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image7.jpg] 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2日(星期四)9時2分至12時3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審查 一、 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 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 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 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 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 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 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 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 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 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 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 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 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 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 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 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僅詢答】 【第十二至十七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姜至剛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經濟科科長徐名谷 內政部毒品查緝中心偵查員魏子翔 財政部關務署組長郭寬淵 財政部國庫署副組長員旭潔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副司長張金淑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專門委員鄭文瑤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專門委員林如容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林俊秀 主席:開始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6月24日(星期三)9時11分至16時49分 115年6月25日(星期四)9時4分至12時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清泉  盧縣一  王正旭  林月琴  陳菁徽  邱鎮軍  廖偉翔  涂權吉  黃秀芳  林淑芬  邱慧洳  王育敏  楊 曜  陳 瑩  劉建國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黃 捷  羅廷瑋  沈伯洋  王安祥  范 雲  林倩綺  李坤城  張雅琳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施淑惠 副署長 陳世昌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  勞動基金運用局 局長 蘇郁卿 副局長 劉麗茹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琦雅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銓敘部退撫司 副司長 高玉燕  法規司 專門委員 蕭麗蓉 專門委員 張菀玲  銓審司 專門委員 林玳帆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 處長 呂正芳 財政部賦稅署 副組長 胡仕賢 專門委員 吳秀琳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姚佩芬 科長 紀金瑞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組長 林淑敏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主任秘書 李純孝  人事處 專門委員 吳靜瑜  國營事業管理司 科長 林漢隆  商業發展署 科長 孫大偉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副組長 林昱奇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簡杏蓉 副組長 陳曉茵  國民健康署 組長 林宇旋  長期照顧司 簡任技正 白姍綺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莊靜雯  人力發展處 科長 許曉旻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林佳蒨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陳淑萍 專門委員 張正輝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蔡佩蓉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變更議程,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共3案,業由院會交付本會審查,經會議主席徵詢在場委員同意後,決議增列為討論第二(八十八)至(九十)案。)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四)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五)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六)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七)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八)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九)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一)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三)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四)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五)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六)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七)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由勞動部部長洪申翰說明。「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陳菁徽及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5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共10案。「就業保險法」有委員王正旭等4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盧縣一及邱鎮軍(王安祥)等4人提出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黃秀芳(范雲)等4人提出第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共10案。) 決議: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條條文。 (二)維持現行條文:第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 (三)不予增訂: 1.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及對應提案條文。 2.委員翁曉玲等22人提案增訂第二十一條之一條文。 3.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 (四)保留: 1.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對應提案條文。 2.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十六條之二及對應提案條文。 3.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4.委員黃健豪等21人提案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對應提案條文。 二、「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三、「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九條之一及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 (二)第三條,照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三)第四條,照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四)第五條,照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牛煦庭等16人提案通過。 (五)第十二條:照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六)第十七條,照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七)第十八條,照委員黃秀芳(范雲)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如下: 「第十八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六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八)第三十四條,照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九)第三十八條之一,照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賴瑞隆等18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通過。 (十)維持現行條文: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八條。 (十一)不予增訂:委員范雲等16人提案增訂第八條之一、委員謝衣鳯等19人提案增訂第十九條之三及對應提案條文。 (十二)保留: 1.行政院提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九條之二、增訂第十九條之三及對應提案條文。 2.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第二十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3.委員林思銘等21人提案第二十五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4.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5.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四、「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 王委員正旭:沒有。 主席: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 首先請王育敏委員說明。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行政官員,大家好。今天有關於菸害防制法的修法,個人覺得非常重要,主要是針對現在電子煙氾濫的問題,已經對很多未成年人造成健康的危害,甚至現在連國小生都持有電子煙並吸食。根據政府的統計,在112年其實整個校安通報電子煙的數據才237件,但到了114年的時候已經高達1,692件,暴增了7倍,而今年到5月底為止也有1,050件,不斷高升的數據讓大家對於電子煙現在在校園氾濫的情況的確非常憂心,因此,我們修法從嚴加以懲處是有其必要性的。 第一個,過去持有電子煙其實是沒有罰則的,現在新增的條文,包括行政院提出來的版本,持有電子煙就是會處罰,不會造成執法上的漏洞,這個本席非常贊成。第二個,我們從牟利的地下供應鏈跟源頭也應該要予以嚴厲打擊,目前只有行政罰,這是不夠的,所以這次增訂了刑事責任,加重他的刑責,我們要向上源頭打擊,才可以讓電子煙氾濫的情況降低。最後一點,本席提出來的版本裡面特別針對未成年的部分應該要加強教育,現在對於持有電子煙都是處3萬到10萬以下的罰鍰,並要沒入銷毀,但是對於未成年人,本席認為戒菸教育還是非常重要,因此在我的版本裡面希望教育先行,他如果持有也一定要沒入銷毀,但是希望可以搭配教育的部分,讓青少年、未成年人真正戒除菸癮,維護他們的健康,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說明。 林委員倩綺:主席、府會同仁、媒體朋友,大家好。本席提出來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的目的是在強化類菸品,以及未經核准指定菸品的源頭管理跟流通的管制,藉此來避免這樣的狀況成為新興毒品濫用的載體,危害青少年的健康跟社會安全。 近年來,類菸品及其組合的元件被不法分子利用,摻入依托咪酯等毒品製成俗稱喪屍煙彈的產品,也透過網路交易私下轉讓或實體場所的流通,造成新興毒品濫用快速擴散,相關毒品案件及毒駕案件因此而大幅增加,這已經不是只有菸害防制的問題,也是國民健康、青少年保護、道路安全及治安的問題。 現在的菸害防制法,雖然已經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對於類菸品以及未經核准指定菸品予以禁止,但是實務上相關的產品,常常透過持有、轉讓及私下流通方式來規避查緝,導致執法沒辦法有效阻斷市場的擴大。因此,本席在這邊修正第十五條,將「持有」納入禁止的範圍,也配合擴大主管機關的調查權限。另外,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我們提高了製造、輸入、持有、販賣、展示及供應行為的罰鍰額度,藉此加強營業場所負責人及供應人的管理責任。我們希望能夠建構更完整的防毒網,從源頭、流通及供應端全面來管理及阻斷類菸品成為毒品的載體,以保護青少年並維護社會安全。請大家支持本案,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說明。 陳委員菁徽:主席、各位列席的委員及官員,大家好。今天我要提的是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的修正案,講白一點,就是光是持有電子煙就應該要罰,這次有這麼多的版本在研修菸害防制法,就是因為現在法律有很大的漏洞,我們都看到了,現行規定只罰使用,可是第一線員警、稽查人員在現場,比如看到車內最前座有,或者只是拿著,就沒有任何一條法可以罰他,抓到了也只能放人,這樣的法對於第一線人員是沒有辦法執行的。 更讓我們比較擔心的就是兒少,這幾年有太多太多的小朋友整天在學校附近或巷子裡,網路上也放了非常多炫耀的影片,手上人手一支,可是這些電子煙裡面到底裝的是什麼化學成分,沒有人知道,它沒有管理、沒有監督,成分不明、來源也不明,大家都不知道在吸什麼?孩子更不知道是在嚴重傷害他們的身心健康。這幾年新興毒品最愛偽裝就是喪屍煙彈,把毒品包裝成一顆一顆的煙彈混進校園。根據警政署的統計數字,光是今年前4個月,全國查到的毒駕案件就有四千七百多件,比去年同期暴增近3倍,而12到17歲的青少年毒品嫌疑犯,一年之間更是增加了122%,我們到目前還不知道有多少孩子已經有成癮的抽菸習慣,並且影響健康。 所以今天我們要來修這條法,一點都不困難,也是有社會共識,很多委員都有共識,就是把「持有」這兩個字補進去,讓警察主管機關在看到電子煙或來路不明煙彈的時候,可以罰、也可以查,從源頭把這些東西擋下來。最後想特別感謝邱鎮軍委員,當初一起把這個問題點出來,讓大家知道原來我們法律有這麼一個離譜的漏洞,以後我們不能再讓小朋友、讓孩子拿著一個不知道裡面裝了什麼有毒化學物質的東西往嘴巴裡送。針對這條修正,希望我們大家可以一起讓它成功通過,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部長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承大院安排,對於委員所提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7案進行說明。基於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的立場,行政院也已經通過本部所提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已經送至大院等待排審。以下我先就這一次行政院版本做簡要說明,希望未來能夠併案審查。 首先,全面落實源頭嚇阻及阻絕非法供應鏈,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電子煙),以及它的組合元件都增列刑事處罰,對於未遂犯及雇主也併罰規定,希望從源頭中能澈底瓦解違法的產業鏈;其次,就是強化行政管理作為,消弭違法的持有,像之前幾位委員所提,除了刑責之外,對於持有者持有類菸品(電子煙)及它的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准的指定菸品(加熱菸)都一併納入行政罰以及沒入條款,讓執法機關可以在第一個時間就阻絕犯罪工具;第三,對於目前銷售管道及網路不法傳播等等進行廣告的限制,對於網路違法資訊的傳播,本次修法也明確網路商店及相關業者的管理義務及資料的保留責任,並且也導入主管機關得以限制接取及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從源頭加強管理。 就各位委員共17個版本,本部綜合意見如下:第一個,有關在剛剛我所提到行政院版本裡的全面落實源頭嚇阻及阻絕非法供應鏈的部分,各委員版本也都有類似的提案,禁止類菸品的阻絕源頭,我想這部分是一致的,希望與各位委員共同來支持通過;其次,在行政管制的部分,也一樣就剛剛王育敏委員、陳菁徽委員也都有提到「持有」的部分,對於上次我們在菸害防制法修法的時候,只對使用者有行政處分,但對於「持有」沒有罰則,所以這一次把「持有」納入了罰則的對象,並且我們建議提高相對應的應有罰則,這修法的一致性是相當高,不過部分版本有提出,對於沒入電子煙有30日銷毀及送檢規範,考慮到證物保全及全面送驗會衝擊到檢驗量能的問題,屆時也再請委員審酌;第三個,在杜絕網路不法傳播的部分,各委員也都有類似對於網際網路阻絕的規定,本部也敬表同意,未來在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做一些文字的建議。 最後有部分委員版本會希望修訂水菸的定義、健康福利捐的調整機制、專供出口菸品的例外規定,以及菸品有害排放濃度逐年降低等等,這些都會分別涉及到菸酒管理法及其他部會權責,這需要通盤來做討論及規劃,屆時再請各位委員審酌。以上報告,再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石部長的說明。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二、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三、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四、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五、暫定10時30分休息10分鐘。六、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擬具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17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修法歷程及重點 菸害防制法自86年3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9月19日施行,其後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2年2月15日,並分別自同年3月22日、4月1日及113年3月22日施行。該次修正迄今,主管機關陸續查獲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依本法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情事。 本部基於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的立場,審慎研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六大修法重點措施,期盼透過修法完備法制規範,以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 一、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行為,均以刑罰處罰: 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併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 二、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 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修正草案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處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 若涉及使用類菸品之罰鍰比照持有行為,提高至新臺幣3萬元至10萬元;使用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者,則考量其違法情節不同,維持現有罰鍰額度。 另外,考量持有人仍需合理時間處理相關違法物品,修正草案提供一個月緩衝期,該期間內查獲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 三、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一年再犯處刑罰: 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 四、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 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 五、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 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修法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 六、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 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給予獎勵。