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0時1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　　席　賴委員惠員","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討論事項"],[],["段落：一、繼續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二、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早安！主席宣布現在開始開會。","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委員人數。"],["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星期四）10時至13時","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出席委員：賴士葆    林德福    郭國文    李彥秀    吳秉叡    林思銘    鍾佳濱    賴惠員    李坤城    顏寬恒    陳玉珍    王世堅    黃珊珊    羅明才","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黃國昌    王育敏    何欣純    麥玉珍    蘇清泉    張智倫    葉元之    王正旭    游  顥","      委員列席9人","主    席：賴召集委員士葆","專門委員：林靜玟","主任秘書：謝淑津","紀    錄：秘  書  汪治國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伍明清","      科  長  沈克彬  專  員  陳治豪","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二、邀請審計部陳審計長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陳主計長淑姿、衛生福利部就「最近疫情再起，有關衛生福利部過去所準備的快篩試劑、疫苗、各式藥品及相關醫療機構因應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及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分別提出報告後，計有委員林德福、吳秉叡、賴士葆、郭國文、李彥秀、林思銘、鍾佳濱、賴惠員、李坤城、顏寬恒、陳玉珍、王世堅、王育敏、黃珊珊、王正旭、黃國昌、羅明才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泰源、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及相關人員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訊，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麥玉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部會以書面答復。","散會"],["主席：因在場委員尚未足法定人數，議事錄暫不確定。","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的議程。","一、繼續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8案：","(一)本院委員沈發惠等18人、委員鍾佳濱等17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之七及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二)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0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陳玉珍等16人分別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二、繼續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9案：","(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沈發惠等18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二)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王鴻薇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賴士葆等32人分別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三)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主席：謝謝。