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星期四)9時2分至11時5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1會議室 主  席 黃委員健豪 議  程 討論事項 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郭昱晴等17人、六、委員林思銘等22人、七、委員洪孟楷等21人、八、委員黃秀芳等20人、九、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十、委員邱鎮軍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第二案、第七案至第十案、第十二案及第十三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第六案及第十一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交通部政務次長陳彥伯 交通部公路局局長林福山 法務部參事謝志明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陳朝新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研究員薛昇旭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察員李婉伶 繼續開會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進行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14案,請提案委員先說明提案要旨。 依序請第一位的張智倫委員說明。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本席今天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主要是為了強化防制毒駕的機制以補現行法令的不足,進一步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 近年來的毒駕案件已經呈現明顯增加的趨勢,根據警政署的統計115年1月到5月全國移送毒駕案件已達6,730件,較114年同期的2,399件增加了將近2.8倍。警政署在6月18號也進行全國同步擴大取締毒駕專案,單日即查獲毒駕案件155件。這些數字顯示毒駕的問題已經嚴重威脅到道路交通安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 我們都知道吸食毒品後駕車可能會導致駕駛人反應遲緩、判斷能力下降,甚至出現精神恍惚、幻覺等情形,危害的程度其實不小於酒後駕車。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酒駕已有對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希望透過社會,大家一起建立共同監督的機制,發揮事前勸阻的效果。但是對於毒駕的行為現在卻沒有相同的規範,也就是說,同車的乘客明知駕駛人吸毒後仍搭(騎)其車輛,而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在現在的制度上對酒駕跟毒駕同車乘客的規範明顯不一致,因此本席參照現行酒駕同車乘客罰則的制度,增訂毒駕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 針對年滿十八歲的同車乘客,明知駕駛人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類似相關管制藥品等情形仍搭其車輛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同時本案也考量比例原則,由於毒駕不能像酒駕一樣有酒味等外觀容易辨識的情形,所以我們特別在法條裡面將「明知」列為處罰的要件,針對確實知悉駕駛人吸毒仍搭乘者予以處罰,避免誤罰無辜民眾,以及現行年滿七十歲者、心智障礙者及汽車運輸業者乘客等免罰規定仍然維持不變。 本次修法提案是希望透過制度的社會連帶責任,促使親友與同車人員共同勸阻毒駕行為,形成全民防制毒駕的力量,降低道路風險保障國人生命安全,敬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提案說明。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委員以及在場列席的官員。今天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修正,尤其是針對日漸頻繁、惡劣、猖獗的毒品駕車危害。我想毒駕事件已經造成太多的悲劇跟太多的慘案,我們要的就是即刻把破網給補起來,並且用強硬的手段、強硬的態度告訴任何心存僥倖的想犯罪者都不應該心存僥倖。 吸食毒品已經是犯罪,吸食毒品還開車上路更是錯上加錯,尤其是當吸食毒品之後又開車上路,車輛本身就已經不是交通工具而是殺人利器,它是無差別地、有可能地對付到任何無辜的路人、駕駛者以及善良老百姓,也因此我們才要用最強硬的態度跟手段告訴所有有心犯罪者,你絕對不要心存僥倖。 本席的提案版本重點有四:第一,提高毒駕罰鍰。我想這是大家共同支持的,我們要讓敢毒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但這只是最輕微的第一步。 第二,要能直接沒入毒品駕車人士的車輛。誠如剛剛本席所說的,毒駕就已經是嚴重違法的事實,尤其當車輛已經變成是殺人利器的時候,你敢毒駕我們就敢沒入車輛,讓你的車輛直接被沒入。本席的版本跟現在行政部門提出來的版本有一個最大的不同,我想這也是實務上的經驗,也必須請行政部門以及所有相關的修法委員同仁共同思考。很多現場的狀況是,毒品駕車者所開的並不是自己的車,如果他開的不是自己的車,而是租賃的車、是偷來的車、是跟別人借的車,這樣就是他明知自己已經沒有車了,卻還敢跟別人拿車來開。除了現在行政院的版本是全部統一沒入以外,這個毒駕者的心態也非常可惡,你都已經沒有車了,卻還敢用別人的車,甚至根據實務上的經驗是開偷來的車在移動,這樣你的刑責就應該加重、加罰二分之一,也就是罰到1.5倍。不管是罰鍰還是修相關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本席都主張罰鍰跟刑責都要加重罰到1.5倍。 第三,同車者的連坐責任。其實連坐責任在日本、韓國以及歐美等酒駕、毒駕嚴重的國家都有相關的規定,過去我們在討論酒駕的時候也希望能夠正式入法。但遺憾的是,過去的版本只限於所謂的「罰鍰」,也因此今天本席所提出的,除了同坐共同車輛的人明知這個人已經有毒駕的狀況,你還跟他一起坐車而沒有制止他開車,這樣很抱歉,你也有相關的責任。因此針對同坐者的罰鍰責任,甚至是刑法相關的刑則本席都希望能在這一次毒駕嚇阻的修法裡面一併修正、一併補齊這個漏洞。 還是要再次強調,如果現行的版本只有討論到提高罰則、延長吊照的期限或是宣示車輛沒入,但是執行端沒有完善的毒品檢視、車籍追蹤、移置保管、裁決沒入或跨部會資料串接的話,民眾仍會無感。執行要到位,我們不要只是讓防制的修法停留在看起來很重,實際上還是必須做到看得到、抓得到;你敢上車、我敢沒入的態度及做法,才能夠真真正正地一起共同嚇阻毒駕。 今天我們等一下會進入答詢,以及逐條審查的修法,我們都希望用最快的速度,在這個會期裡面,讓道交條例或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修正,能夠三讀通過,用具體行動來宣示毒駕零容忍不是玩假的!我們共同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提案說明。 林委員倩綺:謝謝主席。黃召委,還有本會同仁,大家早安。本席今天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的草案,主要目的是在於強化酒駕的嚇阻、毒駕的防制,就提高違規成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概念,提出修法。 我們知道,近年來酒駕問題還沒有完全根絕,緊接而來,毒駕案件也呈現增加的趨勢。駕駛人在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管制藥品後駕車,不僅反應能力、判斷能力及控制能力都受到嚴重影響,也危及其他用路人、乘客及第一線執勤員警的生命安全。 毒駕已經成為公共安全的重大風險,因此本席在此案提高酒駕及毒駕的罰鍰下限,機車駕駛人由現行的1萬5,000元提高到3萬元,汽車駕駛人由3萬元提高到6萬元,以提升違規成本。其次,針對於10年內再次違反酒駕、毒駕規定者,第三次以上加罰金額由9萬元提高到12萬元,藉此強化對累犯的嚇阻效果。此外,對於拒絕接受酒駕、毒駕檢測或規避檢測者,本案也延長累犯認定期間,由10年調整為12年,避免駕駛人以拒絕檢測規避責任。 本案的另外一個重點是將同車乘客的處罰規定擴及毒駕,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如果明明知道駕駛人是酒後或者是施用毒品後,還與其一起搭車,也應該要負起勸阻責任,藉這樣的修法,也給同車者勸導的支持;本案也同步提高同車乘客的罰鍰至2萬4,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讓防制危險駕駛不再只是駕駛人的責任,同車乘客也有共同維護公共安全的責任。 最重要的是整個制度的設計和社會運作的有效推動,這是大家的責任,基本上,這次修法能夠有嚇阻的效用,以上說明,也請所有委員支持本案,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的提案說明。接下來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清龍委員提案說明。 陳委員清龍:謝謝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毒駕案件數快速增長,我們的國人同胞對毒駕犯罪都深有同感,也覺得現行法令不夠周全,必須要儘速修法。 從統計資料,我們看到從113年到115年4月,短短這一年多時間,已經至少造成42人死亡。審酌施用毒品及危險駕駛之犯罪結合,對於整體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危害更為嚴重,且毒駕猖獗更已形成嚴重民怨,故為提升法制嚇阻力,增加行為人犯罪成本,本黨予以修正加強毒駕的相關罰則。這個罰則的修正案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提高因酒駕、毒駕或酒駕拒測、毒駕拒測,吊扣、吊銷駕駛執照又無照駕駛的加罰金額。並參考同法立法例,新增對於同車成年乘客擬定連坐處罰。 又審酌近年來慢車危險駕駛案件及拒測比例亦有持續上升趨勢,現行條文對於慢車危險駕駛及拒測行為卻未設有處罰明文,導致行為人往往基於僥倖心態多次違規,故在這次修法當中,台灣民眾黨的版本也填補上開法律漏洞,提出修正第七十三條,提高慢車毒駕及毒駕拒測的罰鍰額度,以維護交通秩序與用路安全。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以上。 主席:謝謝陳清龍委員的提案說明。 現在請列席機關報告。請交通部陳彥伯次長報告。 陳次長彥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貴委員會審查羅委員美玲、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智倫、郭委員昱晴、林委員思銘、洪委員孟楷、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倩綺、邱委員鎮軍、傅委員崐萁、王委員義川、涂委員權吉等相關委員及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4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供貴委員會參考。 針對社會關注新興毒品及毒駕問題,本部已邀集相關機關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6月18日審查通過,並核轉大院審議。 有關羅委員美玲提案修正第21條提高無照駕駛及其累犯罰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智倫、郭委員昱晴、林委員思銘、洪委員孟楷、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倩綺、邱委員鎮軍、傅委員崐萁、王委員義川、涂委員權吉等提案修正第21條、第21條之1、第35條、第35條之1、第35條之2、第35條之3、第35條之4、第67條加重酒駕及毒駕罰責,建議併後續行政院版建議修正條文再綜整審查;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73條提高慢車毒駕及毒駕拒測罰鍰額度,尊重貴委員會綜合審查結果;有關傅委員崐萁提案修正第35條之1,增訂防止再犯設備,建議由本部持續觀察國際間車輛法規發展情形再適時導入;有關洪委員孟楷提案修正第67條,明文駕駛人駕駛執照於吊銷、吊扣、註銷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內,不得持外國政府、地區所發之駕駛執照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及換領我國駕駛執照,因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之2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無需增訂。 以上謹先摘要說明本部提出報告重點及建議處理意見。接下來請公運司胡司長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向各位委員做詳細的報告。再次感謝各位委員的關心及指教,謝謝。 主席:請胡司長報告。 胡司長廸琦: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應邀至貴委員會就審查羅委員美玲、台灣民眾黨黨團、張委員智倫、郭委員昱晴、林委員思銘、洪委員孟楷、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倩綺、邱委員鎮軍、傅委員崐萁、王委員義川、涂委員權吉等相關委員及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共14案修正提案,提出本部處理建議,謹報告說明如後,敬請指教。 針對毒駕問題,本部已邀集司法院、法務部、衛福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共同研商修法,並已將相關條例草案送行政院於6月18日審查通過,並送大院審議。修法主要有三大方向:第一是全面加重毒駕處罰,包括無論駕駛人是否為車主,均沒入車輛,毒駕改採吊銷駕照處分,提高駕照及拒測罰鍰,增訂明知毒駕仍搭乘之同車乘客處罰規定,以及毒駕遭吊銷駕照後,再無照駕駛者加重處罰,並沒入車輛。第二是建立吸毒者預防性駕照管理制度,經確認吸食毒品者,將預防性吊銷駕照2年,期間不得考照,如再無照駕駛,同樣加重處罰,並沒入車輛。第三是強化戒癮管理,因毒駕或吸毒遭處分者,重新考照前須完成相關的教育戒治或治療程序,並符合6個月觀察期規定後,始能重新取得駕照。 以下針對相關委員及黨團提案修正重點提出本部處理建議。羅委員美玲提案提高無照駕駛累犯罰鍰部分,由於本條例在今年1月甫大幅修正,已提高相關罰鍰及累犯的處罰機制,建議維持現行規定。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提高酒駕、毒駕、拒測吊扣或吊銷駕照後,仍無照駕駛之加罰金額部分,建議併同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綜合審查。張委員智倫、郭委員昱晴、林委員思銘、洪委員孟楷、黃委員秀芳、林委員倩綺、邱委員鎮軍、傅委員崐萁、王委員義川、涂委員權吉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等提案加重酒駕、毒駕處罰、延長吊扣年限、提高罰鍰、沒入車輛、同車乘客處罰、加裝防止再犯設備、強制治療教育等事項,建議可以併同行政院版本綜合審查,謹就重點說明如下。 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委員崐萁等所提毒駕事故後強制採驗尿液部分,警政署認為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已有相關依據可執行,建議無須另增訂。郭委員昱晴等針對酒駕累犯並註記身分證以及禁止販售酒類部分,涉及內政部及菸酒管理法等主管機關權責,建議可以由相關主管機關再行評估。傅委員崐萁等所提加裝再犯防制設備部分,我國已建立酒精鎖制度,至於毒駕防制設備,目前國際間尚無成熟的技術與法規標準,建議持續觀察國際發展。再來是洪委員孟楷提案,針對明知喪失駕駛資格,仍借用或租用車輛再犯毒駕者加重處罰部分,本部認為有助於提高嚇阻效果,建議可併同考量初累犯情形。郭委員昱晴等提案酒駕累犯應強制接受酒癮評估及治療部分,現行法規已規定酒駕累犯重新考領駕照前,需完成酒癮評估,因此無須增訂。有關於邱委員鎮軍等所提藥癮評估及治療部分,現行法規及行政院版本均已納入相關機制,建議可以併案審查。王委員義川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配合相關條文修正調整條次、援引部分,建議併同相關條文整體審查。另條文涉及移置保管車輛後續拍賣時效,本部經徵詢地方政府意見,建議由現行的3個月縮短為1個月,以提升執法量能,也供委員會審查參考。洪委員孟楷提案明定駕照吊銷、吊扣、註銷及禁考期間不得持外國或國際駕照及換照部分,現行道安規則已有相關規定,建議無須增訂。台灣民眾黨黨黨團提案提高慢車毒駕及拒測罰鍰部分,有助於嚇阻效果,本部尊重委員會審查結果。 綜上,感謝各位委員及黨團對毒駕防制議題的重視,本部已會同相關單位提出配套修法草案,並已送大院審議,本次提案可併同行政院版本審議,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司長的報告。 其餘機關的書面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司法院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代表本院進行報告,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各版本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關於「強制取證」部分: 人民血液、尿液之採取,涉及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之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等基本權之限制,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強制採血部分)及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強制採尿部分)意旨,立法者固得以法律建立相關強制採驗制度,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刑事追訴等重大公共利益,惟應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避免對人民基本權造成過度侵害,據以就其發動要件、檢察官保留、急迫例外之事後審查及受採驗人之事後救濟機制,均應設定明確規範。