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5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現在迅速至議場後方主席休息室,我們要進行溝通。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
繼續開會(10時4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處理,現在有黨團依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我們要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報告院會,現在黨團共識有六點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第一案至第四案為軍購特別預算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案。
三、院會抽出動議,除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第一案(空污法)進行表決,其餘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四、軍購特別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2分鐘,並不再提出復議。
五、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並不再提出復議案。
六、本日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後即行休息;下週二(6月2日)繼續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當次會議處理臨時提案時間為下週二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後接續進行處理。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各黨團同意本次會議討論事項僅列案如下:第一案至第四案為軍購特別預算案、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案、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修正案。
三、院會抽出動議,除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變更議程第一案(空污法)進行表決,其餘均無異議,照案通過。
四、軍購特別預算案完成立法程序後,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2分鐘,並不提出復議。
五、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修正案完成立法程序後,並不提出復議。
六、本日院會進行至討論事項第一案後即行休息;下週二(6月2日)繼續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當次會議處理臨時提案時間為下週二討論事項處理完畢後接續進行處理。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後續議程依照黨團共識進行。
先進行報告事項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各黨團提議之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32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序 |
議(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50案不予列案,並僅限列其餘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1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案名 |
|
1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議程草案報告事項第50案不予列案,並僅限列其餘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19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案名 |
|
1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主
席: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先後次序處理各黨團提議。
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時間已到,請問各位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6位,贊成49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上午10時51分30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羅廷瑋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與該黨團之提議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6位,贊成58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案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上午10時53分1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8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依照黨團共識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報告院會,我們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1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醫療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3人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三、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及社會發展署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四、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學校飲食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鄭正鈐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農民退休儲金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涂權吉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獸醫師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水土保持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戶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寵物食品管理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第五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考試院組織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3人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3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二十六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廢止「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組織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三十六、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十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羅明才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三十七、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蔡春綢等1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議場二樓旁聽的是來自雲林縣水林鄉的好朋友們,我們掌聲歡迎各位雲林的好朋友。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教師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6人擬具「社會救助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內政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五十案經過確認議程,不再予以列案,直接宣讀第五十一案。
五十一、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4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服制準則」第五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一、附件三至附件五,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內政部函,為修正「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登錄認定機構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國防部函,為修正「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十五條條文、「列管軍品範圍及認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條文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董事及監事遴選辦法」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國防部函,為「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名稱修正為「國防醫學大學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國防部函,為「國防醫學院博士班及碩士班入學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名稱修正為「國防醫學大學博士班及碩士班入學招生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並修正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之三、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條文及第六條附表二、附表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農業部函,為修正「遠洋漁業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禁捕魚種名錄」第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農業部函,為修正「優良畜禽產品驗證基準─乳品專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行政院函,為因應國內經濟情況,調節物資供應,進口黃豆、小麥、玉米3項貨物應徵之營業稅,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機動調減100%,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財政部函,為機動調降牛肉、烘焙用奶粉、奶油、無水奶油及小麥等22項貨品關稅稅率,實施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財政部函,為修正「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財政部函送「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關務互助協定」中文本及英文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中央銀行函,為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第四點及第十一點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十四條之十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及部分附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交通部函,為修正「商港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一、交通部函送「日月潭國家風景特定區禁止燃放爆竹煙火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二、交通部函,為「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修正部分條文,自115年5月1日施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三、司法院函送「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宣誓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四、司法院函,為修正「家事事件書狀規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五、考試院函,為修正「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二直轄市政府消防局」及「警察官職務等階表乙、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學校職務等階表之十三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消防局」,並溯自115年2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六、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辦事細則」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八、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要點」,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九、衛生福利部函,為「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精神疾病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等3項法規,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中華民國輸入規定F01、F02貨品分類表」,並自115年4月1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二、環境部函,為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四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三、環境部函,為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第十六條條文及第五條附件二、附件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四、環境部函,為修正「檢驗測定許可申請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八十五、數位發展部函送「114年度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114年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114年至117年)」,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十六、環境部函送「114年水污染防治基金執行績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第87案至第173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88、91、93、94、97、98、100至103、105至109、112至115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03、104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宣讀後,通過。請宣讀。
八十七、內政部函送消防署114年第4季節約用電、用水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八十八、內政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九、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該會及所屬115年第1季無辦理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大陸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海洋委員會函送海巡署「籌建海巡遠洋巡護船發展計畫內容」114年度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九十四、經濟部函送115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五、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該會及所屬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七、交通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八、財政部函送114年第4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九、財政部函送該部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5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5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報告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三、文化部函送該部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四、國立故宮博物院函送「新故宮─故宮公共化帶動觀光產業發展中程計畫」115年第1季辦理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五、數位發展部函送115年度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六、數位發展部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八、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九、考試院秘書長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監察院秘書長函,為該院115年第1季無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一、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該總處115年第1季無因公派員出國考察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二、國史館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該部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四、環境部函送115年度第1季補、捐(獎)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一五、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該會114年第3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一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歲出第2款第8項決議(四十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一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海外礦區探勘開發工作成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生態保育公益信託基金推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研發工作重點及成果」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沉箱置放對藻礁生態影響」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中油公司「成本控管」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組織轉型各項工作規劃、已執行經費及電力市場自由化之變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經營效益與財務健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升資產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提升物料管理效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電力供應穩定性與需量競價政策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電源結構轉型妥適性評估及加強燃料成本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26項及第5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總部南遷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併網精進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韌性執行與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財務開源節流改善措施及服務費用編列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114年度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及員工危險津貼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新進僱用人員甄試加強各項管控作業」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配電系統強化供電能力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水力發電計畫辦理原住民族部落諮商同意之標準流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再生能源開發及強化原鄉部落防災應變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台電公司「物料存貨管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檢討電源配比妥適性及加強燃料成本抑減與控管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饋線與裝置容量建置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效益評估及財務結構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計畫效益評估及財務結構改善」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固定資產專案計畫財務效益改善措施」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61項至第63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64項及第65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決議第66項及第67項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綠能第一期計畫執行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變電所改建二期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強化電網第一期專案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七、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用電規模較大用戶裝置智慧電表比率未及五成與可用性查驗辦理時點延後」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八、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該部及台電公司「台中電廠第二期新建燃氣機組計畫推動期程、可能遭遇之困難及因應、是否有替代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九、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未使用或未依原定用途使用土地活化利用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電公司「能源政策檢討及台中電廠減煤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一、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執行成效及挑戰分析」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二、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檢討經營績效及強化成本控管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三、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研謀維護財務健全之具體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四、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研議推動布建智慧水表」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五、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如何提升固定資產計畫管控能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六、經濟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台水公司「降低漏水率計畫檢討與展望」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七、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老宅延壽受託辦理專業團隊協助民眾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八、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老宅延壽計畫補助條件與範圍及降低建築碳排之作法」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九、內政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國土管理署「老宅延壽計畫具體協助整合居民意見之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各項安定就業措施之申請辦法與審核標準等相關改善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一、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之執行成果說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二、勞動部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勞工就業通計畫之施行現況、成效評估及資源分配等」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七三、海洋委員會函,為中央政府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預算決議,檢送海巡署針對「海巡偵蒐及巡防裝備籌建」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第174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均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七四、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伊○○○(吳○○)君為保障原住民族之平等地位及自主發展,懇請准予提前審議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條例草案」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七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陳○○君為請求歸還原墾平地住民、農民土地使用權及所有權,規定開發山坡地和原住民保留地,不分族群均可取得耕作使用權及所有權,強烈訴求快速修法請願文書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七六、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權利促進會為就「原住民族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提出反對意見請願文書3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一七七、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有關台灣○○○○○○○權利促進會為請廢止不合時宜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法規,並撤回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利用條例草案,回歸土地法管理請願文書3份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高金委員素梅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顏委員寬恒,鑑於全球自動駕駛技術發展迅速,美、日、歐等地已陸續放寬法規並擴大商業化試辦規模,反觀我國雖有《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但仍面臨創新實驗期程過短以及跨部會權責不清等困境。爰此,為提升國家科技競爭力,請行政院全面檢討現行法規以接軌國際,並成立國家級自駕推動小組,提出具體的試辦地點、時間表及落實商用之政策藍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二、本院羅委員廷瑋,鑑於行政院推動無人機產業發展相關政策,並表示自2025年至2030年預計投入約新臺幣442億元,強化無人機產業能量與供應鏈韌性;惟無人機產業涉及整機系統、飛控通訊、光學感測、半導體晶片、動力系統、精密加工、航太零組件及AI智慧應用等多元供應鏈,中央整體規劃不應僅以單一區域為核心,而應整合全國科學園區、產業園區、工業區及既有技術零組件聚落。臺中市長年具備航太、精密機械、工具機、機電整合及智慧製造產業優勢,並有中部科學園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完整產業聚落支撐,應納入國家級無人機產業核心布局。爰建請行政院責成經濟部、國防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數位發展部及相關部會,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全國無人機產業供應鏈布局與臺中市核心基地發展評估報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我們現在要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我們先依提案順序進行處理。
現在進行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附表所列各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蔡其昌
附
表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
本院委員王世堅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本 |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團提議共兩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1.
