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3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星期三)9時21分至10時2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主  席 邱委員志偉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十四)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 主席:大家早安,現在開會。 先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游主任秘書千慧: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10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經濟、財政兩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4月30日(星期四)9時至10時1分 地  點: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亭妃  洪毓祥  鍾佳濱  郭國文  賴瑞隆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邱志偉  賴士葆  林思銘  邱議瑩  陳超明  鄭正鈐  吳秉叡  賴惠員  李坤城  劉書彬  蔡易餘  羅明才  王世堅  呂玉玲  李彥秀  張嘉郡  林岱樺  林德福  顏寬恒      委員出席27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委員:洪孟楷  何欣純       委員列席2人     列席人員:經濟部政務次長何晉滄暨相關人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葉俊顯暨相關人員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副司長劉玉菁 法務部參事廖江憲 主  席:召集委員邱志偉 專門委員:陳信瑞 主任秘書:游千慧 紀  錄:簡任秘書 吳人寬  簡任編審  葉 蘭    科  長 陳卉庭  專  員  費添錦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十三)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5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討論事項所列條文均已宣讀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我們來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請問各位同仁對上次的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沒有,議事錄確定。 繼續進行討論事項,請一併宣讀。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委員楊瓊瓔等25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二)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0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9人、委員蔡易餘等17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委員林倩綺等20人分別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五)本院委員王鴻薇等23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本院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處理) 主席:本日議程是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這個部分已經在本會期3月19日詢答完畢,4月30日本日議程所列第一案到第十三案提案的條文已經都宣讀完畢,之後院會又交付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我們先請議事人員把條文宣讀之後,今天我們一併來審查,請宣讀。 委員林思銘等18人提案: 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或投資併購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之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之適用範圍及投資併購之認定標準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定之。 