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前接第二冊) 勞動部書面資料: 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鑑於受僱者希望兼顧工作與育兒之需求增加,有必要在孕產、養兒育女、友善職場等面向提供支持,本部已提出「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於115年5月28日函請大院審議。以下就行政院所提修正草案內容及各位委員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修法提案,提供報告: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說明 一、有關延長分娩產假週數及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部分(第15條) (一)有關延長分娩產假週數部分,考量有薪且較長之產假,有利母體恢復及育嬰安排,爰將女性受僱者分娩產假由8週修正至12週;增加之4週產假,健康恢復之受僱者得依其意願提前申請銷假。 (二)有關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部分,為促使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及分娩前後參與陪伴,及共同分擔初生嬰兒之照顧義務,增進性別平權,爰將陪產檢及陪產假由7日增加一倍,修正為14日。 (三)為不增加雇主負擔,新增產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之天數、陪產檢及陪產假第6日至第14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薪資,得向政府申請補助。 二、有關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部分(第16條) 為回應受僱者對於兼顧工作與育兒之需求,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另依據本部「114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勞動者認為可放寬育嬰留職停薪子女年齡中,可放寬至未滿5歲占15.4%,未滿6歲占17.3%,未滿7歲占7.8%,未滿8歲則大幅降至1.9%,爰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之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以符合大多數職場父母需求,全面照顧學齡前兒童。 三、有關增訂育兒假部分(第16條之1) (一)基於115年1月1日實施「以日為單位」之彈性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人數持續攀升,男性參與育兒之比例更大幅提升,爰將現行30日之彈性以日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修正調整為60日育兒假,定明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每一子女不超過60日。育兒假之日數及津貼之請領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及津貼計算,於符合就業保險法所定被保險人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條件,可請領該津貼。 (二)另為積極保障受僱者及收養子女權益,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亦得依規定請育兒假及育兒留職停薪。 四、有關增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租稅減免部分(第23條之1) 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規定,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者,給予經費補助。惟考量雇主辦理相關友善受僱者之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其支出扣除政府提供之經費補助,尚需負擔部分支出,為強化托育之支持力道,爰定明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得就該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透過獎勵租稅減免方式,提升雇主辦理托育服務之意願。 貳、有關繼續審查委員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6條之1、第16條之2、第17條、第19條、第19條之1、第20條、第20條之1、第21條、第21條之1、第23條、第23條之1、第32條、第38條、第38條之條文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延長分娩產假週數及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部分(第15條) (一)有關延長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部分,與新增產假天數、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之薪資,由政府負擔,與委員所提提案意旨一致。 (二)有關延長產檢假天數部分,現行產檢假7日已可依受僱者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又依據產檢實務,醫師產檢確實無須用到1天時間,受僱者可以依醫院產檢需要時間(或者數小時或者半日)進行請假。考量現行日數足以因應,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三)所提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更名為「生產準備假」並讓孕婦及其配偶有機會參與孕產教育。考量現行產假已可於產前4週分次請假,受僱者如有參與生產教育課程需求,已可請休。而受僱者如有參與孕產教育課程之需求,可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現行法令尚屬適當,且修法後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天數將予延長,爰建議無須另定假別。 二、有關延長育嬰留停子女年齡或放寬孫子女適用部分(第16條) (一)將育嬰留職停薪適用之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與委員所提提案意旨一致。 (二)放寬孫子女適用部分,由於性別平等工作法育嬰留停之立法意旨為父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為同時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且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以親自扶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或依規定先行共同生活之收養兒童為要件。現行法令提供雙親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得依規定請領津貼,係基於民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另考量6歲以下孫子女之祖父母約50歲至65歲間,多為職場中成熟勞動力或重要主管階層,倘允撫育孫子女留職停薪,相比於青壯年勞工,中高齡與高齡勞動者重返職場之挑戰更大,且尚有父母與祖父母間移轉育嬰留停期間與津貼之相關問題,爰建議審慎評估。 三、有關增訂親職假、親職教育假或育兒家庭照顧假部分(第16條之1) (一)部分委員所提子女須親自照顧需求,包含預防接種、生病照顧、早療罕病照顧、參加學前教育相關活動、天災停課等之親職假、親職教育假或育兒家庭照顧假等提案,與院版草案第16條之1育兒假規範目的一致。 (二)有關照顧年齡部分,依據本部「114年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勞動者認為可放寬育嬰留職停薪子女年齡中,可放寬至未滿5歲占15.4%,未滿6歲占17.3%,未滿7歲占7.8%,未滿8歲則大幅降至1.9%;在考量我國企業99%屬於中小微型企業規模,人力調配較為不易,兼顧育兒照顧需求與企業營運現況,爰規範育兒照顧之年齡延長至6歲,可符合大多數職場父母需求。至於受僱家長為照顧7歲以上子女生病、停課或學校教育活動,現行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可依勞動者意願申請。現階段以提供育有照顧需求較集中之6歲以下孩童之受僱者,避免企業人力面臨無法調配之困境。針對照顧年齡延長到7歲以上之委員提案,建議再予斟酌。 四、有關增訂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措施之租稅減免部分 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透過獎勵租稅減免方式,提升雇主辦理托育服務之意願,故各委員提案版本,與院版意旨一致。 五、有關延長育兒減少工時子女年齡及補貼或照給薪資,並增訂得請求遠距工作部分(第19條) (一)考量部分產業生產經營模式與工時安排有緊密關聯性,例如輪班制或固定營業時間等,在因應員工每日減少工時或調整工時,人力調配的困難與挑戰較大;又我國未滿5人之微型企業,占比超過80%,為免立即修法造成企業不及因應,加劇同事間緊張對立與增加勞資爭議,爰朝向與委員提案版本理念一致之方向,規劃訂定獎勵企業提供優於法令之育兒減少工時及調整工時友善職場制度,育兒勞工每日減少1小時之工資,由政府補貼;同時補貼雇主支付代理同事之職務代理津貼,爰委員提案可於本部執行一定期間,評估企業與勞工執行情形後,再行討論。 (二)有關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遠距工作部分,依據本部「114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勞工實施遠距工作情形,全部工作都必須至服務單位或指定地點執行,佔87.7%、部分工作可以遠距執行佔9.6%、全部工作可遠距執行佔2.7%;勞工對遠距工作模式的偏好,39.8%偏好至服務單位工作,3.4%偏好遠距工作模式。考量我國各行業工作性質殊異,如將請求遠距工作之強制性提高,部分行業或工作者恐有窒礙難行;另,本部已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協助勞雇雙方本於契約自由議定最適且合法之出勤方式,爰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六、有關增訂長期照顧假或留職停薪部分(第20條) (一)為實質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普及多元長照服務,並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擴大推動住院整合照護以減輕家屬陪病壓力、完善外籍看護工請假空窗期之長照資源銜接(含結合本部推動之短期替代照顧),以及發展互助喘息創新服務模式,強化社區夜間及臨時照顧量能,朝向建構完善之照顧者支持網絡。該部賡續充實各項長照服務量能,縮短服務銜接時間,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 (二)本部為提供受僱者更彈性照顧需求,115年1月1日起,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家庭成員需親自照顧時,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及以家庭照顧事由之事假,合計14日,並放寬得以「小時」為單位申請;且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 (三)針對委員提案,對於照顧直系血親、配偶或家屬給予長期照顧安排相關留職停薪或假,考量目前受私人僱用人數為840萬人,因照顧對象適用範圍較廣,參考主計總處114年人力運用調查推估,1日家庭照顧假薪資負擔需134億元,不論由社會保險或編列預算支應,恐有排擠育兒照顧經費之虞。又考量國內企業99%屬中小微企業,人力調配能力較為不足。爰現階段由衛生福利部持續精進長照服務量能,受僱者可彈性使用家庭照顧假(含家庭照顧事由之事假)之前提下,建議審慎評估。 七、有關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對待及申訴與違法公布部分(第32條)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規範雇主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受僱者之申請。考量求職者尚未受僱於事業單位,如於求職過程遭受差別對待,雇主違反同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規定,求職者可向地方主管機關進行申訴,經查明確有違法情事,可處新臺幣30萬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現行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進行查處裁罰,並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現行各地方政府對於執行本法查處與公告,皆有依法落實並公布。另本部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彙整各地方政府所提供9部勞動法令違法情形,並持續精進公布資訊。 (三)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2條明訂,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爰雇主調整福利措施造成受僱者有因性別或性傾向與其他受僱者有差別待遇情事者,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 (四)考量現行法令對於求職者申訴救濟與差別對待已有相關規範,違法資訊公布並無執行困難,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八、有關生理假未逾六日不併入病假並發給全薪部分(第14條) (一)依現行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依本部令釋,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請生理假,爰現行受僱者如確有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依法皆得請假,已符受僱者使用。 (二)考量提高生理假雇主給予全薪日數,除須考量雇主負擔,也需考量企業僱用女性勞工意願,與對女性就業是否有正面影響,宜審慎評估。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繼續審查委員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之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二、第十九條之三、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7案,本部能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並得親聆各位委員的教益,深感榮幸。 壹、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說明 一、有關增訂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部分(修正條文第9條之1) 查現行就業保險之月投保薪資、投保薪資調整依就業保險法第40條規定,準用勞工保險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為落實保障可更貼近勞工之需求,爰增訂就業保險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等相關規定。有關就業保險投保薪資級距上下限之擬訂,將在兼顧本保險促進就業目的、保障適足性及各方保險費負擔能力之原則下辦理。 二、有關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部分(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為因應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年齡及名稱,爰配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三、有關增訂雙親均領滿6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者,再延長給付期間部分(修正條文第19條之3) 為鼓勵雙親共同擔負育兒責任,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之平等,強化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爰增訂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以協助被保險人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 四、有關增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及系統連結之依據部分(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考量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辦理就業保險有關納保、保險給付審核及就業保險法第12條各項促進就業措施業務之需要,有洽請相關機關(構)協助提供資料之需求,爰增訂為辦理就業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及系統連結等規定。 貳、有關繼續審查委員擬具就業保險法第5條、第6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17條、第19條之2、第19條之3、第20條、第25條、第32條之1、第38條、第38條之1及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本部意見說明如下: 一、有關刪除就業保險65歲以上之加保年齡上限,及將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納為適用對象部分(修正條文第5條) (一)現行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就業保險之適用對象為15歲以上,65歲以下符合相關條件之受僱勞工。近年政府積極推動中高齡及高齡者促進就業、延緩退休等相關政策,年逾65歲繼續在職場上工作的勞工,仍可能面臨非自願失業風險;且勞工如尚未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失業後仍必要提供失業給付等保障,使其得維持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委員提案,與本部預告版本意見相同。 (二)另有關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者納入就業保險適用對象部分,考量渠等失業期間已有老年給付保障,又為免同時提供失業給付,於加計老年給付後,反高於其原領薪資,致影響其繼續工作意願,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二、保險效力自僱用當日或到職日起算部分(修正條文第6條、第38條) 查就業保險為納費互助、風險分攤之社會保險,著重保險費與給付間權利義務對等,且保險費收入為保險給付之主要來源,倘未依規定加保者之保險效力係以僱用當日或到職日生效,又未搭配提高罰鍰金額,及增訂發給保險給付後,應命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之機制,恐衍生部分投保單位或勞工平時不加保繳納保險費,俟發生保險事故始要求追溯保險效力請領保險給付,將未依規定加保者之道德風險轉由按規定加保者承擔,影響制度健全及財務運作,宜予審慎。 三、有關增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部分(修正條文第9條之1) 查就業保險為短期保險,財務相對健全,委員提案增訂就業保險法第9條之1規定,將現行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與勞工保險脫鉤處理,另訂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可增進被保險人給付權益,本部敬表支持。 