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4時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盧委員縣一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 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三、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僅詢答】【第三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司長祝健芳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司長陳柏熹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魏璽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副署長林莉茹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張禹斌 國家衛生研究院國家高齡醫學暨健康福祉研究中心研究員吳其炘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司副司長王金蓉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長劉玉儀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何効鋼 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處長林煌喬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專門委員宋雯倩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楊石宇 主席:現在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5月18日(星期一)9時35分至14時48分 115年5月20日(星期三)9時1分至14時21分 115年5月21日(星期四)9時24分至12時4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邱慧洳  王正旭  林月琴  王育敏  林淑芬  楊 曜  黃秀芳  劉建國  盧縣一  蘇清泉  涂權吉  陳菁徽  邱鎮軍  陳 瑩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張智倫  林倩綺  鍾佳濱  賴惠員  楊瓊瓔  鄭正鈐  顏寬恒  羅明才  劉書彬  翁曉玲    (委員列席10人) 請假委員:廖偉翔(參加第79屆世界衛生大會立法院視導團) 列席官員: (5月18日) 環境部 部長 彭啓明 資源循環署 署長 賴瑩瑩 副署長 許智倫 主任秘書 石秉鑫 組長 蔣震彥 組長 陳俊融 科長 簡鈺晴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林健三 組長 許正雄 組長 李奇樺 法制處 處長 林 芬 科長 簡榆芯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營建管理組 簡任正工程司 曾義權 國土管理署下水道永續營運組 科長 黃偉哲 警政署行政組 副組長 邱顯良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上午) 副署長 鄒宇新 (下午) 副署長 陳國軒 能源署 專門委員 張群立 產業園區管理局 副組長 曾世杰 水利署 科長 陳建中 農業部資源永續利用司 簡任技正 吳兆揚 畜牧司 秘書 郭曉鳳 農糧署 科員 劉芳宜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科長 盧又銘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簡任技正 呂念慈 交通部交通產業發展及國際事務司 專門委員 林金生 公路局 科長 張恣容 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組 副組長 員旭潔 國庫署公股管理組 科員 陳宥靜 法務部法制司 副司長 林黛利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局長 李信昌 產學及園區業務處 科長 張婷韻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地管理處 處長 謝亞杰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副司長 邱仁杰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科長 朱姝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處 簡任技正 林永裕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嚴于屏 基金預算處 視察 李珮甄 (5月20日及21日) 環境部 部長 彭啓明 會計處 處長 陳勁欣 氣候變遷署 署長 蔡玲儀 資源循環署 署長 賴瑩瑩 化學物質管理署 署長 蔡孟裕 環境管理署 副署長 劉瑞祥 副署長 林建三 國家環境研究院 院長 張順欽 綜合規劃司 司長 洪淑幸 環境保護司 司長 徐淑芷 大氣環境司 司長 黃偉鳴 水質保護司 司長 王嶽斌 環境資訊科技司 司長 楊耿瑜 專門委員 陳信雄 秘書處 處長 胡明輝 人事處 處長 楊良彬 副處長 黃喜敘 政風處 處長 陳培志 統計處 處長 侯美鈴 法制處 處長 林 芬 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 董事長 張豐藤 總經理 蔡人傑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嚴于屏 基金預算處 科長 楊靜茹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何家豪 薦任科員 黃俊傑    薦任科員 陳可盈 辦 事 員 陳幼倩 (5月18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張宏陸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議瑩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9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經委員張智倫及林月琴說明提案旨趣,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說明。有委員林淑芬等3人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4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不須交黨團協商。 二、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一)第二章章名。 (二)第四條、增訂第十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二至第三十九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增訂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八條、增訂第五十八條之一、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七十一條、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一、增訂第七十一條之二及第七十七條條文。 (三)刪除現行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二、第十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五條 本章所稱應回收廢棄物,指為促進廢棄物循環利用,減輕物質生命週期對環境生態之影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一、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下列性質之一之廢棄物: (一)不易清除處理。 (二)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 (三)含有害物質之成分。 (四)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 二、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使用後產生之廢棄物。 前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販賣或原料之製造、輸入、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由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設備設置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 第一項第一款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第二款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指定及前項應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業者(以下簡稱責任業者)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三、第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販賣業應按當期銷售量,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後十五日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前項輸入業於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時,應同時申報容器材質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物品或容器規格等資料。 製造、輸入或販賣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不在國內廢棄或使用後不產生廢棄物之責任業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扣抵營業量、進口量、銷售量或辦理退費。」 四、增訂第十六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六條之一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應回收廢棄物之責任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設備設置者應按當期購買量,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扣抵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扣抵當期設備設置者之購買量後,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全部或部分廢止同意備案或設備登記文件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回收計畫,並載明採自建回收鏈或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申請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該設備設置者,於妥善清除處理應回收廢棄物後,得檢具相關紀錄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或補貼。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應納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並按一定比例分別撥入信託基金及非營業基金;其一定比例與信託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責任業者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扣抵與回收清除處理費之繳費方式、流程、期限、回收計畫應記載事項、退費、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所設之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依材質、容積、重量、對環境之影響、再利用價值、回收清除處理成本、回收清除處理率、稽徵成本、基金財務狀況、回收獎勵金數額及其他相關因素審議,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費率公式,依市場價格、物價變動指數及其他經資源回收費率審議會審定之相關因素,適時檢討費率並核定公告。」 五、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二十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責任業者與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業者之場所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銷售對象、銷售量、購買量或使用量、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 六、第二十八條,照委員林淑芬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二十八條  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處理。 二、共同清除、處理:由事業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三、委託清除、處理: (一)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清除、處理該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其清除、處理。 (三)委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或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四)委託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營事業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五)委託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之民間機構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清除、處理。 (六)委託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訂管理辦法許可之事業之廢棄物處理設施處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業,應置專業技術人員,其採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事業,其清除機具及處理設施或設備應具備之條件、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具備之條件、分級、許可、許可期限、廢止、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輔導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及第五目所設置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應具備之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營運、操作紀錄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於處理下列一般廢棄物後,仍有餘裕處理能量,始得為之,並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收費,並配合該事業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申報: 一、屬指定清除地區內者。 二、屬依第七條及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區域性聯合及跨區域合作處理者。 三、屬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調度者。 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設施,不得合併清除、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 中央主管機關於不影響執行機關處理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一般廢棄物情形下,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被調度者不得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及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營運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其受補助對象及主辦機關、民間機構應保留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供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調度,並納入委託操作及投資相關契約明定之。 前二項統一調度之條件、方式、費用、指定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一定比例之餘裕處理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事業依規定自行再利用: (一)送回原生產製程當作原料。 (二)於原廠(場)內。 (三)送至同一事業之其他分廠(場)。 二、前款各目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但前款第一目與原生產製程原料之特性、性質相符者,得逕行再利用。 三、第一款第一目非屬前款情形,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進行再利用。 四、由收受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廠(場)(以下簡稱再利用機構)依規定進行再利用,不適用第四十一條規定: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進行再利用。 (二)前目以外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再利用許可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檢核通過後,依許可文件及檢核內容進行再利用。 依前項規定進行再利用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以下合稱再利用事業),屬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事業者,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應依該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再利用事業應記錄及申報再利用營運情形、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並應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記錄及申報其使用情形。 第一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管理方式之指定、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提送、審查、核准、再利用檢核之申請、再利用許可之申請、審查、許可事項、廢止、前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事項、頻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八、第三十九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應記錄與申報再利用產品流向、數量及實際使用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應實施環境監測,並保存使用證明以供查核: 一、用於填海或填築土地。 二、有不當利用、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須加強管制。 前項應實施環境監測之再利用產品使用者,應檢具環境監測計畫書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應將其採樣情形及監測結果作成紀錄,檢具環境監測結果報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 第一項再利用產品之指定、記錄與申報之項目、頻率及使用證明保存、前項環境監測計畫書應記載事項、申請、審查、核准、採樣與監測結果紀錄、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與監測結果之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九、增訂第三十九條之五,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三十九條之五  加工再製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利用產品者(以下簡稱加工再製事業),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載明加工再製流程,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加工再製事業記錄、申報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產品及產品品質規範、標示事項、驗證、專業技術人員設置與停止加工再製運作、銷售、運送與恢復加工再製相關行為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其採取之管理措施,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三十九條之二至前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加工再製之再利用產品,其使用者記錄、申報、使用證明保存、檢具環境監測報告書申請核准與環境監測結果報告之備查、產品流向及監測結果之公開,準用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 十、第五十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二、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辦法有關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或再利用之規定;或同條第二項之分類、貯存、排出規定。 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動力車輛駕駛人或乘客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處罰行為人或車輛所有人。但車輛所有人於執行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證明應歸責之人;或客運業於載客時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違反該規定者,車輛所有人免予處罰。」 十一、維持現行條文:第五條、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七條。 十二、不予增訂: (一)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條文。 (二)委員邱議瑩等21人提案第四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 (三)委員陳菁徽等16人提案第七十一條之三條文。 (5月20日及21日)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 二、繼續審查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部分預算。 決議: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 審查結果: 壹、公務預算部分: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90項 環境部900萬2千元,照列。 第191項 氣候變遷署23萬3千元,照列。 第192項 資源循環署36萬5千元,照列。 第193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9萬6千元,照列。 第194項 環境管理署700萬元,照列。 第195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600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58項 環境部4,280萬3千元,照列。 第159項 資源循環署19萬元,照列。 第160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351萬1千元,照列。 第161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2,359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03項 環境部65萬7千元,照列。 第204項 氣候變遷署,無列數。 第205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6千元,照列。 第206項 環境管理署16萬元,照列。 第207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122萬3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01項 環境部861萬8千元,照列。 第202項 資源循環署3萬5千元,照列。 第203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20萬2千元,照列。 第204項 環境管理署199萬3千元,照列。 第205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352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19款 環境部主管 本款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共計編列13億7,945萬2千元,比114年度法定預算7億5,207萬3千元(含追加預算)增加6億2,737萬9千元,成長幅度高達83.42%。然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000億元。且,賴清德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新台幣,佔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114年度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既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考量政府財政狀況而予以撙節。因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非屬必要的業務支出,理應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予以撙節,兼以經歷風災、堰塞湖、光電板大規模毀損及亂倒廢土等重大影響環境事件,更應專注於提升國內工作效能以符合全國民眾期待。經查114年度環境部主管法定預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為300萬4千元,115年度則編列898萬元,比114年度增加597萬6千元,成長高達198.93%。在考量整體國防預算增額及國家其他重大施政如災後重建等經費所需,此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實無急迫性及必要性,為共體時艱,環境部主管各單位宜維持114年度水平,115年增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全數刪除,爰提案減列5,976千元。【1】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第1項 環境部原列14億4,915萬6千元,減列: (一)「業務費」項下「委辦費」500萬元。【5】 (二)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7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9】 (三)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前揭科目項下「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10萬元。【28】、【34】 (四)第3目「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中「業務費」之「大陸地區旅費」3萬8千元【44.45】。該目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150萬元【47】、【48】及「國際合作永續發展」33萬2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53】。 (五)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71】;該目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100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76.85】 (六)第5目「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含執行河川污染消減計畫並強化全國水質管理與污染防治措施)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97.102】 (七)第6目「環境資訊科技」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該目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100萬元。【107】、【114】 以上共計減列1,167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億3,748萬6千元。 本項提案9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經查:「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年至118年,然其委辦計畫之內容說明,其尚在發展畜牧糞尿廢水之厭氧發酵反應器、模組化套裝設施、菌種實驗等高效沼氣生成技術或發展沼氣能資源化循環中心商業模式等,依其內容應分屬農業部及經濟部應為業務,然卻全編列於環境部之委辦費,且高達4,150萬元,顯不合理。爰建議刪除2,000萬元並凍結2,15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與農業部、經濟部協調該委辦案之合作出資比例,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14】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經查:「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執行期間為112年至115年,總經費高達8億3,131萬3千元,然112年所編2億0,948萬4千元,其執行率為68.94%(且至113年8月方執行完畢)、113年編列1億9,982萬9千元、114年編列1億4,348萬元,至114年底保留數尚有近2,000萬元,故執行量能有待商榷。且過去3年重要效益成果未臻明確,故無法評估所預計辦理各項工作之妥適性,爰建議凍結4,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1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三)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4,370萬5千元。有關「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執行期間為112年至115年,旨在系統性引導全民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以邁向2050淨零排放之永續社會。115年度本計畫編列8,000萬元,推動內容包含「淨零綠生活」六大面向、31項具體措施,包括零浪費低碳飲食、友善環境綠時尚、居住品質提升、低碳運輸網絡、使用取代擁有及全民對話等。惟自計畫推動以來,相關政策成效與實際社會變遷之間仍存在明顯落差。以「零浪費低碳飲食」為例,其推動內容包含計畫性採買、餐具共享、零浪費餐飲服務及綠色餐飲等措施,然近年因外送消費快速成長,帶動一次性包裝及紙容器使用量大幅增加,造成紙容器回收量暴增,顯示現行政策尚難有效因應新型消費模式所衍生之廢棄物問題。其次,「友善環境綠時尚」旨在推廣環境友善材質衣物及節能衣著,惟我國廢棄衣物問題仍持續惡化。以嘉義市為例,衣物回收量增加3倍,實際可回收再利用比例卻不到1/3;另依環境部統計,臺灣每年丟棄衣物近8.2萬公噸,若以每公斤3.2件換算,平均每分鐘即有約500件衣物遭丟棄,顯見現行政策在源頭減量、循環再利用及消費行為引導上,仍有不足。再者,於「居住品質提升」部分,現行政策多聚焦於建築節能、節電及綠建築推動,然我國低度使用住宅問題日益嚴重。依內政部公布之2025年上半年全國低度使用住宅比率報告,全國低度使用住宅數量已達98.06萬宅,空屋率攀升至10.43%。倘大量建築物興建後未被有效使用,即使其建築本身符合節能設計,仍可能形成另一種土地、建材及能源資源浪費,顯示淨零綠生活政策應進一步納入住宅使用效率與既有建物活化等面向。另就「低碳運輸網絡」而言,台灣為全球機車密度最高之國家之一,且機動車輛數量仍持續上升。截至2025年2月底,全台機車掛牌數量已達1,468萬輛,自用小客車亦達717萬輛,均創歷史新高。此一現象反映,現行低碳運輸政策尚未有效降低私人運具依賴,亦未能充分回應都會區通勤型態、公共運輸可近性及民眾日常移動需求。綜上,「淨零綠生活」自112年推動以來,雖以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為政策目標,然從外送包裝廢棄物增加、廢棄衣物回收再利用不足、空屋資源浪費,以及私人運具數量持續攀升等現象觀之,現行政策仍有未能與社會實際需求接軌之處。環境部除持續進行宣導外,更應強化政策成效評估、跨部會整合及具體管制與誘因工具,並針對新興消費模式、居住使用效率及交通結構轉型提出更具可操作性之改善方案,俾使淨零綠生活政策真正發揮引導全民轉型之效果。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廖偉翔 (四)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預算編列5億4,264萬4千元,經查:多數科目浮編嚴重,例如,115年度較114年度減少5名員額,然人事費卻從4億3,226萬7千元增加至4億4,070萬元,增加843萬3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自113年起編列租用直播平台50萬元、114年80萬元、115年80萬元,然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度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中之業務費費用項目並無該品項,故編列合法性尚待行政院主計總處修改費用基準表後,方為適宜,且機關(含基金)已有編列多筆媒宣費用,且依照「預算法」規定須定時公布,而直播是否屬於媒宣費用,其定性尚待討論,在行政院主計總處未定案前不宜率各部會之先於預算中編列,以維法制;再者,各年度編列勞務服務約用人員酬金(115年為764萬4千元,較114年666萬9千元增加近100萬元),且又同時編列勞務承攬人力辦理行政事務(115年度764萬4千元,該承攬人力經費亦是逐年增加),兩者工作性質相近,是否有年年編列大筆經費之必要性,令人存疑?又年年編列辦理辦公大樓修繕及空間調整足額費用,同時,設備及投資項目下,115年又編列辦公廳舍與宿舍調整規劃整修等等620萬元,是否有重複編列、消化預算之虞?爰建議刪除2,000萬元並凍結2,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並獲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函示說明租用直播平台之合法性,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25】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五)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398萬6千元,經查:115年度汰換個人電話機編列129萬元,其中包括標準話機及主管話機,然環境部需要特別購置較貴之主管話機其必要性及目的性何在?僅是為凸顯主管權威?或是要在行政組織中強化上下階級觀念?此種編列方式開各部會之先河,令人不敢苟同!復又以標準話機單支預算價高達8,000元、主管話機高達9,000元,然共同採購契約之單價約2,500至3,000元間,顯見預算浮編嚴重。且114年度已編列200萬元購置單價8,000元供汰換250人之電話機、113年該部已於設備投資項下編列615萬6千元汰換全數位式電子交換機,故更無理由編列高額之電話機費用。另事務費項下編列委託辦理新聞餘情蒐報服務,114年為80萬元,115年寬列至120萬元,然市場行情約莫60至80萬元之間,故該筆預算亦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100萬元。【2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六)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2,165萬2千元,經查:115年度編列800萬元汰換該部中央空調節能冰水主機,然109年度已編列500萬元冰水主機費用並於110年汰換,使用年限僅5年即又辦理汰換,顯不合理,故該筆預算亦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800萬元。【3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七)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編列預算195萬元。比對環境部115年度預算書第100頁「環境部公務車輛明細表」,欲汰換車輛購置時間為105年7月,至今使用約為9年10個月。依照行政院主計總處頒佈「115年度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第25頁規定:「六、公務車輛(不含機車)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汰換:(一)已屆滿15年。……」。然,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連同特別預算,已需舉債高達4,000億元。政府各單位更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減列非必要、非急迫性的支出,以降低國庫舉債、債留子孫的壓力。且,賴清德總統為回應美國對臺灣應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強硬立場與關切壓力,115年度國防支出已創下歷史新高,達9,495億元新台幣;大舉增加國防支出,必定會嚴重排擠年度的教育、文化等支出,亦即,各部會應勒緊褲帶,共體時艱、以撙節支出的具體行動,來呼應賴總統對美方要求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承諾。有鑑於此次汰換車輛並未屆滿15年,且為兌現賴清德總統對美方的承諾,並配合國防支出大幅增加之影響而必須撙節經費,爰減列該項預算195萬元。以避免有限之財政資源遭到閒置與浪費、且撙節之經費又可支援國防軍費的大幅增加!期盼環境部共體時艱,撙節公帑支出,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節省開支,使政府有限預算能作最有效益之運用。【33】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八)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經查:行政院110年8月6日院臺環字第1100022418號函及112年3月17日院臺環字第1121006158號函核定「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辦理建構全國噪音及異味檢測網、提升地方檢測能量品質及建置區域行動實驗室支援地方查處等工作,總經費5億0,737萬7千元,執行期間111至116年,屬跨年度連續性預算(111年度編列899萬1千元,112年度編列9,425萬元,113年度編列1億5,605萬7千元,114年度編列9,932萬5千元,115年度以後經費需求計1億4,875萬4千元),然115年度卻未說明理由即暫緩編列,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第11點及第12點,中長程個案計畫有組織或任務變更至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或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之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各機關方得予以終止,且終止原計畫之程序需依照該編審要點第6點之程序要求,由機關副首長或授權人員召集相關單位先行自評,並於年度預算先期作業審定3個月前提報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爰建議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檢討及補救措施後,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6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九)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飲用水管理」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2億2,119萬9千元,經查:115年委辦案(10)環境水質監測暨管理評析品質保證計畫共編列5,800萬,然該委辦案之內容不僅與委辦案(20)有高度重疊性,且114年度環境水質監測管理評析委辦案僅編列620萬、優化全國環境水質監測及增測業務編列500萬,114年度兩委辦案合併金額不到115年度所編之5分之1,顯見預算浮編嚴重,爰建議刪除4,000萬。【9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94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保護支出」項下預算編列12億8,759萬3千元。經查環境部113年度「環境保護支出」預算保留數達2,470萬元,114年度「環境保護支出」預算保留數則上升至9,910萬元,預算保留數年年增加,突顯環境部預算執行能力低落,相關預算有浮編之嫌,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二)環境部115年度單位預算中,整體「派員出國計畫預算」共編列13項計畫,預算數高達449萬2千元,相較於114年度的11項計畫,核定預算172萬3千元,出國預算不僅項目增加,金額更大幅暴增1.6倍(增加276萬9千元)。其中,「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國外旅費」即高達346萬2千元,主要用於出席雙邊及多邊環保合作協定與國際組織等會議。然而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相關決議指出:各機關出國考察費用的決算情形及預算編列,往往與執行情形不一,對於考察的執行情況和報告內容缺乏有效驗證機制,難以確認是否符合目標,部分考察行程過於形式化,未必對政策制定有幫助,易引發「公款旅遊」之不良觀感。立法院多次建議,出國計畫之替代方案多元,可透過專家學者訪談或座談,及請求駐外機構協助撰寫報告等,並非必要編列昂貴之出國考察經費。主管機關應針對派員出國年度計畫建立計畫之標準作業程序(SOP),應參照「預算法」第62條之1經費公開揭露精神,按月公開出國考察費用明細、人員及成果等,以確保立法院有效監督。在政府資源有限下,出國經費卻逆勢大幅擴編,顯有浮濫編列之嫌。因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449萬2千元,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整理出國計畫執行成果報告(含大陸地區)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三)115年度環境部「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預算編列206萬元,科目分別為「環境保護支出」─「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編列媒體宣導費176萬元;另於「水質保護」項下編列媒體宣導費30萬元。經查該科目114年度法定預算業經本院通案統刪60%,115年卻在無重大政策變動下回復至113年水平,增幅達150%。且預算書所列評核指標僅為「網路觸及量」,無法反映民眾實施「淨零綠生活」之實質行為改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凍結150萬元,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就115年宣傳工作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預算編列1,585萬8千元。有鑑於國際間對空氣品質管理之要求日益提升,其中,針對車輛於實際道路行駛過程中所產生之污染排放,亦逐漸成為各國管制重點。相較於傳統以定期檢驗或不定期攔檢為主之制度,因其受限於檢驗場域、抽樣頻率及執法量能,較難全面掌握車輛於道路實際行駛狀態下之排放情形。為強化使用中車輛排放管理,歐美等國已陸續導入排氣遙測技術(Remote Sensing Technology),作為監測行駛中車輛污染排放之輔助工具。惟排氣遙測技術雖已於部分國家實務運用,然其適用仍有一定限制。例如,遙測設備多適合設置於單車道、車流相對單純且開闊無遮蔽之路段;倘於多車同時通行之情境下,易因車輛尾氣重疊而影響判讀準確性。另於降雨、高濕度等環境條件下,亦可能干擾紅外線光束偵測,降低監測穩定度。尤其我國機車使用密度極高,機車排氣量相對較小,尾氣取樣代表性有限,恐使遙測結果之精準度及實務適用性受到限制。依統計,截至2025年2月底,我國機車掛牌數量已突破1,466萬輛;另依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路口轉向交通量統計,以機車為例,上午7時至8時車流量達1萬1,688輛,下午6時至7時亦達1萬1,306輛,顯示都會區尖峰時段車流密集,車輛排放來源交錯複雜,實際排放量之估算及判讀均具高度困難。再者,臺灣年平均降雨量約達2,500毫米,為世界平均值之2.5至3倍,亦可能增加遙測設備穩定運作之挑戰。綜上,車輛污染排放管理雖有導入遙測監測技術之必要性與發展潛力,惟考量我國機車密度高、都會車流複雜、道路環境特殊及氣候條件多雨潮濕等因素,相關制度之推動仍應審慎評估其技術可行性、適用場域、偵測準確性及後續執法配套,避免逕以國外經驗套用於我國道路環境,反而造成執行困難或爭議。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用以管理及考核綠生活轉型路徑減碳成效評估、建構淨零綠生活技術應用及標章之減碳效益評估,及建置淨零綠生活多元對話與合作平台並引導行為改變等,但據環境部資料指出,該淨零綠生活網站中,「生活碳足跡計算器」至114年8月底止僅有約5,000名民眾參與,為使多數民眾於生活中落實淨零碳排政策仍有落差,為此,環境部應重新檢討政策並妥善規劃,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六)根據2025年「臺灣總體減碳行動計畫」官方目標,2030年需達成碳封存176萬公噸,2年後馬上目標驟升成400萬公噸,2035年600萬公噸,但目前我國僅有2件指標案件中油、台電,合計30.2萬公噸封存規模,進度僅約 5%,環境部應針對目前我國碳捕捉及碳封存技術之技術發展和階段性目標予以檢討。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涂權吉 (七)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有關環境部已執行「畜牧糞尿廢水資源化利用2.0計畫」,而115年度新增的計畫中,配合農業部辦理,環境部負責的是「法規調適」與「社會共融體系」;農業部則負責「能源化」與「產業場域輔導」。兩部會對於「沼液沼渣肥分再利用」的細部工作項目界定不明,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八)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經查本案係由農業部主導,透過跨部會協作由環境部於115年度預算案編列4,150萬元共同執行,以達成生質沼氣發展與展業推動,辦理期程為115至118年,皆為委辦費。惟部分預計辦理項目或可檢討與既有計畫整併,例如115年度新增生質沼氣研究,部分工作(如沼渣沼液再利用)與既有「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允待檢討整併之可行性。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115至118年)」之「委辦費」預算編列4,150萬元,預算性質皆為委辦費,惟經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與現有「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河川環境品質提升計畫(113至116年)」及配合農業部辦理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其中有關沼液沼渣肥再循環利用部分,允待檢討整併之可行性,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九)115年度於「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計畫,用以執行環境政策之研擬、管考及績效評估等業務。然而:一、預算實現率逐年下降:環境部近3年歲出預算之執行結果,實現數佔比由110年度之93.64%逐年下降至112年度之86.32%,顯示預算執行進度不如預期。二、轉入數未結清金額持續攀升:截至112年度,以前年度轉入數累計未結清金額竟達11億3,923萬5千元,而且占比率由110年度之8.68%上升至112年度之22.18%,呈現上升趨勢。三、管考效能有待加強:預算實現率下降及轉入數增加,反映部分計畫預算編列過於寬鬆,或執行過程中遭遇阻礙未能及時排除,「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目,顯有檢討改進空間。爰此,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預算實現率及加速清理以前年度轉入數之具體精進對策」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7】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十)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環境部115年度派員出國預算編列449萬2千元,較114年度172萬3千元大幅增加,增幅高達160.7%,且涉及13項計畫。於整體財政資源有限之情形下,出國經費短期內顯著擴張,然未見相對應之政策目標強化、具體成果指標或必要性說明,難以判斷其與施政優先順序之關聯性,預算編列顯有審酌不足之虞。另立法院過往已多次要求各機關應嚴格審查出國計畫,避免流於形式考察,強化實質政策效益與成果回饋機制,然本次預算擴編未見相應之精進作為,亦未具體說明預期成果如何回饋國內政策推動。此外,115年度尚編列「兩岸環保事務交流」計畫3萬8千元,然在目前兩岸官方交流機制幾近停滯之情形下,相關計畫之實際可行性與執行條件存有高度不確定性,預期成效難以具體評估。於整體出國預算已大幅擴張之際,仍編列可行性不足之交流經費,顯示計畫審查未臻審慎,恐使預算流於形式編列,相關合理性與執行效益均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預算編列7,757萬2千元。為建構我國碳定價制度及穩定推動減碳工作,環境部參考國外碳邊境調整機制,透過減碳政策推動產業朝低碳轉型發展,環境部部長亦赴歐洲就CBAM規範進行協商、率領代表前往參與德國碳定價研習營、參與英國CBAM國際小組會議等,藉以將國際經驗與案例帶回我國以完善我國碳費徵收制度。「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通過,其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業已發布及公告。然針對碳費具體用途,目前環境部僅規劃大方向原則,雖後續將訂定碳費補助辦法,然該辦法仍尚在草擬中,既無補助方式亦無公告日期。環境部徵收碳費既為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既為長期政策規劃,自應具備完整法規配套,惟環境部於徵收碳費之相關法規配套制定時,卻漏未針對碳費補助有其確定運用方式,且亦未針對徵收之碳費運用於何類型之補助計畫與民間產業與縣市政府進行討論;甚至補助辦法之細節仍在討論中,目前亦無草案出爐期程。為促進環境部加速針對碳費補助辦法參照國外經驗並儘速與民間產業、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進行討論,以儘快擬定碳費補助辦法,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管制考核(含法規規劃期程)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整合推動淨零綠生活行銷宣導工作,擴大社會大眾對綠生活轉型的共識與交流,深化全民對話與社會溝通。此計畫內容未說明完整,並無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各機關應將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財政效益,並避免政府機關、事業機構圖利特定媒體。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凍結是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1】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預算編列410萬9千元。一、環境部應依據《兒童權利公約》(CRC)第26號一般性意見及歷次國際審查委員會之結論性意見,將兒少觀點實質納入環境與氣候政策制定程序,並針對空污、氣候調適等重大政策落實「兒少權利影響評估」,以保障下一代之環境生存權與參與權。二、經查,環境部目前之兒少參與機制存有嚴重缺失,不僅環境部人權委員會中之兒少代表與成人比例高達一比二十,導致結構性發聲困難,且環境部長期未能依國際審查建議針對相關環境政策進行實質之「兒少權利影響評估」;現行參與多停留在缺乏持續性之「一次性活動」或點綴式參與,對於建立制度化管道之回應亦避重就輕,導致兒少意見難以對實質政策產生影響。三、爰此,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兒少參與並完善政策評估,請環境部針對「綜合企劃及管治考核」項下「政策規劃及考核」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具體內容應包括:建立「制度化與定期召開」之兒少參與機制、設置「固定窗口」落實「意見列管追蹤」;且針對偏鄉、身心障礙等氣候調適高風險兒少群體,設計多元適齡之友善形式以主動聆聽意見,而非僅採取會議單一形式。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四)據環境部淨零綠生活網站所揭露資料,綠色商店意即該賣場內販售綠色商品,而綠色商品是指經政府驗證通過取得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綠建材標章等,有綠色標章的產品或服務,經查詢綠色商店各縣市分布相關資料,多數商家仍以販售家電、建材為主,對於期盼民眾養成綠色消費習慣力度仍有限,且澎湖縣僅只有一家綠色商店。為此,環境部應增加政策誘因,擴大綠色商店廣度,以期建立民眾綠色消費之習慣,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2,674萬1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346萬6千元。環境部115年度編列宣導經費推動「淨零綠生活」及「水污染防治」相關政策,然依預算書內容,其績效指標多以媒體曝光及觸及量為主,例如透過網路平台宣傳、廣告投放及媒體露出等方式擴大能見度,並以互動人次、曝光數等作為主要衡量標準。然此類指標僅反映宣傳觸及情形,未能具體呈現民眾行為是否因此改變,與環境政策應達成之實質效果尚有落差。另就政策目的觀之,淨零綠生活及水污染防治均屬需長期改變民眾行為之政策領域,然現行宣導作法仍偏重短期曝光與流量累積,缺乏行為轉換之追蹤機制與成效評估指標,例如減碳行為改變、水污染減量或民眾實際參與程度等,致預算投入與政策成果之連結不足。於未建立有效績效評估與回饋機制之情形下,相關宣導經費恐流於購買流量與形式化推廣,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六)查環境部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業務,近年預算持續編列,惟制度運作成效備受外界質疑。多項重大開發案件於審查過程中,出現審查程序過於倉促情形,例如能源開發案僅經一次專案小組初審即建議通過,顯示環評審查機制恐流於形式,未能確實發揮專業把關功能。此外,環評審查過程中,亦曾發生會議程序爭議,包含臨時變更會議安排、限制民眾及環團參與等情形,嚴重影響程序正義與社會信任基礎。另一方面,開發案通過後違反環評承諾之案例屢見不鮮,顯示後續監督與查核機制未能有效落實,導致環評制度偏重審查、輕忽管理。再者,政策環評本應作為重大開發方向之上位審查機制,然實務上對於用地擴張及產業發展決策未能發揮實質影響力,淪為形式審查程序,難以達到政策把關功能。綜上,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於審查品質、程序正義及後續監督等面向,均存在明顯缺失,未能有效達成環境保護之政策目的。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完整檢討及具體改善作為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七)環境部本屆環評委員名單,經查民間專家學者委員共14人中,具備「環境/河海工程」背景者高達9人,佔比超過6成,而「生態與森林」及「社會環境/文化」領域之代表僅寥寥可數。此單一且傾斜之組成結構,顯與環境部自訂之「自然」、「生活」、「社會」三大環境領域均衡原則背道而馳。環評制度之核心價值在於「環境優先」與「風險預防」。雖然環工專業有助於檢視污染防制技術,但面對開發行為對生物多樣性、文化資產、在地居民生計及土地倫理之衝擊,必須仰賴生態學、社會科學及人類學等多元觀點始能周全評估。若委員會組成過度偏重工程技術思維,恐將環評窄化為「工程減輕對策」之技術審查,而忽略了更上位的「開發適宜性」與「環境容受力」討論。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針對本屆環評委員遴選結果之專業失衡檢討,並研擬環評委員遴選多元性保障機制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王正旭  賴惠員 (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所需費用,較114年度之3,482萬8千元(含追加後預算263萬2千元)增加245萬2千元,惟經據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近5年來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之裁罰件數逐年增加,裁罰金額亦大幅成長,且不乏經多次裁處之情事,惟開發單位違規情節頻仍,更有有外界質疑環評審查是否過於草率情事,允待積極檢討環評審查精進措施,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九)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經查目前國內電動巴士廠商僅5間,主要發展於國產化設計與製造,致力符合政府2030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然政府推動電動化期程落後,截至2025年底,電動公車普及率僅40%,部分縣市雖進度超前,但整體皆面臨充電場站難尋瓶頸,六都中僅以高雄、台北表現較佳,部分縣市則尚為零。導致客運業者缺發更多元車輛選擇,並且因為電動巴士常停放在空闊的地方,但相關場域的電網配置相對不足,使得電動客運車輛遇上供電瓶頸。2030年目標達到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總共預計是1萬1,700輛,今年底預計達成50%的目標,為相關計畫執行落實並顧及國家預算使用效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洽相關部會共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5】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王正旭  楊 曜 2.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一、環境部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及行政院核定之「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至116年)」,推動特殊性工業區周邊校園空氣品質防護工作,並於114年度專案報告中明確指出超細懸浮微粒對兒童健康之潛在風險應優先重視,環境部亦已啟動特殊性工業區周邊高風險學校之盤點作業。二、然特殊性工業區周邊高風險校園之空污問題迄今尚未有效解決,亦未就兒童與成人對污染物承受能力之差異研擬適合兒少族群之空污暴露指標;目前現行監測標準均以成人為基準,惟兒童因呼吸速度較快、活動量高且呼吸系統發育未臻成熟,對空氣污染之影響遠較成人嚴重,現行標準恐無法有效保護兒童健康。三、爰請環境部依據特殊性工業區周邊學校盤點結果,提出高風險校園之具體防護政策,並說明各項防護措施之執行期程、權責機關及查核機制;同時就兒童與成人對污染物承受能力之差異,參酌各國相關研究與規範,研擬適合兒少族群之空污暴露指標。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政策規劃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8】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據《報導者》日前調查,比對近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裁罰紀錄與國中、小學座標後發現,全台共有28所學校在方圓500公尺內,存在兩間以上曾違規的工廠,師生健康暴露於風險之中。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張弘潔副教授亦撰文指出,雖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授權政府將高中以下兒少場所納入管理,但環境部至今仍未針對相關場所公告法定的監測項目與標準。為保障兒少之健康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3個月內就「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公告場所類別、檢測項目、自動連續監測設施及專責人員等修法重點,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0】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針對環境部辦理空氣污染防制業務,查「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自104年實施至今已屆10年。據113年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意見,環境部設定之減量目標過於寬鬆,僅以申請日前7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公私場所既存固定污染源之認可排放量,並以認可排放量削減5%之目標值作為排放總量上限。導致多數公私場所無須實質減量即可達標,致使排放交易市場供需失衡,10年來僅6家業者進行抵換,難以發揮經濟誘因功能。此外,現行抵換機制容許業者將購買之削減量差額調高其目標年排放量,造成排放總量上限不減反增,嚴重悖離總量管制精神。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自104年6月30日起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加嚴2次、1次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但是環境部仍未衡酌實際排放現況檢討認可排放基準之合理性,導致近3年度採取減量措施之業者家數未及一成,整體運作效能不彰。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俟環境部重新檢討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減量目標之合理性與增量抵換運作機制之妥適性,並將檢討結果納入第2實施期程後,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編列預算2億3,864萬4千元。環境部於104年6月30日會同經濟部公告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旨在透過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加速改善高屏地區空氣品質,該計畫之執行現狀存在重大違失與行政怠惰,亟需檢討。據113年審計部決算審核報告意見:一、第2期程延宕近7年:第1實施期程已於107年6月屆滿,環境部雖於同年研擬第2期程修正草案,卻因對指定削減量及抵換交易機制等爭議未果,導致第2期程延宕至今仍未能如期銜接公告。環境部僅於107年7月發布「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公告施行前過渡期間執行原則」,規範在第2實施期程修正發布前,延續執行第1實施期程相關內容,作為過渡期替代方案。管制政策長期處於「過渡期間」,缺乏法制前瞻性,嚴重損及總量管制制度之嚴謹性。二、超標裁處率偏低,行政督導失職:108至112年間,計有209家次公私場所之實際排放量超逾指定削減5%之目標值。扣除抵換及處理中案件,剩餘171家次中,僅9家次獲得高雄市及屏東縣政府裁處,裁處比率僅5.26%。環境部作為「空氣污染防制法」中央主管機關,未積極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導致法規形同具文,恐致排污場所心存僥倖,難以達到嚇阻效果。三、減量目標檢核失靈:環境部於過渡期間未能有效督促地方政府逐年檢核減量目標達成情形,致使總量管制計畫執行成效大打折扣,對於高屏地區居民之健康權益保障顯有缺失。為督促環境部儘速解決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2期程計畫之癥結、建立各界共識,並落實對地方政府之監督職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0萬元,請環境部針對「高屏地區空污總量管制計畫第2期程延宕原因、改善期程,以及提升違規裁處效率之具體作為」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據11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依據環境部發布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實務運作指引2.1及國家環境研究院公告之「機動車輛行駛噪音量測方法─影像輔助法規定」,當車輛噪音超過行駛噪音標準時,若同時符合:(1)車輛噪音超標案件最大值與其相鄰波峰兩者最大值相差≧6dB;(2)車輛噪音量測結果與背景音量須>10dB(若其相差在10dB以下3dB以上,則須以公式計算修正);(3)確認未受其他噪音源干擾;(4)量測地點無雨路乾且最大風速小於5m/s等條件,始得逕行告發裁處,惟實務上噪音具有加乘性,常因同時存在數個音源,造成難以判定其責任歸屬,且現行技術尚難對多車行駛於車道上噪音超標案件進行有效辨識,因未能符合上述各項量測條件,致聲音照相噪音案件無法告發裁處,為此,環境部應精進多音源辨識技術以改善偵測盲區,並提出物理性檢監測相關公共建設計畫,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7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有鑑於營建工程噪音取締難度較高,主要係因營建工程具有工期長、施工工法多樣,且噪音來源會隨不同施工階段變動等特性,致民眾提出檢舉後,環保單位抵達現場時,噪音往往已停止或降低,影響稽查及取締成效。再者,依公害陳情系統數據,公害陳情量每年約26萬件,其中營建工程相關陳情即高達3萬餘件,顯示營建噪音已成為民眾日常生活中重要之環境公害問題。如何有效降低營建工程噪音、提升稽查效率及強化取締成效,應為環境部優先檢討之重點。惟查相關計畫之績效目標設計,僅以「改善工程噪音陳情百分比」作為衡量指標,並未納入提升稽查到場效率、取締率、裁處率或高陳情工地改善率等具體指標,恐難完整反映政策執行成效。爰要求環境部應檢討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機制,除降低陳情件數外,亦應建立提升稽查取締成效之績效指標,包括即時監測、熱點工地列管、重複陳情案件追蹤及裁處改善情形等,俾有效回應民眾對營建噪音之陳情需求。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3.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包括推動地方政府噪音陳情案件改善及提升稽查效能計畫1,248萬4千元及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惟經過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環境部過往即有編列相關預算用以發展車輛噪音智能管制,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供各地方政府上傳監測資料,以利後續進行數據擷取、轉換與載入。惟該計畫因補助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廠商),且地方政府所設置之數據接收軟體亦各有所異,故截至113年底止,龐大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尚未能上傳,並於前開平台整合介接,進而影響後續數據分析及運用,故本計畫於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量前,允先克服數據介接技術問題,俾利提升車輛噪音管制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二十二)環境部115年度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分支計畫編列2,644萬4千元,其中新增「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欲持續擴增地方政府聲音照相設備、導入AI分析及噪音聯防,以提升車輛噪音科技執法量能。惟查,環境部自111年度起推動「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截至114年8月底止已累計投入2億5,848萬4千元,並於112年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原欲供各地方政府上傳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以利後續數據擷取、轉換、載入與分析運用。然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指出,因地方政府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且各地方政府所設置之資料接收軟體亦各異,致截至113年底止,龐大之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仍未能順利上傳並完成平台整合介接,嚴重影響後續數據分析、熱點辨識、治理決策及執法成效評估。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預算編列2億3,864萬4千元,凍結6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整合精進方案」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一、全國統一資料格式、傳輸規格及API介接標準;二、各縣市既有聲音照相設備與平台介接完成率及期程;三、113年底前已累積但尚未整合之既有資料回補上傳時程;四、AI分析平台之實際運用方式、治理指標與績效驗證機制;五、未來新增設備之統一採購規格與資料相容性要求,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7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二十三)現行聲音照相科技執法之噪音取締標準,存在低於監理機關驗車法規容許分貝值之現象。環境部「噪音檢驗車種分類及管制標準」規定,五期環保標準以前之車輛,機車噪音94分貝以下、汽車100分貝以下即可合法領牌,然取締標準卻小於此門檻,導致許多未經改裝之原廠合法車輛屢遭取締。此種政策邏輯相互矛盾之情形,已嚴重損害合法車主之基本權益。此外,現行科技執法設備與設置規範存在諸多硬體與環境缺失。目前的執法設備簡陋,不僅缺乏測速設備輔助,亦未能採購具備「聲紋辨識」功能之儀器,目前僅桃園市於114年試辦,預計115年導入,導致系統無法有效排除環境背景噪音與其他車輛之干擾。再加上未訂定適宜的設備設置地點規範,裝設現場環境混亂,極易引發誤判誤罰,整體執法品質與準確度備受外界與路權團體質疑。在後續裁罰與行政救濟程序上,更存在嚴重侵害民眾訴願權利之行政怠惰。目前聲音照相取締後須仰賴大量人工篩檢才能寄發罰單,導致民眾收到裁罰時,往往已距離被取締時間達4至5個月之久。且罰單內容僅附靜態照片,未註記取締當下之時速,亦無提供完整音訊影片供車主確認。在舉證極度困難、缺乏完善複檢程序,且訴願與覆核標準皆未臻健全之情況下,民眾面對系統誤判往往求助無門。且噪音科技執法有98%機器誤判,只有2%開罰。為保障合法用路人權益,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預算編列2,644萬4千元,凍結百分之十,俟環境部協同交通部檢討噪音取締標準、執法設備納入聲紋辨識、訂定合理之訴願與覆核程序,就上述各項提出具體改善之機動車輛噪音管制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81】 提案人:邱慧洳  王育敏  陳菁徽  劉書彬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編列預算9,270萬元。有鑑於114年「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細部之「擴充空氣毒性化學物質監測項目與建立行業別排放係數等細節」與「環境部編列毒化監測及資料庫」遭質疑預算重疊,環境部應說明115年二者分工內容,並完成18個工業區HAPs監測數據與管制對策之報告,此外環境部114年4月25日環部空字第1141025601號函回覆本院表示,「一、建置本土化空氣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相關係數,預計建立至少7個製程之排放係數(包含建置排放係數之檢測)……」。並請說明如何應用於115年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以減少徵收爭議。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報規劃及國際合作推動」預算編列1,891萬7千元。根據瑞士空氣品質技術公司IQAir於24日發布之最新報告,台灣2025年空氣污染嚴重程度排名全球第74名,較2024年第54名後退20名;PM2.5年平均濃度亦由2024年的17.5μg/m3降至13.3μg/m3。表面上看似有所改善,然而該數值仍高於世界衛生組織建議值5μg/m3,也超過環境部所訂之年平均標準12μg/m3。即便環境部對IQAir之監測方式有所保留,環境部15日公布之空氣品質監測年報亦顯示,我國PM2.5年平均濃度仍達12.8μg/m3,同樣高於國內標準,顯示空氣品質改善仍未達標。更值得關注的是,依IQAir報告顯示,南台灣空污問題仍相對嚴重,包含屏東、高雄、台南等地區,長期承受較高污染負擔。空氣污染並非只是造成呼吸不適而已。根據世界銀行研究指出,戶外空氣污染於2020年造成全球約570萬人死亡,顯示空污已直接影響國民健康、醫療支出與整體經濟發展。爰此,環境部不應僅止於爭議監測方法或強調排名改善,而應正視我國PM2.5仍未達標、區域污染不均等問題,提出更具體、可執行且能回應南部空污負擔之空氣品質改善計畫。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8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二十六)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合併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台灣從2002年開始河川整治工作,目前共有293處河川監測站,嚴重污染的監測站從66站到只剩2站,嚴重污染長度的比率也從14%降至1.9%,顯示透過精準治理,在水質保護上有所成效。然全台仍有三成河川水質不穩定。尤其東部河川因地震致土石鬆軟、颱風強降雨影響,水質仍不穩定。此外,針對事業廢水排放116年起將增列醫院、屠宰場等為氨氮管制對象,半導體等產業也會加嚴銅限值、並增加磷的管制。綜上顯示,水質保護責任龐大,環境部需持續與相關部會及各界攜手協作治理,讓河川都能蛻變為兼具生態價值與生活品質的永續親水空間。為使環境部審慎推動水質保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0】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2.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編列預算2億3,129萬5千元。維護及提升河川水質,降低水體污染及提升水體品質,為全國環境保護之重要政策目標。惟近期仍出現河川污染,如:基隆河油污、工廠於雨天沿廠內溝渠違法排放清理原料桶槽所產生之含表面活性劑之廢水至道路側溝,造成大量泡沫污染下游承受水體及埤塘、畜牧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於雨天排放藉大量雨水稀釋等,易造成水質及環境污染,影響國人健康及周邊民眾生活品質。又工廠違法排放廢水後,縣市政府環保局前往稽查,始發現負責人早已遁走,僅餘外籍移工數人執行場內基礎清潔工作或簡易業務,惟其既非負責工廠業務或指揮監督,亦難期外籍移工認識我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及政策或協助改善;為盡速回復周邊民眾生活品質及復原環境,僅能由縣市環保局協助環境復原,惟相關清理或復原費用則因工廠負責人已遁走而求償無門。故為使排放廢水之實際負責人就其破壞水體之行為負擔相關清理費用,環境部應於水污染防治相關法規針對負責人應繳清代為清理之費用後,始得復工(業);或提出相關措施,以杜絕求償無門之情形。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1】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3.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預算編列2億3,129萬5千元。查塑膠微粒污染惟近年來國際矚目問題,人類心血管、神經系統疾病皆可能與塑膠微粒相關,如頸動脈斑塊中檢出微塑膠與奈米塑膠的患者,發生心肌梗塞、中風或死亡的風險,是未檢出患者的4.53倍。可見塑膠微粒對我國人民之健康生命危脅不可謂輕微。惟環境部迄今尚未規範飲用水中塑膠微粒之限值,亦未將塑膠微粒納入定期水質監測,足見針對飲用水中之塑膠微粒規範,我國仍有探討改進並與時俱進之空間,以保護人民身體健康安全。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9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七)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環境部為協助公共污水下水道較不普及的非都會地區,削減河川生活污水,補助地方政府推動非都市計畫地區小規模污水處理示範設施,在非都市計畫區的污水處理設施較不普及且污水下水道尚未接管時,持續協助澎湖縣辦理現地處理設施,改善生活污水以提升水體水質,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提交近3年補助澎湖縣提升水體水質具體作為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9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關於環境部長年只重視景觀營造卻疏忽水質實質改善,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中顯示其多項工程包含「環境及景觀營造(景觀標)」,在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景觀美化」與「水質淨化」的預算佔比是否失衡?假若,上游污水截流工程進度落後,下游卻先進行景觀營造,可能導致斥資興建的親水空間因水質未達標而無法發揮功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近1年公共建設計畫執行書面報告,始得動支。【99】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3.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鑑於環境部業於115年4月20日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應請環境部說明115年度補助醫院建置抗生素與PFAS自主監測設施之進度,並公布飲用水PFAS背景值普查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有鑑於環境部水質保護司自2020年起,陸續針對我國10家醫療院所放流水進行調查,發現部分醫療院所放流水中檢出抗生素超標情形,包含環丙沙星、頭孢他啶、氧氟沙星、磺胺甲噁唑等,其中又以頭孢他啶超標情形最為明顯,顯示醫療院所放流水中抗生素殘留問題,恐已成為抗藥性細菌生成與擴散之潛在風險來源。