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9時至13時3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 (一)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進行詢答及逐條審查】 答詢官員 運動部政務次長黃啟煌 運動部適應運動司代理副司長王浩祿 運動部競技運動司副司長盧淑姿 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代理副司長吳偉銘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副署長吳建遠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邱文隆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下午1時7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柯志恩  陳培瑜  葛如鈞  吳沛憶  吳思瑤  郭昱晴  林宜瑾  羅智強  蔡春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秀寳  葉元之  羅廷瑋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洪孟楷  王鴻薇  顏寬恒    委員列席4人 列席人員: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明真率同有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王前鎧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王珮珊 主  席: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 二、審查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 三、審查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 (進行詢答及處理) (本日會議有委員柯志恩、陳培瑜、葛如鈞、吳沛憶、吳思瑤、郭昱晴、林宜瑾、羅智強、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蔡春綢、陳秀寳、葉元之、羅廷瑋等13人提出質詢,均經核能安全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真及相關人員即席答復說明。另有委員徐欣瑩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16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201萬元,照列。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10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9,761萬6千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17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123萬6千元,照列。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17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66萬元,照列。 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12項 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42億6,286萬5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58項: (一)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預算編列33億4,565萬元,凍結10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10、12-16、18、21、23、26、28-29、32-33、35、37-40、43、45-48、51-52、54-55、59、62、64-68、72-74、77、79 提案人:吳沛憶  葛如鈞  葉元之  吳思瑤  羅智強  林宜瑾  柯志恩  陳培瑜  郭昱晴  陳秀寳  蔡春綢  羅廷瑋  謝龍介  翁曉玲 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二)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第5目「核物料管制業務」預算編列2,343萬6千元,凍結100萬元,俟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87-90、93-94、96 提案人:柯志恩  羅智強  吳思瑤  葉元之  蔡春綢  謝龍介 連署人:葛如鈞  陳培瑜  陳秀寳  羅廷瑋 (三)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項下「業務費」之「教育訓練費」編列預算546萬9千元。係辦理內部培訓,針對核電廠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核廢料管理等業務,建立視察員及資深視察員經驗傳承制度,另配合新進人員與現職人員的專業知能深度需求,自辦或派員參與國內、外原子能相關的各種專業訓練。 經查核安會於110至115年編列培訓經費,有逐年減少之趨勢,未來恐不利人員進行相關核電廠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核廢料管理等業務培訓與傳承;有鑑於核二及核三刻正進行重啟作業,仍有賴於資深退休員工協助參與審查,故現職人員之訓練與經驗傳承刻不容緩,核安會應積極進行專業人才培育。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四)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項下「業務費」之「國外旅費」編列預算547萬1千元。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9點規定以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第2點規定等相關規定,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等事宜,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規定於返國後3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並對外公開,以利公眾閱覽共享。 然經查,從113年度迄今為止核能安全委員會並未依相關規定提出出國計畫報告,因此為強化監督並督促核能安全委員會依法公開出國報告。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出國業務書面報告。6 提案人:羅廷瑋  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五)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1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預算2,824萬元。 本計畫係執行行政業務、事務管理之工作,實施勤務支援工作事宜,強化行政工作效率等。惟該會「文書處理郵資、電話費及網路通訊費」編列229萬元,又辦理「公文登記、傳遞及檔案清理、文書掃描及影像建檔、印刷裝訂等委外作業費」編列504萬元,二者工作內容是否有重疊、是否具委外必要性,應說明清楚。再者,近年政府持續推動電子公文、檔案數位化及行政減量,相關郵資、印刷、裝訂及傳遞作業是否仍維持高額編列,宜考量預算合理性。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六)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編列預算31億8,940萬7千元。 近年核工人才培育出現斷層,過往之非核政策使學生看不到發展前景,核工系所招生及人才留任均面臨困境。惟目前相關資源仍偏重短期交流,欠缺長期培育與技術傳承規劃,恐影響未來核能安全監管及技術量能。爰此,建請相關單位盤點核能專業人才培育現況,並研議建立長期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機制。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七)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原子能施政規劃與績效管理」編列預算308萬9千元。 原子能法已逾五十年未曾修正,期間相關業務均陸續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例如游離輻射已有《游離輻射防護法》、放射性物質已有《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核子反應器設施亦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專法規範,致原子能法性質已由直接管理轉為整體政策與原則之法律。 核安會於112年4月啟動原子能法修法作業,規劃朝基本法方向修正,並於同年9月辦理第1場專家諮詢會,初步確立法規架構,另補助科技法律學者進行世界主要國家原子能比較法研究,而修法作業啟動至今已辦理5場專家諮詢會,而相關修法進度遲緩、整體法制架構待健全。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八)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際原子能事務與核子保防料帳管理」編列預算966萬2千元。 本預算計畫為加強原子能科學國際合作,促進原子能科技交流,並維繫我國與國際原子能總署間既有之保防關係,及執行我國與國際核物料保防工作,係屬經常性計畫。惟查其預算說明內容多為原則性敘述,對於年度預定辦理事項之具體工作重點、績效衡量指標、執行成果及實際效益等,均未見詳實揭露。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9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九)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編列預算428萬3千元。 然查,115年中央政府總預算債務舉借2,992億元,連同特別預算1,008億元,合計舉債已高達近4千億元。且,賴總統為回應美國對台灣大幅增加國防支出的要求,115年度國防預算編列9,495億元新台幣,占國內生產總值(GDP)3.32%,比2025年成長23%(增加1,775億元),創下歷史新高。此舉勢必對年度的教育、社會福利、交通建設與經濟發展等預算,造成嚴重的排擠效果。基此,政府應量入為出、撙節公帑,共體時艱,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再查,該項預算為經常性業務,過去促進公眾對原子能安全管理之瞭解、建立正確原子能知識,並未增加民主政府善用原子能空間,顯見過去預算執行績效不佳,如今既已全面廢核,該項預算需求更已大幅縮減。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0 提案人:羅廷瑋  翁曉玲 連署人:羅智強  謝龍介 (十)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編列預算428萬3千元。 本分支計畫欲辦理各項公眾參與、交流或宣傳活動、編印期刊或宣傳刊物及媒體作業,以建立與社會大眾之雙向交流,提升民眾、團體之參與度,促進公眾對原子能安全管理之瞭解。經查: 1.政府各機關均積極推動「業務白話文運動」,衛生福利部於2015年編印《中藥成藥效能、適應症語意解析及中藥廣告違規態樣釋例彙編》推動中藥成藥白話運動,中央研究院於2017年成立「研之有物」科普網站,2018年出版刊物,推動科普白話運動,2018年中央銀行推動「金融白話文運動」,至今已將過往每篇貼文彙整成書。核安會臉書粉專「核安會輻務小站」雖亦積極推動白話文運動,但點閱率偏低,應加強相關知識之推廣。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2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十一)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經費」編列預算428萬3千元,其中包括原子能安全管制、除役、核廢或原子能科學推廣等相關政策或業務之媒體宣導製作、託播及刊登經費28萬元。核安會辦理原子能資訊公開、公眾參與與風險溝通固有必要,惟相關工作應避免流於單向宣導,並應揭露議題設定、利害關係人參與、資訊公開、意見回應、媒宣投放及成效評核指標。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計畫、公開說明會辦理情形、民眾意見回應、媒體宣導明細、客觀評核指標及資訊公開改善方案之書面報告。2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十二)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公眾參與及民眾溝通」編列預算428萬3千元。 查核廢料貯存設施及其他高風險、鄰避性設施,多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鄰近部落,相關政策規劃、審查及公聽程序,攸關原住民族土地、環境、生存及文化權益。惟過往重大設施決策過程,常遭地方部落質疑資訊不對等、參與不足,未充分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之知情同意精神。核安會應於核廢料貯存、放射性設施及其他重大核能政策之審查、公聽會及決策程序中,強化各部落之參與機制。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5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十三)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原子能科技基礎研究及環境建構計畫」編列預算6,253萬1千元。 本計畫編列委託國內法人或學研機構執行「衛星元件開發及輻射驗證環境建構」、「我國原子能施政支援體系建構」、「半導體光源設備自主能力建構」及「精準放射醫學環境建構先期評估」等專案計畫25,500千元。然預算書對歷年執行情形、具體成果及年度工作內容說明仍不足,預算編列之效益有檢討精進空間。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十四)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查該計畫除補助行政法人營運管理、重要設施維持及既有人事費外,亦包含國家研究用核子設施除役及清理、國家核醫關鍵藥物供應、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SMR研究、淨零能源與放射性物質安全評估等多項重大計畫,年度預算規模龐大,且兼具營運補助、公共建設及科技發展性質。為確保補助經費使用效益、法人治理、計畫里程碑、採購執行、績效指標及風險控管均能具體揭露,允宜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完整監督機制。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補助、人事與設施維持、重大計畫執行進度、法人治理、績效指標、風險控管及預算配置合理性之書面報告。30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十五)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 115年度補助國原院營運發展計畫31億0,984萬2千元,占核安會及所屬歲出預算72.95%,比重甚高。惟查國原院執行部分補助計畫(例如,截至113年度止,「六氟化鈾安定化處理與處置專案計畫」及「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已編列預算數比率各僅36.11%及54.04%),仍有進度落後情形,顯示相關計畫之執行控管、績效追蹤及預算運用效能,尚有檢討精進空間,以確保經費發揮預期效益。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十六)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占核安會預算支出七成以上。 經查部分跨年期計畫有執行率欠佳的情況,核安會應強化對國原院執行計畫進度之控管,以撙節開支。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十七)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 核安會109年度為因應日本規劃以海洋排放福島電廠氚廢水,擬定我國鄰近海洋「整備期」、「應對期」及後續「長期監控」3階段技術發展與事件應對布局。112年度開始接續執行之第2階段「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性評估應對計畫」係依循第1階段所預警之可能擴散趨勢範圍及受影響魚種,規劃進行排放後之跨領域應對監測技術發展,以確保國人食用安全及漁業之風評。 為因應檢測日本海洋排放福島電廠氚廢水需求增加,設置國原院、核安會輻射偵測中心、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等3家生物氚檢測實驗室,自113年間共同投入食品生物氚檢測。然挹注3實驗室之政府預算資源增加,檢測目標卻未成長。 國原院生物氚實驗室經費由113年度決算533萬元,逐年遞增至115年度預算案數1,424萬9千元(增幅167.34%);輻射偵測中心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實驗室經費114年度預算數各為85萬7千元及288萬8千元,115年度預算案數增為90萬元及308萬8千元(增幅各為5.02%及6.93%)。3家實驗室115年度檢測量目標值為664件、130件及270件,與每年檢測量能1,400件、400件及400件存有相當差距。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6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蔡春綢  羅廷瑋 (十八)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補助國原院辦理新增跨年期計畫。 然經查新增5項跨年期計畫,不僅未於預算書敘明計畫、執行年期、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且多為既有計畫之延續性計畫;另查過去國原院投入研發計畫已有部分取得專利或技轉,但不僅促成投資有限,投資金額亦有減少之趨勢,核安會有必要建立長期績效評估追蹤機制。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1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十九)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1節「原子能科學發展」項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編列預算31億0,984萬2千元。 在我國推動非核家園政策之下,核能相關產業發展前景不確定,致使部分學生考量未來就業市場與職涯發展,投入核能相關科系意願降低,加以核工專業人力陸續退休,核能人才出現斷層與短缺情形。鑑於核能安全、核設施維運及除役作業仍需高度專業技術人力支撐,核安會雖已向教育部爭取核工人才公費留學名額,並於2026年新增核子工程相關公費留學領域,涵蓋核能安全、核能系統及核融合等項目,以因應國內核工專業人才培育需求。 然培育新人才緩不濟急,現有核一、核二及核三廠近2,000名專業技術人力,亦涉及未來除役作業、核安維護及多元能源政策推動所需之重要人力資源,應通盤盤點人力配置與專業能力,並適度強化人員培訓、升遷制度及留才機制,以維持專業技術能量,俾利國家能源政策推動及核能安全管理之持續運作。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2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蔡春綢  羅廷瑋 (二十)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國家中子與質子科學應用研究─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編列預算7億0,646萬3千元。該計畫總經費17億6,174萬8千元,涉及迴旋加速器與放射性同位素研製實驗室、質子照射驗證分析實驗室、中子應用研究實驗室、系統工程及廠館建造工程,屬重大科技及公共建設計畫。鑑於115年度為計畫續編最後一年,且同時包含設備建置及廠館工程,應強化工程進度、採購期程、設備驗收、安全管理、後續營運維護及使用效益評估。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70MeV中型迴旋加速器建置計畫之工程進度、採購與驗收期程、設備安全管理、預算執行率、後續營運維護、人員配置及產學研使用規劃之書面報告。44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二十一)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低碳及高能量密度之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研究計畫」編列預算1億元。該計畫內容包括反應器運轉安全研究、量化風險評估、深度防禦能力提升、放射性廢棄物及事故環境影響評估、燃料材料與關鍵結構及系統安全評估技術研究,以及SMR發展趨勢與應用實務議題研究。鑑於SMR仍涉及核安監理、燃料循環、放射性廢棄物、事故風險、社會溝通及能源政策定位等重大爭議,核安會應明確區分安全管制研究與能源開發推廣角色,維持監理機關獨立性。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SMR研究計畫之安全管制定位、研究範圍、風險評估、放射性廢棄物與事故環境影響、國際監理趨勢、利益衝突防範及資訊公開機制之書面報告。49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二十二)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編列預算8,488萬4千元。 根據「第11屆台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會議及參訪核能設施」(第六次赴日實地觀察),針對: 1.日本目前正在積極推動受污染土壤再利用,根據報告內容第28頁指出,日方承認:「在民眾接受度上仍面臨不少挑戰,後續還需要更多溝通、宣導與驗證,才能慢慢建立社會信任。」而針對日方設有土壤貯存設施,核安會赴日並未了解該貯存設施對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響,另當日方就「低輻射受污染土壤」再利用於道路、防潮堤、海岸防災林及填海等公共工程時,針對再利用土壤,也並未了解是否鄰近栽培食用農作物土壤。另核安會也並未就「高輻射受污染土壤」日方相關安全標準與管理措施進行了解。 2.植物生長仰賴水、土壤與空氣三個基本要素。根據食藥署公布資料,日本五縣地區食品監測合格率,從2021年的99.7%,到2023年的99.5%,再到2024年前5個月的99.1%,呈現下降趨勢。此類變化,是否可能與環境中水、土壤或空氣的污染變化存在關聯?核安會並未進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0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二十三)核能安全委員會編列一般事務費辦理年輻射劑量達5毫西弗以上群體的追蹤已達26年,儘管每年執行人數穩定,但答覆說明中並未提供該群體的原始總列管人數。在缺乏總人數基準的情況下,無法科學、客觀地評估6,600千元預算所支持的長期健康照護計畫之總體參與率、流失率及長期健康效益,相對年輻射劑量達1至5毫西弗的居民約5,000餘人,但執行迄今僅有2,159人完成健康檢查,整體覆蓋率僅約43%,到府關懷訪視未能有效轉化為健檢人次。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3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吳沛憶 (二十四)經查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預算編列3,099萬4千元,包含辦理加強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之管制,確保輻射安全,增進人民福祉;建立作業規範,改進管制技術與品保程序等相關經費。根據媒體報導指出,日前有清潔隊載運垃圾至焚化廠遭退運,原因是偵測發現垃圾輻射超標,引發地方民眾恐慌。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調查後發現,係為病患進行核子醫學治療後產生之廢棄物所致;核能安全委員會為輻射安全管制機關,允宜與各醫療院所完善核子醫學治療後之相關廢棄物處置宣導等相關措施,避免造成民眾恐慌。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6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二十五)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編列預算3,099萬4千元。 台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對醫療需求將會顯著增加,以牙科為例,牙科醫療資源分佈不均,很多偏鄉並無牙醫,例如:台東縣東河鄉、雲林縣口湖鄉、台南市龍崎區、左鎮區;原鄉部分,例如,屏東縣獅子鄉、瑪家鄉、泰武鄉、春日鄉、牡丹鄉,苗栗縣獅潭鄉等。再者,高齡、失能、失智患者看牙,若得從診療椅移動到X光室,恐增添跌倒、感染等風險,還可能引發焦慮不安。 綜上,目前核安會現行相關制度(如:拍攝X光相關規範),亦未能回應高齡與偏鄉口腔醫療的實際需求。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7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二十六)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醫用及非醫用游離輻射安全防護檢查與管制」編列預算3,099萬4千元。 輻射安全管理攸關民眾健康權益及環境安全保障,核安會每年均針對全國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者辦理例行性及不預警檢查。惟受限於人力資源有限,111至113年度雖已達成受檢查業者家數100%之目標,然實際檢驗作業案件之抽查比率仍未及3%,對於作業現場之即時監督及風險掌握,恐仍有精進空間。宜結合人工智慧、遠端監測及數位化管理等新興智慧科技,強化高風險作業辨識及監管機制,提升輻射安全管理效能,以降低輻射作業風險並確保公共安全。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8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蔡春綢  羅廷瑋 (二十七)核能安全委員會編列5,900千元辦理輻射從業人員輻射安全防護學習網數位化及互動式線上學習教材製作費。核安會說明資料僅限於平台建置及教材製作的期程進度(預計115年上線),缺乏對預期效益的實質驗證。儘管114年度成果有35份數位資源(含3款互動遊戲),但未能提供教材的功能規格、專業審查意見、驗收標準,以及使用率和課程滿意度等評估數據,實難以確認預算執行的品質與效益。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二十八)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編列預算519萬5千元。 根據「第11屆台日核能管制資訊交流會議及參訪核能設施」(第六次赴日實地觀察),針對: 1.根據報告35頁內容所示,既核安會已派人赴日實地觀察,針對東京電力每一批ALPS處理水經過第三方檢驗JAEA大熊分析研究中心複驗仍不合格乙案,核安會針對「日方就複驗之後還是不符合,日本經產省(METI)其應對措施如何?是採取禁止排放該批次ALPS處理水?亦或如何進行?」相關流程仍說不清楚。 2.報告第21頁內容所示,日方詢問台灣:「台灣在海域監測發現異常時怎麼應變?」台灣答覆是:「先確認數據正確性,再透過台灣日本交流協會向日方確認有無異常排放,確認資訊無誤後,再提到跨部會平台,由權責機關啟動後續因應。」為何並非先行向國人預警,通知國內禁食,反而是先向日方確認?面對可能的輻射污染,為什麼反過來先問日本?核安會相關預警機制不足。 3.藉由台灣日本交流協會再轉給日方,而不是由核安會和日方核管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管道,可見台日雙方直接溝通仍有阻礙,至今依然沒有一個「核安對核安」的官方緊急通報機制。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二十九)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2節「游離輻射安全防護」項下「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編列預算519萬5千元。用以因應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辦理相關應對措施所需經費。 截至114年7月底,核安會協助我國海域、漁獲物、日本輸入水產食品及海域生態系樣本,結果雖尚無輻射異常情形,然衡酌日本福島電廠氚廢水海洋排放作業預計長達30年,應嚴加監控排放資訊及妥辦輻射相關檢測,並提升生物氚實驗室檢測量目標,以維我國海域安全及民眾健康、增進預算使用效益。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3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蔡春綢  羅廷瑋 (三十)核能安全委員會持續進行國內核電廠駐廠及專案視察,並查核出多項「注意改進事項」,此積極作為應予肯定。然而,截至114年度,各核電廠仍有9件(占總數16件)涉及敏感及長期安全風險之「注意改進事項」尚未完成結案。這些缺失包括核二廠除役作業、用過燃料池管制、核三廠火警事件檢討,以及多項機敏性保安資料缺漏等,恐對核設施長期安全穩定構成潛在風險。為確保核能安全委員會能有效運用預算,並強化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改善進度的追蹤、審查與結案機制,以促使關鍵缺失加速完成,要求核安會說明將如何調整及強化現行追蹤、審查與結案程序,以確保所有尚未結案之「注意改進事項」能符合監督效率與結案標準。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9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三十一)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及獨立驗證技術發展計畫」編列預算4,650萬元。該計畫總經費1億9,600萬元,分4年辦理,115年度續編第3年經費,內容包括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實務研究、除役獨立驗證偵檢量測技術研究及除役安全管制關鍵技術要項基礎研究。鑑於核電廠除役、延役討論及天然災害風險評估均涉及高度公共安全,核安會應具體揭露獨立驗證方法、技術成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追蹤及風險告知機制。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獨立驗證技術、嚴重事故與天然災害風險評估、台電改善追蹤、除役管制里程碑及資訊公開之書面報告。