第十條 為促進產業創新,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三十為限: 一、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二、於支出金額百分之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依國際實務,新創事業於成長成熟階段,多仰賴大型企業併購作為資本退出與規模擴張之重要機制,除有助投資人實現報酬並促進資金再投入,亦使大型企業得以快速取得關鍵技術與創新能量,提升整體產業競爭力,形成正向循環之創新生態。 二、惟我國現行稅制對於大型企業併購新創事業尚缺乏足夠誘因,不利於資本退出機制之健全。為強化創新投資動能,爰參照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制度,增訂鼓勵措施,明定企業併購符合資格之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者,得就併購成本一定比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並適度提高抵減強度,以提升政策誘因。 三、考量產業樣態多元性,相關適用範圍及併購認定標準,授權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以兼顧制度彈性與實務運作需求。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條文的處理,在處理之前必須跟聯席委員會做個說明,產業的經營環境瞬息萬變,特別是在AI時代,行政院也很積極在努力要制定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預定在8月會制定完成,8月底、下個會期會送到立法院來審議,我們期待在經濟委員會針對行政院所提的微中小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能夠用最快的速度通過,讓微中小企業能夠在AI時代很順利轉型、升級,甚至發展,來補充現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不足。 同樣的,產業創新條例在去年也是由本席擔任召委主持去年產業創新條例的修法,已經經過一年多,產業環境在這一年多可謂是變化不小,各界的期待,特別是新創產業希望得到各政府更多從法律、政策、資源的支持跟協助,所以我們蒐集了很多的資料,也聽了很多各界的聲音,對產業創新條例還有必要做適度的調整,調整的方向是確保相關的新創事業透過修法能夠得到更多政府的支持,從政策面、從法律面、從預算面讓新創事業能夠有更好的環境,有更多的土壤能夠生根、茁壯、發展。特別是新創事業很多都是年輕朋友,募資不易、經營不易,如果政府再不用更多的力量來支持的話,臺灣的新創有很多人才,沒有辦法讓這些人才能夠表現他們的專業、促進產業的發展,我們也認為非常可惜,所以政府該做的就是在法律面能夠有更多的支持跟協助,所以我跟幾位委員,包括各黨派的委員,都針對今天的產業創新條例有不同版本的提案,針對提案的內容,我排了兩天的議程,希望能夠充分的討論,制定出一個符合產業需求、符合社會共識、符合各界期待的修法內容,以上針對今天修法的主旨跟聯席委員會做個說明,我們現在進行逐條審查。 我們先處理第二條的部分。第二條是由本席所提案,我先做一個說明,這個部分是增列一個醫療事業,所謂的醫療事業指的是依醫療法設立的醫療社團法人,這個部分跟後面第二十三條之三有一定的互動性跟連帶性,所以我們是不是等到第二十三條之三確定之後再回過頭來再看看第二條有無增列之必要? 第二條我們就先暫時保留,待會再處理。 接下來處理第十條。第十條的部分有包括本席、楊瓊瓔委員、林思銘委員等等都有提出相關的修法,修法內容我想相關單位,包括經濟部、財政部都已經有針對條文內容做過一些討論跟研析,我想聽聽經濟部跟財政部對於第十條研發投資抵減的立場,等兩個部會表達完基本立場之後,我們再請委員來針對……還是委員們要先詢問? 賴委員惠員:讓我們先發言一下,好不好? 主席:好,我們就把次序做個調整,先請今天所有出席委員針對第十條的部分做條文的詢問,請賴惠員委員。 賴委員惠員:謝謝主席。針對第十條朝野委員提案把大企業併購新創納入最高50%的投資抵減,其實最重要的是要活絡臺灣的新創市場,這個大方向本席是支持的,但是本席也要嚴正的提醒行政部門,實務上我們常看到大企業為了搶奪專利權或是消滅潛在的對手,花了大錢買下新創公司,結果第一件事情竟然是買技術、裁員工,把辛苦打拚的年輕團隊一腳踢開。所以本席要求經濟部跟國發會應該清清楚楚把企業併購法跟勞基法寫清楚,我們也希望你們嚴格把關,在未來財團拿著併購案來申請最高的50%鉅額的免稅紅包的時候,主管機關必須要睜大眼睛,只要發現有惡質的裁員、違反勞基法不當解僱基層員工這一些事情的時候,就是踩了產業創新的紅線,我覺得一毛錢都不應該抵。我們支持給誘因,但是國家減稅的紅包絕對不能變成財團惡意裁員的補貼,請經濟部跟國發會務必要嚴格執行,把年輕人的工作權顧好。以上是本席的建議。 主席:非常謝謝賴惠員委員。還有沒有委員要針對第十條發言? 謝委員衣鳯:我想先請行政單位說明。 主席:這個部分牽涉到抵減率跟抵減稅額上限的調整,是不是先請經濟部說明?是由部長還是署長說明?邱署長先說明好了。 邱署長求慧: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的提案。我先講一下提案,再針對賴委員的建議事項回應。第一個、有關第十條增加併購國發會核定的高風險創新科技新創事業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當然這個提案可以增加更多新創出場的誘因,不只是一定要上市、上櫃,都會有幫助出場的效果。