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黨團協商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星期五）12時8分至13時9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　　席　劉委員建國","協商主題　一、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何欣純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24人、委員邱若華等16人、委員黃捷等21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22人、委員陳培瑜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21人、委員陳素月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5人、委員王正旭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分別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兒童托育多元服務法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委員吳琪銘等19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6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委員蘇巧慧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6人、委員劉建國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7人、委員洪孟楷等21人、委員張嘉郡等19人分別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等30案。","二、逕付二讀併案協商：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主席：現在協商會議開始，我們來進行兒托法的協商。","本案提報院會併案審查報告，保留條文計有22條，另有保留附帶決議8案，經前兩次協商，尚有保留條文10條及衛福部提出已通過條文酌修文字案2條，目前附帶決議增加1案，計有9案。本案具有專業性，希望今日各保留條文儘量協商通過，請各位委員綜合考量，衛福部也隨時溝通。今天進行的方式仍是請衛福部先做說明，再請各位委員提出意見，最後彙綜協商結論，請各黨團簽名。衛福部提出的相關條文建議放在各位委員的桌上，請大家參閱，大家應該都有這一本，謝謝。","現在就針對第三十九條，我們是不是請衛福部先做說明？"],["周署長道君：第三十九條主要是托育人員相關消極資格的要件，根據先前在委員會討論的整個結果，主要的差別有幾個：第一個是適用的對象除了會擴及到第一線的工作人員，也會增加居家托育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第二個，在有消極資格事由的部分，我們增列了召委先前在委員會討論時有提案的部分，因為曾犯動保法最嚴重這一類對於動物的罪行，可能連帶的在性格上面或行為上面對於這個托育的小朋友會有一些潛在的風險，所以我們把這個部分增列進來，以上。"],["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第三十九條是不是照建議條文通過？好，謝謝。","繼續審查第五十五條，請行政單位說明。"],["周署長道君：接下來是要協商的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是有關照顧爭議的部分，先前主要是院版條文在整個照顧爭議的流程跟範圍的部分，在經過各位委員的討論跟指教之後有比較清楚，我們把這個條文做了重整。第一個，對這一類的事件我們統一就名稱的部分把它定為「照顧爭議」，也參考了各位委員的意見，首先是調處的部分，未來如果有這一類的照顧爭議，我們可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來進行調處，調處是以一次為原則，把它定位為一個在訴訟外協助解決爭端的做法。我們這一次在建議條文的第五項規定，在調處過程中如果發現有嚴重的違規行為，包括虐兒、霸凌這一類案件的時候，我們就要把調處的程序停下來。調處停下來之後，就是回到相關的條文，由地方政府對於這一類嚴重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查證和處罰，我們在後面的第五項和第六項做了這樣的文字處理，以上報告。"],["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林委員淑芬：現在這個修正版本就是藍色的那一項，對不對？就是最後一項是「同一事實以調處一次為原則」。"],["石部長崇良：對。"],["林委員淑芬：但是這個立法說明欄裡面有沒有寫到調處不成立之後要走訴訟，不是訴願，有沒有寫？"],["周署長道君：這個部分我們會配合在協商確定之後，條文的說明欄我們會把它補完整。"],["林委員淑芬：我想就是要列入紀錄……"],["周署長道君：現在在溝通的時候，這個我們會來處理。"],["林委員淑芬：調處不成立之後，不是走訴願，而是走訴訟，這個要寫清楚，因為怕使用法律的人看不懂我們立法的意旨，所以就這樣，如果會寫進去就OK。"],["周署長道君：好，我們配合。"],["主席：可以了嗎？"],["林委員淑芬：可以。"],["周署長道君：我們會後……"],["林委員淑芬：要加那個喔！"],["周署長道君：好的。"],["主席：第五十五條就照建議的這個條文通過，那個文字是不是你們要去做修正？"],["周署長道君：說明欄，我們會……"],["林委員淑芬：對，說明欄。"],["主席：在說明欄裡面備註啦！"],["周署長道君：我們會在說明欄補充。"],["主席：第五十五條就照建議的條文通過。","繼續審查林淑芬委員的第六十三條。"],["周署長道君：林淑芬委員版本的第六十三條，在討論過之後，參酌各委員的討論意見，我們在文字上做了一個整理。第一個，在第一項的序文部分，托育人員在托育服務時間內，要在托育服務處所專心做托育的動作，讓整個行為的要求、義務的範圍更明確。第二個，增列第二項，就是居家托育人員如果因為緊急事件需要離開處所，要通知居托中心或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要安排相關人員協助臨時照顧受托兒童。這樣才能夠比較有完整的照顧上的銜接，也才能夠確保受托兒童照顧上的安全，所以我們增列第二項的文字，以上。"],["主席：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我這邊有建議加一個文字，就是最後一段，協助臨時照顧收托兒童後，始得離開。