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星期四)9時至11時9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 考試院秘書長劉建忻 監察院秘書長黃適卓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秘書毛浩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溫俊瑜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謝美玲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6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委員、在座的長官們,大家好。我們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先宣讀上次的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29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沛祥  吳宗憲  翁曉玲  莊瑞雄  沈發惠  范 雲  張雅琳  許宇甄  蔡其昌  柯建銘  傅崐萁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洪孟楷  蘇清泉  王安祥    委員列席4人 列席官員:考試院副秘書長 吳美紅(秘書長請假)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勞動部政務次長 李健鴻 司法院人事處專門委員 楊靜芬 教育部人事處副處長 任明坤 法務部參事 謝志明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副組長 陳曉茵 行政院主計總處 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嚴于屏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陳素枝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考試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勞動部針對「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成效與擴大育嬰津貼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林沛祥、陳昭姿、翁曉玲、沈發惠、范雲、莊瑞雄、張雅琳、許宇甄、洪孟楷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林倩綺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稍後再確定。 本次議程的排定是針對「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現在先進行報告,每位發言的時間是3分鐘。 稍後請司法院高秘書長報告,接下來是考試院劉建忻秘書長,然後是監察院黃適卓秘書長,以及法務部鄭銘謙部長依序進行報告。 首先請高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代表司法院進行專題報告。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 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出缺且無司法院副院長,並於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足見司法院代理院長係經貴院行使同意權後,由總統任命之大法官擔任,現行代理制度並未剝奪貴院的國會監督權,而且具備民主正當性,是屬於合法合憲。 本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於108年獲總統提名並經貴院行使同意權就任後,任期8年。因為113年11月起,本院院長、副院長懸缺,謝大法官依前開規定,經總統指定代理本院院長職務至今。這段期間本院在謝代理院長帶領下,積極推展書記官人力改善、司法行政流程改造、訴訟程序革新、AI輔助審判及電子卷宗改革等重要革新業務,並持續進行國際司法交流,依法提出年度施政計畫及編列相關預算。本院目前各項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均在謝代理院長的帶領下穩健運行。 為確保司法最高機關之順利運作,設有憲法法院之德國、西班牙、韓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家之院長代理機制,都是採取資歷、年長等客觀、自動產生之標準,並未設定代理期間或次數之任何限制,本院現行代理制度與這些國家的制度相同,都是為了讓司法穩定運作。 本院因為司法院長同意權行使的政治僵局,正副院長未能出任,貴院委員憂心司法權能否穩定運作,重視現行代理制度,本院深感敬佩,但是代理制度的功能是在於確保司法權穩定運作,司法院長能否順利產生,端賴行政與立法兩權的折衝協力,與司法院長代理制度沒有關係,也不可能透過改變現行代理制度化解政治僵局。 司法乃國家根基,其獨立性必須時刻捍衛,重大司法政策需要長期的規劃與延續,代理院長的領導威信以及所負擔的司法課責應該要予以確保。現行代理制度已發揮司法穩定運作的功能,並使司法免受政治干擾,如果貿然改變,縮短代理期限,勢必使司法行政陷入不安,各項政策無法進行,維持現行代理制度才是符合國家利益與人民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高秘書長。 接下來有請考試院劉秘書長進行說明,謝謝。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召委跟貴委員會的邀請,今天讓我們就本院的首長代理制度來做一個簡要的說明。我先講一個憲政上的背景,在我國憲法的增修條文裡面,對於司法院跟監察院院長跟副院長的規範都是分別由大法官跟監察委員來擔任,但是就本院的部分,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本院是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以及考試委員若干人,也就是說,在本院比較特別,跟另外兩院不太一樣的就是我們的正副院長都沒有考試委員的資格和身分,這個是在憲政規範上比較不一樣的地方。 另外在組織法裡面出缺的代理機制也有一些不同,在司法院組織法跟監察院組織法裡面都有明文規定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正副院長同時出缺,由總統就大法官或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來代理院長。不過考試院的組織法裡面並沒有做這樣的明確規定,只有講到當院長沒有出缺,但是因故不能視事的時候,由副院長來代行其職權。過去在實踐上面,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是我們歷來也曾經發生院長出缺的狀況,依照我們的前例都是由副院長來代理,雖然法律裡並沒有那麼明確的說明,但實務上的運作也是照這樣的機制來運行。至於有委員但沒有正副院長的狀況,還沒有發生過。 所以綜合以上的這些說明,我想本院組織法如果能夠參考現行司法院、監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首長出缺的代理機制的話,方面可以齊一憲定獨立機關的首長代理制度,另外,未來如果真的有相關類似的情形,在實務上面也比較不會產生爭議。至於是不是要對代理期限做一個法定的限制,我想這個部分應該要考量到機關運作的穩定度,還有頻繁更換代理首長的行政成本,來做審慎的斟酌。 以上簡要報告,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秘書長。 接下來請監察院黃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適卓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謹提出說明如下,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惠予賜教。 一、本院為憲法所定最高監察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須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始得任命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以,本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殊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任命,均須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始得任命。另依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貴院同意,貴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倘總統提名及貴院同意程序未能適時完成,致本院難以完整行使監察職權,可能對國家憲政制度之運作產生一定影響,恐非憲法制度設計所期待。 二、本院首長代理制度已於監察院組織法定有相關規範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第1項)……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2項)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第3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第4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是以,現行法制已就本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出缺及本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等情形,建立相關代理及銜接機制,以確保本院院務運作及憲政職權行使之延續性。 三、有關本院首長代理制度須否增列特定代理期限,建請再予審慎衡酌 經查主席等於115年5月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該條第3項,使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其代理期間不得逾6個月,且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部分,經查現行各院組織法就首長之代理,並無再增列6個月等特定代理期限;監察委員既係依法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任命,則監察院組織法原規定,將不致生迴避正式提名及貴院同意程序,使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本院院長職權之情形;又因提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分屬總統及貴院各自之憲法職權,恐難以修正組織法之法律層次增加代理期間限制,強制憲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且院長肩負院務統籌及對外代表等重要職責,如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對院務推展之穩定性及政策延續性產生影響。另倘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之監察委員,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後,而該屆監察委員任期尚未屆滿,致生無人得再代理院長之情形,亦恐影響本院業務之正常運作及憲政機關職權之行使,允再予審酌考量。 四、結語 基於本院院長出缺之代理與遞補機制,現已明定於監察院組織法及相關法令之中,相關規範施行迄今,運作尚稱順暢,實務上亦未發生因代理制度不完備而影響院務推動之情形。未來如遇相關情形,本院將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保院務運作之連續性及組織功能之穩定性。 適卓在此感謝貴院對本院之支持,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黃秘書長。 接下來有請法務部鄭部長進行報告,謝謝。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第三條第二款對獨立機關的定義有所規定,最高檢察署並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獨立機關」,惟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檢察總長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且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一般行政指揮監督。因此,其職務的獨立性和核心功能與獨立機關首長具有相當的共通性。 有關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之憲政機關或是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獨立機關其首長出缺時,在相關組織法定有代理的相關規範,而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雖非憲政機關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本法所定之獨立機關,惟檢察權行使有其獨立性,因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職務出缺的時候,其代理機制亦可參考上開憲政機關代理規定的憲政原理。 本部於檢察總長出缺時,實務上亦有基於上開憲政原理,本於人事任命權與指派代理人之權源同一,建立呈情總統指派代理之慣例與法律運作的模式。歷年包含陳聰明總長、黃世銘總長請辭以及近期邢泰釗總長卸職等案,均依此慣例,指派最適人選代理,足以因應過渡期,確保非常上訴等核心業務不致中斷。 鑒於歷次檢察總長出缺,現行運作之代理制度均能夠保障人民訴訟權利,並維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目前並無推動修法增訂規範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未來是否增訂相關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審酌代理機制本屬過渡的行政處置,有關代理人的資格條件及代理期間,建請通盤考量機關功能及實務運作之需求,參考司法院組織法或監察院組織法的規範,以利機關整體的穩定運作。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 因為今天還有其他三個獨立機關代表,基於時間的考量,三位有沒有要進行口頭報告或書面報告的?沒有的話,機關代表的報告就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代表本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現行代理制度民主正當性無虞,符合憲政規範 司法院院長出缺且無司法院副院長,並於繼任人選未能適時產生時,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5項規定(下稱現行規定),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於此情形,憲法法庭審判長,亦由經總統指定擔任代理院長之大法官擔任之。依上開規定,司法院代理院長,係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由總統任命之大法官擔任,現行代理制度並未剝奪國會監督權,具備民主正當性,洵屬合法合憲。 貳、目前代理運作下,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均穩健運作 本院代理院長謝銘洋大法官係於108年獲總統提名並經貴院行使同意權後就任,任期8年。因113年11月起,本院院長、副院長懸缺,謝大法官即依前開法定程序,經總統指定代理本院院長職務至今。期間本院在代理院長帶領下,積極推展書記官人力改善、司法行政流程改造、訴訟程序革新、AI輔助審判及電子卷宗改革等各項重要司法革新業務,並依法提出年度施政計畫及編列相關預算,持續進行國際司法交流。本院目前各項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均穩健運作,未曾停滯。 參、維持現行代理制度,於司法穩定運作尚無窒礙 本院因司法院長同意權行使之政治僵局,正、副院長出缺迄今,貴院委員憂心司法權之穩定運作,重視現行代理制度,本院深感敬佩。經審慎檢視現行規定之代理制度,應能維持司法穩定運作,建議維持,除前述現行代理制度符合民主正當性,且目前運作尚無窒礙外,另敘理由如下: 一、代理制度之功能在於確保司法權穩定運作,非在化解同意權行使僵局,勿因改變代理制度,反使司法權行使陷入困境: 面對府院間關於同意權行使之僵局,在僵局化解前,代理制度之功能即在於確保司法權仍能實質存續、穩健運作。至於司法院長能否順利產生,端賴行政與立法兩權之折衝協調與協力,與代理制度無涉,亦無可能透過改變現行代理制度化解政治僵局。司法乃國家根基,其獨立性必須時刻捍衛,重大司法政策需有長期規劃與延續,代理院長之領導威信應予確保。現行代理制度確已發揮使司法穩定運作的功能,並使司法免受政治干擾,自不應貿然改變代理制度(例如:頻繁更替代理院長、僵化切割代理期限),反而使司法行政陷入不安,各項改革政策難以延續。 二、現行代理制度未設代理期間限制,與世界主要設有憲法法院之國家規定相符: 為確保司法最高機關之不間斷運作,包括德國、西班牙、韓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家之代理機制,均採取「資歷」、「年長」等極為客觀、自動產生之標準,並未設定代理期間或次數之任何限制,本院現行代理制度與上開設有憲法法院之主要國家規定相符,得以維持本院正常運作。 肆、結語 現行司法院院長代理制度,建立於嚴謹的法治基礎與立法院的同意權之上,充分兼顧憲政秩序的穩定與機關運作的延續。在運作順暢的現況下,維持現行代理制度,符合國家利益與人民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考試院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感謝貴院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院各項施政與重大法案的支持與協助,也很榮幸在今天列席貴委員會,謹就本院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提出書面報告。 