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
|
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43人擬具「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要進行表決,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9位,贊成60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 上午11時18分21秒
表決議題: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1)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60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要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變更議程─抽出動議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擬請將下列議案自交通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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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提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3案,先進行第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逕付二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議將「委員翁曉玲等20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我們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2.
逕付二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12)次會議建請將如下所列議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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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正草案」案。 |
2 |
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正草案」案。 |
3 |
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正草案」案。 |
提
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3.
抽出逕付二讀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4人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本案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抽出動議已經處理完畢,我們要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台立財字第11521006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詳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本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復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115年5月21日台立議字第1150701775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正本:議事處
副本: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不含附件)
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
壹、行政院於115年5月20日以院授主預國字第1150101574A號函送「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0次會議報告後決定:「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貳、財政委員會於115年5月25、27及28日會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舉行第1次聯席會議進行詢答及審查,由財政委員會李召集委員彥秀及吳召集委員秉叡擔任主席。本案聯席會審查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陳淑姿、財政部部長莊翠雲、國防部部長顧立雄等機關首長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
參、各機關預算編列說明
(壹)行政院主計總處書面報告
當前敵情威脅日益嚴峻,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臺海和平穩定,建構堅實防衛韌性,我國亟須強化不對稱戰力,加速籌獲武器及裝備,行政院爰提出「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嗣經立法院併案審查後,於本(115)年5月8日審議修正通過,名稱修正為「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採購範圍以軍購項目為限,經費上限由1.25兆元修正為7,800億元,並奉總統於本年5月11日公布。
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經費上限7,800億元,包含第1批發價書預算上限3,000億元,以及第2批發價書預算上限4,8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其預算編製不受預算法第23條之規定限制,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前項採購採1年1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行政院應於本條例通過後1個月內,就第1批發價書預算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經同意後始得籌編預算案,第2批發價書預算案亦同。至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借債務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舉借之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辦理。
國防部依本條例規定提報第1批採購項目總經費2,949億9,097萬6千元,編製完成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歲出編列第1批部分項目經費88億1,257萬1千元,政事別全數為國防支出,編列於國防部項下,茲按各採購項目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一)M109A7自走砲39億2,449萬6千元。
(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27億9,938萬7千元。
(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17億9,501萬1千元。
(四)標槍反裝甲飛彈系統1億6,298萬7千元。
(五)拖式2B反裝甲飛彈系統暨戰備存量補充1億3,069萬元。
二、以上歲出經費所需財源88億1,257萬1千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貳)財政部書面報告
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條規定,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項目之第1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000億元、第6款項目應俟取得美國政府正式同意售予後,依據第2批發價書覈實編列預算案,其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前揭採購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本條例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本期不對稱戰力特別預算案總經費編列88億元,執行期間為115年度,財源規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
依本條例第6條規定,每年度債務舉借數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限制,惟須管控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15%;且中央政府所舉借1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下稱長期債務餘額)預算數,應符合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得超過前3年度名目國內生產毛額(GDP)平均數之40.6%。有關債務管控情形:
一、本條例自115年度推動執行,併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新式戰機採購、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不對稱戰力等特別預算(案)舉債合計數,占該期間歲出預算總額合計數12.7%,低於15%規定上限。
二、截至115年4月底中央政府長期債務餘額實際數為5兆9,929億元,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23.0%。至115年底長期債務餘額預算數,依公共債務法第5條規定,係按114年底中央政府長期債務餘額決算數6兆730億元,加計以前年度特別預算債務舉借預算已分配未執行數及115年度預計債務舉借數(含不對稱戰力特別預算案債務舉借數88億元),並扣除債務償還數後,預估115年底中央政府長期債務餘額為6兆8,673億元,約占前3年度名目GDP平均數26.4%,距公共債務法規定債務存量上限40.6%,尚有14.2個百分點。
為財政永續以支援國家長遠發展,財政部將依本條例、公共債務法及財政紀律法相關規定,賡續落實債務管控,俾兼顧財政穩健與國家安全,以應社經情勢變化及重大政務所需。
(參)國防部書面報告
一、特別預算編製概要
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第1項第1至5款所定第一批項目,總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949億9,097萬6千元。115年辦理武器裝備購製、整體後勤支援、工程設施及採購作業費,共計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各案編製內容重點,說明如後:
(一)M109A7自走砲,規劃115-121年執行,總經費806億6,572萬9千元,115年編列39億2,449萬6千元。
