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星期三）9時5分至11時58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黃委員建賓","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審查土地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原住民身分法第(七)及第(八)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答詢官員　內政部政務次長董建宏","內政部地政司司長林家正","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杜張梅莊Adralriw Abaliusu","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雅柏甦詠．博伊哲努Yapasuyongʉ．Poiconʉ"],["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鄭主任秘書雪梅：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上午9時6分至11時26分","地    點：紅樓202會議室","出席委員：蘇巧慧    張智倫    張宏陸    牛煦庭    王美惠    黃  捷    麥玉珍    黃建賓    李柏毅    吳琪銘    高金素梅  丁學忠    ","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陳培瑜    鄭天財Sra Kacaw      羅美玲    鍾佳濱    蘇清泉    謝龍介    林倩綺    賴士葆    陳冠廷    葉元之","      委員列席10人","請假委員：許宇甄    徐欣瑩","      委員請假2人","列席官員：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柏鴻輝暨相關人員","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吳銘修","主    席：黃召集委員建賓","專門委員：翁栢萱","主任秘書：鄭雪梅","紀    錄：簡任秘書  王珮瑛    簡任編審  葉淑婷","      科    長  林彥明    薦任科員  鄧瑋宜","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就「普發新版臺灣全民安全指引如何提升全民安全意識之政策效益評估」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另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派員列席備詢。","（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柏鴻輝報告，委員蘇巧慧、張智倫、張宏陸、黃建賓、王美惠、黃捷、麥玉珍、牛煦庭、李柏毅、吳琪銘、陳培瑜、鄭天財Sra Kacaw、羅美玲等13人質詢，分別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暨相關人員、國防部軍政副部長柏鴻輝暨相關人員答復說明。）","決定：","(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丁學忠、高金素梅、鍾佳濱、徐欣瑩及陳冠廷等5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於1週內另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通過臨時提案1案：","為扶持我國農業發展，政府依據憲法第143條第4項「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基本國策，於37年起辦理公地放領，將公有土地放領給承租農民，該政策不僅提高我國農民收入，更奠定台灣經濟發展的基礎，然因90年間桃芝颱風災害以及國土保育問題，行政院於96年9月6日陳水扁總統任期時宣布停止公地放領，經歷17年後，在本席及朝野委員不斷呼籲下，賴清德總統終於在114年11月21日宣布重啟公地放領，為彌補17年來農民的苦苦等待，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進行盤點及研議，並考量台東縣境內公地放領之特殊性，從速從寬推動公地放領政策，守護台東農民權益。","提案人：黃建賓    張智倫    牛煦庭    黃  捷    王美惠    李柏毅","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無）無錯誤，議事錄確定。","繼續進行本次議程，請宣讀。","討論事項","一、審查土地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本次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賴士葆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賴委員士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先進。本席跟其他委員一起提案，修改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主要是針對國內的租屋、租賃市場的兩大方面：一個是續約權，第二個是續約租金的漲幅。","就續約租金的漲幅方面，你可以看到，在全省各地有些地方做小生意的，即便做得很辛苦，賺了一點點錢，也幾乎全部付給房租了。房東動不動就漲價，而且上漲的幅度都很高，隨便他用任何一個理由，說是CPI的問題，還是什麼問題就漲價，而且漲得很兇。","再看看歐洲的情況，歐洲好幾個國家對於這方面是有管控的，他們講說一年只能夠漲一次，而且要漲的話也一定要參考CPI，有這樣的一個規範。所以我這一次主要就是針對這兩個，一個是續約權，一個是續約租金的漲幅，在此特別提出來。","至於具體的內容，就是刪除第九十七條的第一項、第二項原來規定的，且另外增加第一項到第八項。第一項就開始明文規定，房屋的租金起租時要由出租人跟承租人約定。第二個就是對於第二項的修訂，我們增訂房屋的承租人享有續約權，除了土地法規定以外……第三項規定的就是在一年內不可以再出租給別人，房東不要動不動就換人來租。第四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明文規定，如果出租人違反前兩項規定，須負擔承租人因為搬遷造成的損害賠償。第五項明文規定，雙方續約的時候應該依本條例調整租金。第六項明文規定，出租金額的漲幅跟漲幅的上限，就像剛剛提到的，應該參考一些國際的作法，考量是不是要按照我們的CPI用一定的公式來調整。我們這次所修土地法第七項裡面規定的是，如果租金要調的話，一年最多只能夠調一次。最後在第八項裡面明確規定，租金的調整如果違反前兩項的規定，超過部分的法律效果是無效的。","我就簡單地再把我的提案強調一遍，這是在強調希望讓租屋的市場能夠穩定，包括承租人的續約權，以及讓續約租金的漲幅有一定的規範。目前我們相關的法規也有一定的規範，但是我們覺得目前的規範讓整個租屋市場穩定性不夠，所以就提出這樣的修正。","我看了一下內政部給我的回應，內政部說，對於這兩大問題，他們目前也正在持續蒐集各方的意見，希望能夠收斂、能夠聚焦。我再強調一遍，我們臺灣的租屋族還是很多，希望租屋的市場能夠穩定、健全，不要讓惡房東因為有了房子、有了錢就隨意漫天要價，影響到一般的租屋族，特別是影響到微小型的企業，他們賺的錢就算通通付房租都還不夠，我們是主張這兩大重點，請各位指教，也請內政部能夠認真思考一下我的提案，給予我們有讓它修正通過的機會，謝謝各位指教，謝謝。"],["主席：謝謝賴士葆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陳超明委員進行提案說明。"],["陳委員超明：主席，本席謹就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進行提案說明。首先我要講，中央不要集權又集錢，要尊重地方自治的權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從民國25年3月1日實行到現在，除民國89年配合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省政府的部分以外，就沒有再加以檢討，修正實質內容。本條當初的立法目的是為加強中央對地方公有土地的監督，避免土地資產流失或不當處分；但隨著地方制度的發展，地方自治能力已經大幅提升；而且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也規定，直轄市及縣市財產的經營及處分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不用經過中央同意，只要地方政府制定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經過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依法自主管理。很明顯的，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與地方制度法的相關規定是衝突的、是不合時宜的。","所以本席提出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地方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其所列管之公有土地，經過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就不須要再經過行政院核准，減少中央與地方間重複審查，縮短行政流程，使地方政府能更有效運用公有土地，帶動地方繁榮，符合現行法治精神與社會期待。懇請各位委員能夠給予支持。","這裡面有一個觀點，中央都常常講地方亂賣財產，但是中央有沒有亂賣財產？不要總指責別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要有信賴的制度，如果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話，你就要相信他們，也是有很多黨派在那邊，不要用舊思維。民國25年到現在，土地法幾乎都沒有修改，你們也修一下，跟著時代變動，這是一個觀念的改變，不要以為這樣自我權力很大，就擁有一切，好不好？拜託大家，也拜託各位委員，謝謝！"],["主席：謝謝陳超明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提案說明。"],["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大家早安！本席在這邊針對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做提案說明。","立法院已經在10月17日三讀通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該法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的認定要件、申請程序、中央主管機關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的職責，以及在登記期間的程序性規範，也規定政府在施行後，應該在一定期限內，修正相關法律，落實平埔族群的政治參與、教育、衛生、醫療等權利保障。因為10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專法已經有參採本席在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法條文，例如該專法第三條第一款，「平埔原住民族群：指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之外，既存於臺灣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就開宗明義指出，平埔族群是屬於臺灣原住民族。所以今天在討論本席修法版本內容的時候，本席也願意採開放的態度來進行修法上的討論。","另外，針對前一次身分法的修法，原民會依照111年憲判字第4號，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之原住民身分案的裁判意旨，有訂定一個落日條款，要求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兩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其原住民身分。本席認為這是信賴利益的保障，原民會也採納這樣的意見，為了法的安定性及信賴保護原則，保障族人的相關權益，本席將這個落日條款刪除，以保障修法前取得原住民身分者的權益，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主席：謝謝伍麗華委員的說明。林宜瑾委員提案說明以書面提出。"],["委員林宜瑾書面提案說明：","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們審查原住民身分法，我想，不分朝野都有一個共同目標，那就是要解決「中央已核定之原住民族」該族之個人「沒有登記成原住民」，而且「一直被駁回登記」的情形。","近幾年，我想不分黨派的委員也都陸續收到陳情，就是「祖先應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但是「沒有在登記期限內登記」，以致「後代完全沒辦法登記成原住民」的情況。主因在於，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多了一句「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雖然第七條說：「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之要件，而於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前死亡者，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前條之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但是只要先祖沒有在中華民國政權來台後登記，整個直系血親後代就都沒辦法登記。","黃昭元大法官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的協同意見書中第18頁的註19已明確指出：「至於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有關平地原住民之『登記期間限制』要件，相較於第1款山地原住民之要件，是否構成不利差別待遇，而違反平等？本席亦認違憲。未來如有本屬平地原住民（如阿美族、屏東縣滿州鄉的排灣族等）之各族原住民，由於上述登記期間限制致無法補登記為平地原住民，並有適當之聲請案時，本庭仍得審查並宣告系爭規定之上述登記期間限制違憲。」","對此，本席也提出了本法修正案，試圖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承認之原住民族，其族人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政府限定登記期間或其他歷史因素，致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查明並為更正之登記，以取得原住民身分。」的描述，解決部分個案的困境，希望主管機關原民會提供寶貴意見，也希望委員們支持本次提案。"],["主席：現在請內政部董政次建宏報告。"],["董次長建宏：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土地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針對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本部建議意見說明如下：","壹、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2人所提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不得私有土地一定限度之範圍及劃定，應以法律明定：","一、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因涉關海岸、湖澤、水道等天然資源，且為國家、公眾所需要使用，基於公益需要，爰規定其屬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二、至該等土地之劃設，為因應地方狀況及實際需要，爰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明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三、基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目的事業法令已有規定，本部並已會商經濟部等機關，依據海岸管理法、水利法等規定，訂有「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供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於執行劃設作業時參考。也就是說已經有相關法令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本部進行相關的劃定原則。","四、考量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稱一定限度，其規範對象為公有土地，並已於土地法施行法第五條規定，由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視水利等公益需要劃定之，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貳、傅崐萁委員等17人所提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空地，依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一、有關地價稅之課徵及減免等事項，已於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為特別之規定。依土地稅法第九條、第十七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第二十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面積、處數等要件，按千分之二稅率計徵地價稅，以減輕民眾實際自住使用房屋之坐落基地稅賦負擔。","二、為促進土地利用，地價稅乃採累進稅率計徵，且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對於逾期未建築之私有空地，另有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之規定。倘放寬未建築使用之自用空地亦得一體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恐造成稅賦不公，且易導致土地持續閒置，不利於土地有效利用，並衍生助長囤地炒作疑慮，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三、另本條修正有關稅捐稽徵事宜，涉及財政部權責，且地價稅為地方稅，本部尊重財政部及地方政府意見。","參、賴士葆委員等27人所提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房屋起租租金不予限制，並增訂房屋承租人續約權，以及續約租金調整頻率與漲幅限制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一、按本條立法意旨，係為解決都市地區人口密集，房屋供不應求，避免有房者壟斷，抬高房租，爰對於城市地方「供住宅用」房屋租金訂定上限規定，藉此解決居住問題。剛才賴士葆委員特別強調這一點，本部表示尊重。","二、嗣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完整規範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106年12月27日已另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其中第六條已明定租賃住宅之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租金上限之規定。","三、又為保障房客穩定安居，避免續租時遭房東不當漲租或以不合理續約條件被迫搬遷，本部刻正推動租賃條例修法，其修法方向已將房客續約權及續約租金漲幅相關規範納入，同時對於房東正當權益與房客合法租屋權益等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四、因社會輿論與團體目前就租賃條例修法續約權及續約租金漲幅提出相關建議，以及大院，包括賴士葆委員等相關提案及建議，日前貴會也進行相關的公聽，本部刻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審慎研議中。有關本提案修正內容，建議併同各方意見於修正租賃條例時一併討論。","肆、陳超明委員等16人所提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即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毋須經行政院核准：","一、公有土地為國家重要資源，宜以永續經營、增進全民福祉、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為管理目標。又憲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基於公有土地監督權責及全國公有土地管理利用之一致性，爰本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所管公有土地，除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外，並須經行政院核准。","二、另為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租賃地方公有非公用土地，行政院前於88年已授權本部會商財政部等機關逕行核定，本部於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報案件，均儘速協助完成程序，尚無中央與地方重複審查、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之情形。","三、為促進地方公有土地資源能合理有效管理利用，並維護國家利益，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以上謹就大院委員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另外，針對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非常感謝大院委員提出相關版本，針對這些版本，謹將本部相關意見做簡單說明，供委員參考。","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黃仁等19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平地原住民之認定，刪除「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文字。有關平地原住民之認定要件，無須審認是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原住民身分增訂「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或「平埔原住民」身分，並配合修正第一條、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文字。