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公聽會召開「債務人保險契約價值的強制執行爭議（俗稱保單抵債）保險法該怎麼修？」公聽會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1時24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賴委員惠員","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副院長葉啟洲","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陳俊元","誠胤法律事務所律師趙學斌","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周信佑","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陳炫宇","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志峰","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助理何開文","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副秘書長金憶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彥良","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黃惠玲"],["主席：主席在這裡宣布，今天的公聽會開始。","歡迎今天所有在現場的各位學者專家們、在場的委員以及政府機關代表參加「債務人保險契約價值的強制執行爭議（俗稱保單抵債）保險法該怎麼修？」公聽會，這是一個今天要大家共同來討論的議題。這個議題說簡單也很簡單，說不簡單，其實保單的解約，具備解約金價值的保單可不可以被強制執行？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2022年12月作成了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認為人壽險公司的保單價值事實上應該歸屬要保人，而且解約金的債權有沒有一身專屬性呢？債權人可不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要保人呢？畢竟這也是一個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雖然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但也是因為這個大法庭的裁定，延伸出了許多的問題，例如：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收案量增加了非常多，就本席現在所掌握的，從大法庭裁定到去年12月底為止就有123萬件，另外有關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執行後，將會出現讓許多人頓時失去醫療保險照顧的社會問題。","上個禮拜金管會已經公布新的保險法草案，依照草案的規定，健康險跟醫療險將不會被強制執行，這個方向是不是適合？草案規定以各地最低的生活費作為人壽保險豁免於強制執行的標準，有沒有道理？關於這些部分，今天就要邀請各位專家學者、行政單位以及各位委員大家共同討論。","在與會人員發言以前，主席跟大家做個報告：每一位發言時間是8分鐘，結束的前一分鐘會按鈴提醒，原則上依專家學者簽到的順序發言。委員如果有需要發言，請到主席臺登記，每位委員發言時間是5分鐘，全部發言完了以後，我們再請行政機關就業管的權責整體回應。","現在請第一位學者專家李教授發表意見。"],["李教授志峰：各位委員、各位長官以及保險業界的朋友，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的李志峰，今天很高興能夠來公聽會跟各位說明我對保單強制執行的見解。我們想想看，保險的意義是什麼？第一個，其實保險是有面臨相同或類似危險的人，他們希望有一個制度能夠去保障他們，所以他們花一點錢繳保費加入了這個危險共同體。所以他們的締約狀況大概是這樣，由要保人跟保險人締結一個保險契約，約定了什麼？約定由要保人繳一點費用即保險費給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移轉他的危險給所謂的危險共同體，代表就是由保險人來承擔，事故發生之後會給付保險金。而保險金到底要付給誰呢？因為在學說上認為保險契約是一個第三人利益契約，關於第三人，如果要保人不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的話，這個被保險人就是第三人；如果你有指定一個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受益人，他也是第三人。所以保險金的狀態會呈現，如果被保險人活著的時候，他會給付給被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已經死掉了，那就給付給他同意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險人死了，受益人也沒有指定的話，那就會給付給所謂被保險人的繼承人。","所以我們來看，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一方是保險人，而我們care的這一方叫要保人，保險法第三條對要保人是做這樣的定義，「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所以他重不重要？其實他很重要，因為他締結契約，他繳了費，但是事實上這個契約的法律關係裡面有更重要的兩個人，我們稱之為關係人，主要是被保險人跟受益人。各位可以看到保險法第四條是這麼規範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所以在保險制度裡面，這個制度、這個契約真正要保障的人叫被保險人，也就是真正有利害關係的人。你看法條也規定，如果要保人想要自己當被保險人，也可以，題外之音就是怎麼樣？就是你也可以以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第五條是受益人，保險法第五條這麼規定，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在學理上認為受益人的權利其實是固有的權利，他是一個被保險人想要照顧的人，為什麼他是被保險人想要照顧的人？他是在被保險人死亡了，沒有辦法享有保障，所以由被保險人同意把最後的保險給付、保險金給付給他。","在整個契約裡面，我們今天爭議的地方在於所謂的要保人提前繳了保費，有所謂的保價金，他的債權人可不可以來執行？可不可以終止契約來執行保價金？我們要思考的是，在這個制度裡面，他真正想照顧的人是誰，還是跟一般的契約一樣，締結契約的當事人就是這個制度裡面最重要的人嗎？我想不應該是這樣，而且各位去想一個問題，為什麼會有一個人要以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去買這個契約？通常這些被保險人都是要保人想照顧的人，也就是他的父母、子女、配偶作為被保險人，他為什麼用保險的形式？很多時候會覺得就直接給現金，比如我李志峰今天想要照顧我太太、想要照顧我的父母，可能現在給現金不是很適合，我用一個方式叫保險，所以以第三人作為被保險人來買保險的這種狀態，我覺得本質上跟贈與很類似，因為保險能夠提供他生活上的保障。各位想一想，我們把錢贈與給別人，假設我李志峰把100萬給我太太，我現在沒有負債，因為我有錢，我要照顧我太太，把100萬給我太太。可是過了十年之後，我負債了，我的債權人可以跳出來說：李志峰，你現在欠我錢，你十年前送你太太100萬，所以我現在要把這個契約撤銷，我要去執行。答案可不可以？不行！因為我在贈與的時候，沒有詐害債權。","換成保險的形式，如果要保人以一個他想照顧的人買了保險，他在買這個保險當時沒有負債，可是為什麼多年後他負債了，他的債務人卻可以對保單強制執行？這個是我個人認為不合理的地方。而且我們對比一些制度，其實像信託也是委託人想要用他的財產來做一些安排，可能給他想要照顧的人，所以他去成立信託。但信託成立了，如果之後委託人有負債，債權人可不可以事後再來撤銷這個信託？答案也是不行！既然贈與現金或有類似特殊制度的信託都不會受到影響，為什麼保險會受到影響？我個人認為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一樣的時候，原則上應該不可以強制執行。那並不代表我反對強制執行，就像剛才召委講的，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如果要保人跟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影響的都是你，當然就可以強制執行。我自己有一個比較中心的思想是，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不一樣的時候，不可以強制執行，因為會違反了保險的核心目的，就是被保險人是保險真正想要提供保障的人，你把它執行了，就達不到保險的目的，所以我自己擬了一個條文給各位參考。在我的意見之下，想要對強制執行的規範大概是這樣：人壽保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第一款是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要保人、被保險人不一樣的時候。第二款是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並放棄處分權。縱使要保人、被保險人同樣一個，你放棄處分權，代表要保人放棄契約上的權利了，契約既然不是你的權利，你的債權人當然不能夠來扣押跟執行。第三個、我覺得社會上或許會有一些考量，就是我們訂一個解約金債權的金額作為不能夠執行的標準。第二項我會建議這麼做：前項人壽保險契約於締約或繳費時，要保人之債務已超過其資產者，要保人之債權人仍得以其解約金債權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第二項要處理什麼？就是要處理你在買保險或繳費的時候，其實你已經欠人家錢了，但你不想還錢，所以把錢藏在保險裡面，我覺得這個被強制執行是天經地義的。","另外，有關介入權的部分，簡單講，我個人認為應該只要留，對於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人，才能夠行使介入權。因為我們目前的法律體系要保人對被保險人還是要有保險利益的，所以我認為在維持這個法律體系的狀態底下，可以這麼做。以上是我簡單的報告，請各位參考，謝謝。"],["主席：謝謝李志峰教授。","接著請陳炫宇教授。"],["陳助理教授炫宇：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長官以及業界的前輩，大家好。我是東吳大學新進的助理教授陳炫宇。今天跟各位委員分享一下，關於保單抵債強制執行，我個人的一些想法。我先說明一下自己的背景，因為我個人之前在銀行業界工作了大概7年左右，現在轉來學界。關於保單強制執行這一塊的議題對於銀行的債權，其實是不是真的有影響？我自己在業界，我自己知道，這些保單大部分的債權都已經賣給了所謂的資產管理公司，但在實務上也是有很多保單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可能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能是詐騙的受害人，所以透過這張保單去實現他的債權，還是有他的必要性。","這次提綱總共有五個題目，針對第一個跟第二個題目，我個人對於保單的解約金可不可以作為債務人的責任財產，還有第二個題目當保單被強制執行的時候，失去保障的可能是身為要保人的債務人，債務人跟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誰受法律優先保障？關於這兩個提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已經做出了一個方向，就是人壽保險的解約金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財產，以及當人壽保單受強制執行的時候，債權人應該受到優先的保護，其次才顧慮到債務人保險的相關權利、契約的權利。關於第一個跟第二個提綱，我個人是尊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裁定，所以我會針對第三、第四、第五個提綱說明。","第三個提綱講到，無解約金或解約金甚低的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立法上是不是要豁免受強制執行？針對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剛剛提到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裁定，它沒有提到所謂的傷害保險，也沒有提到所謂的健康保險，所以在立法上的確是有一個空間可以去做是否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有豁免的情況。