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星期三）9時2分至11時12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魯委員明哲","本日議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林俊憲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林德福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5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蔡其昌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第十九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本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2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下午1時32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沛祥    許智傑    林國成    李昆澤    陳素月    林俊憲    魯明哲    徐富癸    何欣純    蔡其昌    陳雪生    黃健豪    邱若華    廖先翔    游  顥    ","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王義川    鄭天財Sra Kacaw      張嘉郡    張啓楷    洪孟楷    謝衣鳯    羅智強    鍾佳濱    鄭正鈐    楊瓊瓔    黃國昌    賴瑞隆    葉元之    謝龍介    ","      委員列席14人","主    席：陳召集委員素月","專門委員：李健行","主任秘書：陳玉清","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黃殿偉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  ","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邀請交通部部長陳世凱、國家發展委員會、環境部、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陸海空交通運輸業因應凈零排放轉型之改善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日會議由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綜合規劃司司長張垂龍、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發展處處長邱秋瑩、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副署長黃偉鳴、經濟部能源署副署長吳志偉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處副處長陳小玲報告後，計有委員林沛祥、許智傑、林國成、林俊憲、李昆澤、陳素月、魯明哲、徐富癸、蔡其昌、何欣純、黃國昌、楊瓊瓔、黃健豪、廖先翔、王義川、鄭天財Sra Kacaw、邱若華、洪孟楷、謝衣鳯、游顥及葉元之等21人提出質詢，均經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張嘉郡及羅智強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散會"],["主席：請問在場各位委員，對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本次會議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我們進行逐條討論。現在針對相關的提案有沒有提案的委員要進行說明？"],["李委員昆澤：先讓交通部說明。"],["主席：好，那我們請交通部陳彥伯次長報告。你們這邊寫的時間是7到8分鐘，請說明。"],["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今天應邀列席委員會，就偽造、變造車牌及其隱匿車牌方式的查緝與防制暨如何有效杜絕無照駕駛猖獗的亂象進行專案報告，並就洪委員等委員所提出共20個修正草案，本部謹提供以下處理意見。","在這20案裡面，洪委員孟楷、黃健豪委員、林俊憲委員、王鴻薇委員、鍾佳濱委員、許宇甄委員、陳素月委員、林德福委員還有徐富癸委員等9案在113年11月18日第11屆第2會期第10次會議裡有做報告，而且也有詢答，決議是另擇期處理；本次新增魯明哲委員、羅廷瑋委員、何欣純委員、林思銘委員、徐巧芯委員、羅明才委員、顏寬恒委員、楊瓊瓔委員、林月琴委員還有張宏陸委員及蔡其昌委員等11案，有關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以及第八十五條之三，針對加重偽造號牌的處罰提出相關的修正，本部敬表感佩。有關處罰條例偽造號牌之防制作為的修正草案，其實本部也極為重視，相關的版本行政院也正在處理，接下來我跟大家稍微說明一下我們目前處理的情形以及打算修正的方向。","首先，本部在去年11月19號已經函報行政院，經過行政院在12月19號的審查以後，認為有關沒入部分的相關處理方式跟比例的原則是不是應該再加以考量？所以就這一部分，本部在去年年底最後一天邀集跨部會，其中包含內政部、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等單位共同研商，對於相關委員及今天大家很關切的沒入部分做了一些處理，處理的部分包含針對偽造他人的號牌，特別強調的是他偽造別人的號牌，不是自己原來那部車的號牌，偽造他人的號牌，或者是肇事致人受傷的這種情形，或10年內累犯，所謂累犯就是在10年內再有偽造號牌的這種情形，致生他人公共利益、交通違規等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我們把他處以沒入車輛，這樣一個條文的修正，等一下在討論的時候我們也會併案提出，也就是大家可以參照本部所提出來的修正，因為這個修正也是行政機關跨機關討論的結果，而這樣的結果，我們在今年1月13日已經送到行政院續審。有關委員針對加重偽造號牌的處罰所擬具的相關道路處罰條例的修正草案，我們還是建議，也就是希望本部所提出來的、跟行政機關大家共同討論的這個條文，能夠有機會併案跟各委員提出來的版本共同審查，但是最後我們還是尊重委員會的審查結果，我想我今天就處罰條例的部分提出本部的看法，以上，謝謝。"],["主席：接下來法務部廖參事要不要補充說明？還是補充說明在協調的時候，在座位上講就可以了。","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羅廷瑋委員請說明，時間2分鐘。"],["羅委員廷瑋：非常感謝今天召委的排審，我覺得這個非常接地氣，感謝魯明哲委員。我想近年來大家都知道，日益猖獗的假車牌事件已經造成危害社會治安的一個重要缺失，尤其可以看到假車牌被網路上說是「藝術品」。今天我們要探討的是所謂的道交條例的修改，當然我們也希望未來不管是在源頭的管制上，因為境外輸入這個關卡，我們一定要在海關的部分加強檢驗，但是今天所提到的修法，我們希望針對駕駛人懸掛偽造車牌的行為，將罰鍰由現行的新臺幣3,600元以上10,800元以下，調整為新臺幣1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以提升違規的成本，進而達到更強的嚇阻效果。當然我們希望能夠更加的提升，有人說要10萬以上，我們也希望今天透過探討，大家來了解到底怎麼樣的一個方式可以更加嚇阻這樣的行為。","另外，針對違反第一項第三款的行為，新增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沒入違規車輛，藉此彰顯法規的威嚴，杜絕惡意的違法。我想修法都是透過加重處罰以及嚴格執行，希望能夠提升整體的效力，讓法律能夠真正執行正義，減少偽造車牌行為帶來治安跟交通的隱憂，同時藉由規範的強化，保障我們民眾的行車安全並維護公共利益，我們希望能夠更快、加速的進行，透過修法來建構更完善的車輛管理以及執法制度，打造一個更好的環境。","我們再次感謝召委以及所有朝野的立委，大家一起來努力，也希望交通部能夠更加積極。"],["主席：謝謝羅委員。","提案委員補充說明，請黃健豪委員。因為待會我們要進行協調。"],["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排審道交條例第十二條關於偽變造車牌的問題，本來提案意旨，第一個部分當然是罰則，因為原始的條文是罰3,600到10,800，我們之前在詢答時也提過，3,600到10,800基本上跟偽造車牌的價格相比起來，沒有什麼嚇阻能力，既然都能夠偽造車牌了，所以罰3,600到10,800沒有什麼太大意義，所以把它提升到6,000到36,000以下，這是罰則的部分。","另外一個層次，除了錢之外，我想最大的資產應該是那一輛車，所以原始條文是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九款之車輛沒入，但是我們的想法是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全部都應該把車輛沒入。我想車輛沒入對於使用變造、偽造車牌以及借他人使用等等這些行為，才有實際上的嚇阻能力，所以這部分我們希望待會在協調的時候，大家還是要了解我們當初為什麼提第二款至第九款都應該沒入，它的原因就是期待透過沒入車輛這樣子的處罰行為，讓大家在出借，或者是在製造、變賣相關車牌、車輛的時候，車輛的持有人他自己也能夠去了解到這個法律的效果，本來只有第二款、第九款，或是只有移置車輛保管等等，其實對於他的財產本身並沒有造成任何實質上的影響，如果能夠對他的財產造成實質影響的話，我想對於出借車輛或是變造車牌等等行為才有實際上的嚇阻效果。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黃委員。","我們現在就進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協商。還有要補充說明的嗎？（無）沒有。好，以各提案條次順序進行討論，並同時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如有相關修正動議、附帶決議，一併宣讀。","交通部有提供建議修正條文彙整表，待會請各位參閱，就此進行協商。","我們休息3分鐘。","休息（9時14分）","繼續開會（9時16分）","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0203\\\\F1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二、修正動議："],["主席：我們繼續開會。