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18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　　席　牛委員煦庭","議　　程　討論事項","住宅法：","(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6月19日進行住宅法提案說明並處理（僅大體討論）。】","繼續開會"],["主席：大家早安，現在繼續開會。","進行今天的討論事項，今天的議程安排是進行「住宅法修正草案」案的提案說明及大體討論。","跟委員會報告，今天的程序是先針對新增提案部分進行簡要提案說明，提案說明之後，只進行大體討論。各位的桌上有大體討論的提綱，請大家充分發表意見，作為未來各黨團內部整合以及逐條討論之參考。","現在開始進行新增審查法案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首先請林月琴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林委員月琴：主席、各位委員及政府部門。根據統計，截至去年9月30日止，全國中央及地方政府規劃的社會住宅是12萬2,983戶，其中已經完成的有10萬9,596戶，規劃中的有1萬3,387戶。根據住宅法的規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保留戶要占總數的40%，這代表全國有4萬9,193戶是為弱勢族群保留的，這也意味著有將近5萬戶的住宅是對社會福利有高度需求者。","我們都很清楚的知道，社會住宅政策不只是住宅政策，更是社會福利政策，同時要滿足人民住得起的需求，也要滿足弱勢者住進去受服務的需求。當下社會福利進入社會住宅有三種法定方式，分別是直接提供租賃戶的福利服務、社福設施進駐社會住宅的社區，還有社會福利服務人員或團體定點的提供服務。基於這些現況，本席認為要明確定義福利服務為住宅法的立法宗旨，並且明確賦予中央跟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在本法中的義務跟角色，所以具體的修法重點如下：","第一，把福利服務納入立法目的，確立社宅跟社福連動的政策方向。","第二，未來服務資源要投入到包租代管的弱勢家庭當中，彌補社會住宅量能不足，也提高房東、業者及社會福利機構的參與意願。","第三，中央主管機關要會同社會福利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社會住宅裡應設立的社福設施，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模、補助方式。另外，社宅內的社會福利資源提供，可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四，當社會福利機構進駐社宅，並轉租給弱勢家庭的二代房東模式，相關的租金訂定及再轉租對象的租金規範要更明確，才能夠確實落實。","第五，限縮政府調查不符基本居住標準家庭的查核範圍，避免占用。","在此，本席謹提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也敬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提案說明。","接下來我們按照到場順序進行，請羅智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羅委員智強：主席、各位委員。面對臺灣當前嚴峻的少子化，高居不下的居住負擔跟住宅安全風險，現行的住宅法已經難以因應社會發展與人民期待，所以這次我主提二個法案、共提一個法案，分別針對基本居住水準規範、社會住宅優先對象，以及住宅安全評估機制進行調整，希望能夠從制度面提升居住正義，以具體回應人民最關切的民生問題。","首先是住宅法第四條的放寬社會住宅保留條件，強化育兒家庭支持。我國2023年總生育率已經降到0.87，成為全球最低，社會住宅制度卻仍將育有二名以上未成年子女作為保留的對象，顯然跟當前人口結構脫節，也對初為人父母的家庭形成制度性的排除，所以我們的這個提案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不再限制人數。參照德國等國經驗，社宅申請並不設子女數門檻，而是以家庭實際照顧負擔作為判斷依據，更符合公平性與政策誘因。修正不僅可以提升政策涵蓋面，也可以視為政府對年輕家庭婚育選擇的一個積極回應，來打造更有感的生養友善環境。","另外是住宅法第二十五條延長65歲以上社會住宅承租者之租賃與續租期限，及以收入作為社宅租金計價標準。現行的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租賃及續租年限最長為12年，這對65歲以上長者而言，可能因為年邁體衰、搬遷困難而面臨無法續租的不利處境，與老人福利法保障長者居住權之精神不符，所以我提案增訂規定，明定對於高齡承租者應給予例外延長租期之彈性。另外，為落實國際可負擔住宅政策趨勢，以及過去住宅法修法的附帶決議，社會住宅租金也應依承租者實際收入來計算，以確保經濟弱勢家庭不會因為租金過高而無法負擔，提升社會住宅制度的公平性及可行性。","再來是住宅法第四十條，明確基本居住水準來提升弱勢家庭的居住品質。住宅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雖有要求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基本居住水準，但對於具體指標，例如居住面積、衛生設備、安全設備等等都沒有明確標準，導致實務上執行彈性過大，沒有辦法有效保障低收入戶以及弱勢族群的基本居住權。在修正草案當中明定中央應將上述三大項納入基本居住水準，並規定每四年檢視修正，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據該標準清查家戶狀況，訂定輔導計畫，中央也應給予經費支持。此舉不僅補足制度空缺，也有助於建立以人為本的住宅政策。","至於住宅法第四十三條是補強住宅的安全評估，納入外牆與防災機制。都市化加劇跟極端氣候的影響，近年來頻見外牆剝落、社區災害事故等事件，也凸顯了住宅結構跟社區防災規劃的重要性。現行住宅法第四十三條雖然要求要建立住宅性能評估制度，但沒有涵蓋外牆安全跟社區防災等項目，變成一個法制漏洞，所以我們修法明定主管機關應該要有包含上述二項的新評估標準，強化對住宅興建者或者所有權人的要求，此舉將建立更全面的住宅風險防控機制，避免災害發生後才補破網。","最後，住宅不僅是財產，更是人權，面對高房價、低生育及安全疑慮等多重挑戰，制度性調整刻不容緩。本次三個修正案的提出，就是希望能夠透過立法確立公平及安全的住宅政策架構，從社會底層開始實現真正的居住正義。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進行提案說明。"],["王委員鴻薇：謝謝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在場的各位內政部的官員。高房價的問題一直是國內的重大問題，大家希望追求居住正義，但是相關的打房政策一直沒有辦法有效地解決，特別是弱勢團體的租屋問題。社會住宅為保障弱勢團體，保留了一定的比例給經濟或社會弱勢。現行住宅法規定提供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比例，從最初的10%提高到40%，但事實上顯然是不足的。而且弱勢族群在申請社宅的時候，也面臨數量不夠，甚至租金過高的問題，使得社會住宅的數量遠遠無法滿足弱勢族群的需求，導致很多人是看得到、吃不到。","根據內政部還有第三方的資料推估，現在全台的租屋人口已經達到300萬人，所以在這邊插播一下，也希望內政部應該確實去執行有關於租屋補貼的事情，不要因為政黨之間的惡鬥，或者中央想要壓縮地方相關的資金，然後在房屋補助的部分動手腳，在這邊我們還是要幫全國廣大的三百多萬的租屋族請命。另外，在今年市場上主動投入包租代管的住宅大概有15萬戶，但是這些包租代管社宅的弱勢比例也達到56%，所以擴大社宅提供給弱勢族群的比例以保障居住權有其必要性。","本席這一次所提住宅法第四條修正案，就明定主管機關與民間興辦的社宅，需至少能夠提供50%優先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就是我剛才所說的，過去雖然比率有提高但顯然不足，應該要再把比率提高。另外，也提升育兒家庭的優待條件，把現行法第四條的「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修改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即可符合入住的優惠條件，鼓勵生育，降低申請門檻，這也比較符合目前廣大的租屋族，也符合政府改善少子化的國家政策。今天的修法是一個歷程，也謝謝我們內政委員會，還有內政部官員，大家一起共同來推動，希望住宅法能夠儘快完成修正。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提案說明。","下一位我們請李柏毅委員進行提案說明。"],["李委員柏毅：今天我要就住宅法第四條之一進行提案說明。因為城市的發展，過去有非常多的這些，我相信全國各縣市都有，只有房屋的權利而沒有土地的權利，也因為歷史的因素，我們希望藉由住宅法第四條之一的提案，可以讓縣市政府有機會安置這一些只有地上權而沒有土地權的住戶。","第一個，舊左營國中的住戶，在左營勝利路上有一排住戶，大約四十多戶，是1960年代遷居到蓮池潭畔，地方稱為埤仔頭農場。他只有房屋權，沒有土地產權，如果這個地方未來劃定為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或是有其他的使用目的，他們將面臨搬遷。第二個，在中油的宿舍裡面，他們也是一群只有地上權，只有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的住戶，他們永遠不知道有一天政府或有一天中油公司對他們有什麼樣的想法，他們永遠不知道他們的未來在哪裡。","最近在左營有一個崇實安居即將要完工，部長可能也會去現場，它是左營一個857戶的社會住宅，距離這兩個地方都非常的近。崇實安居裡面其實也有過去的眷村拆遷戶世居在這裡，有一對八十多歲的夫婦，他們過去在崇實新村裡面有兩百多坪的自宅被拆遷，到現在卑微的要申請大概20坪左右的崇實安居。我也希望未來的社宅是溫暖可以包容，有這個案例，崇實安居也會變成社宅中重要的典範。","都市快速成長，所有的地方政府應該有權力提撥一部分的住宅給為了城市發展而犧牲的民眾，例如大林蒲遷村。所以我這邊提案，如果原住宅被徵收或拆除，因為政策變遷導致原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無法落實的住戶，主管機關應該提供社會住宅予以安置，而且不受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家庭總收入之限制，讓具資格的人可以入住社宅，由地方主管機關視情況，訂定受安置者認定標準以及最長的安置年限。另外，為了防止不當的利益交換，我們也明定獲核定入住資格不得轉讓、繼承，確保公共資源可以最大化，保障因為政策而受影響的民眾。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謝謝。"],["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下一位我們請蘇巧慧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蘇委員巧慧：謝謝主席、各位同仁。健全臺灣的租賃住宅市場，提供國民有尊嚴的居住環境，是我認為相當重要的價值，也是政府積極努力的目標。為了達到這個目標，現行住宅法針對公益出租人、社會住宅及租屋服務業等，定有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等規定，可謂立意良善。但查我國租賃住宅市場之現狀，在不同地區，住宅的租賃價格實際上有相當大的差異，其中雙北地區因物價及住宅租賃價格較為高昂，現行住宅法有關免納綜合所得稅額度1萬5,000元的規定，顯然無法有效涵蓋所有租賃契約。以2023年的數據為例，全國租賃住宅有效契約占整體的75.7%，但臺北市僅60.2%，新北市更低，才52.5%而已，可見相關政策仍有精進空間。因此，本席爰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求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應參採房屋所在地之相關住宅指標制定，並調整本法其他相關的租稅優惠規定，以提高社會加入提供可負擔住宅及社會住宅的誘因，也請各位同仁能夠支持。"],["主席：謝謝蘇巧慧委員的提案說明。","下一位我們請陳菁徽委員進行提案說明。"],["陳委員菁徽：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媒體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本席這次提出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是希望我們能從制度面做出調整，真正回應臺灣當前少子化的國安挑戰。我們都知道，少子化的問題已經不是趨勢，而是妥妥的現實。根據內政部統計，112年我國總生育率已經崩跌到0.87，今年1到5月每個月幾乎也生不到1萬名新生兒，甚至是8,000到9,000，幾乎是世界最低，代表年輕世代對於婚育保持高度保留態度。而在影響婚育意願的諸多因素中，經過許多的民意調查，居住的負擔無疑是最核心也最迫切的一項，沒有房，大家完全不敢生養。現行住宅法第四條雖然有將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的家庭列為社會住宅保留比例的對象，原本立意是要協助育兒還有鼓勵生育，然而當整體生育率已遠低於世代的更替水準，卻仍堅持兩名以上子女作為門檻，這樣子的規定其實已經和現實脫節，也限縮了政策的效果。我們可以參考德國的作法，根據德國聯邦住房與都市發展部的規定，只要家庭育有子女就可以作為社會住宅資格的考量條件，並沒有對子女的數量設下門檻，他們看重的是家庭的實際負擔，而不是機械性的訂出數字限制，這樣的彈性設計更能貼近家庭的需求，也更具政策的包容性。因此，本席此次提案的重點，就是將條文中二人以上的門檻放寬為育有未成年子女，讓只育有一名子女的家庭，也能受到社會住宅的支持，來減輕年輕家庭的居住壓力。少子化目前是不分黨派、朝野屬於這片土地、這個國家的挑戰，希望大家都能支持這樣的提案，讓我們用更具包容性的社會住宅制度，共同打造年輕世代敢婚、敢生、敢養的社會環境，謝謝。"],["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提案說明。","最後請王美惠委員進行提案說明。"],["王委員美惠：主席，大家早安！大家好！本席在這裡提出住宅法第四條的提案說明，規定政府主管單位興建的社會住宅，須提供一定的比例給經濟或社會最弱勢的家庭。我們常常聽到臺灣有很多隔代教養的相關新聞，尤其種種的原因造成爸爸跟媽媽都不在，留下未成年的子女交給高齡的阿公、阿嬤來撫養，如果不幸，他們所照顧的孩子是身心障礙者，阿公、阿嬤負擔更重，所以我們必須修正現在的住宅法第四條規定，解決隔代教養的社會弱勢可能沒辦法申請社會住宅的資格問題，尤其現行的第二項第七款所規定的身心障礙要求成年，所以孫子女如果未成年，即使身心障礙都不符合資格；現行的第二項第二款、第五款所規定的特殊境遇家庭也要求阿公、阿嬤沒工作才有辦法申請，不過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們看到這類家庭非常的辛苦，阿公、阿嬤因為還沒滿65歲，所以他們還有一點點工作，以致不符合申請資格。所以本席提案希望可以新增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為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的家庭爭取機會，讓負責隔代教養的阿公阿嬤在撫養孫子的時候，可以列入申請社會住宅的社會弱勢範圍內。