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四)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五)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六)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七)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八)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九)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一)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三)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六)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七)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87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一(一)、(一○○)至(一○九)案及第二(一)、(七十五)至(八十一)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一(一一○)至(一一七)及第二(八十二)至(八十七)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繼續開會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議程為:一、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二、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 為了議事的順暢,請問與會委員,我們是否先進行就業保險法第一輪的審查,回頭再來進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輪的審查?請問大家有無異議?好,我們就依照程序來處理。(參閱附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二、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三條,請行政官員先說明。 陳司長美女: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第三條是委員的提案,是配合實務運作修正就業保險業務的監理跟申請審議的機關名稱,定明申請審議相關規範,又增訂了審議結果視同訴願決定,如果有不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這樣可以簡化行政救濟的層級,縮短民眾提起行政救濟的等待時間,建議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官員說明。針對第三條,目前有郭昱晴、賴士葆、邱志偉、賴瑞隆、鄭天財等委員的修正案,現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要提出來討論或就教?如果現場委員沒有問題,建議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 續審第四條,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四條委員的提案是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保險人的名稱,跟定明本保險的投資運用管理業務是由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辦理,建議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相關意見,就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 續審第五條。 陳司長美女:第五條是委員提案修正第一項序文,刪除就業保險65歲加保年齡的上限規定,這樣可以保障高齡者非自願離職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並將施行細則第八條之二規定移列到本法,可以明確保障對象。另外委員提案修正第二項第二款,刪除已領勞保老年給付的人不得參加就業保險的部分,考量這些人失業期間已經有老年給付保障,未免同時提供失業給付加計老年給付以後反高於原領薪水,致影響工作意願,我們建議維持第二項規定。 綜上,我們建議這個條文依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16人提案通過。 主席:有關第五條……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這一次第五條的修正其實蠻重要的,因為我們現在已經正式完全邁向超高齡社會,所以這一些中高齡者的就業權非常重要。因為在原來、舊的法令裡面是規範到65歲,這一次包括我提出來的版本也是直接取消上限,就是我們鼓勵高齡者繼續就業,我想這個是未來臺灣社會非常需要的。之前我也有提出修法,針對超過65歲者,有繼續工作權,只要透過協商,他可以繼續留在職場,而這個修法就是要與時俱進。今天如果大家都同意就業保險法第五條這樣的修正通過,之後對於鼓勵這一些健康的高齡者持續就業,我想是更有保障的。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我自己的提案也把65歲這個規定調整,因應我國人口快速老化,為了要強化鼓勵高齡者持續就業,並在就業或失業期間提供相關保障,所以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七條在113年7月31日業經配合修正,定明勞動部應該致力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延緩退休,考量高齡者如果尚未領取這些相關的給付,他的工作或非自願離職時間就應該有就業保險來保障他的基本生活,所以也會希望把第一項有關於投保年齡上限的限制做一些處理,不知道委員還有沒有其他問題?如果沒有的話,就依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牛煦庭等16人提案通過。 我們續審第六條。 陳司長美女:第六條是委員提案將就業保險的保險效力由現行的申報或者是申報制度改採至勞工到職當日或僱用當日來起算的這個部分,因就業保險是一個納費互助、風險分攤的社會保險,著重保險費跟給付間的權利義務對等,保險費的收入是給付的主要來源,如果沒有依規定加保的保險效力是以僱用當日或者是到職當日來生效,但是沒有搭配提高罰鍰的金額以及增訂發給給付以後要命投保單位限期繳納這樣一個機制,可能會衍生部分投保單位或勞工平常不加保費,視發生事故的時候,才會要求追溯保險效力請領給付,把沒有依規定加保的道德風險轉嫁由按規定加保者承擔,會影響整個制度的健全跟財務的運作,所以建議維持現行法,以上。 主席:好,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要提出來討論?如果沒有的話,就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續審第八條之一,第八條之一是由范雲委員提出條文的修正案,請說明。 陳司長美女:這個條文,我們行政院版本是放在第九條之一,所以這一條我們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現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不予增訂。 我們續審第九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是,第九條之一是我們院版,這個條文是把現行的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和勞保的投保薪資分級表來脫鉤處理,我們會另訂一個就業保險的投保薪資分級表,委員的提案都跟行政院版的內容相同,所以建議照行政院版提案通過。以上。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第九條之一,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我們續審第十條,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是,第十條的部分,這個是院版,修正第一項第四款的保險給付種類名稱,是配合性工法的規定,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另外就是委員有提案增訂保險給付項目的部分,建議不予增訂。理由說明:有關於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這個部分,我們在115年5月28號送到立法院審查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經增訂了第十六條之一,針對受僱者育有6歲以下的子女,因為生病或者其他事由必須要親自照顧的話,都可以請育兒假,可以因應雙親因為照顧子女而請假的需求,而且育兒假也可以依照各該社會保險主管機關所訂的保險年資跟子女的條件來請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且併入津貼期間來計算。委員提案都跟這個意旨相符,所以我們已經把親職假津貼改成放在育兒津貼裡面。 另外,針對照顧子女或家庭成員等等訂定相關津貼的部分,考量我們就保是提供失業勞工一定期間的生活照顧,並且促進就業的立法目的,如果增訂了剛剛講的這些津貼會增加就業保險財務的負擔,衍生需調整費率、增加勞資負擔的問題,所以建議不在我們就保法增訂親職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或者是家庭照顧假津貼。 另外,有關於照護或是照顧津貼這個部分,就業保險是一個社會保險,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勞工無工作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而且要促進他就業,如果委員提案是增訂因為照顧直系尊親屬或者是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照顧假需求的人,如果能夠持續到班,可以檢具證明來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者是照護替代津貼的這項規定,考量勞工仍然持續到班就會領有薪水,會跟就業保險具有所得損失填補的功能原則不符。再來,為了減輕家庭照顧的負荷,並降低離職的風險,衛福部的長照10年3.0都更賡推動很多支持計畫,包括普及照顧或者是提供家庭照顧等等及喘息,這個部分我們建議由衛福部持續來研議,放在他的長期照護法裡面統一規範比較適當。 有關於照顧留職停薪津貼這個部分或者是長期照顧假這個部分,我們也認為應該宜由衛生福利部就現在照顧者需求以及現行的長期照顧制度各項的措施跟服務銜接等通盤來檢視,是不是要發給津貼或者是津貼的來源部分,也宜就整體的研議結果來再行評估,以上。 主席:好,謝謝,這是第十條,很多委員都有意見,我們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主席,第十條的給付內容涉及到將來就保法是不是一個更往前進的就保法,就像我們剛剛前面第五條處理的是因應高齡社會,我們已經把65歲的天花板打開了,就是你可以持續加保,第十條講的是就業保險法是否應該要擴充保險給付的範圍跟內容是否應該要增加的問題。第一個,我要回應的是昨天我們在討論性工法的時候,事實上第十六條之一並沒有做成決議跟共識,所以你剛剛說親職假和親職津貼已經有,還未必,因為委員希望到8歲,現在勞動部的版本只有到6歲,都還沒有形成共識,當然昨天的討論其實沒有定案,這一條本來就應該保留。第二個,應該要保留的就是照顧津貼,所謂照顧不離職這個議題,剛剛司長是說這部分跟就保法無關,其實有關!照顧不離職,你要怎麼樣有力的支撐,讓在職場的勞工不會因為家屬的生病照顧問題而離開職場,這個民間團體提出很多的訴求,就是希望就保法這邊可以有一些重新的思考,我們來因應現在在高齡社會底下有很多家庭的確有長照的需求,有長輩生病,他有經濟壓力的需求,所以這樣的照顧津貼發放已經到了要勞動部和衛福部應該重新來思考的時候。我想前陣子民間團體已經開過非常多次的記者會,在這一點的訴求上面,我覺得政府不能完全沒有回應,所以在國民黨的版本裡面,我們是很務實地提出來希望增設照顧津貼,因著照顧不離職這個議題,我們除了在第十條提出來之外,在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還有第三十二條,我們都針對了照顧津貼的請領資格要件、照顧津貼的適用對象、範圍與限制,還有怎麼樣的證明文件及辦理程序,我們國民黨黨團是很負責任地提出了一個完整的配套修法。 