現在就開始進行協商相關修正條文。首先是第十二條條文，請李昆澤委員。"],["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今天道交的修正案主要是處理假車牌的問題，大家的提案主要都是要提高罰則，我們都希望透過提高罰則來遏止假車牌氾濫的問題，提高罰則，希望也要加強宣導。","多次跟交通部討論假車牌的問題，除了提高罰則、加強宣導之外，其實有三個方向也必須請交通部注意跟推動，第一是源頭的阻斷，第二是要加強查緝，第三是針對偽造車牌的受害者，我們必須要損害減免。第一個從源頭阻斷，我們希望交通部要強化車牌的防偽功能，要建立短、中、長期防偽機制強化的策略，我們希望交通部跟數位部，還有財政部合作，請數位部協助下架這些網路購買的資訊，要請財政部關務署從報關開始就要阻斷偽造車牌從國外流入，而且要強化車牌的防偽功能；另外也要加強邊境管制，增列這些專屬進口貨品的分類號列，加強進口貨品查驗及通報機制來溯源查緝，很重要的就是要阻斷網路的資訊，就是定期巡查網路的銷售資訊，下架偽造車牌的產品，包括這些網購的平臺、社群的平臺。加強查緝的部分就是車牌偽造的難度要增加，也就是提高防偽設計的辨識度，加強查緝的速度跟進度，要跟警政署建立聯防機制，利用eTag使用異常情況建立偽造車牌的資料庫，提供給警政署加強查緝。","另外，有關對於損害的減免，就是針對偽造車牌的受害者，免除更換車牌的製作費跟行政費，針對遭錯誤舉發的受害者進行重新的歸責，並對偽造車牌犯罪人進行追責，這就是要避免錯誤舉發以保護受害者。對於道交處理的部分，是希望透過使用假車牌的罰則來警醒大家，這是一個重要的方案，當然也要配合加強查緝，還有阻斷源頭，請交通部跟相關部會協力合作，落實處理假車牌的議題。等一下也請你們簡單說明一下目前推動的狀況是如何，以上。"],["主席：接下來是羅廷瑋委員。"],["羅委員廷瑋：剛剛委員所提到其實跟我們提案說明不謀而合，大家都有這樣子的概念，希望交通部能夠加強，包括數發部，還有所謂關口的部分，要如何加強管理。","今天就第十二條來說，我想先請問一下交通部，我們更關心，不管是罰鍰的提高，其實剛剛黃健豪委員提到的一點，我覺得我非常認同，就是汽車到底可不可以沒入？如果汽車可以沒入，我想罰鍰金額我們都還可以再探討，但是如果汽車不能沒入，還可以再讓當事者繼續駕駛這個車輛，那我想提高罰鍰再多也沒有用，因為沒入這個車輛才是最重要的重點。所以偽造車牌到底能不能沒收車輛？交通部有沒有窒礙難行的地方？我希望講清楚說明白，以利我們在討論第十二條的時候再訂定更嚴格的法案。"],["主席：等一下，現在的發言順序是黃健豪、林俊憲委員以及蔡其昌委員。","也拜託各位委員，這個條文有三大重點。第一個，大家覺得罰款提高到什麼樣程度，最後結論的時候幫忙建議一下。第二個是沒入車輛，有些委員提的是有條件、有期間的，有些是直接沒入，這個部分也希望在各位發言的時候，能夠給一些相關的建議。來，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針對本條文，本席也是覺得，第一個是價錢的部分，本來是3,600到10,800，既然大家都提案把它提高，所以基本上我覺得罰鍰提高這件事情，大家有共識。至於多少錢，我沒有堅持一定要多少錢，看大家覺得比較合理的價錢是多少，這個可以討論。","但是針對沒入車輛的部分，因為交通部的建議修正條文是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我們就要問了，因為這個條文裡面並沒有寫當場移置保管該車輛的狀況是移置保管多久，還是說當天繳了罰單就可以領回了？還是要移置保管一段期間？還是怎麼樣？因為就我原始的提案精神還是希望要沒入，但沒入的原因有兩個，其實假車牌有很多種情況，一種就是可能因為超速或其他原因，導致牌照被扣繳，所以必須使用偽造車牌，這種可能相對比較沒有這麼惡意，這是一種。另外一種就是贓車，犯罪用的，這種是重大刑案會發生的事情，這種情況如果能夠輕易地把車輛領回的話，他會繼續去犯罪，所以我覺得，針對沒入車輛這件事情，還是要做明確的規範跟討論。再來就是移置保管，因為這個條文裡面沒有寫移置保管多久，所以我還是覺得如果要移置保管也可以，我們可以討論，但是要多久呢？是當天就領回，還是要移置保管半年、一年等等？讓他增加使用偽變造車牌的成本。應該這樣講，我們提到車輛的問題，前面講到罰鍰多少，大家還可以討論，但一致的共識是不能讓罰鍰比去買車牌還便宜，這樣就沒有意義，所以第一個當然就是罰鍰至少要提高到跟偽變造車牌一樣的價錢。以上。","再來是車輛使用的便利性，如果當天他就是有錢，他就去犯罪，不管他是詐騙集團也好、博弈集團也好，還是有重大刑事犯罪也好，犯有搶劫等等的，既然他要去做這個事情了，車輛跟罰金對他來說就不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如果今天我們在道路上抓到這樣的車子只是移置保管，繳完罰單就可以把車領回，其實與這個條文原始的立法精神我想是不符合的，所以這部分我覺得交通部待會可能也要說明一下，到底你們覺得移置保管車輛有沒有期限的問題，還是有沒有分等級的問題？再來，針對沒入車輛會有什麼問題，會侵害到什麼任何的權益嗎？還是怎麼樣？這部分大概也請你們說明一下。以上，謝謝。"],["主席：林俊憲委員。"],["林委員俊憲：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大家今天來關心的主要都是假車牌的問題，我有稍微比較一下各位同仁的版本，覺得大家比較有共識的都是提高罰鍰。提高罰鍰有兩種，一種是下限要不要提高，上限看起來是有共識，都是3萬6,000元，就是比照嚴重超速的3萬6,000元；下限的部分，因為你把下限提高的話，會牽動到很多其他不同的違規狀態，所以我是覺得下限不要動，但是我們可以訂，只要是用偽造車牌，一律罰最高罰，就是3萬6,000元，這樣下限就沒有影響了，因為你偽造車牌，我就罰你3萬6,000元。下限不要動，因為下限還有其他違規樣態，會變得還要再逐一討論下限要不要提高，所以本席的提案是罰3,600到3萬6,000，我們可以……譬如說加訂，你只要用偽造車牌，我覺得就沒有range的問題了，就是直接給你最高罰。","第二個就是，你要不要把車輛沒入。交通部目前的道交條例有規定車輛沒入，但其實只有幾種樣態，我是建議大家考慮一下比例原則，如果是酒駕或者是毒駕，你吸毒駕駛或者是你酒駕被抓到，你的車輛有沒有沒入？沒有，我們對毒駕跟酒駕都沒有沒收車輛。但它有附帶，你要到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車輛才會沒入，或者是車輛沒有牌照，照理講是不能上路，結果沒有車牌的車子還上路，還造成危險駕駛，車輛才要沒入；另外就是你個人沒有駕照，你開車或騎機車肇事，附帶條件就是致人於重傷或死亡，這樣車輛才沒入。也就是說，我們目前車輛沒入的樣態就是這幾種，交通部待會要說明清楚。如果我們直接要把用假車牌的定到死，這個大家可以考量一下是不是有比例原則的問題，如果這個車輛是租來的，我去租一台車，但卻使用假車牌，這樣車輛沒入，出租車行就……或者車輛是借來的，比如我向魯明哲召委借來的時候就放一張假車牌，這樣車子被國家沒收，這是不是就有錯殺無辜的可能？","還有，我不知道各位同仁有沒有注意到一個關聯性，使用假車牌大增的時間點，跟我們修法把「嚴重超速」的定義，由時速60公里改為時速40公里就算嚴重超速是同一時間。其實相對的，政府不管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對於速限合不合理，我們在交通委員會討論很多次了，因為有些地方的速限實在是不合理。速限定在40公里、50公里是要人怎麼開車啊？或者是兩線道忽然開拓為四線道，速限卻一樣是50公里，一樣會造成很多民眾不小心超速。如果他因為嚴重超速車牌被拿走，如果這輛車是他每天上班必用的，或者是他做小生意必用的，或是載小孩、載老人要用的，所以很多人就會去買假車牌，我們的重點是要去嚇阻假車牌，所以我是覺得提高罰鍰，這個大家有共識，沒有問題。","至於要不要沒入，我也請大家考量到會不會有一些除外狀況，或是有一些值得稍微有一點空間的狀況，再來比較……就是說，你的車子是租來或借來的，或者是你再去比較其他沒入車輛的狀況，大家也要考量一下比例原則。所以我是覺得，我們是不是也跟其他……目前道交條例裡面沒入車輛，對於假車牌要處以沒入車輛，是不是也應該附帶一個狀況，例如你因為肇事，或者是致人於重傷或死亡，再把車輛判死刑？車輛不會自己裝假車牌，裝假車牌的是人，你可以罰人嘛！你甚至可以把他的駕照吊銷嘛！但你把他的車輛也沒入，這一點希望大家待會討論的時候，是不是可以請交通部再跟各位委員說明一下，相比於其他沒收車輛的樣態，這樣有沒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以上，謝謝。"],["主席：接下來發言順序為蔡其昌委員、許智傑委員、林國成委員、陳素月召委，陳素月召委發言完畢之後，請相關單位先回應一波，後面再來討論。","請蔡其昌委員。"],["蔡委員其昌：謝謝召委，大家早。剛剛已經有很多委員發言，我想針對這一次的修法，特別是在偽造車牌的部分，我想大家剛剛都論述得很清楚，本席就不再多所著墨。它的立法重點，所有朝野立委的版本其實都指向一個東西，就是面對偽造車牌的日益猖獗，大家對治安充滿著擔憂，所以才會有今天修法的這個意旨。","剛剛俊憲委員也提到，我想加嚴是立法者大家面對社會國人所關心的問題，也是一個最基本的方向跟動作，我想這個都很合理。但是同樣地，我們要達成目標，所立之法跟目標之間的正相關一定要結合得非常緊密，同時對於比例原則的考慮，我想這個也是待會交通部，或是接下來在這個立法上面可能要去考量的。所以如果修了一個法，大家都希望嚴，大家都希望治安變好，大家都希望偽造車牌要取締，但是如果最後出來，過去我們已經發生過交通部在相關修法中都出現這些相關問題，所以在比例原則上請注意拿捏，但是目標很清楚。","第二個，徒法不足以自行，修的法律再嚴格、修的法律再精彩，最後警政、司法相關單位不進行相關的處理，這個法律放在這裡不會自然去抓假車牌，所以修法只是給執法者一個工具，可以在未來符合國人期待的執法當中，讓你們有工具去做這些事情。所以我也特別要提醒……我知道這個應該……通過的部分大家朝野應該沒什麼特別的意見，最後應該會有很清楚的共識，但也還是要提醒，修了法要怎麼去執行，你們有沒有認真去執行？我認為這個才是修法完之後，國人會感受到立法者的用心，最關鍵的因素在這裡，謝謝大家。"],["主席：謝謝。","請許智傑委員。"],["許委員智傑：謝謝主席。剛剛俊憲委員跟其昌委員提到，其實這個變造車牌，一來有可能是車手會去變造，這個當然是我們非常不能忍受的；另外一個會變造車牌的，現在有一個新興行業，就是時速已經超過40公里以上，車子被吊扣，車子被吊了以後，他就換車牌。現在這種新興行業有不少人在做，所以這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所以有一些宵小分子真的會鑽法律漏洞。剛剛其昌也提到，我們大家的本意當然都是要杜絕。剛剛俊憲委員也提到車速，這個其實真的該研究一下。時速40公里以上被吊扣，現在已經有很多……我身旁很多人都會問我：時速超過40被吊扣，你有辦法幫忙處理嗎？我就跟他說，我自己的車也被吊扣過一次。表示我們自己不可能處理，也不可能處理這種違法被吊扣的問題。不過目前真的是數量相當多，我們是不是要檢討一下整體的？