本院肯認大院加強防制酒駕及毒駕之良善意旨,藉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核屬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第22段所確認之「憲法上特別重要公共利益」,立法機關就此具有廣泛之立法形成空間。本院所提意見,係就強制取證程序之發動要件、程序要件及救濟機制等技術層面提供意見,以期相關取證程序所得之證據具備完整之證據能力,於刑事追訴上發揮實質效用。 貳、關於二、四台灣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21946號、第11020925號)部分: 一、有關提案第11021946號部分、第11020925號: 司法警察(官)如依客觀事證足認駕駛人有酒駕、毒駕犯罪嫌疑時,本得依相關規定辦理,或依現行犯規定逮捕,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取證: 1.按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同法第230條第2項、第231條第2項亦分別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足見現行法就犯罪偵查之發動已有明確規範。提案第11020925號之草案第35條第7項及提案第11021946號之第35條之1第4項第2、3款,就駕車肇事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4款(違規毒駕)嫌疑者,僅因其拒絕或無法接受毒品唾液快篩試劑檢測,於未經拘提或逮捕之情形下,比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程序,報請檢察官核發採驗許可書,與現行刑事訴訟法規範體系尚有未合。 2.況依現行實務作法,司法警察(官)於認駕駛人涉有犯罪嫌疑時,本得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倘合於現行犯或準現行犯要件,並得逕行逮捕,再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取證,尚無窒礙難行之處,是否仍有於本條例另行創設取證程序之必要,建請斟酌。 二、有關提案第11021946號部分: 1.草案第35條第1項本文規定,將本文原有之「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之「駕駛汽機車」要件刪除,是否有意刪除該駕駛行為之要件,抑或文字疏漏?建請釐清。 2.草案第35條之1第2項,除將現行第35條拒測相關規定移列外,另增訂:第2項所施用毒品為第一、二級者罰鍰加倍、第三、四級者加罰二分之一之加罰規定。惟現行第35條第4項第3款、第4款之不法核心,係防止「違規人於受檢前以故意飲酒之方式,規避檢測,切斷其與駕駛間因果連結」之規避處罰行為,其可罰性在於妨害正常檢測結果之取得,與行為人所施用毒品之級別並無實質關聯,本條增訂第2項將不同毒品級別分級加重,是否欠缺正當合理之關聯?建請審酌。 3.草案第35條之1第4項第2款所載「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嫌疑者……」,參照其立法理由說明:「針對事故後拒絕受測或無法檢定者,得依檢察官保留原則,進行非侵入式之尿液採驗,以期達到毒駕防制效果。」是該款規範對象應指違規毒駕者,查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係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並非毒駕之基本構成要件;毒駕基本罪之構成要件,係規定於同條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或迷幻藥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第4款(服用藥物影響正常駕駛)。如認執法上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仍有未足,則本款「涉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是否應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文字誤載,建請確認。 4.強制採血、採尿發動門檻之合理性與必要性: 草案第35條之1第4項第1、3款,雖係參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規範司法警察(官)對發生交通事故、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2款嫌疑而拒絕接受檢測之駕駛人,於強制採取血液前,原則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情況急迫先行採取者,應於事後陳報檢察官許可,性質上屬刑事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所為之身體檢查處分。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第23至24段就強制採血之比例原則要件設有明確標準:「針對拒絕配合吐氣酒測或因神志不清、昏迷而無法對其實施吐氣酒測之肇事駕駛人,如依肇事現場客觀情況或肇事駕駛人身體外部狀況(如身上是否存有酒氣等)判斷,相關交通執法人員有相當理由可認其係因酒駕而肇事,且肇事後情況急迫,有必要迅速保全酒駕證據者,則於此範圍內,強制對其實施血液酒精濃度測試,已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第23段);反之,「於客觀上不具強制檢定肇事駕駛人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之肇事事件,系爭規定一就其防制酒駕以確保交通與用路人安全之立法目的之實現而言,即難謂屬別無其他替代可能性之必要手段,從而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第24段)。上開判決揭示之「有相當理由可認係因酒(毒)駕而肇事」暨「情況急迫,有保全證據之必要」,係構成強制取證比例原則合憲性審查之核心要件,宜於法律文字中呈現。 此外,強制採血係以針具侵入人體採取血液之侵入性處分,對身體完整性之干預程度,顯然高於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所規範採取唾液、尿液等非侵入或低侵入性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就採取尿液尚明定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及「有鑑定之必要」為要件,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侵入程度更強之強制採血,其發動門檻自應更為嚴格,方符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所要求之嚴格比例原則審查(見判決理由段第18至20段)。草案第35條之1就毒駕強制採尿、採血所設程序,其正當法律程序標準,不論係以行政罰或刑罰效果為前提,均應與刑事訴訟程序就犯罪證據取得所設之相應程序相當,不得以「行政罰為主」為由降低程序保障密度。準此,建議於草案第35條之1第4項第1款、第2款文字,分別增列「客觀上有採取血液以檢定其體內酒精濃度值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時」、「客觀上有採取尿液以檢定其體內毒品濃度值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時」,作為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核發強制採血、採尿鑑定許可書之發動要件,建請參酌。 5.資訊隱私保護之授權密度尚有不足: 草案第35條之1第5項雖規定檢體蒐集、處理或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並授權訂定辦法。惟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理由第31至32段明確指出,就資訊隱私權之限制,「檢體採樣與檢測之項目與範圍、檢測結果之合目的利用範圍與限制以及檢體之保存與銷毀條件等重要事項,立法者均未以法律或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明定,其就資訊隱私權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所定法律保留原則之要求不符」。草案以「僅得作為執法利用」一語帶過利用目的之限制,難認已設必要限制,且對保存期限、銷毀條件、目的外利用之禁止等重要事項,仍委由行政機關以辦法定之,授權明確性是否已達憲判所要求之密度,建請斟酌。 參、關於七、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21844號)部分: 草案第35條第9項前段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應即移置保管該汽機車;經裁決確定後,沒入之……。」依其文義似就毒駕一律採「應沒入」,且不以肇事為要件;而同項後段維持現行規定:「……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之情形之一……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該車輛。」就因酒駕或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得沒入」其車輛。然查,現行第9項(即草案第9項後段)所引「第1項」並未排除第2款,致同一毒駕行為同時落入前後兩段:毒駕未肇事時,依前段為「應沒入」;毒駕或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時,依後段為「得沒入」,輕重似有失衡。是否妥適?建請審酌。 肆、關於十一、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第11021745號)部分: 草案第35條增訂第2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情形者,警察機關得實施唾液、口腔黏膜或其他必要之初步檢測;必要時,並得移送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尿液、血液或其他檢體,未如現行第35條第6項明定其係「強制」性質。是受檢人拒絕受測時,警察機關得否強制為之,似有未明?且未見相關事前及事後審核機制與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如具強制性,則草案該項規定是否合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之判決意旨?無論係以行政罰或刑罰效果為考量,其後續強制取證程序(強制採尿或強制採血),均涉及受採驗人人身自由、資訊隱私權之干預,宜配合層級化保留規範及程序救濟保障,否則恐有違反憲法及刑事訴訟法保障基本權原則之虞,建請審慎評估。 伍、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結論。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4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一、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9人、四、台灣民眾黨黨團、五、委員郭昱晴等17人、六、委員林思銘等22人、七、委員洪孟楷等21人、八、委員黃秀芳等20人、九、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十、委員邱鎮軍等20人分別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之二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十四、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謹代表法務部列席,茲報告說明如下: 一、行政院會甫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開會事由所列各提案,如有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第35條、第67條或其他與行政院版草案擬處理議題相同者,均建請與行政院版草案併予審議,合先敘明。 二、開會事由所列各提案,均係為打擊酒駕或毒駕,提昇國人行路安全,立意良善,本部至表敬佩。惟為求法制之完善,本部謹提出意見如下,最終仍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一)開會事由所列各提案中有引用刑法第185條之3項次或款次者,因行政院會近日已通過本部所擬具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國防部所擬具之「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後續將函轉大院審議。若確實有引用相關條文之必要,建請留意刑法相關條文之項次及款次是否有所變動,以及是否須一併引用上開陸海空軍刑法之規定,較為完整。 (二)委員張智倫等19人所提版本,於道交條例第35條第8項之乘客連坐條款增訂「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二款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之情形,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明知其情事者,亦同」等文字,限定其主觀要件必須為「明知」,較諸現行之「酒駕」乘客連坐處罰規定之主觀要件更為嚴格,建請釐清是否宜為區別處理? (三)委員郭昱晴等17人所提版本,於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增訂「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酒癮評估及治療」等文字,立法說明略以:「……修正第五項,納入將酒駕累犯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酒精成癮評估治療,……」,惟該條第5項係針對拒測者二犯以上之處罰規定,而非針對酒駕或毒駕者二犯以上之處罰規定,建請釐清。又同版本草案增訂第9項:「汽機車駕駛人,經前項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相關規定,並違反第三項、第五項之酒駕累犯者,其國民身分證應換領,並強制註記屬該類別之人口及不得販賣、交付其含酒精之物。」並未明定禁止期間,是否有必要限制在一定期間以符合比例原則,建請再予審酌;另本項並未搭配罰則,其實際執行效果如何,仍繫之於我國是否有其他法令規定購買或受讓酒類者均需一律出示身分證以供查驗,建請徵詢相關主管機關之專業意見。 (四)委員洪孟楷等21人提案版本,將現行道交條例第35條第5項所規定之「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處……」之規定,修正為「汽機車駕駛人明知其曾因違反第一項第二款、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經依法吊銷駕駛執照或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仍借用、租賃或駕駛非屬本人所有之汽機車違反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第一項所處罰罰鍰加罰二分之一。」惟「加罰二分之一」之法律效果,是否較諸現行道交條例第35條第3項更輕?建請再酌。 (五)委員傅崐萁等18人提案版本,增訂第35條第2項:「汽機車駕駛人有事實足認有施用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後駕車之情形者,警察機關得實施唾液、口腔粘膜或其他必要之初步檢測;必要時,並得移送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尿液、血液或其他檢體。」就移送醫療或檢驗機構採集尿液、血液或其他檢體之程序設計,是否合乎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尚待釐清,建請再酌。 (六)委員洪孟楷等16人提案版本,增訂第67條第10項:「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駕駛執照於吊銷、註銷或吊扣及禁止考領駕駛執照期間內,不得持外國政府、地區所發之駕駛執照(證)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及換領駕駛執照。」其內容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5條相仿,是否有將類似規定自法規命令提升為法律位階之必要,亦建請再酌。 (七)道交條例第21條前於114年11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17171號令修正公布,本次開會事由所列提案中,有針對「該次修正公布前」之道交條例第21條為修正者,是否仍有審查必要,建請審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打擊毒駕及道路交通安全之重視與關心,謹就今日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提供本部意見如下: 壹、各委員、黨團提案修正重點摘陳如下,經本部就執法實務評估,均尊重委員提案及貴委員會審查決議: 一、毒駕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張智倫委員等19人、台灣民眾黨黨團、林思銘委員等22人、洪孟楷委員等21人、林倩綺委員等22人、邱鎮軍委員等20人、涂權吉委員等19人等案,均主張增訂毒駕同車乘客連坐處罰,部分案以「明知」為要件,罰鍰額度自新臺幣(下同)1萬元至9萬元不等。 二、提高酒(毒)駕罰鍰及延長累犯管制期間:林思銘委員等22人、洪孟楷委員等21人、黃秀芳委員等20人、林倩綺委員等22人、王義川委員等17人、涂權吉委員等19人等案,主張大幅提高酒、毒駕罰鍰(汽車最高18萬元至30萬元),並將累犯管制期間由10年延長為15年。 三、毒駕專條化、直接吊銷及沒入車輛:邱鎮軍委員等20人、涂權吉委員等19人主張增訂毒駕專條(如第35條之3),毒駕初犯即加重處罰並直接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車輛。 四、強制檢測與戒治處遇:台灣民眾黨黨團、傅崐萁委員等18人主張授權對疑似毒駕者實施唾液、口腔黏膜等初步檢測,必要時強制採驗尿液或血液,並增訂拒測及規避採驗之處罰;郭昱晴委員等17人、邱鎮軍委員等20人主張將酒(毒)駕累犯強制移送成癮評估及治療。 