因為原來第十條的定位在於鼓勵企業內部進行研究發展,經濟部認為這個屬性與原來的立法意旨鼓勵外部併購不一樣,所以我們不建議在第十條增訂把併購也納入原來內部研發投資抵減的範圍。至於委員有建議提升抵減率,因為這個部分牽涉到稅收方面的影響,也許就請財政部等一下進一步說明。以上。 主席:抵減率跟抵減稅的部分都是屬於財政部主管。請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還有各位先進。第十條的修正內容涉及到兩個部分,一是擴大整個投資的適用範圍,把併購投資的部分也放進來;二是涉及抵減率從15%提升到30%。本部的立場是建議不予修正,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目前來講,這個條文鼓勵的是自主研發,自主研發是從產業自己去提升自己的研發實力,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回過來抵減率的部分,確實目前全世界都在實施GMT,也就是抵減率越高,徵課的稅收就相對低,其他國家徵課的稅收如果提高,我們的稅課就會跑到其他國家,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的條文不予修訂,而且目前整個院也對於所謂的中小微企業來提升,等一下討論第二十三條之二,我會再進一步說明。以上。 主席:謝謝陳次長的說明。針對第十條,我還有楊瓊瓔委員有提案,內容是一樣的,但是楊委員好像跟院長出國。這個有關兩個部分,經濟部主管的是併購新創的部分,經濟部可以同意嗎?併購新創的部分…… 謝委員衣鳯:請部長說明。 主席:部長要親自說明。 龔部長明鑫:因為立法意旨不太一樣,我們也尊重財政部的意見,就是不要把它併進來。如果真的對於併購要適用投資可以抵減的話,可能要另外起一條,因為它的性質不太一樣,這一條是鼓勵內部的RD,併購是外來的技術,把它放在一起,說老實話,抵減率都一樣,是有點怪。因為併購行為跟自己研發的功能屬性也不太一樣,如果把它放在一起,抵減率都一樣,那是有點奇怪。這是我們的想法。 主席:所以經濟部也不傾向把併購新創納進來? 龔部長明鑫:對。因為後面有一條是企業如果投資新創可以抵減,那個也是鼓勵大型企業…… 主席:那是在哪個法?也是產創條例嗎?還是企業購併法? 龔部長明鑫:第二十三條之二跟第二十三條之一。 主席:所以第二十三條之一已經有了? 龔部長明鑫:那個是第二十三條之二,主要會是投資。 主席:對於當年度抵減的比例、三年內抵減的比例跟上限,我聽起來財政部立場好像不傾向調整,還是維持先行條文嗎?因為提案委員只有我在,楊瓊瓔委員不在,林思銘委員也不在,第十條是不是就先保留? 謝委員衣鳯:保留。 主席:保留之後,等他們回來再針對第十條協商。如果各位委員沒意見,第十條就先保留。邱委員有沒有意見? 邱委員議瑩:謝謝主席。我其實比較贊同部會的看法,併購是併購,研發是研發,所以我覺得這一條的基本立場是在鼓勵研發,不是在支持併購新創。新創的部分是不是再以另外的條文去協助處理?我個人比較不贊同在這裡把併購新創放進去。 主席:我的立場也跟大家一樣,我要尊重大家在委員會的想法跟發言,因為我也要顧及今天其他因公出國提案委員的看法,所以是不是先把第十條保留,之後我們再召開協商,請其他今天沒有出席的委員來討論?好。 接著處理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一所有提案的委員,包括邱鎮軍、蔡易餘、王鴻薇、陳亭妃、賴瑞隆,去年我主持的產創條例修法已經納入提案內容、修正完了,沒有錯嘛!而且已經三讀通過,這個是我主持的會議,我很清楚,總統也公布了,所以現在再提這些也沒有意義,因為已經公布了。部長要不要說明一下? 龔部長明鑫:時間差的關係。因為當初委員提案的時候,還沒有審完,後來提了以後,大致上的內容都已經按照委員的方向修正,也三讀通過了,所以基本上委員的想法已經在既有、目前新的版本裡面。 主席:都已經有包含在現行條文裡面? 龔部長明鑫:對,沒有錯。 主席:第十條之一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第十九條之一是關於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這個部分也跟財政部溝通過,主要是財政部有它的想法,我必須要尊重財政部跟經濟部的共同想法。首先請經濟部,站在經濟部的立場,目前上限500萬有沒有提高的可能性? 龔部長明鑫:當然這個部分我們跟財政部有討論過,我們希望可以適度的提高,因為現在的股票市場跟過去落差非常大,所以實際的狀況已經改變,我們認為可以適度的提高。 主席:適度的提高有沒有具體建議的額度呢? 龔部長明鑫:我們建議1,000萬,至於其他的條件,我們尊重財政部的看法,就不要改變。 主席:員工的緩課適用條件等等應該由財政部來評估。 龔部長明鑫:是。 主席:請財政部。 謝委員衣鳯:財政部說明一下,好不好? 賴委員瑞隆:主席,這個是不是也聽一下財政部的意見?好不好? 主席:對,我會。 謝委員衣鳯:對,財政部說明一下。 主席:請財政部陳次長針對孰低價格的緩課適用條件說明。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我想第十九條之一的設計就是要留才、攬才,並鼓勵員工買自己的股票,或者把獎酬留給員工,讓他留住對於公司實際股份的掌握。