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委員會紀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星期一）9時18分至17時1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月琴","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第一案及第五至十一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逐條討論，不詢答】"],["主席：現在開會，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5年4月29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0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廖偉翔　　黃秀芳　　王育敏　　涂權吉　　林淑芬　　蘇清泉　　盧縣一　　王正旭　　楊　曜　　劉建國　　陳　瑩","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昭姿　　鍾佳濱　　楊瓊瓔　　柯志恩　　顏寬恒　　賴士葆　　羅廷瑋　　莊瑞雄　　葉元之","　　　（委員列席9人）"],["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主任秘書：劉厚連"],["專門委員：游亦安"],["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專　　員　許淑真"],["段落：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段落：討論事項"],["（上午）","審查"],["段落：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一、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段落：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上午會議經委員羅廷瑋及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提案旨趣，由環境部部長彭啓明及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說明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邱鎮軍、蘇清泉、黃秀芳、王育敏、廖偉翔、林淑芬、涂權吉、王正旭、盧縣一、劉建國、楊曜及陳瑩等15人提出質詢，均經環境部部長彭啓明、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鄭慶鴻及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本次會議有委員陳菁徽、廖偉翔、蘇清泉、涂權吉（羅廷瑋）等5人提出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動議。）","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段落：「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下午）","一、繼續審查","(一)委員柯志恩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一百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一)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申翰、賴惠員等17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王正旭等24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蘇巧慧等19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賴惠員等20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八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醫療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蘇清泉等22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羅明才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許宇甄等21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下午會議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說明後，委員王正旭、陳菁徽、林淑芬、邱慧洳、劉建國、黃秀芳、林月琴、楊曜、王育敏、盧縣一、陳瑩及賴士葆等12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法務部參事汪南均及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倪麗心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廖偉翔及邱鎮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8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散會"],["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等11案，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點之前先作以下說明：一、本會在115年4月8日第5次會議已就委員許智傑等2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案等2案詢答完畢。二、本日就新增之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提案等共9案，與上述提案一併審查。三、本日僅就提案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發言時間2分鐘。首先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主席、各位委員同仁以及與會的行政部門長官，大家好。今天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感謝召委安排此一議程，我與各位委員以及行政部門皆有提案，我想大家的方向是一致的，皆是希望透過本次修法，讓臺灣資源循環領域的政策及法規能夠逐步接軌國際。全球近年持續面對氣候變遷及資源大量耗用的嚴峻挑戰，包含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及歐盟循環經濟行動方案計畫等，皆已揭示應促進資源循環才得以落實環境永續，對此我國也必須加緊腳步，儘速促使政策及法規落實。","以下我說明幾項本次修法之重點：第十二條有關原條文之「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會」，其功能為協調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針對本法重大政策評估、執行及運作提供諮詢意見，並明定其組成應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環境保護團體等代表組成。","另外，考量推動會之設置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推動會之組成，其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等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人數二分之一，盼未來資源循環推動會運作的時候，得以充分落實多元意見之討論及呈現，以促進諮詢功能之彰顯。","本次修法另一重點為鼓勵民間以實驗沙盒之機制執行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由於這類創新計畫將明確涉及跨領域及跨部門之專業與業務，因此第三十六條明定事業得檢具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經中央有關機關同意後，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辦理，促使相關審查流程更完備，以落實跨部門、跨機關共同投入資源循環業務之推動。","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同仁支持，期盼本次修法順利，以完善我國資源循環推動之環境及法制基礎，接軌國際指標，落實永續發展，謝謝大家。"],["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發言。","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發言。"],["張委員智倫：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各位部門長官，大家早安。過去開採、製造、丟棄的線性經濟已經無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挑戰，為與國際社會接軌，我們必須將政策重心從末端處理垃圾前進到產品設計與源頭減量。現行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實施已超過20年，為呼應2050淨零碳排目標，本席與多位委員共同提案將本法全面升級，並更名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建立全生命週期核心資源循環的制度。","本次修法有四項重點：第一，導入綠色設計與產品資訊的揭露，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準則，要求產品設計必須容易拆解、易維修及使用再生材料等特性，並建立產品資訊揭露制度。第二，鼓勵源頭減量與生產者責任，針對包裝及容器設定重複使用目標，鼓勵業者提供維修、租賃或回購服務，從源頭減少廢棄物產生。第三，強化跨部會合作並導入綠色金融，明定各部會權責，由金管會與環境部主辦，強調金融機構給予轉型企業優先融資與信用保證。第四，建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導入沙盒制度，排除部分法規限制，讓新興循環科技有更安全的測試與驗證空間。","為了讓大家更清楚修法效益，本席舉兩個具體的改變實例：第一，未來希望可以終結產品孤兒，讓電子產品更好修，未來透過綠色設計以及延長生產者責任，並保證一定的年限維修零件供應，可以大幅延長產品生命週期，替民眾省錢，也幫地球減碳。第二，告別過度包裝，推動包裝減量與循環；同時法規授予押金制等法源，透過經濟誘因來提升空瓶與循環包裝的回收率。","總結來說，從傳統的廢棄物管理徹底轉型成資源永續循環，懇請各位委員同仁支持本提案，讓臺灣的環保政策與產業競爭力大步向前邁進，謝謝。"],["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張智倫委員的說明。","下一位請盧縣一召委說明。盧縣一委員沒有提案說明。","下一位請林月琴召委說明。"],["林委員月琴：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我提出並排審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最核心的精神就是讓臺灣的資源治理從回收往前走到真正的循環。","臺灣是全球的一分子，如何讓有限的資源能夠永續留給下一代是我們這一代人不能迴避的責任面對國際資源永續及循環經濟的浪潮，臺灣不能只是跟上，而是要做得更多、做得更好，並且政府也有責任透過法制引導企業支持產業，讓人民有更清楚的選擇。","過去的經濟模式是開採、生產、使用、丟棄，用完就丟，不斷消耗地球資源，這樣的線性經濟已經走到極限了！未來的方向必須是減少浪費、延長使用、重複利用，讓資源在社會及產業裡盡可能被有效使用。所以這次修法不只是環保政策，也是產業政策、生活政策，更是臺灣面對國際供應鏈重組及永續轉型時必須提前做好的制度準備。我們要推動的是從源頭就改變，產品在設計時就要考慮能不能維修、能不能再利用、能不能減少包裝、能不能使用再生材料，而不是等到變成垃圾之後，才要社會付出更高的成本處理。","對企業而言，資源循環不是單純的增加限制，而是協助產業升級，透過獎勵補助投資及創新的實驗機制，讓願意轉型的企業有路可走，也讓臺灣的產業在國際永續規劃當中不是被動的追趕，而是主動的接軌。","對人民來說，這部法也要讓永續消費變得更清楚，產品能不能維修、是否能夠使用再生材料、是否容易回收等等資訊，都應該讓消費者看得懂、選得到，也要避免永續變成口號、甚至變成漂綠。","我要強調的是，資源循環不是把垃圾分類做得更細而已，而是要把用完就丟的社會轉向物盡其用、循環使用的社會。我們不能只是在垃圾產生後補救，而是要從設計、生產、消費到再利用建立完整的循環制度，這就是我支持本案的理由。期望讓臺灣的資源被更妥善使用，讓產業更有韌性，也要把更好的環境留給下一代，請各位同仁能夠共同支持，為我們的下一代來通過這個法案。以上，謝謝。"],["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的說明。"],["主席（林委員月琴）：為利本法案的審查，環境部備有條文對照表回應各委員提案內容，請環境部發給在座委員參閱。","接下來請環境部部長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彭部長啓明：請賴署長報告。"],["賴署長瑩瑩：主席、各位委員。以下由環境部報告今天審查的「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貴委員會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委員會參考。","首先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的修正重點。面對氣候變遷、資源依賴進口及國際供應鏈重組等趨勢，各國積極推動循環經營轉型，環境部參酌國際趨勢，由廢棄物管理轉向全生命週期資源管理，透過前端設計促進與後端管理強化並行，逐步建構資源循環體系，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國家資源安全，以及面對資源耗竭及國際綠色供應鏈的挑戰，積極推動管理轉型。本次修法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核心方向，引導產業由線性經濟轉向循環經濟模式。","本法修正重點在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修正重點包括跨部會推動，制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推動永續產品，建立綠色設計準則與源頭減量；創造市場循環採購，讓公部門優先採購，同時也推動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護照揭露產品環境資訊；還有循環實驗沙盒及扶植循環產業，基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考量，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機制。","此外，未來將以資源循環推動法奠定產業轉型基石，以商業模式創新帶動生活轉型，打造產業共生鏈，完善循環路徑，建構六大關鍵領域循環產業鏈，包括高科技與電子產品等。後續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產業與團體溝通，推動相關子法研擬與制度的銜接。","本次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共有許智傑委員等28人、盧縣一委員等16人、林月琴委員等21人、羅廷瑋等21人、王美惠委員等18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郭昱晴委員等16人、王正旭委員等23人、邱鎮軍委員等16人、張智倫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等大院委員所提草案，本部均表尊重。委員提案精神已納入行政院函送大院審查的修正草案中，為求國家整體環保法制的完整性與法條銜接的精密性，建請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審查，以求周延。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主席：謝謝賴署長的說明。","先作以下宣告：一、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二、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中午11時50分休息，14時繼續開會。"],["環境部書面資料：","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貴委員會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10案，本部應邀列席報告，謹提供本部意見，供委員會參考：","壹、「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重點說明","一、參考國際推動循環經濟","面對氣候變遷、資源依賴進口及國際供應鏈重組等趨勢，各國積極推動循環經濟轉型，歐盟透過循環經濟行動方案（CEAP），建立全生命週期管理架構，推動綠色設計、產品數位護照（DPP）、維修權及綠色公共採購等制度，並聚焦電子、電池、紡織及包裝等關鍵產品價值鏈，強化再生材料使用，提升資源自主性與產業競爭力。近期也訂定循環經濟法草案，加強推動力道。","日本因應資源高度仰賴進口及再生材料利用不足等挑戰，修正「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並研訂「循環經濟行動計畫」，強化再生資源供應鏈及關鍵礦物回收體系，並要求特定產品提高再生料使用比例，同時建構以日本為核心之國際資源循環網絡。","二、修法目的及必要性","參酌國際趨勢由廢棄物管理轉向全生命週期資源管理，透過前端設計促進與後端管理強化並行，逐步建構資源循環體系，提升產業競爭力與國家資源安全，以及面對非法棄置、資源耗竭及國際綠色供應鏈的挑戰，積極推動管理機制轉型。