查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及第7條規定,司法院及監察院之院長及副院長,分別由大法官或監察委員擔任;另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本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及考試委員若干人,其中本院院長及副院長並非由考試委員擔任,此與司法院或監察院的規範情形不同。 另對於司法院、監察院及本院首長同時出缺時之代理機制,憲法增修條文均無明文規範,但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及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皆有相關規定,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正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或監察委員中指定1人代理院長。至本院組織法第8條,則僅明定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就院長出缺、或正副院長同時出缺的情形,並未有類似上開司法院及監察院組織法明文所定之代理機制規範。實務上,本院曾有院長出缺並由副院長代理之前例,至僅有考試委員而正副院長同時出缺的情形則未曾發生。 綜上,本院組織法若能參考現行司法院、監察院組織法,明文規定本院正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的代理機制,應可齊一憲定獨立機關的首長代理制度,並避免未明文規範所生的實務爭議。至於代理期限是否應有所限制,似應考量機關運作穩定性及代理首長頻繁更替之行政成本,審慎斟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監察院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案監察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適卓很榮幸應邀到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謹提出說明如下,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惠予賜教。 一、本院為憲法所定最高監察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須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始得任命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是以,本院為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殊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任命,均須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始得任命。另依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貴院同意,貴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倘總統提名及貴院同意程序未能適時完成,致本院難以完整行使監察職權,可能對國家憲政制度之運作產生一定影響,恐非憲法制度設計所期待。 二、本院首長代理制度已於監察院組織法定有相關規範 依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規定:「(第1項)……監察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第2項)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第3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第4項)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是以,現行法制已就本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出缺及本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等情形,建立相關代理及銜接機制,以確保本院院務運作及憲政職權行使之延續性。 三、有關本院首長代理制度須否增列特定代理期限,建請再予審慎衡酌 經查主席等於115年5月提出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擬修正該條第3項,使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其代理期間不得逾6個月,且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部分,經查現行各院組織法就首長之代理,並無再增列6個月等特定代理期限;監察委員既係依法由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後任命,則監察院組織法原規定,將不致生迴避正式提名及貴院同意程序,使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本院院長職權之情形;又因提名權及同意權之行使,分屬總統及貴院各自之憲法職權,恐難以修正組織法之法律層次增加代理期間限制,強制憲政機關於一定期間內完成正式提名及同意程序;且院長肩負院務統籌及對外代表等重要職責,如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對院務推展之穩定性及政策延續性產生影響。另倘總統提名並經貴院同意,由總統任命之監察委員,均已代理院長各6個月後,而該屆監察委員任期尚未屆滿,致生無人得再代理院長之情形,亦恐影響本院業務之正常運作及憲政機關職權之行使,允再予審酌考量。 四、結語 基於本院院長出缺之代理與遞補機制,現已明定於監察院組織法及相關法令之中,相關規範施行迄今,運作尚稱順暢,實務上亦未發生因代理制度不完備而影響院務推動之情形。未來如遇相關情形,本院將持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確保院務運作之連續性及組織功能之穩定性。 適卓在此感謝貴院對本院之支持,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獨立機關之法律定義與核心職能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2款規定,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同法第17條並明定「機關首長綜理本機關事務,對外代表本機關,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最高檢察署並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獨立機關」,惟依法院組織法(下稱法組法)第66條規定,檢察總長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始得任命,且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一般行政指揮監督。因此,其職務之獨立性與核心功能,與獨立機關首長具有相當之共通性。 貳、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首長出缺代理之法制規範 一、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之代理規範 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同條第5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同條第3項規定,「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 考試院院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考試院組織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代理規範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定有明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5條定有明文。 參、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職務代理之實務運作 一、檢察總長代理不適用「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現行機關職務代理規範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為主要依據。依該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職務出缺,尚未派員遞補時,得依序由本機關(或單位)法定代理人、同官等同層級人員、同官等次一層級人員、次一官等最高職等人員代理;如由其他機關人員代理,則該人員必須具備被代理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或得權理之資格。使機關在首長出缺時,有明確且具備資格之人選可立即承接職務,不致出現權責真空。 惟依銓敘部101年6月7日部銓三字第1013547286號書函所附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重要函釋略以,該要點所稱職務代理係以納入銓敘之職務為範圍。而依法組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故該職務非屬納入銓敘之職務,檢察總長不屬於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適用範圍。 二、檢察總長出缺時之代理需求與歷年實務慣例 檢察總長依法負有指揮監督全國檢察官、提起非常上訴等關乎人民訴訟權益之核心職能,為避免機關因首長出缺影響運作,有指定代理之必要。歷任檢察總長出缺時,係由本部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指派代理。此慣例係基於人事任命權與指派代理人之權源同一之法理。代理人資格條件是以機關功能最適性為考量,綜合衡酌人選之專業學識、跨部會協調歷練、行政管理經驗,以期能即刻承擔代理職務。 有關歷任檢察總長代理之實務事例如下: (一)前檢察總長陳聰明於99年1月20日請辭,出缺期間所遺職務,本部於99年1月21日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核定代理,經馬前總統指定由曾勇夫代理檢察總長職務(代理期間為99年1月26日至99年3月21日)。 (二)前代理檢察總長曾勇夫奉派出任部長後,出缺期間所遺職務,本部再於99年3月19日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核定代理,經馬前總統指定由林偕得代理檢察總長職務(代理期間為99年3月22日至99年4月18日)。 (三)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於103年3月21日請辭,出缺期間所遺職務,本部於103年3月24日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核定代理,經馬前總統指定由林偕得代理檢察總長職務(代理期間為103年4月7日至103年5月7日)。 (四)檢察總長邢泰釗前於115年5月8日卸職,因應檢察總長人事案未獲立法院同意,為確保最高檢察署日常事務正常運作,選舉查察督導、非常上訴等相關業務可以如常進行,本部援例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指派代理檢察總長人選,復於115年5月7日奉總統核可自115年5月8日起由主任檢察官徐錫祥代理。 肆、未來精進措施與法制作業研議 鑒於歷次檢察總長出缺,現行運作之代理機制均能保障人民訴訟權益,並維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足以因應過渡時期之需求,故目前並無推動修法增訂規範的急迫性與必要性。未來是否增訂相關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惟審酌代理機制本屬過渡之行政處置,有關代理人之資格條件及代理期間,建請通盤考量機關功能與實務運作需求,參考司法院組織法或監察院組織法規範,以利機關整體穩定運作。 伍、結論 綜上所述,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之首長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於各該組織法有相關代理機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雖非憲政機關或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獨立機關,惟檢察權行使有其獨立性,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職務出缺時,其代理機制亦可參考上開憲政機關代理規定之憲政原理。 此外,為維護人民訴訟權益及確保國家機關正常運作,本部於檢察總長職務出缺時,實務上已基於上開憲政原理,建立呈請總統指派代理之慣例與法理運作模式。歷年包含陳聰明總長、黃世銘總長請辭,以及近期邢泰釗總長卸職等案,均依此慣例指派最適人選代理,足以因應過渡期,確保非常上訴等核心業務不致中斷。未來若有修法必要,本部尊重權責機關意見,亦建請考量機關功能與實務運作需求,維持代理人資格與期間的彈性,以兼顧司法實務需求與機關整體穩定運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公平會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日奉邀代表本會向 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提出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本會為我國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主管機關,前身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成立於81年1月27日,101年2月6日改制更名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為行政院轄下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本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任命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一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第5條規定:「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任委員。」復查本會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本會前因主任委員及一位委員未獲大院同意通過,目前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職務。依本會組織法第10條規定:「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爰現行本會委員人數仍有不足,雖以增加個別委員業務量來加以因應,惟業務運作僅能勉予維持。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女士、先生不吝指教,謝謝! 通傳會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 今日奉邀代表本會向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提出報告,深感榮幸。謹提出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會設立宗旨與組成 為因應全球性之數位匯流發展及監理革新趨勢,以及整合通訊及傳播分散之事權,本會於95年2月22日正式成立,為行政院轄下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依本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略以,本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1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1人為主任委員,1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任滿3個月前,應依本條所定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院長應於3個月內補足提名。 貳、首長代理制度之法源依據與現況 一、關於本會首長之代理制度,依本會組織法第5條規定,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行政院院長指定委員1人代理主任委員。復依同法於113年7月16日修正之第4條規定(自同年12月1日施行),委員任期屆滿後不因缺額未被補足而延任,爰本會前任代理主任委員任期屆滿(延任至113年11月30日)卸任後,自113年12月1日起,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陳委員崇樹代理主任委員行使職權。 二、依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會掌理事務,除經委員會議決議授權內部單位分層負責者外,應由委員會議決議行之。另依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及授權內部單位辦理事項作業要點、分層負責明細表、委員會議議事要點規定,除依本會組織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不得授權之事項外,將相關委員會議審議事項,均授權由代理主任委員召開既有委員組成的委員諮議會議討論後決定,以維持基本業務運作。 三、承上所述,本會就委員會議保留事項,依本會組織法規定,仍須經委員會議審議,尚無法藉由內部調整業務方式處理。又本會依主管法令規定,將持續受理並依程序辦理人民申請案件,爰除無法辦理應由委員會議決議之業務外,尚有部分業務得由代理主任委員或依內部分層明細核決,如人民陳情、消費爭議案件、電信高風險門市查核作業之打詐業務等。 參、現任委員屆期後之業務推動 有關本會現任委員屆期後,主任委員之代理應如何處置,本會尊重現行機制;本會亦將依現行法規做法持續辦理監理業務。 肆、結語 綜上所述,本會於現行委員缺額之過渡期間,由行政院指定代理主任委員行使職權,並依相關規定維持基本行政運作。針對組織法所定委員會議保留事項,本會亦在兼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採取彈性變通作法,使相關影響最小化。