按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經總統114年10月23日公布，當事人已可依該法，申請登記平埔原住民身分及所屬族群，倘復於原住民身分法再為平埔原住民身分相關規定，將生法規適用問題，爰建請再予斟酌。","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刪除原住民身分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有關111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未以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等認同表徵，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刪除同條文第三項，有關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有關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均涉及當事人取得或維持原住民身分之要件，本部尊重委員討論結果。","四、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刪除原住民身分法第六條第三項有關養子女依戶籍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按戶籍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當事人是否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查核戶籍資料，無須當事人申請戶籍資料。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五、委員黃仁等18人及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規定，有關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者死亡，「其子女」準用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修正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準用第三條及第六條規定。有關是否放寬第七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六、委員林宜瑾等22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更正及撤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刪除，原住民身分更正及撤銷登記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有關原住民身分之更正及撤銷登記究係應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得由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以是否於原住民身分法予以規範或適用戶籍法相關規定，本部尊重委員討論結果。","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所提法律修正內容，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謝謝董次長，接下來請原民會杜副主委報告。"],["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大家平安。今天大院委員會審議多位委員所提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本會受邀列席說明，深感榮幸。以下將分為五個部分，向各位委員簡要說明。","一、有關平埔族群是否納入原住民身分法。首先，針對委員們提出要把同屬南島語系的平埔原住民族群直接納入原住民身分法的相關版本，本會在此說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已經在今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並且在10月23日由總統公布。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定程序、成員身分登記、得喪變更以及民族權利等，都已由新的專法清楚規範。因此，相關權利保障已有明確法律依據，建議不需要以修正原住民身分法的方式重複規範。","二、有關原住民身分定義的修正。部分提案希望將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調整為山地行政區原住民、平地行政區原住民，本會尊重委員意見，但也必須說明，這些既有用詞本身具有歷史的脈絡，也已用於憲法增修條文及多項法律，若要更動，不僅涉及憲法用語，也影響相當多現行法規的銜接，因此，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較為妥適。","三、刪除平地原住民登記有案要件之提案。委員提案希望刪除平地原住民身分必須在戶籍地公所登記有案的規定，使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身分取得完全一致。本會再次說明，對於未及於期限登記而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包括平埔原住民族群在內，其身分的保障、認定與登記程序，均已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完整規範，若在身分法中直接刪除登記有案要件，反而讓兩套制度混在一起，造成認定標準不明確，影響整體政策運作，因此，建議仍維持現行規範。","四、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符合要件，但於申請前往生者，其後代是否應擴大適用。因原住民身分法採血統加認同的雙軌原則，除要有客觀的血親事證之外，也必須透過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母姓氏等方式，來表彰認同，若一律擴大到所有卑親屬，而沒有要求文化認同的具體展現，修法後，將僅以血緣即可取得身分，與現行必須同時展現認同的族人相比，形成不一致，恐怕會引發平等原則與制度正當性的疑慮，也可能偏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所強調的文化特徵存續與傳承的精神。","五、有關第十一條的撤銷、更正程序以及新增事由。委員提案中包括刪除戶籍所在地的限制，以及新增因歷史因素漏未登記而得以補登記的規定。其中新增的部分與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項的定義有所扞格，也與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內容重疊，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至於是否可由任一個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或更正登記，因涉及戶政事務，本會建議徵詢內政部的專業意見。此外，有委員提到刪除第十一條整條，將判斷與撤銷程序全部歸戶籍法處理，本會尊重委員提案。","最後，本會對各位委員所提的修正意見都表尊重，書面報告已詳列本會法制與政策的考量。本案攸關原住民權利體系的健全與整體制度的穩定，以上建議敬請各位委員支持。","另外，針對土地法，委員提案修法的部分有涉及到原住民事務及本會職掌部分，本會尊重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專業判斷、所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尊重大院後續之審查結果。本會將依主管機關及大院決議，配合提供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協助與說明。以上報告。"],["主席：謝謝杜副主委報告。","跟委員會報告，今天議程審查的原住民身分法第(七)及第(八)案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本次不予審查。另，其他單位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內政部書面資料：","一、","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195條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97條條文修正草案","土地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貴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土地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計4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針對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本部建議意見說明如下：","壹、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等22人所提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不得私有土地一定限度之範圍及劃定，應以法律明定：","一、按本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之土地，因涉關海岸、湖澤、水道等天然資源，且為國家、公眾所需要使用，基於公益需要，爰規定其屬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二、至該等土地之劃設，為因應地方狀況及實際需要，爰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明定：「土地法第14條第1款至第4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三、基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管目的事業法令已有規定，本部並已會商經濟部等機關，依據海岸管理法、水利法等規定，訂有「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供各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於執行劃設作業時參考。","四、考量本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所稱一定限度，其規範對象為公有土地，並已於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規定，由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視水利等公益需要劃定之，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貳、傅崐萁委員等17人所提土地法第195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空地，依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一、有關地價稅之課徵及減免等事項，已於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為特別之規定。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20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如符合面積、處數等要件，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地價稅，以減輕民眾實際自住使用房屋之坐落基地稅賦負擔。","二、為促進土地利用，地價稅乃採累進稅率計徵，且平均地權條例第26條對於逾期未建築之私有空地，另有加徵空地稅或照價收買之規定。倘放寬未建築使用之自用空地亦得一體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恐造成稅賦不公，且易導致土地持續閒置，不利於土地有效利用，並衍生助長囤地炒作疑慮，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三、另本條修正有關稅捐稽徵事宜，涉及財政部權責，且地價稅為地方稅，本部尊重財政部及地方政府意見。","參、賴士葆委員等27人所提土地法第97條條文修正草案，房屋起租租金不予限制，並增訂房屋承租人續約權，以及續約租金調整頻率與漲幅限制與違反之法律效果：","一、按本條立法意旨，係為解決都市地區人口密集，房屋供不應求，避免有房者壟斷，抬高房租，爰對於城市地方「供住宅用」房屋租金訂定上限規定，藉此解決居住問題。","二、嗣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完整規範租賃住宅市場，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106年12月27日已另制定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租賃條例），其中第6條已明定租賃住宅之租金不適用土地法第97條租金上限之規定。","三、又為保障房客穩定安居，避免續租時遭房東不當漲租或以不合理續約條件被迫搬遷，本部刻正推動租賃條例修法，其修法方向已將房客續約權及續約租金漲幅相關規範納入，同時對於房東正當權益與房客合法租屋權益等研訂相關配套措施。","四、因社會輿論與團體目前就租賃條例修法續約權及續約租金漲幅提出相關建議，本部刻持續蒐集各方意見並審慎研議中。有關本提案修正內容，建議併同各方意見於修正租賃條例時一併討論。","肆、陳超明委員等16人所提土地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即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毋須經行政院核准：","一、公有土地為國家重要資源，宜以永續經營、增進全民福祉、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為管理目標。又憲法第108條規定，土地法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基於公有土地監督權責及全國公有土地管理利用之一致性，爰本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租賃所管公有土地，除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外，並須經行政院核准。","二、另為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分、設定負擔或租賃地方公有非公用土地，行政院前於88年已授權本部會商財政部等機關逕行核定，本部於受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報案件，均儘速協助完成程序，尚無中央與地方重複審查、土地處分程序曠日廢時之情形。","三、為促進地方公有土地資源能合理有效管理利用，並維護國家利益，爰建議宜維持現行條文。","以上謹就大院委員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二、","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各單位代表大家好：","今天應邀就大院委員所提原住民身分法草案計8個版本，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至感榮幸！謹將修正重點及本部意見說明如下，供委員參考：","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及委員黃仁等19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平地原住民之認定，刪除「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文字","有關平地原住民之認定要件，無須審認是否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關原住民身分增訂「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或「平埔原住民」身分，並配合修正第1條、第3條及第7條條文文字","按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經總統114年10月23日公布，當事人已可依該法，申請登記平埔原住民身分及所屬族群，倘復於原住民身分法再為平埔原住民身分相關規定，將生法規適用問題，爰建請再予斟酌。","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及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刪除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第1項第4款，有關111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未以取用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等認同表徵，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規定；刪除同條文第3項，有關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規定","有關第5條第1項第4款及第3項規定均涉及當事人取得或維持原住民身分之要件，本部尊重委員討論結果。","四、委員郭國文等16人所提刪除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第3項有關養子女依戶籍法第65條規定申請本生父母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次按當事人是否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戶政事務所得依職權查核戶籍資料，無須當事人申請戶籍資料。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五、委員黃仁等18人及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規定，有關符合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者死亡，「其子女」準用第3條及第6條規定，修正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準用第3條及第6條規定","有關是否放寬第7條規定之適用對象。委員提案，本部敬表尊重。","六、委員林宜瑾等22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更正及撤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所提原住民身分法第11條規定予以刪除，原住民身分更正及撤銷登記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有關原住民身分之更正及撤銷登記究係應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或得由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以是否於原住民身分法予以規範或適用戶籍法相關規定，本部尊重委員討論結果。","以上謹針對大院委員所提法律修正內容，作扼要報告。敬請指教，謝謝！"],["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一、","(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貴委員會今日審查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傅委員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19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賴委員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97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就上開草案涉及原住民族事務及本會職掌部分，報告如下：","一、關於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2人提案重點：","修正土地法第14條並增訂第4項，明定該條文第1款至第4款有關一定限度之範圍及劃定，應從其法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二、現行法規對原住民保留地的限制：","按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第2項第1款規定略以，依土地法第14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不得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次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因此，土地是否屬於土地法第14條「不得私有」之範圍，將影響原住民是否得申請增劃編保留地及是否得取得所有權。","三、內政部既有「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之例外規定：","現行內政部訂有「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劃定原則」，其中明定原住民申請經公產管理機關同意配合提供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者、已奉核定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者，及已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保留地者，應排除劃入不得私有土地範圍。","此一例外規定在現行制度下，有助兼顧土地管理目的與原住民族權益。本案若涉及調整相關規範之法律位階，仍須由土地法主管機關整體研議與說明，本會將予以配合。","四、結論：","土地法相關條文之修正，涉及土地管理制度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本會尊重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之專業判斷、所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並尊重大院後續之審查結果。