(二)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規劃115-121年執行,總經費1,597億1,403萬4千元,115年編列27億9,938萬7千元。
(三)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規劃115-121年執行,總經費330億8,429萬2千元,115年編列17億9,501萬1千元。
(四)拖式2B反裝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規劃115-118年執行,總經費55億7,421萬4千元,115年編列6,266萬1千元。
(五)拖式2B反裝甲飛彈系統,規劃115-120年執行,總經費60億2,636萬2千元,115年編列6,802萬9千元。
(六)標槍反裝甲飛彈系統,規劃115-121年執行,總經費99億2,634萬5千元,115年編列1億6,298萬7千元。
二、計畫編列必要性
本次規劃採購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及拖式2B反裝甲飛彈,於過去五年對美軍購案項中均有納入籌獲;惟因應中共加速遠海發展戰略、持續列裝新式戰機、籌獲偵打一體無人機、艦船與精準飛彈等現代化武器系統,提升對我發動聯合火力打擊、航渡、登陸等作戰有利態勢,使得原籌購之數量不足以應付反登陸作戰需求,必須增購。另M109A7自走砲因具備GPS定位、自動化射擊指揮、數位化指管及30公里以上精準打擊等能力,參照俄烏戰爭經驗,地面精準火力可打擊敵指揮所、後勤設施、通信指管等作戰重心,創造有利戰局,因此向美籌購。
三、計畫籌購之聯戰效能
檢視共軍戰術戰法已從「灘頭突擊」轉變為「海空立體、快節奏奪島」模式,企圖奪取臺海制空權、削弱我軍防空量能及癱瘓我軍指揮管制,續發動聯合三棲進犯作戰行動,以達奪佔本島企圖。以下從國軍執行整體防空及飛彈防禦、聯合反登陸及聯合國土防衛三個階段之聯合作戰效能實施說明:
(一)整體防空及飛彈防禦階段
本次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可對300公里內敵各式飛彈發射載臺執行深遠打擊任務,壓制共軍聯合火力打擊;惟若能獲得自製強弓中層反彈道飛彈系統、各型反彈道/防空飛彈及軟硬殺混合無人機反制系統,可與現有愛國者、天弓與短程區域防空系統,搭配AI輔助決策系統,形成更有效之全方位防空火網。
(二)聯合反登陸階段
國軍運用聯合指管通資網情監偵(C5ISR)與AI輔助決策系統實施分析與情傳,導引各式精準飛彈、火砲與濱海攻擊型無人機等,對敵登陸輸具實施攻擊,貫徹「多域拒止、重層削弱」之目標。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及M109A7自走砲,可協力反艦飛彈,對濱海至灘岸間,敵各類高價值目標實施快速、精準火力打擊。惟若能獲得銳鳶二型海搜戰術型無人機、垂直起降無人機及濱海監偵型無人機,將更有效、快速識別敵船團指向,並指引各式精準飛彈、小型自殺無人艇及濱海攻擊無人機對敵船團實施攻擊,發揮早期預警、快速打擊效果,以形成不對稱防衛戰力。
(三)聯合國土防衛階段
國軍部署大量監偵型無人機,掌握敵軍主力指向;同步建置AI輔助決策系統、部隊覺知應用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快速研判敵可能行動,並建立共同圖像,加速擊殺鏈。運用各式精準火力、反裝甲飛彈與攻擊型無人機,配合機動阻絕,重層削弱敵軍戰力。另作戰全程運用可攜式無人機反制系統,反制共軍1、2級無人機攻擊。
本次籌購之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M109A7自走砲可提供作戰區精準火力支援;另標槍、拖式2B反裝甲飛彈及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可精準打擊敵戰車與裝甲車輛。惟若能獲得大量監偵型、攻擊型無人機、AI輔助決策系統、部隊覺知應用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可攜式無人機反制系統,將提升即偵即打與持久削弱作戰能力,同時確保部隊安全。
綜上所述,此次M109A7自走砲等5類裝備,可適度提升整體聯合作戰效能,惟若要形成「全方位防空火網(臺灣之盾)」、「不對稱防衛戰力」及「強化持久削弱作戰能力」三要素,須同步建置指管決策、全域偵知、無人與反制系統、中層反彈道飛彈及防衛韌性相關之各式彈藥及裝備生產線擴建軍備產能,方可優化不對稱戰力及防衛韌性,保衛國家安全。
四、結語
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反裝甲飛彈及拖式2B反裝甲飛彈均已獲得美方發價書,建請立法院同意編列本次預算,使官兵擁有完整戰力,守護國家安全。
肆、審查結果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1項:
(一)有鑑於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高達4,800億元,用於籌購經美國政府同意售予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等項目。然鑑於近期美中新型態地緣政治互動(如川習會),美方公開將對台軍售視為雙邊談判籌碼,未來美國對台軍售政策之交貨時程與項目極易面臨調整、減量或更嚴重之延宕變數。為防範我國一次性匡列高額預算後,因地緣政治角力或其他國際因素導致資金長期滯留海外、或造成國家安全之實質防衛缺口。爰要求行政院未來向立法院提出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之專案報告時,必須併同提出因應美國政府政策轉變之軍購延期交付財務應變之風險控管評估,始得進行後續預算之籌編,以嚴格控管地緣政治風險並維護國家財政穩健。
第1款 國防部主管
第1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第1目「作戰持續量能不對稱戰力」第1節「作戰持續量能不對稱戰力採購整備」項下「業務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國防部於115年4月20日專案報告公開文件當中寫明海馬士精準火箭之數量為1,203箱,金額為1,600億元,當時國防部應已獲得發價書。惟本次特別預算案中,海馬士精準火箭之數量為4,320枚,書面資料與前揭數量相異,金額卻仍與購買1,203箱(1,597億1,403萬4千元)相近,請國防部釐清並說明本案採購項量變更之差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國防部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330億元採購美製ALTIUS系列無人機,惟外界對該型無人機於烏俄戰場實際運用成效存有高度疑慮。包括遭質疑經常失去通信、無法有效命中目標,且易受俄羅斯電子戰系統干擾;且有實戰經驗的烏克蘭已於2024年停止使用Altius攻擊型無人機。惟國防部迄今對外說明,仍多以美軍測試成功、英國曾提供烏克蘭使用等理由強辯,卻不願正面回應:目前烏克蘭戰場是否仍持續使用ALTIUS系列無人機?以及其於高強度電子戰環境下之實際存活率與作戰效能評估。爰要求國防部針對ALTIUS系列我國採購之兩款型號無人機於烏俄戰場之實際運用情形、遭電子干擾後之作戰效能、相關風險評估及後續配套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三)有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規劃籌購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等項目,且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2條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惟無人載具相關之條例過去由經濟部所主導產業發展,然因涉及未來不對稱建軍趨勢,行政院內部針對相關新計畫之政策主導權、跨部會橫向聯繫顯有不足;且近期媒體報導,一項高達9.8億元之無人機反制系統採購案,國內廠商於連續兩次實測中竟皆獲零分,顯見相關本土供應鏈之技術成熟度與品管規格仍具高度不確定性。為防範非軍事專業之其他部會主管相關法案或預算,導致規格無法對齊國軍實戰需求,甚或未來發生驗收未過、部會間權責互推之財政浪費,爰要求國防部應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等前述其他部會,於本特別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無人載具採購之跨部會權責劃分、軍事規格對齊暨廠商汰劣退場機制書面報告,以確保每筆公帑皆能轉化為合規之即期戰力。
(四)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規劃對美採購M109A7自走砲等6項武器裝備。惟查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編現比自112年度起即均低於八成,且依內政部役政司預判,116年常備役體位可徵役男人數將跌破8萬員,顯見未來國軍人力招募極其困難。考量新式武器裝備之操作、維保及後勤支援均高度仰賴專業人力,為避免高額公帑籌獲之裝備因有裝無人導致戰力空洞化,爰要求國防部就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採購項目,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新式裝備人力配套編裝與長效人才穩定招募方案書面報告,以確保建軍備戰目標及國家預算執行之實質效益。
(五)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規劃大量經費辦理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等裝備之相關設施工程。惟近年我國對美軍購案屢有交貨延宕情形,部分裝備交運期程與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未能有效銜接,恐發生設施完工、裝備未到之情形,致使相關廠房與設施長期閒置,徒增維護管理成本,造成公帑浪費,爰要求國防部應建立工程進度與武器交運掛鉤機制,就各項設施工程與裝備交運時程進行整體規劃與滾動檢討,避免工程與裝備到位時程脫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行政院所提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於115年5月8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5年5月11日公布施行,將於115至122年間,以7,800億元為預算上限,籌購自走砲、火箭飛彈系統等武器裝備,攸關國家防衛戰力建構及長期財政負擔,允宜嚴謹執行。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本案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且各項經費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惟近年部分對美軍購已有交貨延宕、期程遞延及付款時點壓力等情形,外界亦關切發價書取得、交貨期程、裝備驗收、後勤維保及全壽期成本控管等問題。為確保特別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避免因分年編列、匯率變動、交貨延宕或後勤成本擴大,影響預算效益及國會監督。爰要求國防部於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間,每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立法院持續監督預算執行成效,確保國防採購兼顧戰力需求、財政紀律及執行透明。
