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制度」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9時3分至11時31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陳委員秀寳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國立體育大學教授李再立 中華民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副秘書長林峻永 臺北市民族實驗國民中學專任運動教練許秀勉 2025年威廉波特冠軍東園國小棒球隊總教練賴敏男 2025年威廉波特冠軍東園國小棒球隊教練駱政宇 臺北市立大學教授王淑華 中華民國奧運人協會秘書長李建興 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徐正賢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 台灣足球發展協會理事長石明瑾 台灣運動好事協會執行長劉柏君 台灣女足球員工會秘書長焦佳弘 國立臺南一中主任郭復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教授胡天玫 運動部次長黃啟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 主席(張委員雅琳代):今天非常高興召開「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制度」公聽會。由於現在我們還沒有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導致部分曾經有不當行為或是前科的教練仍然能夠在場域裡繼續任教,形成兒少持續受害的風險。面對這樣的一個漏洞,我們的制度設計上必須明確建立「把關、調查、退場、淘汰」的完整機制:在教練進入體系前,要有嚴謹的資格審查與背景查核;發生爭議或違規時,要有獨立且具公信力的調查程序;確認不適任的教練,應該立即予以退場;並且透過資料庫與列管制度,防止其再度進入教學場域。因此,為了真正落實兒少安全保障,避免悲劇一再重演,我們今天舉辦這樣的一個公聽會,聽取各界的寶貴意見,以及互相交流討論,以作為日後國民體育法相關條文修法的參考。 今天我們的討論提綱有三點:一、我國是否已經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由於現行各運動項目的專任教練若訓練對象為兒少,多數仍缺乏兒少身心發展與教學安全的專業知識與訓練,所以在運動部成立之後,應該要強化教練的兒少認知與保護課程之外,還要思考如何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確保每一位與兒少互動的教練都具備這樣的資格以及安全背景,確保兒少在訓練環境中能夠身心健全發展。 二、過去曾經有前科者仍能轉場任教,體制應該如何把關、列管與淘汰高風險教練,防止學生反覆受害?例如民間也有在討論,是否建立不適任教練資料庫、設立兒少工作證制度,甚至設立專責單位強化行政指導與監督效能。 三、不適任教練在民間俱樂部及社團流竄的問題,如何防止監督失靈? 為了大家都能夠順利表達意見,今天作如下處理:每位貴賓發言時間為7分鐘,在第6分鐘時,會有鈴聲提醒,7分鐘結束時,會有結束鈴聲。專家學者發言時,會以簽名的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發言及書面資料,立法院會作為紀錄,刊登公報。在場的立法委員如果有意見要發表的話,請於10點前登記,我們也會在會議中進行穿插,並以在場委員登記順序發言,如果委員要發言的話,請到主席臺登記。 現在先請運動部次長就現行規定、執行狀況及相關問題提出說明,時間是6分鐘;運動部說明結束之後,就會請教育部說明,時間也是6分鐘。 黃次長啟煌: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今天大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開會議,本部應邀列席,就「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制度」提綱提出報告,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及現場學者專家們的卓見,深感榮幸。承蒙各位委員長期對體育運動事務的關心,敬請持續的指正與支持。以下謹就委員所詢,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等面向作說明。 (一)提綱一:我國是否已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 1.專任運動教練 (1)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為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屬教育人員,遴選及查核已有機制,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已明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該辦法第16條所定不得聘任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 (2)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若有疑似不適任之情事,由學校依規定進行通報,經調查屬實確認,由學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登載,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解聘、不續聘、停聘事宜。 2.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1)「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簡稱教練管理辦法)已明定有消極資格者(如性平、體罰等不當行為),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針對已持證者每週查詢,介接法務部及衛福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另倘有媒體報導,也即時於系統遮蔽,及要求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查證屬實者註銷教練證照,並函知地方政府轉知轄區各單位。 (2)基於對體罰、霸凌或性平等不法事件,本部立場為零容忍,並於114年10月29日函文特定體育團體,教練從事指導運動工作如有不當行為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要求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審議,不得有延宕處理情事。另所轄教練如查有消極資格情形,又擔任協會或辦理活動相關職務者,應審酌其妥適性。上開辦理情形將列為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及撥付補助經費之參考,倘因故未能依限完成上開事項者,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無特殊理由且經本部提醒仍延遲辦理者,將依國民體育法第43條規定核處。 3.衛生福利部訂有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 有關民間團體或訓練場館等場域從事兒少工作者,倘有對兒少不當對待情事,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法」(下稱兒少法)規範,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及按衛福部113年12月3日衛部護字第1131461235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處理,其中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依契約或職務對兒少有照顧義務之人員,如學校教職員工、社團老師/教練、補習班教職員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人員、托嬰中心人員、居家式托育人員、安置單位人員、提供早療相關服務人員等,倘疑似有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依前述原則處理。 (二)討論提綱二:過去曾有前科者仍能轉場任教體制應如何把關、列管與淘汰高風險教練,防止學生反覆受害? 1.專任運動教練 (1)學校運動教練有不適任情事者,與學校不適任教師相同,由學校依現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登載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汰除及杜絕不適任教育人員進入校園,故已登載於該系統之管制期間之人員,學校依法不得聘任之,另本部每年通函地方政府及學校,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督導所屬,持續落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事宜。 (2)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部分,若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通報為不適任人員,本部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資格撤銷或廢止,並刊登政府公報,以落實專任運動教練證照管理。 2.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1)112年3月31日已修訂教練管理辦法,明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資格之檢定,應查詢有無教練管理辦法所訂消極資格情事,已取得教練資格,本部為更即時掌握教練狀況,由每月查詢調整為每週查詢,並由本部指定專人協助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含介接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資料庫)」進行查詢,並將查詢結果(有消極資格情事)通知特定體育團體召開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並辦理註銷事宜,後續函知註銷教練證資訊予各地方政府轉知其轄屬之各級學校、單項委員會、道館等,以掌握訊息,避免不適任教練繼續從事運動指導工作。 (2)審酌現行機制主要透過申請授證時查詢及定期查詢,倘有違法行為,從發生、調查審議到司法判決確定,需要一定時間。故本部如遇媒體報導或個案檢舉時即先行遮蔽姓名,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含介接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及函請特定體育團體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倘協會有逾期處理情形,本部將加強督促協會,要求立即停權及不得接觸選手,協會如有延宕情形,本部將透過相關行政手段(停止撥款、減列經費)及依國民體育法等相關規定核處。 (3)公告不適任教練名單部分,刻正朝法制化方向處理,並於修法前已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方式,114年9月30日公布教練涉性別、傷害及殺人等事件之裁判書資訊。 (4)為建立安全運動參賽,於114年11月12日函請辦理「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地方政府及學校。參與上開各項賽事活動之教練、裁判、審判委員、技術委員、工作人員或經地方政府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應具協會教練或裁判資格檢定或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且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違反前開法規規定、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等,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5)本部業輔導各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講習會及專業進修納入性平教育及兒童參與運動訓練安全相關課程,並委請受託單位製作「兒少訓練安全與權利認知課程」公版簡報,提供各協會於講習會課程內容之參考,已於114年10月31日召開諮詢會議檢討現行實施情形,並滾動檢討公版簡報。 3.民間團體及民意代表倡議仿效澳洲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 有關設立「兒童工作證」部分,因涉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修法及國家制度設計,且涉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利,依憲法法庭釋字第806號解釋,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應以法律定之,又因運動教練對於兒少族群指導教學接觸頻繁,如跆拳道、體操、籃球等項目,為有效防止運動教學或競賽中有危害兒少族群權益事件發生,本部後續將配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研修後之規定配合辦理。 (三)討論提綱三:不適任教練在民間俱樂部及社團流竄的問題,如何防止監督失靈? 1.