所以這件事情我認為,既然我們啟動了就保法這一次的修法,要修得有意義,也要回應社會的期待,國民黨團提出來這些相關配套的條文,我覺得勞動部跟衛福部都應該要慎重思考,所以這些條文從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還有第三十二條,我們都要保留,就是勞動部如果不同意的話,我們通通都要保留,但是我個人認為這是一個重大的議題,也是回應社會需求的議題,不是說我們都有,沒有啊,你們現在都沒有,你們現在沒有!而且就保法的精神就是照顧不離職,其實這完全符合就保法的精神,我們怎麼樣讓勞工朋友可以得到支撐,而且他不用因為要回去照顧家人而離開職場,我覺得這件事情是應該被認真討論的。所以這一點我要特別代表國民黨黨團提出來說明,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這涉及到13萬人,未來有十幾萬人可以不用因為照顧而導致他離開職場,因此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慎重的討論。 主席:謝謝育敏委員。 陳委員請。 陳委員菁徽:我也要呼應王育敏委員,比如第十一條的育兒假,我們昨天也都還沒有形成共識,所以我覺得我們就是全部保留。 主席:是。 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因為剛剛有提到一些衛福部的問題,我們請衛福部社家署的杏蓉組長先做…… 簡組長杏蓉:長照司。 主席:請長照司的姍綺簡任技正針對剛剛兩位委員所說的問題先做說明。 白簡任技正姍綺: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對於長照家庭照顧支持的部分,當然在照顧不離職這個議題之下,在3.0有很多的計畫也都持續進行當中,對於內容的部分,包括昨天性工法提到是不是要有長照安排假,我們會持續跟勞動部這邊來做相關的資料彙整、整理跟討論,也會併著這塊一起來做一些處理,以上。 主席:謝謝。 王委員育敏:不好意思,我要追問,如果衛福部說本身有很多措施,那我就直接問你了,在你的措施當中,有長照家庭照顧需求的人如果可以持續上班,他可以申請你的家事服務替代人力的津貼嗎?有嗎? 白簡任技正姍綺:目前確實像委員所提的,這個照顧津貼目前長照的部分還沒有。 王委員育敏:就是沒有啊!所以講那個跟這個修法完全一點關係都沒有。 白簡任技正姍綺:衛福部的部分就是針對,如果今天…… 王委員育敏:如果你要增加,勞動部就不需要在這邊修法,要嗎?衛福部要增加嗎? 白簡任技正姍綺:我們還是會針對建立所有照顧服務的支持優先處理。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就是沒有嘛。因此,主席我跟你講的就是,請他說明也沒有用,因為衛福部現在的長照3.0完全沒有這一塊,就是沒辦法持續上班然後還有一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的津貼,所以我們才需要勞動部進來一起幫忙,而且勞動部這邊是就業保險,因為也是勞工有繳的保險費,所以從這邊來支出是合理的,衛福部要負責的其實是其他照顧體系的問題,跟勞工持續工作並發津貼一點關係都沒有,這個要分得很清楚,他們沒有辦法來替代勞動部的功能,現在也沒有做、是零! 主席:是,除了跨部會持續處理以外,我們請勞動部部長先來回應。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因為就保法是社會保險,它跟社會福利其實不太一樣,尤其就保法很重要的一個目的是,比方它在處理的大部分是勞工本身的就業、訓練或者是薪資,圍繞著就業的目的,或者是他自己本身的薪資替代,比方今天有人要暫時從職場離開而沒有辦法有一份收入的時候,由就業保險來給予相對應的薪資替代,基本上它的一個核心邏輯是在你自己原本的收入,當你現在沒有辦法工作,然後企業沒有辦法付你薪資的時候,你還是需要一份收入來去處理你的需求時的薪資替代部分,它主要是在處理這個部分,不管是失業的給付、不管是育嬰留停等等。 所以我要跟委員說,其實我們不那麼覺得這部分很適合拿來當作……今天我家裡面可能需要請一個看護,而拿就業保險的錢來付我請看護的相關薪資服務,我自己認為這不一定很適合放在就業保險,因為那比較可能是在社會福利的概念之下。如果要做這件事情的話,我認為這會不會比較需要從衛福部這邊的相關社會福利支出,大家從這邊去思考,不然依照這樣子的邏輯下去,變成勞工任何的生活支出或者是各種相關的支出都可以從就業保險這邊請領,甚至教育津貼等等,其實這有點影響了它原本跟就業或者是薪資替代有關的概念。 當然,我知道這條我們應該就是保留,我認為就像剛剛王委員說的,下面有幾條勢必是要保留啦,那就先保留。 王委員育敏:對,就先保留。 主席:再過來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關於我們台灣民眾黨,昨天我們討論熱熱烈烈的第十六條之一有親職假、第十六條之二有親職教育假,還有第二十條有家庭照顧假,我想這些假當然相對應要給予津貼才會有誘因,而我們就把這些假的津貼法源放在就保法,在第十條就會提到保險給付的項目,包括親職假、親職教育假還有家庭照顧假。因為昨天這幾條也還沒有共識,可能就如同育敏、菁徽還有部長所言,我們對第十條也是主張保留,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 菁徽委員需要再次發言嗎?看看有沒有,謝謝。 其實剛剛部長提到,根據就業保險法的第一條,是為了要提升勞工就業技術、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的基本生活而制定本法,所以基本上它有不同的功能。因為大家目前對於第十條希望能夠持續再討論,所以我們先保留。 司長先說明。 陳司長美女: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有關於財務部分,假設依照王委員的提案,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或照護替代津貼這個部分如果由舊法來支付的話,我們用今年115年3月家事移工參加職災的人數、大概23萬人來當基礎,雇主是就保的被保險人,每月要補助1萬塊錢,預估1年就會增加財務支出544億,這個數字不是現行就業保險可以支付的。而國家在處理照顧這一件事情上,有關的財源可能有不同的想法,是不是由就保來支出這個部分?因為會大幅增加財務,我覺得有關增訂津貼給付項目的這個部分應該要取得勞資共識以後再來研議,以上。 主席:謝謝。 如果沒有其他委員想要發言的話,第十條先保留。 續審第十一條,請官員說明。 王委員育敏:我們第十一條保留…… 陳委員菁徽:我們剛剛第十一條已經保留了。 王委員育敏:都是相關性的條文。 主席:暫不討論,是不是?我了解,我是說需不需要現在有一些討論,還是就先保留,我們再做第二輪? 王委員育敏:都先保留,這個議題他們不支持,這樣講也沒有用。 主席:是,勞動部有需要先說明,讓大家也先了解一下嗎? 陳司長美女:是。 王委員育敏:他前面已經反對了,這樣講沒有意義。 陳司長美女:跟主席、委員報告,第十一條部分是我們的保險給付請領條件,除了剛剛講的增列請領保險給付種類之外,其實還有其他的東西,包括失業給付的等待期縮短為7天,委員的提案我們都敬表支持;還有一個是育嬰留職停薪名稱改為育兒留職停薪,以及相關條件參照性工法的規定,把子女年齡延長至6歲以下、到7歲為止,這個部分我們都希望能夠依照我們院版的通過;還有就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年資條件縮短,現在是1年,委員有提案縮短為6個月,我們覺得這個可以增進出入職場勞工的權益保障,這個部分我們也都是同意的,以上說明。 主席:好,第十一條先行保留。 續審第十二條,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十二條第三項是委員要提高就業促進津貼的提撥比例,委員有提案要提高到20%,由現行的10%提高到20%或25%,我們建議考量整體的就保資源配置,我們建議是提高到20%;另外也有委員提案增訂專款用於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的職業訓練等等措施,有鑑於AI快速的發展,本部已經積極調整職訓的措施跟推動做法,並編列預算來協助勞工提升AI的相關知能,目前這個部分我們都已經在做了,希望能夠維持現行的規定,讓我們能夠比較有彈性;再來是有關於增訂專款用於原民地區在地的就業促進方案跟傳統技藝轉型的培訓部分,現行條文所定的經費用途都已經含括提撥經費辦理失業被保險人相關職訓,或者是就業、創業的協助,具有原民身分的被保險人也都會適用,如果修法設定要提撥一定比例的專款,我們覺得會影響了因應不同就業情勢的各項措施經費的調度彈性,我們建議不予增訂,以上。 主席:謝謝說明。 請盧縣一委員。 盧委員縣一:謝謝。因為我們常常看到現行的就業促進經費都用於一般性的課程,考量原住民地區的部落產業特殊性,明定專款專用,因為光靠原住民委員會的經費,我覺得真的是不夠,所以因為這邊已經有一定的比例,就是保險費的10%,現在要提高到20%,在歷年經費的執行賸餘額度的範圍內提撥,如果有一定比例可以給原住民地區,我覺得真的可以促進就業方案及原住民傳統技藝的技能轉型培訓,我覺得這個是增加原住民競爭力的一個方法,所以我希望勞動部這邊能夠考量,謝謝。 主席:請部長先回應還是?請副署長。 陳副署長世昌:謝謝盧委員的指教,事實上我們對於原住民朋友的職業訓練跟就業服務的相關工作一直不遺餘力,而且都有跟原民會一直做跨部會的協調,一起統合來做這樣工作。所以相關措施跟經費的支用,基本上,我們就是視原住民朋友的需求來積極推動辦理,另外,我們為了加強我們的就服據點,讓他對於原住民朋友文化的主體性要有所認同跟理解,所以我們在原住民地區的就服據點,我們除了優先進用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就服員之外,我們對於相關人員也持續做教育訓練,來讓他們更加地尊重、理解原住民朋友的文化特質以及需求。 所以委員這部分的指教,都在我們既有的行政軌道上,在運作當中,是不是可以允許我們用附帶決議,讓各個執行單位都能夠清楚地理解,要用就保基金來積極辦理原住民被保險人相關的職業訓練跟就業服務的相關工作,以督導我們相關所屬單位,能夠持續積極推動,不曉得可不可以接受? 主席:請洪部長說明。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要謝謝盧委員,因為盧委員很多次在委員會的質詢裡面,都有針對原住民的就業問題,包括訓練、就業媒合,希望勞動部這邊多做,我們最近也有請發展署的同仁應該在這方面來做一些檢討,尤其檢討要如何能夠把工作做得更到位,但是我想有沒有可能跟委員討論,我們可以用比方附帶決議的方式,甚至這個附帶決議的寫法可以跟委員這邊做一些討論,在寫法上要怎麼把原住民的就業做得更到位,更符合現在原住民當下就業的各種情境跟產業現實,希望能夠跟委員做討論,但這裡面可能就不一定是針對特定的身分別,這個部分是這樣。 第二個,因為現在也有一些委員提到AI,在AI的部分,我們其實現在也正在整體性的檢討AI賦能的在職訓練等等部分,可是這個在職訓練……可能AI會是在職訓練或職業訓練其中的一部分,這部分絕對會是接下來勞動部跟發展署推動工作的重點,我們建議是不是可以不用在這個條文裡面直接把AI寫入……不然如果要寫的話,可能其他的部分也都會要寫進來,比如臺灣現在……也許像水電也很缺,是不是變成水電也要寫進來?各種大大小小的訓練都必須要寫進來,如此才能表達重視,而我們的想法是現在只要對於勞工的技能、賦能有關的部分,我們都希望能夠放進來,希望可以給我們一點空間,今天大家特別重視AI,我們也覺得這是好事,可是能不能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跟委員討論,這個部分的文字,我們可以怎麼落,可以把這工作做得更到位,不然接下來可能各種大大小小類型的訓練都會要寫進來,那就會比較難以顧及或是掛一漏萬,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說明。 請盧委員。 盧委員縣一:也謝謝部長,勞動部這邊有先行到辦公室跟本席溝通,我覺得附帶決議的部分可以接受,我還是會持續關注原住民失業部分的一些職訓或者是以後的相關課程,謝謝。 主席:好,第十二條就請勞動部提出附帶決議文字,本條就依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我們續審第十三條。 陳副署長世昌:第十三條是范雲委員對於申請失業給付的民眾,在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薦的工作,如果推薦的工作跟申請人原任的技術及專長不符的話,希望也能夠有不接受的一個空間,得以繼續來申請失業給付,我們對於這樣子的條文建議是傾向是不是可以維持原條文?主要的考量是因為這樣子想法其實非常好,但是我們從就業保險法這邊積極促進就業的意旨來說,現在產業結構變遷快速,這些工作技能的調整其實是非常快速的,所以如果因為申請人的原任技術跟專長不符,讓他可以因此拒絕的話,反而會造成這些失業的被保險人未來轉換跨域去其他就職機會的彈性減少,也可能導致持續的結構性失業,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要納進來必須審慎,所以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 主席:第十三條現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要再提出來?