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0分","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　　席　翁委員曉玲","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答詢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鍾宗霖","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張翠恩"],["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早安。現在開會。","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1時45分","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出席委員：陳昭姿    翁曉玲    林沛祥    林倩綺    沈發惠    張雅琳    莊瑞雄    許宇甄    范  雲    吳宗憲    蔡其昌    柯建銘    ","      委員出席12人","列席委員：李坤城    林楚茵    洪孟楷    徐巧芯    羅明才","      委員列席5人","列席官員：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部長請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故廷","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專門委員：黃良瑩","主任秘書：張智為","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報  告  事  項","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內政部警政署就「法院安全秩序維護與法警職權行使」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翁曉玲、林沛祥、林倩綺、沈發惠、張雅琳、莊瑞雄、許宇甄、范雲、李坤城、洪孟楷、徐巧芯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吳宗憲提出書面質詢。）","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散會"],["主席：請問在場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接著先介紹今天到場委員以及應邀列席官員，首先介紹在場委員有陳昭姿委員、黃健豪委員、張智倫委員、林沛祥委員，還有陳菁徽委員；今天列席的官員有法務部黃謀信政務次長、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的鍾宗霖廳長、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張專委，和財政部賦稅署財產稅組專門委員蔡專委。謝謝。其餘沒有介紹的官員就列入公報紀錄。"],["主席：接下來先進行委員提案說明，每位委員發言3分鐘。","首先請提案委員吳宗憲委員發言。"],["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首先我必須向社會大眾澄清一個重點，就是這次修法絕對沒有剝奪兄弟姐妹的繼承權，尤其我們現在是超高齡社會，兄弟姐妹其實非常非常重要，但是我們這次重視的是個人對於自己財產的支配權限，如果往生者沒有預立遺囑排除兄弟姐妹繼承權的話，那麼手足（兄弟姐妹）一樣可以依法繼承，一毛錢都不會少。","我有看到很多人批評我們的提案，但是這可能有所誤解，我們並沒有侵害兄弟姐妹的繼承權，而是當被繼承人的遺囑有特別排除兄弟姐妹繼承的時候才會受影響。所以我們的修法只有一件事情，就是如果一個人生前已經把遺囑寫好了，法律要不要硬性規定一定要分一部分給兄弟姐妹？這是我們的修法核心。","特留分的制度是民國19年農業大家族時代的產物，其實早就不符合現代這種家庭制度的關係了，世界上很多文明國家也沒有這個制度，或是早就廢棄了這個制度。以韓國為例，韓國在2024年就已經宣布這個東西是違憲的，但是我們到2026年還在討論這個部分要不要修法，所以我們今天是希望跟上世界潮流，走向尊重被繼承者對自己財產的主要決定權限。當一個人白紙黑字寫下遺囑，說要把畢生積蓄留給照顧他、陪伴他終老的配偶、伴侶或其他人，法律卻特別強迫他必須把錢拿出來，交給一個幾十年沒有聯絡的手足，這樣合理嗎？所以這是我們的修法核心。","最近藝人曹西平過世就發生這個狀況，他希望把錢留給一直照顧他起居的乾兒子，但是我們的法制卻會讓他必須把錢交給他可能非常久都沒有見面、彼此沒有往來的手足。所以我要說，雖然有人覺得兄弟姐妹裡面是不是有誰生活比較辛苦、他是不是需要這筆錢，但這應該是政府的責任、是社會局的責任，不應該強迫被繼承人服從這樣的法令。所以我要說，不能因為少數狀況就讓所有的兄弟姐妹，不管平常有沒有來往、不管有沒有照顧他、不管有沒有陪伴他，甚至是爸爸、媽媽在外面生的小孩，根本一輩子都沒有見過面的，都可以依法先拿走一部分的特留分。更何況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就有遺產酌給制度，也就是酌給遺產請求權，所以任何長期受他扶養或生活上有照顧的必需之人，本來就可以透過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去請求，而不是像現在一刀切地用特留分來處理這個問題。我們不能用八十幾年前僵化的法律制度來要求現在的人必須繼續這樣去做。","這次修法的重點是：我們尊重遺願，回歸遺囑自由，自己的財產自己決定，而且保障真正的照顧者。這個法案是一個福國利民的法案，希望朝野能夠團結一致，務必支持。最後請所有的立委同仁能夠支持這個法案，謝謝。"],["主席（吳委員宗憲代）：現在請翁曉玲委員做提案說明。"],["翁委員曉玲：各位委員和主席，大家好。這次修法是針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關於特留分的規定，這條規定最早是在民國18年制定的，當時的社會背景主要是強調家族共同體，血親之間的經濟關係緊密而且相互依存，因此規定當事人在立有遺囑之餘，還特別設置了特留分的制度，藉以維護家庭成員間之基本經濟安全。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臺灣的家庭型態已由家族的團體結構，轉變為以個人與核心家庭為中心，單身族及頂客族的比例亦逐年攀升，兄弟姊妹間之間的互動與情感聯繫可能也不如以往那麼緊密，因此有檢討修正給予兄弟姊妹特留分之制度的必要性。","現行法律強制規定兄弟姐妹可以請求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但是就像我們之前所說的，在現代社會當中，這種制度設計其實已經與實際狀況脫節，如果我們強行要求個人一定要留遺產給兄弟姐妹，可能會對當事人，也就是被繼承人之遺囑自由造成過度的限制，致其無法完全依據個人意志處分遺產。再者，放眼國際，重視個人遺產處分的自主權已經是主流趨勢，像韓國在2024年就已經正式宣告兄弟姐妹特留分的制度是違憲的，日本、德國、法國雖仍保有特留分，但其保障範圍大部分都只限於直系親屬（也就是父母、子女）及配偶，相較之下，我國現行法規仍將兄弟姐妹納入遺產的保障範圍已不符時代趨勢，因此我們要與時俱進地改革、修正其實是有其必要的。為了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處分的意志，因此本次的修正重點主要就是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解除對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束縛，同時我們也會配合刪除的條款，去調整修改的項次。","最後我們希望透過這次的修法，可以讓法律回應現在社會的型態，同時我們要保障每位國民的遺產處分的自主權，在此也敬請各位委員同仁們能夠支持本次的修正草案，將兄弟姐妹特留分制度之規定予以廢止，以上，謝謝。"],["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請林沛祥委員發言。"],["林委員沛祥：主席、各位委員先進。本席於上會期總質詢間，曾向行政院及法務部明確提出應全面檢討現行繼承制度中兄弟姐妹特留分之規定，並呼籲政府正視其與現代社會脫節之問題。現行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所定的特留分制度，係建立於過往以大家庭為主的社會結構，然而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變遷，人口結構及家庭型態已產生重大轉變，我國目前正面臨少子女化及超高齡化的趨勢，單身人口比例持續上升，頂客家族日益普遍，家庭關係亦趨於多元化發展，此等變化均顯示現行制度所依據的社會基礎已不復存在。然而在現行制度之下，即使繼承人已透過遺囑明確表達其財產分配意願，但仍可能因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之限制，致其意思無法完全實現，甚至須將其一生累積之財產分配於平時顯少來往或無實質輔助關係之手足。此等制度設計顯與人民對於財產自主及遺囑自由的期待有所落差。是以本案修正重點，係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之規定，使繼承制度回歸合理分配之本質，並強化對被繼承人財產處分意思之尊重。","本席必須強調，本次修法並非否定家庭價值或親屬關係，而係在保障直系親屬基本生活之制度架構之下，適度調整已不合時宜之規範，使法律在維護家庭倫理與尊重個人財產自主之間，取得更為適切之平衡。法律制度本應與時俱進，隨社會變遷而適度調整，倘若拘泥於過往的制度設計，無視現實環境之變化，將難以回應人民之期待，亦不利於法治之健全發展。本案之提出，主旨在使我國繼承制度更符合當代社會的實際狀況，落實財產自主以及遺囑自由的基本原則，並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制度改革的期待。綜上所述，敬請各位委員支持本修正草案之通過，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接下來我們就請張智倫委員發言。"],["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各位官員，大家好。本席今天與林沛祥、蘇清泉等18位委員共同提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訴求就是順應時代變遷，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把財產處分權還給當事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制定於民國19年，當時社會是以宗族大家庭、兄弟姐妹同居共財，但現在臺灣社會早已是以核心家庭為主，成年兄弟姐妹大多各自獨立生活，對於被繼承人的財產累積及其維繫，通常沒有實質貢獻。然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現行民法規定，強制保留三分之一特留分給兄弟姐妹，這不僅嚴重侵害了憲法上保障財產處分自由，實務上更是引發家族兄弟姐妹間爭產訴訟，甚至許多未聯絡的兄弟姐妹，在當事人過世後，突然出現要求分配遺產，這對長期照護事人的配偶或伴侶來說，極度不公平。所以本席在這裡要特別強調，修法只是刪除特留分，並未更動兄弟姐妹的法定繼承順位。也就是當當事人未立遺囑，兄弟姐妹依法仍有享有繼承權，但若當事人生前已立下遺囑處分財產，法律上，兄弟姐妹們就不應該再以特留分來強制分產，違背當事人的最終意願。","我們以鄰近國家韓國的特留分為例，韓國憲法法庭在2024年宣告兄弟姐妹特留分制度違憲，理由正是不符合現代家庭結構，過度侵害財產中的處分權。而法務部在去年114年12月專案報告及委託研究中也明確指出，我國已經邁入超高齡社會，繼承法制必須翻修。近期包含我國遺囑協會等公民團體，以及民眾現在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廢除特留分的連署，都展現了社會對修法的高度共識跟強烈訴求，立法機關應當積極回應這股民間倡議的力量，帶領國家邁向法治的現代化，所以懇請各位委員同仁與行政機關支持本案，謝謝大家。"],["主席：謝謝張委員。","接下來我們請黃健豪委員發言。"],["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在場各位官員、各位委員。我想我們今天這邊討論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還是要一樣再次強調，今天討論這個修法的過程裡面，手足的繼承權完全不受影響，兄弟姐妹法定繼承的地位依然存在，修法只是取消了強制保留給兄弟姐妹，也就是這次修法的重點特留分的規定，所以如果被繼承人沒有特別立遺囑，要將財產指定給其他人，兄弟姐妹當然依然可以依照應繼分來繼承相關的財產。另外我們要考慮到現代社會的變遷，尤其臺灣當代社會裡面，婚姻關係非常多元，不管是離婚率、再婚率或非婚生子女的比例，我想也比過去農業時代高非常非常多，這個法律當初立的標準，確實是在大家族、在家庭和樂融融的年代立下的法律，所以認為兄弟姐妹應該互相照顧，但如同剛剛我們所說的，現代社會離婚率、再婚率跟非婚生子女現象存在的情況之下，我們如果還是強制用法律去要求兄弟姐妹之間有特留分的話，我想對於很多當事人或對個人來講，他心情上的衝擊跟他對財產分配的自由權，還是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我們這一次的修法是希望把所謂的特留分拿掉，但是如果我們沒有特別去立遺囑或沒有特別指定繼承的話，當然在和樂融融、正常的或是一般的家庭關係裡面，我想兄弟姐妹本來所謂的法定繼承的身分並沒有被剝奪。所以我們還是要回到這個法律本身，當時當然是為了防止無經濟能力之親屬喪失生活依據之後，可能兄弟姐妹之間互相照顧，而去立這樣的法。但是我想當代社會跟民國19年時代當時的社會型態有很大很大的變遷，我想法律還是要回應當代的需求，所以我們特別提出這個修法，也希望各位委員跟我們行政機關能夠支持。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發言。"],["陳委員菁徽：主席、各位委員同仁，還有今天列席的官員們。本席提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的修正草案，主張刪除兄弟姐妹的特留分規定，這是目前外界、社會針對現代社會變遷，還有家庭型態的重塑，以及個人財產處分自主權的重要回應。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結構，多半成形於民國初期的時候，在當時農業經濟背景下，宗族的聚落是社會最核心的生活單位，家族的成員往往同居、共財，兄弟姐妹在生產、生活上具有極高度依存還有分工的關係，彼此扶持、共同承擔家族的勞務，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法律將兄弟姐妹列為繼承人，並賦予特留分制度，是為了肯定他們對於家庭經濟的投入與貢獻，體現了早期社會對於家族責任和互助倫理的制度化回應。","然而，上述制度設計所依循的社會基礎早已跟現代的現實漸行漸遠，隨著經濟結構轉型，多數國民的財產來源主要憑藉個人離鄉就業的薪資所得、專業收入或是金融投資理財所累積，其形成的過程已不再建立在家族成員之間的共同勞動還有共財的關係，當財富取得型態由家族共同打拼全面轉向成個人努力累積，法律制度如果仍維持傳統時代的繼承邏輯，勢必會造成嚴重的現實落差，難以回應現代社會的發展需求。","此外，少子化、高齡化及都市化所帶來的人口家庭結構改變正加速改變我國的國家樣貌，核心家庭還有小家庭的比例持續上升，這樣的背景下，財產處分的自主性與尊重個人意志已成為現代法治社會的重要價值。對於許多與原生家庭關係疏離，或是一生獨自奮鬥的國人來說，應該擁有完全的權力決定如何處分自己辛苦累積的成果，而非受限於過時的法律強制分配。","大法官釋字第770號就曾經提到，財產權不僅是生存的保障，更是個人自主發展的基礎，當兄弟姐妹之間已經沒有實質的經濟依賴關係時，強制保留特留分制度不僅失去了原有的社會正當性，更往往成為許多家庭遺產紛爭的導火線，違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我們已經收到很多陳情案件，所以本席才認為有修法的必要。","本席提案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是為了落實尊重財產處分自主還有被繼承人意志的核心精神，使繼承制度更加周延，並符合現代社會的通念，希望各位委員同仁都可以一起支持推動法案，與時俱進，回應人民對自主生活的期待，謝謝主席。"],["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接下來請林德福委員發言。"],["林委員德福：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今天有關修正兄弟姐妹特留分規定的部分，將本條第四款修正為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惟各繼承人中為何僅有兄弟姐妹須符合上開要件始能獲得特留分，是否有公平性之問題？建請審酌；又兄弟姐妹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惟僅此要件難衡量兄弟姐妹付出多寡，而一律獲得特留分較難達到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另外，兄弟姐妹為繼承人而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繼承人扶養之情形，一律獲得固定比例之特留分，而非考量其個案需受扶養之程度及一切相關因素決定是缺乏彈性的，以上是否能達到修正本條款規定之目的？建請再斟，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德福委員。","接下來下一位請羅廷瑋進行提案說明，羅廷瑋委員進行提案說明之後，接著是許宇甄委員。"],["羅委員廷瑋：謝謝主席，我想先請大家思考一個問題，當一個人已經清楚寫下了遺囑，決定他的財產要怎麼留、要分給誰，我們的法律為什麼要替他做另外一種的分配？這個問題就是今天修法我們要面對的核心，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讓兄弟姐妹享有特留分，這個制度相信許多委員都一再強調，民國18、19年，將近100年前大家族共居、共財的背景下所設計的，但現在社會很明顯就不一樣，我們看到最近甚至有知名藝人留下的身後事在接受社會輿論的討論，我們也看到鄰近國家許多觀點以及前例。","現在多數家庭兄弟姐妹各自成家、各自生活、各自經濟獨立，現在現實中也有很多是長年沒有往來的，但在現行的制度下，即使沒有共同生活、沒有扶養關係，仍然可以依法主張一定比例的特留分。我們在實務上看到通常是很具體的情況，簡單來說，一個人和配偶一起生活了數十年，當他要離開的時候，他透過遺囑所做的安排卻不一定能夠完整被實現。","這裡我們要談的已經不是怎麼分配財產，而是我們的法律制度沒有真正尊重一個人對自己人生所做的最後決定，也就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能夠自治、能真正被落實，同時，我也想特別說明本次修法並非剝奪兄弟姐妹的繼承權，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兄弟姐妹仍然可以依現行法定繼承順序來繼承遺產。","法律不只是分配財產，更重要的是理解並且尊重國人每一個人的選擇，當一個人已經透過遺囑為自己人生做最後的安排，我們應該讓這份心意能好好被完成，財產要留給誰是親情的選擇、是人生的安排，法律的角色不應該留下遺憾，讓他真正完成他的遺願才是我們應該要做的，以上我也懇請朝野所有立委以及現在的主管機關能夠一起支持。"],["主席：謝謝。","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許委員之後就請林倩綺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同仁。本席今日提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我國現行民法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兄弟姐妹特留分是在民國19年所制定，當時的社會背景是家族共同體，兄弟姐妹間不僅血濃於水，經濟上也高度互相依存，然而將近一個世紀過去，臺灣已經步入核心家庭、少子化的社會，當年的法律設計顯然已經跟不上現代社會的腳步。","不同以往，現代社會中家庭資源大多集中在父母跟子女直系親屬之間，兄弟姐妹成年後也多半各自獨立組成家庭，彼此間的經濟依賴極低，現行法律強制撥出財產給兄弟姐妹往往違反被繼承人的真實意願。