衛生福利部設有違反裁罰專區 衛生福利部CRC資訊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裁罰專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網頁(https://crc.sfaa.gov.tw/ChildYoungLaw/Sanction),民間團體或機關可查詢相關所聘(用)人員是否有違反相關性平及兒少法規之情事,以保障其權益為優先。 2.專任運動教練 各級學校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依法皆須取得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是以,無該證書者,學校依法不得聘任之;學校於聘任前、後,並須依規定進行查詢是否有法定不得聘任情形。 3.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考量教練從事指導等工作如有犯傷害罪章、性侵害、性騷擾、霸凌等事由,對訓練工作的適任性影響重大,為避免其透過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取得教練證進而據以獲得教練工作與職務,教練管理辦法亦已明定有消極資格者(如性平、體罰等不當行為),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針對已持證者也應每週查詢,介接法務部及衛福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另倘有媒體報導,也即時於系統遮蔽,及要求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查證屬實者註銷教練證照,並函知地方政府轉知轄區各單位。 4.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活動應注意聘用人員資格 為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活動維護兒少運動權益,已於年度補助核定函中說明活動若涉兒少運動員參與活動,其活動之教練、裁判、工作人員或經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須具備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並應主動至運動部網站查詢具有合格教練證照及不適任教練專區,避免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或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之人員參與。以上報告,敬請大院持續給予本部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國教署署長說明,時間一樣是6分鐘,謝謝。 彭署長富源: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大家早安。運動教練是學生在體育訓練上的重要指導者,當然也在學生的品格塑造,還有身心發展過程中,扮演關鍵的角色。運動部成立之後,本部也會與之持續的共同為學生建立安全、專業且具有信任度的學校運動體育環境。今天的主題就整體而言包含各類運動教練的整個管理,以及事件發生時,相關的調查、處理及通報,以下作簡要說明。 首先,就各類運動教練,目前大家最熟知的,包含兩類的專任運動教練及外聘運動教練,他們分別都有其資格任用與管理制度的授權子法立法。 一旦發生需要調查、處理、通報的事件;如果是性平案件,會依性別平等相關的法規;如果是不當管教、體罰、霸凌,會依解聘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的規範準用程序進行調查。在調查之後,會有進一步的判斷或通報,在流程上,如果是專任運動教練,會經過學校的教練評審委員會(相當於老師的教評會)作出決定,如果是外聘的,適用學校有契約程序來做處理。在整體通報上,完成調查後,剛剛主席也有特別注意到,如果沒有通報,很容易在別的地方再讓他上線的話,那前面的處理就很可惜,也會傷害後面的學生,所以我們希望要非常嚴正的要求進行通報,這個通報系統教育部已經建立了,所以整體而言,如果有發生這樣的情事,不管是專任運動教練或外聘運動教練,可以到剛剛所提的系統進行登載,學校在進用時也要進行查詢,剛剛次長也有提到,他們非常用心,會定期去做查詢。這整套機制在流程上看起來是有建立,但是在管理面,相關單位包含地方政府,還有執行單位的學校,以及監督單位的兩部都很用心,想要讓它更周延,但我們想,一定有很多地方需要與時俱進,今天有很多的學者專家都是我們平常非常景仰的,今天邀請來,希望也能夠給兩部多一點指導。 今年8月28號之後政院有公告兩部相關的分工,以往以來,體育署為了預防,甚至阻擋一些不適任的狀況進到校園中,而建立了一些規範,兩部當時是同樣在教育部內的兩署做了很好的分工跟處理。現在運動部成立之後,8月28號政院就整體看到這個重要性,也對一些工作有所釐清,運動部在接手這些原來體育署的相關工作之後,也會依政院的公告再處理。本部也會依政院的公告、相關的分工,跟運動部做最好、最全力的搭配。我們認為學生在訓練的過程中,完全不能有剛剛所提的不當體罰或霸凌,甚至性別事件的發生,每一個孩子都是我們重要以及以後的人才,每一個孩子在受教育階段或是受訓練的階段,都要得到最高的保障,因此,我們跟運動部在相關的法制上,如果還需要更健全,再提請與會的學者專家給我們指導。以上報告,謝謝大家指導、聆聽,請惠予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我們邀請國立體育大學的李再立教授發言。 李教授再立: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官員、專家學者,跟各位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我有做了一個PPT來跟大家說明,其實現在我們在運動部的網頁上面可以找到這三個查詢系統,第一個是合格教練證照查詢,第二個是涉及違法事件不適任教練資訊專區,以及在運動i臺灣的資訊平臺上面也可以找到其他的運動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料。不過我覺得現在的問題是在於這三個系統的內容其實廣度不夠,裡面的資訊量是有限的,而且不是一個單一窗口、可以方便被查詢的狀態,所以我覺得確實我們的查詢系統是有一些空間可以繼續來進行改善。 有關於今天所談到的議題,我個人會覺得我們可能需要知道一下運動場域,因為看起來今天原本的會議資料裡面比較集中在學校這個領域裡面,但是運動的場域除了學校,還有機關、照護機構,比如說還有村里、社區、職場、運動場館、運動中心、健身房,甚至街道,比如說今天的召集人以前在臺北市特公盟的時候有推兒童街道遊戲,或者是我們非常常見的路跑活動,還有一些是海洋、水域、空域、山林等等,而運動的參與者除了學生跟學生運動員之外,也包含了一般的民眾、市民運動員,當然還有高齡者、身心不便者或者是LGBT+,或者是運動的專業人員,甚至是運動的從業人員等等。所以我覺得我們在思考這問題的時候,也許可以不要限制在學校裡面,也不要限制在兒少這個領域裡面。 第三個我想跟大家報告的是法規的妥適性。現在在國民體育法第六章特定體育團體的第三十一條裡面有提到運動教練跟運動裁判,但是我們的運動教練跟運動裁判並不只限於特定體育團體,其實其他的體育團體也都會有運動教練跟運動裁判的存在,所以我個人覺得,在國民體育法第十條裡面有去定義體育專業人員的相關規定,而在國民體育法實施細則第四條有去定義體育專業人員是什麼,所以我覺得這個法規有必要去做一些整理或是整合。 以下是我的一些建議,第一個是能夠正名為運動專業人員,可能可以包含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專任運動教練,以及現在在實施細則裡面所提到的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等等。然後在管理機制的部分,現在在國民體育法裡面比較注重在進修、檢定,我覺得我們可能還可以去增加選任、查核跟退場的機制,這一部分的機制等一下會再跟大家做報告。有關於選任、查核跟退場的建議,我的建議是能夠借鏡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建立運動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因為在運動場地裡面,可能會造成參與者有一些權益上受損的不必然是教練,也有可能是其他的參與者,也有可能是從業人員,所以我個人建議是能夠定義在運動場域,這個也許是一個比較負向的表列,所以我的建議是能夠有限度的被查閱,這樣可以達到查核有落實,安全有保障。 第二個建議的系統是運動專業人員查詢系統,它是一個正向表列,建議可以公開查詢,也可以告訴大眾,如果產業有需要聘任專業人員的時候,應該要聘任擁有證照的人,那我們就可以要求各個協會或體育團體,把這些有證照人員的名單匯入我們的系統,如果他是一個不適任的人員,他的證照會被註銷,所以他就不會出現在我們的運動專業人員查詢系統裡面,他不會被查詢到,他就不應該被任用,這是選任、查核跟退場也許可以做的一個正向、一個負向的表列。當然這個運動專業人員的查詢系統可以幫助我們的運動專業人員被看見、被找到,增加他就業的可能性。 接下來是退場的標準,其實是來自於不適任人員定義,我們現在大概比較聚焦在體罰、霸凌確定之後,但性平案件的確定或是有一些有罪判決的確定,也許都可以作為不適任人員的定義。 接著是有關於法規修訂的建議,第一個是在第十條,建議可以增加「選任、查核及退場」的制度,並在第二項裡面把「體育專業人員」定義為「運動專業人員」,也可以增加「教育訓練」這個項目,然後增列第三款「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運動專業人員查詢系統及運動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以促進運動環境之安全及保護運動參與者之權益」,利用法規授權給運動部進行後續的規劃。 接下來,也可以在國民體育法實施行細則裡面修訂,把「運動教練、專任運動教練、運動裁判」納進運動專業人員的範圍裡面。如果可以這樣子修訂,也許第三十一條就可以廢除掉,就不用在特定體育團體的專章裡面去談到運動教練跟運動裁判的資格檢定。 以上是我的一些看法跟建議,提供給各位先進參考,謝謝。 主席:謝謝教授。 接下來我們有請臺北市立大學的王淑華教授,時間一樣是7分鐘,謝謝。 王教授淑華:主席、各位前輩,大家好。今天本來應該是邱為榮老師,因為他出國,所以就請我幫忙。其實剛剛講的通報系統已經有5個在這邊了,我以教練的身分來講,我希望有一個通報系統跟查核系統,因為以現在外面的情況來講,其實俱樂部滿多的、個人教練也滿多的,以我們學校為例,其實我們的足球場每天都有很多教練,可是也有滿多外國人,我們也不知道這些教練是怎麼來的、他們有沒有審核機制、對兒童有沒有傷害。 尤其是另外一個,現在大概有七、八十個單項協會,如果可以做整合,剛剛提到由跨部會或由數位部來整合這個部分。因為以現在的情況看來,就是協會有沒有通報,那單一協會有沒有這個機制在這邊?目前我們老師收到的就是:某某教練可能有性侵的部分,不予聘任,但是這部分是不是真的有一個機制在那邊,讓我們可以上去做通報跟查核?這部分我希望可以提出建議。 另外,剛剛有講到進修部分,我來之前想到的就是預防機制,在進修的部分,像我們有運動教練證的話,其實我們每4年要修習48小時的課程;專任運動教練的話,目前來講,每年要有18個小時的進修課程。但是現在我們看到的是,比如說運動教練初級、中級的部分,他們的審核機制只有大專以上畢業或者要修習相關的知識課程。我想在認證之前,他們有沒有可能再增加一個知能課程,比如說我們講的性平、性騷擾、霸凌的部分,至少讓老師有一個學習或認知機會,不要去做這些違反事項。 另外一個部分,性平這個部分在教育學程來講,其實不是只有運動教練,教師也蠻多的,可是我們在教育學程課程裡面也看不到所謂性平或霸凌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如果真的要,也可以請教育部或跨部會討論是不是要加到課程裡面。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下一位發言的是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回到教文非常的開心,我要先說,非常感謝召委安排這次的公聽會,不過剛聽了兩個部會的報告,我要說非常遺憾,關於等一下我要講的,我保證你們都聽過,但是你們決定用很消極的行政作為來面對我等一下要講的所有個案。 第一個,從遞補上任之後,我們第一個處理的案件是連江縣的角力教練性騷案,這個教練性騷案被確認了,確認了之後校方只給予申誡,然後讓這個教練繼續在教育局服務,重點是這個教練還繼續上場當裁判,請問所有的學生看到這個教練情何以堪? 到了2023年9月,臺南有一個藝術團隊,雖然是民間補習班的相關課程,但是他長期利用招攬學生上課、到宮廟做表演,持續多年對多位、超過10位以上的女學生有各式各樣的性犯罪,細節我就不再說,我相信相關行政單位都非常清楚。 到了11月我們發現有一位臺北市五人制足球教練因為不當對待兒少,接受兒少法裁罰、公告姓名,可是這個被公告姓名的人依然在校園還有當時體育署所主辦的賽事中橫行出入。體育署當時說,這個教練沒有教練證,不關我們的事,就完美的切割!但是這個人他現在依然在相關協會進出,甚至他在接受相關體育賽事的補助當中都有相關的角色。 關於這些不適任教練,我在立法院的質詢當中,已經多到自己都不知道該怎麼說,我不知道這些所謂的不適任教練在體育署過去的政策視野當中是怎麼看待的,不論是性騷、霸凌、不當管教,大部分都是小過、申誡,輕輕放下!重點是他們會繼續回到教育現場,因為有一個非常完美的證照保護系統讓這些人繼續在現場流竄。我所謂的完美,指的是對這些犯罪人非常的完美,但是對於我們的學生非常的不公平、非常的不正義,甚至非常的不恰當!當我們口口聲聲說要保護兒少的時候,這些主責行政機關的大人卻是對這些加害者輕輕放下! 甚至是民間揭露已久的松山高中籃球隊教練,孩子們都指證歷歷,相關的成人選手也都指證歷歷,但沒有作為就是沒有作為;還有關於鶯歌工商排球隊拿球打小孩這件事情,相關影片在網路上大家都看得非常清楚,依然沒有作為,不調查或是申誡了事! 我剛剛只是舉了其中一些例子,師大女足案、西螺羽球不當管教案、新竹縣體操魟魚教練性侵案、新竹生態教室教練性侵案、桃園棒球隊鴨子走路案、臺北高中合球隊教練體罰案、臺中棒球隊教練性侵案、花蓮羽球教練性侵案、新竹縣桌球教練性騷猥褻案,這些都是我們辦公室處理過的體育陳情!我不知道現場的大人們聽了有什麼感觸?我自己身為兩個小孩的媽媽,我早早的發現,在體育現場有非常多家庭因為沒有好的文化資源、沒有好的法律常識,他們的孩子在體育團體當中就是受害者、弱勢的那一方;而所有大人用完美的系統包圍這些加害者,繼續加害我們現場的小孩! 