如果沒有的話,第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續審第十六條。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第十六條是就業保險的核心條文,第十六條是規定失業給付是依照被保險人平均薪資的60%來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如果他是已經年滿45歲的中高齡,或者是領有身障證明的人,最長發給九個月,再來,如果有大量失業的狀況,符合我們規定的話,前面最長到九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委員的提案大概包括兩個部分,第一個是針對原住民身分者,他的失業給付最長要發給到前面到九個月,剛剛已經說過,我們是針對45歲以上跟身障者才發給到九個月,主要是考量他再就業比較困難,失業週期比較長,具有原住民身分這些人的失業期間是不是比較長,要不要做不同的處理?我們可能要看原民的實際就業狀況來擬定,避免因為給付的延長,影響他再就業的意願,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訂這個部分,有關前面要延長失業給付到九個月或者是到十二個月的部分,因為就業保險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就業,協助受僱勞工在遭遇到非自願離職的時候,儘速重返職場,所以失業給付的給付標準跟給付期間必須要兼顧求職意願,避免勞工消極的請領給付。 我們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這些失業給付的期間可能是依照年齡或者年資長短而做不同處理。剛剛跟大家報告,我們已經針對中高齡或者身障者延長到九個月,我們怕全面延長以後,可能會衍生給付依賴,影響勞工就業的意願,進而衝擊到整個勞動市場的供需,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維持現行法。 另外還有一個部分,委員提到職災這種非自願離職的部分……不好意思,這是第十七條。 主席:職災是等一下要討論。 剛剛看到菁徽委員有舉手,菁徽委員請。 陳委員菁徽:因為盧縣一委員現在去質詢,所以他請我先幫他保留第十六條。 主席:好。慧洳委員請。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關於第十六條,我們台灣民眾黨有提出修正內容,對於失業給付的津貼,我們提議從目前的給予六個月延長為九個月,但書的情形一樣也做了三個月的延長,即申請人離職時辦理退保已經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障證明的話,原本現行法是九個月,我們也延長為十二個月,就是對於現行的月數都各再延長三個月。 關於第二項,如果遇到經濟不景氣導致大量失業或者是有緊急情事的時候,我們這時候的給付也從現行法的九個月提升到十二個月,希望透過期間延長,有足夠的津貼能夠幫助失業者度過人生的難關。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部長說明。 洪部長申翰:想要再說明兩點:第一個,就業保險最重要、最重要的目的其實是要促進就業或者是協助失業者重返職場,因此以就業保險的概念來說,包括我們也跟很多學者討論,我們並不是讓他的給付領越長越好,其實並不是,因為有時候他給付領越長,反而會降低他回來就業的意願,這從就業保險法一開始的立法宗旨跟目的就非常清楚。所以把給付時間拉長,對失業者來說不一定是一件好事。當然,就像剛才講到可能有些特定的弱勢等等,我們考慮到他尋職的狀況可能會跟一般的勞工不太一樣,所以可能讓他比較延長,可是整體都延長並非是一件好事,尤其大家可以想像我們現在的就業市場狀況。 第二點,當然我們都會希望給付越多越好,可是這裡面也要想到費率的問題。我還是想要說明,這是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所以當給付項目或者是給付成數要再做增加的時候,就會遇到費率是不是要調整的問題。所以在這幾個傾向上,我們還是比較希望維持目前原本的條文。以上。 主席:謝謝部長的回應與說明。 第十六條先行保留。 續審第十七條,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十七條是委員的提案,委員是配合最低工資法跟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施行,修正援引法律名稱,跟就保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一規定移列到本法。我們建議依照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的提案通過。 主席:第十七條,現場委員有沒有意見要再提出來?如果沒有的話,就依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 我們續審第十八條。 陳司長美女:第十八條的部分,盧縣一委員是提案有關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的人,在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又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的話,可以跟保險人申請就業獎助津貼,委員提案就原民部分是不是只要參加本保險滿一個月也可以申請?我們考量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目的是要鼓勵勞工再就業、穩定工作並給予津貼獎助,委員提案把年資門檻從三個月修正為一個月,我們擔心會衍生短暫就業來領取津貼的道德風險,不利於穩定就業,而且相較其他弱勢的勞工也會要求比照援引,所以這個條文我們是建議維持現行法。 主席:菁徽委員,請說明。 陳委員菁徽:這邊我也先幫盧縣一委員保留,等一下他會回來說明他的提案,謝謝。 主席:了解,第十八條先保留。 續審第十九條之二,請官員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十九條之二有院版,我們是配合第十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及增訂了第十九條之三的規定,有修正名稱。並且在第三項明定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的被保險人,也可以依照我們待會要討論到的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跟第二項規定,雙親都領滿六個月,也可以再多領三個月等等的規定,我們都敬表支持。委員有提案增訂雙親領滿六個月再加發一個月,把它放在這部分,我們建議移列到第十九條之三來規範。 另外,委員有提案配合第十一條剛剛講的請領給付條件,有關照顧孫子女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而修正一些相關規定,我們也建議都不予修正,以上說明。 王委員育敏:一樣保留。 廖委員偉翔:保留。 主席:OK。 邱委員慧洳:這個是第十九條之二。 陳司長美女:涉及到孫子女的部分。 邱委員慧洳:不只是對象的問題,我們還有育嬰留停的請領金額本來是60%,我們想要提升到90%,然後六個月的請領月數提升到九個月,以及大家所說的把育嬰改成育兒,但我們主要是金額的提升以及長度的延長。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部長,是不是先回應? 洪部長申翰:這條就保留,可是有幾個部分還是想做點說明。我們還是要強調,其實就保一開始訂立時,最主要是以就業保險促進就業跟處理失業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我們一直希望在給付方面,育嬰留停的部分不要超過失業給付的部分。這次育嬰留停的那兩成部分,就是六加二關於「二」的那兩成,現在是政府持續用公務預算來做編列,但是在給付的部分,還是維持育嬰留停跟失業給付均為六成的狀況。如果大家對於有些勞工的薪資替代希望能夠再提高,所以這次為什麼我們在之前的條文,應該是第九條之一,把投保薪資上限跟勞保脫鉤,讓一些四萬多塊以上,即原本4萬5,000元以上勞工的薪資替代可以比較出來一點,雖然這一條保留,但我還是想跟大家說明一下。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育嬰留停的給付就是社會保險的給付,且給付應對齊目前失業保險的六成,謝謝。 王委員育敏:主席,我這邊有一個問題要請教部長。也就是六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現在是以百分之八十來計算,但事實上…… 陳司長美女:六成從就保…… 王委員育敏:對,原來的並沒有修法,還是寫六成,所以有兩成來自公務預算。但現在委員的版本,包括我個人的版本在內,都直接明文規定寫百分之八十,你們為什麼不直接從就保穩定下來,直接講八成,而且從就保支出?你說你們支出兩成,即六成就保、兩成公務預算,但公務預算的部分……不知道今天主計在不在?像這一種不入法,然後說公務預算一定會貼兩成,如此,當稅收不好、受影響的時候,主計單位會不會說這兩成……因為沒有法源依據啊!所以這不是會不會的問題,而是這兩成……因為沒有任何一個法明定到八成!如果我們今天直接在就保裡修法寫清楚,就是八成,我覺得這樣的穩定性比較高,也有清楚的法源依據。大家都知道公務預算每一年會由主計根據財政收支狀況來編列,所以其實是會浮動的,而這邊是保險,反而是比較穩定的。因此,我個人比較傾向、也主張直接修就保法,直接明訂為百分之八十,畢竟從保險來支付是最穩定的;至於公務預算如果有多的,勞動部有其他需要,可以從公務預算支出,我覺得這樣的方式對所有家長與勞工朋友來說是最有保障的。任何事情入法、由法明定,且直接從保險支出,即就業保險金直接支出,我覺得這才是最穩定的作法。至於要不要加長可以再議,但我比較堅持的是,如果我們建立的是一套穩定的、長久的機制,那麼就是應該要入法,明文寫清楚,這是我的意見,而且我也有提出修法版本,直接改成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 主席:好,主計總處張正輝專委可不可以說明回應一下? 張專門委員正輝:我回應一下剛剛委員的意見。這點雖然沒有入法,由公務預算撥補兩成這塊,就預算編制的實務來說,通常這塊我們還是會把它當作依法律義務,也就是…… 王委員育敏:什麼法律? 張專門委員正輝:雖然沒有入法,可是我們覺得它的性質比較傾向依法要編的,所以通常在每年編列預算時,原則上會儘量編足。 王委員育敏:我要請教,現在就保法寫的是六成,剩下的兩成一定要由主計總處編列預算,所以你的法源依據什麼?主計總處不會變動的依據是什麼?是行政院長的一句話?還是總統的一句話?還是部長的一句話?你總要有一個依據吧?我剛剛的意思是,如果我們在就保法明文規定了,你的依據就很明確。我可以告訴各位,臺灣政黨輪替是正常普遍的現象,這一任政府做的,不知道政黨輪替後會不會繼續這樣的主張?可能又換了一個主張,換了一個做法,所以基於安定性,就是應該要入法!如果這是大家的共識,現在的政府、主計總處也覺得沒有問題的話就寫清楚,對不對?有困難嗎?這邊改八成有什麼困難?我個人不認為有困難。 主席:請司長回應一下。 陳司長美女:是,跟主席及委員報告,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百分之六十提升到百分之八十,以及將其中百分之二十入法明定的部分,其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跟失業勞工不一樣。失業勞工已經離開職場,為就業保險主要幫助的對象;至於育嬰留職停薪,其勞動關係仍在,只是暫時中止,故與失業勞工不同。因此,可以領取的關鍵點在於:與失業勞工一樣,有一定期間沒有提供勞務、沒有獲取報酬的狀況。所以我們讓他比照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領六成津貼,期限為六個月,希望他不是一直在育嬰,而是趕快回到職場,這是就業保險的目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跟失業拉齊? 陳司長美女:對、對。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裡絕對不可以寫成八成,會比它多? 陳司長美女:第一個是這樣。再來,我們覺得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確實需要強化其經濟支持,所以110年時,行政院認為在不影響就業保險制度下,各社會保險的主管機關各訂定了補助要點來作為發放的依據。因此,現在是以補助要點作為發放依據,不是沒有,但這是在不影響就業保險制度下,我們希望能強化被保險人的薪資保障,因為我們剛剛…… 王委員育敏:好,我懂你的邏輯。也就是說,寫在就保裡面的一定要跟失業對齊!失業如果是六個月,這邊就不可能超過六個月…… 陳司長美女:是、是。 王委員育敏:你完全是這樣的概念。 陳司長美女:對、對。 王委員育敏:但現在的實質政策是到八個月? 陳司長美女:對,因為我們要落實國家跟你一起養的政策,所以由國家編列預算來做…… 王委員育敏:所以那是補充的? 陳司長美女:是、是。 王委員育敏:是補充進來的? 陳司長美女:是、是。 王委員育敏:所以不可以放在這裡就對了? 陳司長美女:我們希望不要放在這裡!