未來本會仍將持續依法穩健推動各項通訊傳播監理業務。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女士、先生不吝指教,謝謝! 中選會書面資料: 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今天舉行會議,本會應邀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提出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是憲法保障人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基本權利,為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本會依法為辦理選務之獨立機關,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依本會組織法規定,本會採委員制,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合議制精神,依據本會組織法規定共同決議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 本會組織法規範本會首長代理制度,依本會組織法第3條規定:「(第1項)本會置委員9人至11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1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其餘委員7人至9人。……(第5項)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第4條規定:「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1人代理主任委員。」、第6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廢止之擬議。二、各項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公告事項之審議。三、違反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法規之裁罰事項。四、重大爭議案件處理。五、委員提案之事項。六、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議決事項。」、第7條規定:「(第1項)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第2項)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有關本會主任委員出缺或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時,係依上開法律規定辦理。本會組織法有關本會首長代理制度之規範尚屬明確,執行亦無窒礙。 本會前任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李進勇、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陳朝建、委員許惠峰、陳恩民、王韻茹、許雅芬等6人任期於114年11月3日屆滿,另委員蒙志成於114年6月27日請辭,經行政院提名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嗣大院115年3月13日行使同意權竣事,通過游盈隆出任本會委員並為主任委員,李禮仲、蘇嘉宏及蘇子喬出任本會委員,本會游主任委員盈隆及新任委員已於115年4月27日就任,115年5月起本會已依本會組織法規定每月召開委員會議。 茲以本會現有委員8人,仍較本會組織法規定委員人數9人之下限有所不足,為使本會運作更臻健全,行政院提名委員並為副主任委員沈淑妃、委員蔡維哲及黃謀信,業經行政院於115年4月21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153025261號函送大院,115年6月8日經大院內政及貴委員會召開公聽會,115年6月10日大院內政及貴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召開審查會議,敬請貴委員會支持同意,以利選務工作更為完善,臺灣民主更為深化。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委員。 主席:接下來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請登記第一位的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9時18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公平會毛主秘、NCC溫主秘和中選會謝主秘。 主席:有請這些部會首長們到備詢台。 陳委員昭姿:首先請教司法院高秘書長,請問司法院院長出缺時,代理人選是否須為大法官?是否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請你回答是或不是。 高秘書長金枝:是的。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高秘書長。 請問考試院劉秘書長,考試院院長出缺時,代理人選是否須為考試委員?是否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劉秘書長建忻:目前沒有。 陳委員昭姿:目前沒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劉秘書長建忻:對。 陳委員昭姿:但是不是需要由考試委員來出任? 劉秘書長建忻:目前就是因為組織法裡面並沒有做…… 陳委員昭姿:好,考試院的組織法是還有缺口的? 劉秘書長建忻:對。 陳委員昭姿:好,我了解。 請教監察院黃秘書長,請問監察院長出缺時,代理人是否需要為監察委員?是否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 請問公平會毛主秘,公平會主委出缺的時候,代理人是否需要為公平會委員?是否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毛主任秘書浩吉:有。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毛主秘。 請問NCC溫主委,主委出缺的時候,代理人是否需要為NCC委員?是否需要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溫主任秘書俊瑜:是的,現行就有。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溫主秘。 請問中選會謝主秘,中選會主委出缺的時候,代理人是否需要為中選會委員?是否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 謝主任秘書美玲:是。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謝主秘。 各位請回,現在麻煩請法務部部長。 鄭部長,因為我的時間一直在算,你就一邊走一邊聽。請教部長,當檢察總長出缺的時候,為什麼沒有法律層級的制度來規範代理人如何選出來?剛剛法務部的報告承認檢察總長的代理人選一直以來都是用慣例處理,連最基本的辦法都沒有。你在今天交出來的報告中寫的是,檢察總長是特任官,但這也不是理由,為什麼呢?我舉個例子,公平會主委也是特任官,但是在公平會組織法第五條就有規定,當主委出缺的時候,是由副主委代理。其他的組織法,像考試院可能也有一個缺口,但其他機關的組織法也有類似的規定,就只有這個最重要的檢察總長的代理沒有法律層級的規範,連最基本的辦法都沒有,所以今天法務部的報告,我覺得在理由上說不過去。我要強調的是,臺灣是個法治國家,結果最懂法律、最該懂法治國原則的法務部卻缺乏法制,習慣把慣例作為理所當然,我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認知。 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立法院已經否決了檢察總長被提名人徐錫祥的人事案,但賴總統卻指定他、指定一個被國會否決的人來代理,請問部長,你認為這樣適合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 陳委員昭姿:請你回答我適不適合。 鄭部長銘謙:我們講的是代理人,總統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雖然未獲大院的通過,但是我們提名的檢察總長人選…… 陳委員昭姿:所以你認為是適合的? 鄭部長銘謙:就是一個非常適合的,他的學經歷…… 陳委員昭姿:好,我聽到了。 鄭部長銘謙:他是一個非常優秀的人選,其實他在代理期間也提出非常上訴…… 陳委員昭姿:我聽到你講的適合了,我知道你講的理由了。 鄭部長銘謙:也就那些譬如說是不是有反社會性人格的受刑人……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部長,請給我時間,我聽到你的答案了。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非常適合的…… 陳委員昭姿:部長,像司改會,因為別人也有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這個是變相架空國會的人事同意權,把代理制度作為政治對抗工具…… 鄭部長銘謙:這個絕對沒有架空大院的人事權。 陳委員昭姿:損害檢察公信,欠缺民主正當性,創下憲政惡例。當然,我聽你剛剛講,你認為…… 鄭部長銘謙:因為指派代理是屬於事務性、暫時性的行政處置…… 陳委員昭姿:對於這樣的批評,你一定認為沒道理。 鄭部長銘謙:這個代理人選在整個代理期間也行使了檢察總長的職權,也非常的合適,社會……包括媒體也做了大幅的報導。 陳委員昭姿:部長,請你給我時間。請教部長,總統會再提名新的人選送來立院嗎?還是就讓徐錫祥無限期代理下去?據您了解呢? 鄭部長銘謙:關於要不要提名,我們尊重法院組織法裡面相關的規定。 陳委員昭姿:尊重總統?好,我知道你的答案了,謝謝。 部長,本黨團已經提案修法了,代理檢察總長不能超過三個月,而且被國會否決的人也不能夠來做代理人。你支持這個修法嗎?你剛剛最後的報告是有點開放,我想問,你支持這個修法嗎?我們已經提出了。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個問題,我說得很清楚,一切就按照法律的規定,指定代理是一個過渡的行政處置…… 陳委員昭姿:好,是過渡的行政處置,所以立法院如果提出相關修法,基本上你也會…… 鄭部長銘謙:那個修法,整個檢察總長的任命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這部分我們也尊重法案主管機關的意見,不過本部會有一些建議。 陳委員昭姿:好啦,部長,你給我一點時間啦!部長,接下來我們來談一下詐騙…… 鄭部長銘謙:而且我認為總長的代理也不能夠一直更替,這樣會妨害業務正常推動。 陳委員昭姿:部長,您平常的解釋論述都非常多,我們大概都知道。 我們來談一下詐騙。打詐與防洗錢,我們絕對支持,但是法務部前幾年新增的告誡處分,本來是要攔截詐騙金流,如果配套沒做好,根本會變成濫殺無辜。這個告誡戶制度本來是要處罰那些亂給別人帳戶的人,一旦被警察告誡,銀行帳戶至少要凍結5年,但現在出現一大堆無辜的受害者,特別是年輕人,很多人只是在網路上賣東西,當買家匯錢進來,事後才發現那筆錢是詐騙來的,這些買家根本沒有把帳號、密碼給詐騙集團,甚至有人莫名其妙被匯入1塊錢,就直接變成詐欺共犯、變成告誡戶。部長,我要講的是,這些商家其實只是單純做生意,因為收到有問題的款項,就被直接當作網路人頭,凍結帳戶5年,你認為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對很多無辜民眾來說,網銀不能用、帳戶被鎖死,簡直是社會性死亡,你認為這樣符合比例原則嗎? 鄭部長銘謙:告誡戶本來就是要解決人頭帳戶的問題,也不要在一開始就把人頭戶當作刑事犯罪偵辦…… 陳委員昭姿:好,很好,所以說現在出現了一些…… 鄭部長銘謙:告誡戶是一種警方發給的行政處分,是不是像委員講的這個情形,我們當然非常重視……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部長,我們看一下統計數字……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在今年7月1日要開會,研商如何解決委員所關心的這樣的問題。 陳委員昭姿:謝謝,我很高興聽到你要研商這件事。我們還是看一下統計數字,根據警政署的資料,自從洗錢防制法實施以來,到今年5月為止,警察機關開立的告誡處分有13萬件,民眾提訴願有3,981件,最後撤銷成功大概是一千出頭件,撤銷不到1%,所謂的翻案率是非常的低。部長,其實最重要的問題是,目前的訴願程序遠水救不了近火,收到處分要30天內提訴願,程序動輒要3到5個月,如果再打行政訴訟,簡直是曠日費時,而且翻案率非常低。請部長想一想,第三方詐騙的受害者可能要等半年多才會拿到不起訴處分確定,甚至是無罪確定,但他的告誡處分(帳戶凍結)並不會自動撤銷,很多委員已經注意到這個法規的漏洞,而且都有提案了。所以我認為要建立制度,如果確定不起訴或經法院判決無罪,受告誡處分者是不是可以拿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撤銷告誡?部長,你支持這樣的做法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告誡的確有實質上的需要,剛才委員提供的數據十三萬多件,這些被人家當作洗錢、當作詐團使用的工具,這也是對詐欺被害人……委員,我相信你應該也關心詐欺犯罪被害人的保護…… 陳委員昭姿:對。部長,我的重點…… 鄭部長銘謙:但是我跟委員報告,是不是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來做解除告誡的依據…… 陳委員昭姿:還有無罪判定……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應該是要循……因為它是一個行政處分,這個行政處分是不是合法妥適,可以依照訴願或行政訴訟來解決。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在討論剛剛……曠日費時。 鄭部長銘謙:另外,不起訴處分是沒有犯罪證據,並不代表他的行為是妥適的,只是不能達到犯罪的門檻而已。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幫大家上法律課程,但是部長,這是我的質詢時間。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一般法律知識。 陳委員昭姿:部長,法治國家的原則是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防制洗錢跟打詐,我們是百分百支持。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一定要支持,所以這個告誡帳戶…… 陳委員昭姿:但是也不能為了抓壞人而錯殺100人啊! 鄭部長銘謙:這個允許有救濟的機會,有訴願、行政訴訟的機會…… 陳委員昭姿:這個還剝奪經濟活動。 鄭部長銘謙:這個法律上有保障他的救濟…… 陳委員昭姿:你剛剛說7月你會開始研議,我是不是可以……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法治國基本的原理。 陳委員昭姿:可以知道,就是你研議的結果讓我了解。 鄭部長銘謙:這個7月1日會再開會研商,會更精進,就像委員講的,我們會來關心這個問題。 陳委員昭姿:第一個,不要傷及無辜,因為現在受傷的都是年輕人,他們在網路上賣東西,他也沒把帳密給別人,但是匯進來的錢可能出現問題,所以現在他就被很主動地變成是一個告誡戶,但是他如果被判決無罪,他又不能拿這個直接去撤銷…… 鄭部長銘謙:告誡不會判決無罪,委員,這個是兩個…… 陳委員昭姿:或是不起訴…… 鄭部長銘謙:沒有,告誡就不會到刑案去了,告誡是行政處分的…… 陳委員昭姿:我是指最後經過好幾個月以後的不起訴。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會,委員,這是最基本的法律觀念,凡是行政處分…… 陳委員昭姿:我不是全部開放。 鄭部長銘謙:就不會進入到刑事偵查。 陳委員昭姿:我不是開放,我是說假設後來證實他不起訴等等,這個時候我們是不是要主動,不要讓他再去申請,然後要經過也許半年的時間,好嗎?部長,您了解我的重點,大家都要打詐嘛!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我們在等7月1日的研商會議,我想會妥適解決這個問題。 陳委員昭姿:好,就麻煩部長。 鄭部長銘謙:不要去傷及無辜,當然會不會有那個……我們會再做一個檢視。 陳委員昭姿:因為很多人都發現這裡出現了一些漏洞,我們就是再來重新檢討好嗎? 鄭部長銘謙:好。 陳委員昭姿: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 因為議事錄之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所以我們現在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在座兩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有請林沛祥委員發言。 林委員沛祥:(9時30分)謝謝主席。在今天正式開始討論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前,本席想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部長早。據說行政院院會今天將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菸害防制法修法,未來只要持有電子煙就會直接沒入,並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的罰鍰,同時也調整假釋的規範,未來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5年內再犯者,不得假釋。對於行政院這樣雷厲風行的速度,本席表示肯定,但是吊扣駕照、不得假釋也是他犯了罪之後,毒駕加重平均刑度才拉成兩年,這樣實際上會有用嗎?第二次撞死人才最重判無期徒刑,沒有死刑,這樣合理嗎?能夠說服得了普羅大眾嗎?被害人還有第二次的生命嗎?我想請部長正式回答。 鄭部長銘謙:整個毒駕的部分我們的確有在刑法提出修正草案,委員剛才關心的就是,毒駕如果有累犯,10年內再犯,這部分最重我們是要修到無期徒刑。的確人死了就不能復生,但如果是毒駕,我們會分別,如果毒駕很惡劣,他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的話,這可以判死刑或無期徒刑。 林委員沛祥:部長,第二次撞死人最高才是無期徒刑…… 鄭部長銘謙:撞死人要分,看撞死人是故意或過失…… 林委員沛祥:請問這樣符合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鄭部長銘謙:如果故意、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我們實務上已經有判死刑的案例了。有一個陳姓駕駛毒駕而造成劉姓所長……一審是判無罪,檢察官是用這樣來起訴的。所以這部分委員關心,毒駕的確我們零容忍,更何況是有撞死人,我們覺得要依法嚴辦,所以這部分我們有修法。