我非常認同剛剛兩位老師說的,當然不要只有兒少,可是如果我們光是面對最弱勢的一群兒少都是用這樣的態度,我不知道後續的運動部要如何看待過去在體育署時代留下來的問題,更不要說現在所有體育署的人全部直接升官到運動部去了,不要告訴我這些你們沒有記憶、不要告訴我這些跟你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如果這個國家要承諾保護兒少,就請你們大人拿出實質作為。過去的體育署都說:這是個案,委員,這是商業機制,我們零容忍。當時的教育部部長也曾經說:看到這樣的案件,他覺得非常的羞辱。可是家長們看到的是,這些教練一再地被縱容,然後在民間流竄,剛剛有一位老師也講到俱樂部的問題,還有申誡交差。 我想要跟大家講一個現在系統裡面最大的困境,如果陳培瑜這個教練曾經對某些小孩做出性侵、性騷,判定成立之後,我會被某一個單項協會將教練證除名,除名之後就看不到我陳培瑜的名字了;可是如果今天陳培瑜換考另外一個教練證,還考過了,我可以在全民運動的場域,家長是查不到陳培瑜犯過這個錯的! 我要告訴大家,這兩年我們辦公室不是只有處理個案,最後還是要回到法規面來看,我們提出過修法建議跟政策建議,我們提醒體育署要有兒少工作證,當時的教育部長也承諾會往下推。我要拜託現在的李洋運動部長,不管是跟衛福部還是教育部,要積極討論兒少工作證,雅玲委員也有提出修法。 面對兒少教練的問題,我認為修法跟有效增能必須要雙管齊下,所以去年我們辦公室也積極要求當時的教育部體育署要開相關的兒少知能課程。我不確定這樣的課程成效是什麼,但我很感謝,至少有走出第一步,我希望後續運動部要持續、甚至要深化。 我談了這麼多,我覺得大家應該可以感覺到我的憤怒跟痛心,如果過去體育署告訴我因為員額不夠、預算不足,那我不知道升格之後的運動部如何看待兒少政策?簡報上是現在運動部的分工,我們來看一下,不管是運動部本部或是全民運動署本署,都完全看不到有對應兒少的運動政策,我要請問兒少運動政策對應的相關組織到底在哪裡?如果還要繼續用體育署過去那個時代面對不適任教練的態度,繼續放在運動部裡面,除了我剛剛列舉的那些案件之外,我不知道我們還會有多少兒少受害,然後繼續用個案、繼續縱容、繼續申誡,輕輕放下了事。 講到這麼多不適任教練的問題,這件事情我要公開說,我們辦公室開過非常多次會議,我們把體育署跟法務部一起找來,我們問法務部如果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邏輯,對於我剛剛說的那些教練,可不可以基於社會公益公告這些被撤銷教練證的人的名單,也就是負面表列這件事情,結果體育署的法規會說:不行啦!委員,這有個資的問題,可是法務部都已經明函寫了,基於社會公益可以政府資訊公開,但體育署依然置之不理,我要問運動部接下來如何看這個問題?所有因為不當對待、體罰、性犯罪相關案件的不適任教練名單到底要不要公開?你們只是為了保障大人的工作權嗎?全民運動署接下來可能每年有非常多預算要去支應全民運動的現場,有非常多不知道發生過什麼事情的教練,就在現場每天跟我們的孩子相處在一起,請問運動部要繼續縱容嗎?我不知道會不會是同一批法規委員繼續從體育署到了運動部,而法規委員還要用一樣的解釋嗎?法務部都已經告訴過你們了,法務部也有把相關函文給之前的體育署,非常沉痛。 時間不多,我再次說,修法跟政策並行,請以兒少運動教練證搭配兒少教練知能課程,正視坊間有非常多沒有持證的教練存在的事實,讓兒少教練監理的死角降到最低。再來,針對劣跡教練,就是我剛說這些做出非常多不當對待、體罰、霸凌、性犯罪的這些教練,在修法之前,請你們沿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先公布教練證照遭到撤銷的名單,可以不附理由,我可以接受,可是請公告、請讓我們家長上網查的時候……剛剛有一位老師說了三大系統,但在老師說的那三大系統裡,完全找不到被撤照教練的名單,我們的家長不知道這個人有沒有做過什麼對兒少不當的事情,因為體育署過去完美的保護了這些人,我再次強調,完美的保護了這些人! 最後要拜託運動部,我剛說了,你們新的法規組織裡面,關於兒少的專責單位、兒少運動相關政策,不知道會放在你們的哪些部門裡頭,我要拜託,落實運動部以國民的福祉,而不是以奪牌為目標。昨天總統在公開場合說要成立兒家署,我們非常樂意看到這個組織,我要問,衛福部都已經知道兒少相關事務必須要一個署來應對,而運動部難道不用以兒少為目標,去成立專責的單位來討論嗎?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 接下來有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謝謝主席,也謝謝陳秀寳召委安排了這樣子的一個題目,為全民所重視的議題,當然也謝謝今天在場的各位專家學者來現場提供參考給我們立法者。針對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跟建立完善運動教練的查核制度,運動教練長期近距離的去接觸兒少,因為權力不對等,容易發生性平跟性侵害的風險,需要強化保護機制,本席有以下主張,尤其是我們現在看到運動部跟教育部在提出來的專案報告當中,我特別要對運動部提出一個很重要的譴責,雖然現在有提出來,但是目前對不適任教練的公告機制因為缺乏法源基礎而沒有公告,造成了非常多的風險繼續在發生。 因此,我強調的是,第一個,必須要正視制度漏洞導致兒少受害的現況,現在這個制度絕對沒有辦法有效阻隔不適任教練跨場域任教,它形成了一個非常重大的風險,依照公聽會的討論,問題主要有這三點,第一個是為了因應教練的資格跟兒少保護的關聯性低,所以必須要強調兒少保護的課程,運動部要強化兒少的認知跟保護的課程給教練,並建立系統化的查核制度;第二點,對於有前科或是不當行為者,他仍可以轉場或是改名重返運動的現場,這樣的事情就顯示出來跨體系的防護跟退場機制的不完整,亟需要建立不適任教練的資料庫;第三點,特別是針對民間的俱樂部,其監管非常鬆散,我們上個禮拜都已經請了運動部的政務次長針對協會的管理,這部分的確有非常大的問題,另外一個問題在於,教練的撤證是由運動部來處理,教學登記的是由地方政府來輔導,但中間缺乏明確的教練進場的查核規範,導致家長根本無法得知教練的背景。 對現有的這個修法提案,本席也提出了三項的補強,第一項,必須要防範惡意的檢舉,這邊可以借鏡教師法,對於沒有設防衛機制這部分,如果沒有設計這個機制的話,制度恐怕會被濫用,會傷害無辜的教練跟他的專業聲譽,應該規定檢舉人具名,而且應該要提出具體證據,惡意或者不實的檢舉者應該要負法律責任,避免成為運動版的校事會議的翻版;第二項,應該考慮到像臺北市,地方政府事實上已經有一個實例出現,他們有一個幼兒園不適任人員的公告專區,這是可以查詢的,大家現在也可以上臺北市政府的這個專區看,他在專區成功公告之後,這種出現不適任而發生傷害的事件,因為大幅檢舉而大幅的減少,該專區具備了主動查詢的功能,並在法律授權下永久公告涉及性別及不當對待者的資訊,運動部應該參照這樣的模式,儘速把法制完備,建置運動教練不適任人員的公告專區。目前我們也看到運動部的報告當中有提到,他們要法制化去處理,今年9月30號也要把裁判書等等資訊公布。我想地方政府、臺北市都可以做到,運動部依照這樣的前例去進行,也不會是大問題,這個部分應該公開教練的姓名、證號、不適任的事由還有涉及機構、其他登記號等資訊,永久保留裁罰的資料;第三項,應該強化檢舉的委員跟調查委員的迴避機制,避免出現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調查委員必須由中立的專業人士來組成,並公開調查程序與證據基礎確保程序上面的正義。 在具體的修法方面,本席提出了三項建議:第一個是修正國民體育法,建立兒少保護背景的查核制度,運動部應該每月去介接法務部跟衛福部及地方政府的資料庫,並參照澳洲的模式建立兒少工作的認證,要求教練要修畢課程,通過查核,才能取得這樣的證照;第二個是要建置不適任運動人員跟教練的查詢系統與公告專區,納入教練的資料、不適任的行為類型、處分內容跟公告期間,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在政府公開資訊這部分進行,應該都不是問題,並提供關鍵字搜尋,永久公開,才能建立一個安全的運動環境;第三,應該建立獨立透明的調查程序,由行政、法律、兒少保護跟運動界組成運動教練調查委員會,明訂檢舉事項、作業,還有審查時程跟調查期限,也要落實迴避規範。同時對於惡意檢舉者,規定法律責任,包含誣告罪的追究、名譽損害賠償跟列管的措施。 最後,我們要呼籲,這個制度必須同時達到兩個目標,第一個,淘汰真正不適任的教練,而且要避免這個制度被利用,作為報復或者私鬥的工具。臺北市幼兒園不適任人員公告的經驗證明,公開透明的機制能夠保護兒少和迴避規範、獨立調查與惡意檢舉的責任,另外也保障了程序正義。本席期待運動部能夠在修法當中參考到各方面的意見,尤其今天我們立法院特別召開這樣子的公聽會,就是希望把各種機制納入進來,等到未來在修法的時候,能去建立一個真正安全、透明而且可靠的運動環境,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請人本教育基金會的馮喬蘭執行長。 馮執行長喬蘭:委員,還有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人本教育基金會的執行長喬蘭,很感謝立法院召開這次公聽會,討論不適任教練的淘汰,也期待在這次公聽會結束之後,我們相關保護兒少的各種措施,可以很快具體地啟動。 以下就以人本教育基金會在第一線實務現場所看到的一些現象跟問題,提出一些討論。首先,在我們處理個案的經驗當中常常發現,事實上,這些行為如果是一般教師這樣做就會被當成是違法且送教評會處理,可是一旦是教練這樣做的時候,就會用這是一個訓練或者是體能訓練等等作為藉口。包括2020年游泳隊的事情,當初教練用浮板丟小孩的頭,但是教評會的調查、學校的調查結果卻說「教練是向水道丟浮板,不是向人丟」,只是為了提醒他。另外在2021年的案子,學校調查說,這是屬於學生體適能可以負荷的範圍,但其實是體罰罰跑了17圈操場。另外,2021年這個案例,我想是大家心目中都揮之不去,不可能把它放掉,而且也不應該放掉的案子,就是有7歲小孩被摔100次的雙吊袖,結果他過世了。 同樣的,我們發現另外一個問題是,在目前現有機制當中,有一些很明顯行為有問題的教練,他卻還是可以在他的領域當中進行教練的工作且保持教練的身分跟角色,包括桌球隊教練,雖然他被解聘,後來就任職到一個乒乓球教室了;桃園青溪國中棒球隊教練,他也被解聘,但是在解聘期間,他還是可以在高雄成為義工,用義工的名義擔任教練,甚至還可以帶隊比賽跟指導。同時,屏東這位籃球隊教練,他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是他從2017年11月到2023年2月22日,都還可以在學校擔任籃球教練,在這過程當中,他還是有對女童猥褻,請問這些責任誰要負?臺中教練的案子最近也上了媒體,大家也看到,這個狀況,當時政府是說已經有可以勾稽的機制,但是校方疏忽了,沒有去勾稽,那誰來負這個責任?誰會追究這個責任?誰會要求勾稽要完整? 在2023年,人本教育基金會跟陳培瑜委員,我們有舉辦了一場公聽會,雖然這場公聽會不是由召委召開的,它就是一個民間跟委員一起召開的公聽會,在這場公聽會當中,其實我們就已經提出來,在國民教育法應該要明文禁止身心傷害跟不當訓練,同時要建立制度,尤其在針對要帶兒少的教練、要處理兒少運動的教練,他應該要有一個加簽制度,能夠確保他對兒少身心的了解,以及他能夠遵守兒少教練應該有的基本倫理準則。同時我們也認為不適任的運動人員應該有處理機制跟追蹤,且因為傷害兒童而被解聘的教練,不應該可以隨便再繼續從事兒童訓練的工作。同時,這個處理的範圍應該包含非特定體育團體、運動場館、民間俱樂部、訓練班通通要放進來,因為我們必須以兒少為中心來思考這件事,而不是以各行政部門的分工職責,卻把大部分的兒少漏掉了。 2024年2月監察院也針對臺中柔道案提出一個糾正報告,相對應包括教育部等等,也有回應做了哪些相關處理,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在這一年設施改善情形當中有一個教練證照查詢系統出現了,在2024年。但是當時監察委員以及民間都要求,借用政府場館來進行各種運動訓練的時候應該要列管,不能夠當成好像是個人的事情,我們在相關的規範上,只有把技級教學者放進來,為什麼是技級教學者才放進來?因為當時是柔道案件。我們不能因為一個柔道案件,把全部的運動項目納進來一起照顧、一起處理嗎? 此外,我們也很感謝體育署、運動部,他們有弄了一些相關知能進修課程,但是我們也確實在教授的教學影片當中發現,有些講師會說,盡量不要讓投影片上的這些身體體罰樣態,出現在你的課程課表中,那這些樣態是什麼呢?是教育部輔導管教辦法措施裡面所提到體罰的樣態,講師的說法彷彿是說,你難免會做出類似的動作,但是不要列上去。但體罰的問題是來自於它是出於處罰為目的所進行的,出於處罰為目的進行的行為,不可以稱之為體能訓練。 接著我們看2023年南英商工的案子,這個案子其實當時在新聞上也是有滿大篇幅的報導,因為這個教練的作為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同時因為霸凌成立被解聘,包括有連坐法。當時教練在調查報告當中的說法是說:用籃球丟球員是正常的吧!這一些都是訓練的一環,是要培養他們的團隊精神。目前這個教練被解聘了,而且因為這個教練違反兒少權法,於是社會局有公告,同時秀出他的名字劉秀煌;我們也看到在法院公開判決書,因為他被公開判決了,是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判決他強制罪有期徒刑5個月,他也被公告了,但是我們在相關的查詢系統,卻不知道這個教練曾經違反過兒少權法以及強制罪的問題,這就是我們目前檢核系統的問題。 我們也看到花蓮李建緯教練,他目前沒有教練證,但他仍然在公立場所進行相關的教練工作,而且他還跟傅崐萁委員辦公室的主任一起來剪綵,甚至在今年5月,他還可以帶團去日本參加羽球比賽,但是他所犯的罪是什麼?他是猥褻、是性侵耶!為什麼我們可以這麼輕忽? 不好意思,我很快結束我的談話。另外,投影片上這幾個教練的狀況是,他們是嚴重體罰,但可以立刻被該校聘用,雖然說經過教評會,他已經被終止聘約,有終局停聘,可是這個被終止聘約的蔡教練被解聘之後,馬上在下個學期就應聘回原學校,是被家長發現了之後抗議才沒有聘用的。為什麼我們有這麼多漏洞,可以發生這麼多事情?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從2023年之後,我們會看到當時的訴求及目前的狀況是如何。當時的訴求希望能夠立法明文禁止運動訓練中的身心傷害,目前沒有。然後目前也沒有強制要求要接觸兒少的教練、要具備對兒少運動訓練的安全職能,也就是我們一直在提的兒少教練的加簽制度,剛剛委員有提到類似的制度,要接觸兒少的教練是否要有另外一個檢核機制?而不是只憑單項協會的教練證。