四、有關提高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撥付一定比例,專款用於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原住民族地區之在地就業促進方案等措施部分(修正條文第12條) (一)有關提高就業保險法第12條促進就業經費提撥比率部分 依就業保險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於就業保險年度應收保險費1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提撥經費,辦理相關促進就業等事項。提高本項促進就業經費之提撥比率,可有效因應未來國際經濟情勢及勞動市場變動,適時調整現有或新增機制,以提供多元促進就業措施,協助被保險人提升就業技能並穩定就業。委員提案,與本部預告版本意見相同。 (二)有關專款用於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之職業訓練等措施部分 有鑑於AI發展趨勢快速,本部已積極調整職業訓練措施及推動作法,並編列預算協助勞工提升AI相關職能,透過自辦及結合學校、民間訓練單位與企業等資源,辦理AI相關人才訓練,及成立AI相關產業人才培訓據點,供失(待)業者、青年及在職勞工參訓,協助勞工為未來新型態工作提前做好準備。 另本部為配合產業雙軸轉型發展政策,優先挹注資源及提供辦訓誘因以擴增AI課程數量,除優先核定課程外,並提高訓練費用補助比率,已持續透過在職訓練計畫協助企業辦理AI技能相關訓練,並鼓勵在職勞工運用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提升AI相關技能,提供每3年新臺幣10萬元的訓練費用補助,針對失業者則辦理具就業導向之AI相關課程,如AI機器人與自動化系統整合、AI人工智慧應用與程式開發等課程,及成立AI區域產業人才據點,培訓AI相關技術人才。 綜上,考量現有機制已能因應產業趨勢之變動,可彈性調整相關課程數量,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三)有關專款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在地就業促進方案等措施部分 原住民已納入就業服務法第24條政府應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需求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運用就業安定基金,提供僱用獎助、臨時工作津貼等就業促進措施,並推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協助原住民族在地就業;辦理多元職類失業者職前訓練,原住民失業者可免費參訓,另為滿足原住民族地區參訓需求,辦理原住民訓練專班,提供就近參訓機會,另補助原住民人口達2萬以上之地方政府設置原住民族就業服務據點,以提供符合原住民文化及在地需求之就業服務。 現行條文所定經費用途已含括提撥經費辦理失業被保險人相關職業訓練及就(創)業協助,具原住民身分之被保險人亦適用,倘修法設定撥付一定比例專款為特定用途,恐影響因應不同就業情勢各項措施經費調度運用彈性,爰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五、有關修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子女年齡請領條件及名稱部分(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2) 為因應雙親照顧子女需求,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適用子女年齡由滿3歲前,延長至6歲以下,期間至該子女滿7歲止,並修正名稱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各委員版本針對子女年齡之條件略有不同,建議依行政院提案之子女年齡條件修正。 六、有關雙親均領滿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者,再延長給付期間部分(修正條文第19條之2、第19條之3) 為促進家庭性別分工之平等,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19條之3規定,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領滿6個月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時,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再請領3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合併最長可請領9個月津貼。委員提案方向與行政院提案相同,部分委員提案係修正第19條之2,且再延長之給付期間及條件略有不同,建議移列至第19條之3規範,並依行政院提案之內容及條件增訂。 七、有關縮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及雙親可共享津貼部分(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針對部分委員提案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由1年縮短為6個月部分,考量就業保險係屬納費互助之社會保險制度,旨在積極促進就業,爰為確保勞工穩定就業,並落實繳納保費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係參照失業給付訂定。倘縮短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恐造成失業給付援引比照,衍生短暫就業以領取給付之道德風險,進而造成給付依賴,影響勞工就業意願,與衝擊保險基金財務等問題,宜審慎。 另有關委員提案父母得選擇由一方獨自請領1年,不受最長發給6個月之限制部分,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範雙親應分別請領,具有鼓勵雙親共同育兒,促進性別平權的功能;如放寬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請領,依目前女性申請較男性多情形,恐導致男性申請比例降低,由女性負擔照顧責任,進而影響女性就業及職涯發展,宜審慎。 八、有關照顧孫子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第19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係民法明文規定。又就業保險法於98年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而設,故現行規定係針對有親自撫育3歲以下「子女」需求之被保險人,提供最長6個月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如父母及祖父母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將衍生津貼重複發給之疑慮,爰宜就照顧子女責任作通盤研議。 九、有關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給付期間部分(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一)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除就業保險提供6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本部另訂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以公務預算支應2成之投保薪資補助,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薪資替代率已達8成。 (二)就業保險旨為提供失業勞工於一定期間之經濟生活保障,並促進就業。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係參酌失業相關給付內容訂定,倘再將津貼給付標準提高至8成,加上公務預算支應之2成,將達被保險人在職薪資,亦恐牽動失業給付援引比照、影響勞工就業意願及給付支出增加,須調整保險費率因應等問題。 (三)另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由6個月再延長至8個月到18個月,因現行給付期間除參酌失業相關給付內容,確保制度衡平外,亦基於勞工重回職場可能性、雇主可容忍範圍等面向訂定。按相關調查發現,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越長,復職後面臨工作適應困難及技能衰退之比率越高。故延長津貼給付期間,將涉及影響勞工職涯發展,失業給付等援引比照,加重就業保險財務負擔等問題;又如失業給付期間亦延長,將不利勞工積極尋職。 (四)綜上,有關委員提案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及延長津貼給付期間,事涉就業保險可否兼顧原有促進就業之立法目的、確保勞工職涯發展、財務無法支應時恐調升費率因應,增加勞、雇保險費負擔等問題,爰宜審慎。 十、有關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入法,及針對特定對象以公務預算加給津貼部分(修正條文第19條之2) 關於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制度,係適用軍、公、教、勞工不同身分受僱者,政府在不影響各職域社會保險制度及國家財政可負擔之前提下,編列公務預算加給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以強化國人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是項補助措施屬給付行政性質,由各職域保險主管機關分別訂定補助要點,作為長期編列預算之依據,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等少子女化措施是否提升至法律位階,宜配合整體國家少子女化政策規劃辦理。 另由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加給10%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或其他經公告之情形之被保險人,應發給育嬰留職停薪補助,津貼及補助合計最高至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0%部分,查上開以公務預算加給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一體適用全體被保險人,尚無依不同族群、對象而為差別之給付標準,如欲針對具原住民身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家庭,以公務預算加給薪資補助,事涉政府財政之可負擔性,及涉及是否排富等問題,宜審慎。 十一、有關新增就業保險之保險給付項目部分(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2、第19條之3、第32條、第33條之1) (一)親職(照顧)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2、第19條之3) 查行政院115年5月28日送請大院審議之「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增訂第16條之1,針對受僱者育有6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可因應雙親因照顧子女須請假之需求;且請育兒假者,亦可依照各該法律(例如:就業保險法)所定保險年資及子女年齡之條件,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計算,與委員提案意旨相符。又針對照顧子女、家庭成員等增訂相關津貼,除須考量就業保險係為提供失業勞工一定期間之生活保障,並促進就業之立法目的外,亦將增加就業保險財務負擔,衍生可能須調整保險費率因應,增加勞、資保險費負擔之問題,爰建議不於就業保險法增訂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 (二)照護(顧)津貼(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3、第32條、第33條之1) 就業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其立法目的為保障失業勞工無工作一定期間之基本經濟生活,並促進就業,倘增訂因照顧直系尊親屬或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家庭照顧假需求者,如能持續到班,可檢具證明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照護替代津貼之規定,考量勞工期間仍持續到班領有薪資,恐與就業保險具所得損失填補功能給付原則不符。 為實質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普及多元長照服務,並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擴大推動住院整合照護以減輕家屬陪病壓力、完善外籍看護工請假空窗期之長照資源銜接(含結合本部推動之短期替代照顧),以及發展互助喘息創新服務模式,強化社區夜間及臨時照顧量能,朝向建構完善之照顧者支持網絡。該部賡續充實各項長照服務量能,縮短服務銜接時間,以減輕家庭照顧者負荷。目前有關長照服務需求,係由衛生福利部所定之長期照顧服務法統一規範,依現行規定,若勞工之眷屬有被照顧需求,可依規定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長期照顧相關服務與補助。爰有關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照護替代津貼補助,宜由長期照顧體系統籌規劃,較為妥適。 (三)照顧留職停薪津貼(修正條文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3) 有關增訂照顧留職停薪(或長期照顧安排假)及津貼議題,宜請衛生福利部就照顧者需求及現行長期照顧制度各項措施與服務銜接期等通盤檢視,又是否發給津貼及相關津貼之財源,亦宜就整體研議結果再行評估。 十二、有關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由14日縮短為7日、增列非自願離職事由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第20條、第25條) (一)失業給付等待期條件由14日縮短為7日部分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失業給付之請領條件為,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另按國際勞工組織第168號公約建議,各國於發給失業給付之等待期,建議以7日為原則,委員提案可縮短失業被保險人領得失業給付之期間,強化渠等經濟生活保障,與本部預告版本意見相同。 (二)增列非自願離職事由部分(修正條文第11條) 委員提案將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5條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情事之一離職,增列為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經查上開情事因屬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及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形,已為現行法定非自願離職之範圍。建議維持現行規定,不予增列。 十三、有關全面延長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及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延長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部分(修正條文第16條) (一)全面延長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部分 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在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儘速重返職場。故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及給付期間,須兼顧勞工求職意願,避免勞工消極請領給付。 有關失業給付發給期間,參考其他國家經驗,依年齡及保險年資長短設有不同之給付期間,現行我國亦針對求職周期較長之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發給最長9個月之失業給付,並有延長失業給付期間之相關規定。如再全面延長3個月給付期間,除可能造成給付依賴,影響勞工就業意願,進而衝擊勞動市場之供需外,亦涉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求援引比照問題,爰宜審慎。 (二)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延長失業給付之給付期間部分 查就業保險之立法目的係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於遭遇非自願性失業時,儘速重返職場。故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及期間,須兼顧勞工求職意願,避免消極請領給付。 現行已年滿45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其失業給付期間最長為9個月,係考量渠等相較一般失業勞工,再就業相對困難,失業週期較長。至於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失業給付期間是否不同處理,仍宜視其實際就業狀況擬訂,以避免影響其再就業意願。 十四、針對具原住民身分者,放寬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保險年資條件,由3個月調整至1個月部分(修正條文第18條) 查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目的,係鼓勵再就業者穩定工作並給予津貼獎助,如針對具有原住民身分者,調降加保年資門檻至1個月,恐衍生短暫就業以領取津貼之道德風險,不利其穩定就業,且其他較弱勢之勞工也將要求比照援引,宜審慎。 十五、有關為辦理就業保險業務,增訂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提供資料及系統連結之依據部分(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委員提案增訂第32條之1規定,係為因應辦理就業保險相關業務實務運作所需,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可洽請相關機關(構)協助提供必要資料,及系統連結等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十六、另有關為簡化行政救濟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訴訟等待時間,增訂爭議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針對違反就業保險法之投保單位增訂名譽處分(修正條文第38條之1);刪除就業保險基金不得投資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4條);配合組織調整、性別平等工作法名稱修正、最低工資法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施行,修正權責機關、援引法律名稱等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第17條)部分,與本部預告版本意見相同。