這個條文目前看起來修正的內容增加了「給予日」,我們原來設計的條文就已經符合員工拿到股票真正可以處分的那個時間點,到實際處分的時間點,兩個讓他選擇哪一個價值是低的,可以選擇價值低的部分去課稅,現行的機制已經是這樣子,如果增加一個「給予日」,會變成……因為重點在於員工能不能夠處分,這是一個重點,也就是給予日的那個時間點,員工是還沒辦法處分他的股票,所以他的所得還沒實現。因此要確定「給予日」這三個字的定義,如果員工還沒有實際可以去進行處分的時候,這一個點拿進來,那麼跟原來現在這個時間點的孰低來講會變成有點衝突,以上,謝謝。 賴委員瑞隆:次長,剛剛龔部長講的那個部分呢? 陳次長勇勝:500萬的部分,是不是? 賴委員瑞隆:剛剛講到1,000萬。 陳次長勇勝:目前是這樣子,應該講說我們確實以第十九條之一訂定的時間點跟目前股票整個市值來看,這個部分我們尊重經濟部,如果經濟部覺得要往上提升,我們是尊重經濟部,畢竟現在的市值往上提升,有沒有必要做修正,我們尊重經濟部的意見,以上,謝謝。 謝委員衣鳯:可是召委的提案也沒有提到具體的金額。 主席:具體金額就是要等財政部跟經濟部他們共同會商。 謝委員衣鳯:對,好像也沒提到具體的金額。 主席:這個range大概是1,000到2,000,我們會前討論的結果,他們大概還沒有做最後的確定,需要兩個部會再次做討論、協商。 謝委員衣鳯:財政部對於「給予日」這個部分好像也沒有確切的……我們要怎麼樣訂呢? 陳次長勇勝:謝謝委員的指教,謝謝召委。關於「給予日」,我剛剛講了,就是因為員工還沒有實際拿到可以去進行轉讓,所以那一個時間點的「給予日」,他的所得還沒有實現,如果把它納進來,會對於整個稅制……民眾還沒有拿到整個可以處分的股票,所以他的那個所得就還沒實現。 謝委員衣鳯:他們所得計算也會有問題,對不對? 陳次長勇勝:是。 謝委員衣鳯:他們現在所得計算也會有問題。 陳次長勇勝:以上,謝謝。 主席:對於上限要調整到多少、總額內要調整到多少,還待進一步確認,所以第十九條之一還是先保留。 第二十二條,我看了一下條文的內容,好像跟我去年上次通過的條文是一樣的,所以是不是建請聯席委員會?這個在去年三讀通過、總統令修正公布,有關於第二十二條陳亭妃跟蔡易餘的版本,我們就建議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賴委員瑞隆:好。 主席: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三條之一是有限合夥創投投資個體概念的課稅部分,有本席、楊瓊瓔、陳亭妃、賴瑞隆、蔡易餘、廖偉翔的版本,這個部分是不是先請經濟部對所有委員的提案內容做一個立場的說明? 邱署長求慧:好,謝謝召委。有關這次邱召委跟楊委員的提案部分,經濟部大概說明如下。第一個,有關提案將新創的年限放寬從五年到八年這件事情,當然114年才剛剛三讀通過的修法是改到五年的時間,但是因為考慮到經濟部一些相關的規定,以及國科會相關的規定,對於新創的年限定義都是八年,再加上五年到八年的這段時間,對新創來講也是比較屬於在擴張期的階段,對於資金也是相當有需要,我們有一些相關政策來支持他做進一步的發展,基於這樣的需求,經濟部可以同意把五年變成八年,這樣的修改我們是認同的;第二個,有關適用穿透式課稅的門檻部分,現在委員也有做一些提案的條文,包括在第四年開始投資新創的比率就下修,從現行的50%下修到30%,我們認為這個部分也是一個比較容易達成的情況,因為原來在整個投資期一般是五年,現行的條文從第三年開始就有規定50%這樣的比率要投資在新創方面,我想這個對於他們在整個投資的時間會有比較不足的情形,也可能會加速他在投資的評估,導致投資不夠嚴謹的情況。所以有關從第三年延緩到第四年下修投資比率這個部分,我想這也是一個合理的要求,不過這是不是有影響到相關的稅收,也許等一下也可以就教財政部的意見;第三個,海外公司間接控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分,這塊我們會前也有跟財政部做討論,只要是實質的,經營活動是在臺灣,有時候新創做國際布局需要做一些海外投資控股公司的設立等等,這個我們也可以納入在新創投資範圍的定義之內;第四個,有關於個人合夥人的股利是不是可以分開計稅的部分,因為這部分還牽涉到整體稅收設計,我們是尊重財政部的意見,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邱署長的說明。 第二十三條之一大概幾個重點邱署長都有說明,對新創事業的定義調整到八年,經濟部是支持。第二項的部分是投資新創的門檻,現行規定可以把它適度的調降,調降的比率是多少?你沒有說,剛剛沒有聽你提到。 邱署長求慧:我們是…… 主席:可以適度調降,但是你沒有把這比率說明。至於多層次的海外控股架構,經濟部是可以支持嘛! 邱署長求慧:是。 主席:另外,有關於個人合夥人股利所得分開課稅的部分,當然本席認為可以提高一些投資誘因,但是這個也必須要考量到整體稅制跟國家稅收的租稅政策會不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基本上也尊重財政部的立場。 請財政部陳次長,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一的部分,財政部的立場為何?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關於第二十三條之一,涉及到財政部的部分有三個,誠如剛剛召委講的,整個政府對於這些新創產業的扶植,我們跟經濟部也都是站在正面的角度去看,至於從五年提升到八年,剛剛經濟部也講了,因為去年修正,這段期間我們對於修正的方向要不要到八年,這個部分我們尊重經濟部,也就是以概念來講,從五年到八年,他是不是還是真正所要扶持的對象,我想這個經濟部剛剛已經說明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有關於外國事業的部分,如果在國內有直接或間接的營運活動,這個部分我們也尊重經濟部;第三個,涉及到整個從三年、四年、五年他抵減的……就是他實際出資額度的部分,這個部分我們有跟經濟部提醒,主要還是在於因為我們是要鼓勵新創事業,是要把這些投資到新創事業的創投的事業……投資越多的資金在新創事業是好事,至於要訂多少的比率,我覺得要從他是不是真正新創事業?