可以嗎？"],["周署長道君：就是第二項最後面嘛？"],["主席：對，就是協助臨時照顧受托兒童後，始得離開。"],["周署長道君：協助臨時照顧受托兒童後，始得離開。"],["林委員淑芬：這樣子會不會變成失去彈性？會不會有什麼假設的狀況我們沒有辦法想像的？"],["主席：這個跟什麼假設完全沒有關係啊！這是協助臨時照顧受托兒童後，始得離開。"],["林委員淑芬：好，沒關係，我沒有很具體的意見，只是有沒有什麼假設的狀況啦！沒有的話，我沒意見。"],["周署長道君：我想召委的建議是……"],["石部長崇良：跟召委及各位委員說明，因為開頭就寫了「居家托育人員因緊急事件離開前項處所前」。"],["林委員淑芬：有時候要上救護車……"],["石部長崇良：他在離開前就要做完了啦！"],["主席：好，那就不用，離開前項處所前……"],["石部長崇良：對，就是離開前，跟召委的意思是一樣，那裡要有人才能走。"],["主席：好，那就不用增加，謝謝。","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沒有，我們就照建議條文通過。","繼續審查第六十條，這個有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保留連動，請行政單位做說明。"],["周署長道君：第六十條是屬於已經進入罰則的部分，當時保留是因為和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條文保留有連動關係，第三十八條跟第三十九條目前的構成要件，文字都已經確定了，我們也配合在文字上面去做了一個處理。第一個是有關項次跟文字的部分，我們除了在第二款有重新做處理以外；其次，我們在第二項有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增列相關處罰的規定。處罰的態樣，第一種是聘僱現職的工作人員，有這些重大的違規情形，應該要終止契約，但是沒有終止契約，或者是應該要命令這些居托中心工作人員停止職務。有違反這樣的行為時，就配合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已經通過的條文增列相關的處罰規定。以上。"],["主席：好，行政單位的說明，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我抱怨一下，我們整部法律審這麼久，都踩得這麼嚴格，人家現在開放外籍幫傭也可以顧小孩，有緊急的事情時他有沒有等到有人手幫助時才離開？我們也不知道，其他規定事項有沒有遵守也不知道，然後本國的這一些保母規定得這麼嚴格、居家托育這麼嚴格，結果外籍的來了完全都不用管。我有時候覺得我們審這部法律有必要這麼嚴格嗎？好，抱歉，我只是抱怨而已，我講完了，謝謝。"],["主席：好，謝謝，下禮拜應該還能再討論。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我們就照建議條文通過。","繼續審查第六十四條，請行政單位說明。"],["周署長道君：第六十四條的部分，大概有兩個調整的地方，第一個是增列有這些行為時，條文所要規範的對象，在托育相關人員後面增列「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這是在這一項最開頭的部分，把它增列進來。第二個，也考慮到如果要公布機構名稱，因為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等，其實行為態樣非常地寬，所以也參酌了當時在討論的內容，在情節輕微的部分，是直接依照前面通過的第三十九條來做相關的處理。以上報告。"],["主席：好，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沒有，我們就照建議條文通過。","繼續審查第六十六條，請行政單位說明。"],["周署長道君：第六十六條主要調整的部分是搭配：第一個，剛才前面林淑芬委員版本的第六十三條專心托育的部分，他要我們配合去增列相關的罰則，我們現在把這個罰則增列在第三款，原來行政院版草案條文第三款以下的款次就往後移列。第二個，第六款也配合前面審查的條文，將居家托育人員要去投保的構成要件文字，配合前面通過的條文做一個調整。","另外，也跟主席報告一下，我們同仁在整理時發現了另外一個地方，在今天的資料上面，我們是剛剛最後對的時候才發現，建議文字是不是也一併做處理？就是在這一條的第一款「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因為我們在第十一條裡面，對於檢查或者去查核的權限，除了主管機關之外，先前在討論的時候還有增列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所以我們建議在第一款的文字裡面再去補充。也就是在這一款的第二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後增列「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9個字，然後再接到原來我們的建議文字「之監督，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這樣將來構成要件會更加明確跟完整。這個我們剛剛在整理的時候才發現，也跟各位委員致歉。"],["主席：好，針對第六十六條，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如果沒有，我們就照修正後通過。"],["周署長道君：需要宣讀一下嗎？"],["石部長崇良：宣讀一下。"],["主席：好，你宣讀一下。"],["林委員淑芬：修正意見嗎？"],["主席：對，宣讀。"],["周署長道君：好，第六十六條的部分，除了我們建議的文字之外，我就只宣讀第一款的部分「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監督，或於檢查時藉故藏匿兒童。」以上。"],["主席：好，修正文字，大家沒有意見吧？（無）我們就修正通過。","繼續審查第六十七條，請……"],["周署長道君：在審查第六十七……"],["主席：第六十六條有新增一個，是不是？"],["林委員淑芬：抱歉，剛才那一條，我再問一下。"],["周署長道君：是。"],["林委員淑芬：就是大樓管理員要求先換證或者要先打電話，才能夠看對方要不要讓他們進去，這樣子有沒有規避、妨礙處所的檢查？大樓管理員，這很普遍喔！"],["周署長道君：因為這一次在修正條文會包括任何人不得妨礙、規避或拒絕，所以大樓管理員就會被納進來……"],["林委員淑芬：沒有！我是講行為，這個行為有沒有算規避？"],["周署長道君：可以算。如果有需要，未來在通過之後，我們會透過函釋更明確來規定。"],["林委員淑芬：就是大樓管理員說：你是縣政府來的或你是居托中心的，但是你等一下，我要問一下我的業主、屋主同不同意你上去，然後要求你等，等他們同意才能上去。這樣算不算規避、妨礙檢查？