包括時速超過40的，還有喝酒請代駕，代駕時速超過40，結果我的車也要被吊扣半年，這些都是相關的問題。","一來我們大家的目的、目標是一致的，就是要去防止這個問題；第二、交通部是不是研究一下，包括車速、包括吊扣、包括變造、包括增加罰則都沒問題，但是比例原則要設定到什麼程度，也希望交通部做一個比較統一的考量？我覺得這都是相關的問題，環環相扣啦！請交通部做一個研究，等一下跟大家報告一下，謝謝。"],["主席：請林國成委員。"],["林委員國成：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今天有這麼多本院同仁提出第十二條的修正，基本上，這個是迫切需要，我個人的看法，提高罰則的提案，所有委員提案加起來絕對是超過半數，代表提高罰則大家有共識，但是我質疑的，是否請交通部或者警政單位把偽造車牌的數量提供一下？要提供一下，看嚴重到什麼程度，因為我擔心的是沒入的問題，除了政策，像酒駕等等這些非常嚴重的事故，現在如果把車子沒入了以後，有沒有侵犯到人民財產權的問題？我也拜託司法院以及法務部要表示一點意見，不要我們制定法令，到最後他們又窒礙難行，或者確實違反憲法個人財產權保障的問題，這也要列入今天我們制定這些法令的考量。","所以我還是支持第一個，提高罰則，第二個，在這個部分請有關單位說明清楚，讓我們各位委員來做判別，這樣的話，這個修法會較為完整，以上報告。"],["主席：接下來請陳素月召委。待會請相關單位回復一下，再請邱若華委員。第二波發言，好不好？請陳素月召委。"],["陳委員素月：謝謝召委。今天我們針對道交條例第十二條的修正案，剛剛很多委員都有發言，也都論述得非常的清楚，聽起來大家對於偽造車牌提高罰鍰這個部分是有共識的，當然我們也看到相關的統計數字，有關偽變造車牌的舉發數，從112年有251件，一直到去年1到10月就有1,012件，增加了大概三倍多的數量，增加的速度真的是滿快的，數量也是滿高的。","其實這個可能也會有幾個問題，之後也要請交通部再去做一些評估，以及法律修正施行之後的一些影響，可能也要再做事後的評估，再作為修法的參考，就是剛剛包括林俊憲委員及許智傑委員提到的，很多是因為超速，在我們把超速的數字下修（從60公里修到40公里）之後，變成不小心就嚴重超速，使得被吊扣牌照的數量增加之後，是不是造成偽造車牌的件數也提高？這是不是有相連性、相關性，是不是也要去做一個研究？未來有關偽造車牌的罰則訂定之後，當然我們對於處罰的對象也沒有辦法去區分他是基於一般生計的需求、工作的需求不得不去使用偽造車牌，或者是為犯罪而來使用假車牌，對這樣的違規事項，我們也沒有辦法就個別對象再去做不同的處分，所以這個部分當然本席也是可以尊重大家的意見，因為這部分我有提沒入車輛，至於比例原則的問題，大家都可以再討論、研討，我的修正條文是有關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車牌這個部分，除了提高罰則之外，對於六個月內連續違反規定的，把車輛直接沒入，這個部分我們可以再來討論，謝謝。"],["主席：反正我們都快講一輪了。請邱若華委員，再來請徐富癸委員。你壓軸，林沛祥委員。"],["邱委員若華：謝謝主席。本席簡短補充還有提問，朝野委員都有提案代表對這一次的修法都有高度的共識，差別只是在於罰則提高多少，還有是不是要新增條文規範。去年11月的時候，交通部曾經有召開記者會，版本是將罰則上限提高到3萬6,000元，並將車輛沒收後銷毀。本席也要請交通部待會再做說明，訂定3萬6,000元的原因是什麼，沒收車輛並銷毀的適法性足夠嗎？以上，謝謝。"],["主席：請徐富癸委員。"],["徐委員富癸：謝謝主席。我想假車牌的問題在臺灣這幾年確實是滿嚴重，尤其我們調閱到的數據，從108年的57件，到去年一整年已經高達1,271件，暴增了二十幾倍，其中我們發現到幾個假車牌的態樣，包含在網路上購買的假車牌，還有已經報廢的，甚至本席發現近期有很多報廢車輛懸掛試車牌在路上橫行，這有可能成為犯罪工具，甚至有些牌照被吊扣六個月的車輛也是繼續掛著試車牌繼續行駛，我想這兩種情形都會讓車輛行駛在路上影響用路人的安全，甚至我覺得這是不是有成為犯罪工具的傾向，所以這個部分本席也提出相關的修正條文，謝謝。"],["主席：請林沛祥委員。"],["林委員沛祥：謝謝主席。我想我們在場所有委員針對這次這個法案的修改都認為提高罰鍰是一定的，但是剛剛我們幾個委員私底下討論最主要的是有關沒入的問題，本席提議借用剛剛林俊憲委員及林國成委員的意見，如果這個假造車牌的車輛有實質上犯罪的事實，不管是酒駕、藥駕，還是有肇事，甚至有直接參與犯罪，我們會建議把這部車輛沒入。依照以前美國的法規來講，他們對於偽造車牌的車輛其實罰得是非常重，因為他們的車輛偏多，所以我剛剛查資料才知道，紐約在去年就已經損失2億美元以上，光紐約市，就損失2億美元以上，因為假車牌的議題。所以這個議題其實不是只有在臺灣有，在全世界各地都有，與其從嚴審查、從嚴辦理，倒不如我們去看別人發生過什麼事情，在這邊先做一個預防性的措施，假設有犯罪事實，用假車牌的車輛應該予以沒入。","第二點來講，剛剛健豪委員有講過，現在我們遇到很多地方都有科技執法，當然大家對科技執法毀譽參半，但是科技執法在我們執行上會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對於未來車牌的設計，可能交通部及數發部要去想怎麼樣能夠讓科技執法容易辨識，我們不是要去抓那些小罪，而是要去抓通緝犯、去抓這些假車牌，這樣或許會提高我們在這個政策上面的執行率，以科技來代替人力，像美國有一筆經費是他們專門派一隊人去外面查、去撕假車牌，我覺得這樣的人力使用在臺灣其實非常地昂貴，與其如此，倒不如交通部跟數發部重新來針對車牌的設計是否能夠用科技執法，容易辨識假車牌的存在，我覺得可能這樣會對於未來整個在政策上面執行有更大的幫助，以上。"],["主席：謝謝各位委員的討論跟說明，我們現在請交通部還有警政署，待會司法單位是不是也來說明一下？主要是針對罰鍰的部分，有最低、最高，那要調哪個range，你們的建議是如何？第二個是沒入車輛的部分，事實上現在已經有一些樣態是可以沒入車輛，這部分再加入有沒有問題？要不要設定什麼條件？當然有些樣態，譬如說，我租一臺車，但把人家車牌換了，這個東西要怎麼辦？警政署或相關單位有什麼建議？好，請交通部說明一下。"],["林司長福山：報告召委及各位委員，針對剛剛11位委員所提的相關考量或建議意見，我這邊大概綜整做重點的報告，第一個部分，我先跟各位委員報告，目前行政部門對於偽變造車牌全面性防制的作為，主軸策略就是不敢賣、不敢買、不敢用。剛剛誠如李昆澤委員所提到的，從源頭阻斷、加強查緝，協助受害者減免規費這邊來處理，相關的作為我大概簡單、重點跟各位報告，因為現行查到的偽造車牌，基本上都是從境外輸入，所以公路局跟國貿署也規定了，針對車牌進口的部分是列為不得進口的項目，只要有這樣子的規格、這樣子的形式，在關口掃描到全部都查緝，從源頭希望就能夠進行阻斷。第二個部分，因為偽造車牌以現行網路的方式確實是很容易取得，上網訂購、境外輸入，所以在網路訂購訊息這一塊，公路局跟數發部有設程式定期巡邏，如果有巡到的部分，就會要求數發部把它下架。第三個層面在實務查緝的部分，公路局對這些車籍不正常的吊扣、吊銷，就是依規定不能上路，另外，高公局ETC的資料只要這些車子經常出現在高速公路，相關名單都會彙整給警政署，警政署在智慧偵查系統裡面就會把這些名單列為優先，還包括停管單位開立停車管理收費單有注意到這些車輛都會通報，就會立即查處。整體而言，到目前為止，也確實如剛剛陳素月委員所提到的，以往像112年，每年大概是兩百多件偽造車牌，今年目前的數量大概是1,271件，整個高峰在8月份的時候，單月有來到四百多件，但是在整合性的作為下來之後，其實到12月大概都降到100件，所以整體看下來，對相關的查緝作為，我們是有看到成效，包括各單位目前都還在積極地進行防制。","回到今天大家針對的整個防制作為，處罰條例的修正只是其中一環，剛剛委員所關切的，即罰鍰上限及沒入車輛的適法性；第三個是比例原則的考量；第四個是剛剛提到的，如果是租車或者是借人家的車，真正使用的人有去做這樣的事情，像租賃車輛或借他車的人，對於車輛是如何處理。首先，有關於罰鍰上限這部分，我大概提供交通部的意見給各位委員參考，確實對現行20個案子，委員們提案版本的罰鍰上限差異性非常大，有些是到3萬6,000，有些是到10萬、15萬，因為大家考量的層面不太一樣。部裡面建議，誠如剛剛有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在第十二條裡面總共有十款違規態樣，這十款違規態樣都不太一樣，而且適用的車種也會不一樣。在十二條裡面適用的車種態樣，第一個有汽車、有機車，還有大型車輛，另外還有一些拼裝車輛，像鄉下的鐵牛車，都是在十二條裡面處理；而針對提高罰鍰部分，剛剛委員也提到提高罰鍰，就要搭配有沒有其他的處理機制，如果有搭配，在特定條件沒入車輛，對罰鍰提高的部分可能就要做比較衡平性的考量。","各位委員大概都有提到罰鍰上限提高跟沒入車輛的部分，要處理罰鍰上、下限要不要做調整，就必須要先解決剛剛大家提到的車輛可不可以沒入。我跟各位委員報告，處罰條例裡面在行政罰的部分，基本上是可以沒入車輛，這個是沒有問題，現行在處罰條例本身裡面沒入車輛有兩種態樣，像在第十二條裡面，現行未經型式安全審驗合格的車輛上路就沒入，拼裝車輛上路就沒入，而會報廢的車輛代表這輛車子的安全性已經沒辦法達標，車主都去報廢了，所以報廢的車輛上路就沒入，這個是屬於車輛本身安全性的不安全，所以這個沒入；還有另外一種態樣，交通違規已經嚴重影響到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時候就沒入，分別是定在第三十五條跟第四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你只要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車輛沒入；第十三條就是飆車，只要是飆車，第一次是吊扣牌照6個月，如果再次違反，車輛就沒入，所以車輛沒入在現行的處罰條例裡面是有，而且車輛本身的不安全也可以沒入，對相關交通重大違規者可以沒入，如果在第十二條考量一些影響比較嚴重的情況予以沒入，基本上這部分在處罰條例本身架構的法理性是OK的。","交通部當時在對外記者會的說明，基本上就是提高罰鍰跟沒入車輛兩者來做考量，所以如果有考量沒入車輛，針對罰鍰上、下限的部分，我們是比較建議下限不要動，因為還必須要考量一些拼裝車輛，或者是機車吊扣，他的違規行為沒有涉及到偽變造車牌，那個部分還是要維持，做一個比較衡平的考量；對上限的部分，我們是建議比照第四十三條危險駕駛的上限，提高到3萬6,000元；如搭配車輛沒入的部分，部裡面跟法務部及警政署大家開會討論的共識，確實對於車輛的危險性及危及到其他人利益的部分應該予以考量，所以這次建議針對偽變造車牌，第一個，偽造他車的車牌，因為偽造他車的車牌就是剛剛大家有提到的，可能會涉及犯罪等，但是這些相關的東西都會轉嫁到其他受害、被偽造車主的身上；第二個部分，就是肇事致人傷亡，這個已經有危及到安全性的課題；第三種條件，一輛車的使用壽年大概10年，10年內沒有犯前面的兩款，但是有累犯的部分，也予以考量沒入。