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主席、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二、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三、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四、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五、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六、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七、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八、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十九、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十、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行政院提案版本及委員提案修正重點 一、行政院、范雲委員、羅廷瑋委員、郭國文委員、陳培瑜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邱鎮軍委員、黃秀芳委員、牛煦庭委員、林淑芬委員、黃捷委員、李坤城委員、陳亭妃委員等擬具第十五條(延長產假及陪產假):為有利母體恢復及育嬰安排,爰將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之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至十四星期;產假期間得依特定條件申請提前銷假;並將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為十日至十八日,以促使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及分娩前後參與陪伴,共同分擔新生兒之親職照顧義務,增進性別平權。 二、張雅琳委員等擬具第十五條(生產準備假與鼓勵妊娠者及其配偶接受產前準備教育):為建立友善生產環境,將產前教育納入常規,故將「產檢假」及「陪產及陪產檢假」改名為「生產準備假」,放寬適用範圍,可用於參加產前教育。 三、行政院、林月琴委員、范雲委員、羅廷瑋委員、郭國文委員、張雅琳委員、陳培瑜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黃秀芳委員、牛煦庭委員、林淑芬委員、黃捷委員、李坤城委員、劉建國委員、陳亭妃委員等擬具第十六條(擴大育兒留職停薪年齡):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確實回應受僱者對於兼顧工作與育兒之期待,延長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年齡(六至十二歲),並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 四、行政院、林月琴委員、范雲委員、羅廷瑋委員、郭國文委員、張雅琳委員、陳培瑜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黃秀芳委員、林淑芬委員、黃捷委員、李坤城委員、劉建國委員、陳亭妃委員等擬具第十六條之一(增訂育兒假,收養家庭一體適用):為打造友善育兒職場,增訂育有六歲(至十二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每一子女不得超過六十日,且受僱者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亦得適用。 五、王育敏委員、陳培瑜委員、牛煦庭委員等擬具第十九條(提高調整工時適用年齡及增訂部分工時遠距工作):考量子女成長就學期間,家長仍需投入大量照顧與陪伴,為減輕受僱者家庭照顧壓力,並促進友善育兒職場環境,爰將適用年齡提高至未滿六歲或未滿十二歲,增訂部分工時遠距工作。 六、王育敏委員等擬具第二十條(停托、停課等不可歸責受僱者事由得請照顧假):因停托、停課、天災、疫情、災害警戒、其他不可歸責於受僱者之事由發生照顧空窗,致受僱者須親自照顧十二歲以下子女,為保障家長兼顧育兒與職涯之需求,增訂受僱者得請家庭照顧假。 七、王育敏委員等擬具第二十三條(育兒支持措施):為協助育兒家庭銜接工作與育兒時間,增訂雇主得提供協助受僱者銜接托育、課後照顧、接送、臨時照顧及其他育兒需求之適當支持措施,且主管機關應對是類支持措施給予經費補助。 八、行政院、范雲委員、羅廷瑋委員、郭國文委員、張雅琳委員、陳培瑜委員、郭昱晴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委員、黃秀芳委員、林淑芬委員、黃捷委員、李坤城委員、劉建國委員、陳亭妃委員、廖偉翔委員等擬具第二十三條之一(企業托育租稅減免):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強化托育之支持力道,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九、王育敏委員等擬具第二十四條(避免受僱者因育兒或照顧家庭退出職場支持措施):為免受僱者因育兒或照顧家庭退出職場後難再就業,增訂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育兒友善工作時間、彈性工時安排、職務再設計、托育及課後照顧銜接、臨時照顧支援及中小企業輔導補助等支持措施。 十、王育敏委員等擬具第二十四條之一(育兒友善工作措施):對於雇主實際辦理育兒友善工作措施時所需之工作調整、照顧支持及成本協助,目前尚缺乏較完整之政策工具與授權依據,爰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有關機關提供彈性工作時間、部分遠距工作、職務再設計、代班人力媒合、托育及課後照顧銜接、臨時照顧支援及中小企業人力成本補助等措施。 貳、本部意見 因應少子女化挑戰,勞動部推出「加碼婚假、產假,陪產假延長」、「育兒留停津貼6+3」、「育嬰假升級育兒假」、「加碼企業托育租稅減免」等政策,並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條文,本部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 有關委員提案增進性別平權、強化友善育兒職場、平衡工作與家庭照顧,立意良善,惟所提育兒留職停薪、育兒支持措施、育兒友善工作措施與所需財源及相關補助等配套措施,允宜由勞動部評估。 參、結論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廣獲各界關注,未來本部將積極配合勞動部推動本法相關權責事項。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黨團及委員等所提「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本總處列席,至感榮幸。 本次行政院函請審議、黨團及委員提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主要係鑒於少子化已成國安問題,為營造友善且性別平等之生育環境,兼顧工作與家庭衡平,以提升國人生育意願等考量,爰提案增(修)訂「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親職教育假」、「長期照顧假」等假別;「留職停薪」之適用年齡、事由、津貼、用語等;「彈性化工作措施」之適用年齡、工作方式、減少工時之薪資發放等。 公務人員亦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之適用對象,前開假別、留職停薪、減少工時之薪資發放等相關修正,尚涉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公教人員保險法等規定,上開法規之法制主管機關分屬勞動部及銓敘部,爰本總處尊重該2部意見及大院決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法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完稿\\K\\K52\\K52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2.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3. [image: image148.jpg] 4. [image: image149.jpg] 5. [image: image150.jpg]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6.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7.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完稿\\K\\K56\\V23 社環 就業保險法對照表A3_頁面_0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image: image173.jpg] [image: image174.jpg] [image: image175.jpg] [image: image176.jpg] [image: image177.jpg] [image: image178.jpg] [image: image179.jpg] [image: image180.jpg] [image: image181.jpg] [image: image182.jpg] [image: image183.jpg] [image: image184.jpg] [image: image185.jpg] [image: image186.jpg] [image: image187.jpg] [image: image188.jpg] [image: image189.jpg] [image: image190.jpg] [image: image191.jpg] [image: image192.jpg] [image: image193.jpg] [image: image194.jpg] [image: image195.jpg] [image: image196.jpg] [image: image197.jpg] [image: image198.jpg] [image: image199.jpg] [image: image200.jpg] [image: image201.jpg] [image: image202.jpg] [image: image203.jpg] [image: image204.jpg] [image: image205.jpg] [image: image206.jpg] [image: image207.jpg] [image: image208.jpg] [image: image209.jpg] [image: image210.jpg] [image: image211.jpg] [image: image212.jpg] [image: image213.jpg] [image: image214.jpg] [image: image215.jpg] [image: image216.jpg] [image: image217.jpg] [image: image218.jpg] [image: image219.jpg] [image: image220.jpg] [image: image221.jpg] [image: image222.jpg] [image: image223.jpg] [image: image224.jpg] [image: image225.jpg] [image: image226.jpg] [image: image227.jpg] [image: image228.jpg] [image: image229.jpg] [image: image230.jpg] [image: image231.jpg] [image: image232.jpg] [image: image233.jpg] [image: image234.jpg] [image: image235.jpg] [image: image236.jpg] [image: image237.jpg] [image: image238.jpg] [image: image239.jpg] [image: image240.jpg] [image: image241.jpg] [image: image242.jpg] [image: image243.jpg] [image: image244.jpg] [image: image245.jpg] [image: image246.jpg] [image: image247.jpg] [image: image248.jpg] [image: image249.jpg] [image: image250.jpg] [image: image251.jpg] [image: image252.jpg] [image: image253.jpg] [image: image254.jpg] [image: image255.jpg] [image: image256.jpg] [image: image257.jpg] [image: image258.jpg] [image: image259.jpg] [image: image260.jpg] [image: image261.jpg] [image: image262.jpg] [image: image263.jpg] [image: image264.jpg] [image: image265.jpg] [image: image266.jpg] [image: image267.jpg] [image: image268.jpg] [image: image269.jpg] [image: image270.jpg] [image: image271.jpg] [image: image272.jpg] [image: image273.jpg] [image: image27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完稿\\K\\K56\\V23 社環 就業保險法對照表A3_頁面_1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75.jpg]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276.jpg] [image: image277.jpg] 2. [image: image278.jpg] [image: image279.jpg] 3. [image: image280.jpg] [image: image281.jpg] 主席:現在休息,13時10分繼續開會,進行逐條審查。 休息(12時35分) 繼續開會(13時1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黃委員秀芳:主席,因為勞動部在去年底已經有預告失業給付修法,那是不是將范雲等16人所提「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呂玉玲、徐巧芯等人所提「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一併納入討論?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 王委員育敏:進到委員會了嗎? 主席:去年有送進來了。 請問與會委員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將本案納入併案審查。 現在進行本案逐條討論,先討論第二條條文,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關於性工法第二條,委員提案文字與院版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不適用之本質相同,所以建議依院版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想問一下,因為我們的版本本來是托盟建議的,所以我們的版本會對照到後面的第十六條之一,不過我看到你們的第十六條之一跟我們所提的不一樣,那麼這一條是要保留嗎?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現在院版是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包含第十六條之一也會在裡面,因為是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 林委員淑芬:OK,那一樣,可以,因為你們是「至」嘛! 主席:請黃秀芳委員。 黃委員秀芳:針對行政院版第二條第二項,包括公務人員、教育人員、軍職人員都適用,另外還有一些排除規定,包括投保職業工會的自營作業者、沒有受僱單一雇主,或者是雇主本人或無酬的家務工作者、非典型受僱者,不是本法規定的受僱者都遭到排除,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討論一下,讓這部法能夠更符合立法目的?等一下請勞動部針對這部分加以說明。 主席:其他委員還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先請勞動部說明。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相較於所有勞動法令,其實性工法的適用範圍是最廣的,它適用了軍公教勞。有關勞的部分,基本上只要是僱傭關係的受僱者,其實都會在性工法的適用範圍內,目前依照第二條排除、沒有適用的是非屬於僱傭關係的建教生相關身分的人,所以關於剛剛委員提到的,只要是受僱者,基本上都適用性工法的規定。 黃委員秀芳:是不是我們能夠讓這部法再更完整一點?譬如他是自營作業者、打零工或者是沒有固定投保身分的人,是不是也適用?我覺得這應該可以來討論,或者是我們可以討論建立補充型育嬰津貼給付機制,是不是可以這樣?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因為性工法這次修正的是有關於假的權益,所謂的假涉及到雇主的法定義務,勞動者必須要有雇主,然後才會有勞務提供免除的假,所以這邊所謂的受僱者是具有僱傭關係的。關於委員剛剛提到的自營作業者,基本上因為他沒有雇主需要提供假的層次,那是另外一個層次,而不是在性工法裡面要處理的受僱者範圍。至於部分工時也是適用性工法,只要他是屬於民法上的僱傭關係,都會含涉到性工法的適用範圍。 主席:接下來是楊曜委員,之後是林淑芬委員。 楊委員曜:我請問一下,自營工作者沒有僱傭關係這部分沒有什麼爭議,不過建教合作的法律關係是什麼? 黃司長琦雅:在勞動基準法裡面,他是比較偏向訓練契約,他不會是屬於民法上面的純提供勞務與給付報酬,因為他的學習成分也會在裡面,然後他另外有建教生專法。 楊委員曜:對,他是有學習的成分,可是他應該也有僱傭關係對不對? 黃司長琦雅:他有提供勞務,但是他相關…… 楊委員曜:他提供勞務,然後雇主給付薪資,這個應該構成民法上的僱傭關係,我只是要確定一下,當然你們也可以回去再研究看看。 黃司長琦雅:因為教育部有建教生專法,所以我們是將建教生所有的權益都在專法裡面處理。 楊委員曜:如果有專法的話,那你們在討論法案的時候應該要說專法是什麼規定,而不應該說他沒有僱傭關係,他當然有特定的教育成分在裡面,可是他好像,我不敢說一定,但好像也具備僱傭關係的模式,好不好? 主席: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真的有一點抱歉,因為這個專法就是我訂定的,在這裡面是為了要確保建教生的權益,實質上我們認定他就是一個工作樣態,但是也要有學習的成分在,所以才訂出這一個法律。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性工法,這不是在講建教合作保障法,針對性工法,我們在這裡有講了,即便是建教生,因為我們認定他是有勞動關係的屬性存在,所以在這裡關於受僱者的權益也準用進來了。我自己也看了一下,剛剛楊曜發言以前,我想到一個問題:他在勞動條件上都準用了,為什麼性工法這一條要排除他們呢? 黃司長琦雅:關於現行的規定,當時的考量就如同委員提到的,相關的建教生除了有專法適用以外,其他專法沒有的權益會適用到性工法,但是性工法排除的部分是針對育嬰留停,那…… 林委員淑芬:我不解的是現在法律上好像不允許那麼早結婚是不是?但是如果他萬一真的懷孕生小孩了,因為建教合作通常都是高中生,他們大多數都是未成年、18歲以前,我本來看的邏輯是那個年紀大概都不會懷孕、生小孩,所以把準用拿掉,但是萬一他就真的需要,不小心真的懷孕了,真的生小孩了,也真的有需要了,是不是也應該要準用進來,不應該排除? 楊委員曜:我表達一下,好不好?幾歲可以結婚跟能不能……就是法定年齡…… 林委員淑芬:楊委員真是英明,他一語道破,能不能合法結婚是一回事,但生不生小孩跟需不需要合法無關。 楊委員曜:對,事實是這樣子,沒有婚姻關係也可以生小孩。 林委員淑芬:當然,現在就有可能。 楊委員曜:對。 林委員淑芬:所以勞動上我們希望可以對女性……我想現在女生要生小孩應該都是真的生下來、屬於事實了,我們也應該要儘量地給他們保障,所以不要例外。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根據建教生專法,建教生會跟教育體系及職場體系兩邊都相關,這個部分如果今天要處理的話,是不是建議我們可以透過後續跟教育部再研議建教生專法裡面適不適合,或者是用相關適合的方式去處理,今天先不在性工法裡面去處理,委員,不知道有沒有可能這樣?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不同意,我記得建教生的勞動權益保障好像有準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王委員育敏:教育部有來嗎? 主席:請教育部。 紀科長金瑞:建教生還是具有學生的身分,怎麼樣在兼顧學生的權益跟他在建教合作上勞動的保障,我們可能會後還要進一步協商再確認。 林委員淑芬:我不同意這個講法,不是因為有學生身分就變成有問題。