我們在這裡的構成要件可能要講清楚。"],["周署長道君：我們現在的想法就是，不管是縣（市）政府或者是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對於場所的檢查，其中會包含這種不事先告知的檢查，如果檢查人員已經明確告知大樓管理人員，而大樓人員還是拒絕的話，我們未來會透過正式的函釋來處理，把這種行為態樣列為所謂的規避、妨礙、拒絕的行為。"],["林委員淑芬：對！這個要講清楚。"],["周署長道君：我們未來可以透過法規的解釋，把這樣的態樣列進來。"],["林委員淑芬：好。"],["主席：正常來講，大廈管理員就不能凌駕公務員的公權力之上。"],["林委員淑芬：但是很多人會沒有這個認知。"],["周署長道君：因為有明確表達執行公權力的時候，我們會用函釋補充。"],["林委員淑芬：所以你會特別說明，並有一個函釋給這些公寓大廈相關的管理單位應該是比較好。"],["主席：好，第六十六條就照修正通過。","另外，第六十六條後面有一個新增的條文。"],["周署長道君：是，這個條文就是回應剛才林淑芬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因為在第十一條第四項有規範到任何人不可以規避、妨礙或拒絕這一類的檢查，其實嚴格來說，應該是在這個條文裡面，將來是用這個條文去解釋、去處理，也是要回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建議增列一個條文，把這樣的狀況列進來，我們會來做相對應條次的整理，以上報告。"],["林委員月琴：所以這裡講的任何人是包含……因為我們目前接到好幾個是有時候管委會自己要阻撓，並不是保母本身，他們就是不讓他上去，所以以後也會罰到管委會，這樣嗎？"],["石部長崇良：用這一條。"],["林委員月琴：好。"],["周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現在處罰的時候，會有處罰的對象，有些是工作人員或者是機構，我們在條文裡面都會寫得很明白，不屬於這些卻有明確介入的，我們就會通通把他列到任何人，所以像大樓管理員就會列到這邊來。"],["主席：好，這樣可以吧？針對這個部分照建議的條文通過。","我們繼續審查第六十七條，請行政單位做說明。"],["周署長道君：第六十七條的部分，主要也是要搭配原來第十八條有關企業托育未經核准招收的罰則部分。這一條條文後面原來只有一項，我們會建議再增列一項，包括在先前討論時候的幾種態樣：第一個，針對如果居家托育中心、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沒有依照第四十八條規定通報，或者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聘僱工作人員的時候，沒有先辦理到職前或聘僱後是不是有消極資格的查詢；以及在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聘僱之工作人員有聘僱以外之異動，沒有報主管機關備查，這個部分搭配先前條文草案的討論，我們在這邊增訂一項相關的罰則。以上。"],["主席：請說明。"],["林委員淑芬：前幾天有個新聞，就是臺中光田醫院新設托嬰中心，對外一直說是院內員工福利，它的名額有限，很多工作人員還在排隊等托嬰中心，結果他們發現不是裡面員工親戚的小孩，利用特權特別處理送進來、插隊，而合格員工的小孩要排隊、不能收托。所以我們一直在講這個事情到底要不要有罰則，如果沒有罰則的話就是這個樣子，而且應該是蠻普遍的。罰輕罰重，但不能沒有罰吧！因為當時這個就是以標榜照顧員工、勞工福祉為核心。"],["周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沒有把這個樣態處罰的條文列在第六十七條裡面，當時在委員會審查的時候，我們的想法是其實不管是企業管理或有一些想法……"],["林委員淑芬：我知道，我們已經講很多遍了，這個東西已經討論很多遍。"],["周署長道君：因為像這樣的情況，畢竟還是一個收托行為的順序問題，我們建議是不是擺在……等一下可以徵詢一下各位委員的意見，是不是可以擺在第七十條的部分，就是用限期改善，不改善再處罰的方式來處理？第六十七條是直接處罰再改善……"],["林委員淑芬：可以。"],["周署長道君：我們順序上面調動。"],["林委員淑芬：至少你有規勸以後必須要改善，不改善就要處罰，因為沒有罰則的話，就等於形同虛設。為什麼這樣子？是因為現在企業裡面附設的這一些設施，大多數都是勞動部有補助、有拿公部門的資源，所以應該是要有罰則的，你說先限期改善，之後不改善再處罰，或許可以，看你們怎麼設計。"],["石部長崇良：好。"],["主席：第六十七條就照建議條文通過。繼續調整一下，剛剛講增列那個部分看文字怎麼修。"],["石部長崇良：好。"],["主席：繼續審查第七十條。"],["周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第七十條的部分主要是針對前面所提到的，包括前面有條文在保留和增訂，先前在委員會討論違反定型化契約的罰則，定型化契約要罰則的處罰，我們在這邊有處理，把它列進來。第二個，在原來通過條文第十五條的部分，居家托育人員跟家長簽約以後，書面契約的影本要給居家托育服務中心，這個部分我們也配合先前討論的結果，把罰則列進來。另外，第三十四條也一樣，托育機構的托育人員配置，跟收托兒童配置情形的部分，這一點應該是林月琴委員先前在托育機構要揭露資料的部分，我們把這個部分的罰則列到第七十條來。第七十條處罰的結構是它要先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的話，罰則就是6,000到3萬元以下。剛才跟林委員報告第十八條的部分，我們剛才給委員的資料裡面還沒有列進來，我們有準備條文的文字版本，現在有放在螢幕上面，我簡單先宣讀一下，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在這裡增列第三款「托育機構未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而招收其他兒童」，搭配原來討論的第十八條第四項，它如果招收自己企業員工以外其他兒童，要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沒報經核准就限期改善，沒有改善就處罰，大概用這樣的條文結構來做條文設計，以上說明。"],["林委員淑芬：這執行上會不會有問題？現在的狀況是你要優先收托自己企業內兒童，如果要收企業外，你要先報核准，企業內優先，沒有的話要報核准。"],["周署長道君：第十八條第四項是我有餘額，報核准後，可收外面其他兒童。"],["林委員淑芬：不曉得地方政府知不知道它有沒有餘額？