本次修法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核心方向，引導產業由線性經濟轉向循環經濟模式，藉由「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更名「資源循環推動法」）前端促進循環設計、扶植循環產業（胡蘿蔔），邁向資源永續。","三、修法重點","「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重點在擴大管理範疇至產品全生命週期，從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全面納入管理，修法內容包括提出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明確跨部會分工，並導入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循環採購及相關獎勵機制，建構有利產業轉型與創新發展的制度環境。此外，亦將設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的沙盒機制，在兼顧技術試驗彈性的同時，強化環境風險控管。","(一)跨部會推動，制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9至12）：中央有關機關9大領域部門共同推動資源循環事項，共同擬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報院核定，並每5年檢討，成果報告每年對外公開。地方應據以擬訂資源循環行動計畫。中央主管機關設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二)永續產品，建立綠色設計準則與源頭減量（§13至20）：訂定產品及營建工程綠色設計準則，從源頭規劃設計時就採行單一、易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等，同時推出重複使用、減量使用、禁限使用、包裝減量及延長產品使用壽命等源頭減量措施，解決國內垃圾堆置問題。","(三)創造市場循環採購，公部門優先採購（§21、22、31）：推動循環標誌、產品數位護照揭露產品環境資訊，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與服務，引領永續消費。","(四)循環實驗沙盒及扶植循環產業（§32、33、34、36）：基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創新發展考量，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機制，對於推動資源循環之事業或個人，得給予獎勵、補助、依法減免稅捐及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鼓勵業者投入循環經濟。"],["段落：跨部會加速推動循環經濟"],["四、跨部會加速推動循環經濟","(一)113年臺灣循環經濟就業人數達10萬人，是綠色科技首位，與德國類似，產業附加價值達1,688億元，且年平均增加9%，同年環境部成立「8+N資源循環聯盟」，推動動靜脈產業鏈結，未來將以資源循環推動法奠定產業轉型基石，以商業模式創新帶動生活轉型，打造產業共生鏈完善循環路徑，建構六大關鍵領域循環產業鏈，包括高科技與電子產品、能源設施關鍵物料、塑膠、紡織品、營建與建築、生物質等，並與歐盟ESPR（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範）及DPP（產品數位護照）接軌，籌組關鍵戰略金屬國家隊，將電子廢棄物轉化為戰略物資。","(二)後續將持續與相關部會、地方政府、產業與團體溝通，推動相關子法研擬與制度銜接，引導我國由「廢棄物管理」邁向「資源管理」的治理轉型。修法通過後將成立「資源循環推動會」，部會合作制定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依部會業務特性，推動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採購及循環產業扶植等措施；經濟部、農業部、國科會等將配合推動產業技術研發、農業剩餘資源高值化及園區循環示範等。","貳、「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10案","一、許智傑委員等2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許智傑委員等28人所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從現行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翻轉為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我國應有必要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現行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翻轉為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重點包含：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綠色設計準則、源頭減量及禁限用、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獎勵補助措施、循環融資與投資及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等。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修法立場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二、盧縣一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盧縣一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正重點包含：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綠色設計準則、源頭減量及禁限用、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獎勵補助措施、循環融資與投資及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等。委員提案精神及修法重點，與本部修法立場一致，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三、林月琴委員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林月琴委員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基於推動資源循環及永續發展之政策目標，透過建立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設立資源循環推動會、推動綠色設計準則、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延長產品使用壽命、推動產品資訊揭露及數位追蹤機制、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提供獎勵補助措施、規劃資源循環專用區、導入循環融資與投資機制，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制度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重點包括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綠色設計準則、源頭減量及禁限用、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獎勵補助措施、循環融資與投資及資源循環創新實驗計畫等，提案之政策方向與制度設計與本部修法方向高度一致，相關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檢討整合處理，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四、羅廷瑋委員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羅廷瑋委員等21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及相關罰責規範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高度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王美惠委員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五、王美惠委員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王美惠委員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數位化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劉建國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六、劉建國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劉建國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郭昱晴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七、郭昱晴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郭昱晴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材料使用規範、強化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與減量機制、推動禁限用及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數位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獎勵補助、融資機制及資源循環創新實驗制度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王正旭委員等23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八、王正旭委員等23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王正旭委員等23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邱鎮軍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九、邱鎮軍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邱鎮軍委員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資源循環創新實驗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其中委員所提有關創新實驗計畫申請另設跨部會前置同意程序一節，本部修正草案已建立完整申請及審查機制，相關制度設計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段落：張智倫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十、張智倫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張智倫委員等19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為與國際接軌及兼顧永續發展需求，建立資源循環推動環境並完善相關法制基礎，從末端廢棄物回收處理，擴及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以達「最大化資源循環效益、最小化廢棄物最終處理」之目標，本部意見如下：","委員所提修正草案，透過增訂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及資源循環推動會、導入綠色設計準則及再生粒（材）料使用要求、強化源頭減量與禁限用措施、推動重複使用與延長產品使用壽命、建立循環標誌及產品資訊揭露制度、促進公部門優先採購循環產品或服務，並建構獎勵補助、融資機制及資源循環創新實驗制度等，整體制度設計周延，立意良善，本部爰表尊重；本部修正「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並將名稱修正為「資源循環推動法」，其修正方向及主要措施與委員提案精神一致，均著重於由末端廢棄物管理轉型為產品全生命週期資源循環管理，並涵蓋國家整體規劃、綠色設計、源頭減量、循環標誌與資訊揭露、獎勵補助及創新實驗機制等，委員提案內容可於整體修法架構下通盤審酌，一併修正。","參、結論","綜上，針對本次大院委員所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本部均表尊重，委員提案之精神已融入行政院函送大院審查之修正草案中，為求國家整體環保法制之完整性與法條銜接之精密性，建請與行政院版草案併案審議，以求周延。","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內政部書面資料：","「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提出本部建議供貴委員會參酌，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壹、就許委員智傑等10案委員提案及行政院所提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及本部意見","一、有關許委員智傑、王委員美惠及郭委員昱晴等3案委員提案第9條、第13條、第16條修正條文及盧委員縣一、林委員月琴、羅委員廷瑋、劉委員建國、王委員正旭、邱委員鎮軍、張委員智倫等7案委員提案第9條、第13條、第15條修正條文，建議權責單位增列建築部門，依中央主管機關環境部所訂綠色設計準則，檢討營建工程設計施工技術及作業規範相關規定，與行政院所提第9條、第13條、第15條修正草案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二、有關許委員智傑、王委員美惠及郭委員昱晴等3案委員提案第36條修正條文第2項及第4項規定，涉及非都市土地部分，因現行為區域計畫法過渡至國土計畫法期間，目前仍適用區域計畫法管制，故建請並列國土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等文字。其餘修正內容及其他委員提案，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貳、結語","綜上說明，本部感佩相關委員之提案，謹提供本部意見，請各位委員參考。謝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審查「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書面報告","壹、前言","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及零廢棄之目標，亟需從線性經濟轉型為循環經濟，接軌國際永續發展趨勢。環境部為兼顧循環激勵及強化治理之修法策略，啟動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貳、本會有關廢棄物與資源回收再利用推動說明","本會所轄科學園區管理局已要求園區廠商廢棄物之去化以源頭減量、資源循環為優先原則，亦於園區內規劃設置資源再生中心。","一、事業廢棄物產出現況","科學園區統計自98年資源化率由77.7%提升至114年的94.8%，其中114年廢棄物產出量3,697噸/日。","二、目前推動作為","(一)持續輔導園區提高生產流程的資源效率、將廢棄物提高其回收價值（如製程源頭回收、自行回收廢液再製後返送原製程等），以利跨園區建構產業鏈結與合作共生。","(二)刻正規劃5處廢棄物處理或資源化設施（新竹、臺中、虎尾、臺南、高雄等園區陸續規劃運用環保用地或輔導廠商自行設置廢棄物處理/資源化設施），另有園區規劃設置資源循環事業專用區，提供園區科學事業或園區事業進駐從事資源化事宜，期提升園區內再利用及資源化比例。","三、未來推動目標","(一)持續推動廠商廢棄物（含資源物）自行再利用及能資源化，未來新增及擴建園區更加嚴再利用率目標，積體電路（IC）製造業營運三年後，整體再利用率提升至93%，園區全量運轉後達95%；光電製造業整體再利用率提升至88%。","(二)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將考量優先使用再生粒料，且事業廢棄物送至公營焚化設施比率目標訂為1%以下，以免排擠一般廢棄物處理量能。","(三)未來如有新設（含擴建）科學園區，將推估衍生各廢棄物增量，並就其所在區位檢視既有資源循環設施容量，視園區產業特性及需求，於園區內預留空間，規劃資源暫存、轉運或前處理設施之設置，鼓勵或協調廠商於區內或區外適當地點增設資源循環設施，或依「環境部審查園區開發行為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處理原則」辦理。","參、結語","資源循環零廢棄的推動是我國實現2050淨零目標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徑。本次修正草案之修訂，強化廢棄物的管理、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減少廢棄及物質耗用，本會將配合立法院修法結果，輔導科學園區廠商推動循環經濟。"],["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INCLUDEPI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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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3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4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5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6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7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7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7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7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 資再對照表096-169前半_頁面_74.jpg\" \\* MERGEFORMAT","二、修正動議：","　1.","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1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0.