(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 貳、審查 一、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之罰鍰 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業場所一年內再犯販售予未成年人,命3至6個月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違反再罰新臺幣10萬元至30萬元,依行政院版本營業場所如有供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予未成年人,將以刑事處罰,且其雇主得處5倍以下罰金;若供應指定菸品及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可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當營業場所有再犯,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量加重罰鍰,應已有嚇阻業者違法販菸予未滿20歲之人之效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七條提高製造、輸入罰鍰為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販賣、展示及持有罰鍰為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供應罰鍰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並得處罰場所供應人,行政院版本已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改採刑事處罰,除訂有自由刑罰則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得同時處罰行為人及其雇主,考量行政院版本將處罰提升為刑罰,較能提高嚇阻效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三)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七條提高製造、輸入罰鍰下限為新臺幣2千萬元、供應罰鍰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得處罰現場供應人,行政院版本已將供應改採刑事處罰,行為人除科以自由刑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行政院版本將處罰提升為刑罰較能提高嚇阻效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四)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三十二條,提高販賣、展示罰鍰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行為人除科以自由刑責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考量行政院版本將處罰提升為刑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二、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禁止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並訂定罰則 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陳菁徽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納管持有行為,查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將禁止持有納入修正草案第十五條第二項,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 (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持有行為之罰則、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訂定各類持有行為之罰則,查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將持有納入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條之一,除將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行為納入行政罰,並將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之罰鍰訂為3至10萬元,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且因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均刑罰化,故行為人如意圖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而持有,均將優先以刑罰處之,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沒入及銷毀之相關規定 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查獲製造、輸入違法物品沒入之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限期30日內銷毀之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二已規定訂有違法物品沒收或沒入之規定,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惟無論採刑事罰或行政罰,刑事機關及行政機關於調查期間,均須保留物證,待調查完竣始得依法辦理銷毀,尚難由中央主管機關於30日內逕行銷毀,建議再行斟酌。 (二)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及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查獲製造、輸入違法物品沒入之規定,以及查獲使用類菸品得將沒入物品送檢之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已規定訂有違法物品沒收或沒入之規定,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惟沒收或沒入後,如使用之類菸品有疑似添加毒品之情形即可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毒品鑑驗機構檢查,考量並非所有查獲類菸品均含毒品,現行檢驗量能恐難因應,建議再請審酌。 (三)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林月琴等22人委員、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四十條增訂沒入及銷毀之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已規定訂有違法物品沒收或沒入之規定,故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持有及使用行為所查獲之違法物品均得沒收或沒入,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四、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透過限制瀏覽、停止解析等手段強化網際網路之管理,並訂定相關罰則 本部意見如下: (一)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三十條之一,增訂網際網路業者應依主管機關通知即時下架違法資訊,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考量實務作業時間,已規範網際網路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並於主管機關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另於有無法逕行要求業者移除時,主管機關得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限制瀏覽或停止解析,並於第三十五條之一訂定罰則,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另有關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及電子送達規定已於行政程序法及電子簽章法等規定,爰不於本法中另行訂定,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入罰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之一已訂有網際網路業者之相關罰則可資涵蓋,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 五、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專供出口菸品均依輸入國規定辦理,得豁免我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禁止添加物之規定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就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禁止使用添加物規範,增訂專供外銷之菸品不在此限,並依輸入國規定辦理之例外規定,考量國際上菸品均有內、外銷分流制度,且輸出產品均依照輸入國規定辦理,本部予以尊重。 然專供出口產品仍需管理,以避免流入國內市場,而菸品製造、輸出入及市場管理由財政部主責,而菸害防制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則由本部主責,即使由本部開放製造專供外銷之產品豁免本法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添加物相關規範,其產製及出口管理事項,仍宜依菸酒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不宜於菸害防制法另行建立管理制度。 六、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調整機制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積已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即調整菸捐之機制,因目前法條內容已有明定專家評估機制,尚需通盤規劃以避免定額與浮動之機制並存相牴觸,並須考量相關指數或計算方式之呈現方式,建議再行斟酌。 七、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逐步降低紙菸等菸品有害物質之排放濃度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所提逐步降低紙菸等菸品致癌及有害物質排放濃度,應逐年降低5%,至本法實施濃度之十分之一,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檢測方法及標準之授權規定。考量菸品排放物有超過7千種化學物質,其中至少有70種致癌物及傷害心血管,即便是少量的菸品致癌物進入人體,也可能導致或誘發癌症。在毒理學上,菸品致癌的暴露並沒有所謂之最低安全劑量,戒菸或遠離菸品才是健康之選擇。又提案涵蓋菸絲及雪茄,然而此類產品之燃燒動力學與紙菸截然不同。雪茄與菸絲的排放物捕集與分析,並無國際通用的吸菸機測試參數與檢測方法,強行將針對紙菸開發的檢測邏輯套用於雪茄或菸絲,將產生極大的數據誤差與偽陽性/偽陰性結果,建議再行斟酌。 八、增訂「水菸」定義,並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水菸或其組合元件。 本部意見如下: 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水菸定義,並於第十五條增加禁止規定,惟所提「水菸」定義同時涵蓋菸草、含尼古丁物料、非尼古丁物料、加熱方式、盛水容器、液體過濾、吸管吸用及其他相類產品。恐與菸害防制法以「菸品」、「類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分別管理之架構重疊,並可能導致同一產品究應適用菸品管理、類菸品禁止、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或水菸全面禁止之規範競合疑義,建議再行斟酌。 參、結語 本部基於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的立場,提出六大重點措施,以防止青少年使用菸(煙)品,目前22縣市辦理執行稽查員額約163人,持續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合作,從邊境攔截、網路監控、市場稽查及校園防制等面向查精進查緝作為,降低新興菸品對國人健康的危害。降低吸菸(煙)率,確保國人健康。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大院委員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審查  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謹代表本部列席,並就涉及本部業務權責之部分提出書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按菸害防制法係衛生福利部主管法規,前揭委員提案內容,多係就提高罰鍰額度、沒入規定及行政裁罰措施等事項提出修正,相關規定涉及菸害防制政策及行政管理制度之規劃,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考量及大院審議結果。 貳、緣近年主管機關持續查獲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以及未依規定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等案件,且實務上部分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已有遭作為施用毒品工具之情形,已非單純菸害防制問題,而兼具公共安全及犯罪防制面向。現行法規僅以行政罰處理,對於違法供應鏈之嚇阻效果是否足夠,主管機關已綜合執法實務提出檢討。行政院業已研擬「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雖未及列入本次委員會審查議程,惟其修法方向係因應近年查緝實務需要,針對重大違法行為調整法律效果,由現行以行政罰為主,改就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行為,增訂刑事處罰規定,並配合建立沒收、沒入及相關配套制度,以強化對違法供應鏈之防制;另並增訂禁止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以及提高使用類菸品之行政裁罰額度等規範,藉以提升整體防制效能。本部對於主管機關基於犯罪防制及公共利益所提出之修法方向,敬表支持。 參、就行政院版本(以下簡稱院版)草案涉及本部職掌部分,敬表同意,並說明如下: 一、 院版草案修正條文第25條之1,係將違反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等重大違法行為,由行政罰改採刑事處罰,並依違法規模區分不同刑度,同時增訂未遂犯,及法人、自然人雇主併罰等規定,藉由刑事制裁強化源頭及供應鏈管理,法制上係屬行政刑罰政策之調整,符合重大危害行為採取較高密度法律制裁之立法思維。 二、 院版草案新增條文第25條之2,考量部分國家或地區尚未禁止類菸品,對於入境旅客攜帶少量類菸品之情形,採取「初次行政處罰、再犯刑事處罰」之漸進式規範,兼顧比例原則、責任原則及實務執行需要,亦有助於兼顧人民權益保障與法秩序維護。 肆、此外,院版草案增訂禁止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及相關違法物品,並配合提高使用類菸品之行政裁罰額度,以及建立查獲違法物品沒收、沒入及相關過渡規定等制度,均屬主管機關因應近年執法經驗及公共安全需求所提出之整體政策規劃,此就行政管制與刑事制裁間所為制度設計,本部敬表贊同,於大院審議過程中,將提供法制意見,並尊重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壹、前言 為因應近年電子煙及新興菸品興起,以及防制利用菸品使用毒品,本部於110年8月31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增列各級學校防制策略;又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前揭修正法案自112年3月22日施行,本部為協助各級學校皆應遵循該規定,再於112年5月23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督請各級學校設置工作小組,整體規劃校園全面禁菸之防制工作,並透過教學、政策宣導、輔導及分級管制等措施,強化校園菸害防制工作之執行。 未來亦將配合菸害防制法之修法進度,再據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茲就教育部現行推動校園菸害防制作為提具本書面報告。 貳、執行現況 為防止校園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危害師生健康,教育部自104年起,除依衛生福利部歷年召開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研商會議」決議事項配合辦理外,亦透過學校行政人員研習、數次函文、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等,請各級學校強化防制措施,並納入校園菸害防制工作辦理。 為再強化菸害防制作為,並因應「菸害防制法」自112年3月22日起修正施行,規定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爰教育部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請各級學校據以落實菸害防制工作,包括實施課程教學、加強教育宣導、提供防制資源、強化校園管制、建立通報處理機制等措施,以及對於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學生,施予戒菸教育及心理輔導,期建立學生及教職員工防制知能,防制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入侵校園,營造健康友善校園環境;各項防制工作之執行情形說明如下: 一、實施課程教學 (一)融入課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健康與體育領域部定必修之學習內容,涵蓋菸品的成分與成癮性,以及其對個人身心健康與家庭、社會的影響,各校均須依課綱規定落實教學,讓學生了解吸菸的危害、拒絕二手菸的方法與拒絕技巧,以建立無菸家庭與校園的健康信念,培養學生具備菸害防制的重要基本素養觀念。另教育部鼓勵大專校院將菸害防制議題融入相關專業課程或通識課程,如菸品成癮議題探討、菸害防制法法規介紹、菸害防制與癌症預防策略等。 (二)教師增能:辦理菸害防制教學觀摩,增進教師教學專業,提升課程教學成效;辦理校園菸檳防制教育資源工作坊,提供校園菸品危害防制策略,讓教師瞭解如何融入各領域課程,以提升學生對於菸品危害及防制之認知,進而減少學生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危害身心;另辦理「菸檳防制議題校群」,進行增能輔導及工作坊,114學年度共辦理6場次,累計293人次參與。 二、加強教育宣導 (一)納入健康促進學校計畫推動:經由補助機制,將菸害防制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健康促進學校之必選議題、大專校院健康促進學校之主要推動議題,透過健康教育與活動及健康服務之實施,引導學生自發性及自主性地進行自我健康管理。 (二)進行多元宣導:透過貼近學生的互動方式,或配合校慶、世界無菸日、世界肺癌日、世界心臟日等活動,融入菸害防制議題共同宣導,例如:辦理全國校園菸檳危害防制短片競賽活動,使學生自主倡議無菸拒檳之知識、態度,並內化成拒菸檳行為與生活技能。另透過家長日、親師座談等活動場合,加強向家長宣導,並利用全國大專及高中職校長會議、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學務主任(長)會議、地方政府業務主管人員研討會等場合,廣為宣導菸害防制措施,以協助防制及勸阻。 三、提供防制資源 (一)研發教材:呼應課綱之素養導向教學理念與策略,已於114年製作電子煙危害防制教材課程模組、「戒菸教育」互動課程模組,以及國中學生電子煙防制教材教學包,提供教師多元化之教學應用方式及可運用之教學資源。 (二)整合資源:將菸害防制教育相關資源、教材、教案或優良推廣成果,彙編至「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以及創設資源推廣社群「菸檳防制官方帳號」,並將學校衛生資訊網、「臺灣健康促進學校」網站與國民健康署電子煙主題專區連結,提供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正確訊息,包括專文、漫畫圖文、宣導影片、懶人卡及專欄等資源。 四、強化校園管制 (一)維護禁菸環境 1.完成設置禁菸標示:各級學校皆於校園所有入口明顯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校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2.加強校園場地巡查風險管理:學校執行菸害防制工作時,應結合跨處室人員巡查違規吸菸(煙)熱點,以勸阻教職員工生違規吸菸行為,並依「菸害防制法」規定,適時請衛生機關入校辦理稽查,共同維護校園禁菸環境。 3.納入校規禁管:請學校明定校園禁菸管理規範,將電子煙及新興菸品納入管理,禁止教職員工生攜帶、使用。 4.落實戒菸教育:針對有吸菸、尼古丁成癮及有戒菸意願之教職員工生,辦理戒菸輔導,或提供戒菸相關服務及資源或轉介;另鼓勵使用通訊軟體關懷吸菸學生,並善用同儕力量或結合學生志工等措施,進行柔性勸導、叮嚀,促使其戒菸,避免再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 (二)實地到校輔導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送愛到地方」增能輔導活動,聘請健康促進領域學者專家及教育經驗豐富之學校行政人員擔任輔導委員,依學校個別需求及問題,到校以增能講座、座談會及教材體驗等方式,協助制定有效防制策略,加強防範菸品危害,114學年度起共計實地輔導31場次,提供「如何因應電子煙的新挑戰」防制策略主題及「無菸校園之巧推策略」防制策略主題,並說明菸害防制法修法重點;另針對有電子煙防制需求之地方政府及學校,提供實地諮詢服務。 2.大專校院:自105年起每年約選定10校,聘請專家學者協助學校擬定具體推動策略、提供諮詢建議,協助其強化菸害防制作為;另自112年「菸害防制法」修正後,亦視各校推動情形實施實地輔導,以了解其推動之困難及給予協助,至114學年度第1學期累計輔導22校,並將視需要持續規劃辦理。 五、防止入侵校園 (一)建立通報處理機制 1.查獲電子煙:本部國教署於114年11月4日函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提供各地方政府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據以辦理,並要求學校如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進行通報作業,倘知悉電子煙提供或販售來源,應提報當地衛生機關查處,未成年者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到校、辦理戒菸教育、輔導關懷與轉介措施,以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權益。 2.電子煙含毒品 (1)查獲電子煙彈:近期常見於電子煙油添加毒品,學校知悉學生使用含有毒品或成癮物質之電子煙彈時,應於校安中心網站進行通報,並成立春暉小組輔導,以免學生繼續施用。另學校發現學生持有疑似毒品煙彈,可依警政署函頒「教育單位發現疑似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移請警察機關妥處。 (2)防制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利用電子煙進入校園:業推動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及輔導策略,因應毒品情勢更新毒品危害資訊,加強宣導檢警單位查獲毒品態樣資訊,並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進行反毒教育入班宣導,以及納入電子煙恐含依托咪酯、大麻等毒品資訊,以提升校園防毒意識,強化學校教育人員及學生識毒拒毒知能。另鼓勵學校與轄區警方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加強校園周邊的巡查與熱點管理,持續落實藥物濫用三級預防策略,並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與警方共同巡邏全國8,000餘個青少年經常出入的熱點,提高毒品阻截密度。 (二)加強警政聯繫 教育部已於114年12月25日利用與內政部警政署第40次定期聯繫會議時機,請警政單位於執行校外聯合巡查、春風專案巡查工作時,若發現未成年青少年有吸食電子煙及新興菸品行為時,協助勸阻及宣導,並於接獲學校舉報提供或販售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來源時,協助轉請衛生機關查處,共同維護青少年健康。 參、精進作為 一、發展分齡及創新之教學資源:讓不同階段學生皆能瞭解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危害,並將創新資訊科技融入反菸輕巧教材及宣導資源,如導入AI機器人、AR或VR的數位分齡教材,以提高學生學習動機。 二、實施多元化教育宣導:透過教學課程、衛教活動、相關人員之培訓、研習及觀摩會等,協助學校推展及落實菸害防制計畫之實施,並持續補助健康促進學校,鼓勵學校連結校內行政、教學單位、學生社團等共同合作,舉辦反菸、拒菸及戒菸相關的宣導活動。 三、強化校園管制政策及支持計畫:協助學校制定適當懲處規定、提高校園內安全防護作為、開設多元戒菸班,並訂定戒菸獎勵機制提升戒菸動機,以減少校園吸菸人數。另因應學生可能因焦慮等心理狀況導致吸菸之行為,請學校連結諮商輔導等單位資源,及時給予心理支持、採行正確紓壓方式,以建立無菸健康行為。 四、結合社區、家庭及學界資源:引導學校連結家長會、社區團體、志工、商家及鄰里長等,以及連結醫療院所之相關資源,或邀請校外戒菸師資到校協助菸害衛教宣導,共同推動校園禁菸或無菸社區活動。 五、跨部會合作共同防制:包含與相關部會合作,防制電子煙及新興菸品進入校園;賡續督導學校落實將知悉提供或販售之來源,移送衛生機關查緝,並配合衛生單位提供稽查所需資料,以自源頭杜絕電子煙及新興菸品,減少進入校園之機會。另鼓勵學校與轄區警方簽訂「維護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建立熱區巡邏機制;與警政機關建構教警合作安全網絡,協助學校進行預防宣導及校安事件協處,提升預警效益、遏止電子煙及毒品,以及透過偏差行為通知書與學籍勾稽制度,即時予以輔導。 肆、結語 為避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及新興菸品之行為及其產生之二手菸(煙)、三手菸(煙)危害師生健康,教育部將配合「菸害防制法」之修法,再據以修正「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以積極強化各級學校之防制措施及聯合稽查,並實施防制教育及吸菸者之戒菸輔導等策略,且透過學校師長與家長、中央與地方、政府與民間通力合作,跨部會連結查處源頭,從家庭、學校到社區共同阻絕菸害,營造校園無菸(煙)之健康環境,奠定師生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 財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17案之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各委員所擬具之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17案修正提案,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 (一)針對違規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增加沒入處分:依現行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係責令製造或輸入業者限期銷毀,並無裁處沒入之權限,修正草案增修違規物品沒入處分,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主動沒入後辦理銷毀,可加速邊境查扣違規物品之銷毀程序,本部敬表贊同。 (二)裁處沒入處分之主體: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沒入違規貨品,其他5案提案未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三)受沒入處罰者之範圍: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對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處分沒入違規貨品,其他5案提案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及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處分沒入違規貨品,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提高行政裁罰金額,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三、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增列「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或「持有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擬制處罰規定,涉及裁罰客體範圍,本部亦尊重主管機關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為因應近來電子菸氾濫,社會頻發毒駕致人死傷事件,衛生福利部業與各部會積極協調修正「菸害防制法」。 至於委員提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版本: (一)第15條之1第1項: 1.有關「主管機關應限制接取」部分,因限制接取僅有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得為之,爰建議修正為「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俾符合實務運作。 2.另「主管機關令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部份,考量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法資訊,及為避免其他業者範圍過大,義務人無法特定,建議修正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 (二)第15條之3,草案要求網路業者於我國指定法律代表內容部分: 1.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模式,係先定義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為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並經本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前開經本部公告之業者及其代表人於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方具有指定法律代表之義務,請大院委員參考。 2.依據委員王育敏版本第15條之1第1項定義,所謂網路業者,包含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業者,由於電子菸傳播路徑包含實體及網際網路結合模式,建請宜由衛生福利部先行確認就有關為遏止不良菸品之傳播途徑政策下,究係以何種營運模式之網路業者為管理對象,以使網路業者知悉其負有之法遵義務。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版本第30條及第31條,將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納入為處罰對象,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會審議結果。 115年6月25日行政院院會業審議通過修正「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的散播風險。本部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合作,防制違法菸(煙)品流竄,並持續精進跨機關合作機制,落實相關法制及管理措施,共同維護國人健康與安全。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菸害防制法相關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 貴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各委員擬具之「菸害防制法」各版本修正草案等共17案,承 貴委員會邀請列席,並囑就網路販售電子菸(加熱菸)之金流追查提出書面報告,茲就所涉查詢銀行客戶資料部分予以說明,敬請指教。 一、按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略以,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二、查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3項已明定,主管機關辦理同條文前二項所定事項之調查時,得要求相關機關、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各該有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其他有關事項之文件、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依據上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於113年12月30日以金管銀法字第11302728732號函告知衛生福利部並副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及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衛生福利部及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為調查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之案件,得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3項規定,逕向相關銀行調閱帳戶持有人資料,無須函經金管會同意,對該部及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就網路違規販售追查金流情形應有所助益。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書面資料: 「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大家好!感謝委員會邀請列席今日會議,謹就本會海巡署針對「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議題,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 近年來類菸品(電子煙)逐漸成為新興毒品施用載具,尤其「依托咪酯(喪屍菸彈)」案件快速增加,衍生毒駕、暴力犯罪及公共安全等重大問題,類菸品已非單純菸害防制問題,亦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本次修法將違法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及供應等行為提升為刑事處罰,並強化持有禁止、網路管理及沒收機制,有助於從源頭遏止違法產品流通,強化社會安全網。本會海巡署作為國家查緝不法走私的海上第一道防線,將配合落實執行並加強走私查緝,謹說明如下: 一、落實邊境查緝,阻絕違法類菸品流入國內 電子煙已成為新興毒品重要載具,犯罪集團常將依托咪酯等毒品摻入電子煙油或煙彈流通販售,使電子煙問題與毒品犯罪高度結合。海巡署將持續加強港口及岸際安全檢查,運用高科技裝備輔助貨物及船舶查驗,防杜違法類菸品走私入境。 二、跨機關合作,建構完整防制網路 電子煙及新興毒品犯罪涉及衛生、司法、警政、關務及海域執法等多個機關,海巡署將與衛生福利部、法務部、警政署、財政部關務署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建立情資交換及共同查緝機制,並配合本次修法,持續透過跨機關情資整合、案件協作及聯合查緝,共同防堵違法類菸品及新興毒品流通,提升整體執法效能。 三、精進科技查緝,厚植海域執法量能 為強化海上查緝量能,海巡署正全力推動「海空一體,精銳海巡」的現代化轉型。這項計畫將構築一道三維立體防線:在陸域部分,持續籌建次世代雷達與智慧監控系統;在空域部分,部署高階無人機;在海域,則持續增建新式艦船艇與無人載具。透過海陸空三管齊下,全面厚植海上執法能量,全力查緝不法走私。 海巡署將持續堅守國境第一線,秉持「源頭阻絕、邊境攔截、跨境打擊」之執法策略,配合本次修法精神,深化跨機關合作,精進科技查緝量能,全力阻絕違法類菸品及毒品流入國內,以維護國人健康與社會安全。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導,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之審查會議,有關委員提案涉及網際網路違法內容相關規定,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王育敏等20人提案 (一)第十五條之一「網際網路資料有本法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稱違法資訊)時,主管機關應限制接取,或令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業者(以下併稱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 依據前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網路業者分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其中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如NOWnews)亦有可能呈現違法內容,建議評估是否納入規範。 不同網路業者能力範圍有別,其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具備限制瀏覽並移除違法資訊之能力,但無法執行限制接取,相關規範可參考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32條規定;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具備執行限制接取之能力,但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網路內容,亦可參考詐防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 (二)第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網際網路業者對於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者,應建立菸害防制違法資訊監測機制,並自主辦理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或有關之網頁資料」: 實務上違法資訊涉及菸品或類菸品相關產品的樣態眾多,可能包含通用性文字,所謂違法資訊之定義未明,業者是否具有辨識違法資訊之能力,請一併衡酌。 針對所有網路內容實施監測,恐有言論審查之虞,經查英國《線上安全法》第12條和第29條要求業者必須採取符合比例原則之措施以降低該服務中有害內容對兒少所造成損害之風險。然該法並未強制規定業者應採行何種類之措施,建議可參酌其法規設計原則,考量業者之技術能力,要求網路業者得自主採取系統性風險減緩措施以降低或防止有害內容所造成損害影響之相關機制。 另查115年6月10日行政院審查衛生福利部函報之「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已調整為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菸害防制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且業者為實施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管理措施,及前項風險管控機制所為之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建請參酌。 (三)第十五條之三法律代表人之設立制度: 依草案第十五條之一,網際網路業者包含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等,本條是否適用所有類型之業者,建請衡酌。另查詐防條例第27條規定,適用該條例之業者,為達主管機關所定之一定規模,再經主管機關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建議可參酌相關作法。 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提案 草案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有關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或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違法物品之相關罰則部分。考量網路廣告平臺在草案中並無定義規定,又廣告與使用者生成內容本質上具有差異,「接受傳播或刊播」是否係指具對價關係之行為,並與使用者生成內容進行規範上的區隔,此部分適用尚有未明,建請併同考量。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1位林月琴召委進行詢答。 林委員月琴:(9時22分)麻煩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早。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我知道你們為了解決地下的墮胎藥,或者是網路要販售處方藥,或者要處理跨境非法的販售,所以6月25號你們有預告要修正藥事法第六條之一,把很多藥品納入,尤其是人工流產藥跟事後避孕藥要納入藥品的追溯或者是追蹤系統管理。我們不是不支持藥品要做管理,可是這次在事後避孕藥納入藥品追溯的時候,有沒有考慮到有些人像年輕的女性、未成年的女性、外籍移工或者是被性伴侶控制的人,甚至被性侵,當他們第一時間碰到一些事情,可能因為年輕而不知道怎麼拒絕,或者是不敢求助,或者事實上也不希望人家知道他的狀況,所以第一時間當然是去藥房買事後避孕藥,然後它的狀況又比較特殊,72小時內服用才有效果,在這樣的狀況下,甚至我們要考慮到假日和偏鄉的婦產科可能沒有開診,如果一定要用處方藥的話,所以本席就想問,政府如果為了用藥安全加強追溯,是否也有同步提出合法、快速、保密的取得機制?否則有時候……用藥要管理我們大家都支持,可是會不會堵住讓真的有需要藥的人拿不到? 2016年食藥署就開始要檢討轉為指示藥,也提出要訓練我們的藥師,然後不得開架、單次包裝、不得廣告、加強監控等等這些配套,前幾年也說要比照日本的模式來試辦,為何沒做?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給我們這個機會來跟大家做說明。首先,這次把這3個藥納入我們的追蹤、追溯管理系統,其實這個是預告,還不是馬上就要做,未來要實施的時候,一定會考量到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這些用藥的需要,有完整的配套之後才會實施,這個先跟大家說明清楚。而且這個系統目前已經納入五百多個品項,我們最近預告要新增這3個;第二個,我們也要藉這個機會釐清,這3個藥屬性並不完全相同,第一個藥就是我們常說的Cytotec,這個不是事後避孕丸,通常是搭配RU486的墮胎藥在使用的,它不是荷爾蒙,它是一個前列腺素,這個是搭配墮胎在使用的,所以這個應該要小心,它並不是所謂的事後緊急避孕丸單純的使用;另外兩個是屬於黃體素,它是比較高劑量的,所以它也不是我們常規的避孕藥,這都是事後緊急使用。但是我們也理解,有這樣的狀況下,因為它有時效性,它的使用有它的時效性來抑制排卵受精,所以我想未來我們會一併討論。確實世界上有些國家已經把我們另外這兩個所謂事後單劑使用的,就是在性交之後單次使用的高劑量的黃體素,把這個藥物改列為所謂的指示藥,我們也會再研議一下,應該很快就會有結論,看是不是參考日本的模式,在某一個範圍之下來有限度的開放,這個當然要有配套,因為還是有可能會有一些其他的副作用,或者是使用之後可能發生的狀況,我想我們會持續的跟大家討論之後…… 林委員月琴:部長,之前、前幾年你們也說要做,可是到現在都沒有,所以到底有沒有時程? 石部長崇良:時程?我們已經有開過幾次會議。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關於這件事情,我去年2月27號到任之後,3月份這個會議就開了,所以我們就啟動了所謂的我們要做的模式,從藥師的指示到醫師的共同照護,因為雙方其實都有看到,前面端是看到它的方便性,後面端是看到這個副作用,所以我們希望能夠…… 林委員月琴:署長,如果這樣的話,已經一年多了,所以我要問時程。 姜署長至剛:我們現在是在進行當中,整個研議的…… 林委員月琴:那什麼時候可以開始? 姜署長至剛:我們會用最快的速度往這個…… 林委員月琴:最快的速度是多久? 姜署長至剛:我們希望能夠儘快。 石部長崇良:我想跟委員說明,在這個配套沒有一起搭配的時候,我們不會貿然的把這個預告實施,我們盡可能在這個下半年把它做出一個最後的方案。 林委員月琴:下半年?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因為時間也很快。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接下來要問的是,部長,過去我們的菸害防制法主要規範的是使用,現在修法草案又進一步規範持有,我們很樂見,可是根據國健署統計,過去三年多來,各縣市衛生局查緝使用成案的違規案件只有三千多件,平均一天大概不到4件,如果扣除我們的販賣案件的話,真正吸食電子煙而被取締的人數,平均一天恐怕只有一、兩件,可是如果現行的實務做法是請警政機關協助去做查緝,之後再發函給衛福部去做處罰,我想請教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如果今天民眾檢舉有人持有或是使用電子煙,可是等到衛生局的人到場,違規人搞不好就已經離開了,那這個案件要怎麼處理?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事實上在修法之後、菸害防制法修法之後,迄今近三年的時間,實體去查的案件就超過100萬次,所以我們在各縣市衛生局都有特別的補充人力,為了這個案子,我們一年也編了大概1億906萬去補充專門做這件事情的查緝人員的人力,當然還是有可能不足,所以也搭配其他的…… 林委員月琴:我問的是,如果衛生局的人到場,可是違規人已經走的話,你要怎麼處理? 石部長崇良:比如說如果修法之後,我們就會跟警政單位大家一起看現場還有沒有可能循跡繼續去查。 林委員月琴:甚至執法人員…… 石部長崇良:主要是從製造販賣端我們會去溯源。 林委員月琴:假設執法人員到現場,因為電子煙、加熱菸本來體積就很小,如果放在口袋、包包,你也沒辦法說要搜身,那你們又會怎麼處理? 石部長崇良:如果有相關的證據,就是他已經可能有持有,還是什麼的時候……還是可以處理,就是要有相關證據。 林委員月琴:所以我建議你們要跟警政署好好討論怎麼去做。 石部長崇良:是。 林委員月琴:部長,近年來電子煙快速的滲入校園裡面,也越來越嚴重,根據教育部的校安資料通報,高中以下學生涉及攜帶或使用電子煙的案件,112年只有237件,可是114年的時候已經增加到1,672件了,短短三年就增加了7倍,到115年5月底,案件已經達到去年的6成,才短短5個月就已經達到去年整年度的6成。而且也常常聽到學生在講說,學長說電子煙可以舒緩壓力、大家都在抽,我不抽就是沒辦法融進團體、我覺得抽電子煙很帥。所以我覺得除了查緝跟裁罰之外,有沒有跟教育部去做討論?你們有沒有辦法提供一些針對不同年齡層的教材,讓孩子知道電子煙的不安全性是什麼,而且可能會造成尼古丁成癮,甚至會造成接觸其他毒品的入口。部長,你們有在做嗎? 石部長崇良:有,我們另外跟教育部有推動一個校園的菸害防制計畫,也協助教育部在相關的課程內容裡面有一些素材,包含電子煙的危害,這些有納入在教材裡面,也跟教育部有這個…… 林委員月琴:好,我們非常樂見,到時候看我們進步的效果是如何,到時候是不是可以請您提供一份報告給我? 石部長崇良:好,可以。 林委員月琴:部長,這次菸害防制法修法新增規定,對於違法的類菸品,無論何人持有的話就是沒收或沒入,立法目的我非常支持,就是希望不要讓電子煙再回到學生手上。可是上個禮拜我到毒防中心去請教第一線的實務的時候,他們的反映是,目前學校如果發現學生攜帶電子煙,大都是由老師暫時保管,再通知家長到校領回,可是實務上卻一再發生這種狀況,就是家長把電子煙帶回家後又給小孩,因為有些家庭並不覺得這是問題,隔天孩子又帶到學校來,就是一直在沒收、一直在帶回的惡性循環。所以想問部長,未來老師在校園發現學生攜帶電子煙後,正確的處理流程到底有沒有規劃?是老師暫時先保管,再交由衛生局?還是由警察、地方衛生局、單位到校辦理沒入? 石部長崇良:有,我們現在也跟教育部重新討論這個流程,所以他只要先暫時保管,之後就會改通知我們衛生局的稽查人員,那就變成沒入了,所以這個會搭配著。 林委員月琴:所以我覺得要儘快把流程規劃好。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謝謝部長,接下來請林俊秀署長。 我想請教署長一些網路販售電子煙的議題。因為現行菸害防制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一條是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的罰則,這次修法增訂了第十五條之一,有關網路平臺業者的責任,要求網路平臺對違法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但如果是一般民眾自己上傳的內容,它跟商業廣告到底要怎麼區分?如果有人在IG、Facebook分享自己抽電子煙的照片、影片,甚至介紹電子煙的口味,這些到底算不算一般使用者生成的內容,還是屬於應該受到管制的廣告?平臺的下架責任的界線在哪裡? 林署長俊秀:UGC的部分目前還沒有認定是廣告。那…… 林委員月琴:那可以這樣做嗎?就這樣大肆在網路上去分享。 林署長俊秀:不過這個按照菸害防制法,如果是違法的話,平臺業者是需要配合下架的。 林委員月琴:那我再進一步問,針對第十五條之一所規定的,平臺業者要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理機制,甚至提到要主動監測,那麼平臺下架責任的界線到底在哪裡?是沒有主動下架就會受到處罰,還是被動通知,不下架才會受到處罰? 林署長俊秀:目前我看到的條文是它有避風港的規定,它只要善盡善良管理人和下架的義務,是不會被處罰的。 林委員月琴:這是針對商業性言論,還是一般民眾上傳的內容都會去做? 林署長俊秀:目前UGC的部分其實我們也有掃描,如果違反相關規定的話,我們會移請相關作用法主管機關去處理。 林委員月琴:好。 部長,我再問你,這整個條文看完,我還是不太清楚平臺的責任界線到底在哪裡。這些都是未來執法的核心問題,國健署是不是能訂定一個基準?否則今天數發部要做,或者是你們要請誰來做,如果有一個執法的指引,可以讓平臺業者、民眾及第一線執法人員都有一致的依循標準。 石部長崇良:好,跟委員說明,這分兩塊,一個是一般所謂的電子平臺,對於電子平臺,我們會加重電子平臺業者的管理義務以及配合的責任,剛剛提到的,它必須善盡管理責任,要建立自己的類似screening的機制。我們現在其實有一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事項,修法之後就會變成授權的法規,這個我們在今年1月13日已經發布了,就是執行菸害防制法監測網際網路案件應注意事項,那就是要求業者搭配的義務準則,另外是個人的部分,剛剛委員特別提到個人…… 林委員月琴:對。 石部長崇良:個人在自己的IG或Facebook誘使別人吸菸,或者是有促銷行為的話,一樣會有菸害防制法的罰責。 林委員月琴:我覺得還是要有一個裁罰的基準,讓人家有所依據。 石部長崇良:是。 林委員月琴:最後還是希望負責查緝的單位必須要有查緝的準則跟執法的指引,請衛福部會同教育部訂定一些校園查獲電子煙的標準作業程序,同時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有關避孕藥管制的影響評估報告。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我們照辦。 主席:謝謝召委的發言,也謝謝官員的答詢。 下一位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9時37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想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部長,因為我看到這張「台灣好生活」的圖卡,所以知道你週末要出席這個活動。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菁徽:但我現在要跟你說,你知道昨天發生什麼事嗎?昨天下班時間,教育部的小編還在辛苦,他把教育部的社群變成部長自己的社群,等一下你有休息時間的話可以看一下,他正在被「大出征」當中。鄭英耀現在已經是全國老師的公敵,我不知道你跟他同臺會不會被波及。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我是想問你,你到場以後會不會突然宣布什麼新政策,或是說最近都不審預算,什麼津貼發不出來。這種話我也建議你不要講,因為最近講了都會被嘲笑。你回答我,你會不會講? 石部長崇良:不會啦!我們主要還是做政策的說明,就是我們最近有一些新的政策,其實也都已經公開了,只是不一定所有的人都清楚,所以我們是利用這個機會來跟民眾做宣導。 陳委員菁徽:所以我們大家都可以找你來宣導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歡迎。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會宣布最近那18項政策,是不是?我都會看直播喔! 石部長崇良:不會18項,因為不是本部業管的我不會講,我們主要還是提到我們有一些新的政策,比如說我們7月1日開始全面補助新生兒的篩檢,這些要讓大家清楚,另外還有一些我們增加補助產前遺傳諮詢等等。 陳委員菁徽:好,那我就問你:你的高鐵票是莊競程出的嗎?因為他以前也造謠說會辦不出護照,外交部還出來澄清說有預算,辦護照沒問題。 石部長崇良:沒有…… 陳委員菁徽:你的高鐵票是他出的嗎? 石部長崇良:不是、不是。 陳委員菁徽:你自掏腰包?