同時,不適任運動人員追蹤機制是不夠完善的,橫向通報是有漏洞的,證照查詢系統也沒有揭露不適任紀錄;同時政府沒有禁止提供公立場地給不適任教練來訓練兒少;同時在這些運動場館、俱樂部、訓練班等民間教練的問題,有不適任教練的預防、調查、橫向通報跟對不適任者執教開罰等機制,這些通通是沒有的,也就是我們沒有一個……尤其我們可以把線畫在兒少,對兒少教練不適任相關的檢舉制度、申訴制度、處理制度,今天我們就算可以去資料庫查核,但沒有任何檢舉制度、沒有任何處理制度、沒有調查制度,你沒有東西可以查核,因為他沒有經過這些調查機制。 同時,非特定體育團體是沒有被納進來這些預防跟處理的機制當中,這個部分就留給大家看。另外,在民間的部分,事實上我們看到民間完全沒有相關不適任教練的預防跟處理機制;補習班老師的部分,目前因為各個MeToo的問題等等,已經有相當的處理了,但民間教練的部分完全沒有。簡報上這幾個我們列出來的,是覺得運動部就算還沒有修法之前馬上就可以做的事情,包括教練專業倫理指引、橫向聯繫通報機制的問題、建立協會跟民間場館不適任教練的預防機制等等。我們特別再強調一次,以上都應該要含非特定體育團體。 修法的部分,我們的建議包含要修法禁止運動訓練中的身心傷害跟不當訓練。同時,兒少運動教練要有個加簽制度,讓我們可以透過對兒少的照顧、關心、保護,能夠把這個制度建立起來。另外,協會跟民間場館當中的問題,如果對不適任教練的預防調查處理、橫向通報機制沒有處理,比如臺中那個學校,他的相關罰則應該要被處理。以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 接下來邀請足球發展協會的石明謹理事長。 石理事長明謹:大家好。我今天比較聚焦在整個修法上面,因為這是個修法的公聽會,所以我提出一些意見,可能在接下來的修正草案裡面,或者在子法裡面的辦法,我們可以去注意到的事情。 第一個,我們講到修法第三十一條,首先我看到它裡面還是有一些不足,因為在計程車執業登記辦法裡面還有道管條例所規定的犯罪項目,其實比我們現在看到的第三十一條更多,包括竊盜、搶奪、組織犯罪,這些對我們的兒少或是運動教育都有可能造成蠻大的影響。我們列舉這些犯罪項目的時候,有一些其實是可以考慮增加進去的。 第二個是第十條之二裡面,聘用未持有兒童及少年工作認證者從事訓練的人,我們在補教法裡面有規定這些聘用的單位,如果有發現這些情事其實要主動通報,不是說我不聘用你而已,而是如果你有發現這些情況,聘用單位其實要主動去通報相關的主管機關。 另外,我們剛才有提到家長或者這些接受訓練的人員,怎麼樣知道這些訓練的教練是不是有符合資格?第一個,除了查詢系統之外,例如計程車執業登記證,大家搭計程車都會看到,車上必須秀出他的證照;如果你是開化學車、毒物車或是災害防治車,其實你的證照是要秀在你的車子上面。所以我們是不是應該要規定在訓練的時候,你要掛你的證照?像餐飲業會貼他的丙級廚師、乙級廚師證照等等。所以在訓練場所裡面,讓家長跟受訓練的人,有時候不一定是家長,也有可能是成人接受這些運動訓練,應該要主動出示你的合格證照,甚至我不一定每次都要去查詢,就能至少知道你是符合哪一個等級,或是擁有什麼樣的證照,這個在教學場所、俱樂部或者在學校裡面都可以制定相關的規定。 我們知道道管條例第三十五條裡面,對於酒後駕車的部分,它只是一個交通違規,但就可以公布他的姓名、照片跟違法事實。所以如果我們對於不當、不適任,但還沒有到刑事責任的教練,其實可以直接用符合公共利益的方式,先公布這些不適任教練或者是已經有爭議行為的教練,也許他的證照還沒有被撤銷,或者還沒有犯罪確定,其實都可以公開。對於這些不適任的教練,如果起訴之後,我們就可以直接先吊扣他的證照,如果他判決無罪,當然證照就可以發還,但是如果確定有罪的話,我們就要吊銷而且不得再考。另外,如果是不當、不適任的教練,我們還要建立管制跟處罰的機制,比如說,他管制多少年不可以再去考教練證照,或者是不可以再考其他不同類型的教練證照,這些法律應該明文來管理。 另外,執業登記辦法的第十六條裡面有規定,對於這些職業計程車駕駛(職業駕駛人)本身的犯罪資料,或他有被管制,或有不適當行為的資料,必須在政府機關之間做資料的利用跟交流,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運動部發現他有不當的行為,你應該要通報教育部、內政部;如果是兒少的,你還要通報衛福部。相反的,如果衛福部發現這個人有違反兒少保護事項的時候,他也應該去通報教育部、內政部或者是運動部,要建立一個共同的查詢系統。 我們知道資訊的交流,其中一個是關係人的查詢,像是補教辦法規定,你要聘用之前,必須向相關的主管機關查詢這個人過去有沒有不當教學,或是不是持有相關的證照。第二個是政府內部的交流,第三個是公開的資訊揭露,其實這三個資料庫都應該建立,因為它公開的程度不一樣。就好像有一些人,他目前處於爭議,案子還在調查當中,可能你不適合把他公開,可是教學機關聘用的時候,或是內部的執法單位可以彼此交流相關資訊,必須要互相通報,這件事情我覺得要建立不同程度、不同規格的內部交流資料,跟外部公開資料。 我們今天有競技司的人來,對不對?所謂的運動項目是不是只有競技司裡面所屬的項目?包括土風舞教學、韻律操、棋藝類型的競技。大家知道有很多棋藝類型的競技也有接受運動部的補助,運動部應該要管理的項目裡面到底包含了哪些?我覺得除了類型之外,還有包括場域,例如在運動場館或者是體育場裡面的教學,你只要在這裡教,不管教什麼,反正就必須擁有相關的證照或者是證明,你不可以有相關的犯罪紀錄。 為什麼要通報教育部、運動部、內政部呢?在這些過程裡面,如果通報內政部了,那警政署的員警在體育館附近,如果巡邏有發現相關事證的時候,他可以去稽核、查詢,並且預先做出防範。 我覺得在這幾個項目裡面,可能在未來的修法,還有後續的子法裡面,都可以把這些考量列進去。我今天主要比較關注在修法的方面。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專任運動教練協會的林峻永副秘書長發言。 林副秘書長峻永: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好,我是中華民國專任教練協會副秘書長。今天邱教練委託我,因為邱教練在美國進修,所以委託我來做一些簡單建議跟報告。 我們協會內部針對教練素養以及聘任制度有幾點的建議。我們認為當前教練聘任的現況大概分兩種,一個是學校系統的把關機制,另一個多元聘任管道。這兩部分也如次長剛剛報告的,在學校聘任的教練,他的背景、專業經歷其實都有透過嚴格的稽查跟審核,所以這些機制已經保障了校園內教練適任性,並也淘汰許多不適任的教練,但為什麼這麼多教練還是有一些在素養上可能不夠全面?我們認為是因為有太多多元的聘任管道。現在專任教練的聘任管道有計畫性的,也有國家訓練中心的聘任方法,管道也非常多,但教練素養其實是我們比較擔心的一點。 我們協會有兩個行動方案建議:第一個,如果可以我們希望能夠統一聘任的標準。因為我們在學校的正職服務,主要是透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去聘任,希望能確保教練的專業跟品德標準。當然這樣做確實可能需要支付比較龐大的費用,不過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話,等一下會有一些簡單的補充,為什麼我們需要統一聘任標準。第二個是教練養成制度,我們希望取得教練證照後,還要透過實習以及導師制度來提升我們教練的專業素養。 統一教練聘任標準,全面適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會有什麼優勢?第一個,我們可以有標準化的審核,可以審查他的學經歷以及對他的專業評估。第二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考試制度,可以統一檢定他的專業能力。最後第三個就是提升品質,從源頭確保教練團的素養。 在教練養成機制方面,我們知道專任教練證照取得通常是透過運動員選手的成績機制,所以我們希望建立一個養成機制。年初的時候我們有接受柯志恩立委,當然也包括之前的署長鄭世忠署長的邀請,經過我們內部討論,協會已經擬定一個草案並送到之前的體育署,不過之前體育署可能因為在跟運動部整合,所以一直沒有後續的規劃。 我們協會擬定的草案對運動部提出以下四點建議:第一個,在證照取得上,明定須具備一定的理論背景知識,以完成專業教練證照考試。第二個,在教練實務實習上,取證後的教練需要在資深指導者的帶領下,學習教學管理、訓練計畫之擬定以及危機處理。第三個,建立導師制度,由資深教練或專任教師擔任導師,剛取證的教練於特定年限內,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實習時數。最後第四個,希望藉此成功轉化選手經驗為教學資產,提升教練的教學品質。導師制度的核心價值即在於以上三點:就是經驗傳承、實務訓練以及有效提升選手轉任教練的成功率。 剛剛聽到有委員的報告提及,一些不適任的教練最後會延伸流竄到私人的運動中心或俱樂部。關於這部分,我們協會也注意到,非學校系統的私人俱樂部(包括運動中心)聘任教練的方法不一,然後審核的標準非常寬鬆,可能有安全保護漏洞的問題。我們的建議是將補教法的精神導入俱樂部或運動中心的規範,研擬類似補教法的規定,要求運動中心跟俱樂部執行教練的審定跟考核,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藉助補教法的規範來制定標準,建立運動指導機構專屬法規,全面實施教練聘任等相關辦法。 在教練聘任的部分,可以強化教練背景審查機制,要求業者聘任教練時必須做全面性的背景審查與資格認證,包括審查應聘者有無犯罪紀錄、是否具有專業證照與資歷,最重要的是可以要求教練定期接受在職訓練。因為現在許多取得證照的教練,不像我們有教育人員任用辦法需要去進修、去實習,如果有這個制度的話,也可以讓許多流竄到俱樂部的教練,他必須要定期的再去接受教育。在運動指導機構部分,我們也建議主管機關針對運動中心與私人俱樂部,擬定以下三項學生安全保護法規,包括最低教學空間與安全規範、教學內容備查制度以及建立透明的申訴與輔導機制。 最後,我們希望打造的是,在學校系統有一個非常嚴謹的教育人員任用標準;在運動中心與私人俱樂部可以有比照補教法的規範機制;然後學生有一個安全的申訴管道,最後希望可以共同打造一個優質的運動教育環境。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民族實中的專任運動教練許秀勉。在許秀勉專任運動教練報告結束之後,我們會休息10分鐘。 許專任運動教練秀勉: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專家學者先進,大家早安。我是臺北市民族實中運動專任教練許秀勉,很開心今天可以代表運動專任教練站在這邊跟大家提供一些建議。我先說一下立場的部分,因為我是在運動專任教練服務的第一線,有關體育署還有教育局的考核,我先站在運動專任教練的立場講一下,其實我們是有被考核的,我每三年都要被體育署考核一次、每一年學校都要考核一次,考核結果要送教育局,重複的事每一年都在做。這個部分我想還是講一下我的立場,因為我曾經是一個合格的體育老師,然後在92年我轉任了運動專任教練,那是因為我的理想跟志向,我希望可以服務基層的運動員,可以讓所有選手們能有更多人受益。 在這個領域裡面,就這個部分,各位委員有很多對運動專任教練的立場可能不太一樣,基於我是出身自老師的教練,我的建議是,如果師資有培育法,那為什麼教練沒有師資培育法?如果我們想要培育更多的運動選手來傳承,讓這個國家的體育變得更好,為什麼學生不能有一個運動專任教練師資培育法?運動專任教練師資培育法裡面就可以包含很多課程,我們剛剛講的兒少、性平這部分其實都能涵蓋在裡面,因為我自己是從老師轉任教練,所以所有的課程我都上過,包括剛剛我們講的兒少運動訓練知能研習,其實我也去上過。 我站在第一線,我看了很多學者、很多立委,其實我們很遺憾很多運動專任教練有發生這樣的事情,可是這不能代表是所有運動專任教練的錯。我們現在只是想要去救體育,我們怎麼樣讓運動專任教練可以在他的領域裡面發光發熱,所以我建議老師有培育法,教練應該也要有師資培育法。可以是像我這樣子,從老師轉任運動專任教練,如此他具備所有專業知識,在教練領域內他應該會更面面俱到,這是我個人的建議。 總結來說,今天我們大家都應該站在同一條線上,我覺得很多運動專任教練是很辛苦的,我當然不能說我自己很辛苦,但我一年365天,我自己的父親我才回去探望過三次,我所有的時間都奉獻給所有的青少年孩子,我想盡辦法讓他們變成跟我一樣可以更好的一個教練、更好的一個老師,然後未來出社會可以為大家服務。所以我今天站在這裡,我想要建議的是,希望各位專家委員還有立委們,可不可以一起來努力讓教練也有一個師資培育法,在學生的時代讓他去修課,我們慢慢去培養他,讓他有專業知識跟專業證照,然後出來這個社會可以再為更多的青少年、小朋友、基層的體育運動發展,促進更好的未來,以上是我的建議,謝謝。 主席:我們接下來先休息10分鐘,謝謝。 休息(10時20分) 繼續開會(10時30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東園國小棒球隊總教練賴敏男發言,謝謝。 賴總教練敏男:主席、各位先進,大家早安,我是臺北市萬華區東園國小棒球隊專任教練賴敏男。我今天站在這邊有兩點要提出討論,第一點就是所謂淘汰不適任,就我自己的了解,我在東園國小任教已經32年了,誠如前一位教練說的,當年我們也是可以當所謂的老師,我當年是教育部體育司招聘的約聘僱教練,在當時是一年一聘,薪資又不高,當時我是第七期,那時候辦了七期,我是最後一期,所以在那個時候的時空背景下,我們一些教練都執著在訓練場上,教師是在課堂上,我們教練要教又要練,所以我覺得我們的工作也不輕鬆於所謂的教師,所以我一直堅持、執著要在運動場上去執教,因為我喜歡訓練,我執著於我自己的運動。 在98年,一些一年一聘的教練為了爭取我們的權益,找了很多立法委員,也修法通過,才有所謂的正式的教師任用條例的專任教練,由各縣市招聘。我要講的第一個問題是,關於招聘,我想不是只有教練不適任,我們也知道,剛剛人本那邊有講到臺中的教練,那個是真正的一個教練,其實我也知道另外一個南投的例子,他是老師,他本身是教師,他也是去教學生打球,也發生了性平的事情,目前應該還在議案中,應該有被判刑。 關於不適任,我自己所遇到的,當然我不講誰,就是說那個考核機制可能需要做改變,譬如說,某個學校的教練因為霸凌而被校安通報,然後教育局就請學校召開教評會,這是我實際可以從別的學校聽到,那個教練真的可能是屢犯,第一次,學校教評會是7人小組,這7人小組可能會不會對這個教練……或是怎麼找來的、有沒有壓力?或是有人情世故?或者是我們說這個社會,大家都不想當壞人,在這個7人小組的考核之中,可能就輕輕的放下,要不然就給他乙等,不能拿考核獎金,然後還續任,就是可能留校察看,過了幾年,這個教練還在,但是據我了解,他還是再犯,再犯後又是同樣的循環,教育局根據通報,請學校再繼續請7人小組去考核,據我了解,這個教練到現在好像還在,如果等他犯了大案子,傷害到小孩子、不可收拾的時候,可能人本又跳出來了,又是一粒米壞了一鍋粥,我覺得這個考核制度需要做一個改變,是不是要修法?還是需要做一個修正?