(七)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歲出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所需財源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定,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3,000億元,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合計上限達7,800億元,且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特別預算本屬特殊、例外及嚴謹之財政工具,我國又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勞動人口縮減、社會福利與醫療照護支出攀升等長期財政壓力,政府推動大規模軍購特別預算,更應嚴守財政紀律,避免過度透支未來財政空間。爰要求國防部應於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間,提出具體可行且納入滾動檢討機制之中長程財務計畫,內容應包括分年經費需求、匯率風險、全壽期維持之後勤維保支出,並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財政永續與跨世代公平。
(八)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為因應敵情威脅日益嚴峻,制定多域拒止,重層削弱之聯合作戰整備方向,並強化指管決策、全域偵知、高效打擊、防衛韌性及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形成靈活韌性之作戰有機體。軍事採購不應僅重視武器取得本身,亦應同步檢視後續產製能量、維修整合、後勤支援及國防產業鏈承接能力;若產能、維保與供應鏈未能配合,即可能影響武器系統後續戰力形成及持續運用。爰要求國防部應及早擘劃臺美共同研發、共同採購、後勤維修、戰傷醫療、彈藥補充、資訊通信系統維護及國防供應鏈合作之中長程計畫,並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覈實編列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相關預算,以利雙方國防產業鏈實質對接,避免我國國防自主及臺美產業鏈合作因本特別預算採購範圍限縮而中斷。
(九)國防部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重大軍事投資攸關國家安全、國防戰力結構及世代財政負擔,推動對外軍事採購時,除應維護必要國防機密外,亦應尊重立法院預算審查權及民主監督職責。國防部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就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亦應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惟本次特別預算相關軍事投資建案過程,外界關切行政部門未能於對美提出軍購要價書(LOR)階段前後,即主動向立法院充分說明及徵詢各黨團意見,部分採購項目甚至遲至美方公告或進入發價書(LOA)程序後,立法院始能取得較完整資訊。此種資訊不對稱及程序不透明之決策模式,恐壓縮立法院依法行使預算審查與民主監督之空間,亦不利建立長期穩健之國防治理體系。為維護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並促進國防決策透明化與制度化,爰要求國防部未來凡涉及重大軍事投資建案、特別預算軍購案或一定金額以上之對外軍事採購案件,應於軍購要價書提出前後,或重大軍事投資項目正式啟動階段,即主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涉及國防機敏事項者,得以秘密會議或機密報告方式辦理。國防部並應於3個月內研議建立重大軍事投資國會溝通機制,明定重大軍購案件於LOR、LOA、簽約、付款、交貨、驗收及後續維保各階段之資訊揭露、溝通及報告程序,並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十)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第一批軍購項目包括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反甲飛彈及拖式2B反甲飛彈;第二批軍購項目則為美國政府於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之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中低空防空系統及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3,000億元,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且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各項採購計畫若混編於同一科目,且未明確限制跨計畫或跨軍種經費調控,將不利立法院行使監督職權,亦可能產生計畫間經費恣意調控疑慮。該評估亦曾指出,軍事投資計畫若未逐案列明執行期程及分年經費,將不利後續執行進度監督。為避免第二批軍購項目因美方同意出售、發價書核發、簽約及交貨期程不同,而造成預算籌編與審議程序認定爭議,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所稱發價書,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項目為第一批軍購案外,第5條第1項第6款所列軍購項目,於陸續取得美國政府同意出售或發價書後,均視為第二批軍購案。爰要求國防部應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定程序,就各該第二批軍購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分年經費、全壽期維持成本、後勤支援規劃、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預算籌編及審議;各案經費如有相互流用、跨項調整或分年期程變更,亦應事先報經立法院同意。
(十一)有鑑於國防部115年5月25日書面報告指出,現行第一批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反甲型無人機飛彈、標槍與拖式2B等裝備,雖可適度提升整體聯合作戰效能,然如欲形成臺灣之盾、不對稱防衛戰力及強化持久削弱作戰能力,仍須同步建置指管決策、全域偵知、無人與反制系統、中層反彈道飛彈,以及防衛韌性相關彈藥與裝備生產線擴建產能等關鍵項目。惟現行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將前開臺灣之盾完整運作所需之關鍵項目排除在外,恐使相關建軍項目無法依原整體規劃接續推動,進而影響整體防衛系統整合、建軍期程、國防產業投資及供應鏈建置。國防部應正視現行條例限縮後所產生之建置落差,就遭排除之關鍵項目儘速提出具體補強方案,避免臺灣之盾僅有部分裝備,卻未能形成完整系統效能。爰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針對現行國防特別條例未能涵蓋之臺灣之盾及不對稱防衛戰力相關關鍵項目,盤點其項目清單、推動期程及補強方式,並研議如何補足相關建置,包括以年度公務預算、追加預算、另立特別預算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十二)面對區域安全情勢變化及國防戰力建置需求,國軍重大武器裝備採購除應兼顧交付期程與戰力銜接外,更應將國防自主、產業升級及技術留才納入整體規劃。近年我國對外軍購屢受國際局勢、供應鏈排程及輸出國產能限制影響,顯示單純仰賴外購仍有不確定性,若能於重大軍購或國防投資計畫中,積極爭取技術合作、後勤維修、零組件製造、系統整合及人才培訓等項目在臺落地,並提高本土廠商參與比例,將有助於帶動國內國防產業鏈發展、提升高階技術人才培育能量,並強化我國自主研發與供應鏈韌性。國防採購不應僅止於取得裝備,更應作為推動臺灣產業轉型及國防科技扎根之契機,爰請國防部後續辦理重大軍購案件時,務須戮力推動技術移轉,以扶植廠商技術升級與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並建置後勤維保能量,俾有效落實國防自主方針。
(十三)近年國際戰爭型態快速改變,無人機、無人艇、人工智慧輔助決策系統及戰術網路等不對稱戰力,已成現代作戰重要核心能力。國防部原規劃編列4,060億元商購及委製項目,以及640億元台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經費,包含垂直起降智慧型無人機、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自殺無人艇、人工智慧輔助決策系統等項目,均未納入本次特別預算範圍。相關裝備及系統涉及我國不對稱作戰、聯合作戰指管及防衛韌性建構,後續若未妥為規劃,恐影響建軍期程與戰力銜接。另原規劃由特別預算辦理之商購、委製及台美共同研發項目,未來是否改列年度公務預算及如何分年編列,亦有待進一步釐清。爰請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1.盤點未納入本次特別預算之無人載具、AI輔助、戰術網路及台美共同研發等項目後續建軍需求及期程;2.研議相關項目改由年度公務預算或其他財源支應之可行性及分年規劃;3.就不對稱戰力建構與國內相關產業量能銜接提出整體評估及因應方案以完備整體戰力。
(十四)近年國軍持續推動各項武器裝備更新及不對稱戰力建構,惟截至115年4月底止,國軍志願役整體編現比仍低於八成,僅76.33%,其中軍官編現比79.33%、士官77.79%,士兵更僅69.53%;另依相關資料推估,116年可徵役男人數將跌破8萬人。新式武器裝備籌獲後,仍須搭配足額且具專業訓練之人力操作與維保,始能發揮預期戰力。現行國軍人力招募、留營及專業培訓等機制,面對少子化及民間就業市場競爭,均面臨相當壓力;若未同步建立完整人力配套,恐影響新式裝備後續接裝、操作及整體建軍效益。另近年國軍持續推動無人機、飛彈、防空及高科技作戰系統建置,相關專業兵科及技術人力需求亦持續增加,後續人力培訓及維保量能,必須預為規劃。爰請國防部就志願役人力招募、留營,並因應少子化趨勢下提出整體規劃及因應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關無人載具、AI人工智慧輔助、C5ISR指管通資電情監偵系統,已成現代軍事重要戰力。國防部原規劃4,700億元特別預算以商購、委製、台美共同研發與採購合作裝備模式,建置我國無人機、無人艇、非紅軍事供應鏈、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及C5ISR等關鍵建軍項目,惟相關項目與經費未納入本次通過之特別預算條例。相關遭刪減之項目,若後續未能妥善規劃替代財源與推動方式,恐影響國軍戰備整建、台美合作推動及國內國防供應鏈發展。爰請國防部與中央相關單位就本次未納入特別預算之C5ISR指管通資電情監偵系統、戰術網路、無人載具、彈藥與軍備產線、非紅供應鏈及台美合作等相關建軍項目,儘速盤點後續經費來源及建置規劃,並評估對國防自主、產業量能、就業市場及整體防衛韌性之影響,提出具體因應與配套方案,以滿足戰力缺口。
(十六)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各項採購項目均屬對美高額軍購,為避免我國高額舉債之特別預算長期鎖死於美方帳戶,卻面臨美方因其自身地緣政治、國際衝突而片面暫緩、延宕、斷供之戰力空窗與財政風險,爰要求國防部於簽署各項採購合約時,必須明確表達我方對於如期如質交貨之需求與立場,以確保國家財政紀律與防衛實質效益。
(十七)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龐大經費,採購多項高科技精準導引武器與無人機系統。然過去我國對美軍購多僅限於裝備之操作與基層維護,核心之系統源碼、導引控制模組、雷達訊號解析等關鍵技術與智慧財產權,美方多以機密為由拒絕轉移,導致我國武器裝備故障陷入只能送回美國原廠維修之窘境。爰要求國防部於本特別預算案各分項計畫執行時,須請美方主承包商協助建立台灣在地即時技術支援能量,以確保國家科技自主效益與戰時防禦韌性。