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1.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2.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3.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29.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0.jpg\" \\* MERGEFORMAT"],["主席：現在休息，下午14時繼續開會。","休息（11時54分）","繼續開會（14時）"],["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議事人員接續宣讀。","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4.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5.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6.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7.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8.jpg\" \\* MERGEFORMAT \n            \n\n INCLUDEPICTURE \"d:\\\\users\\\\完稿\\\\0528\\\\新增資料夾\\\\K21後+K22+K23_頁面_39.jpg\" \\* MERGEFORMAT","　2.","　3.","　4."],["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等十一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現在討論法案名稱，請行政單位。"],["賴署長瑩瑩：是，跟委員報告，這個法案名稱原來是「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現在變成「資源循環推動法」。"],["主席：因為資源回收再利用已經是後端的狀態，我認為無論是參照其他國家包含歐盟，皆是以循環作為資源使用的概念，從源頭的生產就開始，所以委員們對於名稱改成這樣，有沒有意見？"],["王委員育敏：沒有。"],["主席：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在進行第一章總則。"],["賴署長瑩瑩：總則的章名沒有變。"],["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王委員育敏：沒有。"],["主席：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進行條次第一條。"],["賴署長瑩瑩：第一條條次的立法目的就是我們把整個法要循環再利用的都寫出來，這次我們現行條文有修正，因為原來是「物質回收再利用」，所以院版的這部分是把「推動資源循環」特別放在前面，同時也保留了「節約自然資源」，目前在林委員版的修正動議這邊，他的條文是「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循環利用」，後面一樣就是「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這邊我們比較建議還是維持院版，因為在我們的院版已經有把推動資源循環放在前面，接著才是節約自然資源，我們先來推動，推動之後，自然就可以節約我們的自然資源，譬如減少了採礦等等。而王正旭委員版是加「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我們建議還是保留，雖然自然資源可能是很大，可是我們做資源循環這件事情，在減少天然礦物的使用還有數目這些部分，還是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建議維持院版。"],["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基本上差異都不大，但最終、最核心是節約自然資源，因為我們的認知是地球資源有限，為了節約自然資源的使用，所以我們認為其實就是要源頭減量，既然資源這麼有限，那我們在源頭就要減量，然後再來講我們要怎麼做，當然就是推動資源的循環利用，本來應該是這樣的概念，就是為節約自然資源的使用，「源頭減量」我們把它換成「減少廢棄物產生」，原來的法律就是這樣寫的，然後把「回收再利用」改成「促進物質循環利用」，目的是要減輕環境的負荷，建立永續的發展以及循環社會的建立，架構是這樣子，我覺得都一樣，但是我們的目的是什麼？我們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推動資源循環，那個是我們的手段，我們的目的是節約自然資源、減少廢棄物產生，其實這才是目的，目的跟手段要搞清楚啦！也就是說，資源循環利用是手段，絕對不是目的，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參採我們的版本？"],["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也謝謝剛剛署長的說明。我所提的修正動議最重要的考慮之一就是，剛剛署長有提到的什麼叫自然資源使用？我們現在所知道的自然資源其實非常多元，在多年以前，可能無法好好的利用自然資源，比如說光能、風能，那是之前我們沒有辦法利用的，可是現在的科技已經可以把這些自然資源很好的利用，也可以讓線性循環變成直接循環經濟。在這種情形之下，如果我們說「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所謂「節約自然資源」就很奇怪，我們要節約光能嗎？我們要節約風能嗎？不是啊！我們是要善於利用這樣的自然資源，所以我才會希望大家能夠再討論，看看是不是能夠把「節約自然資源」這個部分做比較好的釐清，如果還是像淑芬委員所提到的，我們是希望利用地球所擁有的自然資源，而不是來自宇宙的所有自然資源的話，那我們就要思考如何把自然資源做一個好的說明，這樣比較能夠符合所謂的自然資源，因為我們後面的定義裡面並沒有包括「自然資源」這幾個字，以上的意見請大家參考，謝謝。"],["林委員淑芬：可以循環使用的那一種是綠色能源，那是源源不絕的。我們這裡講的是物質，一般都是講物質資源，這個用了這麼多年，大家都知道的，但是你還講說節約光能使用，那個都會被歸納為綠能，那是能源，而我們這裡講的是物質。當然都可以，因為最核心就是地球資源有限，所謂的資源一般講的都是物質啦！"],["主席：請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有關於第一條，我覺得還是要呼應整個法案的名稱，因為剛剛前面大家都無異議通過是「資源循環推動法」。另外，這次的修法也是要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的精神，所以我是支持行政院原來的條文寫法，因為我們的法案名稱開宗明義就已經訂為資源循環推動法了，所以把這個寫在前面應該沒有什麼衝突。節約自然資源應該是要達到相同的目的，因為在自然資源裡面，剛剛署長特別提到像一些礦物的開採，如果是沒有必要的，那麼你採循環利用的時候，當然就會減少這一些自然資源的使用。所以我覺得如果要在第一條開宗明義把我們要達到的目的及修法的精神有一個比較完整的闡述，現在看起來行政院版本的文字及面向相對都是比較完整的，所以我支持行政院的版本。另外就是在各委員的版本裡面，事實上大家一開始提案的時候，我現在看到的跟行政院版本也都是相同的。以上，謝謝。"],["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不會堅持我的版本，但是我要講我不會說他們的比較完整，其實這都是同樣的概念，我為什麼要講我的概念？什麼是目的，什麼是手段？不要把目的跟手段搞混了，資源循環利用絕對是一種手段，目的是要讓地球的資源能夠永續，其實是這樣子，目的跟手段不能搞混了，不能把手段當目的。其實我也覺得都可以啦，但是不要說行政院的版本比較完整，大家都跟它的一樣，大家都抄行政院的也可以抄得一樣啊！但我不是說你們的是抄的，我是說有人是這樣子抄的啦！但也不是這樣子就代表我沒有抄，不是我寫得不一樣就代表我沒有抄啦！但不可以說他們的比較完整，我是不同意他們的比較完整，我認為我講得比較清楚，把目的和手段分開，我是為了告訴大家目的和手段，究竟什麼是手段、什麼是目的要搞清楚。"],["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讓我再次說明。我之所以說希望把自然資源做明確的釐清，主要是想讓大家知道這部法的確是要推動資源回收再利用，包括剛剛政院版的內容，基本上是完整的，不過淑芬委員所提到的一些修正，其實也把循環型等等納進來，基本上如果大家再討論的話，應該都可以再聚焦，如果大家對自然資源好像都已經很清楚，能不能有機會在立法說明裡面稍微把這次所提到的自然資源做一個釐清，讓這部法律提到自然資源的時候可以更明確一點，謹提出這樣的要求，以上。"],["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剛剛有兩個委員提出意見，針對淑芬委員的意見，我認為比較主體反而是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所以把它放在前面，後面才是方法及手段；王正旭委員反而是要把「節約自然資源使用」拿掉。針對這兩位委員的版本，請行政部門來表示意見。"],["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採林淑芬委員版，就是「為節約自然資源，減少廢棄物產生，促進物質循環利用，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另外，王正旭委員所提的自然資源包括什麼，我們會寫在說明欄，以上報告。"],["主席：我們先確定一下文字好不好？剛剛不是要採林淑芬委員版本，可是現在文字上……"],["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是不是做一點文字的調整，就是「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物質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產生」，因為它是有促進，最後才是「減輕環境負荷」，也就是把兩句話交換。"],["林委員淑芬：可以。"],["彭部長啓明：好，謝謝委員。"],["主席：好，唸一次，讓委員們確定一下文字。"],["許副署長智倫：「第一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物質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主席：委員沒有意見，我們就照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剛剛有提到，因為我們看到「循環利用」在第三條有定義，所以「循環利用」可不可以改成「資源循環」？"],["林委員淑芬：可以。"],["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你們要確認，否則我唸完之後，你們又要再改。"],["林委員淑芬：「促進資源循環利用」。"],["賴署長瑩瑩：「促進資源循環」。"],["林委員淑芬：「促進資源循環」，不要「利用」嗎？"],["賴署長瑩瑩：因為「循環利用」在第三條第二款有定義。"],["林委員淑芬：「促進資源循環」。"],["主席：你們再一次確認文字。"],["賴署長瑩瑩：「第一條　　為節約自然資源使用，促進資源循環，減少廢棄物產生，減輕環境負荷，建立永續發展之循環型社會，特制定本法。」"],["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接下來進行第二條。"],["賴署長瑩瑩：第二條的修正是因應政府組織再造，將環保署改為環境部，目前各個版本都跟院版一致，所以建議維持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進行第三條。"],["賴署長瑩瑩：第三條是名詞的定義，在各個版本的差異部分，許智傑委員等大概10個委員的版本跟院版是一致的，目前林委員的修正動議是把「再生資源」改為「可再生資源」。我們的建議是，因為再生資源是原效用減失的物質，在這個法裡面就有這樣的定義。","另外，林委員版裡面把「循環利用」改變定義，把「再使用」定義裡面的「再生資源」改為「廢棄物質」，把「再生利用」定義裡面的「再生資源」也改成「廢棄物質」。我們建議「再使用」跟「再生利用」裡面不要用「廢棄物質」，因為「廢棄物質」可能會跟廢清法的運作方面不清楚。至於名詞，我們建議還是維持現在的名詞，讓它在法裡面有一個範圍。以上建議。"],["主席：我要請部長先說明一下，像剛才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裡面的「可再生資源」，也是團體一直在詢問的，就是文字使用脈絡下、「再生」跟「可再生」的脈絡下，有沒有能夠更清楚涉及到技術的可行性，以及需要法規核准再使用？請部長說明一下。"],["彭部長啓明：可再生跟再生，一個是renewable，另一個是reusable，所以定義上是不大一樣的。renewable是指原來是自然的物質，renewable等於是可以再生，一個是現在的物質，然後再利用，所以不大一樣。我們這個法比較應該算是再生、recycle的概念在裡面。"],["主席：等一下處理第二十五條有關「得再生利用」的時候，「再生資源」會不會也會混淆？所以在這邊定義的時候，等一下後面的第二十五條也會涉及到這一塊。"],["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現在的條文就是「再生資源」，這個從91年法就定了，一直就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而且公告很多的項目了。"],["主席：等一下我們在處理第二十五條的時候，我覺得還是要提醒你們再釐清。","請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有關於第三條定義的部分，這邊原來「事業」的定義恐怕沒有涵蓋到現在新的電商時代、網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所以我建議要嘛就是在事業這邊增加、要嘛就是再增加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因為這個是最新型態的。其實電商平台所產生的包裝、物品、資源的回收再利用也是一個新興、很重要的課題，我不知道環境部打算把這個部分放在哪裡，你們「事業」的定義有沒有把這個類型整體地涵蓋進來了？"],["主席：請環境部說明。"],["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建議，因為網路交易平台算是事業裡面的販賣業者。至於委員的建議，我覺得您的建議很好，現在我們要去注意網路交易平台的商務行為的確跟一般的實體不一樣，我們建議放在第五條增加第五款，就是把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特別要注意包裝減量及促進循環放在第五條。"],["王委員育敏：可以，處理到第五條的時候把它放進去，因為我覺得這個新型態的類型也一定要納管，好不好？"],["主席：林淑芬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你的版本有一個差異，就是「可再生資源」。"],["林委員淑芬：我是可以接受，就是維持原狀，但是我們為什麼對於再使用、再生利用沒有沿用舊的再生資源、直接重複使用或什麼的，是因為還是有一種廢棄，它的確是……它本來是……OK，沒關係好了，我覺得可以，我可以接受行政院的版本。"],["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討論第四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四條的規定是有關物質使用及循環順序的原則，它的立法理由主要是本法以推動資源循環為主，廢棄物管理就回歸到廢棄物清理法去規範，所以院版的文字是酌修。我們現在比對各委員所提的版本及修正動議也都以院版為主，所以我們建議以院版的提案通過。"],["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查第五條。"],["賴署長瑩瑩：第五條的部分是規範事業活動應該遵守的原則，目前比較各版本，就是有一些文字差異，但大方向都一致。剛剛王育敏委員提出要新增網路交易平台，我們建議增列在第五款，我是不是把文字唸給大家聽？"],["主席：是。"],["賴署長瑩瑩：增列第五款的文字是：「從事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應訂定並執行相關管理機制，促使並引導利用其平台進行交易之事業或個人，落實包裝減量及促進資源循環。」。"],["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王委員育敏：可以，增加這一款很好。"],["主席：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林委員淑芬：我是支持這個理念，但是你特別框一個網路平台，那其他要不要放進來？我的意思是說，只有網路平台業者嗎？其他的業者呢？如果我們是以最末端販售物品的概念來看。"],["王委員育敏：他們漏了一個……"],["林委員淑芬：不是，是你要加進來，因為以前的概念沒有，但是現在要加進來的只有這個嗎？我們可以再想想，我覺得要加進來也可以，但是要不要再想想還有什麼呢？因為課予事業的責任包括應循下列的原則，然後要促進資源循環，可是事業在這裡大部分講的是生產、輸出入或者是類似的廠商，但網路平台事實上是最末端的，沒關係，請大家再看看。"],["主席：淑芬委員，再看看表示先保留嗎？我們請署長說明一下。"],["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第五條的部分包括我們事業的生產使用的技術、原料的選擇，還有從事販賣的，要去提升耐用年限、修繕以及減量等等都有寫到，我們同意王委員的版本，因為他的型態跟實體跟我們的製造、輸入、販賣是不太一樣的，我們同意可以把它放進來。"],["林委員淑芬：這裡比較像是製造端使用最新的，就是所謂的製造輸入，但是網路平台業者就不是所謂的製造輸入，而是販賣，但如果你要把販賣放進來也可以，並不是不行，可是販賣就不是只有一種，應該還有其他人，我的意思是這樣子，否則你在談的是關於製造技術應該要利用什麼樣最先進的等等，結果你在這裡增加的卻是所謂販賣的業者，而且販賣業者你只講平台業者，那其他人不用嗎？