能不能多多拿到外界對他投資的金額?這才是這個比率所管控的,所以這個部分我想經濟部會做審慎的評估,以上。 謝委員衣鳯:因為剛好經濟部跟財政部都在這裡,是不是能夠說明新創事業的範圍以及適用的項目?因為對於一些國內的企業,或者有志於從傳產變成新創的公司,他們對於財政部跟經濟部的認定恐怕也不是非常清楚,你們是不是也藉這個機會說明一下? 主席:產創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共同認定…… 謝委員衣鳯:對,他們都共同認定,我知道,所以是不是也說明一下? 主席:這次修法提案有沒有這方面的調整?好像沒有? 謝委員衣鳯:好像沒有。 主席:對,今天還不會完全達成共識,如果…… 龔部長明鑫:因為實質的做法,這個子法事實上兩部會都有在共同認定,認定完以後、我們check完以後,也會送到財政部去,財政部會再confirm。 主席:對,如果委員認為有要增加的部分,也可以提案,提案之後兩部會會去評估是不是要納入,這樣應該沒有錯嘛? 龔部長明鑫:這在子法裡面嘛…… 主席:在子法裡面就有嘛? 龔部長明鑫:對。 主席:我想請問一下財政部陳次長,第三年的比率、第四年的比率、第五年的比率,財政部有沒有一個藍圖,或者可能的方向?也許訂比率也可以,但是不要訂總額,有沒有可能往這方向去處理?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我想召委講的沒錯,其實這個條文的管控除了比率之外,還有「或」跟「且」金額上限的訂定,我們要的概念是,基本上這些創投投資到新創的產業,因為這個規定是穿透式的,是整個創投公司只要有投資多少,他整個年度是不用課稅的,所以我們的精神是要鼓勵這些投資在新創產業的資金能夠多一點,我們的概念只有這樣子,以上,謝謝。 主席:所以,您的概念是可以在比率上面去做調整,但是不要設定金額的上限?是這個意思嗎? 陳次長勇勝:跟召委報告,是。我想經濟部也評估了訂多少的比率,剛剛經濟部講他們還要再審慎思考,也就是我們要朝的方向來訂那個比率,能讓這些真正跑到新創事業的資金多一點,這是好事,以上。 主席:這條有各委員的提案,我跟楊瓊瓔的提案是說第三年是管制實收出資總額;第四年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元,且上限下修調整成30%,或規模到3億;第五年變成實收出資總額於年度終了日達1億5,000萬元,上限調成30%,或達3億。我尊重財政部對這部分需要更多的評估啦,所以我建議委員會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一……當然,有些有共識,但有些關於比率到底是多少?要調降到多少?這個還需要兩個部會進一步協商啦…… 賴委員瑞隆:召委,我建議下次開會是不是能把具體的內容給我們?把兩部會溝通過後,你們認為最為妥善的那個比率跟金額給我們,好不好?這樣子大家…… 主席:下一次我們還會做更多的、比較細緻的討論,因為今天有些委員因公出國……如果都保留,我們出委員會還會再召集協商,協商的部分就針對今天所保留的部分做更確實、更全面、更完整的討論。好,謝謝兩位次長,謝謝部長,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一是不是先保留?好。 繼續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二,有本席版本跟楊瓊瓔、陳亭妃、蔡易餘、賴瑞隆版本。這個部分是關於天使投資人的租稅優惠,所以是不是先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來做個說明? 邱署長求慧:謝謝召委。有關第二十三條之二修法建議的部分,召委的版本跟楊委員的版本有提到幾個項目,第一個,在第二十三條之二裡面也有提到新創事業年限的規定,我們跟第二十三條之一一樣,我們也是敬表同意從5年改到8年,原因剛才有提過。 第二個部分,有關增訂營利事業股東的投資抵減,投資新創可以適用投資抵減,然後抵減率是20%,他的抵減上限是應納所得稅額的50%。本部針對這個修正條文的看法是這樣,因為新創的資金現在大部分都還是來自於創投,如果這個條文制定了以後,是有助於這個新創的資金可以來自於一些營利事業,也就是大公司去做投資,這樣子對這個新創來講會有更多的資金來源,就可以挹注新創的發展。其實這個對大公司也有幫助,我們現在看很多矽谷的大公司,他們都經常去投資或甚至於併購一些新創,可以加速他們內部的一些創新跟人才的一個培養,因此這個部分增加公司更多的誘因,我們從經濟發展的立場來講,是對於整個產業創新,對大公司、對小公司都能夠達到雙贏。但是,因為有牽涉到剛剛召委也有提到,可能8月的時候中小微的轉型升級條例就會提到經濟委員會來做審查,因為這是針對新創,而中小微的轉型升級條例也是針對新創,因此到底是要放在產創條例也好,還是放在中小微條例也好,這部分也可以請各位委員做思考。 第三個部分,有關於個人所得稅減除的上限從500萬到1,000萬的部分,因為牽涉到租稅上面可能造成的損失,所以我們是尊重財政部的評估。 至於陳亭妃委員、蔡易餘委員跟賴瑞隆委員提案的條文,在114年修正條文裡面都已經納進去了,這部分我們就建議照現行條文,以上說明。 