{"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星期三）9時5分至10時5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陳委員雪生","本日議程　討論事項","依據修正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相關規定，討論成立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及運作要點草案等相關事宜。"],["主席：出席委員已達法定人數，現在開會。","本日會議進行依據修正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相關規定，討論成立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及運作要點草案等相關事宜。","首先討論成立「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事宜，目前……"],["鍾委員佳濱：會議詢問。"],["主席：好，會議詢問等一下嘛。"],["鍾委員佳濱：現在就可以問啦。"],["主席：等一下嘛。"],["鍾委員佳濱：現在就可以問啦。"],["主席：等一下，主席還沒講，你就問。"],["鍾委員佳濱：我等你啊。"],["主席：那你來當主席。"],["鍾委員佳濱：我等你。會議詢問基本上是程序，我們就直接問啊！"],["主席：這裡有登記……"],["鍾委員佳濱：這不是啦！這是會議詢問……"],["主席：你不要會議詢問又程序發言，你這樣會搞得亂七八糟。"],["鍾委員佳濱：沒有、沒有，不一樣、不一樣。"],["主席：還沒啦、還沒啦，還沒請你上來。"],["鍾委員佳濱：主席，本席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主席：等一下、等一下。"],["鍾委員佳濱：今天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很多委員在場，現在要詢問主席，請問主席是根據哪一個項目來召開聯席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並沒有接到院會交付要做聯席審查。根據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請問主席，本席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今天輪值主持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我們接到貴委員會有一個開會通知，要求我們跟你們聯席，但我們並沒有收到院會的交付。請問主席，院會既無交付，你有提交報請院會要求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嗎？這個會議根本不合法嘛！會議詢問，請主席回復。"],["主席：我再一併回答，你時間2分鐘到了，請你下去。"],["鍾委員佳濱：時間2分鐘，還沒開始跳欸！再來，今天這個會的目的是要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召開，聽起來是這個意思，但是目前該濫權法案、擴權法案刻正由憲法法庭已經發出通知，通知聲請人已訂定庭期，將在下週7月10號要進行相關的程序，在此情況之下，這個違反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違法會議，要就一個目前妾身未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召開任何的事項，既違法又有違憲之嫌，這個會議的性質根本就是亂來，在這裡請主席要再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有重要法案要審查，沒有太多的時間在這邊窮耗，請主席說明。"],["主席：好，謝謝你的詢問。鍾召委，我想首先你要尊重主席的職權，主席沒有請你上臺，這裡也不是菜市場，這裡是個會議場所，是不是？大家這個禮貌、禮節要注意，尤其你是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召委，我們交通委員會對你非常的尊重，但你要徵得主席的同意才上臺發言，好不好？謝謝。","好，請莊瑞雄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莊委員瑞雄：謝謝召委，還有在場列席的委員。確實剛剛鍾佳濱召委所提出來的問題，主席有必要先做一個會議召開前的說明，也就是說，按照我們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第一個就是院會交付在各委員會裡面要召開聯席，如果不是院會交付聯席審查的話，剩下一種就是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來決定召開聯席會議，其實各委員會裡面倒也不能私自來召開這樣的一個聯席會，所以主席有必要先就這個程序的部分來做說明。","我們在整個國會、整部職權行使法審議的過程裡面，大家都特別去強調對整個行政部門的監督，民主進步黨對這個部分沒有意見，但是也不要忘記了，就是我們這次所通過的第四十六條之二，如果案件在偵查當中，那這個部分確實是涉及到整個權力分立的問題，也請主席是不是也先闡明一下，這個案子如果是針對實質的話，法院有沒有在偵辦當中？