實務上，我們常看到被繼承人與兄弟姐妹長期疏離，甚至早已互不往來，但因受限於特留分的規定，被繼承人即便預立遺囑也無法完整的處分遺產，導致繼承發生時爭訟頻仍反而撕裂了家族的情感。","對此，本席參考國際立法的趨勢，包括德國、日本、法國等先進國家，雖然仍保留特留分的制度，但其保障的對象大都限於配偶與直系血親，兄弟姐妹多半早已排除在特留分之外，韓國甚至宣布違憲，臺灣若要落實財產處分自由就必須要檢討現行的法規。因此，本席提議民法第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刪除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計分三分之一之規定，讓特留分的保障回歸到最需要照顧的直系親屬與配偶。","各位同仁，此次修法並非否定親情，而是尊重個人對財產的處分權，讓民眾在人生的最後一哩路能夠依照自己的意志，將資源留給最親近或者最需要照顧的人，而非受限於百年前的陳舊教條，希望能夠做到落實遺囑自由並維護繼承公平，以上懇請各位同仁支持，謝謝。"],["主席：謝謝許委員。","接下來我們請林倩綺委員發言。"],["林委員倩綺：主席、府會同仁還有媒體朋友，大家好。今天本席針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特留分制度提出修正，主要的目的是回應當前家庭結構的變遷，同時落實遺囑自由與財產處分自主的原則。現在的特留分制度，原本是為了保障近親屬的基本繼承權益，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的家庭型態已經由傳統大家庭轉為以核心家庭為主，兄弟姐妹多於成年之後各自獨立生活，與被繼承人的經濟依附及日常互動其實減少很多，於此情形，如果保留兄弟姐妹之特留分，已很難符合制度的原始設計目的。","實務上也常常見到旁系親屬在關係疏遠，甚至長期沒有往來的情況下仍依法主張特留分，進而引發了繼承的爭訟，這一類的案件不僅削弱了遺囑安排的完整性，也造成家族衝突與司法資源的負擔，顯示現行制度有檢討的必要。比較法上，包括德國、日本等國，特留分都限於配偶及直系血親，並不及於兄弟姐妹，而我國現行的規範看起來比較僵化，沒有辦法反映現代社會的實際狀況。因此，本次修法的重點在於刪除兄弟姐妹之特留分規定，使特留分制度回歸保障與被繼承人具有高度扶養關係與生活連結之近親屬，同時強化遺囑自由與財產自由分配之正當性，並有助於減少不必要之繼承爭議。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及相關單位支持本案的修法，謝謝。"],["主席：謝謝林委員，提案說明就進行到此。","本次議程有排定討論事項兩案，分別為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接下來，我們先進行機關代表報告，每位發言時間也是3分鐘為限，我們首先先請法務部鄭次長報告，對不起，是黃政務次長。"],["黃次長謀信：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謹代表本部說明並備詢，說明如下：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議題，本部於去年委請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的研究後，目前正參酌整個研究的成果，併同105年民法修正編的相關草案，目前已經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成立本部的民法繼承編研修小組，現正進行修法的推動工作。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議題，依照研究成果的建議以及參考外國的立法例，宜衡酌各方權益及檢視相關的配套，例如是否採外國立法例的「貢獻分」制度，以及對於遺產酌給的部分，如何衡酌最佳的修正模式以符合不同個案的狀況跟公平性。","接下來就各委員的修正意見，有關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立法方向，本部基本上是贊成的，但為求法制的完善，就相關的配套及修正條文提供以下的意見：第一、有關完全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部分，建議是否採個案狀況，要有相關的配套較為周全。第二、刪除兄弟姐妹及祖父母特留分部分，參考外國的立法例，有關祖父母的特留分，外國還是有保留特留分的規定，而且祖父母實際繼承的個案狀況非常少數，目前社會還沒有就這部分形成共識，是否有就祖父母的特留分也刪除的必要，建請委員再酌。","另外，關於修正兄弟姐妹特留分的增加前提要件部分，這部分仍請大院審酌，因為為何只有兄弟姐妹要設特別的要件規範，而且為什麼是一律給，或者給固定的比例，完全沒有彈性空間，這是否可以達到修法的目的，仍請再酌。另外有關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部分，事實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就有不溯既往的相關規定，是否有再增訂的必要，亦請再酌。最後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的相關議題，本部目前正召集相關的修法會議研修當中，建議廣納各界的意見併同相關的配套審議，以為周妥，如果大院最後的決定仍要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本部仍尊重大院審議結果，也會適時地提供相關的法制意見。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謝謝，其餘的列席機關，除了書面內容外，有沒有要進行口頭報告？（無）因為時間關係，其他機關的書面報告，我們就列入公報紀錄。"],["法務部書面資料：","一、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等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說明如下：","壹、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及其修正之相關配套，本部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小組積極研修中","一、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本部委請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之研究後，參酌研究成果報告之修法建議，併同檢視相關外國立法例及105年民法繼承編相關草案，已邀集學者專家成立民法繼承編研究修正小組，展開立法之推動工作。","二、依第一次研修小組會議結論，將採議題式之階段性修法，並依議題之迫切性分為三階段修法：(一)「特留分」及相關配套（「貢獻分」等）。(二)「遺囑」相關修正條文。(三)其他本部重新彙整105年民法繼承編相關修正條文草案暨本部委託研究案建議修正條文。","三、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依研究成果報告之建議及參考外國立法例，宜衡酌各方權益及檢視相關配套，例如是否採取外國立法例之「貢獻分」制度，以合理評價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照顧或財產累積有助益之人之付出；另針對特留分有死後扶養之性質，亦宜一併考量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後，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如何因應，以評估最佳之修正方式，方能符合不同個案之情況及公平性，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貳、本部對於各委員提案之意見","本部對於各委員所提有關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之立法方向，敬表贊同。惟為求法制之完善，就相關修正條文提出意見如下：","一、修正條文第1223條（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提案）：","(一)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部分","除委員林德福等31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2提案外，其餘18案均為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該款規定，惟如前壹、三本部意見所述，建議考量不同個案情況適用之公平性，採取相關配套較為周全。","(二)刪除「兄弟姊妹、祖父母特留分」規定部分","委員賴士葆等16人提案除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外，併同刪除「祖父母之特留分」，惟查相關外國立法例，父母及祖父母等直系血親尊親屬多仍有特留分之規定，且個案上祖父母實際繼承之情況應為少數，似無特別刪除之必要，建請再酌。","(三)修正「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部分","委員林德福等31人提案將本條第4款修正為「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惟各款繼承人中為何僅有兄弟姊妹須符合上開要件始能獲得特留分？是否有公平性之問題，建請審酌。又兄弟姊妹「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惟僅此要件似難衡量兄弟姊妹付出之多寡，而一律可獲得特留分額，較難達到繼承人間之實質平等；另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而有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之情形，一律能獲得固定比例之特留分，而非考量其個案需受扶養之程度及一切相關因素決定，似缺乏彈性。綜上，是能否達到修正本款規定之目的，建請再酌。","二、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部分（委員吳宗憲等18人提案）：","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是如修正特留分之規定，將適用上開「不溯既往原則」規定，似無增訂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2條規定之必要。","參、建議併同研議相關配套以資周妥","有關「兄弟姊妹特留分」相關議題，本部刻正召開研修會議積極研議中，建議廣納各方觀點，併同相關配套審慎研議，以資周妥，惟最終仍尊重大院審議結果，本部亦將適時提供法制意見。","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司法院書面資料：","一、併案審查(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二)委員林倩綺等19人、(三)委員羅廷瑋等19人、(四)委員林沛祥等18人、(五)委員柯志恩等16人、(六)委員楊瓊瓔等28人、(七)委員王鴻薇等16人、(八)委員翁曉玲等20人、(九)委員徐巧芯等19人、(十)委員林德福等31人、(十一)委員涂權吉等23人、(十二)委員許宇甄等17人、(十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十四)委員黃健豪等16人、(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8人、(十六)委員游顥等16人、(十七)委員顏寬恒等17人、(十八)委員賴士葆等16人、(十九)委員羅明才等18人、(二十)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等21案。","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日奉邀至　貴委員會，就「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如下：","一、委員吳宗憲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廷瑋等19人、委員林沛祥等18人、委員柯志恩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8人、委員王鴻薇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9人、委員林德福等31人、委員涂權吉等23人、委員許宇甄等1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委員賴士葆等16人、委員羅明才等18人、委員陳菁徽等17人版本，提案刪除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有關兄弟姊妹為法定繼承人時之特留分保障，尊重大院審查決定：","(一)民法第1223條關於保障法定繼承人特留分之規定制定於19年，社會環境、家庭觀念及結構迄今已有顯著變遷，親屬間之情感與依附關係亦有所不同。考量被繼承人處分遺產之自由，在個人主義、自我決定與所有權保障之思潮下，應獲相當程度之尊重，且在現今社會與家庭結構下，不僅兄弟姊妹間之往來與感情愈趨淡薄，當兄弟姊妹成為繼承人時，因未能獲得遺產將使生活陷入困頓進而需仰賴他人扶養或社會救助之情形也屬少見，再加上兄弟姊妹成年後大多各自組成經濟獨立之家庭，彼此同居共財或互為扶養、照顧之情事不多，對於被繼承人財產之增加累積，實質貢獻可謂有限。","(二)實務上曾發生已婚但無子女、父母之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同住在被繼承人名下房產，也預立遺囑指定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卻在繼承開始後，經其手足繼承人主張特留分扣減，並在請求分割遺產時，另以該房產自繼承開始時屬繼承人公同共有，訴請配偶給付自繼承開始時起按月計算相當於租金數額之不當得利，結果不但造成被繼承人之配偶未來因遺產分割可能無法繼續居住於該房產，甚在繼承開始後對該房產成立無權占有，還必須另行償還手足繼承人使用房產之不當得利，是否合於人民法律情感，殊非無疑。","(三)綜上，本院對於旨揭提案刪除民法第1223條第4款關於兄弟姊妹繼承人之特留分保障，無不同意見，尊重主管機關權責與大院之審查決定。","二、委員賴士葆等16人版本，提案刪除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5款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時之特留分保障，尊重大院審查決定：","(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之法定繼承人，「祖父母」則為第四順位之繼承人，繼承順序在兄弟姊妹之後。是此，若認保障第三順位繼承人即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與遺囑自由及私法自治之發展不符而予刪除，則是否應同時刪除繼承順序更在其後，即第四順位祖父母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以維法律體例與邏輯論理之完整，建請大院審酌。","(二)如參考外國立法例，日本民法第1042條雖規定法定繼承人中，僅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享有特留分之保障，不包括兄弟姊妹。惟日本民法將「直系血親尊親屬（含父母及祖父母）」列為第二順位繼承人，優先於兄弟姊妹之繼承順序，其特留分保障在法律體系上具有一貫性。另德國民法、瑞士民法及法國民法雖與我國民法相似，均規定祖父母之繼承順位後於兄弟姊妹（參照德國民法第1924條至第1926條、瑞士民法第457條至第459條、法國民法第734條、第757條之1及第757條之2），然德國民法、瑞士民法及法國民法並未保障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僅法國民法第757條之3設有特殊之「回復分」制度，允許兄弟姊妹在父母均已過世，且被繼承人沒有後代時，得請求均分被繼承人因繼承或受贈而由長輩處獲得，並仍以實物形式留在遺產中之財產），法律體例與邏輯上亦屬一致。","三、委員林德福等31人版本，提案修正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於兄弟姊妹為繼承人時，須合於「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之要件，始得享有特留分保障，本院意見如下：","(一)依旨揭提案之立法說明，上開修正係為使特留分制度回歸保障具扶養或依賴關係家屬之本旨，使「姊代母職」或「兄代父職」等曾扶養照顧弟妹之兄姊，不至於因遺囑而無從繼承弟妹之遺產，立意良善，亦某程度合於現實需求與人民之部分法感情。然考量在高齡化社會背景下，對被繼承人扶養或提供長期療養照顧者，可能包括被繼承人之相關親屬，尚非僅限於兄弟姊妹，例如弟弟因身罹重病本由哥哥扶養照顧，嗣於哥哥不幸逝世後，由哥哥之配偶（即嫂嫂）與子女（即姪兒女）接手繼續照顧扶養，為此建請審酌是否參照日本立法例，另行增訂「貢獻分」制度，明定繼承人或繼承人以外之其他親屬，有長期扶養或提供療養照護，並對遺產之維護或增加有特別貢獻者，得請求給付貢獻分，較為允妥。至生前繼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縱使在修正後不再享有特留分保障，仍得依民法第1149條請求酌給遺產，應足維持生活之基本保障。","(二)旨揭提案以「曾有扶養被繼承人事實，或繼承人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作為保障兄弟姊妹特留分之要件，未明定（受）扶養期間之長短、（受）扶養方法之輕重及身心障礙存在之時期，恐在適用與法院審認標準上出現疑義，且未區分（受）扶養之久暫與程度，亦未考量出現身心障礙或陷於無謀生能力之期間，均一律給予相同之特留分保障，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建請慎酌。","四、實務上曾發生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之配偶因分割遺產可能無法繼續居住於生前與被繼承人同住之房產，而陷於年老顛沛流離之困境，甚至因在分割遺產前繼續居住於該房產，進而遭其他繼承人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之不合理情形，業如前述，雖能在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保障修正刪除後某程度有所減少，但仍可能因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請求而繼續存在。為此，另建請考量是否參照日本民法修正，增訂有關「配偶居住權」保障之相關規定，以因應高齡化、少子化社會之需求，藉此提供配偶合理之生存保障。","五、其餘部分尊重法規主管機關權責及大院之審查決定。","以上報告，敬請指教。"],["內政部書面資料：","「民法第1223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條文草案」等21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日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委員所提民法第1223條條文修正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條文草案計21案，謹就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說明如下：","查民法第759條之1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爰已辦竣遺產分割登記，是否需明定不得以民法第1223條修正為由而請求撤銷或變更，因涉民法繼承制度調整，本部尊重法務部之政策評估及大院審議結果。","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詢答，考量今天詢答之後還會進行法案的審查，所以本會的委員詢答時間為6分鐘，必要時候可以延長2分鐘；非本會的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並且不再延長；上午十點三十分截止發言登記。","我們首先先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宗憲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吳委員宗憲：9:37"],["吳委員宗憲：（9時37分）謝謝主席，麻煩次長及鍾廳長。"],["主席：好，麻煩次長、鍾廳長。"],["吳委員宗憲：兩位早安，辛苦了。"],["黃次長謀信：委員好。"],["吳委員宗憲：次長，我在討論遺產分配的修法之前，想先討論檢察官很重要的相驗，也就是驗屍的工作在制度上面有一些必須改善，因為這跟我們今天要討論遺產分配能不能夠尊重，其實都是相似的目標，就是法務部到底有沒有站在人民最痛苦的時刻去思考制度該怎麼做？