希望大家可以支持本席的提案，不要漏接任何可以幫助的人，讓這些社會弱勢可以受到更好的幫助，減輕他們的家庭負擔，以上，謝謝。"],["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的提案說明。","提案說明到此告一段落，列席機關今天還有提出一些補充的書面報告，請各位委員自行參閱，我們同樣會刊登公報。"],["內政部書面資料：","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感謝各位委員對內政業務的關注與指導，今天大院內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大院委員提案之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住宅法主要是為保障全體國人居住權益，並確保居住品質，為維護法律穩定性，同時確保所有國民居住權益，也保障弱勢族群的生活品質，並避免與其他既有福利重複補貼，透過政策滾動式檢討調整，將更有效落實居住正義，也避免資源錯置。針對本次委員提案修正條文，本部整體說明如下：","壹、將社會福利服務納入住宅法，並由會同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一、有關修正第1條，考量住宅法係為保障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為前提，且住宅法已規範社會住宅提供之附屬設施包括福利服務，應避免與社會福利基本法規範及與現行衛生福利部推動業務重疊。","二、有關修正第33條及第34條，訂定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附屬設施項目、規模、徵選、參建與補助辦法，以及社會住宅租住對象福利服務，其內容、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實施辦法1節，考量現行法規已可辦理，另本部刻正研擬相關作業指引（草案），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三、修正第35條，明確化非營利私法人之租金訂定以及其轉租對象之租金訂定程序1節，宜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因地制宜訂定非營利私法人承租之租金，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貳、社會住宅應加強租金負擔能力，並擴大青年學子等弱勢居住保障以及納入尊重性別平等觀點部分","一、有關修正第4條「提升經濟或社會弱勢戶比例」、「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人數或育有大學尚未畢業之同居子女」、「增加戶籍內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1人」以及「將『遊民』修正為『無家者』」1節，考量本法甫於110年修正弱勢戶承租比率，從至少30%提高至40%以上，倘弱勢者比例過度提升，恐易造成民眾標籤化疑慮；又修法放寬育有未成年子女人數恐使社會住宅一般戶與弱勢戶分配比例嚴重失衡，並且排擠其他弱勢戶承租社會住宅機會與資源。另本法所定「遊民」係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輔導且配合轉介就業服務並穩定工作者。考量現行各縣市政府社政單位皆已有列冊資料，為避免造成各社政單位執行混淆，，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二、有關新增第4條之1，允許地方主管機關得於社會住宅安置未能入住原定補償或安置住宅之住戶1節，若明定主管機關得提供社會住宅供其入住，恐有將社宅做為替代補償手段之疑慮，將模糊社會住宅以照顧全體國民居住需求之目標，宜審慎評估。此外，目前已有徵收、拆遷補償等相關法規及措施之補救機制，對於拆遷居民安置本部將會積極落實。","三、有關修正第5條第1項及增訂第6項、新增第53條之1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研擬住宅政策應納入不同性別者、青年與學生需求，並會同相關專家學者參與、訂定社宅規劃性別友善白皮書1節，考量本部已針對社會住宅訂定興辦單位執行原則，其中包含以尊重性別平等原則，中央與地方政府可在社宅規劃時納入居住性別平權等設置空間或設施，現行機制已可推動辦理，本部將積極落實。","四、有關修正第25條，明定我國社宅租金計算應以收入作為計價標準。考量社會住宅興辦機關之辦法或自治法規內，原條文「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已可充分反應承租人之負擔能力，依現行實務作業即可依需求彈性調整，本部將積極落實。","五、有關新增第5章之1「學生居住權益」以及第52條之1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教育部評估學生居住需求並興辦學生住宅1節，依教育部113年5月彙整資料顯示，第二學期僅有12校宿舍滿租，其餘127所學校宿舍仍有空床，學生選擇校外租屋多因隱私、生活方式或兼職工作需求，非宿舍不足。針對校內住宿學生已有教育部的住宿補貼措施，校外租屋學生可以申請租金補貼，學生個人或家庭符合社會住宅承租資格亦可申請政府直接興辦或包租代管社宅。另考量學生居住需求及興辦學生住宅係教育部權責，建議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教育部所轄法令予以納管，以符合實際需求。爰有關提案修法之建議，宜審慎評估。","參、清查居住狀況、提升租賃資訊透明與制定罰則，以及建置社宅統一申請平台部分","一、有關修正第40條、第43條、第47條及增訂第57之1條1節，考量申請租金補貼之承租人非住宅所有權人，多數未具備相關知識，未必能提供詳盡且正確的租賃資訊，如要求其提供房屋資訊並訂定罰則，恐影響申請意願及引發變相處罰承租人之負面反彈，讓協助弱勢租屋族群之政策美意打折。另本部已運用租金補貼資料公布租金統計資訊，達到租屋市場資料公開之目的，並補助地方政府執行居住狀況清查作業，可由地方政府依其住宅狀況自行規劃清查對象，且本部持續推動韌性社區鼓勵民眾參與社區防災工作，現行機制已可推動辦理，本部將積極落實。","二、有關修正第18條，建議建置社會住宅需求登記平台，以掌握整體社宅需求及便民登記。本部刻正研議規劃「國家住都中心社會住宅承租資格所需資料欄位介接平台」，提升審查速度與效率、減少申辦等候時間。另考量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料勾稽需謹守資安規範，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肆、調升租金收入免稅額，以及刪除興辦社宅及公益出租人地價稅租稅優惠每5年檢討1次規定","一、有關修正第15條及第23條，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與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免稅額度調高1節，考量公益出租人數穩定成長，且110年為提升房東參與意願，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與公益出租人之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納綜所稅額度由1萬元提高至1萬5,000元，已提供適切租稅優惠。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租金收入超過限額部分，其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60%，比一般租屋43%更高。另為減輕租屋者稅負壓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目前已將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承租人每一申報戶可列報最高18萬元，若再對具經濟優勢之房東上調免稅優惠額度，恐致租稅不公疑慮，且涉及政府重大支出，考量維持財政紀律及租稅公平，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二、有關刪除第16條第4項、第22條第4項租稅優惠5年檢討一次之規定1節，依現行規定得由行政院延長，本部持續於稅優年限屆期前報請行政院同意延長，實務作業已涵蓋委員第16條及22條之提案內容，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伍、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合建分屋方式取得社宅用地","一、有關修正第19條，將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之土地列為興辦社會住宅用地來源，導入社會住宅土地儲備機制1節，考量各項空間計畫已有需提供社會福利土地及空間法源，又本部已提報行政院「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已納入各縣市辦理整體開發時，地方政府應留設一定比例土地供興建社會住宅使用，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二、有關修正第20條，將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列屬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方式1節，目前主管機關新建社會住宅方式之一的合建分屋，包括公對公、公對私之間以提供資金或土地方式辦理，倘修正為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取得可建築用地合建分屋，則將限縮現行住宅法規定，且政府於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地區取得社會住宅用地後即以新建方式興辦社會住宅，與合建分屋性質不同，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陸、明定社宅包租案補助額不得少於代管案，或其物件應達二分之一以上目標，且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衛生福利部偕同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一、有關增訂第19條之1，建議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包租案，各年度計畫物件應以達二分之一以上為目標或達50%為原則，並優先轉租經濟社會弱勢戶，且中央主管機關應與衛生福利部偕同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1節，考量包租案租賃關係複雜，實務上租賃雙方先以代管案逐步建立信任關係後轉以包租案辦理，倘實際入法恐影響業者執行及房東釋出房源意願，失去政策執行彈性，影響民眾租屋權益，宜審慎評估。另有關與衛生福利部洽商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現行法規已可執行部會合作，本部將積極落實。","二、有關修正第52條，社會住宅包租案補助總金額，不得少於代管案金額之2倍1節，考量補助額度僅是業者及房東考量加入包租或代管案之因素之一，倘直接入法恐失去執行彈性，並恐增加財政負擔，爰提案修法擬再研議。","住宅法係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住宅並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為實踐我國居住正義的重要法律。本法於112年甫經修正，現不宜再作大幅修正，以維持法律安定性。倘涉及學生等社會福利事項，本部會積極與教育部、衛生福利部等部會溝通，促請依權責辦理。","最後，針對未來8年（114至121年）住宅政策新目標，本部已擬定「百萬戶租屋家庭支持計畫（草案）」，透過直接興辦社會住宅、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租金補貼，努力達成三大政策目標。另為擴大直接興辦社會住宅推動量能，中央持續盤點並研擬多元策略，同時強化與民間共同合作機制，加速辦理相關法規研修事宜。例如透過整體開發案件，積極留設興辦用地，也與交通部共同運用捷運站周邊土地開發之增額容積，優先用於社會住宅興辦。此外，亦將透過老宅延壽整建維護工作，發揮在地安養、在宅安居的功能，並讓社宅滿足不同族群的居住需求及居住權益，充分提供民眾多元選擇，落實更完整住宅政策，實質減輕國人居住負擔。","以上謹就大院委員提案修正法案，作扼要報告，敬請委員指教，謝謝！"],["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審查「住宅法」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案至第(三十八)案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意見","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住宅法修正草案，謹代表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意見如下：","本次大院委員提案修正住宅法涉及原住民族部分為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就13類「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含原住民）者予以提高保障比率至50%，大院因應社會環境需求提案修正，事涉主管機關職權，本會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未來住宅法推動或修正若有涉及原住民族事項，本會將積極配合主管機關內政部妥為評估及研議，以提升原住民族居住品質，並能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以上意見，敬請指教。"],["法務部書面資料：","審查大院委員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第二十一至三十八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就第二十一至三十八案說明如下：","本次會議第二十一至三十八案，審議大院委員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8案。","草案分別規範：社宅承租人類型〈第4條、第4條之1〉、公益出租租金免稅額度〈第15條〉、社宅需求登記平台〈第18條〉、興辦社宅方式〈第19條、第19條之1〉、主管機關新建社宅方式〈第20條〉、社宅包租代管租金免稅額度〈第23條〉、社宅租金收費原則〈第25條〉、基本居住水準清查輔導〈第40條〉、住宅評估制度〈第43條〉、住宅資訊蒐集公布〈第47條〉、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及提供相關服務〈第52條〉、增訂學生居住權益專章等事項，事涉國民居住權益維護，尊重主管機關職權意見與大院決定。","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相關提案等18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所提「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8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委員提案中涉及本部權責事項提出回應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一、有關委員王鴻薇、謝龍介、廖偉翔、邱若華等16人、委員陳菁徽、蘇清泉、廖偉翔、羅智強等18人、委員許宇甄、游顥、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委員羅明才、游顥、謝龍介、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謝龍介、羅廷瑋、林沛祥、游顥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游顥、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等17人、委員葉元之、黃健豪等19人建議第4條第2項第3款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及委員邱鎮軍、羅廷瑋、謝龍介、游顥等19人建議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或大學尚未畢業之同居子女」，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基於居住安定，進而促進結婚率、提升生育率，社會住宅保留一定比率提供育有子女者（尤以育有學齡前幼兒）優先承租，具實質助益，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二、有關委員王鴻薇、謝龍介、廖偉翔、邱若華等16人、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7人、委員許宇甄、游顥、羅廷瑋、鄭天財Sra