一個大學生成年了,他是大學生,他也生小孩了,他也是一個受僱者,他仍然享有性工法的保障。如果一個高中生是建教合作生,法律在保障的是要保障他的建教學習權利及勞動權,因為我們在勞基法裡面認為建教生有可能不是童工,所以我們特別立一個專法,那是為了保障他的勞動權利及學習權益,並不是來阻礙、阻卻他享有性工法所有的保障。我覺得不能因為要保障他勞動和學習上的權益,結果阻礙他可以適用性工法的保障,這個講法不能是這樣的邏輯。 楊委員曜:林淑芬委員這個觀點我非常認同,就是教育權益的保障跟勞工權益的保障假如可以同時兼顧,這是立法的時候必須要做出來的,就像我剛才講的,除非他並沒有任何僱傭性質在裡面,要不然我覺得應該要適用。 主席: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各位,我再把當初立法的背景跟大家講,雖然已經十幾年了,但是我應該都還記得。當時比外籍移工還要更便宜的勞動力就是建教生,因為連法律的保障都沒有,連底薪都沒有,連基本的什麼權益統統都沒有,大家都看到被剝削比外勞還要便宜的勞動力,所以我們才會發起要立一個專法來保障他們,在專法裡面給予他們勞動權益上的保障及學習權益上的保障。我們今天在談的不只是勞動權益及學習權益,今天談的是性別權益,所以有勞動權益和學習權益的保障專法在那裡,你要阻卻它,不准它有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性別權益保障,沒有道理,事實上它可以適用的個案應該也非常不多,因為理論上雖然可以生育、有可能會生育,可是基本上大多數都不會用到,所以對社會的衝擊面也不大,要不然這一條看…… 楊委員曜:就是除了他有專法以外,你們有沒有其他的理由把建教生排除在外?應該這樣問比較快吧。 黃司長琦雅:因為這部分這次沒有修正,當時也是部會之間討論出來的,是基於考量他不單單有職場上面的留職停薪,還有學校上面的學習,其實整個要整體一起考量,所以這部分這次是沒有修正的。 林委員淑芬:這個講法我覺得我沒有辦法接受,是因為我也是現在才突然看到,包括我的版本當時也沒有想到這個,我們為什麼要排除他?現在突然看到了,所以大家在這裡都看到這個問題了,我們不可以「明足以察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我們都明明看到了,這個問題也是需要被保障的,這麼細小的小枝節我們都看到了,可是一根很大的木材橫在那裡,竟然看不到,所以都可以明察到秋毫之末了,怎麼可能會不見輿薪,然後就說因為大家都沒有討論過、大家都沒有想過,所以我們是不是這一次不要?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子。 主席:請部長。 洪部長申翰:如果這個要做討論的話,我建議先保留,因為我覺得有些部分我們的確需要跟教育部討論,這裡面很多包括學生、建教生在學校的狀態,包括他的各種樣態,這件事情牽涉到的範圍比較廣,坦白說,對於教建生現在各種工作的樣態、學校的樣態部分,並不是勞動部都掌握得非常清楚,所以我們很難在現在的當下就說這件事情可以放入或者是什麼的。 主席:好,第二條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第三條是文字修正,配合這次性工法延長照顧子女的年齡,育嬰留停目前整部法修正成育兒留停,所以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文字上面,「育嬰留停」那個字改成「育兒留停」,因為大家的版本都一致,所以建議依院版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條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第九條。 黃司長琦雅:關於第九條委員的提案,因為第九條已經明定雇主為了受僱者舉辦各種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再者,性工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如果受僱者覺得自己有差別待遇,經釋明事實以後,雇主負有舉證責任,這個在性工法第三十一條有明文規定。所謂的差別待遇在細則第二條也有明文規定,是指雇主因為性別或性傾向因素,對受僱者、求職者有直接或間接不利的對待;如果違反差別待遇相關規定,可處以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罰鍰,並且會公布姓名。 委員提案提到透過降低其他受僱者的福利措施來達到差別待遇,但是如果涉及降低福利或者是降低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也有明文規定,不是雇主單方面可以直接就做,必須經勞工同意,不然也會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所以針對這一條,因為現行法已經有相關的規範,建議維持現行法規定。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按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黃司長琦雅:現行法。 主席:第九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續審第十五條。 黃司長琦雅:第十五條的部分,分別針對幾個部分說明。第一個部分是針對產假,委員分別有提十星期、十四星期、四個月的部分,勞動部的考量是,各國對於產假的定義不盡相同,部分國家採取產假與育嬰假合併整合的單一假別,我國是採取分項訂定的立法例,而且目前ILO公約所稱的是屬於廣義的產假,而我國從懷孕、生產到產後,分別在性工法、勞基法裡面針對產假、安胎休養、產檢假、育嬰留停等相關假別都有分項的規範,所以院版提案將產假延長到十二星期,是因為我們已經有考慮到產假加上育嬰留停的期間去落實對婦女生養育兒各階段相當的保障,尚屬合宜。 第二個部分是屬於三個月以上流產假延長到五星期;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假延長到二星期、三星期;或者是有提案規定未滿二個月流產假延長到十日的部分。就這個部分勞動部的說明是,我們這一次的修正是將勞基法跟性工法的流產假做齊一的規範,因為現行勞基法對於三個月以下的流產是沒有產假的規定,我們這一次將勞基法跟性工法未滿三個月的流產假做齊一的規範,就是假別期間的規定,並且明文規定雇主應發給薪資,而且考量到部分婦產科醫學臨床的經驗,現行流產相關的期間,尚符合一般流產休養的需求,如果有特別個案的狀況有休養必要的時候,目前勞動基準法還有病假的相關規範,所以考量個別勞工的休養跟就業需求不一樣,延長流產假可能對於我們現在企業的相關規範,就是在規模上,有97%是屬於三十人以下企業,人力調配上也有不易的狀況,所以建議用院版的流產假相關規定是比較合宜的。 針對產假工資照給或未滿六個月者減半規範的部分,因為考量性工法是適用軍、公、教、勞各種身分的人,目前各種身分的人在產假薪資上面,依據現行規定,是在各該人事法令中規定。目前針對受僱者,則是屬於勞基法適用範圍的勞工,相關的產假工資是明定在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以建議依院版的規定。 妊娠期間的產檢假或生產準備假分別有七日、八日、十日、十四日;陪產檢、陪產檢假或親職假、生產準備假、孕產陪同假、產檢準備假分別有七日、八日、九日、十日或四星期的提案的部分,說明如下:關於現行的產假,這一次院版的產假從八週延長到十二週,勞基法針對現行的八週的產假已經有解釋,產假可以在產前四星期,而且不用一次請,可以分次請,所以院版的延長產假,其實女性勞工可以依照需求,在生產前可以分次請,達到休養的目的。另外,院版的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已經有延長,從七天延長一倍到十四天,同時間在產後也有三十日的以日計算的育嬰留停,把這個升級到所謂的育兒假,即有子女六歲以下的有六十日,所以可以供伴侶在妊娠期間前後有相關的陪伴。至於女性勞工的產檢假、男性勞工的陪產檢及陪產假,如果有要參加產前教育課程等等的事由,目前相關的法令其實已經可以使用,未來勞動部會用函釋明確讓受僱者可以知道這個部分,所以建議採院版條文。 再來有委員提案所謂的部分工時安胎休養,關於部分工時安胎休養的請假和育嬰留職停薪的部分,基本上,目前在法令上都是可以適用的,並且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裡面也有明文規定,以上是針對第十五條各委員版本提供的一個說明。 主席:我支持產檢假的增加,不過目前衛福部提供的公費產檢次數是十四次,可是現行七日的產檢假其實就相當有限,而且不同委員版本主張增加到更多的天數,所以也要問勞動部,當初評估產檢假的天數是否足夠時,有沒有參考過實際產檢的次數跟請假需求的依據? 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剛剛勞動部的報告,本席恕難同意。剛剛勞動部其實把產假跟將來要改的育兒假,整個通通混為一談,我們講的產假指的是這個產婦生產完孩子之後,需要休息的、實質的、很完整的假期,這是很完整給他的福利,是沒有扣薪的,但是你把這個搭到後面的留職停薪,請問留職停薪是給他百分之百的全薪嗎?不是嘛!但是你把整個都混在一起講並表示這樣加起來,我們比世界其他國家還要好,我很反對這樣的說法,這樣子其實就是通通混為一談。當國際勞工組織在講一個懷孕婦女生產完之後,應該得到完整的產假,絕對不是像你這樣的一個論述,所以我的版本提出來的產假,是希望能夠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認定,就是十四星期,這個叫做清清楚楚,而且這十四星期是不會給他八成薪的,你不要跟後面的留停整個混為一談。 其實之前質詢我也有提過,國際勞工組織很早就倡議了,要求的就是十四星期,我們隔壁的、鄰近的亞洲國家,其實也都已經做到了,美國也做到了,我們這次好不容易因為少子化的議題,勞動部也要啟動整個性工法的修法,我認為不要為德不卒,應該要一步到位,就是直接產假十四星期,我們應提供而且明確告訴所有的婦女朋友,未來我們照顧你,你生孩子真的很辛苦,所以國家的制度就是給你很完整的十四星期,讓你好好的休養,這是你對國家的貢獻,而且也是你應得的權利,我覺得這樣子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在這邊我還是強力的支持產假應該要延長到十四週,就是跟國際接軌,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 主席:接下來請黃捷委員。 黃委員捷:謝謝。首先,我認同院版的部分,就是產假延長八週到十二週,陪產檢跟陪產假七天延長到十四天,這個方向我都支持,我也覺得提前銷假的設計還不錯,因為確實也有一些女性覺得不應是強制的,而是讓他們有機會,當他覺得可以提前銷假,想要提前回到職場,他都可以彈性的使用這樣的假期,當然我覺得原本拉長的設計,也是在體恤女性。 我在這邊想要特別強調的,就是在我的版本裡面有但是院版裡面沒有的,就是產檢假的部分,因為目前院版的產檢假還是七天,我的版本是延長到十天,之前我也問過勞動部,勞動部給我的書面回復是說你們覺得產檢假七天就夠了,但是我接到很多民眾的意見,他們覺得真的是不夠,所以我在這邊想問的是,院版到底有沒有機會再延長產檢假,從七天延長到十四天,可以有更彈性的運用? 另外,在此就是表達一下我的意見,但是沒有強制性,就是在我原來的版本,因為我提了兩次的版本,第一次的版本是把整個相關的假期弄成一個生產準備假,它是可以更彈性運用的,當然我知道這個概念很大,且在執行上,你們覺得以目前的假別來區分就好了,那我也認同可以一步一步前進,未來這個概念是可以去考慮的。 還有關於孕產教育課程,剛剛勞動部回應說,現在的假別就可以使用了,即你們認為用產檢假就可以去上產前教育的課程,但很多員工要請假,都還是要有相關證明,你說他可以用產檢的憑證就可以說是因為去上生產相關的課程,但雇主真的會認可嗎?這部分我要打一個問號,所以我在這邊想問的是,要嘛就把文字放進去,或者是更明確的告訴雇主,想要去上孕產教育課程是可以請假的,也就是要給他們一個後盾、給他們一個依據。 最後一個就是陪產者的身分,在我原本的版本裡面,這次是沒有改,就是只有配偶,但我希望未來有機會可以納入、擴大成家屬的概念,因為很多人陪他去進行這一些活動,從陪產、產檢及所有相關活動的時候,陪同的家屬不一定是配偶,我希望能有更多元的家庭形式,還有大家的需求可以被納入,以上,謝謝。 主席: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我覺得今天的審查很重要,因為有這個機會,我查了一下,以前是在1929年、民國18年制定工廠法,當時是因為進入工業社會,所以女性也開始到職場工作,性別平等工作法早就應該要與時俱進了,其他國家也已經修正過非常多次。我在這邊想要呼應幾件事情,第一個就是我的版本是在講生產準備假,我希望可以調到8天,其他委員大部分也是希望可以調整到多一點,那裡面大概有幾個原因,如果各位有朋友去產檢的話,你會知道比如說到醫學中心或者是人比較多的地方,其實你一定幾乎要花超過半天的時間,我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說,有一個喝糖水的測試,有時候就要花兩、三個小時以上;比如說高層次超音波,可能因為寶寶的位置不太對,就希望你到旁邊走走路或者是吃點東西,然後再回來看有沒有辦法看得清楚,所以最長有可能會花兩、三個小時以上;再加上剛剛很多委員提到的雙親教育,要學習一些未來育兒的知識或者是做一些心理支持,要去評估他有沒有孕期的憂鬱、去評估他有沒有孕期諮商的必要性等等。像這些時間加起來,假使你去問了解的親友,就會發現七天真的不是很夠,所以我當然希望主管機關可以採納很多委員的看法,將天數加以延長。 第二個,ILO會定到十四週其實是有其根據的,當然你們會說把不同的假別加起來,你們認為已經往十四週邁進,可是不同假別的原因是不太一樣的,像產假是為了留給母體不管是身體或心靈有充分休息的時間,但是育嬰留停或育兒假主要是為了照顧小孩,比如說,寶寶大部分可能在6歲以下是生病所衍生出來的需求,6歲以上到12歲則有可能是在學校有一些重要的場合、活動,所以他必須請假,這兩個假別定下來的前提本來就是為了不同的目的。我在這邊也稍微解釋一下為什麼ILO會定十四週的產假,就是因為已經有很多類似的論文、國際期刊去統計過,尤其是像北歐或先進國家有符合ILO的建議,新生兒死亡率其實是越來越降低的;但是在一些還是八週以下的國家,新生兒死亡率是高的。原因就是有很多媽媽需要足夠的時間,因為疫苗接種通常集中在寶寶出生以後的這段時間,是很密集的,但是他必須要同時顧到身體的修復,並且在產科醫師那邊也要看心理上是不是有修復,因為在產後可能會發生輕鬱或憂鬱的現象,輕鬱統計起來有超過7成,但是如果是重度憂鬱症的話,就必須要經由醫生評估,當然這是少數,但是他會需要進一步的藥物治療或諮商等等。所以大家會發現,第一,新生兒的死亡率跟媽媽的身心健康有很大的關係;第二,如果他有足夠的時間,他才可以把寶寶該打的疫苗全部都接種完畢,預防後續感染疾病,所以其實ILO都有科學的根據才去定出這樣子的標準。我做以上說明就是希望勞動部可以參考一些國際的文獻,重新去思考天數,謝謝。 王委員育敏:我補充一句話,十四週變成十八週了,現在ILO是建議到十八週。 主席: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基本上我支持院版,就是把產檢假延長為十二週,但是我自己其實有另外提生產準備假,因為我們認為如果家長可以做好準備的話,爸爸、媽媽兩個人都一起做好準備,他們接下來要迎接新生活,因為這是一個生活方式的改變,他們都可以做更好的準備。之前其實我也有詢問過勞動部部長,部長當時對我的回應是後續會透過行政函釋讓這些假別可以適用於生產準備相關事項,但我還是要做一個提醒,就是現場雇主到底准不准假、雇主認不認這個假可以適用在非醫療行為,像只是參加產前教育,我覺得這個要有明確的依據,這樣在制度上面才能夠真正的去支持這些準備迎接新生命的家庭。所以我也有提附帶決議,就是在這一條上面我提了附帶決議,等一下在處理附帶決議的時候我再來說明,謝謝。 主席: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們的版本比較不一樣,不過行政院的版本後來已經跟我們一樣了,就是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的產假,雖然現在已經有假,可是我們還希望能夠有一些補助,就是也要給一些補助。在這次的修法裡面,我們看到我的版本和行政院的版本已經有規定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就是未滿三個月流產的薪資,不管是一個禮拜或是五天,將妊娠未滿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還有未滿三個月的都納進來,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們要講的是臺灣對於配偶的陪產檢和陪產假是合併在一起,提高到十四天,可是我們都知道,如果你在產前仔細的把孕婦照顧好、陪配偶去好好產檢的話,那你就會壓縮到產後陪伴的時間,如果在生產之後要讓太太好好的休息,配偶要好好的幫忙照顧嬰兒,或者是傳遞出在性別分工上不再是母親主責照顧、配偶協助參與的這種概念,不再是建立這種關係,那麼他的陪產檢假可能就變得很少。所以你前面做好了、後面就做不好,後面要做好、前面就不能做,這兩種假合併在一起看起來好像很多,多了七天,所以有十四天,可是對照日本光是在生產後就有二十八天,韓國純粹在生產後就有二十天,那臺灣僅僅十四天,其實仍然有大幅檢討的空間。所以我是主張至少要十八天,但是不代表十八天我就滿意了,我認為陪產檢假和陪產假至少要有十八天。 另外,事實上,現在女性的婚育年齡都逐漸的比較大一點,就是年齡持續提高,高齡產婦的比例又增加,在高齡產婦比例增加的時候,事實上,現行的產檢假都已經不敷使用了,因為高齡產婦很需要,所以我們公費產檢的補助也從十二次變成十四次,還需要特別檢查NIPT、唐氏症、子癲前症的風險評估等很多項目。如果高齡產婦在產檢的過程中發現異常,還更需要額外回診來進行追蹤,所以我們希望產檢假要增加。黃捷委員的版本好像是增加到十天,其實我也很同意,我的版本雖然是八天,但是如果可以十天,我更是樂見,應該是這麼說,我們希望讓現在年齡持續提高的這些孕婦能夠再多一點產檢假,然後陪產假也應該要再往上增加,十四天是不夠的。 主席: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關於第十五條,大家討論了滿多關於假期的部分,我是針對院版的第二項提出一些意見,請大家參考一下。在這一項的前面是寫「受僱者於分娩產假第九星期至第十二星期之期間內,有工作意願,且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得申請提前銷假,雇主除有正當事由,無法使受僱者提前回復工作外,應予同意。」問題就出在需要經過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對這個部分大家也許知道,也許陳菁徽委員可以再幫我們多做一點說明,就是生產到底是不是一個疾病、怎麼樣才算是恢復健康。依照目前的了解,醫學觀點認為其實生產是一個自然的生理過程,不是疾病,所以應該依照他個人的意願,可以不需要再經過醫師評估健康恢復的狀況,所以我透過修正動議把「且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這幾個字移除,可以避免還需要經過醫師評估這個階段,以上。 [image: image282.jpg] [image: image283.jpg] 陳委員菁徽:我先補充一下王正旭委員剛剛說的,因為我有跟許多婦產科醫師,還有婦產科醫學會做溝通,我先跟各位委員報告一下,通常生完大概在一、兩週內會回診第一次,兩、三個月內會回診第二次,主要還是檢查身體的恢復狀況,產後的營養、哺乳有沒有什麼問題,再來就是心理健康的評估,所以也會填一些憂鬱症量表等等,另外還會指導你去做一些嬰幼兒照顧的衛教。對我們來說,比較重要的是寫可不可以回去工作對一些婦產科醫師的確有點困難,因為工作的類別實在是太多了,所以沒有辦法去寫清楚,婦產科醫師也沒有辦法理解這麼多工作的項目內容,是不是符合他現在的身體狀況,但是對我們來說,如果是診斷一切正常或者是有異常,會比較簡單一點,所以我呼應王正旭委員的說法,我認為有沒有辦法回去工作,可能不是醫學專家可以評估的部分。 我再補充說明,因為剛剛有講到除了接種疫苗可以讓寶寶的死亡率下降以外,如果媽媽是願意哺餵母乳的,哺餵母乳所帶來的免疫力也可以加強,這也是國外認為產假延長與新生兒死亡率有相關性的原因之一,謝謝。 主席:你要發言嗎? 邱委員慧洳:是,謝謝主席。台灣民眾黨提出關於第十五條的修正草案,對於產假的延長,我們也是提升到第十四週,其優點剛剛各位先進都已經說明了,除此之外,也是跟國際潮流接軌。這個草案內容比較特別的是對於產假的規定,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的產假現行是五天,我們提升到十天,另外一個階段,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的現行產假是一個星期,我們提升到兩個星期,就是把產假的時間做了一倍程度的延長。除此之外,我們也有提到,因為產假延長到十四週,但是有些婦女也許有工作意願,所以我們也有增訂一條規定,如果產假在第九週到第十四週這段過程當中,他有工作意願,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可以提前銷假,這個概念其實跟院版還有王正旭委員所提出來的是一樣的,但是剛剛王委員有提到要移除「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等字,陳菁徽委員也有提到要確保能否回去工作,可能醫師在評估上會比較有限制。我們當時提出這個版本是認為母體生完小孩之後,其實在身體上會經歷一個很大的變化,還是要有醫師來評估會比較安心、會比較保險,所以我們認為要有醫師評估的理由是在這邊。如果他要提前銷假,雇主除非有適當事由,否則其實是不能不同意,應該是要同意的。 