雖行政院已正式核定國家級「防疫一體抗生素抗藥性管理行動計畫」,並由環境部與衛生福利部合作強化藥物回收機制及放流水抗生素檢測管理,惟環境部仍為水質保護之主管機關,對於現行檢測量能是否足以涵蓋全國醫療院所、檢測項目是否能即時反映抗生素污染風險,以及未來是否建立醫療院所放流水品質監測管理平台,均應提出更明確之規劃。爰此,請環境部正視醫療院所放流水抗生素殘留與抗藥性風險,積極向行政院爭取相關預算,擴充檢測量能,建立長期監測及資料管理機制,並提出具體有效之改善計畫,以降低抗生素殘留對水環境、生態系統及國民健康所造成之潛在危害。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目標及執行情形之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9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二十九)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115年度於「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計畫,主要用於辦理督導地方環保局落實飲用水相關稽查管制工作、協助執行飲用水水質抽驗及確保飲水安全等業務。然而許多原住民族鄉鎮及偏遠地區,因地理環境限制,自來水管線鋪設困難,部落族人長期仰賴「簡易自來水系統」作為飲用水來源。截至112年底止,全國簡易自來水系統共計869處,其中已達環境部「指定簡易自來水為飲用水之來源」公告規模者計173處,惟環境部僅將其中31處列管為飲用水,其餘高達142處迄未依法列管。此一長期管理漏洞,大多數原鄉簡易自來水系統不受「飲用水管理條例」規範。根據地方環保局針對未列管簡易自來水之抽驗紀錄:141處中有高達105處曾出現水質抽驗不合格之情形(共抽驗356次中,有226次不合格)。這顯示原鄉部落長期面臨水質不穩定問題,甚至可能飲用大腸桿菌或濁度超標水源,對族人健康安全產生嚴重隱患。儘管中央核定補助「原民簡易自來水系統營運計畫」,但環境部在落實水質稽查與全面納管的進度上,明顯怠惰不足。因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凍結50萬元。環境部應會同經濟部水利署、台灣自來水公司、原住民族委員會,「全面盤點原鄉地區簡易自來水系統水質現況、加速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簡水系統,提出水質抽驗與輔導改善計畫(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補助部落建置與修繕淨水設施)」,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5】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2. 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飲用水管理」預算編列1,176萬5千元。有鑑於《危險物質期刊》(Journal of Hazardous Materials)最新研究指出,長期飲用瓶裝水,恐對人體健康構成慢性風險。該研究主要作者Sarah Sajedi回顧超過140篇科學文獻後指出,一般人每年約攝入3萬9,000至5萬2,000顆塑膠微粒;若主要飲用水來源為瓶裝水,則每年可能較飲用自來水者額外攝入約9萬顆塑膠微粒。此類肉眼難以察覺之塑膠微粒,可能於瓶身製造、儲存、運送及使用過程中,因光照、溫度變化、擠壓或摩擦而脫落。研究亦指出,塑膠微粒一旦進入人體,可能穿越生物屏障,進入血液循環並抵達主要器官,其潛在風險可能與慢性發炎、細胞氧化壓力、荷爾蒙失調、生殖健康問題、神經損傷,甚至部分癌症風險相關。雖然政府近年已推動限塑、減塑及循環容器等政策,惟在改變民眾長期消費習慣、提升自備容器便利性,以及強化公共飲水設施可近性等方面,仍有不足。再者,市面瓶裝水產品選項眾多,且常以便利、健康、純淨等形象行銷,恐使消費者低估其對健康及環境所造成之潛在危害。爰此,政府應正視瓶裝水所衍生之微塑膠暴露風險,除持續推動減塑政策外,亦應改善消費者之消費習慣、強化瓶裝水產品監測及資訊揭露,並提升公共飲水設備及循環容器系統之普及率,以逐步降低民眾對一次性瓶裝水之依賴,兼顧國民健康與環境永續。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0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因應歐盟管制PM1的議題,環境部新發佈的白皮書指出,推動以AI與感測科技建構全方位監控體系,加強細懸浮微粒(PM1)的污染掌握。但問題的本質在於很難精準量測,需引進國際新的監測技術、儀器與監測人力的培養,以及法規有沒有PM1的標準?陳委員瑩質詢時也提醒,要考慮到產業界是不是有能力來因應,特別在偵測技術、人才都可能還有待加強的背景下,貿然訂定一個測不到或測不準的環境品質標準,或者是事業單位的排放標準,可能要謹慎為之!對於現階段環境部對於PM1的管制方向,仍未見環境部有進一步的說明,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預算編列1億9,343萬8千元,凍結150萬元,待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針對PM1量測原理說明比較國際量測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0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有鑑於環境部近年積極推動創新型環境服務措施,包含「抗高溫涼適地圖」及「袋袋箱傳二手袋循環平台」等,立意良善,亦具備推廣環境永續與提升民眾生活便利之政策方向。惟就實際執行情形觀察,相關平台仍存在使用介面不夠直覺、使用率偏低、與民眾日常需求連結不足等問題,以致多數民眾並不清楚環境部已有推動相關服務,政策效益亦難以充分發揮。再者,無論是「抗高溫涼適地圖」或「袋袋箱傳二手袋循環平台」,其本質皆屬與民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之環境資訊服務,實應整合至既有「環境即時通」APP或其他高使用率之整合平台中,避免各項服務分散建置,造成民眾需另行查找、下載或操作不同系統,反而降低使用意願。爰此,建請環境部重新盤點現有環境資訊服務平台,朝向單一入口、整合查詢、即時定位及友善操作方向改善,除降低民眾使用門檻外,亦應強化宣傳與使用情境設計,提升民眾對環境政策的實際感受度與參與度。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1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迎向科技浪潮,環境部將目前的監測資訊司轉型為環境資訊科技司,簡稱AI司,目前已掛牌,負責環境資料治理及人工智慧應用的工作,並由原監測資訊司長張順欽擔任司長,利用大數據協助治理,同時也可應用在環評、監測空污等工作,希望透過AI提高環境管理工作。司長張順欽表示,AI司的成立,將有三大重要工作,首先是數據治理,借用大數據資料,如空品預測、污染排放等,可利用AI協助整理與分析數據,進行判讀;其次是文字資料整理與判讀,如環境評估審查,可借助AI加快速度並揪出問題,甚至是否符合法規等;第三是影像資料分析,如海岸廢棄物影像辨識等,提高效率。張順欽司長舉例,過去調查全國石綿瓦數量,試辦過請村里長進行現場調查,但不僅曠日廢時,預估經費更高達30億元,但透過空拍圖以AI判讀,精準又快速,經費只需2,000萬元,大幅減輕人力與經費。雖然外界樂觀其成,但仍不免有舊瓶新裝之慮;目前三大工作與過去監測資訊司業務如何整合與銜接,仍有待進一步向社會說明。此外大數據資料如何與AI技術整合,不同技術概念短期內恐難見整合之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如何精進AI司具體工作規劃後,始得動支。【111】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訊規劃及數位服務」預算編列4,180萬3千元,強化跨機關資料匯流應用,確保資料應用安全及提升行政效能等。針對115年新編「環境治理信賴AI發展計畫」2,446萬元,請環境部說明建置「智能化行政協作助手」如何實質減輕基層人員數據處理負擔之量化指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預算編列1億3,604萬元。環境部115年度「環境資訊科技」科目預算較114年度大幅增加約1億5,000萬元,其中新增「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計畫即達1億3,600萬元。於整體預算顯著擴張之情形下,然相關計畫未具體說明應用場景與執行成果,例如是否能有效強化污染源即時監測、提升非法排放查緝效率或改善執法能量等,預算與實際政策效益之連結尚不明確。另就計畫內容觀之,多以「大數據分析」、「AI智慧應用」等概括性描述為主,缺乏具體績效指標、驗證機制及落地成果規劃,難以評估其對環境治理之實質貢獻。於科技預算投入快速成長之情形下,若未建立明確成果導向與監督機制,恐使相關支出流於形式化建置,影響資源配置效率,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執行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三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部」編列預算14億4,915萬6千元。經查近3年實現數占比連年下降,113年度僅80.64%為6年最低,且保留數額高達13億2,000萬元,請環境部提供補助地方政府計畫類型及補助比例,加強督導地方政府預算執行情形,並落實管考機制。【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五)按「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核心目的係為達成節能減碳,且環境部於組改前已知垃圾車係高碳排運具,且其因收集垃圾而怠速行駛之工作模式,易造成大量碳排,故環境保護署於2011年即於德國引進技術,並推動汰換具電動壓縮艙或輕量化設計之低碳垃圾車。然低碳垃圾車與全電動垃圾車相比,其碳排與油耗仍屬較多,故為達成台灣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將我國高碳排之垃圾車汰換為全電動垃圾車納入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且國內全電動垃圾車業者已配合我國環境規定需求,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自應於政策中納入補助縣市政府汰換燃油垃圾車為全電動垃圾車之規劃,並進行現有之廠商技術盤點與各縣市需求,於盤點完成後就各縣市所需之不同載運能力之垃圾車進行示範運行,該示範運行更應包括沿海、山區、城市等3種不同環境,以確保全電動垃圾車之運行符合我國各縣市之需求。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後續管制考核報告。【7】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三十六)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01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業務費─委辦費1,585萬8千元;02淨零排放科技1億4,570萬5千元,編列委辦費1億4,306萬5千元。科技發展之委辦費共編列1億5,956萬3千元,占全部預算1億6,156萬3千元的98.76%,委辦比率長期超過9成,被質疑政策外包,應請環境部說明如何提升內部環境科研量能。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4年委辦計畫清單(含委辦單位、金額及工作內容)書面報告。【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七)廢棄生質物每年提供全球約3至4%生質能源的料源來源,廢棄生質物包括一般廢棄物、畜牧、農林漁及食品加工等生質廢棄物,透過各種生質能轉化技術如直接燃燒、轉酯化、熱化學等,可以將之能源化,是資源再利用之重要政策。過去環境保護署時代於103年已舉辦「生質物能源化推動策略專題講座暨推動政策專題研討會」,邀集產官學專家,透過專題講座與論壇研討方式,全方位探討國內外生質廢棄物能源化推動策略,並研議永續生質能認證之可行性,以利生質廢棄物能源化及永續生質能源認證之推動。請環境部應鼓勵生質能源產業化並加強推動生質能源資源化。【1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85萬8千元。辦理一、車輛污染排放導入遙測監視作業及發展科技執法配套措施,需委辦費777萬9千元。二、辦理推進數位轉型與人工智慧實現環境影響評估優化效益計畫,需委辦費807萬9千元。針對環評AI數位轉型,115年度編列807萬元,請環境部應用AI語言模型輔助初審3次原則之執行,確保審查透明度。另針對車輛遙測科技執法,113年度決算顯示遙測計畫驗收延遲,應檢討高污染車輛篩選基準之精確度,避免行政資源虛擲浪費,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九)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其中「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計畫編列4,150萬元,計畫目標為推動減碳循環農業創新技術產業化應用,並應用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社會共融循環體系及法規調適評估。屏東市長期受周邊畜牧異味困擾,不應僅限於學術研究,必須應用於區域型社會共融體系,將糞尿由「廢棄物」轉化為「能資源」。為落實「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計畫,並優先投入預算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集中處理體系。問題核心應在於畜舍源頭管理、露天排放或簡易處理的畜牧糞尿,請環境部協調相關單位合作妥處,從源頭阻絕異味飄散。【13】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四十)環境部推動「淨零排放─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計畫目標為推動減碳循環農業創新技術產業化應用,並應用於建構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社會共融循環體系及法規調適評估。鑑於臺灣去年發生之非洲豬瘟事件,全面禁止廚餘養豬,故本計畫中應滾動式檢討,將廚餘沼氣也納入研究目標中,協助我國廚餘去化,轉廢為能,並對畜舍臭異味問題,提出具體精進措施。同時環境部應加速整體計畫的發展,助臺灣能源得以多元發展,同時也應同步檢視相關法規,配合政策進行妥適調整。【1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四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預算編列8,000萬元,其中委辦費7,736萬元。有鑑於該計畫於113年度保留數高達5,231萬元,且該計畫執行率偏低(截至113年8月僅五成),缺乏具體減碳量化指標,爰115年應提出「行為改變減碳效益」之具體量化模型報告,俾使淨零綠生活成效得以量化。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4年委辦計畫清單(含委辦單位、金額及執行工作)之書面報告。【2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二)環境部115年度「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分支計畫編列1億4,570萬5千元,其中新增辦理「生物質永續能資源化之生質沼氣能源產業化發展與研究計畫」4,150萬元(執行期間115至118年)。該新增計畫預計辦理「區域型畜牧糞尿廢水生質能循環體系」及「沼渣沼液副產物再利用於農業生產」等工作,請環境部著重於沼渣液厭氧消化技術建立、經濟模式評估及法規調適等措施,並推廣技術落地。【23】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四十三)環境部115年度職員預算員額為844人,聘用預算員額為93人,聘用預算員額進用比率為11%。然依據「聘用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略以,聘用人員員額數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以不超過機關預算總人數5%(環境部聘用人員上限為43人)為原則。另立法院審議9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主要決議,則要求中央各級機關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均需依前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按聘用及約僱人員之進用管道並非透過國家考試制度,性質上屬編制外人力,進用人數仍應採適度規範為宜。且相關人力如未能妥為合理控管,恐造成中央政府財政負擔漸趨加重。請環境部加強人力合理管控,並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報告。【26】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四十四)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9,398萬6千元,較上年度增列辦理中央空調節能工程等經費2,306萬8千元。針對115年增編中央空調節能工程等經費約2,306萬元,應請環境部說明節能後之EUI值改善預期成效,並評估對減碳目標之實質貢獻。環境部115增列中央空調節能工程2,306萬8千元,請環境部持續落實相關節能措施。【2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五)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8千元。為健全供應鏈之穩定,世界各國正積極爭搶關鍵礦產資源,以及推動將其留存國內之法規政策,惟環境部針對關鍵礦產資源如何留存國內之相關政策推動竟緩如牛步。以鄰近亞洲國家為例:越南國會修改礦產法,禁止稀土原礦出口;日法簽署「日法關鍵礦物供應鏈合作發展藍圖」,強化稀土供應鏈與採購;2021年日本政府即對外貿法案進行調整,將34種關鍵稀有金屬,添加到關鍵產業清單中,免受外國投資和收購;韓國則編列100億韓元以上預算投入稀土替代、減量及回收之研發,加強本土稀土提煉及資源再生技術等。我國針對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循環再利用之法規與政策,資源循環推動法歷經長達5年時間才從草擬階段至行政院審查通過。然針對稀貴金屬留存國內循環再利用,除宣布將組成四大金屬關鍵國家隊外,近期僅由資源循環署進行國內資源盤點,相較國際間已編列相關預算投入稀土替代、減量及回收之研發技術提升,我國政策規劃與推動速度落後甚多。且四大類別之金屬種類多元,環境部應與經濟部、產業溝通國內產業用料需求,並先行研擬針對何種種類之金屬先行規劃相關資源留存國內,後續亦應研擬如何提高國內量體以降低成本為宜,故環境部應就現階段之盤點結果及後續政策規劃期程、以何種金屬先行示範、後續針對國內技術成本高昂之問題等內容提出專案報告。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四十六)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特別費」編列預算117萬8千元。有鑑於環境部為加速實現綠色成長及2050淨零轉型目標,提出「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於113年11月29日獲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審議通過,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提供100億元成立「台灣綠色成長基金」,並於114年2月4日對外發布「環境部辦理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作業要點」,惟迄今為止綠色成長基金實施方案已進行13個月,環境部並未對外公開相關資源媒合或執行成效、績效衡量指標及逐年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為了解環境部之加強投資綠色成長淨零產業實施方案之施行成效。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四十七)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之「汰換副首長電動公務車輛」編列預算195萬元。經查環境部首長專用車已於112年9月購置電動車,副首長專用車則分別於109年9月(油電混合車)、112年9月(電動車)及115年3月(電動車),逐年汰換為電動車,並推動公務車輛電動化,應請環境部說明充電樁維管成本與能源使用效率監控機制。【3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八)115年度環境部「一般行政」項下「統計業務」預算編列795萬8千元。有關精進環境與經濟帳相關統計,請環境部落實聯合國「環境經濟核算體系」(UN SEEA)規範,並參考國際編制實務經驗,產製我國綠色產業經濟規模相關統計,以利國際接軌。【3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十九)環境部115年度於「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彙計表」中,共計編列206萬元,其中高達176萬元編列於「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計畫項下,主要用於「依淨零綠生活政策推廣生活轉型、環保標章、綠色消費之相關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等經費」。然查立法院歷年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多次指出,各機關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媒宣費)時,多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且「得標廠商集中度甚高」,致使立法院難以了解媒宣費執行全貌,引發外界質疑浪費公帑僱用網軍、大內宣、掌控媒體之疑慮。立法院預算中心亦曾點出,媒宣費每年持續增漲,部分宣導效益未有客觀評核指標得以佐證,恐淪為執政黨培養特定立場媒體的政治工具。此外,針對近年辦理「整合推動淨零綠生活行銷宣導工作」,立法院決議亦曾直指其預算說明不清、效益不明,不但未估計主要目標受眾(TA)及次要TA人數與預期效果,且未詳盡說明宣傳策略及各式媒體費用比例,缺乏誘因與措施計畫,難以評估其效益,屢遭質疑是否有預算浮濫編列嫌疑。為確保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請環境部針對「淨零綠生活相關媒宣計畫之具體宣傳策略、目標受眾(TA)評估、客觀評核指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書面報告。【42】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五十)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3目「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2.辦理環保標章制度管理計畫,優化環保標章管理制度,增修訂環保標章產品規格標準,出席全球環保標章網路組織合作交流活動,需委辦費369萬元。114年度已編列相同預算,115年度再次編列,其「精進」改為「優化」為何?114年度針對「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已完成多少項次的增修訂?115年度預計再增修多少項?是否有重複編列或進度停滯之虞?請提供114年度該計畫之委辦績效指標(KPI)達成率,說明為何在相同業務背景下,115年度仍需維持相同規模之委辦費用?在預算書中委辦費中,用於「出席國際合作交流活動」的佔比為何?過去1年透過此類交流,中華民國與哪些國家達成了「環保標章互認」?實質提升了我國產品多少外銷產值?若無具體量化成效,應檢討出國及參與國際組織之必要性。爰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五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預算編列2,674萬1千元。其中辦理拓展環保標章、綠色採購制度精進及推動計畫,優化機關及民間綠色採購制度,執行綠色採購措施與增進綠色採購廣度,係採委辦方式辦理。有鑑於各機關綠色採購比例僅3%,且漂綠聲明充斥市場,爰115年應要求標章規格須導入減碳效益指標,並提出擴大輔導中小企業納入標章之方案。爰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生活轉型環標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47萬2千元。有關環境部為參加「綠色科技及永續生活環保博覽會」,編列國外旅費24萬元。惟經查,115年8月國內已有「亞太永續博覽會」及11月「TASS2026亞洲永續供應+循環經濟會展」等相關大型展會,地點分別位於臺北世貿一館及高雄展覽館,均與永續發展、綠色科技、循環經濟及淨零生活等議題高度相關。在國內已有相關展會資源,且可作為政策交流、產業鏈結及成果展示場域之情形下,環境部是否仍有必要另行編列國外旅費出國參與其他展覽,尚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尤其出國參展應具備明確目的、交流對象、預期效益及後續應用規劃,始能避免流於一般性參訪或形式性交流。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出國相關規劃之書面報告,包括預定參與展會名稱、地點、參與人員、行程內容、交流對象、預期效益,以及成果如何回饋我國淨零轉型、綠色科技推動及永續生活政策,俾利立法院審查其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5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預算編列664萬5千元。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之職掌包含「環境污染緊急應變與天然災害環境復原之規劃、協調、推動、執行及督導」。惟樺加沙颱風侵襲臺灣並造成花蓮縣光復鄉溢流災情期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仍於國外考察,引發外界對災害應變及指揮調度之疑慮。另有關該次出國考察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曾出具公文請求國籍航空提供貴賓室及行李超重等禮遇,亦顯示環境部及所屬機關辦理國外公差、考察及參訪之相關規範,仍有檢討必要。為避免再犯之情形,爰要求環境部應檢討所屬機關國外公差管理規範,包括災害期間首長及關鍵主管出國管制、緊急返國或代理機制,以及不得請求不當禮遇及該次出國貴賓室使用情形檢討及證明等事項,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五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國際合作永續發展」預算編列664萬5千元。有鑑於115年因應新增駐歐盟、駐美代表處環境專業人員,應請環境部提出在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等國際公約參與之具體 KPI與實質外交成果報告。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及許可業務整合支援與執行效能提升計畫,協助統整環境管理相關業務,蒐集彙整環境影響評估專業領域資料,以供做政策決定參據760萬元。計畫中提到「蒐集彙整專業資料以供決策參據」,針對屏東縣陸域風機環評審查案件應嚴加把關,對低頻噪音對民生影響應審慎評估減輕對策,加強與當地民眾溝通。【5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五十六)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在《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中,需執行的現況調查表,在為「社會經濟」類別,調查項目之一為「現有產業結構及人數、農漁業現況」,調查方法僅為「既有資料蒐集」,若涉及海洋生態評估案件,則需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辦理,請環境部要求開發單位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提出相關減輕對策,將開發行為對海洋環境影響衝擊降到最低。【5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五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所需費用,較114年度之3,482萬8千元(含追加後預算263萬2千元)增加245萬2千元,惟預算雖連年增編,但開發單位違規裁罰金額卻反向成長(113年增幅逾倍),且部分能源案審查程序引發草率質疑,應優先建立監督實效。環境部為落實發揮政府政策環評功能,納為後續開發行為規劃及其環評參考基準,以達上位政策指導之效,惟開發行為違規情節頻仍,亦因有外界質疑環評審查是否過於草率情事,請環境部積極檢討環評審查精進措施,俾提升預算執行效益。【6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五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用以辦理開發行為環評審查等費用。預算自111年度之2,791萬8千元逐年增加至115年度之3,728萬元,增幅已逾三成。然而違規案件與裁罰金額卻逐年攀升,109至113年度,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裁罰件數由8件增加至22件,裁罰金額由519萬元成長至2,021萬元。開發單位違規情節仍不斷產生,部分案件如「麥寮工業專用港變更計畫」於109至113年間竟遭連續裁罰7次,顯示既有監督機制不能有效嚇阻違規,審查品質引發外界質疑。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精進環評審查品質及有效落實開發行為後續監督管理」書面報告。【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五十九)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預算編列3,728萬元。有鑑於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及第四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環境影響評估,均曾於高度爭議中通過,相關審查程序之專業性、中立性及社會信任,仍有待持續檢視。近期又傳出中油擬於觀塘工業區,即第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所在地,增設6座各18萬公秉之天然氣儲槽,與當初外界所理解之縮減開發規模及降低生態衝擊方向有所落差,引發地方及環保團體疑慮。觀塘地區涉及藻礁、海岸生態及周邊自然環境保護等重要議題,環境部作為環境影響評估主管機關,應秉持高度專業及中立立場,嚴格審查相關開發變更內容,確保開發規模、環境承載量、生態保護措施及風險評估均符合法規要求與公共利益。【6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六十)115年度環境部「綜合企劃及管制考核」項下「環境影響評估整合與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728萬元,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精進措施等。針對 114 年能源開發案(如中火二期鑒於近期中火二期與高雄大林蒲七接兩項能源開發案,在環境影響評估過程中,僅經過1次專案小組審查便迅速通過)引發外界質疑環評審查草率之疑慮,環境部應說明115年度應如何有效運用經費落實「專案小組初審 3 次為原則」,並優化環評書件查詢系統全文檢索功能,提升民眾查詢使用之便利性及參與環評審查之效能。【6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一)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查114年環境部空氣品質監測報告,台灣平均PM2.5濃度為12.8為克/立方公尺,高於WHO所發布之健康標準數倍。又肺癌已長年為我國十大癌症榜首,而PM2.5亦會造成中風、心肌梗塞,足見空氣污染對人民安全健康之威脅甚鉅。惟114年審計部之審計報告及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環境部長年投入經費為大型柴油車之汰舊換新或改善調修,仍有車輛未曾申請補助進行改善調修,且無排煙檢測紀錄而成為移動污染源之管制缺口。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柴油車污染改善及減量措施。【7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二)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環境部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環境部為管制移動污染源並減少老舊機車空氣污染排放,自104年度起推動二行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經統計,109至112年度已累計補助全國機車汰舊換新及新購電動機車133萬8,118輛,補助金額計41億3,083萬餘元,使二行程機車數量由109年度之56萬6,668輛逐年下降至113年度之27萬7,698輛,減幅達50.99%。然觀察近年數據,汰換數量已由110年度11萬3,766輛逐年遞減至113年度之4萬7,818輛,顯示淘汰二行程機車之政策已面臨瓶頸。在定期檢驗執行方面,113年度全國應到檢機車計986萬7,545輛,實際完成檢驗者計793萬8,503輛,平均到檢率為80.45%。惟車齡20年以上之老舊機車(含二、四行程)應到檢149萬4,918輛,實際到檢僅94萬3,604輛,到檢率僅63.12%,顯見老舊機車到檢率仍處於低位,難以掌握其排放污染物情形是否符合排氣標準,恐削弱移動污染源減量之成效。請環境部加強推動老舊機車汰換工作,督導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法規及改善措施,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三)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編列預算1億0,004萬7千元。為達成2030年市區公車全面電動化之目標,環境部及交通部持續推動汽車客運業汰換或新購電動大客車。惟從實務執行面觀之,電動公車推動仍面臨車輛購置、充電設備建置及場站改造等多重挑戰。包含電動公車及充電樁建置成本高昂,且場站改造涉及拆除油槽、向台灣電力公司申請饋線、設置變電箱及充電樁等工程,每一場站往往需耗費1至2年辦理行政程序、補助申請及施工,並投入數千萬元成本始能完成。於過渡期間,業者亦須另覓場地調度車輛,進一步增加營運負擔。再者,依統計,截至2025年6月,全國共有2011輛電動公車上路,占市區公車總數19.3%,雖較2024年同期增加353輛,惟距離年度目標35%仍有相當差距。交通部雖稱相關進度已達標,然其計算基礎包含已核發補助、但尚未實際交車上路之車輛,與實際營運情形仍有落差。爰要求環境部及交通部應重新檢討市區公車電動化推動進度及統計基準,明確區分「已核定補助」、「已交車」及「實際上路營運」數量,並就場站改造、電力容量、充電設施建置期程及業者成本負擔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俾利2030年公車全面電動化目標能務實推進。【7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六十四)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依行政院「2030年客運車輛電動化推動計畫」,總經費192億4,320萬元,執行期間為113至119年,115年度續編經費1億元,補助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辦理推動電動公車營運補助及路網優化計畫。針對114年決議指出電動公車的充電瓶頸與偏鄉路線補助不足問題,請環境部與交通部共同檢討執行現況及精進作法,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五)交通噪音已經是現今困擾社會重要的議題,尤其暑假期間交通噪音問題更是嚴峻,目前除了暑假在重點路口加強取締外,似乎沒有實際手段能遏止相關狀況。環境部應針對道路交通噪音,與警政、交通等單位,研議更積極之防治辦法。同時環境部新增1,300萬補助地方擴增「聲音照相」設備,期待以科技執法篩選高噪音車輛進行查證取締,惟補助地方購置之設備,有關統一資料傳輸格式、作法及頻率等相關規範指引,目前仍未與地方政府環保局共同研商訂定。待環境部與地方政府研商完成後,並持續爭取擴增聲音照相設備量能投入車輛噪音稽查改善工作,且持續精進噪音管制作為,且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7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六十六)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編列預算2,644萬4千元。查環境部為強化全國環境檢測作業量能,並整合檢測資料發展治理運用,自111年起,迄今已投入近2億5,000萬之預算,建設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台,供各地方政府上傳監測資料,以利後續進行數據擷取、轉換與載入。惟根據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該計畫自113年起,既已出現環境部所建設之平台與地方政府數據有未能整合銜接之問題,而至今仍因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購置之聲音照相設備廠商及所設置之數據接收軟體不同,導致有龐大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資料尚未能上傳,影響整合之進度。前開情形,足見該計畫有整合不利、整體計畫草率、檢討不力等問題,以致執行成效不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十七)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4目「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634萬4千元。針對113年審計報告指出的各縣市傳輸格式不一與校正維護成本高昂問題,環境部應提出115年「全國統一規範指引」及噪音熱區優先布建之精進報告。此外,新編「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應針對113年陳情首位之噪音問題,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六十八)查環境部115年度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計畫」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預計補助地方政府擴增聲音照相設備並導入AI分析平台。然而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資料介接存有障礙:環境部自110年度起補助地方政府購置聲音照相設備,惟因各縣市採購之廠商不同(目前計有6家),且數據接收軟體各異,導致龐大執法資料未能上傳至部內「環境檢測服務網」平台整合介接,功能存疑。影響大數據治理效能:資料無法順利介接將直接影響後續AI數據分析及污染溯源之應用,導致「智慧化管理」目標大打折扣。執行成效待檢討:未能克服數據介接等技術問題前即大幅投入資源擴增設備量能,恐怕造成預算執行效益不彰。爰此,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針對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6】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六十九)環境部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工作計畫之「噪音、振動及非屬原子能游離輻射管制」分支計畫編列2,644萬4千元,包括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1,300萬元,皆為委辦費。經查環境部為提升我國居住環境品質,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針對噪音污染等問題補助地方政府建置科技聲音照相設備,搭配AI數據分析,期強化執法量能,改善居家安寧及環境品質;然該部自110年度推動聲音照相執法工作以來,但過去計畫已因6家廠商規格不一導致監測資料完全無法介接中央平台,影響後續龐大數據分析及運用之問題,爰本計畫於補助地方政府提升聲音照相科技執法設備量前,允先克服數據介接技術問題,俾利提升車輛噪音管制成效。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機動車輛噪音管制提出精進書面報告。【87】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七十)環境部自115年度起配合經濟部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於4年內投入31億元賡續辦理水質改善及水體污染削減工作。然查環境部先前於「前瞻基礎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水質淨化工程,普遍存在工期延宕之情事,影響水體水質改善進度。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image: image1.jpg]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七十一)近日基隆河八堵抽水站發生油污事件,經過7天調查後,基隆市政府已找到疑似污染源頭位於碇內地區源遠路102巷的一處溝渠。市府於12月3日在碇內設立前進指揮所並啟動污染清除工作,確認污染物來自正方倉儲排出。此次事件導致基隆市政府於11月28日改以新山水庫供水,並於30日擬定包含電費減免及清洗水塔核銷費用等補償措施。然而,官方表示11月27日的污染源與正方倉儲並無直接關聯,真正的元凶仍在調查中。查環境部永續水質推動計畫2.0已執行多年,應發揮河川環境品質提升之功能,今發生基隆河油污污染事件,環境部已辦理3次督導會議跨部會研商,並透過經費補助協助基隆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運用水質監測及影像蒐證工具提升稽查效能。為持續維護基隆地區民生用水安全,應持續運用河川監管科技,並加強督導地方政府落實水質保護區巡查,嚴格管理潛在污染源,以完備常態化之水源守護體系,確保民眾用水權益。【9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七十二)115年度環境部「水質保護」項下「水污染防治」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1,953萬元,主要用於辦理推動水質保護政策、水體品質規劃管理,及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再利用等工作。然而,2025年12月屏東縣長治百合園區居民反映,鄰近之畜牧場又傳出惡臭及違法排放廢水情事。因牧場範圍大、飼養豬隻數量龐大,大量蒼蠅孳生、空氣瀰漫惡臭,且廢水污染當地承受水體,讓部落居民苦不堪言,畜牧業者屢有涉及空氣與水污染超標之嫌疑。雖環境部持續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化再利用,然而,對於地處偏遠原鄉部落而言,面對不肖畜牧業者污染行為,末端查處、稽查頻率與即時科技監測量能顯然不足,難以發揮即時嚇阻與阻絕污染作用,導致原鄉居民生活品質與自然環境長期受到侵害。為切實保障原住民族地區居民之環境權益,請環境部針對「原鄉地區鄰近畜牧場之水污染及空氣污染」偕同屏東縣政府環保局辦理聯合稽查專案,加強巡查頻率,並協助屏東縣導入智慧水質與異味感測科技執法設備,以提升水體品質。【10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三)前期計畫執行效能不彰:環境部106年度起於前瞻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設置水質改善設施,惟部分工程出現工期延宕情事,未能如期完工,導致水體改善進度落後。計畫重疊性:115年度起推動之新計畫預算規模龐大,且相關水質淨化設施之維運及技術轉型(如廢污水能資源化)又面臨執行瓶頸。監督考核機制有待強化:前期補助設施尚未能全面發揮成效,115年度又投入鉅額預算辦理新計畫,若缺乏嚴謹工期管控與效能考核,恐使公帑投入效益遞減。爰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落實水質改善設施之進度管考與工程延宕之精進改善方案」書面報告。【103】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七十四)立法院預算中心研究指出,環境部自106年就已經編列前膽基礎建設特別預算補助地方建置之水質淨化場,惟間有部分污染改善設施工程執行期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影響水質改善計畫推動情事,允待檢討避免類案再生,爰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七十五)查環境部每年皆編列高額預算維護共用資訊系統,然至今未見行政管理系統等,盤點並提出具體之自動化連結成果,如缺乏系統整合之證明,無法確認現行作業是否仍須耗費大量人工進行數據轉錄或審核。對於系統功能之擴充,應提供盤點及互相連結應用之量化評估報告,避免在缺乏明確數位轉型與行政減量的效益證明前提下,每年持續增編擴充經費,顯有預算浮濫、資源重複投入之虞。爰此,請環境部全面盤點該部所有行政系統,並確認自動化程度,再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七十六)日本政府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第28次會議(COP28)上,展示利用人造衛星進行溫室氣體測量的技術,這些觀測數據預計將提供給開發中國家,作為制定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目標的基礎資料,溫室氣體觀測是新興的衛星應用,我國亦有自製衛星之能力,環境部應儘速與相關部會合作,提出籌設監測環境等用途之衛星計畫,但目前仍無實際作為,請環境部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15】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十七)115年度環境部預算案於第6目「環境資訊科技」項下「環境資料治理及智慧應用」中「設備及投資」之「機械設備費」配合經濟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統籌型計畫,協助環境污染監控與稽查、環保設施與場域巡檢、特定環境災害監控與偵察、環境維護與環教育等工作項目,需機械設備費4,139萬元。有鑑於本院長期要求環境部應透過跨部門合作推動承諾的運用高科技手段,例如透過無人飛行載具來改善環境污染監控等,針對115年編列的是項預算,環境部應說明無人機係以採購或租用方式,巡檢非法棄置與露天燃燒之區域配置數量與即時回傳效率等執行內容。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七十八)針對環境部於115年度賡續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補助清除石綿建材廢棄物,考量原住民族地區早期建物普遍使用石綿瓦,常面臨產權複雜或屬未登記建物等困境,難以申請清除補助。建請環境部主動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原鄉地方公所,研擬「原鄉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專案輔導計畫」,主動協助部落清查並簡化申請程序,並建立災後優先清理機制例,如風災過後產生石綿瓦廢棄物,建立原鄉災後優先清運補助機制,避免有害廢棄物長期堆置以維護族人健康環境安全。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部115年度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及一般性補助款中,合共編列4億7,670萬元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其中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然而,截至114年7月底止,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量僅約1.4萬公噸,未及目標量3.2萬公噸之五成,執行成果容有精進空間。二、探究該計畫執行進度落後主因,包含民眾不熟悉補助作業流程、建物大多涉及違章建築導致審查補助案件需較長作業時間,以及老舊房屋產權持分多戶共有、協調不易等問題,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面臨的普遍困境。三、查原鄉部落早期自建之住宅、工寮或聚會場所,多因成本考量而廣泛使用石綿瓦為屋頂建材。但石綿已被列為一級致癌物,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屋頂存在石綿建材。若原鄉老舊建物因年久失修、遭颱風破壞導致石綿纖維逸散,將對部落族人健康產生嚴重危害風險。【1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七十九)對環境部推動「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及115年度新增「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補助地方政府擴增車輛噪音科技照相執法設備。為解決原住民族山區道路長期遭受改裝車輛及大型重機「跑山」噪音侵擾,建請環境部協調交通部、內政部警政署及地方公所,優先將「原鄉山區重機易行駛路段」納入聲音照相科技執法重點布建與專案輔導,並解決地方設備資料傳輸格式不一與整合之問題。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與推動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改裝車噪音問題長期困擾民眾,然過去環境部補助地方縣市政府採購「聲音照相設備」時,卻存有傳輸格式不一、資料無法順利介接等系統性問題,導致監測與執法效能大打折扣。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115年度環境部預算評估報告亦點出,環境部雖新增辦理「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擴增噪音科技照相執法設備,惟相關設備仍存有監測資料不能順利整合介接等問題。二、許多原住民族鄉鎮因其聯外道路與公路(如台3線、台7乙線、台9線、縣道199等)每逢假日,便成為大型重型機車車隊及改裝車輛「跑山」熱門路線。車輛刻意拉高轉速或使用未經認證改裝排氣管,產生巨大噪音嚴重驚擾山林野生動物,更讓部落族人(尤其長者與幼童)的睡眠與生活品質大受影響。原鄉道路已淪為改裝車噪音之重災區。三、建請環境部推動下列具體作為:優先布建原鄉執法設備,以116年度「智慧宜適家園管理計畫」補助地方擴增之聲音照相設備,並協調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部及原鄉公所,建立「原鄉假日防噪聯合稽查專案」。【119】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八十)針對環境部「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為避免原住民族地區遭到邊緣化,建請環境部協助原鄉部落餐飲、旅宿業者及小農取得環保標章與認證,並將原鄉生態旅遊納入綠色旅遊推廣範疇,落實公正轉型。環境部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規劃之書面報告。說明:一、為達成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自112年度起持續推動「淨零排放─淨零綠生活轉型技術示範及推廣計畫」,以系統性引導全民行為改變與生活轉型。二、原住民族與自然共存的傳統生態智慧,高度契合「淨零綠生活」核心精神。然而環境部大力推廣之「環保餐廳」、「綠色旅遊」、「環保標章旅宿業」以及「環保集點」等認證與誘因機制,其申請與查核程序繁瑣且高度依賴數位化作業。對於地處偏遠、缺乏專業顧問協助資源相對稀缺原鄉部落店家(如在地民宿、特色風味餐廳、部落小農與生態導覽等),是難以跨越的制度門檻。三、目前環境部雖表示有與在地農/漁會、青農等合作推廣在地低碳食材,但未能針對原住民族地區特殊性建立專屬輔導媒合機制,僅將政策資源集中於都會區與大型連鎖企業,不僅有違淨零轉型中「公正轉型」精神,錯失協助原鄉發展綠色經濟與地方創生的契機。四、爰此,請環境部跨部會協調(如原住民族委員會、交通部觀光署等),作為應包含:設立專人或輔導團隊,協助原鄉餐飲及旅宿業者簡化申請流程,取得「環保標章」與「環保餐廳(綠食飯桌)」認證。【12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八十一)為因應氣候變遷衝擊,我國自102年起即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隨「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公布施行,國家整體政策方針亦從過往偏重溫室氣體減緩之目標,逐步轉變為推動跨部會、跨領域合作的調適策略。「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迄今已進入第3期(112-115年),經查,整體計畫預計共投入經費4千餘億元,執行逾120項工作項目,以強化國家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韌性,促進社會、經濟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為檢視第三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之執行成效及可能面臨之困境,並了解未來第四期之精進方向及目標設定,爰要求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第三期之執行成果及第四期之目標展望,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二)據《報導者》日前調查,比對近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裁罰資料與國中小座標後發現,全台共有28所學校方圓500公尺內存在兩間以上之違規工廠,嚴重威脅校園師生健康。國立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張弘潔副教授亦撰文建議,在政府經費有限的情況下,應優先針對高風險學校加強監測,並整合環境部現有關於空氣、水質、土地等污染源之列管資料,製作「環境正義地圖」,以協助政府與民眾辨識多重污染地區。為保障兒少之健康權與知情權,爰要求環境部應整合既有列管污染源資料,研議製作「環境正義地圖」,並於3個月內就該地圖之研議結果,連同環境部「兒少校園空品防護網」之執行進度與成效(包含深化治理、擴大推動、公民參與等三大後續推動方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三)鑑於我國能源轉型政策下,太陽光電板設置量大幅增加,後續廢棄光電板之回收處理已成環境保護之重大課題。政府雖宣稱廢棄光電板「片片有序號」,然查2025年丹娜絲風災造成全台光電板損毀,經濟部能源署已正式坦言受災損光電板因環境、毀損嚴重等因素,導致實務上無法盤點序號,證明現行「後端序號追蹤機制」在面對大規模災害或小型散戶案場時完全失靈。此外,市面上亦存在出場序號遭惡意磨除之情事,導致後端稽查困難,流向追蹤形同虛設。為避免廢棄光電板成為環境未爆彈,環境部應由「末端管制」轉向「前端源頭管理」,爰要求環境部於6個月內,研議將回收成本與管制重點移至「出廠端」,包括:強化出廠時之強制登記制度、建立生產者延伸責任(EPR)之實質成本負擔機制,並評估改以「總量管控」或「電子化追蹤」取代純人工序號盤點。針對上述制度調整方向與廢棄光電板資源化之具體目標,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四)為因應氣候變遷及促進環境永續,全球各國積極投入自然資源消耗減量以及落實資源回收再利用等具體作為,為接軌國際並達成環境及資源永續之目標,我國近年亦亟欲改善從原料、製造、使用、廢棄物產生等單向「線性經濟」之路徑,並改為推動「循環經濟」之有效落實,對此,環境部亦已擬定「資源循環推動法」草案,作為未來推動相關政策之法源依據。在農業領域的循環經濟,農業塑膠資材將是重點之一,農業廢棄物中,非生物性占總量約2%,其中,農產部分之塑膠廢棄物年產生量約1萬2,800公噸;據農業部報告指出,農業塑膠資材具回收再利用潛力,惟回收去化仍困難,主因包含:廢棄農膜中仍含有相當多的砂土雜質,以及產源分散致使清運成本高等原因,也因此,廢棄農膜往往衍生違法棄置、掩埋、露天燃燒等問題,塑膠碎片及微粒往往造成環境污染。為減低廢棄農業資材造成之空氣與土壤污染,並促進農業循環經濟之落實、強化臺灣土壤韌性,爰要求環境部就農膜、溫網室塑膠布、菇類培植廢棄包塑膠等「農業資材」回收再利用之具體模式,持續會同農業部等單位研商,並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五)禁用廚餘養豬之政策將自116年施行,過去,我國每天約產生2千餘噸廚餘,其中,約1,300餘噸(占比逾六成)用於養豬,是去化廚餘之大宗。根據環境部最新資料顯示,115年1至3月,廚餘去化用於養豬,平均已剩375(噸/日),占比已降至25%,在115年的過度準備期,第一季廚餘養豬占比已降至約四分之一,而今年至今,養豬部分所降低的處理量,已隨各縣市再利用設施量能之提升,多數流向堆肥、生質能、以及黑水虻等。因應116年全面禁用廚餘養豬政策將施行,爰要求環境部就「我國各縣市廚餘去化量能之現況盤點暨未來再利用設施之規劃及預定達成進度」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5】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六)歐盟於2024年底正式通過「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針對蔬果黏貼標籤訂有強制性規範,內容要旨為:於2028年2月12日前,凡黏貼於水果及蔬菜表面的標籤,其整體結構(含面材、黏著劑及油墨)均須符合「工業可堆肥」之標準。歐盟推動本項法規範之主要目的為,欲解決消費者常將貼紙連同果皮丟入廚餘桶,導致傳統塑膠貼紙污染堆肥品質之問題;屆時,未取得堆肥認證之傳統塑膠貼紙,將全面禁止使用於銷往歐盟之農產品,我國相關主管機關應輔導農產品採用符合規範及認證之蔬果標籤,避免影響我國農產品外銷。為了解相關政策推動情形,爰要求環境部持續邀集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等單位研商,並就「推動生物可分解蔬果貼紙」之相關研議現況、可行性評估以及未來政策規劃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6】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七)2026年1月,我國與美國於「台美經濟繁榮夥伴對話」(EPPD)簽署《矽盛世宣言及台美經濟安全合作聯合聲明》,並針對關鍵礦物成立工作小組。經濟部指出,未來將與具備礦源的國家展開合作,採取「海外開採、在台精煉」的分工模式以強化供應鏈安全;政府並設定於2030年達成國內稀土需求量50%自給自足之目標,以有效降低對單一來源的過度依賴。鑑於關鍵礦物的供應鏈韌性直接攸關國家經濟安全、科技發展及國防產業自主,加速供應鏈「去中國化」之戰略布局實屬刻不容緩。然而,關鍵礦物在開採與精煉過程中,其衍生的環境影響不容忽視。為兼顧國家安全戰略與環境永續發展,爰要求環境部於6個月內,針對如何預防及處理我國關鍵礦物產業鏈所致之水污染與土壤污染問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7】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八十八)鑒於環境部自115年度起配合經濟部推動「因應氣候變遷縣市管河川及排水整體改善計畫」,預計於4年內投入31億元賡續辦理水質改善及水體污染削減工作。然查環境部先前於「前瞻基礎建設─全國水環境改善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之水質淨化工程,普遍存在工期嚴重延宕之情事。如雲林縣北港礫間改善工程延後達1年半;基隆市旭川河、南榮河及田寮河等多項工程亦較原定完工期程延後半年至1年不等,且截至114年7月底仍處試營運狀態,致使污染削減成效未能如期達成。為確保後續4年31億元預算執行之效率與品質,避免類案再生影響水體改善進度,爰要求環境部應針對前述執行延宕之案場進行深度檢討,並於1個月內就「因應氣候變遷水質改善計畫」提出強化督導與預警機制之書面報告。【129】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八十九)有鑑於環境部長年只重視景觀營造卻疏忽水質實質改善,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中顯示其多項工程包含「環境及景觀營造(景觀標)」,在水環境改善計畫中,「景觀美化」與「水質淨化」的預算佔比是否失衡?假若,上游污水截流工程(功能標)進度落後,下游卻先進行景觀營造,可能導致斥資興建的親水空間因水質未達標而無法發揮功能,甚至產生惡臭,淪為徒具外表的「蚊子工程」!爰建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過去5年「受補助縣市水環境計畫中水質改善成效之量化評估報告」並擬具相關精進作為,以確保預算優先用於解決水污染來源。【130】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九十)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以下簡稱HAPs)具有造成癌症、生殖影響、生理缺陷等嚴重健康影響之疑慮。我國業已於2021年納管22項物種,惟相關監測仍有不足之處。以涵蓋金屬冶煉業、煉油工業、水泥製造工業在內之「特殊性工業區」為例,全國7座特殊性工業區均有進行HAPs監測,並將數據公開於「特殊性工業區空氣品質監測管制資訊網」,但數據呈現未經過轉譯,不利一般民眾閱讀理解。此外,其他一般工業區亦有排放HAPs,但監測強度遠不及特殊性工業區。爰此,建請環境部加強特殊性工業區HAPs監測數據呈現之可近性與系統優化,亦可研議呈現個別管道歷年排放之改善狀況;針對特殊性工業區以外之其他工業區,亦請研議加強HAPs監測與資訊公開。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1】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一)有害空氣污染物(Hazardous Air Pollutants,簡稱HAPs)可能造成癌症或生殖影響、生理缺陷等嚴重健康影響。美國、德國、日本、韓國等國家多以列表明列管制物種,環境部參考國外做法,於2021年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納管22項物種。但距離2017年預告之72項物種尚有一段距離,許多專家學者與民間倡議團體均認為應該增加納管物質。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增加納管物種,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2】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二)兒童與少年為空氣污染之高風險族群。根據美國環境保護署研究指出,年紀越小,呼吸量越高,因此在空氣污染中的毒物暴露程度也越高。環境部業已推動「兒少校園空品防護網」,以學校為核心受體,篩選對校園影響潛勢較大之工業區,優先進行系統性的「工業區空污體檢」。為保障師生與民眾之環境知情權,專家學者建議空污體檢完成後,相關監測數據及分析報告應對外公開,並辦理針對鄰近社區及學校之說明會議。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資訊公開與說明會議等相關措施,並於3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3】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三)環境部自82年起每年公布「空氣品質監測年報」,呈現全國78個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數據。惟年報僅收錄一般空氣污染物,缺乏「特殊性工業區」以及「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之數據。專家學者指出,特殊性工業區與HAPs之監測資料雖已個別公開於網站上,但仍應整合進入年報之中。爰此,建請環境部研議於空氣品質監測年報中納入特殊性工業區與HAPs之監測數據,並於2個月內送交書面報告至提案人與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4】 提案人:林月琴  陳培瑜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九十四)近年受氣候變遷影響,高溫事件發生頻率與強度皆有增加趨勢,熱傷害已成為重要公共健康與氣候調適議題。兒童及少年因身體尚在發展階段,體溫調節能力、風險判斷能力及自主避險能力相對有限,加上日常生活中經常需長時間在校園、操場、通學路徑、公園遊戲場及其他戶外空間活動,面對高溫風險時,更需要政府建立友善且可近的保護措施。環境部作為我國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統籌機關,應於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氣候風險管理及韌性建構相關政策時,將兒童及少年之高溫熱傷害風險納入重要考量。惟目前我國高溫預警、熱傷害防治及相關調適措施,仍多以一般人口為主要對象,對於不同年齡兒少之風險差異、兒少常用場域之遮蔭與降溫需求,以及學校、家長、照顧者與兒少本人可理解之高溫應變資訊,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建請環境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及相關機關,研議將兒少高溫熱傷害風險納入氣候變遷調適政策之推動重點,並就兒少熱傷害資料蒐集、分齡風險提醒、校園及兒少常用公共空間之遮蔭與降溫指引、跨部會協調機制等事項進行盤點與研議,以強化兒童及少年面對高溫與氣候風險之保護。【135】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第2項  氣候變遷署原列3億0,162萬5千元,減列第2目「科技發展」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0,062萬5千元。【137.141】 本項通過決議33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環境保護支出」編列預算2億0,857萬元。氣候變遷已經是現在進行式,也是地球上所有生命面臨最巨大的威脅,面對氣候危機,氣候變遷署應積極辦理各項解決方案,然政府部門的環保資本支出中,水質保護(占60.3%)與廢棄物管理(21.7%)占據絕大部分,這反映出資源多用於處理既有的污染問題,而非前端的預防性技術開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環境保護支出項目應提出更多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合併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立法院預算中心列出有關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陸續研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協同各機關持續推動調適行動,然調適策略容有失衡現象,「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計畫中,委辦費高達9,271萬7千元,行政機關長期執行淨零政策,是否具備核心評估能力?連續多年撥發高額委辦費給外部機構,是否導致內部公務人員專業空洞化?應要求說明該委辦案與113年相比,具體新增了哪些非做不可的專業評估項目。計畫提到「建置淨零排放路徑評估模型」,但此類計畫已執行至第3年(112-115年)。是否年年都要花數千萬「建置」?還是僅為維護?應說明113年度已完成之模型成果為何,為何仍需投入巨額經費,是否存在重複發包或成效不彰的情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就淨零科技如何與偏鄉結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8】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其中「淨零排放─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編列5,250萬5千元。有鑑於「科技發展」項下「淨零路徑減量效益整合評估」,涉及產業碳管理基礎工作,應確保其系統開發效率與應用價值,其中產品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調查及申報系統規劃,尤應避免因規劃不當導致延宕或浪費公帑。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產品溫室氣體排放強度調查及申報系統的具體規劃與時程,並說明其與現有碳盤查系統之整合性及避免功能重疊的措施後,始得動支。【14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3.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4.115年度「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計畫」─封存場域減量效益及風險評估作業規範計畫,編列委辦費1,500萬元。有鑑於中油公司鐵砧山碳捕捉封存試驗計畫,已正式通過環境部審查,成為臺灣首座核定的CCS場址,其中碳封存設施長期監測、風險控管及封存場周邊地方協作,涉及政策可否永續推動,環境部應研議獎補助機制,以做為推動碳封存政策的經費來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9,305萬5千元。有鑑於碳費收費制度將於2026年正式上路,惟環境部於2024年原預估碳費年徵收金額約為60億元,如今卻下修為約45億元,顯示碳費制度之推估基礎、徵收對象掌握及實際執行成效,仍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再者,4月30日即為申報最後期限,惟截至目前仍有上百家企業尚未完成申報,申報情形顯然未臻理想。環境部除應掌握未申報原因,針對申報流程、輔導機制及資訊揭露不足之處提出檢討報告外,亦應強化對企業之提醒、輔導與後續稽核作為,避免碳費制度上路初期即出現執行落差。另就預估約45億元之碳費收入用途,環境部亦應提出更明確之規劃。尤其可參酌近期歐盟作法,將相關收入優先用於協助企業進行節能減碳、製程改善、設備汰換及綠色轉型補助,避免碳費僅成為企業成本負擔,而應發揮引導產業低碳轉型之政策功能。爰此,建請環境部針對碳費申報情形、徵收金額落差及後續收入運用規劃,儘速提出完整檢討與改善方案,以確保碳費制度能兼顧減碳成效、產業轉型及制度公平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4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四)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9,271萬7千元,較114年度大幅擴增1,254萬4千元。然經查其必要性不足,應予減列:1.產業外移,需求減損:隨部分國內高耗能產業外移,減碳評估對象縮減,行政機關卻反向提升研究委辦經費。2.核心地位喪失,成效不彰:我國供應鏈地位被取代、碳話語權流失,顯見過去編列之委辦計畫未能有效協助產業對接國際。未能提出轉型實績前,不應放任預算連年增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個月內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5】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五)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3,554萬9千元,其中2,785萬3千元用於房屋建築及設備費,辦理廳舍整修暨辦公空間調整。然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4年度決算之歲出保留分析表,其「舊財政大樓前棟7、8樓辦公廳舍整修暨原辦公空間調整工程採購案」及「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皆因合約期程跨年度、未能於年度內完工驗收,產生高達450萬6,370元之應付保留數,顯見該辦公空間整修工程執行進度已嚴重落後,在前期工程尚未完工結案前,115年度又寬列鉅額設備投資預算,恐有預算浮編及公帑閒置之虞,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4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六)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3,554萬9千元。較114年度(593萬3千元)暴增約6倍,其中房屋建築及設備費(2,772萬3千元)為主要增幅來源,其必要性與效益應詳細說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七)考量我國碳費於115年正式收費,目前僅針對製造業,且碳費並無明確成長路徑,難以有效推動我國減碳成效,目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針對碳費制度,仍處於「委外研究」階段,遲遲未將「滾動檢討機制」法規化或標準化,無法銜接國際趨勢且缺乏政策前瞻性。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擴大碳費收費範圍與定期檢討費率之明確時間表後,始得動支。【151】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八)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按114年度排碳之碳費,企業於115年繳交後,環境部碳費總收入預計約45億元,但估算支出就高達約40億5,000萬元。而「氣候變遷因應法」112年通過,其子法「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等,業已發布及公告。然針對碳費具體用途,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僅規劃大方向支出內容,雖後續將訂定碳費補助辦法,然該辦法尚在草擬中,既無補助方式亦無草案規劃期程。環境部徵收碳費係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之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碳費徵收既為長期政策規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作為執行機關,自應具備完整法規配套,惟於徵收碳費之相關法規配套制定時,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卻尚未針對碳費補助確定其運用方式,且亦未針對徵收之碳費運用於何類型之補助計畫與民間產業、縣市政府進行討論。更甚者,補助辦法之細節仍在討論中,目前亦無草案規劃期程。職是之故,為督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儘速研擬碳費補助辦法,並參照國外經驗且應儘速邀集民間產業、縣市政府及專家學者進行說明與討論,以儘快完成碳費補助辦法之草擬,爰凍結該項預算五十分之一,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54】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九)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揭示,參照國際能源總署發布之「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即使在各項低碳燃料與減排措施全面推動下,至139年仍難以完全消除所有排放,勢必仍存在一定程度之殘餘碳排,需仰賴生質能結合碳捕捉與封存(CCS)、直接空氣捕捉(DAC)等碳捕捉、再利用及封存技術進行處理,且相關技術預期將承擔超過五成以上之減碳量。然而,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迄今尚未完成「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之訂定與公告,相關法制基礎明顯不足,恐影響我國整體淨零路徑之推進,並不利於139年淨零排放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完成相關子法訂定並公告後始得動支。【158】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據國際能源總署發布之「全球能源部門2050年淨零排放路徑圖」指出,在淨零排放路徑中,即使透過低排放燃料及其他減排方案,在139年仍將有少量的剩餘排放量,尚須利用生物能源與碳捕獲及儲存暨直接空氣捕獲等碳補捉、再利用與封存技術來移除,且有逾50%之減碳量,但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仍未提出「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將不利達成139年淨零排放目標,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完成相關子法訂定並公告後始得動支。【15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查「氣候變遷因應法」於112年2月15日公布施行後,112年10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以期達到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之效果。惟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該計畫至114年8月止,申請註冊者累計達81案,惟累計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22案,完成註冊比率27.16%,未及三成,可見相關計畫質性效率偏低,成效亦嫌低落,有需再為通盤之檢討精進。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碳費費率檢討及調整方案研析計畫編列639萬元,惟現行碳費制度仍遭環保團體質疑存在減量路徑缺乏數據依據、透明監督機制不足,以及欠缺具體量化減量措施等三大問題。然環境部部長亦曾表示,企業如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即須承諾於119年前達成減量目標;倘未能達成,則應回到每公噸300元之碳費費率。由此可見,環境部對於119年前碳費費率之適用及調整方向,已有相當明確之政策判斷。爰此,若環境部認為119年前碳費費率尚無調整必要,則本項「碳費費率檢討及調整方案研析計畫」之必要性、急迫性及預期效益即有疑義。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本計畫之研析目的、辦理內容、預期成果、與現行碳費制度檢討之關聯性,以及是否涉及未來費率調整時程,提出詳細書面說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6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一、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及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115年)」,將「公正轉型」保障弱勢與強化氣候韌性納入核心目標,並於114年推動「酷齡氣候關懷行動」,結合涼適地圖(Cool Map)與AI技術,針對高風險脆弱族群進行高溫監測與關懷應變。二、目前環境部針對「能源貧窮」之辨識與關懷方向僅聚焦「獨居長者」之室內溫度預警。經查,我國有近六成經濟弱勢家戶陷入「能源貧窮」,面臨老舊家電耗能、能源支出占比過高及欠繳費而被斷水電等困境。環境部目前的辨識指標尚未參照歐盟等國際指引(如能源效率指令)納入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社福對象及戶外勞工等關鍵群體,導致政策難以應對多元之社會脆弱度。三、爰此,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公正轉型並建立完善之脆弱族群辨識機制,請環境部針對「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擴大能源貧窮定義之具體規劃、針對身心障礙者與社福對象等脆弱族群之實質盤點結果、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串接大數據之分工機制,經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3】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我國於氣候變遷績效指標(CCPI)長期排名後段,最新評比列第59名,屬「極差」等級,顯示整體氣候治理成效未達國際標準。然主管機關面對評比結果,多以評分標準不公或計算方式差異為由回應,未就實質政策不足提出具體檢討,對外說明偏重辯解而非改進,難以回應社會對氣候治理成效之期待。再就政策內容觀之,於關鍵減碳措施上,對化石燃料減量策略及燃煤退場時程,迄未建立明確法制化路徑與階段性目標,相關政策多停留於原則宣示,缺乏具體工具與約束機制。於國際壓力與轉型需求日益升高之際,主管機關未能提出具體且可執行之政策框架,顯示氣候政策推動力道不足,整體規劃與執行成效均有待檢討。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計畫動支數千億元,然於兒少及社福弱勢族群之納入顯有重大缺漏。於上位計畫中未設專章與具體對策,多僅以「健康權」概括帶過,缺乏明確行動方案、資源配置及執行機制,致高風險族群在制度中形同隱形。現行措施亦多停留於寒冬送暖等事後救助,未見針對極端氣候風險之預防調適與韌性建設,顯示整體規劃深度不足,難以支撐龐大預算之編列合理性。另就制度與執行面觀之,主管機關迄未建立年齡別高溫風險指標及公共空間管理準則,校園、公園等場域長期曝露於高溫環境,兒少因生理特性承受更高風險,卻未見具體遮蔭、降溫或使用規範。再者,跨部會協作機制未臻落實,專款未設、管考不足,新一期計畫仍停留盤點階段,顯示政策推動遲滯且責任分工不明。於巨額經費投入下,對最脆弱族群保障仍顯不足,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顯有落差,應予檢討。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委辦費編列1,516萬元,然經查政府於前瞻第五期編列2,000萬元建置「碳足跡係數資料庫」,該數據卻未獲歐盟等國際法規CBAM承認,我國企業仍被迫採用「不利預設值」申報,導致鉅額公帑建置之資料庫形同虛設、成效不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編列1,516萬元辦理委辦案,卻未能有效爭取我國數據受國際採認,以致交流流於形式。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出「碳足跡係數資料庫」具體應用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72】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4.