我的意思是說這樣訂會不會有一種怪怪的感覺？"],["賴署長瑩瑩：因為在我的第三條第五款就有針對事業予以定義；此外，在第四款的地方，有從事物品容器製造、販賣的事業，有責任提升產品耐用還有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表示前面也有寫到販賣業者，所以在我們其他的條文中，不管是什麼，其實都有了。"],["主席：都沒有意見了嗎？我們這一條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審第六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六條是有關國民在資源循環的應盡義務，院版本的條文與各位委員所提的版本都一致。"],["主席：委員有沒有其他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第七條。"],["賴署長瑩瑩：第七條的部分，這條是考量專責單位及人員之指定屬內部組織或事務分配，所以把那個部分刪除，因應本法修正擴及整體資源循環面向，所以我們有明定委任、委辦的對象跟事務範圍，現在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是一致的，所以建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第八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八條是有關行政檢查的規定，我們的版本跟委員們的版本相較，第一個要報告的是許智傑委員、王美惠委員、盧縣一委員、郭昱晴委員所提的修正中，在第二項裡面是請求有關機關來提供必要的資料；院版是請求有關機關（構），即多了機構來提供必要的資料。另外，我們檢視了其他的版本，包括林月琴委員、羅廷瑋委員、劉建國委員、王正旭委員、邱鎮軍委員、張智倫委員等，都與院版的一致，所以我們建議依照行政院版與林月琴委員等版本來通過，以上報告。"],["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第二章的章名。"],["賴署長瑩瑩：第二章的章名是「政府機關權責」，建議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查第九條。"],["賴署長瑩瑩：第九條是明定我們中央有關機關的權責，目前在各版本，像許委員、王委員都跟院版有一些小的差異，所以我們建議按院版條文通過。另外盧委員版提的修正內容，比如說第十一款是由國家永續會來指定，院版是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建議照行政院院版。","另外，盧委員在後續的條文對原住民地區有一些特別要注意的地方，我們建議在本條第十一款增訂「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循環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環境部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請衛福部人員把本條修正的部分放到螢幕上，讓委員們可以看一下，請確認一下，第十一款加了一些文字。請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我想問一下，原來你們的第十一款是規定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之。但這一款我的意見跟盧委員很像，就是你們這一款大概指的是什麼樣的事項？因為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基本上比較有跨部會的性質，而且他的屬性也適合擔任主管機關，則你們這邊不明定的理由是什麼？因為我的意見跟盧縣一委員比較像，所以是不是可以直接由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來做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的統整？"],["主席：請行政機關說明一下。"],["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有些沒有寫在這十個部門的事項，也會涉及我們推動資源循環，比如說國防部有很多的制服，是我們可以用來循環再生的物料，所以不一定每個都需要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來協調。通常我們在跟政府機關協調時，比方說我們跟國防部來協調，如果不行的時候，才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指定其他資源循環事項由誰辦理，換言之，大部分都是可以由我們行政部門之間來協調。"],["王委員育敏：所以多數是……"],["賴署長瑩瑩：對、對、對。"],["王委員育敏：所以不……永續發展委員會……"],["彭部長啓明：永續會有另外的功能，所以他一年開兩次會議要來協調這個，效益並不是很好。"],["王委員育敏：好，了解，我就同意你們原來第十一款的寫法，謝謝。"],["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廖專門委員益群：第十一款是「原住民族資源循環事項」，因為目前本條各款是針對各個部門的事務去規範，第十一款是關於原住民族地區，按照原基法的規定，目前是報行政院核定的12縣跟55鄉的原住民地區，所以用這一款來增設的話，會變成是有一點把這個地區範圍的事務工作直接落在原民會跟環境部來主辦，就會跟其他各款不太一樣。第二個，因為本會是屬於原住民族群事務以及我們所謂的各行政機關之政策統合的機關，那我們在推動這個事情如果有涉及到原基法等等的話，當然還是要回到法制面去處理。所以我們會建議刪除第十一款，不做這樣子的處理，因為這個是有一點就區域範圍，等於我們國家目前有12個縣、55鄉是規定由原民會跟環境部來主辦，而不是從事務上分別由各部門依各款去推動。以目前來講，會裡面也沒辦法去做這樣的實務工作，所以我們建議予以刪除。"],["主席：請環境部。"],["賴署長瑩瑩：我們之所以會增列這一款，就是因為在氣候變遷因應法裡面有一款規定的內容是：「原住民族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其實盧委員還有王委員都對原住民推動資源循環很重視，所以我們建議增列第十一款。"],["主席：因為提案人盧縣一召委不在，現在兩個部會又……那還是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我贊成環境部的修正，雖然盧委員不在，但是他其實是有相關的討論，我覺得這樣其實滿合理的，剛剛環境部也有解釋，我贊成環境部現在修正後的版本。"],["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剛才回答的是原民會的……"],["廖專門委員益群：專門委員。"],["林委員淑芬：好，我個人沒有任何意見，但是在聽了原民會專委這樣的講法以後，我覺得我們在這裡就貿然跟他們說：「就是交給你們辦」，可是他們就是說：「我們原民會一年預算五十幾億」，是不是五十幾億？"],["廖專門委員益群：增加到一百多億。"],["林委員淑芬：現在增加了，變成一百多億。"],["廖專門委員益群：增加禁伐補償。"],["林委員淑芬：加上禁伐補償，把補償扣掉以後剩下多少錢？"],["廖專門委員益群：五十幾億。"],["林委員淑芬：所以數年如一日都沒有變、都沒有錢，扣掉補償金額以後，他們的業務費大概沒有幾億元，你叫一個沒有幾億元的單位要跨全臺灣十幾個縣市去辦理，要他們負起推動資源循環的責任，他們不一定不想做，但是實在是力有未逮，你硬叫一個資源這麼少、業務經費這麼少的部門去做這個事情，我們不能在這裡修法、立法，把條文修成這樣，然後說「我管你的」，我們不能這樣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看第九條的規定，所有的分工，包括科學園區、運輸部門、農業部門、建築部門、工程部門、環境部門、綠色金融部門，這些都是在講中央各部門的事務分工和權責，當然原民會是負責原住民的部分，它管的很多，它幾乎就全管了。可是像這樣的東西，運輸部門、農業部門、建築部門、工程部門、環境部門不會跟原民會所管的區域重疊嗎？會啊！會管到他們的區域裡面，也是會管得到啊！就是我們在管衛生，那衛生當然涵蓋了原住民區域；我們管環境、綠色金融、工程、建築都會涵蓋到原住民族地區啊！所以事實上他們已經被管進來了，他們並不是沒有被管進來。原民會覺得自己只有五十幾億，沒有很多錢，你叫我去管，其實是你們都可以涵蓋進來的，再叫我去管，這也有一種疊床架屋的可能啦！這是我在這裡聽起來的感覺，是不是一定要堅持這樣子，我是請大家詳細的考量一下，因為聽起來第一個是力有未逮，第二個是疊床架屋，他們都通通管到了，你還要再叫原民會再專管一個、再專提一個，可能有一點不是很適當啦！"],["主席：請環境部。"],["彭部長啓明：委員，我們看一下第八款的綠色金融資源就是由金管會跟環境部兩個單位主辦，然後第九款是科技研發及推動資源環境，這是由國科會跟環境部主辦，那醫療又只有衛福部，關於第十一款，基本上是因為一定要有一個跟原民有關的部分，當然會需要一些經費、一些資源，我們環境部一定會來做協助，是基於這樣的概念來做處理的，並不是說就把這個事情推給他。"],["林委員淑芬：對啦！但是如果你要這樣的話，為什麼你的草案和版本裡面當初就沒有把原民會寫進來？如果你們是這樣想的話，就是原住民族地區也要，是採區域的概念，搞不好就要變成臺灣以外的澎、金、馬等離島地區也要另外劃出來然後由一個專責的機關來辦理，我要問的就是這個邏輯到底是什麼啦？"],["主席：請環境部。"],["賴署長瑩瑩：因為原住民地區其實在當地有一些比較不一樣的文化跟特色，現在如果要去推動循環經濟，我們把這邊強調出來，我覺得也是蠻合適的，所以建議在這邊增列。"],["主席：現在就是環境部說很合適，可是原民會他們覺得要全部這麼跨，今天盧召委又沒有來，我們對這一條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共識，我覺得先保留好了。"],["王委員育敏：沒關係，先保留。"],["主席：第九條保留。","接下來是現行法第七條，請環境部說明。"],["許副署長智倫：環境部報告，第七條是有關機關權責事項，在第九條已經有明文規定了，所以我們把現行條文的第七條刪除，委員的版本跟院版都一致。"],["主席：請問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是第十條。"],["賴署長瑩瑩：第十條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就是明定各部會的權責，規定要輔導人才培育等等，目前有許智傑等幾位委員的版本增訂提供政策誘因，行政院版是沒有，我們認為因為提供政策誘因是行政機關的權責，不需要再由母法來授權，其餘主要是文字的修正，我們認為行政院版比較簡潔，所以建議依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王委員正旭：沒有。"],["主席：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一條，請行政部門說明。"],["許副署長智倫：環境部報告，第十一條是有關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我們有比對了各個版本主要的差異，許智傑委員、王美惠委員、郭昱晴委員的版本在第二項是沒有納入報請行政院核定，我們的院版是有增加報請行政院核定的機制。另外，第二個是盧縣一委員的修正條文內容，有增訂依原住民地區特殊性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行動計畫時，應納入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或部落會議意見。其他包括林月琴委員、羅廷瑋委員、劉建國委員等版本是跟院版一致，我們是建議依行政院版、林月琴委員、羅廷瑋委員、劉建國委員等版本通過。"],["主席：我在這邊要先請問部長，你以五年做為檢討週期的政策考量是什麼？是為了配合國家整體的政策、產業投資的週期，還是地方行動計畫的週期？可不可以說明一下？我還要請問這些計畫未來會不會設定明確的量化目標跟關鍵指標，而不是只有原則性的政策方向？而且這涉及到各部會分工，環境部要如何確保中央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是各自填報成果，而是真的依照共同的目標推動？事實上，我在之前質詢的時候也有質詢過這個問題，地方政府也要提出行動計畫，中央核定的時候會用什麼標準去檢視地方的計畫？如果地方執行落差很大，環境部有沒有輔導、要求、改善及追蹤機制？"],["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在前面第一項的時候有對外公開每五年檢討一次的成果，所以在公開的時候，不管是中央各部會或者是地方的執行成果，我們都可以藉由這樣的公開來讓社會檢視這個目標達成的情形。"],["主席：還有我剛剛問的，為什麼是五年，考量的是什麼？因為我們自己在看政府的法案，很多是四年，我們在想這邊特別規定五年有什麼考量？"],["賴署長瑩瑩：是參考氣候變遷因應法。"],["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還有一個現行的第八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八條是有關地方主管機關的權責，因為它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以我們爰予刪除，委員版與院版都一致。"],["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查第十二條。"],["賴署長瑩瑩：第十二條是關於資源循環推動會，這個版本有幾個差異，第一個，許智傑委員版本第二項有明定推動會的組織、任期及成員。第二個，盧縣一委員版本第二項除了推動會的組織、任期等，也納入原住民代表。林淑芬委員版本有列出推動會的權責，不過因為在林委員版本的部分有明定，由行政院院長指定政務委員擔任召集人，負責召集的一些事項，此外，在組成裡面，也有特別把官方委員由相關部會首長或副首長擔任這個部分提出來。","我們建議還是由我們的院版通過，因為我們的推動會是提供諮詢意見，至於推動會的組成，未來在訂定設置要點裡面就可以增訂，此外，因為這是作用法，不宜訂定這個組織的組成，以上報告。"],["主席：我們先請黃秀芳委員，再請林淑芬委員。"],["黃委員秀芳：謝謝主席。第十二條是中央主管機關執行第十一條的職權，可以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組成的資源循環推動會提供諮詢意見，我在這邊想要建議，這個職權是協助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家整體資源循環計畫，還有中央及地方資源循環推動事項提供意見及諮詢的機制，組成的規範重點是確保主管機關得依不同議題需要，邀集相關機關以及專業人士還有團體參與。我在這邊是不是可以建議增加任一性別成員比例規定，譬如前項資源循環推動會任一性別成員不得少於全體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這個是建議，是不是可以這樣做？"],["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這個修正有三個重點，第一個，中央主管機關設立這個資源循環推動會要做什麼，依照現行法律也有一個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現行法律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政策、措施、有關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事項與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事宜。」全部都要讓促進委員會去協助，然後可以involve，就是可以參加、參與。但是我們現在新的修正是把它限縮掉，統統都拿掉了，如果按照行政院的版本，就是限縮在第十一條（前條）第一項到第三項，這是第一個限縮。第二個限縮就是只允許它提供給我諮詢意見，給它諮詢而已，這是兩種限縮。","再來，有一個改變，跟我的版本不一樣的是，我們本來是要指定召集人，這一點我不堅持，但是在權責要做什麼，我覺得要講清楚，它不可以只是諮詢意見，諮詢意見是要幹什麼？所以我們才會認為它要負責召集、督導相關部會研議、協商、評估、整合、制定及推動前條資源循環政策、措施，這些要讓他們參與，而且要讓他們一起來討論和決策，這個是我們比較具體的建議。它的權責是什麼要講清楚，不可以請它來諮詢，請它來諮詢的話就形同有跟沒有一樣。","第三個差異就是組成，我們堅持行政、學者專家、環保團體各占三分之一，但是我覺得至少要讓關心這個議題的，因為這個是大的方針參與、大的方向，不會是細節的管理和執行面的管理，如果是這樣的話，讓環保團體代表至少有三分之一，其實在比例上，大家都心知肚明三分之一不會很高。"],["主席：部長，剛剛我的修正動議，你們沒有回復，我覺得資源循環本來就不是環境部單一部會可以完成的工作，而且這個推動會也不是一般性的任務編組，我覺得要有層級、要有權責，而且是外部監督的跨部會機制。所以你們是用「得」，事實上，我這邊是用「應」，你們剛剛也沒有回應，要不要用行政院指定的政務委員來擔任召集人，我這樣提主要就是要確保這件事不是各部會各做各的，如果沒有更上一個層級的話，通常都還是各做各的，我也覺得不是環境部自己彙整、自己報告、自己打分數，而且我覺得委員組成要明確。雖然剛才署長有提到到時候再授權子法，可是過去我們自己在看，如果沒有訂在母法裡面的話，子法訂的這些東西，而且你們自己就已經開始先用「得」了，到底會不會設都不確定，又再加上也沒有任何的……內部這些要邀請的人是誰，都沒有非常明確。我們本來就希望能夠納入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代表，讓專業意見及民間監督能夠進入到制度，你總不希望都在外面去跟你抗議或者做討論，反而是在內部的時候可以把意見納進來。而且我覺得這部法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改變臺灣資源治理的思維，既然要推動真正的循環經濟，不是要廣納意見嗎？就不能只單靠你的行政協調，而且平常就有蒐集意見的話，你們在推動政策的時候會比較順利，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有整合、能夠督導也能被檢驗的推動會，這是我比較堅持本條文的理由。","王正旭委員發言之後，再來是王育敏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針對這一條其實我們也有一些意見，包括剛剛林淑芬委員，還有召委的意見，我們都非常贊同，我們想要表達的是，署長說這個部分在作用法會定子法，可是如果依照剛剛兩位林委員的說明，我們還是希望有一個比較完整的方式，在母法裡面呈現。針對在內文裡面提到的學者和專家，它把學者和專家連在一起，其實我們也都清楚了解，學者和專家在這一部法裡面應該要獨立地來呈現，因為很多學者不一定是專家，專家也不一定是學者，所以這部分我們很強調要明確化多元角色的參與。針對政府機關代表不要少於二分之一的部分，我等一下說明。","針對學者和專家為什麼要分開，其實有很多的法可以作為參考，比如消費者保護法裡面就針對第四十五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該要設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以政府代表、學者及專家充任之，學者跟專家是兩個獨立不同的角色。