本會將依主管機關及大院決議，配合提供原住民族事務相關之協助與說明。","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二、","(一)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郭委員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四)林委員宜瑾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高金委員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六)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黃委員仁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黃委員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原住民身分法（下稱本法）等案，本會應邀列席說明，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大院委員所提相關法案，綜合說明本會意見如下：","壹、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修正草案","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18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黃委員仁等19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提案規定平地原住民身分取得要件應與山地原住民相同而刪除該條第2項後段「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本會敬表尊重。惟刪除後段文字將造成原住民之身分法制重大改變，應再行評估研議。","貳、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修正草案","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0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黃委員仁等18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提案建議擴大適用至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不限於子女，使符合要件但於申請前已往生者之卑親屬仍得取得原住民身分。惟原住民身分法本於血統及強化認同之基礎下，對於孫輩、曾孫輩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身分範圍，應再行評估研議。","參、有關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一、林委員宜瑾等22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本提案修正為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並新增「因政府限定登記期間或其他歷史因素，致漏未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其族人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得取得身分」等節，與本法、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有關原住民成員取得身分內容相仿，且相關原住民成員身分取得已於相關身分法討論詳盡，爰建請免予修訂。","(二)有關錯誤、脫落或其他原因撤銷或更正程序，得否由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會尊重委員意見，惟涉及戶政業務作業，建請徵詢內政部意見。","二、高金委員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該條文規範內容類同戶籍法第四十六條及四十八條之一之規定，屬戶政業務常規事項適用，為避免法律重複規範，維持法體系整體一致性，提案刪除本條文，本會尊重委員意見，惟涉及戶政業務作業，建請徵詢內政部意見。","肆、有關同屬南島語系民族納入原住民身分法","伍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郭委員國文等16人提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本提案將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之身分及權益納入本法保障範圍，以及新增「平埔原住民身分及其權利保障」一節，惟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已於114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並於同月23日總統公布在案，已明確保障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核定程序及其個別成員得喪變更，以及民族權利等相關事項。是以上開提案均已由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規定在案，爰建請免予修訂。","伍、結語","本會對大院委員所提修正建議均表尊重，相關意見前已詳述。然有關平埔族原住民族群身分之規範，本會在此說明，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已於今年10月17日三讀通過，並於10月23日由總統公布。平埔族群的民族認定程序、成員身分登記、得喪變更以及民族權利等，都已由新的專法清楚規範。因此，相關權利保障已有明確法律依據，建請不需修原住民身分法的方式重複規範。以上建議，敬請委員支持。"],["法務部書面資料：","審查委員提案「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及委員提案「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審查土地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高金素梅等17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黃仁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仁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壹、審查土地法部分","一、本次審查之「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下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則規定：「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謂一定限度，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是現行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就上開「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不得私有一事，並非全無授權規範。至於是否增訂第4項，以期獲得更具體明確之法律依據，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判斷及大院之審議結果。惟草案條文中「應從『其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之文字，是否包括土地法施行法第5條在內？而草案中「無法律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部分文字，是否指不得在土地法中自設規定？以及草案係採「絕對法律保留」（僅能以法律定之）或「相對法律保留」（得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定之）之立場？均建請釐清。","二、本次審查之「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提案擬增訂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空地，依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因事涉土地管理政策、國家財政收入、賦稅公平性、土地稅法對於「自用住宅用地」之立法定義，以及地價稅課稅事項之立法體例安排等，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判斷與大院之審議結果。","三、本次審查之「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提案係為保護承租人並兼顧房屋租賃市場之穩定性，用意至為良善，敬表佩服。惟就類似議題，主管機關刻正研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修正案，大院亦於日前召開「如何健全住宅租賃市場及租賃雙方權益保障」之修法公聽會，建請大院併予考量，以維護法秩序之一致性。","四、本次審查之「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提案擬刪除「經行政院核准」之程序要件，涉及中央對於地方之監督與公有土地之處分程序，爰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判斷及大院之審議結果。","貳、審查原住民身分法部分：","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一)「平埔族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業經大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4年10月2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0091號令公布，就個人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已設有相關規定。是上開提案中關於「平埔族原住民」「同屬南島語系民族之其他臺灣原住民族」身分取得之條文草案是否仍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再酌。","(二)委員郭國文等16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本提案於第2條第2項增訂「……平埔原住民之個人權利，得依階段適用，部分未能即時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修法；逾期未完成者，直接適用現行原住民相關法令。」惟按其他臺灣原住民族既屬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國家自應積極維護發展其語言及文化，並就其教育文化等事項予以適當之保障扶助；立法者應依上開憲法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另以法律定之。至其保障內容及範圍，立法者自有一定之形成空間（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理由第44段參照）。是上開憲法法庭判決係認為平埔族原住民教育文化等事項之保障及扶助，應委由立法者「依上開憲法保障之意旨，充分考量各原住民族及其成員之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在立法自由形成空間內以法律定之，並無要求須完全比照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意。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3條已明文規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充分考量各平埔民住民族群與其成員歷史發展脈絡及現況，並斟酌國家資源分配，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保障其政治參與、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等權利。」是本項是否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審酌。","(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之草案第2條及第8條，為貼近歷史正義脈絡，擬將「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修正為「山地地區原住民」、「平地地區原住民」，用意良善。惟「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等詞存在於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以及地方制度法、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治獻金法等重要法規中，是否有統一用語之必要，仍請再酌。","二、至於其他提案內容，包括原住民身分取得之實體要件、戶籍登記及變更登記程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取得原住民身分等事項，涉及法律安定性以及原住民權益保障等多項考量，本部尊重相關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經濟部書面資料：","審查「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4案，條文涉及本部業務之說明","主席、各位委員：","今日應邀列席參加「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計4案會議。謹就涉及本部及所屬機關主管法令及業務部分，研提相關說明供貴委員會審議參考。","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林倩綺等22人擬具）","一、第一項第一款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1.有關海堤區域之劃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依水利法第63-6條授權訂定之海堤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依據該辦法第3條規定，海堤種類區分為一般性海堤及事業性海堤，另依據同法第4條，一般性海堤在中央為本部水利署（以下稱水利署）為中央管理機關，並由其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事業性海堤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事業機構辦理。","2.水利法第63-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禁止、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等行為，應依海堤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分向所在地河川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相關規定均未涉及土地所有權之限制。","二、第一項第三、四款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1.有關河川區域之劃定、使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係依水利法第78條之2第1項授權訂定之河川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第3條規定有關河川管理事項包括河川區域之劃定與變更等管理行政事務，於第4條第2項則規定水利署為中央管河川之管理機關，並由其所屬河川分署執行其轄管之河川管理工作。","2.河川因係依天然地勢形成，供洪水宣洩之區域，水利署掌理河川水道變更、防護及治理事項，為有效安全排洩洪水量，針對河川特性及流域狀況，採取適當防洪工程並劃設河川區域，以因應通洪需求、維護河防安全。且依憲法第23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因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得以法律限制之。爰水利署依水利法第78條及第78-1條規定辦理中央管河川區域之禁止或限制等管理事項，以確保河川通洪斷面足夠，避免人民生命財產損失，至其屬私所有地或公有地，仍均適用。","3.查水利法第83條：「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為防止水患，得限制其使用，其原為公有者，不得移轉為私有；其已為私有者，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未徵收者，為防止水患，並得限制其使用。","前項所稱洪水位行水區域，由主管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另查水利法施行細則第59條：「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尋常洪水位，指洪峰流量重現期距為二年所對應之洪水位；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指尋常洪水位向水岸之二岸臨陸面加列一定範圍後之區域。」","4.水利署為因應依「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4點，公有土地如位於水利法第83條範圍，係不得申請增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一節，因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範圍變動性大，致難以公告其範圍，考量水利署河川治理工程之用地需要，經水利署106年8月1日經水地字第10617039820號函請各河川管理機關，確依水利法第83條認定不得私有之範圍，以「未來治理所需之範圍」認定並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及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財政部書面資料：","審查大院鄭委員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傅委員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賴委員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陳委員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說明","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日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土地法條文修正草案，謹就傅委員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一、地價稅之課徵係為落實平均地權之土地政策，以規定地價為基礎照價徵稅，並採累進稅制（稅率最高為55‰）課徵，以落實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目的，促進土地利用，避免囤地。鑑於自用住宅用地為人民生活必需，平均地權條例第3條第6款及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定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同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上開規定之意旨，係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一地辦竣戶籍登記，表示有於該地久住之意思，可推定該地為自用，易於客觀認定，減少爭議；又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一定面積等要件者，依同條例第20條及同法第17條規定，按2‰稅率計徵地價稅。","二、傅委員提案土地法第195條增訂第2項「土地所有權人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自用空地，依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規定，倘該自用空地屬「住宅用地」且為建築法第11條規定供建築物本身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符合上開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得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至委員提案說明所述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土地上無須有建築物、無須辦竣戶籍登記一節，與上開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照顧民眾居住所需及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目的不符，亦可能讓外界有助長炒地及囤地之疑慮，且涉擴大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恐影響土地所在地地方政府之財政收入，允宜審慎。","三、依財政紀律法第6條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租稅優惠之擬訂，應辦理稅式支出評估作業並完成相關程序；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政府歲出或減少歲入者，依財政紀律法第5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及預算法第91條規定，應先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是以，本提案新增之租稅優惠，宜由土地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先評估是否具必要性、可行性及有效性，並尊重地方政府意見。","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文化部書面資料：","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7人擬具「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文化部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承蒙　貴委員會邀請本部就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提出書面報告，至感榮幸。謹說明就本部意見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壹、關於「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大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2人擬具「土地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係鑑於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明列十款土地不得私有之規定，其中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海岸、天然湖澤、可通運之水道、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土地之範圍劃定，現行僅有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九十七年以行政規則訂定統一標準，各地方政府亦據以作為執行依據，爰增訂系爭條文第四項規定，明定第一款至第四款有關一定限度之範圍及劃定，應從其法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另以法律定之。