我先講相驗，就是驗屍的部分，因為我在宜蘭地方服務時遇到很多鄉親，其實他們都一直在抱怨法務部同一件事情，就是制度上非病死或疑為非病死就要進入司法相驗，由檢察官來處理嘛！換言之，很多家庭當親人突然離世，都必須面對檢察官來驗屍，檢察官相驗的工作不應該只是查明死因而已，還必須要思考的是在家屬最痛苦的時刻，他們感受到的政府制度是冷漠還是溫暖的。","但是現在實務的運作可能會讓民眾感覺很折磨，我請教次長，您知不知道26年前我第一次參加相驗、解剖，是誰帶我去的？次長知道嗎？"],["黃次長謀信：我不知道。"],["吳委員宗憲：就是次長，次長是我的老師，我第一次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院的法醫學只是紙上談兵，我們是看照片、影像，但是第一個帶我實際去參與驗屍、解剖是次長您，我記得第一次解剖，當時已退休的楊日松法醫也在場，您在處理外勤案件的時候，我看到的是您對於家屬的尊重以及對於制度的堅持，這是我在您身上學習到的。但是我現在到地方走訪，很多人向我反映，經常派出所告訴家屬下午兩點會驗，但是檢察官到場是下午六點了，也有他們已經穿好壽衣了，結果，法醫到場必須拿剪刀把壽衣剪開來驗屍，因為我們都知道死亡之後屍體會僵硬，所以要再把壽衣脫下來驗屍是很困難的事，所以法醫到場就直接把它剪開，結果後來家屬還要去找新的壽衣，而且可能還找不到，現場就整個一團混亂。我認為當親人離世，家屬已經很痛苦了，司法勢必應該給他最基本的體諒，對於去驗屍時請家屬等待的時間，我們能不能夠做修正？家屬不是不能等，但他不能被晾在那邊，而很多時候警察不敢問檢察官時間，所以警察就隨便跟家屬說兩點要去驗，結果檢察官因為整個縣市要跑，他排著過去的時候可能已經晚了，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修正一下？這個制度有沒有盡到基本的告知、預估時間或者是基本的同理心，我想這個是民眾很在意的。所以我想請次長承諾兩個最基本的、今天就能做到的事，第一個，法務部是不是願意函各地檢署，就相驗時間、通報機制，讓排程一出來就能把預估到達的時間，請派出所轉知家屬？因為很多地檢一天的外勤報驗大概就是4、5件，大的地檢雖然有十幾件，但是有外一、外二兩組人，所以負擔上面並不會增加很多。第二個，法務部是否能夠積極地宣導，譬如統一製作相驗注意事項的一頁式說明，讓家屬跟殯葬業者在相驗前不要先更換壽衣，避免還要剪開的問題。這兩個事情都不需要修法，而且不需要編預算，我們就請書記官大概彙整一下整個流程，然後請警察通知，這部分不知道次長有沒有辦法做？"],["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相驗的狀況與檢察官的同理心，這的確是我們在各個相驗案件都有要求的，尤其在相驗、讓家屬等的這個過程當中，的確引起很多的民怨。所以事實上，現在各地檢署的檢察官，都會請書記官或請司法警察預先告知什麼時候會到，但是如同委員講的，也許有些地檢署只有一班在輪，有些比較大的地檢署有兩班在輪，有時碰到有些緊急要處理的相驗案件，他會先處理，所以有些案件會有一些排擠的狀況。","你剛才提到的，事實上有些地檢署、在我曾經服務過的地檢署我就做過一件事情，就是我把要相驗的時間上網排序，用編號的方式，將大概幾點幾分的時候會驗到的資訊上網，家屬就可以透過警察上網去查大概幾點的時候會排到相驗。當然，這個制度後來各地檢署要去落實，因此委員剛剛提的絕對可以做到，要求書記官、要求檢察官把什麼時候去的時間跟家屬說明。第二點，有關一頁式說明，事實上現在各地檢署相驗的過程當中，尤其我們犯保都會有一些相關的配套措施，然後會再給一個一頁式的說明，例如相驗後要去辦哪些行政措施、要辦哪些手續、電話是什麼，我們都把它列張表，讓家屬一目了然，他後續該做的事情都可以做。"],["吳委員宗憲：好，謝謝次長，因為時間關係……"],["黃次長謀信：好，對不起。"],["吳委員宗憲：我還是希望政府能夠愛民如子，現在地方上還有很多人抱怨這個事，表示我們還有修正改進的空間，如果有相關的東西也是儘量宣導，民眾不是不能等，但是他不能被晾在那，因為他們家裡有親人過世，事實上他們非常的忙，有非常多事情要做。這部分再麻煩你，可不可以兩週內跟警政署確認一下流程，然後告知我們，或者是能夠頒布全國地檢署？這部分再請次長處理。","我再談一個例子，我看日本的實務還有一些研究資料裡面，他們甚至在討論要不要在屍檢、在驗屍一開始他就雙手合十對屍體做一鞠躬，他們叫做「一禮」的動作。當然，我沒有要求我們要學習這個制度，但是我看到的是當其他國家在進行司法調查、死亡調查的過程中，他們對於遺體都是如此的尊重，他們重視程序倫理，既然他們都有這種想法，那我們是不是最基本……我沒有要求你對屍體要去做致敬的動作，但是至少我們要有同理心能夠了解家屬漫長等待的辛苦。所以這是我今天提出來的，司法不應該只是查明死因，司法應該要懂得尊重死者，還有體諒死者的家屬，公務員必須苦民所苦，這部分再麻煩次長。","第二個，回到今天的重點特留分的部分，我想法務部已經敬表同意了，應該是不要再拖延，當然法務部有提到有關特留分刪除之後，會不會有一些影響其他手足的生活或其他什麼問題？我想特留分制度是民國19年制定的，跟現在家庭的制度已經有很大的差距了，其實法務部之前有請學者做過一份報告，總共57頁，我們有把它看完了，那一份報告可不可以給我們一份？"],["黃次長謀信：好，沒有問題。"],["吳委員宗憲：可以，好，謝謝，麻煩本週內能夠給我們，我們想要了解一下研究報告的結果是什麼。那個研究報告，我知道它的結論有明確把修正特留分列為是重點修法項目的建議，所以這部分麻煩次長能夠給我一份。"],["黃次長謀信：沒問題。"],["吳委員宗憲：我想我今天講了一個核心、三件事情，回歸遺囑自由；第二個，尊重被繼承人遺願；第三個讓制度更貼近實質照顧跟陪伴的關係。我知道你們有提了一個貢獻分，對不對？司法院簡單回答，我國的酌給遺產請求權需不需要有特殊的親屬關係？簡單講就好。"],["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生前受扶養之人……"],["吳委員宗憲：不需要，對不對？"],["鍾廳長宗霖：不需要，是。"],["吳委員宗憲：好，法務部這次有提到貢獻分，司法院的報告也有提到，但是其實貢獻分的重點在哪裡？我先跟你們報告，它重點並不是在談什麼血緣關係之類的，不是在這裡，它的重點是在於實質照顧，是在談這個。但是這個東西不就跟我們酌給遺產請求權的制度其實是類似的嗎？所以刪除特留分跟建立貢獻分制度，其實這兩個沒有矛盾，我必須跟法務部報告一下，這兩個根本就不矛盾，貢獻分的重點不是在血緣，而是在實質照顧，所以不管你有沒有血緣，你有實質照顧的話，其實我們的酌給遺產請求權跟日本的貢獻分制度是類似的，不能拿來當作到底要不要刪除特留分的理由啦，所以我跟法務部報告有這個狀況。我們民法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有酌給遺產請求權，這部分其實法務部也能夠列入參考，好嗎？","另外，我還有提一個，我要跟主席報告施行法第十二條部分，因為那個是比較技術性的規範，我不堅持，因為我看法務部跟司法院沒有討論這一塊。其實我們回歸到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是可以用，所以今天我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施行法第十二條我就不堅持。","不好意思，最後30秒。次長，我今天問了兩件事，一個是相驗程序的便民跟尊重，一個是最近兄弟姐妹特留分的修法我覺得是拖延了啦，表面上一個是檢察實務，一個是民法繼承，但本質上都是問同一件事，就是法務部到底有沒有站在人民最痛苦的那一刻去設計制度？所以回答三個問題，法務部願不願意在兩週內建立相驗通報機制避免家屬空等，然後統一製作相驗注意事項等等，例如避免壽衣被剪開，這事情可不可以？好，謝謝，法務部在今天報告對於特留分的部分，你們是表達敬表贊同，那今天可不可以支持我們刪除特留分的部分送出委員會？"],["黃次長謀信：刪除是贊成，但是要有配套。我跟委員報告，剛才講的遺產酌給請求權跟貢獻分，基本上不太一樣，遺產請求權它是消極面，是被被繼承人扶養；然後貢獻分是扶養被繼承人……"],["吳委員宗憲：沒有，對，但是在特留分的部分，我是講特留分，我知道兩個本質不太一樣，但是在特留分刪除這塊，它是能夠補足空缺的啦，法務部不要再用研議中來拖延這個部分啦！我想重點是他自己的財產，法律應該尊重他的遺願，當親人離世，希望司法給予他們最基本的體諒，好，謝謝兩位。"],["主席：謝謝吳委員。剛剛吳委員希望你們可以把研議報告送給他一份，我也希望能夠給我們司法法制委員會的每一位委員都有一份，麻煩了。"],["黃次長謀信：好，我們統一送給司法委員會。"],["主席：接下來我們請陳昭姿委員進行詢答，謝謝。"],["段落：質詢：陳委員昭姿：9:49"],["陳委員昭姿：（9時49分）謝謝主席，麻煩次長。"],["主席：請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陳委員昭姿：次長早。次長，我先跟您確定一個法律問題，根據我國現在的民法，其實在某一定條件下，兄弟姐妹之間確實互負扶養義務，目前是這樣子。但是臺灣目前社會已經、實際上很難看到這樣的一個例子，所以在這樣的事實下，目前的制度卻給予兄弟姐妹當然發生的特留分權利，當然發生的，所以您覺得這個的確是比例失衡嘛？次長，您的觀點是比例失衡嗎？請簡單回答。"],["黃次長謀信：對，本部在報告也說了，本部對於刪除特留分的立場、方向，基本上贊成。"],["陳委員昭姿：他雖然有既定條件下的扶養義務，但是相對又很少執行。好，謝謝次長。次長，法院有很多兄弟姐妹因為要爭特留分訴訟爭議而發生的訴訟案件，坦白說看得蠻難過的，這是發生在家屬之間。我在司法院判決書系統上輸入「特留分」還有「兄弟姐妹」關鍵字來搜尋，這類案子非常的多。我先簡單舉一個例子，被繼承人蔡先生，他生前未結婚也沒有小孩，爸爸媽媽又很早離世，所以他的遺產繼承理論上是由他的兄弟姐妹來繼承，繼承的時候他的大哥跟小妹才發現，因為蔡先生把遺產全部遺贈給二哥的兩個小孩子，因為這兩個小孩子是生前真正照顧他的人，所以蔡先生的大哥跟小妹竟然就對兩個姪子告上了法院。我必須說兄弟姐妹，甚至是叔姪或姑姪之間的特留分比率爭議提告，結果會是什麼呢？我們看到大概就是多年、長期的訴訟，大概整個家庭或家屬關係就破裂了，所以特留分幾乎成了一個爭產工具。所以請問導致家庭破裂、家屬關係破碎的制度，您還會再堅持嗎？法務部會再堅持嗎？"],["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法務部沒有堅持。"],["陳委員昭姿：好，不會再堅持。我們來看一下比較法，日本在2018年修法之前跟臺灣幾乎是一樣，有兄弟姐妹特留分的制度可以行使扣減權，但2019現行法實施後刪除了這個部分，因為日本認為現代的家庭結構已經變化了，而且兄弟姐妹的扶養關係也被弱化了，為了減少繼承糾紛，而且很重要的是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所以做出了修正；我們看德國民法典（BGB），當初在設計時就沒有採用法國強制繼承的型態，所以BGB第2303條就沒有規定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因為德國明定兄弟姐妹不屬於扶養共同體核心，強調個人財產自由，也就是遺囑自由為先的概念，但是德國跟日本並沒有完全否定手足之間的扶助觀念，而是不把這個關係提升到分財產的強度。所以請教次長，之前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公聽會當中，法務部有表示會採行日本已經修過的現行法並研擬，但是您剛剛沒有特別提到，你剛剛也說了專家正在研擬的內容，次長，我想要知道這個進度，你什麼時候要送出來？今天有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我們還在等院版！"],["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也提到我們的委託研究案去年已經完成了，事實上，我們在今年已經召開繼承編……"],["陳委員昭姿：我想知道你們預期的進度？總要有個預期進度嘛！"],["黃次長謀信：預期進度，我們已經開過一次會，準備要開第二次會，我們希望能不能夠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把法案預告……"],["陳委員昭姿：那要很久，今天這麼多委員提出版本，次長，我要強調，目前民法中兄弟姐妹還有的扶養義務，其實是一種補充性扶養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不存在的，所以不應該轉化為全面性的分產權利，特留分制度應該是回到保障依附關係，而不是擴張財產的請求權，扶養義務的存在，但不足以正當化特留分，如果法務部認為……你們會擔心過去有其必要性，避免弱勢的兄弟姐妹生活困難，那應該透過扶養制度，而不是直接用分財產的作法，次長，你們到現在版本都送不出來，這邊有這麼多立委的版本……"],["黃次長謀信：刪除其實很快，刪除就刪除而已，我們現在是講遺產酌給請求權……"],["陳委員昭姿：今天有這麼多版本，我們乾脆就其中討論取出一個我們共同的版本啊！"],["黃次長謀信：我們是說要不要有其他配套？我們也不反對刪除，要不要有其他配套，就這一點。"],["陳委員昭姿：其他委員已經有提出相對的版本……"],["黃次長謀信：沒有，其他委員沒有提其他的配套。"],["陳委員昭姿：我們其實要趕快讓制度進步、接軌國際，不要讓臺灣又回到一百年前嘛！"],["黃次長謀信：這沒問題。"],["陳委員昭姿：次長，我要再請教你，請問檢察官可以用不確定因素的某時、地來定罪嗎？對於檢察官起訴內容遭到外界質疑，例如2018年三中案，經臺北地檢署起訴當年北檢檢察長邢泰釗建議，未來北院審理的過程全程開放直播，這是他說的。面對外界質疑邢泰釗甚至說，他希望將錄音全部公布，讓全民來檢視北檢是不是如外界所說的羅織，如果被告們願意簽具同意書，北院願意公開錄音證據。請問次長，您是否同意檢察總長邢泰釗當時的政策建議，您是否同意？請簡單回答。"],["黃次長謀信：委員，你提到的是公開法庭直播的錄音公布嗎？"],["陳委員昭姿：我是指剛剛跟您說明邢泰釗當北檢檢察長的時候所提出來的這個說法，他現在當然已經升任總長了，但是這幾年我沒有看到他在法務部內外有類似的主張，但是他當時確實提出了法庭全程直播，甚至把錄音全部公開，我想知道您的意見、法務部的意見。"],["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事實上法院組織法就法庭直播的部分，法律明文已經有規定相關公開播送的規定。"],["陳委員昭姿：但是法庭直播法，你們實施的辦法根本沒有依照立法的精神去執行，現在的問題很多、破綻很多。"],["黃次長謀信：那是司法院按照法院組織法所訂的相關辦法。"],["陳委員昭姿：因為我想要知道法務部對於在幾個月前已經確認法庭全程直播的母法，你們的看法跟立場……"],["黃次長謀信：但是母法已經有了，我們當然就要依法行政，只是子法要怎麼規範，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司法院……"],["陳委員昭姿：現在就出現很多問題了。"],["黃次長謀信：對，那是主管機關司法院訂的子法問題，我們也是依法執行。"],["陳委員昭姿：會完全遵行母法立法的精神方向來走嗎？"],["黃次長謀信：當然！法律已經定在那裡，我們就要依法行政。"],["陳委員昭姿：今天時間有限，我們會針對沒有遵循母法的作法還有很多，我們再來繼續溝通、協調。"],["黃次長謀信：好。"],["陳委員昭姿：謝謝次長、謝謝主席。"],["主席：謝謝陳委員。"],["主席（林委員倩綺代）：下一位請翁曉玲召委。"],["段落：質詢：翁委員曉玲：9:56"],["翁委員曉玲：（9時56分）謝謝主席。首先有請黃次長，也請鍾廳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翁委員曉玲：首先，我想跟次長做個意見交流，事實上，這次立法院有很多委員都提出要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本席跟法務部在這裡，也看了司法院所提出的報告，基本上你們在政策方向上是支持可以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當然次長剛剛也一再強調希望能夠有配套措施，但是法務部已經進行研議了多年，這也不算是第一次研議，在多年前法務部也曾經提出過相關的版本，為什麼到現在為止還沒有辦法確定？如果你們要提出配套措施的話，這個配套措施是什麼？因為看起來我們今天的法案會繼續地往前推進，如果這個配套措施是可以和今天我們所要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脫鉤的話，我覺得基本上也不會妨礙今天整個法案的審查。"],["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105年提到大院有關特留分的版本，其實兄弟姐妹的部分不是完全刪除，只是降低特留分的比例，現在限定規定是三分之一，當時是降到四分之一，降到更低，降低比例之後兄弟姐妹還是保有一點點的特留分，所以基本上不會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或貢獻分的問題產生。現在修法的方向是整個拿掉了，整個拿掉之後就會產生我們要不要給兄弟姐妹遺產酌給，或要不要給貢獻分的問題，所以才說這個部分要研議配套的理由在這裡。"],["翁委員曉玲：是，但是如果按照剛剛次長講的，有關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酌給請求權的規定，其實這裡講的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這扶養之人不見得是指法定繼承人，可能是非法定繼承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的話，也許就看他那個狀況，對不對？他有可能是具有可以去請求特留分的人，或是他沒有特留分請求權的人。"],["黃次長謀信：我了解。"],["翁委員曉玲：所以實際上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類似像你們所講的，可能會涉及到之後會衍生有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遺產酌給請求權的例子會是什麼？會有很多這樣的個案發生嗎？"],["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的遺產酌給請求權從法條裡面看不出來，但是我們實務形成的結果，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認為遺產酌給的對象不包括繼承人，多年來實務上產生的實務見解不包括繼承人，如果這個實務見解落實的話，未來不修法、不特別明定，實務見解繼續往下走的話，兄弟姊妹本身就是繼承人，就會被排除在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的遺產酌給主體。所以為了避免多年來實務上這個實務見解的產生，我們才希望訂一個法條，在兄弟姊妹這種狀況之下明文規定可以遺產酌給，要不然我們剝奪了他的特留分之後，又不能夠遺產酌給。"],["翁委員曉玲：如果是法定繼承人的話，基本上本來就不會有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的適用，因此就會有一部分的繼承。"],["黃次長謀信：如果繼承人不能適用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那就不能夠酌給，他生前就是被這個死亡的人扶養的……"],["翁委員曉玲：對。"],["黃次長謀信：他沒有特留分之後，又不能夠遺產酌給，他就全無了！"],["翁委員曉玲：其實他是可以聲請的，為什麼他不能夠聲請？就是因為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黃次長謀信：對，我剛剛就是說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翁委員曉玲：這是法院實務見解是如此……"],["黃次長謀信：對……"],["翁委員曉玲：但是之後它應該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嘛！"],["黃次長謀信：但是法條……"],["翁委員曉玲：如果從法條裡面來看的話，基本上並沒有排除法定繼承人。"],["黃次長謀信：對。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如果沒有修的話，因為沒有修，實務穩定的見解就不含繼承人。"],["翁委員曉玲：如果照次長您所提出來的這樣一個問題的話，這個是不是可以脫鉤處理？