關於產假給薪部分,現行勞基法就有規定,根據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因為產假停止工作薪資要照給,但我們的版本已經把產假從八週延伸到十四週,還有剛剛有提到的妊娠未滿兩個月從五天延伸到十天,妊娠兩個月到三個月流產的從一個禮拜延伸到兩個禮拜,超過這個部分的薪水,我們也有提出一個配套措施,勞工還是可以請領薪水,但可以由雇主向政府申請補助,這些相關的配套措施,我們有做相對應的規劃。 除此之外,比較特別的是,剛剛很多先進有提到,現行在母體部分的是產檢假,我們把產檢假的名詞修正為生產準備假,並從七天延伸到十四天,生產準備假可以去做產檢,也可以去做一些育兒準備的相關事項,所以我們才把它正名為生產準備假,這樣可能會更貼切。其實剛才有很多先進已經提到七天不夠,所以我們就延伸到十四天。另外,在配偶的部分,我們把陪產檢假也修正為陪生產準備假,因為陪產檢假感覺只限縮在產檢,事實上,父親在參與迎接新生命的過程當中,除了產檢之外,可能也要做一些生產準備,所以我們也把它一併正名。除了把陪產檢假修正為陪生產準備假之外,連同原來的陪產假也是從七天提升到十四天,這個是假期的延伸,相對應可能要有一些薪資的給付才有誘因,所以我們在草案裡面加入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其實這是本來就有的概念,只是名詞是產檢假、陪產檢假,最後也加入陪產假期間整個十四天的過程當中,薪資照給。 最後,我再補充說明一件事,在我們草案的第二項有提到,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關於產假的事項,因為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產假的給予只有八個星期,我們只是補充說明,如果你要請產假的話是適用前項規定,前項規定的態樣比較豐富,有足月產的,也有流產的規定,所以我們在第二項把勞基法的概念帶進來,目的是要作為勞基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補充規定,讓請假的法源依據比較豐富一點,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我支持產假、產檢假、陪產假及陪產檢假,我同意要更往保障面前進,也理解剛剛各位委員希望對齊ILO的標準,可是制度不能只看天數,還要看薪資補助、替代人力及復職保障,等一下請勞動部說明,院版已經從八週延長到十二週,而且八週後的薪資都是由政府貼補,是不是代表我們產假的成本逐步公共化?如果未來要進一步延長到十四週,或是有人提到十八週,政府的補助和配套能不能同步跟上,勞動部的評估是什麼?麻煩部長。 洪部長申翰:因為剛剛委員在第十五條裡面提到好幾個主題,我一個一個說,確實NGO過去有提到生產準備假的概念,基本上會提生產準備假的概念是因為大家認為在生產準備的過程裡面,會有滿多的需求,不一定都是醫療需求,可能會是一些課程或學習的需求,我們也跟NGO討論過,基本上,我們現在會把不管是產檢假或陪產相關的假別都納入這些非醫療事由及非醫療需求,我們都會明確地用令示的方式來讓雇主知道這是可以用的,所以它不是只綁在醫療上面的需求或醫療上面檢查的部分。基本上,大家想像生產準備假裡面可以申請的相關事由,都可以用既有的產檢或陪產假去處理他的需求,所以在需求上是沒有問題的,在各種請假的需求上是沒有問題的,這是我第一個要先說明的,過去大家覺得可能只有醫療的部分,現在我們把非醫療部分全部納進來,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是剛才大家談到的產假問題,其實我們把產假和育嬰留停一併看的概念,並不是勞動部自己發明的,我舉個例子,大家都會認為在相關制度比較進步的北歐國家而言,比方瑞典、芬蘭,甚至包括澳洲,他們就是把產假、育嬰假或育嬰留停的界線模糊掉,他們其實是採取一個合併整合的方式去看產假跟育嬰留停的部分,以大家認為最進步的北歐,他們其實是這樣去設定的,他是整合在一起去模糊掉它的界限,北歐是這樣。當然也有獨立把它們分開的,比方說臺灣、日本、韓國,我們是把產假跟育嬰留停分開,即便我們把它分項分開,但大家現在還是認為,包括我們去請教一些專業老師,他們都覺得這部分應該整合性去看待。 我們當時在部裡面不是沒有討論過十四週的可能性,比方說,我們跟日本、韓國相比,我們的育嬰留停期間是比日本、韓國來得長,我也可以讓委員知道我們的考慮,這一題當時也包括和一些NGO討論,有一些NGO主張產假要拉長,但有一些NGO不主張產假要拉長,當時他們不主張產假拉長有一個原因是覺得拉太長會不會都變成是女性在擔負這件事情。所以我們在綜合考慮這些事情,也包括臺灣的育嬰留停時間相比日韓來得長,我們後來抓了十二週的做法,看起來比日本跟韓國來得低一點,以日本來說,日本確實是十四週,韓國是12.85週,也沒有到十四週;可是在給付方面,臺灣的給付是比日韓來得多的,日本的給付雖然他有十四週,可是他的薪資給付只給付到三分之二,韓國是前六十天全薪,後三十天是有一個上限、沒有到全薪,可是在臺灣我們有十二週,這十二週全部都是全薪,後來為什麼我們在綜合思考以後判斷,我們沒有抓到十四週而抓到十二週的原因,第一個,也是評估相比於國際上很多都認為產假跟留停要綜合來看,可是我們留停的時間是比較長的;第二個,我們把給付儘量只要有請的時間都拉到是全薪,現在從八週變成十二週多的這四週,用政府支付的方法,還是儘量維持全薪。所以我的意思是,可能不只是單純的看週數而已,包括他的薪資提供,說實話,按照整體來看,我們並不覺得臺灣整體的制度是比其他國家來得差的,尤其像把給付的部分、薪資的部分全部一起算進去,包括我們的育嬰留停確實比日韓都來得長。再來一點是剛剛大家講到陪產及陪產檢的部分,我們看一下相比於其他國家,日本的陪產假比我們長,是二十八天,可是日本的陪產假只能分兩次請;韓國有二十天,沒有錯,也是比我們十四天來得長,可是只能拆成三次請,也就是只能拆成三段,我們雖然是十四天,看起來數字比他們短一點,但實際上這十四天是完全可以獨立的日來請,所以相比起來,雖然我們是十四天,但在使用的彈性上面是超過日本跟韓國。 綜上所述,當然我覺得我們在這上面的制度會需要參考其他國家的做法來比較,可是如果我們把薪資的部分、把靈活性、彈性的部分也納進去看的話,以現在院版提出來的版本,我認為整體來說並沒有輸其他的國家,就以上的部分,我把為什麼我們最後產假抓在十二週的原因,我們也考慮過十四週,包括陪產的部分我們也抓在十四天,可是我們用靈活性的方式,相比於日韓只能拆成兩次跟三次請,對很多人來說,他不一定一次要請那麼久,他可能一次只需要一天、兩天而已,你把它拆兩次、三次反而不一定好用,我們的靈活性是勝於日本跟韓國。最後,剛剛說到生產準備的部分,我們會把非醫療的事由用很清楚的函釋,也會讓雇主、大家都可以知道,這絕對是可以請的,我們不只是嘴巴講而已,以上我把這些事情跟大家報告。但我猜想,因為這一題的確我們還需要一些溝通,我是覺得第十五條可以先保留,剛剛我僅就各種制度的緣由、怎麼樣考慮這件事情,跟大家做一個比較完整的報告,以上。 主席:等一下,所以部長剛剛講是先行保留嗎? 洪部長申翰:我認為我們可以先保留啦!我們還是把為什麼這樣設計的原因跟其他國家相比,我們哪些比較好,哪些也許真的少一點,我們都跟大家詳細的做說明。 主席:不過在保留之前,等一下請社家署跟教育部說明一下,因為之前也有提醒過,我覺得基本上大家都朝向希望能夠往後延,就是到十二週,甚至剛剛講的十四週或十八週,可是一個蘿蔔一個坑,也就是要考量私立幼兒園或者是托嬰中心,等一下是不是可以請社家署跟教育部再做說明,今天那樣的替代人力怎麼去做處理,因為我們還是關心在現場孩子的一些權益,你們怎麼去處理?等一下也請署跟部做說明。 王委員育敏:謝謝剛剛部長的說明,不過部長提到北歐的制度,我覺得最好不要提北歐,我們跟北歐是差很多的。你知道瑞典他們雙親享有十六個月的帶薪假,挪威雙親是四十九週領全薪,我們現在講的產假是十四個星期,這個差很多啊!我們跟北歐是不能相比,我覺得制度也不一樣,因為他們基本上是福利國家。我們只要看臺灣現在的狀況,即我們怎麼樣調整是最好的,我個人會覺得清楚是比較好的,不是你們剛剛那樣的談法,我覺得臺灣的文化特性,有什麼事情都清清楚楚,大家比較好走,你說我們混合把產假跟後面的育嬰假比照北歐的制度,回來講產假的時候,就說我們還是有比日韓好。我真的覺得臺灣現在既然有能力,這次勞動部也展現魄力想要做一些調整,我們就調整回來怎麼樣對臺灣是最好的,既然你延長到十二週,就表示願意再多增加,那麼將十二週延到十四週,將來在國際上對這一些國際勞工組織,你的說法上面就會非常地清晰,臺灣的產假也是十四週,我們完全符合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你將來對外參與一些國際會議的時候,沒有模糊的空間,你不需要自己又倒減二週。至於後面其他的配套,你應該是以符合國際標準之後,後面產假就清清楚楚了,其他的配套能做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再找專家學者大家來討論,把它談得更完整,事實上這個對你是有利的,你現在自己又在標準之外倒減二週,然後再說其他的補得回來。 我真的認真地建議,既然臺灣要邁向國際化,我們也很重視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看法,我們符合標準其實就是一個最好的做法,我個人認為沒有差這兩個星期,既然你都從八星期大幅拉到十二週的時候,再多二週,事實上影響已經不大了,更何況我們現在是少子化,那個嚴重程度你難以想像,你要讓這一些年輕的女性朋友認真地覺得從懷孕、從生產、到後面的育兒,國家跟你一起養,它絕對不是口號,我設計一套最友善的制度,我們不一定要比日韓差,我們不能比他們好嗎?臺灣不能作為他們的標竿嗎?我們不能是亞洲做得比較好的嗎?我覺得我們現在有能力啊!最近半導體產業風風火火,國家稅收這麼的多,各項的制度我們不能走在前面嗎?我個人不認為。加上我們真的有少子化迫切的需求,所以我同意保留,但保留之後,我認為你們應該認真的重新再思考一遍,端出一個最好的、最友善的、最符合我們國家現在的經濟實力,我們可以往前走的一套友善政策,這樣子我們這次性工法的修法才有價值,就是我們真的往前邁出了一步,這一步不只是用補的方式,而是我們走在前面了。我認為既然你都找了專家學者開會,表示這件事情……你自己也講過,十二跟十四不是有什麼不可能的事情,但是你相關的配套到底要怎麼做可以弄得更好,我覺得這一題可以值得思考,不需要匆匆忙忙,所以我贊成這一條在大家沒有共識的情況底下就先保留。 主席:好,這一條我們就先行保留。不過在保留之前,教育部及社家署是不是可以回應我剛剛講的? 紀科長金瑞:教育部在這邊回應。只要是友善生育環境的部分,教育部一定是全力支持,至於怎樣兼顧現有人力狀況下cover因為生小孩所產生的一些人力缺口,我們教育部可能要再進一步研議,就是在這個延長的時間,因為現在沒有具體方案,我們後續一定會就未來可能的人力因應做一個配套措施,以上簡單回應。 主席:請社家署。 簡組長杏蓉:主席,還有各位委員。社家署原則上一定都是配合院的政策,托嬰中心的托育人員也是受僱者,基本上,他也享有這樣的福利及待遇,我這邊有個數據可以跟各位委員報告,以目前為止,托育機構收托大概有6.3萬名未滿2歲的孩子,現有托育人力核備的有1.7萬多名,如果依現在的法規1比5照顧比來講,事實上只需要1.2萬名托育人力,也就是說,我們有1.7萬名托育人力,核備的備用人力大概已經有四千多名。另外,假設是用1比4照顧比的話,我們需要的托育人力是一點五萬多名,我們有一點七萬多名的核備人力及備用人力,也等於多出了大概一千多名的備用人力,所以在配合這樣的政策來講,原則上目前的備用人力是相對可以因應的,以上簡單說明。 主席:不過還是要建議教育部及社教署,因為你們現在的規定大概沒有所謂的行政人力或是教保人力在現場,幾乎都是當班的老師,先不講產假這些,一旦當班的年休假這些,如果沒有再有多餘人力的話,事實上,過去現場就很常會發生這種狀況,就會影響到孩子的師生比這一塊,我覺得部跟署這邊真的要注意這個問題,不是今天跟我講現場有這樣的人,可是基本上他沒有進到各個托嬰中心或幼兒園裡面工作,因為你們並沒有要求有多餘的人力有時候可以來替補請假的這種狀況,一個學校如果有10個老師,你都完全沒有備用人力,只有一個園長或是一個主任的話,當有人請假的時候,這些人要怎麼做處理?每天現場發生的就是有孩子可能沒有老師的狀況,怎麼去稽查也會有一些困難,所以我才會提醒一下,我相信今天在場委員都很支持這個,可是還是要去注意孩子在現場的安全性,因為畢竟6歲以下小孩的風險度就是比較高,部長。 洪部長申翰:當然這條我們剛才說會先保留,可是我其實有幾個部分想跟委員報告,今天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我相信委員們可以感覺到勞動部想要讓相關的制度往前進步的心意,我認為大家可以感覺到。可是我要跟大家說,我們同時也在承受一些其他部分的期待,比方說,確實如果可以進步的話,我也希望拉到最進步,可是另外一方面,我們也會遭遇到很多的事業單位、很多的工作組織同時會問我,假設你都拉到最進步的狀況,那他的人力要從什麼地方來?這也是一個非常切實而務實的問題,我不能說他們問這個問題是不對的。所以在規劃相關方案的時候,我們也在思考的原則是,怎麼樣子確切的邁出進步的步伐,但是要跟一些事業單位或工作組織的情境做一些衡平,所以說實話,如果今天我只要單純去思考受僱勞工需求的話,我其實是可以把他就拉到……我當然希望能拉到最進步,假都拉到最多、時間拉到最長、薪資給到最多,我當然都是希望這樣,可是當臺灣中小企業的比例很高的時候,我的意思是說我們會讓進步的步伐往前走,可是我們免不了還是要去為一些……尤其是中小企業,包括像剛剛召委在講的是托育的部分或教育現場的部分,可能會有其他部分的人力需求現在的確還是相對很辛苦的狀況,我必須把這些事情一併考慮進來,讓他兼顧進步性跟務實性,我們是從這個角度去思考跟規劃我們的方案,以上我還是跟大家報告,當然我想還是會保留,謝謝。 主席: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因為剛剛聽到洪部長的說法,所以我也想在這邊提醒洪部長,剛好昨天有接待婦產科團體到立法院來,他們也希望未來所有少子化相關政策……這也是他們很重要的一環。你去想,今天已經有人在預測我們2026年出生率很怕是8萬或是8萬以下,你的衡平人數在近十年來是越來越少,少到很離譜的狀態了,所以針對我們可能每年需求是1萬、2萬這樣一直不斷的往下掉的狀況之下,我認為你當然是要往最先進的看法、最先進的做法看齊,這邊我當然也在試想部長的這個……除了考量職場以外,因為職場看起來,需要有這些假別的人數是以每年1、2萬在往下降。第二,我也想知道你是不是有做一些財務的試算,如果你有做一些財務試算,我們也想知道你是以每年多少萬的需求去算出來的,因為我們比較擔心的是,你的財務試算有可能高估了近幾年來下跌的速度,謝謝。 主席:部長還要說明嗎?我們這條就…… 王委員育敏:保留。 洪部長申翰:保留。 主席:好,第十五條就先行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十六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委員瑩:主席,不好意思,因為我隔壁剛好同時有會議,是不是第十六條之一我可以先講一下? 主席:第十六條之一是增訂的嘛? 請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不好意思。第十六條之一的部分,有關於育兒留職停薪及育兒假的申請方式,還有程序、請假等等的這些辦法,我想關心一下相關子法大概什麼時候可以公布,目前看起來暫時是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還是由勞保局承辦?那這些單位人力的負荷到底有沒有足夠?如果地方主管機關承辦,中央會提供人力及物力嗎?還是他們自己要處理?如果沒有辦法提供人力及物力的話,這樣子受影響的可能還是民眾的權益,這樣的責任歸屬到底要怎麼算?我想大概提出這些問題。 黃司長琦雅:謝謝委員提問。第十六條之一院版提出來的是育有6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我們讓他在小朋友滿7歲前可以有六十天的育兒假,這個育兒假的部分,我們並同讓受僱者在請假的時候可以有育兒津貼的請領,目前這個育兒津貼的撥放是在勞保局這邊,其實這個制度是先行在今年1月1號將育嬰留職停以「日」的方式辦理,以「日」的育嬰留停,其實勞保局在去年的時候系統已經建立好,所以在育兒假執行的部分,基本上在運作跟行政作業上面,就是現在的以「日」育嬰留停,明年就是用育兒假。 另外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在協助企業的部分當然是有其他補貼,包含企業願意給今年受僱者以「日」育嬰留停,我們會撥放獎勵金1,000元,這個部分是由我們勞保局受託辦理。明年以後,我們有給企業其他制度,比如減少工時或是職代津貼等等,這個部分我們是跟地方政府合作,跟地方政府合作的部分,是由勞動部編足公務預算提供給地方勞工局做補貼,他們需要的人力部分的經費,勞動部會從基金這邊去提計畫。 陳委員瑩:就是由中央提供經費,人力的部分就是地方自己要去…… 黃司長琦雅:地方如果人力不足,可以用約用人力,需要的經費由勞動部編列。 陳委員瑩:好,謝謝。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我的版本原本提出來的其實是親職假,這個是民間很多團體的訴求,就是作為父母這樣的角色,孩子在8歲以前,其實會有很多關於學校的事務,或是有生病的情況需要請假,當時我提出來的親職假是可以按小時或日來彈性請假,這是有力地去支持我們的家長行使其親職角色。現在勞動部把原來的育兒留停改為育兒假,天數其實是滿多的,有六十天,但是年齡的上限只有到6歲,我要問一個問題就是,民間團體原本提出來的親職假,到孩子國小低年級的時候其實還是很需要,但是你們就停留在幼兒園的階段,上了小學一年級、二年級,低年級的時候就不適用了,這一塊如果家長有這樣的需求,就請不了,這個育兒假是很好聽,但就是用不到,看得到但用不到,那這一塊要怎麼彌補?因為原來民間團體的訴求是希望低年級、剛上小學的時候會有適應期,真的很需要父母親的角色,這一塊是不是可以再放寬到低年級、8歲?這是民間團體的訴求,我覺得在實務上也非常地有道理,就是在8歲以前,這個六十天都可以用。 主席: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謝謝主席,我知道這個彈性的親職假或是彈性的育嬰留停,或是現在勞動部所推的育兒假,都是洪申翰部長以前曾任立委的時候很在意的,基本上的用意就是希望讓家長可以兼顧職場跟照顧小孩,並且可以應付突發狀況,所以我們不用去糾結名稱是什麼,只要運用起來是家長希望的而且合用的,我覺得我們都支持。 當然剛剛王育敏有提到民團是希望到8歲,很多家長也很關心我們今天的修法,其實還有其他家長跟我反映為什麼他們想要往上調,我的版本是到8歲,不過近期也陸陸續續接到蠻多家長說如果可以到6歲或是可以到8歲,為何不到12歲?當然我看了行政院院版,院版在意的是6歲以下的確可能比較容易有一些生病,或是托育、托嬰機構因為兩個人感染腸病毒,就臨時突然關起來等等,關於身體的狀況的確會比較多。 但是6歲以上就如同王育敏委員所述,在他們學習階段的主要狀況,家長反映如下:從6歲到12歲會比較常遇到的可能是外傷之類的,如運動、跌倒等等;再來就是在小朋友人生中許多重要的時刻,因為現在親職教育其實是很重視陪伴的,比如有成果發表或者是參加學校的一些比賽,要出去兩、三天,或是畢業典禮等等,這也是現在的家長會希望陪伴小孩到12歲以前的每一個重要時刻,是quality time。並不是說他們覺得你們這個良善的立意不好,他們只是希望可以往後延長,其實這些家長都是很希望可以同時兼顧工作、生活跟育兒的,所以如果可以延到6歲或是延到8歲,甚至延到12歲,都會是家長的期待,謝謝。 主席:我本來就支持把育兒留職停薪的年齡放寬到6歲。第二,誠如剛剛提到的,孩子6歲以下真的感染病毒……尤其是幼兒園一旦有腸病毒感染,一放就是7天,要隔離,兒少法也是規定6歲以下的孩子不可以獨處。可是當然我們真正的期待還是到8歲,我的版本是到8歲,因為小一、小二幾乎只有一天是全天,其他是半天,在安排所謂的課後照顧班或課後照顧中心也好,有時候小孩難免會有比較多的事情需要去處理,所以如果可行的話,看看是不是有可能。我也要問部長,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的實際申請率大概是多少?現在放寬到6歲的話,你們預估原本多少沒辦法申請的家長有多少會受惠?等一下也請一併回答。 請王正旭委員,之後是涂權吉委員,再來是林淑芬委員。 王委員正旭:非常謝謝主席。當然很感謝勞動部這一次在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都有做大刀闊斧的修正,把育兒留職停薪跟育兒假的適用年齡都提高到6歲,當然也有委員很希望能夠調高到更高的歲數,這是非常重要的改變,我其實也提了相關版本,可是來不及併案審查,所以我就用修正動議的方式來跟大家討論。在第十六條跟十六條之一裡面比較關鍵的是,職業更動的時候要任職六個月以上,才能夠享有這些相關權益,我是認為如果能夠把六個月再適度地調成三個月,是不是能夠更有機會讓這些受僱的員工,除了他不得已而要去變動就業環境,也讓他知道,如果他要到六個月以後才能夠享有這些相關的待遇,只要一轉職,任職的年資都會直接歸零,也不能申請現在我們正在討論的留職停薪跟育兒假;年資歸零以後,特休假也沒有了,大幅減少可以彈性運用的假別。另外,勞動朋友只剩下家庭照顧假跟事假合計14天,還要度過這個空窗期六個月,一整年也不能有其他的突發狀況,這對於想要去做職業更動的受僱勞工,真的是有很大的壓力,我們也知道,如果他在生產前後有需要做工作上的改變,通常他應該是有一定的壓力,或者是有一些感受,才想要做這樣的調動,所以如果他因為要生小孩而付出這樣的代價,我們覺得是有討論的空間。 所以我們在第十六條之一的修正動議裡面,就是把任職滿六個月改成任職滿三個月,另外,在第二項的部分,也修正為每一個子女不超過九十天,然後每一年以六十日為限;事實上,在第十六條,我們也把六個月改成三個月。重要的訴求就是,我們希望透過這樣的修正,可以讓這些受僱員工在做調整的時候降低請假的任職門檻,這只是提前給予家長請假的權益而已,減少轉職後的請假空窗期,並不會讓家長因此可以有更長的育兒留停,也不會因此而拿到更多津貼,所以這在道德風險上是有限的。我把這樣的修正意見提供給部長還有大家參考,也請部長再進一步回應,謝謝。 主席:請涂權吉委員。 