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星期四）9時5分至11時58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吳委員宗憲","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答詢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徐錫祥","司法院刑事廳法官朱嘉川","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事務組組長林貽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蔡坤益"],["主席：好，我們開會。"],["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9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主席：現在開始開會，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星期三）上午9時2分至11時32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黃國昌    鍾佳濱    謝龍介    莊瑞雄    羅智強    沈發惠    吳思瑤    陳俊宇    林思銘    吳宗憲    翁曉玲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列席委員：葉元之    羅美玲    沈伯洋    陳玉珍","      委員列席4人","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常務次長  黃謀信","內政部政務次長  董建宏（部長請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徐肇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司長  李建賢","主    席：吳召集委員宗憲","專門委員：梁雯璍","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陳杏枝","      簡任編審  薛復寧","      科    長  鮑夏明","      專    員  林宗賢","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部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財政部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盤點公私部門合作營運模式法制爭議之探究與改善」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黃國昌、謝龍介、鍾佳濱、莊瑞雄、羅智強、陳俊宇、林思銘、吳思瑤、陳玉珍、葉元之提出質詢；委員翁曉玲、沈發惠、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法務部部長因為昨天開始人不舒服，所以今天請假。","現在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有無錯誤或遺漏？（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首先進行提案說明及報告，提案說明發言時間為3分鐘。","首先我們請洪孟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洪委員孟楷：主席以及各位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同仁。再次感謝主席今天排定刑法相關的修法討論，本席提出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主要是現行法對於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的被告，沒有正當理由而未於指定期日到場，或逃亡或藏匿，而經發布通緝者，並無相關罰責，導致我國發生多起判刑定讞的貪污、經濟或是金融罪犯棄保潛逃，引起社會譁然。其中更以涉及重大貪污舞弊或經濟金融犯罪的權貴為甚，不僅澈底空洞化國家行使刑罰權的規範意旨，更嚴重斲傷公平正義及司法威信，造成國人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因此，在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早已決議應該要增列棄保潛逃罪，但是法務部研議多年，還沒有提出具體的改革方案及修法方向。也因此本席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及外國的立法例，提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最主要是為了改正棄保潛逃罪犯竟能夠在無制裁罰則的荒謬規範現狀，並有效降低棄保潛逃的誘因及機會。針對棄保潛逃者科以刑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以下的罰金，並且被告經法院許可停止羈押而命應遵守一定事項者，仍違反相關命令，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以下罰金。","另外，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則是鼓勵被告自首或自動到案，以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並鼓勵被告自新，因此增訂此條。所謂自動到案，無論是傳喚到案或是通緝中自動投案，應該都可以屬之。","本席剛看了法務部的相關意見，針對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各有看法，但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看得出來，法務部的回應相對比較正面，是不是樣態或是一定時間裡面應該要給予自首、自動到案的期限，本席也予以尊重，因此我們也希望能夠再進一步做實質討論，法務部可以提出相關方向，或是請法務部在我們逐條審查的時候提出實務上怎麼樣一定時間裡面能夠有自動投案的期限。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可能要凝聚更多的共識，但我們的初衷及出發點都還是希望能夠改善過去荒謬的一些狀況，進一步讓我們國家更能夠正常穩定，以上，謝謝。"],["主席：謝謝。下一位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黃國昌進行提案說明。"],["黃委員國昌：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歷經了多年的等待，終於排審了有關於刑法相關修正條文，針對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審查，走到今天這一步真的等了非常非常的久。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向臺灣社會做出了莊嚴的承諾，說我們針對權貴的犯罪屢屢發生棄保潛逃，我們針對有權有勢的人，竟然可以透過關說司法來幫特定政治上有影響力，甚至富商來進行改變，不管是法官還是檢察官，他們本來應該要依法審判、依法訴追犯罪所做的決定，這對於司法的公正性是一個嚴重的挑戰，也是一個嚴重的傷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是一個法治國家所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然而，當我們看到一般社會大眾感受到權貴在我們的刑事司法體系當中果然不一樣，不管是貪瀆、金融、重大的經濟犯罪，面對這些權貴，我們司法體系所表現出來的竟然是判得慢、跑得快，即使最後被抓到了，還可以早早的就假釋出獄，這樣的狀況已經對於我國整個刑事司法體系的公正性產生非常嚴重的威脅。在整個反貪腐法制當中，我們目前是希望透過貪污治罪條例的修正來予以改正，今天我們先邁出了第一步，而這第一步，我們要來處理有關於不法關說，竟然膽敢運用自己的影響力去關說法官、檢察官，這樣的亂象必須要遏止，對於棄保潛逃的人，也必須要讓他付出法律上的代價，不可以再讓棄保潛逃毫無成本這麼荒謬的情況在臺灣繼續蔓延。期待我們今天所提出來的條文能夠得到各位委員的支持，也希望我們的主管機關法務部能夠從善如流。想一想，2017年做出的承諾，我們2024年在這邊才在排案審議討論，妨害司法公正罪，臺灣社會等了太久了，遏制權貴司法就從這一步開始。謝謝。"],["主席：謝謝。","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羅委員智強：在臺灣最大的一個司法笑話就是關說司法竟然是無罪的，關說司法竟然是無罪的耶！幾十年來在臺灣為什麼大家對司法公信力、對司法不信任？就是因為有權判生、無權判死的關說司法行為一直存在。遠的不說，先講近的，最近鄭文燦涉貪風風火火，壓案7年，外界都在疑惑為什麼壓案7年，當初發動案件的檢察官，那時候的邱太三部長到底有沒有干涉司法、妨害司法公正的行為在裡面？這個部分雖然目前還不得而知，只是啟人疑竇而已，但是邱太三本身就有關說司法的豐功偉業在，曾經跟彭坤業檢察長去施壓檢察官對於富商的一個稅捐的案子，然後呢？沒有然後，因為關說司法無罪啊！就算他關說司法，你能拿他怎麼樣？沒事啊！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柯建銘總召也是關說司法的慣犯啊，之前也發生關說司法的事情，總召一樣當到現在也沒事啊！","所以今天司法最大的恥辱之一，就是竟然在臺灣關說司法是無罪的，所以關說司法橫行。我只問我們平民百姓，你有能力用你手中的權力去影響法官的判決、影響司法官及檢察官的辦案嗎？你沒有的！只有高官顯爵，擁有政治職務權力的人，才有能力接近法官、接近檢察官，施壓法官、施壓檢察官！因此要確保司法公信，今天關說司法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立法就顯得非常重要。","另外，關於棄保潛逃罪，我今年2月17號就開記者會希望能夠立法，今天很高興我們終於開始討論這件事情，我們的立法要往前推進一步。","這兩件事，棄保潛逃罪跟關說司法及妨害司法公正罪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案，希望我們今天能夠達成共識，讓我們的相關法制進步，更往前推一步。謝謝。"],["主席：謝謝羅委員。","接下來請機關代表報告，報告時間5分鐘。","請法務部徐次長報告。"],["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脫逃、棄保潛逃等妨害司法公正罪相關法制的關心及努力，本部對於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目的均表支持、贊同。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信力是我們共同的目標，本部已研提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過行政院11次審查會議後，已形成具體共識，以下謹就委員所提四個版本草案內容，針對脫逃罪、棄保潛逃及司法關說罪之法制面做重點說明，敬請指教。","第一，刑法脫逃罪，本罪從刑法制定以來從未修正，確有因時空需求調整刑度之必要，部分委員修正草案主張提高第一項普通脫逃罪刑度，這部分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至於第二項刑度是否一併提高、提高到多少，涉及罪責相當性衡量，這部分可再討論，斟酌調整。","第二，棄保潛逃罪部分，有部分草案是以傳拘未到、發布通緝作為認定棄保潛逃的構成要件，但棄保潛逃本質上應以具有積極逃亡、藏匿事證為前提，通緝本身並未等同於棄保潛逃行為，直接科以刑責，規範是否恰當，請再通盤考量。另外，部分草案版本認為如果是犯重罪而棄保潛逃，應該加重其刑，但在實務上，有時候所犯的重罪還沒有判決確定，棄保潛逃罪卻已經要判決了，這樣的時間差可能導致審判機關根本無法認定是否要加重其刑，反而失去委員提案加重刑度的立法目的。另外，也有部分委員主張如果所棄保潛逃之罪最後被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時，就不處罰這個被告的棄保潛逃行為，然而棄保潛逃立法目的是在考量，如果棄保潛逃只沒入保證金而沒有刑責，等於是讓被告付費購買自由，讓被告可以透過逃亡、藏匿而削弱檢察官努力蒐集得來之證據。基於這樣的思考，如果個案中被告藉由棄保潛逃拖延蒐證的時效，間接影響證據滅失，一方面導致原本所犯案件只能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另一方面，又同時因為適用草案之不罰規定，更享有不處罰棄保潛逃的利益，結果反而導致變相鼓勵棄保潛逃行為，也請務必再通盤考量。","第三，有關司法關說罪，部分委員版本也納入我們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處罰規定，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結論，這部分本部深表贊同，但考量法官跟檢察官職權不限於裁判跟處分，例如法官也會負責審查搜索票跟羈押，檢察官也要對是否上訴或撤回上訴做決定，所以在構成要件上，如果只限於關說草案所列的法官裁判、檢察官處分，是否會有所缺漏，也請斟酌考量，以完善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相關法制。","以上報告，請各位委員指教。是否等行政院版送大院後併案審查，以求完備？讓我們一起捍衛司法公正及廉潔性，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謝謝。"],["主席：謝謝次長。","其餘機關報告請參閱書面，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列入公報紀錄。"],["法務部書面資料：","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爰分述如下，敬請指教。","壹、前言","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正確行使，俾發現事實真相，維護司法公信力，本部於108年9月17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修正條文草案（含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陳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分別於108年11月26日、110年3月24日、110年8月24日、110年9月13日、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21日、112年7月24日、112年8月8日、112年10月25日、113年1月30日、113年3月6日召開共11次審查會議。","目前本部研擬有關妨害司法公正罪章之草案條文包括第172條之1「具保潛逃罪」處罰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特定處分或命令之人積極逃亡、藏匿之行為；第172條之2、第172條之3「妨害作證罪」處罰對協助詢（訊）問程序之人（例如證人、鑑定人、專家證人、通譯等）施以恐嚇、騷擾及行賄等犯罪行為；第172條之4「非法使用卷證罪」處罰在刑事程序外非正當目的使用刑案卷證資料之行為；第172條之5「司法關說罪」則處罰利用影響力向承辦法官、檢察官或其監督長官不法請託、關說或施壓之行為；又若承辦法官、檢察官因而變更決定者，草案亦設有處罰規定。同時，考量現行第161條脫逃罪自刑法制定迄今從未修正，部分刑度已不足反映被告惡性，為維護國家對特定人合法拘禁作用之適正實施，本部研提草案已提高第1項及第2項刑責規定，與部分委員所提立法方向相同。又妨害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相關犯罪，自不以前揭脫逃罪及妨害司法公正罪章草案所列之罪為限，湮滅刑事證據行為本身亦足妨害國家司法偵查或審判權之作用，同屬妨害司法公正行為。因此，本部研提草案對於第165條至167條規定亦修正構成要件，擴大處罰範圍，以完備我國妨害司法公正之法制。","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我國妨害司法公正之相關法制的關心，本部由衷表示敬佩之意。委員提案修法內容與本部研提草案構成要件設計雖略有差異，然為呼應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並維護司法公信力之修法目的，則無二致，本部對於修正目的均表支持、贊同，以下謹就委員所提法案表示法制面上意見，並懇請俟行政院及司法院會銜函請　大院審查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含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後併案審查，共同回應人民對司法改革期待，並維護司法公正及廉潔性。","貳、本部就委員所提修正草案之意見","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提高刑法第161條第1項、第2項普通脫逃罪及強制脅迫脫逃罪刑度，新增「妨害司法公正罪章」有關對「棄保潛逃」、「賄賂證人」、「不法關說」等妨害司法公正行為之刑事處罰規定，以落實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二)本部意見","1.草案第161條第1項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同條第2項將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建請再酌。","2.草案第161條之1：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將此行為科以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草案第2項有關「經制止仍再違反」之構成要件，惟制止之形式、主體均不明，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草案第3項有關加重其刑之規定，限於原案已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始有適用，似將是否加重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罪刑度之不確定因素，完全繫諸於法院審理進度，是否可能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亦請一併斟酌。","3.