70 提案人:蔡春綢 連署人:謝龍介  羅廷瑋 (三十二)經查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核設施安全管制」項下「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及獨立驗證技術發展」預算編列4,650萬元,包含辦理核電廠運轉與除役安全管制實務研究及核電廠除役安全管制關鍵技術要項基礎研究等相關經費。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15年3月底提出核三廠之再運轉計畫,顯見我國核電廠之未來發展除了除役外可能有再運轉之方向。核能安全委員會允宜針對不同之核能電廠發展走向,研究相關安全管制實務,以符核電廠之實務應用需求。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1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三十三)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之督導管制」編列預算191萬元。 經查閱114年地方區域性集中儲備碘片視察報告,新北市萬里區衛生所與屏東縣恆春旅遊醫院儲存場所濕度偏高,反映部分地方儲備場所之保存環境管理仍有待強化,碘片屬核子事故應變重要防護物資,其儲存環境若未妥善控制,恐影響物資保存品質及緊急應變整備成效。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5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三十四)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2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4節「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核子保安與緊急應變之督導管制」編列預算191萬元。 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每年度辦理之核災演練,建請針對核一、核二、核三廠發生核災事故時之消防疏散應變能力進行強化。核安會應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相關地方政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建置「中央、地方、台電」跨層級應變整合平台,以統合救災資源並落實縱向與橫向之協調。 前開平台應針對下列要項進行具體確認:各參與單位是否獲取充分之即時情資、各級消防人力與裝備是否具備足夠應變能力、針對不同災情想定是否擬具可行之消防疏散方案,以及是否建構明確且零時差之資通報機制,以確保公共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6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三十五)經查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子保安與應變」項下「輻射災害減災整備與緊急應變技術精進之研究」預算編列1,300萬元,包含辦理核子保安整備與核設施資通安全強化、輻災防救訓練研發作業及應變技術之精進及輻射災害應變推廣與實務管理之研究等相關經費。因應國際情勢變化,俄烏戰爭及中東局勢不穩定,且中國核電發展快速,在臨海區域設置多座核電廠;顯見核能安全不應僅專注國內,更應審慎評估國際核能運用情形。核能安全委員會允宜加強對國際核安使用之監控,並精進輻災防救應變技術,以維護民眾健康安全。爰此,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8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三十六)經查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環境輻射偵測」項下「臺灣地區環境輻射偵測」預算編列1,333萬6千元,包含辦理經常性業務之經費及設置輻射自動監測站及熱發光劑量計偵測站等相關經費。惟於監測站儀器設備115年除比照往年汰換8台監測站儀器設備外,又同時編列新購10台監測站儀器設備之費用;且核能安全委員會已透過「輻射偵測技術建立及新世代智慧輻射監測站計畫」開發具備新技術之監測站設備,是否有必要新購監測站儀器容有疑問。爰此,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1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三十七)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4目「環境輻射偵測」項下「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編列預算860萬1千元,用以因應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辦理相關應對措施所需經費。 經查核安會曾四次派員到福島周邊漁港及海水浴場實地採樣,並將四次採樣分析結果,寫在出國報告裡,並公開於海洋資訊平台上;然對於一般民眾來說,未必得知核安會每年派員採樣、並將分析結果載於出國報告當中,更不用說需在該網站上依循層層路徑才能得到相關資訊,在政府資訊公開的透明度、以及民眾獲取相關資訊的便利性、可近性上顯然不夠友善。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2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三十八)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4目「環境輻射偵測」項下「台灣周邊海域海水氚監測」編列預算860萬1千元。 該預算用於「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性評估應對計畫」,因應日本福島核災含氚廢水海洋排放後辦理相關應對措施所需經費。截至114年7月底,核安會協助我國海域、漁獲物、日本輸入水產食品及海域生態系樣本,結果雖尚無輻射異常情形,然衡酌日本福島電廠氚廢水海洋排放作業預計長達30年,應嚴加監控排放資訊及妥辦輻射相關檢測,並提升生物氚實驗室檢測量目標,以維我國海域安全及民眾健康、增進預算使用效益。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5 提案人:謝龍介 連署人:蔡春綢  羅廷瑋 (三十九)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5目「核物料管制業務」編列預算2,343萬6千元。 核安會及所屬115年度預算案於「核物料管制業務」計畫編列2,343萬6千元,主要係為辦理監督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及應變方案之推動、召開跨部會會議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推動蘭嶼低放貯存場遷場方案等工作所需經費。 迄114年6月底,貯存於核電廠、蘭嶼等處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達23萬餘桶,惟台電公司對低放射性廢棄物候選場址之選址及集中式貯存應變方案之執行,仍無實質進展。 爰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四十)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5目「核物料管制業務」編列預算2,343萬6千元。 經查,核安會職掌「精進核物料安全管制法規及技術準則之增修」,雖核安會屢屢於立法院備詢時回應,經濟部針對「高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置」有成立專案辦公室並負責法規研修,法規研修過程,核安會自應秉持其專業研讀外國法制,評估是否納入我國法律框架。目前,針對棘手的高放射性廢棄物,尚未有法源處置,即便核安會並非專案辦公室主要角色,然仍應致力於蒐集各國相關法制,進行研讀並轉譯為我國可採用的條文文字。 為敦促核安會進行相關研究,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2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一)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預算案於第5目「核物料管制業務」項下「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與審驗技術發展」編列預算1,605萬元。 查核二廠用過核子燃料池已接近滿貯,且核一、二廠現有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容量仍無法完全容納所有用過核子燃料,顯示室內外乾式貯存設施均有興建必要。惟目前核二廠室外乾貯設施進度延宕,各核電廠室內乾貯設施亦多次流標,整體執行進度落後,恐影響核燃料安全管理及核電廠除役作業。核安會應依法強化審查及督導機制,督促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乾式貯存設施興建及運轉作業,確保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5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吳思瑤 (四十二)經查115年度核能安全委員會「核物料管制業務」項下「放射性廢棄物安全管制與審驗技術發展」預算編列1,605萬元,包含辦理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安全管制技術研發及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安全管制技術研發等相關經費。核廢料乾式貯存設施建置進度,核一廠室外乾式貯存設施已順利運轉,核二廠室外乾式貯存設施亦於試運轉作業中;惟室內乾式貯存設施進度仍未有進展。核能安全委員會允宜監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積極辦理室內核廢料貯存設施,以維核廢料之存放安全。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7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四十三)按《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核能安全委員會職掌,主管機關應就核子設施之安全管制、事故應變、緊急通報及人員安全等事項,持續強化監督及技術整備。核電廠一旦發生事故,現場往往伴隨輻射、熱、化學與結構風險,搶修及勘查人員須冒險進入廠區進行判斷,不僅提高人員暴露風險,亦可能因現場資訊不足而影響決策效率。 近年,「數位孿生技術」已可透過即時感測資料、三維場域模型、物理模擬及情境推演,協助「遠端掌握設施狀態」,預判事故演變,並提供搶修路徑、風險區域與替代操作方案之參考,進而降低人員進入高風險區域之必要性,提升事故應變之效率與安全性。 綜上,為督促核安會會同我國其他數位與科技單位研議建立核電廠事故應變數位孿生系統,並就系統建置標準、驗證機制、資安防護、跨機關資料介接及與核電廠既有應變SOP之整合方式,提出具體規劃,以強化我國核安應變能力及保障第一線人員安全,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8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十四)有鑑於核能安全委員會於「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強化國家核醫關鍵藥物供應韌性與應變備援」編列3億3千萬元、4年共編列28億元,並提報於行政院新興計畫當中,主要是為了降低國際輸入依賴、提升自製比重。然從該核定計畫當中,並未見國產自製比例可提升多少的具體目標;由於事涉國家重大研發預算投入,有必要訂定更明確的績效指標,才得以衡量計畫成效與急迫性,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99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廷瑋  葛如鈞 (四十五)面對新聞報載急診室全滿、病患生命垂危之極端情況,醫護人員為把握黃金救援時間,不得不將病患安置於急診走道上進行X光攝影。此種情境雖然體現了醫療人員的無私與專業使命感,但也同時揭示了現行緊急醫療環境中,輻射防護規範存在精進與補強的空間。針對非固定、無屏蔽空間使用移動式X光機的操作流程及輻射防護措施進行全面分析。並透過科學模擬與量測,精確評估急診走道上周遭民眾(病患、家屬及非輻射工作人員)的散射輻射劑量,以確保其年度累積劑量符合公眾劑量限值。為緊急醫療環境下的輻射作業建立清晰、可行且高標準的安全操作規範。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將此調查分析結果、風險評估數據,以及為強化緊急醫療輻射安全所研擬之具體管制措施與法規精進方案,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0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四十六)有鑑於日本福島含氚廢水排放計畫將持續約30年,惟核能安全委員會(核安會)「海域氚水監控跨部會合作」計畫之現階段經費僅編列至115年,而後續116至119年之中長程個案計畫仍在國科會審查階段,其核定狀態存在不確定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海域生態安全,核安會應訂定海域輻射監測的核心最低標準,規範內容須包含:取樣與檢測頻率,明定海水、漁獲物、生態系物種的最低取樣數量與分析頻率;生物氚實驗室與海水氚檢測技術的量能及人員訓練不因計畫銜接期而中斷或萎縮;臺灣海峽及周圍海域的輻射監測與安全評估技術制度化、常態化。上述規範,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四十七)面對「國家藥物韌性整備計畫」確保重大危機時關鍵藥品自主供應之目標,核醫藥品因具備高度「放射性半衰期」特性,其整備邏輯與一般藥品之大量儲備截然不同。Tc-99m等核心核種之效價隨時間快速流失,意味著藥品自主之關鍵在於「生產與配送的即時韌性」而非單純儲備。然現行整備策略高度集中於Tc-99m標記藥物,對於臨床同樣需求之Tl-201或Ga-67等長半衰期核種,在國際運輸中斷時的國內應急生產能力仍缺乏具體佈署。且針對我國核醫藥品年度總需求量與規劃自主產能間之2,000 Ci缺口,若未考量運輸與半衰期衰變導致的「可用量損耗」,恐導致醫療端面臨有產能卻無藥可用之窘境。此外,若標記藥品所需之Kits試劑仍仰賴進口,即便原料藥自主亦難達成實質韌性。 請核能安全委員會針對不同半衰期特性之核藥緊急供應鏈、核種自主產能與實際可用量之缺口風險評估,以及關鍵標記試劑(Kits)之國產化輔導計畫,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2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四十八)關於「核電廠運轉執照換發申請案之再運轉計畫審查作業」核能安全委員會應於審查期間,適時公布安全管制相關資訊於核能安全委員會對外網站,讓關心核電廠的民眾,能獲知運轉執照換發審查現況及安全管制作為。103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四十九)依「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度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核能安全委員會執行「原子能科技基礎研究及環境建構計畫」執行上有以下問題:「國內質子照射科研設施有限,致所開發抗輻射電子元件技術未能及時取得有效驗證。」,「近地軌道輻射源以質子為主,國內質子加速器設施有限且多為醫療用途,本計畫開發太陽電池、晶片元件等抗輻射技術受限質子照射驗證環境及輻射防護措施,恐影響技術開發時程。」。 請核能安全委員會落實執行「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度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新增之對策: 借鏡國外經驗,評估以加馬照射、短脈衝雷射驗證晶片等效輻射效應,並搭配既有質子照射設施加速整體研發進程。104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五十)依「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度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核能安全委員會執行「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發展計畫」遭遇人才流失,造成業務停滯、經驗傳承中斷,或培訓成本增加、業務熟練度下降等問題。 請核能安全委員會落實執行「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度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新增之對策: 1.優化人才資料庫,收集及分析員工經歷、技能等資訊。 2.定期進行員工滿意度調查,了解員工對工作、發展等面向的看法。以解決人才流失問題。105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五十一)核能安全委員會推動性別主流化與性別平等業務,可持續蒐集國際間涉及核能之性別議題、發展趨勢與對策,及檢視國內有關政策、法令與措施,並就相關性別統計進行性別分析,提報會議討論,做為未來精進之參考。106 提案人:吳沛憶 連署人:陳培瑜  郭昱晴 (五十二)核能安全委員會前身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曾配合我國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政策及永續發展目標,提出「111至114年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發展策略藍圖」,推動原子能技術於醫療、生技、半導體、環境及太空等領域之應用,以強化原子能科技產業化及跨領域應用發展。 鑑於政府於113年提出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及次世代通訊等「五大信賴產業」政策方向,且前揭策略藍圖執行期程將屆期,核能安全委員會允宜盤點原子能科技於五大信賴產業之應用潛力與技術發展需求,並評估研提下一階段原子能科技民生應用發展策略之可行性,以持續推動原子能科技與國家重點產業政策之連結及應用發展。 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7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五十三)「原子能法」自57年5月9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近60年,期間雖曾於60年修正增列第33條第2項有關規費徵收規定,惟整體制度架構及管制規範長期未有全面性修正。近年隨核能安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核醫藥物應用及新型核能技術發展等議題快速演變,國際核能管制趨勢及我國核能治理環境亦已與立法當時有顯著差異,現行「原子能法」部分制度設計及管制架構已難充分因應當前原子能發展需求,相關法制更新確有必要。 另立法院審議112年度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預算時,曾作成決議要求儘速提出「原子能法」修正草案。惟近年我國核能主管機關已完成組織改制,國際核能發展情勢及國內核能政策環境亦持續變動,相關修法作業仍未完成。鑑於「原子能法」攸關我國核能安全監管制度及原子能科技發展基礎,核能安全委員會允宜加速推動「原子能法」全面檢討及修法作業,並研議配合當前核能安全治理、國際規範趨勢及新興原子能科技發展需求,建立符合現今原子能發展需求之法制架構。 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8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五十四)國際間為達成淨零排放目標,近年持續投入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及第4代核能技術等新核能技術研發,並陸續推動示範驗證及商業化進程。例如日本已提出次世代核能技術之長期發展規劃,美國亦持續推動相關新型核能技術之商轉與部署,顯示新核能技術已逐步由研發階段邁向實際應用階段。 我國政府亦於114年公開表示,在「核安無虞」、「社會共識」、「核廢有解」三個前提下,不排除接受新核能技術之可能性。鑑於新核能技術涉及多項監管之新議題,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作為我國重要核能科技研究及安全監管機構,允宜及早掌握國際技術發展趨勢與主要國家推動進程,並就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及其他新型核能技術之安全標準、監管制度、法制配套及人才培育需求等事項進行研議與規劃,以作為我國未來能源及核能安全政策之參考。 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09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五十五)第三核能發電廠2號機組於114年5月17日除役後,我國正式進入「非核家園」階段。嗣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3月27日向核能安全委員會提出第三核能發電廠再運轉計畫,核能安全委員會並已展開相關審查作業。 經查該再運轉計畫報告書所載人力盤點資料,截至115年2月止,具高級反應器運轉員執照人員計22人,高於現行運轉規範需求人數之21人。惟依報告書內容,隨部分持照人員屆齡退休,高級反應器運轉員人數預計自115年底起將低於兩部機組運轉需求人數。 惟高級反應器運轉員屬核能發電廠運轉所需之關鍵專業持照人力,相關人員取得資格及實務養成均需相當期間。隨部分持照人員陸續退休,未來持照人力是否足以支應核電廠再運轉後之安全運轉需求,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將相關人力配置納入再運轉審查評估項目。 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0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五十六)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113年12月發生緊急發電機儲備用油槽管線連接閥件鬆脫之疏失,致油槽內約2萬4千公升油料滲漏,並污染周邊土地,依據桃園市政府114年8月6日公告內容,污染管制區面積達12,046平方公尺。該事件除顯示相關設備維護、巡檢及預警機制仍有不足外,亦反映異常狀況未能及時發現、通報及應變,後續事件追查作業亦耗費數日,顯見相關監督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仍有檢討精進空間。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允宜全面檢討設備維護管理、異常通報及緊急應變程序,並研議強化老舊設備巡檢與預防性管理機制,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爰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1 提案人:吳思瑤 連署人:陳培瑜  陳秀寳 (五十七)有關核能安全審查制度之精進,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核安會)應針對全球主要核能國家,特別是日本等位處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國家,於福島第一核電廠事故後所建立之最新核能管制標準進行深度研究。 凡先進國家針對「活動斷層」與「地質風險」已訂定之嚴格規範,如禁止於特定斷層條件下興建或運轉核電廠之安全指標,貴會均應主動參照並納入本國核能安全審查體系。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限期內完成相關先進國家核能管制法規之研析報告,並據此研議修正我國核能管制相關法規或行政命令,以確保我國核電廠安全防護機制與國際接軌,杜絕地質風險之潛在威脅。112 提案人:陳培瑜 連署人:吳思瑤  陳秀寳 (五十八)為落實高風險輻射源作業場域之輻射安全管制,核能安全委員會除要求業者於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前自主通報施工資訊外,另以「不預警派員現場訪查」,以掌握輻射作業概況。 檢視111-114年度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通報及檢查情形,其每年執行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約為9,000件,惟針對通報案件執行之不預警檢查件數分別為121件、148件、130件、142件,僅占各年度通報案量1.3%、1.6%、1.4%、1.6%,恐無法有效落實對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之監管。 爰此,特建請核能安全委員會研議擴大檢查量能之可行性,以確保作業場域及從業人員之輻射安全,並於3個月內提出改善報告,以維護國人健康。113 放射線照相檢驗作業通報及檢查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檢驗作業通報情形 核安會檢查情形 預算 (仟元) 合計 放射性物質 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合計 例行性 不預警 111 9,259 8,875 384 220 99 121 1,750 112 9,096 8,679 417 241 93 148 1,550 113 9,029 8,617 412 226 96 130 1,550 114 8,749 8,483 266 224 82 142 1,550 提案人:葛如鈞 連署人:羅廷瑋  謝龍介 三、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審查結果如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基金來源與用途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1.基金來源:1億2,475萬5千元,照列。 2.基金用途:9,794萬3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2,681萬2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無列數。 (四)通過決議6項: 1.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案於「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經費44,063千元,其中編列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計100萬元,用以製作核安演習及核災應變資訊之宣傳片,並於Youtube及Fb等媒介加強推播宣傳。經查,近年所製作核安演習相關宣傳片,惟近年相關宣傳片雖持續辦理推播,實際觸及成效仍屬有限,顯示現行宣導內容設計、投放方式及受眾設定仍有檢討空間。 再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公共資訊無障礙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而「核安e點通」APP迄今尚未送數位發展部進行無障礙審查。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2.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案「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科目下「捐助、補助與獎助」編列300萬元,係用來辦理「北部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備援實驗室能力精進補助計畫」及「南部放射性分析備援實驗室環境試樣檢測能力精進及民眾輻射風險溝通補助計畫」各150萬元。 經查2間實驗室每年最大檢驗量能均為3,800件,但與每年度的實際檢驗量均有極大落差。近年北部委託陽交大實驗室最多時期為112年度515件,南部委託屏科大實驗室最多檢驗件數為113年度949件。 雖然2間備援實驗室實際檢測量,相較初期成立時已有增長,但仍與最大檢驗量能有不少差距,且相關問題每年於預算審查時皆被提出,卻仍未達其應有水準,有必要再積極精進檢測能力。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精進檢測能力之書面檢討報告。2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3.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案編列「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經費2,922萬8千元,係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相關整備工作,經查: (1)106至114年度核安演習民眾參與率由一成餘降至一成,甚至低於一成,顯示地方應變演習之民眾參與及宣導成效仍有不足。 (2)114年核能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家庭訪問結果顯示,民眾選擇自行開車疏散比例上升4.71個百分點,政府專車比例減少4.92個百分點,且不願離開比例增加0.21個百分點,反映部分民眾對政府疏散安排之接受度及配合意願仍待提升。 (3)114年核能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家庭訪問調查顯示,20至39歲青年族群受訪比例於各鄉鎮均下降,顯示現行家訪方式對青年族群觸及有限,恐影響調查代表性及宣導實效。 (4)新住民與原住民住戶亦有獲得更多核安防護資訊之需求,尤其部分新住民雖口語溝通能力隨居住時間提升,然文字閱讀理解仍有困難,顯示現行核安宣導對多元族群之可近性仍有不足。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羅廷瑋 連署人:謝龍介  蔡春綢 4.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案「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2,922萬8千元,係與地方政府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人員編組、訓練及演習、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等事項。 有鑑於114年核三廠火災事故未於第一時間通報地方政府,雖非核子事故,但也顯示相關通報機制仍顯不足,有必要檢討通報設計、並落實演練。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4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5.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228千元。 為有效執行核子事故發生時之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應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並規劃設置民眾集結點、避難收容處所、防護站及登記編管處所等緊急應變場所。 然依據審計部113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前述規劃之部分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場所,竟位於災害潛勢區域。經統計,民眾集結點位於災害潛勢區者計有25處,避難收容處所有3處位於土壤液化高潛勢區,防護站及登記編管處所亦各有3處位於災害潛勢區。此情形對民眾生命安全已潛存一定之危害風險。