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24分","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國成","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繼續審查(一)委員徐巧芯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牛煦庭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顏寬恒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林思銘等18人、(八)委員林月琴等23人、(九)委員魯明哲等21人、(十)委員陳俊宇等18人、(十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8人、(十三)委員黃健豪等19人、(十四)委員李坤城等24人、(十五)委員邱若華等17人、(十六)委員羅廷瑋等16人、(十七)委員張宏陸等18人、(十八)委員游顥等18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蔡其昌等20人、(二十)委員林俊憲等2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一)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及第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二)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三)委員林德福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五)委員林德福等16人、(二十六)委員邱若華等18人、(二十七)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八)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九)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一)委員牛煦庭等18人、(三十二)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三)台灣民眾黨黨團（11-1-13）、(三十四)台灣民眾黨黨團（11-1-21）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十八)委員林俊憲等20人、(三十九)委員廖先翔等19人、(四十)台灣民眾黨黨團、(四十一)委員王世堅等17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十二)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九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及審查(四十三)委員吳琪銘等18人、(四十四)委員林倩綺等20人、(四十五)委員王鴻薇等26人、(四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7人、(四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6人、(四十八)委員羅明才等16人、(四十九)委員洪孟楷等16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十)委員王義川等16人、(五十一)委員林思銘等21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十二)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五十三)委員王義川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五十四)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一)委員林俊憲等23人擬具「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三)委員徐富癸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台灣民眾黨黨團、(六)委員馬文君等19人、(七)委員邱若華等17人分別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何欣純等18人擬具「公路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林俊憲等21人擬具「公路法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審查(十一)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公路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一)委員林俊憲等22人擬具「停車場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審查(四)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次會議進行逐條審查】"],["主席：各位請就坐。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下午1時48分","地    點：本院紅樓201會議室","出席委員：洪孟楷    李昆澤    林國成    陳素月    蔡其昌    許智傑    林俊憲    魯明哲    陳雪生    黃健豪    徐富癸    廖先翔    邱若華    游  顥","      委員出席14人","列席委員：李坤城    張啓楷    賴士葆    蔡易餘    翁曉玲    謝龍介    陳冠廷    葉元之","      委員列席8人","主    席：林召集委員國成","專門委員：邱垂發","主任秘書：李健行","紀    錄：簡任秘書    周厚增  簡任編審  喻  珊  科    長  林宗賢","      專    員  劉芳賢","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議事錄確定。","邀請數位發展部部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經濟部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丹娜斯風災通訊中斷及復原過程與檢討及我國災後通訊搶救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日會議由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闕河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陳崇樹、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簡志誠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任王怡文報告後，計有委員李昆澤、廖先翔、蔡其昌、許智傑、林俊憲、洪孟楷、陳素月、魯明哲、陳雪生、黃健豪、蔡易餘、林國成、邱若華、李坤城、謝龍介、翁曉玲、徐富癸、葉元之、張啓楷及陳冠廷等20人提出質詢，均經數位發展部政務次長闕河鳴及相關人員分別予以答復。）","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何欣純及游顥等2人所提書面質詢，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三、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數位發展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散會"],["主席：本日會議安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以及停車場法修正草案之審查。本日會議議程依序於5月12日及6月11日經交通委員會會議完成詢答程序，接下來進行逐條審查。惟本次會議有新排提案，故由委員做提案說明，請林倩綺委員說明。"],["林委員倩綺：主席、府會同仁。本席等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交通部統計，2023年因少年無照駕駛所導致的死傷人數高達6,485人，其中死亡人數占了188人，占該年度少年交通死亡總成數的七成，顯示無照駕駛也是少年用路安全很嚴重的致命風險之一。","另外，在這五年來，六十五歲以上高齡者無照駕駛情形也逐年增加，2023年因無照駕駛所造成的交通死亡比例已經達到15%，可見無照駕駛的風險不僅限於少年群體，高齡者亦同樣屬於高風險族群。","依現行規定，對於無照駕駛的處罰金額是六千元到兩萬四千元，似乎無法發揮嚇阻效果。因此本席建議，將罰鍰金額提高到九千至三萬六的區間，並同步調整累犯罰責以及汽車所有人連帶責任之處罰，以藉此提升全面之制度效能。","此一修法核心目標是為有效遏止無照駕駛的行為，減少重大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護全體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以上說明，敬請大家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提案說明。","現在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及停車場法修正草案。請先一併宣讀條文，再逐條進行協商；如有修正動議，於協商到該條文時再行宣讀。","特別向各位委員報告，同時也拜託主管機關對於這些審查條文，能就個人意見或綜合看法一併針對問題說明，這樣逐條審查會較為迅速、準確，所以我要拜託出席的各單位要有結論跟看法。","宣讀大約時間50分鐘，所以請各位委員50分鐘後一定要到場來逐條審查。","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所有條文。","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F13\\\\f13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F14\\\\f14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XK\\\\完稿\\\\F15\\\\f15_頁面_1.jpg\" \\* MERGEFORMAT"],["主席：所有提案委員的條文都宣讀完畢。","現在先來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無）好，沒有意見，議事錄確定。","現在我們就來進行逐條審查。","跟各位委員報告，本來今天的議程是逐條審查條文，但因為本會委員有提出臨時提案，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臨時提案的要旨。","一、","案由：本院廖委員先翔，鑑於機車為我國最大宗旅次運具，近年地方政府雖遵照交通部指引，逐步開放機車免兩段式左轉及部分車道取消禁行機車，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仍為地方政府設置道路標誌主要依據，該法條早已不合時宜，無法支應龐大機車交通量能，且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明文，人民路權應受保障，政府應符合最小侵害原則施政，甚今中央函示地方得開放機車行駛部分道路之內側車道，爰要求交通部重新審視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除系統性評估有其禁行機車及兩段式左轉必要性外，應予刪除無適用情境條文，避免交通主管機關引用作為限縮機車行駛權益之依據，保障機車用路人權益及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交通部公路局統計114年3月底，機動車輛登記總數23,353,315輛，全台機車登記數量為14,664,162輛，數量排名世界第8，密度排名世界第1，且民眾外出旅次使用的各類運輸工具中，仍以「機車」之運具次數市占率最高，顯示我國運輸工具以機車為最大宗，近年地方政府如：桃園、新竹、台南逐漸開放禁行機車及直接左轉，北市府目前也已開放78處3車道原應待轉路口可直接左轉，各警政提供之機車相關肇事率及死亡率也因兩措施明顯下降。","二、另有媒體民調指出，機車用路人對於開放內車道路權以及取消兩段式左轉，有高達66%民眾支持該項政策，主因於待轉格設置不合理、紅綠燈過久降低行車效率耗費時間、外側車道過於混亂易有事故發生，34%民眾主要以安全為反對理由。","三、交通部於民國88年8月，提出機車交通管理政策白皮書，其中第三章3.2行車秩序方面明確表示機車缺乏合理行駛空間，其他車輛干擾與機車本身違規行為產生行車秩序問題，包括：機車行駛於慢車道或右側車道，然因慢車道及右倒車道常受公車停靠站、計程車上下客及路邊停車等之干擾；交通擁擠時，汽車為求取往前移動的機會，常改行慢車道或右側車道，使得機車的行進受到干擾；直行機車與右轉汽車產生衝突，或紅燈右轉之汽車因停等機車之阻礙而無法右轉，如今包含待轉車輛。