因為跟就業保險相較,這其實是另外一個財源,跟我是沒有關係的。 王委員育敏:如果讓它穩定下來,是不是可以……你要點的來源是什麼? 陳司長美女:要點? 王委員育敏:比要點更上位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陳司長美女:沒有,因為這是給付行政,所以我們可以訂要點。比如育兒津貼我們就訂要點…… 王委員育敏:你也一樣可以取消,對不對?要點不就是這樣? 陳司長美女:委員,我們是不是可以提個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 王委員育敏:對,我是要求,因為我要的是穩定性。 陳司長美女:是、是。 王委員育敏:我們本來認為直接在就保法修訂,這就是一個最具穩定性的做法。不過你們現在會堅持,是因為失業那邊沒有動,所以不可讓這邊領的比失業還多,你以那個為最低的底線!其實有很多委員提案增加失業給付,只是它增加了,這邊就可以動? 陳司長美女:失業真的是…… 王委員育敏:因為民眾黨提的是九個月。 邱委員慧洳:六個月變九個月。 陳司長美女:不能影響失業勞工重返職場的意願。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擬了一個附帶決議,對不對?這個一定要放進去,不過這條還是先保留好了,這條我現在建議還是先保留。 主席:請廖偉翔委員。 廖委員偉翔:我剛剛就是想講這個。我有查到你們在民國110年6月4號訂定、發布日期也是6月4號,即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對不對?你剛剛提到百分之二十,但我還是不太了解,為什麼你們不想把這點入法?要對齊的根本理由是什麼?可否再解釋一下?另外,本席原本也是提案將育嬰留職停薪延長到八個月,這個是不是可以入法?至於不可以入法的原因,可否請你再敘述一次? 陳司長美女:跟主席及委員報告,剛剛有跟大家報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失業勞工是不一樣的,他並沒有離開職場,因此,非就業保險法所要保障的對象。不過在98年時,鑑於育嬰留職停薪的人確實沒有財源,故將勞工的部分放到就保法來處理。主要是因為他跟失業勞工一樣,會有一段期間沒有提供勞務,沒有獲取報酬,這狀況與失業勞工相同。所以我們參照就業保險的條件,包括標準、期間均參照相同標準處理。為了強化其經濟保障,我們在110年訂立要點,再另外加給百分之二十,故現在已經到達百分之八十。所以如果再加上去,有的可能提高到百分之八十,甚至百分之九十,這樣就會變成百分之百。以社會保險來說,其實沒有給到百分之百的!一般社會保險是所得替代,沒有百分之百的!我們希望的是他趕快回到職場,這才是就業保險的目的。因此,在不影響原來的失業給付……因為提高到百分之八十,那麼失業給付也會如此要求。現在失業給付是六成,不過針對沒有工作的父母、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者,可以提高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最高可以提高到百分之二十。換言之,原來的百分之六十再加上百分之二十,目前大概有七成的人已經領到八成了!領到八成的人如果再加上去,他就會領到和在職的薪水一樣,這對他重返職場是非常不利的。我們不希望對這些勞工有這樣的影響,也不希望未來會影響到整個勞動市場的供需,所以主張維持失業給付的標準和期限。但是對於育嬰留職停薪的被保險人,我們希望強化他的經濟支持,包括20%的部分,我們也會持續編列,以及第九條之一,我們讓投保薪資和勞保脫鉤,未來我們會提高它的上限,這樣可以保障這些父母在經濟上的支持。 主席:謝謝次長。 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我想請問一下,有關給付行政性質的補貼,是不是都用要點來做處理? 陳司長美女:有的是有法律,不過對於剛剛講的這個部分是基於事實上的需要,或者是我們覺得在這個情況,用行政給付的方式比較有彈性。 李委員坤城:這個要點施行多久了? 陳司長美女:從110年7月1日到現在。 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其實大家對這一點沒有太大的歧異,如果能夠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做處理,就用附帶決議來做處理,因為大家是希望:第一,給付能夠穩定;第二,行政院這邊也提出可以再延長3個月了,這點在等一下要討論的第十九條之三就會提到。所以我想如果能夠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就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做處理。 陳委員菁徽:主席…… 主席:好,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我們現在還在討論第十九條之二,因為真的是太多委員有提案,大家其實都是朝鼓勵生育的方向在做考量,剛剛牛煦庭委員打電話過來說希望保留,謝謝。 主席:好,第十九條之二就先行保留,不過也請勞動部提出附帶決議的文字。 續審第十九條之三的行政院版,還有相關的委員提案。請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十九條之三是我們在原來的育嬰留停津貼六個月的期限之外,希望促進家庭性別分工的平等,並且兼顧就業保險的衡平跟勞工重返職場的可能性等面向,有條件延長育嬰留停的期間,就是雙親都領滿六個月的時候,雙親都可以再各領三個月,一共是九個月。這種狀況我們在第一項清楚明定,除了雙方都是就業保險的被保險人之外,一方可能是軍公教,這種狀況也可以;另外一種非常特殊的狀況就是,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有一個人死亡,也就是沒有辦法共同撫育的時候,對於這個人,我們也同意讓他由六個月延長為九個月,以上是我們在第一項的處理。 第二項的部分是,如果法案生效的時候,他剛好在領第七個月,因為現行只能領六個月,第七個月是不給的,但是如果法律修正的時候,他剛好在領第七個月,我們規定從法律生效開始,第七個月以後的期間就按比例發給。但是當然,沒有領滿的人,假設符合雙親都領滿六個月、再給三個月的部分,都可以再來申請、再給。 最後一項是我們看到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因為第十九之三,可能會增加保險給付支出,也有可能會依照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來調整本保險費率的情形,這個部分我們…… 洪部長申翰:我想做一點說明。 主席:請部長。 洪部長申翰:其實委員們都很關心留職停薪期間的問題,按照目前看到的國際上……各國最近都有一些相關的立法,其實都非常非常在意一件事情,就是怎麼樣促成雙親之間的平衡,也就是都在鼓勵爸爸參與。這部分過去有過幾輪討論,但是比方一些民間團體,尤其是幾個婦女團體,他們其實不大贊成只是單純地把育嬰留職期間直接拉長,因為它可能造成的效果反而是變成更大的照顧壓力在媽媽身上。現在申請育嬰留停的性別比例,也就是爸爸跟媽媽之間的比例確實是媽媽比較多,所以如果直接把這個時間拉長,最有可能的反而是媽媽必須照顧的時間更長、負擔的壓力更重。因此這次我們的修法是參考現在幾個國家的做法,他們都是要盡力地鼓勵爸爸出來參與,所以我們才規定,如果雙親都請滿六個月的話,可以再多一些請領期間。但是最重要的前提是雙親要請滿六個月,以這個為前提來鼓勵延長。我們有看到一些委員也想把這個時間延長,可是這樣直接延長,最後的效果可能會是更多媽媽在這裡的負擔更重,他請得越長,離開職場的時間就更長。 我也想跟委員講,其實就我們看到的數字來說,請越長的時間,返回職場的機率越低,這是我們這麼多年來很清楚的統計數字…… 廖委員偉翔:數字是多少? 洪部長申翰:請六個月的話,回職場的大概只有一半。 廖委員偉翔:請超過六個月,回來只有一半? 洪部長申翰:對。所以並不是把這個期間儘量延長,對就業者、對勞工來說就是一件好的事情。 我們這次的確是有延長,可是它是有前提的,就是以鼓勵爸爸來參加為前提,這個做法其實也是符合目前國際上的做法,有幾個國家最近在談育嬰或育兒留停政策的時候,都是希望設一個條件,讓爸爸做到的時候再給你一點bonus,大概是這樣的概念,所以我們才做這個概念的整體設計。以上,謝謝。 主席(林委員月琴):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首先我當然是覺得部長講的這個國際趨勢是正確的,因為我們也有去訪問很多,尤其是像北歐國家,他們爸爸、媽媽雙親請的育嬰天數比例是很接近的,人次也很接近,他們給我們的反饋是爸爸通常請在小朋友比較穩定的時期,就是可能六個月、九個月,然後是一歲,也就是比較不需要那麼多哺乳的時候會有比較多爸爸請,所以我覺得鼓勵爸爸是正確的。但是我看了勞動部自己的統計數據,2021年男性是兩成,但是女性一直在五成或六成,2025年27.8%是男性,第一季有到32%,它的成長幅度是很小的。請問你認為從2021年到2025年這麼小幅度的成長有哪些地方需要檢討?再者,如果你認為「六加三」這個版本對於雙親都有請的話,參與率會變高,原因在哪裡?以上是我想請您回答的。因為根據一些調查或者是民團的反映,當然你們剛剛有說明希望再去修,可是你想像,因為現在不同性別的薪資本來就有差異,雙親裡面的其中一方,不管月薪是5萬、6萬或8萬,計算這個津貼的時候還是只能用45,800去算,這樣當然對於……所以你說請六個月,他有可能不會再重返職場,對於這群人,你希望雙親都可以參與育兒,他怎麼可能不會回來職場?對他來說,落差太大了,他的請假成本太高了。所以我想知道具體……因為從2021年的兩成到2025年的27%,其實這個成長率還是非常少的,你們到底要怎麼檢討?並不是「六加三」就可以解決雙親參與度差距的問題。 主席:我讓部長先回應,等一下再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洪部長申翰:好,其實希望爸爸多請,應該是說希望爸爸多分擔的這件事情,我們跟民間團體討論後有幾個做法,跟委員報告:第一個做法,剛剛委員講到原本過去育嬰留停是一次只能請六個月,後來變一個月,從六個月變一個月的這件事情,其實爸爸申請有提升了一點,但是從今年1月1號開始,我們讓育嬰留停有三十天可以以日來請,就是去年我們發布的政策,從今年1月1號開始實施。從可以以日來請的部分來看,目前5月的數字是爸爸請的比例跟媽媽請的比例是1比1,所以讓過去塊狀的育嬰留停,有部分可以變成是以日來請,在更加彈性的情況下,非常明顯的看出爸爸請的比例是大幅提高,這在數字上是很清楚的。1月的時候大概是40%出頭,到後面幾個月,幾乎已經是一半、一半,甚至中間還有一個月,即5月爸爸請的數字是超過媽媽的,所以我們會有幾個做法希望來處理這件事情,第一件事情,讓請領的時間更加彈性,以日來請,這個其實就對應到我們現在在規劃的育兒假。第二個做法,我們把投保薪資上限從原本的45,800提高,並且跟勞保脫鉤,這其實也有助於爸爸多請,這也是…… 陳委員菁徽:未來預估大概會多少? 洪部長申翰:目前預估的投保薪資上限會提高到至少5萬。 王委員育敏:5萬再打6折? 洪部長申翰:其實應該是八成,他會拿到八成,就六加二,至少是4萬。第三個做法,我們用兩雙親都請滿六個月的方式可以再加,所以並不是只是一個做法。這三個做法的設計,就是希望爸爸要來多請跟多分擔,而不是只壓在一個做法上而已,我們相信在這三個做法之下,爸爸來請領的比例一定會提高很多,一定會提高很多。 陳委員菁徽:你是說六加三,還是增加到5萬? 王委員育敏:你是說請津貼還是…… 洪部長申翰:就是請育兒假……育兒假其實也是跟育兒…… 王委員育敏:他可以請一天嗎?他可以分天嗎? 洪部長申翰:一樣,育兒假有津貼啊!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我是說請完整的…… 洪部長申翰:我要跟委員說的是,其實育兒假的概念是從留停分出來的,它是把育兒留停做成單日切分出來,讓大家更靈活的使用,我想這是陳菁徽委員或幾位委員過去大家所共同倡議的事情,現在把它做成制度。 王委員育敏:津貼是以月算還是以天算? 洪部長申翰:一樣,是以天。 王委員育敏:津貼現在是可以拆分出來一天一天嗎? 陳司長美女:不行,它是六十天的育兒假可以……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那是假…… 陳司長美女:對,但是都在津貼這個裡面。 王委員育敏:你現在把它混為一談了,育兒假六十天,可以一天一天請,對不對?我問你,你的育嬰留職津貼可以按天算嗎? 陳司長美女:可以。 洪部長申翰:可以啊! 王委員育敏:現在都可以一天一天請?累積了嗎? 洪部長申翰:可以啊! 陳司長美女:未來津貼就是三十天以上,育兒假就是一天一天的…… 洪部長申翰:可以啊! 陳司長美女:都可以給錢。 王委員育敏:不是,你現在津貼也已經放寬到這半年是可以按日……就是說我混著……它是可以分拆的嗎?它不用一段完整時間?不用了嗎?今年已經取消了嗎? 洪部長申翰:不是,不是,不是完整時間,委員,就是說從今年開始…… 王委員育敏:那半年起算就是累積半年就好嗎? 洪部長申翰:跟委員說明,第一個,從今年1月1號開始,因為我們開放讓大家單日請,所以單日請領的津貼就是單日算啊!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它已經可以拆分,我這個月請兩天…… 洪部長申翰:對、對。 王委員育敏:今年已經開始? 洪部長申翰:對、對。 王委員育敏:喔!那這樣就有可能…… 洪部長申翰:就是可以單日算的。 