(十八)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大筆經費籌獲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反甲型無人機及反裝甲飛彈系統等,依規定美方軍火商應給予我國相對應比例之工業合作點數。惟過去我國重大軍購案之工業合作點數,常面臨積壓未落實、技術層次過低、淪為低階代工組裝之流弊,未能實質協助國內無人機民主供應鏈與高科技軍工產業之自主研發。爰要求國防部會同經濟部,必須明確訂定技術轉移項目及目標(如無人機導引、飛彈修護、精準導引組件等)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本特別預算案工業合作執行成效與技術轉移進度書面報告,嚴防國家高額預算未能實質回饋國防自主之效益。
(十九)國防部辦理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特別預算案,計畫採購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ALTIUS-700M及ALTIUS-600IRS。總預算計約301億餘元。考量ALTIUS無人機。據美媒體報導,美海、空軍測試情況不佳,且於俄烏戰爭期間,烏克蘭士兵使用反應不良。另國內媒體報導,國軍針對美國製ALTIUS-600M反裝甲攻擊無人機進行實彈測試時,傳出測試不良,有墜毀之情形。故對此機型之實戰成效,是否能達成原規劃作戰需求,仍有存疑。亟待國防部要求所屬執行實際之實戰測試,以驗證其實戰效益。國防部應針對購置之ALTIUS型無人機,完成自我實彈測試,以驗證其實彈攻擊之能力,是否符合原設定之作戰需求,並將獲得之作戰參數,律定相關準則教範與整體後勤支援需求,不可僅聽信原廠之數據。須於完成實彈測試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十)美國陸軍部長Dan Driscoll於2026年4月16日於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上表示,2027年將不會再購買M109A7。又指出M109A7的部署時間需要達15分鐘,可能無法抵禦無人機的威脅。惟我國陸軍參謀長曾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表示,M109A7的部署時間遠低於15分鐘。建請國防部針對部署時間提供客觀資料,以確立該武器可滿足我國防衛作戰之需求。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本次購買之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ALTIUS-700M等)並無美軍制式編號,顯示美軍並無大規模軍事運用,僅有少批量之測試使用。此外,更無美軍相關作戰準則。建請國防部提供未來作戰準則建立方法為何,我方應如何制敵之書面報告。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本次對美軍售(FMS)之程序,因屢次修改國防部建案作業規則造成軍購程序改變。尤其我方於內部系統分析文件與整體規劃書完備之前即送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與過往軍購程序均不相同。此外,整體規劃書送出時間與行政院版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間隔時間長達半年,期間亦無與立法院以任何形式溝通。建請國防部針對對美軍購與美方共同強化其流暢性及透明性。
(二十三)美國陸軍部長Dan Driscoll於2026年4月16日於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上表示,2027年將不會再購買M109A7,並指出韓國等國可能存在不同的選項。建請國防部提供有關美國M109A7與南韓K9、德國PzH2000等155公厘自走砲相關性能優劣與籌購難易度比較相關文件,及是否曾列為系統分析文件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書面資料。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為強化聯合作戰能力,除海馬士多管火箭等飛彈系統與攻擊型無人機外,後續須籌建各型監偵無人機,並建置人工智慧決策支援及指管系統,以利作戰指揮,發揮統合戰力。請國防部從速辦理,完備國防部署,使採購武器發揮最大效能。
(二十五)海馬士具備長射程與高精準度的打擊能力,且有高機動性,可強化我國國防之嚇阻力。有助實現守護台灣之刺蝟、豪豬戰略。然國防部表示,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的首期款支付期限為115年5月31日,若未給付案子就會被取消,恐讓國軍無法如期取得該武器系統。若本案遭取消,將延誤國軍部署進度,武器整備時程。如預算順利審議通過,請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並與美方溝通以確保國軍之武器供應。
(二十六)新興科技,如人工智慧(AI)輔助決策系統與C4ISR等系統之提升需要一次性大量投資,讓舊腦袋變成新腦袋。包括建置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部隊覺知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使能快速有效分析巨量情資,提供指揮官決策下達,執行部隊數位化指管轉型及共同圖像的建立。為搭配本預算所為之戰力提升,請國防部積極籌編建置國防新興科技所需之預算,以完備我國所需之戰力。
(二十七)因應中國發動、指揮之灰色地帶襲擾,如海上民兵之組織、系統性侵擾。針對此類侵擾,需依據其特性制訂相應之策略,國防部需準備各種應變方案,包括正規作戰能力與不對稱戰力等。國防部應積極設想各種可能情境,制訂因應策略,並採購相應之武器、系統,以利因應。
(二十八)國防部原設定目標要將彈藥戰備生產量擴張14條產線,使戰備存量提高到120天,但惜尚未能達成。為提升防衛韌性,執行軍備產能新(擴)建產線、建置通用彈藥及機動阻絕器材,乃國防上所必須。國防部仍應積極籌備相關事宜,提升我國彈藥儲備量,以利因應外敵之侵擾。
(二十九)為提升國軍全域偵知能力,海搜戰術型無人機、垂直起降型無人機及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於國防上有確實需求,使地面守備及打擊部隊能判明敵主力動態,減少部隊調整部署反應時間,以更快速因應。請國軍持續從事相關軍備之建置,以因應國軍快速反應之所需。
(三十)為強化整體防衛韌性的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原預計編列8年1兆2,500億元,卻遭大幅刪減4,700億元,僅編列上限7,800億元的對美籌購軍購,完全排除商購及委製案,嚴重損及國防建軍完整性及五年兵力整建施政規劃排序,勢必將造成國防戰力缺口、影響國內相關產業自主發展,更將因此錯失與國際安全供應鏈接軌的寶貴時機。爰要求國防部應持續透過台美安全合作機制與美國方面詳述說明原因與溝通儘速決定將以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加以支應,以利川普政府順利批准第二批140億美元對台軍售案,方能在最短時間因應中共武力威脅。
(三十一)鑑於空軍以代號鳳翔專案向美軍購66架全新F-16V(block70)戰機,國防部108年依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於109至115年度編列特別預算進行採購。惟首架預計於115年9月才會交機,確實有非常嚴重之延宕情況。據國防部表示,洛馬公司已配置數百名員工,相關生產無料件或人力窒礙,正以兩班制全力產製;而由於F-16V BLK70戰機專為台灣設計的新機型,各種系統、線路、軟體彼此的適應相容,需透過不斷試飛進行調校,再立即回饋產線調整;待洛馬公司驗收飛行測試戰機後,最後還需由美國政府進行最後驗收飛行,方能啟動交機作業。爰要求國防部應持續透過台美安全合作機制,加速完成戰機飛交返國作業,以確保後續產製順利,提升我國防實力,並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說明報告。
(三十二)針對中國行動通訊應用程式App高德地圖可查看台灣道路紅綠燈倒數,顯然有高度資安風險。依資通安全管理法高德地圖是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政府機關禁止使用。爰要求國防部應落實嚴禁國軍下載高德地圖,以避免我國軍在隱蔽戰術應用與戰術位置外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執行情況報告。
(三十三)針對軍購特別預算遭大幅刪減4,700億元項目包含:第一,在指管決策方面,刪除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部隊覺知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將延遲國軍建置聯戰及作戰區的情報快速分析能力,並嚴重影響部隊數位化指管轉型及共同圖像的建立;第二,在全域偵知方面,刪除銳鳶二型海搜戰術型無人機、垂直起降型無人機、濱海監偵型無人機,將延遲地面守備及打擊部隊判明敵主力動態,壓縮部隊應處時間;第三,在高效打擊方面,刪除強弓中層反彈道飛彈、可攜式無人機反制系統、濱海攻擊等4類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將嚴重壓縮反飛彈攔截範圍,也會讓地面部隊面臨共軍大量攻擊無人機擊殺風險,也使作戰區無人機大隊等部隊缺乏裝備,無法發揮戰力;第四,在防衛韌性方面,刪除軍備產能新(擴)建產線、通用彈藥及機動阻絕器材,將影響國軍各類彈藥存量整備,且無法滿足平日戰備及訓練需求,且嚴重影響台灣不對稱戰力。綜上,爰要求國防部儘速尋求替代方案補足缺口以完備整體戰力。
(三十四)據日本政府2026年最新防衛白皮書草案內容曝光,將中國與北韓兩大勢力列為日本國安的重大威脅,並特別指出解放軍曾出動戰機,異常接近日本海上自衛隊巡邏機,劍指此類極具挑釁意味的軍事行動,強調日本應該攜手同盟國一同抵禦境外潛在威脅。加上,高市首相外訪越、澳當作訊號來看,開始主動建立自己的戰略網絡,未來很可能擴展到整個印太地區。在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戰略共識下,爰要求國防部積極透過多軌機制加強台日交流合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88億1,257萬1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查結果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債務舉借原列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伍、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陸、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吳召集委員秉叡補充說明。
主席:現在請吳秉叡召集委員說明。
沒有說明。
報告院會,本案經過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由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進行處理。
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二讀)
主席:請宣讀一、歲出預算部分通案決議。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通案決議1項:
有鑑於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高達4,800億元,用於籌購經美國政府同意售予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等項目。然鑑於近期美中新型態地緣政治互動(如川習會),美方公開將對台軍售視為雙邊談判籌碼,未來美國對台軍售政策之交貨時程與項目極易面臨調整、減量或更嚴重之延宕變數。為防範我國一次性匡列高額預算後,因地緣政治角力或其他國際因素導致資金長期滯留海外、或造成國家安全之實質防衛缺口。爰要求行政院未來向立法院提出第二批發價書預算案之專案報告時,必須併同提出因應美國政府政策轉變之軍購延期交付財務應變之風險控管評估,始得進行後續預算之籌編,以嚴格控管地緣政治風險並維護國家財政穩健。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第1款國防部主管。
第1款 國防部主管
第1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第1目「作戰持續量能不對稱戰力」第1節「作戰持續量能不對稱戰力採購整備」項下「業務費」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34項:
(一)國防部於115年4月20日專案報告公開文件當中寫明海馬士精準火箭之數量為1,203箱,金額為1,600億元,當時國防部應已獲得發價書。惟本次特別預算案中,海馬士精準火箭之數量為4,320枚,書面資料與前揭數量相異,金額卻仍與購買1,203箱(1,597億1,403萬4千元)相近,請國防部釐清並說明本案採購項量變更之差異,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鑑於國防部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330億元採購美製ALTIUS系列無人機,惟外界對該型無人機於烏俄戰場實際運用成效存有高度疑慮。包括遭質疑經常失去通信、無法有效命中目標,且易受俄羅斯電子戰系統干擾;且有實戰經驗的烏克蘭已於2024年停止使用Altius攻擊型無人機。惟國防部迄今對外說明,仍多以美軍測試成功、英國曾提供烏克蘭使用等理由強辯,卻不願正面回應:目前烏克蘭戰場是否仍持續使用ALTIUS系列無人機?以及其於高強度電子戰環境下之實際存活率與作戰效能評估。爰要求國防部針對ALTIUS系列我國採購之兩款型號無人機於烏俄戰場之實際運用情形、遭電子干擾後之作戰效能、相關風險評估及後續配套措施,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三)有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中,規劃籌購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等項目,且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2條明定本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惟無人載具相關之條例過去由經濟部所主導產業發展,然因涉及未來不對稱建軍趨勢,行政院內部針對相關新計畫之政策主導權、跨部會橫向聯繫顯有不足;且近期媒體報導,一項高達9.8億元之無人機反制系統採購案,國內廠商於連續兩次實測中竟皆獲零分,顯見相關本土供應鏈之技術成熟度與品管規格仍具高度不確定性。為防範非軍事專業之其他部會主管相關法案或預算,導致規格無法對齊國軍實戰需求,甚或未來發生驗收未過、部會間權責互推之財政浪費,爰要求國防部應會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經濟部等前述其他部會,於本特別預算案通過後3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無人載具採購之跨部會權責劃分、軍事規格對齊暨廠商汰劣退場機制書面報告,以確保每筆公帑皆能轉化為合規之即期戰力。
(四)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規劃對美採購M109A7自走砲等6項武器裝備。惟查國軍整體志願役人力編現比自112年度起即均低於八成,且依內政部役政司預判,116年常備役體位可徵役男人數將跌破8萬員,顯見未來國軍人力招募極其困難。考量新式武器裝備之操作、維保及後勤支援均高度仰賴專業人力,為避免高額公帑籌獲之裝備因有裝無人導致戰力空洞化,爰要求國防部就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採購項目,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新式裝備人力配套編裝與長效人才穩定招募方案書面報告,以確保建軍備戰目標及國家預算執行之實質效益。
(五)鑑於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規劃大量經費辦理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等裝備之相關設施工程。惟近年我國對美軍購案屢有交貨延宕情形,部分裝備交運期程與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未能有效銜接,恐發生設施完工、裝備未到之情形,致使相關廠房與設施長期閒置,徒增維護管理成本,造成公帑浪費,爰要求國防部應建立工程進度與武器交運掛鉤機制,就各項設施工程與裝備交運時程進行整體規劃與滾動檢討,避免工程與裝備到位時程脫節,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六)行政院所提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於115年5月8日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115年5月11日公布施行,將於115至122年間,以7,800億元為預算上限,籌購自走砲、火箭飛彈系統等武器裝備,攸關國家防衛戰力建構及長期財政負擔,允宜嚴謹執行。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定,國防部為主管機關,本案採一年一期方式編列,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須經立法院同意後,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且各項經費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惟近年部分對美軍購已有交貨延宕、期程遞延及付款時點壓力等情形,外界亦關切發價書取得、交貨期程、裝備驗收、後勤維保及全壽期成本控管等問題。為確保特別預算確實投入戰力建構,避免因分年編列、匯率變動、交貨延宕或後勤成本擴大,影響預算效益及國會監督。爰要求國防部於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間,每會期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俾利立法院持續監督預算執行成效,確保國防採購兼顧戰力需求、財政紀律及執行透明。
(七)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歲出編列88億1,257萬1千元,所需財源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規定,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3,000億元,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合計上限達7,800億元,且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之每年度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7項規定之限制。特別預算本屬特殊、例外及嚴謹之財政工具,我國又面臨高齡化、少子女化、勞動人口縮減、社會福利與醫療照護支出攀升等長期財政壓力,政府推動大規模軍購特別預算,更應嚴守財政紀律,避免過度透支未來財政空間。爰要求國防部應於本特別預算執行期間,提出具體可行且納入滾動檢討機制之中長程財務計畫,內容應包括分年經費需求、匯率風險、全壽期維持之後勤維保支出,並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以落實財政永續與跨世代公平。
(八)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為因應敵情威脅日益嚴峻,制定多域拒止,重層削弱之聯合作戰整備方向,並強化指管決策、全域偵知、高效打擊、防衛韌性及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形成靈活韌性之作戰有機體。軍事採購不應僅重視武器取得本身,亦應同步檢視後續產製能量、維修整合、後勤支援及國防產業鏈承接能力;若產能、維保與供應鏈未能配合,即可能影響武器系統後續戰力形成及持續運用。爰要求國防部應及早擘劃臺美共同研發、共同採購、後勤維修、戰傷醫療、彈藥補充、資訊通信系統維護及國防供應鏈合作之中長程計畫,並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覈實編列臺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之裝備、系統相關預算,以利雙方國防產業鏈實質對接,避免我國國防自主及臺美產業鏈合作因本特別預算採購範圍限縮而中斷。
(九)國防部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重大軍事投資攸關國家安全、國防戰力結構及世代財政負擔,推動對外軍事採購時,除應維護必要國防機密外,亦應尊重立法院預算審查權及民主監督職責。國防部辦理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定軍事採購及相關建構計畫,應就防衛目標、戰力需求、裝備規格、取得方式、期程規劃、財務方案、後勤支援、維修整合、預期效益及風險控管等事項提出詳實規劃;涉及重大政策或整體戰力結構者,亦應擬具可行性評估、整體規劃及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惟本次特別預算相關軍事投資建案過程,外界關切行政部門未能於對美提出軍購要價書(LOR)階段前後,即主動向立法院充分說明及徵詢各黨團意見,部分採購項目甚至遲至美方公告或進入發價書(LOA)程序後,立法院始能取得較完整資訊。此種資訊不對稱及程序不透明之決策模式,恐壓縮立法院依法行使預算審查與民主監督之空間,亦不利建立長期穩健之國防治理體系。為維護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之預算審查權,並促進國防決策透明化與制度化,爰要求國防部未來凡涉及重大軍事投資建案、特別預算軍購案或一定金額以上之對外軍事採購案件,應於軍購要價書提出前後,或重大軍事投資項目正式啟動階段,即主動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說明;涉及國防機敏事項者,得以秘密會議或機密報告方式辦理。國防部並應於3個月內研議建立重大軍事投資國會溝通機制,明定重大軍購案件於LOR、LOA、簽約、付款、交貨、驗收及後續維保各階段之資訊揭露、溝通及報告程序,並送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備查。