我想在具體的個案,如果毒駕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把人撞死了,這絕對是進入殺人罪了,這個會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部分實務上已經有案例判死刑了,所以這部分跟委員做個報告。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部長,部長請回。 主席、在場的各位先進及所有的官員,今天本席要討論的不是單純的人事安排問題,更精確地說,本席要談的是我國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所衍生出來的憲政風險。這個議題已經不僅指這是誰來代理、代理多久,而且是在檢視我們的憲政體制是否還是依照憲法的原初設計在運作。從制度的設計本意來看,代理制度係避免首長出缺導致機關運作停滯,本身沒有不當,但是當代理由過渡期措施變成長期安排、甚至實質取代正式任命的機制時,我們就看到問題出來了。換言之,如果首長長期懸缺,重要職務遲未補實,受影響的不僅是個別機關,更是整體憲政秩序的穩定。 各位在座的先進,在我國憲法設計中,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並非單純的形式程序,而是五權分立下的重要制衡機制。而在這個架構當中,總統負責提名,立法院代表人民進行審查,以避免權力集中來自單一來源。因此,當立法院否認不適任人選時,這才是憲政正常運作的具體展現。依照這個邏輯,提名權人應該要重新提出更適任的人選,再送交立法院審查。但是今年我們觀察到的情況卻是人事案遭否決後,政府未積極重新提名,而是透過代理方式持續運作,這才是我們今天看到問題的核心所在。進一步從制度面來做檢視的時候,現行制度雖然賦予總統提名權,但卻沒有設定提名期限,導致提名的責任缺乏實質約束,換言之,只要不提名,職位可以長期空缺,制度也沒有設立機制要求限期補實,這樣的設計其實應該是要被檢討、被改善的。 基於上述問題,接下來我要請各位首長分別來作答,請教司法院秘書長,若司法院長長期空缺,大法官名額不足,是否會影響憲法法庭運作、司法政策跟推動人民的權利救濟? 高秘書長金枝:對於剛剛委員所講的,確實在憲政體制下,本來就是行政與立法要折衝協調,總統應該要提名,立法院要行使同意權,沒有錯,現在是陷入了僵局。可是如同我剛剛跟委員報告的,這個僵局是不是由代理院長來解決這個問題呢?這是有疑問的。當然,沒有錯,大法官人數不足,對於憲法法院所形成的判決,可能會受到各界公評…… 林委員沛祥: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司法院是否支持建立合理的提名期限,以避免重要司法職位長期懸缺?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委員提到了一個很重要的憲政議題,我本於司法院秘書長,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因為這一定要充分討論,這不是司法院可以來回答同意或不同意的。 林委員沛祥:此外,如果僅由部分大法官作出重大憲法判決,是否可能影響司法正當性跟公信力呢? 高秘書長金枝:如果就大法官的部分,我們已經有一號解釋是,我們現在雖然缺大法官,可是在整個憲政、憲法體制下,他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當然這一定會受到公評,我只能這樣回答。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再來我要請教考試院。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請問考試院,如果重要職務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是否會影響文官制度的穩定性?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您是說考試院的重要職務還是一般的重要職務? 林委員沛祥:一般的重要職務,包括現在的檢察總長、包括所有的。 劉秘書長建忻:當然是儘可能不要太過長期地代理會比較好。 林委員沛祥:好。進一步而言,基層公務人員是否可能因為政策方向不確定而產生疑慮呢? 劉秘書長建忻:如果代理首長頻繁更換的話,也有可能會造成一些不穩定。 林委員沛祥:所以在制度設計上,考試院是否支持建立代理制度期限,以避免代理常態化? 劉秘書長建忻:就像我剛剛講的,如果代理首長頻繁更換,對於那個機關來講,可能運作穩定度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比如說幾個月就換一個新的代理人的話,那每一位的風格、方向未必相同。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再來請教監察院。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就教秘書長,如果監察院重要職務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是否會影響其獨立性跟權威性? 黃秘書長適卓:獨立性是絕對不會受影響,因為監察委員本身一定要本於職權,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這是整個監察院、刻進我們DNA裡面的一個最重要的使命。 林委員沛祥:所以你覺得權威性有問題,獨立性沒問題?這是你回答的意思嗎? 黃秘書長適卓:不是,對不起,權威性的部分…… 林委員沛祥:因此監察院覺得不需要提名進度報告機制,讓人民可以了解政府是否積極補實其職位? 黃秘書長適卓:跟委員報告,我們剛剛在報告的時候已經有特別提到,我們監察院的組織法就有很明確的代理制度了,比如說今天要討論院長、副院長出缺的時候,我們是由監察委員來代理的。 林委員沛祥:所以你覺得代理都沒問題就是了? 黃秘書長適卓:我們目前這個制度長年運作下來並沒有發現任何扞格之處。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秘書長,請回。 最後還是要再就教一次法務部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鄭部長,代理檢察總長跟正式檢察總長的職權是否完全一致? 鄭部長銘謙:是一致,我想在這段代理的期間,徐代理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跟委員報告,如果沒有代理的話…… 林委員沛祥:完全一致,所以這是不是實質上削弱了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 鄭部長銘謙:這個絕對沒有架空,我們也是有…… 林委員沛祥:沒有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架空的問題,因為我們跟立法院提出,一定是提最適合的人選,但是大院沒有同意。 林委員沛祥:最適合的人選,剛好代理總長的人選…… 鄭部長銘謙:他是最高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總長卸職之後,他是最高職務的…… 林委員沛祥:所以目前法務部不支持透過修法來建立代理期限跟補提名機制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都尊重啦,我們是尊重法律修法。 林委員沛祥:我要一個明確的Yes or No的回答,法務部是否支持通過修法?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都尊重,因為相關法律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這是屬於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我們都尊重。 林委員沛祥:所以法務部是否支持透過修法,建立代理期限與補提名機制?請給我一個Yes or No的回答。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剛才監察院也有提到,明定代理期限事實上會出現人事案的頻繁更迭,說實在,適合擔任檢察總長職務,或是檢察總長出缺的時候,代理人選都非常重要,他一定要在檢察體系是德高望重,以及整個學經歷、他的威望以及法律的素養…… 林委員沛祥:謝謝部長,既然你不願意正面回答,那我們就可以直接……謝謝部長。 既然法務部部長還有目前的列席首長都不願意正面回答這個問題,各位在場的先進跟全國的好朋友,以及注意到這個議題的所有知識分子,綜合以上討論,問題不在代理制度本身,而是在其過度被延伸而且缺乏明確的限制,當代理無期限延長,甚至取代正式任命的時候,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將被實質架空。從近年發展來觀察,行政權有逐步擴張的趨勢,重要職位長期由代理人員擔任,憲政制衡機制面臨弱化風險。 在這裡,本席認為應該聚焦在三個改革方案:第一,建立合理之提名期限;第二,設立代理制度之明確上限;第三,要求政府定期向立法院報告補提名的進度。總而言之,代理制度可以存在,但是不應該也不能無限延續,同樣地,提名權可以行使,但必須伴隨著相應的責任。 最後,本席要在這邊強調,今天我們的討論並非為特定政黨或個人,而是為了維護憲政制度之正常運作,唯有總統跟立法院各司其職,行政權跟立法權(監督權)互相制衡,國家方能穩定運行;反之,若形成不同意即長期代理的慣例,受損的將是整體憲政根基。人民所期待的是一個依法運作、權力受制衡的民主法治國家,因此我在這邊呼籲賴總統,儘速提出適任人選送交立法院審查,使民意得以實質監督,而並非以代理取代憲法制度。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主席(林委員沛祥代):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發言。 翁委員曉玲:(9時44分)謝謝主席,我首先請司法院高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鄭部長。 這兩天有一則與司法有關的新聞,讓本席感到非常震驚,就是一位前基隆地檢署林姓檢察官涉嫌放高利貸,根據檢方起訴的內容,這個林姓檢察官是以人頭名義去放貸,放貸金額高達1億以上,而且他的獲利超過4,300萬。因為他是放高利貸,年利率甚至高達6成到8成4,為了掩飾犯行,還涉嫌未據實申報財產、辦假離婚,避免財產揭露等等。基本上這個案件經過檢察官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全案在前兩天偵結後,已提起公訴。 但是,這樣一位檢察官,因為他長期涉及經營重利放貸並獲利數千萬,而且他本身是一位具備高度法律素養之人,但起訴後,法院竟然以裁定2萬元就交保。我想這樣的情況,法院針對像涉嫌這麼嚴重的檢察官,到底要不要繼續羈押?竟然以裁定2萬元交保!請問法務部部長及司法院秘書長,像這樣的狀況,到底這2萬元交保的衡量標準是什麼?先請秘書長回答。 高秘書長金枝:首先跟委員報告一下,我想法官會這樣裁定有他的具體理由,因為這是屬於審判核心,我不能夠予以評價。但是我必須要說,一個犯罪本質即使很重,跟有沒有羈押必要是兩件事,他雖然被交保,可是他將來的有罪判決是什麼呢?移審後要不要受羈押,我們要考量的是羈押必要性。 翁委員曉玲:是,了解,謝謝秘書長。但是我們現在講的是這個交保的金額,你看看一位涉嫌收取四千三百多萬元暴利的人,交保金額竟然比一般的竊盜、酒駕案件的交保金還要低。我們再來看看之前柯文哲案,他的交保金額高達7,000萬,去年大罷免的時候,有一些案子是涉及偽造罷免連署的,整個交保金也是高達千萬。所以在這個案子裡,基本上讓一般老百姓很難理解,到底法官的裁量權是如何去裁量的?是不是已經出現了明顯失衡?前幾個禮拜還發生彰化地院的法官針對毒駕交保也是一樣,他還是無保請回,就是先前彰化地方法院對毒駕犯無保請回,這也是引起社會譁然。 所以,諸如此類的事情,司法院應該要跟法官們開個討論會,對於所謂交保的裁量、具保的裁量或是羈押,這應該要進行通盤的討論,否則與民間的法律情感距離太遠了。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通盤討論,我們隨時都在進行,因為這是隨時都在學習的。可是同樣的,我要跟委員報告,因為會交保,是他就整個案件的考量,當然沒有錯,我們看到起訴是寫高達84%,可是法官他看的是整個卷證資料,所以我必須要讓委員了解。 翁委員曉玲:是的,了解。秘書長,我想這件事情,我只是要再強調的是,現在整個司法為什麼讓大家覺得不具公信力的原因,也是因為在很多的個案裡凸顯出,就法官的裁量權所做的決定,跟我們一般人民的法律情感距離太遙遠了,對不對?一個放高利貸、獲利四千多萬,讓他2萬元就交保了,之前毒駕的問題還無保請回。我想這對於法務部來說,應該也是一個挫折吧!檢察官很努力的偵查辦案,但是沒想到像這樣子的……當然我要講的是,因為這是跟前檢察官有關,就是基隆地院的檢察官,他今天做出了這樣的事情。 接下來,我想請問部長,現在這位檢察官的狀況是怎麼樣?是停職?還是辭職了?你們對於這位放高利貸的檢察官,有沒有進行任何懲戒?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他辭職了。這件事我們已經起訴並求處重刑。另外,的確法官裁定這樣的交保是出乎社會的意料之外,這部分他的犯行非常嚴重,我們對檢察官違法亂紀,用重利及偽造文書…… 翁委員曉玲:所以現在除了刑事上面,對於他的行政懲戒有在進行嗎? 鄭部長銘謙:針對刑事部分,我們是起訴了,至於法官裁定交保2萬元,我們也提起抗告,因為的確這2萬元…… 翁委員曉玲:對。我現在講的是,在其他行政懲戒的部分呢? 鄭部長銘謙:有關行政究責部分,現在正在進行中。 翁委員曉玲:現在正在進行中?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好。我希望法務部不要寬貸,類似這樣的…… 鄭部長銘謙:這絕對不會,我們都起訴且求處重刑了,還聲請羈押,我們也提抗告了,希望法院能夠撤銷,能夠再……的確在審理中還有勾串證及逃亡之虞。事實上,如果要交保,我個人的看法,我認為一定要有相當的擔保,使他不會逃亡且不會勾串的交保金額…… 翁委員曉玲:謝謝部長,兩位先請回。 接下來,我要請考試院的劉秘書長。 劉秘書長建忻: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劉秘書長好。回到今天專報的主題,有關職務代理制度的問題,事實上,現在在考試院或銓敘部的主管法規當中,有一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請問這個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所規範的範圍是什麼?有沒有包含中央政府機關,還是只是…… 劉秘書長建忻:針對常任文官的部分。 翁委員曉玲:只是針對常任文官的部分? 劉秘書長建忻:對。 翁委員曉玲:所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不包括政務首長? 劉秘書長建忻:我理解應該是這樣。 翁委員曉玲:只是涉及常任文官的首長。 劉秘書長建忻:不一定是首長,就是一般的職務…… 翁委員曉玲:對,當然不一定是首長。但是,在你們的第三條裡有講,機關首長、副首長職務出缺的時候,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符合資格人員代理。所以,換句話說,你們這個注意事項裡講的機關首長、副首長,指的是常任文官的機關首長、副首長,不包括政務嗎? 劉秘書長建忻:是,原則上是這樣。 翁委員曉玲:好。從這一點來說,我們就可以知道,基本上考試院對於政務首長、政務人員這部分,完全沒有去思考到他的職務,當他長期代理,而且沒有任何次數限制的時候,是不是會影響到整個公務機關的正常運作。我認為考試院基本上應該要去檢討這個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當然它現在只是一個行政命令,未來有沒有機會可以提升到法律位階,做通盤的檢討,並且將職務代理法制化?我認為這是考試院銓敘部應該要去思考,而且要去正視的問題。 劉秘書長建忻:謝謝委員關心。其實在委員提出今天報告這個主題的時候,我們也有把這個制度併同思考,如果對照到我們一般公務體系部分就是一加一,代理一年為限,必要時延長一年,但是因為考慮到一般文官體系的職務,它的代理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它的代理比較不會有爭議啦!它的可替代性也的確比較高,但如果把它運用到政務體系的話,如果又加以一些限制,最後如果出現沒有人可以代理的時候,這對機關運作的影響也會變另外一個問題。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你已經講到了,這個職務代理基本上可能也會出現一些問題,對不對? 劉秘書長建忻:是。 翁委員曉玲:我們為什麼要有一個職務代理的應行注意事項,或是裡面要做一些規定?也是因為考慮到每個職務都有它的一些特殊性及重要性,所以萬一這職務的執行者不能夠來執行的時候,必須要有個代理人,但是代理通常來講就是短暫的、暫時的,如果你把代理常態化之後,就會出現很大的問題。因此,在你們自己的應行注意事項裡也講了最多就是1年,這還是針對事務官的部分,但是我們知道所有政務首長位高權重,他握有非常重要的任務及職權,反而是權力越大的人、越是重要的人,他就可以無限期的代理下去,這對於整個政務的推動及執行來說,我認為會產生很大的問題。 當然,譬如以剛剛講的司法院院長為例,現在已經代理一年多了,可能快要兩年了,一個司法院院長同時兼任憲法法庭的審判長,這麼重要且正式的院長、審判長職務,一直都由代理來進行,這基本上是很不妥的一件事情,所以這也是本席為什麼要提出相關組織法的修正。 接下來我想請法務部鄭部長,秘書長請回。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是,部長,因為我們剛剛有談到關於檢察總長代理的問題,法務部現在說檢察總長的代理,主要的依據是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十一條。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是援例…… 翁委員曉玲: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第十一條嘛…… 鄭部長銘謙:我不是用……這個是一個…… 翁委員曉玲:所以總統可以逕行指定代理人行使檢察總長之權,我想要談的是……因為剛剛部長也說代理職務也很重要,檢察總長不能空缺,本席也同意,但是如果你認為這個規定這麼重要,代理職務這麼重要,為什麼不把它提升到法律位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也是建議…… 翁委員曉玲:我們學法律的人也知道,所謂法律保留原則就是只要涉及國家重要組織、人事權限分配及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事項的,都應該要有法律明文規範。 鄭部長銘謙:那個…… 翁委員曉玲:對於像檢察總長這麼重要的職務,反而都是透過一般的行政規則或行政命令去訂定,並不是由法律來明定,這也是讓人詬病的。為什麼代理總長職務沒有……要不然就把它明文定在法院組織法呀!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如果有……因為法院組織法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當然是關係到總長是不是……剛剛委員關心的就是代理的問題,我們認為目前代理的部分是一個過渡的行政處置。 翁委員曉玲:是的,因為過去大家認為代理只是過渡,不會是長期的代理,可是當我們發現整個政府機關的自律、倫理失靈了,出現了很大的問題,就必須要把過去沒有關注到的一些議題,讓它法制化、明文化,這樣的話,未來不管是在代理的任命、指定,或是期限以及代理的次數是不是可以不斷地由同一個人一直連續下去,加以法律的明文規定,大家才有所本嘛!我當然知道現在部長你很困難,因為代理總長也不是您指定的,而後…… 鄭部長銘謙:代理總長是法務部報請行政院陳請總統指派的,徐代理總長的確是…… 翁委員曉玲:部長,所以代理檢察總長的名單是您陳請總統來任命的嗎? 