五、車主管理責任及重新考領條件:王義川委員等17人主張將違規車輛牌照吊扣期間由2年提高為5年;傅崐萁委員等18人主張毒駕10年內2次以上累犯須配置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始得發照;洪孟楷委員等16人主張於第67條明定駕駛執照吊扣、吊銷、註銷及禁止考領期間,不得持外國、地區或國際駕駛執照駕車或換領我國駕駛執照。 貳、交通部修正版本業經行政院115年6月18日第4008次會議通過,已就無照駕駛加重處罰、毒駕改採吊銷、沒入車輛、同車乘客連坐、拒測處罰及重新考領條件等建構完整配套,與各委員、黨團所關注強化毒駕防制之修法方向一致,並兼顧執法可行性及法制體系之完整性。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交通部修正版本周妥可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21條(小型車、機車無照駕駛): (一)配合第35條毒駕、拒絕接受毒品測試檢定或經確認吸毒而吊銷駕照之修正,對於上開吊銷駕照期間再無照駕駛者,加罰罰鍰由現行1萬2,000元提高為3萬6,000元,並沒入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同一人時亦同)。 (二)無照駕駛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由現行「得沒入」修正為「沒入」該汽機車。 二、第21條之1(大型車無照駕駛): (一)比照第21條規範,對於違反第35條毒駕等吊銷駕照期間再無照駕駛大型車者,加罰罰鍰由現行2萬4,000元提高為8萬元,並沒入車輛。 (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由「得沒入」修正為「沒入」該汽車。 三、第35條(毒駕): (一)毒駕由現行「吊扣」駕照加重為「吊銷」駕照(第1項)。 (二)提高毒駕累犯罰鍰,以機車為例,第1次9萬元、第2次18萬元,其後每次按前次金額累加9萬元,累計無上限(第3項)。 (三)提高拒絕稽查或測試檢定及其累犯罰鍰,不分車種第1次27萬元、第2次45萬元,其後每次累加18萬元,累計無上限(第4項、第5項)。 (四)增訂毒駕同車乘客(年滿18歲)共同責任處罰規定(第8項)。 (五)增訂毒駕或拒絕接受毒品測試檢定沒入車輛之規定(第9項)。 (六)增訂吸食毒品經警察機關確認者,吊銷其駕駛執照(第11項),即無駕駛行為亦得吊銷駕照。 四、第67條(吊銷後不得考領駕照期間及重新考領條件): (一)配合第35條毒駕改採吊銷駕照,明定毒駕(第35條第1項前段)吊銷者3年內不得考領;酒、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後段)終身不得考領。 (二)吸食毒品吊銷駕照(第35條第11項)者,2年內不得考領。 (三)毒駕(第1項第2款)或吸毒(第11項)吊銷駕照者,重新考領時應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且於考驗合格後6個月內無再次違反時,始發給駕駛執照。 (四)增訂毒駕防制教育之實施對象、機構、方式及完成認定基準等授權辦法規定。 參、另有關委員郭昱晴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修正草案,增訂酒駕累犯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並強制註記屬該類別之人口及不得販賣、交付其含酒精之物,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關犯罪前科等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者,不在此限。其立法理由略以,個人資料中有部分資料性質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恐會造成社會不安或對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如蒐集、處理或利用特種資料,係屬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者,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自得依法為之。 二、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包含身分登記、遷徙登記及其他依法登記事項。同法第54條規定,國民身分證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有關酒駕紀錄及得否販賣、交付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並非法定戶籍登記事項,亦非屬戶籍資料。又依上揭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戶政機關不得蒐集利用犯罪前科等之個人資料。是以,將酒駕等紀錄註記於戶籍資料及國民身分證,建請委員衡酌。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指教。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交通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審查立法委員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謹就本部主管業務部分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 毒品濫用除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外,亦可能影響認知、判斷及反應能力,衍生毒駕等公共安全問題。近年各界高度關注毒駕案件對交通安全之影響,本部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毒品防制工作,並配合相關法規檢討與修正,以強化毒駕防制措施及維護用路人安全。 貳、本部針對毒駕之精進作為 一、毒癮治療相關業務: (一)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之修正條文草案,於第67條增訂毒駕吊銷駕照者,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前,應完成毒品危害防制教育、治療或輔導課程,並檢附無施用毒品相關證明文件等,經查與交通部刻正修正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目的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並配合該部研議相關措施。 (二)有關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之第35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酒駕累犯者強制移由醫療機構進行酒精成癮評估及治療,本部尊重中央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惟查,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有規範10年內2次酒駕者,於重新考領駕駛執照前,應完成酒駕酒癮評估及治療,未完成者,依法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 (三)有關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第35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毒駕者應強制移由醫療機構進行藥癮(物質使用障礙症)評估及治療。查現行交通部已朝向吸毒者重新考領駕照前,應完成毒駕防制教育或毒品戒癮治療等處遇,與委員所提修正條文目的相同,本部尊重中央主管機關之評估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 二、辦理民間檢驗機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 (一)依據「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驗毒策略,全國新興毒品(New Psychoactive Substance,NPS)尿液檢驗由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機關共同主辦,每年各檢驗新興毒品3,000~7,000件。 (二)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之1規定,辦理民間檢驗機構濫用藥物尿液認證,以協助法務部等3機關執行檢驗。迄115年4月已認證20家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其中17家可受理39項新興毒品尿液檢驗,15家可進行依托咪酯檢驗。 參、結語 綜上,針對毒駕防制制度精進,本部將持續配合配合交通、警政及司法機關推動跨機關合作,以兼顧公共安全、執法需求及人民權益保障,提升執法效能,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國人健康福祉。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先宣告以下事項:詢答時間,出席委員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委員發言登記於10時30分截止;各委員如有臨時提案,請於10時前提出,以便議事人員彙整。我們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李昆澤委員發言。 李委員昆澤:(9時28分)謝謝召委,請陳彥伯次長以及林福山局長。 主席:請次長和林局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李委員昆澤:次長好。毒駕是社會大眾最重視的一個議題,我們看到警政署的相關統計,歷年查獲的毒駕件數成長越來越快,2024年有2,619件,2025年達到8,659件,2026年1到5月就已經成長到6,730件,這還是1到5月而已。毒駕件數的快速成長造成社會極度不安,當然交通部也提出相關的修法內容,包含吊扣改吊銷、初犯及累犯加罰,還有沒入車輛以及相關知情的同乘者責任。毒駕防制應從源頭遏止毒癮者的駕駛行為,交通部應該要和警方合作,針對確認施用毒品的成癮濫用者先吊銷駕照,避免毒癮者駕駛車輛上路,交通部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更具體的修法內容?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委員特別提到有毒癮的或曾經吸毒的,是不是要吊銷駕照,這一次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就有特別提到,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相類似的管制藥品,經警察機關確認後,我們就會直接吊銷他的駕駛執照,有關如何確認以及和警察之間如何聯繫,後續在這個法實施之後…… 李委員昆澤:必須要有相關的串接系統,確認他有吸食毒品之後,就可以經過我們的串接系統吊銷他的駕照。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按照這個方法來處理。 李委員昆澤:相關的毒駕防制教育,包括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以及毒品危害講習,都必須要實施,他完成這些講習及治療之後,6個月內還必須沒有再施用的紀錄,這個也要更明確,才可以重新考照,而且這個考照是3年的短期駕照,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毒駕或者是剛才講的吸毒者,我們爾後會吊銷他的駕駛執照,駕駛執照會有一個禁考期,禁考期完了以後,他是可以考領駕照的,但是在考領駕照的時候,就像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要經過一系列有關毒駕防制教育、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等等,都完成以後才可以考照,考完照以後,6個月的觀察期都沒有再吸毒或毒駕的時候…… 李委員昆澤:這個必須要有更明確的規範跟執行。 陳次長彥伯:是、是。這部分爾後實施的時候,在法規裡面會做更明確的規範。 李委員昆澤:我們針對歷年再犯率的統計比較,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有研究,2007年到2014年間5年內的再犯率,都讓我們看得怵目驚心,再犯率非常高;法務部也統計相關的吸毒者,兩年內的再犯率也是非常高,2021年33%、2022年35.4%、2023年達到37.7%,再犯率都是非常高。針對這部分,毒駕防制應該是要從源頭開始,預防性吊銷駕照、重新考照前就必須要進行戒治,以及考照前沒有施用紀錄,這個要很明確,而且短期駕照期間應該要建立追蹤機制,要求駕駛人要進行檢驗跟醫療評估。另外,以再犯機率跟風險程度來建立評估機制,就是我們要以年、半年或是季,不同期間來進行定期的追蹤檢查,同時依托咪酯的代謝期最長僅僅只有3天,所以要建立抽驗機制。我們要努力建立追蹤機制,不僅避免再次出現這種施用毒品的狀況之外,也是追蹤個案的狀態,我們給予這些成癮患者必要的輔導,還有交通部有沒有跟衛福部來協調醫療體系進行相關的協助?這部分未來會不會納入相關的規劃呢?或者是編列相關檢驗的行政費用呢?請次長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對,委員剛才特別提到有關毒癮後續的戒癮、戒治問題,現在國內大概有兩個體系在做,一個是司法體系在做,一個是衛福部的體系在做,不管是哪個體系來做的時候,交通部後續大概都會跟這兩個機關接洽,因為交通部最後有考照、發照的機制,是不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在這個時候大家互相來聯繫,建立長期追蹤管考的機制…… 李委員昆澤:那你必須要儘快跟衛福部來進行相關的協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來跟衛福部談一下,是否在這樣的情形下,交通部可以再做一些什麼事。 李委員昆澤:次長,我們現在不只加重罰鍰,而且要加強對無照者的追蹤。公路局有統計,2025年未繳納罰鍰,但是已經被強制執行中的交通罰鍰金額及件數,2025年的總額達到31億7,960萬,2025年的件數是高達135萬件,這是未繳納罰鍰已經被強制執行中的,件數是這麼高。行政執行署也統計,以酒駕罰鍰為例,2022年累積案件跟新增強制執行件數達到1萬8,544件,但是有處理的、有終結執行的件數只有4,195件,這個問題非常嚴重,我們針對無照者加重處罰,可能有部分的嚇阻作用,但如果只是增加罰款的做法,沒有其他規範管理的方式,對於部分已經被吊銷,但是他已經沒有打算要重考,或是他直接就要無照駕駛、不願意繳納的這些人,反而會失去約束能力,針對這些無照者,交通部目前有沒有相關的追蹤以及規範管理的機制?林局長,請說明一下。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關注的這個議題大概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部分,大概有一些重大違規,包括酒駕或是無照駕駛累犯等,罰款不繳移送強制執行及後面執行的效率部分,對這個部分,大概公路局、各區監理所跟各地的行政執行分署都有合作機制,包括相關資料數位化、財產盤查的自動化,此外,我們人也駐點到各分署去幫忙提高強制執行的效率;另外一部分,大概也跟行政執行署有關,針對比較重大違規的部分都列為強制執行,即優先處理的對象,在這個部分,公路局跟行政執行署現在都有很好的合作平臺。第二點,剛剛委員有提到對於無照駕駛,目前大概公路局比較側重在未成年無照駕駛的輔導,而對於一般成年者無照駕駛累犯的部分,我們後面配合新法會再來研議,看看是不是有更有效率的方法。 李委員昆澤:針對無照駕駛,如果他毒駕遭到吊銷而再次無照駕駛,他可能取得車輛的管道,當然就是重新購買,或者是借用親友車輛,或者是借用他人名義來租借,針對這三種可能取得車輛的來源,交通部是否可以研議:第一,毒駕者在重新取得駕照之前,提出暫時性的禁止措施來處理;第二,強化宣導車輛借予使用,可能會帶來的風險要加強宣導;另外,在租賃車方面,車輛沒入主要會是租賃者與租賃公司之間財產損失的民事問題,那是否可以新增如果以自身名義租借車輛給無照者使用的行政罰鍰?請說明一下。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報告,有關這次毒駕的修法,最重要的就是不論是不是汽車所有人都一律沒入的規定,但是這個規定就會造成剛才講的租賃業者也好,或者不是有意要租給他等等這種情形,所以透過這種方式,我們在討論的過程裡也特別提到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有一個很重要的規定,即要構成處罰有一個是不是故意或有重大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如果沒有的話,就不予處罰。剛才委員特別提到,像租車業者已經善盡相關的責任,在租了以後,發生這樣的行為是可以不用處罰,但是如果有一種情形,當鄰居來跟我租車,他又把車子租給別人,變成鄰居在租了這輛車以後,他把車子交給酒駕者,他就沒有善盡責任,有一點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那個部分就要做處罰。有關處罰規定,我們在後續的執行情形,會予以明確說明,讓大家都知道,誠如剛才委員也特別講到,其實重點就是車輛不要借給有毒駕行為的駕駛人。 李委員昆澤:最後我們也提到同乘者責任相關的實務執行應該要明確,並要向社會大眾來做說明。這次毒駕的修法核心就是依托咪酯,它經常是混在電子煙油中來進行使用,外觀難以發現,而且同時也添加了各種不一樣的添加劑,在味道上,它並沒有特定的特徵,駕駛的過程中,他也會隨手吸食;對比酒駕是有明顯的酒味或者是酒瓶,而且飲用地點也相對的受限。對依托咪酯濫用,這種行為除了專業的檢驗或者是藥物作用產生影響,其實它難以察覺或確認,交通部有沒有宣導的策略?或是讓民眾能夠有效地辨識依托咪酯的濫用行為,以及在現場的乘客如何讓自己避免陷入危險?這個都要明確地說明。 陳次長彥伯:我想委員特別關切,對於如何分辨是有吸食毒品或吸食毒品的徵兆等等這樣的宣導,我們後續會透過跟警政或者是司法單位取得相關……其實我手上也已經有相關宣導的特徵資料,這部分我們會來加強宣導。 李委員昆澤:我們之前提到相關的種種作為,都可以有很明確的做法跟執行的方式。但是同乘責任在實際執行上,要有明確的標準規範以及宣導,不要讓社會誤解,或者因為不了解而產生爭議的狀況,交通部必須要有更明確的做法。 陳次長彥伯:是。這部分我們後續在執行的時候,會加強宣導。 主席:謝謝李昆澤委員,謝謝次長、謝謝局長。 接下來我們請下一位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9時43分)主席,謝謝。麻煩請陳次長。 主席:請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次長好。毒駕零容忍,但是我們看到現在毒駕的事件還是頻傳。就這兩天的新聞,彰化大型聯結車撞民宅,毒駕,車內搜出毒品還有槍彈,駕駛遭羈押;前兩天,毒駕載3歲女兒撞入安全帽店,駕駛是育兒網紅;還有我們看到6月20號的時候,5,000名警力全臺抓毒駕,一個晚上查獲155件。