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0月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2時32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翁委員曉玲","議　　程　報告事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二、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劉英秀","法務部人事處處長林錦慧","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林憲銘"],["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主席：兩位委員、部長，還有在座的各位長官們，大家好。今天是我們司委會這個會期第一次開會，由我擔任召委，也很感謝在過去的3個會期裡面，吳宗憲委員都很認真負責的扮演好召委的角色，我也希望能夠向吳委員學習；另外也要再謝謝黃國昌委員，我希望在未來的會期裡面，也能夠給我多多的指導。","今天會議的開始……對不起，還有另外兩位委員，王委員還有陳委員，不好意思，剛剛沒有特別注意，謝謝。今天第一次會議有4位委員到場，待會我們就先進行部長的業務報告。","另外，我這邊有一點點、小小的規則宣布，我希望在未來的會期裡面，原則上每個委員的發言時間都還是可以遵守我們會議的規則，以不超過10分鐘為限，當然還是可以等待委員把整個問題問完，這樣不會影響到後續委員質詢的時間。我也有另外一個小要求，希望未來各個部會在做業務報告或是有提供相關資料的時候，務必在會議開會的前一天就能夠提供相關的業務報告，這樣可以讓我們所有的委員都能夠及時地閱讀，而不是像過去常常可能會議當天我們才收到業務報告，所以這部分還請各個部會機關都能夠遵守這樣的規定以及要求。","我們開始今天的會議。","首先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4年10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3分至9時14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羅智強    王義川    翁曉玲    沈發惠    柯建銘    林倩綺    陳培瑜    莊瑞雄    王鴻薇    吳宗憲    吳思瑤    黃國昌    ","      委員出席12人","主    席：莊委員瑞雄","專門委員：陳杏枝","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報  告  事  項","一、本院第11屆第4會期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時間及地點，業經本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照案通過在案。","二、宣讀本會期本會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選  舉  事  項","選舉第11屆第4會期本會召集委員。","（依立法院各委員會召集委員選舉辦法第5條及第8條規定，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全體委員，或經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行之。以推選行之者，由各該委員會出席委員簽名，或由各黨團及未參加黨團之該委員會委員簽名定之。）","主席宣告：推選翁委員曉玲、莊委員瑞雄為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散會"],["主席：請問各位，上次的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沒有錯誤或遺漏，議事錄確定。","剛剛已經介紹了在場的委員，接著介紹今天列席官員：首先是法務部鄭部長、黃謀信常務次長；法務部調查局跟廉政署的主管今天請假，所以法務部調查局就由副局長吳富梅代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繆卓然、法務部廉政署副署長林漢強、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林憲銘；其餘未及介紹的列席代表就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的介紹，並且列入公報紀錄。","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屆第4會期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114年10月8日"],["主席：這次的會議是排定週三跟週四兩天一次會，本日的議程是邀請法務部部長率所屬單位主管列席報告業務概況及立法計畫，並備質詢。","現在先請鄭部長進行業務報告，時間是5分鐘，謝謝。"],["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媒體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率法務部團隊赴貴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謹對於大院委員先進對本部的指導與支持，致最崇高的敬意跟謝忱。茲將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擇要報告，敬請指教。","一、落實五打七安政策，強化社會安全：(一)本部依據總統「國家希望工程」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施政方針及行動創新施政理念，賡續落實五打七安政策。(二)執行綠能掃黑肅貪策略，建構防範綠能犯罪之機制，強力掃蕩妨害綠能產業犯罪。(三)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執行第12波「安居緝毒專案」及「0917查緝施用大麻黑數專案」，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之力道，有效減少阻礙毒品成癮者復歸之因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之目標。(四)落實打詐行動綱領，持續善用打詐四法，強化打詐能量，結合打詐國家團隊，公私協力全民攜手防詐。且臺高檢署推動「可疑帳戶預警中心」機制，成功攔阻含警示帳戶金額達七億三千餘萬元，填補被害人損害。(五)強化婦幼兒少保護及防制家庭暴力網絡，促請檢察官依法妥為強制處分、加強運用附條件命令等規定(六)研修「資恐防制法」，加強打擊資恐及資武擴行為。","二、廉能治理接軌國際，共築透明臺灣：(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本部積極展開籌備工作，研擬施行細則草案，辦理分區說明會，打造「勇敢揭弊、安心有保障」的揭弊友善文化。(二)持續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自主審查機制」，預計（今）114年底前完成第三次國家報告，接軌全球反貪腐趨勢與國際法則。","三、推動柔性堅韌獄政，完備矯正處遇：(一)精進專業矯正處遇模式，強化社會安全網。針對詐欺犯罪，強化輔導、法治教育及識詐防詐課程，協助收容人脫離詐騙並成功更生。(二)推動「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建構堅韌安全的智慧監獄雛形。(三)提升矯正同仁待遇，自114年7月1日起核發「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慰勞同仁辛勞並改善人力困境，力挺司法最前線。","四、完備司法保護量能，建構柔性司法：(一)推動「溫暖有感的柔性司法政策」，設置52處「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並成立「醫療關懷聯盟」，提供經濟弱勢家庭掛號費減免等措施。(二)督導犯保協會結合83名醫療照護專業人員，並與27個地方機構合作，提供長期照顧。","五、強化行政執行成效，守護國家公權力：(一)行政執行署推動「114年度善用AI科技提升執行效能實施計畫」，運用AI模型，導入AI數位轉型，簡化作業流程。(二)推動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專案，辦理檢察機關囑託執行變價案件，提升犯罪被害人未來受償可能性。","六、完善國安防衛韌性，深化調查作為：調查局配合行政院強化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政策，依114年6月6日修正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七、強化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域犯罪：(一)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於（今）114年5月14日簽署刑事司法互助條約。另與聖露西亞、德國簽署之司法互助協議，有助於提升刑事司法互助成效。","八、本部其他重大政策（人權法制、法律事務）(一)完成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中文版發表。(二)研修民法離婚法制、父母懲戒權規定，送請大院審議中(三)113年鄉鎮市調解結案件數逾14萬件，調解成立比例續創新高，達83.2%，紓解大量訟源。","本部將賡續推動科技創新的法務革新，為強化社會安全網絡制度韌性而努力，堅定守護司法公平正義，成為人民心中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營造幸福安居的家園。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與指教，謝謝。"],["主席：謝謝，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且列入公報紀錄。"],["法務部書面資料：","一、法務部業務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同仁，大家好：","今日率法務部團隊赴貴委員會進行業務報告，深感榮幸，謹對於大院委員先進對本部的指導與支持，致上最崇高的敬意與謝忱。茲將本部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及未來施政重點擇要報告，敬請指教。","壹、近期重要業務辦理情形","一、落實五打七安政策，強化社會安全","(一)推動「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1.配合打詐新四法施行，有效應對新型態詐欺犯罪，行政院於113年11月28日通過「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2.0」，並自114年1月1日施行，以「運用AI防制」、「深化跨境合作」、「監管防詐產業」及「強化被害人保護」為規劃重點，落實「強化防詐意識、減少發生數、降低財損數」三大目標，全面抑制詐欺犯罪危害。","2.行政院設置「行政院打擊詐欺指揮中心」，統籌、督導及協調各部會落實執行打詐綱領。本部負責「懲詐」工作，設置「法務部打擊詐欺犯罪執行小組」，研擬強化打擊詐欺犯罪政策，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落實執行重點打擊、具體求刑、罪贓查扣及罪贓返還等四項政策。","3.臺高檢署整合公私部門量能成立「查緝詐欺及資通犯罪督導中心」，為瓦解電信詐欺集團，不定期邀集各地檢署、本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研議規劃懲詐查緝作為，發揮「懲詐工作溯源斷根的指揮中心」、「公私部門共同打詐的合作平臺」及「因應新興科技及詐騙型態的智庫」等三大功能，達到民眾有感的減害目標。114年1月至6月（下稱本期）針對各類電信網路詐欺實施5波查緝專案，查獲電信網路詐欺集團計1,858件、1萬5,338人，查扣不法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44億147萬元。","4.臺高檢署為提升阻詐、懲詐成效，於113年底推行「可疑帳戶預警中心」機制，金融機構若發現有異常交易，在被害人未查覺被害時，可透過該署或各地檢署窗口通報，由執法單位做阻詐後盾，達到「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及「即時」溯源查緝詐欺集團目標。本機制執行迄114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發動警示及暫停自動化交易帳戶共3,642個，攔阻含警示帳戶金額達7億3千餘萬元，通報之具體不法情資案件數達264件。","5.調查局實施「截流專案」，並配合臺高檢署規劃實施「全國強化電信詐欺查緝行動」，本期啟動2波執行同步偵辦行動，重點查緝以結合假投資吸金、不動產抵押借款或虛擬資產等犯罪類型之具集團性、組織性及特殊性詐欺犯罪，加強溯源及查扣犯罪所得，共計執行84案、搜索208處、約談犯罪嫌疑人385人、破獲詐欺機房9座、詐欺洗錢水房8座，犯罪金額103億7,100萬8,343元，洗錢金額324億餘元，查扣帳戶、豪宅等不法所得達1億3,672萬4,809元及泰達幣3萬8,576顆。","6.本期各地檢署針對電話詐欺等案件共收案8萬5,879件，起訴3萬9,517件，判決有罪2萬3,266人，定罪率96.4%。","7.為強化被害人保護、填補被害人損害，臺高檢署自112年7月起推動「檢察機關電信網路詐欺案件罪贓返還作業計畫」，透過偵查、審判中移付調（和）解，由被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並做為求處量刑、上訴之依據，本期調（和）解件數共5,869件，調（和）解金額共12億9,309萬元。","8.本部督導臺高檢署透過本部廉政署（下稱廉政署）政風單位、本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各級檢察署等，結合其他打詐行政機關及民間力量，採用反賄選宣導成功模式，深入每一機關（構）、都市、鄉鎮、街道，進行全面反詐宣導，讓民眾知悉現今詐騙手法、因應之道、查緝成果、政府各面向反詐作為及被害人保護措施等，提高民眾識詐防禦意識。","9.為防範遏止詐欺犯罪，本部繼111年出版首本防詐手冊後，再度集結15位檢察官撰寫防詐手冊《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第二輯，於114年6月26日正式發表。延續第一輯「故事說法」的理念，將真實案例轉化為生活故事，融入「打詐新四法」重點，搭起民眾理解新法與建立防詐意識的橋樑，並製作識詐短影音，提升社會整體法治觀念。","10.為導正詐欺犯罪收容人，本部矯正署（下稱矯正署）所屬各矯正機關除加強個別教誨、特別教誨及法治教育外，另宣導各矯正機關強化職業訓練等處遇措施，列入個別處遇計畫，培養一技之長以利復歸社會，並將受刑人教化矯治處遇成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之繳納及與被害人調（和）解情形，作為假釋審核之重要參考。本期各矯正機關詐欺犯參訓人次計1,253人次，其中190人次參加證照檢定類課程，預計結訓後可取得相關檢定證照，強化就業能力。並賡續從嚴審查假釋，截至114年6月底止假釋發文案件，詐欺犯假釋駁回率84.03%，較113年同期82.16%，增加1.87%。","11.因應詐欺犯罪趨勢，持續推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訂，包含「提高犯罪刑罰」、「強化犯罪被害補償」、「研議犯罪禁奢管制」等，周延法律覆蓋範圍，強化懲詐、防堵力度：","(1)鉅額財損加重刑責：現行針對犯「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對同一被害人單筆或接續詐欺500萬元以上，已訂有加重刑責之規定，但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此等犯罪除侵害個人財產法益外，更因此危害社會整體經濟秩序，為嚴懲詐欺犯罪以強化對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研議提升高額財損詐欺犯罪刑責。","(2)強化被害補償：有鑑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犯罪所得」之解釋限縮於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為確保被害人得以填補財產上損失，研議明訂須於一定時間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和）解金額，始有減（免）刑之適用。","(3)抑制犯罪豪奢行為：考量詐欺犯罪行為人於犯罪後，賠償其所詐騙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前，如仍享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生活，對於大多數詐欺受害之民眾極不公平，為貫徹嚴懲詐欺犯罪及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研議抑制犯罪後豪奢行為之相關措施。","(二)執行綠能掃黑肅貪策略","1.本部積極建構防範綠能犯罪之機制，強力掃蕩妨害綠能產業犯罪。最高檢察署召集檢察機關、調查局、廉政署等機關盤點各轄區所掌握之不法事證，嚴查速辦查緝「綠能掃黑肅貪」，力求溯源刨根，淨化投資環境，讓不肖公務員、民意代表不敢收，無良廠商不敢送。","2.臺高檢署頒布「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實施計畫」，賡續辦理「強化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聯繫平臺」各項作為，督同各地檢署依據臺高檢署「強化檢察機關與綠能產業聯繫方案」及「檢察機關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執行方案」，辦理企業聯合訪視、召開企業座談會、建立綠能企業聯繫窗口，加強綠能犯罪、民眾陳抗、行政程序異常等情資蒐報，及時立案偵辦。截至114年6月底止，檢察機關查緝綠能犯罪，總計偵辦203件，羈押42人，起訴125人（76案），緩起訴23人（7案），扣案金額9,897萬2,500元，人民幣1萬7,600元，日幣60萬6,000元，自動繳回6,131萬2,999元，扣押不動產18筆、黃金金條2條，手錶7只，金飾1盒。","3.調查局執行「強力打擊妨害綠能產業發展犯罪專案」，截至114年7月底止，偵辦33案、移送23案、起訴19案。","4.廉政署持續強化綠能產業犯罪防制措施，為落實綠能廉政風險控管，自114年起督同所屬政風機構依實務所需，以「預警作為」、「再防貪案件」、「專案稽核」或「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等預防作為，結合本部函頒之強化綠能廉政風險控管方案，積極防制綠能貪瀆犯罪，健全綠能產業發展環境。另推動綠能行政透明措施，自114年起督同所屬政風機構協助涉及綠能業務機關，全面檢視綠能案場設置申請程序，增加外界監督可及性；倡議綠能主題圖利與便民區辨，使公務員及綠能業者於申辦程序有所依循；對民眾宣導簡政便民等廉潔理念，提升對綠能產業發展之信心。","(三)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因應毒品成癮者兼具罪犯與病患之性質，具有成癮高復發、高再犯情形，行政院於113年11月14日通過「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政府再投入150億元，聚焦毒品施用者減害、復歸及再犯議題，調整反毒資源配置，強化公私協力與全民參與之力道，有效減少阻礙毒品成癮者復歸因子，逐步達到抑制毒品再犯之目標。","2.本部依目前毒品先驅原料之預警機制，適時修正毒品品項及分級，以利強力查緝、掃蕩毒品犯罪。緝毒單位並將電子煙結合新興毒品，列為安居緝毒專案或校園青春專案之查緝重點項目，針對此類毒品之網路交易，盤點販毒網站，加強網路巡邏，利用大數據分析及數位採證科技，追查毒品犯罪網絡，斷絕該等網站作為供給毒品之途徑。","3.臺高檢署整合六大緝毒系統，於114年3月10日至4月18日執行第12波「安居緝毒專案」，將依托咪酯類、彩虹菸等新興毒品列為主題式查緝重點，務期在最短時間內強力壓制，從源頭端加強查緝運輸、製造、販賣等不法行為，並向下刨根挖掘施用黑數，避免危害擴大。此外，亦持續查緝各級毒品、大麻、製毒工廠、幫派涉入毒品、利用網路販毒等。重要成效如下：","(1)在打擊依托咪酯類、彩虹菸等新興毒品及大麻方面，查獲依托咪酯類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631人，施用人數計907人，查獲重量計364公斤，製造工廠及分裝場122座，煙彈8,381顆，並查獲彩虹菸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104人，施用人數70人，製造工廠及分裝場5座，查扣彩虹菸5萬1,615支。另查緝大麻製造、運輸、販賣人數計54人，施用人數79人，製造工廠及植栽場共5座，查扣大麻重量203公斤、植株79株，有效降低供給。","(2)在全般查緝成效方面，各級毒品查獲3,726人，其中製造、運輸、販賣毒品1,180人，羈押被告242人。另各級毒品查獲1萬5,673.1公斤、破獲製毒工廠、分裝場、植栽場共151座，查扣混合毒品包2萬923包，查扣犯罪所得現金1,716萬元、車輛8輛、3C類產品1,373臺。","4.臺高檢署為挖掘施用大麻黑數，於114年9月23日至24日統合全國21個地檢署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及相關憲兵隊，執行「0917查緝施用大麻黑數專案」，針對365人嫌疑人聲請搜索票，實際執行搜索地點330處，共查獲涉嫌栽種、吸食及持有大麻毒品者245人，扣得大麻1.68公斤、大麻製品83個等物。另查獲大麻煙彈97顆、大麻煙彈載具35支、施用大麻器具包括研磨器、小型濾網及各類小型菸斗等共581個。","5.其他重大緝毒成效：","(1)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台籍船長疑似透過漁船走私毒品案，偕同海巡人員遠赴東沙群島登船查緝，查獲逾1.6公噸的K他命和22.5公斤的安非他命，市價逾20億元，為國內緝毒史上最大宗K他命毒品走私案。","(2)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於114年4月間偵破毒品海洛因走私案，毛重高達25公斤，市值約4億元，阻止毒品流入市面戕害國人。","(3)調查局跨境打擊毒品犯罪採對等、互惠原則，迄今與歐美、東南亞、東北亞、中國大陸及港澳等國家或地區建立聯繫管道，本期與各境外對等機關交換毒品犯罪情資146件，合作偵辦3案，查獲毒品海洛因5.4公斤、甲基安非他命4,109.17公斤、愷他命500.9公斤、一粒眠306公斤，及其他毒品514.9公斤。","(4)調查局於114年5月9日辦理全國獲案毒品銷燬作業，計銷燬5,278筆，共1,965.98公斤，其中大麻1,720.6公斤，占比87.5%，顯示大麻已成為主流毒品。","(5)本期各地檢署執行查緝毒品案件，偵查終結3萬8,874件，其中起訴1萬804件、1萬1,702人。","(6)本期查獲各級毒品計4,294.6公斤（純質淨重），其中第一級毒品為77.9公斤、第二級毒品1,410.9公斤、第三級毒品1,531.9公斤及第四級毒品1,273.9公斤。同期間經認定符合「毒品製造工廠認定標準」之毒品製造工廠計23座。","6.賡續推動毒品防制基金，114年編列6億8,380萬6千元，計有本部、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等5項業務計畫，計畫內容涵蓋新興毒品監測、走私及扣案毒品證物管理、戒癮治療、心理輔導、安置、就醫、就學、教育宣導等項目。本部辦理「矯正觀護社區預防毒品防制計畫」，透過補助臺高檢署辦理「施用毒品個案強化支持全人康復推進計畫」，協助地檢署結合轄內民間單位、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醫療院所等資源，辦理多元處遇方案及藥癮治療費用補助，建構以施用毒品被告為中心及因地制宜之處遇措施，達預防再犯目的。","7.辦理新興毒品檢驗","(1)為強化對新興毒品的檢驗能量與預警應變機制，本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醫所）本期受理南部、離島、新竹地區司法警察機關及教育單位特定人員之新興毒品尿液檢驗工作，共完成3,953件。調查局本期受理臺北市、中部及東部地區各司法警察機關送驗及教育部特定人員之尿液檢驗工作，共完成3,191件，解決國內新興毒品尿液無檢驗單位可送驗之窘境，檢驗結果共發現新型態卡西酮「MMMP」等12項國內尚未列管之新興合成毒品，除了解毒品濫用趨勢外，並提供政府制定毒品防制政策參考。","(2)臺高檢署建立PMMA（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俗稱「超級搖頭丸」）快速檢驗、即時通報及溯源列管機制，有效控制濫用趨勢。自109年濫用案件高峰93件，逐年下降至110年37件、111年1月至5月6件，並自111年6月至114年6月止，未再發現PMMA濫用致死案例，顯示管制作為已發揮成效。","8.毒癮戒除醫療同行","矯正署連結勞政、社政、衛政及民間資源，持續深化、發展及提供具有實證基礎的處遇及課程。另積極與衛生福利部合作，擴大「矯正機關整合性藥癮治療服務暨品質提升計畫」，目標為115年計畫服務涵蓋37%的矯正機關，讓收容人也能獲得與一般民眾相同的成癮治療服務。","9.為強化臺美跨境緝毒合作，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及臺高檢署率領其他緝毒系統代表團，於114年8月18日在美國在台協會總部，見證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簽署《就打擊跨境毒品犯罪進行情資分享及交流合作瞭解備忘錄》，並於8月19、20日，假美國司法部緝毒署（DEA）總部舉行第4次「2025跨境緝毒合作論壇」。此次論壇自創辦以來首次移師美國舉辦並簽署上開備忘錄，具劃時代及歷史性意義。","(四)維護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1.本部責成臺高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督導小組」，要求各地檢署成立「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小組」，組成檢、警、環、林、調之聯繫平臺，以積極、有效、具體之作為，查緝破壞國土犯罪。","2.對於查獲之嫌犯，符合羈押要件者，檢察官即依法查扣機具，查扣沒收犯罪所得，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對於大型不易保管之扣押物，亦儘速於偵查中變價，且責令被告將被害土地回復原狀，提起公訴時並依破壞國土造成污染之範圍、造成之危害及犯罪所得等情事具體求刑。","3.調查局訂定「國土保育犯罪查緝專案工作計畫」，積極偵辦竊佔國土、土地超限利用及環保犯罪等案件，本期計移送各地檢署11案，查獲破壞國土面積18萬2,053平方公尺、棄置廢棄物體積35萬8,246立方公尺、重量21萬5,663公噸。","(五)速查嚴辦囤積哄抬不法情事","1.為防不肖業者哄抬物價、違法囤積或聯合壟斷等不法情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物價聯合稽查小組」主動稽查，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召開98次專案會議，發動聯合稽查38次，共128家廠商。","2.本部責成臺高檢署督導各地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結合各地警察、調查、衛生、農業、消費者保護等機關，共同查察不法；各地檢署亦主動與當地縣市政府建立聯繫管道，協力嚴查違法囤積哄抬情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將對於價格波動原因及相關廠商有無對內囤積、對外哄抬、拋售等進行嚴查，深入研析，只要發現涉及違法情事，將移由權責機關依法裁處，迅阻不法。","(六)查扣犯罪不法所得","1.臺高檢署建置「檢察機關查扣虛擬資產監管平臺」於113年4月15日正式上線後，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查扣之虛擬資產都能在安全的系統下被妥善保管，並於確定判決後將之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澈底剝奪被告犯罪不法所得。","2.本期各地檢署查扣犯罪所得4億7,652萬元、美金53萬8,783元、人民幣13萬4,246元，斷絕不法僥倖者之犯罪誘因，有效伸張正義並維護公益。","(七)掃蕩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1.黑道幫派常以暴力討債謀取暴利，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本部將「以犯重利罪為常業之地下金融業者或集團」列入「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並對地下錢莊及暴力討債集團，列為各地檢署強力掃蕩肅清之對象。","2.各地檢署成立「查緝民生犯罪專責小組」，針對地下錢莊危害金融秩序及以暴力討債危害民眾居家安全等犯罪，指派專責檢察官加強偵辦。「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執行以來，截至114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幫派、重利、暴力討債等犯罪，新收偵案5,677件、1萬2,031人，他案204件、520人，起訴4,920件、1萬230人，判決有罪7,671人，定罪率87.03%。","(八)追查黑心商品確保食安","1.本部與衛生福利部聯手合作，就涉有「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第339條刑責，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者，均透過臺高檢署「查緝民生犯罪聯繫窗口」共同研商查緝。","2.為避免有害民眾身體健康之食品流入市面，本部要求各地檢署積極追緝來源及流向，採取必要措施，即時查扣犯罪所得，並依法沒收，有效杜絕犯罪誘因，保障民眾食品安全。本期各地檢署偵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計偵查終結61件、157人，起訴25件、81人。","(九)強化婦幼兒少保護及防制家庭暴力網絡","1.為強化婦幼案件偵辦及聯繫機制，臺高檢署每半年召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會議，督導各地檢署積極偵辦婦幼案件，藉由此會議作為各地檢署、各司法警察機關及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間相互交換意見之平臺。各地檢署並每季召開「婦幼保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暨人口販運防制執行小組」會議，由婦幼專組檢察官與地方政府警政、社政、衛政、醫療等單位相互溝通、協調相關業務或案件處理機制。","2.為強化各地檢署檢察官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敏感度，除於前開會議進行宣導及研討外，本部亦持續辦理相關教育訓練，促請檢察官依法妥為強制處分、加強運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1條之附條件命令及第34條之規定，即時通知被害人住居所在地之司法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透過跨部會協力合作，綿密社會安全網絡。","3.本期各地檢署辦理性侵害案件，計起訴984件、1,032人；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計起訴3,847件、4,023人；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犯罪案件，計起訴381件、450人。","(十)完備司法精神醫療處所","1.