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針對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碳費費率檢討與調整方案研析計畫」預算,因與「科技發展」項下「我國碳費制度效益與衝擊研析及支用評估計畫」性質相似,似有重複編列預算情形,應嚴防業務及經費重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五)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有鑑於企業自願減量專案(碳權申請)企業抵減碳費的重要路徑,但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揭露了自願減量專案審查效能低落,因截至114年8月底,自願減量專案進入「註冊申請」階段後,累計通過率未及三成;且後續在「額度申請(正式取得碳權)」階段,竟然僅有1案提出申請。這代表目前制度對企業缺乏實質吸引力,或企業在執行減量後難以通過查驗,也凸顯審查流程過於冗長或申請門檻與產業現實嚴重脫節。環境部雖擬訂此碳費緩衝機制,惟迄今自願減量專案無法順利推動,企業將缺乏合適的碳費抵減工具,可能導致未來碳費徵收時引發更大的產業衝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2.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一、立法院於112年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第20條,於113年10月提出地方層級「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並於114年完成第一次的「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惟22個地方政府投入調適行動的資源及能量皆有不同,部分縣市已對齊氣候變遷風險評估與國際標準,推動因地制宜的政策,仍有許多縣市將既有施政列入調適行動方案,而造成「不當調適」或調適目標錯置。二、環境部應本於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檢視與分析地方政府的調適行動方案及執行狀況,辨認不當調適或目標錯置的工作項目,提供地方政府具體的輔導及能力建構。爰此,請環境部參考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政府間氣候變遷專家小組(IPCC)等國際組織的決議,針對中央政府輔導、支持地方政府調適行動的具體做法,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7】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3.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鑑於目前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政策對原住民族主體性重視不足,現行計畫在推動過程中對原住民族傳統生態知識(TEK)之整合有限,且碳費徵收後對於原住民族地區因淨零轉型受限制之損失補償、或碳費資源如何導引至部落推動自主減碳與能源轉型,目前均缺乏具體之分配比率與配套計畫。為確保氣候正義與族群權益,避免政策制定與在地實務脫節,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4.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1,516萬元。一、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30次締約國大會(UNFCCC COP30)決議通過「全球調適目標」,其中納入59項調適指標。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環境部應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並與氣象主管機關共同研析及掌握氣候變遷趨勢。二、爰請環境部彙整、分析COP30後的氣候變遷調適政策進展,針對下一期(116至119年)「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草案應納入或參考的架構、指標或內涵提出政策指引,並協調各部會及地方政府參與工作會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提出相關工作規劃及工作時程的書面報告。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5.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編列一般事務費554萬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及制度推動。為鼓勵企業落實淨零轉型,環境部於112年10月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惟截至115年3月底止,累計81案申請註冊中,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37案;且完成註冊案建中,實際申請減量額度者僅3案,迄今仍未核發任何減量額度,顯見自願減量誘因之推動成效嚴重落後,容待檢討策進,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預算案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向環境部索資研究內容,環境部於112年10月訂定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後,截至114年8月底止,申請註冊者累計達81案,惟累計通過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審查完成註冊者僅22案,完成註冊比率27.16%,未及三成,似有偏低,又完成註冊申請案中,申請減量額度者僅1案,且仍未核發減量額度,加強自願減量誘因之成效未如預期,爰針對115年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預算編列4,962萬8千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8】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579萬9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然經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發現,環境部於擬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時,以「災害領域」屬性為導致氣候變遷危害之因素,其影響層面可涵蓋其他各領域為由,排除「災害」領域,將其拆分至其他領域,導致防災策略有失衡現象,如:相較於原災害領域全面性之防災策略,水資源領域以氣候變遷下,枯旱風險漸增、產業投資用水需求增長等面向考量,偏重於「確保供水穩定」、「強化供水韌性」、「完善供水環境」等調適目標,淹水等水災害防救措施闕如,恐削減我國應對極端氣候(如路徑特殊之丹娜絲颱風)之能力。尤有甚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已經啟動新的4年期「規劃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及行動計畫」,計畫涵蓋海洋、農業生態、生態系統等8大領域,惟仍未含「災害」領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排除災害領域,致防災策略或有失衡現象,恐影響調適成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69】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八)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編列554萬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我國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係透過第三方查驗機構執行,然查驗機構時有違反管理規定遭裁處情形。根據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供資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依前開規定,於112年度至114年8月底止分別對查驗機構進行35次、68次及66次之稽查,稽查結果,因違反本辦法而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49條規定裁處之家數及次數皆漸增,112年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稽查後未有應裁處者,113年度經裁處10萬元罰緩者計有1家、1次,至114年度截至8月底止,經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開立裁處書,處以10萬元罰鍰之家數及件數分別為4家、5次;其中不乏查驗人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查驗結果未正確表達者,甚有查驗機構因1年內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記點累計達3次而遭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裁罰,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顯有未足。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檢討強化查驗機構及人員法遵認知,俾確保查驗品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77】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境部陸續辦理各項淨零科技計畫,規劃建立增匯計量方法學與評估淨零排放路徑,惟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報告尚未將土壤及海洋碳匯數量納入計算二氧化碳移除量,環境部應積極協調其他權責部會研議精進措施,以利推動淨零轉型,以利2050年淨零排放政策之達成,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編列預算9,305萬5千元。有鑑於國家調適行動計畫「風險評估」涵蓋率嚴重不足,該計畫扣除能力建構計畫後剩餘的103項實質計畫中,竟然僅有38項(36.89%)辦理過風險評估,且在未進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編列預算並執行計畫,等同於「盲目執行」!再者,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已提供「全球升溫1.5℃及2℃」的臺灣本土科學模擬推估結果作為統一基準,但38項已做風險評估的計畫中,竟然僅有4項採用此基準,顯見各部門採用不同的氣候情境背景及分析方法,將導致跨部門的調適策略(如農業與水資源、能源與防災)無法有效介接。環境部允應於新一期國家調適行動計畫加強各部會對風險評估與氣候情境的採行應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2】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9,271萬7千元。鑑於該計畫目前推動模式多偏重中央主導,技術示範與推廣內容往往以都會生活型態為核心,忽略偏鄉與原住民族地區之特殊性,導致面臨嚴重的資訊落差與資源分配不均。為落實由下而上之全民淨零轉型,環境部應擬定具體方案,編列資源補助或委託在地民間團體、部落組織進行政策轉譯與技術推廣,透過與3個以上原住民相關社區團體合作擴散推動,避免淨零轉型預算過度集中於特定區域。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6】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二十二)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法定編制人員待遇」預算,編列預算6,887萬5千元。有鑑於113年度決算數(5,548萬2,169元)占預算數(6,783萬6千元)約81.8%,執行率未達85%,顯示預算編列寬鬆,應予檢討並要求精實人事經費控管。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三)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中「人事費」之「獎金」編列預算1,415萬6千元。有鑑於113年度決算數(1,106萬6,308元)僅占預算數(1,366萬8千元)約80.96%,執行率顯著低於85%,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4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編列預算4,962萬8千元。一、極端天氣事件已逐漸成為臺灣的日常,114年樺加沙風災更在花蓮引發堰塞湖溢流,而造成嚴重的複合性災害。過往的防減災經驗必須重新檢視和評估,災後重建更應與氣候變遷調適發揮共效益,打造未來韌性。二、聯合國減災署(UNDRR)115年發布《減少災害風險與氣候變遷調適:歐洲和中亞的協調路徑》報告,分析16國在「防減災」與「氣候變遷調適」的實務整合現況,並建議建立防減災與調適之間的協調平台。爰請環境部邀集內政部共同檢視我國現行制度,進行上述協調機制的評估,並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52】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二十五)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編列預算4,962萬8千元。我國碳費徵收法制化與執行之籌備自111年展開至今,而環境部部長亦帶領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同仁參與國際會議,以期將國外經驗帶回至國內。然現行針對「高碳洩漏風險」之認定標準與配套措施,在應對國際地緣政治變局上仍有優化空間。另外,考量部分事業因受美國關稅影響,故「碳費徵收對象申請認定屬高碳洩漏風險者審核原則」(以下簡稱原則)中明訂若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顯著影響之事業,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審核後得以碳費優惠費率計算。如美以伊戰爭、俄烏戰爭等情事,致全球能源及原物料價格大幅波動,實質增加產業負擔,然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目前僅提供「分期或展延繳納」作為相關因應措施,並未於原則中訂定受前開戰爭等情事顯著影響者,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以碳費優惠費率計費。因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詭譎多變且難預料,故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針對未來受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顯著影響之事業,參照國外經驗並與專家學者及產業進行溝通,明確訂定得申請認定為高碳洩漏風險事業並提出自主減量計畫之標準,或提出受國際情勢及地緣政治顯著影響之事業,其碳費徵收之優惠或相關措施;且應定期進行動態評估,制定具體且透明之碳費徵收調節機制,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六)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辦理資訊系統維運與資安強化計畫,編列預算1,548萬1千元。有鑑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14年度審查時已發現此「資訊服務費」科目預算從113年度的25萬5千元暴增至114年度的1,572萬元,115年度預算仍與114年相當,其合理性仍應加強說明。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加強資安管理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七)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編列業務費1,708萬元,其中包含「資訊服務費」1,548萬1千元;另於設備及投資編列「資訊軟硬體設備費」674萬9千元。查立法院於114年度預算審查時即指出,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資訊服務費於113年度僅編列25萬餘元,114年度以機關組改及擴增系統為由大幅擴編至1,500餘萬元,115年度無重大新興資訊相關需求,後續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加強資安管理,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6】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綜合計畫」中「業務費」編列預算1,708萬元。針對COP30等國際會議涉及原住民族資源治理之重要議題,相關資料整理與對外發布進度遲緩,關鍵數據與各國政策案例未能即時於官方網站公開,致民間難以掌握最新國際趨勢與政策方向,影響知情權與公共討論之基礎,資訊透明度明顯不足。復就制度面觀之,氣候政策本應強化公眾參與與跨利害關係人對話,然主管機關未建立穩定且即時之資訊揭露機制,亦欠缺主動提供比較分析與政策工具之能力,導致政策形成過程封閉,民間難以有效參與與監督。於氣候治理高度依賴社會共識之情形下,此種資訊落差將削弱政策正當性與執行力,相關作為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5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九)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計畫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為達成139年淨零排放目標,環境部持續推動溫室氣體減量機制與碳權交易制度,許多原鄉公所、部落及族人皆極度關心如何透過「自然碳匯」(如加強森林經營、竹林經營碳匯專案)取得碳權額度,以促進部落綠色經濟發展。且原住民族在自然碳匯的保育上貢獻良多,但在碳權利益分配與申請機制上往往處於弱勢,面臨嚴重資訊落差與資金瓶頸。依據現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等規定,自然碳匯專案之註冊申請、計畫書撰擬,需要委託專業顧問公司協助,還需找環境部委託之驗證機構進行計畫書查驗,經過長時間執行與監測後,再次製作監測報告書找驗證機構查驗,才能提送審認核給碳權額度,整體程序繁瑣費用高昂。原鄉公所、企業及族人缺乏專業經驗與財力資源,難以自主發起申請,導致原鄉雖擁有龐大碳匯潛力,卻因制度門檻過高而受限。為確保原鄉地區能實質參與淨零排放轉型、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共享自然碳匯之經濟效益。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應針對「建立專屬原鄉碳權申請輔導及配合相關機關之媒合機制(包含專業技術支援)」。【16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環境部氣候變遷署115年度於「氣候變遷業務」「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計畫編列業務費2,579萬9千元,主要用以辦理氣候變遷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查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行政院自102年度起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過去均設有「災害」領域,期經由災害風險評估與綜合調適政策推動,降低氣候變遷所導致之災害風險,強化整體防災避災之調適能力。但環境部於擬定「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時,卻以影響層面可涵蓋其他各領域為由,排除「災害」領域將其拆分,導致防災策略出現嚴重失衡現象。例如:水資源領域之調適目標僅偏重於「確保供水穩定」、「強化供水韌性」及「完善供水環境」,卻缺少「淹水等水災害防救措施」。恐怕大幅削減我國應對極端氣候之綜合能力,影響強化因應氣候變遷韌性成效。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114年5月啟動規劃後續「116至119年度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時,所劃分之8大調適領域中,仍然未包含災害領域。在全球極端天氣事件(如強降雨、旱災等)日益劇烈之際,我國氣候調適計畫長期獨漏整體性的災害領域,實有缺失。為真正提升面對極端氣候之防救災韌性,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將「災害」重新納入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之規劃,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64】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一)115年度環境部氣候變遷署預算案於第3目「氣候變遷業務」項下「氣候政策及國際交流」中「業務費」辦理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法規、制度推動工作等事宜及委辦計畫。編列預算2,579萬9千元。鑑於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為加強我國應對氣候變遷能力,「氣候變遷因應法」新增調適專章,進行氣候變遷科學及衝擊調適研究發展,定期公開氣候變遷科學報告之規定入法,使各級政府得以此規劃早期預警機制及系統監測,惟「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將「災害」拆分,排除災害領域,導致水資源調適偏重供水而忽略淹水防治,韌性存疑,致防災策略或有失衡現象,恐影響調適成效,考量上開行動計畫將於115年度屆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於研擬後續方案時,允妥予檢視強化調適功能,俾提升我國應對極端氣候之能力。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允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十二)巴黎協定6.4條產生的PACM額度機制,讓擁有良好自然資源的國家,可以藉由交易碳權來抵銷碳排放。然而,真正的碳權,絕非只靠盤點土地及森林面積。關鍵在於,應善用原住民族對於土地跟自然資源的治理智慧,以及原住民族與在地社群,在文化、土地權利與治理所扮演的角色,才是所有自然碳匯專案,能否成立的基礎。環境部應該遵循國際重視原住民族,在全球氣候變遷減碳扮演重要角色的趨勢,為臺灣在未來PACM碳權交易制度,爭取更多可以扣抵碳排的費用。爰請環境部比照本次國際氣候變遷大會COP30,辦理亞洲地區或全國性原住民土地資源管理與減少碳排議題的研討會,邀請國際原住民團體、中央與地方政府,學術單位及國內有繳交碳費需求的企業,商討如何有效推動運用原住民土地資源管理與落實未來碳權交易計畫,將成果分享到國際,為臺灣賺取PACM碳權交易的額度。【1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三十三)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擴大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及排放量之掌握,將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中小型製造業等納入管制。納管事業應自115年起,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前1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這些擴大盤查對象很多是首次申報,不清楚法規制度以及缺乏盤查能力。請環境部就如何協助擴大盤查對象完成盤查登錄及提供配套簡化措施等作為,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供書面報告。【179】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第3項 資源循環署原列9億3,882萬3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100萬元。【187】 (二)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183.204.205.226】 以上共計減列2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9億3,632萬3千元。 本項提案2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環境部近年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將一般廢棄物轉製為固體再生燃料(SRF),作為替代能源使用,政策方向在促進資源循環及減碳上具其意義。惟依據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實務執行面上,分選打包後之垃圾多數並未順利轉製為SRF,仍大量暫置於掩埋場,顯示相關處理與轉化機制尚未成熟,廢棄物燃料化策略推動成效有限。此外,即使完成SRF製作,亦因品質穩定度不足、燃燒效率及污染疑慮等因素,導致部分使用端意願不高,進一步產生成品堆置情形,未能有效達成去化與能源利用之政策目標。再者,目前各地對SRF設置與使用仍存有高度疑慮,地方居民對空氣污染及健康風險之關切持續升高,反映出環境部在政策溝通、風險說明及資訊公開等面向仍有不足,影響政策推動之社會接受度。綜上,固體再生燃料政策於上游轉製、中游品質控管及下游使用端銜接等環節,均存在明顯瓶頸,尚未形成完整運作體系。故建議刪減10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說明,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22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二)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編列預算6,419萬2千元。有關環境部為辦理追蹤聯合國塑膠公約制定進度、分析各國塑膠循環政策、因應公約規劃我國塑膠資源循環國家計畫,並擬定塑膠循環行動策略以接軌國際規範,編列委辦費714萬元。惟查,全球塑膠公約自推動以來,歷經3年、6輪會議,至2025年8月仍未能完成最終談判並達成共識,顯示各國在塑膠減量、石化原料管制、產品設計責任及產業轉型成本分擔等議題上,仍存在高度分歧。環境部既以「接軌國際規範」作為計畫目的,即應具體說明在國際公約尚未定案之情況下,我國塑膠循環國家計畫之政策依據、推動期程及階段目標為何,避免委辦研究停留於追蹤國際會議進度,卻未能轉化為具體可執行之國內政策。再者,近期受國際局勢及油價波動影響,塑膠原料及製品供應受到衝擊,國內亦出現塑膠袋搶購情形,經濟部並輔導業者增產塑膠袋,以穩定市場供應。此一作法雖有其短期民生與市場穩定考量,卻與環境部長期推動限塑、減塑及循環容器政策方向明顯存在落差,凸顯政府部門之間對塑膠治理政策缺乏一致性與整合性。更值得關注的是,環境部原訂2030年全面禁用四項一次性塑膠產品,包括購物袋、塑膠吸管、外帶飲料杯及免洗餐具,惟相關具體目標已遭取消或調整,顯示我國減塑政策不僅推動力道不足,亦欠缺穩定且明確之長期路徑。當國際社會逐步討論塑膠生命週期管理、源頭減量及生產者責任時,我國政策卻在一次性塑膠禁限用目標上退縮,恐使所謂「與國際接軌」流於口號。爰此,環境部應就本項委辦計畫提出更具體之執行內容及預期成果,包含我國塑膠循環國家計畫之政策定位、一次性塑膠減量時程、跨部會協調機制、產業轉型配套、循環容器及替代材料推動策略,以及如何避免經濟部增產塑膠製品與環境部限塑政策相互牴觸。並請環境部檢討過去減塑政策推動成效不彰之原因,提出明確改善方案,以確保相關預算支出能真正用於建立可落實、可追蹤之塑膠循環治理制度。爰凍結該項預算10%,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2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37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編列9億3,882萬3千元。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委辦經費高達6億7,000萬元,占單位總預算約9億3,800萬元之比例達71.4%,委外比例明顯偏高。於行政機關應以政策規劃、執行與監督為核心職能之原則下,如大部分業務均以委外方式辦理,恐使機關逐步轉為僅具發包與管理功能,核心能力外移,影響長期政策推動之穩定性與專業累積。另就預算配置觀之,該等委辦計畫未見清楚區分何屬應由機關自辦、何屬得委外辦理之範圍,亦未具體說明各項委辦計畫之成果指標與效益評估機制,致經費支出與政策成效之連結不足。於委外比例已偏高之情形下,若未強化審查與管考,恐增加預算浮編及執行效率不彰之風險,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機制顯有檢討必要。爰針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環境部於114年10月公布「2050臺灣循環經濟路徑圖」草案,設定139年循環經濟三大目標,並預計於115年底正式發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資源循環政策精進暨國際合作及物質流管理計畫」報告,已明確建議應將「公正轉型行動方案」納入資源循環之中長期策略,並推動跨部會協調機制與地方政府試點,以協助勞動力再培訓及產業轉型配套。為確保綠色轉型兼顧社會公平與區域韌性,避免轉型過程造成勞動市場或地方產業之衝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署」預算編列9億3,882萬3千元,凍結50萬元,要求環境部於訂定「2050臺灣循環經濟路徑圖」時,應確實納入「公正轉型行動方案」與「利害關係人盤點」,將勞動權益、產業轉型及區域公平性納入循環經濟推動架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1】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414萬元,用於推動資源循環及綠色設計等政策宣導。經查114年度該項預算僅為265萬元,115年度增幅達56.2%,惟其預計執行內容僅為「完成1部與名人合作宣傳短影音」,預期效益與經費負擔顯不相當。此外,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指出政府媒體宣導費得標廠商高度集中,且多採「限制性招標」,導致政策傳播管道單一,難以落實監督。考量循環署組改後人力已增加,應強化自主社群經營與文宣製作能力,而非持續編列鉅額費用外包媒體宣傳。為撙節國家公帑,避免資源虛擲,並落實立法院針對媒宣費「力求撙節、避免浮濫」之通案決議精神。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20萬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經查科技發展項下編列建立再生料資料庫及認證制度相關經費。然而外界對於資料庫中的供應商資訊、再生產品規格及第三方驗證資料若未及時更新,可能導致查詢到的再生料來源與品質與現狀不符。並且驗證資料可能存在缺漏,部分供應商可能尚未完成第三方驗證(如UL2809或ISO14021),導致其資料在資料庫中不完整,無法滿足客戶的合規需求。另有部分反映介面查詢困難,對於不同材質、用途的彙整資訊,若查詢條件設定過於複雜,使用者可能難以精確找到所需的再生料資訊等情形,實有改進之處,爰針對該項預算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4】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2.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研析國內外醫療器材資源循環再使用品項材質,發掘醫材再使用潛力,減少醫療廢棄物焚化處理量,降低醫療碳足跡。經查國內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率僅約11%至14%,遠低於整體事業廢棄物之87%,且本項計畫僅編列1年,應具體說明如何達成綠色醫療政策目標,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醫療廢棄物源頭減量與高值化循環具體措施及KPI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為符合國際循環經濟趨勢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針對醫療院所應持續推動生物醫療廢棄物再利用,但多數醫院仍將可再利用之生物醫療廢棄物以焚化方式處理,而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相關工作計畫指出,「研析國內外醫療器材資源循環再使用品項材質,發掘醫材再使用潛力,減少醫療廢棄物焚化處理量,降低醫療碳足跡」,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積極協助衛生福利部,協助醫療機構解決窒礙難行之處,以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降低溫室氣體對環境之危害,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2個月內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18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針對「運用智慧化技術建立事業廢棄物流向預警模式,並結合地方環保機關查核進行驗證,以提升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品質」一案,業務費編列新臺幣968萬元。惟近期仍發生多起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顯示現行流向管理及預警機制仍有不足。以近期臺中地檢署偵破之案件為例,不法集團涉嫌橫跨12縣市非法棄置廢棄物,並將犯罪觸角伸入陸軍十軍團營區、高美濕地等生態敏感區及國有河川地,棄置廢土及事業廢棄物逾9萬噸。其犯罪模式係鎖定偏僻國有土地,長期且集團性地形成「產源、非法轉運站、土尾棄置」之一條龍犯罪鏈,嚴重危害國土環境與公共利益。由此可見,我國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仍難即時掌握異常申報、非法轉運及最終棄置等風險節點。環境部既已編列預算推動智慧化預警模式,即應加速建置並強化跨縣市資料串接、異常流向辨識、熱區預警及地方查核回饋機制,避免系統停留於資料申報管理,卻無法有效攔截實際非法棄置行為。爰此,請環境部儘速提出事業廢棄物流向預警模式之建置期程、驗證方式及預期成效,並針對近期重大非法棄置案件檢討現行制度漏洞,以強化事業廢棄物全流程追蹤管理,提升查緝效率,防止類似案件一再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9】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5.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為健全資源循環政策之公私對話機制,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規劃成立8+N資源循環聯盟,藉以與產業界建立溝通橋梁並協助業界進行資源再循環與有效利用,最終以強化我國靜脈產業循環並構建一定循環經濟規模為目標。惟8+N資源循環聯盟成立至今,該資源循環聯盟皆係由聯盟召集人及成員主動召開定期會議或工作坊,若僅仰仗聯盟召集人召開與產業之座談,尚難達到政府、產業、公協會三方之對話目標,亦難以促成政令宣導或政策發想。若以強化我國靜脈產業循環並構建一定循環經濟規模為目標,則應針對關鍵稀貴金屬建立再利用之聯盟類別。然目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仍未積極召集相關回收產業及具有提煉稀貴金屬之業者加入聯盟,或成立有關鍵戰略金屬循環再利用之聯盟。檢視該聯盟名單雖高達8領域,但加入8+N資源循環聯盟且具備關鍵金屬回收技術之產業仍為少數,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積極至業界宣導,且應提供足夠政策誘因或協助,以提高產業加入意願;並應儘速籌組與關鍵稀貴金屬構建循環再利用領域相關之資源循環聯盟,藉由公私協力之方式,促進我國國內之關鍵稀貴金屬再循環,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190】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6.資源循環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科技發展」計畫之「淨零排放科技」分支計畫編列2億0,998萬元辦理「淨零排放科技─資源循環綠色設計計畫(115至118年)」,用以推動創新商業模式、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技術,並重點落實示範場域驗證,加速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排放等工作。然根據環境部提供之資料,該計畫須於115年度結合各機關,如經濟部需負責「負責物流循環資材發展」;農業部需負責「推動植物纖維加值應用、植物性生物質再利用、動物性生物質再利用」;內政部需負責「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混合物資源循環再生」等等,惟預算書中全無相關橫向聯繫機制之設計與說明,鑑於本計畫涉及執行機關及子計畫眾多,為免因各機關職掌及目標之不同而影響執行成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加強跨部會之協調合作機制,並落實執行成效控管,俾利本計畫目標之達成,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7.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該計畫目標包含推動創新商業模式及綠色設計,惟其中「建立再生料資料庫」等工項與既有科技計畫似有重疊之虞。為避免資源重複投入,爰凍結該項預算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綠色設計計畫與現有資源循環減碳計畫之差異性及資源整合評估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8.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1.推動資源循環減碳技術及循環物料管理平台等工作。2.推動創新商業模式、源頭減量及綠色設計技術,並重點落實示範場域驗證,加速達成資源循環零廢棄及淨零排放等工作,編列預算2億5,881萬4千元。有鑑於立法院預算中心多次指出環境部主管委辦費占比居中央政府首位,113年度更高達94%。為強化自主研發能量,避免核心業務過度委外,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委辦計畫核心業務自辦比例提升計畫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6】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五)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5,993萬元。環境部所屬資源循環署於115年度編列「資源循環減碳技術計畫」約1億1,100萬元,以及「資源循環綠色設計計畫」約2億1,000萬元(另含環境部及國家環境研究院相關經費合計約2億2,400萬元),兩項計畫總額龐大。然就計畫內容觀之,均涉及物質流追蹤、源頭減量、綠色設計、產業鏈串聯及循環利用等事項,辦理目標與推動手段高度重疊,計畫界線未臻明確,顯有重複編列之疑慮。立法院於審查114年度預算時即曾指出類似問題,惟迄今未見具體整併或調整作為,顯示計畫盤整不足。另就執行成效而言,相關計畫多以技術發展、模式推廣及制度建構為主,缺乏具體且可驗證之減碳效益及經濟效益指標,難以檢視實際成果,亦不利於後續政策評估。在淨零轉型政策推動下,若未建立明確成效衡量機制,恐使相關計畫流於帳面數據堆疊,形成資源分散與效益不彰之情形。於計畫內容高度重疊且成效未明之情形下,相關預算編列合理性及整體配置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8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科技發展」預算大幅增加3,000萬元之必要性實有檢討之空間,另考量該計畫目的係補助民間團體與企業進行創新研發,惟該補助計畫並未制訂「補助退場與成效追蹤機制」,實難以針對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之補助成效予以追蹤,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科技發展」預算編列3億2,118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8】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七)114年為防堵非洲豬瘟,中央大幅限縮廚餘養豬去化量能,每日數千噸廚餘轉由焚化廠及掩埋方式處置。廚餘含水率高達約80%,焚化時形同「燒開水」,導致焚化爐爐溫下降、發電效率減損、設備耗損加速,並增加戴奧辛等污染物生成風險,與我國2050淨零排放承諾及資源循環零廢棄戰略顯有落差。我國目前對於廚餘統計僅有末端回收重量,缺乏供應鏈各環節之細部數據,亦未能區分「原本可食用卻被丟棄」之比例。對比歐盟Fusions計畫與量化手冊,其明確區分「食物損失(Food Loss)」與「食物浪費(Food Waste)」,並針對「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餐飲及家庭」六大階段進行精準盤查。若無精確盤查數據,所謂減量目標將淪為空談。環境部目前政策仍偏重於末端處理設施(如堆肥、生質能)之擴建,缺乏源頭預防與再分配(如食物捐贈)之有效工具;「資源循環零廢棄關鍵戰略行動計畫」、廚餘再利用政策及「廢棄物清理法」下廢棄物分類規範雖由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主政,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5年度並未針對廚餘禁用養豬後之新情境重新建立源頭減量政策框架。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參考歐盟Fusions規範,研擬「臺灣食物浪費全供應鏈(生產/加工/批發/零售/餐飲/家庭)減量指引」及如何區分食物損失與廢棄物之統計精進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1】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八)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現行光電板回收制度於財務設計上顯有嚴重失衡。依現行費率每瓩僅收取新臺幣1千元,預估至134年累計收入僅約173億元,然實際處理成本高達397億元,財務缺口逾200億元,已屬結構性入不敷出。且依制度設計,回收清除處理費係依業者申報之營業量計算,然實務上申報量與實際回收量長期存在落差,致收入基礎低估、支出持續擴張,資源回收基金恐持續虧損甚至侵蝕其他回收項目財務穩定,制度本身已難以維持永續運作。復就政策配套而言,主管機關雖多次承諾檢討費率並推動修法,將光電板納入應回收體系以建立完整責任鏈,然迄今費率未調、修法進度延宕,相關制度仍停留於規劃與宣示階段,未見具體落實。另水面型光電設施長期未納入完整環評與防災應變機制,致極端氣候下屢生大規模毀損並衍生環境風險,顯示整體政策於財務規劃、法制建構及風險管理上均欠缺前瞻性與整合性,執行進度與承諾內容嚴重落差,難以支撐再生能源發展所衍生之長期環境責任。爰凍結該項預算42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據環境統計查詢網之資料,113年全國一般廢棄物回收率為58.4%,但全國共計有13個縣市的一般廢棄物回收率,低於全國平均,以各縣市分別來看,最高為金門縣74.7%,又離島3縣市中,最低為澎湖縣為54.1%,離島縣市所遭遇問題困境大多相似,但一般廢棄物回收率卻是大相逕庭,顯示全國資源循環政策仍有精進之處,故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始得動支。【206】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2.鑑於光電板的回收,應鼓勵國外有更先進的技術想要來臺灣投資;然而,實務上要先取得廢棄物處理場的資格。而廢棄物處理的是沒有價值或是低價值的一般廢棄物,這等於是限制了先進技術可以直接高端回收高價值資源的途徑!環境部升格以後,在資源循環及環境管理方面,應反映實務需求修訂法令,避免繼續延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時代訂定的法令及思維。且回收後,應考慮免費或者補助臺東的漁船或觀光休閒娛樂船,加裝使用回收的光電板,讓這些船可以獲得更多電力的資源,轉化動力減少燒油產出的廢氣,亦即資源循環產業可以主動扶持很多地方產業的發展,環境部已承諾將了解回收的技術跟回收產品的應用,針對可以幫助地方產業發展的回收業者,思考給予支持跟鼓勵。惟至今仍未見提出具體規劃之報告。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待提出如何落實光電板及3C電子產品回收及應用具體規劃後,始得動支。【21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3.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查我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持續上升,111年達1,123萬8,700萬公噸,顯示源頭減量成效有限。為精進減塑政策,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2030、2035年減塑具體階段目標與市場減塑輔導精進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1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十)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預算編列3億5,727萬9千元。面對廢棄物處理需求與資源循環議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政策,將非有害適燃性固體廢棄物轉化為固體再生燃料(Solid recovered fuel, SRF)。SRF料源成分複雜,倘若有營建廢塑膠、廢木材等氯含量高的廢棄物混入其中,恐造成造成環境危害。目前環保團體與社會大眾憂心恐有戴奧辛及重金屬污染疑慮。另據環境部委託中央研究院的「細懸浮微粒(PM2.5)化學成分監測與分析計畫」,指出煙道排放DEHP(塑化劑的一種)的濃度出現也同樣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需進一步了解是否與SRF的使用有關。SRF製造廠及使用廠之監管機制仍顯疏漏,爰凍結該項預算8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源頭料源管理、針對燃燒排放建立標準及監測制度,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8】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早於109至110年間即導入「航遙測、高光譜影像與衛星資料」技術,並整合AI機器學習,建置全台屋頂石綿瓦空間分布推估資料庫。惟查,環境部空有先進遙測技術與資料庫,卻未能在災後第一黃金時間將其應用於「災後動態評估」;目前對於災區石綿廢棄物之掌握,仍多仰賴傳統人力目視或被動通報,未介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申請流程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災後清除執行,形成「有資料而未運用」之政策斷層。此一斷層導致無法即時標定石綿破損熱區,亦難以規劃優先清理順序,徒增第一線清理人員與周邊民眾暴露於高濃度石綿纖維之風險。其次,參酌日本環境省針對災害廢棄物中石綿之規範,其嚴格區分飛散性風險:具飛散性者(噴塗材、保溫材等Level 1、Level 2建材)須進入中間處理場進行「熔融無害化」或送至高規格之「管理型處分場」掩埋;非飛散性者(成型板等Level 3建材)始得送至「安定型最終處分場」。並針對「地震倒塌」與「海嘯/水災」等不同情境,訂定差異化之撤除與處置標準。反觀我國現行石綿廢棄物以固化掩埋為主,既不能根治、掩埋場容量復日益吃緊,亦未比照日本建立飛散性分級與差異化處置流程。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億6,834萬2千元,凍結500萬元,待環境部研擬並提出「災後石綿廢棄物智慧監測與應變作業程序」,並參考日本規範建立分類處置流程,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9】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之擴大推動源頭減量減塑及產品自主循環再製示範,辦理強化一次用產品減量及限塑、擬定循環採購目標與推動示範計畫及宣導工作等,預算編列7,900萬元。根據RE-THINK重新思考環境教育協會、全家便利商店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永續管理與環境教育研究所調查指出,雖然多數民眾高度支持便利商店的環保行動(滿分5分,態度平均4.53分),但自帶環保杯(3.91分)與借用循環杯(1.91分)相對推廣不易,主要障礙來自「忘記攜帶」、「不便使用」及「衛生與信任疑慮」。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允宜加強推廣。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1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十三)高雄山區廢棄物濫倒案件層出不窮,115年初旗山馬頭山遭人傾倒鋁渣及飛灰等事業廢棄物之後,花旗山莊大馬路旁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土地又出現營造、家庭廢棄物。旗山、內門及田寮接轄處人煙稀少,常被人偷倒廢棄物。115年1月距離花旗山莊不遠處的麗湖入口被不肖之徒非法堆置2,800多公噸事業廢棄物,事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清運並求償。近日居民發現,花旗山莊周邊道路及邊坡又出現家庭垃圾及營造廢棄物,部分垃圾已存在一段時日。環保局今天獲報後立即派人清理。此一現象顯示,地方政府對於事業廢棄物偷倒疲於奔命、左支右絀;僅能事後調閱附近監視器,嚴查不法。對於不法業者無法有效嚇阻!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負責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實施多年,亦編列打造永續地方共好創生計畫,對於廢棄物濫倒行為似乎未見具體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會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協助地方政府遏止廢棄物濫倒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22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鑑於我國每年產生超過2,000萬噸事業廢棄物,其中製造業為最大來源,占比逾五成。以產業別觀察,基本金屬製造業,如鋼鐵業,占25.24%,為最大宗來源;其次分別為化學材料製造業6.79%、電子零組件製造業6.41%、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5.77%,以及非金屬礦物製造業5.65%。此外,營建工程、能源與公用事業等亦各占一定比例,顯示我國事業廢棄物來源高度集中於工業、營建及基礎產業。再者,營建剩餘土石方體量更為龐大。依內政部統計,我國每年產出約4,200萬立方公尺營建剩餘土石方,換算約6,900萬噸,已遠高於一般事業廢棄物總量。面對如此龐大的物料流動,現行廢棄物治理制度已浮現多項結構性問題。首先,統計及管理體系過於分散。目前事業廢棄物、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水利清淤土砂,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及管理系統,形成多套平行制度,缺乏整合性資料平台與一致性流向管理,導致政府難以掌握全國實際物料總量、去化容量及區域供需情形,進而影響政策判斷及資源調度。其次,「假資源、真廢棄物」現象仍待解決。在資源循環政策推動下,部分物料雖名義上轉為再生資源或可再利用物料,惟實際上欠缺明確品質標準、用途規範及穩定去化市場,導致部分物料最終仍流向掩埋、堆置,甚至非法棄置,反而增加環境治理風險。第三,物料流向仍不夠透明。部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物料及營建土石方在運輸、暫置、再利用及最終去化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流向斷鏈、申報不實或跨區非法棄置等問題,不僅削弱主管機關監管效能,也增加地方政府查核負擔與環境污染風險。爰此,環境部應建立更明確且完整之資源化法制體系,透過「白名單制度」明確界定可再利用材料,並針對不同物料訂定品質標準、適用用途、檢驗程序及流向管理規範,以降低產業使用風險,提升市場信任,避免資源化成為規避廢棄物管理責任之漏洞。並且積極擴大合法且穩定之去化管道最後針對區域供需不均跨縣市流向管理問題,應建立跨區淤資源調度機制。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合併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環境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查醫院的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率僅9%,比整體一般事業廢棄物87%及經濟部所管一般事業廢棄物90%再利用率來的低,雖然醫療廢棄物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但環境部身為廢棄物的中央主管機關卻沒有對於醫療廢棄物有相對的政策,這是否有助於臺灣於2050達成淨零排放的政策,不無疑義。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研議如何協助衛生福利部及醫院制定相關政策來提高醫療廢棄物再利用,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政府預定於2027年全面禁止廚餘養豬,然相關去化與資源化量能顯未同步建置。現行全臺每日尚有約500噸廚餘處理缺口,致大量廚餘轉入焚化體系,不僅背離資源循環政策目標,亦引發戴奧辛等污染風險疑慮,顯示政策推動與基礎設施建置不同步,配套明顯不足。另因政策變動與行政指示未臻明確,已造成清運市場秩序失衡。依地方業者及社區反映,部分縣市實務執行上出現限縮清運資格之解釋,導致原可承攬之丙級業者退出或轉趨保守承接,使整體清運量能下降。實際上已有社區大樓與團膳業者反映清運費用顯著上漲,部分地區甚至出現由非專業清運車輛(如校園餐車)兼載廚餘之情形,反映制度執行與市場實況脫節。顯見主管機關於制度設計與執行指引上未臻周延,導致成本轉嫁與管理失序,相關政策及預算執行成效有待檢討。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2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環境部近年推動將廢棄物製成固體再生燃料SRF,但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分選打包垃圾大多未作成固體再生燃料,仍暫置於掩埋場,顯示在廢棄物燃料化策略上仍有精進之處,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後始得動支。【22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4.經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自112年起推動「廢FRP漁船入水泥窯循環利用試驗計畫」,期藉由水泥窯協同處理技術,評估後續大規模處理模式。惟該計畫推動迄今已逾3年,尚未完成具體成果,整體進度顯屬緩慢,對於提升國內廢FRP漁船去化量能之實質助益有限。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雖表示將持續協助試驗業者辦理操作許可變更,並協調具備水泥窯設施之業者參與處理作業,推動再利用許可申請及相關試驗驗證,惟相關措施仍停留於規劃與協調階段,尚未建立穩定且可擴充之處理體系,與強化循環利用之政策目標尚有明顯落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4,440萬8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國內廢FRP漁船之去化量能、再利用量能及具體推動期程提出完整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十六)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6,419萬2千元。環境部以2024年為基準年,設定2030年一次性石化塑膠產品減量5%、2035年減量10%之目標,並建立「6項管理品項、6大推動場域」核心架構。惟現行政策僅訂有總量減量率,六大品項尚未各自訂定基準量與年度減量值,六大優先推動場域之分工與進度責任亦未公開,致使長期目標缺乏可監督之中繼績效指標,2030、2035年目標恐流於宣示而難以落實。爰請環境部就六大品項之各別基準量與年度減量值、六大優先推動場域之分工與進度提出中繼績效指標,並在擬定我國塑膠循環行動策略時,參酌聯合國及各國塑膠循環政策,與國際規範接軌。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相關政策規劃的書面報告。爰凍結是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淑芬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循環處理」預算編列6,419萬2千元。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預算案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之「循環處理」分支計畫編列1,460萬元,用以推動直轄市籌組跨局處推動平台以進行列管,也以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一資源循環署」科目編列5,24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環保局應依流向管理新制負責營建廢棄物分類後土石方類產品最終運送地點追蹤等所需,期促進目的事業處理場所設置及跨局處整合稽查資源,然根據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規劃,該計畫促進目的事業處理,所設置的跨局處整合稽查資源等需加以列管事項,預計要全數委外辦理,恐難謂妥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1】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八)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廢車粉碎殘餘物ASR(ASRDF)應用能資源化設施去化計畫,編列預算600萬元。考量SRF(固體再生燃料)管理爭議不斷,地方團體對ASR試燒仍存污染疑慮。為落實環境安全,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ASR能源化之排放標準比照國際最嚴格規範評估書面報告」。【18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十九)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編列預算3億2,118萬元。一、行政院宣布116年起全面禁止廚餘養豬,廚餘每日去化管道面臨縮減。環境部雖規劃3年內以黑水虻、生質能、高效堆肥3條路線取代,將處理量能提升至近兩倍,惟3條路線均面臨實質挑戰:黑水虻選址因異味引發居民抗議、生質能廠全國設址困難且維運成本高、高效堆肥則有菌種培養門檻與違法棄置前例等問題,能否於116年禁令上路前如期完成量能建置,外界存有疑慮。二、現行廚餘去化政策以技術研發與示範場域為主要著力點,然技術落地至實際量能建置之間,仍缺乏完整的銜接規劃。各縣市廚餘處理量能差異顯著,中央對於地方的輔導與資源分配機制亦尚待明確,整體政策推動架構有待強化。三、爰請環境部就禁止廚餘養豬後之整體廚餘去化政策提出完整規劃,包含3條替代路線之量能達標期程、中央輔導地方之配套機制,以及116年前之整體銜接方案。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191】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研擬提升產品循環永續性策略及誘因,推動紡織品資源循環利用技術,建置我國產品數位護照系統及試行,編列預算1,864萬元。經查永續時尚聯盟廠商加入成效不佳,且缺乏實質誘因,為確保科技預算轉化為具體產值,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紡織品循環技術落地轉型及品牌參與率提升方案書面報告」。【19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編列預算2億5,881萬4千元。鑑於原住民族地區地處偏遠,交通條件受限,垃圾清運不易,致生活廢棄物易有長期堆積情形,影響環境衛生與居民生活品質;又原鄉地區普遍存在養雞、養豬等畜牧活動,其畜禽糞尿處理設施不足,衍生惡臭、污染及公共衛生疑慮。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已推動黑水虻處理生質性廢棄物技術,並建置半自動化控制之示範模場,具資源循環及減量效益,惟目前於原鄉地區之推廣及應用尚屬有限。為促進在地廢棄物就地處理、減輕清運壓力,並兼顧環境永續與產業發展,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二)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5>辦公大樓清潔管理、保全工作、公文交換及公務車駕駛等勞務承攬人力經費872萬1千元。115年度「一般行政」編列勞務承攬人力經費872萬1千元,預計進用15人。查立法院曾決議指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組改後預算員額已增加,應自辦核心業務,減少對委外人力之依賴。查相關人力係辦理大樓維護等庶務工作,非自辦核心業務,惟仍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妥善評估人力配置合理性,避免浮濫進用。【19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三)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2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業務費」之「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2)辦公大樓空調系統、會議系統、室內外建築設施及電梯、汽車昇降設備、電力設備、電話線路、環境消毒衛生器材及消防系統設備等保養維護改善,需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80萬9千元。經查該預算主要用於辦公大樓空調、會議及電力設備保養,考量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大樓設備部分沿用舊有設備,仍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加強自主維護,撙節國家財政。【20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編列預算4億6,834萬2千元。按國際間正爭取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或開發礦產,我國因礦產資源匱乏乃針對關鍵礦產資源以城市採礦為政策推動方式,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作為國內物料資源循環再利用之主責機關,針對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之「資源循環推動法」及「廢棄物清理法」亦於112年始正面回應將提出修法,直至115年4月該修正草案始通過行政院審查,期間歷時多年,然此期間始終未有相關法規支持與政策規劃,此亦為將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所面臨之困境之一。又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國內現有資源及回收處理技術之盤點,尚無明確之盤點結果;且應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及產業界溝通國內產業用料需求,並針對何種種類之金屬先行規劃相關資源留存國內政策先行研擬,後續亦應針對國內技術成本高昂之問題研擬如何提高國內量體以降低成本為宜,以建構關鍵礦物資源留存國內之循環再利用,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3】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五)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補助民間團體等發展具地方特色之產品循環設計、廢棄物源頭減量、廢棄資源能資源化循環利用產業、創新技術及商業模式等工作,需獎補助費1,700萬元。編列預算1,700萬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推動「資源循環地方創生計畫」,旨在結合地方特色,發展資源循環產業、綠色設計及創新商業模式,並促進地方就業與人口回流,政策立意良善。惟依目前掌握情形,該計畫於原住民族地區之推動與參與情形未臻明確,相關宣導、輔導及資源挹注是否充分涵蓋原鄉,仍有疑義。考量原鄉地區在產業發展、資訊取得及申請資源能力上,普遍面臨結構性落差,若未有主動到位之宣傳與輔導機制,恐致資源分配失衡,難以落實地方創生及資源循環政策之公平性與包容性。為確保國家資源配置兼顧區域均衡及族群正義,並提升原住民族地區參與資源循環產業之機會,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7】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六)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編列預算3億5,727萬9千元。石綿已被國際癌症研究署(IARC)列為一級致癌物質,長期暴露於石綿可能會導致惡性間皮瘤、肺癌、喉癌、卵巢癌、石綿肺症(肺纖維化)、胸膜斑與瀰漫性胸膜增厚等病症,對我國人民身命間康安全威脅甚鉅。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為協助民眾處置石綿廢棄物,推行「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及處理」計畫,目標為推動清除3萬2,000公噸石綿建材廢棄物。惟至114年7月底,相關計畫預算投入累積8億6,270萬1千元,處理量僅1萬4,000公噸,未及五成。又之丹娜絲颱風造成臺南市、嘉義市及嘉義縣預估新增石綿建材廢棄物量約1萬5,600公噸,截至114年9月22日止,仍尚有3,124.03公噸石綿廢棄物尚待清運。且全國目前仍有超過20萬棟建築物屋頂係以石綿建材所構成。可見相關石綿清運回收計畫存在執行成效不彰,預算編列效果低落,而有通盤檢討精進計畫內容之必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七)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預算案於第3目「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億3,750萬4千元。環境部於112年公告,自114年起正式實施限制旅宿業提供一次性備品政策,目的在於減少塑膠與拋棄式用品使用,方向固然正確,惟實際執行上仍需兼顧旅遊便利與旅客體驗。日本與韓國作為觀光標竿,雖未在房內主動提供備品,但普遍於櫃檯設有自取區,旅客可依需求自行取用,兼顧環保與便利,為更務實之作法。然臺灣多數旅宿業,旅客須至櫃台付費購買備品,價格從數十元至680元不等,價格亂象叢生,恐損害國旅形象,甚至形成變相漲價之情形。此外,在偏鄉地區,便利商店取得不易,若旅客臨時需牙刷、刮鬍刀等用品而被「一刀切」禁止,將使旅遊體驗受損,與推動觀光發展之政策目標相悖。爰此,環境部應會同交通部輔導旅宿業者,得於櫃檯設置免費備品自取區,以「不主動提供、不完全禁用」為原則,兼顧永續發展與旅遊品質,保留業者與旅客之貼心服務空間,打造環保與觀光並進的旅宿環境。爰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2】 提案人:楊 曜  蔡易餘 連署人:陳 瑩  王正旭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中「業務費」預算編列3億3,750萬4千元。政府將拾荒者列為公正轉型對象,然相關資收關懷計畫執行成效不彰,實際覆蓋率偏低。多數一線拾荒者反映未曾接觸或知悉該計畫,顯示政策宣導與觸及機制不足,致資源未能有效送達目標族群,公正轉型淪為形式宣示,未具實質支持效果。另就制度設計而言,補助申請門檻偏高且與實際作業模式脫節,未考量拾荒者多屬非典型勞動、流動性高之特性,導致申請困難、使用率偏低,預算執行率不佳。主管機關未能依據現場需求調整制度,亦缺乏主動輔導與滾動修正機制,致政策難以落實,相關預算配置與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加強推廣資收關懷計畫,並提出設置友善回收據點之規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九)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億3,750萬4千元,另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資源循環署」及「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亦分別編列1億9,342萬元及728萬元,合共4億7,670萬元,用以辦理「減量回收及資源循環推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其中一般性補助款包括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等共1億2,500萬元。然而,自環境部規劃建立石綿瓦建材管理措施迄今,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存有石綿建材,對民眾健康仍存有潛藏性危害風險,清運進度容待加強。石綿建材結構若遭破壞而致石綿纖維逸散,國人吸入含石綿纖維之空氣,對人體健康將產生危害,環境部於112年度起即分年編列預算規劃建立適當管理及補助方式,引導民眾妥善處置,避免棄置,惟執行成果尚待精進,且全國仍有逾20萬棟建築物存在石綿建材,亦允宜積極與地方政府合作研議妥處,俾維國人健康,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14】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三十)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於「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計畫對國內團體捐助,辦理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辦理石棉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等等。該計畫旨在協助清理拆除後廢石綿建材,降低健康與環境風險。然而:一、核准補助比率偏低:112年度及113年度上半年,部分縣市如桃園市、新竹市、宜蘭縣及花蓮縣,其申請案之核准比率仍低於全國平均(約87%),部分縣市申請件數寥寥可數,顯示民眾對補助政策知悉度或申請門檻仍有精進空間。二、清除進度與實際需求存有落差:雖編列高額預算,但實務上因石綿建材拆除後之清運需與營建廢棄物脫勾處理,民眾常因行政程序繁雜而卻步,導致石綿去化效率不彰。三、管考機制亟待加強:該署對於各縣市推動進度差異未見具體輔導機制,恐造成預算執行率偏低且資源配置,未盡妥適。據環境部統計:全臺灣24萬棟建物使用石綿瓦,其中高雄市近3萬棟、排名全國第2。石綿纖維破損時飛散,吸入人體危害風險高,雖可以請環保局清運,但速度太慢,以高雄市每年平均清運量推估,全高雄市清完,恐怕需超過70年以上,緩不濟急。請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提升各縣市石綿建材清除補助申請率及簡化行政程序」書面報告。【217】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三十一)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資源循環管理」推動具挑戰及須關注廢棄物清除處理,辦理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及設置廢木料處理設施等工作,預算編列1,400萬元。經查112年度因石綿廢棄物清除契約多次流標等因素,導致執行率僅69.35%,低於公共建設平均值。為確保預算確實執行,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113-114年度石綿建材廢棄物清除處理精進計畫書面報告」。【21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二)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939萬3千元。經查,同科目預算於114年度編列921萬9千元,惟最終決算僅執行70%,保留數達188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並未檢討預算執行率不佳之問題,115年度又持續增編該項預算,應撙節政府開支。【21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三十三)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115年度於「資源循環推動及廢棄物管理」,旨在推動廢棄物減量、循環利用及垃圾處理設施整備。然而:垃圾堆置問題依然嚴峻:截至113年底,全國一般廢棄物暫存量(垃圾山)已累積超過70萬公噸,其中南投縣、新竹縣等無焚化爐地區堆置情況最嚴重,雖中央逐年補助經費辦理轉運與打包,但垃圾總量仍呈現不斷成長趨勢。一、預算結構移列規避審議:環境部115年度將原本由部內管考「廢棄物處理計畫」等計11億5,000萬元計畫型補助款經費,改移列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此舉是否有使該筆預算實質脫離立法院監督之嫌疑?二、設施調度效能待強化:部分縣市焚化爐因設備老舊進入歲修期,處理量能下降,環境部在協調跨縣市垃圾互助處理上,缺乏強制性或更具誘因機制,致使區域間垃圾調度瓶頸始終無法突破。爰此,針對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廢棄物管理」計畫經費。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垃圾堆置去化具體期程表,如何強化一般性補助款移列後之監督考核機制」書面報告。【221】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三十四)115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資源循環及廢棄物管理」項下「廢棄物管理」,預算編列4,687萬1千元。經查全臺因一般家庭廢棄物暴增及事業廢棄物流入地方公營焚化爐等因素,造成垃圾暫置山問題日益嚴重,113年暫置量已達84萬噸(53座暫置垃圾山),且暫置場多鄰近學校或水源區。為加速清理暫置垃圾,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垃圾暫置場分年清除進度與處理量能調度機制書面報告」。【22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十五)根據2025年循環落差報告(Circularity Gap Report 2025)指出,全球循環度已降至6.9%,較2015年下滑2.2個百分點,顯示儘管回收技術進步,但線性經濟成長的速度仍遠超循環進展,單靠末端回收已無法抵銷對新資源的需求。鑑於環境部於2025年10月公布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草案,設定2050年循環經濟三大目標,並預計於2026年年底正式發布。查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執行之「資源循環政策精進暨國際合作及物質流管理計畫」報告建議:「應將《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具體化為階段性推動計畫,明確設定中期目標與跨領域合作模式,並定期滾動檢討,以確保政策具持續性與行動力。」為落實我國循環經濟願景,避免政策規劃僅止於遠期目標而缺乏具體執行架構,讓資源再利用順利走出線性經濟困局,爰要求環境部於正式訂定2050台灣循環經濟路徑圖時,應確實納入明確之「中期目標」與「跨領域合作模式」,以完備政策推動之實質內涵。【233】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十六)鑑於全球經濟正由「大量生產、處置」之單向社會轉向「循環型社會」,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AO)亦強調資源循環對食品安全之重要性。查日本透過「食品回收法」等制度,建立「減量優先、再利用次之」之治理模式,並發展高度集中化之環保飼料(Ecofeed)體系,成功兼顧非洲豬瘟防疫與飼料自給率。反觀我國目前廚餘政策仍偏重末端處理與防疫禁令,缺乏國家級之「高值化利用」整體規劃。雖環境部擬設置區域型能源化、資源化設施以補足處理缺口,然其配套制度如家戶端廚餘處理機補助、食品業者回收義務、及再生利用業認證制度等仍未臻完備。為落實循環經濟願景並強化國內飼料供應韌性,爰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參考日本及國際經驗,於3個月內針對「國家級廚餘資源化政策」進行完整成本效益評估,並規劃含括源頭減量、高標準集中處理設施、及「環保飼料/能源化」雙軌並行之具體推動路徑,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34】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三十七)據環境部統計,臺灣每年消耗40億個飲料杯,113年9月1日起各縣市飲料店均實施禁用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預計每年可減少約7.9億個塑膠一次用飲料杯。雖有成效,然對比於40億個飲料杯仍有進步空問。另外,民眾即便不使用塑膠杯,仍高度依賴「淋膜紙杯」,將環境負擔由塑膠轉嫁至紙張與淋膜廢棄物,恐未達成真正「循環」之核心目標。目前環境部同步推動循環杯政策,據環境部統計,113年合計借出約39萬8,000杯。民眾對於循環杯之衛生安全仍存疑慮,且借還便利性尚不足以改變消費習慣,導致循環杯體系淪為「看得到、借不到、不敢用」的虛設指標。爰建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235】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第4項 化學物質管理署原列16億2,112萬4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38】 (二)第3目「化學物質管理業務」550萬元(含其項下綜合規劃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45】、【237.241.248.249】 以上共計減列6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1,512萬4千元,科目均自行調整。 本項通過決議17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預算編列16億2,112萬4千元。經查石綿因具優異防火、絕緣、耐磨等特性,早期被廣泛使用,後來研究陸續發現其危害,爰逐步加嚴管制。石綿管制也是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推動的重要政策,核心在於利用智慧科技精確掌握全臺老舊建材位置,並教育民眾如何在拆除過程中降低暴露風險。我國對石綿的管制自107年1月1日起,除了研究、試驗及教育用途外,已全面禁止石綿的所有製造、輸入及使用運作。但因石綿是早期常用建材,所以目前仍有含石綿建材的舊建物存在,過去考察即見相關材料仍廣泛受畜牧業屋瓦使用,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積極偕同相關部門,做清除處理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科技發展」項下「化學物質科學研究」預算編列3,324萬9千元。害蟲抗藥性並非單一農藥或單一國家之問題,而是橫跨農業害蟲、病媒蚊及城市害蟲等領域之全球性治理議題。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估計,全球每年作物產量最高約有四成受到植物病蟲害影響,且氣候變遷亦可能加速害蟲擴散、世代縮短及爆發風險。以國際案例觀之,2025年墨西哥相關研究指出,埃及斑蚊因長期廣泛使用pyrethroid類藥劑,已逐漸發展出抗藥性;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亦提醒,蚊蟲防治計畫應定期進行抗藥性及藥效測試。另依殺蟲劑抗藥性行動委員會(IRAC)及澳洲GRDC GroundCover相關資料,鑽背蛾(Diamondback moth, DBM)具有快速演化抗藥性之特性,且已出現對多種化學藥劑敏感度降低之情形,顯示害蟲抗藥性若未及早監測與管理,將影響農業生產、公共衛生及地方防治成效。爰此,環境部應會同農業部,研議針對重大害蟲建立抗藥性監測資料庫,並將病媒蚊防治之定期抗藥性監測及藥效測試納入制度化管理;相關監測結果亦應作為地方政府採購防治藥劑、輪替用藥及防治策略調整之依據。另請環境部與農業部共同提出害蟲早期預警、抗藥性治理及跨部會防治合作計畫,以降低氣候變遷下害蟲擴散及抗藥性升高所造成之風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3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三)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行政院於113年核定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PFAS)管理行動計畫,推動跨部會管理,並由環境部擔任幕僚機關負責會議召集及成果彙整;惟環境、醫療等領域之專家學者對於我國針對PFAS物質之納管範疇、PFAS相關產品之盤查成果、檢驗標準與國際接軌之進度等,普遍認為仍有加速精進之必要。