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出席委員5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請各黨團幹部現在到議場後方主席辦公室進行溝通,現在休息。
休息(10時1分)
繼續開會(10時35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進行處理,現在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我們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共識如下: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院會抽出動議,各黨團無異議,照案通過。
三、復議案不發言,進行處理。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逐條討論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不發言。
五、今日院會進行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處理完畢即休息;下週二(6月16日)繼續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院會抽出動議,各黨團無異議,照案通過。
三、復議案不發言,進行處理。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進行處理時,廣泛討論,由各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畢,逐條討論不發言,並依各黨團版本提出先後進行處理,完成立法程序後不發言。
五、今日院會進行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處理完畢即休息;下週二(6月16日)繼續處理後續討論事項。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後續依照黨團共識進行處理。
我們先進行報告事項等部分,請議事人員宣讀各黨團提案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48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莊瑞雄
序 |
議(法)案名稱 |
1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無人載具產業創建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6 |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7 |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所列議案及下表所列5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案名 |
|
1 |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 |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 |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6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7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8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9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0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1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2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3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4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5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6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7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18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19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0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1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2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23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4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5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6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7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28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29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0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1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32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3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4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5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6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7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8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39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0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1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2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3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4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5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6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7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8 |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49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0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1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52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國
民黨黨團提案:
報告事項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5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案名 |
|
一 |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 |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 |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 |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六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七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八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九 |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一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二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三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四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五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六 |
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七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十八 |
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十九 |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 |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一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二 |
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三 |
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四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五 |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六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七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八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二十九 |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一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二 |
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三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四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五 |
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六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七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八 |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三十九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一 |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二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三 |
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四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五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六 |
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七 |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八 |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四十九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十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十一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五十二 |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主
席:報告院會,我們依照先後次序處理各黨團提議。
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請問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好,都有拿到表決卡。
現在要針對民進黨提議進行表決,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都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2位,贊成46位,反對56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0時45分4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6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今天是廖先翔委員生日,我們在這裡掌聲祝福生日快樂。
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一併進行處理。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出席102位,贊成55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0時47分5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2 贊成人數:55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翁曉玲
棄權: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處理討論事項部分,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提議共一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
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莊瑞雄
序 |
議案 |
一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二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9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淑芬等18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三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四 |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葛如鈞等20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9人、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李柏毅等18人、委員郭國文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0人及委員鍾佳濱等23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案。 |
五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六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七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主
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03位,贊成46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0時50分00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46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蔡易餘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與該黨團之提議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院會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案 |
案由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9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淑芬等18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國民黨黨團提案:
討論事項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表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案 |
案由 |
1 |
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2 |
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3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7人、委員顏寬恒等17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9人、委員張宏陸等17人、委員許智傑等29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羅廷瑋等21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王正旭等23人、委員邱鎮軍等19人、委員張智倫等19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盧縣一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3人、委員陳菁徽等16人、委員林淑芬等18人分別擬具「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冠廷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若華等20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及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4 |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委員游顥等16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
5 |
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審查環境部函送「財團法人環境資源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大嵙崁環境永續發展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6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7 |
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115年度預算書案。 |
主席: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6位,反對47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0時52分07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7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報告院會,劉建國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13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八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羅廷瑋等20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失智症基本法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6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能源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本院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鐵路法第七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刪除第十二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土石採取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獸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氣候變遷因應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經濟、財政、內政、交通、教育及文化六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刪除第三十四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刪除第七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刪除第七十七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大學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本院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本院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9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一、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廢止「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廢止「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四、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四十五、客家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及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議場旁聽的是來自臺中市青年諮詢委員會的好朋友,掌聲歡迎各位,歡迎!