王委員育敏:你要確定喔? 洪部長申翰:這是確定的,這是確定的。委員,我們把這整個制度再說明得比較清楚,我先講現在的制度,現在總共津貼有六個月,我們讓其中三十天可以分天請,這個分天請的三十天,每一天就可以用單日來算他的津貼。 王委員育敏:其他五個月不行啊! 洪部長申翰:對。 王委員育敏:我問你的是這個,你跟我說……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的意思是說,我們在我剛才講的這三個做法下,讓接下來的留停撥六十天變成是假的方式,也就是你可以請假的運用彈性更大,然後加上現在雙親的六加六,可以再加三個月,再加上把勞保的投保薪資跟就保脫鉤,讓就保可以再拉上來,在這幾個做法下,我們都認為是可以讓爸爸來參與跟分擔的機會提高很多。 王委員育敏:好,部長,我剛剛問的問題是,原本我們的育嬰留職津貼的半年、六個月,你現在就是只開放其中的一個月、三十天可以一天一天請,對不對?我要問你的是,這五個月他不可能是按天請,對不對?就等於是如果一個爸爸離開職場,如果他要請領津貼,就是整整五個月的時間離開職場,對不對?但在實務上,我要問你的是,任何事情都要考量國情,鼓勵男性多請假,這個我完全同意,所以按日請的,我覺得可能性比較高,但是必須按月連續五個月的這一塊,我覺得可能性很低,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們現在按月連續五個月男性來請領育嬰留職津貼的比例有多少?因為你的立意很好,但是我擔心的是,因為你拉了一個高門檻之後,事實上真的會讓這樣做的比例還是低,因為不可諱言,就是在臺灣的薪資結構底下,就一個家庭來講,可能男性還是占比較高薪,在高薪的情況底下,夫妻會算,這也不是說照顧壓力要完全給女性的問題,就是薪水比較低的人可能會留在家裡,而薪水比較高的人還是要支撐家裡的房貸、車貸等等,這不是什麼照顧義務的問題,而是很實質的經濟考量,在這樣的情況底下,才會是為什麼看到的現況是女性居多,那是因為他有家庭經濟收入的考慮,因為你現在又只給八成薪,而且還有一個門檻,我想很多男性朋友即使願意,但夫妻商量之後,老婆可能會跟他說:不行,你還是繼續工作,因為薪水比較高,你來養家,然後我來請領這個津貼。會是這樣的情況,所以我覺得你的制度設計、你的立意雖然良善,但是你必須考量這樣的情況,這個也是為什麼有很多委員認為應該直接延長,因為雖然你們的立意良好,要男性進來參與,這個大家都沒意見,但在實際面上,會有整個家庭經濟考量之後的結果。 主席:等一下,部長你要回應?因為剛剛本來是王正旭委員發言,但王育敏委員又先發言,所以你現在是要回應他嗎? 洪部長申翰:對,我回應。 主席:好,講完之後,我們要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洪部長申翰:王委員,我要說的是,其實這個事情我們也跟蠻多民間團體,包括婦女團體討論過,也不只是婦女新知,幾個婦女團體我們都有跟他們討論這個問題,確實現在婦女團體並不贊成直接把六個月變成九個月或十二個月…… 王委員育敏:我剛剛講的問題,你要…… 洪部長申翰:所以六加六就是雙親都請滿,才能夠有bonus、才能夠增加的這個概念,是跟婦女團體討論的,他們的主張…… 王委員育敏:也要跟家長團體討論。 洪部長申翰:對,他們最大的……我這是很實際的跟委員說明,就是他們最擔心的事情是,當只有一方面延長的時候,最後就會變成請育嬰留停的壓力會更大的壓在某一個單一性別身上,然後反而會成為某些性別在就業上會遇到就業歧視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也不只是這樣,就像我剛剛跟你講的,大家會有經濟考量…… 洪部長申翰:對,所以也因為有經濟的考量,所以我們才考慮把投保薪資上限再打開,這裡面當然會有很多層面配套的打開,就是希望讓爸爸…… 王委員育敏:再高一點可以嗎?5萬真的太低了啦,有的老公薪水是7、8萬,他怎麼可能在家…… 洪部長申翰:委員,先讓我說完。為什麼是5萬,我也可以說明,因為今天如果投保薪資5萬的話,他的失業給付六成是拿3萬…… 王委員育敏:你是要跟失業給付對齊,對不對? 洪部長申翰:不是,因為這個是就業保險,假設我用5萬來投保就業給付,失業的時候算六成是拿3萬,現在一定會遇到,假設我讓失業給付的人拿得太高,甚至超過在工作的人…… 王委員育敏:所以才會被綁住…… 洪部長申翰:如果還在工作的人,他會想為什麼他在工作,但拿得比沒有在工作的人還來得少,這其實會有觀感上面的問題,所以上限這件事情,並不是我們想拉多高就多高。我們其實是想過的,5萬失業給付拿六成,所以是3萬,幾乎現在跟我們最低工資比較起來是差不多的。 王委員育敏:你認為這樣有可能促成爸爸在家裡帶小孩嗎? 洪部長申翰:可是委員,我要說的事情是,我們現在提的這幾點,都是我們跟很多的性別團體、托育團體,包括托盟在討論怎麼提高爸爸參與率的時候,他們很具體給我們的建議是這樣做。 王委員育敏:這真的不務實啦!回到一個家庭的支出,這真的不務實。 主席:好,先請王正旭委員,之後接著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是第十九條之三,有行政院版跟其他委員的版本。行政院版其實是想要透過延長津貼到九個月來鼓勵雙親共同育兒,或在配偶不幸死亡的時候給予協助,這一點我們非常非常的支持。可是在現行的規劃裡面,卻漏掉了非常重要的弱勢團體,如果家長是離婚、未婚,或者是遭遇家暴分居、配偶失聯,一樣必須一個人辛苦獨自撫養小孩子,這個狀況如果不能比照的話,事實上對這一群非常弱勢的團體是非常非常的不公平。所以在這部分,其實我們修正動議是希望在第一項增加第四款「撫育子女之被保險人,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有其他單獨撫育之事實,且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可以比照類似的做法。 我跟勞動部討論以後,我們也是同意在原來第三款「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再追加一段話「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致無法共同撫育子女者」,後面就延續原來的「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把文字部分做一個修正,期待大家共同來支持,謝謝。 主席:這一條在李坤城委員發言之前,我本來也要問,當然我們大家支持第十九條之三,因為要讓爸媽一起來請育嬰假嘛,可是你的第三款……彭婉如基金會也提出一個建議,我覺得真的值得認真討論,現在第三款只有喪偶可以適用,可是離婚的單親或者單身生育的家長一樣是一個人去扛所有育兒責任,壓力不見得比較小,所以勞動部有沒有考慮把這些情形也納進來?納入的話,事實上喪偶我覺得不太……反而會讓人覺得離婚或是單身生育的是被懲罰嗎?當然納入的話,到底財務影響大概會是多少,你們可以去考慮,可是我覺得應該要綜整一併做考量,事實上我跟剛剛正旭委員的意見是差不多的。你們先回應,等一下我們再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我也補充一下,我只是要說加這個…… 主席:等一下,抱歉,下一個是李坤城…… 李委員坤城:我的問題差不多啦!不好意思…… 陳委員菁徽:還有一個同性的雙親。 主席:好,一併回答。 李委員坤城:等一下,我先問完再一併回答。 主席:好。 李委員坤城:因為我剛才跟王醫師討論到如果是單親的家庭怎麼辦?單親家庭有很多因素造成,因為我們這邊是寫雙親均領滿六個月的津貼,所以王醫師有一個修正的動議,我是覺得等一下部長可以回應一下。第二個,我們用意其實是良善的,希望增加爸爸在照顧小孩的誘因,所以才會有六加三嘛!但剛剛有提到,可能在目前臺灣的社會制度之下,男性的薪資有可能……或者大部分都是比女性還要高,所以我剛剛也注意到部長提到投保薪資的上限可以打開,但我想問這個是要修法嗎?還是你們可以…… 洪部長申翰:前面已經有通過了。 李委員坤城:所以5萬塊確定嗎?一併回答好了。 主席:好,還有包含剛剛陳菁徽委員問的同性的部分,請一併…… 陳委員菁徽:我的問題也是李坤城委員的延伸,所以我也問一下,因為剛剛部長有講到要把它提高到5萬,所以當然馬上就有在觀看會議直播的人也很關心,以及這政策預計什麼時候會開始?另外,最後我們要確認是不是領八成?謝謝。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剛才講的幾個問題,第一個問題關於同性的部分,同性也包括在這裡面。第二個,我們其實把投保薪資上限跟勞保脫鉤了,這已經在前面第九條的條文通過了,接下來我們會另定一個分級表,在分級表裡面就會來處理這件事情,所以只要法律通過、修法通過,就會來處理這件事,把分級表給定出來。所以剛剛陳委員後面的問題,是不是也是八成?沒錯,就是八成,就一樣是六成加兩成,所以如果未來拉到5萬的話,假設拉到5萬,投保薪資上限拉到5萬的話,八成就是會有4萬塊,會比現在多。所以我的意思是,我們也去看了幾個國家,最近在修訂跟育兒相關的法律時都非常非常強調要讓爸爸多參與,這件事情幾乎是最優先的事情。也是在這個邏輯之下,包括像韓國也是,他們一樣都是儘量鼓勵雙親都必須請,雙親都請到了一個程度以後,才給你一個怎樣的bonus,基本上,大家都是在這個邏輯下面去促成這件事情。所以我們其實也是參考這個做法,這個做法不是我們發明的,這也是很多民間團體來跟我們講,我們才來採行這個做法的,以上。 主席:現在先休息10分鐘,拜託署長溝通一下,休息後繼續開會。 休息(10時32分) 繼續開會(10時4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我們繼續審查第十九條之三。 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同仁,大家好。關於第十九條之三,因為昨天我們在性工法的修正草案當中有提到本黨有幾個假別是創設出來的,一個就是第十六條之一的親職假;另一個就是第十六條之二的親職教育假;接著就是第二十條的家庭照顧假,我們想要把它從無薪變有薪,當然,這些假相對應就要給予津貼,才能夠提升父母他們去請這些假的誘因,也才能夠達到最終照顧小孩的目的。至於這三種假的財源從哪邊來呢?我們就把它設計在就保法第十九條之三的規定,關於親職假的財源,我們就是讓它跟育嬰留停……可以請領80%,可以請領到九個月,這個是合併計算的。剛剛我們在第十九條之二有提到,也就教勞動部,育敏委員也有提到,如果我們請領的金額是80%的薪水,為什麼不能夠讓它入法?其實勞動部的說法,就是希望能夠對齊失業給付的規定,還有希望能夠不要去吃到就保的一些經費。我們是在想如果勞動部的concern是這樣,關於這額外的20%,我們是不是可以用修正動議的方式去處理?就是另定法源,載明政府可以另外用補助的方式來為之,如此一個做法也能夠讓這個財源的來源有明確的法源依據,而且也能夠讓財源穩定,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我們提到第十六條之二的親職教育假,還有提到第二十條的家庭照顧假也都是有薪的,這個費用當然我們也提到要由就保的相關費用來支付,還有在第十九條、第三條也關照到,因為也是相對應性工法的一些相關規定,如果是依兒少法或者是依家庭事件處理法,正在申請收養子女,可能在那之前會有一個先行共同生活的期間,在這期間的人也同樣是可以請領這樣的金額。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好,因為剛剛其實我們有很多的說明,不管朝野,都有向委員說明,當然我知道委員會保留這條,我們當然也是保留。 主席:第十九條之三就保留。 接下來一樣是第十九條之三,有謝衣鳯委員版的,好幾個委員版的,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陳司長美女:在第十一條的時候有說明,增加所有給付項目的部分都會影響到整個保險財務,所以這個部分還是要有勞資達到共識,因為未來可能要調費率來因應的這個部分,所以我們都建議不予增訂。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這一條就不予增訂。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條。 陳司長美女:第二十條是王育敏委員的提案,是配合第十一條失業給付等待期的條件由14天縮短為7天,修正失業給付的起算日從第8天開始起算,因為剛剛第十一條的部分是保留,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是保留? 主席: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這一條我有提案,這一條失業給付原來的時間是15天,現在是縮短到第8天起算,我不知道這一條跟第十一條有什麼連動關係?這完全是給付的起算時間而已,應該是可以獨立脫鉤的。我的用意就是,因為現在每一個家庭的狀況真的很不一樣,當他遇到失業困難的時候,有的可能是有子女要扶養,有的可能是有房貸、車貸還等著要繳,因為這個也沒有涉及到延長它的時間,只是提早起算日,讓他可以去度過生活的難關,你們原來的提案是要按照我的提案通過嗎? 陳司長美女:是。 王委員育敏:對,你們的建議就是要提案通過,這不用綁在一起,這有什麼需要綁在一起? 陳司長美女:要綁在一起。 王委員育敏:為什麼? 陳司長美女:是因為第十一條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是要從他向就服站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天內沒有辦法推介就業,或者是安排職訓的時候才給他失業給付,從第15天開始給。 