提案修正內容係為符合行政程序法原則與保障人民土地權利考量，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職權。","貳、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行政院主計總處書面資料：","「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及先生：","今天應邀列席第11屆第4會期貴委員會「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會議，至感榮幸。謹就本總處業管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房租指數，簡要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本總處按月編布的CPI是遵循國際貨幣基金（IMF）等國際組織共同編撰的CPI編製手冊規範，衡量家庭在不同時間購買相同規格的「消費性」商品及服務價格變化的平均情況，房租為CPI查價項目之一。","依本總處調查結果，我國101至110年CPI房租類平均年漲0.81%，與同期間整體CPI平均漲幅0.92%相當，但近年因住宅維修成本提高，加上房價上揚等因素，CPI房租類漲幅擴大，113年上漲2.45%，今（114）年1至10月平均續漲2.35%，均高於整體CPI平均漲幅2.18%及1.74%。","租金水準及漲幅受到住宅類型、地點、屋齡、內部裝修設備……等多元因素影響，本總處將持續依CPI查價規範，在固定租屋條件下，如實反映租金變化。","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以下幾點宣告：本會及原住民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發言時間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本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意見。現在進行詢答。","請登記第一位的蘇巧慧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蘇委員巧慧：9:40"],["蘇委員巧慧：（9時40分）謝謝主席，我們請董次長。次長好。"],["董次長建宏：委員好。"],["蘇委員巧慧：次長，我想跟你討論在6月的時候，我有質詢過劉世芳部長的問題，就是老宅延壽的計畫，因為老宅延壽的計畫即將要實施了，這計畫算核定了嗎？"],["董次長建宏：目前正報行政院核定中。"],["蘇委員巧慧：對，所以你已經有一個版本，然後報核定中，如果確定的話，就會依照這個版本實施了。可是我想要問的正是看起來當時的計畫草案跟現在公告的內容有一點不太一樣，次長，可以告訴我們最主要的不一樣是什麼嗎？"],["董次長建宏：最大的差異大概是除了集合住宅之外，我們也把透天納入。"],["蘇委員巧慧：對！"],["董次長建宏：我們把補助對象也稍微做了一點加強，因為有透天厝，所以包括私人、所有權人也可以納入。"],["蘇委員巧慧：所以結論就是最大的調整，其實是把6層以下的透天厝放入這次的老宅延壽計畫當中。我記得6月的時候，同樣的問題我也詢問了劉部長，為什麼是只有4到6層的集合住宅？部長跟我說：因為資源有限，所以我們要集中放在最重要的區域。意思就是當時是4到6層，為什麼現在6層以下的透天厝突然又變成可以進來了？"],["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在一開始擬定老宅延壽計畫的時候，我們主要是針對六都，特別是大臺北地區整個都會環境空間，後續我們考量到，特別是因為風災之後，我們發現中南部地區還有一些比較古老的透天厝，它其實也要一定程度的維修。再來，新北地區也有很多早期我們的長輩是離鄉背井來到新北、臺北縣打拚，事實上，他們的住宅也有一定程度的年齡，裡面也住著非常高齡的長輩，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擴及更多的人加入。"],["蘇委員巧慧：那資源都找好了嗎？"],["董次長建宏：對，我們資源都準備好了。"],["蘇委員巧慧：不會減少、影響之前說的4到6層集合住宅的部分？理論上量應該是有限的，總量是固定的。"],["董次長建宏：這部分也跟委員、跟主席報告，老宅延壽計畫目前是特別條例所規定的3年50億計畫，但是我們會在未來整個危老條例的修正裡面，將老宅延壽方案也納入法律裡面，未來我們將會透過公務預算的方式來編列。"],["蘇委員巧慧：會用公務預算的方式，等於是資源更多嘛？"],["董次長建宏：對。"],["蘇委員巧慧：次長，我並不反對把6層以下的透天厝加入老宅延壽計畫，甚至是越多越好，這也是我們當時質詢的本意，在6月的時候，我們就希望能夠有更多，不是只有4到6層的集合住宅才需要老宅延壽，當然我現在在這裡質詢，王美惠委員一直看著我啦！中南部委員也是希望有更多透天厝，所以我也不反對這樣的狀況。"],["董次長建宏：我們裡面的說明都有。"],["蘇委員巧慧：新北也有透天厝，我們當然是希望越多的資源，讓大家都能夠受惠更好。可是在這裡，我要進一步跟次長討論，您剛剛提到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的區權會問題，其實在新北有很多這種老屋，因為過去它出現的時候是還沒有區權會、管理條例誕生的時代，並沒有現在的區權會，所以我是希望次長，當你要進行這個計畫的時候，既然會由內政部來指定臨時的召集人，那是不是能夠在宣傳這個計畫的時候，就這整個步驟，縣市政府得指定臨時的區權會召集人，接下來的步驟是什麼？他們怎麼組成管委會趕快去進行？這個步驟，我是希望能夠詳盡地說明，讓大家了解怎麼去爭取這個權益。次長，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對不對？"],["董次長建宏：在申請人資格裡面，我們特別提到有區權會的當然就是區權會，如果沒有區權會，我們會有顧問團協助……"],["蘇委員巧慧：會有顧問團協助嘛？"],["董次長建宏：會有顧問團協助大家去組成共同推派代表的方式。"],["蘇委員巧慧：其實我知道你們要辦說明會，像新北什麼時候會開始有這樣的說明會？"],["董次長建宏：我們第一場是在11月30號，就是這個禮拜六。"],["蘇委員巧慧：好，下一個問題就問，請問你怎麼宣傳？辦在哪裡？"],["董次長建宏：我們會有幾種方式，第一個，我們會到全臺各地去辦說明會。"],["蘇委員巧慧：不、不，我就說星期六的這場，在新北嘛！在新北的哪裡？"],["董次長建宏：三重的先嗇宮。"],["蘇委員巧慧：連我都不知道，我們沒有看到宣傳的部分，請問一下你們的宣傳管道是什麼？"],["董次長建宏：對、對，我們會透過媒體，部長已經錄好相關的說明影音，我們會儘速在……"],["蘇委員巧慧：今天已經是星期三了，如果是星期六的話，我們希望宣傳管道要能夠加強，因為這是第一場，所以我們不強求，但可以看得出來，宣傳的力道是不是能夠加快？"],["董次長建宏：我們今天會發布相關的新聞稿。"],["蘇委員巧慧：星期六要開的說明會，星期三我們還沒有看到宣傳，這個真的非常可惜。"],["董次長建宏：是，抱歉。"],["蘇委員巧慧：那一場我們辦公室會跟著去看，如果有什麼狀況，我們一起來調整，因為這是一個很好的計畫，希望更多人能夠受惠。","另外一個部分，再跟您請教租賃市場的部分，我們當然希望房客能夠被保障，因為大體而言，我們覺得房客是屬於比較需要保障的那一方，不得不說上次王美惠召委主持公聽會的時候，讓我們也重視到一個問題，本辦公室其實也接過非常多的這種陳情案，就是當房東遇到惡房客的時候，這種欠租不繳的狀況，其實是房東心中很大的惡夢。我問一下，請問次長，現在欠租不繳，在什麼條件下房東可以解約？"],["董次長建宏：目前欠租不繳的話，大概就是要透過訴訟程序。"],["蘇委員巧慧：我們簡單講好了，因為時間的關係，依照法令有哪幾種法令、哪幾種方式，可以來終止租約？"],["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住宅適用租賃條例，如果是欠租滿兩個月的部分，就可以終止租約，然後……"],["蘇委員巧慧：對！這是租賃條例，這是一種，欠租達兩個月以上的金額，但事實上還有另外一個，因為法院也有做出判決，是不是用土地法，對不對？"],["林司長家正：是。"],["蘇委員巧慧：這就是那天公聽會的問題，用土地法的時候，這樣加一加以後，重點就是押金能不能夠計算進來，一旦把押金計算進來，變成是可抵租金的話，這個期間、這個總額可能就會變成要到四個月。所以當時我們在算積欠金額達到什麼程度、總額達到什麼狀況，可以來解約的時候，本來依照租賃條例是兩個月的總金額，但如果依照土地法把押金也計入的話，就變成四個月，這樣坊間就變成是有兩種方式可以算欸！請問你要採哪一種？"],["林司長家正：謝謝委員。有關租賃條例不能折抵的部分，在這次修法我們已經有把它納進去考量，因為押金主要是要擔保你後面的清理費用跟損害。"],["蘇委員巧慧：對！理論上，負擔的應該是不一樣的情境、不一樣的狀況。可是我們現在看到新聞，你現在這樣解釋，我們從報紙、新聞沒有看到現在司長說的方式，反而是看到了第三種方式、第三種解約的情境，第三種解約的情境是欠租達三次，房東可說不。這個三次跟兩個月的總金額、跟四個月的總金額，是不是又產生另外一種情境？這個狀況到底是哪一種？"],["林司長家正：這次修法還有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欠租三次，那個是因為我們常遇到有些租客迴避掉兩個月的上限。"],["蘇委員巧慧：可是這是次數，剛剛是總額，對不對？是金額啊！所以這兩者現在是競合呢？還是擇一就可以呢？還是什麼狀況呢？"],["林司長家正：修法的部分是擇一就可以。"],["蘇委員巧慧：所以是次數三次……"],["林司長家正：或者是積欠滿兩個月都可以。"],["蘇委員巧慧：到時候如果我們有進入到實質討論，真的應該要好好地計算一下，哪一個會先符合，這種情境會不會出現。總之，這是一個市場上常常會發生的狀況，兩邊都不願意看到，但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到底哪一種方式可以被解決？我覺得內政部要有一個更明確的說法和規範，讓大家可以遵循，這是我們期待的方向。"],["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我們會在所有的立法過程裡面參照所有委員的意見，還有民間的意見，最主要就是要保障租賃雙方的所有權利是對等的，並能夠被保障。"],["蘇委員巧慧：雙方，對，這才是我們期待的狀況。所以剛剛次長、司長在說的修法新方向，即三次的那部分，麻煩送一份資料到我辦公室，謝謝。"],["董次長建宏：好，沒問題，謝謝委員。"],["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智倫：9:50"],["張委員智倫：（9時50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早，有請董次長。"],["主席：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張委員智倫：次長早。次長，先跟你就教一下，本席的選區在新北市中和，自從本席上任以來，我就很積極在推動，尤其是我們中和景平路、中正路以南的南勢角污水下水道工程進度，這個工程進度是屬於第三期的標案，三期裡面總共分4個標案，第三期的第一標目前預算都已經核定下來正在動工，做一些地下管線及接管工程，很感謝國土署跟內政部的協助。第三期第二標的部分，現在正在審查相關工程預算中，過去新北市有送一個大概2億5,000萬元左右的經費，可是新北市政府近期把第三期第二標的經費增加，因為整個設計重新再改良，還有管線拉長及工程費用，大家知道工程單價非常高，現在的經費大約是5億468萬元，這個部分我想要拜託次長，因為我知道你很重視污水下水道的整個進度，這個進度你大概知道嗎？"],["董次長建宏：對，我大概知道。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送工程會審議，因為這個部分我特別跟委員報告，部長對於污水下水道系統是非常、非常重視，我們也跟新北市侯友宜市長也拜會過、也討論過……"],["張委員智倫：這個有討論過嘛！"],["董次長建宏：我們會希望不但是污水處理，還增加再生水廠，這些部分我們都會共同努力，所以委員不用擔心，我們會積極爭取工程會來支持這項工程。"],["張委員智倫：好，因為本席現在所知道的進度是在上週五有把報告書送內政部，就是解釋為什麼工程經費增加蠻多的原因送到內政部，內政部現在是交由工程會做審查作業。你們現在是預計大概11月底會把資料統整起來送工程會，是嗎？"],["董次長建宏：是。"],["張委員智倫：好，謝謝次長，謝謝您對我們地方建設的關心。","第二個，之前本席有請教過內政部國土署相關問題，關於內政部在今年10月30號特別提到的一個新聞稿，就是內政部今年2月公告的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草案，裡面的規定就是凡是新建、增建或改建的建築物面積如果達1,000平方公尺，就是300坪以上，它是「應」，就是強制要設太陽能光電板。那時候您在新聞上也提到這個標準會在年底公布，就是在年底會上路，可是我在委員會一直請教各位的就是，因為大家可以看到臺灣風災問題很多，尤其丹娜絲颱風造成當時嘉義的太陽能光電板損壞非常嚴重，本來環境部部長說現場已經清理完畢了，結果沒有想到最近新聞還在講現在太陽能光電板還沒有清乾淨……"],["董次長建宏：那個是過去舊的照片，所以它有誤植。"],["張委員智倫：沒關係，這個是新聞所講的。我想要請教次長，上次我在質詢的時候提到，這個影響非常廣，因為未來的住宅，尤其是高層樓住宅，如果都要設光電板的話，未來的維修及產生很多問題的狀況，如何解決？以及公安成本、管理的這些部分，相信你們應該收到很多意見，想要請教次長，現在對這樣的草案，您的看法是如何？"],["董次長建宏：首先跟委員報告，我們草案目前正在審議當中，我們會在年底完成相關的審議，並會同經濟部公告。"],["張委員智倫：等一下，次長，我上次問內政部國土署，他說會研議，不是說年底就要公告，他說會研議，今年年底不會公告。"],["董次長建宏：我們現在正在處理當中，因為我們還要會銜經濟部。"],["張委員智倫：所以年底會公告嗎？"],["董次長建宏：我們會會銜經濟部，看經濟部的動作、時間，這是第一個。"],["張委員智倫：所以如果你年底要公告，就是跟我上次詢問的有點不一樣，現在是強制要求300坪以上全部都要強制裝光電板，因為頂樓現在裝光電板，超高層樓未來的維修等等這些安全的問題……"],["董次長建宏：所以要跟委員報告……"],["張委員智倫：而且還有民怨，我家隔壁樓上就有裝光電板，造成住戶很多生活上的影響。所以年底確定會公告嗎？"],["董次長建宏：對，要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會銜經濟部。第二個，我們公告之後所實施的對象會分批次，也就是說在整個強制的部分，我們會依照總統的指示，第一個，公有建築一定要做……"],["張委員智倫：次長，這個回答上次我聽過，公有建物當然是聽政府的規定，我們沒有意見，可是你現在是連所有私有的新建大樓在這個草案裡都沒有把它排除掉。"],["董次長建宏：我們會有程序，也就是說除了公有建築優先之外，再來就是工業區，這也是我們會銜經濟部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工業區優先……"],["張委員智倫：可是次長，你也知道現在臺灣都會區，尤其是雙北工業區跟住宅區，有時候隔一條馬路就是工業區、住宅區，你在工業區樓上蓋那麼大量的光電板，你有沒有想到其他住戶的感覺？而且雙北都是城市，會有熱島效應。"],["董次長建宏：我們會以主要的工業環境為主，比方說，像大型的工業區或科學園區為主。"],["張委員智倫：你可不可以舉例哪些大型的工業園區？這個草案要設置，你們總是有沙盤推演，到底是哪些大型工業區未來全部都一定要裝光電板？"],["董次長建宏：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地方政府所轄工業區，還有國科會……"],["張委員智倫：所有一定強制都要設光電板？"],["董次長建宏：只要有新建或增建的部分都要設太陽能光電板，至於民生的部分……"],["張委員智倫：未來的安全問題，還有未來造成的民怨問題，你們有考量嗎？"],["董次長建宏：有，相關的安全以及公安規範其實都已經會銜勞動部，勞動部已經……"],["張委員智倫：會不會造成以後的光電板孤兒？以後這些光電板，大樓不願意處理啊！"],["董次長建宏：我們在整個要移轉的過程裡面，或者是光電相關的維修，都會有一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會會銜經濟部能源署一起來處理這件事情，我們日前也跟經濟部能源署討論……"],["張委員智倫：次長，本席認為推動光電板的國家能源政策是正確的，可是我認為不應該造成都市內設立大量的光電板，所以本席在這邊還是要提醒，未來可能造成的後遺症跟問題會非常多。"],["董次長建宏：是，部長也有考慮到這件事情，特別是有些地方因為房屋的高低差別會有……"],["張委員智倫：而且你現在是強制，全部都是強制，難道未來會有例外嗎？"],["董次長建宏：我們會考慮到住宅的狀況……"],["張委員智倫：難道要抗議才可以有例外嗎？"],["董次長建宏：沒有，我們會考慮住宅的狀況，所以我剛才講，我們是公有建築優先、工業區優先，那工業區……"],["張委員智倫：可是工業區會造成隔壁住宅區的影響跟困擾……"],["董次長建宏：工業區我剛才也講過，就是以經濟部所轄工業區……"],["張委員智倫：預計整個設置的量跟變數，你有統計嗎？"],["董次長建宏：以經濟部所轄工業區，還有國家科學園區為主要優先範圍，相關的光電板我們透過現行的科技技術，我們會有一些塗料，讓它整個的折射狀況降低。"],["張委員智倫：因為時間的關係，我還是要拜託次長，在雙北的工業區跟住宅區其實有時候隔一條馬路而已。"],["董次長建宏：是。"],["張委員智倫：所以未來這些設置的安全問題、成本問題、未來如何維護的問題，以及公安管理的問題，如果以後颱風造成整個光電板一吹……為什麼我要講嘉義的問題，就是因為都是民間設立的，以後如果公司倒了，光電板飛到了民宅，未來這些造成大型災害的問題，拜託次長你還是要多加考量，好不好？"],["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的提醒，我們會全部都來思考。"],["張委員智倫：你要公布這些草案之前，我覺得還是要跟地方政府共同討論，不要把問題丟到地方政府手上，好不好？拜託次長，謝謝。"],["董次長建宏：是，謝謝委員提醒，謝謝。"],["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接下來請黃捷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捷：9:59"],["黃委員捷：（9時59分）謝謝主席，請董次長。"],["主席：有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黃委員捷：董次長好。我們今天要審查的是土地法，裡面當然有提到一些土地跟建物租賃相關的規定，最近內政部租賃新制的調整放出去之後，當然房東有一些聲音，房客也有一些聲音，我不知道次長有沒有聽到了？我必須要先講這個立意是良善的，因為臺灣的租賃市場越來越大，現在大概有300萬的租屋客，其實我自己從18歲開始就是租屋族，所以我非常了解租屋族的需求，以臺灣來說，因為確實現在房價真的很高，然後薪資一直拉不上來，所以大家會越來越投入租屋市場，過去都覺得租屋市場是一個過渡的狀態，但現在很多人也都覺得租屋其實是一個長期的狀態，就像我到現在也都還沒有買房子、也沒有土地，一直都是處在租屋狀態，所以這樣的條例修正真的非常非常的重要。","我仔細看了一下現在你們提出來的租賃新制，立意是非常良善的，不只想要更保障房客，也更保障房東；只是這個新制上來之後，我也聽到一些房東的聲音說這個新制下去，如果續約的時候要對他們的租金漲幅設限制，變成他們一開始就會退出市場，他們說他們要減少供給，所以這個也是我擔心的。畢竟過去相關的條例都是用土地法來適用，也就是說排除漲幅的限制，所以現在這些房東有這樣的聲音。","而我聽到一些房客的聲音是什麼呢？他們就會說，如果你們訂了這個，你們說是天花板，但對房東來說是樓地板，那麼到時候會變成在簽約之前就先漲一次，換約的時候再漲一次；所以就房客來想，他們覺得房東就是會找到可以換約、可以漲幅的地方就漲到飽啊！你們那個漲幅的限制對房東來說，可能是他拉到滿的這樣的空間；所以他們擔心這樣子就會一次漲好、漲滿、提前漲租，對他們來說也沒有相關的保障。","所以我在這邊想要請教次長的是，房客有這樣的聲音，房東也有這樣的聲音，我們到底該怎麼去處理，讓雙方可以達到雙贏的方法？"],["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的垂詢。在歷次公聽會，包括立法院主辦的公聽會跟許多座談會，特別是我們舉辦了一場專門針對青年朋友的座談會，許多青年朋友也都有提出相關的疑慮，在這裡要跟委員、跟大會報告，事實上，我們在整個租金的限制裡面，為什麼要去限制漲幅，而且用CPI作為漲幅的指標？同時內政部每年會公布兩次整個區域的租金狀況，在實價登錄沒有辦法完整的狀況之下，我們先公布周邊的租金狀況，其實都是在告訴大家這個租金的漲幅跟租金的合理度在哪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會增加房源、我們會透過包租代管的協商，我們也已經跟財政部討論，希望透過一些稅優跟稅率的方式，讓目前九十餘萬戶的空屋能夠被釋出到市場；也就是說，我們目前統計，臺灣的租屋市場裡面有89%是所謂的一屋房東，而這些一屋房東裡面，許多人就是希望能夠有一個所謂的被動性收入，而且是穩定的被動性收入，所以房東跟房客之間事實上是一個比較相對穩定的關係。而我們訂定與租金漲幅相關的規定，其實只是告訴大家，如果要漲就只能這樣子，但不代表一定要漲，相關的過程裡面我們也跟……"],["黃委員捷：對啊，我知道我們的用意是這樣啊！可是房客跟房東看到這個限制，對他們來說可能就覺得，喔！原來我可以這樣漲！"],["董次長建宏：對，但是我們還有另外一個參考指標，就是周邊的房租狀況。"],["黃委員捷：所以剛剛次長講到兩個重點，第一個是周邊的實價登錄透明化非常非常重要，唯有這個租屋市場的相關價格更透明了，大家才會知道市場大概就長這樣。第二個是房源要充足嘛！不會是重新訂了這個條例，房東說要退出市場、要讓你都租不到！所以這兩件事情我覺得跟這個是完全扣在一起。"],["董次長建宏：我們現在透過包租代管、透過稅優，我們在積極鼓勵大家成為公益房東，事實上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也積極增加新的房源，我們今年也要求包租代管業者在明年要從2萬戶增加到3萬5,000戶。"],["黃委員捷：好，所以要拜託次長，你們提新制的時候一定要同時增加租屋市場的透明化。第二個，房源一定要充足。不要到時候對房東跟房客是雙輸，這個是我最怕看到的局面。"],["董次長建宏：是。"],["黃委員捷：再來就是租霸的問題。這次除了看起來好像對房客比較有保障，其實對房東也是有保障的，就是讓租霸適時的可以下車，讓這些所謂的惡房客、租屋蟑螂，也就是條件很差、信用很差，常常造成鄰居困擾，或者是破壞房屋、破壞家具的黑名單這些人，其實國際上有一些指標我是覺得可以參考，像英國就有第三方專業審核的公司，對房客有基本的背景調查，會知道他平常的財務狀況是不是穩定、過去租房子的時候有沒有一些不良紀錄，另外澳洲跟紐西蘭也有租賃黑名單，他們真的就是不良房客，這種對房東來說也很頭痛！我認為一個好的租賃市場是對房東有保障，對房客也有保障，這是很重要的！所以我想問的是所謂的房客信用制度，你們有沒有相關配套？當然我覺得租霸的下車制度很重要啦！"],["董次長建宏：我們針對不良房客的部分，事實上是有一些對等的相關規範，而不良房客不只包括剛才所提到的不繳租金，其實還有很多不良房客，在我們跟年輕朋友座談的時候，還有提到包括擾鄰的行為，有些女性朋友就是在租房的時候受到隔壁的騷擾，所以我們要賦予房東這個權力把這些不良租客趕走。","至於相關的信用制度等等，事實上我們在相關紀錄的蒐集：第一個擔心的還是涉及個資法的問題；第二個是有標籤化的問題，所以我們還是會積極去蒐集相關的資料。事實上我在美國租房子的時候，房東一開始對留學生當然會很害怕，但留學生就是這樣，要以學校做擔保，因為學生不可能有任何的信用紀錄在……"],["黃委員捷：是啊！所以有一個信用擔保人也是可以參考的制度。"],["董次長建宏：對。