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是我自己…… 陳委員菁徽:有隨行秘書要跟你去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沒有。 陳委員菁徽:你的投影片和發言稿是公務員幫你寫的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平常就有這些宣傳稿,包括一些懶人包等等,就把它拼湊、拼湊,這樣子啦! 陳委員菁徽:我還是提醒你一下,因為當天應該會有人「堵麥」,問鄭英耀問題,希望你不要被波及。 石部長崇良:我一定謹言慎行,請委員放心。 陳委員菁徽:希望你不要跟著被出征。 接下來,你們之前發了一個新聞稿,說現在電子煙的下架率已經有99.8%了,這個數據好像跟大家的感受度不太一樣,請問你的分子、分母是什麼?是怎麼計算出來的? 石部長崇良:這個要跟委員說明,所謂下架率的概念是說,我們跟數發部有合作在做網路巡查、AI巡查,發現有電子煙等關鍵字,就會進行下架或者是遮蔽,分母是在網路巡查上有通報的、抓到的案子…… 陳委員菁徽:誰通報? 石部長崇良:這是跟數發部合作…… 陳委員菁徽:要數發部通報哦? 石部長崇良:不是,他們會傳訊息給我們,就是他們會去做網路的巡查,巡查之後發現有疑似,因為主管機關是我們,所以對疑似的部分就會先移給我們,我們迅速判斷這是違法的,就需要遮蔽、下架等等。 陳委員菁徽:你們這個數據是否方便在一、兩週內給我們參考?因為…… 石部長崇良:可以、可以,沒問題。 陳委員菁徽:因為我想知道99.8%是怎麼算出來的。 石部長崇良:好。就是說我們查了大概108萬疑似,然後裁處…… 陳委員菁徽:108萬? 石部長崇良:對,裡面屬於網路的是三萬五千多件,下架的是3萬5,700……詳細數字我們會提供…… 陳委員菁徽:108萬,最後是…… 石部長崇良:這是3年的時間啦! 陳委員菁徽:3年查108萬,然後下架3萬? 石部長崇良:不是,108萬是包含實體稽查和網路…… 陳委員菁徽:比如說在海關? 石部長崇良:對、對。然後網路的部分是…… 陳委員菁徽:所以3年來你們下架了3萬? 石部長崇良:網路的部分我們是從去年才開始進行的,就是114年1月到今年5月,網路監測到的一共是三萬五千多件,然後下架了…… 陳委員菁徽:99.8%嘛! 石部長崇良:對,99.8%指的是這個。 陳委員菁徽:那我跟你說,昨天我隨便在網路上……現在我也歡迎在場的人搜尋「電子煙」,隨便都買得到。我昨天就看到各種口味、各種名稱,琳瑯滿目,標榜一些五花八門的,還可以加LINE購買,看起來真的很不像下架率99%,我本來想下單,但是怕拿來這邊質詢被你罵,也擔心被詐騙。你要不要自己查查看? 石部長崇良:好,我自己查查看。 陳委員菁徽:看看符不符合你說的下架率! 石部長崇良:如果有這個情形,我們立刻就會去處理。 陳委員菁徽:好,那你等一下搜尋看看。 石部長崇良:我們等一下再搜尋看看。 陳委員菁徽:我們再等你兩週內交過來的數據。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菁徽:再來,對於持有電子煙最重罰10萬,你們說要設一個月的緩衝期,緩衝期間不會開罰,希望大家把自己的違禁品拿過來回收,主動繳回,避免觸法。我想問一下你們回收桶的設計是什麼樣子,會不會有人回收,結果又有人把它拿出來? 石部長崇良:其實這在新加坡有執行的先例,所以我們有參考,現在也在跟環境部討論,因為這裡面有電池的問題,所以會有安全的問題,因此我們的設計一定是只進不出,不會隨便又可以帶回去…… 陳委員菁徽:第二個問題是,你有沒有問過法務部的意見?關於這些違禁品的回收,他都已經知道手上拿的是違禁品了,按照人性,最簡單的方式不就丟到垃圾桶嗎?你要用什麼誘因讓他們願意回收? 石部長崇良:好問題。 陳委員菁徽:那你要不要問一下法務部? 石部長崇良:應該這麼講…… 陳委員菁徽:今天如果宣布有個新興毒品,所以我們希望有1個月緩衝期,請大家把這些違禁的新興毒品繳回來,你覺得法務部會告訴你什麼? 石部長崇良:當然我們的目的就是希望不要隨便棄置,因為目前在法還沒有通過之前,持有當然是沒有罰則,所以我們希望趕快啟動、鼓勵大家拿來我們的回收桶,不要亂丟。 陳委員菁徽:你可能要有鼓勵方案…… 石部長崇良:鼓勵方案。 陳委員菁徽:不然一個小朋友為什麼要冒著風險,讓家長或是老師知道他手上有一個違禁品?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研議看看怎麼樣讓他能夠…… 陳委員菁徽:你問一下法務部好了,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菁徽:再來,我週末參加了一個兒童死因研討會,看了非常難過,當然,因為您是急診出身的,所以您一定也知道近5年總共有286位嬰兒猝死,高達八成跟睡眠環境、家庭安全有關,那就是229位,裡面最大宗的就是呼吸道的遮蔽還有睡眠環境不安全,看了是非常的傷心,因為這些家長並不是不愛小朋友,他們只是不知道原來家裡有這麼危險的環境,也不知道應該怎麼做。這個你都很懂,所以我稍微快速講,第一多當然是因為柔軟的棉被遮到他的口鼻,再來是他滾到床邊的這些縫隙,以致於沒有辦法掙脫、翻身,還有是一種是因為一直哭,所以爸媽就把他順勢抱過來,跟大人在床上一起睡,就把他蓋住了,所以這些猝死的風險很多時候都是因為父母不知道哪一些日常照顧其實存在危險,相信你應該也知道。 在芬蘭,政府會發給每一個寶寶一個芬蘭箱,當然裡面會包括一些育兒的用品、物資,或是教育的文件、家庭支持,這就是他們的一個政策,包含工具,兩個combine在一起,這個箱子就變成很簡易的睡眠空間而且不貴,查了一下,現在不到臺幣300塊,很多私人公司已經有在贈送了。你看統計起來,6年有兩百多位寶寶因為這麼無辜的原因猝死,在這邊具體給你建議,第一、你再想想裡面的物資,但是會不會覺得一個家庭送一個芬蘭箱,其實也不會很貴?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評估看看。不過就像委員所提到的,意外確實占新生兒死因一定比例。對於新手爸媽的一些育兒指導,過去我們是從兩個管道,一個是0到3歲有幼兒專責醫師,他可以提供育兒指導跟必要的訪視。這是第一個。 陳委員菁徽:對,但現在都是申請。 石部長崇良:當然那不是強制的,而是有需要就提出。第二個是我們去年開始也有培育育兒指導員,去年只針對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為對象,今年開始我們把它擴大到從懷孕7個月以上到6歲以下的爸媽,當然以1歲以下優先,再擴大…… 陳委員菁徽:好,我講一下…… 石部長崇良:不再受限於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我們未來會逐步擴大…… 陳委員菁徽:我給你一些建議,我們研究了一下芬蘭的醫療保健跟兒童福利政策,他們是明確的入法,所以每一個小寶寶出生前就會有育兒指導員帶著芬蘭箱去訪視,包括看他家廚房、浴室或者是睡覺的環境有沒有什麼問題,在出生前就去,出生後再去一次。當然你現在可能覺得育兒指導員還不足,但你幫自己訂的KPI,我也覺得有點低,畢竟少子化,115年到119年從5%到50%,其實有點低。我想建議您,育兒指導員除了脆家、中低收入戶,還要再加上早產兒的家庭以及高風險妊娠,比如妊娠糖尿病、妊娠高血壓等等,最終是希望擴大到所有家庭,1個月內可不可以研擬? 石部長崇良:很謝謝委員提醒。當然我們的量能現在還有限,所以是逐步,我們今年編的預算將近九千多萬,明年希望再爭取更高的經費來支持育兒指導員。但是在有限的資源下,我們來訂一些priority,像剛剛您提到的哪一些優先,同時先從新生兒開始,因為現在訂的範圍很大,6歲以下都可以來申請,就先從新生兒開始。 陳委員菁徽:其實有個重點,出生前去看一次是非常重要的,所以你應該把育兒訪視員……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好好來研究一下,包含您提到芬蘭箱的概念,等於第一次訪視有個伴手禮的概念。 陳委員菁徽:對,就增加誘因,讓他會願意接待你,也希望你的KPI可以訂高一點,因為現在每年一、兩萬在掉,雖然你訂5%、10%,但人數是越來越少的。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先針對1歲以下,就是先從新生兒開始,把優先順位再調一下,先聚焦在新手爸媽。 陳委員菁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發言、謝謝部長的答詢。 下一位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9時49分)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政府部門的同仁,大家好。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早。 邱委員慧洳:部長,我想跟你請教電子煙修法相關的問題。我想請教一件事,之前電子煙本來只處罰使用,當然就是因為它的載具讓依脫咪酯附著於上、到處橫行,我們要杜絕這個問題,所以現在就是連持有的行為態樣都網羅進來了,從法律修正通過之後,如果持有就會被處以3萬到10萬的罰鍰。 現在有一個問題,請部長看一下PPT,電子煙跟加熱菸的外觀其實有高度相似性,所以民眾可能難以區分,今天如果持有電子煙已經變成要處以3到10萬的罰鍰;如果是持有合法的加熱菸,當然就不用罰,這樣會不會讓民眾沒有辦法辨識,以致於誤觸法網?我舉一個例子,如果我的朋友送我一個禮物,他送的是電子煙,但是我打開來看,依我的辨識能力辨識出來的是加熱菸,這個東西我也收受了,現在就在自己的支配範圍之內,其實就是持有。請問如果按照法律的依據,這樣不就是持有?如果被破獲,不就是要處以3萬到10萬的罰鍰?部長知道我想凸顯的問題是什麼嗎?就是民眾辨識的能力,請問民眾有足夠的辨識能力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儘量加大宣導,因為加熱菸基本上有菸柱,要吸的時候還是像傳統香菸一樣有菸草,電子煙其實是沒有菸草的…… 邱委員慧洳:理解,那個是內部的構造…… 石部長崇良:對,那是不一樣的,使用起來就知道。 邱委員慧洳:內部的構造也許有一些差異,因為我們每天都在關心這個新聞,所以我們會知道內部的差異,但是有一些民眾未必會掌握到這麼精細的資訊跟專業。部長剛剛也提到了,就是教育宣導,所以能不能有一些辨識的方法、辨識的指引,透過一些文宣品或影片的方式來加強民眾的認知?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來製造各式的素材,包含對校園及一般大眾,我們來…… 邱委員慧洳:對,多元的管道。另外想請教一件事,現在持有電子煙已經變成要處罰了,第三十七條之一的罰則如果上路之後,我相信當然就要按照3到10萬這樣的遊戲規則來處理。我也注意到衛福部有給予1個月的宣導期,就是如果法律正式上路之後,在一個月之內如果還持有的話,只有沒入,不處以罰緩,但是換言之,一個月之後如果持有的話,既沒入也處以罰緩,我現在的問題就是,在我的解讀上,一個月就是過渡期,一個月就是宣導期,一個月的宣導期會不會太少?因為畢竟不是每個人都在注意社會脈動、注意新聞輿情、注意修法的結果,一個月的宣導期會不會太短? 石部長崇良:好,屆時在逐條的時候,我們大家可以來討論,不過我們現在已經開始在整備、開始宣導,好像這個禮拜……明天我們就會跟縣市衛生局來討論,怎麼開始設點來回收,因為我們也不希望他亂丟啦! 邱委員慧洳:是,就如同菁徽委員剛說的…… 石部長崇良:一下子就亂丟造成環境的污染也不好,所以我們明天會跟衛生局來討論,我們就會開始來想辦法看怎麼開始讓它回收,現在就可以開始做,不用等到法律通過,現在就可以開始來宣導。 邱委員慧洳:對,所以您的意思就是說一個月的宣導期可以再往前拉,現在其實就可以宣導啦。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當然再評估一下,就一個月,因為畢竟持有已經變成要處罰了,如果觀念上沒有接受到新資訊,有可能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就變成要被處以三萬的罰鍰,所以思考一個月的長度,讓民眾對於法規的適應期能夠有足夠的時間。 石部長崇良:好。 邱委員慧洳:接著第三個問題就是想要請教部長,因為現在入境的旅客如果攜帶電子煙的話,現在當然持有電子煙就會處罰,第二十五條之二就是貴部提出來的草案有區分如果是少量的就是行政罰,二十萬到一百萬,如果是非少量的就是刑事責任,就是第二十五條之一的規定,有刑事責任,然而少量跟非少量的區別,這裡建立出來的標準,就是五條跟不多於500克,現在重點來了,就是你現在在海關,剛剛其實有委員提到,我們這些查緝人員有辦法辨識電子煙跟加熱菸的區別嗎?這是第一個問題,因為它們的外觀其實長得都一樣,當然也許查緝和執法的人員未來會有專業訓練,也許也說不定。 但現在重點來了,第一、他們有沒有辨識的能力;第二,即使他們有辨識的能力,剛剛委員也有提出來,它的體積非常的小,我們來看一下這個行李箱裡頭一大堆東西,這麼小的電子煙怎麼大海撈針或者是把它定位出來?這是我們的疑問。再來,其實國門的人流非常多,如果真的要雷厲風行來貫測這樣一個條文的話,海關有沒有足夠的量能,不管是在人力上或設備上?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當然我們會加大宣導,避免國人觸法,不過目前在海關的部分,電子煙已經是違法,現在就在查了。第二個,加熱菸其實在菸害防制法裡面叫做指定菸品,所以指定菸品我們沒有核准的,那個也是違法。 邱委員慧洳:理解、知道。 石部長崇良:所以幾乎在海關這兩類都是一起查的,目前已經在做了,我們也有跟關務署討論過。 邱委員慧洳:它體積小,目前有在做,查緝上有困難度嗎? 石部長崇良:他就是先用X光先掃描,有疑似相近的才打開。 邱委員慧洳:所以初篩是用X光,然後打開? 石部長崇良:對、對。 邱委員慧洳:如果他的行李箱裡頭例如有5支,你們有完全找出來的能力嗎?還是會漏東漏西,5支變4支? 石部長崇良:因為如果有一支被掃到,它就會被打開,做完整的檢查。 邱委員慧洳:完整的檢查,如果這樣翻箱倒櫃,體積小是沒問題的? 石部長崇良:可以,我們海關的同仁都很優秀。 邱委員慧洳:是,請說明一下,因為這個差之毫釐,失之千里,5支的話,其實就是二十到一百萬的罰鍰,如果是超過5支的話,第二十五條之一就是刑事責任,所以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郭組長寬淵:報告委員,在電子煙和加熱菸的部分,其實我們從107年就開始查緝電子煙,我們都有做教育訓練,如何區別電子煙跟加熱菸,哪些是屬於健康風險評估過的,這個我們都有做教育訓練,所以請委員放心,剛才講到如果你查到一支的話,當然我們就會全部開箱去搜索是不是還有攜帶其他的菸品這樣子,以上簡要說明。 邱委員慧洳:所以幾支都有辦法精確的掌握嗎?因為以前是還沒有規定5支是行政罰,6支是刑事責任,現在其實真的一支之差,法律效果有可能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郭組長寬淵:是。 邱委員慧洳:對啊,所以這方面是不是可以會後給我們一個你們有能力查緝的說明? 郭組長寬淵:OK,沒有問題。 邱委員慧洳:好,再來請問一下第四個問題,當然我們還是有興趣來討論第二十五條之二,如果你第一次被查緝到少量的,處理方式就是行政罰,處以二十萬到一百萬,但是你們的第二項提到如果一年內再犯的話,就會是刑事責任,我現在這邊有一個圖,我很好奇的來請問部長,如果這個旅客第一次在海關被查到,然後他所接受到的結果就是行政裁罰,我想這個行政裁罰的機關是衛生局,這些資料也在衛生局,如果現在這個旅客一年內又再犯了,再犯的當下,請問一下,你們有辦法去掌握到他的前案紀錄嗎?因為有前案紀錄的掌握,你們才有辦法移送檢調,請問這前案紀錄如何掌握?資料的勾稽系統存在嗎?請說明。 石部長崇良:我們應該跟關務署這邊會有資料的交換,主要的紀錄還是會在我們的衛生系統裡面。 邱委員慧洳:對,但是在那個當下,例如當下他已經在翻箱倒櫃了,結果發現就是有5條,有5條就已經不是單純的行政裁罰,就已經是一個刑事責任了,如果你們沒有前面資料的掌握,請問當下你們怎麼做出決定?要怎麼處理這個個案?因為你們的第二項就提到在海關如果一年內再犯,因為這就是海關在第一線發現的,而一年內再犯就是刑事責任。 石部長崇良:他是移送啊! 邱委員慧洳:不是,你們當下怎麼知道他有前案?我說當下在檢查的時候…… 石部長崇良:不、不、不,關務署查到的,是先把這個案子移送,還是到當地衛生局去開罰的,所以他的系統還是在衛生局…… 邱委員慧洳:送到當地衛生局,但是衛生局怎麼開罰?因為按照你們的法條,它不是行政罰,按照你們的法條,他一年內再犯已經是一個…… 石部長崇良:如果涉及到刑事的話就會移送檢調。 邱委員慧洳:所以意思聽起來不需要系統的勾稽? 石部長崇良:我們還是有,因為你第二次才會涉及到刑事,所以衛生局發現這個是第二次的,他就移送到檢調了。 邱委員慧洳:對,我知道,但我的意思是在海關的當下,他在判斷這是第幾次的時候,如果沒有系統的勾稽,你怎麼會知道? 石部長崇良:不會,海關是直接先移送衛生局。 邱委員慧洳:所以不需要掌握前案紀錄,他直接下一個動作就是移送衛生局? 石部長崇良:對、對。 邱委員慧洳:然後就交給衛生局,再做進一步的判斷。 石部長崇良:衛生局的系統裡面有,如果他是第一次,就開罰他,罰單就給他,如果他是第二次,那就移送。 邱委員慧洳:好,現在一個問題就是,這個需不需要把它落在條文?例如前項情形經關務署通知衛生局,由衛生局……就是涉及刑事責任由關務署……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這個法有一個主管機關,有中央主管機關跟地方主管機關,所以地方主管機關是衛生局,有關他的開罰,我們這裡所有的行政罰的開立是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邱委員慧洳:了解,所以我現在理解了,就是交給地方衛生局去判斷。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好,我再問一個問題,一年內再犯走刑事責任,如果這個人不是一年內再犯,是兩年再犯,請問他1年8個月後拿了5支進來,請問一下效果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就是已經超過一年以上。 邱委員慧洳:對,它的效果什麼? 石部長崇良:還是行政罰,到現在的設計。 邱委員慧洳:還是行政罰,可是你們的立法理由是說因為第一次不知情,國外合法、國內非法,他不知情,所以給他一個空間,再犯才能走到刑事責任。問題是你們的立法理由跟你現在的答案牴觸,他如果兩年後再犯,其實他已經不是再犯了,對於這樣的一個案例,卻只是走行政罰會不會有輕重失衡的問題?這是我的疑問。 石部長崇良:我們當然在立法設計的時候考量的是自用跟販售意圖,如果量大,你就是有販售意圖,所以我們把它當成是販售,所以那個是刑事罰。 邱委員慧洳:對。 石部長崇良:自用的部分,我們認為5支以下好像是自用,所以初犯的話行政罰,累犯的話再刑事,但是這個時間內,我們是用一年…… 邱委員慧洳:你們有設一個期間就有點奇怪。 石部長崇良:對,我懂,我們再來研究看看。 邱委員慧洳:所以也要再研議一下嗎? 石部長崇良:要進入逐條的時候,我們再…… 邱委員慧洳:也要研議一下,因為會有這個漏洞。我們現在請衛福部一個月內提供資料,針對這些辨識的指引,剛剛部長也說到文宣品這些可能有民眾版,還有專業版給這些執法人員使用的,還有就是邊境查緝的能力,到底其量能的現況情形,還有未來要改進的地方,這個勾稽系統部長覺得不需要嘛? 石部長崇良:不用,因為只有一個…… 邱委員慧洳:因為就是移送給…… 石部長崇良:對,地方衛生局。 邱委員慧洳:地方衛生局再根據他是第幾次,再來做下一步的動作。 石部長崇良:對、對、對。 邱委員慧洳:好,以上理解,謝謝部長,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邱委員。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發言,也謝謝各級官員的應答。 下一位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3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及姜署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姜署長。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早。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昨天爆發了非常重大的食安事件,中聯油脂在4月分出產的一批油脂出現了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四倍,這件事情我覺得非常嚴重,主要是它的量非常大,因為它有1,300公噸,1,300公噸是什麼概念呢?如果一瓶瓶裝油是1公斤的話,這等於是130萬桶,非常非常龐大,而這家廠商每日加工可以高達3,000公噸黃豆,每日精煉600公噸的油品,年產量是21萬公噸,這個是網路上資料所顯現的,所以他是國內非常大的一間生產油脂廠商,在這樣的情況底下爆發這麼重大的事件,這個是4月分他所生產的油,4月4號製造,4月8號、10號出貨,6月30號通報,我要問部長跟署長,到目前為止,這1,300公噸的油已經有多少被使用?多少下架? 石部長崇良:下架的部分,我們現在已經全面啟動下架,因為它的日期比較早,製造日期是4月4號,就是今年115年4月4號。 王委員育敏:會不會多數已經被使用完畢了? 石部長崇良:應該都已經賣出了,所以我們現在要透過…… 王委員育敏:所以現在下架量是多少?到目前為止,還有存量有下架的,有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幾乎都是在市面上要去回收了,變成要去回收。 王委員育敏:對。我說你們現在掌握到市面上的量還剩多少?還是其實已經使用完畢?因為是4月分到現在已經快3個月了。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是昨天7月1號發布批次跟日期,所以我們還要再統計……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還沒有掌握到多少數量? 石部長崇良:對,還沒有,多少回來…… 王委員育敏:這件事非常重大,這等於是130萬桶1公斤裝的話,那它輻射的範圍我想每一個縣市大概都有了,其實讓大家最擔心的是,這樣有問題的油品若流入了校園在我們的營養午餐,很多孩子其實也都吃下肚了。所以這麼重大的食安事件,我們要關注的是,第一個,它的污染來源到底來自於哪裡?這麼大的油品廠基本上它的品管應該要做到非常嚴格才對,因為一爆發就是輻射出去,範圍非常廣,目前為止,你們掌握到的,第一個我要問的是,它的污染來源是什麼?為什麼會超標四倍這麼多?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個事件我們已經先初步掌握到的是,他在4月的第一批其實是有驗的,有驗大豆原料跟他的油品,當時候的檢驗報告是合格的;事後出貨給他的下游,是下游通報說他驗出的好像是超標,所以才回頭再去檢驗第一批剩餘的原料,然後才再驗出,因為又過了一段時間,所以到底是因為時間的關係還是製程上面哪邊出了什麼問題,現在正在釐清當中。 王委員育敏:所以還沒有查到真正的原因。 石部長崇良:這個過程應該是溫度啦! 王委員育敏:過高?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產生跟溫度有關係,所以我們巡廠也會教育大家在用油品的時候,溫度不要過熱、過高,因為都有可能會產生。 王委員育敏:所以不是中聯油脂自己發現的,是他下游的廠商? 石部長崇良:對,因為我們有3級品管,他自己驗、他有驗,他的報告第一次是合格的、是符合標準的。 王委員育敏:真正他發生的原因,我要求食藥署要好好去查明原因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會的。 王委員育敏:因為如果你不找出真正的原因,聽起來很可怕,他稍微一個品管不慎,輻射下去都是這種上千公噸油品的污染。 石部長崇良:對,跟委員說明,我也是要求一定要找到原因在哪裡,才能夠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這個我們一定會把它……因為食藥署也已經在找這些相關油品的專家在研究,到底是製程的哪一段出了什麼問題?這個應該不是污染。 王委員育敏:是製程嘛! 石部長崇良:是製程,對。 王委員育敏:是方法出現了問題。 石部長崇良:是哪一段?因為這個過程也蠻長的,我們一定會把它弄清楚,然後會發布結果…… 王委員育敏:好,我要求要這個調查報告。 石部長崇良:然後去要求其他業者也同樣要注意這樣的類似情形。 王委員育敏:沒錯,因為這個涉及到油脂,大家每天都會吃到的。 石部長崇良:是,我們很重視這個事情。 王委員育敏:食安品質的把關要特別嚴格。第二個,我要講的就是,業者自稱他是符合規定的,因為只要半年驗一次就沒有問題,他昨天自己發出來的聲明說他是有符合規定,半年驗一次就可以。但是我今天就要跟部長及署長討論食安法第七條,第七條其實有授權你們再去訂一個辦法,就是他們到底要怎麼自行監測,然後是自行或委外檢驗。但是現在在食藥署的QA裡面,你們是說使用油脂最低檢驗週期為每半年或每批至少一次,這個業者是說他有做到每半年一次,他自己還提升到每季一次,但是還出了這麼嚴重的問題。我的意思是說,像這樣一個大規模的油脂生產商,你們在相關辦法裡面並沒有去分業者規模大小,還有供應量大小,你們去加嚴或者是要求他自己抽驗的頻率,這個是事後,事後都已經賣出去了,大家吃下肚了才發現。是不是應該要改成每一個批次?在某一個情況的底下,他這麼大量的油脂應該是每批次要送驗,而且送驗之後合格再出貨,才不會像這次,我覺得影響範圍太大了,是不是應該要檢討?這個部分再加嚴?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委員非常專業的說明,其實每一批次……這次剛好是批次合規出去的,因為業者對於裡面的標準非常非常在意,所以下游要用他的油的人自己也再驗了一次才知道,知道之後回饋回來,他很負責任的又去把自己剩下的油再驗,所以我們評估起來的確是製程上面,因為長期的製程都沒有問題也沒有修改,他們自己覺得怎麼會有這種現象出來,所以有提到會不會哪一個環節裡面的溫度控制得不夠好,或者是連續製造裡面的某一些製程的某一小段,所以他們為了這件事情會做的事情是,在關鍵的時刻就會把現在試紙的方式及早去做自我檢測。 因此我們看到的是,我們對於油品的要求非常嚴格之下,業者也非常警醒,前端驗合格放出去,後端使用端持續在承接油品的時候也再次驗,一有異常回饋,回饋再確定,確定異常就通報。所以我們看起來通報是這樣的結果之下,我們現在要做的事情是要把整體現在的擴及面……因為油品的源頭有點異常、不符合,雖然這個是慢性致癌風險,它的風險在我們管理上面只要超過,我們不希望民眾長期是這樣的風險,因此只要超過就要把它回收回來是我們的責任,那我們會把後續要如何把相關回收狀況,以及製程上面異常,也都會做最後期的報告。 石部長崇良:我跟委員說明,委員剛剛提到是不是對於生產量大的逐批檢驗,這個我們可以來研議,但是我覺得先去釐清這一次的問題在哪裡,免得…… 王委員育敏:都要、都要。 石部長崇良:其實他有驗,但是後面卻還是發生問題,所以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在哪裡來補強,這個等我們都調查清楚之後,我們再來提檢討。 王委員育敏:我要求這兩項都要改善,第一個就是這一次出問題的原因,整個製程一定要找出真正的原因到底發生在哪裡;第二個,這個也是業者自己講的,他自己這個事件之後,他說以後他要每批驗,他驗完之後沒問題才要出貨。所以代表他自己也有看到這樣的疏漏,因為你們現在寫得非常地鬆,我要求你們要研訂一個辦法,就是找原因是一個,但是另外針對這種量很大的上游原料供應商,我覺得你們不要有模糊的空間,你們現在是規定每半年或每批都可以,當然自我標準比較鬆的,他每半年是符合規定,他完全沒有違法,但這是在管理上面,我覺得你應該要分影響的範圍大小來加嚴相關措施,這種量這麼大的就是每批,不應該是每半年,我覺得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從源頭把關,要不然如果再發生一次重大食安事件,是從源頭發生,他又管理不好,他說我半年驗,但是貨已經出了,如果是這種怎麼辦?因為你在法令上是沒有明定的,所以我要求部長跟署長,你們回去要在相關辦法裡面再去訂一個更仔細的把關標準。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會併這個事件的調查結果,一併來檢討後續的管理措施。 王委員育敏:好。