籌設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於行政院統籌協調下，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共同籌設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衛生福利部負責規劃處所病房環境、醫療資源及設備，矯正署協助安全維護設施設備之設置（監視系統、門禁等設備），及安全維護人力配置諮詢與培訓等事宜。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預計於114年底前完工，115年開始收治。","2.建置司法精神病房","規劃司法精神「病房」四處共計183床，其中南部病房（50床），已於111年12月20日開始收治，東部病房（58床）已於113年9月15日開始收治，北部病房（45床）已於113年10月1日開始收治，中部病房（30床）建置中，預計114年底前完工，115年開始收治。","(十一)研修檢察刑事法規","1.研修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執行殘刑及不得假釋規定","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認定「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有關無期徒刑假釋經撤銷後，應一律執行固定殘餘刑期20年或25年之規定違憲，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113年3月15日）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本部就「中華民國刑法」關於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餘刑期之規定，已召開修法研商會議及刑法研究修正小組會議討論，廣納實務界與專家、學者之意見，於113年10月8日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另為維護民眾安全及社會正義，本部於「中華民國刑法」中，針對特殊重大暴力犯罪類型，擬具不得假釋條文，於113年11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2.研修販賣第一級毒品刑責規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於情節極為輕微，顯可憫恕之個案，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仍嫌情輕法重，致罪責不相當，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要求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112年8月11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之。本部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1修正草案，增訂犯本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情輕法重個案，得酌量減輕其刑，並排除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適用減輕之規定，以符合我國對毒品供應端犯罪行為採重刑重罰之政策，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修正草案於113年8月8日陳報行政院審查。","3.研修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且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另同法第48條前段規定，亦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又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意旨，「中華民國刑法」第98條第2項已刪除有關第90條第1項強制工作之規定，本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修正草案，於第47條增訂再犯之罪有修正條文所列之情形且有過苛之虞者，得不加重本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刪除現行第47條第2項及第48條規定，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8月1日院會通過，於114年6月9日與司法院會銜函送大院審議。","4.研修受刑人羈押日數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依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規定，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逾1年部分之羈押日數，始算入得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違反平等原則，本部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第3項修正草案，將「無期徒刑」、「逾一年部分」之文字予以刪除。另為明確新舊法間之適用，配合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3規定，使無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計入報請假釋之已執行期間內，以維護憲法第7條揭示的平等原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113年8月1日院會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5.研訂餽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經檢討我國現行反貪腐法制，本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瀆職罪章修正草案，增訂第121條之1不法餽贈罪及第123條之1影響力交易罪（即不法關說罪）。其中影響力交易罪，依草案規定，未來具有影響力之公務員，或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於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如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而濫用影響力對於公務機關之人員進行關說者，將可予以處罰，修正草案現由行政院審查中。","6.研修「資恐防制法」","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缺失改善，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有關指定、除名，酌留之規範，強化對可疑資恐、資武擴交易之通報義務，本部擬具「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以符國際社會對資武擴行為之威脅越加重視趨勢，並因應我國實務上發生之資武擴案件，於現行法下所生適用困難之疑義，藉此強化打擊資恐及資武擴之違法行為，維護我國所處之國際區域及國家安全。修正草案明定資恐、資武擴之定義，並增加資恐、資武擴罪責態樣，降低定罪之主觀要件門檻，加強打擊資恐、資武擴（尤其違法駁油予北韓）行為，於114年3月6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二、推動司法改革政策，實現司法正義","(一)完備檢察官助理法制化","1.本部擬具「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5、第73條附表修正草案，推動檢察官助理法制化，經大院於113年11月15日三讀通過，於11月29日經總統公布，使檢察機關人力得以妥適運用，有效集中檢察機關犯罪偵查能量。","2.因應本法施行，本部另訂定「檢察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於114年5月6日發布施行，明定檢察官助理之性質及其統籌運用職掌、進用資格、招考方式、遴選條件、薪資計算、教育訓練、工作項目、業務督導、考核事項及效果、終止進用事由。","(二)落實檢察官評鑑機制","1.依現行「法官法」規定，案件當事人可自行請求個案評鑑，直接參與檢察官評鑑之監督過程，無須再透過民間團體間接進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設置獨立辦公室由專責人員辦理評鑑行政事務及提供民眾協助，維護民眾請求評鑑權益，目前外部評鑑委員所佔比例已超過四分之三，委員組成具有民主性、多元性、客觀性，充分涵括社會各界之多元意見，亦可彰顯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之獨立性。","2.檢察官評鑑新制施行，迄至114年6月底止，已受理1,074件個案評鑑事件，已完成審議979件，其中請求成立12件，請求不成立11件，不付評鑑873件，不受理77件，撤回6件。","(三)研議增訂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及刑罰權得以正確行使，促進發現真實，本部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中，其中修正條文第165條、第166條、第167條等規定，據以處罰被告使用偽造、變造自己刑事案件證據之行為。另有關增訂第10章之1「妨害司法公正罪章」及相關罪名部分，處罰內容包含具保潛逃罪、干擾作證罪、目的外使用刑事卷證罪及不法關說罪等，其中部分條文（脫逃罪、棄保潛逃罪、干擾作證罪、不法關說罪等）已依大院所提再修正動議內容，於114年5月13日三讀通過，於5月28日經總統公布，惟與本部所提修正草案尚非一致，此部分之修正草案，現仍由行政院審查中。","(四)提升證物驗證效率及安全完整","1.本部與司法院、臺高檢署、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結合法律程序與區塊鏈科技，提升數位信任建置「司法聯盟鏈」，並於113年4月1日啟用「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臺」，代表司法科技領域的重要進展，促進人民對司法信任，實現司法公正。","2.本部、內政部、海洋委員會所屬之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自113年起至116年止，推動「贓證物品管理智能庫房計畫」，採用二維條碼辨識、無線射頻識別系統等技術建置扣押物品管理系統，輔以門禁管制、感測裝置、智能櫃等硬體設備，採數位化方式管理贓證物品，建立可追溯查證數位化履歷，改善各執法機關庫房環境，強化贓證物品保管之安全性及完整性。","(五)因應「國民法官法」重罪案件新挑戰","1.「國民法官法」於112年1月1日施行，本部於本法施行前安排一系列因應計畫與訓練課程，以充分的準備面對全新的挑戰。截至114年7月22日止，共起訴400件適用「國民法官法」案件，各地檢署偵查檢察官與公訴檢察官無縫銜接、精緻偵查，確保蒐證方向符合新制要求。另本部持續精進相關訓練，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辦理計118場「國民法官法」教育訓練課程，訓練人次5,208人","2.因應自115年起，除少年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外，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亦將適用「國民法官法」，本部將秉持精緻偵查、程序嚴謹的要求，結合各司法警察機關，一同建立完善的偵查體系，強化檢察官對貪污等重大案件的公訴訓練，展現有效打擊犯罪、訴追不法的決心，使司法判決更符合國情與社會期待。","(六)確保民眾訴訟權益","1.本部擬具「律師法」第9條修正草案，明確界定廢止律師證書及移付律師懲戒之範圍，落實汰除機制，經大院於114年5月9日三讀通過，於5月28日經總統公布。","2.本部擬具「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擴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得命停止執行律師職務之範圍，於114年6月5日經行政院院會審查通過並函送大院審議。本部將持續配合後續法案審議作業，期能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回應實務迫切需求及律師懲戒實務疑義。","(七)完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規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經大院於113年12月27日三讀通過，於114年1月22日經總統公布，於7月22日施行，期間本部全面盤點本法適用範圍及弊端項目，並主動邀集相關部會開會研商及諮詢利益團體，廣納意見研擬施行細則草案，於8月19日陳報行政院審查；「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辦法」於7月22日公布施行，於7月中旬函詢相關機關推薦委員名單，8月27日完成委員遴聘作業，並已設置揭弊者諮詢專線；為打造「勇敢揭弊、安心有保障」的揭弊友善文化，於本部內網建置「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區」。為讓新法實務運作順暢，本部責由廉政署及各政風機關積極推廣宣導本法規範。","(八)推動設置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1.為達成司改決議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本部研議法醫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於113年4月23日將修正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組織法」草案等函報行政院審查，行政院於114年5月20日函復本部，再務實評估是否賡續推動法醫所組織調整。","2.本部於114年6月30日召開會議，決議將就行政院針對法醫所改制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之4點核復事項進行研議，盤點我國現行各鑑識領域、各機關之相關司法科學鑑識機制及資源，提出各鑑識領域（含私選鑑定）之政策建議，並就本案是否以委託研究案方式辦理，進行可行性評估。","(九)建立我國電腦斷層掃描協助相驗解剖計畫","為建立我國電腦斷層掃描（PMCT）協助相驗解剖的科學實證基礎，法醫所先前進行為期一年半的試辦計畫，初步結果顯示PMCT對於法醫相驗解剖及作為法庭證據之應用具有實質潛力，具引入司法程序之可行性。自112年1月起，法醫所正式推動全國性計畫，於北、中、南三區同步設置CT影像中心，除提升科學證據品質，展現落實司法改革的具體行動。截至114年6月底止，三區合計完成掃描319件，與113年同期累計279案相較，總體成長率為114%，顯示本計畫之推行為司法相驗制度導入科技化工具奠定良好基礎。","三、廉能治理接軌國際，共築透明臺灣","(一)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展現清廉施政承諾","為踐行自我審查機制，切實接軌國際，本部除持續追蹤管考各機關針對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執行情形外，並首次採用國際體例─「自評清單」撰提第三次國家報告，其中第2、5章期中進度已於113年12月9日完成公布，114年賡續彙編第3、4章內容，展現我國致力反貪腐工作的努力及決心。","(二)籌辦透明晶質獎，提升政府廉潔治理效能","為激勵公共機構進行廉潔評估，本部自108年起辦理「透明晶質獎」試評獎，回應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之意見，並於112年正式設立「透明晶質獎」國家級獎項，開創公部門廉能治理之新局。114年第3屆透明晶質獎共22個機關參獎，本部邀集外部專家組成評審團隊，透過獨立審查機制，選拔廉政治理績優之行政團隊，藉由標竿學習，引領行政體系強化廉政治理品質，增進公眾對政府施政的認同與信賴度。","(三)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提升貪瀆定罪率","本部推動「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執行迄114年6月底止，各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累計起訴5,825件，起訴人數1萬7,040人，起訴案件貪瀆金額107億297萬1,954元，平均每月起訴30件，起訴人數89人。已判決確定者計2萬6,122次，其中經判決為貪瀆有罪者計1萬2,353罪次，判決為非貪瀆有罪者計8,101罪次，總計判決有罪者2萬454罪次，確定判決定罪率達78.3%，足見近年來偵辦貪瀆案件之成效及定罪率均已逐漸提升。","(四)參與國際廉政交流活動，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1.本部及廉政署於114年2月25日至28日派員赴韓國慶州出席2025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第12次反貪腐和執法機構網絡（ACT-NET）及第40次反貪腐暨透明化工作小組（ACTWG）等國際會議，針對我國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各項工作進展與執行成果提出報告，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2.廉政署與臺北地檢署於114年3月28日共同接待德國班堡（Bamberg）高檢署及地檢署檢察官之參訪，除介紹我國廉能政策及廉政制度運作外，並引導參觀廉政展示中心及肅貪偵詢設備，交換執法心得，促進國際廉政交流。","(五)深化廉政平臺，落實跨域合作","1.務實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為守護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品質，廉政署大力推動「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機制，配合機關首長需求，積極建立與檢察、廉政等相關政府機關、公民團體、廠商與民眾跨域合作暨溝通管道，排除外力不當干預，提升行政透明，增進民眾之瞭解及信賴。截至114年9月15日，已由廉政署列管開設機關採購廉政平臺計90案，其中已完成25案、1案因政策重新規劃暫緩執行，其餘64案持續運作中，總金額達2兆1,501億餘元。","2.賡續執行「食品安全廉政平臺」","為確保食安管理機制之公正性及透明度，廉政署督同所屬與食安管理相關部會及縣市政府之27個政風機構，成立「食品安全廉政平臺」，透過跨部門合作及導入廉政風險預警運作架構，加強蒐報及掌控不良廠商情資，並持續會同參與食安稽查，消弭食安源頭之不法，使第一線稽查人員安心公正執行職務。本期會同參與各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專案性「食品安全稽查」計1,915件、「食安違常情資蒐集」計154件（涉食安廉政計19件）。","3.持續精進「企業服務廉政平臺」","為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深化公私部門交流，凝聚反貪腐共識，廉政署持續督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展主題式企業關注的廉能議題，持續與檢察、主管機關及各地方政府等合作，並與企業進行多元交流、協助優先處理簡政便民或法令遵循等廉政議題，本期與經濟部、交通部、臺中市政府、嘉義縣政府等機關，針對綠能資訊透明相關等主題，倡議誠信法遵及協助區辨圖利與便民，建構公開透明環境，促進國家與企業的永續發展。","(六)精進防貪反貪作為，倡導廉潔誠信","1.實施專案稽核","廉政署督導各級政風機構辦理各類專案稽核，分析易滋弊端業務整體運作情形，針對尚待精進事項，提出策進作為。本期完成9案，修訂規管措施32項，節省公帑或增加國庫收入831萬621元。","2.深化預警作為","藉由參與機關各項採購及工程招標、開（決）標、驗收之監（會）辦等過程，就機關出現潛存違失，主動簽報機關首長機先採取預防作為，防範貪瀆犯罪於未然。本期採取預警作為64件。","3.強化再防貪效能","督導各級政風機構就已發生之貪瀆弊案及行政違失案件（起訴、判決及行政肅貪案件），研析其發生原因、過程及內部控制監督作業缺失及漏洞等，研提相關再防貪建議或改善措施，簽陳機關首長核定，並定期追蹤辦理情形。本期提出10件。","4.續推廉政防貪指引","賡續推動廉政防貪指引作業，提出有效防制作為，防堵類似違失再度發生，擴大預防成效，持續滾動增補弊端類型或其他防弊作為。本期完成18案。","5.倡導廉潔誠信理念","(1)由各級機關政風機構運用多元管道推動校園誠信活動，現階段先結合高中及大專院校學生學齡層強化校園廉潔誠信教育，導入專業倫理課程、舉辦論壇、社團營隊推廣及設計競賽等多元方式，為學子步入社會，型塑廉潔工作文化及建立廉潔家園預作準備，未來將持續推動校園廉潔誠信教育深化至全學齡層。","(2)會同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推動及鼓勵民眾投入廉政志願服務工作，全國現有廉政志（義）工42隊，總人數1,973人，協助第一線走入社區、學校與村里，提供「廉政宣導」、「廉潔誠信教育」等多元服務，本期協助反貪宣導2,040人次。","(七)擴大辦理整合型專案清查，降低廉政風險","廉政署賡續推動辦理年度專案清查實施計畫，參酌過往貪瀆不法案件及國家當前重要政策，114年度擇定「妨害綠能產業案件」為全國性專案清查主題，指定相關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辦理，另擇定「未設專責政風機構或低度廉政管控機關學校採購案」、「廉政風險人員承辦業務清查」、「回饋金及補助款運用」、「重大及民生相關採購案」、「公有財物及持有物保管處分業務」、「稽核檢查及裁罰業務執行情形」等6大主題，擴大辦理整合型專案清查，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評估廉政風險情形規劃辦理，計畫性發掘貪瀆問題及持續辦理有效防貪措施，降低易滋弊端業務所產生之廉政風險。統計至114年8月底止，計有「發掘貪瀆線索」5件，「函送一般非法」22件，「追究行政責任」34人次，預計於10月底前由各主管機關政風機構將成果報告陳報廉政署。","(八)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1.強化應申報財產項目虛擬資產查核","本部於112年9月1日將虛擬資產正式納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項目，明定應申報虛擬資產於申報日之當日平均交易價格，以顯示申報人持有虛擬資產之價值，防免公職人員藉由投資虛擬資產以規避財產申報，114年持續參照虛擬資產洗錢防制經驗及金融監理措施，規劃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等相關規定，強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虛擬資產之查核。","2.研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本部研議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針對申報義務人範圍之檢討（含公股董監事應申報人員之範圍、行政法人相關職務人員是否應納入申報義務人之範圍等）、申報期間修正、虛擬資產申報內容修正、強制信託制度檢討、變動申報義務、裁罰規定等議題進行研商修正，將擬具修正草案函報行政院審查。","(九)提升清廉印象指數排名","國際透明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於114年2月11日公布2024年清廉印象指數，在全球180個國家及地區評比中，臺灣排名第25名，較2023年第28名上升3名，超過全球86%受評國家，並高居亞太第7名。我國清廉印象指數排名創歷年來最佳的第25名，彰顯國際高度肯定。","(十)研議「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1.「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於113年12月10日正式生效，首次將「反貪腐」納入談判議題，為我國貿易協定重要里程碑，「反貪腐」成為衡量國家競爭力之重要指標，國際社會共同打擊貪腐，企業營運免受政府貪污舞弊威脅，將能更為公正有效率，增強企業投資的信心。","2.為遵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第16條第1項、第26條規定，提升國家競爭力與法治公正形象，及現行「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情形，具有法律適用爭議，並符合法治國原則中之比例原則精神，本部擬具「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2條修正草案，增訂行賄國際組織官員及行賄罪之法人刑事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1條），並修正小額貪污案件之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修正條文第12條），於113年5月31日函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四、接軌國際人權規範，提升人權智能","(一)規劃辦理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本部規劃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及國際審查會議之籌辦事宜。前於114年1月20日經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49次委員會議決議，將報告之各項統計數據更新至113年12月底。嗣本部於114年3月14日將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中文版定稿送請行政院秘書長核定，於4月23日經行政院函指示本部依行政院意見修正後，再送外交部進行英譯，經本部修正後於5月6日函請外交部進行定稿報告英譯作業，國家報告中文版於8月29日完成發表，並公布於「人權大步走」網站供各界參考。本部依期程規劃，邀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籌組「國際審查指導小組」，截至114年6月底止，已召開3次指導小組會議。國際審查秘書處依指導小組會議決議，已完成公政公約與經社文公約兩組國際審查委員共計12人之徵詢作業，並分別推選出各自的主席。兩組委員會已達成共識，確定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將於115年5月11日至15日舉行。屆時，國際審查委員將與我國各部會代表及民間團體就報告內容進行深入對話，透過國家報告審查機制，促進國內外人權觀點之交流與政策討論，強化我國人權制度與國際接軌之實踐。","(二)推廣人權教育宣導","持續規劃製播人權搜查客，自114年6月開啟錄製第5季Podcast節目，預定於10月上架各大Podcast平臺，向民眾推廣兩公約所倡議之人權保障核心價值，深化人權意識，強化社會參與。","(三)強化專責人員人權智能","為加強各部會專責人員於核心人權公約及企業人權方面之知能，於政策研擬或業務處理上導入更多保障人權措施，114年5月辦理「114年度兩公約專責人員教育訓練」課程第1場次，授課內容除兩公約權利保障外，並涵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兒童權利公約」（CRC）、「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等多項人權公約議題。","(四)調查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案件","持續調查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案件，截至114年6月底止，共召開31次審查會，審議通過平復6,692件，其中司法不法4,458件、行政不法2,234件，並辦理公告平復名冊，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部網站，後續函請各權責機關塗銷前科紀錄，澈底滌除過去國家不法加諸於政治受難者及家屬的汙名。","(五)完備轉型正義相關法制","配合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修法進度，本部參與22次行政院審查及研修相關會議，並就「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召開14次諮詢會議，蒐集專家、學者、利害團體及各機關意見，現依行政院規劃時程，持續對於草案爭議條文進行對案研議，供行政院政策決定。","五、推動柔性堅韌獄政，完備矯正處遇","(一)少年矯正適性轉銜","矯正署為強化矯正學校學生家庭支持與轉銜服務，配合衛生福利部保護司逆境少年及家庭支持服務計畫，透過定期召開個案與網絡聯繫會議、出校前連結多方資源進行轉銜協助，並於出校後持續追蹤輔導1年，提供貫穿式服務，讓少年順利復歸社區、學校及家庭。","(二)確保少年收容人權益","1.為使少年矯正學校之處遇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以教育為處遇核心，培養學生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強化其對他人自由及權利之尊重；並重視出校後就學或就業之轉銜機制等，以協助其復歸社會，本部研擬「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於113年3月12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並於114年5月20日第二次陳報行政院回復審查及相關修正意見。","2.為使少年觀護所處遇符合國際公約之規定及符合少年最佳利益，保護其人格尊嚴，確保收容少年之權利，並使少年事件程序順利進行以達成收容目的，本部研擬「少年觀護所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於114年2月4日陳報行政院審查。","(三)規劃高齡處遇賦能復歸","矯正署為促進高齡收容人健康、延緩失能失智，建構友善照護環境，規劃「樂齡健康照護計畫」，114年5月經行政院核定，預定自115年起執行。透過改善照護空間與無障礙設施、設置復健設備與高齡門診、導入健康與減壓課程、培育收容人照護技能、建立互助模式，強化出監轉銜與長照接軌機制，提供持續性照護，協助高齡收容人復歸社會。","(四)精神醫療接軌社會安全","配合行政院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及「精神衛生法」規定，矯正署持續推動精神疾病收容人釋放前通知機制，並與衛生福利部研議建置雙方資訊系統介接，提升行政效能。針對多元需求須跨單位或跨專業合作協助之精神疾病個案，由矯正機關邀集當地衛政、社政、勞政、觀護、更生保護單位、相關專業人員或家屬召開轉銜會議，初步研議出監後可行之支持措施與出監通報，協助精神疾病收容人有效連結社會資源、穩定復歸。","(五)智慧科技安全升級","1.推動「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114年優先佈建8所矯正機關數位基礎建設，將機關最廣泛運用的監控設備數位化同時佈建網路，做為未來科技擴充運用之基礎，同時規劃納管各矯正機關監視影像至中央監控平臺，建立雲端備份空間，促進資料管理安全，並確立分層指揮中心機制，提升危機事件之督導因應。","2.活用安全科技輔助監控管理","矯正署透過科技應用，促進風險管控，強化矯正維安，除推動科技安全網計畫之數位基礎佈建外，刻於明德外役監測試辦試定位科技之運用，測試以監控裝置（電子手環、監控手機）輔助戒護人員進行受刑人作業及返家探視之管控工作，降低受刑人外出脫逃事件之危害風險。未來將持續評估導入得有效應用之辨識偵測、定位系統等技術，提升安全監控，實現機關安全勤（業）務的管理數位化。","3.推動線上購物系統","矯正署開發收容人數位帳戶及供應服務系統，以滿足機關端收容人身分辨識與購物之相關作業，及家屬端協助購物等需求。