這個我想可能也必須要請主席先做說明，尤其是第一點召開聯席的部分，我們不是很閒欸，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也在開會，我很有禮貌地來請教陳雪生召委，謝謝。"],["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我想現在是不是就按照順序程序發言？有登記嘛。","下面請李昆澤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李委員昆澤：召委、各位同仁，大家好。首先要請教召委及主秘，依據各委員會的組織法第十三條，要召開相關的聯席會議，第一，必須要由院會決定；第二，必須由召委請院會來決定，才能召開跟其他委員會相關的聯席會議。","第一個，我要請教，我們有沒有院會交付？第二個，有沒有相關的議事錄，院會的議事錄？要以院會的議事錄來作為一個最主要的準則。","其次，有關相關的實質問題，就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在裁判確定前，相關的訴訟案件，它的審理或者是偵查、有關的處置或者是卷證，不能由立法院來行使調查權，這也都是立法院新修訂的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就有明文規定的。第三，它明顯違反一事不二議的原則。今天交通委員會就有一個調閱小組，然後今天又號稱要成立一個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調查小組，違反了一事不二議的原則。之前甲成立了一個調查小組，今天甲跟乙又要成立一個調查小組，那明天是不是甲、乙、丙委員會又要成立一個調查小組，破壞了一事不二議以及議事穩定及相關秩序的原則，這都是簡單的A、B、C啦！請召委跟主秘來說明一下，謝謝。"],["主席：好，謝謝李昆澤召委的發言。","下一位請林俊憲委員發言。"],["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們突然間改變議程，原本並沒有今天早上第一個議程，就是所謂的交通、司法聯席，看起來是要成立一個鏡電視的調查小組。如果要成立調查小組，現在藍白多數，既然已經多數了，也通過了擴權法案，要成立所謂的調查小組更應該遵照程序來。剛剛我們幾位委員提的，我不知道陳雪生召委今天為什麼要這麼突然開這個聯席會議？有得到院會交付下來或者是召委是否有做任何的程序報請院會？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會，不是院會交付聯席審查的或者不是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召開聯席會議的，委員會不得單獨逕自召開聯席會議，這個在我們立法院的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寫得很清楚啦！藍白要成立調查小組，來啊！你也照程序來吧！為什麼急著今天一定就要來搞這個聯席會議呢？聯席會議我們委員會的各委員會組織法都寫得很清楚，那以後隨便一個召委員想到，他就自己可以來召開聯席會議嗎？所以這一點，其實我們在開會以前，會議主席就是把我們都叫在一起的陳雪生召委，是不是應該要先向在場的同仁來說明，為什麼你今天召開聯席會，你的根據是什麼，有院會交付下來嗎？院會有通過我們今天可以來召開這樣的聯席會議嗎？如果沒有，你就開下去，這個聯席會議就不符程序，不應該在這裡召開的，今天的結論當然就是非法的、就是不合規定的啊！那我們幹嘛要開？好不好？召委，你先宣布一下，你先向大家說明一下嘛！"],["主席：謝謝……"],["林委員俊憲：對不對？你要通過可以，照程序來啊！你多數還怕通過不了啊？對不對？表決你都會贏啊！你要不要照規矩來？"],["主席：有理！好。"],["林委員俊憲：這樣我對你有沒有尊重？召委。"],["主席：好，尊重，好不好？","下一位請陳素月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氣氛好一點，不要太嚴肅，好不好？"],["陳委員素月：主席、還有各位委員。今天我們交通跟司法及法制召開這個聯席會議，本席也覺得非常的納悶，我們中華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一切都是依法行政，所有的公務機關就是依法行政，尤其是立法院有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我們立法委員更應該要以身作則才對啊！所以要請教一下主席還有議事人員，今天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明明就有規定，聯席會議就是要院會來交付，所以今天這個聯席會議如果要強行來進行，就是違法的會議。主席，還有我們現場所有藍白的委員，你們很多都是有專業的法律素養、專業的背景，如果你們認同今天這樣子的一場會議，真的就是太丟臉了！"],["主席：好，謝謝陳素月委員。接下來許智傑委員發言，面帶笑容，好不好？不要罵街了。"],["許委員智傑：謝謝主席，其實我是面帶笑容，心裡沉痛啊！我想這個會議剛才我們幾位委員都提過，很清楚這個就是一個不合程序、不合法的會議，為什麼藍白要這麼著急的在這個時候要來通過這個會？我想剛剛林俊憲委員也提過，你們現在都已經多數了，一切照著程序來有那麼困難嗎？我是很具體的建議陳雪生召委，這次的聯席會議因為不合程序、不合法，所以趕快就直接裁決停止吧！