草案第172條之1：草案將此行為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又「翻譯」宜修正為「傳譯」，以與刑事訴訟法用語一致。","4.草案第172條之2、第172條之3：草案將此行為科以刑責之規範，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第172條之2行為態樣限於騷擾，是否有其他行為例如恐嚇等，可一併納入本條規範，建請斟酌。","5.草案第172條之4：草案將不法關說行為科以刑責，與本部草案立法處罰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草案刑度定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似值斟酌。此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不法關說處罰範圍，建請斟酌。又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之「長官」關說之情形，亦應一併考量是否有處罰之必要，依草案構成要件似不予處罰，建請釐清，以周全保護司法廉潔及符合人民期待。","6.草案第172條之5：除草案所列法官為一定之裁判、檢察官為一定之處分以外，法官之職權尚包括審核強制處分，檢察官之職權尚包括實行公訴（含上訴抗告與否、撤回上訴抗告與否），上開程序是否宜一併納入規範，建請斟酌。","二、有關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第161條，提高第1項普通脫逃罪刑度，新增同項後段棄保潛逃罪構成要件，並針對重罪犯普通脫逃罪、棄保潛逃罪之行為人新增第5項得加重其刑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草案第1項前段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後段將此行為科以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2.草案第5項另提出對涉犯重罪之人加重其脫逃、棄保潛逃刑責之規定，惟脫逃、棄保潛逃之人，於脫逃、棄保潛逃之際，所脫逃或棄保潛逃之案件，可能尚在偵查、審判中，未受有罪判決確定。故在判斷是否構成草案第5項「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時，恐生實務上認定之疑義，是否可行，亦請再酌。","3.草案第2項、第3項之文字修正與第1項之修正具連動關係，須通盤考量。","三、有關委員洪孟楷等22行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一)提案重點","參酌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與外國立法例，新增第163條之1棄保潛逃罪及第163條之2對自首或自動到案之人減免其刑規定，以健全防逃機制。","(二)本部意見","1.有關草案第163條之1：","(1)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第1款將此行為制定刑責，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2)草案第3項有關加重其刑之規定，限於原案係「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之罪」之被告始有適用，然原案所涉罪名為何，應由法院認定，實務運作上，原案法院可能因為囿於審理進度，而產生棄保潛逃罪已經判決，原案卻尚無法認定被告是否符合草案第3項加重其刑之問題，是否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加重其刑規定，亦請一併斟酌。","(3)同理，草案第4項第1款規定原案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為免刑或無罪之案件，亦有可能在實務運作上，原案法院因為囿於審理進度，而產生棄保潛逃罪已經判決，原案卻尚無法認定被告是否符合草案第4項第1款不罰之問題，是否導致大多數個案均不適用不罰之規定，或導致該等個案因未能及時適用第4項第1款規定而經判決棄保潛逃罪確定，而衍生後續一再提起再審，動搖法安定性之問題，同請一併通盤考量。","(4)棄保潛逃罪立法目的係考量若棄保潛逃之行為未予入罪化，則僅係保證金沒收，如此一來，等同被告可透過付費購買自由，若被告所涉犯之本罪屬於重大犯罪，其更可透過逃亡、藏匿行為而削弱檢察官努力蒐集得來之證據，例如逃匿至證人死亡或不復記憶後，即可輕易瓦解檢察官努力取得之證據。準此，若依草案第4項規定，被告在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後，一方面被告逃亡在外，拖延蒐證時效，間接影響證據滅失，未能證明被告犯罪而可能為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一方面卻能因適用草案第4項規定而享有「不罰」之利益，是否反而導致變相鼓勵棄保潛逃或違反羈押替代處分行為，建請慎酌。","2.有關草案第163條之2：","建請考量於草案第16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判決後始自動到案之被告，似已喪失減免其刑之必要。又若係於草案第163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罪判決「確定」後始自動到案之被告，若給予減免其刑之利益，可能產生一再提起再審，撼動法安定性之問題。是否應於本條要件上限制於一定期限內自動到案者始適用減免其刑之規定，建請斟酌。","四、有關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提案重點","修正第161條，提高第1項普通脫逃罪刑度，新增同項後段棄保潛逃罪構成要件，並針對重罪犯普通脫逃罪、棄保潛逃罪之行為人新增第5項得加重其刑之規定。","(二)本部意見","1.草案第1項前段提高現行脫逃罪刑度上限，與本部所提草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惟現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之人，若欠缺積極逃亡、藏匿之事證，是否即有「棄保潛逃」情事，尚有可疑，草案第1項後段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斟酌。","2.草案第5項另提出對涉犯重罪之人加重其脫逃、棄保潛逃刑責之規定，惟脫逃、棄保潛逃之人，於脫逃、棄保潛逃之際，所脫逃或棄保潛逃之案件，可能尚在偵查、審判中，未受有罪判決確定。故在判斷是否構成草案第5項「涉犯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要件時，恐生實務上認定之疑義，是否可行，亦請再酌。","3.草案第2項、第3項之文字修正與第1項之修正具連動關係，須通盤考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司法院書面資料：","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四)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謹彙整各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一、整體意見：","105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之5-3「有效打擊犯罪」決議內容：「為確保國家司法權正確行使，發現事實真相，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檢討湮滅刑事證據罪及偽證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並增訂干擾證人及報復檢舉人與證人罪，及增訂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以杜絕濫用權勢、關說斡旋等妨害執法行為。」惟以刑罰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身體自由及財產權，係屬不得已之強制措施，具有最後手段之特性，依司法院釋字第646號、第551號、第544號等解釋意旨，應符合比例原則，亦即應考量：是否在保護合乎憲法價值之特定重要法益（目的正當性）、施以刑罰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合性）、是否別無其他相同有效達成目的而侵害較小之手段可資運用（必要性），及刑罰對基本權之限制與其所欲保護之法益間是否符合比例關係（狹義比例原則）。又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以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關於是否依上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之決議內容，增修妨害司法公正之相關規定，事涉刑事政策決定，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二、關於增訂棄保潛逃等罪：","是否增訂「棄保潛逃等罪」，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刑事政策決定，並請斟酌：","(一)立法體例：棄保潛逃罪、違反處分命令罪、妨害作證或鑑定罪、不法關說等罪，其共同特徵乃是妨害司法權之有效運作（涵蓋司法權之「順利進行」及「公正實現」等），似可統稱為「妨害司法罪」。此外，現行刑法「第八章　脫逃罪」、「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及「第十章　偽證及誣告罪」，本質上亦均屬「妨害司法罪」。故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擬將棄保潛逃罪與現行法尚未規定之其他妨害司法罪，整併增訂「第十章之一　妨害司法公正罪」罪章及條文；其他委員版本則擬將棄保潛逃罪，逕修訂於現行刑法第161條脫逃罪或增訂第161條之1，事涉立法體例之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二)刑法分則用語，似未見使用「被告」來指稱行為人之身分者，爰建議將描述行為主體之文字調整為「經命具保……之人」。再者，行為人違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命令而未遵期到庭者，可能原因不一，非必定就是逃亡或藏匿，且實務上經發布通緝者，不能排除可能因送達問題、被告未接獲傳票所致，故如將處罰要件設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是否有過苛之虞？如認「棄保潛逃罪」之不法內涵，在於「潛逃」，是否允宜將構成要件行為設為「逃亡、藏匿」？建請斟酌。","(三)草案不問本案所犯何罪，凡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發布通緝者，至少處以3年以下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涉犯輕罪（尤其公然侮辱、賭博、侵占遺失物等專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有無過苛之虞？又草案有將「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設為「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有將「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其宣告刑或所定之執行刑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設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加重處罰要件者。前者所稱「涉犯」應如何認定（例如：以警方移送書、檢察官起訴書或通緝書所載罪嫌為準）？似有解釋空間；後者須待本案判決確定，始知是否符合加重要件，惟被告棄保潛逃所涉本案，如案情繁雜，是否仍須待該本案判決確定後，始能就棄保潛逃案件為審理？否則，可能罹於不確定應否加重處罰之狀態，則應如何處理？建請釐清。再者，對於棄保潛逃之被告，嗣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是否允宜給予減輕其刑之寬典，以勵自新，亦請斟酌。","(四)草案另有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所定應遵守之事項，經制止仍再違反者」及「違反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所命應遵守之事項者」，列為處罰類型（即「違反處分命令罪」）。而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所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命被告所應遵守之事項，共有8款，是否均適合列為本條處罰要件？例如：違反該條項第2款所定「不得對……證人、鑑定人……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部分，似與下述「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有所重疊，有無必要在此規範？違反第3款所定「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第6款所定「交付護照、旅行文件」，有無提升為刑事處罰之必要性？至於第8款所定「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之概括條款，內涵並非明確，將其列為刑事處罰要件，是否有違反處罰明確性原則之虞？或可再酌。又草案有關「經制止仍再違反」要件，所稱「制止」，應如何發動？其制止機關及應踐行之程序為何？建請明確規範，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三、關於增訂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是否增訂「妨害作證或鑑定等罪」，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刑事政策決定。並請斟酌：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第172條之2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騷擾其本人或……者」，僅列有「騷擾」行為態樣；至於情節較為嚴重之「恐嚇」，則依第172條之3規定「意圖使證人、鑑定人、通譯不為證言……對其本人或……實行前條以外之犯罪行為者」加以處罰。惟前者所定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後者所定法律效果為「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法定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加重至二分之一，則情節較重之「恐嚇」犯罪行為，所定刑度反而較前者「騷擾」為輕，似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斟酌。","四、此外，關於是否增訂「不法關說罪」及提高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之法定刑度，均涉及刑事政策決定，在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下，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　貴院之職權。","最後，本院再次對　貴院關注如何確保司法權有效、公正行使之重要議題，費心修法，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內政部移民署書面資料：","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應邀列席深感榮幸，以下茲就本次會議與移民署業務有關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委員及各位先進指教：","限制出境法有明定，移民署配合通知辦理","一、司法機關依法限制出境：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規定，檢察官或法官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必要時得逕行限制出境；另同法第93條之6規定，得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二、移民署接獲通知辦理禁止出國：依移民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國民）及第21條第1項、第3項（外國人及陸港澳人士）規定，因案經司法機關限制出國者，移民署接獲司法機關通知，應禁止其出國。","本次刑法修正草案內容，並無涉及禁止出國相關規定，移民署敬表尊重，另就刑事案件被告經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限制出境，並通知移民署者，將依移民法規定持續配合辦理禁止出國事宜。","以上報告，懇請委員惠予指教，並持續支持移民署各項施政工作。謝謝！"],["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就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本署至感榮幸！首先，誠摯地感謝各位委員對本署的長期支持與重視，期盼繼續給予本署策勵與指教。","有關大院委員所提刑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謹將本署意見說明如下，供各位委員參考：","有關被告防逃、通緝犯查緝及棄保潛逃罪、妨害司法公正罪案件之調查，本署配合辦理","一、被告防逃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明定院檢許可被告停止羈押之應遵守事項，其中與本署相關之羈押替代處分為第1款「定期向法院、檢察官或指定之機關報到」及第4款「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為減輕各警察機關人力之負擔，目前本署與司法院、法務部達成共識，優先運用「科技設備監控」。