本次會議安排：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二、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之條文內容。預計宣讀時間是12分鐘，宣讀完畢以後預計在9時30分進行協商。","請議事人員宣讀。","INCLUDEPICTURE \"\\\\\\\\10.21.31.211\\\\snp\\\\dpc17\\\\i\\\\財政_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條文對照表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i13.jpg\" \\* MERGEFORMAT"],["主席：謝謝。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議事錄確定。","現在宣讀完畢，我們預計在9時30分開始進行協商。","我們現在開始。首先先宣讀修正動議。","委員黃珊珊等修正動議："],["主席：謝謝。今天我們先審查「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針對第十三條委員沈發惠等18人的提案及委員鍾佳濱等17人的提案，請問佳濱委員要不要說明一下？"],["鍾委員佳濱：我跟沈委員的提案都相同，針對條文中「其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的部分，因為沒有行政院版，所以我們想了解一下，目前金管會及財政部對這條條文的看法。"],["主席：好，請金管會回答。"],["彭主任委員金隆：金管會對於委員所提的增修文字，我們是贊同，但是這是屬於財政部職權，我們尊重財政部。"],["主席：好，請黃珊珊委員。"],["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我想這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我們是支持它延長的，但是我那天質詢主委的時候，一樣嘛！原來這個也10年了，這10年來其實它的效益真的不高，主委現在要在高雄做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我上次說的是，如果10年前做得不好，現在你如何告訴我，你會做得很好？第二個，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將來可能是希望把全世界的錢吸引到臺灣來做管理，所以我希望：第一、主委要promise這10年延長了以後，你上次答應我業績要完成、還要超1倍；第二個，我希望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除了保險之外，還有銀行及其他相關的系統，我希望你們有一個法規鬆綁的時程表，也就是說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最大的問題在於中華民國的金融法規過於限縮，讓很多的資產不願意到臺灣來，既然要做這件事，這個延長是一個方法。","但是其他最重要的是，你要做各個相關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法規鬆綁，至少要有時程表遞交給財政委員會，未來10年，不要說什麼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不能10年，至少你們幾年內要修完保險法哪些規定、銀行法哪些規定，相關的時程表要訂出來，否則我們再給你10年，10年後我們都不在這裡了，然後就說10年後績效不好，再來10年，我覺得沒有必要，因為10年前的時候就已經有KPI了，今天這個我們支持，但是我希望主委能夠遞交時程出來。你上次跟我說，因為這只是保險，還有銀行及其他資產管理，我們希望法規鬆綁時程表可能在1個月之內或這個會期結束之前，至少把這部分訂出來之後，我覺得這個才是真正具體，將來再來看你們的實績，好嗎？謝謝。"],["主席：還在第十三條，請郭國文委員。"],["郭委員國文：我先講一下好了，我覺得在財政委員會租稅相關的條文當然是屬於財政部業管，但是基本上就這個延長的部分，就我個人的理解，應該已經到期了嘛！要延到2035年底的話，基本上應該不會有太大的反對，更何況，稅差損的部分也不過600而已，如果稅差損這麼低的話，主要是OIU的業務內容萎縮的速度實在是太快了。原來的保費收入從2017年的1.68億衰退到2024年的115萬美元，全年度也不過是賣出4張新的保單。我覺得這部分主委應該心知肚明，所以主委為什麼今年說會開放新的產品。剛剛黃珊珊委員說是不是能夠成長10倍？你覺得沒問題，從低點要成長10倍，甚至20倍都沒問題，10倍不過是1,000萬美元而已，20倍也不過是2,000萬美元，夯不啷噹2,000萬頂多也不過合臺幣6億。相對於壽險業新的契約保單是8,418億來說，這個真的是差別非常大，主委，我想你非常清楚，其實延長不是重點，重點是如何擴大業務？這個才有意義，而且你又要推亞太金融管理中心，你很清楚，這就是你的專長，用什麼方法來讓延長有意義，我想才是今天的重點。"],["主席：好，是不是請財政部針對第十三條回應？"],["宋署長秀玲：跟各位委員報告，有關委員特別提出來損失不得自所得中減除，主要是因為在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就已經有規定本來就不能減。