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們現在知道98年國民體育法通過之後,我是在那一批通過之後,也是經過所謂的考試,然後我進入了東園國小服務到現在,也是所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正式的教練,根據國民體育法第十六條,滿三年要考核一次,可是現在中央制定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我們跟學校老師一樣,在學校接受學校的考核,每年一次,當然我有帶隊成績等等,我都不擔心,現在還有一個制度就是說,在中央規定,每三年要再考核一次,所以有時候他們帶隊,為了這些考核,每天都在寫那些書面的東西,我覺得有點繁瑣,是不是說如果你滿三年考核過了,而且這些考核制度建立的非常完善,考核是絕對要考核不適任的人,而不是要考核有成績、有理想、有抱負的教練,那是不是能夠研議延長?滿三年之後,後面是不是能訂定五年?或是五年過後,是不是就七年?再來,我差不多退休了,這三年、五年,一挨就二十年了嘛,所以我每三年被中央制定的一直在考核,就會覺得很煩,這個是一個重點。 現在我是正式專任教練,在教練制度上的另外一個福利,就是說我知道我們有原住民的專任教練,由原民會這邊……但是好像也是由以前的教育部體育署在輔導,也有各縣市一年一聘的,也有外聘,這些教練是否適任的考核等等,參差不齊的情況也一定有,像我們自己的學校,包括我們今年去威廉波特比賽的一位駱教練,他就是原住民聘的專任教練。「原住民」這3個字就好像是為他們爭取福利,可是我們駱教練並不是原住民,以前他也是東園校友、我的學生,我一手拉拔長大的,那麼放出這個福利──原住民專任教練,讓他比較能夠有所謂的辦正事。 我們都知道,在98年以前,我就是一年一聘,薪水相當微薄,他現在是原住民一年一聘,我也曾經跟原住民那邊討論過,就是說跟教育部體育署,是不是他已經有成績,他雖然不是原住民,但是我們因為學生的人數夠、有原住民的人數夠,才能有原住民聘任教練這個員額在。他已經帶隊那麼多年,都有成績,是不是不要再一年一聘的考核?再來就是他的年資,未來能不能成為正式的教練,如果他有機會的話,像我們今年有成績,市長有說要增聘專任教練,如果他考上我們正式的教練,未來他的年資能不能列入計算?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我們邀請一樣是東園國小棒球隊教練駱政宇。 駱教練政宇:主席、委員、長官,大家好,我是東園國小棒球隊的駱教練。我剛剛有看了書面報告的內容,也聽了很多長官們的報告,其實大多是聚焦在如何反制不適任教練進入我們的教育場合,和一些民間運動團體的場合去任教,我覺得其實如何留任優秀教練、樹立優秀運動教練的制度也同等重要。我只是想要問的是,如果都沒有不法,那是不是任何有證照的人都可以當教練?又或者是說,他在當教期間,只要避免剛剛敘說的違法事件,然後考核通過,他就可以一直教下去?會不會就是因為這樣,真正優秀的人才就是因為這樣都不想當教練,大家對於教練的標準就會越來越低。以我為例好了,美國打完冠軍回來之後,剛剛賴教練有在講,市府有在討論要給我們學校多一位專任教練的名額,我考取的機會很大,我身邊的親朋好友都說,哇!我前途一片光明,但是我必須要跟大家說,其實我前途一片黑暗,為什麼?我簡單跟大家說明一下專任教練的工作,我們除了要訓練、要比賽之外,我們要招生、我們要撰寫訓練計畫,比完賽回來要經費核銷,年度的經費核銷;有時候經費不足我們要找贊助;我們要開車帶隊、自己要開車;要把關學生的品行、課業、態度;有些教練更辛苦,他要管理住宿生、他要關懷弱勢學生等等甚至更多,薪水4萬起跳。 更有趣的是,假設我今天是專任教練,我今天考取正式的專任教練,現在專任教練的起薪比我現在領到的薪水還要再低、更低。我現在如果考取正式的話,薪水會比我現在的還要再更低,年資要重算,種種不友善的制度,讓我和其他的優秀教練,我們必須要另謀出路,我們不想要留在這邊了。有其他教練曾經在臺北市某知名國小,我認為他是一個優秀的教練,但是因為薪水的問題,他不再留任了,他現在跑去開Uber,他發現到並跟我說,我們花一樣的時間在運動圈,他現在跑去開Uber,他的月薪可以到10萬。他跟我說:你現在都已經拿到冠軍了,你的夢想完成了、你的熱情也完成了,但到了是該考慮現實面的時候。我不敢說我是一位優秀的教練,但我正努力往優秀的道路前進,我只是覺得這些優秀的教練,如果因為這樣無法留任指導學生,對於體育界是一件很可惜的事情,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邀請台灣運動產業協會徐正賢理事長。 徐理事長正賢:主席、委員跟各位先進。我是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徐正賢,以下是我的分享。我覺得今天要討論的議題,我從幾個端點來討論,第一個是我們的教練養成的過程裡面,是不是符合現代運動教育的正確認知?舉例來說,剛剛在公聽會的現場,我正在聽各位委員的發言,就接到一位家長給我的一個訊息,他的兩個兒子都打棒球,在臺中一個非常知名的棒球學校,我不好講是哪一個學校,兩個兒子都被霸凌,兩個兒子現在休學在家等調查報告。剛剛我在現場接到的訊息,他說他的檢舉報告上面寫:教練用手打我的頭打4下,因為我一個球沒有投好。他的弟弟說:教練因為我一個球沒投好,叫我跑操場跑10圈;再一個球沒投好,叫我青蛙跳跳6圈。請問在座的教練認為這是不是霸凌?我相信這個題目如果問全臺灣所有的教練,不管是專業運動教練、約聘僱等各種教練,可能有一半的教練告訴你這不是霸凌。 所以我想跟各位說的是,臺灣的體育運動教練的最大問題是,很多事情根本沒有架構、沒有規則、沒有規範、沒有共識。如果臺灣有一半的教練對同一件事情的觀感是完全不一樣的,請問我們再立任何的法律有用嗎?沒有用的。我認為我們最大的問題是對一個最基本的什麼叫性平、什麼叫霸凌的基本素養是完全沒有共識的。而這個共識之所以沒有,是因為我們的教練從小的養成過程就是這樣被對待的,這件事沒有改變,再過二十年,我相信這個公聽會持續發生,一樣的議題,不同的人講不同的話。所以第一個我想講的是,我們對於所有現任的教練,不管你多資深、多厲害、得什麼冠軍,都不管,要不要重新做最基本的素養教育?你可以打孩子頭嗎?你可以罰他青蛙跳嗎?你可以罰他跑10圈操場,沒有任何理由嗎?如果這個沒有共識,我們今天開的會是沒有意義的,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個事情是系統的輕放,我自己不是立法委員,我也不是公務人員,但我接到了上百個家長的陳情,都在講霸凌。而這些霸凌的case,據我所知,沒有一個case是在他通報之後馬上列入調查,然後能夠給一個正式回復,都要迂迴找議員、找立法委員,甚至要寫信到部長信箱。為什麼一個孩子被霸凌、被性平了,我們的家長還需要這麼辛苦地走這樣子讓他覺得非常擔心的程序?我昨天接到一個游泳學生的家長,他的小孩游泳成績非常非常好,可以說是國家級的,他說:「Jeff,我們這次選拔出了問題」,我說:「你敢不敢寫信到部長信箱?」他說:「我不敢,因為我怕寫了被針對」。我想表達的是,我們現在的系統的輕放,對應的就是一群憂心的家長。 各位,少子女化已經嚴重侵襲臺灣的體育運動發展,尤其是體育班,如果少子女化的影響我們不好好面對,繼續讓這些我們認為不公不義的事情在市場上發生,就會出現一群憂心的家長,最後就沒有孩子運動了。以現在少子女化的程度,包括連體育班的人數都在減少,如果繼續這樣子,再過十年我們沒有增加運動的滲透率,各位,沒有體育班了,也不用考運動專任教練,因為沒有體育班了。只要沒有提升運動滲透率,體育班就不會存在,所以體育班不用考慮存廢,它自然會廢掉,因為沒有學生。如果我們繼續讓這些不公不義的事情發生,我跟各位保證,家長們是受不了的,他有很多選擇,不一定要玩運動,因此這個是不是嚴重的議題?包括運動部、教育部可能要思考。 第三,我想講的是,我認為文化的建立比生硬的法律規定可能更重要,至少要兼備。我們現在的立法我非常認同,但我們整個文化都沒有建立,法律再硬也都不會執行,因為需要執行的人會把它輕放。什麼叫文化的建立?我就請問,我們要開始把體育班學生回歸正常的教育系統,剛剛有前輩說,應該針對專任教練有一個專門的學程。我就問,能不能先進正常的教育學習再說,你都沒有正常的上課,從國小五、六年級體育班,國中、高中到大學進去體育系都不用正常上課的情況下,你再怎麼樣的學程有用嗎?如果這些孩子沒有正常的學習,他唯一學的就是他那個教練,他那個教練只要有霸凌、有性平事件,未來就會持續發生。這次臺中的事就已經證明,一個長年性侵學生的棒球教練,他的學生也性侵別人。我們講的都是真實案例,人本的案例大家都讀不完了。 所以我們要不要建立文化?的確我們要立法沒有錯,但立法之前,文化要不要建立?文化不建立,學生都不讀書,教練們可以犯法都被輕放。有一個滑輪溜冰的知名教練,都已經被學校除名,到現在還可以隨時進到全國賽的現場去當教練、當裁判,請問你會如何看待?如果一個這樣的教練都可以直接繼續在全國賽現場出現,請問這些滑輪溜冰的家長,要怎麼面對孩子學滑輪溜冰的這件事?而我們的協會不聞不問,請問有沒有罰則?沒有罰則。我們的立法已經非常鬆散,又沒有文化,這件事情就是難上加難,所以我認為立法跟文化的建立必須同時並重。最後我想說的是,體育班的學生真的要讀書了。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邀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胡天玫教授。 胡教授天玫: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學者專家,大家好。今天很高興,運動部以及各位都專注在有關運動教練這一個議題。我常常開玩笑地說,在臺灣當運動教練不是傻子就是瘋子,但我這裡的意思是說,在臺灣擔任運動教練,他的付出跟他的報酬其實是有相當大的落差。當然我們也不是以報酬去衡量一個職務的價值,但誠如剛才我們的棒球教練提到的,如果他以專任運動教練再重新起薪的話,那麼他的薪水是連他現在的4萬都不到。也就是當我們在討論不適任的專任運動教練該如何處理,或者是該建立哪些法規,是不是能夠全面考量到前面委員所提到的種種很奇怪的運動現場的現象,是因為我們從來都沒有重視運動,所以今天要求這些專業運動人員要具備很多、很高的條件時,就成了一個很難達成的現象。 前面也提到其中最麻煩的就是有關兒少運動教練的部分,但是有關兒少運動教練的部分,我們也瞭解這是基層的運動教練,請大家想一想,基層運動教練在整個社會當中,我們給他的重視程度和待遇到底是多少?也因此在民間、在社團的這些運動教練可能是他對運動有興趣,或者是他對兒童、少年、青少年、幼兒有興趣,才會去擔任這樣一個沒有人想要擔任的職務。 因此我很想把握住今天這個機會來到現場跟大家討論這個議題的時候,是不是能夠把焦點從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拉回到私人俱樂部這些民間團體的運動教練身上?這些運動教練因為他們並沒有受到政府的任何補助,我們如何予以監督?我很感謝前面的委員也有提到,有關補習班、短期補習班目前已經建立相關法規和通報系統,我覺得民間運動教練的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先建立相關法規?但是建立之後,誰去通報呢?剛才有委員提到體育館的巡邏系統,但今天如果是在民間一個私人的跆拳道訓練場,誰去巡邏?誰去通報?通報之後怎麼樣去查核?這可能是在法規建立的時候需要一併考量的部分。 過去也有一些孩子跟我講他個人曾經有被不當管教的運動經驗,我那時就問自己:我能夠做什麼?我能夠幫他什麼?可是我發覺很難。為什麼?因為各個運動場所,現場就只有教練跟學生或者是教練跟選手,那麼誰去做這個通報的行為呢?前面也有委員提到,受到不當管教的孩子,你要他提出來,他會說自己會害怕。那麼現場除了教練和孩子之外還有誰?難道我們要裝監視系統嗎?但是在民間的俱樂部、民間的社團,你可以裝監視系統嗎? 其實在這個查核辦法的設立過程當中,我會比較建議要考量如何真的能夠看到現場,以及是不是有什麼方法能夠讓這個通報系統很順利地建立。以上是我個人的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中華民國奧運人協會的李建興秘書長。 李秘書長建興:各位午安,大家好。今天來參加這個公聽會,我覺得非常適合,因為我在師大運動競技學系,最近有點紅,我教的學生幾乎都來自代表隊、體育班,畢業之後大多是專業運動教練,這4年來我參與志工的工作,在中華民國奧運人協會擔任秘書長。中華民國奧運人協會所有的會員只要一個資格,就是參加過奧運的選手。專任運動教練立法成為教育人員是2004年,我記得是我們當時的理事長黃志雄擔任立法委員的時候,跟很多立法委員共同推動立法的。我記得在102年的時候,專任教練的輔導辦法是我在體能中心的時候幫忙訂定草案的,所以對這個法規特別有法律上的情感。另外,在奧運人的部分,以花東地區來講,是有專任教練的,比如說2004年天才少年王正邦就是射箭拿銀牌,他是專任教練,2012年在倫敦奧運拿下銅牌的曾櫟騁,他也是花蓮地區的專任教練。 今天時間有限,我只有三個重點:第一個是事情多,有些時候是好事;第二個是事情太雜的時候,可能是壞事;最後我要總結:應該要讓好的事情集中。 我先講事情多,有些時候是好事,我這幾年擔任某個亞、奧運項目的紀律委員會主委,包括性侵、霸凌案件的處理多了很多,已經創紀錄。為什麼說事情多是好事呢?這不代表我們的國家退步,而是代表很多在陽光下面的事情被拿到檯面上,然後在法制的過程當中,將這些不適合的專任教練淘汰。而且這個部分我必須要肯定的是立法院還有之前教育部體育署和現在的運動部,我更要肯定的是,其實絕大部分的專任運動教練過得太辛苦了,他們的貢獻其實是很大很大的。比如說今天看到賴教練,他拿到少棒冠軍時掉下英雄淚,我還拍給他。其實極少數、極少數的教練才會出這樣的事情,所以我說事情多有些時候是好事,壞事情讓它產生。 第二個是今天這個法規,謝謝立法院,有些委員已經有草案的版本,我本身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立半年的時候就剛好及格,就在做這方面的工作,我要講的是,這個辦法裡面,其實它的法益看起來是立意良善,但是在落實上有很多問題,因為不適任的專任教練從早期的教育部體育署到現在的運動部,包括教育部,其實在現行的辦法、法規已經集合很多人的智慧,現在比較大的問題是如何落實,從剛剛陳培瑜委員到後續幾個與會代表其實都已經提到了,要如何落實可能才是關鍵。 至於這個草案,我有仔細拜讀,它裡面可能有很多部分有待處理、有些瑕疵,比如說兒少年齡的對象,還有它訂定這個所謂的課程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到時候人多嘴雜,應該會吵成一團。再來,它到底在公法、私法?還有它適用的對象是不是民間?而且它談到的是運動教學與訓練者,比如我爸爸媽媽要跟我做運動訓練的話,還要有專業證照以及這些課程。更重要的是,今天我遇到我的好朋友陳錫欽主秘,我幫他打個廣告,他最近出了兩本法學的書,這裡面其實有提到關於人格權,法規有講到人格權的部分,我做了一些功課,還有一事不二罰、無罪推定。以人格權來講,憲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八條、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民法第三百零九條、民法第三百十條,包括刑事訴訟法,這裡面其實都會有法律競合的問題,這個都必須再加以釐清。 