進入下一案。
四十七、國防部函送財團法人國防安全研究院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經濟部函送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等21家財團法人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經濟部函送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農業部函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等21家財團法人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二、教育部函送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等10家財團法人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文化部函送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等12家財團法人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法務部函送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114年度決算書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業部農田水利署瑠公管理處農田水利事業區域」,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阿肯色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九、財政部函送「一百十四年度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列報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基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財政部函,為修正「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交通部函,為修正「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準」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四、司法院函送「嚴重病人保護安置事件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五、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六、衛生福利部函,為廢止「行政院衛生署受理藥物、化粧品查驗登記審查費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七、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八、環境部函,為修正「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五項附件二及第八項附件三,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九、環境部函,為廢止「環境用藥檢測方法─層析法(NIEA D902.0b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十、環境部函送「環境用藥檢測方法─層析法(NIEA D902.0cB)」,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葉元之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七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二及第四條之三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二、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七條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三、勞動部函,為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七十四、勞動部函,為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75案至第134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75至79、81至87、89至95、99、102至104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提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七十五、內政部函送115年度截至第1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對縣市政府補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六、內政部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七、客家委員會函送「115年度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八、客家委員會函送「115年度第1季補助情形」公告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七十九、外交部函送114年度第4季「外交部主管公務預算對民間團體、縣市政府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外交部函,為該部115年第1季無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一、僑務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八十二、經濟部函送商業發展署115年度截至第1季「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三、經濟部函送水利署「115年度截至第1季公務預算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四、經濟部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五、經濟部函送中小及新創企業署115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縣市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六、農業部函送115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政府機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八十七、農業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明細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八十九、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環境部函送114年度對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九十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送該會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二、交通部函送115年度截至第1季止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彙總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三、交通部函送115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四、數位發展部函送「智慧政府數位化精進發展計畫(115年至119年)」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九十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檢討政策宣導得標廠商過於集中之妥適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推廣措施並研謀降低成本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乳牛育種及精進繁殖技術以因應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開放零關稅進口紐西蘭液態乳品衝擊國產牛乳銷量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法治與廉能教育宣導及管控機制改進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九十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烏山頭水庫設置水面型光電板案因應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提升農業保險覆蓋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野生動物造成農業損失相關補助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花蓮縣馬太鞍溪堰塞湖之處理作業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