主席:謝謝邱署長說明。接著請財政部陳次長說明。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謝謝各位委員與各位先進。第二十三條之二涉及到所謂天使投資人的部分,現在修正的條文涉及到我們財政部相關的有三個部分。誠如剛剛經濟部所講的,第一個,是不是要開放上限的門檻從5年到8年?我想這個一樣要回到第二十三條之一,經濟部要審慎的評估,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抵減上限500萬要往上提升,這個也回到我們剛剛所提的,跟第十九條之一的精神是一樣的,整個上限是不是要往上提升?這個我們也尊重經濟部。 再來,有關於目前第二十三條之二的設計是個人對於這些新創事業投資租稅的減免跟抵減率的部分,因為這個涉及到目前增加的項目是營利事業對營利事業,也就是整個營利事業對新創事業投資抵減的部分,直接涉及到稅的抵減。以目前來講,行政院在推中小微企業發展跟升級條例,正在進行中,所以這個部分是要放在產創還是在中小企業,我們覺得經濟部要審慎的評估到底是要放在哪一個部分。至於抵減率,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整個稅的減免,所以我們是建議要再從不管是投資者或者被投資者整個的限額、要發展哪一項重要的事業,我想經濟部要做審慎的評估,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陳次長說明。兩位次長說明的方向大概是一樣的,但力道有所不同,經濟部立場大概是樂觀、正面開放,不管是到8年,或者是提高個人所得的上限,但是財政部的立場好像是審慎開放,這個力道有所不同,所以到底能不能從現行的500萬再調高到一定的額度?至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要定在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還是產創條例修正,我個人認為是不是就從產創條例來修正處理,這部分也有待協商,我想這部分有一些共識,我們把今天討論的共識化為下一次協商的討論基礎,基本上是可以到8年,然後個人的上限可以提高,至於股東投資抵減的部分要增訂抵減率跟抵減上限等等,到底要定在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條例,還是定在本條例,我們協商的時候再來討論,所以第二十三條之二還是保留。 第二十三條之三,我想未分配盈餘與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的部分,牽涉到財政部,也開會好幾次,也希望由財政部提出對租稅的相關評估,這個租稅評估好像還沒出來嘛,是衛福部要做還是……衛福部要做,衛福部這個部分完成了嗎?大概什麼時候會完成?你來說明一下,這個要列入紀錄。 劉副司長玉菁:跟召委報告,有關於第二十三條之三,事實上經過了幾次會議的協調,目前決定是由衛福部來做稅式支出評估,因為這個部分牽涉範圍比較廣,所以我們需要找專業的團體來協助,目前案子已經在進行中,預定會在年底有評估的結果。 主席:因為你這個稅式支出評估是我們修法的重要參考依據,要到年底才出來,但我希望修法進度在這個會期能夠有一個結論,今天我如果保留送協商,大概一個月之內我就會召集協商,我希望9月有共識的部分就可以讓它修正通過,所以你這個稅式支出評估能不能快一點點?因為之前達成共識是由衛福部主導的話,那也是兩個月前的事情了,所以能不能加快進度,不要到年底?我覺得稅式支出評估應該沒有那麼困難,其他相關產業也有做過相關的稅式支出評估,是不是能夠在8月底完成?今天列席的是劉副司長。 劉副司長玉菁:對。 主席:這個衛福部是不是努力一下? 劉副司長玉菁:好,這個部分我們會儘量的按照剛剛召委所講的期限,因為我們這個案子是用採購法來進行的,所以會再跟得標廠商進行討論,提早有評估結果。 主席:對,我必須很客觀的去尊重行政部門的專業評估,這個評估出來,我才能做修法的依據,我不能說憑一己之見就說這個一定要調整或修法,我想我不會做這樣的事情,我會充分尊重行政部門,但是行政部門包括這次稅式支出評估,進度可能晚了一點,就像我之前是兩個月前達成共識,是不是8月底可以把它完成?劉副司長,可以嗎? 劉副司長玉菁:我們努力在這個期限內來完成。 主席:不要努力啦,你的權力,一定要完成,你沒有完成,我沒辦法針對第二十三條之三來修法。好,第二十三條之三因為要等衛福部針對稅式支出做一些分析跟評估,在8月底之前完成之後,我們再做本條文的討論,所以第二十三條之三先予保留。 剛開始的第二條已經牽涉到定義的部分,所以第二條也一併保留。 再處理第三十九條產業園區用地規劃,這是鍾佳濱委員的版本,這個部分主要還是經濟部,應該是園管局嗎?園管局要不要說明?鍾佳濱委員不在。 曾副局長琡芬:召委還有各位先進,大家好。針對第三十九條的部分,委員提出的版本是希望能夠針對產業用地的規劃,對於社區用地占全區土地比例,可以從現行的10%提高到15%,本部的立場是認為,目前產創所規定設置的產業園區,是以生產、製造為主要目的,也訂有產業用地不得低於全區土地面積60%的規定,在目前我們編訂產業園區的實務上來看,整個社區用地如果要從10%提高到15%的話,我們現在劃設園區必要的產業用地至少有60%,公共設施也因為現在很多在環評會議上都被要求,所以整個公共設施的面積比例至少都會達到30%以上,所以如果產業用地的面積還要再增加,確實有它的困難度,那我們是建議還是能夠維持原條文。 