換言之,這絕對不是冰山一角,這其實是過去可能因為毒品的檢視沒有那麼地明確,而沒有辦法即時地掌握,再加上新興毒品的氾濫,現在吸食依托咪酯的門檻非常地低,甚至可能購買也相對方便,也因此造成這樣的一個漏洞。但本席要講的是,吸食毒品本身就已經犯法,更重要的是不能吸食毒品之後還開車上路,車子會變成殺人凶器。看到行政院版本有共同的方向,我就先來請教,行政院版本是講所有毒駕就是一律沒入車輛,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的。 洪委員孟楷:那我們要怎麼樣執行?說明一下。因為現在的狀況,本席有看到5,000名警力全臺抓毒駕,一個晚上查獲155人,當中扣留了154輛車,這是第一步扣留,就是在第一線執行的時候,你只要確認他是毒駕,或是試紙有反應,車輛馬上就扣留。再來是移置保管,移置保管之後怎麼樣? 陳次長彥伯:移置保管車輛以後,後續就要看這個毒駕行為,他如果是觸犯刑法的話,就會從刑事法令去完成相關的程序。程序都完備了以後,才確認是要沒入這部車輛。 洪委員孟楷:但是我現在講的是我們現在的版本嘛,我們要求毒駕就是沒入車輛嘛,本席的版本也是如此,行政院的版本也是如此。 陳次長彥伯:是,沒入車輛只是最後行政處分的最終結,但是剛才委員特別提到…… 洪委員孟楷:所以這樣子有可能他查到…… 陳次長彥伯:過程的時候……查到他的車輛就移置保管,其實就已經達到有一點像沒入,他不能再使用了。 洪委員孟楷:是。 陳次長彥伯:至於相關的程序,如果是觸犯刑法的,刑法相關程序要走完了以後,確認了…… 洪委員孟楷:通常以一般案件來講,走完會多久? 陳次長彥伯:這個就要看…… 洪委員孟楷:不是啊,你們不能制定法令卻不了解整個流程,如果不了解流程的話,有可能一個晚上就155臺……我現在探討得比較務實,執行層面是怎麼樣。因為本席剛剛提案說明你也有聽嘛,我們重點是說我們現在拉很高,就是我告訴你說毒駕就是沒入車輛,所以大家不要心存僥倖。但是我現在要探討的是,實際你們要怎麼執行?是交通部、法務部跟警政署,大家共同要配合啊! 陳次長彥伯:是,沒有錯。所以他的車子會先移到監理機關…… 洪委員孟楷:是,目前監理機關有多少?全臺以臺北市來講,現在有多少毒駕已經移置的車輛放在監理機關?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我大概補充說明一下。第一個,現行稽查的部分,譬如毒駕或酒駕,大概會涉及到刑法跟處罰條例。基本上涉及到行政罰的部分,就是當場舉發,然後移置保管車輛,移置保管車輛就會先拖回各執法機關的車輛…… 洪委員孟楷:局長,你沒有聽懂我的問題。我現在是問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剛剛次長說他不確定這個流程要走多久,假設3個月,那3個月內有多少車輛會被保管在那邊?以及我們現在講沒入,如果現在已經確定我們的修法方向一致是沒入的話,那車輛就要處理嘛,這是整個配套措施。但目前為止,沒有看到我們的配套。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車輛移置保管場的部分是在各地方警察執法機關。所以22個縣市各執法機關都有配置相關…… 洪委員孟楷:所以不是監理站,是警察機關? 林局長福山:對、對。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剛剛也講錯了嘛,沒關係。現在移入到警察機關之後,譬如說3個月內確認,就要處理沒入的車輛,因為不可能無限保管嘛!我現在講的是沒入車輛完之後…… 林局長福山:案子裁決完、定案完之後,車輛就處理了。車輛處理的部分…… 洪委員孟楷:怎麼處理? 林局長福山:各地方政府都有訂定車輛保管處理辦法,包括拍賣、銷毀…… 洪委員孟楷:誰執行? 林局長福山:各處罰機關來處理。 洪委員孟楷:所以又是警政單位?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舉發是在警察機關,但是裁決確定完之後,處罰機關在六都就是交通局…… 洪委員孟楷:地方政府? 林局長福山:在16個縣市的部分是在我們各監理機關。 洪委員孟楷:是,好。今天我們討論相關修法,到目前為止警政署也沒有上來,我們地方政府也沒有來。次長,本席為什麼會提這個問題?其實就是大家已經看到我們都支持沒入車輛,這是本席先提出來的版本嘛!但本席現在要講的是,我們後續的執行,我們怕的是修法完之後沒入車輛,結果到最後變成車輛大塞車,沒有地方保管,要趕快去做處理。 陳次長彥伯:委員,沒入車輛或車輛移置保管在處罰條例裡頭都已有明文規定且運作了很久,也都有訂定相關辦法在處理,大部分是警察機關…… 洪委員孟楷:次長,但是本席現在講是我們已經提了…… 陳次長彥伯:所以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程序,不會造成剛才委員講的,沒入了以後車輛沒辦法處理。 洪委員孟楷:次長,現在就是我們提出修法,我要問整個流程,很顯然就是你沒有算出那個數目嘛。如果說你們一個晚上有一百五十幾臺,你要那個時間……好啦,次長,這樣子,你給本席一個完整的說明,以及你們現在整個配套。本席有提到,剛剛我開宗明義提案說明的時候就有講到,本席的版本跟行政院現在最大不同,行政院是說一律沒入,但是如果說他是偷來的車呢?要不要沒入? 陳次長彥伯:這個是我剛才有跟委員特別提到的,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有特別提到,非出於故意過失不罰,所以說原則上還要看這樣的一個行為是不是故意或過失。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們不要讓毒蟲去鑽這個漏洞嘛!如果說他敢,他已經吸毒了,還故意去偷別人的車來開,甚至像剛剛本席講到的彰化聯結車,有可能那個聯結車不是他自己的車,而是公司車。這樣會變成那臺車也不會沒入,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要善盡保管責任。原則上,公司車被沒入的機會很大。 洪委員孟楷:公司車也可以被沒入? 陳次長彥伯:當然啊!他要善盡…… 洪委員孟楷:負責人已經有告知他了,但是他還是去毒駕…… 陳次長彥伯:那要看他怎麼告知,不是簡單的告知兩個字,因為還是牽涉到公司治理,整個公司治理上…… 洪委員孟楷:對,沒有錯,當然公司治理一定很重要。本來相關的人就有相關的責任,但本席現在講的是毒駕的部分,這個駕駛者他也要加重處罰。本席也認為,如果他有偷來的車,或者是去租車,現在租車平臺很方便,假設他是用共享機車,甚至騎YouBike,這樣子會不會認定?不管怎麼樣,本席認為只要吸毒之後還上路,其實就已經是不特定殺人的故意。也因此,本席要講的是,這樣的話,應該要加重他的刑責。 陳次長彥伯:加重刑責的部分,跟委員報告,要問一下法務部或是其他單位,因為處罰條例裡沒有在處理刑責。 洪委員孟楷:好,那加重罰鍰呢?你支不支持? 陳次長彥伯:加重罰鍰,原則上我們尊重委員會大家討論的結果。 洪委員孟楷:好,所以算是正面,不會反對就對了? 陳次長彥伯:對於加重罰鍰,我們不會反對。 洪委員孟楷:最後本席還要再提一件事,這也是參考韓國現在的方向,韓國面臨毒駕也是相對嚴峻,因此他們也有提出來連坐的部分。但現在大家考慮比較多的層面是,如果同車的乘客,要去判定說是不是明知駕駛有吸毒還開車,這可能就是未來在認定上面……總不能讓乘客說一句他不知道,就脫身、脫罪,所以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相關配套?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法令在討論的過程中,我們就有跟……因為這牽涉到實務執行、警察在取締的問題,所以我們有請教過警政署,如果有必要的話,等一下也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原則上,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各種情事,還是要依個案的事實來判定他是否已經知道(明知)或可得知駕駛人施用毒品,以及是否未盡勸阻的義務等等,來判斷他是不是可以免責,所以原則上不會他說一句他不知道就可以…… 洪委員孟楷:不會說一句他不知道就可以脫罪,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 洪委員孟楷:因為其實實務上…… 陳次長彥伯:相關處理的程序,我們也會在後續施行的時候來跟大家明確的宣導。 洪委員孟楷:次長你有抓到重點,實務上很有可能因為現在吸食依托咪酯、取得電子煙相對方便,也因此很多毒駕其實他的樣態是邊開邊吸,如果邊開邊吸的話,同車的乘客不可能不知道,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為什麼同車的人會讓這個人開車?說不定同車的人吸更多。 陳次長彥伯:對。 洪委員孟楷:譬如說,2、3個人……這跟酒駕其實是類似的,一臺車2、3個人,為什麼會指定那個駕駛開車?可能是因為3個人都有喝酒,只是那個人喝的相對少,他來開車;一樣的道理,毒駕會不會同車都有吸食的狀況?當然同車的駕駛該檢驗,譬如說攔檢到車輛,駕駛假設有毒駕反應的話,同車的人是不是應該也要一併做毒品的檢視?這一點在實務上是不是應該要一起支持? 陳次長彥伯:這個可能就要由現場執行的員警來判斷。 洪委員孟楷:警政署能不能回答一下?今天警政署來的單位是交通組的副組長。 陳副組長朝新:跟委員報告,車子攔查下來的時候,我們會看駕駛人還有其他乘客,如果現場有毒品的話,我們可能都會一併帶回去。 洪委員孟楷:車內有毒品,就會所有同車都一起…… 陳副組長朝新:幾乎都會,我們都會帶回去驗一下。 洪委員孟楷:但是我現在講的是現場實務的狀況,在你還沒有辦法盤查車裡面的狀況,你第一步一定是先檢視駕駛人的反應,檢視駕駛人反應之後,就先讓他做試紙的測試,測試完假設是陽性反應,有吸毒,同車的乘客是不是一併也一起測試? 陳副組長朝新:會照SOP做個觀察,看看其他乘客有沒有……因為同車的吸毒人口會聚集,這種狀況比較多一點。 洪委員孟楷:是嘛,這就是實務上的狀況,對不對? 陳副組長朝新:我們會看看同車其他人,比如說小朋友我們就不會檢測,我們只會注重有沒有類似吸毒人口聚集在一起的狀況,觀察這種關聯性比較大的,如果需要的話,我們還會帶回去做後續的盤查。 洪委員孟楷:好,這就是警政署第一線的經驗,我想交通部也了解,在修法的過程裡面,我們共同支持毒駕連坐,其實它的意義在於互相提醒跟互相要求不要開車,你吸毒已經是違法了,你就不要開車上路,如果你還敢跟已經吸毒的駕駛一起開車上路,抱歉,你也有責任,你也有刑責、罰鍰,都有一併連帶責任,要求他們互相警惕不要開車,這跟嚇阻酒駕是一樣的概念,但毒駕更為嚴峻,因為你可能邊開邊吸,會造成更多不確定因素的傷亡,好不好? 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請次長、相關同仁針對本席的版本能夠加強態度,我們去加強,更重要的是,當我們修法三讀通過之後,報導讓大家知道,現在毒駕就是一率沒入車輛,你開超跑、我沒入超跑,你騎摩托車、我沒入摩托車,你開什麼車、我就沒入什麼車,讓他知道不要上路最重要,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跟各單位。 請徐富癸委員發言。 徐委員富癸:(9時57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次長、公路局林局長、警政署陳副組長。 主席:請陳次長、林局長、警政署陳副組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徐委員富癸:次長、局長早安。最近幾乎每一天的新聞報導都可以看到毒駕肇事的狀況,也造成社會人心惶惶,未來政府如何重拾人民上路的信心,我想應該也是行政院跟相關部會團隊努力的方向,所以我看院長也提出毒駕零容忍相關的政策。包含我今天早上有看到新聞,今天行政院的院會應該也會針對毒駕有一些重要的宣示。 陳次長彥伯:菸害防制法會修法。 徐委員富癸:對,應該會有這樣的做法。不過根據我們調閱的相關資料,從今年1月到2月道路交通的事故裡面,因為毒駕造成死亡的人數高達4人,受傷的人數有68人,相較於去年同期10人,增加了6.2倍之多。我們刑事警察局統計,截至今年5月為止,一共查獲了毒駕高達6,730件,依相關的公共危險罪移送,依統計來看,每天平均就有44名毒駕者上路,非常非常恐怖。 現在包含交通部也好,警政署也好,大家應該要共同來面對這樣的問題。不過最近我們也發現一個狀況,因為現在許多的年輕朋友,他們一邊抽電子煙、一邊開車或是騎車,我們可能就會有熱心的民眾誤認為這個會不會是毒駕行為,這樣的取締甚至彼此不信任的感覺,次長,你怎麼看待這樣的狀況? 陳次長彥伯:我想毒駕行為應該是大家要共同來防制的,所以剛才特別提到,一邊開車、一邊吸食電子煙,原則上電子煙本來就是違禁品,所以剛才也特別提到今天院會大概會通過有關菸害防制法相關的規定,從販賣、運送、持有等等都會加以處罰。有關這部分,我們支持這樣的政策,也應該要這樣走。 徐委員富癸:行政院現在針對多重面向來嚴防毒駕事件,但還是有幾個問題必須要再討論,現在因為我們唾液的快篩還是有存在偽陰性問題,所以我們第一線執法的同仁現在大概只能先用肉眼來判斷,可能行為上有明顯失控,甚至可能有些疑似毒駕的狀況,我們應該很容易去處理,但是針對剛吸食不久,還沒有發作,甚至還沒有達到試劑敏感門檻的時候,可能會變成漏網之魚。針對這部分,警政署有沒有什麼樣的作為? 薛研究員昇旭:跟委員報告,114年11月20號到今年3月31號,我們員警查獲唾篩試劑陽性的毒駕事件,我們都是依照作業程序規定完成唾篩跟採尿的部分,經比對檢體跟毒品的項目都是準確的,顯示我們唾篩快篩陽性的預測率達到100%,都沒有偽陰或是偽陽的情況。 徐委員富癸:所以第一線執法只要有發生疑似狀況,你們就是一律做檢測嗎? 薛研究員昇旭:是要有毒駕癥候的情形之下。 徐委員富癸:我剛剛提的是,如果他剛吸食不久,表面上看起來都好好的,你們會不會做這樣的檢測? 薛研究員昇旭:假如他有毒品癥候的話,我們就會做這個檢測。 徐委員富癸:我剛講的意思就是第一線……雖然我剛才吸毒,可是我外表看起來好好的,但事實上我是毒駕上路,你們怎麼去判斷這個狀況?這個應該不難回答吧?如果連這樣都沒辦法處理,應該還有很多漏網之魚,這會很麻煩。 李偵查員婉伶:如果我們在車內發現依托咪酯吸食器之類情狀,即便他剛吸毒,員警有發現毒品的話還是會請他使用唾篩試劑。 徐委員富癸:對,我的意思是應該要用更謹慎的態度做處理,應該是這樣子嘛! 李偵查員婉伶:對、對、對。 徐委員富癸:不然等到發生事故之後才發現是毒駕就來不及了,是不是這樣? 李偵查員婉伶:是。 徐委員富癸:所以警政署對於第一線的同仁應該有更嚴謹的SOP才對吧? 李偵查員婉伶:有、有、有,我們都有宣導,各類會報都會再加強宣導。 徐委員富癸:剛剛我們有提到篩檢率是百分之百? 李偵查員婉伶:對。 徐委員富癸:現在有針對更精準的快篩工具進行研發嗎?因為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毒品的樣態越來越多,製造的人也越來越厲害,我們有什麼精進的作為? 李偵查員婉伶:因為我們目前採購的試劑都是採符合歐盟規範及美國FDA認證的唾篩試劑,針對依托咪酯最近有人反映可能需要濃度比較高的唾篩試劑才能檢測出來,我們為了提升快篩的檢驗量能,會向試劑的供應商要求全面降低檢測的閾值。 徐委員富癸:是,還是要與時俱進,針對犯罪態樣不斷的精進,我們應該也要有積極的作為。 李偵查員婉伶:是。 徐委員富癸:好,我有兩點建議:第一,針對毒品的快篩工具,應該研發更精準的工具予以因應。第二,應該嚴防及拒絕毒駕者重新考照。針對這部分能不能請次長說明目前有沒有什麼積極的作為?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原則上查獲毒駕現行的做法是直接吊銷駕照,駕照吊銷以後只有兩種情形可以再考。我先講終身不得考照的部分,如果是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則終身不得考照,就是委員剛剛所講,這種情形的毒駕就不可能再考;如果是單純的毒駕被吊銷駕照,三年不得考或幾年不得考,如果累積達六年不得考的話也是終身不得考照。所以簡單的講,如果毒駕兩次,第二次以後就是終身不得考,沒有再考的機會,唯一有的話就是單純的毒駕情形才有所謂的重新考驗,但是重新考驗也要經過相關的戒癮或是講習教育之後,而且要觀察六個月沒有再吸毒的情形,我們才會發給駕照。所以原則上是以最嚴謹的態度處理毒駕再重考的作為。 徐委員富癸:次長,我再請教一下,如果拒絕毒測,是一律吊銷駕照嗎? 陳次長彥伯:是、是。 徐委員富癸:而且三年之內不得重新考照,但是這個拒絕毒測的人到底有沒有吸毒?這部分你們怎麼……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我們就不問了。 徐委員富癸:不問了? 陳次長彥伯:對,不問、不問。 徐委員富癸:我想這部分也要…… 陳次長彥伯:因為警察在執行時就會明確告知正在做毒駕或者酒駕的測試,若你拒絕了,我們就不問。 徐委員富癸:是,希望藉由今天的修法能夠嚴謹的重新檢討,讓我們的鄉親能夠安心,路上的交通也不會因為毒駕受到影響。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最近中部發生一個感染HIV的校車司機性侵多位女性甚至造成傳染的案件,次長你們有掌握這個狀況嗎? 陳次長彥伯:這案我們有所了解。 徐委員富癸:有了解,未來針對職業駕駛的部分,我們是不是有相關的規範?甚至盤點職業駕駛適任的規範?或有查核的機制?這部分能不能請公路局說明? 林局長福山:報告委員,您的簡報畫面呈現的處罰條例是針對計程車,校車司機是屬於大型車職業駕駛人的部分。目前校車大概是由學校採購及委外辦理,其中會牽涉到三個課題,第一是公司治理的部分,現行公司如果要請司機的話,在駕籍相關違規的部分包括是不是有酒駕,只要是交通違規,雇主都可以做受僱前的查詢,受僱之後他也可以隨時查詢公司所屬駕駛人相關的狀況。第二是學校辦理採購及委託的相關部分,對於受僱的業者及相關駕駛人,基本上可以訂一些採購條件的要求。 徐委員富癸:局長,我只是在提醒,我知道校車是由學校規範,但是未來針對職業駕駛資料庫的建立,甚至他可能不當校車司機了,搞不好他跑去從事其他職業別的職業駕駛,有沒有相關機制可以防堵這樣的狀況發生?一些惡行惡狀甚至可能會造成社會危害的惡性職業駕駛應該不適合再做這樣的工作,有沒有相關嚴謹的規範?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因為委員提到的部分大概會牽涉兩個層面的課題,如果是純粹交通違規的部分,公路局本身的資料庫就有;如果涉及一些刑事與法律的部分,因為資料介接必須要有法令的依據,在實務上的處理,不管什麼公司僱用員工時如果有需要,為避免一些相關情況的話,應該都可以請受僱人(員工)…… 徐委員富癸:來做查詢嘛。 林局長福山:對,提供相關自我證明的部分。 徐委員富癸:所以這部分還是請交通部做跨部會的整合,甚至雇主也應該可以查核,避免造成一些危害學生或是職業行為的治安漏洞,我認為應該要再努力一下,好不好?謝謝。 林局長福山: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徐富癸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及各位官員。 接下來,我們請許智傑委員發言。 在許委員發言前提醒列席官員,待會在第一次發言前可能要稍微說明一下你們的單位和姓名,這樣才有辦法列入公報,因為像剛剛回應的部分,有些是本來沒有宣告的官員,所以你們回應時公報上沒辦法記錄,所以待會各位發言的時候要稍微講一下自己的職級和單位,以上說明,謝謝。 許委員智傑:(10時9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次長。 主席:好,請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許委員智傑:次長好。我想每位委員幾乎都會關心毒駕的問題,事實上,社會大眾對毒駕的厭惡度真的是提高很多,你看毒駕的數目字增加得非常快,前年是2,131,去年是8,659,今年第一季就已經3,223,到5月的數目字是6,730。