離岸風電開發保障原有漁場及漁民權益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辦理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投保勞保青農參加農民退休儲金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種苗改良繁殖作業銷售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政策性種子銷售策略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淘汰家禽銷貨執行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紐經濟合作協定生效對國內乳品市場影響與酪農產業因應策略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土地出租管理與財務平衡現況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種子開發及銷售措施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水資源處理場第3、4期擴建工程作業基金補辦預算檢討改善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出租措施成效與成本控管之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精進種子開發及銷售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改善乳牛飼養管理與品種選育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臺紐經濟合作協定開放零關稅進口紐西蘭液態乳品衝擊國產牛乳銷量之因應策略及配套措施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轉投資效益及未來配置檢討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占用處理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預算執行與資源運用效率提升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田水利事業照舊使用私人土地權源取得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加強擴大推動國產材、增加造林、森林經營面積之政策方案與評估及具體預算需求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擴大竹林更新、維護生態環境及穩定竹材供應之推動方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保險及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使用規劃提供農民最全面保障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漁業發展基金運作機制評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五、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2030年國內化學肥料減半政策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六、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強化國家森林遊樂區來客數之行銷規劃及擴編預算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七、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國家森林遊樂區營運績效與旅遊人次分析之問題檢討及改進策略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八、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與防災策略之現況分析及改進建議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九、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養豬產業韌性高效加值及競爭力優化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農村再生規劃及人力培育計畫經費使用改善計畫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一、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辦理情形之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二、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公糧收購價格檢討機制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三、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農民參與農民退休儲金意願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四、農業部函,為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決議,檢送如何提升農民退休基金運用績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35案及質詢事項一併宣讀,宣讀之後,第135案准予備查,請宣讀。
一三五、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等18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甲、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許委員智傑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昆澤就第11屆第5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乙、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一、本院王委員鴻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是台灣於1951年推動的土地改革政策,旨在保障佃農權益、減輕地租負擔。然而依據現今經濟環境與社會狀態,承租人(佃農)與出租人(地主)地位未必有經濟上懸殊;相關規範更使出租人欲收回土地使用權應補償承租人高額補償,顯不公平。行政院是否針對相關條例研議落日條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已處理完畢,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的提議,並截止收案。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建請將委員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11-5-12)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照案通過。
李坤城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院會所作之決定提出復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主席: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院會所作決定提出復議,請公決案。
本案經第5會期第13次會議決議,另定期處理。我們現在進行處理。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不再發言,現在進行表決。
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開始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民進黨黨團所提復議案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表決結果:出席104位委員,贊成47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我們作以下決議:復議案不通過,本案報告事項照原作決定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1時16分37秒
表決議題:討1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
12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92案所提復議案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4 贊成人數:47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1、4、4、5、5會期第3、13、20、2、4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請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函