謝謝。"],["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下一位請徐富癸委員。"],["徐委員富癸：主席、各位委員。剛剛前面有幾位委員大家提到，自從本席2月1號到立法院，我想發生這些荒謬的事情也不是第一件了，甚至今天又增加了一件可能會引起全國很大爭議的事件，今天我們也是突然被通知跟司法委員會的聯席會議，剛剛幾位委員提到的，不只是破壞了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事項，根據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的部分，我想也是公然的違反相關的規定，所以請我們偉大的主席能夠做一個明確的指示，不要讓我們交通委員會變成一個大笑話。以上。"],["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發言。下一位請林思銘委員發言。"],["林委員思銘：各位委員大家好，召委也好。今天召委召開調查小組成立這樣的一個會議，我想是依照剛通過熱騰騰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成立調查小組，這是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們剛才聽到鍾佳濱委員講說即將要釋憲了，你幹嘛還要去召開這樣的調查小組？我想這個說法根本不成立啦！我們完全依照現在有效施行的法律來成立調查小組，我想民進黨不用害怕。","第二點，我們今天這個聯席審查會議，到底是不是可以來成立？我想依照目前職權行使法，並無不得以聯席會處理的規定。我們立法院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所規範的是，各委員會所議的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委員會開聯席會議。目前只有法案或預算案經院會交付委員會後，召委認為須與其他委員會聯席時，才會依照上述的程序進行改交由本會與其他委員會聯席。而我們這一次的職權行使法並不是審查所謂的預算或者是法案，所以並沒有這一個法條的適用，而且修法前的調閱小組也沒有聯席委員會的案例，所以我們也沒有報請院會決定的前例。本次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於設調查專案小組，也沒有一事不再議的規定，因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與修正前「或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閱專案小組」相較，「調查」與「調閱」是不一樣的，所以我們成立調查小組也沒有違反一事不再議的相關規定。以上，謝謝。"],["主席：好，謝謝林思銘委員的發言。","下一位請何欣純委員發言。"],["何委員欣純：謝謝偉大的主席。我相信大家都非常有智慧，條文應該完整的看清楚。剛剛大家在講第四十六條之二的時候，都在講第一段而已，條文的第二段講得很清楚，「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之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亦同。」所以第四十六條之二大家要看清楚，要完整的說清楚。本於權力分立，本來本委員會確實有成立調查小組，那是在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前就已經成立的，我們尊重本委員會的決定，但是一切都還是要依法進行。以上。"],["主席：謝謝何欣純委員發言。","好，吳宗憲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這部分可能要麻煩其他的立委、學長們，條文的部分可能要看清楚一下，我們不是要去調閱偵查中的卷宗，你不能狹隘地只侷限在說調閱的資料跟偵查的卷宗有關，因為本來就不會去調閱，這次修正的法律不包括那個部分，所以不要再刻意帶風向，說我們要去調偵查中的卷宗，違反權力分立，根本那個沒有事情。相關的資料在行政機關或者是民間企業都會有，我們依法不能調閱偵查中的卷證資料，從頭到尾這個都不是議題，千萬不要故意把風向帶到那邊，說我們要侵害檢察官的職權，好不好？謝謝各位。"],["主席：好，謝謝吳宗憲委員。","我向各位委員報告，大家都說偉大的召委，我沒那麼偉大，我突然覺得有那麼偉大嗎？今天這個會，交通委員會歷來都很協調、很溫和，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樓上鬧得不可開交，我希望我們這邊很平和、順利地把工作完成。其實調查小組跟調閱小組，調閱小組大概是在第二階段，即今天第二次的交通委員會做一個ending。現在是因為什麼呢？我們感覺到調閱小組功能不彰，文件根本都被貼黑條貼滿了，那怎麼調？調閱小組沒辦法進行，等一下國成委員也會上臺抒發他的感言。我覺得有成立調查小組的必要，我們需要……因為法律的背景非常重要，所以成立這個小組。剛才林思銘委員大部分已經回答各位委員的問題，我還是彙總一下好了。","我跟各位委員報告，目前職權行使法並沒有不得以聯席會處理的規定，沒有這個規定，而且這個是提案，不是法律案，也不是預算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開聯席會議。」你們講的可能是這個，但是目前僅有法案或是預算案才交付，這個不是，所以修法前的調閱小組沒有聯席委員會的案例，也沒有報請院會決定的前例，我們之前成立的調閱小組沒有這個前例。