對此我也跟各位委員報告，如果以去年的1,271件來說，以這三個條款考量沒入的話，大概是占70%的比例。","最後一點就是大家提到的，這樣子的東西會不會像租賃車等等，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基本上處罰條例的處罰必須還是在行政罰法第七條的規定之下，非出於故意的部分基本上是不會那個……所以如果租賃車輛租一輛車子出去，是承租人自己去變造車牌的話，基本上對於租賃車輛不會予以沒入，如果說車子借給人家，他去做這樣的東西的話，我想這也是很好做舉證的，這個東西都不在處罰的範圍裡面。","這一次我們是併同建議，因為使用這個……其實我跟各位委員報告，每一年被吊扣牌照或註銷牌照的案件數都非常多，但是大家去看，會使用偽造車牌的，以往約兩百多件，今年確實因取得的管道比較容易等等上升到一千多件，但是比例的話相對於總數的部分還是……所以針對這樣子的防制的部分，我們也特別建議，如果說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明知道這個是偽造車牌，又再去使用這輛車子的話，一樣併罰，一樣用最高罰來做處罰，大概針對委員整體剛剛所提……另外一個部分剛剛徐富癸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只要報廢的車輛或者是吊扣、吊銷的車輛，不管它懸掛什麼車牌，它一上路就是會依照第十二條來做處理，報廢的車輛不會因為它掛了試車牌而不用沒入，所以委員有提到試車牌的部分，基本上都是按照現行第十二條的條文來做處理，以上是我大概重點綜整跟各位委員做個報告。"],["主席：好，警政署，你們執行上面有沒有問題？"],["陳組長明志：主席還有各位委員，大家好。警政署就委員所關心的問題分三點來報告，首先第一點，偽造號牌現況的報告，最近5年舉發的件數，道交條例的確是每年都成長，113年統計到年底總共是1,327件，比112年增加了472%。另外是違反刑法，刑法是在第二百十二條跟第二百十六條，違反刑法的案件112年是130件，但是113年是1,114件，增加了856%，這個是大概的狀況。不過偽造號牌的，從今年因為我們大家的關注，經過政府包括交通部、財政部、關務署、數位部以及警方的努力，從8月份最高點253件到12月已經有下降的趨勢，12月是120件，經由政府的決心還有媒體的關注，以及大院各委員的支持，我想我們一定有辦法來克服這個問題。","第二點報告的是有關於查緝的量能，剛剛有委員關心警方的量能，警察機關目前在警政署最後端的資料庫裡面已經建置了相關號牌有問題車輛的這些資料，包括比如說權利車、AB車、典當車、贓車、吊扣吊銷以及可疑車牌的資料，我們怎麼查緝呢？警察有智慧警勤系統，是用M-Police，人手一機輸入車牌號碼來比對；另外，警察也建置了AI的巡邏警車，都配附了攝影機，攝影以後輸到後端就直接可以辨識出來，當然這些智慧警勤系統，警政署未來也在持續擴充當中。","最後一點，有關於這次修法的重點是在第十二條的第一項的第三款，關於偽造號牌的問題，警政署的意見是跟交通部……因為已經開過很多次會了，我們支持交通部的版本，我們在第三款也設了條件，本來是偽造號牌的統統沒入，但也有很多聲音說這是不是違反比例原則，但是事實上交通部的版本提出來了，包括偽造他人的車牌致人重傷、傷亡，10年內第2次違反才沒入，實質上偽造號牌的人他已經是累犯，他偽造別人的號牌，他自己的車子都被人家吊銷吊扣了才來偽造別人的，這個實質上是已經有累犯的意味，更何況目前國內有幾件非常重大的刑案是偽造號牌的人來做的。","最後一點補充，如果我們擔心以後偽造號牌的這些車輛扣了以後是不是有量能的問題，我們分析偽造他人號牌的車輛，去年一整年是733件，自己偽造自己的是453件，如果依照交通部的草案，比如說要扣733件，733件是偽造他人號牌，經由我們的努力，修法過了，透過宣導，我們相信明年不會再……733件應該是最上限了，因為民眾就會知道很嚴重了，不能再犯這個法，要不然車子會被沒入，因此警政署的立場是支持交通部這次提出來的版本，懇請大院支持，以上報告。"],["主席：好，謝謝，最後是不是請法務部廖參事來說明一下？"],["廖參事江憲：召委、各位委員。鑑於當前使用偽變造車牌的案件激增，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就政策上採行比較嚴格的防制措施，本部敬表支持。今天審議的草案裡面，有部分的版本在第十二條的第二項，或者是第十二條的第五項，或者是第十二條之一，有增訂沒入車輛的條款，採用的方式是直接沒入的罰則，這種型態是屬於強烈干預人民財產權的行政處罰方式，這個部分我們建請大院能夠衡酌憲法比例原則來加以審議。此外，我們從另外一個角度來做觀察，從道交條例內部體系的內部比較來看，其實沒入車輛不是一個新創的罰則，在現行的體例裡面就有，我們盤點了本條例總共有4種類型是有沒入車輛的規定，包括第十二條的危險性質的車輛，就是針對拼裝車、報廢車等等，另外有第二十一條的無照駕駛，還有第三十五條的毒駕、酒駕，以及第四十三條的危險駕駛這4種類型，分類上的沒入車輛大概有2種型態，第一種是針對危險性質的車輛，這種車輛是採直接沒入，沒有其他的條件，另外無照駕駛、毒駕、酒駕還有危險駕駛這3種型態，它的沒入車輛是同時附加其他的要件，像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或者是再次違反，也就是說第二次違反等等要件，緩衝掉直接沒入的嚴厲性。我們從比較的角度來看，無照駕駛、酒駕、毒駕跟危險駕駛這3種型態的危害程度，我想它並不亞於偽變造車牌這種型態，所以這個部分是本條例跟這一個議題有關的立法體例，這個部分我們也建請大院能夠一併參考審議，以上報告。"],["主席：好，接下來請陳法官。"],["陳法官彥霖：主席、各位委員好。我是司法院代表，針對這一次諸多版本大概都有共識是要提高對於假車牌防制的法律效果，幾個重點分別是提高罰鍰，然後沒入或是銷毀。就罰鍰部分，本院對於提高上下限沒有意見。但罰鍰有一個規定，很多版本都出現一律依前項最高額處罰，比方像交通部版本前面共十款，卻有八款都一律依最高額處罰。然每一種違規態樣不一，且每個人的可歸責情狀也不同，若一律都依最高額處罰，那麼在比例原則上值得再思索，這是罰鍰部分。再來是沒入部分，剛才法務部代表也有提到，沒入是效果非常強的處置，誠如交通部代表所說，沒入是處罰條例中已經有的法律效果，但是限制在很強烈的違規態樣，像酒駕或酒駕致人重傷死亡或飆車再次違反。如果假車牌防制上也達到相同法律效果的話，可能也要在假車牌的違規類型上挑選相類似且非常嚴重的態樣來比照處理，如此比較能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以上簡要報告，謝謝。"],["主席：謝謝以上的說明。我想請教一下，有沒有違規樣態符合第一項兩款以上的情況？你們會怎麼處理？有沒有可能？舉個例子說明：今天我超速40以上，所以車牌被扣六個月，對不對？六個月之後，我自己做了一個一模一樣號碼的假車牌上路，這樣是不是違反了第三款使用偽造、變造車牌？同一時間在行駛中，是不是又違反了第六款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如果在行駛之間被抓到的話，這兩款有加乘效應嗎？還是怎麼樣？"],["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以委員剛剛舉的例子來說，出現超速40的危險駕駛、吊扣牌照六個月，然後在吊扣牌照期間使用偽造車牌上路。按照第十二條規定，同時違反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和使用偽造、變造車牌，但以裁罰基準來說，我們會看如果使用偽造號牌的裁罰基準比較高的話，就用比較高的罰鍰來做處罰，不會兩相加乘，而是擇重處罰。"],["主席：按照你們的版本，最後兩個是一樣重！既然一樣重，所以罰一個就對了？現在有一個情況，我要趁這個機會跟你建議，剛剛至少有四位委員提到，為什麼過去一年偽造的車牌特別多？我覺得可能跟超速40公里被吊扣有關，因為很多人就因此偽造自己的車牌掛上去，我想這種樣態確實不少。你們要整體思考、檢討一下，如果這裡沒問題、40公里沒問題的話。","其次，地方有很多那種超寬的道路限速50，結果因為旁邊有個小工地在施工、限速30，而你根本不知道，一不小心就……像這種情況確實有。","再來，次長，你知不知道，我們統計了到去年2月實施的狀況，因為有申訴期，所以只算到2月底，這是我個人統計的。因超速40公里被查獲的有6萬5,000件，但被吊扣牌照的只有4萬3,000件，逃脫率是三分之一。既然有逃脫率，可能就不用做假車牌了，這點可能你們要去研究一下，為什麼這麼多人寫個理由就不用扣牌六個月？我覺得這點你們要去研究。這是我跟你們調來的資料，居然有2萬2,000人超速40公里，本應吊扣六個月，結果沒事？理由是什麼？還是你們昭告一下，讓全民都知道用什麼理由可以不用吊扣，而且有三分之一完全不用吊扣？"],["陳次長彥伯：應該說程序還沒走完？"],["主席：沒有、沒有，我還刻意調四個月前的資料，原因你們回去自己研究。我不敢調現在的，所以我調去年2月29日截止的資料，你們去了解一下，好不好？這些可以逃脫的人主要理由是什麼？你們要讓交通委員會委員瞭解一下，好不好？這種事就算有人拜託，也完全不可能……畢竟超速被抓到就準備被扣牌六個月，我們都是這樣回答。但現在竟然有三分之一的人不用？"],["林司長福山：委員講的如果是屬於違規案，經申訴程序而裁定免罰的話，我們請公總統計六都裁決單位……"],["主席：這是你們監理組給我的，你們真的需要了解一下，到底都用什麼理由？譬如送父母去看病，還是什麼理由？至少要讓我們知道，好不好？到底十大逃脫術是什麼？我覺得應該要知道！你們真的要檢討一下，看看到底怎麼回事！"],["林委員國成：教我們一下。"],["主席：對，讓他們查一下。這是真的，你們給我的數據就是這樣。這樣好不好？我建議，由於我們有20個委員、20組版本，其實交通部也有版本，但來不及正式函文、正式進入委員會，現在交通部已經把意見變成建議版本，請大家參閱。我們以此為討論基礎，大家來研究一下。","請羅委員。"],["黃委員健豪：在羅委員看交通部版本時，我想先請問，交通部所提出的建議修正條文，也就是交通部版本，你們在罰則部分，特別是沒入車輛部分，你們在第三款提到，屬偽造他車牌照等等部分，是第三款所指的偽造車牌才要沒入嗎？變造跟矇領之車牌要不要沒入？我想要先確認這個定義問題。以上謝謝。"],["主席：要不要直接回答？"],["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第三款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但變造或矇領的還是原號牌，至於偽造則是製作另外一個號牌。所謂沒入是針對偽造他車號牌，但若矇領或變造號牌而肇事致人傷亡或四年內累犯的話，一樣要沒入。"],["主席：羅委員。"],["羅委員廷瑋：不好意思，我再確認一下，因為要了解用字遣詞。網路所販售的遮牌器，也就是你說的矇領樣態嗎？"],["林司長福山：那是未依規定懸掛，像……"],["羅委員廷瑋：第七款嗎？"],["林司長福山：第七款，已領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羅委員廷瑋：他有懸掛。"],["林司長福山：但不是掛在……"],["羅委員廷瑋：只是他用遮蔽物蓋住了，所以是有懸掛的樣態！"],["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就旋轉號牌這部分來說，幾乎等於……其實每台車輛出廠時原廠都有設定附著在上面的部分，所以可以更動的基本上都不是附著在車輛固定的部分……"],["羅委員廷瑋：我知道，但現在網路上有一種變換器，就是把車牌變成沒有車牌；另外一種方式是在原有的車牌上加掛窗簾之類的東西蓋起來，或像鐵皮之類的可以上下伸縮遮住，這種的算不算第七款？算不算矇領？"],["林司長福山：算。