(十)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國防部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第一批軍購項目包括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多管火箭飛彈系統、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標槍反甲飛彈及拖式2B反甲飛彈;第二批軍購項目則為美國政府於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施行後一年內同意售予之軟、硬殺混合反制無人機系統、各型反彈道及防空飛彈、中低空防空系統及反甲飛彈戰備存量補充案。第一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3,000億元,第二批發價書預算上限為4,800億元,且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相互流用。各項採購計畫若混編於同一科目,且未明確限制跨計畫或跨軍種經費調控,將不利立法院行使監督職權,亦可能產生計畫間經費恣意調控疑慮。該評估亦曾指出,軍事投資計畫若未逐案列明執行期程及分年經費,將不利後續執行進度監督。為避免第二批軍購項目因美方同意出售、發價書核發、簽約及交貨期程不同,而造成預算籌編與審議程序認定爭議,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所稱發價書,除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項目為第一批軍購案外,第5條第1項第6款所列軍購項目,於陸續取得美國政府同意出售或發價書後,均視為第二批軍購案。爰要求國防部應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所定程序,就各該第二批軍購案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內容應包括採購進度、付款情形、裝備到貨及驗收狀況、分年經費、全壽期維持成本、後勤支援規劃、次期特別預算案籌編及支用規劃,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辦理後續預算籌編及審議;各案經費如有相互流用、跨項調整或分年期程變更,亦應事先報經立法院同意。
(十一)有鑑於國防部115年5月25日書面報告指出,現行第一批M109A7自走砲、海馬士、反甲型無人機飛彈、標槍與拖式2B等裝備,雖可適度提升整體聯合作戰效能,然如欲形成臺灣之盾、不對稱防衛戰力及強化持久削弱作戰能力,仍須同步建置指管決策、全域偵知、無人與反制系統、中層反彈道飛彈,以及防衛韌性相關彈藥與裝備生產線擴建產能等關鍵項目。惟現行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將前開臺灣之盾完整運作所需之關鍵項目排除在外,恐使相關建軍項目無法依原整體規劃接續推動,進而影響整體防衛系統整合、建軍期程、國防產業投資及供應鏈建置。國防部應正視現行條例限縮後所產生之建置落差,就遭排除之關鍵項目儘速提出具體補強方案,避免臺灣之盾僅有部分裝備,卻未能形成完整系統效能。爰要求國防部於1個月內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財政部,針對現行國防特別條例未能涵蓋之臺灣之盾及不對稱防衛戰力相關關鍵項目,盤點其項目清單、推動期程及補強方式,並研議如何補足相關建置,包括以年度公務預算、追加預算、另立特別預算或其他適當方式辦理。
(十二)面對區域安全情勢變化及國防戰力建置需求,國軍重大武器裝備採購除應兼顧交付期程與戰力銜接外,更應將國防自主、產業升級及技術留才納入整體規劃。近年我國對外軍購屢受國際局勢、供應鏈排程及輸出國產能限制影響,顯示單純仰賴外購仍有不確定性,若能於重大軍購或國防投資計畫中,積極爭取技術合作、後勤維修、零組件製造、系統整合及人才培訓等項目在臺落地,並提高本土廠商參與比例,將有助於帶動國內國防產業鏈發展、提升高階技術人才培育能量,並強化我國自主研發與供應鏈韌性。國防採購不應僅止於取得裝備,更應作為推動臺灣產業轉型及國防科技扎根之契機,爰請國防部後續辦理重大軍購案件時,務須戮力推動技術移轉,以扶植廠商技術升級與優化國內產業結構,並建置後勤維保能量,俾有效落實國防自主方針。
(十三)近年國際戰爭型態快速改變,無人機、無人艇、人工智慧輔助決策系統及戰術網路等不對稱戰力,已成現代作戰重要核心能力。國防部原規劃編列4,060億元商購及委製項目,以及640億元台美共同研發及採購合作經費,包含垂直起降智慧型無人機、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自殺無人艇、人工智慧輔助決策系統等項目,均未納入本次特別預算範圍。相關裝備及系統涉及我國不對稱作戰、聯合作戰指管及防衛韌性建構,後續若未妥為規劃,恐影響建軍期程與戰力銜接。另原規劃由特別預算辦理之商購、委製及台美共同研發項目,未來是否改列年度公務預算及如何分年編列,亦有待進一步釐清。爰請國防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相關機關:1.盤點未納入本次特別預算之無人載具、AI輔助、戰術網路及台美共同研發等項目後續建軍需求及期程;2.研議相關項目改由年度公務預算或其他財源支應之可行性及分年規劃;3.就不對稱戰力建構與國內相關產業量能銜接提出整體評估及因應方案以完備整體戰力。
(十四)近年國軍持續推動各項武器裝備更新及不對稱戰力建構,惟截至115年4月底止,國軍志願役整體編現比仍低於八成,僅76.33%,其中軍官編現比79.33%、士官77.79%,士兵更僅69.53%;另依相關資料推估,116年可徵役男人數將跌破8萬人。新式武器裝備籌獲後,仍須搭配足額且具專業訓練之人力操作與維保,始能發揮預期戰力。現行國軍人力招募、留營及專業培訓等機制,面對少子化及民間就業市場競爭,均面臨相當壓力;若未同步建立完整人力配套,恐影響新式裝備後續接裝、操作及整體建軍效益。另近年國軍持續推動無人機、飛彈、防空及高科技作戰系統建置,相關專業兵科及技術人力需求亦持續增加,後續人力培訓及維保量能,必須預為規劃。爰請國防部就志願役人力招募、留營,並因應少子化趨勢下提出整體規劃及因應方案;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十五)有關無人載具、AI人工智慧輔助、C5ISR指管通資電情監偵系統,已成現代軍事重要戰力。國防部原規劃4,700億元特別預算以商購、委製、台美共同研發與採購合作裝備模式,建置我國無人機、無人艇、非紅軍事供應鏈、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及C5ISR等關鍵建軍項目,惟相關項目與經費未納入本次通過之特別預算條例。相關遭刪減之項目,若後續未能妥善規劃替代財源與推動方式,恐影響國軍戰備整建、台美合作推動及國內國防供應鏈發展。爰請國防部與中央相關單位就本次未納入特別預算之C5ISR指管通資電情監偵系統、戰術網路、無人載具、彈藥與軍備產線、非紅供應鏈及台美合作等相關建軍項目,儘速盤點後續經費來源及建置規劃,並評估對國防自主、產業量能、就業市場及整體防衛韌性之影響,提出具體因應與配套方案,以滿足戰力缺口。
(十六)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各項採購項目均屬對美高額軍購,為避免我國高額舉債之特別預算長期鎖死於美方帳戶,卻面臨美方因其自身地緣政治、國際衝突而片面暫緩、延宕、斷供之戰力空窗與財政風險,爰要求國防部於簽署各項採購合約時,必須明確表達我方對於如期如質交貨之需求與立場,以確保國家財政紀律與防衛實質效益。
(十七)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龐大經費,採購多項高科技精準導引武器與無人機系統。然過去我國對美軍購多僅限於裝備之操作與基層維護,核心之系統源碼、導引控制模組、雷達訊號解析等關鍵技術與智慧財產權,美方多以機密為由拒絕轉移,導致我國武器裝備故障陷入只能送回美國原廠維修之窘境。爰要求國防部於本特別預算案各分項計畫執行時,須請美方主承包商協助建立台灣在地即時技術支援能量,以確保國家科技自主效益與戰時防禦韌性。
(十八)鑑於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編列大筆經費籌獲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反甲型無人機及反裝甲飛彈系統等,依規定美方軍火商應給予我國相對應比例之工業合作點數。惟過去我國重大軍購案之工業合作點數,常面臨積壓未落實、技術層次過低、淪為低階代工組裝之流弊,未能實質協助國內無人機民主供應鏈與高科技軍工產業之自主研發。爰要求國防部會同經濟部,必須明確訂定技術轉移項目及目標(如無人機導引、飛彈修護、精準導引組件等)每年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本特別預算案工業合作執行成效與技術轉移進度書面報告,嚴防國家高額預算未能實質回饋國防自主之效益。
(十九)國防部辦理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特別預算案,計畫採購反裝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ALTIUS-700M及ALTIUS-600IRS。總預算計約301億餘元。考量ALTIUS無人機。據美媒體報導,美海、空軍測試情況不佳,且於俄烏戰爭期間,烏克蘭士兵使用反應不良。另國內媒體報導,國軍針對美國製ALTIUS-600M反裝甲攻擊無人機進行實彈測試時,傳出測試不良,有墜毀之情形。故對此機型之實戰成效,是否能達成原規劃作戰需求,仍有存疑。亟待國防部要求所屬執行實際之實戰測試,以驗證其實戰效益。國防部應針對購置之ALTIUS型無人機,完成自我實彈測試,以驗證其實彈攻擊之能力,是否符合原設定之作戰需求,並將獲得之作戰參數,律定相關準則教範與整體後勤支援需求,不可僅聽信原廠之數據。須於完成實彈測試後,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二十)美國陸軍部長Dan Driscoll於2026年4月16日於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上表示,2027年將不會再購買M109A7。又指出M109A7的部署時間需要達15分鐘,可能無法抵禦無人機的威脅。惟我國陸軍參謀長曾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表示,M109A7的部署時間遠低於15分鐘。建請國防部針對部署時間提供客觀資料,以確立該武器可滿足我國防衛作戰之需求。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一)本次購買之反甲型無人機飛彈系統(ALTIUS-700M等)並無美軍制式編號,顯示美軍並無大規模軍事運用,僅有少批量之測試使用。此外,更無美軍相關作戰準則。建請國防部提供未來作戰準則建立方法為何,我方應如何制敵之書面報告。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二)本次對美軍售(FMS)之程序,因屢次修改國防部建案作業規則造成軍購程序改變。尤其我方於內部系統分析文件與整體規劃書完備之前即送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與過往軍購程序均不相同。此外,整體規劃書送出時間與行政院版強化防衛韌性及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間隔時間長達半年,期間亦無與立法院以任何形式溝通。建請國防部針對對美軍購與美方共同強化其流暢性及透明性。
(二十三)美國陸軍部長Dan Driscoll於2026年4月16日於美國眾議院撥款委員會上表示,2027年將不會再購買M109A7,並指出韓國等國可能存在不同的選項。建請國防部提供有關美國M109A7與南韓K9、德國PzH2000等155公厘自走砲相關性能優劣與籌購難易度比較相關文件,及是否曾列為系統分析文件之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書面資料。爰建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十四)為強化聯合作戰能力,除海馬士多管火箭等飛彈系統與攻擊型無人機外,後續須籌建各型監偵無人機,並建置人工智慧決策支援及指管系統,以利作戰指揮,發揮統合戰力。請國防部從速辦理,完備國防部署,使採購武器發揮最大效能。
(二十五)海馬士具備長射程與高精準度的打擊能力,且有高機動性,可強化我國國防之嚇阻力。有助實現守護台灣之刺蝟、豪豬戰略。然國防部表示,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的首期款支付期限為115年5月31日,若未給付案子就會被取消,恐讓國軍無法如期取得該武器系統。若本案遭取消,將延誤國軍部署進度,武器整備時程。如預算順利審議通過,請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並與美方溝通以確保國軍之武器供應。