另外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二項也有明列，OBU條例的相關所得，如果是免稅的話，即使有損失也不能減。所以當時財政部的立場才會說，因為法律已經有明確的規定，似乎是可以不用再特別規定。這是財政部的立場。"],["主席：好，請問各位在場的同仁，針對第十三條是不是維持現行的條文？不知道各位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士葆，有沒有？沒有。第十三條就是維持現行的條文。","再來進入到第二十二條之七，委員沈發惠等18人的提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的提案，佳濱委員要不要補充說明？也一樣維持現行的條文是不是？"],["鍾委員佳濱：主席等一下。"],["主席：好。"],["鍾委員佳濱：因為我的條文跟沈委員的條文在後半段是不太一樣的。"],["主席：是。"],["鍾委員佳濱：因為沈委員的條文在最後一項上面，免予扣繳的期間是「自生效日起算十五年」，我的是自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起至124年12月31日止。關於這個條文的寫法，第一項的部分既然剛剛第十三條已經依行政院的意見，認為不用增列該文字也有同樣的效果，所以在第二十二條之七第一項不用增列同樣的文字也會有同樣的效果，我也能接受。可是重點在後面延長的期限，延長的期限是參照包括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所有的提案委員都是針對這一條。這一條其實跟院版一樣，院版講的是OIU，OIU的部分是從原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的「生效日起算十年」，到行政院版的修改是變成自104年，當年的生效日是104年2月6日，往後推算到年底就是二十年又多一些些，到年底切齊，這是行政院第二十二條之十六OIU的延長優惠年限，所有的提案委員在這個部分都跟行政院版相同，沈委員的部分是只有寫20年。我這邊是參照既然OIU是如此，那是不是OSU的部分也是參照？日期從104年到124年跟OIU拉齊，當然目前OSU其實才運轉了六年多，後面還有三年多，所以它是還沒到期，但是既然這次要修法，還未屆期的OSU是不是一併比照OIU延期，讓兩邊的日程切齊？以上。"],["主席：好，金管會是不是說明？來，財政部回應。"],["宋署長秀玲：跟委員報告，因為OSU的條文是到117年6月20日才屆期，所以從現在算還有三年多，也就是如果以10年來看其實才走了六年多，還有三年多。因為一般根據包含財政紀律法第六條、納保法第六條以及行政院頒訂的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的規定，都是要快屆期前我們才會評估，像節能家電也是這樣，像之前當沖降稅也是這樣。那為什麼要這樣？並不是說規定就一定要這樣做，而是有它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們要做稅式支出評估，簡單講就是要確認它的成本跟效益，通常成本效益都是實施一定期間後用最新的數據去驗證馬上延期是有效的。因為有時候我用六年多的資料驗證現在有效，但到了9年，可能因為中間有變化可能驗證就無效，所以通常是從科學驗證的角度，是用涵蓋最多年度、用最新的數據來驗證它的成本效益。","第二個原因是在我們做稅式支出評估時，還要確認有沒有構成國際上定義的有害租稅競爭，或所謂的不公平租稅。以歐盟為例，歐盟在106到107年就曾經對臺灣做稅務體制檢視，看我們有沒有構成有害租稅競爭。另外像最近美國的「大而美法案」裡增訂第八百九十九條，有一個不公平租稅。它對不公平租稅下的一些定義裡面，最後一個其他財政部規定它認為是有害的就是不公平租稅，所以通常都是要等到他們發布，然後我們再去檢視有沒有這個情形。當然一般來講，我們覺得應該沒有，但是都要做一個確認的程序，這是從行政機關的立場會覺得這樣做決策可能會比較有利。另外，其實我們一般就是到期前再來做，也是尊重立法機關之權。以上報告。"],["主席：謝謝。佳濱，針對財政部的說明，不曉得你同不同意？"],["鍾委員佳濱：我把它講完。"],["主席：好，讓你講。"],["鍾委員佳濱：今天我們之所以會配合行政院的第二十二條之十六，行政院是因為亞資中心希望能擴大本國的金融業者踏入國際保險業務，就是所謂的OIU，在原條文當中起算10年至今年即將屆期，因此認為有必要延長。這要延長表示兩件事情，第一，前面這十年對我們的OIU的優惠做法，對本國業者是有助於他們開拓國際業務的。藥有效才會繼續吃嘛！藥沒效就不要吃嘛！所以既然是有效，要擴大、要延長，我們當然是支持。但是剛剛財政部的說法是，當我們對本國的金融業者跨足國際保險業務的時候，擔心他國的業者會以臺灣對自己本國的業者跨足他國的領域給予這樣的租稅優惠，是一種不公平的競爭，是一種有歧視性的作為，怕被計較而要求臺灣內部是不是要相對等的開放他國的業者，來從事同樣的國際業務也要給予什麼樣的一個優惠，這部分我們不曉得。","既然金管會提出來認為可以延長，行政院也評估OIU延長並不至於造成其他國家對本國業者、政府對本國業者的歧視性特別保護待遇，既然OIU不至於造成其他國家認定我們採取一個歧視性的作為，那為什麼OSU就會有呢？