為確保民眾安全,核安會實應協調地方政府,依據最新災害潛勢,儘速審視檢討應變場所之妥適性,同時規劃備援地點與措施。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6.115年度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於「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預算29,228千元。 2025年3月6日屏東核三廠發生火災事故,並有未能第一時間通報地方政府等情事。雖於災後檢討,已增加與屏東縣政府熱線通報管道,並強化既有核三廠與屏東縣消防局聯絡群組通報功能。然不論是否為核子事故,一點可能釀成大災害的小意外皆應落實緊急應變之通報、民眾防護措施之啟動,以及資訊之即時流通。 此非單一核三廠需落實,各核電廠不論除役或已拆除部分廠房設備,因尚有核物料尚未移出,任何風吹草動只要可能產生風險,任何事故皆應落實通報機制,並設想各種情況納入演練。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2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林宜瑾 連署人:陳培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四、115年度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Tahovecahe補充說明。審查結果如下: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115年度預算案 (一)業務計畫:應依據業務收支、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運用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二)業務收支: 1.業務總收入:31億7,557萬1千元,照列。 2.業務總支出:31億7,394萬8千元,照列。 3.本期賸餘:162萬3千元,照列。 (三)解繳公庫淨額:無列數。 (四)轉投資計畫:無列數。 (五)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8,200萬6千元,照列。 (六)國庫增撥基金額:無列數。 (七)資金運用:應依據業務收支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等項之審查結果,隨同調整。 (八)通過決議9項: 1.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115年度發展計畫編列逾13億元,其範圍涵蓋極廣。然而,對於國家轉型關鍵的「淨零排放」與具備高度政治敏感度的「SMR」研究,在預算書中卻被「包裝」在同一個計劃內,無從得知SMR法規研究究竟編列多少經費?淨零技術研發又占多少資源?缺乏科目細分的編列方式,導致立法院無法進行有效的預算審核。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2.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計畫」下編列「政府補助─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發展計畫」,其中「國家海域放射性物質擴散預警及安全評估應對計畫之細部計畫─海域生物氚量測及放射性物質傳輸安全評估研究」迄今已針對黃錫鯛(魚類)、龍鬚菜(藻類)、九孔鮑(貝類)及白蝦(甲殼類)等4類海水生物進行養殖試驗,涵蓋生物體內無機氚(TFWT)之攝入與代謝,以及有機氚(OBT)之累積等分析。惟現行試驗之生物物種及核種範圍仍相對有限,恐難充分反映海域生態系中不同食物鏈層級與多樣核種之傳輸與累積特性,應研議擴充研究對象,納入更多具代表性之海洋生物類群與關鍵核種,並強化跨物種與跨環境條件之比較分析,以提升由海水中核種濃度推估生物體內濃度之準確性,進而更精確評估國人食用海產所可能承受之輻射劑量,作為風險管理與食品安全管制之科學依據。 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2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3.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計畫」下編列「政府補助─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發展計畫」,其中「低碳及高能量密度之小型模組化反應器(SMR)研究計畫」之目標係配合國家安全、產業技術,提供政府新核能決策之技術與法規基礎,建立SMR相關國內機制及部署時程,增加能源多元化與分散性,提升能源安全及產業用電穩定性。 惟面對新型核能技術之發展,相關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議題尤為關鍵,國原院應就本項計畫進一步研析高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特性、減量潛力及處理與處置技術,俾確保新式核能技術之推動能兼顧環境安全與社會接受度。 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針對以上問題具體說明後,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3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4.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營運計畫」下編列「政府補助─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營運計畫」,旨在健全我國核醫藥物體系與強化供應輻射應變藥物、建構核醫藥物安全儲備,整合產、官、學、研能量,建構具備自主可控及合規製造與國際接軌能力之國家級藥物研發與生產體系,推動核醫藥物自主化及應變藥物儲備平台之建立。惟核醫藥品與一般藥品之最大差異在於其「放射性半衰期」特性。以關鍵藥物Tc-99m為例,其半衰期僅約6小時,自反應爐產出後效價即隨時間迅速衰減,難以進行長期或大量儲存。此外,我國對Tc-99m之年度需求量逾4,000 Ci,惟目前規劃之自主產能僅約2,000 Ci,供需間仍存落差;一旦國際反應爐停機或空運中斷,運輸過程中的衰變損失更可能進一步放大缺口,導致醫療端面臨藥品供應不穩甚至短缺之風險。國原院應審慎評估產能配置、供應鏈韌性及替代方案,以確保臨床使用之穩定性與安全性。 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5 提案人:陳秀寳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5.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115年度預算案,於「自籌經營計畫─核安與核後端發展計畫」項下編列相關經費。執行涵蓋「核子事故風險評估」、「耐震測試強化」及「核後端最終處置研究」等多項業務,其性質多元,惟計畫預期效益多著重於技術評估與分析工具,對於社會高度關注之「核電後端真實處理成本」相關議題,尚待進一步整合跨領域研究成果,以回應社會關切議題。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督導國原院視實務需求,循適當途徑強化與相關經濟研究機構合作,發展適合我國國情之核後端處理成本評估方法論,並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有需求時,除提供專業技術支援外,亦能建立具科學依據之成本分析與財務模型,以提升政策透明度並符合社會期待。 爰要求核能安全委員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6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林宜瑾  陳培瑜 6.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支出」預算編列31億7,354萬2千元,其中「用人費用」編列13億3,269萬元。 經查全體員工性別比例狀況,男性及女性員工占比各為68.8%及31.2%,其中研究人員男女比,各占79.12%、20.88%最懸殊;另就單位主管來看,男女各占73.53%、26.47%。雖然每年國原院皆表示已逐步改善性別差距、積極延攬優秀女性人才,然改善幅度仍有限。 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7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7.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支出」預算編列31億7,354萬2千元,其中「用人費用」編列13億3,269萬元。 經查近年國原院在院聘人員部分皆有超額進用的情況,包括:113年度超額103人、114年度超額18人,係為原屬勞務承攬人員,經公開招募甄選作業擇優進用。 另查國原院近年在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行政人員的員額當中,研究人員與行政人員亦有超額招攬的情況,反觀技術人員卻陷入年年缺額招不滿的困境。 為因應核電重啟所需,國原院有必要因應業務人力需求、審慎規劃人力招募,爰請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8 提案人:柯志恩 連署人:羅智強  葛如鈞 8.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單位預算,歲出「業務費用」項下用途科別:「服務費用」,計編列526,471千元,爰要求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1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9.115年度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單位預算「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項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編列新台幣82,006千元,爰要求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12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陳培瑜 五、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六、在不影響文意前提下,授權議事人員依「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報告與黨團協商之範例」整理。 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單位預算案、核能安全委員會主管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行政法人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預算案,全部審查完竣。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好,議事錄確定。 本次會議議程是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首先介紹在場委員:第一位是柯志恩委員,第二位陳秀寳委員,第三位吳沛憶委員。 接著介紹與會官員,介紹的是:運動部政務次長黃啟煌黃次長,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副署長吳建遠吳副署長,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副處長邱文隆邱副處長,法務部參考汪南均汪參事,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洪嘉璣洪專門委員;其餘列席機關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2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人員名冊(115年5月28日) 單位 職稱 姓名 運動部 政務次長 黃啟煌 運動部 參事 許馨文 運動部 參事 呂忠仁 綜合規劃司 代理副司長 黃幸玉 適應運動司 代理副司長 王浩祿 競技運動司 副司長 盧淑姿 產業及科技司 代理副司長 吳偉銘 國際事務司 副司長 許秀玲 設施規劃司 副司長 潘婉馨 主計處 副處長 戴美英 人事處 副處長 蕭欣瑋 法規會 科長 黃郁婷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副署長 吳建遠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副處長 邱文隆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問是否有委員要做提案說明?好,陳秀寳委員、吳沛憶委員。 首先有請陳秀寳委員作提案說明。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委員同仁。本席提案的版本主要修法內容包含明確主管機關的業務權責,落實實質的運動平權,並保障女性運動權益,所以提出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懇請支持。 本席提案的核心主要分為兩個面向,第一個是因應政府的組織改造,明確主管機關權責。隨著我國的體育發展邁入新時代,運動部已經在2025年9月正式掛牌成立,過去由教育部體育署承辦的全民運動、競技運動等核心業務,如今已經全面移轉由運動部主責。為了讓法律條文跟現行的行政體制對接,避免權責不清,本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勢必要同步修正為運動部,以利各項體育政策的推行。 第二則是打破決策圈的性別盲點,實質深化運動平權。運動平權是我國長年致力推動的普世價值,然而縱使宣導多年,運動界、體育界仍有令人遺憾的性別不平等事件時時發生,包含2024年瓊斯盃籃球賽引發的男、女籃同工不同酬的爭議,以及女足國家隊在訓練上遭受的差別待遇都歷歷在目,再看看歷年亞奧運教練職務性別嚴重失衡,各單項協會的決策階層多數仍由男性主導,都充分顯見若不由制度著手,我國的運動環境很難獲得根本性的改變。因此本席特別提案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組成比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的三分之一,我們必須確保女性運動員及女性專業人員的意見能夠真正進入運動決策的核心,從結構上確保女性的運動權益。 本案攸關我國體育行政的與時俱進,更是深化運動平權、健全體育環境的關鍵一步,懇請各位同仁予以支持,共同推動體育界的進步,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有請吳沛憶委員做提案說明。 吳委員沛憶:謝謝主席。今天我們要審查的是國民體育法,我提案的第三十九條是要讓未來單項協會理事單一性別不能少於三分之一,我們希望透過修法讓性別平權能夠落實在運動治理,也盼大家能夠支持。 運動場過去長期就是由男性主導,一直要到女性能夠平等參與,這其實是一條漫長的百年追求!我們回顧從1896年在雅典第一屆現代奧運會,當時女性運動員的參與比例是多少呢?是零位!連一位都沒有!一直到了2024年的巴黎奧運,經歷了超過百年,我們終於來到了50比50的性別均等!但是性別平權當然不只是在賽場上的參與,它更關乎於運動的治理跟決策,在運動治理當中,單項協會當然是扮演著關鍵的角色,而理事會也是單項協會決策的核心。運動平權的問題有時候是顯而易見、我們看得到的,但其實有時候是隱藏在我們不易察覺的角落,更有時候它是在組織的文化;例如除了賽制的安排、場地的配置,有時候更衣室、女廁等等,其實都讓女性運動員沒有辦法獲得平等的待遇,所以我們希望從決策機制啟動這個改變,也就是單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這也是在各種組織團體當中,我們在推動性平過去的重要指標,這也是長期關注性別平權的民間團體從運動部掛牌的第一天就一直在倡議的期許!我要肯定運動部成立以來,其實已經推動了相關的措施。第一點,針對單項協會,我們輔導單項協會在章程中訂定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二點,我們也把性別比例作為補助及評鑑單項協會的依據。第三點,目前運動部也有要求單項協會的各專項委員會必須落實單一性別比例。不過,我看了運動部2025年底提出的報告,目前落實的狀況到底如何,在這一屆44個亞奧運協會當中只有8個協會的理事會達到單一性別比三分之一;而24個非亞奧運協會中,只有6個協會有達標。也就是在亞奧運協會中,只有不到兩成達到性別比三分之一的目標,非亞奧協會達標則不到三成,所以這一次我們特別提出來,希望單一性別比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不是用行政輔導的方式而是將它入法。 未來在推動性別平權過程中,希望透過法律能夠有一個更往前的進程,以上是我的提案說明,謝謝大家。 主席(陳委員秀寳代):謝謝吳沛憶委員。 接下來請伍麗華召委做提案說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大家早安。今天是國民體育法的詢答及處理,本席也提出了第四十五條的修正草案,希望全體國人可以重新思考一個根本的問題:當我們在談民俗體育的時候,究竟是誰的民俗?目前的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所列的民俗體育項目,從舞龍、舞獅、宋江陣到踢毽子、划龍舟、打陀螺,幾乎清一色都是漢人的民俗活動,中華民國來到臺灣已經76年,但是在國家的正式體育制度裡卻始終看不見原住民族的傳統競技位置,這不只是制度上的缺漏,更反映出我們對於多元文化的理解仍然停留在口號,並沒有真正的落實在各個法制裡面。 事實上,原住民族的傳統運動,例如傳統射箭、摔角、負重、撒網等等,不僅僅是競技,更是承載著族群歷史、生活智慧與文化所演繹出來的運動表現。同樣是臺灣這塊土地珍貴的民俗體育,不論是這些年由教育部主辦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或者是去年辦理的原民會第一屆世界原住民族運動會,就有很多項的原住民傳統競技正式列入比賽,這也再次的證明原住民族的運動不僅僅是文化的展示,而是具有制度化、競技化與國際交流潛力的重要運動資產。 因此,本席提出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的修正草案,主張運動部在討論民俗體育項目時,要與原民會會商以及和各個項目推動人員一同討論,因為真正的全民體育不應該只有單一文化的體育,臺灣的民俗體育也不應該只有一種樣貌,希望讓原住民族傳統運動進入制度化,並走向全民化,這不僅僅是體育政策,更是文化平權與運動平權的重要一步,懇請大家一同支持。 主席:謝謝伍麗華召委提案說明。 主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提案說明完畢。 我們繼續進行報告,首先邀請運動部黃啟煌政務次長做報告,時間是6分鐘。 黃次長啟煌:主席、各位委員以及與會先進大家早安。今天本人謹代表運動部,就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隨著運動部的正式成立,我國運動政策已經從過去以競技成績為主,逐步邁向全民參與、運動平權、永續及產業發展的新階段。國民體育法作為我國體育運動政策的重要基礎法制,必須因應社會環境的變遷以及國人對運動權益日益提升的期待,持續檢討與精進。目前各黨團委員已提出相關修正草案,運動部對各界長期關心體育運動政策發展,表達誠摯的感謝。 另外,行政院已經公告自114年9月9日起,國民體育法相關權責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主管,因此本次修法也同步配合主管機關名稱與權責的調整,以利後續行政監督與制度推動更加明確,未來運動部將持續透過法制工作,打造更安全、多元、友善的運動環境。 接下來謹就委員所提修正方向,向各位委員做簡要的說明,首先,有關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草案,多位委員提案將中央主管機關明定為運動部,與本部修法的方向一致,敬表支持。此項修正有助於未來運動政策推動、運動團體監督,以及相關行政權責之統一與明確化。 有關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委員建議增列運動心理諮商專業人員制度,本部認同運動心理支持的重要性,也肯定此專業對運動選手競技與訓練表現的幫助;不過目前相關專業名稱、資格認定以及法制的基礎尚未完全建立一致的標準。此外,第二十五條原立法精神,主要聚焦於運動傷害、防護與緊急醫療的協助,若現階段即課予主辦單位法定聘任的義務,實務執行上恐有困難,因此本部建議仍維持現行條文。 有關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涉及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性別比例,本部強烈支持強化運動治理中性別平權的方向,也認同提升女性參與決策的重要性。因此,本部建議除了理事會之外,應該將各單項協會的監事會也一併納入規範,並考量不同運動種類及組織規模的差異,增列例外情形與相關配套,使制度更具完整性與實務可行性。 有關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委員提案明定公共運動設施應投保責任保險,本部敬表支持。運動安全是全民運動推廣的重要基礎,因此本部建議在保險制度之外也同步納入緊急事故處理與應變機制相關規範,以提升場館安全管理與運動民眾的保障。 有關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推動,本部高度重視原住民族運動權益與文化傳承,也持續推動各族群運動平權,針對條文中會同發布的規定,本部考量行政程序實務,建議修正為會商的機制,透過會商的方式既能夠確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實質的參與決策過程,也能避免因為程序過於繁複影響法規發布的時效。讓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政策與資源能更及時的落實。 最後再次感謝各位委員長期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支持與指導,國民體育法的修正代表我國運動政策理念的重要轉型,未來運動部將持續以全民參與、運動平權、永續及產業發展為核心理念的國家戰略層次,完善運動制度與資源配置,讓不同年齡、族群與地區的民眾都能夠公平享有參與運動的權利與機會,同時也將持續強化運動安全、組織治理及產業發展的基礎,提升我國整體運動發展能量與國際競爭力。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黃次長的報告,其餘提出書面報告機關代表除書面外有無口頭補充?(無)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資料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運動部書面資料: 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天承蒙貴委員會議安排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人承邀列席,並得聆聽各位委員卓見,至感榮幸。以下運動部謹就各該草案之意見提出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與支持。 壹、背景說明 隨著運動部成立,我國運動政策已從過去以競技成績為主,逐步邁向全民參與、運動平權及永續發展的新階段。國民體育法是為我體育運動政策之基本大法,運動部刻正推動國民體育法修法,以因應社會環境變遷及國人對運動權益之期待,全面檢視現行制度,強化政府推動全民運動、保障運動參與權、完善運動產業發展,以及健全運動組織治理等重要機制。現已由多位委員提出相關條文草案,在此感謝各位委員對於國民體育法及運動政策發展之支持與關心。 考量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之明確性,關係運動團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及相關行政處分與監督權限之歸屬。行政院業於114年8月28日以臺規字第1145016435號公告,將國民體育法第2條及第3條所列屬「教育部」之權責事項,自114年9月9日起改由「運動部」管轄,故國民體育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已變更為運動部。運動部將持續透過法制化,打造更安全、更多元、更友善的運動環境。 貳、本部對各委員及黨團所提草案回應說明 一、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及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部建請酌予增修部分文字(亦將監事會納入規範),並納入例外情形等相關規範。 二、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三、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四、委員游顥等16人「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五、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及明定公共運動設施均應投保險之責任,本部建請酌予增修部分文字,並納入緊急事故處理等相關規範。 六、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二)委員所提增訂實施運動培訓或辦理各項賽事時,除應預防運動傷害之發生,必要時,應聘請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運動心理諮商人員之資格。惟本部考量目前「運動心理諮商人員」名稱有待商榷,且運動心理諮商專業人員之證照及資格條件尚非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人員,在此類運動心理專業人員名稱尚未獲共識及相關法規尚未完成修正前,即課予辦理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主辦單位應聘請之義務,有窒礙難行之處。另此類運動心理專業人員雖屬整體運動科學支援體系之一,惟第二十五條之立法目的為預防運動傷害及緊急醫療之協助,此類運動心理專業人員與本條之性質似有未合,爰建請維持現行條文。 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之推動方向,為本部所高度重視,本部亦致力保障各族群運動平權權益,包含原住民族族群在內。惟就委員所提第四十五條但書「會同發布」之程序設計,於行政實務上,須兩機關各自完成內部層轉簽核、召開跨部會協商會議,並共同具名發布,於現行法律體系中案例罕見,且行政作業繁複費時,恐不利於運動相關政策之即時推動,亦可能使原住民族族群急需之運動資源與法規保障,反因程序無法及時落實。基於兼顧發揚原住民族傳統體育及即時提供各族群運動相關資源之目的,本部參考律師法相關立法例,建議將委員原提案文字「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本法施行細則,除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與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一修正以「會商」取代「會同」,既確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意見獲得充分尊重與實質參與,同時避免因會同程序僵固而導致施行細則整體發布延宕,俾利原住民族傳統體育推廣政策得以及時落實。本部對條文其餘部分,無其他意見。 八、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及特定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部建請酌予增修部分文字(亦將監事會納入規範),並納入例外情形等相關規範。 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說明如下:委員所提修正國民體育法主管機關為運動部,與本部方向一致,敬表贊同。 參、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我國體育運動發展的支持與指導。國民體育法的修正,代表我國運動政策理念的重要轉型。未來,運動部將以「全民參與、運動平權、永續發展、產業發展」為核心目標,持續完善制度與資源配置,讓不同年齡、族群與地區的民眾,都能公平享有參與運動的權利與機會。本部近期刻正全面檢視及增修國民體育法內容,以回應社會各界對運動環境、安全保障及組織治理的期待,希望透過更周延的法制基礎,提升我國整體運動發展能量與國際競爭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審查大院(一)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9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大院委員分別擬具之上開條文草案,內容主要涉及主管機關名稱修正,事涉主管機關組織變動與名稱修正,本部尊重大院之職權與決定。謹就委員提案涉及法制面部分,提出以下意見供參: 一、委員羅智強等16人之提案 (一)上開草案條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增訂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於實施運動培訓、參賽及舉辦各類運動競賽時,「必要時應聘請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其資格。惟查:現行心理師法已就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之業務範圍、核心執業項目與資格要件設有明文規範。本條草案所定之「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於整體法律體系上之定位為何?其未來實際執行之核心業務,是否會涉及心理師法所專屬之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業務?若其業務內涵與現行法定心理師有所重疊,由本法主管機關運動部另行訂定其資格要件,與現行專門職業人員之國家考試及管理體制是否會產生實務衝突、或發生權責重疊之疑慮?建請洽相關權責機關衛生福利部先予釐清。 (二)如上開意見經釐清尚無疑義,查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指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惟衡諸實務管理需求,中央主管機關(運動部)未來對於該等人員之規範,是否僅限於單純的「資格」審查?抑或尚包含其執業之「條件」、「教育培訓」、「證書核發與註銷(廢止)」及後續之「監督管理」等實體義務事項?依我國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凡授權中央機關訂定涉及資格及管理之法規命令時,為求明確,多會於法律本文中指明其法規形式為「辦法」,並將管理範疇一併納入。爰本條文是否宜酌整為「前項運動心理諮詢人員之資格、條件、培訓、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等節,敬請卓參。 二、委員伍麗華等17人提案 (一)上開草案條文第45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惟「會同」於實務運作上,必須踐行行政機關間之「會銜發布程序」,依我國法制實務,一部法律原則上僅會有一部「施行細則」,且法規命令之命令發布(或修正)係以「整部法規」為發布單位,似無法僅就其中「部分條文」分割會銜發布。 (二)如草案意旨在於強化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之規範,並納入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之參與,則或可考慮於本法本文另設授權條款,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就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之保存、推廣及相關事項另訂辦法。 