在這裡也要補充報告,鍾佳濱委員在6月3號質詢的時候,有特別要求本部要盤點現有產業園區當時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的數量,也要求要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所以目前我們正在準備這樣資料中,這個部分我們也跟委員做過事先的溝通跟說明,委員也表示可以支持,資料整理好之後,我們再來研商後續怎麼樣去做更完整的規劃。 主席:謝謝園管局曾副局長的說明。 第三十九條因為鍾委員現在也不在,這個部分也同樣是保留,因為還有相關資料要提供給他,第三十九條先保留。 第四十六條關於產業園區用地使用收益跟處分的部分,也是鍾佳濱委員的提案,這個部分也請曾副局做個說明。 曾副局長琡芬:好,第四十六條的部分,鍾佳濱委員的版本希望能夠刪除在現有條文裡面所謂的出售供員工興建住宅及出售供興建住宅使用的規範,本部的立場是考慮到社區用地是配售給被價購或被徵收的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並得出售予園區內的企業或員工來興建住宅,以解決員工的住宅需求,如果調整相關規定的話,除了會影響園區住宅的供給之外,也可能會涉及土地的利用跟處分方式的調整,而且會影響到整個園區開發成本的回收,後續一樣我們也拜會過鍾佳濱委員,也一樣會整理原有園區整個社區用地的使用狀況,再針對實際執行情形跟委員請教,看怎麼樣規劃更完整的條文。 主席:所以聽起來經濟部的立場是希望第四十六條不予修訂? 曾副局長琡芬:是、是、是。 主席:但因為鍾委員不在,第四十六條還是予以保留。 第四十六條之一也是要加速完成建築使用,也是鍾佳濱委員提案,還是先請曾副局長說明。 曾副局長琡芬:好,針對第四十六條之一,其實鍾佳濱委員最主要是希望能夠加速完成建築使用,當然第四十六條之一最主要是在規範閒置土地強制拍賣,要不要明定展延的年期跟次數,土地所有權人會因有不可歸責的理由,而導致所謂的延誤期間應予扣除,如有正當理由並給予請求延展之,延展期間不能超過兩年,並以一次為限,本部的立場呢?實際上就目前第四十六條之一在做閒置土地的規劃,我們都是採漸進式的管制方式,而且督促廠商要積極來落實投資,針對能夠來申請展延的閒置土地廠商,必須要有一些要件,也就是他必須取得建築執照,要有開工而且動工的證明,才能夠進入我們展延的審查,所以以我們目前整個展延個案的狀況來看,透過我們專家學者的審查會議,目前我們所掌握到的,其實對於被公告閒置土地的部分,廠商都非常積極在做建廠使用,目前也針對後續怎麼樣去加強閒置土地來提高建築使用的部分,我們也設定所謂的查核點,依照工程進度給予嚴格的控管,同時我們也會定期做追蹤及督促,以確保整個土地在土地規範之下,能夠落實活化的效果。針對這個部分,因為每個廠商針對自身的建廠,會有多變而且複雜的狀況,而且每個地區的整體產業發展情形也不太一樣,所以針對展延部分,既然已經有相關嚴謹的規劃,我們也是希望後續針對第四十六條之一目前的執行狀況,能夠維持現有條文。這個部分我們也事先拜會過鍾委員,原則上有獲得同意的意見。以上。 主席:因為你說是他同意,但是我要經過他本人說…… 曾副局長琡芬:是。 主席:關於第四十六條之一,謝謝曾副局長說明。因為他本人不在,而且他是提案委員,第四十六條之一也是保留。 第六十七條之一,未依限申報轉讓股份資料的罰則,有丁學忠、陳亭妃、蔡易餘的版本,我看了一下,這跟我們去年修法的條文是一樣的,修法也三讀通過了,也公布了,所以跟聯席委員會說明,第六十七條之一就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請陳超明委員發言。 陳委員超明:今天不是通過很快,就是保留得很快,表示產創條例修法的時候……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是租稅的優惠,一個就是免稅額的提高,但是我今天特地趕過來,因為這是行政院、財政部在決定的,要跟他們協商。我覺得行政院的版本也沒有出來,表示行政院不重視產創條例,這是第一點。第二點,關於鍾佳濱委員提出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六條,他用心良苦,但是沒有考慮到實際的情形。產創條例的一般徵收,就是國科會去徵收的,大概是這樣,國科會有錢可以一般徵收,每個縣市要推產,大概都依據產創條例來做。產創條例在於實行產業園區的開發,為了減少民眾的抗爭,這個是新的做法,而且地方政府要很大膽,不怕民眾抗爭,在合理的條件來進行。如果是縣市政府開發的話,他沒有財力進行一般徵收,只能採取區段徵收。鍾委員也不錯啦!他提高產業適度放寬到15%,但是必須要了解實際的情形。當開發產業園區採取區段徵收時,裡面的土地有很多民宅,對於減少民宅相關的抗爭只有一個方法,第一個提高房屋的賠償,第二個以地易地,蓋在更好、更有規劃的地方,才有辦法完成區段徵收。 至於說要把15%全部用在社會住宅及社會福利建設,沒有那麼多啦!關於臺灣的社會住宅、社會福利部分都要好好考慮,那是喊給人家聽的!如果要增加15%的話,5%拿來給工廠蓋員工宿舍,另外要保留10%給地方政府運作,中央政府沒有辦法區段徵收,他不了解民情,只有地方政府才有辦法做。關於第三十九條跟第四十六條之一立意良善,但是確實不是符合實際的辦法,所以我主張這個地方一定要完全地保留下來,如果依照這樣通過,地方政府沒有辦法做任何產業園區的開發,也沒有辦法促進當地工業的發展、繁榮及進步,我想應該要好好考慮一下。召委非常關心產創條例,有很多新的方法都很不錯,很敬佩,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的鼓勵,我會繼續努力。