經查,行政院針對環境部所提之PFAS管理行動計畫,亦曾裁定「應就食、衣、住、行、育、樂等民眾常接觸之情境,進行PFAS盤查與管制,並優先以涉及食安之食品容器包裝材及鍋具等物品,加嚴管制及稽查頻率,PFAS相關產業亦須積極改善製程或研發替代品。」為促進PFAS物質相關管制規範與政策之落實,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凍結100萬元,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就PFAS管理行動計畫之精進,包含強化跨部會監測機制、完善產品標示制度,檢討相關標準及法規範是否合宜、加速擴大列管範圍等事項研擬具體改善措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2】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預算編列13億8,873萬3千元,包括業務費9億5,521萬4千元,設備及投資4億3,351萬9千元。其中委辦費用高達8億0,588萬元,佔比超過58%,較114年度之52.79%,再次攀升。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長期以來委辦費用比例偏高,恐有政策外包,弱化行政專業之虞,且諸多委辦計畫(如「環境事故預防應變專業技術執行計畫」等)涉及核心業務,應由法定人力執行。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針對其委辦業務進行全面性專業性評估,釐清何者為不可替代之專業技術服務,何者應逐步收歸內部人力執行,並提出人力配置與專業養成規劃。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四)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合併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成立「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以實施「使用者付費」原則,並作為擴大化學物質管理的穩定財源。然而,是項基金設置工作自108年修法後,截至115年4月「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的設置進度,仍在法制作業與收費機制評估的最後階段,針對產業界反應目前已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水污染防治費」及「廢棄物清除處理費」,若對同一化學物質在生產、進口階段再課徵運作費,有「一物多課」疑慮,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積極與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及相關公協會持續溝通協調,降低業界疑慮及負擔,以加速完成化學物質運作費收費辦法等相關子法訂定與公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綜合規劃」編列6,613萬6千元。PFAS為具高度危害性之新興污染物,全球有超過1萬2,000種含氟化學物質。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雖已逐步列管,並於114年5月公告新增列管357種,但相較於整體PFAS家族,列管比例仍嚴重偏低,對國人健康及環境造成潛在威脅。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依國際趨勢(如斯德哥爾摩公約),加速PFAS危害風險評估及列管進程,並提出更全面的環境流布調查(例如水體、底泥、魚體)與跨部會管理行動方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五)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追查疑似含禁用色素的化妝品,11月17日在網路平台查獲中國製「且初越桔清透卸妝膏(無花果味)」含蘇丹紅4號(批號B5A1431),檢出量為1.3ppm。除了中國產品,本土品牌也受到波及,綠藤生物科技於11月12日主動通報旗下「專心護唇油‧莓紅版」三個批號疑似含蘇丹紅,經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國家實驗室複驗後,11月21日確認含有禁用色素,顯示問題原料疑似已進入台灣供應鏈。此顯示,對於引發過敏、長期累積仍有致癌疑慮之蘇丹紅,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並未針對其進口流布及國內生產使用狀況加以掌握;且未見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此類有害物質進行跨部會合作,似未記取上次蘇丹紅用於食用調味品之教訓!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提出如何精進蘇丹紅等有害化學物質具體管理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有鑑於笑氣(一氧化二氮)自109年列管後,查緝績效顯著,但非法查扣的鋼瓶容器,從查扣到最終銷毀流程漫長(最長耗時達21個月),造成地方政府貯存壓力,且鋼瓶可能再次流入市面。115年度仍編列公務預算研議非法查扣後處理措施。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會同法務部、警政單位及地方政府,研擬精進措施,簡化非法查扣物品的行政及司法程序,加速沒入物(如笑氣鋼瓶)的銷毀期程,並提出具體時程規劃報告。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六)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預算編列3億5,423萬1千元。有關環境部推動導入「偵檢機器犬」,投入毒化災害防救行動,國際上此類救災機器人多被定位為高風險災害現場之前進偵檢工具,可用於危害物質偵測、災區影像回傳及搜救輔助任務,協助消防及應變人員判斷是否適宜進入災害現場,並降低人員暴露於毒性化學物質或2次災害之風險。惟此類設備仍有其限制,包含災區地形高度不規則,可能受瓦礫堆、狹窄空間、樓梯、濕滑地面及結構不穩等因素影響其移動能力;且通訊穩定性亦為關鍵問題,尤其於地下空間、隧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或大型災害現場,均可能發生訊號中斷或資料回傳不穩之情形,進而影響即時判斷與救災效能。爰此,環境部除應說明導入「偵檢機器犬」之必要性、預期效益及實際應用場景外,亦應就設備採購、操作訓練、通訊備援、任務分工、災害現場使用標準作業程序、資料蒐集與保存、維護管理及後續效益評估等事項,提出完整規劃,以確保該設備確能提升毒化災害防救量能,而非僅止於示範性或宣傳性用途。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七)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有關環境部「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之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其中「災害防救訓練升級」項目,包含辦理災害虛擬實境整備、運用互動實境技術查核化學物質運作場、雲端實境訓練學習人次等內容。惟相關活動資訊、報名管道、訓練成果及參與對象等資料,均未能於公開網路上完整查得,外界難以檢視該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與政策效益。另就我國「無毒家園」推動策略而言,臺灣雖已訂有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並建立跨部會管理架構,然目前政策推動仍偏向部會內部治理,與民眾日常生活之連結尚有不足。實務上,食品、化粧品、玩具、紡織品、農藥、環境用藥、勞動安全、廢棄物管理及進口商品等,分屬不同機關權責,管理體系相對分散。立法院相關資料亦曾指出,部分具食品安全疑慮之化學物質尚未由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列管,且相關管理涉及環境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等多個部會,顯示現行跨部會整合與資訊揭露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綜上,有關「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之KPI、預算執行率、目標達成率、訓練參與人次、實際應用成果及評估報告等統計資料,環境部應建立更完整之公開揭露機制,以利外界檢視計畫成效。再者,環境部推動「無毒家園」策略,亦應從單純化學物質列管,進一步轉向民眾日常生活風險管理,強化食品接觸材料、兒童用品、化粧品、紡織品、進口商品及高風險場域之管理,並檢討現行權責分散、資訊不透明及跨部會協調不足等問題,使化學物質管理政策更貼近民眾生活需求,並提升國家化學安全治理之韌性與公信力。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八)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編列預算推動「化學雲」平臺應用及圖資建置,然而近年立院審查及審計報告均指出,跨部會拋轉至化學雲的原始資料欄位仍有闕漏或格式錯誤(如統一編號、座標),導致化學物質流向勾稽失效,且圖資建置比率偏低(截至114年7月,完成建置災防圖資之列管工廠僅3,793家)。化學雲數據品質低落嚴重限制了其在食安溯源及消防救災中的應用功能。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強化與各部會(如勞動部、經濟部)的協調,建立更嚴格的資料拋轉檢核機制與時程,確保資料正確性,並加速高風險運作場所的圖資建置。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預算編列1億4,821萬5千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推動「化學物質管理及毒化災防圖資系統」建置,此圖資有助消防單位迅速掌握化學品位置。然而,截至114年7月,完成建置空間圖資的列管運作化學物質業者比例仍偏低,且多數地方政府消防單位運用情形未臻理想。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加強災防圖資的推廣應用教育訓練,針對高風險運作場所設定強制或高強度輔導機制,加速業者圖資建置比率,並提出地方消防單位對圖資系統運用成效的具體評估指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九)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員額79人(職員73人及聘用人員6人),需人事費1億0,939萬9千元,編列預算1億0,939萬9千元。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法定編制員額為115人,但115年度預算員額僅編列79人,存在大幅正規人員進用空間,究係員額寬估或是人事預算考量,應敘明清楚。另考量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長期以來以承攬人力執行非公權力之庶務性工作,但此舉有悖我國降低非典型就業人數之施政目標,且潛藏業務專業無法紮根於行政體系之風險。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針對仍缺額的36名法定編制員額,提出具體的人力爭取及進用時程規劃,並逐年降低對於非典型勞務承攬人力的依賴。如為寬估員額,亦應檢討減列。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配合環境部整體人力規劃,積極向行政院爭取預算員額。【240】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7,323萬1千元。具高度毒性之RDX炸藥,對人體神經系統及環境均具重大危害,然主管機關以其屬軍用性質為由,未納入現行化學物質列管體系,致民間可能涉及之進口、儲存及運輸環節缺乏完整監管與風險評估機制。於化學物質管理日益強調全生命週期控管之趨勢下,對此類高風險物質未設明確規範,顯有制度缺口,難以確保公共安全。縱其部分用途涉國防權責,然一旦涉及民間流通或環境暴露風險,仍有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之必要,由環境主管機關主導整合國防、交通及相關單位之監測與風險管理作為,避免因權責分散致監管斷裂。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評估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2億7,323萬1千元。新竹市九甲埔農地遭重金屬汞污染,且已超過食用作物土壤管制標準,經檢警環聯合查緝發現,污染來源係化學公司長期違法處理含汞殘留化學藥劑之廢棄容器(未經清洗之藥劑瓶罐),未經許可即進行破碎及棄置,致瓶罐內殘留之汞及相關有害物質滲入土壤。該類具高毒性之化學殘留物本應納入嚴格列管並強化日常稽查,然業者長期違規操作卻未被即時發現,顯示現行源頭管理、流向掌握及稽查機制未能有效運作,預防性監管功能明顯不足。縱本案後續已移送司法偵辦,仍屬事後處理,無法掩蓋事前監管失靈之制度問題。復就制度面觀之,含有毒化學殘留之容器廢棄物之回收與處理,涉及化學物質管理與事業廢棄物管制,然中央主管機關未能建立一致性之全國稽查指引與流向追蹤機制,致地方執行標準不一,業者得以利用制度落差規避監管,形成處理鏈結之斷點。此類污染不僅影響農地利用與食品安全,更涉及龐大環境復原成本,顯示現行制度偏重事後查處,未能落實事前防範。中央主管機關於制度設計與統一監管機制上之責任仍屬關鍵,相關政策顯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4】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二)為接軌國際公約,禁用永久化學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自78年起陸續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截至114年8月13日止公告列管655種相關毒性化學物質。然依據全球性環保組織「國際污染物消除網絡」食品包材PFAS含量之跨國調查計畫,其中平均驗出率為53.8%,而臺灣食品包材PFAS驗出率卻高達87.5%,僅次於埃及90.9%,且歐盟成員國已於2023年向歐洲化學品管理署,要求依歐盟「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及限制法規」,全面管制約1萬多種PFAS,減少PFAS對環境污染。於此,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宜持續掌握國際趨勢,整合跨部會意見,研議進一步擴大或全面列管PFAS之可行性及時程,俾保障國人健康及環境維護。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PFAS管制書面報告。【255】 提案人:廖偉翔  翁曉玲 連署人:王育敏  邱鎮軍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風險管控」之「業務費」配合「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2條辦理「第5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等業務編列預算1,385萬3千元。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鼓勵綠色化學,辦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鑑於國際趨勢強調ESG與綠色轉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扮演更積極的角色,除精進獎項辦理機制並應強化其擴散效益,例如透過媒合獲獎單位與大專校院師生,辦理實地觀摩、演講及成果發表等,藉由得獎者的經驗傳承,促進各界相互學習與實務應用,進而彰顯獲獎典範之影響力,引領產業邁向永續發展轉型。【25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計畫中,新增編列「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監控智能秘書計畫(115至119年度)」2,425萬2千元,用於建立化學物質運送管理領域知識大型語言模型及建置運送事故影像辨識功能。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為加強掌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情形,先前已於「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114至118年度)」針對運送車輛即時追蹤系統進行改版優化作業,且115年度預算案亦已編列2,000萬元賡續辦理該系統之精進。檢視兩項計畫工作項目,新計畫中「發展AI影像辨識技術,提升判斷精度及效率」包含開發運送事故影像AI辨識、直播車輛視野輔助影像並介接周遭CCTV即時路況;而既有之韌性計畫系統改版內容亦包含開發GIS監控圖臺顯示車輛視野輔助影像功能,以及發出緊急通報後自動擷取影像等功能。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針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監控智能秘書計畫」與「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確實依規劃目的執行,以強化運送應變整備,提昇運輸安全管理及事故預警效能。【260】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物質管理業務」項下「危害控制」配合「建構國家安全化學與韌性永續計畫」,辦理精進毒災應變體系,維運中央環境事故諮詢監控中心及三區專業技術小組,推動專業應變人員訓練等預算共編列7億7,225萬元。有鑑於近年化學災害的嚴重性(如明揚大火及東華大學化災等),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技術小組)的專業支援至關重要。目前全國僅有10隊,雖規劃於114至115年新增花蓮、臺東、金門分隊,但仍無法涵蓋全國22縣市的緊急應變需求。特別是化學火災爆炸事故具備瞬間產生嚴重傷亡的特性,現行應變模式恐難及時發揮功能。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持續規劃全國22縣市完整性布建技術小組的期程,並將應變速度納入績效指標,確保應變資源能迅速到達現場。【26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六)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近年積極導入履帶式偵檢機器人及機器犬等無人載具,應用於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應變作業,有效降低第一線人員進入高風險區域之暴露風險,並提升災情掌握與應變效率,對於強化我國毒化災防救體系具有正面助益,應予肯定。惟查目前相關設備之配置數量、區域分布及實際運用量能尚未明確,面對全國各地可能發生之毒化災事故,現有科技救災資源是否足以支應各區域應變需求,仍有進一步精進空間。尤其我國已建置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分布各地,倘未能適當配置相關無人偵檢設備,恐影響整體應變效能之均衡發展。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盤點現行偵檢機器人及機器犬等設備之配置現況與使用效益,並評估依區域風險特性及事故潛勢,逐步擴充相關設備配置,優先於高風險或關鍵區域強化布建,同時精進操作訓練與跨單位整合機制,以提升全國毒化災應變量能與科技防救災效能。【263】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七)有鑑於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與內政部消防署合作的訓練場區工程(含中區毒化災訓練場暨資材調度中心)已於114年6月取得使用執照並落成啟用,惟115年度仍編列鉅額資本支出(4億3,949萬7千元),用於購置設備與設施監控系統。為避免資源重複浪費或閒置,爰要求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應詳列115年度設備及投資預算(如毒化災訓練場軟硬體設備)採購細項,並提出中區訓練場啟用後的使用率、訓練人次及成效評估報告,以確保公帑支出效益。並請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第5項 環境管理署16億6,563萬7千元,減列: (一)「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70萬元。【267】、【268】 (二)「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50萬元及同目項下,科目均自行調整。【283.313】;「推動環境管理工作」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99】 以上共計減列17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6億6,363萬7千元。 本項提案25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之「人事費」預算編列3億4,538萬6千元,惟查依照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員額說明表,115年度減列4名超額職員、4名超額聘用人員、1名工友、1名超額駕駛,共計減列10人,其人員維持費不僅未依規定減列,並增加552萬5千元之待遇調整經費,顯不合理,爰建議刪除300萬元。【270】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環境管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656萬9千元,惟查:115年度一般事務費中,編列秘書、會計、政風及人事單位之差旅費高達111萬元,雖各該職務依業務需求亦得使用差旅費,然相較於三區環境管理中心等業務單位之差旅費僅編列3萬元,顯不相當,爰建議刪除50萬元。【27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面對氣候變遷與複合型災害風險,我國目前的災害廢棄物管理仍停留在「通則性指引」層次,缺乏針對不同處理階段與廢棄物種類的細緻技術規範。2025年丹娜絲風災後,苗栗縣、台南後壁、高雄等地之災後清理,均暴露出暫置場選址與配置、中間處理(破碎/選別)流程等關鍵技術環節均無統一規範之嚴重缺口。參酌日本環境省「災害廢棄物對策指引」之架構,其具備極為完整之技術標準體系:全流程技術分工方面,包括「避難所垃圾與水肥收集推估」、「收集運搬車輛計算與動線」、「暫置場配置與復歸」、「公費解體程序」、「中間處理─破碎/選別」、「臨時焚化爐設置」等皆訂有專屬技術手冊;全類別廢棄物對應方面,涵蓋「太陽光電設施」、「廢汽機車」、「石綿廢棄物」、「水產/農林畜產廢棄物」等;社會溝通方面,特別將「住民啟發與廣報(技25)」列為技術規範一環,確保災時資訊透明與民眾配合。面對台灣光電板與電動車普及化,環境部目前對於此類新興災害廢棄物之處理技術指引付之闕如。爰凍結相關預算3,000萬元,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參酌日本規範架構,提出「建構我國全流程、全類別災害廢棄物處理技術規範體系」之具體路徑圖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7】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臺南市後壁區烏樹林廢棄物暫置場日前才發生大火,火警還沒完全撲滅,安南區城西二期掩埋場昨天又發生火警,引起民眾健康疑慮。環境部表示,近期全台廢棄物暫置場所陸續發生火災,造成的原因可歸納兩大主因,首先,114年秋季異常暖乾,全台9至11月平均氣溫創下自40年以來新高紀錄,整體環境極度乾燥,顯著提高自燃發生率。其次,近期受颱風強風及致災性暴雨侵襲,各地短時間內累積大量大型災害廢棄物,包括家具、樹枝及各類雜物,混合堆置後極易因發酵產熱而引發燃燒。此顯示,環境部未落實科技化管理提升掩埋場防災韌性,地方政府環保單位並未加強維護管理場區內之紅外線熱顯像儀、消防水砲、消防箱、沼氣管及監視系統等防災設備,即時監控機制、自動通報及啟動應變功能,並未發揮。爰刪減環境管理新台幣伍佰萬元,並凍結新台幣伍佰萬元,待1個月內提出如何協助地方有效監管掩埋場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27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鑑於極端氣候加劇,複合性災害發生頻率顯著增加,致使災後廢棄物清理成為災後復原之重大挑戰。以114年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事件為例,清出之淤泥與垃圾混合物總量預估上看百萬噸,然環境部現行處置方式仍顯被動,不僅缺乏跨區大規模處理之管理計畫,其緊急暫置場甚至未鋪設防水布及不透水層,恐引發二次環境汙染。對比日本等鄰近國家,早已針對不同災害情境(如震災、水災、土石流等)建立災後廢棄物參數資料庫、模擬產量並制定標準作業程序(SOP),我國目前之應變機制實屬脆弱且落後。為強化我國災後復原韌性,確保廢棄物處理不致造成環境二次傷害,爰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6個月內,參考國際經驗(如日本應變機制)建立「台灣災後廢棄物管理與執行計畫」及相關參數資料庫,並針對暫置場所之環境防護規範提出檢討報告,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279】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六)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委辦費」預算編列3億4,257萬8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共編列1億5,075萬辦理26個委辦案、114年編列1億4,901萬3千辦理27個委辦案、115年編列3億4,257萬8千元辦理41個委辦案,相關委辦成果成效不彰,其委辦經費竟年年增加,並且115年較114年經費直接暴增1倍餘,顯有浮編之虞;另部分計畫非例行性檢驗工作或系統建置,而係檢討或管理效能精進計畫,此類可以AI人機協作方式處理之簡單計畫,竟編列高額委辦費,令人匪夷所思;再者部分計畫內容不明或是計畫長期委辦,將不利預算審查並削減相關業務組之專業能力,長期以降,將使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為外包署,國家環境管理工作恐被私人單位左右,爰建議刪除1億5,000萬元。【280】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七)115年度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之「委辦費(業務費部分)」預算編列867萬5千元。全國已封閉公有垃圾掩埋場雖已停止運作,但廢棄物分解產生之滲出水含有重金屬及污染物,恐對地下水、土壤及空氣品質造成長期負面影響。根據審計部114年專案審計報告「地方政府已封閉垃圾掩埋場維護管理情形」調查發現,環境部之督導管理存有下列重大缺失:1、監測體系漏洞與失靈:部分掩埋場周圍未設置地下水監測井,或因道路毀損、地主架設圍籬導致長年無法進入採樣;甚至部分監測井雖已設置卻因損壞、遭掩埋或無水可取而形同虛設。2、污染超標處置消極:部分監測結果已達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值,卻僅持續監測而未積極查明原因並採取改善措施。3、法規遵循度不足:部分掩埋場未納入水污染防治法管制,導致未能掌握污水排放情形,或滲出水處理未依法取得貯留許可證。為確保環境部善盡督導之職責,避免已封閉掩埋場成為地方環境污染之隱患,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環境部針對全國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滲出水處理設施及地下水監測井提出全面清查報告,並訂定具體之督導改善計畫與污染超標應變機制後,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115年度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公有掩埋場營運管理暨資訊系統維運計畫」之「委辦費(業務費部分)」預算編列867萬5千元。已封閉垃圾掩埋場之場址復育與綠美化,係轉化嫌惡設施、提升土地利用價值的核心任務。根據審計部114年專案審計報告「地方政府已封閉垃圾掩埋場維護管理情形」調查發現,環境部在推動復育與後續管理上成效不彰:1.復育進度嚴重落後:部分掩埋場已封閉多年,卻因缺乏規劃,遲未完成復育或綠美化;甚有場址未經復育即逕行作為環保公園供民眾使用,潛藏安全及衛生疑慮。2.場區結構安全隱憂:部分場區擋土牆未符合耐震鑑定標準,或出現邊坡沖刷、牆體塌陷龜裂卻未及時修復之情事,嚴重威脅周遭環境安全。3.環境監測功能缺失:部分場址未辦理土壤污染檢測作業,或檢測後未適時公告監測結果,資訊透明度不足。4.活化管理不彰:轉型為環境教育場所之場址參訪人數稀少,或因通行道路屬私有地遭阻礙,導致復育空間民眾無法進入,公共效益未能發揮。為督促環境部落實已封閉垃圾掩埋場場址復育之監督機制並優化經費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10%,待環境部針對已封閉垃圾掩埋場場址復育提出配套方案,並就全台掩埋場結構安全監控及土地活化效益提升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8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九)近年全台各地廢棄物暫置場火警頻傳,2025年台南後壁丹娜絲暫置場火災顯示暫置場堆置高度達10~20公尺、內部溫度逾80°C、缺乏主動監測與排氣機制,暫置時程長達11年,堆置方式已形同「生化炸彈」,「自燃」為人禍而非天災,顯示災害廢棄物暫置場之管理機制嚴重失靈。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5年1月已公布「災害廢棄物管理指引」,就災害廢棄物種類、量體估算、暫置場選址、防災安全、處理方式原則、權責分工、地方政府配合、附件等面向提出指導性規範。惟該指引仍屬「行政指引初稿」,無強制力,且經比對日本環境省「災害廢棄物對策指引」之要求,尚存顯著不足:日本規範明確指出,為避免廢棄物移除後殘留細小碎片或滲出水污染土壤,暫置場退場時必須進行「表土刨除」作業,標準為刨除表層15~40公分土壤,以確保土地歸還時無污染疑慮;我國指引對於「退場後的復原」仍未有具體技術規範,恐埋下日後土地污染與求償糾紛之隱憂。此外,我國指引未訂定「暫置時程上限」(例如不得逾6個月)。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修正「災害廢棄物管理指引」,增訂暫置場退場後之「表土刨除」復原作業標準、暫置時程上限、指引法制化期程等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6】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歲出環境管理計畫項下01綜合業務管理工作編列5,187萬4千元之業務費,惟查:教育訓練費連續三年參訪歐洲,且經費逐年增加,從113年16萬元、114年18萬元,115年成長一倍至35萬元,依據說明係參訪歐洲先進環保設施與相關機構,然連續三年參訪並無與參訪機構建立相關合作機制或合作備忘錄,致使該計畫淪為年年赴歐參觀行程,無助於業務推展;又資訊服務費原113年僅編列580萬元、114年暴增至2,098萬9千元,115年為1,991萬8千元,究其原因為擴充資通安全經費,然資安經費僅680萬3千元,故有浮編之虞,爰建議刪除500萬元。【28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惟查:行政院111年核定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112-117年),前已連續編列多年經費,然115年所編發展建構4D人工智慧監控告警數位轉型計畫為部編計畫,於行政院未廢置前述計畫前即另以部編計畫代替,不僅無法審計、檢閱評析原計畫施行成果,另以其他新編中長程計畫代替,恐有違施政一貫性、一體性,亦不利立法院之預決算審查以及未來審計部審核,爰建議減列200萬元,俟環境部向行政院提出廢止原計畫並獲院許可,同時會知監察院審計部,及新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許可。【298】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二)近年氣候變遷異常,極端降雨與風災頻仍,全台各地面臨複合型災害之風險劇增。當災害發生時,環境部對於災後廢棄物之估算,往往缺乏科學依據,馬太鞍溪堰塞湖等災害事件後所估算之廢棄物3,000萬公噸更缺乏方法論依據。缺乏準確估算,將導致暫置場規劃失準、處理設備調度不及,甚至造成二次環境污染。日本災害管理準則將「災害廢棄物處理量估計」列為初期應對之關鍵步驟,採「災前規劃→災初估算→執行計畫→滾動修正」四階段作業,並依不同災害類型(海嘯混合型、地震倒塌型、水災淤泥型、土石流型等)建立詳盡之係數資料庫(例如地震倒塌棟數×每棟係數、風災泡水戶數×每戶係數、堰塞湖單位土方量等),以利災發當下能迅速推估廢棄物組成與總量。反觀我國目前仍缺乏在地化之廢棄物估算參數資料庫,災後應變難以精準到位。另4月3日花蓮地震應變過程中,環境部建置之環境災害管理資訊系統(EMIS)及決策支援系統(DEDS)僅被動記錄,實際跨部會協調仍賴人工「手推LINE群組」,資訊系統未發揮即時決策支援、資源調度及跨部會整合功能。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凍結預算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建立「台灣災害廢棄物科學化估算參數資料庫」(依地震、海嘯、風災、土石流、堰塞湖等災害類型分別訂定係數),並提出EMIS/DEDS升級之功能模組及自動化決策支援之規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0】 提案人:林淑芬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賴惠員 (十三)環境部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編列3億4,200萬元獎補助費供地方政府辦理實質挖掘,卻又編列高達1,398萬元委辦費,用於「追蹤管控、辦理民眾參與及人力支援作業」,針對相關工程進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有署內既定管考程序,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之進度追蹤,應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善盡督導職責,目前委外「協助追蹤」之作法,顯有浮編預算之嫌,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預算編列3億8,187萬9千元,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1】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中「業務費」編列預算3,937萬3千元。有關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之「業務費」預算編列3,937萬3千元,較114年度增加2,291萬8千元,增幅甚鉅。其中「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包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挖掘清理,並以「為完備環境監管,有效追蹤管控空氣、水、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因子於計畫作業期間所造成之影響」等理由,編列業務費1,638萬元。惟查,環境部過去已全額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二仁溪水質改善及相關清理工作。再者,依據河川管理相關法規,二仁溪河川管理權責應屬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河川主管機關辦理。環境部雖得就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及環境監測等事項提供協助,然本案在已全額補助地方政府執行清理作業之情形下,又另行編列預算辦理環境監管、人力支援及民眾參與等事項,其必要性、權責分工及預算配置合理性均有疑義。尤其河道廢棄物之挖掘清理、河川治理及現場工程管理,涉及河川主管機關權責;若環境管理署持續以專案方式擴張辦理,恐造成中央機關間權責重疊、預算重複編列及責任歸屬不明等問題。環境管理署應釐清其角色究竟係污染監測與稽查督導,抑或已實質介入河川工程與治理業務,避免逾越環境管理署原有職掌範圍。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重新檢視本項預算之編列依據及權責歸屬,具體說明1,638萬元業務費之使用內容、執行項目、與地方政府補助經費之區隔、與經濟部水利署及地方河川主管機關之分工,以及是否存在重複補助或重複辦理之情形。並應將非屬環境管理署權責之河川治理、河道工程及清理管理事項,回歸主管機關辦理,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0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預算編列3億4,250萬6千元,惟查:該補助地方政府挖掘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等,然該計畫中之整治點右岸二仁溪橋下南山段(場址A)預估清理1800平方米,估計汙染深度3米,該整治點緊鄰橋墩,恐影響橋樑安全,強行開挖恐產生湧水、邊坡坍塌或機具沉隘,且開挖後土壤側向壓力因解壓產生變化,將造成橋樑結構安全;復該整治點之選取是否有詳盡調查,如橋樑興建時間是否早於汙染其間等,不無疑問。再者,二仁溪於民國98年開始清理(水利署98-100年以耗資10億清理13.6萬噸、環境部108-110年補助651萬清理117.26公噸、112-113年補助987萬清理63.19公噸),114-117年預計清理數量之計算基準是否以排除前述以清理之區域、新清理場域如何選定及是否過於偏散而無整治需求等不無疑問?且計畫中亦編列98年清理前即應辦理之民眾參與程序,115年方才編列顯為消耗預算之用,爰刪除1,600萬並凍結3億元,俟環境部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詳盡調查歷年計畫及實施成果,並檢討新整治點之必要性、安全性等後,經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30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盧縣一 (十六)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中「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之「為完備環境監管,有效追蹤管控空氣、水、廢棄物等相關污染因子於計畫作業期間所造成之影響,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另為求公開透明使民眾深入瞭解清理情形及支持,辦理民眾參與及人力支援作業」預算編列1,638萬元。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6千元及「業務費」預算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然該案遭環境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境管理署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部分工作內容係屬該署既有之區域治理稽查業務重疊,新增大幅編列預算的妥適性允待商榷,預算凍結1,000千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10】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4億5,630萬元。惟查:行政院111年核定預防環保犯罪暨智慧環保打造綠色幸福家園計畫(112至117年),前已連續編列多年經費,然115年於行政院未廢置前述計畫前即另編經費代替,且05所編非為行政院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恐有違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落實零基預算精神強化預算編製作業精進措施、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故115年環境管理計畫項下05計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不僅無法審計、檢閱評析原計畫施行成果,另以其他新編中長程計畫代替,恐有違施政一貫性、一體性,亦不力立法院之預決算審查以及未來審計部審核,爰建議凍結2億元,俟環境部向行政院提出廢止原計畫並獲院許可,同時會知監察院審計部,及新計畫獲行政院核定後,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獲許可,方准予解凍。【317】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八)為翻轉國內垃圾處理舊思維並與國外新技術接軌,行政院於106年核定「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協助地方政府辦理既有垃圾焚化廠升級,延長使用壽命;亦協助無焚化廠縣市推動在地垃圾處理設施。本計畫之目的,即為擺脫過去台灣焚化為主掩埋為輔之垃圾政策,朝向多元化,甚至轉廢為能的方向前進,然而如今環境部垃圾處理政策仍朝向垃圾焚化為主,以持續興建焚化廠解決垃圾問題,顯示本計畫已面臨巨大的問題,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刪除1,0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明確的計畫修正方案後,經立法院同意,始得動支。【325】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十九)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以離島三縣111至113年度一般垃圾產生量分析,除金門縣外,澎湖縣及連江縣一般垃圾產生量分別自111年度之2萬4,598公噸、2,747公噸,上升至113年度之2萬4,798公噸、3,204公噸,顯示離島地區推動垃圾源頭減量成效欠佳,仍須仰賴環境管理署長年補助垃圾轉運費轉運回本島焚燒,影響垃圾自主處理目標,環境管理署應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推動垃圾源頭減量,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刪減10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交書面報告至本委員會後始得動支。【32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全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去化降幅卻有限,導致113年度期末暫存量仍高達75萬餘公噸,凸顯出全國垃圾焚化廠處理量能及掩埋場剩餘容量嚴重不足窘境。許多原鄉部落屢屢爆發嚴重的「垃圾山」危機。其主因在於原鄉缺乏自主的垃圾焚化設施,仰賴將垃圾長途「轉運」至平地代為處理;一旦遭遇平地縣市焚化爐歲修或量能不足產生排擠,原鄉垃圾首當其衝遭到拒收,引發惡臭衛生危機。環境管理署在推動多元化垃圾處理與環境管理工作時,卻未能體察原鄉民瘼,不僅未針對原鄉特殊的「廢棄物清運、長途轉運及堆置場去化」困境提出妥適因應對策,亦未定期與原鄉鄉(鎮、市、區)公所進行相關垃圾去化議題的協調與討論,讓部落獨自面對沉重的清運成本與環境污染風險。例如:先前爆發垃圾危機之新竹縣尖石、五峰鄉、南投縣仁愛、信義鄉、台東縣蘭嶼鄉、花蓮縣秀林鄉。為落實對原住民族地區環境正義,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二十,應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針對「原鄉地區垃圾長途轉運困難與高昂成本之補助對策、加速原鄉既有垃圾堆置場去化方案,建立中央協調調度焚化爐支援原鄉垃圾處理專案機制」,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我國一年一般廢棄物產生量已高達1176萬公噸,嗣透過回收再利用、焚化及衛生掩埋等方式處理後,期末暫存量自107年度之21.23萬公噸於113年上升為75.02萬公噸,若再加計災後產生之廢棄物,全國待處理垃圾量恐更大幅增加。而未能焚化處理之垃圾如未能立即進行掩埋處理,長期下來將有垃圾裸露堆置,衍生火災及環境衛生問題之疑慮。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05年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掩埋場活化改善工程,為解決前開事項,惟因一般垃圾經大型焚化廠焚燒後產生大量焚化飛灰,除作為不適燃廢棄物外,亦多以穩定化法處理成飛灰穩定化物後掩埋,致已活化之掩埋空間漸少,影響一般廢棄物之處理量能。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推動焚化飛灰再利用計畫,仍僅有13.02%之再利用率,可見相關垃圾處理與焚化爐飛灰政策有需重新通盤檢討並精進之處。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政府承諾於115年底前完成裸露垃圾山之清理,然截至113年底,全國整體達成率僅27.6%,與既定目標顯有重大落差。尤以新竹縣、臺南市、花蓮縣及臺中市等高堆置熱區,處理進度明顯落後,部分地區甚至仍為零進度,顯示中央政策推動與地方執行之間未能有效銜接,整體治理成效不彰,目標跳票風險甚高。復就執行面觀之,垃圾山問題長期累積,涉及土地取得、去化量能及地方協調等多重因素,然主管機關未提出具體分區策略與時程控管機制,亦缺乏針對落後縣市之專案輔導與資源傾斜,致進度落差持續擴大。於政策承諾與實際成果明顯不符之情形下,相關預算編列與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五,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0】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查114年度立法院多次關切全國「暫置垃圾山」問題,要求於115年底前達成妥善處置目標。雖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已建置監控平台且截至114年6月底暫置量已降至72.4萬噸,然各界對於其是否僅透過「打包」而非真正「去化」仍有疑慮。為追蹤115年度是否能如期清空承諾之53座垃圾山。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全國裸露堆置垃圾妥善處理最終去化期程報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辦理垃圾清理督導管理相關工作,配合計畫推動辦理相關之資料蒐集、新穎廢棄物處理技術研發、設置規範探討及委託專業技術團隊協處合作等,以取得有效可行推動模式,作為後續策略規劃參採,編列預算9,500萬元。經查國內焚化飛灰再利用率僅約10%,近九成仍採穩定化掩埋,成效未如預期。鑑於115年度總體計畫預算較114年度顯著減列,為確保飛灰再利用之補助誘因不因此中斷。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飛灰再利用中長程提升目標與設施水洗推動」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預算編列1億7,860萬元。有鑑於台中非洲豬瘟發生後,廚餘回收處理政策變更,廚餘不再作為養豬使用,影響焚化爐熱值及生質能源廠目標達成度問題,為評估現行焚化廠升級整備後與資源全循環政策之搭配性。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焚化廠能效提升與廚餘/飛灰循環管理整合報告」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本項通過決議30項: (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編列16億6,563萬7千元。經查,我國營運中的大型垃圾焚化廠每年產出的焚化底渣量約為83萬至85萬公噸。垃圾經焚化處理後,約有13%至15%會轉化為底渣,早期底渣多以衛生掩埋處理,現已轉型為資源循環模式,根據環境部數據,近3年(110-112年)的焚化再生粒料循環率均穩定達90%以上,113年更達到100%全數去化。底渣經處理後成為「焚化再生粒料」,可替代天然砂石,廣泛應用於道路級配底層、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路堤填築及水泥加工品(如紐澤西護欄、磚品)中。目前的垃圾暫置問題是我國環境管理最嚴峻的挑戰之一,由於部分縣市焚化爐老舊整修或無焚化設施,導致垃圾無法即時處理,必須暫時堆置在掩埋場或轉運站。而焚化爐被民眾視為嫌惡設施,只要有新建計畫,就會引發當地居民反彈、抗爭。垃圾堆積問題仍必須積極解決,如何讓焚化爐與環境共生、降低對環境的影響,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更加積極鼓勵多元的垃圾處理,將垃圾處理的效益發揮到最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66】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區域治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編列1,086萬1千元,本計畫係三區環境管理中心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等一般行政工作。內容包含「臺北辦公室與北區環境管理中心辦公室拆組搬遷及活化改善」經費240萬元。鑑於114年度甫編列南區環境管理中心鳳山大樓整建經費,115年度年度又針對北區及臺北辦公室進行搬遷改善。為避免行政資源重複投入於硬體搬遷,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74】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近年營建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從高雄美濃大規模開挖回填形成「天坑」,至苗栗、桃園等地跨區傾倒廢土,顯示廢棄物流向管制機制長期失靈,執法未具即時性與嚇阻力。環境部雖編列逾20億元推動「智慧圍籬」及數位監控系統,然以高雄月世界案件觀之,不法業者仍可多次跨縣市載運並完成棄置而未遭攔阻,足證現行科技監管於資料整合、即時預警及跨機關聯防上均存重大漏洞。在實際成效未明之前即持續擴張預算,難謂審慎。復就業者管理與裁罰機制而言,部分違規業者於短期內屢次違法,甚至引發火災並積欠罰鍰,仍得持續營業,顯示主管機關未能落實退場機制與強制執行,致裁罰形同具文,無法達成預防與嚇阻目的。又非法棄置後之環境復原費用常因業者脫產而難以追償,形成污染外部化之不公現象,顯見整體制度自源頭控管至事後追償均未建構完整閉環,執行成效不彰,實有通盤檢討之必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五,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合併凍結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編列預年7,245萬1千元。台中地檢署破獲橫跨12縣市之大型環保犯罪集團,不法業者以合法清運執照為掩護,長期非法傾倒高達15萬立方公尺、約9萬噸之事業廢棄物,污染範圍遍及中南部,甚至侵入高美濕地、國有林地及軍事用地等敏感區域,造成戴奧辛等有毒物質擴散,初估國土復原成本即逾10億元。該等行為規模龐大且持續時間長,卻未被主管機關即時攔阻,顯示現行廢棄物流向追蹤與跨區監管機制未能有效運作,形同失靈。復就執行面觀之,該集團利用偽造聯單、關閉或規避GPS監控等手法長期規避查緝,甚至於機具遭查扣後仍能再行取回持續作案,反映主管機關於清運業者管理、聯單制度查核及違規業者退場機制上均存重大漏洞。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未能建立具即時性之監控與強制性之裁罰機制,致非法棄置行為呈現集團化、組織化發展,對國土安全與生態環境造成系統性風險,相關政策執行與預算效益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7】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推動環境執法及督導工作,強化查緝效能並遏止不法,主要辦理提升環保稽查量能及裁罰能力、環工技師簽證案件查核管理、環評監督治理路徑建構及說明會、環境稽查數位化等業務。編列預算7,245萬1千元。經查114年度立法院曾針對該目下「建置執法智慧決策中心」因成果計畫與效益分析不完整而提出凍結決議(決議382之(5))。115年度雖減列部分建置費,但仍編列軟體授權及維護經費。為追蹤該決策中心自114年度建置以來之實際執法成效與AI模型準確度,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凍結該項預算5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執法智慧決策中心執行成效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五)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2025年2月,高雄市馬頭山自然協會指出,高雄馬頭山遭不肖人士惡意傾倒事業廢棄物約2,800公噸,惟截至同年9月,中央及地方政府仍未能完成妥適處理。即便本辦多次召開協調會,並安排委員會現場考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仍多以地方政府權責為由,未能積極協助釐清廢棄物流向、污染風險及後續清理復原責任,顯示中央主管機關於重大非法棄置案件中之協調、督導及支援角色仍有不足。此外,本辦曾多次要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往馬頭山進行水質及土壤檢測,以確認該場址是否因大量事業廢棄物棄置而造成環境污染風險。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回應表示,土地污染監測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因而未主動進行檢測。然而,114年7月環境部曾主動針對嘉南地區災損光電案場進行水質抽驗,顯示中央並非無法於特定事件中進行環境採樣或檢測,而是取決於是否認定有介入之必要。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明確提出中央介入水質、土壤或環境污染檢測之判斷原則,包括啟動條件、適用案件類型、地方請求支援程序、中央主動抽驗之標準及後續處理機制。並請具體說明,為何嘉南地區災損光電案場可由中央主動抽檢水質,然高雄馬頭山遭大量事業廢棄物棄置案件,卻未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動進行水質及土壤污染檢測,以釐清是否存在標準不一、選擇性執法或中央督導責任不足之問題。爰凍結該項預算4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列出主管機關介入採樣檢測之指引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六)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有鑑於114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之「綜合業務管理」並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115年度卻於同一業務項下,新增編列「落實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共創優質健康生活環境等環境管理目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萬元,其新增原因、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目前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收運、資源回收宣導及分類指引等,多由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包含垃圾車廣播、地方機關跑馬燈、社區宣導、清潔隊公告及地方媒體資訊露出等,均已持續提醒民眾落實垃圾分類與回收處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於115年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資源重疊,抑或有中央層級統一宣導之必要,尚未見明確說明。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該筆1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具體說明新增編列之原因、預算使用目的、宣導主題、執行方式、目標受眾、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措施之區隔,以及預期成效與評估指標,俾利外界檢視該項預算是否具必要性及效益,避免中央與地方宣導資源重複配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1】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有鑑於114年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之「綜合業務管理」並未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惟115年度卻於同一業務項下,新增編列「落實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共創優質健康生活環境等環境管理目標」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150萬元,其新增原因、必要性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目前家戶垃圾妥善處理、垃圾收運、資源回收宣導及分類指引等,多由地方政府第一線執行,包含垃圾車廣播、地方機關跑馬燈、社區宣導、清潔隊公告及地方媒體資訊露出等,均已持續提醒民眾落實垃圾分類與回收處理。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於115年度新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是否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資源重疊,抑或有中央層級統一宣導之必要,尚未見明確說明。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就該筆150萬元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具體說明新增編列之原因、預算使用目的、宣導主題、執行方式、目標受眾、與地方政府既有宣導措施之區隔,以及預期成效與評估指標,俾利外界檢視該項預算是否具必要性及效益,避免中央與地方宣導資源重複配置。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之「業務費」預算編列5,187萬4千元。有關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4年辦理「考察日本先進公廁設施及如廁文化推動情形」,編列國外旅費16萬元。惟我國「公共廁所列管及維護管理指引」自113年7月公布以來,迄今未見後續檢討、修正或精進作為,顯示相關考察成果是否實際回饋國內制度,仍有疑義。日本近年推動公共廁所改善,除重視清潔維護及使用便利外,亦納入安全性、防窺設計、性別友善、無障礙使用、照明動線及如廁文化教育等概念。然反觀我國現行公廁管理制度,對於廁間門縫、隔板高度、通風孔可能窺視、入口視線、反針孔檢測、高風險場域巡檢及民眾通報機制等,尚未建立更完整之設計審查及管理規範。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既已編列預算赴日考察,卻未能將相關經驗轉化為具體政策、修正指引或補助審查基準,恐有考察流於形式、政策銜接不足之虞。爰此,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就該項國外考察之必要性、考察內容、具體成果、後續採納情形及是否研議修正我國公廁管理指引,提出完整說明。並應儘速檢討將安全、防窺、反針孔檢測、性別友善及無障礙設計等項目,納入公廁評鑑、補助審查及維護管理規範,以確保公務考察能實質提升我國公共廁所品質,而非僅止於出國參訪。爰凍結該項預算16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9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八)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2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要職掌包含天然災害應變及環境復原等業務,理應於重大災害或環境事件發生時,扮演即時掌握、跨機關協調及現場復原調度之關鍵角色。惟於花蓮光復鄉發生溢流事件期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仍赴歐洲進行考察,直至國內輿論質疑聲浪擴大後,始提前結束國外行程返國,恐有未能即時掌握災害應變責任與社會觀感之虞。更值得檢討的是,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出發前竟透過公文要求國籍航空提供貴賓室及行李超重等禮遇。該行為不僅與公務考察應有之樸實、必要及比例原則不符,更易使外界質疑公務出國考察之正當性與機關紀律。尤其在國內災害應變與環境復原工作正需主管機關高度投入之際,相關作法更顯不當。爰此,環境部應就本案公務出國考察之必要性、行程安排、經費支出、簽核程序、災害期間代理及應變機制,以及是否曾要求航空公司提供特殊禮遇等事項,向外界完整說明,並檢討建立更嚴謹之公務出國與災害應變期間首長差勤管理規範,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爰凍結該項預算百分之十,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九)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預算編列2,392萬9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之預算,113年度為2,204萬5千元、114年度為1,824萬8千元,115年度則增至2,392萬9千元,較114年度增加568萬1千元。其增加項目包含電動汽車電費增加12萬2千元、車輛保險費增加36萬8千元。惟「強化與環保團體交流計畫」近3年編列其必要性、具體內容、執行方式及預期效益均有待釐清。再者,與環保團體溝通、蒐集民間意見及促進政策交流,本即屬環境主管機關推動環境治理時應有之基本職責。若115年未編列相關委辦經費,是否即代表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未來不建立與環保團體之固定交流機制?爰此,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供近3年與環保團體之成果紀錄。並詳細說明115年度辦理「強化與環保團體交流規劃」之原因、計畫內容、委辦項目、遴選方式、預定合作對象、成果指標及與既有機關業務之區隔。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296】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6千元、「業務費」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補助臺南市政府清除及處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然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行政院於114年7月核定本計畫時,明確核復「本計畫所編經費僅限於清除及處理本案所列場址之廢棄物」。因應汛期與二次污染防範,臺南市政府已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及監督工作(經費約6,852萬6千元)。但環境管理署卻又於該計畫(114至117年度)中,編列了高達5,803萬元的「業務督導管理費」,用以辦理各項工作之規劃、管理、督導及建置智慧監管系統,工作內容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廠商執行的項目高度相近,有疊床架屋、資源重複投入之虞。此外,環境部業務督導管理工作尚包含「水質監測及污染源溯源」,其辦理內容(如篩選可疑事業、執行高風險水污染事業深度查核等)實屬環境管理署既有業務「區域治理稽查業務」範疇,與本專案計畫「清理二仁溪既存廢棄物」核心目的有別,顯然與行政院「僅限於清除及處理廢棄物」之核定原則有悖。因此,爰針對「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重新檢視「業務督導管理費」編列妥適性,釐清與地方政府委外項目重疊問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04】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預算高達3億8,565萬元,辦理統籌補助地方政府公廁修繕及興建、推動公廁管理及提升品質、疫災應變復原、環境清潔之機具租用及購置、環境衛生維護及控制病媒蚊危害等工作。部分原鄉地區因位處偏遠及幅員遼闊,亟需進行公廁的修繕及建置,俾以推動公廁的管理及使用品質。尤其原鄉部落經常有設置風雨球場、聚會所,以及承租公有公共空間辦理部落「文化健康站」等長照集會需求,故公廁修繕與建置計畫之推廣對原鄉而言,極為重要。惟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期以來未針對原鄉地區廣為宣導相關環境品質與公廁修繕補助資源,也未與原鄉鄉(鎮、市、區)公所業管課室積極聯繫。恐導致原鄉部落因資訊落差,難以取得資源挹注,不僅無助於改善偏鄉部落的公共衛生環境,更忽視了原鄉長者族人日常頻繁使用公共空間基本需求。為落實原鄉環境正義,確保中央協助原鄉提升基礎衛生設施,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應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通知地方政府提出公廁改善補助需求,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1】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涂權吉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23、30)質疑公廁評鑑制度過於鬆散,95%獲滿分評鑑,卻與民眾實際體感不符,且要求未來應著重友善與特色公廁之修建。有鑑於公廁是社會進步指標,當公廁品質被視為信任、健康與城市形象的基礎設施時,台灣才能真正從環境衛生管理走向智慧服務治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科學化公廁診斷機制及特色/性別友善公廁補助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有鑑於「美質環境推動計畫」主要係針對我國公廁管理策略、特色公廁推動、性別友善公廁政策執行,以及環境美質化推廣與成效管理等事項辦理。惟現行計畫及相關補助規範,多著重於公廁清潔維護、外觀改善、友善使用及環境美化,尚未將防窺安全設計、反針孔檢測及偷拍防制等項目明確納入補助要點或審查基準。近年國內外公共廁所改善趨勢,已逐步將使用者安全、防窺設計、照明動線、入口視線管理及高風險場域巡檢等納入公廁規劃與管理重點。然我國近期仍發生多起公共廁所遭裝設非法攝影設備或偷拍案件,顯示現行公廁管理制度對於防窺、防偷拍及安全巡檢之規範仍有不足,恐難以回應民眾對安全如廁環境之期待。爰此,要求環境部應儘速檢討並修正「美質環境推動計畫」及其相關補助要點,將防窺設計及安全管理納入補助、評鑑與審查項目,包括廁間門縫與隔板設計、通風孔可能窺視風險、入口與鏡面反射視線、照明與死角改善、反針孔檢測、高風險公廁定期巡查,以及QR Code通報或民眾即時回報機制等。透過補助制度引導地方政府及公廁管理單位落實安全設計與維護管理,避免公廁改善僅停留於環境美化,而未能真正保障民眾如廁安全與隱私權。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預算編列7,000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推動「性別友善廁所倍增行動方案」,計畫目標於114年至118年間,將全國性別友善廁所數量由623座提升至1,246座,並納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次國家報告之重要執行指標。經查,目前環境部列管之性別友善廁所名單存在嚴重瑕疵,有高達58%受查廁所不符基本設置原則,甚至出現不當挪用既有無障礙或親子廁所掛牌充數之現象,排擠原有特定需求使用者空間。爰此,為督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落實性別友善廁所品質管控,請環境部針對「環境管理」項下「美質環境推動計畫」編列之預算提出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針對現行列管性別友善廁所進行實質盤點之初步結果,及要求不符定義者改善之進度,並加速研擬「查核輔導作業」之統一檢核標準,及查核人員培訓機制,始得動支。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14】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落實環境風險管理,編列預算4億5,630萬元。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落實環境風險管理。有鑑於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嚴重影響環境品質,政府仍無有效對策,本計畫陳報逾1年未獲核定,卻先行編預算(行政院遲至114年12月29日始核定),且各地方政府設備規格不一之資料介接問題至今仍未有具體對策。因此該署應妥擬定前置規劃作業,並積極與計畫審議機關溝通,儘速完成計畫核定事宜,俾符計畫預算之精神,確保預算得以配合執行工作,妥予配置於所需年度,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並維國人生活環境品質。爰針對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2.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設備及投資」2億8,960萬元,合計4億5,630萬元。為利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以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然據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環境管理署雖為精進查緝環保犯罪技術於113年8月研擬本計畫並陳報行政院,但迄至114年9月底,該計畫仍未奉行政院核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即於115年度預算案先行編列高達5億餘元(含一般性補助款5,310萬元)推動相關業務,恐有違反預算編列之妥適性,影響資源投入有效性。此外,本計畫規劃每年與外部單位完成250點資訊介接,並優先執行與各地環保局既有約501處車牌辨識監視器介接作業。惟目前各地方環保局既有之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不盡相同,若未就平台整合技術妥為協調規劃,將重蹈過去「聲音照相設備」因廠商軟硬體不同致監測資料未能整合介接之覆轍,資料無法相容。為確保國家預算編列合理與嚴謹性,落實廢棄物非法棄置之遠端監控效能,爰凍結本項預算100萬元。應俟本計畫正式奉行政院核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8】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3.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編列業務費及設備投資預算高達4億5,630萬元。本計畫旨在利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以期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預防污染擴大。然部分原鄉地區,因位處山區幅員遼闊,長期以來屢遭不肖廠商或惡意違法傾倒家用及事業廢棄物,嚴重破壞部落自然生態與族人生活環境,環境犯罪新聞屢見不鮮。環境管理署在耗資數億元推動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時,卻未見針對這些長期處於「科技稽查死角」的原鄉偏遠地區,引進相關先進監控科技設備(如智慧圍籬等)以提升查緝效能並強化嚇阻功能。為確保國家鉅額科技執法預算能真正發揮效用,解決偏鄉與原鄉地區免淪為「廢棄物非法棄置天堂」之沉痾,爰針對「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升原鄉地區垃圾處理及清運效能,同時利用架設於關鍵交通節點之智慧圍籬比對異常清運行為,強化執法效能,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個月內提供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19】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涂權吉  蘇清泉 4.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預算編列4億5,630萬元。我國事業廢棄物傾倒問題日益嚴重,包含七股光電廠營建廢棄物非法掩埋、高雄美濃大峽谷遭盜採回填事業廢棄物以及馬頭山成為垃圾山等,為強化全國廢棄物之流向管理,環境部推動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綜觀國際制度,事業廢棄物流向管理已由傳統紙本聯單,逐步走向電子聯單、即時申報、車輛定位及資料勾稽。美國、日本、德國、新加坡、巴西、澳洲及歐盟多以電子聯單或電子託運文件作為基礎。台灣則進一步導入GPS或地理定位管理。由此可見,台灣以GPS掌握事業廢棄物清運機具動態,方向上符合國際強化流向管理之趨勢,且具即時稽查與防止非法棄置之優點。惟GPS追蹤者為車輛,並非廢棄物本身,仍可能存在混裝、轉運、虛報、未納管車輛及末端處理不實等漏洞。爰此,環境部應進一步整合電子聯單、GPS、過磅、CCTV、電子簽收及處理後產出物去向資料,建立異常警示與跨機關稽查機制,始能真正達成事業廢棄物從產源到最終處理之完整流向管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2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5.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內容包括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及「IoT設備檢核」。辦理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編列預算4億5,630萬元。鑒於長期以來全台70餘家「棧場」,由於無法完成土地取得程序而面臨經營困難,主要集中於新北市、桃園市與臺南市;近年中央與地方積極處理,目前已輔導50餘家完成納管,協助以遷移或合法取得土地等方式,落日條款則分別訂在臺南市2024年、桃園市2025年、新北市2026年等。為確保此高額智慧化預算,能有效改善非法傾倒及確實輔導業者合法納管,而非僅止於數據收集。爰凍結該項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6.有鑒於現有的管理系統未能有效遏止犯罪,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所調閱之資料顯示截至114年9月,尚有444處非法棄置場址尚未解除列管。而平均每年新增129處列管場址,廢棄物年均重量約28萬公噸;且過去推估清理費用高達15億6,800萬元,若計入近年物價漲幅,將成為國庫沉重負擔。再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計畫建置平台介接1,000個監控點位,但過往「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曾因各縣市聲音照相設備廠商不同、軟體相異,導致監測資料無法整合介接,如:各地方政府既有的車牌辨識系統、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未盡相同、規格不一。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22】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7.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億8,960萬元,用以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然該案遭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後指出,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每年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案件約1,417件,占環保犯罪案件九成以上。不法業者透過無GPS軌跡車隊將廢棄物運至中、南部四處亂竄棄置,尤其如高雄美濃大峽谷、馬頭山,重大非法棄置案件經破獲時,廢棄物或已持續堆置半年至1年,累積之大量廢棄物致事後環境復原成本龐鉅,嚴重影響環境品質,環境管理署應積極增加查核效率,遏止違法行為,爰針對「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1億6,670萬元,凍結1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323】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十五)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分支計畫編列「業務費」1億6,670萬元及「設備及投資」2億8,960萬元,用以推動非法棄置智慧圍籬、智慧化環評監督系統強化資通安全系統及發展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然該案遭立法院預算中心仔細分析後指出,近年廢棄物非法棄置案件頻仍,每年涉及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案件約1,417件,占環保犯罪案件九成以上。不法業者透過無GPS軌跡車隊將廢棄物運至中、南部四處亂竄棄置,尤其如高雄美濃大峽谷、馬頭山,重大非法棄置案件經破獲時,廢棄物或已持續堆置半年至1年,累積之大量廢棄物致事後環境復原成本龐鉅,嚴重影響環境品質。環境部雖希望儘速推動用車牌辨識技術、物聯網、AI辨識技術及大數據工具,配合該署既有之列管清運車輛軌跡系統、許可系統、申報資料及聯單資訊,追蹤載運廢棄物之清運機具,勾稽異常廢棄物清運行為,以及早發現廢棄物非法棄置情形,然仍遭指出推動效率過低、各地方環保局既有之設備規格及資料格式未盡相同,難以整合等問題,為督促環境管理署應積極增加查核效率,遏止違法行為,爰針對「環境管理」項下「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2億8,960萬元,凍結5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4】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邱鎮軍 (十六)依據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4年決算書「重大計畫執行情形表」顯示,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112至117年)之可支用預算目前合計約21.9億元,然實質執行數(實現數加計應付數)僅約16.3億元,實質執行率僅74.7%。在全台各地掩埋場裸露垃圾山堆積如山、危機四伏之際,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竟有高達四分之一的預算未能有效投入執行,顯示計畫規劃與推動能力堪慮,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9,500萬元,凍結200萬元,待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26】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人員維持」預算員額274人(職員225人、聘用人員37人、駕駛3人、技工3人及工友6人),需人事費3億4,538萬6千元,預算編列3億4,538萬6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員額274人,較114年度284人減少10人。惟人員維持費卻較114年度預算數3億4,236萬9千元不減反增約300萬餘元(按115年度比較表之調整後基數增列552萬5千元)。雖係因待遇調整等經費,然在員額顯著減少情況下,人員維持費之精簡成效有待釐清。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26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一般行政」項下「環境管理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本計畫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辦理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會計業務、人事管理及共同業務等一般行政工作編列預算3,073萬1千元,較114年度1,495萬4千元大幅增加1,577萬7千元,增幅達105%。經查主要係增列臺中辦公大樓辦公空間整修工程等經費。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成立未久且114年度甫辦理組織調整相關辦公空間規劃,頻繁編列整修經費之必要性與規劃完整性有待查核。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十九)按「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核心目的係為達成節能減碳,且環境部於組改前已知垃圾車係高碳排運具,且其因收集垃圾而怠速行駛之工作模式,易造成大量碳排,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2011年即於德國引進技術改裝,2016年開始陸續推動汰換具電動壓縮艙或輕量化設計之低碳垃圾車。然低碳垃圾車與全電動垃圾車相比,其碳排與油耗仍屬較多,故為達成台灣2050淨零排放之目標,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將我國高碳排之垃圾車汰換為全電動垃圾車納入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且國內全電動垃圾車業者已配合我國環境規定需求,引進國外成熟技術,則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自應於政策中納入補助縣市政府汰換燃油垃圾車為全電動垃圾車之規劃,並進行現有之廠商技術盤點與各縣市需求,於盤點完成後就各縣市所需之不同載運能力之垃圾車進行示範運行,該示範運行更應包括沿海、山區、城市等三種不同環境,以確保全電動垃圾車之運行符合我國各縣市之需求。