(二十六)新興科技,如人工智慧(AI)輔助決策系統與C4ISR等系統之提升需要一次性大量投資,讓舊腦袋變成新腦袋。包括建置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部隊覺知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使能快速有效分析巨量情資,提供指揮官決策下達,執行部隊數位化指管轉型及共同圖像的建立。為搭配本預算所為之戰力提升,請國防部積極籌編建置國防新興科技所需之預算,以完備我國所需之戰力。
(二十七)因應中國發動、指揮之灰色地帶襲擾,如海上民兵之組織、系統性侵擾。針對此類侵擾,需依據其特性制訂相應之策略,國防部需準備各種應變方案,包括正規作戰能力與不對稱戰力等。國防部應積極設想各種可能情境,制訂因應策略,並採購相應之武器、系統,以利因應。
(二十八)國防部原設定目標要將彈藥戰備生產量擴張14條產線,使戰備存量提高到120天,但惜尚未能達成。為提升防衛韌性,執行軍備產能新(擴)建產線、建置通用彈藥及機動阻絕器材,乃國防上所必須。國防部仍應積極籌備相關事宜,提升我國彈藥儲備量,以利因應外敵之侵擾。
(二十九)為提升國軍全域偵知能力,海搜戰術型無人機、垂直起降型無人機及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於國防上有確實需求,使地面守備及打擊部隊能判明敵主力動態,減少部隊調整部署反應時間,以更快速因應。請國軍持續從事相關軍備之建置,以因應國軍快速反應之所需。
(三十)為強化整體防衛韌性的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原預計編列8年1兆2,500億元,卻遭大幅刪減4,700億元,僅編列上限7,800億元的對美籌購軍購,完全排除商購及委製案,嚴重損及國防建軍完整性及五年兵力整建施政規劃排序,勢必將造成國防戰力缺口、影響國內相關產業自主發展,更將因此錯失與國際安全供應鏈接軌的寶貴時機。爰要求國防部應持續透過台美安全合作機制與美國方面詳述說明原因與溝通儘速決定將以特別預算或追加預算加以支應,以利川普政府順利批准第二批140億美元對台軍售案,方能在最短時間因應中共武力威脅。
(三十一)鑑於空軍以代號鳳翔專案向美軍購66架全新F-16V(block70)戰機,國防部108年依新式戰機採購特別條例,於109至115年度編列特別預算進行採購。惟首架預計於115年9月才會交機,確實有非常嚴重之延宕情況。據國防部表示,洛馬公司已配置數百名員工,相關生產無料件或人力窒礙,正以兩班制全力產製;而由於F-16V BLK70戰機專為台灣設計的新機型,各種系統、線路、軟體彼此的適應相容,需透過不斷試飛進行調校,再立即回饋產線調整;待洛馬公司驗收飛行測試戰機後,最後還需由美國政府進行最後驗收飛行,方能啟動交機作業。爰要求國防部應持續透過台美安全合作機制,加速完成戰機飛交返國作業,以確保後續產製順利,提升我國防實力,並請國防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執行進度說明報告。
(三十二)針對中國行動通訊應用程式App高德地圖可查看台灣道路紅綠燈倒數,顯然有高度資安風險。依資通安全管理法高德地圖是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政府機關禁止使用。爰要求國防部應落實嚴禁國軍下載高德地圖,以避免我國軍在隱蔽戰術應用與戰術位置外洩,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財政及相關委員會提出執行情況報告。
(三十三)針對軍購特別預算遭大幅刪減4,700億元項目包含:第一,在指管決策方面,刪除AI輔助情報決策模組、部隊覺知套件(TAK)及臺灣戰術網路(TTN),將延遲國軍建置聯戰及作戰區的情報快速分析能力,並嚴重影響部隊數位化指管轉型及共同圖像的建立;第二,在全域偵知方面,刪除銳鳶二型海搜戰術型無人機、垂直起降型無人機、濱海監偵型無人機,將延遲地面守備及打擊部隊判明敵主力動態,壓縮部隊應處時間;第三,在高效打擊方面,刪除強弓中層反彈道飛彈、可攜式無人機反制系統、濱海攻擊等4類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將嚴重壓縮反飛彈攔截範圍,也會讓地面部隊面臨共軍大量攻擊無人機擊殺風險,也使作戰區無人機大隊等部隊缺乏裝備,無法發揮戰力;第四,在防衛韌性方面,刪除軍備產能新(擴)建產線、通用彈藥及機動阻絕器材,將影響國軍各類彈藥存量整備,且無法滿足平日戰備及訓練需求,且嚴重影響台灣不對稱戰力。綜上,爰要求國防部儘速尋求替代方案補足缺口以完備整體戰力。
(三十四)據日本政府2026年最新防衛白皮書草案內容曝光,將中國與北韓兩大勢力列為日本國安的重大威脅,並特別指出解放軍曾出動戰機,異常接近日本海上自衛隊巡邏機,劍指此類極具挑釁意味的軍事行動,強調日本應該攜手同盟國一同抵禦境外潛在威脅。加上,高市首相外訪越、澳當作訊號來看,開始主動建立自己的戰略網絡,未來很可能擴展到整個印太地區。在台灣有事就是日本有事戰略共識下,爰要求國防部積極透過多軌機制加強台日交流合作。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請宣讀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88億1,257萬1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查結果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債務舉借原列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主席: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三個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請宣讀經過二讀之內容。
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三讀)
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
一、歲出部分:原列特別預算案數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出所需財源88億1,257萬1千元,隨同歲出預算審查結果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依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債務舉借原列88億1,257萬1千元,減列200萬元,改列為88億1,057萬1千元。
主席:三讀內容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作以下決議: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我們要進行完成立法程序之後的發言,依照黨團共識,各黨團推派1位委員發言。
首先請王安祥委員發言,陳冠廷委員請準備。
王委員安祥:(11時23分)院長及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115年度中央政府保衛國家安全及強化不對稱戰力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通過,當然要感謝院長跟全體委員的努力。這個預算案的通過對於台灣民眾黨來說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今年的1月,我跟台灣民眾黨黃國昌主席去了美國一趟,接下來我們不論是開記者會、協商或是對外發言的時候,一次一次地都說明了台灣民眾黨對於這個特別條例的立場,基本上對於美方FMS同意授予臺灣軍購的部分,台灣民眾黨都是保持支持的態度。
另外,我們在強化臺灣國防之餘,台灣民眾黨也再次強調我們必須要謹守臺灣的財政紀律。作為臺灣一個非常重要的政黨,在這個特別條例裡面,我們在1月訪美之後就提出了台灣民眾黨的版本,除了同意FMS的部分,我們也規劃了非常多非常特殊、必須要謹守財政紀律的方式,比如一年一編的財政狀況;另外,在強化國防上,我們要謹守必須清楚地跟國人交代的部分。
最後,我想要特別強調,國防的強化除了購買裝備之外,提升我們軍職人員的薪資結構也是非常重要的,讓所有的軍職人員在保家衛國的同時,沒有家庭照顧的後顧之憂也是非常重要的。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王安祥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陳委員冠廷:(11時26分)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正式通過了這次的國防特別條例的採購預算,作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的召集委員,我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用最快的速度排案,加速排審,讓它完成審議,也很感謝今天能夠正式通過。不過在這個過程當中還是有一些缺憾,今天通過的結果不代表一路是通順的,也不代表一路是順暢的,其中包含委製跟商購,特別是無人機、反無人機、彈藥的整備跟維保等等,這些原本要讓國軍戰力真正完整,也最能夠帶動國內無人載具產業的項目,還沒有辦法包括在這一次的條例當中。所以我也在這一次的場合裡,很誠摯地向在野黨的同仁呼籲,如果未來行政院有再提出特別條例,如果未來是以經濟部主導、跟國防部合作的部分,我希望屆時不要分朝野,一起來支持我們的國防戰力。
還是要強調,國防不應該是只屬於執政黨的政績而已,它可以是在野黨的政績,它可以是我們向2,300萬人民共同提出來的保險,這個保險會讓在野黨……如果未來你們要跟中國對話,會讓你們的對話更有重量;但是如果沒有這些國防的能力,你們的對話會無足輕重。所以誠摯地拜託大家,接下來如果有無人載具的特別條例,特別是由經濟部主導的部分,如果你們有疑慮,我們可以在各個不同的委員會好好審議。
我認為這一次至少在軍購的部分,我們有了共識,接下來在這個任期內,我們一起把國內的自主產業,把它確保、把它發展。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現在在議場2樓旁聽的是來自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的同學,由林瑋婷老師率隊,我們掌聲歡迎各位同學。
接下來我們請最後一位登記發言的徐巧芯委員發言。
徐委員巧芯:(11時28分)謝謝主席,我們立法院的各位同仁以及關注軍購的所有鄉親、好朋友。今天軍購特別條例終於完成立法院審議,並且順利通過第一波的預算。我要特別強調,這次在預算審查的過程當中,充分證明國民黨並不反對國防建設,而是負責任地監督每一筆納稅人的預算,確保國家的安全建設能夠做得更有效率、更符合實際的需求。
過去幾個月,外界一直有人不斷地在抹黑,宣稱預算審查會拖延、延宕整個軍購的進度,甚至危及海馬士多管火箭系統的首期付款,因為它在5月31號即將要到期,但是我們當時就不斷地強調,我們會負責任儘快加速審議,所以在5月31號之前,我們也確實完成第一波軍售的相關預算審查,事實證明這些指控根本不是事實。更多國人關心的是,外界高度關注的第二波140億美元對臺軍售案,至今仍然沒有進一步的消息,對於這一個至關重要的軍購計畫,政府不能只是消極的等待,所以我們要呼籲賴清德總統、卓榮泰院長以及顧立雄部長,應該要積極地掌握最新進度,主動向美方了解相關軍售案的推動情形,釐清是否有延宕的情況、有沒有調整或者其他變數,並且誠實地向國人報告。
國防安全不是口號,也不是送張忠謀的書給川普就可以了事的,所以國民黨會繼續堅持提升國防戰力的建設以及盡到監督的責任,希望民進黨政府也能做到,謝謝。
主席:謝謝徐巧芯委員的發言,謝謝。
報告院會,所有黨團推派代表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依照黨團共識,今天的院會進行到此為止。6月2號(星期二)早上9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的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