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星期四）14時36分至14時4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建國","協商主題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等7案。","逕付二讀併案協商：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主席：協商會議開始。","現在併案協商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邱鎮軍等18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許宇甄等18人、委員林淑芬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等7案及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逕付二讀案。","介紹在場委員：王正旭委員、陳昭姿委員、林月琴委員、林淑芬委員；出席官員：衛福部石崇良部長、陳亮妤署長、社保司陳真慧代理司長、法規會陳信誠參事、教育部高教司吳志偉專門委員、技職司鄭淑真科長、法務部汪南均參事、國科會曹又仁科長、數發部陳銘泓專門委員、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林裕嘉組長。","本案提報院會併案審查報告保留條文為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其中第二十二條業經上次協商會議通過，今日會議審查第十九條條文，進行方式仍請衛福部先作說明，再請各位委員提出意見，最後彙綜協商結論請各黨團簽名。","請部長。"],["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召委今天特別再安排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保留條文的協商，第十九條主要是針對退出權，也就是雖然當事人請求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主管機關仍然得以作特定目的外利用。由於這樣會影響民眾權利的行使，所以在條文上有很多委員關切，認為應該考量其真正的必要性、緊急性予以限縮，以最低必要行使這樣的限制，以免當事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之權利無法行使。經過跟幾位委員討論之後，我們也重新擬定修正文字，限縮在兩款，同時更明確，包含第一款依照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主管機關或保險人依法有提供義務者就不適用停止利用。第二是在特殊情形下，為了免除人民的生命、身體與財產上的急迫危險，才適用退出權的不行使，也就是對這種情形也予以限縮。同時，為了讓限制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的做法公開、透明，因此又加以限制，限於政府機關才能申請這樣的做法，同時要把使用情形，包含期限、最後的運用情形公開於大眾。條文照這樣設計，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以上說明。"],["主席：謝謝部長的說明。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請陳昭姿委員。"],["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還有部長的說明。這部專法之所以要立法，就是因為人民要求釋憲，釋憲結果是過去的做法其實有相當程度違憲，主要精神是人民對於自己的資料除了在目的內使用之外，對於目的外使用應該有一些自主權。上次我們很在意的其實是本來要有同意權，在沒有同意之前就當作不同意，但是我也知道要對2,300萬人民執行有實務上的困難，所以後來我們也妥協、退讓為退出權，也就是沒有退出之前都當作同意，我們覺得在不違憲的精神下，這也是不得不的做法。","但是關於我們今天討論的所謂霸王條款，也就是人民已經行使退出權之後，政府機關若還是要作目的外使用，必須有非常堅定、堅強、非常具體的理由，之前所寫的確實非常模糊，以後不要再隨便用那幾個字，像是「危害國家安全」這樣的字眼，因為非常不明確。尤其是依照個資保護法第六條，我想部長也熟悉，原則上，病歷、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等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衛福部及健保署過去可以使用這些健保資料是因為個資保護法第六條有個但書，已經開了例外，讓衛福部及健保署可以為了執行法定職務：醫療、衛生、預防等目的進行處理、蒐集、利用。我們本來認為有這個但書存在，結果健保署所提資料庫管理條例的霸王條款是要讓衛福部及健保署這樣已經可以例外利用這些資料的機關再用另外一個例外使用，也就是以在例外中再加一個例外這樣的霸王條款把資料轉出去給別人使用，讓人民不得拒絕，所以當初我們非常質疑這樣的一點。經過溝通，部長也跟我們黨團溝通了，我們希望不要用模糊的字眼，剛剛部長也報告了，尤其要具體敘明使用目的之必要性。當時我也希望有個期限，而不是一旦打開就沒有限期，要有收回的時間。然後，在資料運用情形也可以了解、可以追蹤的情況下，我們就勉予接受。"],["主席：謝謝。","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快馬加一鞭，希望能夠透過今天很完整的過程，讓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管理條例草案的修正可以獲得大家共同認可，而且同意相關內容，我想這是重要的一步。當初被大法官判定需要修正的部分，我們終於透過這個方式全部處理到一個程度，相信所有委員的努力，尤其是陳昭姿委員還有在場所有委員的努力，大家都會很清楚地知道在這部法案修正的過程裡各界所提出來的觀點，也得到最後的認同。其實後面很多相關法案還有需要繼續努力的地方，包括衛生福利的法案，那是更大的範圍，不過這是好的一步。我們期待未來針對所有衛生福利相關法案，甚至包括健康檢查資料、大數據的應用等等，都能依照程序持續把這個領域變成第二座護國神山，這部分就需要麻煩衛福部、數發部跟經濟部共同持續完成。謝謝。"],["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建議跟提醒。","再來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最後重申一次，或許我們不是很滿意，包括第一款是法律本來就有的規定；第二款規定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這樣還是很抽象、還是非常抽象的範疇，其實我們仍然認為應該再限縮一點，所以要求衛福部對於第二款的狀況至少要規定必須公開、讓人民知道在沒有辦法阻卻、不被拿去使用的時候，是誰把你的資料拿去了、為什麼要拿去、用多久，這種狀況至少要讓我們大家都知道，而且要公開讓大家都看到，也就是至少要讓我們知情。對啦！不是很滿意，但是也勉強接受啦！"],["主席：謝謝。","恭迎陳菁徽委員，你要不要發言？沒有啦！好，謝謝。","如果各位委員沒有其他意見，其他行政單位有無意見？（無）沒有，好，謝謝。那就照今天黨團協商建議條文通過，也請衛福部提供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協商通過條文之立法說明。","現在宣告以下結論：一、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二、第十九條照協商結果通過（如附件）。三、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再請教一下大家有無意見？（無）沒有，那就請各黨團簽名。","簽署完畢，今天的議程就進行完畢，謝謝大家。","散會（14時49分）"]],"block_lines":[1,8,13,14,16,18,20,21,23,24],"person_count":{"主席":5,"石部長崇良":1,"陳委員昭姿":1,"王委員正旭":1,"林委員淑芬":1},"persons":["主席","石部長崇良","陳委員昭姿","王委員正旭","林委員淑芬"],"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4年11月13日（星期四）14時36分至14時4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劉委員建國","date":"2025-11-13","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