民國112年10月2日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出廢除一般道路內側禁行機車、兩段式轉彎及考照制度改革議題，5,930人覆議，訴求內容如白皮書報告所述內側車道禁行機車，導致機車需同公車、計程車搶外車道路權，導致變道碰撞風險大幅提升，借鑑日本兩段式行車亦導致右轉車輛與待轉車輛有碰撞可能，與日本設置兩段式初衷不同，借鏡不當，未考量台灣本土交通狀態、未合理分流及設置待轉區。","四、民國113年1月24日交通部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廢除一般道路內側禁行機車、兩段式轉彎及考照制度改革議題，也承認其部分道路主管機關未依機車用路人需求確實檢討，而反以通則性規定佈設機車行駛車道，致生限縮機車行駛路權之現象，雖112年5月4日檢送「改善機車交通環境之原則及作法」予各縣市政府，供各地方道路交通主管機關因地制宜檢討車道使用之規劃，然若原則禁止例外開放，恐有違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若考量機車駕駛人安全問題，也應符合憲法第23條最小侵害原則，應以原則開放例外禁止，並經主管機關評估確有需要並敘明理由上網公告。","五、最後因中央及地方政府通常皆以該法條作為機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設置之依據，然該法條開頭明文，「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原先是以無標誌標線者適用，地方卻以此做為設置禁行機車、左轉待轉區之依據，爰要求交通部重新審視訂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除系統性評估有其禁行機車及兩段式左轉必要性外，應予刪除無適用情境條文，避免交通主管機關引用作為限縮機車行駛權益之依據，保障機車用路人權益及安全。","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黃健豪　　魯明哲　　林國成","二、","案由：本院廖委員先翔，有鑑於平溪區為我國重要國際觀光景區，天燈文化活動結合平溪鐵路已成為我國觀光代表意象之一，惟現行《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條第一項，對於鐵路運行安全雖有嚴格規範，卻在實務上與地方觀光需求產生衝突，阻礙天燈活動之推廣，影響地方觀光產業發展與國際形象，爰要求交通部鐵道局兩周內提出「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增列觀光文化活動之專案許可規範，送交通部審議，以兼顧鐵路運輸安全與地方觀光文化永續發展並建立天燈施放與鐵路安全並行之制度性解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平溪天燈活動為我國極具國際能見度之觀光活動，每年吸引大量國內外遊客，帶動地方觀光經濟與文化行銷，2010年世界博覽會中的「台灣館」及2016年觀光局的「台灣宣傳片」，台灣總是以祈福的天燈形象現身於國際，尤其是2011年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帶動平溪天燈國旅浪潮。","二、據新北市統計2007年平溪每年約只有60萬人次觀光客，2012年暴增到157萬人次，2017年更有641萬人次到訪，此外平溪的天燈節不但曾被Discovery列為世界第2大夜間嘉年華，更被CNN新聞網盛讚為全世界最值得參與的52件事之一，全球最大旅遊書出版社 Fodor's亦將其列入全球14大「死前必遊」節慶。","三、然據《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橋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及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行人、汽車駕駛人或牲畜占有人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現行文字在嚴格適用下，將天燈施放活動視為違規甚至遭罰鍰，限制地方觀光產業發展。","四、實務運作多年且國際及國內旅客通常皆會在鐵軌上施放天燈已成為當地觀光傳統及觀光特色，平溪天燈活動與地方鐵路運行已有一定安全協調機制，且近三年來平溪已是我國前十大旅客來訪景點，更經常是前三高旅客最愛景點，然因現行法規未明定彈性空間，導致地方政府與交通主管機關經常面臨法律適用爭議。","五、爰上述說明，要求交通部鐵道局研議「鐵路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修正草案」，得以授權主管機關設計「特許觀光活動安全指引」或「專案許可規範」，在安全監管前提下，兼顧文化傳承、觀光推廣與地方經濟發展。","提案人：廖先翔","連署人：魯明哲　　黃健豪　　林國成"],["主席：臨時提案有二案。先處理第一案，請問提案人要不要補充說明？（無）好，不要補充說明。","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好，臨時提案第一案沒有意見，我們照提案通過。","接下來處理第二案，請問提案人要不要提案說明？（無）好，不用說明。","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也沒有意見。好，臨時提案第一案跟第二案均通過。","接下來就是進行道交條例的逐條審查。首先是第七條之一，有徐巧芯委員等23位提案。","針對第七條之一，另有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主席：請提案人徐巧芯委員說明。"],["徐委員巧芯：謝謝主席。這次修正主要有幾個原因，第一個是因為先前有修過相關的法條，所以很多條文有異動，這一次的修正動議是我必須要把相關法條的異動也做相關的修正，所以我們可以看到第十二款到第十七款的款次變更主要都是來自這個原因。","特別講一下，這個可能交通部會特別需要了解，就是交通部處理意見裡面第二點的部分，我們也順應交通部的處理意見，把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部分先予以刪除了，這一款的重點在於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示，但是很多民眾在對話過程當中認為這樣是有很多解釋空間的，所以要避免比如交通號誌定義包含管制道路交通、警告、禁制、指示或是一些文字或圖案繪製的標牌，被遮蔽的話是比較危險的，所以對於交通部的意見，我們是完全能夠接受。但是另外一條的部分，我們要保留原本的提案條文，也就是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裡面納入第三十一條第四項，這一款主要是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主席：徐委員，拜託一下，我們是針對你提的第七條之一……"],["徐委員巧芯：對、對、對……"],["主席：現在逐條討論，就不要跳到第三十一條……"],["徐委員巧芯：沒有、沒有，這不是第三十一條……"],["主席：喔，是條文內容。"],["徐委員巧芯：對，這不是第三十一條，這是第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的內容。"],["主席：好，OK。"],["徐委員巧芯：對，這不是第三十一條。這一款規定的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是「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這個在民眾檢舉範圍之內，我認為非常重要。交通部的處理意見認為，單獨留置六歲以下或是特別需要看護的兒童屬於比較緊急的狀況，應該要先撥打「110」到場處理就可以排除危害，員警到場處理亦可以對車輛所有人逕行舉發，而不需要民眾用檢舉的方式。但是我們從新聞上可以看到，我舉一個例子，2025年5月17號，獨留一歲的嬰兒在車內30分鐘就差一點悶死了，這位媽媽說只是帶小孩去看牙幾分鐘而已，但是就造成了這樣的狀況，打「110」當然是必要的，但是即使打了「110」，警察到現場的時間需要多久，這不是我們可以控制的範圍。如果留置嬰兒於車內，在氣溫比較高的情況，我在提案說明中有提到，將孩童反鎖於車內，會加大導致中暑及體溫過高等致命風險發生。現行第七條之一並沒有將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這個部分納入讓民眾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所以我們是針對檢舉的部分認為，如果有看到孩子被反鎖在車內的話，民眾對這個部分是可以做檢舉，後續會有裁罰新臺幣三千元的罰鍰，也希望用這個方式提醒父母或是駕駛人，把孩子留在車內這件事情是不對的。所以不只是打「110」然後等員警到現場舉發，而是一般的民眾在這樣一個檢舉範圍之內也可以做舉發，所以我們希望在維持兒童安全的部分，能夠透過檢舉的方式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因此保留。以上，謝謝。"],["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李昆澤委員。"],["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針對道交第七條之一，有關於六歲以下兒童留置車內的開放檢舉，這個概念上是良善的，我比較想問的是針對幼童留在車內是需要立即處理，甚至需要立即破窗救出幼童，這個部分等一下警政署黃文哲組長來說明一下相關執行的實際狀況以及開罰單的程序，在報警處理的時候是否也會做開單的動作？警政署必須清楚說明一下實際的狀況，再讓大家做處理，以上。"],["主席：請警政署黃組長，過去你們處理這類型的經過跟大概案件次數，跟各位委員做說明。"],["黃組長文哲：是，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警政署做一個報告，一般我們接獲到有幼童被鎖在車內的時候，因為各警察機關轄區的地域狀況不同，就如同剛剛徐委員所提的他到達的時間不一定相同，但是我們到達之後沒有辦法開門進去的時候，我們就會利用破窗器把車窗擊破，然後迅速把幼童救出來是我們第一個原則，也是我們最重要的一個部分。一般父母親不會故意有這樣的行為，所以對於這個部分，我們會跟他舉發的狀況應該是比較少，我先在這邊做一個補充說明，謝謝。"],["主席：比較少，以一年度來看大概有多少案件？這個危險性確實是有的，但是案件數多不多可能就會牽扯到修法裡面的需求性，所以你能不能大概有一個初步的數據？讓各位委員做參酌。"],["黃組長文哲：在這邊再做一個補充報告，因為目前沒有統計的數據，能不能容許會後再跟各位委員做一個報告？"],["主席：現在請胡司長做說明。"],["胡司長廸琦：第三十一條獨留兒童於車內的取締件數，113年是17件、112年是26件、111年是16件，所以這個件數不多，也都有持續在進行。"],["主席：讓各位委員做參考，這個數據看起來好像有逐年增加的趨勢？"],["胡司長廸琦：沒有，是減少。"],["主席：減少嗎？"],["胡司長廸琦：我是從後面唸。"],["主席：對於他的修正動議，你們有什麼看法？"],["胡司長廸琦：跟委員報告，如同剛剛包括警政單位還有李委員有特別提到，因為獨留兒童於車上還是屬於比較緊急的狀態，應該是要馬上報警處理的，所以我們是建議這個部分不列為檢舉的項目，因為檢舉的時程會遠大於立即處理的時效，謝謝。"],["主席：徐委員。"],["徐委員巧芯：也謝謝李昆澤委員能夠先詢問警政署以釐清狀況，其實通常警察有時候很忙或者是轄區的關係，到現場的時候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立即救出孩子，也代表這孩子可能在車子裡面待得比較久；第二種情況是獨留小朋友在車子裡面，但是實際上對方已經開走了，所以也沒有辦法被開單，當然對方也會說他自己不是故意的，可是我們沒有辦法確認父母或行為人，不見得是父母，行為人將孩子放在車內被反鎖的情況，他是故意與否？這個並不是在單單……你詢問他，他當然會說不是啊！誰想要被開單。但是獨留小朋友在車子裡面，我剛剛提過了2025年5月17號的新聞，大概30分鐘左右，民眾看到了想要舉發，但是對於現行條文來說，確實只能打110請警察來之後才有可能做舉發，但是我們為了再次降低這樣的一個可能性，我覺得民眾如果有看到小朋友被反鎖在車內的情況，除了打110請警察來處理之外，檢舉的部分我也希望能夠提供民眾主動來檢舉。在這個條目上面我們寫的罰鍰也並不高，是3,000元，所以它是比較類似於警惕性的作用，並不是要對這個行為人重罰，但是我們的重點在於當民眾看到小朋友被反鎖在車內的情況，他是有權對此進行舉發的，這才是我們希望的用意，是一種警惕，也希望能夠降低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以上。"],["主席：主管機關林局長幫忙一下。"],["林局長福山：針對徐委員所提第三款的修正，除了剛剛昆澤委員所提到的部分，我也跟各位報告第一個部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的處理，有現場舉發處理；有逕行舉發，民眾檢舉的部分是屬於逕行舉發。就民眾檢舉的過程，如果像剛剛徐委員所提到的那個情境，第一個，幼童在裡面是屬於立即要做處理的，打電話立即報警做處理並不屬於民眾檢舉，這是民眾即時報警的部分；如果是民眾檢舉的部分，就變成民眾拍照、攝影，然後到警察機關的網站把這樣子的東西登錄進去，這個一來一回，待會可以請黃組長做一個說明，目前民眾檢舉到警察機關，從警察看到這個案子的處理，基本上是有一個時間差，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的部分，確實把它列為民眾檢舉事後做一個處理，對於父母可能有一些警惕的作用，但是條文定成民眾可以檢舉的話，對民眾來講可能也會造成一些誤解，原來要立刻打電話報警做處理的部分修正為民眾檢舉的話，可能變成我就拍照起來，我再去做處理的情形。所以比較建議對於幼童在車子裡面，甚至在家庭裡面都不能獨留，都是要去保護的部分，這是屬於有時效性要去處理的課題，如果列入民眾檢舉的部分，原則上是達不到立即救援的目的；另外從反面的角度看來，就是在實務上可能造成另外一種情況，我檢舉會變成沒有立即打電話報警的動作，我想這個條文可能要再思考一下，以上。"],["主席：廖先翔委員。"],["廖委員先翔：我個人認為交通部的說法是比較牽強一點，就是跟民眾檢舉不衝突啦！報警跟後續採證應該是兩個行為，是可以有優先順序的，也就是一件事情的ABC。當然我個人原則是支持納入，但是我覺得應該有例外條件，就是現在電動車比較普及，我們擔心的是小朋友在車內因為沒有空調或怎樣的，可能會發生生命的危險，但是目前很多的車輛……現在的油車是不可以怠速的，這是違規的，它本來就不行；如果電動車的話，其實它現在是有一些寵物模式或維持恆溫模式，這樣子的模式是現在車輛具備的功能，我會建議具有控制恆溫系統的車輛能夠排除，這是我個人的建議，以上。"],["主席：好，謝謝。我跟各位報告，因為我們條文很多，看起來似乎主管機關跟提案委員的認知，其實我要提醒主管機關，1,200塊以下是不可以檢舉，但是不要忘了，這個罰則超過1,200塊是可以檢舉的，所以你們在說服要讓委員了解，是不是比較建議符合現有的法規，基本上他是可以檢舉，提案委員是要把它明確化，一、可以有宣示作用，二、也有提醒作用，所以這個部分確實是有差距，第七條之一是不是先暫時保留？我們之後再進行溝通，這樣後面的條文才有辦法繼續下去，好不好？我們先停，等一下充分溝通後再看如何解決，昆澤委員這樣好不好？好。","現在先進行第十二條，第十二條是邱鎮軍委員等21位的提案，邱委員有來嗎？沒有的話……好，魯明哲委員。"],["魯委員明哲：謝謝主席。我先詢問一下交通部，因為偽、變造車牌，大概在去年底、今年初交通委員會就已經通過，今年5月9號院會也三讀通過，而且有一部分罰則可能比邱委員提的還要高，最高的偽、變造到7萬2,000元，你們到底實施沒有？你們上路沒有？第一個，針對這條立院已經三讀的法案，上路沒有？第二個，我想請教，如果之前修的都還沒上路，現在補修這個部分是……我不太清楚耶！是否定5月9號三讀通過的，再重新來一遍？還是準備要上路了，現在這一條是要等到上路實施之後研究，我們依需要再重新修，這個部分是不是要等上路之後再來研究？不然現在法令修完了還沒上路，現在又要補修，這個會有麻煩！"],["主席：魯明哲委員講的是希望主管機關講清楚，委員在審預算該停下來就停下來，因為5月9號本院已經三讀通過了，你們現在的情形到底是怎麼樣？請說明。"],["胡司長廸琦：跟委員報告，針對5月9號三讀通過的版本，其實委員的意見大概都有容納進去了，對於施行日期我們現在也報院，報院核定後就會據以實施，已經準備要實施了。"],["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這個處罰條例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在最後一條有規定是要報行政院核定，所以上次修正通過的版本，部裡面包括系統修正、違規裁罰基準的修正，還包括因為上次修正條文有很多車輛要移置保管的態樣，所以警政署也需要時間去做第一線員警的教育訓練。目前這些相關事情準備作業大概都已經差不多，我們現在已經報院，等院裡面核定施行時間就可以實施了，所以是準備實施了。"],["主席：局長，這個案子是上個會期魯明哲召委通過的，所以他印象會比較深刻，也就是說，現在修的是他本來通過的東西，所以你們要講清楚，審查委員才會了解。原則性現在是有時空差的問題，5月9號他在當召委的時候，這個案子就已經出去了，這個部分就是有執行差的問題，你們認為既然現在修的跟已經修過的都大同小異，就不予修正，你們的立場是不是這樣？"],["陳次長彥伯：是、是、是。"],["主席：但是你要講清楚，委員才了解啊！"],["魯委員明哲：我再補一句好不好？