請環境部於4個月內提出示範運行規劃之書面報告。【275】 提案人:涂權吉 連署人:陳菁徽  蘇清泉 (二十)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預算編列12億7,815萬9千元。按農業部規劃,我國廚餘養豬將於116年全面退場,另依環境部針對廚餘的去化方式規劃,焚化與掩埋將於117年歸零,然全國仍有三縣市因地理環境及廚餘去化量能問題以掩埋為主。針對事業廚餘之去化,全國每月仍有25%縣市採蒸煮後養豬措施;而家戶廚餘加上事業廚餘尚有23%以焚化處理,當中包括新北、臺北等14縣市利用即將退場的養豬或是焚化來處理廚餘。爰此,前開116年廚餘養豬全面退場、117年焚化與掩埋廚餘退場,我國縣市政府針對廚餘處理量能究竟是否足夠,仍應視去化技術與去化規模而定。另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乃轄管全國之廢棄物處理,國家政策既針對廚餘去化方式作重大改變,而部分業者為因應該案,亦與工業技術研究院合作研究或至國外學習具備低汙染、無廢棄物產生之廚餘去化技術。而針對各縣市之廚餘處理量能係由縣市政府自主填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轄管全國之廢棄物處理,卻未積極盤點縣市廚餘去化量能與技術,亦未於多元垃圾處理計畫中規劃補助縣市政府引進廚餘去化技術。請環境部於2個月內,就各縣市政府目前已採用的廚餘處理技術(含試驗中),就其方法(原理)及優缺點,完整分析供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276】 提案人:涂權吉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二十一)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預算編列7,245萬1千元。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分支計畫編列9,500萬元,用以辦理垃圾清理督導管理相關工作於一般性補助款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科目項下編列4億5,490萬元,用以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廠升級整備、環保設施有效管理與效能提升等經費,合共5億4,990萬元金額龐鉅,然全國垃圾處理量能有限之問題存在已久,環境管理署在預算案中自承「問題存在已久」,既然已知量能有限,為何115年度的預算分配仍以「設施維護(補助)」與「行政督導」為主,而非大規模投入「源頭減量」或「新型設施興建」?「多元化垃圾處理」第2期計畫,是否包含新型態的處理技術(如SRF固體再生燃料)的實質推廣,還是僅止於「督導」現有流程?垃圾去化的效率,而不是公文往返的頻率!」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image: image2.jpg] 【285】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二十二)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綜合業務管理」辦理全國模範清潔隊員表揚活動及清潔隊員安全講習、濟助案件審查等,需一般事務費284萬4千元、兼職費3萬元及國內旅費57萬6千元。編列預算345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編列經費辦理清潔人員安全照護及表揚活動。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382之(4))指出近年清潔隊員遭民眾辱罵攻擊案件頻傳,要求強化勤務安全保障。雖115年度預算案提及辦理安全講習,然對於具體降低衝突之措施與各縣市人力缺口盤點情形仍未詳盡說明。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全國清潔隊員執勤安全與職場衝突改善方案」。【29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三)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區域治理」汰換稽查督察用電動汽車6輛(含充電樁1式),需設備及投資1,123萬元,編列預算1,123萬元。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於區域治理科目下編列1,123萬元汰換稽查督察用電動汽車6輛。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44)雖支持優先汰換為電動車輛,但亦關注充電樁布建之完整性。115年度一次性汰換6輛,需確認3區環境管理中心之充電基礎設施是否完備,以避免車輛閒置。爰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採購電動車時併同考量充電樁的設置,以利執行公務。【29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四)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補助地方政府挖掘清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含清理試驗計畫挖出暫置於臺南市城西掩埋場之廢棄物),期有效保護水域環境,為國人打造更潔淨之生活環境。本年度編列第1年經費3億5,888萬6千元。經查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新增「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115年度編列3億5,888萬6千元。該計畫總經費高達13億6,000萬元。計畫內容涉及大量挖掘、清理及監測作業。鑑於114年度立法院多次關切有害廢棄物不法回收與二次污染問題(決議(五)之1)。為確保大額新興計畫之施工品質與避免二次環境負擔,應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確實執行環境監控及風險管控作業,避免施工期間增加環境負擔並防範二次污染發生。【30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五)馬公第三漁港近期因報廢貨輪切割作業未依法申請,短期內連續發生火警,暴露港區廢棄物處理及環境風險管理之重大漏洞。該等報廢船舶長期停泊、違規拆解,甚至衍生海廢堆積、油污與火災風險,顯示主管機關未能有效掌握廢棄物源頭與處理行為,相關稽查與預警機制明顯不足,對於高風險作業缺乏事前控管,致污染與公共安全風險同時擴大。復就制度面觀之,港區管理涉及地方政府工務、農漁及中央環境主管機關等多頭權責,對於報廢船舶之廢棄物認定、清除處理及場域管理缺乏統一規範,致現場長期處於管理真空。於廢棄物堆置、非法拆解及火災風險反覆發生之情形下,顯示現行監管體系未能有效運作,相關政策執行與預算效益均有檢討必要。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2個月內提出澎湖縣環保局辦理情形書面報告。【306】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二十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預算案於「環境管理」計畫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分支計畫編列「獎補助費」3億4,250萬6千元及「業務費」預算1,638萬元,合共3億5,888萬6千元,用以新增辦理「二仁溪河道廢棄物清理第二期專案計畫」,然該案遭環境立法院預算中心指出,境管理署編列業務督導管理費5,803萬元與臺南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執行工作相近,且部分工作內容係屬該署既有之區域治理稽查業務重疊,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應明確區分與地方權責相異處,並切實執行。【308】 提案人:陳菁徽  邱鎮軍  邱慧洳 (二十七)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預算案於第2目「環境管理」項下「推動環境管理工作」推動地方政府辦理管轄海岸巡檢管理及海岸清理維護,本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1,336萬2千元,經查114年度立法院決議(決議15、19)關切全國海岸廢棄物分布掌握不足,且部分原鄉海岸仍存在「垃圾瀑布」問題。為確保計畫執行成效能確實提升海岸清潔度(指標0.55公噸/公里以下),達到「定期清、立即清、緊急清」機制,確保每一吋海岸都有人管,乾淨可達標之目標。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持續加強推動「向海致敬」計畫,減少海岸廢棄物堆積量。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海岸廢棄物智慧化巡查管理機制及重點場址清理進度報告」。【30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二十八)115年度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管理」項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500萬元。有鑑於全國一般廢棄物產生量逐年增加,垃圾暫存量由民國107年度的21.23萬公噸增加至112年度的84.01萬公噸,成長近三倍。且依據預算中心的報告指出,全國已活化之掩埋空間剩餘容量未及六成(59.89%)。且113年度全國焚化飛灰再利用率僅13.02%,且高度集中在4個地方政府,其餘縣市仍須全數掩埋,嚴重消耗掩埋場壽命。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在如何「提升地方政府焚化飛灰再利用率」之相關具體舉措付之闕如,始終無法加速去化各縣市暫存垃圾之問題。請環境部加強與產業部門及技術部門合作,將整體再利用情形及規劃,彙整成書面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參考。【333】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二十九)有鑑於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5年度「強化全國廢棄物流向遠端數位管理智慧決策計畫」共編列5億940萬元經費預算乙案。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其實於環境保護署時期自100年度起即建置管理系統,但非法棄置案件仍頻傳!108至113年度平均每年通報新增129處列管場址,廢棄物量高達28萬公噸。清理成本龐大:目前尚有444處場址列管中,推估清理費用高達15億6,800萬元,若不從源頭遏止,將造成國庫沉重負擔。爰建請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強化廢棄物非法棄置防制作為」書面報告。【33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十)鑒於現行公共廁所興建及修繕補助政策,係由環境部透過補助機制推動地方政府辦理,依據現行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主管「美質環境推動計畫」補助地方政府興建及修繕公共廁所之規範,公共廁所設計以推動坐式馬桶為主要方向。然而,相關政策推動尚缺乏完整之使用者需求調查及分眾評估機制,恐未能充分反映不同年齡層、地區特性及使用習慣之差異。另查,目前公共廁所改善預算多集中於硬體興建與修繕,惟實務上民眾反映之主要問題,係集中於清潔維護、管理機制及使用行為等面向。現行資源配置偏重工程建設,是否符合實際需求,仍有檢討空間。此外,補助案件執行過程涉及繁複之工程程序及行政作業,包括設計審查、招標流程、督導機制及各類計畫書與紀錄文件,對地方政府行政量能造成相當負擔,亦影響政策推動效率。為提升公共廁所改善政策之整體效益,爰請環境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並納入下列事項研議精進措施:一、針對坐式與蹲式馬桶之配置比例,應配合辦理全國性使用者需求調查,並依不同族群及區域特性,增加補助坐式廁間數量之比例。二、要求受補助機關加強清潔維護與管理,並研議建立公共廁所清潔維護之標準作業程序,以回應民眾實際使用需求。三、檢討並簡化補助案件之行政流程,減輕地方政府執行負擔,提升補助案件行政效率。【336】 提案人:王正旭  張雅琳 連署人:林淑芬  林月琴 第6項 國家環境研究院原列7億1,736萬7千元,減列: (一)第1目「科技發展」3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40】。 (二)第3目「環境研究」113萬元(含「派員出國計畫」33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38】、【348】。 以上共計減列413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億1,323萬7千元。 本項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預算編列1億4,261萬2千元。經查:國家環境研究院組織法第5條規定:「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環境部核定。」準此,為提升環境研究量能,該院已設置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等研究相關職務,又預算員額已依組織法規定編列足夠研究相關人員,應可提升環境研究量能,然分析各該項委辦計畫,各計畫委辦費預算比重過高,如細懸浮微粒成份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淨零政策之環境風險評估、水體重金屬檢測技術開發研究等計畫之比重皆為100%、其餘計畫之委辦比重亦有過高情事,顯見研究職人員並無法因人數增加而提升自行研究量能,反淪為專案計畫發包與管理人員,與組織之研究性質定位不同,爰建議凍結3,000萬元,並請環境部檢討並督導國家環境研究院之研究量能,提出精進作為及檢討報告,俟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准予解凍。【341】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預算編列7億1,736萬7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預算案於第3目「環境研究」強化全國環境檢測智慧轉型計畫於本科目中編列預算3億1559萬1千元。環境陳情及檢舉案,長年皆為噪音或異味汙染為重,且民眾對於該類污染陳情之處理滿意度最低,因此亟需發展建立相關智慧監控,如建立噪音計監測網,整合音源追蹤與影像辨識技術設施等科學儀器執法。然噪音檢測設備與機構不足,也造成許多地方噪音治理的瓶頸,因此,提升環境檢測定機構及機動車輛測定機構許可認證量能、精進相關法制檢討就更加刻不容緩。爰凍結該項預算5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37】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二)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預算編列1億2,096萬3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國環院)其新編列「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預算,但過去執行相關記錄不佳。經查,根據審計部113年6月的查核,過去的「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中,竟有16.8%(21項)的計畫執行成果與氣候變遷調適難以連結,而卻又編列此資訊整合平台經費規模4,900萬元預算)。再者,「不當調適」(Maladaptation)之風險報告曾引用了聯合國IPCC的警告,強調錯誤的調適行動會導致更嚴重的後果,故若科學基礎不穩,且若調適平台僅是資料串接,而無有效的風險鑑別,可能導致「不當調適」及後續擬定策略時缺乏合宜參據。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344】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黃秀芳  王正旭 (三)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之「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建構及推動計畫」預算編列4,900萬元,用以辦理開發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並進行氣候變遷調適培力研究暨國際合作等。鑑於環境部102年度起即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並陸續建立推動機制,「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亦將屆期,惟經審計部於113年6月查核指出,有部分行動計畫之執行成果難以反映氣候變遷調適之合宜性。爰國家環境研究院於研發建置上開平台時,允先妥為整各調適領域之需求,俾為後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擬定時,各調適領域規劃相關策略及行動方案之參據,以降低不當調適風險,並提升調適成效。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4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陳菁徽 (四)鑒於丹尼絲颱風帶來的災情,致使嘉南地區有許多太陽能電板,散布在農田及海域。整體受損的電場有40座,包括大型水面型案場4案、大型地面型案場1案、較小光電業案場25案、非電業案場10案。所涉及的電板清運回收,外界有質疑是不是有毒的物質會流入海洋;是否有實際監測過?查國家環境研究院乃環境部技術專業機構,然面對光電板外界疑慮,國家環境研究院並未提出任何說明,亦未進行相關監測研究計畫;將問題留給環境部說明,漏失發揮專業機構建立形象之機會,消極態度顯而易見。爰針對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預算編列3億1,559萬1千元,凍結100萬元,待提出如何精進環境研究具體措施後,始得動支。【348】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環境研究應用」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78萬4千元。國家環境研究院雖進行光電板破碎溶出實驗並主張符合相關標準,然該等試驗多屬實驗室內短期與極端條件之模擬,與實際環境中長期曝露情境顯有落差。現實中光電板破損後,常散落於野外、埋入土壤或經雨水反覆沖刷,其長期累積效應、遷移途徑與生態暴露,非單次溶出試驗所能充分反映。於缺乏長期追蹤數據與多情境驗證之下,即以實驗結果作為安全性判斷依據,恐低估對土壤與水體之潛在影響,致整體風險評估偏離實況。復就制度面觀之,主管機關未建立長期環境監測與現地追蹤機制,亦未補強不同環境條件下之風險評估模型,顯示研究設計與政策需求未能有效銜接。相關方法學與評估結論亦未見第三方專業機構複核,專家諮詢過程與會議紀錄未公開,難以確保其科學性與公信力。於科學基礎尚未完備之情況下,即據以作為政策背書,難符審慎原則,相關政策與預算之正當性顯有檢討必要。爰凍結該項預算10萬元,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51】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六)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強化全國環境檢測」預算編列7,180萬元。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報告指出,國家環境研究院為進行噪音監測資料數據分析,已建置智能資訊運用平臺,惟囿於資料傳輸介接方式未獲共識,迄未完成相關設備及監測資料整合,致各地方政府未能上傳相關監測數據,辦理後續數據分析及加值應用,影響平臺建置成效,故建議凍結50萬元,待國家環境研究院提交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5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七)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管理」項下「環教認證管理」中「業務費」之「國外旅費」預算編列46萬元。國家環境研究院編列經費赴芬蘭考察「綠色產業發展及綠領人力轉型策略」,其計畫內容主要為參與國際訓練或會議、與國外機構交流,以及實地了解綠色經濟發展與人力培育策略等事項。然整體規劃多屬概括性交流與觀摩,未見具體技術引進、檢測方法精進或研究成果轉化之明確目標,與國家環境研究院以環境檢測及技術研發為核心之職掌顯有落差,機關分工未臻明確。另該計畫所列內容多屬政策觀察與經驗蒐集,具高度可替代性,本可透過國際報告、線上研討或跨部會資料整合取得,卻仍編列相對偏高之出國經費,且未訂定具體績效指標或後續應用機制,難以評估其對國內環境政策或技術發展之實質效益。在研究資源有限之情形下,仍推動內容空泛、成果不明之出國計畫,顯有資源配置失衡之虞,預算編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均有檢討空間。爰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339】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八)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預算編列2,164萬9千元。有關國家環境研究院115年度於「臺灣動物實驗替代科技計畫─建置化學物質替代測試及次世代評估體系」編列640萬元。雖國家環境研究院並非我國動物實驗管理之主責機關,惟其職掌涉及環境毒理、化學物質風險評估及替代測試方法之建置,仍應扮演我國推動動物實驗替代科技之重要技術支援角色。鑒於國際間已逐步推動「3R原則」,即 Replacement(替代)、Reduction(減量)及 Refinement(精緻化),以降低動物實驗使用並提升科學評估品質。爰建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參與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之相關跨部會合作平台,包括環境部、農業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及學研機構,共同推動動物實驗替代技術之研究、驗證、法規銜接與人才培訓,並投入新興生物醫學技術、體外測試、電腦模擬及次世代風險評估方法之發展,以完善我國動物實驗替代科技體系。俟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2】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慧洳  廖偉翔 (九)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研究─科技發展」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1,764萬2千元。經查:細懸浮微粒成份來源解析及危害指標評估計畫已於113年完成先期研究(113FB003)、該計畫經費決標金額為1,155萬,依照該先期研究之研究建議,1.對上風處汙染掌握仍有不足、2.未來累積不同風場及測站數據後,深入分析空間差異顯著的污染成分,惟該先期研究之採樣點為線西、二林、崙背、斗六、新港、嘉義,又115年度計畫為進行以嘉義為核心及其周邊地區,故115年度該計畫之規劃內容顯與前述113年之先期研究之研究建議兩點均不相符;應精進規劃測站位置並持續累積不同風場之數據,強化空間差異顯著污染成分之解析能力,以提升空氣品質管理之科學支撐基礎。【343】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科技發展」項下「淨零排放科技」中「業務費」之「委辦費」預算編列6,775萬元。鑑於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淨零綠領人才培訓,目前推動方式多偏重於辦理場次及參與人數之量化指標,缺乏對實務應用效果之追蹤檢核。為確保公帑發揮實質效益,該計畫應強化對第一線實務工作者(如廠房生產管理、農林畜產業經營者)之培育,使其能將碳盤查及減碳技術直接應用於生產實務;同時,在校園端之培育應與各大專院校相關科系、學院深度整合,避免通識型教育之資源重疊,改以培育具備跨領域專業技術之實質綠領人才。爰要求國家環境研究院應檢討114年度推動情形,並針對「實務應用導向之課程設計」與「產學專業整合機制」提出精進計畫。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5】 提案人:林月琴  伍麗華 連署人:楊 曜  林淑芬 (十一)查環境部115-118年度於「氣候變遷」計畫下,編列「淨零排放─氣候變遷調適資訊整合平台建構及推動計畫」。旨在開發風險評估工具、建置資訊整合平台並進行調適培力研發。然而:一、平台實用性與需求落差:該計畫預計研發風險評估與策略模擬工具,惟目前氣候變遷調適資訊偏重於上游基礎科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下游應用端(各級地方政府、企業)皆反應既有工具過於艱澀,難以應用於地方基建規劃或都市計畫調適,預算投入後之效益有待觀察。二、人工智慧應用目標模糊:計畫提及將透過人工智慧方式掌握使用需求,然而對於如何整合跨部會(如農業、經濟、內政部)調適資料,如何轉化為具備「在地化」參考價值的數據,缺乏具體之查核點與技術規範。三、國際合作產出值不明:「氣候變遷調適培力研究暨國際合作」編列2,400萬元,用於辦理論壇與國際交流,惟在碳費徵收與調適法制化之關鍵時期,該國際合作之具體回饋機制與對國內政策之實質貢獻度,有待釐清。國家環境研究院115至118年度「氣候變遷」「氣候變遷調適業務」計畫經費共2億元,115度年度編列4,900萬元,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氣候變遷調適平台如何落實地方應用與跨部會資料精進方案」書面報告。【346】 提案人:盧縣一  蘇清泉 連署人:陳菁徽 (十二)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編列1億4,209萬6千元。其中03-檢測技術發展、05-強化全國環境檢測分支計畫皆有購置高額儀器設備,復以前瞻計畫亦有購置相關貴重儀器設備(如前瞻五期編列2,800萬建置不同碳源之來源量測鑑識方法及購置設備)。按金額500萬元(含)以上之貴重儀器為國家耗費鉅額公帑購買,應積極研謀提升使用效能,方屬妥適。又加強研發或檢測量能購置貴重儀器設備本屬當為,然行政單位應於購置前針對需求、未來可提供服務時數(小時)、實際服務時數及占可提供服務時數之比例、可能收入及支出(包括維護合約及零件更新等費用)狀況、預計SCI期刊發表篇數、論文引用數等,應先妥適評估後,並將分析結果作為後續貴重儀器經費分配及購置之依據。同時亦應訂定「貴重儀器使用效益評估作業要點」,方能建立有效運用貴重儀器制度。爰請國家環境研究院2個月內針對上述理由提出書面報告。【349】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邱慧洳 (十三)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環境研究應用」預算編列988萬4千元。一、《氣候變遷因應法》第5條及第6條揭示,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政策應參酌國內外最新氣候變遷科學研究、分析及情境推估。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與環境部爰依此共同發布《國家氣候變遷科學報告2024:現象、衝擊與調適》,提供各級政府於風險評估及調適規劃時所需之氣候變遷資訊。二、然目前兩部會於氣候科學研究推動之權責分工與整合機制尚待釐清,為確保各資源有效運用,爰請環境部偕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就雙方於氣候科學研究推動之權責分工、合作模式及整合機制進行說明。請國家環境研究院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0】 提案人:林月琴 連署人:王正旭  黃秀芳  林淑芬 (十四)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技術發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343萬元。現行環境監測體系對於新興污染物之掌握顯有不足。針對受損光電板可能產生之塑膠微粒污染,主管機關經質詢坦承,相關檢測方法學尚未成熟,現階段監測仍以重金屬為主,對於塑膠微粒之實際分布與濃度缺乏有效掌握,顯示環境風險評估存在明顯空窗。於光電設施快速擴張之情形下,未能同步建立監測與評估機制,難以及時掌握潛在污染對水體與生態之影響。復就政策執行而言,主管機關於明知檢測能力不足之情形下,仍未提出具體補強計畫與時程,亦未建立跨部會研究與監測整合機制,致新興污染風險長期處於低度監管狀態。此種「先開發、後補救」之作法,顯與預防原則不符,亦難以確保環境品質與公共健康安全,相關預算編列與政策配套顯有檢討必要。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就塑膠微粒檢測技術發展現況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2】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十五)115年度國家環境研究院「環境研究」項下「檢測技術發展」之「業務費」預算編列9,343萬元。高雄馬頭山自然保育區遭傾倒大量廢鋁渣及營建廢棄物,已有多項重金屬超標情形,然國家環境研究院仍將該批廢棄物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未就其實際環境危害進行更高風險分級與判定,致應變措施未能及時啟動。於保育區此類高度敏感場域,檢測與判定本應採取從嚴原則,然現行作法偏重形式分類,未充分反映污染物特性及環境衝擊,顯示風險評估機制未臻周延。復就執行面觀之,國家環境研究院未即時整合多元檢測方法與現地監測資料,亦未主動釐清外界對污染程度之爭議,導致中央與地方對污染認定標準不一,影響後續應變決策與處置效率。於污染已對水體與生態造成明顯影響之情形下,仍未主導建立完整風險判定與應變指引,顯示專業支撐功能未能有效發揮,相關政策與預算執行成效顯有檢討必要。請國家環境研究院就棄置案件的檢測技術協助所扮演角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5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第27款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第10項 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原列20億6,273萬3千元,減列第3目「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3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0億6,243萬3千元。【284】 本項通過決議1項: (一)115年度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環境部主管」項下「一般性環境保護補助─環境管理署」之「多元化垃圾處理計畫─第2期計畫」預算編列4億5,490萬元。極端高溫日益頻繁、夏季持續日數不斷拉長,高溫成了國人健康與日常生活的重要威脅;環境部表示,114年7月推出「抗高溫涼適地圖(Cool Map)」,目前已累積逾5,000個涼適點,未來將持續增加,預估明年可達上萬個涼適點,另,115年將納入以兒童、長者等高溫脆弱族群為主的核心政策,如增加涼適點密集度、推動戶外活動設施改善等,打造更韌性台灣。此做為誠屬至當至允,然對於各縣市辛勞之垃圾清潔隊同仁,於夏季長時間需站立在垃圾車上執行清運及回收工作,無處躲避高溫曝曬及採取相關降溫措施,致使南部及花東地區部分清潔隊員發生中暑及熱痙攣等危害,並遭媒體揭露多時。環境部環境管理署至今仍未進行熱危害之調查及評估,提出保護清潔隊員之熱危害預防措施!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如何避免垃圾清潔人員高溫熱危害預防具體措施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84】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貳、基金預算部分: 甲、非營業部分 一、特別收入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34億4,968萬5千元,配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環境部單位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爰併同調整減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政府撥入收入」之「公庫撥款收入」5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4億4,918萬5千元。 2.基金用途:原列116億6,497萬3千元,減列: (1)「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空氣品質監測」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配合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審議結果減列環境部單位預算「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項下「移動空氣污染源防制」50萬元,爰併同調整減列「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項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之「地方政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中「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內「捐助、補助與獎助」50萬元。 (2)「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資源回收管理計畫」1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1、22、23】 (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項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5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27、28、29、30、31、32】 (4)「水污染防治基金」項下「水污染防治計畫」之「水污染防治及水體水質改善」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34】 (5)「溫室氣體管理基金」項下「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100萬元。【47】;前揭計畫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51】。 以上共計減列9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16億5,597萬3千元。 3.本期賸餘:原列17億8,471萬2千元,增列850萬元,改列為17億9,321萬2千元。 (三)解繳公庫:0元,照列。 (四)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1.查「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應是作為「推動固定污染源整體管制減量策略計畫」的一個核心基金,然而近期不論是重啟麥寮電廠,南投增設焚化爐等政策,環境部以及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均無具體、積極的作為,令人不禁質疑環境部「推動固定污染源整體管制減量策略計畫」的決心為何。為撙節政府經費,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建議刪減500萬元,並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提出具體精進作為,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動支。【7】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五)通過決議36項: 1.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基金用途」預算編列38億4,778萬4千元用於地方分配,根據明細表,移動污染源預計徵收約48億8,800萬元,其中80%(約39億1,000萬元)撥交中央統籌運用,僅20%撥交地方。移動污染源(車輛汽柴油)之污染排放直接影響地方居民健康,且地方政府需負擔第一線的交通管理與稽查人力,中央拿走八成預算的比例是否過高?如何確保這39億元能公平回饋到高污染負荷的縣市?空氣品質監測與技術應用115年度編列多項參與AI與機器學習相關國際會議(如ICML2026),環境部應具體說明過去參加此類會議後,如何將技術轉化應用於國內空污預報?是否有實質改善預報準確率?固定污染源與溫室氣體防制近年來民眾對特定致癌物(如環氧乙烷、重金屬等)高度關注,115年度編列計畫中,針對特定高風險工業區(如特殊性工業區)的監測制度研究,預計能達成多少實質減量目標?移動污染源管制與運具電動化:移動污染源管制的專業服務費編列了1億2,400萬元。其中包含「維持車輛低污染排放水平」等工作。請環境部說明,在電動車普及化的過渡期,針對高齡老舊柴油車的汰換補貼,除了目前方案外,115年度是否有針對特定熱點區域(如港區、物流中心)加強管制的具體作為?另針對「跨區域空污治理」與「偏鄉交通運具電動化(屏東偏遠地區公車換購)方案」不盡理想。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百分之三,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洽相關部會,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針對環境部及各級政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依據113年度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審核意見,近年空氣污染防制費應追補繳件數及應追補金額大幅攀升,自111年度之458件、1億3,000萬餘元,上升至113年度之591件、2億7,160萬餘元,合計1,519件及5億4,392萬餘元,截至113年底止,前開應追補繳案件尚未繳納金額計2億5,185萬餘元(占46.30%)。且部分業者短漏報情形嚴重,3年內累犯2次以上者達196家。此外,環境部抽檢複查地方環保局審查案件,發現因原核算錯誤須變更結果之比率,由112年度之5.66%大幅攀升至113年度之12.20%,顯見審查品質不一;且現行考評機制未將追補繳成效納入指標,恐影響基金收入之完整性。另環境部長年未依會計制度認列歸屬中央之40%分配款,於113年底始透過「空氣污染防制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確認應入帳之尚待追補繳款項共計1億8,718萬餘元,而系統無法區分款項年度,導致帳務處理未臻周妥。為督促環境部偕同地方政府清理催繳空氣污染防制費、完備內控機制及精進會計帳務,爰針對115年度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預算編列37億0,886萬1千元,凍結1,5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精進方案之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 提案人:邱慧洳 連署人:陳菁徽  邱鎮軍 3.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監測」預算編列2億5,814萬7千元。有鑑於高雄地區空氣品質雖已逐年改善,惟小港、前鎮、大寮等工業活動密集區域,仍長期面臨空氣品質不佳、污染來源複雜及民眾陳情頻繁等問題。再者,部分高污染風險區域之空氣品質監測設備布建仍有不足,恐影響主管機關即時掌握污染變化、追蹤污染來源及採取防制措施之能力。爰建請環境部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針對高雄市空氣品質較差及高污染風險區域,強化空氣品質監測設備布建、移動式監測、感測器資料整合及污染熱區分析,提升污染掌握度與稽查精準度,並協助地方政府加強污染來源管制及改善措施,以維護高雄地區居民健康及環境品質。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4】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4.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合併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動支。 (1)近年高屏地區經納管之公私場所,仍存有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逾指定削減目標值之情事,應積極研謀改善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2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3億1,189萬元,用以辦理固定污染源管制相關業務。環境部自104年度起即針對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排放進行總量管制,惟經納入列管之公私場所迄多有排放量超逾目標值之情形。機關應將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效益。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鑑於為中華民國納稅人嚴格把關政府財政支出之必須,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2)審計部指出,政府已對公私場所等固定污染源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由環境部委託地方環保機關執行費用核算(定)、查核及追補繳等作業,惟各公私場所近3年度短、漏(誤)報情形頻仍,尚待追補繳金額頗鉅,又相關費用核算、帳務處理及考核作業未臻周妥,環境部應儘速督促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速清理催繳及完備相關內控機制,以增裕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達成防制污染目的,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據環境部調查顯示,我國113年及114年總體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值皆維持12.8(μg/m3),而PM10濃度值則從28.1(μg/m3)上升到28.4(μg/m3),另查,中部空品區pm2.5從113年的13.5(μg/m3)上升到114年的14(μg/m3);雲嘉南空品區的pm2.5,從113年的16(μg/m3)上升到16.5(μg/m3),考量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連年增加,但空污減量措施未見成效,爰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0萬元,待環境部就固定污染源排放PM2.5不減反升情形,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1】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涂權吉 5.審計部指出,政府已針對公私場所等固定污染源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由環境部委託地方環保機關辦理費用核算、查核、追補繳及相關作業。惟近3年度各公私場所短報、漏報或誤報情形頻仍,待追補繳金額仍屬龐大,顯示現行申報查核、費用核算及追繳管理機制仍有不足。此外,相關帳務處理、內部控制及考核作業尚未臻周延,恐影響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公平性及基金收入穩定性。爰建請環境部督促地方政府環保機關加速辦理欠費清理、催繳及追補繳作業,並檢討強化申報查核、帳務管理、內控稽核及地方執行考核機制,以增裕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並提升空氣污染防制成效。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6.辦理空氣品質有鑑於高雄土方處置爭議,在啟用南星計畫暫置區後雖暫時緩解,惟土方運輸過程中,每日仍有高達八、九百車次大型車輛頻繁行經沿海路、南星路等道路,形成嚴重移動污染源,並衍生揚塵、噪音、交通安全及道路負荷等問題,已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品質與健康。建請環境部針對土方運輸路線、車次頻率、車輛排放、揚塵防制及道路清洗等事項加強管制與稽查,並研議導入車輛分流、時段管制、即時監測及污染熱區管理措施,以降低大型車輛密集通行對當地環境及居民健康之衝擊。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移動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16億5,993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3】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7.審計部指出,惟部分空品區細懸浮微粒濃度減量未達分區目標,又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第二實施期程未能如期銜接,總量管制目標設定過於寬鬆,且未針對衍生性PM2.5之前驅化學物質設定管制目標,不利全面評量空氣品質,並積極促進有效改善我國空氣品質,爰此,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4,26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7】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8.審計部指出,部分空品區細懸浮微粒(PM2.5)濃度減量未達分區改善目標,顯示我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仍有區域落差。另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第二實施期程未能如期銜接,且總量管制目標設定偏於寬鬆,恐削弱污染減量之實質效果。再者,現行管制內容尚未針對衍生性PM2.5之前驅化學物質,如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及氨等,設定明確管制目標,恐不利主管機關完整評估污染形成機制及改善成效。爰建請環境部檢討各空品區PM2.5減量目標達成情形,並儘速強化高屏地區總量管制計畫之期程銜接、目標設定及前驅物管制機制,以提升空氣品質治理效能,促進我國空氣品質持續改善。針對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空氣品質管理」預算編列4億4,267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8】 提案人:陳菁徽  邱慧洳 連署人:邱鎮軍 9.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合併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經查,環境部資源回收管理計畫於114年編列預算21億1,000萬元,最終決算數僅18億2,000萬元,預算執行率僅達86%,遠低於113年預算執行率96.8%,顯示目前預算與實際執行能力存在極大落差,爰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提出檢討預算執行落差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9】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陳菁徽 (2)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成果報告書顯示,若可提供穩定、快速的廢漁網回收管道,即使沒有廢漁網回收獎勵金,漁民亦有意願將廢漁網進行回收,穩定、快速之廢漁網回收管道,攸關海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成效,從資源永續循環利用的角度出發,環境部應積極協助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針對海洋廢棄物、廢漁網優化去化管道並增加政策誘因,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預算編列20億0,463萬5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4】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10.有鑑於「資源回收之宣傳輿溝通業務」之預算較114年度增加新臺幣240萬元,增加項目為「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費」,惟其增加原因、補助對象、執行內容及預期效益尚待進一步釐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就預算增列之必要性及具體用途提出說明。另近年電子產品推陳出新,汰換週期持續縮短,電子廢棄物產生量亦逐年增加。據統計,臺灣廢棄電子電器類回收量已由106年12萬0,418.4公噸,增加至113年18萬0,403.9公噸,顯示電子電器廢棄物管理已成為資源循環政策之重要課題。惟目前仍有部分廢棄電子產品未循正規回收管道處理,恐衍生重金屬、有害物質逸散、非法拆解、資源流失及環境污染等問題,形成另類環境負擔。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就電子廢棄物回收管理、流向追蹤、非法棄置查核、再使用及再資源化機制,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執行時程。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之宣傳與溝通業務」預算編列3,280萬元,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1.有鑑於「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項下、服務費用預算較114年度增加新臺幣6,075萬5千元,增幅甚鉅,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就預算增列之必要性、委辦內容、執行項目、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提出具體說明。再者,一次用產品、產品包裝及網購包裝以及廢棄物等之減量成果仍未臻理想。根據統計,我國塑膠類垃圾占比逐年上升,已由107年之18%,增加至111年之28.4%;另一般廢棄物產生量亦持續攀升,由109年984萬9,675公噸,增加至113年1,176萬3,891公噸,創近5年新高;114年1至9月更已達879萬4,039公噸,顯示我國源頭減量政策仍有待強化。爰要求環境部資源循環署,針對一次用產品、塑膠袋、產品包裝及網購包裝等廢棄物減量政,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研議提升塑膠袋使用成本、推動無包裝或低包裝銷售模式、強化網購包裝減量規範、擴大業者源頭減量責任及建立量化績效指標等作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爰此,針對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資源回收管理計畫」項下「資源回收調查、評估與規劃、輔導」預算編列3億5,614萬4千元,凍結200萬元,俟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25】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2.115年度水污染防治基金「服務費用」項下「旅運費」預算編列192萬1千元,經查,環境部114年旅運費預算195萬1千元,決算僅執行68萬8千元,預算執行率僅約35%,而115年相關預算卻未依實際決算數進行檢討,仍有預算浮編之狀況,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50萬元,經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以撙節政府開支。【33】 提案人:王育敏 連署人:廖偉翔  邱鎮軍 13.經查「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精進」計畫之預算從前一年度的5,270萬元暴增到115年度的8,479萬元。其中,「專業服務費」更是從3,695萬1千元,飆升至6,161萬7千元,考量環境教育推廣是常態性業務,應在配合重大政策或新增全國性大型專案的情況下,始得增列經費。爰針對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環境教育策略之推動、檢討及精進」預算編列8,479萬2千元,凍結100萬元,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38】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14.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扎根培力計畫」預算編列9,685萬3千元。近年淨零綠生活的成效主要推動環保集點部分,其中環保集點(Green Point)普及部分,透過App獎勵機制帶動綠色消費,目前會員數已突破百萬人,串聯通路包含四大超商、大型超市及大眾運輸系統。經查,環保集點APP收穫許多評論反應,如APP使用容易卡頓、APP的點選反應很延遲、點選會員鍵無法點選等。相關活動的確受到民眾喜愛,但程式應用尚有相當改進之處,應盡速改善提升APP完善度,便利民眾使用。爰此,提案凍結50萬元,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2個月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3】 提案人:黃秀芳 連署人:楊 曜  王正旭 15.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服務費用」項下「專業服務費」預算編列7億5,696萬1千元。依據《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各項費用彙計表》顯示,本年度專業服務費從去年的2億7,800萬元,飆升至7億5,600萬元,暴增將近4億7,900萬元,經查,115年度因應氣候變遷計畫之專業服務費內容,與114年度相關計畫內容並無顯著差別及重大新增業務,預算增加原因尚待說明,爰凍結專業服務費預算200萬元,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4】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連署人:廖偉翔 16.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預算編列19億8,565萬3千元。為達成2050淨零碳排為因應氣候變遷危機之國際共識,各國正加速推動能源、產業、交通與生活轉型,並將科技研發視為關鍵驅動力。推動國家淨零轉型需高度跨領域整合與跨部門協作,在臺灣淨零科技方案推動小組的指導下,財團法人台灣經濟研究院於3月13日舉辦「2025前瞻淨零科技論壇」,邀集國內產官學研專家學者,齊聚討論包括複合式海域能源、低碳氫(氨)能、淨零智慧電網、前瞻地熱推動、產業設備整合AIoT創新節電、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生物質能資源化、基盤設施與建成環境淨零轉型等八大複合式淨零科技議題。論壇所探討之複合式議題聚焦2030年前具落地潛力的科技,透過場域驗證技術可行性、社會接受與環境友善,建立技術信心與應用基礎。惟對於「碳封存整合社會治理」議題,該論壇未見具體明確之結論與方向。亦未見氣候變遷署就如何推動碳封存的整合社會治理,對外界明確說明,使民眾對此議題難以親近及認同,亦不知如何參與配合。爰凍結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溫室氣體排放管理100萬元,待提出如何精進說明碳封存的整合社會治理具體內涵後,始得動支。【46】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17.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溫室氣體排放管理」中「服務費用」之「專業服務費」編列「精進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與管理制度工作」預算2,100萬元。用以精進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與管理制度工作。為推動第三者查驗機構執行溫室氣體確證及查證工作,氣候變遷署修法放寬查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查驗人員應具備之學歷、經歷、整併簡化許可查驗項目等,並陸續辦理查驗人員相關訓練,惟目前查驗機構取得許可查驗項目之涵蓋率仍皆未及八成,爰環境部仍應持續積極輔導查驗機構拓展查驗項目範圍,俾提升許可項目之涵蓋率,以健全溫室氣體查驗體系。爰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8】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18.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減量及誘因制度推動」預算編列2億3,929萬9千元。審計部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環境部為避免企業進行「漂綠」,雖已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惟相關監督、查核及審查機制尚未臻完備,恐不利主管機關檢視企業碳中和宣告之真實性、完整性及有效性,亦可能影響社會大眾對淨零政策及企業減碳承諾之信任。爰此,建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參考國外碳中和宣告、碳權使用、第三方查證及漂綠防制等相關制度,儘速研議建立企業碳中和宣告之審查、揭露及追蹤管理機制,強化查核標準與違規處理措施,以避免企業以不實或誤導性宣稱規避減碳責任,並促進我國2050淨零排放政策目標之落實。爰此,提案凍結預算100萬元,俟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49】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19.氣候變遷調適工作複雜、重要且迫切,對於受到地形、產業等挑戰嚴峻的地方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輔導提出相關工作計畫,並投入資源以合作解決氣候變遷之調適課題。經檢視近年相關地方縣市執行成果,未見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主動輔導之效。因應地方特性,如:台東焚風對健康及農業之衝擊,隨著台灣日益暖化更加大危害。爰針對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凍結300萬元,俟環境部主動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協助部分調適嚴峻地方政府之書面規劃報告後,始得動支。【50】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0.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合併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1)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相關業務。有鑑於政府為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陸續建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推動機制,並分年編列預算執行各項調適工作,由不同調適領域工作分組之彙整機關,負責撰擬各調適領域之行動方案,惟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工作推動以來,我國國家氣候變遷調適方案由各調適領域機關所彙整之調適行動計畫缺乏上位審查機制,以供各調適領域彙整機關審查各項調適行動計畫與氣候變遷調適之關聯性及合宜性,除有限資源難以為最適配置外,亦恐難以有效避免不當調適,允待檢討善策,俾達強化調適能力及減少脆弱度之目標。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2】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項下「氣候變遷調適韌性建構」預算編列7億4,052萬8千元,用以辦理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專案合作計畫。經查環境部所擬「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112至115年)」係依循「氣候變遷因應法」相關規定,連結氣候風險評估結果,並視需求端提出調適計畫落實推動,惟間有透過調適行動計畫進行長期監測或相關調查研究,蒐集氣候變遷衝擊相關影響數據並建置資料庫,以作為辦理風險評估後續作業之依據,或直接以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取代調適行動計畫辦理項目之情形。爰環境部應落實規劃階段應有之風險評估作業,以完備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之調適基礎能力,降低脆弱度並強化韌性。爰針對是項預算凍結100萬元,俟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53】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1.環境保護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各計畫之「水電費」及「一般服務費」分別編列1,483萬3千元及4億1,430萬7千元;跟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分析指出,環境部所屬機關部分由公務與基金預算共同分攤支應之辦公廳舍所需費用,有未依相關規定確實執行情形。包括:(一)環境保護基金與公務預算共同分攤之辦公廳舍費用,部分缺乏明確分攤原則。(二)部分費用各年度分攤比率懸殊,另部分未確實依所編預算合理分攤,致基金超預算負擔,與相關規定有悖。環境部所屬各機關因兼辦基金業務,部分辦公廳舍所需支應費用以共同分攤方式辦理,惟間有因分攤原則未臻明確,致各年度預算分攤比率懸殊,及未依相關規定依所編預算執行之情形,允待檢討合宜之分攤機制並加強管控,以資適法。環境部由公務及基金分攤,請環境部定期檢視滾動分攤合理性。【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2.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預算編列3億1,189萬元,用以辦理固定污染源管制相3關業務。經查環境部自104年度起即推動「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惟該計畫第1實施期程於107年6月29日屆期後,迄114年8月底止已逾8年仍未能以第2實施期程銜接賡續辦理,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4項規定:「第2項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第2項、第3項污染物排放量規模、第3項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之準則、新設或變更之特定大型污染源種類及規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前項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期間環境部雖發布「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修正公告施行前過渡期間執行原則」以為過渡期間之替代方案,惟既存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逾目標值之情形頻仍,允待積極妥處,俾達空氣污染減量目標。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總量管制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9】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3.115年度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計畫」項下「固定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395萬5千元,用以執行固定污染源事業管理及區域治理計畫。經查環境部為提升高屏地區既存固定污染源減量成效,於110年7月9日修正發布「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健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實際削減量差額抵換交易制度與市場機制,惟迄今仍有既存固定污染源採行減量措施比率未及一成、空氣污染削減量差額抵換件數及抵換量皆偏低之情事,允待研謀改善,俾提升既存固定污染源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運作效能,以達空氣污染物減量目標。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總量管制執行成果書面報告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12】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4.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用以辦理「使用中汽(機)車污染管制及排氣檢驗站品質管理計畫」1,600萬元、「機車排氣分析儀巡迴查核檢校計畫」875萬元及「機動車輛污染檢驗測定機構技術能力查驗計畫」275萬元,合共2,750萬元。環境部為減少老舊機車空氣污染排放,除提供誘因鼓勵民眾淘汰老舊車輛外,亦推動老舊機車定期檢驗,惟二行程機車淘汰速度趨緩,迄今尚有24萬5,339輛二行程老舊機車,其到檢率皆僅四成餘且空氣污染排放檢驗不合率偏高,允宜探究淘汰速度趨緩原因並研謀善策,以提升民眾淘汰老舊車輛意願,俾利改善國內空氣品質,逐步達成國家淨零碳排之目標。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老舊車輛污染改善策進作法之書面報告。【14】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5.空氣污染防制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空氣污染防制計畫─03移動污染源管制」計畫編列專業服務費1,500萬元,用以辦理推動使用中柴油車污染管制措施及油品採樣分析檢討專案計畫。鑑於國內移動污染源排放細懸浮微粒(PM2.5)統計資料,以1至3期大型柴油車排放量占比最高,環境部自108年度起推動1至3期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補助,並經數次展延辦理期程至114年12月31日,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環境部補助使用中1至3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調修981輛,該部推估需改善車輛(1萬輛)未及一成;加以近四成無汰舊換新或改善調修之1至3期老舊大型柴油車未曾接受排煙檢測,環境部恐難掌握其空氣污染真實排放情形,允待檢討策進,俾有效降低移動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老舊大型柴油車污染改善措施。【15】 提案人:邱鎮軍  邱慧洳 連署人:王育敏 26.臺灣長期重視室外空氣品質,卻忽略室內空品的重要性。同時「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自100年立法完成後,至今15年完全沒有再修正過,也因此臺灣室內空品長期處於停滯不前,無法與國際接軌的狀態。此一問題,環境部應積極快速的面對室內空品,首要除重新檢視「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同時亦應建立「跨部會室內環境健康治理平台」,惟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長照機構、醫療院所等場所規模較小,人力及檢測經費不足,建請環境部推動分級管理,保障敏弱族群室內空氣品質之安全。爰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修正重點,並提出精進作為書面報告。【16】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7.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於「資源回收管理計畫─04補助及獎勵回收清除處理暨再生利用」計畫編列「捐助、補助與獎助」3億4,500萬元,用以辦理執行機關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暨細分類場興建、換購低污染資源回收車輛,其中2億2,000萬元係辦理「113至116年度環境部資源循環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遷場暨細分類廠興建計畫」。經查資源回收管理基金自108年度起持續藉由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資源回收貯存場優化與遷廠及興建細分類場,增加地方政府資源回收分類項目與提升分類物之價值,並進行既有貯存場之環境改善工作,以翻轉髒臭印象,惟截至114年8月底止進度多有落後,預算執行亦未能如期,本計畫113年度執行率僅26.66%,114年截至8月底止,當年度預算執行數占編列數亦僅10.41%,執行量能恐有不足,因此115年度預算案所編2億2,000萬元,允宜審酌執行量能妥為商榷。爰請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詳細說明及如何改善執行率報告。【26】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8.根據115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所規範政府預算收支之基本原則,特別收入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有鑑於水污染防治基金近5年連年短絀,財務狀況持續未能有所改善(經查該基金110年度決算尚有賸餘2億3,557萬7千元,惟111年度首次由預算賸餘轉為決算短絀3,212萬8千元,隨後即逐年增加至113年度決算短絀5,579萬8千元,114及115年度亦預計將產生短絀4,159萬4千元及1,714萬3千元)。爰請環境部依上開規定,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開源節流書面報告,俾促進基金財務健全。【3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29.環境教育基金項下環境教育推動計畫4億2,530萬4千元,113至115年第一季的補助資料顯示,在排除地方政府與學校後,民間團體與企業的受補助狀況呈現極度不均。單筆核定計畫前50名清單中,「北美環境教育學會」單一計畫即獲得1,172萬5,000元的鉅額捐助。這筆預算對國內基層環教推廣的實質助益為何?為何國外組織的補助額度遠超國內專業環保團體?前10大受補助對象中,有多個單位是以不同計畫名稱重複領取,如「中華民國運動休閒推廣協會」累計領取超過510萬元。這是否有「預算切分、多頭申報」以規避上限的問題?承辦的HBL聯賽、美津濃接力賽、環法自行車挑戰賽,皆屬商業成熟、且具備高度贊助吸引力的活動。這些活動多數已向參與者收取報名費,並有商業贊助。為何環境部還要編列百萬預算「補助」其辦理所謂的「環教推廣」?這是否符合社會公平正義?「日月光半導體」領取74萬、「台糖公司」各處累計領取近150萬、「來來超商(OK便利店)」領取80萬。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提供「運動休閒推廣協會」及「北美環境教育學會」近3年的結案報告送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36】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0.環境教育推動計畫中,單是「媒體宣導」就編列了1,457萬3千元,佔基金媒體宣導費總額的三分之一。請問部會如何評估這些媒體投放(報章、電視、網路)對民眾行為改變的實際影響力?是否有具體的KPI(如觸及率之外的認知度提升指標)?預算內容多次提到「製作影片、文稿,藉由報章、雜誌、電視及網路」宣導。請問環境部在面對年輕族群與高齡族群時,如何分配不同媒體的投放預算?是否仍大量依賴傳統媒體(如報章、雜誌)而導致宣導效果不佳?對比114年度,115年度的媒體宣導預算是否有顯著增長?特別是在「環境教育」與「氣候變遷」項目中,宣導內容是否與往年雷同?如何避免每年編列高額預算製作類似的宣導素材,造成公帑浪費?機關應為利政府經費花在刀口上,發揮更大效益。爰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7】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1.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認證」預算編列7,490萬元。審計部指出,氣候變遷議題為國家當前關鍵政策,但現行取得「氣候變遷」領域認證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居各類專業領域類別之末,不利推廣氣候變遷領域之環境教育,此外,已修法調訓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惟修法後實施已逾一年,整體調訓率僅約3成,不利於法令及政策之宣達,爰此,俟環境部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9】 提案人:楊 曜 連署人:黃秀芳  劉建國 32.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認證」預算編列7,490萬元。氣候變遷為我國當前關鍵政策議題,亦為環境教育推動之重要核心。惟現行取得「氣候變遷」專業領域認證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於各類專業領域中人數偏低,居各類別之末,恐不利氣候變遷教育之推廣與深化。此外,環境部雖已配合修法,針對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辦理調訓,惟相關規定實施迄今已逾一年,整體調訓率僅約三成,顯示政策宣導、教育訓練及執行推動仍有不足,恐影響法令落實及環境教育品質。爰此,請環境部於1個月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0】 提案人:陳菁徽 連署人:邱鎮軍  邱慧洳 33.環境教育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3推動環境教育札根培力計畫」及「環境教育推動計畫─04辦理環境教育活動」計畫,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分別為381萬元及131萬元,另編列「推展費」分別為184萬2千元及51萬6千元,用以辦理推廣淨零綠生活及綠色消費,並結合環境教育活動,運用報章、廣播、雜誌、電視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鼓勵民眾參與,以達到宣傳環境政策、推廣源頭減量及資源循環之目的。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4.115年度環境教育基金「環境教育推動計畫」項下「推動環境教育扎根培力計畫」預算編列9,685萬3千元。查環境部推動環境教育人員培訓與認證制度,對於提升全民環境素養及推動淨零轉型具重要意義。惟實務上相關培訓課程費用多落在新臺幣數千至二萬元不等,對於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偏鄉地區民眾而言,仍具相當經濟門檻,恐影響其參與意願及取得環境教育專業資格之機會。目前環境部雖透過部分計畫性補助或委辦案提供零星培訓資源,然尚未建立全國一致且制度化之補助機制,亦缺乏針對弱勢族群之明確減免或支持方案,致使環境教育人員培育體系在公平性及多元性上仍有不足。環境教育作為推動全民參與永續發展之重要基礎,其人才培育機制不應僅限於具備經濟能力者,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函送具體補助方式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42】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35.115年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編列39億5,716萬3千元。辦理內容包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工作等。為健全我國因應氣候變遷能力,行政院自102年度起分階段推動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跨部會合作陸續建立推動機制,投入鉅額經費以落實各項調適工作,惟迄至114年7月底止共3期之調適方案皆未就行動計畫所需資金妥予估列,與方案中所訂須嚴守成本效益之原則有悖。另鑑於調適策略執行成效評估之主要目的,係為衡量國家調適策略是否有助於增加調適能力及減少脆弱度,溫室氣體管理基金115年度預算案大幅增加「因應氣候變遷計畫」預算為39億5,716萬3千元,其執行成果應以具體、量化方式表達,俾得以有效評估並檢討行動方案執行結果與績效。環境部允應於3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5】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36.鑑於我國已於115年起正式開徵碳費,現行碳定價機制仍以國內減量與國內碳權為主,惟依國際減碳趨勢,2030年後將進入更高強度減碳階段,屆時透過《巴黎協定》第6條機制取得國際減量額度(ITMO)將成為我國推動淨零轉型之重要工具。目前全球碳權市場快速發展,非洲及中南美洲等地區已逐漸成為國際碳權供給之潛力區域,然我國在外交處境受限情況下,未來能否順利與相關國家建立合作關係,取得穩定碳權來源,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倘未及早布局,恐於國際碳權競逐中處於不利地位,影響我國長期減碳目標之達成。爰要求環境部應會同外交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儘速研議我國國際碳權策略,盤點潛在合作區域及國家,並評估透過公私協力模式,由民間先行布局、政府後續支持之可行性,同時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以強化我國於國際碳權市場之參與能力。環境部並應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國際碳權布局及合作策略」書面報告,內容應包含合作模式、風險評估、法制配套及具體推動期程。【54】 提案人:劉建國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乙、信託基金部分 一、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78億3,279萬7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69億3,845萬2千元,照列。 (四)本期賸餘:8億9,434萬5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3項: 1.鑑於國內資源循環業根據回收品項可區分為:回收處理業之廢乾電池類、廢照明光源類、廢塑膠容器類、廢輪胎類、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鉛蓄電池類、廢紙容器、廢電子電器類、廢機動車輛類、農藥(含環境用藥)廢容器,及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之營建與廢電子類別。每種類別使用之設備、回收處理流程、作業方式及可能暴露之危害,存在差異。且該行業已開放外籍勞工從業,目前已有部分外勞開始逃逸,仍未見循環署編列相關預算經費,以採取作為協助業者辦理外籍勞工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輔導等業務。爰請環境部針對外籍勞工勞動條件、職業安全(包括:高溫、燙傷、夾捲切割、墜落)、職業衛生(包括:噪音、粉塵、化學氣體、生物因子)、職業健康(包括:骨骼肌肉、眼睛刺辣感、惡臭刺鼻、中暑、熱衰竭)等主題宣導及輔導具體執行規劃。【55】 提案人:陳 瑩 連署人:王正旭  林月琴 2.環境部信託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113年短絀創5年新高(5,679萬元),114年僅到8月就短絀快追平113年。115年預算在廢輪胎收支科目竟然「同額編列」4億3,200萬元,明顯與連年短絀的現實不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部分)的預算,廢輪胎這一塊已經連續5年「入不敷出」。111年開始短絀逐年擴大,113年赤字衝到5,679萬元,創下5年新高。到114年,光是前8個月,短絀就已經達到4,691萬元。我們現在是拿過去的積蓄在貼錢處理廢輪胎,這符合基金財務穩健原則嗎?避免預算虛擲,必須檢討適妥性。同時應加強廢輪胎處理的循環利用,以及技術的創新研發與提升,以維護環境安全及資源循環穩定運作。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image: image3.jpg] 提案人:蘇清泉 連署人:王育敏  盧縣一 3.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項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之「廢輪胎」預算編列4億3,200萬元,與115年度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預算項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入」之「廢輪胎」同額編列4億3,200萬元,惟該基金辦理廢輪胎回收及再利用補貼作業結果,收支恐有失衡情形。