鄭部長銘謙:因為的確是應該要有代理,不可一日沒有檢察總長…… 翁委員曉玲:是,可是我們之前已經講過這個議題,整個檢察體系人才濟濟,為什麼要提一位被立法院否決的檢察總長人選去代理? 鄭部長銘謙:他最主要是……我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我覺得這個部分當然是…… 鄭部長銘謙:他的學經歷、品德…… 翁委員曉玲:全國民眾看在眼裡都覺得沒有辦法接受,這個議題我想就不用再討論了。 鄭部長銘謙:他這個…… 翁委員曉玲:事實上現在就是由徐錫祥代理,因為從他的例子,才讓我們知道是…… 鄭部長銘謙:而且他做得很好,最近也提非常上訴,各大報都有報導,大家也都非常地肯定。 翁委員曉玲:代理職務做得好基本上是應該的,否則他根本就不應該代理,我覺得這是兩回事,我們今天討論的是制度面的問題。這跟他代理總長,擔任了這個職務之後,能不能把事情做好,我覺得這是兩回事,我們今天要談的是制度面,代理是不是應該有期間長短的限制?代理是不是應該有次數的限制?具有代理資格的人,是不是不應該是被立法院否決的人?從徐錫祥的案子就凸顯出這個議題的重要性,而這也是我們今天為什麼要把關於代理職務的問題法制化,所以這個地方請部長……當然也不需要再為徐錫祥做什麼辯護啦!接下來還有很多的法案,我們需要一個一個來進行討論,也希望法務部部長能夠支持。 最後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就是針對三大獨立機關,麻煩請NCC主秘。部長您請回。 溫主任秘書俊瑜: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請問溫主秘,目前NCC的三位委員即將在7月31日任期屆滿,據您了解,現在行政院到底有沒有進行提名作業? 溫主任秘書俊瑜:目前據報載,張惇涵秘書長表示行政院在徵詢中。 翁委員曉玲:在徵詢中?現在NCC有沒有準備?萬一到了7月31日之後,NCC沒有半個委員,NCC接下來要如何運作? 溫主任秘書俊瑜:報告委員,當然,我們尊重行政院既有的行政機制。 翁委員曉玲:所以也就是,萬一沒有任何委員被提名,或者即便是被提名了,可能不適合而被立法院否決的話,會讓NCC無法運作,對不對? 溫主任秘書俊瑜:因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院還是最高行政機關,是不是要派代理人來執行職務,這個部分尊重行政院…… 翁委員曉玲:是嗎?現在NCC組織法裡面,可以直接由行政院院長指定一個非NCC委員來代理主委嗎? 溫主任秘書俊瑜:不是……因為剛剛委員是說如果7月31日之後,一直都沒有NCC委員的話要怎麼去運作,我剛剛回答的是這個意思。 翁委員曉玲:原則上NCC就停擺了嘛!可是剛剛從溫主秘的口中,似乎行政院現在有意,是不是要指定一個非NCC委員的人來擔任NCC主委? 溫主任秘書俊瑜:沒有這樣的情形,當然我們也樂見…… 翁委員曉玲:會指派溫主秘您來代理主委嗎? 溫主任秘書俊瑜:我不曉得啦,因為這部分我們還是…… 翁委員曉玲:不是不曉得,你應該說不行,依法是不可以的。 溫主任秘書俊瑜:是、是、是。 翁委員曉玲:而不是說不曉得。我希望……萬一行政院腦子壞了,又違法亂政,然後想要指派主秘來代理主委,這是完全違法的。 溫主任秘書俊瑜:是、是。 翁委員曉玲:對,我寧可讓NCC停擺,也不可以違反法定的組織程序,去指派一個根本不具有委員資格的事務官、文官來擔任委員或是主委。 溫主任秘書俊瑜:好,是的,謝謝。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今天的質詢到這邊,也希望溫主秘回去還是要透過陳代理主委,提醒行政院要儘速提名NCC委員,好嗎? 溫主任秘書俊瑜:好,謝謝召委。 翁委員曉玲:好,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有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2分)謝謝主席翁召委,各位同仁大家好。本席先請NCC,今天的代表應該是溫主秘。 主席:請溫主秘。 林委員倩綺:主秘早安。 溫主任秘書俊瑜: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NCC的委員任期即將屆滿,但是目前行政院還沒有新的名單出來,時間已經很近,也有可能產生停擺的問題,所以本席今天針對這個部分來就教。目前NCC的三位委員在7月31日任期屆滿,如果新的委員沒有辦法在之前及時產生,NCC可能會沒有委員來開會,這個部分剛才召委也跟您請教過了。 溫主任秘書俊瑜:是。 林委員倩綺:依NCC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主委出缺或因故沒有辦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委代理;主委跟副主委如果都出缺,而且沒有辦法行使職權的話,行政院院長就要指派委員一人來代理主任委員。但是現在的問題是8月1日以後如果都沒有委員,那NCC要怎麼辦?主秘可不可以代理主委這個問題,我想剛才召委也有跟你就法律見解上做了一些討論,假設萬一最後是這樣的情形,你有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來應對?如果不可以,目前NCC跟行政院溝通的法律見解又是什麼?本席在這邊提醒,NCC是個獨立機關,當然委員必須要由行政院提名,但是要經過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主要是透過人事同意權,確保NCC的運作獨立、專業跟民主的推動。 但是本席想要知道目前NCC是不是認同,任何代理的安排都不能實質取代立法院的同意權,如果行政院指定非委員或者是由主秘實質主持NCC的業務,您認為合法性的疑慮呢? 再則是NCC如何跟立法院協調?依據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行政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送交立法院審查。但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們也都還沒有看到名單,那是不是行政院已經公然違法了?責任也在行政院。如果沒有新名單,行政院應該就法律的這個部分積極跟立法院協調,但目前看起來都還沒有這樣的跡象。我們常常聽到外圍都說機關快要停擺了、預算沒有過等等,這樣混淆視聽的東西其實也讓我們立法院非常困擾。 最後本席在這邊嚴正強調,不是只有NCC發生這樣的問題,相關部會也都有這樣的問題,我覺得有一些很基本面的核心問題沒有被真正處理,但是你們也不能再走同樣的路。行政機關如果不先提名,再用懸缺的壓力要讓立法院同意,我想這也不是正道,常常都要繞過實質監督也不是長久之路,而且人事權也不是橡皮圖章。本席想要了解您對本席以上的見解,以及就本席所提出來的問題,剛才翁召委對您提出來的問題,或許您再經過一點點時間做了些思考,是不是有一些比較理性的回應,或者是就法制層面有沒有多一些補充來跟本席回答? 溫主任秘書俊瑜:報告委員,剛才您提到我們通傳會組織法第五條的代理制度,確實主任委員跟副主任委員出缺的時候,指定其中一個委員來代理是沒錯,只是說沒有…… 林委員倩綺:對,現在大家都碰到困境了嘛!沒有委員…… 溫主任秘書俊瑜:對於主任委員跟委員都出缺時的代理制度,確實在目前我們組織法裡頭的第五條並沒有明定,當然現在我們也不樂見NCC停擺,所以我們也希望可以……這個是屬於行政院院長的職權,我們也樂見說是不是有這樣的一個名單,讓我們可以…… 林委員倩綺:除了樂見,你們目前跟行政院溝通的法制層面,是不是有一些階段性的結果?要不然日期已經將近了。我想召委今天會把這個議題提出來談,也是對國家憲政的關心。假設它已經超出我們在相關規定跟法制層面可以處理的,那您這個部分,我想應該先趕快溝通,然後就一些釋憲的考量,以避免空窗期。目前有沒有階段性的溝通或已經提出法律見解了呢? 溫主任秘書俊瑜:有,我們代理主委大致上已經有3次跟院長報告過。 林委員倩綺:已經跟院長報告了3次,那有沒有什麼階段性的結果,去因應目前即將到來的這個狀況? 溫主任秘書俊瑜:這個部分我們尊重行政院院長的職權。 林委員倩綺:看起來好像你們還沒有任何答案跟因應作為嘛!我想召委提出這樣的主題也是做一個提醒,不會說面臨這樣的困境,在代理合法性跟外界的質疑上經常要再做一些解釋。代理的適任與否,那是另外一個議題,但是制度面的問題,我想現在我們都碰到了困境,那如何處理跟解決?看來你們也必須積極地再跟行政院溝通。但是立法院也期望聽到一個階段性的答案,要不然真正碰到空窗期,大家對憲政解釋的差異,會搞得實質上都不太好運作。我知道你們也為難,當然我們也只能建議你們趕快跟行政院溝通,甚至希望溝通有一個結果,這樣才不會有空窗期,造成全國民眾的困擾。 溫主任秘書俊瑜:好。 林委員倩綺:我想NCC必須要處理的事務也很多,空窗期如果遇到什麼樣的問題,未來在法制層面的解釋上或者因應上也可能會有一些困難。 溫主任秘書俊瑜:謝謝委員指教。 林委員倩綺:謝謝溫主秘。 其實這整體都是、接下來是司法院的問題,但是時間上的關係,本席先直接跳到法務部。本席關心的都是一致的,因為代理的問題就有一些實質的狀況沒有辦法真正地處理。部長您好。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部長好。在立法院的會議其實也提醒過好多次,針對相關獨立機關的代理問題,也是目前整體上行政機關的困境。這個困境可能會影響到一些業務,所以本席除了過去針對檢察總長代理的問題,也談到立法權不應被架空,被否決的人也不應該長期代理,不管他做得適任與否,我們不是對人的否定,也不是對執行業務上的否定,而是憲政體系的遵守。這個議題我想大家都知道,今天包括NCC、司法院、法務部,都有獨立機關在人選上的疑義。 本席就要談到,因為人選的疑義,有一些東西其實我們也應該關心,也就是在極端高溫下,本席關心監所人員收容環境跟收容人的人權問題。前一段時間,臺北看守所在短短3個小時之內,就有兩起收容人無預警昏倒的事件,兩名收容人分別是36歲及70歲。現在可能受到外界環境因素影響的人,不見得只是比較高齡的人,我們看到年齡的差距,結果36歲的男子宣告不治死亡,七旬老翁也留院治療。 這個部分本席也想要請教,我相信大家應該都有感,最近整個氣候非常極端,每一年可能都有超越往年的高溫,當臺北的體感溫度已經將近38度的時候,那麼房舍中是不是有可能會造成熱衰竭、熱中暑,或者既有疾病可能被誘發?就法務部目前調查的結果,這兩名收容人倒地前,房舍溫度、通風狀況跟飲水的補充,還有他們相關健康的結果,跟執行人員的查詢紀錄,你們這邊有沒有一些答案?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收容環境的問題,的確現在地球暖化、夏季高溫。因為房舍當初的設計是為了戒護,但沒想到整個地球暖化造成夏季高溫超過以往,的確矯正署有針對這個問題,要求各矯正機關要視實際空間條件、建築環境跟收容管理需求,落實一些改善、防暑措施。事實上,因為房舍也不能吹冷氣,所以至少我們要設置…… 林委員倩綺:通風或者是…… 鄭部長銘謙:像抽風扇、吊扇、壁扇、抽風機,或加強包括屋頂上一些降溫的噴霧系統這部分,讓整個空間不要那麼悶熱。 林委員倩綺:剛才那兩個個案,你們針對本席所講的那幾個要素的調查結果為何? 鄭部長銘謙:這個調查的結果,的確是個人身體的狀況,因為他本身有身體上的狀況以及一些慢性病的病史所致,造成身體不適,跟外界……事實上跟高溫中暑或者飲食這部分是沒有關聯的。 林委員倩綺:你說那個結果有可能是…… 鄭部長銘謙:這是經過醫生的評估。 林委員倩綺:對,如果他本身就已經有這種病史,因為高溫,然後也發生這樣的個案,那法務部是不是應該針對這個部分,可能在巡房紀錄上或者是巡房的頻率上,也應該再多加關心? 鄭部長銘謙:一定會有一定時間的巡房,這個…… 林委員倩綺:針對這些可能產生健康問題的個案,在目前高溫的情形下,如果就您剛才所講的,看起來目前是沒有關聯…… 鄭部長銘謙:他那個跟中暑是無關的。我想高溫…… 林委員倩綺:但是這也提醒我們正好在這種高溫…… 鄭部長銘謙:我想在收容人這部分,我們也注意他們那個……當然不能給他享受、吹冷氣,但是我想…… 林委員倩綺:對,本席也不是在要求優渥的房間。 鄭部長銘謙:有關監所設備的改善,我們預算這部分,請委員多支持,如果我們要提供改善措施,增加預算的部分…… 林委員倩綺:現在是整個行政院通通都在談預算,但是預算能不能有效的執行?我想這是很重要一個結果。 鄭部長銘謙:編列這個預算,一定要做一個檢討,我想我們檢討,是不是來…… 林委員倩綺:本席問一下法務部,如果談到預算,你們針對房舍的溫度、通風、遮陽、風扇、飲水的設備、醫療量能、高齡、慢性病收容人,有沒有建立風險管理的機制,有沒有這樣,現在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來…… 林委員倩綺:對啊,當你們在要求預算的同時,是不是相關的細節跟資料也是要讓我們了解,我們才能了解您的預算跟要執行的內容、細項,跟對於過去……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再寫一個書面給委員…… 林委員倩綺:對於過去業務的內容,是不是有實質的掌握,這樣我們才會知道預算執行的效度,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好啊!在這邊謝謝委員的關心,既然我們針對這個問題,我會請矯正署針對…… 林委員倩綺:對,本席談到的那幾個要素…… 鄭部長銘謙:剛才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做一個書面報告…… 林委員倩綺:對,那幾個要素。 鄭部長銘謙:下次要編116年的預算,我們再來編這部分的加強措施…… 林委員倩綺:對啊,所以當你們在要預算的時候,其實也必須要給立法院一些信心嘛。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些設備平時就有陸續在處理…… 林委員倩綺:另外本席剛才其實已經談到高溫,如果你覺得那兩個個案跟高溫沒有關係,但是高溫也是現在確實存在的一個現象…… 鄭部長銘謙:高溫的話,我們再來做一個改善的措施,再來加強。 林委員倩綺:對,所以本席要提醒,遇到高溫警戒的時候,你們目前有沒有針對高溫的一個標準作業程序?因為它已經在發生了,不管發生的個案跟高溫有沒有關係,但本席已經先提醒了,當我們在談預算,我們也要看過去的整理跟現在你們對未來問題的因應,所以本席剛才也提到一些可以執行的方式。在巡查的部分,對於病人的掌握,以及對於整個系統的調整,你們可能必須要把這個細節提得很詳盡。我們在談預算的時候,會確認這些我們所碰到的問題,能夠在你們已經了解過往業務跟現在對於未來因應的可能性,是不是能夠實際符合你預算提出來這樣一個…… 鄭部長銘謙:這也是我們要努力的目標,謝謝。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今天針對高溫做了一些提醒……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來改善,針對…… 林委員倩綺:針對個案,也希望了解個案的相關內容,最重要的是,個案發生了,縱使你們目前覺得跟外部環境還沒有關係,可是外部環境的改變已經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本席提醒的是,這個外部環境改變,你們或許應該要整理因應現在跟未來外部環境改變的一些標準做法,才不會未來個案又發生了,真的跟外界環境改變有關,屆時啟動檢討可能也比較慢了,所以本席今天有提醒現存的現象。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我們來精進。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0時18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謝謝,我想今天排這個題目,聽起來好像是很關心各部會這些憲政機關的一些代理制度,可是事實上,對我來說,我認為這是一個假議題,因為真正要問的是,國民黨跟民眾黨為什麼要十度獵殺我們的人事案?因為賴清德總統其實已經提了非常多次,例如針對大法官,其實都已經提了兩波,還有NCC也是提了兩波;再來,中選會也是,還有公視董事人事部分。其實總統府、行政院都有一直在克盡他的職掌,但是立法院呢?國民黨跟民眾黨的委員卻一直不管理由就直接封殺,我認為這其實是把政黨之間的一些競爭升級到我們國家秩序的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最重要的,其實應該要問國民黨跟民眾黨,你們為什麼要持續否決這些人事案?我一直認為重要的國家制度一定要有代理制度,沒有錯,但是也不能夠因為國家制度,這些立法委員,像我們現在遇到這個問題,導致我們人事案一直沒有完成,就整個卡住,特別是針對檢察總長這樣子的職務,影響的是全國檢察體系的運作。更重要的是,它影響的是人民在確定判決之後,最終的司法救濟制度。 所以今天我就想要跟部長請教,如果今天正式的人事案被卡住,代理期限又被堵住,人民的案件到底誰要來處理?人民的權利誰來保障?國家機關停擺的責任又是誰來承擔?特別是像今天我投影片上面看到王光祿的例子,當時因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所以最高法院就撤銷了最後的判決,變成無罪確定。同等的,鄭性澤的案子也是,邱和順的案子也是,都是因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才讓大家整體的重新檢視這些判決上面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所以這告訴我們什麼?檢察總長不是一個可以隨便空缺的職位。如果今天檢察總長空缺,影響的不只是誰簽公文。我想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民眾、我們的知識分子都應該了解,這不只是一個簽公文的議題,這是一個確定判決後最後的救濟制度。所以我想要請教部長的是,如果現在要修法,規定代理檢察總長最長只能六個月的話,六個月之後,正式的檢察總長仍然沒有完成任命,而且不能再由任何人代理,法務部認為會發生什麼問題?非常上訴的案件要誰來審查?最高檢察署必要的一些業務要由誰來決定?這些涉及全國檢察體系的重要事項,會不會馬上出現法律上無人負責的問題呢?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的確,依據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一條,檢察總長才能夠具名提起非常上訴,非常上訴就是法律的一個救濟,就像委員現在提的王光祿這個案件能夠非常上訴成功,改判無罪,還他清白,我想這個有很大的意義,如果最高檢一日沒有檢察總長,又沒有辦法有效的代理,我相信會影響人民非常上訴的訴訟權利,對老百姓、對司法有很大的戕害。除了這個以外,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跟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一百條,這裡面也規定了,針對妨害選舉的案件,只有總長才有辦法去督率全國各級檢察官偵辦,如果總長沒有任命通過,又沒有代理制度,而代理事實上時常在換,嚴重影響民主、選舉查察案件的公平處理,我想對民主政治也有很大的妨害。我做以上簡單的報告。 張委員雅琳:好,我想剛剛部長的回復有兩個重點,第一是涉及人民能不能夠有平反的機會,要透過非常上訴;第二個,特別今年是九合一大選的大選年,對於選舉上面可能出現的一些問題,能不能捍衛民主制度的基礎,這個也是檢察總長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這件事情告訴我們,政治鬥爭不能夠干預國家重要機關獨立運作這件事情。所以我要再次強調,國民黨不能只是講什麼代理不能太久、要有代理制度,應該要告訴我們的是,為什麼人事案一直不能過?也不能夠一直一方面否決人事案,又一直提出修法限制代理期限,最後沒有告訴人民「期限到了,人民的權利該如何伸張、民主制度該如何維護」,我想這是國民黨跟民眾黨應該要回應的問題,謝謝部長。 接下來請監察院秘書長,謝謝。 黃秘書長適卓:委員你好。 張委員雅琳:秘書長你好。我想監察院更大的問題可能已經不是代理院長這件事情,而是之後的監察委員如果任期屆滿,可是正式的人事案又沒有完成,監察院會連代理人都沒有對嗎?