Kacaw等20人、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委員邱鎮軍、羅廷瑋、謝龍介、游顥等19人、委員羅明才、游顥、謝龍介、羅廷瑋等16人、委員王育敏、謝龍介、羅廷瑋、林沛祥、游顥等17人、委員游顥、李彥秀、謝龍介、林沛祥等17人建議第4條第1項社會住宅應提供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本條文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居住支持有實質助益，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三、有關委員陳素月、賴瑞隆等17人、委員范雲、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委員羅廷瑋、廖偉翔等17人建議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納入「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及委員王美惠等17人建議納入「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家屬者」，基於減輕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家庭經濟負擔，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四、有關委員范雲、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建議新增條文第19條之1，為提升政策效益保障弱勢承租者，提高包租比例並優先轉租予本法第4條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請主管機關與本部洽商建立弱勢處遇協助機制，及委員林月琴、莊瑞雄、郭昱晴等19人建議增訂本條文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弱勢者服務政策，本部就業管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已訂有各該處遇機制，若包租代管制度與本部主管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連結，將有助於提供社會弱勢者更周全之支持與保障，惟就運作方式仍須審慎研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五、有關委員范雲、郭昱晴、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建議修正第4條第2項第14款「遊民」一詞修正為「無家者」，現行社會救助法仍為「遊民」，建議維持現行用詞。如仍需修正，因遊民為生活狀態非身分，且非均無家，為表示友善且符合其在街狀態，建議修正為「街友」，惟因法無該名詞，宜於立法說明或施行細則內敘明，係指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列冊輔導之遊民。","六、有關委員林月琴、莊瑞雄、郭昱晴等19人鑑於社會住宅之興辦是有居住需求之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國民之最後居住安全防線，為完善各項福利服務之提供，建議修正第1條、第33條、第34條，說明如下：","(一)修正條文第1條，建議參照社會福利基本法第8條規定，將福利服務納入立法意旨：查住宅法立法宗旨係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1條揭示之適足住房權為核心，又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1條已明定社會住宅之內涵，本條文是否納入「福利服務」，本部尊重主管機關評估及委員審查結論。","(二)修正條文第33條，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社會福利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共同訂定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附屬設施項目、規模、徵選、參建與補助辦法：有關社會住宅附屬設施之徵選程序及參建方式，係屬地方政府自治事項，且社會福利設施宜由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估所轄社會住宅之社會福利設施布建需求及財政狀況統籌規劃；另為配合內政部辦理社會住宅政策，及利用社會住宅空間布建社會福利設施，本部已修正相關規定，將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稱住都中心）納為補助對象，布建設施項目申請補助事宜，依各該補助規定辦理，是否另訂辦法予以規範，建議由主管機關視現行執行情形予以評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委員審查結論。","(三)修正條文第34條，建議增列社會住宅應介入之社會福利服務說明，並由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社會福利服務之內容、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之實施辦法：","1.有關社會福利基本法第8條所指「支持性、補充性、保護性或預防性之綜合性服務」，係指社會福利專業人員依相關社會福利法規、政策計劃所提供之服務措施，又同法第11條明定社會住宅對於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國民提供宜居之協助，不僅限於上開服務類別，建議維持原條文，俾以涵蓋多元且具彈性之措施，避免排除其他潛在之必要服務。","2.有關社會福利基本法第16條已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社會福利方案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地方自治及因地制宜之社會福利事項，並應依同法第14條規定，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國民可近、便利、適足及可負擔之福利服務，爰建議維持原條文，以利各級政府執行彈性。","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對於各項法案及業務之推動，對於照顧經濟及社會弱勢者多有助益，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財政部書面資料：","財政部對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之說明","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日貴委員會繼續審查大院各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住宅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20案，及增列審查相關委員擬具同法修正草案18案，謹就增列提案內容涉及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一、許委員宇甄等20人及羅委員廷瑋等17人提案修正住宅法第15條及第23條，提高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之租金收入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提高至2萬5千元〕部分","(一)現行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係參考六直轄市出租社會住宅之月平均租金行情訂定，且考量租賃所得者相對薪資所得者承擔所得稅能力較強，於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下，兼顧住宅政策需要。目前房東免稅優惠（全年免稅收入18萬元）與房客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衡平，尚屬合宜，且房東租金收入超過免稅額度部分尚可適用43%或60%費用率，其所得稅負已相對其他類別所得（例如薪資所得）為輕；又上開房東亦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之減免，有助鼓勵房東參與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政策。","(二)據內政部統計資料，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接受租金補貼之件數由110年度修法後15.2萬件，逐年增加至111年度31.6萬件、112年度39.2萬件及113年度82.9萬件，顯示現行住宅法減稅措施已具鼓勵效果。","二、蘇委員巧慧等17人提案修正住宅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刪除相關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並得由行政院視情況延長規定部分，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6條第1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按110年6月9日修正該等規定時，已刪除實施5年屆滿得由行政院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之限制，現行得由行政院每5年定期檢討本項優惠成效，並視需要延長實施年限，俾定期檢視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政策，落實扶植弱勢租屋資源之目的。另有關修正第15條，將公益出租人之租金收入綜所稅免稅額度修正為參考房屋所在地之相關住宅指標制定部分，同第一點之說明。","三、范委員雲等17人提案修正住宅法第23條，透過租屋服務事業採「包租代管」方式出租之租金收入综所稅免稅額度由1萬5千元提高為2萬5千元部分，考量個人出租房屋供社會住宅使用，不論係透過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或民間採包租代管或媒合代管方式出租，均具高度公益性，爰現行規定提供相同免稅額度，俾使其租稅待遇一致，符合平等原則。","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教育部書面資料：","繼續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十條及第五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坤城等24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26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金素梅等2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22人擬具「住宅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住宅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1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住宅法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住宅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計38案，本部承邀列席，以下謹就本部之意見提出說明。","壹、背景說明","為提升學生宿舍的居住品質與教育功能，本部自108年起推動「新宿舍計畫」，113年起進一步推動「新宿舍計畫2.0」，以「校內學生宿舍規劃設計整體改善補助」及「校內學生宿舍建築貸款利息補助」為主，引導學校提升宿舍品質與床位數；另為引導專科以上學校租用校外合法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本部訂有「校外興辦學生社會住宅空床作業要點」，倘學校興辦校外學生宿舍遇有空床時，得以校外興辦學生宿舍總床數之10%為限，向本部申請每床每學期最高1.5萬元補助，希藉由填補學校因空床短收住宿費而產生之租金財務負擔，提高學校承租校外宿舍之意願，以解決校內住宿空間不足之困境。","貳、本部對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住宅法第52條之1主管機關應會同本部推動保障學生居住權益相關事宜說明","一、本部對委員提案結合內政部之社會住宅政策，給予學生求學階段住宿多元選擇，予以尊重","(一)依本部112年及113年調查資料顯示，大專校院第1學期因1年級新生入住，住宿需求較第2學期為高，進入第2學期後，全國139所大專校院僅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12校出現宿舍滿床情形。綜合學校回報資料，學生未入住宿舍之原因，多為主動選擇校外住宿，主要原因包含重視個人隱私空間、進出宿舍時間較為彈性，以及內政部租金補貼政策開放年滿18歲學生申請等，顯見學生有選擇校內外住宿之需求。","(二)鑒於各校宿舍供給量能及學生住宿需求不盡相同，加上大學生已年滿18歲，具備自主選擇居住方式之權利，本部對委員所提「結合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提供學生多元住宿選擇」意見，予以尊重。","二、為保障學生居住權益，本部除依據調查數據積極推動「新宿舍計畫2.0」外，已邀請內政部共同研議將學生住宿需求納入社會住宅政策","(一)針對社會關注大專校院學生宿舍床位供應情形，本部分析113年度各校住宿申請配比狀況，結果顯示住宿供給比率未達70%者共9校，未達80%者共12校，區域分布為北部12校、中部3校、南部5校、東部1校。