能不能跟我們說一下，因為從去年交通委員開始提案就討論非常熱烈，從今年初到5月，院會也三讀通過了，現在6、7、8已經三個多月了，你們原本有一個說法是7月15號要上路實施，當時說時間不夠，現在能不能說一下，民眾所關注偽、變造車牌這個新修的罰則，你們預計什麼時候可以上路？"],["主席：請說明。"],["陳次長彥伯：跟委員說明一下，剛才局長已經有大概補充，因為按照程序，最後要訂定一個實施的日期，這個實施的日期，我們了解立法院相關的委員很關切，整個社會也很關切，所以我們會協調行政院儘速核定，核定以後立即實施，我們會儘速啦！因為有一個程序要完備，所以我們會儘速把這個程序給完備。"],["主席：陳政次，原則性是這樣啦，因為現在修的跟5月9號已修過的大同小異嘛！所以魯召集人有疑慮，這是在幫你們處理事情，因為你們雖然後面有寫，但是不太明確，原則性這一條尊重你們，現在修跟以前修的都一樣，所以就不予修正，是不是這樣？"],["陳次長彥伯：是、是、是，謝謝。"],["主席：至於時效，我們魯召集人所關心的時效問題要儘快去處理，這樣就連結起來了，好不好？各位委員，這條就不予修正，因為5月9號修正過的條文跟這個都一樣，罰則跟各方面都一樣，是不是容許本席跟委員徵詢一下，這個就不予修正，好不好？好。","進行第十四條，也就是吳沛憶委員等18位所提的第十四條，沒有人說明，就請主管機關說明。"],["胡司長廸琦：吳沛憶委員主要是刪除隨車攜帶行照的規定，因為行照仍然是汽、機車上路行駛的重要憑證，而且現在包括校車、幼童專用車、救護車等都還是要定期換發行照，所以我們建議維持現行的規定以免造成誤解。"],["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要補充？或者就尊重主管機關不予修正，好不好？好，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不予修正。","進行第十六條，廖先翔委員、牛煦庭委員及顏寬恒委員等所提出來第十六條的修正。","請先翔委員。"],["廖委員先翔：謝謝。昨天交通部有來溝通啦，只是溝通完之後我還沒有收到明確的回復，我的問題是在本條文各項違規事項，之前遇到實務的問題是，噪音車只有在行駛的時候警方才能夠取締，這是前線同仁跟我講的。在移動的時候，當然員警追逐本來就不是我們鼓勵的取締行為，我們本來就不希望警察去做一些比較危險的追逐行為，而現在路邊停放的車輛如果有明顯改裝車輛是噪音車的話，前線員警跟我說沒辦法取締，所以我修法的精神是希望停放在公有場域的機車如果有違反噪音管制規則，沒有認證的排氣管的話，就讓警方可以取締，我現在想確認交通部跟警政署確認的情況到底是怎麼樣，因為交通部昨天跟我說應該是可以取締了，如果這條是可以取締的話，是不是第十六條裡面的各項也都在靜止狀態是可以取締的？請交通部一併說明，謝謝。"],["主席：牛煦庭委員。"],["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我們提的是有關於噪音車的罰則加重，大概有三個概念，第一個，罰則加重，這個交通部來溝通基本上是同意。第二個，改裝排氣管等等本來就要驗車，驗車的費用應該由車主自行負擔，這東西由公家來做本來就不合理，這件事情交通部原則上也同意，這兩件事是有共識的。第三個，關於時間的部分，修法的邏輯是把第十六條裡面做了一下調整，然後特別把噪音車這段拉成第十六條之一，因為我們覺得各項改裝裡面，其實影響社會大眾、社會觀感，大家最在乎的就是噪音車，所以我覺得噪音車應該要有特別條款來處理。我們提第十六條之一是因為噪音車的驗車，如果按照第十七條還是維持30天的話，那不是放任他繼續製造噪音嗎？所以我們就把它修正成為15天，換言之就是15天之內必須要複驗完成，否則扣牌。我是覺得既然大家宣示要打擊噪音車，強度本來就要拉高，不只是罰則的提高，還要要求他立刻去驗、立刻改善，如果不改善就要扣牌，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才有辦法徹底壓制噪音車的狀況。所以我還是希望我們可以做一下溝通，如果可以的話，不要為德不卒，既然要修就讓它一步到位，讓它強度增加，希望是用第十六條修正，加上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的方式來處理，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胡司長，因為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連貫性比較強，我們就一併處理，好不好？"],["胡司長廸琦：是。"],["主席：請胡司長說明，因為看起來好像有部分你們也贊成來修。"],["林局長福山：報告召委，因為這個比較牽涉到實務的部分，是不是由公路局來跟委員做一個報告？第一點，我先跟各位報告，確實汽機車改裝排氣管製造噪音的部分，是交通部、環境部還有各縣市政府現在最積極防制的對象，所以針對範圍比較大的機車，去年我們跟環境部兩個部會共同合作，從源頭實施非原廠排氣管認證的制度，下游端就是交通部修正道安規則，把它列入應辦理變更登記的項目，然後跟現行第十六條第一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扣在一起。第二點，目前環境部認證的排氣管總共有456款，完成變更登記的有將近5.5萬輛車。第三點，針對委員提案的部分，剛剛廖先翔委員提到的是，如果使用非原廠排氣管，在靜態的時候可不可以舉發？我跟委員報告一下，如果車輛在行駛當中，基本上用第十六條跟噪音管制法都可以處理，如果是靜態的話，就回到第一款，如果他有改變，使用非原廠的排氣管，原則上他沒有來變更登記，因為如果來變更登記就要使用環境部認證的排氣管，才能完成變更登記，如果他使用非經認證的排氣管的話，他就沒辦法完成認證，就沒有辦法辦理變更登記，這就是屬於第一款「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就是剛剛廖先翔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如果它停在路邊，基本上只要可以確認違規行為就可以來做舉發、做處罰，這是第一點報告。","第二、包括牛煦庭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就是對於這樣的行為應該要加重罰鍰，部裡面建議，因為現行第十六條第一款各項異動裡面包括很多項行為，特別把這一項如果是屬於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就按照前項最高罰，前項最高罰是1,800元加倍，就變成3,600元，基本上也處理到委員提案相關的部分。","另外有委員提到，這種違規的檢驗應該自己來付，所以這次的建議修正條文，除了按照最高額加倍處罰，並責令檢驗之外，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就是這個檢驗費用我們會讓他自付。另外，剛剛牛煦庭委員提到實施的期間等等，基本上因為這屬於實施臨時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可以指定日期，它基本上跟一般車輛的定期檢驗，前後一個月完成檢驗的規定是不太一樣的。剛剛委員所提的，包括檢驗次數等等，基本上就是屬於道安規則裡面臨時檢驗的部分，後面相關的部分，如有必要我們來檢討修正道安規則。所以，剛剛廖委員、牛委員委員還有顏委員所提到的三個版本的修正條文，部裡面有在綜整，有一個建議修正的部分，就是在第二項增訂「前項第一款屬非原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申報異動登記者，按前項罰款（1,800元）最高額加倍處罰（3,600元）之，並責令其檢驗，公路監理機關得收取檢驗費用」，以上這個建議修正條文，請參考。"],["主席：各位委員，他們的修正也把我們委員提案的部分納進去了，大家可以看一下，關於修正的條文，兩位提案委員跟各位委員看看有沒有什麼意見，它是部分修正，他們是建議這樣修正，提案委員看有沒有什麼高見。"],["陳次長彥伯：對，大家手上應該有大本的，在大本的第一欄，我們就整併都放在裡面了。"],["廖委員先翔：剛剛局長講的，今天警政署同仁有來，交通組就是剛剛……"],["主席：黃組長。"],["廖委員先翔：對，我可不可以就是一個附帶決議下去，就靜態的部分，在同仁教育訓練時，請警政署去宣導，有關靜態的車輛也都可以依條文來取締。另外，您等一下可以再補充，現在機車已經上路了，那汽車排氣管改裝的認證，你們現在跟環境部討論的進度怎麼樣？等一下是不是能夠補充說明一下？謝謝。"],["主席：牛煦庭委員。"],["牛委員煦庭：謝謝。我覺得第十六條照修正動議通過沒有問題，因為它就是加重罰則，然後加上公路監理機關收取檢驗費用，這是有達成共識的部分，但我還是覺得既然要嚴打噪音車，你就不能讓它30日，你說修改規則，你連三讀通過的法律要處理那個偽造車牌，到現在都還沒弄出來，對不對？你要修訂規則，不知道大家要等多久啦！我是覺得噪音車的噪音污染對整個臺灣社會是有立即性的衝擊，如果我們要修法，就要回應社會大眾的期待，所以我是覺得第十六條之一，在內容上可以精簡，因為前面罰鍰的部分跟收取檢驗費用的部分已經在第十六條寫了，第十六條之一來做一個簡單的修正動議，但你就是要在15日之內把噪音車處理完，如果不處理完就要扣牌，我是覺得這樣修，那個強度才會出來，好不好？所以第十六條我建議就照修正動議通過，但第十六條之一保留一下，文字的修正我們商量一下，好不好？"],["主席：這樣好不好？林局長跟胡司長你們大概研究一下，牛委員跟廖委員講的，原則上第十六條可以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一，牛委員是希望較為明確啦，是不是再研究一下？我們先把第十六條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一我們先保留一下，溝通完了以後再來處理，這樣好不好？好，各位委員，第十六條先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一我們等溝通以後再來處理。"],["廖委員先翔：召委，您講的沒有問題啦，剛剛我講的部分就下附帶決議，文字給他們擬就好了，就是教育訓練的部分。"],["主席：好。廖委員希望擬一個附帶決議，你們擬就好了，把它連貫起來。"],["廖委員先翔：然後汽車的部分可不可以補充一下？"],["林局長福山：汽車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有跟環境部在做討論，因為這個東西牽扯到源頭排氣管認證制度，我們也知道，汽車排氣管相對於機車排氣管比較複雜，這部分環境部在評估，原則上只要環境部那邊的認證制度出來，我們下游的……"],["廖委員先翔：好啦，你們再繼續追，好不好？"],["林局長福山：好。"],["廖委員先翔：謝謝。"],["主席：第十六條就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一待進行溝通之後再行處理。","我們就進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也有很多委員提出修正案，包括邱鎮軍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月琴委員、魯明哲委員、陳俊宇委員、羅智強委員、陳菁徽、黃健豪、李坤城、邱若華、羅廷瑋、張宏陸、游顥、蔡其昌、林俊憲、陳素月、吳琪銘、林倩綺、王鴻薇、柯志恩、賴瑞隆、羅明才、洪孟楷、王義川等修正的案件。","現在請黃健豪委員，再來是昆澤委員、月琴委員，好不好？好，還有接下來是坤城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第二十一條主要是針對無照駕駛的部分，我想跟各位分享，因為之前我們質詢也提到，過去針對酒駕的部分是加重刑期、加重懲罰，所以酒駕致死的數字實際上有陸續下降，雖然是嚴重，但至少它從最高的三百多降到現在是兩百五十幾、一年的致死率，到去年為止，大概是這樣。","無照駕駛，在之前是有修法把罰鍰提高了，但提高之後其實無照駕駛致死的比例還是很高，大概也維持在六百到七百左右的數字，它沒有特別下降，所以我們今天提這個法案想要處理的還是屬於無照駕駛的部分。因為無照駕駛的樣態裡面很多還是重複，他今天被抓，隔天他換一台車照樣無照駕駛。所以我們放一個新的進去，還是希望，除了提高罰鍰之外，在沒入車輛這部分比照我們之前提的，像改裝車牌、懸掛假車牌等等的方式，我覺得還是要處理車輛本身，才有實際上的嚇阻作用。不然你罰他錢，罰完之後他隔天或隔一週繼續做同樣的事情，照樣造成用路人的危險，所以我提出這樣的修法。以上，謝謝。"],["主席：李昆澤委員。"],["李委員昆澤：謝謝召委。有關於道交條例第二十一條，其實也包含第二十一條之一，這個部分當然是針對無照駕駛的罰則進行相關調整。現在無照駕駛的狀況非常嚴重，我看交通部的統計，2024年無照駕駛的人次高達28萬5,500人次，這是非常可怕的數據，代表我們的交通秩序安全受到無照駕駛這樣一個狀況的衝擊其實非常嚴重。","針對無照駕駛嚴重的狀況，也誠如剛才黃健豪委員所言，其實是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程度，交通部必須要有更積極的作為。針對條文的內容很多委員都有提案，我是認為要尊重委員之間的討論結果。而交通部，我認為針對目前無照駕駛高達28萬5,500人次這樣嚴重的狀況，應該更要有因應的作為。它其實是不同類型的無照駕駛狀況，有兩種，最主要就是未領有駕照的無照，還有一種是駕照被吊銷的無照，目前都必須要有因應的辦法。除了提高罰則之外。交通部處理無照駕駛，針對未領有駕照或駕照被吊銷，你們相關政策的處理方式，到底目前執行的狀況是如何？如果有因應、有執行，為什麼狀況會越來越嚴重，交通部等一下說明。"],["主席（廖委員先翔代）：請林月琴委員。"],["林委員月琴：我看近5年來這樣的數據，無照駕駛大概增幅高達22%，如同交通部自己的研究做出來的也是，一個交通事故死亡的話，大概要1,600萬的成本，受傷則是118萬的成本，如果換算出來，大概無照駕駛每年更有近千億的社會成本。加上這些數據也遠高於酒駕案件的死亡跟受傷人數，所以看起來無照駕駛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風險非常高，而且不亞於酒駕，可是相對於酒駕，過去已經有很多相關的不管是罰則也好，一些相關措施相對上是嚴格的。","所以這次我的版本大概主要有三項，就是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既然他是無照駕駛，為什麼還允許他持續能夠使用車？所以只要攔檢後，就他的車，應該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的規定，希望能夠有效嚇阻其違規。","第二個，吊扣牌照並當場繳交，為什麼要扣繳這個？現行法規對於車主本身無照駕駛車輛的情形，沒有吊扣牌照的處罰，為了減少無照駕駛取得車輛的來源，應該強化汽車所有人善盡車輛的管理責任。所以在這邊我也參考了酒駕吊扣牌照的一些規定，增訂了無照駕駛應該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還有能夠移置保管，扣繳牌照的罰則。","另外一個更期待的是，在這邊我們希望能夠列入，因為我剛剛看交通部的版本並沒有做這樣的考量，就是同車乘客的處罰。為了建立無照駕駛管理的一個他律機制，要求乘客也能夠共同負起防制的責任，同樣的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應該增列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情形時，年滿18歲同車乘客的罰鍰的一些規定。而且我要提醒交通部，為什麼特別我會提這個？因為過往只要是機車，在後座的死傷事實上比前座還要嚴重，在這樣的狀況底下，如果他又是無照駕駛的話，對於後邊一起搭乘的人而言，他的傷亡更加劇，所以這個也要考慮，以上。"],["主席（林委員國成）：謝謝林月琴。","現在請李坤城委員。"],["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本席也有提案，第二十一條有許多委員提案，表示大家都非常關心無照駕駛的這部分。