貳、本次大院各委員關於「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提案,多為修正機關名稱,主要係因涉及中央行政主管機關之組織變動;本部謹就上開法制意見提供大院委員參考。其餘涉及運動員權益(提供心理諮商、原住民運動員等)、特定運動員團體理事應符合性別比例等之修正,事涉主管機關權責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專業判斷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我們開始進行詢答,每位出席委員質詢6分鐘,列席委員質詢時間為4分鐘,均不再延長;發言登記截止時間為上午10時30分;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上午10時30分前提出,並於法案審查完畢後再行處理,處理提案時,若提案委員及連署委員均不在場,援例不予處理。 首先,請登記第1位柯志恩委員進行詢答。 柯委員志恩:(9時21分)謝謝召委,請黃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早安。 柯委員志恩:次長,首先我想了解一下,你們運動部的綜規司、競技司、設施規劃司,還有全民運動署,幾位司長跟署長都沒有來到現場,原因是什麼? 黃次長啟煌:因為今天我們部裡面在很久以前就規劃了我們一級主管的共識營。 柯委員志恩:是,你們今天開始有高階主管共識營,包括李洋部長、常次,全部都去了,召委對你們真的非常的仁慈,今天我們委員要審查法案,你們可以這個樣子。你們辦的就叫高階主管共識營,所以今天派你來,是你們高度的共識就對了?還是你們抽籤,抽籤失敗就派你過來? 黃次長啟煌:沒有、沒有抽籤的過程,就直接指派,因為分工上是如此。 柯委員志恩:你們是要透過共識營來凝聚向心力,但是有人跟我反映,你們去參加共識營的人都是從外部進來的高階主管,反而是原來體育署的人員都要留在辦公室,然後來接受立法院的備詢,所以其實有很多人有一種相對剝奪感,你會不會覺得很委屈呢? 黃次長啟煌:我們這個共識營除了這一梯次之外,接下來還有兩個梯次…… 柯委員志恩:還有兩個梯次,而且最讓人家好奇的是,你們這三天的活動預算要花費85萬,而且去到什麼地方?次長,花85萬去到什麼地方? 黃次長啟煌:這一次是在龍潭的渴望園區。 柯委員志恩:是,而且裡面包括次長、部長在內共24個人,然後這些主管沒有來備詢,當然你們有很多的課程設計,包括高空繩索等等之類的挑戰,這是一個非常大的主軸,我們也不介意你去參加這個,課程內容包含挑戰教學與準備,還有自我突破,並對自己做一些收斂跟引導,沒有問題,但是我覺得參加共識營必須要有一個很具體的規劃,在整個流程上,我個人覺得,立法院今天召開修法審查,但你們所有的一級主管全部跑去,我覺得這對立法院來說是有某種程度上不夠尊重,所以我說召委對你們非常仁慈,他一定准假,但是立法院今天排這樣的修法,你們全部都跑去85萬的共識營,我覺得下一次…… 黃次長啟煌:委員,因為這是很久以前就已經排好的,很抱歉。 柯委員志恩:排好?這麼重要的會議,雖然之前已經排好,你如果真的是完全尊重我們立法院的話,這些所謂的共識營難道不能夠做一些調整嗎?我們也不過用一個早上的時間,我只請你帶回去,請部長好好的思考一下,對本席來說,我覺得這是不夠尊重。 我們來看一下,運動性平入國體法,今天不論是單項協會改革或是性平,我想我們都非常的支持,這是我們從第9屆開始一直努力到現在的,我上次有特別提到,性平入國體法,但是爭議還是非常的多,我上次有提到,2022年足協理監事改選有位女性蔡明容,他雖然落選了,可是在這個過程當中,還是有你們的會員高喊:有本事選上,全部給你們這些女性當啦!我也特別提到在2024年女籃的出賽費3,000塊、男籃是5,000塊,這也是不太公平;還有在2024的時候,足協遭爆逼迫女足簽下不平等合約;2025年因為一些場地的問題,讓我們的女足在一些非正式的場地練球。對我來說,你也信誓旦旦的說,自從部長進來之後,會非常的關切平權問題,但是從去年到現在,到底又多了多少性平的爭議事件,次長,你有了解嗎? 黃次長啟煌:有發生的我幾乎都知道。 柯委員志恩:然後呢?我們先來看下面,你看,我國女子選手在賽前遭到現場安檢人員不當的肢體碰觸,你告訴我們,你們會好好來調查,三個禮拜過去了,現在的結果是怎麼樣? 黃次長啟煌:這件事情我們是透過桌球協會跟國際總會…… 柯委員志恩:現在結果是如何?你說你們要馬上調查,三個禮拜過去,結果是如何? 黃次長啟煌:這個我可不可以請我們的…… 柯委員志恩:可以,我們等一下請他一併來回應一下,因為我們對性騷完全是零容忍,特別是我們的女性運動員。還有,到現在為止女足還是受到很多不平等的待遇,舉例來說,2024年FIFA的章程已經修訂,國際足總已經明確規定,會員國3名代表出席足總至少應有1名女性,但是2026年中華民國的中華足協代表名單完全還是男性,所以你們完全無視於國際的要求,這有符合所謂的性平嗎?接下來,我們的足協在安排木蘭足球聯賽的時候,有連續十幾場的比賽安排在最熱的2點鐘以前,現在這麼熱,可能會造成熱傷害,但是相同的,你們足協舉辦的84場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最早開踢的時間都是在下午3點半,請問我們女生會比較耐熱嗎?一定要在2點之前這麼熱的天氣比賽嗎?我們女生比男生更耐熱嗎?這有符合性平的標準嗎?還有,女足工會所提出的四項要求,他就是訴求要訂定比賽開踢的時間;還有很多的規範請你一體適用在木蘭聯賽跟企甲的聯賽;還有,有些時候因為場地的限制,應該評估開3個到4個的場地,而不是增加對選手的傷害,讓他們在正午時間開賽;而且運動部扮演主要補助的角色,也必須要來保護運動員。這四項很明確,如果你真的重視性平入法的話,這四項應該給我們很明確的答案,包括剛剛所說的性騷事件,次長,給你時間來做一個說明。 黃次長啟煌:對運動員的保護這件事情,我個人在專業上面非常支持,事實上,我已經責成我們的運科中心,針對在熱環境運動的一些條件,我們已經做出一些指引。 柯委員志恩:那你就先回應我,女足跟其他的男足在這個比賽當中,為什麼女足要在2點這麼熱的時間,他們就可以在3點半以後?告訴我,你如果這麼重視的話,這些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實,為什麼沒有改進?為什麼還要讓女足工會對你們提出這樣的訴求呢?如果都有改進,他們不需要非常卑微的提出這樣的訴求啊,表示就是沒有改進啊!針對他們所提出的這四點,次長,你可以做出什麼樣的承諾跟保證?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跟足球協會持續溝通,我們會把我們這個指引交由他們來處理,因為可能會有場次一天要比幾場的問題,例如一天要比4場,如果沒有早一點開始,可能比不完,但是我們會輔導他把賽程直接拉長一點,在比賽的時間當中,特別會根據季節,因為2點鐘開始在冬天是沒有關係的,但在夏天…… 柯委員志恩:當然啊!而且你應該評估,這邊第三點就告訴你們,賽務規劃應該評估在3地或4地開賽的可行性,而不是因為只有1個場地,然後為了全部比完,所以把女生全部擺在最熱的時候,男生都可以在3點半之後,這個還告訴我們叫性平精神啊!這很具體,從這個開踢的時間點就可以告訴我們,你到底對我們的女性有沒有足夠的尊重,對不對? 黃次長啟煌:我們對女性是非常、非常尊重的。 柯委員志恩:我告訴你,如果尊重的話,請從女足工會所提到的訴求開始,給我們一個完整的交代。最後30秒,針對性騷的部分,三個禮拜過去後,給我們的答案是什麼? 盧副司長淑姿:跟委員報告,在當下的時候,由協會在場的秘書長跟教練已經跟大會抗議,其實國際總會已經發了一個道歉聲明;那我們在對選手的協助方面,他當時有先回國,國訓中心這邊有派專人去接他,我們後續也有安排心理諮商師,已經對怡靜選手做了一些輔導,還有包括要不要對這件事情提出一些法律上面的…… 柯委員志恩:申訴。 盧副司長淑姿:對,那尊重當事人,目前怡靜是沒有要提,但如果他要提的話,當然後續法律的一些費用或者是支持,我們這邊都會來協助。 柯委員志恩:對,還有包括我前面所提到的,我也希望黃次長完全履行承諾,要能夠儘快,可以解決的,給我們一個非常具體的交代,我們會持續追蹤下去,特別是開踢的時間,這點是本席非常在乎的,好不好? 黃次長啟煌:我承諾我會即刻責成我們的運科中心把他們制訂出來的「運動型熱疾病預防指引」交由競技司,請他們輔導各單項協會在辦比賽的時候,要特別注意熱疾病,因為在醫學上面是說,熱疾病是百分之百可以預防的。 柯委員志恩:那就請從這邊開始吧!我們不希望在夏天的時候看到我們開踢的時間還是在這麼熱的天氣之下,感謝。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接下來邀請陳培瑜委員進行詢答。 陳委員培瑜:(9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陳委員培瑜:次長,我們有很多題,我們儘快進行,但是我希望我們就實問實答。最近這兩天很多人還是繼續在吵國體法,國體法既然要修法,當然今天很多委員都各自有各自的版本跟想像,可是我比較想知道的是,運動部從去年9月成立到現在,你們自己內部對於國體法大修的想像是什麼?例如說,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這個是2017年的事情,但是現在已經2026年,假設你們送一個版本到立法院來,可能也要2027年了,10年後,你們自己如何看?保障選手權益、贊助合約規範、體育紛爭的仲裁、運動平權,到現在有更多像社區運動、適應運動、兒少性平、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改革以及單項協會治理等,大家對於國體法大修有非常多的想像,運動部自己內部相關評估的進度到哪裡了?請次長簡單回答。 黃次長啟煌:關於我們的修法方向,目前對兒少、適應運動、社區運動、專任運動教練、體育班都有在做修法,特別是在過去大家最專注的不適任教練這一塊,我們在未來運動法修法當中有特別明定了一些消極的資格,讓不適任教練根本就不可以進來繼續工作,對於公布他們的姓名的部分,我們也做了一些處理。 陳委員培瑜:不會只有公布姓名的問題,這個是非常消極的做法,我們在第一線如何防範這些不適任教練,甚至我們相關兒少工作證,我之前已經跟部長開過會,我們希望運動部要跟衛福部直接召開跨部會會議,因為衛福部也正在修兒少權法,有沒有機會兩個月內提供給所有教文委員會的委員一份國體法大修的評估報告? 黃次長啟煌:應該是可以的,因為現階段是這樣子,請容許我跟委員報告,可以嗎? 陳委員培瑜:好。 黃次長啟煌:因為我們修的範圍非常地大,行政院要求我們在預告之前要先通報行政院,下個禮拜我們將會把這個草案先通報行政院,如果行政院同意之後,我們就有辦法把這個草案在預告的過程當中先提供給委員做參考。 陳委員培瑜:好,沒問題,期待!其次,我們來講一下體育班的改革,因為這兩天,5月22日監察院檢討報告出來了,我不再多說,我相信次長看過了,然後前政委張景森也呼籲教育部跟運動部要趕快廢除體育班,但是我們也看到專任基層教練出來說,反對廢除體育班,不要剝奪孩子的天賦跟弱勢孩子的安全網,我們有看到這些發文,也就是說,上一次部長在的時候,我就跟部長說,體育班改革這件事情從來不會只有一種聲音,它其實是非常多種聲音,甚至還有家長的聲音要被聽見,而且還有城鄉差距的問題,還有來自不同文化背景家庭的問題,大家的聲音要如何被看見。但是到目前為止,關於體育班改革的這件事情,運動部、教育部開過幾次跨部會的會議? 我看到運動部最近有一個委託計畫,是委託師大進行「體育班轉型研析計畫」焦點座談會,在這個座談會上,其實大家的聲音都有,有來自於對孩子未來的焦慮、來自於對自身工作的不確定,還有體育班社團化、社區化之後的相關配套措施,也就是一樣,有百百種聲音,但是為什麼大家會這麼焦慮?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看不到運動部跟教育部跨部會之間的進度到底走到哪裡。 我有一個建議,請次長帶回去評估看看有沒有機會在兩個月內建立申訴平臺的機制,讓大家的問題、大家的焦慮可以透過這個平臺去蒐集,同時可以看得到你們的回應,就算你們還在研議中,都讓民眾知道這一題你們有在掌握,或者是感謝民眾提供的訊息,而這個民眾,我指的可能是教練、可能是老師、可能是選手、可能是所有跟體育班有關的stakeholder。請次長簡單回應。 黃次長啟煌:我想建立這樣一個接受意見的平臺是不會有問題的…… 陳委員培瑜:好,兩個月內。 黃次長啟煌:至於是不是申訴…… 陳委員培瑜:我希望是平臺,好不好?你可以不接受「申訴」兩個字,我也可以改,但是我認為相關蒐集意見的平臺要趕快建立。 黃次長啟煌:是。 陳委員培瑜:兩個月內有機會提供相關評估報告嗎? 黃次長啟煌:我們目前其實還持續地在蒐集資料,並跟教育部持續地在討論。 陳委員培瑜:但我希望建立更多公開的平臺,因為你們只有辦完座談會,而且說實話,去到座談會現場的人也不過就這麼多,它也不是一個開放式的平臺,而且也不是持續蒐集意見,請於兩個月內提供相關評估報告,我不是叫你立刻建立平臺,是關於這個平臺的評估報告,可以嗎? 黃次長啟煌:可以。 陳委員培瑜:好。過度訓練這個事情,我就不再說了,我想相關體育班這個事情,黃啟煌次長也有說了:運動不是為了折損孩子的未來,而是為了成就他們一生的健康與卓越。這是您臉書的發文,特地提醒您。 黃次長啟煌:是的。 陳委員培瑜:但是人本也有公布體育班的焦點訪談報告,還是有大量的過度訓練跟不當對待的部分,所以避免過度訓練這件事情,我想知道運動部目前的作為,而我關注的幾個焦點有,我希望關注運動人才的健康及永續培育、如何落實每天訓練三個小時的限制以及體育班的改革,可不可以兩個月內給我相關的評估報告? 黃次長啟煌:這個內容一定要跟教育部持續地溝通,因為在學校裡面的訓練時程是根據他的課綱來安排時間的,因此我們會持續地跟教育部來做溝通,把這個制度做好。 陳委員培瑜:好,我相信兩個月內給我們相關的會議進度或者是報告應該沒有問題。 再來,這個很急啦!剛剛柯志恩委員也談到女足工會的部分,我就不再贅述了,我相信你已經掌握到狀況。不過我們來看一下,由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主持的行政院體育暨運動發展部諮詢小組第6次會議裡面有提到,關於這個協會在安排這些賽事的時候,我現在指的不是只有足球協會,而是各式各樣的協會在拿政府補助經費的時候,有沒有相關的契約機制可以導入,把協會健全發展指標、運動員權益保障都納入雙方契約的內容?怎麼說呢?剛剛柯志恩委員講的高溫出賽、熱傷害這件事情,看起來只有女足,但我們辦公室再往下研究,我們發現了,次長,給你看一下,2025年臺灣青年足球聯賽第二階段,在去年5月到6月,就是開始這麼熱的時候,當時一共有81場比賽,在11點到13點最熱、最熱的時候,那個期間的比賽竟然高達32場,81場對上32場,比率高達將近40%,次長,也就是說,這件事情根本沒有被改善!去年反映的是青少年、今年反映的是女足,我不知道到底是怎麼了,他可能是性別的問題,可能是對於年齡、族群不當歧視對待的問題,或是真的是因為場地不夠的問題,還是足協在安排這些賽事的時候,對熱風險這件事情一點sense都沒有?家長反映南部人工草皮整個在發燙,小孩都在喊腳底很燙,雖然只有40到50分鐘,但是將近40度的高溫還是很令人擔心。次長,我只是要告訴你,這件事情一直在發生,沒有停止,女足也好、青少年也好,都只是反映出足協在辦理相關比賽的時候毫無機制,完全不用心在想這件事情!次長,你怎麼看? 黃次長啟煌:對於這個現象,我認為我們有很大的空間要來改善,在高溫環境下比賽的確對身體的健康是相當大的危害與挑戰,我再一次強調,我會責成我們的運科中心儘快把我們做出來的熱指引交到各個協會去輔導、去做廣泛的教育工作,因為這是一個教育的問題,如果大家不知道…… 陳委員培瑜:次長,除了你剛剛講的你把它送下去之外,你把指引送去,但他可做可不做、他可理可不理,但你錢還是給下去了,所以當時的副院長鄭麗君都已經說了,把協會健全發展指標、運動員權益保障納入雙方契約內容,這件事情可不可以做到? 黃次長啟煌:我們持續來跟…… 陳委員培瑜:不然這樣的事情,我跟你保證一定會再發生,你在體育界待得比我們所有的教文委員都久,不是嗎? 黃次長啟煌:是。 陳委員培瑜:所以熱傷害的議題絕對不會只有停留在今天。 黃次長啟煌:不是現在,是的。 陳委員培瑜:對,可不可以導入協會健全發展指標、運動員權益保障雙方契約的機制? 黃次長啟煌:我們來建立這樣的制度。 陳委員培瑜:不是建議,我覺得你們要有所承擔,否則所有協會犯的錯最後都會到教文委員會來被委員質詢,然後你們也只能說導入、導入、導入,但他們依舊不理。你記得剛剛你在說國體法大修的時候,有講到協會治理這件事情嗎? 黃次長啟煌:是。 陳委員培瑜:我只是在幫你、我在做球給你,我在告訴次長說,所有這些事情不應該是由你們來承擔,因為拿走經費去辦相關賽事,再安排這些議程的,都是這些協會,所以如果協會nonsense,你們卻要承擔這些責任,我覺得非常非常地荒謬。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的提醒。 陳委員培瑜:所以我想出賽的時間,兒童在戶外高溫比賽這個事情,其實很多相關的組織也都說了,我就不再贅述。最後簡單的建議,男足的出賽時間既然可以被調整,女足應該也要比照辦理。再來,參考我剛剛說的,鄭麗君副院長的指示,把選手團體協約簽訂納入補助條件,還有建立不分年齡、性別、種類的高溫運動指引,如同剛剛次長說的,如果你們已經有指引或是正在研擬指引,請把不分年齡、性別、種類的高溫運動指引都放進去,不要忘了你們未來還有全民運動的事情要推進,社區運動、社區比賽也是,不會只有單項協會的比賽。以上,謝謝。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有請林宜瑾委員進行詢答。 林委員宜瑾:(9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好。 林委員宜瑾:次長早。最近各單項協會都在改選理監事,其中羽球近期產生的正副理事長受到不少的討論,不曉得運動部有沒有注意到?其中理事長許安進就曾經在擔任其他單項協會理事長的時候有引發一些爭議,新任的副理事長林瑞陽近期很常登上媒體版面的就是他長年旅居中國,曾經轉發央視新聞跟中共軍演的相關內容,還聲稱捍衛中國國家主權,要維護國家統一、兩岸和平統一等等字眼。 我們必須了解,單項運動協會正、副理事長代表協會,他們就是一個門面,單項運動協會是我們選手參加國際賽事唯一的窗口,政府每年編很多經費,在選手的培訓也好或者是運動賽事也好,都是單項協會去負責執行,所以整體來講,單項協會可說是臺灣運動發展的命脈,這我想次長你也同意,承擔國家運動發展如此重要的組織,次長認為正副理事長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如果是曾經發表傷害國家主權跟安全言論的人,你覺得他適合當協會的代表人物嗎?在特定體育團體的相關規範中,像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針對理事長有一些資格的規範,你覺得有哪些需要加嚴的地方?次長,請你回答。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首先,對於一個國民在外面的發言,如果他不認同我們的主權,基本上我覺得這一個人在國家認同上面就發生很大的問題。再者,他在協會上面是不是也持同樣的態度,如果他在協會的位置上面發表同樣的言論,我認為他是絕對不適任我們國家單項運動協會的負責人,我認為是不適當的。 林委員宜瑾:所以你的意思是他之前發表過這些言論,可是他現在擔任了協會的副理事長,如果他從此不說,你就覺得他是適合的? 黃次長啟煌:還是回歸到法律的問題,不管在任何時間點發表這樣的言論,我個人都不認同,但是回到我們的業務本身,當他成為協會負責人的同時,他如果持續發布這樣的言論,我就不認為他適合。 林委員宜瑾:好。再來,我要針對我剛剛有提問你的來討論,國體法第三十九條有對理事長資格做規範,這部分您覺得有您剛剛論述的加嚴規範? 黃次長啟煌:有關國家主權認同這件事情,目前在我們的法規當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國體法裡面還沒有。 林委員宜瑾:或者是他的言論是傷害國家的,我覺得這個你們可能…… 黃次長啟煌:對。 林委員宜瑾:因為未來國體法需要大修嘛。 黃次長啟煌:是。 林委員宜瑾:所以就回到今天的主題,誠如陳培瑜委員剛剛也有提到的,在運動部成立的時候,我們就表達過國民體育法整部法需要大修,像第二章的學校體育,它現在就是歸教育部主管,其他一些提及學校的條文,究竟是要歸運動部或歸教育部?還有國民體育法這部法的名稱,現在其實也不合時宜,所以在上個會期我第一次質詢李洋部長的時候就有關心過,那時候部長的回答是,他會持續進行業務的盤點,廣納各方的意見,所以我現在在這裡再詢問您一次,國民體育法大翻修的進度到底如何?運動部組織法的附帶決議有提到「運動部應於成立後一年內,完成前述法律與其他相關增訂法律之研商。」運動部成立快一年了,你現在到底跟學者專家討論得如何?到底這部法什麼時候要拿出來? 黃次長啟煌: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大修的這個版本,目前已經初步草擬了一個草案出來,行政院要求在我們預告之前先送行政院做初步通報,通報完之後如果沒有太大的爭議,我們才會回到部裡面來做預告。現階段就我知道的進度,將會在下個禮拜通報行政院,我們預計在8月1號正式送行政院審議。 林委員宜瑾:8月1號送行政院審議? 黃次長啟煌:對,也就是經過預告之後再蒐集意見,因為預告之後會有不同的意見再進來,我們根據不同的意見…… 林委員宜瑾:所以現在這個草案已經完整了? 黃次長啟煌:對,已經出來了。 林委員宜瑾:現在就是立即要送行政院? 黃次長啟煌:做通報。 林委員宜瑾:OK,我另外一個問題是,伍麗華召委的版本有提及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本席要藉這個機會來詢問運動部跟原民會,去年12月10號世界原住民族傳統運動會在臺灣舉辦,其中有一支隊伍叫做平埔族群,當時原民會教文處副處長邱文隆表示,為因應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通過,也就讓平埔族群的隊伍來參加,不知道原民會是不是覺得這樣子的說法有點怪怪的?因為這個族群統稱叫平埔族群其實是怪的,你也知道他們有分一族、一族,平埔族群並不是一個族,像西拉雅、道卡斯、馬卡道,我講的這些才是一個族,所以去年那一次是用聯隊的方式參加,很多族人覺得這樣子是怪的,而且沒有辦法強調他們各族群的文化主體性,所以聯隊的領隊段洪坤就建議,未來如果有類似這樣的原民比賽,是不是可以效法現在其他的原住民族群隊伍,一族一隊來參賽? 之前本席有詢問過運動部跟原民會,有沒有機會來參加明年在臺中舉辦的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那時候臺中市政府、運動部跟原民會就依照本席的意見召開會議協商,會議的結論是,平埔原住民族屬我國憲法保障之原住民,為保障平埔原住民族運動權益,並落實憲法意旨,運動部全民運動署建議原民會對原民運的參賽身分資格予以函釋。照理說,像我臺南選區的西拉雅族,如果有優秀的選手,應該可以用西拉雅族人的身分來參賽。不過,因為現在各族審議的進度緩慢,所以沒有任何一個族是被行政院正式核定為官方認證的平埔原住民族,導致族人現在也沒有辦法正式在戶政系統註記身分。所以就要請教,怎麼樣保障平埔原住民族各族的族人參加臺中原民運動會的權利?是不是可以放寬?在日本時代有註記「熟或平」,然後再依據他個人族別的認同來參賽,以因應明年臺中的這個運動會?我先請邱副處長。 邱副處長文隆:報告委員,確實在去年是有它的時空背景,因為當初民族的認定還沒有做完,委員也知道現在正在做民族認定的過程。 林委員宜瑾:對,陸陸續續。 邱副處長文隆:就明年參賽的部分,我們還會再跟運動部協調看看,其實我們現在全國平埔族群的各族如何認定,他們在做討論,尋求共識,這個條件是不是能形成認定他是該族群的身分,可能還要回到我們民族認定的程序來判定,至於能不能放寬,我們可能再跟運動部做討論。 林委員宜瑾:好,次長,因應明年臺中原民會的運動,平埔族可不可以一族一組來參加?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持續跟原民會做討論。 林委員宜瑾:好,我想剛剛邱副處長回答說這是很有可能的,只是你們要來想一些方法OK,好,本席現在想討論的是運動防護的部分,我跟李洋部長一樣,我們很肯定運動防護對選手的重要性,大家現在都要拉高對運動防護員的重視,提高他的位階,所以稱之為運動防護師。現在有委員提出運動防護法草案,可是條文部分的內容會引起物理治療師跟健身教練他們很大的疑慮,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一一來說明。可是我想要跟次長提醒,我們要讓運動防護員有具體的制度和更完善的方向,這個本席是肯定的,可是所牽涉的層面很廣,我覺得一定要跨部會來進行,也不是一時半刻就會有完美的版本,所以我認為應該要先精進檢定辦法跟強化課程的設計規劃。我們來檢視運動防護員的檢定報考資格,目前大都是採認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的課程報考為主,可是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有提到另一個資格,就是本部核准立案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等就可以。所以我要請教次長,為什麼實務上大多是採用所謂課程認證的方式來進行?核定的資格機制要如何改進? 黃次長啟煌:這個問題非常非常的複雜,因為當初的辦法就是我草擬出來的,所以我清楚的知道其中的複雜度,因為現階段臺灣並沒有任何一個系可以說它的課程結構完全符合國際上在培養運動防護員或運動防護師的基本精神,因此才會用課程的概念。也就是說如果學生修滿那個課程,即便不是從那個系畢業,因為我們如果說某一個系的學生可以直接來報考,那個系本身並沒有開那個課,這樣其實對於未來在執行業務上面、對於運動員的保護,有些時候我們會擔心他的能力還有所不足,因此現階段才會用課程的方式來審認申請人的考試資格。 林委員宜瑾:目前很明顯運動防護員的報考合格率不高…… 黃次長啟煌:對,不高。 林委員宜瑾:差不多是25%到30%。 黃次長啟煌:對,30%。 林委員宜瑾:主要是因為學科跟嚴格術科的實作可能比較難,所以我覺得這也顯現不出我們現行防護相關的專業培育機制,應該還有要加強的地方,所以目前相關課程的品質跟規劃的完整性,我覺得運動部應該也有很多的地方可以再精進來提高報考合格率。次長,你覺得呢? 黃次長啟煌:的確我們現階段就是多方的蒐集資料,為未來可能的運動防護師的提案做最好的準備,目前還沒有完全定下來的方向,可是我們會持續的努力讓現階段的制度更臻於完善。 林委員宜瑾:好,因為本席要強調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甚至是健身教練,他都是運動醫學保健領域很重要的角色,所以我覺得你應該還要特別跟衛福部做相關的討論,在強化運動防護員的地位的同時,也要保障其他職業的權益。 黃次長啟煌:當然。 林委員宜瑾: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宜瑾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葛如鈞委員進行詢答。 葛委員如鈞:(9時55分)謝謝主席,有請運動部黃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葛委員如鈞:次長好。首先想要關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我想如果沒有運產條例,今天運動部就沒有大家全民的期待啦!在去年7月3號我們一起三讀修正通過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這裡面有一條非常重要的法條,我要呼籲全民一起來關心。這一條講得非常明確:「國家發展基金應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請問次長,我們去年條例修正提到的提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請問確切的比例是多少? 黃次長啟煌:現階段我們是跟國發會共同的研擬那一個投資的辦法。 葛委員如鈞:共同研擬,什麼時候出來?開了幾次會?這兩個問題回答我。 吳代理副司長偉銘:跟委員報告,目前來講,我們相關辦法正在預告當中,預估是7月會來公布。 葛委員如鈞:好,所以你回答我的時間是7月。你們跟國發基金開了幾次會? 吳代理副司長偉銘:我們已經跟國發基金開過兩次會。 葛委員如鈞:好,很好,預計會是多少比例?我們問了以後沒有人可以回答我們啊,大概什麼範圍嘛,你要讓大家有一個期待啊! 黃次長啟煌:我們投資的比例是這樣子,因為要看個案的審查,我們的原則…… 葛委員如鈞:國發基金要投入一定比例投資運動產業,是它要給你多少的比例,不是你要投多少,不是。 黃次長啟煌:目前它已經匡列100億讓我們做這樣的事情。 葛委員如鈞:匡列100億要做這件事?是幾年100億? 黃次長啟煌:目前的額度就是100億。 葛委員如鈞:那可不可以100年後100億? 黃次長啟煌:10年的時間。 葛委員如鈞:對嘛!次長,我真的對運動部很寒心,也很失望欸!我們大家都一起在為運動努力,我們去詢問多少比例,同仁一問三不知,回答說不知道比例,結果現在一問不只時間也有了,金額都出來了!是怎麼樣?我們要索取資料,但是跟你們同仁都沒有辦法取得資料嗎?依法我們可不可以知道這些事情? 黃次長啟煌:可以。 葛委員如鈞:可以嘛!那為什麼一定要在這裡才能夠問得到?這樣時間的消耗合理嗎?回去可不可以稍微討論一下? 黃次長啟煌:在索資的問題上面,我們會來改善。 葛委員如鈞:好,為什麼我們很在意這一點?國發基金是作為台積電單一持股最大的股東,擁有台積電百分之六點多的股份,我如果沒弄錯的話大概是16億股,台積電光一季配息就多少錢?我想大家都很關心,是7塊錢,每季配息一季可能就是一百多億。一整年下來,假設台積電做得很好,這一整年下來可能配息400億、500億,都是有可能,還算不上其他國發基金的淨資產。所以我們當時非常用心,跨黨派的一起把第十三條之二放進去,結果我們大家非常期待1%就可以有4億,結果你說要匡列10年100億,那就是一年10億,這個部分7月會把它落實進來嗎? 黃次長啟煌:是的。 葛委員如鈞:所以進一步我們就會看到很明確的,我們也希望相關的計畫很明確的讓國人知道。另外,我們同步修正了同法的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的規定,將擴大租稅減免的優惠也給予捐贈、幫助職業或業餘運動產業的營利事業。本席當時完成修法以後,也在立法程序完成以後發言,當時朝野不分黨派對這個修法也都大力支持,所以行動上、溝通上都要非常明確、非常清楚。 再來,我也想請教一下推動運動產業化,其實去年1月也公布了運產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設置了行政法人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剛剛也有委員在關心。條例修正以後,其實中心也承擔了國發基金的這些資源,不然你說匡列有一定的比例了,結果精準投資的重大責任沒有人承擔,這樣也不行,所以去年11月21號確定由鄭仁傑董事長來出任董事長。請問一下次長,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去年10月1號就正式上路了,董事長選好後也召開了第一次的董事會議,為什麼在運動部的官網上到今天都還是「建置中」?這三個字很大喔!這是你們官網顯示的,不是我們自己AI生成的。甚至連運動產業發展中心的臉書粉絲專頁,4月27號發第一篇貼文,到現在也只發了21篇,連推廣自己給大眾都做不到了,怎麼有辦法來推動運動產業化?這部分次長知道嗎? 黃次長啟煌:這個我們了解,因為董事會在去年11月成立後,一直到今年的2月1號才開始正式運作,從它正式運作到現在大概也只有三個月的時間,所以請再給他們一點點的時間,我們會持續來督導他們,讓他們做到他們該有的任務。 葛委員如鈞:通常電影還沒上映我們就會知道上映日期,遊戲還沒發售我們就會知道發售日期,國家運產中心相關的資源也都給了,網站建置中,沒有時間表,請問這個「建置中」到什麼時候我們才可以看到它盛大的把相關網頁、網站可以上線?有沒有預期的時間? 黃次長啟煌:這一點可不可以容許我回去跟運產中心好好的討論一下? 葛委員如鈞:好。 黃次長啟煌:我了解委員對這件事情的關心,我們會努力來跟他們溝通。 葛委員如鈞:對,從去年到現在都還在「建置中」,我想大家會有點太過期待啦,然後相關的自我推廣也應該要做好。 另外,我也關心一下今(115)年度預算計畫中的運動產業部分,我們就是一直努力,希望讓運動產業也成為我們的護國神山,也是我們臺灣之光,運動產業促進計畫編了966萬元,這可以做好幾個logo了。預算執行的情況,依據運動部提供給本席辦公室的資料,執行率30%,我看我以後問這個都還要問你是不是真的30%,因為我們問同仁,同仁說不知道的事情其實知道,我問到30%的東西會不會其實是50%還是3%?次長,您知道信任關係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依據你們的資料已經執行了30%,但本席看不到這30%到底是什麼東西,請問次長,這個促進計畫花了可以做好幾個logo的錢,現在計畫的成效是什麼?具體作為是什麼?30%可能是三百多萬嘛,我們看到有些單位一百多萬還不只換logo啊,還可以換很多的視覺設計,整體全面的,這已經可以換三個單位的logo了,請問三百多萬、30%做了什麼? 黃次長啟煌:以我目前的了解,他們還是持續的在做這樣一件事情,因為這是他們在董事會上報告出來的進度。 葛委員如鈞:不好意思,次長,我問你的是,這個促進計畫編了966萬,執行了30%,具體成效如何?有什麼具體作為?結果您給我的回答是他們就做這個,這個是哪個?做了什麼? 黃次長啟煌:這個可不可以容許我們後續再給您書面資料,因為我個人目前不知道。 葛委員如鈞:好,運動部才剛開始,業務當然是很繁雜,我們可以體諒也可以理解,但是未來可能還更繁雜,為什麼?因為當產業蓬勃發展以後會更繁雜,所以我希望部長、次長對於相關的訊息一定要全面掌握,好不好?這樣我們相關的溝通也會更有效率。 另外也問一下,我們持續在關心運動產業,然後也幫你們計算了一下,有一個很大的空間可以一起來努力啦!職棒在臺灣有6隊、職籃有11隊、職排有4隊,我都是他們的粉絲,全民都是他們的粉絲,他們都是我們的偶像,足球的項目現在還在準備。但是很遺憾的,我們剛剛提到這三個運動的職業隊伍,這21個隊職業球隊當中,去年獲利的只有職業棒球隊,而且不是每一家都有獲利,我們算起來很可能只有一家,我覺得大環境需要時間我們都體諒,但是現在很多都還沒有實現盈利,我們又要推展運動產業,請問這個問題出在哪裡?