在學理上，可不可以去做豁免，應該要先去考慮一個前提，就是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是不是有所謂的解約金存在，如果有解約金存在的話，其實也是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目前行政院提出來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對於健康險，它是做排除的動作；而我個人是持反對意見，因為健康險這個部分其實是有解約金的，像我個人購買的健康險，如果已經繳費十年的話，也有二、三十萬的解約金，這筆解約金也相對是比較高一點的。在外國的立法例上，也沒有特別將健康險去做排除，比如我在簡報上提到的日本保險法第八十九條，它是對於傷害疾病定額保險，也就是所謂的健康險，在立法上，它也被認為是可以做強制執行的，因此如果將健康險特別排除的話，我個人認為不是一個非常妥適的作法。","除了健康險以外，當然還會再討論的是有關於年金險以及小額終老保險。年金險的部分，依目前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四的規定，其實對於已經進入年金給付的年金保險就沒有所謂的強制執行的問題，所以針對年金險這個部分，其實在這次的大法庭裁定或是保單強制執行都沒有受到太大的影響。而比較會去討論的是關於小額終老保險部分，針對小額終老保險，我個人參照日本的立法例，如簡易生命保險法，也就是我們所謂的簡易人壽保險；又或是日本的郵便年金法，它其實是對於年金保險跟簡易人壽保險有做一個有限度的豁免，也不是全額的豁免，而在他們的簡易生命保險法裡面，對於年金是做半額的豁免。至於我提到的郵便年金法，其實已經併到簡易生命保險法裡面了。所以他們的簡易人壽保險跟臺灣的簡易人壽保險的性質有點不太相像，他們比較帶有政府的色彩，所以小額終老保險的保險人是帶有政府色彩的政府機關，有需要特別針對小額終老保險去做一個豁免嗎？我個人是持一個存疑的態度。以上是關於第三個提綱的部分，我認為不應該特別針對某一個保險去做豁免，這是第三個部分。","第四個部分是關於如果要做豁免的話，那強制執行的額度要怎麼樣去決定？在額度決定的方式裡面，有兩個議題需要先去做討論，就是額度的計算方式及額度的計算範圍，依據目前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是用單張保單作為計算的方式，還有一種是用總額的方式去計算保單的額度。關於單張保單計算的方式，可能是因為法院這邊有反映用總額計算會有一些行政上的作業難點，但是我個人認為這個還是會有拆單的疑慮，所以我個人是比較贊成用總額來計算。至於額度範圍的部分，目前行政院草案是參考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是依照各縣市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費去計算數額，因為各縣市有不一的狀況，我個人是建議是否授權主管機關或司法院制定一定金額的豁免額度，這樣子會是一個比較適合的作法。","進入到第五個，是關於介入權的規定，其實跟第三個、第四個提綱是有密切相關的，就是關於可執行的解約金債權範圍要拉得多大，也就是豁免金額要拉得多大，豁免金額越越小，可以用到介入權的制度就越有可能；如果豁免金額拉得越大，介入權制度就沒有適用的可能性。我個人是贊成儘量透過介入權的制度，以達到債權人跟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上是我的報告，謝謝。"],["主席：謝謝教授。","接著請黃珊珊委員發言。"],["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各位學者及各單位，我想今天非常重要，謝謝召委召開這樣的一個公聽會。去年我到立法院跟鍾佳濱委員開了一個記者會，主要就是針對非常多的人在年輕時候幫孩子買的保險，因為欠了錢，所以這個保險被解約，造成可能他的孩子買不到同樣的保險，而受到很大的損害。案子很多，民事廳所承受的壓力也非常大，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整個數量從2023年暴漲，總共的執行件數已經達到七十幾萬件，目前為止看起來地方法院都非常非常地痛苦，因為人力不足。","這個案子我們後來請保險局處理，保險局也非常快速地處理了有關保險公司不得在主約解約之後同時終止附約，這個部分也要肯定金管會的動作很快。但是還是沒有辦法解決地方法院對於最高法院裁定的理解，所以在民事廳裡面，他們就算有這樣的一個規範，對於地方法院執行法官而言，他可能還是會把人壽保險擴大成為只要跟人身有關的，包括年金險、包括健康險都可能在其執行範圍之內，所以整個法院系統也不是有非常非常統一的執行方式，而民事廳也只能做出指引，我們認為可能用這樣的指引方式還是沒有辦法達到法有一致的標準，因此希望金管會推動保險法的修法。","當然我們看到葉老師的臉書，也看到非常多學者的意見，其實對於這個部分，在2022年以前沒有這個問題，因為很多人買了保險，就當成是另外一種的理財方式，甚至可以規避被執行的一些工具。有了這個裁定之後，的確可以衡平債權人跟債務人的一些權益，但是相對的也侵害了某些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的權益。所以這次修法草案拿到之後，我們就跟保險局做了很多的討論，也謝謝保險局有修正了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因為本來的保險法裡面是規定受益人的介入權要經過保險人同意，也就是保險公司要同意，但我們認為保險公司只是一個執行的中間單位，它沒有同意權，所以我們希望只要相關的執行通知，受益人的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就可以生效力，因此這個部分的效益對受益人的影響會比較小，也謝謝金管會有做修正。","但是一樣的，接下來就是不得作為抵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這個金額到今天為止是沿用強制執行裡的三個月基本生活費用之總和，到底是三個月還是幾個月？當然這是債權人、債務人的權益衡平問題，如果按照三個月的話，我們算出來大概是七萬多塊的保單價值，其保額大概是100萬左右，這部分當然是可以考慮，也就是到底100萬保額是不是對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權益上的保障，我們有一個比較具體的建議，因為現在的車禍強制險大概保額是200萬左右，所以這個金額我認為還可以再做討論跟調整。","最重要的是，剛剛兩位老師都有提到，保險其實是要保人為了幫他的被保險人做一些保障而提早付了保費，之後他的生活遭受了變故，或者是他因為之後理財不慎而欠了錢，到底我們要保障的是被保險人還是他的債權人，這兩個部分的衡平也是需要討論，所以我們看到保險公會其實之前也有做過統計跟計算，尤其是法院，我們查出來民事執行七十幾萬件裡面有將近四十多萬件是銀行來執行，有十八萬件是資產管理公司來執行，所以其實90%以上都是銀行跟資產管理公司，所以他是不是百分之百的弱勢債權人，這個可能要做一些討論。但真正弱勢的債權人，比如說車禍的被害人，或者是其他真的被欠錢的這些人，我們當然應該保障，所以這兩者的衡平我們也希望在聽到各個專家的意見之後，保險局還有金管會能夠找出一個能確實保障被保險人還有受益人權益的方法。當然，第二個，就是金管會也去督促一下銀行可不可以先執行別的東西，不要先執行保單，我想在執行上面，其實我們政府是可以做一些事的。","最後，我們希望保險公司還是要負起相關的告知跟宣導責任，最重要的是，以前的執行，幾乎相關的要保人都是收到法院的通知才知道他被解約了，所以接下來所有的通知都應該公開透明，一定要送達到相關的保險人跟受益人或被保險人身上，這樣受益人才能有效地來行使他所謂的介入權。所以接下來保險公司的責任，我們希望他在投保的時候，業務員不要因為自己的業務需求，大力地宣導說只要你買了保險，將來就是高枕無憂，絕對不會被查封執行，從此之後這個可能要從他們的話術裡面消失。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珊珊委員。","接著請王鴻薇委員發言。"],["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今天與會的學者專家還有官員。關於整個保單扣押強制執行相關的修法，我在這邊主要是代表非常廣大的民眾來表達心聲，因為這件事情事實上從大法官做出解釋之後，很多的法院開始做強制執行，我們民代辦公室的電話幾乎都被打爆了，其實到現在為止，這樣的爭議還有這些陳情仍然是層出不窮。我在這邊要質疑的是，我認為我們的金管會在整個修法過程裡面，事實上是太過傾向於包含銀行、資產公司這些討債的一方。","整個金管會的政策變化，在我們的財委會，不管是質詢或者是類似專案報告，大家有很多很多的詢答。從去年年中開始，金管會在這邊跟我們所說的，未來就是我們整個保單的扣押是在壽險保額100萬元、單筆解約金額10萬元以內的八大保單類型。這樣宣布當然會引起很多的銀行跟資產公司不滿，所以到了去年下半年只排除了傷害和健康險，而且把豁免強制執行100萬元的上限拿掉，而在這個地方我們很多委員一直在詢問，如果要保障這些債務人的棺材本，我記得我都還在這邊說，可不可以保留棺材本給他們，因為這個是我們在地方行程裡面，很多民眾來跟我們請求、拜託的。後來金管會在這邊也跟我們講說把100萬元的上限拿掉，但是解約金是在10萬到20萬之間，結果現在的一個版本變成按最低生活費的1.2倍，然後給他3個月。剛才珊珊委員也講了，當然3個月也有人說6個月，還是更長的時間。但是無論如何，現在解約金的標準，過去從100萬、10萬、20萬，然後到現在如果以六都來說，就算是生活基本費最高的臺北市，3個月也不過是七萬三千多元，這整個是大縮水。所以有人問我：王鴻薇，你說要幫我們這些被強制執行的民眾保留棺材本，那是不是要變成什麼破棺材？如果今天我們很多的債務人，尤其你看法扶基金會，因為他們會去協助很多比較弱勢的，我們知道這些債務人很多都比較弱勢，而法扶基金會也提出了一個警訊，說現在被以保單強制執行的債務人有嚴重高齡化的趨勢，也就是60歲以上的債務人比例越來越多，因為他們本來就是比較弱勢的，所以我在這裡要拜託金管會在這整個法案的執行，你們的天平不要太過於傾向銀行、資產公司這些債權人的角度，我知道你們每一次拿出去就會有人有意見，誰有意見呢？討債的人有意見。","到目前為止，這兩年來法院強制執行的保單已經超過100萬件，我們認為這樣的數字會繼續升高，所以以超過百萬件來看，你就知道這對於一般民眾的影響到底是什麼，我們當然知道欠錢還錢，但是剛才也有學者提到，就是有沒有贈與的概念，誰欠錢，誰該還錢這樣子的一個邏輯可能必須要做釐清。但無論如何，我在這邊要特別提出來，我認為金管會在整個制定法律跟修法的過程都太過草率，而且太過傾斜。我們一直希望這部法能夠趕快提出來，但這個也是在我們立法院財委會大家一再地催促下才終於提出來的。可是我必須說，未來在立法院審查的過程裡面，如果今天金管會是比較傾向於銀行、債權公司、資產公司這些債權人上面，那麼對不起，我覺得立法院終究是要為民喉舌。","現在這樣的一個解約金的最低標準，臺北市是7萬3,000元，非六都5萬5,800元，這樣的水準實在太過偏低，我想這也是未來我們大家會在修法裡面討論的一個最主要的點，可能還是要再做討論，這樣子的一個標準我覺得很難為人接受，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鴻薇。","接著我們邀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研究助理何開文。"],["何研究助理開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大家早安。很榮幸能夠在這裡代表林建智老師來說明他對於這次修法的一些看法。首先，老師有提到在現行保險法制下，由於同時存在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三種不同的主體，所以當他們利益不一致的時候就會引發保險的很多亂象，今天討論的保單強制執行議題就是其中之一。因此，老師認為，如果我們要杜絕保險法的這些問題，首先應該是要推動保險法的現代化革新，只不過很可惜，還沒有展開，所以老師這次的意見還是會以現行保險法體制架構為基礎。","針對介入權的部分，林老師認為引入介入權可能會引發以下的問題：第一點，有牴觸現行保險法制的疑慮，依照現行保險法的規定，要保人是必須要具備保險利益的。然而在修正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二第一項，介入權人並不一定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如果容許沒有保險利益的人去成為新的要保人，就像是開了另外一條道路通行，有牴觸現行保險法制的疑慮。","第二點，老師認為，引入介入權有違反保險學理，升高道德風險的可能。基於「無利益、無損失；無損失、無保險」的學理，保險如果沒有利益，其實就是一個變相的賭博，所以我們才要求要有保險利益，而這也是保險人控制道德風險一個必要的手段。介入權的行使會改變原本的要保人，新舊要保人間對被保險人的關係身分可能是不同的，相關的風險當然也會隨之變動，應該要容許保險人去重新評估這個風險，如果這次的草案是賦予欠缺保險利益的人有介入權的話，無疑是剝奪保險人的核保權，更會提升道德風險。","第三點，老師認為，介入權行使的要件有剝奪被保險人人格權的疑慮。依照現行的草案，介入權人必須要經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才能行使介入，在這個前提要件下，縱使是被保險人自己想要去延續這個保障，如果沒有要保人的同意，被保險人其實也是無從去介入的，如果被保險人因為他的體況年邁沒有辦法繼續去投保其他類型的保險，這個保障就沒有辦法繼續延續。對於想要延續保障的被保險人來說，他竟然是需要透過其他人的同意才可以為之，這個無疑是剝奪被保險人的人格權，甚至有「人格物化」的嫌疑。","第四點，老師認為，可能會產生利益衝突。當介入權人有數個人，而且同時都表示想要介入原保險契約的時候，這個時候要怎麼處理，這個草案並沒有提及。