家屬線上購物系統已正式運行，114年擇定彰化監獄及新竹看守所進行試辦作業，減少行政流程紙本作業及簡化矯正業務程序，將人力有效運用於矯正業務，並整合現有獄政系統，提升便利性及多功能品質。","(六)推動改建紓解超收","1.矯正署依「獄政革新政策」專案報告之上位計畫，逐步盤點並推動各項新（擴、遷）建個案計畫，提升收容人處遇品質，維護收容人人權。另個案工程執行過程中，持續督導施工廠商積極趕辦。","2.八德外役監獄（新擴建工程）：第一階段以回復外役監業務正常運作為目標，協助收容人復歸社會，於112年7月25日恢復外役監獄收容功能；第二階段以紓緩北部地區矯正機關收容擁擠之情形，預計於114年12月底前完成驗收後啟用，將可收容2,672名（增加2,271名）容額。","3.彰化看守所（遷建工程）：原預計114年下半年完成驗收後啟用，惟因7月8日丹尼絲颱風造成地下室部分設備泡水，並影響外部道路、景觀及附屬工程之施工，預計延至115年上半年完成驗收後啟用，將可收容1,500名（增加1,188名）容額。","4.臺北看守所及臺北女子看守所（遷建工程）：目前由內政部辦理區段徵收及全區開發工程辦理中，遷建工程計畫期程115年至126年，採二階段提送，第一階段中長程計畫行政院於114年5月6日核定（即115年至117年用地取得及環境影響評估），內政部預計115年交付機關用地，計畫用地面積臺北看守所9.61公頃；臺北女子看守所3.2公頃，合計計畫總面積12.81公頃，預計收容額臺北看守所3,000名（新增866名），臺北女子看守所800名（新增416名），刻正辦理第二階段中長程計畫研擬提報，及第一階段計畫執行。","(七)優化人力保障待遇","1.矯正人員職司收容人戒護管理工作，矯正署自73年7月起報奉行政院核准參照警察人員所支第一級警勤加給支給「增支專業加給」2,700元（間接戒護人員支領2,300元），該署復於數年間爭取調整增支專業加給，迄108年終獲核准調整，將「增支專業加給」調升至直接戒護第一級4,500元、第二級4,000元、間接戒護3,000元。本部因應時代演進，矯正人員勤務日增且趨於多樣化（日常生活戒護、醫療服務、技能訓練、法律扶助、工場作業管理、教化輔導工作及復歸轉銜等），為保障矯正機關人員工作權益及合理報酬，參酌矯正勤務繁重及風險，修正「增支專業加給表」調整案，於114年6月13日函請行政院審議。矯正署將持續規劃矯正機關職員之待遇福利，藉由爭取調整增支專業加給內涵，提振矯正人員士氣。","2.行政院於114年6月30日核定「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支給表」，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得依「矯正機關輪班輪休人員深夜危勞性勤務津貼核發作業規定」申請前開津貼，以慰勞矯正同仁辛勞。","(八)提供經濟不利處境收容人補助","「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補助經濟不利處境者及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實物或現金專案計畫」於113年6月27日奉行政院核准辦理，並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矯正機關針對經濟不利處境者（即入監前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收容人、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收容人、列冊低收入戶等對象），除有發放實物（日常生活必需品）外，新增每2個月發放現金600元之補助，透過國家提供現金補助及在監所需生活用品，落實收容人人權保障。本期計發放經濟不利處境者現金及實物補助合計2,199人，發放金額190萬4,518元（含現金補助131萬9,400元、實物補助58萬5,118元），另經濟狀況欠佳收容人領有實物計8,218人，補助金額239萬4,285元。","(九)辦理精進外部視察制度相關研究","矯正署114年度委託研究案為「外部視察小組委員利益衝突事項類型化之探討研究」，由中央警察大學研究團隊得標，藉由專家、學者觀點，協助檢視修正外部視察制度；本案於7月11日召開期中審查會，後續將由研究團隊至各矯正機關進行訪談、蒐集問卷等實證研究，預計12月29日前完成。","六、完備司法保護量能，建構柔性司法","(一)推動犯罪被害補償金新制","「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後，113年7月至114年6月（新法施行後第2年）之決定補償件數1,293件、決定補償金額8億4,161萬元，較舊法時期（111年7月至112年6月）之決定補償件數595件、決定補償金額3億230萬元大幅增加，且平均每件終結案件所需日數亦呈現下降趨勢，符合補償金新制「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之政策目標，落實並提升國家對犯罪被害人之責任與權益保障。","(二)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本部督導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以公私合作模式，與優質企業合作擴大更生事業群網絡，讓受刑人參與技能訓練與自主監外作業後，藉由自營事業模式，提供工作、收入與勞動條件保障，順利銜接復歸社會穩定就業，截至114年6月止已有22家優質企業與3家自營事業體參與，本期成功轉介12名個案，穩定更生人就業，達成犯罪預防目標。","(三)賡續精進修復式司法制度","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成立專家、學者諮詢小組，持續精進修復式司法制度。就執行面而言，進入對話程序後達成協議者達71%，經當事人滿意度調查，共有94%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有76%被害人認為「協議履行結果與期望一致」、74%的被害人認為「感覺正義已經實現」。","(四)深化重傷被害人家庭保護服務與協助","督導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各分會推動成立「醫療關懷聯盟」，幫助經濟弱勢馨生家庭掛號費減免等措施，各地檢署結合司法保護三會已與全國近1,500家的醫療院所簽約合作。另督導犯保協會結合83名醫療照護專業人員，並與27個地方機構合作，提供長期照顧、無障礙設施改善、復健補助等整合服務。","(五)落實司法保護中心功能","各地檢署司法保護中心，連結所轄地方政府及社會保護資源，提供當事人及其家屬實質的有感服務，為檢察機關司法保護資源對外聯繫窗口。本期共計264件，其中法定通報兒少案件21件、法定通報老人案件25件及關懷通報218件。","(六)提供國中弱勢學生多元學習","各地檢署針對國中學生家庭功能失衡、學業成績較差、學校適應不良及需要高度關懷的學生，與教育單位及公益團體合作，辦理影音製作班、烹飪班、園藝班等多元學習課程，113年計161校參與，學生人數5,100人。","(七)提升更生保護服務量能","1.落實更生保護扶助措施，整合社會資源，提供就學、就業、安置收容、創業扶助等多元化服務，本期服務1萬806人；5萬5,595人次；另結合民間團體、機構推動更生人家庭支持及援助家庭服務方案，本期開案服務297個更生人家庭、784位更生人及其家庭成員。","2.鼓勵民間參與毒品更生人保護業務，提升社區服務量能。114年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辦理「毒品更生人社會復歸多元支持計畫」，補助15間民間團體16案，本期服務1,158名個案（含家屬），累積結案數109案，積極結案62案，達56.88%。服務成果為家訪1,567人，計2,048人次；電訪1,758人，計3,307人次；課程（含諮商）辦理793次，參加1,619人，計6,221人次；技訓課程辦理209次，參加259人，計1,400人次；職場體驗辦理529次，參加164人，計1,342人次；會議（含外督）辦理200次，參與1,371人次；親子團體（家庭支持）活動辦理32次，參加家庭數192個家庭，計533人次參與。另提供更生人自立扶助服務，房屋押（租）金36人，計62人次；旅舍短期安置8人；學雜費14人；生活費177人；進修補助7人；穩定就業137人。","3.強化更生保護專業服務，申請毒品防制基金辦理114年度「強化毒品犯更生保護及社區處遇資源計畫」，補助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進用162名個案管理人力，落實「貫穿式保護」理念，提前入監參與矯正處遇，並提供毒品更生人租屋補助、求職就業補助金、就業穩定獎勵金、就業全勤獎勵金、心理諮商、緊急生活物資等社會復歸轉銜服務，共計服務4,320人。","(八)辦理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本期辦理「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計服務4,385件、2萬3,049人次，對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各面向法律服務；辦理「諮商輔導方案」1,446件次、3,516人次，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心理諮商與輔導；加強「安薪專案」輔導犯罪被害人技訓與就業，輔導739件次、1,906人次。另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重視重傷被害人及其家庭保護服務，建立經濟支持及專業參與措施，提供醫療及照護協助2,732件次、1萬4,687人次。","(九)提升司法保護效能","1.強化司法保護體系量能","完善監督與輔導接觸密度，建構友善觀護職場環境，達到合理的案件負荷量，擴充預防再犯之機制，深化社會復歸之量能。","2.提升司法保護體系整體效益","整合跨域資源，多元進用觀護心理師、觀護社工師、觀護助理員、觀護佐理員等人力，提升對特殊案件輔導處遇之專業性，健全再犯風險智慧輔助系統，賡續研修「保安處分執行法」及相關規範。","(十)多元宣導司法保護政策","1.督導各地檢署辦理反毒、反暴力、反霸凌、防制性侵害及婦幼保護、預防被害等法律宣講及推廣活動，本期辦理2,667場次、約47萬3,607宣導人次。","2.結合國立教育廣播電臺製播「生活In Design之『生活法律通』」節目，本期辦理12次節目專訪及播放宣導，內容涵蓋人權、司法革新、廉政、婦幼保護、兒少犯罪預防等議題。","3.結合正聲廣播電台臺北台「YOYO Live Show」節目製播司法保護業務推廣單元，分享實際服務案例或公務經驗，本期辦理12次節目專訪，宣導司法保護政策，促進民眾對各項政策之瞭解與認同。","(十一)賡續推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賡續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本期新收7,697件，服務總時數達235萬8,179小時，深具教化功能並有效回饋社區。各地檢署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小組並積極對執行機關（構）進行管理及考核，精進社會勞動制度並落實執行之公平性。","七、健全民事行政法制，符合潮流趨勢","(一)研修離婚法制規定，符合憲法法庭判決","為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意旨，即限制唯一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過苛部分與憲法意旨不符，而通盤檢討修正現行有關裁判離婚原因及離婚後財產上效力規範相關規定，本部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7條之1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14年2月20日審查通過，行政院、司法院於114年9月3日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二)研修父母懲戒權規定，接軌兒童權利公約","本部依「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不得對兒童為身心暴力行為」之意旨，擬具「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修正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113年11月28日審查通過，行政院、司法院於114年1月24日會銜送請大院審議。","(三)研修「行政程序法」，完備行政行為程序","為因應時空環境變遷、切合多元行政實務、擴大公共議題討論空間及民眾參與決策過程，提升行政行為之正確性與妥適性，本部就「行政程序法」進行通盤檢討及研修，於113年11月19日提出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期完備行政行為程序，以利機關遵循。","(四)通盤檢討「仲裁法」，優化仲裁機制","為使我國仲裁法制與時俱進、與國際接軌，本部參考「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蒐集外國立法例、相關國際仲裁規則與文獻、徵詢各機關、仲裁機構及專家、學者之意見後，研擬「仲裁法」修正草案，並邀集專家、學者、仲裁機構、相關機關召開修正草案研商會議，截至114年9月底止已召開48場次相關會議。本部將持續研議及推動「仲裁法」修正，使仲裁紛爭解決機制更加完備。","(五)研修「信託法」，周延信託實務需求","鑑於信託實務運作對信託法產生解釋上疑義，本部邀集信託法專家、學者召開研修會議，先行針對「公益信託章」進行研修，俟討論完畢後，再進行民事信託條文之研修。本部將持續研修「信託法」，以因應信託實務需求及國際潮流。","(六)持續宣導及研議成年監護制度","隨著高齡社會的發展，本部持續透過多元管道向民眾宣導「民法」意定監護制度，例如辦理「意定監護專題講座」課程，並至國立教育廣播電台「生活法律通」節目進行宣導，及透過全國各廣播電台公益時段播放宣導訊息。另為保障高齡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獨立處理事務時之權益，維護其人格尊嚴，及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2條要求締約國應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他人平等的法律能力，本部持續蒐集國內外立法資料及實務經驗，作為我國研議成年監護制度之參考。","(七)提升鄉鎮市調解業務功能，調解成立比例創新高","113年度全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結案件數總計14萬1千多件，其中調解成立件數共計11萬8千多件，調解成立比例達83.2%為歷年新高，疏減大量訟源。為持續精進鄉鎮市調解委員之調解技巧與專業知能，114年1月至9月本部與10個直轄市、縣（市）政府合辦13場次之鄉鎮市調解研習會。","(八)中央機關國家賠償金請撥狀況","本期中央機關辦理國家賠償金請撥案件，共計9件，賠償金額共1,419萬8,047元，其中公權力不法侵害部分3件、賠償金額728萬5,222元，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部分6件、賠償金額691萬2,825元；求償收入金額共10萬4,756元。","八、強化行政執行成效，守護國家公權力","(一)行政執行徵起金額續創新高","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本期新收708萬6,668件，終結件數658萬8,950件，累計徵起115億3,743萬6,249元。90年1月至114年6月底止，累計徵起6,810億7,068萬5,687元。","(二)深化聯合拍賣綜效，加強辦理囑託變價","1.行政執行署致力打造公開、透明拍賣環境，各分署於「123聯合拍賣日」同步直播拍賣現場，民眾可即時觀看「現場投標」或「通訊投標」狀況，增加其應買意願，提高拍定可能性及拍定金額，各分署亦善用拍賣現場人氣，適時辦理反毒、打詐等宣導活動，提升民眾堅決拒毒、機警反詐意識。「123聯合拍賣日」本期總拍定金額共10億13萬9,952元。","2.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持續與檢察機關攜手合作，辦理扣押物及沒收物之變價，共同打擊犯罪及維護民眾權益，提升犯罪被害人未來受償之可能性。本期受檢察機關囑託執行案件共101件，變價金額達3億2,546萬7,386元，較113年同期顯著成長。本期拍定矚目物件如下：","(1)114年4月22日宜蘭分署以257萬元拍定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查扣名車。","(2)114年5月14日臺中分署以3,900萬元拍定詐欺案件查扣名錶，總拍定金額逾8,993萬元。","(3)士林分署受臺北地檢署囑託變價詐欺案件查扣精品，於114年5月20日及6月10日分批進行拍賣，總拍定金額逾2,141萬元。","(4)114年6月5日臺中分署以1,021萬元拍定吸金案件查扣之4輛名車。","(三)運用AI輔助技術，提升法拍成效","行政執行署推動線上360度環景影（照）片點選之拍賣物件看房、選地新模式，及運用「遙控無人機空拍技術」及「VR（虛擬實境）設備」，讓民眾線上清楚掌握法拍物件外觀及周圍環境，增加買房購地意願。本期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1,262件，拍定71件，拍定金額7億1,708萬1,049元。自110年1月至114年6月底止，各分署提供360度環景圖片之拍賣件數1萬9件，拍定742件，拍定金額34億6,384萬3,357元。112年間由花蓮分署開始運用無人機空拍法拍不動產，114年起擴大由新北分署、嘉義分署、屏東分署加入運用，本期各分署提供無人機空拍影片之拍賣件數22件，拍定1件，拍定金額50萬元。自112年5月至114年6月底止，各分署提供無人機空拍影片之拍賣件數89件，拍定36件，拍定金額3,176萬422元。","(四)建立多元繳款管道，提供便民服務","1.行政執行署為便利義務人繳款，陸續規劃將稅款、健保費、勞保費、勞工退休金、環保違規罰鍰及國道通行費、交通違規罰鍰及其衍生之罰鍰超商代收金額上限，由2萬元提高至3萬元，並可至金融機構（含郵局）繳款。本期繳款件數51萬5,033件，繳納金額42億9,474萬3,868元。另提供「線上回傳繳款證明」服務，民眾可將繳款證明電子檔或圖片經由官網回傳至各分署專責電子信箱，由專人協助辦理銷帳或撤銷扣押命令等事宜，本期服務件數1萬5,934件。","2.行政執行署針對移送案件數少而移送機關尚未提供超商代收案款服務之行政執行案款，推動「虛擬帳號」繳款措施，義務人可持印有虛擬帳號之傳繳通知書至四大超商繳納，也可以語音轉帳、實體或網路ATM轉帳、網路銀行轉帳等方式繳款。本期累計印製件數11萬8,568件，繳款件數2萬9,196件，繳納金額1億6,750萬6,178元。","3.提供信用卡、手機行動支付等便民繳款方式，本期各分署辦理信用卡（含行動支付）繳款服務，累計繳款筆數7,059筆，繳款金額2億1,009萬2,122元。","(五)落實轉銜通報機制，無縫接軌關懷弱勢","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對於弱勢、低收入戶或無業之義務人，如有繳納意願，均在法定執行期間72期內儘量放寬分期繳納期數，協助其履行法定義務。另扣押義務人存款時，如發現該筆存款係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者，立即撤銷扣押，避免催繳過苛。","2.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義務人因失業、經濟困頓或遭逢變故而無力繳納案款時，透過轉介通報機制，結合公部門與民間資源，視具體需求而給予適當協助。本期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113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263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160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95件，合計631件。截至114年6月底止，各分署辦理「轉介就業服務中心輔導就業」1,901件、「通報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救助」4,216件、「轉介社福機構諮詢」1,684件、「愛心捐款及關懷訪視」2,562件，合計1萬363件。","(六)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報廢","行政執行署賡續推動協助民眾申辦老舊機車切結報廢措施，各分署執行人員如發現有符合監理機關設定可切結報廢機車，即主動協助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填寫報廢切結書，傳真至監理機關指定聯繫窗口繳交燃料使用費，辦理車籍報廢，義務人即不需再繳交燃料使用費。本期協助民眾完成303件老舊機車報廢程序。","(七)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專案，精進執行成效","1.行政執行署各分署針對滯欠大戶案件（即同一義務人之待執行金額，個人累計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或法人累計1億元以上案件），除積極調查其財產，運用查封、拍賣等手段促其履行義務外，針對蓄意脫產或惡意拒繳者，另祭出限制住居、核發禁止命令及聲請法院裁定拘提、管收等強制處分措施。為強化對滯欠大戶之執行及清理成效，辦理「114年度加強滯欠大戶執行專案」，本期辦理重點如下：","(1)彙整各分署近2年辦理滯欠大戶案件使用特殊執行技巧且有成效之案例，邀請4位分署資深優秀行政執行官，於114年4月16日「114年度行政執行官在職教育訓練」擔任「滯欠大戶案例報告（含雙向交流）」講座，藉由交流執行經驗，精進辦案技巧。","(2)114年5月19日、23日假桃園、高雄分署擴大辦理「滯欠大戶案件研析會」，透過跨分署團隊辦案模式強化執行成效。","2.截至114年6月底止，列管中滯欠大戶491人，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持續積極清理下，本期滯欠大戶案件共徵起5億6,478萬7,397元，較113年同期徵起金額增加。","(八)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化，落實綠能永續","行政執行署推動金融機構簽署「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同意書」，截至114年6月底止共計376家金融機構簽署；截至114年6月底止，各分署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發文作業（扣押命令）共計3,404萬8,942件、行政執行命令電子交換撤銷扣押作業632萬5,798件、收取命令作業635萬7,548件，節省郵資高達19億2,158萬5,004元。另推動「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金融機構回復作業」，截至114年6月底止，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回文作業共計1,161萬6,825件，達成金融機構節能、減紙、減人力之效益。","(九)強力執行交通違規及酒（毒）駕裁罰案件","行政執行署配合政府當前重大政策，針對交通違規及酒（毒）駕裁罰案件之執行，列為重點執行項目，持續積極運用法律賦予之各項措施，讓執法無空窗期，維護交通正義及用路人安全。","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案件","本期新收件數350萬6,464件，較113年同期增加77萬9,175件；本期執行徵起金額9億7,991萬8,780元，較113年同期增加1億1,232萬4,512元。","2.酒（毒）駕裁罰案件","本期有效執行（含部分清償、已扣押財產等）件數3,341件，有效執行金額達1億1,004萬6,610元。自110年11月至114年6月底止有效執行件數共3萬1,262件，有效執行金額共9億3,099萬4,727元。","(十)善用AI科技，提升執行效能","行政執行署推動「114年度善用AI科技提升執行效能實施計畫」，陸續推廣運用生成式AI模型「解析金融機構之回文」、「建立執行人員辦案知識庫」與「輔助製作會議紀錄、小編文、訪談稿及英文翻譯」等項目；及以RPA機器人流程自動化程式查詢「裁判書查詢系統」與「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導入AI數位轉型、簡化行政執行作業流程、提升執行效能與為民服務品質。","九、強化國際司法互助，打擊跨域犯罪","(一)賡續推動國際司法互助，簽署互助條約","1.臺中地檢署在本部居中協調下，取得關鍵證物，偵查起訴印尼峇里島跨境詐騙案（遣返102人），其中61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4年1月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至6年10月不等之刑期，彰顯我國司法「境外犯罪、境內重罰」之立場。","2.本部於114年3月、4月間，首次依臺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協助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跨境詐欺洗錢案件，赴美直接訊問證人，並就美方平行偵查之相關案件，同意美國國土安全調查署探員來臺，在我國檢察官協助下，對在押被告進行訊問，使臺美司法互助推升至另一高度。臺高檢署復於114年5月間，責成臺中地檢署召開「偵破臺美跨境詐欺洗錢案成果記者會」，並由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就扣案名錶等不法資產進行變價拍賣，將變價所得用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本部於114年6月間，首度協助美國檢察官來臺進行庭外取證交互詰問。","3.我國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於114年5月14日舉辦「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共和國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簽署典禮，由本部部長與我國友邦馬紹爾群島共和國司法、移民暨勞工部長查克拉（Wisely Zackhras）代表兩國簽署，未來兩國相互提出刑事司法互助將更有效率，亦可透過視訊以異地作證之方式詢問證人，大幅縮減跨境取證耗費之時間及勞力，對共同打擊犯罪有莫大助益。","4.我國前於112年12月間，因詐欺案件向泰國請求司法互助，經泰國總檢察署於114年3月提供相關銀行帳戶資訊，並凍結帳戶內相關款項完成協助。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溯源追查境外同案嫌犯，並與泰國警方合作，於114年6月押解、遣返該名電信詐騙通緝犯返臺接受司法調查與審判。","5.我國與聖露西亞簽署「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聖露西亞政府刑事司法互助條約」，於114年5月23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5月9日生效。","6.我國與德國簽署「駐德國台北代表處與德國在台協會刑事司法互助協議」，雙方同意以114年5月12日為協議生效日，並於生效日後第30日，即6月11日開始執行合作，嗣於7月9日經總統公布。","(二)落實互惠原則，提升國際司法互助成效","1.刑事司法互助方面：","除與我方簽有條約、協定之國家外，與未簽有協定之國家，亦可依據我國「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基於互惠原則相互協助。相關執行情形如下：","(1)我國與歐洲國家之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部分，本期相互請求件數8件，相互完成件數2件（迄至114年6月底止，相互請求件數264件，相互完成件數205件）。","(2)我國與美洲國家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部分，本期相互請求件數13件，相互完成件數11件（迄至114年6月底止，相互請求件數450件，相互完成件數378件）。","(3)我國與亞洲國家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部分，本期相互請求件數24件，相互完成件數8件（迄至114年6月底止，相互請求件數360件，相互完成件數175件）。","(4)我國與非洲國家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部分，本期相互請求件數1件，尚在執行中（迄至114年6月底止，相互請求件數12件，相互完成件數3件）。","(5)我國與大洋洲國家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部分，本期相互請求件數4件，尚在執行中（迄至114年6月底止，相互請求件數44件，相互完成件數19件）。","2.民事司法互助方面：有關臺越民事司法互助案件數，本期我國向越南請求件數221件，越南向我國請求件數105件（自協定生效日起至114年6月底止，我方請求越南司法互助案件數7,425件，越南請求我方司法互助案件數6,880件）。","(三)推動國際司法互助交流，建立聯繫管道","1.本部於114年2月25日至28日派員赴韓國出席亞太經濟合作（APEC）第一次資深官員會議（SOM1），會議中部分議程涉及因應新型貪腐犯罪之跨國性，深入探討資產返還及國際合作等議題，各經濟體踴躍交流自身經驗及多元觀點，透過場邊交流、建立聯繫管道，有助於強化彼此間之緊密合作。","2.本部於114年4月28日至5月1日派員赴韓國首爾參與亞太地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ARIN-AP）舉辦之第10屆教育訓練，瞭解他國就資產返還之相關法律規定、流程及經驗，並就跨境詐欺、洗錢等犯罪之偵辦經驗進行交流。此外，亦分享我國與他國透過司法互助合作，成功返還跨境詐欺、洗錢贓款之案例，有助於未來我國與他國執法單位在打擊詐欺、洗錢等案件合作，並強化犯罪資產返還之落實。","3.本部於114年6月10日至11日與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合辦「數位時代之犯罪偵查與國際合作研討會─從打擊跨境詐欺出發」，邀集包括美國、德國、荷蘭、韓國、泰國及歐盟所屬組織等國家及組織司法人員，及國內學者、專家代表參與，針對數位平臺治理與國際合作、打擊詐欺與資產返還、科技偵查之法制與運用等主題，與國內打擊詐欺犯罪之檢、警、調等執法人員及法官進行專業交流。本次研討會不僅深化國際交流，更強化我國執法人員對數位時代偵查技術與國際合作模式的理解與應用。藉由持續對話與合作，攜手全球夥伴共同建構兼顧效率與人權保障的數位治理新典範。","(四)持續進行兩岸共打及司法互助","兩岸簽訂「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雙方刑事司法互助機制，本期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包括提供書證、物證、取得證言、確定關係人身分、所在、檢查、鑑定、勘驗、訪視、調查等）共2,156件，完成2,097件；自協議生效後迄114年6月底止，雙方請求司法互助案件共14萬9,617件，完成13萬9,826件。","十、完善國安防衛韌性，深化調查作為","(一)維護國家安全防護，提升全民國安意識","1.調查局為維護國家安全與防制洩漏國家機密，本期偵辦中共滲透案件8案、21人；人口販運案件6案、8人；協力維護治安案件9案、28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其他案件29案、69人。另落實「杜絕科技人才遭挖角，保護戰略性產業，俾完善國安防護網」之國安政策，成立「防制中共竊取國安商業秘密專案」，積極偵處中共竊取高科技產業商業秘密及陸企人才挖角案件，本期偵辦中共竊取商業秘密案件8案、起訴2案；陸企人才挖角案件偵辦14案、移送11案、起訴5案，實質嚇阻中共竊密挖角不法行為，維護國家經濟命脈。","2.調查局遵循「全社會防衛韌性委員會」強化國防、民生、災防、民主四大韌性之政策指示，於114年3月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督導小組會議」，8月20日辦理「全國安全防護工作會報」第6次會議，強化全社會防衛韌性之角色及應處作為；亦積極參與2025城鎮韌性（全民防衛動員、關鍵基礎設施防護）演習，強化外部協防鞏衛角色。","3.