就「定期報到」及「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處分，本署均訂有「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報到案件注意事項」，以及「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應行注意事項」配合辦理。","二、另就查緝通緝犯部分，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外，本署亦訂有「警察機關查捕逃犯作業規定」及「逮捕通緝犯作業程序」。","三、如若本次刑法修正草案公布施行，本署將依條文內容及意旨，積極調查偵辦，其餘部分本署尊重大院各委員及業管機關意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感謝貴委員會邀請本署列席今日會議，針對《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各位委員進行書面報告。","本署職司海域、岸際及非通商口岸查緝走私偷渡及其他犯罪調查，於接獲司法或檢察機關發布之通緝或限制出境（海）處分對象通報後，均即時輸登本署安檢資訊系統並設定告警，發現有受管制對象，及時制止其出海。另針對社會矚目重大案件對象，另製作案件通報單上傳系統公布欄，要求所屬於安檢時加強注偵及辨認。","自108年以來，本署每年平均接獲約8萬9千餘筆限制出境（海）處分對象通報，本次刑法部分條文修正，預期將有一定遏阻效果，本署除積極配合修法進程，適時修正內部行政規則及執行作法外，亦將持續與各檢警單位綿密情資交流，遇案即啟動防逃機制，嚴防偷渡情事發生。","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主席：提案說明及機關報告都已經進行完畢。","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現在請登記第一位黃國昌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國昌：9:24"],["黃委員國昌：（9時24分）謝謝主席，麻煩有請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早。"],["黃委員國昌：次長好。臺灣社會對於有權有勢的人竟然可以去關說司法，真的是深惡痛絕啊！一般的小老百姓，不管是走進地檢署還是走進法院，都是誠惶誠恐，委任律師當他們的代理人或辯護人來主張他們訴訟上面的權益，但是卻有一群明明在這個社會上面已經掌握了相當高權力的人，包括我們的法官，法官去關說司法；也包括了我們位高權重的政治人物，去關說檢察官，不要對他所涉入的刑事案件來提起上訴；更離譜的，還有幹過法務部部長的邱太三，去找桃園地檢署檢察長彭坤業，幫富商逃稅5億的案子進行關說，明明沒認罪還要關說，叫檢察長去施壓桃園地檢署的檢察官，讓他進行認罪協商。這些過去實際上面的亂象，讓我們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前幾天在院會備詢的時候，說臺灣是民主國家，不會有壓案的事情，我不知道他是脫離現實，還是準備要說謊！這明明全部都是具體發生過的事情，針對這些案子最後的結果是怎麼樣，次長你知道嗎？有任何人受到任何的刑事處罰嗎？請教次長。"],["徐次長錫祥：沒有。"],["黃委員國昌：沒有吧？"],["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這樣子的結果，我相信沒有人可以接受，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要來這邊審不法關說罪、妨害司法公正罪，不可以讓這些違法濫權的人繼續逍遙法外，享受一般人所沒有的特權。","第二個問題，在權貴犯罪的脈絡裡，我們常常發現，我們權貴犯罪的司法審判程序通常會拖很久，有拖到5年、10年、15年的，好不容易確定了，人卻跑了，讓我們的刑事刑罰權沒有辦法獲得落實，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今天要處理棄保潛逃罪的問題。其實這兩件事在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都做出了決議，到現在研議了7年，次長，對於這樣的速度，你能夠接受嗎？"],["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想法律的修改，有時候也不是完全看時效，因為學說上的甲說、乙說，學者很多人有不同的見解，像我們最近的討論也是一樣，光一個法律上的用語，可能會有不同的解釋，所以才會開了11次的協商會議，我想在制定的過程中，的確大家很用心，但為要求慎重，所以才會這樣，不過這個法案現在文字上大概都已完成，陳核後再送到司法院，然後再會銜，很快的應該就會送到大院來。"],["黃委員國昌：好，我們希望啦！針對這些明顯的法律漏洞，幫權貴犯罪開的後門，其實討論得越久，拖得越久，這個後門就存在得越久，只要不完成立法，我就繼續幹，我就繼續跑；我就繼續幹，我就繼續去關說司法；沒人可以拿我怎麼樣，我就繼續棄保潛逃，也不會有任何法律效果。","今天剛好要處理棄保潛逃的問題，有一件事情要請教一下次長，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的時候，有時候符合羈押的要件，但法院認為沒有必要性，所以會用具保的方式來替代，問題是我們在羈押的事由裡面除了有逃亡之虞以外，還有什麼呢？"],["徐次長錫祥：重罪、串證。"],["黃委員國昌：串證嘛！滅證嘛！"],["徐次長錫祥：對。"],["黃委員國昌：好。如果今天他沒有跑，我們用1,200萬給他交保，但是他跑去串證，他跑去滅證，違反一開始的時候法院沒有給他羈押，只是給他具保，但叫他不可以去接觸證人；如果有去接觸證人的話，這個時候的法律效果是什麼？"],["徐次長錫祥：這個會再裁定羈押。"],["黃委員國昌：會再聲請羈押？"],["徐次長錫祥：對。"],["黃委員國昌：我們現在的具保，保的到底是什麼？只有保他會到庭嗎？"],["徐次長錫祥：就是以防他逃匿以及將來執行不到案，就會沒入保證金。"],["黃委員國昌：所以只有保他到不到庭？"],["徐次長錫祥：對。"],["黃委員國昌：如果他違反法院的命令，那個具保的錢會沒收嗎？"],["徐次長錫祥：不會，會再聲請執行羈押。"],["黃委員國昌：所以我們把法律效果說清楚，今天不管具保多少錢，具保了以後，就只是擔保他會到庭，沒有辦法擔保他會不會滅證、他會不會串供，如果他違反法院的命令，我們目前的效果是向法院再聲請羈押，如果未來我們在修法上面，把它進一步擴及到除了向法院聲請羈押以外，他違反之前交保的時候法院所為的命令，一併的把他具保的金額沒入，法務部贊不贊成？"],["徐次長錫祥：刑訴法不是我們主管的法律。"],["黃委員國昌：我知道啦！但臺灣現在刑事司法的荒謬就在這裡，刑法跟刑訴、實體法跟訴訟法像是雙胞胎一樣，一體兩面，結果一個法務部管、一個司法院管，這兩者之間必須要有一個很好的統合機制。我今天不會請你代表司法院發言，所以從法務部的立場，我剛剛那樣子就立法方向提出的建議，法務部贊不贊成？"],["徐次長錫祥：我們帶回去研議好了。"],["黃委員國昌：請好好研議。"],["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因為我覺得這些事情，像怎麼樣確保國家的刑事司法權能夠落實，這是一個非常嚴肅而重要的問題。"],["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下一個我要追的事情是88會館的調查報告，我上次去高檢署的時候，高檢署已經承認了，說一開始調查報告的內容是不實的，這88會館裡面聚集了非常多的權貴犯罪，過去這兩年我們看了非常非常的多，結果一開始連高檢署做出來的行政調查報告，內容都是虛偽不實，然後我在5月15號的時候，那個時候黃謀信次長跟我承諾說，高檢署會修正報告，而且會儘速公布，現在快兩個月了，東西在哪裡？"],["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本部的確在113年4月17號有函請臺高檢再釐清，據報確實有88會館人員出入，將提給懲戒法院來審酌，所以是提過去了。"],["黃委員國昌：不是啦！給懲戒法院是一回事，那個是被彈劾所以提給懲戒法院，現在我的問題是，你們高檢署的行政調查報告避重就輕，我追了半天，你們答應說高檢署會儘速公布修正的報告，可是我等到今天都還沒看到啊！"],["徐次長錫祥：的確當時是根據相關人員陳述所做的認定，並沒有調查不實……"],["黃委員國昌：就被騙了嘛！"],["徐次長錫祥：後來再追查的結果，是有88會館人員出入，但是不是有女陪侍的那一種……"],["黃委員國昌：沒有關係，你們修正的報告什麼時候要公布？跳票了啊！我是給你們兩個月的時間！"],["徐次長錫祥：我們會後再送給大院。"],["黃委員國昌：速度快一點，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因為這個牽涉到我們對於檢察機關的信任，連高檢署做出來的行政調查報告都「離離落落」，這要怎麼跟人民做交代？"],["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最後一件事情，不好意思，最後再給我30秒。我希望能夠幫監所的同仁喊出他們的心聲，深夜危勞勤務津貼支給表排除監所管理員，法務部認同嗎？他們的工作很辛苦、很危險，在監所裡面看管那些受刑人。"],["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絕對贊同他們的工作的確有危險性，而且很辛苦，所以這一部分我們一定會帶回去研議。"],["黃委員國昌：不要研議！法務部要有立場，要支持他們，爭取把他們納入，可以嗎？這麼多監所管理員大家在關心的一件事情是什麼？你們的公文寫的是你們在研議，現在大家關心的是，這些在各個監所裡值勤，讓受刑人能夠好好服完應有刑期的監所管理員，法務部有為他們站出來爭取嗎？"],["徐次長錫祥：對於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法務部一直都有在努力。但有時候可能會牽扯到部會或費用問題，不過我們還是會極力爭取。"],["黃委員國昌：我希望法務部作為這些監所管理員的大家長，就該幫他們爭取正當合法的權益，這絕對是正當合法的權益！要認真一點！"],["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不要讓他們繼續失望，這樣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黃委員國昌：好，謝謝。"],["主席：謝謝黃委員。下一位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另外同時宣告，今天有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依據往例在上午11點的時候處理，屆時如有委員在詢答，我們就等該委員詢答完畢之後馬上進行臨時提案的處理，不好意思。"],["段落：質詢：鍾委員佳濱：9:37"],["鍾委員佳濱：（9時37分）謝謝主席。主席、在場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徐次長、司法院朱法官以及移民署的林組長。"],["主席：請次長、朱法官及林組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鍾委員佳濱：次長好。先就教一個過去曾經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檢察署所發生的爭議。","昨天大家看到憲法訴訟法的憲法法庭開庭，有關憲法訴訟法中何謂機關爭議案件，規定在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及釋字585號解釋是要有具體案件。就你的認知，所謂機關爭議案件的聲請要件是什麼？以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就一般常識性認知來說，你可以回答嗎？"],["徐次長錫祥：法官比較適合吧？"],["鍾委員佳濱：來，就請朱法官。"],["朱法官嘉川：報告委員，這不是本人的權責範圍……"],["鍾委員佳濱：我了解，就是從我們一般的法律常識來看，我也是從常識面來思考的。"],["朱法官嘉川：這不是我們刑事廳的權責範圍。"],["鍾委員佳濱：我瞭解，但就這個條文來講，其聲請要件很容易理解吧？不便回答？那我們看第2頁。釋字729號立法院調閱偵查卷證案，立法院曾經要求調閱319槍擊案卷證。當時的最高檢察署認為有職權上的爭議，這部分次長可以答了吧？以你對這個案件的瞭解，是行政院跟立法院在權限的爭議，是不是？那時候本院本委員會依據當時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要求調閱文件，但行政院、法務部及最高檢察署認為不適合，這是不是屬於偵查職權與立法院調閱文件的權限爭議？"],["徐次長錫祥：對，偵查權限行使時必定會跟行政機關調閱……"],["鍾委員佳濱：所以是不是比較像剛剛講的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適用對象？當時是不是走這個部分？往下看。左邊這個部分，當行政院跟立法院有權限爭議時，我們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來做判決，是不是？所以就產生了釋字729號解釋文，當時還是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大審法）來處理，而大審法的條次大概就跟現在的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相近，這點你瞭解吧？"],["徐次長錫祥：沒有錯。"],["鍾委員佳濱：沒有錯？很好。現在我們看到昨天的憲法法庭，行政院，是行政院，所以法務部要仔細聽。行政院提出抽象法規範可能牴觸憲法，故聲請釋憲，作為國家最高機關，你們認為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說，是該聲請機關爭議的判決，還是要聲請憲法法庭對法規範憲法的審查？是哪一種？你認為？"],["徐次長錫祥：應該是法規範。"],["鍾委員佳濱：法規範？對！行政院提出法規範本身可能牴觸憲法，聲請法律違憲，當然是適用憲訴法第四十七條，是不是這樣子？我們來看一下。憲法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所以是法律有沒有違憲的聲請，是不是這樣？"],["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至於剛剛講的釋字729號，它講的是憲法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這裡指的是合憲的法律要如何適用的問題，是不是這樣？"],["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昨天做的是暫時處分的效力，根據憲法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暫時處分有對法律凍結，等到判決確定後再行實施。在你的認知裡面，於法律凍結期間，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比如說人事同意權是否應依舊法執行？"],["徐次長錫祥：這要看憲法法庭怎麼判決。"],["鍾委員佳濱：如果暫停適用，那麼人事同意權，比如說接下來審查的可能就按照舊法？"],["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舊法是不是現況？新法適用前的現況就是舊法？"],["徐次長錫祥：對。"],["鍾委員佳濱：對？所以適用舊法大概是對現況變動最小的原則，損害也可能是最小的？"],["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謝謝，我們來看今天的主題。刑事訴訟中被告可能失聯的時間，我希望用「失聯」，不要說逃逸，也不要說脫逃。在起訴前（就是偵查中），以及起訴後（審判中），或判決後（執行）的階段，請問目前分別針對這三個階段的統計來說，過去你們統計有多少人失聯？偵查中的有沒有統計過？"],["徐次長錫祥：我們目前只針對偵查跟執行，大概三萬多人。"],["鍾委員佳濱：三萬多人？好，審判中的呢？誰知道？朱法官？"],["朱法官嘉川：我們有統計過，這幾年目前還在通緝，而還沒有撤緝的案件大概六千件出頭。"],["鍾委員佳濱：指的就是起訴後到判決確定前，對不對？"],["朱法官嘉川：法院審理中。"],["鍾委員佳濱：法院審理中的有多少？"],["朱法官嘉川：六千出頭。"],["鍾委員佳濱：六千出頭件？而剛剛講的是三萬多人？"],["徐次長錫祥：因為我們有案子還沒起訴。"],["鍾委員佳濱：對，我知道起訴前跟判決後執行階段，所以我們看得很清楚，這三個階段都有可能是本修正法案的涵攝範圍。我們往下看。有關棄保潛逃罪責的處罰，基本上根據我們看到的刑法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經傳喚到庭而未到就發布通緝，目前所處罰的對象就是發布通緝的這些人，是不是這樣子？你們的意見當中？"],["徐次長錫祥：我們在草案裡不會以發布通緝作為……"],["鍾委員佳濱：唯一的要件？"],["徐次長錫祥：對。"],["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來看有哪些考量。您說得很好，我看了你們意見，覺得蠻不錯的！首先第一個，最根本的問題是防止嫌犯逃亡國外，通常在發布通緝或限制出境時，假設被告可能還在國內，但是也可能已經偷渡出去了，是不是這樣？"],["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有沒有可能當發現他已經不在國內時，可不可以直接註銷護照？因為他在國外啊！護照不註銷，但人已經不在國內，他到處亂跑，有沒有考慮過這個？移民署，移民署的看法呢？你們覺得護照註銷後會不會有助於讓逃亡的嫌犯或被告，在國外的行動受到拘束？"],["林組長貽俊：報告委員，註銷護照是外交部的權責。"],["鍾委員佳濱：你們認為有沒有幫助？因為今天沒有找外交部來。"],["林組長貽俊：現在一般來講，只要有通知我們限制出境的……"],["鍾委員佳濱：人就都偷渡出去了，你們也管不到他了，但他護照還在身上。好，我直接問次長，如果你覺得在發布通緝或限制出境、責付、交保時就扣押他的護照，有沒有這樣的作法？有沒有扣押護照的作法？"],["徐次長錫祥：有，依刑訴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鍾委員佳濱：可以扣護照嘛！"],["徐次長錫祥：對。"],["鍾委員佳濱：是不是現在在限制出境的同時都會扣他的護照？有沒有每一件都扣他的護照？"],["徐次長錫祥：一般都會……"],["鍾委員佳濱：如果你們每個案件具保的時候都扣護照，後面就沒有註銷的問題了，他護照根本不在身上，偷渡之後，在國外也很難行動，是不是這樣？"],["徐次長錫祥：對。"],["鍾委員佳濱：所以你們覺得未來是不是這個扣護照的動作要同時具備？"],["徐次長錫祥：這個由法官跟檢察官來……"],["鍾委員佳濱：由法官跟檢察官來認定。請問朱法官，檢察官或法官在什麼情況下認為具保了，但是不用扣護照？"],["朱法官嘉川：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這是羈押替代處分，如果認為有必要的話，法院可以……"],["鍾委員佳濱：實務上有沒有說具保之後沒有扣護照的？