其實，我們要強調這不是稅式評估的問題，因為稅式評估裡面所評估的是稅損有多少？就我們所知道的，目前不管是OIU還是OSU，因為實施之後本國業者跨足國際金融業務，因為這樣的條款而產生的租稅優免其實是很少的，雖然少但是我們認為有助於本國業者去打國際盃，所以在OIU的部分，十年期滿我們要再延長。既然立法機關認為有必要，我們主動在OSU的部分，雖然只實施了快7年，還有三年多，但是我們提早來檢視，如果是同樣有效，金管會認為這個優惠對OIU有效，也認為對OSU有效，既然對兩者都有效，我們何必等到OSU屆期之後再來檢討、再花一次立法成本，我們這個時候就予以延長，剛剛所說的理由是擔心到時候要進行OSU延長評估的時候，他國的反應如何如何，我覺得這要考慮進去沒有錯，但是目前對於OIU的延長，顯然沒有其他國家對臺灣認定為是歧視性作為，既然對OIU不認為是歧視性作為，為什麼對OSU就會認定是一種歧視性作為呢？所以我是覺得這樣的說法有待商榷，不過我們還是願意多聽聽行政院的意見，也就是說不因為尚未屆期，立法機關就不能優先提出來檢討，也不因為稅式評估的程序，就我所知道的，金管會應該對於目前實施六年多的OSU的租稅優免有沒有產生效果先做個說明，如果沒有效，那我們就不用管它嘛，反正十年到了，自然就不用延長，或許對OSU跟OIU同樣的優惠，效果不同，我是想聽聽看金管會的意見。"],["主席：好，請主委。"],["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委員的這些修正，這次行政院院版只有修第二十二條之十六，針對OIU，當然在整個修正程序之前我們也有提出，因為OSU快要屆期，雖然還有三年，我們有跟財政部提出一些……不過財政部有它在整個租稅調整的法律跟流程，所以我們後來是尊重，我們覺得真的到三年的時候再來提出，這是我們前面在做的。但如果站在金管會的立場，剛才委員提到，就以我們推動我們自己的業務來看的話，當然是希望這個能夠延長，但這確實不是金管會這邊所能夠決定的，剛才宋署長也說了，實際上他們在調整租稅的時候會有一定的程序，我想這部分我們是尊重，但是我們也是希望不管是現在或是未來三年都能夠支持，因為這對我們整個推動業務有所幫助。其實我也知道國際上正在討論這個最低租稅制，任何的租稅減免最後都可能會要有一個最低的租稅稅負，以確保各國租稅是公平的，甚至在國際貿易上也是公平的，我想這是另外一回事。但我覺得這部分的話，我們現在原則上還是先支持行政院版，就是先把OIU這部分把它確定，當然如果未來或是現在OSU能夠通過，我們金管會也同意，但是這個真的就是財政部有它一套的整個作法，我們尊重。"],["主席：好。財政部要不要再補充？如果不補充的話，請問各位委員，我們要不要就是維持現行條例？"],["鍾委員佳濱：這樣好不好？既然金管會不堅持，我們這個提案本來是站在金管會拓展我們國際金融業務的思考，如果金管會認為三年後再來評估也可以，但是我覺得剛剛財政部講的很有道理，就是未來的國際最低租稅制，每個國家都即將要遇到，是不是今天的這個條文就免予增列，但是有一個附帶決議，就是請財政部回去做一個類似這樣的國際金融業務的租稅優免，對本國業者實施，是否會構成對其他國家的不公平競爭，這部分先做個評估。也就是說我們不能只考量自己的稅式評估而已，不能只考量自己的稅損而已，還要考量到未來國際會不會對我們制裁，因為臺灣是一個高度依賴國際貿易的國家，像這樣的服務貿易也是我們重視的重點，我是以附帶決議請你們做一個這樣的評估，當三年後在思考要不要延長的時候，不是只考慮稅損，還要考慮到國際競爭優勢以及其他國際相對的制裁風險。以上。"],["主席：好。秉叡。"],["吳委員秉叡：謝謝鍾佳濱委員的高見，但是我建議這個評估要慢一點，因為國際的標準還沒有出來，現在還沒有訂定出來，你現在就抓一個可能的標準來評估，跟那個標準真的出來之後的評估，中間是有一點點距離啦，當然你這個高見，我們現在都是很緊張，都希望替下屆、下下屆的立委先把前面這些都處理掉，三年多之後是第12屆立委的事情，很可能在座的很多位都會連任，也有可能不在這裡，但是我們就預先去處理。不過我是建議等到國際標準出來之後，我們再評估才會比較準確，如果現在預想可能有這樣的前提，但我也不知道這個前提的詳細內容是什麼就先做評估，我覺得有時候會增加行政機關不少工作，我建議考慮看看。"],["鍾委員佳濱：我支持，但是不是下次如果要對OSU提出延長的時候，這個評估要一併提出，好不好？是下次要提出延長的時候再來評估，不是現在評估，我覺得吳委員說得很好。"],["主席：好，下次提出。","坤城委員。"],["李委員坤城：我簡單講一下，因為這都是為了亞洲資產管理中心再延長十年，其實我也沒有看到資料說這十年當中你們所產生的利益在哪裡，有一個數據出來嗎？然後過去十年當中的稅損在哪裡？有嗎？"],["賴委員士葆：有啦。"],["宋署長秀玲：有，他們有OIU的部分。"],["李委員坤城：OIU的部分，那你們創造出來的利益有多少，這個都有資料嗎？"],["賴委員士葆：有啦。"],["主席：好，是不是給坤城委員一份資料？","第二十二條之七我們已經充分討論，本席在這裡裁定，是不是維持性現行的條文？好，那就維持現行的條文。"],["鍾委員佳濱：是不是請財政部，就是下次你們提出，如果OSU要來評估的時候，那時候要加入這個項目評估，好不好？"],["主席：財政部你們趕快寫一個附帶決議。"],["宋署長秀玲：我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幫忙寫，但因為稅式支出評估是金管會要做，我們是做複評。"],["鍾委員佳濱：不利因素是誰要寫？"],["宋署長秀玲：是金管會，因為根據財政紀律法第六條規定是要做，他們提，我們會協助。"],["主席：那就請金管會趕快寫。