配合行政院強化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政策，並依114年6月6日修正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辦理特殊查核，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4.調查局於114年7月2日至3日辦理「114年全國安全防護工作研習班」，調訓「調查、政風、政戰、憲兵、警察、移民、海巡」七大安防體系幹部，著重闡述臺灣地區安全情勢、全社會防衛韌性、認知作戰、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防制統戰滲透與橫向通報等實務作法，強化國安單位間橫向聯繫。","5.調查局與關鍵基礎設施管理單位及進駐之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建立暢通聯絡管道及通報機制，簽訂安全防護支援協定，並透過地區安全防護工作執行會報機制，深化區域協防功能，機先掌握關鍵基礎設施遭受破壞、刺洩密、竊取核心技術、灰帶襲擾、資安攻擊等安全防護事件，共同維護關鍵基礎設施防衛韌性。","6.調查局為提升國人國安意識為目標，採用創新、易引發共鳴及擴大宣導效果等工作方針，辦理國安宣導活動，將持續藉由民眾關注之運動賽事主題，製拍國安宣導短片，藉由「國（安）體（育）結合」，將國安觀念深入民眾心中。","7.調查局本期發行《清流》雙月刊3期，係國內極少數宣傳「防範認知作戰」的期刊，另為持續拓展讀者，透過「EPUB電子書」、「PDF電子書」與「翻頁式電子書」等，潛移默化提升全民國安意識。","(二)推動國際交流，強化打擊跨境犯罪能量","1.調查局與外交部及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等國於114年1月間共同舉辦全球合作暨訓練架構（GCTF）會議，會議以「新興毒品犯罪防制與洗錢金流溯源」為題，計有37個國家、駐臺代表與國內司法機關、學者等375人參加，會中與日本、柬埔寨代表就「強化跨國毒品防制合作機制」議題進行討論，並與多國代表就跨境毒品犯罪防制交換意見。","2.調查局局長於114年5月17日至26日率團赴德國柏林參加「2025年歐洲警情首長大會」，除會晤歐洲警情首長大會執行長暨官署明鏡社執行長/總編輯Eva-Charlotte Proll外，亦拜會法國內政部警政總署國際安全合作局（DCIS）、德國聯邦刑事局（BKA）、捷克內政部警政署國家組織犯罪局（NCOZ）、國家反恐極端主義和網路犯罪中心（NCTEKK）及國家緝毒局（NPC）等對等機關，與歐洲執法機關就促進高層互訪、推動簽署國際合作文書、加強跨國犯罪案件情資交換及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合作交流平臺，共同提升打擊跨境犯罪能量。","3.帛琉國家安全協調官Jennifer Anson及檢察總長Ernestine K. Rengiil於114年6月6日參訪調查局，針對交流跨國打擊電信網路詐欺、毒品走私及洗錢等經驗交流，期在未來防制滲透、維護國家安全、人員訓練等方面加強合作，深化臺帛執法合作基礎。","(三)維護經濟秩序，打擊企業貪瀆","1.調查局為維護經濟秩序，本期偵辦移送經濟及一般犯罪527案、1,742人，涉案標的2,771億6,432萬5,493元。重點工作如下：","(1)持續打擊企業貪瀆，偵辦移送企業貪瀆犯罪62案、297人，涉案標的191億8,640萬3,094元，其中包括操縱股價、內線交易及掏空公司資產等股市犯罪36案，金融機構、企業人員背信及侵害營業秘密等犯罪26案。","(2)偵辦移送黑心食品、藥品、日用品、偽劣假藥、重利等民生犯罪案件42案，涉案標的2,403萬6,861元。","(3)偵辦移送違反「銀行法」34案、違反「商標法」及「著作權法」31案。","2.積極與企業建立共同打擊企業貪瀆之夥伴關係，採「主動服務」方式，與各科學園區、工業區、重要工商團體建立聯繫窗口，並與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及員工進行經驗交流，本期參加廠商，計廠商759家、8,243人次。","(四)加強跨域合作，打擊洗錢犯罪","1.調查局為防制不法資金透過洗錢漂白，本期受理申報可疑交易報告1萬4,872件、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報告168萬7,939件、海關通報跨境旅客攜帶或運送洗錢防制物品資料16萬8,509筆；經清查分析後移送權責機關或該局業務單位偵查3,428件；另支援院、檢及司法警察等機關協查洗錢案件3,446筆，透過艾格蒙聯盟安全網路進行國際情資交換共81案、531件。","2.調查局近5年與11個司法管轄體金融情報中心簽署合作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備忘錄或協定，分別為110年1件、111年5件（英屬土克凱可、馬爾他、巴勒斯坦、斯洛維尼亞及摩納哥）、112年1件（諾魯）及113年3件（直布羅陀、巴哈馬及開曼群島）；調查局迄今已與61個司法管轄體簽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合作備忘錄或協定，並於114年7月與馬爾地夫簽署第62個雙邊合作備忘錄。","(五)偵辦電腦暨網路犯罪，防制假訊息","1.為防制電腦暨網路犯罪，調查局本期立案偵辦電腦犯罪案件88案，移送15案；立案偵辦中繼站案件35案，調研分析惡意程式16件，蒐報網安情資1,605件。","2.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本期受理院、檢機關囑託完成數位鑑識12案、證物20件。","3.防制假訊息：","(1)調查局加強假訊息犯罪線索蒐報、鑑研，受理重大、急迫及上級特交假訊息案件之溯源偵辦及新聞運用等，計提報疑似假訊息情資117件，偵辦20案，移送各地檢署9案，列參9案。","(2)調查局本期辦理網路集體造假行為（C.I.B.）案件16案（含蒐報與偵辦），移送各地檢署1案，偵查中15案。","(六)提升鑑驗技能，強化鑑識與科技偵蒐能力","1.調查局為強化科學辦案，精進偵查作為，受理院、檢機關囑託鑑定，本期完成化學、文書、物理及DNA生物跡證等各類鑑驗案件1萬3,295案、檢品12萬4,150件。","2.調查局執行「鑑識科學大樓遷置暨科學偵查檢驗設備精進中程計畫」（112年至115年），營造優質鑑識環境，透過購置必要之鑑識儀器及偵蒐器材，配合113年7月16日「刑事訴訟法」施行之增修特殊強制處分條文，主動以創新思維，革新各項蒐證技術，同時積極擴充科技偵查蒐證系統功能，持續強化鑑識與科技偵蒐能力。","(七)提供免費鑑定服務，加強為民服務","1.調查局於受理親緣鑑定案件中，常發現經濟弱勢族群育有未婚生子女，多未申報戶口或出生登記，致生父、母資料不詳。為協助財力無法負擔之民眾鑑定親子血緣關係，個案提供免費鑑定服務。本期親子血緣關係鑑定92案、192人次，免收鑑定費用人數44人。","2.調查局本期受理民眾檢舉不法4,802案，接待國內外參訪民眾、團體及外賓4,445人。","十一、建置AI輔助功能，確保資安防護","(一)強化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之證物監管流程","本部建立司法警察機關贓證物資訊彙整機制，可透過線上登打或系統介接方式，將移送資料交換至扣案毒品資訊線上交換平臺，再串聯至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完善司法警察機關及檢察機關之贓證物移交歷程紀錄，於114年6月1日上線試辦。","(二)檢察書類製作系統及案管系統新增檢察官助理之角色與功能","為配檢察官助理協辦之業務，本部於檢察書類製作系統新增檢察官助理權限功能，於114年5月27日上線；規劃分二階段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增修相關功能，第一階段建置檢察官助理指分、專案增加檢察官助理角色、檢察官案件進行單增加交辦檢察官助理等功能，於1月10日上線，第二階段建置檢察官助理輪分功能，已完成開發，於9月25日辦理功能展示，後續將擇期上線。","(三)建立檢察機關自動調取併辦案件數位卷證機制","現行各地檢署併辦案件需逐筆輸入案號，以調取相關數位卷證檔案，執行過程耗時，本部利用數位卷證系統透過「檢察書類製作系統」及「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取得併辦案件之案號後，自動取得相關案件數位卷證檔案，提升行政效能，於114年7月1日上線啟用。","(四)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開案資料串接科技設備監控平臺","為提升院、檢觀護人辦理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科技監控開案之效率，及案件資料登錄系統之正確性，本部已於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增修受保護管束性侵害加害人開案資料，介接至臺高檢署科技設備監控平臺機制，僅允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定之罪，且接受科技監控命令之保護管束案件資料，方予介接，以確認必要範圍內資料處理或利用，已完成功能開發並測試中，後續將配合臺高檢署擇期上線。","(五)新增檢察機關電子公告網站服務","因應數位服務普及且無紙減碳之環保概念日趨重要，本部將刑事偵察案件起訴或不起訴之終結要旨公告資訊，由原紙本張貼於機關公佈欄，改以電子看板輪播方式呈現，改善紙本資料字體較小而不易瀏覽及查找等問題，提升閱讀性，更減省張貼之人力成本。本部已完成二審檢察機關用電子看版功能，臺高檢署於113年7月5日上線啟用。一審檢察機關使用之功能已開發完成，於114年9月25日辦理功能展示，後續將擇期上線。","(六)精進本部對外服務網站無障礙之環境及提升服務韌性","為落實「普及與深化政府網站與行動化應用軟體無障礙設計行動方案（113-115年）」，持續精進本部對外服務之無障礙設計，截至114年6月底止，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等14個對外服務網站已取得無障礙網頁規範AA等級標章，維護身障人士權利；另為強化政府網站服務韌性與國際信任接軌，114年4月完成本部對外服務網站導入雙憑證架構，同步採用中華電信公司及臺灣網路認證公司簽發之商用憑證，使網站不因單一憑證過期或失效而造成服務中斷。","(七)舉辦「第17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落實法治教育","「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迄今已累積超過192餘萬名學生參賽。本部與教育部於114年8月至11月期間共同舉辦「第17屆全國法規資料庫競賽活動」，由國、高中職學生參加「法規知識王網路闖關競賽」，其中「創意教學競賽」則鼓勵教師結合重大時事及法治教育議題提出教案，透過該競賽活動持續宣導國、高中職師生善用「全國法規資料庫」，落實法治教育推廣。","貳、未來施政重點","一、遵循五打七安政策，強化緝毒與懲詐策略，安定秩序守護公義","(一)溯源追查詐欺共犯、加重刑責嚴懲詐欺犯罪，強化跨部會、跨機關、跨領域之橫向聯繫，提升執法機關針對科技犯罪偵查能量，積極盤點並研修與打擊詐欺犯罪相關法規。","(二)落實「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推動施用毒品者多元處遇措施，以科技查緝阻斷毒品供需，展現政府毒品零容忍決心，達到「阻斷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及「抑制再犯」四大主要目標。","(三)優化科技偵蒐設備，積極偵辦妨害綠能、食安及黑道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安定經濟秩序與社會安全；防制破壞國土保育，查扣沒收犯罪不法所得，斷絕犯罪者根源，杜絕犯罪誘因。","(四)精進法醫毒物化學之鑑驗設備，建構現代化國際認證實驗室，充實新興濫用毒藥物鑑識資料庫，提升新興毒品檢驗技術，開發新型毒品快篩試劑，防堵新興毒品氾濫。","二、賡續推動司法改革，運用AI提升效能，營造司法友善環境","(一)持續推行司法改革政策，落實精緻偵查、程序嚴謹的要求，以因應115年起「國民法官法」除少年刑事、毒品案件外最輕本刑適用10年以上重罪之挑戰，使司法判決更符合國情與社會期待；完善贓證物品監管保管制度，盤點相關執法機關人力及設備，建立數位化智能庫房，提升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贓證物品管理安全及效率。","(二)推動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改制，專責司法科學政策，建立我國司法科學鑑識之標準作業程序，強化司法科學發現真實能力；落實先進資料庫建置與流行病學資訊數位化，研發法醫鑑識資源，利用分子病理解決疑難鑑定案件，並透過電腦斷層掃瞄協助相驗解剖，融合3D立體影像重組、判讀探求死亡原因，提升科學證據品質。","(三)推動犯罪被害補償作業線上申辦介接MyData服務；開發建置與試辦檢察機關偵查庭語音辨識服務作業；檢察機關案件管理系統觀護作業新增介接衛生福利部精神照護資料系統；建置矯正機關戒護區行動版獄政教化輔導子系統；更新本部及所屬機關防火牆設備與個人電腦穩定度及資安防護力。進行所屬機關辦公廳舍擴（遷）建及內部裝修、設備採購計畫，優化法務總體行政效能。","三、促進人權保障及轉型正義，落實國際人權規範，完備現代法制","(一)推動促進轉型正義工作，完善人權保障法制，落實國際人權規範；積極發展人權監測與評估機制，將人權指標納入政府施政考量，促使各部會在政策規劃與執行過程中融入人權觀點，落實「以人為本」的治理理念。","(二)持續拓展與國際人權組織之交流與合作，辦理兩公約國家報告與國際審查，分享我國「人權立國」的實踐經驗，強化國際參與與政策對話。","(三)深化兩公約人權教育，持續辦理人權及轉型正義影展，賡續製播「人權搜查客」數位課程及辦理人權影展活動，藉由多元媒體及影像教育資源，深入淺出傳遞人權理念，強化社會各界對人權議題的關注與認同，普及人權意識。","(四)推動「民法」親屬編離婚法制相關規定及「民法」第1085條父母懲戒權之修正，完備離婚法制及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研修「信託法」公益信託章，健全公益信託法制；研修行政處分行政程序電子化，以應機關實務需求；研修「仲裁法」，優化仲裁紛爭解決機制。","四、完善洗錢防制體質，推動國際司法互助合作，落實國安防護","(一)推動洗錢防制法修法，提升公、私部門防制洗錢風險意識強力打擊洗錢犯罪，加強查緝不法所得洗錢管道，斷絕金流抑制再犯，有效提升執法效能，塑造金流透明穩健之永續環境。","(二)持續推動與各國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攜手建構穩定合作機制，有效打擊跨國犯罪；主動參與國際組織活動，舉辦國際研討會，邀集各國執法人員進行專業交流，拓展司法合作；強化跨國不法所得之查緝、沒收與返還之合作，積極辦理逃犯引渡或遣返作業，落實司法正義。","(三)建構嚴密之安全防護網，提升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工作，調查、溯源及防堵錯假訊息，強化偵辦能量，防制境外敵對勢力滲透干預，維護國家安全；落實防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及高科技營業秘密遭竊，維護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產業競爭優勢。","五、科技輔助獄政管理，健全矯正處遇機制，復歸轉銜連結不漏接","(一)賡續強化矯正機關基礎設施，藉由物聯網絡建構矯正機關之科技安全網，積極推動數位科技之轉型，建構堅韌安全的智慧監獄雛形。","(二)研修「監獄行刑法」階段處遇新制，簡化考核、合理縮刑、完善假釋及差異處遇；推動「樂齡健康照護計畫」，妥適照護高齡收容人。","(三)賡續推展矯正機關擴建與改建工程，提供合理收容空間，紓解舍房收容擁擠現象；持續爭取調升矯正人員增支專業加給；重視弱勢收容人平權待遇，型塑溫暖、有感的柔性矯正體系。","(四)統整收容人狀況，視其所需連結社區網絡單位，協助收容人出監所後之生活適應，對於矯正學校學生、多元需求精神疾病與施用毒品收容人，提供適性處遇，俾利其復歸社會，預防再犯建置社會安全網絡。","六、推動柔性司法政策，發展多元化關懷業務，深化司法保護服務","(一)擴充觀護人力，建構專業司法保護團隊，推展社區矯治多元網絡；落實社區轉銜工作，協助受保護管束人、社會勞動人、更生人復歸社會。","(二)完善我國被害人權益保障制度，持續精進保護工作品質與同理心協助；辦理少年犯罪預防相關方案及措施，結合民間團體與社會資源，普及公民法律教育。","(三)督導各地檢署強化「修復式司法」業務之推動及執行品質，建置專責解說輔助人力向當事人妥適說明修復式司法理念，製作以被害人權益為核心之宣導素材，提高案件轉介件數。","七、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完備反貪腐法制，清廉臺灣世界同步","(一)持續推動「聯合國反貪腐公約自主審查機制」，落實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預計114年底前完成第三次國家報告，接軌全球反貪腐趨勢與國際法則，傳達政府致力維護廉能施政之核心價值。","(二)參與及辦理國際重要反貪腐會議、活動，行銷我國廉政政策，強化國際交流；賡續舉辦第3屆透明晶質獎，積極推動資訊及行政透明，落實風險與課責，促進廉政良善治理。","(三)加強肅貪案件橫向聯繫，鼓勵檢舉，保障揭弊者權益；運用AI科技偵查，提升調查效率及貪瀆定罪率；深化廉政平臺，落實跨域合作。","(四)倡導公私部門倫理價值及廉潔誠信文化；針對貪瀆高風險業務，擴大實施整合型專案清查；強化國家公務機密維護，確保國家利益。","八、推動科技化行政執行措施，關懷弱勢完善程序，提升執行效能","(一)推行無紙化及電子化執行程序，包含移送案件無紙化、存款扣押、收取命令、撤銷命令等電子化作業，及開發建置資料交換平臺，簡化作業流程及減少人力負荷。精進「法拍千里眼計畫」，運用AI提升效能。","(二)推展專案執行，加強跨機關合作聯繫，對滯欠大戶或惡意欠繳之義務人採取限制出境及向法院聲請拘提或管收、發布禁止命令等強力執行手段，促使履行義務，實現公義價值，達到教育民眾守法兼具預防違法的重要目標，增進法遵功能。","(三)主動關懷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義務人，辦理關懷訪視及轉介措施，協助提供各項社福扶助資訊，並以寬緩執行手段協助其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加強執行人員教育訓練，務求遵守相關法定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參、結語","本部依據總統「國家希望工程」治國藍圖，遵循行政院施政方針及行動創新施政理念，在大院各位委員的支持與指導下，賡續打擊黑金槍毒詐等重大犯罪，透過「柔性司法」，在堅定執法的同時，也為社會帶來更多和解、重生與支持的力量。未來，本部將賡續推動科技創新的法務革新，為強化社會安全網絡制度韌性而努力，堅定守護司法公平正義，成為人民心中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營造幸福安居的家園。敬請各位委員持續督促與指教，謝謝！","二、","法務部立法計畫"],["主席：接下來我們就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仍是維持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的詢答時間則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接下來就請登記第一位黃國昌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黃委員國昌：9:11"],["黃委員國昌：（9時11分）謝謝翁召委，有請法務部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黃委員國昌：部長好。拜讀法務部這次的業務報告發現跟上次的業務報告多有重疊之處，當然我可以理解業務是有延續性的，所以裡面有非常多的段落、非常多的文字是上一次業務報告更新數字，稍微改寫一下是可以理解的，這種事情我上次質詢過了。我比較關心的事情是什麼？我很關心的事情是第1頁「五打七安」，「五打七安」的效果我們等一下進一步用具體的例子來加以檢驗。","我比較關心的事情是什麼？我比較關心的事情是司法檢調本來應該是要打擊犯罪、追訴犯罪的單位，怎麼會變成國家機器想要打壓人民表達意見的工具？我為什麼這樣講？我們先看第一個，花蓮發生這麼大的災情，全國人民都很哀痛，非常多的鏟子超人、煮飯超人湧入花蓮光復，大家都在幫忙，結果我們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在災害防救中心的時候「呵呵呵」，有網友提出來質疑，質疑了以後，災防中心說要函送法辦、告網友。請教一下部長，目前在災害防救法裡面有刑事處罰的規定是哪一條？不熟喔？這樣要函送法辦網友啊？"],["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錯假訊息，我想劉部長已經對外說明了……"],["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不好意思，請你針對問題回答，災害防救法有刑事處罰規定的是哪一個條文？"],["鄭部長銘謙：災害防救法是內政部主管的法規。"],["黃委員國昌：是，有刑事處罰規定的是哪一個條文？"],["鄭部長銘謙：第五十三條。"],["黃委員國昌：第五十三條的構成要件念給大家聽一下。"],["鄭部長銘謙：這個法條就有了，不需要我在這邊……"],["黃委員國昌：先停一下，我請你回答，你不願意回答，你說法條就有了，很傲慢嘛！自己去念法條，不需要請你回答，沒關係啦！部長很大，不願意回答，那我就帶各位和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公民朋友來看，「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為什麼要問這件事情？今天如果有一些莫名其妙的人要濫訴、要告發，不要說沒有事實證據，連法條構成要件都搞不清楚，自己就要去秀下限，沒有人可以阻止他。但問題是什麼？內政部要函送耶！這是國家機器發動耶！國家機器發動，沒有一定的犯罪嫌疑，沒有一定的事實證據基礎，這樣搞想要造成的就是寒蟬效應，不准質疑劉世芳！不准問是不是他「呵呵呵」，否則怎麼樣？函送！讓你跑地檢署，最後是不起訴處分又如何？浪費你的勞力、時間、費用。關於散播有關災害的謠言或不實訊息，請教一下部長，這個「謠言或不實訊息」要怎麼解釋？"],["鄭部長銘謙：散播謠言跟不實訊息我想是就個案的認定，這個……"],["黃委員國昌：我現在沒有在講個案認定，現在我在講法律構成要件的抽象解釋，「謠言或不實訊息」怎麼解釋？"],["鄭部長銘謙：一定要有惡意，那是……"],["黃委員國昌：拜託！「謠言或不實訊息」怎麼解釋？一定要有惡意，你又講到主觀要件去了……"],["鄭部長銘謙：一定要有惡意……"],["黃委員國昌：在念刑法分則的人聽到你這樣回答會笑你啦！什麼叫做「謠言或不實訊息」？"],["鄭部長銘謙：這個不用講了，謠言就是假的，而且是惡意……"],["黃委員國昌：就是假的，說得非常的好。來……"],["鄭部長銘謙：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這裡面就有講了……"],["黃委員國昌：「呵呵呵」是不是劉世芳在笑？"],["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劉部長已經對外公開說明了，你不要拿這個問題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來問我……"],["黃委員國昌：這個你不清楚，沒有關係，我現在就直接跟你講，第一個，范雲直接認證「呵呵呵」就是劉世芳，范雲認證了，「呵呵呵」就是劉世芳，這哪裡有不實？我看了整個新聞以後，我覺得整個莫名其妙，網友質疑是劉世芳，如果不是劉世芳，劉世芳要去告人家，我覺得天經地義……"],["鄭部長銘謙：我認為這個應該要由劉部長來說明，而且劉部長已經對外說明了……"],["黃委員國昌：問題是什麼？「呵呵呵」就是他，「呵呵呵」就是劉世芳，內政部還要函送網友，國家機器動起來了，很厲害喔！法務部部長在這邊幫忙護航喔？"],["鄭部長銘謙：我沒有護航。"],["黃委員國昌：我們再往下看，過去6年高檢署花了多少錢在科技監控？過去6年花了多少錢？"],["鄭部長銘謙：你不是寫4億嗎？"],["黃委員國昌：對，請你回答問題，不要擺出那種一副「我什麼都不知道，你不要問我，你自己不是都整理出來了？」如果是這樣子的話，我們站在這邊質詢你要幹嘛？這麼傲慢喔！6年花了4億，我們來看一下成效是什麼？使用中的有37個，維修中的有68個，維修的比使用的還要高，維修的比使用的還要高，爛到爆表！這怎麼評選的？誰要負責？我先問一下，這個電子監控設備都是由哪一個廠商得標？"],["鄭部長銘謙：這個是由遠傳來……"],["黃委員國昌：遠傳負責電訊端，我講的是設備端，現在我在講的是設備爛嘛！全部都限制性招標，只有一家廠商，沒有這麼困難啊！"],["鄭部長銘謙：監控這是由高檢署在……"],["黃委員國昌：所以法務部不知道？法務部不是很清楚，是嗎？都是由哪一家廠商得標？不知道？不清楚？高檢署的事，不關法務部的事？進一步帶你看，破億的限制性標案獨厚特定廠商──力麗科技，力麗集團是哪一個政黨、哪一個派系的金主啊？網友自己google就知道，不用我在這邊講，但我覺得很奇怪啊！全部都是限制性標案、全部只有他那一家，一做再做，每年都給他，做得再爛都沒有關係啊！做得再爛都沒有關係啊！維修中的比使用中的還多，現在納稅人的錢不是錢喔？再爛的東西，只要關係好，只要關係好「我是大樁腳、我是金主，限制性標案當然給我做啊！再爛都要給我做！」，是這樣嗎？部長，這件事情要不要檢討？還是這不關法務部的事，請高檢署回答？"],["鄭部長銘謙：委員所說的科技監控設備有一些需要的、有一些故障的，我相信這個科技監控設備經過通傳會建置、檢驗合格，重點是能不能用，而不是……"],["黃委員國昌：不是有一些，來看一下，維修中的68個，使用中的37個，這個數字有錯嗎？你們有更新嗎？"],["鄭部長銘謙：實施中的有245件，實施中的，所以委員你的數據根本就是有誤嘛！"],["黃委員國昌：這個數據，我跟你講，這是放在你們科技監控中心拿回來給我的，這種數字我不會捏造啦！"],["鄭部長銘謙：現在實施中的就245件……"],["黃委員國昌：好，非常好。"],["鄭部長銘謙：全部都是正常使用中，訊息都是沒有問題的！"],["黃委員國昌：好，你現在可以回答數字，非常的好！我就在等你這個答案，現在維修中的有多少？使用中的你知道嘛！現在維修中的有多少？還是你只知道使用中的？維修中的不知道，選擇性的回答問題？我就在等你這個答案，你現在知道使用中的有多少，請問維修中的有多少？知不知道？不知道？"],["鄭部長銘謙：是註銷的嘛！"],["黃委員國昌：沒有啦，維修中的、壞掉的、不能用的，現在在maintain、修理啦！有幾個？不知道？不堪用的有多少，知不知道？還是不知道？所以你只抓一個數字嘛！現在我們有兩百多件在用，好棒棒啊！多少維修、多少不堪用？I don't care.因為不是我出的錢，是納稅人出的錢。我向來問問題一定追究到底，所以來看一下，我從9月連續發了六封函給高檢署，我發了六封函給高檢署，問最新維修的有多少？不堪用的有多少？不堪用的有沒有跟廠商求償？完全不回應！完全不回應！","時間先暫停，召委，請問可以這樣嗎？我們立委發函給高檢署，我發了六次函，他們裝沒有看到，還是問題太尖銳了不敢回答，怕回答出來了以後丟人現眼。召委……"],["鄭部長銘謙：這個……"],["黃委員國昌：不好意思，現在我在請問召委，沒有請你回答。"],["主席：是，這個部分應該請法務部要儘速提供相關的資料，為什麼可以不提供？"],["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會整理數據，再提出書面報告……"],["黃委員國昌：我再講一次，9月24日第一次發函，9月25日沒來，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10月7日法務部的國會聯絡人都跟我講，高檢署沒有把東西送來。法務部的國會聯絡人很負責、很認真，有的時候他很無辜，辦公室的同仁都很體諒他，他很辛苦，也很無奈，人家東西沒有送來，他就沒數字。問題是什麼？六年破4億的標案爛成這個樣子！壞了多少、維修多少？還是每一次來立法院要錢，就說要科技監控、要打詐，這很重要！不給你錢就是反打詐、不給你錢就是包庇犯罪。納稅人更關心的是你們錢砸下去了以後，變成什麼樣子。","主席站起來了，我遵照主席一開始的裁示，請主席裁示，請裁示一個時間。"],["主席：對，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黃委員國昌：今天我不是發一次函、發兩次函，我總共發了六次函去要，東西在哪裡？是不是可以請召委裁示一個時間？"],["主席：可以請明天（10月9日），或是最晚下星期一……"],["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再用書面報告來做一個整理……"],["黃委員國昌：需要多久？需要多久？"],["主席：需要多久的時間？因為這只是個數字。"],["鄭部長銘謙：1個禮拜。"],["黃委員國昌：從今天開始算1個禮拜？"],["鄭部長銘謙：1個禮拜。"],["黃委員國昌：好，1個禮拜，順便書面回復為什麼我發六次函都不回答，順便在書面裡面交代為什麼我發六次函都不回答，可以這個樣子喔！傲慢！"],["主席：好，就請鄭部長1個星期之後要將書面送到黃委員的辦公室，我們這邊也列入紀錄。"],["鄭部長銘謙：好，謝謝。"],["主席：好，謝謝。","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質詢。"],["段落：質詢：陳委員培瑜：9:24"],["陳委員培瑜：（9時24分）謝謝主席，有請矯正署署長林署長，謝謝。"],["林署長憲銘：委員好。"],["陳委員培瑜：署長，早安。我今天等一下要提出的問題其實都不是短時間可以解決的，所以請署長放心，我們一起努力，好不好？"],["林署長憲銘：是，謝謝。"],["陳委員培瑜：但是我還是想要針對在矯正署轄下幾所矯正學校和觀護所關於兒少的權益提出問題。我在上一個會期持續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跟矯正署做相關討論，署長，您新官上任，我還是整理一下我們目前持續追蹤到的一些新的問題進度，但是請放心，我們就是一起努力，我們就以看到的問題跟您討論。","第一個，我們想要問一下目前少矯學校的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和少觀所處遇實施條例草案的進度。當然我們看到你們都有報請行政院審查，而且在2025年5月20日和2025年2月4日分別就兩個草案都有相關進度，但是為什麼我要這樣問，什麼時候可以送進立法院？因為如果根據CRC，確實這些兒少的處遇條例必須要有相關的特殊專法，在沒有這個專法之前，也就是這個專法還沒有三讀通過之前，這些孩子們目前都是適用於監獄行刑法，這個是嚴重違反CRC！所以站在維護兒少權益和我們希望有更適當處遇條例的前提之下，我確實要請您承諾或是給我一個進度，到底少觀所處遇實施條例和少矯學校處遇實施條例什麼時候可以從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來？"],["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關心，這兩個條例我們都已經報送給行政院審核當中，不過行政院大概要徵詢很多專家學者的意見，他很慎重看待這個條例，我想我們會再跟行政院那邊詢問看還有哪些是我們需要再補強的地方，我們希望他儘速通過，送到貴院審核。"],["陳委員培瑜：好，但是我要再次提醒署長，在沒有這兩個條例之前，我要再次強調，孩子們現在是被用監獄行刑法在對待，這裡面有非常多不適合用在他們身上的作法，所以我要拜託署長，我當然可以理解行政院要問專家學者也好，要問更多第一線的實務工作者也好，但對於孩子們在這些少矯校和少觀所的狀況，我認為我們應該要更積極，所以我要公開拜託署長，拜託跟行政院院會這邊積極討論。"],["林署長憲銘：應該的，好，謝謝委員。"],["陳委員培瑜：好。第二個，我想要從相關新聞事件來看，但是請署長不用擔心，我沒有只想看個案，我想看通案。少矯校一直以來都有非常多的新聞狀況，上個月有所謂用熱水潑灑教導員的事情，我們辦公室當時有立刻發文給矯正署，我們希望你們可以及時的處理。但是我想要講，其實這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從2021年被監察院提出糾正，因為校方的暴力管理，到去年還有學生的暴動案，再加上上個月的攻擊事件，我要說的是這些孩子們所處的環境狀況之於他們做出這樣的事情，我會說一點都不奇怪，但身為想要協助他們的大人，我們可以幾個面向來看。","署長，我們來看一下這個投影片。第一個，關於這個被害教導員，不管在個別的案件當中，或是未來假設還有相關暴力事件，所有這些被害教導員必須被良善對待，包含醫療的支持、心理的支持、相關的賠償，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關於做出這些行為的少年，我們後續會有任何的教化或者是戒護或者是相關的輔導，還有其實他們的行為應該也還是有法律究責的可能。