給您發揮一下啊! 黃次長啟煌:問題的層面非常非常多啦,場地是一個問題,粉絲的融入程度也是一些問題,球員本身的精進以及現場科技的呈現都是吸引群眾進到場地的因素,還有附屬產品的一些議題,都是在產業推動當中必須要去做的事情。 葛委員如鈞:好,沒關係,這一段發言,我想我們都彼此記錄一下,您剛剛提到的場地,這個政府責無旁貸嘛;第二,粉絲,我覺得這就有一點疑義了,這個產業沒有發展怎麼是粉絲的問題呢?第三,你還提到球員的精進,我真替你捏把冷汗,我們的球員絕對是全世界最棒的,我想這個還有很多其他的空間,我相信您剛剛因為時間的關係沒有辦法表達得很清楚啦,相關也希望有更仔細的研議,我們一起來努力。 最後的最後,我要先再次感謝主席給我這個時間,因為我們真的是希望能夠幫助體育專長的學生去實踐他們的願景,把我們的運動產業整個拉起來,運動可以是我們的護國神山、全民運動可以是我們的臺灣之光。 最後問一個問題,根據去年修正的條文,國發基金似乎只會投資在發展職業運動的產業,但是國發基金這麼大,我們其實也希望可以全面的來幫助運動的推廣,您剛剛提到了,10年有百億,這不是一筆小錢喔,這可以做百個、千個logo了。有學者質疑,職業產業可以發展得這麼好,可是這個產業有一個基層的、底層的grassroots,是什麼?基層運動,譬如包含社區晨間運動、地方業餘賽事、校際聯賽、親子健走等這些推廣發展,所以請問運動部有沒有考慮用國發基金以外的更多資源,我們積沙成塔,這已經不是沙了啦,這積塔成眾了,比如說以運動發展基金來作為一個增強跟替代,請問次長,運動部有沒有考慮過? 黃次長啟煌:有的,我們在全民運動這一塊,其實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這一些grassroots的運動…… 葛委員如鈞:基層運動。 黃次長啟煌:是的,我們都希望能夠在經營當中要有產業鏈的概念、要有生態系的概念,希望未來透過政府部分的投入,能夠讓它在未來可以自行運轉、商業的運轉,我們希望透過服務模式的建立跟商業模式的建立,讓它透過部分政府支出的同時能夠自給自足,這樣子的產業才有辦法永續,否則一味的靠政府補助,產業是活不下來的。 葛委員如鈞:但總而言之,這個發展,我們希望能夠有更多的資源挹注,對不對? 黃次長啟煌:是。 葛委員如鈞:基層運動我們不會排除啦,跟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也是有關的,對不對?我們全民現在都在瘋打匹克球,現在很紅的還有HYROX,我們立法委員都說要去報隊,次長,說不定我們也可以一起來PK一下,當然我是比較弱、要練比較久啦! 總而言之,我想全民運動絕對是我們的希望之光,強身健體也是我們國防、國家安全的一環,我想這個絕對是沒有任何黨派色彩。剛剛還沒有辦法完整回答或來不及回答的部分,麻煩一個月內書面回復本席,相關我們索資的溝通上,也麻煩跟同仁討論一下,如果我們能更密切的話,我相信未來我們的合作也會更好,我們修法的美意及詢答的美意,主席給我們這樣的時間,我想是真正的讓臺灣運動產業發展起來,跟運動部一起來努力,好不好?謝謝主席,謝謝次長。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陳秀寳委員進行詢答。 陳委員秀寳:(10時8分)謝謝主席,請運動部黃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早安。 陳委員秀寳:次長早。次長,這幾天的天氣都非常炎熱,體感溫度大概都有三十七、八度,甚至昨天的體感溫度有的地區飆到了40度,正中午如果曝曬時間超過15分鐘應該就會有熱傷害的風險,講到這邊,次長大概也知道我要關心什麼了,其實前幾位委員也都在關心這個問題。在這種氣溫之下,如果要運動,通常我們都會建議民眾要避開中午最熱的時間,就是在12點到2點中間,不管是太陽、溫度還是紫外線,這個次長您也認同吧? 黃次長啟煌:是的。 陳委員秀寳:但是如果是比賽賽事被排在最熱的時段,您覺得這樣子對運動員會不會有危險? 黃次長啟煌:如果環境是很惡劣的,特別是在熱度跟溼度上面超過紅色的標準,的確對身體的傷害是很大。 陳委員秀寳:就像這幾天的溫度很高,溼度也很高,我們臺灣女足聯賽2025-26木蘭聯賽的開賽時間,我想剛才次長也有看到了,這個開賽的時間就是在本席剛剛說的12點到2點這個最熱的時間,但是相同的呢,男足頂級聯賽、企甲聯賽在14點以前開賽的場次是零喔,相較起來,好像是我們女足球員比較耐熱嗎?針對這個狀況,其實我這邊要跟次長討論的是兩個部分,第一個就是剛剛提到的運動員熱傷害的風險,在高溫的環境之下,高強度的競技所帶來的運動傷害風險會提升,這個是我們運動科學界的共識,尤其是在極端氣候之下,夏天是會越來越熱,國際間都在採取相關的防治措施,我們的女足球員卻還被迫在下午2點以前要出賽,這絕對不是女足球員比較耐熱,我想這就是我們的防治意識跟規範意識是不夠的,常見室外賽事的類型像足球、棒球、田徑都會面臨在高溫之下運動會有熱傷害的風險! 所以本席在這邊要要求運動部:第一個,我們要正視運動員熱傷害的風險,在高溫、高溼度的情況之下,又是高強度的比賽,其實對運動員來講,是有很高很高的風險。第二個,我希望要擴及成人、青少年及幼兒之間相關運動賽事,我們要具體的規範開賽時間及防治措施,因為不同的年齡可能有不同的狀況,我們要訂定不一樣的規範以及不一樣的因應措施,這個部分請運動部一定要正視。第三個,我希望運動部在審查各協會、各賽事申請相關補助的時候,要要求單位落實相關的規範,因為我們雖然有規範、有指引,但他們不見得會遵守,但是如果我們在審查補助的過程、審查的程序裡面有要求,他們就會落實,這是我們唯一可以比較強制性的要求單位他們一定要落實、一定要執行的。第四個,我們要建立三級制高溫開賽規範以及分年齡來實施分級保護。以上這四個部分,我想請次長回應一下。 黃次長啟煌:建立一個安全的運動環境,我們一直將其作為工作目標來追求,因為極端氣候,臺灣夏天非常非常的熱,的確需要有一個指引,剛剛委員所說的這件事情,我們會責成運科中心把我們已經做出來的熱環境之下的運動指引提交到各個協會去舉辦的時候,另外還有一些預防的措施,因為有些時候,賽程一天下來,比較不容易說只在某個時間,因為怕會打不完,所以其實是有一些預防的方法可以降低熱的影響,這些預防的方法,我們都會交給協會,讓他們去執行。 陳委員秀寳:剛才次長講到相關的規範跟指引,是你們已經有建立了嗎? 黃次長啟煌:對,運科中心那邊已經做出來了。 陳委員秀寳:其實不限於是企業或是專業聯盟的比賽,我們民間自辦的比賽、學生的聯賽,都應該要有一個一致性的規範、指引,讓比賽辦理的時候是可以依循的,既然你們已經有相關的草案,是不是也將這個草案送給各委員來了解一下你們關於這個部分所做的一些進度? 黃次長啟煌:好,我們請運科中心來提供。 陳委員秀寳:好,第二個部分要跟次長來討論的是平權的部分,企甲聯賽在下午2點前開賽的場次是零,但是木蘭聯賽卻足足有12場都是在下午2點以前開賽,這個部分我想很難去辯解說是賽事跟場地的安排,讓男女足球員在合理的時段出賽,讓他們可以有最好的狀況來發揮他們的表現,我想這個對足協來講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但是為什麼都會做這樣的安排?女足出賽的時間就是會在最熱的時候,可是男足的比賽就不會安排在那個時候,你說這個是場次、比賽的安排,這個很難說服關心的民眾耶,次長覺得呢? 黃次長啟煌:是,沒有錯,從現在的資料看起來,的確似乎都是女性先排比賽,男性再排下去,我想這是長期以來他們的一個習慣,這個如果在冬天可能就不是問題了,但是不應該這個樣子。 陳委員秀寳:這個部分,次長是不是在這邊可以具體承諾說你們會督促足協來改善?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持續跟足協討論來改善這樣一個事情。 陳委員秀寳:再來,針對運動平權的部分,其實不論是性別平權或是適應運動的部分,本席在上個會期擔任召委的時候有排了一個運動平權的專報,當天有很多委員都很關心關於性別平權的部分,結果後來還是陸續又發生女足出賽事件的問題,顯見運動部後續並沒有很具體的作為,當時次長是有承諾會持續的把平權從理念可以落實到制度,但是很可惜,本席以及很多委員,還有很關心的運動團體,都沒有看到次長兌現承諾之後,讓人家覺得有什麼很實體的改善。所以本席在這邊要求,請運動部提供從上次本席排定專報,也就是從12月3號到目前,運動部針對運動平權所制定的相關具體政策以及措施的內容,請提供相關資料給我的辦公室,讓我知道一下,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做了承諾之後有什麼很具體的相關想法跟落實,好嗎? 黃次長啟煌:好的。 陳委員秀寳:好,再來,我要再問一下關於完善不適任教練管理制度這個問題,本席在上個會期擔任召委的時候也有舉辦一個公聽會,請大家一起來表達意見,當天是次長出席的,也有承諾對於制度的不完善,運動部這邊會擬定工作方針,希望年底之前會有具體的做法。在這個會期4月9號的專報,本席跟委員們也都在關心相關的進度,但是運動部好像沒有跟上大家的期待喔,現在已經是2026年5月,當初承諾在2025年年底會有一個具體的做法,但好像也沒有進度,次長對於這個部分要做一個說明嗎? 黃次長啟煌:是的,謝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對於不適任教練持續的在我們的系統當中工作,我們也無法容忍,但是因為法律授權還沒有完善,我們不敢貿然的去公布這些個人的姓名,因為我們曾經做過,但我們的同仁就被告了,所以為了要保護運動員,在新版運動法的修法當中,我們明定了這些不適任教練的消極資格,也就是說,他們只要犯了這些錯誤就不能夠進到我們的場域來工作,對於公布資料及可以去查核的部分,我們會有一個教練的網站來公布這些不適任教練的名單,在法律完備之後,我們依法就可以來公布這些人的姓名,讓擔心的家長可以去查詢,如果他要找一些教練來幫他的小孩做指導,他可以到那個地方去查詢到底某個人有沒有在不適任教練的名單中。因為這是國民體育法的修法內容,它有一個過程,現階段我們的草案已經出來了,我們將在下個禮拜通報到行政院,行政院初審完成之後,我們會做預告,希望能夠在今年8月1號正式函請行政院來做審查。 陳委員秀寳:謝謝次長對於相關進度的報告,其實針對完善教練查核、淘汰及篩選制度,以及兒少工作證,本席是希望真的不能再拖了,因為各家長、各團體都非常的關心,也很擔心我們的孩子可能在不知道的情況之下、在沒有察覺的情況之下,他們要繼續的受到這樣侵害的風險,這個部分既然已經有這樣的進度了,我也希望你們報請給行政院之後,後續也要去追蹤相關的進度。 再來,本席還是要強調運動員熱傷害的指引是運科中心應該研擬的,運動平權的問題也是次長您督導的,希望這一切的相關作為都可以加緊腳步,可以來回應相關團體及關心運動的民眾的期待,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秀寳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主席(陳委員秀寳代):接下來請伍麗華召委質詢。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10時19分)謝謝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早安。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次長好。今天很高興可以安排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我個人也特別關心其中的一條,其實我在上個會期,也就是去年11月12號,有針對運動部進行質詢,當時我有提到,我們先不要論百分之二點多的原住民對我國運動所做的投入跟貢獻,可是我們可以來看一下,在國民體育法裡面,到底有沒有把原住民的傳統運動當一回事?為什麼我這樣講?我們在參加全民運動會的時候,可以看到有民俗體育的項目,可是在這裡頭其實看不到原住民族的傳統項目,當補助「民俗體育扎根學校」的時候,我們也看不到原住民這些傳統項目。這會造成什麼呢?大家會覺得:對,我們現在有一個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這是教育部主辦的,原民會也創設了一個世界原住民族運動會。可是這個感覺好像是,這些傳統運動項目只能在自己的框框裡面才會出現、才會拿出來比賽,好像是化外之地,自己玩自己的。 所以我們回歸到為什麼會產生這樣的情形,其實這跟我們的國民體育法有關係。因為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應積極倡導及推廣我國固有之下列優良體育活動」,而條文所列的優良體育活動包括:國武術、划龍舟、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以及其他民俗體育活動。再往上追的話,我們就會發現在母法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有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所以我們找到這個源頭,也就是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應該要修正。 我其實覺得滿有趣的,在世界原住民族運動會當中,我們可以在國際間競技的項目像傳統射箭、傳統拔河、傳統摔角或是傳統負重,甚至像撒網也可以,鋸木頭這個項目則經常被拿來比賽。你說鋸木頭、撒網很好笑嗎?其實也不會,因為我們去看一下所謂的民俗體育項目,其中還有砌磚耶! 我剛才在做提案說明的時候就有提到,中華民國來到臺灣76年、已經扎根本土76年了,這樣的本土項目,特別是原住民族的傳統運動項目,也應該要被納入國民體育法。我去年質詢運動部的時候有提出幾個訴求,今天要來請教一下運動部:第一是要協助原住民族傳統運動規則化;第二是全國性運動競賽應該要納入原住民傳統運動項目;第三是民俗體育的推廣補助對象不應僅限於學校或全國性協會,地方團體應該也能獲得支持。請教次長,這幾點目前規劃得如何? 黃次長啟煌:有關原住民族傳統運動規則化這件事情,我們應該會持續跟原住民族委員會來做,因為專業上面、傳統上面、文化上面,他們必定比較了解,但是要加上運動的專業,把它規則化,這需要一個過程,這件事情我們運動部跟原住民族委員會責無旁貸。有關全國性運動競賽要納入傳統運動項目的部分,因為每一個全國性運動賽會都有它的舉辦準則,要新增項目有一個過程,必須考量很多,包括組隊有沒有辦法形成至少8隊、參賽人數是否足夠等等,所以應該要逐步討論是否有可能納入,因為這不是我們說納入就一定可以納入,還有一些客觀條件必須符合。至於民俗體育的推廣,我們的全民署目前也在對地方的單位採取俱樂部的概念,希望透過地方的俱樂部來持續推動全民運動,如果有適合的原住民族傳統運動可以在地方上推動,我們也不排除對它做補助。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謝謝次長的回答。其實我也要特別感謝運動部,因為我多次和運動部溝通,特別謝謝部長,第一項訴求就如您剛剛所說的,我們都支持把這些傳統運動規則化,部長的意思是說先來處理一個單項…… 黃次長啟煌:對。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假設像傳統射箭,因為射箭的部分可以跟國際接軌,如果我們能協助成立這個單項,未來如何進行教練證照的取得和認證,甚至運動項目如何規則化,就可以由這個單項運動協會來處理。對此我非常感謝,因為我感受到運動部是非常支持的。 關於能不能納入全國性運動競賽,剛才次長回答說,只要符合那些公布的規定,應該是可以,所以我們的輔導當然就是要看怎麼樣去符合相關規定,讓他能夠參與。 我提出的「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在「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後面增加「;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等文字,所以這個部分未來原民會應該會有很大的角色,希望兩個部會可以一同為原住民族的傳統運動項目邁向法制化、全民化而努力,我講「全民」的意思是,不是只有原住民在玩,而是全民都可以一同來參與。這個部分就希望運動部能夠支持。 以上是本席的訴求,謝謝次長,也謝謝主席。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伍麗華召委質詢,次長請回座。 主席(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接下來有請羅廷瑋召委來進行詢答。 羅委員廷瑋:(10時27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您好。 羅委員廷瑋:次長好。去年嘉義民和國中棒球隊發生車禍意外,次長有沒有印象? 黃次長啟煌:有。 羅委員廷瑋:結果不到一年,我們又在昨天的新聞中看到嘉義縣水上國中女子籃球隊(全國乙組冠軍)搭乘一台8人座的廂型車,卻硬是塞了15個人上路,你有掌握這則新聞嗎? 黃次長啟煌:我有看到這個報導。 羅委員廷瑋:學生擠到連後車廂都有人半蹲,如果他們是要去比賽的話,會不會到現場都累了?我看了心裡很難過,我覺得沒辦法接受。您覺得呢?還是您覺得這是校園的常態? 黃次長啟煌:我也覺得不是很適當。 羅委員廷瑋:校方說原本有2台交通車,一台送修、一台可以使用,教練便宜行事,而且覺得女籃球員身形比較嬌小,所以就硬塞,讓所有人都上同一台車。真的只是因為教練便宜行事嗎?還是沒有給足其他資源予以協助,就全部推給教練?次長,專業的運動教練並不是路人甲耶!專業的教練每天帶隊訓練、出門比賽,超載是違法的,他不可能沒有這樣的常識。而且我相信許多教練還是非常愛護自己的學生或所有的學員,怎麼可能讓學生半蹲在車上?在沒有安全帶的情況下,一個緊急煞車不就變成群體事故嗎?所以我相信,我也寧願來聲援,但是我希望了解事情的真貌,最後我們要怎麼樣改善,不要讓這件事情變成常態,還是教練的養成跟管理的制度有出了問題?我們都應該一併的檢討,培育基層的教練過程中,有沒有把學生安全跟保護的責任當成核心的訓練,我們也要去檢討;教練取得資格、參加研習,有沒有強調交通安全?我希望這個部分要再稍微整體的去做檢視。我知道基層的教練很辛苦,待遇不好、壓力很大,很多人是真心的愛學生、愛這個運動才撐下去,但是也因為這樣子,我們更不能接受為了比賽,把學生塞進不安全的車成為常態,這部分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檢討的報告,甚至是要怎麼樣去支持這樣子一個所謂的籃球隊?這個車子看起來也滿老舊的,您覺得呢? 黃次長啟煌:我覺得這是一個常態的、系統性的問題,的確我們在整個教練的養成當中,可能沒有針對交通安全這件事情個別去做指導,因為在專業的養成當中,交通安全應該是平常的累積,而不是在養成教練的標準教材裡面,不過對於兒少保護的這件事情,我們已經在現在的規範當中、在教練的講習當中,我們明定一定要加入兒少保護的議題,這是現階段在從教育推廣上面,我們已經努力在做了,至於這個現象其實要回到我們臺灣長期以來的一個問題,也就是系統性的,到底對一個球隊標準的配置是什麼,其實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很明確的規範。 羅委員廷瑋:對嘛!所以兩個問題:第一、加強宣導,個案來做為廣幅的宣導,我覺得這有其必要性,加強兒少的保護。第二,針對籃球隊基本的配置或者是相關的運動隊他們該有的資源做一個檢討,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應該納入相對應的後續檢討機制裡面?這是我們今天要對談,希望能夠談出的結論,可以接受嗎? 黃次長啟煌:可以的。委員,跟您報告,因為這件事情牽涉到學校端的運作,因為它不是國家隊那個地方…… 羅委員廷瑋:當然、當然!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會同教育部共同來面對這樣的…… 羅委員廷瑋:但是我們要有一個指引…… 黃次長啟煌:是的。 羅委員廷瑋:我們要有一個建議,然後去跟各校做溝通籃球隊該基本的有哪些,哪些有缺少的要反映,並且做相關單位或是地方政府的一個建議,應該要去關注。 黃次長啟煌:這個問題非常的大,因為不會是只有籃球隊。 羅委員廷瑋:對,不會只有籃球隊。 黃次長啟煌:因為非常多的運動隊伍都需要移動去比賽…… 羅委員廷瑋:所有的運動隊都應該被照顧到。 黃次長啟煌:所以我們應該要廣泛的來看待這個問題,而資源的配置,各位想想看,如果一個學校有4個隊伍,我們同時要讓學校有4臺大巴士,以現在的狀況,我們必須要面對…… 羅委員廷瑋:會比較困難,但是有沒有相對應的配套去做輪流使用,或者是通常塞在一起要比賽的時間,怎麼樣去做一個配套? 黃次長啟煌:我們把這個議題列為討論,好嗎? 羅委員廷瑋:好,拜託你,我們不是要求教育部來出錢、運動部來出錢,而是是不是能夠去關切、發掘,給予指引,甚至要給地方政府建議,這個部分麻煩一定要做到,你要做到督導,好不好? 黃次長啟煌:是。 羅委員廷瑋:再來,經典賽韓國那一場,次長有沒有看? 黃次長啟煌:有。 羅委員廷瑋:有沒有覺得心裡非常的振奮? 黃次長啟煌:我在臺北車站看的。 羅委員廷瑋:在車站看喔?我想那時候全國民眾也都替我們的選手驕傲,覺得臺灣棒球又站上了國際舞臺,這樣的榮譽感,我想每一位球迷、我們的國人都與有榮焉,但是次長,你知道紅葉少棒嗎? 黃次長啟煌:知道。 羅委員廷瑋:可以說是臺灣棒球傳說的起點了吧? 黃次長啟煌:是。 羅委員廷瑋:請問次長知道紅葉少棒當時的小球員們的近況嗎? 黃次長啟煌:當時的小球員現在的近況,我不知道。 羅委員廷瑋:好,當初13名紅葉小將,截至2018年有8位過世,有當清潔工的、有種鳳梨的、有在工廠上班的、有做臨時工的。現在運動員的收入跟退役後的職涯看起來有稍微好一點,但很多家長還是不放心,不希望自己的孩子走上運動行業,因為政府的政策對運動員相當不友善,這講很多年了,也不是我們這一屆才開始說,原因很簡單,大家看到了少數明星有高薪、有代言,可是大多數的運動員,尤其是提早退役的那一群,政府的政策給他們的保護是什麼?選擇和退路仍然非常有限。次長,所以這部分我們要怎麼辦?生涯規劃要怎麼樣去處理?退休跟退役之後,他的生涯規劃幾乎就是零,以職棒為例,真正能夠進入職棒一軍,在一軍站穩、有穩定收入的,比例很少,更多是待在二軍,幾年就退團,甚至是連職棒門都摸不到,對於一大群沒有站上鎂光燈卻付出了青春的運動員來說,他們退役之後要做什麼?你說:沒有,我們要去照顧一軍。有這麼多的一軍嗎?有這麼多的明星可以在退休後來協助更多的運動員培育嗎?我認為更廣大的是許多提早退休的,他們有更多的量能、有更多的熱情來幫忙做相關的職涯輔導,總不能說他們就是沒有工作、沒有方向,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忙,所以人家不敢踏入運動行業就是因為這樣。次長,其實運動部並沒有什麼生涯規劃的選擇可以協助這些運動員,有很多都是散落的方案,比如優秀選手的輔導方案,部分轉任教練、體育老師,以及個別式的職涯、產學合作,但問題是運動員沒有被系統性的教導怎麼樣規劃自己的生涯。次長,運動員其實最怕的就是他們的職涯規劃,而不是辛苦的訓練,所以運動部接下來要怎麼把運動員退休後的生涯規劃,現在幾乎是等於零的狀態,變成一個可以期待有制度的一個狀況?我有提案,我們在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修正案中,「曾擔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政府為協助其退役後之生涯、規劃輔導及就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成立運動員生涯和職涯輔導中心;其輔導資格、措施、期限、申請與審查程序、輔導就業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次長,雖然今天沒有排審到,但是您支不支持我說的? 黃次長啟煌:這個方向上面是很好的,其實要讓運動有好的未來,我個人認為應該是在產業的發展,也就是我們去創造那些就業的可能性,而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當中,他有看到那樣的場域需求,他努力的培養自己那方面的能力,經過輔導,他就有辦法進入到那個工作場域裡面去。我自己曾經是40年前退休的運動員,我也透過我自己的努力,我看到的一條路,我希望我能夠成為運動防護師,我後來到美國去讀書,我也努力通過了美國的考試,回到臺灣來,我持續的推動,我們去創造了一個新的就業環境,而且讓更多的運動員看到那樣的可能性,這樣才有辦法,而不是單純的輔導,如果沒有一個就業端的需求,培養再多人都沒用,而所有的運動員能夠進到職業那個比例是少到不可以再少。在美國那麼大的運動產業,2%的運動員才有辦法進到職業運動,所以在養成的過程當中,他自己要看到那個路徑,而我們去創造產業的需求、人才的需求,才有可能讓他們根據那樣的需求,來培養他們自己的能力,而我們就來輔導他們進到那樣的能力,所以我們要先從產業開始。 羅委員廷瑋:我認同你說的,但是就像我最近看到的電競,我們看到選手在場上努力,但是在整個電競的過程當中,我要跟大家分享,絕對不是我們的選手來做主角而已,轉播、後製、行銷、賽評、主持,還有專案管理,整個辦理活動,這些所有都是產業,我們要怎麼樣變成產業的需求增加、政府要怎麼樣來增加這些職業類別?這都是你剛剛有提到的。 黃次長啟煌:是的。 羅委員廷瑋:這是對的,沒有問題,但是我認為是需要雙向並行,也要創造職業、也要去幫忙增加產業的需求、也要幫忙協助運動員的輔導,這個部分應該是缺一不可。 黃次長啟煌:是的,我們完全認同委員的看法,現階段我們在全民署推動全民運動的過程當中,我們就是希望在基層上面,每一個地方的基層都能夠有一個營運的概念、有產業的概念來推動,而不是靠補助才來辦活動,這個沒有辦法用…… 羅委員廷瑋:沒有錯。我真的希望要好好關注運動員職涯的規劃,我們一起加油,好不好? 黃次長啟煌:是。 羅委員廷瑋:拜託一下,謝謝。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羅廷瑋召委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郭昱晴委員進行詢答。 郭委員昱晴:(10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黃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郭委員昱晴:部長早安。您有參加5月23日11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的開幕式嗎? 黃次長啟煌:我沒有去開幕式。 郭委員昱晴:你沒去,部長有去對不對? 黃次長啟煌:對。 郭委員昱晴:我是開幕式當天唯一出席的委員,當然現場其實是非常的感動,也集合了大概21個縣市所有優秀的運動選手及教練們,我覺得這不只是一個運動賽事,它更是運動平權非常重要的一次象徵,尤其是開幕式,但是我注意到一件事情有點可惜,當我們的選手要進場被介紹的時候,司儀的第一句話不是介紹這個選手的成績,也不是介紹他的紀錄跟他的專項,而是衝口而出就直接介紹他罹患了什麼樣的疾病、有什麼障礙,這個部分其實已經完全偏離了所謂的運動平權這件事情,我覺得這是非常非常可惜且令人遺憾的事情:第一個,他弱化了運動選手專業的主體性,這個必須承認,其實全障運的選手們都是經過長期的訓練,要非常努力通過非常激烈的競爭才能夠站上全國性賽事的舞臺,但是開場的時候卻先被介紹他罹患的是什麼疾病。第二個,也忽略了個人的隱私跟個人的感受,我想不管是疾病也好、身體狀況也好,其實都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議題。 黃次長啟煌:是的。 郭委員昱晴:但是私人的資訊卻這樣被公開,當然這個出發點,我們必須說他是鼓勵,但是我相信在現場應該是不適合的。第三個,是容易被落入到所謂悲情、勵志的舊有敘事,雖然看似正面,但是很容易讓社會繼續用所謂的同情取代尊重,去看待這樣子的開幕式,所以我有幾點建議,除非是涉及賽事必須要分級的需求,不然其實不應該把疾病或者是他的障礙類型、他的障別在這樣子算是大型、全國性賽事的舞臺上被公告。 黃次長啟煌:沒錯,完全認同委員的說法。 郭委員昱晴:我希望能夠回到運動員自己本身的運動本質跟體育賽事,應該要從他的戰績、他的技術特色跟他訓練的得獎成果來做介紹會比較妥適,因此,在加強司儀跟承辦團隊平權培力的部分,也提供給運動部作為參考。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個是小小的遺珠之憾,我提出當天我所看到的現場狀況,對於這個部分,運動部是不是可以提出一個檢討報告,來整個檢討這個部分的疏漏? 黃次長啟煌:我們應該要加強這方面的教育工作,其實在公開場合討論的時候,我們只能討論,不能把個別的資料給揭露出來,我們可以去談論那個條件,所以我在全障運的隔一天有去現場,他們的司儀在播報比賽的過程當中,他都是說,譬如T35級,他並沒有說35級是什麼,他只有說T或F幾級,我覺得這樣是比較適合的,是尊重那一位選手本身,我個人…… 郭委員昱晴:我當然也有聽到他真的有把疾病給說出來啦…… 黃次長啟煌:這個說實話是真的不好。 郭委員昱晴:的確是真的不好,這個部分你們就再來檢討、再來改進。 黃次長啟煌:是。 郭委員昱晴:因為運動平權是我們一直不斷在倡議的。接下來我想要問的是,我們的運動部正式成立了,可以算是臺灣體育發展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當然我們期待未來不是只有提升國際競技的成績,也能夠真正兼顧所謂的競技發展、教育保障以及孩子們的未來。但是近期監察院針對體育班的制度提出了一份調查報告,其中點出基層長期存在的幾項結構性上的問題,就是這些孩子們對於學歷上的落差、訓練跟他的課業上的衝突,還有教練制度缺乏長期的規劃,再來第三點就是偏鄉的資源支持不足,這三大問題已經點出我們結構性的問題。 我今天想要請教運動部的是,我們在推行運動班轉型的同時,我們要怎麼樣才能夠真正做到不要犧牲孩子的受教權;再來,我們不要讓基層教練對於他們自己本身的未來也感到不安;第三點,不要讓偏鄉的教育資源過度地集中在都市區、資源比較多的地區,偏鄉依舊有需要被支持的空間。監察院的報告已經指出,體育班的孩子在基礎的學歷上真的就有明顯的落差,我們在期待這些孩子們奪牌的同時,他們也非常的努力,也願意為校爭光,問題是孩子不是不願意去學習學科,他只是因為要面對長期的訓練、比賽賽程的密集,還有他們公假請得非常的頻繁,再來補課,誰來補?怎麼補?沒有時間補!這個是另外一個問題。還有他們同樣要面對升學壓力,這些孩子長期被迫要在訓練跟課業當中二選一,這個時候運動部有沒有解方? 黃次長啟煌:這個問題誠如委員所說的是非常非常的複雜,還有結構性的問題,這些問題現階段我們都有掌握到,據我的理解,我們跟教育部針對這些事情都有持續的在討論,譬如說剛剛委員所提到,我們希望未來的比賽不要在週間,而是用週末,我們用週末的時間來比賽,我們把教練過去強迫說,你如果沒有成績,你的補助款就不會到。我們大量的降低,特別是基層小學、國中的階段,把他的運動成績評量指標的百分比往下降,也就是我們不會強迫教練為了短期成績而強烈的去訓練學生,「小孩子敢操就贏了」,這個想法是不對的。 郭委員昱晴:尤其碰到學校剛好要期中考、期末考、第一次段考等等,當它衝突的時候,其實不是只有週間,問題是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配套措施?還有就是我剛剛提到的,這些體育班的選手在受訓的同時,他們在課業上比較疏漏的部分,要怎麼補課、是什麼時候補,以及誰要來幫他補?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一個比較具體的配套方法,有沒有出來? 黃次長啟煌:現在在補課上面其實已經有機制了,只是它的成效沒有那麼好,這個是事實。 郭委員昱晴:好,另外有一個,當選手在過程當中,不管是他受傷了或者是他中斷了訓練,我講的是要參加賽事之前的這個訓練,他之後要怎麼樣轉銜?這個機制有沒有出來? 黃次長啟煌:轉銜的部分可能還沒有出來,關於體育班的學生有沒有辦法轉,如果他願意離開體育班到一般班級去上課,我相信在學校裡面是沒有問題的。 郭委員昱晴:好,我今天其實提到了三點問題,但是時間的關係,後面還有很多的委員要質詢,我相信他們也有同樣的問題要詢問次長,所以什麼時候可以有一些比較具體的方法出來、可以提供給我們? 黃次長啟煌:是,有關體育班轉銜的部分…… 盧副司長淑姿:跟委員報告,有關體育班的轉銜,我們現在是有一個委辦的計畫在執行,這個計畫其實會滿多年的,目前我們已經在蒐集意見,但如果是要馬上有立即的研究成果,可能也要到明後年了。 郭委員昱晴:明後年才會出來? 盧副司長淑姿:是。 郭委員昱晴:剛剛我們講到的是學生部分,其實我還有提到基層教練對於未來感到不安,這是另外一個子題。第二個,我們不要讓偏鄉的資源過度集中在都會區,關於這些問題,因為今天我沒有時間細講,會後我們再找運動部一起來討論好嗎? 黃次長啟煌:好。 郭委員昱晴:謝謝次長,我們一起加油,謝謝主席。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吳沛憶委員進行詢答。 吳委員沛憶:(10時50分)謝謝主席。請運動部黃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好。 吳委員沛憶:次長好。今天進行國民體育法修法的詢答,上午我其實做過提案說明,但還是想要再次請教,有關我這次的提案就是單項協會理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我認為這是國民體育法基本的精神,國民體育法要保障的是國內健全的體育環境,這當然就包括了性別平權。過去運動部是用輔導的方式,成效其實都不到三成,所以這次我們希望用修法、入法的方式,未來能夠保障單項協會的理事會能夠達到性別平權,運動部是否支持這個提案? 黃次長啟煌:我們支持,我們不但支持委員的提案,還希望擴大它的範圍。委員的提案提到的是在單項協會,即特定體育團體的理事會要有三分之一性別的保障,我們認為甚至連監事都應該要有所要求,所以我們建議把監事會的比例也納入這次修法範圍。 吳委員沛憶:非常好,我也支持,因為運動部今年簽署了IWG宣言,就是希望有更高比例的女性可以成為運動相關組織的領導跟決策角色。事實上,臺灣的女性真的在國際體育賽場都拿下非常亮眼的成績,臺灣在歷屆奧運一共拿到了43面獎牌,包括其中兩面是李洋部長的金牌,而這43面獎牌當中,有26面、超過一半的獎牌是由女性選手所奪下,所以我希望運動部可以來做女性運動員的後盾…… 黃次長啟煌:一定的。 吳委員沛憶:我們也一起來努力。接下來,我要特別跟次長討論關於全民運動署,也就是在運動部成立之後,其實我們有很大的目標跟盼望,希望政府可以有更多資源以及相關計畫支持全民運動。