比例多少？"],["朱法官嘉川：個案是由法院來審酌。"],["鍾委員佳濱：你們有沒有統計？"],["朱法官嘉川：目前我們……"],["鍾委員佳濱：我覺得你們要統計一下，因為法官覺得不用扣護照，結果他已經偷渡出境，在國外拿著臺灣護照趴趴走，有沒有這樣的情況？有嘛，這個請你們注意。那一般來講，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要多久？次長，因為入監執行是你們負責，判決之後就不是法院的事了，這段時間如何避免他逃亡？你們有沒有什麼作法？"],["徐次長錫祥：我們會根據案件的特殊性，像有時候最高法院通知我們，我們立刻就會監控。"],["鍾委員佳濱：來，我們看你們怎麼監控，電子腳鐐防止被告脫逃，有沒有？"],["徐次長錫祥：不會在這個時候，我們是通知執行，這是羈押的替代。"],["鍾委員佳濱：這是羈押的替代，但是有沒有幫助於避免他在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之間的脫逃？法務部跟司法院可不可以利用電子腳鐐加強防止被告脫逃，在他判決確定後，到執行之間？"],["徐次長錫祥：對，如果在審理中，法官……"],["鍾委員佳濱：不是審理中，我是說判決確定，還沒判決確定，他不跑啊，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之間，他跑掉啦！"],["徐次長錫祥：不是，只要在審理中他有裝設電子監控設備，會平轉給我們的平台。"],["鍾委員佳濱：那有沒有那種在審理中沒有裝設的？因為不曉得會判有罪嘛，但判決有罪之後，發現這個很重大，會不會在判決之後追加這個處分？"],["徐次長錫祥：好像沒有這樣子……"],["鍾委員佳濱：那有沒有人因為本來在審理期間沒有被羈押，也沒有做這個替代處分，但是判決之後，他發現要被抓去關了，趕快跑，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有沒有統計過？"],["徐次長錫祥：沒有。"],["鍾委員佳濱：沒有統計？你們要統計一下。就是現在大家人云亦云、繪聲繪影說一大堆人就是因為我們沒有防止他脫逃，趴趴走，這些在實務上你們都有手段可以防制的，或者要入法，或者你們現在行政上就要去處理，應該要先做一個統計，讓我們知道這個手段有沒有必要，同不同意？"],["徐次長錫祥：同意。"],["鍾委員佳濱：好，最後我們看結論。還有人不知道自己被通緝的，我覺得你們這裡已經講清楚了，因為如果對方只是因為搬家，送達他不知道，嫌疑人就因此被發布通緝，他沒有積極逃亡的意圖，你們通常就不會用來處罰，這是你們的意見？"],["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好，我覺得很好，所以如果是這樣子，發布通緝的人，未必就要用脫逃罪來處罰，是不是這樣？好，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無罪判決但因未到庭而被判刑，有人被判無罪，因為他不認為自己有罪嘛，所以他未到庭，結果被判刑，你們會不會要處刑？因為無罪的結果未到庭而被判刑，有這樣的情況嗎？判決無罪的結果因為未到庭但是被判刑，會這樣嗎？"],["徐次長錫祥：剛才我在報告的時候就特別說，因為他的不到庭如果妨害到證據的蒐集等等，他會享受到這種利益，我們要防止這個發生。"],["鍾委員佳濱：我就要讓你講出這一段，本席支持這樣的方向，因為他最後被宣判無罪的結果，有可能是他拖延、拒不到庭，產生無法傳喚、無法審理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他的脫逃就還是要處刑。"],["徐次長錫祥：是。"],["鍾委員佳濱：最後我們做結論，棄保潛逃需要再研議，希望你們善用科技工具來防逃。剛剛要求你們做的統計數字，什麼時候可以交給本席？你們的統計要作為我們未來修法的依據。"],["徐次長錫祥：好，那一個月。"],["鍾委員佳濱：謝謝，蠻明快的，我希望一個月後可以看到你們對相關疑點進行統計後，我們來看有沒有必要，謝謝次長，謝謝法官，謝謝組長。"],["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鍾召委。","下一位請莊瑞雄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莊委員瑞雄：9:50"],["莊委員瑞雄：（9時50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徐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早。"],["莊委員瑞雄：司法院朱法官也有來，是嗎？也先請一下。我先請教次長，我記得7月3號本席在這個地方質詢的時候，針對監獄相關人員的危勞津貼，我記得我就教了你們另外一位黃世杰次長，他說對他們危勞加給的部分，你們的態度是怎麼樣，7月3號你們回答我說，你們已經準備好資料，今日就會向行政院提案，但我看你們今天的回答怎麼又變成你們法務部要研議？這個落差太大了。"],["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很抱歉，因為沒有接收到，可能因為是黃政次他主管的業務，我負責督導的是檢察業務。"],["莊委員瑞雄：所以政策沒有分歧？"],["徐次長錫祥：沒有，沒有分歧。"],["莊委員瑞雄：所以以哪一位講的為準。"],["徐次長錫祥：以黃政次講的為準。"],["莊委員瑞雄：所以說7月3號……"],["徐次長錫祥：我剛才回答研議是因為我回去還要請教他。"],["莊委員瑞雄：這個不要開玩笑，因為我7月3號在這邊質詢，你們已經跟我說資料你們都準備好了，當天你們就會向行政院院會提案，現在的進度呢？"],["徐次長錫祥：以黃政次為主。"],["莊委員瑞雄：好吧，我想這個部分要特別注意一下。","我今天要特別來就教的是，今天在討論棄保潛逃跟妨害司法公正相關的條文，本席看到這麼多的委員對這件事情很關心，我相信對於這個社會上逃亡或棄保潛逃的很多態樣，大家都非常的厭惡，可是有一部分我倒也覺得納悶，就是在野黨的版本對於依法逮捕脫逃的人，或者具保以後傳喚不到通緝者，兩種同樣都是民眾，但把他們放在一樣的罪責裡面，都是三年，這個你認為有沒有什麼特別的目的？我要就教次長。"],["徐次長錫祥：通緝的部分我們也是請大院要特別慎重，因為通緝的原因有很多種，有時候是郵遞的失誤，他沒有收到，如果因為通緝就要處刑責，這個一定要慎重，所以我們在草案裡面就不把這一項列為是要處刑事責任的部分，應該要有具體的藏匿、逃亡，所謂的具體就是我們的確有去查訪過，蒐集了相關的跡證，證明他在我們強制處分以後跑掉了，而不是單獨說以發布通緝……"],["莊委員瑞雄：要特別小心啦，你說妨害刑事執行程序，就是脫逃罪，或者說刑事偵查審判程序裡面棄保潛逃，罪刑一樣都是關三年，我到現在還是百思不得其解啦。這在我看來，就是因為大家認為這很討厭，就增加其罪刑，就是這樣一個理由而已。"],["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關於這部分我剛才有一點沒有具體的講出來，就是脫逃罪本身是侵害國家的一個……譬如破壞機具，或者是已經在逮捕拘禁的程序上，他跑掉了。"],["莊委員瑞雄：就是在公權力的監督之下，全部都算嘛！"],["徐次長錫祥：在監督之下跑掉了。這個只是單純的強制處分以後他逃亡然後藏匿，並不是對現下的一個……"],["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就是你們對這樣的立法方式有沒有疑義？我問你們有沒有感受到？難道真的都沒有嗎？我簡單來講，很多法界的前輩都在這個地方，大家都是很專業的人，你去看我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脫逃罪，一年以下，對不對？"],["徐次長錫祥：對，我們草案有提高。"],["莊委員瑞雄：我說本來都是一年以下。"],["徐次長錫祥：對，是一年以下，沒錯。"],["莊委員瑞雄：你知道這個條文什麼時候訂到現在嗎？這個條文從1934年訂定，已經90年沒有改變，原因你知道嗎？為什麼大家都不動？就是期待可能性不高，脫逃很合理啊！就人性來講真的是很合理啊。你去看全世界的罰則為什麼都訂這麼低，也不會說開什麼玩笑，你藐視國家公權力，所以要把刑責弄很重。不會啊！因為有時候本罪很輕啊。像今天這個，我是有點擔心，譬如刑法也有其他相似的概念，你說藏匿人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是把人藏起來，刑期兩年以下，把人藏起來都只有兩年以下，那麼自己當被告，把自己藏起來，有時候被告自己都不可能去自證自己有罪，他就認為先藏起來，過一陣子出來再說，所以那個期待可能性更低啊！這兩個條文之間，你跟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人犯來做比較，這就怪了，所以你這是牽一髮而動全身，會不會？","我舉我們鄉下的例子來跟你做討論，一般賭博罪，賭博罪這是很輕的罪，對不對？或者我們兩個扭打、打架，檢察官搞不好……這本來是直接可以斥回的，但是看你們的態度不好，五千塊交保，我也看到這一種啊！一萬塊交保我也都看到啊！我們看了也知道只是稍微給一個威嚇，警惕一下。好啦！你像這種兩個人打架的、像這種這麼輕微的，這種幾乎都是告訴乃論之罪，哪怕你起訴了、到法院去了，這個和解完以後，馬上又判決不受理了，像這種案件，本罪到最後有可能是無罪的、有可能是不受理的、有可能是易科罰金的，可是就因為我要上班，現在台積電四處在蓋廠，我跟你在吵架、打架而已，結果卻要到法院那邊處理。結果這樣，變成我們這個條文這樣的設計會不會有輕重失衡？我針對這個地方來請教司法院。"],["朱法官嘉川：我個人非常佩服委員。"],["莊委員瑞雄：不敢當。"],["朱法官嘉川：剛剛次長也有提到，我也幫法務部講一下話，它沒有怠惰，因為這個已經開過11次的會議，包括有邀請學者，學者就處罰的必要性以及輕重失衡，一再提出，尤其是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脫逃罪，在修法之前只有一年以下，已經居於國家的實力監控之下而逃亡，這時候判一年，反而是具保讓你處在一個自由的氛圍之下而不來開庭，這樣要判三年，嚴格來講確實有輕重失衡。所以法務部的對策是儘量在很矛盾之中，找到一個合理的均衡點，參考日本的立法例，把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脫逃罪，提高刑度到三年以下，讓這個矛盾點比較不要那麼突出。"],["莊委員瑞雄：我跟次長還有跟法官以及各位列席的官員來做一個說明跟提醒，不要以為別的國家立了些什麼，我們就一定要抄，就同樣的，我們中華民國立法院立了些什麼，搞不好人家看到說臺灣有立，我們也來抄，他們不曉得我們是在什麼情況之下立下去的。我們有時候常常在民粹立法，我們要解決事情沒有錯，可是法律條文的設計，你們跟立法院不一樣，立法院是一群野獸，立法院是隨便講一講，人多數、喊通過，有民粹支持，一下就過去了，可是這個民粹……","我們也不一定講民粹，民意的方向搞不好一個禮拜就轉變了，你講幾個具體的案件，大家覺得：哎喲！怎麼當初我們會這樣想。到最後承擔責任都是誰？都是你們，不會是我們。人家會覺得你們這些人不是都專業的嗎？什麼法務部、什麼司法院，你們不是最專業的嗎？怎麼都沒有提醒呢？我在這個地方就提醒過很多次了，當年的條文到現在，90年沒有去動它，沒有動它合不合理？我倒認為也合理，除非你要把整部刑法或刑事訴訟法大修，如果沒有大修的話，你就會造成這種射程的範圍會傷及無辜。輕罪的啊！我剛舉的兩個案子就夠輕了吧！哪有什麼犯的本罪那麼輕，甚至那個本罪到最後判決是不受理的，或者纏訟了那麼久，到最後有一次就像你講的，你當作老百姓都吃飽閒閒，光接你的傳票就好了？刑法為什麼大家在講有謙抑性就在這個地方，不能去輕易發動就是這樣子嘛！有時候老百姓確實真的是要去上班、真的要去工作，管這刑法不刑法，遇到就有夠倒楣了，稍微去問一下會不會怎麼樣，來了，我也都說不會、放心啦，到時候賠償、和解，趕快去賺錢。我都這樣跟人家講，我都跟他們講趕快去賺錢，這個到最後跟法官講一下、跟檢察官講一下，說不好意思，那天因為心情比較差、脾氣比較暴躁跟衝動，所以吵架。很合理啊！如果這個案子在各位手上，你們也會考量打架而已，有沒有和解？有和解就好了。你們地檢署偵辦案件程序的時候，有時候你們更希望當事人趕快和解掉，甚至叫警察機關趕快把它和解掉。所以我的意思是，所有的案件，如果沒有去做區分，那個射程真的會傷及無辜啊！尤其是你沒收以後還有刑事責任，會不會有重複處罰的問題？你這個也都要好好的思考一下。剛剛聽了司法院的看法以後，是不是次長這邊再說明一下法務部的立場？"],["徐次長錫祥：的確委員剛才講的都是很重要的，不過在當時討論的過程中，也都有討論過，剛才講到沒入跟刑罰，目前來講，還是以刑事優先，如果相同有罰金跟沒入，那還可以折抵的存在，就跟公共危險、酒駕是一樣的情形，行政跟刑事是可以並存的。"],["莊委員瑞雄：所以我的意思就是，這其實還要好好的去做思考，法界在討論東西都很慢，而且都有不同見解，學者專家出來又會不一樣了，法官跟檢察官系統看法又常常會有所不同，那都沒有不對，那個是站在各自立場或甚至於在人權的考量，或者你站在國家的角度，妨害國家法益，你要怎麼樣去給他加重，都可以表達尊重，但是你去看，比如剛才鍾佳濱委員提到法官宣判的時候，被告不需要到庭，對不對？而許多被告得知有罪判決確定以後，會趁著檢察官在執行刑罰的時候脫逃，是不是像這一些，我們去把它做一個類型化，重大案件被告的部分，要讓他強制到庭去聽，不過這又涉及到修法，你看這個工程會有多大。你說要防範這一些在判決當下，你就立刻馬上去做執行，這個有時候你也未必會做得到，但是以目前我們搭配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裡面去提供對停止羈押的人執行科技的監控，或者日前我們在審查科偵法的一些工具，是不是在這個地方也可以去做搭配？我今天提出來，真的是希望要集思廣益，如果你們不表達意見，不要修完以後，到時候被拿出這一些去質疑，你怎麼去解釋？是不是這樣說，司長？"],["徐次長錫祥：是。"],["莊委員瑞雄：好不好？我是認為提出要修法的人，立法理由我們都看到了，社會上也都聽見了，只是他要提出修法的理由到底堅不堅強，這些個案你如果沒有去把它做類型化去區分，射程會變成如此，搞到最後會變天下大亂，而且罪責完全就會失衡掉，這個不是我們建立法律體系最主要的一個目的啊！我們也不能隨便做，我們也都知道民氣可用啊！民氣可用，法務部你們最喜歡這個，司法院倒未必又喜歡，判決理由很難寫，你知不知道？奇怪！這一條怎麼定這樣，到最後這個地方怎麼重得莫名其妙！本來是可以把它和解掉的，結果是多出一個比本刑還要重的罪刑出來，到最後大家會覺得很荒唐，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莊委員瑞雄：好，謝謝。"],["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莊委員。","下一位我們請陳俊宇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俊宇：10:4"],["陳委員俊宇：（10時4分）謝謝主席、召委。我們有請徐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陳委員俊宇：次長早。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有關刑法部分條文的修正草案，從各位委員還有黨團的版本來看，主要是將妨害司法公正的法制給完備。我們從機關的報告來看，對於修法的目的，應該也是給予正面的支持，畢竟我們從過去在新聞上的案例來看，確實有些社會矚目的案件是透過邪門歪道的手段來妨害司法，讓犯罪者無視法制而逍遙法外，這不但是有失我們司法的威信和公正性，也讓民眾喪失對司法的信心，所以健全法制的相關措施來逐步落實司法國是會議的決議尤其重要，不僅要維護司法體系的公平性、回應民眾對司法改革高度的期待，也能夠讓檢警在辦案的過程中更有信心伸張正義。","就棄保潛逃入罪的部分，本席想就教法務部有關現況和修法的規劃。過去曾發生朱國榮的個案，對於刑期較高的經濟犯來說，他潛逃之後，我們依法只能沒收他的保證金，沒有辦法有其他有效的懲罰，相當於讓財力雄厚的人能用一筆保證金抵罪，幫自己免除牢獄之災，倘若這樣的案例不斷地發生，不免讓人覺得有權勢的人就能夠胡作非為。我想就教次長，這是不是也反映現有的防逃機制還是不夠周全，對於被告脫逃所需付出的成本不高，法務部對此有什麼樣的檢討措施？"],["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針對以往的規定，具保免予羈押的話，如果他潛逃，就只能沒入保證金。現在我們提出草案將棄保潛逃入罪，其實我們在之前科技防逃就已經都建立好平臺，如果具保的話，其實法官也可以裁定給他戴電子腳鐐或手環等等所謂羈押的替代措施，這些都是事後我們檢討以後為了防止他潛逃所做的努力及改善。"],["陳委員俊宇：好。對於運用科技手段強化防逃的機制，剛剛次長您也說了電子腳鐐類的相關事務，我想在過去一段時間已經有相關的討論，也就是在修法之前能夠藉由電子監控或科技輔助來杜絕被告潛逃，如果真的發生逃亡的情形，也能夠即時讓相關單位得知，馬上來追捕。尤其法務部和司法院還共同建置科技設備的監控中心，我想請教，目前我們在科技設備監控的使用上成效如何？是否會再擴大使用？沒關係，次長還是……"],["徐次長錫祥：目前有五十幾案……"],["陳委員俊宇：五十幾案？"],["徐次長錫祥：有五十幾案在監控中。"],["陳委員俊宇：未來有可能再擴大使用嗎？"],["徐次長錫祥：高檢署還是每個月跟廠商會召開維運專案會議，隨時修正、調整、優化系統，減少錯誤及繁複的作業程序，持續來調整及放寬部分告警的條件，減少不必要的告警。臺高檢也會持續地精進，辦理教育訓練及參訪活動，強化法官、檢察官對於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的熟悉度，增加運用度。因為這個過程還是有精進的空間，以免有時候會……"],["陳委員俊宇：次長，您覺得我們現在的成效是好、還是壞？"],["徐次長錫祥：可以再加強，因為不是很普遍，應該再繼續加強。"],["陳委員俊宇：好。我們也看到先前的案例，被告在交保之後接受的電子監控是一支專用的手機，只要自拍自己的臉部相片，加上指紋的辨識，就可以完成遠距的報到，不僅能夠有效掌握被告的行蹤，也能夠減輕檢警所付出的成本。我想請教次長，手機報到的科技監控方式已經取代傳統的模式了嗎？在實務上，它所適用的案件數量是否已經達到預期的目標？"],["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目前居家讀取器及個案手機是選用的設備，並不是普遍的，是他自己選用的。"],["陳委員俊宇：選用？"],["徐次長錫祥：對，屬於我們法定的是電子腳鐐及電子手環，這個部分是我們……"],["陳委員俊宇：我發現到一個問題想提醒一下，現在科技日新月異，AI製程的仿真人影片也滿趨於真實。"],["徐次長錫祥：是。"],["陳委員俊宇：會不會以假亂真，再加上一些科技的手法，來規避監控，進而脫逃？這也可能會造成以上我們講的情形發生，所以還是提醒法務部對這部分……"],["徐次長錫祥：是，我們會注意，我們會注意。"],["陳委員俊宇：另外，有關棄保潛逃的部分，我想法務部也有自己研擬的版本，同樣要處罰透過逃亡、藏匿的行為，想要脫逃刑事制裁的被告，報告之中也提及委員提案與法務部研擬中的草案構成要件設計略有差異。我想請教次長，法務部所研擬的相關版本與今天所審查的內容上有什麼區別，是不是請次長簡單說明一下？"],["徐次長錫祥：請問委員，是就棄保潛逃的部分？"],["陳委員俊宇：對，棄保潛逃的部分。"],["徐次長錫祥：因為有部分委員把發布通緝作為棄保潛逃罪的要件之一，發布通緝有時候是因為傳喚不到，有時候是郵務的問題，我們認為這樣入刑的話，是有一點比較嚴格了一點。所以我們主張要有具體的逃亡、藏匿事實，才認為是棄保潛逃罪，而不是單就書面上因為找不到人、發布通緝，就已經構成犯罪。","再來，我們主張在裁判宣告，就是本刑宣告前如果自動歸案，接受逃亡、藏匿案件偵審執行的話，我們減輕其刑。