發生這麼多件的毒駕,前陣子又有位桃園的媽媽還載著女兒,後來發生了車禍,其實我們對於毒駕及酒駕幾乎都是零容忍,現在交通部新研擬的方案規定惡意拒測時可以吊扣他的車子,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如果是惡意拒測就會吊銷他的駕照。 許委員智傑:吊銷執照,還有吊扣車輛。 陳次長彥伯:車輛是沒入,不是吊扣,是沒入車輛。 許委員智傑:沒入是怎麼樣? 陳次長彥伯:沒收、收起來。 許委員智傑:沒收,這是私人財產就直接沒收? 陳次長彥伯:是,所以需要法律明文規定才能這樣做。 許委員智傑:這部分你們有查過是OK嗎? 陳次長彥伯:OK,處罰條例的沒入不是這次才有類似的規定,處罰條例有很多…… 許委員智傑:直接把車子沒收? 陳次長彥伯:是,將車輛沒入。 許委員智傑:如果首次毒駕及連續累犯,基本上罰款之外也同時吊銷駕照? 陳次長彥伯:對,罰款的額度也會不一樣,累犯的處罰額度會不一樣。 許委員智傑:現在時速超過40的車子是吊扣牌照半年? 陳次長彥伯:對,那是吊扣,半年之後車子會還給他。 許委員智傑:超速超過40跟毒駕是誰比較嚴重? 陳次長彥伯:毒駕相對嚴重很多。 許委員智傑:是啊!所以我在想毒駕有沒有機會仿超速超過40的作法? 陳次長彥伯:不要吊扣啊!我們現在毒駕是直接沒入。 許委員智傑:不是,毒駕第一次跟第二次有沒入嗎? 陳次長彥伯:第一次就沒入啦! 許委員智傑:喔,所以只要是毒駕,車子就統統沒收?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智傑:那是滿嚴重的。 陳次長彥伯:很嚴重!意思就是毒駕是無法容忍的,就是這樣講,所以駕照也要做最嚴厲的處分,就是吊銷,車輛就是沒入! 許委員智傑:所以只要是毒駕被檢測出來,車子就直接沒收? 陳次長彥伯:以前酒駕或是什麼,只有在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時候才沒入那個車輛,但現在毒駕是直接沒入,因為毒駕實在太危險了! 許委員智傑:是的。 陳次長彥伯:它每次發生事故幾乎都會有人死亡,所以就直接沒入。 許委員智傑:所以只要毒駕,車子就沒收? 陳次長彥伯:是,未來的修法是朝這個方向。 許委員智傑:好,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完成? 陳次長彥伯:我們已經把修正草案送進大院了,所以我們希望可以併這次審查儘速讓大家共同討論。 許委員智傑:OK,那我們就拜託召委儘快排。 再來,目前桃園的交通公園已經做好了,也已經開幕了,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智傑:鳳山的已經做好了嘛? 陳次長彥伯:不好意思,我請林局長說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鳳山已經做好了。 許委員智傑:對啊! 林局長福山:現在已經在規劃要舉辦正式開幕典禮。 許委員智傑:大概什麼時候? 林局長福山:8月。 許委員智傑:好。我們是不是辦一個考察?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智傑:到時候請部長一起下去。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目前大概會規劃舉辦一個啟用典禮,到時候看是不是併交通委員會的考察行程,這個我們都可以配合辦理。 許委員智傑:OK,我是這樣建議,其實交通教育跟品德也都有很大的關係,交通教育應該是從小開始做,上次有問過交通部跟教育部,目前對於交通教育有聯繫了嗎? 陳次長彥伯:有,在整個道安體系,教育是很重要的一環,所以我們有相當的聯繫。 許委員智傑:我是建議交通部,交通公園新北有,臺北也有,然後新竹、桃園、高雄,高雄是在我們鳳山。如果各地縣市政府教育局辦校外教學,當然我們都會儘量鼓勵,但如果教育部能夠有所作為的話,是不是可以請各地教育局協助?這樣動的機會會比較大,針對這個部分,交通部跟教育部聯繫的狀況如何? 陳次長彥伯:我簡單先跟委員報告一下,有關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交通公園等等,教育部或是當地教育主管機關要扮演很重要的角色,我記得在桃園監理站或者高雄所的交通公園等等都會跟當地縣市政府合作,然後透過縣市政府的教育單位鼓勵校外教學或者是小學以上都要到交通公園去上課,都有這樣的機制。委員特別提到要跟教育部更緊密的合作,這部分我想後續我們會再處理。 許委員智傑:我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你看日本小孩子過馬路是不是都會舉手?但你有看過幾個臺灣小孩子舉手? 陳次長彥伯:我的侄女會舉手,而且會跟我說:阿伯,你也要舉手! 許委員智傑:這其實是很簡單的概念,因為他們小孩子的視角跟我們大人的視角不一樣,我們大人的視角用眼睛餘光可以看很寬,但小孩子的視角就是比較窄,沒有辦法像我們看那麼寬,再來就是小孩子的身高都比較矮。你去日本考察一下注意看,幾乎每個日本小孩子過馬路都會舉手,那當然就會增加高度可以讓人家比較容易看到,這其實是一個很簡單的交通教育,臺灣的小孩子,雖然你的孩子會舉手,但是一般你可以在路上看,大部分小孩子都不會! 陳次長彥伯:現在尤其是幼稚園,因為這有在推廣,所以看到有些幼稚園帶出去的時候,整隊幼稚園小朋友也是會舉手。 許委員智傑:是的,所以我說這其實就是交通安全教育,從小扎根嘛!交通部如果跟教育部有更重視的話,我們上馬路就可以看得到,這很容易測試!交通部是不是……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跟教育部…… 許委員智傑:跟教育部多聯繫,做一下共同的宣導。 陳次長彥伯:好。 許委員智傑:保護孩子的安全是我們非常重要的職責!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請交通部跟教育部能夠多保持聯繫?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來看如何加強。 許委員智傑:我們要測成果很簡單,去馬路走一走,看看小朋友有沒有舉手就知道了,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智傑:希望交通部在這部分也能夠多加強。 陳次長彥伯:是。 許委員智傑: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許智傑委員,謝謝次長、各位官員。 接下來請萬美玲委員發言。 萬委員美玲:(10時19分)謝謝召委。有請次長。 主席:請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萬委員美玲:次長好。今天毒駕這件事情是一個非常大的重點,我們看到近來毒駕案件數越來越多,而且傷害越來越大,所以這個事情值得重視。當然之前不管是交通部或相關部會都有在做一些努力,這個我是肯定的。但是我們看到行政院版的道交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酒駕跟毒駕罰鍰的部分,竟然是跟現行條文一致,這件事情本席不太能接受。 我記得當時本席在交通委員會的時候有跟部長聊過,當時質詢的內容也講到希望毒駕跟酒駕能夠脫鉤,脫鉤之後毒駕加重處罰。雖然我們等一下要討論,有些地方的確是加重了,不過在罰鍰的部分,機車是罰1萬5以上9萬以下,汽車是3萬以上12萬以下,雖然今天我們都有說現在要增訂毒駕就吊銷駕照,然後沒入車輛,我們當然覺得這樣重罰是好的,可是為什麼不把罰鍰的部分一併提高呢?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報告,當時沒有是因為現行制度裡面,酒駕跟毒駕的罰鍰就是拉開的,第一次,譬如說…… 萬委員美玲:現在罰的是一樣的。 陳次長彥伯:我們先講汽車,汽車是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但是我們會有一個統一裁罰處理細則的裁罰標準。 萬委員美玲:講清楚一點。 陳次長彥伯:在那個標準裡面就講得很清楚,如果是汽車酒駕,第一次是3萬,但是毒駕就是12萬,本身就是分開了,所以我們在這裡才沒有…… 萬委員美玲:不能這樣講,次長,我覺得這不能這樣說!因為,第一個,你現在的意思是在罰鍰的部分,兩個本來就是分開的。 陳次長彥伯:兩個分開,而且兩個還有差距,不是一樣的罰鍰。 萬委員美玲:不對、不對,應該這樣說,因為現在汽車的部分不管是酒駕或毒駕,都是3萬以上12萬以下,只是你現在的意思是說如果酒駕就是3萬,如果是毒駕就一次罰到最高,您的意思是這樣嘛!對不對? 陳次長彥伯:是。 萬委員美玲:我覺得這不對,在法上面來講還是適用在這個range當中,我們適用的還是在3萬跟12萬當中。本席以及上次部長講的,我們要把它脫鉤,為什麼要脫鉤?脫鉤不是沒事找事做,是脫鉤以後要重罰嘛,對不對?就像你現在處理酒駕、毒駕在吊銷駕照跟沒入車輛方面也是不一樣的做法,當然罰鍰也要有不一樣的做法啊!本席認為是不是你們忽略了這一點? 陳次長彥伯:我跟委員講,不是我們忽略啦,對外來講也是脫鉤的,本身一個是3萬、一個是12萬,然後罰鍰額度也不一樣。至於表達方式…… 萬委員美玲:很好,次長,如果是脫鉤的話…… 陳次長彥伯:如果認為這樣的表達方式無法讓大家了解的話,爾後在討論的時候,我們也可以把這樣的條文分離出來。 萬委員美玲:當然、當然!次長,我覺得這方面分兩個,第一個,如果這是一種說法,那我建議你們應該要把它訂得更清楚一點;第二個,如果按照您所說的,確實它是已經脫鉤了,既然脫鉤了,我覺得毒駕就應該要再加重罰緩,所以這個是本席兩個意見,請次長帶回去。 另外,我們看到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裡面這一次都有增訂,在毒癮者跟毒駕被吊銷駕照之後,要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成癮治療、毒品危害講習等等,完成以後才能夠重新去考領駕照。這些相關部分有沒有跟衛福部討論過要怎麼執行?有相關辦法訂定出來了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在這一方面有關剛才特別提到的,不管是毒品戒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者是…… 萬委員美玲:你不要再重唸一次好不好,你回答我就好了,時間有限。 陳次長彥伯:這些我們在討論法條討論的過程中都有跟衛福部等相關單位討論過…… 萬委員美玲:那要怎麼執行?這個辦法有嗎?制度出來了嗎? 陳次長彥伯:後續我們在這方面會另訂一個辦法。 萬委員美玲:本席問您的就是辦法訂出來了嗎? 陳次長彥伯:辦法目前還沒有訂。 萬委員美玲:要多久才會訂出來? 陳次長彥伯:我們會在母法通過之後、施行之前把它訂出來。 萬委員美玲:好,我覺得這個執行很重要,不要你空有一個想法跟計畫,但執行出了一些問題,這個辦法很重要。 再來,據統計資料看來,毒癮者1年內復發率極高,這個數據你們一定有,尤其在本席的選區桃園,我們也看到了幾件毒駕的慘劇,截至今年5月,在查獲的91個毒駕案例當中,高達94%有毒品前科,其中也有將近兩成、也就是18%有毒駕前科。所以次長,本席看到您說要完成戒癮治療跟毒品危害講習,然後6個月後就可以換發3年的短期駕照,這個6個月是怎麼計算出來的?本席真的覺得太短。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一下,剛才委員特別提到毒癮戒治,當他要來考照之前,其實就有一個3年不得考,所以他其實…… 萬委員美玲:次長,本席沒有問你考照這件事,我不是問你考照的事,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完成戒癮治療、毒品講習6個月後就可以換發3年的短期駕照給他嘛,對不對?那為什麼是6個月?我現在問的是,為什麼是6個月?因為我們看到統計數據,1年內復發的機率很高,那你怎麼訂6個月? 陳次長彥伯:這是戒癮治療完了以後我們再觀察他,戒癮都已經完了,他都已經……再觀察他6個月…… 萬委員美玲:次長,你怎麼那麼可愛?你說戒癮治療完,但毒癮者1年內的復發率難道是邊吸毒的時候邊復發嗎?不是嘛,就是戒毒之後才叫做復發。 陳次長彥伯:委員一直在講說戒癮治療結束了,你又說他1年後復發,那……所以我們必須要假設他是未復發的。 萬委員美玲:次長,你可能仔細聽一下,你有抽菸嗎? 陳次長彥伯:我沒有抽菸。 萬委員美玲:你沒有抽菸,好,抽菸的人都知道,在戒菸之後一段時間,也許半年、也許1年、有的是一年多,其實他可能就沒辦法、那個菸癮又來了,我簡單舉這個例子。所以毒癮者在1年之內的再復發率是很高的,因此6個月這個時間本席覺得比較短了一點,是不是應該要再更長一點、更確保一點?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6個月以後我們是給他駕照,但是他只要再有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再復發、再去吸毒或是酒駕的話,我們一樣又吊銷他的駕照,他又不能考、不能取得駕照,又在這個輪迴裡面,所以不會有這個問題。 萬委員美玲:好啦,次長,本席跟您提…… 陳次長彥伯:真的,不會有這個問題!我們對於…… 萬委員美玲:你可以保證絕對不會有這個問題嗎? 陳次長彥伯:所謂不會有這個問題,他只要是毒駕或吸毒,我們都會在第一時間做處理;第二個,至於他會不會復發,這不是我們能夠保證的。 萬委員美玲:次長,您剛剛說絕對不會有這個問題,指的是不會有什麼問題? 陳次長彥伯:我所謂的不會有問題,就是我們會嚴格的管制…… 萬委員美玲:您剛剛有說一個嘛,你剛剛說我保證絕對不會有這個問題,你指的是不會有什麼問題? 陳次長彥伯:不會有委員特別提到的,當有人毒駕或酒駕的時候我們漏了、無法管制,不會! 萬委員美玲:我沒有這樣講啊,我講的是我認為6個月的時間其實短了,那為什麼不能拉長一點、更確保無虞?那你說你保證不會有這個問題,是保證他不會再復發,還是不會再肇事?還是不會再毒駕?你是保證什麼? 陳次長彥伯:這個我沒有講,復發我沒辦法保證,我保證的是如果他有毒駕或者是酒駕、吸毒的情事,我們知道了以後一定會做處理,這個沒有問題。 萬委員美玲:這是兩碼子事,次長,答詢不要這樣答詢啦。本席提出來是覺得,既然我們有一些數據是說毒癮1年內的復發率極高,所以本席也希望我們是不是能夠在講習都完成之後再觀察1年,假設1年的時間才能換取短期駕照,我覺得會更安全一點,所以希望這個部分次長能夠帶回去。 最後,我簡單再講一個部分,最近我們看到交通部推動5月31號上路的是,本來75歲要換發駕照,現在下修到70歲,這部分有128萬名的高齡駕駛人受到影響。次長,這邊有一個數據,交通部自己說5月31號到6月18號已經辦理的換照人數有2萬5,082人,實際上去換照的是2萬2,847人,另外自動繳回的是2,235人。按照這樣算,換照率只有1.96%,這樣有符合你當初設定的目標嗎?什麼時候要達成全面換照?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下修到70歲的部分基本上有2年的緩衝,在這2年內換完照都符合規定,從5月31號…… 萬委員美玲:拜託一下,好不好?我的時間其實已經超過,你們不要這樣答詢,這有沒有符合你們當初設定的目標? 林局長福山:符合。 萬委員美玲:什麼? 林局長福山:符合,因為…… 萬委員美玲:這個1.96%是符合的?那你有沒有設定大概幾年內要完成全面換照? 林局長福山:我們希望2年內全部換完。 萬委員美玲:多久? 林局長福山:希望2年內大家都依規定…… 萬委員美玲:2年內,是不是? 林局長福山:是。 萬委員美玲:另外,我們要讓這些長輩、長者方便換照,他們才會有意願來換照,你設定了一個一站式的換照服務,希望比照像原民鄉鎮的服務對象等等,就是30公里以上你設定了一個可以換照的服務區域,這個距離會不會太長了?有沒有跟地方縣市政府或監理單位談過怎麼樣讓它縮短一點,方便長輩換照?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所謂設定30公里是現在偏鄉下鄉考照的部分,但是我們現在實務操作上跟縣市、地方政府的區公所…… 萬委員美玲:有溝通嗎? 林局長福山:只要他們願意提供場地,這些相關的部分我們都可以配合來辦理。另外一部分我也跟委員報告,以目前換到兩萬多人來說,其實偏鄉換照率比都會區還好。 萬委員美玲:這樣很好。其實民團非常擔憂,如果高齡長者換照不易或者他們的習慣一時還沒有辦法轉換過來,你想想看,今天假使他們的駕照到期,可能滿街上很多的長輩都在無照駕駛,我覺得沒有解決掉高齡駕駛的問題,又衍生出來其他的交通問題,就會比較麻煩,所以這個部分要拜託。 最後一個小點,再給我1分鐘。本席知道在美國加州有建立醫師通報機制,不曉得次長知不知道,就是針對可能會影響駕車的疾病部分,包括像癲癇、嚴重失智或者突發性暈眩等等,他會直接連線監理站,可能在某一個期間內暫時扣照,這個部分有沒有也跟衛福部討論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這樣的資料介接,我們在處罰條例已經修正了,應該是前一、兩次已經修過了,可以有介接的機制,我們現在正在做處理。 萬委員美玲:有修過了,怎麼修? 陳次長彥伯:就是有幾種情形,像剛剛委員特別提到的癲癇還有失智等等的幾種情形,我們會去介接衛福部或者是勞動部等等機關的資料。 萬委員美玲:那這樣好不好,次長,會後把您現在說已經修過的相關辦法、跟各部會討論的結果送一份到本席辦公室來,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 萬委員美玲: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沒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萬美玲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跟各位官員。 我們稍後在陳清龍委員發言後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魯明哲委員發言。 魯委員明哲:(10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交通部陳次長、法務部謝參事及警政署交通組陳副組長。 主席:請次長、參事、陳副組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魯委員明哲:上個禮拜18號,我們有看到卓院長反毒宣示的記者會,其實我的心情真的是感慨比感動多,我不知道我們所有的國民朋友看到這樣是什麼感覺,因為第一個,我特別想到,印象深刻,2020年我第一次擔任立委,從地方到中央,不久之後就看到當時行政院蘇院長在109年9月29號正式發布,是第一次,106年到109年,也是我們小英政府時期,他認為第一期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1.0大有成就,成效卓著,那一天的新聞稿表示新興毒品的吸食人數大幅降低超過三成,已經發揮了遏止的成效,新聞還在行政院的網頁上,還沒下架,有發揮成效,投入了100億,用的是什麼方法?阻毒源!就是阻絕這些毒品的原料,擋在境外,結果5、6年之後,我們在記者會上還在講這些廢話,我們那時候就已經喊過了,成功了!我們阻毒源,有強力查緝,所以106年到109年的成效卓著,本席為什麼感慨?110年開始,當天又宣示,因為前四年成效卓著,我們乘勝追擊,接下來4年到113年,我們的策略是跨部會、跨地方、跨領域,整體作戰,要斷毒三流──金流、人流跟物流,我告訴你,現在我們人民的感覺是這三流物流毒品滿街跑,欣欣向榮,不管是毒品的產業,甚至是施用毒品的人數大幅增加,不要講金流,你到底做了什麼東西?投入150億,那我們再看看成績,第一期大有成績,109年宣示之後,我們就看毒駕移送,110年開始毒駕移送的人數從43位,隔年46位,到第二期結束那一年(113年),人數成長了60倍。 我先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因為我看你的文章,1,500、1,600字,文情並茂,我是真的很感動也很感慨,109年那個文章,法務部、教育部可能有組成國家隊,你們領銜發的,最後一句話讓我最感動,但現在也很感慨。