最近我們看到臺灣的舞者Una妹子子,在美國拿下了今(2026)年Red Bull大賽東北區的冠軍…… 黃次長啟煌:我有看到這個報導。 吳委員沛憶:即將要參與決賽。次長,你有看到? 黃次長啟煌:我有看到這個報導,非常興奮、非常厲害! 吳委員沛憶:這個表現真的是令人興奮,太精彩了!尤其是在那個比賽的環境都是外國的選手…… 黃次長啟煌:高壓力。 吳委員沛憶:對,我們在別人的主場,他表現得非常好…… 黃次長啟煌:非常厲害。 吳委員沛憶:而且事後他自己回顧,說他完全不會緊張,因為就是把自己最熱愛的舞蹈展現出來。5月8號全運署推出了新興跟極限運動輔導計畫,讓很多新興運動的從事者都很興奮,因為等於是政府第一次正式來定義跟界定新興運動,然後要予以輔導。新興運動包含街舞、匹克球、SUP(立式滑槳),像電競都包含在其中。極限運動有越野跑、超級馬拉松,也都包含在這些項目當中,這個非常好。我上個週末也參加了一個長名賞,運動部也有支持,非常感謝,這是由臺灣熱愛長跑界的人員一起創立的一個民間獎項,特別為了臺灣的超馬跟長跑運動創立的。我在參與當中,這種由民間由下而上的力量真的讓我很感動,所以現在運動部全運署也要一起來支持,我覺得就特別重要了。不過我們看到幾個問題,第一個、因為是新的計畫,申請的期限從公告到截止就只有一個月的時間,其實之前運動俱樂部計畫就有蠻多團體反映好像有點太趕,畢竟是第一次,因為之前沒看過相關計畫,所以從看到計畫公告到撰寫只有一個月,真的有點倉促。這次新興極限運動計畫5月8號公告之後,也是一個月的時間就截止,我看你們在運動俱樂部計畫後來有些滾動式調整,包含了截止日跟後面的執行效期,我希望新興極限運動也可以參考這個來滾動式調整。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關心。這件事情我們會持續地滾動修正,因為今年是第一年,我們前半年花了很多時間研擬一些辦法,如果辦法沒有很明確,受補助方很難依循,所以在時間上面的確是比較趕了一點,我們明年一定會提早公布延長這樣的申請並改善。 吳委員沛憶:多加來協助。 黃次長啟煌:是的。 吳委員沛憶:第二個、很重要的是,當時成立全運署時有說要拓展國際交流,但是我看了現在全運署相關的計畫,有補助國內賽事、補助國內講習、補助國內推廣活動,但你們目前有沒有國際交流相關的補助計畫?因為我辦公室詢問下來,竟然是沒有! 黃次長啟煌:我請副署長回答這個個別問題,好嗎? 吳委員沛憶:好,請說明。 吳副署長建遠:這個部分我們有在規劃當中。因為新興的極限這塊也是跟國際潮流比較相關,所以將來我們在定義、輔導這些團體之後,會看看發展如何,我們會把這個部分納入考量。 吳委員沛憶:次長,我覺得現在才在規劃太晚、太慢了,因為成立運動部,國際交流就是重中之重。 黃次長啟煌:對。 吳委員沛憶:我舉個例子,像街舞賽事,之前他們要出國去比賽,當時是文化部補助的。現在文化部說,因為街舞已經是運動部的新興運動,文化部不補助了,結果一問全運署,全運署說不好意思,現在沒有國際交流計畫,所以太慢了!國際交流不只是街舞這個項目,全民運動要走出臺灣、要走進世界舞台。 黃次長啟煌:運動外交是運動部成立的時候被賦予的任務之一,我們會來努力改善,應該要有……既然是新興運動…… 吳委員沛憶:沒錯。全民運動的國際交流計畫,你們要趕快規劃出來。 黃次長啟煌:對不起!插您的話。既然是新興運動,它多數是來自於外部的,如果沒有良善的、好的國際交流,我們無法與國際接軌,所以這件事情我們會持續來改善。 吳委員沛憶:一定要來規劃,趕快規劃出來!最後,全運署目前年度預算是多少? 黃次長啟煌:公務預算是24億。 吳委員沛憶:公務預算是24億,另外有運發基金93億,然後整個運動部是96億。我要講的是過去體育署年度預算,不算運發基金,最少也是50億,至多有七十多億,結果來到全運署整個砍半,剩下24億,我認為這個預算規模是不夠的。既然我們要大力支持全民運動,推出相關計畫……像運動俱樂部來申請的有1,300件,結果你們錄取幾件?最後可以補助幾件? 吳副署長建遠:其實總共有兩千五百多件來申請…… 吳委員沛憶:所以相當地踴躍? 吳副署長建遠:對。 吳委員沛憶:因為馬上你們就要送明年的預算進來審查,我也會跟運動部討論,我認為全運署的預算規模要再往上升,這樣才能夠支持我們剛剛講的,真正落實到基層的全民運動以及全民運動的國際交流。 黃次長啟煌:我了解委員的期待。去年在編今年預算的時候,沒有想到在這一塊會有那麼大的需求,而部長也充分了解這個狀況,我們現階段正在匡列明年的預算,據我的理解,全民署明年的預算會比今年還要多出一些金額。 吳委員沛憶:我認為需要提高,我也很支持。謝謝次長。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沛憶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吳思瑤委員進行詢答。 吳委員思瑤:(10時58分)謝謝主席,辛苦了!請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吳委員思瑤:大家辛苦了。國民體育法在2016年有一個最大幅度的翻修,那個時候我們透過修法,讓運動的參與更開放、更多元,也能夠更透明,而且更尊重專業。2024年我們局部修正,再去擴大運動平權跟學生賽事的保險,也提升了國手的保護等等。今天主席又排審了,只是思瑤的案子沒有被列在今天的項目裡頭有點可惜,但我還是優先來論述我的主張。我當然一樣主張主管單位要更新,在成立運動部之後,要把法制作業完備。第二個是不適任教練的資訊要公開,既然成立了運動部,在這方面的作業就要更積極、要主動建立不適任教練的查詢系統。再來,在單項委員會選舉要強化性別保障條文,增進運動平權。當然剛剛也有委員關心到理監事的性別保障,聽到你們更正向的說法,不只理事,監事也要,我非常支持,也謝謝您。您剛剛回答,運動部現在正在研議再一次的修法,預計8月份要送…… 黃次長啟煌:我們應該在下個禮拜會通報,因為這麼大的修改…… 吳委員思瑤:也要公告。 黃次長啟煌:行政院要求我們先通報,讓行政院初審,沒有問題之後回到部裡,我們再預告,預告完之後再做…… 吳委員思瑤:OK。 黃次長啟煌:因為預告完會有意見,我們做個調整之後,我們目前的目標是希望8月可以正式報到行政院做法案的審理。 吳委員思瑤:那就是下會期有可能送進立法院來審議了? 黃次長啟煌:是的。 吳委員思瑤:這一次你們修正的一些重點? 黃次長啟煌:關於修正的重點,其實大家關心的地方很多,不適任教練是我們最重要的點,以前的不適任教練只有限制,也就是規範到特定體育團體,我們強烈地要求,我們連非特定體育團體也要求納進來…… 吳委員思瑤:很好,我們支持。 黃次長啟煌:我們對教練明定了消極資格,也就是他如果被納入了這個,他就絕對不可以再進來…… 吳委員思瑤:好,我支持、我同意。那其他的部分呢? 黃次長啟煌:在性別比例上面,我們也做了明確地規範…… 吳委員思瑤:也會再提升,好。 黃次長啟煌:對於以前法律沒有明確授權的部分,我們在這一次的修法當中做了明確地授權,對於申訴管道,我們也希望透過合意仲裁的方式來做處理。 吳委員思瑤:好,謝謝次長。聽起來我們都是在擴大對於運動團體的一些限制,這些管理跟限制是為了避免有弊端產生,這當然要做,但是防弊之外,也要興利啦! 黃次長啟煌:是的。 吳委員思瑤:我希望能夠在珍貴的再次修法過程當中,你們真的善用成立運動部的量能,如何更正向來推廣臺灣的全民運動以及競技運動。我這裡秀出來的是我自己競選立委連任的運動政見,還有李洋部長就任的願景,當然大部分方向一致,我希望這些項目都會落實在你們修法的內容當中,也就是防弊之外,不要忘了興利,把正向的政策支持要放進來。否則,我認為在立法院10年,每次面對國民體育法的改革、修正,我永遠在面對這個要防、那個要擋,我想除了防弊之外,更正向的,例如我認為在強化運動外交的部分,李洋部長也講到提升臺灣舉辦國際大型賽會的量能,不管是input、output,我們可以把人帶到臺灣來參與運動賽會,也累積我們舉辦賽會的點數、資格,對不對?一樣我把運動員送出去,這些正向的運動外交內容可不可以盡可能含括在你們的修法當中給予政策的支持,好嗎? 黃次長啟煌:有的、有的,是的。 吳委員思瑤:有就好,但您剛剛都沒講到,您剛剛只講到這些防弊、防弊、防弊,所以我做個提醒。 黃次長啟煌:沒錯,因為委員長期來關心…… 吳委員思瑤:好,沒問題。所以我也要導正一下,我們防弊之外,委員來監督嘛!但是我們正向政策的擘劃要入法。 黃次長啟煌:特別是我們新成立的一個適應運動司,它有個專章在講適應運動,我們完全根據CRPD的概念來制定那一個專章。 吳委員思瑤:很好,期待。我快速地講,因為下一次在審我的版本時應該還有時間論述,就是配合兒少工作證,排除在運動場域的不適任工作者。之前運動部總是說要等衛福部的兒少權法,我提醒一下兒少權法已經預告修正了,衛福部動起來,運動部自己就快跟上,不管是先用自己的行政規章來規範,甚至是在國體法裡頭入法來做更高位階的防範,好嗎?這個部分應當也在你們的參照範圍。 黃次長啟煌:現階段的做法就是,在兒少工作證這個部分我們搭配著衛福部的做法,我們現在可以做的,就是已經要求所有的教練要接受兒少保護教育,這些我們要先做,不管法律進度是如何。 吳委員思瑤:有不適任的,我們要擴大公布,好嗎? 黃次長啟煌:是的。 吳委員思瑤:讓大家得以查詢,而不是只限於在特定體育團體之間…… 黃次長啟煌:不是,沒有錯。 吳委員思瑤:在所有民間的學校、社區俱樂部都要能夠透過這個機制,讓大家可以慎選,好嗎? 再下一個很快的,我多次地提醒,我自己是臺灣女子棒球協會的榮譽理事長,我在自己推動女棒的過程當中一再請你們去研修,對於所有協會運動項目的補助要能夠尊重弱勢性別,像我現在發現在你們社區俱樂部的補助裡,恐怕又流於一般參與人數的框架,也就是舉辦一次性的活動、區域性的活動或是全國性的活動,而參加少數多少以上。我要提醒,對於一些弱勢的、冷門的項目或者是像女棒,你沒有辦法跟男孩子打棒球放在一起,在爭取這些補助的內容上就應當更有彈性,甚至針對弱勢的性別人數可以用制度化的方式,用一部分的加權也好,或是你更有彈性,我想這應當可以做到吧? 黃次長啟煌:我們努力往這個方向來走。其實,我個人這一次進到政府單位工作八個多月的時間,我覺得我們長期以來被KPI給綁住了,KPI就是我需要有多少人,我們錯把手段當目的…… 吳委員思瑤:沒錯,很好。 黃次長啟煌:我們看到的是,只要達到這些人數就沒事了,可是我們真正的政策目標是什麼? 吳委員思瑤:不要迷信KPI。 黃次長啟煌:以這個案例來講,我們真正的目標是要能夠達到運動平權…… 吳委員思瑤:沒錯,我非常支持。 黃次長啟煌:我們希望到最後的目的應該是如此,而不是在乎我到底補助了多少人,所以我們要慢慢地調整一些思維,不要被KPI綁死。 吳委員思瑤:是,不要被KPI綁死。同樣的,面對不同的運動項目在發展的過程,可能要給弱勢項目多一點支持,不要用同樣的標準去綁死它、限制它,還沒長大就掐死它了。 黃次長啟煌:沒錯、沒錯。 吳委員思瑤:最後一項我有兩頁,也就是保障運動團體的女性決策權,我具體試算出全國性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董監事男女比,基本上都可以做到將近三成,這個是全國性體育事務財團法人董監事的性別統計,所以對於我們的修法內容三分之一就更有底氣。最後一頁,同樣的,我試列出羽協、足協、籃協、體操協會、排球協會、棒協,我做出了一個整理,就是對於各個協會裡的專項委員會性別比入法,恐怕有一些還有差距。譬如說,我從後面往上講,棒球協會的7個專項委員會裡面只有1個達到三分之一;排協的7個單項只有1個達標;體操是七分之三;籃球是七分之四;足球做得相對好,是七分之六;而羽協是百分之百都達標。所以專項委員會要達標還是需要進用女性的運動參與者,也要強化女性進入各項協會的管理層,這都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黃次長啟煌:是的。 吳委員思瑤:未來在審國體法時,我們真的還有時間可以多談。非常肯定次長,每一次跟您對話,我都感受到您在實務上、在政策的掌握上都非常好,有您幫忙真好,大家一起加油,謝謝。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我們有請羅智強委員進行詢答。 羅委員智強:(11時8分)有請黃啟煌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羅委員智強:次長好。次長是體育專業出身、是體育博士,也是運動傷害防護碩士、也曾經擔任過運動傷害治療師,我相信次長您對於運動員跟選手所遭遇的問題應該都相當的專業、了解。我想請教次長,是否知道什麼叫作投籃失憶症、空中迷思症、飛鏢失投症,這些是什麼? 黃次長啟煌:我大致了解,以投籃失憶症為例,以前曾經很準的籃球選手在某一個時段,可能是因為受傷、可能是因為心理因素,他可能完全沒有辦法複製過去的技術能量。 羅委員智強:是,非常謝謝次長。包括身體或是心理壓力,導致運動員表現驟降的一種症狀,有時候甚至會影響出賽。像日本的網球名將大坂直美就曾經因為心理健康因素退出了法國的網球公開賽;美國的體操名將拜爾斯也曾經因為心理因素、健康因素從東京奧運退賽;美國的泳將「飛魚」菲爾普斯也以自身的基金會來倡議重視運動員的心理健康。心理健康不僅會影響運動員的競技表現,甚至也會左右他的職涯發展,我想請教次長,你是不是認同運動員在訓練或參賽期間需要足夠的心理方面支持? 黃次長啟煌:當然需要。 羅委員智強:所以本次國民體育法修法,本席在第二十五條增訂各機構、學校、團體等實施運動培訓及各類運動競賽時,於必要時應聘請運動心理諮商人員,讓運動員能夠獲得足夠及時的心理支持。但部裡面有跟我辦公室溝通說,目前一時間還難以建立運動心理專業人員的國家制度,當然本席跟運動部溝通之後,也願意多給運動部一些準備的時間,再來增強跟補強這一部分的修法。但是,我還是想請次長說明一下,目前運動部針對運動心理支持有什麼樣的規劃?如何在整體制度完備之前能夠照顧到運動員的心理層面? 黃次長啟煌:跟委員報告,心理支持這方面可以分兩大類:有一方面是屬於身心健康類,那是屬於心理諮商師,因為我們有國家考試,那個部分現階段在國家訓練中心裡,我們有聘請專任的心理諮商師,他專門在針對選手的心理健康上面做輔導,在運動場上的需求;另外一種叫做mental training就是心智訓練這一塊,那是選手面對比賽的高壓力、緊張,他有些心理的技能,這個階段的專業目前是由我們臺灣運動心理學會去做的一個訓練,他們目前定義為運動心理教練,而這一些人現階段在他們平常訓練的時候就跟著我們的隊伍在走,目前在我們國家訓練中心跟國家運科中心,運科中心當中有10位這樣的專業人員陪同我們所有的培訓隊在做支援。 我們知道我們的選手不是只有在國家培訓隊裡面,因此,現階段在運科中心有一個計畫,它在結合地方的人,我們在臺東偏鄉有一個人員的培訓計畫,它不是要把他變成心理的人員,他是透過一些在地人,因為沒有在地人的投入,這件事情做不好,我們有透過一些簡單的技能輔導,讓這些老師、教練能夠隨時的關注到選手的需求。如果有需要,我們就會轉介到更專業的人上面,所以在整體上面,我們是希望透過這個基層的人才培育,當它成形之後,我們把它擴大到全國各個地方去。 羅委員智強:好。其實我知道次長在美國也待過很長的時間,其實剛剛次長也提到分成兩個系統,反正就是交互的來支持我們的運動員,做他們最強的心理諮商跟支撐。這個部分就期許次長,就像跟部裡頭溝通的,既然需要一點時間來做更多地法制的完備,我們就一起來努力完成這個法制的完備。 第二個問題,我想請教一下次長,我們可以看到兩週前,監察院針對體育班制度提出調查報告,我相信次長應該也有看到嘛,對不對? 黃次長啟煌:有。 羅委員智強:指出體育班長期存在權力不對等、威權管教、不當體罰、奪牌導向、學歷低落、重訓練輕學習等這些問題,今天李洋部長沒有來,但李洋部長是小學五年級就加入體育班,所以我相信他對體育班的狀況一定非常了解。次長是體育專業出身…… 黃次長啟煌:我也是體育班出來的,我是40年前的體育班。 羅委員智強:所以你就是一直看我們體育班的整個沿革發展,我相信加上你的專業,一定更有所感嘛!所以我想依照剛剛次長說,你也是體育班出身,再加上您在體育方面的專業訓練,你覺得對於監察院這份報告的內容,次長怎麼看?是不是真的像監察院說的,體育班存在這麼、這麼多的問題? 黃次長啟煌:它的確是一個結構性的問題,所以我們現在的做法是逐步的來做轉型,它沒有辦法一刀切說,我把你廢掉或持續讓你做下去,它有非常多的東西。目前我們看到的是,我們希望能夠在教練那個地方先著手,也就是教練不要有壓力說,現在的評量如果你的成績不好,我就不給你補助,你的評鑑就不好,所以我們把基層的專任運動教練評量成績的部分大量降低比例,也就是他不會有那麼大的壓力說,我一定要有成績。因為小孩子是這樣子的,只要你敢操,他成績就會好,這個其實是不對的,我們應該是看長遠的運動員發展,所以在賽制當中,我們也努力來做,希望未來比賽都能夠往週末來進行,也就是平常他就好好的學習。 我個人提出來一個想法,他如果要比賽,他當天晚上去比賽,贏了回家跟爸爸媽媽一起笑,輸了回家讓爸爸媽媽一起陪你,這才是一個人成長過程當中,有家庭的陪伴跟學校共同的成長,這才是一個完整成長的過程,而運動只是在他學習過程當中的一部分。 羅委員智強:剛剛次長有特別提到教練這個部分,你們會有一些補強、改革及精進的措施,也要鼓勵學生跟家長一起來面對在運動競技場上所有的一些甘苦,這些我覺得都是值得努力的方向;但我也看到監察院所提的內容,基本上真的是包羅萬象,非常廣泛;也看到體育班的改革,你說你從40年前參與到現在,隨著時代的變革,我覺得也需要很多的精進。我看裡面有一些問題,比方提示一下,監察院也提出111年到113年學年度國中會考中,體育班學生英數待加強(C)比例均超過5成,113年學年度棒球專長學生有35%五科皆未達基本門檻;他也點出所謂基礎學力落差的問題;其他包括教練、體育班制度這些部分。我想監察院的這份報告至少可以提供你們運動部針對體育班多年累積的問題,真的也是一個切入改革的契機點,所以期待次長繼續努力。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這件事情,我們其實一直有在跟教育部做討論,我們希望能夠經過周延的討論,還有廣泛地蒐集一些意見之後,再做逐步的改善,因為當不了解問題的核心在哪裡的時候,就不太容易一下子就做好這件事情。 羅委員智強:好,謝謝次長。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蔡春綢委員進行詢答。 蔡委員春綢:(11時17分)主席好,有請黃次長。 主席:好,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蔡委員春綢:次長好。我過去也是運動選手。 黃次長啟煌:我知道,我們是同一期的運動員,我也是田徑選手。 蔡委員春綢:是。所以在運動平權的觀念,我本身是女性運動員,所以我對於女性運動員的保護以及平權這樣的制度一定是極力支持且會推動;我也知道女性運動員在訓練過程當中比男性運動員還要辛苦,以及有一些不平等的待遇。針對這一次的修法,我覺得我們要來推動跟支持,本次修法是強調女性要進入體育團體的決策核心,我們就用中華女足事件來看女性選手最直接面對的問題是訓練的安全、傷害的風險、選訓透明及申訴後可能會受到不利的對待。我要請問次長,運動部是否會要求一個特定團體建立選手意見反映、申訴保護及禁止報復的行為?我們對於女性的申訴有沒有特殊的管道? 黃次長啟煌:每個協會裡都有他自己的一個申訴管道,的確是有的,可是現階段的狀況並沒有那麼的落實,這是事實,所以接下來,我們在輔導協會及在做協會評鑑的時候,這一些都會列為我們輔導的指標及評鑑的指標。 蔡委員春綢:對。我這邊要強調的是,尤其是對女性的申訴,我們一定要制定特別條例來保護女性的申訴,讓他的管道是暢通的,而且是平等的。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希望次長在協調過程當中能夠特別強調。 黃次長啟煌:保護運動員、注意到運動員參與的權益,這是我們部長上任以來一直在強調的一件事情,我們會在這議題上持續地來努力,並且來改善現在的狀況。 蔡委員春綢:好,這次修法就是針對協會的女性必須有三分之一席次,剛才很多委員都有提出來了,我們也希望運動部對於各單項協會章程中三分之一女性的保障能夠落實,你們要如何落實這個政策呢? 黃次長啟煌:它是一定會落實的,因為我們已經有預告過的辦法…… 蔡委員春綢:我要看你們的政策…… 黃次長啟煌:協會選舉出來報到部裡面的理監事名單如果沒有符合這項條件會被退回,我們不會予以核備。 蔡委員春綢:如果能夠如此落實,就是監督每一個單項協會都必須尊重女權,我們樂觀其成,而且我們也希望真的能夠落實執行,運動平權應該同時落實選手的安全、申訴的保護以及協會的治理。 請教次長第二個問題,李洋部長也曾經表示防護員對選手的幫助非常大,而且是他拿金牌的幕後英雄,我們知道次長是臺灣運動傷害防護協會的理事長,也一直極力推動運動與健康科學,耕耘運動防護領域長達40年,也很積極推動運動防護員證照制度發展、建立專業標準還有專業的立法,為我國運動防護制度做出許多貢獻,這些都是次長以前提過的,你要不要再稍微說明一下? 黃次長啟煌:是的,從個人在專業發展方面,對於專業人員有好的制度規範得以認可其專業這件事情,我是十足的尊重,但是在立法過程中會有非常多不同的團體對於業務方面提出很多的意見,因此運動部現階段正在廣泛蒐集各方資料,待蒐集完整的資料後會提出我們的方案。 蔡委員春綢:好,我們也很高興運動部有這樣的動作,我很支持運動防護員能夠提升為防護師,提升他的價值同時也是提升運動選手的價值。我們當然知道立法有其困難度,因為必須跨部會協調,也要釐清很多團體的利害關係,這需要克服種種的困難,一定要勇往直前。 另外跟次長分享有關防護師的提升部分,同時我們希望未來運動選手也能夠參與這樣的訓練,讓運動選手未來不只能當運動教練也可以成為運動防護師,因為運動選手最了解運動員的心理,所以未來也要鼓勵運動選手如果有興趣能夠往這個方向努力,希望運動選手退役以後,我們必須保護而且要輔導他的第二專長,運動部針對這個部分有何看法? 黃次長啟煌:對於輔導退役運動員進入另一個職場,我們現在的確有一些辦法在進行輔導,而剛剛委員提到讓運動員成為防護員這件事情,以現在的管道而言並沒有斷掉,是存在的,只要運動員願意參加運動防護員的訓練課程。以我個人過去幾年在學校教書的經驗,也有學校技術系的柔道及網球運動員後來在加修17門課之後也順利通過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也就是說這條路存在,主要在於選手願不願意及輔導機制在不在。我們在學校裡面鼓勵學生跨域學習,希望運動員在校期間發現競技運動對他來說已經不容易時,應該有一個機制可以讓他轉換到另外的領域,運動員不可能直接就變成防護員,必須要經過受訓,而這樣的機制我們會努力把它建構起來。 蔡委員春綢:一定還要看運動員本身有沒有這方面的興趣,如果有興趣我們當然要支持跟推動。最後要跟次長交流的是剛才很多委員也有談到的體育班問題,不可否認過去體育班對學科教育有一定的影響,但同時體育班也有它的優點,尤其對於有天賦又有待培養、訓練的選手,在體育班的同儕競爭環境下,對於有潛力的選手來講,體育班的環境一定很適合這些運動選手繼續做訓練及升學。而運動防護師在體育班對於小選手的運動保健或是傷害預防上應該可以保護得更全面,並且能夠避免過度訓練及出賽,進而延長選手的運動生命,所以我覺得體育班也需要運動防護師或者是運動防護員協助。 黃次長啟煌:是的,現階段已經有這樣的辦法,我們有巡迴防護員計畫。其實體育班的防護員大部分都是做預防與教育的工作,因為一位防護員在一個學校裡面要面對一百多位運動員,他不可能一個人一下子……所以他大量的時間都花在教育及預防的工作上。我們非常敬佩委員的意見,照顧運動員要從基層開始,能夠提供能量到基層照顧,讓他們有好的觀念對於長遠的運動生涯是有幫助的。 蔡委員春綢:最後,個人覺得體育班的存廢一定要很……我也認同剛剛次長的表態,但是體育班的存廢一定要做得很周延,而且要跨部會討論,也要將許多體育班教練及相關專業人員的意見納入。個人認為不能馬上把體育班急停,一定要漸續地做處理,我比較傾向體育班應該繼續存在,當然過程中還需要許多的專業人員提供意見,跟次長做以上的交流。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蔡春綢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我們有請鄭天財委員進行詢答。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11時28分)主席,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次長好,辛苦了。有關國民體育法第二條,本席以及目前提案的委員都是希望將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但是我後來看了其他條文之後,覺得可能也要請法規會及法務部協助檢視,國民體育法第二條除了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之外,是否需要增列第二項教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我說明一下這個部分,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得提出計畫報主管機關核定後設體育班。這是指在學校設體育班,其員額編制、課程教學等規範,當然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過去是教育部,對不對!現在到底是由教育部還是要由運動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因為這個設立辦法是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會涉及到學校;然後我們看國民體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前項之課程教學內容須包括生涯發展、職能探索、運動防護等項目。」這也會涉及到學校;然後第三項體育班的編制都會涉及到。在這樣的情形之下,我們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三條:「學校為建立優秀運動人才一貫培訓體系,應依下列目標設立體育班:一、國民小學體育班……二、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都會涉及到學校,所以國民體育法第二條是不是只是教育部改為運動部,還是要增列第二項,這個部分值得討論。 黃次長啟煌:是。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我們看監察院今年5月14號的調查報告特別提到,教育部及運動部在去年10月1號召開了聯繫平台會議,確立分工原則,「為利權管歸屬一致性,體育班整體權管及相關教育體系業務,歸屬教育部;選手運動表現、培育支援歸屬運動部」,你們自己的溝通協調就是這樣寫的,所以在國民體育法的第二條的主管機關是不是要增列學校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因為其他的法律有這樣的一個案例,其他的法律有這樣的一個寫法,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評論了教育部跟運動部對於一些權責的劃分,他們認為你們推來推去,也有產生這樣的,未來如果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就確立只維持第一項的話,那以後恐怕教育部會說,沒有錯,你們自己同意的啊,以後全部歸你們,就會產生這個問題了。尤其是體育班的國中會考待加強比率高於全國兩倍學力落差,所以體育班確實也有很多需要教育部的資源投入,無論是在英文、數學、社會、自然、國文,提高體育班相關的教學,而不是只有在體育,就誠如次長一樣,體育班出身還可以有這麼高的學歷,不是只有你,很多。 黃次長啟煌:很多。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原住民也很多。 黃次長啟煌:是啊!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當教授的都有,也是體育班出身的,幾十年前的體育班出身的,不曉得次長的意見如何?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跟委員報告一下。在現行的國民體育法當中有一個專章是講學校體育,在那裡我們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確還是留在教育部,因為在沒有跟教育部清楚的釐清學校體育這件事情的權責之下,我們不會貿然去動這一塊,因此現階段國民體育法修法當中,學校體育那一章修正的範圍非常非常的小,因為還不是很清楚。當然剛剛講那個大原則,有關於體育班的學習、課程、教學類,那屬教育部管,他們也沒有問題,我們運動部扮演的角色是在外加資源上面,特別是針對選手培育上面、設備上面,我們用外加的方式來面對體育班的需求,可是因為體育班畢竟是在學校裡,它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仍然是教育部,所以現階段的國民體育法裡面「學校體育」專章那個地方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還是由教育部來主責。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所以我是建議運動部法規會跟法務部針對國民體育法的第二條的修正,怎麼樣增列第二項,因為涉及到國民體育法的第十五條等相關條文,我的建議是這樣,這樣的話劃分會更清楚。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的建議。 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鄭天財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賴惠員委員不在。 下一位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下一位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林思銘委員不在。 下一位黃捷委員,黃捷委員、黃捷委員不在。 下一位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王鴻薇委員不在。 下一位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不在。 下一位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下一位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下一位有請葉元之委員進行詢答。 葉委員元之:(11時37分)主席好,麻煩請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葉委員元之:次長好。請問一下今天李洋部長為什麼沒來? 黃次長啟煌:因為我們部裡面辦一級高階主管的共識營。 葉委員元之:一階主管共識營,所以他去了,你不去,因為你要來,他就可以不用來? 黃次長啟煌:因為在部裡的業務分工,國體法修法是由我在負責。 葉委員元之:我覺得運動部好像部長都常不來,我不知道為什麼。部長好像很久來一次,運動部好像通常都是次長代表,李洋部長比較…… 黃次長啟煌:因為這個業務平時就是我在督導。 葉委員元之:不是,那其他委員會是不是部長也不用來,就找那個相關負責的次長就好了嘛。所以,主席,下次是不是可以多一點機會請部長來跟大家互動,好不好?好像運動部特別都是次長代表,我們要見到部長都蠻困難的。 主席:這個會期部長有來過啦,業務報告。 葉委員元之:對啊,就很少來嘛!就相較於其他委員會,部會的首長…… 主席:對,因為今天是排審部分條文,所以有通融。 葉委員元之:一樣啦,其他委員會如果是審條文,也通常都是部長、主委。 主席:好,我們會按照葉元之委員的建議,儘量爭取。 葉委員元之:因為畢竟次長不是部長。 主席:是。 葉委員元之:我們還是希望多多……不是說次長不好啦,也不是那個意思。 黃次長啟煌:我了解。 主席:我們更希望看到部長。 葉委員元之:對、對、對,因為其他委員會像今天衛環委員會開會,衛福部長就有來,他們在討論失智症的條例,也沒有因為是條例,所以就請負責失智症的次長來,部長也都來,我相信每個部會的首長都很忙,但不知道為什麼運動部部長就特別忙,就是來的機會就比較少,我也不懂啦。 次長,跟您請教一下,我記得好像我在別的委員會也有跟你討論到體育班的問題,我不知道你記不記得。前幾天剛好有一個也算是民進黨裡面的閣員張景森看了監察院的報告之後,也希望趕快廢除體育班。監察院有指出一個問題,就是體育班這個事情到底是屬於運動部還是教育部呢?這兩個就踢皮球,然後我看運動部的回應是,還會繼續找教育部來討論,就是怎麼樣也不會自己做決定,就是要找教育部來討論;教育部可能又說,因為這個牽扯到運動,要找運動部,反正不知道現在到底是怎麼樣。 我記得那時候我有跟你建議過幾件事,因為我們的體育班有的要去比賽,它的賽事太密集了,沒有一個可以休息的節奏,所以讓那些學生們不斷在練習:第一個,增加受傷的可能,受傷後也沒有一個有機會休息的空間;第二個就是影響到他的學習,所以確實有一些數據顯示,他們在某部分的學歷是比一般的學生差一點點,所以可能才會有這個訴求,說是不是把體育班廢掉,回歸到一般的學習班級。假設今天你可以解決賽制的問題或者是你可以兼顧到學生學習的話,體育班要不要廢其實還可以再討論,可是在體育班還沒有廢之前,關於我剛剛提到的那些問題,距離上次跟您提到好像也過了半年,你那時候好像也說你知道這個問題,不知道你記不記得我們曾經有這個對話,記得嗎? 黃次長啟煌:是,當然記得。 葉委員元之:經過半年了,到底進展是如何? 黃次長啟煌:這半年以來我們真的是持續跟教育部在做溝通,因為體育班本身是在學校裡,所以教育部對這件事情,在教育上面他是主管機關,關於我們運動部現階段扮演的角色,我們跟教育部有共識,就是有關於體育班的教學、師資跟課程,這一切都是教育部主責,有關於訓練上面的資源、外加的資源,這個由運動部來主責,這是現階段在體育班的分工上面有一個初步的共識,但是因為體育班不是那麼單純的存廢問題,它有非常多的意見。上次跟您提到的賽期,也就是運動季節這件事情,它需要長時間,因為未來的兩年都已經規劃好了…… 葉委員元之:次長,等於我們又把問題再重複了一遍,我現在跟你溝通的重點是,我們都知道問題在哪裡,可是沒有進展。如果你認為體育班要不要廢還要很久,而且要教育部來處理,你們運動部只是密切聯繫,好像你們比較不是主責單位,那你也要大聲講出來,請教育部快一點。 第二個,如果今天體育班沒有辦法廢,而我們也發現因為賽季的安排會造成一些問題,那關於賽季你就要趕快去溝通,不能半年過了,再半年、再半年,我可能明年、後年再來問你,你還是說這個不是那麼快,那這個議題根本大家都在空談!