第三個重點是好事事少,什麼意思呢?其實絕大部分的專任運動教練,他們對國家的貢獻非常多,我也必須承認,是極少數的專任教練做了一些有愧於國人期待的事情,這些壞蟲應該在現行的法規、機制,或者在從嚴的部分,加以落實,把他揪出來。 但是因為我另外一個角色是在臺灣師大任教,我從法學的概念來談,在全世界立法的潮流裡面,從血債血還的因果論到對於犯罪者要如何去預防,目前已經到特別預防理論,特別預防理論要做的是在除弊之外,更重要的是興利。比如中華民國奧運人,比如賴教練,比如運動部部長李洋,這些偶像有偶包,應該利用比馬龍效應,讓他們在社會各層面結合運動部的成立做更多正面形象的宣導。我相信,在陽光之下,在越亮的陽光、越好的光線之下,陰影存在的機會會變少,也就是呼應剛剛幾個發言代表所提的,建立一個良善的運動文化才是持久之計。以上是個人意見,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女足球員工會的焦佳弘秘書長。 焦秘書長佳弘:委員、與會的長官,還有各位專家學者,大家早安!台灣女足球員工會佳弘在這邊分享。 作為一個足球球迷也好或者是教練也好,其實我們一直很好奇一個問題,到底我們要怎樣才知道,或我們家長都會問,他的足球教練有沒有被撤銷過教練證?不知道大家對於現在臺灣足球教練的數量有沒有概念?根據中華足協在2022年公布的資料,臺灣擁有教練證的教練數量大概1,084位,現在是3年後,應該會更多,但到底有多少教練在這個過程裡面曾經或有被撤銷教練證呢?其實我們現在可能只能從中華足協的紀律委員會公告裡面看到這個狀況,可是很有趣的事情是在中華足協的紀律委員會公告裡面,我們能夠看到的資料是什麼?是○○○於擔任足球教練期間,對兒少有不當碰觸行為等等,然後撤銷他的教練證。這個○○○是誰?不知道,教練不知道,家長不知道,我們只能透過口耳相傳好像哪個教練有問題。接下來還是一樣,到今年7月。其實這個東西在坊間大家有很多的討論,球迷也好,家長也好,教練也好,大家想問的東西都是到底為什麼我們要這麼保護這些被撤銷教練證的教練?可是很有趣的事情是一樣是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的紀律委員會公告裡面,在之前師大女足案的時候,周台英教練的教練證被撤銷,這又是一個全民公告的狀態,讓大家更疑惑的事情是這些伸縮自如的個資保護到底是保護誰? 剛剛前面有委員分享過,在目前運動部的教練查詢系統裡面,在臺中柔道男童事件後,我們有了這樣的查詢系統,但這個系統我們只能查誰有教練證。對於沒有教練證或者是對於被撤銷教練證的,其實在立法院有過很多的討論,但當時的體育署抵死不願意把這些被撤銷教練證的名單公布出來,直到前2個月衛福部的狼醫平台事件出現後,運動部開始說:好,我把涉及不法的教練公告出來。可是如果是有裁判書被撤銷教練證的教練,其實不用運動部的公告,在司法院的系統上面我就可以查到,所以這個東西對家長而言是沒有幫助的。一樣回到我們剛剛談的足協,我們最前面秀過,看起來至少就有7、8個教練被撤銷過教練證,可是在目前運動部的系統裡面,我們只看到3個教練有因為涉法被撤銷教練證,並有裁判書,但這就是現在臺灣被撤銷過教練證的足球教練全貌嗎?當然不是。 陳培瑜委員剛剛有提到,在法務部的函釋裡面,已經明白的跟運動部或當時的體育署揭示,公告這些被撤銷教練證的資訊不只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其實根本的問題是在政府資訊公開法,因為這些資料不是運動部自己做裁罰的,這是單項協會做出的裁罰,所以當收到這些資料的時候,其實運動部本就可以基於社會公益把這些資訊公開出來,讓家長也好、讓球員也好,知道他的教練到底有沒有被撤銷過證照。 我們可以理解運動部到現在還是堅持,只有在司法院平台上面公告姓名的,他們才會公告,但是在這個中間運動部還能做什麼?我們知道過去體育署可能不願意做,但至少我們期待現在全新的運動部可以做兩件事情。第一件事情,如果這些紀律處分是發自單項運動協會,至少可以請單項協會把這些被撤照教練的全名公開,並提供查詢,因為這是單項協會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公益事由就可以做的事情。在這個前提之下,運動部也可以把教練查詢系統擴大到被撤照的教練名單。當然我們知道,在過去運動部內部的討論裡面,擔心這樣的公告會不會影響到被公告者的名譽、影響到運動部被告,但實務上如果這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規範的公開資訊可以增進公共利益的但書的話,我們沒有要運動部說到底這些被撤照的教練是因為什麼原因,但至少你要能夠讓家長、讓球員知道,他的教練曾經被撤銷過證照這個基礎事實,這是關於不適任教練的撤照問題。 再來,關於教育的問題,其實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單項協會的教練、裁判業務正式進入體育署的監管範圍,可是我們看到目前為止運動部也好或過去的體育署也好,對於單項協會在教練養成上面的兒少知能這件事情,其實做得非常消極,我們是用什麼方式?我們沒有提供任何法源,單用行政指導的方式,請中華體總告訴各單項協會,要在所有教練講習的時候進行1個小時的兒少教育課程。我相信在座所有參與過單項協會教練講習課程的朋友都知道,那1個小時大家在幹嘛?在放空,講師是誰?不知道。講師的能力好不好?不知道。因為只要坐在那邊1個小時之後,就完成了運動部交代的事情。運動部就可以對立法院說,有對教練進行兒少知能的教育。這是負責任的政府嗎?再者,在2017年之後,我們也建立了所謂的教練增能換照制度,4年要48小時的教育,可是實際上單項協會也好、運動部也好,在這塊的能量非常缺乏,以至於到現場,剛剛人本有分享,我們就委託中華體總或讓中華體總去開2天12小時的課程,也是一樣,坐在那邊12小時之後,我拿到時數了,又彷彿完成了所謂教練增能的要求。其實運動部有沒有自己可以做的事情?有,過去體育署有兒少教練知能課程的試辦,但我們不確定在運動部成立之後,它還會不會延續。再者,我其實很開心看到今天運動產業中心業管的黃次長到現場,因為其實在過去體育署或運動部大部分業務都透過委外的時候,我們沒有辦法去掌握這些委外課程的能量,但運動產業中心在明年成立以後,我期待我們會透過這個歷史的機會讓教練證照、增能的業務由行政法人來接手,真的做到政府可以落實我們的政策在教練、裁判業務上。 再來,我補充一下,抱歉,延長時間。我們要強調有證無證,我們知道在現在的現場都是教練,我們也沒有辦法區分,運動部可能會說沒有法源。我今天提供一個給大家參考,在民國65年到82年間,其實我們有過「運動補習班設置辦法」,當時我們曾經對運動教學是有過監理的,現在雖然沒有,但未來我們其實可以有,在這個狀況下,我們就不見得只能限定在單項協會或特定體育團體的教練證照裡面,透過登記制度與兒少教練證,我們可以讓教練監理成為可能。 最後,我要說零容忍不應該只是口號,在美國,教練拉扯球員馬尾是會被開除的,在臺灣,前面委員有說過,就是申誡,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甚至到今年運動部成立之後,我們還看到有這樣一封公文說,你們在聯賽的時候不要讓大家拍到你對兒少有不當的行為,影響聯賽形象。這是形象問題嗎?不是,這是教練適不適任的問題。 最後跟運動部的長官分享他山之石,參考在日本的運動行政法人,我們可以做什麼?日本的運動行政法人就建立了一個運動員暴力與騷擾諮商窗口,他們提供運動員包含律師、心理師、資深球員的諮詢,他們明確揭示哪些做法是不適宜、不適當,而且可以做諮詢的,這些我們看到的項目,裡面有多少在臺灣現行的狀況下是會被輕輕放下的?我們今天談的是不適任運動教練的政策,但我們的目標、我們的對象其實不是跟教練過不去,我們是要保護兒少。在保護兒少的道路上,唯有務實的面對透明、教育跟監理制度的建立,才能去鑑別出不適任的教練,然後保護我們優質的教練、保護我們的兒少,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臺南一中郭復齊主任。 郭主任復齊:主席、在座各位先進,大家好。我就從學校的立場來說明一下,像我們學校也設有運動專業教練,也有相關的一些部分,我想就幾個部分來分享在這個題目上的想法。第一個部分,各位先進剛才比較集中的是民間單位的部分,學校部分其實比較沒有爭議,我要講的也是,學校的部分確實也比較沒有爭議。因為在現行的制度底下,學校的部分包含了現行的不適任教師查核機制,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其實學校所聘的運動教練是有納入的,就是準用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以校事會議的方式在進行調查跟處理,相關的不適任教育人員只要是納入學校的部分,其實只要落實查核機制。所以剛才像各位先進有分享到某一些案例,學校第一個可能沒有落實查核機制,這個部分目前在署裡面或教育部這邊有加強,然後有做說明了,這個部分只要能夠確實讓學校落實定期查核,只要是列入不適任人員的部分,是可以讓他有效的不進入到校園裡面。 所以在校園內的部分,第一個,如同剛才各位先進所講的比較沒有疑義,但下一個有疑義的問題在於第二點,我要講的是,其實剛才各位教育先進都有提到,不論是焦理事長或者是人本的喬蘭,或產業工會的徐理事長都有講到,我們下一個要做的事情應該是要建立共識,也就是在講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是落於體能訓練、體罰與不當管教的邊緣界線,我想這個不只是對運動教練,其實對現行在教育現場的老師我們也一再強調,對於老師的作為,其實像剛才喬蘭講的,之前其實還有學校的同仁在問我,教師的輔導管教措施中有一項是說適度的體能是學務處或是輔導室的一個輔導管教措施。我說,這種情形下,如果一旦陷入以處罰為目的,然後不當的體能訓練,這就是一種體罰,這個是蠻明確的。可是在專項運動教練或是專業運動人員這邊,卻常常有一個模糊不清的界線,或者是學校會不容易立即的辨識或是查明出這件事情。對於這件事情,像剛才焦秘書長所講到的,我們應該要有更多的教育方式,像現在的教育要怎麼進行,當然在很多情形下,像我們學校也有很多推廣或是告訴大家,確實會碰到一些老師在教育訓練的過程中,他們可能會沒有這麼積極投入,怎麼樣再加強、積極投入,並且跟大家有些討論,可能要再採用不同的策略跟方法。像之前在特殊學校的部分,對於特殊學校的各種界線,比如說,以入校、入班,然後小班制的方式,或許是接下來可以考慮跟採行的方式,就是不是每一個都是採用大班宣講式的說法,這個地方可能會比較少,可能透過幾個案例跟具體的內容跟大家討論那個界線跟空間在哪裡,這樣子的討論跟處理是第二個在未來的教育訓練所需要的。 第三個要談到,剛才老師有提到,不適任教師資料庫當然影響到人格權、工作權、隱私權的問題,所以接下來要怎麼樣建立長期的機制,目前將所有人員都納入的有性平法,在法律的層次中就已經有做了。今天大院在討論的這個國民體育法,國民體育法將這一類型的查核機制跟通報機制直接入法,才是比較完整的。像剛才各位先進有提到,的確現行就可以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或透過相對應的法律讓這些事情先行公告,可是它一直存在一個法制上的隱憂,所以如果能夠回到用法律的部分,在霸凌跟不當管教中,不論是用修改教育基本法或者是國民體育法的方式,讓它建立一個明確的機制,這個明確機制可能要包含像剛才劉委員所提到的,就是到底要如何介入調查,這個調查過程中要如何確保調查程序對體育教練、對任何人在程序上的保障,以及後續的爭議處理機制,比如說行政救濟,或是接下來如果有疑義的時候,有沒有其他的申訴或救濟管道。不只是針對那一些可能受影響的學生,也對於這些教練,要有一個完善的運作,在法律層次上有明確的入法規定之後,我想對於後面會比較好處理。 現在在校園裡面我們也會碰到,因為性平是明確有法律的規定在要求,所以只要任何進入到學校裡面對於性平的查核跟通報,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規範,可是對於其他的,比如說,我們剛才講到的霸凌、體罰、不當管教的這些行為,目前相對應的法規沒有在法律層次,我們有在命令層次的部分做處理,這當然是一個目前緊急的解決方案,但長期以來,在法律的運作層次上,或許還是要回到在法的層次上去做綜合處理,可能還是比較完善的。 最後,剛才各位先進一直提到有關於民間運動場館或是訓練班、俱樂部的部分,的確它就會涉及到幾個,像剛才講的通報義務跟責任,或者是剛才秘書長所講的,誰來受理申訴跟調查?這個部分可能就比較需要用法律的體系,如果這個人是在學校已經有出現狀況,已經被納入學校的不適任資料庫裡面,這個才可以透過查核或相互的資訊公開去做處理,可是如果它完全是在民間自己發生的事情,譬如說,民間小型的訓練班,或者是幾個三五好友之間的訓練跟運作過程中,這個部分可能目前確實是缺乏一個運作,能夠使用的大概只剩下兒少權法的一些規定,所以這個地方怎麼樣去擴張跟處理,就要透過法律來做處理。 最後就是有關於目前草案中條列的,對於哪一些行為會構成不適任,這邊我自己的建議是,當然未必完全跟教育人員一致,但是有一些條文或者是一些規範內容,要不要跟教育人員比較一致一點,譬如說條文裡面特別有列出來的是,有犯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殺人罪等各種的部分,這個在教育人員條例是比較概括的,在教師法的條文中有規定,行為違反法律經其他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不得再續聘的規定,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類似這樣子的條文。第一個,在這次草案中沒有見到類似這樣子的概括條文,那會不會未來在處理的過程中掛一漏萬,可能會有一些缺失的部分?第二個,不論像剛才有先進提出,要不要完全比照或納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但這一些都是可能有一部分在學校裡面的,如果是在學校裡面的,是不是應該儘可能讓它一致會比較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接下來我們邀請運動好事協會的劉柏君執行長。 劉執行長柏君: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放輕鬆,我最後一個了。首先還是要非常感謝給我這個機會來做分享,這也是我一直以來非常關心的議題,剛剛培瑜委員、人本,還有正賢委員已經舉出各種鬼故事了,那講鬼故事我自然不落人後,我再舉一個2007年性侵已經分別被定讞的一對兄弟,因為性侵數位兒童被判刑十年跟九年半定讞,然而他現在還在萬華區雙園球場執法,用親子社區的這個聯盟去執法,然而知道狀況的教練跟家長無計可施,這就是現況。所以我說真的,我實在不是很能理解這個領域,尤其我在2020年抗議某場裁判的性騷之後,最後的結果就是我現在除了臺北市棒委會的比賽之外,其他的我執法機會是零。