對這個部分，我們認為在本刑宣告前歸案的話，就可以就他棄保潛逃的部分可以減輕，但委員可能認為輕罪、不起訴處分者，棄保潛逃的部分就不要處分，這個會討論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他因為逃亡、藏匿而讓我們偵審困難，以至於他本案獲判無罪，反而他就會有兩個獲利，本案也獲利，逃亡也獲利，這樣子的話，等於更鼓勵民眾逃亡，所以我們認為這是脫鉤的。我們的重點在於他棄保潛逃的部分要單獨來看，本案的部分是不受影響的，這樣子的話，才能督促他一定要到案接受審理。"],["陳委員俊宇：好，謝謝次長。我們剛剛討論了一下，刑罰不會是我們唯一的手段，加重罰責也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面對現在有這麼多棄保潛逃在外的案例，立法院要修法相當地容易，不過真正的核心應該還是要有一個能夠有效杜絕脫逃的設計，這個部分真的要請法務部及司法院再精進，在防逃的機制上更加地用心。以上。"],["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陳委員。","下一位請沈發惠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沈委員發惠：10:13"],["沈委員發惠：（10時13分）主席，我們請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沈委員發惠：次長早。"],["徐次長錫祥：早安。"],["沈委員發惠：我想經過剛剛前面幾位委員大家大概都針對今天的案子有做一些……有一些是針對今天的修正草案做了具體討論，有一些把社會、政治上的輿論、政治立場在這邊表述，我想都沒有關係，但是重要的是今天本委員會安排這樣子的議程，其實主要就是因為剛才大家都有提到，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到現在……有關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所通過的決議，決議內容有關一些相關的妨害司法公正的罪刑，以及棄保潛逃、偽證等等相關這些案件，確實在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裡面有很明確的說明，在當時司改國是會議的時候，我們法務部所表達的立場也是一致，但是今天排這樣子的議程，其實我聽剛才這些包括提案委員及剛才質詢的委員，大家都有一個……好像就是排這樣的議程的目的是什麼？就是因為你們經過七年，從2017年到現在，經過七年都不動，所以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就先把委員所提的修正案列入議程來審議，目的就是因為你們怠惰七年，司改國是會議從2017年到現在2024年，七年的時間，棄保潛逃罪以及其他妨害司法相關的罪行，你們都沒有立法、都沒有提出修正草案，所以今天排這個來逼我們法務部來做說明啦。","所以這個重點，我想在這邊還是要釐清，其實剛才都已經說明過很多次，但是我覺得這個說明因為有一些部分就聚焦在目前的委員提案，跟法務部目前還沒有送到立法院來的草案在一些地方是不一樣的，所以好像剛剛聚焦在這個討論，但是在前提上還是要讓法務部來說明，這七年來法務部都在睡覺嗎？次長。"],["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因為這裡面包括剛才委員就教的很多部分，是不是會有制定失衡的問題，我們召開11次的研商會議，很多學者專家也都有不同的意見，要整合這些要花很多很多的時間。"],["沈委員發惠：我想重點是這樣子啦！我們看到你剛才一再說明說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之後，大概從2019年開始，法務部最早的草案就提出來送到行政院，但是在行政院之後，我們經過11次的審查會議，對不對？"],["徐次長錫祥：對。"],["沈委員發惠：這11次的審查會議做了這個說明，再來就是要跟國人說明為什麼開11次審查會議卻不行？是因為大家覺得特權關說沒關係，大家覺得棄保潛逃沒關係，所以法務部、行政院、民進黨政府就故意拖延，才會經過11次審查，到底為什麼經過11次審查會議？問題出在哪裡？一定有它的一些爭點嘛！"],["徐次長錫祥：是。"],["沈委員發惠：剛才大概有做一些說明，是不是能夠請你現在主要聚焦地說明幾個有關進行11次審查會議裡面，比較重要的幾個爭議焦點？"],["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棄保潛逃是來自於美國的立法概念，相對的在歐陸法系裡基於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叫做不自證己罪的原則……"],["沈委員發惠：不自證己罪。"],["徐次長錫祥：對，所以歐陸的法系比較沒有這樣的立法。"],["沈委員發惠：但是我們司改國是會議已經做成這樣的決議……"],["徐次長錫祥：對、對。"],["沈委員發惠：而且法務部也支持，我們自己的草案裡面也有這樣的立法，所以這個部分就不用再說了，這應該是一次會議就解決了。"],["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的意思是說，因為我們的刑事實體法主要是歐陸傳襲過來，裡面有構成要件還有處罰的範圍，我們設計這個新的草案，必須要針對這兩部不太一樣的法律思維把它融合在一起，對於很多的構成要件還有處罰的範圍，就會變成很多學者有不同的意見，所以一次又一次的研討會，一直、一直修，最近我們已經差不多快定好了。"],["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我知道，這個進度當然是要跟國人說明啦！但是我現在是說，為什麼開11次會？這部分要說明清楚。"],["徐次長錫祥：是、是。"],["沈委員發惠：所以不能讓外界覺得好像你們故意怠惰、拖延……"],["徐次長錫祥：沒有，沒有……"],["沈委員發惠：沒有司法改革的決心，不尊重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所以剛剛所講的，你說因為歐陸法系不自證己罪原則，這些可能是在法務部提出草案之前的前階段討論，我相信進入這11次的審查會議裡面，它的焦點不會是這個，今天會拖到11次會議一再修改、各界一再有意見，應該是在這個立法過程中有一些部分，其實這在剛才前面委員質詢都有提到，我只是希望你把它講清楚，包括有一些部分在罪刑相當的比例上有問題，對不對？剛才在質詢、備詢裡面都有提到，這樣子比較不可課責的罪行，其刑度反而比較高。"],["徐次長錫祥：是。"],["沈委員發惠：所以第一個是這個部分，剛才你大概有舉幾個例子，就是有關罪刑相當的原則，這個部分在立法過程中有很多我們所立出來的草案，學者有不同的意見。"],["徐次長錫祥：對。"],["沈委員發惠：這是第一個。另外剛剛有提到一些部分是有關明確性的原則，就是構成要件的明確，例如說用潛逃，什麼叫做潛逃？目前潛逃這個法律定義好像不是很明確，例如剛剛講有關於它的構成要件是不是以通緝作為構成要件之一，這些部分都是有不同意見、不同爭議。另外也有提到說要符合比例原則，在比例原則上面，也有一些學者有不同的見解。所以就是說這11次的會議，並不是我們在拖延，而是有關剛剛所講的這些，包括等一下我們看今天黨團的提案、包括委員的提案本身裡面，如果這個是法務部的草案的話，不要說11次會議，12次、13次、14次，按照這種條文也是不會過啦，因為裡面也確實有一些部分是不符合這些原則的，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沈委員發惠：好，所以接下來這11次會議之後，現在你要說明，我想今天委員會也會關心啦，包括最後我們委員會針對今天委員的提案，會做什麼樣的處理方式。目前我們的進度到哪裡？"],["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現在有一些會議、有一些文字還在修改，馬上就會送給我們部長，陳核完了以後就會……"],["沈委員發惠：要會銜司法院。"],["徐次長錫祥：會銜司法院，等他們開會完以後才會到……"],["沈委員發惠：我知道，所以現在還在法務部修改的階段，還是現在已經送到司法院會銜？"],["徐次長錫祥：現在在行政院，我們帶回來修改，已經在行政院了。"],["沈委員發惠：已經在行政院，但是你們法務部做修改，之後行政院又會通過，還要會銜司法院，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沈委員發惠：所以現在目前的階段是行政院還沒有通過？"],["徐次長錫祥：還沒有。"],["沈委員發惠：還沒有嘛！"],["徐次長錫祥：對，但是已經到最後了。"],["沈委員發惠：為什麼到最後？你開了11次會，你為什麼認為這次是最後？"],["徐次長錫祥：現在是文字修改而已。"],["沈委員發惠：只有文字修改而已？"],["徐次長錫祥：對。"],["沈委員發惠：所以什麼時候？多久？"],["徐次長錫祥：儘速、真的儘速，因為又會牽扯到司法院院會的問題。"],["沈委員發惠：司法院院會，到時候在司法院院會，因為今天是法官來，如果說今天是秘書長來，我們就來問司法院的進度，今天是我們刑事廳……"],["徐次長錫祥：所以我們就不太能夠很精確講說多久……"],["沈委員發惠：我先不講會銜的部分，什麼時候行政院的部分會送到司法院會銜？"],["徐次長錫祥：我們只能儘速，因為真的只剩下文字修改而已，真的！"],["沈委員發惠：所以要多久你今天也講不出來啦，因為也不是法務部直接送啦，這也是要行政院通過，如果說你們今天做最後的文字修正，行政院還有一些意見，到時候還要再送回法務部，你們還要再修改一次啦，最後送到司法院會銜，他們有沒有不同的意見，我想你也無法掌握，但是重點是你剛剛講說儘快、很快，而且這就是最後的修改了，所以有沒有辦法在半年之內送到立法院來？"],["徐次長錫祥：我們朝這個目標前進。"],["沈委員發惠：朝這個目標啦，好，我這樣問好了，你們最後的文字修改什麼時候會送到行政院？這個法務部總說得出來了吧？"],["徐次長錫祥：行政院給我們的時間是這禮拜五。"],["沈委員發惠：這禮拜五？"],["徐次長錫祥：對。"],["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這禮拜五就會送到行政院？"],["徐次長錫祥：對、對、對。"],["沈委員發惠：好，那這樣子的進度，因為這整個立法體例不只是棄保潛逃，今天有很多委員的提案是棄保潛逃，事實上它是妨害整個司法公正相關的這些法令，甚至章節都必須要新增。"],["徐次長錫祥：增加、新增。"],["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個人也在這邊建議主席，希望我們能夠不要讓法務部過去七年11次的努力變成白費，我們還是等待法務部的草案能夠從行政院送到司法院會銜之後，送到立法院來，我們再併案來審查，這部分是本席的建議，以上。"],["徐次長錫祥：好，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沈委員。","下一位我們請林思銘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思銘：10:25"],["林委員思銘：（10時25分）謝謝主席。請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林委員思銘：次長，我想棄保潛逃罪及所有其他包含妨害司法公正罪這幾個罪，討論很久了啦！"],["徐次長錫祥：是。"],["林委員思銘：剛才沈發惠委員提到整個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做成決議之後，法務部在2019（108）年提出了修法版本，我看今天你們的報告一直提到其實要不要定這些妨害司法公正罪或者棄保潛逃罪，包括司法院也提到這好像是一個刑事政策的問題，所以你同不同意要定這些罪則是刑事政策的問題？"],["徐次長錫祥：這個是刑事政策，同時也是符合國人的期待，我想這是大家的期待。"],["林委員思銘：因為我剛才聽到您講當時是因為美國有棄保潛逃罪的相關規定，歐陸法系的國家就沒有嘛！所以我現在才會問你，到底我國要不要仿效美國訂立棄保潛逃罪，或者要採歐陸國家的立法──沒有，所以這就是你的抉擇嘛！"],["徐次長錫祥：是。"],["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就是我國要不要採這樣的一個刑事政策的問題嘛！當然現在從你的整份報告裡面，你講得很清楚，就是說為了確保司法的公信力，還有讓司法權及刑罰權能夠正確的行使，並發現事實的真相，維護司法的公信力，法務部的立場認為這是要定的、要定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的相關罪責。","今天其實我很贊同法務部在今天報告對於修正草案裡面你們整個的版本，其實你們定得非常周詳，你們寫得非常清楚，從包括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的棄保潛逃罪，你們的構成要件是要處罰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及特定處分或命令之人積極逃亡、藏匿之行為，因為我們有些委員的立法並沒有就逃亡、藏匿的行為做文字敘述，但你們這邊有強調嘛！所以你們這個版本已經寫得非常清楚了，對於潛逃的行為是什麼，你們這個法案條文裡面有做規定嘛！另外就妨害作證罪，你們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還有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三……"],["徐次長錫祥：對，干擾。"],["林委員思銘：也處罰對協助詢問程序的證人，或者對於鑑定人、專家證人或通譯等，施以恐嚇、騷擾及行賄等犯罪行為也予以處罰，所以這個也有對騷擾恐嚇證人、鑑定人的行為予以處罰。還有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非法使用卷證罪也加以處罰，另外對於不法關說罪在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五也有很明確的一個規定，所以已經涵蓋了整個妨害司法罪相關的規定嘛！"],["徐次長錫祥：是。"],["林委員思銘：你已經有這麼好的草案，所以我們的問題又回到經過了11次的審查會議，今年也開了兩次，去年開了3次，為什麼這部草案在行政院那邊會一直卡住，出不來？"],["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這個就是成果，這是很多專家學者慢慢開會、慢慢修，所以委員剛才看到說這個很好啊！"],["林委員思銘：對啊！"],["徐次長錫祥：這個就是這11次會議的成果，並不是一進去就長這個樣子，大家……"],["林委員思銘：所以你這次的成果已經……也就是你現在已經修正得差不多了。"],["徐次長錫祥：對，現在就剩一點點。"],["林委員思銘：最後的版本已經差不多了。"],["徐次長錫祥：對。"],["林委員思銘：也就是剛才您回答沈發惠委員說，這個星期五你們就會把文字修正送到行政院，行政院就會核定，是這樣嗎？"],["徐次長錫祥：不是，是會銜司法院，然後……"],["林委員思銘：是什麼情況？請再說明清楚。"],["徐次長錫祥：行政院還要排院會，院會通過草案以後會銜司法院，然後司法院也沒有意見了，那我們就會送大院。"],["林委員思銘：那大概多久？所以你剛剛回答說星期五就是什麼……"],["徐次長錫祥：這個是文字修改，現在草案已經在行政院，還要我們修改完了，就會送行政院院會，通過以後會銜司法院，司法院沒有意見以後，這個就會送到大院來，我們希望……"],["林委員思銘：所以期程大概是？"],["徐次長錫祥：我們剛才跟沈委員特別報告，希望在六個月、半年之內達到這個目標。"],["林委員思銘：還要六個月啊？"],["徐次長錫祥：因為這中間行政院院會跟司法院院會都不是本部能夠有辦法決定的時間。"],["林委員思銘：是啦！其實次長，這次立法委員提出這麼多的版本，剛才沈委員說好像是要逼你們法務部提版本還是民進黨政府做得不好怎樣，其實我想大家絕對沒有這樣的想法，大家只希望讓這些司改國是會議所提出來的建議能夠落實，是幫現在執政黨解套、幫法務部解套，希望案子不要一直在行政院來來去去審查了那麼多次，都一直沒有辦法定案，就感覺決心不夠。利用這次我們召委來排審這個法案，我們期許法務部能夠儘快把院版提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大家一起來討論嘛！因為你們的版本我覺得非常好，你們有更多的專家學者可以提供我們修法的意見，所以你們提出來的非常好。","至於說我看到有些有意見的，他是認為說如果沒收具保金以外，對棄保潛逃罪再科以刑責恐構成雙重處罰，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有人認為若逃逸的被告本身犯的是輕罪，卻被加判棄保潛逃罪，有可能導致後罪大於前罪，不符比例原則。次長，你贊成這樣的看法嗎？"],["徐次長錫祥：沒有，這個之前他們在研討的時候有討論過，不過我們還是為了維護司法的公正審判，這兩個是分開的。"],["林委員思銘：不是，次長，我們現在純粹就這個看法、見解……"],["徐次長錫祥：我知道，有一點……"],["林委員思銘：我提出我的見解，你看是不是有道理。就是現在我們很多刑罰除了判有期徒刑以外，會併科罰金，所以這個棄保潛逃罪沒收他的金額，這類似就是一個罰金刑，然後再給他一個刑度，怎麼會有什麼不符比例原則的規定呢？這就跟我們現在的刑法的規定一樣啊！"],["徐次長錫祥：對啊！"],["林委員思銘：給你罰金、併科罰金，就是棄保潛逃那個金額我就沒收，具保金就沒收，而且給你刑責。"],["徐次長錫祥：是。"],["林委員思銘：所以這很OK的，我不曉得是哪門子的學者見解，蠻奇怪的！另外就是說什麼若逃逸的被告本身涉犯的是輕罪，被加判棄保潛逃罪有可能導致後罪大於前罪。其實次長我不曉得你們有沒有統計過，今天這些被告被判輕罪的、犯輕罪的人，他有可能潛逃嗎？他判輕罪，他巴不得趕快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啊！所以現在會潛逃都是我們講的這些重大的經濟犯罪、有能力的人。我最怕他們輕而易舉地潛逃，我巴不得法院趕快認罪協商，然後易科罰金，就讓他執行完畢。這個見解我是覺得是哪門子見解喔！所以很奇怪啦！我是希望法務部還是要趕快把相關的版本……跟行政院說明清楚，我現在看到臺灣會這麼亂，很多專家學者的見解參考、參考，務實一點啦！都不夠務實，才會在我們立法方面產生很多很多的卡關，都是開著冷氣在講事情而已，根本對於我們現實面、務實面、法庭的實際上、被告的社會動態等完全不瞭解，我真的可以這樣講，所以我希望法務部與時俱進，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林委員思銘：好，以上，謝謝。"],["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下一位請吳思瑤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思瑤：10:35"],["吳委員思瑤：（10時35分）謝謝主席。有請徐次長跟司法院的代表朱法官。"],["主席：請次長、朱法官。"],["徐次長錫祥：委員好。"],["吳委員思瑤：我想大家都應當有聚焦昨天憲法法庭的法規範審理，其實本席這個會期從教育及文化的領域一腳踏進司法及法制的領域，我有充分地學習，我想我知道自己對於法律的理解、憲法的尊重永遠不嫌多。","國會擴權法案很遺憾地在這個屆期通過了，一個在立法院最大、絕對的國會優位原則下立出來、修出來的惡法，除了讓立法院能夠凌駕其他的憲政機關，嚴重地破壞臺灣的憲政體制以及權力分立，它就是毀憲亂政，莫此為甚。