在畜牧法第十八條也針對補償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及專家來評定之，這也是一個很好的例子。礦業法也有相關規定，在第九條主管機關邀集地方政府、專家及學者共同勘查，這也是另外一個例子。","最重要的就是在環境部裡面有三部法律，直接就把「學者、專家」做一個區隔；在空污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是「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管理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管理會名額六分之一。」所以在空污法第十八條也很確認的是用「學者、專家」，而不是用「學者專家」連過去；在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條「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學者專家技術諮詢小組，並應邀集中央及地方有關機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等；最後一項就是有關於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十四條，在法律裡面用一個叫作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由召集人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派兼或聘兼之。各部會很多的法案，其實已經把專家跟學者用頓號來分開，所以為什麼我們在修正動議裡面，希望也能夠比照把學者跟專家來做一個處理。基本上，當初的考量應該是有利益迴避的關係，所以希望把這個部分也能夠納進來。至於要推動相關的組成裡面，我們希望除了處理學者專家，同時讓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等政府機關以外之代表，不得少於推動會人數二分之一，我們希望能夠把這樣的組成可以更合理化。以上。"],["主席：請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第一個，有關於資源循環推動會的定位跟屬性，到底它兼具大政策的決策功能，還是諮詢性質，這個屬性待會請環境部可以說明一下。第二個，對於組成委員的多樣性跟代表性，盧縣一委員其實是希望有原住民族的代表，待會他自己會過來，我先幫他講，這個部分就是先保留。另外就是外部委員，包括環團及學者的部分，他們要占的比例有多少？對此，我覺得剛剛王正旭委員提的版本，事實上是講得非常地詳細，而且是不得少於推動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最近在衛環委員會的修法，有一些的確我們會把原來放在子法，就是像這樣的委員會，如果它很關鍵的話，大家就會希望在母法講清楚，因為它具有關鍵決策的決定，所以原來環境部這樣的文字是非常簡易，因為你們主要是希望由母法授權子法去訂定，但是如果以委員的意見傾向，現在都會把委員會就直接拉到母法這邊，就一次講清楚了，大家比較不會擔心將來實質運作起來，還是政府在主導一切，可能弱化了其他的專家、學者或團體的意見。所以這個部分，我個人是比較贊成，可以把它寫得更清晰的，但是今天恐怕一時半刻，這一條應該是沒有辦法一下子就達成共識，反正禮拜三還會排嘛！我是覺得可以先保留，環境部應該參考大家的意見，因為也有修正動議，是不是再回來第二輪的時候，由環境部提出一個你們修正動議的版本，再來做定案，這樣比較節省時間，因為下面還有很多條文。"],["主席：好，請環境部。"],["彭部長啓明：謝謝委員。在概念上，我們也贊同委員的意見是保留，但是我們會朝向委員的提議，例如原來我們寫得比較簡略一點，僅諮詢而已，我們會加入研議、研商、評估、整合、制定跟推動資源循環的政策、措施等事宜，這是林淑芬委員的意見，我們會加入。至於誰來當主任委員，或是行政院要指定、或是專家學者的部分，我們保留，我們跟行政院協商之後，在下次會議再提出來，謝謝。"],["主席：好，第十二條就保留。","第三章章名。"],["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三章章名是循環永續管理，行政院版與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一節節名。"],["許副署長智倫：報告委員，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綠色設計，包括行政院版與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審第十三條。"],["許副署長智倫：向各位委員報告，第十三條是有關產品及營建工程的綠色設計原則，我們比對各委員們的版本，其中包括許智傑委員、王美惠委員、郭昱晴委員、盧縣一委員的版本，第一項就是要訂定綠色設計準則。包括院版以及林月琴委員版、羅廷瑋委員版、劉建國委員版、王正旭委員版、邱鎮軍委員版、張智倫委員版以及林淑芬委員的修正動議版，都是分成第一項是綠色設計原則，第二項才是訂定更細的綠色設計準則。我們是建議採比較細緻的規定，參照院版以及林月琴委員的版本。另外報告在林淑芬委員的版本裡面，有關於綠色設計準則應有的內容，包括綠色設計規範、性能規範、合規驗證等等，這個是屬於在草案第十四條裡面，我們建議移列到第十四條再來討論。另外，有關要符合綠色設計資訊揭露的規範，也可以在第二十二條指定產品揭露裡面來規範，建議就不放在第十三條，以上報告。"],["主席：我這邊先問一下，部長，第十三條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綠色設計準則，可是我收到專業團體來提醒，如果條文只寫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會不會過於概括性、非常地籠統？綠色設計會影響到產品的基本規範、資訊揭露是否透明，也牽扯到後續驗證的機制。所以想問部長，環境部如何回應專業團體的擔憂？因為這樣訂下去之後，很多東西還是講得不清不楚的，後面那一條又要求大家要按照這樣子來走，所以我覺得如何避免綠色設計最後只停留在原則性的宣示，而沒有實際可檢驗的制度內容，有沒有辦法在母法中把基本方向寫得更清楚，或者細部標準再授權由子法訂定，可是你這邊也沒授權，剛剛講後面會有一些規定，可是也沒有。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就先請你們回復。"],["賴署長瑩瑩：是，謝謝委員的建議。我們會把訂定綠色設計原則的一些內容，我們同意增列在第十四項，等一下在第十四項，我們是不是再來做報告？"],["主席：你是說在第十四條？"],["賴署長瑩瑩：對，第十四條。"],["主席：到時候在第十四條，針對這一塊再來做增訂嗎？"],["賴署長瑩瑩：是。"],["彭部長啓明：是。"],["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可以，就是放在第十四條，但第十四條要再跟現行的第十三條第二項比較一下，到時候看他們第十四條的內容跟我們的差異是什麼。"],["主席：要不要我們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一起看？"],["林委員淑芬：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一起看。"],["主席：因為本來是希望在第十三條能夠寫上「前項綠色設計準則應有之內容，包括綠色設計規範、性能規範、資訊內容與揭露規範、合規驗證機制，及制定時應衡酌因子、遵循原則，及其他考量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講得會比較清楚一點，所以如果你等一下要放第十四條的話，我們當然也就看你要放在哪邊，所以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是不是先請你們也做第十四條的說明，然後等一下我們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一起看？"],["賴署長瑩瑩：是，好。在第十四條的部分是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公告特定的產品強制性實施綠色設計，而且也鼓勵業者自願實施綠色設計，所以它會有強制性還有自願性的做法都在裡面。至於現在版本差異的部分，許智傑委員及王惠美委員就自願性綠色設計規範及核定來授權訂定辦法，還有第十五條強制規定，這個部分與院版的立場是一致的。在盧委員所提修正內容的部分，第三項辦法、授權事項等與院版的立場也是一致。","剛剛主席林委員，還有林淑芬委員有提出要把前面第十三條的綠色設計應有之內容，我們建議放在這條裡面，這條的內容我們等一下會打出來，就是第一項、第二項的申請程序，還有綠色設計準則的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原則、項目，還有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等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就可以把它定進去。此外，林淑芬委員版有提出要於公告期限內檢具綠色設計合規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證，因為我們跟中央主管機關是「申請」，並不是「申請認證」，所以我們建議還是按照院版的文件，不加「認證」這樣的文字。"],["林委員淑芬：這個就是我們也要了解一下，因為你們所持的理由是說你們現在都是請第三方去認證？"],["賴署長瑩瑩：有一些。"],["林委員淑芬：你們也不會有中央主管機關發的合格的……像以前的綠建築都會有一個綠色標章，或者是環境方面也有中央主管機關的一些認證，那中央主管機關是要做什麼？"],["賴署長瑩瑩：他要來跟我們申請，他會提文件，我們會有一個核准的文件，但是文字不叫做申請認證，我們也不是叫做發標章，只是做一個文字的……"],["林委員淑芬：你們公告指定的那一些有沒有核定、有沒有認證？公告指定的與沒有公告指定的通通都沒有認證這個程序，你們就核准這樣子。"],["賴署長瑩瑩：是。"],["林委員淑芬：市場上我們怎麼去辨識？"],["賴署長瑩瑩：我們在後面有一個循環標誌會來辨別，他如果是自願性做的話，我們會有個循環標誌、會有一個申請程序。"],["林委員淑芬：如果是你指定公告了，我的意思是說我們為什麼不用一個認證標章呢？我們為什麼不？"],["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我們是強制性的規定，它就要符合規定；第二個，如果它不是的話，我們就是用一個循環標誌來做。"],["林委員淑芬：我知道你講的，就是說強制性的大家本來就一定要了。可是如果一個標章大家一看就知道，因為這個部分是涉及到這個制度跟社會大眾的溝通和對話，讓社會大眾都不用有太困難的語彙或者還要再去轉譯，他直接看到的就是這一類的全部都要認證、這一類的全部都有；自願性的循環認證又是另一種，這樣子不是很好嗎？因為制度到最後其實要讓使用者或社會大眾看得清楚，所以我們才會說為什麼不？就是說你都許可了，你許可他、核准了，然後核准以後就允許他可以使用一個標章，就代表是你認證過了，這樣子不是很好嗎？我的意思並不是要解釋為什麼要，而是問你們為什麼不要。"],["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含汞電池裡面，因為它是強制性規定，所以我們會寫你低於多少以下是符合規定。但是如果是自願性做的話，我們有個循環標誌，目前我們循環標誌有一個循環產品及循環服務推動作業要點，會有一個規格，那個規格到時候會因應場的技術來做調整，自願性來做的循環標誌就是他用申請文件來跟我們申請，我們發給他循環標誌。"],["林委員淑芬：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有一個標章很好，因為他跟第一次從原物料生產出來的產品也會有一個區隔。事實上在回收的時候，以前我們在講回收再利用的時候，我們希望要讓回收再利用的業者知道這是回收粒料做成的產品，也有這種屬性，所以比如說它從石油煉出來產生第一次的塑膠料所射出來的一張塑膠椅子，跟是由回收塑膠粒再生產出一張椅子，而這張椅子上面有一個標章是認證為綠色設計標章，在回收的時候，你就看到這張椅子其實是再生粒料出來的，它的風險跟原來的那一個……它回收再利用可能是第二次循環了，我的意思是這樣子在分類上也看得比較清楚。再來，在管理上也比較方便，然後社會溝通上也比較明瞭，讓消費者可以明瞭他買了這個東西是再生粒料的，它賣得比較便宜是有道理的、它賣得比較貴是有道理的，類似這樣，這是讓管理者管理得比較方便，管理成本也比較下降、社會大眾認知上也比較清楚，我的意思是說為什麼不要這樣子呢？就是因為你的綠色設計其實就是要使用回收再循環利用的比例了嘛！"],["賴署長瑩瑩：對。"],["林委員淑芬：所以不是只有電池，是各種各式各樣。"],["賴署長瑩瑩：以後我們會有個統一的叫循環產品標誌，這個循環產品標誌就是一個，我們只是在後面的條文叫做循環標誌，那不是叫標章，我想這都一樣。"],["林委員淑芬：標誌、標章都有，但是就是代表你許可它，就是你認證它了，不是嗎？"],["彭部長啓明：是。"],["賴署長瑩瑩：對。"],["林委員淑芬：為什麼你們不想要使用認證這樣的字眼？就是說為什麼你不使用我們的文字字眼？"],["賴署長瑩瑩：因為這是一般習慣的用法，就是申請認證一般來講都是民間第三方，跟政府機關我們不一定是要來認證。"],["林委員淑芬：申請認證，像農業縣的四章一Q，是誰認證可以使用四章一Q？以農業部為例，就一定要許可合格了、通過了才能夠使用嘛！這個過程也是要合格審查，也是認證了，不是嗎？"],["彭部長啓明：要不要請農業部回應一下？"],["杜科長啓華：農業部報告，感謝委員垂詢。有關於像有機驗證的話，其實是由民間機構做驗證，政府單位只是對最原始的查證機構有訂定辦法，由查證機構對驗證機構給他一個認證以後，由該驗證機構去對有機產品產生驗證，所以是由民間機構來做這樣的處理，以上報告。"],["主席：環境部要不要再做說明？"],["賴署長瑩瑩：可以。我們這邊可以同意，其實我們是這樣做，我們可以同意委員的文字，我們做一些文字修正。"],["林委員淑芬：那標章呢？標章跟你們的標誌應該也不是問題啦！"],["賴署長瑩瑩：標誌就是標章，因為後面院版有些是循環標誌，是不是就用標誌？還是委員您覺得一定要用標章？"],["林委員淑芬：認證事項及標誌，標誌、標章，一般在講標章。"],["賴署長瑩瑩：是不是就改為標誌？因為後面的文字有很多條文都是標誌。"],["林委員淑芬：好，標誌也可以，那就是照我們那樣子，其實我們就是希望讓消費者在辨識上一目了然，所以一定要有這些東西，回收的時候，再次回收、二次循環、三次循環也可以看得比較清楚。"],["賴署長瑩瑩：好。"],["林委員淑芬：好。"],["賴署長瑩瑩：委員，我們有一些建議的文字，是不是就等一下請委員確認一下？"],["林委員淑芬：我們的十三條第二項，你們改成「綠色設計準則之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之原則項目」，那資訊內容和揭露呢？"],["賴署長瑩瑩：後面有一條就是資訊揭露，在第二十二條有資訊揭露，有一整條都是。"],["林委員淑芬：第二十二條的哪裡？分類回收標誌圖樣、揭露與標示內容，指定和非指定的……"],["賴署長瑩瑩：對，指定、非指定都有。"],["林委員淑芬：可是這裡講的是綠色設計，第二十二條講的是指定跟非指定的循環利用。"],["賴署長瑩瑩：因為在這邊，第二十二條的揭示下面資訊，就是我們指定公告的物品，這個會跟前面一樣，然後有揭露的資訊包括下列資訊，像再生料或者是可維修性，還有拆解方式跟分類回收。"],["林委員淑芬：對，可是我們這裡講的並不是那種揭露，我們這裡講的是綠色設計的資訊內容和揭露，那個主體不一樣，就是第十三條我們版本講的揭露跟你們第二十二條的揭露的主詞不一樣，這裡是講指定公告或非屬指定公告的物品，它的製造、輸入、販賣，要揭露可維修性、耐受性、回收標誌圖樣。"],["賴署長瑩瑩：都可以。"],["林委員淑芬：我們這裡講的是綠色設計耶，這不是講物品生產耶。"],["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這個都可以，因為第十三條是產品跟營建工程，是在前頭。"],["林委員淑芬：合規驗證機制呢？"],["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們是想要做一些調整，他就來申請，但是它是標章，標章變成標誌。"],["林委員淑芬：標章變標誌，對。"],["賴署長瑩瑩：因為我想申請就是一定要合規，是不是需要這個文字呢？"],["林委員淑芬：好、OK。就是有關許可或是認證機制的應遵循事項交給你們去訂定，只是這樣子，OK、好啦，可以啦，好，可以。"],["主席：我們先確定第十三條，然後再來看第十四條，因為我們剛剛講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一起討論嘛，我們先回過頭確定第十三條。"],["賴署長瑩瑩：「第十三條　為提升產品與營建工程永續性、資源使用效率及延長使用壽命，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一、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二、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三、易維修、可升級或提升耐用性。四、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害環境物質。五、營建工程源頭現場分類減少廢棄物。六、其他於生命週期節約能資源使用及減少廢棄物之設計。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項綠色設計原則之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一項綠色設計原則，檢討所主管之相關法令，並輔導事業遵行。」"],["主席：第十三條，委員有沒有再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確認第十四條。"],["許副署長智倫：「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並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產品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者，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提送再生粒（材）料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項之申請程序、綠色設計準則之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雖然剛才署長也有解釋，揭露的部分在第二十二條，我個人認為還是不太一樣，因為當初團體給的是說資訊內容跟揭露，因為這邊講的還是綠色設計準則應該要有的內涵，跟後面已經有些成品或等等的情況不同，我認為還是要訂在這邊。"],["林委員淑芬：我再講一下，就是第一項、第二項，一個是指定，一個是沒有指定，第一項，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內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這個文件要怎麼檢具？