所以委員講的是比較新式的，我們在去年12月有正式行文給警政署，針對安裝電動遮牌器的依照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羅委員廷瑋：好，有把這種樣態納入就好。至於你們所建議的修正條文提到最低罰款是3,600，對不起，我覺得我沒辦法接受！有些人會說某種違法樣態可能也會影響到其他樣態，但我們看到第十二條裡面，我們所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這十款樣態都是在玩車牌，基本上都是在玩車牌，並沒有放入比如像停車的問題。如果今天這之中有其他的罰款樣態，諸如停車或是其他比較小型的違規，那我們去提高最低罰款可能會影響到他們，這樣我覺得可以探討沒關係，可是今天第十二條裡面全部都在講車牌的偽造、吊銷，然後還繼續使用這個車牌，這些都是在玩車牌的樣態，我們就是要嚇止，所以只有3,600的最低罰鍰，我個人不能夠認同，應該要提高，所以這邊我提的是1萬5,000元。"],["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當時考量3,600不動是因為還有鐵牛車、機車等相關部分。至於提高上限這部分，委員可以看到交通部建議版本的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車牌就是以最高額處罰，也就是3萬6,000，已經直接在條文裡面明定就是用3萬6,000來處罰……"],["林委員國成：就直接講了，偽造車牌就是3萬6,000，其他都不要講了。"],["羅委員廷瑋：3萬6,000太少。"],["林委員國成：你還要再提高？"],["主席：各位，我們先參照看看建議版本，因為委員同仁的版本要翻好幾頁，我們直接來看建議修正版本，我們就實質的分階段來溝通。第一個主要針對罰鍰的部分，交通部建議的版本是3,600元起跳到3萬6,000，也就是說它的最高額從1萬0,800成長了三倍多，最低額還是維持3,600。針對最高罰鍰這部分，我個人覺得，因為同一部道交條例前後有很多種違規樣態，包括危險駕駛如果最高罰鍰還只是3萬6,000，它就定在那裡，如果此處額度太不符合法理，定出來也會有一點怪怪的。因為搞不好我們會覺得再下一條它更嚴重，但也只罰3萬6,000，所以他剛剛說的，我覺得不無道理，也給大家參考。但是最低罰鍰這部分，你一直在講一些不管是農用或什麼，如果當時定得少一點是考量民眾不了解而有點教育意義，但我覺得到現今的文明社會，這種告知、通知、訓練的義務大概也告一段落了。我覺得最低罰鍰這部分，如果我們把它調到6,000起跳，各位覺得怎麼樣？6,000起跳到3萬6,000。"],["林委員國成：如果這樣交通部這裡可能要考慮一下，3,600可能是有些農具什麼有的沒的那些車，所以如果把它調高會處罰到那些人，那些人講快一點是有一點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在合法、不合法之間，不曉得如何去處理。我贊成把高的部分再拉高以產生嚇阻之作用，看能不能把它的最高罰鍰拉高，明定清楚偽造車牌一律用最高額處罰，這樣的話可能比較好。"],["林司長福山：委員，我是不是補充說明一下？"],["主席：等一下、等一下，先讓黃健豪委員發言。"],["黃委員健豪：我提問一下，因為交通部的建議修正條文中，你們寫的是第一款到第三款及第六款到第十款都是依最高額處罰，所謂的拼裝車、農用車，你們應該就放在第一款到第三款裡面才對，看起來是這樣子吧？沒關係，我先講完，你們等一下再看怎麼解釋。","唯一逃過一律最高額處罰的就是第四款跟第五款，使用吊銷、註銷之牌照，跟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第四款跟第五款反而你們也沒有用到最高罰。所以一方面我也希望你們解釋一下，為什麼第四款跟第五款反而不用最高罰，而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這幾款都要最高罰？在立法邏輯上面，我也覺得很奇怪。因為如果今天他已經被吊銷跟註銷牌照，他還是繼續掛牌使用，或是他去借別車的牌照來使用，那不也是類似偽造、變造車牌的概念嗎？所以我覺得，比如剛剛國成委員有提到，如果你是為了地方上有一些鄉下地區有農用的拼裝車輛，那個你就已經放在最高罰了，你還是有罰到他，而且罰到最重喔，這個部分我覺得跟你們的說法好像有點出入，以上。"],["主席：好，這個講到重點了嘛，因為你說的拼裝車已經是罰最高了，第二款拼裝車輛這部分都已經最高額處罰，甚至第一款也是一樣，你已經要罰他3萬6,000了，對不對？所以邏輯上面，我覺得健豪委員講得沒有錯。"],["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當時3,600下限沒有動，最主要是搭配第二款的部分，第二款部分我大概修正一下，拼裝車輛的部分確實在第二項裡面是第一款到第三款用最高額處罰，當時的考量就是，剛剛黃委員提到的第四款、第五款的部分，他是原牌照在身上，所以當時就明定第一款到第三款及第六款到第十款均依最高額處罰，就是這輛車子行駛在道路上的時候就只有兩種情況，第一個車子上面沒有牌照，第二個是車子使用偽造他人的號牌，所以發生事情的時候查不到或是會歸責到別人身上。至於第四款跟第五款，第四款是使用吊銷、註銷的牌照，但是這個牌照沒有繳回仍掛在車子上，所以基本上還可以追到本人，然後第五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這是相互借用的部分，我只要抓到一個，就可以追到另一個，所以第二項是搭配第一項，只要車子上面沒有牌照，在第二項都是用最高罰鍰來處罰。"],["黃委員健豪：對不起，那這樣的話，你的3,600或6,000基本上就只會處分到第四款跟第五款而已，因為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等款都是用最高額處罰的嘛，所以第四款跟第五款其實不屬於這種需要勸戒的對象吧？他本來就是故意去犯罪或是故意去做這件事情，才會發生第四款跟第五款的情形。"],["林司長福山：第四款跟第五款最主要就是號牌違規使用，但是如果發生交通違規或其他的犯罪情事，基本上都可以直接找到本人。當時會保留第四款、第五款也是考量到，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的車輛可能是機車，機車一下子要罰到這麼高，可能也考慮到衡平性的課題，因為在裁罰基準裡面還會按照車種來作為裁罰基準的分類。"],["陳次長彥伯：處罰條例裡頭最低額會不動的大概都是考慮到機車，所以如果一下子把最低額提高，如果現在3,600，以後就是一下子就到6,000，可能有這方面的考量。"],["主席：機車？"],["陳次長彥伯：機車。所有條例裡頭的下限大概都是機車，所以除非必要，原則上像在委員會大概都不去調它的下限。"],["主席：好，那這個部分交通部的說明有沒有說服大家？"],["黃委員健豪：沒有。"],["主席：沒有喔，那我們就這樣，我們就……"],["羅委員廷瑋：喊數字。"],["黃委員健豪：包含汽機車？"],["陳次長彥伯：對。"],["主席：不是，因為我們還是要看委員的版本，我也沒有辦法自己決定。大部分委員的低標落點，當然有很高的，我有看到5萬起跳的，10萬的我也有看到，但大部分的落點在6,000塊。當然剛剛交通部講的有一些道理，但我覺得將3,600提高到6,000，希望讓違反條例的人更增加警惕，我覺得這是可以的。上限3萬6,000也是滿多人提的，最主要是因為後面有好幾條，例如危險駕駛等等，我們這一次沒修，但危險駕駛有些非常危險甚至會影響到生命的都是3萬6,000，所以我們是不是就把罰鍰修正為新臺幣6,000元以上到3萬6,000元以下？我知道年輕人可能經濟比較不好，但是如果我們講的年輕人是指吊扣牌照還騎出來的年輕人，或者說他去用偽造或者其他的第四項、第五項也好，使用吊銷、註銷的牌照，即使是第四項、第五項，你要留給3,600元這個部分，我們不要講年輕人，因為騎機車的各個年齡層都有啦，如果因為騎機車代表經濟能力不太夠，但是違規的樣態，我是覺得這個不OK啦！"],["林委員國成：我覺得召委講這些基本上我是算蠻支持的，因為你如果要修，但最低罰3,600元也沒有什麼嚇阻作用，只是既然要修，那就較為嚴謹一點，所以多數委員提案也是認為應該要提高，所以6,000元應該是合理，但是如果調了最高的話，要讓它有完全嚇阻作用，讓他們有警惕作用的話，我認為最高罰還是要調高。這樣的話，就像我們以前喝酒、酒駕也是這樣慢慢調、慢慢調，調到現在大家是真的有嚇阻作用，大家要喝酒，真的是坐計程車，他寧願車子放在那邊，他算過嘛！我明天早上再來開頂多300元，我被你罰最少要9萬元，所以這個調高是有必要，召委所講的最低罰6,000元，這個部分我認為是合理，但是最高罰也要跟著拉，這樣的話，修這個法才會有那種意義，嚇阻作用才會生效，我是建議這樣，大家商討一下。"],["主席：好。來，陳素月召委。下一條有罰5萬元起跳的，你表達一下意見，下一條第十二之一。"],["陳委員素月：所以我要補充說明一下，我提的案子裡面，當然我是主張要最低是5萬元，當然我的主張是把這個樣態是移列的，我是把第三款「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增列成第十二條之一，我是拉出來的，所以我們今天在討論第十二條的修正條文，大家是針對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的罰則、罰款，我們是針對這個樣態，可是今天交通部如果沒有要把這一個特別拉出來的話，我們提高罰款的最低跟最高是會影響到這十個樣態，對不對？當然它有列出第一款到第三款，已經都是要依前項最高額處罰，這樣子的話，就是說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的車牌就是最高處罰了嘛！所以我覺得這個就不影響到最低的罰款，黃委員，你懂嗎？就是說，因為我們今天重點都是放在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的罰款問題，我的想法是如果我們沒有要把這個樣態特別獨立出來的話，我們還是尊重交通部的意見，最低罰就3,600元，我的意見是這樣，謝謝。"],["主席：好，謝謝陳召委，其實他提供另外一條思路，有好幾位委員即使在第十二條裡面也在後面單獨拉出來，對於第三款這樣的樣態直接去加重罰則，把它單一拉出來，不要影響到他們一般的部分，這也是另外一個思路啦！請羅委員。"],["羅委員廷瑋：所以我希望大家能夠參考我的提案，我是另外拉出來，所以我的版本是罰10萬元，我有另外拉出來，就不會去影響到其他的權益，基本上包括剛剛民眾黨委員國成兄有提到，我可以支持，召委所提最低的部分我也可以支持，就6,000元，其實我原本是訂1萬5,000元，我願意為了大家，但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最高的部分要拉高、最高的部分要拉高！甚至就像我的版本一樣是另外拉出來，單獨違反這幾項是直接給予10萬元的罰款，我想交通部就沒什麼好說了，這不會影響到其他樣態啊！"],["主席：好，交通部。"],["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大家有搭配沒入的部分，罰款跟沒入兩個要……我是建議比較需要整體做考量，然後部裡面提出的這個條文，當然有關罰款上限的部分，尊重委員的考量，但是有提出來一個衡平的概念。