搞不好沒有餘額，人家還在排隊，它還是往上報了，怎麼辦？"],["石部長崇良：如果被檢舉，發現後就撤銷許可。"],["周署長道君：現行在管理上送到托育機構的部分，因為家長領有托育補助，所以我們現在在行政管理上，哪些小朋友在哪個幼稚園……"],["林委員淑芬：那我們有沒有罰則？"],["周署長道君：他們裡面的人數，我們系統上其實目前是勾稽的到。"],["林委員淑芬：我的意思是這個罰則要不要……如果發現它還有員工的子女排隊等著收托，卻跟縣政府申報有餘額，縣政府許可了，如果有這種狀況的話，我們就禁止它再收托多久，需要這樣寫嗎？"],["周署長道君：我們這樣寫構成要件的想法其實跟委員方向一樣，因為它一定是要有餘額才能收其他兒童，所以開始叫它限改的時候，就是要求它要去報主管機關核准，一定是收了其他……"],["林委員淑芬：「餘額」兩個字還在嗎？"],["周署長道君：在第十八條有餘額的部分，文字是在的。"],["林委員淑芬：好，我知道了，可以，謝謝。"],["主席：第七十條，我們就修正通過。","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第八十二條……對不起，第七十條後面還有個新增的條文，是不是？"],["周署長道君：是，在七十條後面有一個新增的條文，先前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對於有關書面契約的內容，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的內容要怎麼樣去處罰的部分。考慮整個跟條文處罰的結構，當時條文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主要是針對不管是居家托育人員或者托育機構，將來如果有違反定型化契約的時候，討論是不是能夠做一致性的處理，我們就把兩個部分的處罰統一拉出來，單獨用一個條文來做處罰的規定。","我們條文建議的文字是，第一項規定是針對托育機構，托育機構訂定書面契約的內容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的這些定型化契約範本，或者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的話，會先令改善，屆期未改善就罰3萬到30萬元罰款；經再次令限期改善，還不改善就罰5萬到50萬，屢勸不聽罰則會變高。","居家托育人員的部分也是一樣，他如果有違反書面契約的內容，或者違反定型化契約的話，我們就是一樣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就是罰6,000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且要按次處罰。","我們在罰則上面，因為考慮到居家托育人員收托的人數相對比較小，相比機構的情況、違規的程度、影響程度，機構會相對更嚴重，所以在罰則上面，我們就稍微做了層次化的處理，以上報告。"],["主席：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吧？"],["林委員淑芬：可以。"],["主席：那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第八十二條。"],["周署長道君：林淑芬委員版本草案第八十二條，主要針對是不是要在這次的法案裡面增加違規記點的制度，先前我們討論的時候，其實我們最後討論的方向是一步一步建構違規記點制，但是到底哪一些行為要記點，或者這些行為違規之後要記多少點，以及違規以後累積到多少點要有更嚴重的處罰？記點的門檻目前因為是一個新的制度，所以我們建議在條文裡面先不明定點數多少，點數的部分就留在這一條最後一項授權裡面。所以我們會建議在最後一項的授權事項，包括記點之適用條款、應記點數、暫停新收托期間、通知程序，以及廢止登記之條件等，這些執行上細節及記點點數的規範，將來就留在這個授權的辦法裡，比較可以有討論及確認的空間。將來在執行上面對於外界來說，更能夠預期行政機關怎麼樣處理，以上報告。"],["林委員淑芬：這個要放在第幾條？你們條次要自己調整喔！"],["周署長道君：原則上這條次，我們會擺在罰則章裡。而現在的條次，我們建議擺在第七十條，大概也是在罰則章的最後一條。今天委員這邊如果協商完成的話，我們會把條次整個順完，因為已經加了很多條文，我們條次還要再做整理。"],["主席：好，還要再整理。這樣可以吧？我們就照建議的條文通過。","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委員第八十五條。"],["周署長道君：林淑芬委員版本第八十五條是針對本法施行前已經擔任主管人員一些信賴保護的規定。針對這條內容，基本上我們是參照林委員版本條文的內容，包括他的學經歷及高考考試資格的部分，這些我們都會把它納進來，在母法裡增列明確的規範，以上報告。"],["主席：來！"],["林委員淑芬：沒有意見。"],["主席：沒有意見。我們就照建議的條文通過，謝謝。","請各位委員看第三十六條，這是已通過的條文，衛福部要酌修文字，是不是？"],["周署長道君：是。"],["主席：好，請說明。"],["周署長道君：跟各位委員報告，這條是已經在委員會通過的條文，因為整個條文最後討論完通過以後，我們建議在文字上可以再做一點修正，讓前後條文對照的時候文字可以更精準，所以我們修正的地方主要是第二項的內容：「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供政府機關……」，主要是「處罰」這兩個文字修正，以上報告。"],["主席：好，這大家應該沒有意見啦？"],["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好，我們就照行政院建議的文字修正通過。","接下來第四十條，請說明。"],["周署長道君：針對第四十條的部分，因為第四十條在前面討論的時候，第一項是消極資格有增列了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工作人員，也要納入消極資格的管理。所以在這裡也是參酌後來討論的時候，我們建議在後面第二項的文字「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跟其他各條的文字用法一致，就是「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受託單位」，把這個文字能夠寫成一致，未來在各個條文解釋上比較不會有誤會，以上報告。"],["主席：好，是不是依照行政院所提的文字修正通過？好，謝謝，照這樣文字修正通過。接下來……"],["周署長道君：最後有一個地方是先前也是委員會通過的第十一條……"],["主席：第十一條？"],["周署長道君：是。第十一條之前已經通過了，但在文字上面有一些……"],["簡組長杏蓉：第六十三條因為罰責裡面有，但是前面沒有法律的構成要件……"],["主席：請說明。"],["周署長道君：跟各位委員報告，因為第十一條的罰則是在訂在第六十三條裡，但是兩邊的文字是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所以我們建議在第十一條裡需要增列一些文字到第二項，就是「居家托育人員提供居家托育服務期間，有暫停收托服務之需要，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暫停收托服務。」這樣才有辦法跟先前已經討論過的第六十三條處罰罰則條文能夠一致。現在把我們建議的文字放在螢幕上面，請各位委員參考，因為第六十三條的部分，當時討論的時候在政策面，各位委員大概都比較一致。