我告訴你,這個領域的特殊性就是當我去年返回別的比賽球場的時候,有一個裁判跟我說:你看,你害那個裁判3年不能在國家的比賽執法;我跟他說:請你搞清楚,當我們裁判在判決一個選手出局、妨礙跑壘等等狀況的時候,是因為他的行為使裁判作出這樣判決,而不是裁判害他出局或害他妨礙跑壘,是吧,教練?所以有時候我都在想,如果我們的制度對於不適任的教練或相關人員是這樣的對待,尤其即便我拿到了國際奧會及聯合國的運動性平獎,還是可以被這樣子對待的時候,我就問:這些兒少運動員該怎麼辦?所以對於這樣的環境,如果我們持續不作為,告訴我的訊息就是,我也想要去犯一點性騷的案件,這樣可能就會有同業跑出來捍衛我的工作權了。 在這樣的環境及結構之下,我們不能告訴這些兒少運動員其實已經有現有法規,他們自己要去運用。就像我前兩個月去美國執法女子職棒比賽,也有人問我怎麼會受聘去那邊執法,我能說:「你就寫信給聯盟的主席,我有他的Email跟WhatsApp,我給你,你自己用」嗎?差不多就是一樣的意思。 兒少運動員是一個我們必須要採取積極措施的群體,為什麼?因為兒少的安全成長是他們理所應得的權益,而不是把不受傷、保護自己的責任及工作丟給他們。所以我只想問,為了讓這些不適任的教練、甚至於相關人員禁止接觸兒少活動的領域,我們到底要做還是不要做?舉例而言,在美國比較稍有規模的比賽,相關的從業人員包含裁判、場地、記錄等等甚至於要到附近的法院按捺指紋,我對整個系統還沒有很確定,但是我知道要去做這個動作。這個動作有兩個意義:第一個,確定這些人沒有相關的前科;第二個,我們都會知道這些人在從事兒少運動,也會接觸到兒少運動的工作,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事情,他們不要有任何想要犯法的念頭,因為這個責任及後面的後果他們承擔不起。 所以我們該怎麼做?很多前輩已經給出很好的見解了,我個人還是在3個方面提出建議:第一個,在教練課程的部分,前面焦佳弘秘書長已經提到現在增能研習的狀況,我們還是期望不管在教練或裁判研習的時候,能夠增加性平及運動安全方面的專業課程。第二個,在聘任流程的部分,我們期待有一個可以查詢的資料庫,比方不管是申請工作或者換證等等,在申請任何資料如果需要有應補齊的資料,能不能在做這件事情的時候,有所謂查核的資料庫及勾稽的方式,或者就像是提出良民證等等,有這樣的系統去確認有沒有前科或是相關的犯罪。 第三個,剛剛也有提到目前一些社團或者即便是學校,可能會有冒名、改名字、用人頭或社團根本無法可管的方式,其實對於有些教練跟家長,我們也想要去檢舉或do something,可是問題是現行來說的話,去檢舉也沒有意義,因為沒有相關的罰則或什麼,簡單講就是但憑良心,但是這個東西不好找。所以我們能不能有類似像家暴法一樣,如果我們知道他有相關的前科或者是犯的重刑到某種程度,當他出現在這樣的運動領域或者是校園的時候,我們可以如同家暴法一樣去報警,請他必須離開這個領域。我認為這件事情很嚴肅,原因就是即便知道那些犯這麼嚴重性侵的教練現在出現在球場,我們也是無計可施,甚至於你放心你的孩子讓這個教練指導,但我不放心讓我的孩子跟有這樣教練的球隊對打,我不想要,尤其是有些比賽會牽扯到住宿,我不想讓孩子發生任何的危險。 衛福部在昨天已經宣布將成立兒童及家庭支持署,畢竟兒少法規散落在各個單位,我們都知道兒少零容忍現在已經是社會的共識。在過往的歷史背景當中,兒少運動員對很多人來說可能只是眾多選手之一,而且可以被隨意地拿捏,反正這些小小運動員能不能出賽、能不能接受培訓、能不能拿到資源,都是教練、長官說了算,但我們必須要了解,兒少現在必須是國家政策的中心。所以期待這次公聽會之後,也期盼、更希望未來修法之後,我們接下來的政策能夠以兒少為主體,謝謝。 主席:謝謝。 今天專家學者和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另有柯志恩委員提出書面意見。 現在請運動部代表回應。 黃次長啟煌:委員、在座所有的學者專家們,大家好。首先代表運動部真的非常非常感謝大家今天所提出來的意見、看法,還有一些事實上我們目前沒有做好的地方,這個是事實,運動部絕對不會迴避。 在部長交代我來出席這場公聽會的時候,他清楚地交代我,我們運動部對於這件事情將會以非常積極的角度,各位過去所看到的狀況或許有一些好像感覺起來沒有那麼積極,我在這邊跟大家保證,運動部將會非常積極地看待這件事情。因此我會要求今天出席的同事們針對今天所有委員及所有專家學者提出來的意見,做對案式的呼應做法,在下個禮拜就要提出來,我們會根據這些做法具體地擬定工作的方針,希望能夠在今年年底以前做出一個很具體的方案。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 我也簡單說明一下。對我來說,我們可以看到過去臺灣整體文化其實並不是這麼重視兒童的休憩娛樂或者運動,可是我們也看到即使是少子化,但是俱樂部也好或參與各項運動的人是一直在增加的。如同李建興秘書長提到的,我們也看到越來越多的案例,不管是陳培瑜委員、人本、我們自己這邊經手的,甚至於我自己的小孩就在足球場上,我都會看到有些教練是非常不適當地在對待小孩,大吼大叫、甩耳光都有,我自己都會看到這些事情,所以這個就是我進到立法院之後一直非常在乎的一件事情。 我想就誠如剛剛焦佳弘秘書長說的,身為一個家長,我們去看足協的網站,完全看不出來那個教練到底是誰,我想大家應該也可以理解家長心裡有多驚慌,因為我們不知道孩子的教練是不是那個可能犯了兒少性侵案、性騷案的教練,我們現在無從得知。針對這件事情,不管是教育部也好或者是過去的體育署也好,我都質詢過非常非常多次。 我剛剛非常高興聽到李洋部長特別要求大家要積極地回應、展開嶄新的做法,我也就非常期待下個禮拜我收到的報告不會再是沿襲過去以往一貫的回應,我希望可以看到更積極的做法。特別是國體法的修法,我已經提出我的版本,我過去也一直要求過去的體育署應該儘速地回應,給予法源,讓我們可以有法源依據去做相關的執行。所以我也希望運動部能夠儘快提出國體法及相關規定中關於公告不適任教練名單的條文修正草案,建立明確的法源,作為未來公告不適任教練名單的依據,以完善兒少防護的機制。 特別是我要求運動部也要跟其他的部會去做一些討論,因為俱樂部並不是只有登記在教育部的體系之下,也有可能是在經濟部,過去一些街舞可能是在文化部,所以不同的部會都應該仔細地討論,我們還是要回到以兒少運動的保護作為核心。 第二個部分,也要請運動部研議民間運動場館不適任教練的防堵跟查核機制,補齊制度的縫隙,落實全民性的運動環境安全。 第三個部分,剛剛大家一直在強調的,就是很多老師過去可能並沒有得到一個很好的訓練,並沒有符合現代體育運動的一個方向,所以對於兒少運動的相關課程,我也希望可以看到明確的回應跟規劃,讓我們的教練有一個更好的支持。 最後一個就是申訴窗口,這個申訴的機制到底應該如何建立?我也希望在報告裡面要來回應這件事情。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委員會應於公聽會終結後十日內,依出席者所提供之正、反意見提出公聽會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出席者;第五十九條規定,公聽會報告作為審查該特定議案之參考。我們也會把各位的發言意見及所有的書面資料綜合歸納、彙編成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出席的與會貴賓。 委員柯志恩書面資料: 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教練查核制度的必要性:專任運動教練與社團聘任教練應嚴格區分管理 一、近年來不適任教練問題屢上新聞版面,包括體罰、言語暴力、性騷擾、霸凌等不當行為,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曝露目前教練聘任存有很大漏洞,尤其在各級學校中,所謂「教練」來源多元,出事的大多是未經公開嚴謹程序聘任的「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兩者應明確區分。若要真正淘汰不適任教練、確保學生安全,必須針對由校隊、社團或家長會自行聘任,未經正式審查與查核者進行登記管理,不能再讓制度存有灰色地帶,也不能讓害群之馬,破壞整個「專任運動教練」的形象。 二、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是由教育局或學校依正式程序聘任,包含公開甄選、資格審查、書面資料與面試等,聘期、待遇與績效考核也有明確規範。也有部分是由運動部前身──體育署的專案計畫聘任,這些教練每年或每三年均有考核,但各縣市和各校考核標準不一致,學校之間落差大,建議應建立全國一致的專任教練考核制度,並明確規範照護學生安全的標準。 三、與專任教練相比,「社團自行聘任教練」(以下簡稱社聘教練)才是真正最危險、最不透明的一群。這類教練多由體育社團、校隊、家長會、校外教練圈自行邀請,不需公開甄選、不需資格審查,也未必有簽訂正式契約。因此,倘若當事人隱埋背景、在他校不良紀錄、甚至是犯罪紀錄,學校和家長會根本無法得知或查核,此一制度漏洞必須盡速補正,因此教育部應制定社聘教練聘任及登記的法規,全面納管。建議如下: 1.強制身分備查登錄制度: 凡是在校園指導學生者,都必須被登錄,包括身分證明、專業證照、性平教育完成證明與犯罪紀錄查核。 2.學校負責管理,不得再以「家長會聘請」規避審查: 任何教練帶隊訓練,就必須納入校務體系,由體育組與學務處共同管理。 3.任何教練只要出現體罰、霸凌或違反性平疑慮,學校應立即停權並接受調查,調查屬實即納入不適任名單,並落實通報機制,不得再重返學校。 四、學校的首要責任是保護學生安全,不能讓校園成為不適任教練的避風港。要求教育部必須盡速針對社聘教練做好管理、讓來源「透明化」、將不適任者杜絕於校園之外! 副秘書長林峻永書面資料: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教育部書面資料: 「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制度」公聽會書面報告 壹、前言 運動教練是學生體育訓練的重要指導者,亦於學生品格塑造與身心發展歷程中,扮演關鍵角色。運動部成立後,主責專任教練之資格審查、增能研習與專業倫理宣導等業務;本部則持續辦理整體教育人員(教師及教練)一般性平及霸凌防制意識之增能研習。未來二部將持續透過跨部聯繫溝通會議,共同為師生建立安全、專業且具信任的學校體育環境。 貳、辦理情形 一、各類學校運動教練之資格、任用及管理制度 因應我國校園體育教學與競賽制度多元化,各類學校運動教練依據其身分及進用法規,由學校進行聘任管理,分述如下: (一)專任運動教練(舊制):為92年2月8日前經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招考儲訓合格之專任教練,其聘僱、差假、薪給、遷調、解聘(雇)等規定,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專任運動教練(新制):92年2月8日後,經《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並取得專任運動教練證書,由公立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運動教練,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管理。 (三)外聘運動教練: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進用之運動教練(如:校隊教練、社團教練),須與學校簽訂契約,並於契約中明訂不得聘用有不適任情形之教練。 二、運動教練發生校園事件之調查、處理及通報 (一)調查程序 1.專任運動教練(舊制及新制):若教練涉有不適任行為,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準用解聘辦法程序進行調查。 2.外聘運動教練:若涉及免職、終止契約或終止運用情形,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依解聘辦法第61條第2項規定,準用解聘辦法程序進行調查。 (二)調查後之處理及通報 1.專任運動教練(舊制及新制):依《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規定,學校應成立教練評審委員會(簡稱審委會),依調查事實,對涉案教練審議其解聘(雇)、不續聘(雇)及停聘之結果,並將處理結果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並由學校依《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以下簡稱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2.外聘運動教練:學校外聘教練發生不適任情事時,依《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辦理,並將解聘結果,至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三)本部已建置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 本部為因應109年6月30日教師法及相關子法修正施行,特建置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係為整合平臺性質,整合本部依相關法令建置之5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用以協助及提供各教育主管機關、本部所屬機構及各級學校,依各該通報查詢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等),於線上辦理登載通報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資料及查詢有無相關法規所定不得聘任情事。 爰此,前述專任運動教練及外聘運動教練,可至前述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查詢擬聘(任)教練有無法定不得聘任進用之情事,並於進用後定期辦理查詢,以及通報經解聘、停聘且管制一定期間不得聘任、任教案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另外,依運動部業管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第19條等規定,前開專任運動教練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分別依據及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又依行政院114年8月28日院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配合運動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自114年9月9日施行,有關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資格審定、聘任程序、解聘、免職之核准事項,以及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之相關事項,係屬運動部管轄。