再來，關於校方管理的處置，目前我認為有大大的改進之處。當然我尊重主席，因為我們時間有限，我就先提出問題，我所提出的這些問題，可不可以請矯正署在1個月內給我相關報告？"],["林署長憲銘：好，是的，可以，沒問題。"],["陳委員培瑜：好，我們可以就這個個案，也可以就我剛剛說的去年的攻擊案件，我認為孩子們的狀況應該越來越緊急，需要我們大人幫忙。","我們來往下看，除了相關的新聞事件個案之外，我們來看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我們遇到問題，想要解決問題，我們就要找到問題背後可能造成的原因有哪些。我左手邊是4所矯校目前代理教師的人數，署長，你可以看到我框一個紅色的框框起來，你可以看一下各個學校的代理教師人數，如果按照教育部國教署的規定，代理教師不可以超過8%，我認為矯校雖然有其特殊性，但我們也希望不要離這個8%太遠，很可惜的是我們到這個比例其實都偏高，我想署長應該算得出來……"],["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敦品是38%，誠正是15%，勵志是21%。我再次強調，教育部的規定是希望不要超過8%。","再來，如果把代理教師細分，在右手邊的數字，三招之後，也就是只要有大學學歷，但沒有教師證，也沒有心理師證、也沒有社工師證，只要是一個大學生，願意去應徵相關工作，就可以進到學校擔任代理代課老師，我們來看一下，敦品有5個人是這樣的狀況，誠正有1位，勵志有2位，明陽有0位。我要講的是在一般學校裡面，已經有很多代理代課老師告訴我們，學生的狀況很複雜、原生家庭的狀況很複雜、社區文化很複雜，所以身為一個沒有專業證照的老師進去其實是辛苦的，更何況在這4所矯正學校裡面，這些完全沒有受過心理輔導、社工教育相關專業的老師只是因為熱情、有愛，或者是因為找一份工作，進到這4所矯校去當代理教師，我們如何給予現場增能、支持，去回應他們投身這一份教職？我覺得這也是您上任之後，可能第一時間還沒有注意到的問題，但我要持續跟您說……"],["林署長憲銘：謝謝。"],["陳委員培瑜：對於這些沒有證照的老師，我不是要講他們沒有證照，所以不該進去，而是這些沒有證照的老師在現場遇到的學生樣態絕對比一般社區學校還要複雜……"],["林署長憲銘：沒有錯。"],["陳委員培瑜：那我們如何協助他們？老師的部分我講完了。","再來，我們來看一下收容人數，其實大人的監所也遇到一樣的問題，因為詐騙案的關係，所以收容人數屢創新高，而在少矯校和少觀所，我們也看見了這個現象。其實我在上個會期就已經跟法務部討論過，相對應持續增加的收容人數，不管是教化的人力、戒護的人力有沒有機會持續增加，但一旦這些收容人數增加，其實現場環境的潛在風險一定也會增加，對不對？"],["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好，一旦潛在風險增加，對於我們原本想要教化的這些孩子們，我們如何提升教學現場的品質、生活的品質，還有，一旦收容人數持續上升，矯正署這邊有什麼相關的回應？因為不論是現場的住宿環境也好，或是教學現場的環境，如果因為人數上升而越來越差，我們可以想像，我剛剛前面說的暴力事件可能就會隨之增加，這是機率上的問題，對不對？"],["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好，署長，我今天提出了非常多問題……"],["林署長憲銘：這個我們會再密切注意，謝謝委員的提醒。"],["陳委員培瑜：對，我剛剛說了，我今天就是先提出問題，後續要一起努力。"],["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我們看到在2023年法務部推出「與愛同行」幫助矯正學校的弱勢學生親子互動，我把這個題目叫做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一直是我們跟教育部對話裡面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近十年其實很多的家長也都明白的告訴政府機關說，請提供家庭教育的支援，讓我們身為家長、年輕家長知道如何協助教養小孩，不要讓小孩出現3C的問題、社會教育的問題，也謝謝法務部跟上這個腳步做家庭教育。"],["林署長憲銘：應該的。"],["陳委員培瑜：但是我要提，這個家庭教育的內涵可能還可以再更精進，目前我所知道你們規劃的活動其實好像就是讓他們見面，讓家長跟收容人、孩子們見面，對不對？"],["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但如果矯正署在相關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可不可以更深化這個家庭教育？我舉一個例子，我過往在做親子教育的時候曾經幫某些縣市的法院演講，我是講者，來聽我的演講的，他們的孩子都是收容人，在我們幾次舉辦親子教育工作坊之後，其實很多家長會讓我們知道、讓身為講師的我知道，原來只要轉換一個溝通的方法、只要轉換一個看待孩子的視角，其實我的孩子可能就不會走上歧路。"],["林署長憲銘：是。"],["陳委員培瑜：我同樣要關心小孩今天出門有沒有吃早餐，我可以很兇的跟他說：我早餐都幫你買好了，放在這邊，你還不吃；或者是用另外一個語句問他說：你要不要吃一下早餐？媽媽有話想跟你聊。光是這樣的語氣轉換，可能這些家長都沒有想過就這麼簡單，所以我認為，如果矯正署這邊願意持續提供收容少年家庭的家庭教育協助，我們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林署長憲銘：是，會的。"],["陳委員培瑜：後續我們再來討論。剩下30秒，最後，我們看到一個非常正向的新聞，我要謝謝矯正署、謝謝法務部，矯正署願意持續協助4所少年矯校引入適應運動，這個也是我們辦公室之前在教育部那邊跟國教署溝通，因為少矯校的校長們告訴我們，很多孩子進到少矯校之後才被發現原來他是特教生，但以前他的求學生活從來沒有人發現他是特教生，所以校長們來跟我們求救，說可不可以把特教運動資源帶入矯正學校。非常謝謝國教署跟法務部這邊積極的合作，我們在上個月看到相關的案例，姜義村老師也是長期從事適應運動，這個部分我要拜託矯正署持續支持4所矯校的適應運動。"],["林署長憲銘：是，會的。"],["陳委員培瑜：運動部也成立了，未來適應運動會放到運動部去，我們也希望成立跨部會的討論，我們辦公室這邊也會積極協助矯正署跟運動部，以上，可以嗎？"],["林署長憲銘：好，謝謝委員的關心。"],["陳委員培瑜：署長，我今天講了很多，很不好意思沒有什麼時間讓你回應，但是我想要在我們第一次的業務報告裡面提出我們持續關心少矯的問題，我們一起努力。"],["林署長憲銘：是，謝謝委員。"],["陳委員培瑜：謝謝署長、謝謝主席。"],["主席：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宗憲：9:35"],["吳委員宗憲：（9時35分）麻煩部長，還有矯正署長。"],["主席：有請部長，還有矯正署長。"],["鄭部長銘謙：委員好。"],["吳委員宗憲：兩位好。從苗栗這兩天發生的隨機殺人案我想提一件事情，我們現在看到，一個女童放學回家在馬路上面遇到隨機殺人犯。其實這段時間我一直強調，判死跟執行槍決有示警的必要性，但是總是不被我們現在的政府所相信。這個女童的媽媽哭著說，這個問題不能根治嗎？這樣大家怎麼安心？也就是我們的政府連民眾走在路上能夠安全地回到家這一點的保障都沒有辦法做到，其實這是一個不及格的政府，今天我們不能說這只是一個單純個案，因為這個會造成全民的恐懼，大家走在路上不知道什麼時候會無端被殺，所以政府應該要有所作為，不是每一次都要等到又有人倒下了，然後政府又出來講講話。","我記得2016年蔡英文那時候有提到社會安全網，2022年我們又再投了407億進去，但是民進黨執政九年了，到底有沒有辦法建立一個讓人民安心的制度，還是這個制度一次又一次的把一些高危險的暴力犯罪者放走？所以我在想，到底要多久之後我們才會重視這個問題？我今天提了幾個問題，大概是從司法體系、矯正體系還有毒品體系來請教部長，我想問一下部長，對於這種已經入獄的嚴重反社會人格暴力犯罪，你們有沒有什麼預防他再犯的作法？"],["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在矯正署有做一些輔導，我想這部分的輔導有一些密度，像這個案件我們大概會從個管師、心理師輔導，以及教誨師來提供基礎的處遇，像這個案件總共有16次、27個小時，而進階處遇有16次、32個小時，尤其是這個個案他本來就是一個毒癮患者，所以在成癮與戒癮、家庭人際關係的部分我們會加強輔導；另外，其實這個個案是沒有假釋的，是期滿才出去。"],["吳委員宗憲：我知道。"],["鄭部長銘謙：因為他是毒癮患者，所以我們有轉銜給苗栗縣的毒危中心做輔導，另外在更保這部分我們也有一些聯絡，我們安排就業或者就醫，甚至參加一些活動，他全部都拒絕。"],["吳委員宗憲：謝謝部長，所以這些作為沒有用。部長，這樣好了，我先跟部長說一下，其他國家在面對這種事件的時候其實他們都看到一個點，就是有一些人不能再被放回街上，我們的司法精神病院到現在還搞不定，對不對？我記得我還是學生的時候就已經在講司法精神病院了，這麼多年過去了還是什麼都沒有，所以這些人刑滿後放出去，依照現行我國的法律，確實你沒有辦法對他怎麼樣，但是就不作為嗎？我跟各位報告，相關的細節我在我的粉專寫好了，因為時間不夠，加拿大對於這種危險的犯罪，他評估有高度風險再實施暴力犯罪的，會有社區的長期監控制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澳洲的刑法對於這種高風險的恐怖主義犯罪者，而且還會構成威脅的人，也會有一些拘留令或延長監督令；德國有一個保安監禁的機制。所以是不是請各位用比較法的觀念去看一下，我國有沒有辦法引入相關的制度？因為現在實體法是法務部在處理，要提出修正草案，是不是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其他國家的制度？對於這種有高風險可能再犯的人，我們要引入其他的制度，讓我們的執法者有法規可循，不要讓這些人直接回到街上，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關矯正體系的部分，我再提一個，矯正協會有說：監獄不是魔法洗衣機，不可能洗白所有的犯罪。這句話我完全認同，不太可能你進去監獄，你就完全的洗白，但是我們還是要有所作為，否則現在的監獄變成什麼？現在監獄不是洗衣機，現在監獄變成冷凍庫，拿進去冰，關個八年、十年，冰出來又是原來的那個樣子，繼續在社會上犯罪，如此就失去了矯正機關真正的目的。","其實前面幾個會期我一直在做的事情就是想辦法強化我國的司法制度，所以我們去看了北所、我們去看了地檢署。當然你今天來看，我的每一個作為就是為了強化我國的司法制度，雖然我在做的那段時間，我一直被一些立委、一些人說我政治施壓，為了某個特定人，其實後來我都不甩這些人，因為國家不能沒有人做事，我們做的每一件事都被政治上色、被政治貼標籤，事實上，你去看現在監所的教化人力，我看到的是1比138，這是矯正協會提到的，但是一個教誨師有時候要面對超過200個受刑人，再扣掉一些行政雜務，甚至會到1比300，這個部分矯正署就是不足，我們一直覺得有關這個部分，法務部在政策上面是不是要有所改善？缺人補人、缺錢補錢，那些需求你要送過來嘛，我們來看是不是有需要，有需要我們當然會全力支持，這部分先跟部長說明一下。","所以上個會期我一直說戒護人力要增加，還有矯正署的預算要爭取，以及要怎麼樣讓這些心理師、教誨師願意留在監所，或給予這些監所的戒護人員實質的加班津貼，這個部分我想麻煩部長能夠再回去研商，好不好？"],["鄭部長銘謙：這部分也謝謝委員的支持，就是有關人跟預算的部分，我們再來做一個檢視。"],["吳委員宗憲：好，我希望一個月內你看能不能夠跟人事總處研商一下，一個半月好了，把一些制度改善方案給我。"],["鄭部長銘謙：是。"],["吳委員宗憲：只要有必要，為了我國的司法制度以及人民的安全，我會在國民黨、民眾黨那邊幫大家多講話，該爭取的人力、該爭取的預算，我們就努力爭取，這是全國人民安全的問題，好不好？部長，這部分麻煩你。因為我真的覺得很累，每次我們有所作為，為了司法制度的作為，到最後都被貼標籤，說我們去看北所就是怎麼樣，後來我發現一件事，不懂的人喊最大聲、不懂的人罵最大聲，其實他根本搞不清楚我國司法制度出了什麼問題，當我們願意為這個司法制度改善在努力的時候，他在旁邊給你貼政治標籤，我想部長你一定聽得懂我在講什麼，再麻煩部長能夠這樣做。","還有第三個建議就是毒品體系的部分，我想有關毒品的部分，我們都知道毒品是萬惡的淵藪，其實這一次隨機殺人的這個人，他之前也有用毒品的問題，部長，現在的毒品人口，如果關出來是誰在負責？"],["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會轉介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這都一定會轉介的。"],["吳委員宗憲：好。似乎我們現在的制度看起來是衛福部，對不對？"],["鄭部長銘謙：這是衛福部，這是社家署的社會安全網的一環，就是不要漏接。"],["吳委員宗憲：但是我要跟部長報告一下，因為社工不是警察，他們跟我反映他們沒有偵查權、沒有制止權，他們在面對第一線的毒品人口時其實常常受到暴力威脅，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你們也要注意一下毒品人口出獄之後的問題，好不好？","我今天要講的幾個重點我再重複一下：高風險者出獄之後可以自由走動，其實社會是不安的，這些人你沒有控管好，就會有這個問題；還有社工沒有偵查的能力，所以你要他獨自面對這些毒品人口，其實真的是辛苦；還有社會安全網其實目前是真的很脆弱，這部分再麻煩部長。我想我剛剛提的那三個建議，就是從司法、從矯正、從毒品人口控管，這三個部分，再麻煩部長一個半月內給我回復，有關這三個提議，有什麼問題，也可以請同仁打電話給我或我的助理，我來跟你說我需要哪些資料，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吳委員宗憲：部長，我們必須要為這個國家的安全一起努力。","最後我想提一個電子監控的問題，因為最近一直有人來跟我們辦公室陳情電子監控的部分，包括像柯文哲也有反映說清晨接到電話，除了柯文哲之外，我也接到很多陳情，就是目前上電子腳鐐的人一直說整天就接到那個電話，說什麼又有一些問題了，這會發生一個狀況，就是會變成這個系統好像「狼來了」，它一直喊說有異常、有異常，被監控的人也很累，要一直接電話，監控的那些公務員也很辛苦，要不停打電話、不停確認對方在哪裡，所以表示系統出了大問題。我後來去了解很多個案子，我發現那個異常訊號的比例真的很驚人，這會發生一個問題，就是監控者累得半死，也就是我們這些辛苦的公務員累得半死，現在監控中心的主任是我同期的同學，他們很辛苦；被監控者的人權也發生問題，他一直乖乖地依照法官的要求在那裡，結果它一直叫，最後監控中心又把這一大串、好幾頁的異常訊息交給法官，法官一看到就會以為這個人怎麼一直異常，不小心又把他抓回去關了。所以對於監控者，他們的工作量也增加，被監控者的人權也受損害，我目前發現這個很嚴重的原因是導因於我們設備的異常率太高。","我跟你說，我之前去科控中心有發現一件事情，我們目前的妥善率很低，我4月7號去的時候，220個腳鐐，有90個待修，所以耗損率是四成，我們預算不是沒有編，我看一下司法院114年是3,500萬，法務部高檢署113年、114年也有三千六百五十三萬多，115年又更高了，司法院增加了3,690萬，然後法務部又多3,650萬，也就是說我們編的錢一直在增加，當然現在受電子監控的人越來越多，但是設備異常示警的誤判率太高了，那個東西是不對的，就像人在法庭開庭，結果接到監控中心的電話說異常，詢問現在人在哪裡？他說我在開庭啊。所以這個不對，這個會變成狼來了，一直喊狼來了，結果到最後，我們真正希望監控的人，因為一直狼來了，科控中心的人也疲乏了，他去做壞事的時候，我們以為是警訊的誤報，而有的人是乖乖在家裡，卻要一直不停回應科控中心。所以是不是請部長，這個部分要趕快弄清楚？","人權的風險也是一個，我剛剛講的，會不會造成治安風險？也會有，因為有一些人，我們真的需要監控他，就因為一直誤報，讓我們對於他會不會有風險，會有判斷上面的疲乏。"],["鄭部長銘謙：我可不可以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吳委員宗憲：部長，因為時間不夠。部長，我提幾個點，是不是我們要備註一個白名單？就是他出庭、就醫或長時間在搭海線的火車等等的，這個只要有事先預報，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排除？再來就是要建立一個清單，就是我們去蒐集很多個案，有一些收訊比較弱的地方的地圖清單能夠把它列出來，還有到底是設備沒電、訊號斷線，這個分級判斷要出來。錯誤的告警不是整個一定都要送給法院，因為法官搞不清楚哪一個是錯誤的預警……"],["鄭部長銘謙：我是不是可以做一個簡單的說明？"],["吳委員宗憲：這樣子也會造成法官的誤判，法官在看資料的時候，他也搞不清楚哪個是錯誤的示警、哪個是有風險，他只看到一大串的示警，他會覺得這個人是不是真的要跑，是不是一直在測試，我想這都是問題。部長。"],["鄭部長銘謙：所謂維修的部分，因為電子腳環還有手環在使用後，我們一定要維修，就像飛機飛完之後一定要做維修，這不是說就是壞掉。另外為什麼訊號告警？它主要是離線告警或是低電量告警，可能電量不夠，或者是因為離線，就是可能在那個環境訊號沒辦法收，就像我們手機有時候是因為大樓或是什麼環境而造成訊號不良，所以當然我們的監控人員一定要打電話去問說你到底人怎麼樣了，要做一個確認。我想委員關心的問題，我們另外再做書面的……"],["吳委員宗憲：部長，你剛剛講的都是我剛剛提出來的，有一些地方訊號弱，我們都可以理解，但是這是不是你們自己應該要建立一個……"],["鄭部長銘謙：我們回去再來做一個整理。"],["吳委員宗憲：依據許多個案把資料累積出來，哪個地方可能訊號弱。再來，因為訊號弱等等的問題，你一直把他註記下去，法官看到的時候會不會覺得這個人的訊號一直異常、一直有問題，所以可能因為這樣，他就有可能再回去關，這個對於人權也有侵害。"],["鄭部長銘謙：這有各種情形，包括故意破壞的都有，有些是機器的問題……"],["吳委員宗憲：對，這個當然我們要嚴懲。"],["鄭部長銘謙：執行面的問題，我不可能知道那麼多，有關執行面的部分，我們另外再用書面做答復。"],["吳委員宗憲：有關監控的部分，兩個月內給我一份報告，有什麼問題，就請跟我們聯繫。"],["鄭部長銘謙：是。"],["吳委員宗憲：最後，可不可以麻煩，為了社會安全，在修法之前，我們先做到以下幾點，就是你們看一下未來一年內可能會出獄的高風險的暴力犯罪，可不可以先幫我們做到四個點：第一個，出獄前再犯風險的評估；第二個，強化心理跟行為的教化輔導，這個麻煩你們強化，我知道你們現在有在做；第三個，跨機關的通報，各機關橫向的通報；再來，建立追蹤跟家訪機制，這些人你不能放生他，放生他出去，他再犯我們就倒楣了、人民就倒楣了。好不好？"],["林署長憲銘：是。"],["吳委員宗憲：好，那就麻煩部長、麻煩署長，我們一起努力，為了國家，為了人民的安全，我們一起努力。謝謝兩位，謝謝。"],["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剛剛不僅是吳宗憲委員，還有先前的黃國昌委員也一直提到關於電子科技設備有很多瑕疵還有很多待維修的地方，所以請法務部這邊務必要將這塊做好，不能讓這種電子腳鐐或電子科技設備在運作上面出現很嚴重的問題。","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幫我一下，謝謝。"],["主席（吳委員宗憲代）：下一位請翁曉玲委員進行詢答。"],["段落：質詢：翁委員曉玲：9:51"],["翁委員曉玲：（9時51分）謝謝，有請部長還有矯正署署長。"],["主席：麻煩部長、署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翁委員曉玲：部長好。剛剛宗憲委員也都談到了日前發生的苗栗隨機砍人案，這個兇嫌其實在10年前也在同一個地方以同樣的方式砍傷了4人，沒想到出獄之後差不多半年左右的時間又再隨機砍傷了3人，這次有2名國小女童以及1名見義勇為出來要制止兇手的男士。案件發生之後，很多民眾就在質疑我們矯正機關的教化功能是不是出了嚴重的問題？尤其這名嫌犯本來就是一個吸毒犯，剛剛宗憲委員其實也都問過了。","接下來我想要再談一件事情，首先，本席看到矯正署在這個案件發生之後隨即發布了新聞稿，深切譴責暴力犯罪，並且指出在近年積極推動個別化處遇計畫，針對不同的犯行情節受刑人引進專業的輔導人力以及醫療資源，增加個案在監所需的心理輔導與身心治療密度等等這樣的一段話，試圖想要化解外界的疑慮。可是本席看到這個新聞稿的感受是，怎麼矯正署就以這樣一紙寥寥數語的新聞稿就想要打消外界的疑慮，我覺得這樣子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作法。","事實上，這位受刑人當時在監獄裡面到底接受了什麼樣子的教化輔導？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兇嫌在監獄服刑期間都必須要有一個入監調查結果以及個別處遇計畫。請問矯正署有沒有再去把這個受刑人當時在監獄裡面接受了哪些訓練以及他的處遇計畫結果拿出來看、拿出來檢視，中間有沒有發現有什麼地方是沒有做到的，以至於他出獄之後又同樣再犯？請署長來報告一下關於這名更生人在這段時間裡面到底受了一些什麼樣的訓練。"],["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這個個案發生之後我們就深切的檢討，我們針對類似的個案要求現階段全面普查，看還有沒有類似他這樣的犯罪情節，以及我們對他做的這些教誨跟毒品處遇情形有沒有到位。","根據我們對這位邱姓個案的調查結果，他在監內總共有70次教誨室對他的輔導，不管是……"],["翁委員曉玲：你說有多少次？"],["林署長憲銘：70次。"],["翁委員曉玲：可不可以大聲一點、接近麥克風。"],["林署長憲銘：有70次的輔導，不管是一般的、個別的輔導，或是針對他毒品的、暴力的，加起來有70次的輔導；另外他在監內的就診有80次，都有按照規定對他做處置，可是他有一個很特別的情形，他並沒有看身心科。"],["翁委員曉玲：並沒有什麼？"],["林署長憲銘：並沒有看身心科，他沒有列入我們精神科的疾患列管個案，因為他當初犯案的時候在法院端也有透過中國醫藥學院做精神科鑑定，認為他的現實感還是充足的，並不是因為精神病來犯這個個案。所以從很多跡象來看，似乎他是一個非常特別的，他應該在人格上有某種衝動的、不理性的，或是他的壓力到一個點的話容易整個人爆發出這樣特別的行為。"],["翁委員曉玲：了解。"],["林署長憲銘：所以像這樣的我們會再特別瞭解注意。"],["翁委員曉玲：署長，從您剛剛的說明當中可以知道，其實在整個教化過程、他接受了這麼多的輔導過程當中，應該總是會有些跡象認為這個受刑人是不是應該要去看看精神科，而且你們看起來是以他第一次入獄時的判斷來作為他是否是需要接受精神方面的相關治療，對於一個受刑人在監獄裡面坐滿了八年多的刑期，我覺得他在心理上難免可能會有一些改變。","這部分本席希望未來矯正署對於類似這樣的受刑人必須再有更多方面的檢查或檢討，不能讓這樣子的一個問題在他們出獄之後又再發生、重蹈覆轍，這對社會來講很危險，大家都認為這就像一個不定時炸彈；以及之後對於假釋或出獄之後的受保護管束人還有更生人的追蹤機制、社區安全防護、精神治療以及相關輔導資源等部分，我建議法務部、矯正署還有連同衛福部那邊應該要提出一個更宏觀的計畫方案，這樣對於社會來講才會感受到比較安全，這部分請法務部還有矯正署署長要積極地進行一些跨部會的會議；也請矯正署在兩週之內將您剛剛所說對於邱姓受刑人當時在監獄裡面所做的輔導教育相關紀錄提供給本席一份資料。"],["林署長憲銘：是。"],["翁委員曉玲：請署長可以先回座，我接下來要請廉政署副署長以及調查局副局長，然後這邊也有些問題要就教部長。","部長，我接下來想請教您的就是，您認為我國的廉政績效好嗎？"],["鄭部長銘謙：現在是一直在進步之中。"],["翁委員曉玲：有在進步嗎？我們看看數字，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對啊，因為我們的CPI指數從180個國家中進步到25，上個年度進步3名，我想我們一直在進步。"],["翁委員曉玲：好啦，這兩年差不多是67分，排名第25名，坦白說這個排名並不是一個很好的名次，為什麼呢？因為以幾個國家裡面設有專責廉政機關的清廉印象指數排名來說，我們在亞洲是排名第4位，新加坡排名第3，澳洲是第10名，香港第17名，然後臺灣是第25名，事實上跟有廉政專責機關的國家相比，臺灣是敬陪末座、並不是很好，也許以全世界來說看起來不算太差，但是我們設有專責的廉政機關，所以這個清廉印象指數排名部分其實有待加強。","本席這裡有發現到一個問題，現在我們的肅貪機關看起來似乎有疊床架屋的問題，因為我們同時又有廉政署、調查局底下又有一個廉政處，這兩個機關、單位彼此之間在權責方面似乎就有出現競合或是衝突的一些問題，就這部分來講當然會影響到整個廉政效能，當發生某些事情的時候互推皮球就變成功能不彰；當然也有可能兩個機關都願意積極地處理，但也會發生一些事務上的競合。所以就這部分來講，不曉得部長你怎麼去看這兩個機關彼此之間的職權衝突問題？"],["鄭部長銘謙：我想調查局跟廉政署各有職掌，調查局也不是只有肅貪，它有一些其他犯罪的偵辦；另外，廉政署最主要是以防貪為主、肅貪為輔，這是一個分進合擊、交叉火網的概念。","剛剛委員關心是不是有競合的問題？事實上，剛開始大家一定有一些不習慣、磨合的地方，到目前為止……今天就是在開調廉的聯繫會議，調查局跟廉政署這邊是合作無間，有些案件是兩個單位由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下彼此合作無間，就好像一個屋頂有兩面，因為是檢察官擔任偵查主體，他會指揮廉政署的廉政官，以及指揮調查局的調查員，來做一個合辦的，這個……"],["翁委員曉玲：好，謝謝部長，因為時間的關係，針對這個部分本席要求一個月內，請調查局跟廉政署能夠提出廉政肅貪的績效分析，並且法務部應該要就廉政組織人力及修法的調整來提出相關的評估報告。如果今天正好在開會的話，也可以把相關的會議紀錄，提供本席一份做為參考，這樣可以嗎？"],["鄭部長銘謙：可以。"],["翁委員曉玲：好，OK。","最後一個問題，就是有關於這次你們提出的立法計畫裡面，有一個法案本席很有興趣，叫做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審查法。這個部分看起來你們是參考日本的法制，正在研擬有關於國民參與不起訴處分的審查法，基本上是未來可以讓國民直接參與整個不起訴處分的審查，似乎就是在現在有國民法官以後，變成以後也會有國民檢察官。就這個部分來講，不知道法務部這邊可不可以簡單的說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次長來做說明，因為是由他主持的。"],["翁委員曉玲：好，請次長。"],["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國民參審的部分，事實上本部已經有研擬相關的草案，因為這涉及到國民法官、國民參審的問題，目前這個法案我們還在研擬當中，因為涉及到國民審查會它到底要設在法院，還是設在檢察體系，它涉及到很大的一個組織變造、改造的問題。基本上，這個草案我們是引進日本的制度，目前還在研議當中。"],["翁委員曉玲：基本上，本席其實也支持像這樣子的一個作法，就是如果可以擴及到不起訴處分的話，就可以讓國民、讓社會對於檢察官的種種作為更有機會去參與，然後去檢視，可以提升司法的信任度。","另外，其實本席最近也提出了一個新的修法，就是為了要強化司法的透明、公正，應該要從檢察書類公開這方面來做起，未來不僅是要公開起訴書，連不起訴書，還有相關簡易判決的處刑，等等這些其實都要公布。這部分也希望法務部能夠支持本席所提出的相關法案，畢竟這個部分可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司法資訊的公開透明，提升信任度，我覺得這是很有必要的。"],["黃次長謀信：關於不起訴處分的書類是否要公開，因為不起訴處分畢竟是犯罪嫌疑不足，所以這部分是否要公開，因為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問題，還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這部分我們再來研議。"],["翁委員曉玲：好，OK，我今天就質詢到這邊，也請部長提供本席相關的報告，謝謝。"],["主席（翁委員曉玲）：下一位請王義川委員質詢，謝謝。"],["段落：質詢：王委員義川：10:4"],["王委員義川：（10時4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部長。"],["主席：請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王委員義川：部長，幾個問題請教。在你們今天提出來的書面報告裡頭，立法計畫中有一個叫做研定饋贈罪及影響力交易罪，主要是針對不具公務員身分，但是對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可能是他的朋友、他的金主或他的什麼人啦，你們現在想要去修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之一不法饋贈罪，以及第一百二十三條之一的影響力交易罪嘛。"],["鄭部長銘謙：是。"],["王委員義川：部長，我請問一下，如果有一個公務員，他預期半年後要退休，因為他半年後要退休，就有人去找他，說「你半年後就退休了，退休時才六十幾歲，對不對？這麼年輕，這麼有才情，以後應該要繼續發揮一下，我看我就設一間辦公室，裝潢一下，改天等你退休後才有地方可以去，這300萬你就拿去裝潢啦」，他們是屬於朋友關係，他的朋友這樣告訴他，預計要設一間辦公室，因為他的朋友知道他半年後要退休了，但接下來這半年他還是公務員喔、他還是公務員，如果是這樣的狀況算不算這個東西？"],["鄭部長銘謙：關於這部分，影響力交易罪就是意圖不法的利益，因為公務機關的一個決定，會有不法的利益，就是受人之托嘛，或者他主觀……"],["王委員義川：但那個人沒有跟他提到個案啦。"],["鄭部長銘謙：如果沒有提到個案……"],["王委員義川：對，沒提到個案，他只是說「你半年後就要退休了，看你這麼有才情，不應該這樣就退休，否則會是社會的損失，乾脆設一間辦公室，裝潢一下，這300萬，因為大家都是好朋友，幫忙一下，你就收下吧」，這筆錢公務人員可以收嗎？"],["鄭部長銘謙：委員所提的這個案例，有可能比較是不法饋贈罪。"],["王委員義川：不法饋贈？"],["鄭部長銘謙：對，因為去收受這些，而職務有利害關係，可能比較傾向於不法饋贈罪。"],["王委員義川：沒有，沒有利害關係喔，送錢的人又沒有跟他說我要跟你拜託什麼事情啊。"],["鄭部長銘謙：這樣會不會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一個問題，因為如果是親友的話，當然送的東西是沒有限制嘛，但是如果有一些職務上的關係，那個金額只能在500元以下。另外，如果是沒有職務關係的禮物，則是3,000元以下。如果他的親友的話，當然親戚朋友、父親要送給子女，或者是兄弟之間，或者包禮之類的行為，當然就沒有……"],["王委員義川：如果是反過來，有一個公務人員要退休了，現在他身邊的人就去找他的朋友，說「以前我們這一位也真的對你們滿不錯的，現在他快要退休了，你們也幫忙一下，否則他退休就沒地方可以去了，我們也給他弄一間辦公室，幫他裝潢一下，我看這樣啦，你儘量啦，畢竟我們這一位，你平常也都稱呼他大哥，現在他就要退休了，這樣啦，你幫忙一下，多少都沒關係啦，過去也都有幫忙過你們，對不對？看在人情義理的分上，就幫忙一下」，這樣做會觸犯什麼罪？他的朋友講完這番話之後，那個人真的有拿錢來喔，還拿去辦公室。"],["鄭部長銘謙：這個要看有沒有跟職務有關嘛，如果與職務有關的話，那當然是有犯罪的一個問題。"],["王委員義川：好，這是個案啦，到時候如果有這個個案，因為你們的條文是寫「不具公務員身分，但對公務員有影響力之人」嘛，到時候檢察官、法官在這一條上面的裁量判斷空間會很大，有影響力之人，到時候看要怎麼適用，這個可能在修法過程大家還要再來討論一下。"],["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還在行政院審查中，我想這部分他們可能就會有意見，讓這個構成要件更周延、更合理、更有可行性，能夠解決這些實際上的問題，這個還沒有送到立法院，因為它還沒有審竣。"],["王委員義川：不然這個部分改天可能會很「連連看」喔。"],["鄭部長銘謙：所以剛才委員提的那個問題，我想這要看這個部分跟職務上有沒有利害關係，所以這個是不是真的成立……"],["王委員義川：關於有沒有利害關係，畢竟有些還沒發生嘛，因為他可能會有期約嘛，如果有期約、口頭期約，辦案的人可能也搞不清楚啊，他們兩個人說了什麼話，我們都不知道嘛，就是有口頭期約嘛。第二個，他們兩個人的關係很好，例如部長你跟常次的關係很好，我說你們兩個人關係很好，想像一下你們兩個人關係很好，結果後來你們卻說「沒有啦，我們兩個人的關係並不好，不要在那邊亂說」！"],["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公務在處理上很順暢。"],["王委員義川：對啦，我意思是說，以後這個會被人拿來「連連看」啦，例如這些人定期、每個月都有在一起吃飯，有一個吃飯的聚會，大家退休後都有一個聯誼會，關係一定不錯，不然怎麼可能每個月都一起吃飯，這種「連連看」在這種有影響力的定義上，可能後續要更周延，否則我覺得以後這種事情大家會亂連連看，有些人會被羅織罪名，這都有可能，這個是第一個。","第二個，剛才很多委員在討論科技監控，我請問一下，現在遭科技監控的人，如果他從他家要走去看電影，要不要跟你們說？"],["鄭部長銘謙：他這個不用，最主要是會告誡他像港口、海岸、機場等等的這些地點，他會做一個……"],["王委員義川：如果他是住在新竹，他可以跑去臺東、花蓮、宜蘭，這樣到處去渡假嗎？"],["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沒問題的，因為這個是……"],["王委員義川：沒問題？