為什麼會想要付錢介入，大概都是因為這個保單具有金錢利益的，就會成為利害關係人去覬覦或是爭奪的對象，一旦要保人、介入權人、被保險人，這三個人的意見不合、協調不當的時候，就會引發一些家族紛爭，或者是社會問題，甚至有時候會將矛頭指向保險業者或是主管機關。比方說，要保人子女、被保險人的子女、受益人，同時或先後主張想要行使介入權，但是要保人只同意他自己的子女介入，這個情況下，勢必會造成要保人、被保險人跟受益人三方間的衝突，而草案因為沒有規定優先的順序，產生這個衝突是可想而知的。","第五點，介入權的立法，老師認為並不符合立法的成本效益。介入權的制度源自於奧地利、德國、日本以及瑞士，其他國家似乎沒有類似的制度，在這些國家中行使介入權的案件，其實也是相當的稀少。大家可以想一下，如果你自己有錢，那就在外面再去買一張保單就好了，其實也不用去介入別人的保單，但如果是擔心被保險人體況可保性的問題，也可以透過市場的機制，以實務調適因應即可，如果立法只是為了要處理少數的個案，似乎不太符合成本效益。","因此建智老師提出了另外一個概念，就是建立「保單重置」的實務指引，以因應延續保障的需求，亦可以兼具調整的彈性。什麼是保單重置呢？就是指在保險契約遭到扣押的時候，由保險人提供與原保險契約相同內容的保險，也就是一個新契約，由被保險人或者是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依照「等價交換」的精神，繳交與原保單具有的解約金或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相同的數額給保險人之後，成為重置保單的要保人，以延續被保險人原有的保障，而原有的保險契約則繼續強制執行程序，兩個契約間的關係是非常獨立的，大概就像這個圖示操作。透過保單重置的實務指引，可以達成介入權立法的目的，也可以比較有效、快速的解決目前的市場困境，當然可以避免上述草案所衍生的問題。如果在建立指引的時候，實務或是行政函令上有調整的必要，可以在金融保險法規創新調適平臺上協調處理，就不需要進行比較繁雜的立法程序，而且實務指引是比較具有彈性的，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去因應情況的變化予以調整，也不會耗費過多的行政成本。","由於重置的保單跟原保單的內容完全相符，也不會影響到保險人的權益，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並沒有改變，所以也不會增加承保的風險，故保險人能保有核保權限，他其實也不用再進行核保。對於新的要保人或者是被保險人來說，因為這是一個新的保險契約，所以自然就不需要原要保人的同意，也不會發生上述利益衝突的狀況，可以更快速的繼續原有的保障。","建智老師也做了介入權跟保單重置的一個比較，第一點，就行政成本而言，介入權是需要透過修法才可以引入，而保單重置只需要透過行業自律或是行政指導就可以立即施行。第二點，就保險利益而言，介入權的創設，可以讓沒有保險利益的人去介入成為一個新的要保人，有牴觸現行保險法制，升高道德風險的問題，而保單重置只是維持現狀，並沒有這個問題。第三點，就保障空窗期而言，介入權可能會因為執行程序繁複而延宕可以介入的時間，等待的時間是比較長的，如採保單重置，保單一經扣押就可以進行，等待時間是相對比較短。第四點，就利害關係人衝突的部分，因為介入權有列舉非常多不具保險利益的親屬，可能會導致更多人介入而加劇利益衝突，而保單重置則是維持現狀。最後一點，就保險人的核保權限而言，介入權是剝奪了保險人的核保權限，即便這個介入者並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也只能被動接受，對於保險人的風險控管是非常不利的，而保單重置是採取實務指引的方式，性質上仍是保有核保的權限，比較表大概是這樣子。","最後總結一下建智老師對於這次修法的看法，老師認為介入權的引進可能沒有辦法解決現在的問題，而是會製造更多的問題，因此表達反對的立場。老師認為，如果想要迅速有效地解決諸多的問題，可以由主管機關跟保險業協力建置保單重置的實務指引，將會是比較有效的處理方針。以上，謝謝大家。"],["主席：謝謝何開文研究助理。","接著我們依續邀請林思銘委員發言。"],["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針對今天這個題目「保單抵債保險法該怎麼修」，我非常感謝今天主席排這個法案，也非常感謝我們這麼多的專家、學者，大家一起來討論。我國的保險市場，在這二十幾年來，可以說是展現驚人的成長，人壽保險以及年金保險的投保率已經屢創新高，平均我們每一個國人持有的保單已經超過2.6張，保險的滲透力屹居全球前列，隨著保險商品的日益多元化，保障生活、資產傳承以及分散風險的功能，備受民眾青睞。然而保單現在成為財產價值的一部分，也可能成為債務人面臨財務困境的時候，被法院強制執行的標的，也就是現在一直重視的保單抵債，所以引發很多實務上的爭議。我想剛才有幾位專家、學者或者委員提到，對於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2022年12月作出的108年台抗字897號裁定，當然這個實務上的爭議已經不存在了，但是我們比較遺憾的是當這個判決出來之後所造成的整個效應，讓法院充斥著保單抵債強制執行的案件，所以造成整個司法實務界，尤其強制執行處所有執行人員，可以說工作量大增，大家疲於奔命。","根據金管會的統計，自2023年1月到2024年9月，總共有92.8萬件的保單被扣押，等於一年有53萬件被扣押，平均每個月有4.4萬件，兩年來全國有超過百萬件的保單被扣押，這個非常的驚人。所以我剛才提到，全國各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的人員，真的是疲於奔命，工作量大增，造成他們每天加班兩到三個小時也沒有辦法完成，因為後面的案子一直來，舊的案件還沒有解決，新的案件又進來，所以法院的人力非常的不足。在去年，我跟鍾佳濱委員還有黃珊珊委員，也有召開一個公聽會，在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也有就這個議題充分的討論，希望金管會能夠就這個議題好好的修法，保險局要修法來解決。","這一次金管會的修法，我們大概來看一下，對於這麼高的保單扣押，我們一直覺得這會讓許多債務人的家庭喪失生活保險的保障，為了要兼顧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仍可維持一定的保險保障，以及債權人也可以實現他的債權利益，整個強制執行保險契約金額的門檻和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否行使介入權，使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維持他們生活經濟所必須的保障，這幾點都必須在這次修法裡面去做充分的考量。","我們看到這次金管會所提出的保險法修正部分條文，就保單解約金的強制執行門檻規定，單一壽險保單解約金未超過債務人所在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乘以3個月的標準時，該保單才不得被扣押或強制執行。但我個人認為，當要保人為債務人時，多數仍需透過工作勞務所得來償還他所負擔的債務，以及維持家庭生活的經濟，也就是說，若採用最低生活費當作門檻標準，一來金額將會低於要保人，也就是債務人本來依靠生活的薪資所得；二來各縣市的金額數字也無法一致；對債務人而言，保障生活維持的需求是不因住的地方而有所不同。因此本席提案明定各有效契約之解約金的債權金額未逾當年政府公告之最低工資3個月金額者，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以最低工資來制定，除了讓全國的金額標準統一外，也能夠更加保障要保債務人的保險保障權益，亦能兼顧債權人的債權利益。","至於金管會於修法中也提到介入權的制定，健康與傷害保險不得作為強制執行的標的，這樣的修法方向跟我的提案方向是一致的，所以我對於這次修法是予以肯定的。","最後我期待透過這次的修法能讓保險保單的強制執行更為合理化，一方面要保障債權人依法追索的財產權，另一方面要確保保戶在面臨債務危機時仍能保留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保障的資產，避免因強制執行而喪失保單的功能，也讓我們法院工作人員的工作量可以更為縮減與加速進行。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思銘委員。","接著我們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副院長，葉教授。"],["葉教授啟洲：主席，今天在場的各位學者專家，還有列席的機關代表，大家早安。很高興今天有這個機會來跟大家談一談我對這個議題的看法，我研究這個議題大概有十年左右的時間，從高等法院做出法律座談會結論之前就開始，一直到最高法院大法庭做出一個變化性轉折的實務見解意見。","我想各方都有不同的出發點跟考量，不過容我提醒大家一件事情，當我們對於受到強制執行的債務人寄予萬分的同情的時候，不要忘記我們的強制執行制度其實是一體適用於所有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債權債務關係是具有高度的、多樣的面向，當然在比例上最高的確實是銀行的債權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我在研究這個案例的過程裡面不斷看到不同面貌的債權人，比方說最常見的車禍被害人，也有父母親違反扶養義務，該養未成年子女卻不養，積欠了撫養費用，經過法院判決確定之後還是執行不到，而這個不負責任的父親名下只剩下保單，其實當時的實務見解多數還是採高院座談會的見解，所有的保單都不能執行，所以當這個小孩子在聲請強制執行爸爸的保單時是敗訴的、被駁回的。","我最近在對自己的言論收拾善後，所以我到很多法院的執行處去跟他們溝通討論，我在幫忙想一些強制執行的解決方案時，也有司法事務官跟我講，他們覺得豁免的好像有點太多了吧！因為我手邊案件的債權人是性侵害的被害人，是被家暴的被害人，這些被害人也是這裡的債權人，所以在我們的法律制度裡面，債權人的面貌其實是很多元的，只要一旦我們定出一個標準之後，一體適用在不同面貌的債權債務關係時，其實是太寬還是太嚴的判斷就很難去做結論。","在進入我個人談的這些意見之前，我把我剛剛聽到一些蠻多元的觀點利用機會做一點回應。剛才有人主張壽險是要保人為了保障被保險人而訂立的，甚至在很早之前就訂立了，所以似乎不適合作為強制執行的客體。我還是要聲明一點，除了壽險之外的險種，都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障功能，除了壽險以外的，像是健康險、財產保險都是在保障被保險人，唯獨人壽保險不是。人壽保險保障的是將來可以領到保險金的受益人，被保險人就是一個保險標的，今天他被投保之後，在他身上投保了一個人壽保險之後，大家就等著他死亡了，這個被保險人絕對不可能領到以他作為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的任何保障。所以去談對被保險人的保障作用，在壽險解約金的強制執行上，我覺得有一點偏誤。","剛剛志峰老師提到：10年前我送給我太太的100萬，10年後為什麼可以被執行呢？我覺得這個例子跟壽險解約金的強制執行是無關的，為什麼無關？因為如果10年前我送給我太太100萬，財產已經移轉了，我太太已經取得這個100萬的所有權，可是保單並不是。保單受益人是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才取得權利，在保險事故發生之前，受益人對於這個保單只有一個期待，而這個期待沒有受到法律的任何保護，因為要保人隨時可以變更撤銷他的受益權，有很多變數足以使他不會取得保險金，比方說他沒有活得比被保險人久，所以這並不是一個適當的比喻。現在在保險事故發生前，這個保單的價值、解約金就是要保人的權益，這個是我要跟大家分享的。","關於今天提綱提到的部分，我很快的談一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是屬於要保人確定的財產性權利，所以法律上是要保人對保險人的金錢債權，就好像是要保人對於他的雇主的薪資債權，或者他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在法律上的評價是完全一樣的，所以當然應該作為他的責任財產，作為清償他債務的標的。這跟他是先負債後買保險，還是先買保險後負債是無關的，就像我今天在負債之前買一棟房子，10年之後我負債，這個房子還是一樣要被法拍，要拿出來清償我的債務。我們談的觀念是責任財產，談的不是詐害債權，詐害債權是特殊樣態，責任財產是一般樣態。","提綱二，保障的對象是受益人，這我剛剛已經提過了，受益人未來的期待並不應該比現在已經確定取得執行人名義的債權要更優先獲得保護，我覺得不存在這樣的道理，因為受益人大部分的情況都是無償取得。無償取得一個權利為什麼要比有償的債權人，或者是權利受到侵害而產生的債權人優先獲得保護呢？這其實在比較法上是很奇怪的。如果今天要保人真的要讓受益人確定獲得這個保單的保障，其實法律上本來就有方法，要保人投保完之後拋棄處分權，拋棄變更、撤銷受益人的權利，那這個保單就確定會歸屬於受益人，就不再是要保人的責任財產。所以現行法律制度有機會讓要保人澈底貫徹他照顧受益人的目的，只要我投保指定完受益人之後放棄處分權就好了，但是現在大部分要保人沒有這樣做，因為他想要掌控對保單價值的處分權。又要保持處分權又想要不拿來還債，這部分我並不是這樣子認同。","至於提綱三，就是健康險、傷害險要不要豁免執行呢？我覺得沒有解約金的健康險、傷害險，本來就沒有存在保單的現金價值，所以它本來就不應該成為執行的標的，既然沒有成為執行標的的必要，當然就沒有豁免的必要，所以要把它豁免當然有一個宣示性的意義。