接下來就是這次的電子煙部分,我特別要講一次性電子煙的問題,我不知道部長了解多少,一次性電子煙是對於未成年戕害最大的,2025年有一個研究發現,這種一次性電子煙因為是低價,比較容易入手,幾百塊,長得又像玩具,然後免充油、免換彈,使用門檻低,所以在校園裡面是很容易去分享的,但是這樣的一次性電子煙跟那種比較貴的電子煙比起來危害性更大、重金屬含量更高。這個調查報告裡面就提到,這種一次性電子煙一天的鉛釋放量高於傳統紙菸,比20包紙菸的量還要高,還有它有的裝置的鎳超過致癌風險的限值,有的是銻超過致癌風險的限值。 我想問國健署,你們現在稽查到的電子煙裡面,一次性電子煙占的比例有多高?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再進一步去了解…… 王委員育敏:沒有掌握?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是衛生局這邊查的,過去的統計可能沒有去區分是否為disposable,所謂disposable就是一次用完就丟的這種,跟refillable的分別,我們再來看看能不能分得出來。 王委員育敏:好,這個部分真的危害很大,所以你們絕對要加強查緝。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網路的部分,剛剛也有委員提到,你們說下架率很高,但是我要告訴部長的是他上架率也很高,抓不勝抓,你一屏蔽之後,他馬上又上架。所以這件事情,我們這次除了修法之外,你看我們截到的圖,這都是在電子煙商城裡面隨便截就都有的,所以你雖然說下架率高,但是他的上架率也很高,坦白講,現在業者在這部分的把關也沒有那麼嚴格,他比較是被動式的,就是有來檢舉,那我就屏蔽,但是如果沒有被檢舉,你要上架就隨便上,所以才會產生這樣的情況,你根本沒有阻斷。所以這次的修法,我希望你們跟數發部要研究一個能夠進一步加嚴跟阻斷的方法,要不然你們沉溺於下架率很高,我要告訴部長,上架率也很高,你現在隨便上去看,也都還存在,這個怎麼辦?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這一次修法也是在強化平臺業者的責任,這個我們會來…… 王委員育敏:數發部有來,對不對?請數發部講一下,你們應該要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數發部的存在就是要比業者更厲害啊。 林署長俊秀:是,謝謝委員指導,我們也關心這個議題,所以我們在前幾天已經找Google來討論了,Google已經禁止所有的電子煙業者買廣告;第二個,如果有看到,他會快速配合我們下架;第三個…… 王委員育敏:所以Google願意主動地去做一些…… 林署長俊秀:對,廣告的部分,他絕對不會接受電子煙業者的廣告。 王委員育敏:是,那商城販賣呢? 林署長俊秀:販賣的部分,他會願意來配合快速下架。最後一個是比較正向的,他希望協助我們政府教育性的網站能往前提升,如果查電子煙,前面出現的第1頁通通是正向的電子煙防制網站,以上這三點我們已經跟Google談好,他已經承諾了。 王委員育敏:好,我希望數發部你們積極一點,在數位科技的部分,我們絕對要用最大的力量去攔截,因為這些都是跟我們的未成年人在兜售,我前面也有提到,這些重金屬對於未成年人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所以一定要用最霹靂的手段來阻斷,不要讓它在網路上面春風吹又生,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發言。 邱委員鎮軍:(10時18分),主席好,我們一樣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早。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我想請教一下,我最近在跑地方行程的時候發現一個問題,就是很多民眾還搞不清楚電子煙跟加熱菸的區別,有人以為兩個都合法,也有人以為兩個都違法,甚至搞不清楚現在到底怎麼管。我請教部長,衛福部有沒有規劃更清楚、更容易記的宣導方式?例如一句口訣或是一個簡單的圖卡,讓民眾一看就知道加熱菸跟電子煙的差別。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其實加熱菸還是傳統的煙柱,它還是有菸草,電子煙是煙油、煙彈,所以這兩個其實是不一樣。 邱委員鎮軍:所以有菸草的就是加熱菸?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菸草,但它不是直接用點的。 邱委員鎮軍:煙油的、液體的那個就是叫做電子煙。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因為很多民眾搞不清楚,因為有時候有人拿著加熱菸,人家就說那個是違法的,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讓民眾能夠更清楚,尤其是家長,因為家長可能會更不了解。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再加強宣導。 邱委員鎮軍:電子煙的部分,上一次質詢完之後,我看衛福部也很快地有動作,我們當然也樂觀其成,希望這個部分能夠儘快,快就是幫忙,要儘快來解決。 石部長崇良:好。 邱委員鎮軍:另外有一個問題我想請教,目前臺灣合法的加熱菸廠商有幾家? 石部長崇良:兩家,有14款。 邱委員鎮軍:是臺灣生產還是國外生產? 石部長崇良:都是進口的。 邱委員鎮軍:臺灣不是本身就有嗎?像是臺酒,他們不是都有生產菸嗎? 石部長崇良:他們在申請中,因為要通過健康風險評估,這個比較複雜,他們正在做試驗。 邱委員鎮軍:這樣看,他們有辦法申請嗎? 石部長崇良:現在已經在程序當中,我們也有給他一些建議,特別是他的一些試驗性資料應該要再…… 邱委員鎮軍:我請教一下,我們臺灣菸酒公司生產的加熱菸產品,他準備要出口還是在國內販售? 石部長崇良:他有兩個想法,一個當然是他也在申請國內的核准,所以他才會提出健康風險評估要來做申請;第二個,我知道的是他也期待能夠接受國外的訂單…… 邱委員鎮軍:進口跟出口有沒有什麼差,管制辦法有沒有一樣? 石部長崇良:不一樣,應該是說,他如果是要到其他的國家,等於是出口的部分,要符合當地國的法規規定,如果是在國內販賣的話,當然就要符合我們菸害防制法的規定。 邱委員鎮軍:所以他如果出口的話就不需要經過我們菸害防制法來管理就對了?他要符合當地法規嘛。 石部長崇良:對,理論上是要符合當地,但是在我們現行的法規架構上,這個地方不是很清楚,所以這次修法的時候也有委員提出分流的…… 邱委員鎮軍:部長,您的態度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我們參考了其他國家,確實有類似分流的做法,不過這個涉及到菸酒管理,這是屬於財政部的業管,到時候我們會一起討論。 邱委員鎮軍:菸害防制法第七條的健康風險評估制度,立法初衷是為了避免健康風險未經評估就貿然上市,這個主要是保護我們國人的健康,當然,如果是出口的話…… 石部長崇良:對,跟委員說明,就立法意旨而言,當然是對國內販售的要求…… 邱委員鎮軍:當然、當然,出口的部分還是要看當地的法規。 石部長崇良:所以對國外的部分理論上是沒有限制才對。 邱委員鎮軍:我們請財政部上來,我請問一下,109年到114年,臺灣菸酒投入了2.7億元建置加熱菸生產線,請問現在這條生產線的定位是內銷還是外銷? 郭組長寬淵:報告委員,我們是關務署,這個部分因為是屬於主管機關的權責,國庫署…… 邱委員鎮軍:你們都不知道? 員副組長旭潔:報告委員,有關於加熱菸的部分,就是要通過衛福部的健康風險評估,所以他相關的申請資料都是要跟衛福部來申請,所以我們目前是沒有……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這是內銷,那外銷呢?我看你們的資料,115年臺灣菸酒又向菲利普莫里斯採購了22.4億的加熱菸與加熱器套組,一邊建產線,一邊進國外的成品,請教一下,臺酒現在的經營策略到底是什麼?是發展自己的產品,還是代理國際廠牌? 員副組長旭潔:跟委員報告,目前他可能是為了要做申請通過加熱菸的相關準備,包含…… 邱委員鎮軍:好啦,我這樣講,臺灣菸酒是國營企業,屬於全民的資產,我們當然希望他的經營能夠越來越好,對國家整體發展也比較好,我覺得不管他是內銷,當然內銷就是照我們本來菸害防制法的規定,要做健康風險評估等等;如果是準備外銷,我希望衛福部跟財政部做好溝通,兩個單位最好想出一個辦法,讓我們臺灣的這些企業能夠繼續生存,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目前的菸害防制法裡面,沒有經過健康風險評估不能夠製造跟販售,所以未來我們如何讓它清楚分流,因為有的是外銷,有的是要……避免要外銷的部分轉為流入市面,管理的措施我們跟財政部等等討論完之後,再來跟委員說明。 邱委員鎮軍:他的外銷如果再轉入市面的時候,當然以我們現在的規定來課以罰則,我覺得這是很簡單的事情。財政部請回。 我再請教部長,電子煙本來就違法,未來持有也會罰,但現在問題是,這有沒有管到校園裡面?我覺得校園裡面非常嚴重,我先請問部長,電子煙進入校園,這是教育部的責任還是衛福部的責任? 石部長崇良:我們大家都一起努力。 邱委員鎮軍:當然需要兩個部會,非常好,這不只是教育部的事情,衛福部也不可以置身事外。學生在學校被抓到,教育部是第一線,而電子煙從哪裡來、誰在賣、怎麼流進校園?這就是衛福部、地方衛生局、警政單位要負責追。我請教部長,教育部國教署校安通報資料顯示,學生涉嫌攜帶或使用電子煙,2023年有237件,2025年有1,692件,今年到5月就已經有1,050件,這個數字有沒有錯?這是教育部的資料。 石部長崇良:這是教育部的校園通報統計,應該是沒有錯啦! 邱委員鎮軍:應該沒錯嘛? 石部長崇良:對,應該沒有錯。 邱委員鎮軍:三年之內就暴漲了七倍,今年5月已經超過去年全年的六成,教育部我想請問一下,這是不是校園安全警訊?教育部代表請來講一下。 林專門委員如容:跟委員報告,其實電子煙的校園通報之前是沒有列管的,我們從114年1月的時候,有發函給高級中等以下的所有學校,請他們如果有查獲電子煙的時候,就必須要進行通報。 邱委員鎮軍:對,但我現在要講的是,現在這個數字的暴漲是不是一個警訊? 林專門委員如容:當然是警訊。 邱委員鎮軍:你們不要再加強宣導,如果宣導有用,數字不會從237件暴增到1,692件。現在不是學生不知道電子煙不好,而是他買得到、吸得到、帶得進校園。我們專家指出,目前接獲通報使用電子煙最小年齡是國小三年級,請問教育部小三的學生接觸電子煙,你認為這是國、高中偏差行為問題,還是已經下沉到國小校園? 林專門委員如容:已經下沉到國小校園。 邱委員鎮軍:對啊,這個才是重點,對不對?電子煙問題不是停在高中,也不是停留在國中,已經下沉到國小,這個部分我想教育部應該要重視,所以你們之前的那些宣導、標語完全沒有用,跟不上現實的狀況。學生在學校被發現攜帶或使用電子煙,你們的標準流程是什麼? 林專門委員如容:電子煙的部分,我們在去年11月有發布一個電子煙的處遇流程,一旦查獲的話,因為都是屬於未成年的青少年,所以還是要請家長過來,就如同剛剛所講的,電子煙先沒入,會經由這些家長同意之後,我們會整個移交給衛生單位來查處並銷毀,後續我們會持續地關懷,給予戒菸教育……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你現在講的是一套,可是做起來效果不是很好,我認為這是權限跟資源的雙重缺失。有關權限的困境,學校人員不是司法警察,在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教師對學生進行搜身、扣留物品、強制採檢,隨時可能面臨家長的控訴,或者是面臨違反隱私等這種法律上的不確定性,讓校方在處理電子煙的時候態度非常保守,這是制度的權限不足;資源的困境,校方想追溯源頭,基層教師既沒有時間,也沒有警政專業去調查背後的黑幫販毒的網絡,即便校方想輔導,但學校輔導室能力也嚴重不足,或者面對成癮的學生,老師缺乏專業戒癮的技術,最後只能流於形式上的諮詢,這是系統上的資源匱乏。 我建議讓校園電子煙溯源提升至警政、教育、衛福三方面強制連動的層級,建立一套由中央統籌、專業進駐、外圍設防的戰鬥型防禦體系,簡單來說,我大概講三個重點:數據導向之高風險熱區分級制,摒棄齊頭式的防禦模式,採數據驅動的精準介入,就是哪個地方發生率比較高,我們就加強那個地方。熱區的戰略定義,就是整合教育部、校安通報、警政署毒品熱點的情資等等,把它定調為高風險的戰備區,當然,我們學校周邊也可以設置支援站。 另外,第二個是建立專業代理機制,外圍專業的進駐,當學校發生這種事情的時候,是不是有專業的團隊可以進入取代老師的工作?讓教師的職能能夠回歸,讓老師就好好教書,至於這個部分,另組專業的團隊來處理。第三個,跨部會組成戰鬥小組,我希望整套用最新的一種方式來遏止毒品在學校氾濫的情形,以上是我的建議,我再把資料給你們,因為時間的關係,我也不要拖太久。 石部長崇良:我也簡單跟委員說明,因為未來我們修法之後,做法上就會變成當教師發現的時候,他就可以暫時保管,他不需要徵得家長同意,直接通知我們衛生單位,去到現場後就會把它沒入,接著衛生單位就要溯源,因為電子煙的製造還有販售現在都列入在刑事責任,自然變成是檢調就會去溯源抓到製造販賣端。 邱委員鎮軍:我還是建議校園的毒品事件,我們一定要零容忍,好不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是,謝謝。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發言。 宣告:待會林淑芬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林委員淑芬:(10時32分)謝謝主席,是不是繼續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早。 林委員淑芬:部長早。剛才在辦公室裡面聽你的答詢,有一點瞠目結舌,我們本來第一時間看到媒體報導披露,含苯駢芘致癌物質的油品是由廠商泰山自主公告說:我們比政府規定的半年驗一次還要更嚴格,我們四個月(一季)就驗一次。我告訴大家,我們有不合格、超標的,我們希望自主管理,要請大家下架並且回收。我本來以為是這樣子,結果你剛才……根本不是這樣子,這是令我們瞠目結舌,我剛才聽你講的,原來真相是中聯油脂、泰山、福壽及福懋,他們第一次自主檢驗數據是合格的,賣出去以後,下游廠商自己再驗一次,發現超標不合格。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釐清,它的源頭來自同一家就是中聯油脂,中聯是供應商。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啦! 石部長崇良:主要是中聯。 林委員淑芬:中聯是代工廠商,他們自主檢驗合格了,對不對?現在出問題的這一批油脂,中聯自己驗是合格的嘛! 石部長崇良:對,一開始、第一次。 林委員淑芬:人家下游廠商驗是不合格,請問這家下游廠商為什麼要驗?他是誰?哪一個廠商?通路商還是什麼?檢驗也要花錢啊!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因為油品到下游廠商,其實有的廠商自己對於食用的油品會再驗,就發現異常。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是普通廠商啦!要花錢自己去驗的,絕對不是尋常廠商,是通路商還是哪一家廠商,你可以直接說嗎? 姜署長至剛:就我們了解第一次知道是南僑,所以他們把驗出來的…… 林委員淑芬:南僑是要做什麼的? 姜署長至剛:他們本身是做油品的,做相關油品。 林委員淑芬:南僑據我所知不是食品加工業,是嗎? 姜署長至剛:他是食品…… 林委員淑芬:有嗎?南僑做什麼? 姜署長至剛:他是做油品的,也有餐飲及各方面都有。 林委員淑芬:他也是餐飲? 姜署長至剛:烘焙業也都有。 林委員淑芬:烘焙,好。 姜署長至剛:他們會使用相當多的油品。 林委員淑芬:所以中聯油脂驗出來都及格了,交貨給下游廠商,而下游廠商也是大廠商,他們謹慎地去驗出來是超標,超標通知中聯油脂,中聯油脂再驗才發現不及格,所以…… 姜署長至剛:他把留廠的那個油再驗,他們其實販售出去後,還有油品會留在廠內。 林委員淑芬:不要講這種兜來兜去的。總之,自主檢驗是合格,被下游廠商檢驗出來出問題了、東窗事發了、紙包不住火了,他再驗一次就不合格了嘛!事情的經過是這樣子。因為對我們消費者而言,我們就百思不得其解,曾幾何時,有油品廠商這麼的誠實,會自己公告說:我的油有問題,請大家下架。本來以為這家食品業者怎麼這麼誠實,今天才發現,不是!是他被下游廠商驗出來超標,他才再驗一次,才跟大家講,因為大家都知道了,下游廠商都知道了。 我現在講這件事情很重要,為什麼?因為如果沒有南僑,如果沒有下游廠商謹慎的再驗一次,請問這一些超標的油品會下架嗎?請問他們會自主回收嗎?他們會公告不及格嗎?答案是不會。我要講,因為東窗事發,他才會再驗一次,才發現第一次及格,第二次不及格。我現在要跟部長及署長講,這個超標不是一點點,不是上游、下游一起把關,不是!是業者自主管理的假象和破功,對不對?如果沒有南僑自主管理,它就是合格、過去了,大家又繼續吞下去,可是這件事情很嚴重,為什麼?部長,因為這1,300噸,這裡面最嚴重的問題,它是18公升的營業業務用油!現在還有廠商就是福懋,他連批號幾號、他連它的流向是哪裡……中聯油脂是由3間廠商合資的嘛!分別是泰山、福懋、福壽。可是泰山跟福壽公布了它們用什麼包裝、批號是什麼,到現在還沒有看到福懋油脂公告,福懋還擺爛在那裡。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我這邊有批號向您報告…… 林委員淑芬:你有批號,不要跟我報告,請他們對社會公告。 姜署長至剛:好的。 林委員淑芬:不要跟我報告。 姜署長至剛:他們已經有公告了。 林委員淑芬:好。部長,我現在要跟你講,1,300噸換成營業用的,不管是餐廳、小吃店、大賣場、夜市,包括營養午餐,大家買的油品都是18公升,1,300噸換成18公升可以裝成幾桶,你算過嗎?你沒算過?我算了,是7萬2,222桶,這不是小事,7萬2,222桶18公升的這個鋪貨,鋪貨到全聯、家樂福、美聯社小包裝的,一般家庭的1公升、2公升的鋪貨在全聯、家樂福、美聯社,大家都是去這種地方買油,換成2公升包裝是65萬瓶,大包裝與小包裝比例是多少?你們有掌握嗎?不知道?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我們有在盤點這個部分,會再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淑芬:好,你們繼續盤。18公升的,我告訴你全部最少數量、最小包裝的就18公升,是7.23萬桶,這個是全臺灣夜市、便當店、小吃店、餐廳,大概全部都中了,油炸的全部都中了,不要忘了,我剛才一開始就講的,他自主檢驗都合格,是下游廠商驗不合格,他才再驗,才變成不合格,如果沒有下游廠商再驗,我們就回頭要打個問號,請問他們以前驗的合格,真的是合格嗎?我現在問部長和署長,這些廠商自主檢驗在以前驗的合格是真的合格嗎?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一下,因為他們委託也是第三方檢驗單位,像第1次在4月份是委託SGS…… 林委員淑芬:對,合格啊! 姜署長至剛:第2次的是愛之味幫忙驗,第3次他們再確認的時候,也是SGS。我們對於第三方檢驗,他是被核可確定它的製程跟檢驗過程,所以這部分我們是相對相信他們。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跟你講,他送驗的是什麼樣品不知道,然後出問題的是後市場,你交給廠商的是最準啦!交給廠商的跟你第一次送驗的是不是一樣?政府如果沒有在管,是不是一樣,你知道嗎?不知道!最後在驗的一定是剩下的那一些要留底的。所以我們都知道事先檢驗,政府如果沒有在管……我是要講,高風險的原料進入供應鏈以後,這個出問題大家都才知道,可是源頭出問題,它就是對社會影響最大的,而且是大的源頭,所以在這個裡面,我要跟你講,不只是數量大,再來,這一次檢出苯駢芘的數據是多少? 姜署長至剛:是2 ppb以下,就是每一公斤2毫克以下…… 林委員淑芬:苯駢芘…… 姜署長至剛:標準是2 ppb。 林委員淑芬:對,我說它檢出量是多少? 姜署長至剛:第一次是驗1.6…… 林委員淑芬:我不要講第1次,第1次樣本是哪裡來的,我們不知道嘛! 姜署長至剛:後面是驗出8.1。 林委員淑芬:8.1,是2的4倍還超過。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一下,這個是牽涉到毒理學,它是慢性毒理,我們會擔心它的致癌物質,我們希望不要讓它……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署長,其實你不需要在這個裡面跟我們打轉,它就是超標4倍,對我們人民來講,我們擔憂就在這裡,所以你不需要再講毒理怎麼樣、怎麼樣,超過0.1,我都不能接受…… 姜署長至剛:是的。 林委員淑芬:更何況是超標4倍,如果不要用單一的致癌物質苯駢芘的數據,用你們食藥署的制度「降低食品中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含量之作業指引」,你們PAHs的監測指標值是多少?就是整個PAHs的監測標準是10,而你看它整個數據總和加起來是10嗎?不是,總和加起來是21.3了吧!不要講致癌物質苯駢芘,包括這一些PAHs都是超標2倍,這個非常非常的嚴重,加總起來是21.3,超過監測值的2倍。如果單一來看,每一種這種高風險的化學物質,包括苯駢芘、Chrysene等通通都是超標,所以這個PAHs整體的污染已經超過了監測指標的2倍,很嚴重!所以我們要回過頭來講食安制度的監測和管理,食安的管理制度是要事前把關,源頭把關,所以我要講,這是事後,大家都吃下去了,你才發現它是大幅超標。所以我在這裡要跟部長和署長講幾件事。第一個,你們檢驗的頻率還要維持半年一次嗎?因為製油的產業是批次進貨、批次精製、批次出貨,對實際生產的批次來說,半年沒有辦法把關,而一個批次,你看這個批次1,300噸,所以部長,我們還要維持原來的制度嗎?現行的制度夠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把這個事件調查清楚之後重新檢討,看要在哪個地方補破網,把它建立起來。 林委員淑芬:我在這裡具體建議,因為食用油脂的原料是逐批進貨、逐批加工,所以你們的檢驗是不是要改成依批次、依供應來源、依用途,提高檢驗的頻率?第二個,我們應該要把檢驗、預防放在前面,所以在檢驗結果出來以前不得放行,為什麼?你看中聯油脂聲明的第二點,他們要啟動每批次油品委外送驗,確保品質合格才可以放行出貨。是他們業者自己說的,業者可以做到每批次委外送驗。第三點,業者自己說爾後它要加嚴驗收原料及增加自主檢驗頻率。所以他們同意原料就要開始驗了,在這個狀況裡面,在檢驗結果出來前,送驗跟加工你們是不是要持續把關?原料驗好,原料沒問題,檢驗結果出來了才可以加工,這樣才能夠事前預防,源頭把關,而不要讓他們流入市場,大家都吃下肚了,才在那裡稽查和下架,來不及了。 第三個我要講,你看它的鋪貨,大桶的油7.23萬桶,小型的2公升65萬瓶,它鋪貨到全臺灣市占率最多的各大通路商,所以你們應該要求地方政府儘速掌握這65萬瓶,或者是幾萬瓶,它的完整流向到底鋪貨到哪裡,通路商要告訴我們吧!儘快公告通路商!老實說啦,大概大家都中了,可是大家聲明出來都說我們沒有。18公升算起來是七萬多桶,如果每家都說沒有,不然是誰買去?不知道,大家出來都說他們沒有,那是誰吃下去了?不知道,所以在這裡我要講的就是,18公升的大桶油,餐飲業、食品加工業、團膳,要如何知道到底是到哪裡去了?流向?因為我們就是要知道嘛,可是業者出來自清的都說沒有,沒有,那到底是誰有? 我現在要問第五個,大家談過的,這一批有問題的產品來源是什麼?我們的追溯追蹤系統要求他們保存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來源,還要建立原料、半成品、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的追溯追蹤系統,你們這樣子追,有追出流向了嗎?全部流出都追出來了嗎? 石部長崇良:現在就是在按照這樣去追,看看裡面哪一個環節…… 林委員淑芬:不是,業者沒有公布。你們不是必登嗎?不是追溯追蹤系統一定要登嗎?你們的系統勾稽得出來嗎? 姜署長至剛:目前是在持續地勾稽,因為我們昨天才知道這件事情,正在進行當中,確切的數字跟方向再跟委員做回報。 林委員淑芬:現在我再問你一個最根本的,就是一般如果他們自己自主檢驗異常,他們的標準流程要怎麼處理? 姜署長至剛:那個部分就不能夠當作原料來做供應了。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他們有沒有SOP?他們需不需要匯到中央來讓你們知道,主動通報? 姜署長至剛:有,要自主通報。 林委員淑芬:你們可不可以告訴我一次SOP是怎麼處理? 姜署長至剛:當業者自主檢驗有異常,它就必須到我們的「非登不可」系統裡面通報,像昨天的通報分別在3個時間,從6月30號下午4點到昨天下午3點,4家就陸陸續續通報了。 林委員淑芬:沒有通報有什麼罰則?第幾條? 姜署長至剛:目前我們通報的罰則是按照食安法,是3萬到300萬的罰則。 林委員淑芬:好。部長,現在你們要想一想,這個問題的癥結在於第一次合格,但下游檢驗不合格,然後它第二次再驗才發現不合格,這樣子會不會讓自主檢驗的社會信任度破功?因為自己檢驗如果沒有下游這一環,如果沒有南僑這一環,這個事情可能就沒了,大家就都吃下去了,只仰賴這個機制這樣對嗎?所以我問你最後一個問題,我們能不能有官方的後市場監測?對於高風險的、最源頭、影響大眾最重要的部分,其中一個就是油品,我們應該要有更多的後市場監測,是由官方來做,官方應該要有某種程度、頻率的後市場監測,就高風險的部分要求各地方政府每個月都要去抽、都要去驗,經常抽,經常驗,如果這次沒有南僑,他們就合格,就通過了。接下來,南僑不做,難道就沒有人要做嗎?我們政府應該要扛起這個責任,後市場監測你們有什麼計畫?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過去就是三級品管,除了它自己檢驗、外部檢驗,另外還有一個就是我們會抽驗。 林委員淑芬:好啦,不要講這個了,從4月發生到現在…… 石部長崇良:只是說抽驗的頻率…… 林委員淑芬:你們抽驗的頻率是多麼低啦! 石部長崇良:對,因為我們都按照風險來嘛,但發生這個事情,我相信後面我們就會來檢討…… 林委員淑芬:這個廠一天可以生產600噸的油品,600噸的風險就每天發生,然後你一年抽一次,這樣不行啦!我們現在要求你後市場監測,不要靠南僑,要靠我們政府,每年要求地方政府固定半個月、一個月,經常去市場、去通路商抽油,經常監測,好嗎?可以改進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我跟委員說明,我們會把這整個調查清楚之後,再來做後面的各種補強措施。 林委員淑芬:但是這也要做啊! 石部長崇良:對啊,後市場監測的部分我們本來就是在…… 林委員淑芬:後市場監測的頻率、強度都要加強。 石部長崇良:對,看要怎麼設計才能夠真的發揮作用。 林委員淑芬:對,要有政府的角色啦,今天如果沒有南僑就沒人發現。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發言。 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51分) 繼續開會(11時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黃委員秀芳:謝謝主席。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黃委員早。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部長,今天發生食用油含致癌物質的事件,雖然業者主動通報,但是從4月份生產的這些油脂到6月底主動通報,這兩個多月的時間,我們看到他製造的這種18公升的油,其實應該大部分都吃下肚了。我想請教的就是,從業者主動通報一直到所有的通路商下架這些有問題的產品,目前整個下架的狀況你們有掌握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一個案件我們現在還在持續調查的部分,就是因為他在4月的時候有驗,當時驗的時候是合格的,那是到後面又有下游的廠商驗出來…… 黃委員秀芳:那距離這個時間是差多…… 石部長崇良:那我們在時間上,他們下游廠商一驗有問題,通報上來之後我們就啟動了,所以是6月30號他們通報上來,我們7月1號就發布下架,所以目前還在…… 黃委員秀芳:那是昨天的事耶。