對於住宿供給率未達70%之學校，本部已於114年5月16日函請相關學校進行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經彙整結果，部分學校已申請「新宿舍2.0計畫」，完工後可望增加宿舍床位；另有學校則將視未來供需狀況，評估新建宿舍或租用合法校外建築，以提升住宿量能。","(二)為進一步保障學生居住權益，並因應部分學生無法入住校內宿舍情形，本部業於114年6月16日邀請內政部研議「於入住比例偏低或宿舍資源相對不足之學校所在地區，提供該校學生申租社會住宅之優先資格」及「針對特定縣市或人口稠密地區（如雙北、桃園、新竹市等），建立學生適用之社會住宅租賃分流或保留比例」等議題。","(三)綜上，有關委員提案「學生居住需求應調查住宿申請與租屋情形後綜合評估」、「為滿足學生居住需求並提升居住品質，可透過興建宿舍、轉租公有社宅、媒合或代管民間住宅及改善租屋處境等方式辦理」、「蒐集學生與學校實際需求與困難（含學生隱私及自主需求考量，並納入學生參與機制），作為政策調整依據，並提供財務支持協助」等部分，本部將依內政部之評估意見，配合後續政策向學校及學生進行相關宣導。","參、結語","住宅法第52條之1應會同本部推動保障學生居住權益相關事宜部分，本部予以尊重，後續將依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規劃，積極向各校加強宣導，協助學生瞭解並善用可利用資源，期能提供有住宿需求之學生更多元、可負擔且安全的住宿選擇，實質保障其居住權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提案條文昨日已經宣讀完畢，現在就開始進行大體討論。今天我們有提供大體討論的提綱，我們就逐點發言討論，要發言的委員就舉手，原則上就以舉手先後順序輪流發言。","跟委員會報告，基本上大體討論的用意，是要讓各政黨回去做最後的版本整合時有更明確的方向，這樣未來我們進行逐條討論的時候，速度才會比較快，要不然這一部法案是很大幅度的修正，如果沒有各自做一些整合的話，會比較辛苦。所以，今天針對主題的部分，各政黨的代表、各位委員可以發表意見，我們在各個題目上也都會徵詢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次列入今天大體討論的會議紀錄，之後大家再拿這個會議紀錄去整合，我們再進行逐條討論。以上跟大家補充說明。","現在就開始大體討論，今天大體討論的第一個大方向叫做「要不要建置社會住宅登記平台？」相關的法條是第十八條，請問有關於社會住宅登記平台這件事情，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都有共識嗎？我們先請內政部說明一下，有關於社會住宅登記平台的一些作法，以及行政機關對於法條的意見。"],["蘇委員巧慧：所以不是逐條，是逐項？"],["主席：對，是逐項，就針對這些主題，大家先有一些方向意見就好，不用到法條的細節，沒有關係。","請吳署長。"],["吳署長欣修：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首先我先回答有關社宅登記平台這件事情，綜觀所提出來的條文，其實是希望讓有意願住社宅的民眾能夠提出他的意願跟想法，給政府作為評估社宅興建還有後續社宅抽籤作業的一些參考。目前實務上各縣市政府有社宅的大概就是雙北、桃園、臺中、高雄，他們自己有做一個平台，但是是就手中有的社宅進行抽籤，並不會要求住戶主動提供相關的資訊，又或有意願者去提。其實就實務上來講，中央政府目前自己也在做社宅的登記平台，但是因為它會涉及資料的介接，會跟戶政、地政還有財稅單位介接，所以實務上它是要進行抽籤所要用的抽籤平台。但是如果照這個提案，反而是要民眾主動來表達他的意願去做的話，那相對會有一個問題，就是會讓民眾誤以為政府是要蒐集他的資訊，因為我們一樣要比對他的身分資料，才能了解他是否符合資格，而不是一般民眾未符合資格就可以隨意來登記。這樣的話，第一個，會有一個困擾，民眾可能會誤以為我們是在蒐集他的個人意願；第二個，填寫了未必代表他真的會過來，這樣的數量一旦龐大的話，對於政府真的要去落實執行這樣一個政策，也不是一個很容易分析的問題，就是它有點像願望清單，這只是我的願望，但不代表我真的要去做，這樣統計出來的數據，對於政府真的要去做的時候，是不是有實際上的幫助？反而是現在中央在做的這個平台，未來中央完成這個抽籤的平台以後，民眾可以上來填寫，我們會確認他的資格以後，讓他保有抽籤的資格，這樣實務上先來推行，後續等中央跟地方逐步介接平台以後再來擴張，否則，我們也會擔心這樣會讓民眾有疑慮，認為政府是在調查他們的資料，這樣也不是一個很恰當的作法。這個部分也跟各位委員說明，讓我們逐步把抽籤平台先確認，跟地方政府連結以後再來進行，做這樣一個報告。"],["主席：吳署長，還有嗎？就這樣子了，好。","各位委員有想法嗎？請蘇巧慧委員。"],["蘇委員巧慧：我本來是想，署長報告了非常多，針對委員提出建置新的登記平台的看法，那要不要說一下現在的狀況是怎麼樣？我覺得大部分國民對現在的社會住宅登記其實已經還蠻習慣、蠻接受的了，大家運作得也蠻好的，你現在突然來一個新的制度，而且只等於是去許願而已，又不能到後面嫁接這個……其實這樣的狀況我覺得有點奇怪，所以我剛剛想說請你多補充一點現行的狀況。不過我回頭一看，現在我們是要討論……而且報告主席，主張第十八條要修改的人，現在好像都不在這裡，對啊！這樣的話，我們討論要不要再精簡一點……"],["主席：沒關係，委員，我在，我已經準備好了。"],["蘇委員巧慧：可是你不在啊！我說第十八條。"],["主席：大體討論，如果今天是逐條的話，那當然提案委員就要在場，我知道大家比較在乎這樣的事情。"],["蘇委員巧慧：好，對，因為樓上……"],["主席：大體討論的方向，我會掌控時間，大家不用太擔心，好不好？"],["蘇委員巧慧：好，那就請署長說明一下現行的狀況。"],["吳署長欣修：現行就是地方政府、各縣市自己有建，至於中央，我們在國家住都中心這個部分，也已經跟戶政司、資服司還有國土署一起研議，推動一個住都中心社宅承租資格所需的資料欄位介接平台，這部分在9月就會完成。我們也是第一階段完成這個平台以後，後續隨著數量的擴張，會跟地方政府再考慮長期雙方來介接。因為這都會涉及到個人資料的介接，所以我們在這個過程當中會謹慎逐步地完成，原則上也不希望朝向讓民眾去許願這樣一個方式，這樣其實對民眾來講、對我們的作業來講，雙方都是困擾。"],["主席：謝謝署長。王美惠委員。"],["王委員美惠：主席，剛才署長說的我們聽起來，提案的人……我覺得應該是沒有這個需要，把它複雜化了，原本我們就有在做，這樣民眾會覺得很亂。對於這條，我自己的主張，我也覺得沒有那個需要，以上。"],["主席：謝謝王美惠委員。好，那你們先講，黃捷委員請。"],["黃委員捷：謝謝。今天討論的幾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四十七條等等，我是在想這些提綱我們要不要就都一併討論，因為其實今天很多提案的委員我看也都沒有在現場，我們又沒有要進到逐條討論，那變成我們現在大體討論好像沒有辦法進行更實質的溝通，我覺得今天這場會議會比較可惜。如果連提案委員都沒有來這裡表達他們的意見的話，我們又沒有要逐條，所以我不太確定我們今天的大體討論可以取得什麼共識。這個登記的平台，我覺得就是像署長說的這樣，只是如果你們自己的審查速度可以更快，然後介接系統可以更好的話，其實我們還是希望可以做得更好，以上。"],["主席：那換我提問題了，雖然本席是主席，但我也一樣，對每一條我都非常有意見。","第一個我要強調的是，社宅統一登記平台的部分，基本上在你們「百萬租屋家庭支持計畫」裡面，這雖然是一個長期的施政計畫，但裡面確實是有寫的，第一個，強化招租及營運機制，要有戶政、財稅跟弱勢的查詢平臺，目標當然是要有介接的狀況，也就是各個身分審查等等的要加速其行政流程，那裡面也有寫未來要建立統一招租平台跟營運管理系統。所以這本來就是政府要做的事，對不對？我現在比較擔心的狀況是這樣，你明明想要做這件事情，比如你明明就需要介接資料等等，但你欠缺一個明確的授權跟依據，你要依法辦事嘛！所以我覺得在法條上面，針對統一登記平台作一定的文字修正，現下可以立刻強化你在建立所謂介接資料的正當性，我想大家都會支持這樣的一個方向。你可以講我們當然未來要有統一的平台，在內容上面大家可以做一些細緻的調整。所以我覺得其實某些層面上，就第十八條的大方向來講，其實反而共識是蠻高的，也許你們可以到最後堅持就是不用修，但其實行政機關也要做，那有些人認為要修，但大家的共同方向其實都是要做，對不對？其實大體討論就是這樣，大家把各自的方向跟立場先做一下表達，留下紀錄，好不好？以上是本席的意見。","請部長補充說明，謝謝你。"],["劉部長世芳：謝謝。有關第十八條的部分，我想大部分委員的用意都很好，目前要解決的問題，第一個，我們現在社宅的量不是很夠，包括中央跟地方。現在有些地方，譬如新北市已經開放，開始做社宅的登記平台。"],["主席：對。"],["劉部長世芳：在中央來講，因為新北市的社宅是新北市蓋的，我們如果介入跟它講，你審查多少要介接資料給我們，可能在行政管理上會出現一國多制。包括現在相當多的直轄市，大概社宅會陸陸續續完成，所以我們現在要設置一個登記平台，然後在中央的話，可能有這方面的困擾，就是中央跟地方可能要自己分別設置，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大家會覺得我如果統一的話，我可以解決譬如申請戶的人就不要重複，他要申請臺北、又申請新北、又申請桃園，可能到時候他就三支籤，中籤比例高，我想不至於發生這樣的狀況。再來就是剛剛署長特別強調的部分，首先個人資料在介接過程當中很容易產生資安的問題，因為我們這個資料是倒來倒去的，資料是大量地倒，而不是一戶一戶在倒的。所以我會建議，未來如果要的話，讓我們有點時間去準備，第一個，我們要不要統一社宅登記平台裡面的規範，包括項目或者填的欄位都一樣，只不過這個是中央管的、那個是地方管的，但是我們現在還沒有跟地方政府做這方面行政上的討論。","另外一個，我們在5月跟4月也已經召開內部協調會議，現在的國家住都中心，就是剛剛所說這個資料欄位的介接平台已經要建置跟測試，但預計9月底才會完成，為什麼要這樣？就像剛剛所說，剛剛可能牛委員提到，我們現在百萬租屋家庭的介接計畫，那個是申請租金補貼，比較簡單；但是如果申請社宅的話，社宅的房型、地點、位置，你的人口組成有沒有未成年子女、是不是特殊處遇的經濟弱勢戶或社會戶，那是複雜到非常複雜的狀況。所以我們要弄的部分，會變成我們的戶政、財稅以及跟社福的資料聯合，全部都要處理清楚。所以是不是讓住都中心先在9月底之後完成建置，如果覺得這樣的建置系統大家可以接受，我們再跟地方政府聯繫的時候，就社宅登記平台，把它明文法制化，可能會比較好。因為你現在說應該來處理、應該處理，而時間點如果不對，或者到時候一些介接出現資安問題的話，我們要臨時再改、這個文字的修正又要耗費一次三讀通過的立法程序，以上。"],["主席：謝謝劉世芳部長的補充說明。","各位委員還有意見嗎？好，各方意見都表達完畢，好不好？這個題目，就是社會住宅登記平台的部分，我重複一下，提案這邊的主張是希望，因為基本上這個其實符合政策方向，也符合國際潮流，所以大家都希望可以把它法制化、明文化。剛剛行政機關包含國土署、內政部，包含執政黨委員關心的是有沒有必要、一定要以修法的方式處理？行政機關幾個比較有顧慮的，第一個……"],["王委員美惠：主席，我有意見，大家來到這裡，沒有執政黨或什麼黨的，就是立委，不要這樣講。"],["主席：好！"],["王委員美惠：這樣就傷感情了。"],["主席：我是要收束大家的意見，好不好？"],["李委員柏毅：我也有意見。"],["主席：好，請，不好意思。"],["李委員柏毅：你剛剛講你要收攏，我也有意見啊！你說大家的意見是要法制化，並沒有啊！今天提案的人都沒有來，所以你必須要修正一下你的話。"],["主席：不是，我剛剛……那我們到底……你們這邊的意見到底是要還是不要呢？這個……"],["李委員柏毅：沒有、沒有，大家的意見是這樣，提案的委員都沒有來啦！"],["主席：對，我只是問一下在場的嘛！"],["李委員柏毅：現場有表達的委員的意見是，已經在做，並不需要把它入法，不然會亂啦！你剛剛講的不一樣。"],["主席：好，李柏毅委員講的，在場的委員認為比較不需要入法嘛！我的重點是強調，行政單位有一些補充，第一個是住都中心9月有一個建置計畫，看要不要考慮一下，擔心中央、地方的制度整合問題，還有個資介接的部分，希望大家再思考，可以嗎？這個題目就這樣，OK？好。","我們進到第二題：應否及如何以法律規範整體開發須併同取得社會住宅的部分，相關條文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之一，不好意思……"],["王委員美惠：主席，不好意思，打岔一下。"],["主席：請說。"],["王委員美惠：主席，今天的大體討論，因為我們跟司法聯席，照理說不用照這樣一條一條走，還是要照一、二、三、四這樣走？"],["主席：一、二、三、四，我只是說跟哪幾條相關，如果要看的可以看，是這樣，你如果針對這個有想法，直接講也可以，好不好？"],["王委員美惠：這樣好啦！"],["主席：好，請張宏陸召委。"],["張委員宏陸：我覺得我個人比較持保留態度，你以法律規範把它入法，完全沒有彈性、完全沒有空間。在蓋社宅的時候，中央也有蓋，地方也有蓋，你這樣都把它用得太死，我覺得不用，以國土署的施行辦法或什麼的其實就可以達到這個目的，我覺得不要把它定得太死，不然地方政府很多東西沒有辦法執行，而且地方政府的量能也沒那麼大。我跟你講，如果不是在六都的話，你定這個下去完全都不能蓋了，我們要好好考量這一點，所以對這部分我是反對。"],["主席：謝謝張宏陸委員，還有其他委員有意見嗎？林月琴委員請。"],["林委員月琴：想問要用這樣子討論還是……因為我覺得像我的第一條很重要，要先確定一個很基本的原則，我們認為社會住宅本來就是針對……國外大概也都還是以弱勢為主，事實上它是社會福利的一環，所以我的第一條本來就有列上，要先把這一條確立就加上「與福利服務」這一塊，可是現在這樣的討論，就整個結構對我來講是有點亂的。"],["主席：李柏毅委員。"],["李委員柏毅：署長，其實我在質詢時有講過這個入法跟沒有入法差別在哪裡，你可以再重複一次舉臺中為例，現在我們是不是已經在要求臺中市政府，對於這些區段徵收或者是市地重劃做出一些比例，就是要求它有一些社宅的比例？"],["吳署長欣修：我說明一下。"],["李委員柏毅：你入法之後，它的前帳都不算，你現在不是正在要求臺中市政府做嗎？臺中市政府拿到租金補貼的量最多，租補的戶數最多，然後它的社宅比例又低，現在國土署正在用什麼辦法，讓它也可以照顧到這些社宅用地？入法之後會有什麼影響？署長，請你說明一下。"],["吳署長欣修：好，說明一下：第一個，現階段我們要去推行這個，也是著眼有些整開地區的發展已經是進行中的或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進行中的，它已經是屬於相對周圍發展起來的，它的社宅需求量也出現了，可是這個時候我們是用行政協商去跟臺中市政府談，現在不管是市有的或是國有的，是不是可以讓我開始整併起來做社會住宅，這是透過行政協商，畢竟它的配地都已經配完成了，今天修法以後會變成我們是以這個法令為一刀切的話，當然就會產生在修法之前，已經配地完成的部分就沒有辦法再去討論，而對於很多發展相對還不錯，但是一樣有蓋社宅空間的地區可能會喪失一些機會。","第二個，做整開地區是全國各地都會有的現象，很可能有些是以特定產業目的去做的，但是我們如果強制以所有的整開地區去做，很可能有些整開地區其實不需要社宅，或是它根本就是以產業為主而開發的，它也不會需要社宅，結果我們又用法律強制規定它一定要拿一部分出來做社宅，其實也會造成土地資源上的浪費，所以我們現在的作法是在行政流程中，比如這個案子在都市計畫的審議當中，我們直接在都委會的過程，先檢視它有沒有劃社宅的必要性，有的話跟縣市政府直接談。這樣的話，在都市計畫的流程裡面直接確認它的數量、確認它的區位，後續不管是中央或地方，它可以接續去做社宅的規劃，這是現在最完整的。至於已經進行配地或是配地完成的，我們就是用行政協商的方式去跟地方政府溝通。目前來講，各地方政府在配合度上都還不錯，所以我們建議不需要修法，讓我們用這個方法繼續去做。