第三點，本次修正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或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修正前是規定「或經委員會之決議設調閱專案小組」，是「調查」與「調閱」，只是這樣的差別而已，剛才已經講過了，目前職權行使法沒有不得以聯席會議處理的規定，至於有委員提到調查、調閱、一事不二議，這個問題我也回答了。另外，吳宗憲委員也說明了，偵查中的文件跟資料不得調查、調閱，我們謹守法律規定的分際，好不好？謝謝，以上綜合回答。","俊憲委員有意見嗎？要發言嗎？有沒有？"],["林委員俊憲：有，主席，我對你剛才的說明有意見，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我覺得你自己擴大解釋，它並沒有說一定要預算案或者是法案才要報請院會交付下來召開聯席會議，過去幾屆都有類似的案件，基本上，召開聯席會議的程序就是報請院會，你自己在這裡解釋什麼成立調查小組不必請院會交付，這是你自己的解釋，我覺得你自己擴大解釋了，它也沒有說一定要限定什麼預算案、什麼法案才需要報請院會。今天外交跟經濟委員會也是聯席會議，他們審的是一個協定，也就是說，你要尊重其他的委員會，你也要尊重院會，院會有交付，你在排聯席會議的時候，才可以跟其他跟我們聯席的召委協調，他今天在議程上要安排，他知道有聯席所以時間可以調整。今天你臨時插一個聯席會議，司法委員會的召委剛才也來這裡發言，你造成他排案的困擾。按照立法院各部會組織法第十三條，本來的精神就是聯席會議要經過院會──我們的大會同意，你不能自己解釋，否則以後召委的權力都這麼大，隨隨便便就決定，不可以這樣子。"],["主席：好，聽到了，聽到了。"],["林委員俊憲：我對你誤會了，我本來以為你很公正。"],["主席：我等一下解釋給你聽。","好，許智傑委員。"],["許委員智傑：大家好。我呼應一下俊憲委員剛剛提到的，你把那個條文看清楚，院會交付聯席會議審查，或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召開聯席會議，今天召委要聯席，至少要跟院會報備。院會要通知，比如說除了交通委員會之外，院會要通知司法委員會，這樣子聯席會議才合乎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今天變成我們交通委員會的召委自己決定，找司法的人來，我覺得這個部分在法上是不合的。今天這個會議我覺得不合程序，乾脆不要開了。其實我一直覺得，以前王金平院長的時代，坦白說，民進黨的人比較少沒錯，但是很多程序我們就是一項一項都照規定來，投票輸贏是一回事，投票輸也沒關係，但是程序就是一定要合法，道理一定要讓大家來說明、來討論。我覺得這一屆真的是……為什麼我說我面帶微笑、內心沉痛，就是這樣，為什麼都一定要這麼趕、這麼不合程序，一直來推這個法？所以我是真的建議召委，這一次的聯席會議今天就宣布停止，不要再開了啦！"],["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還有沒有發言？我一併回答。","林國成委員，到臺上發言也可以。"],["林委員國成：謝謝主席，我雖然是菜鳥，但是在交通委員會，我已經參加過三次的聯席會議，我去查了過去的紀錄，他們也沒有院會交付啊，就是召集人互相的尊重，聯席會議的目的只是大家集思廣益，只要超過半數，當然就可以去做，至於牽涉到法律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最後聯席會決定以後當然會提報院會，過去傳統也是這樣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同仁一直在講現在在釋憲，各位，我不是法律人，但是最起碼總統公布以後隔天就生效的東西，現在釋憲歸釋憲，但是我為什麼不能去做？法條如何去調，我贊成大家集思廣益去推，但是我還是希望今天的會議是有效的。"],["主席：好，謝謝。","請李昆澤委員，簡短發言，好不好？第十三條我再解釋給你聽。"],["李委員昆澤：好，第一個，林國成，召委召開相關的聯席會議不是為了集思廣益，如果要集思廣益，召集八個委員會大家來組成一個天龍八部調查小組，這樣更能集思廣益。聯席會議的法源基礎是什麼？是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第二項，要有相同性質的議案才能召開相關的聯席會議，這是法源根據；然後相關的程序必須遵照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必須符合兩大要件：一、院會交付，二、召委請院會來交付，這個都要有院會的議事錄作為依據，都是要院會交付，為什麼大家都聽不懂呢？以上。"],["主席：許智傑委員，你還要講啊？是講第十三條嗎？"],["許委員智傑：我再補充一下，因為剛剛林國成委員也提到召委要互相尊重，司法委員會的召委有受到我們的尊重嗎？兩天前發出會議通知，你又沒有跟人家商量，鍾佳濱也是那邊的召委，都沒有尊重人家，這樣叫做尊重嗎？這樣就是不尊重啊！就是我們自己決定的，怎麼可以這樣不尊重人家？"],["主席：許智傑委員，我對你多客氣啊！你看看。我跟你講，剛才林國成委員上臺，他都快哭了，你看臉色多難看，喉嚨都喊啞了，你知道嗎？不是集思廣益喔，是「一籌莫展」四個字，根本看不到東西，也調閱不到東西，NCC這個單位喔！有那麼困難嗎？","好了，發言停止，現在輪到我了。