你們說:二期作為之後,我們使毒害遠離、人民安居樂業,讓臺灣防毒如同防疫,成為世界之光。你有沒有覺得現在是被打耳光?法務部你們當時這樣,到底發生什麼事,就你的角度、你的見解,我想這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但是我看到當年你們講的……第二期防制成效結果如何?有沒有如同防疫成為世界之光?法務部你說一下現在狀況。 謝參事志明:謝謝委員的垂詢,針對毒品作戰這個議題,跟毒品的作戰本來就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當中當然會有些起伏,早年我們在取締新興毒品上面,屢次獲得一些成效,但必須說依托咪酯的流行其實是最近這幾年的事情,因為它有快速的散播性,以及年輕人在搭配電子煙之後,整個情勢又再燒上來,不管是我們法務部還是轄下的臺高檢,針對新興毒品的防制其實都有不停的在滾動檢討,提出相關的防制措施。 魯委員明哲:謝謝謝參事,因為今天你們來的不是部長、次長,要你回答太廣泛的問題,對你也不公平,但我們回頭看109年的宣示,好像跟上個禮拜院長講得差不多,等於是大失敗,還暴增,你們要注意一下,因為113年正好是賴清德總統上任那一年,發生了什麼事?113年比4年前暴增了60倍,114年全年暴增到200倍,光是毒駕事件變成八千多件,今年的前5個月跟去年比較,又差不多多6倍,你知道嗎?我很難想像。我們現在提醒大家要全力防範,希望今年能夠看出成效,不然再這樣發展下去,今年可能是明年的再2到3倍,這是非常、非常嚴重的。 請次長,今天毒駕發生這樣嚴重的一個事情,我們所有國民都非常痛恨,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之下,現在道交條例、未來的刑法公共危險罪,可能包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法齊發,從行政到刑法到毒品的專法,希望能夠有效去箝制,但是我擔心這些法規又不是一天、兩天,我請教一下你對於毒駕事件快速增加的主要理由,你說一下。 陳次長彥伯:剛才參事有特別提到,其實就是一些新興毒品快速的在國內蔓延,所以有關毒駕的問題會有這樣的一個情形,查緝的方式剛才警政署也特別提到他們用唾液快篩的方式,所以可以很快的把有毒駕行為的駕駛找出來,所以看到件數一直在攀高。 魯委員明哲:次長跟警政署,我覺得其實我們很多政策到最後都很辛苦、很悲哀,都是最後一關末端在補破網,你根本也補不上、追不及,每次看那幾個移民署移民官在追外籍的逃跑移工,因為前端沒人管,後端的你們只能拼命,所以按照道理,我們現在嚴懲毒駕,其實在某種角度是表示我們的漏洞太大了,前面源頭是完全沒有辦法……如阻絕毒品原料於境外,沒有一件事情源頭有做到,所以今天警政署交通組的,你們在抓毒駕,但是你們對於毒駕只能抓一個辦一個,我們希望還是要有整體的績效。 喪屍煙彈就是剛剛說的依托咪酯,那是新興毒品,但是你們這兩年來,把它從三級毒品變成一級毒品,這部分法務部再來說一下嗎?確實要變成一級毒品吧?大家這樣的浮濫使用,兩年前你們沒有感覺到這種威脅嘛,這樣好不好,我們有政府會做事,我們國民都認為,尤其防毒這檔事,有一堆人擋在前面,密不透風,這是國民的想法,不是我的想法,那請問一下,兩年前你完全無法預測到有這樣的情況,當時法務部主導這個事情的立場,把它列在三級毒品的想法是這樣是不是?你說一下。 謝參事志明:跟委員報告,其實列為幾級毒品這個事情是有個機制在跑,法務部底下有設一個審議會,審議會的相關專家學者會就其毒品的危害性跟…… 魯委員明哲:所以你們幾級毒品主要的幾個原則是什麼?你說一下大原則。 謝參事志明:其實會按照這個毒品的危害性跟成癮性、可能造成的危險性,還有目前社會的關注度有多高。確實依托咪酯這幾年濫用的狀況有比較嚴重,所以最近審議會已經通過,有報行政院,要把它提升為第一級毒品,提升為第一級毒品之後,相對應的就是其處罰的刑責,不管在施用或是散布或者是販賣上面,都會有大幅的提升。 魯委員明哲:好,我知道,你剛剛特別講的浮濫程度等幾個指標,我們現在看到所有毒品毒駕都有具體資料,警政署提供的是最浮濫、目前最嚴重的,而且不是新興的,從很早時代就用到現在的是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就是在毒駕驗出,有75%,第二名當然是依托咪酯,它是會造成斷片的,那很嚴重啊!這樣一個幅度的話,以趴數、氾濫程度來看,毒駕部分你們有一併討論安非他命嗎? 謝參事志明:跟委員報告,這個的認定必須還是要報到審議會來處理,因為我本人也不是審議會的成員,所以我不曉得就安非他命部分是不是另有其他的考量。 魯委員明哲:好,謝謝謝參事,今天要你回答這件事情,我也覺得你很辛苦。可是我覺得有一件事情,就是新聞到哪裡,我們就做到哪裡,三年前沒有新聞,它就是三級毒品了,沒有預測、不需要專業預測,完全沒有判斷能力的結果,其實民眾都在看。當然我覺得三法可能齊修,都非常、非常嚴重,我們覺得一定要快,希望從法律著手,即使在末端,告訴別人這是非常嚴重的,包括能夠反過來回饋,從毒駕所引發的修法,能夠促使施打毒品的人變少,能倒過來變成一個良性的循環,我覺得修法要快、要嚴。 不過修法的嚴謹度,以及執法的嚴謹度,這個部分請交通部、法務部,尤其在第一線的員警同仁們,很多的訊息、很多的制度,現在你們的快篩試劑部分,請問警政署,快篩試劑目前的狀態是不是各縣市警察局自行小額採購? 薛研究員昇旭:目前由各縣市警察局做小額採購。 魯委員明哲:好,OK。我提醒你,在小額採購之後,全臺灣頭到中彰投到屏東那一頭,大家用的東西都不一樣,真的不一樣喔!以前疫情要快篩的時候,有些比較OK、有些不OK;有些驗出有、有些當場驗出沒有。這個部分警政署必須考量清楚,包括交通部、法務部,你們為了公平執法,執法的嚴謹度要嚴,可是如果有人買五合一、有人買七合一,現在最好的是十合一,然後驗出來,第一個是逃脫率,我們問了很多專家,包括警界的好朋友,他說即使七合一也大概有5%是驗不太出來,有5%驗不出來。我今天沒有時間,我也不講,包括有一些化學程式變一下,甚至有一些像古柯鹼的東西驗不出來,有一些像什麼蘑菇的毒品,因為快篩沒辦法去做,又或者像搖頭丸,因為在口水中的濃度,也有它運作的一個方式。 當你們要執法的時候,未來可能刑法公共危險罪會再修,動輒出一點事情,搞不好是十年以上的部分。或許因為他用的毒品不一樣,所以他沒事,但你知道這會發生什麼事嗎?他就會知道哪幾種毒品是快篩驗不出來的。我想這個部分,當然因為科技的問題,我在這邊講,不是說誰對、誰不對,但是我覺得這種統一性,若要執法了,那麼你們的快篩要有一個實驗室,去針對於國內哪一些符合你們執法標準的快篩,你們選兩、三種品牌出來,提供給地方政府警察局去採購,這樣會比較一致,不然大家用的品牌不一,有些的敏感度、精確度不一樣。有沒有想法要朝這個方向來做,還是各搞各的? 薛研究員昇旭:我們目前所使用的唾篩試劑部分,還是以兩種唾篩試劑為最主要的。 魯委員明哲:對,為主嘛!如果不為主的也可以採購、為輔的也可以採購嘛!當個別採購的話,現在地方政府個別採購,我要請你們注意所採購的到底能不能符合未來執法的標準,包括偽陽性而造成無辜的人、偽陰性而造成逃脫的人,都是不行的,這樣都會成為後續第一線的員警同仁、交通部,甚至未來法務部執法時的困擾。我希望警政署甚至法務部,你們要保證喔!若這個快篩劑出了什麼問題,你們不要推給地方政府說他們買錯了、買不對,我最怕後面來這套,因為法律修嚴了,那麼對於測試的標準基準、廣度及精確度,你們都要有實驗室來配合,要有人來保證,這是我給你們的建議,希望你們帶回去參考,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魯明哲委員,謝謝次長及各位官員。 接下來請陳清龍委員發言。 陳委員清龍:(10時47分)謝謝主席,我在此邀請陳政務次長。 主席:請次長。 陳委員清龍:先請次長就好,之後再依序,謝謝。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陳委員清龍:針對今天道交條例的修法,我在此要先詢問交通部,當然毒品的問題,源頭處理最重要,我們今天與交通部所討論的修法,都是在做後續階段、善後的修法工作,毒品氾濫造成毒駕的問題,引起全國國人的注意,在這裡我看到交通部包括部長持續在媒體上發布也發言。交通部目前針對道交條例的修法,現在的進度在哪裡?你們的版本已經報行政院了嗎?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現在行政院已經送到大院。 陳委員清龍:已經送到立法院了? 陳次長彥伯:是,所以我們希望能夠併在這次來一起…… 陳委員清龍:我們也期待併在這次,包括我們黨團、各委員所提出的修法版本,一起併案來處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加速處理。 陳委員清龍:好,速度一定很重要,全國人民都在看,我過去常常看部長一直說、一直宣示,我覺得就像閩南話所講的「講甲規畚箕,做無一湯匙」,所以整個要大家一起來努力,這樣的速度……我們也期待,透過今天的詢答之後,未來我們在委員會時可以迅速討論。 在這裡我發覺一個問題,過去毒駕跟酒駕,只要不修法,他們是併在一起的,但目前有一個狀況,我看到很多版本把毒駕、酒駕單獨再拆開,就是毒駕的部分,包括罰款、吊照等等會比酒駕來得嚴格,因為吸食毒品本身就是犯法,所以我們現在就要修法,讓它有比較重的罰款。但是現在有一個狀況,毒駕跟酒駕又併在一起,就是他喝酒又吸食毒品,一樣又在使用交通工具,對於這種情況,目前我們看到的統計資料真的很嚴重,從臺北到高雄,短短兩個月就有34位是毒駕加酒駕,吸食毒品又喝酒,然後酒駕又毒駕,會有這樣的情況。 這部分我想要了解,法務部謝參事有來,我在此也要請教法務部的意見,目前我們看到交通部的修法以及很多的版本,把毒駕、酒駕拆開,毒駕加重,但是我們現在就看到一個現象,毒駕又加酒駕,這樣的情況如果以目前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們只能挑比較重的,就是他既酒駕又毒駕,我們修法通過,毒駕比較嚴重,我們就用毒駕的角度來處理。我要問法務部的意見,他既毒駕又酒駕,酒駕也超過標準,又毒駕,這個有機會怎麼來處理嗎?可以更加重嗎?法務部的意見如何? 謝參事志明:謝謝委員的垂詢。委員對行政罰法果然也相當了解,行政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是,如果有一個行為觸犯數個行政法上的義務,就是從最重那個。 陳委員清龍:從最重,對不對? 謝參事志明:對。但這邊有兩個層面的問題要處理,一個是實務運作上,是不是把吸毒之後再駕車跟喝酒之後再駕車,這兩個行為評價成自然意義或法律意義上的一行為,可能需要一個比較分析、研究,才能斷定是不是適用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從於重處罰的問題。第二個層面是,即便我們把他評價為一個行為,只能受一次最重的處罰,事實上,在裁罰標準裡面可以做不同的認定。我舉個例子,比如一級毒品跟二級毒品同時施用,事實上,刑法也只會處罰一個施用毒品罪。但是同時施用一、二級毒品在實務上一定會判比較重,因為同時施用兩種,雖然在法定的刑度裡面是適用最重的施用一級毒品,但是跟其他單純施用一級毒品比起來,他一定會比別的人重很多,如果他同時施用一、二級。我想這樣的道理應該也會貫穿在行政罰法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單獨只受一個處罰的狀況。以上跟委員說明。 陳委員清龍:針對這樣的狀況,謝謝法務部的說明。這個部分我也期待有機會大家再進一步討論。我們也看到毒駕加酒駕混在一起,再來一個狀況就是累犯,累犯罰不怕,你知道嗎?無論怎麼罰,他還是累犯,就算吊銷他的執照,他還是繼續在毒駕、酒駕,所以我們現在要修法累加開罰。我們看到資料,有民眾累犯了兩次、三次、五次,最多累犯八次還是繼續在犯。在這個過程當中,除了我們有修法累計加罰之外,我也發覺到你們現在有公布累犯名單。但是根據我的了解,進入公路局的網站要查公布名單,連結非常複雜,連結後要跳轉到其他各地區的監理單位再查詢,才會轉到公布名單,一直連結真的非常不方便,而且一般民眾也不會去查,所以我覺得目前公布累犯名單這樣的網站連結是非常不OK的。我在這裡直接建議公路局應該要做一些調整,好不好?局長,累犯公布是不是由你們執行? 林局長福山:累犯公布的部分是在各處罰機關,六都是在六都,十六縣市是在公路局。就公路局公布的方式,我們會來檢討。 陳委員清龍:這個部分要檢討!法務部調查局公布通緝犯名單就很直接,這樣一頁式版面的網頁很方便、很直接,要查詢、了解這些累犯的名單就清清楚楚。那就誠如局長所談的,你們要改進,好不好? 最後一點,剛好今天警政署也在這裡,我們從資料看到警察同仁在第一線追捕,不論過去的酒駕、現在的毒駕,因為臨檢或是發覺而要去圍捕、追捕,造成無辜民眾死亡或傷害員警的肢體安全。在這個過程當中,雖然強力執法,但我在這邊也要提醒警政署,要特別注意第一線同仁執勤、臨檢的安全,還有臨檢的技術等等。如果真的要去圍捕、追捕毒駕,安全還是第一,這個部分我在這邊特別提醒警政署,好不好? 陳副組長朝新: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執勤的SOP跟員警執勤的安全是警政署最重視的,像毒駕的部分,我們有好幾位同仁都在英勇追擊的時候不小心受傷,土城則有一位所長殉職,這都是我們慘痛的經驗,謝謝委員。 陳委員清龍:所以我們現在修法越來越嚴,我看到這次修法各版本都很嚴,只要嚴,我跟你講,拒絕臨檢、想要逃逸的案子會越來越多,因為罰得太嚴,他一定跑,你就一定要追,狀況就來了。針對這樣的狀況,我覺得你們在精進執法跟SOP真的要特別注意,警政署要特別研擬。 陳副組長朝新:好,謝謝委員。 陳委員清龍:最後我還有一點問題想要問交通部,有關高齡者滿70歲要換照,目前我在地方有看到監理站非常主動跟社區、里辦公處合作,方便長者不必到監理站,直接在社區的活動中心就能夠辦理換照。我在我的選區也看到監理站跟在地的醫院配合來服務這些長者。我提出在這個過程觀察到的幾個重點,我很認同這樣的方案,讓長者不必跑來跑去,畢竟長者要去監理站換照真的不方便,所以你們到地方服務。但是我也觀察到一個現象,在這個過程當中,長者在那邊進行身體檢查、接受交通安全講習,這些都OK後才換照,會不會變得比較好過、容易過、簡單過?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不會。 陳委員清龍:確定不會嗎? 林局長福山:不會,體格檢查的標準都是一致的。 陳委員清龍:都一致嗎? 林局長福山:都是一樣的判斷。 陳委員清龍:因為那天我問長者,他說:委員,我跟你說來這裡很方便,我們不用跑那麼遠,聽說在這裡比較不會那麼麻煩,有來報名,進行體檢,他們那個講習我們就坐在這裡聽一聽就OK了、就可以換照了。所以全國的標準、SOP會一樣嗎? 林局長福山:都一樣,跟委員報告,這裡面有2道程序,第一道程序就是體檢,體檢就是由醫師來處理。 陳委員清龍:對,體檢絕對OK。 林局長福山:後面講習的部分,大家上完課了,也沒有什麼測驗要去評斷分數,就是有個免費2個小時的交通安全教育希望大家…… 陳委員清龍:這個政策方向我絕對認同,我跟次長、局長說…… 陳次長彥伯:委員,應該是說那個地方比較輕鬆,是里長辦的,所以大家比較熟悉。 陳委員清龍:對,大家比較信任。 陳次長彥伯:服務比較親切,他們的服務很好,他們就會覺得來這裡比較好通過。就是因為他們服務好,所以大家才會有這個感受。 陳委員清龍:我覺得這個也要全國推動,讓我們的長者更方便,但是我在這邊要求我們的標準一定要一致,讓長者、高齡者能夠換照、繼續上路,考慮到他的安全外,也要考慮到其他人民的安全,好不好?以上,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清龍委員的發言,謝謝次長、各位官員。 我們現在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2分) 繼續開會(11時12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邱若華委員發言。 邱委員若華:(11時12分)謝謝主席,先請交通部陳次長還有警政署交通組陳副組長。 主席:請陳次長跟陳副組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邱委員若華:次長好。行政院在上週已經提出要從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個面向、14個作為要確保國人安全,還有維護社會治安,本席也是支持加重毒駕的處罰,該罰就罰,該吊照就吊照,該扣車沒入就應該確實執行。可是今天的修法不能只有把罰鍰、吊照的年限、刑度往上加,行政院既然說這是一套完整的聯防機制,從前端的查緝、中間的舉證還有後端的資訊就必須要有效銜接,這些問題都應該在本次的修法要一併說明。 先請教警政署陳副組長,今年1月警政署的資料顯示全國查獲毒駕6,730件,跟去年比起來增加了2.8倍,警政署也表示超過98%是由我們員警主動攔查發現的,沒有錯嘛?查緝確實有加強,本席也予以肯定。請教警政署2個執行的問題,目前在各縣市啟動唾液快篩的判斷標準是否一致?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委員,這個部分刑事局都有訂SOP。 邱委員若華:其實在各縣市最近的案例有看到,蛇行、反應遲緩、精神異常的狀況,這些徵狀是疑似毒駕,所以你們目前都是照這個SOP來進行? 陳副組長朝新:對,都是照這個SOP。 邱委員若華:從唾液快篩呈現陽性,到你們完成正式的採檢,到你們取得檢驗報告,平均需要多久的時間?請大概說明你們目前掌握的平均天數。 薛研究員昇旭:2週。 邱委員若華:2週就可以…… 薛研究員昇旭:尿液的部分。 邱委員若華:那其他除了尿液之外的部分呢? 薛研究員昇旭:唾篩是馬上就可以知道。 邱委員若華:唾篩馬上可以知道,但那不是正式的檢驗報告。 薛研究員昇旭:是。 邱委員若華:其實行政院也知道,臺大法醫所翁所長也表示依托咪酯代謝非常快,半衰期只有2到3個小時。這不只是行政效率的問題,也關係到後續案件認定,還有行政裁處、司法程序,目前你們前端的效率有提升了,後續的銜接請警政署提供一份你們目前的SOP給我。 薛研究員昇旭:好。 邱委員若華:接著請教次長,行政院也公開宣示,目前修法方向是毒駕車輛不論所有人一律沒入,沒有錯吧? 陳次長彥伯:是。 邱委員若華:對於毒駕上路、無照再犯、累犯,或是肇事致人死傷者應該要嚴格沒入。針對第三人的所有車輛,交通部也必須要說明相關權益保障,如果車輛是配偶所有,或是公司租賃車,或是駕駛根本沒有經過車主同意,這樣的情形是否一律都是沒入呢?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有關沒入這部分,不問是不是汽車所有人都一律沒入,來宣示對於毒駕零容忍,但是在實際執行上,可以依照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是不予處罰。所以剛才委員特別提到的各種情況,還是要依個案事實認定,及剛才我特別提到的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來判斷是不是要把那部車子沒入還是可以不予處罰。 邱委員若華:不好意思,我先請次長留在備詢臺上就好,其他人可以先請回座休息。 行政院這次提出的版本,跟交通部的討論,你們有沒有針對像第三人設計或是審查機制,例如第三人在處分前,他還能夠陳述意見,因為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車輛被使用。 陳次長彥伯:這是一定可以!現行就有這樣的機制。 邱委員若華:我看到司法院的書面意見也提醒,部分版本可能會出現處罰輕重不一致的情形,像是毒駕沒有肇事,你們目前現場就是沒入車輛;如果毒駕肇事致人重傷或是死亡,反而是「得」沒入,請交通部說明行政院版本有沒有排除這種處罰輕重失衡的情況? 陳次長彥伯:有,跟委員報告,像委員剛才講的「得」沒入,我們在這次修正的條文裡頭,我們都改成沒入。 邱委員若華:都是改成沒入。下一個問題,今天也有很多委員都關心到,像6月18號全國專案,一晚就查獲155件毒駕,一次保管的車輛有154輛,幾乎每查獲一件就要處理1輛車。從今天1到5月全國已經查獲6,730件毒駕,修法之後基本上毒駕的車輛都是要沒入的,地方的保管場承受的案件數勢必增加,交通部這次的書面報告也有提到,修法過後各縣市保管車輛的空間跟需求將會大幅增加,所以才建議把屆期未領回的車輛從3個月縮短到1個月,交通部有沒有做過統計目前全國公有跟委外的保管場總容量是多少?