但是往正面來看，正因為國會這樣的惡搞，社會開始全方面的省思，青鳥的行動全臺串聯，所以國會不討論，就交給社會來討論。我們看到臺灣有了一個有史以來最擴權、濫權的國會，但也因此臺灣凝聚了一個最團結的社會，我往正向來看。所以在場外，不只是立法院的四周，也包括全臺灣的各個地點、各個角落，很多的年輕世代、青鳥們，大家一起來上一堂珍貴的民主課、一堂珍貴的公民課，我認為這也是珍貴的意義。","另一個部分就是昨天的憲法法庭，我想這是臺灣有史以來最多人在關注、觀看憲法法庭直播，史上第一次，同時這也是全臺灣一起來上一堂憲法課、法律課非常珍貴的時刻。我們的召委昨天也一起出席，我也是聲請方的代表，大法官不是特別對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嚴格，大法官、憲法法庭對於憲法受到挑戰，當然要嚴格地檢視，有人要不斷地毀憲亂政，摧毀臺灣民主的另外一個面向，我認為這是留下一個珍貴的民主憲政探討的資產給臺灣社會。","我今天在這裡，我在國會語重心長。但是非常遺憾，憲法法庭還沒有審理之前，甚至還沒有受理之前，我們看看國民黨的委員們，從罵大法官是民進黨的看門狗，再批判大法官沒有民意基礎，再到要求大法官要自重、愛惜羽毛，甚至在野黨說如果大法官裁定暫時處分，就會對大法官的預算跟人事同意權作出因應，這是還沒受理前國民黨說的喔！昨天憲法法庭開了，憲法法庭當庭，民眾黨的代表也是立法院的機關代表黃國昌委員，他居然以大法官不該成為特定政黨的守護神為題，太荒謬了。甚至到今天，憲法法庭開完的今天，國民黨今天上午剛剛開完記者會，繼續地來鬥臭憲法法庭、繼續地抹綠這些大法官，國民黨的記者會主題是憲法法庭到底在捍衛誰的民主法治。","今天在這裡我要一個一個來回應，憲法法庭基於憲法的授權，何錯之有？昨天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們，國、眾黨的委員說程序不完備，所謂的暫時處分，因為它的性質，其實開庭並非必要，甚至不是常態，而且是第一次吧？我說的沒有錯吧？所以憲法法庭是特別慎重的，過去不需要就暫時處分來特別開庭，因為慎重、因為尊重立法院，所以特別召開準備庭，所有程序該上網的上網，該可以調閱的卷證都完全地提供，程序哪裡不完備？如果國民黨、民眾黨的委員再批判大法官程序不完備，那請好好思考自己在審議、強行輾壓國會擴權法案的時候，程序有完備嗎？程序不正義，在國會完全被踐踏。","第二點，有委員說害他這幾天都只睡3個小時，好辛苦喔，準備時間不足。當國民黨可以在今年的3月8號，民眾黨是2月20號就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乃至於刑法的修正案，你們送出一個違憲的版本時，你們就應當做足準備你們會面對憲法的挑戰。時間不足嗎？甚至你們最後一刻黑箱喬條文，我要說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是比民進黨的委員事先知道要被表決的條文是什麼，因為當時他們列為最高機密。武器不對等嗎？我要再還原那天韓院長主持的朝野協商，民進黨是禮讓了立法院的機關代表，讓國民黨、民眾黨代表，包括訴訟代理人，民進黨是禮讓的，但是另外這邊有人說12比3，為什麼這邊是12？因為有四個聲請的機關，總統府、行政院、監察院、立法院是同用共享昨天在憲法法庭的時間，如果以可以在庭論述發表意見的時間上來講，四個機關分享30分鐘，但是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就使用30分鐘，完全是均等，甚至大家可以看看昨天的直播，是誰占用了更多的時間，大法官也充分地讓立法院的機關代表來發表意見，不是嗎？所以沒有武器不對等這件事。","昨天大法官真的是直球對決了，但是大法官是做球給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委員們，可以充分地針對是不是有違憲，或是他們主張合憲，充分地一題又一題，給機會再給機會，聚焦再聚焦，給予立法院的機關代表、幾位立法委員完整的時間去做回應，所以如果現在還是要用這種政治來詆毀、威脅大法官，真的是對於憲政另外一個層面的大傷害。言盡於此。我希望今天在這裡作成議事紀錄，但我還是正向地認為這是全臺灣有史以來最珍貴的民主課、公民課、憲法課、法律課，全臺灣都在這個過程裡頭獲得滋養、獲得學習。","今天的主題是妨害司法公正罪，我的主張是修法不要為急而急，不要為快而快，不要只做半套。當然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司改國是會議在2017年就作出了決議，確實要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的內容，法務部的版本在2019年9月17號第一次送入行政院，到今天是過了1,759天，卡關的原因你們剛剛說明了，是為了力求周延，為求慎重，對話再對話，凝聚共識，而不是推卸也不是延宕，更不是怠惰，我可以接受，我可以理解，因為這樣一個重要的修法，都需要比嚴謹更嚴謹。","所以我在這裡具體提出，其實整個全方位地來看看妨害司法公正罪，除了在野黨的委員都有提到的棄保潛逃罪，他們都有提到的司法關說罪，乃至於在野黨版本也都提出了恐嚇騷擾行賄證人罪之外，其實更完備的還有幾個面向，譬如說湮滅證據罪，譬如說訴訟外目的使用證據罪，譬如說藐視法庭罪，我知道法務部想提，但司法院有不同意見，所以這是我建構出來也是我的理解，要整個全套系統性地去理解，訂定一個妨害司法公正罪，每一個面向都不可偏廢，而不是只有現在在野黨委員比較側重的三大目標！次長同意我的主張嗎？"],["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同意。"],["吳委員思瑤：這裡都做出來，國、眾黨分別都聚焦在棄保潛逃罪、恐嚇騷擾行賄證人罪及司法關說罪，但是對於訴訟外目的使用證據罪跟湮滅證據罪目前是付之闕如的，我認為這就是我們需要等行政院版的理由，不要只修半套。","民眾黨甚至……聚焦在司法關說罪，對不起，最後一分鐘。關於司法關說罪，我主張要擴大打擊範圍，因為現在民眾黨的主張是針對在法定程序外對法官或檢察官不法關說者，吳思瑤的主張跟建議也是參酌你們今天的說明報告，你們認為實務上若發生對承辦法官、檢察官的長官關說的情形，其實應該一併考量有無處罰之必要，所以吳思瑤的主張是，納入法官、檢察官有直接監督的長官也應當是不當關說處罰的對象，而且他的行為除了關說之外，也應當更擴大範圍，在請託跟施壓的層面要予以容納。","因為我很遺憾的說，立法院不應當成為各種利用質詢來對於個案，乃至於對於司法介入或干預的作為，所以我更為嚴謹地，我希望可以針對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五具體地作出我的建議，就是向承辦法官、檢察官或其監督長官不法請託、關說、施壓者都要一併成為處罰的標的，訂定相關的罰則。我認為我這樣的主張是擴大打擊，也是現在的必要，否則外力的介入，對於長官們的施壓或是關說、各種方式的請託，也就來自於政治力，我們自己立法委員修法也要勇敢對自己開槍、對自己嚴格地審視跟課責。我不曉得法務部代表、司法院代表同意我這樣的主張嗎？就是針對這個關說的部分。"],["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同意。"],["吳委員思瑤：同意。來，司法院。"],["朱法官嘉川：就相關的政策決定部分，司法院都予以尊重。"],["吳委員思瑤：好，那我認為我們往這個方向，我相信在野黨委員也會支持，我們一起來自我課責跟自律，我們如果要訂非法關說罪，我們就訂得明確、擴大打擊面，我會爭取大家支持。然後我同意給予你們合理的時間提出部版、院版，然後還要會銜司法院，求好而不是求快，我會繼續努力下去，也會監督你們。謝謝主席、謝謝次長，謝謝。"],["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吳委員。","請林思銘委員代理主席。"],["主席（林委員思銘代）：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宗憲：10:48"],["吳委員宗憲：（10時48分）請次長還有警政監。"],["徐次長錫祥：委員好。"],["吳委員宗憲：兩位好。我先請教一下次長，次長，我們來看一下，我想次長一定非常清楚，一個案子在偵辦而被告沒有達到羈押必要的時候，這時候我們可能會用交保的方式，希望他將來能夠順利到庭，讓訴訟能夠順遂，但是我們也知道，對有錢人來說，這個交保金額其實相較他的資產並沒有辦法達到要求他將來順利到庭的可能性，目前也沒有任何刑罰。","我想請次長看一下，這4個人你認識哪一個？我想至少有一個你會認識。"],["徐次長錫祥：朱國榮啊，第二個認識啦。"],["吳委員宗憲：第二個。第一位你不認識嗎？"],["徐次長錫祥：這是羅福助，第三個是羅福助，第一個跟第四個……"],["吳委員宗憲：第一個是井天博，應該認識。"],["徐次長錫祥：井天博。"],["吳委員宗憲：對，我們應該都認識。這些人現在去哪裡了，你知道嗎？有沒有掌握？"],["徐次長錫祥：都是媒體報導的。"],["吳委員宗憲：什麼？"],["徐次長錫祥：朱國榮的部分是警政署這邊掌握的，其他的我們不是很清楚，都是傳說的。"],["吳委員宗憲：我想這個也不容易知道啦，畢竟地檢署這邊是發布通緝。從這邊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共同點，這些人其實是案件還在審理中人就跑掉了，臺灣變成有錢人的犯罪天堂，因為我們的交保金額其實跟很多國家比起來算很低的，尤其是對於這些人犯罪所得這麼高，其實這個交保金額是非常非常低，對於有一些人的交保金額一、兩千萬，其實是在羞辱他，因為一、兩千萬對他來說是非常低的金額，尤其像這4個人裡面，有的獲利是非常高、幾十億的，像這種狀況下，其實一兩千萬、幾百萬，或是5億這種交保金額對他來說，他都不會當作是一個損失。","其實我在上任不久後，2月中我就有跟羅智強委員一起主張，我們應該要修法解決這個問題、應該要新增棄保潛逃罪，因為目前我們國家有五萬多個通緝犯，有一半是在起訴之後，在審判或者是他在面臨執行之前就跑掉了，前年有1,267位，去年光是1月到8月就八百多位，所以每個月有上百個人脫逃，目前都沒辦法有效的防範。因為對於脫逃的人來說，他們的成本就是他的保證金被你沒收，甚至很多人的那個金額是低到，他不跑可能會覺得對不起自己，所以他就跑掉；有一些人尤其是經濟犯罪，他的犯罪所得非常高，他的犯罪所得也早就匯到國外去了，這時候他跑掉了，他其實在國外享受人生，被害人根本也無從去求償，這個就是為什麼我們一直主張棄保潛逃罪一定要訂的原因。最近有幾個案子，譬如說im.B、郭哲敏的洗錢案，這些是不是又會有這個狀況發生？","其實被害人一點都不在意被告能判多久，他只在意自己的錢拿不拿得回來，結果今天對檢方而言很輕鬆，我就寫一個通緝的簽呈，發布通緝之後這個案子就跟我無關，從此也不會掛在未結案的案號裡面，可是當事人其實心裡很難過，因為他的錢從此就都拿不回來，這個案子對檢方而言，也等於是放到冷凍庫冰起來的意思，我想次長也一定很瞭解這樣的情況。所以我們才會一直主張，我們真的還是要趕快透過修法去對這些人，除了保證金沒收之外，還是可以對他課以其他的責任。","我想請問一下，目前法務部防止棄保潛逃有什麼具體作法？因為我看你們今天的報告也沒有提到具體的措施，簡單來說，到底法務部目前有什麼防逃機制？"],["徐次長錫祥：我想召委最瞭解我們檢方的偵查實務，科技監控大概是以前我們剛開始當檢察官時比較多的設備，如果將來我們設計這個草案，他違背了我們監控的一些作法，一樣就會有……就是我們可以及時發現，而且他就會成立犯罪，這個對於防逃就會更加嚴密。如果是委員講到立法，剛才好像也講過很多次了，我們現在做文字修正送到行政院，院會通過以後就會會銜司法院，然後就會送到大院來。至於草案，我們在說明裡面有寫，這個部分加上科技監控、加上棄保潛逃罪的話，我們的防衛會更加地嚴密。"],["吳委員宗憲：好。次長有提到科技監控，我就舉一個例子，以科技監控來看，我覺得目前也是成效不彰，以112年為例，我們編列了3,811萬8,000元的預算，但是到112年8月底才受理22件，你看一下簡報上面這個數字……"],["徐次長錫祥：對，沒錯。"],["吳委員宗憲：我們編了幾千萬，只有少數幾件。再來，我們剛剛提到了去年1月到8月就有800個通緝犯，到8月底受理22件，這個數字差距其實滿大的。再來，科技監控中心在110年度購置了電子手環、腳鐐、居家讀取器、個案的手機，總共分別是550組、220組、110組及330組，也就是說，幾乎所有的設備都是在閒置的狀態。我們花了那麼多錢，使用上又加了很多的侷限性，難怪犯罪的人還是跑掉，因為我們雖然講得很好聽，說我們會使用科技監控來防逃，但是我們使用科技監控的數字與通緝犯增加數字的比例，第一個，比例真的是差距很遠；第二個，我們編了很多錢買了很多設備，但是都沒有用，都放在那裡。就這個部分，法務部有什麼想法？是因為法規的問題，還是什麼問題？如果是法規的問題，有沒有修法的想法？"],["徐次長錫祥：我們都是實務界來的，感覺起來目前對於比較矚目、比較重大的案件，會比較選擇用替代羈押，一般像我們的通緝，數量很大，很多都是傳不到，他沒住在那裡、搬家，或是房東不租給他，他跑掉了，所以我們當時通緝的確就會……這個條件具備，我們就通緝了，通緝是很簡單，就會構成。但是這種設備的話，它的確是比較嚴謹，有一些特定的案件我們才比較會使用，這個我們有努力的空間，這是的確的。買這麼多設備，就要好好地使用，我們也會訓練、溝通……"],["吳委員宗憲：這樣講沒錯，就是現在通緝其實很簡單，檢察官傳拘不到、掛傳不到之後，就可以去通緝，但是這個不是理由，否則你為什麼編那麼多預算、買那麼多組設備？如果這個使用率這麼低的話，你當初在預算編列的時候，就不用有的、沒有的加起來買了快1,000組吧。"],["徐次長錫祥：是。"],["吳委員宗憲：那就沒有這個必要，因為我們才用22個。"],["徐次長錫祥：是，我剛才講過，這個絕對有努力的空間，應該加強宣導、訓練。"],["吳委員宗憲：好，再麻煩你們瞭解一下。"],["徐次長錫祥：是。"],["吳委員宗憲：再來，有關護照的部分，今天我看很多人有提到護照的問題。之前2月2日在高檢署有召開一個判決確定案件外逃人犯註銷護照精進作為的會議，其實這個會議有說到「時」、「刑」、「案」、「逃」等4個標準。我也不為難次長，「時」就是時程，要判決確定；「刑」就是刑度，也就是六個月或更重之罪，未為緩刑之宣告；「案」就是重大案件，譬如檢方重大刑案注意事項第二點的重大案件或是重大的經濟案件這一類的；「逃」就是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且經通緝外逃者。當時這個會議主要是這4個點。我想請教一下，註銷護照有辦法防逃嗎？"],["徐次長錫祥：他在國外沒有我們的護照，就沒有辦法移動。"],["吳委員宗憲：我請問一下，這3年內有多少人是因為護照被註銷之後，我們順利地把他抓回來受審或者執行？"],["徐次長錫祥：我們有發函註銷326個人的護照，但是目前並沒有統計因為註銷以後，他被遣返回來的數字。"],["吳委員宗憲：目前沒有？"],["徐次長錫祥：沒有，應該是沒有。"],["吳委員宗憲：我手上得到的資料也是沒有，這變成沒有效果了，當然註銷護照的目的是希望他能夠順利回來受審或是執行嘛……"],["徐次長錫祥：對。"],["吳委員宗憲：可是似乎這幾年註銷護照並沒有達到效果，這幾年根本沒有人因為這樣子緝獲回來，所以我們是不是還要再想看看有沒有其他方式，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在一個月內就棄保潛逃這個議題提出幾個說明，第一個是目前法案研議的進度怎麼樣，有沒有一些精進的方式？第二個，有沒有增加棄保潛逃罪，或是認為到底有必要還是沒有必要？第三個，在法案通過前的過渡時期有哪些防逃機制？第四個就是護照註銷的成果；我希望你們給我的數據是目前註銷幾個人的護照？因為註銷護照而緝獲多少人？逃亡的人數有沒有因此而下降？我希望一個月內能夠給我這些資料。"],["徐次長錫祥：是。"],["吳委員宗憲：不好意思，我再請教一下警政署署長，我們用朱國榮的案子來說，朱國榮好像是4天沒到派出所報到，發現他跑掉才通知法院，我想請問一下警政署對這個狀況有沒有什麼改善？4天耶！4天人已經不知道跑去哪裡了。"],["蔡警政監坤益：針對這個狀況，他沒有按照時間來就要立刻反映，刑事局事實上也有一些相關通報機制，這一件確實是疏失，我們經過這件事之後也有做內部檢討，並通令如果沒有遵期來報到的話，一定要立刻反映，這部分是內部檢討的問題。"],["吳委員宗憲：好，內部檢討是一回事，這樣好不好，你們在兩週內提出一個檢討報案改善措施，因為朱國榮這個案子是4天沒有來才通知法院，其實他當天沒有來，你們是不是就應該針對一些重要案子去聯繫？聯繫不上的話，你們就要有警覺，麻煩你們兩週內要給我檢討報告還有改善措施。也要麻煩你們清查一下，目前有多少被告是定期要到派出所報到的？一些相關的SOP要趕快建立起來，好不好？"],["蔡警政監坤益：是。"],["吳委員宗憲：最後我跟次長說明一下，剛剛吳思瑤委員講的那個，我覺得他講的東西跟我國法制還是有些不一樣啦！因為他提到幾個像是武器不平等，這其實是我們常用的法律專有名詞，用在這個地方的話，他的用法好像不太對。","另外，他說大法官比較對立法院厚愛，所以這個可以不用開庭的還讓你開庭，表示對你好，我覺得邏輯不是這樣，邏輯應該是，只要開庭，當事人都享有一些訴訟上的權利，應該在什麼時候通知，或是開庭的時候有什麼樣的訴訟權利，我覺得應該是要這樣想，而不是說本來可以不用開庭，所以只要開庭就是對你好，我剛剛在那邊聽，覺得邏輯怪怪的，而且他剛剛又一直講，一邊3個律師一邊12個律師，然後這12個律師是4個機關共用時間，我覺得這說法也很怪，在我們法律人的立場，我們看的是訴訟標的，4個機關跟立法院之間的訴訟標的不同，訴訟標的不同，原本就是不同案件，所以我們應該是從這個角度去看他到底要請幾個律師，而不是說用那種很法盲的角度說：12個律師放在一起共用時間，所以這個是對立法院好。所以你們剛剛也不要這樣子……好啦，這個我也不為難啦！我只是跟你們講一下，一個案子請3個律師是上限，這沒有錯，但是在面對4個機關、4個不同的訴訟標的時，其實是不同的案子，我們主張所謂的武器平等或不平等是從這個角度出發去思考，這是法律人的思考角度，由不懂的法盲去這樣子胡扯、亂帶風向，我是不喜歡這樣子，其實我來這裡很不喜歡去打臉一些不懂法律又在愛這裡講法律的人，但是都在我面前一直這樣，我知道你的目的是什麼的時候，我就不得不說，我的習慣也是這樣，我講的東西你都可以來挑戰我，我認為4個機關是不同訴訟標的，你混在一起說他可以請12個律師，這邊3個，然後說什麼12個共用一個時間，我覺得講這個都是外行話，這其實沒有意思啦！","昨天他又講，為什麼來質詢的範圍跟今天會議題目不一樣？昨天才罵完，今天他到這裡又做了一個跟今天題目不一樣的質詢，我覺得為什麼大家都可以昨非今是？我沒有辦法理解這些政客們在想什麼。