第十三條我唸給各位聽：「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聯者，除由院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者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前面的調閱小組也沒有啊，跟這一樣啊！準此規定辦理嘛！是不是？那這個調查小組為什麼又有不同呢？所以，基於法無禁止，就是可以嘛！法令沒有禁止啊！法無禁止就是可以啊！法無授權就要禁止，對不對？所以我們大家、國民黨團、民進黨團、民眾黨團公說公有理，都有講自己的道理。","陳素月委員，你有意見？"],["陳委員素月：我想請問一下主席，你剛剛唸了第十三條，後半段「得由召集委員報請院會決定」，請問我們有報請院會決定嗎？"],["主席：沒有，好，我跟你講，這裡面報請院會決定的是什麼案？是法律案，是預算案，……"],["何委員欣純：沒有！沒有！"],["主席：這裡面沒有寫……"],["何委員欣純：它也不是法律案啊！……要報請院會啊！"],["主席：何委員，你坐下來，不要動怒，因為前面的調閱小組也是這樣啊，就差一個字，調查而已嘛，是不是？"],["林委員俊憲：沒有……"],["主席：我們只是聯席，希望什麼……"],["林委員俊憲：調閱小組是我們交通委員會內自己成立的，你當然不必開聯席會議啊！"],["主席：好啦，各位，我想都發言完畢了，我也解釋給你們聽了。"],["林委員俊憲：陳雪生召委，你扯到調閱小組，那你就扯清楚啊！調閱小組是我們交通委員會內設立的調閱小組，你當然沒有開聯席會議啊！"],["主席：因為法無明文規定說不行，是不是？法律上的規定只是針對法律案跟預算案的部分，沒有嘛！沒有就是可以啊！"],["何委員欣純：請議事人員說明啊！"],["主席：議事人員說明什麼？我說明還不夠，還要議事人員說明？"],["林委員俊憲：主席，我們請主秘說明一下。"],["主席：不要啦！不要啦！主秘，你不要說明。"],["林委員俊憲：你會怕喔？"],["主席：我怕什麼？"],["林委員俊憲：不然主秘說明一下啦！"],["主席：我當召委，主秘要聽我的，怎麼我怕他咧？"],["林委員俊憲：聽你的……"],["主席：他怕我，不是我怕他啊！"],["林委員俊憲：我們立委同仁請你讓主秘說明啦，來，說一下啦！"],["主席：我怕誰？我怕林俊憲啦！怕誰？我會怕主秘？"],["林委員俊憲：來啦！來啦！讓主秘說一下啦！"],["主席：你們這樣講來講去，提案說明好了啦，再扯下去，扯到民國哪一年？"],["吳委員宗憲：因為第十三條是「得」嘛，如果你改成「應」的話，才是剛剛各位說的那個作法，這邊是「得」欸。我意思是，如果我們把「得」改成「應」的話，就是剛剛各位的說法。"],["主席：「得」就得與不得囉。"],["吳委員宗憲：對啊。"],["主席：最近「得」的爭議還滿多的。"],["吳委員宗憲：就是第十三條的規定是「得」，如果今天這個「得」是「應」這個字的話，就是剛剛各位學長們所說的那個模式嘛，因為條文規定是「得」，所以大家不能把它解釋成「應」啊，就是這個法條上面解釋是不對的。"],["主席：最近你們工程案件都沒有涉獵到，得與不得啊。"],["許委員智傑：主席，它那個「得」、「外」是指裡面的，其他外面的都沒有了……"],["主席：得與不得啦。"],["許委員智傑：外面的「得」是只有這一個「得」，後面的條件要具備……"],["主席：外面、裡面，還裡面、外面咧。"],["許委員智傑：而不是不解釋「得」後面的東西啊。"],["主席：好啦！好啦！好啦！"],["許委員智傑：你那個「應」是……所以這個「得」是如果有的話，後面這些還是要報請院會決定。"],["主席：好啦！智傑，我想大家意見都充分討論了嘛，是不是？意思都很明白了嘛，藍的也好，綠的也好，民眾也好，大家意思都已經完全表達了，我們都給予尊重，我們非常感謝，你們大家都給我面子，這樣的氣氛說真的在其他委員會也不容易出現啦！什麼東西啊？我最近眼睛不太好，你們拿近一點。"],["陳委員素月：抗議啦！會議無效！"],["林委員俊憲：召委，你連讓主秘來解釋，你都不敢！哎呦！"],["主席：好，我們首先討論成立鏡電視專案小組的事宜。"],["陳委員素月：非法會議，會議無效！"],["主席：目前有魯明哲委員等八人提案，請魯明哲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魯委員明哲：謝謝主席，因為剛剛有經過很多程序發言討論，坦白講，我現在也是面帶微笑，心裡很苦啦，因為進去看了我們調閱小組提供的一些資訊，五本裡面有三本是已經公開的資料，其中給我們交通委員會的報告，他也列為一本，所以實在是……新的職權行使法修法公告之後，我們藉這個機會提出由交通委員會跟司法委員會聯席的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小組的這個提案，主要是有鑑於媒體不斷的報導，其實某種程度也是希望幫政府的高層來釐清到底整個營運的過程，包括不斷的有新聞的傳聞，府院高層是不是有施壓NCC，然後是不是在審議的過程中，為什麼兩年到了，按照審議應該有一個結果，准還是駁，結果知道他們把舊案換新案，這整個的過程中是如何取得申設的執照，然後相關的附款這麼多問題，後續也發生了很多的情況。所以我們為了釐清NCC在執行鏡電視申設、審查、換照及營運階段違反附款等等事項，決策過程中有沒有遭受到政府不當的介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之法律授權，建請做成決議：針對於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年審查鏡電視申設、審照及換照過程、外力介入情況、附加條款等有無涉及不法？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落實國會監督，以保障新聞臺的申設及經營不受政府的不當介入，還給媒體第四權獨立運作的空間。