他走臺11線沒有問題？"],["鄭部長銘謙：訊號的問題啦，因為這就像我們在使用手機，有些……"],["王委員義川：不是啦，我就說我要去……"],["鄭部長銘謙：他有些告警會有標示……"],["王委員義川：如果我去基隆廟口夜市，但它靠近基隆港，可以嗎？"],["鄭部長銘謙：他有一些圍籬就是不能靠近，有一些警戒的，就是不能躲……"],["王委員義川：當事人知道嗎？"],["鄭部長銘謙：會跟他說明。"],["王委員義川：當事人知不知道？要戴這個之前，當事人知不知道他不可以去基隆廟口吃夜市？"],["鄭部長銘謙：廟口是……知道啊！這個可以的啊。"],["王委員義川：不是，他走10分鐘就走到基隆港了耶！"],["鄭部長銘謙：那個系統有一個……因為有人會跟他交代，哪些地方是不能去的。"],["王委員義川：我知道啦！譬如說他現在……"],["鄭部長銘謙：基隆位於海邊，海邊當然有一些是怕偷渡，所以會有告警的現象……"],["王委員義川：他可以去臺東成功漁港吃海產嗎？"],["鄭部長銘謙：個案的話，我沒辦法去知道這麼細的……"],["王委員義川：好，我現在的意思是，他現在在移動，有些地方你告訴他不能去，對不對？但是他沒有去那些地方，他跟某些人接觸，一次講話講三個小時，在哪裡講我們也不知道，你也不會去查，這個在監控裡頭都是合法的嗎？"],["鄭部長銘謙：只要這個訊號能夠追蹤得到，我想都不會去打電話去查他到底在……"],["王委員義川：好，那他登記的居所在新竹，他在高雄過夜三天，可以嗎？"],["鄭部長銘謙：可以啊，這個可以啊，這個沒有在限制他的行動的自由……"],["王委員義川：就在臺灣，不要靠近……"],["鄭部長銘謙：他沒有，因為怕他整個就是……這個就是一個逃亡嘛，因為有限制他的區域嘛。"],["王委員義川：OK，好，所以這個電子監控就是你們告訴他哪裡不能去……"],["鄭部長銘謙：因為他有些訊號的問題，訊號的問題都一定會跟他打電話查證……"],["王委員義川：好。那他不能去，如果去了，你們就會預警了嘛？"],["鄭部長銘謙：就會預警，他會告警了。"],["王委員義川：好。第二，剛剛有些委員提到，你們的設備看起來「兩光、兩光」啦，我是覺得可能你們的名詞定義有問題，名詞定義啦。譬如說，車開幾公里之後要去保養嘛，保養就是進維修廠、保養廠嘛，你們的定義就可能叫做維修。可能一個人譬如A用完，收回來的時候總是還要檢查嘛，那個會被你們放在那個pool裡面嘛，應該是這樣。"],["鄭部長銘謙：應該說起來比較正確的說法叫保養啦……"],["王委員義川：對啦！"],["鄭部長銘謙：叫做保養維修中啦。"],["王委員義川：嘿啦！"],["鄭部長銘謙：就像我剛才有舉例，這個維修不是壞掉，而是因為東西要有其準確性……"],["王委員義川：因為我剛剛看吳宗憲委員的表格裡面，最旁邊有一個叫做「庫存」，有一個好像在說準備要用了，有一個名詞嘛，那是你們那個監控中心寫的，所以不是壞掉啦！它可能就是在維修、在怎樣的時候，我覺得那個名詞……"],["鄭部長銘謙：那個我們回去會再檢視，不是「維修」而是「維護中」還是「保養維護中」……"],["王委員義川：嘿啦，不然「保養中」也可以啦……"],["鄭部長銘謙：「保養中」或「維護中」。"],["王委員義川：如果說壞掉了就是壞掉了，就是大家要把它定義清楚啦。你們跟廠商的合約也有這樣定義嗎？"],["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回去要再了解，因為這個比較細節上的問題，我目前……"],["王委員義川：好，所以改天招標時在跟廠商的合約內要定清楚，然後外界要資料的時候，那個東西到底是怎樣，車子進廠保養不是壞掉了，所以……"],["鄭部長銘謙：應該剛才有講說維修，其實我們那個用詞用錯了，所以引起其他委員的……"],["王委員義川：不是用錯啦！你們就是用那個名詞啦！"],["鄭部長銘謙：不精準啦。"],["王委員義川：改一下大家比較看得懂，了解它的意思啦，不然看到那個文字會覺得怪怪的。"],["鄭部長銘謙：是。"],["王委員義川：最後一個，最近有些城市有很多自殺的、自由落體的、浮屍的案件，到最後警察辦一辦都說沒有他殺的跡象，都是自殺的比較多，這個我看可能跟很多詐騙受害者有關係。我看你們是不是了解一下、查一下，不然這樣每天的耶，每天的新聞說這裡又跳一個，那裡又跳一個，問當地警方，警方查一查就說沒事啊，他就是自殺的啊，他就怎樣、怎樣、怎樣的，欸，每一個個案加起來，搞不好是一個系統性的，搞不好他們就是被詐騙集團逼，逼到沒辦法，逼到沒辦法一大堆跳樓的嘛、一大堆去跳河的嘛，很多嘛，所以有沒有可能是這樣？請法務部了解一下這個事情，這個進展……"],["鄭部長銘謙：是，我們這邊再來做一個勾稽。"],["王委員義川：不然那個都市的人會覺得很奇怪耶，怎麼我們這裡都有人在跳（樓），跳一跳都說是自殺的，奇怪，怎麼那麼多自殺的？他們自殺後面的原因是什麼，是不是有共同的原因？這部分再請法務部多關心一下，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王委員義川：謝謝。"],["主席：謝謝王委員。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沈委員發惠：10:15"],["沈委員發惠：（10時15分）主席，我們請部長。"],["主席：有請鄭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沈委員發惠：部長早。今天在這短短的時間裡面，我很認真的研讀了你們的書面報告，在這個書面報告裡面，我特別重視你們的第12頁有關於「研修檢察刑事法規」裡面的第2項法規「研修販賣第一級毒品刑責規定，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這個部長有看到，這是在你們的報告裡面。另外，我看到你們這一本「法務部立法計畫」裡面，也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修正案列在第14案，也就是說這是你們這個會期的重點修法，而且現在進度上是不是送到行政院院會了？"],["鄭部長銘謙：現在這個已經審竣了。"],["沈委員發惠：你們部裡面審竣，還是行政院？"],["鄭部長銘謙：行政院，行政院在今年已經審竣了。"],["沈委員發惠：已經審竣了，是不是？你們這個修法當然是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他宣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是違憲啦，就是只要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就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他認為這樣的規定事實上刑度僵化，評價也失衡，只用毒品的種類來規範會導致一種結果，就是販賣0.5公克的第一級毒品跟販賣500公斤的第四級毒品，兩者在刑度的衡量上就完全跟它對社會的危害是相反的，對法益的侵害顯然是失衡的。但是，你們為了因應這個112年憲判字第13號的宣判，你們就用這個去修正第十七條之一，在你們的第十七條之一，簡單講，你們就是把原本第四條第一項的販賣一級毒品，你們加入考量他的行為態樣、數量等，如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你們認為用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後還太重的，可以再減輕一次，你們大概的立法意旨就是這樣子，對不對？"],["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的確這個問題就我們這部分，我們有把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的這部分，反正這些有情節輕微的，我們都是列為修正草案，就是都可以……"],["沈委員發惠：對，就是說第五十九條減輕其刑之後，可以再援引第十七條之一……"],["鄭部長銘謙：這個條例本來我們這一次修就把它可以減了，減了之後，當然如果還有第五十九條的情況，那法官另外再減一次嘛。"],["沈委員發惠：我看你們的修正條文，你們的修正條文規定，行為態樣如果情節輕微顯可憫恕……"],["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審竣版的內容是「製造、販賣、運輸各級毒品情節輕微得減刑」，是得減刑。"],["沈委員發惠：那你們原本的……我不知道你們審竣版是什麼啦！"],["鄭部長銘謙：所以顯可憫恕的這部分，因為我們當初報院版還有顯可憫恕的……"],["沈委員發惠：對。"],["鄭部長銘謙：那樣只減一次嘛。"],["沈委員發惠：那你們原本的「曾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這個還保留嗎？"],["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有保留，這個審竣版是有保留。"],["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你們新增這種規定，等於說有前科的人就不能適用了，是不是？就是曾經有罪判決確定的人就不能適用，他就一樣，販賣0.5公斤的一級毒品就是判死刑跟無期徒刑，是這樣子嗎？這樣子是不是……"],["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次長回答，因為他是參與審議……"],["沈委員發惠：好，來，次長請。次長，我跟你講，你們這個修法，我想你們也知道，你們用第十七條之一這種方式來修訂大法官針對第四條第一項前段的違憲，這個可以說是反應不佳，不管是學界、民間，不只是反應不佳，甚至是惡評如潮。"],["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才講到那個但書除外不讓他減刑，這事實上是我們憲判字判決的意旨，對有犯罪紀錄的狀況之下，我們是沒有這個減刑的適用。"],["沈委員發惠：外界認為你們這樣子直接在……就是大法官說你這樣子違憲，所以你就加一個第十七條之一，然後簡單的寫說這個還可以再減刑一次，這個是便宜行事的立法啦！簡單來說就是敷衍大法官。"],["黃次長謀信：沒有、沒有，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大法官並沒有指示這個法條本身是違憲的，它只是量刑的空間在一些比較特別的……"],["沈委員發惠：你看他們的判決，他原本是整部法律要宣告違憲。"],["黃次長謀信：它這個叫做適用上違憲，本身法條上沒有違憲，只是在一個情輕法重的狀況之下，在宣告……"],["沈委員發惠：你們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其實去年就提出來了。"],["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去年你們提出來的時候，民間對於你們這個部分就有很大的質疑聲音，對不對？"],["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事實上……"],["沈委員發惠：但是到了今年你們最後送院，還是照你們原本的。"],["黃次長謀信：我們送的院版，經過外界反映之後，我們後來有召開會議，事實上，現在院裡面通過的版本、審竣的版本，跟我們報的院版已經不一樣了。"],["沈委員發惠：對，但是你們法務部今天提出的業務報告，一樣提到第十七條之一，10月1號民間司改會又開了一次記者會，對不對？"],["黃次長謀信：我知道。"],["沈委員發惠：你們也回應了嘛。"],["黃次長謀信：對，民間司改會認為應該在法定刑上做處理。"],["沈委員發惠：對。"],["黃次長謀信：但我們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這個判決，並沒有說一定要……"],["沈委員發惠：你們10月1號那時候的回應是法務部會廣納意見，凝聚共識，以符合憲判的意旨。"],["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但最後10月8號出來的正式書面報告，你們沒有納任何意見啊，你們還是照原來的！"],["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事實上我們……"],["沈委員發惠：還是你們廣納意見之後，覺得你們這種修法是最好的？"],["黃次長謀信：對，事實上沒有錯，我們後來就是召開各個會議，找相關的機關來……"],["沈委員發惠：後來是？今天10月8號，10月1號……"],["黃次長謀信：當然是10月1號之前。"],["沈委員發惠：之前嘛。"],["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你們10月1號的時候回應說還會再廣納意見，還會再凝聚共識，10月1號到今天你們做了什麼？沒有，你們提出來的還是這個啊！各界的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充分參考。民間版提出整個修法，基本上是希望我們用毒品的種類跟數量，兩個做加權，加權之後做一個量害的標準，對不對？就是衡量它危害的等級來做一個標準，用這個標準來量刑。"],["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這樣子的修法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參考。"],["黃次長謀信：這邊我跟委員報告，因為民間版的版本事實上會涉及到整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它的一、二、三、四級……"],["沈委員發惠：它整個架構都會改變。"],["黃次長謀信：對，整個重量、各方面，整部法全面都要修正。"],["沈委員發惠：對，沒有錯。"],["黃次長謀信：它是茲事體大。"],["沈委員發惠：為什麼會這樣做？事實上就是因為原本你們只宣告一級毒品就是怎麼樣，二級毒品是怎麼樣，你們只按照毒品的種類來量刑，原本的法架構是這樣嘛，對不對？原本的法架構就是一級毒品是怎麼樣，二級毒品是怎麼樣，三級毒品、四級毒品是怎麼樣，民間就認為這樣只要按照毒品的種類下去看，就會產生我剛剛所講的，0.5公克的一級毒品，跟500公斤的四級毒品量刑的失衡嘛。"],["黃次長謀信：對，所以在這個狀況下，接下來修法我們就賦予法官更大量刑上的減刑空間。"],["沈委員發惠：我希望你們能夠檢討，因為這個民間的反應並不是很小啦，不只民間司改會，學界也都質疑你們這個修法是敷衍大法官，是便宜行事的修法。既然你們自己也說要廣納民間意見，我希望你們能夠就這些部分跟民間至少……你如果溝通了，你們覺得這個是最好的，去溝通應該是沒有問題啊！好不好？這個部分……"],["黃次長謀信：這個寶貴意見我們再反映給行政院。"],["沈委員發惠：再來納入檢討啦！次長請回。","第二個，一樣是在業務報告的第12頁，你們提到有關「完備司法精神醫療處所」的部分，這部分我今年3月的時候在這裡發言，就曾經跟部長請教過有關司法精神醫院的籌建進度。你在那時候回答我，在今年年底會完工，明年啟用，現在已經10月了，今年年底能夠如期完工嗎？司法精神醫院，不是病房。"],["鄭部長銘謙：精神醫院的籌備最主要是由衛福部在主政的，我們法務部是就安全……"],["沈委員發惠：你們掌握的進度？"],["鄭部長銘謙：目前應該在籌備建置中。"],["沈委員發惠：不是、不是、不是，你在3月的時候回答今（114）年底能夠如期完工，明年要啟用。"],["鄭部長銘謙：這是衛福部提供我們的……"],["沈委員發惠：你們現在有掌握進度嗎？"],["鄭部長銘謙：現在是因為法務部……"],["沈委員發惠：你們有沒有掌握進度？"],["鄭部長銘謙：衛福部原來的預定就是在今年年底完工。"],["沈委員發惠：對，現在已經剩2個月了，你們有掌握進度嗎？能夠如期完工嗎？衛福部能夠如期完工嗎？你們有掌握進度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大概……"],["沈委員發惠：原本法定的就是司法精神醫院，但你在書面報告裡面完全避談「司法精神醫院」這幾個字，你在這裡的第一點寫「籌設司法精神醫療保安處分執行處所」，模稜兩可，迴避掉司法精神醫院的進度。"],["鄭部長銘謙：那個建置完成當然就會直接寫司法精神醫院，現在是因為司法精神是屬於醫療的……"],["沈委員發惠：這個除了司法精神醫院，還有司法精神病床，你們說中部的30床也是今年年底要完工。"],["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是今年底能夠完工，但是我想我們還要再加緊……"],["沈委員發惠：能不能？剩下2個月。"],["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努力。"],["沈委員發惠：能不能完工？30床。"],["鄭部長銘謙：因為最主要是廠商的問題，就是……"],["沈委員發惠：所以事實上有困難，是不是？"],["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能夠完工，當然，我們會趕今年年底完工，不行的話，明年上半年我們儘快來完成建置。"],["沈委員發惠：有關司法精神病房，這個部分你們掌握的就是今年年底恐怕沒有辦法完工，是不是？"],["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努力。"],["沈委員發惠：再努力？好啦！因為現在你們司法精神病房的部分總共規劃183床，南部現在已經啟用了，東部啟用了，北部啟用了，現在中部的30床原本年底要完工。"],["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是能夠趕啦！但我們是希望至少在明年……"],["沈委員發惠：因為時間到了，我講結論，過去各界就質疑你們司法精神病房除了目前的床數不足之外，你們維安的人力也不足，有關介護跟維安人力的需求評估，還有你們目前到底有多少高暴力風險的受處分人，並不是透過司法精神病房處遇，而是在其他機構處遇，還有有關司法精神醫療處所，剩下2個月的籌備期間就要開始收治，目前在羈押的有沒有具體的移置計畫？這部分請你們1個月內以書面提出報告，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主席：謝謝沈委員。","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思瑤：10:29"],["吳委員思瑤：（10時29分）謝謝主席，請部長。"],["主席：有請鄭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吳委員思瑤：部長，法律沒有顏色，在民主法治的臺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沒有錯嘛？"],["鄭部長銘謙：是。"],["吳委員思瑤：這都是我們高度的共識。面對當今政壇最大的醜聞，而且它也幾乎成了世界級的醜聞、民主之恥，用跟監偷拍的方式來進行政治的偵防，我也就這個主題在上週五質詢了卓榮泰院長，我主張保護閣員的隱私，更要保護國家的安全，我們應當在前端有效地預防，而末端如果有不法的人員，就要依法來究處徹查，我想就是回到法律的規範裡頭。","對於這個黨狗媒的產業鏈，我要非常遺憾的說，我們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應當是來精進法制的，但是卻被不肖的人士利用法制來作為不法行為的掩護。我真的要很遺憾地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幾乎成了這個黨狗媒產業鏈的犯案現場，怎麼說呢？拿著很多不正當的手段偷拍而來的影像來這裡為難官員、質詢您；拿著揭發弊案的這種名目，事實上是在打擊政敵，更甚至讓我回頭來看是不勝唏噓啊！我們各黨這麼努力的催生制定了吹哨者保護法，但是制定這個法律的催生者之一──黃國昌委員，他為的居然不是來保護真正良善的吹哨者，恐怕流於為這些偷拍、不法惡質的吹哨者築起保護傘。所以如果司法法制委員會淪為這樣一個產業鏈的犯案現場，真的是臺灣民主法治的悲哀喔！部長，你有被偷拍嗎？"],["鄭部長銘謙：我不清楚有沒有被偷拍。"],["吳委員思瑤：你有沒有什麼樣的訊息，或是自己有什麼樣的提醒？"],["鄭部長銘謙：我想官員除了戮力從公、全力以赴之外，當然有他的私生活嘛，私生活我們就是依照公務人員廉政倫理規範，或者我們要注意自己……"],["吳委員思瑤：合乎法規之外，也是要保護個人的生活隱私。"],["鄭部長銘謙：對，這部分我想我們也要避免受害，所以都要去做……"],["吳委員思瑤：提高警覺？"],["鄭部長銘謙：對，是。"],["吳委員思瑤：您覺得您會不會也是被偷拍的可能對象？"],["鄭部長銘謙：我不知道，因為我上班很正常，回到宿舍就……"],["吳委員思瑤：部長，我們還是提高警覺，因為就我看來，您應當也是有極高可能的。因為這個狗仔集團以揭弊之名行政治偵防之實，遍布內閣許多的部會，郭智輝前經濟部長、鄭文燦前行政院副院長、陳時中更不用說，史哲連在文化部長的任內也被偷拍了，而他還跨院際喔！監察院李俊俋秘書長；還有潘孟安，他當時是一介平民，只因為他在輔選賴清德總統競選，所以說他的對象非常的廣泛，內閣的閣員真的都可能成為被偷拍的對象。前法務部部長蔡清祥就被偷拍啦，而且黃國昌委員還拿著這個偷拍的資訊來這裡質詢您，最後被打臉是烏龍的爆料。我調出當天您有多為難呢？是在今年的6月份，黃國昌就在這裡，我為什麼說司法法制委員會成了這個黨狗媒產業鏈、不法集團的犯案現場？拿著不法拍來、偷拍的照片來為難您，然後要求你，說蔡清祥被拍到上班時間去喬聯合再生的官司，你記不記得他有這樣質詢你，還要求你立案調查，有沒有？"],["鄭部長銘謙：有這回事。"],["吳委員思瑤：結果事後證明是被打臉嘛！蔡清祥部長在黃國昌委員秀出來的照片、看圖說故事的當天，他整天都在立法院備詢，可是當下你沒有足夠的資訊，你在備詢臺上面對委員的咄咄逼人，我調了逐字稿，你當天也很為難的說「好，那我們來調查」，好像還押了時間要一週內。"],["鄭部長銘謙：是。"],["吳委員思瑤：拿這種資訊來為難法務部長，如果您還真的去調查了，幫助了這個不法偷拍的集團，這成何體統？所以我在這裡建議，未來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包括我也嚴格要求我自己，如果有任何立委拿著不知道從哪裡而來，來源不明、真偽不實的照片資訊，在這裡要求您做承諾、去調查，我認為您都要仔細謹慎的回應，否則就很可能不幸的淪為被黨狗媒產業鏈利用的對象，這點應當做到吧？"],["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提醒。"],["吳委員思瑤：是。藉由媒體的揭發，讓我們官員更可以據理力爭，如果真有弊案、真有不法，當然該辦就辦，這就是我們的立場。但如果是來源不明、真偽不實來這裡帶風向的，我想部長應當要有這樣子的承擔跟臂膀，該say No就say No，我們捍衛的是法治的精神。現在除了偷拍，他可能違反哪些法？單純的不法偷拍、政治偵防？"],["鄭部長銘謙：目前涉及的就是剛才委員寫的，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這是非公開的……"],["吳委員思瑤：甚至去謀利的部分，對不對？"],["鄭部長銘謙：對。"],["吳委員思瑤：如果沒有謀利之前，社維法、刑法的妨害秘密，還有個資法嘛！"],["鄭部長銘謙：個資法第四十一條。"],["吳委員思瑤：如果說他涉及境外勢力的話，可能還有？"],["鄭部長銘謙：境外勢力，那就有國安法……"],["吳委員思瑤：還有國安跟反滲透法的規範。最新的訊息，偷拍產業鏈被揭露還涉及利用立法委員的幕僚，昨天被踢爆，涉及用非法而且是謀利的方式來進行打擊政敵，他可能罪加一等，如果拿來謀利，可能會違反哪些法律？"],["鄭部長銘謙：謀利的話，當然有涉及刑法，委員有寫到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的問題，但是會不會成立當然要檢察官去做調查嘛！"],["吳委員思瑤：當然，所以依證據到哪裡就辦到哪裡，只是他可能觸犯的法律，在這裡我們必須要就法論法。","最後要就教於您，法務部公署機關被這位謝姓記者拿去承租當時是一介平民的潘孟安所居住租用社區的停車場，這位謝姓記者利用的是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去登記租借，這件事情你們有沒有查？你們要怎麼辦？"],["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不清楚，我們沒有授權他這樣做……"],["吳委員思瑤：是，當然不准許，也不會授權嘛！"],["鄭部長銘謙：我們不知道，我們也不可能同意。"],["吳委員思瑤：不可能授權嘛！"],["鄭部長銘謙：所以那個處所，那只是我們6樓有一個辦公室是提供給記者，所有的司法記者一個公用的……"],["吳委員思瑤：空間？就像立法院也有記者室。"],["鄭部長銘謙：對，一個撰稿或發新聞之用而已，也沒有說個人用哪一個位置我們幫他排好，沒有這樣，只是公用的一個空間而已。這件事我們非常的……"],["吳委員思瑤：震驚啊，理應當震怒啊！太扯了！"],["鄭部長銘謙：怎麼會有這種事情，所以我們會再加強注意，不要再有此類的情形。"],["吳委員思瑤：那就這件事情，你也沒辦法？已經成為既成事實，他拿去租了好長一段時間耶！"],["鄭部長銘謙：他就把聯絡地址寫成我們6樓的那個記者室……"],["吳委員思瑤：請問您常常跟台北司法記者聯誼會來互動嗎？"],["鄭部長銘謙：我們會不定期做一些互動，譬如我們新聞亮點的發表，或者一些茶敘，我們會做互動。"],["吳委員思瑤：好，我做出這樣子的建議，如果用不實的資訊去租借做任何的契約文書，他應當也涉及了偽造文書吧？你們應當還是有告發的必要吧？或者是……"],["鄭部長銘謙：這邊我們沒有……"],["吳委員思瑤：公訴罪也可以主動偵辦啊？"],["鄭部長銘謙：他寫這個是他的地址，但是有沒有涉及到犯……"],["吳委員思瑤：我覺得去研究一下，好不好？就很清楚，他就用不實的地址，他確實偽造文書啊！因為你們沒有同意他用這個地址去租借這個社區的停車場啊！你們難道沒辦法嗎？法律是來保護善良的人，但是法務部卻被利用了、濫用了，我們無法可辦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應該是……因為偽造文書是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去製作的嘛，但這個沒有涉及到法務部的一個文書，他只是把法務部住址的6樓……"],["吳委員思瑤：好，所以你現在能做的就是以後提防，但防不勝防啊！"],["鄭部長銘謙：是，這個部分我們會拜託媒體記者，不要以……"],["吳委員思瑤：我相信啦，這個司法記者聯誼會多數的記者是善良的，是秉持媒體良知的，是善盡媒體第四權監督義務的，但是有發生這樣子不肖的行為，我認為法務部都應當再去查一下，看有沒有任何濫用司法記者聯誼會的名目，或者被拿去做了很多不當的行為。或者你們對這個記者室本身也去巡一巡、看一看，有人在那邊做了什麼樣子的……我也不知道會不會有偷拍的東西布在你們法務部裡頭啊！所以要提高警覺。但我還是覺得你們相對是比較被動，相對也比較……當然，你們很無辜，我希望部長能夠多想想，我們要預防，因為法務部就是法治能夠彰顯的地方。"],["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再跟會長他們做溝通，就是不要把法務部當作他們聯絡……"],["吳委員思瑤：不要濫用這個空間！"],["鄭部長銘謙：的地址……"],["吳委員思瑤：也不要濫用這個頭銜！"],["鄭部長銘謙：是。"],["吳委員思瑤：我也會幫忙想想，否則社會覺得法務部沒辦法有什麼公權力可以行使，這也說不過去，我們再思考一下。該怎麼辦就怎麼辦，不分顏色，法律是保護善良人、保護善良社會的，謝謝。"],["鄭部長銘謙：謝謝。"],["主席：謝謝吳委員。","接下來請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高金素梅委員不在。","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發言。"],["段落：質詢：王委員鴻薇：10:42"],["王委員鴻薇：（10時42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長。"],["主席：請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王委員鴻薇：部長早。剛才吳思瑤委員特別詢問您有關所謂政治狗仔，對公眾人物或對政治人物的跟拍，您剛剛講說這個違法，是違反刑法第三百十五條嗎？"],["鄭部長銘謙：這要看個案，但如果他的行為有觸及到……"],["王委員鴻薇：違反哪一條？"],["鄭部長銘謙：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王委員鴻薇：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你要不要念一下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的條文是什麼？"],["鄭部長銘謙：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最主要還是界定如果跟拍非公開的私人活動，非公開、用工具或設備去竊聽……"],["王委員鴻薇：部長，你故意斷章取義！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以法律意旨非常清楚，就是「無故」！就是你今天沒有任何原因，故意來拍攝他或竊聽他，而且是非公開的。我要講的是，其實這一陣子非常明顯的，來自於民進黨中央廚房的黨檢媒，這次有很多所謂的爆料，也是來自於部長口中的鏡檢。"],["鄭部長銘謙：我沒有……"],["王委員鴻薇：事實上，這裡面非常明顯，就是要打擊一般大家所講的政治狗仔。但是我們也可以看到，現在所披露的很多相關訊息完全跟公共利益無關嗎？完全跟利益無關嗎？第一個，我當然要講跟我自己爆料有關的，就是潘孟安先生。當時我質疑他的是，他住的地點是光電業者董事長的房子，而該光電業者就是他在屏東縣長任內核准的光電業者！就是他核准的光電業者，所以這稱之為無故嗎？即便他當時沒有行政責任，但他是賴清德總統最重要的競選左右手，所以這是無故嗎？","再來，後來有一些披露的，譬如監察院秘書長李俊俋濫用公務車，後來他也因此請辭下臺。沒有錯，這也是政治狗仔所提供的，但是請問一下，他跟公共利益無關嗎？如果無關的話，請問李俊俋為何還要請辭以示負責？而且後來監察院也組成相關的調查小組。","我要舉的例子其實很多，過去很多所謂的……你認為是政治狗仔，但政治狗仔真的罪無可赦嗎？我有講過，我個人、我自己身為公眾人物，我相信沒有一個人希望被跟拍，對不對？一定是這樣子的。但有時候我們看到不管是媒體也好、狗仔也好，利用這樣的手段來監督公眾人物，特別是行政首長的言行，因為它確實涉及公共利益！如果今天我們一窩蜂，想用法律來完全杜絕、完全打壓、完全禁止，其實某一個程度就是箝制、摀住民眾的眼睛，這是我要特別講到的狀況。現在可以看得出，民進黨顯然用腥風血雨的方式來做政治偵防跟政治鬥爭！","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一個問題。其實最近很多人在關心跟討論的議題，就是在遺產方面廢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最近這個議題被討論的很多，網路上已經有超過6,700人連署、附議，我也看到法務部有一些回應。好像法務部現在也在做相關研究，當然，這必須要修正民法。很多人認為現在的家庭型態跟過去的家庭型態真的比較不一樣，我看到黃次長一直在點頭。過去可能是大家庭，兄弟姐妹多，大家互相扶持、互相照顧。但現在的社會有些兄弟姐妹不一定感情很好，有的可能感情不好、有的還反目成仇！所以現在就是在討論，尤其沒有子女者，他的遺產一定要給兄弟姐妹特留分。但第一個，違反了自己個人的意志；另外一個就是，跟現在的家庭型態、社會結構不符合。我想請問一下，我剛才特別看了你們的報告、你們今年的立法計畫，可是好像並沒有把這部分納入。可不可以請部長回應一下有關於現在大家高度熱議的，廢除兄弟姐妹特留分一事，你們現在的態度是什麼？你們的進度是什麼？"],["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這是在公共政策及網路參與平臺上由民眾所提出的，當然，這有遺囑自由，他想給誰、有多少，至於是不是有特留分？現在特留分是三分之一，是不是改成四分之一、五分之一？或者全部都不給？這個都是可以討論的。現在這個議題我們已經納入本部的委託研究案，當作裡面的一個研究範圍。我想這件事還是要廣納意見，因為意見很多，我們會把這些研究案的結論作為修法參考……"],["王委員鴻薇：過去曾經提起，而且過去也曾經要修法，但後來因為跨屆不連續……"],["鄭部長銘謙：105年那時候。"],["王委員鴻薇：對，所以就終止了，可見這個議題在很多年前就已經被提起。既然現在有這麼多人在討論，且高度熱議，是不是你們可以列為今年修法的一個方向？或者是明年上半年的修法方向？"],["鄭部長銘謙：我們是納入研究案，即為了因應高齡化社會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案，我們把它當作一個很重要的議題。"],["王委員鴻薇：我知道，我知道你們現在是當作重要議題，但還是要修法啊！"],["鄭部長銘謙：我們當然會儘快，畢竟民眾也非常關心這件事情，我們就等學者專家來做研究，畢竟還需要廣納意見。"],["王委員鴻薇：是，但是我希望這個時間可不可以……因為這個不是一個完全新的議題。我剛才講，過去……"],["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研究案的時間，我是不是請司長來回答？"],["王委員鴻薇：可以。"],["劉司長英秀：謝謝委員垂詢。我們在今年4月份的時候就已經委託研究了，委託研究的成果報告是在今年的年底12月底前會提出。我們在最近這幾個月都在蒐集外國立法例，我們是希望在明年年初就啟動修法的工程。"],["王委員鴻薇：好。"],["劉司長英秀：明年年初就會啟動了。