法務部應該可以儘速提出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的修正，而不是我們現在已經準備要啟動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可是你們現在的說法是因為配套措施沒有完成，所以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規定不能夠向前行。"],["黃次長謀信：對。"],["翁委員曉玲：但是以本席來看，這兩件事情不見得具有直接相關，當然不排除您說的有可能有部分少數案例會發生，如果這樣的話，是不是法務部反而應該要儘速提出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相關規定的修正？"],["黃次長謀信：對，所以我們現在很快速地正在處理當中。"],["翁委員曉玲：好，看起來這跟我們之後要推動的刪除特留分規定沒有一定要整個綁在一起，我們還是可以分頭進行。","還有另外一個部分本席也想再繼續請教，事實上這次談到特留分制度的改革，當然很重要也是跟我們要尊重未來個人對於遺產處分的自主權，事實上如果有預立遺囑的話，才會有涉及到特留分制度的適用。但是如果從2023年8月份公證法學期刊裡面當時的實證報告來看，其實現在臺灣人民有意願預立遺囑的人，基本上人數比並不高，2008年的時候差不多只有3,000件的公證與認證遺囑，到了2019年則是超過8,000件，不知道近年來預立遺囑的狀況為何？部長清楚嗎？每年平均大概會有多少件？"],["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遺囑也不只有公證，遺囑有5種方式，這個數字可能也會失真、不精確，只是不知道司法院有沒有這個資料，法務部是沒有公證遺囑的資料。"],["翁委員曉玲：我希望……"],["鍾廳長宗霖：今天我們是沒有帶這些資料來。"],["翁委員曉玲：好。本席希望之後你們可以給本席一份資料，至少是近5年來經過認證，還有公證的預立遺囑件數、比例大概是多少，因為我覺得這也是有意義的，現在滿多人，包含我認識的司法實務界的律師或是法官們，大家都認為有關於遺囑的這套制度必須進行再進一步的改革，所以如果可以有更詳細關於預立遺囑的數據的話，就可以幫助我們之後對於遺產繼承相關規定的修正。","今天詢答之後，我們緊接著可能就會進行法條的處理，有一些涉及到貢獻分或是特別貢獻分的一些問題，或許我們待會兒還可以再討論，以上。謝謝。"],["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主席：謝謝翁委員。"],["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詢答。"],["段落：質詢：林委員倩綺：10:5"],["林委員倩綺：（10時5分）謝謝主席翁召委。本席在今天的議題當中，第一個部分先請司法院鍾廳長。"],["主席：請鍾廳長。"],["鍾廳長宗霖：委員好。"],["林委員倩綺：你好。鍾廳長，本席今天要針對司法體系資訊安全及個資保護的問題來跟您討論，昨天在高院前法官案件一審宣判，他在擔任審判長期間，有長達兩年多的時間運用公務電腦系統權限查詢跟審判無關的個人資料，高達134筆。查詢內容包括他的同事、房客，還有配偶的主治醫師等，就是相關案例同事們的一些個資，屬於長期反覆性濫用系統權限的行為。本席這邊強調，這個案件除了該名法官本身操守的問題，最重要就是制度應該再檢視，基本上這是一個警訊！畢竟現在資訊化複雜程度已經超過2010年代，這樣的行為如果持續兩年沒有能夠被及時發現，代表系統在第一個存取控管、第二個異常監測以及第三內部稽核上需要嚴加把關，並持續策進。","本席在這邊請教，第一個，目前司法院的資訊系統對於法官跟司法人員的權限查詢，是不是還繼續採取高度信任、低度監管的設計？還是要依照最小權限原則進行分級控管？例如是不是可以只有限制查詢與承審案件直接相關的資料。第二個部分是針對這類非案件關鍵查詢行為，是不是有即時異常警示機制？例如頻繁查詢，或者是跨案件的查詢，或者是無案號的查詢，有沒有自動觸發警示或者是通報？最後一個部分是司法院是不是會定期盤點及外部稽核的機制？頻率及標準你們怎麼訂定？","本席在這邊提醒，這種問題在目前AI跟大數據的時代，風險只會越來越高，樣態只會越來越複雜，當資料整合的程度越高，一旦權限被濫用，侵害的除了個人隱私，還會有整體司法信任的問題，是不是請您給本席一個回應？"],["鍾廳長宗霖：向委員報告，雖然這樣的資訊安全業務不是我少家廳直接承辦……"],["林委員倩綺：不過因為今天你代表司法院。"],["鍾廳長宗霖：是，但我可以做一個必要的報告，我擔任過臺灣高雄少年家事法院的院長，也有管理這種資訊安全的相關職責，我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核發權限的部分是非常嚴格的，除了具有法官身分，其他以外都是指定特定人查核，給他帳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法官查核的部分，在這些年來已經變更為每個月都有很詳細、逐筆由庭長級以上一筆一筆核對承辦案號對不對、他所查詢的跟內部資料對不對，都是一筆一筆查詢。"],["林委員倩綺：所以你覺得這個案例的發生最主要關鍵何在？就你個人的看法。"],["鍾廳長宗霖：這是在以前查核不那麼嚴謹的時候，現在第三部分還加入了政風室一起查核，這是我在108年擔任院長之後，我們所制定的制度，從中央落實到地方，我也都照這樣進行。所以現在也會發現，這個證人，你查這個資料怎麼跟本案沒有什麼關係？馬上就進入第二步的檢核，而且是權限控制，以上是就我知道的做一個報告。"],["林委員倩綺：所以你覺得目前在檢核跟查核的機制上，已經相對比較沒有問題？預期未來還有可能的狀況……"],["鍾廳長宗霖：如果我剛剛說明的司法院訂定的檢查、檢核標準，大家都落實，我想很快就會發現。每個月一定有庭長、科長、書記官長再加上政風室、資訊室聯合查核，而且逐筆都要提報到中央。"],["林委員倩綺：你覺得真正的問題是落實程度對不對？"],["鍾廳長宗霖：對。"],["林委員倩綺：我這邊也提醒司法院，有關如何真正的落實，有沒有必要做更多相關的培訓或做實務上的操演，提供給你參考好不好？"],["鍾廳長宗霖：謝謝。"],["林委員倩綺：接下來，本席要請教司法院和法務部次長，針對今天談的廢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相關法案，我們在強化遺囑自由的同時，整個制度是不是有準備好濫用及犯罪的風險？去年臺北地方法院判決了一起重大的案件，是有關不肖業者勾結警察、律師、公證人、書記官、戶政人員及里長，透過偽造代筆的遺囑詐領了11名獨居往生者的遺產，整個不法所得高達了1.4億元。該案件令社會十分震驚，主要不只是因為金額龐大，犯罪結構基本上滲透了整個司法及行政體系，包括有公證資格的律師、戶政人員、警察及書記官都參與其中，整體利用制度授予的查詢跟認證權限，結果變成了犯罪工具。本席請教法務部，目前對於地面師犯罪有沒有專責的查緝機制？這一類結合不動產繼承、戶政及司法程序，還具高度跨領域的特性，如果我們再用傳統的詐欺案件來處理……還是我們已經建立了跨機關整合的偵查模式？請教司法院，本案顯示包括最前線的司法人員──書記官竟然還參與組織性的犯罪，而且利用職權調閱個資，呼應本席剛才所講的，本席非常關心整個司法院的內控機制，及民眾的資安是否能夠完全的保障。另外，對於公證人的制度，司法院認為現在的監督強度是否足夠？兩個單位是不是可以先就這些部分做討論？針對公證法第五十一條，司法院作為公證人的監督機關，有怎麼樣的因應措施？以上，請兩個機關前後說明，好嗎？謝謝。"],["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有關地面師的案件，事實上，各地檢署也陸續發生過幾件地面師案件，我們也因為這些地面師案件做了制度性的檢討。我們建立了地檢署與相關戶政、役政的聯繫平台，就是一個預警機制，現在除了銀行的預警機制，當銀行端行員發現有異常向地檢署建立預警機制之外，對於地面師的案件，我們也與地政及戶政機關建立了提前的預警機制，當這些公務員發現有異常時，可以馬上與地檢署的窗口聯繫，預警平台就會產生運作，以及早偵辦、蒐證並保全證據。"],["林委員倩綺：請司法院。"],["鍾廳長宗霖：向委員報告，首先，有關法院書記官利用專門的帳戶去查核資料及犯罪，這是一件很特殊的個案，基本上書記官不會有權限用帳密去查相關資料，這些資料是經過三層控管才可以取得，這件應該是利用職務在科長室的查核人員裡面……他怎麼偷用……這個是後來開始……"],["林委員倩綺：所以是個案在實務操作上的漏洞，對嗎？"],["鍾廳長宗霖：對，已經把這個漏洞補起來了，已經做了很多查核，包括門禁及各項管制，這是很例外的例外，因為書記官沒有查核的權限。"],["林委員倩綺：好，所以你們覺得目前在制度上是相對完整的……"],["鍾廳長宗霖：因為發生了這個案子……"],["林委員倩綺：但是個案在實務上產生了一些破洞。"],["鍾廳長宗霖：對。"],["林委員倩綺：好，針對這樣的組織性犯罪，本席提出來請兩個單位都要注意。"],["鍾廳長宗霖：是。"],["林委員倩綺：謝謝。最後有關數位遺產的民法訂定及法制的精進，其實也跟遺產有點關係，所以我先提出來做提醒。數位資產包括社群帳號、雲端資料及加密貨幣會形成數位遺產，我們目前對數位遺產的法律定位好像還不明，首先，在民法體系上，數位遺產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是不是可以一律作為繼承的標的？目前有沒有明確的規範？學界也有人認為，財產性質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但是在實務上的類推適用好像有點不太確定，所以本席請教法務部，對於數位遺產的法律性質有沒有明確的見解？還是要透過修法或解釋在繼承遺產體系當中明文化？網路服務業者實務上也有一些障礙，許多平台的服務條款有直接明定帳號不得轉讓或繼承，即使法律上承認繼承權，實務上到底能不能做？法務部是不是要評估其強制性的最低保障機制？最後，即使法律承認數位遺產的繼承，但是繼承人如果沒有辦法取得帳號、密碼或是所謂的私密鑰匙，實際上還是不能處分。目前的平台已經提供了數位遺產聯絡人或紀念帳戶的管理機制，但是這些零散的措施在實務上有沒有可能碰到困難？法務部有沒有思考及推動比較制度化的數位遺囑或預立數位資產處理的機制？讓民眾在生前也可以確定自己遺產的處理方式。今天本席就藉著談特留分，也把這個問題提出來討論，因為時間的關係，你們可不可以針對這部分的作為及時程，在會後送報告讓本席了解，好嗎？"],["黃次長謀信：好。"],["林委員倩綺：還是你有很簡短的補充？"],["黃次長謀信：有關數位資產的法律定性到底是物還是債權？當然在實務上有不同的爭議，現行民法就這部分……民法在制定當時並沒有數位資產的規範，至於數位資產的性質，未來透過數發部相關的專法也許會定性數位資產的性質為何。您提到的數位遺囑、電子遺囑部分，我們剛才有提到整個繼承編都在修正，包括翁委員上次也有提到有關遺囑是不是要電子化，類似預立遺囑，現行有五種方式，要不要創立第六種？未來都可以在修法中再討論。"],["林委員倩綺：謝謝法務部，司法院要及時回應嗎？如果沒有，會後請提供相關報告做補充，好嗎？"],["主席：我想這部分可以做一份研究報告，希望你們在本會期結束之前，至少可以先提出大概的政策方向讓委員會知道好嗎？"],["鍾廳長宗霖：好。"],["林委員倩綺：好，謝謝。"],["主席：謝謝，也謝謝林委員。","接下來我們請林沛祥委員發言。"],["段落：質詢：林委員沛祥：10:18"],["林委員沛祥：（10時18分）謝謝主席，首先我想請教內政部。"],["主席：請內政部專委。"],["張專門委員翠恩：委員好。"],["林委員沛祥：張專委你好。內政部長期掌握臺灣最真實的人口及家庭結構數據，單身人口持續上升，頂客族成為常態，少子化跟高齡化同時發生，家庭的樣貌早已不再是過去所謂大家族共同生活的型態，應該不只是全民都有感覺到，或甚至講全民共識，內政部應該比我們更清楚這樣的樣貌。請問內政部，在你們掌握的這些趨勢之下，現行兄弟姐妹仍享有特留分的制度設計，真的還符合今天臺灣社會的現實嗎？當個人一生努力累積的財產，在身後卻未必能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做分配，這樣的制度是否仍符合現代社會對於財產自主及遺囑自由的期待呢？內政部應該是擁有最完整的真實數據，但我要誠懇地說，政策不能一天到晚只留在描述現實，必須要回應現實，所以我進一步請教內政部是否願意將這些結構變遷轉化成修法的明確立場？或者內政部還是單純地把數據只留在統計報告，而不願意跨出政策表態的那一步呢？"],["張專門委員翠恩：如果是針對少子化及兄弟姐妹的部分，因為我代表地政司，以戶政司的資料來講，如果有需要這些比較統計數據，可能要會後再請戶政司那邊提供。至於今天本案針對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因為針對不動產登記的部分，內政部是依循民法的規定，所以就今天討論的結果，我們會支持法務部的政策跟大院的立場。"],["林委員沛祥：好，謝謝專委，專委請回。再來就有請法務部黃次長，麻煩了。"],["主席：請黃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林委員沛祥：次長好。上上個禮拜我在委員會已經詢問過這個問題了，當時部長的回應是繼承編修法牽涉範圍很大，需要整體檢討，老實講這句話聽起來很周全、也很謹慎，但是我要很坦白地說，與時俱進很重要，如果沒有具體時程，我那時候問這個會期有沒有機會，他說：「我們努力看看」，我記得那時候第一時間部長的回應是今年，我認為有這方面困擾的民眾可能不會是少數，是否有點可惜？如果沒有具體時程，這樣的說法很容易變成改革停滯的理由，因為社會在變，如果法律一直還停在總體檢討，那就不是審慎，而是落後。","今天我要特地很清楚地指出，兄弟姐妹特留分是一個可以單獨處理的議題，並不一定要綁在整部繼承編的全體修正之下，更不應該因為整體工程浩大，而讓已經具備社會討論基礎的議題被無限延後。所以我在這裡具體就教法務部：第一，是否願意將兄弟姐妹特留分單獨抽離，優先提出修法版本？第二，還是一樣的問題：期程、期程、期程，是否已經有明確的時程規劃，還是還在原則性的討論當中？"],["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可以在這邊明確地說，繼承編其實要修正的法條非常多，我們整個立法的政策方向就是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單獨把它抽離出來、單獨地完成修法，只是這個修法要不要相關的配套措施還要再研議。至於立法期程的部分，我剛才跟委員報告了，我們在4月中旬即將召開第2次專家會議，希望能夠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就把法案預告。"],["林委員沛祥：謝謝次長明確的回答。老實說，對於這個議題社會上已經討論非常久了，人民在意的核心非常簡單，就是一生所努力得到的財產能不能由自己來決定；但很可惜，在政策回應上常常出現一個問題，我們不斷強調制度的複雜性，卻沒有直接回應改革的具體進度，這樣的回應其實是失焦的。人民要的不是多一份研究報告，人民要的是一個清楚的方向跟一個可預期的時程。","今天我用一句話作為今天整個質詢最後的結語。法律的價值不在於它曾經有多完整，而是在於它是否能持續回應時代的變遷。兄弟姐妹特留分制度是過去特定社會結構下的產物，但今天的臺灣已經走到需要重新思考個人意志跟家庭關係界線的階段。因此我在這邊要很明確地呼籲，請法務部跟內政部……就算今天內政部相關的官員沒有來，不過內政部在這邊其實很重要，因為整個社會型態的數據跟真實的樣貌都由內政部在掌握。請法務部跟內政部不要再以整體修法作為延宕的理由，要拿出與時俱進的勇氣，回應社會已經形成的共識。謝謝。"],["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一再強調，法務部支持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只是要有一、兩條的配套而已。謝謝。"],["林委員沛祥：好，我們一起努力，謝謝。"],["主席：謝謝林沛祥委員。","接下來有請沈發惠委員詢答。"],["段落：質詢：沈委員發惠：10:24"],["沈委員發惠：（10時24分）主席，請次長。"],["主席：有請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沈委員發惠：次長好。從早上到現在整個詢答過程，有關於繼承編兄弟姐妹特留分制度的討論，我覺得大概釐清得差不多了，我想利用短短的時間做一個整理，以利於最後的立法結果（如果今天要進入主條討論的話），我想就這部分來做溝通。","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特留分的制度設計，本來現代民法的精神就是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所以遺囑自由，原本是我的財產，我死後財產要怎麼分配是遺囑自由、我個人意志的展現，但是基於繼承人基本的權益或者至少享有一定程度的生活保障之下，我們設計了一個衡平制度，作為遺產自由跟繼承人基本權益之間的衡平，特留分的設計本來就是這樣子。","當初所謂的特留分，哪些人會有特留分？這跟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的扶養義務是有關聯的，以親屬編裡面負有扶養義務來看，特留分有一種死後扶養的性質，大家互付扶養義務，我生前對你有扶養義務，你死後我有死後的扶養，大概是這樣的精神，所以過去會這樣立法就是因為如此。前面有委員提到，現在的社會型態已經改變，當初早期的立法，其實不只是臺灣的民法，很多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有這種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設計，但是因為家庭型態改變了，導致現在產生諸多的案例，引起社會的非議。可能平常兄弟姐妹沒有互相扶養，甚至根本就沒有聯繫，再加上現在少子化的家庭、家庭結構的變遷，很多沒有子女的高齡配偶，其生活保障受到與被繼承人完全互不往來的兄弟姐妹來要求，而影響到他們的居住權等等相關配套問題，所以今天才有這樣的討論。","我看今天有這麼多的草案，我記得105年的時候法務部有提過特留分整個調整的修正草案，那時候的修正草案其實不只是針對兄弟姐妹，連配偶、整個都有做比例的調整，把特留分的比例做下降，這是當年修法的精神。但是當年的修法牽涉到配偶特留分的降低，也引起了社會、婦女團體的疑慮，在這樣的爭議下，當年修正草案就在屆期不連續的情況之下而擱置，你們也沒有再提了。","今天我算一算，看起來有20案並陳，這20個都是委員提案，沒有法務部的版本。在這20案並陳裡面，我們今天要針對20個委員的提案進行逐條討論，完成修法程序。我看了一下這20案，其實並不是都一樣，裡面是有差別的，各個委員的提案不太一樣。其中最多、最單純的就是直接把兄弟姐妹特留分刪除了，我看最多委員提案就是直接刪除，看起來很單純；也有委員的提案是另外一種型態，除了把兄弟姐妹特留分刪除以外，也把祖父母特留分刪除了，也有這樣的提案；另外還有提案放進日本貢獻分的概念，限縮了兄弟姐妹特留分，增加一些要件，包括是不是有謀生能力、是不是有扶養事實，這也是一種修法；再加上法務部105年直接降低比例的版本，簡單講就是針對兄弟姐妹特留分的調整。以上這4個方向都有法案，所以如果進入逐條審查，我們就會針對這些法案。","剛才所有法務部的回答都在講說你們有在檢討，也有委託學者研究，研究報告也已經完成了。你們依據這個研究報告也召開了修法的研議會議，現在已經召開過一次，對不對？"],["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你們希望在召開幾次會議之後，能把完整的、整體的版本提出。此外，你們一直強調配套措施，而今天要不要在委員會裡面，直接依照這二十個修正法案通過，我想最關鍵的就是你們所謂的配套到底重不重要，而這些配套是整套一起修比較好；還是我們今天就先單獨予以刪除，配套的部分以後再來處理，今天大概就只有這兩種選擇，所以我們就應該來看你們所謂的配套到底有哪些，這部分是不是請次長說明？因為剛剛東扯一點、西扯一點，講到貢獻分、講到扶養義務，甚至講到遺產的酌給制度，針對這些，你是不是可以稍微簡短但完整的說明，包括有哪些配套你們要來做？"],["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一旦全部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之後，萬一這個兄弟姐妹在他生前是消極的被扶養，這時候要不要酌給他一些遺產？因為他是消極的被扶養。第二個狀況，他是積極的扶養這個被繼承人，而他有貢獻，對於財產的增加，這個被繼承人有貢獻，這時要不要給他貢獻分？