是否有當？請公決。"],["主席：好，謝謝魯明哲委員的發言。現在請議事員宣讀提案。","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提案　　　　　　","案由：有鑒於媒體報導現任府院高層疑似涉及施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不當放行鏡電視新聞台取得申設執照，現任通傳會主委陳耀祥被揭露接受府院關說，圖利鏡電視；另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居然公開表示不必查，隔空指揮辦案，已成國際級醜聞。對照之前中天新聞台換照案，預設立場「先射箭再畫靶」針對性的處理過程，通傳會嚴重雙標、毫不遮掩，同時通傳會在陳耀祥主導下利用職權配合當權者打壓異己並介入媒體經營運作，通傳會之獨立性及社會公信力蕩然無存。","為釐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鏡電視新聞台申設、審照、換照及營運等相關監理事項」決策過程有無遭受政府不當介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之法律授權，建請做成決議：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年審查鏡電視申設、審照及換照過程、外力介入情況、附加條件等有無涉及不法？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調查資料，落實國會監督，以保障新聞台的申設及經營不受政府的不當介入，還給媒體第四權獨立運作的空間。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人：魯明哲　　林國成　　翁曉玲　　吳宗憲　　林沛祥　　游　顥　　陳雪生　　邱若華"],["主席：針對本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我們照案通過。好，請國昌兄發言。"],["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我要先請教一下，我們現在要討論的是不是魯委員跟林委員他們所共同提案的案由？"],["主席：對啊！"],["黃委員國昌：是嘛！那我是不是可以建議，第一個，成立這樣的一個調查專案小組，我個人是支持的，但是我會建議案由部分，即第2段第5行後面「附加條件」，我建議是不是把「附加條件」酌作文字修正，把它修正成「許可處分之附款」，因為「附款」這個字比較是法律上面的專業用語，這樣我們指涉的對象會比較清楚一點，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建請魯委員跟其他提案的委員可以同意做這個文字的修正？也就是把「附加條件」這4個字改成為「許可處分之附款」。"],["主席：好，第2段第5行後面不是有「附加條件」4個字嗎？改為「許可處分之附款」，各位同意嗎？"],["魯委員明哲：同意。"],["主席：有沒有意見？"],["魯委員明哲：沒有。"],["主席：好，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謝謝國昌委員。","接下來討論鏡電視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目前有魯明哲等8人的版本，請魯明哲委員說明一下。"],["魯委員明哲：好，謝謝主席。針對於我們交通委員會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成立的調查小組，當然名稱是不是就定義成「『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總共有17點，請聯席小組大家來討論訂定內容是否恰當？以上。"],["主席：好，請議事人員宣讀。","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提案","案由：茲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擬具「『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提案人：魯明哲　　林國成　　林沛祥　　邱若華　　吳宗憲　　陳雪生　　翁曉玲　　游　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草案","一、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及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二、本小組運作除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行之。","三、本小組由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組成之。","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參加本小組成員互選，負責處理小組事務，並代表本小組對外發言。","五、本小組會議須有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在場出席委員不足三人者，不得議決。