另外，有關沒入的部分，還有大家討論到的偽造、變造等等，其實在第二項根本不牽涉到下限的課題，它都是牽涉到上限的問題，因為條文明定就是用最高上限來做處罰了，用最高上限來做處罰再搭配車輛，而且剛剛報告過，只要偽造車牌的部分70%就沒入了，其實大家講的，最終車輛駕駛就全部再做一個處理，我是比較建議，因為整體衡平性也必須要做一個考量，這是剛剛召委所提到的部分。其實偽造車牌是非常可惡，但是危及到交通安全相關，甚至直接撞死的部分又是在其他條文裡面制訂，所以整體而言還是要做一個衡平的考量。"],["主席：好，還是我們現在嘗試採取一個方式，我們在修正條文的部分，如果遵照我們交通部現在的修法意見，但是我們後面在第二項的部分，因為第一項有十款，在第二項的後面針對第一項第三款採比較高的罰則，就直接把它單獨拉出來，也因為今天其實會修正這個條例，其實主要的用意就是偽變造車牌，真的暫時不是要去做別的事情，所以我們乾脆聚焦了，前面就是按照交通部你們的建議，但是我們後面針對第一項第三款，有好幾個委員也是這樣寫，我們就這樣折衷一下、衡平一下，把它拉到6萬元，針對於第一項第三款這個樣態，我們就是罰鍰6萬元。"],["林委員國成：最少都把它提高了……"],["羅委員廷瑋：召委，所以召委就只針對第三款？"],["主席：偽變造……"],["羅委員廷瑋：那個6萬元，我覺得太少，10萬元啦！"],["黃委員健豪：你要沒入啊！"],["羅委員廷瑋：我可以不沒入啊！"],["陳次長彥伯：還有沒入。"],["林委員沛祥：6萬元加沒入。"],["羅委員廷瑋：6萬元加沒入。"],["陳次長彥伯：對啊！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條文裡頭本來就是第一到三款、還有第六款、第十款是最高額，我們的想法最高額就是3萬6,000元，如果剛才講的，我們是可以在這個情況下特別把一到三就寫第一款、第二款，然後把第三款另外，意思就是說，我簡單講就是前項的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十款大概就是處3萬6,000元，就這樣明講，然後第三款處多少就尊重委員。"],["主席：現在結論就是，麻煩你們稍微寫一下，就是現在裡面有十款，其中有兩款可以彈性，可能用最低，你們沒有把它列用最高的，其他九款，抱歉，是9個嗎？六、七、八、九、十，其他的八款，你們本來用最高罰，你們再把第三款從這裡面先剔除，我們單列在後面，好不好？司長寫一下吧！你們把那個條文按照我們委員的共識，因為確實如果處理到軟趴趴的，大家也覺得很奇怪。"],["林司長福山：委員，我是不是可以這樣子建議？"],["主席：好，來聽一下交通部的建議。"],["林司長福山：針對第三款的部分把它特別拉出來，因為第二項第三款原來就列在第一項裡面，所以第二項的部分，文字是不是請同仁打一下，就是「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主席：可以、可以。"],["林委員國成：很好啊！加倍處罰……"],["主席：好，那把條文整理一下，麻煩再念一次。"],["林司長福山：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第三款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主席：好，那大家就這樣，因為討論蠻久了，我覺得有初步達到那個目標。接下來我們就尊重交通部跟法務部等相關單位的討論，這邊有三項樣態要沒入車輛，第一個是偽造他人車牌，大概就是犯案的，讓警政單位都摸不著頭緒。第二，肇事致人傷亡；第三，十年內第二次違犯，就是用了一次，第二次就直接沒入。這三個樣態沒入車輛，因為畢竟沒入人民的財產、財產權，我們在修法的時候，還是要逐步漸進式的來處理。各位看沒入的部分，我個人是建議採用交通部提供的版本……"],["廖參事江憲：報告召委……"],["主席：來，請廖參事。"],["廖參事江憲：報告召委，交通部的版本我們敬表支持，其中條文文字第一種類型，第三款中屬偽造他車車牌，他車車牌除了偽造，也有可能是變造，所以是不是搭配第三款文字，就是「偽造、變造之他人車牌」？"],["林委員國成：也可以加一個「、」，就是「偽、變造」，應該可以吧？「偽、變造」就已經很明確了嘛！"],["主席：好，謝謝廖參事的建議，還有沒有意見？"],["黃委員健豪：我覺得「偽造、變造」比較明確。召委，剛剛我也問過交通部，到底偽造跟變造的差別是什麼？本來交通部建議的條文只有偽造，變造其實也是找不到人吧？"],["主席：變造就是說可能牌子還是國家發的，但是他用畫的、貼的、黏的等方式，是不是這樣？"],["羅委員廷瑋：貼膠帶的啦！"],["黃委員健豪：那叫變造。"],["林司長福山：就是把0貼成8等等。"],["林委員國成：要不要頓號？"],["主席：要不要加個頓號？不用。好，「偽造變造他車牌照」，三種樣態可以沒入車輛，第一，偽造變造他車牌照；第二，肇事致人傷亡；第三，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規定。我覺得這個可以，應該達成共識。最後一段的部分請交通部說明，你們最後一段修正的內容是什麼？"],["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的部分是，針對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如果駕駛沒有懸掛號牌的車輛，我們希望併罰，因為他明知道這個車輛是偽造號牌，或是車輛根本就沒有號牌，一樣把車子開出去，所以條文的規定是，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的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就是說你明知道這個車子沒有號牌，雖然不是你的車子，可能是借他人的部分，但你還是開出去，有點類似酒駕併罰的概念。"],["陳次長彥伯：這個要配合前面的那個……"],["林司長福山：不是，這不需要，這不需要，這個是屬於駕駛人明知，仍然開車。"],["陳次長彥伯：好。"],["羅委員廷瑋：對不起，召委，我舉例一下，假設我誤開了一個變造車牌的車子，不管是我誤開或者是我故意，你現在是只罰駕駛人，對不對？"],["林司長福山：不是，車輛所有人的部分在前面已經處罰了，但是開車的那個人一樣要處罰。"],["羅委員廷瑋：喔，OK，很好，很好。"],["主席：針對第十二條，內容請各位參閱，因為這個是滿多委員沒有提到的部分，交通部特別加進來，就是所謂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的車輛，就是剛剛前面十款的描述，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也是3萬6,000的意思，對不對？","請羅委員。"],["羅委員廷瑋：召委，加兩個字，「加倍」啦！"],["林司長福山：不要啦！"],["羅委員廷瑋：不要？為什麼不要？如果今天是我誤開，或者是我自己明知還要開，我又沒有車子被沒入，那車子又不是我的，我已經沒有車子被沒入了，為什麼不能加重罰他款？"],["林司長福山：其實這個偽造號牌主體是罰汽車所有人，那汽車駕駛人的部分是併罰，主體是汽車所有人，前面有些行為基本上是沒有加倍處罰，你到這裡併罰汽車駕駛人，卻比原來的汽車所有人罰得更多，在法理上是……"],["羅委員廷瑋：要更多啊！"],["林司長福山：有啦！像汽車……"],["羅委員廷瑋：當事者是7萬2,000加車子耶。"],["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這一款的部分是包括第一款，還有後面車子沒有號牌的部分，前面針對偽變造部分，我們有加倍，所以這個併罰汽車駕駛人，我是建議可以參採部裡的建議，因為這個是以往沒有處罰的部分。"],["林委員國成：它是3萬6,000嗎？"],["林司長福山：對，對。"],["林委員國成：羅委員是希望加倍，大家研究一下。"],["林司長福山：主要考慮的是，第一個，汽車駕駛人的部分是併罰，而第十二條處罰的主體應該是汽車所有人，他要負責，只是說汽車駕駛人明知道這樣的情況，還是去使用這樣的車輛，所以要予以併罰。本條處罰的主體性，原則上還是以汽車所有人為主，併罰的部分，我們是希望達到併罰阻嚇的目的就好了。"],["主席：它這個比較全面一點，因為這中間處罰的總共有七款，剛剛前面是對症下藥，針對第三款，就是把今天我們修法的目的講清楚，後面事實上他們要達到全面的管理，所以對於七款的樣態，就算你不是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也有針對駕駛人處罰，是不是？這個部分是我們委員沒有提到，但他們是為了完整性而加上來的，針對第十二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林委員國成：我認為是OK啦！因為財產處分已經加重……"],["主席：我覺得可以啦！請黃委員。"],["黃委員健豪：我覺得可以，因為這畢竟是交通部自己提出來的，我覺得就先尊重你們，假設法律上路之後還有問題，那大家再討論，但至少這條是交通部主動提出來的，針對非汽車所有人駕駛人的附帶懲罰，我覺得可以啦！"],["主席：好，針對第十二條修正條文的內容，我們已經討論了一個半小時，也達到一些共識，剛剛相關的共識已經修正在投影的表格上了，都有了。","另外，洪孟楷委員也有提一個修正動議版本，請大家參閱。我們協商到現在，第十二條是不是就按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各位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我再確認一下，第一個，主要罰鍰的部分，是3,600到36,000，針對第三款的部分拉出來，我概述一下，最高的加倍，就是以72,000元做為偽、變造車牌的處罰。最後，對於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有這七種情境違規的樣態都一樣是用最高36,000元來處罰，這是今天第十二條修法的概念。","請羅委員。"],["羅委員廷瑋：我最後請問一個問題，我拿一個案例來舉例，今天這個案例是發生在花蓮，61歲的男子酒後駕駛無牌拼裝車撞傷人，就這樣子的樣態來說，請問是罰多少？是酒駕，再加無牌，再加……你可不可以算個數字給我，讓我知道一下？"],["林司長福山：這個逐一啦！酒駕一條，然後拼裝車輛要沒入，然後肇事致人傷亡又涉及到刑法的過失傷人，所以有三條。"],["陳次長彥伯：對，各該條要沒入的沒入，要做什麼的做什麼，搞不好還涉及刑法。"],["羅委員廷瑋：好，可以接受。"],["主席：好，第十二條就按照我剛剛的宣告，依照交通部建議條文修正後通過。","接下來看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一是新增的，這個部分是召委提的，有5個版本，請各位翻開第23頁。主要是5位委員提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把偽、變造車牌來拉出來單獨做處罰，但是我們剛剛在第十二條的時候已經併入第十二條做了處理，如果召委沒意見，這條我們就不予增訂，好不好？如果各位沒有意見，因為剛剛已經處理，第十二條之一我們不予增訂。","我們在接續處理之前休息10分鐘，謝謝。","休息（10時45分）","繼續開會（10時54分）"],["主席：好，我們繼續開會。","在繼續審議之前，各位桌上都有拿到資料，因為剛剛有調整文字，用講的、用看的不準，請大家再確認一次第十二條整個修正的條文內容。","請陳素月召委。"],["陳委員素月：謝謝召委。