受文者:議事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台立內字第115400055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併案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113年3月13日台立議字第1130700269號、114年12月23日台立議字第1140704202號、115年3月4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499號、115年3月18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677號及115年4月7日台立議字第1150700790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含條文對照表)。
正本:議事處
副本:
併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委員陳玉珍等17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5案審查報告
壹、審查依據
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經本院113年3月1日第11屆第1會期第3次會議報告;委員陳玉珍等17人提案,經本院114年12月12日第11屆第4會期第13次會議報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經本院115年1月30日第11屆第4會期第20次會議報告;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經本院115年3月6日第11屆第5會期第2次會議報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經本院115年3月20日第11屆第5會期第4次會議報告;均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貳、審查過程
本院內政委員會於115年4月8日(星期三)及4月23日(星期四)分別召開第11屆第5會期第5次及第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草案;由內政委員會廖召集委員先翔擔任主席,除邀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並邀請相關機關列席報告並備質詢。115年4月8日有委員林宜瑾、李貞秀(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林淑芬分別說明提案要旨;由內政部部長劉世芳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蔡金誥處長報告;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機關代表列席並備質詢。
叁、提案要旨(參閱議案關係文書)
一、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要旨:
鑒於賄選預備犯、既遂犯或未遂犯,本質上皆同屬行賄罪,僅係行為階段不同。賄選行徑非但損害選舉公正性,且斲喪民主政治精神,終將反噬全民權益。為達端正選風及選任公職之重大公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二、委員陳玉珍等17人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將所有「緩刑期間」的犯罪輕微案件一律排除參選資格,已過度擴大「排黑」的打擊範圍,對於我國鼓勵更生人之司法目的有所不符,顯有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虞。為矯正現行過度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以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參政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要旨:
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除就貪污、賄選、國安等與職務廉潔、選務公正高度相關之犯罪設有嚴格消極資格外,並以「緩刑期間」或刑罰執行狀態作為一律不得登記參選之事由,形成對緩刑及得易刑者的概括性排除。然而,緩刑與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均係針對輕罪的替代刑罰,目的是替代入監執行自由刑,展現法律的寬容與矯治效力,若未區分犯罪性質及其與公職行使之實質關聯,將易刑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已因時效消滅者,逕行排除參選資格,等同將輕微、短期或已失執行基礎之刑罰,擴張為重大政治權利剝奪,明顯構成不成比例之干預,更與法治國原則顯有扞格。放諸國際實務與我國釋字第四七一號、第八一二號及憲判字第十三號所示比例原則審查,參政權限制應回歸個案審酌,聚焦是否與職務廉潔、選務公正具實質關聯,方能兼顧選舉純潔、更生理念與基本權保障,確保制度合憲且可執行,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四、委員林淑芬等23人提案要旨:
鑑於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對於候選人消極資格之限制,未區分罪質輕重及是否具入監執行必要性,導致非屬「黑、金、槍、毒」等特定重罪且獲法院諭知「緩刑」者,其參政權受限程度竟長於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顯有法律評價輕重失衡之違失。為落實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參政權之意旨,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之國際人權規範,避免參選資格因司法審判進度等不確定因素受不當操弄,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第九款規定,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之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以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兼顧被選舉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衡平。
五、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要旨:
鑑於公職人員肩負公共事務管理與人民付託之信任,其人格廉潔與誠信標準,應高於一般人民。若曾犯重大詐欺犯罪經判決確定,若仍允其參選公職,顯不符民主政治對公職人員誠信與廉潔之要求。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其規範目的在於維護候選人之基本品格與社會觀感。惟對於犯罪情節輕微、再犯可能性低,且經法院認暫不執行刑罰即足以達成刑罰目的之受緩刑執行者,以及刑罰因國家長時間未執行,致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國家已不再行使該刑罰權力。若仍一律剝奪其參選權利,恐有過度限制人民參政權之違憲疑慮。為維護公職人員之廉潔與誠信,針對嚴重危害社會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重大詐欺犯罪,明確納入不得參選之規範,並調整對輕罪緩刑及行刑權時效消滅者之參選限制,俾使參政權之限制更符合比例原則,以及憲法保障人民政治權利之精神,兼顧政治廉潔與民主參與之平衡,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肆、機關報告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
一、針對排除受緩刑宣告、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及受易刑處分者不得參選之限制,是否與貫徹清廉參選之立法意旨相符,宜審慎考量:
有關陳委員玉珍、民眾黨黨團、林委員淑芬及翁委員曉玲等人分別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9款增列排除受緩刑宣告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1節,按原條文係考量受緩刑宣告者僅係暫緩執行其刑,於緩刑期間,所宣告之罪刑仍存在,僅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時,其刑之宣告始失其效力。故為端正罪刑觀念,避免受罪刑宣告者於緩刑期間仍得參選,爰明定於緩刑期間不得參選,如再將經有罪判決確定並受緩刑宣告者之參選限制放寬,與本條文貫徹清廉參選之立法意旨是否相符,宜再審酌。
至林委員淑芬及翁委員曉玲提案刪除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部分,於112年修法當時是基於維護選舉公平性,避免候選人利用行刑權罹於時效規避法律限制參選,爰予增列,是否刪除亦建請再酌。
另有關民眾黨黨團提案增列排除受易刑處分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限制1節,因易刑處分(如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僅為有期徒刑執行方式之替代手段,如未執行完畢,自應視為有期徒刑執行未畢,將其列入但書允許渠等登記為候選人之合理性,有待商榷。
二、有關兩項選罷法所定預備賄選罪均屬1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限制終身不得參選建議審慎考量:
有關林委員宜瑾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3款,增列曾犯預備賄選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1節,查總統選罷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89條及公職選罷法第97條、第99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2條涉及賄選預備犯部分,其刑責均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賄選以外之罪,如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或緩刑期滿,仍得參選,爰是否限制刑度較輕之賄選預備犯終身不得參選,建議應就限制參選所達成之公益性及對人民參政權之限制是否衡平,綜合考量之。
三、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之規定,大院如具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
有關翁委員曉玲提案修正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之規定1節,查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之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6款定明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者為候選人消極資格,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該條例並將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加重其刑責,基於候選人資格公平性考量,大院如具修法共識,本部原則尊重。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報告:
一、排除緩刑期間、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不得參選:
現行條文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於受緩刑期間或行刑權罹於時效消滅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固有其立法目的,惟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犯同條項第2款及第3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受緩刑之宣告者,該民選公職人員不予解除其職權或職務。從而,於緩刑期間是否限制其登記為候選人,似仍有審慎斟酌餘地。至行刑權罹於時效部分,行刑權時效制度定於刑法第84條,行刑權因於法定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免除刑罰之執行。行刑權未於法定期間內執行原因不一,為兼顧其參政權,是否限制終身不得參選,亦有討論空間。
二、排除易刑處分: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果有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情節與同條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相同,如得登記為候選人,似有未宜。
三、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得參選:
兩項選罷法第26條第6款規定,已列有曾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草案第26條第5款增列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上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特別規定加重法定刑之樣態,及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欺犯罪者之併罰規定。為避免適用爭議,以明文規定之修法方向,應屬可行。
四、增列賄選及期約賄選之預備犯不得參選:
增訂曾犯總統選罷法第84條第3項及公職選罷法第97條第3項等罪之「預備犯」為消極資格條件,本會尊重大院之立法權,惟因事涉人民參政權,允宜就是否過度限制人民參政權審慎考量。
〔三〕法務部書面報告:
一、委員陳玉珍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23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係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條第9款規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於緩刑期間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修正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九、犯第一款至第六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行刑權因罹於時效消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則係將該款修正為「但受緩刑宣告或易刑處分者,不在此限」。委員翁曉玲等16人提案另修正同條第5款,將「曾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亦納入不得登記之列。委員林宜瑾等22人提案則係修正同條第3款,將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第3項、第99條第2項、第100條第3項、第101條第2項、第102條第2項等賄選罪之「預備犯」,亦列為消極資格。
二、是否將受緩刑宣告者或受易刑處分者排除於消極資格之外,以及是否將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或賄選之預備犯列入消極資格,均涉及對於人民被選舉權之限制,須衡酌基本權之保障與限制參選之公益性,兼顧被選舉權與公共利益之維護,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應屬立法機關對於選舉制度之立法形成空間,爰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大院委員之職權行使。
〔四〕司法院書面報告:
委員陳玉珍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案:
有關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消極資格變更(修正),事涉選舉政策決定,本院尊重主責機關及貴院之職權。
伍、審查結果
一、115年4月8日報告及詢答完畢,115年4月23日進行逐條審查。與會委員聽取說明並經縝密討論後,完成全案之審查,審查結果:第二十六條,保留。
二、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廖召集委員先翔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陸、檢附條文對照表1份。
主席:現在請召集委員廖先翔委員也就是本日的壽星補充說明。
沒有補充說明。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須交由黨團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協商超過一個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依照黨團共識,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
首先請李柏毅委員發言,翁曉玲委員請準備。
李委員柏毅:(11時18分)謝謝,壽星不補充,我來補充。這是這個任期第二次修選罷法,還記得上一次修選罷法的大場面嗎?所有的民進黨委員被擋在內政委員會的門外,然後用共產黨式的舉手方式通過了加高罷免門檻的選罷法。這一次沒有這個大場面,但是還是有一點場面,除了內政委員會有看到之外,在場所有委員可能都沒有看到,我來補充給大家看一下,大家看一下畫面。
(播放影片)
李委員柏毅:這個是國民黨新竹縣縣長提名人把電話拿給民眾黨新任的委員許忠信委員,現場直播啦,許委員我幫您還原現場喔!來,再播放一次。
(播放影片)
李委員柏毅:哪一個市長?哪一個市長打來?好,我們要修什麼?選罷法第二十六條。在選罷法第二十六條裡面,包含國民黨、包含民眾黨、包含民進黨,對於黑金、國安等有涉案的人,我們甚至也支持……國民黨翁曉玲委員等一下要發言,把詐欺犯也放進來不得參選,這個我們支持。但民眾黨突然提出一個法案說可以易刑處分,還沒有服完的人可以參選,這是為了誰?為了誰?為了剛剛打電話來的人。
我覺得民進黨跟國民黨可以高度支持,沒有問題,但是國民黨委員你們可以接受一個市長打電話進來委員會要求委員修法嗎?那麼粗暴的修法你們可以接受嗎?民眾黨或許他們有壓力,但是我覺得國民黨委員你們的貪污呢?你們很多貪污的沒有辦法參選,是不是這個會期之後還要修第三次?好,如果易刑處分可以參選的話,我們可能也可以支持,但是我覺得不要因人設事、不要因人修法,我們就把這個法案三讀,在9月4號以後三讀,好不好?或者在明年1月1號以後三讀,好不好?我們共同來支持,如果等一下大家投票沒有要這樣支持的話,那就是因人設法、因人修法。
主席:謝謝李柏毅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發言。許忠信委員請準備。
翁委員曉玲:(11時22分)院長、各位委員,大家好。剛剛李柏毅委員講在內政委員會裡面發生的一些事情,可是我要提醒大家,民進黨壞事做慣了,他都忘記他們之前在內政委員會幹了什麼好事嗎?當時占領內政委員會把所有的門都關起來,而且還阻擋讓內政委員會的議事人員不可以出去上廁所、不可以出去,你們做的壞事自己都忘記了嗎?