至於外聘運動教練之不適任通報,則依運動部業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本部將視教學現場之實務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 參、結語 為持續提升整體教育人員專業知能,重視學生學習權及兒少權利,本部將持續透過地方政府聯繫會議,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規定,並督促各級學校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精神,進行教學、訓練及學生輔導事務。另,本部亦持續督導學校確實於不適任人員通報系統完成查詢與通報作業,以確保校園安全。未來仍將賡續辦理相關研習、會議及工作坊等,引導教師及教練善用正向管教,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營造友善校園環境,維護學生安全無虞之學習權利。 運動部書面資料: 「如何淘汰不適任教練,建立完善運動教練查核制度」公聽會書面報告 一、前言 近年運動教練不當對待、指導教學事件頻傳,由於各體育運動團體教練育成及取得證照方式多元,各項專業領域及規範亦有不同,本部認為指導兒童及少年之運動教練應具足兒少相關保護觀念及素養,未來將持續以強化兒少運動觀念及知能為主要推動重點,營造友善兒少參與運動。 二、討論議題 (一)提綱一:我國是否已建立完善的教練查核與篩選制度? 1.專任運動教練 (1)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為各級學校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屬教育人員,遴選及查核已有機制,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18條已明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前,應查詢其有無該辦法第16條所定不得聘任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 (2)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若有疑似不適任之情事,由學校依規定進行通報,經調查屬實確認,由學校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登載,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解聘、不續聘、停聘事宜。 2.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1)「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簡稱教練管理辦法)已明定有消極資格者(如性平、體罰等不當行為),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針對已持證者每週查詢,介接法務部及衛福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另倘有媒體報導,也即時於系統遮蔽,及要求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查證屬實者註銷教練證照,並函知地方政府轉知轄區各單位。 (2)基於對體罰、霸凌或性平等不法事件零容忍,於114年10月29日函文特定體育團體,教練從事指導運動工作如有不當行為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要求確依相關規定辦理審議,不得有延宕處理情事。另所轄教練如查有消極資格情形,又擔任協會或辦理活動相關職務者,應審酌其妥適性。上開辦理情形將列為本部核定補助經費及撥付補助經費之參考,倘因故未能依限完成上開事項者,應敘明理由報本部同意,無特殊理由且經本部提醒仍延遲辦理者,將依國民體育法第43條規定核處。 3.衛生福利部訂有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 有關民間團體或訓練場館等場域從事兒少工作者,倘有對兒少不當對待情事,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權益保護法」(下稱兒少法)規範,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及按衛福部113年12月3日衛部護字第1131461235號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處理,其中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依契約或職務對兒少有照顧義務之人員,如學校教職員工、社團老師/教練、補習班教職員工、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人員、托嬰中心人員、居家式托育人員、安置單位人員、提供早療相關服務人員等,倘疑似有兒少法第49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依前述原則處理。 (二)討論提綱二:過去曾有前科者仍能轉場任教體制應如何把關、列管與淘汰高風險教練,防止學生反覆受害? 1.專任運動教練 (1)學校運動教練有不適任情事者,與學校不適任教師相同,由學校依現行教育部有關規定,登載至不適任教育人員資料庫,以汰除及杜絕不適任教育人員進入校園,故已登載於該系統之管制期間之人員,學校依法不得聘任之,另本部每年通函地方政府及學校,重申各機關學校應督導所屬,持續落實學校專任運動教練之管理事宜。 (2)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部分,若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經通報為不適任人員,本部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第5條及第11條規定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資格撤銷或廢止,並刊登政府公報,以落實專任運動教練證照管理。 2.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1)112年3月31日已修訂教練管理辦法,明定特定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資格之檢定,應查詢有無教練管理辦法所訂消極資格情事,已取得教練資格,本部為更即時掌握教練狀況,由每月查詢調整為每週查詢,並由本部指定專人協助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含介接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資料庫)」進行查詢,並將查詢結果(有消極資格情事)通知特定體育團體召開紀律委員會會議審議並辦理註銷事宜,後續函知註銷教練證資訊予各地方政府轉知其轄屬之各級學校、單項委員會、道館等,以掌握訊息,避免不適任教練繼續從事運動指導工作。 (2)審酌現行機制主要透過申請授證時查詢及定期查詢,倘有違法行為,從發生、調查審議到司法判決確定,需要一定時間。故本部如遇媒體報導或個案檢舉時即先行遮蔽姓名,並至「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含介接衛生福利部及法務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及函請特定體育團體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倘協會有逾期處理情形,本部將加強督促協會,要求立即停權及不得接觸選手,協會如有延宕情形,本部將透過相關行政手段(停止撥款、減列經費)及依國民體育法等相關規定核處。 (3)公告不適任教練名單部分,刻正朝法制化方向處理,並於修法前已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醫事人員性別事件資訊專區方式,114年9月30日公布教練涉性別、傷害及殺人等事件之裁判書資訊。 (4)為建立安全運動參賽,於114年11月12日函請辦理「115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及「115年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之地方政府及學校。參與上開各項賽事活動之教練、裁判、審判委員、技術委員、工作人員或經地方政府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應具協會教練或裁判資格檢定或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且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違反前開法規規定、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等,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5)本部業輔導各特定體育團體教練講習會及專業進修納入性平教育及兒童參與運動訓練安全相關課程,並委請受託單位製作「兒少訓練安全與權利認知課程」公版簡報,提供各協會於講習會課程內容之參考,已於114年10月31日召開諮詢會議檢討現行實施情形,並滾動檢討公版簡報。 3.民間團體及民意代表倡議仿效澳洲建立「兒童工作證」制度 有關設立「兒童工作證」部分,因涉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修法及國家制度設計,且涉及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利,依憲法法庭釋字第806號解釋,對人民選擇職業自由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應以法律定之,又因運動教練對於兒少族群指導教學接觸頻繁,如跆拳道、體操、籃球等項目,為有效防止運動教學或競賽中有危害兒少族群權益事件發生,本部後續將配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研修後之規定配合辦理。 (三)討論提綱三:不適任教練在民間俱樂部及社團流竄的問題,如何防止監督失靈? 1.衛生福利部設有違反裁罰專區 衛生福利部CRC資訊網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裁罰專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網頁(https://crc.sfaa.gov.tw/ChildYoungLaw/Sanction),民間團體或機關可查詢相關所聘(用)人員是否有違反相關性平及兒少法規之情事,以保障其權益為優先。 2.專任運動教練 各級學校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依法皆須取得教育部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是以,無該證書者,學校依法不得聘任之;學校於聘任前、後,並須依規定進行查詢是否有法定不得聘任情形。 3.持特定體育團體核發之教練證者 考量教練從事指導等工作如有犯傷害罪章、性侵害、性騷擾、霸凌等事由,對訓練工作的適任性影響重大,為避免其透過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取得教練證進而據以獲得教練工作與職務,教練管理辦法亦已明定有消極資格者(如性平、體罰等不當行為),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另針對已持證者也應每週查詢,介接法務部及衛福部資料庫進行查詢,另倘有媒體報導,也即時於系統遮蔽,及要求協會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查證屬實者註銷教練證照,並函知地方政府轉知轄區各單位。 4.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活動應注意聘用人員資格 為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活動維護兒少運動權益,已於年度補助核定函中說明活動若涉兒少運動員參與活動,其活動之教練、裁判、工作人員或經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須具備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並應主動至運動部網站查詢具有合格教練證照及不適任教練專區,避免有違反上開法律規定或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之人員參與。 三、結語 為建立兒少運動保護機制,促進兒少運動安全權益,本部將持續精進運動教練授證及培訓品質,並督促特定體育團體及地方政府嚴加把關,避免不適任教練在所轄賽事活動從事運動指導工作或擔任相關職務,並透過目前於各級學校、體育運動團體相關措施,建立健全兒少運動環境,同時利用多元管道向特定體育團體及民眾宣導,至運動部網站查詢具有合格教練證照及不適任教練專區,以確保相關權益,提升民眾對於兒少年齡層參與安全之信心,以促進及維護兒少年齡層參與運動。 主席:最後,非常感謝今天大家出席公聽會,所提供的寶貴意見我們會審慎考量,作為未來修法之依據,謝謝大家! (散會11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