所以東西要有進度,而且你也認同這個有問題、會造成學生的問題,不能說小一學生加入體育班,然後有問題,搞不好到他畢業你都還沒處理好,我們真的不能接受!所以你是不是可以訂一個期程出來,你們到底什麼時候針對這件事情會有一個比較明確的做法,或者是做個調整?你自己理想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黃次長啟煌:我很抱歉,我沒辦法在這邊跟委員報告說我下個月就一定做好,這是不可能的事情,因為這牽涉到學生賽制跟社會賽制…… 葉委員元之:我們不是第一次問這個問題,如果你第一次聽到這個議題,你說很抱歉,我覺得我可以接受,但這個議題已經很久了。 黃次長啟煌:我知道。 葉委員元之:已經很久了,如果每一次問都是這種答案,就代表你們沒有在做,你們就是在拖。 黃次長啟煌:我們有持續的在討論。 葉委員元之:那什麼時候?如果說是新的議題,我也不會這樣為難,如果今天我拋出一個新的議題,大家沒聽過,讓你研議一下,是不是兩個月、三個月後給我們一個報告,通常都是這樣,但這個議題大家已經講很久了,然後你還講說你沒辦法給個時程,那就代表你根本沒有決心要做這個事,你們如果有決心做這個事的話,一定會有個期程出來,還是說你認為這只是一個話題,反正大家討論完就沒事了? 黃次長啟煌:不會的。 葉委員元之:這個我沒有辦法接受,所以我希望部長來,因為次長也覺得你沒有得到部長的授權,怎麼可以隨便講呢?如果次長來回答問題都是這樣子的態度,那這樣的對談有什麼意義呢?所以什麼時間會有一個進展? 黃次長啟煌:我們現在在做的就是體育班的轉型計畫,真的是一年一年慢慢的走。 葉委員元之:一年一年慢慢的走,所以明年會走到怎麼樣? 黃次長啟煌:現階段我們是大量的在蒐集外部的一些意見,還在蒐集當中。 葉委員元之:蒐集意見要蒐集幾年? 黃次長啟煌:應該是在下個月就可以完成第一個階段的蒐集意見。 葉委員元之:所以還有第二個階段的蒐集意見? 黃次長啟煌:因為對象不一樣。 葉委員元之:下個月會完成第一階段的蒐集意見,然後什麼時候會完成第二階段的蒐集意見? 盧副司長淑姿:跟委員報告,因為上半年度我們已經辦了三場的座談會,就是針對…… 葉委員元之:你直接跟我講,比如說你有蒐集意見階段、你有溝通階段、你有什麼階段、你有什麼階段,你們的期程是什麼時候要完成這件事情,不用一直講流程,什麼時候要完成這件事情?因為這大家講很久了。 黃次長啟煌:委員,可不可以容許我們回去整理完之後給你一個書面報告,好嗎? 葉委員元之:這個又不是新的東西,為什麼每次都這樣子?是因為部長沒來嗎? 黃次長啟煌:因為我們的轉型計畫…… 葉委員元之:次長,如果每次來都不能夠回答問題,又沒有一個答案,下次主席是不是還是請部長來一下?拜託一下,因為次長都這樣子回答問題。 黃次長啟煌:因為轉型計畫是今年才開始。 葉委員元之:你有計畫嘛!那計畫就有時程嘛!你就跟我講你的時程到什麼時候嘛! 黃次長啟煌:我們長期的轉型計畫會做到三、四年。 葉委員元之:所以監察院糾正體育班這件事情,你們大概三、四年可以把它完成就對了,是不是這個意思? 黃次長啟煌:目前是這樣子規劃。 葉委員元之:三、四年可以達到怎麼樣轉型?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先從國小開始做起,就是說我們認為小孩子不應該太…… 葉委員元之:好啦!好啦!我講別的議題,主席,我很快的建議幾件事,第一個,有一些足球界的家長建議,運動部是不是輔導足協建立一個臺灣青少年足球球員登錄系統?現在足協有一個登錄系統、有報名的系統,但是沒有培育的履歷,可是國外通通都有履歷,他的這些數位履歷包括身分、專屬ID、基本資料、所屬球隊或轉隊紀錄等等,或一些比賽的數據,比如說出賽紀錄、進球助攻、守門數據等等,還有記錄一些他的健康與成長,例如受傷紀錄或體能數據、身高體重成長曲線等等,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國外都有這些東西,很多喜歡踢足球、甚至他想要在足球方面發光發熱的小朋友,當然在國外比較有機會,他們在18歲可能就會出國,可是其他的國家因為有這個數位履歷,他們未來的教練或者他們要比賽的一些單位,可以很快知道他們過去的一些數據,所以很容易接軌,但我們因為沒有,所以可能別的教練需要重新測試,測試時間要花得比較長,可能也會讓他們錯失一些比較好的發展機會,所以這個部分有沒有可能建立? 黃次長啟煌:運動員的履歷這件事情是我們正在發展當中,我們現階段正在開發的是棒球,我們依照美國大聯盟的標準,就是有一個program叫做Prep Baseball,他對於運動員的基本能力、棒球的一些素質都有清楚的一個系統,臺灣正在建構這樣的一個系統,足球接下來…… 葉委員元之:我在講足球,又扯到棒球去。 黃次長啟煌: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系統要一個一個來,足球我們可以來做。 葉委員元之:為什麼系統要一個一個來?你們是同一批人先做棒球,然後做完棒球…… 黃次長啟煌:我們需要先把model建立好之後,後續才會…… 葉委員元之:沒有,這是不同的協會,棒協跟足協是不同的單位,為什麼要做一個系統還要棒球做完再做足球? 黃次長啟煌:我們在資訊開發上面需要做一個先行,我們把那個做出來之後,後面的就會快。 葉委員元之:我是不懂這個技術是怎麼樣的高科技,國外都有,我們還要自己研發喔?大語言模型喔?要做、不做的問題而已,這個東西國外通通都有了,這又不是什麼了不起的新技術,還要說棒球先測試看看,測試OK我再去應用在足球上面,怎麼會這樣回答問題呢? 黃次長啟煌:這個當中還有非常多個資保護的問題,我們曾經試過,有些人就不願意被測,不能是我們單方面…… 葉委員元之:有人不願意,也有人願意,國外就可以,我們就是寸步難行,你們要做一件事情,都有100個方法,不願意做就有1,000個理由,所以你現在是要等到棒球做完之後再做足球,是不是? 黃次長啟煌:我們可以開始來規劃。 葉委員元之:所以棒球就沒有個資的問題了? 黃次長啟煌:一樣,都有,所以非常的困難。 葉委員元之:什麼事情在運動部成立之後就變得好困難喔!運動部是新的單位,然後做什麼都一堆困難,其他國外就沒有困難,我們就很有困難。所以你現在的意思是怎麼樣?是要等到棒球測試看會不會成功,你們才要做足球是不是? 黃次長啟煌:我們會開始來研議足球,因為其實建立運動員的數據…… 葉委員元之:好啦!沒關係,我把民眾的反映提供給你,但是你今天的回應,大家都看到運動部這種態度啦! 再一個就是羽協的理事長選舉很激烈,兩邊都有人在檢舉,有一個是前理事長程俊琅就說,有很多人頭的會員忽然增加,然後開會率也很低,次長知道這件事嗎? 黃次長啟煌:知道。 葉委員元之:這個有沒有問題? 黃次長啟煌:現階段我們已經要求協會提供所有會員的資料,我們要去比對會員的部分是不是誠如現在指控上面的這些現象。 葉委員元之:如果有的話,會怎麼處理? 黃次長啟煌:如果有違法,我們當然會依據人團法來做處置。 葉委員元之:所以假設有問題,處置完之後會重新改選嗎? 黃次長啟煌:內政部會來指導我們做這樣的事情。 葉委員元之:最後還有一個,拳協亞運選拔也有一個爭議,本來我們的選訓會決定增設女子75公斤量級,後來到了去年底名古屋亞運正式確認有這個量級之後,突然間到了今年4月,我們的拳協取消了75公斤量級,造成我們這邊的選手本來因為拳協有這個量級就去參加了,後來又莫名其妙取消,就影響到他的權益,這部分次長知道嗎? 黃次長啟煌:我知道。 葉委員元之:那要怎麼處理? 黃次長啟煌:事實上是這樣子的,要進入到培訓,他必須要取得資格,原本協會規劃要參加這個比賽,所以他有那樣的量級,可是經過一段時間,這位選手或臺灣這個量級的選手並沒有達到培訓的資格,因此才沒有的,而不是像一開始說的,你明明有資格,我卻不讓你去,不是這個樣子。 葉委員元之:上次有提到另外一個帕奧的問題,一位游泳選手。 黃次長啟煌:林育夙。 葉委員元之:對,他後來因為帕總的問題影響到他的權益,那時候運動部說要去查,現在查得怎麼樣了? 黃次長啟煌:目前帕總已經給我們一些資料,我們對他的回復並不是很滿意,持續的在讓他…… 葉委員元之:又過了好久了,這個事情都好幾個月了,運動部怎麼……好啦,因為主席站起來了,次長,我覺得你回答的態度真的很顢頇、真的非常顢頇,就是什麼事情都不積極,問了都是要再研議好幾個月等等,像剛剛講那個帕運選手的事情,那時候新聞曝光後,運動部第一時間就趕快回,但現在經過幾個月又不了了之,然後現在問,你們就說我們不滿意,不滿意說要慢慢來,是打算要明年、後年、大後年再解決嗎?你們什麼時候要把這個問題解決,給社會大眾一個答案? 黃次長啟煌:我是不是請我們適應司的同仁來回答這個問題,好嗎?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報告委員,報告的部分,因為它最新修正的部分已經送到我們司裡面,應該在近期我們…… 葉委員元之:近期是什麼時候?都那麼久了!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應該在一至兩個月之內。 葉委員元之:還要一至兩個月!那個時候新聞出來,你們第一天就說要處理了,結果隔了那麼多個月,還沒辦法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我們在4月份的時候…… 葉委員元之:太誇張了吧!我今天沒有問的話,搞不好到明年、後年才會出來!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報告委員,不會、不會,我們都很積極的在處理。 葉委員元之:不是,因為太久了嘛!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因為有一些…… 葉委員元之:我們講什麼事情都要這樣拖、都要這麼久,主席可不可以裁示一下,請他們快一點,因為這個…… 主席:好,今天就葉元之委員所關切的各事項,如果沒有辦法來得及回復,希望提供書面資料,希望多久呢? 葉委員元之:不是,比如我剛剛講帕運游泳選手的爭議,那是好幾個月前的事了,社會很關注,運動部也立刻就說他要處理,結果隔了這麼多個月,我問他,他又說「我們不滿意,慢慢來,可能一、兩個月就有答案」。就一直在拖啊! 主席:葉元之委員是不是…… 葉委員元之:我希望他們快一點給社會大眾交代。 主席:那就一週…… 葉委員元之:然後剛剛講體育班也是說要搞到三年、四年、五年去了,每一個事情都是牛年馬月。 主席:好,運動部次長,你們有辦法在一週內提供比較詳細的規劃期程嗎? 黃次長啟煌:一個月。 主席:一個月嗎?一個月可以接受嗎? 葉委員元之:我不能接受,特別是剛剛講帕運選手的事情,我不能接受。 主席:好,那就兩週好不好?兩週內提供。 葉委員元之:兩週結果要出來嘛!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是,已經就事實做個釐清了,一些事實跟需要修正的部分…… 葉委員元之:你們要釐清那麼久嗎? 王代理副司長浩祿:委員,那的確還滿複雜的。 主席:兩週啦! 葉委員元之:好,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剛才有兩位委員過號,現在本席同意還是請他們就準備質詢的部分上臺做詢答,是不是可以各給3分鐘?好,謝謝。 先請張雅琳委員進行詢答。 張委員雅琳:(11時55分)有請次長。 主席: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張委員雅琳:次長,其實我就是要來問有關於不適任教練公告的部分,今天在早先好像有其他委員已經有詢問了…… 黃次長啟煌:不好意思,我聽不到。 張委員雅琳:抱歉。我今天就是要來詢問有關於不適任教練公告的機制,因為從這張表你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其實現在教練的系統是更為複雜,場域也是更為複雜,然後主管機關的掌握程度也是非常的分散。今天有聽到你們會在國體法裡面去做這個修正,那就是呼應了我在一年前提出來的修法,我想知道進度,什麼時候會送進來? 黃次長啟煌:現在國體法修正草案的部分已經完成了,我們將在下個禮拜會報到行政院做通報的事情,因為行政院要求重大法案,而且是大量的修改…… 張委員雅琳:好,下禮拜你們會送到行政院,什麼時候會預告? 黃次長啟煌:行政院初審完之後,我們就會做預告了。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再下一個問題是關於兒少工作證的部分,因為在我的國體法版本裡面其實有提到兒少工作證,就像我剛剛講的,我們這個場域是更為複雜,而且這幾年大家都可以看到運動領域的性侵、性騷案件層出不窮,我們是不是可以率先在國體法裡面把兒少工作證納入呢? 黃次長啟煌:兒少工作證這個部分,我們會搭配著衛福部的…… 張委員雅琳:因為兒權法的部分,現在時間還比較久,如果兒權法修正時間到明年的話,那我們是要等到明年再去做這些事情嗎? 黃次長啟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這樣子,對於教練的部分,我們在他養成的過程當中,會強制要求他做一些兒少權益、兒少保護的課程訓練。 張委員雅琳:但是即使他們沒有上這些課程,你們也沒有追蹤啊! 黃次長啟煌:我們現在開始,因為我們之前…… 張委員雅琳:好,那沒關係,你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我一個你們追蹤機制的說明呢?因為你們之前也都有要求他們去上課,可是他們沒有去上課也沒有關係啊!所以我想知道這個追蹤機制你們要怎麼建立,什麼時候可以給我這個說明? 黃次長啟煌:一個月好嗎? 張委員雅琳:好,一個月,我希望除了書面之外,我們就約個時間來討論,好不好? 黃次長啟煌:好。 張委員雅琳:這才能夠落實啦!因為現實上不管是性侵或是性騷,甚至也有不當訓練的案件,監察院的報告其實也都有提到,所以這部分我們再做詳細的討論。 再下一個部分,我想要回應一下剛剛葉元之委員講的足球訓練,我覺得有一個東西非常關鍵,其實足球的訓練是走俱樂部系統的,FIFA的趨勢是往俱樂部,可是當學校體育班和俱樂部重疊的時候,學校會不允許小孩去參加俱樂部的比賽,其實這就背離了整個俱樂部、整個FIFA的概念,我覺得這個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因為現場就是如此,當小孩同時是校隊又同時是俱樂部的時候,他就必須要擇一,可是如果他從學校的方向去前進的話,其實不是在FIFA的概念之下,關於這部分,如果我們真的要培訓這一條人才,因為參與人數真的是非常多,所以這部分運動部是不是也可以跟我約時間來做說明? 黃次長啟煌:好的。 張委員雅琳:再下一個部分,我快快講一下,有關一縣市一適應運動場地,你們之前是有來跟我們說會成立據點,但是我覺得只有據點不夠,可不可以針對一縣市一適應運動場地來研議呢? 黃次長啟煌:這個我們再來研議。 張委員雅琳:這部分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我一個研議規劃的方向?三個月? 黃次長啟煌:可以。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王鴻薇委員進行詢答,3分鐘。 王委員鴻薇:(11時59分)好的,感謝主席。我請運動部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王委員鴻薇:次長,最近天氣非常炎熱,而且夏天已經提前來到,不管是海域活動,還有很多地方,學校也好、運動中心也好,游泳池的遊客一定會增加,但是有一個老問題仍然沒有辦法解決,就是救生員大缺工。現在業者是叫苦連天,這個事情其實已經延續好多年,但是一直都沒有辦法解決,現在連一些公立的游泳池都因為缺救生員,所以沒有辦法開放,我要講的是,這一定會影響我們夏日最重要的遊憩活動,就是有關於海域活動及游泳池。這個部分最近其實有很多媒體在討論,我們從108年把原來委託民間檢定,到後來是由你們的前身體育署自辦,由國家來檢定,預算年年增加,預算其實增加非常多,但是通過的人數又比之前減少非常多。 救生員缺工有很多面向,第一個,現在考照通過的人數比以前大幅地減少。第二個,救生員也有低薪的問題,或者他覺得沒有前景的問題,這些都是原因,但問題是要怎麼樣解決?我記得我在兩年前就在業者的拜託之下、陳情之下召開記者會,提出救生員的人力缺口一直沒有辦法補足,可是兩年後,業者仍然跟我陳情,怎麼辦呢?第一個,除非你要逼迫這些業者違規經營,沒有足夠的救生員,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他要遵守相關法令,最後就是有些業者被迫不能開業或者縮減泳道,都有這種狀況,其實我覺得最危險的是一些海域。 所以業者提出了一個方向,我現在也希望運動部能夠跟勞動部研商,也就是我們仍然有新南向政策,針對這些有證照的外籍救生員,比如在哨音或者是國際通用的救生手勢或標準的救援動作,其實在國際上有一些共通標準。他在語言上可能沒有辦法講中文,可是在這些救生的手勢也好、動作也好,事實上是共通的,所以可不可以採引進新南向外籍救生員的方式來補足現在的人力缺口?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我們的確是在研議當中,而且他們進來的話,我們不考學科,因為語言的關係,我們只考術科,我們目前正在研議當中。 王委員鴻薇:大概多久可以有一些具體的政策,夏天已經到了,多久? 黃次長啟煌:因為我們剛開始在考慮這個問題,的確人力的缺乏是一個問題。 王委員鴻薇:一定要解決,不能夠長期…… 黃次長啟煌:對,初步的想法就是我們不要考學科,因為語言,但是術科一定要考,否則我們不知道還有沒有那個能力來擔任這樣的工作。 王委員鴻薇:對,沒有錯。 黃次長啟煌:我們後續還必須要跟勞動部進行協商,因為引進外籍的勞動力不是單一我們可以決定的。 王委員鴻薇:我了解,所以這個方向如果確定的話,我覺得時間上可能要加快腳步,你看現在天氣熱成這樣。 黃次長啟煌:好,我了解。 王委員鴻薇:一旦放暑假,大量的學生或者是活動人口,我最怕的是沒有合格的場所,好不好?以上,謝謝。 黃次長啟煌:沒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的質詢,請次長回座。 下一位有請林倩綺委員進行詢答,時間3分鐘。 林委員倩綺:(12時4分)謝謝主席伍召委,我請運動部黃次長、全民運動署吳副署長,還有原民會的代表也上來一下,因為有兩個議題,一個是運動部,另外一個跟原民有關。 主席:有請黃次長、全動署副署長、原民會副處長。 黃次長啟煌:委員,你好。 林委員倩綺:次長謝謝。在這幾年,本席與全民運動署也有一些溝通和交流,首先也很感謝全民運動署今年在水域運動還有海洋運動的部分也稍微有一些規劃,相較於過去的比例,目前有比較重視,也就是我們在溝通上,大家也就漸漸懂得水域和海域,當然我們還有很大的空間,所以這個部分先感謝。 今年運動部公告了31項包括新興運動、極限運動的項目,這裡面有幾個問題,今天如果時間很短,你們會後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比較專業一點的回報?這些新興項目的樣態很多種,但是如果這裡面有關於一些設施或者是它真的很新,可是卻已經是世界性或者是區域性,像亞運這樣的項目,在設施的部分,你們怎麼樣趕快趕上,這是一個問題。我直接講一個我有研究的例子,我的研究也是真的深度地去參與,有一種球類叫配鬪球,它的場地規格非常特別,這麼特別的場域目前在臺灣是非常少的,甚至可能大家都排不到,但是它又已經是今年的亞運項目,國外已經盛行很久,結果在臺灣還是很新,我都不知道你們今年亞運派不派得出選手。 第二個部分,請問這些新興項目已經有了,臺灣其實是比較晚的,在設施部分還有它的普及度,你們打算採取什麼樣的做法?這只是那十幾種新興項目裡面其中一種而已,新興項目還很多,更不用講所謂的極限項目,裡面有一項極限項目是本席這邊也有在參與的,實際參與發現每一項都有它的特殊性和困難,所以如果要把它全民化,你們要怎麼去推動這個部分,是不是也給本席比較細緻一點及專業一點的回應,不管是口頭和書面,次長,很簡短的趕快回應一下。 黃次長啟煌:因為那個範圍很廣,所以容許我們這邊跟委員辦公室約個時間,我們當面去跟你做討論,好嗎?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次長。接下來是原住民的傳統運動項目,以及與原住民運動相關的優秀運動選手拔尖計畫,其實這與運動部也有一點關係,這裡面有幾個重點,第一個是我們的傳統項目如何成為世界性比賽裡面的其中一環?本席在院會對院長質詢的時候,其實院長也有關注這個區塊。本席知道其實你們在原住民運動項目有一些著墨,不是只有原民會,運動部也是,所以關於你們在這方面的著墨,究竟我們的傳統運動項目如何世界化?我想這個對運動部來講是一個挑戰、對原民會來講是一個責任。原民會的部分,我要跟你們提醒的是,本席從去年就一直談到原住民族優秀運動選手拔尖計畫,你們基本上可能是比較傾向去追隨運動部,但是原住民的強項不是只有你們列出來這七種,所以你們今年擴大的項目,或者是未來怎麼樣在原住民有潛力的新興項目裡面,或原住民有潛力的已有項目裡面去做推動跟處理,這個部分你們是不是可以給本席一個目前的進度,因為本席追這件事情也很久了,所以你們會後是不是給本席一個比較嚴謹的口頭和書面報告,好不好? 邱副處長文隆:好。 林委員倩綺:謝謝,也謝謝召委。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質詢,請次長回座。 今天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另有林思銘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公報紀錄,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思銘書面質詢: 請教運動部、教育部,關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竹北高中擬停辦體育班一案,運動部及教育部,作為我國體育政策以及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學校體育、基層運動人才培育及競技運動銜接,應負有政策規劃、制度把關與資源協調之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不只是學校內部班級安排,更是國家運動人才培育體系的重要環節。主管機關應釐清審查責任、權責分工及學生銜接配套,避免地方基層運動人才培育斷層。 有關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新竹縣竹北高級中等學校,規劃自115學年度起停辦體育班,引發地方學生、家長、教練及體育界等各方關注。運動部不應只是單純被動收文,而是在體育班停辦程序中,負有最後審查與教育資源的把關責任。 依《國民體育法》第1條,所述之立法精神,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第1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體育班,係為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其設班基準、員額編制、入學測驗、編班方式、課程教學、出賽限制、訪視評鑑、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相關意旨,體育班評鑑應由主管機關定期辦理,並作成評鑑報告;若體育班有違反設立目標、未依核准計畫執行、學生全年未參加核定招生運動種類比賽、三年內未達一定比賽成績、未落實運動防護等情形,主管機關應先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才依情節輕重予以減少運動種類、減班或停辦;至於學生權益,辦法亦要求就轉班、轉校或繼續就讀至畢業等事項予以處理。 本席尊重學校依法檢討體育班經營,也理解少子化、招生壓力、學校資源配置及升學制度變化,可能使部分體育班面臨轉型壓力。但本案關鍵是否已實質評估學生權益、專項差異、地方體育發展及新竹地區運動基層人才培養問題,若因整體體育班停辦,使原本具發展成果的體育專項一併中斷,恐將造成運動人才斷層。 請問: 一、運動部在本案中,除尊重學校及地方政府意見,是否有就學生權益、地方體育發展及專項人才培育進行實質審查或是與學校和地方政府討論? 二、依《國民體育法》第15條,體育班之訪視評鑑、停辦及相關事項既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規範,請問運動部審查停辦案件時,是否應比照制度精神,檢視該校歷年評鑑結果、改善情形、招生狀況、專項成績及資源配置?本案究竟是因評鑑不佳、限期改善未果而停辦,還是學校基於經營考量主動申請停辦? 三、竹北高中體育班包含不同運動專項,各專項招生情況、競賽成果及地方銜接需求未必相同,若體育班停辦後,現有學生及未來有意循體育專長升學的新竹地區國中、小選手,升學、訓練、參賽及轉銜機制為何?運動部如何讓本案不會造成學生權益受損? 四、若此停班案已確認執行,運動部對以後竹北或新竹地區,優秀的體育運動專班學生,將來有何升學上與專業技能上,長期培育的教學軟硬體設施計畫? 本席認為,竹北高中體育班停辦一案,不能只被視為單一學校行政調整,雖然縣政府也本於尊重立場,若中央主管機關在最後審查時,只看程序是否走完,卻未看見學生升學銜接、專項發展差異及地方基層運動人才培育的長遠影響,恐怕就是讓制度程序取代政策責任,更應該要重視的是,貫徹國民體育法的精神,除為國舉才,更應該要尊重對於學生培育管道的健全。 本席建議要等到新竹縣其他高中有足夠量能成立體育班後,才準予廢除,目前不宜冒然同意,要求運動部、教育部,明確說明本案審查標準、與權責分工、現有學生與未來選手銜接配套,並重新檢視是否有保留體育班,或轉型辦理或其他替代方案之可能。學子不應該在制度轉換中失去繼續訓練、繼續升學、繼續追夢的道路。 主席:繼續進行法案逐條審查,為利於討論,需準備協商場地,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2時9分) 繼續開會(12時1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審查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內容,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請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03-1150528國民體育法條文對照表_1150522_21096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2.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三、附帶決議: 國民體育法第39條附帶決議 鑑於《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修正增訂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規定,係為促進體育團體治理之性別平等及多元參與,惟考量部分特定體育團體因運動種類特性、歷史發展背景或參與人口結構差異,可能存在單一性別參選人數不足情形。 為落實女性參與體育團體決策及治理之政策目標,爰要求運動部應積極輔導各特定體育團體提升女性參與理事、監事選舉之比例,強化女性體育人才培力、參與機制及參選支持措施,並定期追蹤各協會性別參與情形,逐步落實體育團體治理之性別平權。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郭昱晴 主席:謝謝大家,因為運動部成立,所以國民體育法也應與時俱進,有很多文字或條文需要做修正。這一次也許有一些版本、條文沒有納進來,部分可能是因為部裡面還沒進行充分的討論,我們也不加勉強,今天我們有納進來一些條文要跟大家一起審查,我就開始宣告。 現在進行逐條審查。第二條條文修正有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等8個提案版本,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有無補充說明或意見?好,請黃捷委員、蔡春綢委員,還有吳沛憶委員。 黃委員捷:謝謝。我今天來這邊發言,主要針對幾件事情,第一個,今天主要是針對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五條跟第三十九條,只有這幾條,我會覺得有點遺憾,因為當初運動部跟我們承諾的是國體法要大修嘛!今天我們只挑出部分條文,導致於我的版本沒有辦法被送進來,這件事情我要表達嚴正地遺憾,其實很多事情是搭配在裡面一起來修會比較好。我在裡面的第十條之一有特別提到兒少工作證的部分,我跟培瑜委員也長期講了很久,但是你們今天卻來不及送進來,導致於今天並沒有運動部的版本、沒有院版,就變成是等一下我們沒有辦法依照你們為主的版本來進行審查,甚至今天部長也沒有到!今天審查的都是很重要的條文,但是部長竟然沒有來這邊跟大家進行討論,這會讓我有點懷疑部長想要審查的決心,跟對今天審查的重視程度。 我還是要講一下,兒少工作證雖然今天沒有被排出來,我還是希望運動部一定要用最快的速度進行討論,包括不適任教練是不是有一個專區可以處理?包括在臺中松姓教練的事情之後,你們到底做了什麼處置?這件事情都很迫切啊!今天你們沒有版本、沒有提案,然後部長沒有來說明,我真的是表達嚴正地遺憾。我還是要講等一下的第三十九條,因為今天的重點只處理這個,我還是有用修正動議的方式等一下進行第三十九條的討論,我藉著這個條文來表達以上的立場,謝謝。 主席:好,謝謝黃捷委員的說明。 請蔡春綢委員。 蔡委員春綢:主席好。今天我們審查國民體育法幾個條文的修正草案,隨著運動部的升格,不僅是要在名稱上將主管機關從「教育部」調整為「運動部」,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透過這次修法真正落實全民運動跟運動平權的目標。運動部既然承擔這個重大的責任,在專業能力還有解決運動的困境、提升運動國力、行政運作等都要做一個提升。 針對今天有很多同仁提出一些修正草案,我本人雖然沒有提出草案,但我還是支持,同時我也表達幾點意見:第一,關於性別平權跟組織治理的強化,有同仁提出修正案,主張體育團體理事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剛剛我們在質詢的時候,黃次長對於運動性別平權有做這樣的承諾,一定要嚴謹地督導各個協會來修改,我們也肯定黃次長的承諾,同時我們也要呼籲,一定要落實來執行。第二,關於原住民民族傳統運動的文化主體性,伍召委提出一個草案,強調涉及原住民民族傳統運動事項,應會同原住民民族主管機關訂定,我非常支持這一個方向;我本人在推動地方創生的時候,深知地方文化主體性的重要性,所以我希望運動部能夠重視原住民民族對自身文化運動發展的發言權。第三,這一次修法提到公共運動設施投保責任跟運動心理諮詢的重要性,以我長期關注地方基層體育發展的經驗,許多鄉鎮的體育資源跟運動傷害的防護的確是不足,所以我們也樂觀其成。我期待今天在修法以後,運動部能夠成為臺灣體育發展的火車頭,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蔡春綢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今天國民體育法的修法我有提案版本,剛剛在提案說明跟詢答當中都已經表達意見。我就針對剛剛主席宣讀的第二條來進行說明,配合運動部的成立,文字上面主管機關由「教育部」修改為「中央為運動部」,謝謝。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說明?好,針對剛才各個委員的說明跟意見,請教一下運動部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我們尊重大院的決議。 主席:好,謝謝。請法務部汪參事。 汪參事南均:尊重。 主席:好,謝謝。我們是不是來把條文……不用讀,已經宣讀過了。我們就來決議:第二條照各委員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三條條文修正,有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6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及委員鄭天財等18人等7個提案版本,各提案條文內容均相同。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有無補充說明或意見?好,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今天審查的這幾條條文雖然我沒有提案版本,但是第二條跟第三條的中央主管機關由「教育部」改為「運動部」,這個部分只是文字上的修正,基本上支持各版本的提案。 主席:好,謝謝郭昱晴委員。還有沒有其他委員要說明?好,這樣的話,請問運動部黃次長的意見? 黃次長啟煌:我們也是尊重大院的決議。 主席:謝謝。請法務部汪參事。 汪參事南均:尊重。 主席:好,尊重,謝謝。我們決議:第三條照各委員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處理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有委員羅智強等16人提案,以及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或意見?我這邊就做個簡單地說明,這個版本我把「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改為「運動心理人員」,一方面是因為現行的心理師法已經有規範臨床心理師,以及諮商心理師的業務範圍跟資格要件,所以如果我們寫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恐怕會造成整體法律定位上的疑義,未來也可能會跟這些心理師、諮商師發生國家考試或管理制度上的衝突或權責重疊的疑慮。所以我們也看到台灣運動心理學會已經把他們核發的證照,從原本叫「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改為「運動心理教練」,就是為了要避免混淆,因此本席建議做這樣的文字修正。 如果其他委員沒有意見,我們是不是請運動部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謝謝委員的提案。這個案子可不可以容許我們建議先維持原條文?