王委員育敏:因為那邊保留,所以你們這邊暫時保留? 陳司長美女:對。 王委員育敏:但是你們是同意從第8天起算? 陳司長美女:變7天。 王委員育敏:是因為第十一條保留的關係? 陳司長美女:是,我們是同意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一條我們從第8天起算,是沒有問題? 陳司長美女:是,沒問題。 王委員育敏:好,終於有一條你們同意了,謝謝。 陳司長美女:我們很多條都同意。 王委員育敏:很多委員的版本你們都不同意,你就只有同意這一條。 主席:第二十條還是保留? 王委員育敏:對,因為它是跟著第十一條。 洪部長申翰:因為我們原本同意是14天改成7天,可是14天改成7天在第十一條裡面,因為第十一條被保留了,所以我們還沒確認14天變7天這件事情,確認了以後,我們在第二十條也會同意。 王委員育敏:你們也是同意的?好,那就先保留沒有關係。 主席: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五條。 陳司長美女:第二十五條也是配合剛剛第十一條的等待期14天變成7天,所以這個可能也必須要保留,這個是在計算求職登記第7天內要怎麼安排職訓的時候、怎麼核發失業給付的程序。 主席:委員有沒有人要表示意見?可不可以一併說明,因為我也有修正動議? 陳司長美女:這一條是配合我們剛剛第十一條的失業給付等待期,本來從求職辦理登記開始14天內要去做就業推介或安排職業訓練,現在從14天改成7天,所以有關於第二十五條,我們就規範如果他來申請失業認定的時候,公立就業服務站要在14天內推介就業,這邊就要改成7天,沒有辦法在7天內推介就業的時候,要在隔天就完成失業認定來發給失業給付,所以前面的14天變7天的部分要保留,這個部分也是從14天修正為7天的部分變成也是要保留,但是我們勞動部在這個部分是同意的。 主席:一樣要保留? 陳司長美女:對,因為前面第十一條保留。 主席:第二十五條一樣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三十條。 陳副署長世昌:第三十條有呂玉玲委員、徐巧芯委員跟范雲委員3位委員提案,針對第三十條有關如果他是符合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的特定對象失業者,他在申領失業給付的過程當中辦理失業再認定的時候,修法是建議把至少提供兩次以上的求職紀錄,改成調降提供次數為一次以上,或者是課予中央主管機關訂相關規範來減免他提供的次數。這樣子的提案在部裡面的評估是,第一個,目前依照就保法的制度,仍然以優先促進就業,而不是一發生失業就馬上直接提供失業給付,所以才有第三十條規定,有關他在辦理失業再認定的時候,至少提供兩次紀錄的規範,而目前實務上來說,請求職者提供一個月兩次求職紀錄的部分,並不會有太大的為難,而且我們採認的方式也已經有多元化的方式可以來做採認,所以基於考量弱勢勞工更需要協助的情況之下,一個月兩次的求職行為這樣子的規範應該屬可行,如果再減少為一個月一次的話,可能會延後他重返回歸職場的時間,更不利他的再就業,所以我們建議這個條文是不是可以維持?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二條。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第三十二條是規範失業給付者,要從再就業之日起3日內,通知公立就業服務站。委員或者是國民黨黨團有提案,是配合第十條來增訂照顧津貼,規範申請津貼的應備文件跟程序,因為剛剛第十條是保留,本來我們是希望能夠維持現行法,但是…… 王委員育敏:對,有關照顧津貼的部分,我剛剛前面講過,照顧不離職是很多民間團體的訴求,也是我們國民黨黨團覺得很重要的,面對現在的高齡,還有很多長照需求的家庭,所以我們剛剛前面已經講過,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還有現在的第三十二條都涉及到照顧津貼的發放,所以都一併保留,謝謝。 王委員正旭:主席…… 主席: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不好意思,剛才第三十條說要維持現行條文,不過范雲委員是很期待能夠先保留,到第二輪的時候再來討論,好不好?第三十條,謝謝。 主席:第三十二條就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 王委員正旭:我剛剛講的是第三十條。 主席:第三十條…… 王委員育敏:剛剛說保留。 主席:剛剛已經說保留,保留嗎?沒有,已經…… 王委員正旭:對,所以才說第三十條是不是可以請求主席先保留? 王委員育敏:要重新宣告。 王委員正旭:對,謝謝。 主席:所以是范雲委員…… 王委員育敏:范雲要發言。 王委員正旭:對,好。 主席:第三十條就保留。 第三十二條也是保留。 第三十二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二條之一是我們行政院有版本,主要是為了因應辦理就保的實務運作,增訂主管機關保險人跟公立就業服務站可以洽請相關機關來協助提供必要的資料跟系統連結等等規定,建議依行政院的提案來通過,以上。 主席: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三十二條之一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三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委員提案…… 王委員育敏:先保留,我的第三十三條之一是涉及到照顧津貼,一併跟黨團的保留,謝謝。 主席:好,第三十三條之一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三十四條。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四條是委員的提案,是配合行政院的組改,根據提升基金投資運用範圍的多元性來增進基金的收益,刪除第二項不得為權益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規定。建議依委員鄭天財等16人的提案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育敏:沒有。 主席:好,按照鄭天財委員的版本通過。 接下來續審第三十八條。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八條是呂委員提案,配合他所提的第六條從到職當日生效的修正條文,將第三十八條酌做文字修正。因為第六條是決議維持現行法,所以第三十八條也是建議維持現行法。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是按照現行法律。 接下來第三十八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八條之一是委員提案,增訂違反本法經處以罰鍰的人,要作成影響名譽的處分,這樣子可以督促投保單位遵循本法規定。我們建議依照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16人的提案通過。 王委員育敏:主席,我發言一下。 主席:好。 王委員育敏:謝謝勞動部,終於通過第三十八條之一這一條。當時我提案的用意就是希望比照職災保險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督促大家應該都要依法去投保就業保險,如果有違反的單位,就應該要作出名譽處分,謝謝支持這一條通過。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依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等16人提案通過。 接著進行討論事項,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的第二輪審查,每條條文會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再請委員表示意見。 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2分) 繼續開會(11時11分) 主席:繼續開會。 現在進行性工法第二輪的逐條討論。 先討論第二條條文。 楊委員曜:主席。 主席:楊曜委員請說。 楊委員曜:就建教生的部分,你們再向各位委員做個說明,好不好?他的特殊性在哪裡,為什麼被排除在外? 黃司長琦雅:昨天委員有關心建教生在性工法上的適用,特別是排除育嬰留停的相關規定。這個部分跟委員說明,因為建教生主要是學生的身分,但是為了增長他的技能,所以基本上教育部有規劃在特定的學程期間,他會到職場上學習技能。在這樣的狀況之下,建教生專法針對學生要去做建教生,在建教機構跟學生之間簽訓練契約、學校跟機構之間簽合作契約,基本上會有很嚴謹的規範去保護學生的相關權益。比如說,我們昨天討論到為什麼建教生的育嬰留停要排除?目前教育部有訂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針對學生不論是不是建教生,如果他懷孕了,相關的假或者是長一點的時間要休學,關於其復學跟不影響權益的部分,在教育部規劃的這個要點裡面都有提及。如果他是建教生在企業做相關的建教或實習時請假或休學,然後再復學的時候,學校會有義務協助學生再找到相關企業來實習或者是建教的機會。 基本上在教育環境這一塊,保障他的學習會是最核心的部分,所以我們跟教育部有溝通過,但因為它沒有辦法對簽立一學年合作的訓練機構課以運行比較長的育嬰留停等等相關機制,所以在法制建立當時,才會走向建教生專法,而不是走向性工法。 楊委員曜:我能不能這樣子理解,就是建教生因為有學生身分,假如懷孕了,他就要休學,對不對? 黃司長琦雅:他如果懷孕還是可以繼續上課,這沒有問題,但是需要休養的話,他可以請假或休學。 楊委員曜:或休學? 黃司長琦雅:是。 楊委員曜:他一旦休學,建教關係就會終止,對不對? 黃司長琦雅:就沒有建教生……會暫停。 楊委員曜:所以才會被排除。你剛剛講的那個要點,昨天討論的時候也沒有提出來。 黃司長琦雅:對。 楊委員曜:所以必須要把一些相關規定以及為什麼把建教生排除在外的理由說清楚,這樣子大家都可以接受。謝謝主席。 主席:這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接下來續審被保留的第十五條,請行政部門說明一下。 王委員育敏:不用討論了。 黃司長琦雅:委員,還是容我們可以再補充一些資訊。第十五條昨天討論到國際比較的部分,想要再說明一點資訊。現在ILO的確是產假十四週,但是ILO同時有規定對於女性勞工的意願部分,它規範生產後一定要強制休息六週,再加上它其實沒有那麼細緻化。回到這一次修法,昨天有跟各位委員報告,臺灣走的路是屬於分項規範,包含在懷孕期間的母體跟胎兒,我們有產檢假;以及從生產開始到母體健康的恢復,有產假;然後照顧小朋友的部分,有育兒留停或育兒假。但是歐洲整個規範,其實是希望產後恢復跟照顧融為一體來做整個親職,從母體到嬰兒。 如果依院版所規範的十二週產假,包含概念上從生之前的產檢假七天加進去,我們總共就會有十三週。昨天跟委員報告,如果再加上兩年的育嬰留停,其實我們的整套規範在國際比較上面來看不會落後太多。這次兼顧了我們希望將增加產假的經費公共化,這也是由政府編列預算,如果還要再增加變成十四週的話,加上產檢假等等,其實我們會希望是不是能夠綜合整體考量,對於母體跟嬰兒這次都有併同增加的方向,綜合一下,讓產假可以有十二週。 主席: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因為昨天已經討論蠻多的,不過我也稍微補充說明一下。我又去查了一些資料,剛剛官員有舉歐洲的例子,像北歐等等,當然他們會把產假跟後面的育嬰串聯在一起,但是跟我們有很大的差別,因為保險制度的不同,所以不管是育兒或者是產假,他們是全薪的。這與臺灣的現況不太一樣,我們有很多人必須要回到職場,這個是現實面的問題,如果我們最終有機會可以走到像歐洲那樣全薪,我們就不用去糾結天數或者是週數,但今天我們在講的是,讓母體的身心還有寶寶有充分休息的時間,即母嬰健康,這個昨天都已經說過了。雖然每個委員的版本可能略略不同,但我希望可以先保留,之後我們再來細聊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中間也許可以有一些調整,好不好?謝謝。 王委員育敏:有關產假的議題其實已經討論很久,我昨天已經講過,勞動部好不容易願意跨出這一步,畢竟以前討論這個議題時,你們是鐵板一塊,都不用講,就是免談、維持原來的現行條文!現在好不容易你們自己願意跨出來,我想應該是有看到實際上的需求。 另外我要特別強調,現在少子化問題真的已經到國安層級了,所以我們要用盡最大的力氣,去展現整個國家、政府的力量,看可以支撐這些年輕父母到什麼程度,我們就儘量提供,因為國家跟你一起養已經變成政府必須扛起的責任。如果我們不跨更大步一點,我覺得真的很難激勵這些年輕的父母親在生小孩這件事情上願意再更進一步。 我昨天已經講過,既然國際勞工組織的規定就是十四週,勞動部也真的不需要太糾結,我們就直接調整,跟國際標準一致。如此,我們回復國際勞工組織說,臺灣十四週沒問題,我們已經透過這次的修法做到了! 至於你剛剛提到其他很多的配套等等,其實我們沒有比較差。不過我們現在不是在講我們沒有比較差,而是臺灣應該可以更好。以臺灣現在的經濟實力──股市這麼的風風火火、半導體、經濟成長率、政府整體稅收──以我們的經濟實力,值得給這些懷孕婦女十四週產假,這樣只是跟國際標準對齊而已,並沒有超過,畢竟國際勞工組織希望下階段能邁向十八週,我們現在連十四週都沒有! 