我的理解是這樣。 黃秘書長適卓:如果依照您的假設…… 張委員雅琳:對,如果依照我的假設,是不是如此? 黃秘書長適卓:對,當然沒有代理人。 張委員雅琳:現在監察院組織法的規定是,如果院長出缺,是由副院長代理;如果院長跟副院長同時出缺,就會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這個代理制度的基礎是在於這裡面還有監察委員。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 張委員雅琳:歷史上有沒有發生過類似的事件,可不可以說明一下? 黃秘書長適卓:在2005年2月1號,確實曾經發生過完全沒有任何一位監察委員就任的情況。 張委員雅琳:當時監察院怎麼處理呢? 黃秘書長適卓:當時當然很多的職權完全要停擺。 張委員雅琳:有辦法調查任何案件嗎?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辦法。 張委員雅琳:有辦法彈劾任何瀆職的官員嗎? 黃秘書長適卓:沒有辦法。 張委員雅琳:都沒有辦法,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是。 張委員雅琳:簡單來說,這幾年我認為監察院有幾個案件受到社會關注,特別是昨天又再度宣判臺中松姓教練性侵63位兒童的案件,當時也是監察院彈劾的案件;以及彰化師範大學諮商系的3名教授,全是性侵、性騷學生、職員的案件,也都是監察院彈劾的案件。特別是我之前也一直關心體育班系統性性侵事件頻繁,希望監察院來調查,這些案件未來如果監察委員都沒有完成任命的話就無法進行,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您提的這幾個案件都已經彈劾。 張委員雅琳:對,我是說未來如果像這樣子的案件就沒有辦法進行,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未來類似的案件我們沒辦法進行所謂最後彈劾的決定,因為彈劾的決定還是要有監委才能夠審查,審查後才能夠投票,之後才能做出彈劾的決定。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等於人民最後可以去向監察院陳情的案件,可能都沒有辦法作出最終的裁處,對不對? 黃秘書長適卓:對,所有職權都停擺了。 張委員雅琳:因為歷史上也有發生過這樣子的狀況,所以釋字第632號其實已經有提醒過,監察院是依憲法設置的國家機關,確保監察院的實質存續與正常運作,是所有憲法機關責無旁貸的責任,總統應適時提名,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不能因消極不作為或政黨鬥爭而導致監察院無法行使職權。監察委員的正當性是透過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這套憲政程序,因為這套程序才會有正當性。如果我們今天只要求監察院有一般的行政庶務工作,假如未來監察委員沒有通過,這些是可以進行的嗎? 黃秘書長適卓:監察院的庶務工作未來還是要繼續進行,許多內部的行政、人事相關部分也在繼續進行中。 張委員雅琳:現在聽起來好像在監察院工作的這些同仁們,對一般的庶務工作都是可以執行的,但是正常我們講的這些核心、很專業的、要彈劾的都無法執行。我就做個結論,今天綜觀各個部會都有提到,如果代理有一個期限限制,可是又沒有解決接下來代理頻繁的狀況,或者是立法院一直不通過人事同意案的話,其實就會實質侵害到人民的權益,我覺得這才是最重要的關鍵。如果今天一直讓我們的憲政機關停擺,其實最終受害的是我們的人民,這並不是在健全代理制度,而是把國家機關推向風險。我剛剛在講的是,我們今天不是要去討論代理的制度,更重要的議題其實是應該要去回應,為什麼國民黨、民眾黨要一直去封殺我們的人事案,不管是監察院也好、檢察總長也好、NCC也好、中選會也好,這才是今天國民黨跟民眾黨在這個質詢上面應該要告訴我們國人的,應該要讓人民知道,他們這樣子的行為在侵害人民權益之後,人民該怎麼辦?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召委進行詢答。 莊委員瑞雄:(10時30分)謝謝召委,我現在有請以下幾位苦主:司法院高秘書長、考試院劉秘書長、監察院黃秘書長、法務部鄭部長、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秘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秘書及中選會主任秘書,他們都是苦主。 主席:請高秘書長、劉秘書長、黃秘書長、鄭部長及各主任秘書。 莊委員瑞雄:今天要來就教幾位,今天的專報其實也有其意義,召委也煞費苦心。關於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我相信大家都會肯認,其實同意權是要建立民主的正當性,倒不是任何一方可以壟斷。本來憲法的設計就是一個相互制衡的機制,就是總統享有人事任命權、程序發動權與人選形成權,而立法院透過審查與同意權的行使,展現民主正當性。我為何要說你們是苦主?高秘書長,司法院大法官現在缺額有幾個人?7個? 高秘書長金枝:現在只剩8個,所以少7個。 莊委員瑞雄:對嘛,我看你很無奈地用手這樣比說少了7個,所以你們院長就要代理,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是。 莊委員瑞雄:而檢察總長的部分,法務部部長,你被修理說要代理到什麼時候?你們在這裡也遇到了,但立法院同意權沒有過的話,到最後又變代理,這部分我覺得你也很辛苦,就不用多說了。至於通傳會的部分,你們是少幾個?4位嘛!所以你們主委也是代理。 溫主任秘書俊瑜:對,是的。 莊委員瑞雄:中選會缺3個,但是你們主委現在就有人了嘛! 謝主任秘書美玲:是,主委已經就任了。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看,如果是有講好的就比較容易通過啦!考試院劉建忻秘書長,你們那邊也還有缺額? 劉秘書長建忻:我們當時提7位委員,但有1位沒有過關。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們這樣是缺幾個? 劉秘書長建忻:欠1位。 莊委員瑞雄:缺幾個? 劉秘書長建忻:1個。 莊委員瑞雄:1個? 劉秘書長建忻:對。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看,這實在是…… 而監察院的部分,這個再來就好玩了,監察院黃適卓秘書長,你最大尾,全部都卸任嘛! 黃秘書長適卓:希望大院真的能夠通過。 莊委員瑞雄:時間到了就全部都卸任啊! 黃秘書長適卓:對,希望大院能夠通過。 莊委員瑞雄:是啊!我的意思是,到時候一定要有人,不能沒半個人。 黃秘書長適卓:對,一定要通過,讓職權能夠繼續進行,這個職權非常重要。 莊委員瑞雄:所以這個也麻煩耶!你們現在全部都變零,哇,這個好玩囉!我們一直在講,其實人事同意權是一個制衡,若到最後形成立法院變成癱瘓,這個就非常可惜。總統去提名,立法院行使審查、同意,是共同完成憲法的設計。各位其實也不用去長篇大論,大家都很清楚,人事同意權就是建立在民主正當性,不是任何一方可以壟斷,不然如果要壟斷,總統提名,我就要過,不可能啊!立法院到最後就是只要誰的人數比較多,就把對方給否決掉。同意權的行使本來就可以選擇不要,但問題是,如果送過來的全部都不要,那就會造成癱瘓。我是問你們……我的問題會跟別人比較不一樣,在座的幾位苦主,你們有沒有什麼良方?請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要問我? 莊委員瑞雄:對。 高秘書長金枝:這真的是總統跟貴院一定要去折衝、協力的,我們只能這樣等待而已。 莊委員瑞雄:這個也很麻煩耶!你說折衝與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協力。 莊委員瑞雄:這有講像沒講啊!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這個就是憲政體制,就如同…… 莊委員瑞雄:我們有折衝啊!但我們折衝之後就變「相罵」,出來的結果就是你們全部都缺啊! 高秘書長金枝:沒錯! 莊委員瑞雄:請考試院劉建忻秘書長回答,你們缺的比較少,你有什麼方法嗎? 劉秘書長建忻:其實當時我們的狀況當然也是經過各種溝通,所以我想我的答案大概跟高秘書長不會有太大的差別。 莊委員瑞雄:這個都很麻煩,在野黨一定會跟你講說:「我這個就是在落實權力制衡。」我一直跟他們說:「都不通過,就是在癱瘓。」兩方講法就是如此,你們都沒有想法嗎?你們都沒有建議?給我們立法院建議。我跟你講,現在就是執政黨、賴總統提了什麼,立法院這邊的反應就是不用說那麼多啦,不爽啦,都不過啦!這講的就是制衡嘛,到最後的結果就是癱瘓,當然你會說人事同意權不是制衡的工具、不能變成癱瘓國家的武器,可是現狀就是如此啊,會造成空轉,所以今天的專報我認為是讓大家去想、去凸顯這樣的一個問題,就不用去罵說這個人選好不好、不用去罵說立法院為什麼全部都否決掉。各方講法會有所不同,但立法院比較會遭人詬病的地方,就是連審查都不審查,這個是我們立法院自己有缺失的地方。可是這造成一個問題,部長或者秘書長,現在這也造成了法界的寒蟬效應,每一批人,一批一批這樣被封殺完以後,大家想說下一批是不是會換自己被拜託?這個也很好玩,有時候不用送到立法院來,不用全面對決,我猜就可以猜得到。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我們幾乎都有徵詢,包括總長的人選我們都有徵詢,但沒人有意願,真的意願很低,因為總長被提名的人選一定要德高望重、品德非常好、學經歷非常豐富,而且在檢察官中有一定的聲望、威望,所以這部分很可惜,那一次的提名沒有過實在是非常可惜!現在這樣的問題,我們都有想過,但是要提誰,總是要他有意願,每個都拒絕,也變成是我們很困擾的一個問題。 莊委員瑞雄:總統要提名一定會問過你們嘛。 鄭部長銘謙:他一定會經過一些流程,譬如推薦、徵詢嘛。 莊委員瑞雄:是嘛,譬如審薦小組、推薦小組,一定要有一個好像題庫一樣,裡面有哪一些人才,譬如我要10個,我可能去問儲備的20個,從這裡來挑選,看誰不錯,但是我跟你說,立法院水準不太高。 鄭部長銘謙:因為…… 莊委員瑞雄:什麼德高望重、在學界有聲望,立法院有時候目不識丁啊! 鄭部長銘謙:我想在學術上、實務上或學界有聲望的人,如果提名被否決,在業界裡面來說,我想他自己大概不願意看到這種結果。 莊委員瑞雄:立法院的想法就不是如此喔,立法院的想法是你很有聲望、你很有學術成就,但我理都不理你,我連審查都不審查,這就變成意氣之爭。我說實在話,現在就變成意氣之爭,互信完全不夠,你們也看得出來,各位苦主你們看得最清楚,我看很多人都在點頭,就是朝野之間沒有互信,沒有辦法來合作嘛,不然其實共同來推薦是很好的一個方式,問題是連共同推薦大家都不要,所以沒有辦法建立互信。尤其你看,像中選會是很獨立的機關,任何人來當中選會委員,你說他會站在藍的、綠的立場,誰敢!就是把選務做好,這是一個高度獨立的機關,但到最後也是變成這樣,不讓你過就是不讓你過,所以很麻煩!大法官如此,檢察總長也是如此,顯然鄭部長你也沒辦法,還有誰有辦法?監察院黃適卓秘書長。 黃秘書長適卓:監察院的立場,其實我們認為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裡面說得很清楚,也就是在這個提名跟審查的過程,總統以及立法院都負有忠誠義務。所以我們會這樣子來看,監察委員的提名總共有7款的規定,有7類相關的專業,這些相關的專業我相信在立法院審查的過程……也期待大院能夠針對這些專業,來對這些被提名人做忠誠的審查,我想這是我們要建議的一個最重要的方向。 莊委員瑞雄:對一半,在2024年以前講這些話都通,理論上來講,大法官做出來的這些憲法法庭判決,各個憲政機關本來都要受到約束,連對老百姓的權利義務都是很好的指引,可是過了2024年的520以後,你現在去講憲法法庭的判決,大家視而不見,這個很麻煩,這就變成什麼?大家在相互毀滅,我們本來是一個監督、制衡的地方,憲政的設計本來也是如此,可是走到現在,我看你們大家站出來都垂頭喪氣。其實老百姓期待的是,立法院是對權力的一個制衡,憲政機關的設計本來也是如此,不是大家相互來做毀滅,或是說完全都是杯葛,否則這個國家怎麼樣運轉下去我都覺得有點擔心。 你們不會一輩子都當官,我們也不會一輩子都在做立法委員,所以有時候我就會想說立法院到底怎麼了,怎麼大家都在相互毀滅?這個就非常地不好,顯然你們也沒辦法,但是至少這樣的專報凸顯出來,立法院按照憲政設計本來是要建立民主的正當性,我們是要來監督、是要來制衡的,我們不全然是要來毀滅,說:「這是執政黨的,因為你選贏我,所以我討厭你,國會剛好我是多數,全部都杯葛。」這個就是一場災難啊!但是顯然各位也沒有更好的解方,各位有沒有解方、願意自告奮勇的?都沒有?監察院也沒有、考試院也沒有、司法院也沒有、通傳會也沒有、公平會也沒有、中選會也沒有,好啦,那就沒答案了,這就讓社會去評價,大家辛苦了!雖然是苦主,但是還是要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莊召委。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詢答。 范委員雲:(10時42分)謝謝召委,有請高秘書長。 主席:好,有請高秘書長。 范委員雲:秘書長早安。剛剛我們「雄讚」委員、幹事長已經有告訴大家,而且各院都有上來講目前的狀況。我這邊也整理了一個表格,其實我們可以看到,從2024年12月開始,考試院算是最幸運的,只有1個人被否決。大法官的部分您非常地清楚,7個人全部被否決,然後NCC在2025年6月的時候是立法院同意撤回4位提名,11月的時候4位被提名人都被否決,然後2025年12月,公視很多被提名人是文化界、企業界的知名人士,但有10位董事被否決。再來的中選會也有3位被否決。後來在今年4月,公視8個審查委員乾脆請辭,就無法審查了,所以公視董事現在已經幾乎難產。然後今年5月,檢察總長雖然只有1人,但是也是非常嚴重的事情,也被否決。 目前首長為代理的部分,我想您今天的報告有講,司法院的代理是怎麼產生的?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是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當院長、副院長出缺,就由總統就大法官裡面來指定。 范委員雲:好,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最高檢察署都有代理的狀況,這個您了解吧? 高秘書長金枝:是。 范委員雲:我想請問您,您覺得憲政跟獨立機關首長,遇到我們剛剛所講的,持續缺額、需要代理是民主的常態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我們期待憲政機關彼此一定要溝通,一定要折衝、協力,產生應該要有的首長,這是必然的。 范委員雲:您剛剛講的折衝我很同意,可是現在需要折衝的不是只有一個機關,我們看到司法院、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以及最高檢察署的首長都是代理,這沒錯吧? 高秘書長金枝:沒錯啊!就是一個折衝協調的僵局嘛! 范委員雲:這些是不是都算是憲政機關、獨立機關? 高秘書長金枝:對,沒錯。 范委員雲:這麼多的憲政機關跟獨立機關都持續缺額嚴重到需要代理,你覺得這是民主常態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不是啊! 范委員雲:當然不是民主常態,那到底是為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就像我剛剛在報告裡面說的,這真的要仰賴大院、總統跟行政院去折衝、協力,剛剛黃秘書長也提到了,這是一個忠誠義務,我只能夠這樣回答。 范委員雲:所以您認同這麼多的憲政跟獨立機關首長持續缺額需要代理,真的不是民主常態嗎?如果只有一個,我們可能會說這是誰折衝並沒有做好等等,但是現在有這麼多個,就我剛剛看到的表格,2024年考試院算是受傷最輕的,只有一位被砍。您也認同這麼多重要的憲政機關、獨立機關合格的人選都不多,那是不是會導致再來的提名也會更困難?因為願意擔任的人越來越少。 高秘書長金枝:或許,應該會有這種狀況,因為有挫折感嘛! 范委員雲:今天召委排這個議程看起來是很合理,也就是要討論代理制度,那我們就回來一一討論代理制度好了。您剛剛講到司法院長目前是代理中,請問是否符合相關的規範呢?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是完全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的規定被總統指定任命的。 范委員雲:你們是依照哪一個法來處理這個代理? 高秘書長金枝:應該是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 范委員雲:所以你們目前的代理制度完全符合相關的規範嘛! 高秘書長金枝:是的。 范委員雲:就如同你們的報告? 高秘書長金枝:是的。 范委員雲:您代表司法院,應該對我們所有的法制都了解。針對考試院的部分,就您的理解是不是也依照相關的代理規範? 高秘書長金枝:對,他們應該有三個是有規定的。 范委員雲:對,它是依照考試院組織法第八條「考試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所以也都有遵守相關的規範。請問監察院代理的制度有沒有遵守相關的規範?您代答應該沒問題吧! 高秘書長金枝:監察院組織法也有相關規定。 范委員雲:好,那是哪一條法律您知道嗎? 高秘書長金枝:他們應該也是由副院長代理的,應該是這樣。 范委員雲:它是依照監察院組織法第六條,就是院長出缺的時候,由副院長代理,其代理期間至總統提名繼任院長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之日為止。就您來看,依照監察院組織法,副院長代理可能要代理到什麼時候? 高秘書長金枝:好像組織法裡面並沒有期限規定。 范委員雲:因為一般民主常態不會想像到會有這麼多憲政機關無法產生人選。 高秘書長金枝:以司法院大法官而言,他的任期屆至就沒有了。 范委員雲:是,所以依照監察院組織法,副院長要代理到何時我們並不清楚,因為如果無法產生…… 高秘書長金枝:如果他們的任期屆至的話,其實跟大法官一樣,如果原本就有任期,那屆至就沒有了。 范委員雲:以民主國家的常態,目前這些法規都沒有問題嗎? 高秘書長金枝:最少我認為司法院組織法是沒有問題的。 范委員雲:因為我們現在處理的,就像您剛剛講的並不是民主常態,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跟委員報告,代理是法律規定的必要事項,至於沒有產生人選,這是兩件事…… 范委員雲:一直無法產生人選的代理就不是民主常態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產生人選不是民主常態,可是不能說代理不是民主常態。 范委員雲:當然,我同意,代理是民主中偶爾會遇到的狀況,當然需要,而且法律原本的規範是良善的,但現在我們遇到的狀況不是民主常態,不管國會多數是因為怎麼樣的理由,包括人選不夠好或是說總統沒有協調折衝等等,我們看到的就是產生了一個非民主常態。其實公平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都有相關的法源依據、都有相關首長代理的規範,我們再來看今天很多的爭議重點之一,最高檢察署現在的代理有沒有違反法源依據? 高秘書長金枝:可不可以請部長來回答?他比較熟悉。 范委員雲:所以鄭部長要回答嗎?那麼請部長來回答好了,原本的法規是怎麼規定這個代理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其實第六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是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但後面還有第六款,因為第四款規定的是在總長任期的中途因故或者無法視事的情形,譬如請辭,這也是一個「因故」的情況。而第六款的規定是總長卸職的時候要依第二款,就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這是第六款的規定。