第二十二條之七，我們就維持現行的條文。","我們進入到第二十二條之十六，行政院提案，委員沈發惠、鍾佳濱、李坤城、郭國文、陳菁徽、羅廷瑋、陳玉珍等提案。鍾佳濱委員有沒有要補充的？"],["鍾委員佳濱：沒有，因為剛剛在第二十二條之七，我們就併同第二十二條之十六講完了，這次我們是支持行政院版，各委員都支持行政院版的作法，只是說未來如果還需要有延長的時候，希望能把財政部剛剛所說的那個因素考量進去。以上。"],["主席：好。坤城委員、國文委員？好，沒有意見。","請珊珊委員。"],["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就是我剛剛說的，主委願意寫一個法規檢討的時程表，因為你要開放未來十年的計畫，好嗎？附帶決議可以幫我寫一下。"],["主席：好，金管會，那你來做一個大綱。","本席在這裡宣布：第二十二條之十六，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謝謝。","接下來，我們進入到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行政院提案，委員鍾佳濱、李坤城、沈發惠、郭國文、林楚茵、賴士葆、王鴻薇、林思銘等提案，還有黃珊珊委員的修正動議，請問在場的委員要不要補充？好，請思銘委員。"],["林委員思銘：謝謝主席。主席，針對第十條之一，我的提案跟行政院版其實差不多，落實保障公司的經營還有投資人的權益，建立公平安全的交易環境，針對整個公司治理要合法合規，並擴充保護機構經費的來源，因應業務的發展，要明文詳列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所以針對修正本條第一項的部分文字，除因實務上就保護機構依第一項所定的訴訟是否因辦理第十條第一項業務而提起，有不同的見解，為免爭議，所以我們刪除第一項序文「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的文字；另外我們也針對可以提起獨立訴訟的幾個條文，比如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等相關規定的情事，這些也屬於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的情事，我們也予以增訂、列為可以提起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而第二項至第九項的文字皆未修正。我想大概就是跟行政院的版本差不多，所以用行政院的版本我沒有意見，我就支持行政院的版本。"],["主席：好，謝謝思銘。","請國文委員。"],["郭委員國文：我這邊就教於彭主委，其實條文內容大家都雷同，但是衍生出來的重點在於擴大解任不適任董監事事由上的程序問題，在這個程序過程當中，以目前的商業法院來說，一個解任或請求訴訟的時間大概多久？因為董事任期畢竟只有3年。同樣的，在原公司所產生爭議的判決還沒有下來的情況底下，另外一個公司的董事才能作為當然解任的依據跟理由，所以這一個關鍵在於，實務上是不是能夠有效率的，譬如說在1年內達成對這些董監事行為人才會有一定約束的能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假設這個董監事屬於法人代表，你把他解任之後，他再換一個人，那有什麼樣的實質效果？老實講，就這一點我是看不出來，因此就教主委，在實務上有沒有什麼真正達到嚇阻的效用？"],["主席：等等請主委一併回答。","請賴士葆委員發言，之後就是珊珊委員。"],["賴委員士葆：主席、各位先進。我的提案跟其他委員大概也都是相同的精神，第一個，第二項到第九項大家都沒有修正，我這邊也沒有修正，主要修正的第一項有幾大重點，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保護中心是否因第十條第一項業務而提起訴訟，有不同的見解，為了強化公司的治理、保護投資交易，所以我這裡希望刪除掉第一項「辦理前條第一項業務」的文字；第二個，關於經濟環境的問題，董監事可能因濫權而影響到公司經營績效；第三點，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有證交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詐欺的行為，以及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非常規交易、侵占、背信等不法的行為，也就是他不適合擔任董監事的情況，這個要究責。以上是我提出第一項修正的說明，有點瑣碎，但是基本的精神在這裡，跟其他委員很多地方也相類似，但不完全一樣，請各位指教，謝謝。"],["主席：珊珊委員。"],["黃委員珊珊：謝謝主席。我今天有一個修正動議，關於這一次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的修正，行政院的版本希望新增不適任董監事的獨立事由，讓投資人保護中心可以依據該董事在A公司的不適任行為解聘他在B公司的董事職務，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好的方向，但我們認為還是有很多行為，如果你要防堵的話，可能不只這兩個行為。