為有效引導業者朝廢輪胎磨粉製程處理,提升投入廢輪胎高值化再利用量能,亦避免「內徑20英吋以上未達24英吋且輪胎階寬度13英吋或330公釐以上」特種胎因硬度及厚度特殊無人處理,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於112年8月21日公告修正補貼費率,惟因未配套檢討徵收費率之合理性,致收支短絀數增加,環境部應研謀改善措施,俾維廢輪胎處理收支衡平。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改善書面報告。【57】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二、清潔人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 (一)基金運用計畫:應依據收支、餘絀撥補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總收入:264萬9千元,照列。 (三)總支出:553萬5千元,照列。 (四)本期短絀:288萬6千元,照列。 (五)通過決議2項: 1.針對「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近年連年短絀,濟助支出居高不下,考量原鄉清潔隊員多由在地族人擔任,其面臨之職業災害風險遠高於平地都會區,建請環境部專案協助原鄉公所落實清潔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加強垃圾清運車輛保養維護,保障清潔隊員之工作安全。請環境部於3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盧縣一 連署人:蘇清泉  陳菁徽 2.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115年度預算案編列總收入264萬9千元(均為利息收入),總支出553萬5千元(濟助支出552萬元、其他支出1萬5千元),收支相抵後,預計本期短絀288萬6千元。有鑑於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死亡濟助基金連年短絀,且近5年濟助支出居高不下,環境部應妥為規劃財務收入,以縮減基金缺口,並加強清潔隊員職業安全教育及宣導,以降低清潔隊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死亡事故。爰請環境部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開源節流書面報告,俾促進基金財務健全。【59】 提案人:邱鎮軍 連署人:王育敏  邱慧洳 三、繼續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全案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審查結果: 一、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7,00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6,75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250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億2,725萬5千元,照列。 2.支出總額:原列1億2,567萬4千元,減列「獎金」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億2,546萬4千元。【財2】 3.本期賸餘:158萬1千元,增列2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79萬1千元。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295萬8千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三、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990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989萬6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4千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6萬元,照列。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四、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一)工作計畫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收入、支出及餘絀部分: 1.收入總額:18萬元,照列。 2.支出總額:10萬元,照列。 3.本期賸餘:8萬元,照列。 (三)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無列數。 (四)資金運用部分:應依據收入、支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暨投資性不動產投資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散會 [image: image4.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 林委員淑芬:有異議…… 劉主任秘書厚連:議事錄先確定,再用復議的方式處理。 主席:好,議事錄確定。 現有委員提出復議動議計2案,我們逐案處理,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一案之提案內容。 一、 案由:針對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繼續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等4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委員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並請另作決議為,「決議: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 提案人:王正旭 楊 曜  陳 瑩  黃秀芳  劉建國  林淑芬 主席:針對第一案,請問在場委員有無異議?(無)好,照案通過。 請宣讀第二案之提案內容。 二、 案由:針對本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討論事項「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環境部主管預算。(公務及非營業特種基金預算案)」第五項環境管理署中關於表述15案所作之決議提出復議,請委員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並請另作決議如下(如附件): 提案編號 提案委員 修正後決議 277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3000萬元 278 陳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79 王正旭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萬元 281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282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284 陳瑩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06多元垃圾處理計畫刪減30萬元、凍結100萬元 286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0萬元 300 林淑芬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0萬元 327 楊曜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28 盧縣一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29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330 邱慧洳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331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32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334 邱鎮軍 第19款第5項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00萬元 第277、286、300、327、331、332、334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3,000萬元 第281、282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150萬元 第329,330案併案,第2目環境管理凍結500萬元 提案人:林淑芬  楊 曜  王正旭  黃秀芳  陳 瑩  劉建國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案通過。 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首先請王育敏委員代表國民黨黨團說明。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今天我們提出這個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是非常重要而且關鍵的。大家都知道,日本在2023年就已經立法,目的就是要確保政策的延續性和落實。很遺憾,我們看到行政院院長卓榮泰前幾天在接受委員質詢的時候居然說,失智症只是一種症狀,被失智症相關團體痛批,一個院長對於失智症的認知竟然如此淺薄,根本不理解失智症影響的範圍是非常大的,而且它的解決是需要跨部會層級大家共同來面對的。但是我們看到卓榮泰院長對於失智症的認知如此淺薄和錯誤,令人非常遺憾。更令人遺憾而且要提出譴責的是,今天行政院的書面報告告訴大家什麼?說它可以透過既有的政策來推動就好。覺得自己做得很好、都不用改進、按照現行政策來做就好,也就是行政院是反對立法的!這件事情我們真的要予以譴責。 大家知道,整個失智症問題的複雜度真的非常高,它跟一般的失能其實是不一樣的。現在我們罹患失智症的人口已經逼近40萬了,再過15年,2041年將來到68萬人,這當中牽涉到的包括整個醫療、長照、金融、防詐、法律保護、司法程序、走私協尋、交通安全,還有年輕型失智症患者的工作權,統統都是跨部會治理的問題,但是今天能夠跨部會的行政院竟然態度如此消極、反對立法,這點我們要予以譴責。 我們國民黨非常重視這個失智症的立法,所以我們提出來的版本裡面有幾大重點:第一,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的權責,由衛福部主責,行政院來做跨部會的統籌。現在失智症的議題都在衛福部底下,只是由一個副司長來主持,民間團體反映這根本完全沒辦法做跨部會整合,因為這個層級太低,所以未來要跨部會來處理這件事情。第二,直接立法之後,由國會來確立這些政策可以穩定地推進,每4年提出基本計畫,每年5月31日前,行政院要向立法院提出年度報告,我們要確保臺灣在預防失智症、協助失智症患者及家庭這件事情是超前部署,而且是用很大的資源來改進。第三是給予司法保障,還有司法程序的部分必須明確,而且相關的司法人員也都應該接受訓練。第四,家庭照顧者支持入法,我們看到失智症患者的家屬其實是倍加辛苦的,因為他們有行動能力,他也會有自己的情緒,在很多事情的溝通上面,其實他們是更費盡心力的,所以給家庭照顧者支持這一塊也一定要入法。第五就是決策支援和預立安排,我們也不要把失智症患者標籤化和污名化,事實上他們在前期的時候是可以在尊重他的意願、偏好和生活脈絡、權益保障的情況底下去溝通,然後去達成協議的。這些都希望透過立法的過程,我們可以給予更周延的一些政策上面的指引,給這些失智症者本身還有家屬更好的照顧。所以最後我要講,今天召委排案開始啟動這樣的審查,我們覺得是很關鍵的一步,希望行政院不要再消極,也不要再阻擋。今天也不只是國民黨提出版本,民眾黨也提出來,民進黨也有委員提出版本,所以我覺得為了防止失智症相關家屬的這些壓力,還有對於當事人的照顧,我覺得我們的政府一定是要整合所有的力量,透過立法來確保我們政策的延續性跟落實性。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現在請邱慧洳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先進,大家好。台灣民眾黨提出失智症基本法,我想都是因為我們知道失智症的情形非常的嚴重,根據國際失智協會的統計,全球每三人就有一名是失智症的患者,反觀臺灣,我們臺灣的數字也不遑多讓,臺灣已經正式邁入超高齡的社會,失智症的盛行率高達7.99%,這些數字不是冰冷的數字,它是一個讓我們看得怵目驚心的數字,因為這個數字背後它隱含著是失智者本身的衝擊,還有家庭照顧者在經濟上、在照顧上的負擔。我們都知道失智症的照護跟防治涉及非常多的層面,有醫療、有公衛、有長照、有社會福利、金融、住宅、交通、法務、警政、教育、勞動等等的事項,這些事項應該要點線面的關照,才能夠提出一個面面俱到的政策,進而才能夠健全我們失智症防治跟照護的體系,但是很可惜的,我們國家總是以國家計畫、行政計畫來規範這麼重要的失智症政策,效力位階不足,可能也會讓政策在執行上欠缺力道,所以我們需要一部法律來規範,把效力位階提高,為的就是讓失智症的政策能夠永續發展下去,提升它的延續性。除此之外,關於失智症的防治,中央部會互踢皮球,關於失智症患者的困境,還有地方執行跟中央監督這種的合作模式成效不彰,還有一些失智症的資源上,有零碎化、片段化的困境,沒有見到一個完整體系的架構,欠缺一個完整體系的架構,也讓我們失智症患者,包括他的家屬,在防治上、在照顧上出現整個照護上的缺口跟漏洞。 所以我們台灣民眾黨提出一個失智症的基本法,我們關照的面向非常廣,有我們剛剛提到的醫療、長照、社會福利、金融、交通、法務、警政、教育、勞權,這些我們都關照到了。在醫療的部分,我們主張要長期預防跟長期介入;在交通跟住宅上,我們主張滿足失智症患者的生活需求,還有提供便利性給他們,而且我們還積極地進行一些教育宣導,讓國人能夠認識失智症,避免國人對失智症產生一種污名化的印象。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措施,也提供失智者的人格尊嚴,避免被污名化,也提供失智者的社會參與,提升他的生活品質跟人格尊嚴。 關於失智症的政策跟措施相關管考的部分,我們相信數字治理的理念,所以我們主張應該要推動失智症的專案研究計畫,了解失智症的成因、失能程度、對生活的衝擊等等層面,而且我們主張要建立資料庫,每三年定期檢討一次,評估失智症政策還有措施的成效性。除此之外,我們也主張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應該要整合資源、應該要串聯服務,而且要借鏡國外的經驗跟國際交流,提升失智症防護還有措施的完整性以及資訊的最新性。除此之外,我們知道失智症的照顧花費其實非常的巨大,尤其隨著失智症人口越來越提升,當然失智症現在照護經費是來自於長照基金,為避免擠壓長照基金產生排擠效應,也怕長照基金的不敷使用,會讓失智症的照護在推動上出現了打折的成效。所以我們主張應該成立失智症的基金,專款專用,健全失智症政策的推動。 最後,我想失智症與其家屬常常面臨到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人生病全家面對。我在這邊想要跟政府講的是,失智症絕對不是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困境,不是一個人、一個家庭的問題,我們覺得整個政府不管是中央或地方都應該動起來加以協助,我們應該把零碎的照顧措施整合成一個全面的、完整的體系,我們期待透過這部失智症基本法的通過,其中有完整的一些政策跟措施,能夠讓失智症患者有尊嚴的過著生活,不會徬徨孤單的走在這條艱辛的道路上。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 現在請林月琴召委說明。 林委員月琴:部長,還有各位同仁。我們都知道臺灣已經在2025年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甚至到125年,事實上是極高齡的社會,預估到了2026年,失智症人口大概也逼近40萬人,2030年大概突破到47萬。失智症事實上涉及到長照的制度、家庭照顧跟社會支持、人權保障,甚至是整個國家未來治理的重要課題,所以必須要用到國家層級的視野來支持。我們雖然有失智症的政策綱領3.0,我過去也擔任厚生會的失智政策召集人持續推動政策,也有跨部會的行動方案,過去幾年確實累積了一定的基礎,這點我也肯定行政部門的努力,但目前大多還是以行政計畫為主,制度穩定性、跨部會整合以及法律的保障還有要強化的空間,尤其未來失智症的人口持續增加後,牽扯的不是只有衛福部,其實是包括司法、教育、勞動、金融、住宅跟交通等部會都要一起面對。雖然聯合國還沒有公布下一階段的新政策,可是我認為我們不能只看聯合國有沒有要求來決定臺灣要不要做,因為臺灣面對的狀況比其他國家更迫切,我們是全球高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失智症人口增加的速度也是非常快,我們必須要有自己政策的前瞻性,而不是等到問題全面爆發之後才開始補漏洞。 所以我認為不管最後是推動失智症基本法,還是進一步提出更完整的失智症綱領,核心重點都只有一個,就是如何讓臺灣的失智症國家戰略可以更穩定、更長期,而且有系統的持續布局,提前面對我們即將到來的失智症海嘯。因此,我提出研擬失智症基本法的方向,卓榮泰院長也認為可以討論修法的必要性,希望作為未來臺灣長期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社會支持跟人權保障的重要法治基礎。當然針對今天的討論,我覺得在詢答的時候,可以提出各方的一些想法,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部長併案說明。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承大院就失智症基本法有黨團跟委員的版本等3案,我們就此議題來向委員會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第一個,如同各位委員所提到的,我國在去年邁入了超高齡社會,推估失智症的病人大概是近40萬,失智症的問題隨著社會結構高齡化,問題會越趨嚴重,因此本部在102年開始就跨部會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6年則函頒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及行動方案2.0,從2018年到2025年,已經結合四個部會共同推動,滾動修正。從107年開始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到114年已經累計投入509億元的經費,並將從今(115)年開始進入「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併入長照3.0計畫(115年到124年)當中。此外,更擴大結合行政院共12個部會,除本部外,尚包含勞動部、教育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文化部、經濟部、金管會、退輔會、原民會、國科會等,並且在行政院層級成立長照推動小組,由鄭副院長親自督導並進行跨部會整合,以提升失智症防治政策的統籌層級至行政院,與委員的提案精神相互呼應。 至於近期本部在失智症照護的資源投入部分,包含對於疑似失智症,我們設立了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共133處,協助疑似失智個案能夠儘速就醫確診、提供諮詢服務及轉介。對於極輕度或輕度上具有行動能力的失智個案,則是推動社區的失智據點,目前共布建558處,協助極輕度及輕度失智個案的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等等相關活動,並提供家庭照顧訓練及支持。至於較嚴重、有BPSD的失智個案,則採分級醫療的精神,除了推動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之外,也結合醫療體系提供對於困難照顧失智個案跟家庭支持的服務,目前權責型據點共有22處。而更嚴重、具有失能2到8級的失智個案,目前在長照3.0裡面已經納入全年齡的失智症照顧,早發性失智、50歲以下的失智個案也都已經納入長照服務的對象。至於需要24小時照顧者,如團體家屋或者是住宿型機構,也都符合住宿機構的給付服務。 有關制定「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的可行性,因為本草案涉及兩院的跨院層級、跨部會及地方政府的跨局處權責,對於各權責機關的角色任務、執行分工、資源配置等等,需要進行跨部會的溝通討論,才能讓未來計畫的推動更周延。 基本上,目前我們在失智症照護及權益保障上已經採取「國家計畫」與「立法」並行的雙軌模式,除了前面所述的「長期照護十年計畫3.0」設有「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專章之外,在相關的法律部分,也含納了長福法、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老福法、精神衛生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等等權益保障對象。委員版本未來在進入審查的時候,我們會適時地再表達意見,並尊重立法院的審議結果。以上報告,謝謝。 主席:謝謝石崇良部長。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國民黨團、台灣民眾黨團、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國民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二、台灣民眾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三、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跨領域推動失智症全人照護與社會共融 世界衛生組織(WHO)與國際失智症協會(ADI)統計指出,平均每3秒鐘就新增1名個案,失智人口之增加,對於個人、家庭及國家帶來衝擊,因失智症政策涉及衛生醫療、長期照顧、社會福利、全民教育、就業輔導、交通安全、走失協尋、友善社區、司法權益、法律扶助、文化處方、產業發展、金融監理及科技研究等多元面向,亟需強化跨院層級、跨部會協作,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分工,以打造一個能預防及延緩失智症的友善社會。 本部自102年起跨部會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106年函頒「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2018-2025年)」,10個部會共同推動,持續滾動式修正。107年至114年,累計共投入約新臺幣509億元經費。 115年起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並併入行政院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115年─124年)」,跨大結合行政院12部會(衛福部、勞動部、教育部、交通部、內政部、法務部、文化部、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提升至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由副院長親自督導並進行跨部會整合,與委員提案希望主張將失智症防治政策統籌層級提升至行政院之倡議相互呼應。 貳、失智照護資源投入之現況 為完善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本部持續布建失智照護服務資源促進失智症者照護服務可近性,減輕照顧者之照顧負荷,業推動以下政策: 一、擴大長照給付,放寬全齡失智症為長照服務對象 為提供更全面普及之長照服務,115年1月1日起,配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修正,擴大長照給付對象,針對年輕型失智症者提供更適切的照顧支持,以減輕家庭照顧者之負擔,並延緩失智失能狀況,且未滿50歲的年輕型失智症者正值中壯年的失能者,其對社會與家庭影響甚鉅,若能及早獲得長照服務,將有助於延緩病程進展。 二、持續布建失智照護資源 本部持續補助地方政府進行失智照護資源之布建,並責成各地方政府依據轄內失智人口需求數,及失智人口分布密集區域,優先進行布建,並依個案病程提供失智完善照護服務: (一)疑似失智個案:地方政府結合開設神經科、精神科之醫療機構整合規劃辦理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協助疑似失智個案儘速就醫確診、提供諮詢服務、轉介相關長照資源。截至114年底,共照中心共計布建133處,當年度服務人數約6.4萬餘人。 (二)極輕度、輕度且具行動能力之失智個案:為延緩個案失智(能),本部自106年起補助地方政府向前延伸布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提供極輕度及輕度失智個案認知促進、緩和失智相關活動,以及提供家庭照顧者照顧訓練及支持團體等。截至114年底,失智據點共計布建558處,服務人數約1.7萬餘人(含照顧者)。 (三)具情緒及行為症狀(behavior and psychological symptom of dementia,簡稱BPSD)之失智個案:失智者隨著失智程度越嚴重,BPSD發生率也越高,本部參考分級醫療政策精神,自113年起辦理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目前擴大為設有精神科、神經科、一般內科或家庭醫學科之地區醫院或社區醫院辦理,以提高困難照顧失智個案及其家庭支持服務。截至114年底,權責型據點共計布建22處,服務人數約500人(含照顧者)。 (四)失智且失能之個案: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至8級之失智個案,可使用長照給支付居家及社區式長照機構服務,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交通接送及喘息服務。截至114年底,服務失智且失能9.6萬人。另提供失智症者服務時,並可申報照顧困難之服務加計(AA05),以及進階訓練加給代碼(AA11)。 (五)中重度失智且失能個案:為因應需要較充足之照顧設施與密集照顧人力之失智重症者,民眾可選擇配有護理人力之24小時照顧機構,如團體家屋、住宿型機構設有照顧失智個案等。截至114年底,住宿機構照顧床數約12萬床,住宿式長照服務機構之失智症盛行率為86.17%,推估失智服務人數約10.7萬人。 參、研議「失智症基本法草案」之可行性 為建構完善整體失智照護服務體系,本草案涉及跨院層級、跨部會及地方政府跨局處權責,尚需就各權責機關之角色任務、執行分工、資源配置等,需時進行跨部門溝通討論,及中央地方分工協調,以利失智照護政策周延完善。 目前我國對於失智者照護及權益保障,業已採取「國家計畫」與「立法」並行的雙軌模式,「國家計畫」為行政院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設有「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專章,並提升至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由副院長親自督導並進行跨部會資源整合與施政,其政策核心已具有「照顧、福利、預防與友善環境」。另現有法律部分,已涵蓋長期照顧服務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精神衛生法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等之權益保障對象。 至於推動專屬之「失智症基本法」,為兼顧失智者融入社區生活與友善共融之目標,推動失智照護政策時,宜與國家整體高齡、長照及社會福利政策相互結合,並納入既有法律及國家計畫架構中,以保障失智者及家庭照顧者權益,同時避免標籤化,並促進社區互助支持,打造友善共生之社會,本部與其他部會將賡續積極優化現有機制。 教育部書面資料: 「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書面報告 壹、前言 今日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安排審查「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謹就與本部有關為中國國民黨黨團傅委員崐萁等3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第六條」、台灣民眾黨黨團邱委員慧洳等3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第二條及第十三條」及林委員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第八條」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與指導。 貳、本部推動失智症識能教育之作為 一、學校教育推動機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本部國教署業將「覺察生命變化」、「生長、發育老化與死亡」、「身心健康與疾病預防」等失智症相關之概念及預防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能力指標及學習內容。 二、社會教育推動機制 (一)本部所屬社教機構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本部終身教育司業將「訂定應對(疑似)失智者之服務指引並公告館內人員週知」、「將失智友善宣導課程列入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接受失智症宣導人員之數量」等失智症防治照護議題納入本部所屬社教機構之指標及工作項目中。 (二)樂齡學習中心 為配合整體政策方向,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鄉鎮市區成立「樂齡學習中心」,提供55歲以上國民適性的學習活動,包含預防老年期生活知識的「核心課程」、培養興趣及發展特色課程的「自主規劃課程」及學習後進行服務的「貢獻服務課程」,並鼓勵樂齡長者在學習後成立自主性樂齡學習社團,有關失智症相關宣導及議題,納於「樂齡學習核心課程」,提供樂齡學習者有豐富的學習活動,藉由學習、改變和增能,形成一股重要人力資源,進而對社會有所貢獻與回饋。 (三)樂齡大學 為配合總體政策方向,本部補助公私立大專校院「樂齡大學實施計畫」業持續針對高齡相關課程納入預防失智症等課程規劃,並鼓勵實施代間學習課程以及設計代間教育主題活動之活力營以期促進世代共融。 參、本部對委員提案之回應 一、明定本部推動失智症政策之職掌分工為校園失智識能教育及教職人員培訓(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草案第6條及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草案第2條):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健康與體育」及「綜合活動」領域課綱,業將身心健康、家庭照護、生命教育及高齡社會適應等內涵納入學習內容,教師可依據課綱及教科書內容,結合時事研發補充教材,將失智症預防等議題融入校訂課程或彈性學習時間。 (二)本部國教署為協助相關領域師資專業成長,持續研發相關教材教案上傳至國民中小學課程與教學資源網供教師參考運用,並持續辦理健康促進議題研習及研討會,現行機制已完備,爰本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二、關於推動各級政府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並透過宣導、培訓及社區參與等措施,促進社會理解,減少歧視與污名,營造友善之共生社會(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所提草案第13條):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之學校教師依據課綱及教科書內容,或結合時事及重要議題研發補充教材,將失智症預防、照護方法與關懷等議題融入於校訂課程或彈性學習時間,教導學生學習失智症等議題相關概念。 (二)依「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私立大專校院、民間團體、高齡自主學習團體帶領人辦理樂齡學習活動,提供五十五歲以上民眾學習機會,營造無年齡歧視之社區學習文化,且獲補助計畫者,應配合本部於樂齡學習中心、樂齡大學、社區樂齡學習活動等場域宣導如失智症等重要政策,並促進世代共融風氣。 三、政府應提升社會大眾對失智症及失智者之正確認識,推動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公共宣導,減少污名與歧視,促進共生社會之實現(委員林月琴所提草案第8條): (一)現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業將失智症相關概念及預防納入學習內容;又依「學校衛生法」第1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已明定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並鼓勵教職員工生及家長等參與。相關教育與活動推動均有相關規範,爰本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二)現行「教育部補助及獎勵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業務實施要點」業於宣導課程中納入包括失智症之預防及宣導老人心理問題之相關規範,並於全國各鄉鎮市區成立300多所樂齡學習中心及76所樂齡大學,提供五十五歲以上民眾在地學習的機會,並於課程中納入失智症宣導等議題,讓長者重視失智症預防。爰本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配合衛生福利部落實「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相關事項,以提升大眾對失智症之正確認知,爰本部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等3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大院黨團及委員分別擬具之「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等3案,謹代表本部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大院黨團及委員分別擬具之「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案,係鑑於我國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快速增加,為因應失智者之權益保障與照護挑戰,期能建立整體性法制架構,提升失智症防治與照護之社會需求,本部敬表感佩。謹就本次提案涉及本部權責範圍部分,提供以下意見供參。 一、有關國民黨黨團提案版本第6條與第13條、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版本第2條及王育敏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第6條,涉及跨部會之職掌分工及明定建立決策支持制度部分: (一)權責劃分建議回歸各部會核心職掌 上開草案將失智者「法律權益保障」、「財產信託」及「支持性決策制度之協調」劃歸本部主管,惟: 1.有關制定失智者權益保障之法規或規範、全面檢視現行法規與措施是否符合失智者權益保障內涵,係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之權責,建議由該部統籌規劃,以彰顯政策之整合性。 2.有關財產信託之法規或規範,例如信託業法、信託稅制及高齡安養信託之業務推動與監督,分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財政部職掌;本部雖職司「信託法」之研修與解釋,惟按信託乃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間所存在之一種以財產權為中心之法律關係(信託法第1條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屬私法基本法,且信託法並未就特定對象之相關財產信託制度為規定。本部既未握有行政監督與業務推廣之實質工具,列為職掌項目恐生實務落差。建請刪除草案條文中「法律權益保障」、「財產信託」等文字。 (二)成年監護與支持性決策之推動實務 本部職司「民法」成年監護制度之研修(例如監護宣告要件、輔助人職務等事項),惟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後,如何執行職務(例如監護人工作指引、專業人員培訓及支援中心建置等)、如何建構及落實支持性決策等,即後續之職務執行監督、輔導及跨專業資源連結,本質上屬社會福利體系之範疇,實務上仍高度仰賴衛福部(社政單位)之地方支持網絡,此涉監護實務,參照監察院110年11月3日110財調24調查報告調查意見六,亦應屬衛生福利部權責。 二、有關林月琴委員等19人提案版本第14條、王育敏委員等16人提案版本第6條,涉及偵查及相關司法程序保障、協助事項部分: (一)支持保障失智者司法權益,建議維持原則性規範 1.本部原則支持草案建立失智者程序保障及司法協助機制,並認同強化執法人員及相關實務工作者之專業訓練,以確保失智者有效近用司法資源並獲得公平適切之對待。惟現行刑事訴訟法就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之人,已設有相關程序保障規定,例如被告之選任辯護制度、證人不令具結規定及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等,以維護其程序上權益。 2.又失智症者是否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範疇,以及既有機制是否已足,建請整體評估。倘認有另於基本法中特別規範之必要,建議維持原則性規範即可;至於涉及刑事訴訟程序上之特殊保障措施,因屬程序制度設計事項,宜由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司法院通盤檢視相關制度及整體評估規劃,本部將配合相關研議及後續修法作業,以期周妥。 (二)司法程序保障屬司法院職掌 1.按司法程序保障事項涉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等程序制度之規劃、建置及修正,而相關程序法之主管機關均為司法院。 2.本部職掌主要為檢察、矯正及行政執行等事項,尚難統籌整體司法程序保障政策之規劃與推動。爰建議依現行權責分工,由相關程序法主管機關統籌規劃較為妥適,以符現行法制架構及機關權責配置。建請刪除條文中「法律扶助」、「司法程序保障」、「財產信託」及「支持性決策制度之協調」等文字。 貳、綜上,本部對於各版本草案保障失智者權益之立法目的,敬表尊重。為期法規實務運作順暢,建請修正相關條文,由衛生福利部統籌主政,惟如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或需跨機關協力推動之事項,本部將配合相關機關共同研議及辦理,以保障失智者於司法程序中之權益。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行政院書面資料: 審查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日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本院獲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政府推動失智症防護之政策與機制,重點說明如下: 行政部門因應人口老化所衍生的失能及失智照護問題,已有完整政策且持續推動,並在院層級設立政策督導統合的推動機制: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為因應我國快速增加老年及失智人口,延緩及減輕失智症對社會及家庭衝擊,提供患者及其家庭所需醫療及照護,自102年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14-2016年)」,並續於107 年12月公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2018-2025年),結合12個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跨域合作,推動相關工作,持續強化失智症早期發現與診斷能力,並擴大社區支持服務,協助失智個案及其家庭提升照護品質,該部每年定期召開會議檢討,每半年將執行成果公告於長照專區網頁,及每年辦理行動成果發表會。 二、本院114年12月31日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115年至124年)」,已將失智症之防治照護整合為長照整體政策之一環,並將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 3.0,納入長照3.0計畫專章(第5章),由院層級督導及統合資源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相關工作可統合納入上開政策與機制辦理: (一)我國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歷經長照1.0、2.0階段,已逐步向前延伸至初級預防照護,及向後銜接出院準備服務與居家醫療服務,現階段推動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更進一步整合醫療與照護資源,期達到「營造共生社區,促進健康老化」、「醫療照顧整合,推動責任醫療」、「積極長照復能,完善出院準備」、「提升機構量能,強化住宿品質」、「強化家庭支持,擴大住院照護」、「導入智慧照顧,善用科技輔具」、「落實安寧善終,預立醫療決定」及「發展人力專業,精進多元培訓」等8項目標。 (二)失智症之防治照護,係屬長照3.0政策之一環。本院於114年間規劃「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115年至 124年)」期間,回應民間關切,決定將失智症之預防失能、促進健康與多元連續照護服務之整合銜接議題,納入長照2.0銜接3.0之重點進行規劃。本院114年12 月31日核定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115年至124 年)」,並已將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納入計畫專章(第5章),從「接軌國際失智照護服務,持續優化我國失智照護政策」、「擴大服務對象(納入年輕型失智者),持續提升失智服務涵蓋率,提升失智家庭生活品質」、「推動失智資源布建之精進策略(強化中重度失智住宿資源布建)」、「檢討失智症相關訓練課程,精進失智專業人才培訓」及「打造臺灣失智友善社會」等5大面向,推動相關策略。計畫中並明訂追蹤管考機制,每半年請權責部會填報各項衡量指標之工作項目辦理情形,定期至「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報告成果、目標值達成及預算執行情形。 (三)本院為督導協調有關機關共同推動長照政策,完備長照服務體系及機制,充實服務資源與人力,自105年起設置「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目前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政務委員為副召集人,結合財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國家發展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等9個機關副首長、專家學者、民間機構團體及地方政府代表,定期召開會議(原則3個月召會一次),失智症之防治照護,既屬國家級長照政策之一環,相關工作均可統合納入上開政策與機制辦理。 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高齡者人數快速增加,對社會各面向都造成重大影響,對於失智症者及失能者的預防、照顧服務、生活品質維護及其家庭的支持等工作,需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整合資源共同合作,以落實推動回應社會期盼。本院「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115年至124年)」,已將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納為專章,爰失智症之防治照護已併入長照整體政策,而現行「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在功能與層級上,已可發揮政策督導及跨域協調統合功能,為避免業務重複處理,導致行政量能分散,建議透過既有政策及推動機制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一)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三)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案等3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本院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近用司法之權利,並落實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所提結論性意見第66點次意見,擬具「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下稱本指引)草案,經113年3月13日「身心障礙者司法協助指引諮詢會議」,聽取身心障礙團體等各界意見,修正本指引內容後,已於113年10月1日在本院全球資訊網(首頁─關於司法院─人權專區─身障公約近用司法)公告。本指引包含對於失智症之障礙特徵、司法協助重點、可使用之輔具、溝通時應注意之事項等重要內容,提供法官與司法行政人員參考,以落實對於失智症患者平等近用司法權利之保障。本院並積極強化本院所屬審判與司法行政人員對CRPD公約之教育訓練,114年共計開設69堂課程,累計參加人次3,903人次;今年迄至5/22已開設48堂課程,累計參加人次為2,154人次。 二、關於國民黨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提案第11020738號)部分: 草案第18條規範失智症者或其家屬因該法所定之權益受損時,得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該條說明欄並記載「明定權益救濟與申訴機制」,似認此處申訴屬權利救濟機制之一環。然本條規範對於申訴主體之範圍、申訴之標的、申訴期間、申訴決定作成之方式與效果,均未詳予規範,致此申訴機制與訴願、行政訴訟之關係不明,可能使救濟途徑混亂,反而對失智症者不利。又說明欄三記載「針對財產遭侵占、消費糾紛或服務遭拒等情事,應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等語,然上開事項似屬民事糾紛,機關受理申訴應如何進行處理,本法未有相關規定,恐造成實務運作之困難。故建請釐清本條所定申訴之定位,如屬權利救濟機制,上開事項是否於法律詳予明定,建請斟酌。 三、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書面資料: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書面報告 有關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防治與照護已升格為國安層級之重要議題,大院諸位委員及各黨團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目的係將政策由行政計畫提升至專法位階。針對草案中關於跨部會之職掌分工之條文設計,本會說明如下: 一、本(國科)會業務職掌係為推動基礎及應用研究,以補助為政策工具,以失智症為例,學研界研提之計畫包含腦影像分析、治療方式、家庭照護、預後研究、食品營養、智能科技應用、復能商品研發、流行病研究,亦不乏腦與神經創新突破研究與關鍵技術等多元議題。 二、衛福部掌握全國醫療、長照與社福據點之第一線實務需求,已建立全國性「失智症登錄及監測系統」與大數據平台,具備處理及應用健保資料庫、長期照顧服務體系及醫療機構敏感個人資訊之專業,由其擔任失智症研究、流行病學調查與登錄系統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確保推動之科研成果能即時轉譯至防治白皮書與行動計畫,亦可避免研發與基層照護實務脫節。 三、又國家衛生研究院為衛福部設立之財團法人,亦為本會受補助單位之一,衛福部若針對特定失智症成因除公務預算外,若認須由科技發展計畫支應,得予以規劃及編列,並依流程進行審議。爰本會將依據行政院指定,配合現行衛福部「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2.0」及正研編之3.0草案之規劃,於本會業務職掌範疇內與相關部會協作,引導學術界與科研機構進行失智症相關研究,充實研究量能。 交通部書面資料: 「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處理意見報告 壹、前言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中國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林月琴委員等19人提案「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謹就黨團及委員提案涉及本部業務部分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採,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貳、相關黨團及委員提案重點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 一、有關國民黨團擬具條文第6條及民眾黨團擬具條文第2條交通主管機關公共運輸無障礙措施、失智者駕駛安全管理及友善交通環境一節,考量現行與無障礙相關法規,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等,相關條文用語均採「大眾運輸工具」,為維持法規用語及體例一致性,建議將「公共運輸無障礙措施」酌修為「大眾運輸無障礙措施」,其餘第8條及第14條,涉及本部業管部分,後續將配合本法令公布後配合辦理。 二、林月琴委員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其中條文第9條政府應建構失智症友善及無障礙之生活與社會環境,促進失智者於社區安全、自主生活,包括金融、交通、居住、公共設施、產品與服務之無障礙及可近性一節,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3項第6款已規範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三、綜上,本部建議處理意見,尚請各委員參考,謝謝!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1位委員林月琴召委進行詢答。 林委員月琴:(9時34分)主席,麻煩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早。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對於失智症議題的嚴重性,我相信部長非常地清楚。從擔任厚生會失智症政策召集人以來,我就不斷地提醒、也建議衛福部,不能只把失智症視為單一疾病或者是醫療問題,而應視為涉及人口的結構、長照制度、家庭照顧、司法制度、人權保障跟國家發展的重要政策議題。 當然,每次我們在委員會提到要制定失智症基本法的時候,你就會講說我們本來就有失智症政策綱領2.0,現在要到3.0,可是我們看到3.0內容大概都是2.0的延續,而且內容仍然遵循聯合國失智症行動計畫七大策略。的確你們也達到七大策略,而且甚至做得不錯,可是聯合國認為這七大策略並沒有顯著的成效,所以如果要繼續延續著做,在沒有基本法的架構下,政策綱領是否會要繼續延續?是否足夠能夠接住未來越來越多的失智症患者? 我想部長應該知道,125年我國即將進入極高齡社會,如果推估下來,130年我們的失智症患者大概將近47萬,140年會突破80萬,失智海嘯就要來臨了,所以我們認為臺灣沒有能力等聯合國的指引,為什麼?因為臺灣超高齡社會的速度是全球最快的、出生率是全球最低的,失智症照顧的問題不能等到聯合國公布指引、指標,面對臺灣社會這種型態,我們應該提出更具體的失智症綱領,建立更穩定、更具延續性的國家戰略架構,而且到底能不能支撐到未來5年、10年、甚至更長期制度的需求?我覺得應該避免政策隨行政措施調整,而出現斷裂或者碎片化。所以我想問部長,你是不是可以回去盤點一下,到底有沒有需要這個基本法?有沒有必要性? 石部長崇良:我想確實失智的問題會越來越嚴重,過去在失智症綱領2.0的時代確實是按照聯合國當時頒布的指引訂定,後來聯合國也評估過全球落實的情形並不是很理想,所以把政策本來預期的目標往後延到2031年,但是我們並沒有因此停下來,因為前面的七大綱領…… 林委員月琴:可是你們的3.0到現在…… 石部長崇良:今年3.0大概在下個月就會發布了,我們會納入長照3.0裡面繼續推動,會進入到3.0的方案裡頭來。 林委員月琴:這中間事實上還有斷掉的時間…… 石部長崇良:當然,我們還是會持續地盤點、推進,還是會的。 林委員月琴:我剛剛也提過,我們在125年就將進入極高齡化的社會,尤其我們是出生率低、長輩也逐漸多的時候,失智的問題就一定勢必要有國家完整的政策來處理。 司法院代表也在,主席,可不可以請司法院代表?我想討論跟失智者權利非常密切相關的議題,最近因為馬前總統的風波,又引起失智症監護輔制度的討論。其實最近幾年來國際上不斷在討論監護輔制度是否符合身權公約的精神,尤其失智症者監護輔的制度可能跟CRPD的精神上存在落差,問題不在於要不要保護失智者,而是究竟我們是在支持當事人做決定,還是在替當事人做決定?我想這也是身權法討論的重點之一。我們回顧一下,臺灣在2014年將CRPD正式國內法化,我相信在座部長也應該知道當時是誰簽署的,就是馬前總統。 我們來看CRPD的相關規定。第十二條講的「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明確指出,身心障礙者在生活各面向應享有跟其他人平等的法律上權利,國家也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使其能夠行使權利,而不是因為能力受限,就直接由他人完全取代其決定;另外,第五條也明定不得因身心障礙而受到差別待遇,強調平等跟不歧視的原則。但目前我國在這個制度下,一旦受監護宣告就可能全面喪失行為能力,許多財產、法律,甚至生活上的重要決定,都直接要由他人代理。所以這樣全面性、固定式的限制方式,我先問部長,有沒有符合CRPD第十二條所強調的比例原則跟個別化的支持原則,等一下請司法院也說明一下,來,部長。 石部長崇良:當然CRPD的精神,對於如果失智症患者已經進入某個程度的失能狀態,應該也要按照CRPD…… 林委員月琴:可是前期的時候並不是這樣,如果一旦是……應該是協助他怎麼去做決定,而不是全面地幫他做決定,不是嗎? 石部長崇良:對,沒有錯,這個要尊重他。 林委員月琴:那就會變成不符合CRPD第十二條的精神。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我想細問一下司法院,目前法院在監護宣告案件當中,除了醫療鑑定之外,如何確認本人真實意願是否有支持決策或是意願表達的機制? 何法官効鋼:跟委員報告,目前在要進行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前,我們的法律有明定法官應該要委請專業的精神科醫生來做鑑定,在鑑定的時候,法官也必須要親自訊問受監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的當事人,在精神科醫師面前對他做直接意願的確認跟詢問,這是法律有明定的,目前我們實務上也都確實有在進行這樣的程序。 林委員月琴:可是失智症的狀態跟一般失能不太一樣,他是漸進式的,所以如果現今依然是全面、固定式的監護制度的話,司法院是否已啟動成人監護制度的檢討?因為目前失智症的狀態就是跟一般的不太一樣,是否朝向依個案需求做部分限制,而不是全面剝奪能力的方向研議? 何法官効鋼: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實體法的制度是訂定在民法總則,民法總則的規定並不是本院主管的,當事人如果受了監護宣告,他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會完全喪失,這件事情也是訂在民法裡面的。這個部分,司法院能處理的就是我們會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審理,當然我們做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裁定之後的效果,也會依照法律規定而發生。至於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制度要不要修改,這個可能不是本院所執掌的範圍。 林委員月琴:我為什麼問這個?因為以馬前總統近期引發的社會討論來看,一個人即使還能夠表達意願、做出判斷、安排自己的生活,如果進入全面、固定式的監護制度的話,會不會原本還存在的一些權利也一起被制度拿走?像德國、日本、韓國等國的制度改革方向,已逐步由全面限制能力轉向支持決策模式,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行全面的檢討,修正比較符合身權公約的制度。司法院請回,部長繼續留著。 部長,接下來我們就針對失智據點的分流政策討論。分流政策原本的目的是希望中度以上的失智或中度以下失能的失智者,能從失智據點到立案的長照機構提升照顧的層級,讓照顧的品質能真正升級,這個政策方向相信大家都支持。可是我們回顧看114年年底官方的數據,實際執行情況與政策原先預定的目標似乎有很大的落差,因為資料顯示,共有4,246名失智者因制度調整離開原本熟悉的失智據點。我想部長也知道,失智者應該讓他在最熟悉的環境,結果現在離開。可是真正依照政策能夠成功銜接到日照中心的只有730人,占了17.2%,即使把居家服務、住宿機構等一併納入計算,進入長照體系的也只有33.5%。換句話說,大約三分之二的失智者在離開原本服務後,並沒有持續進入後續的長照服務體系,所以,部長,這樣的結果真的符合當初政策原先規劃的目標嗎? 石部長崇良:為什麼會離開,我是不是請長照司司長來說明? 林委員月琴:好。 祝司長健芳:其實剛剛委員一開始有提到,主要失智症不可逆,所以當他的失智情況越來越重的時候會伴隨失能,我們的政策主要的考量是,我們據點設定的目標是預防他,讓他認知促進。 林委員月琴:司長,剛剛講三分之二的失智症離開原本服務之後就斷掉了。 祝司長健芳:不是,不是委員說的這樣,事實上目前屬於CDR 0.5到1分的部分占六成,大概40萬裡面的六成,目前進到五百多處失智據點的人數大概只有不到1萬人,所以我們才覺得如果已經是失能4級的,要讓他分流到日照中心,那邊其實有專業的人力,也有無障礙環境空間,其實對失智症的照顧會更好。 林委員月琴:司長,如果不是我講的那樣的話,我覺得很特別,你們數據呈現就是這樣的狀態,因為時間的關係…… 祝司長健芳:可能委員有一些誤會,我們會後再跟委員說明。 林委員月琴:部長,這三分之二未成功轉銜的個案,衛福部能不能分析原因?如果是像司長剛剛這樣講的,就請給我報告,主要障礙究竟是什麼?到底是部分中度失智者未達失能標準,因此進不了長照體系嗎?否則為什麼後來他們沒有順利轉銜?還是這部分的地區日照中心量能不足?還是現行日照服務模式本身沒有真正符合失智者的需求?我希望衛福部能夠對這個結果分析,重新檢視現在整個收案跟結案的條件是否增加彈性,提出具體改善措施的時程。部長,這個多久可以給我一個報告? 石部長崇良:我想跟委員說明一下,因為這裡有兩個問題我們要釐清,一個是失智的程度,一個是失能的程度,這是兩個不同的分析。失智的程度,我們以CDR來看的話,0.1跟1是屬於極輕度或輕度,大概是占65%,另外的35%是2以上,就是中度跟重度,可是失能又是另外一種狀況,我們的分級方式又把它分成8個等級,這兩個如何去match?所以有失智不見得等於有失能。當然剛剛司長講的是,失能4級以上我們儘量把他導引到社區日照或者是進入長照體系,當然還有一些屬於輕度的,我們剛剛也提到,希望用失智的共照去減緩他疾病進程的推展。我們來看一下,把這兩個做一些matching之後,看看到底我們應該要怎麼樣去分流,提供這些服務。 林委員月琴:因為我們看你們的數據就是這樣,4,246名,因為你們當初要做分流政策,請他們離開熟悉的失智據點,最後看起來只有……因為三分之二的失智者離開原本的服務就沒有進到你們認知的長照體系,我想知道發生什麼事,就麻煩部長……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來回頭去看剛剛說的三分之二是屬於失能到什麼樣的等級,適當的…… 林委員月琴:再麻煩,報告多久可以給我? 石部長崇良:1個月可以,1個月我們盤一下。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部長,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現在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9時48分)謝謝主席、各位官員,還有委員。請石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早。 陳委員菁徽:石部長,最近行政院院長卓榮泰聽到記者提問支不支持失智症基本法草案,他的意思是說,就一個症狀的態樣成立一個基本法,是不是符合整個社會的需求或是整個基本法真正的意義?應該要用更嚴格的標準來遵守。您認為院長所說的這句話是對的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麼說,我們現在對於失智症,行政院的層級已經非常重視,剛剛我在報告裡面也提到,行政院層級的長照推動小組是由副院長主持,也納入我們現在的長照。 陳委員菁徽:你的意思是說你們很重視,但納入基本法不是很符合邏輯,這個是院長的意思,您認為是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說,不論有沒有這個基本法,失智症的問題跟我們應該要全力去關注這個議題、去推動納入我們的政策裡面、跨部會協作,這個都是一定要做的,不論有沒有基本法都應該要做。 陳委員菁徽:如果納入基本法是一種更嚴謹的代表,這句話你同意嗎?因為行政院長質疑一種症狀就提出一個基本法似乎不夠嚴謹。當然你看這邊有跨黨派的委員,剛剛有王育敏委員、林月琴委員,還有兩個黨團,以及非常多民團,你也是這樣子認為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麼講,如果是要立法,當然需要更嚴謹的過程。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覺得目前他們這些都不夠嚴謹? 石部長崇良:因為有很多跨部會,這個法訂進去之後,當然應該要比我們現在國家的政策綱領,加上目前的各個法規所含納的更具全面性,所以它立法的過程,我認為需要更嚴謹,沒有錯。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的意思是,目前這四位你都覺得不夠嚴謹? 石部長崇良:還沒有進入逐條,我們到時候會來表示一些意見。 陳委員菁徽:你已經看過了,你現在就可以表達了。 石部長崇良:當然有一些道理,譬如你要不要設置一個基金,這個基金跟我們目前的資源之間如何互相搭配。另外,跟財政紀律的相關問題,還有分工,跟我們目前推動上,以及各部會…… 陳委員菁徽:沒關係,部長,這個你應該知道,因為你也去日本考察多次,但是日本跟我們同樣面對超高齡社會的問題,他們認為這是超高齡社會下的國家治理問題,所以應該不如你所說的,你覺得目前這四個版本都不夠嚴謹,如果你贊成,你就去把它修得更嚴謹才對,而不是直接說目前不管是財源或者是基金都還有待討論,所以目前不做,就是看你要不要做而已。 石部長崇良:我講的是在這個過程當中可以更嚴謹,比如說應該要有更多的意見…… 陳委員菁徽:你的意思是你不排除進入逐條之後,你最後也會接受修得更嚴謹的基本法。 石部長崇良:對,如果進入逐條討論的話,我們會進行意見的表達,在行政機關…… 陳委員菁徽:但你們會有自己的版本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裡面還有很多是跨部會,不是只有衛福部,所以需要有更多部會的意見。 陳委員菁徽:最後,因為您的醫學背景,這邊也提供這部分,你也都看得到。我認為卓榮泰院長所講述的東西並沒有很貼近事實,身為衛福部長,你應該稍微更正,拿一些最新的資料給他看。根據WHO每年有5,700萬人罹患失智症,每年新增1,000萬名案例,他認為這是多種影響大腦疾病的統稱,其中最多的是阿茲海默症,所以似乎不如院長所說的,這是單一病症的基本法。 石部長崇良:因為失智症,我想委員也是醫學背景,很清楚它是一個症狀表現,但是它背後的病因是多重的,除了大家熟悉的阿茲海默症之外,當然也還包含其他的血管性因素,血管性因素造成的就有更多原因,所以我們現在會從前端的防治……三高、菸酒,這些都會有影響,所以它的因素是多重的。 陳委員菁徽:再來要問一個最近非常急迫的問題,因為幾乎每個週末都有這樣難過的新聞,影片我就先不播,但是你會看到非常多的人,他在沒有辦法預期的狀況之下,失去他最摯愛的家人或是親屬,毒駕的問題在這幾年內狂飆,所以我們今天其實就是要跟您探討衛福部該負的責任,你們就必須要去負。我們當然知道臨檢是內政部、交通裁處是交通部、刑責是法務部,但是你也知道載體就是在電子煙,電子煙是你主責的。 第一是電子煙這個載體,你上次跟我備詢的時候,你說電子煙,你們認為青少年使用是越來越低,你們自己統計出來的報表跟數據,但我等一下給你一些其他的數據。再來,這些新興毒品的成癮問題,是不是可以降低它的再犯率,這都是衛福部沒有辦法迴避的責任。接下來我們看一些數據,這個應該你都知道了,從112年到115年它的查緝是335人,到去年是8,659件,5月的時候大家更驚心動魄,因為短短5天抓到335人,較去年的同期成長65%,連續4天發生毒駕造成死亡的車禍。 行政院有一個反毒策略,投入400億這麼多的資源,大家應該要有感的認為毒品到底有沒有變少,毒駕有沒有下降,青少年有沒有被保護,青少年取得電子煙、煙彈是不是更難。我們看到除了剛剛我講的數據越來越多,而且到了大家覺得失控的程度,並且年輕化,這個數據你沒有,但你可以跟警政署要到,他發現12到17歲涉毒的嫌疑人增加122.64%,18到23歲增加47.05%,表示它大量地往年輕的族群滲透,他們發現喪屍煙彈在18歲到23歲的比例升高的幅度最高。 我想具體的問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是,上次我已經問過你了,電子煙你們自己的統計是越來越少,你們後來有回去想修改統計的方法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當然電子煙在我們當初修正菸害防制法的時候仍然沒有開放,我們在菸害防制法修的時候,允許的是加熱菸,同時它需要經過健康風險評估。電子煙的部分,現在仍然是非法的,所以才需要這些查緝。至於趨勢上是不是如同這樣的數據,因為我們菸害的調查,就是吸菸行為的調查是一回事,第二個這個是…… 陳委員菁徽:部長,你就說結論就好,上次你說你是用匿名的方式去跟學生訪查,可是我們現在隨便上網,很多老師在Threads上抱怨說,他可能教小學、教國中,班上有幾個人在吸食電子煙。我的意思是,你到底有沒有想對他們真實會出現的樣本數據去調查?你到底有沒有要做這件事情? 石部長崇良:我們每年都做。 陳委員菁徽:對,上次有問過你,你說你是給學生匿名問卷,你有沒有考慮到學校附近或是他們常常會去的區域?既然電子煙你剛剛都已經說違法了,其實很簡單,可以去青少年會出現的地方,你就可以查到。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其實去年開始就已經改變我們的調查方式,除了過去用問卷的方式之外,剛剛您提的是問卷方式,也採取匿名上網的方式,不需要由學校去收回問卷。 陳委員菁徽:你是說匿名給每一個學生,還是學生來填嗎? 石部長崇良:就是抽樣完之後,他可以上網去匿名,不需要…… 陳委員菁徽:還是學生嗎?你還是只想問學生? 石部長崇良:不是,它有各個年齡層,我們在抽菸行為…… 陳委員菁徽:沒有,我是說你有沒有想到要問老師?還沒? 石部長崇良:下次我們明年做的時候再把對象……我們問的時候是問本人,因為這是盛行率的問題。 陳委員菁徽:如果你今年做的數據又是降低的話,大家會覺得跟主觀的體感差距太大。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樣講,因為我們做的叫盛行率,你也知道盛行率的定義是什麼,是你…… 陳委員菁徽:當事人。 石部長崇良:對,這是盛行率。你剛剛提到的是另外一件事情,去觀察學校的老師,你發現、你的感覺上是什麼,兩個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菁徽:對,但是如果你做出來的數據跟警政署觀察到的現象不一樣,你也應該…… 石部長崇良:這個數字…… 陳委員菁徽:因為你是在反毒綱領裡面的其中之一。 石部長崇良:委員,這是兩回事,盛行率是盛行率,現在這個是查緝率,查緝出來的結果是這樣。我也必須說,有沒有真的增加還牽涉到你的稽查頻率跟你的檢驗方法,因為過去的檢驗方法比較沒有像現在這麼進步,現在檢驗方法更方便、更快速。 陳委員菁徽:我看到你這兩次有在媒體上說你要修改檢驗方法,現在就跟大家講一下,你要怎麼修改? 石部長崇良:檢驗的方法,過去有兩次,這個標準上要不要更嚴一點,這是兩回事,因為大家要知道Etomidate代謝是比較快的,所以它需要的level跟過去half-life比較長的不一樣,所以這需要科學上再去討論。我們要討論的,第一個是檢驗方法搭配它的標準,就是switch hold…… 陳委員菁徽:標準、數值…… 石部長崇良:對,switch hold就是要去調整。 陳委員菁徽:那你多久以內會宣布?因為我們只有在新聞上看到你片段的說要修改。 石部長崇良:對,FDA會找專家還有跨部會,因為這還涉及到法務部跟警政署,大家會一起來討論。 陳委員菁徽:最近有沒有跟心健司開新興毒品還有青少年成癮如何降低他們再犯率的會議?還是還沒? 石部長崇良:我們心健司的司長在,是不是跟委員說明一下? 陳司長柏熹: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跟法務部都有定期的會議,在6月會開毒防會報。有關青少年的部分,除了剛剛部長說明檢驗方法提升,校園部分的防制,我們都會定期進行。 陳委員菁徽:你好像沒有回答到具體的答案,因為我們看了一下你們的防制計畫,其實你們有跨部會,院、檢、警、教、衛合作平臺,花了這麼多的錢,最後沒有看到你具體說明,你要寫出改變的方法,檢討你的指標,這是你的績效指標就寫持續辦理。心健司司長要不要給我們一個很簡單的結論?你到底要怎麼強化去降低青少年的毒癮,或者青少年的再犯率,或是青少年戒毒?因為現在新興毒品急速的上漲。 陳司長柏熹:是。我們會先增加這個辨識,包括校園內可以辨識,因為很多新的毒品,使用所產生的一些中毒症狀、脫癮或是成癮的狀況,這些可能大家都還不熟悉,這是第一個,先做認知的部分,增加這個認識率;第二個,會配合教育部針對這個部分做校園宣導及後續的一些防治。 陳委員菁徽:你會如何把他們轉接到成癮的治療? 陳司長柏熹:針對依托咪酯(Etomidate),就如同剛剛部長有說明的,因為它的effect是非常短的,通常都是急性中毒的症狀為主,目前大部分是先在醫院做中毒處置時,我們就從這邊來轉置。 陳委員菁徽:之後我們會跟你們要一下數據,你具體改過以後,這些人數、人次到底有沒有增加?在這邊也要提醒一下部長,簡報上這張圖是你們的電子煙查緝儀表板,之前是每月會更新,到2024年年底就不更新了,你們如果不更新的話,我們到底要怎麼知道你們的政策有沒有效?要怎麼樣知道電子煙是不是越來越多?網路販賣是不是失控?你這個什麼時候要恢復?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立刻回去處理,並在一天內就通通把它更新。 陳委員菁徽:一天內把它更新?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菁徽:之後可不可以每個月更新? 石部長崇良:OK!我們趕快把它補上去,這可能之前是在做網頁更新的時候漏掉了 陳委員菁徽:這個也是你的業務,你每年查了34家次,你們有去裁處,結果裁處率就只有1.42%,而且大部分集中在機場,有3,700件,如果把機場刪掉的話,裁處率幾乎不到1%。我想問的是,你們是不是該去的地方沒去稽查?是不是用錯了方法? 石部長崇良:針對這部分,我們再透過中央跟地方的協調會議來推動,因為這主要還是在地方查緝為主。 陳委員菁徽:好。我先跟你說,因為這項業務也不分中央、地方,網路上我隨手……我請助理一、兩個小時就可以查到六、七十件以上,他們現在是公然販賣,而且你看這日期是2024年的東西,到現在都還沒有被下架。我希望1個月內請你提供你們具體要怎麼修正稽查電子煙的檢討報告,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其實我們也正在修菸害防制法,要強化電子平臺販賣的查處,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儘快提出修法。 陳委員菁徽:為什麼這個這麼重要?因為現在大部分的青少年……你們跟青少年已經脫節了,你們只要去問他們、訪查他們,不要透露你們的身分,你就會知道他們都是從網路上取得的,這個非常的重要……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儘快提出修法。 陳委員菁徽:請你1個月內提供給我,有關電子煙的檢討報告。 石部長崇良:好,沒問題。 陳委員菁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 現在請邱慧洳委員質詢。 邱委員慧洳:(10時3分)主席及各位先進,大家好。有請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好。 邱委員慧洳:部長,你好。我今天想跟你請教,有關我們失智症人口攀升,我想跟你討論,我們政府如何以數字、以資料為基礎去制定有效的政府政策。我們來看一下,衛福部其實之前有委託國衛院執行一個「全國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我想部長應該有掌握。這份相關失智症資料的研究指出,其實有一些資料是欠缺的,例如社會照顧成本的資料是欠缺的,家庭經濟負擔的資料也是欠缺的。除此之外,也欠缺「以家庭照顧者為中心」的統計數字,特別是喘息服務已經實施15年,但是相關資料卻付之闕如。這樣一份研究報告,不只被審計部的決算報告所引用,也被監察院的糾正文所引用。 如果欠缺這些資料,我想對於政府在制定政策上,其實會有一點事倍功半,特別是衛福部根據身障權法,每5年會進行檢討,也有一份調查報告,基本上是以具有身障身分的失智症為研究對象。換言之,就是沒有涵蓋非具身障身分的失智症個案,所以這樣一份研究報告,可能就沒有辦法全面地了解所有的失智症,我們覺得蠻可惜的,就變成無法全面了解失智症的相關資料。特別是這些失智症的資料,也散落在目前各系統當中,資料非常零碎的散落在各系統,例如依長照服務法設置的服務系統,依身障權法所設置的身障系統,依失智症政策綱領所設置的失智症服務管理系統。這些資料散落各處,每個系統各自為政及資料零碎化,也反映出這些系統只有部分失智症個案的資料,沒有全面失智症個案的資料,怎麼說呢?舉個例,我們來看這個失智症照護服務管理系統,它涵蓋的對象只有6萬人,為什麼只有6萬人?因為它只蒐羅共照中心的個案及失智症據點的個案,所以你們這邊所掌握的數據就只有6萬人。可是事實上,失智症患者在臺灣粗估接近有40萬人,所以這個資料非常的零碎化,而且沒有全面的掌握。 部長,我的訴求出現了,有一個系統叫做癌症登錄線上互動查詢系統,這系統上面針對這些癌症的一些原因、分期及一些人口學的資料都有做一些掌握,不知道我們失智症可不可以有一個全面性且能夠呈現失智患者的資料,以作為政策參考、政策規劃的依據及布建財源的依據?像一些失智症病因、失能程度、生活服務使用狀況及家庭經濟重擔,有沒有一個系統可以讓國人知道這些狀況,讓政府部門知道這些狀況?請問部長。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確實在過去有好多個系統散在各處,像您所提到的,但是我們已經進行整合當中,所以剛剛您提到只有6萬人,這不只啦!我們現在把9個系統串起來,就我們剛剛前面學者研究的推估,大概可以掌握近40萬人。現在這個系統裡大概可以掌握到三十幾萬人,大概7成。 邱委員慧洳:好,三十幾萬人。我講的…… 石部長崇良:不是只有這個6萬人,這是指在共照中心的6萬人,大概可以掌握到7成左右。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也把健保系統也串接進來了,所以我們逐步在優化這個系統,確實我非常同意沒有掌握完整的資訊,不論是做政策規劃或政策推動的評估上,就容易有偏差,所以這個確實應該要更完整一點。至於這個系統完成之後,如何優化來讓大家或學者使用,或者讓政府單位查詢時能夠更清楚,我們再來仔細看怎麼樣進行更多的優化。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一個澄清及另外一個建議,澄清就是這6萬人來自於你們這些各自為政的系統,其中的一個叫做失智症防治照護服務管理系統,那個系統目前就只有6萬人,為什麼只有6萬人?就是來自於失智症的據點及共照中心,這個系統就是只有6萬人。當然你有提到政府現在掌握的不只這6萬人,就是系統…… 石部長崇良:有串聯起來了。 邱委員慧洳:串聯起來已經有37萬了。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其實就可以顯示真實的數字是什麼,但是某些系統只有零碎的數字,當然部長也覺得建立一個全面的系統有其必要性,您剛剛也提到在串聯中,而且健保資料也會進來。我想既然部長願意跨出一步,建置一套完整資料的系統,是不是可以讓這個系統更有功能性?可能不是只有單純這些人口學的資料,是不是能夠有一些對生活狀況資料的反映、服務使用狀況的反映、家庭照顧者照顧狀況的反映?因為我在想不只政府部門,有一些國人,特別是一些在推動失智症權益保障的這些團體,都非常需要這些資料來進一步監督政府。 石部長崇良:後續我再請長照司找一些專家及這些團體來了解他們的需求,就是需要這些資料的需求,才能夠讓我們做出的系統符合大家的期待,我們來優化這個系統。 邱委員慧洳:是,了解,謝謝部長。 部長,我現在想跟你請教另外一件事,長照人口與日俱增,費用的支付在未來我相信也是會攀升,這是指日可待,也可以預期的。WHO有提到失智症衍生的成本高達1.3兆美元,這是全球的,但我想臺灣面對這個議題,在經費的花費上也應該預做準備,特別是我們的失智症盛行率是7.99%,剛剛很多委員都有提到這個數字在5年後、在15年之後有可能會攀升到47萬、68萬,我想失智症照護經費日後也是要面對的一個挑戰跟課題。剛剛你有提到有一些政黨的版本有提到失智症基金,其實就是民眾黨的版本確實有基金的概念。您剛剛好像有略為表示不是很贊成,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因為我們的失智症基金是想專款專用,避免去擠壓長照的基金。以上請您說明一下。 石部長崇良:第一個,在那個版本裡面的基金財源永續性我看不到,畢竟我們現在的長照基金比較穩定,它有穩定的來源,至於要新立法的基金財源反而不如我們現在長照基金的來源穩定,它那個主要是以捐款為主。 邱委員慧洳:捐款,還有基金的孳息,然後我們提到一個長照保險經費的百分之十,當然長照保險…… 石部長崇良:現在是零! 邱委員慧洳:對,就是未來努力的目標。 我想請教您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因為基金的種類非常多,我特別上衛福部的網站去抓,基金的種類琳瑯滿目,當然都有它設立的必要性,我想也具有公益性,我的意思是說如果其他事項可以設置基金,那失智症的基金也未必不能考慮。當然你剛剛有提到,失智症的照護就是來自於長照基金,只是我們想把它獨立出來。部長,你的考量是因為我們的版本在您看來有四個財源,而那四個財源你覺得比較不穩定,當然這些都可以提修正動議,也許逐條討論時大家可以集思廣益,因為長照的財源也是來自房地合一稅、菸品健康捐、遺贈稅等等一些相關的稅款,如果我們可以把失智症基金獨立出來,財源也讓它穩定,不知道您能不能認同?而且是專款專用。 石部長崇良:它從兩個角度來看,第一個,它跟現有長照基金所提供的失智症照護當中的基金用途互補性如何?是要填補哪一塊不足的地方?是不是現有的長照基金無法含納?這個是第一個要去考慮的。第二個,要設立一個新的基金,當然需要它的財源穩定,也要符合政府財政紀律法要求的規定來籌措。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反正就是部長再帶回去思考一下,也許日後我們有機會再交換意見。 我還有第二個問題,剛剛有提到為什麼要設立一個長照基金專款專用,因為要避免它去擠壓長照基金,造成別的社會福利事項受到牽連,除此之外,失智症本身的經費會不會因為長照基金的來源不足而受到牽連?我為什麼會提到基金收入來源不足?因為審計部有一個資料顯示,長照基金的收入年成長率只有2%,但是長照基金的支出卻高達9%至23%,所以是有一點入不敷出。如果有一點入不敷出,其實就是呼應我剛剛說的把失智症獨立出來,有它的基金,然後專款專用。不知道長照基金會不會破產?不知道未來10年要如何規劃財源?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為什麼在財政紀律法裡面有提到要設立基金必須考慮到有沒有新生財源?不然的話,其實都是互相排擠的!剛剛委員說好像另外設立一個失智症基金就不會排擠,不會!因為國家的預算如果沒有新增的部分,那就是互相排擠! 邱委員慧洳:我了解。部長,沒有關係,失智症基金我們可以…… 石部長崇良:第二個,我們的長照基金按照現在成長推估,因為一開始的資源布建比較慢,所以大家可以知道在105年的時候,大概一年只有四十幾億的長照支出…… 邱委員慧洳:後來布建就越來越綿密了。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使用量就大。 石部長崇良:所以它一定會先有一段的成長。 邱委員慧洳:理解!這個既然已經是現況…… 石部長崇良:然後再達到一個穩定的成長程度。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現況和現實狀況啦! 石部長崇良:所以我們的財務推估大概在2035年前的長照基金足以支應。 邱委員慧洳:所以即使看起來支出是收入的4倍,但你們覺得預估到2035年還是可以支應?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可是可以支應之餘,有沒有再想其他更豐富的財源挹注進來? 石部長崇良:會。 邱委員慧洳:那您對長照保險法的推動看法如何? 石部長崇良:這個當然是我們未來再討論,也不會完全排除各種可能性…… 邱委員慧洳:不會排除長照保險法?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如果不會排除長照保險法,我們就更樂見,也為失智基金看到一個曙光,因為剛剛有提到失智基金有一部分來源是來自長照保險法。 石部長崇良:因為已經有cover進來的話,那就更不需要再疊床架屋再有另外一個基金了。 邱委員慧洳:沒問題!因為我們的基金是來自於長照保險法,部長也覺得其實是可以討論的,長照保險法沒有完全排斥,然後是可以討論的。 石部長崇良:對,長期而言要不要有長照保險法可以討論。 邱委員慧洳:您對於陳時中之前提到證交稅要挹注健保,如果有一部分拿來挹注長照基金,我講的是長照基金,因為現在長照基金感覺支出是收入的4倍,你覺得證交稅是一個來源嗎?就是政委所說的。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都是一樣,這是整體國家的財政,都互相會有排擠的現象,所以應該要統合來看,當然我們都很希望長照能夠永續、健保能夠永續。 邱委員慧洳:是,了解,我想這是全民的期待。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部長,我現在請教您一件事,可不可以一個月給我升級版「失智症登記線上互動查詢系統」的研擬方案時間表?因為你剛剛說其實你們已經在整合了,那可不可以給我們一個時間表?讓大家不會殷殷期盼,感覺好像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來細部了解一下查詢系統的用途跟使用者,到底是推動長照業務的工作人員要查詢的,還是要供外部學者或者是單位查詢的,這個我們要把它釐清。 邱委員慧洳:了解。 石部長崇良:釐清之後才知道…… 邱委員慧洳:反正就是全方面讓這個…… 石部長崇良:哪一些可以開放到什麼程度。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讓這個系統的價值能夠發揮,可以給國人使用、政府部門使用、協會使用…… 石部長崇良:我們先把目前這個系統的規劃給委員參考。 邱委員慧洳:好,再盤整一下。除此之外,可不可以給我們長照基金未來10年穩定財源的規劃?還有您剛剛說也不排除長照保險法在未來其實是可以考慮的選項。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可以給我們一個可行性評估報告嗎?這三個事項可不可以請一個月之內…… 石部長崇良:關於長照保險的可行性評估,因為目前長照基金,我剛剛提到,到2035年都還是穩定,未來10年是穩定的,所以是不是要開放長照保險,可能要更長期的評估,不可能在一個月內就把這個評估報告給您。 邱委員慧洳:那您需要多少時間?因為我們很希望知道政府在這方面的想法,如果您需要長一點的時間,我們是可以的,但是您可以讓我們知道政府目前的評估狀況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的意見可以表達給委員了解。 邱委員慧洳:好,謝謝,謝謝部長,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質詢。 現在宣告:待會兒在王育敏委員詢答後休息10分鐘。 現在請邱鎮軍委員。 邱委員鎮軍:(10時18分)主席好,請部長。 主席:請石崇良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早。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今天與會的有很多單位,我先請教一下在座各位,誰接觸過失智症患者,或者是陪伴過失智症的家庭?有沒有?都有喔!有人說,失智患者是全家人的病,大家都知道家裡如果有一個失智症患者的時候,全家人都是非常忙碌的。我看到卓院長昨天說失智症基本療法僅針對一個症狀,這樣符合社會的需要嗎?部長可以回答嗎?