針對提名這部分,萬一卸職的時候,提名人選沒有通過,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到這部分,當然我們就會循例來進行指派代理。 范委員雲:所以法律沒有規定,因為法律並沒有想像到有這種非民主常態,這麼多的人事案、這麼多的首長最後都出缺需要代理,我想至少目前並沒有違反任何一個相關的法源規範嘛! 鄭部長銘謙:目前沒有。 范委員雲:好,請回。我們討論了這麼久,謝謝剛剛高秘書長點出了一個重點,現在我們要討論的議題並不是民主常態,所以我們想要把法規修得更精確、應付非民主常態,對此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我覺得應該要回來正視這個問題。代理只是結果,這種大量的憲政機關、獨立機關因為人事無法通過需要代理的情況並不是民主常態,不合理的杯葛人事案才是真正的原因。 謝謝召委今天這麼安排,想要精確的讓非民主常態狀況的法規更完善,我也請召委反映一下,立法院是不是可以將人事案回歸理性審查,停止這種系統性的癱瘓憲政跟獨立機關,也請召委幫我們回應最根本的政治問題,不要讓這種非民主常態持續癱瘓我們的憲政跟獨立機關,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提醒,我想立法院現在也都是很理性的去審查每一位人事案的被提名人,當然我們在這裡也要呼籲賴總統可以依憲趕快提名各重要機關人選,包含大法官的提名,謝謝。 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0時54分)首先我想謝謝召委今天特別安排「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的專題報告,藉此凸顯目前我們所遇到的相關重要獨立機關首長代理的問題。對於立法委員來說,最重要的當然就是要嚴格審查由總統或行政院所提出來的人選,這些獨立機關的人選只要是符合社會期待、有超然獨立的人格,而不是硬推爭議人選的話,其實我們在立法院都一定會讓……如果具有超然獨立、沒有爭議的人選的話,其實我們都會讓這樣的人選通過,可是事實上現在我們發覺就是有這樣的問題,常常提名出來的,很多不管他的背景,可能就是政黨色彩非常濃厚,或者是他也沒有超然獨立這樣的中立性,所以我們才會否決這樣的人選,我想這是國民黨一直以來的立場,也不容在這邊被扭曲。 當然,今天我們可以特別針對這個部分,探討首長因故出缺由副首長或其他人代理,本來就是為了確保政務不中斷的權宜之計。但是本席也注意到,近年來我國部分獨立機關或憲政機關在首長任期屆滿或因故出缺時,往往出現一代理就代理非常久,甚至透過修改組織法或行政命令,讓應該經過立法院審查同意的首長由代理人無限期的行使職權。首長代理的制度是不是已經變成執政當局規避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的政治巧門,也嚴重破壞了憲法上的權力分立和制衡原則?所以在這邊,我首先要請教司法院秘書長。 主席:好,請高秘書長。 許委員宇甄:高秘書長你好。今天各機關的報告,我們都很清楚看到,分開看都說可以依法辦理而且運作穩定,但我們合起來看,問題很清楚,司法院是說我們的民主正當性無虞,考試院是承認制度不齊一,司法院說運作穩定,但NCC說只能維持基本業務,公平會更說僅能勉強的維持,這個部分各機關都有不同的說法。當然,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是一個代理的合法依據,但是司法院的報告又說,代理院長本來就是經立法院同意的大法官,所以在民主的正當性無虞。請問一下高秘書長,立法院當時同意的是他擔任大法官還是擔任司法院院長? 高秘書長金枝:應該是大法官。 許委員宇甄:對,當時我們同意的是擔任大法官,而不是司法院院長,所以是不是真的有代理的正當性呢?再來就是我們的代理條款是為了防止司法權停擺,不是讓院長的職務能夠長期跳過正式任命。既然秘書長也說我們當時通過的是大法官的任命,也不是院長的任命,所以我覺得這樣的代理也不能化解同意權的僵局,也沒有辦法……就是沒有期限的限制,也會讓我們的臨時代理變成長期的治理。請問一下我剛剛講的代理制度,如果只能靠各機關自己變通,這就叫制度完整,還是制度也需要去做一些修改呢?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們並沒有變通,我們是完全依照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產生代理院長。 許委員宇甄:對,剛剛講了嘛,我們當時通過的是代理的制度,可是你們現在有限期嗎?有期限嗎?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期限。 許委員宇甄:對,所以這就是現在我們發覺的一些漏洞,就是長期代理。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要跟委員報告,其實一位尤其他是負擔司法政務的首長,如果你是短期代理司法業務,一定沒辦法順利推展。 許委員宇甄:所以呢?所以你認為這樣的僵局應該怎麼處理呢?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要拜託大院跟總統,你們要折衝、協力,趕快讓我們的院長出現。 許委員宇甄:是不是請司法院也要拜託我們的賴總統,提出的人選符合超然獨立、符合中立性,而且真正能夠讓社會各界所接受的人選? 高秘書長金枝:我在想這是各個憲政機關自己要盡到的忠誠義務,並不是司法院要去建議的。 許委員宇甄:剛剛你也提到賴總統應該要跟立法院折衝…… 高秘書長金枝:這是一個折衝、協力…… 許委員宇甄:我相信各院之間也應該善盡你們的責任,也應該要提出一個符合社會期待各樣的人選。 接下來請監察院秘書長跟法務部部長。 黃秘書長適卓:是,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兩位好。我想請教一下秘書長,在監察院的報告裡面,第三點有寫到,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所以也不至於會發生「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本院院長職權」的狀況。我剛剛講的這句話,是不是說代理人也是要經過憲法程序,取得民主的正當性,才能夠行使職權? 黃秘書長適卓:是的,我們的意思也是這樣,就是除了院長、副院長以外的監委,也都是立法院同意後才能夠擔任,所以代理人也是經過立法院同意。 許委員宇甄:好,所以也是一樣嘛。如果沒有經過立法院同意的程序,卻用代理名義實質掌權,這樣的狀況是不是有變相架空人事同意權,破壞權力分立的疑慮呢? 黃秘書長適卓:我想我們只針對監察院,監察院不會有這個問題。 許委員宇甄:好,請教一下秘書長,剛剛你提到的這個部分,如果依照您的說法,徐錫祥被提名為檢察總長已經遭立法院否決,現在又以代理名義行使檢察總長的職權,是不是就是未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卻實質行使該職務權力而有憲政疑慮呢? 黃秘書長適卓:這個部分監察院無權解釋。 許委員宇甄:那我們請教一下法務部部長。 針對剛剛我所問的部分,徐錫祥被提名為檢察總長,但是已經遭到立法院否決,我今天要探討的就是他代理檢察總長的職責是不是適法? 鄭部長銘謙:代理部分沒有違……這當然是適法,這個…… 許委員宇甄:因為你們現在沒有相關的法規。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代理事實上就是一個事務性、暫時性的行政處置,現在徐代理總長才代理一個多月,雖然沒有通過大院的同意,但是我想代理跟任命是不同的事情,因為最高檢察署不能夠一日沒有檢察總長,而為什麼要指定他、指派他?我們那時候有推薦,他的確是法律專業、有行政歷練、溝通協調…… 許委員宇甄:是,我知道,剛剛部長已經有說明過,我都有聽到。但是針對這部分,剛剛我們也講現在是針對制度,並不是針對人…… 鄭部長銘謙:他的代理是一個制度啊! 許委員宇甄:對,但現在他的代理沒有期限嘛!如果我們要增加期限來修法院組織法,請問部長是不是同意? 鄭部長銘謙:如果真的要修院組織法明定代理期限的話,我跟委員報告,代理期限如果很短而頻繁更替,的確不利於總長職權的運作,因為能夠擔任…… 許委員宇甄:是,部長認為多久的時間才不算是期限太短?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建議……如果一定要修法的話,我想我們的業務報告在這部分講得很清楚了,目前我們認為沒有急迫性。如果要修法,我們建請通盤考量機關功能跟實際運作的需求,參考司法院組織法或監察院組織法的規範,以利機關實務上穩定運作。 許委員宇甄:對,我現在是請教部長,您認為應該要多久的期限? 鄭部長銘謙:關於期限部分,建議參考司法院跟監察院組織法的相關制度…… 許委員宇甄:因為剛剛您在報告的時候,就列舉過去一些檢察總長都是有代理的前例,您列舉了好多位。請問一下在這些代理人當中,有沒有任何一位是先被立法院否決為檢察總長之後,又被指定代理檢察總長的?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的確是沒有前例。 許委員宇甄:沒有嘛。 鄭部長銘謙:沒有,但是我跟委員報告,代理當然不能隨便找人,還是要針對品德、操守、威望…… 許委員宇甄:所以剛剛我聽到部長……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推薦指派代理的徐代理總長,他是最高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 許委員宇甄:我知道,部長,剛剛我聽到你的報告,您舉了這些檢察總長…… 鄭部長銘謙:他的確是素孚眾望,在整個業界是一個相當令人稱讚的人選。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知道,你剛剛已經有講過很多次,我非常清楚。但是我剛剛提到您提出的歷任檢察總長代理的事例,其實跟現在徐錫祥代理檢察總長的狀況完全不一樣。我們今天為什麼會特別提出這樣的專報,就是希望能夠把它法制化,讓代理能夠有一個期限。本席也希望我們應該要面對現行制度的亂象,本席認為應該要有三點具體要求:第一個,明確限縮代理的期限,不能像現在這樣,完全都沒有期限的限制;第二個,嚴格限縮代理的權限,像美國的聯邦空缺改革法有明確的規範,代理首長在代理期間僅能維持日常政務運作,不能進行重大政策的變更,也不能核定爭議性的法規,亦不得進行高階人士的凍結或者調動;第三,我希望能夠全面檢視並修正相關的組織法,也希望針對委員任期屆滿未能產生新委員,原委員延長執行職務,或者是由副主委代理的條款,應該要刪除不合理、過度、無限期延長的規定,也希望行政跟立法機關能夠積極地面對人事同意權。請問部長,針對剛剛我所提的三項具體要求,您的回應? 鄭部長銘謙:我想美國的制度跟我們臺灣的法制是不一樣的,代理檢察總長的性質的確是法定代理,職權無法分割,也不能說就是日常代理。我想我們心中有人民,因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的非常上訴是由總長具名的,如果我們採美國只能做日常事務的代理,關於老百姓在憲法規定的訴訟權,我們就沒辦法保障了……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現在的重點是…… 鄭部長銘謙:所以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宇甄:我剛剛不是說我們要跟美國一樣…… 鄭部長銘謙:我們心中要有人民,人民的訴訟權是我們最在乎的,所以要每天……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提的美國聯邦空缺改革法…… 鄭部長銘謙:美國沒有管到根本性的訴訟權嘛…… 許委員宇甄:為什麼我會提這個…… 鄭部長銘謙:我們人民的訴訟權不能一天沒有保護。 許委員宇甄:是因為他們認為能否繼續代理同一職務,最高法院認定代理制度不能削弱國會的同意權,所以美國是連等待同意都設限制。現在臺灣反而出現已經被立法院否決,卻能夠代理職權的問題。所以在這個部分,我們覺得美國最高法院連被提名人在等待同意時繼續代理…… 鄭部長銘謙:不過美國那個…… 許委員宇甄:都認為會削弱國會的同意權……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國際媒體署,並不是檢察總長…… 許委員宇甄:我們現在的狀況又更加嚴重,所以我希望我們應該要好好地面對相關的問題。剛剛部長也講如果修法有必要性的話,你也會尊重立法院。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建議像司法院跟監察院的組織法。我跟委員再強調,我們心中有人民,人民的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權利。 許委員宇甄:是。 鄭部長銘謙:也只有總長個人具名才能幫老百姓,幫我們這些人民伸張正義,跟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許委員宇甄:我們不否認檢察總長有這樣的職權…… 鄭部長銘謙:委員提的是國際媒體署,不是最高檢察署。 許委員宇甄:但重點是要經過立法院審查同意,我覺得這樣通過的檢察總長才能夠真正超然獨立行使職權。以上,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 我想我們這次提這個法案,我們是……立法委員心中絕對是有人民,而且可能還比法務部心中更有人民。我們希望整個代理制度能夠明確化,因為代理畢竟是短暫的,我們不要讓它變成是一個常態化的機制,其實這個也無利於有關訴訟權益各方面的保護。 最後一位是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蔡其昌、沈發惠、吳宗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憲政民主國家的基石在於國家機器的持續且穩定運作,而機關首長代理制度的設計初衷,正是為了避免國家大政因政治折衝或突發的人事空窗而陷入停擺。檢視我國現行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的代理機制,整體而言皆能發揮其應有功能,維持政務與業務的穩健推行。無論是目前正由大法官代理院長的司法院,或是由行政院指定委員代理主委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其實務運作皆證明了現行制度具備足夠的民主正當性與實用性,確保了國家公權力不會因為人事同意權的延宕而休克。因此,本席對於當前多數機關的代理機制運作現況,持絕對肯定的態度。 然而,近期部分委員提案欲對代理制度增加繁冗的限制,特別是試圖針對代理首長設下不得逾六個月且不得再代理的期限,本席對此表示遺憾與不解。代理制度的存在是為了「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危機」。誠如司法院與監察院報告所言,代理機制的核心價值在於確保憲政職權的延續,而非被當作化解立法院同意權政治僵局的籌碼。若貿然加上六個月的僵化緊箍咒,非但無法促使人事僵局解套,反而會迫使機關頻繁更換代理首長,這對需要長期規劃的重大政策或行政院務而言,無疑是嚴重的打擊。我們更必須正視監察院所提出的務實警告:若政治僵局持續,當所有具備代理資格的委員皆輪替完六個月的期限後,國家將面臨「無人得再代理首長」的荒謬窘境,這不僅違背了憲法維持機關正常運行的期待,更是作繭自縛的立法災難。此外,現行不設代理期限的做法也與世界主要設有憲法法院之國家的體制相符,我們不應為了短期的政治算計而破壞長遠的機關穩定性。 若真要精進首長的代理制度,我們應當將立法資源聚焦於填補真正的法規漏洞,也就是「正副首長同時出缺」的代理機制。在各單位的報告中,考試院點出了一個極為關鍵的法制缺漏:相較於司法院與監察院組織法皆已明文規範正副院長同時出缺時,可由總統指定大法官或監察委員代理,現行的《考試院組織法》卻僅規定院長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對於正副院長同時出缺的極端情形竟毫無規範。這種法律空白才是我們身為立法者應當擔憂並著手修補的重點。面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任何極端狀況,我們必須防患於未然,思考如何齊一各憲定機關的法制標準,為所有獨立機關與憲政機關建構一套在正副首長同時出缺時,依然能迅速補位、穩定大局的備位機制。 本席呼籲,應當共同捍衛現行代理制度所帶來的安定力量,停止推動那些會導致機關運作破碎化、甚至面臨斷頭危機的代理期限提案。我們真正該做的是捲起袖子,針對如考試院等機關在面對正副首長同時出缺時的法制真空進行修法填補。在此同時,朝野更應深刻反思,立法院在行使人事同意權的過程中,若放任政治算計進行惡意杯葛,導致繼任人選屢次鎩羽未過,任令國家關鍵機器因人為僵局而走向癱瘓,這絕對非台灣人民之福。讓代理制度回歸其確保國家穩健運作的防護網本質,拒絕將其扭曲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這才是對國家與人民最負責任的態度。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今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首長代理制度本質上屬於正式人選產生前的過渡安排,其目的在於避免首長出缺期間形成權力真空,並維持機關職權及公共服務的連續性。制度設計固然應避免代理狀態長期化,防止正式提名、同意及任命程序被弱化,但也必須注意,各機關在憲政定位、組織型態、首長產生方式及職權行使上均不相同,所面臨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司法院涉及司法行政、審判制度及重大改革政策的延續,若代理人頻繁更替,可能影響整體司法政策的穩定推動;監察院則涉及彈劾、糾舉、調查及審計等憲政職權,除院務主持外,也須考量院長出缺後的職權銜接;最高檢察署肩負檢察行政及重大案件統一指揮功能,代理制度是否妥適,關係檢察體系能否持續穩定運作。至於考試院,除院長職務外,尚涉及考銓政策與院務決策的持續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則屬合議制獨立機關,主任委員代理固然重要,但真正影響機關能否正常運作的,還包括委員人數是否足額、是否符合開會及決議門檻,以及重大案件能否維持合議審議。 若正式首長尚未產生,代理人卻因期限屆滿必須離任或更換,而法律又未完整處理後續接替及權限銜接,原有的人事僵局可能只是轉化為機關運作上的新問題。對司法院而言,可能造成司法行政領導頻繁更替,衝擊院務運作及改革政策的延續;對監察院及最高檢察署而言,則可能影響憲政監察職權與檢察行政的穩定;對合議制獨立機關而言,即使主任委員有人代理,若委員長期缺額,仍可能增加現任委員負擔,影響案件審議效率及決策品質。因此,代理制度的檢討不宜只著眼於期限長短,也應將代理人的法定資格、職權範圍、接替機制、合議機關委員缺額及各機關實際運作需要一併納入考量,審慎衡量相關修法可能對憲政職權、行政運作及政策延續造成的影響。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書面質詢─司法院 壹、案由 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針對司法院現行院長代理制度之法制基礎、民主正當性、代理期間、權限邊界,及其是否可能淪為規避立法院同意權與國會監督之制度破口,提出書面質詢如下,請於2個月內回復。 貳、說明 一、司法院報告主張,現行代理制度「民主正當性無虞,符合憲政規範」,理由是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依司法院組織法第7條第5項,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而該代理人本身原已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大法官,因此仍具民主正當性。 二、司法院並主張,現任代理院長謝銘洋係108年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就任大法官, 因113年11月起院長、副院長懸缺,始依前開規定經總統指定代理院長迄今;司法院認為在此架構下,各項司法行政及審判業務均穩健運作,未曾停滯。 