目前金管會的獨立事由範圍在證交法跟期交法，行為樣態只有以刑度來做區分，所以我們今天的修正提案是針對現有的狀況，因為我們認為還有很多很嚴重的行為，比如違反證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期交法或者是貪污治罪條例去行賄，或者違反營業秘密法，或者是洗錢，這些行為樣態為什麼沒有納在這次的對象裡面？","剛剛金管會有來溝通，對於這個部分他們也願意來去研議，所以我現在提個附帶決議請大家參考：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的解任事由，是否要擴及洗錢或貪污等不法樣態，請投保中心在六個月之內研議納入投保法。在這樣子的情況下，我就可以接受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我們希望接下來他們去研議更廣、更寬的方式，因為這個只是董事解任，並沒有影響太多的個人權益，但重點是如果他已經犯了這麼多的罪，他在證交法、期交法裡面還可以續任董事，這也不太應該，所以請大家支持這個附帶決議。以上，謝謝。"],["主席：國文完以後是世堅。"],["郭委員國文：主席，我只是想說，能不能先請主委回答一下？我怕後面的問題太過多樣性。"],["主席：好，主委先回答一下，好不好？再來是王世堅委員。"],["彭主任委員金隆：謝謝委員這麼多的指正，其實有幾個問題，比如解任裁判時間多久還有法人代表的問題，這個我可以請實務上的張董事長來做個說明嗎？"],["張董事長心悌：回答剛才郭委員的問題，現在投保法所有的解任訴訟都會進到商業法院，根據我們現在的統計，解任訴訟大概是半年到一年半的時間，依案件事實的複雜度可能會有落差，對比我們以前在普通法院審理的經驗，速度的確有變快，董事任期三年，如果我們在他在任時提起的話，應該是可以來得及。","第二個問題是法人改派的問題，這當然就是公司法上基本的問題，現在我們的這個失格效，如果他是第二十七條一項法人股東當選，這個代表人也不能再做，譬如說A這個自然人被我們解任，三年內不能再任任何上市（櫃）、興櫃公司的董事、也不能任法人股東的代表人，所以這個部分就有處理到代表人。"],["主席：主委，你要不要補充一下？"],["郭委員國文：就是處理到自然人。"],["張董事長心悌：對，自然人。"],["郭委員國文：法人還是沒有處理。"],["張董事長心悌：但法人的話，他還是……"],["郭委員國文：針對法人，你們這個法沒有一定的約束力或執法性。"],["張董事長心悌：所以如果法人是指派代表人當選，那個就沒有辦法解掉那個法人，這是目前法律上……"],["郭委員國文：對那個法人也沒有連帶解任的能力？"],["張董事長心悌：在現行法上，解任沒有辦法提到法人股東。"],["郭委員國文：他是受制於法人的指令才做這樣的行為，我的意思是這樣。"],["張董事長心悌：對，我了解委員的意思，但這是公司法上基本的設計。"],["郭委員國文：用什麼樣的方式？"],["彭主任委員金隆：這個就是剛剛提到，因為我們有法人代表制，他可以指定自然人或是由他的法人代表指派，這問題剛剛其實張董事長已經說明了，這是整個很複雜的問題，假設是法人代表的話，法人當選就直接視為對法人……剛剛郭委員提到這個問題，我想說這樣可能……"],["郭委員國文：建請金管會回去研究一下，因為你還是處罰到自然人，可是自然人的行為是受制於法人，那法人反而是首謀，他沒有事情，他沒有任何一個可能的懲罰或嚇阻性、相對懲罰性的作為，在這樣的情況底下，下一個可能還會再製造同樣的行為出來，那你不是一直在那邊換來換去而已嗎？主委。"],["彭主任委員金隆：這點我當然可以請投保中心針對這些比較細緻的部分再做一些研究，不過我們現在的公司法有關董事指派就是這個樣子，這部分可能沒辦法在這邊處理，我想這部分我們會來做一些研議，現階段只能這樣做。","剛剛還有幾位委員提到項目要增加，剛剛黃委員提到的那個提案裡面，我們就一併來去考量這個問題，畢竟上次我們提出這些新增項目都經過大家充分的討論，如果要新增很多剛才講的罪刑項目，我們還要經過一些研議。","只是剛剛那個附帶決議的部分，文字方面我們本來有提說是不是可以有「可行性」3個字，如果按照這個文字的話會有一個概念，研議然後是不是下次就要再來修？我想如果有可行性的話，未來當然就會按照我們的立法計畫來做；如果可以加上「可行性」，其實我們不堅持，研議本身就有彈性，這樣比較清楚，謝謝。"],["主席：好……"],["黃委員珊珊：加「可行性」我是覺得不用，因為賴士葆委員每次都說：我已經叫你研議了，你還要「可行性」？好不好？拜託！"],["鍾委員佳濱：只是研議而已啦。"],["彭主任委員金隆：對，研議。"],["主席：研議啦，研議。","接著世堅委員。"],["王委員世堅：主席、主委，我們這次要推針對第二十條、三十二條關於財報、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詐欺行為要做處理，這個是很好，而且保護機構要及時保障投資人權益，這個也都正確。但是行使解任權是在上訴或者判決確定的時候，我們採用的是上訴就可以行使解任權。在過去所有的案子裡面，包括政治上的案子，也都是以判決確定才去行使，當然判決確定曠日費時，所以為了及時保障，我們提早到起訴。但是如果起訴之後，最後我們把他解任，結果判決確定之後，他沒事、他是被冤枉、他無罪，那怎麼辦？有沒有補救？是不是恢復他？或者說他任期也過了，要不然怎麼去……對他的補償會是什麼？