我看交通部的版本，其實在罰則上面已經有提高了。","另外，有關於吊銷駕照，還有移置保管汽機車，這個也有，以及關於汽車所有人的責任。其實我也相當認同林月琴委員提到的，除了汽車所有人的責任之外，同車人的責任，我認為他也必須負有提醒或是注意的義務。我希望在修法的時候，同樣也能夠把這個納進去考量，因為我們總是希望，在無照駕駛這部分，同車的人你如果知道開車的人是沒有駕照的話，那是不是要能夠提醒他？所以也要賦予相關的責任，以上說明。"],["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現在請陳素月委員。"],["陳委員素月：謝謝主席。今天委員會針對第二十一條，主要是就無照駕駛的罰則進行討論。我們從數據上看，近幾年來有關無照駕駛的案件數可以說是居高不下，不管是肇事或者肇事致人死傷的件數都遠遠高於酒駕件數，也可以說引起了社會大眾的恐慌。因為無照駕駛事實上跟酒駕一樣，就是造成社會大眾很大危害的一個威脅。","今天本席針對這一個修正案也提出了幾個部分，主要是將罰款部分的上限提高；另外一個部分，比照無照駕駛的罰則，就是針對同車乘客的罰則。此外是對於無照駕駛累犯予以公布姓名、照片，因為在酒駕部分，2022年針對酒駕累犯我們有這樣子的一個罰則，就是公布姓名、照片。從2022年修法通過後實施至今，確實也有收到嚇阻的作用，所以本席在這邊是建議作這樣子的修正，謝謝。"],["主席：謝謝陳素月委員。","現在請林倩綺委員。"],["林委員倩綺：謝謝主席。大家對第二十一條的提案數量非常多，大概就是針對……第一個重點就是罰則的金額提高，第二個部分是大家也提供了一些方式以減低無照駕駛的衝擊。我這邊有個問題是針對交通部這邊，依據所有委員提出的罰則算出可能的區間，針對機車跟汽車有不同的罰鍰。我想請教一下，針對機車跟汽車你們是從1萬8,000到3,000，這個是機車的部分；然後汽車是從3萬6,000到6萬以下，其他還有一些附加的條件。我想請教一下，這個部分是怎麼算出來的？每個人提的金額都不太一樣，你們最終取得這個最大公約數的計算依據是什麼？屆時可不可以回應我這個部分？謝謝。"],["主席：倩綺，稍等一下再說明好嗎？等各提案委員都充分把意見反映出來以後再來回答，等一下司長回答一下，你們要計算的版本有很多，最後的罰款是怎麼定調的，這個請說明一下。","現在請王義川委員發言。"],["王委員義川：謝謝召委、各位委員、各位交通部相關的同仁。我的提案邏輯是這樣的，現在路上的無照駕駛有兩種，一種是他本來就無照，一種是因為他酒駕後來變成無照。本來就無照是一件事情，但酒駕以後他的駕照都已經被吊扣、吊銷了，他覺得這件事情對他來說一點都不重要，就繼續開，他繼續開反正你也不一定攔得到他，這種事情現在路上很多。朋友都知道他酒駕，也都知道他被罰了很多錢，可是你又看到他在開車，你問他，你怎麼在開車？他說反正也不會被抓到，抓到就罰錢。所以對於很多委員今天的提案，我是建議這樣啦，就是不管罰重、罰輕，這件事情最後的結果就是，請交通部跟警政署針對這種，明明就是酒駕，也根本就不會有駕照卻還在開車，有恃無恐地覺得反正第二次再被抓到就是再罰錢，第三次也還是繼續開，反正他就是一次付十幾萬在開車。","就我瞭解，他們最痛的就是他們的車被扣，因為這些人手上都有很多兩、三百萬的車，你一次給它扣個幾年，他就會很緊張，但是你如果都不去處理這些事情，到最後就是，反正他今天被抓，明天繼續開，所以裡面不管大家加重到什麼程度，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最後就是請警政署跟交通部務必在這件事情上看怎麼提出更好的方法，不能讓這些酒駕被吊銷駕照的人在路上又如此地囂張，謝謝。"],["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因為各位提案委員都已經補充說明了，看起來有二十幾位委員提出了連署，算起來我們委員113人可能都有針對這個問題，我看主管機關就這部分的修正動議也算滿多的。這個資料我看了以後，各委員提出來的重點他們都有綜合起來，所以他們也修正滿多的，請各位委員也參考一下他們修正過後的所有版本。","等一下這一條處理完以後，亦即主管機關回應完作決定以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讓大家方便一下，跟各位委員報告。以上。","現在請主管機關回答。"],["林局長福山：報告召委還有各位委員，針對第二十一條，有二十幾個委員提出了二十幾個版本，剛剛委員垂詢了一些相關的課題，我大概綜整分幾類來說明。包括昆澤委員提到，確實無照駕駛的案件數每一年大概有28萬到30萬，但我也跟各位報告一下，這個所謂廣泛的無照駕駛其實就是現行第二十一條裡面第一款到第五款的行為，就是剛剛講的，原本就沒有……從來沒領有駕駛執照就違規上路。另外一個部分就是被吊銷、被註銷、被吊扣後違規上路，就是第一款到第五款裡面各種無照駕駛的部分。","在無照駕駛裡面，基本上大概可分老、中、青三代，也就是未滿18歲的部分、高齡65歲以上的部分，另外還有一群大概就是18歲以上有駕駛執照資格，然後到64歲的部分；至於車種的部分，也有機車跟汽車。無照駕駛的車種，基本上機車的無照駕駛大概占了六成。有關我剛剛講到的老、中、青三代，其實未滿18歲跟高齡的部分大概各占了百分之十點多，重要的部分大概就是剛剛有提到，有一些就是已經在工作或是等等部分沒有駕駛執照、沒有去考領，或是駕照被吊扣或吊銷等部分有這樣的情況。","回過頭來，整個防制的部分，我也跟各位委員報告，有關無照駕駛的部分，交通部本身在道安的策略上面，還有包括在院長每一季召開的中央道安防制會報上都有把它列為重點事項在處理。這些相關的部分，我剛剛講了，不管是分老、中、青三代，還是分機車跟汽車都有不同的策略在處理。","今天有二十幾位委員提案的版本，我也要跟召委還有各位委員報告，針對這樣的課題，交通部確實有報兩次修正條文到院裡面去。第一次報上去的時候，院裡面是講這個東西應該要再擴大，應該要再做深入地檢討，所以我們現在提出來的建議是綜合各委員的版本，基本上是我們第二次現在在院裡面待審查的內容。這個版本基本上是交通部在兩次會議上邀請司法院秘書處、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還有各交通主管機關去討論出來的內容。","第三大部分，我大概跟委員報告，我要先回復剛剛林倩綺委員提到汽、機車的罰鍰是如何算出來的。剛剛我有跟各位委員報告，基本上有關車種的部分是有……車種的違規性跟它造成安全的違規性還是有差，機車造成的部分通常是自己本身的傷亡，而汽車的部分通常是造成別人的傷亡，但是沒有駕照就是不能上路，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原因。所以大概綜整了各位委員的版本，還有這些累犯等等的部分，針對剛剛委員問到罰鍰是如何計算出來，基本上也必須要看這樣的違規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另外還有一個部分是，這些相同的部分在處罰條例的其他各條款中，它涉及的罰鍰是什麼樣的狀況，大概就是依據這幾個原則去切分出機車跟汽車有不同的裁罰區間。","另外一個部分是，因為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裡面分了十款的行為，大家可以看到第一款到第五款的部分大概是屬於違規、無照駕駛的部分，但是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的部分基本上是屬於其他沒有學習駕駛證這種，比較不像第一款到第五款的部分，所以在我們提出來的版本裡面是把它切成三個類別：機車、汽車還有其他的部分，然後按照現行的裁罰基準和衡平性在條款的部分做一個處理。","剛剛王義川委員提到，有一些酒駕後無照駕駛的部分，上一次112年6月30號在修正第二十一條時，魯明哲委員就有特別提案，也就是現行條文，針對酒駕被吊扣、吊銷駕駛執照後又再上路的話，按照第二十一條條文的規定，要再加重1萬2,000元。現行如果按照我們再提出的再修正條文，基本上就是第一次是這個處罰，第二次就按照最高額來處罰。然後我舉個例子，比如像汽車無照駕駛，第一次是罰6萬元，第二次就是12萬元，第三次以上每次加1萬2,000元上去，就是跟第三十五條一樣，罰鍰沒有上限。如果是屬於第三十五條的話，就是1萬2,000元再加1萬2,000元，變成加2萬4,000元，罰鍰也是一樣無上限。","另外一個部分，這一次也特別針對剛剛講的無照駕駛，像青少年的部分，車子從哪邊來，這就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所以在這次裡面，針對非駕駛人的汽車所有人，一樣也是按照第一項、第二項，就是初犯罰，第二次最高罰，然後也是罰鍰沒有上限，希望從這邊來遏止。","剛剛素月委員有提到同車乘客跟公布照片，這個部分我是建議：第一個，因為酒駕的時候，同車乘客是很容易判斷出來的，因為會有酒氣，但是無照駕駛，它是一個身分認證的問題，要處罰同車乘客的話，因為你去問他有沒有駕照，我是覺得這個實務上可能在執法上面有一點困難，所以我們才想說這個部分是不是按照大家討論的加重處罰的條文來實施之後，再來觀其成效。另外，公布照片的部分，就是我剛剛講的，因為有老中青三代，第三十五條的部分是累犯三次才公布照片，我們也是建議這個數量確實是比較大一點，是不是大家修正完這個汽車所有人的處罰之後，看看這些相關的成效，再來做個評估？以上跟各位做個報告。"],["主席：謝謝林局長。","我特別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因為第二十一條是提高無照駕駛的罰則，第二十一條之一也是。針對第二十一條蔡其昌委員、陳素月委員、王義川委員、林思銘委員的提案，請教各位委員，既然提高無照駕駛的罰款都一致，我們是否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一條之一就一併處理？因為都是罰則。這個部分，我看到交通部都有參酌各位委員所提出來的罰則，當然提案的罰則不一，但是主管機關都有參照我們的意見去把它提高了。剛才經過主管機關的說明，所有的修正部分也都呈現在書面上，我拜託各位委員，因為他們都參酌各委員提案的主要內容去修正提高這些罰則，所以第二十一條是不是就依照主管機關建議的修正通過？第二十一條之一也是再修正通過，好不好？好，第二十一條再修正通過；第二十一條之一也是再修正通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再修正通過。","接下來休息5分鐘。","休息（11時2分）","繼續開會（11時10分）"],["主席：各位請就座。","現在我們繼續審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是顏寬恒委員的提案，這個部分主管機關建議不予修正，各位委員就第二十七條有沒有什麼意見？請主管機關說明一下，為什麼不予修正。"],["胡司長廸琦：跟委員報告，顏委員主要是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就是針對闖越收費站及衝撞收費人員的規定，委員建議刪除。可是我們有去問了一下，包括經濟部的水源區，還有其他林道地方都可能還有收費站的設置，所以我們建議這一條能夠繼續保留，不予修正。"],["主席：各位委員，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建議不予修正，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二十七條就不予修正。","接下來第三十條。第三十條林德福委員有提案修正，請主管機關說明一下。"],["胡司長廸琦：第三十條的部分是林委員建議路上散落物的處理以及費用的負擔，我們瞭解了一下，像公路局省道的散落物已經可以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來收取費用；市區道路的部分，地方政府大概也有環保單位的機制在處理，有的則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另外，也有考量到處罰條例是行政罰的性質，而費用的收取是屬於行政費用，兩個的法理依據是不太一樣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不要修正，以上。"],["主席：各位委員，主管機關認為不予修正，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不予修正。","接下來第三十三條，廖先翔委員要不要補充說明？"],["廖委員先翔：謝謝。現在的高速公路原則上都有超車道，大家有在開高速公路應該都有看到高速公路一直在宣導最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是實際上超車道在速限上面並沒有比一般車道的速限來得放寬，導致現在要使用超車道的時候，實際上的限制是一樣的，有超車道，但是並沒有辦法發揮超車道的功能。因此，我建議最內側車道的速限予以提高，以達到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法令規範，既然有超車道，速限就要提高，否則就不要叫它是超車道。因為現在有規範行駛在超車道必須要維持在速限內的最高速率去行駛，但實務上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我們人在開車的時候，速率一定會有一些上下變動，一定會有一個合理的區間變動。譬如限速100公里，就算我們現在符合法規，在內側車道也只能夠開100公里，你開99公里就是違規，開98公里也是違規，你開到101公里也是違規，雖然有10公里的寬限值，但是實際上也有打到訴訟的判例，如果是誤開，法院其實是不會撤銷的，因為實際上就是違規。","我認為高速公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精神就是速度分流，既然要速度分流的話，就是最內側車道最快，中間就是一般的速率，外側因為有交織的問題，所以速率比較低，利用速限的放寬達到速度分流的目的。否則現在很多人開高速公路，我們都會認為要超車的時候不是到最內側車道，常常都是開到最外側車道去超車，這個是實務上高速公路局非常清楚的情況。既然高速公路現在積極在宣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不能夠占用，維持在最高速度的速率的話，我就希望能夠予以放寬，以上。"],["主席：請主管機關說明，請陳局長。"],["陳局長文瑞：也跟委員報告，因為高速公路速限的訂定目前大概都已經依據當初公路設計的設計速率，設計速率其實是一個公路上面行駛的最高安全速度，所以基本上那個速限差不多已經都跟高速公路設計的最高安全設計速率一樣了，所以沒辦法再提高1.2倍。因為如果把速限再提高1.2倍，其實在行駛上面是比較有安全的顧慮。不過一般來說，高速公路的速限在內側、中間、外側，其實不一定每一輛車都是用最高速限在行駛，還是有一些人開得比較慢。所以內側車道其實一直都是超車道或最高速率行駛的車道。委員擔心的是有人就是用慢速在占用內側，讓大家沒辦法超車，其實這個部分有在宣導，而且有在執法。公警局在113年針對慢速車占用內側車道有開罰兩萬六千多件，所以內側車道的慢速車占用這個部分，我們會一直來做相關的處理，也會跟公警局加強來執法。跟委員報告，如果要提高1.2倍，確實在安全上面會比較有疑慮，以上報告。"],["主席：因為廖先翔委員提出這個提案也是一個先進的想法，我說實在話，內側道有的人開80，我們限定是60以上，可是他明明就只有開80，最高可以開到100，照常理來講，你要變換車道或什麼……但他就在那邊慢慢開，所以廖委員才提出這個提案。你們會開罰沒有錯，但是抓不到，所以他提出這個提案應該是立意良善。以現在的情況，基於安全的考量，這個提案有沒有可能交給交研所，讓他們去研究一下如何提高，其實他提這個案子，未來還是要這樣做，有沒有可能陳局長在這裡答應把此案列入研究跟考慮？"],["廖委員先翔：我沒有堅持所有的內側車道、超車道一定要1.2倍，這是可以討論的。我覺得可以類似像大型重機上國道一樣，由法令授權高速公路局放寬，由你們因地，不管是試辦也好，或你們認為安全的路段，例如上坡路段或右彎路段，有時候設計速率是因為視線的問題，左彎的視線會受影響，但是右彎的視線比較不會受影響，你們針對個別的路段去調整看看。