這樣的話，反而對取得社宅土地的全面性上會比較好，我做這樣的補充。"],["主席：好，各位委員還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補充的？","黃健豪委員請。"],["黃委員健豪：我要以正視聽一下，剛剛柏毅委員說我們臺中市社宅蓋的最少，沒有，我們臺中市社宅自己興建一萬多戶，是全國排名第二，僅次於臺北市，我修正一下這個數字。"],["主席：好，謝謝，那個……"],["李委員柏毅：講一下比例啦，我修正一下，社宅比例跟它的租補比例，臺中市明顯不足。"],["主席：好，其實大家都有各自努力、有方法，好不好？沒關係，我們還是針對今天的主題討論。","有關這個用地取得，最近我們社宅的計畫一直都沒有核定，難道不是跟用地取得、土地價格等等有一定的關係嗎？是不是請吳署長說明一下？"],["吳署長欣修：我說明一下，因為現在的社宅是這樣，我們最近在修正一些方式，過去還要直接大量購地再去興建，就是先購地完再去興建，當然有些過去是用國有地直接撥用這樣的作法，其實撥用的速度會比較快，但是只要涉及到購地，中間的行政程序都還蠻久的。第二個，我們再編列相關舉債的話，增加的速度會太快，所以政院有找我們談，叫做「多元取得」，多元取得裡面就會包含我們以財務自償性的可能性再定義出非常多的方法。其實這些方法目前也有在用，比如有些走都更分回，有些可以採促參的方式進行，有些跟國營事業也可以用合作開發的方式進行，所以除了原有的方法以外，政院是要我們多提出其他幾種方案。這樣的話，可以針對不同地區、不同特性的土地未來蓋社宅的機會跟方式重新定義，所以不是不往前走，而是我們會找出更多的方法，讓社宅的興建更全面、財務更穩健。"],["主席：好，謝謝。請劉世芳部長補充。"],["劉部長世芳：謝謝召委，其實我們昨天在開會的時候有跟委員報告，就是未來社宅的方向，我們現在要考量的是「多元取得」，而多元取得的方式不一定是多元取得公共設施的用地或是多元取得公家的土地，因為不管你用什麼樣的方式取得公家的土地，然後公家又以國家住都中心或是中央或地方政府用公務預算蓋新的社宅時，它所累積出來的財務槓桿是非常驚人的。我們曾經估算一下，未來如果以十幾萬戶這樣下去的話，恐怕所累積需要的經費會高達5,000億，甚至是1兆以上，這恐怕就不是我們當時要做社宅的目的，不管是作為社會福利、要照顧弱勢或是照顧年輕人，所以現在行政院要求，內政部跟相關部會包括財政部及其他的部會共同思考一下多元取得。什麼叫多元取得？現在民間機關裡面或是民間興建的房子其實有很多是空屋，這些空屋很多都是屬於非常優秀的生活圈區域範圍內，為什麼它不願意釋放出來？譬如利用包租代管的方式，或是用其他方式釋放出來給有社宅需求的，尤其是年輕人為主，這個部分就變成蓋好房子和取得土地都不需要經過中央，包括什麼用地取得，然後要爭取預算，不管你是基金預算或是公務預算，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正在大規模做所有的盤整，包括裡面的財務槓桿或是財稅，甚至包括稅收的部分，看未來能不能散落到各地，也許一棟大樓裡面的空屋有20戶、30戶，如果這20戶、30戶提供給弱勢居住的話，也可以免於未來大型社會住宅蓋好以後被標籤化說裡面都是弱勢，大家都知道弱勢族群住在同樣一個社宅裡面住了20年、30年以後，那個地方可能就變成社會治安一個比較大的隱憂。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如果直接把它放到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裡面，看起來也沒有什麼不對，但是他就會用法律直接入法的方式，要求中央跟地方政府用這樣子的方式取得社宅用地，未來我們還是要看我們的財源從哪裡來，包括取得土地的財源以及蓋社宅的財源，如此一來，這部分就會變成不夠有完整性，所以我們比較希望未來不管是用什麼方式取得社宅，能不能以多元取得來代替多元興建，既然是多元取得來代替多元興建的話，多元取得可以公部門跟私的民間團體一起合作，甚至如果保險團體也願意加入的話，讓我們有多一點的空間跟他們來做思考，這樣子就不會僅侷限於以六都為主，其實其他非六都的部分也有這個空間，所以我們認為現在的修法如果放到裡面去，不管是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雖然它裡面寫的文字都沒有錯，可是會太偏頗到多元取得社宅用地，而不是多元取得社宅，兩者是不一樣的，謝謝。"],["主席：謝謝，還有沒有委員要補充的？我追問幾個簡單的問題，然後也回應一下，署長剛剛有提到一個蠻好的概念，就是入法之後會不會變成所有的整開，包含產專區的開發等等也要預留用地，其實我覺得這是在條文上的修正，像我自己的條文就講只有住宅區，也就是僅限定住宅區，所以我覺得這個東西在修法技術上是可以解決的。我剛剛聽不管是部長也好或署長也好，其實你們比較擔心的是社宅蓋太多，因為自償的問題，然後造成財務負擔，是這樣的意思嗎？"],["劉部長世芳：不是，社宅如果可以由民間機關提供包租代管，然後它的產權還是……"],["主席：我了解，你們講的多元取得，意思就是用各種方法，這個本席覺得很好，我覺得沒有問題，但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入法的話，因為當初大家提取得土地整開的修法，其實就是擔心土地價格很高這件事情阻卻了社宅用地取得的進度，阻卻之後其實就會變相的影響社會住宅的建設進度，對不對？我覺得讓你以多元的方式取得用地、給你更大的空間，跟你要多元取得社宅，比如說分散在各個大樓裡面都有包租代管等等，去增加弱勢可以入住的機會，我覺得這其實是並行不悖的。"],["吳署長欣修：我補充一下，整開地區並不是每一個地區都適合去做，比如說這個地區明明人口只有一、兩萬，可是卻做了一個新的整開區，可能面積……因為越是中南部的話，土地取得越不是問題，我們用這樣的方式去估算的話，可能動輒又留下了四、五公頃的社宅土地，或許當地沒有……"],["主席：它不見得有這樣的需求啦！"],["吳署長欣修：對，所以我才會說如果強制去修法，反而會失去彈性，我們現在的做法是在都計的過程當中就先加入評估……"],["主席：其實是就現況去裁量嘛！"],["吳署長欣修：去做評估、去做確認，有需要的話就直接在都市計畫審議直接加進去了，這樣就可以確認在這裡會不會有社宅、會有多少量的社宅、用什麼方式處理，在都市計畫裡面直接就把它訂清楚，這樣是最好的。第二個就是現階段有的我們都採行政協商，其實地方政府到目前為止也都願意配合採行政協商來處理這些土地，這樣的話，我們在處理的彈性上會比較多元，而且在實務上也比較趨於合理。"],["主席：好，謝謝署長的補充說明，其實署長剛剛講的最後一點就是張宏陸委員的關切，也就是擔心彈性問題沒有辦法被很好的處理。"],["張委員宏陸：署長的看法跟我是一樣的，你要給地方政府有彈性嘛！"],["主席：有一定的空間，沒錯。"],["張委員宏陸：不然我們講一下臺東它如果要蓋，你現在把它入法，但卻沒有考量臺東的財政什麼的，這樣臺東永遠都蓋不了了，我擔心的是這個。"],["主席：OK，剛剛這幾個方向，包含多元取得整開區的定義、彈性的問題，大家還有沒有要補充的？好，我們這些都列入紀錄，作為逐條時的參考。","現在我們進入第三點，如何精進包租代管機制，加強弱勢的協助？相關的法條是第十九條之一、第二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請各位委員發表意見。","請徐欣瑩委員。"],["徐委員欣瑩：謝謝主席。針對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本席有特別提案，就是為了鼓勵民間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子委託給包租業者出租及管理，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或是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所以我們特別針對第二十三條提出修正，將選擇包租方式的住宅所有權人每屋每月租金免稅額度上限提高至兩萬五千元，如果不是屬於上述所列的範圍，免稅額則是維持在一萬五千元，主要的目的也是為了能夠對民間有所鼓勵。","其次，雖然剛剛在辦公室有一些事情耽誤，但我還是有關注第一個討論提綱，我在這邊補充一下，因為我也有提案，我想最主要就是這個登記平台也是為了便民，尤其社會一直變化，既然民眾有社會住宅的需求，政府就應該設法讓他們能夠便利，不然像目前所採的申請模式，就是完工後再開放，或者是他登記了卻沒有申請到，所以之後又要再申請，這部分我也在這邊特別提出來。當然我也聽到怕會有個資或是什麼的問題，我想這個部分政府應該是有辦法處理的，其實政府也有掌握民間的一些資料，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可以有安全性才對，以上兩點，謝謝。"],["主席：請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我有提案增列第十九條之一，因為現今房屋業者都會先跟房東簽三年的包租合約，期間每個月付房租給房東，然後業者當二房東把房子轉租給別人，這叫做包租；或者是由業者代為管理整個出租流程，這稱為代管，業者不像包租那樣自己承租下來再轉租，而是協助房東找房客，處理招租、收租、報修、點交、維護等事務，房租還是直接由房客交給房東，業者只收取服務費。包租代管是目前房屋租賃市場上比較常見的模式，今天政府為了彌補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有條件補助包租代管業者，條件是要把房子租給經濟弱勢或是社會弱勢族群，不過因為沒有配套機制來幫助弱勢團體，導致業者或社會福利單位跟房東之間都有疑慮，不太願意投入經營，所以我覺得政府應該積極介入與引導，也因此我們才會增訂這個條文，明定政府要去做這件事情，也就是中央主管機關要和掌管社會福利的單位合作，一起建立弱勢者的服務政策，針對包租跟代管具弱勢身分的房客提供必要的社會福利服務或媒合轉介社會福利資源，這樣才能提升業者跟房東的意願，增加出租成功率，也讓具社會福利身分的人得到應有的協助。我看也有人在第四條裡面主張要增加弱勢到50%，如果有越來越多是在社宅裡面的話，福利服務更要提供進去，這樣才能幫助在那邊居住的人，而且也能夠讓他們與其他一起居住的人和平相處，我覺得這個蠻重要的。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我也一併說明好了，然後我們再請行政機關一起回答。這幾條的修正方向其實是這樣，包租代管本來是一個包套的政策概念，當然就是希望可以釋出平常閒置的空屋，讓弱勢族群可以入住，等於間接增加了類似社會住宅的戶數，增加居住正義，但實務上在政策這樣走了一段時間後，大家會發現代管的比例遠遠超過包租，其實就是因為包租的彈性相對沒有這麼大，風險可能比較高，優惠又跟代管差不多，實務上大家就統統去做代管。現在包租的比例，我看這邊的資料是23.6%，而且是下降趨勢，我是覺得這比較讓人擔心，因為理論上來講，其實你用包租的方式比較容易去抓量，比較容易去掌握，我覺得也比較貼近居住正義的初衷，但是現在變成代管越來越多，包租不夠多，所以其實大部分委員的修法，都是把包租的免稅額相當程度地拉高，比如民眾黨的提案是包租的比例應該達到50%，它是在法令上做政策指導，在這些方向上，我們請行政機關針對這樣的問題做一下補充說明，謝謝。"],["吳署長欣修：感謝，包租代管在當時提出來的概念，為什麼是這兩種合在一起？其實它也是針對臺灣現在租屋環境的特性。也就是說，你還是要先讓房東比較能信任，因為臺灣的租賃契約都是一年一簽，你要他一口氣就答應你三年一簽，其實一開始在做相對就比較困難，所以才會有包租跟代管這兩個形式出來。其實這幾年下來，到今年5月31號，包租的比例逐步在成長，到現在已經占了32%，代管是68%，所以它是有逐步在提高的，也就是說這幾年下來，包含公部門的努力、包租代管業者的努力，其實已經讓這個市場慢慢開始有一些改變，我想這個改變是正向的，當然包租涉及到的租賃關係會比較複雜，因為就像剛剛月琴委員講的，它是業者先代為處理租約，再轉租出去，這樣的話當然就會有包租約跟轉租約，因為涉及到兩個合約，所以對房東來講，一開始他的壓力會比較大，如果你現在又強制他一定要二分之一，其實這個部分也沒有辦法馬上就把這些案子轉過來，反而會讓民眾擔心，政府有沒有要強制他去做這樣的比例。","第二個，前幾年因為房地產的價格一直在上漲，所以包租本來就會面臨房東想要提前解約的風險壓力，代管對他來講可能壓力相對比較小，但是我想這幾年下來慢慢穩定成長以後，其實委員們可以期待它繼續慢慢成長，朝向超過一半的方向進行，而且包租如果單次的給付要超過2萬以上，他還會有額外繳納補充保費的問題，這些對房東來講，都是潛藏在他心中的一些壓力，這也是為什麼我們用逐步的輔導方式進行。其實現在業者都很努力，希望合約朝向包租的方式進行，這個是不是讓我們再努力一段時間？至於提高免稅額的部分，其實有時候不是房東最在意的因素，他在意的因素是中間有沒有可能因為我有需要而提前解約，對包租來講，我就有這個壓力，這個其實對房東來講是一個心理上比較大的因素。但是我想經過這幾年讓它慢慢穩定下來，業者都會拿很多實際的案例去跟房東們談，慢慢改變他們的觀念，以這樣的方式去做。","至於跟衛福部洽商建立弱勢處遇的協助機制，也跟各位報告，我們在長照2.0的時代就已經主動跟衛福部洽接、合作。我們會訓練一些業者，就手中的清單去找出對象，主動跟衛福部合作，這一點我們從長照2.0的時代就已經在進行。我們現階段在下一期的部分，開始全面進行業者的訓練，也就是說，現在所有的包租代管業者，他們的承辦人員都要來參與這方面的訓練，要就手中的名單，主動去找到這樣的對象，幫他們尋找適合的租屋地點，一方面也去跟房東溝通，做一些適度的改正，這個部分我們現階段很積極地在進行中，會用落實的方式處理，因為一旦落入條文以後，我們也擔心房東會不會覺得這個以後就是會優先拿來租給弱勢團體。當然這中間又會有一個問題，就是說一旦剛性定了以後，現階段的彈性作法會不會又引起房東的疑慮？這一點是我覺得在這個實務過程當中，我們可以繼續努力的，至於是不是一定要修法，這件事情我覺得大家都還可以再討論。","補助的總金額部分，其實這一點我剛剛也講了，不是他們考慮的唯一選項，所以這一點是不是讓我們逐步處理？因為太過於用法令規定，我一定要讓包租超過一半，這其實對現階段房東逐步在改變想法的過程當中，又加了一道強制規定，反而不是一件好事。以上說明。"],["主席：好，謝謝。","林月琴委員先補充說明一下，然後剛剛內政部部長希望……因為這跟稅率又會有關，所以我們希望待會財政部賦稅署倪麗心副署長做一下補充說明。","先請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過往為什麼不願意租給老人？就是因為擔心獨居老人，所以為什麼我覺得要有福利服務介入？因為福利服務介入的話，事實上相對是會讓房東安心的。你看像伊甸、勵馨，他們在處理老人或者是家暴婦女的部分，反而是民間團體積極去介入，可是一樣地，就是變成團體自己要去想辦法，有時候還不見得能夠介入。所以為什麼當初會增加第十九條之一？就是希望把它明確定下來，讓我們的福利服務可以進駐，有一個法的依據。我覺得倒不會像剛剛提到的，會不會擔心租給所謂的弱勢，如果有一個福利服務在協助的話，我覺得反而會比較有意願出租。畢竟我們現在進入超高齡社會，獨居老人事實上也是在成長當中，他不見得有問題，可是房東可能會有疑慮，甚至受暴婦女離開他的家要去租房的時候，如果有社福團體協助他的話，他在穩定工作之後也可以繳交房租，所以我認為事實上有其必要性。雖然剛剛提到已經有在做了，可是如果沒有一個法明確規定的話，事實上我們的福利服務很難導入。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的說明。","現在請財政部倪麗心副署長說明官方意見。"],["倪副署長麗心：賦稅署說明一下有關包租代管免稅額度1萬5,000元的部分。現行是因為考量不論他透過主管機關或者是租屋服務事業來包租，或者是以媒合代管的方式出租，同樣都具有高度的公益性，所以現行是提供相同的免稅額度，使他的租稅待遇一致，維持租稅上的中立性。現在這個1萬5,000元的額度，我們根據相關數據評估其實是足夠的，因為他如果租金收入有超過1萬5,000元，他還可以減掉60%的費用，以剩下的40%來計算所得。如果以租金收入1個月3萬元為例計算的話，他的免稅額度是1萬5,000元，超過免稅額度的1萬5,000元，再扣掉60%的費用，只剩下40%的所得，所以就是1萬5,000元乘以40%，也就是6,000塊。