有關居家托育人員暫停收託服務的時候納進去要做處罰，暫停收託處罰的部分當時在前面第十一條寫得不明確。"],["主席：好，各位委員……王正旭委員。","這裡有3支。"],["王委員正旭：有關第四十條剛剛有酌修文字的部分，第二項倒數第四行，我看到的是紅色字體，「由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受託單位」，可是它的下一行「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之受委託單位」，「受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這要有一致性還是故意要變成一個「受託」，一個是「受委託」？是不是再確認一下？"],["林委員淑芬：受委託啦！"],["主席：怎麼樣？"],["王委員正旭：了解我的意思嗎？一個是「受託」，一個是「受委託」，這是一樣的意思嗎？紅色的字體部分，就是今天發下來的資料。"],["周署長道君：對不起，跟王委員致歉，我們同仁整理的時間真的有一點點急，兩邊的文字應該是要一致的，原則上應該是用「受託單位」，後面的「委」字應該要刪掉，我們可能漏刪了，跟委員致歉，這個是我們幕僚作業做得不精準。"],["主席：請林委員。"],["林委員淑芬：我們先說第十一條沒有意見，但我也看到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是應該建立處罰的資料庫，而不是資料而已，「資料庫」比較完整，是不是？第三十六條，就是「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七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處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處罰資料庫，供政府機關（構）或經其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是「資料庫」。"],["主席：可以嗎？"],["周署長道君：可以。"],["主席：可以。"],["林委員淑芬：OK，好，加一個「庫」。"],["周署長道君：我們再增列一個字。"],["主席：第三十六條就照這樣修正通過，剛剛的第十一條也是修正通過了，還有第四十條也是一樣再修正通過，謝謝。","條文部分已經審竣……"],["周署長道君：最後跟召委報告一下，我們同仁最後在對條文的時候，發現第四十八條已經通過的條文，也有漏字的地方，可能要補一下，所以跟委員、跟召委報告一下。我們同仁剛剛把文字整理在上面，也是針對處罰的部分，因為考慮到托育機構大概都會規範到居托服務中心，但是在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當時在討論的時候，討論結果漏把文字列進去。所以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在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裡面，把這個文字也一併補進去，文字建議的寫法就是「托育機構或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受託單位對第一項為通報之人員」，然後以下接到先前討論過的條文，主體的部分能夠規範得更嚴謹。"],["主席：好，可以吧？"],["林委員淑芬：這樣子的話，第五十五條也有一個，「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其他法令規定」，就是最後兩項，你們新增了兩項。倒數第二項，這個是小問題，就是「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或其他法令規定通報」，最後一項加「本法」兩個字啦！因為前一項有本法，後面一項沒有本法，就是第五十五條的最後一項啦，統一用語。"],["林委員月琴：主席，不好意思，你們要不要資料給我們？現在一直都找不到資料，從剛才前面討論都沒有，這邊大本的也沒有東西。"],["林委員淑芬：沒有，有新的大本。加「本法」兩個字而已。"],["石部長崇良：「本法」刪掉。"],["林委員淑芬：你把前一項「本法」刪掉，可以。"],["主席：我們先處理剛剛行政單位提出來第四十八條的文字修正，各位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修正通過，然後也請行政單位不要再漏了。","再來處理第五十五條，「本法」兩個字要一致性，就刪掉了，對不對？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其他意見，我們就照這樣修正通過，謝謝。","條文部分已經審查完竣，立法說明如有需要補充或調整，授權行政機關處理；本法案相關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以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現在來處理附帶決議計有9案，請議事人員宣讀……對不起，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新增加之附帶決議1案。","附帶決議","《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第四十六條","考量幼兒年齡較小且無行為能力，復審酌托育相關人員為照顧幼兒常需與其有頻繁肢體碰觸，其不當對待事件之調查及審議具有特殊性及專業性，爰審議小組成員之相關領域專家組成比例應具衡平性；另為兼顧調查品質，專責人員及調查小組均應接受專業訓練。","請衛生福利部訂定授權辦法時，應定明審議小組成員之專家或團體代表比例，以均衡各領域之平衡；另考量調查人員須具備一定專業與實務經驗，並應辦理調查不當對待事件人員及審議小組成員之教育訓練；以維護調查及審議之品質，兼顧兒童安全、家長權益及托育相關人員之工作權益。","提案人：林月琴","連署人：林淑芬　　王正旭"],["主席：現在處理第一案。針對附帶決議第一案，各部會有沒有意見？"],["周署長道君：我們遵照辦理。"],["林委員月琴：第一案是什麼？"],["主席：第一案已經宣讀了。"],["林委員月琴：可是我們手上沒有資料了，那是什麼？"],["主席：你手上的就是資料啊！"],["林委員月琴：附帶決議是因為第四十六條嗎？"],["周署長道君：第四十六條。"],["主席：第一案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周署長道君：我們遵照辦理。"],["主席：各位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月琴：沒有。"],["主席：沒有，那就照案通過。","直接審第二案，請問行政單位有無意見？","「兒童托育服務法」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8項：","(一)有鑑於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資料在處理兒童安全爭議時扮演關鍵角色，然而現行制度在資料保存、設備維護及調閱程序上仍有不足。