你可以回答院長講的對不對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比較不清楚,院長指的應該不是…… 邱委員鎮軍:對他這樣講…… 石部長崇良:前後有一點斷章取義,他應該只是說…… 邱委員鎮軍:我必須要講,一個連失智症是國家級風險都還搞不清楚,把無數家庭的崩潰輕描淡寫成單一症狀的行政首長,不僅完全沒有執政的風範,更沒有資格談什麼長照3.0。 石部長崇良:應該不是這樣,因為長照3.0也是報院核定的,在長照3.0裡面特別有失智症專章。 邱委員鎮軍: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進行的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我們的失智人口呈現階梯式的暴增,2025年有37萬名患者,2031年會增加到49.1萬人,在21年後可能會衝到76.8萬人,臺灣的失智人口是以每天36人的可怕速度成長,這代表20年來我們的社會照護體系、醫療支出及千千萬萬的家庭照顧壓力都將面臨非常嚴峻的挑戰。結果行政院院長卻向媒體用這種傲慢、無知的言詞,把自己關在行政計畫的象牙塔裡面,完全看不到這場即將到來的人口海嘯,政府的冷漠才是這個社會最大的失智。 回到你們的報告內容,行政院的長照推動小組將結合財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衛福部、國發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等9個機關,由副首長召開會議;可是我看到衛福部失智症綱領3.0的報告卻是結合12個部會。你們說現有的機制很完整,可是我看到行政院跟衛福部連跨部會的名單都不一樣,到底是9個機關還是12個機關? 石部長崇良:長照3.0失智症綱領的專章有12個部會。 邱委員鎮軍:行政院為什麼講9個呢? 石部長崇良:之前2.0的時候大概是10個部會。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現在還沒有同步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是不同的時期。 邱委員鎮軍:你跟行政院還沒有接收到訊號,還沒有連線?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不同階段啦,因為現階段是12個部會,而且是今年開始的。 邱委員鎮軍:你們連參與部會的名單都不一致,怎麼說權責已經清楚了?今天審查失智症基本法,行政院這份報告的態度很明確,認為長照3.0已經處理了,行政院長照推動小組表示,另立基本法會重複並分散行政量能。衛福部的意思是可以研議,但目前有國家計畫加既有法律雙軌,如果另立專法要避免標籤化,並先做跨部會與中央的協調。部長,你真的認為不需要失智症基本法嗎?還是你們還沒準備好,所以認為不需要? 石部長崇良:進入3.0是從今年開始,用擴大的跨部會合作方案,所以今年是3.0的第一年,我們也正式進入失智症防治綱領3.0,讓我們再繼續朝這個方向前進。 邱委員鎮軍:依我看,我們現在還沒有完整的制度,只是把失智症拆散分別塞進長照法、老福法、身權法及精神衛生法裡面,沒有一部以失智者與家庭照顧為核心的法律。正常的法治國家通常都是以基本法定方向,再由計畫負責執行,兩個本來就是上、下位階的關係,沒有衝突嘛,對不對?但是行政院的講法很奇怪,他說已經有長照3.0所以不用基本法,這個邏輯很奇怪。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有其他的作用法在支持失智症者的相關需要。在我們報告裡面有提到老福法、精神衛生法等,這些法其實都有涵納到失智者的需要。當然如果要更全面一點,就是去檢視各其他相關法律對於…… 邱委員鎮軍:這就像我們平常在做防災、防震演習,但不會因為消防局平常有做,就不用制訂災害防救法嘛,對不對?日本、韓國本來就有身障法、老人福利制度及長照制度,但是他們最後還是另立失智症專法,因為失智症跨越老人、身障、醫療、長照、金融、交通、司法等不同制度,所以才需要一部法律統整國家的責任嘛。部長認同嗎? 石部長崇良:各國的考量跟法律制度當然都有所不同,所以…… 邱委員鎮軍:因為你的報告提到102年已開始推動。 石部長崇良:除了日韓,也有其他高齡化的國家,像歐洲很多國家的高齡化程度都不比我們低,但是他們按照現有的法律去推動,也沒有失智症基本法,一樣做得很好。 邱委員鎮軍:你們的報告提到102年推動跨部會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1.0,當初單獨把失智症拉出來做防治照護政策的原因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其實我們有很多計畫都是因為某個問題很嚴重,所以就會有一個……不管是世界衛生組織或者聯合國如果提出相關的目標,我們都會搭配相關的失智症計畫。 邱委員鎮軍:因為當年的政府有遠見,知道失智症不等於一般長照,所以請部長加快腳步,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好,我們一定加快腳步。 邱委員鎮軍:我再請問,警政署現在擴大查緝毒駕,送檢驗的檢體量一定會增加,衛福部作為濫用藥物的檢驗體系認證機構、新興毒品監測與醫療通報主管機關,目前全國後端一天可以完成多少檢驗量能? 石部長崇良:檢驗的量能應該足夠,我再提供委員詳細的數字。剛才也有提到,隨著新興毒品的發展迅速,檢驗的方法也在跟上及開發,所以我們會重新找相關的部會跟專家討論,把檢驗的方法、標準及閾值做一些調整。 邱委員鎮軍:我看到衛福部115年2月的資料顯示,非尿液檢體中依托咪酯已經是第三名,單月764件,占12.6%,115年1到2月就已經驗出3,768件。另外114年全年則高達兩萬多件,這代表依托咪酯已經不是零星個案而是毒品市場裡的主流。我們最近在討論毒駕的問題,因為快篩之後還要驗尿才能當最後的依據,可是依托咪酯的代謝快,部長有提到採檢的方式需要改變。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的半衰期比較短,所以標準可能要調整。 邱委員鎮軍:吸食者尿液的濃度可能很快就下降,現在毒駕案件有沒有要求在幾個小時內完成採尿?或者在多久的時間內一定要進行採檢? 石部長崇良:好像沒有特別規定,我們要再確認一下。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這些都是問題,希望你把它列入要改善的部分。另外,現在依托咪酯毒駕的部分是使用電子煙的機器,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載具。 邱委員鎮軍:對,它使用的載具。請問部長有可能核准電子煙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電子煙在菸害防制法也是屬於違法的。 邱委員鎮軍:對,如果不會,我們要杜絕這種事情發生,是不是考慮從載具直接下手?因為現在的罰則低啊,對不對?不能提高嗎?如果罰則提高大家都不敢拿了。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現在是…… 邱委員鎮軍:這樣會讓基層的檢驗量能減少很多,因為他還要分辨到底是抽電子煙或是裡面加了依托咪酯。 石部長崇良:因為現在對於販賣非法的電子煙,就是在菸害防制法中稱為「類菸品」…… 邱委員鎮軍:罰則可不可以提高?反正你不會核准。 石部長崇良:「類菸品」的罰則是到500萬。 邱委員鎮軍:那是最高嘛,可是一般都不會罰最高,對不對?最低是不是能夠提高?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研究一下。 邱委員鎮軍:讓這些業者不敢賣嘛,對不對?讓持有的人不敢拿嘛,是不是又能減少一部分?因為吸毒的人都有僥倖的心態,沒有抓到就不算嘛,反正你不會搜我身啊,如果有發現這些東西就違法,是不是可以直接處理?對不對?這樣也可以減少後面的壓力。 石部長崇良:對,上次修菸害防制法的時候有一個漏洞,就是針對持有的部分,現在對吸食者有罰則,但是對持有並沒有處分或沒入的罰則。 邱委員鎮軍:對,他只是持有電子煙其實也不能處罰他,如果你修法改成持有就違法…… 石部長崇良:持有就沒入。 邱委員鎮軍:沒入而且罰款要重一點吧,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可以、可以。 邱委員鎮軍:如果罰款重一點,他就不敢持有。 石部長崇良:我們儘速把相關修法送入大院進行討論。 邱委員鎮軍:對,因為警察在執勤時是用快篩,對不對?現在快篩的準確度多少?偽陽性風險…… 石部長崇良:快篩現在是比較高、比較快啦,所以這個件數才會明顯地上升,現在的方式有快篩了,用唾液會比較快。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這個事情非常嚴重。 石部長崇良:以前都要採尿比較麻煩。 邱委員鎮軍:這個事情非常嚴重,請部長要加快腳步,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邱委員鎮軍:這個東西可能快一天就少一個遺憾,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是,好。 邱委員鎮軍:最後一個,你們115(今)年的預算要編8,000萬買無人機。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其中1,500萬是委辦費,這是要請他幹什麼? 石部長崇良:操作,因為無人機需要有操控中心,不是隨便…… 邱委員鎮軍:操控中心要1,500萬委託他操控?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的無人機必須要有操作人員,然後又要設定航道…… 邱委員鎮軍:這一家操控中心是只負責操控,不負責無人機的採購,還是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採購應該是另外的預算,這跟那個沒有關係,主要是操控。 邱委員鎮軍:不同嘛!我看到你編了6,500萬是要買嗎?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也就是說他們不負責採購嘛! 石部長崇良:對,不會。 邱委員鎮軍:這個部分是怎麼樣?是未來用委託還是用招標? 石部長崇良:詳細的部分我想再提供給這個…… 邱委員鎮軍:你對自己要做的事情都還不是很了解。 石部長崇良:主要是在操控啦,我們的設計是需要…… 邱委員鎮軍:你們又買了6,500萬的無人機,對不對?你買了當然是為了未來假如說有…… 石部長崇良:偏鄉用藥。 邱委員鎮軍:偏鄉用藥的時候要投送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除了這個之外,你還有其他的用途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主要有三個發展模式,一個是無人機送藥到偏鄉或者是藥師服務不足的地方…… 邱委員鎮軍:這是你們衛福部單一的計畫,還是跟各部會都有合作? 石部長崇良:這一個部分是我們的,另外還有其他的。 邱委員鎮軍:對,你買了你的部分…… 石部長崇良:第二個還有院際間送血清、送藥…… 邱委員鎮軍:對,你可以跟其他像警政署或消防署等合作。我不希望各部會都買了一堆,他們自己用自己的,平時都放在那邊不用,對不對?你應該要增加使用率,而且達到它最大的效能吧? 石部長崇良:會,因為我們還有幾個點,這個各縣市不一樣,會同時發展。 邱委員鎮軍:好,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王育敏委員質詢。 王委員育敏:(10時32分)謝謝召委,我們有請部長。 主席:請石崇良部長。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部長,在整個長照的議題上面,失智症的家庭跟患者,還有他對整個社會,或是跨部會的衝擊,你認為有沒有它的特殊性跟重要性? 石部長崇良:當然有。 王委員育敏:當然有,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長照主要是按失能程度提供服務,但是對於失智症剛剛我也提到,在極輕度跟輕度的時候,其實他就會開始有一些生活上的困擾,不過他不見得會達到我們現在所定位很嚴重的失能狀態。 王委員育敏:對。就是因為它的特殊性,而且它影響的層面比較大,所以今天為什麼我們看到日本也訂出了失智症基本法,代表在這個議題上面,他希望透過政策的永續性跟落實性,讓這個議題是可控的,甚至不要讓它的影響層面再擴大,而且是集中資源把這件事情做好。但是我剛剛聽到你在回答委員的時候,你說也不見得要立法、這個專章就可以,但是部長有看到嗎?之前我們在修兒托專法的時候,一樣啊!過去它其實是在兒少權法,托育的議題只是其中一章,但是隨著社會型態的改變,少子化後我們對於兩歲以下幼兒的照顧,我們其實有更多的需求,而且希望它更安全,所以前一陣子才通過了兒托專法。這個就是代表政府對這件事情的重視,我們透過立法,願意在這件事情上做得更好。我認為在失智症的議題上也是同樣的道理。當政府其實是很正視這件事情的時候,事實上立專法沒有什麼不好。我聽到現在聽不出你說的沒有必要性,那請問立專法有什麼不好的地方嗎?像有會妨礙到你們的地方、會讓你們更難做事的地方嗎?你可不可以講一下?立專法有什麼不好? 石部長崇良:如果這個法的內容確實是實務上可行的,當然沒有什麼不好。 王委員育敏:那可以討論啊! 石部長崇良:可以討論。 王委員育敏:對啊,那為什麼你們一開始就是持反對的立場呢? 石部長崇良:也沒有什麼反對,我只是講我們現在已經有相關的…… 王委員育敏:我可不可以了解一下,是行政院反對嗎? 石部長崇良:不論是它的行動計畫,或者是……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想了解一下,這件事情到底是行政院院長反對,還是主事的你們衛福部反對?因為我看了其他單位的報告,都是尊重立法院,沒有人反對喔! 石部長崇良:我們也不是反對,行政院也沒有反對,只是說我們現在已經在做了。 王委員育敏:行政院說沒有修法的必要啊! 石部長崇良:沒有反對啦,因為現在已經在做了。 王委員育敏:沒有修法的必要就是反對啊! 石部長崇良:不是。已經在做了。 王委員育敏:那你就尊重立法院,我們往下走啊!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尊重立法院。 王委員育敏:尊重立法院?好,很好,我要聽到的就是這句話。事實上這件事情真的不用礙於院長個人的意見,立法院大家都很理性地在看待這件事情,相信部長也是想要做事情的,所以今天召委排了這個詢答,之後我們可以召開公聽會,可以再進逐條。希望這段時間可以提出你們的意見,也就是很專業的意見跟看法,任何法案的審查過程大家都可以一起來商量,並商量出一個最好的版本,既能落實又能照顧到現在這些失智症者,還有他的家屬,還有這些在服務的團體所希望的目標。我覺得這應該是最大公約數,不用有一個特定的立場,因為這個議題真的是大家要去面對的。 我們最近有看到一些社會新聞事件,有的人因為走失,也有藝人痛失了他爸爸,在這種過程當中,現在有的家庭可能還沒有,但是未來也都會遇到,所以我覺得這件事情應該要用一個更客觀的角度,我們共同來商議,我覺得這樣比較好,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育敏:那我們就繼續往下走了。接下來我要問你的就是,在整個失智症服務量能的部分,我給你看一張圖表,你們剛剛一直說你們服務量能的串聯總共已經達到37萬,但從我做出來的圖表顯示,你的總服務量能我都不用重疊的,我統統幫你加起來才20萬9,000,你說的37萬是來自哪裡?我少算了哪一個部分?現在你們整體的量能對應到失智人口,我算起來大概就是到一半。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現在是屬於長照服務體系,另外還有屬於拿到身心障礙證明的,另外還有一部分是雖然沒有進入長照,可是他是由醫療體系照顧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是把身障的加進來? 石部長崇良:有身障的,還有在健保裡面有一些是就醫的,但卻沒有進入長照服務體系。 王委員育敏:好,你那個報告要給我,37萬不能自己用喊的喔!因為我算起來大概就是20萬9,000,這當中有一個比較複雜的…… 石部長崇良:就是剛剛那個系統串接完之後的那些人數,它各自是…… 王委員育敏:這當中有一個BPSD,也就是具情緒行為症狀的,你們是用全責型的失智據點嗎? 石部長崇良:對。 王委員育敏:但是到目前為止才22個據點,也才服務了256人,這一塊其實是現在很多……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最困難的。 王委員育敏:對,是最困難,對家屬來講也是他們最需要政府協助的,但你現在的量能總共只有22個,很少耶,部長。 石部長崇良:對,我也覺得這個是我們的重點啦!應該要再增加,因為這個部分是最困難的。 王委員育敏:那你今年的目標是預計要增加多少? 石部長崇良:我們的目標是三十幾處…… 王委員育敏:你們有目標嗎? 石部長崇良:就是BPSD全責型的這個。 王委員育敏:你們全責型失智據點預計要增加多少?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來努力增加。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看,你們自己也還沒有訂目標,是不敢訂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推動比較難。 王委員育敏:對啊,但是很需要。 石部長崇良:對,沒有問題啦,這個我們協調更多的醫院來做。因為這個醫療的需求比較高,跟過去推動長照相比較不熟悉,所以這個需要…… 王委員育敏:對。 石部長崇良:我會來整合,讓醫療跨到這邊才有辦法。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這個就是我要跟部長講的,今天我們服務這一些失智症,它的特殊性就在這邊。這一塊我希望你們可以好好地去強化,以解決這樣的問題。所以部長剛剛是已經答應了嘛,我們的修法就繼續往下走喔?我要再確定一次,因為你有公務行程。修法繼續往下走,尊重立法院? 石部長崇良:我當然一向都尊重立法院。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你不要反對就好,我們就繼續往前推。 接下來我要問司法的部分,你如果有行程可以先走沒關係。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王委員育敏:司法的部分……他10點半就要走了。 蘇委員清泉:這樣啊!那我問不到了。 王委員育敏:今天司法院有進來嗎?還有法務部也上來。 在談失智症的時候,事實上,司法的保障這一塊很重要,因為民間團體跟我反映,實務上,有失智症患者是輕度的,他有行動能力,他去超商拿了東西,也付了款,但是他少付,就是他知道要給付,但是他給付的金額少了,就要離開,結果超商把他當成現行犯,就通知警察,家屬也來了,家屬來了之後說,因為他是失智症患者,家屬想要把金額補齊給這個超商,帶他離開,但是這個店家很堅持,就覺得他是現行犯,就認為他要偷東西,因為店家對這個病症不了解,堅持要移送,結果他就要走一連串的司法訴訟。 我要問司法院和法務部的是,面對失智症患者,他們可能有這樣的情況,你們在司法處遇上面有沒有針對這一個類型,家屬都願意出來了,而且立刻趕到,但是店家還是堅持送辦,如果遇到檢察官也堅持要起訴,他就要走一連串的司法訴訟,他變成一個竊盜犯,但前面是因為他有失智的症狀,他還有付錢,只是沒有付足,像這樣的情況,你們實務上有沒有遇過?針對這個類型,未來你們要建立什麼樣的體系來保護這些失智者,不要讓他輕易變成一個犯罪者?你們現在有在研議這些嗎? 何法官効鋼:跟委員報告,司法院會處理到像委員剛剛講的這樣的案子,都已經是很後端了,都已經是檢察官要起訴了,司法院才會收到這樣的案子…… 王委員育敏:對。 何法官効鋼:如果已經起訴的刑事案件裡面有失智症患者的話,目前司法院是有頒布一個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指引,裡面其實也有關於失…… 王委員育敏:有提到失智者嗎?你的是身心障礙者,有針對失智者嗎? 何法官効鋼:是的,對失智症的部分也是有說明的,關於失智症的障礙特徵、司法可以提供協助的重點、可以使用的輔具,還有溝通的時候應該要注意的事項,我們的指引裡面其實都有說明,這個指引也有提供給各法院和法官,讓法官們在案件中如果有遇到失智症患者的時候可以參考。 至於委員講到個案,個案到底有沒有構成犯罪,當然是法官要個案去認定,只是如果發現案件中確實有失智症患者,我們確實有提醒法官要注意,比如詢問的時候要注意什麼樣的事情,可能要儘量使用比較簡短淺白的語句,還有開庭的時候,比如資料的提供、字體大小的設置,其實在指引裡面都有蠻詳細的說明,讓失智症患者在接近法院使用司法資源的時候,也可以獲得比較充分的保障。 王委員育敏:好,法務部呢?你們有相關的訓練嗎?有那樣的敏感度嗎?對於這種類型的案件。因為失智症患者的特性是他不像失能者就待在家裡,他其實是有行動能力的,但是伴隨他失智,他有些判斷可能會出現問題,像這種類型,你們在偵辦的時候有特別去提醒嗎?或者是應該怎麼處理嗎? 楊檢察官石宇:在實務上,我自己個人經驗並沒有很常遇到失智症患者的狀況。像委員剛才講的案例,因為第一線是警方處理,假設店家執意要提告,那是他的權益。事實上,警方第一線處理,依法處理,也只能以現行犯把他移送到地檢署。移送到地檢署的話,當然就有內勤執勤的檢察官來認定他的狀況。如果能現場個案判斷他真的有疾病上的因素或是失智症的狀況,當然處遇上就應該會針對個人的個案狀況做不同的處理,不會他少付一點錢就一定會把他起訴,一定是個案來判斷。 王委員育敏:好。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特別有這個條文,提到建立失智症患者的司法程序保障、風險辨識、支持轉介及專業培訓機制等等,確保他在整個偵查、審判、執行及其他程序當中獲得公平、適切而且可理解的對待,這個其實是很重要的。 剛剛部長已經講了,未來我們會推進整個立法程序,這個跟兩個部會都有關,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回去之後,針對這一點也要去研議,因為這個就是實務上已經有相關團體提出來,家屬都會產生這樣的困擾。我們怎麼樣避免司法資源浪費,更友善的去理解,可以有一個更合理的司法程序,我希望司法院和法務部回去之後好好研議,好不好? 何法官効鋼:委員,我們都會再持續精進相關的措施。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兩位先請回。 最後我提醒一下,雖然部長離開,次長,你上來一下。現在我們所有的失智症政策在決策支援及預先規劃的部分其實是缺乏的,所以草案第三條裡面特別有提到,在失智症患者前期輕症的時候,怎麼樣尊重他的意願、偏好、生活脈絡及權益保障,要跟他溝通、提供必要資訊,這個其實很重要。但是現在我們社會的確對於失智症患者會有一些汙名化或者是不理解,以為他在前期輕症的時候就完全失能了,好像完全不用去尊重他的意願,或者是給他一些決策支援,甚至在他更前期的時候,有一些規劃事項其實是可以預先規劃的,這個都是現在我們做的還不夠的地方,這個未來是不是你們也應該要好好去研議…… 呂次長建德:好,OK。 王委員育敏:這個是團體很希望我們可以更往前推進的,就是失智症患者不要被汙名化,在前期輕症的時候,有一些能做的,我們應該要協助他,也適度尊重他的意願,這一塊你們可以去規劃嗎? 呂次長建德:好的,OK,可以。 王委員育敏:可以喔!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質詢。現在請廖偉翔委員質詢。 重新宣告:待會在本席詢答完,休息10分鐘。 廖委員偉翔:(10時46分)謝謝主席,感謝主席今天排案。我想這個蠻重要的,因為這次本席到WHA的時候,跟部長私底下在聊也在聊這個失智症的問題。 想要先請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次長,我們今天就談制度,沒有要談個案。 呂次長建德:好。 廖委員偉翔:行政院長有公開質疑,失智症就是一種症狀、一種態樣,有沒有必要立一部基本法?我想要先問你的專業判斷,失智症是一種症狀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 廖委員偉翔:有需要立法嗎?你認同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要先澄清,院長的意思有一個上下脈絡,這個脈絡就是…… 廖委員偉翔:次長,您看一下,僅針對一種症狀,符合社會需要嗎?這是卓院長講的話呀!所以我就是問你,你認同他的這個說法嗎? 呂次長建德:我現在先說,部長剛剛也有回答,它的成因確實就是在醫學上面,目前大家有認為血管性的或者相關的……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次長,您簡單回答我就好,所以你是認同還是不認同他的這個說法?也就是失智症只是一種症狀,有沒有需要立法?這個說法、這個質疑,你認同嗎? 呂次長建德:它確實是一個病症的表徵,失智症確實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認同它只是一種症狀嗎?你要確定喔!這個連台灣失智症協會都出來打臉喔!所以你還是認為是這樣嗎?上禮拜五台灣失智症協會就來拜會各個黨團,他們長期深耕在這個領域。所以您認不認同院長講的這個話? 好,次長,我跟你說,你講不出你認同,為什麼?因為你也比誰都清楚,它不只是一種症狀,連台灣失智症協會也都公開打臉這句話,問題就在這裡,為什麼今天會討論這個事?因為行政院最高層對失智症的認知與你的專業、與這38萬個失智症家庭差了一大截!一個連失智症要不要立法都還在質疑的行政院,怎麼可以讓我們的失智症家庭放心呢?這就是為什麼不能靠誰的一句話,需要靠一部法律。 次長,要問你一下,依照你們委託國衛院的相關研究進行全國調查,65歲以上的失智症盛行率是7.99%,85歲以上更高達23.23%,大約是每4個85歲以上的長者就有1個,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沒錯喔! 呂次長建德:這是我們委託國衛院的研究,盛行率是這樣沒錯。 廖委員偉翔:所以換算人數現在有35萬,如果包含年輕的就是到38萬,他們預估2041年逼近68萬,等於是翻倍,請問這個數字你認不認同?你有沒有掌握到這個數字?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完全掌握。 廖委員偉翔:有完全掌握很好。 呂次長建德:在我們的委託報告裡面就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這68萬的背後代表的是68萬個家庭。次長,失智症政策綱領2.0去年底就到期了,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我直接問你,新的、獨立的3.0行動綱領公告了沒? 呂次長建德:目前在長照3.0裡面是一個專章。 廖委員偉翔:所以就是沒公告嘛!因為沒有新的、獨立的3.0的綱領嘛! 呂次長建德:已經公告了,我們已經公告了。 廖委員偉翔:你看一下簡報,我講給你聽,這個叫做公告嗎?這不是失智症的獨立綱領,失智症政策2.0的綱領,2025年底到期,你們沒有獨立的3.0,然後你降級成了2.0 plus塞進長照3.0的專章,你剛才講是專章,你放到長照裡面的專章嘛! 呂次長建德:是專章沒錯啊!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說沒有獨立的3.0綱領,對吧?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目前……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跟次長講一下,目前並沒有獨立的3.0,你聽得清楚嗎?你是降級成所謂的2.0 plus,然後塞進長照3.0的專章。換言之,你沒有獨立的3.0綱領,失智症在不是獨立綱領的情況之下,你可能會說服務沒有中斷或是有放到3.0裡面,可是本質都只是行政命令,它沒有法律的位階,沒有強制力,預算說砍可能就砍,而且失智問題牽涉12個部會,你只把它放在長照底下的一個專章夠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覺得最重要的是要執行,法律通過之後,其實也是要執行,對不對? 廖委員偉翔:你要執行是不是?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啊!最重要還是…… 廖委員偉翔:當然是要執行啊! 呂次長建德:對啊,就是執行的問題啊! 廖委員偉翔:次長,我跟你講一個失智長輩的處境可能會發生什麼事,我想你也很清楚,失智最可怕的是不挑時間,一個失智的阿公可能半夜或凌晨就突然起床出門,因為他還可以正常走動,他只是忘了自己是誰、要回到哪裡,於是一家人可能凌晨就在街上到處找或是報警協尋,我也有同仁曾經遇過這樣的事,這個部分是內政部管的;他可能被詐騙集團騙去開人頭帳戶,一輩子的積蓄被騙光,這可能是金管會、法務部管的;他還能不能開車上路?這是交通部管的;照顧他的女兒,為了他可能只能辭職,這是勞動部要管的。所以一個有失智者的家庭,從凌晨到白天,一整天的問題可能跨了四、五個部會,一個衛福部其實是指揮不動的,你們沒有辦法指揮這麼多跨部會的事情,所以最近也有相關的首都候選人提出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就是要怎麼樣讓一個人順順的過一天,要讓他跟家人的時間對齊,對齊就可以發生很多事情,可是失智症這個情況到底要怎麼對齊?要對齊要跨很多的部會啊!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行政院層級正在處理這個問題啊……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要跨很多的部會啊! 呂次長建德:沒錯,所以我們在委員會裡面處理這個問題啊,而且是行政院的層級。 廖委員偉翔:因為你們要跨很多部會,所以我要講一個行政計畫、一個行政命令是不夠的,它需要跨部會的權力,而且需要有人統籌,所以……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所以長照推動委員會就在這個機制裡面處理。 廖委員偉翔:我跟你講,為什麼現在台灣失智症協會認為放在長照3.0裡面一個獨立的專章不夠?為什麼非要專法不可?你會說現在有政策綱領、有長照3.0在做,何必立法?我就是要告訴你,為什麼行政計畫不夠,一定要立一部法?我剛剛舉例一整個生活的過程,第一,行政計畫沒有法律位階,所以你的預算執行可能換個部長就換了、可能就轉彎了,38萬個家庭的保障不能…… 呂次長建德:我相信這麼重要的問題應該不會啦! 廖委員偉翔:次長,你的態度有點不好喔!什麼叫做「應該不會」?我在跟你講為什麼非要專法不可,你剛才說「應該不會」,那裡面還有一個「應該」的概念,所以「應該不會」還是有不確定性啊!現在就是不能建立在看行政院的心情上,也不能建立在可能人換了、想法不同了,就開始不執行了或是不對了。第二,行政計畫是指揮不動跨部會的,你只能夠協調,請問你有權指揮勞動部嗎?你有權指揮金管會嗎?針對失智症患者和家庭,只有法律才可以課予每個部會法定的責任。第三,行政計畫沒有課責,做不好沒有任何人要負法律的責任。這就是為什麼今天我們要討論這件事情的原因,基本法才能夠把它變成國家的義務。我要跟你講的是這個部分,我前面的論述是一連串要跟你這樣說的,這也是為什麼日本2023年通過,2024年開始實施失智症基本法,而且拉到了首相的層級,這部分一定要讓次長知道。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我了解。 廖委員偉翔:韓國2011年就立法了,2012年施行,所以失智症在這些國家是當成國安的問題在處理、在立法的,目前我們已經有38萬個家庭遇到這樣的事情,它橫跨12個部會,這難道還不夠嗎?我剛剛講這麼多是想要問次長,衛福部支不支持失智症基本法的立法?支持還是不支持?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會多方來研議,謝謝。 廖委員偉翔:你說研議,那你是支持還是不支持?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聽取各方的意見。 廖委員偉翔:剛剛部長是說尊重立法院,所以如果我們立了基本法,你們就尊重、就會支持,是這樣嗎? 呂次長建德:我們尊重立法院。 廖委員偉翔:好,尊重立法院。 再來逐條跟您討論一下,失智症還有一個很現實的問題,很多人可能根本不知道自己失智了,因為失智症有很多往往是沒有病識感的。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常常要等到家屬察覺,甚至可能要押著去看醫生、押著去檢查,他才可能確診。可是我們的成人健檢、老人健檢到現在也沒有常態納入認知功能的評估,所以我們訴求是不是要回去把認知功能的檢測正式納入成人跟老人健檢,並配套轉介的機制,不要塞來塞去卻無處可去,這部分可不可以? 呂次長建德:好,我們來研議。 廖委員偉翔:那你的研議是要給……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是權責型的醫院,針對得了失智的部分,我們就是希望能夠在早期透過這個方式來做早期的screening。 廖委員偉翔:就是要提早發現嘛!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剛剛部長在答詢的時候也有說,我們現在會來加強有關於權責型部分的整個布建…… 廖委員偉翔:剛剛講的就是你要趕快去推動,簡單來講,你納入一個認知功能的基本檢測,然後補助讓他們去做的話,其實大概率是會比較多人去用的。我認為現在說的38萬人搞不好還是有黑數,很多人可能有,但是他不知道也不想面對,也不會主動說自己要去篩檢,所以真正受苦的家庭可能是更多的。這部分請次長回去研議,你們兩個禮拜之內可不可以給本席辦公室一個方向和報告? 呂次長建德:OK,我們會提供,不過我有兩點補充,第一個是目前全世界應該還沒有對於失智症的普篩,因為這基本上還是要有精準的檢測,我們的公照中心在前端這邊會趕快來強化…… 廖委員偉翔:但是你剛剛也認同提早發現會比較好,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所以精準度是一個問題沒有錯,但是現在有很多不同的方式,所以現在只是你要提供一種認知檢測,讓他可以都去測試,當他測試出來之後,如果真的有狀況再進一步的檢測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現在還有所謂Tau的檢測方式。 呂次長建德:沒錯,現在是三個階段,就是像委員說的先screening,然後確認,最後再治療。 廖委員偉翔:所以本席具體要求的是早期認知基本檢測的部分,第二個就是年輕失智症發病的時候,他可能還在上班,現在的制度大多是等到他失能、失業、家庭垮了才接手,我認為可能要比照CRPD的精神。雇主對於初期失智員工有一些職場合理調整的義務,然後政府要建立對於年輕型失智者職場的支持。另外,現行的家庭照顧假也只有短期、臨時性,可能不足以處理失智症正常期的追蹤、陪診、行為照顧或是照顧安排,所以到時候應該也要去規劃有沒有另外的假別,這部分主要是勞動部的權責。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我在這裡講出來,希望這方向勞動部也要研議,今天勞動部有沒有代表來?請副司長。 王副司長金蓉:委員剛剛所提與勞動部有關的意見,包含這些假的研議或與就業支持這一塊,勞動部會帶回去研議。 廖委員偉翔:研議的時間呢?一個月? 王副司長金蓉:委員,對這部分其實之前委員會也有做過討論,所以由委員來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這畢竟涉及到…… 廖委員偉翔:跨部會? 王副司長金蓉:對,所以之前其實都有做一些……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凸顯出基本法的重要性,因為涉及跨部會。如果沒有基本法的話,就算一直研議也不知道要研議到什麼時候,這真的需要更高位的層級來指揮。你說牽涉衛福部,但總還是要給本席一個時間吧? 王副司長金蓉:其實上次…… 廖委員偉翔:還要跟他們溝通,對不對? 王副司長金蓉:對,還要再做一些討論。 廖委員偉翔:那我就再追問,剛剛說現在有在執行,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針對失智症這件事情……我請次長回答好了。你們跨部會開會了幾次?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對於這個議題,我們跟勞動部有一個雙次長會議,我記得應該有開過三次會議。 廖委員偉翔:從什麼時候到現在三次?可不可以提供給本席辦公室時間? 呂次長建德:OK,好。 廖委員偉翔:還有你們討論的內容及結論,好嗎? 呂次長建德:好。 廖委員偉翔:會後就提供給我,好不好?一個禮拜以內給我? 呂次長建德:OK,好。 廖委員偉翔:再來這問題也要問次長。第三個訴求就是失智症比照癌症做登記,因為我們希望可以有數據,也可以掌握個案。由於過去針對癌症做登記,讓政府可以掌握每一個確診個案;至於失智症,目前就只是流行病學的推估,連確診者的程度、分布、用了哪些長照服務其實都不精準,也不確實。所以我們希望能建立全國失智症登錄系統,讓政策從推估數據走向精準治理。 呂次長建德:我請司長說明。 祝司長健芳:謝謝委員。對此,其實我們也在朝這方向努力,我們現在已經有失智症管理系統,針對該系統我們也…… 廖委員偉翔:其實剛剛有很多委員都試過了,也都講了…… 祝司長健芳:建置了九個系統。 廖委員偉翔:也說整合得不好,很多數據都「離離落落」,這就是為什麼我說應該更精準去推動的原因,剛剛次長也說回去會再精進,是吧? 祝司長健芳:是。 廖委員偉翔:第四個問題我要請教法務部及內政部。我想要說的事情與訴求是:失智症患者可能會被當成人頭帳戶,且偵訊時情緒不穩定會被當成態度不佳。第一線的檢警未必能辨識失智,所以就司法辨識與程序保障,屆時是不是也要明文納入基本法?請你們回去討論時,可以針對這部分給立法機關一個建議,好嗎?可以?OK?你可以講一下話,因為要紀錄。 楊檢察官石宇:是,謝謝委員。 廖委員偉翔:最後我要再跟次長說,這是難得的朝野共識,三黨幾乎都有提案,除了國民黨、民眾黨之外,民進黨的林月琴召委也提了一個基本法。最後,我希望可以得到三個承諾:第一,希望有獨立的失智症政策綱領,你們應該要獨立出來,並發出公告月份,我想這是衛福部可以馬上做的。這部分你們可不可以? 呂次長建德:我們在6月底…… 廖委員偉翔:所以6月底會獨立出來?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祝司長健芳:我們會有一個行動計畫。 廖委員偉翔:會針對失智症有獨立綱領3.0? 祝司長健芳:行動計畫3.0。 廖委員偉翔:行動計畫3.0?6月底之前會給? 呂次長建德:6月底之前會公布。 廖委員偉翔:6月底時再來追蹤。 呂次長建德:OK,好。 廖委員偉翔:再來,希望衛福部要支持立法,並將統籌層級拉到行政院。透過剛剛的質詢過程就發現,一旦涉及跨部會就是會有問題。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還是必須說明一下。目前的統籌層級就是行政院…… 廖委員偉翔:是有行政院長,但法裡面有明確的…… 呂次長建德:是行政院副院長…… 廖委員偉翔:有明確的規範是由行政院長……日本是由首相出來統籌,我們怎麼會比日本還要不重視呢?我相信我們應該是做得到的。 呂次長建德:委員,我們都非常、非常重視。 廖委員偉翔:既然重視就要有行動表現,希望至少要由行政院長來統籌。最後,希望在討論前,行政院可以回去思考一下,儘速將你們的版本送出來!失智症海嘯已經來了,我們畢竟是一個超高齡化的社會!昨天大家講少子化,其實今天臺灣面臨的還有超高齡化的社會問題,所以我們不能讓國家對於這三十五萬個家庭,若加上年輕患者的話,其實是三十八萬個家庭的回應,還停在不確定、不足夠的法律位階上。我們希望的就是趕快,至少剛剛你們有承諾會有獨立的綱領,有行動計畫3.0,謝謝。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蘇清泉委員質詢。 蘇委員清泉:(11時5分)謝謝主席。請呂建德次長及健保署副署長。 主席:請呂次長、張副署長。 呂次長建德:蘇委員好。 蘇委員清泉:辛苦了。 呂次長建德:不敢、不敢。 蘇委員清泉:對於失智症,最近因為臺大前院長及前總統馬英九的事,讓大家都嚇到,覺得怎麼會那麼嚴重?我請教健保署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你們現在在門診評估與執行情況是怎麼樣?又是怎麼授權?還是說有共照?講清楚一點。 張副署長禹斌:跟委員報告,我們滿多計畫其實都有含括,像家醫計畫也有,全人照護也有,居家醫療也有。當然,我們是用CDR的評估方式來看。我簡單向各位委員報告,重點還是在治療。以用藥為例,看去年的資料大概有14.78萬人用藥,花了大概17.79億元左右。其實從很多數字來看,現在有一大部分已經進入長照或什麼地方;從醫療來看,大概有14.78萬人在治療;至於門診部分,應該陸陸續續都會有。 蘇委員清泉:所以病人來到門診,會有一個人負責evaluate,還是小組?還是臨床醫師看診時覺得怪怪的,再進入…… 張副署長禹斌:就會找專業再來看。 蘇委員清泉:次長,你有沒有覺得這樣「離離落落」?這裡弄一下,那裡弄一下,長照也弄一下。可不可以成立一個小組負責,或授權給醫院也可以?比如中大型醫院有神經內科、有社工師、有心理師,加上精神科和神經內科合起來做評估,不要讓這些病人像現在這樣?我母親96歲,有時候我都不知道他在講什麼!他有被害妄想,一下子說外勞偷他東西,一下子偷錢。雖然知道他失智,但有時候腦筋又很清楚,讓事情變得很麻煩!有的即便腦袋有問題,但身體卻很強壯,這種才麻煩,一下子就跑出去,就是會有這種病人。朝野看到日本為此成立基本法,輸人不輸陣,大家也想弄一個,不過我覺得行政院長說的也算部分有理。他說一個症候群就要設一個基本法,那麼躁鬱症的是不是就要設一個基本法?再來一個什麼病的就再設一個基本法,到時候就會有一、二十個基本法,每一個都要行政院長領銜,光搞這些就瘋了!次長的看法為何?你看起來有點累累的? 呂次長建德:不會啦。委員果然是醫學出身的,非常了解狀況。院長當然非常關心,但現在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不是先就現有機制來強化?院長也說必要時可以在院那邊,類似當時處理C肝時,你也知道在行政院層級有一個辦公室,而且我們從2030就提早,用這個方式就可以解決,院長的意思是這樣。當然現在它是一個……委員,相信你也知道我們的疾病有一百多種嘛,分類上是這樣,如果每一個疾病都要這樣做,這個確實……就是我們當然會廣聽各界的意見,但現在最重要的是如何去執行及處理,我們現在已經有這個機制,是不是就不要再疊床架屋,我想院長的意思是這樣啦。 蘇委員清泉:現有的機制,我剛剛講了,它是散落在各個地方,現在應該將它做整合啦。 呂次長建德:是。 蘇委員清泉:健保最大的誘因incentive,就是健保這裡有給付評估費用,醫生有診療的費用,這樣做起來才帶勁嘛! 呂次長建德:對啦。 蘇委員清泉:如果這個病人是在家庭,然後長照司接下去幫他做後續追蹤,如果有問題時再隨時……其實給藥是有效的,吃失智的藥物是有效的,所以我們可能要花很多錢,這是沒辦法避免的,如果是八十幾歲的人,現在你們算下來差不多占多少百分比,九十歲以上的可能更嚴重嘛。 呂次長建德:八十歲以上的差不多是25.1%。 蘇委員清泉:20.1%? 呂次長建德:25%,他是隨年齡層,而7.99那是總平均,但是他是跟age、年齡別,當然就是85歲到89歲等等,90歲以上當然是最高,這是跟年齡別的一個…… 蘇委員清泉:這個是無法避免的,你也會失智,我也會失智,你看馬英九都那麼嚴重了,可是他才七十多歲而已,過兩天我可能就……誰都有可能遭遇這個問題,所以大家要去正視。如果是現有的患者,健保這邊是不是可以做一個牽頭,你給他創造一個leader,好好去做,不要讓他老化啦,有的病人該治療的就要治療。剛剛聽到廖偉翔說失智的病人也沒有幫他診斷,也沒有一個證明,所以他去超商給人家拿東西,或買東西時給人家多拿東西,但卻沒給錢,其實只是小事,但卻執意要給他起訴、要給他報案,報案後檢調單位當然也要受理,假如他有一個證明,那就很好,表示病人沒有被遺漏掉。將來如果有行政院版本出來當然是最好,如果沒有,現在這個部分你們至少要去整合。整合是衛福部的事情,因為長照這些什麼都是你們在管理,所以你們必須去整合起來,至少要讓他診斷、治療、後續追蹤follow up,通通要到位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蘇委員清泉:這些病人千萬不要遺漏掉,我現在問你究竟有多少人,你根本說不清楚,這就表示有些人根本就沒有被納入……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目前如果是7.99的話,大概是39萬,以我們目前現有的各種機制,掌握大概百分之七十,所以差不多是26萬,當然其餘的30萬人,剛剛部長在答詢時有說我們就…… 蘇委員清泉:你說現在有在治療的人是十幾萬人? 呂次長建德:如果是治療的話,健保那邊…… 張副署長禹斌:15.78萬。 蘇委員清泉:多少? 張副署長禹斌:15.78萬。 蘇委員清泉:15萬,所以全部有38萬、40萬的失智病人,其中15萬人有在治療,那還有25萬人就放任他們四處跑?這也是很嚴重的問題。因此今天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更重要的精神就是在這裡,而裡面最有力量的就是健保署,健保署是負責給付的,所以這項政策,你必須要到位,大家才能跟著政策走,好不好? 再來,我要問第二個問題,健保署昨天說去年4月份一共有一萬三千多個新生兒,1萬4,000個,今年的4月份只剩下6,000個,「么壽」喔,只剩一半耶。我要問的問題是,婦產科這個團隊是負責接生、照顧新生兒的,當新生兒減少一半的時候,這些醫生的收入、這些團隊的收入不就只剩一半嗎?那不就要去吃土!所以有些人就會跑掉,現在婦產科那邊你們要怎麼去照顧?我不是婦產科,我是心臟外科,但我要替婦產科說一點話。你們要有一個虛擬的總額,譬如婦產科接生30萬個小孩跟接生20萬個小孩,甚至接生10萬個小孩,你那個單價一定要提高,不然那些醫生絕對跑光光,不然也會找不到住院醫師啊。 張副署長禹斌:跟委員報告,我們最近有跟婦產科學會一些專家討論,會把醫院……就是我們申報的部分跟醫院有關,比較重症的、比較難的生產案例,有些會調到100%跟200%,先這樣去做,比較一般的、普遍性的會看我們那個調支付標準的預算,大概會調25%到50%,我們有正視這個問題。 蘇委員清泉:你不要像東京都,一個孕婦要生產,救護車坐上去,打去這間醫院問,婦產科沒有人在值班,這間沒有,那間也沒有,再下一間也沒有,跑了8間醫院,直到第9間才送進去,請問我們臺灣會不會發生這種事情?東京耶,結果事事都擔心,有錢才是「通驚」,沒錢就變成「逐項驚」。 張副署長禹斌:現在我們有一些策略是調支付標準,這是第一個,目的也是要留一些婦產的專科醫師能夠繼續在醫院服務。比較偏鄉的一些診所,他本來是產科的,我們想辦法用其他的方式,讓他繼續留在偏鄉那邊服務,會用一筆預算去給他們,大概先從這樣去做,把原有的人力先固定住。 蘇委員清泉:你知道屏東現在多嚴重嗎?屏東現在的婦產科,尤其是負責接生的,我們的女婦產科醫師,晚上他們都不願意值班,所以晚上是用區域聯網,屏東市、東港及枋寮必須採取區域聯網。我跟你說,去到枋寮沒半個婦產科醫生,去到恆春也沒半個婦產科醫生,我們只好採取區域聯網的方式勉強應對,所以你如果沒有把這些人看顧好,一旦這些醫生都不願意做了,就真的只剩下走路一途了這個是屏東活生生的case,我想其他縣市也差不多。而且醫生到了五、六十歲,你叫他值班、要接生,那是要在那邊等耶,產婦在那邊等,醫生也在那邊等,所以這個是很折磨的、很累的,因此這一塊你們要好好用心,不能因為小孩子生的少,你們就棄婦產科跟小兒科於不顧。 張副署長禹斌:不會、不會,我們會重視。 蘇委員清泉:這個很重要喔,謝謝。 張副署長禹斌:好,謝謝委員。 呂次長建德: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的質詢。 主席(蘇委員清泉代):接續請盧縣一召委員質詢,盧縣一質詢完我們休息10分鐘。 盧委員縣一:(11時17分)謝謝主席,有請行政院林處長。 林處長煌喬: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我請你上來是因為大家都知道失智症是一個跨部會的工作。我先請教你一個問題,你知不知道,推估到2040年,它會變成第幾大死因? 林處長煌喬:這個我不知道是不是…… 盧委員縣一:它大概會躍升到第三大死因,這就是為什麼這麼重要的原因;也知道推估大概到2030年的時候,它所謂的健康支出大概會增加一倍,來到2.8兆,這是全球的一個數字。我們看到臺灣,我們這次在推失智症專法,從各黨黨團相關文書的日期,我看我們國民黨是在4月17號,民眾黨是5月5號,民進黨是在5月15號,是不是因為行政院不太想推這個專法,所以他的日程才會在這麼後面?然後我看了林月琴的版本,他跟失智症協會的版本是一模一樣的,所以有點很倉促地送出來。我想知道未來的長照3.0,因為你們說你們會提升到行政院副院長這樣的層級,可是我在想,以後開會的時候,會不會變成流於形式?你能不能就行政院的立場來講,推動這個工作,你們的角色是什麼? 林處長煌喬:不會,跟委員報告,因為失智症防治照護現在已經正式列為國家級長照政策的一環,所以整個失智症防治跟照護的相關工作,不管是政策督導,或者是跨領域的協調統合,相關工作都可以透過副院長擔任行政院長照小組召集人以統籌資源來推動辦理…… 盧委員縣一:可是就今天的…… 林處長煌喬:這個長照小組原則上是每三個月就召開一次,從105年成立到現在,已經召開24次了,所以不會流於形式。 盧委員縣一:OK。現在知道已經有12個部會會參加,可是今天原民會沒來、文化部也沒有來,這樣子邀集的層級是不是不夠,所以他們就沒有列席? 林處長煌喬:因為是立法院邀請他們,可能…… 盧委員縣一:好,我希望以後就這12個部會來說,不要流於形式,而是真正的有在把這個工作往前推進。 林處長煌喬:是,沒問題。副院長擔任召集人,他一定會努力辦理這件事情。 盧委員縣一:財政跟法治責任還有一些它的核心理念,我是覺得我們不要標籤化這些,在教育部這樣參與,你們推動是怎麼樣進行? 林處長煌喬:教育部的話…… 盧委員縣一:如果可以的話,可以請終身司嗎? 宋專門委員雯倩:報告委員,教育部終身司來代表說明本身目前在教育部推動裡面,學校教育已經在12年課綱裡面,針對於失智症的這些認識跟介紹,都已經有做相應的一些課程宣導跟融入。再來,針對社會教育的部分,我們部裡面除了持續在推動的樂齡大學,以及補助各個縣市、各個鄉鎮區域去做樂齡學習中心,目前有三百…… 盧委員縣一:我們希望能夠消弭這些所謂的標籤,所以希望教育部能夠多朝這個方向努力。 宋專門委員雯倩:對,持續有在做相應的推動,不管是失智症的介紹、宣導,我們也透過樂齡學習中心促進這些長者們可以不斷的學習,以上。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專委。 宋專門委員雯倩:謝謝。 盧委員縣一:處長,我們希望能夠在各級主管機關建立全面性的諮詢體系,針對失智症,對家屬提供支持,防止照顧者陷入社會孤立。你對於這方面的理解是怎麼樣? 林處長煌喬:這都沒問題,對於相關議題,長照小組裡面,衛福部每三個月都會將推動情形報上來,報上來之後,副院長就會對議題處理。 盧委員縣一:謝謝處長,我們現在請呂次長。 林處長煌喬: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我們看一下預算編列,大概2.0的時候是88億,我想這個經費的預算推估以後,在3.0的時候,會不會有些財源重複計算,或者既有的業務項目是不是一直在……怎麼講,就是不會有新的計畫在裡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如果是跨部會的話,事實上是509億,因為牽涉到12個部會,相關的我們把它盤起來,其實是509億。 盧委員縣一:有到509億?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盧委員縣一:就是針對早期偵測我們所謂的ICOPE,現在在健保點數的給付是多少?如果護理人員執行這個部分。 呂次長建德:我跟委員報告,現在大概是三個階段,一個就是早期的篩檢,接下來是診斷,第三個是治療,大概三個階段。有關於前段screening的部分是國健署,我是不是請副署長來報告? 盧委員縣一:好。 魏副署長璽倫:報告委員,ICOPE這個部分,我們有分了六大面向,有認知能力、行動能力、營養、憂鬱、聽力跟視力,我們執行3年來是用公務預算在執行,並不是在健保,會分初評跟複評,初評之後,如果有異常,異常不代表就是失能,所以會再進一步做複評才叫失能,大概也跟委員分享一下,我們做到現在,大概65歲以上的長者,目前全臺灣有將近70萬人是用長照基金的錢這樣做的,至少有一項異常有26%,異常率最高的是在視力,再來是聽力,第三是行動能力,這是大概目前執行的結果。 盧委員縣一:我們提醒的是,我們知道85歲以上大概就有五分之一的人會有失智的傾向,可是這樣的年齡比較不會到醫療機構,所以當然我們是用早期的預防,如果以年齡層去screening的話會越早發現,不過我們常常看到90歲以上已經到30%以上,可是這些人根本就接觸不到,所以你要怎麼把screening可以全面化,我覺得還是要去想一個方法。 魏副署長璽倫:好。 盧委員縣一:我們現在不是有個所謂腦的視能嗎?BHT腦視能的檢測,它是不是可以取代ICOPE?ICOPE好像要花很多人力,因為護理人員就已經工作這麼多了,你叫他做這些項目,我不知道就醫療機構來講,他實際的收入是多少,不過如果是BHT的話,是不是更能夠更準確的screening出來? 魏副署長璽倫:當時用ICOPE是因為它是WHO通用的,所以對長者進行各種行動能力自我能力的檢視,不過委員所說的,我們可以回去再評估看看。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 接下來,之前委員都有提到這些照顧分流跟精確數字,我這邊想請教勞動部,就推動公私協力這個部分,我們參考荷蘭跟日本的經驗,單靠政府難以完全滿足龐大的多元照護需求,也希望透過獎勵市場機制介入,鼓勵企業來研發符合失智需求的產品,減輕政府的負擔。這些銀髮業的產業創新、服務品質及選擇多樣性,你們就這個部分有沒有在研議?還有為了防範我們的隱形照護跟照顧……因為照顧而離職這個危機。中高齡的勞工往往因為他是家庭的中間力量,可是他就被迫離職。能不能借鏡日本的一個政策,支持家屬就業而提升到法律的位階,透過勞動部來推動彈性工時、照顧假及津貼、獎勵友善企業,讓家屬能夠兼顧工作跟照顧?這個部分有沒有在研議? 王副司長金蓉:委員,有關家庭照顧的部分,其實現在性工法已經有家庭照顧假,當然外界對於這個假,可能還是希望就長照這一塊可以跟衛福部再來做一些檢討,所以這個部分當然我們持續會跟衛福部研議。至於彈性工作、彈性工時,其實現行我們也有在推相關彈性工作的部分,包含是因為育兒或者是未來照顧家人的長照這塊需求,其實彈性工作的部分,我們會持續推動。至於剛剛就是委員提到有關荷蘭是不是有涉及到一些職能的訓練等等,這個我們…… 盧委員縣一:鼓勵企業研發失智者需求的產品,輔具、金融商品、智慧科技。這些是不是可以去找一些友善的企業來研發這些產品出來? 王副司長金蓉:有關這個部分,因為發展署也在這邊,請我們組長跟委員說明。 劉組長玉儀:報告委員,針對失智者的就業服務,我們已經訂有失智者就業服務的推動計畫,其中職務再設計的部分已經有涵蓋失智者,有納入,所以失智者在職場上面有職務再設計,甚至有工時調整的相關需求是可以提出申請的。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最後請司法院何法官。 何法官効鋼: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針對決策支持制度部分,就是認知功能退化的特性,政策應該從剝奪權利的替代決策之監護宣告,轉向協助其行使權利的決策支持,這個部分我們目前進行得怎麼樣? 何法官効鋼:跟委員報告,關於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制度的實體內容是定在民法裡面,民法不是本院主管的,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 盧委員縣一:所以如果這個專法成立了,是適用哪一個法呢? 何法官効鋼:委員是說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的部分嗎? 盧委員縣一:對。 何法官効鋼: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目前實體法是定在民法裡,民眾會來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法院會有程序,而程序的部分是適用家事事件法,只是委員提到的有關替代決策或支持決策的這個部分,因為目前民法關於監護宣告制度就是只要受了監護宣告之後,就必須要有監護人,其本人的行為能力就會完全喪失,這部分是定在民法第十五條,這就是實體法規定,而這部分就不是我們司法院主責的內容,可能要請民法主管的部會來進行相關的…… 盧委員縣一:常常有聽到財產遭侵占、消費糾紛、服務遭拒等這些情事,如果有必要的法律協助,要怎麼進行? 何法官効鋼:委員提到的這些聽起來比較像是民事類的糾紛,如果需要法律協助的話,目前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提出申請,當然如果符合資力的話,也可以循一般方式申請,另外如果具有身心障礙者身分,衛福部在法扶部分也有專案,都可以提出法律扶助的相關申請。 盧委員縣一:剛才我所提到的這些問題,都是我們國民黨版本失智症基本法裡面的條文,所以我來詢問司法院的意見,謝謝。 最後,我們請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還是請次長能夠跟部長報告我們的一些具體訴求,包括提出綱領3.0的公告時程跟跨部會會議層級紀錄、決策支持制度時程表,還有剛才你說是五百多億…… 呂次長建德:對,509億。 盧委員縣一:提出該預算實質新增與舊業務移列的真實比例,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好,OK。 盧委員縣一:然後暫緩失智據點硬性退場標準,剛剛好像說沒有照護難民的問題,但我還是想知道這3,000名後來去了哪裡?假設17%有去了日照,可是後來其中的3,000人是不知道去向的。最後就是建議啟動建置跟癌症系統一樣的登錄系統,增列一些統計變項,比如他是輕、中、重度,然後是不是原住民或者中低收入戶等各項變項,讓我們可以實際掌握他的困難度,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OK,非常感謝委員,但是兩週真的太趕了,能不能給我們兩個月時間,可以嗎? 盧委員縣一:可以,謝謝次長。 呂次長建德:好,非常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盧委員,謝謝次長。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32分) 繼續開會(11時42分) 主席(盧委員縣一):現在繼續開會。 請黃秀芳委員質詢。 黃委員秀芳:(11時43分)謝謝主席,請呂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次長好。從早上開始就聽了很多委員針對失智症基本法草案提出問題就教衛福部次長,在此,我也想請教次長,其實從長照3.0開始,你們就有針對年輕型失智症患者,給予更進一步強化的作為,不管是照護、溝通或心理支持,甚至對於整個就業的支持,或者多元延緩退化的服務,都包含在長照3.0裡面。我想請教次長,今天大家在這裡針對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討論,是因為原本長照3.0所涵蓋的失智症部分有哪裡做不好,或者沒辦法涵蓋到,所以需要再用一個失智症基本法來涵蓋這些部分?就是可能針對年輕型失智症者,或者目前照護失智症做不好的地方,需要這樣一個專法來涵蓋?是不是請次長先做說明? 呂次長建德:謝謝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特別是針對年輕型失智症的關心,我分三點來說明。第一個,剛剛委員所說的,我必須利用這個機會來澄清跟強調,有關於失智症的問題,其實我們在現有行政院層級的長期照護推動委員會都已經有在處理,而目前已經頒布的3.0主要是用專章,這個部分每三個月就會由副院長親自召集各相關部會,目前是統合12個部會共同來處理這個問題,透過這樣來協調各部會。其實院長那天在答詢時也特別強調,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在行政院的層級再設立一個類似辦公室,我想最成功的案例就是之前C肝的防治,這也是在行政院層級,透過一個非常有效的方式處理,本來WHO預定消除目標是2030年,可是我們臺灣提早5年,可見得最重要是要有成效,這是執行上的問題。 黃委員秀芳:好,我想請教,長照3.0是不是真的能夠涵蓋現在的失智症者,或者年輕失智症者可能碰到或者需要去處理、解決的一些問題?是不是長照3.0沒有辦法做,所以需要再有一個基本法來做?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確實像年輕型失智症的這個部分,會牽涉到至少兩個部會,一個當然是衛福部,另外因為是年輕型,畢竟還是在工作期間,所以勞動部那邊其實也有一些相關的…… 黃委員秀芳:所以就需要跨部會整合?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目前我們兩個部會針對這個部分也都會有一些相關的聯繫,我記得應該已經有過兩次會議在處理相關的問題。第三個,剛剛委員所說的年輕型失智症,事實上,從今年1月1號開始,我們就已經擴大到全齡的失智症…… 黃委員秀芳:就是不論是年輕型的,或者一般的,譬如可能是長者的,全部都涵蓋在裡面?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目前現有的機制,老實說,我們都已經在進行,我想各界都會來關心,其實部長今天在答詢的時候也提到日本跟韓國確實有這個基本法沒錯,但是我們反觀歐洲一些先進國家,他們的高齡化也跟臺灣差不多,他們也是應用他們目前的現有機制,也沒有用基本法的設計。所以我還是要強調最重要的是貴在執行,這可能是行政端比較關切的部分。 黃委員秀芳:次長,我現在想請教年輕型失智症者的問題,他可能是家庭的經濟支柱,剛剛我聽到勞動部有針對職務再設計讓這些年輕的失智症者可以再投入職場。 呂次長建德:是的,沒錯。 黃委員秀芳:以目前的長照3.0而言,針對年輕型失智症者,是不是還有需要更精進或可以做得更好的地方?是不是可以針對這一部分來加強?因為我碰到有人五十出頭就有點失智的,其實一開始好像只是忘東忘西,可是後來自己有警覺,家人也覺得這樣好像不太行,所以就到醫院去看病,看完之後就覺得他好像有點失智的症狀。像這樣子的話,他原本是家裡面的經濟支柱,結果他生病之後可能需要太太或小孩等家人的陪伴。如果是五十幾歲的話,他的小孩可能都還在讀高中或者是大學,所以這對家庭來講真的會陷入困境。所以我覺得不論是對一般的長者失智或者是年輕型失智,尤其是對於年輕型失智者,應該要投入更多的資源來讓他延緩失智。另外,如果他還有辦法再投入職場的話,我覺得這方面應該也要投入更多的資源,因為他還算是壯年,應該要設法讓他可以再投入職場,一方面也不會讓家庭變得愁雲慘霧。所以我是不是可以再請教次長或是勞動部,針對這部分你們可以有什麼更精進的方式? 呂次長建德:我先回答我的部分,誠如委員剛剛所說,年輕型失智症者確實是家中的主要經濟支柱,目前衛福部加緊推動的主要有兩個部分,一個是早篩,這個一定要早期篩檢出來…… 黃委員秀芳:可是一般都不會覺得他自己真的已經失智,才五十幾歲,所以不太會覺得自己失智。 呂次長建德:但是他會就醫,就醫的時候,我們在前端有共照中心等等,我們會透過這樣的管道,趕快把疑似或有可能的部分篩檢出來。另外是不是再麻煩勞動部就職務再設計的部分跟委員回復? 劉組長玉儀: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失智者的就業推動計畫,內容涵蓋職場上的職務再設計,也有職能提升的職訓課程,另外還有友善職場的部分,這三個部分都有涵蓋。針對年輕失智症者,我們會再更精進相關的計畫內容。 黃委員秀芳:針對這一部分,為什麼今天大家會希望能夠有一個失智症基本法?雖然目前長照3.0已經有涵蓋年輕型失智症者,可是我們覺得可能還不夠,所以需要有一個專法。目前的長照3.0針對失智者的服務可能是以量為取向,我們希望能夠提升值,也就是說,不管是長者或是失智症者到日照中心接受長照的服務,我們希望不是只有量,可能你會著重在服務了多少人,但是我們比較在意的是到這邊來讓你們服務的可以延緩失智,我覺得延緩失智是更重要的,這應該是值,而不是量,是不是可以請次長針對這一部分再加以回應? 呂次長建德:確實像委員剛剛說的,對於失智症的成因,目前醫學還在研究,但是有一個非常確定的是Tau蛋白對於記憶、認知的腦部功能會有覆蓋。到目前為止,相關藥物大概有兩個是健保署有核准的,至於它的療效怎麼樣,我們還必須進行長期追蹤。最重要的還是前端趕快把他篩出來,起碼可以讓tau蛋白的部分延緩,就像委員剛剛所說的。根據醫學的研究,最重要的大概有六個方式,包括地中海型飲食、運動、避免熬夜、正常生活起居、減少三高等等的控制,這些都是現在醫學界的建議,未來我們也會像癌症篩檢一樣,就是早期篩檢、早期治療、早期防治,這是目前的做法。另外,我們現在也要推動全社會對於失智症的理解,譬如像馬前總統這一個案例,其實我覺得社會應該要用更包容的態度,包括商家或者金融等等,我覺得也要趕快營造對失智症家庭比較友善的環境。 黃委員秀芳:我們在基層走動的時候,其實會碰到很多實際的狀況,長輩去買東西忘了付錢,店家可能就會報警處理,這是一項。另外,家屬已經覺得長者失智了,然後把他送到日照中心,但因為這個長者體力很好,所以他沒辦法乖乖坐在那邊…… 呂次長建德:對,他是失智未失能。 黃委員秀芳:對,或者是跟旁邊的長者可能會有一些口語或肢體上的摩擦,所以到最後日照中心可能就不收了,就請家屬帶回去,都有類似這樣的狀況,因此我們也希望未來……我們看到健康臺灣推動委員會也有將失智症防治列為國家衛生的重點,長照3.0對於年輕型失智者也有一些涵蓋,當然我們要特別重視這樣的問題,尤其是馬前總統的案例,大家會覺得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針對這一個症狀,可能大家會更加注意。 呂次長建德:是的,沒錯。 黃委員秀芳:當然國家的資源應該要再更加投入,尤其家裡面如果有一個長者失智的話,其實投入的精神真的會非常多,所以我希望衛福部針對這部分要多努力。大家都非常關心,在還沒有專法之前,我們希望在長照3.0或是未來的行動方案當中,儘速讓…… 呂次長建德:對,有一個行動方案,我們6月底就會公告。 黃委員秀芳:好,那就趕快,讓失智症者能夠得到更好的照顧。 呂次長建德:好的,非常感謝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的關心,我們會努力,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林淑芬委員質詢。 林委員淑芬:(12時57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呂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次長,針對你們2024年的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大家已經講很多次了,盛行率將近7%…… 呂次長建德:7.99%。 林委員淑芬:將近8%,我剛才講錯了,跟2011年委託調查的8.04%很接近,其中女性失智症的盛行率9.36%,大過於男性的6.35%,而且是遠遠大過於男性,當然年紀越大會退化得越嚴重。針對這種狀況,雖然我不好意思講,但事實上就是如此,政府要重視這個疾病的原因是大家都會老,85歲以上的盛行率是23.23%,等於四個當中就有一個,大家都碰得到,如果你活超過85歲,碰到的機率很大。 呂次長建德:沒錯。 林委員淑芬: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希望政府要重視這件事情、重視這個疾病,更要看見照顧家庭的壓力。失智症人口的增加不是一個抽象的趨勢,而是社會、政府要具體轉化成看到家庭照顧的壓力、長照服務的需求、醫療利用的增加,以及社區照顧和支持服務能不能跟得上需求成長的問題。 大家也一直在講失智症伴隨BPSD出現的症狀前五名包括憂鬱及負性症狀(33.37%)、日夜顛倒/作息混亂、恐懼或焦慮、重複行為以及妄想,所以這是非常嚴重的情緒及行為症狀,不只讓失智症患者自己本人痛苦,照顧者也很痛苦,這不是一般失能照顧者的那種痛苦,壓力是大到非常地大,在每個失智者的背後,我們都看到正在承受長期壓力的照顧家庭。所以我們現在要問的是,現行的失智政策是不是真的把照顧家庭的壓力作為政策設計、資源配置的優先考量?可是我們看到,你們就是停留在服務布建、服務據點怎麼樣這種成果和數據上。 我要再跟你分享2025年社區發展季刊出版的「從卑親屬不堪失智照顧負荷探討照顧暴力與老人保護困境」一文。其實狀況真的不好,失智家庭面對的不只是照顧技巧不好、不足的問題,還有每天都要去處理變動、衝突、不確定性的問題。而且在我剛剛講的這篇文章裡面講到,你知道主要是誰在照顧失智病患嗎?照顧失智病患的特質是什麼、特點是什麼,你知道嗎?照顧者喔。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你現在是說照顧者? 林委員淑芬:對,照顧者。 呂次長建德:以我的理解,對照顧者而言,當然有很多狀況,譬如日夜顛倒跟這些…… 林委員淑芬:不是,我在講照顧者,我直接告訴你答案。 呂次長建德:OK,好,謝謝。 林委員淑芬:臺灣失智者的主要家庭照顧者以成年子女為主,其次是配偶,因為年紀大了,配偶大概沒辦法負荷,都以成年子女為主。然後成年子女以上,因為失智症是年紀大以後才好發,所以55歲以上的照顧者超過百分之幾,你知道嗎? 呂次長建德:55歲以上…… 林委員淑芬:55歲以上的照顧者超過65%,占了六成五的55歲以上的主要照顧者當中,有三成以上同時還要工作,也就是既要工作,還要兼顧照顧責任,所以他是身兼多職,年齡越高,每日平均照顧時間越長,自己的健康狀況都變不好,而被照顧者的病程拖越久,日常生活的功能越差,行為、情緒問題越嚴重,照顧者的負荷也很重。所以你要看到這個照顧者的主要群體是什麼特質,就是年紀大了都還要再工作的,然後他還要再照顧失智的父母。 在這個狀況裡面,失智症的病程變化因人而異,從初期輕到中重度,有時候病程要10年到20年,這是大多數,也有急性馬上退化的,但是對家庭照顧者而言,非預期的照顧困擾行為,譬如半夜無故醒來,就要出去了;大小便失禁了;重複的問題,重複的動作;半夜醒來,自己外出以後迷路了,找不到人了,全家就要起來找人。所以困擾的是病患這種逐步退化、認知功能都沒了,照顧者是在無望感的狀況裡面一直要去處理這些不斷發生壓力的事情,讓家庭照顧者隱然就是另一種被忽略的隱形病人,而且不要忘了,他們的年齡都是55歲以上居多。我要告訴你,政府的政策要配合,不能停留在告訴大家失智者的衛教怎麼做、宣導怎麼處理、資源網站是什麼、諮詢電話是什麼或是政府的據點是什麼,不行啊!政府的政策要進一步地看到這個家庭真實的照顧情境是什麼,才會了解家屬的需求是什麼,如此照顧的政策才能夠做調整。 呂次長建德:沒錯。 林委員淑芬:如果沒有的話,壓力就還是停留在個人。我現在要問你,不是有服務就代表接住了失智者的家庭,失智照顧的資源跟實際的需求仍然有很大的落差。根據調查,這些失智者家庭的照顧者他們需求比較多的是什麼,你知道嗎?旁邊是司長,司長,你來講,沒關係,我知道這對次長來講有點細節,但是如果你不了解失智家庭的需求,怎麼會端出一個好的政策呢? 祝司長健芳:以照顧者而言,剛剛委員關心到比較高齡、甚至還要負擔家裡的經濟,還要兼顧照顧,他必然就是…… 林委員淑芬:我講過的你就不用講,講具體一點。 祝司長健芳:是,所以他一定要有替手,當他期望喘息的時候,能夠有替手進來協助。 林委員淑芬:還有沒有別的?更具體的。 祝司長健芳:更具體的當然是希望…… 林委員淑芬:這個家庭還需要什麼服務進來? 祝司長健芳:剛剛有講到日夜顛倒,所以晚上如果都必須由照顧者在旁照顧的話,他沒有辦法好好睡個好覺,所以也希望有一個夜間的喘息服務能夠及時導入。 林委員淑芬:喘息,但是跟一般失能的喘息不一樣,是夜間的喘息,講得不錯,沒錯。我現在就告訴你,2026年曾經有臺大的學術論文探討失智社區服務據點使用者的未滿足需求,次長,你要看這種論文,去看人家實務面調查出來的數據,了解他們需要什麼,你如果不知道,在這裡都用想的,只能想到一項而已。 我告訴你,這些是已經在使用失智社區服務據點的人所認知到的未滿足需求前五項:第一,身體健康;第二,交通接送;第三,心理健康;第四,外出活動;第五,家務處理。而以沒有被滿足的程度來看,前五名依序是交通接送、身體健康、外出活動、家庭處理以及心理健康。這個到底在指涉什麼?交通接送,為什麼需要交通接送?這是第一名,為什麼? 呂次長建德:一般來說,通常他們大概就是外出,最主要可能是購物等等這些相關需求。 林委員淑芬:現在以整個失智者的需求來看,照顧需要的不只是單純的服務據點夠不夠,而是像以交通接送來講,它不是當成交通問題,對失智者來說,他其實可能還需要讓他維持正常的社會互動…… 呂次長建德:社交。 林委員淑芬:社會互動、社交。 呂次長建德:沒錯。 林委員淑芬:可是他不能出門,怎麼去社交呢?能不能出門,往往決定他可不可以到據點,還有能不能就醫,以及能不能社會參與、社會互動、社交活動,也決定了照顧者可不可以獲得短暫的喘息,所以你看他需要的跟一般失能的就是不一樣啊!這個研究去調查,發現交通接送跟外出活動同時位居未滿足需求程度的最前面,反映的不是你說的服務據點而已,其實是他的需求,你沒有看到。所以在這種狀況,失智者在社會參與跟照顧支持銜接上,在結構性仍然有這種缺口。 而家務處理跟外出活動的需求也是反映很多,他已經漸漸的認知上退化,會忘東忘西、搭錯車、忘記繳帳單、重複領錢、搞錯藥物,沒有辦法穩定的處理買菜、煮飯、家務。你們在這種狀況裡面,政府的服務還偏重在類似失能者需求的那一種服務,所以你們的政策上需不需要調整?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非常感謝委員提供這樣一個非常豐富的研究,確實失智跟失能有一個本質上的不一樣在於,失智其實他的身體活動還非常正常…… 林委員淑芬:是,他是腦袋不正常,身體四肢都很活動。 呂次長建德:而且特別就是委員剛剛說的,夜間等等還有外出…… 林委員淑芬:而且他還需要維持社交、社會互動…… 呂次長建德:沒錯,而且確實…… 林委員淑芬:才能讓他不要繼續惡化得太嚴重。 呂次長建德:這個我們也是非常鼓勵。 林委員淑芬:所以你們提供相對應的政策和服務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確實,非常感謝委員的指正,我想我們接下來對於失智症方面,交通接送部分我們會來強化…… 林委員淑芬:不只是這個,你要去了解…… 呂次長建德:另外,夜間喘息……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要跟你說的是,你們現在還在講說失智據點設了多少、共照中心有多少家、諮詢電話接了多少通,這些都是重要的,可是你們就只停留在這裡是不夠的,包括交通、陪伴、家庭協助、心理支持、夜間喘息服務,當個案轉銜真的要進入家庭時,要接住這些照顧壓力,所以在3.0裡面,我們希望你把早期失智的生活支持、交通接送、家庭協助、照顧者的夜間喘息、心理支持列為核心服務,而不是在我們剛剛講的那些。 我現在要問的就是,那他還需要什麼?總不能只依據一篇論文或學者研究,不是!我現在要問你,到底從官方資料庫來看,你們的統計資料看得出來需要者的需求是什麼嗎?你們有統計過嗎?你們的官方資料我們真的看不……你們現在是推動CDR資料上傳鼓勵計畫嘛,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林委員淑芬:但是我們目前公開的失智程度統計仍然是用流行病學去推估的,我就覺得很納悶啊,這種東西是不是失智,家屬都會帶到醫院看病,會檢定、會給藥,這個怎麼還是用推估的呢?到底實際罹病率多高統計得出來,可是你們都沒有定期公告實際確診失智者的失智程度、到底確診多少人、失智程度各級別是什麼。在你們的長照統計專區裡面,針對長照服務使用的人口學特性分析也沒有納入是否為失智者、失智程度等關鍵指標,都沒有!所以在外界……包括立法院要監督、包括你們的政策,你怎麼看得出不同失智程度的人到底有沒有進入長照體系、不同程度的人得到什麼樣的對應照顧、他的需求有沒有對應的政策接住?你連這個統計都看不出來,我們怎麼會知道你有沒有做得好呢?你們的需求統計做得出來嗎?包括是不是失智者、CDR的失智程度、CMS的失能等級、各類長照服務的使用情形,將這些交叉比對就可以看到供給端布建了多少服務,可是我們都看不到這一些數據,更談不上交叉分析,更看不到實際上使用了哪些服務、哪些服務使用不足、哪些家庭仍然在正式服務之外,通通都不知道!所以你到底有多重視?連這個統計資料都看不見。你告訴我說你要重視,如果你要重視,可不可以請你就從統計資料告訴我們,會有困難嗎?次長。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想這部分確實是這樣,就像剛剛部長在早上答詢的時候也說,政策上要精準去面對,基本上就是相關樣態還有整個統計上一定要先充分掌握,這個我們回去會趕快…… 林委員淑芬:你們現在通通都沒有、通通都沒有!所以我再講一次,實際確診失智者的人數、失智程度的分布、CDR失智的程度、CMS長照服務等級的交叉分析、失智者使用各類長照服務的情形,還有各縣市服務的使用差異以及照顧者支持服務使用的情形,然後我們還要回應並再檢視這種資源配置妥不妥當、合不合理,司長。 祝司長健芳:跟委員說明,關於剛剛委員關注到幾點,確實我們的想像是,只要有就醫,資料應該就會上傳,可是因為有關失智診斷相關的評估工具,在健保那邊的給付沒有限定一定是用哪一類的工具,是尊重醫師的專業。而我們這邊在一些相關獎助、福利的認定上要統一工具標準,所以我們認定是CDR,因此才會有一個鼓勵就診醫院幫忙協助上傳CDR的費用,由長照基金支持,大概是…… 林委員淑芬:很多人都不知道有補助、獎勵這種東西。 祝司長健芳:是!這塊我們會強化宣導。剛剛健保署的代表也有特別提到,目前就醫的失智症有十五萬多人,可是我們這種流病調查調查出來的是7.99…… 林委員淑芬:它跟實際的落差很大。 祝司長健芳:對!有一定的落差,這個就是潛藏在社區裡面,如何透過鼓勵這些長輩在社會參與之後,能夠及早把懷疑的,透過共照中心來確認。 林委員淑芬:我不覺得只有透過你說的從共照中心反映上來,而是你們應該在統計上、方法上跟醫院、第一線的這些醫療機構銜接上,你們要想辦法去克服你剛剛所說的那個問題,不是嗎? 祝司長健芳:是,我們現在確實在我們的失智管理系統裡面,有去勾稽健保這邊由專家討論出來的失智症診斷碼,有勾稽,勾稽了這個清冊之後,再來比對在我們附設共照中心醫療院所就醫的民眾,我們會把這個名冊給醫院。 林委員淑芬:你們要列為重點! 祝司長健芳:是,因為這個涉及到個資,所以在運用…… 林委員淑芬:這跟個資有什麼,我們沒有在講個資…… 祝司長健芳:有關係,這是疾病…… 林委員淑芬:沒有!那是兩件事情,你把勾稽出來的名單交到社區裡面,那是個資的問題;但我講的是到底有多少罹病的人,以及罹病的人是輕度、中度、重度,這個跟個資沒有關係,這種統計是一個大群體上的統計而已。 祝司長健芳:這塊如果已經是確診、我們掌握的都沒問題,所以現階段…… 林委員淑芬:沒有問題,但是統計數據我都看不到,怎麼會沒有問題? 祝司長健芳:好,我們會後續強化…… 林委員淑芬:然後他們使用各縣市服務體系的量能差別在哪裡?我剛剛講的一個是服務據點使用者提出他的需求,我講交通需求嘛;一個是政府由上而下,你透過你所能擁有的健保大數據看到這個現象,而你知道這個現象以後,對應的政策要拿出來。所以這是雙向的,一個是由下而上反映上來的,一個是由上而下、透過官方掌握的資料數據所擬訂的,這個上下要交流在一起,然後擬出一個最適、符合照顧者家庭需求的,應該要這樣子。 祝司長健芳:是! 林委員淑芬:這才叫做重視,連統計資料都沒有,那稱不上重視。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您剛剛所說的CDR,就是從極輕度、輕度、中度到重度,其實我們都有相關的統計數據。 林委員淑芬:這樣就是你們都沒有公布,那你們公布一下給我們看。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委員,謝謝。 林委員淑芬:好,謝謝。 主席:跟委員會報告:我們今天中午繼續開會,待全數委員詢答完畢後再行休息,現在可以把便當發下去一邊用餐。 請王正旭委員質詢。 王委員正旭:(12時18分)謝謝主席,麻煩衛福部呂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次長,你好。今天想來跟您就教有關失智症防治跟癌症慢性病化以後的照護議題,謝謝主席安排這個題目,大家已經說了很多,也真的是殷殷期盼,因為社會結構真的改變了很多,我們很多長者……不一定是長者,但這些失智問題造成家庭的一些影響,還有對社會整體負擔的改變帶來衝擊,所以其實不管是在身心障礙的保障、失智症的預防跟照護,還有癌症病友在治療以後的這些長期支持,國人都非常高度仰賴政府跟衛福部相關政策的協助跟資源投入。今天大家都殷殷期盼,是不是可以趕快把這個事情做得更好?大家都非常非常的期待法制化以後,這些照顧所帶來的幫忙。 呂次長建德:沒錯。 王委員正旭:在說這個之前,我先請教一下,其實我們也做了很多健康篩檢的政策,其後續的效益評估跟精準化也要麻煩先來確認一下。我們都知道資源精準投放非常非常的重要,我國最近在健康篩檢政策上面,有擴大公費篩檢適用範圍的趨勢,我們當然非常肯定這些擴大公費篩檢,但實施以後到底有沒有利用實證的數據做滾動式檢討,以確保這些公費篩檢政策資源所投入的效益、對象跟範圍選擇的精確性?因為我們也知道如果能提高這些效益的話,才是真正……不管是我們之前看到很多癌症的篩檢,或者是未來針對失智症,如果有投入篩檢這樣的處理模式的話,要怎麼樣讓這個效益可以達到更好? 呂次長建德:沒錯。 王委員正旭:我們也看到今年國衛院論壇有何啟功教授主持的國家篩檢效益評估計畫,這些論壇的政策建議最後不一定會進入政策研議的範圍,有時候是比較可惜的。所以不管未來是用CHPTA行政法人,還是衛福部自己,對於這些公費的篩檢,在執行一段期間以後,能不能夠更有效的透過實際上的數據進行效益評估,讓這個效益精準化跟最大化? 請問一下,目前部裡有沒有相關的政策規劃,或者是有其他的構想?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提問,其實這個部分也是賴總統健康台灣裡面非常重要的部分,就是有關於早期篩檢還有篩檢的政策,這裡面確實包括癌篩、三高防治等等這一些相關的。有關於這個部分,早期screening是屬於國健署,我請副署長來跟委員答復一下,好不好?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 林副署長莉茹:跟委員報告,也謝謝委員對於健康篩檢政策的支持。從我們114年擴大包括癌症篩檢、成人健康檢查服務,也可以看到成人健康檢查的年齡往30歲調整。整體來講,114年的成人健檢篩檢量相較於113年增加了45萬,大概是兩成的比率,也新發現一些疑似三高族群或者是腎臟病族群,讓這些都能夠及早轉介到醫療系統裡面,去做進一步的診斷。 至於在癌症篩檢的部分也是,在我們擴大篩檢之後,相較來講,也比113年多了大概一百多萬,也增加了大概25%的篩檢量,同時我們發現癌症的癌前病變跟比較早期的癌症數量也有持續上升,讓我們相較能夠及早發現、及早治療,這也是我們看到擴大癌症篩檢,包括成人健康檢查的效益。後續我們會依照國際在一些實證上面,看如何針對目標族群持續檢討及擴大。其實在115年部分,我們就增加胃幽門桿菌的檢測,謝謝。 王委員正旭:謝謝副署長的說明。不過我們也知道,幾年前子宮頸癌的篩檢本來是2年,後來根據實證延為3年。所以我的意思是,目前我們進行這麼大量的癌篩,其實可以透過數據去調整它的時間點,就是不斷地去精進,一方面可以讓這個篩檢更擴大,同時也讓篩檢造成的效益更大化,而不是一直在做同樣的事情而已,我們提出來的用意基本上是這樣子,謝謝副署長的說明。 林副署長莉茹:謝謝委員。 王委員正旭:再過來,我還是請教次長有關於失智症的部分。目前我們所看到的,剛剛林淑芬委員還有很多委員都希望這個數據可以更公開,讓大家了解得更多。其實我們在去年也曾經反映過,依據國衛院112年全國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就告訴我們,有一半左右、加起來64.85%是屬於極輕度跟輕度,這些患者如果來治療,效果特別好,一旦超過這個時間點的話,不僅藥物會非常昂貴,而且治療也沒有什麼特別的效果,所以要治療就是一定要極輕度跟輕度的才能夠治療,但現在的問題是這些患者要怎麼找出來?這是我們最大的困擾。 呂次長建德:沒有錯! 王委員正旭:因為目前我們知道這些篩檢制度很難有效地把這些人找出來,所以到底我們怎麼樣透過……不管是臨床醫師或者是相關的學者,來了解如何做好這個篩檢非常非常的重要。 我們先看下一張簡報,它告訴我們如果不把他找出來到底會發生什麼問題。我們會看到醫療跟社會成本失衡,你看失智者的年平均醫療支出是一般長者的1.67倍,更可怕的是,單一失智者如果是終身顯性的,其照護成本一個人就會達到1,392萬元。依照目前的推估來看,臺灣一年失智照護的總成本是三千多億,這很恐怖,尤其這些成本大部分都發生在中重度之後。目前我們的制度相對沒有辦法提前診斷,所以這個成本當然就會被放大。 我們光是看2025年失智政策的總預算將近100億,其實也是逐年在增加當中。我相信困境的部分大家都很清楚知道,還是希望能夠有好的政策,這個好的政策當然就根基於這些好的臨床研究調查。目前針對失智症篩檢的政策,衛福部有什麼想法?將來有沒有把這些納入公費的可行性?現在是不可行還是有什麼樣的因素?是他的技術沒有成熟還是什麼因素?不知道次長有沒有一些了解? 呂次長建德:誠如剛剛委員說的,我們都知道這個其實主要大概就三個部分,就是早篩、確認診斷,接下來是治療的部分。我覺得目前主要的問題誠如剛剛委員說的,目前這兩個藥物主要適用於極輕度跟輕度階段,因為他可以減緩濤蛋白的累積,所以整個重心應該放在早篩的部分。 現在根據我的了解是這樣,我們目前篩檢的工具大概有血液還有另外其他一些相關的方式,這個部分我們可以來精進,還有另外一個是你要去確認的部分,現在有個問題,就是他的費用一般來說偏高,就我的理解,光那臺機器要做一個scan的話,一次好像快要到9萬左右,韓國聽說比較……他有辦法降到大概5萬,相對來講比較便宜,我們目前或許可以做這個評估。 王委員正旭:就是血液篩檢如果量大,理論上他的費用應該可以再……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王委員正旭:可以控制,如果是影像的部分,當然費用就會相對比較高……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現在就是看這部分能不能有什麼方式再reduce他的費用…… 王委員正旭:好,你如果有什麼政策等等,可不可以提供給我們來參考,兩個月給我們初步的這些政策參考,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OK,好。 王委員正旭:再來,我們也知道在實務上,這些失智者很多其實跟獨居也有相關性。 呂次長建德:沒錯。 王委員正旭:尤其獨居老人的照護部分,依照推估,臺灣65歲以上的獨居長者差不多有118萬人,差不多占了25.8%,即4位裡面就有1位可能面臨獨居或者沒有很好的人來陪伴,所以英國在2018年就設立了全球首創的孤獨事務大臣,用意就是要來照顧超過900萬名英國民眾,常常感到孤獨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日本也在3年以後,即2021年就設立了孤獨與孤立對策擔當大臣,以解決因為社會結構改變,造成無人可依跟嚴重孤獨死這種困境。而臺灣,目前我們也看到政府在115年到116年投入62.5億元,強化社會安全網2.0,處理有關獨居老人服務的需求。這些需求包括主動拜訪、發現獨老、提供關懷等等,還有後續的照顧醫療,都是希望加強獨居老人面臨的一些問題。我們看到這個計畫裡面的預期效益,希望在兩年內透過民政合作及大量志工,能夠訪查到70萬名獨居老人,這是很大的數目。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所以要分兩年。 王委員正旭:到底我們兩年有辦法做到什麼程度,你可以說清楚一點嗎?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關心,如委員所說,目前如果是戶籍上面的獨居戶大概是118萬人,我們現在要篩出來的是獨居且又有需求、需要被照顧的。目前我們預估大概70萬人,現在已經開始啟動。我們透過民政系統去訪視,然後有一個量表,量表篩過之後就可以確認他到底是不是有福利需求,我們會根據他的風險程度做四個分級。 王委員正旭:是、是。我們也了解獨居老人萬一又失智就很難處理。 呂次長建德:對,確實在照顧上來說會很麻煩。 王委員正旭: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這些失智老人半夜會跑去哪裡我們也不知道,所以在第二項裡面,你們就希望能夠擴大補助獨老緊急救治的裝置,包括做一些監視等等。這邊有提到補助對象從經濟弱勢1.8萬人提升到一般戶7萬人可以得到相關的緊急裝置。這部分我們很希望能夠相對的請命,因為只要是獨居都有這個需求,是不是一定要經濟弱勢,當然這有各種層面的考量,不過是不是可以拋磚引玉,能夠更有彈性跟普及性的申請機制,讓有需要的長者得到協助跟保障?就是不只是經濟弱勢才需要,這部分次長能不能也做一些考量?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目前在這個計畫裡面,已經不是只有經濟弱勢,一般戶也可以,但他必須經過我們量表篩檢,如果他篩出來之後是屬於二到四級的話,就算一般戶我們也會來幫他裝。 王委員正旭:好啊,這要讓社會更加了解,不然他們想說你們只規定經濟弱勢者,這樣就會很可惜。 呂次長建德:沒有、沒有,因為總統也很關心,所以一般戶也都可以適用,沒問題。 王委員正旭:最後,針對癌症慢性病化以後就業心理照護問題,簡單跟你請教一下。我們知道現在癌症真的變成一種慢性疾病,很多不管是醫界,或者是社會病友團體,癌症的存活者,在癌症慢性病化以後,抗癌變成一個長跑,他更需要加強生理、經濟跟心理層面的風險管理跟協助,所以我們很期待能夠有更好的支持。把病治好了,或者是他在帶病的過程裡面,其實很多的支持,包括就業、經濟、照顧、心理、社區、家庭等支持都應該可以繼續強化。我等一下再麻煩次長告訴我們,部裡面有沒有相關的規劃或者是想法。