至於解約金很低的健康險、傷害險，當然要把它豁免，我個人是贊同的，其實我們的強制執行法本來就有第一條第二項的比例原則，去執行一個很小的解約金，然後讓它失去未來的醫療保障，恐怕已經違反強制執行法的比例原則，所以今天在保險法裡面要把它明白的豁免，我覺得是OK的。至於豁免的種類，我們還是要記得一個原則，強制執行是原則，不准強制執行是例外，而什麼時候要遇到這個例外？就是我們的執行不能讓債務人活不下去，包括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都有規定，就是遇到侵害債務人生存權的時候，強制執行就要停下來，所以在豁免執行就是應該以他的基本生活為標準。在這個原則之下，現行行政院的草案連結到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個人是可以贊同的。每個地方的生活保障需求本來就不一樣，這個符合現行的法律原則。至於小額終老保險不放進去，我覺得很合理，小額終老一點也不小額，你覺得90萬是很少的錢嗎？或者解約金可能是很多的。小額終老在很多公司其實設計成有儲蓄性，我在我的書面資料提到臺銀人壽的保單繳十年之後，保價金是30萬，繳滿二十年之後解約金是六十幾萬，那是很多錢。你今天告訴車禍被害人、性侵被害人說我要幫債務人留下這麼多錢，你的損害就算了，這個我個人不太贊同。","最後是一些小問題，因為時間關係，我只肯定說介入權是給受益人一個保障的機會，讓你有機會去救保單，但是你沒有能力救、沒有意願救，那我們尊重，用得少只代表大家不稀罕這張保單，那就不要救嘛！但是我們給他一個機會，我覺得就是可以兼顧受益人，你可以拿雞蛋出來換未來那隻雞，不要讓我們殺雞取卵，對不對？但是必要的時候我們就是要殺雞取卵，因為被害人很可憐，你可以拿出一個蛋保全這隻雞，我覺得這是法律的一個良善出發點。不好意思，耽誤點時間，報告到此，謝謝。"],["主席：謝謝葉教授。","接著請李彥秀委員發言。"],["李委員彥秀：謝謝召員排了今天的公聽會，我也很同意剛剛葉教授的說法，因為剛才您的說法，其實我在基層活動的時候，常常有民眾跟我反映這件事，就是有關於保單抵債這件事情，應該不能影響到他們最基本的家人、家庭或生活權。但是我看到今天的版本，我本來認為我們要修法看怎麼樣跟目前的強制執行法有一些互補的作用，把相關的法令修得更完整，但看到目前金管會送出來的保險法修法方向，憑良心講，我是有一些些失望的，我覺得它並沒有解決現行執行的亂象。相對的，我們修法是希望保障債權人跟債務人相關的權益，但是我看到目前金管會修法的方向，我覺得並沒有做到這兩件事情。","從去年5月份開始的時候，以司法院跟金管會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專報來說，我們看到111年12月最高法院作出的解釋，原則上是允許保單抵債可以做強制執行，但是我們看到目前保單抵債的作法，我聽到的是法院民事執行處的書記官跟執行人員叫苦連天，甚至醞釀離職，因為這樣的作法變成他們要去清查的數量實在非常非常的多。假設某一些債務人可能有十個、二十個保單，就是說一個人他有負債，光是清查一個人可能就十件、二十件以上的狀況，他們要去了解他是不是保單抵債、有沒有符合公平合理的狀況、債務人的權益是不是損失到最小，包括會不會影響債務人的生活及其家屬的生活等等，這些都造成現在業務上的量非常非常的大，所以執行法庭的書記官跟執行人員目前是叫苦連天。","針對現在的狀況跟亂象，我覺得不是目前金管會提的修法草案就可以解決的。我本來以為可以解決，但是我今天看到這樣的版本，其實答案是否定的。就目前看到的版本，我們是從強制執行法抄了部分的半套，但是我覺得要抄應該可以抄得更好，這並沒有解決原來我們希望解決的問題，所以包括很多保險法的學者都質疑。在處理強制執行法的時候，我覺得跟司法院私底下應該做更多的溝通之後才把版本提出來，這樣才有辦法達到司法院跟金管會的保險法有互補的作用，把這套法修得更完整。","剛才葉教授有提到如何達到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者之所需，這是勢必要去思考到不能做強制執行的部分，目前我看到強制執行法也有提到這個版本。而我們這一次修法的方向也有，也就是說，我們也明確規定生活所需是每個人每個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標準計算，跟金管會提議的意義都一樣。這次所提修法的方向其實是疊床架屋，也就是說，我覺得強制執行法有規定的，我們有沒有必要同樣的再說一次？或者我們應該去思考現在司法院執行的方向到底有什麼缺失是保險法可以再調整的？","目前我看到確實有幾個問題，就是說，執行機關認定的最低生活費是合併計算債務人全部的壽險契約，但是金管會目前修法的方向是個別計算，譬如說我是債務人，我可能有十個保單，我可以化整為零，假設我有一百萬，我可以把它分成十個保單，那你就扣不到了，對不對？如果是合併計算的話，可能你們就可以用債務抵扣的方式。所以我覺得仍舊有化整為零的執行上的破口，這是我提醒金管會要去思考的。雖然你們覺得從事該項行為的可能性不高，譬如某一個人他想到他可能要宣布破產，他可能會有很多的債務人，他就趕快去買保單，把它分成十個、二十個，我當然希望這是個案，但是我覺得這個方向上是勢必要去思考的，所以我還是要提醒。","最後再給我三十秒就好了，我覺得還有幾件事情要去思考，就是說債務人現在已經在領生存保險金，到底能不能強制執行？還有一些保險，你們都比我更熟悉，他可能是從很年輕就開始繳，或是子女幫忙繳，或是父母買給子女，從很年輕就開始繳，可能不是每個月領錢，可能是包括有cover一些住院開刀的費用，而那些都被抵扣。我就曾經在市場碰到民眾反映說他想去開刀，他本來以為可以cover，後來被債務抵扣，他可能就沒有辦法使用，有一些壽險是包含一些健康保險的附約在裡頭，到底能不能強制執行？因為保險的樣態很多，我覺得這也是要去思考的。另外就是保險金太少，要不要強制執行？我要提醒金管會，這幾個面向都要去考量，因為有些是附約，可能買保險時送的附約是到時候開刀或重大傷病時，順便幫你cover一些住院的費用跟天數，甚至有一些是打標靶藥物，它可能可以幫你cover一些自費的部分。如果這一次我們要修，我覺得這幾個點應該要去思考，未來有沒有需要執行機關衡量跟調查？民眾會不會受到無益執行的滋擾？會不會因為金管會的草案而出現具體的標準？我覺得這些問題如果沒有辦法解決的話，這個修法就沒有太大的意義，在我看來，就跟司法院現在的強制執行法是疊床架屋。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主席：謝謝彥秀。","接著我們邀請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周信佑，謝謝。"],["周副研究員信佑：主席、各位來賓，大家好。我今天就針對保險強制的執行發表一些個人的意見。其實保險的樣態非常多種，因為我之前服務於銀行的財富管理部門及證券公司的海外財富管理部，也在金融研訓院服務過，所以我接觸過的客戶，多數的投保很多是一種資產的傳承，但是其實我也遇過顧客在外面已經負債非常多，想要把錢藏在保險公司裡面，這種樣態都有，所以我們要如何界定這種東西？","保險一直是國人非常喜愛的理財或傳承的工具，平均每個人有2.6張保單，大概已經是全世界名列前茅了。這幾年因為很多債務人已經沒有錢被執行、沒有財富的時候，現在保單成為執行的標的，像現在每年有接近50萬件，真正被強制執行的案件大概是2萬2,000件左右，實際上可以被執行的案件並不多，所以我覺得我們應該界定出來哪些是不能強制執行或者不適合強制執行的，這樣可以減輕法務部或者法院相關的工作。","但是什麼能強制執行？這個就要考慮到債務人保單裡的受益人跟債權人之間的權益關係。首先我們應該界定出來哪些是不適合的，我認為健康險是非常不適合的，特別是像一般的健康險、癌險，很多就不是為了要把錢藏起來，而是可能為了照顧自己的小孩、照顧父母或者照顧自己，如果它在一定的比例之下，我認為健康險是最不適合執行的，然後一年以下的意外險和旅平險的部分，我也認為不太適合。","剛剛彥秀委員有講到拆單的部分，這本來是我特別想要提醒的。我看到原本的版本裡頭有提到10萬元以下的壽險等等，其實這部分就跟過去針對定期儲蓄險課補充保費會發生一樣的情形，因為到最後會發生很多客戶去進行拆單，不但造成了銀行的困擾，而且也形成不公平。","另外，保單裡頭還會有所謂的保單借款，很多人可能已經先拿保單進行借款了，所以已經沒有清償的價值。除了在這個考慮之下，同樣是一張100萬的壽險保單，但是有一個人沒有做保單借款，另一個人去做了保單借款，可能又造成了它可不可以執行的不公平，所以我覺得在這方面我們可能要去注意。","另外，剛剛也提到了介入權的部分，剛剛也有學者提到不適合介入權，而建議用保單重置，可是我覺得保單重置有一個問題，因為賦予保險人核保權的時候，其實它通常不會核保。為什麼現在有些人會care，希望有介入權？因為過去的保單，特別是健康險或者癌險那些東西，其實保險公司都賠很多錢，所以如果給它核保權，它不會同意用原條件來承保的。所以我覺得除非要用保單重置就是拿掉了保險人、保險公司的核保權，它一定要核保，我覺得保險重置跟介入權，就不需要介入權，但是在沒有拿掉核保權之前，我覺得介入權是一個很好的工具，它可以賦予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現在大部分都是談3個月）代償債務，或者變更成為新的要保人的機會，讓這張保單能保持其效益，也就是一種保障，讓債權人也可以拿到這筆解約金，所以它算是一種衡平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受益人之間的權益很好的中介角色。謝謝。"],["主席：謝謝周副研究員。","接著我們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陳俊元教授。"],["陳教授俊元：主席、各位委員、各位長官、各位先進。很高興今天有機會可以來這邊針對這個議題就個人的心得跟各位做一點交流。針對這個議題，以我個人粗淺的看法來說，個人的見解從過去以來都是一貫的，我認為保險契約跟一般的財產權應該是相關的性質，可是它有其特殊之處，所以我一直主張在基礎保險的部分可以採取豁免強制執行，但超額、多保的部分當然還是要回到財產的本質，可以當成強制執行的標的。秉持這樣比例原則的原理，我們不應該有不計代價的強制執行，因為很多地方都有成本效益的相關考慮。一樣地，在介入權的部分，介入權是一個立意良好、非常良善的機制，可是我們是不是也要考慮到要維持保險的本質、維持基本的風險控管？這是我比較核心的想法，首先跟各位先進做說明。","在5個問題裡面，以第一個問題跟第二個問題，我的見解已經說明了，就是我認為在基礎的部分，一定的額度或是特定的險種應該可以豁免、不要執行，以有助於維持債權人跟債務人之間的平衡，也努力地讓它不要過度。","至於剛才幾位專家學者先進提到，有一些人或一些狀況也是滿可憐或是需要保護的，像有的國家對這種豁免的狀況也有做一些特別的除外，比如針對扶養債權，扶養債權人可能是非常可憐的，比如爸爸非常不負責任，沒有付扶養費，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不必給他太多的保護？所以可以用更多的類型化去做細部的切分，可是基本上我們還是贊成在基本的額度之下，要給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基礎的可能保障。","論述的核心應該是在於倍數放大的效果，現在投保的保險金，未來可能會變成更多住院醫療的保險金、變成癌症的保險金，或是變成壽險的保險金，這部分是有差別的，所以我們在對其進行強制執行的時候，應該要特別、特別地小心。當然，壽險大部分會反映在死亡給付，是對於受益人而言，可是我們也不要忘記，其實壽險有時候蠻常在對於失能，特別是完全失能的時候，它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護，而且是給被保險人的，所以這部分其實它多多少少對於這些消費者有一些基本的保護。","至於在利益衡量上，剛才幾位前輩都有說了，我覺得特別的狀況一定都有，我們應該可以關注到通案，事實上，以目前的狀況來說，確實九成以上都是法人機構資產管理公司為債權人，所以這部分我們在做利益衡量的時候應該要特別小心。","接下來對於這些價值甚微的健康險跟傷害險，我個人也是贊成各位立委跟行政院版本的立場，通常它是沒有保價金或是價值甚微的，基於保障的目的，或是你把它做主附約的拆分來觀察，這部分應該是可以贊同其豁免強制執行的。","對於豁免額度來說，我覺得有一個部分可以提出來交流，以目前行政院的版本，約莫大概5到7萬這部分到底是不是足夠？當然，我們可以理解債權人的權利也不能偏廢，也需要保護，可是這個基本的額度到底應該是多少？這部分我覺得可以做更細緻的討論，比如我們可以去考慮到像剛才幾位委員有講到喪葬費用，一般我們想像喪葬費用就是到底他自己要負責，還是他無辜的這些家屬要負責？我們假設今天這個債務人真的很可惡，他就欠債了，然後他生病了，他的家屬也可能是無辜的，要去幫他負擔這些東西，或是他今天失能，他自己其實是沒有辦法養活自己的，所以我們去看這一些狀況，目前不管是強制執行法3個月基本費用或是等等的一些費用，其實都是非常基本的額度，是不能夠去應付到他身體的一些狀況或是失能的狀況，所以這個額度到底是不是足夠？或許可以值得考慮。","一樣，我們在論述的時候常常會去顧慮到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基本生活費用，我們可以思考的是，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其實是蠻久以前的條文，它最近一次修正是2018年，那個時候以大部分的司法實務見解，其實大部分保單都還是不能強制執行，所以以當時的立法意旨來說，它可能就是一個單純的生活費用，一萬多塊讓你剛好可以活下去，是不是足夠去做一些風險的處理、做一些預備？這部分可能是有疑問的，當時的立法背景並沒有考慮到人民對未來相關風險的需求。所以在這邊很多專家學者都提到第一個是額度部分，或許不要說調整，但是不是可以儘量務實一點？