三、然而,代理制度之核心問題,並不僅在於「能否維持運作」,更在於:若正式院長依法必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則代理制度是否可能在形式合法下,被操作為規避同意權、弱化國會監督的替代通道。有論者引用威尼斯委員會意見 指出,面對憲政人事僵局,應建立反僵局機制,避免國家機關以長期代理狀態取代完整任命程序。 四、考試院報告明確指出:其組織法目前僅規範院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院長代理,對於院長出缺、或正副院長同時出缺,並無司法院、監察院般明文機制,因此建議可參考司法院、監察院組織法増訂規範,以齊一憲定機關首長代理制度。監察院則主張,現行組織法已建有代理機制,但對是否增列6個月代理上限,應審慎衡酌。 五、綜合各機關報告可見,本次專題報告真正爭點,不只是「有無代理制度」,而是:第一,代理制度是否可能被長期化;第二,代理首長是否得在欠缺再次同意程序下,長期實質行使完整首長權限;第三,若國會對正式人事的同意程序遲未完成,現行代理制度是否反而降低完成正式任命的制度壓力,進而淪為規避立法院同意權與監督功能的破口。 六、若代理制度僅作為短期過渡安排,自有其必要;但若代理制度可在無期限、無定期說明、無權限節制的情況下持續,則正式任命程序所承載之民主正當性與國會監督,恐怕將被實質架空。此即本次質詢所要釐清之核心。 參、質詢事項 一、司法院報告強調,代理院長係由已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擔任,因此「民主正當性無虞」。惟請司法院具體說明: (一)大法官之同意,與司法院院長之同意,是否屬兩個不同層次之憲政授權? (二)若一人僅經同意擔任大法官,是否即可當然視為已取得長期代理院長、並實質行使院長職權之民主授權? (三)請提出司法院對「大法官身分正當性」與「代理院長職務正當性」二者關係之明確法理說明。 (四)若監督機制上二者不可完全等同,則司法院如何回應外界對「代理制度淪為規避院長同意權之制度替代品」的質疑? 二、依司法院報告,現行制度未設代理期間限制,且司法院認為此與德國、西班牙、韓國、義大利、奧地利等國作法相符。請司法院提出完整比較法資料,至少包括: (一)各國代理人如何產生,是自動依資歷、年長產生,或由政治機關指定; (二)代理人得行使之權限範圍,是否與正式院長完全相同; (三)該等國家是否存在我國此種由總統指定代理人、但繼任院長遲未完成同意程序之制度情境; (四)若比較法基礎不同,司法院何以得逕認我國現行制度與各國「相符」; (五)比較法是否有設計其他反僵局機制,以避免代理制度長期化而削弱議會監督。 三、司法院稱現行代理制度之功能在於確保司法權穩定運作,而非化解同意權僵局。然請司法院具體說明: (一)若代理制度可以無期限持續,是否反而可能弱化憲法上原設計之「院長應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之制度壓力? (二)現行制度是否可能在實務上形成「只要有代理人即可,不急於完成正式提名同意」之誘因? (三)若答案為否,請司法院提出制度上足以避免此種誘因的具體機制; (四)司法院對於代理制度是否應設一定檢討機制、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其必要性與持續性,有何立場? 四、請司法院就代理院長之權限範圍提出明確說明,並列表區分下列事項,說明是否得由代理院長完整行使: (一)重大司法行政政策決定; (二)預算編列與重大資源配置; (三)院內一級主管重要人事之核定; (四)對外代表司法院發表重大政策立場; (五)憲法法庭審判長職務之行使。 如司法院認為代理院長與正式院長權限相同,請說明其法理依據;如認為應有實質節制,亦請說明現行內部有無明確標準。並請回答:若權限完全相同、期間又無限制,則立法院對正式院長同意權的制度功能,是否將被嚴重稀釋。 五、司法院報告指出,代理院長謝銘洋於代理期間內,持續推動書記官人力改善、司法行政流程改造、訴訟程序革新、AI輔助審判及電子卷宗改革等重大業務。請司法院說明: (一)上開措施中,哪些屬例行延續性政策,哪些屬代理期間內新啟動或重大拍板之政策; (二)在欠缺正式院長個別同意程序之情況下,代理院長是否宜對中長期司法政策作成不可逆或高拘束性決策; (三)司法院有無建立「代理期間重大政策自我節制原則」或類似內部準則; (四)若無,如何避免代理制度從「短期補位」變成「長期全面治理」,進而架空正式院長同意程序之意義。 六、考試院認為,為齊一憲定機關首長代理制度,其組織法可參考司法院、監察院模式,增訂正副院長同時出缺之明文規範。相較之下,司法院則主張維持現行制度即可。請司法院說明: (一)司法院是否支持以法律明文化方式,統整各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出缺與代理制度之基本原則; (二)若不採通案立法,是否支持至少就「代理權限範圍」「代理期間資訊揭露」「定期報告機制」「避免規避同意權之程序保障」另以法律或附帶決議補強; (三)司法院認為各機關制度差異應保留到何種程度,始不致違反平等與法安定要求。 七、監察院報告認為,提名權、同意權屬總統與立法院之憲法職權,難以透過法律層次強制限期完成。請司法院具體表示是否贊同此見解。 若贊同,請進一步說明: (一)是否代表立法者對代理制度之期間完全無法形成任何法律節制; (二)若法律不能強制完成提名同意程序,是否仍可要求總統或司法院於一定期間內提出書面檢討與報告; (三)司法院對「不得直接限制憲法職權」與「得對代理制度建立程序透明義務,以防規避國會監督」兩者界線之見解為何。 書面質詢─監察院 壹、案由 就「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專題報告,針對監察院首長代理制度之法制基礎、代理期間限制、代理正當性、資訊揭露義務,及其是否可能淪為規避立法院同意權與國會監督之制度破口,提出書面質詢如下,請於2個月內回復。 貳、說明 一、監察院書面報告指出,監察院為憲法所定最高監察機關,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均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始得任命;依監察院組織法第6條,院長出缺時由副院長代理,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則由總統就監察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院長,代理至繼任人選完成提名、同意並任命為止。 二、對於是否增訂代理期間不得逾6個月,監察院持保留態度,理由包括:現行法並無固定期限、代理人本身已經總統提名並經立法院同意、提名權與同意權分屬憲法職權,難以在法律層次強制限期完成程序,且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影響院務穩定與政策延續。 三、然而,有論者引用威尼斯委員會意見 指出,面對憲政人事僵局,應建立反僵局機制,避免國家機關以長期代理狀態取代完整任命程序。威尼斯委員會一再強調,合格多數與反僵局機制的目的,在於促使多數與少數達成真正共識,同時避免機關癱瘓;反僵局機制應當是「不那麼好用」的備案,用來迫使各方在前階段就談成合格多數,而不能被設計成執政多數繞過原有同意程序的捷徑,更不應讓暫時的代理或延任演變為無限期的常態治理。 在此國際原則之下,監察院一方面反對設定任何代理期間上限,另一方面又以「頻繁更換」為由排斥其他節制安排,卻未提出任何真正能促成正式提名與同意完成的反僵局方案;此種設計是否已實質默許「可以長期靠代理維持院長職權」,並使立法院對院長職務的同意權與監督功能,在形式上存在、實質上逐步被架空?請監察院正面說明。 四、爰此,真正爭點並不只是院務能否延續,而是:當院長依法必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時,代理制度是否可能在形式合法下,被轉化為規避立法院同意權與國會監督的替代通道。若正式任命一再延宕,而代理卻可無限期維持完整首長權限,則同意權制度的實質效果勢必被削弱。 五、本席先前就首長代理與制度性規避問題所提出的核心論點 ,請監察院正面回應:如果法律原本設計某一職務必須具有任期保障、同意程序與憲政制衡,則以「代理」方式處理,本質上就是讓該職位進入一種缺乏完整正當性、且更容易受政治影響的狀態;若政府或機關可以一再主張「先讓制度動起來」,卻不處理代理長期化問題,最後將使原有的任命與同意程序遭到實質掏空。此一法理雖在其他憲政人事爭議中被提出,但同樣適用於監察院首長代理制度。 六、另有學者 指出,監察院歷經修憲後,憲政定位與制度正當性更應回到制度設計重新檢討,不宜僅以慣行與便宜操作回應憲政爭議。 七、社會上對監察院之存廢與功能爭議長期存在。有立委 曾多次公開批評監察院,並質疑其運作績效與人事正當性;另有評論主張 ,代理制度若被長期使用,可能形成「制度性懸置治理」,也就是憲政機關雖形式存在,實質上卻長期停留在臨時治理狀態,最終侵蝕制衡與正當性。此等批評雖未必全然可採,但正凸顯監察院作為監督他機關之憲政機關,更應以高標準檢驗自身是否藉由代理制度弱化國會監督。 八、特別是監察院報告認為,現制「將不致生迴避正式提名及貴院同意程序,使未經憲法程序同意任命之人,卻得以長期實質行使本院院長職權之情形」。惟問題恰恰在於:即便代理人原本是經同意之監察委員,其所取得之民主授權,與「作為監察院院長長期行使完整院長權限」是否等同,仍有待進一步釐清。若此點未釐清,則現制雖形式合於法律,仍可能在實質上弱化立法院同意權。 參、質詢事項 一、請監察院具體說明:監察委員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與監察院院長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二者之憲法授權範圍是否相同。 (一)若不同,何以監察院報告可逕認監察委員代理院長,不致產生長期實質行使院長職權之正當性問題? (二)若相同,是否等於承認監察院院長之同意程序在實質上已被弱化為「只要曾同意擔任監察委員即可」? (三)請監察院明確說明「監察委員身分正當性」與「代理院長職務正當性」間之法理關聯,並提出憲法與組織法層次的具體論證。 (四)請正面回答:現行制度是否可能在實務上產生:正式院長同意沒過或遲未完成也無妨,反正仍可長期由代理人行使院長職權之效果。 二、監察院反對增設6個月代理上限,理由之一是提名權、同意權分屬總統與立法院,難以透過法律強制在一定期間完成。請具體說明: (一)此一主張是否代表立法者完全不能就代理制度設定任何期間上之節制? (二)若法律不能直接強制總統提名或立法院同意,是否仍得就代理制度設計「超過一定期間即應提出專案報告」「應定期公開代理必要性說明」「應重行確認代理人」等程序義務? (三)監察院反對的是所有期間限制,還是僅反對現行版本之6個月固定上限?請具體區分。 (四)若監察院認為法律層次完全不能碰觸代理期間問題,是否等於主張代理制度得無限期延續,並可在無新同意程序下持續運作? 三、本席曾質疑 ,凡是依法設有任期保障與同意程序之職位,一旦改用代理,便會因「可隨時被撤換」而增加政治依附與上意壓力。請監察院說明: (一)監察院是否同意,代理制度的本質就是過渡性、暫時性安排,而非完整取代正式任命程序的常態機制? (二)既然代理人無正式院長之完整任期保障,監察院如何確保其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高度政治敏感職權時,不受外界質疑其獨立性較弱? (三)請監察院提出現行制度下防止「代理者更容易受政治影響」之具體機制,而非僅抽象強調依法行政。 (四)若無法提出具體防火牆,則代理制度是否反而可能成為削弱監察獨立性,並間接規避國會對正式首長審查功能的破口? 四、監察院報告以「頻繁更換代理人恐影響院務穩定與政策延續」作為反對限制之重要理由。請說明: (一)此一主張是否經過具體制度評估,抑或僅屬政策性推測? (二)若代理人更替有成本,是否即可推導出代理制度不應設任何期間節制? (三)在憲政秩序上,「機關穩定」與「不得長期以代理規避正式任命及國會監督」二者如何權衡? 五、監察院報告稱,若增列「卸任代理院長之監察委員不得再代理院長」,可能發生所有監察委員都代理過、卻仍無法完成提名同意,致無人可再代理院長之情形。請說明: (一)此一假設是否有具體制度模擬或歷史經驗基礎,或僅屬推測性風險? (二)若真有此風險,是否可透過例外條款、重新指定機制、或報請立法院同意之補充程序解決,而非因此完全排除期間限制立法? (三)監察院是否有提出任何替代條文,以兼顧避免制度真空與防止無限期代理,以及避免同意權被架空? 六、面對外界長期批評監察院效能不彰,並以「官官相護」「廢物院」「酬庸院」等語公開質疑監察院公信力。 請監察院說明: (一)面對外界對監察院公信力不足之批評,監察院是否認為更應以較嚴格透明的代理制度回應社會疑慮? (二)若監察院一方面主張維持現行長期代理制度,另一方面又無法有效回應外界對監察績效與人事正當性的質疑,是否反而加深人民對監察院之不信任? (三)請監察院提出具體改善制度信任的作法,而非僅稱「現制運作尚稱順暢」。 (四)監察院是否同意,對一個本就備受社會質疑的憲政機關而言,長期代理制度若缺乏節制,將更容易被外界理解為規避國會監督的方便門。 七、前揭報導 評論指出,代理制度若被長期使用,可能形成「制度性懸置治理」;代理制度若欠缺期間與透明節制,將使監察院在形式上存在、實質上卻長期停留於臨時治理狀態。 請監察院回應: (一)是否同意「代理制度若短期使用,屬功能補救;若被長期化,則可能成為權力凍結工具」此一觀察? (二)現行制度下,監察院如何避免自身淪入「形式存在、實質懸置」狀態? (三)監察院是否願意以制度設計回應此種憲政侵触疑慮,而不只是以現行法條作形式防禦? (四)若監察院拒絕任何期間、資訊揭露或權限節制方案,則要如何說服社會:代理制度不是規避國會同意權的制度破口? 八、請說明:代理院長是否與正式院長享有完全相同之職權;如是,其法理依據為何;如否,內部有無明文節制規則。若權限完全相同、期間又無限制,請說明正式院長同意權究竟還剩下何種實質監督功能。 九、引用威尼斯委員會意見,主張應建立「反僵局機制」以避免人事與代理制度淪為政治工具,請監察院明確說明: (一)是否認同代理制度應屬過渡性安排,而不應成為憲政人事僵局之常態解方; (二)是否認同代理制度若欠缺期間、資訊揭露與程序節制,可能在形式合法下侵蝕同意權制度。 (三)是否認同在法律明文上加入「不得以代理制度規避立法院同意權與國會監督」之原則性規定。 十、學說上指出,監察院歷經修憲後,其憲政定位與制度正當性更應回到設計本身檢討,不宜僅以慣行與方便作為制度正當化基礎。 請監察院說明: (一)是否同意「多年慣行存在」不當然等於「制度設計合理」; (二)若不同意,請提出具體學理與憲法依據,說明現制何以足以回應民主正當性,權力制衡與國會監督要求;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政府是否正透過「代理制度」架空憲政制度?代理制度究竟是權宜措施,還是已逐漸成為行政權規避憲政責任的工具? 秘書長、部長,以及各位首長,大家辛苦了。 今天我們討論的是「我國憲政機關、獨立機關首長代理制度之現況與精進」,本席認為,這不只是行政程序的問題,更是攸關我國憲政秩序與民主正當性的重大課題。 我國憲法之所以設置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憲政機關,以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獨立機關,其目的就是希望這些機關能夠超越政黨輪替、超越行政權干預,以獨立、專業、中立的立場,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因此,無論是首長的任期、提名程序,甚至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都不是形式上的規定,而是維護權力分立與民主制衡的重要制度設計。 然而,本席真正擔心的是,如果依法應由正式首長行使的職權,卻因為政府遲遲未完成提名、任命或補實,而長期交由代理首長執行,代理制度是否已經從原本因應突發狀況的「例外機制」,逐漸變成一種可以長期存在的治理模式?更令人擔憂的是,如果行政權可以透過「遲不提名」、「遲不補實」的方式,讓代理制度持續存在,那麼政府是否等於可以透過「不作為」,間接影響甚至主導原本依法應該獨立運作的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 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人事問題,而是憲政制度是否被架空的問題。 因此,本席想請教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機關首長: (一)請問各位是否認為,現行法制對於代理期間、代理權限及正式補實時程,是否已經足夠完善?如果行政機關長期未完成正式提名,而讓代理首長持續行使完整職權,是否已經偏離代理制度原本「暫時性、過渡性」的設計目的? (二)如果今天代理制度可以持續一年、兩年,甚至更長時間,人民如何相信這仍然只是「代理」?代理首長雖然依法執行職務,但其畢竟未經完整的人事任命程序與民主監督,各位是否認為,這樣的制度可能逐漸侵蝕人民對憲政制度與獨立機關公信力的信任? (三)各位是否支持檢討現行法制,建立一套更明確的代理制度,包括代理期限、代理權限以及正式補實機制,避免代理制度成為行政權規避憲政責任的工具,確保我國憲政機關與獨立機關真正維持制度上的獨立性與民主正當性? 二、代理首長可以決定人民重大權利義務,但代理制度的民主正當性究竟從何而來? 本席想進一步請教的是,代理制度除了涉及憲政運作之外,更直接影響人民權益。 今天不論是司法院、法務部、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或是中央選舉委員會,每一項決策都可能影響人民的基本權利與社會重大公共利益。例如司法行政政策、重大行政裁罰、通訊監理、媒體管理、市場競爭秩序,以及全國性選舉的辦理,每一項決定都可能牽動人民的權益,甚至影響民主制度的正常運作。 然而,本席要請教的是,當這些重大決策是由代理首長所作成時,人民是否會產生一個疑問:依法應該由正式首長行使的重大公權力,卻長期由代理人執行,這樣的制度是否仍然具有充分的民主正當性?人民信任的,到底是制度本身,還是個人?如果制度可以長期依賴代理,那麼當初設計正式任命程序、人事同意權及固定任期的憲政意義,又是否因此被弱化? 這些問題,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人民對國家制度信賴的問題。 因此,本席請教各位首長: (一)請問各位是否曾經評估,當代理首長作成重大行政處分、重大裁決、重大政策或重大人事決定時,人民是否可能因此質疑其民主正當性及制度正當性?各機關是否曾針對這類風險進行制度檢討? (二)如果代理制度未設明確期限,也沒有清楚區分哪些重大事項應由正式首長決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代理首長處理,各位是否認為,這將增加未來行政爭議,甚至影響人民對行政中立、司法公正及獨立機關專業性的信任? (三)面對目前代理制度可能衍生的制度風險,各位是否支持建立更完整的法律規範,例如明確限制代理期間、區分代理權限範圍,並建立正式首長補實的法定機制,使代理制度真正回歸「短期、過渡、不得常態化」的制度本質,確保人民對國家憲政制度與獨立機關的信任不因長期代理而受到影響? 主席:今天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謝謝機關首長們。 散會(11時9分) � 林孟皇∕借鏡「威尼斯委昌會!意見,健全台灣憲政人事任用─報導者The Reporter � 林孟皇,借鏡「威尼斯委員會」意見,健全台灣憲政人事任用─報導者The Reporte � 總長提名被否決卻可代理藍:傷害司法信任 � 監察院憲政轉型的契機與挑戰——以人權為核心 � 監院成效不彰 存廢成爭議!黃國昌:27監委每月調查不足1案 � 陳菊請辭案曝憲政侵蝕 � 吳宗憲批檢察總長代理案轟賴政府「行政干預司法」I CTWANT I LINE TODAY � 陳菊請辭案曝憲政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