現在就是我們會去研議相關的方式，因為要一個大學剛畢業或者剛要去讀書的人有信用制度，這也很難啦！"],["黃委員捷：是啦！"],["董次長建宏：我們用其他的方式來做擔保比較好。"],["黃委員捷：對，所以我在這邊建議，對於所謂的租霸問題，我覺得第一個，建立信用制度；第二個，像你說的就是要更透明。這個真的要拜託，謝謝次長。"],["董次長建宏：好，謝謝委員指教。"],["主席：謝謝黃捷委員。","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宏陸：10:7"],["張委員宏陸：（10時7分）請董次長。"],["主席：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張委員宏陸：次長，我看了今天的土地法修法，我覺得大概有幾個重點，第一個，如果以後地方縣市政府要處分土地或什麼的不用再報行政院核備，這個有可能是沒有辦法從整個國土規劃的角度去看。配合另外一條的修法，以後如果空地也是適用稅率降低，大家可能會覺得土地閒置、稅賦不公。可是，次長，我如果這樣把它串聯起來，以後會不會發現一個問題？地方政府大量釋放出土地，然後稅率又這麼低，會不會變成不炒房改炒地？全臺灣有錢人全部都去炒地，會不會有這種情況發生？"],["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針對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的修正跟增訂，事實上我們有這樣的疑慮，過去我們很積極地配合地方政府，只要合理，我們就會允許土地的出售，但是也如同委員所指教的，應該要在整個國土計畫法框架之下，配合國家的國土利用跟整體經濟建設做合理的土地使用。至於土地稅率的部分，如果適用自用住宅的話，事實上就會造成大家囤房或囤地的成本降低，這也不利於國家土地的合理使用跟發展。"],["張委員宏陸：對啦！所以整個看起來，我覺得真的要深思熟慮，這個到最後會變成全臺灣有錢人就炒地皮，反正持有成本這麼低，要取得可能也很簡單，我覺得這點大家要三思。"],["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建議，我們會謹慎處理。"],["張委員宏陸：我上次也有質詢過你們部長，因為現在我們一直鼓勵民眾要自主，不管是都更或危老改建，但是大家也知道現在銀行貸不到錢，我說的是自主喔！自主的危老改建，建商的部分我們就不管。就這一點，上次部長也說會跟相關單位如財政部、金管會等等溝通，不知道溝通的如何？"],["董次長建宏：首先跟委員報告，就央行的部分，部長親自拜會央行楊總裁，楊總裁也已經對外公布、宣布，在整個自主都更的借貸金額是不受集中度管制的影響，也就是不受第七十二條之二的影響，銀行團還是可以借，自主都更最大的困境是申請……"],["張委員宏陸：我們先不要管這些，就先不要講到自主都更啦！針對危老自主的部分，目前雖然是這樣，但我相信你們內政部應該也聽到很多案例，銀行還是不貸啦！"],["董次長建宏：對，所以我們……"],["張委員宏陸：如果銀行不貸，是為什麼？怕你還不出錢、怕你們自己就是地主這樣子啦！跟政府的政策背道而馳，對這些銀行一點辦法都沒有嗎？"],["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有另外一個……我們在整個都更法要修正的時候，會將自主都更或者危老的信用保證制度加入，由中央都更基金投入一定的信保，提供10倍的信保額度，危老或者都更要進行借貸的時候，由中央來做擔保。"],["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你們做這個擔保也是一個解決的方式，沒有錯啦！但政府的威信沒了！我們一直鼓勵人民，不用透過建商、不用透過什麼的，你自己可以辦，結果現在又要內政部這個基金來協助。我跟你講，私人銀行我們管不著，公股行庫不照辦的話，董事長就叫他下臺啊！總統的政策都不執行，這種董事長不用當了，財政部長也要下臺啊！公然違反總統跟整個國家的政策，只為了他自己在思考，這種人不配在這個位置啊！對不對？","我再強調一次，我所說的不是指建商，完全排除建商，人家是私人的！政府一直鼓勵，我們內政委員會當初也是配合你們，跟所有的民眾講不用透過建商，只要自己就可以去蓋，政府跟人民講可以這樣做，結果大家好不容易用好了，銀行就不貸！銀行不貸，講穿了就是怕他還不起錢，欺負這些人沒有經驗啊！你們這個樣子，是不是政府又要逼人民跟建商合建？跟政府的政策完全不一樣，我一直講的就是這個意思。雖然貸款不是內政部的主要業務，但是整個危老、整個自主都更是內政部的業務……"],["董次長建宏：我們會積極跟銀行團溝通……"],["張委員宏陸：我如果是部長，一定硬起來，對不對？"],["董次長建宏：我們部長非常強硬，我想委員也很清楚。"],["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啦，但是還看不到成果啊！"],["董次長建宏：好，我們會積極再跟財政部跟金管會溝通……"],["張委員宏陸：我覺得就是這樣啊！"],["董次長建宏：我們要求公股銀行一定要優先承辦這些相關的業務。"],["張委員宏陸：本來就是啊！公股銀行來處理就好了啊，對不對？"],["董次長建宏：好。"],["張委員宏陸：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早就排除這些了嘛！"],["董次長建宏：是。"],["張委員宏陸：早就排除了嘛！我們都看到，現在其實是過當的管制，你把這些排除掉，有好幾千億耶，對不對？可以拿出來做啊！我是覺得政府不應該欺騙人民啦！"],["董次長建宏：好，我們會再跟財政部、金管會溝通，然後要求公股銀行一定要優先進行相關的都更或危老的借貸。"],["張委員宏陸：對啊！再說一次，針對自主的部分，沒有理由不貸給人家。"],["董次長建宏：是。"],["張委員宏陸：如果是建商的話，你要考量哪個部分我們不管，人家是自主的也申請了，就要貸給人家，人家是照政府的政策來的啊！這點我希望你們要跟他們溝通。"],["董次長建宏：好，我們會再積極拜會財政部跟金管會，要求公股銀行一定要執行並落實總統的政策。"],["張委員宏陸：好，謝謝。"],["董次長建宏：謝謝。"],["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接下來請王美惠召委。"],["段落：質詢：王委員美惠：10:15"],["王委員美惠：（10時15分）主席，請董次。"],["主席：請董次長。"],["王委員美惠：董次早安。"],["董次長建宏：委員早。"],["王委員美惠：本席在這裡要先跟你談論我們嘉義市的情形。"],["董次長建宏：是。"],["王委員美惠：嘉義市的地不是很多，不過長久以來，有的被政府規劃為公保地，公保地就是蓋公園、蓋學校，不過日積月累下，人民也很無奈，覺得自己的土地被劃為公保地，不管要蓋學校也好、要做公園也好、要做道路也好，這些部分人民都願意配合，因為政府就是這樣規劃嘛！不過長久下來，像大家也都知道現在有少子化的情形，有時候規劃的學校也不一定會蓋。土地如果是有使用，我們都沒關係，沒使用的話，人民就會感到非常的無奈，政府跟他說，又還沒跟你徵收、政府沒這麼多錢、你的土地稅金可以減免啦！","政次，在這個過程當中，你認為他的一塊土地放這麼久，卻只有土地稅金不用繳而已，這對一般的老百姓來講有道理嗎？尤其我來自地方基層，有聽到人民的聲音，他們說從我的曾祖父在等、阿公在等、爸爸在等、等到我現在已經三、四十歲了，去問地方政府進度如何？地方政府卻說，目前還沒有要使用而且也沒有錢可以徵收。所以這部分人民會有期待，我要問政次，有什麼方法可以解編嗎？"],["董次長建宏：我跟委員報告，嘉義市的都市計畫有關公共設施用地的檢討，從110年開始，內政部已經補助500萬，來到40%，也就是400萬給嘉義市政府去做，嘉義市政府現在也在審查中。他在114年（今年）6月到8月，開委員會的有4件，小組的有14件，這個小組就是根據地方的發展去檢討，所以我們現在就是要求嘉義市政府趕快送來內政部，因為基本上……"],["王委員美惠：110年補助的，到今年（114年）都將近12月了，還沒送來？"],["董次長建宏：我們會要求他趕快送來。"],["王委員美惠：你要求他趕快送來，要求的時間是這麼遙遠、這麼久嗎？"],["董次長建宏：我們其實都有定期公布各縣市政府送來的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也積極地催促他們。我要跟各位報告，也要代表內政部在這裡跟所有的委員澄清，就是很多都市計畫為什麼沒通過或是公保地沒檢討？其實不是我們內政部在擋，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很多的考量，所以到現在還沒送。但是沒關係，部長上任之後採用的機制就是不用全案送，只要送一部分來就審，你一部分送來我就審，這樣的方式比較簡單。"],["王委員美惠：這樣你的意思是如果嘉義市認為北港路非常重要，已經幾十年了，都還沒開闢，只要地方政府想要開闢，先送這個部分也可以？"],["董次長建宏：是。"],["王委員美惠：是啦！政次，我覺得因為地方做得也很辛苦，不像中央有百分之百的專業，是不是中央也要來協助，對不對？"],["董次長建宏：是，當然。"],["王委員美惠：說實在話，今天地方之所以能發展就是因為共榮，中央和地方才有未來，因為從我的角度，我捨不得我的故鄉沒發展，你看嘉義市有高速公路是什麼時候？北港路是最早設置的啦，結果到現在還沒看到發展啦！所以我希望董次要幫忙嘉義市，我們要把嘉義市……他們的考慮也很多，因為公家機關的人也怕圖利他人、怕圖利建商或圖利什麼，那種害怕我們也有辦法體會，不過我們中央就是要協助他，要跟他說為了發展，我們會繼續協助你。"],["董次長建宏：當然。"],["王委員美惠：這才是有為的中央啦。"],["董次長建宏：所以相關的通案檢討包含我們的補助……而且我也有跟地方政府說，你有多少案子已經處理完就先送來，不用等到全部都處理完才送來，這樣一部分、一部分，因為部長也是覺得都市計畫是一個城市發展很重要的基本計畫，但是我們不能等這個基本計畫要全面檢討到十分周延再來審查，這樣就來不及了。"],["王委員美惠：董次，我希望你不是只有跟我這樣解釋，也希望你們要跟各縣市說清楚，好不好？"],["董次長建宏：是。"],["王委員美惠：再來，在6月的時候本席有跟你探討一個有關買房契約的保障，本席要求你們要在3個月內提出，照理說是到9月、10月左右就要提出，今天已經11月26日了，在這個過程我有問你，你也說希望將這份可以修改的契約再修改得更好、更齊全，保護買房的人。說實在，剛才黃捷說他沒買房子，我王美惠做了二十幾年的民意代表也還沒買房子啦、也是租房子的。","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我要請問董次，在這裡面我簡單跟你說，以下這五條條款，你認為哪一條對百姓最有利？哪一條對百姓最不利？簡單就好。第一、價金返還；第二、不動產開發信託；第三、價金信託；第四、同業連帶擔保；第五、公會連帶擔保。你認為哪一條最可以提供保障給買房的百姓？"],["林司長家正：當然第一個價金返還對於民眾是最好的，就是沒有……"],["王委員美惠：好，因為這樣才不會讓百姓無奈，省錢到可以買一間房子卻變成爛尾樓，實在有夠悲哀、有夠可憐。你叫百姓把契約條例看清楚，其中對他最不利的是哪一條？"],["林司長家正：其他幾項的部分，因為第一個有關開發信託和價金信託，上次委員質詢之後，我們就有修了相關的部分，也在3個月之內預告，現在已經送給行政院消保處來處理。"],["王委員美惠：我知道，你也有用心、也有趕快去做。"],["董次長建宏：同業擔保的這部分，我們現在也是有跟公會這邊再做一些討論，看看有沒有一些健全的機制。"],["王委員美惠：你說到重點了，同業連帶擔保，有的是他的公司開的，後面根本都是同一個老闆，他分一間、兩間、三間，嘉義市那一件就是這樣來的，所以我回答你們，第四條最危險，我們更應該要保障百姓，在這裡剛才我也跟你們說了好幾件嘉義市的問題，這部分如果你們有完成，說實在也很用心，不過在用心的過程當中，我們希望能再好一點，不然百姓簽約的時候，沒有詳細看就糟糕了，我這是簡單寫的，不然實際的契約都寫得眼花瞭亂。"],["董次長建宏：我們會把我們的進度也寫一份報告給委員參考、也給大院參考。"],["王委員美惠：好，董次，我們今天也有講到有關原住民的修法，本席要跟你說的就是平埔族的身分，我們的母法也已經在上會期過了，不過在10月公布之後，現在我們的子法三個通過兩個，還有一個，我比較擔憂的就是，我們的族群認定簽核是採現在的方法，尤其現在西拉雅族的申請和程序是不是OK，像這些問題，你是不是可以簡單回答我？"],["董次長建宏：我請原民會這邊說明。"],["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目前就三個子法的部分在這個禮拜都已經發布施行，這是第一個部分。"],["王委員美惠：這個禮拜喔？"],["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對、對、對。"],["王委員美惠：你不就聽到召委要審這部分，你們才趕快，不然我星期一問的時候，你們說還有一個還沒完成，結果你又說這個禮拜完成了。"],["雅柏甦詠．博伊哲努處長：都發布了。"],["王委員美惠：好啦，要做好、要趕快做，以上。"],["主席：謝謝王美惠召委。","接下來我們請麥玉珍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麥委員玉珍：10:26"],["麥委員玉珍：（10時26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次長，還有地政司長。"],["主席：我們請內政部次長，還有地政司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麥委員玉珍：次長好。我們今天在這裡討論的是土地法第九十七條，重點大致有四個方向：第一，原租戶有優先承租權；第二，限制房東收回自住一年內不得再出租；第三，限定租金漲幅及次數；第四，適用全國所有區域，不限定都會區。但是我們注意到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也就是俗稱的租賃專法第六條明文規定，租賃住宅之租金，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不適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想要請教，今天我們所討論的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修正內容將適用於什麼狀況，還有什麼對象？"],["董次長建宏：我請司長說明。"],["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一下，現行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對於租金管制的部分，因為它是舊的、很久以前就訂定的規定，不合時宜，所以我們後來在租賃條例訂定的時候就有像委員講的，排除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適用，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有關這一次賴士葆提案的部分是針對整個續約權的保障，還有續約租金的管控，我們現在租賃條例也針對這部分在增訂相關機制的條文，而且會輔助相關的配套，所以整個部分我們是建議併入租賃條例裡面一起去做討論及研議會比較完整。"],["麥委員玉珍：好，很好，就是我們考慮回到租賃專法來處理嘛！所以就是從居住正義的角度出發，對於租金進行管制，台灣民眾黨是支持的，但現實生活中，臺灣目前租屋地下化的狀況很嚴重，因為房東就是不讓你知道他在出租房子，所以再請教，現在訂了那麼多條，我們真的管得到嗎？"],["董次長建宏：這個要跟委員報告，我們租賃條例的修法就是為了要讓整個租屋市場透明化跟明確化。"],["麥委員玉珍：是。"],["董次長建宏：首先作業的事情就是我們有明確的定型化契約，而且我們會檢討定型化契約，現在市面上所有的租屋都必須依照定型化契約擬定相關的租賃過程，在定型化契約裡面已經明確規範租賃雙方所有的權利，在整個租賃契約書裡面，我們也會增加對許多相關權益進一步的保障，所以這個定型化契約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保障了租賃雙方完整的權益，不過當然有很多空間還是值得討論。","至於整個租屋市場的透明化，我們也透過每年兩次的租金公布來落實，我要跟委員報告的是，為什麼我們沒有辦法進行實價登錄？主要是因為所有租屋的住宅狀況、地點、地段、房型，還有它本身的裝修狀況都不一，沒有辦法跟買賣可以一次性交付的狀況一樣，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做完整的……"],["麥委員玉珍：我知道你們講了很多，也訂了很多規定，但是你們怎麼去管理？如果像你說的，首先我們是要讓租屋市場透明化，但是你們卻說不能透明化，這樣子你訂了那麼多規定，但是你沒辦法……"],["董次長建宏：我們沒有說不能透明化，我們會逐步公布所有相關的資訊，而且我們已經有公布相關的資訊。"],["麥委員玉珍：我們要的是租屋市場透明化，以及改革租賃相關稅制，讓房東願意浮上檯面、讓屋主願意出租房子，後面相關的租期或者租金的管制，才有真正實現的空間。我們放眼看世界各國的經驗也是這樣子做，雖然人家失敗很多次，但是人家成功了，所以我們要處理的是這樣子的問題。"],["董次長建宏：相關的租稅我們也都跟財政部討論過，所以財政部會協助我們進行租稅的優惠，特別是公益出租人的部分，我們會給他相關的優惠，我們會一起來努力。"],["麥委員玉珍：好，講得很好，今年9月18日內政部對外宣布已經在部務會報通過租賃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當時劉部長也表示，本次修法以保障三年租期、限制續約租金漲幅及強化租賃雙方權利的保障為三大方向，目的在於讓租客能穩定安居，房東出租也更安心，推動租屋市場長期穩定發展，建立互信共贏的租屋環境。距離現在已經過了兩個月了，但是我們卻都沒看到，也沒有送到立法院來，請問你們的進度到哪裡了？是否能夠在一個月內讓我們看到你們的版本呢？不是光用講的就好，對嗎？"],["董次長建宏：我們會儘速將相關版本送入。"],["麥委員玉珍：到現在還沒有看到啊！"],["董次長建宏：因為我們需要……剛才跟委員報告……"],["麥委員玉珍：已經兩個月了啊！"],["董次長建宏：大院已經舉辦過公聽會，我們也在整理相關公聽會的意見，還有外界有許多意見，我們正在整理當中，將這些意見整理之後，我們會儘速將法案提入。"],["麥委員玉珍：所以會在一個禮拜內還是一個月內？"],["董次長建宏：我們會儘速提入。"],["麥委員玉珍：儘速就不要慢吞吞的。為了落實居住正義，解決租屋黑市的問題，台灣民眾黨黨團早在去年（113年）10月25日就已經提出租賃專法修正版本，修正重點包括抑制租金上漲趨勢，建置實價登錄系統，讓租屋資訊透明化。當然國民黨也有版本，政府本來應該帶頭推動穩定租屋市場，但內政部和行政院的動作卻是像烏龜一樣慢慢爬，爬到現在還沒看到，都已經過去兩個月了，在野黨提出的版本已經過去一年多了，還要我們等多久？居住正義不是口號，我們不能忽略每一天都受到壓迫的年輕人、社會新鮮人、新住民、弱勢家庭的真實痛苦，只要政府願意動起來應該會很快，我們要把透明、合理、公平的制度建立好，租屋市場就能真正的穩定，我們會持續監督並繼續推動，讓臺灣從租屋黑市走向租得起、租得安心的正常市場，我們要的是真正的有效率，而不是總是說再研議、再討論，乾脆改天你舉這兩張牌就好了，不用再講了，因為時間的關係，所以……"],["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其實相關的租金公布我們都有公布，我們會努力，謝謝。"],["麥委員玉珍：一個月內提出給我，好不好？"],["主席：謝謝麥玉珍委員。"],["主席（麥委員玉珍代）：接下來有請黃建賓召委質詢。"],["段落：質詢：黃委員建賓：10:35"],["黃委員建賓：（10時35分）謝謝主席，有請內政部董次長。"],["主席：有請內政部次長。"],["董次長建宏：主席好、委員好。"],["黃委員建賓：次長好。延續禮拜一本席跟內政部討論的公地放領議題，臺東縣政府有提報5筆現有地放領的案件，這個案件經過臺東縣政府地政處查勘審議，也符合我們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臺東縣政府希望內政部能夠儘快報行政院審核，讓縣政府可以實地進行公地放領審議的相關程序，為什麼臺東縣政府會希望中央儘速審核？因為公地放領清冊的審議要經過地方政府的審議會，但是公地放領停辦至今已將近18年，熟悉相關業務的同仁其實很多都退休了，地方政府如果不把爭議少的案件先跑一遍，讓第一線同仁能夠熟悉辦理流程的話，將來國產署把752筆的清冊送到縣政府審查的時候，第一線人員一定會疲於奔命。為了讓臺東縣的公地放領政策能夠順利推動，本席也要求內政部儘速將這5筆土地報請行政院核准，讓臺東縣政府可以提早完善審議的流程，次長怎麼看？"],["董次長建宏：我請司長說明。"],["林司長家正：委員好。委員非常關心臺東公地放領的部分，誠如委員所說，因為公地放領到現在已經停辦了17年，所以很多基層同仁其實也不清楚這個狀況，現在我們也針對宜蘭大南澳地區在做試辦，整個作業的流程，包含作業的標準，我們到時候也會跟縣市政府的同仁一起分享，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關於臺東這5筆土地，因為現在政策重啟是針對國有的平地耕地及養殖用地，有關縣市所有的土地，因為它會涉及放領辦法及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這個部分接下來我們也會跟縣市政府一起研究，看看縣市有的土地應該要怎麼樣去處理，要不要納到……"],["黃委員建賓：這部分要請部裡面儘快送行政院，早一點讓臺東縣政府相關的業務能夠趕快來審議，不然未來七百多筆真的開始清查的時候，如果沒有經驗的話，真的會一團亂。謝謝司長及董政次的答復，也請儘快來幫忙。","接下來我想請原民會副主委。"],["主席：請副主委。"],["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委員好。"],["黃委員建賓：副主委好。本席來自臺東縣大武鄉，大武鄉的原住民人口將近六成，隔壁的達仁鄉有將近九成以上都是原住民，臺東縣這個大家庭其實是由多元的族群組成，我都說臺東是一個多元的小社會，臺東人也常常說一句話，就是臺東有四種人：家人、朋友、朋友的家人以及家人的朋友，我們世世代代都在這塊土地上共榮共好。這幾年太麻里鄉金針山原保地的問題造成了許多爭議，我們希望身為主管機關的原民會必須要介入，給予更多的輔導與協助，避免族群之間發生這樣的衝突。副主委應該知道金峰鄉公所曾經發文要求金針山承租原保地的非原住民到公所說明為什麼要占用，如果不來說明就要裁處，這對於使用者來說，他們雖然沒有原住民的身分，但是在原鄉生活其實可能都已經到第三代，甚至第四代，現在因為原保地的使用問題，也可能面臨拆屋還地的狀況，要離開原本他工作、生活的地方，就衍生許許多多的問題。這些非原住民的使用者，過去他們都是合法承租，相關的使用清查清冊都還有資料可以查，他們可能也沒有想要去占用原保地，也願意配合機關來進行改善，希望能夠在原本的土地上繼續的工作跟生活。因此本席也希望原民會可以跟地方的鄉鎮公所一起合作，給予相關使用人改善的時間，並介入輔導，我想政策一定要有配套，讓不同族群的人都可以共同為這塊土地、為原鄉來努力，這部分請副主委回復一下。"],["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謝謝委員關心金針山的議題，在原保地的使用上，其實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很有爭議的案件，到目前為止，會裡面針對現在這些所謂的非法使用部分，我們原則上是情理法，先從情的方面去處理，基本上要走到法的部分，每一個案子都走了5年到10年，事實上都不斷地去輔導他，因為有一些既有的是有承租權，只是後來違反了規定，那個都有在輔導，希望他們能夠繼續使用。在這塊土地上如果早期真的有使用的事實，我們原則上是願意也希望他們能夠繼續使用，以照顧他們的生計，但是很明顯的，近期有一些違法的，甚至已經破壞到水土保持的，我們會比較優先處理。至於剛剛委員提的部分，剛才同仁有跟我反映說，目前好像有一批，金峰鄉公所有做一些公告，可能那個公告的內容有一些問題，縣府已經退回去了，這個我們會再去關心，看後續應該怎麼協調來輔導，讓整個事情不要造成非常嚴重的衝突。"],["黃委員建賓：副主委，其實大家都在那塊土地生活這麼久了，原民會身為原保地的主管單位，我想有一些東西，若能夠適時來介入協助的話，也能夠減少這樣的糾紛，畢竟可能這些人長期都一起生活，但卻為了這些事情而造成族群上的對立，我覺得這是很不樂見的。副主委很清楚知道臺東的狀況，關於原漢的問題，其實大家的生活圈都在一起，我們希望原民會在未來遇到相關情況時能夠適時來協助。"],["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送的原住民土地管理條例，事實上有些內容針對非原住民使用的部分也有一些調整跟改善，審議的時候也請委員多多支持。"],["黃委員建賓：好，謝謝副主委。