為確保影像資料能完整留存、有效運用，以保障兒童與照顧者的權益，主管機關應積極辦理下列事項：(1)滾動式檢討與訂定保存及調閱規範：應定期滾動式檢討監視錄影資料的保存期限，並研議訂定統一的調閱標準作業程序（SOP）。此SOP應明訂資料申請、審核與調閱流程，以確保資訊在安全與隱私兼顧的前提下，能迅速有效地被運用。(2)建立設備故障與錄影中斷通報機制：應要求托育機構建立監視錄影設備故障或錄影中斷的即時通報與限期修復機制，並將此機制落實情況納入地方主管機關查核項目，藉此確保監控系統能穩定運作，避免關鍵時刻無影像可供查證。(3)研議夜間托育攝影機規範：考量夜間托育服務的特殊性，應針對夜間托育機構研議紅外線攝影機的裝設需求與機關規範，以確保在低光源環境下仍能完整記錄影像，為夜間托育服務建立更完善的安全保障。","提案人：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郭昱晴","(二)主管機關應邀集民間團體、機構托育人員代表、專家學者，以及相關承辦托育服務之機構單位，共同研商監視器管理之相關規範。其規範內容應兼顧合理性、公平性與時效性，以確保兒童權益保障、托育人員工作尊嚴及家長知情權之平衡。","提案人：林月琴　　林淑芬　　王育敏　　張雅琳","(三)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強化兒童遭遇不當對待時事後調查之證據保全，於托育機構之相關托育人員若有涉及本法第36條不得對兒童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及其他對兒童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直轄市、縣（市）依本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於二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受理前項疑似違法事件後，直接派員或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負責保存相關攝錄影音資料至調查或法律程序終結後三個月，俾利作為證據之用。","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四)為保障兒童人身安全，並強化兒童遭遇不當對待時第一時間之事後調查之證據保全。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規定，使兒童之法定代理人，如發現兒童於托育機構期間有異常傷痕、行為改變或其他具體懷疑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閱特定期間之攝錄影音資料。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相關規定，應包含調閱之條件、隱私保護、合理使用與救濟機制，以防止資料濫用、洩漏或侵害他人權益，確保查閱行為僅限於合法用途，達成保護兒童與兼顧個資保護之平衡。此規定可作為兒童侵權事件發生時第一時間的重要補救措施，提升證據留存與查核之機會，並使家長得以適時反映疑慮，避免虐待情節長期隱蔽。","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林月琴　　林淑芬","(五)為加強影像保存，避免托育機構監視錄影設備毀損或遭人為破壞，基於保護兒童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相關事實並確保證據之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育機構雙方權益。針對《兒童托育服務法草案》第30條第1項，為維護兒童人身安全及相關證據保全，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妥善管理攝錄影音資料，至少保存三十日，並加以保密；以及第30條第2項，托育機構應將前項攝錄影音資料傳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網際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規定，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期追蹤檢查托育機構之錄影設備運作、資料儲存以及上傳，以確保影像設備功能、保存及上傳義務之履行。","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林月琴　　楊　曜","(六)第三十條監視錄影制度之目的在於確保兒童人身安全、掌握托育現場狀態並協助事後證據釐清，地方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稽查、評鑑或訪視輔導時，不應僅以確認監視器材是否正常運作為限，致流於形式。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前往托育機構隨機抽查並實際查閱部分時段之監視畫面，以掌握托育服務現場動態，強化風險辨識能力，並及早發現不當照顧或其他安全疑慮。中央主管機關並應督導地方主管機關建立一致且具操作性的抽查原則、查閱程序及紀錄方式，包含抽查比例、時段選取、異常通報流程及資訊安全管理等項目，使監視錄影制度得以有效運作。主管機關亦應避免抽查作業流於例行或繁瑣，確保查閱內容具有實質性與代表性，以真正達成托育機構監管及兒童安全保障之目的。","提案人：林月琴","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七)為避免「兒童托育服務法」三讀後，因資安管理疏漏、人力資源不足及缺乏完善隱私保護機制，反而製造新的兒童隱私洩漏與托育人才流失風險，請衛生福利部於本法三讀後3個月內，提出下列配套規範，以確保托育安全與兒童權益、從業人員權益能獲得衡平保障。(1)建立兒童隱私分級保護：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要求衛生福利部評估研擬並公告「兒童隱私分級保護機制」訂定，對非當事兒童影像採遮蔽、模糊化或閱覽限制措施。明訂家長調閱影像範圍與程序，確保比例原則及隱私權保障。(2)資安管理與專責人力強化：建立「防弊機制」與內部存取控管規範，防止公務人員或特定人士濫用資料。地方政府應善盡資安管理之責，確保監管雲資料安全。(3)托育從業人員心理健康與工作支持：調查監管雲政策對托育人員心理健康及流動率的影響，必要時提供心理支持。明確訂定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之合理範圍，避免造成過度壓力。