我們看一下其他兩個國家,日本跟韓國,他們針對社區支持、就業支持及跨部會合作,都做得非常非常完整。所以我們很期待,對於這100萬的癌症病友,他們在處理癌症以後,如果需要政府提供各面向的支持,希望部裡面有一個好的規劃跟想法,甚至如果要修法,我們也希望能夠往修法的方向前進。不知道次長能不能夠也把這個想法在部裡面繼續討論? 呂次長建德:可以,委員也是癌症希望基金會前董事長,長期都在推動國內癌症照顧。確實像委員剛剛所說,目前癌症大概有慢性病化的一個歷程,我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回部裡面。有關心理的部分,是不是先請柏熹次長簡單回答? 王委員正旭:好,麻煩,請簡短。 陳司長柏熹:非常謝謝委員提出這個非常重要的議題,目前部裡針對癌友心理支持的部分,除了住院已經有心理健康篩檢,門診社區也都有提出支持方案。 王委員正旭:麻煩3個月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好不好?麻煩你,謝謝。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楊曜委員質詢。 楊委員曜:(12時35分)謝謝主席,主席請一下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楊委員曜:次長好。我們今天是失智症基本法的大體詢答。我先講,失智症確實在高齡化的社會裡面是一個很重要的課題,法案的名稱是基本法,基本法通常必須要有子法,譬如原住民族基本法它底下有很多子法,這個基本法通過以後,還有需要制定什麼子法嗎? 呂次長建德:就像剛剛委員所說,因為基本法通過之後,接下來相關可能牽涉到……一般來說,我們大概分幾個部分,從早期篩檢、診斷到確診…… 楊委員曜:可是你們有可能再細切子法嗎? 呂次長建德:這個我覺得立法上面…… 楊委員曜:不大可能? 呂次長建德:對,我覺得可能確實會有問題。 楊委員曜:我大概就是在審議的時候來改法案名稱。還有一個,我剛剛已經講了,在高齡化的社會裡面,其實失智症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帶給病患也好、照顧者家屬也好,很大的生活難題。可是失智症有沒有必要單獨立法? 呂次長建德:到目前為止,據我的了解,各種疾病裡面可能只有愛滋病還有癌症防治,但是也不是基本法,就是針對這兩項。 楊委員曜:基本法我們已經討論過了,我們現在最主要就是聚焦在個別病情、病症單獨立法。 呂次長建德:目前為止,我了解大概只有這兩個,像愛滋病的話,它是因為有公共衛生的問題。 楊委員曜:對,因為愛滋病也算傳染病的一環,然後它是會傳染的。 呂次長建德:還有愛滋病患者權益維護問題。 楊委員曜:對,它有特殊性,而癌症比較廣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楊委員曜:我還是要講,因為我覺得臺灣的社會現在還蠻容易被斷章取義的,重視某種病症的防治是一件事,單不單獨立法又是另外一件事。 呂次長建德:沒錯,我完全同意委員的意見。 楊委員曜:我覺得應該是從你們其他的政策工具處理就好了,不過還是尊重委員的提案,我想我們大體詢答完以後應該會逐條討論。我個人的看法是,單獨立法唯一我想得出來的好處,就是引起更大的關注。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楊委員曜:第二個我希望釐清的,次長不是醫療專業,有醫療專業的人可以來這邊幫次長個解答。在這個委員會可能我的選區比較特殊,我選區的人口高齡化的情況很嚴重。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高齡化。 楊委員曜:人際關係比較緊密,所以我看到的失智症患者也好,照顧者也好,我跟他們總是比較貼近。我有一個問題要請教次長,一般人老化也會有類似失智症的狀況,想要請次長說明一下怎麼區別?因為第一時間的區別會影響失智者以後有沒有辦法即時獲得醫療的後續工作,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曜:很多可能他是失智,可是家屬認為他是年齡到了,是自然老化,這到底要怎麼區別?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目前國健署有一個ICOPE,它有量表,量表裡面其中一個部分可能可以有助於早期篩檢。我們現在…… 楊委員曜:一般的民眾可以自己篩檢嗎? 呂次長建德:我是不是請國健署說明? 楊委員曜:我現在講的是希望你們藉由這次的回答,讓國人知道怎麼去應對。 林副署長莉茹:國健署除了成人健康檢查服務之外,我們有特別提供65歲以上長者有個ICOPE的服務,其中六大面向裡面,有個對於認知的部分能夠對長者做個檢測,檢測之後可以再去確認,確認之後進一步轉介。目前我們在全國的醫療院所都有提供這樣的服務,我們有成立一個LINE的訊息,也可以透過自我檢測來協助家中的長輩了解。 楊委員曜:醫療院所有檢測? 林副署長莉茹:是。 楊委員曜:譬如照顧者家屬一開始感覺到老人家有一點點失智、健忘的情況,他在家有沒有辦法稍微自己做一下評估? 林副署長莉茹:可以,所以我們剛剛有提到,在我們LINE的訊息和我們網站都有相關的題目,可以幫忙簡單做一個對於認知的檢測,如果真的看起來有異常的話,就可以找醫療機構做進一步的確認或診斷。 楊委員曜:我就要說,很多事情其實執政團隊、行政部門都已經做好了,可是一般民眾並不知道要去使用,我覺得很可惜。其實我自己也是照顧者,像我有一陣子懷疑我媽媽到底是失智還是高齡的腦力退化,我要找他去看醫生,他已經九十幾歲了,行動不是很方便,所以我就會有自己個人生活上的糾結。 剛剛也有很多委員講過了,失智症病患的醫療支出其實是高於一般人,臺灣也即將走入超高齡社會,會有越來越多照顧者必須要去做初步的判斷,到底老人家是失智還是健忘?假如比較年輕一點的人得到失智症,那比較好判斷,越高齡就越難判斷,越難判斷就會越延後他的治療,好不好? 當然還有很多問題,我還是要講一下,我剛剛講了我媽媽93歲了,我大概每天陪他聊一下。我剛才已經跟你們講了,我都一度不知道到底他是失智還是腦力退化,當然我後來確定了他是腦力退化。我們假如有檢測的東西,要盡可能的去向社會大眾宣傳,讓家屬…… 呂次長建德:好的,ICOPE對這種認知方法…… 楊委員曜:對,因為有的時候要讓一個老人家去醫療院所並不是一件很簡單的事。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曜: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楊委員曜: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感謝。 楊委員曜:謝謝。 呂次長建德: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楊曜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陳培瑜委員質詢。 陳委員培瑜:(12時44分)主席,我讓次長喝個水,好不好? 主席:好。 陳委員培瑜:次長辛苦了,有請衛福部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陳委員好。 陳委員培瑜:次長,雖然今天是討論失智症的修法,但是我還是要反映一些我們第一線兒少的狀況,今天是談重症的部分。快速的說,從小英總統推動長照2.0,現在長照照顧的數字從9萬人增加到75.7萬,未來長照3.0上路還是有些狀況,可能是預算的問題。可能是規劃政策的問題,也可能是我們對於第一線的狀況蒐集不明。我來跟您報告這個狀況,我們共同來討論怎麼辦,好不好? 第一個,長照3.0目前好像沒有針對重度失能者,包含重症兒有一些比較特別的照顧,可是我們如果看相關數字,長照兒的一些困境包含他一離開醫院,回到社區就學跟生活,他仍然有例如鼻胃管、呼吸器、抽吸及灌食等特殊醫療照顧的需求。目前全臺灣18歲以下的重症兒超過1萬5,000人,非常謝謝政府目前提供很多資源,包含急性醫療、復健早療、長照喘息、身心障礙教育等等,可是都落在不同的單位。 另外一個困境是,這些照顧資源有很多缺口,有很多沒有被納入框架的重症兒,我來跟次長分享,第一個,絕大多數的重症兒都是呼吸方面的狀態,我們按照現在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八條附表二甲裡面:b440呼吸功能,限評經積極治療六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才符合請領的資格。次長,也就是說,發病六個月以內的重症兒沒有辦法去做身障鑑定,他就沒有辦法去申請我剛剛說的這些身障跟長照服務,必須等待發病六個月後變成慢性狀況才可以申請照顧資源。我們跟很多第一線的醫師討論,他們告訴我,有很多家長經濟狀況不好,遇到小孩是這個狀況,就只能自己苦撐孩子的復原狀況,我相信次長一定明白,就會差很多。 呂次長建德:沒錯。 陳委員培瑜:我相信次長跟我一樣,都絕對認同這些重症的孩子不要被排除在外。我們想了幾個可能性,我沒有堅持一定要什麼,次長,我們想想看,第一個,有沒有可能從長照、身障這些既有的資源抽出來,把重症兒獨立一項?因為日本現在就是這樣做,18歲後就回到成人照顧資源系統;第二個,可能性是發病六個月以內,我們先儘快挹注資源,六個月後再分流到其他既有的資源;或者是第三項,既有資源類別之外,再新增重症兒的類別。我不確定怎麼做最好,次長,從資源、政策、法規的層面,我相信你們有你們的考量,在資源不要互相排擠的情況下,可以協助照顧這些孩子。我們相信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學者專家、相關團體應該都有一些解方想要跟衛福部討論。這部分我想問一下次長,因為我自己有寫進預算提案,未來我們都還要溝通,有機會在三個月內找相關學者專家來開會嗎? 呂次長建德:OK,報告委員,我覺得可以。 陳委員培瑜:可以喔? 呂次長建德:我覺得可以,像委員剛剛所說的,有關重症兒的部分,確實人家有這個需求,而且六個月讓人家苦撐,我覺得這確實值得檢討。報告委員,三個月之內我們趕快…… 陳委員培瑜:我們來約,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陳委員培瑜:謝謝。下一題,我在1月7號的時候就直接問了石部長,盤點各項資源,包含重症兒的照顧部分,部長當時有承諾我會去規劃跟盤點,有沒有可能是單一窗口的諮詢中心或者是整合各項資源?我不確定部裡面關於我1月7日質詢的後續進度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是不是請…… 陳委員培瑜:好,沒問題、沒問題!我們確定一下進度,因為後續如果要針對我剛剛說的重症兒議題展開討論,我們也需要知道現在的進度,還是你們會後再給?沒關係,我們不要耽誤其他委員的時間。 呂次長建德:會後好不好? 陳委員培瑜:好,會後給我們。最後一個要跟次長討論的是長照議題,也是我之前問過的,在第一線負責幫民眾評估長照需求的照專案量過多,之前我也跟部長討論過了,但是一直到現在為止,都沒有看到長照司有後續的改善規劃跟作為,我也不確定現在進度走到哪裡。這些都不是新的題目,而我們當時的說法是:第一個,充實人力,減少每人平均案量;第二個,如果每個人超過200案的話,設置一定的獎勵機制;第三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文書作業。我也不確定現在進度是什麼。不過沒有關係,我今天再次提出來三個面向:第一個,關於重症兒的部分在3個月內趕快開會;第二個,就上次在1月質詢部分的目前進度,會後給我們報告;第三個,關於之前已經問過的照專部分,一樣請長照司給我們相關進度報告。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的,沒問題,OK。 陳委員培瑜:謝謝次長、謝謝主席,謝謝。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陳培瑜委員的關心,謝謝,感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質詢。 涂權吉、涂權吉,涂權吉委員不在。 接著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楊委員瓊瓔:(12時50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楊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次長好。我們今天首先討論失智,在這之前,我先詢問一個跟疫苗有關的議題。疫苗主權不只是一個衛生議題,更是一個經濟的議題。我們臺灣有超過171萬家中小企業、900萬以上的員工,所以過去疫情發生的時候……我剛才強調疫苗主權不只是一個衛生議題,因為疫苗到貨的不確定性會導致各行各業要停工,在這樣子的基層衝擊之下,它可以造成經濟毀滅性,所以如果把我們疫苗主權當成經濟的最強保險單,這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也不希望因為這樣子而導致經濟斷崖所產生的面向,所以在這一次,我們有編列9億元要爭取疫苗優先權,本席非常支持,臺灣不能再經歷一次剛才我們強調的缺疫苗恐慌。因為每一分錢都必須要花在刀口上,所以現在媒體報導有很多國家在疫苗整備上都已經鎖定了mRNA的技術,因為它速度快,又能夠很精準地應對病毒,我們臺灣現在是不是也以這樣的方向在進行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於疫苗的關心,確實因為我們之前經歷過COVID-19,我想大家都知道疫苗的重要性。其實在前段時間,我們在臺北榮總有召開「2026健康台灣全國論壇」…… 楊委員瓊瓔:是不是朝這個方向在進行? 呂次長建德:對,我們會朝這個部分研議,這個部分主要是國家衛生研究院正在研究,也研議朝…… 楊委員瓊瓔:為什麼我個人強調這一點呢?因為我們過去看到我們的技術很好、研發很好,而且有很漂亮的成績,但是在臨床經驗時,很多都因此而卡關。 呂次長建德:特別是二期跟三期。 楊委員瓊瓔:對,所以它沒有辦法上市,但是我們為了要確保這9億能夠真正精準,而且在最快時間可以取得,這個是疫苗主權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朝這個方向,你認同嗎? 呂次長建德:我非常認同委員所提的這個方向。 楊委員瓊瓔:非常認同,所以我們要努力。甚至也有專家建議臺灣可以採取墨西哥的模式,就是技術移轉、在地生產。我們臺灣人很厲害,我們的生產力很強,如果技術移轉臺灣並在地生產,等於是相輔相成的升級。我也謝謝次長,你認為是朝這個方向,必須要好好去研議而且執行之。 呂次長建德:好的。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針對失智的部分,現在顯性的已經是40萬的人口,我相信隱性的應該還有,這樣子等於是40萬個家庭、超過100萬名的需求照顧者。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看到最中流砥柱而且是臺灣經濟產值最高的三明治世代勞工,就是介於45歲一直到大概55歲之間,三明治世代上面有失智的長者,下面還有他的孩子,三明治世代的勞工非常非常地辛苦,所以不分藍、綠、白、政府部門,大家希望一起好好討論失智症基本法,有一個法源可以來照顧,因此我們直接進行討論。另外,臺灣有很多高階的技術人員、管理人才,在最精華的時候被迫提出辭呈,回家做全職的照顧者,這在我們的經濟產值方面是一個嚴肅的議題,這不只是醫療問題,也是嚴重的勞動力流失,更是國家級的經濟危機。所以,我們極力地希望能夠討論出失智症基本法,以有所依規。我要請教次長,關於失智症的照顧,是不是比其他失能還有重大傷病的病友,家屬更需要參與?它比率是不是加重,是不是? 呂次長建德:是的,沒錯。報告委員,確實在失智的狀況中,可能有的人身體還是相當好,但是因為BPSD,就是所謂情緒上面或者是有日夜顛倒等等狀況,所以造成非常大的……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了解這個樣態,也就是目前的長照2.0跟3.0,只在於家庭餵藥、只在於幫忙推推輪椅啊!在這樣子的情況之下,沒有辦法幫助失智症家中對家屬的照顧,所以我們非常希望有這個基本法,有實際的制度來協助,讓他們不必被迫離職。我個人要提醒,無聲掏空臺灣勞動市場的核心危機是什麼呢?就是照顧離職潮。第一個,我不希望照顧離職潮擴大,因為在這個表格上面你可以看到45歲到55歲的樣態,也可以看到傳統的思維跟現在的思維,我號稱失智照護的新思維必須要比照戰略的新視野,讓有能力的人不需要被迫離職,造成經濟損失,因此我個人建議的策略是必須要翻轉思維,勞動部是不是應該要研討更好的彈性照顧?我們在審查這個法案時,衛福部必須要跟勞動部好好地討論,比如遠距上班,讓他的孝心可以真正實踐,而且工作也不會被迫離職。至於人才風險的管理,更應該再結盟教育單位,在托幼的部分要怎麼樣去做?尤其在衛福部本身,就剛剛我說的2.0、3.0要怎樣納入這一些因子是非常重要的……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瓊瓔:所以相關的部會,不管是勞動部、不管是教育部,今天是大體討論,我個人認為你們可以超前部署跟這一些單位討論,推動一個職場版的長照支持方案。你的看法呢? 呂次長建德:OK,委員所說的完全正確,在這個方向上面,我們也願意傾聽大院相關的意見,融入我們未來的…… 楊委員瓊瓔:這非常重要,謝謝你的融入。我最後跟您說,讓喘息服務日間照顧的資源能夠精準地接住白天要拚經濟、晚上要照顧家人的勞工朋友。一起加油,謝謝。 呂次長建德:好的,OK,非常感謝楊瓊瓔委員的關心,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質詢。 徐欣瑩、徐欣瑩,徐欣瑩不在。 接著請葉元之、葉元之,葉元之委員不在。 接著請賴士葆、賴士葆,賴士葆委員不在。 接著請林倩綺委員質詢。 林委員倩綺:(12時59分)謝謝主席盧召委。現在這個部分先請衛福部跟勞動部,是呂次長跟勞動部……今天的代表是副司長。 呂次長建德:林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次長、副司長,你們好。今天失智症草案的討論是非常重要的,近幾年失智症的比例變得很高,衍生出的問題就是失智症家庭照顧者的支持體系,還有工作和照護怎麼兼顧的問題,這當然跟兩個部會都有很大的關係。 呂次長建德:是的,沒錯。 林委員倩綺:我們從桃園的這個悲劇看到,這個兒子長期照顧失智的父親,最後導致直接殺害親屬的悲劇。我們從這裡面可以看到,個案是警訊,延伸出來的這種無形壓力讓大家都一步步走向崩潰,不是只有病人本身,還有整個支持體系。許多這樣子的個案產生之後,本席要跟衛福部請教的是,失智症的照顧跟失能的照顧是不一樣的。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林委員倩綺:家屬不是只有單純地需要協助,包括走失、妄想、情緒波動、溝通困難,我們現在整個社會其實都有不同層次一直在發生的事情。目前你們對於失智者的照護,除了長照、喘息服務、照顧技巧的訓練之外,有沒有更完整的高風險家庭辨識的機制?也就是,當失智者面臨失業、低收入、單一照顧者,還有照顧者本身身心狀況就已經很不穩定了,大家都在不穩定的狀況下,可能有的時候就一觸即發,整個影響的力道會很大。 因為這樣,接下來也請教一下勞動部,家庭照顧者最大的困境就是沒有工作就沒有收入,可是有工作的又沒有辦法照顧,尤其是青壯年這個年齡層,會擔心工作考績、請假、失業,對照顧又有很大的壓力,目前你們對於家庭照顧者的工作保障有沒有重新盤點,例如像請假制度、彈性工時、友善措施?還有對失智症的照顧者而言,這些不足如何在長照離職或者是中斷工作的家屬當中,可以有一些更精進的方案? 最後請你們一起說明,在失智照護的過程當中,衛福部負責照顧服務跟心理支持,勞動部是負責工作保障跟就業支持。家庭有這樣子的病人,家庭面對的是一個人的生活困境,目前你們兩部會的失智者家庭照顧的支持機制,針對高風險的照顧者、長照、心理衛生和社會救助等等,有沒有思考在過往的基礎上……既然我們都碰到這樣的問題,有沒有整個盤點跟整理?是不是先請你們就本席剛才說的三個點回應?分別跟一起,好嗎?謝謝。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林倩綺委員對於失智症家庭照顧者的關心,確實,類似像這樣的案例我們覺得很不捨,我們要趕快來處理。 我先報告衛福部的部分,大概三個重點,第一個就是有關於家庭,我們會透過家照專員評估照顧者的照顧負擔,經過預評之後,如果是中度負荷的話,我們是每個月訪視一次;如果是重度的話,一個月是兩次,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如果有這樣的情況,我們會根據他極輕、輕、中、重,有4級,如果是輕度跟極輕的話,我們就輔導他到據點去。目前這個部分,共融據點以去年為例,我們新開案是8,000人。第三個部分,我們主要是希望推動全社會對於失智症的認識。 還有另外一個,有關就業的部分,我是不是請勞動部來回復委員?謝謝。 王副司長金蓉:謝謝委員剛剛提到有關這些家庭照顧者的勞動權益。其實我們現在對於勞工因為家庭照顧而請假,像請事假的部分,現在已經讓家庭照顧的部分請事假可以以小時請假,而且是不可以扣全勤的。至於性工法本身也有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在法律上已經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拒絕,而且也不可以有一些不利的處分,所以在請假的部分,其實相關的法律有相關的規定。 至於彈性工時的部分,就誠如委員剛才提到的,確實有很多照顧者可能需要更彈性的工作時間,也許是減少工作時間,也許是上下班時間做一些調整。我們都有在鼓勵企業,甚至相關的工作家庭表揚的一些獎項,其實也有把彈性工作的部分納入獎項,可以鼓勵企業。 如果照顧者本身有職訓或者是他希望轉職,希望有一些就業服務,我們勞動力發展署也有提供職訓還有一些就業支持的服務,以上。 林委員倩綺:我這樣聽起來,兩個部會是針對你們部會的範圍內提供一些機制,但是現在失智症碰到的問題不是只有單一的問題,而是整個照顧系統、支持系統都碰到連動性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林委員倩綺:跟社會整體也都是連動的,一個人生病其實可能影響到好多人,以這樣子的比例來講,我們社會整體看不到的無形影響是非常高的。原有的機制在不足的情況下,我們現在有一個基本法出現,在基本法的基礎上,我們應該要好好再盤點過去跟現在失智的比例,還有所提供的機制是不是有一些更新的方式來處理,不是只有量,還有質的部分。 呂次長建德:當然,好的。 林委員倩綺:最後,本席提醒一下,因為對於原鄉這部分本席也是非常地關注。其實原民會也都非常辛苦,當然它跟衛福部還有勞動部都要做一個整合的平臺,但是目前在原鄉失智這部分跟社會的連動,比例上也都需要我們再關注,包括族語的陪伴、部落的照顧據點、相關的文化活動及傳統生活技能等等。目前是不是有一些示範部落跟優先推動的區域?我想這個部分是衛福部主責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林委員倩綺:今天我不知道原民會有沒有相關的代表來,應該是副處長在嘛!其實之前其他相關的議題,處長也有表達對各部會在這個平臺上的支持,但是本席的重點是,真正主責的單位,所有的族群應該都是你們要關照的。 呂次長建德:當然。 林委員倩綺:所以原鄉這個分,以研究來講,目前失智的基本處理,我們是希望他能夠在熟悉的環境裡面,可是你也知道目前原鄉跟都會交錯的情況,以及原鄉資源的匱乏。我不知道衛福部有沒有協助原民會推動相關的設施還有資源上的整備?這個部分您可不可以做個說明?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提問,我想我們的基本原則就是文化敏感度,由族人照顧族人。特別在原鄉的部分,其實照服員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工作機會的提供,本部大概就是以長照基金積極進行,以今年為例,大概是編15億來支持我們…… 林委員倩綺:這是給原鄉的嗎?還是…… 呂次長建德:對,就原鄉,這個部分有15億,在全國廣布文健站。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謝謝衛福部在這個部分有注意到,也希望在經費上還有實質的推動上,你們能夠更緊密地瞭解原鄉的狀況。 呂次長建德:好。 林委員倩綺:但是最後也再提醒一點,城鄉的移動也常常因為原鄉的資源不足,許多這樣子的病症必須移到都會來處理,都會原本就有的原住民也有可能因為一些外部因素而導致失智的可能性更高,原鄉必須要到都會處理的人,數量也可能會增高,所以原住民都會化的這個平臺,我想你們也要注意一下,不是只有說…… 呂次長建德:OK。 林委員倩綺:比如你說15億在原鄉,都會這部分你們也應該主動在方法上、在整備上、在掌握上,還有在資源上,也是同樣的關注原住民在都會的情形,更何況有中間流動的問題,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林委員倩綺:本席做個提醒。你們在剛才本席所講的議題上,如果現在國際間有一些比較新的做法,在質的部分的提升,在我們這個基本法原有的基礎上,如果有一些更精進的作為或者是想法,是不是也請你們在報告上給本席回應? 呂次長建德:好的。 林委員倩綺:原鄉的部分也針對本席今天所提的,給一個書面的報告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的、好的,非常感謝林委員對於原鄉長照的關心,我們全力來努力,謝謝。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劉建國委員質詢。 劉委員建國:(13時10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今天排審這樣的專案報告,我記得我在去年7月31日,也有在本委員會特別做這樣的安排。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就是因應2026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2.0升級3.0的專題報告,最主要是在檢討及精進臺灣失智症的預防、照護、用藥等政策。我特別有要求:第一,要研議制定失智症專法;第二,要設立行政院層級的失智症專家小組;第三,強化年輕型失智症的政策回應;第四,推動科技應用與資料整合平臺;第五就是重視照顧者的權益與支持系統。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當時備詢的是林次,那個時候時任健保署的署長是我們現在的部長,一個月後衛福部有回文啦!針對第一點制定失智症專法,衛福部是這麼說的,次長,你看一下,「目前失智症照護之提供,本部業已有以下相關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精神衛生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國家級政策綱領,再設立『失智症防治照護專法』將徒增法規之間適用扞格,不利行政效能,爰不建議設立失智專法」,這是同年針對7月31日的回應。 奇怪,今天行政院的報告也寫長照10年計畫3.0,「已將失智症之防治照護整合為長照整體政策之一環,並將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納入長照3.0計畫專章(第5章),由院層級督導及統合資源推動」,後面就不再贅述,次長,你怎麼看?這個是你的意見,還是整個部的意見?還是你提供的意見?請慎重回答,小心回答。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想這個我們都會廣聽各方意見。 劉委員建國:當然啦!當然會廣聽各方意見,到最終提出來給衛福部來做答詢,給行政院做這樣的答復,是衛福部整體的意見?還是有你特別的…… 呂次長建德:沒有啦!我們這個都有多方的討論,我先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就是…… 劉委員建國:你能不能回答我,部的主導是你嗎? 呂次長建德:是我主責。 劉委員建國:對啊!好,沒關係,聽你繼續說下去。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現有的一些相關機制,包括在行政院層級有長照推動委員會,每3個月由副院長親自主持。第二個就是剛剛所說的,我們已經納入計畫的專章,有一個第5章,我們有一個chapter就是專門處理這個問題,目前在行政院長照推動委員會裡面也整合12個部會做相關的處理。 劉委員建國:因為我要確定一件事情,給行政院這樣的回應,衛福部的統籌,如果是呂次,你剛剛已經承認是你,對不對?你就是要做這個承擔,沒有錯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你還是覺得沒有問題?如果你覺得沒有問題,我當然就繼續問下去;如果你覺得有問題,我還是會問下去,但我會用不同的角度跟詢問的方式請教你。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現有的機制我們都會推動啦!但是院長那邊,我們也有建議是不是可以像C肝防治,由行政院那邊成立一個辦公室,有一個比較專責的辦公室來處理。 劉委員建國:衛福部提供給行政院就是依照你剛剛所講的,不管是長照,不管是失智症綱領,就是不需要立一個專法就可以應付嘛!院長是特別提供建議,是不是再成立一個行政院院級的辦公室,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好,我就先就教衛福部,就教次長你。所以你們覺得只要依現行的長照政策推動,包含失智症的綱領就能應付得了,你的意思就是這樣嘛?因為你回答我兩次,大致上都focus在這個範疇裡面,沒有錯嘛?我應該沒有聽錯。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好,所以你今天就是要跟社會大眾跟所有的委員特別提到,只要這兩項就足以應付失智症的防治跟照護,對嘛?沒有錯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所以我要提醒你,再強調一次,長照政策也不等於高齡政策,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當然,沒錯。 劉委員建國:對嘛!同樣,失智症不等於需要長照政策。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對嘛!你又回答我「沒錯」,那你前面答復的不是很衝突嗎?你再想一下啦!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其實不衝突。 劉委員建國:對嘛!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在這裡面,我剛剛已經說了,目前在長照的推動裡面,我們有一個委員會,這裡面其實會有幾個相關的,除了3.0之外,另外也有一些像針對原民啦!還有像針對這一個…… 劉委員建國:這個要有一點時間討論啦!我講快一點,不然會拖很長的時間。如果你一直把長照政策等同涵蓋所有高齡的議題,當然你也不能夠認同,對不對?相對的,你要涵蓋整個失智症,我想整個臺灣不管高齡、不管失智症的政策就是出了很大的衝突,可能會延伸出很多問題,甚至於我們還可能難以回復、注意到相關的事情去做更積極的應變,反而會使失智症病患的病情加劇也不一定。失智症有分輕、中、重,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也有分病程的發展,不是說今天確診失智症,他生活就完全無法自理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他就需要長照介入,24小時要有看護的一個病人、一個對象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劉委員建國:這個都很清楚,所以你看,連勞動部都有失智症的就業服務計畫,勞動部在2020年推動「失智者就業推動計畫」,保障失智者的工作權,截至去年6月底共協助失業失智者就業服務82人,其中協助40人成功媒合就業,媒合率不到50%,算是低啦!但是總是有在做嘛!這個需要長照嗎?你的失智症政策綱領有涵蓋這一塊嗎? 呂次長建德:我們的政策綱領裡面,就是一個比較comprehensive,各個部會的統合跟協調,因為這裡面確實會牽涉到其他的…… 劉委員建國:好,你們的政策綱領我們等一下再來講。次長,你可以答復我,在這個政策綱領還是長照推動小組裡面,屬於公部門各部會、各單位的,你們能不能如一地跟委員會做一個報告? 呂次長建德:你現在是說我們這個…… 劉委員建國:就長照的推動小組,包含哪些公部門? 呂次長建德:我剛剛說我們有橫跨12個部會。 劉委員建國:12個部會,包括衛福部、財政部、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國發會、退輔會、原民會、客委會,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還有呢?有沒有漏掉的? 呂次長建德:有交通部。 劉委員建國:交通部。 呂次長建德:還有法務部。 劉委員建國:法務部,再來呢?沒有了嘛? 呂次長建德:金管會。 劉委員建國:金管會。 呂次長建德:還有國科會等等。 劉委員建國:國科會,夠了吧?這樣夠了,12個對啦? 呂次長建德:對。 劉委員建國:各位聽次長講的有沒有漏掉?底下的幕僚注意一下有沒有漏掉,應該沒有啦! 呂次長建德:還有原民會。 劉委員建國:原民會。 呂次長建德:對。 劉委員建國:那就夠囉!司長,對嘛?沒有漏掉的嘛? 祝司長健芳:跟委員補充報告,您剛剛問的是長推小組的成員,政府部門。 劉委員建國:對。 祝司長健芳:確實就會有國發會這些相關的部會。 劉委員建國:我們不要贅述,剛剛唸的這幾個部會對嘛?夠嘛? 祝司長健芳:對,我知道,可是另外我們政策綱領這邊,長期跨部會、12個部會裡面,跟行政院長推小組的成員沒有完全一致,不過本來長推小組的要點裡面就是可以視議題加邀相關的專家學者,甚至是部會一起來參與。 劉委員建國:視議題的時候才增加相關的部會一起來討論,沒有錯嘛? 祝司長健芳:是,對。 劉委員建國:但是在常規底下就是這12個部會,沒有錯嘛!對不對? 祝司長健芳:是。 劉委員建國:主席,我要建議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現在應該可以離席了,他不在這12個部會裡面啊! 祝司長健芳:可是他可以設議題邀請進來。 劉委員建國:今天是我們衛環委員會在設議題,又不是你們那個小組在設議題,也不是你們政策綱領在設議題啊!對不對?現在是主席設的議題,不是你們設的議題!你把除了這12個部會的相關機關成員邀請來做什麼?你有跟主席打過招呼嗎?還是你們覺得今天主席討論這個議題,絕對不能沒有內政部警政署相關的單位來列席,否則難以討論,會掛一漏萬?如果是這樣,你們行政院、衛福部在這12個部會裡面,為什麼沒有內政部?為什麼沒有警政署?不衝突嗎?不矛盾嗎?不夠離譜嗎?還是你認為我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是你們行政院所屬底下的一個委員會?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不會啦!我們一定是尊重大院。 劉委員建國:我把問題挑明跟你講嘛!對不對?施政就是有輕、中、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勞動部都還把有機會、失業的對象媒合到工作職場上去,你把這些人放在整個長照的長推小組裡面,這不是很大的衝突跟矛盾嗎?一個政策綱領就可以解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為什麼要訂?為什麼要訂癌症防治法? 監察院2018年公布「失智者人權」調查報告指出,臺灣地方法院有關失智症的民事案件自2006年的115件,10年後,到了2016年已經來到1,990件,件數高達16.3倍;刑事案件則是從94件成長到368件,增量2.9倍。長照推動小組能處理嗎?政策綱領有含在這個範圍裡面,如何去抑制這樣的事情發生?你們講的這兩項有嗎?請答復我嘛!失智綱領和長推小組,有嗎?我剛剛講的,涉及到兩個單位,就是法務部,也包含司法院。你們要回答我啊!你們怎麼都沈默不說話? 我來講個案。去年北市有一個個案,一名患有失智症的婦人在110年就陸續遭詐騙,繳交稅金、手續費等等,將他名下的帳戶現金提領後,進行面交,進而誘騙他向高利貸借款處分或出售名下不動產,再將現金交付。 2019年報導者的相關報導真的是非常深入,它更釋出了一篇「最難舉證的受害人──圍繞失智者的犯罪風暴」專題報導,報導有一段話,請次長看一下,我實在不用再贅述啦!這個內容應該次長都清楚。 呂次長建德: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台灣失智症協會才指出,失智者並非完全喪失判斷能力,只是在面對複雜決策時需要更多支持。許多失智者仍具備基本的決策能力,但像購買手機或處理銀行等相關業務時,因為可能會涉及到操作、涉及到多重步驟還有複雜的資訊,他就很容易成為詐騙集團鎖定的對象。如果缺乏適當的陪伴與諮詢管道,受騙的風險明顯就會較高。長推小組如何處理這一塊?現在我們在處理這個部分,政策綱領裡面有沒有涵蓋這一塊?有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在政策綱領裡面有處理這個議題。 劉委員建國:有嗎? 呂次長建德:有,就是警政署那邊,在我們政策綱領裡面。 劉委員建國:現在警政署在政策綱領裡面又有功能了嘛?在長推小組沒有警政署的功能。在政策綱領裡面,可以把警政署的功能列在第幾項、第幾條裡面,有沒有具體的文字、書面的資料可以給我們?以及如何因應。 呂次長建德:好。報告委員,我會後提供。 劉委員建國:確定有嗎? 呂次長建德:有。 劉委員建國:有的話,司長現在可以馬上答復我嗎? 祝司長健芳:警政署很重要執行的公務…… 劉委員建國:不只是警政署很重要,包含司法院、法務部也都很重要。 祝司長健芳:是。 劉委員建國:你們用政策綱領就可以涵蓋這一切嘛!我們相關癌症的防治,還有剛剛我講的那個條例,基本上都是用政策綱領就可以處理啊!就不用讓立法院這麼忙碌啊!不用讓委員這麼費盡心思把相關的意見蒐集之後,透過協會這樣的提醒,把相關的法案擬定出來,變成草案,送到委員會來審查了嘛!如果這麼講,所有的政策綱領可以涵蓋這一切,相關的立法基本上都可以省略很多時間,我們就可以好好地審預算啊! 祝司長健芳:是。我們今天很單純地就是看到各個版本的相關條文,有很多條文中相關部會的權責其實是從政策綱領目前的架構寫過去的。當然他要求的層級要拉到行政院,確實我們已經在去年年底,把政策綱領3.0納到長照3.0計畫,其實去年行政院也函頒了。後面大家關注的是行動方案,行動方案就會涉及到剛剛講的跨12個部會這些相關的工作項目跟KPI,以及10年要達成的目標值。這個部分我們現在正在彙整,預計6月底會公布這樣的行動方案3.0。 剛剛表達的是說,基本法這些法條很多的條文內容跟政策綱領裡面現在設定的相關工作事項跟政策方向其實是一致的。所以才會說,如果今天提高層級,現在在行政院由副院長3個月召集的會議裡面,會定期針對失智綱領的落實情形,到行政院的會議上面來做一些報告,其實就會跨部會,把這些權責的部會一起要求到行政院的……行政院這個小組事實上也會有一些相關的專家跟使用者代表一起來參與。 提的是這樣,重點是在落實,我們是比較希望大家可以儘快花很多力氣在落實。一旦一個法規過了之後,剛剛提的、回給委員的版本,也是有非常多關注失智症的議題散在我們國家非常多的法規,有時候法規的適用性上也會擔心有一些扞格的問題。以上做這樣的說明。 劉委員建國:好,司長講得很清楚。你講得這麼樣地鉅細靡遺,那就把政策綱領跟現在提出來相關委員要訂定專法的對照把它整理出來。 最後有一個重點。主席,剛剛講很久的是司長,不是我。我要特別再提醒一次。你講的政策綱領有相對應的罰則、相對應的處分嗎?沒有?好,你如果覺得這樣你的事情可以處理到周全,可以得到你們的預期效果,那你就持續這個樣子,我沒有意見。但是那個對照表我們就弄出來,我們就找時間好好討論。 我提醒次長,毒駕跟電子煙還是盛行到不行。這個有相關的罰則,但是不高,所以很多相關的樣態就持續一直在以N次以上的跳動增加,造成很多難以回復的傷害。我想這個主管機關還是在衛福部,當然不是你主責,不過請次長回去之後,把這個事情看怎麼樣做一些相關的因應,再提供給各委員會參考。 呂次長建德:好,OK,非常感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質詢。 洪委員孟楷:(13時30分)主席謝謝,麻煩請呂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洪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次長好。次長,本席應該是在這個委員會講最多次,電子煙我們現在是沒有合法…… 呂次長建德:沒錯。 洪委員孟楷:任何販售、製造等等都有相關罰則。我今天上午也看到有委員提到是不是要研議連持有都要有罰則,部長也說會以最快速度研究。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洪委員孟楷:但最重要的是什麼?最重要的是電子煙取得為什麼那麼容易?為什麼電子煙在現在臺灣社會裡面用Google隨便就可以搜尋得到?這是本席一而再、再而三,從以前到現在就已經提到的。 這個畫面是本席剛剛要上來質詢之前一個小時,在Google上面打「電子煙」3個字,在第1頁搜尋就可以直接找到的一個網站。次長,要不要看一下裡面有什麼分類?鉅細靡遺啊!各種品牌、各種機子、各種煙油,以及多少錢。這個價錢是多少?從400塊到一千多塊不等,很便宜啊!可以馬上買到。口味包羅萬象。這也是之前本席有講過的,就是有這樣的狀況,包羅萬象的口味。我們先不要看,不然還以為是在幫他們打廣告。莫名其妙!次長,本席想要講的是,過去我質詢數發部、質詢衛福部、質詢教育部、質詢內政部,因為都有相關權責,但主管機關還是在你衛福部。有沒有去處理?我必須要講,有!當本席每一次質詢完之後的那一、兩個禮拜,真的搜尋不到;或者是Google找第1頁、第2頁、第3頁,沒有跳出來。可是一下子之後,他們又死灰復燃,又回來。難道沒有辦法根治嗎?我不相信!以現在的技術來講,我絕對不相信沒有辦法根治。 如果今天我們不允許毒品可以這樣子販賣,我們不能允許槍枝可以這樣販賣,那憑什麼一樣是不合法的電子煙它可以這樣販賣?只是因為它比較輕微嗎?還是只是因為它價錢比較低廉?不是啊!因為這一件事情追根究底,最近毒駕那麼多,很多人就講電子煙可能是一個載具,他可能用這個載具之後再摻雜其他的毒品,然後變成是吸食器,他就可以很方便地吸食,之後造成毒駕。一步一步來嘛!這完全不衝突。 我今天講,這個毒蟲他真的敢駕車上路,撞死人了,判處死刑,我們支持。這個毒蟲敢吸食,上路開車,這就是不定時炸彈。但是另外一個部分,源頭管理加強取締,並且讓青少年朋友不要那麼容易取得電子煙,這也是衛福部的責任啊!這完全不衝突!不是我做了A之後就不用做B,或做了B之後就不用做A,不是!是「毒駕零容忍」。到目前為止,多少人……從兩、三年前我們新北市的勇警劉宗鑫,他查緝一個毒蟲,到最後被這個毒蟲駕車撞死…… 呂次長建德:對,我知道。 洪委員孟楷:到上個禮拜,新北市也有騎摩托車等待紅燈,後面被攔腰撞上,到最後發現原來是毒駕。這一些都是源頭管理,如果他比較難找到這些吸食的方式,他就比較容易…… 好,本席講了那麼多,其實我只想要問的是,這都有罰則,講了那麼多次,為什麼每一次都是貓捉老鼠啊?講了,做一下,有下架,然後之後他們又死灰復燃。你不要騙我說沒有技術可管!創意私房回來了嗎?就講最直接的嘛!以前創意私房有這些未成年的性影像…… 呂次長建德:我們後來就立一個法,就那個…… 洪委員孟楷:結果之後它就不見了,至少沒有那麼好搜尋了。可是電子煙這件事情我講的是,它不是一個很困難的技術,你只要打「電子煙」3個字就可以搜尋得到。這是一個諷刺啊!如果我打「槍枝」可以搜尋到槍枝官方網站;我打「毒品」可以搜尋到官方網站,這樣不就是諷刺嗎?那為什麼可以打「電子煙」3個字搜尋到官方網站?次長?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 洪委員孟楷:無話可說,還是…… 呂次長建德:我請國健署這邊。 林副署長莉茹:謝謝委員指教。我想在網路平臺的部分,包括購物網站跟社群網站,這些我們也會再去持續加強。從112年到目前來說,已經有查核…… 洪委員孟楷:你如果只是想要背書的話,不用!本席現在講的是Google直接搜尋,他也不用社群了!他囂張到不用社群,他直接告訴你,只要你想買,我Google打「電子煙」,官方網站賣你。而且還可以訂購之後,直接寄送到便利商店,便利商店直接取貨。這個本席都已經質詢過好多次了,我相信你們不是沒有印象。但為什麼每一次都是這樣?公權力在你們手上。衛福部、數發部、內政部、教育部相關部會,你們都有責任。我之前也講過,拜託你們去找相關部會來開會,數發部就用科技的方式遮屏嘛!至少讓一般民眾沒有辦法買到。如果一般民眾可以比較輕易解決,不要讓他們買到的話,至少散播的網站就會少很多。但他現在公然可以在網站買,這才是現在最大的問題。可以理解嗎? 林副署長莉茹:是。我們現在也有一個跨部會的平臺,也已經有做一萬多件的裁罰,我們會再持續強化做這樣的…… 洪委員孟楷:一萬多件是從什麼時候算到什麼時候? 林副署長莉茹:從112年3月到…… 洪委員孟楷:那今年到現在呢? 林副署長莉茹:目前就是…… 洪委員孟楷:每一次都講一萬多件,有很多,原來是3、4年算下來,但毒駕是今年飆升特別嚴重。我們看到今年1到4月毒駕的比例明顯提升,甚至擴大臨檢,有一天晚上就有100件毒駕。我想請教,今年到現在我們開罰的電子煙有多少件? 林副署長莉茹:我們再提供詳細數字。 洪委員孟楷:次長,本席今天站在這邊,是以一個父親的身分、以一個立法委員身分、以一個中央民意代表的身分,這件事情不是藍綠、不是黨派、不是任何政治,這件事情是國民健康大是大非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沒錯!確實!我想這個問題……毒害…… 洪委員孟楷:不要每一次聽到都是這種官方文章!你有沒有辦法做?次長,我點出來,等一下這個網頁我都可以直接送給你們,拜託你們去看一下,該開罰的開罰,該遮屏的要遮屏。 呂次長建德:OK。 洪委員孟楷:再來,今天很感謝召委提失智症專法的討論。劉建國委員剛剛用那麼多時間,我覺得他只是沒有講出一點:民進黨政府要做,那你們的版本在哪裡? 我剛剛特別看了一下今天衛福部的書面報告,最後一段:推動專屬的失智症基本法,兼顧失智症融入社區生活與友善共榮的目標……納入既有法令跟國家計畫架構中,又保障失智症跟家庭照顧者的權益,同時避免標籤化。 講得很好啊!你也知道問題在哪啊!問題就是現在跨部會的整合沒有一個可以收納的空間,你一直跟我們強調說有綱領、有什麼,可是如果有綱領、沒罰則,各部會還是各司其職,他還是沒有把這個當成第一優先順位。為什麼很多的跨部會議題要設置一個基本法?就是把大家都納進來,用法明定下去,讓大家知道權責相符。所以今天我們看到國民黨團有版本,民眾黨團有版本,林月琴委員有版本,但是我想請教行政院會不會出版本?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今天來,就是聽大院這邊的相關意見,我們都會…… 洪委員孟楷:好,所以什麼時候行政院會給版本?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會帶回去,我們趕快來做研議。 洪委員孟楷:要不要給版本?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研議。 洪委員孟楷:我覺得召委很用心,召委現在已經排了詢答,之後我們要進入逐條的時候,能不能看到行政院版本?還是行政院沒有版本?我覺得這就是重點。失智症的議題重不重要?重要啊!但是失智症不是長照,失智症跟高齡也不相等。長照政策是長照政策,他是需要照顧的政策,是長期照顧。有可能年輕,他就因為受傷或因為意外等等而需要長照,所以他不一定年紀大;高齡,他年紀可能八十幾、九十幾歲,但他不一定失智。所以失智有可能隨著年齡成長,但是他因為某機能退化而造成失智,不一定完全等於長照,也不一定完全等於高齡。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洪委員孟楷:更重要的,很多人形容……有沒有看過一部日本電影《明日的記憶》?講的就是阿茲海默症。裡面有一句話,我覺得形容得滿傳神的,說失智症的狀況是零到一百,慢慢地從一百走向零,但什麼時候會走向零?不一定。它很像一個裝滿水的水桶被打開水龍頭滴水,功能會慢慢地滴、流失,所以我們要做的是把那個水龍頭給關緊。至於有沒有辦法讓已經流失的水再補水?沒辦法,以現在的科學、醫學來講,失智症屬於不可逆的狀態。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洪委員孟楷:你可以做的是在滴水的時候,用其他手段幫他把水龍頭關起來。已經流失的水沒辦法再補回來,但我們至少要延緩流失的速度,以及讓桶子裡面的水能夠保持一定的水準,所以是讓他從正常緩慢走向輕度、輕度緩慢走向中度等等。 日本自2023年開始討論認知症基本法,其實就是我們的失智症基本法,到2024年正式入法提案,我特別請同仁把日本的相關法令找出來。我沒有看條文,但我就立法精神整理出這樣的內容。它其實在強調什麼?共生社會,社會要學習與失智症者一起生活、減少污名化,以及失智症患者本人還是有意願以及可以決定的。也就是說,他有失智症,但是嚴重程度不到完全沒有辦法參與社會活動的進行,也因此其本人意願以及參與政策還是可以作為參考。還有他的生活不是完全沒有辦法自理,但要怎麼樣被支持以及提早發現、提早治療、提早陪伴?最後是對家庭的照顧,也就是對失智症患者家庭的協助,而不只是對單一個人,這些都是日本基本法的立法精神。本席現在整理出來,想問的只是:如果現在國民黨團、民眾黨團以及綠營委員都提出版本,在進入逐條審查的時候可以沒有行政院版本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些方面我們都會廣徵各方意見,回去與院做相關討論。 洪委員孟楷:好,我想請教次長,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辦法承諾一定會有行政院版本或衛福部版本的理由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就如同我剛剛說的,到目前為止…… 洪委員孟楷:理由是什麼?如果大家都認為要跨部會研議、很重要、基本法也確實是個方向,如果臺灣是高齡化社會,以相對比例來講,失智症可能只會多、不會少,這是趨勢,我們都會老,也都有可能…… 呂次長建德:沒錯,以高齡社會的比例大概比較容易。 洪委員孟楷:是。如果是這樣,我們現在要對付少子化,又要因應高齡化,我想請教衛福部,現在一直裹足不前、不願意承認或不願意提出你們的版本,主要原因到底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委員,就如同我剛剛說,我們已經有一些現有機制…… 洪委員孟楷:夠嗎? 呂次長建德:我覺得可以討論,大家可以討論。 洪委員孟楷:次長,現在講的其實都是很理性的討論,所以第一是夠不夠嘛?現有機制夠不夠?如果不夠的話就應該加強,而要加強,基本法是一種方向。 呂次長建德:沒錯,所以我說相關選項我們都會聽。 洪委員孟楷:第一,你沒有辦法回答我現在的機制,你沒有拍胸脯保證,就像剛剛面對劉建國委員靈魂拷問現在夠不夠、有沒有罰則時,你們也沒有講。假設現在不夠了,你們又不願意推,是怎麼了?怕把責任纏攬在身上?不是吧? 呂次長建德:當然不是啊!如果是重要…… 洪委員孟楷:那就對啦! 呂次長建德:所以我說我們今天來傾聽各方意見嘛! 洪委員孟楷:好,傾聽到現在,有沒有哪一位委員跟你們講政府不用做基本法?有哪一位委員說你們現在做得很好了、不用了、夠了、很棒,有沒有?如果沒有的話,能不能……我真的、誠心誠意地建議,本席在這個委員會裡都就事論事,真的請你們帶回去好好研究。 呂次長建德:好的。 洪委員孟楷:我認為即便是黨團提出版本,行政部門還是有行政部門的通盤考量,因此可以由行政部門通盤考量出一個院方版本,我們一起逐條討論才有意義。否則,在逐條討論途中,行政部門可能變成上級指導單位,對於黨團版本每一條都意見,但是我們真的討論要怎麼做的時候,你們又沒辦法有個具體方向,這樣會很奇怪啊!拜託次長、拜託所有辛苦的衛福部同仁,大家都做了事,但我想真的把事情做好才重要。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質詢。 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不在。 接著請王安祥委員質詢。 王委員安祥:(13時45分)主席好,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王委員安祥:次長好,次長辛苦了。由於我等一下要問就業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勞動部副司長協助? 今天討論失智症專法,其實前幾年國際上對於失智症相關議題都已經開始準備。對於就業來說,能夠協助失智者的大概有兩部分,一個就是穩定就業,一個就是協助這些失業的失智者,讓他能夠趕快回到職場上、促進他的就業。現在當然有很多方法,包括救助工具或個別化訓練或評量,不過職務再設計當然很重要。我長期都在職務再設計這個領域,過去做得比較多的大概是針對身障以及後來的中高齡與高齡。勞動部在職務再設計計畫裡已經把失智,甚至還沒拿到手冊的失智者都納進來,不過我覺得跟以前傳統上推動職務再設計有很大的不一樣,而且就我看到的,裡面有很多也許是YOD,也就是年輕失智者,由於不大敢講,初期就可能因為一些能力退化,被事業單位依照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資遣掉。所以相對來說,我覺得協助這些失業者穩定就業也很重要,可是現在好像有一些盲點沒辦法處理,不曉得勞動部有沒有針對失智症做一些研議? 劉組長玉儀:跟委員報告,針對失智症患者,除了納入職場職務再設計之外,勞動部在去年也推動了職場合理調整的行政指導,所以失智症患者其實也可以透過合理調整這樣的機制,與雇主研商職場上勞動條件等工作環境的改善。 王委員安祥:我的意思是從勞動部發布的數字看起來,相對來說比較少,可能跟臺灣傳統勞資關係有關。當然可以透過協商做一些調整,不過實務上可能真的滿困難的。我們看到的狀況就如同我剛剛說的,可能因為能力沒有辦法勝任工作就被資遣掉了。我想對於社會穩定來說,當然衛福部的長照非常重要,不過,基本上穩定就業對於社會穩定來說也非常重要,我希望能有一些更精進的方式。失智症職務再設計跟我們過去用的手法都不大一樣,我也希望勞動部可以做一些精進,尤其是穩定就業,對於已經在企業裡穩定工作者怎麼讓勞資雙方協商。你們現在提供資方協助了,怎麼樣設計精進方案,讓他們都能獲得協助?不知道副司長怎麼說?就是特別針對失智者的精進方案。 王副司長金蓉:剛剛委員所提到的其實是希望失智症患者可以留在職場。 王委員安祥:是。 王副司長金蓉:留在職場這部分,如果他有就業需求,其實我們今年在病假權益上已經加強保障,包含全勤獎金只按比例扣或者10天以內不可以做不利處分,所以病假權方面我們其實在有在加強。 王委員安祥:副司長,法制面能夠提供他們一些協助嗎?比如說他們會不會因為這樣就被資遣掉?因為很多人都不敢講。 王副司長金蓉:委員剛剛其實也提到,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雇主資遣員工要符合法定事由。 王委員安祥:最後手段的意思。 王副司長金蓉:對。如果是工作不能勝任的狀況,剛才發展署組長提到,其實我們現在都已透過職務再設計這樣的方案,儘量避免雇主濫用。基於法令,我們對於這種資遣已經比較嚴格地認定,不是雇主認為他不能勝任,他就一定不能勝任,透過職場的職務再設計,還是可以讓員工續留職場。 王委員安祥:好,希望勞動部針對這個部分研議。我們今天在討論這個議題,全球也都很關注這個議題啦!希望在勞動權益上,你們可以特別為他們規劃。現在多半都是事後協助或增進能力,我也希望有更好的方法。 時間快沒有了,我問一下次長。我得到一些訊息,是關於醫療機構與病人隱私,現在大概大家都很關注,甚至我們黨團也在研議是不是要寫在醫療法裡面。我這幾天聽到一些問題,是不是可以就教次長?針對比較低度隱私的場所,聽說衛福部的建議是要簽名,但這樣在執行面好像會有一些狀況,不曉得次長怎麼看?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對於這個問題關心,最近確實因為一連串事件,導致隱私成為大家共同關切的議題。我向委員報告,醫事司在6月18日會召集法界與醫界,就病患隱私權問題召開一次研討會議,後續…… 王委員安祥:還會有嘛!如果有什麼最新消息,再麻煩向我提供一些資料,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王委員安祥:謝謝次長。 呂次長建德:感謝王安祥委員的關心。 主席:謝謝王安祥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質詢。 陳委員瑩:(13時52分)感謝主席,麻煩請呂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陳瑩委員好。 陳委員瑩:次長好。我們今天要討論失智症基本法草案,首先我想釐清幾個問題。請教:失智症在醫學上有辦法定義嗎? 呂次長建德:醫學上?我先跟委員報告,它目前基本上確實是症狀上的…… 陳委員瑩:看起來不容易定義。 呂次長建德:確實,它涉及血管上的疾病,但我們現在可以知道的就是其症狀表現主要是認知上、功能上的問題。 陳委員瑩:我的問題要回答其實也不會很困難,就是有沒有辦法定義,有或沒有而已。 呂次長建德:可以。 陳委員瑩:可以定義是不是?不過能定義是旁邊那個人告訴你的。它是一種專屬疾病所產生的症狀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瑩:還是很多疾病會產生的共同症狀?很多人都會認為阿茲海默症等同於失智症…… 呂次長建德:不是這樣。 陳委員瑩: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是不是還有很多疾病可能引起失智症? 呂次長建德:沒錯,因為它的病因是非常多元的。 陳委員瑩:所以醫學上是不是已經完全掌握失智症引起的原因或疾病呢?是否完全掌握? 呂次長建德:在醫學上大家有研究,到目前為止,大概就是由多元因素所導致。 陳委員瑩:所以大部分都掌握到了?旁邊的官員同意嗎? 吳研究員其炘:對於它是一個症候群,同意。 陳委員瑩:同意? 吳研究員其炘:大概原因也是知道的。 陳委員瑩:好,也可能有你們不知道的原因? 吳研究員其炘:也有可能。 陳委員瑩:好。 我們辦公室查了一下,引起失智症的原因很多,原則上是腦部不同細胞、組織、血管發生病變,導致腦細胞死亡或退化,造成記憶或認知逐漸喪失。類型大概包括阿茲海默症、血管性失智症、路易體失智症以及額顳葉失智症等等,到目前為止我應該沒講錯啦!所以,在訂定失智症基本法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應該對於要處理的問題有明確界定,才能討論處理方法,也才能了解其效益高不高? 吳研究員其炘:沒錯。 陳委員瑩:我想,在臺上備詢的各位應該都可以認同吧! 接下來本席想請教,既然叫做基本法而不是防治法,這部法案的立法目的是預防、強化治療、以醫療資源特別投入或者是補助民眾照護支持中的哪些部分? 呂次長建德:或許這幾個部分都會包括。 陳委員瑩:好。 一般而言,失智症好像很難預防,診斷後的治療似乎…… 呂次長建德:失智症是可以預防的,目前…… 陳委員瑩:我沒有說它不能預防,只是說它很難預防。 呂次長建德:好,了解。 陳委員瑩:應該很難,因為原因很多,在診斷後的治療上,似乎也很難痊癒、應該不容易啦!以目前我了解到的,大概頂多就是延後病程的發展。 呂次長建德:沒錯,是延後病程。 陳委員瑩:終究還是要回歸家人的照顧、關懷,重擔基本上都是由家庭承擔。所以要請教次長,在這部法案通過之後,預期給病人或其家人什麼樣的協助? 呂次長建德:我先跟委員報告,目前在長照3.0裡面,現有的主要是3個部分,先是篩檢,然後是診斷,最後是治療,您現在所說比較傾向大概是治療。在治療方面,今天健保署也提供了數字,目前大概服務15萬人,總共是38萬名病患,向健保請領給付的大概是15萬人。除了這個之外,到時候或許還包括照顧者。一方面是病患本身,而病患本身當然就是服用藥物,另外就是家庭照顧者方面的相關支持。 陳委員瑩:好。剛剛講了很多,大部分都歸類在長照,我想也確實做了不少吧!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瑩:我另外再請教,衛福部有沒有針對失智症進行過全國性失智症流行病學研究? 呂次長建德:有,我們委託國衛院,盛行率大概7.99%。 陳委員瑩:好,你剛剛講到盛行率7.99%,但7.99%應該是某一個年齡層以上的數據。 呂次長建德:65歲以上。 陳委員瑩:對,這個數字我記得。 剛剛講到盛行率,發生率呢? 呂次長建德:發生…… 陳委員瑩:後面的搖頭,要幫忙講嗎? 祝司長健芳:都是做盛行率調查。 陳委員瑩:好,我所了解的是你們大概都只統計盛行率,沒有統計發生率有多高,不知道是做不出來還是沒有做?是怎麼樣? 吳研究員其炘:主因是失智症的發生事實上是很隱微的。失智症跟中風這種情況不一樣,中風什麼時間發生很確定,但失智症的發生其實是很隱微的,沒有辦法找到明確的發生點,所以要統計發生率其實很困難。 陳委員瑩:好,謝謝。但是好發在什麼樣的民眾?例如年齡、性別、教育程度、收入、縣市別、職業類別或族群等差異,我想應該可以去理解的吧!舉例來說,原住民的失智症發生率有沒有比全國性民眾還要高?或者臺灣有哪個特定區域的民眾,或在偏鄉、離島等醫療資源比較匱乏的地方,是不是發生率就比較高?你們有沒有研究?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大概是從人口學與相關研究分析,大概涉及幾個部分,第一個確實是偏鄉,第二就是低所得者,另外就是教育程度偏低,這3者是解釋其差異的變項。 陳委員瑩:本席雖然沒有科學根據,但是觀察了一些現象,像是通訊軟體問世、廣泛被使用,譬如說LINE訊息是爆炸狀態。 呂次長建德:沒錯,資訊爆炸。 陳委員瑩:一個問題還沒回應完,另外一個問題又進來,長期下來對我們的腦細胞是不是也會造成某種程度的損耗?我想也值得未來探討原因。 呂次長建德:對,要做相關研究。 陳委員瑩:我想強調的是,失智症是很棘手的健康問題,隨著平均餘命的增加,將會是臺灣每一個家庭、每一個縣市政府都可能面對的問題。我們法案名稱既然採取基本法而不是防治法,我們思考問題的角度就應該以人為本,而不是以疾病為本位。以人為本位,就要基於公平性給予較弱勢族群較多支持,所以相關的預防、治療、長照、財務補助應該成為這部法案訂定時的重要思考,也要提出以科學及專業為基礎的政策,需要你們事先掌握失智症的人口學分布,了解哪些疾病或原因會造成失智症,再決定要投入什麼樣的資源,跟全國民眾站在一起,給予病友與家人最大的支持,我想這些都是很重要的。 我剛剛還特別提到一些醫療資源不均的地區,像是偏鄉、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到底如何因為這部法案的訂定得到衛福部的支持,而不是繼續擔心受怕。若你們把這件事情做好,衛福部每一個人都功德無量。 呂次長建德:OK,我們會朝這個方向努力,特別是委員非常關心的,像是在東部,確實應該投入更多資源。 陳委員瑩:好。我今天大概就針對幾個概念跟大家溝通,特別是失智症人口學分布的問題,還有剛剛提到幾個原因要探討,都希望你們能夠加強研究。 呂次長建德:好的,非常感謝陳瑩委員的關心。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的質詢。 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作以下決議:說明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涂權吉、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月琴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等3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委員涂權吉書面質詢: 一、 部長,本席2026年05月11日在衛環委員會再次替桃園觀音、新屋沿海地區的民眾向部長陳情,桃園觀音地區長期無醫療院所,只能和新屋地區的居民一起仰賴部桃醫院新屋分院的醫療資源,然而早在2023年新屋分院的醫療量能就已滿載,所以部桃醫院新屋分院的增建對沿海地區居民的醫療資源至關重要,這點也是歷任衛福部長、蔡英文總統、賴清德總統都相當重視的!部長上次也提到陳時中政委相當關心本案進度,既然總統、政委都相當關心本案,部長也答應要加速本案進行在上半年獲得行政院核定,那為甚麼新屋分院的計畫修正進度一再拖延,2026年04月02日行政院就發文請衛福部及部桃醫院就計畫內容修正,部長也答應2026年05月11日當週要完成細部修正並將修正計畫送行政院審查,至2026年05月28日還是未將修正後的計畫送至行政院,請問部長,大家都在關心本案的進度,那本案計畫修正完成了嗎?是否可以如部長所說,如期在上半年通過行政院的核定? 本席要求: 1.請部長監督部桃醫院的計畫修正內容務必符合行政院要求,並盡速送出修正的計畫。 2.請部長一定要落實上次答應本席與沿海民眾要來協助增加經費的協助,讓部桃醫院新屋分院可以盡快通過行政院核定。 二、 年份 長照推估需求人數 長照需求服務涵蓋率 115 95萬4252 114 92萬3270 113 89萬2117 84.86% 112 86萬0398 80.19 111 82萬9431 69.51 110 85萬5253 56.6 [image: image20.jpg] (一)部長,衛福部114年公布113年整個年度的長照推估需求人數事89萬2117人,而長照需求服務涵蓋率平均有到84.86%,但是我們細看資料可以發現落差非常大,22個縣市中有10個縣市是未達平均值,有六個縣市卻超過100%涵蓋率,甚至最高還有到111.51%,次長,這落差這麼大,是否是衛福部針對各縣市的長照需求推估人數已經失真? (二) 1.衛福部是否應再針對沒有達到平均值的縣市檢討長照需求服務涵蓋率,重新檢討長照需求推估服務人數? 2.像是桃園就只有77.75%,衛福部規劃要怎麼提升長照3.0的服務使用人數? [image: image21.jpg] (三)長照2.0資源佈建的資料中,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達成率最高是300%、最低是0%;長照特約服務單位達成率最高到1841%、最低是240%;巷弄長照站達成率最高是343%、最低是50%,衛福部的合計達成率分別是178%、1218%、199%,部長,這麼高的達成率,是否因為當初衛福部的目標值就設定的太低,才會達成率有幾千%的數字出現,未來長照3.0針對資源佈建的數據目標值你們有按照現階段的服務量以及實際的需求量來調整嗎? [image: image22.jpg] (四)部長,長照3.0的核定本以及衛福部公布在長期十年計畫2.0專區的相關統計表,針對資源佈建的提供單位數就有落差,2024年的巷弄長照站3.0核定本說有4723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共798個,但是2025年12月31日的統計資料說實際值:巷弄長照站是5030家、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是834家,數量統計上一個差了至少三百個據點,另一個差距是將近40家,請問部長,哪個數據才是真正最貼近現階段有提供長照服務的實際數值?長照3.0的核定本以及衛福部公布在長期十年計畫2.0專區的相關統計應該統一並有準確的數據讓大眾可以有準確的數據可以一同來監督衛福部的長照成果。 (五)部長,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的圖表中,這些數字只有佈建的統計,那你們有統計有多少據點是終止契約或終止特約,不繼續再提供服務的嗎? 以台中為例,光是115年就有16個服務單位終止契約或終止特約,衛福部有掌握這些服務單位終止契約或特約的原因跟數量嗎? [image: image23.jpg] 【結論】部長,本席希望衛福部不能只追求服務據點的「數字增長」,卻忽視了「退場警訊」。 目前台灣即將進入超高齡社會,長照需求人口將攀升至95萬,我們固然需要開闢新據點, 但「穩定現有量能」同樣重要。本席要求衛福部要去調查:為何這些服務單位會選擇終止特約?是制度僵化、經費不足,還是行政負擔過重?如果我們沒辦法讓現有的據點穩定經營,開再多新據點也只是在「補破網」,難以支撐未來的長照需求。 三、 (一)部長,台灣已經進入超高齡社會,對長照的需求一直再增加。依照長照推估需求人數來看,我們長照需求人數一直再增加,113年是89萬2,117人,114年已經來到92萬3,270人,115年已經超過95萬人了。 以113年衛福部的長照統計資料來看,使用居家服務且申報通過者有36萬3,943人。但是113年只有5萬4,342個居服員,也就是說平均每一個居服員就要照顧7個居家服務使用者,而且曾使用身體照顧服務者有26萬2,701人,每人平均每月使用22.4次服務,也就是說居服員一直都是在前往服務的轉場路上或是正在服務。 再以115年為例,115年的長照推估需求人數來到95萬4,252人,推估大概四成民眾會使用居家服務,則預估光是申請通過可以使用居家服務的人數就來到38萬1,700人。 許多居服員採「拆單」方式服務,他們會穿梭不同個案家中,所以真正的總服務人數會高於實際一對一照護的數字,也就是一位居服員可能服務的早就超過平均的7人。更不用說有的使用者是在偏遠山區或是沿海地區,所以居服員會花很多時間在轉場的路上,可能一天就只能服務兩到三案。 部長,長照至今已經進入3.0階段,你認為如果要維持或是提高照顧品質,並讓居服員是保持在正常負荷量的前提下,那每位居服員平均照顧多少使用者才是合理的範圍? (二)部長,本席幫你試算了一下,如果要維持現階段平均每位居服員服務的人數,也就是每位大概服務6.69人,至少我們居服員至少要再增加2,713人,如果要減輕目前居服員的負擔,更要增加更多居服員才足夠。那部長,現在長照已經來到3.0階段,請問衛福部115年預計可以增加多少居服員? [image: image24.jpg] (三)部長,依照我國目前的長照需求不斷增加,針對居服員及照服員的人數,本席認為以我國的長照預估人數來看還是需要再增加,那衛福部針對居服員及照服員,規劃要怎麼留任與攬才? (四)部長,本席要請問你,長照2.0是2017年至2026年已經歷經十年,那最近一次衛福部調整長照給付基準中不同支付碼所支付的費用是什麼時候? (五)本席比較長照3.0及2.0的支付碼所支付的費用,G碼的部分3.0及2.0是一樣的沒有增加,本席發現有調整的是BA17a、b、c的分泌物抽吸及協助執行其他輔助性醫療行為,其餘的部分都沒調整,尤其是G碼以及B碼的部分。這兩個部分的給付金額是和居服員及照服員的薪資有直接關聯性,現在實務上居家長照機構多採「拆帳制」或「時薪制」,收入來源是依賴政府給付,以居服員為例,當他們在面臨交通費用上升、通貨膨脹等外部因素,萬物皆漲但是薪資長期未調升,這會讓願意留任擔任居服員的人數減少或是願意來做居服員工作的青年也會一直在降低,所以本席要請部長在一個月內研議,看看是不是可以依照「基本工資調幅」調整給付金額,並建立每1-2年定期檢討並調升支付碼的常態機制。 [image: image25.jpg] 【結論】 部長,居家照服員的最低薪資從2018年開始推動長照2.0到現在已經十年過去了,最低薪資一樣是3萬2,本席認為不論是醫事人員或是護理人員等,要做到留任與攬才,其實就是與薪資關,如果是過勞的工作,再加上薪資與付出的時間和勞力不成正比,這樣的工作是沒有人想做的,就算他們這些醫事人員的志業是透過醫療專業服務人群,他們的熱情還是會消滅,我們不能一直不加薪,而只要他們用熱情來工作不求回報,最後的結果會只剩下出走,本席認為既然台灣已經邁入超高齡社會,衛福部身為長照的主責機關,部長就應該要有魄力來做出真的讓這些醫事人員、護理人員、居服員、照服員以及社工有感的薪資調整。 四、 115年度獎勵布建失智住宿資源計畫 二、獎勵區域: (一)獎勵設置之失智住宿服務資源所在地,以本計畫「失智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為獎勵區域,並依當地人口實際之失智住宿需求程度,由專家評選後擇優獎勵,總計獎勵床數視整體設立床數滾動檢討,最多以新增900床為目標。 (二)「失智住宿服務資源尚待布建區域」:考量已設有失智住宿服務資源地區,仍有失智床位供給不足之情形,爰參考醫療網之次醫療區域劃分機制,除臺北市周圍區域外,以1小時車程可達之鄉鎮市區,將全國劃分為41個失智住宿資源網區。盤點符合推估失智住宿床位資源供需落差者,共計11個縣市、17個資源網區、87個鄉鎮市區。 (一)部長,依衛福部與國發會的最新推估,臺灣已正式邁入「超高齡社會」。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2026年將達485萬人,占總人口的22%;預計2030年將突破555萬人,2036年將進入「極高齡社會」。統計顯示113年國人平均壽命已延長至80.77歲,「長壽」也伴隨「失智」風險的攀升。國衛院最新全國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指出,65歲以上老年人口之失智症盛行率為7.99%,相當於每12位長者就有1位失智。 面對「高齡」與「失智」的嚴峻考驗,衛福部說要打造失智友善環境,落實健康在地政策。目前全國的失智住宿服務資源,衛福部統計的七成占床率與實際上民眾面臨的失智床位供給不足出現明顯的落差,你們提出可能的原因是現有床位供給分布不均,所以要參考醫療網之次醫療區域劃分機制,除臺北市周圍區域外,以1小時車程可達之鄉鎮市區,將全國劃分為41個失智住宿資源網區。 1.首先,部長,有失智住宿床位資源供需落差的區域就高達11個縣市、17個資源網區、87個鄉鎮市區,也就是還有41.46%的資源網區還在等待布建,尤其桃園市的楊梅區、新屋區、大園區、觀音區就連續兩年都是尚待布建區域。 ●本席要請次長在一個月內了解並回復本席辦公室,目前針對失智住宿服務資院的布建率仍偏低的原因,並針對沿海及偏鄉的長照人力缺乏及地形廣大形成路途遙遠的特性,研議要如何提高全失智型住宿式長照機構和團體家屋的布建率,讓偏鄉及沿海的失智高齡長者可以從零到一,邁開第一步讓他們至少可以有一家失智住宿服務資源可以來使用。 2.次長,你們用一小時車程可達的鄉鎮市區來計算,也就是說我們沿海的鄉親如果家人是中度或重度的失智高齡長者,那他們就要開車一小時來將家人送到失智住宿機構,而且這些沿海鄉親有許多都是獨老或老老互相照顧,請問部長這就是你們說的在地老化嗎? 3.部長,本席要請你重新調整失智住宿服務資源的區域劃分,應該考量偏鄉或是沿海地區的路途遙遠且長照人力缺乏給予這些偏鄉或是沿海地區更多的獎勵補助空間,不該將這些區域和龍潭區、平鎮區等地區放在一起,這樣容易造成區域資源分配不均,當龍潭區、平鎮區已經布建床位資源,確實衛福部的布建率提高了,但是沿海或偏鄉的失智高齡長者依然沒有失智住宿服務資源可以使用,當家中有中度、重度且伴隨精神行為症狀(BPSD)的失智長輩時,要這些高齡的照顧者開車或奔波一小時,把長輩送到市區的機構,在安全與精神上都是很大的負擔。部長,這樣完全不是你們所謂的在地老化,因此本席要請部長研議調整失智住宿服務資源的區域劃分,考量偏鄉或是沿海地區的路途遙遠且長照人力缺乏,給予偏鄉或是沿海地區的失智住宿服務資源有更多的獎勵補助空間。 [image: image26.jpg]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題目:失智症不是一個家庭的孤單戰役──請行政院建立失智症基本法制,讓照顧不再斷線,讓家庭不再孤立 一、案由 有鑑於我國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症人口快速增加,失智症已不只是醫療診斷或長期照顧服務問題,而是涉及公共衛生、家庭照顧、社區安全、就業支持、金融防詐、財產保護、司法協助、交通安全、文化參與、原住民族及偏鄉服務、資料治理及國家財政配置之重大公共政策課題。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已指出,失智症政策涉及衛生醫療、長期照顧、社會福利、全民教育、就業輔導、交通安全、走失協尋、友善社區、司法權益、法律扶助、文化處方、產業發展、金融監理及科技研究等多元面向,亦承認亟需強化跨院層級、跨部會協作,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權責分工。衛福部並說明,自107年至114年累計投入約新臺幣509億元,至114年底已布建失智共同照護中心133處、失智社區服務據點558處、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22處,並於115年起推動「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併入「長期照顧十年計畫3.0」,由行政院長期照顧推動小組進行跨部會整合。 本席肯定政府已有政策基礎與資源投入,然而,正因政府已投入多年、服務體系已逐步展開,更應進一步將有效政策法制化、將責任分工明確化、將服務缺口透明化、將家庭照顧者支持制度化。政府不能以「已經有政策」作為不建立法律責任的理由;更不能以「併入長照3.0」取代失智症所需要的全人、全程、全社會治理架構。 失智症不是一個家庭的孤單戰役。每一位失智症者背後,都有一個正在承受壓力、焦慮、經濟負擔與情感拉扯的家庭。當一個家庭拿到診斷書的那一刻,他們最需要的不是一句「請去申請長照」,而是一套政府真正接住他們的制度:有人說明、有人轉介、有人追蹤、有人協助法律與財務風險、有人支持照顧者喘一口氣。 爰請行政院及衛福部就我國失智症政策之法制化、跨部會治理、預算透明、地方落差、確診後支持、家庭照顧者服務、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金融防詐與司法保障等事項,提出完整說明及具體改善規劃。 二、說明 (一)衛福部已承認失智症是跨部會問題,但現行制度仍停留在行政計畫層次 衛福部報告明確指出,失智症政策涉及醫療、長照、社福、教育、就業、交通、走失協尋、司法權益、法律扶助、文化處方、產業、金融監理與科技研究等多元面向,這代表政府已經承認:失智症不是衛福部單一部門可以獨力承擔的議題。 然而,目前失智症政策主要仍是透過「失智症防治照護政策綱領3.0」及「長照3.0」推動,即使提升至行政院長照推動小組,仍屬行政計畫與行政協調機制,並不等同於法律位階上的權責分工、預算義務、年度報告、國會監督及人民權利保障。 行政計畫可以啟動政策,但法律才能固定責任。 政府不能只說「有小組、有綱領、有預算」,還必須說清楚:誰負責?錢花在哪裡?地方做到什麼程度?服務缺口在哪裡?人民權益受損時可以向誰申訴? (二)「長照3.0」不能取代「失智症基本法」,因為失智症不等於長照 失智症當然需要長照支持,但失智症並不等於長照。長照制度主要處理照顧需求與失能支持,但失智症議題還包括: 1.早期發現與風險降低; 2.輕度認知障礙追蹤與介入; 3.確診後服務銜接; 4.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與家庭經濟支持; 5.家庭照顧者心理、喘息與職場支持; 6.金融詐騙、防範不當交易與財產安全; 7.司法程序理解協助、監護與支持性決策; 8.交通安全、駕駛評估、走失協尋與公共運輸友善; 9.公共服務場域友善流程; 10.文化處方、原住民族與偏鄉服務; 11.研究、資料治理、產業創新與科技輔具。 若失智症政策完全被吸納在長照3.0之下,容易讓政策焦點侷限於「照顧服務布建」,而忽略權利保障、公共衛生、金融安全、司法協助、社會參與與家庭支持等全人治理面向。 長照3.0可以照顧失智者,但不能完整治理失智症。 因此,失智症基本法不是取代長照3.0,而是讓長照3.0有更高層次的法制框架與跨部會責任。 (三)政府投入509億元,必須進一步公開預算結構與服務成效 衛福部報告指出,自107年至114年,失智症相關政策累計投入約新臺幣509億元。這是重要的政策投入,值得肯定;但立法院更應進一步追問: 1.509億元分別來自哪些預算科目? 2.其中多少為失智症專款?多少屬於一般長照經費? 3.用於共照中心、失智據點、權責型據點、居家服務、社區服務、住宿機構、喘息服務、交通接送、教育宣導、人力培訓、研究調查之金額各是多少? 4.各縣市分配情形為何?是否符合失智人口分布與服務需求? 5.各服務項目的服務人數、服務密度、轉介成功率、等待時間與滿意度為何? 6.是否曾委外或委託學術單位進行獨立成效評估? 7.未達標項目為何?改善期程為何? 沒有預算結構,就沒有真正問責;沒有成效指標,就無法知道家庭是否真的被接住。 (四)共照中心、失智據點與權責型據點已布建,但更應揭露服務缺口 衛福部資料顯示,截至114年底,失智共同照護中心共133處,當年度服務約6.4萬餘人;失智社區服務據點558處,服務約1.7萬餘人含照顧者;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22處,服務約500人含照顧者。 這些數字呈現政府努力,但也引出更深層問題: 1.各縣市共照中心與據點是否平均? 2.每一據點實際開放時數、服務頻率與服務內容為何? 3.家屬是否知道有這些服務? 4.確診後是否能即時轉介? 5.轉介後是否有追蹤? 6.BPSD困難照顧個案是否有足夠專業支援? 7.全國權責型據點僅22處,是否足以支撐具情緒及行為症狀失智者與家庭照顧者需求? 8.地方是否有等待名單?未服務人口有多少? 政府不能只公布「布建多少處」,還要公布「有多少家庭真的用得到、接得上、撐得住」。 (五)避免標籤化不能成為反對立法的理由,反而是制定基本法的理由 衛福部報告提及,制定專屬失智症基本法應避免標籤化。此一提醒是正確的,但結論不應是「因此不立法」,而是要制定一部不標籤化、重支持、重自主、重參與的基本法。 成熟的失智症基本法應該: 1.不把失智症者視為被動受照顧者; 2.不因診斷結果概括限制其參與、就業、金融、財產與法律行為; 3.強調支持性決策,而非一律替代決策; 4.強調合理調整,而非隔離排除; 5.保障社會參與,而非只做安置照顧; 6.讓失智者在疾病進程中仍能表達意願、維持關係、保有尊嚴。 真正的反標籤化,不是什麼都不寫進法律,而是用法律明確保障失智症者不是被排除的人,而是被支持的人。 三、質詢事項 第一題:行政院是否支持制定《失智症基本法》?若不支持,理由為何? 請行政院及衛福部說明: 1.目前政府是否支持立法院整併審查《失智症基本法》相關版本? 2.行政院是否規劃提出行政院版草案? 3.若政府認為現行長照3.0及既有法律已足夠,請具體說明現行制度如何完整處理下列事項: ○行政院法定統籌責任; ○各部會失智症專屬義務; ○地方政府失智症推動計畫; ○確診後支持制度; ○家庭照顧者支持; ○金融防詐與財產安全; ○司法程序友善與支持性決策; ○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支持; ○年度報告與國會監督。 請於一個月內提出明確立場的書面報告。 第二題:請公開107年至114年失智症政策509億元經費明細 請衛福部會同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三個月內提出「107年至114年失智症政策經費執行明細報告」,至少包含: 1.年度別預算金額; 2.預算來源與科目; 3.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 4.各縣市分配情形; 5.各服務項目經費占比; 6.執行率; 7.服務人數與服務成效; 8.未達標項目與原因; 9.是否與長照一般經費重疊; 10.未來115年至124年長照3.0中失智症政策經費配置規劃。 請明確說明:509億元究竟花在哪裡?產生什麼效果?還有哪些家庭沒有被接住? 第三題:請建立「確診後支持制度」,避免診斷後家庭自行摸索 請衛福部於六個月內研議建立「失智症確診後支持制度」,內容至少包括: 1.疾病與病程說明; 2.長照與社福資源轉介; 3.家庭照顧者需求評估; 4.法律與財務風險提醒; 5.金融防詐資訊; 6.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與家庭經濟支持; 7.心理支持與照顧訓練; 8.服務導航與個案追蹤; 9.跨醫療、長照、社福、勞動、法務及金融之轉介流程。 診斷不能只是醫療結論,必須是政府接住家庭的起點。 第四題:請公布各縣市失智症服務量能與服務缺口 請衛福部於三個月內公布各縣市別資料: 1.失智共同照護中心數量、服務人數、服務項目與等待時間; 2.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數量、實際開放時數、服務頻率與服務人數; 3.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數量、BPSD個案服務量與轉介等待時間; 4.失智且失能長照服務人數; 5.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使用人數; 6.偏鄉、離島、原住民族地區服務可近性; 7.未服務或等待服務人口推估; 8.各縣市服務缺口及中央補助改善計畫。 第五題:請檢討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22處是否足夠 衛福部報告指出,具情緒及行為症狀之失智個案需更高強度支持,但截至114年底,權責型失智社區服務據點僅22處,服務約500人含照顧者。 請衛福部說明: 1.全國BPSD困難照顧個案需求推估為何? 2.權責型據點22處之縣市分布為何? 3.是否有縣市完全沒有權責型據點? 4.每處據點服務量、轉介等待時間與服務成效為何? 5.是否規劃建立夜間、假日及危機介入支持? 6.是否建立精神科、神經科、家醫科、社工、心理、長照團隊之跨專業支援模式? 7.115年至118年擴充目標為何? 第六題:請將家庭照顧者列為正式政策對象,而非只是照顧資源 請衛福部會同勞動部,於六個月內提出「失智症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至少包括: 1.家庭照顧者需求調查; 2.心理支持與諮商; 3.喘息服務; 4.照顧訓練; 5.法律與財務諮詢; 6.職場友善與防止因照顧離職; 7.緊急替代照顧; 8.高風險家庭預警; 9.照顧者負荷指標與追蹤。 家庭不是政府照顧責任的替代品,家庭是政府必須支持的夥伴。 第七題:請建立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與家庭經濟支持機制 衛福部報告指出,115年1月1日起放寬全齡失智症為長照服務對象,方向值得肯定。 但年輕型失智症者不只需要照顧服務,更面臨工作中斷、家庭經濟、子女扶養、房貸及社會角色喪失等壓力。 請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提出: 1.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支持指引; 2.職務再設計與工時調整; 3.雇主輔導與補助; 4.職業重建; 5.家庭經濟與社福轉介; 6.未滿50歲年輕型失智症者特殊支持方案; 7.相關服務人數、需求推估及年度目標。 第八題:請金管會建立失智友善金融制度 失智症者可能面臨詐騙、異常提款、不當投資、保險爭議、財產移轉及金融剝削等風險。請金管會會同衛福部、法務部於六個月內提出「失智友善金融服務指引」,至少包括: 1.異常交易辨識; 2.信任聯絡人制度; 3.防詐通報流程; 4.櫃檯友善服務; 5.金融從業人員失智識能訓練; 6.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7.個人資料保護與自主權平衡; 8.與社政、警政、法務單位之通報合作。 失智症政策不能只守住身體,也要守住一個人一生累積的財產與安全感。 第九題:請法務部與司法院建立失智症者司法友善與支持性決策制度 請法務部會同衛福部,並請司法院依職權研議: 1.失智症者法律扶助機制; 2.意定監護、輔助宣告、成年監護及信託制度宣導; 3.支持性決策制度; 4.司法程序易讀資訊; 5.詢問、調解、審理及執行程序之溝通協助; 6.財產侵害、虐待、疏忽照顧案件之跨機關處理; 7.避免以保護為名過度限制失智症者自由與自主。 第十題:請建立年度報告制度,讓失智症政策接受國會監督 請行政院研議自115年起,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失智症政策年度報告」,內容至少包括: 1.失智症人口推估; 2.早期發現與輕度認知障礙支持; 3.確診後支持服務; 4.各縣市服務量能與缺口; 5.家庭照顧者支持; 6.年輕型失智症者支持; 7.BPSD困難照顧支持; 8.金融防詐與財產安全; 9.司法保障與法律扶助; 10.交通安全與走失協尋; 11.預算編列與執行率; 12.未達標原因與改善期限。 政府不能只報告做了多少事,更要報告還有多少家庭沒有被接住。 四、具體要求 綜上,請行政院及相關部會於三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並明確回應下列事項: 1.是否支持制定《失智症基本法》及行政院版草案規劃。 2.107年至114年509億元經費明細與成效評估。 3.115年至124年失智症政策經費配置。 4.各縣市失智症服務量能與服務缺口。 5.確診後支持制度推動期程。 6.家庭照顧者支持方案。 7.年輕型失智症者就業支持方案。 8.BPSD困難照顧個案支持方案。 9.失智友善金融服務指引。 10.失智症者司法友善與支持性決策制度。 11.年度報告與國會監督制度。 12.地方政府推動計畫與地方議會備查機制之可行性。 五、結語 失智症不是一個人的遺忘,而是一個家庭長期承受的沉默壓力。 有人慢慢忘記回家的路,有人每天重複回答同一個問題,有人半夜不敢睡,有人辭掉工作照顧父母,有人擔心存款被騙,有人拿到診斷書後,卻不知道下一步該找誰。 政府已經做了很多事,這值得肯定;但對許多家庭來說,最痛的不是政府什麼都沒有做,而是政府做了很多,卻仍然沒有形成一條清楚、連續、可靠、可追蹤的支持路徑。 失智症政策的下一步,不應只是更多據點、更多宣導、更多行政計畫;而應是更清楚的責任、更穩定的財源、更透明的數據、更可近的服務,以及一部真正能讓家庭安心的基本法。 本席要求行政院及衛福部正視失智症法制化的必要性,不要讓照顧責任繼續落在家庭孤軍奮戰,不要讓失智症者在制度縫隙中失去尊嚴,不要讓照顧者在沉默裡被耗盡。 請政府記住:失智症者可能忘記很多事,但國家不能忘記自己的責任。 主席: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