另外還有一件事情要請副主委協助，這兩年臺東飽受颱風、豪雨侵襲，從去年的山陀兒跟康芮，到今年的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對於臺東縣的原鄉都造成很大的傷害，像金峰鄉、海端鄉因為颱風關係，豪雨造成道路中斷或是基礎設施流失，民眾一度沒有辦法對外通行；太麻里鄉則是遇到溪流暴漲而潰堤，造成族人土地的流失。這一次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預算中，原民會有編列45億元要用在原住民地區的災後重建工作，本席雖然不是原住民，但是我出生在原鄉，我非常了解，也非常關心原鄉基礎工程的發展。副主委很清楚，相關計畫經費的申請，原鄉公所的人力其實很有限，執行起來也相對有很多的困難，希望副主委務必請同仁主動積極協助鄉鎮公所擬具申請重建計畫，也積極督促其他的中央業管單位能夠趕快來幫助原鄉進行重建的工作，讓鄉親可以儘早回復正常生活，以確保鄉親的安全，這部分再請副主委跟會裡面來協助公所。"],["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會的，委員跟我一樣也是阿美族的女婿，相信對族人的照顧都是盡心盡力。剛剛委員提的那幾個鄉鎮公所，我們會個別再去了解，有需要協助的部分，我們會盡力去協助。"],["黃委員建賓：好，謝謝副主委，謝謝主席。"],["主席：謝謝黃建賓召委質詢。","有請牛煦庭委員質詢。"],["段落：質詢：牛委員煦庭：10:45"],["牛委員煦庭：（10時45分）謝謝主席，董次長有請。"],["主席：有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牛委員煦庭：次長早安。關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在民國89年做文字上的修正之後，還有沒有任何修正的跡象？"],["董次長建宏：沒有。"],["牛委員煦庭：沒有，對不對？"],["董次長建宏：對。"],["牛委員煦庭：上一次制定的時候是民國35年，是不是有些不合時宜？"],["董次長建宏：我們要看相關的一些規範，有些地方已經不合時宜，不能使用，有些地方的土地狀況還是類似的，我們可能還是繼續沿用。"],["牛委員煦庭：今天有委員提出土地法的修法，其實就是點出了它不合時宜的這件事嘛！"],["董次長建宏：是。"],["牛委員煦庭：我舉一個例子，理論上來講，土地法應該是個基本法律的概念，就是比較大部頭的法案，但很多奇怪的法律也都排除適用，比如住宅法第二十五條，社宅租金不受土地法限制；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租賃專法）第六條排除適用土地法；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三條排除適用土地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排除不動產投資跟資產信託的租金限制。反正十幾個法律都排除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適用，次長，你覺得原因是什麼？"],["董次長建宏：因為時代的不同，過去的土地，比方像剛才談到的土地證券部分，REITs是過去這十年來全球最大的土地運作模式，這樣子的運作模式，從民國35年制定法案到現在，當然是不合時宜，所以它必須要被……"],["牛委員煦庭：所以確實不合時宜，也有修正必要，我想次長應該不會反對這件事。"],["董次長建宏：是。"],["牛委員煦庭：但修正的時候到底往哪一個方向，其實是更值得大家來做深入討論的。現在賴士葆委員提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修正，他的初衷其實也蠻明顯的，我覺得絕對是本於善意，也就是不希望再出現所謂惡意漲租的狀況，希望可以保障相對有租屋需求的這些人，不要讓房客處於弱勢，這當然是一個很棒的民生法案，但實務上的節奏和法律內涵，希望花一點時間跟董次長來做一下探討。我想大家都不反對這個不合時宜的法規要做合理的修正跟討論，請問現在以內政部的立場來講，如果要修正相關法條的話，你們希望的狀況是什麼？"],["董次長建宏：我們目前還是針對租賃條例來做修正，租賃條例也感謝貴會在上個禮拜舉行了相關的公聽會，也非常感謝委員特別到場聆聽，給我們很多的指導。關於整個租賃條例的修正，我們大概有幾個方向，除了我們限制整個漲幅跟續租權，最重要的是，我們要保障租賃雙方所有權利的對等，所以我們增訂了對於不良房東跟不良房客的相關處分。更重要的事情是，我們希望能夠跟司法院合作，將公證的部分強化。"],["牛委員煦庭：好，我們還是回到今天討論的主體──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既然它不合時宜，必然有修正的必要，但修正的方向就很重要，也就是說，要讓它合時宜的時候，我們應該要對齊當下的需求，還是土地法要重新有更符合時下需求的修正方式，然後讓它重新取得主導地位，大概是這兩條路嘛！以內政部的立場來講，你覺得修法方向應該是朝向對齊現行這些排除適用的邏輯就好，還是要重新確保它的主體性？"],["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牛委員煦庭：請，沒關係。"],["林司長家正：第一個，如果單純只有修第九十七條有關於租金、續約權跟租金管制的部分可能會有點不足，因為還有相關的配套。"],["牛委員煦庭：對。"],["林司長家正：整個租金的管制其實對於市場會有一些相關的影響，如果沒有相關的配套，單純只有處理這一條，可能對於市場還是會有衝擊，所以我們會建議從租賃條例裡面來……"],["牛委員煦庭：對，所以你們其實希望先修租賃條例嘛！那很好，租賃條例現在有沒有明確的時間表？從上一次的公聽會到現在，你還在蒐集意見的階段，對不對？"],["董次長建宏：對。"],["牛委員煦庭：具體來講，因為賴委員提這個的初衷，是希望不要被惡意漲租嘛！起心動念是要保障租客的權益嘛，對不對？"],["董次長建宏：是。"],["牛委員煦庭：現在大家的方向其實都是一致的，也就是租賃條例要做一定的調整跟修正，但如果沒有具體的時間，會不會一直空轉呢？"],["董次長建宏：不會。"],["牛委員煦庭：所以這個東西才會被排上今天的議程來提早討論，以現在來講，我們就回到租賃條例，如果內政部希望透過修租賃條例的方式澈底解決這個問題的話，請問相關的時間表，現在部裡面有打算了嗎？"],["董次長建宏：有，我們還是會儘速送到，因為我們還要先報行政院，我們會儘速報行政院之後，趕快送進大會。"],["牛委員煦庭：對啊，就是這樣嘛，你的流程大家都很清楚，內部討論、蒐集意見完、報行政院同意之後，送到立法院付委討論，但每次都是報行政院這一關，它可長可短啊！比如行政區劃法，我們從第1會期報到最後，結果還是國會先行嘛，對不對？當然最後也有圓滿的結果。我覺得各種方法都可以嘗試，但我總希望我們政府在談修正法令的時候有個明確的時間表，比如這個會期結束前，它一定會通過行政院的程序，可能在立法院第5會期大家會進入租賃條例的內容討論，有辦法給出比較明確的時間表嗎？"],["董次長建宏：我們目前在跟行政院磋商，如果可以的話，我們當然希望能夠在這個會期結束前把它送進來，但是我們還是要看行政院的立場。"],["牛委員煦庭：好，第二個是針對內容的部分，我們可以提早討論，其實租賃專法我們第一會期就討論過嘛！"],["董次長建宏：是。"],["牛委員煦庭：第1會期討論的時候，本席的版本其實早就放在那邊，就是租屋市場透明，而且我還寫得滿保守的，先從包租代管這部分一起透明，那時候大家講說這樣子會造成租金的提早上漲、房東們會超前部署、可能會影響市場價格，講的壓力很大。現在行政院提出來要限制租金漲（跌）幅，會不會出現一樣的問題？"],["董次長建宏：我剛剛也跟委員會報告過，就是我們有了解到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也跟財政部協商，基本上朝兩個方向，第一個，我們會鼓勵公益房東的出現，也就是我們透過稅優的方式，鼓勵更多人加入公益房東。"],["牛委員煦庭：這些都是既有的機制啊！沒有錯。"],["董次長建宏：第二個，我們會透過相關稅率的方式，將91萬的空餘屋釋出。"],["牛委員煦庭：合理釋出嘛，對啊，那這些前提條件，因為現在內政部的租賃專法，當然很多正反意見都有，其實我們都有感受到，房東擔心、租賃業者也擔心、房客也沒有信心，現在狀況是這樣，所以當然要經過更充分的討論，但本席認為核心的概念還是透明啊！因為誰能夠保證在現在這種不透明的狀況、大家可以私底下交易的情況下，即便你有了租賃專法、有限制房租漲（跌）幅，他會不會表面上給你一套，私底下大家現金交易，有沒有可能發生這種事？應該還是有可能吧？"],["董次長建宏：我想我們從過去住宅實價登錄的過程來看，它其實需要一段時間。"],["牛委員煦庭：對啊！"],["董次長建宏：租賃條例修正之後，我們在租金市場上……所以我們部長會逐步來做，就是先透過區域的、相關租金資訊的公布，透過這樣的方式，逐步逐步來做整體資訊的透明化，我想事情是漸進的發生，大家會比較習慣，我若一下貿然出現很多東西的時候，其實黑市的存在反而會更大。"],["牛委員煦庭：對，沒錯，你講得真好，我就是在想這個，所以我特別要藉今天的題目來問租賃專法的修訂進度就是如此，即便是內政部現在提出來的版本，它其實是大幅修正的狀態，大幅修正的時候其實會遇到很多很多的阻力，本席就建議，你現在可以分階段走，比如我們怎麼先來完整地落實租屋市場透明化，看看市場的反應再來做後續，比如我要不要加漲（跌）幅限制、我要不要把這些比較有爭議的，或者是壓力比較大的來做改革跟突破，我覺得至少要穩步向前，但如果今天都沒有聽到的時候，大家就會有的想說修土地法、有的想說修住宅法、有的想說……到了最後其實都卡在那個地方，我覺得不好，所以我希望董次今天藉著這一點點時間，趕快把租賃市場專法的具體時間表回復給內政委員會。","第二個，在租賃專法修正的重大項目裡面，哪一些是比較容易的？或許我們可以先走啊，我覺得這不失為一個辦法，漸進式來完成市場的透明，然後再進入到合理的管制，並且兼顧雙方的利益，我覺得這才是大家到最後會達成共識的一個方向，但我覺得可以分步先走，而且因為大部分的法案有很多意見，就會卡在那個地方，可以嗎？這是本席的一些建議啦！"],["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照委員的建議，逐步逐步往前推進。"],["牛委員煦庭：好，謝謝。"],["董次長建宏：謝謝。"],["主席（黃委員建賓）：謝謝牛煦庭委員。牛煦庭委員提到相關修法的時間表，也請跟我們委員會說明。","接下來，請李柏毅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李委員柏毅：10:54"],["李委員柏毅：（10時54分）謝謝，有請董政次。"],["主席：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李委員柏毅：次長，今天內政委員會排了土地法等等相關的這些修法內容，其實不外乎是大家對於租金是有一些關心跟意見，所以我先就租賃市場來跟你談。很多委員也都在關心這個租賃條例什麼時候上路？我這邊的意見其實有一點類似，就是時間當然很重要，但是最重要的是整個租賃市場的穩定，就整個房東跟房客之間的信任關係，不要因為一個好意的租賃條例，可能會造成短時間的一些震盪，我想這是我們最必須要去考量的東西啦，我從目前整個內政包含財政遇到的狀況來說，我們推行了第三年的租金補貼，這個租金補貼的狀況在第一年有很多房客或很多房東會來問，到底這個會不會被課稅或等等的這些問題？我想我們目前都還是在鼓勵所有的房客來申請的階段嘛，所以目前都還沒有這些問題，但是沒有申請到的，他可能是有一些狀況，真的沒有辦法來申請的就是違建不能申請、頂樓加蓋的套房不能申請，次長，陽臺外推的套房不能申請嗎？"],["董次長建宏：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我們是從115年起會規範租金補貼不再接受無稅籍或未保存登記建物的新申請方案，也就是新案的部分，我們就不接受……"],["李委員柏毅：所以舊的還可以嗎？就是他如果依……"],["董次長建宏：舊的還有一年的緩衝期間，這是第一個。"],["李委員柏毅：剩一年緩衝時間，所以這些有可能會變成黑數，你講得很正確，就是緩衝，今天就是要跟你討論緩衝這件事情。今年租在頂樓加蓋、陽臺外推，或者是沒有辦法申請補貼的這些房子的人，他明年就要搬了，這一些人我們怎麼樣讓他更有緩衝的條件，不管是讓房東或讓房客更有緩衝的要件，包含什麼？包含我們現在很多社宅也開始上路了，這些人在社宅的部分有沒有機會，我們可以先媒合等等，其實都是緩衝可以去做的事情，這是我在這邊要提出的建議。另外，我……"],["董次長建宏：委員，是否容許我……"],["李委員柏毅：好，讓你回應一下。"],["董次長建宏：首先，2026年只要是舊案帶入的都不會有問題，他就是明年一整年都是緩衝期，同時在明年這一年，我們會做兩件事情，第一個，如同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包括包租代管、社宅，我們會提供給這些相對弱勢戶，大概一千多戶的弱勢戶，他們會有一些優先權，而且我們會主動去輔導；另外還有一部分比較是年輕人，他會去租在這些違建的部分，我們會跟教育部合作去輔導學生們轉租到比較安全的地方，這是我們目前講兩個最主要的政策。"],["李委員柏毅：好，我另外跟你討論一個，目前財劃法的狀況，跟縣市分配的比例，比如臺北、新北、臺中，依照目前通過的版本，可能行政院版在程序委員會還是被封殺，目前被通過的版本裡面，中央的一般性補助款跟計畫型補助款，我想內政部是不是已經沒有空間、沒有餘力，可以來補助明年度的這些租金補貼，或者是可能要地方負擔，原本是七比三，現在反過來要三比七了？次長，你有沒有做這些相關的研議？"],["董次長建宏：這個部分先跟委員報告，基本上整個百萬租屋家庭計畫的部分、租金補貼的部分，至少在明年還是屬於計畫型補助，所以我們現在是不受……"],["李委員柏毅：好，回到上一頁計畫型補助，你看一下依照現行通過的計畫型補助，明年度行政院計畫型補助只剩下308億，內政部自己要先想一下怎麼跟地方談，先提醒你。","接下來，其實我講一個比較好一點的政策，在今年（9月）內政部提出來的，就是婚育宅兩年加碼50%，以及如果婚育宅之後生一胎再加碼50%，我非常支持這個政策，但是我還是擔心這些預算的來源，所以最終的預算來源還是必須要透過行政院院版的財劃法，我再提醒你一下，如果依照現在的財劃法，行政院只剩下308億的計畫型補助，你剛剛講的那一些，我們完全都做不到、完全都必須要由地方來支應，那我們就開始加碼了啊！國民黨最會了啊！開始加碼，加50%不夠，加100%好了，因為地方買單。所以我覺得我們回到健全的財政政策，要真正可以落實到年輕人或者是真正可以落實到弱勢、爭取租屋補貼的這些朋友們，讓他們可以真正拿到政府相關補助的話，我覺得我們還是會趕快在財劃法方面來做一些努力。","也再次提醒董次長，我在今年11月5日審查韌性特別條例的時候提到，內政部通過的老宅延壽大部分是針對4到6樓，當天部長有指示高雄的果貿社區也應該要納入老宅延壽的範圍，我也在11月12日發文給內政部，要求內政部提供將果貿社區納入老宅延壽的相關進度。請次長回去跟國土署相關單位對於果貿社區外牆脫落、沒有能力進行整理的部分趕快併入老宅延壽的範圍。"],["董次長建宏：果貿社區就在我爸媽家附近，所以我很清楚，我也瞭解委員非常關切果貿社區的發展，我們會持續用都更或者是相關的基金……"],["李委員柏毅：沒有、沒有，這是老宅延壽的經費。"],["董次長建宏：因為老宅延壽是4到6層樓……"],["李委員柏毅：你回去看一下，劉部長11月5日在這邊有具體承諾，所以你回去確認一下。"],["董次長建宏：好，我再跟國土署確認，可以補助我們就儘量來處理。"],["李委員柏毅：好，謝謝。"],["董次長建宏：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許委員宇甄：11:2"],["許委員宇甄：（11時2分）謝謝主席，請董次長。"],["主席：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許委員宇甄：次長好。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是有關土地法裡面租屋市場的相關問題，因為現在的租屋市場事實上是高度扭曲，而且資訊不透明，住宅價格所得比也惡化，臺北市要16年不吃不喝，新北市要14年不吃不喝，全國平均也要10年不吃不喝才買得起房子，導致租屋需求增加。本來在土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是要保護弱勢的承租人，但是演變到現在，已經對出租人不利，但是對承租人的保護也有限。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是在民國35年既有的住宅市場環境下所建構的，請問次長，百分之十是否仍為合理、妥適的社會成本與利益的平衡點？"],["董次長建宏：我想請司長來回應，但是我先跟委員報告，對於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修正案，因為我們現在有租賃專法，我們希望透過租賃專法完整地來做說明，只修第九十七條可能會有不夠完整的部分，所以我們希望透過租賃條例……"],["許委員宇甄：這也是我等一下要請教你的。"],["董次長建宏：好，請司長說明。"],["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誠如委員所說的，因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是比較早期的規定，所以我們106年制定租賃條例的時候，其實已經把這個租金管制的相關規定排除適用了。"],["許委員宇甄：在你們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嘛！我現在想要請教次長的就是，根據租賃條例來說的話，有辦法保障租屋者續租的時候不會被房東過度調漲房租嗎？"],["董次長建宏：現階段的法令沒有辦法做完整的保障，所以我們現在提出新的修法方案，也感謝委員會日前召開公聽會，會中許多學者專家和委員都提供我們非常寶貴的意見，我們現在正在整理相關的意見……"],["許委員宇甄：所以現行法令事實上沒有辦法保障嘛！"],["董次長建宏：沒有辦法完全保障。"],["許委員宇甄：為什麼沒有辦法完全保障？事實上從現行租賃條例裡面也看不到具體的租金率的計算標準、調整公式，而且賴士葆委員會提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修正案，就是因為我們看不到，請問內政部為什麼沒有辦法訂定和租賃相關的施行細則？"],["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我們現在也在研修租賃條例，有關賴委員這次的提案：第一，有關續租權的部分，我們在租賃條例裡面有一個最短三年租期的保障，已經把續約的部分納進去做一個研議；第二是有關租金漲幅的部分，在賴委員的提案裡面有一個依照物價指數裡面的租金指數來調整，這個部分在我們租賃條例的修法裡面也有納入相關的機制。"],["許委員宇甄：剛剛有提到你們要進行租賃條例的修法，請問一下是不是有對各縣市住宅租金市場進行系統性的調查？各區域的實際租金報酬率跟合理水準有沒有重大的偏離呢？"],["林司長家正：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是每年分兩期公布租金行情統計。"],["許委員宇甄：最近一期是什麼時候？"],["林司長家正：那個從去年7月開始做……"],["許委員宇甄：所以去年7月就有公布了嗎？"],["林司長家正：對、對、對。"],["董次長建宏：每年7月跟2月都會公布。"],["許委員宇甄：所以去年7月有公布？"],["林司長家正：有。"],["許委員宇甄：那今年2月呢？"],["林司長家正：有。"],["許委員宇甄：7月的也都公布了？"],["林司長家正：對。"],["許委員宇甄：好，7月公布的話，剛剛講的實際租金報酬率跟合理水準有沒有重大的偏離呢？"],["林司長家正：我們是公布每個行政區租金行情的中位數，包括全國各鄉鎮市。"],["許委員宇甄：所以目前針對這個部分內政部這邊事實上也沒有評估嗎？你們只有公布數據，但是並沒有去評估這個數據和現在的合理水準有沒有重大偏離，是嗎？"],["林司長家正：合理水準的部分應該是……可能要跟委員請教一下……"],["許委員宇甄：就是我們現在實際的租金報酬率，因為我們知道事實上有很多黑數，有的人可能不申報，也可能低報，這些都有可能，你們有沒有辦法掌握它跟實際上的合理水準有沒有重大的偏離？"],["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部分我們公布的統計數據是依照我們現在掌握的租金補貼實際申報的金額來計算。"],["許委員宇甄：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申報或者是黑數的部分，事實上你們是沒辦法掌握的。"],["林司長家正：因為我們這次的樣本數有70萬筆以上，大概是租屋市場的六成……"],["許委員宇甄：我的意思是，既然現在要修租賃條例，就應該完整地把相關資訊都合理地統計出來，才有辦法真正去修嘛！","另外就是針對現在300億元擴大租金補貼的新制度，你們自115年起就要將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排除在申請資格之外，舊戶則可以緩衝一年。我想請教一下，這個300億的擴大租金補貼是在111年7月1日就上路了，為什麼當時不做這樣的規定，現在才要這樣規定？是不是初期為了追求亮麗的績效，就完全沒有把這個部分排除在外，現在因為績效好了，也都達到目標，所以現在又把這些人排除在外？"],["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我們當初在推動的時候，基本上就是為了照顧所有租屋族的弱勢者，後來我們發現極少數房東利用這樣一個租金補貼的漏洞，自己在同一個門牌號碼上或者是相關建物的空間進行違章改建，這樣事實上是獲取不當得利，也沒有辦法保障租客的安全，所以我們希望……"],["許委員宇甄：我的意思是，111年施行到現在，今年已經114年，這麼多年了，為什麼現在才忽然說要在明年度予以排除？當然，你們說是為了居住安全，就算是為了居住安全，對於舊戶你們是可以緩衝一年的喔！"],["董次長建宏：對。"],["許委員宇甄：那這一年難道就沒有居住安全的問題嗎？"],["董次長建宏：我們在這一年裡面會有積極的作為，就是說我們會針對這些相關的住戶，第一個，就如同我剛才講的，針對實質上的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我們會透過包租代管業者主動去輔導他們到包租代管的……"],["許委員宇甄：包租代管的住宅其實相對有限，包括社宅都相對有限。"],["董次長建宏：我們會擴大相關的量能，這部分也要跟委員報告，我們……"],["許委員宇甄：我的意思是說，這些比較弱勢的人才會去租頂樓加蓋、陽臺外推的房子，他們就是相對弱勢的人，可是你們當時沒有施行，經過5年，要施行的時候，租金已經一路高漲。過去26年來，平均每個月都漲2%，所以在租金一路高漲的狀況下，現在忽然跟他們說只能再住一年就不能再住了，對他們來說，如果是在當初租金還比較低的時候，也許還可以租到比較好的房子，現在忽然要他明年就要搬離，租金這麼高，他更找不到好的房子。所以我覺得你們忽然做這樣的政策改變，而且用居住安全的說法，我們會覺得，難道過去就沒有安全問題，未來才有安全問題嗎？萬一在這一年的緩衝期當中發生什麼問題，請問內政部要怎麼處理？"],["董次長建宏：第一個，我還是跟委員報告，我們會積極輔導這些相關的弱勢戶，我們目前清查這些弱勢戶大概有一千多戶，我們會主動的去協助，而且根據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條例裡面，這些弱勢戶本來就享有較低的租金補貼……"],["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這些弱勢戶，請內政部一定要好好地輔導他們。"],["董次長建宏：對，我們一定會努力處理。"],["許委員宇甄：還有針對剛剛我講的這個部分，可能也是要好好的處理。"],["董次長建宏：會。"],["許委員宇甄：另外就是剛剛講到的，有關租賃條例的具體時程，剛剛次長有講希望這個會期能夠送來我們委員會，是嗎？"],["董次長建宏：我們希望，看行政院方面指示，我們儘快。"],["許委員宇甄：可能也請跟行政院這邊好好溝通，這對我們現在廣大的租屋族非常有需要，謝謝。"],["董次長建宏：是，謝謝委員。"],["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接下來我們請吳琪銘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琪銘：11:10"],["吳委員琪銘：（11時10分）召委、與會同仁。請內政部的董次長。"],["主席：請董次長。"],["吳委員琪銘：以及地政司的司長。"],["主席：林司長。"],["吳委員琪銘：次長，現在針對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我們都知道現在的市場機制，現行的第九十七條第一項，關於租金不超過土地及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這已經不符合現在整個市場的機制，我看臺北市108年就宣布排除適用於土地法，中央跟臺北市還有全國的各鄉、各縣市，處理的態度都沒有一致性，我請問一下次長，針對全國的問題，這要怎麼去處理？