但是這個議案因為意見非常地分歧，有人認為兄弟姐妹是反目成仇的，但是有人認為兄弟姐妹是感情深厚的，所以這個問題影響很大。"],["王委員鴻薇：沒有！這就是為什麼他要有遺產自由。如果我真的覺得我跟哪個兄弟姐妹感情很好，而且甚至他都有照顧我的家裡、照顧我的身體等等之類的，那我就是在遺產裡面、直接在遺囑裡面，我全部都給他都可以啊！"],["劉司長英秀：是。"],["王委員鴻薇：但現在問題是，我也許跟兄弟姐妹感情很冷漠，我可能跟某一個朋友或某一個教會、某一個協會或某一個公益團體感情更深厚，那反而……對不起！我就是一定要有個特留分。我知道這個實施時間已經非常非常長，我很高興聽到你們願意在明年初來啟動修法，至少讓大家知道你們要有修法的進度。要修、不修、要怎麼修，就像剛才部長講的，是全部都不留呢？還是特留分的比例把它整個降低？我希望在明年初可以有一個更具體的進度，好不好？","另外，部長，我們一再講打詐、打詐，因為時間關係，今年以來我們單月被詐騙金額仍然是居高不下，根本沒有改善的狀況。但是我要特別講到，也是最近常常在討論的，就是什麼樣的案件應該被羈押、什麼樣的案件應該被交保、什麼樣的案件的交保金額是多少。我們雖然不是檢察官，我們雖然不是法官，但是我們總是會做一些比較以及社會觀感。","最近發生一個事情，也就是前三立集團的一個媒體被破獲接受詐騙集團成立一個臺灣網路行銷公司，而且假冒輝達執行長黃仁勳，成立了一個代操外匯的粉專。這個就是當時我們要求一定要杜絕、一定要杜絕，而且深惡痛絕的。當然這個事情後來意外爆發出案外案，就是他除了幫詐騙集團做一個假的黃仁勳的代操外匯粉專之外，他其實還是網軍頭，旗下有七千多個帳號。在上一次的立委選舉裡面，幫助現在桃勤董事長趙正宇，來抹黑他的對手邱若華，所以這是兩個案子。","當然每次政治的案子，部長大概回答都千篇一律啦！但是我現在要跟你討論的是詐騙。他被逮捕、被破獲，是因為它是詐騙集團，詐騙金額數千萬元，交保金額20萬元。部長，像這樣的一個案例，這是最近9月份發生的，交保金額20萬元，你這樣如何讓我們信服今天我們司法單位真的有打詐的決心？還是因為看到他竟然是幫著趙正宇在抹黑邱若華，因為這樣子而心存了一些忌憚，所以給他交保金額才20萬元？你看我列出很多，都是跟詐騙相關的案件，交保金額15萬元、20萬元。部長，這樣子的狀況，你覺得社會大眾會認為我們司法單位真的有心要打詐嗎？"],["鄭部長銘謙：我想每個案件的案情不一樣。剛才委員簡報上有提到的五口輕生案，這個已經裁押了。我想因為還有證據上的問題，當然我們檢察官的偵查計畫不一定一開始就有辦法這樣，因為證據可能……"],["王委員鴻薇：你們每次都說很怕串供，可是你20萬先讓他交保啦！"],["鄭部長銘謙：每個案件不一樣。串供的話，當然一定我們有發現的確有串供的事實，所以我們才要……"],["王委員鴻薇：部長，我在這邊特別指出……"],["鄭部長銘謙：對，所以有關委員剛剛關心的詐欺那個部分，我在檢察長會議和各個場合都有提到，我們希望對這些詐團儘量去……案件普遍性地要聲請羈押，那這當然……"],["王委員鴻薇：尤其是集團性的，對不對？"],["鄭部長銘謙：對，我們當然是希望要求檢察官這部分要儘量用羈押，因為不能再讓他在社會流竄，再去騙更多的人。所以說羈押的確是讓這些詐團的氣燄能受到重大壓制的一個非常好的做法，因為這樣才能整個向上溯源，才有辦法去追求共犯，這才是一個非常好的……"],["王委員鴻薇：部長，因為時間到了，這個會期我們仍然會繼續地關注有關於打詐的問題。打詐當然有好多的環節……"],["鄭部長銘謙：謝謝！我們一起來努力。"],["王委員鴻薇：對，只是我今天講出這個案例，這個案例我一看，我又覺得這個是不是太扯了？跟我們的社會觀感跟期待實在相距太遙遠了，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個案我沒辦法去做一個處理，但是通案我會要求再整個加強……"],["王委員鴻薇：我這邊列給你，有好幾個案子哦！不是個案哦！好幾個案子哦！都是跟打詐相關，但是有的交保金額實在是少得可憐，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謝謝。"],["主席：好，謝謝王委員。接下來是羅智強委員發言，在羅委員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接著請羅委員進行詢答。"],["段落：質詢：羅委員智強：10:58"],["羅委員智強：（10時58分）主席，有請部長。"],["主席：請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早。"],["羅委員智強：部長好。苗栗中秋連假發生了隨機殺人事件，這個你知道嗎？"],["鄭部長銘謙：這個媒體有廣大報導，嫌犯已經被聲請羈押獲准了。"],["羅委員智強：好。他刺傷兩名女童跟一位見義勇為的正義哥林姓男子。剛開始林姓男子跟一位女童一度命危，送到加護病房，但是關鍵是什麼？關鍵是這位邱姓男子其實在10年前的同一地點砍殺了4個人。我想請教一下，林男的女兒曾經針對這個事件向政府公開呼籲司法改革，請問部長你有看到這位正義哥林姓男子的女兒的呼籲嗎？有掌握了解嗎？"],["鄭部長銘謙：我想對正義哥的見義勇為，身受重傷，我們祝他早日康復，對這些義舉我們非常地欽佩。我想司法的改革是永無止境的。"],["羅委員智強：我覺得部長你應該是沒看到，因為你跟我一貫看到的部長一樣，你就是開始天空盤旋，轉、轉、轉。林男的女兒說，他從來沒有想過新聞裡的隨機殺人事件會發生在自己家人身上，他希望可以真正地落實死刑。因為像這種吸毒惡犯已經沒有教化可能，放出來會再次對無辜民眾的安全造成威脅。他要請政府跟執政黨正視並改善治安問題，隨機砍人的事件頻傳，這就是司法制度不健全跟社會安全網破裂所造成的後果，這一次是我爸爸，下一次又會是誰？他認為，兇手在10年前第一次犯案，如果就能夠重刑相待的話，今天悲劇就不會發生了，他的父親也不會受到這麼嚴重的傷害。他也講到他的父親前胸、後背各中一刀，傷及內臟及橫隔膜，到現在還呼吸困難，這樣的痛苦兇手永遠無法理解，而身為家人，又只能承受這種傷害跟陰影！","所以我想請教部長，聽完這位正義哥女兒的陳述，你有什麼想法想跟他說、跟社會大眾說？"],["鄭部長銘謙：這個兇嫌的確是非常可惡，他隨機殺人，而且在光天化日之下，這個我們已經速查嚴辦、收押偵辦了。對這個行為我們也是不能饒恕，所以委員關心像這種的我們修法，在法制上也把故意殺人或者殺人未遂能夠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這些，我們有判刑，我們修法是不給他假釋的機會。所以我們想在法制上對這些行為能夠更加……"],["羅委員智強：謝謝部長，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提出某些死刑，就是某些無期徒刑的狀況非常嚴重的，基本上是不得假釋，這是我們的立場。但我要跟部長說，今天真的有些受害者，抱歉，他沒辦法講話了，為什麼？為什麼？有些受害者沒辦法講話了……"],["鄭部長銘謙：委員問到一個很核心的問題，因為生命是不可回復的損害。"],["羅委員智強：對啊！"],["鄭部長銘謙：所以受害者如果喪失了生命，在法律上我們絕對是嚴辦。"],["羅委員智強：這位邱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10年前他跟鄰居吵架，找不到鄰居，就拿剪刀到超商攻擊路人跟警察，他自己都承認，他說他殺紅眼要把氣出掉。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判8年8個月定讞，服完刑依然是治安的炸彈。","可是我要跟部長講一個更嚴重的事情，我看了真的……到現在我都覺得無法接受、無法理解。我想請教部長，詐欺集團關61個人嚴不嚴重？嚴不嚴重？"],["鄭部長銘謙：這個當然是很可惡。"],["羅委員智強：這應該是破天荒了吧！我相信，部長，臺灣治安史上有被關過達61個人的嗎？有嗎？有被囚禁的達61個人嗎？有這個歷史紀錄嗎？沒有吧？"],["鄭部長銘謙：空前。"],["羅委員智強：詐欺集團沒有吧？空前，對不對？令人髮指！有多令人髮指？2022年臺版柬埔寨事件，主嫌「藍道」杜男等人在桃園淡水關61個人，除了搜身搶劫財物，嘴巴上毛巾、上手銬、綁束帶、關進3坪大的小房間，毒打、電擊、餵毒，1人跳樓輕生、1人休克死亡、1人餵毒致死，通通被棄屍荒野，騙取將近四億元的不法所得，高等法院最後判處主嫌杜男等人無期徒刑。我真的覺得，我今天是……這些受害人，我想請問部長，如果嚴重到關61個人，虐殺3個人，都只是無期徒刑，我真不知道臺灣怎麼還會有死刑呢？還有死刑的存在嗎？","更重要的是什麼？警方今年8月才突然發現，你知道死的不只3個人吧？當年那個案子死的不只3個人吧？部長知道嗎？這個事情我覺得部長你一定要知道，因為真的太嚴重了，你剛剛都講是史上空前的，臺灣真的沒有發生過關這麼多人然後直接在裡面虐殺的事情！你知道死的不只3個人嗎？部長，你知道還有哪些往生者嗎？部長知道嗎？"],["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羅委員智強：你不知道嘛！你不知道。我告訴你，臺中警方破獲詐團，結果裡面有一個犯案小弟自白，他說當年的臺版柬埔寨案死的不只3個，還有第4個，有一個38歲的林姓男子第一天進去就被打死了！一進去就被打死。到現在，我要告訴大家，冰山一角，你看3年前的案子，只查出3個受害的死者，結果3年後發現原來不只3個人。那我想請問你，到底多少人？到底關了多少人、到底殺了多少人，真的知道嗎？真的知道嗎？根本不知道！","今天我在這邊為什麼要講這些事情？我剛才一而再、再而三地講，為什麼？我們現在大法官實質廢死的判決已經生效了啦！"],["鄭部長銘謙：沒有啦！現在還是有判死刑的案件。"],["羅委員智強：有？告訴你，部長，你到現在都不敢跟我講一句話……"],["鄭部長銘謙：那個國民法官……高雄的有，一個國民法官的案件還是有判死刑。"],["羅委員智強：來，我告訴你什麼叫實質判死！"],["鄭部長銘謙：這不是實質廢死。"],["羅委員智強：實質廢死就是，請問你，除了賴清德今天要平息民怨執行的一個死刑犯，現在有多少死刑犯還沒執行？請問你啊！你告訴我。已經兩年過去啦！"],["鄭部長銘謙：36。"],["羅委員智強：還有36個啊！非常謝謝你，你這麼雲淡風輕、這麼自信滿滿，還有36個啊！什麼時候執行？"],["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羅委員智強：這部分又要看什麼刑事訴訟程序、再審、非常上訴？看很多了啦！我知道，幫你回答了嘛！我回答錯了嗎？"],["鄭部長銘謙：這個一定要照法律的規定來處理。"],["羅委員智強：都非常好啊！我當然知道你，我太了解你了，你的回答就是這些。"],["鄭部長銘謙：這是法律的程序嘛！"],["羅委員智強：然後你還在幫大法官洗地。"],["鄭部長銘謙：沒有喔！這個……"],["羅委員智強：沒關係，我告訴你，你跟我已經講很多遍了。大法官今天至少對死刑判處設下很嚴格的門檻，你不否認吧？"],["鄭部長銘謙：但目前實務上還是……"],["羅委員智強：有沒有設下……"],["鄭部長銘謙：如果說……這個當然是有設一些要件……"],["羅委員智強：實務上，沒關係，我來告訴你……"],["鄭部長銘謙：但是現在國民法官……"],["羅委員智強：我懂你的邏輯，你跟我講地方法院還是有判死刑的案件。"],["鄭部長銘謙：所以既然這樣，哪有實質廢死？"],["羅委員智強：我問你，你是不是跟我講地方法院還是有判死刑的案件，所以沒有實質廢死，你的論點就是這個、簡單嘛！"],["鄭部長銘謙：所以實務上的實例上不是告訴……"],["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沒關係，你要拗，隨便你拗！"],["鄭部長銘謙：我沒有拗，這是法院的判決。"],["羅委員智強：你再拗！來，我用數字打臉你。請問過去20年平均有多少殺人犯？多少？每年平均？"],["鄭部長銘謙：目前我沒有資料。"],["羅委員智強：部長，你當然不知道，因為你不關心啦！"],["鄭部長銘謙：我不是不關心，這個……"],["羅委員智強：平均每年150位！我告訴你，我幫你解答。請問平均判死比例大概是多少？判死刑大概是多少比例？2%啦！還有越來越低的情形。","2000年到2015年，民進黨執政之前，你知道每年平均有多少人三審判死？請問有多少人、每年平均多少人三審判死？你還是不知道！第三個不知道。3.25位三審判死。","請問民進黨執政之後，2016年到現在，平均每年多少人三審判死？多少？多少？你還是不知道！0.33位。請問每年三審判死的人數減少多少？我幫你回答，你還是不知道！減少九成。","這就是民進黨送給臺灣司法改革的成果，我直接跟你預告，我跟你預告這還不會是最低的！大法官實質廢死的判決出來之後，設下八道所謂判決死刑的高門檻，0.33位不會是最低，還會更低啦！你跟我講地方法院判的有什麼用！上去、上去、上去就不見了，就算判到最後你不執行死刑也一樣不見啦！"],["鄭部長銘謙：委員，依法執行，我想是既定的……但都是要走程序。"],["羅委員智強：部長，我告訴你，不要再拿程序當藉口，你是法務部長，刑事司法政策有你的職責……"],["鄭部長銘謙：我法務部長要依法……"],["羅委員智強：有你的職責，我講的不是個案……"],["鄭部長銘謙：我們要依法執行……"],["羅委員智強：我講的不是個案，你講依法執行叫個案……"],["鄭部長銘謙：對於那個法官……"],["羅委員智強：我講的是司法，今天你有司法立法的所謂司法法制責任，法務部長不要跟我講你沒有這個責任喔！","對啊！我講的是對的，所以你不會反駁啊！但今天我要回頭跟你講，部長，我對你今天的態度非常不滿，你今天如果心裡有一點點柔軟性，去看看那些臺版柬埔寨案的被害者、往生者，你會願意為他們站出來講話，跟羅智強一樣，沉冤埋雪，已經不能說話了！"],["鄭部長銘謙：委員，人命的損失的確是一個無可回復的最大損害，我想我們就站在一個為人伸冤、為死者說話的角度……"],["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部長，你……"],["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檢察官也就在一個……"],["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部長，我告訴你，口頭的那些悲憫是沒有辦法讓人起死回生的，你這些所謂的口頭悲憫，還在幫大法官洗地的這種態度……"],["鄭部長銘謙：我絕對沒有幫大法官洗地……"],["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是依法執行……"],["羅委員智強：沒關係，你不認同是你的事情，我告訴你，剛剛的回答就是在幫大法官洗地……"],["鄭部長銘謙：如果說沒有依法執行，我幹嘛要……"],["羅委員智強：我講的每一個數字是錯的嗎？你回去用數字打臉我啊！"],["鄭部長銘謙：核發一個死刑令，我執行過死刑。"],["羅委員智強：我跟你講，我告訴你，今天這件事我就豁上去，就這麼簡單，因為我沒有辦法接受、我沒有辦法接受，我剛剛還在……最後一個結論告訴你，大法官實質廢死的判決，什麼叫實質廢死？就是加高判處死刑的門檻，就叫實質廢死，他讓今天的死刑判決越來越困難，降低了九成不說，憲法判決出來之後，死刑的判決只會更少，不會更多。更重要的是什麼？今天令人髮指到已經是慘絕人寰、史上所無的臺版柬埔寨案，虐殺4個人，關61個人，不法所得4億元，都不能判死！"],["鄭部長銘謙：有啦！都有判，高雄高分院二審後，梁姓嫌犯殺害馬國女大生案也是判死刑啊！"],["羅委員智強：來、來，等你執行死刑完後，再跟我講這些。"],["鄭部長銘謙：另外高雄地院有一個吳姓男子，在2名幼子面前殺害一對夫妻，也是判死刑啊！"],["羅委員智強：我告訴你，部長，我剛剛講的是三審的數據，你卻跟我講二審、跟我講地方法院，這不是詭辯，什麼是詭辯？這不是洗地，什麼是洗地？"],["鄭部長銘謙：你這個問題……"],["羅委員智強：你愣住了嘛！就傻了3秒鐘。"],["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有愣住……"],["羅委員智強：我剛剛問你的是三審，你跟我講一審、二審……"],["鄭部長銘謙：你講這話是偏頗的……"],["羅委員智強：你的幕僚不盡責啦！不遞個三審的給你啦！"],["鄭部長銘謙：判不判死，我們要尊重法院的判決……"],["羅委員智強：來了！來了！厲害了！被我抓包，開始惱羞成怒啊！"],["鄭部長銘謙：我沒有惱羞成怒。"],["羅委員智強：被我抓包，惱羞成怒，拿資料想要糊弄大家……"],["鄭部長銘謙：我沒有，這是具體的……"],["羅委員智強：我質詢講的是三審，你拿一審、二審跟我講什麼！最後還是一句話，部長，我不是衝著你個人來，你真的不需要幫大法官在那邊洗地，我跟你講，真的不需要啦！你今天就以法務部長身分告訴大家，你也不能認同大法官這種決定啦！因為他今天侵犯的是什麼？是受害者伸冤的權利！死者不能講話，我羅智強幫他講話，今天家屬的正義不能伸張，我幫家屬伸張正義，我告訴你，我一路走來始終如一，這件事我也會繼續盯下去，就這麼簡單，結果我跟你講，你們偉大的民進黨政府跟官員們，連我們立法院提出來的反廢死公投都要沒收……"],["鄭部長銘謙：委員，你忘掉了，你以前就質疑我不會執行死刑……"],["羅委員智強：跟你沒關係、跟你沒關係……"],["鄭部長銘謙：你有沒有道歉過？"],["羅委員智強：跟你沒關係，我講的不是你，我講的是中選會，你不用緊張，我現在罵的是中選會，中選會不在，我不是要罵你。今天我就問你部長，你也是法律守門人，公投法哪一條規定今天中選會可以不辦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舉一個條文給我聽聽看！"],["鄭部長銘謙：我沒辦法幫中選會回答這個問題。"],["羅委員智強：當然啦！你是賴清德愛將，怎麼會去打同僚呢？我知道啊！懂啊！了解、明白啊！法務部長就是法律守門人，你跟我講你不知道，那你當什麼法務部長！法律條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你是法律人，不會不知道，你只是不敢講！謝謝你。"],["主席：好，謝謝羅委員。在這邊也要提醒部長，可能之後委員垂詢時，儘量不要用比較不禮貌的語氣去反駁委員，拜託，謝謝。","依照之前的宣告，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5分鐘之後再開始。","休息（11時15分）","繼續開會（11時2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請傅崐萁委員質詢。"],["段落：質詢：傅委員崐萁：11:22"],["傅委員崐萁：（11時22分）主席，請部長。"],["主席：有請部長。"],["傅委員崐萁：部長，好久不見！今天我要特別請部長本於職權，針對卓榮泰卓院長在花蓮發生這麼大一個堰塞湖潰壩事件，可能有超過20人罹難、八千多位災民這麼大的一個災情，9月23號發生，9月24號院長到花蓮就聲明要查察相關失職責任。部長，本席在這裡期許部長能夠很務實的查核清楚，面對可能超過20位不幸罹難的這些鄉親亡靈，希望部長本於職責、本於良知，能夠把過程查察清楚，讓真相水落石出。","本席在這裡就這段時間所接觸到的所有相關政府作為，依照時間序大概順一下。我相信法務部昨天也看了本席質詢，卓院長雖然態度很惡劣，但本席已經把所有關鍵點跟實際的證據都提出來，在這裡再請部長就所有查核工作，務必要公正、務必要查明。","9月21號美國發現有這個堰塞湖，9月26號陽明交大也發現有這個堰塞湖。農業部成立了監測應變小組，接下來我們就要去了解它到底有什麼因應的積極作為？當事情發生，整個光復鄉親譁然，上面這麼大的一個堰塞湖，當時大概有一千多萬立方米的水在上面，然後地方不斷提出質疑，立法院也針對堰塞湖問題要求處理。臺灣過去不是沒有處理堰塞湖的經驗，有非常多次；8月13號立法院通過的丹娜絲颱風600億重建預算裡面，已經把馬太鞍溪堰塞湖放進去，當時農業部長清楚回答沒有立即危險。","本席就從8月13號部長說還沒有危險之前，回溯到8月11號；8月11號由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經濟部、農業部共同開會，針對當時已經從7月的1,200萬立方米變成6,000萬立方米的堰塞湖，再三提醒經濟部水利署必須把兩個馬太鞍溪的開口堤補上，而且強度要夠，當時就已經告訴經濟部。","接下來我們看一下農業部正式提出的報告，關於馬太鞍溪的開口堤，這整個報告是完全拿農業部的報告，本席在上面沒有多畫一條線，上面的線跟標示全部都是農業部標示出來的。馬太鞍溪從上游流下來就是這個藍色的水線，旁邊兩個開口堤就是農業部認為會從這兩個堤溢流進去。而且今年農業部為什麼提出來？因為去年11月的康芮颱風就是從這裡淹進去，一個颱風就淹進去了，更不要說現在上游有9,100萬立方米的水在那裡。我們看上一張農業部的圖，已經告訴他會從那裡進去。8月11號的會議決議就請經濟部補強，強度要夠，如果強度不夠的話，水就會從那裡溢淹進去。我們再看剛剛那張圖，這兩個缺口進去的地方就是佛祖街、就是整個光復市區、就是從這裡進去，從空照圖也看得很清楚，就是從這裡進去。所有的調查務必屬實，而且這有會議決議並且有錄音檔，現在地方政府跟中央部會開會都要有錄音，以策安全，都有錄音，當時就講這兩個缺口一定要補強它的強度。","我們再看一下，賴總統到花蓮，不得了，前進協調所的報告說10天或是15天就已經完成五米高的堤防，在災後的10月4號就已經完成五米高的堤防，10月11號還要完成表面強化防水作業，為什麼8月11號已經告訴他了卻都不做？為什麼災後突然知道要做？而且一口氣做了兩千八百多米！災前為什麼不做？會議有決議為什麼不做？公務人員有沒有廢弛職務？","再來，法務部要資料的話，縣政府應該都會給，都有錄音檔，還有會議決議。8月11號要求大家協商以後，農業部同意，因為農業部在監測這個堰塞湖，只要堰塞湖溢流，還不是潰壩，只要溢流就必須要發海嘯警報，結果發了沒有？完全沒有發！為什麼沒有發海嘯警報？等到賴總統來花蓮，前進協調所指揮官季連成政委的報告第一頁就講堰塞湖的警戒發布，就是這張圖，這全部是行政院自己的資料，行政院自己的資料就說要發海嘯警報。8月11號花蓮縣政府、光復鄉公所、農業部、經濟部的會議決議，堰塞湖只要溢流就要發海嘯警報，這是中央做的圖，每5秒停5秒，反覆9遍，一個round 85秒，要不斷地去發布。結果堰塞湖潰壩，沒有任何人民聽到聲音，因為農業部沒有發海嘯警報！這在8月11號的會議當中都講得非常清楚，不只有會議的決議，還有錄音檔，地方政府現在跟中央部會開會，每一場都要錄音，可能以後還要錄影。","部長，本席剛剛講的這兩個決議，您了解了嗎？你可以再查核沒有關係，可以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委員提到是不是有疏忽的問題，我想花蓮地檢署在9月24號都已經主動分案來做一個……"],["傅委員崐萁：就是卓榮泰院長到花蓮發飆說要究責，下午地檢署就出動了，本席了解……"],["鄭部長銘謙：其實第一時間花蓮地檢署就很關注這個問題，然後就已經主動分案了，當然會仔細調查看各環節有什麼樣的疏失。既然已經分案，對個案我就不表示意見了。"],["傅委員崐萁：本席請你查明清楚。"],["鄭部長銘謙：剛才總召有提到，各個環節應該調的資料、應該做的查證，我相信花蓮地檢署應該會通案偵辦。"],["傅委員崐萁：好，本席在這裡要講的是，這個事實不要又被吃案吃掉。再讓你看一下什麼叫做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疏散避難作業規定，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的規定是疏散避難路線及收容所的選定，要由農業部、原民會、國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福部、內政部來輔導，選定所有的避難收容計畫。這個會沒有開過，如果有開過，請行政院把會議紀錄拿出來。600人的疏散計畫有沒有？8,600人的疏散計畫有沒有？不只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還有第三項第四款也規定所有收容所的整備工作要由五個部會來開會、來輔導。什麼時候開過會？資料在哪裡？本席已經把明確的資料在這裡公開，這是法律規定。再來是撤離計畫，關於執行單位，我想昨天部長也在現場，本席講得很清楚，按經濟部水災危險潛勢地區疏散撤離標準作業程序，包括中央督導、地方政府督導，依照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撤離的單位是哪個單位？部長知道嗎？負責強制撤離的單位是哪個單位？"],["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就依法令，該誰去主辦的就是要去做一個處理。"],["傅委員崐萁：不是，本席是問您看過法條了沒有？或是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條，撤離作業由鄉鎮公所負責，這是法律明文規定，但是你們有教過鄉鎮公所整個撤離計畫嗎？行政院有嗎？這七個部會有嗎？","再過來是謠言遍地。災害防救法對於謠言法辦的事情有所規定，請問法務部現在有辦了哪一條災區的謠言嗎？有沒有？"],["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應該由花蓮地檢署來做處理，已經分案在偵辦了，而且是「他」字案，所以所有的不法都可以在案件中處理。"],["傅委員崐萁：因為法務部必須在第一時間以正視聽……"],["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在9月24號當日就分案了。"],["傅委員崐萁：讓所有的謠言不會積非成是，法務部應該要像誰說了陳菊怎麼樣的案子，你1天就查辦出來了；誰說了行政院怎麼樣，幾個小時就抓人了；誰說了賴總統怎麼樣，不到半天就逮人了。現在災區比這些官員都還要重要，你的「他」字案什麼時候能查辦出來？請儘快跟本委員會提出查辦的實際狀況，謝謝部長，可以嗎？"],["鄭部長銘謙：對於偵查的內容，我們尊重檢察官的偵查計畫，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沒辦法做一個……"],["傅委員崐萁：你也可以把偵查計畫送來，沒有關係。"],["鄭部長銘謙：偵查計畫我不能公布……"],["傅委員崐萁：也沒有關係，你把能公布的公布出來就好了，對不對？"],["鄭部長銘謙：進度可以。"],["傅委員崐萁：很簡單，「鏡檢」的消息比你們都還清楚，對不對？"],["鄭部長銘謙：不要講那個啦！"],["傅委員崐萁：怎麼不要講那個？"],["鄭部長銘謙：這些……"],["傅委員崐萁：「鏡檢」有哪一個消息不知道？"],["鄭部長銘謙：我們不要去提那些。"],["傅委員崐萁：不要提那些，還是我們要去「鏡檢」打聽？部長，我們儘快把這些事情……"],["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媒體的事情，媒體的事情我們不管。"],["傅委員崐萁：儘快把這些事情回應民意，好不好？該查的要查。"],["鄭部長銘謙：在我們的權管之內，我們會來做處理，謝謝。"],["傅委員崐萁：該你們查的，請儘快。"],["主席：謝謝傅委員，也請部長這裡……因為畢竟這次的災情很嚴重，是眾所矚目的案件，有關於謠言的部分，要請地檢署多積極地去調查、處理。"],["傅委員崐萁：部長，「鏡檢」的事情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你不必迴避這個事情啦！"],["主席：接下來請賴士葆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賴委員士葆：11:39"],["賴委員士葆：（11時39分）謝謝主席、各位先進，有請鄭部長。"],["主席：有請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好。"],["賴委員士葆：你好。你知不知道一個通訊軟體叫Telegram？你知道這個吧？"],["鄭部長銘謙：知道。"],["賴委員士葆：我們看到近3年從地院出來的裁判書有3萬件，其中詐欺相關的案件有2萬7,000件，也就是詐欺的案件高達九成之多，數發部只有列管Meta（FB）、LINE、Google、TikTok，但其實Telegram這個軟體裡面的犯罪、利誘是非常高的，有些人說臺灣人很少用Telegram，但大家揭說老司機、詐騙集團的最愛就是Telegram這款app。我就請問你，在打詐配合新興科技上面，檢調扮演什麼角色？"],["鄭部長銘謙：在詐危條例裡面有打詐國家隊，還有第3期的行動綱領，我們是扮演懲詐的角色。剛才委員問的是屬於數發部在做行政的監管。"],["賴委員士葆：那是前面的，後面還是你們啊。"],["鄭部長銘謙：後面是我們來究責。"],["賴委員士葆：對，偵辦、起訴都是你們，要透過打詐新興科技與電信、金融機構合作，建立檢舉與查詢管道，基本上是你們的責任，對吧？"],["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有建立一個調取資料的……"],["賴委員士葆：我現在就問白話文，現在老百姓很可憐，常常隨便就被騙，特別是透過通訊軟體，一下子上LINE、Telegram就被騙。我是選區選出來的，有人向我陳情，你聽了會流眼淚，有退休的夫妻被騙了一、二千萬，幾乎他們的退休金全部都不見了，也求助無門。你能不能告訴我，你能不能掌握資料……現在一年被詐欺的金額大概一千億左右，數字非常大，請問拿回來多少，你知道嗎？你有沒有概念？"],["鄭部長銘謙：去年查扣的是一百多億，今年是八十幾億。"],["賴委員士葆：到現在為止嘛？"],["鄭部長銘謙：對。"],["賴委員士葆：所以大概一成。時間要多久才能夠……"],["鄭部長銘謙：關於這部分，其實委員關心的應該是網路上投資詐騙的問題。"],["賴委員士葆：對。"],["鄭部長銘謙：其實這部分的行政權管單位是數發部，我們……"],["賴委員士葆：它管前面，後面還是你們管。"],["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都有在做網路巡邏，如果有在平臺發現投資詐騙的話，像Telegram，其實可以向平臺檢舉。"],["賴委員士葆：因為數發部……"],["鄭部長銘謙：而且它可以做下架。"],["賴委員士葆：它有權力下架，可是它就不會下架，它說一定是要你們講，它就下架，要你們來發動、trigger、扣板機，它是這樣子想。"],["鄭部長銘謙：它要有接到檢舉，或是辦案單位有巡邏……"],["賴委員士葆：它等於要檢調核定了，它就下架，所以它不敢直接去下架。"],["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數發部其實有開發一個系統，就是網路詐騙通報查詢網，可以讓我們去查……"],["賴委員士葆：我請問你，如果我們上你們的網站，包括法務部、檢調、檢察體系或者調查局，能不能看到反詐欺的相關資料？可不可以？"],["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宣導，我們有出書，還有一些短影音去做……"],["賴委員士葆：宣導不夠，你們要update資料，我剛剛說過了，你也講了數字，大概拿回來一成，時間都超過1年以上，而且事實上我的幾個陳情人到最後案子都不了了之，就沒有了。","我們來看一個民調。2024精確民調公司做了「台灣司法公正度時事議題調查」，結果顯示民眾對於檢察官公正度相當存疑，不太有信心的有31.6%，非常沒信心的有20.2%，兩個加起來等於是過半的臺灣老百姓對於我們的檢調、特別是檢察官能不能公正起訴、能不能不要選擇性辦案、不要看顏色辦案其實是很憂慮的，過半的老百姓是不買單的。你看到這個數字，特別是……因為我的時間到了，我就簡短地請教你，這是我要問的重點，所有的武器都在檢察官手上，要約談就約談，要搜索就搜索，為什麼起訴以後你們還可以不斷地抗告？針對抗告的權力，在有些國家根本檢察官起訴以後，案子就跟他沒有關係了，全部由法院來決定，怎麼會法院判了以後，檢察官抗告1次、2次、3次、4次，不斷地這樣子？這個你要不要講一下？制度問題。"],["鄭部長銘謙：關於民調這部分，我們都尊重各界的意見，當作我們的參考……"],["賴委員士葆：難道你不會難過嗎？過半的人不相信你們檢察官耶！"],["鄭部長銘謙：這個民調以前就有，各家民調都有，我們都做參考。"],["賴委員士葆：都差不多這個數字。"],["鄭部長銘謙：我們是要求檢察官辦案一定要嚴守正常的法律程序、公正執法，剛才委員提到的，我們不可能隨便去搜索、隨便去羈押，因為這個搜索、羈押是法院……"],["賴委員士葆：沒有、沒有，我的重點在於抗告。"],["鄭部長銘謙：這是法官、法院的職權。"],["賴委員士葆：對，法官判了以後，為什麼可以一而再、再而三一直抗告？"],["鄭部長銘謙：抗告的准駁……這是一個監督法官的機制，以被害人來講，被告起訴移審或者再聲押的話，法院不准，如果沒有給檢察官一個抗告的機會，萬一這個有縱放人犯的……"],["賴委員士葆：別忘了，因為前面都是你們的權力，檢察官要搜索就搜索、要……"],["鄭部長銘謙：沒有、沒有，委員，這個是法官保留的，他們有一個准駁……"],["賴委員士葆：沒有錯，法官同意，但是是你們發動的，你們要資料，什麼資料都在手上，如果第一審被法院打臉的話，怎麼有臉再抗告呢？你們就不應該輕率起訴嘛！請問一下，檢察官起訴後的定罪率多高？"],["鄭部長銘謙：九成五。"],["賴委員士葆：九成五？日本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幾！老實說，如果檢察官起訴以後沒有定罪的話，要有一定的制約機制，就是希望不要亂起訴一通。"],["鄭部長銘謙：不過限制抗告權絕對會削弱監督法院的功能，這樣國家刑罰權就沒辦法實現，對社會公義是沒有幫助的。"],["賴委員士葆：你看一下吧！你看社會各界是怎麼看你們的，這樣就變成政治性辦案嘛！本席簡單舉個例子……"],["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政治性辦案。因為檢察官都是法律人，我們沒辦法指導檢察官，也沒辦法介入。"],["賴委員士葆：好啦！這是細節的部分，因為本席的發言時間到了，沒時間再和你扯，下一次再和你扯。例如臺南的光電案，到現在為止辦得「離離落落」的，這明顯就是政治性辦案嘛！"],["鄭部長銘謙：臺南的光電案有聲請羈押獲准。其實那個抗告後來法院又重新再裁，就是延押了，包括藏匿人犯的部分也都辦了，謝謝委員的指導。"],["主席：謝謝部長。