根據剛剛提供的這個修正文字的內容，我們剛剛有再仔細的研讀跟思考了一下，我這邊有一個建議，是不是大家再討論一下，交通部增訂的文字「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情形者，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有關第二款是針對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等等的樣態，因為這個部分一般在基層、在鄉下，可能就是農用的車，是農民或工人短程使用，或是在工地會有搬運車，所以這個部分如果一律採最高罰，沒有一個range的話，我覺得可能會有失原則，所以第二款是不是可以把它剔除掉？就是不要採最高額；也就是說，讓這個樣態的違規能有一個處罰的range，不要一律採最高額36,000這樣子，是不是大家再思考一下？謝謝。"],["主席：謝謝召委。事實上剛剛黃健豪委員也在提這個，因為我們都覺得有一些可能在農村的樣態、危險性、危害性比較輕，不是不罰，但就是有一個彈性，結果現在把它匡到最高，針對這個部分，陳召委就提出來了，如果把第二款拿掉呢？所謂拿掉就變成3,600到36,000了，然後你們看樣態的危害性。","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我附和一下，其實講真的，不只是農用，我想在很多觀光區，像大家去海邊採蚵仔的時候，我看那個車子也是拼裝車，很多都是改裝的，但那個行為，我覺得不是為了犯罪而產生的，它就是一個歷史共業，就這樣！做為主管機關，當然你們還是有裁罰的義務，或是管理的義務，但是我覺得這個金額如果直接拉到36,000，而且沒有得談的話，我覺得的確會對基層商業或者農業行為造成一定影響。所以這部分我也同意，但我剛剛提出來，你們沒有回應我，那就算了，你們要這樣做，既然現在提出來，那我覺得第二款這部分的確應該可以直接排除最高額，以上。"],["主席：交通部覺得這樣有沒有什麼問題？如果拿掉第二款。"],["林司長福山：那我們就刪除第二款之後，第二款的部分我們就回到原來的裁罰基準，分級距來做考量。"],["主席：好，現在用最高處罰的話，經過調整會剩下前項第一款及第六款到第十款，大概剩下六款，是不是？剩下六款的話就不用囉唆，直接就是最高罰鍰。","好，我們這邊就確認把第二款拿掉，我再次宣告：我們按照交通部剛剛建議的再修正條文通過。","請各位翻開第27頁看第十三條，主要是林德福委員有提修正案，這個部分的修正案其實後面有說明，最主要是把原本的條文拿掉，要放在第十二條之一，但第十二條之一已經不予增訂；也就是說，沒有地方可以拿過去了，所以這個部分如果大家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就還是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好不好？各位有沒有不同意見？（無）好，沒有不同意見，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進行第十五條的協商。","徐委員在現場，請徐委員。"],["徐委員富癸：……尊重交通部……"],["主席：交通部你們的看法是什麼？"],["林司長福山：這部分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關於徐委員要增訂的部分，其實這樣子的違規行為都適用第十二條第七款的規定，都已經適用了，所以不需要增訂。"],["主席：所以都涵蓋了，是不是？"],["林司長福山：對。"],["主席：好，第十五條還是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好，各位沒有不同意見。","我們繼續審今天的最後一個條文，第八十五條之三，在第29頁，這個部分我先請交通部說明一下，好不好？"],["林司長福山：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基本上，蔡其昌委員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三的部分是一個配套，有關第十二條當場移置保管的配套修正條文，因為沒有第五項的規定，所以我們建議……由於這一次第十二條第一項有增訂當場移置保管，那就必須要適用第八十五條之三移置保管的程序，所以我們建議第八十五條之三原來的第十二條第五項刪除，改為第十二條第一項，然後還有第四項，這樣子前面第十二條所修正的程序就可以適用了。"],["主席：所以就是增加第一項，是不是？"],["林司長福山：對，然後刪除第五項。"],["主席：把第五項刪掉，第五項是什麼？說明一下。"],["林司長福山：原來的第十二條第五項是，路邊停車如果號牌有問題的話，一樣把它做移置保管，因為現行條文有增修整併，所以第十二條已經沒有第五項，而第一項有增訂移置保管。"],["主席：第八十五條之三比較單純，就是增加第十二條的第一項，然後刪掉第五項，第五項不要。","請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在最後要送出之前，我想要提一個事情，剛剛好像有討論，但後來沒有結論，因為包含汽車租賃公會有來陳情，如果是以租車來處理的部分，我覺得先留個紀錄，就是租車然後被人家使用偽變造車牌的話，那個處罰或者處分是怎麼處理？"],["林司長福山：這部分跟委員報告，如果是租賃車輛，它提供出去是一個號牌正常的車輛，而這個承租人自己去把它換成偽造號牌，基本上它是適用行政罰法第七條，是不處罰汽車所有人，也就是不處罰提供租賃車輛者，因為它提供的租賃車輛是一個號牌正常的車輛。"],["黃委員健豪：好，我再多問一下，那是道德風險嘛！這樣以後要犯罪的人就去租一輛正常的車，然後去變造車牌，並於犯罪完之後再把車還給車行，這樣算誰的？"],["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第十二條是針對車輛所有人對於號牌本身的管理，然後這次也特別增訂了處罰汽車駕駛人的部分，汽車駕駛人以往沒有辦法處罰到的部分，這次也有處罰到。另外一個部分，這個人如果是租了車輛去偽變造號牌的話，那基本上也涉及到刑法，而刑法對於偽造特種文書，法務部現在也在檢討，把特種文書刪掉，回到一般文書，這個刑罰會更重。至於實務部分，當然就是要靠執法跟查緝。"],["主席：請洪孟楷委員。"],["洪委員孟楷：主席，我確認一下，其實也一樣，就是黃健豪委員這邊的想法有幾個部分，第一，是不是未來公路局或是路政司會要求車輛出租業者或是等等要善盡所謂的告知責任？我們之前也有講，譬如禁止酒駕，所以在出租的契約上面是不是就要明文標示規定？譬如這個車輛提供的是一個合格的車牌，禁止去做偽造、變造車牌的使用，我想多一個警語或是多一個告知，駕駛人如果已經有簽名了，那也可以釐清這個責任，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因為現在在第十二條裡面的第三款，你在前面是已經按前項最高額加倍處罰之，換言之，就是三萬六的加倍七萬二，可是後面又講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十款之車輛，依第一項規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所以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如果違反第三款變造、偽造車輛，到底是罰七萬二還是三萬六？"],["林司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關於第十二條號牌的管理，它的處罰主體在第一項就有明文規定，原則上是處罰汽車所有人，對於汽車駕駛人並沒有處罰。這一次跟著委員的提案，我們是建議除了對汽車所有人的處罰之外，如果汽車駕駛人也有這樣情況的話，我們希望能夠併罰，來做一個全面的防制。所以如果是非汽車所有人的話，前面的汽車所有人就是要被處罰了，而針對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會按照最高額是以三萬六來做處罰，就是併罰，所以它的併罰不會比應該要負主責的汽車所有人來得重。"],["洪委員孟楷：OK，好，因為這要釐清現在的一個法條啦！最後我再提一下，因為假車牌的事情非常氾濫，我們從之前詢答就已經有，但到目前為止，社群媒體上面真的還是看得到有假車牌。因為我一直常講，我們現在做的是後續最後的處罰，但是源頭把關很重要，當然交通部可能會覺得源頭把關是交通部門力有未逮，它可能包括數發部、NCC、經濟部等其他相關部會，但是我們看的是一個結果。所以我必須講，到目前為止、此時此刻，即便大家都已經講了那麼多假車牌必須要防止，但是你真的去社群媒體平臺用「車牌」再加幾個關鍵字就可以搜尋得到，還是會有什麼加LINE私聊，然後車牌的部分。我覺得這個部分真的還是要要求交通部門，不管是你們主動去做網路上的搜尋，或者是跟數發部怎麼樣做配合，以及跟社群媒體平臺要求，因為社群媒體平臺很清楚明白的認知，這個就是違法的商品，違法商品就不應該在社群媒體平臺上出現嘛！這個部分我再次提出來，我肯定、感謝召委排這個修法，但是除了這個修法的處罰以外，更重要的是源頭管理。因為我們不希望源頭出現，讓任何人在輕易地獲取這個資訊之後，感覺他可以鋌而走險去購買，好不好？以上，謝謝。"],["主席：請何欣純委員。"],["何委員欣純：謝謝召委。我也有提出版本，不過我尊重早上大家的討論，因為第十二條的修法是非常重要，大家對於假車牌的氾濫，用「氾濫」兩個字就可以知道民間對於假車牌議題是非常深惡痛絕。因為這牽涉到的不是只有假車牌本身的問題而已，它還延伸出疑似有犯罪之嫌，有很多、很多的問題，也包括詐騙，所以這個修法很重要，我也謝謝召委今天在休會之前特地排這個修法。","我同樣也是希望、提醒交通部，除了稽查部分，現在各監理單位事實上都已經電腦化，電腦化的另外一個是數位化，它可以即時有效地就大數據的管理，你們如何去找出、稽查，或者是防制、防範假車牌的問題，這是第一個。我還是要請教你們監理系統的數位化，大數據的大水庫建置到底現在有沒有跟得上我們想像中的數位臺灣的腳步？這個當然你可以會後再提供書面資料給我，或到我辦公室，我們可以來討論。","第二個，剛剛洪孟楷委員在講的源頭管理，這個源頭管理當然你們有你們的溯源機制，包括從生產製造到後端，但是這整個源頭管理還包括現在外界很多平台上你們可以看到的，而這個稽查跟源頭管理，我相信不是只有你們，你們一定要跟警政單位跟其他很多單位合作。我希望能夠建立長期性的橫向合作機制，這個機制如何建立、未來如何跟警政單位保持合作的機制，也請會後送報告給我或者到我辦公室討論。我想我們一定要多方面的來解決假車牌氾濫的問題，這樣才能夠恢復國人對我們政府公權力的信心跟信任。謝謝。"],["主席：謝謝何委員。","剛剛第八十五條之三就按照交通部建議的版本通過。","今天審議的幾個條文都已協商完成了，作以下宣告：一、今日協商的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列入紀錄。二、交通部建議條文及相關機關所送書面資料列入公報紀錄。