必要時，得以秘密會議方式行之。","六、本小組會議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準用本院各委員會會議之規定。","七、本小組運作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3日至113年12月31日，但經本小組決議得延長之，資料查閱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八、本小組成員行使調查職權時，應親自為之，並署名於查閱登記簿。查閱人員負保密義務，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場所或洩漏之。","前項機密文件，如被調查機關拒絕提供時，該機關應以書面釋明機密之種類及原因，並於三個工作天內送交本小組存查。","九、本小組對外行文，得以聯席會名義為之；本小組成員未經決議，不得以本小組名義對外發言。","十、本小組調查文件之對象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相關部會。但經本小組決議亦得增加調查對象。","本小組擬調查之文件，應經三人以上提案並經本小組決議通過調取之。調查文件以複本為原則。","十一、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查文件之機關首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受邀請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及說明。","十二、本小組為應調查文件需要，得赴相關單位查訪，並得詢問與本案相關之人士或諮詢專家、學者。","本小組會議召開及調查文件時，得聘請專家學者陪同調查，及針對調查內容表示意見。","前項專家學者之人選，以二人為限，由召集人提名，全體本小組成員表決之。","十三、被調查對象在調查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查文件送達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由本聯席會派員管理及負保管責任。","十四、為行使調查職權，必要時經本小組依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二議決舉行聽證會。","十五、本小組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經本聯席會決議。調查報告書及處理意見未提出前，工作人員、專業人員、保管人員或查閱人員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對文件內容或處理情形予以揭露。涉及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應予保密，並以秘密會議處理之。","十六、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聯席會職員擔任，必要時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請求院長指派專業人員協助。","十七、本運作要點，由本聯席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主席：委員會報告，剛才的『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魯明哲委員為首的提案，第2段第6行：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加「弊案」兩個字，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請翁委員。"],["翁委員曉玲：報告主席還有各位委員，我在這裡建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裡面的第一點，是不是也可以再寫上我們這一次成立專案小組，最主要……"],["主席：等一下，很快。請問各位委員，對剛才議事人員宣讀的運作要點有沒有意見？名稱還有各點的規定，有沒有意見？好，翁委員請。"],["翁委員曉玲：我建議我們這次成立的調查專案小組，還是在運作的要點裡面要多寫一個，我們做這個調查小組最主要希望能夠達成的目的是什麼？所以在第一點裡面，如果說在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然後再多加一句話，可以把原來提案的第2段的那個說明，其中一部分把它加上去，就是成立這個調查小組，然後針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近年審查鏡電視申設、審照及換照過程、外力介入狀況等等，有無不法設立的情況進行調查，並依此檢討衛星廣播電視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規定。我認為如果我們能夠加上這樣的一段成立調查小組的目的，會更能夠扣回到我們在這次國會改革法案裡面所強調的，我們行使調查權都是要與我們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有關，所以我認為會比較完整。"],["主席：翁委員，你把文字修正的部分，趕快送到我們這裡。"],["翁委員曉玲：好。"],["主席：因為你剛才講得太長了，我怕等一下辭不達意，好不好？","好，下面請國昌委員發言。"],["黃委員國昌：針對運作要點提案的第十四點，現在的規定是「為行使調查職權，必要時經本小組依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二議決舉行聽證會。」