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其他相關撫養人是不是也應該考慮一下？這是一個可以注意的地方。","最後第五個議題，針對介入權的部分，我個人也是敬表尊重。我知道有一些國家有這樣的制度，立意都非常良善，可是我們現在要引進臺灣，我們臺灣的保險法制是不是有它既有的體系架構？如果要引進的話，在它的成效、效果還比較不確定時，我們是不是可以像大船入港一樣，先考慮比較和緩的方式，或是對現行法體系衝擊比較小的方式？就像我們在考慮豁免額度時，我們不要太多，避免過猶不及。一樣，我們在引進一個新法制時，是不是先考慮對現行法衝擊比較小的方法？","我這邊大概的觀察點有幾個，有一部分剛才林建智老師的報告其實已經有講過了。目前我們臺灣保險法架構在訂約前有保險利益、有書面同意，現在實務上在契約變更時，其實也是因為保險公司會實際上審核，會看財務能力、適合度等等這些條件，如果是介入權，依照現在的定位，它是一個行政權，它造成法定的契約承擔，這部分其實保險公司沒有太多表態的機會，而且依照現在的草案，介入人是沒有資格限制，特別在具名這邊會不會有點太多？這部分是我們可以去考慮的。","然後有一個很重要的概念，特別是在日本法上，它認為介入權的本質是想要延續保險效力，可是你要延續保險效力是不是一定要以變更當事人為手段呢？兩個是可以綁在一起，有的國家這樣，這當然非常好，可是在日本來說，它沒有把兩個一定要綁在一起，它覺得變更當事人是變更當事人，延續效力是延續效力，所以這樣是一個比較和緩並尊重當事人意思的方法。至於你真的想要去變更當事人，當事人他自己會達成協議，他真的想要去轉手的話，或許不需要法律直接把它綁定在一起。接下來我們會有一點點擔心的是，如果這個介入人的範圍比較廣，未必一定要以保險利益為範圍，可是如果今天這個介入人可能是跟保險標的或是跟被保險人的關係不大的一個人，會不會有太廣的問題？這個是我們需要去慎思的。","不好意思，主席，我再最後30秒。當然我們可能有一些建議、有一些顧慮，但是如果我們覺得還是要增修介入權，是不是可以採取比較和緩的方式？我這邊簡單提三點：第一個、像日本法的行政權效果是讓債權的解約不生效力，是不是先不要直接變成要保人的法定變更？這樣對現行的架構實務衝擊比較大。","第二個、介入權的範圍是不是可以做一定程度的限制？其實我們在實務上，受益人跟被保險人大部分都是有一定的關係，應該就可以捕捉大概七、八成以上的狀況，我想主管單位應該可以調查到相關數據，不管是用一定親屬或是大家去商議一個範圍，讓一些比較奇怪的，比如討債公司可否當受益人等等之類的，是不是可以把一些極端的情形避免掉？這是第二個建議。","第三個建議，很多先進有講到，到底保險人要不要核保權、同意權會不會濫用的問題，我個人覺得，這部分或許還是可以保留一下，讓它比較符合契約的實際。至於形成權可不可以附條件，我們去看一些研究後發現，王澤鑑老師跟過去的實務見解也同意形成權還是可以附條件的，只要這個條件是繫於當事人的意思就好，所以我個人想了一個比較折衷的方案，比如我們可以說5天內如果保險公司沒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的話，就可以一樣發生效力，這樣或許除了形成權的效果以外，也可以兼顧到保險公司核保實務上的核保權。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陳教授。","接著我們請李坤城委員發言。"],["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今天是我們的公聽會，謝謝金管會的官員，還有與會的學者專家。今天這一個公聽會主要是在討論「保單抵債，保險法怎麼修？」我剛才有聽了一下各個學者專家的一些寶貴意見。其實這一次修法的背景主要是在111年12月9號，最高法院的民事大法庭有一個裁定，就是「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因為有了這個裁定之後就造成民事法庭非常忙碌，金管會其實也發現到會有一些問題。第一個就是造成債務人還有他的親屬失掉了維持生活、經濟安定或身體健康所需要的保險保障，損及國人保險保障的權益，也對執行機關造成衝擊，衍生龐大的社會成本。","有關這個修法，金管會現在才拿到立法院來，其實在去年跟今年有非常多的立法委員都相當關心，包含本席，也有提出相關的修法。至於相關的修法大概跟這一次金管會修法的重點也差不多，第一個就是強制執行的標的，它的額度到底要多少為限；第二個就是引入介入權的制度；第三個就是健康險及傷害險不得作為扣押或是強制執行標的。","剛才講的這三個修正的重點，其中第三點，我覺得聽起來比較有共識，就是健康險、傷害險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但是對於前面兩點，到底執行的標的、額度要多少？現在金管會所提出來的保險法修法是說解約金沒有超過最近一年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的3個月，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的標的。我看包含很多立委對這個都有意見，我自己也有意見。而引入介入權的制度，我也聽到有一些比較不同的討論，金管會是規定保單遭到扣押，具有保險利益的受益人或一定範圍內的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可在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之後，變更為新的要保人，當然這個大家可以討論。","我先討論額度的問題，其實我也跟金管會問過，就是說最低生活費1.2倍的三個月，比如說在臺北市是7萬3,000，我自己在新北就是6萬，其他六都之外的就更低了，大概就五萬多，其實這和我們當初的修法期待有點落差。雖然你們說這是按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但是比如說像我在新北，明明是跟臺北市共同的生活圈，只是一橋之隔，但我們發現臺北市是7萬3,000，新北卻是6萬，就少了1萬3,000。當然你們有解釋說公告的地區到時候可以跟法官說明這可能是戶籍地，或是說你現在住的地方在哪裡，或是說你工作的地點在哪裡，可能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但是我認為法令制定下去，規定還是要明確，不是到時候我們再去法官的面前講說我的戶籍在雲林，但是我的工作地點在臺北市，而我是住在新北市，這樣是有點複雜。而且這個額度也太低了，我也認同有一些專家學者的意見，就是說要提高這一個額度，這個額度並不是你的最低生活費用而已，有些學者認為是不是要把喪葬費用，或是一些失能照顧對於家庭的負擔，這部分也把它納進去，所以可以參考小額終老保險的額度，這樣額度就會拉高。第二個就是說是不是也納入應受撫養人的人數，把他加進去之後，再計算他的生活費用，這也會高於現在金管會所提出來的一張保單最高就是7萬3,000的額度。這部分我聽下來是大家對於最低的額度比較有不同的意見，然後都普遍希望這個額度能夠再拉高。","第二個是介入權的制度，其實本席或其他委員大概都有納進去介入權制度，這方面雖然有比較不同的意見，但是我認為基本上大部分都是同意引入介入權的制度，就是包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是兄弟姐妹等等。","第三個我基本上還蠻支持的，就是說有一些職業球員，比如像參加十二強棒球賽或是這次經典賽事，你在短時間內去參加比賽，因為他們都是職業球員，職業球員基本上也是屬於職棒的球團，而去參加短時間的比賽有可能會受傷，但因為是短時間，所以國內有一些保險公司可能不願意承保，所以你們在修正的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增訂透過保險經紀人可以向國外之保險業投保的規定。我覺得這蠻符合現在的需求，因為接下來不管是職棒或是其他的職業賽事，有可能在短時間裡面要去參與比賽，但是也會有風險，但因為在臺灣你要找到合適的保險公司……我本來想在臺灣的六支職棒球隊裡面，有兩支球隊是跟銀行有關，他們也都跟保險業有關係，但是好像他們承保意願也不一定高，所以至少透過這一條的修訂，有機會跟國外的保險業投保，我覺得對於球員或是對球團來講，基本上都會有更多的保障。","以上做一些說明，最主要我希望保險法修正案在這個會期能夠儘速通過，如果已經被行政院列為優先法案，希望在公聽會之後，拜託召委再排時間進行審查，謝謝。"],["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提供非常寶貴的意見。","接著我們請誠胤法律事務所趙學斌律師。"],["趙律師學斌：各位委員及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我是趙學斌。在進入今天的主題之前，我先跟大家報告一些可能相關的人數，關於我們的犯罪被害人，我剛剛查了一下，112年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數是3,000人，受傷的人數是52萬人，詐欺的人數是6萬人，兒少性侵害被害人是8,500人，這些正是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債權人的角色。","今天主要是想要針對這幾個提綱逐一來探討，首先針對第一個提綱，保單價值當然就是要保人的責任財產，我們從保險法或是從民法都可以觀察。更重要的是，其實從稅法的角度，在實施CRS國際接軌之後，我們跟各個國家交換金融資訊的帳戶資訊，當然也包含保單價值。如果我們交換這些稅務資訊都把保單價值視為要保人的財產，怎麼可能在現在討論強制執行的時候會把它脫離，認為這不是責任財產？所以第一個提綱是毫無疑問的。","第二個提綱主要是討論到底誰失去保障？關於失去保障的部分，因為現在所討論的是人壽保險，他的保險事故叫做死亡保險事故，誰死亡了？是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死亡之後，他並不是人壽保險契約死亡保險金給付的請求權利人，所以他其實沒有失去保障，真正失去保障的可能是要保人，依照保險法第一百十九條的規定，當今天終止保險契約之後，保險人償付解約金的數額是不低於四分之三，也因此要保人在此時此刻將會直接瞬間失去將近四分之一的保單價值，同時受益人跟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可能就會失去剛剛講的保險給付的請求。這是一個什麼樣的權利？這僅僅是一個期待而已，它並不是實際上發生的一個權利，在過程中，要保人可能隨時變更受益人，受益人的角色並不是這麼穩固，如果他自己早於被保險人死亡，他當然也沒有機會領到保險金，所以這僅僅是一個期待，不是一個權利。至於剛剛講的要保人所喪失的保單價值的部分，在契約終止之前，從來就無從使用，當然也不會是他維持生活所必需。","至於第三個提綱，就是討論解約金跟解約金甚低的部分，大家可以自行參閱書面資料，根據我的觀察，針對解約金的部分，當然權衡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涉及到重症醫療的保障，或許我們確實是可以立法豁免沒錯，這個數額可能還是維繫整個法律體系總體，就是大家都可以一體適用的債務人同居親屬的生存保障。","第四個提綱可能是今天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這條界線到底要怎麼劃？我們想要試著建構一個非黑即白的世界，保護所有的人，可是這條紅線怎麼劃？我認為這條紅線正是強制執行法所告訴我們的債務人跟他的共同親屬生活所必需。其實這個國家仰賴各個委員，還有所有行政部門大家都很努力，我們是很棒的國家，我們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條例，建構了一個社會保險制度，同時我們的社會救助法也有一定的社會救助功能，更重要的是，如果我們現在認為債務人需要再多一點保障，是不是我們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我們可以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一步去申請循著更生清算的程序，進一步去調整他們債權、債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是直接就去操作這條紅線、這條豁免與否的界線。至於豁免所斟酌的財產，一直以來，我們所關注的就是整體的財產，而不是這麼侷限單筆、個別的一筆保單，我們去關注整體的財產、他的薪資、他的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等等各式各樣的資訊，可能行政院草案有提到社會成本等等的疑慮，因此才採行單筆計算，可是其實財政部也有相關的繼承人可以去查詢金融遺產等等，或許可以去思考做這種跨部會的資訊整合，也許是可以協助法院調查成本的降低。","至於這個部分，提綱四進一步去討論的是小額終老保險，小額終老保險我們必須要先確立一件事情是，當我們現在要決定責任財產的界線，它應該是以法律做劃分，而不是直接透過其他的規定。怎麼說呢？小額終老保險是基於什麼？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的相關規範，它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律所授權的法規命令，僅僅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行政指導。它的規範目的是什麼？基於現在老年化、高齡化、少子化等等，鼓勵業者推行這樣子的保險，它實際上的目的跟我們今天所討論的主軸、基本生存保障是風馬牛而不相干。如果我們今天直接就不去探究具體的數額，單以一個保險名稱直接就說小額終老保險所有的金錢債權都直接豁免強制執行，無疑是直接可以透過一個行政指導來凌駕立法跟司法之上，進而決定這條責任財產的紅線，我認為這已經違反了權力分立。