謝謝。"],["張董事長心悌：回復委員的意見，基本上我們是等到解任訴訟判決確定後，他才去商業署登記他不能再當任何上市櫃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王委員世堅：到判決確定？"],["張董事長心悌：判決確定。"],["王委員世堅：這邊寫的是說判決曠日費時，所以你們起訴就要把他解任。"],["張董事長心悌：對，我們會先起訴，但是有效果的時候是法院判決確定，然後解任是法院判決確定後，才能夠把他解任。"],["王委員世堅：這段文字你是這樣寫，你看一下，你這文字要改一下。"],["張董事長心悌：委員在說第幾項？第一項第二款？"],["王委員世堅：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你們行政院版的這個。"],["張董事長心悌：委員，它只是解任的事由。請委員看一下第八項：「第一項第二款之解任裁判確定後，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解任登記。」所以是確定後，還是要判決確定。"],["王委員世堅：為能即時保障投資人權益，故應以起訴之時點為準，所以修正，你們寫的……"],["主席：世堅，你要用麥克風，我們沒有聽到。"],["王委員世堅：這個是刑事的。"],["主席：世堅，沒有問題了？好。"],["王委員世堅：它有分刑事、民事。"],["主席：請士葆委員發言，接著是坤城委員。"],["賴委員士葆：沒有、沒有，我覺得大家立意的目標都是希望能夠提高對投資人的保護，所以我覺得是不是就尊重行政院版本？這裡面其他的枝枝節節，我們就用行政院版本，看一套為準，然後看各位有什麼再加再減的，就是一套為準好不好？比較快。"],["主席：好，坤城。"],["李委員坤城：所以這是裁判確定之後才解任嗎？怎麼你們給我們的修正重點說，已起訴未確定的訴訟案件，適用修正施行後的規定？"],["張董事長心悌：那個是過渡條文，如果修法通過以後，可能有些案件還在審理當中，到底應該適用新法還是舊法的問題，所以是已經起訴，但還沒有判決的問題。"],["主席：好，接著請李彥秀委員發言。"],["李委員彥秀：感謝召委，對不起，我不是針對這個法案，而是剛通過的部分，給我30秒就好。基本上我對於OIU的租稅優惠延長十年，我是全力支持的，但是我要跟主委、跟大家報告跟說明，其實我在財委會討論過很多次，我們因為少子化，過去每一年有三、四十萬，現在每一年出生的嬰兒只有十三萬，出生的嬰兒越來越少，各個產業都在搶人才，國防的搶人才、AI的搶人才，我們金融產業未來如何留住人才？特別是主委，我們非常重視亞洲的金融中心，所以我一直強調金融教育的義務化，我還是希望在這一塊，有機會趕快跟教育部去溝通，讓我們可以向下扎根，金融的部分從高中義務教育趕快去加強。未來您推動臺灣在亞洲金融中心的角色，我們每一個孩子，高中生的基本教育觀念是可以專注的，我再一次也拜託主委，我對於這個法案是非常支持，也謝謝召委給我時間講話，謝謝。"],["主席：謝謝。我們針對第十條之一，請問在現場的委員，還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之解任事由，是否擴及洗錢或貪汙等不法態樣，請投保中心六個月內研議納入投保法。","提案人：黃珊珊　　賴惠員　　林思銘　　賴士葆"],["主席：好，我們進入到第二十條。請問對行政院版的提案，委員鍾佳濱、李坤城、沈發惠、林思銘委員的提案，請問現場，鍾佳濱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思銘委員？好，就照行政院版，謝謝。李坤城委員也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好，第二十條，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進入到第三十二條，委員鍾佳濱等20人提案，請問在現場的委員有沒有意見？佳濱委員要不要補充？"],["鍾委員佳濱：這只是在程序上做一些更明確、嚴格的認定，就看看行政機關對這樣的書寫文字規定是否在未來執行上更明確？"],["主席：好，是不是請金管會主委補充？"],["彭主任委員金隆：是，謝謝委員的指正，其實鍾委員所提的條文是把它明確化，就是把一些我們原來現在採書面通知的方式，能夠分級、分流，採用不同的方式，以現在來講，我們是用書面通知，我們覺得還是先保留，因為我們原來的條文只寫通知，未來針對通知實務上就不需要明確的寫在條文上面，保持這些比較彈性的作法，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行政院版本。最後也可以按照實務需求做到剛才鍾委員所提的彈性。"],["主席：好，第三十二條是維持現行條文。","佳濱。"],["鍾委員佳濱：剛剛金管會的說明，它把通知涵蓋到目前實務上的作法，以及未來可能採行的作法，因為包括網站、書面，的確如果把條文明確化，明白的寫成書面還有所謂的網路公告等，這都是在通知的涵攝範圍內，如果三十二條維持原條文的話，希望未來金管會通知的具體執行方式還是要有相關子法或注意事項來表達，以便讓受約束人有所遵循，以上。"],["主席：好，謝謝佳濱。","好，針對第三十二條，就維持現行條文。","進入第四十條之一，行政院的提案，委員鍾佳濱、李坤城、沈發惠委員有提案，鍾佳濱委員有沒有要補充？"],["鍾委員佳濱：沒有，一樣。"],["主席：坤城也照行政院版？好，第四十條之一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我們進入到第四十一條，也是行政院提案，委員鍾佳濱、李坤城、沈發惠有提案，請問在現場的委員，有沒有其他的補充意見？