現在臺北市排除適用，新北市有沒有跟進？全國、中南部呢？請次長來做說明。"],["董次長建宏：抱歉，委員，我們現在作法就是全國一致來處理。我們透過租賃條例的修法，而不是僅僅就只有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方式，讓所有相關的租金跟租屋的市場，能夠全國一致性的規範。"],["吳委員琪銘：次長，因為包括北部，在我們都會區的租金跟現行的法令規定絕對不符合，所以今天召委排這個案子，我認為我們應該要做修改，不然這已經不符合我們整個市場的需求，因為現在房子價格都非常高，你還要把租金壓低，跟我們所申報的公告地價偏差就非常大，這一點我們是勢必一定要做修改。"],["林司長家正：這邊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土地法第九十七條就誠如委員講的，其實是早期的立法，現在其實已經不合時宜，所以106年我們在修租賃條例的時候，第六條就有規定到租賃住宅的租金是排除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適用，這個排除是全國一體適用，包含各個縣市所有的住宅都適用到這個規定。"],["吳委員琪銘：好的，因為不適宜現在整個市場，我們都要來做修改，因為現在還有很多社宅，包含我們的包租代管，這種都要符合整個市場機制，你要推動才能推動得更順，這一點就是我們要來處理的，次長請回座。","我問地政司司長，土城司法園區目前的進度怎樣？"],["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土城司法園區的部分：第一個，所有地分配給地主的部分都已經完成；第二個，工程從去年就開始執行，現在會有一些進度稍微延遲的地方，主要是在於有些樹木必須移除、移植，必須要報新北市政府在這邊來做一個同意。其次就是有關於這邊的台電部分，原來是準備用69KV的電路，現在因為考量整個土城用電的需求，所以要改成161KV大電的變電所，全部都要去改。所以相關一些道路規劃的部分，我們會再做一些修正，不過整個工期，我們會儘速來趕上。"],["吳委員琪銘：工期好像有延後？有延後，差不多延後多久的時間？"],["林司長家正：現在大概是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吳委員琪銘：等於比我們預期的還要再延一年，差不多一年？"],["林司長家正：對，我們現在是希望可以把它儘量再縮短下來。"],["吳委員琪銘：我們速度一定要快，這才符合整個司法園區的推動，因為未來還牽扯到看守所的搬遷，以及我們地方法院跟地檢署，所以整個工期已經不能再拖了，好不好？"],["林司長家正：好。"],["董次長建宏：我們會加速。"],["吳委員琪銘：好，謝謝。"],["林司長家正：謝謝委員的關心。"],["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接著請賴士葆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士葆：11:16"],["賴委員士葆：（11時16分）謝謝召委以及各位先進。有請我們內政部的董次長。"],["主席：有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賴委員士葆：兩位長官好。首先還是謝謝召委排這個題目，這個題目社會其實很關心，臺灣的租屋亂象，大家都知道很多房東的房子亂漲價，次長能不能告訴我們，現在平均房租的上漲，平均一年是百分之多少？"],["董次長建宏：2%到3%。"],["賴委員士葆：2%到3%？"],["董次長建宏：年增……"],["賴委員士葆：但是有些房東一漲就是5%至20%，這個例子很多，特別是我剛剛在說明的時候，提到小吃店或者是生意稍微好一點的很小的店面，賺的錢也不多，幾乎房租一漲就漲兩倍，漲兩倍就漲了，5%到20%算客氣，有的都翻倍漲，這就逼著中小企業一定要關門、一定要歇業，這其實是非常不公平的。我幾個問題要請教，第一個，我們現在房價實價登錄，可以不可以房租也實價登錄？可不可以？"],["董次長建宏：這個部分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先採行的是一個漸進式的方式，所以我們會在每年的2月跟7月，公布每個區域的平均房價，就是我們用四分位數去公布相對……"],["賴委員士葆：區域太粗啦，能不能再細一點？"],["董次長建宏：有，我們有把區域再細化到一個比較街廓的……"],["賴委員士葆：多大？多大範圍？"],["林司長家正：我來跟委員報告。"],["賴委員士葆：多大範圍？"],["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第一個，實價登錄的部分，現在是針對於只要是仲介成交的租賃案件，或是包租代管業包租的案件，已經都明定一定必須要做實價登錄，所以在我們現在實價登錄……"],["賴委員士葆：有公告上網嗎？"],["林司長家正：有，民眾都可以公開去查詢。另外，我們為了讓整個資訊更加豐富、透明，我們現在一年大概都會公布兩期的租金統計，那是用我們有六十多萬戶的租補案件來做的。"],["賴委員士葆：如果有一個不正常的漲價，你們有沒有什麼政策的措施可以……不要說干預，最少針對突然漲價，比如同一個路段、同一個區段，怎麼突然漲了30%、突然漲了50%這種情形做處理？"],["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的漲租情況，其實我們現在也在研議租賃條例的部分，因為有關於委員關心的第一個是續租的問題……"],["賴委員士葆：對，續租權。"],["林司長家正：第二個就是漲幅的部分，所以現在我們在做租賃條例研修的部分，這兩個也都有考量進去。"],["賴委員士葆：我就請教具體的，因為我的題目很簡單、很具體，我們的漲幅有沒有可能按照歐洲一些國家的作法？當然他比較有一點社會主義，但是我們本來也不是完全資本主義，要照顧比較弱勢的，有沒有可能比如一年只能漲一次，可不可以這樣規定？第二個，漲幅一定要跟CPI物價連動？當然它不等於物價，CPI，比如我們就平均，以現在來講的話，年平均是2.1%，2%至3%跟我們CPI差不多啊！能不能把它入法？就是跟著CPI一起走，超過了無效，可以這樣嗎？"],["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所草擬的相關租賃條例的修正案，包括在公聽會上面提供就是這樣的方案。"],["賴委員士葆：就是跟CPI連動？"],["董次長建宏：就是跟CPI連動，然後同時我們漲幅的時間，就是說在續約的時間……"],["賴委員士葆：一年只能夠漲一次，可不可以？"],["董次長建宏：續約的時候，就是一年續約的時候可以漲，但是如果說你一次簽三年約，三年內就是同樣的幅度、同樣的租金不能漲，我們是希望說能夠長約……"],["賴委員士葆：一次簽三年，三年之內就不能漲，對不對？"],["董次長建宏：我們是希望能夠長約保障大家，也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資料顯示，臺灣的房租、房東大概89%是一屋房東，一屋房東其實對房東本身來講，他也比較期待是一個穩定性的狀態，所以房東跟房客之間彼此是一個穩定的狀態，我們希望透過這樣子一個立法的修法，也感謝貴院給我們很多指導，我們希望能夠如同委員的建議一樣，讓整個租賃市場是朝向一個比較穩定的發展。"],["賴委員士葆：你剛才所提的這些東西，什麼時候法可以出來？"],["董次長建宏：我們希望能夠在……我們現在正在討論裡面……"],["賴委員士葆：什麼時候？"],["董次長建宏：我們希望能夠這個會期送行政院討論之後，看能不能送出。"],["賴委員士葆：因為這個會期我們會延到1月底，我們可以期待1月底之前，你們會送到立法院，可以這樣期待嗎？"],["董次長建宏：我們會再跟行政院溝通。"],["賴委員士葆：好，第一個，它的簽約期不能亂漲，對吧？"],["董次長建宏：是。"],["賴委員士葆：一年、兩年、三年就是維持這租率、租金。第二個，它要跟著CPI連動。"],["董次長建宏：對，他續租的時候就是跟CPI連動。"],["賴委員士葆：也就是說，我再具體一點，它的漲幅不能超過CPI，可以這樣說？"],["董次長建宏：我們目前的方向是如此。"],["賴委員士葆：所以就是確定：第一個，按照約之內不能夠亂漲；第二個，他要漲的話就是跟CPI，不管是對個人或者對小企業都一樣，對所有的企業都一樣。"],["董次長建宏：目前租賃條例主要是先針對住宅的部分，至於非住宅的部分，我們會再持續來研議，看如何來協助。"],["賴委員士葆：非住宅一起啦，我覺得那個問題還滿嚴重的。"],["董次長建宏：是，我知道。"],["賴委員士葆：特別是……不然就針對小型企業、小型的店面，可能員工兩個、三個，那個跟一般住宅幾乎一樣的啦。"],["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一下，像商辦或是其他的店鋪，那個可能還要再研議，因為它跟租賃市場不一樣，那個約可能現在都是訂到五年或是更久的約，跟一般的住宅，我們現在……"],["賴委員士葆：我們就一樣啊、精神一樣，五年內都一樣啊。"],["林司長家正：我們可能要先來處理住宅的部分，再來思考下一步。"],["賴委員士葆：那個什麼時候可以處理？"],["林司長家正：現在住宅的部分已經在研議了，租賃條例現在已經在研議了。"],["賴委員士葆：因為我很關心小企業，就是小店面，不是企業，根本就不是企業，就是小吃店，現在賺的都被人家拿走、被房租拿走。"],["董次長建宏：我非常了解委員所關切的，因為我們許多城市裡面的一些過去非常好的那些小吃店，或者是很有名的小吃店大概最近都會被這些影響，我們也會來研議。"],["賴委員士葆：影響很大。"],["董次長建宏：我們也會來研議，看怎麼來處理。"],["賴委員士葆：影響很大，儘快啦，前面住宅、後面就是小吃店一起解決。"],["董次長建宏：好，謝謝。"],["主席：好，謝謝賴士葆委員。","接下來我們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不在。","我們請林宜瑾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宜瑾：11:23"],["林委員宜瑾：（11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原民會副主委。"],["主席：請副主委。"],["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委員好。"],["林委員宜瑾：副主委好。在還沒有質詢之前先提一下，你是不是要跟你們原民會的業務單位及國會聯絡人討論一下？把我的名字寫錯了，這樣對委員很不尊重。"],["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委員，抱歉、抱歉。"],["林委員宜瑾：下次改進，林宜瑾的「瑾」，這是正式的公文書。"],["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我們回去再教育，委員抱歉。"],["林委員宜瑾：好，首先，我要為我的選區的西拉雅族人詢問幾個核心的問題。原民會10月底有發布新聞稿，目前已經有西拉雅族等9族先後跟原民會提出認定的申請，當然每個案子的進度不同，我想要先提醒的是，根據我們法案的附帶決議，政府對於其文化特徵的確認應積極提供協助，並予以從寬認定。所以想要請問原民會，對於這9族有什麼積極的協助？目前除了從寬認定以外，是否還可以從速從簡？副主委。"],["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跟委員報告，這個法在上個月通過以後，事實上它相關的子法，比如說族別認定辦法，還有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和審議委員會組織的這種子法都已經完成立法了，目前都在執行中。剛剛提到這9個族群，像西拉雅、大武壠等這些族群有申請這個認定，事實上會裡面現在已經組成了西拉雅審議委員會，成員都已經有一些勾選，目前就是要召開會議。至於其他的族群，事實上，我們拿到他們相關的這些要件以後，都會積極的針對各個族群做一些了解，甚至有些要用標案來處理、來協助他們。"],["林委員宜瑾：好，就從速、從簡這個原則。"],["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是。"],["林委員宜瑾：就是說，除了從寬認定，從速從簡這個原則也請原民會來幫忙，好不好？"],["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會。"],["林委員宜瑾：為什麼要這樣子說？我舉一個例子，因為我們後年2027年初就有所謂的全國原民運，到底那個時候平埔族人可不可以出來代表原住民來參加這些運動競技？這當然跟我們的審議進度有關，所以希望原民會來重視這個事情。"],["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跟委員報告，我們在12月中旬有一個世界原住民運動會，事實上也有邀請西拉雅族組隊參加。我們是16族以外，再加西拉雅，所以我們有17族會參與，跟國外的11個隊伍來交流。"],["林委員宜瑾：OK！謝謝，可是後年的話，我們很多包括還有道卡斯族、大武壠，我的意思是說還有很多族他們現在正在……"],["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巴宰、噶哈巫"],["林委員宜瑾：對、對，所以再拜託。"],["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會，我們會針對實際的狀況看有沒有辦法來一起參與。"],["林委員宜瑾：OK！看能不能後年參加全民運。","另外，第二個問題還是要問，我們平埔原住民能不能直接適用原基法？因為雖然有委員主張未來規劃另設一個所謂平埔原基法，可是本席是認為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適用的基本法應該一部就好，也就是現在的原住民基本法，因為基本法的性質其實就是綱領性、宣示性、政策性，它沒有作用法，或者是說無法作為請求權的基礎去請求任何權利，它其實沒有這個東西，所以很多人擔心說如果平埔原住民受到原基法的保障會產生一些資源的排擠，其實並不會，這我想你也應該很清楚，具體的請求權基礎還是要靠實體法，就是作用法去形成，所以讓原基法明文納平埔原住民來做保障，我覺得是可行的。請教副主委，你認同我的看法嗎？"],["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我想這個我們在平埔族群身分法的時候都有做了很充分的討論，我也知道委員非常希望能夠適用原基法，但是因為111年這個憲判裡面很具體的反映要保障各族群的權益，但是各族群客觀的需求也要斟酌國家資源的分配。"],["林委員宜瑾：是、是。"],["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我們也要考慮到許多平埔族群，因為他特定的歷史遭遇，包含清代跟日治時期有不同的治理政策跟遷徙的狀況，他的權利受損的情形，傳統領域的範圍、語言文化等情況跟現在我們歸類的原住民是有一些差異性。當然，委員希望有一個原住民的基本法，現行的能夠是適用……"],["林委員宜瑾：因為基本上平埔原住民就是原住民。"],["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可是按照現行的憲判是希望我們另以法律定之，我們也在努力，相關的子法目前已經有處理了，接下來就是後續的一些法律，我們要怎麼再去制定比較符合現在平埔族這個族群需求的一個法律，我們會繼續努力。"],["林委員宜瑾：好，接下來要跟您討論，就是本席有提出原住民身分法第十一條的修正案，新增第二項，就是仿照第一項漏未登記的體例來進行查明並更正這個登記，讓個案取得遲來的原住民身分。之前主委有答應說要研議相關的法律修正，還給這些人原住民的身分，其實這也符合大法官憲判的精神，凡是有血緣跟自我認同的，我們都要保障他的原住民身分，所以請教副主委，這部分的法律研議不曉得進行得如何？未來要如何受理族人的申請？"],["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跟委員報告，因為平埔族群的身分法已經立法完成，事實上相關條件在那個法都已經有制定。委員希望能夠刪掉身分法第十一條有關於登記的部分，但我們要跟委員報告，這個刪掉以後，事實上會有混同的問題，等於平埔族群在還沒有登記為原住民之前，可以直接適用到平地原住民這樣的制度裡面，所以未來可能會造成非常多的問題，在執行上也會有困擾，而且我們目前的研議是如果這要納入修法的話，事實上有它的困難度，所以我們還是覺得要再從長計議。"],["林委員宜瑾：我覺得這部分確實需要有更完善的配套，我們主要還是要回應宜蘭地區噶瑪蘭族長年的訴求，所以請原民會再把身分認定這件事情的詳細流程給本席一個書面報告好不好？"],["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好。"],["林委員宜瑾：好，謝謝副主委，謝謝主席。"],["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31"],["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31分）主席、各位委員，有請原民會及內政部次長。"],["主席：請董次長及杜副主任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兩位好。"],["董次長建宏：委員好。"],["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首先先談內政部的問題，土地法是在民國19年就制定公布，民國25年3月1號施行，那時候還沒有中華民國憲法，從這樣子來看，土地法確實需要修正，尤其是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尤其中央法規標準法也制定了，後來相關的行政程序法也制定了，所以現在土地法第十四條所規定的「海岸一定限度內」就不明確，而且變成現在全部都用原則、程序去決定，存在這樣的問題，所以必須要回到其他很明確的現行法律。現在很明確的法律是什麼呢？像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就很明確，它的規定是「尋常洪水位」，而不是什麼「一定限度內」，水利法第八十三條就很清楚的規定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之土地不得私有，所以這一定要去修，因為它是民國二十幾年的法律，所以我才會提出修正的條文，這是一個部分。","另外很重要的就是憲法，我剛剛講過土地法是民國二十幾年訂的，憲法是民國三十幾年公布施行的，憲法規定得很清楚，「由縣立法並執行之」的包括「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對不對？憲法寫得很清楚，所以相關的土地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必須經過行政院核准，就違反了憲法明確規定縣有的財產只要經過縣議會、市議會、民意機關的同意就可以，包括地方制度法也都有規定。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去看的話，就應該要支持陳超明委員及本席共同提案的第二十五條，可以嗎？"],["董次長建宏：這部分跟委員說明，首先針對委員所提土地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有關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的部分，其實我們主要的重點是在國有地，如同委員所說的，事實上這部分有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包括水利法、海岸管理法等等，所以我們不是無限制的授權地方行政或者授權行政機關。所謂一定限度其實還是要依法行政，而我們所依循的法就是海岸管理法跟水利法，所以與剛才委員所說的其實是……"],["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現在沒有啊！次長，我這邊列的都很清楚啊！"],["董次長建宏：我們在施行細則裡面就有明確規範這件事情了，其實委員所擔心的事情，我們在施行細則裡面有明確的規範，而且在實務操作上也如同委員所指示的，我們是依據海岸管理法、水利法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法令規範去執行。"],["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你回去再好好看水利法，第八十三條有規定不得私有，第八十二條並沒有規定不得私有，但是第八十二條就依你的土地法第十四條去做解釋，這個部分你回去再好好討論、好好去看。因為時間的關係，次長就請回座，關於這個條文我的文字都敘述得很清楚。","現在回到原住民身分法，我們看憲判字第17號，這是111年的憲法判決，其中已經很清楚的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與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所以身分法第二條是違憲的。針對平埔原住民的部分，立法院也通過了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而現在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也特別提到「於日治時期戶籍資料內有熟、平或其他足以證明……」，寫得很清楚，而且還增加了第二款、第三款，範圍很寬、非常寬。我們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既然已經是違憲的，針對平埔族群也制定了新的法律，所以平地原住民的部分就應該還是要修正，不然的話，它還是違憲的。也就是平地原住民的條文必須要跟山地原住民的部分一樣，如果要更明確的話，我們就參考剛才我所提及的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敘述的方式，山地原住民就增加「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生、生蕃或高砂族者」，而平地原住民也是增列明定「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生、生蕃、眉或高砂族者」，這個部分請原民會副主委說明一下。"],["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跟委員報告，剛剛您提到違憲的身分法第二條，它事實上是規範不足，並沒有失效。關於委員提的相關建議，因為我們之前看到的只是要拿掉戶籍所在地的登記，那個部分會影響非常大的層面，變成平埔族群身分法跟這個會混同在一起，未來在執行上有很大困難。針對委員現在提的這個部分，也就是「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生、生蕃、眉或高砂族者」可以認定為平地原住民，這部分需要再給我們一點時間研議，看看它的整個影響面並評估它最後會是什麼樣的情況，然後再來決定。"],["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基本上是沒有問題的，現在的原住民身分法是從民國90年開始施行的，就是本席在當處長、雅柏甦詠在當科員的時候，我們擬出來送到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另外，第七條也是一樣，第七條再修正動議增加第二項會更明確，會更符合，我們原住民有很多當時沒有登記的，能夠彌補他，其實這個人數不會很多，頂多是增加幾十個而已，所以這個部分要請原民會支持。"],["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修這個以後，委員講可能只有幾十個，但是我們判斷可能不會這麼少數，到底它的母數會是什麼樣的情況，我們也需要評估。當然，委員是希望都能夠取得，因為除了血緣，還有一個是認同的部分，我想這部分也要一併考慮，我們會針對委員提案的部分……"],["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有啊！認同的部分還是要看第二條到第四條啊！