他的月租金是3萬塊的話，他報稅的時候所得只要報6,000塊，但是這個6,000塊去申報所得稅以後，我們所得稅本身也有高額的免稅額跟相關的扣除額可以扣，所以我們有去跑過統計數據，目前這些社會住宅公益出租人，在我們給了1萬5,000元的免稅額度，再加上稅法本身也有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以後，要繳稅的比例大概只剩13%，也就是87%的房東，不管是社會住宅的房東，或者是公益出租人的房東，他的租金收入都是不用繳稅的，只剩下13%的房東所得比較高一點，可能要繳一點稅。但是我們去統計，縱使是要繳稅的房東，大部分一年要繳的所得稅也在2,000塊以下，所以其實目前免稅額度是很足夠的，大部分房東可能不大需要繳稅，所以這個就回到房東選擇要包租或者是代管方式，可能也有其他考量的因素，租稅可能不見得是他主要考量的因素，以上說明。"],["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請。"],["李委員柏毅：副署長，你稍等一下，還有吳署長。我覺得這件事情你們兩個要一起處理，免稅額度1萬5,000元，經過你剛剛的說明之後，你說有87%的房東不會被課到稅，13%會被課到稅，這13%的收入級距大概在哪裡？也可以完整說明一下，讓更多房東有納入包租代管的意願，否則我們過去也一直在主張，認為這個1萬5,000元的免稅額度太低，到底是怎麼算出來的？我覺得你針對這87%和13%的收入級距再詳細說明一下，謝謝。"],["主席：我追問一下，這個87%應該是所謂的公益出租人吧？也就是說適用包租代管政策的，是不是？還是所有的房東？"],["倪副署長麗心：87%指的是公益出租人跟社會住宅的房東，就是我們住宅法的房東。"],["主席：好。"],["李委員柏毅：那你可以說明一下這個收入的級距，這樣更容易讓包租代管可以推廣，謝謝。"],["倪副署長麗心：報告委員，這個我可不可以再整理一下？你說房東適用的級距嘛！"],["李委員柏毅：對，沒關係，我們就保持免稅額度跟他的收入級距做動態的討論，還是你現在可以說明？"],["倪副署長麗心：報告委員，主要大概是適用20%稅率以上的納稅義務人。"],["李委員柏毅：20%以上才會課到？"],["倪副署長麗心：比較有可能要繳到稅。"],["李委員柏毅：OK，謝謝。"],["主席：還有要補充的嗎？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我還是問一下，我剛剛提的第十九條之一，我想還是要問一下政府部門的態度。"],["主席：好，就是社福福利機制導入嘛，對不對？"],["林委員月琴：對。因為我覺得既然都有在做了，如果可以的話，對於整體社會福利的服務對象來講，事實上是更好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去做？"],["主席：部長要親自說明嗎？請。"],["劉部長世芳：林委員的提案相當多，大概就是希望能夠導入社會福利跟相關的環境，在原則性或者是宣示性的條文，在我們的住宅法放在哪個條文裡面，其實未來在審查條文，我們並沒有特別意見。但是第一個，我們不希望把它標籤化，再來林委員提到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興辦的社會住宅，剛剛我在回應很多委員詢問的時候，我們也不一定是針對興辦的社會住宅，未來可能會有民間公司也願意釋放出社會住宅，但是我們如果把它放到裡面，說一定要提供必要的福利服務，除了我們會配合衛福部的福利服務之外，其實也要看狀況，有些地方可能需要長照服務，但是有些地方可能是需要幼兒園社會福利的部分，其實這個都彈性非常大。目前為止不管是社會福利住宅要興建也好或者是轉租，或是有其他各種不同方式取得，其實一定程度屬於要被服務的福利服務對象都有包含在內。","所以這些如果林委員一定要把它提案進去的話，我們並不希望寫針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興辦的社會住宅等等，可能會回歸原來林委員提到第一項的部分，把它變成一個通案性跟原則性的部分的話，要求中央跟地方政府，還有要求內政部國土署跟衛福部相關社會福利機構一起協助，我想這個可能比較符合、比較沒有針對性。"],["主席：還有委員要補充嗎？沒關係，我們充分發言，沒關係。"],["林委員月琴：不好意思，部長剛剛提的是第十九條之一只拿掉剛剛提的第一項第六款這個嗎？還是整個第十九條之一都不建議完全納入，只放第一條有一個所謂福利服務？我確認一下。"],["吳署長欣修：跟委員報告，其實第三十三條之一大概都已經有指定了，我知道委員當然會很希望把社福這個觀念放在所有措施裡面，嚴格來講它是一個比較接近宣示性的條文，但是不是可以用宣示性或指導性的原則去談這件事，不要個別去定義？因為事實上在做的時候，的確就像剛剛部長所說的，我們會針對這些服務對象去確認他所需要的項目，再去做相關的協助。如果變成所有不管什麼統統都要有的話，相對在這方面的彈性反而會沒有。"],["林委員月琴：因為我覺得這兩個不太一樣，第三十三條講的是這個社會住宅需要有這些東西在，可是我提的是如果包租代管有時候遇到……"],["主席：是包租代管才有嘛，對不對？"],["林委員月琴：像目前事實上有單位等於是他們來租，比如說勵馨基金會或伊甸，然後再來轉租給……他們有一些東西要處理的話是由團體處理，所以才會想能不能去考慮把它納入，提出來把福利服務能夠變成是……講必要也是因為要看他這個人的狀況有沒有需要。"],["主席：好，謝謝。各位委員還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的？沒有的話，這一題我們簡單做個小結論，好不好？包租代管的部分，提案的緣由要旨是希望包租跟代管的比例更加平衡，希望可以提高包租政策的誘因，透過減稅的方式處理。行政機關這邊的顧慮是：第一個，它有更新數字，現在包租是32%，代管68%。再來，擔心如果有明確的政策指導，比如說入法、多少比例，會造成民間執行的壓力，也針對優惠是否有效提出一些疑慮，因為認為民間需求是彈性，所以說補助不是誘因。有關於社福機制導入的部分，部裡面關心可能會有點被貼標籤等等一些問題，但我們提案的委員是說讓社福機制導入，其實反而可以解決一些租屋的糾紛，讓這個過程可以更順利，好不好？我們大體上講。","賦稅署的部分，我要特別提醒一下，其實這也是個滿有趣的議題，就是包租代管所謂公益出租人的部分，到底人數有多少？課的稅負是多少？如果我們真的調高了這樣相關的減稅優惠，會造成多少稅損或什麼，我覺得其實都可以提供一些詳細的數據。所以我們就請賦稅署針對包含剛剛委員關切的一些關於稅的部分，不管級距也好、人數也好、稅率也好，會後提供詳細資料，好不好？我們在逐條之前要看到相關的資料，這樣我們到時候進入逐條的時候討論會更清楚，可以嗎？針對第三點，我們就這樣囉！","第四點，我們如何強化租屋資訊透明，相關條文是第十條及第四十七條，請問各位委員有意見嗎？沒有，就我問了。有嗎？","請徐欣瑩委員。"],["徐委員欣瑩：現在我們為了讓租賃市場資訊透明，內政部已經有建置租金統計資訊專區，但是就民間大部分租賃的顧客或民眾，會希望資訊內容更完整、更具參考性，所以本席這邊有增訂公布不同物件型態、屋齡之每坪租賃平均數與中位數價格資訊，這個部分讓租屋資訊更透明。我有提這方面的修正，不知道行政單位的看法如何？"],["主席：好，謝謝。"],["徐委員欣瑩：再來就是在整個租賃市場，我們覺得學生的租屋權益不應該只有教育部，所以包括租賃方面資訊更透明，讓所有人能夠更了解，因為我們接到很多反映是他租了以後才發現怎麼樣、怎麼樣，其實這種問題很多，所以我們的目的就是……當然各個年齡層……但是我在這裡特別提出來，這個之前也有質詢過，不應該只有教育部，內政部既然主管這方面的法令，希望你們也能多照顧一下我們的學生。謝謝。"],["主席：謝謝徐欣瑩委員。","各位委員還有要補充的嗎？我們一樣先讓每個委員講一輪，再請政府機關做說明好不好？","我先說明一下，其實我們在第1會期的時候也有討論過，那時是修租賃專法，大家希望給你們一點時間，後來推出了區塊的方式，可是我看區塊的方式其實還是有點太粗略。以本席的選區龜山來講，龜山細分為4個生活圈，但是你們用一個平均的數額，真的有辦法如實反映租賃市場的狀況嗎？所以我想不管是透過修正租賃專法也好或者是修正住宅法也好，總要在租屋市場透明這部分有進一步的強化，讓這樣子的數字更貼近市場的真相，所以這是不是要好好地來討論一下？","因為現在內政部的租屋統計專區真的不夠精準，以租金50分位的資料來看，新北市租金50分位的價格甚至比臺北市還高，和大家對租賃市場的認知其實有一些落差，所以我覺得用這種區段的方式來算是不夠的。今年3月24日，也就是這個會期的時候，內政部在專案報告裡面有說要把地籍和租賃資訊整合介接，繼續精進租屋市場的透明化，這應該也是你們的政策方向，所以這次提案修法的幾位委員都有提到要把這些東西透明化，包含物件型態、屋齡、平均數、中位數、房型配比等等，都儘量透明化，但是這條線要劃在哪裡？我們聽聽行政單位的意見。有請。"],["林司長家正：謝謝徐委員和各位委員的關心，有關租屋透明化的部分，我們運用租金補貼的資料，現在已經公布了兩期的租屋行情。這個部分的資料細到整個行政區，就是以鄉（鎮、市）為行政區來公布租金中位數的情況。","第二是委員之前有在關心要不要公布、統計到租金的單價，這個部分我們以後的租金統計每年會分兩期來公布，最近一期大概會在7月份配合租屋族，也就是學生換屋的時候來公布。我們也去套疊過地籍資料，因為現在整層的資料在地籍裡面有比較正確的面積，所以我們已經規劃在這一期把整層出租的平均單價，也就是針對單坪價格的中位數和平均數進行統計，會在這一期裡面做一個分析，以便整個資料能讓民眾更容易參考。"],["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比起之前你們公布的，更細緻的地方是多了整層的部分？"],["林司長家正：因為之前只有租金的中位數而已，我們現在是細到整層單價的中位數和平均數，對民眾來講，參考性就會更高。"],["主席：你說目前公布兩期，下一期是7月公布，就是第三期的意思，是嗎？"],["林司長家正：對。"],["主席：現在是每一季公布？"],["林司長家正：是每半年。上次是今年1月，所以下次是今年年中，剛好配合學生更換租屋。"],["主席：所以你的意思是，下一期公布的數字會比上一期更詳細？"],["林司長家正：對、對、對，包含……"],["主席：因應我們審查法案的需求，你們有沒有辦法提早提供，還是會有困難？"],["林司長家正：因為現在資料還在整理中，我們算過，最快的時間應該是7月上旬。"],["主席：好，徐欣瑩委員，請。"],["徐委員欣瑩：所以以後都是1月和7月公布嗎？還是12月和6月？你知道為什麼嗎？因為你公布以後，他參考了，然後才去更換租屋。剛剛你特別講是配合學生的需求，所以6月可能比較好，因為他們剛好考完期末考，可以準備要不要換；12月則剛好明年是新的一年，1月通常可能……我的意思只是想問看看，反正只差一個月而已嘛！這是第一個。第二是你剛剛只特別提到租金，那麼我們提的屋齡或物件型態的部分呢？"],["主席：司長，有請。"],["林司長家正：報告委員，第一，屋齡和租屋型態的部分原則上它的中位數我們也會公布。我們自己有看過屋齡的部分，其實在價格的差異性不大，統計資料我們一樣會公布出來。其實現在大家比較有參考的部分是單坪價格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到時候會特別跟民眾做宣導。至於1月和7月，因為我們的資料像7月是用3月所有租金補貼的資料，大概有62萬戶，所以配合整個時程，我們算起來大概7月會比較適合，如果有可能再早、提前到6月的話，我們可能要到下一期的時候，看一下作業的速度怎麼樣再來配合。因為我們本來是規劃7月的時候學生剛好在換屋、要找新的房屋，或者是有些學生剛考上在找房屋，1月的時候可能有些民眾換工作、換工作地點，要另找房屋，所以1月和7月是最佳的時間點，如果要提前，我們可能下一期之後再來評估技術上做不做得到。這個部分請容我們再來做技術上的評估。"],["徐委員欣瑩：所以你剛剛的意思就是……"],["林司長家正：這一期就是7月，下一期再看可不可以提早。"],["徐委員欣瑩：這個我可以理解。那麼有關物件的部分，你的意思是可以公布？"],["林司長家正：對、對、對，像屋齡……"],["徐委員欣瑩：之後你們這一塊也會在整個租屋透明……"],["林司長家正：租屋的平臺裡面都會有。"],["徐委員欣瑩：都會有？"],["林司長家正：都會提供。"],["徐委員欣瑩：好，謝謝。"],["主席：我覺得這樣子啦！下次進入逐條討論之前，請你們把最新的、想要公布的資料，你們現在還沒有資料的內容沒有關係，但至少有欄位嘛！就是和前期的差別是什麼，請把那個差別的相關資料提供給關注這個法案的委員，好不好？"],["林司長家正：應該是7月公布的那一批，委員就會有比較具象的……"],["主席：我知道，但是我們不能等到7月，因為法案的審查要往前走，下次要安排逐條討論的時候，相關資料一定要提供出來，讓大家知道你們以前是公布哪些資料、新的是提供哪些資料，甚至未來會提供哪些資料，只要欄位就好。有數字佐證當然更好，但是如果數字還來不及，至少要有欄位，我要知道跟之前的差別在哪裡，可以嗎？"],["林司長家正：好。"],["主席：這部分就暫時先這樣。各位委員還有意見嗎？","好，我們休息5分鐘。","休息（10時28分）","繼續開會（10時33分）"],["主席：報告委員會，現在繼續開會，請大家回座。","現在進入大體討論第五點：如何於社會住宅導入社會福利機制？相關的法條是林月琴委員提出的第一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請問林月琴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這個都是導入福利機制，剛剛有稍微討論過。林月琴委員要再補充一下嗎？","OK了！那署長這邊呢？"],["吳署長欣修：感謝啦！其實我們在做社會住宅的時候的確都會跟衛福單位長期合作，當時在興建社宅的規定裡面都有主動導入，所以在現行機制裡面，我們都會建議按照現行機制，現行的法規都有在處理，我們也為了能增加指導性，現在也有在研擬社宅附屬設施的作業指引。也就是今天不管是中央做或地方做，我都盡可能以這樣的指引方式，指導怎麼樣在這過程當中留設必要的社會福利設施，還有一些相關的服務。而且對於非營利法人承租租金的部分，因為各地的租金差異很大，作業的方法也差異很大，我們建議還是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去做。也因為現行的規定，我們跟衛福部都已經有在合作，不管是實際上設施的興建，我們讓它用參建的方式，或是跟教育部用參建的方式來做。關於服務項目的部分，除了設施以外，剛剛也有說明，我們在長照2.0、長照3.0，都有讓包租代管業者進行相關的訓練，讓他們了解衛福部，不管是對於長照的項目，或是對於老人服務的項目都進行相關的訓練，所以建議是由這樣的方式，讓衛福部跟業者能夠經由這樣的整合，加速精進他們的服務。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這些條文是不是能夠讓我們再進行一段時間，除非真的在執行上有困難的時候再來修法？否則現在依照現行的機制其實都可以推得動，所以做這樣的補充。"],["主席：好。請問各位委員還有想法嗎？關於導入社會福利這一部分，沒有？","我問一下署長，因為剛剛你開宗明義就講，你在推動這樣子的一個政策，因為你在推動住宅政策的時候，其實你都有講，本來就要跟社會福利做橫向串聯這樣一個機制，我想大家不會反對這個前提條件。我要問的是，你在實際執行的時候，比如在社會福利導入的部分，你們跟衛福部合作順利嗎？會不會有不配合的問題、會不會有些窒礙難行？"],["吳署長欣修：非常順利，其實衛福部也提供給我們很多協助，所以我們在這過程當中，從早期是屬於設施硬體類的，到長照2.0的時代，已經積極介入到服務，針對個別的租戶進行服務的項目都已經有開始在介接，到現在更積極地直接讓所有業者還有承辦人都來訓練，讓他們有這樣的意識，主動提供協助。我想這也都感謝衛福部在這過程當中都有提供我們必要的協助，讓未來這個業務能夠更順利地推動。"],["主席：請蘇巧慧委員。"],["蘇委員巧慧：謝謝署長。我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這個部分，剛剛署長也有解釋，其實立意良善，現在也已經在做，我這邊沒有要提立刻的結論，我反而是想說署長剛剛提到現在已經在做，做得還不錯、反映還不錯，所以是不是繼續保持現有機制來做，這個主詞是不是地方政府？你的意思是讓地方政府去決定嗎？"],["吳署長欣修：沒有。"],["蘇委員巧慧：你說不要讓……"],["吳署長欣修：其實中央跟地方都有在做。"],["蘇委員巧慧：因為社宅的這個部分，我再具體的請問，你剛剛的意思是，要不要讓社福團體成為經營社宅的這件事情，主詞是誰？"],["吳署長欣修：主詞還是政府，但不是……"],["蘇委員巧慧：不是地方？"],["吳署長欣修：對、對。"],["蘇委員巧慧：不是地方。