涂委員權吉:今天我們討論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有關留職停薪的規定,除了育兒留職停薪年齡從3歲變6歲以下的這個方向以外,本席也要針對所謂育孫假請勞動部參考。就本席了解,今年年初銓敘部就針對公務人員申請育孫留職停薪進行放寬,可見育孫假的設計確實有其必要。雖然從主計總處的數據上來看,114年60歲以上受僱勞工只占就業保險總人數的4.19%,本席也知道勞動部的財務成本考量,臺灣多數是中小微型企業,人事、營運成本跟人力調度確實有值得討論的必要,所以本席要求勞動部至少以鼓勵的方式,積極推動企業與勞工合意提供優於法令之育孫留職停薪,把育孫措施納入工作生活平衡獎。另外也請勞動部跟金管會研議,把友善家庭措施納入企業的ESG評分指標,建構更友善的職場環境,也請勞動部來協助配合。 主席: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我們的版本跟行政院的版本有點不一樣,我們的版本其實是有幾個彈性,第一個,我們希望育兒假可以叫親職假,參考瑞典親職假制度的時間彈性。我們另外一個彈性是希望能夠以小時為單位請假,其實以小時為單位來講,勞工以小時請假的樣態跟請短期的幾天或者是幾日相比,對雇主的衝擊事實上是更小的,對雇主而言,其實也是更友善的。雖然以小時為單位或許會使管理的成本增加,可是在大數據AI的時代,我覺得管理成本應該不會是一個大問題。 另外,我們希望放寬年齡到8歲,為什麼是放寬到8歲?大家都覺得就6歲一刀切,他之後就要念小學了,但難道念小學以後,低年級同學如小學一年級剛入學的跟幼兒園剛畢業前幾天的差別就會不一樣,就會變很大、差很大了嗎?其實只是學制上有轉變,對於兒童而言,或許他的生理上,不管是健康或是其他風險的適應能力其實都跟幼兒園大班快要畢業差不了多少。 所以我們的意思是受僱者的子女生病,或者是遇到居家托育人員、托嬰中心、幼兒園等等遇到臨時突發狀況,停課、停托的時候,要給家長一個彈性和空間,讓大家更有意願生養,因為大家都知道生小孩不是問題,大家都覺得生完以後要陪伴,我們這個配套最主要是要兼顧到受僱者的工作和家庭之間要平衡的立法意旨,所以對於家長更友善、對於放假更彈性,事實上應該是更正確的,所以我們希望期間至少要到國小第一年級結束,就是8歲,然後彈性的部分是要以小時為單位,大概就是這樣子吧!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請勞動部再加強溝通。 休息(14時37分) 繼續開會(14時52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有關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我們先請張雅琳委員發言,之後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謝謝主席。我的版本在第十六條部分,是希望爭取把育兒留停延長到12歲,主要是因為有很多家長在6歲到12歲這段時間還是要兼具育兒的需求,特別是小孩子生病、臨時有狀況的話,我們也不太可能讓小朋友一個人留在家裡,所以這個還是有實際上需求的存在。 另外我也看到勞動部之前有做過一些調查,顯示6歲以前的需求是非常明顯的,如果現階段要延長到6歲,這部分我也是可以支持,但我還是希望未來可以去研議是不是有可能延長到12歲?這份研究報告裡面也顯示了,雖然在6歲以前的需求是比較明確的,可是在12歲這一段,不管是在哪一個區域、哪一個年段、哪一個職業別的家長,也都認為需要到12歲,我想是因為小孩子在小學轉換到國中的這個階段其實也是蠻需要陪伴,特別是10歲以後,開始有青春期的行為及性格上面的一些調整,其實都蠻需要家長來協助、支持跟陪伴,現階段我是可以支持到6歲,但12歲這一段要如何再往前,應該要持續地來研議,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我是針對第十六條之一,也就是剛剛大家討論得很熱烈的親職假,來說明我們台灣民眾黨所提出的草案內容。我們的親職假是延伸到12歲,雖然先進提到的版本比較多的歲數是8歲,但我們延伸到12歲,因為如同張雅琳委員所言,有一些數據或研究資料提出,雖然國小階段裡他是高年級,但父母其實還是有協助兒女課業或處理兒女教育事宜的需求,所以我們把年紀延長到12歲。 關於親職假的長度,我們是跟育嬰留停的年限來合併,所以最長不得逾三年,為了顧及靈活性,所以可以以「時」跟以「日」來請假,如果是以「日」,當然也要考慮到雇主的利益跟需求,所以如果以日請假就是可以請五天,連續請假的話至多五天,一個月內至多兩次,全月不得超過十日,除了衡平勞工權益之外,也希望能夠衡平雇主的一些權益跟立場。在請假的程序部分,如果是非臨時的,那就應該要十天前提出請假的需求,如果是臨時的,最遲要在一日以前提出,雇主不能夠因為勞工請這些親職假就做一些不利的處分,我們在這次的草案也一併把它修進去。 除此之外,我們也考量到需要請假的不限於父母,如果正在依家事法或者是兒少法申請收養的,要跟收養的兒童先行共同生活,在這段生活期間,也應該允許他有請親職假的權限,當然我想大家最關心的就是給付的問題,我們也有考量到給付,所以關於給付的問題,就是他如果請親職假,相關的津貼就是跟留職停薪的津貼一起合併來計算,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 劉委員建國:謝謝主席。我是針對性平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各增加一項,最主要是本月4號質詢的時候,我已經也跟部長表達過,如果要修,我們就修到讓年輕的爸爸媽媽感覺到很好用,然後我們竭盡所能、儘量用各種的方法去照顧各種樣態的家庭,我想這是我們修法最主要的目的,跟應該去做相關的應變,這是必然的一個做法。 我的部分是針對罕病還有生病的小朋友,事實上,留職停薪二年以及六十天的育兒假,這對這樣的小朋友到底夠不夠?我這邊再度要求部長要做一個通盤的檢討,這樣特殊家庭的基數,我相信也不會很多、也不會很大,如罕見疾病在臺灣的定義是盛行率或發生率在萬分之一以下的疾病,一萬人之下也不一定就是在勞工家庭裡面,但如果真的發生在勞工家庭裡面,勞動部當然有義務當他們最堅強的後盾,所以我才提出這個修正動議,文字也很單純,我們沒有硬性規範勞動部一定要針對那些樣態做延長,反而是授權勞動部可以針對有特殊狀況小朋友的家庭去做一些調整,如果勞動部連這樣都沒有做到,那要讓年輕人如何真正安心生孩子?我想這個是會被挑戰的,我的修正動議等一下你們會看到,謝謝。 [image: image284.jpg] [image: image285.jpg] 主席: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針對第十六條育嬰留停擴大到6歲的部分,我當然非常支持,我還記得上一屆2021年5月我提出的修法是主張把它延伸到5歲,當時叫做育兒留職停薪,那時會講5歲是因為100年全面實施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政策,所以5歲幼兒入園已經達到九成六,家長的需求主要集中在5歲前,不過當時勞動部一直抗拒,所以現在申翰部長將這個延長到6歲,或者是滿7歲前,我當然是非常支持。我覺得這一波的改革非常重要,也很肯定,因為許多雙親家庭面臨到接送跟臨時停課等這些照顧空窗,歲數拉到6歲就可以給大家更彈性的時間配置,當然有些委員希望到12歲,就理想上是非常好,但是我覺得階段性在這一波改革到6歲,也就是7歲前,我是非常支持。 另外,關於彈性的部分,我也一直主張希望育嬰假能夠彈性使用,就是彈性的育兒假可以按日請,天數可以加碼到六十天,我也覺得這個非常好,我的版本中也有這樣的設計,之前我們主張陪產檢假跟陪產假延長的時候就同步主張育嬰留停要彈性使用,我覺得這一波能夠以日為單位,六十天併入剛剛講的育嬰留停裡面,我覺得是一個進步。最後也跟大家說,這次雙親可以請的這個設計是參考世界各國的經驗,鼓勵雙親育兒的措施,對生育率是有實質的幫助,因為符合性別平等的家庭分工方式,會讓女性感覺到他受到支持,這部分我也肯定勞動部的努力,以上。 主席:請王安祥委員。 王委員安祥:感謝主席。這次為了因應臺灣少子女化的狀況,我想從上到下可以看到行政院版本有很大的進步。我還是要說一下有關於我們台灣民眾黨提的案子,當然第一個就是第十六條變成育兒留停,第十六條之一我們有提了幾種假別,分別是親職假、親職教育假及家庭照顧假,我們內部其實討論了很多,我們希望把假別分開,不過親職假基本上跟育兒留停是合併計算的,所以他可以考慮在前端或後端來做處理。另外,親職教育假跟家庭照顧假我們目前的修正動議是沒有合併計算,主要的原因是,像親職教育假,就是所謂一般在學校裡面每年可能有一個運動會或母姊會之類的,我們希望那一天能夠留給家長;第二個是家庭照顧假的部分,我們考慮到過去很多父母必須要帶小朋友去注射疫苗,這類的假我們也希望這次都安置在這裡。我們希望藉由這次性工法的修法能夠真正呼應臺灣目前少子女化的狀況,給很多年輕爸爸媽媽多一點協助,讓他們願意生小孩,也讓我們少子女化的狀況能夠獲得一些紓解,以上。 主席:請行政部門針對委員所提部分做回應。 黃司長琦雅:謝謝各位委員的意見,這邊分幾個部分做說明,首先是委員大家關心的年齡部分,我們這次提出來的院版為什麼會是選擇6歲以下,就是滿7歲生日之前?主要原因有兩個層面,在勞工面,我們在去年有做了一個調查,針對受僱者會覺得育嬰留職停薪由現在的3歲要延長到幾歲才可以滿足他們的照顧需求?大概三成以上,就是32%的需求是填到未滿7歲,也就是未滿5歲的是15.4%、未滿6歲的是17.3%、未滿7歲的是7.8%,然後到8歲就下降到1.9%,這是第一個部分,我們其實去年在政策做規劃的時候就有做一個調查。另外我們也評估到企業面,因為現行的3歲育嬰留停或者以日為單位的育嬰留停,基本上3歲的話,受僱者的人數是31.6萬如果調整到6歲,會增加兩倍多,是71萬的受僱者;如果要增加到8歲,會增加超過三倍,就是92.9萬的受僱者。因此在企業、整個產業層面裡面,其實有半數受僱者都是在三成以下的,所以在整個人力調配上面的思考,我們兼顧著勞工的需求面及企業整個受僱人數增加,我們覺得這次的調整,在讓企業能夠運作的狀況之下,我們選擇6歲。當然選擇學齡前的原因是因為經過衛福部提供給我們的數據,腸病毒大概九成九都是發生在幼兒園,到了國小就急遽下降,所以這個部分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參考,包含停課、停班的狀況都會是集中在學齡前。 委員提到6歲以上進入小學的小朋友,當然也有照顧的需求,這點我們也看到了,所以我們有搭配著,不是6歲以上的照顧需求我們沒有看到,這次修法雖然我們沒有提出來,但是我們現在已經跟地方政府合作,針對12歲以下,就是整個國小階段到學齡前的,因為他已經進到學校了,所以我們是朝向減少工時跟調整工時這樣友善工時的措施,讓有需要的受僱者向雇主提出,可以順利的接送小朋友上下課。因為他們的需求層面會有點不一樣,所以我們這次整個配套會是這樣的規劃,就是分不同的,包括學齡前跟進入到學校的。 委員提到有關於親職假或是因相關事由而需要請假,包含打疫苗、學校活動、親師會等等,這個部分會是跟我們育兒假的方向一樣,我們育兒假上面所訂的,只要有需要親自照顧的,不限生病,都是可以去運用。 再來,委員提到第十六條的育嬰留停,現在是兩年,是不是要延長到三年?我們曾經有做過調查,現在大概超過一半、58%申請育嬰留停的期間是7.7個月,我們調查落到超過一年的比例其實需求性是很低的。所以這個部分在勞動者的需求上面,經過調查,我們在兩年的部分是沒有做修正。 剛剛王委員有提到受僱六個月的工作年資部分,基本上我們考量在企業整個勞資關係上面的穩定,以及在初受僱者與雇主的勞動關係還沒有很穩定的狀況之下,現行規定是工作年資要六個月以上,但是委員所提到的,的確有一個兼顧的做法,就是雇主如果願意優於法令,在勞工還沒有受僱滿六個月時就願意提供育兒假或育兒留停,基本上於法是可以的,而且保費也有補助,若他的保險年資有超過一年,也是有津貼可以補助。剛剛委員所提的,我們也會依著委員的方向,相關的行政函釋等等我們就會加強。另外,涂委員有提到育孫假的部分,希望我們加強鼓勵企業透過上市櫃公司的公司揭露,或者是勞動部辦理的工作生活平衡獎項,我們都會依委員的意見把它增列進去。以上是做第十六條跟第十六之一的說明,謝謝。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我請教一下司長,你剛剛報告的數據有一個我不太理解的是,因為你現在的育兒假是以每一個子女的上限,所以是依人數,對不對?就是這一個小孩最多就是有六十天,所以不論是可以請到6歲或者請到8歲,不會因為這樣增加人次,我不太懂你的意思。因為你現在是用人數為單位,就是這個小孩無論怎麼樣最多就是六十天…… 黃司長琦雅:主要是年齡,就是現在育有3歲以下幼兒的受僱者是31萬6,那這一次因為我們討論說要將3歲延到滿6歲或者是延到8歲…… 王委員育敏:不是,你這樣的算法好像邏輯上有點問題。因為你現在開的方案是有這個小孩,就是給你六十天,對不對?然後你是說6歲以下嘛…… 洪部長申翰:不是一個小孩喔! 王委員育敏:是啊,每一子女,你現在不是這樣嗎?你是每一子女啊! 洪部長申翰:是一個家長有六十天,所以雙親加起來是有一百二十天。一個小孩有雙親嘛,雙親是每個人…… 王委員育敏:我懂了。我現在要給你一個良心的建議,任何的政策,我覺得是考量到很務實的、有需求的,這個比較重要。你現在就是開雙方到一百二十天,立意很好,但是因為這樣子,所以你說沒有辦法放寬每一個小孩可以請假的年齡上升到8歲,我覺得這個反而是有問題。是啊!你剛剛的意思是說現在只能框在6歲以下,6歲以後就不可以請了。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這個其實是來自於我們的一個調查。這個調查是這樣子的,我們的調查是針對包括受僱……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啦!但是剛剛其實你都沒有聽到我跟林月琴委員講的,就是實務上其實很多家長,我不知道你們是怎麼問的,如果你認真去問一個家長他真的需要請假,低年級孩童的需求還是很大,所以才會有團體說希望原來的親職假可以請到8歲。 我很誠懇的建議,我覺得任何政策就是務實,我們不要打高空,你可以回過頭再去修正,你重新做一個調查。我真的覺得民團講的是務實的,就是說至少一個孩子,他比較頻繁需要請假,真的是到8歲。如果現在父母親,你現在是各60天,坦白講你可以讓父母選擇是要各60天、6歲以下,還是說總天數事實上可以適度下降,但是我給你的彈性放寬。 因為家長是有需要才請假,也不是說你給我那麼多假然後怎樣,但是他會遇到的狀況……你現在的做法是,在孩童6到8歲處於低年級,他真的需要請假的時候是派不上用場的。雖然孩童6歲以下時你給他那麼好的福利,爸爸也請,媽媽也請,但他真正要派上用場,當孩子在低年級需要請假的時候卻是派不上用場,這個是沒有用的。 所以我覺得你應該回過頭去問爸爸媽媽,你的總天數是可以下修,但是把請假的年齡層放寬,那這樣子一樣不影響企業,你懂我的意思嗎?不會增加成本,因為第一個,你是說爸媽的意願調查,我不知道你問卷調查怎麼做的,但是事實上低年級真的還是有需求;第二個,你是說這樣一放寬之後,影響的企業又更眾多,所以沒有辦法。但是你原來的制度設計是以每一個小孩,你並不是……你那個算法是不太對的,所以我建議你們回去檢討,反正前面已經保留,這一個回去再想想,不是總天數很多就是很好,而是父母親用得到才是好的,你懂嗎? 黃司長琦雅:不過,委員,我們現在是希望,我們這一次的設計就是希望分不同的需求,雖然我可以理解委員提到的低年級學生相較於中年級跟高年級會有需求,但是我們會覺得其實這一次考慮的是學齡前,那進入到國民教育階段,他其實需要的不是一整天,他其實需要的是,包含教育部,其實這次整個政策,包含教育部在低年級其實也有提供課後輔導,所以一般而言,我們還是希望這一次性工法的政策就是照顧不離職。雖然我是爸媽,但是我照顧小孩的時候,我在職場上面,在政府的所有資源之下去協助,不是單單靠受僱者一定要離開職場親自去照顧。在兼顧整個教育體系,像現在的國小有課後輔導之下,在孩童進入國民教育階段之後,其實我們發現家長的需求單位會是「小時」而不會是「日」,所以我們會分,為什麼這次是分6歲以下是以日計,但是6到12歲我們會用鼓勵跟補助的方式,然後尋求依小時的方式去…… 王委員育敏:我跟你說家長真正有需求的,其實我們原本為什麼叫做親職假,就是孩子真的會因為各式各樣的問題導致家長需要請假去處理,因為孩子還小,所以那個叫做親職假,跟你的育兒假道理其實是一樣的。如果按照民間團體的建議,他最希望的是給予比較大的彈性,不見得要那麼多的天數,但是你給予比較大的彈性,例如孩童的年齡層再放寬,在他有需要的時候這個假派得上用場,那是最好用的,你知道嗎?至於你說每天減少一個小時工時的政策,那個只有接送需求而已,當孩子出狀況的時候,他需要的可能是半天,不是那一個小時,而且你是regular每天給他減少一個工時,那是因為他每天育兒的負擔,兩者的意義是不一樣的。那一種親職假就是孩子出狀況的時候,他可能需要的是半天,他可能需要好幾個小時,他就是要來處理孩子的問題,但是他可能沒有那個假可以請,你懂我的意思嗎?而孩子會發生這種狀況的時候不是6歲以下才會有,就民間團體最希望、最低的訴求是到低年級,就是進到小學一、二年級階段還會有比較多這種狀況需要父母親到場。 林委員淑芬:所以是8歲嘛?我也跟你一樣,我支持王育敏,我的版本就跟王育敏一樣,8歲,我們的天數沒有增加啊! 主席:先請我們的部長說明。 林委員淑芬:天數沒有增加啦!沒有增加任何的支出啦!8歲啦! 主席:讓部長說明一下。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我們的確是希望把年齡給增加的方向,我想這沒有問題。但是到底要增加到幾歲這件事情,我們其實還是希望透過一個相對比較量化的調查來處理這件事情,所以目前我們的版本還是希望是以未滿7歲,是未滿7歲…… 王委員育敏:小一嗎? 洪部長申翰:對,也就是說…… 王委員育敏:那就到8歲。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是覺得可能不是這樣喊,就是說…… 王委員育敏:我不是用喊的,這是民間團體提出來的…… 洪部長申翰:我知道,所以我的意思是說我們也跟民間團體討論過…… 王委員育敏:林月琴也沒有亂喊,我也沒有亂喊。 洪部長申翰:其實我的意思是說,委員,民間團體其實對我們現在提到6歲也是肯定的…… 王委員育敏:哪個民間團體? 洪部長申翰:是啊!幾個民間團體都是肯定的啊。 林委員淑芬:沒有啦!部長,你這樣講不對啦!我剛才就跟你說了,幼兒園大班相隔一個月之後可能就變成小一了,那請問一下,這才差兩個月,一下子有、一下沒有,那他們對抗病毒的能力還有承受風險的能力,哪有說差兩個月就享受的權益不一樣…… 洪部長申翰:委員,不是,我們不是用小一、小二來分,是用「未滿7歲」,未滿7歲前都可以有。 林委員淑芬:未滿7歲前就是幼兒園啊。 洪部長申翰:對,未滿7歲前,所以我們是抓在未滿7歲…… 林委員淑芬:請問6歲11個月跟7歲1個月,這差很多嗎?6歲11個月的小孩跟滿7歲的小孩,他們的生理狀況差很多嗎?不會嘛,不可能嘛。 黃司長琦雅:我再跟委員報告一個數字…… 林委員淑芬:重點是我們在討論的是這個假是一樣的、固定的,又沒有增加,我又不是要你增加天數,也沒有啊,就是固定的啊,只是增加請假的彈性從6年放寬到8年,更彈性、更友善,更不要讓家長在工作跟育兒之間沒有辦法平衡,「傱來傱去」(慌張忙亂),不要這樣子而已嘛。 主席:主要真的就是小一、小二大多就上半天課,這樣又增加了家長更多的負擔,不像幼兒園還上全天,可是我們因為孩子腸病毒的問題,因為交互感染,那一停課就停了可能7天,我自己小孩才上半年幼兒園就兩次腸病毒,你看父母大概就要請那14天,就是兩週大概10天的假,所以我覺得為什麼小一、小二只有一天是上全天的課,其他都是上半天的課,也不會增加所謂更大的負擔成本嘛,因為總量就是這樣,只是將年限放寬,讓家長在孩童小學階段小一、小二只有上半天的課的時候可以安排,所以我…… 王委員育敏:立法院通過就好。 主席:所以我覺得,如果今天沒有共識的話,要不要就先行保留,好不好? 洪部長申翰:保留。 林委員淑芬:好啦,保留啦。 主席:第十六條保留。第十六條之一也一樣,先行保留。 接下來我們就續審第十六條之二,就是台灣民眾黨跟翁曉玲委員的版本,我先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第十六條之二的部分有兩個提案,一個是有關於親職教育假全年1日的部分,我想這個剛剛其實我們在討論育兒假或前面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的時候都有提到。勞動部基本上還是以「如果是有關於小朋友生病的狀況」,衛福部的疾管署其實有統計,像腸病毒114年在幼兒園的部分,有發生停班的狀況總共是5,290班,但是到了國小是398班,所以腸病毒的狀況,在進入國小的狀況之下,的確沒有像幼兒園階段這麼嚴重。所以就親職教育假的部分,我們會建議,因為院版的育兒假的部分,有需要親自照顧6歲以下子女的家長是可以請這樣的假別,所以我們會建議併第十六條之一去考慮。 另外一個版本是僱用受僱者200人以上的雇主,應該要公布每年受僱者取得陪產假、產檢假相關育嬰留職停薪人次跟比例的部分,因為這些促進工作平等相關的措施,主要是依照受僱者實際上的需求提出申請,所以目前其實勞動部跟金管會有積極合作,針對上市櫃要揭露永續報告書及相關的企業社會責任,我們也逐步地用相關的行政措施在做,我們建議,這個部分是不是先不要入性工法來處理?以上說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 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剛剛你是以停班停課的班數來談,我們是在講說其實幼兒園雖然比較多,但是也不排除有流行的週期或是其他的,國小也會停課啊,低年級裡面,像臺北市1個班級如果1週內有2名以上,也是建議停7天,其他縣市也有不建議的,但是也還有很多縣市其實是有建議的,不管建議不建議,當你的孩子生病了,人家叫你要帶回家,你要用什麼假?當然是……為什麼?我們沒有增加天數,只是共用這原來的,讓你更彈性而已,我就不知道為什麼放寬到8年級不行?我現在講第十六條之一。 主席:我們現在已經到第十六條之二了。 林委員淑芬:到第十六條之二了喔。 主席:第十六條之一保留。 林委員淑芬:保留喔,抱歉! 主席:請王委員。 王委員安祥:其實我剛剛在講第十六條之一的時候就已經提到,我們這個設計就是親職教育假,我們的想法就是多一點假別讓家長能有更多的彈性,這個其實就是過去的爸爸媽媽日、母姐會這樣的概念,我們規劃1年只有1天,其實基本上我想這對所有年輕爸爸媽媽的意義比較大啦,我也希望這一條能夠納入考慮。以上。 