我們有設計速率，但這又回到其他的問題，有的國家是用85分位的自然流速當作速率訂定標準，我們是用設計規範，以前的設計規範是幾十年前的規範了，有沒有符合現在車輛的性能？我覺得也是值得討論，但是這個問題已經太大了，沒有辦法在這邊討論。我是建議看你們能不能同意，就是授權你們做相關的放寬，選擇一些路段來辦理看看，以上。"],["主席：陳局長及政次，我認為他這個建議不一定是現在馬上要修，他提出這個案子，我個人是支持的，未來是有這種需要，所以你們能不能帶回去研究？等有一個結論後跟廖先翔委員進行溝通。現在的情況是尊重你們，暫時不修訂，但是這個案子要納入研究案，可以嗎？"],["陳局長文瑞：我們有一個研究分析給委員，好不好？對於速限能不能再做調整，我們做一個分析再跟委員報告，好不好？原則上公路到底速限多少，其實都有一些考量的因素，我們做一個分析跟委員報告。"],["主席：好。政次，這樣可以嗎？"],["陳次長彥伯：可以。我只是要說明，速限訂了就要遵守，其本身就有一定的寬裕值在處理細則中去處理，但條文這樣寫下去會讓人家認為速限還有一個空間在。至於速限本身的合理與否、要不要提高？我們會請公路局來做檢討。有關委員提到速限檢討是不是可以到1.2倍的可能性，我想會納在我們的檢討裡再去討論。"],["主席：好，這樣好不好……"],["廖委員先翔：好啦，他們用直接個案去做速限的調整，而不是從法令的容許值去調整？"],["主席：對啦、對啦。"],["廖委員先翔：好吧，這我同意。我的精神就是希望，既然高速公路局目前都是在宣導內測車道要維持最高速率行駛，我們就希望內車道、超車道真的有超車的功能，同時，在實務上維持在最高速率行駛這件事情是做不到的，所以如何讓駕駛人在合法的情況下去行駛超車道？以上，謝謝。"],["主席：第三十三條不予修正，然後要做一些研究報告給廖委員，好不好？好。","現在審查第三十五條，請宣讀修正動議，等修正動議唸完以後，我們再來發言。誰先舉手的？依序請許智傑召委及黃健豪委員。"],["主席：這是本席提的修正動議，當然要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因為第三十五條的提案委員還涵蓋蔡其昌前副院長、林德福委員、邱若華委員、黃健豪委員、王美惠委員及台灣民眾黨。對第三十五條的部分，現在是不是請許智傑召委先發言？"],["許委員智傑：謝謝召委，謝謝大家。這裡最重要的就是之前警察如果要抽血，也有違憲之虞，即針對酒駕這部分。所以我們希望未來可以改成由檢察官裁定。對此，交通部、司法院、法務部是不是有意見？這是第一個方向。第二個方向，我們在民間收到很多的反映，即駕駛人跟所有人不是同一人的時候，吊扣牌照真的會產生很多問題，所有人會覺得有冤屈，對此我們也希望做一個修正，請交通部以及剛才提到的相關部會，是不是可以發表意見？"],["主席：好，這個稍等一下再請法務部跟交通部來說明。","現在請黃健豪委員。"],["黃委員健豪：謝謝召委。我的提案內容在修正動議裡面還是沒有放進去，不過我先說明一下。我的立場針對這種重大交通違規一向都是主張沒收車輛治百病，因為罰再多錢或再怎麼吊扣、吊銷等等，以數據上來講，大家可以看到不管是酒駕也好、無照駕駛也好，或我們稍早提到的假車牌也好。如果只是純粹罰錢，或是吊扣駕照或吊銷牌照，但這些情況持續在發生！所以我們一直想要解決問題是到底為什麼有這麼多人酒駕且願意鋌而走險？有一個原因是可能過去酒駕沒有致死的時候，相關罰則或處分沒有受到最嚴厲的狀況，所以還是很多人會抱持僥倖的心態上路。我們是希望在法律上能夠終止這種僥倖的心態，只要你上路，不管是罰錢也好，還是把車輛沒收。現在所有的條文都只說移置保管，過去也都移置保管，這件事情本身還是一樣的。所以相對來講，我覺得修法可以稍微再積極一點，不用這麼保守，因為酒駕問題一直沒有解決，我覺得是交通主管機關應該要面對的事情。我還是希望能夠把沒入車輛的條文放進去，而不是只單純的移置保管車輛。當然交通部之前講會擔心影響到人民的財產權，但是我覺得生命比財產更重要，這些人寧願犧牲別人的生命，不管這個問題，仍酒駕上路，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在法律上處分他們的財產。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針對剛剛許智傑召委所提問的，站在法務部的立場有什麼說明？接下來再請陳局長補充說明。請法務部。"],["廖參事江憲：主席、各位委員。關於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跟第十三項的修正條文草案目前有三個版本，一個是蔡其昌委員，一個是民眾黨黨團，還有加上剛剛許智傑委員的臨時動議，總共有三個版本。這三個版本的修法方向大概都是配合憲法法庭宣判的意旨還有替代措施，把它給條文化，所以這個方向就落實憲法判決的立法目的來講，我們敬表支持。","各版本之間只有少部分的條文文字有一點出入，大概就是兩個領域：第一個，強制採檢的前提是不是要符合有犯罪嫌疑？還是他只要發生交通事故就好了？我們參考憲法判決，還有刑事訴訟法的法制相關規定，強制採檢是一個強制公權力，而且是比較強烈的，我們建議必須要符合刑法有關酒駕的犯罪嫌疑為前提比較適當。第二個，第一線的執法人員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為這個已經進入酒駕犯罪強制採檢的證據蒐集程序了，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具有犯罪偵查權的，還是以司法警察跟司法警察官的身分為宜，一般的交通警察可能還不太恰當。就結論來看的話，因為憲法判決之後，我們也跟交通部、司法院、內政部有做過非常多次的協商跟研議，最後的版本大概就是如同今天交通部提出的建議修正條文，所以就交通部建議的修正文字，我們敬表尊重。","我對過這個條文，條文的內容跟許智傑委員剛才提的修正動議應該是一樣的，如果有遺漏，交通部可以再補充。以上說明。"],["主席：好，謝謝法務部廖參事。","現在請主管機關說明。"],["林局長福山：綜整這次委員提案的版本，主要大概有兩個方向。第一個方向，包括蔡其昌委員，還有剛剛召委所提的修正動議，有一塊是剛剛廖參事所提到的憲判字第1號判決，有針對強制採檢的部分，這點委員的條文差異不大，但是建議就依照召委的修正動議內容來做處理。誠如剛剛司法院所提到的，之前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還有司法院有就此討論過，基本上大家是有一致的共識。","另外一塊是加重處罰，包括王美惠委員增加了5,000塊罰鍰，還有一個是剛剛黃健豪委員所提到的，是不是只要酒駕就直接吊銷駕照跟沒入車輛？我想委員對於防制酒駕提案修正確實在防制酒駕上面是一個很強硬的手段，但是這邊我也必須要跟委員報告，因為酒駕違反酒精標準基本上是從0.15毫克開始，且級距非常地多，如果只要酒駕就直接吊銷駕照跟沒入車輛的話，對於車輛所有權或是相關財產上等等的權利，可能要比較慎重去做考量。但是這邊我也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以現行酒駕的處罰規定來看，這幾年酒駕的案件數真的都是逐年在降，在處罰條例的92個條文裡面，酒駕的處罰是屬於最重的，而且講真的是罰鍰無上限，吊扣、吊銷駕照也是無期限，大概是這樣子的一個內容。","另外我也特別報告一下，最近最高行政法院大概因為這個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七項、第九項有一個「明知」跟那個部分有一些爭議，這個部分召委有提案，回到原來立法的意旨，汽車所有人明知駕駛人有酒駕的話，處罰鍰。但是第九項是只要酒駕，不論這個汽機車是否屬於你所有，基本上就是吊扣牌照，就是把現行的規定再規定得更明確一點，也避免司法體系跟行政體系對於條例的規定認知不一，故提案第七項跟第九項是有修正的必要。以上補充。"],["主席：好，各位委員，因為……","好，請說明。"],["陳法官彥霖：主席、各位委員，不好意思，司法院補充意見。關於剛才法務部就其中一項表示的意見，認為是落實111年憲判字第1號的見解提出修法，交通部的建議條文也是如此，我們對這個方向沒有意見。只是就細部文字的部分，其中有說到「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等罪嫌疑」，但在適用法律的角度來看，建議把「等罪」刪掉，以符明確。因為「等罪」有可能是表示除了列舉條文之外，還有其他罪，所以建議是把「等罪」刪除。"],["主席：陳法官提出來的意見是說「等」就是後面可能還有很多，要把它明確化啦！這個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問題？好，沒有問題，這樣好不好？第三十五條，我看增列的部分都有採用各委員提出來的主要宗旨，所以是不是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以再修正的條文通過？至於「第二款等罪」的部分，把「等罪」拿掉，這個特別跟各位委員做報告，可以嗎？林局長？"],["林局長福山：沒問題。"],["主席：好，這個部分我們台灣民眾黨提出來的修正動議，是跟主管機關、大家溝通過的，所以就通過這些：第一個，尊重法務部、司法院，還有主管機關也認為不要侵犯到這個部分，所以我們就照委員林國成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好不好？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三十五條之二。第三十五條之二提案委員是黃健豪委員，你也同意嘛？好，第三十五條之二不予修正，是原有的，所以黃健豪委員跟王美惠委員所提的，主管機關是希望不予修正，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不予修正。","另外，我這個修正動議黃健豪委員你要不要來簽一下？這個是我們共同提案，就通過這個版本，大家簽一下吧！陳素月委員還有邱若華委員，你們也可以來簽，你們是原提案人，我的修正動議大家簽一下，大家就照這個。好，第三十五條之二不予修正。","接下來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有顏寬恒委員的提案，主管機關建議不予修正。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尊重交通部的意見，不予修正。","第四十四條也是顏寬恒委員提出的，是訂定緊急救援停讓行人的罰則，這個部分主管機關也認為現在已有罰則，也建議不予修正，請問各位委員大家有沒有意見？"],["陳次長彥伯：顏委員第四十四條建議移到第七十八條……"],["主席：第四十四條主管機關說明一下。你們不是有修正嗎？你們有修正啊！"],["胡司長廸琦：是。"],["主席：他這裡弄錯了吧？司長你說明一下。"],["胡司長廸琦：好。顏委員建議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遇行人可以優先權，我們是考量到行人是屬於弱勢族群，所以應該是到行人的規定，就是第七十八條裡去做處理。另外，王義川委員有提到未停讓行人致人傷亡罰則部分，我們是建議改為「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然後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部分就不要修正，維持現行規定。"],["主席：好，各位委員這裡更正一下。我剛才這裡講第四十四條不予修正，我更正一下。主管機關有參酌委員提案而做適度再修正，再修正是建議依照顏寬恒委員跟王義川委員提案，他原來提案是在別的法條，所以把它列到第四十四條，我們就依照主管機關建議再修正的這些條文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四十四條就修正通過，好不好？","接下來第四十五條，請各位委員參閱，這裡也有修正、也有參酌委員提案。第四十五條是顏寬恒委員跟林俊憲委員所提出來的版本，本條是依照林俊憲委員的版本通過，是不是？好，第四十五條就依照顏寬恒跟林俊憲委員的版本再修正通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林局長福山：我是不是跟委員再補充報告一下？"],["主席：好，說明一下。"],["林局長福山：基本上，就是參酌兩位委員的提案，針對第四十五條、第59頁，針對不禮讓這些緊急車輛的罰鍰跟相關處罰再做調整。第一個不禮讓的部分，罰鍰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最後一項，我們先行擬的條文裡面，如果有致人死傷情形的話，處罰再加重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建議各位是不是再加一個字，及「該」汽車牌照，就加一個「該」字？"],["主席：好，第四十五條最後一段，也就是並吊銷駕駛執照及「該」汽車牌照，各位委員這裡加一個「該」，也就是除了吊銷執照以外及該汽車牌照，這裡再做修正。好，各位委員第四十五條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照修正通過。","現在第四十四條……請廖先翔。"],["廖委員先翔：抱歉，我詢問一下。行人穿越的部分，在有號誌的路口行人有違規，導致汽車有不禮讓行人的情況發生，這種情況到底會不會對汽車駕駛人做出裁罰？或者以及衍生後續的吊扣牌照等等的一些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等等的，應該有不同處置？"],["主席：林局長幫忙說明一下。"],["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如果在有號誌路口，站在法律上行人違規就會比較屬於個案判定，就是說能注意就必須要注意，如果確實那個行人衝出來是他沒辦法注意的部分，基本上就排除處罰的適用！因為現行法令的設計是即使行人違規，汽車駕駛人要是能夠注意到，你還是要去禮讓他；但是，如果確實的情況是沒有辦法注意、也沒辦法反應，大概就不適用這一條條文的規定！"],["廖委員先翔：有過相關的解釋函嗎？"],["林局長福山：我跟委員報告一下，這不僅在這樣子的情況……其實有一些相關事故行人違規，然後法官到最後判決已經沒辦法注意的就已經沒有刑責，沒有這些相關的部分。"],["陳次長彥伯：委員，讓我們查一下，有解釋函的話提供給委員。"],["廖委員先翔：對，我覺得重點是要給警政署，我也覺得第一線同仁每個人判斷的依據都不一，常常他們就是先開了再說。當然，你們講的就是人體反應未能注意到的部分，實務上也都不太會去排除，都是直接開下去啦，我也希望你們再函給警政署，請同仁再針對法令的部分多一些了解，以上。"],["主席：好，謝謝廖先翔委員。主管機關也說明了，能夠提供資料給委員讓委員更了解的話，那就儘量提供，好不好？","好，那我們又回來第五十六條。提案委員有修正動議，主管機關還是依照牛煦庭委員、魯明哲委員、林月琴委員的再修正條文……就請大家參閱一下。是不是請主管機關也說明一下？牛煦庭委員很重視學校……","好，陳素月委員。"],["陳委員素月：等這一條條文確定之後，林月琴委員有一個附帶決議。"],["主席：有，剛收到，附帶決議最後面再來處理。因為臨時所提的提案修正會在審查的時候處理，而附帶決議在等一下再一併處理。","來，牛煦庭委員。"],["牛委員煦庭：好，謝謝主席。第五十六條是針對併排停車加重罰則，因為併排停車在各種違規停車的態樣裡面，應該算是影響比較嚴重的，特別會影響行人的一些安全。所以我想不管是我們的修正或者是魯委員的修正，林月琴委員的修正大概都是提高罰責。因為我在你們印出來的資料裡面看到是寫兩千四，只有兩千四，然後你們來跟我溝通的是寫一千二到兩千四，現在到底是怎麼樣？我是覺得只要能夠合理的調高，交通委員會有一個很好的共識，本席都樂觀其成！但是到底版本最後是怎麼樣？然後你們有沒有跟其他的提案委員溝通，我希望了解一下狀況。因為像魯委員提的是比較嚴格，是罰六千，當然重罰是好事，但這個中間的伸縮是怎麼抓的？希望交通部先做一個清楚的說明，謝謝。"],["主席：好，林局長要說明？或胡司長要說明？"],["林局長福山：針對第五十六條的提案大概有兩個類別，剛剛牛委員還有魯委員是針對併排停車去加重罰鍰；林月琴委員就是原來路口十公尺在沒有其他影響是可以設置相關停車格位，林委員是希望針對通學區要把它排除。