好，謝謝次長和警政監。"],["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吳委員宗憲）：好，因為還要溝通，我們就休息5分鐘，5分鐘後處理臨時提案，謝謝。","休息（11時6分）","繼續開會（11時2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共兩案，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再逐案處理，請宣讀。","一、","案由：","我國現有針對揭弊保護之規範，散見於「證人保護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勞動基準法」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等；惟該揭法令對保護對象及適用情事均有所不同，或僅屬行政命令層級，整體而言仍有欠周延，然而法務部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卻仍擱置在行政院多年，遲遲未能通過。","有鑑於近年來食安、公害、金融及瀆職弊案層出不窮，且制定揭弊者保護專法為反貪腐之重要機制，亦為國際間衡量國家廉能之重要指標，為落實保障揭弊者權益，並儘速建立專法將揭弊者權益保護明文化，以提供揭露不法資訊者全面性之保護機制，爰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兩個月內，與行政院積極溝通並讓行政院版儘速通過並送進立法院審議；若通過未果，亦應於兩個月後將其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法務部官網上公告。","提案人：吳宗憲　　黃國昌　　羅智強","二、","依國際人權公約及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對未聲請羈押及未受羈押者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應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並應確保手段符合比例原則，且應有具體規定統一公告。然現行科技監控手段並無具體標準，全依法官心證，易發生不符比例原則或逾越必要之監控情節。故請司法院研議修正「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依所涉犯罪之情節，依比例原則具體規定電子腳鐐、電子手環、手機監控等不同辦法應適用何種犯罪行為人，尤其對於暴力犯罪及一般犯罪應有所區隔。","提案人：羅智強　　王鴻薇　　林思銘　　傅崐萁"],["主席：謝謝，針對臨時提案第一案，請問機關有無其他意見或說明？"],["徐次長錫祥：主席、各位委員。臨時提案第二段的倒數第三行的「若通過未果，亦應於兩個月後將其揭弊者保護法草案於法務部官網上公告」，這跟我們的行政體制不是很吻合，希望委員能夠再思考一下，因為法案在行政院，我們下級機關不方便在行政院沒有同意之下就把它逕行公告，這樣子我們法務部的立場會非常的為難，謝謝委員，是不是能把它刪除？"],["主席：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王委員鴻薇：沒有意見。"],["翁委員曉玲：同意啦！"],["主席：好，如果各位委員同意的話，臨時提案第一案就依照修正後的文字通過。現在處理臨時提案第二案，請問臨時提案第二案的提案人有無提案說明？沒有，好。請問機關有無補充說明？"],["朱法官嘉川：司法院報告，考量有關科控的主要目的是在防逃，所以關於委員的關心，我們非常感謝，後段的「依所涉犯罪的情節……」，這部分似乎跟科控的主要目的不太一樣，因為科控不太適合以所犯的罪名或犯罪情節來做一個判準，所以我們建議，如果要有這個提案的話，至少我們把它改成是「依被告逃亡之風險程度……」；最後面的「尤其對於暴力犯罪及一般犯罪應有所區隔」，這個部分也跟剛剛所講的標準，好像有一點扞格。如果委員很關心這部分，是不是我們把它改軟一點，就是把它改成「並考量暴力犯罪及一般犯罪是否有所區隔」，以這樣的文字來呈現。","最後要講一個重點，因為這個法規命令其實不是只有司法院的獨立權責而已，還有涉及到跟法務部會銜的問題，這部分是不是也容許我們內部跟法務部先有一個開會研議這樣的時間？我們本來是想爭取先以書面報告來提出我們開會的結論，接著我們再進一步來決定是不是有這樣子的一個必要，如果委員容許的話，看起來這個臨時提案，如果只是要我們研議修正，就是請司法院研議修正的話，似乎我們確認一下也是基於這樣的意旨，則請給我們一點時間，讓我們內部跟法務部有研議修正這樣的一個時間，不一定馬上就急著提出這樣一個修法，如果是這樣子的臨時提案，我們是勉強可以接受，以上。"],["主席：好，謝謝朱法官。請問各位委員，機關希望能夠做如上的修正，各位委員是否同意？有無異議？"],["王委員鴻薇：報告主席，基本上，他所做的文字修正，我都沒有什麼意見，就是可以按照司法院的意見來修正。","另外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我這個提案內容也是請你們研議修正，所以你們跟法務部再來開會討論，這都沒有問題，只是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可不可以大致跟我們講一個時間，因為你們本來說可以到下會期，所以可不可以大致跟我們講一個時間？剛才溝通的時候，其實司法院事實上現在也準備要來做一些修正，對不對？可以嗎？"],["朱法官嘉川：是不是委員可以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王委員鴻薇：可以，沒問題。"],["朱法官嘉川：謝謝。"],["王委員鴻薇：就是請司法院研議修正，那不用……"],["林委員思銘：3個月提出書面的修正報告……"],["王委員鴻薇：然後最後的部分修正為「3個月內提出修正報告」，可以嗎？"],["沈委員發惠：3個月後提出書面報告。"],["王委員鴻薇：好，「3個月後提出書面報告」，如果是這樣，報告主席，我們就在最後加上「3個月後提出書面報告」，你們OK吧？好的。"],["主席：「3個月後」還「3個月內」？"],["王委員鴻薇：「3個月內」，「3個月後」就太久了。"],["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剛剛王鴻薇委員所提的建議及機關所提的意見，就是我們對臨時提案第二案作修正，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的話，臨時提案第二案依照討論後修正文字通過。","下一位我們請王鴻薇委員進行詢答。"],["段落：質詢：王委員鴻薇：11:30"],["王委員鴻薇：（11時30分）謝謝主席。請我們的法務部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王委員鴻薇：次長好。次長，其實今天我們立法院正在進行朝野協商，主要的內容就是有關於打詐四法，有關於防詐騙、打詐騙，大家都非常非常關心，但是最近就我們所接獲的一些資訊，其實讓我們非常非常的憂心，因為現在這些詐團，他們真的非常非常的神通廣大，而且據我們所瞭解，甚至他們都可以滲入到主流的媒體，還不是一般的社群平臺，甚至還出現了由我們政府的平臺來幫他們背書，這個簡直是匪夷所思。","在上個星期我曾經開記者會提出來，其實也是要肯定我們第一線的檢調人員，他們在整個打詐上有了一些成果，像虛擬貨幣ACE王牌交易所，他們有詐騙洗錢的狀況，然後已經有32個人陸陸續續被起訴，而且他們洗錢的金額非常龐大，但是後來我們發現涉案的主嫌，竟然可以跟我們三立集團的子公司一起合資開公司，而且這間協助洗錢、幫主嫌洗錢所開立的公司，竟然也可以藏身在三立集團所有的大樓裡面，所以這個部分我們都覺得非常非常的震驚。","在我上個星期召開記者會之後，事實上三立集團他們也有發表一些聲明，當然它是說這是子公司的一個投資行為等等之類的。我們再來看後面的部分，這個詐團在三立竟然還託播了一個節目，叫做「願望合夥人」，這居然可以由ACE王牌交易所獨家冠名贊助，然後把整個這樣的詐騙行為、洗錢行為來洗白。","我們再來看下一個，而且這些主嫌跟三立這些集團一起召開記者會，然後一起做很多的活動，所以在這邊我要求的是，我們應該針對這些詐團他們如何去滲入這些社群平臺也好，或者這些主流媒體也好，其實我們必須要把它追究下去。","再來，這個就是我今天要講的，這個詐騙集團的主嫌，圖片中最右邊的姜建良，他已經被起訴了，他不但在三立裡面製作節目，甚至在我們經濟部的YT裡面去宣傳NFT有多麼多麼的安全、風險有多麼多麼的低，這是在我們自己經濟部的YT上面。而且最離譜的是，你們辦案辦得這樣沸沸揚揚、這麼辛苦，卻在人盡皆知了，一直到昨天早上這個訊息傳出來之後，我們經濟部才把這個節目下架，這個節目叫「經貿！瞭解一下」，到底要瞭解什麼？瞭解詐團嗎？瞭解詐團怎麼樣詐騙人嗎？這個非常離譜！","我們再看下一頁，而這個ACE王牌交易所所推出的區塊鏈加速器，竟然還能夠申請到經濟部中小企業的補助，所以我們要講了，我們今天在朝野協商，我們要協商打詐四法，政府要打詐，可是沒想到在這個case裡面、在這個案例裡面，我們的政府竟然幫忙背書，竟然我們的平臺直接讓這些詐團來滲入。雖然今天經濟部沒有人來，可是我會直接發文要求經濟部要做行政調查，我要拜託法務部毋枉毋縱，這一次的辦案他絕對還要繼續追查下去，比如說，在這裡面包含三立集團裡面有沒有人當內應，我剛才講到這些情事，跟他一起合資，幫他做節目，然後把他的辦公室放在這個集團大樓裡面，那這裡面到底有沒有內應、到底有沒有瓜葛，我覺得第一個檢調一定要繼續地查下去。另外，我要求經濟部去做行政調查，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們也不排除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官員很壞，跟他們有勾結，是不是不能排除，所以要求你們查下去？另外一種是官員很笨，被他們騙了，政府都被他們騙了，以為他們是非常創新的投資，所以政府提供平臺，然後也給他補助，不是壞就是笨，可是笨的部分要去做行政調查，壞的部分就要靠檢調，所以在這邊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對這個案子絕對不要劃下紅線？我要講的是，為什麼我們陸陸續續會接到一些爆料？也是內部有人覺得怎麼有這種壓力讓他們查不下去，所以打詐一定要毋枉毋縱、追究到底，好不好？"],["徐次長錫祥：報告委員，我們北檢對這個案子已經分案持續在追查中，本部的立場絕對不會有干預、有任何影響的行為，請委員放心。"],["王委員鴻薇：而且只要有任何的嫌疑，就要讓他們查下去，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沒問題。"],["王委員鴻薇：好，謝謝。"],["主席：好，謝謝王委員。","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37"],["楊委員瓊瓔：（11時37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次長。"],["主席：請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楊委員瓊瓔：是，次長，我想我們來討論這個棄保潛逃的部分，因為我們也知道國內有不少重大犯罪的被告棄保潛逃，即使逃亡失敗，他也僅是保證金被沒收，他根本不需要負擔什麼刑責。換句話說，棄保潛逃就是指放棄保證金潛逃，尤其我們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到目前為止，在五萬多名的通緝犯當中有一半是起訴後審判或者是在執行階段逃脫，所以在我們的現行刑法當中，被逮捕、拘禁的人逃脫有刑責，但是他在案件偵辦或者是審理到判決確定的這段時間，如果說被告逃跑，但是卻只有沒入保證金的一個行政罰，對於目前這樣子的一個社會面向，請教次長，你的看法是什麼？"],["徐次長錫祥：的確這個部分的規範有所不足。"],["楊委員瓊瓔：那規範有不足，你們預計要怎麼做呢？"],["徐次長錫祥：我們針對這個有提出一個草案，就是棄保潛逃罪，就是妨礙司法公正罪，我想這個部分將來……"],["楊委員瓊瓔：進度呢？因為我們看到平均每個月有上百人逃脫，那這樣子你到底要怎麼樣去防堵？你剛才說了，這是有不足，那對不足的地方你們在研議，什麼時候會送出來呢？"],["徐次長錫祥：我們開了11次會，經過專家學者還有各部會的討論，目前已經到最後文字的修正，那這個草案本來就已經在行政院審查，我們在細部的文字修改完了以後，只要行政院院會通過，就會送到司法院。"],["楊委員瓊瓔：你們預估呢？既然社會大眾都很期待，你們也認為是不足的，藍綠白的委員大家也都非常的關心，在這樣的情形之下，你預估你們大概多久會送進來呢？"],["徐次長錫祥：我們法務部的立場，我們答應行政院禮拜五就會把文字修改好送到行政院……"],["楊委員瓊瓔：禮拜五送到行政院？"],["徐次長錫祥：這個是文字的部分，其他的草案本來就在行政院，在修改完了以後在禮拜五送去，然後行政院院會還要開會……"],["楊委員瓊瓔：禮拜四排院會，那你們預估……"],["徐次長錫祥：我們這個部分就很難估……"],["楊委員瓊瓔：你不能說很難估，你做任何一個法案，你總是有一個KPI的時程指標啊！"],["徐次長錫祥：之前都在討論中，所以才不斷的修，其實草案的整個架構都有了，現在就是先走行政院院會……"],["楊委員瓊瓔：次長，我們要定一個法，當然也不能草率，要符合目前社會的需求，你既然都已經走到最後文字修正的這個地步，那你接下來的動作、時間、流程就更好掌控啊！如果行政院支持你，你禮拜五把文字修好送到行政院，在下個禮拜就可以納入到行政院院會，是不是有這樣打算？"],["徐次長錫祥：我們會努力，因為我們是下屬單位，我們只能努力的爭取。"],["楊委員瓊瓔：你們會努力，我也希望你這個努力會有一個目標、有一個方向，而不是你下屬很努力，那上頭不支持你，那我們社會這麼需求，那當然這個國家會亂掉嘛！對不對？所以你還是去盤點你的時間指標到底要怎麼做，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楊委員瓊瓔：讓社會大眾有一個安全感嘛！對不對？"],["徐次長錫祥：好。"],["楊委員瓊瓔：因為我覺得一個好的政府就是要讓人民……尤其要尊重司法，讓司法成為人民的信賴啊！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報告委員，我自己就是檢察官，我們在辦案時對這個法律也非常非常的需求。"],["楊委員瓊瓔：非常的需求，對啊！執行者也需求，現在你認為是需要的，也走到這個地步，所以加油，好不好？"],["徐次長錫祥：是。"],["楊委員瓊瓔：好，接下來本席要請教，你剛才講到你是檢察官，那我們全國各地地檢署的詐欺案件暴增，這個問題我們討論了很多次，甚至地檢署更增長了四成以上的案件量，檢察官簡直是忙翻了天，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因為案件一直成長，我們看到從107年起檢察機構核增了1,000人，為了執行打擊詐欺的業務，在112年我們更同意檢察官的助理人員250人，所以要請教次長，目前的人力是怎麼樣呢？"],["徐次長錫祥：我們當然需要更多的檢察官助理來協助，因為他的時效比較短……"],["楊委員瓊瓔：所以才會在112年特別再核增了250位啊！"],["徐次長錫祥：對，謝謝委員。"],["楊委員瓊瓔：那現在呢？"],["徐次長錫祥：現在正在進用，現在各地檢署都在辦理進用。"],["楊委員瓊瓔：進用的情況如何呢？因為你們人不夠，我們趕快加油，讓人力資源趕快進來，那你們執行的情形怎麼樣呢？"],["徐次長錫祥：我們在112年是100個，在113年是150個。"],["楊委員瓊瓔：對，那現在進用的情況怎麼樣呢？"],["徐次長錫祥：100個都進用了，那150個是現在各地檢署正在進用中。"],["楊委員瓊瓔：本席要說的就是，我們既然看到社會的面向有這個需求，那我們在執行的過程當中要積極。"],["徐次長錫祥：是。"],["楊委員瓊瓔：我相信大家都知道，缺人的情況很嚴重，因為光是詐欺這個部分的案件就增加了四成以上，所以要怎麼樣提升我們整個偵查的能量，維護人民的權利？我想政府、司法單位是責無旁貸。"],["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楊委員瓊瓔：但是我們也瞭解，在責無旁貸的時候，我們仍舊希望不足的人力要趕快補足，所以今年的150人應該很快會在各地去補足吧！"],["徐次長錫祥：現在正在進用中，目前看到很多地檢署都在進用。"],["楊委員瓊瓔：都在進用中？"],["徐次長錫祥：是、對。"],["楊委員瓊瓔：一起加油，謝謝。"],["徐次長錫祥：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楊委員。","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張啓楷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傅崐萁委員。","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進行詢答。"],["段落：質詢：羅委員智強：11:45"],["羅委員智強：（11時45分）有請次長。"],["主席：麻煩次長。"],["徐次長錫祥：委員好。"],["羅委員智強：次長好。今年2月17號我開記者會倡議要修訂棄保潛逃罪，這個會期的尾聲樂見法案開始審理，這是避免罪犯逃逸不受司法制裁改革的第一哩路，也是守護司法正義的第一哩路。去年詐欺案件發生將近3萬8,000件，財損超過88億，雙雙創下中華民國歷史新高。實質上，民進黨執政8年，臺灣的詐欺案成長1.8倍，讓很多的國人家破人亡，而詐騙集團的首腦、幹部很多目前都藏身國外，利用網路通訊繼續遠端指揮，對不對？事實上有這個情形嘛，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沒錯。"],["羅委員智強：所以現在逍遙法外的通緝犯有多少百分比涉犯詐欺罪，你有掌握嗎？"],["徐次長錫祥：我們目前只有通緝的罪名……"],["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將近3成，我看到的相關……"],["徐次長錫祥：我們發布通緝偵查中的五大案由，第一個就是詐欺，它有37.99%。"],["羅委員智強：對。"],["徐次長錫祥：如果是有罪執行通緝的話，它是排第四位，是7.5，大概是這樣。"],["羅委員智強：對。根據刑事局統計，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高達8,000人，有一半是在起訴後的審判或執行階段逃脫，實際上對我們的司法威信跟社會治安造成很嚴重的威脅。然而，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脫逃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的時候，只能夠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保證金，並沒有刑責，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是的。"],["羅委員智強：現狀是這樣。所以造成我們現在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也傷害我們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同時警政單位也要耗費大量人力去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所以我們有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以及我們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的決議，增加了第一段後項，就是將棄保潛逃入罪，以提高棄保潛逃的法律嚇阻。","那麼我想問一下，實質上，今天我們討論的不管是妨害司法公正、棄保潛逃的刑法修正案，行政院從2019年11月到2024年3月已經召開了11次審查會，這麼漫長的時間仍在審議，沒有通過院會提出院版，我想請教次長到底是什麼原因？院內的反對意見又是什麼？"],["徐次長錫祥：不是院內、院裡面的長官反對，不是，因為棄保潛逃罪就是美國立法例的立法概念，我們實體法是承襲歐美法系的，有不自證己罪的原則，這兩個比較不是很相同的一個法理要結合在一起，那就會很多學者有意見。"],["羅委員智強：其實我覺得次長，基本上，學者有意見，我們還是要看所謂法律的實質效果。"],["徐次長錫祥：是。"],["羅委員智強：因為事實上，現在擺在明顯的現實上就是有非常多的詐欺犯棄保潛逃，今天為什麼要去審打詐四法？