然後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也就是要申請並且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這不就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和認證嗎？為什麼不直接寫申請許可和認證？"],["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通常比較不會說跟中央主管機關、政府機關申請認證……"],["林委員淑芬：「通常比較不會」跟讓我們在法律上一目了然，這有什麼不一樣？我們就知道這個東西是要跟政府申請、要得到許可而且還要認證，就會給標章，你這樣子變成這一段話不曉得在寫什麼，不管是指定或是不指定的，你都說要檢具文件跟你們申請核定，符合準則，而且要發給循環標誌。這個當然是比較拗口、也比較迂迴，但就是申請核定，因為它沒有許可、它不用許可，許可跟核定的法律概念有差異嗎？除非是有差異啦，因為對我們來講就是申請許可和認證這樣子啊。"],["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我這邊有兩點說明：第一個，因為它不是一個在我們環境許可的那種污染管制，所以我們比較不建議用許可；第二個，因為這個是供應鏈，通常它在國內跟我們申請綠色設計時，它可能在國際上也是這樣子，我如果用認證，怕他們在適用上面……因為在國外通常是第三方認證跟政府不用認證這樣的文字，所以我們建議不要在這邊寫認證，以免讓他們在作法上會混淆，以為要跟臺灣的政府機關認證。"],["林委員淑芬：好吧，這個銜接國外是要怎麼樣銜接可能要想一下。"],["主席：要不要現在行政部門跟淑芬委員溝通一下？"],["林委員淑芬：現在不用啦，你說要休息……"],["王委員正旭：建議休息。"],["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15時36分）","繼續開會（15時48分）"],["主席：現在繼續審查。","第十四條再確認一下。"],["蔣組長震彥：「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應遵行綠色設計準則指定項目，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業者得自願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並檢具產品綠色設計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符合綠色設計準則及發給循環標誌。","依第一項指定公告之產品應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再生粒（材）料者，其製造、輸入業者應提送再生粒（材）料來源、使用總量、產品產量及銷量等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驗證方式或機構查驗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第二項之申請程序、綠色設計準則之性能規範與評估驗證機制、應遵循之原則項目、產品綠色設計文件應記載事項、審查、標誌、核定事項、變更、查核、抽樣檢驗、廢止，與前項資料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照行政院提案及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五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十五條有關營建工程應遵循綠色設計，經檢視各委員的版本，除了許智傑委員、王美惠委員、郭昱晴委員有多了第二項之外，第二項其實也跟院版第二項的精神都一致，我們建議照院版以及盧縣一委員、林月琴委員等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二節的名稱。"],["賴署長瑩瑩：第二節的名稱是源頭減量。"],["主席：委員們對於這個節名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六條。"],["賴署長瑩瑩：第十六條的部分是物品或包裝容器的重複使用，經檢視各個版本的大方向都一致，只是有些文字差異，所以我們建議依照行政院版本。","關於林委員的修正動議，他在本條刪除了自願檢具重複使用計畫，這個計畫我們建議還是在那邊列，因為自願性推動的計畫還是有一些相關的管理規定要一起來做，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留在這邊。"],["林委員淑芬：署長，你講錯了，我們不是拿掉，我們是把它放在我們修正動議的第三十三條，把非屬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非屬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等這一些非指定自願的放在第三十三條。"],["賴署長瑩瑩：因為這個有好幾條在本條文……把它移列到第三十三條……"],["林委員淑芬：就是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賴署長瑩瑩：我們建議是不是還是放在各個條文？因為……"],["林委員淑芬：放在這個條文沒關係。"],["賴署長瑩瑩：好，謝謝。"],["林委員淑芬：但是可以檢視一下我們第三十三條的條文跟你們把指定跟非指定放一起的第十六條有什麼差異，我們來看這個差異就好了，好不好？"],["賴署長瑩瑩：委員，等一下我們同仁會把這個差異打上去、條文打上去，是不是我們先進行其他的條文？"],["林委員淑芬：可以啊，但是我看起來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裡面就差一個減量計畫，第十六條跟我們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的差異部分就是少了減量計畫這樣子而已。"],["賴署長瑩瑩：是，有些文字例如期限內，我想那個文字修正沒有關係就按照院版。"],["彭部長啓明：林委員的第三十三條？"],["林委員淑芬：對，只差在減量計畫而已。"],["賴署長瑩瑩：委員，我們就同意將減量計畫加在第十六條。"],["林委員淑芬：那就是把我的第三十三條拆掉了，我們不堅持，就照行政院的立法體例、就照他們這樣放，但是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修正一個部分，得自願檢具重複使用計畫的後面再加一個「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主席：我也問一下環境部，因為這條的關鍵是不要讓重複使用只停留在計畫書，而是真正能夠形成可執行、可查核、可持續的循環模式，所以當業者提出重複使用計畫後，主管機關只是形式上核准還是會去實質審查他的回收路徑跟實際狀況？還有執行成果只是報備查，環境部如何確認不是紙上計畫？如果成果不佳的話，是否會要求他改善或調整目標？"],["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這個重複使用計畫是送我們核准，所以裡面會把他的作法列進來、會送執行成果，因為他是「非屬」、是自願性的，我們會去了解他的執行情形，等到需要做的時候，我們就會放在第一項的指定公告去公告他要強制達成重複使用的目標。"],["主席：委員針對於現在增加了淑芬委員的「減量計畫」有沒有其他意見？"],["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因為第十六條是重複使用、第十七條是減量，所以我們建議在拆開的時候，依照那個條文是重複的、第十七條是減量的，分別擺，不用兩個都要擺。"],["林委員淑芬：你是要怎麼……"],["賴署長瑩瑩：因為我們把它拆開之後，第十六條是「重複使用」。"],["林委員淑芬：對。"],["賴署長瑩瑩：所以第十六條那邊擺的「非屬」就不用「減量計畫」，「減量計畫」是放在第十七條。"],["主席：意思是第十六條不要加，然後第十七條本來就有減量計畫嗎？"],["吳科長筱婷：第十六條是重複使用，然後第十七條才是提場域的減量計畫，所以我們現在會在第十七條新增非屬公告自願提出減量計畫的條文，這樣就可以跟林委員的搭上。"],["主席：所以就是第十六條按照你們原來提出的版本？"],["賴署長瑩瑩：對。"],["林委員淑芬：對，第十七條再增加一項。"],["賴署長瑩瑩：增加一項。"],["主席：好，我們先處理第十六條，沒有意見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十七條的部分是一次性包裝的減量計畫，目前各個版本都跟院版的立場一致，只是有些文字差異，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剛剛林委員提及的，我們就在第十七條增加一項減量計畫。"],["主席：把文字確認一下，加在哪邊？"],["蔣組長震彥：「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減量目標及方式，指定事業應於公告所定期限檢具減量計畫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非屬前項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得自願檢具減量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提送執行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二項減量計畫應記載事項、申請應備文件、審查、核准事項、管理、變更、廢止、執行成果備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林委員淑芬：我可不可以再提一個疑問？就是像那種自願遵循的，那我們是不是應該……我們的第三十三條原條文是講，如果自願遵循的，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其實有一個這樣的機制在，可能會更正向、效果更好，所以我們怎麼樣把第三十三條最後一項的獎勵、補助機制放上去？"],["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這個獎勵、補助機制是在第三十二條，如果委員覺得這邊要加，我們就把它放進來，加一些文字。"],["林委員淑芬：第三十二條是說採購這樣產品的人可以給他績效評核，然後給他們獎勵，但我這裡講的是業者，而且是自願遵循的業者，不是採購的業者。"],["賴署長瑩瑩：好，是。"],["林委員淑芬：所以是不一樣的概念。"],["賴署長瑩瑩：委員，是那個不一樣的條文，我們院版第三十二條。"],["林委員淑芬：對，你的第三十二條是講採購這種產品的……"],["賴署長瑩瑩：委員，你這邊是第三十三條，我們第三十二條是為促進資源循環，事業自願提供重複使用的計畫，就剛剛委員講過的，所以有自願的話，我們會進行績效表揚、獎勵跟補助。"],["林委員淑芬：不是啦！我覺得我們講的好像……你們的第三十二條跟我的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講的不一樣，講的是第十六、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我們講的是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這一些業者，比較具體……"],["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三條……"],["林委員淑芬：非指定公告的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檢具了減量的計畫或重複使用的計畫，而且績效非常好的，我們就給他獎勵或補助，減量計畫或者是重複使用的計畫……"],["林處長芬：報告委員，您剛剛關切的自願的部分已經處理了，您提案裡面的最後一項有提到應該有獎勵、補助的部分，在我們行政院版的第三十三條裡面有提到，事業如果辦理綠色設計、源頭減量、永續消費等等的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跟補助，所以……"],["林委員淑芬：你這個是泛指全部啦！"],["林處長芬：對。"],["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現在是說放在法條條文裡面會比較明確，即我要獎勵和補助那種自願遵循的，而且他在減量和重複使用上的確有績效的，要有績效的、自願遵循的，就給自願遵循的一個……雖然你的第三十三條有涵蓋了，但是這個涵蓋的更廣，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裡面自願遵循的……"],["賴署長瑩瑩：委員，那我們把它加在第三十二條，我們再加一項，我們現在來研擬文字。"],["林委員淑芬：好啊，你去看，是第三十三條還是第三十二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二條。"],["林委員淑芬：第三十二條應該是說……你們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自願遵循的人，如果減量和重複使用之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和補助這樣子的概念嘛？好，OK。"],["賴署長瑩瑩：那個是第三十二條再加，等一下我們會看文字，我們可以繼續處理後面的條文嗎？"],["主席：好，那先回到剛才的第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二條剛剛林委員說要加的，我們有把它加上去了。"],["林委員淑芬：源頭減量，還有重複使用呢？有嗎？有，有重複。"],["彭部長啓明：第三十二條也是照修正通過。"],["主席：那我們先處理第三十二條，等一下再回到第十七條，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你講這樣子是OK，可是好像不太順、文字好像不太順，因為你們的字眼是說自願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然後再加源頭減量、延長使用，容器重複使用沒有寫，本來是有？應該是源頭減量放到容器的前面吧？那為什麼是容器？那個物品就只有容器嗎？它這裡限縮在容器的源頭減量，只有容器耶！"],["彭部長啓明：物品也是啊！物品或其包裝……"],["林委員淑芬：或者是容器，它的源頭減量、重複使用……好吧！物品包裝和容器……物品是一項喔！我們這個的法律概念到底是什麼？我講物品是一個，或者是包裝一個嘛，或者是容器，應該是三種吧？物品的源頭減量、包裝的源頭減量、容器的源頭減量這樣子嗎？"],["彭部長啓明：物品、包裝或容器……"],["林委員淑芬：可是這樣未免太限縮了吧！綠色設計難道就只有包裝和容器嗎？"],["彭部長啓明：物品就含很多。"],["林委員淑芬：沒有！你到底是物品一項、包裝一項或容器一項？還是物品……你們剛才那個公務員說是物品的包裝、物品的容器，那就不一樣喔！"],["蔣組長震彥：還有物品本身。"],["林委員淑芬：對啊！看起來物品是單獨一個……"],["主席：請法制司副司長林黛利解釋一下。"],["林副司長黛利：報告委員，物品是一個概念，「或其」就是這個物品的包裝，或者是如果它物品的形狀不一樣，有可能叫做容器，所以是這幾個概念，謝謝。"],["主席：那我們現在念一下文字，確認後我們就……我們現在作文字說明。"],["蔣組長震彥：第三十二條「為促進資源循環、事業自願提供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源頭減量、重複使用、延長使用或其他有利資源循環服務，績效優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或補助。」"],["主席：好，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應該可以吧！"],["主席：好，那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及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接下來回到第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十七條的部分剛剛也有一起討論過，就是針對減量的部分，目前各版本的立場都一致，就是有些文字上的差異，建議照行政院版來通過，就是自願性的減量，就加第二項。"],["主席：委員再確認一下，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現在提出來的文字，所以就照行政院提案及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八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十八條是有關物品或其包裝禁限用的規定，經檢視院版的條文與各委員版的條文，文字雖有些微的不同，但是文意、立場都一致，建議依照院版的內容通過。"],["主席：條文的授權是很強的一個管制工具，所以想請教一下，雖然在立法院之後，大家會另訂辦法，可是還是要先確認一下環境部如何認定所謂的過度耗用資源，回收困難或者是干擾回收體系等這些你們要怎麼去認定，條文也要允許地方政府依環境治理的條件來訂定更嚴格的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須報我們中央來做核定，請問中央核定的時候會怎麼去兼顧地方治理的需求、全國制度的一致性跟產業執行的可行性？因為這有點類似公法人，最後就會有一些爭議，請作說明。"],["賴署長瑩瑩：我想這邊因為我們在源頭減量，其實它有一些不同的因素，我們可能會把它公告進來。在地方執行的部分，譬如有些是都會區，在自備容器部分可以再加強或者是餐具它可以很方便做，可是有時候在偏遠地方，我們如果要做全國性的規定就不容易，所以由地方提供一個可以自備容器的強制性規定，訂定更嚴格的自治法規，這就可以授權給他們做，然後我們也經由各地方的輔導跟比較來監督地方，甚至放到前面的國家循環計畫裡面，讓他們將地方的循環計畫訂定進來，也提出一些減量的目標。"],["主席：委員針對第十八條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關於第十八條，令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要提送營業量、生產量、進口量、銷售量及銷售對象、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相關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我們要不要讓他定期？我們的想像在立法的時候是不是要求要定期？你們令他應提交，這個是「應」喔！你們的想像是不是定期？應該是定期的。"],["賴署長瑩瑩：我們在最後一項就是要訂定辦法有期限，所以那邊有要求他要定期，只是文字沒有放在前面。"],["林委員淑芬：如果要定期的話，第十八條是不是照我們的版本通過？我們跟你們的差別就是你們少寫了「定期」兩個字。