第一類有關於加重罰則的部分，我跟委員報告，因為現行罰款金額大概就是併排停車處定額為2,400元，有委員提案是不是改處1,800元到3,000元？我們比較建議是，因為相對於現行的2,400元，若改定為1,800元是降低了。其實併排停車的部分，大家都認為是攸關安全，所以比較建議仍然維持定額2,400元。","有關魯明哲委員提案建議提高到6,000元，我跟委員報告，很多併排停車會牽涉到營業車輛。目前部裡面是針對違規停車已列為檢舉跟記點項目，所以現在先完成優化道路停車環境，提供足夠的這些相關臨停路段等等。若要從2,400元提高到6,000元的罰款級距是比較大，我們比較建議讓路邊停車的環境能更提升之後，再來檢討這個罰款，所以建議維持2,400元。"],["牛委員煦庭：這我們溝通一下，好不好？因為我覺得，既然你講要配合道路環境的各種改善，所以當初是把它變成有範圍！我本來的提案是1,800元到3000元，我覺得也有分種類：一種是實在是因為道路狀況很糟糕，當然違規的行為還是要罰；另外一種是基本上就沒有公德心、惡行惡狀！所以，我是覺得既然要討論併排停車，罰鍰不往上調其實是不太對啊！但是加上一個範圍的限制跟概念，是不是比較符合你們交通部說：我還有一點點進退的一些裁量空間？所以交通部是不是要考慮一下，就上限的部分稍微往上，我們把range訂定出來，用1,800元到3,000元的方式來處理，這樣會不會比較妥適一點，是不是？我請教一下。"],["陳次長彥伯：上限的部分就尊重委員的討論！剛才已經有特別提到範圍增加到太大的話，可能會產生……"],["牛委員煦庭：主要是1,800元到3,000元。"],["陳次長彥伯：對，如果是到3,000元，且委員討論是有共識的，交通部沒有意見。"],["主席：好，請廖先翔委員。"],["廖委員先翔：在法令的部分就依照牛委員的意見跟交通部你們講的，有共識就好。另外，併排停車其實是有一些樣態啦！尤其是併排停車沒有去規範車輛，實務上併排停車為什麼要提高罰鍰？就是因為它對於交通的影響是比較巨大的，沒有功德心的；但是有一些併排停車的樣態是在最外側不是汽車，而是機車，但是我是汽車，也是很靠邊，其實不是大家平常想的兩臺汽車那種併排違規。我覺得在執法面是不是要有一些差異化？就是針對交通的影響程度去做差異化的裁罰，以上。"],["主席：好，這樣好不好？因為大家大概都取得一個共識，有關於委員的疑慮，等一下也有一些附帶決議，我們一併來處理。所以本條我們就修正通過，好不好？"],["林局長福山：就是原來併排停車的部分，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修正為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主席：這樣好不好？針對第五十六條版本，照牛煦庭委員等、魯明哲委員等及林月琴委員等的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第六十五條的部分。因為蔡其昌前副院長沒有來，而主管機關是建議照委員提案的版本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好，沒有意見。第六十五條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第六十七條是蔡其昌委員等、林俊憲委員等、黃健豪委員等、王義川委員等及民眾黨黨團提案，請主管機關說明一下。"],["胡司長廸琦：針對各委員的意見，我們大概都已經有吸納了，是不是依照我們建議的版本來通過？"],["主席：這條主要是我們台灣民眾黨修的版本，是因為他連續酒駕肇事並連續撞死人，我們是主張終身不能考照，這條我不曉得主管機關在顧慮什麼？是要保護這些連續犯甚至還要開後門？因為我有跟他們溝通，他們說全國只有40個人可以開這個門。針對連續酒駕致死，人家家裡面是很悲哀的，怎麼可以再讓他考照？所以我主張這個部分應該是終身不能考照。第一，也宣示臺灣對於酒駕肇事是非常嚴厲的！但比照其他國家，我們還是輕的，剝奪他考照的權利是剛好而已。所以，我還是希望主管機關在這條能夠參考委員的版本，做出嚴厲懲罰，我認為是有必要。所以這第六十七條希望你們也同意來修正通過，針對這部分，是不是請政次跟林局長，還有胡司長能夠……這樣可以代表政府對於酒駕肇事致死是採非常嚴厲的譴責跟處罰，所以請林局長來說明一下。"],["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確實這第六十七條的相關內容大概是綜整前面大家討論完之後，有增加吊扣、吊銷等等規定，在第六十七條綜整他可以再考照的規定。剛剛召委所提到的部分，大概是牽涉到現行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跟第四項的規定，就是針對終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要不要排除曾經因為酒駕而被處以終生不得考領。這部分大概分兩個層面：一個層面是如果酒駕曾經致人重傷或死亡，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如果12年期間都沒有相關違規的話，是可以再重新申請駕照的考領；另外在第四項，可能中間有一些致人輕傷等等，但是他不是一次終生不得考領，是累積起來超過6年，而終生不得考領的規定。","剛剛召委所提到的部分，如果按照我們提出來的條文，再把它納進來的話，是不是建議第一項的「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後面排除，就是可以在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期間可以在考照的規定，排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後段、第四項後段及第五項後段外，不在此限。」這是屬於一次不得終生考領駕駛執照再修正的部分。針對第四項，可能累積起來超過6年，這也是屬於終生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的部分。針對第四項，我們是建議「但有第六十七條之一所定情形者」後面再增加「除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第四項前段、第五項前段者外，不在此限。」排除第六十七條之一規定所定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重新申請考領的狀況，以上。"],["主席：謝謝林局長。部裡特別也提出修正，剛才已經講得很清楚，現在螢幕上是已經修好的文字，秀出來請各位委員看一下。大家看一下第六十七條，就是本黨以及蔡其昌委員等、林俊憲委員等、黃健豪委員等、王義川委員等所提的，也是終生不能考照，有其他幾個修正條文就請各位委員看一下，因為這樣可以有嚴厲的制裁，其他的部分也有時間的緩衝期。針對這個部分，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六十七條再修正通過。","因為第十六條剛剛已經協商完畢，第十六條的部分也show出來一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啦！併到第十六條！原來牛煦庭委員所提的部分也經過與主管機關溝通，大家看一下牛煦庭委員提的修正動議，還是宣讀一下，好不好？宣讀一下，我們再來做處理，請宣讀。"],["主席：跟各位報告，剛才經過協商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至於其內容則增列至第十六條第二項，現在show出來，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廖委員先翔：我問一下，因為剛剛第十六條第二項條文是寫「前項第一款」，但是你們剛剛給的附帶決議，也就是給警政署的那個部分是用「第二款」，到底是要用第一款還是第二款來處理？第一款，那剛剛的附帶決議是不是寫錯款次了？"],["主席：附帶決議有沒有……"],["廖委員先翔：應該有一致性，我們剛剛在討論的是一樣的東西嘛！"],["主席：對！附帶決議的條款不要寫錯。"],["廖委員先翔：關於第二款部分，雖然是靜態的，但是行駛的時候會有危害，照理來說只要很簡單地寫到第一款就好了。"],["主席：是不是？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沒有關聯。沒有寫到款次啦！它好像沒有寫到款次啦！對啦！直接那個……"],["廖委員先翔：不好意思！我沒看清楚。"],["主席：現在作以下決定：第十六條修正通過；第十六條之一不予增訂。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這樣決議，謝謝。","接下來審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照羅智強委員修正的版本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你們有修正？請說明一下。"],["胡司長廸琦：羅委員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二項關於擅自變更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規格的部分，是提高罰鍰跟禁止其行駛，這個部分我們建議同意羅委員的意見；第三項是關於違反規定者可以依照第十二條處罰，這個部分已經有函釋去處理，不需要再訂定，所以建議第三項刪除。"],["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基本上加重罰鍰的部分，原則上贊同委員的提案，委員提案的文字我們酌予調整；第三項有關電動輔助自行車和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規格，如果超出時速25公里等相關限制，交通部本來就有解釋是按照機車來處罰，所以第三項不用再增修，建議按照羅智強委員的內容再修正通過。"],["主席：謝謝交通部。關於罰鍰的部分，就依照羅智強委員的版本通過，其他的部分就依照交通部建議的再修正條文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經過協商溝通以後，依照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八十條。","主管機關是建議依照魯明哲委員等的提案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依照魯明哲委員等的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四條經過溝通以後，依照台灣民眾黨提案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八十四條依照台灣民眾黨版本通過。","接下來第八十五條之三。","第八十五條之三有蔡其昌副院長等、林俊憲委員等、陳素月委員等提案，這個部分主管機關要不要說明？因為溝通以後需要補充說明一下。"],["林局長福山：這部分重點說明一下，因為各個委員提案修正第八十五條之三的部分，都是配合前面相關提案的版本做修正，因為最後通過的版本我們有再重整，所以建議是不是依照蔡其昌委員等、林俊憲委員等跟陳素月委員等提案，交通部再修正的建議通過？"],["主席：各位委員，這個也經過溝通了，第八十五條之三依照3位委員提案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也是蔡其昌副院長等所提，現在提案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蔡其昌委員等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二條有林俊憲委員等、廖先翔委員等、台灣民眾黨、還有王世堅委員等提案。廖先翔委員有沒有說明？"],["廖委員先翔：謝謝。昨天交通部有就這一條來溝通，只是交通部說可能採不予修訂，而會以附帶決議的方式來進行，但是目前為止我還沒有看到交通部要擬的附帶決議條文內容。修這一條的精神就是以機車平權的立場來看這件事情，我國過去限制機車只能行駛外側車道，常常跟外側的公車嚴重交織，近幾年雖然有在推動外二車道放寬限制，但目前為止也都僅只是外二車道而已。","因為地方政府在訂定禁行機車相關規定時，常常都把交通部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拿出來，做為不予開放的理由。但是交通部在做相關答詢或者是答詢過後也都有函文給地方政府，告知該項規定並不是給地方政府用來做禁行機車的依據，但是長期以來，推動的速度相當緩慢，因此本席才會提出這個修正草案。","其實不只是交通方面，國家在對人民行為做任何限制的時候，應該都要明確採取「原則開放、例外禁止」這個比較好的方式，但是目前對於機車族的限制好像都是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的方式。我講的是除了外二車道的部分。所以如果交通部能夠承諾我未來會積極督促地方政府，針對不合時宜的禁行機車的規範去做調整的話，我當然是同意交通部在不會動到法條的情況下去推動。","因為這有點類似基本法的概念，希望維護機車族的權益，只要交通部等一下把附帶決議、昨天承諾我的部分拿出來，我覺得可以再溝通。謝謝。"],["主席：主管機關要不要說明一下？"],["林局長福山：有關委員提到的附帶決議，因為剛剛一開始就先處理了兩個附帶決議，第一個就是有關委員所提的部分，也就是要來檢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進行系統性的評估。"],["廖委員先翔：那是臨時提案，是我為了怕……","我覺得要分兩個部分，一個就是我明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的部分，我也不寫得太明，我原本是希望直接把「無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的規定拿掉，但是為了避免溝通時發生摩擦，拖延到本委員會開會的時間，我就希望交通部會後去調整，當然，在調整過程中還是要跟我做一些溝通。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我們來督促地方政府檢討禁行機車的規定，這應該是昨天副司長來我這邊的時候有提到要做附帶決議。我覺得要分成這兩個部分。如果還沒擬的話，是不是現在先跳過，等一下趕快擬一擬？"],["主席：這樣好不好？附帶決議行政部門寫一下，理由很簡單，就是現在可以暫時不修訂，但是附帶決議一定要有那個名稱。我們等一下才會處理附帶決議，所以現在趕快寫一下給委員看看是否OK。我做以上這樣的處理是因為主管機關建議本條文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但是後面的附帶決議要看一下，好不好？","這樣好不好？各位委員，第九十二條不予修正，大家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我們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是第九十二條之二，本條有蔡其昌委員等提案及林思銘委員等提案，主管機關是認為依照委員的提案……"],["林局長福山：我們是建議依照兩位委員的提案，有些文字我們再做了修正，就依照我們建議再修正的版本。"],["主席：主管機關是依照兩位委員提案的本質進行文字修正，請問大家對這樣的修正有沒有意見？（無）好，沒有意見，第九十二條之二就修正通過。","現在回頭處理第七條之一。剛剛徐巧芯委員等提案已經有充分說明理由，也經過溝通，不曉得主管機關現在有沒有溝通的結論？","為了修法的完整性，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可能就把徐委員在乎的部分列入研究，事後再來跟徐委員報告？","所以第七條之一就暫時不予修正，你們後續要跟他進行溝通，看要如何達到他所希望的這些保護措施。