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現在還在彙整這些資料…… 黃委員秀芳:現在大家在質疑的就是說,4月份生產的這些油脂,到6月份可能下游廠商他們自己再驗一次,然後發現有問題,其實在這兩個月當中,18公升的這些食用油應該早就在自助餐或者是夜市、餐廳,應該都已經大部分都已經吃下肚子裡面了。所以我想請教,在這兩個月當中,就像剛剛淑芬委員講的,你們可能半年去檢驗一次,其實我覺得這個頻率應該……時間太長了,未來針對這部分,我覺得應該我們也要再更主動一點,這個時間是不是要再縮短?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會把這整個事件,因為他一開始驗是合格的,到後面下游才驗出不合格,所以這個事件我們會把它完全調查清楚,然後再來檢討哪個地方要強化,包含委員所提到的抽驗的頻率要不要縮短,要不要強化後市場的抽驗,這些我們會一併來檢討。 黃委員秀芳:所以我覺得他這個檢驗應該也有問題,哪有差那麼多的,差4倍呢! 石部長崇良:對,因為檢驗也不是業者自己驗,他也是送給外部的單位驗…… 黃委員秀芳:也是委外,是。 石部長崇良:至於檢驗的單位,後面驗出不合格的也是這個檢驗單位,所以到底這是樣本的問題,還是製造過程當中的問題,我們會把它釐清楚。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希望真的要把這件事情釐清楚。因為油是每一個人每天都一定會吃到的,尤其現在外食族非常的多,幾乎大家三餐都是吃外面,所以食用油的部分我們真的要把關。尤其真的…… 石部長崇良:是,一定。 黃委員秀芳:自助餐、餐廳、夜市這種地方,應該都會吃到這一批有問題的油,所以我們希望政府單位要嚴正的來把關。民眾的健康就是要由政府來把關,不是由業者,我覺得業者如果今天不主動通報的話,其實吃到肚子裡面也沒人知道,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這個我們會強化,業者的責任也要有,因為這畢竟是影響到這麼多人每天的生活、飲食、健康,所以這個一定要強化,那政府的外部監督也會強化。 黃委員秀芳:是。我們也希望後續在通路,可能在超市裡面的這些油品是不是有確實的下架,我覺得這個應該也是要你們主動…… 石部長崇良:好,會、會。 黃委員秀芳:再聯繫地方政府,是不是有主動要求他們要下架。民眾遇到這些有問題的油品,那退貨的部分是不是也……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依照我們過去的做法,我們第一波是先公布不合格的油品品項,接著就會去調查它的流向、通路到哪裡去,讓民眾會更清楚你是哪一段時間在哪個地方買的,那你應該要…… 黃委員秀芳:好。那原本說15個品項,昨天臺中市那邊說變20個品項,那會不會更多?有沒有可能更多?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其實一確定之後,希望把所有的盤出來,所以我們去查出來的有多少品項一定會即時的公告讓全民知道。 石部長崇良:我們一掌握就會發布新聞。 黃委員秀芳:好。那有沒有可能這些食用油也用於做加工,就是加工食品,餅乾啦或者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有可能。 黃委員秀芳:加工類的東西,這個是不是也要讓民眾知道? 石部長崇良:有。我們現在是這樣,他是B2C的就是直接販售給一般民眾的,我們會把公告它的流向、通路,讓大家回去退貨;至於是B2B直接再提供給下游業者的,也會通知相關的業者,如果業者還有存貨的話,當然就不應該再繼續使用。 黃委員秀芳:我覺得後面應該要再加強整個流向的追蹤。至於實驗室、檢驗室這方面可能也要再去釐清,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問題,不然檢驗出來怎麼會差那麼多…… 石部長崇良:是。好。 黃委員秀芳:究竟是原料的問題,或是在製造過程當中出問題,我覺得這個應該都要掌握。 石部長崇良:是。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接下來,今天是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審查,我想請教的就是,其實我最喜歡以立法院來舉例,立法院不論是在我們群賢樓底下,或者是在康園旁邊的走廊,有很多我們的同仁可能會在這幾個地方吸菸,那當然我們希望是不是有可能設吸菸室,就像國外有的他們就有設吸菸室。當然,菸害防制法原本就規定室內不得吸菸,當然我認同室內不得吸菸,可是如果是設吸菸室的話是不是除外,我覺得這也應該可以去討論。如果不設吸菸室的話,大家都在外面吸菸,很多人就會吸到二手菸,所以我覺得與其這樣,應該是去設一個吸菸室,會比室內不得吸菸,然後大家就在室外吸菸……室外吸菸就是讓更多人吸到二手菸。部長,你回應一下。 石部長崇良:我們了解,委員的意思是希望減少被二手菸侵害,但是整個菸害防制法的精神,其實是儘量要去降低任何吸菸的可能性…… 黃委員秀芳:當然。 石部長崇良:包含在各種公共空間,希望將其營造為無菸的環境,所以…… 黃委員秀芳:是,可是這不太可能。 石部長崇良:這是最重要的立法精神。設吸菸室是不得已的辦法,如果在這個場域中真的沒有辦法一定要吸菸的話,那麼才去設置吸菸室,讓真的沒有辦法的民眾,連這一點時間都忍不住的,才讓他有一個吸菸的環境,避免去影響其他的人,其實精神是這樣。所以我們都覺得,像臺北市要去推動成為一個無菸的城市,這個是我們很支持,也覺得應該朝這個方向來努力。至於設吸菸室,既然室內是禁菸區,那麼吸菸室的設置也應該要符合儘量不影響他人,不要讓在吸菸室周邊的人很痛苦…… 黃委員秀芳:是。 石部長崇良:所以要儘量讓吸菸室遠離人群,同時也不要去凸顯吸菸室的存在,誘導別人吸菸。好像我本來可以忍一下不要吸菸的,結果反而少了戒菸的動機,所以這也是在設置吸菸室的時候要一併去考量的。 黃委員秀芳:當然這個立意良善,就是能夠讓大家可以忍一下,然後不吸菸。可是部長,你應該也可以感受到的就是,很多場合大家在室內不能吸菸,可是他們就會在餐廳外面…… 石部長崇良:到戶外吸菸。 黃委員秀芳:可能就在餐廳的門口外面,或者在角落吸菸,其實還是一樣會影響到其他人,所以我覺得像一些公共場合,應該可以考慮是不是可以在角落設吸菸室,當然這個吸菸室裡面的菸要經過處理才排放出來,我覺得這是可以減少對其他人的影響。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說我們設吸菸室的先決條件是這個區域是禁菸區,如果沒有禁菸區又設吸菸室,那這個就沒有意義了。 黃委員秀芳:是。 石部長崇良:所以一定是先劃定一個區域是禁菸,然後再來考慮合適的地點去把它劃成吸菸室或吸菸的區域。 黃委員秀芳:是。我看到臺北市這樣的吸菸區,我在想到底有多少人會進到這個柵欄裡面?到底有多少人會進去裡面吸菸?當然這個也是立意良善,就是說要吸菸的人就固定在這個地方吸菸,避免影響到其他人,這是立意良善,可是到底有多少人會因為有設這樣的一個吸菸區,然後進到這個吸菸區裡面吸菸?我們當然希望不要有那麼多人吸菸而危害自己的身體健康,當然先決條件也不要去危害其他人。 石部長崇良:對。 黃委員秀芳:因為沒吸菸的人聞到菸味其實是覺得很痛苦的,另外就是說…… 石部長崇良:我看如果是靠近夜市,這個有點太近,如果這個區域是一個禁菸區的話,吸菸的點要遠離這些人群。 黃委員秀芳:旁邊就是機車停車的地方,對面就是一個夜市。 石部長崇良:這個太靠近了,並不是好的地點。我們剛剛提到,這個地點的選擇要遠離人群,不然你在這個地方吸菸不是濃度更高?大家都集中在這裡,周邊的人就受害了,所以這個地點的選擇也很重要。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請教部長,現在的孩子尤其是國小、國中、高中的孩子,持有電子煙其實是滿嚴重的一個問題,所以我們也希望,當然針對今天的修法,就是持有的話,未來是有罰則,未來在這個平臺、網路平臺上,是不是能夠讓他不是那麼容易取得?或者不是那麼容易能夠透過網路去購買這些我們講的電子煙?因為在網路上其實還是看得到也買得到,所以我覺得未來針對這部分,我們應該還要再加強,尤其是在網路平臺。 石部長崇良:這次修法我們也有特別注意到這個部分,因為現在電子煙很多銷售、販賣的管道是透過電子媒體,所以我們在這一次修法裡面會去強化業者、平臺業者管理的義務跟責任,以及需要配合的部分。 黃委員秀芳:你們有賦予它有這樣的責任,不得販賣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樣講,我們現在其實是有一個管理的要點,是希望這個業者要做到的,譬如說,它要自己去把關,關於菸品的廣告,不能夠上在它的……這個商品在販賣的時候不要有廣告、不要有菸品的廣告,另外它要有一個把關的機制,對於非法的加熱菸也好,或者是電子煙也好,不要給它上架,所以它要有管理screening、篩選的義務,未來如果立法之後就會更強制,就等於是已經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就會有對應的罰則。 黃委員秀芳:當然還沒完成立法之前,我覺得你們應該也要跟這些平臺再加強…… 石部長崇良:有,我們有一個規範給他們。 黃委員秀芳:好,要不然目前我們高中以下的學生持有電子煙的狀況其實是嚴重的。 石部長崇良:是。 黃委員秀芳:有時候學校的老師會有一些反映,認為這個部分政府應該也要再加強,尤其不要讓他們那麼容易透過網購就可以直接購買。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持續的宣導、強化正確的認知,不要認為這是電子煙而輕忽了它的危害,因為當時在修法的時候,我們採取納管加熱菸,嚴禁電子煙,就是考量到電子煙的型態會不斷的改變,因為它的煙油、煙彈、內含物是什麼,會跟毒品去混合,所以當時委員也非常支持這樣的論點,因此我們是先納管加熱菸,但是嚴禁電子煙,所以我們會持續的去強化,讓年輕的朋友們可以理解,不要輕忽了它的危害。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發言。 涂委員權吉:(11時18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部長,首先還是關心一下部桃新屋分院綜合醫療大樓新建工程計畫,這個案子應該已經送出去了吧? 石部長崇良:已經在行政院,最後在預算的爭取階段。 涂委員權吉:所以這個修正計畫已經送行政院? 石部長崇良:是。 涂委員權吉:之前有跟部長說明,因為部桃醫院一直有講說它有其他的工程在進行,所以它的自籌款的部分不勝負荷,據我們了解,部長針對我們公建計畫補助,好像也有比原來的計畫多爭取四億多? 石部長崇良:是、對。 涂委員權吉:所以這部分還是要請部長幫忙,將來在審查會的時候也幫我們多爭取經費。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積極來爭取,讓它能夠儘快的落地,開始來執行。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今天特別提出來,還是要拜託部長。 石部長崇良:一定、一定。 涂委員權吉:部長也知道這已經拖很多年了。 石部長崇良:這是我們的責任。 涂委員權吉:我們希望今(2026)年行政院可以順利核定。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爭取納入明年的預算。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部長。今天針對菸害防制法,我們知道,像我們俗稱的喪屍煙彈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在社會上真的嚴重氾濫,尤其毒駕更是對我們用路人危害極大,你看全臺發生第一起就讓我們的員警殉職,今年6月也在桃園造成2死5傷的慘劇,當然本席還有很多立委也都提出很多修法,針對毒駕,這次本席也提出道交條例跟刑法的加重處罰,還有乘客連坐罰,重點就是希望透過重刑嚴懲來遏止毒駕的產生。請問一下,部長應該知道像違法施用依托咪酯是用什麼做載具?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是液態,所以現在多數就是用電子煙的那個元件。 涂委員權吉:所以幾乎都是用電子煙來做載具。其實我們也查了一下,根據警政署最新的統計,114年1月到9月全國查獲件數,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就高達兩萬六千多件,嫌犯有三萬多人,請看這個統計表,12歲到17歲就已經有五百多件,然後18歲到23歲,一直到40歲到49歲,你可以看到這個年齡層,以年輕的居多,尤其最可怕的是,12歲到17歲居然暴增四百多人,所以我們認為依托咪酯、電子煙的製造、販賣、使用真的危害非常大,尤其對於我們現在的年輕人吞噬的速度非常、非常恐怖。而且我們也知道,其實我們也有上網去看,像這個載具、電子煙在網路上幾乎隨手可得,很容易買到,這部分部長如何能夠有效的嚇阻? 石部長崇良:有,當然我們之前跟數發部合作,一直透網路巡查在查核下架,不過我們這次修法的時候會把它入法,把網路平臺業者本身應負的義務、責任明確化,也有相關的對應的規定和罰則,希望能夠降低所有可能的通路。 涂委員權吉:所以之前它是針對製造、販賣和使用才有罰則? 石部長崇良:過去是有罰則,就是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都有相關的罰則,但都僅止於行政罰,未來我們會規定輸入、製造、販賣、展示都有刑事責任,廣告的部分當然還是先維持行政罰。 涂委員權吉:所以現在最新就是連持有都會有罰則? 石部長崇良:剛剛說的都是指源頭,從輸入、製造、販賣、展示一路下來,至於行為人的部分,我們過去只針對「使用」有罰則(行政罰),未來希望「持有」就有罰則,因為你拿著、沒有吸,好像現在的法規沒有辦法怎麼樣,以後是只要持有,不一定要有吸食的行為就有罰則。 涂委員權吉:剛剛我們看的是警政署的統計,後來我們也看了國教署的統計,有關電子煙校園通報的案件,這三年暴增了7倍,去年就累計了一千六百九十幾件,所以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的案例真的是快速增加。按照那個比例推算,現在全國應該有超過4萬名青少年有在使用電子煙,可是按照行政罰法的規定,對14歲以下並沒有任何處罰,但是我們看到吸食電子煙者的年齡層都已經降低了,對於14歲以下,難道你們都沒有推出一些方法去宣導、教育,或者是做什麼處理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跟教育部有一個校園的菸害防制計畫,對於電子煙的部分,確實像委員所說的,按照行政罰法,14歲以下是不罰,14歲到18歲可以減輕,但是會搭配學校的輔導,對於這些使用、持有的,會有另外的輔導機制來協助矯正這方面的偏差行為。 涂委員權吉:所以現在有開始進行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跟教育部已經有一個校園菸害防制計畫在進行。 涂委員權吉:據我們瞭解,好像有說要規劃第五級保全進入校園查緝或協助,是嗎? 石部長崇良:這要請教育部…… 涂委員權吉:教育部是不是有要針對這個部分去做?因為據我們瞭解,好像有規劃第五級保全進入校園。 鄭專門委員文瑤:這是一個構想啦!只是提供給學校去做一個選擇而已,並沒有要求學校一定要使用。 涂委員權吉:所以目前只能宣導、教育? 鄭專門委員文瑤:目前在校園內除了有現行的軍訓教官來協助以外,針對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有一些校安人員和學務創新人員,共同提供校園毒品防制的協助工作。 涂委員權吉:因為我們看了警政署、國教署的統計,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人數真的快速增加,對於他們的使用、持有,你們有研議出什麼處理方式來遏止嗎? 石部長崇良:當然,加強青少年的教育、認知是很基本的,此外,現在如果教師們在校園裡面有所發現的話,他就可以暫時先保管,然後通知我們衛生單位,未來就可以沒入,然後再循源,看它是從哪裡來,往上游去阻斷它的供應來源,我們現在整個策略大概是這樣。 涂委員權吉:我們希望衛福部和教育部針對校園內電子煙氾濫的情形有所作為,因為他們有了電子煙,就有機會去吸食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所以也希望在學校的部分能夠進行分級教育輔導,讓他們瞭解這個危害性,讓他們認識這是毒品,不要輕易去嘗試。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而且就像剛剛講的,我們現在比較擔心的就是這個東西在網路上隨手可得。請問一下部長:你們這個下架率高達99.3%是怎麼計算的? 石部長崇良:這個計算的基礎是我們跟數發部合作,網路巡查發現疑似、類似菸品或電子煙,他們會移送給我們,我們再去確認,然後要求它遮蔽、下架。 涂委員權吉:所以是有檢舉…… 石部長崇良:有查獲。 涂委員權吉:有檢舉、查獲才去下架? 石部長崇良:這是跟數發部合作,還有…… 涂委員權吉:所以99.3%是…… 石部長崇良:是這個意思,對。 涂委員權吉:那我要跟部長說,我們同仁也都上網去看,其實現在很多業者都很聰明,他們會改網址,或者是用隱蔽的關鍵字,甚至使用「糖果」、「霧化」、「香氛」等關鍵字,你用「電子煙」再加上這些關鍵字去查,呈現出來的其實全部都是電子煙,而且都買得到。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而且他們甚至說可以用LINE去購買。所以這個部分真的要加強一下,它太容易取得了!上網都買得到,我相信年輕人要買真的是太容易了。 石部長崇良:對,跟委員說明,確實像委員提到的這樣,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單純用「電子煙」這個keyword不見得找得到,因為他們現在會改變說法,比方說像「喵喵」或什麼,所以我們也不斷在擴充相關的關鍵字,不會只限於「電子煙」這幾個字,這方面我們也在努力,不過真的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啦!我們也…… 涂委員權吉:就像我剛剛講的,用這些字眼去搜尋,跳出來的一看就知道是電子煙嘛!所以這部分我覺得還是要加強管制。 石部長崇良:好的。 涂委員權吉: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涂權吉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盧縣一召委發言。 盧委員縣一:(11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盧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針對今天的主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部長。有關校園非法菸品的部分,這次我針對菸害防制法提出了四大部分的修正條文,第一是在第二十五條之一,鼓勵溯源才能抓到上游;第二,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是網路治理要分級,保障原鄉、偏鄉的資訊平權;第三,第三十八條是給偏鄉傳統雜貨店合理的輔導緩衝期;第四是第四十二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二,規定防毒成本應該專款專用,回饋偏鄉醫療。 以下從幾個問題來就教:第一是溯源的部分,我們當然贊成把刑罰提高,涉及自由刑、刑事紀錄和犯罪所得沒收的抽象嚇阻力確實高於行政罰,可是我關心的是把類菸品供應鏈刑罰化之後,是否真的可以提高追查製造端、輸入端、網路廣告金主犯罪所得的成效,還是說案件大量進入司法程序之後,卻因為證據保全、成分的檢驗、跨境金額與網路身分追查困難,到最後只是抓到零星的販售業者或是被利用的年輕人,真正的上游和金主仍然在外面。所以我想知道衛福部對於刑罰化或者是案件量、檢驗量能和檢警調查、上游查緝的成效有沒有做過事前評估?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目前菸害防制法對於電子煙的查緝是行政罰,行政單位囿於行政權限和資源有限,要完全溯源到上游、完全阻斷確實有它的難度,所以我們這次修法才會提出納入刑罰的部分,就可以結合檢調的力量來往上溯源,這樣查緝的效果應該就會提升。 盧委員縣一:所以我想真正不良的製造商、輸入商跟網路金主都逍遙法外,我們這邊這次提出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對販賣或者是供應他人的行為人如果能夠證明產品的來源,主動提供上游來源,因而查獲,應該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有沒有這樣的研議? 石部長崇良:當然在量刑的部分,因為這次是納入到刑法,以製造為例,以他量的多少分別科予一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至於他如果是供輸,他是屬於販賣端,那麼我想因為刑度本來就有一個範圍,讓檢察官或者是讓法官可以在起訴或者是判刑的時候有所裁量,像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應該也都是在司法判決當中會去思考的。 盧委員縣一:希望能夠跟法務部共同研議所謂刑罰化執行的整備工作,所以我希望衛福部還是可以給本委員會提出一些書面報告,比如案件通報分流、證物保全、涉毒煙彈的送驗、刑事移送、邊境攔檢、網路違法資訊處理、犯罪所得查扣,以及地方衛生局跟檢察機關的權責分工,不要等到法律公布後,大家才手忙腳亂。 石部長崇良:好,因為這次修法涉及到跨部會,我們會事先都先溝通好。 盧委員縣一:謝謝部長。針對剛才我聽到教育部的回應有點錯愕,他說目前還只是構想,如果單純從教官這樣的人力來講,我覺得很像是會雪上加霜,而且會增加很多可能相關人員的一些工作量,我知道現在的量,3年已經增加了7倍,從112年的237件增加到114年的1,692件。所以這些難題是不是要有一個指引?我覺得指引應該明定學校查獲後的保管紀錄、校安通報、通知家長跟移交的程序;第二個,一般違法類菸品以及疑似含毒煙彈的分流標準;第三個,高風險物件優先送驗的條件、證物保全及結果回報的時程;第四個就是確認涉毒以後,如何銜接學生的醫療、春暉輔導、警方的溯源及上游通路查緝,我覺得是不是全國要有一個一致的處理指引,這樣子大家就不會手忙腳亂,包括學校部分。 石部長崇良:要不要請教育部說明? 鄭專門委員文瑤:目前部裡已經針對高中以下的學校有一些相關電子煙的處遇流程,我想委員近來關心配合修法以後的一些精進強化,衛福部跟部裡這邊會共同的來做後續的精進。 盧委員縣一:對,我這次還是要說明,這裡要求的是查扣物件的風險辨識跟成分檢驗,不是對學生進行無差別的身體篩檢,我覺得還是希望部長能夠承諾在一個月提出一個整合的方案,並在修法施行前完成全國一致的處理指引。 石部長崇良:跟校園的部分、教育部的部分? 盧委員縣一:是,沒錯。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來跟教育部討論研商。 盧委員縣一:最後一個就是網路平臺管理的責任,本席針對網路平臺的管理提出修正草案,我的核心訴求是建立分級管理、快速處置、精準屏蔽跟證據保全的制度,行政院草案對重大急迫、反覆規避或網路平臺逾期不處理的,違法資訊已經可以採取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但是我覺得這樣的執法可能有時候會過度粗暴,導致整個大型網域或者是平臺無故斷網,侵害人民的資訊運用權,所以主張對於疑似涉毒、公開交易或快速擴散的高風險資訊,應該建立更明確的辨識標準跟快速處理機制。行政院的草案一般案件以兩日工作日內下架,我覺得高風險案件應該在24小時內完成風險判定,並停止廣告的投放、演算法推薦及交易連結及保存的相關資料,另外大型平臺應該負責較高的主動風險責任,小型業者應該至少在通知後迅速移除,下架後也不得刪除證據,應依草案保存違法資訊及使用紀錄180天,提供後續追查上游,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是要求48小時,委員是提到高風險的在24小時內就要給它停止,我們來研究一下這個可不可以再加速,我覺得應該是可行,以24小時為目標。 盧委員縣一:剛才有提到偏鄉,希望在原住民地區跟偏遠地區的族語在地化宣導能夠解決,因為我們還是有一些數位落差跟語言隔閡,我這次有加上偏鄉的傳統雜貨店,我覺得應該是給他們半年所謂的書面輔導,如果你一開始就直接開罰,會對他們的生計造成困難,所以我覺得偏鄉的部分,也是要考量他們的處境。 石部長崇良:您提的偏鄉是…… 盧委員縣一:有些雜貨店可能會賣一些組合元件,可是有些雜貨店都是老人家經營,他們沒有一些法律的管道或者他們沒有相關資訊的認識,所以我說在開罰的時候或者初期,我覺得應該是先用書面的勸導,不是一查獲就馬上開罰。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會早一點開始做宣導,我們現在就開始宣導,因為目前來講,電子煙的組合元件就是非法,所以現在我們就可以開始來宣導,讓法規正式上路的時候,已經都不會觸法、誤觸。 盧委員縣一:昨天晚上七點多有看到一個新聞,就是針對我們的油品類,我看到也確實也嚇一跳,怎麼還是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想知道這1,300噸何去何從?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是我們一接受到通報立刻就發布,所以目前都還在盤點當中,整個盤點的結果或者是流向,我們會逐步掌握之後就會發布新聞,我們都會不斷更新,所以請委員再給我們一點時間處。 盧委員縣一:我看到的新聞來源上面顯示自主,我覺得我們的角色是什麼,我們都是被動的嗎? 石部長崇良:其實我們也有後市場的抽驗,也是有的,只是應該沒有抽到這一批。 盧委員縣一:也希望衛福部這邊給本委員會報告,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整個事件調查清楚之後,再給委員詳細的報告。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盧縣一召委的發言。 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11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劉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部長好。我在5月28日就在這裡,我們委員會有提醒依托咪酯以及電子煙造成的危害,衛福部要趕快重視,部長知道吧? 石部長崇良:有。 劉委員建國:你真的知道? 石部長崇良:知道,所以我們趕快修法,趕快…… 劉委員建國:那天不是你備詢的。 石部長崇良:那天不是我備詢…… 劉委員建國:對啊,所以你怎麼會知道? 石部長崇良:應該都會講,最近這個事件也是鬧得婦孺皆知了。 劉委員建國:我要感謝召委今天排審菸害防制法,我們也希望用最快的速度來因應現在層出不窮的喪屍煙彈這個問題,要正式進入這個主題前,本席要提供幾個訊息給部長還有在座官員做參考,這是《報導者》的一個報導,新興毒品、新型菸品雙重奏,喪屍煙彈如何侵蝕年輕的世代,有一位員警攔查一臺轎車,發現車內就放置一支電子煙跟一顆煙彈,員警就問這個電子煙是誰的?副駕駛的女乘客大方承認就是我的啊!員警就說電子煙現在不能抽,你知道裡面有什麼成分嗎?對方回答就是一般水果味,他也不畏懼警察盤查。員警就把這個煙彈剪破進行快篩,不到幾分鐘,依托咪酯快篩試劑呈現陽性,這個女乘客才當場嚇哭出來,說:怎麼可能!我沒有,這真的是一般的電子煙。這個報導部長還是署長有看過嗎?沒有?沒關係。你再看公共電視為青少年打造了一個時事議題性的節目《青春發言人》,這一集是關於電子煙的專題,直接訪問到目前有在使用電子煙甚至於接觸過喪屍煙彈的青少年,了解他們整個接觸的過程,受訪人說,可能突然賣你很便宜,或是突然送你,說這些煙彈不好抽,就送給你抽,抽了之後,你就會覺得為什麼他的煙彈比較好抽,就會再去跟他買,然後他又提高價錢來賣給你。對他們來講,都不知道自己已經在吸食毒品,他們不知道喔!再來,這個也是公視「青春發言人」的採訪,受訪人說,只是想吸一口,然後他說,你如果真的抽麻醉煙彈的話,可能罰得比較重,反而政府比較沒有在管正常的煙彈。我不曉得部長、署長有沒有看過這三則,各位官員有沒有看過? 石部長崇良:我沒有看過您提的這幾個,不過我們確實要再強化宣導,現在的電子煙就是違法,很多的毒品是混在煙油、煙彈裡面。 