從消極面、積極面，未來整個……"],["沈委員發惠：一個是貢獻分，一個是遺產酌給，主要是這兩個配套嘛！"],["黃次長謀信：對。"],["沈委員發惠：另外還有一個大家剛才沒有提到，就是我剛才有稍微提到的日本的修法，日本在2019年修法，他們特別針對現在的社會型態，包括少子化、高齡者居住的型態，特別設計了所謂配偶居住權的保障設計，所以如果是談到配套，我認為這樣的配偶居住權保障設計應該要放在配套裡面一併檢討、一併修法，畢竟現在的狀況可能就是老夫老妻兩個人住，結果配偶死亡被繼承，但只有這個房子住，即可能所有的財產就只有這棟房子，但是因為特留分，所以就要來分配這棟房子的所有權，導致他連居住的地方都沒有，甚至是如果繼續居住的話，要給付不當得利的金額，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日本才有所謂保障配偶居住權的設計，而我們現在的研擬裡面有沒有包括這個部分？"],["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研究報告裡面其實有建議要要增修這部分。"],["沈委員發惠：我們現在的研擬……"],["黃次長謀信：對，我們整個繼承編有包括這個部分，但是因為立法的期程上，我們現在是採三階段，而這部分會放在後面的階段，我們想先把特留分的部分拿出來，單獨先抽出來立法。"],["沈委員發惠：好，所以你們所謂的希望給你們時間、有配套的部分，還不包括配偶居住權？"],["黃次長謀信：不包括配偶居住權。"],["沈委員發惠：如果包括配偶居住權，可能要修的範圍就很大了，配偶居住權可能要單獨成為一章。"],["黃次長謀信：對，更大，而且那是我們國家現行沒有的制度。"],["沈委員發惠：對，是現行沒有的制度，是要創制的制度，這部分在整個配套的過程中，是在第二階段，但是我覺得非常重要，即現在的修法主要是拿掉兄弟姐妹特留分等等相關的配套，可是我覺得這個部分是一個重要的配套，屆時要一併考量。","剛剛都談了你們所謂的配套，大概就是這些東西，但是大家更關心的是，你們研擬了那麼久，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提出來？"],["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一再地回復了幾個委員，我們希望在本會期結束之前，法案能夠提出預告。"],["沈委員發惠：那在時程上可能就跟本委員會的期待有點落差了。"],["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現在已經4月了，我們將要召開第2次會議，而會期結束大概在5月、6月……"],["沈委員發惠：其實你們也可以再拖個兩年，在我們民法實施百年的時候，把民法做一個整體的配套、整個的修改，這也可以啊！再過兩年就我們的民法就實施100年了，你也可以拖到那個時候啊！"],["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不會拖啦！"],["沈委員發惠：但是如果你們希望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才提出預告而已，可能就跟本委員會的期待有點落差了，我是希望你們不只在本會期結束之前提出法案、送到立法院來，我甚至希望，若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在本委員會等一下的逐條審查中有高度共識的話，即我甚至希望，如果今天是保留條文，你們能夠在保留條文完成協商之前，把這個法案提出來，這樣子就有機會在這次整個立法過程裡面一併討論，畢竟這個制度的變革你們沒有一個官方的態度也很奇怪啊！"],["黃次長謀信：我完全贊成，委員也清楚知道我們法案預告完成之後要送行政院審查，還要會銜司法院，再送到大院，有一定立法的期程、程序，所以在會期結束前，即這個會期大概只剩兩、三個月，在期程上事實上也來不及，因為這還要經行政院審查並會銜司法院，即這是要會銜的法案。"],["沈委員發惠：這部分如果你們趕不及，很有可能我們就直接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其他配套你們自己再去趕路了，就會變成這樣子，這樣的立法我個人覺得會有點缺憾，會留下遺憾，就是這個修法你們連一個官方版本都沒有，一個制度的變革，連個官方態度都沒有展現，我覺得不是很妥當，這部分我們就留到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看看大家是不是能夠有共識，以上，謝謝。"],["黃次長謀信：好，謝謝。"],["主席：謝謝沈委員。剛剛沈委員有提出，希望法務部的腳步要加快；我們也發現這幾個會期立法院司委會積極推動的法案，法務部都沒有提對案。但至少我希望這個法案在協商的時候，你們也可以提出一些你們的想法，好不好？","接下來我們有請范雲委員發言，謝謝。"],["段落：質詢：范委員雲：10:36"],["范委員雲：（10時36分）謝謝，有請黃次長。"],["主席：有請黃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范委員雲：次長您好。今天主要想跟您討論一個跟民法修法相關的議題，就是離婚的相關法規，特別是贍養費的部分。去年2月其實行政院就有通過法務部的版本；2025年9月行政院、司法院經會銜、送立法院待審議。針對這次修法的重點，我也要肯定你們也提出了你們的版本，你也可以看到，我從上一屆當立委開始，就在推動完善離婚後的經濟保障制度，我不只是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過，當時也希望你們能夠往贍養費不只是扶養費的方向來修。此外，我也跟婦女團體一起開記者會，希望能夠修法，以支持經濟弱勢女性在離婚後的處境。","在此你也可以看到，我在去年6月就提出了我的版本，裡面大概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是把贍養費的意義轉化為婚姻生活的補償金；第二個是職業年金也應該納入離婚分配請求權的範圍。","從我的角度來看，你們的院版事實上有三個突破，各位看一下右邊的現行條文，如果要領到贍養費，真的非常、非常的困難，主要是因為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是寫「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這跟全世界很多國家比，基本上臺灣是領不到的，因為法官對於什麼叫做「陷於生活困難者」，給了一個非常嚴格的定義。但至少在這個部分你們有所突破了，左邊是你們的版本，上面已經改成「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或於離婚時就業能力已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者」，所以我覺得這代表的意義有三個，第一個，不只是無過失能請領贍養費；也不只是判決離婚能請領贍養費；也應包含因婚姻、生育、家庭而減少就業機會、職涯發展、經濟能力的弱勢配偶，讓他有機會請領贍養費，這是我肯定你們的部分。","但我覺得你們仍有未盡之處，就是如果不移除「生活陷於困難」這個要件，可能就會有一些問題，以下不是我說的，但婦女新知基金會蒐集了近百個相關的例子還做了訪談，發現大概85%的律師不會建議當事人請求贍養費，主要的原因就是當事人不會符合「生活陷於困難」，請求失敗的案例中，有請求的，大部分律師都不會希望他的當事人請求，因為在相關案例中，主要都是因為法官認為請求人沒有陷於生活困難，也就是說，留著這個「生活陷於困難」，幾乎根本不會符合，然後去請求了也不會成功。次長，你看一下，十年間，中華民國去請求的，我們都不要算沒有請求的，只有21件、21個人領到，所以次長，為了21個可以領到的，你留這個文字在這裡可能會產生很大的問題，這個不是婦女新知基金會提的，是2020年其他人所做的研究。","次長，我今天也告訴你一個具體的例子，原告主張年事已高，患有慢性病，女兒自顧不暇，且訴訟費用龐大，生活已陷於困難，他請求的贍養費不是幾百萬、幾千萬，是80萬，結果法院認為慢性病未減損工作能力，每個月子女還奉養他兩萬多元，結果就沒有辦法請求，就是因為子女有奉養他兩萬多，這是一個實際上的案例。所以到底要不要把「陷於生活困難」刪除，我認為就實證上，十年來只有21個人法院判可以請求，你乾脆把它刪除，以律師們的經驗，這個文字留在那裡，基本上就會讓法官認為很有這個機會，其實更不利於法官往另外一邊判。這是第一個我要講的你們版本的未竟之功。","第二個未竟之功是什麼？贍養費如果是對於婚姻的補償，而不是陷於困難，為什麼一個離婚的人，如果我們假設是女性，因為實證上是女性為多，為什麼他後來遇到好的對象要再婚，就會失去贍養費的權利？他再婚也可能遇到一個很貧窮的人，不是說再婚就能夠遇到一個經濟能力相當的，所以再婚為什麼就會使得一個曾經對婚姻有貢獻的人，他本來有被判得贍養費，結果之後就沒有了？這個基本上不限離婚的女性，也可能會是男性，這是限制他有新的幸福跟選擇的可能嗎？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不合理的規定，我也沒有看到其他國家有這樣的規定。","最後一個就是軍公教的部分，我知道從2017年起，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政務人員退休金都已經陸續納入離婚分配請求範圍，且我國職業年金高度反映勞動市場成就，所以應該要把職業年金納入離婚分配的範圍，這是我覺得應該要做的。","再來也給您看一下憲判字第4號提到，「修法明文規定合理提高他方配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比例」，這是112年的憲判字第4號明文這麼寫。另外，我們臺灣簽署的CEDAW也很清楚地講，第44段、第45段、第47段都告訴大家，要肯定配偶因為照顧家庭、家務所失去的經濟機會，還有無形對家庭的非經濟貢獻，這個部分都應該要放入。CEDAW第4次國家報告也很明確提到，修訂民法，使其在所有職業中都有配偶年金分配權；其國際審查會來臺灣的時候，建議我們政府考慮取消「生活陷入困難」作為贍養費的條件，所以他直接就叫你們把這個刪掉，這是CEDAW的國際專家的意見。","部長，我的要求很簡單，你不用現在答應我，你是不是可以去研議？因為我知道你們已經準備好了，我剛剛有肯定，基本上有些部分做到了，可不可以再考慮移除生活陷於困難、再婚不能領贍養費還有職業年金納入離婚財產分配這三點，以竟全功，好嗎？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還沒審查，這個多久可以給我報告？"],["黃次長謀信：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這個法案，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未來會審查，就委員剛剛提的幾個問題，我先簡單做回應，關於第一項移除生活陷於困難的部分，我們就是知道這個問題，所以我們在構成要件裡面增加了選項，委員剛剛有提到選項，不限定這個選項，A、B、C……"],["范委員雲：十年內只有21個，只有那麼少的……"],["黃次長謀信：我知道，但不排除B、C選項。"],["范委員雲：沒有，律師說有文字留在那裡，法官就會往那邊倒，非常地不利。"],["黃次長謀信：不會，它的構成要件是「或」。"],["范委員雲：如果這麼容易請求成立的話，你可不可以告訴我為什麼十年只有這麼少的個案？"],["黃次長謀信：因為以前沒有這個要件，以前只有生活陷於困難這個要件，所以能成立的機率少。"],["范委員雲：沒有，我現在講的是，另外一邊當然有開放了嘛，可是你擺在那邊，十年間也只有21件，那為什麼不乾脆就把它刪掉呢？CEDAW對於性別平等、離婚是專家，他們都建議我們直接刪除……"],["黃次長謀信：但如果有一個狀況是……"],["范委員雲：您現在不用回答我，你可不可以再去研議？"],["黃次長謀信：當然我們會來討論，委員會可以來討論，有沒有什麼狀況……"],["范委員雲：可不可以先研議再告訴我你們的專業看法，好嗎？"],["黃次長謀信：好。"],["范委員雲：我現在請你研議這三點。"],["黃次長謀信：好。"],["范委員雲：因為今天時間不夠了，我沒有辦法在這邊跟您進行答辯，好不好？"],["黃次長謀信：好。"],["范委員雲：多久可以給我這個報告？"],["黃次長謀信：一個月，好不好？"],["范委員雲：一個月，好，要儘快，因為我們不知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不會隨時突襲排審。"],["黃次長謀信：好，謝謝。"],["主席：謝謝范雲委員。","我們現在作會議程序的宣告：待會在莊瑞雄委員詢答完畢之後休息5分鐘，再繼續詢答。","有請莊瑞雄委員。"],["段落：質詢：莊委員瑞雄：10:46"],["莊委員瑞雄：（10時46分）謝謝。請法務部黃謀信次長。"],["主席：好，請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莊委員瑞雄：次長，其實這個問題大家可以平心靜氣把整個法制讓它更完備，我想針對廢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議題，社會上的討論也非常熱烈，今天翁曉玲召委排這樣的一個議程，我也表達非常地欽佩。在不同政黨之間，差異其實不大，大家在等的就是你們的版本什麼時候會出來，涉及到整個重大制度的變革，總不可能一個國家裡面沒有行政部門的角色，這也好奇怪，比如說這個議題，大家都在講的，就是有關兄弟姊妹之間的特留分要廢除的話，在講的問題就只有一個，就是這個被繼承人生前賺了很多錢，累積很多的財產，是不是可以完全自由處分，就是在講這個問題而已嘛，就變成他被特留分給限制住了。尤其是社會上只要碰到這樣的案例，就是這個被繼承人要自由處分他的財產時，卻跑出毫無貢獻或沒有往來的這些兄弟姊妹，大家就會覺得，被繼承人在還沒有死亡之前，有這些真正照顧他的人，或者他想要把遺產給心有所屬的人，結果卻跑出這些兄弟姊妹來，也許大家會覺得要尊重當事人、財產所有權人怎麼去處分這些被繼承的財產。","可是本席倒也有一個想法，我今天也看了司法院的報告，裡面我也看到，兄弟姊妹在繼承的順序裡面是第三順位，如果要去做刪除的話，那祖父母的部分是在第四順位，把第三順位刪除，第四順位卻留在那裡，次長，你會不會覺得這個在法理上有點奇怪？我個人都覺得有點奇怪。","剛剛很多委員也提到像是日本，或是仿照其他國家有特別貢獻的部分，甚至還有配偶居住權的部分，我昨天跟我辦公室專門在討論這個問題，這個問題衍生得越來越大，如果真正要修法，真的只需要修這一條而已嗎？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有關繼承順序的部分，你不需要再重新考量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的部分，都不需要去重新考量嗎？或者配偶順序的部分，是不是也要適當地去做一個安排？有關這個議題，我相信社會上現在看到的只是以現在的法制限制了被繼承人處分財產的自由意志。我總覺得這個議題最後可能會通過，但是行政部門，我覺得黃次長，你們的立法方向跟法務部真正的態度，以及你們最後的版本是怎麼樣，或者有沒有更周延的設計，我擔心的是這個啦，你們如果有，應該要趕快拿出來，也不差這幾個月啦，我們大家差不多都有共識了，社會有這個呼聲，確實有的國家也根本就沒有兄弟姊妹特留分的規定，我們去把它刪除掉也沒有什麼啦，因為社會真的開始變了。我阿公那一代再上去差不多都是大家庭，以前的農業社會本來就是大家庭啊，像這個是民國19年修的，從在中國大陸那邊修的民法，當初的社會背景、社會環境，也應該都是農業社會，大家都是會獨立出去，你看現在好多祭祀公業分散在各地的財產，為什麼當初會這樣？那就是要養大家嘛，以前大家庭也沒有人在「分食」（分家）啊。我的爺爺那一代，我爺爺到不曉得幾歲，他才跟我的叔公、伯公……那都是大家庭，到最後大家「分食」之後，也就是大家分一塊一塊自己做，「分食」要怎麼說？國語叫什麼？也不是分居，分居好像是配偶的意思，可是當年的分居就是一個大家庭分出去了，就獨立了。以前大家彼此會互相照顧，變成小家庭，現在社會又改變了，改變到最後，連子女都不跟父母親住了，累積到最後的財產，跟過去的社會會說大家兄弟姊妹要互相照顧，連兄弟姊妹死掉以後，弟弟要照顧哥哥或者哥哥照顧弟弟，有一方死亡以後，還輪流要嫂嫂去照顧那個家庭。過去的社會是如此，可是現在這樣的變革以後，兄弟姊妹的感情當然跟以前又不太一樣了，所以這個變革是可以接受。但是我聽起來都覺得怕怕的，有其他委員提到特殊貢獻的部分，確實那個有道理，我也認為那個有道理，可是現行法制就沒有這個東西啊，所以把它放進來又是對的，這個本席都可以表達贊同。","大家也說我們來學日本，配偶居住權的部分留給他，看起來合理，可是牽一髮又動全身，除非我們把它定性成他具備優先權，否則你給他也沒有用，只要有兩個兄弟姊妹還在的，你說要給配偶居住權，但只要兄弟姊妹是占大多數，他們說要賣給別人的話……因為這是公同共有，共有人又超過一半，假設我跟翁委員是兄妹，如果按照居住權的設計，是要給媽媽住、給配偶住的，我們兩個就說不然我們就把它給賣掉，看你要不要買，你不買，我們就真的把它給賣掉。所以我倒認為這一步的法制變革是牽一髮而動全身，特殊貢獻的部分本席也贊同，居住權我也贊同，但社會也有呼聲說要把這項刪除掉，因為環境改變了，可是我們不可能真的只有修一個條文，所以這個時候就期待，有重大變革的時候，法務部，你們真的不能缺席。","我從這個議題在司法及法制委員討論的時候，民進黨都持開放的態度，我看其他政黨也開放，我認為你法務部也是開放，司法院也是開放，可是你們不能開放到最後沒有角色啊！所以我覺得這是可惜的地方。","次長，你簡單回應一下，涉及到重大的變革，到底是完全尊重被繼承人自己對財產的處分權，或者當制度修改的時候，其他的配套要不要跟上？像我剛剛提到的部分，既然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要把它刪除掉，那第四順位的更不用講了啊，難道不是這樣嗎？麻煩你回應。"],["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絕對支持也贊同剛剛委員講的，就是制度的設計一定要有相關配套，特留分的制度有它的歷史因素，到目前為止，多數的委員都贊成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立法架構，基本上，這個架構的方向我們是贊成的，只是在架構底下，我們剛剛提到要有配套，如同委員剛剛所提到的貢獻分，還包括配偶的居住權，像日本，甚至配偶居住權有優先權，在特定條件是有優先權的設計，這個臺灣是沒有的，所以我是贊成。所以本部的立場一直是，在這個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架構底下，要不要有B法條、C法條或更外圍的配套來支撐刪除後產生的社會的一些權益的互相平衡。"],["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在這邊也跟召委來做一個建議，你看我們當召委都很辛苦，每一個人的案子提出來以後，今天就算我們逐條討論，提案的委員都未必會到，我們也沒辦法去幫他們做決定啊！然後行政部門又沒有版本，可是不管翁召委或者我，我們去看德國的法制、日本的法制，居住權、貢獻分，我們都認為很合理啊，但大家提案之後，卻沒有人來講，如果我們兩個替他們做決定，這也好奇怪。所以我一直在講、一直在追的就是你們的版本真的要趕快出來啦，但吃快弄破碗，要有好的配套，既然大家有這個共識要做，行政部門應該……你們也去委託研究了，對不對？那就趕快提出來，大家覺得要放進去，你就提出一個版本，不要讓大家再把它給捨棄掉，不然林德福委員的版本，我也覺得很有道理，賴士葆委員的我也覺得不錯，民進黨版我也覺得不錯，三個版本你叫我們兩個召委要怎麼選？不然把它們湊一湊放進去，這整個法制又不對。所以我建議法務部，你們真的要擔當起這樣的責任，這是一個制度的重大變革，立法院會支持，但是我們不急於這一時，今天如果要逐條過，要怎麼逐條？最後也是都送出去，所有的版本全部都送出去，不然要用誰的版本？沒有你們的版本啊，個別委員的都沒有全部放進去，我們又都覺得還不錯，那這要怎麼處理？所以我期待，次長，你們法務部的版本什麼時候可以出來？"],["黃次長謀信：我剛剛多次說明，就是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我們會進行條文預告。"],["莊委員瑞雄：好，這個會期結束之前？"],["黃次長謀信：對。"],["莊委員瑞雄：不就差不多剩兩個月的時間而已？"],["黃次長謀信：因為還要研修嘛，完成之後就預告。"],["莊委員瑞雄：你們加快啦，不然在立法院裡面，國會的研究室是很專業沒有錯啦，可是最後畢竟是國會議員在審，逐條的時候是國會議員在審嘛，你總是要有一個比較完整的版本，讓大家來做參考，這樣大家審起來的時候，比較不會覺得不安心啦，因為立法委員來自不同的領域，並不是每一個人都是法律專家，方方面面該去顧忌到的、整個法制面會不會產生扞格，或者說應該怎麼樣的配套才更合理，你們拿出來，大家共同成就一件事嘛，好不好？"],["黃次長謀信：好，謝謝，我也希望這樣子。"],["莊委員瑞雄：好，謝謝。"],["主席：謝謝莊召委。","我們就依照之前的會議宣告，現在先休息5分鐘，待會再繼續。","休息（10時57分）","繼續開會（11時6分）"],["主席：好，現在繼續開會。","接下來，我們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請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請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不在。","接下來我們有請謝龍介委員詢答。"],["段落：質詢：謝委員龍介：11:7"],["謝委員龍介：（11時7分）主席，我要請次長一下。"],["主席：好，請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謝委員龍介：次長，我請教你。"],["黃次長謀信：委員好。"],["謝委員龍介：辛苦了。"],["黃次長謀信：不會。"],["謝委員龍介：3月底，就是昨天，你們是不是有去桃園、雲林、高雄去稽查？"],["黃次長謀信：對，聯合稽查。"],["謝委員龍介：稽查什麼？"],["黃次長謀信：就是看物價，看有沒有壟斷或哄抬。"],["謝委員龍介：誰在壟斷？"],["黃次長謀信：就是公平交易法上面有一些聯合行為的壟斷。"],["謝委員龍介：你如果發現有人異常囤貨在壟斷的時候，你要怎麼處理？"],["黃次長謀信：有行政上的處理跟刑事上的處理，行政上的處理，就是如果有的話，行政主管機關會進行相關的裁罰。