第十八條是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下列狀況，可以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而且要求製造、輸入、販賣或使用業者應定期提送營業量、生產量等等。"],["賴署長瑩瑩：我們同意按照委員的版本通過。"],["林委員淑芬：好，就照我們的版本。"],["彭部長啓明：報告主席，第一項加入「定期」兩個字。"],["主席：在哪裡加「定期」？在「應」那邊加「定期」。按照行政院及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九條。"],["賴署長瑩瑩：第十九條是關於運輸或販賣包裝之減量，目前各個版本的方向跟院版是一致，建議照行政院版的條文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對第十九條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二十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條是有關物品延長使用的規定，經比對院版條文與各委員版本，除了少數的文字相似之外，文意、立場都一致，建議照院版條文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節節名。"],["賴署長瑩瑩：第三節節名是「永續消費」。"],["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二十一條。"],["賴署長瑩瑩：第二十一條是產品或服務循環標誌的申請核准使用跟審查機制，目前各個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是大方向一致，建議在文字上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們對第二十一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二十二條。"],["許副署長智倫：院版條文與各委員的方向都大致相同，但是我們參考林委員的修正動議，增加第六款即時更新物流追溯及品質驗證，我們會加上「物流及品質驗證資訊」，在其他的加一款。"],["林委員淑芬：我們那一款的即時更新也是重點耶！不是物流及品質驗證資訊。我們這一款的重點是，歐盟產品數位護照不會是只提供一個靜態的資訊，而且它是透過一物一碼及在關鍵節點的掃碼及感測儀器提供動態的資訊，能即時登錄物流與驗證產品品質，所以它其實是一個即時登錄、即時更新，而不是後面的掃碼和資訊而已。"],["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產品數位護照的物流資訊及品質驗證資訊會登錄在上面，至於要不要去寫即時更新，因為這個在法令執行上面可能不一定那麼容易，我想這個在……"],["林委員淑芬：至少要即時啊！他們最新的叫即時吧！"],["賴署長瑩瑩：是不是可以要求定期就好了？若要即時的話，因為他們產品的生產跟販賣其實不太容易有一個即時的資訊就這樣登記上來。"],["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你們這個可能要……你這樣講，我們不是要他們的靜態資訊，我只能這麼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行政院條文裡面的第二項，非屬前項公告的，得自願揭露及標示前項各款資訊。"],["彭部長啓明：我們請產發署說明。"],["鄒副署長宇新：跟委員報告，關於每一家廠商的產品資訊揭露，在目前的條文裡面，經濟部是可以執行的，像剛才委員所說的定期或是有一個固定的期限要求廠商去做更新，這個是沒問題。可是即時的部分，這個可能會比較困難一點，在相關的法規裡面也是用定期的方式來做執行，以上。"],["林委員淑芬：主席，沒關係，這一條保留，好不好？我們看一下歐盟產品數位護照是怎麼做的，來了解更清楚一點，反正還有明天嘛！"],["主席：好，第二十二條保留。"],["林委員淑芬：第二十二條我們就是保留，到底這個物流追溯和品質驗證資訊即時更新的困難在哪裡？"],["主席：好，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三條。"],["賴署長瑩瑩：第二十三條是環保標章的申請跟管理，目前檢視各個版本，大方向都一致，只是在一些文字上、用語上的不同，建議照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二十四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四條有關環保標章的禁止行為，院版條文與各委員的提案版本都一致，建議依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四章的章名。"],["賴署長瑩瑩：第四章的章名是再生資源運作管理。"],["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五條。"],["賴署長瑩瑩：第二十五條的部分我們比照了各個版本，大方向都一致，就是文字的差異，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的內容來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二十六條。"],["林委員淑芬：抱歉，我們有第二十五條之一。"],["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一。"],["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林委員版的第二十五條之一，這個是產業的自主制，我們建議將這個生產組織的機制納入廢清法。內容的部分我們按照委員的版本來做一些文字修正而已。"],["林委員淑芬：你剛剛說納入廢清法是講什麼？"],["賴署長瑩瑩：就是您提的第二十五條之一，可再生資源是廢棄物品、包裝或容器，我們可以來指定業者共同成立或加入既有的生產者責任組織，來負擔……"],["林委員淑芬：你的意思是說這個是要放到資源循環推動法裡面，還是要放到廢清法？"],["賴署長瑩瑩：廢棄物理清法裡面，因為它這個是負責回收、清除、處理、循環的工作，還有它的財務跟實際的執行責任，因為我們的應回收責任是在廢清法，所以建議放在廢清法裡面。"],["林委員淑芬：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不用處理，讓我們放到廢清法，那你會同意我們放在廢清法嗎？"],["賴署長瑩瑩：內容上次有提供給委員。"],["林委員淑芬：對，但是你這個條文內容跟我們的條文內容有什麼樣的差異？好，沒關係，如果放在廢清法裡面，最大的不同是什麼？"],["許副署長智倫：報告委員，基本上方向都一致，因為這一版跟既有的廢清法規範相比，它多了業者要成立或加入共同回收組織，要負財務責任，這個我們都會保留，等於是賦予業者不一樣的回收跟財務責任。"],["林委員淑芬：對，就是生產者的延伸責任嘛，因為廢清法現在既有的業者，不管輸入或是製造，他就是東西做一做，看要繳多少回收基金再繳給你們，繳完就好了，然後有沒有回收跟他沒關係，有一些品項的回收做得很爛很爛，所以我們才想說是不是應該要比照外國，大家都在講說從繳費制要回歸到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不是生產完，生個小孩出來就跟我沒關係，不行，就跟剛剛我們廢清法裡面產源要負最終的清理責任一樣，在這裡生產者的延伸責任也是考量政府基金運用沒有彈性，然後費率的訂定又受制於政商壓力，沒有反映實際的成本，事實上很多的效能也不彰，所以我們就把歐洲生產者延伸責任的概念放進來，在這個地方要求他們成立自己的責任組織，負責循環利用計畫，要去執行循環利用，為什麼放在這裡的架構不好？"],["賴署長瑩瑩：因為它跟應回收廢棄物那邊的回收組織，是一個比較類似的條文架構，所以我們建議是放在那邊。這整個條文我們都同意委員的方向，因為除了現在要交給基金的之外，有些產業廢棄物事實上是不適合交回收金的，另外有這樣的管道我們同意。"],["林委員淑芬：不是，廢清法沒有再生資源的定義，因為再生資源都是在循環推動法裡面，你把它放在廢清法裡面，恐怕也不是這樣子訂的，我們是認為如果放在資源循環推動法裡面應該也沒有不妥，因為這個資源循環推動法幾乎是新的法律概念，然後你放在廢清法的話，沒有這種定義，要動的條文可能更多，所以還是放在資源循環推動法要動的條文可能還比較少。"],["賴署長瑩瑩：是，跟委員報告，這個在資源循環推動法都是屬於比較低度的管理，我們現在要去成立這個共同組織，可能像農膜、漁網一樣，要比較嚴格的規定，讓它來收受共同成立組織……"],["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就告訴你說廢清法要修正的條文可能很多，不是只有單純一條而已，我們還有禮拜三可以討論，你想清楚一下，還有包括罰則、定義、它連動的責任等等，現在你不可以對我虛與委蛇說，你們同意我在廢清法這樣做，結果到廢清法要修的時候又拖，這個沒有處理，這個也沒處理，然後說這個慢著處理，到時候又騙我，這個在資再沒放，到時候廢清法放不進去。"],["彭部長啓明：委員，我們不敢騙你啦！委員有提議，這個是不是先保留？我們會來研究一下。"],["林委員淑芬：保留，研究一下，還有兩天。"],["彭部長啓明：好，謝謝。"],["林委員淑芬：好，OK。"],["主席：好，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第二十六條保留。"],["林委員淑芬：第二十五條之一，我們的修正……"],["主席：可是你的修正動議是寫第二十六條。"],["林委員淑芬：第二十六條喔？抱歉。"],["主席：對，修正動議是寫第二十六條。"],["林委員淑芬：我有提法律修正案，是第二十五條之一，好，那是我們自己的問題，沒關係，第幾條都一樣，修正動議是第二十六條就第二十六條，抱歉！"],["主席：好，接下來續審第二十六條，行政院的版本第二十六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二十六條是有關再生資源要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院版跟各委員版的提案立場、文義都一樣，建請依照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第二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二十七條的部分是限制或禁止再生資源的輸出入，目前各個版本的方向都一致，只是文字不同，我們建議按照行政院提案的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第二十八條。"],["許副署長智倫：報告委員，第二十八條是指定公告事業的申報義務，文字些微不同之外，絕大多數的立場都一樣，所以我們建議依行政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在續審行政院提出來的第二十九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二十九條是有關未依規定循環利用者，應依廢棄物的規定來管理。院版與各委員的版本都一致，所以建議依照院版的提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現在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條是再生資源屬於應回收廢棄物者，準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目前經研析跟院版的立場都一致，建議按照行政院院版的內容來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針對第五章的章名。"],["賴署長瑩瑩：第五章是輔導獎勵措施。"],["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一條。"],["許副署長智倫：向委員報告，第三十一條是有關公部門優先循環採購的規定，主要的意見跟立場因為委員的提案跟院版都一致，只有文字些微的差異，包括說是不是有放入行政法人？是不是有補助？因為這一條對於公部門的優先循環採購，是我們希望公部門要率先執行的，所以我們就建議不要給公部門補助了，這個就是公務機關應做的，我們建議照院版的條文通過，以上報告。"],["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剛剛第三十二條及林淑芬委員修正動議第三十三條已審完。","接著針對盧縣一委員所提第三十三條修正動議，請行政部門說明。"],["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三條的部分是事業或個人投入資源循環永續管理的技術跟研發與獎勵補助，目前除了盧縣一委員以外，其他委員的方向都一致。盧委員的版本就是要納入原住民的輔導跟補助，我們建議在這邊增列一項「主管機關得考量偏遠、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訂定輔導、補助計畫」。"],["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剛剛是建議修在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三條，盧縣一召委有沒有意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很不好意思，我必須要講幾句話，這是我個人審法案時候的感覺啦，就是剛才要有原住民代表那條……我也不反對這個，但是要課責原民會扛起一些責任，當要訂出目標和計畫什麼的責任，他們就不要，然後到委員代表的時候，就說一定要，偏遠還有離島需要我是同意啦，但是有時候權責要相符啦！剛才原民會對那個什麼諮詢委員會……你就沒有表示意見了，有權力的時候都要，要責任的時候你都不要，我只是感覺這樣子啦，因為這個權責是要相符的。"],["主席：原民會是不是要說明？"],["廖專門委員益群：跟委員報告，我們剛剛在第九條的時候，原民會的表達是因為第九條是中央機關推動各項事務，它是按照各部門分工去處理。但是第十一款是針對原住民族地區，而原住民族地區按照我們目前報行政院核定是涉及12縣、55鄉鎮，等於是一種地域的觀念，即這個範圍裡面的事務都由原民會或是環境部來主責辦理，這個東西跟每一款是按照整個業務權責的分工去處理，概念上是不一樣的。等於將來我們三百多個鄉鎮，裡面會有55個鄉鎮，直接就一刀切成是由環境部跟我們來處理，所以我們剛剛提出是因為這個部分。","至於本條，因為它是針對我們原住民地區，我想跟盧委員在提案的時候針對原住民地區有些特殊考量，例如說這個部分去訂定相關的輔導或者是補助計畫，我想會裡面這部分是沒有意見的。"],["主席：事實上剛剛我們第九條是保留，我想說……"],["林委員淑芬：我是在講第十二條啦！第九條你認為承擔不起，可是第十二條大家都是依照行政部門、專家學者一種樣態、環保團體一種樣態，結果你們就說原住民也一定要有委員，那客委會、離島的要有委員，偏鄉的也要有委員，我的意思是這個時候你們怎麼不表示呢？對於弱勢給予特定的輔導和補助計畫這個我沒有意見，而且我認為OK，可是如果說在第九條責任，你不想、你覺得不願意或是沒有辦法、沒有能力、力有未逮，我剛剛也是講力有未逮，可是在第十二條為什麼就一定要放一個原住民族代表的委員進去呢？我指第十二條啊！"],["主席：不過第十二條也是保留啦！"],["林委員淑芬：對啦，我的意思是說第十二條你硬是放一個原住民族代表，人家是行政部門代表，然後專家學者代表，再來就是環保團體代表，這樣是還OK的，概念邏輯是一致的，你突然加一個一定要有原住民代表，那我們是不是要有離島代表或特殊的族群代表或是特殊的某種代表之類的？抱歉啦，我扯得比較遠，我是看到這個以後想到前面，第三十三條我同意，我沒意見。"],["盧委員縣一：對，第三十三條比較沒有意見啦！那第十二條不是保留了？禮拜三的時候再……"],["林委員淑芬：第十二條，對啦！"],["盧委員縣一：可以啦，如果就按照他們……"],["林委員淑芬：但是因為剛才盧委員不在，第九條你是希望可以，但是他們反對，他們的反對是說力有未逮啦！"],["盧委員縣一：沒關係，那我們禮拜三再談，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所以我才罵他們力有未逮的時候，就講出來，但在這裡你都沒意見，你也要有專業的意見啊！"],["主席：好，這一條沒有其他委員有什麼意見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及盧縣一召委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四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三十四條是有關優先給予融資及信用保證的規定，院版跟委員們的提案都一致，建議照院版提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五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五條部分是設置環保科技或資源循環的專用區，目前各版本的比較除了盧縣一委員以外，其他各委員的方向都跟院版的一致，就是些微文字的差異，建議照院版的文字。盧委員所提的修正內容，他是在後段增列原住民地區簡化變更程序的規定，因為土地簡化的規定在土地法已經有明定了，而原住民地區的土地利用還是會受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範，所以建議就不在這邊新增規定，以上建議照行院提案版本來通過。"],["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六條。"],["賴署長瑩瑩：跟委員報告，第三十六條因為各個版本很多，是不是建議先保留？我們後面再做第二輪的審查。"],["林委員淑芬：版本意見很多，可是我們在這裡的人，我們在審查的人從早上等到現在，你因為版本很多，但那些人也沒來，他搞不好寫什麼內容自己也不會講，也不知道自己在寫什麼，我們在這裡等著要審查法案，當然要讓我們先講，不能說版本很多就不討論，下一次再討論。"],["主席：第二輪還是要讓委員表示意見。來，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對啊，所以在這裡版本很多，我們講一下。因為是實驗沙盒，老實說這個實驗沙盒，為什麼叫沙盒？因為它在一個盒子裡面，它一定要界定邊界，還要劃定範圍，所以你在這裡面排除了這麼多的法律，什麼東西要排除、什麼東西不排除，這個要講清楚，也要講哪些是不得排除。我還要再講，因為它是一個實驗計畫，你要排除那麼多法律，所以它的規模一定要受限；再來，它的實驗一定要訂定一定期間；然後它的範圍；再來，這次實驗的社區知情權、人民知情權也要有，在這種狀況裡面，因為我們真的是……不知道啦，就行政部門想像的實驗沙盒會是實驗什麼，絕對不是我們以為一級產業的剩料下去做的，絕對不是，一定不只。","所以要排除第二十五條到第二十九條的適用，我們認為不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不管你實驗什麼東西，輸出入的物質一定要留下紀錄、一定要有紀錄，所以不可以排除，我們的底線就是涉及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污染風險的管制規定也不能排除；環境品質排放標準或其他環境保護最低的管制要求也不能排除；再來是，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或行政機關依法應採取緊急處置的措施，萬一實驗出事了、萬一真的是有影響了，民事、刑事責任也不可以排除。