(4)前端預防與資源配置：研修「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時，評估納入提升高風險家庭篩檢與社工支持，以及親職教育普及化程度。兼顧監視設備與托育人力衡平性，確保政策以預防兒虐及提升托育品質為核心，而非僅依賴事後影像追溯。(5)政策檢討與報告：衛生福利部應定期檢討地方政府整體落實情形，並於每年度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提案人：林月琴　　王正旭　　林淑芬　　郭昱晴","(八)鑑於托育服務相關案件中，涉及兒童疑似不當對待之調查結果，與後續審議及裁處結果攸關兒童最佳利益、當事人權益及程序正義，惟實務上曾發生與事件具直接利害關係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案件進入審議程序、作成終局裁處決定前，無法依法調閱完整調查報告，或僅獲提供摘要、節錄內容，致影響其陳述意見、防禦權行使及救濟權益之情形。爰此，要求行政主管機關於托育服務相關案件進入審議程序前（即討論並作成終局決議或裁處行為人之前），應保障與事件具直接利害關係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法申請調閱完整調查報告內容，不得僅提供摘要、節錄或重點整理；其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或依法應保護事項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去識別化或適當遮蔽後提供，不得以概括性理由拒絕提供。主管機關並應檢討並建立托育服務案件調查報告之調閱程序與作業原則，確保調查程序之完整性、事實認定之正確性、審議裁處之正當性，以及兒童及相關當事人程序權益之充分保障。","提案人：林月琴","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周署長道君：保留附帶決議8案的第一案，最後一段第三款研議夜間托育攝影規範以下的部分，我們建議是不是不列入？這個部分的話……"],["主席：就第三款整個刪掉，是不是？"],["周署長道君：對，第三款整個刪掉，因為多數的托嬰中心沒有夜間服務，我們建議夜間部分是不是不列進來？但是我們支持只要這個托育機構，如果它服務的時間是少數有夜間的話，那它應該要錄。因此我們建議是不是在前面……"],["林委員月琴：現在幾乎全臺灣的托育中心都沒有夜間……"],["周署長道君：對，應該都沒有夜間了。"],["林委員月琴：所以直接刪掉就好了，不用去考慮，好不好？"],["周署長道君：好，謝謝。"],["主席：針對這案就是把第三款刪掉，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我們就照這樣修正後通過。","好，繼續審查。"],["周署長道君：第二案的部分我們完全遵照辦理。"],["主席：行政單位遵照辦理，其他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審查第三案。"],["周署長道君：第三案遵照辦理。"],["主席：行政單位遵照辦理，各位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審查第四案。"],["周署長道君：第四案遵照辦理。"],["主席：各位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審查第五案。"],["周署長道君：第五案，我們建議文字是不是可以稍作調整？倒數第二行「定期追蹤檢查」建議將「定期追蹤檢查」修正為「抽查」。"],["主席：請王委員表示意見。"],["王委員正旭：我不太贊成這樣的修正。其實他就是把資料上到雲端，所以只要可以隨時都能做，因此應該是定期追蹤檢查而不是抽查，而且這樣對於行政同仁來說其實並沒有增加任何負擔，用抽查反而會造成一些困惑或困難。這就好像廁所、洗手間的檢查都是定期在處理，不會用抽查的方式。況且這是已經既存的雲端資料，真的不需要用抽查的方式，我們只是要確定、確實有依照需要把資料上到雲端。以上，再請斟酌。"],["主席：這可以吧？可以啦！抽查的話是多久抽一次？要把抽查辦法訂出來。"],["周署長道君：我們遵照辦理。"],["主席：就遵照辦理，謝謝。照案通過。","繼續審查第六案，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周署長道君：第六案第四行「定期前往托育機構隨機抽查」，我們建議是不是「定期」與「隨機」兩個詞就不納進來？至於委員提到的「抽查比例」，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先不納入？最後，有關異常通報，我們建議異常通報「流程」是不是可以修正為異常通報「處理」？這是我們幾個文字修正建議，在此徵詢各位委員的意見看是否可行？"],["林委員月琴：有關前段的修正我不同意。前面王正旭委員已經講到你們本來要將定期改為抽查，現在你們又自己去改抽查？為什麼這裡要改？這裡的定期我建議還是要納入。","另外，就是要隨機，不能夠明擺著什麼時候要去抽查，所以我們希望能採「隨機」。至於後面，不知道通報處理跟通報流程有什麼差別？這整個還是一個流程。最後，抽查比例我非常堅持，所以我還是維持我的原意。"],["周署長道君：我們遵照辦理。"],["主席：好，遵照辦理，我們就照案通過。","繼續審查第七案。"],["周署長道君：第七案我們希望能跟委員爭取一下，第三行「於本法三讀後三個月內」可否容許不要將本法三讀後三個月內列進來？因為我們大概整個盤點了一下，在這次修完以後，包括要新訂的法規命令跟公告，或者是相關制度，大概有二十幾項，這個時間確實是會比較長……"],["主席：多久？"],["周署長道君：所以我們想跟委員爭取一下，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不要把三個月的期限放進來？"],["林委員月琴：因為今天提案的郭昱晴委員不在，她是託給我，就看你們覺得多久時間，因為她也沒再跟我……"],["主席：多久？"],["周署長道君：當時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我們估計這一類的法規整個大概會需要一年的時間。"],["主席：一年？那就整個刪掉就好了，好不好？"],["林委員月琴：那整個刪掉好了。"],["周署長道君：謝謝委員。"],["主席：文字就修正後通過。","繼續審查第八案。"],["周署長道君：第八案的部分，我們建議中間這一段的文字是不是可以有再做一點點處理的空間，請翻到最後一頁，從第三行「爰此」這邊開始，我們建議「要求行政主管機關於托育服務相關案件」之後改幾個字，原來的「進入審議程序前」跟後面括弧的這一段文字，我們建議改為「之調查審議結果」，就是把它簡化一點；後面接到原決議「應保障與事件」，之後的「直接利害關係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我們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跟已經通過的法律條文做一個調整，修正為「實際照顧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再把之後「得依法」的「得」字刪除，以「依法提供載明事實及理由之審議結果」替換委員決議裡面的「依法申請調閱完整調查報告內容」；後面「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進行去識別化或適當遮蔽後提供」簡化一點，修正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最後一段首句修正為「主管機關並應檢討並建立托育服務案件調查之程序與作業原則」，就是把其中的「報告」和「調閱」等字刪除。