如果有刑事案件的話，我們就會發交給地檢署去做……"],["謝委員龍介：他壟斷了嘛，他已經壟斷了，囤貨了，那在刑事上你要怎麼處理？"],["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是看他有沒有涉及行政還是……"],["謝委員龍介：他壟斷，刑事上你要怎麼處理？"],["黃次長謀信：如果壟斷的話，按照公平交易法，行政機關要先進行相關的裁罰。"],["謝委員龍介：你不用請人去調查？他都壟斷了，你看，哄抬物價，不然你們是在稽查什麼？叫行政機關去裁罰就好，何必要你們去稽查？你們就是在作秀啊！"],["黃次長謀信：不一定，他有可能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囤積這條罪，有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謝委員龍介：第二百五十一條是什麼？"],["黃次長謀信：囤積居奇這個犯罪。"],["謝委員龍介：第二百五十一條是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嘛。"],["黃次長謀信：對。"],["謝委員龍介：無正當理由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嘛。"],["黃次長謀信：對。"],["謝委員龍介：還有處30萬以下罰金，這條有3款，是什麼？"],["黃次長謀信：就是囤積的物品，本條限定這三款。"],["謝委員龍介：囤積什麼物品？"],["黃次長謀信：第一款指的當然就是相關的飲食物品，第二款是原料……"],["謝委員龍介：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嘛，這是第一款。"],["黃次長謀信：沒錯。"],["謝委員龍介：塑膠袋是這幾項嗎？"],["黃次長謀信：不是。"],["謝委員龍介：第二款指的是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嘛？"],["黃次長謀信：對。"],["謝委員龍介：塑膠袋是不是？"],["黃次長謀信：塑膠袋本身不是，可能會有原料的問題。"],["謝委員龍介：塑膠袋不是？"],["黃次長謀信：對。"],["謝委員龍介：塑膠袋不是。來，我們看第三款，指的是前兩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那這樣塑膠袋應該是屬於這一款吧？"],["黃次長謀信：這個要等行政院公告。"],["謝委員龍介：好，要等行政院公告，那請問你，行政院有公告嗎？"],["黃次長謀信：這部分行政院院會已經有決議，就是要請經濟部來報到行政院。"],["謝委員龍介：有公告嗎？"],["黃次長謀信：目前還沒有。"],["謝委員龍介：我覺得你們真的是「舞豬舞狗」，為了一個塑膠袋，民間沒有哄抬，你們自己就先哄抬啊。你們搞得人心惶惶，這裡也在囤積，那裡也在囤積。我問你，現在去大賣場，什麼人沒辦法拿到塑膠袋？行政院也沒有公告，上次衛生紙在哄抬，也沒有看到行政院公告啊。行政院有史以來，到今天，有公告哪一項是民生必需品？"],["黃次長謀信：口罩。"],["謝委員龍介：要杜絕囤貨、哄抬物價，有沒有？"],["黃次長謀信：口罩。"],["謝委員龍介：我查是沒有。"],["黃次長謀信：有，那時候有口罩。"],["謝委員龍介：口罩沒有公告啊！"],["黃次長謀信：應該有吧，應該有公告。"],["謝委員龍介：有公告嗎？行政院有公告這是生活必需用品嗎？有公告不可以囤積嗎？他是直接徵收啊！哪有公告？"],["黃次長謀信：我再確認一下，我印象中有。"],["謝委員龍介：你有用第二百五十一條去罰，罰哪一家？你告訴我！"],["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光這個案件，去年度我們將近偵辦了一百多件跟第二百五十一條有關的案件。"],["謝委員龍介：偵辦？你有哪一條用到這條？因為你就沒符合程序，行政院就沒有公告啊！"],["黃次長謀信：當然不是只有公告，這一條有三款……"],["謝委員龍介：三款中，第一款、第二款不是，第三款就是要行政院公告嘛。"],["黃次長謀信：但我們去查的不只有塑膠袋……"],["謝委員龍介：那我們立法就是第二百五十一條，我就寫在這裡，你不要用，行政院也不遵守，你要怎麼辦人民？你於法無據啊！難道不是這樣？行政院是不是要先公告？"],["黃次長謀信：對，跟委員報告，這一條有三款……"],["謝委員龍介：第一款和第二款不是嘛，第三款就是要經過行政院公告嘛。"],["黃次長謀信：了解，了解。那第二款講的是原料，塑化原料，我們不只查塑膠袋，這整個是全面性去查。"],["謝委員龍介：你們現在在報的就都是塑膠袋。"],["黃次長謀信：沒有，跟委員報告，我們這一個小組不是只有查塑膠袋，相關的民生物資、相關的資源，我們都會去做聯合的稽查。"],["謝委員龍介：我現在要跟你說的就是這個，有法律在，你們卻「舞豬舞狗」，沒有要善用法條，然後行政院根本就是陪著作秀嘛，只要作秀而已，只說有人在囤積、有人在囤積，結果行政院也沒有要公告。如果今天他公告了，你們怎麼去稽查都於法有據，檢察官也於法有據，也可以起訴啊！檢察官照第二百五十一條就可以辦了，可是事情不是這樣啊，行政院擺爛，如果有正經可以辦的法條，行政院就不副署啊！對不對？還叫你們出來扛，「黑狗偷吃，白狗頂罪」。我跟你說，你說是第二百五十一條，可是第一款、第二款真的就不是啊！第三款就是要行政院公告啊！可不可以請他們趕快公告？"],["黃次長謀信：據我所知，他們已經在進行相關的公告程序。"],["謝委員龍介：他沒公告，你就沒辦法，你現在去勘查，人家都說你作秀。"],["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不是只有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我剛剛講的公平交易法，他有可能會涉及公平交易法的行為，不是只有刑責，行政上……"],["謝委員龍介：公平交易法的罪如果能成立，我就輸你一碗牛肉麵。廠商什麼時候囤貨？我有原料、我在生產、我要交貨、我有訂單，這是自由買賣啊！你們不是啊，你們只是看報紙報導。沒人在囤積塑膠袋，都是你們政府在囤積，你們政府出一張嘴在囤，囤到百姓都來告訴我說現在都沒有塑膠袋。我問你，你告訴我哪一間賣場沒有塑膠袋，你告訴我，我來處理。每間都有，那麼是誰在囤？你們還去勘查，你們還「咖哩嗹囉」、「打鑼打鼎」，告訴別人說你們要去勘查，你們剛好傻傻地跟著卓榮泰去掃墓，檢討一下。"],["黃次長謀信：謝謝。"],["主席：好，謝謝謝委員。請次長要趕快提醒行政院趕快公告相關的法案。","好，那接下來我們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段落：質詢：張委員雅琳：11:14"],["張委員雅琳：（11時14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次長。"],["主席：有請次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張委員雅琳：次長好。今天我有三個問題，主要就是有關於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的一個邏輯上面的問題，就是針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中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一些檢討。現行制度之下，兄弟姊妹的繼承順位是排在祖父母前面，那今天其實有非常多的討論，都是在討論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那我也了解，這是因為整個制度的變遷，所以我們現在因應時代的變化提出刪除。但是我想，今天我們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時候，那順位在兄弟姊妹之後的祖父母，是不是也應該要一併來刪除呢？想要請教次長的意見。"],["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當然委員有提出這種版本，建議將祖父母的特留分刪除，但本部的立場是認為，因為祖父母畢竟是直系血親，兄弟姊妹是旁系血親，兩者的親疏遠近關係還是不同。另外，外國的立法例，其實還是有維持祖父母特留分的立法例。第三個就是說，目前關於刪除祖父母特留分的部分，社會其實是比較少在討論的，維持現在的繼承順位狀態，其實若外界沒有太大爭議的話，本部是認為這部分還是先暫時維持祖父母的特留分。"],["張委員雅琳：好，那我自己會認為，聽起來雖然是他的序位在後面，但是因為今天比較沒有在討論，所以我們就先保留，聽起來我的解讀好像是這樣。"],["黃次長謀信：那不是，就是說祖父母畢竟是直系血親。"],["張委員雅琳：對，雖然是直系血親，但是在順位上我們現在還是把他們排在後面嘛，對不對？"],["黃次長謀信：對。"],["張委員雅琳：雖然認定他是直系血親，可是在立法上面，就已經把他放在後面的順位，那這件事情不是也應該要一併來檢討到底適不適合嗎？不然我覺得這個在邏輯和體例上面似乎有一點點問題。"],["黃次長謀信：這個我們已經列入我們的會議中討論了，但是跟委員報告，祖父母跟繼承人的關係有時候會比較不同，在現實社會上，有的被繼承人和兄弟姊妹之間也許比較疏離了，現在的社會裡面，祖父母跟被繼承人住在一起的，搞不好比被繼承人跟兄弟姊妹住一起的還多，需要扶養的搞不好還多，如果把祖父母的特留分剝奪掉，這件事的影響層面搞不好更大，比剝奪兄弟姊妹特留分還更大。"],["張委員雅琳：好，了解。","再來請教第二個問題，剛剛次長也有提到，因為多數的兄弟姊妹可能平常來往不深，特別是現在不婚不生的比例上升，在這種狀況之下，有可能有另外一個狀況，就是這些人他們長期跟兄弟姊妹住在一起，實際上照顧這個被繼承人，甚至生活照料、就醫陪伴、處理生活、扶養等等，都是由兄弟姊妹來承擔了主要的責任。那如果今天完全刪除了他們的特留分，一旦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把財產全部留給其他人，那這些擔任長期照顧者的兄弟姊妹，最後在法律上面反而一無所有，那這也是有一些人擔心的問題。我們也有看到日本在2018年修法的時候，進一步增設了貢獻分的制度，也就是說，不是繼承人的親屬，如果對被繼承人有相當的照顧或其他的特別貢獻，也可以依法向繼承人來請求相當程度的貢獻程度支付金錢，所以其實就是日本有考量到我們剛剛講的這個狀況。那我想要請教，如果今天法務部的方向是要強化個人的財產自由、擴大遺囑自由的話，同時如果又要維持繼承制度中的家庭照顧倫理，那就不能夠只是單一刪除一項權利，卻不來處理他的貢獻要如何被承認，否則最後就是修法會保護到的是形式上的遺囑自由，卻忽略了實際上的照顧付出。所以我想要請教法務部，針對於修法後要如何保障這些長期真正承擔照顧責任的兄弟姊妹呢？"],["黃次長謀信：對，如同委員剛剛所提的，我們一旦完全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時候，就會產生委員的簡報上面所提的問題。兄弟姊妹如果本身是消極地被撫養的，或是積極地撫養別人的，這個部分我們要不要做一個配套的處理？所以我們一直主張，就是說在兄弟姊妹消極地被撫養的時候，應該要有一個遺產酌給請求權；在兄弟姊妹積極地撫養別人的時候，應該要有一個貢獻分的概念，所以配套措施在消極面跟積極面，我們都認為應該要去補充。"],["張委員雅琳：對。"],["黃次長謀信：所以我說，在刪除兄弟姐妹特留分這個架構底下，法務部一直主張是不是要有兩條或三條條文去作補充性的規範，讓這方面的權益得以相互平衡。"],["張委員雅琳：所以現在法務部已經有提出條文了嗎？"],["黃次長謀信：沒有，這個正在研擬。"],["張委員雅琳：正在研擬？"],["黃次長謀信：目前我們正在準備要開第二次會議了。"],["張委員雅琳：大概預估的進度是什麼時候？"],["黃次長謀信：我今天會議一直在講，我們希望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我們的草案能夠完成並進行預告。"],["張委員雅琳：完成並提出預告，是嗎？"],["黃次長謀信：對。"],["張委員雅琳：好，我想這個可能要再加速，因為民間非常關注這件事情，等到會期結束前才提出預告，我覺得時間上面實在是有點太慢了，所以我希望這個可以再加速。","最後一題就是說，針對於法扶酬金這件事情，我也想要跟次長來討論一下，就是說，法律扶助制度的存在就是要保障那些沒有資源的人嘛，對不對？因為有錢人根本就不需要用到法扶嘛。我們一方面要求律師承擔公益案件，可是一方面我們卻讓這個酬金標準停留在20年前。法扶基金會從2004年設立到現在，一般案件折算的數額都是1,000元，20年前一碗陽春麵是二、三十塊，現在一碗陽春麵價格是50塊以上，所以我們的物價指數已經改變得非常非常多，我們來看物價指數的成長，已經成長了27.3%，可是現在法扶律師領的還是20年前的報酬標準，我認為這個非常不合理。","我想法扶案件不是只是把名字掛上去，畢竟整個過程之中，他可能要接見、閱卷、撰狀、出庭，和當事人反覆溝通釐清，許多案件其實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跟專業。雖然現在在法扶酬金計付辦法裡面有標準工時表，也有酌增的規定，可是基數不變，其實在過低的基礎上，就算再怎麼細節的調整，它還是非常的低。所以2024年的時候立法院其實已經有決議了，要每3年依據物價指數來檢討一次，但是現在似乎還沒有具體的落實。那我想，針對於資源不足的地方，會更直接地影響律師承接這些案件的意願，也會影響制度的可延續性，所以我想要請教司法院，法扶律師的酬金20年沒有調整，現在有沒有明確的調整時程呢？"],["鍾廳長宗霖：是，向委員報告，司法院有成立法扶的監管會，主辦廳有就酬金的調整做一個很詳細跟公平的研究，就是支持合理酬金的調整，但是不太適合齊頭式的基數調整。這樣齊頭式的調整有一個不公平的缺點，就是案件有比較繁重的跟比較簡單的，如果一律用同樣的基數去算，尤其近年來詐欺案件太多，對於法扶基金來說，酬金的負擔會很沉重。但司法院有研擬一個合理調整的方案，現在正在非常詳細地研擬中，有一定要調整，是的。"],["張委員雅琳：我不太確定這個方案是由誰來做調整的行政裁量，我不太確定到底是如何進行的，但是因為我時間已經到了，我有一個簡單的訴求，希望司法院可以參考。我還是希望可以把最低的折算數額、定期檢討週期及物價指數連動的機制，寫進法律扶助法，要讓大家知道我們有在制度上面要求國家定期面對這件事情。不曉得我們是不是可以把這樣子的機制明文入法呢？我想聽一下司法院的意見，司法院是不是可以簡單回應一下？"],["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目前在研擬的方案內，剛剛委員的說明，我帶回去以後馬上向我們的主管報告，同時主管廳是司法行政廳，我會把這些議題都帶給他們，可以加入研議、研究。以上。"],["張委員雅琳：好，那這樣子好不好？看起來就是我們會很快進行這樣子的討論，那我是不是可以兩個禮拜來追蹤一下相關的進度？好嗎？知道一下現在進度到哪裡，可以嗎？"],["鍾廳長宗霖：是，我會帶回去報告，回報。"],["張委員雅琳：好，我兩個禮拜之後會再追蹤。好，謝謝。"],["鍾廳長宗霖：謝謝。"],["主席：好，謝謝張委員。","接下來我們有請許宇甄委員發言。"],["段落：質詢：許委員宇甄：11:24"],["許委員宇甄：（11時24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黃次長及司法院鍾廳長。"],["主席：請次長和廳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許委員宇甄：政次好。"],["鍾廳長宗霖：委員好。"],["許委員宇甄：廳長好。","政次、廳長，今天我們要討論的就是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中特留分的問題，因為這一條大概是在民國18、19年制定的，以今天的社會結構、親屬互動及財產處置的方式，其實早就已經跟當年不同了，這是已經將近一百年前的法令。所以今天我們很多委員都有提出修法版本，就是希望因應現在社會的狀況，因為現在我們大部分的人多是成年之後兄弟姊妹各自經濟獨立，彼此互為扶養照顧的狀況其實不多，所以我們今天特別提出來這樣子的條文修正草案。我們看到司法院的書面意見最後寫得很清楚，就是「無不同意見」，那請問一下鍾廳長，針對這個部分，司法院對於這個刪除方向，是不是認為沒有問題？"],["鍾廳長宗霖：報告委員，是的。"],["許委員宇甄：好，謝謝。","另外，我再請教一下黃政次，就是司法院的報告如剛剛所講，寫的是「無不同意見」，但是你們法務部一方面寫「敬表贊同」，但又寫說要考量不同的個案情況適用的公平性，要採取配套的措施比較周全，是這樣嗎？"],["黃次長謀信：對，基本上，我們對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方向是贊同的，這跟我們要增加相關配套是不衝突的，在這個刪除的架構下，我們主張另外增加兩條或三條的相關配套。"],["許委員宇甄：那麼相關配套你們已經研擬出來了，是嗎？"],["黃次長謀信：沒有，目前還在開會。"],["許委員宇甄：其實這個法條也已經將近100年，而且整個時空背景還有整個環境已經不同，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辦法研擬出來？"],["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於105年其實曾提出相關版本，當時的立法方向就兄弟姊妹特留分部分是降低其特留分，現在的兄弟姊妹特留分是三分之一，當時提案是降到四分之一。當時對兄弟姊妹還保有一點點特留分，所以跟今天完全刪除是完全不同的立法方向。"],["許委員宇甄：可是政次可以看一下，依據司法院的統計資料，我們可以看到，相關遺囑訴訟已經從105年的1,364件增加到114年的2,864件，我們確實也看到很多遺產糾紛都是兄弟姊妹之間爭訟。","你們現在要採議題式三階段修法，那麼請問一下，議題式三階段修法是第一次研修小組會議的結論嗎？"],["黃次長謀信：對，第一階段研修小組修法就是把今天大家討論的特留分抽出來，先單獨立法。"],["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今天這部分，兩位到底是不是都同意這個刪除的方向是正確的？"],["黃次長謀信：基本上，我們的報告也講了，對於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立法方向，本部是贊成的，只是要配套。"],["許委員宇甄：既然已經贊成，包括廳長這邊──司法院也沒有意見，那是不是今天就可以讓這項法案推進呢？"],["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還是認為要有……"],["許委員宇甄：要有配套措施？"],["黃次長謀信：對。"],["許委員宇甄：那配套措施什麼時候可以研擬出來？"],["黃次長謀信：剛剛我們已經講過，就是希望這個會期結束之前能提出法案預告。"],["許委員宇甄：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所以還要一段時間、好幾個月？"],["黃次長謀信：我們現在已經開過一次專家會議，正準備四月中開第二次，而四月中已經是四月了。"],["許委員宇甄：這部分其實還是相對單純的法條，我們還是希望能夠因應現在情況，真正實現被繼承人遺囑自由這樣的方向，可以嗎？"],["黃次長謀信：這個方向我們是贊同的。"],["許委員宇甄：OK，謝謝。","廳長請回。我現在要請教黃政次，法務部在3月26日高調宣布要聯合嚴查塑膠袋囤貨，當時你們也開了一場記者會，宣布稽查的重點，但這樣的方向不就是在告訴那些囤貨的黑心商人「趕快把貨藏好，我要來稽查了」，會不會有這樣的問題？現在看起來，這個問題確實還滿嚴重的，而且接下來塑膠盒、飲料杯也都可能斷貨，所以你們當時這個方向、這個做法是不是其實有待商議？"],["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也沒有公布要稽查哪一家嘛！畢竟全國有這麼多業者，不會有預先……"],["許委員宇甄：對，你們沒有公布要稽查哪一家，可是業者就是知道你們要開始稽查，所以真正要囤貨的商人趕快把貨藏起來就好啦！"],["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涉及犯罪、違法，本來就不應該，跟我們查不查……"],["許委員宇甄：當然，可是現在有查到嗎？你們現在有查到囤貨的狀況嗎？"],["黃次長謀信：因為是昨天才開始聯合稽查，而聯合稽查當然是由主管機關根據本身業管聯合稽查，所以主管機關會進行相關盤整。"],["許委員宇甄：針對這個部分，如果法務部再不拿出鐵腕的話，接下來其實就如我剛剛講的，塑膠盒、飲料杯都可能斷貨。由於在中東的戰爭看起來還沒有結束的跡象，所以塑膠通膨可能會壓垮基層攤商，請問次長，你們要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黃次長謀信：除了剛剛委員提到的聯合稽查小組啟動之外，還有臺高檢署，如果涉及犯罪，臺高檢署有一個關於打擊民生犯罪的平臺，會要求所屬地檢署也成立打擊民生犯罪的平臺，這幾天全國各地檢署已經如火如荼地召集轄區內，所有跟民生物資有關係的業管局處，進行相關的情資分享或積極查處研議。"],["許委員宇甄：對啊！