三、針對於今天審查的結果，請交通部補充說明，會後送交通委員會製作審查報告，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交通部建議條文：","交通部會後補充說明："],["交通部書面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提案處理意見報告","一、前言","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林委員德福、徐委員富癸、魯委員明哲、羅委員廷瑋、何委員欣純、林委員思銘、徐委員巧芯、羅委員明才、顏委員寬恒、楊委員瓊瓔、林委員月琴、張委員宏陸、蔡委員其昌等相關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20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二、相關委員提案修正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一)洪委員孟楷、黃委員健豪、林委員俊憲、王委員鴻薇、鍾委員佳濱、許委員宇甄、陳委員素月、魯委員明哲、羅委員廷瑋、何委員欣純、林委員思銘、徐委員巧芯、羅委員明才、顏委員寬恒、楊委員瓊瓔、林委員月琴、張委員宏陸、蔡委員其昌等提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12條之1，加重使用偽造號牌之罰鍰額度、加重累犯處罰、增訂沒入車輛處罰規定：","1.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化防制偽造號牌修法草案，本部前於113年11月19日報請行政院核轉大院審議，復經本部113年12月31日再次邀集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各直轄市政府、公路局等單位，完成研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及第85條之3再修正條文草案，針對使用偽變造牌照於道路上行駛或停放等之違法行為加重處罰，修正重點包括：","(1)違反號牌使用規定，現行最高罰鍰1萬800元比照危險駕駛修正提高至3萬6,000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2)明訂包括使用偽變造或矇領牌照及其他未懸掛有號牌情形者均按最高額處罰3萬6,000元處罰，並增訂針對偽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十年內累犯等致生損害他人公共利益、交通違規累犯等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情形者，處車輛沒入處罰。","(3)增訂併罰非汽車所有人之汽車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處以相同之罰鍰處罰。","(4)增列將第一項情節嚴重情形納入第四項處罰規定，以有效管理違反號牌使用規定車輛於道路上停放之行為。","2.有關委員提案，建請考量依本部陳報行政院再修正條文審查，但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二)林委員德福等提案修正第12條、第13條修正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之處罰：現行車輛牌照擅自裝置於可控制變動之旋轉架上，無論其行駛有無操作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7款「已領有牌照不依指定位置懸掛」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修正。","(三)徐委員富癸等提案修正第12條增訂第二類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輛及牌照吊扣（銷）期間車輛使用處罰，及第15條增訂領用試車牌照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處罰：","1.有關試車牌照借供報廢車及牌照吊銷、吊扣其他車輛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2.另有關申請領用試車牌照後，未依其領用目的使用，已有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領用試車牌照，不在指定路線或區域內試車」規定之適用，爰建議可無須增訂。","(四)蔡委員其昌等提案第85條之3配合第12條第1項修正配套增訂移置保管適用對象，本部敬表同意，尊重貴委員會審查結果。","三、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建請考量可依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審理，謹敬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法務部書面資料：","審查大院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深感榮幸，謹代表法務部說明如下：","鑑於當前使用偽造變造車牌案件遽增，衍生諸多社會問題，就政策上採行較嚴格防制措施，敬表支持。部分草案第12條第2項〈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魯明哲等21人、委員羅明才等16人、委員蔡其昌等18人提案〉、第12條第5項〈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林思銘等17人提案〉、第12條之1〈委員鍾佳濱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提案〉增訂：沒入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牌照之車輛，採用「直接沒入」罰則，屬強烈干預財產權之行政處罰方式，建請衡酌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參照〉審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針對危險性質車輛〈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9款；同條第2項〉、無照駕駛〈第21條第2項、第21條之1第2項〉、酒駕毒駕〈第35條第9項〉、危險駕駛〈第43條第4項〉等情事，亦規範罰則「沒入車輛」，其中除對危險性質車輛採用直接沒入罰則外，餘對無照駕駛、酒駕毒駕、危險駕駛等類型，沒入車輛罰則尚規定有：「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或「再次違反」等要件，此為本條例與上揭議題相關之立法體例，可資併予參酌審議。","以上意見，敬請指教。"],["司法院書面資料：","一、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司法院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一、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4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壹、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09號）","草案第12條第5項規定：第1項第3款之汽車當場沒入。然沒入處分，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係由公路主管機關，而非警察機關（即舉發機關）為之，似無「當場」作成沒入處分之可能。","貳、委員林月琴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院總第20號委員提案第11008042號）","草案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至第9款情形，均依前項最高額處罰；同條第3項規定：非汽車所有人之駕駛人，駕駛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至第9款之車輛，依第1項最高額處罰。然草案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5款至第9款之行為態樣、違規情節及可非難程度不一，罰鍰數額是否宜由主管機關依個案為合義務性裁量？如一律規定裁處最高金額，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又草案第12條第4項規定：汽車有第1項各款情形「於道路停車」者，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處罰。惟「於道路停車」之行為，似已為第1項規定之射程範圍所及，有無另訂必要，建請斟酌。","參、其他委員提案版本同本院113年11月18日書面報告意見，其餘尊重大院審議結論。","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主席：最後針對於今天的會議作以下的決議：一、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二十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三、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魯明哲補充說明。四、因為大家都滿有共識的，為節省二、三讀的時間，院會討論前，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五、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主席核定後確定。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通過。","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散會（11時12分）","一、條文："]],"block_lines":[1,31,34,56,58,59,60,63,65,68,70,72,107,108,111,112,114,116,119,120,124,126,129,131,133,134,136,137,139,140,141,142,143,144,146,147,153,154,158,159,160,161,162,163,164,167,168,169,170,171,172,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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