我們建議是不是做以上的文字調整？"],["主席：可以啊！提案委員，可以嗎？"],["林委員月琴：我只有兩個同意，就是修改為「實際照顧之人」及「相關辦法」，其他部分不同意的理由是，本來我們一直在處理幼兒園不當對待的最大困難就是行為人可以看到完整的報告，對方講什麼、我這邊講什麼，為什麼受害者的家屬事實上反而看不到任何的報告？就只有最後一個審議結果說是怎麼樣，但到底這個歷程是怎樣？甚至我家長講的話、代行孩子講的話，甚至看到的事實，都不能看到這些內容，所以我不同意，當時我們為什麼寫成這樣是有其背後的緣由。所以我僅同意因為跟法條的……就是這個兒托法的前面要加「實際照顧之人」我覺得OK，後面不要贅字，用「相關規定辦理」也OK，其他的就按照我原來所提的文字。以上。"],["周署長道君：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建議做這樣的文字調整，主要思考的就是當時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其實對於這個調查跟審議或者是未來出來的報告部分，當時最後討論的結果是我們未來在審議結果會參考目前教育部的作法。審議結果裡面會完整的記載審議結果的事實跟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我們之所以用審議結果的目的是跟現在討論過的條文去做一個呼應，大概是這樣的想法，以上報告。"],["林委員月琴：第一個，上次在討論前面法條的時候我剛好不在，所以後來我為什麼去補這個附帶決議，原因就在這邊。","第二個，事實上教育部的作法我就已經覺得不OK了，可是當初幼照法及相關辦法在處理的時候，後來執行的時候的確就出現了這些問題。事實上，很多時候幼兒園的家長拿不到他孩子不當對待調查的報告，只能拿到結果說依照什麼會向對方裁處，可是我不太理解的是，為什麼行為人可以看到完整的報告而受害者不能看到完整的報告？甚至我家長講了什麼、表達了什麼、對方講什麼，行為人可以看到完整的報告，可是受害者家長講了什麼話，報告到底怎麼寫的？我過去是在認定委員會看到完整報告，跟家長看到的不太一樣，對方講的話有時候不是事實的時候，家長也沒辦法反駁，甚至有時候可能是誤偏了，因為透過議員後來家長拿到一些報告，家長說這些話根本就都不是他講的，怎麼會在登載在裡面？這些報告就會讓認定委員會去認定耶，我覺得這就會變成不對等的關係，所以我不同意這樣子改啦，我希望維持原意。"],["主席：應該可以吧？"],["林委員月琴：補充一下，幼照法我們也會要求比照辦理，所以接下來我們就是要去處理幼照法。"],["主席：可以吧？文字就照林委員建議的這樣修正通過，可以嗎？"],["周署長道君：好，遵照辦理。"],["主席：好，文字就照剛剛林月琴委員所提的修正來通過，謝謝。","現在宣告以下協商結論：","一、協商通過條文，如附件一。","二、通過審查會保留附帶決議8項，如附件二。","三、新增附帶決議1項，如附件三。","四、其餘均照審查會審查結果通過。","五、檢附全案名稱、章次及章名、條次及條文、立法說明如附件四。","請各位聆聽一下，這是很嚴肅的事情。本案於114年5月19日在衛環委員會排案詢答1次，經過6次的審查，於114年12月22日出委員會，之後又歷經3次協商，總算在今天115年3月27日正式協商完成，也期待我們可以在4月4日兒童節完成三讀通過，送給全國的兒童最高的保障。"],["林委員月琴：謝謝召委。"],["主席：謝謝，謝謝各位委員，也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列席的相關官員，還有我們最美麗的法務部汪參事，今天都沒有讓你講到話，謝謝。","請各黨團來簽名，簽完後就散會，謝謝。","散會（13時9分）"]],"block_lines":[1,8,11,12,13,14,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56,57,59,60,61,62,64,65,66,67,69,71,72,73,74,75,76,77,78,79,80,82,83,84,85,86,87,88,89,90,91,92,93,94,95,96,97,98,99,101,102,103,104,105,106,108,109,110,111,112,113,114,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4,125,126,127,128,129,130,131,132,133,134,136,140,141,142,144,145,146,147,149,150,151,152,154,155,156,157,158,159,161,162,163,164,165,166,167,168,169,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5,186,187,188,189,190,191,192,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7,248,250,251,253,254,256,257,258,259,260,261,263,264,266,267,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80,281,282,283,284,286,287,288,289,290,298,299],"person_count":{"主席":75,"周署長道君":72,"林委員淑芬":45,"石部長崇良":10,"林委員月琴":16,"簡組長杏蓉":1,"王委員正旭":3},"persons":["主席","周署長道君","林委員淑芬","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月琴","簡組長杏蓉","王委員正旭"],"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星期五）12時8分至13時9分","地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主席":"劉委員建國","date":"2026-03-27","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