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是不是麻煩請警政署來說明一下,好不好? 陳副組長朝新:這個部分先跟委員報告,今年無照駕駛新制上路前,我們去年就已經跟各縣市調查公有保管車輛收納空間,基本上就像委員簡報所講的,新北市一直在反映公有保管場的空間不足,所以這個部分,我們也建議交通部是否能將公告的期間從3個月改為1個月?因為我們除了交通保管車輛之外,還有一些刑事要保管的車輛,這些都會在我們的保管場裡面,所以我們是希望加速整個保管拍賣的流程。 邱委員若華:我請教一個問題,如果像是同一輛車,一方面是行政沒入的,另外一方面比如它又是刑事的案件物證,是由哪一個機關來負責? 陳次長彥伯:刑事優先。 邱委員若華:刑事優先,OK。剛剛陳副組長有提到像是新北市目前其實已經爆量了,我相信在一些派出所也有反映,他們根本不知道要把車子放去哪裡,所以針對這個問題,請警政署及交通部需要再做完整的討論,不要造成基層員警的困擾。 陳次長彥伯:是。所以剛才警政署有特別提到是不是修法把3個月縮短為1個月,我想這個我們會來支持。 邱委員若華:這邊會問到是因為行政院宣示,只要經過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一律預防性會吊照2年,也請交通部說明這些措施是否有包含未涉及駕駛行為? 陳次長彥伯:這是針對只有單純吸毒的,不是毒駕的…… 邱委員若華:不是毒駕…… 陳次長彥伯:他有吸毒這種違法的情事,經查獲了以後,我們就會來做吊銷駕照的處分。 邱委員若華:所謂經警察機關確認吸食毒品屬實,你們是以什麼樣的檢驗成果跟法定程序作為認定的依據? 陳次長彥伯: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請警政署來說明?因為我們有相關資訊會從警政機關查獲了以後,會把他有吸食毒品的這種情形送給我們。再跟委員報告,後續我們也會在相關道安規則和處理細則裡訂定相關的規定,就我們及警察機關如何來合作處理這件事情及如何要求通知駕駛人來做吊銷駕照的處分。 邱委員若華:我剛才提的問題,請警政署說明。 陳副組長朝新:報告委員,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警政署會再召開相關會議並邀集六大緝毒機關共同來討論。 邱委員若華:所以還要再做討論? 陳副組長朝新:對。 邱委員若華:我是支持。其實要在發生事故之前就先處理這些高風險者,不要每次有傷亡之後才來做檢討。可是我看到「經確認吸毒」,所以我才特別向次長及有關單位來了解,到底是以什麼樣的法律事實及程序認定為基礎?這必須要做明確。是不是單憑這個唾液快篩就能直接吊銷駕照呢? 陳次長彥伯:我們初步討論裡有特別提到,經警察機關取得行為人的尿液檢查報告為陽性或陰性數值後,並確認有吸毒的話,警察機關大概就會開出相關的罰單,而罰單會送給監理機關來做吊銷駕照的處理。但是剛才有特別提到後續如何來確認?如何來執行?也就是我剛才特別提到,我們後續會在相關規定及細則裡訂定相關執法的要領。 邱委員若華:好,謝謝次長說明。最後一個問題,我有看到交通部的版本規定,就毒駕或是吸毒遭處分的人,他重新考駕照之前,要先完成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也要參加毒品危害講習,並需經過6個月的觀察。這個6個月的觀察期,目前風險評估依據是在衛福部嗎? 陳次長彥伯:這個6個月的觀察期是在我們各監理機關。跟委員報告,他來考照結束了以後,我們最後會發給駕照,但我們不會立即發給,會有6個月的觀察期間,如果他沒有再有吸食毒品的情事,或者是毒駕的情形,我們才會發給他駕照,所以在這個6個月的觀察期來做這件事情。如果他在這個期間犯了相關的規定,譬如他又毒駕了,有可能是第二次的毒駕,依照其他規定,他就終身不得考照,他連考都不能考,所以我們不可能再發駕照給他。 邱委員若華:我們現在是要重懲毒駕嘛!因為我們也看到這個數字暴增,你們有沒有去盤點就目前在醫療及相關機構的量能,是否能夠足以因應這些需求呢? 陳次長彥伯:這一部分我們在訂定相關規定的時候,都會與衛福部等相關單位來共同討論,所以這些量能就我們初步盤點,應該是可以支應的。 邱委員若華:應該是可以。我剛才有問到像警政署,你剛才有提到有一些問題,也還在討論中,你們討論有結果之後,請提供相關資料給我。 陳次長彥伯:好,沒問題。 邱委員若華:好,謝謝次長,以上。 陳次長彥伯:謝謝。 主席:謝謝邱若華委員的質詢,也感謝次長及各位官員。 主席(邱委員若華代):請下一位登記質詢發言的黃健豪召委。 黃委員健豪:(11時23分)謝謝主席。接下來請交通部陳彥伯次長、法務部謝志明參事及警政署交通組陳朝新副組長。 主席:好,請陳次長、謝參事及陳副組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黃委員健豪:次長好、各位好。我想今天特別安排道交條例的審查,當然也是因為今天院版可能會把相關版本送出來,在時程安排上,我作為召委,希望今天先詢答完畢之後,後續我們就能夠直接併案來審查,不管是院版也好,或是各位委員的提案也好,大家能夠儘快的把這個期程來完成。剛剛也有委員提到,如果6月底提出來,按照立法院的時程,可能包含詢答及審查等等,到最後真的上路可能要過好幾個月以後的事情,所以我們今天把它提出來,當然希望能夠加速。 在討論條文之前,我們還是希望先來問一下,實務上,很多委員關心一件事情,其實現在依托咪酯這種毒品,或者其他新興毒品,它的代謝是很快的,所以你們現在在執法過程裡,第一線警察使用的是唾液快篩嗎? 陳次長彥伯:是不是請警政署? 黃委員健豪:好,先請警政署來回應一下,針對這個唾液快篩,按照現行的法律,唾液快篩檢測完後,回去之後要不要再做尿檢? 陳副組長朝新:要。 黃委員健豪:要再做尿檢。 陳副組長朝新:要移送的話,一定要附尿檢。 黃委員健豪:尿檢是不是要經過檢察官核可,你們才能做尿檢?還是這件事情就不用了?要不要報檢察官? 陳副組長朝新:如果他自願,就不用。 黃委員健豪:他如果不要呢? 陳副組長朝新:我們還是要報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我想問一下謝參事,在這個過程裡,當然警政署是說,如果他自願,他們就不用報你們檢察官來同意,我想陸陸續續包含上網搜尋,很多律師事業所已經在教大家怎麼樣去規避尿檢的責任,比如他說你可以拒檢,因為依托咪酯的代謝是很快的,所以今天送到警察局,如果他不同意尿檢,要報檢察官同意,這個時程拖過去,搞不好!我不知道實證上怎麼樣,會不會出來的結果就沒有了。所以在法律上面,我們能不能去針對像這種新興毒品,能夠免掉這樣的行政流程,有機會嗎? 謝參事志明:跟委員報告,依現行法、現行制度來講,因為道交條例目前針對毒駕的部分是沒有直接驗尿的規定,所以在這次修正草案裡有處理這件事情,現行也是用刑事訴訟法來處理,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百零五條之一及第二百零五條之二,是針對不同的狀況有報請檢察官來核發採尿或是抽血許可的問題,若有遇到急迫的案件,尤其是像這種交通的案件,或甚至有釀成傷亡的狀況,其實在很多運作實務上,都會用傳真的方式來辦理,所以在書面檢審的流程上,其實是會很快速。我們各地檢察署也都有值班的檢察官,就值班這件事情都是24小時on call的,只要有急迫的狀況,其實值班檢察官都會立即做快速的處理。 至於之後,依行政院院版規劃的草案上,其實也會有另外一個,按照毒品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來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的狀況,而且它有一個情況急迫的例外,它是可以先斬後奏,在情況急迫的時候,警方可以先採尿液,採完尿之後再來報檢察官補發,這一塊也可以解決可能實務上產生的一些狀況,以上。 黃委員健豪:好,謝謝謝參事。我想這是很明確的說法,大家現在關心的是,包含我剛剛提到了,現在在網路上很多人已經在教學怎麼去規避相關尿檢的責任,我很感謝謝參事說,可以先斬後奏啦!因為這件事情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影響非常重大,包含本席過去針對道交條例第九十條提案,也是針對過去毒品篩檢要排2個月,到底這2個月怎麼計算?而且很多時候已經過了,根本是驗不出來了,更何況現在依托咪酯的代謝是幾小時來計算的,所以怎麼樣讓它確實有犯罪事實,能夠符合相關道交條例,甚至刑法的懲罰,我想這是很重要的程序。好,感謝。我們請法務部謝參事及陳副組長可以先回座。接下來,針對陳次長的部分。 次長,剛剛其他委員有提到一件事情,其實我們很在意的是這個毒駕的問題,這是引述媒體資訊,從今年1月到6月為止,全臺灣因為毒駕已經造成18人死亡,剛剛很多委員也有提到,從整體統計數據,1到5月的整體查獲毒駕件數是6,730件,換句話說,等於每天平均被查獲的毒駕,還不含沒有被查獲的,有些是沒有發生車禍,所以他們沒有被發現,沒有被臨檢到,等於說每天至少有45輛車在路上亂跑,這些人可能都在吸毒。 所以,在毒駕跟酒駕的部分,我們真心認為,在法律條文上面應該分開處理。因為次長,你剛剛回應其他委員說,雖然在同一個法律裡面,不過因為細則裡面酒駕是3萬,然後毒駕最高12萬,就用12萬開始罰,但是,我想比較合理的方式,本席也有相關提案,但是因為還沒有送進來,本席的相關提案是毒駕另外規範,可以同樣放在第三十五條裡面處理,可是可能在第二款,就是用不同的款項去處理。比如說毒駕的部分,你就直接從24萬開始罰,為什麼從24萬?因為酒駕12萬是累犯,累犯都是12萬,但是酒駕的邏輯是喝酒沒有罪,喝酒開車才有罪,所以罰12萬,可是毒駕不一樣,你吸毒本身就已經有罪了,然後你吸毒又開車叫罪加一等。那為什麼提24萬?我認為就是因為酒駕是12萬,毒駕既然是罪加一等,所以就乘以一倍變24萬,大概是這樣的邏輯。所以對於修法的方向,我不知道交通部有沒有辦法去支持這樣的方案?即不能把它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然後用細則去處理,應該是把它很明確的法規化。你可以放在同一個條文裡面,但是應該用不同的款項、款次去處理這個問題,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的意見,後續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可以看得到我們條文比較詳細的內容。我們的條文大概大原則都是採取剛才委員講的分開處理,酒駕跟毒駕其實是分開的,即便是在同一款裡頭,我們寫完以後也會講,譬如說我隨便講……但是唯一只有剛才應該是萬委員特別提到的第一個,有關第一次的毒駕,第一次我們為什麼沒有特別分開寫是因為,毒駕本身第一次跟酒駕就是就是有脫鉤了,所以我們就認為那個不需要特別寫,但是後續不管是拒絕也好,或者是累犯也好,我們都是分開寫的,所以原則上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是支持,至於說條文怎麼來表達,這部分我想我們在逐條討論的時候再來討論。以上。 黃委員健豪:好,次長,謝謝。另外,針對條文裡面的沒入車輛,有些委員可能還有意見,但是我要跟你表達一下,我們是全力支持,只要查獲毒駕就是沒入車輛,這部分我絕對支持,過去在處理假車牌,在處理其他案件的時候,我相關的提案也是這樣,我認為確實就是要沒入車輛。因為你說你吊扣或是吊銷他的駕照什麼有的沒有,那個都沒有用啦!他已經吸毒了,吸毒就違法,他就擺明知道違法他都做了,你扣他照也沒有用,他還是可以開車上路,所以這部分我們絕對是會支持的。但是我們回過頭來講,針對整個他已經吸毒完之後被查獲,然後你重新讓他去考照的部分,我問一個細節,他後續能夠去考照,不管是經過相關的毒品勒戒機構確認他已經暫時沒有毒癮的情況下重新考照,他要考照實務上到底是回監理站考,還是他可以去駕訓班考? 陳次長彥伯:你們現在是有特別規定嗎? 黃委員健豪:有討論到這部分嗎?因為我們知道,我們坦白說啦,在監理站考比較難過,駕訓班考很好過嘛,繳錢就一定會給你過啊,基本上是這樣子,不要太誇張的話。 林局長福山:跟委員報告一下,應該是6月就是這個月底要實施的,吊銷駕照三年以上的部分就是要強制上駕訓班之後才能夠考照。那剛剛委員有提到是在駕訓班原地考照,還是到監理機關考照,我跟委員報告,即使是在駕訓班原地考照,相關的考驗人員基本上也都是我們的考驗員在做考驗,只是…… 黃委員健豪:沒關係,局長,這個我覺得我們逐條討論的時候來討論一下,我現在提出來這部分,大家可以回去再思考一下,後續怎麼樣去面對這個事情。包含在院版的第六十七條條文裡面,你們沒有針對幾年內他一定要完成勒戒的程序,然後在我的版本裡面是有要求幾年內要完成所謂勒戒程序。因為有的人吸毒吸了很多年,那他到底多久要完成這件事情,就是他要勒戒完成,把確定他沒有毒癮這件事情確認了再讓他去考照;而不是說假設他今天被抓到,那他這幾年就偷偷開也好或怎樣也好,他沒有去考新的駕照,可能過幾年他有工作上的需求,他再回去考照,我覺得這是不同的作法。就是說你應該在毒品零容忍的前提之下,包含說你要要求他幾年內要完成這件事情。 陳次長彥伯:委員特別提到說幾年要完成毒癮的戒治,這個我比較覺得是不是應該後續提出來的時候再來討論,因為這個放在處罰條例裡頭有關駕照管理上,很像是有一點……因為我們的條文裡頭是說確保他沒有毒癮,經過戒癮以後,他就進入可以考照,但是委員剛才特別提到的就是說,是不是要有一定的期間來確保整個過程,這個可能變成是整個毒癮戒治上是不是有更嚴謹的規定,可能要從那裡來討論。 黃委員健豪:好,次長,謝謝。最後一個問題,對不起,主席。最後一個問題跟毒駕沒關係,最近FSD的問題,我想交通部已經有在準備做了,對交通部來講,FSD到底是屬於輔助駕駛還是自動駕駛?因為在現行的FSD技術上面來講,目前在相關車廠的相關規範裡面,一定要有人坐在裡面,他的手還是不能離開方向盤,在法規範裡面最終負責的還是那個駕駛人,不是機器,也不是廠商。所以在這個規範之下,在你們的認定裡面,未來在處理的這個過程裡面,它是屬於輔助駕駛呢?還是它會被認為是自動駕駛?我想因為這個涉及到……因為現在沒有自動駕駛的法規,如果沒有自動駕駛法規的話,當然我們要有相關的法規,你才能讓它上路。可是它如果是輔助駕駛的一部分,它只是比較智慧型的輔助駕駛,但是最終承擔肇事責任的還是駕駛人本人的話,它應該就是屬於輔助駕駛的一部分,那可能它的進程就會比較快,不知道現在交通部對這個事情的態度是什麼? 陳次長彥伯:報告委員,這分兩塊來講,一個是特斯拉自己提出來的、廠商自己的宣告,那我剛才詢問一下,特斯拉雖然已經提出申請,但是他自己提出來的申請是level 2,意思就是連廠商他都不認為自己的系統已經到達level 3的層級…… 黃委員健豪:當然、當然。 陳次長彥伯: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們不可能去核給它說它是level 3的,所以就是level 2的車輛。至於說如何來審查,在我們現行的規定裡頭就有特別提到,因應各種新興的科技導入汽車來輔助駕駛的功能,我們有一個審查的機制,所以我們目前正在透過VSCC車安中心,正在就他提出來的案子在做審查。 黃委員健豪:好,次長,謝謝。我想提level 2就是因為卡在它如果變level 3,它就真的自動駕駛了,我們的法規會很麻煩啦,它放在level 2裡面,它…… 陳次長彥伯:它所要負擔的責任更重啦,而不只是輔助、幫忙…… 黃委員健豪:對,但是輔助駕駛至少是可以放在現行的法規裡面去做相關的審查,那可能時程上,理論上看起來會比較快一點。那當然我們希望這個部分,我想民間、國人的期待,還有跟著世界潮流,我想各國,歐洲、美國或甚至是中國大陸都已經在做相關的準備了。 陳次長彥伯:他都有去提出申請,但是審核的程序還是很嚴謹的,各個國家不一…… 黃委員健豪:最後一句話也要提醒次長,因為臺美ART的部分,針對美製的特斯拉FSD的部分,ART裡面看起來它是直接要開放,如果這件事相關的審查進度沒有跟上的話,到時候ART如果真的生效,我們預計可能下半年要去做處理嘛,ART如果生效,那美國原廠的特斯拉進來,在臺灣到底能不能上路,我覺得到時候會成為一個法律的問題,也會成為政治問題,所以我們希望交通部在審查的部分要加速一點,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是,這個我們會來處理,謝謝。 黃委員健豪: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召委的質詢。 主席(黃委員健豪):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盧縣一委員發言。 盧委員縣一:(11時38分)謝謝主席,有請我們警政署。 主席:請警政署陳副組長。 盧委員縣一:上次在內政部的毒駕專報我問過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我們偏鄉地區24小時的路檢站,偏鄉如果發生毒駕案件的時候,我們這些第一線有沒有足夠的試劑、有沒有受過訓練的人員、有沒有後續採樣跟移送的資源這個部分。目前我們知道大概有四萬多劑快篩試劑,如果分配到各個警察機關,是否按人口、案件數來分配?還有納入山區道路里程、事故熱點、夜間勤務範圍、毒品案件風險跟支援的距離,你們有沒有初步做盤點跟規劃? 陳副組長朝新:我請刑事局跟委員報告一下。 盧委員縣一:好。 薛研究員昇旭:報告委員,有關本署在試劑的部分,就是依據地制法跟財政收支劃分法持續督促各警察機關依據轄區的毒情評估需求數做滾動式的辦理採購。 盧委員縣一:我希望偏遠地區還是要有一些試劑到達,不然如果第一線人員碰到類似毒駕的話,他們沒有試劑等於是沒有武器可以用,是不是?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儘速能夠盤點好不好?謝謝。 第二個問題,我要請陳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針對無照駕駛的部分,靖娟基金會有做一些研究,希望能夠推動分眾式交安教育,建立差異化處遇機制及推動親子互動道安課程。針對我們偏鄉,我們要知道,有時候是家長明知道孩子無照卻提供車輛,交通部如何跟教育部、警政及地方政府建立家庭責任跟親職教育的機制?第二個問題,針對偏鄉青少年通學、打工、課後活動及就醫的移動需求,交通部有沒有針對高風險地區的交通缺口清單作盤點?第三個,車輛不是違規者所有的時候,所有人是否已經妥善查證跟管理責任,未來執法如何判斷?不能讓真正善盡管理義務的家屬、租賃業者跟車主也在程序不清楚之下來承受車輛被沒入的後果,所以希望交通部能夠在三個月之內提出偏鄉青少年合法移動與無照防制方案的書面報告,也盤點原鄉、偏鄉通學、打工、就醫、夜間返家的交通缺口;另外應該結合幸福巴士、幸福小黃、需求反應式的運輸、校車與地方的共乘服務,來補足我們最後缺口的具體時程,對初犯、累犯、家長交車與車主的失職,建立不同層次的分流處境,而不是全部靠罰款,我想聽聽看交通部目前的規劃。 陳次長彥伯: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特別提到的,在我們來看就是經常講的行的正義,類似像這樣的議題,當然偏鄉很多學子有可能因為公共運輸不足,或者是出行不便,所以難免會有無照駕駛的情形,剛才特別提到靖娟文化基金會也特別提出,對於無照的部分,當然除了法令的修法,我們最近修了,但更重要的是,在無照之後,如何結合學校跟社區,大家共同來輔導這些青少年朋友,讓他們能夠取得駕照,我想這一塊在公路局也好,或是在縣市政府,大家都朝著這個方向走,這是第一塊。 第二塊,剛才有特別提到,如何讓這些偏鄉的人有行的正義,當然我們現在有所謂的幸福巴士,這個我們會加強,還有公車進校園等等。另外,目前有所謂的電輔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等,如何來輔導他們能夠使用這些交通工具,而且是合法、安全的使用這些交通工具,我想後續我們會積極來做一些處理,原則上,委員希望我們提出相關的報告供委員參考,這部分我們會積極來辦理。 盧委員縣一:最後一個問題就是關於高齡換照這個部分,我們知道現在已經有70到75歲還有75歲以上這兩個不同年齡級別,我希望能夠針對偏鄉的部分,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沒有一站式服務的話,等於是需要家屬帶長者到都會區來弄這些服務,所以上次在嘉義阿里山鄉曾經有一個很成功的經驗,就是阿里山鄉公所、衛生所透過行動監理車,把體檢、講習、危感認知跟換照整合在一起,所以如果他們做得非常成功,而且民眾的反應很好,我覺得應該要推廣到全國,讓這些長者能夠在不麻煩家屬的狀況下來取得他們應該要的這些認證,我希望如果沒有辦法再取得認證的人,是不是也要同步去銜接幸福巴士、幸福小黃這樣的就醫接送?