同時，這個具體的數額，保險給付的保險金高達90萬，高於國人平均人壽保險88萬，也高於我們平均年薪69萬，同時我們進一步觀察可以發現，其實它的解約金小額的部分具體數額大家可以自行參酌書面資料。我們可以發現1個55歲的女性投保來到20年的時候，他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可能將近二、三十萬，所以絕對是遠高於剛剛所提到臺北市3個月7萬塊的部分。","至於提綱五的部分是討論關於介入權的部分，介入權這部分我們當然是支持，因為這是一個三贏的制度，對保險人這邊，這張保單繼續存在；對要保人這邊，他的債務因此被清償；對於保險契約相關的利害關係人，他有機會進一步繼續仰賴這張保險契約提供剛剛我們所提到的，想要試著去維繫這個人壽保險的一些相關保障，只是我們可能要注意一下這個部分可能是不需要經過保險人的同意，理由可能就是如我們的書面資料所載，因為這是一個法定的要保人變更，當然是不需要經過契約相對人的同意，像是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壽保險契約，很當然是繼承人直接公同共有，根本不需要保險人同意，而這個保險人在強制執行程序當中，他作為第三人依法已經有相關的程序。","最後，我想要跟大家報告的是，我們可以試著去思考現在這個到底是誰在跟誰比，我們一直在討論立法豁免，其實我們正在思考一件事情是，我們決定要給這個債務人一個糖果吃，我們給他豁免、給他糖吃，這個糖是誰給的？這個糖不是這部法律給的，這個糖是左邊這些債權人給的，債權人本來可以拿到十足確切的這些債權，結果現在要跟他說：抱歉！你必須犧牲，你必須退讓，你的這個錢必須給債務人。我作為一個司法實務工作者，我看著債務人，也看過債權人，法庭上、法庭外的故事，我第一次流淚是在長庚醫院，我看著我的當事人，他是一個債權人，他是一個20歲的植物人，他的整個家庭為什麼不趕快來發聲？為什麼委員聽到很多債務人的意見？因為這些債權人他們光是填飽、光是儘可能讓自己的損害降低，他們在這個損害掙扎的過程中都很掙扎了，他們根本沒有辦法再為自己發聲，這可能才是為什麼我們好像比較常聽到債務人想要儘可能來豁免。這個部分我再懇請各位委員酌參，謝謝大家，謝謝。"],["主席：謝謝趙律師。","接著我們請鍾佳濱委員發言。"],["鍾委員佳濱：首先非常謝謝召委安排非常有意義的公聽會，為什麼？因為可能這個公聽會的始作俑者是我本人，但是我聆聽了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之後，我卻陷入了一種不知道該採取哪種見解才好的困境，為什麼？這就是公聽會的用意，公聽會讓各方面的見解、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夠呈現，但是最終我跟召委一樣，我們在未來的財政委員會要去決定法律要往哪個方向走，這就是未來的難題在我們這裡。所幸今天這個難解的問題在本委員會，因為保險法的修改是在財政委員會，但是今天這個俗稱保單解約的問題卻是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收到司法體系的呼喊，我們開始去進行，也剛好本席在去年兩個會期都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剛好就是大法庭的裁定開始產生了司法部門壓力的時候，我們才發現這個問題來自於幾個方面，那我想延續剛剛趙律師、包括我剛聽了幾位學者，都很有道理，就是我們要去衡量這個法制上的設計，要衡量誰的利益比較大，是性侵的被害人、車禍的受害人，還是融資公司收到的一些不良債權它要求去清償。","我們在討論之前，回到一個本質的問題，剛剛幾位教授都講了，保險到底是避險的工具，還是理財的工具？我想連保險公司、連買保單的人都意見不一樣，因為有太多種不同類型的保單，到底他是理財的成分多，還是保障的成分多？我想這就是今天保險局、金管會困難的地方，我們有辦法去確定說這是一個保障型的保險，所以不應該作為金錢債權的抵債對象，可以這樣子嗎？還是明明買保險的人本來就是拿來理財的。剛剛有一位說得很好啊！有一位研究員說這是一個財產傳承，所以到底我們的保單是在風險發生的時候對於受害者的一種風險填補，還是作為要保人本身考量他的財產傳承或移轉，或者年金保險在不同的時代，對於自己本身的財務承受能力跟風險承擔能力要做一個配置，這個都有很多問題。","我們來看一下保險公司，為什麼今天大法庭會找上了保單呢？因為保險公司基於財務的操作，將遠期即將要兌現的提列了一些準備，所以我們說保價金或者解約金基本上是保險公司基於受理這張保單、售出這張保單，它進行的財務規劃所呈現反射在這張保單上所謂的解約金或保價金，這是來自於保險公司的財務調度計算。但是因為這個計算很明確，所以就變成債權人可以去跟法院請求，既然他有保價金、有解約金，就是要保人的財產，那大法庭接受了沒？接受啊！剛剛的律師講的很有道理，這個財產權法律上訂得很清楚嘛！所以大法官做了裁定。但是大法官有沒有想到後果是什麼？後果是這個大法庭的裁定先累死了司法機構，多少案件量？我們可以看到銀行40萬件、資產管理公司18萬件、其他人19萬件，總數77萬件。請問臺灣的法院系統有辦法去承擔嗎？剛剛相較於趙律師所說的那麼多受害人、那麼多案件，其實還沒輪到這些案件，單單是這些要求強制解約的就已經累死了我們法院的民事執行處、累死了我們行政執行署了。為什麼會這樣子？有人戲稱這個大法庭的裁定提供了討債公司簡便的提款機，他只要向保險公會、壽險公會提出要查詢債務人有哪些保單，就馬上調齊了保險公司的保單，然後再到法院裡面就成為俗稱討債公司，他要的不多，3萬、5萬他也要，為什麼？他承接的這些不良債權能要個10萬，他當然要啊！結果本來大法庭所想像的，誠如剛剛包括葉教授所說的，很多可憐的債權人，他眼睜睜看到這些可惡的債務人透過這個理財工具，說是避險，其實是什麼？是避債，結果為了這些人，我們讓他成為一個強制執行的標的後造成的結果，試問有多少案件要求強制解約？是這一種拿很多張保單來避債的，所以我們最後還是要根據案件的量來思考。","我現在很快地給大家看一下保險單內容，就是大家討論到比例原則，有的是醫療型的，大家都有討論了，有的人是要保人無力重新投保，現在很多來找立法委員的民眾都是這樣，受益人失去請求保險金的權利，所以就有老師說我們來弄個介入權。所以我覺得根本最後面要問的還是如何解決求助無門的民眾的問題，所以我特別也把消費者評議中心也找來。過去我們經歷了這麼多，過去我本人在不同的委員會，我們都透過了這些方式尋求解決，那麼我們看到在2024年5月，就是去年的時候，保險法排入了議程，所以我們曾經過去有主張過金管會要怎麼樣、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要如何、金管會如何如何，這些主張回到最後，我們就是要就教於學者專家，收集這麼多意見，是不是我剛剛聽到幾個可能的方向？就是因為我本身不是法律科班，但是我知道法律人最愛說：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舉證責任反轉。我剛剛有聽到幾個這樣的意見，也就是說債權人如果認為債務人有明顯透過保險契約來逃避他應付責任的時候，是否應該由債權人來舉證？他要跟法院請求，因為只要是金管會、只要是保險局明訂什麼終老型保單可以豁免，馬上我們就有「避債保單」廣告，因為保單的設計多重、五花八門，我們法律的設計絕對趕不上保單產品的設計，每次一個新的保單發出來，只要說法律上到底認不認定它是在請求權的豁免範圍之外，只要有人認為是，保險公司的宣傳說我們來發行一個避債保單，大家都要買，因為國人把保單當作是保障工具，還是理財工具？太分歧了，所以制度上，我們應該慢慢的收斂，怎麼收斂？怎麼樣抓住主要的標的？我們是要減量。因為司法是個案衡酌，行政才是通案解決，我們用通案解決，但是不能去妨礙到司法個案衡酌的原理。所以我是覺得通案解決的過程當中，我們把一些原則訂出來，但是我們保留給個案衡量，由權利人去跟法院主張。現在剛好相反，因為大法庭裁定了，所以這樣的個案衡量變成是通案解決，為什麼法院那麼多案？每個案都要請求法官來裁定嗎？法官才沒有那個生命呢？為什麼？因為大法庭的裁定太簡單了嘛！但是它寫得很簡單，它寫什麼？它寫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必要時」這三個字就是個案衡量的精神嘛！但是現在在民事執行上是什麼？這個必要時都已經因為債權人也覺得他不要跟你爭議，就很簡單嘛！你解約金、保價金多少，我要了就走嘛！今天真的是有很多債權人被一個可惡的債務人用保單倒債、逃債之後，他們來跟法院請求訴訟嗎？其實不是，實務上的狀況，我們看到前面的案件量來自於銀行的，我們看到最前面有多少件？銀行的是40萬件，然後資產管理公司幾件？18萬件，什麼叫資產管理公司？就是討債公司嘛！他拿了一些不良債權之後，只要查一查，對不對？跟壽險公司繳了一筆費用，他就可以調到這些債務人所有的資料了嘛！每張保單拿回個5萬要不要？可是對眾多的被保險人、眾多的受益人，產生這麼大的衝擊，這就是我們今天立法院要解決的問題啊！","所以我今天也很難有個結論，我聽了這麼多學者專家，哇！都講得很有道理，我覺得回過頭來思考，我們要解決的是量的問題，未來的法條設計怎麼樣讓這個量能夠恢復到應有的量，所以包括舉證責任反轉、包括債權人的請求，應該是回復到個案衡酌的方式，而不是用通案解決的方式，讓一些不同的債權人輕易的都可以用這個保單解決的方式來要他的金錢利益。同樣的，保險局、金管會這邊要思考保險公司的經營，它的保單設計層出不窮，我們有辦法去避免保險公司推出逃債保單嗎？很難啦！所以我們怎麼樣去訂定原則，將各位學者專家的意見整合在條文當中，我覺得我的目的就是一個──「減量」，怎麼樣讓規劃處理流程促進案件減量，我想這也是司法院樂見的，也是我們壽險公會所樂見的，也相信是我們修改這個法不要去牴觸一些基本的法理原則後，所要達到的實際目的。以上，謝謝。"],["主席：謝謝佳濱對於保險法的投入及努力。","接著我們請人壽保險商業公會金憶惠副秘書長。"],["金副秘書長憶惠：委員、各位長官、各位先進，壽險公會代表發言。我想今天這個會議其實是一個各方利益的權衡，剛剛前面很多的學者專家都講到，到底是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還是債務人的利益？我想這個部分其實根源就在於最高法院的民事大法庭裁定，當然當時做成這樣的裁定的時候或有它的背景，但是各地執行法院在執行的時候，或者是債權人在看待這個民事大法庭裁定的時候，他又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剛剛也有提到人身保險、人壽保險是兩個不一樣的概念，事實上來講，最高法院的大法庭裁定很明確──人壽保險，但是在各地執行法院在認定的時候，其實差了一個字就天壤之別，所以在這個部分來講，等於是說，剛剛其實鍾委員這邊也提到了，司法體系案件爆量，也提到我們壽險公會，我們公會也爆量，我們大概也是七十幾萬件，從112年4月開始爆量一直到現在，像今年前兩個月我們查的人次就超過10萬件。這個部分來講，當然我也認同剛剛各界的學者專家代表都有提到，有可憐的債務人，也有可憐的債權人，到底我們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還是要保障債務人的利益？因為在保險來講，當然我們知道人身保險的目的是我們一直對外聲稱的社會安全網，社會安全網是補足政府的社會福利或社會救助的不足，希望民眾能夠透過自利的方式去架構自己的安全保障。但我們也不能否認，在保險市場發展這麼久以來，在保障這樣子的社產，慢慢已經發展出來一些儲蓄甚或是投資，而民眾在投保這個保險的時候有各式各樣的目的，在各式各樣的目的之中，我們不能否認有一些目的確實是要把他的財產透過保險去做一些規劃甚或是傳承，可是在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到底這些可不可以執行？我想這部分我們可以從金管會提的版本和各位討論，但是從業界的立場看來，基本上某種程度應該已經衡平了雙方的立場，包含傷害險、健康險排除強制執行，我們也接到很多類似這樣的反映，特別是健康險，有很多債務人的保單可能的保障對象……因為被保險人多半應該是本人，被保險人本人可能已經在保險事故發生中，在保險事故發生中的話，他可能就需要這一張健康險的保單去延續他的治療動作，如果這張保單因為被強制執行而終止，我記得我曾經在另外一個場合提到，這個可能就要了他的命，因為他沒有錢繼續治療下去，特別是一些重大疾病，在這樣子的情況下，如何去衡平債權人跟債務人之間的利益？像今天的這個公聽會，其實那條線就像剛剛趙律師講到的，你要畫在哪裡？其實從業者的角度來講的話，我們當然希望保險能夠彰顯它的社會價值，但是在這個社會價值下，我們也不希望保險成為不良債權人隱匿財產的工具，所以在金管會提的案子裡頭，我們覺得他們相當程度已經兼顧了這方面的需求。","剛剛也感謝鍾委員的仗義執言，他有提到一個源頭減量的問題，我們從112年4月開始查詢爆量，因為現在實務上查詢投保紀錄的第一關一定到壽險公會，債權人過往對於債務人的保單資料是沒有辦法掌握的，現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出來以後，這些債權人就湧向壽險公會，先查債務人在哪些公司投保，查到了以後再根據查詢結果聲請執行，法院向投保的公司發扣押命令、發執行命令等等，而我們也側面了解，很多這樣的案子不是像我剛剛講的，發了執行命令，保險公司扣住保單，然後算出解約金，作價返還，案子就結束了，有的案子可能還要再來來回回，中間可能要依照強制執行法的規定聲明異議，或者是要求酌留生活必要費用，執行法院都要去做一些衡酌，在這些相關行政作業的往返，有的案子可能要一年才能夠結案。其實就如同鍾委員剛剛講的，對於執行法院，就我們的了解，目前21家壽險公司中有19家的管轄法院在臺北地院，所以臺北地院的案子，有人開玩笑說：不要發生地震，地震的話，那個卷宗塌下來會壓到人的。