好，這樣子啦，因為我覺得這兩條立意真的是滿不錯的，能不能請內政部國土署提供相關的資料？我們未來在審查時……你說現在做得好的機制到內容的這個部分。"],["吳署長欣修：好。"],["蘇委員巧慧：好，謝謝。"],["吳署長欣修：所以這個部分我們跟住都中心都一起提供。"],["蘇委員巧慧：好，謝謝。"],["吳署長欣修：謝謝。"],["主席：這個資料的部分，其實我跟蘇巧慧委員意見還滿一致的，就是特別關心剛剛有講非營利私法人承租社宅轉租，它其實就等於是像包租代管這樣，因為剛剛我們前面在討論包租代管的時候，他有提這個概念，我覺得其實這個概念滿好的。實務上你現在做的成績怎麼樣？這個資料，你做一下準備，現在我們到底有哪些非營利私法人、社會福利團體在做包租轉租的這些資料，你們提供一下好不好？"],["蘇委員巧慧：對，我們同意如果他現在做得不錯，我們其實不一定要更改那個機制，而是用政策，擴大政策也好，政策精進也好，其實可能是政策而不是直接修法，但是要我們能夠確認政策的執行狀況以及方向，就這樣子，好不好？"],["主席：好，我們請國土署會後提供相關資料，針對社會住宅導入社會福利機制，請問各位委員還有問題嗎？沒有？好，謝謝。","我們就進入第六點，是否應提高社會住宅弱勢比例及放寬弱勢者認定標準，我們請各位委員提供相關意見。","請徐欣瑩委員。"],["徐委員欣瑩：好，謝謝。本席在第四條這邊有一個簡單的修法，也是因應我們現在少子化日益嚴重，加上其實行政院特別針對我國少子化的對策計畫中，有提到要針對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優先提供承租社會住宅，以及優先享有住宅補貼的配套措施，所以我們就把它修正，本來現行規定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是指育有未成年子女兩人以上，我們就修正為育有未成年子女，也就是不限定要兩人以上，這個部分，我想應該是有共識吧？所以特別提出來，謝謝。"],["主席：請黃健豪委員，然後是蘇巧慧委員，好不好？"],["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我想這個法案，我們在去年3月提出來，我要先說明一些數據跟大家分享一下，去年3月提出來之後，因為之前看到一些房價跟新生兒出生比例的一些數字，剛好去年7月歐洲有一篇臺灣人投的期刊，European Economics Letters （EEL）期刊，作者是臺灣人，他做了一個分析，從2012年到2021年臺灣19個縣市，他做了很大規模的分析之後，發現一件事情，我們的出生率跟住宅的金額、房價所得比呈現極大的負相關，我們的房價跟出生率也確實呈現即將死亡交叉，呈現一個很大負相關的狀態，所以我們就是基於這個原因去提出這個法案。為什麼提出這個法案呢？因為在本來的條件裡面，很多委員剛剛說明時也提到了，本來的法案裡面是說育有未成年子女，但是我想現在臺灣的問題不只是育有未成年子女的問題，也就是要兩名以上，他才有進入這個資格，而且同時他還要具備可能收入等等的，符合相關資格，他才能夠入住社宅，但我想不管是在學術的數據上面，還是在很多媒體報導調查裡面，其實臺灣現在很多民眾在家庭所得的開支上面，他買房子的錢跟他要不要養育兒女的錢，某種程度上是呈現排斥作用，所以如果我們都認同少子化現在是很嚴重的國安問題的情況之下，我們的確應該想盡辦法去解決少子化的問題，有什麼樣的東西能夠排除，讓大家敢生或願意生或提供獎勵等等的，我想住宅可能會是一個很重要的方向，因為住宅在我們家庭所得的支出比來講，可能是最高的部分，所以如果能夠在這個地方幫他省下來，他可能有機會去處理、去做這件事情，他願意去生小孩等等。我們特別提出來的原因，就是因為把這個條件稍微放寬一點，本來是要兩位，是不是現在第一個，把兩位降到一位，也把所得的限制拿掉。我想這對於我們的出生率，或許有一定程度上的幫助。因為我在條文裡面也強調，育有未滿12歲子女的家庭納入新的優先比例是50%，比例當然大家可以討論，但是我為什麼提50%？是因為本來的條文裡面有針對弱勢的保障要40%，當然我希望不要排擠到社宅興建本來一定比例要保障弱勢的部分，但是育有未成年子女這件事情，在一般社會直觀的價值裡面不屬於弱勢，但是問題是，我們要不要讓社宅有更多更活化的可能性，或是更多家庭能夠入住？我想一方面也對於社宅的標籤化能夠解決，我覺得這對整體社群來講是好事。比如以臺中為例，其實臺中很多社宅都是蓋在人口密集區、交通方便區、學區好的地方，這樣子，我想對於新的家庭，就是對於這種新手爸媽來講，他能夠有機會入住這個社宅，我覺得對他養育子女也是一個正向鼓勵的作用，或許有機會把這東西入法之後，也把它當成一個重大政策來做，我想對於現在還在考慮未來要買房子優先，還是生小孩優先的這個族群會有很大的鼓勵作用。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我們請蘇巧慧委員。"],["蘇委員巧慧：我的修法提案很簡單，我們的弱勢現在羅列了這麼多項，其中第七項是指身心障礙者，所以原則上現在的執行狀況就是針對成年的身心障礙者，反過來講，如果是家庭中有未成年的身心障礙者，其實如果不符合其他規項的話，反而沒有辦法因為家有身心障礙的未成年者而受到保障，所以我的建議是在第二項第七款之後增設第八款：「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就這麼簡單，謝謝。"],["主席：謝謝，房子還是二選一，年輕人都很辛苦。","行政機關補充一下意見吧，吳署長有請。"],["吳署長欣修：感謝各位委員提案的項目。針對少子化這個議題，的確現在不管是地方或中央都有進行相關的研究，院也有做過這類的研究，現在的少子化現象有兩大因素，第一個是職場的問題，第二個是居住的問題。居住的問題是希望能夠有一個穩居的環境，所以買房也好、租房也好，對他們來講，都是希望能夠提供一個長期、穩定的居住環境，他們才會有生育的意願。也是因為這樣，所以我們在之前的租金補貼、包租代管裡面，針對婚育家庭大概都有提供現有的補助額度，包含現有的租金補貼，結婚及育有子女者還有加碼補助，所以現階段這些都在推動當中。最主要是因為他們是政府鼓勵的對象，而不是把他們貼到弱勢族群的做法。如果把他們貼到弱勢的話，又會涉及跟社會福利相關補貼對接的關係；第二個，也容易讓社會對結婚、生小孩這件事產生標籤化的想法。所以我們覺得把它轉到那個部分的時候，會相對是一個比較有疑慮的現象。","其次，因為在110年才把弱勢的比率從30%提高到40%，也就是說，我們執行到現在才第4年，是不是就要這麼快去處理？這就產生了第一個值得討論的現象。第二個，最近這幾年社宅已經經過了兩輪以上的抽籤，大致上都已經看出一個現象，因為弱勢戶的抽籤可以抽弱勢戶，也可以抽一般戶，其中籤比率已經遠超過一般戶，而且占有的比率實質上已經達半了，如果還要再去把這個修高的話，很可能實際上就會達到六成，甚至占了七成以上，對於其他也需要社宅、更大族群的一般族群來講，它的排擠效果可能會更可怕，這一點也是我們在過程當中表達出這樣的憂慮。因為一旦有弱勢戶的資格，實務上在抽籤時就比別人多一個機會，所以在過程當中對於地方政府開放其他類型住戶、對象的時候，我們也表達同樣的憂慮，因為當你多給他一支籤的機會時，他的中籤率其實比你想像的還要高很多，這樣的話，對於一般需要的廣大民眾，其排擠效果相當可觀。所以我們才會建議這個部分可以用其他多元的方式處理，包含我們也可以透過現行的出租辦法，針對地方的需要適度做一些調整，而不需要在現階段的立法裡面就入法，那就又會變得太剛性，而且會變得太標籤化。","至於巧慧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就是把未成年的部分納入考慮，我們可以再來研議看看。當時的確是以成年而且對他實際上的生活……他已經外出在工作，可能在工作、獨立了，他需要有這樣的環境。育有未成年的身心障礙者，他的現象可能就比較複雜一點，他也可能有父母在照顧，現階段也確實有父母在照顧，他還不是一個屬於自己獨立生活的樣態的時候，他的確屬於需要這樣的環境，還是說他因為有父母照顧，不一定需要完全這樣？這一點我覺得可以再研議，討論看看是不是要把這一類的人納入。我想做這樣的補充。"],["主席：是不是請國土署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你剛剛講中籤率，對不對？其實應該是有需求的人、申請的人，有一個pool，有一個池子在裡面。"],["吳署長欣修：是。"],["主席：基本上，第四條修法的時候一定是配套處理，如果維持40%的弱勢戶比率，然後把未成年的部分放進去，那就茲事體大，就有很強的排擠效益。"],["吳署長欣修：沒錯。"],["主席：但我們要放寬多少的門檻，才會儘量達到一個比較平衡的狀態，我覺得需要有一定的數字支撐，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國土署提供一些相關的資料？"],["吳署長欣修：好。因為之前中央的部分實務上已經到46%，地方已經高達49%，所以現階段都衝到這麼高，如果再把比例往上抬，我們就擔憂可能會到60%、甚至60%以上，這樣對其他更需要的那個群體會削減得更多……"],["主席：另外，我要請教一下，以現行實務上來講，現在中央跟地方針對這個比例是一致標準還是不一樣？"],["吳署長欣修：用40%這個標準在處理。"],["主席：現在是40%的標準，我的意思是……"],["吳署長欣修：但是他會同時握有兩支籤，他會連一般戶也去登記，所以實際上他會去抽……"],["主席：我瞭解，因為一般戶大家都可以抽嘛。"],["吳署長欣修：對。"],["主席：但是弱勢戶必須有弱勢身分才可以抽嘛。"],["吳署長欣修：是。"],["主席：現在我們在討論弱勢身分的問題，我剛剛聽到署長前面有講一段，就是地方自己管的社宅有自己裁量的空間，會不會有中央跟地方現在標準不一致的問題？就是身分，有些地方允許未婚育的可以再高一點……"],["吳署長欣修：之前是因為地方政府有開放所謂的睦鄰戶或特殊身分戶，但是我們也告訴它，這樣可能會造成更大的不公，比如睦鄰戶開放了10%，可是其實這一群人可能拿到了十幾%、甚至二十%，會排擠更多的一般戶，所以後來好像這一類也被監察院去做一些糾正，認為不應該隨意去開放一些特定身分。"],["主席：我的意思是說，現在不管是中央的社宅或地方的社宅，到底標準是一致的，還是不一致？"],["吳署長欣修：我們是希望都一致，因為我們的處理是一致的。"],["主席：當然從你們的角度希望是一致的，但實務上目前是不一致……"],["吳署長欣修：過去地方曾經出現有一些特殊……"],["主席：現在啦，你剛剛說過去。"],["吳署長欣修：現階段是沒有。"],["主席：現階段基本上是一致？"],["吳署長欣修：現階段趨於一致。"],["主席：OK，好，謝謝，我釐清一下。","先請李坤城委員，然後再來請黃健豪委員補充，謝謝。"],["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剛剛我來到這邊聽到署長應該在講住宅法第四條……"],["主席：對。"],["李委員坤城：就是弱勢的身分。其實我也有提案，上次我也有提過，就是如果家裡有身心障礙者，但是他未成年的部分。我們對於身心障礙者有給予弱勢身分，可以讓他們抽籤，但是家裡有未成年的就沒有，這就會造成家裡有一個未成年的身障者卻沒有辦法去抽，除非他成年之後才符合這個資格。其實上次講完之後，我也不曉得你們有沒有調查大概屬於這一類的人可能有多少，會不會因為這樣子有什麼排擠的作用？如果沒有排擠作用的話，是不是能夠把這一條納進去？","另外，上次我也有提到，如果有兩名以上未滿6歲的家庭（因為我們鼓勵生育）或是65歲以上的長者可以延長居住的時間。以社宅居住年限3年、3年、6年來看，小孩子有可能在求學階段的學籍剛好在那邊，我們希望不要因為年限到了，孩子就必須遷到其他學區，那對孩子受教方面也會有影響。老人家也是，他如果在那邊有新的生活圈了，結果年限一到，又要讓他離開，也可能對於照顧長者會受到影響。所以上次我也提到有兩名以上未滿6歲的家庭或是65歲以上的長者可以延長居住的時間，不曉得署長在這方面有沒有什麼比較新的看法？"],["主席：我們先一起請委員發言完。","請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謝謝署長。署長，依現行法令，我剛剛講到，育有未成年子女兩人以上這件事情，還要同時符合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是在這之下有未成年子女兩人以上，才在40%這個部分。但我今天談的不是這個，我講的是額外的。也就是針對少子女化問題，提出一些方案來鼓勵大家，使其有更高的中籤機率，可以好好養育小孩到念小學或念國中以後的階段，這是我提案的精神，其實這點跟部長之前所提婚育宅的概念與精神是一致的。當然，比例可以討論，大家都往提供婚育宅的方向思考，而我的概念也一樣，讓有生小孩的中籤率比較高，如此就會有更高的機率，也不一定是弱勢。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我還是希望能把弱勢的標籤……或不要強化這種社會印象，而是提供給各階層、各種人，歡迎大家都來住社宅，讓社宅成為一個養育小孩的友善空間，我想這對周邊社區或區域發展來講，應該具有正面效果。這是我的提案精神，而且我沒有放在那40%裡，謝謝。"],["主席：我覺得這不失為一種方法，是切另外一塊出來，不過這對一般戶的衝擊會比較大，對不對？等於有40%給弱勢……我剛剛看一下黃健豪委員的版本，40%給弱勢戶，50%給結婚且育有子女的家庭，剩下10%是一般戶，變成這樣。沒關係，我覺得可以討論，今天大體討論的用意就是這樣，大家可以有不同的版本、不同的發想。","針對李坤城委員、黃健豪委員的意見，請國土署再做補充說明。"],["吳署長欣修：感謝。應該是這麼說，其實社宅數量不夠才是最大的問題……"],["主席：對，問題是這個啦！"],["吳署長欣修：因為一出來後，相信各種關心的議題都會進來，各種希望能夠加入社宅的都會想過來，這些都可以……而目前中央跟地方也只能努力去興建。","不過從前幾輪的抽籤就看得出，中籤率其實非常低！現在一般戶大概只剩10%左右，甚至低於10%；弱勢戶大概有15%，甚至有高達25%的機率可以進到社宅。在觀察過程當中，其實我們自己都很小心，儘量不要再傾斜到某一邊去，我想這是要考慮的一個重點。所以我們才會這樣建議，畢竟修正後才過了四年，是不是暫時先不動？不過婚育宅的概念，我們接下來會努力在租金補貼、包租代管去落實，我們會針對婚育家庭再加碼。","在現有社宅外，如果在外面承租房子或租到包租代管的房子，我們會提供更高優惠的租金補貼。而在包租代管方面，也會提供年度的修繕費，譬如家中有未成年者，其居家環境需要修繕的，像在室內裝修安全護具或鋪設彈性地墊，避免小孩子撞傷。我們用這種方式協助他們建構比較安全的居家環境，如此在社宅以外，透過租金補貼跟包租代管也能夠有好的環境。","至於現階段的社宅，後續我們再逐步於政策上調整，因為要考慮抽籤比重會不會過度傾斜的問題，所以請讓我們再做一些修正。也就是像大家所思考的，儘量不要放在弱勢那一塊，其實不管是放到裡面擠到40%這部分，或放到50%這部分，對兩邊來說都有一點過度傾斜，這一點我們需要持續用比較多的數據分析。","有關委員希望我們提出的報告，我們會後都會提供。"],["主席：所以本席建議一下，想澈底解決的話，就是以輪候來取代抽籤，否則不管怎麼分比例、怎麼抽籤，大家都……"],["吳署長欣修：都很難公平。"],["主席：都很難公平。至於輪候，比如把婚育家庭設為加分項目或什麼的，然後讓大家去排序，我覺得這也許是一個比較好的方向。沒關係，大家心態保持開放。","針對社宅弱勢比例跟放寬認定標準，請問大家還有意見嗎？好，那我們就這樣，都列入紀錄好嗎？","第七個題目是應否明文規定社宅租金分級收費採「所得別」訂定收費標準？各位委員有意見嗎？","我跟署長對一下話。基本上其實六都都已經處理完畢，後來也正式公布了。我問一下，這件事情六都跟非六都之間會不會有一些差別？我跟署長討論一下。"],["吳署長欣修：因為現在有興建社宅的大部分都在六都，非六都的部分都是中央興建，我們自己的租金分級制現在也跟地方政府都已經對接完成了，基本上……"],["主席：在你們發布最後跟大家商量的結果之後，現在大家都……"],["吳署長欣修：就是四級。"],["主席：全體大家都是一致？"],["吳署長欣修：桃園會比較辛苦啦！還要慢慢給它一段時間。"],["主席：要調整，但是基本上同意就對了？"],["吳署長欣修：對，它也認同。"],["主席：OK，所以其實已經趨於一致化，從政策的角度出發已經一致化，所以你們認為不用再特別需要修法，是嗎？"],["吳署長欣修：沒錯，因為按照所得分級制會更困難，而且會出現更多不公平的現象。"],["主席：OK，各位委員針對這個有什麼要補充的意見嗎？