可不可以這樣？","各位委員對這樣處理有沒有意見？（無）好，沒有意見，第七條之一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但請主管機關再跟徐委員充分溝通，這樣好不好？","接下來是第六十七條，請主管機關確認一下。請大家看一下呈現在螢幕上的文字。","剛剛有幾個字有出入，現在已經修改回來了，請各位委員再看一下。","好，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部分已逐條審查完畢，現在處理4項附帶決議。請宣讀附帶決議之內容。","附帶決議：","1.","鑑於目前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對於「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仍未一致，考量修法後地方政府實務執行上可能遭遇之困境，爰請交通部應於本法第五十六條第六項修正通過後一個月內，召集教育部及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等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針對「通學區」之劃設及其定義，研商統一標準與內容，以提升全國法令規範一致性，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法，強化對於兒少通學安全之保障。","提案人：徐富癸　　林月琴","連署人：許智傑　　陳素月","2.","我國國人依規定考領有之國內駕駛執照，現行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本不得再持外國駕駛執照換領我國駕駛執照。交通部並以113年9月20日交運字第1130016157號函說明，民眾持我國駕照吊銷禁考期滿後，自應重新接受國內相關駕照管理規定經考驗合格後方予發照，為求明確，請交通部應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定相關規定，以利國人遵守。","提案人：林國成　　邱若華　　廖先翔","3.","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車輛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行駛及停放中車輛現行已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二逕行舉發之。鑑於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之車輛停放當下雖未產生噪音污染，但上路後仍會對社會安寧產生危害，請警政署加強員警教育訓練，加強取締停放中變更非原廠型式排氣管不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之車輛。","提案人：廖先翔　　黃健豪　　邱若華　　牛煦庭","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規定係供駕駛人行駛道路之遵循，而非道路主管機關劃設內側車道禁行機車之通則依據，道路車道安全合理使用仍應由各道路主管機關考量道路幾何設計、車流特性、車種組成及相關管理措施，如機車流量、左轉專用車道或專用時相等，於維護交通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檢討第3車道開放機車行駛及直接左轉，爰請交通部加強督導各道路主管機關系統性檢討規劃符合行車安全之合理車道配置，俾利各類車輛安全行駛。","提案人：廖先翔　　邱若華　　林國成"],["主席：請問主管機關，附帶決議第1案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附帶決議第1案通過。","附帶決議第2案，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第2案通過。","第3案，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附帶決議第3案通過。","附帶決議第4案，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胡司長廸琦：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照附帶決議通過。以上4案附帶決議，我們就全部通過。","接下來我們休息20分鐘，休息20分鐘以後，要繼續審查公路法、停車場法這兩個法。前段我們審查道交條例，所有條文都已處理完畢，等一下休息20分鐘用餐之後，審查公路法以及停車場法。審查這兩部法時，與審查法案無關的單位可以自行離開，跟法案有關的還是要繼續留下來，各位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現在請工作人員發便當，用餐時間20分鐘，12點40分繼續審查公路法跟停車場法兩個法。","各位，因為早上道交條例審查完畢，我們先把有關法令宣讀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各法案均已分別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林召集人國成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有補充立法說明，請交通部儘速送交通委員會，以便列入審查報告，一併陳送立法院院會。","另外，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引用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我們現在休息，休息後逐條審查公路法以及停車場法。以上是道交條例的宣告。","謝謝各位，現在休息20分鐘。","休息（12時23分）","繼續開會（12時45分）"],["主席：各位，大家辛苦了。我們現在來審查公路法，提案委員林俊憲委員的第二十七條，各位委員，第二十七條大家有沒有意見？主管機關要不要補充說明？他們是尊重提案委員，然後來修正通過。","請胡司長說明一下。"],["胡司長廸琦：好，這個部分我們是建議依林委員的意見來修正，只有名稱的部分，我們建議修成「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這個部分也有跟委員先溝通過。"],["主席：有跟委員溝通過嘛？"],["胡司長廸琦：是。"],["主席：好，第二十七條，我們就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接下來就處理公路法的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也是林俊憲委員所提案的。"],["胡司長廸琦：這個也是跟前面一樣，是名稱修正而已。"],["主席：好，這個也是名稱修正，也就是林俊憲委員版本，其中名稱修正，也是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接下來是第三十二條。"],["胡司長廸琦：第三十二條的部分，我們有吸納各委員的版本，然後有提了一個建議，是不是就建議依照我們的修正版本通過？"],["主席：好，第三十二條有陳冠廷委員等、徐富癸委員等、廖先翔委員等提案，請問廖先翔委員有沒有說明？沒有說明。","因為主管機關已經把三位委員提案的本質跟需求納入修正，本條就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第三十二條，我們就依照委員的提案修正通過。","現在進行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是陳冠廷委員等提出修正案。請問主管機關有無意見？"],["胡司長廸琦：第三十三條的部分，由於委員的建議已經規定於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所以我們建議不用再修正這個條文，所以建議不修正。"],["主席：有跟提案委員說明過嗎？沒有？好，這個事後要去說明，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公路法第三十三條就不予修正，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接續進行。","接下來是第三十九條之一。提案委員有台灣民眾黨黨團，還有馬文君委員等、邱若華委員等提出的修正。邱若華委員要不要說明？若不說明，這個部分請主管機關請說明。"],["胡司長廸琦：這個部分包括邱委員，還有民眾黨黨團及馬委員的意見都一樣，我們就依照委員的意見修正。"],["主席：好，主管機關是依照委員提案的意見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接下來是第四十六條提案，提案委員有何欣純委員等。請主管機關說明。"],["林局長福山：針對何委員的提案，上次在專案報告大概也有跟委員報告，要公路主管機關「應即主動」的話確有其窒礙困難之處。上次也報告過，公路監理機關如果知道的話也會主動協助，所以建議依照委員的修正版本再做修正，就是在第三項的地方增加「公路主管機關知悉前項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時，得主動通知其申請之」。"],["主席：對於主管機關的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依照委員提案再修正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接下來是第六十條之一，提案委員也是何欣純委員等，請主管機關說明。"],["胡司長廸琦：這個也是依委員的意見修正，要將送達的文書以雙掛號的方式發送，這個我們是建議依委員意見。"],["主席：好，依照委員提案通過。","接下來是第六十五條，提案委員是王義川委員等，請主管機關說明。"],["胡司長廸琦：第六十五條的部分是委員要增加第三人責任保險，這個部分我們同意委員的意見，不過我們建議增加第四項，這個主要是因為我們要查證保險資料的時候有需要介接的訊息，所以我們建議增加第四項的條文。"],["主席：好，主管機關對第六十五條是遵照提案委員的意見，所以是修正通過，請問大家有沒有意見？請說明，你是什麼單位？"],["王專門委員綺華：委員好，我是金管會保險局。因為委員的立法說明裡有提到要增加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部分，因為立法說明有提到包含財務損失，而現在財務損失的部分……但這畢竟是商業保險，如果把財務損失納進去的話，一方面可能跟現行的旅客責任保險只有包含體傷跟死亡的這個部分會有點不一致；另外，這個部分如果把財損納進去的話，可能也會在投保上比較容易面臨到商業保險核保權的問題，我們擔心在後續執行上會有一些問題，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建議到時候在立法說明上可以再溝通一下，看要怎麼去調整？謝謝。"],["主席：你們希望怎麼修呢？你們提一下看要怎麼修，不然的話這個就照提案通過；再不然就是，如果你們有提修正建議，當然就是提案修正後通過，兩者是不一樣的。照委員提案就是照委員的意思；如果你們認為哪邊有修法的疑慮，那你們現在能不能修？這樣好不好？請你提供說明欄的文字，我們把它加下去，這個案由還是讓它通過，但是你們把提案說明講得更清楚，提出後我們列入會議紀錄，這樣好不好？好，第六十五條就依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是公路法的第七十二條，提案委員是林俊憲委員……這個通過了嗎？"],["廖委員先翔：依交通部意見修正通過了……"],["主席：對，那個是第六十五條，他們有修正。現在的第七十二條也是林俊憲委員的提案，請主管機關說明。"],["胡司長廸琦：這個部分我們是支持林委員的意見，就是照委員的意見修正。"],["主席：就是沒有修正嘛！好，請說明。"],["劉副司長起孝：召委、各位委員。經濟部這邊有兩點意見，第一個是林俊憲委員增訂第四項，這是在保障用路人安全的條文，我們是支持這個條文。但是在這個條文的文字裡頭，我們是有一個建議，就是針對管線機構在設置或維修，要回填到與路面齊平的這個部分，有關這個期限是不是可以增訂一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來負責？因為管線單位在施作之後其實要依照市區道路使用費的收費標準來繳納相關的維修費用，所以針對這個條文，我們具體建議要在第四項的中間這一段，在「確實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之後，增加「且於公路機關所定道路施工回填後之保固期限內」這幾個文字，讓路線單位做責任的歸屬，這是第一個意見。","另外，在說明的部分，我們是建議針對第五項的特殊需求，要免予下地的這個部分。在說明欄第三點(二)中，有關「台電公司配電線路」的部分，在「200公尺範圍內」之後增加「中央及地方機關、交通場站、大型醫院、軍事基地、科學園區、產業園區、國家公園」這幾個地點，就是屬於有特殊需求，因為它有維修的急迫性，所以我們是建議把這幾個地方列舉進來，到了我們在訂特殊需求範圍的時候就可以有個依據，大概就是這兩個意見，是不是請召委給我們……"],["主席：經濟部，你們就是慢吞吞！我請問一下，這個資料是什麼時候送給你們的？"],["劉副司長起孝：對於這個資料，我另外補充一下……"],["主席：你不會是今天才看到的吧？"],["劉副司長起孝：對。另外要補充一下，我們昨天有跟提案的林俊憲委員溝通，林委員基本上是支持我們建議修正的文字。以上補充。"],["主席：是啦，你要知道立法院在審預算的不是只有提案委員，還有其他委員在審，所以像這種資料就應該要早一點讓立法院知道，我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這裡搞不好是剛剛才收到你們的東西。當然會有美中不足的地方，你們要修立法院基本上都會尊重你們，但是我坦白講，我當主席基本上是非常重視這些彼此之間互相尊重的態度！我覺得經濟部現在才拿出來，就要叫我……說實在的，我個人是無所謂，但這是立法院修法、交通委員會修法尊嚴的問題！所以我要拜託，下不為例，不可以這樣！","要修法的資料老早就送給你們了，你們有意見就要趕快表示，對不對？要跟交通部去溝通說我們這邊有意見，你們是不是可以幫我們提修正動議？一定要這樣啊！我一向主張，我當主席在審任何東西的時候，都非常重視彼此之間的尊重，因為立法院是立法機構並非菜市場，這是我一向主張的。所以我要建議經濟部或其他哪個單位，以後要特別注意。別的委員會是怎麼樣我不曉得，但我當主席是非常重視這點，好不好？","交通部，經濟部提出這些，交通部有沒有什麼意見？"],["廖副司長振遠：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基本上，剛剛經濟部所提的意見，因為以管線單位來講，保固是他們跟廠商的契約，我們公路主管機關基本上是沒有這樣的規定。剛剛講到這樣的字眼，因為我們昨天才收到這樣的訊息，剛剛還在跟次長討論，這個文字要怎麼修正，是不是容我們跟經濟部再討論？以上。"],["主席：好，第七十二條的部分先行保留。","我還是要拜託各單位真的要重視這些，你看看，本來可以順順地去審條例的，結果被你們耽擱了……你們兩個單位進行協調一下，好不好？","好，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也是林俊憲委員所提案，請主管機關說明。"],["胡司長廸琦：這個部分，我們也是建議修正名稱而已，所以就照修正名稱。以上。"],["主席：好，主管機關就是遵照提案委員的修正……沒有修正嘛？"],["胡司長廸琦：名稱有修正。"],["主席：好，還是修正通過，因為名稱有修正，第七十五條就修正通過。","你們協調得怎麼樣？","好，你們繼續協調，我們要審查其他的法案。","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現在要審查停車場法，總共有三個條文。","現在審第四條，有林俊憲委員以及廖先翔委員的提案。