主席: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第十六條之一叫親職假,第十六條之二是親職教育假,相對於第十六條之一,多了「教育」兩個字,我想從名詞上的定性就可以了解,這一天的假最主要是讓父母拿來參與兒童的教育活動,當然教育活動有在幼兒園階段的,也有國民教育階段的。我想這個假就如同剛剛安祥委員說的,每年就是1日,最主要是用於參加兒童的教育活動,當然也是希望能夠有一些津貼的補助,才能夠提升家長請假的誘因,因為家長請假才能夠達成我們的目的,就是參加子女的學校教育活動,所以我們在第二項有增訂一條關於這個親職教育假的津貼,當然要給,財源如何來、法源依據是什麼,另以法律定之。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好,請行政部門說明,今天衛福部是不是也有出席?有國健署嘛。這次因為是討論假別的天數,剛剛勞動部也有稍微講一下腸病毒,我在想有沒有對於常見的流行傳染疾病去做一個考量?盤點各個年齡層可能會面對到的一些問題,還有家長真的實際要去請假時的負擔,因為剛剛民眾黨又有提到第十六條之二是講到教育,如果今天第十六條之一解決了,當然我覺得第十六條之二就沒有這個問題了,為什麼?因為這本來就可以容受,不管它是什麼樣的狀況都還是可以請,因為的確比較小的小孩有時候學校會有要求家長要配合的一些事項,雖然下午半天沒有上課,可是有些東西事實上是要學校去做配合的,因為每個年齡層的壓力不同,所以我覺得應該要有一些基礎性的資料才可以來做說明,否則的話,以我們來看,如果要解決這個的話……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最大問題就是在8歲的這一塊,如果那樣的話,我也不知道民眾黨這邊是不是可以……既然第十六條之一要以保留解決的話,你這個東西也是跟第十六條之一雷同,是不是就先不予增訂? 王委員育敏:對,保留。 主席:要保留,還是跟第十六條之一……這個就不予增訂? 王委員育敏:有可能他第十六條之一都不同意,要保留…… 主席:好,部長,你們還有沒有要說明?我們就先行保留囉! 王委員育敏:對,保留。 主席:好,第十六條之二先行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十七條。 黃司長琦雅:第十七條是針對我們這次第十六條育嬰留停的復職規定,這次因為配合第十六條的育嬰留停修正為育兒留停,所以文字做修正。基本上,委員版本方向都一致,所以建議依院版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 范委員雲:支持。 主席: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本提案通過。 接下來我們續審第十九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第十九條多位委員都很關心,大概分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年齡,現行第十九條的規定是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基本上是可以申請彈性育兒的工時。委員有分別提5歲、6歲、12歲、12歲以下,這個部分跟我們剛剛報告的育兒留停跟育兒假……基本上,現在參考人力運用調查相關的資料,受私人僱用的勞工,育有未滿6歲的有71萬,未滿8歲的有92萬,未滿12歲的有143萬。我們臺灣的企業中,中小微企業大概占了99%,微型企業就是未滿5人的企業,有122萬家,未滿5人的企業在人力調配上面的困難度跟挑戰性其實很大,的確,包含30人以下的企業挑戰都很大,所以這個也是我們在法案評估的時候要併同去思考的。 另外,我們針對減少工時的部分其實有邀集了一些企業、不同產業的人資長,還有相關的產業團體,針對他們在員工工時上面的調配、減少工時或者是核心工時挪移上下班的執行面來討論。基本上,他們都反映現在的生產線輪班制,輪班制不單單只有製造業,還包含服務業,如果要強制入法,減少工時要執行的話,對於他們的運作跟營業上面的確有很巨大的困難,這是產業面反映過來的。這件事情我們會希望階段性的來處理,先讓我們勞動部編足預算。像臺北市現在在施行減少工時1小時的做法,執行面上的產業規模跟運作模式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減少工時的工資,全額由政府補貼。基本上,這件事情我們都已經跟全國各縣市的局長,還有執行面的勞工局同仁溝通好,在溝通的同時,因為地方勞工局是第一線面對所有企業跟產業的單位,我其實有詢問過所有地方勞工局的同仁,他們也都反映,的確,現在如果要入法做強制規範的話,對於他們轄區內整個產業的影響會很大,產業受到影響,其實勞工權益當然也會同時受到波及。所以會希望我們仿日、韓的做法先分階段,前階段先用獎勵跟補助的方式,讓企業去慢慢習慣這樣的模式,然後經過我們獎勵、補助、評估之後,後面階段再來討論法制化,法制化的部分就可以更細緻地去讓應該做的企業入法,強制他們執行,這個是我們現在在做的部分,以上跟委員做報告。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主席。有關於第十九條,事實上我提的版本就是要爭取給我們育兒家長彈性,我提出來有三個事情希望可以做到的:第一個,育有12歲以下子女,每天減少工作一小時,不得扣發薪資,也就是不扣薪的概念。第二個,他可以去調整工作時間,這個是很早以前我提出來的修法,因為育兒的家長最需要的就是彈性。第三個,我覺得要因應我們現在新的工作型態,讓他們可以提出「部分工時遠距工作」,讓他可以兼顧家庭跟職場。我認為前面我們在討論的是怎麼樣給育兒家庭實質的假,當孩子發生事情的時候,他可以去處理。而第二個部分我們應該支持的就是有小孩的家長的確需要更多的彈性,因此第十九條我們要處理的就是給予他更大的彈性,他可以跟雇主提出來,一個是減少工時,一個是調整工作時間,一個是他可以有部分工時的遠距工作。 如果我們可以真正用這樣子更友善的方式給予育兒家庭、這些家長適度的彈性,12歲以前可能是他最辛苦的時候,我們支持他;等孩子12歲以後上國中、高中獨立性也比較高了,其實就不太需要政府或企業來支撐他。我認為如果我們可以有這些相關的配套,對於現在的少子化現象,我們建構一個更友善的育兒環境,這個也是一大步,所以我希望勞動部可以再慎重思考。當然,你剛剛提到每天減少一個工時,有部分的產業或者是他工作型態可能做不到的,譬如可能大夜班,或很嚴格輪班制的、有特殊情況的,我覺得你們可以去特殊考量,但是如果你可以嘉惠更多一般、regular上班型態的,對他來講不是太大問題的就先來執行。你們現在其實也已經有經費了,我覺得可以獎勵先行,這個我沒有意見,但是如果這次獎勵先行入法,一些真的做不到的先不納進來,授予你們權限針對特殊的先不施行,但是一般其他多數的、一半以上先上路,我覺得這也是一個很好的做法,比起現在獎勵,你會讓更多的家長覺得我們有一半以上都是被鼓勵到。 其實當時勞動部說要比照臺北市提出這個做法的時候,很多家長是很雀躍的,他覺得大概是千萬勞工大家一起做了,但是你們現在意思是只能獎勵先行,然後也沒有辦法,如果有企業說他有困難就不做了,這個會讓很多勞工有點空歡喜一場。如果老闆跟他說「不好意思,我們這個型態是做不到的」,當他說做不到的時候,勞工沒有argue的權利,因為你也沒有立法保障,因此當老闆說做不到的時候,這件事就當沒發生。這樣有可能會導致一個效果,你雖然立意良善,但施行下來搞不好就可能只有百分之幾、成效有限。 因此我們可不可以在這兩者當中取得一個平衡?當他不是什麼作業環境困難,或是特殊情境,或是三班輪班制的,就讓一般企業、一般的上班型態優先實施,這個其實沒有很困難,只是上班族少一個小時,你還有補貼錢給他。坦白講,沒有非常的困難,但你說三班輪班制的,我不敢講,有一些是一個蘿蔔一個坑的,那的確是沒有辦法的,對於那一種,你可不可以特殊特殊考量?我就提供這樣的建議,謝謝。 主席: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謝謝。部長,因為剛剛官員回復也是有很多是在講勞動力的問題,我先講其他國家的案例。就像王育敏委員說的,有的國家是在疫情後才發現我們這個產業是可以彈性工時的,他不一定每天減少工時一個小時,可是他們可以去協商說我有育兒的需求,我現在做的這個職務也許剛好一週可以兩天或三天利用電子遠距的方式就可以達成,他還不一定需要減工時,有時候他也可以在家裡加班。很多國家是把產業先分類,但是依照你有育兒需求的去做減少工時,或者也有可能他最後是沒有辦法的,比如說這個企業就只有3、5個人,他很難找到取代人力,但是他有合理的理由也可以回復官方說我們這個地方還沒有辦法,但是先行獎勵,或者是先在立法裡面,這個都是一個考量。 至於你們會很擔心的勞動力流失,我舉南韓的案例,因為我們也是很仔細地去研究了他是怎麼做到全國立法的。他一開始跟我們面臨一樣的問題,他們很多夫妻都是雙薪,跟臺灣一樣;再來,他們的加班文化在OECD國家中名列前茅,也跟臺灣一樣,所以他們下班的時間通常很晚,沒有辦法親自接送年幼的子女,反而他們的勞動力流失是因為他們雙薪又加班,結果女性休完育嬰假以後沒有辦法再配合原本工時,所以無奈地辭職,反而因為這樣勞動力流失。因此,他們後來發現不敢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主因就是工作跟生活沒有辦法平衡,這也是我們今天討論這麼多法案的中心思想,所以他們才開始用縮減工時,來翻轉他們大部分是雙薪並且需要加班的這種環境。他們是採取公部門先帶頭,然後地方試點,最後由中央來立法的策略,我覺得這個您也可以參考看看跟行政院長討論,因為你剛剛講先獎勵,然後再來研擬,但我們現在有點緩不濟急,因為他們也是大刀闊斧地做下去才發現反而解決了女性勞動力流失的問題。所以我是有提出一個附帶決議,等一下也請你們稍微看一下,因為剛剛有講到最終也有可能立法,我們也希望你去做這樣子的研擬,謝謝。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好,我先表達幾件事情,其實我們性工法第十九條裡面有幾個最關鍵的概念,其中一個最關鍵概念就是3歲以下的小孩,然後30人以上的企業規模,而那一個條文是一個強制性的條文,即當勞工提出,雇主是不能夠拒絕的,重點是這件事情。所以為什麼我們不建議現在馬上去修第十九條?原因是因為當這個強制性的條文存在的時候,其實這的確會讓很多的企業在運作上面即刻遇到挑戰跟問題。 我們也看了不管是……剛剛委員講到韓國,韓國其實他也是要勞資同意的實施,韓國也是。所以今天如果只是單純要從第十九條去動,除非我把這個強制性的部分給拿掉,可是我覺得把強制性拿掉可能也不盡然是大家最重要的原意。如果我只修第十九條,假如把3歲變成12歲,這一定會造成我們很多工作現場非常非常大的難處。我跟委員說,我們其實找了滿多不同類型的企業來談,我們講到「日」,大家都還勉強可以接受;但講到「時」,那個就涉及到他們的人資排班制度,包括涉及到工資計算等等的問題,影響就很大。所以我們希望在這個階段,能不能夠讓我們先用獎勵的方式?即便是獎勵方式,我們都把範圍開到很大,都開到12歲囉,我們儘量都把範圍給開大,可是我們是先用獎勵的方式來蒐集更多的經驗。 其實剛剛委員講到韓國,韓國一開始的時候也是先做獎勵,地方先做獎勵,其實我認為在累積經驗以後才比較能夠做到剛剛王育敏委員說的,到底哪些產業、哪些樣態比較適合?哪些產業真的沒辦法?我覺得前面需要先有一些獎勵性的經驗,去把這樣的data跟不同樣態的工作給蒐集清楚,但你要我們現在馬上就去定什麼工作可以、什麼工作不行,我說實話,這恐怕是一件非常曠日廢時的事情,因為臺灣有這麼多的產業,有這麼多不同的工作樣態,其實你是很難窮舉的,不管是正面表列、負面表列,都是非常非常難窮舉的。 所以我們比較希望今天用一個獎勵的方式,把雇主會同意這件事情的門檻儘量降低,而降低有幾個方法:第一個,我們付那個小時的錢,由政府來付。第二個,他的替代人力、職代人力的錢,政府也付。我們用獎勵的方式、一個獎勵的計畫,先把雇主願意的門檻給降低,再來看看不同的行業或不同類型的工作現場對這件事情的接受程度,我認為我們有這樣子的data以後才比較有底氣,相對才能去做下一個階段、強制性制度上面的建立。我有看到委員的修正動議,如果今天委員修正動議是說,我們是不是能夠讓獎勵先行,先做一段時間,比方說獎勵先做一年,我們來看data,在下一階段是不是要做更進一步法制化跟制度化的調整,我覺得這樣是可以的,可是我們真的覺得在這個階段,第十九條先不宜去動,你把年齡提高,甚至裡面是要有錢的。跟委員說明,我們其實在這兩個禮拜期間找地方政府來談這件事情,幾乎絕大多數的地方政府都跟我們說,請絕對不要動第十九條,因為他們都非常非常知道自己轄內的企業樣態能不能夠在……假設是一個強制性的,就是勞工只要提出,雇主就不得拒絕的話,他們都很清楚知道,恐怕對他們轄內的企業運作、營運或者產業運作會造成很大的困擾,所以絕大部分的地方政府都跟我們說請先獎勵就好,他們願意跟勞動部一起來進行獎勵上面的執行,可是一下子要修法變成是制度性的強制,真的是不宜,但是我們願意來研議下一個階段的可能性,可是我們需要先去累積這個階段的獎勵data。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部長的說明。如果是這樣子,我真的覺得當時你在發布這個訊息的時候,你要講得非常地清楚,勞動部只是獎勵企業,不是每一個勞工有那個權利,但很抱歉!當時你們在發布的時候造成一個效果,所有勞工大家很雀躍說全國施行,不是只有臺北市,是全國,然後我們每天可以減少上班一個小時…… 洪部長申翰:委員,當時不管是我們的投影片發布,不管是文宣,甚至我在記者會上都是很清楚地跟大家說,這是獎勵,當時有媒體問我說:這是獎勵嗎?我們都很清楚跟他說:這是獎勵的,我們還沒有辦法一步做到強制,我在記者會上,包括我們的各種文宣、簡報都是講這是獎勵的。 王委員育敏:好,因為出來的效果不是這樣,真的會讓很多的勞工朋友空歡喜一場,我只能這樣子講,如果剛剛部長的解釋說每日減少一個小時是更困難的,那我覺得前面的第十六條之一,真的你們好好回去討論,放寬到8歲,那個必要性就更強,好不好?你剛剛前面在講說:我們有配套,我們到了小學以後就有每日減少一小時,討論到這邊的時候又說:這個不用修法,回到只能獎勵,地方縣市政府大家都反彈,那你們到底在講什麼?前面的時候,你說後面我還有配套,講到這個配套的時候說縣市政府都反彈,所以這個也不能修法。 林委員淑芬:王委員,他這樣講是說,萬一強制下去會沒有彈性,這樣子的話應該是你講得沒有錯,就第十六條之一照我們的,第十九條就不堅持了…… 王委員育敏:你加強第十六條之一,我們就不堅持第十九條。 林委員淑芬:他說了,第十九條他不堅持,那第十六條之一照我們的。 王委員育敏:第十六條之一要放寬到8歲。 主席: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問一下部長,如果違反第十九條的話,那個罰則是多少?我剛剛看了一下好像沒有看到。我要講一個意見,因為性工法已經通過很久了,可是大家可以去查一下各地方政府的勞工局處,為違反性工法的企業罰了多少?我可以想像是很少很少,因為一直到MeToo之後性工法才真的被認真看待,因為性騷事件很多人勇敢地站出來。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講,其實大家回來看原本第十九條的30人以上,你就可以請,只是沒有報酬,雙方可以去協商,可是大家可以知道多少人敢跟雇主協商,而且回來講,臺北市政府只有拿出550萬補助所謂的八成薪資,可是也有非常多人在抱怨說,到時候那個工作是誰做?他生小孩,那個工作不會不見嘛?雇主如果沒有多聘人力,請的人的確是得到了一些薪水,雖然臺北市政府拿出那個錢還是非常非常的少,可是重點就是替代人力、職代津貼,所以從這個角度來看,我覺得勞動部是很務實的在想這件事情要怎麼推動,因為他今天給的不只是減工時補貼薪資,他還給了所謂的職代津貼,而且是全國性的。 所以我想講的是,如果大家去關心所謂的強制性寫在這裡有沒有用?那我要跟大家講,沒有罰則,然後地方政府不敢處理的話就沒有用,不如勞動部現在這個務實的作法,就真的拿出錢來,而且要有替代人力的錢,讓雇主覺得12歲以下,人數不管多少,我可以來申請,這個假才會真的用得到、敢請,我相信委員們也不太敢說這個罰則定很高,那這樣大家就是玩假的,好像講得強硬很高興,也沒有在管是不是真的有罰則,地方政府也不敢罰,我真的覺得反而這個爭取是無用的,雖然我原本有個版本,希望是5歲以下,刪除不得請求報酬,可是理解現實狀況的話,我覺得勞動部現在這個獎勵制度,拿出錢來可能會是一個更有效、真的能夠做出來的一個方法。以上。 主席:請王安祥委員發言。 王委員安祥:剛剛部長講第十九條,其實現在普遍在職場上來看,當然有點強制的味道,不過使用這個並不多,所以大家對這個印象並不是非常的了解,所以我們是建議第十九條可以適度地做一些調整,第一個,我們今天提到很多,希望年紀能夠往前推,當然剛剛很多委員,王委員、林委員都有講到,我覺得如果跟前面的第十六條之一很順利的話,基本上也許第十九條可以考慮compromise一下,我覺得是可以的。另外,這次在那三款裡面,我們又加了一款,可以請勞動部做一個考慮,就是現在work from home的部分,我們把它加進去,我們提出一個叫做遠距工作的部分,也希望部裡面是不是在這次修法的時候把它放進去。最後一個,當然勞動部現在希望獎勵先行,不過我們還是希望在這裡給一個法源基礎,就是有一些減少工時的部分,勞動部可以給予適度的一些補助,補助的辦法由主管機關(勞動部)定之,給勞動部一些參考。以上是台灣民眾黨的意見。 主席:邱慧洳委員,之後再部長。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當然勞動部考量到第十九條如果真的入法之後,有一點強制性的會不會造成企業在經營上的困難,事實上,第十九條有區分為兩項:第一項,如果僱用30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另外一個就是30人以下的,其實對於一些小型、微型,剛剛勞動部也有提到說怕經營上的困境,可是如果是一些小型跟微型的,其實他的衝擊比較低。第二項,關於減少工時、彈性工時,或者是針對部分工時來進行遠距工作,這樣的情形其實是雙方合意的,有了一個雙方合意做緩衝,對於一些小型跟微型的公司來說應該是衝擊不會這麼大。 所以台灣民眾黨還是堅持,對於這種減少工時、調整工時,還有針對部分工作的部分工時來實施遠距的情形,這樣的立場還是蠻堅持的,當然我們有創設一個新的,也參考一些先進的說法,創設遠距工作,遠距工作並不是針對全面的工作,是針對依工作的性質,所以我們可以去選擇比較合適的工作來實施遠距;再來,也不是全面工時,是部分工時,所以不是針對全面的工作,也不是針對全面的工時,所以這裡應該也有一些彈性的緩衝空間,最後提到既然可以減少工時的話,當然也要有薪資相對應的到位,如果沒有經費相對應、津貼相對應到位的話,父母可能也不會請,不會請一樣會面臨育兒上的困境。除此之外,我們也把年齡3歲提升到12歲,因為剛剛很多先進其實已經提到了,父母的需求可能到6歲之前都很強烈,到8歲之前還是有需求。事實上,剛剛張雅琳委員在現場有提到,其實12歲以前,不管是統計資料或者是一些研究數據,小孩從國小到國中的轉介過程當中,還是有一些參與教育事務或照顧小孩的需求。所以我們把年紀從3歲提升到12歲,也是希望能夠讓打擊面更廣泛一點,能夠讓父母減少工時、調整工時的規定,嘉惠普及到更多的家庭。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我覺得第十九條最重要、最根本的問題不是年齡的大小,而是它是一個勞工只要提出雇主就不得拒絕的條文,今天的問題是這個。只要這一個條文還是維持是勞工提出,雇主就不得拒絕的話,其實它不是只是產業規模大,我可以跟…… 邱委員慧洳:第二項…… 洪部長申翰:我可以跟邱委員說,即便是30人以上的企業,還是一樣影響很大,這並不是……現在大家在這一條請的不多的原因,是因為他說不得要求薪資,可是現在各黨都希望薪資是由政府來補。好,政府現在願意補了,那一個小時的薪資政府來補,可是當薪資願意補以後,還要維持只要是勞工提出,雇主就不得拒絕的話,這件事情不管他的企業規模是30人以上或30人以下,整個對於企業運作的樣態還是影響很大的,還是很大的。所以這一條最根本的問題,並不只是企業規模的問題,而是那個強制性,雇主不得拒絕的問題。正是因為考慮到這件事情,所以才覺得第十九條的條文我們可不可以不動,可是我們願意來規劃一個範圍很大的獎勵計畫? 林委員淑芬:主席,大家都說得很清楚,直接保留就好了。看第十六條之一怎麼處理,再回頭處理第十九條,不然這些話都講過了,大家再講也是同樣。第一輪都講過了,第二輪也不用再講了。保留,你第十六條之一怎麼處理,我們第十九條就怎麼處理,這樣連動的嘛!部長,你講的意見我們都懂啦,因為強制嘛!對啊,大家都有共識不要這麼大的強制力在那裡了,但是第十六條之一因為都是同樣的天數嘛,所以第十六條之一要一個彈性出來,大家只是要你給父母彈性;第十九條我們就不動了,大家原則都有共識說第十九條不動啦。 王委員育敏:第十六條之一要同意才不動啦。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我們都了解,所以我們原則上都同意,但你第十六條之一也要退啊! 王委員育敏:對啦,你回去再想想,第十六條之一比較關鍵…… 林委員淑芬:主席,直接保留啦,不用溝通了。你講的我們都清楚,我們講的你也清楚啦,大家都相互清楚,在這裡就是喬不定嘛,那我們就先保留就好了。 主席:讓部長理解,第十九條大家沒這麼堅持,可是要看你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那就先行保留。 第十九條之一因為跟這個應該有連動,我們就先行保留。 接下來第二十條,這個是「時」啦,大家都還是期待用「時」。你如果要用「日」,這就又還是會有很大歧見啦,就不用…… 林委員淑芬:我們堅持要以「時」為單位啦,你說有一些雇主認為絕對不能動到「時」,要以「天」。那你要拿數據出來。 黃司長琦雅:我們家庭照顧假現在可以以小時為單位。 林委員淑芬:好,大家覺得……主席說要以時。 黃司長琦雅:現在第二十條委員的版本,大概分幾個議題。一個部分是現在7日的家庭照顧假,從今年1月1號開始,開放可以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是它是併入事假,而且事假是依相關各該法令,回到勞動基準法是事假的…… 林委員淑芬:併入事假就等於事假啦…… 黃司長琦雅:現行規定。因為天數…… 林委員淑芬:現在是委員的版本,你們可不可以啦? 黃司長琦雅:委員的版本裡面有關於家庭照顧假的經濟來源有分為:家庭照顧假薪資要照給,就是雇主給;或者是按投保薪資由就業保險給付、發給津貼,或者雇主申請補貼這個方向。