不過剛剛賴委員提的這個問題非常重要，據本席了解，依照你們內部的作業規定，其實也是有限制檢察官的抗告，這個部分請你們回去再研議。","接下來本席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的會議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接下來請林楚茵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楚茵：11:48"],["林委員楚茵：（11時48分）謝謝主席。主席，有請法務部長。"],["主席：請法務部部長。"],["鄭部長銘謙：委員好。"],["林委員楚茵：部長好。第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您，想透過對您的質詢來釐清一些事情。法務部是行政機關，這個行政機關的最高負責人就是部長，是嗎？"],["鄭部長銘謙：對，是部長。"],["林委員楚茵：請問一下法務部的組成包括哪些成員？"],["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嗎？"],["林委員楚茵：是。"],["鄭部長銘謙：我們內部的組織有各司處，另外還有部外的機關，今天都有來，包括調查局、廉政署、執行署、矯正署等。"],["林委員楚茵：還包括一些公務人員。"],["鄭部長銘謙：法醫研究所、司法官學院，還有檢察機關。"],["林委員楚茵：好。所以在您剛剛說的這些機關當中，不是檢察官，不然就是公務人員，甚至是約聘僱人員，對嗎？"],["鄭部長銘謙：是。"],["林委員楚茵：好。記者屬於法務部的成員嗎？"],["鄭部長銘謙：記者不是，記者是媒體人員。"],["林委員楚茵：好，記者是媒體。本席這麼說好了，因為本席也是媒體出身，比如法務部有新聞，或者其他司法機關有新聞，記者就去跑新聞，所以為了讓記者採訪方便，會提供記者室給記者使用，是嗎？"],["鄭部長銘謙：是的。"],["林委員楚茵：言下之意記者並不是法務部的成員，但是記者竟然可以鳩占鵲巢，拿法務部的地址做為通訊地址，甚至簽訂合約。"],["鄭部長銘謙：的確有發生謝姓記者簽訂合約的事，但這部分我們沒有授權，也不知道，我們沒有同意這樣做。"],["林委員楚茵：在潘孟安秘書長被假新聞爆料的過程當中，本席也有拿到這一張合約，非常清楚的，上面的地址是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6樓。部長知道這是什麼地址嗎？"],["鄭部長銘謙：6樓是我們的辦公室，提供司法記者使用，不是給個人使用，它是一個公用的區域，因為司法記者滿多的，應該有一百多人。"],["林委員楚茵：部長，請您看這個合約，上面只有寫通訊地址，謝幸恩和人家簽約的時候就是用法務部記者室的地址。本席不從法的層面和你討論，您認為這樣的事情公布後，法務部不用表示態度嗎？所以以後只要是記者，就可以任意使用法務部的地址？本席是記者出身，當然知道記者在採訪過程中需要一個空間發稿，這是一種服務，也是互相體諒。尤其是平面記者，多數會在現地發稿，電視台的記者才需要回到他們的公司發稿。","甚至有時候採訪時間比較早或比較晚，耽誤用餐時間，如果叫Uber外送也沒有問題。但是像這種例子，狗仔記者用法務部的記者室承租車位進行監控，甚至潛入地下室拍照，法務部認可這樣的做法嗎？如果法務部現在沒有表示態度，等於是昭告天下最危險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法務部的地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不管是幾樓，我們都可以送東西進去，所有違禁品都可以收，所有不法物件都可以使用這個地址收受。您身為法務部的最高負責人，一個不是這個單位的組成分子，可以如此使用嗎？可以如此訂約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他個人的行為，他以法務部6樓當作簽約地址，我們鄭重表示這是很不應該的。當然，這部分我們沒有介入，但是我們和記者聯誼會也有溝通過，要求以後不要再有這樣的行為。"],["林委員楚茵：有一就有二，如果沒有明確界定，就是昭告天下以後都可以這樣處理，只要是法務部記者聯誼會的記者就可以這樣做嗎？謝幸恩和凱思國際，現在是因為王義川去提告，當時不起訴是因為凱思國際是一個媒體，所以媒體可以跟監，可以跟著王義川，不斷去拍攝他的私人照片。現在凱思國際如果回聘謝幸恩，請問謝幸恩可不可以再度成為記者並回到記者室，甚至繼續使用法務部的地址如入無人之境？請問可以嗎？"],["鄭部長銘謙：他的記者出入證已經註銷了，也就是說他現在沒辦法進來。剛才委員有提到，如果他到另外一家公司取得記者的資格，是不是可以進來？因為司法記者不是只有跑法務部，還有很多司法機關，包括司法院、臺北地院等相關司法機關的記者，我們會再邀集相關司法機關研商如何加強管理。"],["林委員楚茵：本席的發言時間已經到了，謝謝主席給本席時間做結論。本席現在是把問題點出來，你們要亡羊補牢把這個漏洞補起來，好嗎？謝謝。"],["鄭部長銘謙：是，謝謝。"],["林委員楚茵：你們後續商量的結果或結論也要讓本席知道，謝謝。"],["鄭部長銘謙：好，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因為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希望能夠嚴格遵守會議質詢的時間。","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謝謝。"],["段落：質詢：莊委員瑞雄：11:55"],["莊委員瑞雄：（11時55分）謝謝召委，有請法務部鄭部長。"],["主席：請部長。"],["莊委員瑞雄：矯正署署長也上來一下，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委員好。"],["莊委員瑞雄：部長好，辛苦了。今天有幾個問題就教。這幾天，尤其是今天，本席看到本會的一些質詢似乎充斥著矯正無用論，讓人聽了很感慨。臺灣的治安到底好還是不好？國人當然可以有不同看法，立法院也有監督的職責，而且更要督促。但是從2025年全球146個國家的國家安全指數評比來看，臺灣排在世界第四名，暴力犯罪和竊盜比例還算低，每10萬人僅發生1,207起犯罪，其中只有2.3起凶殺案，這當然是指我們社會治安的控制程度不像外界說的這樣。","但是8月份的時候，根據澳洲一個智庫的統計，我們似乎又有一點退步，這都是值得我們警惕的地方。這陣子發生苗栗的隨機傷人事件，外界都開始質疑我們的矯正制度是不是教化失靈。教化到底是不是失靈？接著好像又導出教化是沒有用的，乾脆把受刑人關一輩子的結論。本席認為這是不對的。接下來本席要請部長看一下，受刑人出獄以後兩年內的再犯率，2020年是29%，到了2023年是18%，從這個數字來看，代表82%的受刑人兩年內沒有再犯，所以這個矯正其實是有用的，並不是沒有用。","這個數字也告訴我們，很多矯正同仁的努力並沒有白費，但是因為這個個案就抹殺全體的付出，好像要把整個教化制度一棒打死，本席相信這也不對啦！但接下來本席必須說的是，我們還是有欠缺的地方，整個刑事政策的靈魂就在於矯正教化之後，最後是讓他復歸社會，而不是單純只是報復、切割，讓所有受刑人完全沒有希望，因為這樣也不對，但是我們要做的其實還有很多。","本席剛剛也聽到了，本席相信這麼美麗的翁曉玲召委擔任召委以後，這個會期對法務部會大力支持，你們該有的預算，翁委員和本席兩個召委都會全力支持，但是該監督的部分，我們也必須監督。例如本席提出的兩個議題，之前一直著墨這個部分，這也是基層同仁的心聲，就是危險加給。關於危險加給，你可以去看看，我一直在比較嘛！現在移民署收容脫逃移工，危險加給是9,700元，但監所第一線管理人員的危險津貼是4,500元。","當然，本席也知道矯正署的方案已經送到行政院，戒護的部分從4,500元調整到9,700元，第二級是4,000元調整到7,760元，間接戒護維持在3,000元。部長，本席要請教的是，因為這件事情我們說了很久，你們現在爭取得如何？有沒有好消息？為了監所人員的士氣，大家應該要好好鼓勵一下他們。現在進行到哪裡？"],["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修正增加專業加給以及危勞加給，危勞加給7月1日已經生效了嘛！"],["莊委員瑞雄：對。"],["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可以給我們辛苦的矯正同仁一個鼓勵，慰勞矯正同仁的辛勞。在矯正機關的收容人，的確不少有暴力傾向，而且是有暴力實際案例的才會在裡面，所以給予危勞津貼的確能夠給同仁一些鼓勵。"],["莊委員瑞雄：真的要給他們打氣啦！"],["鄭部長銘謙：真的要給他們打氣。"],["莊委員瑞雄：本席要說的是，矯正人員是司法最後一哩路的守門人，他們守的不只是監獄的鐵門，更是整個社會安全的底線。他們冒著風險，本席覺得如果沒有比較合理的待遇是不對的，這個部分也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把制度建置得更完善。但是人力短缺的問題，本席也要請部長再看一下，因為矯正機關的預算員額和實際員額相比，短缺不少人，你們就少了745人。","戒護人力和收容人比是1比10.2，心理社工的部分是315人，和收容人的比例是1比197。至於教化人力，這個部分就需要你特別留意了，因為和收容人的比例是1比141。另外是醫事人員，這部分很難說，因為有時候會戒護就醫。但是你看作業導師和作業科人力，現在還是由戒護科管理員兼任。署長，你上任之後針對這個部分應該要大刀闊斧改革，只要你拿出方案，部長會支持你，我們也都會支持。"],["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關心。"],["莊委員瑞雄：談談你的想法。你是不是覺得長期以來都是這樣？因為你是由副轉正，這個部分你們過去都沒有處理嗎？"],["林署長憲銘：是，謝謝委員關心。"],["莊委員瑞雄：你不能只說謝謝，本席想知道你會怎麼做。"],["林署長憲銘：我們會提數據給部長。"],["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確，我們的戒護人力、矯正人力和收容人的比例，是比日本或其他國家高很多，這部分會再努力，也會提出計畫，剛才召委向我們提過，也謝謝兩位召委關心矯正人力。"],["莊委員瑞雄：你放心啦！翁召委只是說話比較大聲而已，其實心地很好，一定會支持你們。"],["鄭部長銘謙：包括剛才說的苗栗那件隨機殺人案，我們是很痛心，所以監獄這些措施，除了戒護人力不足，還有社工、教化人力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再提出一些增編計畫？也請委員支持。"],["莊委員瑞雄：一定會支持，但是這個部分要做好，因為這個部分長期都沒有讓它更完善嘛！"],["鄭部長銘謙：我們的矯正同仁真的很可憐、很辛苦。"],["莊委員瑞雄：當然。所以這就要看你們的努力啦！你們要拿出計畫，我們會支持。這個會期各政黨都是審到無案可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想到的就是監獄的部分，所以都到看守所考察。"],["鄭部長銘謙：謝謝召委的關心。監獄的確有很多可以再精進的地方，尤其是人力和預算的部分。"],["莊委員瑞雄：犯罪之後受到法律制裁，這是應報，合理啦！但問題是這些都是我們的國民，只是穿著囚衣，所以要怎麼管理這些人？如果沒有給監所的人相對的武器，這樣是不行的。否則光是一個突發的個案，就會一棒把整個矯正制度打死，這是不對的。但是本席也必須再提醒，我們一直在說要廢除累進處遇的制度，為納入監獄行刑法做準備，這個重擔就在新任署長的身上。","現行的累進處遇碰到哪些問題？你們很清楚嘛！現在教誨師、輔導師大概都變成算術老師了。尤其是本席一直在說的，剛入監的受刑人最需要支持和教化，但是現在這些人的分數是最低的，限制也最多，其實這樣黃金時機都錯失了，所以從思維方面都要改變。另外本席要提出幾個問題，現在如果廢除累進處遇，把它納入監獄行刑法，那麼新制和舊制如何銜接？分數要怎麼算？這對受刑人是最重要的。","第二，要升階或降級也要規定清楚，你們到底是要用行政命令？還是要訂定辦法？這些都要未雨綢繆啦！如果人不夠，我們可以支持你們，我們真的會支持，好不好？"],["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莊委員瑞雄：但是考核標準如何統一？以前每個單位的評分都不一樣，未來如何確保公平？關於監獄裡面的囚情穩定和受刑人的權益，這些署長都必須想清楚。好不好？"],["林署長憲銘：會的，感謝委員。"],["莊委員瑞雄：有想過嗎？你只回答「會」，答詢有這麼簡單嗎？只說兩句話就好了。"],["林署長憲銘：現在我們把累進處遇改為階段性處遇，以前累進處遇是要打分數的，而且打得很細，結果反而給教誨師帶來困擾，剛剛委員也提到每個人都變成數學老師。可是現在我們改為階段處遇，很清楚的分為四、三、二、一階段，用他的刑期切割，四級的話，刑期三分之一才能進入三級，六分之一進到二級，再六分之一進到一級。我們用刑期很清楚的切割，然後用他的違規和獎勵做直接的具體考核，只要他違規就要扣點數，延長他晉級的時間，如果有嘉獎就能加點數，這樣就能提早晉級等等，我們有一套評分機制。"],["莊委員瑞雄：我們這個社會只要發生一個突發案件，對囚情都會有所影響。的確有些收容人出獄後又犯案，難道你當真以為送到監獄教化，出獄後就會變得溫良恭儉讓？你想太多了吧！即使不是被關的人，光是立法院的壞人就一大堆，說話也很嗆，以道德層面來說，和監獄裡面的受刑人相比，本席認為未必能相比擬。送到監獄是因為他犯了法，本來就要應報嘛！可是在這個應報的過程，你們第一線的執行同仁當然會比較辛苦，但我們也必須讓受刑人看到未來的希望。"],["林署長憲銘：會的。"],["莊委員瑞雄：這個很困難啦！常常因為個案導致社會的情緒浮動，道理也說不清。以現在來看的話，臺灣社會還算穩定，我們不能因為個案就說臺灣的治安不好到這種程度。治安不好是法務部長的責任，發生任何重大犯罪時，你就必須很嚴正的宣示，但是整個矯正、即後半段這一塊還是要做好啊！不能因為發生一起事件，就讓人認為這些壞人應該被關到死，這些想法也都不對啦！好不好？對於缺人手該把整個制度面建置完成的部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是一個說理的地方，尤其是翁召委。謝謝。"],["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主席：謝謝，我跟莊召委學習。","接下來請賴惠員委員質詢。"],["段落：質詢：賴委員惠員：12:7"],["賴委員惠員：（12時7分）謝謝主席，有請矯正署署長。部長，你先休息一下，中場再上。"],["主席：麻煩署長。"],["林署長憲銘：委員好。"],["賴委員惠員：署長，我延續莊委員說的，矯正無用論充斥在這個社會上，但這對大家是不公平的，矯正署長期投注了很多心力。對於刑期較短者、犯罪情境較輕微者，這些案件的替代方案有沒有機會提出？我們想了很多勞動力的替代方式。剛才莊委員提出很多，近期，不管是出獄期滿兩年或一年，都有很多數據告訴我們，基本上，兩年以上就可能得到很好的教誨。我則是想特別請教署長，在這個過程裡，你認為在勞動力的替代方案中，哪一種是成效最好的？"],["林署長憲銘：勞動力的替代方案？"],["賴委員惠員：對。"],["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這是在前端、檢察官指揮執行的時候，可以利用社會勞動當替代方案，讓這些受刑人不用進到矯正機關裡面執行。因為進到矯正機關執行者是代表他真的沒有達到給他機會的嚇阻效果、我們認為需要進入矯正機關者才會進入矯正機關，不然，如果可以再留在社會上，利用社會勞動，他還可以照顧他的家庭、還可以維持他的工作，那是最好的制度。"],["賴委員惠員：所以你認為若能留在社會上，也就是留在家庭裡，不一定要進入監獄？"],["林署長憲銘：是，因為對輕刑犯可以給予這樣的機會。"],["賴委員惠員：署長，我們辦公室長期都有假釋案件的申請，反正每一次核准機率都很低，假釋成功的機率經過我們去關心後，仍然都非常低。幾次下來，我問你們的國會聯絡人為什麼、是不是因為我不是本委員會的委員，所以假釋案件成功率基本上會比較低？他告訴我們不是這個樣子，事實上，因為現在有很多假釋的案子，從監獄裡出來之後再犯的機率非常高，是不是有這樣的論述呢？"],["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剛剛莊委員也提出一項出獄兩年內再犯率的數據，那是國際上、學術認可的再犯率情形，因為超過兩年以上的話，牽涉因素很多，離開監所兩年之內是比較能夠信賴的時間。現在再犯率都已經降低了，從23%降到18%，我想，我們投入很多心力下去，效果應該是有顯現出來的，這點可以跟委員報告。至於假釋是要經過委員制決定，透過委員制，由大家投票認定有沒有達到悛悔的實據。"],["賴委員惠員：就是因為這個委員制有很多專家、學者，反而少掉監獄本身的同仁……"],["林署長憲銘：對，沒辦法完全。"],["賴委員惠員：事實上，我們聽到的訊息就是會跟基本上的情形落差會比較大，因為都是透過數學問題，用很多標準式的題目，譬如說再犯的機率有多少、因為什麼樣的罪名例如毒品、性侵而入獄，藉此計算分數。但相對的，在監獄裡其實有很多人看到他在服刑這段期間所表現出來的態度，如果沒有讓這些監獄從業人員參與的話，會不會少掉一塊比較客觀的參考？"],["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提醒。其實在假釋報告表裡面就有第一線人員的評語，只是外聘委員會更客觀、更專業地看待這樣的犯罪個案，所以我們是把內外的意見綜合、一起評判的，都有。"],["賴委員惠員：署長，我請教你，一個受刑人抄一份心經可以抵幾天刑期？"],["林署長憲銘：沒有這樣的，這只是他的一種表現而已，沒有抵什麼。"],["賴委員惠員：那是否涉及幾天的參考刑期？"],["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沒有可以這樣抵的。"],["賴委員惠員：那你到臺南看守所走一下。"],["林署長憲銘：或許那是個人教誨師的口頭意見，但在我們真正的規定上沒有這樣的規定。"],["賴委員惠員：沒有喔？"],["林署長憲銘：沒有這樣規定。"],["賴委員惠員：可是我還是希望你去了解一下。"],["林署長憲銘：是。"],["賴委員惠員：最後一點請教：關於更生人保護協會，我們知道這個協會存在很長一段時間了。針對社會上更生人的教化，我希望你可以給我近期、這一年的報告，會後給我，好不好？"],["林署長憲銘：更生人的教化？"],["賴委員惠員：對。"],["林署長憲銘：請問委員，是什麼樣的……"],["賴委員惠員：做得好不好嘛！就是說更生人保護協會……"],["林署長憲銘：更保協會的？"],["賴委員惠員：對，這是你的業務嗎？"],["林署長憲銘：更保不是，而是地檢署的。"],["賴委員惠員：更保不是喔？那就請部長提供給我，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賴委員惠員：部長請坐，因為剛剛我要進來時，國會聯絡人就跟我講「不要問我們部長啦！問署長啦！」。謝謝。"],["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主席：謝謝賴委員。","接下來請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何欣純委員不在。","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倩綺：12:13"],["林委員倩綺：（12時13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部長。"],["主席：請部長。"],["林委員倩綺：部長，您好。"],["鄭部長銘謙：委員好。"],["林委員倩綺：本席首先要談的是跟憲法保障還有人權尊嚴有關的議題，也就是原住民族的司法權益。去年八月，監察院的司法及獄政委員會通過了監委王美玉的調查報告，指出在一起太魯閣行賄案件當中，檢警沒有落實對原住民族司法權益的保障，報告裡面有把整件個案的瑕疵點出來，但是反映的也是整個制度長期以來的結構性缺陷。這起個案涉及一名太魯閣族李姓婦人跟其共犯，他們都是太魯閣族人，但檢警雖然知道他們是太魯閣族人，卻沒有確認他們是不是要使用族語應訊，甚至自行判斷，認為能講國語就不用通譯！這裡有很大的缺失，顯示出行政方便凌駕人權。這樣的辦案文化不是只有程序的瑕疵，而是對原住民族司法保障的掏空。","您知道嗎？在各個語言後面有一些社會文化、邏輯的背景，不是用一般、我們認為的想法就可以了解，而是需要更多同理、學習跟了解。在這個部分，監察院更進一步指出，目前地檢署原住民通譯在族語語別跟人數上與實際的案件需求之間嚴重失衡，也就是說基本上是不夠的，人也不夠、語言別也不夠。","依照原民會的資料，我想部長應該知道，目前有16種族語、42種方言別，而檢察署現在的通譯只有7種族語，連一半都不到，這樣的落差在原住民族的司法程序當中，有時候難免在母語方面沒有辦法完整地表達，在思維方面可能也沒有太多人能夠理解，沒有辦法確切地供述真實的程序跟你們所認為的正當性。","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提醒法務部，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條，國家有義務提供足夠的族語通譯，而不是由偵辦人員用他有限制的知識片面判斷是否需要通譯。再則，在ICERD（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當中，以及在司法國是會議裡都已經決議，明確要求建立完整的原住民族司法通譯制度，確保弱勢族群在訴訟當中不會因為語言與文化的差異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所以本席在這邊要具體請教，法務部這一年盤點了全國各級檢察署通譯人力、語別與案件的需求嗎？目前補足的計畫如何？第二個部分是以檢察官的實務、現況，是不是能夠及時調度通譯？部長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給本席回應？"],["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於目前的通譯，我們針對原住民族這部分有特約通譯。"],["林委員倩綺：針對本席剛才提到目前只有7種語言別這個部分，你們怎麼處理呢？"],["鄭部長銘謙：目前有18種……有8種……"],["林委員倩綺：目前有8種？"],["鄭部長銘謙：目前有8族……"],["林委員倩綺：有8族語言？"],["鄭部長銘謙：有18種……"],["林委員倩綺：從去年到今年應該是從7族增多到8族語言？"],["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有37位。"],["林委員倩綺：目前是37位？那跟你們的案量來比，應該是失衡的吧？"],["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了解。"],["林委員倩綺：對，是不是請部長了解一下？"],["鄭部長銘謙：另外是有臨時通譯，就是各檢察署由原語基金會的原語人才資料庫跟司法院與移民署等機關的通譯人才庫尋求臨時通譯，以應特約通譯不足的部分。"],["林委員倩綺：本席今天把這個部分點出來，你是不是可以把更精細的相關資訊提供給本席辦公室，讓我們了解一下目前失衡的狀況、你們補足的狀態如何？"],["鄭部長銘謙：就剛才提的精進部分，我們再以書面報告向委員說明。"],["林委員倩綺：對，謝謝。最重要的就是關於司法，希望每個人都能被理解、被傾聽，所以當一名原住民婦人因為語言的隔閡喪失了辯護權，這不只是個案的悲哀，而是國家對弱勢失職的證明啦！所以希望法務部針對上述問題的改善方案能有一個時程。就本席所提到的這個問題，部長覺得多久時間後可以改善到什麼程度？"],["鄭部長銘謙：兩週，儘快。"],["林委員倩綺：那就先儘快給本席時程好不好？你也研究、了解一下，好嗎？"],["鄭部長銘謙：是。"],["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接下來本席要追蹤本席提過的，就是第一線矯正專業人員待遇的問題。剛才在前面質詢的莊委員跟賴委員都非常關心矯正相關人員處遇之後再犯以及矯正是否有效這樣的問題，而本席要指出的就是矯正是否有用論跟執行人員也有很大的關係吧？剛才討論的時候其實也點出一些問題。本席在今年六月質詢的是矯正機關外聘人員執行專業諮詢、治療、輔導、評估及授課處遇費用支給表大概有十年都沒有調整。這個部分是本席在六月份質詢的時候所提出來的。剛才莊委員也提到，你們好像變成一種數字遊戲。","量化不足的部分如何用質化補足，第一線人員的支給就非常重要，但是剛才本席所談到的支給是從民國101年核定到今天，十年來都沒有人注意、也沒有調整，而這段期間基本工資已經調漲了52%，也遠低於衛福部或社安計畫網的行情標準，我想矯正署應該也了解這樣的待遇導致外聘醫師、心理師、社工師流動率很高吧？且聘用困難，處遇的品質也下降。本席想請教法務部，關於這項草案，就我們的了解，矯正署應該已經送到法務部了吧？"],["林署長憲銘：是。"],["林委員倩綺：所以目前這項草案進行到什麼階段？什麼時候可以實施？能不能具體承諾在今年以前完成核定與發布，讓這樣的新標準能夠準時上路、儘快上路？未來是不是也可以建立定期的檢討制度，避免十年才被發現、十年才調整一次的荒謬現象？"],["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關心，關於這一點，我們提出這樣的調升案。目前得到的訊息是應該有通過，只是我還沒看到……"],["林委員倩綺：確認有通過嗎？法務部這邊……"],["林處長錦慧：這個方案矯正署已經函報本部，本部也函報行政院，因為鐘點費的調整屬於行政院的權責。"],["林委員倩綺：所以法務部這邊已經送到行政院了嘛！"],["林處長錦慧：對。"],["林委員倩綺：所以矯正署送到法務部、法務部也已經送出法務部、到行政院了，目前是這個階段，是嗎？"],["鄭部長銘謙：是。"],["林委員倩綺：好，謝謝。很感謝矯正署做了這樣的薪資調整草案，也感謝法務部的支持，接下來本席會繼續針對第一線人員的薪資支給提高加以追蹤，讓整個矯正處遇上的效度能夠提高。我想這應該是包括召委、主席也包括許多委員都關心的議題，請大家一起支持。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林委員剛剛講的議題很重要，我最近也觀察到，行政院那裡是不是壓了很多各機關提出的案子，包含法規命令、作業要點等等都沒有核定？這其實已經造成很多機關在執行職務上發生窒礙難行的情況，尤其是立法院要求各部會機關都要提出相關作業要點的修正，乃至於這種待遇加給等等，所以麻煩部長回去後也要向院長反映，儘量對機關所提出的相關辦法、要點修正以及作業規定等等趕快核定，不要拖拖拉拉的。","接下來請陳冠廷委員發言。"],["段落：質詢：陳委員冠廷：12:23"],["陳委員冠廷：（12時23分）主席好，我請矯正署署長跟法務部部長。"],["主席：請部長跟署長，謝謝。"],["鄭部長銘謙：委員好。"],["林署長憲銘：委員好。"],["陳委員冠廷：部長好、署長好。部長，您知道詐欺受刑人出獄後的再犯率大概是多少嗎？"],["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剛才有講，整體再犯率是不到兩成。"],["陳委員冠廷：不到兩成。"],["鄭部長銘謙：18%。"],["陳委員冠廷：對，就如同我傳給你看的簡報一樣。","我為什麼要提再犯率？因為最近我們聽到很多銀行凍結部分一般民眾的帳戶，包含中信金、台新等金融機構都有。我們一直都不希望讓一般民眾被這些詐欺犯給影響到，也就是要符合比例原則。怎麼樣確保金融機關得到一手的訊息以作防範，我認為這是更重要的。如果只是針對案件打擊，每年都會很多，但是如果針對一犯再犯的詐騙犯有完整的資料庫、可以完整提供給金融機構、而且時時更新的話，相信對於整體的詐欺嚇阻會有足夠的力量。我想請問部長，現在這個資料庫跟金融機關之間的提供或連線狀況怎麼樣？"],["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針對委員關心的，打詐一定要公私協力、公部門和私部門要合作，所以臺高檢成立了預警中心，也就是我們非常積極地與公股銀行或私營、民營銀行合作，就預警訊息簽署了MOU。這部分如同剛才委員提到的，如果要追查可疑的交易帳戶，我們可以從這裡面去查、去勾稽，看看可不可以查到詐團，或者是不是人頭帳戶，以避免被當作洗錢工具，也避免民眾受損。"],["陳委員冠廷：部長，我想請教的問題是在適法性上，能不能把有詐欺相關前科的個資提供給金融機構，讓他們做重點的勾勒？這樣的適法性怎麼樣？"],["鄭部長銘謙：關於適法性，我們目前持比較保留的看法。我們再用書面研究向委員報告好嗎？"],["陳委員冠廷：那麼你自己的法律看法呢？"],["鄭部長銘謙：我認為目前沒辦法做到。"],["陳委員冠廷：目前沒辦法？因為有法規上的……"],["鄭部長銘謙：限制。"],["陳委員冠廷：就是可能會……"],["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現在沒辦法把不起訴處分書或起訴書提供給非相關人士。"],["陳委員冠廷：所以沒有辦法提供已經有詐欺前科的資料庫？"],["鄭部長銘謙：而且，我跟委員報告，我們的預警中心若提供一些可疑的交易帳戶，也都要去識別化，不可能沒有去識別化就提供這些資料，所以依我們目前的研究，看法是比較保留的。"],["陳委員冠廷：所以在法律上沒有辦法提供已經有詐騙前科的資訊，讓他們事先預警，因為可能傷害一些人權？"],["鄭部長銘謙：這還是需要權衡，法律上也沒辦法允許這樣做。委員所關心的目前的確是很大的問題，關於我剛才提到的預警中心，在我的業務報告裡就提到這些預警資料。如果委員關心，我們最近很積極地跟各大金融機構簽MOU（備忘錄），這部分有很多績效，包括臺北地檢署有斬金專案，供出一串、幾千名被害人、查到200億元被害金額，所以那個詐團很大；臺中有一件神說集團案，也是2,000人受害，而且查扣到30億元不法所得，這也都是從這些預警機制查出來的。"],["陳委員冠廷：我今天之所以問這個，其實是希望從源頭打擊。我當然知道國家的法律必須有一致性，不可能為了打擊犯罪就違反某些法律規定，但是難道沒有其他方式？如果以案件追案件的話，跟以人追案件還是會有根本性的不同。以這種20%的再犯率、甚至未滿6個月就再犯而言，我們其實可以很明確地知道他可能還會從事這樣的詐騙，但是沒有辦法提供這樣的資訊給金融機關，那有沒有辦法、有沒有其他方式？"],["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在這些案件偵辦之後，我們發現有很多可以提供給行政機關，就源頭做監管的補漏，檢查還有哪些不足。另外，委員關心再犯問題，我們最近也要求針對詐團強力速查、嚴辦、向上溯源，所以針對詐團都會聲請羈押，用詐危條例第五十條求刑，對於這些重大犯行要具體求刑，而且求刑要求重，因為就是這些人一直在做，而且再犯率是很高的，所以我們就這部分有做這樣的處理。另外，在緩刑、假釋這部分，我們也嚴格審查。"],["陳委員冠廷：我看到詐欺犯的假釋駁回率是有提高的。","我另外需要一份資料，就是假釋後還再犯的比例又是多少。"],["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勾稽。"],["陳委員冠廷：對，我們可能要再從這邊去打擊。而且我剛剛看到，你們的書面報告第3頁提到，防詐手冊《這次不會再被騙了吧！》第二輯已經出來了，但我認為我們要做的可能是「這次不會再騙了吧！」就是要提供給這些曾經執行詐欺的詐欺犯，明確地告訴他們接下來面對的刑期增長是怎麼樣的，以及他們違反假釋的後果是什麼，要讓他們很清楚地知道，不要再推說「我不知道這個是犯罪」、「我不知道我在當車手」，不能再讓他們假裝自己無辜，要讓他們知情，如果再犯，所要付出的代價只會倍增，大概是這樣，這部分也希望部長能夠責成，特別是矯正機關。我們已經看到數字了，是20%，那部長可能要下指令，要下的指令是怎麼把再犯率降低，也就是說除了要嚇阻犯罪、加重其刑，矯正教化這部分可能也要想一下。甚至包含修復式司法，讓他們直接面對被害者，看看他們對被害者的家庭造成什麼影響、甚至有些是家破人亡，讓他們直視自己犯罪的錯誤所要付出的代價。這個部分，部長可以責成矯正署也好，既然已知就是有這些人在犯罪，而且這些人還在犯，我們就做一些修正，讓這個數字再下降一點，好不好？"],["鄭部長銘謙：好，謝謝。"],["陳委員冠廷：謝謝部長。"],["主席：謝謝陳委員。","接下來，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邱志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蔡易餘委員。","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就此結束。委員質詢時如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再請相關機關、部長以及其他所屬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委員會。","今天的會議就到此為止，明天上午9點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休息（12時32分）","【請接續背面】"]],"block_lines":[1,13,14,20,41,45,47,57,58,462,462,464,465,466,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9,510,511,512,513,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7,529,530,531,532,533,535,536,537,538,540,541,543,544,546,547,548,549,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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