請廖委員，有沒有說明？第四條。"],["廖委員先翔：我的在後面。"],["主席：你的在後面？好，弄錯了！","好，第四條請主管機關說明。"],["廖副司長振遠：跟召委、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四條的修正就是「汽車燃料使用費」跟剛剛公路法第二十七條一併修正成「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就配合名稱修正。以上。"],["陳次長彥伯：第四條就是按照林俊憲委員的提案，我們稍微做文字的修正，名稱的修正就這樣再修正通過。"],["主席：好，就依照提案委員的修正通過。","接下來第三十二條，提案委員是廖先翔委員以及洪孟楷委員等兩位委員，現在請廖先翔委員說明。"],["廖委員先翔：謝謝召委。交通部昨天有來溝通，他們是說，就現有的法令，如果在充電專用的車格沒有依照細部規定的話，確實是可以裁罰，也可以拖吊，我也不下附帶決議，就請交通部一樣函個文給警政署，讓警政署知會所有警察同仁。","至於第二項，昨天比較沒有討論第二項的部分，就是業者主動通報的部分，我想就簡單做個文字修正就好了。你們認為「未有充電事實」跟你們授權主管機關的規範如果有相牴觸的話，會比較麻煩，那我就建議修正成，如果車輛未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停放的話，業者必須要通報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這樣才能夠維護電動車主的權益。以上。"],["主席：好，主管機關請說明。"],["陳次長彥伯：我們可以同意，我們寫個文字。"],["廖委員先翔：對、對、對，你們寫個文字……"],["陳次長彥伯：未依規定……"],["廖委員先翔：第一項就不要，第二項改個文字……"],["陳次長彥伯：好、好、好。"],["廖委員先翔：第一項你們發文給警政署……"],["主席：好，這樣好不好？這個還是溝通一下，把文字稍微修一下，第三十二條就先暫擱，等一下再回來處理。","接下來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是台灣民眾黨所提，主管機關請說明。"],["廖副司長振遠：跟召委、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八條的修正是台灣民眾黨團的提案，提案的重點就是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之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不改善，要裁罰。基本上我們尊重黨團的提案，我們同意修正，但有一些建議。第一個，「第二十七條之一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的文字修正為「依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主要是「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比較全面，規定比較詳細，可以提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來管理。第二個，裁罰的部分，我們建議參考公路法第七十七條，對汽車運輸業者違反管理規定之罰則，訂定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另外，也得按次處罰，必要時得處三十日以下的停業處分。以上。"],["主席：好，民眾黨，他們有修正動議，OK喔！","好，第三十八條台灣民眾黨所提案就修正通過，就照剛才你們所修正的修正通過。"],["陳次長彥伯：第三十二條的部分跟委員講一下，好不好？"],["主席：好，又回來第三十二條。"],["林局長福山：第三十二條，剛剛廖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原則上，就是第一項維持現行條文，第二項的部分加「電動汽車於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未依規定使用……"],["廖委員先翔：那有沒有包含到油車？你寫電動車，如果是油車的話……"],["林局長福山：那就寫「汽車」，「汽車與電動汽車……"],["廖委員先翔：就寫「車輛」就好了。"],["主席：能不能還是修在螢幕，給委員看一下？"],["陳次長彥伯：前面的「電動」兩個字槓掉，後面……"],["主席：對，修在那裡。","好，第三十二條有沒有問題？OK嘛！好，第三十二條就依照show在這裡的內容修正通過，依照廖先翔委員、洪孟楷委員的修正通過，好不好？可以嗎？"],["廖委員先翔：是照交通部的再修正動議嗎？"],["主席：對，照交通部的再修正動議通過。","好，停車場法第四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八條，我們逐條討論完畢。"],["邱專門委員黎芬：主席，不好意思！有關於第三十八條，原先委員提案的部分是處那個辦法裡面有關於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與充電設備設置的規定，後來交通部的再修正是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因為他那個辦法裡面規範的東西很多，我們通常會要求比較明確，現在變成只要違反辦法的任何一個地方，全部都要處罰，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請交通部一定要鎖定比較特殊的範圍，不要整個辦法裡面只要一違反某一個小條就都要處罰。這個範圍是不是有點太大？還請主席跟交通部這邊可以再研究。謝謝。"],["主席：林局長，剛才所講的就是要比較明確化，不要依照這個辦法好像無窮盡的去開罰單，所以第三十八條這個部分要怎麼修一下？"],["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立法例跟公路法授權訂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一樣，其實你回過頭來看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的辦法，裡面有很多條規定，但是裡面有涉及到限期改善的部分不多，而且也是跟業者有關的部分才能夠通知限期改善，因為後面有個限期改善的前提在那個地方，所以我們是認為這個東西基本上應該不會有問題。"],["主席：好，這個部分應該是沒有什麼問題，因為交通部主管機關授權他們去開罰，是由交通部去認定，所以它認定的地方不可能其他的單位有違反這些，這個充電器可能跟經濟部或其他單位比較有關，但是針對他們主管的部分，他們不會無限擴張、沒有標準、沒有對象的去開罰，所以這個部分，依照林局長的說明，應該是沒有問題的。好，那第三十八條還是一樣。","我們停車場法3條條文都已經通過，接下來又來回公路法第七十二條。","附帶決議怎麼樣？這個附帶決議就請議事人員宣讀一下，交通部可以嗎？我還是要拜託一下，修法如此重要，以後各單位你們要儘快提出來，否則委員要幫你們根本都沒有辦法，還好邱若華委員，還有廖先翔委員，他們是非常非常好的委員，不然哪有你們叫人簽，人家就簽，為什麼要簽？你們應該做的，早不做、晚不做。","請宣讀附帶決議。","5.","附帶決議：","各管線單位均有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作為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業管道路管理與維護之經費，爰建議於管線機構修復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負責，保固期限後依現行制度辦理。","提案人：林國成　　邱若華　　廖先翔"],["主席：好，公路法第七十二條，局長，你們再確定一下，我們宣讀完了，要不要改？我聽起來是不太通順，你認為可以嗎？不然我宣布下去就不能改了，我們審條例是非常嚴謹的，一個字要改都要先提出來，你看一下，哪邊要改要講清楚。可以嗎？","還有另外一個，我要特別提醒我們提案委員，審查時提案委員自己都不來，有時候會製造很多困難，真的要拜託各位委員，提案應該要到場來說明，到場來處理。"],["林局長福山：改幾個字。"],["主席：你唸一下。"],["林局長福山：附帶決議的部分改為「各管線單位現行均有依『市區道路使用收費標準』繳納費用，作為各道路主管機關對業管道路管理與維護之經費，爰建議於管線機構修復回填與鄰接路面齊平之保固期限內，由管線單位負責，保固期限後則依現行制度持續辦理。」"],["主席：這裡有局部修改，也就是在「管線單位」後加上「現行」，另外一個改為「保固期限後則依現行制度持續辦理」。剛剛我們議事人員所宣讀的附帶決議有增加這幾個字，各位委員對於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公路法第七十二條，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及附帶決議通過，大家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第七十二條就依照林俊憲委員提案條文通過，還有附帶決議也一併通過。"],["胡司長廸琦：主席，剛剛有提到第六十五條第三人責任險的部分，剛剛請我們跟金管會溝通，是說明欄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只是建議先把「財物」的部分劃掉，只要留「損害」，就是損害的理賠。"],["主席：剛剛公路法第六十五條修正的部分，說明欄有刪減，特別跟委員會報告，也就是「第三人財物」的部分，把「財物」劃掉，另外在中間，「運輸業者對於第三人財務……」也把「財務」拿掉，另外，在第二點的最後倒數第四行，把「包含財損、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這幾個字拿掉。針對說明欄這個部分，特別做更正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做以上各項更正。","我們下午所審的公路法以及停車場法逐條審查完畢，稍等一下，我來做決議的宣告。","我們協商完成，作以下宣告：本日協商結論免予宣讀，授權議事人員整理作為決議。針對本次會議作以下決議：第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及停車場法等修正草案，各法案均分別併案審查完竣，分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均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均由林召集人國成補充說明。第二，交通部就審查結果如有補充立法說明，請儘速送交通委員會，以便列於審查報告一併呈送立法院院會。第三，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援引條次，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本次會議結束，謝謝各位官員，謝謝各位委員，謝謝各位媒體朋友，大家辛苦了，謝謝，散會……稍等一下，怎麼樣？"],["邱委員若華：林俊憲委員原訂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這上面另有補充的部分……"],["主席：他們已經有修正過了。","各位委員這樣好不好？現在因為邱若華委員有提出這些說明欄的文字調整，本席剛才已經有報告了，對於文字或條次之調整，授權主席跟議事人員做調整。如果這裡的文字跟原來宣讀的文字只是單字或少部分的修正，由主席跟議事人員做適當的調整，這樣可不可以？說明欄比較OK，只要主席跟議事人員check沒有脫離這些說明的宗旨，那是可以改，好不好？有沒有改很多？幾個字而已，是吧？好，幾個字本席……來，主管機關看一下。"],["陳次長彥伯：我簡單講，因為說明欄那幾個文字，如果按照處罰條例或者公路法，因為都是交通部的法令，我們交通部有增修正要補充說明欄的部分，我想後續我們就把它納在說明欄裡頭，把它寫進去就好了啦！"],["主席：好，這個部分我剛才作會議決議的時候，第二點已經講的很清楚，請交通部就審查結果，如有補充立法說明，請儘速送交交通委員會，以便列入審查報告，一併呈送立法院院會，所以我剛才裁定的第二點就包括在內。所以請你們修改以後就直接交給交通部，交通部轉到我們這裡來，我們就會把這個列進去，我剛才作的裁定第二點就已經說明的很清楚了，好不好？","好，我們散會，謝謝大家，謝謝。","散會（13時24分）","一、","二、","三、"]],"block_lines":[1,12,15,38,39,44,147,171,173,174,177,178,183,184,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4,196,197,198,199,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4,215,216,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2,233,236,237,238,239,240,241,242,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3,265,266,268,269,273,275,277,279,281,283,284,286,288,291,300,305,307,308,310,311,313,315,316,317,318,319,320,321,322,323,324,325,326,327,335,336,337,339,340,341,344,346,349,351,352,353,354,359,360,361,362,363,364,366,367,368,369,371,372,373,374,375,376,377,378,381,382,384,385,386,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399,400,401,403,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7,418,419,428,429,434,438,439,440,442,445,446,468,469,470,472,473,475,476,478,479,487,489,490,491,492,494,495,497,498,501,502,504,505,507,508,510,511,513,514,515,516,518,519,520,521,522,524,525,526,527,528,531,532,535,536,537,538,543,544,546,547,548,550,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1,562,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4,575,577,578,579,580,588,590,591,592,593,595,596,600,601,603,604],"person_count":{"主席":127,"林委員倩綺":2,"胡司長廸琦":31,"徐委員巧芯":6,"李委員昆澤":2,"黃組長文哲":2,"林局長福山":25,"廖委員先翔":31,"魯委員明哲":2,"陳次長彥伯":16,"牛委員煦庭":5,"黃委員健豪":2,"主席（廖委員先翔代）":1,"林委員月琴":1,"主席（林委員國成）":1,"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