關於鍾佳濱委員的提案,剛剛曾副局長都做過說明,也跟鍾委員有討論過,鍾委員同意可以不予修訂,但是我必須尊重他,因為他現在不在,所以我才把這個部分做保留。 剛剛我提到的第六十七條之一,已經在去年三讀通過了,第六十七條之一不予修訂。 第六十七條之二,陳亭妃、賴瑞隆、蔡易餘的版本,蔡委員也在現場,這個部分是去年已經修正通過,內容也都已經在去年三讀條文裡面,所以第六十七條之二的相關罰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第六十七條之三也一樣是罰則的部分,這是陳亭妃、蔡易餘的版本,同樣是去年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所以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第七十條,不得重複享有租稅優惠的部分,有丁學忠、陳亭妃、蔡易餘的版本,同樣是去年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第七十二條有邱鎮軍、賴瑞隆、陳亭妃、蔡易餘、林倩綺關於施行期間的提案,這個也是一樣在去年就已經納入修正,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訂。 另外,我們接下來處理1件附帶決議,請先宣讀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案由:針對《產業創新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修正草案,為確保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能有效引導資金挹注實質創新,避免淪為高資產者之避稅管道,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相關授權子法中,增訂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之規範,以落實政策問責,請公決案。 說明: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即現行《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二、本次修法將個人投資抵減上限由新臺幣五百萬元調高至一千萬元,並將適用新創企業設立年限延伸至八年,大幅放寬租稅優惠。然租稅誘因放寬之餘,更應強化後續之品質管控與追蹤,以確保國家稅式支出之效益。 三、爰要求經濟部會同財政部,於本條例修正通過並配合修訂《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時,應明文增訂建置「高風險新創事業投資效益追蹤資料庫」之相關規定。針對受惠於本條租稅優惠之新創事業,應建立長期追蹤機制,定期盤點其營運存續狀況、技術研發進度及帶動就業之實質效益,以作為未來滾動檢討新創政策與防堵避稅之依據。 提案人:賴惠員 連署人:邱議瑩  鍾佳濱 主席:這個附帶決議的提案委員不在,本案保留。 請議事同仁一併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十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九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二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二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二十三條之三保留送院會處理;第三十九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十六條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四十六條之一保留送院會處理;第六十七條之一維持現行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二維持現行條文;第六十七條之三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七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附帶決議保留送院會處理。 主席:謝謝。各位同仁,我們照剛才宣讀的協商結論通過,請問有無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通過。 討論事項所列議案「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暨14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請問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蔡委員易餘:需要。 主席:好,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說明,審查通過條文相關法制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本日議程處理完竣,大家辛苦了,謝謝大家,現在散會。 散會(10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