因為基本上這個題目比較久，從第1會期大家就開始關注，我跟大家報告一下。後來我們給了內政部、給國土署一定時間，請他們跟各地方政府協商，後來有一個比較具共識的結果，所以我剛剛跟署長確認這件事情。現在非六都反正都是中央建，沒有這個問題；六都各自的收費版本與標準跟往所得別的方式，中央有做了退讓，然後有趨於一致，所以中央認為不用修法，這個還有意見嗎？","請說。"],["王委員美惠：主席，不好意思。"],["主席：你要補充？請說，沒關係。"],["王委員美惠：因為我剛才在樓上。"],["主席：好，沒關係。"],["王委員美惠：署長、部長，我早上在大體討論的提案說明時有提到，第四條弱勢家庭、祖父母扶養這個問題。我們怕會排擠，如果年輕人要申請，然後這裡又納入那麼多怕會排擠到弱勢，所以我希望跟署長、部長研議一下，弱勢家庭中隔代教養的真的很多，很多都由祖父母扶養。祖父母扶養已經很辛苦了，如果又扶養到小孩子的話，真的更辛苦，所以這個問題研議一下，好不好？因為剛才我剛好在樓上發言，時間沒趕上提綱第六點的討論，所以我現在補充說明，感謝主席給我機會，謝謝。"],["主席：沒問題，因為今天我們內政委員會委員比較辛苦，要兩頭跑，大家都辛苦了。我跟王美惠委員報告一下，剛剛我們針對第六點討論的時候，其實國土署有提供一些資料，就是說到底……如果按照不同委員的提案版本，哪些人納入讓整個人數會做什麼樣的變化，包含中籤率會有一些什麼影響？他們會做一些說明，我跟您補充報告一下。"],["王委員美惠：好，主席，謝謝。"],["主席：署長，你要補充一下嗎？針對王美惠委員的問題。"],["吳署長欣修：我們會再提供一些數據。我們也很怕某些特定對象加進來之後……其實現有的狀況就是，弱勢戶實質已經接近50%了，抽籤的結果已經實質接近50%，所以今天不管加進什麼或是把它拉大，其實都會讓它跟一般戶……"],["王委員美惠：不是啦！署長，我知道是弱勢接近50%，不過條款裡面……"],["吳署長欣修：我了解。"],["王委員美惠：我早上所說的沒辦法把它納入，我說對於未來50%的條款裡面，是不是就弱勢這部分來調整一下。"],["吳署長欣修：是！所以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從40%變50%，但其實以現有40%來說，抽籤的結果就是已經將近50%，為什麼？因為一般戶也可以去抽，所以有兩支籤，也因此實際上已經占了快50%。如果現在改為50%，在有兩支籤的情況下，就可以衝到差不多60%，甚至超過60%，這樣對一般戶來說……"],["王委員美惠：不公平。"],["吳署長欣修：排擠現象會越來越……因為現在一般戶的中籤率是10%，甚至10%以下；弱勢戶是15%，甚至到25%的狀況下，會嚴重失衡，所以我們現在小心謹慎在看這個情形，希望它維持一定時間的穩定度以後再來調整，畢竟社宅才經過兩輪而已，抽籤也最多經過兩輪而已。"],["王委員美惠：對。"],["吳署長欣修：所以先讓它比較穩定一點，當然讓社宅的量慢慢變大的時候，再來談調整比例可能會更有機會，不然現在社宅的餅這麼小。這個部分是跟委員做現況說明，我當然最大的期望是社宅成長的速度快一點，這樣大家才有機會。"],["王委員美惠：好啦！你們納入我的意見討論一下，好不好？以上。"],["主席：謝謝。我們回到第七點，非六都由中央主導；六都中央、地方已經有共識，所以其實這條大家都認為沒有修法的迫切性及必要性，OK，大家也沒有別的意見。","最後，第八點，針對住宅法其他相關議題，天馬行空也可以。","請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列這個天馬行空的議題。我想要向內政部部長及署長反映我之前收的一個陳情案，後來有處理好。大家現在在擔憂比如說包租或代管，就是民間這部分釋出的房子不夠多，我們政策理論上應該是鼓勵大家把空屋拿出來供社宅使用嘛！是往那個方向做，對不對？你看其實現階段臺灣的空屋率其實算滿高的，很多人可能持有兩棟或三棟，他之所以不拿出來，我跟大家分享一個個案，我覺得後續內政部如果有數據的話，可能要去跟財政部討論一下。因為房地合一稅的問題，5年內拿出來出租就不適用稅額的部分，就不能抵稅，甚至會被追回。我之前就處理過類似的案子，陳情人士說他是基於公益出租，政府鼓勵他出租，他拿去公益出租，結果被追稅追了幾十萬，他覺得不划算乾脆就不弄了。我覺得確實有這個問題，因為這幾年的交屋量跟交易量其實滿高的，有可能在這5年內有很多房子是這種案例，如果他們能夠解決掉房地合一稅不用受到5年限制的話，或許啦！當然從這個角度來思考，看看有沒有機會他有足夠的數量讓他釋出，那我們的租屋市場就可能有一定的比例提高。當然裡面的條件大家可以去討論，但是我覺得如果能夠往這個方向思考，或許有機會讓多一點房子釋出來，以上是我的分享，謝謝。"],["主席：王美惠委員。"],["王委員美惠：主席，我跟部長及署長討論一下，因為主席說第八點是什麼都可以討論。嘉義市的社會住宅在5年前戶數完全是零，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以及王美惠的奔走之下，在最近已經完成3處社會住宅，未來還有3處。我想跟署長及部長說，剛剛大家都有說到重點，福利要做得比較好，但房子卻不夠；雖然房子不夠，不過我還是希望可以在嘉義找到第7處、第8處社宅，不過前提是第4處、第5處及第6處的社宅要趕快動土，這樣我們才有社宅可以改變年輕人或弱勢家庭的生活。說實在的，誰搶功勞都不重要，最主要就是可以讓嘉義市急迫需要社會住宅的時候……因為以前都會標籤化，都說不要來我這裡興建，來我這裡興建我的地價會崩盤。不過現在大家都搶著要跟社會住宅做鄰居，因為現在所興建的社宅，已經不輸一般住宅，真的做得很好，還有綠地可以讓左鄰右舍共同使用。身為嘉義市的民意代表，我拜託部長、署長再繼續找出公家機關的土地，趕快再來興建，這才是最重要的。因為台積電要來嘉義，嘉義市非常需要社宅供年輕人使用，以上跟部長拜託。"],["主席：謝謝。"],["劉部長世芳：我兩個一起回答。"],["主席：可以，請部長，辛苦了。"],["劉部長世芳：我兩個一起回應。剛剛王委員所說的嘉義市社宅的部分，我們會來努力，但是我也要跟王委員報告，未來的社宅不一定要去徵收公有土地，我們是希望不需要使用公有土地，當民間在興建房子的時候，看透過什麼樣的機制，讓他們願意釋出空屋，作為社會住宅來使用，這樣的話，包括包租代管、包括租金補貼，都可以讓這些人有地方住。畢竟社宅是由政府來興建，因此不管包租代管或者租金補貼，進去住的人都不會擁有房子，也不會擁有土地。如果民間願意把房子或是土地釋出，作為社會住宅或是興建社會住宅的話，那麼我們未來會做大面積的處理，多元興建，不一定是多元興建社會住宅，不是這樣，是多元興建，來提供給更多需要的人，這是一個。","至於剛剛黃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可能我們會從反的方向來講。現在我們手頭上所知道的，全臺灣的空屋大概是11萬戶，相當的高，如果以全臺灣的人口來比較的話，人口並沒有增加的狀況，再加上目前的建案量也一直在往上攀升，所以空屋會越來越多。空屋如果放著等待市場行情，或是要銷售餘屋等等，對建商來講，他們當然是希望能像委員所提的空屋稅儘量降低等等。我們會不會鼓勵？不會，我們可能會相反，就是好幾年以來如果你沒有辦法銷售出去的話，我說不定會把你的稅負提高，除非你釋放出來，作為社會住宅使用……"],["黃委員健豪：對啊！對啊！"],["劉部長世芳：但是你剛剛的是相反，你剛剛的是要降低稅負，我現在的是要提高……"],["主席：不是啦！黃委員的意思是有人願意釋出，但是因為房地合一稅的關係，他被追稅啦！"],["劉部長世芳：我知道，他說到房地合一稅。"],["主席：對啦！是房地合一稅的部分。"],["劉部長世芳：這是一個方向，但是這個方向我們還需要找，譬如建商，或是其他人，一起來處理。","我要跟各位報告，我還是一再強調，現在政府的方向真的不是在公有土地上面，讓政府用公務預算興建大量的社會住宅，而是現在民間到底有沒有更好的量能，讓公部門跟私人的民間部門可以一起合作，取得大量的社會住宅，作為社會住宅使用，這樣的機制大概是我們的主要方向。","另外，署長及司長都還一定要補充，所以讓他們補充一下。"],["主席：沒問題，請。"],["吳署長欣修：跟委員說明一下，現在有兩個走向，如果你本身持有3房、4房，要避免課徵囤房稅，去採行把部分房屋納入公益出租人的範疇，也就是去申請包租代管，這個在囤房稅那個部分是可以被避免的，這是第一個關鍵。您講的這一個案例比較像是他有去申請新青安……"],["主席：應該是新青安吧！我也覺得應該是新青安。"],["吳署長欣修：因為新青安不可以……"],["主席：規定自住啦！"],["吳署長欣修：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一旦有出租行為，被查到的話就喪失新青安的資格，貸款利率就會往上升，所以這是兩方的走向。","基本上，之前修正囤房稅這個部分，現在已經有一些效果出來，有些房東持有3房、4房的，已經會主動願意釋出來。所以這一點如果可以在地方推廣的話，也麻煩委員在地方可以推廣這樣的概念，如果你手中持有的房子比較多，可以適度的釋出來，這樣的話，還可以降低課徵囤房稅的疑慮。"],["主席：司長，有請。"],["林司長家正：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於空屋釋出的部分，第一個、如果他是出租給社會住宅使用，他可以用比較低的房屋稅稅率，大概1.2%，用自住的部分。委員關心的應該是現在有些民眾或建商提供出來做出租，日後他如果要移轉的時候，像是土增稅或是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因為房地合一稅有規定，6年內如果有出租的情況就不能享受優惠稅率；至於土增稅則規定，如果要用自用的稅率，1年內不能有出租的情形，這樣會不會影響到民眾釋出的意願？那個部分財政部之前也有去做一個分析，今天賦稅署也有代表過來，可能我們後續還要跟他們再做一下討論。"],["主席：賦稅署副署長要不要補充一下？"],["倪副署長麗心：有關於出租以後，到時候他出售的時候，不符合自住，不能適用自住優惠的部分，我說明一下。因為房屋出租以後，就有租金收入，它其實某種程度是個投資行為，跟房子用來自住不一樣。我們房地合一稅對於保障自住的精神，是自住給輕稅，而且這個輕稅是非常優惠的租稅優惠。因為出租跟自住兩個性質就是不一樣，如果出租的房子後來不出租了，拿到市場上去賣，如果有獲利，就跟一般房子的買賣有獲利一樣，就適用一般的課稅規定來課稅，因為他不是自住，就沒有適用自住的這個優惠。","當然我們也考慮到，如果讓公益出租出售的時候也可以用自住優惠，我們是覺得這也要考慮一個點，這個點就是：會不會反而鼓勵這些公益出租的房東把房子拿去賣？因為賣的時候有租稅優惠，這樣會不會影響到公益出租市場的穩定性？因為我們是希望房東穩定的在公益出租市場把房屋釋出，我們不是鼓勵他拿出去賣，他賣的時候如果有優惠，我們也要思考到，這個政策的導向是不是符合我們現在的政策，以上說明。"],["主席：謝謝。其實我覺得大家的方向越來越接近，都是希望可以有效的釋出空屋，對不對？還有興辦社宅的速度要加快，其實大家的方向都還滿有共識的。","針對其他跟住宅法相關的，還有沒有什麼意見？"],["王委員美惠：沒有。"],["主席：沒有，好。我重新複述一下，重點我就不再複述，但是有些要提供資料的，我再提醒一下。","一個是包租代管公益出租人課稅的相關資料，好不好？賦稅署要協助幫忙一下，到底多少是公益出租人？到底人數會是多少？那個比例87%是怎麼算的？相關的資料請提供。地政司要提供的是你們最新的，針對租屋市場透明更多詳細資料的表格，對不對？包括跟前期的差異，好不好？這一定要儘快提供。國土署要提供的是非營利私法人承租、轉租的資料，對不對？我們剛剛有講，還有社會住宅中籤率跟那個池子的相關人數資料，好不好？剛剛主要特別提的資料大概是這些，你們要多長時間可以提供？早一點，好不好？兩個禮拜可以嗎？兩週內把相關資料補進來，好不好？併同今天的會議紀錄，我們作為後續逐條討論的參考。","既然大家都沒有問題，也沒有再補充，我們大體討論就到此結束，謝謝大家！這2個多小時的會議雖然蠻燒腦的，但是我想非常的有效率，基本上，也都表達了各自的意見，所以我想這是非常有意義的討論，謝謝大家的參與。","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另定期繼續逐條討論。本次會議到此結束。謝謝大家！現在散會。","散會（11時18分）"]],"block_lines":[1,47,51,59,61,67,69,72,74,78,80,81,83,84,86,87,89,118,124,132,148,158,175,178,179,181,182,184,185,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199,200,201,204,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4,236,237,238,239,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9,261,262,263,265,269,272,273,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5,296,297,298,299,300,301,305,306,307,308,312,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28,329,330,331,332,333,334,335,336,337,338,339,340,341,345,349,350,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2,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3,374,375,376,378,379,381,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10,411,412,414,416,417,419,420,421,426,427,428,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4,465,466,467,468,469,470,472,473,474,475,476,477,480,481,482,483,484,485,487,488,489,490,492,494,495],"person_count":{"主席":115,"林委員月琴":9,"羅委員智強":1,"王委員鴻薇":1,"李委員柏毅":13,"蘇委員巧慧":15,"陳委員菁徽":1,"王委員美惠":18,"內政部書面資料":1,"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1,"法務部書面資料":1,"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1,"財政部書面資料":1,"教育部書面資料":1,"吳署長欣修":48,"黃委員捷":1,"劉部長世芳":10,"張委員宏陸":3,"黃委員健豪":5,"徐委員欣瑩":10,"倪副署長麗心":6,"林司長家正":14,"李委員坤城":2},"persons":["主席","林委員月琴","羅委員智強","王委員鴻薇","李委員柏毅","蘇委員巧慧","陳委員菁徽","王委員美惠","內政部書面資料","原住民族委員會書面資料","法務部書面資料","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財政部書面資料","教育部書面資料","吳署長欣修","黃委員捷","劉部長世芳","張委員宏陸","黃委員健豪","徐委員欣瑩","倪副署長麗心","林司長家正","李委員坤城"],"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內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18分","地點":"本院紅樓202會議室","主席":"牛委員煦庭","date":"2025-06-19","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