就是要提高各樣的威嚇力，也要阻斷今天在海外這些詐欺集團去詐騙國人這個犯罪情事，所以我要特別講的是，事實上，為什麼今天很欣慰有這第一哩路往前走？就是因為過去實質上關於棄保潛逃的研議，就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實質上，我剛剛問的問題還不只是棄保潛逃罪，還有包括妨害司法公正罪，我就不太懂，為什麼妨害司法公正罪也一樣躺著不出來呢？"],["徐次長錫祥：這是整個刑法修改草案，是在一起的，都是妨害司法公正的。"],["羅委員智強：實質上我沒有看到你們院版啦！沒關係，我跟你講，我待會要問妨害司法公正罪，我先把棄保潛逃這個部分問完，像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涉及重大經濟犯罪，5億交保，卻在去年9月棄保潛逃，直到今年2月，最高檢函請北檢啟動廢止註銷護照程序，才註銷了朱國榮的護照。我想請問一下，難怪很多人都講說，今天沒有棄保潛逃罪，棄保潛逃就是相對變相的付費逃亡，反正有錢人他無所謂啊！對不對？交保金就5億，他也無所謂啊！對不對？尤其是像其他的包括詐欺犯，那個詐欺金額更高，他就更無所謂，但是我就要從這個案例來問，針對棄保潛逃的逃犯，通常是由檢察機關發函外交部，依照護照條例來廢止逃犯的護照，對不對？"],["徐次長錫祥：對。"],["羅委員智強：為什麼剛剛我講的那個朱國榮的案子，經歷了半年之久，花那麼長的時間？從潛逃到註銷護照。"],["徐次長錫祥：通緝要不要護照？"],["羅委員智強：從棄保潛逃到註銷護照大概將近半年的時間。"],["徐次長錫祥：這個是由法院跟……就是司法機關就會通知外交部來決定是不是把他的……"],["羅委員智強：我這樣講，我覺得整個註銷護照的程序都要重新再檢討，為什麼？因為事實上應該要有些配套啦！就是說賦予法院主動註銷逃犯護照的權力，同時減少行政機關冗長作業，因為實質上我們在偵辦犯罪也是分秒必爭，對不對？所以因此儘量來增加效率。"],["徐次長錫祥：是。"],["羅委員智強：這是我今天針對棄保潛逃這個部分我所問的。接下來要問一下妨害司法公正罪，我想請問，最近沸沸揚揚鄭文燦涉貪聲押，我直接問一個問題，邱太三前法務部長，這個案子壓了7年，請問邱太三法務部長有沒有壓案、有沒有吃案？有沒有去關切、施壓這個個案？"],["徐次長錫祥：這個案子桃園地檢署都已經依法在偵辦，我想這個是具體的個案。"],["羅委員智強：我知道啦！其實我昨天問黃次長，他也沒辦法正面回答，他只能回答他不知道啦！因為你不是邱太三，你不會知道啊！對不對？"],["徐次長錫祥：對。"],["羅委員智強：可是我今天要問的問題其實不是到底他有沒有，這只有兩個結果嘛！有跟沒有，對不對？有施壓跟沒有施壓嘛，對不對？沒錯吧！還有第三種結果嗎？"],["徐次長錫祥：不是、不是，我真的也是不知道到底……"],["羅委員智強：對啊！我就用二分法，有跟沒有，我跟你講，沒有就沒事嘛，對不對？像鄭銘謙就沒有嘛，對不對？鄭部長沒有嘛，你也沒有嘛，對不對？"],["徐次長錫祥：沒有。"],["羅委員智強：那我先這樣講啦……"],["徐次長錫祥：我自己的事情我知道，我沒有。"],["羅委員智強：那我問你一個問題，這是非常好笑的問題，如果鄭銘謙有壓案、吃案，你有指揮壓案、吃案，我想請問你犯什麼法？"],["徐次長錫祥：目前就是沒有。"],["羅委員智強：答對了！"],["徐次長錫祥：所以司法關說這個草案我們才會弄出來。"],["羅委員智強：今天次長講得太好了，邱太三有沒有？不管他有沒有壓案、吃案，針對鄭文燦的涉貪案，沒有沒事啦！有也沒事啦！這就是今天我為什麼要提妨害司法公正罪的緣故，當然邱太三在鄭文燦的涉貪案有沒有施壓、有沒有關說，我不知道，可是抱歉，邱太三被認證的一個司法關說就是他去關說桃園的檢察長彭坤業施壓檢察官，可是同樣的一個問題，請問這件事情在刑法上構成哪一個犯罪？如果他今天施壓檢察官，檢察長去施壓檢察官是犯什麼罪？"],["徐次長錫祥：沒有……"],["羅委員智強：沒有對價關係喔！對價關係是所謂的行賄、受賄啦！"],["徐次長錫祥：我知道。以我們現行刑法的規定，對於關說司法人員這個部分，目前我們刑法上是沒有規範。"],["羅委員智強：對，沒有嘛！我跟你講，第三個案例也很有名，本人也是半個受害人，就是我們柯建銘總召，我就把電話譯文念給你聽，你看看這怎麼關說司法。王金平院長說：喂，找你都沒人啦。柯建銘說：我靜音啦，下午有開啦。王院長說：喔，這樣啦，那個阿煌（就是陳守煌）有打電話來啦。柯建銘說：怎麼樣？他說：他跟我說是那個姓林啦，林秀濤檢察官，他是勇伯（曾勇夫）的人啦。然後柯建銘說：喔！勇伯的人喔！然後王金平說：所以我就要跟勇伯說，然後已經跟勇伯說完了，柯建銘說：怎麼說？他說：勇伯說好，他會盡力，他會弄。然後柯建銘說：勇伯要處理嗎？王金平說：勇伯要處理。柯建銘說：沒有問題嗎？王金平說：不知道，就讓他處理，他說要處理。然後接下來下一個電話就是，欸，請問一下，就是什麼呢？就是講勇伯，說勇伯說OK了啦，處理了。我跟你講這叫什麼，這叫柯建銘去找王金平做司法關說啦！向法務部長曾勇夫司法關說啦！然後再去關說今天承辦的檢察官啦！就是一個赤裸裸的司法關說，請問犯什麼罪？"],["徐次長錫祥：委員問到的大概就是我們刑法目前規定的……"],["羅委員智強：對，無罪！"],["徐次長錫祥：就是這個部分沒有辦法處理。"],["羅委員智強：無罪！我真的覺得很可悲，到最後辦司法關說的這個檢察總長被判刑，因為洩密被判刑，結果所有這一串肉粽、司法關說的人統統都沒事，因為我們的刑法、我們的司法體制，關說司法無罪就是最大的笑話！我現在想要請問次長，平民的老百姓有能力關說司法嗎？還是法務部長比較有能力施壓司法？誰有能力施壓司法？一個開早餐店、開計程車、送快遞的平民百姓，誰有能力關說司法？"],["徐次長錫祥：我覺得要關說司法很困難啊！"],["羅委員智強：很困難，我告訴你，平民老百姓更困難，我跟你講，你說很困難，我告訴你什麼叫冰山一角理論，你知道吧！光是法官關說司法就已經有案例在前啊！邱太三再加上我們今天柯建銘，案例班班啊！但是為什麼今天……像你講說很困難，是你沒看到，原因很簡單，因為關說司法無罪，反正也抓不到啊！今天就是要讓這些關說司法攤在陽光下，而且負罪、加以刑責，才能夠重振司法公信力啦！"],["徐次長錫祥：是，我同意。"],["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次長你的同意，感謝，謝謝。"],["主席：謝謝次長。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我們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翁曉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案由：本院翁曉玲委員，有鑑於前桃園市市長鄭文燦涉貪一案，於案發七年後，檢察官始提起羈押，又同案之監聽譯文外洩等情事，顯示我國司法辦偵查流程有再檢討之必要，特於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向法務部提出書面質詢。","說明：","一、按本席已於113年3月18日本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質詢關於偵查不公開之作業問題，法務部亦於113年7月2日回函表示改進，而召開「研商偵查不公開檢討及定期公布精進作為會議」。","二、關於鄭文燦一案，有議員指出此案立案七年至今，曾經二度偵結，現在突然重啟，也有立法委員指出，早於2017年9月即已掌握金流，並有監聽譯文，卻無法約談、搜索。對此，現任法務部長鄭銘謙或檢察署皆未具體說明，又該案之監聽譯文亦經週刊爆料，皆有違背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疑慮。","三、請法務部針對以下問題於7月29日前回覆。","1.按《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1款，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請回應有關社會大眾對於檢察官於本案偵查開啟與偵結之疑慮。又對二度偵結本案一事，是否會調查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等人員？","2.針對監聽譯文外流一事，顯已違反上開作業辦法第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此事是否已列入偵查不公開檢討小組之調查範疇？"],["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審查刑法161條「棄保潛逃法案」","（主席麻煩請　法務部長 鄭銘謙 司法院秘書長 吳三龍）","本次修法重點","洪孟楷版","1.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且發布通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罰金。","2.案件若判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本案為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罰。","3.犯前條之罪而自首或自動到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羅智強、謝衣鳯版","1.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者，亦同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逃匿被告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民眾黨團版","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經檢察官、法官有犯罪疑慮者，無正當理由不到場，遭發布通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經制止仍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被告經有罪判決確定，判決刑期五年以上且犯前二項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3.主張新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至之三，如果有人試圖透過賄賂、騷擾甚至犯罪行為、嚴重妨礙司法與公平正義要課以一定程度刑罰，甚至通譯不為證言、鑑定；新增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四至之五，對於不法關說的法官、檢察官課以刑責，且若與生活上有密切利害關係人，實行犯罪行為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落實司法改革！回應人民的期待！","（一、二審法院發布通緝尚未緝獲之人數）","司法院資料顯示，我國一、二審法院發布通緝尚未緝獲之人數自109年的491人，連年增加至113年2324人，短短五年，109年和113年之通緝人數竟然增加了近五倍！若照這個趨勢繼續成長，我國司法將被視為無物，且會因案件過多至使我司法系統嚴重癱瘓，足見現行法律無法遏止帶罪潛逃之案件！須加重刑責於與遏止！","（109-113年偵查與執行各年度通緝中「人數」統計表）","法務部資料顯示，我國通緝案件偵查中和執行中的數量急速成長，自109年統計至113年，偵查中以及執行中案件數量已經成長將近四倍！現行法律若無法遏止通緝案件的成長，也連帶使基層檢警工作量大增！嚴重影響我國司法系統！","我國全體檢察官堅守司法正義防線，實現國家刑罰權，維護公平正義之努力與付出，不可讓案件量遽增造成基層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應自源頭減少案件量，爰此，修正刑法第161條，有強化法律刑責杜絕逃亡之必要性！","現行法規使重大犯罪被告逃跑的代價只有保證金，不必擔負刑責，對於許多只怕被關、不怕罰錢的重刑、經濟犯，棄保潛逃誘因不小，長期下來，已對我國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危害！","民國106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次會議決議：「應研議相關妨害司法公正罪，增訂違背依法所發保全權利命令罪與棄保潛逃罪。」同時指出，將擬定妨害保全命令罪、棄保潛逃罪、干擾證人、報復檢舉人與證人、妨害刑事調查及執行罪等草案，提案立法。其中妨害保全命令罪修法草案已完成草案公告程序，其餘研議中。","研議至今民國113年7月，整整七年，行政院依舊沒有送出任何棄保潛逃罪草案，行政院是不想提嗎？現行法律中「棄保潛逃」並沒有相關懲罰規定，就算被抓到也只是維持原來的刑度，導致重大罪犯棄保潛逃的狀況一再發生！","棄保潛逃案件至今持續在發生，司法正義窒礙難行！","經濟犯罪、貪汙犯罪，好不容易定讞之後，卻依然逍遙法外，這是全國人民以及台灣社會所不能夠接受的！落實棄保潛逃罪是實現司法公平正義重要的一步。","建議Q&A","1.根據司法院的通緝數據顯示，今年統計到7月通緝未緝獲的超過2,000人，比往年都還要高，部長！法務部失能嗎？防逃機制形同虛設？該如何解決？","2.部長，當初政府承諾人民的事必須要做，蔡英文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中要求大家給政府時間，七年了！研議的草案到底在哪裡？草案擬出來了嗎？行政院版本呢？這七年時間到底在幹嘛？","3.看看這些案例，我們的司法及警政系統可以讓罪犯這樣想來就來，想走就走嗎？如入無人之境！部長，現行脫逃罪嚇阻罪犯逃亡你覺得有效果？","4.部長、秘書長！你認為行政院副院長身價值多少？鄭文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法院先後裁定500萬元、1200萬元交保，提高保釋金的標準是什麼？且同案被告皆已羈押禁見，為甚麼法院認定鄭文燦受賄的犯罪嫌疑重大卻不用羈押？送錢的被押了，收錢的卻放出來了！這是甚麼道理？不怕鄭文燦棄保潛逃嗎？"],["主席：本次會議就進行到此，議程討論事項另定期繼續審查，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1時58分）"]],"block_lines":[1,7,7,8,8,17,18,19,22,52,56,61,62,64,66,70,73,78,80,126,142,151,160,167,167,170,171,172,173,174,175,176,177,179,180,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4,225,226,227,228,230,231,232,233,234,235,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3,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1,342,343,344,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3,355,356,357,358,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2,383,384,384,386,387,388,389,390,391,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0,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7,499,500,501,502,511,512,515,516,517,518,519,520,522,522,523,524,525,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8,569,572,582,583,584,585,586,587,588,590,591,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2,603,603,605,606,607,608,614,615,616,617,618,618,620,621,622,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7,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7,688,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9,775],"person_count":{"主席":36,"張主任秘書智為":1,"洪委員孟楷":1,"黃委員國昌":27,"羅委員智強":28,"徐次長錫祥":214,"法務部書面資料":1,"司法院書面資料":1,"內政部移民署書面資料":1,"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n":1,"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1,"鍾委員佳濱":43,"朱法官嘉川":14,"林組長貽俊":2,"莊委員瑞雄":17,"陳委員俊宇":13,"沈委員發惠":32,"林委員思銘":22,"吳委員思瑤":5,"主席（林委員思銘代）":1,"吳委員宗憲":20,"蔡警政監坤益":2,"主席（吳委員宗憲）":1,"王委員鴻薇":11,"翁委員曉玲":1,"楊委員瓊瓔":23,"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1,"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1},"persons":["主席","張主任秘書智為","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國昌","羅委員智強","徐次長錫祥","法務部書面資料","司法院書面資料","內政部移民署書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n","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鍾委員佳濱","朱法官嘉川","林組長貽俊","莊委員瑞雄","陳委員俊宇","沈委員發惠","林委員思銘","吳委員思瑤","主席（林委員思銘代）","吳委員宗憲","蔡警政監坤益","主席（吳委員宗憲）","王委員鴻薇","翁委員曉玲","楊委員瓊瓔","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1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3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星期四）9時5分至11時58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吳委員宗憲","date":"2024-07-1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