這部分勞動部再回去想想,這不是說我們沒有比較差,而是我們其實可以更好。我希望這部分你們回去可以重新再思考,我們就是先保留。 主席:先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依我的了解,ILO在這部分是十四週,可是很多時候制度改革沒辦法只看單點、只看一項。另外要跟大家講的是,這次陪產檢假與陪產假的增加,我是很支持的。因為上一波勞動部改革時,只片面增加女性的產檢假兩天,當時我就跟許銘春部長爭取,也爭取到爸爸的部分,畢竟另外一位家長也很重要,不然生產好像是女性一個人的事,而產檢或各方面的檢查也變成是媽媽一個人的責任。關於這一題,我肯定勞動部這次能提升產假天數,但我也要告訴大家,長期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案與改革的團體──婦女新知跟托盟,其實反對單方面延長產假。它不是不支持,而是擔心只處理這部分,可是其他的,譬如陪產檢假的差距還是很大。他們強調新生兒照料不只是母親的責任,所以更重要與應優先改革的應該是公托服務、彈性育嬰假的機制與配偶使用育嬰假的比例,因為他們擔心這可能也會對女性職場造成影響。我在這部分表達目前有這些不同的考慮,供大家一起參考,以上。 主席:如果等一下保留的話,勞動部回去可以好好思考。因為從本來的八週往前進,延長到十二週,這點我們予以肯認。但如果要像ILO制度一樣再延長……臺灣的產業發展結構並不是跟歐洲一樣的景況,畢竟我們幾乎都是小型企業,所以到底有沒有精算過?若要再延長的話,對產業的狀況會有什麼影響?還有,我昨天就有談過其實我非常擔心,尤其在一個蘿蔔一個坑的情況下,幼教現場跟托嬰中心現場最後會不會因為這樣……因為過往很常發生當天有人請假,就會變成……政府也不可能天天去查核,最後就是由一個老師承擔一個班,但基本上應該是兩個老師承擔一個班! 問問家長,為什麼不願意生育?其實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如果是送到不安全的地方,他豈不是要每天心驚膽跳?對他來講,他不要這種負擔,所以要做制度的調整。你們是往十二週做了,如果按照委員講的,再往十四週去調整,那到底會增加什麼?我相信讓孕產婦多休息是好事,所以從八週增長到十二週。如果要再往上的話,是不是應該考量得更多?這些我覺得都是勞動部應該要考量的。尤其是教育部跟社家署都要一併進來討論,我不希望最後受到影響的還是我們的下一代。因此,講到制度,還是要思考多個面向,若看起來是好事,最後卻影響到另外一群人的權益,如此我也不樂見。 這條就繼續保留。 接下來是第十六條。 王委員育敏:放寬到8歲,是不是? 黃司長琦雅:跟委員報告,的確就像剛剛召委提到的,其實我們就這件事徵詢過很多產業界意見,也包含相關團體。我們希望可以階段性的,讓這一次……就像日本、韓國,他們也是階段性的,雖然現在是8歲,但他們之前也先階段性的到6歲,然後幾年前才修正到8歲,讓企業都可以階段性的適應。現在我們鎖定6歲學齡前,因為要同時看教育部針對小朋友進到國小……的確,委員昨天有提到國小階段的上課時間是不一樣的,不過教育部針對低年級課後輔導也有一些相關配套。其實部會之間也共同研議過,而身為爸爸媽媽也希望不要什麼都要爸爸媽媽離開職場,疲於奔命。因此,教育部在相關配套上,課後輔導或課後時間小朋友可以留在學校,在老師可以幫忙教導學習的配套下,我們希望先階段性延到6歲,畢竟受僱者會增加一倍以上,這對整個產業的衝擊其實是大的。這部分如果委員可以的話,我們可以請教育部針對現在低年級已經有的一些相關制度讓委員知曉。 主席:教育部林淑敏副組長,在嗎?可不可以說明? 王委員育敏:生病會帶他去看醫生?有嗎? 林副組長淑敏:向主席及委員報告,教育部國教署針對學生如果在課後時間……因為依照課綱規範,不同年級的上課時數是不一樣的,因此,如果課後有需要,學校可以依照學生需求辦理課後照顧的相關服務。這些課後照顧其實可以由學校自行辦理,或由學校委託相關單位共同合作辦理,也都有相關經費的補助。以上說明。 主席: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請教育部說明參加所謂課後安親班的比例有多少?有多少是到校外安親班?另外,教育部現在對於低年級孩子的服務,如果孩子突然感染流感、突然在上課過程中生病,教育部的老師會直接帶他去看醫生嗎?還是打電話叫家長過來? 林副組長淑敏:打電話叫家長過來。 陳委員菁徽:還有補充詢問一下,您說提供了這些課後輔導,收費的比例有多少? 林副組長淑敏:委員說的數據部分,不好意思,因為現在我手邊沒有,是不是查詢之後再跟委員報告?學生如果在學校身體真的發生一些狀況的時候,學校會有校護優先協助,當然有需要去看醫生或是有狀況的話就會跟家長聯繫。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說明。 勞動部請聽一下,你說有教育部的機制,但是孩子有狀況的時候還是找家長過來,家長還是要請假,這個就是重點!所以不是說教育部有課後輔導好像就一切OK,今天我們在講的育兒假,為什麼希望有彈性、為什麼希望可以到8歲?事實上是讓父母親的角色……因為這個階段的孩子真的需要父母親親力親為的部分就是比較多,所以就是要協助父母親,給父母親方便、彈性,讓他來處理孩子的事務,跟你剛剛說有課後機制是兩件事情。 剛剛教育部回答也非常明確,孩子一旦有狀況、生病,就是打電話叫家長來。以現在的育兒假機制只到6歲,對於這種低年級的孩子,你剛剛的說法是因為有課後輔導,所以沒有問題,那孩子有狀況的時候還不是一樣要打電話叫家長來?請問他請什麼假?他有假可以請嗎?育兒假他就用不到啊!這個就是為什麼從昨天……我覺得昨天是跨黨派的共識吧!包括召委也支持,林淑芬委員今天沒有來,他昨天也發言力挺啊!我們國民黨也是全部支持,民間團體當時的訴求也是希望至少到8歲,如果你說12歲太多,我覺得到8歲真的是相對合理的,以孩子身心發展的階段而言,這個時候他還是需要爸爸媽媽。 另外一個重點,完全沒有增加天數,是在原來的天數範圍之內,沒有增加多一天,只是希望你們給家長的彈性再放寬,我們這樣的修法才有意義,讓孩子有狀況,真的需要用得到的家長……就是孩子還小、還是低年級的這些家長,因為這次修法通過……我們改了很多名稱叫育兒假,真的讓家長有受惠,我覺得這個是我們想要極力去幫家長爭取的,希望你們還是要慎重考量,謝謝。 主席: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在部長回應之前,針對這一條我們有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夠把任職6個月改成3個月。我相信昨天部長也清楚說明6個月跟3個月之間帶來的衝擊跟影響,如果真的希望不變動為6個月,是不是有其他方式加強,且是業界可以允許的?這部分可不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以上,謝謝。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我認為這條應該就是保留。 回應剛剛王正旭委員的部分,我們認為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處理,但這一條就是先保留。 主席:好,也一樣麻煩勞動部後續再算一下到底影響的層面有多廣,因為我覺得這一條跟前面那一條比較不一樣,如果延長到8歲的確有需求的話,是不是可以去滿足?為什麼?畢竟還是年幼的小孩,因為8歲以下,尤其進入到小學階段的時候……剛剛講課後照顧,教育部辦的課後照顧並不是家長一定會選擇的,通常家長都是選擇外部辦的比較多,因為那時候已經是在追求課業成績的時候,所以不會選擇教育部辦的,因此我覺得這不是一個影響的值,只是我覺得如果在能接受的範圍……因為通常不增加量的話,是不是可以考慮在時間上可以有往後的彈性?畢竟60天、30天是固定的,只是到8歲前還是可以使用,這去考慮一下。我覺得第十五條……我真的覺得不管國民黨或者是民眾黨,可能應該要考慮產業和各方面……我剛剛提的安全這一塊真的要綜整考量。 在爭取的時候都覺得我是為了這一方,可是有一天當有一方權益受損的時候,相信又有人會跳出來罵,所以可能要去考慮這個,我覺得還是回來,我們的主體是為了產婦,還有一個是為了小孩。 第十六條保留。 接下來是第十六條之一。一樣嗎?那我們就保留。 第十六條之二,保留。 第十九條。 洪部長申翰:第十九條昨天討論很多了,我們還是希望是不是可以用一個附帶決議?就是督促我們這個階段先用獎勵的方式往前,儘量把獎勵的幅度擴大,也就是儘量把設限的部分減少,把獎勵可以有的、給大家的待遇跟福利儘量提高,讓企業願意同意的門檻降低,我們在獎勵一段時間以後再來檢討,有更多業界的data或更多勞動現場樣態、條件的data,再來看會不會需要再做下一階段的制度化處理。我們還是希望爭取讓我們可以先用獎勵的方式,如果委員要用附帶決議的方式的話,我們也是同意的。 主席: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保留,因為這一條跟前面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是連動的。昨天的討論其實滿深入的,大家都認為應該要給家長彈性,事實上,如果前面放寬到8歲,昨天有共識,有放寬到8歲,這一條就可以用附帶決議,好不好?那就合併,你們回去再思考看看,因為重點是給家長彈性。 主席: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不希望這個保留啦!因為我覺得部長剛剛講得很清楚,現在做得其實比原來的法條好很多,它是獎勵12歲以下的,讓企業可以有兩種錢,一個是減工時是有薪的,這是一筆錢,另外還有替代人力,這明明是很好的獎勵制度,結果我們在這邊一定要保留這一條,我昨天也提醒大家第十九條沒有罰則,如果大家真的……那就把罰則加進去,要不然這其實是象徵意義的條文。 我們是不是讓勞動部把這個獎勵做好,不要用這個方式去交換第十六條之二?第十六條之二就好好談,為什麼要用這種交換的方式? 王委員育敏:那你認為要入法,是不是? 洪部長申翰:有罰則。 范委員雲:有罰則,是不是?好,那沒關係,我還是覺得獎勵先行,所以我說獎勵先行,不需要現在入法。各位可以去查一下,譬如嘉義市各地方目前有開罰多少性工法?因為地方政府現在幾乎不敢開罰這個部分,所以我們應該要做實質真的能夠做到的! 很少?我上次講了#MeToo,你可以去查性別平等工作法,地方政府勞工局處有開罰多少?#MeToo算是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元年,所以我覺得勞動部現在這個獎勵機制其實是更務實的作法,我剛剛在講的就是大家可以去查各地方政府有多關心性工法的落實狀況。我的意思是獎勵這個部分,我很支持勞動部現在的做法,這樣才能真正可以領到,所以我希望第十九條是不是就不要再保留了?到時候我們討論第十六條的時候就聚焦第十六條。 主席: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謝謝。因為剛剛教育部也說還會再補充一些資料讓我們去理解,針對6歲以下或6歲以上,家長需要的一些協助,這個部分我們也希望勞動部再蒐集一下各方資料,之後再跟我們持續討論,所以我希望保留就可以了,謝謝。 主席:我覺得各黨團的版本差異非常大,像年齡上限、申請資格及企業規模的限制,每個版本都不一樣,而且這種擴張設計對財政及行政成本的衝擊甚為可觀,可是沒有任何的預算推估作為基礎,而且這個條文是強制性規定,要執行所有的方案會牽涉到大規模的產業,我認為應該要先階段性的實施,甚至像剛剛部長所提運用獎勵的方式,等OK之後再水到渠成。否則讓大家承受不了的話,逼著有些企業……因為前面開放產假、陪產假等等各方面都實施後,又要馬上去執行這一條,最後真的看得到也用得到嗎?也不見得,如果是鼓勵性質……而且各行各業的工作安排差異很大,現場到底有沒有辦法說縮就縮,而且因為要強制執行,最後會不會造成更混亂?對勞工到底是否有利?我覺得應該都要考慮。 我非常支持減工時育兒的方向,可是先試辦及獎勵之後再逐步討論才有可能,而不是每次討論就只是單一的看一個東西,都沒有全面的檢視。我們還是希望最好是讓勞動部先階段性的獎勵,執行之後再回過頭來,如果制度OK再修法。我比較希望是這樣的版本,而不是現在每一個部分都要全部到位。我們今天討論這一方的意見,可是另外一方的……社會整體的進步應該要能夠取得平衡,大家一起往前走,如果單獨考慮一方的時候,有沒有可能會傷害到另外一方,這些都要思考。 洪部長申翰:如果按照委員的意見,第十九條、二十條應該都是保留。 王委員育敏:對。 洪部長申翰:好。 主席: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保留。 洪部長申翰:還有第十九條之一。 主席:還有第十九條之一。 接下來是第二十三條之一,有沒有意見?沒有就保留。 洪部長申翰:第二十三條之一是托兒設施。 邱委員慧洳:那條因為「限度內」,還要回去討論。 洪部長申翰:第二十三條之一,請福祉司或財政部說明,好不好? 黃司長維琛: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三條之一在院版的條文有多一個「限度內」,這三個字是考慮支出部分的一些狀況,即使雇主有支出的減除,但不要減除到負數,因為所得稅的計算會考慮加成減除以後不要減除至呈現負數的情況,所以才有列「限度內」三個字。但是對於事業單位做企托部分的努力是肯定的,原則上都是兩百的加成減除,差別只在於擔心有負數的狀況,當減到變成負數,變成公司整個收入變成負的情況,所以才會加了「限度內」,這是向財政部請教後,經由他們提醒會有這樣的情況。 主席:好,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如果「限度內」是剛剛司長解釋的意思,是不是可以在立法說明或在文字上面讓它更清楚?