所以也希望政次這邊一定要好好嚴格稽查，讓這樣的塑膠袋之亂不至於擴大。要不然現在大家都開始驚慌，尤其是小吃店，有的塑膠袋已經為此漲了一倍以上，接下來還可能面臨斷貨問題，所以請法務部一定要嚴格稽查。"],["黃次長謀信：是。"],["許委員宇甄：另外再請教您新北市土城的圍棋老師猥褻12名兒童案。我們現在一直強調減訴作業，但是減訴作業的程序還是耗時過長，在90年試辦初期大概只需要2個小時，現在實務上進入減訴作業的案件卻大幅增加到6個小時，請問為什麼會增加這麼多時間？"],["黃次長謀信：減訴當然是我們的政策方向，但每一起個案不一樣，小朋友的狀況也不一樣，檢察單位會花這麼多小時詢問被害人，一定在個案上有其理由。"],["許委員宇甄：以當天的狀況，其實從9月1日到隔天凌晨，是歷經13個小時喔！這樣對於被害學生來說，生理與心理煎熬其實都非常大，根本完全違反整個減訴作業的初衷嘛！"],["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減訴是為了避免重複、不同人進行訊問、詢問。"],["許委員宇甄：當然。"],["黃次長謀信：而這是檢察官的訊問，檢察官訊問被害人時間是不是過長這一點，基本上，檢察官就個案一定有其理由。但我也贊成委員所提的，畢竟被害的是小朋友，時間上能不能加速……"],["許委員宇甄：對，尤其是這一件，還有當時家長要求陪訊，檢察官卻拒絕家長陪訊的狀況，請問一下，檢察官可以這樣剝奪家長的陪同權嗎？"],["黃次長謀信：陪同權當然原則上可以，但是法條也規定，檢察官在特定狀況、特定要件之下是可以不讓家長在場的。"],["許委員宇甄：對啊！可是檢察官是為了自己辦案的方便，結果忽視了保護真正受害的孩童，那請問一下政次，您覺得這個方向……您認同這個邏輯嗎？"],["黃次長謀信：原則上，對於小朋友，當然要讓可陪同或可得信賴的人在場，但既然檢察官都清楚地知道這個規定，仍做這種決定，表示個案上的確有其考慮。"],["許委員宇甄：不能說因為個案上有這樣的考慮，我現在講的是通盤問題，就是對於孩童來說，事實上最信任的就是家人，那麼為什麼家人不能陪在旁邊？針對這個案子，我們覺得非常匪夷所思啊！"],["黃次長謀信：對，所以就條文設計，原則上是讓他們陪同，檢察官也清楚知道嘛！"],["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檢察官在這方面執法上是否過當，我覺得法務部也應該特別去了解，讓所有被害學童不至於在面對冗長的訊問過程之外要遭受這樣的壓力，又沒有親人陪伴。"],["黃次長謀信：這部分事實上監察院有調查，我們也有相關……"],["許委員宇甄：還有，這次嫌犯還拍攝性影像，所以涉及針對數位性暴力的起訴，但承辦檢察官居然還沒有依兒少性剝削條例第三十六條起訴。基本上，我們覺得這個檢察官在很多地方都有很大的問題啊！所以法務部可能也要了解一下狀況。"],["黃次長謀信：好。"],["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接下來有請黃健豪委員。黃健豪委員、黃健豪委員不在。","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段落：質詢：楊委員瓊瓔：11:34"],["楊委員瓊瓔：（11時34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法務部跟司法院。"],["主席：好，有請次長跟廳長。"],["黃次長謀信：委員好。"],["鍾廳長宗霖：委員好。"],["楊委員瓊瓔：就本席與黃健豪委員等28人所提針對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之修正案，也就是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落實遺產自由並維護繼承的公平，請教兩位是不是贊同本席這項提案？請說明。"],["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法務部的立場，我已經很多次報告、答詢，對於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的方向我們是贊成的，只是在刪除的架構底下，法務部一直主張希望增加兩條至三條配套條文作補充。"],["楊委員瓊瓔：配套條文？現在委員以及社會大眾的方向跟您的方向一樣，也就是都同意刪除，那麼關於你的配套，今天我們已經在詢答、在審議，什麼時候要提出來？"],["黃次長謀信：我剛剛提到……"],["楊委員瓊瓔：為什麼慢半拍呢？你既然認同，為什麼還要等待這個時間呢？"],["黃次長謀信：我們沒有慢半拍，因為以前的……"],["楊委員瓊瓔：好，什麼時候會提出來？"],["黃次長謀信：我們希望這個會期結束之前能夠就條文提出預告。"],["楊委員瓊瓔：這個會期結束進行預告？"],["黃次長謀信：提出預告。"],["楊委員瓊瓔：可是我們已經ing、在審查當中了欸！"],["黃次長謀信：對，所以我們希望……"],["楊委員瓊瓔：你還說你沒慢半拍？這個法案是什麼時候就已經提出啊？"],["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因為……"],["楊委員瓊瓔：法務部，因為立法院已經在審議、在詢答，我們仍舊希望你加快腳程，要一起提出來討論，這才是重點。這點非常重要，因為既然大方向是一致的嘛！","請司法院鍾廳長。"],["鍾廳長宗霖：是，報告委員。關於兄弟姊妹特留分的刪除，司法院的立場是認同的、同意的。"],["楊委員瓊瓔：是認同的？好，非常感謝。也就是說，依照民法，是將兄弟姊妹列為特留分的權利人，但以往的社會生活方式與型態到現在有了很大的改變，早期是大家族共同撫養的結構，所以有當時這樣的設置。當前的核心家庭型態已經跟以往不一樣了，實際上兄弟姊妹長大之後各自能夠獨立、精進，如果因為強制分配遺產導致無子女者即使立了遺囑仍舊沒有辦法依照自己的意願分財產，不僅侵害了遺囑自由，更形成未婚未育反而被制度懲罰，我們大家也贊同這是不對等的現象。","再來，我們也看到，日本、德國、法國這些法治國家都早已排除，在2024年、前年，韓國也宣告違憲並已廢止，所以我們剛剛已經討論到，大家都是認同取消的。至於你的配套，我還是勉勵你們，在我們審議當中，只要有這個方向就必須提出，共同討論，讓這個法案能夠真正地落實社會的公正，才不會又引導到立了遺囑卻沒辦法落實這種人民信賴保護這個最高原則遭受挑戰的情況，所以要加油。","接下來，本席要請教法務部，中東戰爭引發原油問題，讓石化業原料PE、PVC不斷漲價，尤其乙烯不是漲四、五十趴，現在幾乎漲到一倍，達97%。報價也沒有辦法出貨，甚至報了價頂多出半料，導致我們整個生活、產業型態，例如塑膠袋、紙杯這些都大受影響。現在你們說你們在查，那麼查的方向是什麼、進度是什麼？請說明。"],["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涉及行政方面的角度跟刑事方面的角度。就行政方面的角度，部裡有一個物價聯合稽查小組會偕各物價主管機關到各地查訪，如果涉及行政者就行政裁罰，這是行政角度。從刑事犯罪的角度，臺高檢署有一個平臺，已經要求所屬各地檢署的打擊民生犯罪平臺結合轄區內所有相關機關成立自己的平臺，一旦涉及犯罪……"],["楊委員瓊瓔：什麼時候成立？"],["黃次長謀信：臺高檢署在上個禮拜已經成立。這個平臺早就有了，在上個禮拜重申……"],["楊委員瓊瓔：加重嗎？"],["黃次長謀信：是要求各地檢署在這個禮拜陸續召集轄區內平臺開會……"],["楊委員瓊瓔：所以還沒有實際執行嘛！"],["黃次長謀信：有，已經有實際……"],["楊委員瓊瓔：有沒有？本席要請問的是這個。因為已經告訴你末端沒有辦法出貨、影響到民生產業了，既然你從上個禮拜開始注重這個問題、說要查，到現在……今天已經是禮拜四了，查的情況到底怎麼樣？"],["黃次長謀信：中央的物價聯合稽查小組昨天就已經聯合稽查了，至於您提到的各地方地檢署，檢察官也陸續進行稽查，但相關案件還要經過蒐證過程，不可能昨天查、今天就有案子出現，要進行相關蒐證。"],["楊委員瓊瓔：所以你現在回答本席的就是上個禮拜你們已經開始啟動？因為社會大眾現在要了解的是政府的進度到底是什麼啊！所以就是上個禮拜你們開始啟動，現在還是進行式、在查，是不是如此？"],["黃次長謀信：當然。"],["楊委員瓊瓔：當然？那麼請教為什麼愈查愈漲價？為什麼愈查、末端愈沒有辦法出貨？問題到底出在哪裡？"],["黃次長謀信：問題當然很多，從法務部的角度來看，當然有行政不法要聯合稽查，有刑事不法要進行偵辦。但委員提到的變數、因素太多，那就不是法務部的主管範圍。"],["楊委員瓊瓔：當然，法務部查的時候涉及如何區分合理的庫存行為與不法囤積，公平會要查的是有沒有聯合壟斷，這是政府必須橫向聯繫的，因為我們要看的是民眾的需求、產業的需求。在產業的需求上，看到政府愈查愈漲價、愈查愈沒有出貨，我們身為民代，必須告訴政府現在碰到的困難為何，所以你們必須橫向地去了解。本席深怕無限量、一直漲，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整個民生通膨上漲，那人民的生活就太痛苦了。所以政府必須拿出政府的權責，好好去做，一定要加油。","最後本席有一個課題給你，就是新北校園割頸這起案件。針對這起案件，據聞你們在3月23日開公聽會討論，對於這些有危險、高暴力、有反覆偏差行為者，如果一直讓他留在一般校園，那老師怎麼辦？孩子怎麼辦？家長問了一句話：「我的孩子在學校有沒有安全？」這是民主國家不應當有的話語、不應當這樣，但是它明明白白會讓家長憂心。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要請教，成立專責觀護機構是不是有必要？因為涉及教育部、司法院還有法務部三方，你們經過公聽會，方向是否一致了？"],["鍾廳長宗霖：向委員報告，有關高風險非行少年回到校園的校園安全，目前司法院在少年法庭這一端已經實施了高風險篩選，一篩選到高風險、加入幫派或有危害生命者，一律都採隔離方式，我們也跟教育部一起以過渡性中途學校的教育措施隔離。另外，對於比較嚴重的，我們送到矯治學校。第三方面，所有行政端與司法端聯合開專案資源整合會議，將這些高風險孩子做有層次的處理。至於要不要成立觀護署，這是國家大政策的問題，我們同意一起討論、一起研擬。"],["楊委員瓊瓔：好一句同意討論，因為在3月23日會裡，教育部跟法務部都是贊成的，就是在司法院的部分，你們有意見。當然，有意見要好好討論，因為我們要看的是末端。依照廳長剛剛所說都是足夠的，但是跟剛剛那個議題一樣，到了末端，家長只問一句：「我的孩子在校園到底安不安全？」這是我們必須思考的，而不是依照目前制度，你的答案卻是不好的，那就有討論的空間。我也歡喜看到在3月23日這場公聽會上兩方都贊成，但就是你這方還有疑慮，我希望三方還是要好好討論，目標就是讓孩子安全，這是我們的終極目標嘛！對不對？"],["鍾廳長宗霖：是。"],["楊委員瓊瓔：所以我們必須再好好討論，讓孩子安全。謝謝。"],["主席：謝謝楊委員。","接下來是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林楚茵委員不在。","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不在。","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就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委員蔡其昌、張智倫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且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近幾十年台灣社會的結婚率、生育率下降、離婚率上升、高齡人口增加，人口與家庭結構變化頗大，西元1996年到2022年，50歲以上單身人口比例上升，臺灣整體單身比例從1996年26%至2022年35%，增加約10%。「一個人的家庭」型態不在少數，甚至不同兄弟姊妹間之經濟依賴關係也日益薄弱。對許多單身者而言，累積了一生的資產，如何在謝幕時留給真正照顧自己的人，而非受限於法律上特留分的強制規定，已成為一股社會訴求，而於公共政策參與平台中提出討論，並獲得各界重視。","關於《民法》第1223條「特留分」規定的初衷，是為了確保那些在生活上高度依賴被繼承人的家屬（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不會因被繼承人以遺囑任意處分全部財產而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這是一種法律對「家庭照顧責任」的強制要求，用以維持家庭倫理。惟當今家庭結構已完全有別於立法初期的社會，個人與兄弟姊妹關係疏遠或長期未往來者均屢見不鮮，相對於配偶或子女，兄弟姊妹屬於「旁系血親」。當繼承發生時，兄弟姊妹通常早已成年，擁有獨立謀生的能力與各自的家庭。他們與被繼承人之間，往往缺乏那種法律想保護的「經濟依賴」或「扶養關係」。凸顯了現行《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要求「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之硬性規定，侵害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與財產自主的問題。","從特留分之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受扶養者之基本經濟保障」來看，當今社會之家庭結構趨勢已較小且核心化的家庭結構（一家三口的模式），硬性要求兄弟姊妹之特留分規定，早已與「維護家庭扶養」之目的不符，也就是制度運作已與社會現實脫節。此外，多數先進國家法制均未規範兄弟姊妹之特留分，例如，德國民法典第2303條特留分規定僅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日本民法第1042條特留分規定之適用則排除兄弟姊妹。綜上，我國民法第1223條第4款要求「兄弟姊妹得請求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之特留分」之硬性規定，既不符社會現況，亦與國際趨勢不符，實有檢討必要。","然而，雖修正現行民法第1223條，將特留分之適用對象限於配偶與直系血親，可使特留分制度回歸保障具扶養或依賴關係家屬之立法意旨，但是仍不能因此否定手足之情之存在，對於實際依賴被繼承人之生存兄弟姊妹，應賦予「生活補助請求權」之配套措施。爰此，建議於修正民法第1223條第4款的同時，應同步配合修正民法第1149條，明確規範被繼承人之生存兄弟姊妹，具有實際依賴被繼承人之事實，且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難以自立且頓失依靠者，具有「生活補助請求權」，由法院直接裁定，以遺產酌給制度保障弱勢手足之責。","最後，我國現行法律並未設有「特留分剝奪」規定，實務上僅能依據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法定事由，間接使繼承人喪失特留分權利。換言之，除非出現法定失權事由，被繼承人無法透過遺囑等方式，任意剝奪繼承人之特留分。相較之下，德國BGB第2333條及第2336條明確規定，若子女、父母或配偶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失德行為（如惡意違反扶養義務等多款事由），被繼承人得於遺囑中載明具體理由，依法剝奪其特留分且此事由須於遺囑作成時已經存在並明確記載。此種立法設計兼顧遺囑人意思自主與家庭倫理秩序，實值得我國日後修正特留分制度時加以參考。"],["委員張智倫書面質詢：","一、少事法修法方向？（司法院）","近期，台灣校園安全與青少年犯罪問題持續觸動社會敏感神經。兩年多前的新北國中生割頸案於近期（2026年2月）定讞，但對被害學生家屬而言，現行法規下加害者只須執行三分之一刑期就能申請假釋，等於沒過幾年便能重返社會。同時，新北市永和區某國中近日（2026年3月）又爆發嚴重的校園霸凌事件，礙於現行教育政策與法規，校方往往束手無策。","在前天（3/30）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司法院也坦承現行制度恐難回應社會期待，且原先以「3年觀察期」作為塗銷標準的草案，未區分罪行輕重，過於靜態。少事法立法雖保護少年與給予其自新機會，但絕不能建立在犧牲被害人權益與社會安全的基礎上。","茲提問如下：","(一)前科塗銷「分級機制」的具體對應標準為何？","司法院高秘書長表示將規劃分級制度，包含確定塗銷及1年、3年、5年、7年等不同年限。","1.請問具體的分級與再犯風險評估標準為何？","2.例如車手、吸毒、校園暴力等犯罪類型，分別對應何種年限？","3.針對民間與立委主張「重大刑案不宜一律塗銷，應改採動態註記機制」以兼顧社會安全與被害人權益，司法院是否會具體採納入法？","(二)針對重罪的「不同審查機制」細節為何？","鍾廳長在前天答詢時提到，若涉及法定刑5年以上且有再犯情形，將設計更長觀察期與「不同審查機制」。","1.請問此特殊審查機制的具體內容是什麼？","2.其中是否包含全面檢討並「加嚴假釋門檻」，以避免重大暴力的加害者過早重返社會？","(三)完整的動態修正方案何時送交立法院？","既然目前的送審版本尚未呈現相關細節，司法院預計何時能將結合「犯罪性質輕重」與「再犯可能性」的完整動態修正方案提出？讓社會與孩子們能早日擁有一個更安全的環境？","二、檢方系統性失靈與缺額危機，「漏未執行」清查報告何時出爐？（法務部）","近期媒體與民間司改會揭露，台中地檢署發生判刑三年十個月定讞的詐欺犯，竟在外逍遙五年未入監的重大烏龍。最荒謬的是，直到該犯嫌準備赴越南娶妻遭境管並主動陳情，地檢署才恍然大悟。","監察院調查報告直指這是系統性的「連三錯」，從收文、執行到結案，各防線全面失守。然而，中檢僅將承辦人考績打乙等作為懲處。中檢宣稱是「卷宗龐大、書記官過勞」，基層缺額確實是危機，但過勞絕不能成為重大疏失的遮羞布。","茲提問如下：","(一)針對這種系統性失能，難道只有基層書記官與股長扛責？檢察長與各級督導主管的連帶行政責任在哪裡？","(二)中檢承諾的「案件檢核表」雙重覆核機制是否已經落實？未來是否要求全國地檢署比照辦理？","(三)全國地檢署到底還有多少類似的「被遺忘的犯人」？法務部能否承諾在一個月內，提交給本院一份清查報告，而非讓各地檢署「球員兼裁判」自行填表自清？","(四)針對檢方工作人員缺額與過勞危機，我們知道法務部近期已陸續爭取並增聘「檢察官助理」來協助檢察官辦理偵查、公訴及執行等案件，工作核心為案件爭點分析、資料彙整、製作卷證分析報告等。","1.雖然中檢漏未執行的重大烏龍是發生在大量增補檢察官助理之前，但法務部現在既然已經擁有這些檢察官助理（人數如下表）投入基層協助，是否能向社會大眾保證，透過這些人力的增補與業務的重新分配，能徹底防堵類似的「系統性失能」再次發生？（請說明）"],["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先請議事人員宣讀今天兩個提案的所有提案條文，宣讀時間大約2分鐘，如果有修正動議或附帶決議提出的話，也請儘速將書面送交到主席臺，以利印發到現場進行討論。審查法案的時候，請主要的列席機關代表移到主席臺正前方首長席的位置就座，宣讀的時候如果有收到修正動議，也請一併宣讀，宣讀後我們就進行討論。現在先請宣讀條文。","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427\\\\C35\\\\c35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二、"],["主席：條文已經都宣讀完畢了，現在就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併案審查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本案條文只有一條，而且也經過上午的詢答，所以想請問在場委員是不是本案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好，接下來就進入逐條審查。","本案總共處理一條條文，也就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請問有沒有意見？針對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總共有20個委員提案，歸納起來大概有三種不同的版本，而且有18位委員的提案就是直接刪除第四款的兄弟姐妹特留分。至於另外兩個版本，一個是林德福委員的提案，他的提案是將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限縮，如果曾經有扶養被繼承人的事實，或是繼承人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受被繼承人扶養者，仍然是維持他的特留分；賴士葆委員的提案則是刪除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特留分。