因為家庭照顧假現行的規定,基本上家庭成員跟需要照顧的事由,我們都是朝向寬鬆的解釋,也就是不限縮解釋。如果要給付薪資的話,不論是由政府、津貼或雇主,因為它目前對象跟事由都是寬鬆的。所以如果我們以840萬名的受僱者,7天的家庭照顧假如果一年只請1天,我們用114年經常性薪資平均4萬7,000元來看的話,1天需要130.4億元的經費。不論是雇主支付、從津貼,或者是政府編列預算,基本上雇主支付對於雇主的負擔會太大了一些。但是如果是政府要編列補貼,我們剛剛跟委員報告,所有的條文裡面我們需要育兒的相關經費,其實會被很嚴重地排擠。所以這個部分,這一條裡面委員提的有關於家庭照顧假經濟支持的部分,建議可能還是依現行的規定。 另外,家庭照顧假天數的部分,有委員提到的是可能不要納入事假的有3天、7天,或者是早療、罕病子女照顧需求要多增加18天,親職教育假1天、14天,家庭照顧不併入事假這些天數,包括剛剛委員提到育兒假有60天、育兒留停等等,討論到現在有關於天數的部分,可能我們要併同考量企業上面的運作跟人力調配上面的困難。 林委員淑芬:你講的剛才第一輪的時候已經解釋過一次了嘛。另外,老實說今天如果不是少子化到國安危機已經產生的話,我們今天怎麼會在這裡討論?所以現在已經是非常時期了嘛!再來,生小孩是事涉到國家公共利益,甚至是雇主的利益啦!今天生的小孩是為雇主未來的勞動力在生的,所以今天在講說雇主要付多少,這個都不是重點。事假我們就不講了,併入事假大家都知道事假就那幾天而已,而且沒有薪水。今天是因為少子化、國安危機了……歧異很大啦,我認為應該也很難整合得出來,再講下去也一樣。 王委員育敏:保留啦。我覺得真的關鍵在第十六條之一啦,其實所有的假你如果把它整合,我就說嘛,你的育兒假要重新檢討,你的天數跟他的年齡適用範圍,用一個孩子來考量。你如果都把它算在裡面,不用那麼多名目,你其實就是支持家長。你們回去再精算一下。 林委員淑芬:對,所以王委員你有共識,就是說如果第十六條之一開放彈性了,這一條也可以商量,也可以不用喔!他兩條換你一條而已,怎麼會划不來呢? 主席: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現在是第二十條嗎?還是?因為我想大家好像有點混在一起討論了。我先講一下,我是有第二十條跟第二十條之一,主要所謂的家庭照顧假跟長照安排假,我是從上一屆就開始提案推動,主要是因為公務員有7天的家庭照顧假,而且是有薪事假,可是勞工卻沒有。另一方面長照安排假也是一樣,因為賴總統有一個照顧不離職的政見,已經納入長照3.0。可是照顧不離職,如果在職場上沒有假可以請的話,尤其是有薪的就無法推動。我可以理解勞動部剛剛講的經費問題,會排擠到這一波要用的。我想勞動部的改革是有他的階段性,所以我可以理解,也可以了解。這一波我們先以育兒為主,我是希望勞動部下一波可以一起處理三明治世代遇到的問題,還有公務員跟勞工在家庭照顧假這部分存在不一樣的權益,希望部長在下一階段可以列為優先努力的目標,所以我比較支持這條不修,大家都在情勒部長要一起保留,我是覺得這一階段我們先以育兒為主,我可以接受,因為育兒的改革是真的很不容易,上一屆我們推動了4年,完全沒有辦法推動。 主席:淑芬委員要發言嗎?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謝謝淑芬委員。我也是要重申一下台灣民眾黨的立場,因為我們台灣民眾黨真的有感於少子化問題很嚴重,已經完全是國安危機的考量下,怎麼樣給予家長在請假上的方便,其實是一個很急需要去處理的問題,我們在家庭照顧假這部分也有正視這個問題,當然很多先進都提到家庭照顧假目前是7日,而且併入事假,我們覺得這是請假上的困境,所以我們把家庭照顧假從事假當中抽離出來,而且從7天延長為14天,除此之外,如果沒有津貼的補助增加誘因的話,可能這些假對家長而言也是看得到吃不到,所以我們延長日數、從事假獨立出來、給予津貼。津貼的部分,當然財源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重要觀點,所以我們有增訂一個條文,就是關於津貼的發放要另外用法律定之來加以考量,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勞動部有沒有…… 林委員淑芬:我都講2遍了,委員也講2遍了…… 洪部長申翰:委員說要保留,那就保留。 主席:好,就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條之一。 林委員淑芬:剛才范雲委員說他剛已經講過了,都一樣的啦! 主席:沒有,這個因為是我提的。我知道當然這次大家會覺得從育兒的角度,可是現在就是三明治時代,我覺得下有小、上有長輩,而且去年我們進入到超高齡社會。之前我也質詢過,我覺得尤其是113年因照顧長輩而離職的勞工人數,是相較於照顧小孩而離職人數的2.4倍了,目前全國將近90萬失能的長輩需要照顧,勞工也調查過,77%的雇主事實上同意要有這個部分,而且現行家庭照顧假前面在第二十條討論只有7天且無薪,根本不夠用,我提出來的並不是每一年都要有,是初次有需要的人,目前看起來有2到3萬人,幫部長算好了,用平均薪資六成補助的話,整體成本大概9到10億元,如果我們用投保薪資的六成去計算的話,整體估計大概6.4億元,所以如果用育嬰留停的規模跟方式,用投保薪資八成算的話大概8.6億元,這條我覺得應該要考慮不能只有照顧小孩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是夾在上(長輩)跟下(小孩)。 我常常舉例我自己38歲生我女兒,我媽媽也38歲生我,等到我小孩4歲的時候,我母親80歲,我夾在上跟下中間要怎麼處理?你不是只有給我育嬰留停而已,我也要有安排長輩的假,不是每一年都要有,只有在初次安排的時候,這部分我之前就請你們要評估,給你們3個月,而現在只剩下半個月的時間。這次又碰到這個法,是不是請你們說明一下?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針對長照的部分,現在我們跟衛福部在評估長照3.0以後一些需求的樣態,我理解召委這個設計的概念當然是從民間團體裡面來的,但是對於整體需求的樣態,我覺得確實是需要做一些更進一步釐清,到底只是針對初次的安排,還是未來各種長照的情境都會有需求?我認為這件事情恐怕現在這個階段還沒有辦法非常非常清晰的盤點清楚。 就我目前的理解是,包括長照3.0現在只有部分先上路,有些部分後面會陸續上路,衛福部其實也跟我們說,後面其實有些安排的部分還會再縮短,也就是現在會縮短,未來還會再縮短,所以現在的情境還不是已經固定的情境。所以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在這個階段讓休育兒的部分先往前走?至於未來針對長照或者是照顧的部分,我們跟衛福部把他需求的情境做更進一步的釐清跟確認以後,再來處理在職場上面的制度,包括從雇主的角度要怎麼樣處理這個事情。 我必須說長照的部分,我想大家都知道,這一定會是在職場上一個很重要的議題,但是就政府的角度,也會需要透過各種的制度想辦法把中間的gap先縮短以後,到了不能再縮短的部分,才是由企業或者是事業單位做出調整的因應,所以這裡面我認為不單單只是因為長照有需求,所以我現在就會需要多少天,尤其當長照3.0目前還是在發展中、變動中跟縮短的情況的話,可不可以讓我們跟衛福部再多一點的時間,對這個部分的情境跟需求進行盤點,再來討論是不是要在職場的制度裡面做出因應跟變革?以上。 主席:部長,因為這在兩個半月前已經有質詢,當時你們希望3個月後,算起來也就是再半個月時間就要提出,當初會提出來的原因,誠如你剛剛提的漸漸在縮短,但現在在時間上的安排反而更長,負擔更大,你等到漸漸縮短的時候,搞不好那時候需求沒有很大,可是現在的需求很大。就像我晚婚、晚生小孩,兩代夾擊的時候就會變成上跟下夾在中間的三明治時代,事實上尤其對於在工作的女性很多時候被迫離職,我們已經在缺工,如果被迫離職的話,那不是更缺工嗎?我覺得應該要去考慮這個部分,否則這部分我們就是先行保留了。 范委員雲:召委,我有個意見,我想如果剛剛部長講的,大家可行的話,是不是也許可以請勞動部寫一個附帶決議,針對下一階段要推動這個部分?我們今天會不會保留太多了?如果大家覺得第二十條跟第二十條之一可以接受,寫一個附帶決議去研議,我們這次就聚焦跟育兒有關的制度改好,要不然太多東西都扯在一起。 洪部長申翰:可不可以休息一下? 范委員雲:休息一下,支持。 主席:那我們就先休息吧! 休息(16時8分) 繼續開會(16時3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第二十條之一不予增訂,等一下用附帶決議來處理。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一條。 黃司長琦雅:第二十一條是配合我們前面有討論的修正條文,如果受僱者依第十四條至前條規定請求的時候,雇主不得拒絕。這個部分大部分委員的方向跟院版是一致的,其中有委員提到相關的請假程序、申請程序,或是其他相關事項。針對這個部分,建議不需要在母法裡面訂,我們在細則裡或是相關辦法裡處理就可以,所以建議第二十一條依院版提案通過。 范委員雲:支持依院版通過。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一條之一。 黃司長琦雅:有關第二十一條之一,委員的提案是希望雇主在針對性工法相關的假要對受僱者進行培訓,且要提供受僱者一些諮詢等等。因為現在勞動基準法裡雇主針對勞動福利或者勞動條件相關事項就已經有明文規定,應該訂在工作規則中,如果勞資雙方對於相關福利事項或者是請假等規定,都可以在勞基法裡規定雇主應該舉辦的勞資會議中討論,所以建議這一條不予增訂。 范委員雲:好,支持,提案人也不在場。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二十一條之一不予增訂。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三條。 黃司長維琛:跟委員報告,有關第二十三條徐委員提案的部分,跟我們院版第二十三條之一有關列支費用是相同的,是不是建議到第二十三條之一再來一併處理?而第二十三條不修正。另外,王委員所提有關第二十三條的部分,因為剛剛在會前有跟王委員做報告且溝通過,王委員同意他不堅持這部分的修正,以上。 主席:好,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所提的第二十三條之一是以設施……因為這主要是鼓勵雇主提供托兒設施得享租稅減免優惠,有200%所得的免稅額,而且明定租稅優惠實施年限是10年有效。針對這部分,我是希望用設施而不是措施,因為措施本來就有,而且過去勞動部都有相關的政策,這次既然是新增的,而且勞動部本身覺得這樣做非常好的話,我想我們就刪除措施,保留設施的部分,真的能夠增加企業開辦出更多的托兒設施,以上。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維琛:剛才委員提的是第二十三條之一,我們現在談的是第二十三條的部分。 范委員雲:你剛不是說跟第二十三條之一一起討論嗎? 黃司長維琛:剛剛是說徐委員所提案的條文內容,到第二十三條之一再來討論。 范委員雲:我就直接跳到第二十三條之一,沒關係! 主席:我現在先確定第二十三條,王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二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第二十三條之一。 黃司長維琛:有關第二十三條之一,我們這次所提院版是針對所有能夠包括托兒設施或是措施,其實這兩者要雇主提供都還是要花相當的心力,尤其設施的部分。至於措施的部分,如果真正有支出,可能都在對他的員工做育兒津貼、補貼的部分。他如果有支出的話,我們認為這最後還是會回饋到員工身上,也希望多吸引一些事業單位出來,他原來可能是用簽約、特約的情況,我們希望他多做一些能實質補貼到員工身上。所以這次提出來是,這些設施或是措施都可以列在費用支出裡來做處理及減除,而且可以在最高200%的限度內來做減除。 有關相關子法的部分,我們後續會與財政部一起來協調及處理。委員所提的各版本,方向大概都是一致,至於比較細節的部分,其實都可以再整合至院版的條文內,是不是可以同意依院版的條文來通過?以上。 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先請王委員。 王委員安祥:我對於那個有點有意見,因為我們一般設施指的就是設備及措施,如果真的要寫設施就不用再寫措施,除非要把它拆開來,就是設備及措施,因為設施的意思就是設備跟措施。我們台灣民眾黨基本上希望實際的支出,就可以直接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扣除,作為他們一個激勵的作為,以上。 主席:請范委員。 范委員雲:我原本是想如果有設施是不是更好一點?但是聽起來勞動部覺得保留措施也OK,是不是?兩者都能夠減稅的優惠,如果你們評估這樣可以照顧到更多企業員工的話,我當然是OK。 主席:請勞動部說明。 黃司長維琛:剛剛王委員所提到的部分,因為大概以往從性工法過來以後,有這樣規定就是在企托的部分,一個是措施,大概就是幼兒園、托嬰中心,或者是職場相關的服務中心,大概是這幾個類型。至於設施的部分,我們後面相關的子法,授權原來的補助辦法裡也有提到有關設施的部分,有的是可以用簽約,有簽特約的院所可以做一些折扣或優惠,這是屬於設施的部分,所以要求事業單位去做,大概是這兩個類型,他二擇一要去選擇。當然我們這次希望他的措施能夠儘量讓勞工可以實質獲得一些經濟幫助,所以我們大概還是建議維持原來的設施及措施這兩個分列的部分。 主席: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有關第二十三條之一,因為剛剛勞動部說,是不是可以按照院版來通過?但是我們的第二十三條之一好像跟院版還是有一點落差,因為我們提到支出得於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除,而且這個減除可能要有一些相關辦法來周全它的細節。我看院版是得就其支出金額之200%限度內減除。就200%限度內,因為有「限度內」三個字,讓我們感覺那個200%,是不是70%、80%也是在200%的限度內?所以可以請勞動部說明一下這個差別嗎?謝謝。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維琛:有關這個部分,我們跟財政部做過相關討論,它的200%額度內是說最高減除到200%,會依照實際的支出的情形,後面相關的子法規會就如何減除,包括可能他已經有一些費用,但有拿到補助,所以他實際的支出就沒有那麼多,這個部分會做一些扣除,以上跟各位委員報告。 邱委員慧洳:因為你的200%限度內,感覺70%,他如果支出1,000萬,我們版本是支出1,000萬都可以在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減除,但是你的200%限度內,1,000萬的200%就是2,000萬,但是你的200%限度內會變成80%,這樣減除額度會不會就變成800萬?所以這個版本好像似乎有別於我們的版本,而且可能會有一些不利的結果得出來,所以我們會concern這一點。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們的200%是高過直接減除,它等於是double的意思,它的扣除額可以double。 邱委員慧洳:可是你們有限度內,限度內就會變成…… 洪部長申翰:因為可能會有不同的部分,最多是200%,其實我們版本扣除的額度是比民眾黨的版本還來得更多的,這部分請財政部說明。 胡副組長仕賢:跟委員報告,這個200%限度內,其實現在其他有一些相關的法律,比如在中小企業的員工加薪減除,它也是用100%或是200%限度內,可是在操作上,其實最後是用支出的1倍,就是200%這樣的方式去做處理,只是法條的範圍是寫「限度內」。剛剛有說明,因為我們相關一些支出減除的方式,其實跟委員想要的方向也是一樣,我們會在子法裡把它支出的範圍,它怎麼去做減除,甚至所得額的這些部分,都會去做一些明確的規範。 邱委員慧洳:好,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如果真的是百分之二百,可不可以把「限度內」三個字刪除?因為可能就是不同的……當然主管機關現在的解釋是這樣,但是怕滋生疑義,所以可不可以把「限度內」三個字刪除?還有,因為我們的版本是規定「其支出得於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中減除」,行政院版這邊則是規定「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如果少了營利兩個字,有沒有……是不是「營利」加上去會更清晰?再加上我們的減除是有「由主管機關定之」的子法。剛剛勞動部也提到會有一些減除的方法,這個需不需要用子法來訂定?這邊再就教於勞動部,謝謝。 洪部長申翰:可不可以請財政部回答?因為「百分之二百限度內」的這個寫法,幾乎是所有抵稅的相關條文都會有後面這三個字,這幾乎是財政部在同意抵稅相關條文的慣用體例。 胡副組長仕賢:目前所有這種加成減除的都是會用「限度內」的文字。 洪部長申翰:對,這是他們財稅上面的慣用體例,過去其實是百分之百,就是一百,這次是double的意思,這次是減稅加碼、double的意思,扣除額double的意思。 胡副組長仕賢:再跟委員補充報告,剛剛委員有提到營利事業所得的部分,是不是要把營利事業加進去,我們這邊的寫法為什麼只寫所得額,是因為我們現在的所得稅,除了企業雇主以外,可能會有一些雇主不是營利事業,比如像事務所或是一些組織,其實是綜合所得稅的範圍,不是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所以我們這邊的所得不是只有匡營利事業所得,像建築師事務所等等的,一樣也會有雇員,他在申報所得稅的時候,他減的所得額是在這個事務所的所得額裡面,不是營利事業的,所以我們這邊的文字才會把營利事業這個部分拿掉,讓它的範圍比較廣。 剛剛委員有也提到,我們這邊在相關辦法裡面會不會去訂怎麼減除的方式,這個我們在其他的租稅優惠法規裡面也都會在辦法裡面把他的支出範圍、所得怎麼減除等部分做明確的規範。 邱委員慧洳:因為你們有第二項嘛,你們的第二項就是減除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所以你們也是有子法嘛。 胡副組長仕賢:是,沒錯。 邱委員慧洳:好,現在就是「限度內」,我覺得就是說,因為「限度內」可能會有一些疑義,既然大家也認同是百分之二百,我覺得也不要墨守之前的體例,所以是不是可以把「限度內」三個字刪除?就是政院版的部分,因為「限度內」照文義上的解釋就是在二百的範圍之內,當然部長剛有回復,其實按照過往的體例,雖然是扣除百分之一百,但是還是有「限度內」,可是這個是行政慣例,在法律的文義解釋上會有一些疑義的空間,以上就教。 洪部長申翰:因為這個條文的寫法是跟財政部一起討論的,所以財政部覺得可以把「限度內」三個字劃掉嗎? 王委員正旭:主席,可不可以請法務部汪參事也提供一下意見? 主席:好,我先請財政部,然後再請法務部。 胡副組長仕賢:剛剛勞動部有幫我們找到一些體例,之前在疫情期間有一些法規的寫法是直接寫百分之二百,因為我們現在最後的版本就是要把支出百分之二百去做處理的話,我們這邊認為用二百的寫法跟我們現在的條文內容方向是一致的,我覺得應該是比較沒有問題的。 邱委員慧洳:那就是可以刪除嗎? 洪部長申翰:因為這個部分是財政部的專業,所以我們尊重財政部。 主席:所以財政部有確定? 胡副組長仕賢:不過因為這個在我們來參加會議之前,內部並沒有討論過,是不是容我們回去再研究一下看看? 邱委員慧洳:好,OK,沒問題,那就保留嘛!謝謝主席,謝謝財政部,謝謝勞動部,謝謝。 主席:好,第二十三條之一保留, 接下來是第二十四條。 黃司長琦雅:有關第二十四條,委員這邊提的是希望主管機關能夠會同有關機關去推動友善職場的相關事項,這個部分其實勞動部現在已經有在做,在5月18號公布了育兒相關措施之後,我們其實已經有發函請相關部會,包括銓敘部、人總、教育部、國防部、衛福部跟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等等部會,其實我們現在已經有在做,所以有關於各部會要推動所屬相關事業單位去建構友善職場相關措施的部分,建議就不用入法,所以本條是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維持現行條文。 下來是第二十四條之一。 黃司長琦雅:有關第二十四條之一,委員這邊的提案是希望勞動部可以會商有關機關提供相關友善職場措施的補助等項目,剛剛下午也有跟委員報告,現在勞動部針對育兒減少工時、調整工時、職代替代人力等等相關措施的補貼預算,我們已經有編列在116年度的公務預算中,這一項其實勞動部也有在做了,所以這一條勞動部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就不予增訂。 接下來是第四十條。 黃司長琦雅:第四十條是本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因為相關措施有整個政策施行上路的考量,所以目前的體例是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這次提案委員的版本跟院版都相同,所以建議依行政院院版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請問在場委員,性工法是不是就明天再進行第二輪的討論?同意嗎?好。 我們今天會議就進行到此,現在休息,明天(6月25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6時49分)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 (一)提案條文: 主席: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28分) 繼續開會(10時37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續宣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十六條之二。 二、就業保險法: (一)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