劉委員建國:部長,不好意思,我要說一句話:宣導來不及了,再宣下去就倒了!112年1月在這邊審完菸害防制法送到院會,最後三讀通過,同年3月22日就正式施行,已經三年多了,其中最關鍵的就是全面禁止電子煙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然後卻從青少年口中講出「反而政府比較沒有在管正常的煙彈」這句話,我等一下再提供一個數據給部長、署長做參考。我們這個法律修訂完之後已經執行三年了,然後臺灣的青少年口中講出「反而政府比較沒有在管正常的煙彈」,在政策的執行上其實出現了很嚴重的問題,從報導的案例來講,我們從「青春發言人」這個節目的採訪中可以清楚地了解到,電子煙的主機已經與依托咪酯深度的綁定了,有很多民眾、青少年覺得使用電子煙沒關係、無所謂,被抓到頂多是處行政罰鍰,但是其實大家都很清楚喪屍煙彈的兜售是在不知不覺中,在連當事人都不知道是毒品的狀況下讓使用者上癮。你們這次為了要因應毒駕,行政院提出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道交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及菸害防制法等很多修法版本,我想這當中的菸害防制法基本上還是重中之重,就是前端的防制,然後我們針對新興的毒品依托咪酯在前端是不是就能進行防制,我們這個委員會絕對是關鍵,衛福部所提的相關修正草案也絕對是關鍵中的關鍵。你看,如果在我們這次完成修法之後,民間依然認為政府對抽喪屍煙彈的罰款很重,但對一般的煙彈沒有在管,那就白修了,對嘛?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我們要達成防制毒駕上路、防止青少年接觸到依托咪酯,基本上,如果修法是這個結論,那就是不可能啦!我們現在來討論一下這次修法在行政院的簡報檔上面是怎麼呈現的,我想部長、署長都很清楚,在電子煙分級處罰制度的草案裡面我們到時候是這樣分:電子煙的刑罰Ⅰ級叫重大違法,刑罰Ⅱ級叫一般違法,然後行政罰就是輕微違規。我不曉得行政院跟衛福部所謂的輕微違規是指什麼,哪些是輕微的違規? 石部長崇良:主要是針對持有、使用的部分,就是個人的部分,對個人行為的部分我們是放在行政罰;如果是整個生產鏈、產製鏈,就是從製造到販賣、展示,我們就會認為比較重而把它列入刑罰裡面。 劉委員建國:我們現在就是在講輕微違規啦,我再提醒部長、署長一下,剛剛我特別講電子煙已經跟依托咪酯有深度的綁定,對不對?所以只要你吸電子煙,就有很高的機率會在不知不覺中接觸到喪屍煙彈,然後就成癮了,我們後端的處理真的就會非常非常的辛苦。如果行政院跟衛福部還是覺得它是一個屬於輕微違規的樣態,我覺得在前端的防制就會破功,這是第一點。而且你覺得罰款3到10萬有效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雖然我們對於個人的持有、使用部分是處行政罰,但是如果他所使用電子煙裡面的煙油、煙彈是毒品的話,像依托咪酯現在是一級毒品,就還是會回到毒品防制條例那邊去處以重罰,那個都是刑事的。 劉委員建國:我知道,但是依據你們國健署的統計資料,近三年來各縣市衛生署稽查電子煙成案的違規案例僅3,720件,平均每天不到4件,如果扣除違規、販售,對吸電子煙當場取締的人數平均每天可能只有1到2人。我再提醒部長、署長,根據民間在2019年的推估,全國有高達120萬人在吸電子煙,我現在拿不到更新的數據,這是比較久以前的資料,這也是在菸害防制法通過之前的資料,事後你們有沒有什麼推估的資料?我目前找到的就是國健署在2025年推估未成年人及青少年有在吸電子煙的人數是四萬多人,對不對?就只有這樣嘛!好,那這四萬多人會因為吸電子煙然後接觸到喪屍煙彈的比率有多高?你們有數據嗎?沒有? 石部長崇良:目前還沒有確切的數據,不過也跟委員說明,過去因為我們只對正在使用也就是現行犯才有辦法取締、查核,因為沒有針對持有,所以我們開罰的件數會偏低,如果他沒有正在使用的話,我們就沒有辦法開出罰單。未來我們把持有也納入處分的情境,應該就可以提高…… 劉委員建國:把持有納入處分的情境?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我們目前對持有不罰,所以我們雖然有查到,可是他沒有在使用,只是持有,那我們就沒有辦法開罰,所以開罰的件數是偏低的。在未來修法之後,如果持有就開罰,查處的效果就會比較好。 劉委員建國:我再講一個範圍,我提供一個我也想了解的實際情況,現在實際上在社會查緝的狀況真的是……所以部長可能要展現魄力、要雷厲風行。我們現在針對校園,這是教育部的部分,在這3年間小朋友躲避師長查緝電子煙的花招也很多,教育部一定非常清楚嘛!未成年人如果被抓到持有、吸食,那到底要罰誰3到10萬?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在行政罰法裡面的規定是14歲以下免罰,所以我們是沒入,然後會搭配教育部的一個處理計畫,他會對學生進行一些輔導和行為的矯正,大概是用這樣的方式。 劉委員建國:好,14歲以下免罰,那14歲以上呢? 石部長崇良:對14歲到18歲也就是在成年之前是減輕其刑,但是最低也是要有超過一半的…… 劉委員建國:罰款,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要罰誰? 石部長崇良:當然就是罰他的法定代理人,因為他是未成年人,所以是罰法定代理人。 劉委員建國:所以爸爸、媽媽被罰,然後小朋友繼續吸啊? 石部長崇良:他也一樣會被納為輔導對象。 劉委員建國:你們是怎麼輔導? 石部長崇良:這是在教育部。 劉委員建國:對14歲以下怎麼輔導?對14歲到18歲又是怎麼輔導? 林專門委員如容:跟委員報告,我們會透過校內的輔導機制,然後對衛福部這邊也都有提供相關的資訊…… 劉委員建國:你能不能跟我們委員會做一個報告?你們就說明近3年全國各校輔導吸食這種喪屍煙彈案例的人數是多少。 林專門委員如容:因為我們查獲之後是移給地方的衛生單位去查處,至於是不是喪屍煙彈的部分,不會通報我們這邊,而是衛福部才有相關的資料。 劉委員建國:不然你們輔導是輔導什麼? 林專門委員如容:我們針對孩子使用電子煙的部分…… 劉委員建國:我先請教你這3年輔導的人數。 林專門委員如容:我們只要有查獲的話,輔導人數就是查獲次數的total。 劉委員建國:這樣total大約多少? 林專門委員如容:以去年為主,大概一千三百多件。 劉委員建國:去年到現在一千三百多件? 林專門委員如容:今年是一千多件。 劉委員建國:今年是一千多件,去年一整年呢? 林專門委員如容:因為我剛好數字沒拿來,約一千三百多,會後可不可以再補充資料? 劉委員建國:可以,沒關係,你記得起來就回復我,但是你看青春發言人告訴大家,政府是沒有在管的,反而政府比較沒有在管正常的煙彈,因為時間關係,再比對下去,我覺得我們會看到問題的癥結,也看到行政機關不管是衛福部或教育部,從未成年在校園的很多面向,我還是要講前端,前端還是希望部長和署長看看應該怎麼來處理。不然這次修法如果修到最後,還是講反而政府比較沒有在管正常的煙彈,這兩個東西已經綁定了,如果還讓我們的青少年朋友一直以為這樣,社會大眾也一直以為這樣,我們在這邊做任何的法律修正,其實都是徒然的。我希望不要發生這個狀況,是不是請部長一週內針對我講的問題提出來給大家再做思考? 石部長崇良:好。 劉委員建國:最後一點,主席,再1分鐘就好了。我昨天有去參加優化早期肺癌治療布局記者會,我要特別拜託部長,病友團體希望透過這樣的發聲,衛福部可以再合理調整健保資源配置,主要是透過有效的資源運用,降低肺癌復發、重症醫療住院以及長期照護所延伸的醫療成本,同時也希望可以提升病友重返家庭,甚至可以有重返職場的機會,這個是賴總統的政見,也是部長的政策。但是很奇怪,今年已經過半了,我們的癌症新藥基金到今年為止沒有收載任何新藥,這個部長知道嗎? 石部長崇良:我也是因為委員在關切,我才了解它今年的進度怎麼這麼慢,我會來加強對健保的督導。 劉委員建國:我要特別拜託部長,好不好?這個過程你都非常清楚,而且你也非常積極在處理這些事情,怎麼已經過了半年了,癌症新藥基金竟然沒有收載任何一個新藥,到底是什麼地方有障礙,還是有什麼事情?我不曉得,所以請部長來了解。 石部長崇良:好,我會來了解。 劉委員建國:一個星期給我們一個訊息。 石部長崇良:好,我來了解之後跟委員報告。 劉委員建國:謝謝。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蘇清泉委員發言。 蘇委員清泉:(11時56分)謝謝主席,我請部長及國健署沈署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沈署長。 石部長崇良:蘇委員好。 蘇委員清泉:部長,你有抽菸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 蘇委員清泉:署長有抽菸嗎?你們看一下圖片,哪一支是加熱菸?哪一支是電子煙? 石部長崇良:右邊數過來第三支是電子煙,這些都是電子煙,第四支我不太確定,再來第五支也是電子煙,另外,有的會仿冒,外型雖然是煙斗,可是它有可能裡面有一個container,有可能也是電子煙,那個煙斗也有可能是。 蘇委員清泉:部長,只有那支是加熱菸,剩下的都是電子煙,做得像煙斗的也是電子煙,幸好你還猜得到。 石部長崇良:你這支是加熱菸。 蘇委員清泉:對,這支加熱菸,這個現在是合法的,我現在手上拿的也是合法的。 石部長崇良:那個是菸柱。 蘇委員清泉:你也知道菸柱? 石部長崇良:我雖然沒有抽,但是我有去買來確認它到底是什麼。 蘇委員清泉:上面所貼的標示,你有看到嗎?上面說會得口腔癌、肺氣腫、Lung Cancer,要貼這個標語,現在說這個上面也要貼,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盒子的外包裝,不是這個啦! 蘇委員清泉:上面貼這個貼紙,他如果撕掉就沒了,只有貼而已,對不對?署長,你知道我在說什麼嗎?一般抽的煙就有貼,所以大家今天要在這裡討論這些,東西也沒看到。現在比較麻煩的是,加熱菸現在是可以抽的,這個一套進去就會啟動了,它就開始加熱了,然後這樣抽、這樣抽。 石部長崇良:委員不要示範啦! 蘇委員清泉:我沒抽煙,我也不會抽,所以我要跟大家說,這個是還好,我沒有要替他們廣告,等一下反菸團體又要罵我!抽菸不好、抽菸絕對不好,要給董氏基金會拍拍手。 石部長崇良:對! 蘇委員清泉:這個電子煙很可怕,這裡面你要加什麼東西都可以,一支煙斗看起來是標準的,結果裡面是container,裡面可以加的東西可多了,像剛才劉建國說的喪屍煙彈、依托咪酯、安非他命等等,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有可能。 蘇委員清泉:海洛因,可以嗎?速賜康,可以嗎?可以,對不對?這是誰在抓?是警政署在抓,還是校園裡面誰在抓,還是誰在查?我在跑基層的時候常常看到臨檢,我覺得警察很辛苦,窗戶搖下來第一是查緝通緝犯等等,再來看這個人有沒有精神恍惚,我們的警察很厲害什麼都會,嚇死人了!他也會察言觀色,比相命的還厲害,他可以看出什麼?警政署的人有在這裡嗎?來,快點來表演一下,讓大家看看你們下面的基層員警,他有權力把人攔截下來叫他用口水嗎?你們現在是用口水,是不是?用唾液,是不是? 徐科長名谷:報告委員,一般來講,我們在執行路檢可能會用警職法,先觀察看看有沒有電子煙的味道,水果味道…… 蘇委員清泉:沒有,這個是在路邊盤查,如果是車輛臨檢的話,車子停下來將窗戶搖下來的這種有辦法嗎? 徐科長名谷:觀察的話,我們還是會先聞聞看車窗搖下來有沒有味道。 蘇委員清泉:看有沒有酒味? 徐科長名谷:對,酒味或者是電子煙的香味。 蘇委員清泉:你們更厲害,你們要會聞速賜康,還要會聞酒味。 徐科長名谷:聞久了大概都會。 蘇委員清泉:我覺得我們的基層員警實在太可憐了,十八般武藝都要會,再來,那個東西是什麼東西?你叫他用口水是可以強制他吐嗎? 徐科長名谷:這是唾液快篩。 蘇委員清泉:可以嗎?你有權力嗎? 徐科長名谷:這個部分我們有相關的法令。 蘇委員清泉:還是看他心神不寧、走路搖晃,你就要叫他吐口水,嚇死人了! 魏偵查員子翔:報告委員,使用唾液快篩的前提是要有類似毒駕的徵候,就是可能他要先有行車搖晃的狀態,員警攔查下來之後,會再對他做攀談,然後進一步觀察他有沒有可能涉及毒駕,有涉及到毒駕的話,我們才會再進一步使用唾液快篩。如果單純是查緝電子煙的部分的話,可能在盤查的過程中,先目視或是用氣味辨識的方法研判他是不是有在使用電子煙,不會直接進入到使用唾液快篩的部分。 蘇委員清泉:唾液快篩可以測幾樣東西?我當醫生,我要問清楚,不然部長等一下會被人家亂罵啊!對不對? 魏偵查員子翔:目前唾液快篩可以測7種毒品,海洛因,就是嗎啡類的,還有安非他命類、大麻、愷他命、喵喵、依托咪酯跟苯二氮平類的安眠藥、四級管藥。 蘇委員清泉:唾液快篩,他是用什麼? 魏偵查員子翔:他是用快篩試劑,所以基本上是免疫分析法。 蘇委員清泉:部長,一個快篩試劑可以驗這麼多種,會準嗎? 魏偵查員子翔:因為我們國內採購的快篩試劑廠牌基本上都是經過美國FDA或者是歐盟的認證,我們實證研究…… 蘇委員清泉:是進口的還是臺灣國產? 魏偵查員子翔:進口的,就是代理商買回來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我們這邊的毒品種類跟國外是一樣的? 魏偵查員子翔:沒有,因為依托咪酯目前可能在亞洲、東亞比較流行,喵喵也就是卡西酮類毒品的部分,也是比較屬於東亞特有的,所以這兩種品項能夠檢測是因為我們積極請代理商向原廠反映,請他們新增這兩項毒品…… 蘇委員清泉:就是再加進去? 魏偵查員子翔:對,再研發的。 蘇委員清泉:這是在路邊臨時起意、擄人勒贖,如果是在學校裡面呢?學校怎麼辦,學生在那邊搖晃的話,你們是誰來執行這個事情? 魏偵查員子翔:學校的查緝部分可能會回歸到教育部。 蘇委員清泉:我要問得很清楚,因為過度就會擾民,這個是要講清楚喔,是什麼樣的法源、誰給你權力,學校的學生有在吸嗎?我不知道啦,不過這種電子煙是很可怕喔! 鄭專門委員文瑤:報告委員,有關毒品防制的部分,我們本來就針對特定人員會有一些觀察要項,所以師長如果觀察到學生有一些不正常的…… 蘇委員清泉:是老師觀察還是…… 鄭專門委員文瑤:如果是在校園內,透過我們的學務工作人員或師長觀察學生有一些特定的行為,我們可能就會透過這樣的機制去了解學生是不是有接觸到毒品,來掌握他是高風險的學生,給予後續相關的…… 蘇委員清泉:唾液快篩你們是跟警察單位拿,還是學校就有? 鄭專門委員文瑤:目前我們是透過警政幫忙,去購買唾液快篩的試劑。 蘇委員清泉:是學校購買還是教育部購買? 鄭專門委員文瑤:目前是部裡這邊去購買,然後提供給縣市政府相關學校做後續的使用,當然現在這只是尿篩的一個替代方式。 蘇委員清泉:尿液篩檢是另外的?嗎啡類的。 石部長崇良:對。 鄭專門委員文瑤:現行本來就是…… 石部長崇良:可以驗。 蘇委員清泉:所以用尿液也可以、用唾液也可以,哪一種比較快?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唾液快篩比較快,馬上就可以驗,尿液的話,因為要送到實驗室。 蘇委員清泉:所以尿液也可以做? 石部長崇良:也可以。 蘇委員清泉:快篩出來有問題的話…… 石部長崇良:因為委員知道,所有的快篩都有一定的偽陽性機率,所以最後是要靠…… 蘇委員清泉:對,這是我接著要問的,偽陽性、偽陰性。 石部長崇良:對,一定會有啦,所以最後要確認是靠尿液檢驗。 蘇委員清泉:好。我們講學生,我們要保護學生,如果驗出來是陽性,接著是會交給警察把他抓到地檢署,是不是這樣?大人被你抓還好,小孩被你抓,這樣可以嗎?你們都沒有注意這些問題,一問三不知。 鄭專門委員文瑤:偽陽的部分,如果尿篩結果確定是偽陽,當然我們會就這個部分然後再透過…… 蘇委員清泉:沒有、沒有,就是學生驗出來是陽性,偽陽、偽陰是家長會質疑…… 鄭專門委員文瑤:如果是陽性的話,基本上,對於學生,我們就會有一個春暉輔導的機制,我們會透過春暉輔導給學生相關的輔導以及在戒治毒品的部分去做處理。 蘇委員清泉:大人的部分,路邊攔檢的如果測出來是陽性,警察會馬上將他拘留還是送地檢署? 魏偵查員子翔:報告委員,唾液快篩陽性的話,我們是先依據道交法實施人車分離,後續如果要司法定罪,基本上還是要採尿送驗,檢察官才會決定是否起訴;而在現場攔查的部分,員警可以依據現場實際判斷是否有達到逮捕的行政程度。 蘇委員清泉:所以就是授權給警察做專業、理性的判斷,要不要把他送到警察局拘留,或者是直接抓到地檢署去,是不是這樣? 魏偵查員子翔:對,就是要不要進行逮捕的動作。 蘇委員清泉:那這樣警察的責任很大,他們的專業夠不夠?有沒有在受訓?儀器準不準? 魏偵查員子翔:有,報告委員,在唾液快篩上路前,我們10月底就有舉辦全國大規模的教育訓練,而且涵蓋刑事、鑑識跟交通人員,在上禮拜,我們又進行了一次全國的教育訓練,而且我們都有擴大,請各警察機關要再自辦,所以教育的部分一直都在落實。 蘇委員清泉:好。最後我請部長,部長,衛福部現在在最後的階段是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就說電子煙不行、加熱菸可以、電子煙加重罰則等等,你們現在是這樣處理嗎?你現在是在修這個部分是不是? 石部長崇良:沒有,我們修法的目的也是做跨部會的連結,就是從源頭,從製造、輸入、販賣、供應,這條線把它納入到刑責裡面,我們就可以跟檢調合作,才容易溯源,不然現在我們行政單位在末端查到持有也好、使用也好,是以行政罰來處理,但是要追溯到上游的時候,確實受到行政能力、行政權限的一些限制,所以如果能夠修法納入刑責,能夠跟檢調一起合作的話,會更容易去溯源,從源頭做阻斷。 蘇委員清泉:對於賣菸的這些菸商、零售商,是你們去查核還是警察去查? 石部長崇良:都會查啦,因為現在電子煙入法之後,販賣就是刑事責任,所以檢調都會去…… 蘇委員清泉:所以是國健署去查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也會查,我們查了之後也會移送給檢調。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也有權力…… 石部長崇良:我們也有在查。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也會去攤販、檳榔攤等等地方查? 石部長崇良:對。 蘇委員清泉:你們有這個權力嗎? 石部長崇良:有,我們其實現在就有查,只是我們現在查就是依據行政法而已,對於溯源的部分比較薄弱,比較沒辦法做到那麼…… 蘇委員清泉:對於這些要去查核的人,也要有相當的教育跟保護,不然出去會被放狗咬人,要跑路耶! 石部長崇良:從上次修法之後,我們有另外編預算給地方衛生局適用專責的人,這個是有專責的。 蘇委員清泉:專責的人找得到嗎?好找嗎? 石部長崇良:現在有一百多個,一百六十幾位。 蘇委員清泉:這樣夠嗎?有人要做嗎?像你們食藥署邊境查核的都跑光光、都沒人要做。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再爭取預算,因應這個修法跟現在的查緝需要,我們會爭取預算再增加。 蘇委員清泉:對啦,要保護、保障他們,還要讓他們有成就感,不然的話像食藥署的邊境查核也都很累,大家都不要做了,所以部長,你要寬列預算啦,國健署要加油啦! 石部長崇良:好,預算的部分,再拜託委員支持。 蘇委員清泉:絕對支持,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蘇清泉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許忠信委員發言。 許委員忠信:(12時12分)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許委員好。 許委員忠信:部長好。部長枵腹從公,我非常的感動,我們召委為這個法案快速來排案,我也非常的感動,所以我今天一大早七點二十幾分來,召委已經到了,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召委對這件事情非常努力要來促成。 我查到行政院6月25號院會應該是最新的final版本,這個版本很特異還沒有進本院,所以你所報告的內容我不是在立法院找到的,而是行政院6月25號院會的版本。這是本院的特例,也就是說,草案還沒有進來就請部長來跟我們委員做報告,然後跟委員的提案併案,據我的經驗,以前沒有這個案例,所以很顯然這個案例…… 傳統菸商當然希望不要賣電子煙、不要賣加熱菸,那麼電子煙跟加熱菸商當然說可以傳統抽菸、也可以抽我的電子煙。關於菸害防制法我聽了一個早上,發現部長你的責任重大,你其實是在防制毒品、不是在防制抽菸,防制抽菸簡單,傳統菸也禁,但是傳統菸沒禁,我們禁電子煙,現在違法。我讀了今天這個版本以後,就是要對加熱菸…… 石部長崇良:電子煙。 許委員忠信:電子煙已經禁了,這次的版本就是要…… 石部長崇良:還要加重。 許委員忠信:對,加重,然後增加加熱菸,也就是指定菸品。 石部長崇良:沒有,那個指定菸品就是加熱菸,這個在上次修法的時候已經納管了;電子煙的部分,我們這一次是把電子煙提高到刑事責任、刑罰的部分。 許委員忠信:所以我要來請教部長,電子煙就是類菸品? 石部長崇良:對。 許委員忠信:然後它是禁止組合元件。 石部長崇良:對。 許委員忠信:那指定菸品就是有加熱裝置的菸品,它多了必要兩個字,必要之組合元件,裡面跟類菸品最大的差異是多了必要之組合元件,什麼叫必要?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當時候在修法的時候,因為指定菸品當時候的設定就是加熱菸,通常它的菸柱跟載具是綁在一起的,在申請的時候是一對一綁在一起,所以我們在受理審查的時候不會只審菸柱,因為加熱菸的菸柱其實跟一般的菸品類似,主要是看加熱的過程當中會不會額外產生一些危害物質,必須要做健康風險評估,所以才會規範這個菸柱要賣時搭配的是什麼元件,因此稱為必要的組合元件,概念是這樣。 但類菸品就不一樣了,類菸品因為可以放不同的菸油,所以它可以「摻」,或者有時候用A、有時候用B,因此那個時候就沒有特別……只要是組合元件一律都是禁,電子煙的容器通通都禁。 許委員忠信:部長,剛才你有看到對蘇清泉委員顯示一個加熱菸的外觀嘛。 石部長崇良:對! 許委員忠信:請問加熱菸除了那個外殼,裡面也有一個加熱器,然後一定會有一個吸管可以讓你吸得到嘛? 石部長崇良:它不是吸管,它是插菸柱。 許委員忠信:對,然後讓你可以吸得到,不然怎麼到你嘴巴? 石部長崇良:沒有,它是這樣,它吸的部分不是吸那一個元件,它還是吸那個菸、還是吸那個菸柱,只是它的末端我們以前是用打火機點,而它是用加熱器點。 許委員忠信:請問它的外觀、加熱器還有讓人吸食的是不是必要元件? 石部長崇良:這沒有吸食,吸食還是用菸柱尾端的那個濾嘴,它還是跟我們的傳統菸品一樣有一個濾嘴,它是吸那個濾嘴。 許委員忠信:我的問題就是剛才蘇清泉委員顯示一個四方形的…… 石部長崇良:四方形的那個…… 許委員忠信:那個外殼是不是必要元件? 石部長崇良:對啊!那就是必要元件。 許委員忠信:裡面的加熱器是不是必要元件? 石部長崇良:對! 許委員忠信:裡面其他的設備、容器是不是必要元件?都是。 石部長崇良:它沒有容器,它是一個插的電子裝置,它沒有容器。 許委員忠信:都是必要元件。 石部長崇良:對! 許委員忠信:所以你對必要元件的定義必須要進一步加以界定,因為我可能是一個中小企業,我就做外殼而已;我可能是一個中小企業,我就做加熱器而已,現在產業分工很細,這樣才會有利潤,而你這個必要元件如果沒有密切加以界定,變成這個刑責雖然是罰鍰1,000萬到5,000萬,但我只製造那個外殼也是必要,中標!我如果是供應的話會比較輕,但是你這個定義如果沒有定義清楚,你會違反罪刑法定主義,所以我今天…… 主席:許委員可能要注意時間。 許委員忠信:可是我坐了一個早上,好像您對其他委員都沒有限制時間。 主席:都有,我都有站起來! 許委員忠信:我解釋這個是要讓我們的法律更完善,也就是說,跟我們的法體系可以相容,我提供一個意見,召委,讓我把它講完。我引述美國專利法271條b項跟c項,c項就是contributory,也就是說這個商品沒有其他主要合法用途,除了做加熱器以外,沒有主要合法用途,那我罰你就很天經地義;如果我這個外殼可以做其他的名片夾等等,那這個我們不能罰他…… 石部長崇良:可以。 許委員忠信:所以美國專利法271條c款可以讓我們參考,讓我們的法制更完整、不會罰得太廣,這是我今天來的目的。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的指教,我覺得受益良多。 主席:謝謝許忠信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2時20分)謝謝主席,我先請部長,謝謝。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張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主要針對兩個議題,一個就是電子煙,特別是在校園的部分我們要怎麼來處置?從我的簡報上面可以看到現在青少年的吸菸行為,這是今(2026)年最新公布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國中生使用電子煙大概是2.1%、高中職生大概是5.1%,所以我們大概可以推估的出來,國高中生使用的人數大概有4萬人。可是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在於,我們上路之後只有1個月主動繳回免罰的宣導跟緩衝期,可是電子煙體積很小、流動非常分散,要藏其實非常好藏,學生也未必敢在第一時間把它拿出來。所以我想問一下,關於1個月緩衝期這件事情,因為我知道你們已經有準備了一些宣導措施,但是我想問的是教育部,依過去在學校宣傳的經驗,你們覺得現在衛福部提供的哪一個宣導措施可以在1個月內達成很好的宣導效果?先請教育部,抱歉,剛剛忘了講。 主席:有請教育部。 林專員委員如容:感謝委員垂詢,最主要的話,我們一直都有跟國教署保持密切聯繫,他們所提供的相關資訊我們都會轉給學校。 張委員雅琳:我剛剛的問題是,關於現在衛福部規劃的一些宣導方案,因為這個回收時間只有1個月,目前你們覺得這些宣導方案有辦法在1個月內做好徹底的宣傳嗎?因為最大的問題是,現在學生已經放暑假囉,過去你們在學校做宣導很多都是透過防毒宣導,可能是在開學的時候,或者是透過戲劇的方式,但現在學生都放暑假了,只有1個月,你們認為這1個月可以執行嗎?這個時間是適當的嗎? 林專門委員如容:以現行來講,在暑假期間,除了返校的過程,或者是我們透過LINE群組來轉知教師跟家長以外,的確我們大概就必須要再透過其他的方式來處理。以上。 張委員雅琳:好,但是有個很大的問題是,1個月之後如果認定持有或持有其組合元件,就要罰3萬到10萬塊,這個在學校現場會不會造成很大的問題?因為學生可能根本來不及知道這件事情,我估算了一下,如果這個很快審查過,可能10月就上路了。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關於這個緩衝期的問題,我們現在是設定一個月,至於是不是要再酌予放寬,我們可以來研議。我們明天就會跟地方衛生局來討論如何去設回收點、回收桶的設計跟相關的宣導,我們會一併把學校的部分也納入考量。 張委員雅琳:我希望這個部分教育部要回應到現場執行上的問題,特別還有老師要如何宣導、學生要如何知道這些訊息,不然會變成雖然我們立意良善,希望可以快速地去掌握電子煙,回收回來,讓他們免罰,結果他們因為資訊的落差而造成可能被罰,甚至更糟糕的是,因為他錯過那個時間不敢繳回,他直接就把它流到黑市裡面去了,這反而是違背了我們一開始講的這個方向。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會注意。 張委員雅琳:所以我現在在想,因為現在已經要跟教育部、還有地方縣市的衛生局來討論,是不是可以提供一個電子煙通報流程指引,或者是繳回的處理流程?這些都可以詳細地訂定下來,這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我們? 石部長崇良:我們跟衛生局討論完之後,會訂出一個比較一致性的公版回收流程。 張委員雅琳: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一個時程好了。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兩個禮拜內,因為我們明天就會開第一次會議,兩個禮拜內我們就會把它訂出來。 張委員雅琳:因為我想大家現在對於管制電子煙這件事情都有高度共識,大家也都認為這個造成毒駕、安全性等等問題,校園安全也是,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支持快速處理,但是一定要確實保障到大家的權益。 石部長崇良:好。 張委員雅琳:下一個問題,我想部長也非常清楚,就是藥師公會跟婦女團體、性別團體今天早上都開了一個記者會,關於事後避孕藥這件事情,顯然有一個非常大的問題在於,我們好像做了這個試辦計畫,說是只會追溯到藥商,可是在我們的藥事法裡面明明就寫了藥局,所以藥局他們擔心的是,如果你們今天要追蹤到藥局,他們可能就有申報的負擔,還有法律的風險,這就會嚴重的影響到一些地方,因為在偏鄉可能不一定有婦產科,這些偏鄉藥局、小型藥局原本願意提供協助,現在通通都無法,這個部分到底要怎麼解決,是不是可以詳細地說清楚? 