在這樣子的情況下，我們也非常贊同剛剛鍾委員提到的源頭減量，我們公會目前的機制是方便客戶可以申請理賠的「理賠醫起通」，我們跟醫院去做介接，透過我們建立一個通道，由保險公司跟醫院之間傳輸經被保險人（病患）同意的一些醫療資訊，其實可以沿用這個精神，看能不能夠在公會去架接一個平臺，在法院系統跟保險公司之間，法院對於債權人所聲請的、可以執行的，比如說保單，通知保險公司以後，保險公司把相關的解約金金額回歸給法院，法院再根據可執行的範圍去予以執行，這樣子的話，可能某種程度可以做減輕、減量的過程。","另外，有一點我可能需要補充，因為剛剛一直有先進提到所謂的拆單去規避債權的問題，其實所謂的拆單就是把一張保單變成一張以上，甚至一張變十張，但是這個部分不要忘記了，一張變成十張的話，另外九張可能要再重新投保，若是重新投保，保險公司就會重新核保，重新核保就會涉及被保險人的體況，可能也會涉及到他的投保動機，甚至是我們主管機關規範的KYC（認識你的客戶），甚至在這樣子拆單的過程中有沒有違反洗錢防制、打擊資恐的一些動機在裡面。也就是說，他這樣的拆單是出於一個不良的動機，保險公司都必須在這樣子的過程中善盡他們的審查責任，所以這種可能在實務上，如果是他原保單的保額增減可能比較容易，但是要拆單的話，可能沒有那麼容易。在這樣的情況下，我想可能還是回歸到今天的修法過程，基本上我們是認同主管機關所提出的修法草案，也包括介入權的部分。我記得剛剛也有學者提出另外一個平行的概念──保單重置，這些其實都可以兼顧，讓原保單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機會能夠保留他自己的保單，不會因為強制執行而讓他的權益受到侵害。以上是我的大概說明，謝謝。"],["主席：謝謝副秘書長。","現在登記發言的專家學者跟壽險公會業者都已經發言完畢，接續我們要請行政機關回應相關的意見，依序先請金管會，再來是司法院，後面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回應。","請金管會副主委。"],["陳副主任委員彥良：首先非常感謝大院召開「債務人涉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保險法該怎麼修？」的公聽會並邀請金管會，我們也承大院之命出席。在這個地方，剛剛不管是公會、業界以及學者專家其實都給我們非常非常多的意見，也有非常非常好的一個思考方向。在這個問題點的一開始是回應法院對保單可否執行歧異判決的現象，因為本來就有不同的見解，所以有司法上的回應、行政上的回應跟立法上的回應，而司法上的回應一開始就是大法庭第897號裁定，它在司法上面確立了一個統一見解，也就是保單可以強制執行，當然在這個地方也開始有許多案件湧進了司法體系。整體聽起來，其實大家的方向都是一致的，第一個，我們必須要來確認一下可強執（強制執行）的範圍；第二點是介入權的引進，其實我看起來、聽起來大家方向都是一致。金管會當時也都聽到這些意見，我們也對於債權人、債務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及剛剛提到司法機關的整體平衡，也就是說，從當時法院針對個案的解決，我們希望達到體制性的解決，從源頭管制以及後面的平衡點。","我們在法草案預告期間也參考了各方的意見，並與學者、司法院、執行署、公會開會，其實這些我們都採納進去，行政院也在3月13號的時候通過草案，函請大院來審議，我們所提出來的不敢說百分之百完美，但就像車子一樣，你買了車子，而我們提出標配給你，這是一個標準，並希望透過社會參與以及立法院審議來做選配。就選配來說，因為各國法制不一，所面對的狀況以及我國對保險的喜好度都會有不一樣的解決方式。所以在行政、立法與社會溝通的三方協助下，如同我們的標配再加上選配，如此一定能達成維繫安定社會經濟功能，實現債權，減少司法負擔的三贏局面。謝謝各位。"],["主席：謝謝副主委。我們接著請司法院。"],["林廳長俊廷：謝謝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先進，大家好。本人很榮幸代表司法院就此議題來發表本院的基本想法。","書面報告已轉呈大院，昨天媒體也揭露了。針對議題的部分，剛才聽取了各位學者專家還有相關部門的高見，在此，有些東西要稍微澄清一下。","首先，有關保單解約金是否作為責任財產？大法庭是採統一見解，而此爭議好幾年前就陸續發生，陸續湧向所有的法院個案。法院個案有的人認為可以，有的人認為不可以，就一直到最高法院，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庭才統一見解！因此，並不是大法庭創造了爭議，而是社會的具體現實湧入法院之後，大法庭作了統一見解，這點是要先澄清的。","第二個，在我國大法庭作出統一見解之後，保單價值解約金作為責任財產於實務中就已經定案，但學者專家當然還是有不同想法。不過在司法實務界，這就是一個定案！在這個定案當中，就進入到第二個層次：當壽險被終止時的利益衡量，如債權人、債務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要怎麼去處理的問題。","這邊要再澄清一下，從法院的角度來說，強制執行的債權人、債務人是中立性的描述，即不管債權發生的原因為何。債權原因有很多樣，有的是契約，有的是不當得利，有的是侵權行為，也就是剛才一些學者專家講到的可憐的被害人。所以並非所有債權都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債權，雖然它可能占大宗，這是第二個要釐清的。","在這樣的狀況下，保險契約的三方關係與執行法的債權人、債務人或執行法院，本來是不同的概念。執行法院端就是中立的，只是剛好當保險解約金成為責任財產時，勢必就會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從而產生了相關爭議。","至於要怎麼優先保障？在執行法院的角度，執行法本來就有債權人、債務人的衡量問題。當然，強制執行法本身的立法目的就是滿足債權，所以一定要達成此基本立法目的，不過也要注意債務人生存權的生活必要，故有一些例外。這是第二個要向各位報告的。","在立法政策上，包括勞工保險條例或是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有一些除外規定，所以在立法政策上，如果社會共識或大院共識想在保險法做除外或豁免，這個當然就是立法政策。所以要去思考，保險解約金在責任財產當中到底有多特別？甚至特別到我們必須為其量身訂做一些做法或一些豁免的標準？這顯然有它的特殊性，所以我們今天才會站在這裡。至於是不是要特別到有一些要跟基本法理……畢竟例外就是要從嚴解釋，這點有賴各位專家聚焦討論。","第三個，有關無解約金或解約金甚低的健康保險、傷害保險，是否應該豁免強制執行？我想我們就尊重金管會草案，我們基本上也認為就把它排除，這樣或許比較簡單。","第四個，豁免保單價值受強制執行的豁免額度如何決定？我想這是本次會議重要的兩個焦點，即豁免標準的衡量。我先說明，這是高度立法政策的問題，因為司法院都有派代表參與金管會的修法過程。在內部會議上，司法院也提出一些不同想法，但我們也了解這是很難的問題，所以金管會參考強制執行法的精神來規定。不過我又要再特別釐清，強制執行法只在第五十二條有關動產查封時，有考量必要生活最高提到三個月，這是針對一般財產、動產的處理。當時我們是為了解決問題，故在壽險契約執行原則中參考現有法制，因為執行原則畢竟不是法律，是一個統一規則，所以不能逾越強制執行法的規定。故參考此精神訂定為三個月，但保險法為什麼要受限制？這要考慮有沒有特殊性要突破。一個立法政策的選擇要受到一般性通判的責任財產限制，這就是一個衡量的問題。如果大院和各位學者專家都覺得責任財產準備金這部分的保險可以做更大的豁免，那麼本院一定高度尊重。至於金管會所提出的版本就是參考本院立場，而本院在強制執行法的規範下不得……只能這麼做，但保險法的修法應該不受限於此，所以我們只能予以尊重。","第五個，關於介入權的部分，剛才有些學者專家提到各種模式及對介入權的一些疑慮。我要特別跟各位報告，介入權該怎麼規範都可以再討論，不過有學者專家提出來的意見是，若無法更換保人的話，則要保人的債權人、其他債權人還會再要求執行，所以並沒有辦法解決執行面的問題，沒辦法解決債務人的問題，也沒有辦法解決保險公會、保險公司的問題。因此在介入權的設計上，除非能更換要保人，否則他的債權人、其他債權人隨時都會再來，這是一個大方向。爰此，對於行政院所通過的草案，我們基本上是採取比較支持的態度。","第六個，有關大院各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我簡單報告一下。","第（一）點，鍾佳濱委員、台灣民眾黨草案提到要把更生放進去，因為行政院版本沒有更生，我們在檢視之後發現，消債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雖然實務上發生的可能性不高，但規範上有此可能，所以我們建議把更生放進去。","第（二）點，鍾佳濱委員、台灣民眾黨、陳超明委員、羅智強委員、李坤城委員、賴瑞隆委員、羅廷瑋委員、王世堅委員、徐富癸委員、王美惠委員等擬具之介入權規範要求執行法院通知保險公司。對此，我們認為可能要再斟酌，因為要執行法院負通知義務可能有點困難。畢竟執行法院不知道形成權是誰？哪些人要來行使？哪些人有這個資格？等於增加再一次重新審查的過程。所以行政院草案直接由行使介入權的人去通知保險人，這是我們認為比較可採的立法方式。","第（三）點，有關陳超明委員、羅智強委員、李坤城委員、賴瑞隆委員、羅廷瑋委員、王世堅委員、徐富癸委員、王美惠委員等擬具之保險法修正草案提到小額終老保險部分，這也是本次的爭議重點。當初本院在頒布小額終老保險執行原則時參採金管會意見，故將小額終老保險納入執行原則裡，但目前金管會草案中並沒有把小額終老保險放進去。以本院的立場，主觀上還是希望能再予斟酌。當然，學者專家會有一些不同的想法，我們都予以尊重，只是本院有放進執行原則，但金管會的保險法修正草案如果不放進去，將來會產生一些困擾跟爭議。以上。"],["主席：謝謝林廳長。","接著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黃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惠玲：委員、各位學者專家，還有與會的代表，大家好。我是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主任執行官，因我們有提書面，故書面有的部分於此不再逐一重複，謹就本署業務特質向各位專家學者還有委員報告。","其實行政執行署是很簡單的，它就是一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在立場上所考量到的，當然就是行政機關即政府的一體性，以及義務人自己本身所需要照顧到的生存權問題。所以我們在執行上不像司法院有這麼多考量，也比較不會有複雜的債權人，還有一些值得同情的債權人的問題。我們很簡單，就是我們國家的行政機關，所以我們考量上相對的就簡單。","行政執行法的規定本來就比較少，大部分都準用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剛剛司法院已說明了強制執行法的相關細節以及他們的立場。確實，我們在基層執行保單時會有一些考量，也就是到底要不要去執行？以前確實會有這樣的問題。自從大法庭裁定後，我們知道我們得到支持了，所以需要執行的時候我們都會執行！正因為在需要執行的時候才執行，所以我們的量跟司法院比，其實相對負擔沒有那麼大。謝謝各位委員考量到我們的負擔，我們感到非常欣慰。","至於個案執行上，目前為止並無過多問題，惟之前保險局及司法院對量大有一些原理原則，而保險局的原則，我們也就採為行政執行署發給13分署作為執行上的原則。","剛剛講到小額終老保險，確實，當時有考量草案有，所以我們也列了進來。剛剛司法院有提到這個問題，其實也是我們現在會面臨到的問題。","謹就這小小的事情向各位委員還有專家來做報告，沒有其他補充，謝謝。"],["主席：謝謝惠玲執行官。","主席在這裡作結論：一、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該在公聽會終結後10天內，依出席者所提供的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所以我們會把今天所有與會來賓最寶貴的發言意見作為未來的修法參考，並匯集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與今天出席提供建言的貴賓參閱。二、民進黨黨團推薦的臺大法學院汪信君教授、國立臺中科技大學保險金融管理學系曾耀鋒副教授雖然沒有親臨會場，但有提供書面報告，我們會列入公聽會報告。三、如果各位貴賓還有其他的書面意見及相關資料，也請儘速提供給我們，我們會併入本次的公聽會報告。"],["教授汪信君書面資料：","說明：","以下先就基本概念簡要論述。再分別就討論提綱依序說明。","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保單強制執行問題，大法庭先前裁定與學說間仍存有不少爭議。但與立法方向上。主要在於債權人債權實現以及債務人現有可支配財產與契約關係兩者間之取捨。有謂以得強制執行為例外。亦有謂強制執行並不受限制，前者即著重於保險契約維持其有效性與債務人以及被保險人甚至受益人得降低其受執行影響程度。後者則著重於債權人債權之實現。不論債務人原有財產之使用方式為何（銀行存款、購買不動產獲其他財產），皆不因其訂立保險契約而受有影響。故立法方向上應先確立究竟保險契約與債務人利用財產型態是否有特別保障之必要。方得往強制執行為例外而討論。但應注意者。如被保險人因生病或醫療而藉由保險契約所得請求之健康保險給付，在一定金額以上仍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故保險契約於事故發生未定前，受益人是否仍應特別保護，似有再三考量餘地。再者對被保險人而言。乃以其死亡為保險事故發生。故契約之存續與保險金給付等並非為其提供保障，僅涉及將來倘若其死亡時何人得請求保險給付（同意權之一部分）之問題。尤其在現行法下，不論受益人指定，契約是否延續以及相關權利義務，仍以要保人為主體時。