好，如果沒有其他的意見，第四十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好，謝謝。","針對剛才通過有關國際金融條例的附帶決議，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一、","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一個月內提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未來之法規鬆綁規劃及時程（包括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商品及業務之推動）。","黃珊珊　　王世堅　　林思銘","二、","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7（OSU租稅優惠）屆期前，會同財政部評估是否續行延長租稅優惠，並評估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不公平租稅及造成不公平競爭，納入稅式支出評估報告。","鍾佳濱　　郭國文　　李坤城　　吳秉叡　　林思銘　　黃珊珊"],["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兩個附帶決議有沒有其他的建議？沒有的話，我們就照提案通過。謝謝大家，協商已經完成，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協商結論：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之七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二條之十六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2項。","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協商結論：第十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通過附帶決議1項；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三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第四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一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照協商結論通過。","本次會議作成如下決議：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案已經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那我們就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那我們就通過。散會。","散會（10時19分）","一、","二、"]],"block_lines":[1,7,7,8,8,15,17,18,20,43,52,70,76,77,78,79,80,81,83,84,85,86,87,89,90,91,92,93,94,95,97,98,99,100,102,103,104,105,106,107,108,109,111,112,113,114,115,116,118,119,120,121,122,123,125,126,128,129,132,133,135,137,139,140,141,143,144,145,146,147,149,150,151,152,153,154,155,156,157,158,159,160,161,162,163,166,167,168,169,170,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8,200,201,202,203,205,206,209,210,220,223],"person_count":{"主席":46,"謝主任秘書淑津":1,"鍾委員佳濱":15,"彭主任委員金隆":7,"黃委員珊珊":4,"郭委員國文":10,"宋署長秀玲":5,"吳委員秉叡":1,"李委員坤城":3,"賴委員士葆":4,"林委員思銘":1,"張董事長心悌":12,"王委員世堅":8,"李委員彥秀":1},"persons":["主席","謝主任秘書淑津","鍾委員佳濱","彭主任委員金隆","黃委員珊珊","郭委員國文","宋署長秀玲","吳委員秉叡","李委員坤城","賴委員士葆","林委員思銘","張董事長心悌","王委員世堅","李委員彥秀"],"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星期三）9時1分至10時1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主席":"賴委員惠員","date":"2025-06-1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