理由如:因為在新版本我們將要提到行政院的國民體育法當中,會有一個新的專章叫做專業人員,在那個地方再來做這樣的界定會比較合適。誠如剛剛我們召委所講的,現階段如果要讓他這樣掛,的確會有一些混淆,而且這個提案的本身是在處理現場運動傷害跟緊急醫療,而心理的技能是在訓練端的事情,放在第二十五條在條文精神上面似乎不太融合。所以我建議先保留,等我們把真正的、我們提出來的版本,在運動專業人員那個專章當中,再來處理這樣的事情,好不好?請委員可以接受我們這樣的解釋。 主席:郭昱晴委員有意見,請說明。 郭委員昱晴:我補充一下,因為剛剛召委也特別講到,如果把運動心理諮詢人員放進去,其實將來可能會影響到國家專業證照考試的制度,在實務上還是有些困難。基本上我尊重現行條文的規劃,但是主管機關其實還是一樣可以透過一些比方專案計畫、選訓的制度,還有相關補助的機制,去強化運動心理支持的經費,也強化選手支持的資源跟長期發展的保障,我想還是可以透過一些其他的方法,好,以上。 主席:謝謝郭昱晴委員的意見。 我們再請教一下部會意見,衛福部有洪嘉璣專門委員在場,有沒有其他意見? 洪專門委員嘉璣:委員、各位長官好。我建議尊重權責機關運動部的意見,因為確實會像召委剛剛提的,關於我們現行的醫事人員,如果這邊提的心理人員是醫事人員,希望能夠回歸心理師法的規範,如果這裡的心理人員其實跟我們醫事人員在功能跟職掌上是不同的,建議可以像剛剛運動部說的,可以周全之後再提出來,以上。 主席:好,謝謝。法務部汪參事在場,有沒有要提供意見? 汪參事南均:我們也尊重主管機關跟相關權責機關的意見,以上。 主席:好,我個人雖然有提修正動議,但是我也就先尊重運動部的意見。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無)好,如果沒有意見,我們第二十五條…… 請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你們現在是認為這個文字在執行上面可能還要再研議嘛!但是我們要提供心理諮詢專業的協助,這個你們一定要做喔,不是說我們這次沒有放進去就……你們一定要做,我們是為了讓你們可以更縝密的研議,到時候執行層面可以來落實,所以才沒有要求在這次修進去,你們什麼時候會提出來呢?有沒有預計的時間? 黃次長啟煌:這次在整體運動法的修法當中,我們就會報到行政院…… 吳委員沛憶:有沒有預計的時間? 黃次長啟煌:目前規劃8月1日送行政院。 吳委員沛憶:所以是今年8月1號?好,拜託你們要加快,因為我們去國訓中心現場考察的時候,現場是真的有這個需求啦! 主席:好,謝謝吳沛憶委員的提醒,也謝謝運動部允諾8月會提出來,這樣我們就決議:第二十五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有委員吳沛憶等18人、委員陳秀寳等21人提案,以及委員陳秀寳等人及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或意見? 陳秀寳委員,再來黃捷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第三十九條是關於平權,在去年10月運動部成立之後,本席跟沛憶委員、培瑜委員、黃捷委員、思瑤委員還有巧慧有共同召開一場呼籲運動部要落實平權的記者會,本席也接著提出本次國體法的修正草案。雖然兩性平權一直是我國倡議的基本權利,但是在運動場域還是常有性別不平等的事件發生,像瓊斯盃籃球賽男女籃同工不同酬的事件;或是女足國家隊在訓練上遭受到的差別待遇;還有亞奧運教練職務的性別比重很嚴重的失衡;以及最重要的各大單項協會的決策階層多數是由男性主導,顯示女性的意見比較難進入運動決策圈的核心。 所以本席特別提案修正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組成比例「單一性別不得少於全體理事總額三分之一」,本席認為這樣子能夠確保女性運動員與女性專業人員的意見,讓他們能夠真正進入運動決策的核心,我們從結構上來保障女性的運動權益。所以也希望運動部可以支持保障女性意見進入運動團體決策核心的修法方向,以上。 主席:謝謝秀寳委員的意見。 補正:剛才我要講委員陳秀寳、黃捷等人。 請黃捷委員。 黃委員捷:好,謝謝主席。第三十九條是今天修法最重要的一條,我還是要講一下,沒有院版我覺得非常可惜!當然,我看你們有提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但是這個其實是部長自己的承諾啦,運動平權是他去年上任的時候,關於我們立法院的女子運動促進委員會,當時我跟沛憶其實都有見證他承諾運動平權是他接下來要推行的方向,結果他今天竟然不在。我是想要當面跟他講,其實總質詢的時候我就有提過,過去性別不平等的這些事件,包括我協助過的瓊斯盃籃球同工不同酬的事情,還有女足的差別待遇,這些都是我們接到的陳情案,甚至是亞奧運的教練性別比的失衡等,我們一再感受到運動圈性別不平等確實需要有結構性的改革,並且女性缺席決策核心所導致的種種的問題,這些都是在我們一再的協助之下,還是沒有辦法從結構上去做調整的。當然,資源分配他們就會受到很實質的影響,所以我覺得今天的修法非常非常的重要! 可是我看到運動部竟然提了兩個豁免條款,這個是我要請運動部跟我們解釋的,你們修正的動議上面寫理監事都要有三分之一,我覺得很重要,這也是大家今天的共識,可是你們加入了兩款的例外條件,即任一性別的參選人少於理監事總額的三分之一就不在這個規定的限制內,這樣不是回到原點了嗎?這條不是就形同虛設?我覺得運動部是在打假球耶!這條要請你們嚴正的說明,為什麼有這樣子的排除條款?另外一款是依選舉結果遞補後逾第四項的規定比例,我覺得這個文字也不是很清楚。我必須老實說,你們的豁免條款一旦下去就是形同虛設,所以請你們告訴我們,這兩個豁免條款你們是要保留還是怎麼樣?我是非常的不贊同喔! 黃次長啟煌:OK,容許我先解釋一下,再請我們的競技司的同仁來做解釋。為什麼會有這個但書的第一項條款?就是如果全體理監事參選人的總人數沒有到達,再怎麼補都沒有三分之一,那就不可行,所以我們才會有這樣的但書,概念是如此,好不好?我是不是請我們同仁再解釋一下? 盧副司長淑姿:跟委員報告一下,在實務的輔導上所謂的性別三分之一,因為理監事其實是自由意志去報名登記參選,我們有擔心到有一些協會目前幾乎都是同額參選,這些同額有可能是理事長去拜託人家來登記,但有一些協會是設定理事要35席、監事11席,可是我們有看到一些協會事實上根本在登記參選的時候就沒有到35個人或11個人那麼多,所以有擔心到這樣的一個問題,才會定一個這樣的條文,萬一他自由意志報名登記參選,協會本身女性或是男性特別少的時候,又去強迫它一定要的時候,到時候有可能實際上它的員額是35席,但是因為要三分之一,當男性選上是不是就會降低所謂的總額,我們有算過一個可能的狀況,這個可以事後再提供給委員。 另外第二個,所謂的逾第四項規定,在106年那一次的修法,當時候很主要的是要保障運動選手的理事一定要達到五分之一,所以我們其實在輔導他們在選舉的時候,事實上,在開票的過程一定是運動員理事的名單要先出來,先達到五分之一以後,才能再去看個人理事跟團體理事不能超過總數的二分之一,然後還會有遞補的狀況,所以第二點的但書,是考慮到實際上要先保障運動員理事一定要先有五分之一的條件情形之下,所以萬一不到條件的時候,才會有這個但書的情形,不曉得這樣解釋委員能清楚嗎?因為我們有去算過那樣的35席,如果是怎麼樣情形之下的配比,因為之前范雲委員也很關心,這一個方案也有跟范雲委員說明過,所以我們才會落筆這樣的文字。以上報告。 主席:因為黃捷委員先問,要不要先聽他的意見?然後再秀寳委員、沛憶委員,謝謝。 黃委員捷:謝謝主席。我二次發言,我必須要講你們把結構性的排除當作是個人意願不足,這件事情是非常荒謬的,因為我們所有性別制度的進步,都是因為過去大家長期看到環境、結構、資源的不足,所以慢慢地被排除之後,你就發現參與的女性少了,我們從過去的婦女保障三分之一,到現在單一性別三分之一的性別主流化原則,不管是從參選還是各個圈子裡面的決策圈,要讓女性有三分之一結構性的保障,就是這樣子來的。你現在拿這個豁免條款告訴我說,因為可能個人意願參與的女性人數不足,所以我們讓他們豁免,那我告訴你這一條就是零!你們就是沒有看見過去為什麼女性總是被排除在決策圈之外,所以你們現在又說,因為未來登記的女生不到三分之一,所以你們就說可以照原來的狀況,你們這一條就是空的啊!因為你們到時候就是讓它可以繼續維持原狀,不需要去找更多的女性來參與運動的決策圈,不是嗎?所以我是覺得很奇怪,你們告訴我實務上不可行,但就是因為我們希望有結構性的保障才可以找到更多的女性,讓他們可以有實質參與的權利,才會啟動這一步。所以我希望運動部可以想清楚,我們今天在這邊修這一條的目的為何?如果你們沒有想清楚這一點,然後一直告訴我說實務上達不到,又說是女性個人意願的問題,那很抱歉,我們沒有共識耶!你們今天修這一條,我就知道你們沒有要達成這個目標了、你們沒有任何要實踐運動平權的精神。 主席:我想運動部的成立,運動平權、全民運動納入女性才有可能促進全民運動,我們今天排審也是因為運動部剛成立,所以國民體育法有很多需要與時俱進去修的部分,所以我想黃捷委員的意見是非常的重要、中肯,也點出了我們過去做不到以及沒有辦法進步、改進的原因。 接下來,提案委員也有吳沛憶委員跟秀寳委員,請。 吳委員沛憶:剛剛黃捷委員所講的情況,就是現行運動部已經在輔導協會自己去修改章程,對不對?部長上任就講了,我們剛剛質詢當中就指出了,結果你們輔導成果是什麼?亞(奧)運的團體44個,有達到三分之一的只有8個,連兩成都不到,非亞奧運的協會24個,有達到三分之一的只有6個,連三成都不到,就是因為你們輔導的行政命令沒有強制力,所以我們現在才要來修法!剛剛你們又講說不要去強制它,那入法的意義為何呢?所以實務上,到底是來登記的人不足,甚至運動部剛剛自己說明還講到「運作」兩個字,有去運作,所以總是同額來參選。我們要讓這樣的情況繼續發生嗎?這樣有辦法達到我們希望在修法之後可以運動平權的推進嗎?這個真的是打了一個很大問號!我是建議主席,因為我現在才看到這個文字,是不是可以休息跟運動部討論一下? 主席:可以,我們請秀寳委員先講完,謝謝。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再問一下這個部分,剛剛運動部是表達,考量在實務上可能會有女性的專業人員比較少,怕說如果人數不足的話,整個就沒有辦法運作。我想知道你們現在知道的、手上的訊息,大概有多少體育團體會有難以找到女性理監事人選的問題?可能有哪一些特定的團體?然後你們有沒有去了解原因?關於剛剛你們的回答,也許是女性的自主意志覺得沒有想要參與,或者沒有這個意願等等,或者有沒有可能是因為有壓力而讓他沒有去參加,或者有什麼樣背後的原因,你們去了解過嗎?我想知道一下。 黃次長啟煌:我先回答一下,再請我們競技司回答。我個人的經驗是有一個運動,橄欖球就是男生在打,所以它的理事會多數是男性,我們就是擔心一個法定得相對的強烈,我必須要再重申一次運動部絕對支持平權這件事情,我們甚至希望變成40%,而不是30%,只是有一些現況,的確如果法律定死了,萬一某一個協會,我剛剛舉的例子就是橄欖球協會,它真的就是沒有那麼多女性,會員都沒有那麼多,不要說出來參選,我們會擔心一個法定得這麼死,不要說死,定得這麼強烈的要求,萬一有一個單位、一個協會無法達成的時候,後面的問題可能會更大。淑姿,你要不要再說明一下有沒有其他的協會?棒球也是。 盧副司長淑姿:女性棒球現在也有了,可是事實上他們願意去登記參選……從國體法改選第一屆到這一次已經是兩屆過去了,在輔導上,其實我們看到有一些像棒球、橄欖球,雖然現在也有女子橄欖球的比賽,可是它連選手都幾乎培養不起來,他們也曾經培養過,可是願意從事的女生也很少;現在也有女子棒球隊、也一直有參加一些亞錦賽,成績也很好,可是在他們實際願意參與協會去登記參選的過程裡面,我們看到登記參選的人數本身也不是那麼地踴躍。因為如果一定要達到三分之一的話,譬如像我們剛剛提到的棒球協會的理事是35席,也就是單一性別至少要12個才會達到這樣的比例,如果我們沒有這個例外但書的話,假使今天只有5個女性登記參選,反推回去也就是協會的理事會組成只能有15個,原本在它的章程規定組成是35個,它就只能有15個人,我們是比較擔心這樣子的結構變成跟它的章程員額數其實也不符,那它是不是一直要再去鼓勵更多的人來參選,然後再去辦補選,才能補足那樣的人數。 當然關於委員的關心,我們沒有要打假球,其實這樣的一個制度設計只是考慮到小部分協會參與人數真的沒有那麼多,但我們一直有在跟協會鼓勵,就是請他們一定要做,當時是沒有入國體法,現在是入了國體法,也要求在他們的章程要訂進去,的確,我們這個但書是有考慮到少部分協會的特殊狀況。 主席:先請沛憶委員回應完,再請郭昱晴委員。 吳委員沛憶:運動部的說明是因為擔心少數的協會會遇到這樣的困難,但是我們現在擔心的是你列這個但書之後,因為我們剛剛講實務上,次長,你現在是七成協會都少於三分之一,而他們可能因為參選人數就是不到三分之一,所以你這個但書列下去,有可能最後是七成的協會都用你這個但書,那就不是我們剛剛講的因為少數真的有困難,所以我說文字上,我覺得是文字上要去討論,因為現在看起來,我覺得非常有可能最後看到的就是七成或六成協會都用你這個但書,它的就參選人數就少於三分之一,我們這個法修下去了,真的等於沒修,也達不到運動部想要修法的目標。 黃次長啟煌:我一開始在處理、討論這個提案的時候,我那時候是跟我們同仁這樣講,就是比例這樣定下來,即便他只有一票,如果比例不足,他就是補上去,即便是一票,基本上排名很後面,可是因為這個比例,他就是會當選,我們現在唯一擔心的就是不在候選人的票數上面,我們就比較難處理,這是我們現在唯一顧慮的。否則我們真的是很希望,而且也應該是如此,我們真的不是要打假球,我們誠心誠意的希望能夠納入更多、更多的女性進來決策層。 郭委員昱晴:好,我是覺得是不是應該盤點一下剛剛所說的這些狀況,比方是現階段完全是湊不到三分之一理監事的,就是性別過於集中的一些協會,如果真的是有這種狀況變成沒有彈性的情形,我們有沒有一個配套是可以來補足這一塊的,就是我們的底線、我們的配套在哪裡? 主席:好,因為剛才黃捷委員有講是不是休息5分鐘討論,可以嗎?(無)好,我是覺得你們都知道我們的疑慮在哪裡了,能不能找到文字怎麼去落筆?我們先休息,謝謝。 休息(12時52分) 繼續開會(12時58分) 主席:好,有共識了,我們是不是就來做條文的修正?請各個委員是不是表示一下意見?我們要看哪一個版本?請運動部說明剛才有共識要修正的文字。 盧副司長淑姿:我們在這邊定到「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先指定到這邊,至於下面的但書,我們就是再利用其他的方式來做進一步作業上的處理。 主席:我們的螢幕版本好像還沒有找到修正討論的版本,等一下,請再唸一次。 吳委員沛憶:我是不是先表達意見? 主席:好,請。 吳委員沛憶:我們是同意這個但書用施行細則,再另外以其他方式來訂定,但是也請加入你們要輔導對於單項協會會員的性別平衡,不能說長久都是會員沒有到達人數,所以參選人數永遠都不到三分之一,這個請你們務必要加入輔導的措施。 主席:好,請運動部就文字做說明。 盧副司長淑姿:第三十九條,運動部建議增加的這個部分應該算是第八項,建議的文字就是「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下面的但書文字刪除。 主席:全部刪除,好,大家有沒有意見? 請黃捷委員。 黃委員捷:謝謝運動部。希望這個條文就是留在非常單純的規定,理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至於後續要做的,你們要訂在施行細則,除了剛剛沛憶委員提到的輔導之外,我覺得還是要讓這些協會有一些鼓勵或招募女性參與理監事的推動計畫,然後要有一個限期改善,就是不能讓它遙遙無期,永遠跟你們講說,它有在做,然後就停在這裡,那就是停在原點,所以希望這個限期改善的文字還是要放在你們到時候的細則裡面。 主席:好,請運動部務必依照剛才大家的共識,黃捷委員所提的,在施行細則的部分一定要加入剛才那些文字。 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對不起,容許我看一下畫面上這個條文的上半段,我確認幾個字一下,好不好?好,沒問題,因為我們原本在整體調整的時候,在未來的草案當中,所有的體育團體都改為運動團體,但是這一次沒有改,因為我們在草案當中對於運動團體有一個新的定義,所以未來會整個改。我擔心這個地方我們換成新的,所以我確定一下而已,如果這個地方是體育團體,那就沒問題。 主席:現在可以改嗎? 黃次長啟煌:不用,不改。 主席:不用了,好。 黃次長啟煌:謝謝,沒問題了。 主席:好,那我們就已經做完確認,有共識了。 盧副司長淑姿:加授權條款。 主席:授權條款? 黃科長郁婷:如果要放在施行細則的話,可能還是要有授權條款,因為本法沒有,我們怕訂在施行細則可能會增加法所無的限制,是不是還是能夠留有但書的規定,就是有特殊情形的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在此限,是不是會比較好? 主席:用附帶決議處理,可以嗎?授權條款可以用附帶決議處理嗎?不行嗎?法務部汪參事,請教您的意見。 汪參事南均:是,這一條我們剛剛有看到,因為委員的意見是要把但書刪掉,所以就沒有我們原先想到的疑慮,因為原來的第八項,就是最後一項逾第四項規定的比例,但是第四項看起來的身分只有規範理事的組成,所以這個部分應該可以解決。至於其他的部分,是不是有特殊的團體需要有一些特殊規範,要由施行細則來訂,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意見跟大院審議結果。 主席:好,所以這樣就可以了嘛,謝謝。 汪參事南均:至於授權的規定,應該還是要有母法授權,這樣子法律比較明確,在附帶決議來做授權可能不是那麼適合。以上。 主席:那要在文字上…… 吳委員沛憶:如果是文字上,建議「相關事項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子可不可以?不要說特殊情形。 主席:可以喔?好,我看大家應該沒有意見,是不是文字做一下修正?沛憶委員,你剛剛講的再講一次,「相關事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辦法」兩個字拿掉,好,這樣可以嗎?相關事項前面再加「其他」兩個字。 汪參事,我們加這幾個文字,在法意上OK嗎? 汪參事南均:可不可以容許我再查一下相關的立法例?我待會再給委員參考。 主席:好,謝謝。我們是不是先往下一條,好不好?好,先暫時保留,我們先往下一條,先請法務部汪參事做文字確認。 第四十四條條文,條文修正有委員林楚茵等16人提案,以及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請問提案委員或在場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或意見?(無)好,我這邊就做個簡短的修正動議說明。因為我們看到113年教育部的決算報告說明體育署仍然需要持續推動友善運動環境,尤其是障礙者、高齡者的相關公共運動設施仍然缺乏,因此我們希望能夠將多元友善設施的理念加入法條當中,呼應平權的概念,也請運動部積極建置兼顧不同年齡、性別、身心條件及族群需求的多元友善運動器材與環境,落實全民運動平權。所以在文字的部分增加了「多元友善」還有「緊急事故處理」,這個部分有沒有委員有意見?請教運動部黃次長。 黃次長啟煌:我們同意。 主席:好,同意,謝謝。那我就來作決議:第四十四條照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最後還有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有委員伍麗華等17人提案,以及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 不好意思,我們回到第四十四條,確認文字。 黃次長啟煌:對不起。在第四十四條這邊,「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體育」兩個字要改成「運動」。 主席:好,就順便把那兩個字改成運動。好,建議把「保險」兩個字拉到「緊急事故」的前面還是後面? 黃次長啟煌:考核的前面。 主席:好,考核的前面。 黃次長啟煌:因為保險不會跟獎勵放在一起,這個是我們建議的,謝謝。 主席: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四十四條照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第四十五條剛才有唸過,我再做個簡短說明。最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原住民的傳統運動項目在各個比賽,例如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或世界原住民族運動會都有辦理、都有出現,但是在我們的補助,或者是像在全民運動會當中,它就不列入所謂的民俗運動,所以希望透過這一次的修法,在母法的部分能夠去做處理,也就是說,如果有原住民族傳統運動事項,希望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跟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做會商。我之所以提修正動議是因為接納了法制的意見,我原本是用正面的「涉及」,現在是用排除的方式「除涉及」,由中央主管機關跟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會商外,由中央主管訂定之,意思是一樣的啦,但是做這樣的修正動議文字會更好一點。請教一下運動部黃次長的意見。 黃次長啟煌:同意。 主席: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汪參事南均:尊重主管機關跟大院審議結果。 主席:好,謝謝。最重要的是原民會的意見? 邱副處長文隆:要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我來宣布第四十五條決議如下:第四十五條照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我們回到剛才討論的,不曉得汪參事有沒有想到好的文字了? 汪參事南均:相關立法例還在尋找當中。不過「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應該是……不曉得委員們是不是要用辦法?如果是用辦法的話…… 主席:法務部說尊重委員的意見,委員的意見是什麼? 黃委員捷:如果這個授權條款是一定要的話,當然還是要把它寫得明確一點,才不會變成空白授權嘛。我試提一個:「前項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多久內訂定辦法定之」,這樣子呢? 主席:先把它打上去好嗎? 黃委員捷:我再唸一次好嗎?前項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文修正公布後,就多久內訂定辦法定之。 主席:黃捷委員,你看一下、指導一下文字。 黃委員捷:沒有,我不敢指導,應該還要請法務部給一些比較類似的…… 主席:你唸出來的文字指導打字人員,協助打出來。黃捷委員,你可以多複誦幾遍,也讓我們可以吸收一下。 黃委員捷:就是提一個方向啦,我覺得專業的立法文字還是要請法務部給一些意見,你們過去有沒有參考例可以建議?就是希望雖然有例外,但是他們的例外是要有期限的,而且是有一個工作程序的。 主席:是改善成效還是「改善程序」?好,我們把建議文字先唸一遍:「前項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本條文修正後X年內訂定辦法定之。」怎麼建議?大家可以拿麥克風建議。 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要不要「所定事項之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實施辦法? 郭委員昱晴:對,就是「所定事項之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子呢? 主席:我再唸一次,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二擇一? 黃委員捷:沒有,這個就是要看法務部的專業意見啊!我是要問說,如果把這個實施辦法寫在母法裡面的話,你們是有辦法訂實施辦法,還是你們要怎麼執行?這可以先請運動部嗎? 主席:汪參事,可以再請教您的意見嗎? 汪參事南均:過去沒有像這樣子,因為這跟政策有關,看委員們認為我們的方向要怎麼走,可能要看看想達到什麼樣的目的性,請運動部也把條文文字給我們,我們才知道怎麼修改。 主席:就以運動部的意見為主,請次長。 黃次長啟煌:我這樣子建議好不好……我們現在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樣就好了,這個辦法我們一定要去改,也不要給我們幾年,我們立刻去做,因為法過了就要做,不用再幾年後。 黃委員捷:請次長再說一次。 黃次長啟煌:好,我再重新唸一次,就是「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就是直接訂施行細則。 黃次長啟煌:同仁的意思是說,現在改善這個東西應該是可行,可是還有一個地方沒有講到,就是我們剛剛講到怕的部分,萬一比例達不到的,應該要把它……在前面未達比例的狀況沒有寫進去,目前是那一段沒有講到,我們一定會想盡辦法讓他們去改善,這個沒有問題。我們現在擔心的是因為原本的但書不適合在原條文,我們也同意把它拿掉,可是在這當中應該要有一個機制,讓我們可以去處理,目前短時間之內做不到的極少數,可是卻存在的那些現象。 主席:你們要在施行細則裡面慢慢去訂啊。 黃次長啟煌:好啊,如果大家…… 汪參事南均:報告主席,初步看,如果運動部認為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是限於這個範圍的話,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但是在事項後面是不是加「之辦法」?「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會比較明確。其他的事項,因為這個是屬於主管機關的權責事項,他們有限定這些範圍…… 主席:我也覺得很順。 汪參事南均:目的性也比較明確,這樣的…… 主席:就是要訂辦法就對了? 汪參事南均:對,加一個辦法,其他的事項…… 吳委員沛憶:主席,是不是建議休息一下?文字討論確定,因為你是要再訂一個辦法嗎?還是施行細則就可以處理了?還是細節的部分等一下用附帶決議處理?其他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我們休息5分鐘確認,大家也可以用餐。 休息(13時20分) 繼續開會(13時25分) 主席:好,我們繼續進行文字的確認、條文的確認。 運動部法規會要不要唸一下? 黃科長郁婷: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後面「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前項特殊情形,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就是增加綠色字體的部分,請教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法務部覺得如何? 汪參事南均: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意見跟委員的審議結果。 主席:表示說在法例上應該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好,次長。 黃次長啟煌:我主動提一個文字修正,再調整一下。 主席:好。 黃次長啟煌:我知道委員關心的問題是什麼,就是在現行我們剛剛建議的地方唸下來……「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 主席:把紅色字體的再剪貼上去。 黃次長啟煌:「改善程序」就是照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樣可不可以減少委員的顧慮? 在場人員:不要「辦法」。 黃次長啟煌:不要「辦法」。 主席:「辦法」兩個字拿掉。 黃次長啟煌:法務部跟我說要「辦法」。 主席:這樣可以了嗎? 黃次長啟煌:這樣子有沒有讓委員的顧慮減少?也就是說,除了特殊狀況我們要處理之外,我們還被賦予要求限期改善這件事情,也就是積極作為,這樣可以嗎? 主席:有,感覺面面俱到了。 黃次長啟煌:這個我沒有問過我們法規會,只是我覺得今天這樣下來,我瞭解委員顧慮的問題,如果這樣子放上去會不會好一點點? 主席:請運動部把正式的文字再唸一次,修訂文字的部分。 吳委員沛憶:「但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要不要加一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還是要送交你們審核以後才可以。 黃次長啟煌:本來就要送。 主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黃次長啟煌:這個真的要問他們。 主席:「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可以嗎?好,法規會也點頭了。如果事實是如此,法例上、體例上也沒有不對,我們是不是就……汪參事,來。 汪參事南均:因為要訂辦法其實我們通常是要有一個明確的事項,這樣看起來,將來你訂的那個東西是什麼東西,我不曉得你們名稱要怎麼訂,會不會有疑慮?現在如果用公告的方式,不曉得委員們能不能接受?用公告,比如說「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就特殊情形有公告之事項,不在此限」,如果是類似這樣的文字,我們可以再調整一下,用公告的方式不曉得委員們能不能接受?就是這些特殊事項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公告之。 主席:運動部表示,是指特殊的協會,並不是特殊的事項。 汪參事南均:「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法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不在此限」,不曉得委員們覺得這樣子的效果是不是可以接受? 主席:這是委員的建議。 汪參事南均:是。 主席:剛剛您唸的那一段是委員的建議,可以確認了嗎?好,「本法」兩個字可以省略,沒有其他意見了? 汪參事南均:主席,文字上如果調整成「但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如果這樣子調整…… 主席:文字前後調整,把「經中央主管機關」搬到前面,「但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 汪參事南均:「公告之特殊情形者」。 主席:「公告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但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OK嗎? 吳委員沛憶:這個文字,兩個狀況會變不一樣喔!因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會變成是你審查前已經公告,它只要符合就不在此限了,但是我們是要每一個個案,當它沒有達到比例的時候要經過運動部的核准,要來審查之後才可以不在此限,所以我們要求的是運動部必須個案要來審查,不是通案性的原則公告喔! 主席:好,再回復剛才的文字。 吳委員沛憶:這個文字也是參考人團法第五十五條,裡面文字也有,「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它的但書是「得延長之」,所以這個文字我想…… 主席:好,那回復…… 吳委員沛憶:運動部看看執行上,運動部有沒有意見? 主席:來,運動部,「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OK嗎?「本法」拿掉了,剛剛你們自己說「本法」不要。討論結束,可以了嗎?好,我們是不是請運動部正式宣讀一下文字? 黃次長啟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監事會之組成,任一性別理事、監事,不得少於理事總額、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特殊情形,及未達比例之改善期限、改善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吳委員沛憶:這個文字再建議一下,「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它要來報,然後「得不在此限」。 主席:對,「報經」,同意嗎? 黃次長啟煌:好。 主席:大家同意,我就來宣讀決議:第三十九條照委員伍麗華等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因為文字已經確認,所以第三十九條提出的附帶決議一案,本案不予處理。 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已全案審查完竣,請問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 陳委員秀寳:不用。 主席: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審查結果免予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及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列入紀錄。 關於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三、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伍召集委員麗華補充說明。 大家辛苦了!報告委員會,今日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3時36分) 一、委員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