保險契約效力之存續仍以要保人最為有關。故判斷之重點仍在於債務人是否得藉甶保險契約之締結而降低或規避債權人債權之實現，而與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其保障是否受重大影響應非主要考量。","就保單價值準備金得否為強制執行標的？吾人認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僅傺因保險契約之存在而涉及要保人與保險人間關係。例如得藉此作為保單貸款之額度或用以抵「償？」（雖實務上多以抵繳。實則並非實際繳交）保險費之給付義務。但與其得否作為財產甚至為移轉標的甚至成為執行標的，實無必要多為釐清。重點仍在於基於保險契約終止權行使後所取得解約金方為強制執行標的。也因為立基於此一基礎上。強制執行標的僅在於契約終止權與終止後所得請求之解約金，至於保險契約之其他權利，即便與保單價值準備金有關，仍不得為執行標的或手段。例如藉此向保險人借款而用以清償債務，甚至創設出要求要保人應指定債權人為受益人用以清償債權等（實際操作上的確可能因債務協商而採行此種方式。但與強制執行無涉）皆不得為之。惟目前現狀下僅於保險法與債務清理條例，於要保人破產時，有明文規定。雖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之主要論述依據。但一般強制執行仍與要保人破產不同（尚有其他全體債務人一併參與不同。但前者仍有其他債務人仍會陸續出現主張強制執行等問題），為避免爭","議。仍應一併明文規定較為妥適。","基於前述兩方面論述。進一步延伸至本次公聽會討論議題：","一、債務人為要保人時，就其原有財產為不同利用。不論其屬購買不動產。股票抑或保險契約之締結，本質上皆屬其資金運用手段一部分。有些以轉嫁風險為主，有些則以獲利為主。但即便是人壽保險契約亦難以區分究竟為轉嫁風險或為獲利？但如其有債務不履行，其現有財產與其衍生具有一定財產或經濟上價值之契約或標的仍應作為清償債務，不因其屬人壽保險契約而有不同。","二、強制執行將契約終止後，主要影響仍在於受益人「未來」無法因事故發生而請求保險給付。但受益人仍由要保人指定。即便要保人拋棄處分權下。倘若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要保人不願意繼續繳交保險費，都同樣影響受益人尚未實現之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故並無特別優先保護之必要性。更何況前述目前實務上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基於受益人所得請求之保險給付，在一定金額以上仍得就其強制執行，而目前狀況受益人根本連保險事故都尚未發生，就其提供更多保障或許可再考慮。實際上最根本的問題。仍在於解約金數額與死亡保險金數額兩者間落差過大，而是否有違反相當性之問題。而非不得終止契約以解約金取償。此一論述與修正草案內執行目的之利益與執行方法是否失衡實屬~致。方為議題核心。","三、無解約金或甚低是否豁免強制執行，本來在於執行利益與方法是否失衡為判斷。有無立法明文排除並非重點。或許在於執行明確性可透過明文規定排除，但將來是否於保單設計上有無可能出現規避強制執行之商品並主張該條而排除。應再行考量。實際上真正影響者。多為壽險契約附加健康保險時。主附約效力連動之影響，這部分則有賴相關契約條款進一步約定，主約效力終止（不見得專指保單強制執行後），附約效力不應隨同終止。例如某甲以其妻子乙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契約附加健康保險，數年後乙罹癌。債權人就該壽險契約為強制執行後終止，但健康保險於附約上實務多有約定為主約效力如解除或絡止時。附約效力亦隨同終止。這個問題才是強制執行過程對於實務運作最大的障礙。","四、豁免額度之規定有助於實務實際運作，但關於對要保人之影響仍在於解約金與保險給付間之落差，以及欲清償債權之額度。亦即執行利益與執行方法是否失衡為判斷。尤其在於無其他財產可供清償下，債權清償額度遠低於解約金以及保險給付時。應如何判斷是否失衡。似非由解約金多寡單一標準即可決定。","五、介入權行使。賦予受益人或利害關像人得變更為要保人。吾人認為即便無明文規定，一旦受強制執行效力所及，且介入權又規定為應經過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等限制，實則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方加以協議亦可達成同樣效果。當然在現行法規定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間所具有之身分關係往往受有限制（該保險利益要求理論上仍有相當爭議，非本次得討論範圍。除非一併修訂如受益人成為要保人時。考量到此一問題，草案已有配套。但實務上一般要保人之變更仍應經過契約雙方當事人同意（亦涵蓋保險人），而介入權行使仍應考量此一問題。尤其於道德危險之控制上。保險人似仍有同意與否之權利（即便認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無保險利益1仍有道德危險之考量）。另外應說明者.乃是否應同時通知受益人。使其參與並藉由介入權避免強制執行。當然如於本次立法為求衝撃過大。或許得藉由介入權規定而增列通知義務（？是否為義務仍存疑）。但應注意者，於受益人之地位。即便保險契約由要保人自行終止亦無通知受益人之必要，就算屬保費未繳之催告。現行法亦無明文規定應通知受益人（僅通知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16條第2項），因此對於受益人之保障與所賦予之權利實無過度保護之必要。","但本法經修正後，對於未修正前已存在之人壽保險契約所造成之影響，仍非小可。雖理論上的確認為應屬得強制執行標的，但現行法亦僅於破產時或債務清理條例下有明文規定。一經立法再行明確化後，對於多數公眾現存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之衝撃非常大。仍宜審慎考量所帶來之問題。以上意見，謹供公聽會與會賢達與將來立法方向上參酌。"],["副教授曾耀鋒書面資料：","一、前言","本次金管會提出之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介人權制度，其目的在於當要保人所持人壽保險契約的解約金債權遭強制執行、破產宣告或清算程序時，允許被保險人或保險金受益人等特定利害關係人介人成為新要保人，使保險契約效力繼續存在。此一修正具維護保險功能穩定、保障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生活經濟的用意，符合現代保險法之保障精神。","此外，去年草案版本僅只於限制何種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缺乏介入權制度的完整配套措施，而本次草案的修正增設介人權制度，能更有效且完整地保障債務人相關當事人的經濟安全。本次草案參考國外相關立法實務經驗，著重在維護債權人行使權利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對債務人及相關受益人保險保障的衝擊，相對而言較去年之草案版本更為進步。惟其中可能仍存在若干值得關注的問題，茲依據國際經驗，尤其是日本立法例，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二、日本介人權制度之立法概況與問題","日本於2008年保險法單獨立法，明定保險契約被契約當事人以外第三人（如破產管財人或扣押債權人）解除時，賦予保險金受益人「介入權」\n，得於通知後一個月內支付解約金給執行機關或相關人員，維持保險契約存續，以保障其生活經濟安全。日本的立法經驗證明介人權對保險金受益人提供相當有效的保護。然而，日本在實施介人權制度的過程中亦遭遇實務困境。例如：","(一)介人權行使期限與介人權人範圍不明確","日本法規定解除通知送達保險公司後，介入權人有一個月的期限得行使介人權。但實務中，受益人常因訊息不充分或遲延得知通知，致使介人權行使的效果有限，難以逵到立法目的。此外日本保險法規定得行使介人權之人限制為受益人，且須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親屬，然而親屬之範圍較為廣泛，攸關介人權者資格的認定標準），恐有爭議，使得保險公司實務操作面臨困難，造成法律適用的不穩定。","(二)未解決多次執行之危險","日本介入權制度雖然提供介人後契約可繼續存續，但未明定成為新要保人後是否應同時變更契約主體，使後續再度遭遇扣押之可能性依舊存在，影響制度運作的實際效果。","三、我國保險法修正草案之建議","(一)明確規範介人權行使期限","日本保險法對於介人權行使期限有明確之規範，規定解除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行使介人權，相較之下，我國保險法修正草案則未明定行使期限，可能造成實務上的困擾。建議我國草案或可明確訂定自保險公司收到解除通知起一個月至二個月內之期限，以利相關當事人合理安排財務規劃，並提升法律適用的可預見｝生與實務操作之便捷性。","(二)更明確界定介入權人之資格","我國保險法修正草案規定介人權人包含對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者、要保人指定之受益人及一定親屬，雖親屬範圍較日本法明確，但因允許非親屬而僅具保險利益者行使介人權，可能導致介人權人數量過多，甚至出現濫用情形。建議或可再進一步明確限定非親屬但具有保險利益之人之介人權資格，或增訂行使介入權之優先順位規定，以達到保護債務人及受益人經濟安全與制度運作效益之平衡。","四、結語","整體而言，本次修正草案中的介人權制度具有重要意義，能夠有效保護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利益，惟仍應考量實務運作細節與法律適用的明確性，參考國外實務經驗，完善通知程序、權利人範圍界定及法律地位保障等配套機制，以期發揮制度最大功效。期望介人權制度在我國法制架構下更具實踐性與保障效果，進一步鞏固人壽保險制度作為社會安全網之核心功能。","以上意見謹供參考。"],["主席：再一次感謝現場的各位學者及專家，還有機關代表的出席，謝謝大家，散會。","散會（11時24分）","� 日本保險法第60條","（契約當事人以外之人解除之效力等）","第六十條","扣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及其他死亡保險契約（限於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下項及次條第一項亦同。）當事人以外而得解除該死亡保險契約之人（下項及第六十二條稱為「解除權人」），其所為之解除，自保險人收受該通知時起經過一個月之日，始生效力。","保險金受益人（限於前項規定通知時非為要保人，且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親屬，或為被保險人者。下項及次條稱為「介入權人」），經要保人同意，於前項期間經過前，向解除權人支付保險人於該通知日該死亡保險契約解除生效時應對解除權人給付之金額，並通知保險人時，前項規定之解除不生效力。","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意思表示係於扣押程序或要保人之破產程序、更生程序或重整程序中為之者，介人權人依前項規定為支付並為通知時，就該扣押程序、破產程序、更生程序或重整程序之關係而言，視為保險人已為該解除應給付之金額之支付。"]],"block_lines":[1,17,22,27,29,35,37,43,45,49,51,61,63,69,71,80,82,88,90,96,98,112,114,121,123,131,133,138,140,143,146,148,149,164,166,172,174,187,205],"person_count":{"主席":19,"李教授志峰":1,"陳助理教授炫宇":1,"黃委員珊珊":1,"王委員鴻薇":1,"何研究助理開文":1,"林委員思銘":1,"葉教授啟洲":1,"李委員彥秀":1,"周副研究員信佑":1,"陳教授俊元":1,"李委員坤城":1,"趙律師學斌":1,"鍾委員佳濱":1,"金副秘書長憶惠":1,"陳副主任委員彥良":1,"林廳長俊廷":1,"黃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惠玲":1,"教授汪信君書面資料":1,"副教授曾耀鋒書面資料":1},"persons":["主席","李教授志峰","陳助理教授炫宇","黃委員珊珊","王委員鴻薇","何研究助理開文","林委員思銘","葉教授啟洲","李委員彥秀","周副研究員信佑","陳教授俊元","李委員坤城","趙律師學斌","鍾委員佳濱","金副秘書長憶惠","陳副主任委員彥良","林廳長俊廷","黃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惠玲","教授汪信君書面資料","副教授曾耀鋒書面資料"],"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次公聽會召開「債務人保險契約價值的強制執行爭議（俗稱保單抵債）保險法該怎麼修？」公聽會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星期三）9時3分至11時24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賴委員惠員","date":"2025-03-1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