就以這三案為主，經過大家剛剛的討論，因為法務部還要有一些時間去研議，但是這條條文大部分委員是有共識的，在政策方向上面大家是一致的，所以本席在這裡想請問各位委員們的看法，如果今天對於條文還沒有辦法確定的話，是不是可以就保留送協商？","先請沈發惠委員。"],["沈委員發惠：就結論的部分，我贊成主席的結論，就先保留送協商。但是我要說明除了剛剛大家在詢答裡面所提到的問題之外，因為這一次保留送協商是就這個單一條文，至於法務部剛剛所提的其他配套，包括所謂貢獻分的討論或者是配偶居住權，這些相關問題顯然沒有辦法塞在這個條文裡面。也就是說，保留送協商之後，你們這些配套也沒有辦法放進來討論，針對這個部分，我希望你們這些配套……因為這一條顯然在協商期過了之後，應該就會達成共識予以修正，但是其他的配套並沒有。如果沒有的話，問題也許不是很大，但是真的還是會有問題。我們以林德福委員的案子為例，就是說他的兄弟姐妹裡面有身心障礙、沒有謀生能力的，或者是他事實上有長期撫養這些兄弟姐妹的事實，在還沒有其他配套的情況下，也就是貢獻分這些相關的修法沒有提出來，但是他的特留分卻被刪除了，這樣就會有一個空窗期。即使是2個月也好、半年也好，在這半年裡面，這些人的權益就受到損害了，如果你們不加速立法的話，到時候這個部分就會發生問題。這部分要請法務部等一下做個回應，就是說如果我們今天保留送協商，你說在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會預告，但是從預告到通過到送進立法院裡面，時間大概還要再兩、三個月跑不掉。那就已經到下個會期去了，在這中間的空窗期裡面，我剛剛講的這個狀況，他就變成權益受損，這些無謀生能力或是有撫養事實的兄弟姐妹的權益就會受損，這個部分請法務部要考量。","另外，即使只修這一條，也有幾個問題，我覺得是不是在協商期到期之前，法務部能夠有什樣的意見提出來？就針對這一條，第一個是有關於目前各款順序的問題，其實目前立法例的順序是有問題的，它跟外國的立法例不同，雖然它的順序不影響它的權利，但是它的立法結構是有問題的。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裡面規定配偶之外的繼承人，因為配偶沒有血緣關係，所以配偶是配偶，但配偶之外的繼承人是有血緣關係的，它有一個順序，第一個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個是父母，第三個是兄弟姐妹，第四個是祖父母，但是現在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裡面的順序，祖父母顯然是在兄弟姐妹之後的，但是我們卻把第三款的特留分去掉，而第四款的特留分如果保留，那在立法體系上會變得很奇怪。理論上，如果要做這樣子的修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是不是應該要配合修正，把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祖父母提到第三，把兄弟姐妹降到第四，這樣才會符合立法體例。雖然權益上面沒有影響，但為了要符合立法體例，就變成兄弟姐妹的繼承順序在祖父母之後，這樣才會是他的特留分被拿掉，而祖父母的特留分保留嘛，對不對？這是第一個有關順序的問題。","第二個，在今天要修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裡面，配偶的特留分是放在第三款，但是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當中，配偶是在所有繼承人之前，這個在順序上面顯然與立法體例也是有扞格的。理論上這次如果要修，我們是不是順便就把配偶提到第一順位，以符合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體例？在協商期之後，如果我們委員真的堅持只要單獨修這一條，而不等法務部的其他配套的話，至少是不是在那時修法的時候就要這樣處理？這部分請委員會能夠納入考量。","第三個，法務部其實有委託學者研究，學者有研究出來一個條文，我有看到這個條文，它基本上是仿日本的立法，就立法文字而言，它在第一項前面就說「兄弟姐妹以外之繼承人，其特留分應依下列幾款規定」，這是你們研究報告裡面建議的立法體例，這樣子的立法體例事實上是比較好的，因為在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裡面規定所有的繼承人都有特留分，但是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裡面，兄弟姐妹卻不見了，如果增加這一款文字來說明，這一款就是在規定兄弟姐妹以外的繼承人的特留分，這個修法方向是不是……如果最後我們只要單修這一條，是不是能夠提出相關的對案來做這樣子的調整？以上。","我個人是贊成主席的結論，但是我希望剛剛我所提的這些問題，在最後協商期屆滿，大家要進行協商之前，法務部能夠就這些部分表示意見，以上。"],["主席：謝謝沈委員的說明。","剛剛是許委員先舉手，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針對剛剛主席提議要保留送協商，本席沒有意見，但是在這邊我要特別請教一下，因為剛剛法務部說還要等到這個會期結束之前，才能提出相關配套，針對這個議題，我看你們研修小組的結論會有三個階段，包括特留分、貢獻分以及遺囑相關修正條文，還有其他「本部重新彙整105年民法繼承編相關修正條文」，所以看起來是非常多的條文要一起，其實今天只有其中的一條，是不是能夠……我等一下講完，可能請次長再特別說明。","另外，委員裡面有人提到針對少數兄弟姐妹照顧的個案，其實應該是要照顧到他，但是我想請教一下，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請求酌給遺產？如果不行的話，是不是要用什樣的方式？當然我們現在是主張要刪除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相關特留分的規定，其實就是希望像這樣已經將近百年的條文，能夠讓它符合現有的環境，所以也希望法務部能夠加速你們提出配套的時程，要不然的話，即使我們今天保留送協商，等到一個月之後，可能大家就會開始協商，也許都已經通過了，而你們的配套都沒辦法納進來的狀況下，那我們要怎來處理這個問題？謝謝。"],["主席：接下來請張委員發言。","不好意思，我先處理一下會議時間，今天中午不休息，上午會議時間就繼續進行。","請張委員發言。"],["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我想我一樣對於主席剛剛的結論沒有任何意見。在我剛剛的質詢裡面，我也一樣特別提到有關於貢獻分的部分，其實剛剛兩位委員也都有提到，現實上就是有一些特殊身心狀況的孩子，或者是身心障礙，或是因為重大疾病而造成他沒有謀生能力，需要靠家庭來支持的，這些人在現實生活裡都不是少數，所以在這一次的修法通過之後，如何確保這些人的權益可以被保障，我覺得其實需要把不同的處境都要納入來做評估，才能夠找到一個比較周延的方式，不然我覺得這些人最後可能就會實質受到一些影響。因為剛剛法務部在我的質詢裡面有提到他們是在會期結束之後才會預告，而方才兩位委員都有提到，這樣其實太慢了，所以待會還是要請法務部更明確讓大家知道我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樣才能確保不會有一些弱勢的族群受到影響。","再來針對林德福委員的提案裡面，他特別把兄弟姐妹拉出來，這邊我有一個疑問，為什麼只有兄弟姐妹特別被拉出來，必須符合這些條件，才能夠取得特留分？這是我的問題，因為其他順序的繼承人如果不是這樣，而只針對兄弟姐妹有額外的標準，這樣的差別待遇，會不會因為標準不夠清楚、不夠合理，可能都會造成一些問題。針對這個部分，我自己是蠻有疑慮的，不曉得法務部對於這條的看法又是什麼，我想聽聽看，謝謝。"],["主席：陳昭姿委員是不是要發言？好，請。"],["陳委員昭姿：謝謝，我先就原則上的問題說明，因為今天這麼多委員提出了大概20個版本，早上我在質詢的時候也有請教法務部，有這麼多的版本，你們也聽到了一些意見跟想法，你們說你們已經開了第一次專家會議，然後準備開第二次，我一直希望有一個明確的進度，而且在國發會的公共意見平臺上面也彙集了很多意見，我是希望法務部能夠加速，因為我自己提的人工生殖法被擱置20年，我都覺得無法想像．我沒有想到這個部分的民法居然被放置了100年，將近100年都沒有人去盤點、關心或是更新。這是第一個，我可以支持今天保留這些條款，然後把大家剛剛的疑慮等等盡速解決，但是要有個時程，而不是只說你們在研議中或是你們會繼續開會。","第二個，有關剛剛幾位同事們提到的弱勢兄弟姐妹，當然法務部也有提出這個觀念，弱勢的兄弟姐妹被扶養的問題，其實某個程度它是個假議題，這些兄弟姐妹之所以會有特留分，是因為被繼承人沒有子女，父母又雙亡，也就是這些前順位有繼承權的人都不存在，所以兄弟姐妹才有繼承權的發生，所以弱勢兄弟姐妹的扶養不應該是依照特留分來處理，就這一點我表達我的意見。","我是支持今天保留送出委員會，但是我們要求法務部對於這個法的送出，也就是送出行政院、送到立法院來，這個時程今天一定要說清楚，謝謝。"],["主席：謝謝，再請沈發惠委員。"],["沈委員發惠：不好意思，我補充一下，因為剛剛在講的過程中有口誤，所以我在這邊做一個修正，以避免造成誤會。我剛剛說有關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繼承人的順序，並不是說祖父母和兄弟姐妹調整，這部分不能調整，這個調整之後會影響到其他部分，我的意思是說，為了因應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順序，所以我贊成法務部委託學者所做的那樣子的修正，就是把兄弟姐妹放到第一項裡面，也就是在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裡面兄弟姐妹以外之繼承人特留分的規定應該照這樣子修正，而不是要去修正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在此做以上說明。"],["主席：謝謝，接下來是不是可以請黃次長做一些回應？我現在要先講，因為剛剛很多委員都已經有提到，大家不太能夠認同法務部一直要到會期結束之前才有可能提出你們的版本，更何況現在很多法案和法令案都壓在行政院，如果行政院公文不批、不加速審查的話，就算法務部已經把法案送到行政院，但是因為法案沒有經過行政院院會同意通過也是出不來，所以剛剛委員們其實都有共識，希望法務部能夠加速你們的法案提出，接下來我們可能會有一個月的政黨協商時間，希望能夠儘量在這個階段裡面提出你們的對案好嗎？請說明。"],["黃次長謀信：跟各位委員報告，各位委員剛才有提到要加速整個修法的時程，這本部絕對會遵從，只是立法、修法有它一定的期程，這個法送到行政院之後，還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的審查，還要會銜司法院再送大院，所以它有一定的客觀上的時間需求，所以本部才會說……因為我們4月中就要召開第二次會議了，剩下大概一、兩個月的時間我們就把草案寫出來，就進行預告的程序，所以才會提出這個期程。要不然的話，的確會有剛剛委員講到的，就是說我們今天如果把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刪掉就通過，事後法務部的配套措施再進來的話，那會產生時間差的規定不同，也會產生平等權的問題。為什之前的沒有特留分？之後我們通過了又有特留分？這個時間差會產生兄弟姐妹之間有扶養事實的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所以這部分要請大院來考慮。","另外，剛剛委員有提到如果大院要刪除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第四款有關兄弟姐妹特留分的部分，本部的建議文字也是比較贊成把配偶的部分提到最上面來，而不是按照現有文字單純把它刪掉，然後配偶又夾在中間，這很怪，所以我們贊成把配偶提到最上位，然後依序往下排，如果文字上要進行這樣的刪除，不要直接機械式地把它刪掉，這是立法上的建議。","再者，剛剛委員有提到的立法建議是不是要採行我們研究的版本，就是「除兄弟姐妹以外之繼承人」這個加在前面的那個帽子，我們在整個研修的過程當中有討論過這個立法技術，這個立法技術後來不採行的原因是因為「除兄弟姐妹以外之繼承人」好像是除了兄弟姐妹還有其他繼承人的方式要去找，事實上沒有，他沒有特留分嘛！我們如果調整成「除兄弟姐妹以外之繼承人」，好像針對兄弟姐妹還有一個特殊的規定，事實上沒有，其實我們就是把它刪掉而已，所以後來在整個研修的過程當中就不贊成我們委託研究案的這一個條文，要刪的話就直接把第四款刪掉，條次把配偶提到最上面來。","剛剛另外有委員提到林德福委員的版本，也就是在前面加上要件，這部分我在我們的報告裡面其實有說明，那為什麼只有兄弟姐妹有要件，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為什麼就不需要要件？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它是一個全有跟全無的概念，一旦符合就全有，一旦不符合就全無，它沒有中間一個彈性的空間，所以林德福委員的版本就特留分的部分把一個要件設在前面，本部並不贊成這種立法模式。","另外剛剛委員有提到弱勢兄弟姐妹之間扶養的問題，它不是特留分的問題，但刪除特留分之後，就會產生弱勢的兄弟姐妹之間互相扶養的問題，所以本部才一直在主張要有配套。我消極的被這個被繼承人扶養的兄弟姐妹，你要不要給我一個遺產酌給請求權？我已經沒有特留分了，我是被你扶養的，你可不可以給我遺產請求權？這是第一個問題。我積極扶養他的，那你要不要給我貢獻分？所以針對消極與積極，需要去做一個配套。我們一直主張是這樣，以上回應。"],["主席：好，經過大家剛剛的詢答以及逐條審查的討論，我想還是希望能夠等到法務部這邊有更具體的意見，所以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條文經過逐條討論之後，我們還是決議保留送協商。","本案逐條已經處理完畢，接下來作以下宣告：本案必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出席說明。"],["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還有施行法的部分。"],["主席：對，接下來還要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黃次長謀信：謝謝。"],["主席：那我們接下來就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案，請問在場委員，本案是否也省略大體討論，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討論好嗎？就只有吳宗憲委員所提出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我們可以就同意省略大體討論嗎？好，那麼接下來我們就繼續審查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十二條條文草案，條文內容剛剛已經宣讀過了，那我們就繼續進行逐條討論，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這個主要是針對施行的日期，請沈委員。"],["沈委員發惠：這個是針對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的修法配套，既然修法的條文都保留了，那麼這一條是不是也保留一併協商？"],["主席：請問在座委員有沒有意見？是不是這條也保留送協商？"],["張委員雅琳：沒有意見。"],["主席：好，謝謝。","本案逐條也已經處理完畢，所以就作以下宣告：本案必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也是由本席出席說明。","本次會議議程所列事項都已經處理完畢，非常謝謝各位，今天的討論非常愉快，而且大家也都提出很具體的意見，本次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散會（12時10分）","一、"]],"block_lines":[1,33,34,37,63,65,67,72,73,76,77,79,81,83,85,87,89,94,96,98,100,104,106,110,112,114,117,120,121,145,163,169,169,171,172,173,174,175,177,178,179,181,182,183,186,187,188,189,190,191,192,193,196,197,198,199,200,200,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230,231,232,233,234,235,236,236,237,238,239,240,241,242,243,244,245,246,247,248,249,250,251,252,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3,264,265,266,268,269,270,270,271,272,273,274,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5,286,287,288,289,290,291,292,293,294,295,296,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6,307,308,308,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20,321,323,324,325,325,327,328,329,330,336,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0,362,363,364,365,374,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5,398,399,400,401,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21,421,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2,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8,540,541,542,543,544,545,547,548,550,551,552,553,554,555,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8,601,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615,616,617,618,619,621,622,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40,641,642,643,644,650,656,682,710,713,718,720,722,725,727,728,731,732,733,734,739,741,742,743,744,745,746,747,748],"person_count":{"張主任秘書智為":1,"主席":52,"吳委員宗憲":12,"主席（吳委員宗憲代）":1,"翁委員曉玲":16,"主席（翁委員曉玲）":2,"林委員沛祥":7,"張委員智倫":1,"黃委員健豪":1,"陳委員菁徽":1,"林委員德福":1,"羅委員廷瑋":1,"許委員宇甄":29,"林委員倩綺":18,"黃次長謀信":166,"法務部書面資料":1,"司法院書面資料":1,"內政部書面資料":1,"鍾廳長宗霖":26,"陳委員昭姿":18,"主席（林委員倩綺代）":1,"張專門委員翠恩":2,"沈委員發惠":16,"范委員雲":12,"莊委員瑞雄":7,"謝委員龍介":37,"張委員雅琳":17,"楊委員瓊瓔":19,"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1,"委員張智倫書面質詢":1},"persons":["張主任秘書智為","主席","吳委員宗憲","主席（吳委員宗憲代）","翁委員曉玲","主席（翁委員曉玲）","林委員沛祥","張委員智倫","黃委員健豪","陳委員菁徽","林委員德福","羅委員廷瑋","許委員宇甄","林委員倩綺","黃次長謀信","法務部書面資料","司法院書面資料","內政部書面資料","鍾廳長宗霖","陳委員昭姿","主席（林委員倩綺代）","張專門委員翠恩","沈委員發惠","范委員雲","莊委員瑞雄","謝委員龍介","張委員雅琳","楊委員瓊瓔","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委員張智倫書面質詢"],"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星期三）9時至12時10分","地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主席":"翁委員曉玲","date":"2026-04-01","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