所以在這個裡面，我們不只不可以排除而已，要審酌的東西也很多，審酌的東西像我剛剛講的創新性、必要性、可行性、規模，最重要是規模、風險控管、環境影響，還有退場機制，這個退場機制也一定要用；再來，要有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所以也包括要資訊揭露的部分。","所以這個部分的沙盒顯然是不能大規模，如果把很大的規模都用沙盒的名義來包裝，都變成產業化，那它就不叫沙盒了，如果它是產業化就不可以排除其他法律的適用，一定要遵循正常的法律程序，你不可以取巧，假裝是沙盒，結果其實你的規模是超級大的，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如果你的實驗有使用什麼特殊的東西，輸出入規定通通不能夠……我讓你一定要申報，而且輸出入規定申報只有政府部門看得到，你不能不留下痕跡，你一定要留下痕跡，至少讓政府未來要追究責任的時候，有跡可循才能問責，萬一出事了，所以這是我個人認為，我們都同意實驗沙盒，但是不同意沒有邊界的、全部放寬的、假實驗沙盒的、人民沒有知情權的、資訊不透明的，然後走過什麼痕跡都不留的，不可以。"],["主席：同樣的，第三十六條在資源循環創新實驗，也就是大家給新科技、新模式一種法規彈性的測試空間，這個方案我當然支持，可是要確認幾個界限：第一個，創新實驗的目的是否應明確限於促進資源循環技術或數位科技治理發展，避免制度過度的擴張使用。我想，剛剛淑芬委員有特別提到；第二個，創新實驗可能排除部分法律適用，這也會涉及到其他部會權責的時候，環境部是否同意核准前，應先會商中央有關機關，不能由單一個主管機關執行來做決定；第三個，法規可以有彈性，可是不能犧牲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污染風險，環境部是否同意排除法律適用應以實驗目的的必要範圍為限，所以這些都是要去考量的。"],["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再補充一句。"],["主席：好。"],["林委員淑芬：除了會商，你認為其他的主管機關，我認為地方政府也很重要。事實上，第一線的地方政府不能夠不知道自己轄區裡面有什麼樣的實驗沙盒計畫，因為這牽扯到萬一緊急應變的時候，地方政府會是第一線的人，所以地方政府一定要involve、要有參與在裡面。"],["主席：我也要提醒，如果實驗執行有風險或者沒有按照計畫辦理的時候，你應該要明定限期改善，然後停止實驗，還要撤銷或廢止核准，甚至還要還回獎勵的補助，那要放進去。","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我也非常贊同剛剛林淑芬委員，還有召委所提到的沙盒計畫，真的需要謹慎地來處理，我們也知道所有的創新都有一定的過程，要非常注意的同時，事實上，我們以法律來看的話，是希望把資源跟廢棄物做一個適當分級管理的路徑，希望能夠讓高價值的資源有機會又迅速，同時是堅守相關的法律之下，來達到高價值的資源進入到循環體系，我想這樣的理念跟做法是非常非常的重要，也是好的方向，剛剛所提到在這個過程當中要非常小心，這個界限一定要拿捏非常的準確，同時也希望能夠達到一個好的目標，尤其剛剛召委所提到，如果是跟人體健康、公共安全或重大污染風險會受到相關影響的話，這務必要非常非常的注意。所以剛剛署長說希望能夠更嚴謹的處理模式，我非常的贊成，不過剛剛所提到這些重點，就麻煩主管機關務必要確實的遵守。以上。"],["彭部長啓明：謝謝委員，其實我們一開始思考這個是開放一點，但是我們設定的也都不是重大的風險，但是可能條文文字上，我們沒有把可能的風險考慮進去，所以包括剛剛各位委員提到的人體健康、公共安全、重大污染風險的管制規定，我們回去之後再重新審視條文，所以建議保留，我們下一次再提出一個方案，謝謝。"],["主席：好，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六條保留。","接下來審第六章的章名。"],["許副署長智倫：第六章章名為罰則。"],["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現行條文的第二十五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因為考慮資源循環推動是比較需要鼓勵，而且是比較低度管理的，所以原來有關申報不實是課以刑罰的部分，我們建議就回歸由刑法偽造文書罪章來課責。院版跟大部分委員的提案都一樣，我們建議就依院版刪除本條。"],["主席：好，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七條是違反綠色設計指定項目跟期限的規定，目前比照各版本大方向一致，只是有些文字差異，建議照院版的提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八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三十八條是有關違反禁限用規定，在用字有少部分的差異之外，院版與委員們版本立場都一致，建議依照院版條文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九條。"],["賴署長瑩瑩：第三十九條是再生資源違反行政檢查的運作管理規定，目前比照的話，在最低罰緩金額不同，現在是1萬2,000元，我們建議依院版1萬2,000元通過，因為現在再生資源有些其實是非常接近天然的，只是要做輕度的管理，所以我們覺得罰鍰可以下降，建議按照院版的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也是很想沒有意見，但是我們既有的法律都3萬以上了，哪有再往下調的？現在物價通貨膨脹，我們的罰金都被往上調，現在連維持現狀都不行，還往下？真的是……我想一下，我們可不可以保留一下下？因為真的還是滿那個的。"],["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王委員正旭：同意保留。"],["主席：好，行政院版本第三十九條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四十條是有關違反產品資訊揭露環保標章管理規定，委員們提案經與院版比對，立法精神都是一致的，我們為了使本條的處罰規定能夠跟條文的標誌管理、標章授權都能夠互相銜接，我們建議還是依照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一條。"],["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一條是針對製造、輸入業者違反重複、減量、延長使用規定，目前比照各版本，大方向都一致，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條。"],["吳科長筱婷：我們第四十一條要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因為剛剛第十七條有新增第二項資源減量，所以它的管理辦法變成第三項，就只有修紅字的部分，即「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公告有關減量目標、方式、期限之規定，或違反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核准事項、管理、變更或執行成果備查之規定。」只有修正這邊，其他都是照院版的文字。"],["主席：就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委員報告，第四十二條行政院提案內容與各位委員版本多數都一樣，除了盧縣一委員的提案沒有變更及成果提報之外，樣態、內容、立場都一致，我們建議照院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有什麼意見？"],["蔣組長震彥：報告委員，因為剛剛第三十六條保留，這一條是第三十六條對應罰則，有相關調項次的問題，我們建議保留。"],["主席：好，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條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三條。"],["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三條是針對販賣使用業者違反重複、減量、延長使用的規定，經比照各版本大方向都一致，只是文字差異，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四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四十四條是有關業者違反自願資訊揭露的規定，經比對除了少部分的用字差異之外，文意、處罰內容、立場，院版與各位委員版本都相同，我們建議依院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五條。"],["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五條是針對情節重大者來訂定，目前比照委員所提各版本的修正內容跟院版精神是一致的，建議照院版文字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現行第二十八條。"],["許副署長智倫：跟各位委員報告，現行第二十八條是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程序，行政院版建議回歸行政執行法來辦理，提案刪除，跟委員的提案都相同，建議依院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對不起，我是要回到第四十五條的部分，因為第四十五條是針對第三十九條所稱情節重大等等，我們剛剛第三十九條是保留，所以第四十五條是相對保留，等第三十九條處理完，再針對第四十五條處理。以下。"],["主席：更正，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五條先行保留。","剛才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賴署長瑩瑩：剛剛王委員提的是情節重大？"],["林處長芬：報告王委員，我們第三十九條討論的時候是罰鍰下限有意見，至於處情節重大沒有意見，第四十五條只處理情節重大，沒有處理罰鍰上下限，是不是建議這條可以照案通過？"],["王委員正旭：OK，好，我了解。所以第四十五條是針對第三十九條特別所稱的情節重大做處理，剛剛第三十九條並沒有處理到這個部分，所以同意剛剛主管機關所提的，第四十五條就可以讓它通過，建議可以根據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六條。"],["許副署長智倫：報告各位委員，第四十六條是有關處罰機關的規定，行政院版本與各委員提案版本都一致，建議依院版內容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七條。"],["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七條是針對裁罰的準則做授權依據，目前比較各版本跟行政院版本都一樣，建議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七章章名。"],["賴署長瑩瑩：第七章是附則。"],["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八條。"],["許副署長智倫：第四十八條是有關規費收取跟收費標準規定。行政院版與委員們提案內容都一致，建議依行政院提案通過。"],["主席：第四十八條委員們有沒有意見？（無）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九條。"],["賴署長瑩瑩：第四十九條是違反業者資訊公開相關規定，目前比照各版本大部分都一致，所以建議依照行政院提案內容通過。"],["主席：那一樣，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有影響嗎？沒有。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條。"],["許副署長智倫：報告各位委員，第五十條是施行細則，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院版與各位委員的提案版本均一致，建議依院版提案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行政院版本第五十一條。"],["賴署長瑩瑩：第五十一條是針對施行日期，目前是考量強制性產品綠色設計準則跟罰鍰的配套，所以有提供二年的緩衝期，現在各版本的比較，許智傑等委員版本沒有針對綠色設計罰則訂二年緩衝期，我們建議考量強制性綠色設計準則需要給業者足夠的緩衝期，所以參採修法過程裡面業者反映意見，給予緩衝期限，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5月6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謝謝。","休息（17時1分）","一、提案條文：","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休息後繼續宣讀第二十四條以下條文。","休息（10時25分）","繼續開會（10時35分）","主席：現在繼續宣讀。"]],"block_lines":[1,22,23,24,26,27,28,30,32,33,34,35,37,37,40,40,43,43,44,44,49,49,98,101,106,108,112,115,121,122,124,125,130,132,148,148,164,164,167,167,170,170,173,173,176,176,179,179,185,194,211,228,231,241,243,244,245,246,248,249,250,251,253,254,255,256,257,258,259,260,261,262,263,264,265,266,267,268,269,270,271,272,273,274,275,276,277,278,279,280,281,282,283,284,286,287,289,291,292,293,294,295,297,298,299,300,301,302,303,305,306,308,309,310,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20,321,323,324,326,327,329,330,332,333,335,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6,347,348,349,350,351,352,353,354,355,356,357,358,359,360,361,363,364,365,366,367,368,369,370,372,373,374,375,377,378,379,380,382,383,384,385,386,387,389,390,392,394,395,396,397,400,402,405,406,407,408,409,411,412,414,415,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8,500,504,506,507,509,510,512,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4,545,546,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79,580,581,582,583,584,585,586,587,588,589,591,592,594,595,596,597,599,600,601,602,603,604,605,607,608,609,610,612,613,614,615,617,618,620,621,623,624,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8,639,641,642,644,645,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7,658,659,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7,678,680,681,683,684,686,687,689,690,692,693,696,697,699,700,701,703,704,705,706,707,708,709,710,711,712,713,715,716,718,719,721,722,723,724,727,728,729,730,731,733,734,735,737,738,740,741,743,744,746,747,749,750,751,752,753,754,756,757,759,760,762,763,765,766,768,769,771,772,774,775,777,778,780,781,782,783,785,786,787,788,790,791,793,794,796,797,799,800,802,803,805,806,808,809],"person_count":{"主席":162,"劉主任秘書厚連":1,"時　　間":1,"地　　點":1,"出席委員":1,"列席委員":1,"主　　席":1,"主任秘書":1,"專門委員":1,"紀　　錄":1,"王委員正旭":10,"張委員智倫":1,"主席（王委員正旭代）":1,"林委員月琴":1,"主席（林委員月琴）":1,"彭部長啓明":19,"賴署長瑩瑩":116,"環境部書面資料":1,"內政部書面資料":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1,"王委員育敏":14,"林委員淑芬":110,"許副署長智倫":32,"廖專門委員益群":6,"黃委員秀芳":1,"杜科長啓華":1,"蔣組長震彥":5,"吳科長筱婷":2,"林處長芬":3,"林副司長黛利":1,"鄒副署長宇新":1,"盧委員縣一":3},"persons":["主席","劉主任秘書厚連","時　　間","地　　點","出席委員","列席委員","主　　席","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紀　　錄","王委員正旭","張委員智倫","主席（王委員正旭代）","林委員月琴","主席（林委員月琴）","彭部長啓明","賴署長瑩瑩","環境部書面資料","內政部書面資料","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王委員育敏","林委員淑芬","許副署長智倫","廖專門委員益群","黃委員秀芳","杜科長啓華","蔣組長震彥","吳科長筱婷","林處長芬","林副司長黛利","鄒副署長宇新","盧委員縣一"],"type":"委員會紀錄","title":"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4日（星期一）9時18分至17時1分","地點":"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席":"林委員月琴","date":"2026-05-04","vot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