不是只收回他的駕照,卻不管長者以後怎麼去醫院、怎麼去採買、怎麼維持生活。 所以我希望有兩個承諾:第一個,請交通部將原鄉跟偏鄉高齡換照一站式服務能夠列為常態,公布年度巡迴的服務地點跟時程,讓長者知道什麼時候、在哪裡可以去完成所有的程序;第二個,把這項工作列入明年度的KPI,並整合專案資源,支持監理站、衛生所、鄉公所及部落據點做跨機關的協作。然後現在也有聽到,如果沒有來辦的話,可能會罰2萬4,000塊,後來看到新聞說,可能兩年內辦妥就不會被罰,這樣一個所謂的以後的方式是不是能夠廣為周知,讓我們全國的長者知道? 陳次長彥伯:我請局長來說明一下。 盧委員縣一:OK。 林局長福山:關於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部分,第一個是一站式服務,22個縣市都有在推廣,尤其偏、原鄉是列為優先的部分,所以剛剛委員提到包括類似阿里山這個部分,其實在屏東、在高雄山區都有在推動。另外,這樣的方式我們會持續列為高齡換照的一個……等於說跟民政系統還有鄉鎮公所,大家合作的一種措施來辦理。 第三個部分,剛剛委員提到高齡換照如果逾期沒換照的話,他不是無照駕駛,他是駕照逾期仍駕駛,依照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罰鍰是1,800元,並不是無照駕駛的2萬4,000元或是3萬6,000元的罰鍰。 盧委員縣一:因為本人以前曾在衛生所服務,常常服務這些要換照的民眾,就衛生所的型態來說,如果只有一個時間點的話,我希望能夠儘量利用一個下午,比如說禮拜三、禮拜四的下午,因為有時候早上衛生所要打疫苗、要看診,可是也不能把所有工作都交給衛生所,因為衛生所也有其他業務要做,所以應該也要結合鄉公所的力量,跨機關、單位來做,不要把全部的loading又交給護理人員,不要打疫苗的時候找護理人員,換照的時候也找護理人員,變成護理人員double loading,好不好?謝謝。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盧縣一委員的發言,謝謝,感謝次長。 接下來我們請林俊憲召委發言。 林委員俊憲:(11時46分)謝謝主席,本席邀請我們交通部陳彥伯次長。 主席:請次長。 陳次長彥伯:委員好。 林委員俊憲:次長好。次長,今天我們在討論毒駕的問題,看得出來大家對毒駕都是深惡痛絕,不管是交通部、行政院這邊的修法方向,以及剛剛我們立委同仁大家表達的意見都是如此,我們也確實看到毒駕肇事的件數以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的案件,這很可怕,例如毒駕的取締件數,如果我們從2021年來看,當年只有43件,去年就高達8,659件,等於2021年到去年一共成長了200倍。而未來的修法方向,我看到政院版,這當然是交通部提出來的,第一個就是加重罰鍰,毒駕要加重他的處罰;第二個,吊銷他的駕照,甚至延長限制一些條件,他才可以重新考照;還有同車者的責任,同車的乘客如果明知道駕駛人施用毒品而沒有勸阻,坐同一輛車的人也要負起責任;再來就是累犯加重,如果你曾經有過而你再犯的話,當然要加重處罰,以及你要重新考照,剛剛你有提到,必須要有戒除毒癮的證明。還有沒入車輛,其實沒入車輛算是很嚴重的處罰,不管你是毒駕,甚至是拒測,拒絕檢測也要沒入車輛,而且不管駕駛人是否為車主,都要直接將車輛沒入。至於毒駕沒入車輛,或者拒測的話,我們把車輛沒入,這個看起來大家都贊成,但是你在沒入車輛的時候,我有一些建議,我們要如何避免懲罰到無辜的第三者?例如如果是租賃、租來的車輛,我是租車公司,我把車子租給你,你吸毒,造成車輛被沒入,會不會有這種狀況?其次,被偷竊的車輛,民眾的車輛被偷竊了,結果偷車的人吸毒開車;再來,借車,借車的時候也不知道對方會吸毒;第四個,公司的車輛,有時候是公司的營業員或公司的駕駛吸毒。曾經發生過一件事,就是一個在夜市擺攤的老先生叫兒子送貨,他就靠一臺小貨車謀生,結果他兒子吸毒。檢方現在是把車子扣押,以後如果是沒入的話,會不會造成善意第三者、無辜的第三者也連帶受處分?再來就是維修用代步車,我接到一些汽車維修廠的陳情,譬如客人的車輛去維修,維修廠有時候會借客人代步車,像這種代步車,開的人如果也吸毒……所以我覺得我們在立法的時候,有些狀況是不是也必須要作為我們的考量? 其實行政罰法第二十二條大概有類似的規範,就是不屬於被處罰人的東西,例如車輛不是他的,因為車主、所有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違法事情發生,這樣是可以沒入的,但是有幾個要件,第一個,所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政罰法在法律上保持這樣一種比較完整的方式,以避免懲罰到無辜的第三人,所以未來交通部這樣的立法有沒有考量到行政罰法上這種避免懲罰到無辜第三者的情況?請次長答復。 陳次長彥伯:我想跟委員說明一下,委員的見解非常正確,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應該送到大院來了,如果可以看得到的話,在修正草案的說明欄裡面,我們就特別把剛才委員提到有關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引述在這裡面,而且說明到如果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不予處罰,甚至還舉例這裡特別提到的租賃車業者將車輛租予承租人,假設事前已善盡告知本處罰條例的義務,承租人仍毒駕的話,得予以舉證免罰。所以像這樣的東西我們有考慮到,後續我們會在相關的處理細則等等把這樣的情形更清楚地明示,讓大家都了解。 林委員俊憲:但是你現在是寫在修法的說明欄…… 陳次長彥伯:是,所以我們…… 林委員俊憲:你不是明確地寫在條文裡。 陳次長彥伯:因為行政罰法就可以處理了,所以不需要再特別寫,後續我們會在處理細則實施的時候明確地說明。 林委員俊憲:這一點交通部現在的立法上必須要考量進來。 陳次長彥伯:是,我們會考慮。 林委員俊憲:本席所提的修法也有把這種狀況給加進來,但是我是明確地寫在法律條文。 陳次長彥伯:我們可以到時候來看,大家共同來討論。 林委員俊憲:另外,拒測者當然是絕對有問題的,因為現在這種毒品非常可怕,無色無味,而且吸食很方便,用電子煙就可以隨時隨地、開車邊吸食,為什麼呢?因為車輛裡面沒有其他人,是最隱密的地方,而且這種毒品無色無味,半衰期只有二至三個小時,所以嫌犯為什麼一定會跑?因為跑掉以後即使被抓到,兩、三個小時以後抽血也檢測不出來,體內的濃度會快速掉到偵測線以下,所以就算採尿液或唾液快篩,都會造成偽陰性。所以現在這種毒品很可怕,基本上也造成法律很難去追溯,但是危險在於很多吸食者會開車,因為車內是一個最好的空間,所以他如果在開車的時候,因為成癮、想吸食的時候很方便,但是藥效發作、嗨起來的時候,可能會有3到10秒類似昏迷的狀態,根本沒辦法控制車輛,車輛等於完全失去控制,所以才被稱為好像是路上的移動炸彈一般,政府必須很嚴肅地處理這件事情。 而且就肇事的件數及造成民眾無辜死傷的數字,我再給你看一下,第一個,我現在講的是有造成死傷的,2024年有90件,去年就成長了兩倍,到266件,今年1到3月就有113件,我看今年至少有500件,等於是90件、266件、500件;死亡人數,2024年有11個人,去年有19個人;受傷人數也是從85人到229人,就是2024年和2025年。 我想立委的意見都表達得很清楚,我們應該儘速、大家一起來面對毒駕對交通安全的威脅,最重要還是源頭的處理,行政院、法務部及相關的司法單位應該嚴格地、很嚴肅地面對這種毒品滲透到臺灣的問題,好不好? 陳次長彥伯:好。 林委員俊憲:謝謝次長。 陳次長彥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俊憲召委的發言,謝謝次長。 今天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作以下決定: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游顥、陳素月、傅崐萁等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委員於質詢中要求提供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交通部及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委員游顥書面質詢: 本席針對「毒駕案件暴增、交通部之毒駕駕照管理新制、跨部會毒駕防制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機制是否足以因應新興毒品擴散風險」等,予以質詢。 毒品犯罪型態快速演變,新興毒品層出不窮,依托咪酯(Etomidate)等俗稱「喪屍煙彈」新興毒品大量流入市面後,吸食者致生意識混亂、反應遲鈍、肌肉失控、甚或失去判斷能力等情,已嚴重危害公共安全,顯見毒品問題已不侷限於個人健康層面,直接演變成道路交通安全問題,對無辜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 據交通部公布資料顯示,114年全年毒駕舉發移送案件達11,084件,而115年僅1月至4月即已累積5,845件,短短4個月即達去年全年案件數52.73%,顯見毒駕呈現快速成長之趨,若依此成長速度推估,全年案件數恐創歷史新高,本席認為,道路之酒駕為移動炸彈,毒駕則為無法預測之失控炸彈,酒駕尚得以酒測值予以客觀判斷基準,但毒駕卻涉及不同毒品種類、代謝時間及檢驗標準差異,查緝與執法難度更高,當一名吸毒者坐上駕駛座,非僅違反交通規則,而是將所有用路人生命安全置於高風險。 交通部近期預告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建立毒駕者換照觀察制度,要求完成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後,六個月內不得再有施用毒品情形,始得換發三年效期之短期駕照,並設置六年觀察期,期間須持續接受駕照管理與追蹤,另針對考照資格、持照資格及吊銷後之重新考照等部分同步加嚴管理,相關制度方向固值肯定,惟本席認為,單純以駕照管理作為手段,仍不足以有效防制毒駕問題持續惡化,問題不在於毒駕者有沒有駕照,在於毒駕者是否仍持續接觸毒品、是否具備再次上路風險,及政府是否能於其危害社會前,即早發現並介入排除。 試問: 一、交通部統計115年1月至4月毒駕案件達5,845件,已超過114年全年案件數一半,請說明: (一)近五年毒駕案件數逐年統計資料 (二)各類毒品所占比例為何? (三)依托咪酯、安非他命、愷他命、大麻等案件占比為何? (四)毒駕肇事案件數及死傷人數統計為何? (五)是否已完成毒駕趨勢風險分析報告? 二、交通部此次建立六年觀察期及三年短效駕照制度,其政策依據及風險評估基礎為何? (一)六年觀察期之科學依據為何? (二)是否參考國外立法例? (三)是否有再犯率分析資料支持? (四)預估每年納管人數為何? (五)預估降低多少再犯率? 三、目前毒駕案件遭吊銷駕照後,實際完成戒癮治療,並重新取得駕照之人數為何?請逐年提出近五年: (一)吊銷人數 (二)完成戒癮治療人數 (三)重新考照人數 (四)再犯人數 (五)再犯率統計資料 四、交通部目前是否掌握毒駕累犯情形?請說明: (一)近五年毒駕累犯案件數 (二)二次以上累犯人數 (三)三次以上累犯人數 (四)累犯致生重大事故案件數 (五)是否建立高風險駕駛人資料庫? 五、交通部與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間,是否已建立跨部會毒駕資訊共享及風險預警機制?請說明: (一)毒品案件與駕籍資料串接情形 (二)戒癮治療資料介接情形 (三)高風險駕駛人通報機制 (四)跨部會聯合查核制度 (五)資訊共享法源依據 六、目前毒駕執法面臨檢測能量不足問題,請說明: (一)全國毒品快篩設備配置情形 (二)各縣市警察機關配置數量 (三)近三年採購經費 (四)檢測準確率及誤判率 (五)未來增購計畫及期程 七、交通部此次修法要求完成戒癮治療後六個月內不得再施用毒品始得換照,請問: (一)如何確認未再施用毒品? (二)是否需定期採驗? (三)是否建立抽查機制? (四)監理機關如何追蹤? (五)若發現再施用毒品之處理程序為何? 八、目前毒駕案件是否存在黑數?交通部是否曾委託學術單位或研究機構進行: (一)毒駕盛行率調查 (二)高風險族群研究 (三)新興毒品交通風險研究 (四)毒駕事故成本分析 (五)政策效益評估研究 九、針對營業大客車、遊覽車、計程車、貨運業及危險物品運輸駕駛人,交通部是否規劃建立更嚴格之毒駕防制制度?包括: (一)定期毒品檢測制度 (二)高風險職業駕駛專案管理 (三)雇主通報機制 (四)駕駛健康管理制度 (五)職業駕照退場機制 十、針對行政院近期推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相關法規修正,交通部是否已建立KPI?請提出: (一)預期降低毒駕案件比例 (二)預期降低再犯率 (三)預期降低肇事率 (四)預期降低死亡率 (五)年度檢討與滾動修正機制 十一、交通部是否規劃建立「毒駕風險分級管理制度」?例如,比照航空、鐵路及重大運輸安全管理模式,針對毒駕者建立: (一)高風險駕駛分級制度 (二)定期追蹤制度 (三)定期檢測制度 (四)強制教育制度 (五)退場機制 十二、交通部是否評估建立「毒駕零容忍政策白皮書」,整合教育宣導、科技執法、醫療戒癮、司法處遇及交通管理措施,作為未來十年毒駕防制政策之整體藍圖?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毒駕問題非單純交通違規,乃攸關國家公共安全、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權保障之重大治理課題,當毒品進入駕駛座,政府面對的不只是違規案件增加,為整體交通安全體系遭受挑戰,交通部此次修法雖朝正確方向邁進,然而,若僅停留於駕照管理層次,未建立跨部會資料整合、風險預警、再犯管理及科技執法機制等,難有效遏止毒駕問題持續擴大,爰要求交通部於一個月內完整覆悉,以維護國人生命安全及道路交通秩序。 委員陳素月書面質詢: 毒駕肇事頻傳,嚴重威脅用路人生命安全,尤以彰化地區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傷亡案件為甚: 2026/06/04:埔鹽鄉施姓男子毒駕倒車衝撞員警致其右腿粉碎性骨折 2026/05/30:員林市江姓男子吸毒後駕駛載有瓦斯桶的貨車失控撞車 2026/05/04:彰化市高姓男子毒駕撞死機車騎士與翁姓汽車女駕駛 2026/04/03:鹿港鎮陳姓菜販毒駕高速衝死騎機車的75歲施姓婦人 2026/04/01:溪湖鎮楊姓女子毒駕無照導致3名駕駛受傷送醫 2025/11/28:員林市陳姓男子毒駕高速追撞停等紅燈機車並輾壓婦人 2025/04/22:埤頭鄉蕭男衝撞康橋國際學校單車環島車隊7人輕重傷 2025/01/09:北斗鎮林姓男子撞死騎乘醫療用電動代步車的陳姓男子 欲有效降低違規原因,遏止毒駕行為不斷發生,有賴跨部會通力合作,透過「源頭查緝、末端重罰、完善戒治」三管齊下之策略完善毒駕之防制,惟審計部113年度審核報告指出,現行機制存在「缺乏及時遏阻機制、程序法規不完備、檢驗項目不足」三大缺失。有鑑於此,交通部應積極協同相關部會共同針對「法律修正、採驗優化、資訊串聯」三大面向進行研議並於一個月內提交「強化毒駕執法即時性與配套法規完善化」之書面報告: ‧加速法律修正─除現有行政院公布之相關修法外,請交通部與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司法院共同研議「毒駕拒測」獨立成罪之可行性。 ‧優化採驗機制─針對陸運特定人員(含職業駕駛)擴大尿液採驗項目,將新興毒品納入常態化尿液採驗範疇。 ‧建立跨部會資訊平台─串接毒品人口列管系統與監理系統,針對高風險對象強化稽查頻率,並對重複違規者加強強制勒戒與輔導處置,達成從源頭預防、過程監督到後端治療之全面防堵。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一、初犯罰鍰與同車乘客連坐處罰力度顯然過輕 行政院版草案第三十五條明定,毒駕初犯之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至9萬元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至12萬元罰鍰。然而,吸食毒品本身即涉犯刑事法律,其對交通安全之危害性與潛在致死率甚於一般酒駕。面對依托咪酯(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氾濫,僅處以數萬元之初犯罰鍰,難以產生實質嚇阻力。此外,針對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草案僅處新臺幣6千元至1萬5千元罰鍰。毒駕具有極高之公共危險性,同車乘客未盡勸阻義務之社會責任重大,現行政院版之連坐罰鍰基準過低,實難以促使乘客積極制止毒駕行為,無法有效擴大車內防護網。 針對第三十五條初犯罰鍰及同車乘客連坐處罰,現行政院版草案標準是否過輕?交通部是否研議大幅提高初犯之罰鍰下限,並加重同車乘客之連坐罰則,以落實「重懲毒駕」之修法核心策略? 二、沒入車輛門檻過高與防制設備之闕漏 根據政院版第三十五條草案,需「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方沒入該汽機車。若僅是初犯毒駕且未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僅移置保管並吊扣牌照。考量毒駕之極端危險性,若待發生重傷亡慘劇始沒入車輛,實屬亡羊補牢,對嚇阻毒駕之處罰力度顯有不足。另檢視防制再犯設備規範(第三十五條之一),目前法規針對酒駕累犯設有車輛點火自動鎖定裝置(酒精鎖)之機制,惟本次政院版草案針對毒駕防制,並未強制納入類似之科技設備防護網。缺乏實體防制設備,將使毒駕者重新取得駕照後再次毒駕上路之風險大增。 針對第三十五條,為達源頭嚇阻效果,是否應研議修法,將「初犯毒駕」即列入絕對沒入車輛之範圍,而非以「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為沒入要件? 針對第三十五條之一,目前政院版缺乏「毒駕防制再犯設備」之強制規範,使防制網存在漏洞。相關部會是否將研議補強相關執法設備之法源,以強化源頭管理? 三、重新考照之禁考年限過短且觀察期不足 政院版草案第六十七條規定,毒駕者吊銷駕駛執照後,三年內不得考領;若為經確認吸食毒品者,則二年內不得考領。且於完成戒癮治療或講習後,僅需「六個月內無再次違反」即可發給駕駛執照。根據法務部《2025年國內毒品情勢快速分析年報》數據指出,2025年各級毒品施用人數案次還原高達4萬7,630人,且毒品成癮具高度再犯性,第一級毒品戒癮治療兩年內再犯率達28.1%,第二級毒品亦高達20.9%。面對兩成至近三成之高再犯率,草案僅限制二至三年不得考照,並僅要求六個月無違規紀錄即可重領駕照,此規範顯然輕忽毒品生理與心理戒斷之困難度,使防範力度嚴重不足。 針對第六十七條之重新考照規範,面對高達兩成以上之毒品再犯率,現行限制考照年限(二至三年)及發照前觀察期(六個月)是否明顯過短? 是否應參酌醫學戒癮之實際期程,將禁考年限與無違規觀察期大幅延長,以嚴格把關並確保國人生命安全? 上述問題請相關部會於一週內回覆本辦! 委員何欣純書面質詢: [image: image1.jpg] 主席:針對本日會議討論事項併作以下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4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本日會議結束,散會。 散會(11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