因為現在鼓勵企業托兒,給最大的支持,這應該是政府一致的方向。如果企業托兒做得好,我相信對於鼓勵年輕朋友……因為很方便,孩子可以就近跟著上、下班,這其實是一個很好的措施。如果只是擔心負數的問題,這部分在你們的計算上本來負數……有需要這樣寫嗎? 洪部長申翰:委員,這樣好不好?我建議條文還是有「限度內」,但是在立法說明中將剛才的情境講明清楚,比方我們講明會以200%為原則,因為哪些原因,所以有「限度內」。我們把剛剛講的內容在立法說明裡面講清楚,因為會涉及避免剛剛所提扣除的技術面問題。關於這個部分我們也是請教財政部才比較清楚,如果會產生相關問題,我建議還是要把「限度內」三個字放在條文裡面。只是剛剛考慮的那些情境包括比方會以200%為原則扣除,像這樣的文字清楚放在立法說明內,這樣好不好?用這個方式相互說明與折衷。 邱委員慧洳:因為勞動部一直再三向我們說明,其實「百分之兩百」就是「兩百」,只是「限度內」三個字會讓人家覺得有疑慮,雖然勞動部提到「限度內」三個字是為了預防扣減之後有負數的問題,我覺得是不是就像育敏委員建議的,可以用一些文字來表達?正常來說,就是不要有「限度內」三個字。 洪部長申翰:我們在立法說明裡面處理這個事情,好不好?因為就條文的體例像這種抵稅的條款可能不適合在裡面。其實有滿多抵稅的條款,恐怕不適合做這種非常情境的說明,我覺得比較適合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它講清楚,再給委員看一下覺得OK不OK、有沒有清楚表達我們或大家期待的意思,謝謝。 邱委員慧洳:對,我們也保留,根據你們拿出來的版本再進一步討論,謝謝。 王委員育敏:「限度內」三個字會讓企業界覺得……請你們再審一下,否則很容易會有誤解。 主席:好,第二十三條之一保留。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現在進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的第2輪審查。 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46分) 繼續開會(11時5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現在針對就保法進行第二輪討論,剛剛就保法保留的第十條,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司長美女:第十條是包括事業給付的等待期由14天縮短為7天的部分,勞動部是同意的。 接下來是第一項第四款,有關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配合性工法的規定。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請盧召委。 盧委員縣一:謝謝。剛才第一輪已經討論過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及第三十二條都是連帶的,所以還是保留,謝謝。 主席:第十條和第十一條? 盧委員縣一: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三及第三十二條。 主席:第十九條之三,還有呢? 盧委員縣一:第三十二條。 主席:第三十二條,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這四條就保留。 接下來第十六條。 盧委員縣一:謝謝。本席認為原住民族人受僱者面臨非典型就業的比例較高,且有失業以後尋職期間較長的困境,如果將原住民納入與中高齡身心障礙者為相同的特殊對象,我覺得可以穩定原住民族人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所以希望勞動部能夠考慮讓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和身心障礙者的條件相同。謝謝。 主席:行政部門要不要再說明? 陳司長美女:針對原民失業給付要延長到九個月的部分,失業給付目前是六個月,對於四十五歲以上或身障的人,因為他們再就業困難,或是失業週期比較長,所以就延長到九個月。有關具原民身分者的失業給付要不要延長,還是要看他再就業是否比較困難,不過依照原民會113年對原住民族就業狀況的調查,顯示原住民的平均失業週期是16.61週,甚至比113年整體就業者的平均失業週期20.77週還要低,所以對於原住民族要延長失業給付期間,我們還是希望能夠維持現行規定,尤其我們擔心的是,失業給付的目的是要讓勞工趕快回到職場,如果延長失業給付期間,可能會有給付依賴的問題。以上說明。 主席:請盧召委。 盧委員縣一:這樣的話就維持原條文。 主席:維持原條文?好。第十六條就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是第十八條。請盧召委。 盧委員縣一:為鼓勵原住民失業者積極重返職場,應縮短其領取「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門檻,所以他們的加保年資門檻能不能從現行的三個月降到一個月,以增加穩定就業的經濟誘因?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陳司長美女: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的目的是要鼓勵勞工再就業並穩定工作,所以給他們津貼,對於原民的加保年資從三個月降到一個月,我們也擔心會衍生短暫就業來領取津貼的道德危險,不利於穩定就業,而且其他弱勢勞工也都會要求比照、援引,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不予增訂。 王正旭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希望把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由現行的50%提高到60%,這個部分我們考量它可以鼓勵失業的被保險人積極求職,重返職場,穩定就業,所以我們同意支持,希望依照王正旭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跟黃秀芳委員有一個修正動議,這其實也有跟勞工團體討論過,因為我最早原本是想修第十三條,就是勞工團體希望能夠降低一些完全不適合工作的尋職義務壓力,但是跟勞動部溝通之後,瞭解勞動部覺得這次不要修正那個部分,所以我就改修正讓提早就業獎助津貼提高,等於是一個鼓勵,原本是50%,增加10%到60%,希望能夠適度提升給付水準,一方面保障失業勞工的權益,另一方面維持現行尋職義務的前提。以上。 主席:請行政部門。 陳司長美女:對不起,提修正動議的不是王正旭委員,而是范雲委員,建議照范雲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盧召委,OK嗎? 好,按照黃秀芳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接下來續審第十九條之二。 盧委員縣一:為鼓勵解決目前新生兒出生數的狀況,減輕原住民勞工的育兒負擔,因為我們的平均薪資所得長期低於全體國民,如果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以減輕原住民父母在育兒期間的經濟壓力,落實賴總統政策中有關「0到6歲國家一起養2.0」的承諾,所以我提案原住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加給10%,由政府負擔。請行政部門回應。 主席:請說明。 陳司長美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比照失業給付的60%,最長發給六個月。為強化他們的經濟支持,我們從政府公務預算裡面加給20%,對於鼓勵勞工育嬰或者是強化經濟支持,尤其是社會保險沒有針對族群做不同的處理,所以有關提案要針對包括原民、低收入戶或是單親、身障者,從80%再加給20%,或者是到90%,會涉及政府的財政負擔和排富等等的規定,而且這個部分也跟就業保險的主管機關,即勞動部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我們希望這個部分不予增訂。 主席:盧召委。 盧委員縣一:我們黨團的建議是第十九條之二和我剛才我所說的4條一起保留,不好意思。 主席: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 好,第十九條之二也保留。 第十九條之三剛剛有講要保留。接下來是第二十條。 陳司長美女:第二十條是配合剛剛講的第十一條失業給付的等待期要由十四天縮短為七天,針對第十一條,勞動部是同意的,但是因為會涉及其他的款項而保留,既然對第二十條的十四天縮短為七天沒有意見,第二十條和待會兒要討論的第二十五條是不是可以就這樣通過? 主席:盧召委。 盧委員縣一:因為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和第十一條是連動的,所以這3條就一起保留。 主席: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五條都保留? 范委員雲:對於第二十條的「八日」,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單條、第二十條就先過吧!不用保留,好不好? 少保留一點,我們在這邊坐了那麼久,應該要有一些共識。 主席:如果沒有影響的話…… 范委員雲:沒有影響,只有從「十五日」改成「八日」,這個很好啊!就少保留一條啦!其他要保留,我們沒意見。 盧委員縣一:不好意思,我們黨團還是交代要保留。 主席:所以第二十條保留。那第二十五條呢?也是保留嗎?好。 來,第三十條。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第三十條的部分,因為現行制度要求勞工辦理失業再認定期間要持續提出求職證明,當然,我們知道這個制度是希望勞工持續求職,以達到促進就業的效果。但是以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指的弱勢失業者而言,有一些已經是中高齡或身心障礙者,實務上反而會形成比較高的負擔。這些弱勢夥伴在就業市場中其實就已經面臨結構性的不利,如果這個制度一再要求他頻繁求職、一再要求他提出證明,事實上根據我們跟勞工團體討論的結果,他們的經驗是他會在這個過程中不斷累積失敗和挫折,心理壓力越來越大,對促進就業的效果很有限,所以這個修法並不是要全面放寬,而是希望維持目前的架構,只是針對原本就已經是身心障礙、中高齡等等的弱勢求職者,關於失業再認定的部分,是不是可以適度地降低門檻?比如說他提出至少一次的求職證明,就能夠維持給付的資格,以實質提供來讓他們穩定,因為有些人可能是屬於長期失業的狀態了,所以這個部分就是看勞動部的態度。 主席:請勞動部。 陳副署長世昌:謝謝范委員的指教,我想這個部分的提案立意是非常良善的,只是回到就業保險法的制度設計,仍然是以促進就業為優先,而不是讓他一旦失業,就立即領取失業給付,就目前實務操作過程當中,我們認定這一些不管是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的特定對象,或者一般的失業民眾,他的所謂求職紀錄,舉凡用郵寄的方式遞送出他的履歷表應徵工作,或者是線上投遞履歷,或者是實際到求職單位應徵等等,這些都是我們目前可以多元認列作為求職紀錄的一環,所以就實務上來說,一個月兩次求職行為這樣的規範,實務上並沒有什麼樣的疑慮或是爭議性,是不是還是請委員可以同意,支持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主席: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我是知道你們這次並沒有打算要修這個部分,而我們現在講的是弱勢,特別包含了家庭暴力被害人等等,如果你們還沒有準備好,不想修這條的話,是不是可以有一個附帶決議?針對這些人的身心壓力,還有這邊所講的辦理失業再認定,有一些比較精確的資料,可以有效促進他們就業。如果根本無效,其實就是徒增他的身心有不良的狀況,要不然就是形式主義,就是叫他要去哪裡求職,然後才能夠得到支持,是不是可以寫一個附帶決議? 洪部長申翰:好,我們寫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用一個附帶決議來達成剛剛委員剛才所講的目的。 范委員雲:才會有一些進展。 主席:第三十條就維持現行條文,用附帶決議。 第三十二條保留。 接下來是第三十三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三條之一是委員提案,是為了第十條修正條文增訂的,即照顧津貼為給付項目,所以規定申請照顧津貼應備的文件跟程序,因為第十條保留…… 盧委員縣一:因為第十條保留,所以這條就保留。 主席:好,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保留。 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8分) 附錄: [image: image1.jpg]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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