我今天要講,這一次即將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二十六條修正案,修法的邏輯非常的清楚,基本上就是寬嚴並濟,也就是該嚴就嚴、該放就放,我們一方面要維護政治廉潔,另外一方面我們要兼顧維護憲法保障參政權的比例原則。首先該嚴的部分,我們看見了社會的痛點,近年來詐欺犯罪集團化、跨境化已經造成了無數家庭的財產破碎,嚴重破壞了社會的信任,一個用詐欺手段謀取暴利的人,基本上就已經喪失了社會的基本信任,我們怎麼能夠讓他再掌握公權力呢?所以這次我們明確的把重大詐欺犯罪納入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的範圍,直接對重大詐欺說「不」!另外,在該放寬的部分,我們也展現了法律應有的理性以及溫度,過去的法規出現了很大的漏洞,針對極其輕微的犯罪,或者是過失犯,或者是已經被法院宣告緩刑認為有更生可能的人,竟然一律都終身被剝奪參政權,這是完全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法院既然給了緩刑或者易刑處分,就代表他們已經能夠改過自新,如果連法律都承認國家不再行使刑罰了,可是我們卻還要加上一道無限期的政治制裁,這不叫做嚴格,這叫過當,且有違憲的疑慮。因此,這次的修法做出了關鍵的調整,也就是不再一律禁止受到緩刑宣告的人、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的人參選,我們要讓法律回歸對個案輕重的合理評價。
各位同仁,這次修法通過絕對不是放水,更不是因人設事,我們是要在民主政治的兩端取得最完美的平衡,對於重大危害社會信任的犯罪,我們絕不寬貸,但是對於情節輕微、有更生可能的人,我們也不應該無限上綱,剝奪他們參與民主的機會,這是一次讓法律回歸到理性軌道的勝利,感謝所有委員同仁的支持,讓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從今天開始可以在政治廉潔與民生權益之間建立一個更合理、更合憲的全新平衡。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最後一位許忠信委員,請發言。
許委員忠信:(11時25分)主席、各位同仁。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明確地保障每一個公民的選舉權,包括被選舉權,根據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我們必須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等重大需要,才能夠根據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來加以限制,而現在如果法官認為這個犯罪需要褫奪公權不讓他參選,已經有褫奪公權來加以判處,而在判處褫奪公權以外,我們新的選罷法用一個行政法來限制人民的參選權,這是一個違憲的法律。在重罪者還有一點合理性,還可以來討論,但是在輕罪者完全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一個法律。所以本法需要大修,而民進黨也提出了修法,要給予緩刑者參選權的同時,各位,判兩年以下得緩刑者,可以選舉,而判六個月以下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卻不可參選。這個是為人設事,為了民進黨的某一個立委來解套。
我身為一個學者,宣誓就職第二天一大早接到這個法案,也接到一個電話,結果民進黨沒有想到以前我跟民進黨十幾年為了臺灣的奮鬥,竟然把那一個媒體曝現出來,扭曲說是我接了哪一個市長的電話。
王委員義川:哪一個市長?
許委員忠信:臺灣有多少市長?你們竟然沒有顧到憲法的主張,各位這是應該的嗎?
主席:時間暫停。許委員……
許委員忠信:我們讓六個月以下易服社會勞動者,維護他的參選權是普遍性的,給予國內所有犯輕罪者能夠恢復他的選舉權,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結果民進黨竟然只要判兩年以下緩刑者可參選,而六個月以下的不能夠參選,這是一個法治國家的憲政應該做的行為嗎?各位看到民進黨委員現在的反應,你們就可以看到我所講的是一個法理,一個民主國家應該做的事情……
王委員義川:哪一個市長都不敢講!
許委員忠信:所以本席很高興今天有通過,謝謝各位。
林委員淑芬:「臭術仔」!整個黨都是「臭術仔」!
主席:謝謝。報告院會,羅美玲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版本修正動議,其餘的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進行處理時,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有一案通過即不再處理其他案。
現在進行保留條文第二十六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林委員淑芬:民進黨哪一個被判刑2年緩刑的,你說說看……整黨都「臭卒仔」!
(高虹安換周典論,藍白大搞政治分贓!)
主席:謝謝各位委員,請回座,我們要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提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王委員美惠:……你們比國民黨還「惡質」啦!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委員,贊成56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1時35分19秒
表決議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6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經過二讀,現有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我們要繼續進行表決。
針對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提議繼續進行三讀,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進行三讀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6位,贊成57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1時38分14秒
表決議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國民黨黨團提議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6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第二十六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現在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全案付表決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我們要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現在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
王委員美惠:哪一個市長的電話……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贊成57位,反對48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1時43分28秒
表決議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
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57 反對人數:48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作以下決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楊曜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本院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陳清龍等36人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討論事項第2案所作之三讀決議提出復議,並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陳清龍 林沛祥 翁曉玲 王鴻薇 謝龍介 黃建賓 涂權吉 洪孟楷 黃 仁 許宇甄 盧縣一 蘇清泉 張智倫 魯明哲 陳雪生 林思銘 羅智強 陳超明 林倩綺 陳永康 羅明才 王育敏 羅廷瑋 游 顥 陳菁徽 廖先翔 葛如鈞 王安祥 馬文君 鄭天財Sra Kacaw 黃健豪 鄭正鈐 謝衣鳯 賴士葆 邱慧洳
王委員美惠:我們不妥協……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進行表決。
針對傅崐萁委員所提出復議案,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5位委員,贊成48位,反對57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 上午11時45分4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5 贊成人數:48 反對人數:57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林德福 楊瓊瓔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張智倫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依黨團共識,今天院會進行到此為止,6月16日(星期二)上午9點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現在休息。
休息(11時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