我建議的文字是「必要時本小組依職權行使法」，職權行使法前可能要加上「立法院」三個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二」，然後建議「議決」改成「規定」。","我兩點解釋，第一個，我們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最好是寫法案的全名；第二個部分，第五十九條之二裡面針對如果要召開聽證會的話，是必須要經過院會決議，所以我們把「議決」那兩個字改成「規定」，這樣我們就讓這個運作小組完全的回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規定來進行。"],["主席：好，謝謝國昌委員。第十四點我念一遍「為行使調查職權，必要時本小組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舉行聽證會。」好。另外翁委員的修正文字趕快拿來。","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報告委員會，現在是不是開始推舉調查小組召集人？請舉手推舉好嗎？好，魯明哲委員提吳宗憲委員；謝龍介委員推舉黃國昌委員，還有沒有？好，總召你協商一下嘛，他們都很謙讓啦！","好，推舉吳宗憲委員為召集人的請舉手。好，我們全數推舉吳宗憲委員擔任召委，謝謝國昌委員謙讓，我們掌聲通過，好不好？通過了，吳宗憲委員就是你囉，謝謝，請坐。"],["翁委員曉玲：向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宣讀我剛剛增加的文字，我就把第一點從頭念到尾，然後再講我增加的部分，還是我直接講增加的就好了？"],["主席：好，你唸就好了。"],["翁委員曉玲：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八章調查權之行使及立法院第十一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成立「『鏡電視申設及後續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要求通傳會等有關機關就本案涉及事項提供相關資料配合調查、詢問等，並依此檢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規定。"],["主席：好，把修正文字送上來。","各位對「『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運作要點」有沒有意見？好，國昌委員。"],["黃委員國昌：剛才翁委員增加的那些文字，我都同意，我只是提醒一下，我剛剛聽翁委員講，他增加那個文字是寫「通傳會」，因為要符合體例，我們就把它改成……"],["翁委員曉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黃委員國昌：對，把它改成完整的名稱。"],["主席：修正一下。好，各位沒意見就修正通過。","針對本次會議作以下決議：一、成立立法院交通、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鏡電視申設及後續弊案爭議』調查專案小組」，並通過小組運作要點；二、推舉吳宗憲委員為小組召集人；三、本次會議決議函知通傳會；四、如本次聯席會議為最後一次，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本次議程處理完畢，散會。","散會（10時5分）"]],"block_lines":[1,7,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1,33,35,38,40,41,42,43,44,45,47,48,49,50,51,52,53,55,57,58,60,61,65,66,67,68,70,71,73,74,76,77,78,79,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33,134,135,136,137,138,139,140,141,143,144,170,172,173,174,175,176,177,179,181,185,186,187,188,190,191,192,193],"person_count":{"主席":65,"鍾委員佳濱":10,"莊委員瑞雄":1,"李委員昆澤":2,"林委員俊憲":15,"陳委員素月":4,"許委員智傑":7,"徐委員富癸":1,"林委員思銘":1,"何委員欣純":4,"吳委員宗憲":4,"林委員國成":1,"魯委員明哲":4,"黃委員國昌":5,"翁委員曉玲":6},"persons":["主席","鍾委員佳濱","莊委員瑞雄","李委員昆澤","林委員俊憲","陳委員素月","許委員智傑","徐委員富癸","林委員思銘","何委員欣純","吳委員宗憲","林委員國成","魯委員明哲","黃委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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