對，認同還是會有，包括第六條也是都有認同的部分。"],["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因為很多時候，隔了好幾代以後，事實上跟部落的連結都會有一些……"],["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都包含認同啦，好不好？"],["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再來研議，之後再跟委員報告，可以嗎？"],["鄭天財Sra Kacaw委員：OK，沒問題。"],["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謝謝委員。"],["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發言，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請徐欣瑩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徐委員欣瑩：11:41"],["徐委員欣瑩：（11時41分）謝謝主席，本席有請內政部董次長。"],["主席：請董次長。"],["董次長建宏：委員好。"],["徐委員欣瑩：次長，我們針對土地法還有今天相關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來談。租賃法第六條已經明文排除了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的適用，現在如果立法院通過了土地法的修正案，增加了今天可能要討論的法條的續約權還有漲幅限制，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是不是會有衝突？"],["董次長建宏：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土地法是土地的基本法，在這裡所涉及的修法會牽涉到許多相關的土地跟所有房屋等等的影響，所以我們還是會比較建議回到租賃專法裡面去修，因為當初我們修租賃專法，就是希望將租賃這件事情做一個明確的說明。土地法是所謂的基本法，在基本法裡面做了太多細節規範的時候，事實上會讓在第一線的執行者無所適從，所以我們會比較建議透過租賃專法來做……"],["徐委員欣瑩：對，你們不是建議，你們就是執行的部分，是行政單位，你們為什麼不把一些土地法裡面，或者是現在民眾非常需要的、一些保障權益的內容，直接寫在租賃專法裡面呢？"],["董次長建宏：有，我們現在正在修法當中。"],["徐委員欣瑩：正在修，那有時間、期程嗎？因為這個問題已經一直存在於整個租屋市場嘛。"],["董次長建宏：對，跟委員報告，我們也非常感謝大會在上個禮拜召開公聽會，我們現在就是將各方的意見蒐集，剛才委員也都有垂詢，所以我們希望儘快啦，跟行政院通報之後，看是不是能夠在這個會期送到立院。"],["徐委員欣瑩：這個會期？好，加油！"],["董次長建宏：對，行政院如果同意的話。"],["徐委員欣瑩：我們接著再討論一個點，放在這個租賃專法裡面，是不是還有一個好處，就是我們可以在租賃專法裡面訂一些罰則？"],["董次長建宏：是的。"],["徐委員欣瑩：如果違規，行政單位就可以直接處罰，這樣是不是比較有嚇阻效果，也比較有效益？"],["董次長建宏：是，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的修法方向，特別針對不良房東跟不良房客的相關行為是有提高罰則，也希望透過跟司法院的協商，賦予一定的強制性，這樣才能夠讓租賃雙方有一個完整的保障，這個是非常重要的。到時候如果我們有機會把法案提到大院來，也希望大院能夠給予我們很多的支持。"],["徐委員欣瑩：好，你們既然現在正在研擬，我也要針對幾個概念來跟次長討論，就是有關強制續約權的部分，這個對保障房客也非常重要，可是魔鬼藏在細節裡，如果房東收回自住，他可以不續約，可是實務上你如何確認房東是真的自住，還是假收回真漲價？"],["林司長家正：我們在研擬租賃條例時其實有考慮到這個問題，所以我們的部分不是一定要求自住，我們是收回來自用，包括可以給親友用或是另外再行出租，我們的管制機制……"],["徐委員欣瑩：等一下，給親友用，還有他可以再……"],["林司長家正：可以自住，也可以……"],["徐委員欣瑩：他可以再出租啊？"],["林司長家正：不可以。"],["徐委員欣瑩：不行啊！"],["林司長家正：絕對不能出租，所以我們的部分會跟現在賴委員所提的版本一樣，是一年內不能再出租，否則就會有罰則的問題。"],["徐委員欣瑩：對，因為我們也常發現，譬如在大安區的房東，他就說他兒子要住，他收回了，結果過不久上網看到他又在591刊登，然後還漲租金，漲了20%，這一塊……"],["董次長建宏：有，這個我們了解。"],["徐委員欣瑩：你們了解喔？"],["董次長建宏：我們知道每一個大安區的房東都有一個兒子在國外讀書。"],["徐委員欣瑩：好，如果我們推動續約權，這個配套你們是不是有吹哨者條款，還有檢舉獎金？這一塊有沒有？"],["林司長家正：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在平均地權條例本來就有一些檢舉獎金的機制，相關續約權的這個部分，有一些像收回自住的限制，我們當然也可以思考把它納到吹哨者條款、檢舉獎金的制度裡面來做一個處理。"],["徐委員欣瑩：好，剛剛說一年內不得出租，那我問你，誰來監督？你怎麼知道他不會？沒有人看，他也許還是悄悄地做了，但沒有人知道，你等著吹哨者檢舉，有些沒有吹哨者怎麼辦？你們有沒有想到這個點，你怎麼去反制？"],["林司長家正：第一個部分的話，當然是透過民眾自己檢舉，第二個部分，我們也會透過一些契約的查核或是內部一些資料的勾稽，看可不可以發現這些狀況。"],["徐委員欣瑩：對，你說的內部資料勾稽太重要了！我們希望在執行面，內政部一定要強力地推動租賃實價登錄，這個系統要發揮功能，因為只要有租賃實價登錄，等於大家從數字、從系統上就可以看出來，只要沒有落實，它絕對就是一個黑數，然後我們就掌握不到，這一塊有沒有想到怎麼樣來落實？"],["董次長建宏：目前有關包租代管的部分是強制一定要登錄，再來我們也公布……"],["徐委員欣瑩：對，只有包租代管嘛。"],["董次長建宏：對，我們有公布相關的，還有仲介業者的也都要公布。"],["徐委員欣瑩：那私人的就沒有？"],["董次長建宏：另外，租金補貼的部分我們定期會公布相關的租金統計區間，我們透過這樣的方式讓大家知道房租的合理價格是多少，比方說以大臺北地區來看，我們以臺大周邊來講，臺大周邊的房租……"],["徐委員欣瑩：不、不、不，我們現在是在講一年內不得出租，你要怎麼抓到？其實沒有吹哨者的話，他搞不好6個月、8個月就出租了，如果有落實登錄系統，不管是電腦本身的自動查核，甚至未來的AI，它都可以處理，重點是難就難在包租代管有實價登錄，但是很多私人的沒有，其實私人的租屋也很大量，這一塊你們有沒有想過怎麼來落實？"],["董次長建宏：我們再來研議，看如何把這個機制強化。"],["徐委員欣瑩：你們好好想想，你們法案送來的時候，這個也會是一個很重要的點，好不好？"],["董次長建宏：好。"],["徐委員欣瑩：最後，還有租金的漲幅限制，因為我們在提案中有看到鎖死CPI，所謂的消費者物價指數，可是如果在這種城鄉差距比較大的情況下，你們硬性規定漲幅不能超過CPI，你們行政單位現在的看法是要鎖死不能超過CPI嘛，你們目前的思維是怎麼樣？"],["董次長建宏：我們目前所推出的租賃條例法案修正，基本上也是follow CPI為主。"],["徐委員欣瑩：本席要建議一下，因為城鄉差距大，你們硬性規定這個漲幅不能超過CPI，有些偏鄉的老房子可能維修的成本就高於整個漲幅，房東會不會就乾脆擺爛不修？所以是不是可以學習德國的經驗，就是我們給一個倍數，可能以CPI的1.5倍作為緩衝，這個彈性是不是可以在修法的時候考量進去？"],["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其實我們有思考到這個問題，就是有關於房屋的重新裝修或是設備的更新部分。所以我們現在租金漲幅的限制是搭配租期，我們租期現在是設定3年，所以最短租期3年到了之後，房東其實就可以去做一個整修，在租金的部分他也可以視裝修和成本的狀況再去做一個合理的調整。"],["徐委員欣瑩：對！你的修法內容如果是鎖死在CPI，但CPI你沒給一個彈性。你是不是可以有一個彈性？"],["董次長建宏：CPI是指續約的時候。因為我們希望他是長租，所以在租期3年內，如果你是一年一簽，你每一年可以漲的幅度最高不能超過CPI，大概是2%到3%。3年租期結束，你要簽訂新約的時候，或者是你換了新的房客，那當然你就是重新反映。"],["徐委員欣瑩：那就一定要等？"],["董次長建宏：因為你要重新裝修房子，當然也是等房客走了才重新裝修啦！你也不太可能房客在裡面的時候裝修。所以我們是考量到合理的狀況，我們再來做處理。"],["徐委員欣瑩：也可以參考一下德國的，好不好？"],["董次長建宏：好。"],["徐委員欣瑩：法令是死的，但我們如果有一些彈性，可能在執行上會好一點。"],["董次長建宏：有，我們地政司的同仁都蒐集各國相關的資料，我們會去參考，也謝謝委員的提醒。"],["徐委員欣瑩：好，辛苦了！謝謝。"],["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的發言。","接下來請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謝衣鳯委員不在。","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羅明才委員不在。","現在請盧縣一委員發言。"],["段落：質詢：盧委員縣一：11:52"],["盧委員縣一：（11時52分）主席，有請原民會。"],["主席：有請原民會副主委。"],["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委員好。"],["盧委員縣一：副主委早。今天我們要談的就是我們在原住民身分遇到的一些比較實際的問題。我們大家都知道大概在1905年的一些生蕃、熟蕃的分類。請看下一張，副主委，在右手邊的熟蕃部分，我們常常遇到的問題是，有些人明明是排灣族，被認定在熟蕃，他應該是劃在平地行政區這裡，結果未登記，然後變成非原住民。其實大部分來找我們辦公室要解決的就是這些人。我們講的是哪些呢？就是現在住在恆春半島社頂的舊部落。他們有提出訴願，但都被駁回。","我們看日據時代他們的戶籍謄本，其實他們都有「熟」字。也就是說，如果按照現在平埔的認定的話，他當然是平埔原住民，可是他要的不是平埔原住民，他要的是他原本族群的認同。也就是說，他明明是排灣族，可是他當時住在平地的行政區，然後他又沒有去登記，過了那個4次登記的時效以後，到了現在這個氛圍是大家比較注重原住民文化，要找尋這些認同，而他覺得他有強烈的意願要變成排灣原住民的時候，他就沒有辦法依法取得身分。我想聽聽原民會的想法。"],["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跟委員報告，這個個案事實上現在在最高行政法院，當然他們的訴求我們也知道，他們要認定的是山地原住民族。要跟委員報告，因為這些法在整個制定過程有一些期限的問題，他們有很多都是期限過了沒有登記。現在回歸到現行的法制，事實上他們可能就會適用到現在的平埔族群身分法來處理。可能委員會覺得說怎麼會跑出來一個排灣族，又跑到平埔族群。"],["盧委員縣一：是啊！"],["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這個也是我們目前要去思考的問題，因為畢竟從剛剛你所呈現的資料，從1905年以後開始，很多對原住民身分的界定有一些行政規則、要點，或者是法規命令相繼地制定，它有一些期限是不是可以在那個時候登記？有一些遺漏的地方後續我們有一些法律來補充，但是我覺得可能還不夠完整。委員提的這部分再讓我們好好思考，因為畢竟如果我們去改了某一些的條文內容，可能整個會混在一起，那可能會讓現在既有的這個型態又會有些改變，整個的大架構都會重置。"],["盧委員縣一：我看了一些委員的版本，有些是直接刪除第二條第二款中的「申請……登記……有案」的限制；第二個就是擴大第十一條的範圍規範，就是增設限定登記期間或其他歷史因素，致漏未登記者的行政程序的補救。所以有兩個方向。"],["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對。跟委員報告，第二條說要刪除在日治時期登記「熟」的註記部分，事實上如果那個拿掉的話，就等於現在的身分法跟平埔族群身分法是混在一起了。"],["盧委員縣一：是啊！"],["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那這樣的話，就跟憲判的意旨不同，它要另外另訂法令，所以這個要請委員諒解。就是說它現在有兩套制度，當然這個個案應該要怎麼去進行，讓我們再想一想。另外剛剛提到第七條我們要擴大的部分，因為那個部分它是隔代的問題，到底隔兩代、三代，下面的以後他要來登記，跟現在的制度可能會在結合上有問題，而且跟民族和傳統文化的連結可能會比較弱，這個部分是需要再考量的。"],["盧委員縣一：我還是希望原民會能夠就新增人口對原住民族政治權利的潛在影響是什麼……"],["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這個很需要，謝謝委員指導。"],["盧委員縣一：另一個是原民會既然指出刪除此要件將造成身分法制重大改變，請在報告中具體說明此改變將如何影響。","最後一點點的時間，還有一些收養的問題。就是常常遇到可能在結婚了很多年以後，他沒有辦法生小孩，可能就被判定不孕，他就領養小孩。可是沒有想到原住民身分法很明顯規定就是40歲，他已經完成領養手續的時候才發現這個規定。我是覺得這個40歲的規定已經不符合現代的期待，因為如果按照不孕症的定義是3年的話，你有去做一些不孕症的措施，但還是沒有辦法受孕，我覺得應該要放寬這個限制，而不是以年齡來限制這個。很多我們的族人是這樣的狀況，就是他已經37、38歲了，去領養小孩，已經收養在家裡，結果要登記就沒有辦法，很多哦！所以我的意思是說，這個部分我會提出修法。"],["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不好意思！可能委員有一點誤解。實際上他申請的時候是40歲，他可能在三十幾歲收養，可是他40歲可以去登記啦！我覺得那個應該沒什麼影響。"],["盧委員縣一：對，可是我遇到很多這樣子的狀況。"],["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好，這個我們會一併來考慮。"],["盧委員縣一：OK，好。謝謝主席，謝謝副座。"],["杜副主任委員張梅莊：謝謝委員。"],["主席：好，謝謝盧縣一委員發言。","接下來請伍麗華委員、伍麗華委員，伍麗華委員不在。","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一、登記發言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二、委員高金素梅、丁學忠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四、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賴總統宣布重啟「公地放領」，內政部稱全國近2000公頃、4445位農民、分布14縣市，要「把土地還給真正耕作者」。話很美，但人民要的是可驗證的效益、公平的分配、透明的程序，而不是一句口號就匆忙上路。","公地放領自民國97年全面停辦至今17年，今天要重啟，卻剛好在地方選舉前，在這時候開選舉支票，粗糙去處理世代土地正義。","總統說4445人受惠、近2000公頃可放領。","請內政部將清楚數據告訴國民，這是「預估值」還是「實際盤點值」、盤點的「地籍、地號、面積、使用別」清單何在、一年能放領多少公頃、資格審查的基準是什麼。","沒有清單、沒有期程、沒有資格標準，如何讓人不質疑這不是選舉支票、選後跳票。","此外，據報載，放領對象須符合65年9月24日前與政府訂約、持續承租至今的國有平地耕地與邊際養殖地承租人，並同時符合《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的附加條件。","問題是這些「國有地」當年怎麼變成國有。這些土地多數為政府來台之前，早有人耕作、狩獵、聚落生活的傳統領域。","總統府「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委員會」已公開指出，退輔會所管土地、台糖接管日產與公司化過程，存在大量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地塊；台糖亦承認其多處土地源自傳統領域。既有調查、已有紀錄。","請問原轉會所認定的這批土地，你們打算承認還是不承認？若承認，公地放領如何與「歸還或補償傳統領域」銜接？若不承認，請白紙黑字說清楚，別用「從寬認定」四個字，去掩飾對原住民傳統領域的再次掠奪與切割。","更荒謬的是，有執政黨委員宣示「台東優先放領」。台東除綠島外皆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且原住民人口近半。","請問，在傳統領域內的國有地，是否應優先考慮補償或賠償原住民族、是否有考慮族人有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這就是再一次的剝奪。","內政部說已成立「公地放領審議會」，年底前14縣市要成立「工作小組」。我想問：","1.到底有多少土地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你們要如何補償或賠償原住民族的損失。","2.退一步說，這些原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因政府用惡法手段強奪的土地，原住民有沒有優先購買權，因為這是他們祖傳的土地，有其歷史淵源跟文化脈絡，政府打算繼續割裂原住民族的文化與傳統嗎？","3.清冊公開：哪些地塊納入清查？請公布縣市別、地籍地號、面積、現況利用、是否位於傳統領域、是否涉及既有承租或占用爭議。沒有清冊，就是黑箱。","4.哪些人可以領、遴選標準是什麼、放領程序是什麼、放領標準是什麼都不清楚，是不是又是黑箱作業，是不是又是圖利自己人，是不是又是為了地方選票的操弄。","所以，本席具體要求內政部一周內提供書面報告：","1.就以上質詢事項提供詳細說明。","2.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處置方式，如何補償或賠償原住民族損失的作業規範。","3.內政部須在六個月內公布「各縣市放領名冊與面積預估表」，每半年更新一次，公開上網。","4.公地放領審議會及各縣市工作小組的審查標準以及白紙黑字的相關規範。","5.「公地放領實際效益」，列出：預計放領多少公頃、多少人、哪幾類人被排除、未來如何補強。","6.提供有關土地法第14條通過後的會影響的土地現況書面報告。（包含土地位置、地號、面積）","7.以外，就今日原住民身分法各版本通過後的潛在增加人數與後續影響評估，請原民會併同提供書面報告。","今天，重啟放領若只是先喊再說，那就是把轉型正義與農民期待一起綁上選舉當作牛肉跟口號；若不把傳統領域的事講清楚，就是拿原民的祖靈地去交換政治紅利。","沒有完整的規劃與制度，沒有與部落族人諮商與溝通，我絕對不會接受這粗糙的公地放領政策。"],["委員丁學忠書面質詢：","內政部近來積極推動虛坪（公設）規定的修正，根據記者會的發布內容，預計將修正建築技術規則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核心目標在於提升住宅市場透明度、公平性，以及降低民眾購屋負擔。然而，各界也提出重要建言與質疑，是否真正發揮效益，仍有許多問題待探討。","目前內政部發布的草案內容，首先有將一般電梯納入免計容積，電梯在現代住宅幾乎等同於必要設施，因此建議將其列入「免計容積」範疇，以減少不必要的公設攤算空間。","另外，為防止管委會公共空間過度被列為免計容積，將其樓地板面積限制為「基地容積的百分之一上限，若該未達二十平方公尺，則依最低規定，不能超出免計容積總額。","車格、車道、下車處、迴轉道等停車相關部分，將改登記為專有部分，可核發獨立權狀。未來，未購買車位的住戶，將不必分擔車道面積。","即使目前推動有明確目標與方向，但記者會發布後仍有部分輿論上的反應，如有民眾擔憂，停車位制度調整後，車位價可能上漲，民眾依然要為高房價付出新增的購買成本，過去停車空間被視為公設，導致未買車位者仍被迫分攤車道坪數，改革有助提高分攤正義。","另雖公設比下降，但「主建物坪數不變、總價不變」，帳面上單價可能提升。同時隨著電梯納入免計容積，未來社區的電梯比可能上升，提升住宅品質，但建商也可能因此調整成本結構。","也有團體提出，應有一致的公設定義與標準，以免各地方政府差異，造成其他延伸的問題。也有人建議，對管委會空間的上限，也要有審核與稽查，否則又會有以其他方式規避。","根據上述各方意見與內政部規劃方向，單價上揚風險若房屋總價不變、實際上持有坪數減少，等同於每坪單價是提高的，若致使部分民眾誤認政策反而增加成本，削弱改革支持度。","綜合以上，內政部推動的虛坪改革若能有效發揮，將可對房價正常有所助益，也可降低民眾對政府推動房價合理的不滿意，但目前提出的免計容積、管委會空間新增制度、停車空間調整等措施皆，直指長期公設制度問題。然而，若未有建立透明資訊揭露、統一計算標準與稽核制度，改革實質利益有限。民眾購屋時對實際使用面積才是最關切的。內政部推動制度修正，應考量各界意見，在正式推動前廣聽民意，才能使推動制度能達到住宅市場公平性，更重要是能實際讓消費者感受到公平的制度。"],["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散會（11時58分）"]],"block_lines":[1,28,29,30,33,64,81,83,89,91,94,95,98,99,104,105,133,134,142,144,189,239,257,273,281,289,298,298,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3,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6,367,368,369,370,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5,407,408,409,410,414,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5,426,427,428,429,430,431,431,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7,469,470,471,472,473,474,475,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09,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6,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3,604,605,606,606,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0,621,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6,686,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8,699,700,701,702,703,704,705,706,707,708,708,710,711,712,713,714,715,716,717,718,719,720,721,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2,733,734,735,736,737,738,739,740,741,742,743,744,745,746,747,748,749,750,751,752,753,754,755,756,757,758,759,760,761,762,763,764,765,766,767,767,771,772,773,774,775,776,777,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0,801,802,803,803,805,806,807,808,809,811,812,813,814,816,817,818,819,820,821,822,823,824,825,825,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6,857,858,859,860,861,862,863,864,8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6,877,878,879,880,881,882,882,887,888,889,890,892,893,894,895,896,897,898,899,900,901,903,904,905,906,907,908,912,939,949],"person_count":{"主席":44,"鄭主任秘書雪梅":1,"賴委員士葆":29,"陳委員超明":1,"伍麗華Said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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