石部長崇良:好,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這個是預告而已,並不是有特定要去實施的日期,我們要上路之前一定會有相關的配套,包含有一些指定的藥局,讓它像日本一樣,可以有比較類似指示藥的管理方式,我們會在有完整配套之後才上路。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了解。我這邊具體要求好不好?現在就是一定要跟相關團體召開公聽會,不要只有以臺北看天下,還是要回到偏鄉可能發生的一些處境來制定相關新制的內容,才可以避免我們這些可能未成年受害的女性,或者是受暴婦女,當他真的要取得用藥的時候遭遇困難與阻礙,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一定會在保障民眾健康跟權益的基礎上來規劃相關的配套措施。 張委員雅琳:我最後特別做個提醒就好了,一句話,一個提醒,就是今天的新聞說你們要管制網路非法販售流產藥以及流向不明的問題,我認為有更好的做法,這個一定要考量到,用藥安全我們支持,避免濫用這個我們也都支持,但是女性的權益跟隱私還是要照顧到,謝謝。 石部長崇良:會,謝謝委員的提醒。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發言。 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陳超明委員不在。 接著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12時27分)謝謝主席,我今天是最後一位,不過我今天要麻煩的是教育部的官員,請張金淑副司長。 主席:請教育部。 王委員正旭:副司長好。 張副司長金淑: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今天我想針對兩個題目跟副司長來討論一下,第一個是完善校園菸害防制執行機制,第二個是強化學生戒菸輔導跟電子煙管理。我想今天真的有好多好多委員針對類似的題目做了交流,不過大部分好像都是跟石部長交流,但少部分也需要教育部這邊共同來努力,在吸菸學生戒菸還有在轉介的機制上面,我們可以再做哪一些努力。 根據現行的菸害防制法,其實未滿20歲的這些未成年人,包括學生,都應該要接受戒菸的教育,一年內再犯的話,是可以再接受延長的教育時數,從這個教育輔導優先的方向來做,看起來是正確的。我想要請問教育部,目前各校在做這些處理的時候,好像有一些不一致,有一些是用口頭勸導,有一些是警告,有一些甚至記大過,對於反覆吸菸,甚至有尼古丁成癮的學生,目前教育部有沒有一致的輔導跟轉介機制?因為我們也想了解,如果有掌握到相關的這些狀況的話,對於吸菸學生的處理方式、戒菸教育是不是有追蹤?還有一年內再次違規的時候,有沒有相關的處理模式?這個部分不知道教育部有沒有好的機制或政策在處理? 張副司長金淑:報告委員,針對學生吸菸的行為,在大專校院的部分,我們是納入校規的指引,所以是每個學校會把它訂到校規裡面,當然因為我們尊重大學自主,所以每個學校對於學生吸菸懲處跟輔導的規定可能不一樣,但是一定都有。 王委員正旭:聽起來怪怪的,因為20歲以下好像不是大學生。 張副司長金淑:20歲以下? 王委員正旭:對,很多是高中生。 林專門委員如容:跟委員報告,高中生的部分也是一樣,因為其實獎懲的辦法也是由高中自行訂定,所以有可能……不過我們還是依照我們所實施的校園菸害防制計畫,要求學校一定要納入校規,以上。 王委員正旭:目前有這些數據可以讓我們了解嗎?尤其是高中的部分,就是我剛剛所提到的,有沒有一些追蹤的處理方式,疑似違規的時候有沒有依照規定來延長戒菸的教育時數,有沒有相關的數據? 林專門委員如容:有,戒菸教育時數的部分,我們已經有訂定,不管是…… 王委員正旭:可不可以在三個月內提供數據給我們參考? 林專門委員如容:好,謝謝。 王委員正旭:因為我們也想要了解,就是對於這些反覆吸菸的學生,有沒有好的一些輔導機制存在,因為我們也了解,針對不同的狀態,如果有做好的這些輔導流程的話,相信可以解決一些問題,包括我們剛剛提到的,有一些學校處理方式不一致,處理方法也可以更有彈性,至少第一級的初次違規,我們希望能夠以勸導為主。如果是第二級再次違規的時候,就延長戒菸的教育。至於第三級反覆吸菸的這些學生們,就要能夠啟動個案管理。萬一是第四級,已經變成成癮或者是高風險的話,就要能夠轉介到衛生跟醫療資源相關的單位去做後續的輔導跟追蹤。我們的重點不是要加重處分,重點是希望能夠建立一致的分級,而且是可追蹤的輔導跟轉介機制。目前教育部有沒有相關的指引,或者是我剛剛所提到的這些內容,可以讓各校參考的?這部分可不可以幫忙做說明? 林專門委員如容:我們針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部分,菸品跟電子煙的部分都有分別做處遇流程,提供給學校的師長來處理,戒菸教育的部分也是,最少是2個小時起跳,如果說是第二次的話,可以延長到4小時,之後的話,如果他有成癮的情形,我們跟衛福部都有密切的合作,然後也會跟地方政府透過轉介的方式給專業的醫療單位協助。 王委員正旭:有沒有執行成果? 林專門委員如容:因為轉介之後的部分,我們這邊就沒有…… 王委員正旭:我們希望至少能夠掌握相關的報告或數據,所以一樣的,3個月夠嗎?還是要更短一點?如果已經有數據的話,我們很希望愈早掌握到這些數據,才能夠作為以後不管是我們的衛生主管機關或者是教育主管機關改善的一些參考。 林專門委員如容:我們再跟衛福部一起來處理。 王委員正旭:好,那還是3個月好了。 第二個問題,關於校園疑似電子煙跟不明煙彈的辨識跟處理機制,剛剛聽到好多委員也都有類似的問題出現,因為我們都很擔心,現在校園除了傳統菸品要防制以外,新型的毒品更是透過電子煙來作為載具,並進入到校園裡面,情況真的是越來越嚴重。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校園查獲的電子煙跟相關通報案件都有增加的趨勢,請問目前你們掌握到的各校查察跟稽核量能到底夠不夠? 此外,還有三個可能的問題:第一,是否建立讓學生可以安心反映、匿名通報疑似用毒情形的管道?第二,是否提供老師足夠的工具與標準流程,讓第一線敢處理、會處理得到?第三,是否建立家長即時參與的機制,避免家長成為最後一個知道的人?請問教育部,針對這三個面向,目前有哪些具體作法? 林專門委員如容:針對剛剛跟委員報告的處遇流程,我們都有處理,而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計畫裡面也有明定,就是請學校要開放學生可以匿名去通報;同時也會提供老師他們整個標準的作業流程,讓第一線可以處理。另外,像高中以下的學生都是未成年,所以如果查獲的話,都一定要通知,不管是家長或者是監護人,都一定要到校。至於毒品的部分,請鄭專門委員說明。 王委員正旭:好,請幫忙說明。 鄭專門委員文瑤:報告委員,因為現在學生毒品的來源,有可能是警察查獲或是他自己承認或是剛剛我們特別提到的有一些疑似毒品樣態,如果是經過校園的師長觀察得到的話,是有可能透過這樣的觀察去掌握高風險的學生跟納入特定的人員,如果透過我們這樣一個機制,了解學生確實有毒品這樣一個疑義的時候,我們就會透過我們的春暉小組這樣一個小組的機制,給予學生輔導,還有一些戒治的支援。然後目前在整個校園運作上相關的人力,是透過我們的工作人員…… 王委員正旭:所以你們已經有標準的作業流程? 鄭專門委員文瑤:是、是、是,我們有特定的尿篩相關作業流程跟指引。 王委員正旭:所以你們可以透過第一時間若判斷得出來,就可以往不同的單位去做後續的處理。 鄭專門委員文瑤:是、是、是,是可以後續來掌握。 王委員正旭:好。 最後一個問題,是快篩工具跟預算的方面,目前有沒有足夠的人力或是預算來支應這些需求? 鄭專門委員文瑤:跟委員報告,目前唾篩是我們用以取代尿篩的一個相關配套做法,在相關的人力上,現行在毒品防制上,校園本來就已經有一個相關的組織人力來運作,所以未來配合尿篩的作業,我們會加強宣導,然後讓第一線的人員了解怎麼樣去執行。至於經費的部分,我們部裡也會透過相關的經費、資源來挹注,應該是沒有問題,以上報告。 王委員正旭:編列的預算有多少?三千多萬夠嗎? 鄭專門委員文瑤:夠、夠、夠。 王委員正旭:真的?因為我們也了解,現在如果把唾液快篩等工具也加進來,可能需要更小心地進行相關預算的編列,因為我們希望大家在執行的時候,事實上需要有好的預算,所以我們才會希望,不管是唾液快篩或者是尿液快篩等等的工具,若要取代的話,在處理的過程裡面,當然也要兼顧到學生的權益、隱私的保障、家長的知情、後續的輔導及醫療轉介的程序,這些都非常重要,也都需要預算的支應。如果我們要全力去保護學生,也希望讓我們的下一代可以健康成長,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跨部會,包括教育部、衛福部等等,不管是預算或者是人力這些部分,大家可以共同來做處理,這方面是不是就請教育部跟衛福部共同來努力?好,謝謝,也謝謝我們的主席。 主席:好,謝謝王正旭委員。 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回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傅崐萁、陳冠廷、廖偉翔、楊曜、林淑芬、陳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審查菸害防制法 1.全面查禁電子煙,專責執法人力缺口如何補足? 本次「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為加強菸害防制並遏止毒駕,全面禁止電子煙,首度將「持有」納入開罰範圍,並將製造、輸入、販賣等供應鏈行為改採刑事處罰。針對新興毒品「喪屍煙彈」氾濫問題,修法提高罰則與刑責之方向值得肯定。然而,民間團體指出,目前制度真正的瓶頸在於「專責執法人力不足」,而非缺乏法規。對比香港面積僅約台灣三十三分之一,卻設有近200名專責控煙督察,並由警察、環保等多個系統支援執法;我國執法多由非專職人員兼任,恐影響查緝效率與一致性。若無法確實落實查緝,再嚴格的法律也難以達到保護青少年與防制毒品之預期效果。 針對全面查禁電子煙及加重罰則所增加之基層查緝負擔,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會商相關部會,提出具體之「專責執法人力擴編計畫」與跨部會(如警政、教育)協同執法之配套方案。 2.「持有」電子煙納入行政罰,一個月緩衝期之配套措施與回收機制應具體明確 本次修法增訂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違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依法沒入產品。為避免新法上路使民眾措手不及,草案規劃於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設有過渡緩衝機制,期間內因非供他人使用而持有者,將免處罰鍰僅予沒入。 配套設計固然考量實務,但緩衝期間的回收及繳交機制若不夠明確,民眾恐因不知合法上交管道而面臨觸法風險。相關回收據點的設置、動線規劃以及針對社會大眾的宣導措施,必須在法案上路前完全到位。 針對「持有」電子煙納入裁罰及一個月緩衝期之規定,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詳細提供「違法產品主動回收與繳交機制」之具體規劃,包含回收據點設置、處理動線,以及如何進行全面性宣導之配套措施。 3.修法規範與裁罰制度過度複雜,應研擬基層執法指引以降低誤解與執法成本 本次修法針對類菸品、加熱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之指定菸品有不同之行政與刑事處罰層次,且針對供應鏈之刑罰依查獲數量與重量進行分級處罰。 民間團體擔憂,目前法規本身已高度複雜,再加入更細緻的分層與罰則設計,恐使整體制度難以理解,甚至連法律專業人士都不一定能完全看懂,進而導致執法成本與誤解風險同步上升。主管機關應確保法律不僅具備嚇阻力,更需具備高度「可執行性」。法規設計若過度複雜化,將對第一線執法人員與司法裁量造成困擾。 針對本次修法衍生之複雜分級與裁罰標準,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針對第一線執法人員之「標準作業流程(SOP)與實務認定指引」,並說明如何簡化行政與查緝程序,確保新法能於基層順利落實。 4.加味菸品規範延宕多年,如何保護青少年健康? 民間團體指出,加味菸品是吸引青少年接觸尼古丁產品的關鍵入口,世界衛生組織(WHO)亦長期提醒各國應嚴格管制。然而,《菸害防制法》第10條原設計由主管機關授權訂定加味菸品規範,至今已超過3年仍未完成公告,導致政策長期停滯。面對新興菸品與電子煙之防制,若未能同步處理加味菸品問題,將留下保護青少年之重大缺口。 針對加味菸品規範延宕超過三年之問題,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政策檢討報告,並具體說明是否支持於本次修法中直接明文規定「全面禁止加味菸品」,以落實保護青少年之立法初衷。 上述問題請衛福部一個月內回覆本辦公室 委員陳冠廷書面質詢: 近數月來,毒駕奪走的人命,一次又一次刺痛這個社會。摻入依托咪酯的電子煙、所謂的喪屍煙彈,正偽裝成新潮的商品,流進我們的街道、流向我們的孩子。這些危害是真實發生在馬路上、校園裡的生命風險。面對這樣的危機,行政院能夠快速回應民意,要求衛生福利部提出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我給予肯定。 我要強調的是:這部修法真正的核心、也是社會最迫切期待的,就是儘速把電子煙管住、把毒駕壓下來。草案中將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供應予以刑罰化,補上「持有」得沒入的執法工具,並強化網路平台的管理責任,這些都是直接針對喪屍煙彈氾濫、直接回應毒駕危害的關鍵條文,社會高度共識,第一線的警察與檢調也殷切期盼。我認為,這些條文應當優先、讓它們儘快通過,一天都不該再拖。 正因為這些條文如此急迫,我才要特別提醒:這些條文在通過之後,能不能真正發揮實效。因此想請教衛福部,對於核心條文通過後的執法配套,包括第一線的查緝人力是否足夠、唾液快篩的量能是否到位、跨部會之間的聯防機制是否完備,究竟有何具體規劃?畢竟法律通過只是起點,唯有配套跟上,才能讓修法一經完成,就能即時發揮遏止毒駕、斷絕喪屍煙彈流通的力量。 人命不能等,毒駕防制不能慢。我衷心期盼,電子煙管制條文用最快的速度完成立法,讓馬路上的人民、校園裡的孩子,早一天得到保護。 委員廖偉翔書面質詢: 壹、案由 針對我國「麻醉科專科護理師」與第一線麻醉護理人員(臨床俗稱「麻護」)面臨嚴峻之人力短缺、臨床過勞與制度性剝削,已危及每年逾231萬人次手術之病人安全,建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勞動部,盡速將「手術室與恢復室麻醉護理配置比」納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加強稽查醫療機構強迫加班與濫用待命班(On Call)之違法情事、推動健保手術麻醉給付點值與護理人員經常性薪資直接掛鉤之政策機制,並徹底整頓自費診所麻醉之法規灰色地帶,以保障醫事勞動人權並維護病人生命安全事宜。 貳、說明 一、專業培育成本高昂,流失恐成技術斷層 「麻醉科專科護理師」是衛生福利部依《護理人員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法定第6分科,自民國109年度(2020年)首次辦理國家甄審。其養成路徑漫長而嚴苛:護理師取得執照後,須累積一定臨床護理年資(依現行辦法,學士3年、碩士2年,並以重症、急診經驗尤佳),再接受為期約一年、依學會課綱約213小時(部分醫院如臺大訓練班達294小時)之核心學術與模擬實作課程及臨床麻醉實務訓練,通過國家甄審筆試與口試後,尚須3至5年實務磨練方能成為獨立戰力。然而,據業界與醫院招募資料,訓練期間月薪多僅約4萬至4萬5千元、部分自費訓練班受訓期甚至無薪,且常須簽訂2年以上之最低服務年限合約。此種高時間、高經濟壓力與高淘汰率之養成鏈,使麻醉科專科護理師成為極珍貴且不可替代之專業醫療資產。 二、供需結構嚴重失衡,手術量攀升加劇過勞 自2020年開辦麻醉科專科護理師甄審以來,截至114年度累計甄審及格人數僅4,568人,且「及格」不等於「在職執業」,實際在麻醉線上的人力更為稀少。然而,面對高齡化社會與微創、自費內視鏡手術之普及,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處「113年醫事機構服務量統計年報」,2024年全國醫院門診與住院手術合計已達231萬8,415人次(門診手術1,033,138、住院手術1,285,277),近二十年(2004年約170萬人次)成長逾三成;另依健保署資料,全國一年麻醉量約140萬件、其中全身麻醉約70萬件。同期執業麻醉專科醫師雖由2014年1,061人增至2023年1,473人(成長近39%),仍追不上手術量成長且城鄉分布不均。在法規對麻醉護理配置標準付之闕如下,極少數麻醉護理人員必須承擔成倍暴增的麻醉監控工作,第一線長期處於極度緊繃、過勞之惡性循環。 三、法規制度嚴重漏洞,政策安全防護網開天窗 另立法院已於2026年5月8日三讀通過《醫療法》修正,將三班護病比正式入法,授權衛福部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訂定比例,惟其護病比之計算範圍以「急性一般病床」為限,採全院全月平均值計算,而同樣面臨麻醉師人力不足的洗腎室、開刀房、加護病房、急診、恢復室等高張力單位卻未同步檢討相關機制。對麻醉護理人力配置全無任何比例規定,任憑院方裁量。 在人力監督面,國際間麻醉照護團隊(ACT)模式尚設有「一名麻醉醫師至多監督4名麻醉護理人員」之1:4上限,我國《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卻明定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未設任何數字比例,在人力荒問題下,導致比例氾濫、工作負荷量大,更對病患權益有造成影響之輿。 參、質詢事項:請衛生福利部及勞動部於2個月內回復 一、針對衛福部針對麻醉護理配置缺乏法定底線之行政怠惰,擬定改善機制方案。 (一)監察院早於2010年即糾正衛生主管機關,指國內麻醉專科醫師長期超時超量,一人同時監督多台手術且我國麻醉相關致死率偏高;2018年10月監察院再度糾正衛福部,明指2011至2017年七年間「至少約350萬次麻醉係由非麻醉專科醫師或未受麻醉訓練之醫師執行」,且麻醉護理人員缺乏國家級制度化管理、任令各醫院自行辦理訓練及自主登錄、品質參差不齊。監察院兩度糾正、十餘年過去,衛福部至今在相關法規上之規範為何? (二)立法院已於2026年5月8日三讀將三班護病比入法,惟其計算範疇限於「急性一般病床」並採全院全月平均,改善護理環境同時,麻醉護理師、麻醉醫師之醫療環境也應當重視,當第一線人員因超時工作而極度疲勞狀態執行麻醉業務時,對照醫學文獻顯示之疲勞與醫療不良事件(如插管失敗、給藥劑量錯誤)之高度正相關,衛福部如何確保每年逾231萬人次手術之病人安全? (三)請衛福部會同台灣麻醉醫學會、台灣麻醉專科護理學會等團體,於2個月內研擬「開刀房及麻醉恢復室之法定配置方案」,並評估是否將「麻醉專科護理師合理排班與勞動合規性」列為醫院評鑑之必要項目。 二、針對健保資源未能實質回饋至一線護理人員底薪,導致醫學中心人才逆流至自費診所之財務扭曲: (一)健保署自2024年(113年度)起推動「全民健康保險提升基層護理人員照護品質獎勵方案」,診所只要為護理人員調高投保金額達一個級距,即按日加給醫師診察費點數,2026年4月起更加碼至每次+40點,截至2024年11月約有53%聘護診所達標、約1.5萬名診所護理人員受惠。健保署既已具有以給付引導調薪之政策工具,如何將機制複製於手術與麻醉給付點值之上,讓相關醫療人員受惠? 尤須警惕者,監察院早於2013年即以102財正0057糾正健保署,指其延宕「提升住院護理照護品質方案」達9個月、且方案「欠缺經濟誘因導引功能,無法有效改善護理人力不足」──同樣的制度教訓,衛福部與健保署是否真已記取? (二)麻醉護理人員制度多屬學徒制,待命8小時給費不到300元、底薪偏低(部分院月底薪約2.5萬,須靠津貼墊高);醫院雖以簽約金、留任獎勵金搶人,但此類一次性給與難以轉化為經常性薪資,且恐有規避勞退提撥與加班費基數之虞。健保署是否能研擬「健保麻醉技術給付與護理薪資結構直接掛鉤機制」,明定醫院取得之麻醉健保給付點值,須有固定比例實質轉化為一線麻護之固定底薪加給?又立法院已於2024年7月16日作成主決議,要求健保平均點值達每點0.95元(估需約700億元),請說明此鉅額挹注中,有多少實質回流至第一線護理人員之經常性薪資,以阻斷人才往自費醫美診所逆流。 三、、針對診所自費手術「代麻」與 無照代麻氾濫,主管機關長期漠視病人生命安全: (一)依現行《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僅醫院須強制設立麻醉科,診所並無此規定。這導致醫美、牙科、無痛腸胃鏡診所之自費手術,普遍存在手術醫師兼任麻醉、跑台醫師私下接案、甚至由麻醉護理人員在無醫師現場監督下獨自執行麻醉之密醫風險(恐觸《醫師法》第28條)。此一黑洞已造成多起致死悲劇,然而衛福部對近十年醫美麻醉死亡案竟「無統計」、2022年病安通報亦僅有醫院73件麻醉事件而完全沒有坊間診所資料。衛福部對此存在十餘年的「診所麻醉安全黑洞」,究竟有無辦理過全國診所自費麻醉執業狀況之專案主動查核? (二)現行《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辦法)僅就大量抽脂(抽取量達1,500毫升或總抽出量達5,000毫升)等8類美容醫學手術要求麻醉專科醫師,業者遂以「只抽1,450毫升、不到門檻」規避;而通過特管登記之醫美機構已由2018年168家暴增至2024年462家(約2.75倍)。衛福部應評估回覆是否應規劃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與特管辦法或相關措施,以確保特定風險級別以上(如靜脈全身麻醉、全身插管麻醉)之診所手術,必須配置專任麻醉專科醫師、或在醫師全程在場指導下配置麻醉專科護理師,以徹底消弭跑台與代麻的監管盲區?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壹、衛福部應向行政院爭取 行政院日前通過《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欲強化電子煙管制,製造販售最高可處七年徒刑,持有、使用者可罰新台幣十萬元,然而,先前有民團召開記者會表示,補足稽查取締人力最迫切,畢竟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制定後,若沒有嚴格執行落實政策,政策恐淪為紙上談兵,因此,本席認為: 一、青少年吸食電子菸情況氾濫,衛福部如何因應? 根據國健署統計,青少年使用電子煙現況,國高中使用率上,高中增加更為快速,國中生電子煙使用率為2.1%、高中職生電子煙使用率5.1%,合併計算青少年電子煙使用率為3.7%,推估全國有逾4萬名青少年使用電子煙,顯見衛福部過往的宣導方式似乎沒有成效,對此,衛福部針對未成年者,如何精進菸害防制策略,另本席建議,衛福部應研議改變宣導方式並運用新興媒體,增加政見宣導的可見度,並與教育部合作,如何在校園內落實菸害防制教育。 二、是否要求地方政府針對校園周邊及學生出沒熱點加強稽查量? 衛福部如何確保新法上路後,有足夠的稽查人力落實電子煙的「持有與使用」的稽查強度,並制定稽查熱點,如校園周邊等,來宣示政府查緝電子煙的決心? 三、衛福部應向行政院爭取人力專案補助,協助地方政府補充稽查人力。 目前全國22縣市執行菸害防制員額僅約183人,平均每個縣市不到10人,以台中市為例,僅有9名人員,且非專責,還需兼辦食品安全等稽查業務,先請教衛福部,目前是否已有調查各地方政府,有多少仍有專職稽查人員,也請提供該資料至本席辦公室?而這些專職人員是否仍需兼辦食品安全、醫政或其他業務?各地方政府規劃投入電子煙查緝的人力是多少?為此,衛福部應正視地方稽查人力不足的窘境,針對基層人員「菸害、食安兩頭燒」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改善措施,為此,建議衛福部應向行政院爭取人力專案補助,協助地方政府補充稽查人力。 四、針對電子煙稽查事項,是否已建立聯合稽查機制? 由電子煙氾濫涉及實體店面違規展示,以及網路平台違法廣告販售甚至是邊境走私,單靠地方衛生局微薄的人力根本抓不勝抓,因此,本席建議,衛福部協調警政署、數發部及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建立跨部會的「聯合稽查機制」,不能將查緝重擔全數交由地方政府處理,對此,衛福部看法為何?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根據國健署在今年4/10更新「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 顯示,國中學生電子煙使用率由2018年1.9%(男生2.8%,女生1.0%)上升至110年3.9%(男生4.5%,女生3.3%),又下降至2025年2.1%(男生2.4%,女生1.6%)。高中職學生由2018年3.4%(男生4.7%,女生1.8%)竄升至110年8.8%(男生10.8%,女生6.6%),又下降至2025年5.1%(男生6.5%,女生3.3%),推估約4萬名青少年正在使用電子煙。 國中 [image: image2.png] 高中職 [image: image3.png] ˙然而,教育部國教署在6月的數據指出 ,學生涉嫌攜帶或使用電子煙通報案件,呈現爆發式成長,2023年僅237件、2024年499件,2025年飆升到1,692件(教育部在2025年2月發函各級學校,要求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暴增近7倍;今年截至5月31日止,短短5個月通報量就高達1,050件,已達去年全年的6成以上。 ˙這些數字顯示,電子煙確實已經進入校園。雖然教育部國教署說明,2025年通報件數大幅增加,主要與2025年起要求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必須通報有關,不能直接解讀為使用率暴增;但這也表示,2023年、2024年因沒有相同通報要求,導致過去的數據被低估。 ˙所以現在的重點,不只是通報件數增加,而是這些通報有沒有轉化成後續紀錄與來源追查。截至5月底已有1,050件,國健署不能只把它看成校園管理問題,而應該追問:學生手上的電子煙到底從哪裡來?有沒有往上追到賣家、平台、代購或供應來源? ˙高雄市一所完全中學日前被揭露,學生放學後群聚校門口吸電子煙,教務主任上前制止,赫然發現裡頭竟有小學生,該校這半學期來已抓到十人。不只高雄有小學生抽電子煙,今年四月桃園市一名國小老師在Threads發文,指班上有七名小學生持有並吸食電子煙,感到「無能為力」且心痛。高雄市家長協會榮譽理事長黎明直言,電子煙在校園已很氾濫,不少學生下課躲到廁所偷抽,尤以國中生最多,他並說,校園查緝面臨很大瓶頸,為保障隱私權和人權,不像以前可搜查書包,加上電子煙體積小、易藏匿、沒有味道更難防,抽一、兩口就放口袋,讓校園防制陷入兩難。加上電子煙外型具有科技感,載具酷似飾品、文具或三C小物,老師難以辨識,學生只要否認,易陷入僵局。不肖商人推出水果口味、飲料造型等電子煙,更降低學生戒心,讓許多青少年趨之若鶩。 ˙根據《台灣公共衛生雜誌》2025年12月〈台灣青少年電子煙防制應關注同儕網絡與資訊傳播環境〉 一文指出,在國外研究,青少年普遍表示自己使用或嘗試電子煙的原因與「朋友推薦」或「同儕示範」高度相關。請問署長,根據國健署2021年的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高中職學生最近一次獲得電子煙管道分別是什麼?有35.9來自「家人親戚同學或朋友免費給」(國中生為43.4%,高中職學生為35.9%),另有來自「網路銷售平台」或「社群網路購買」(國中生為30.4%;高中職學生為25%) ,可見青少年和電子煙的接觸不僅頻繁,也具有高度非正式化與社交化的性質。 下架率99.8%,為什麼青少年還是買得到電子煙?電子煙防制不能只靠下架,還要看見青少年的社群網絡 ˙所以除了社交行為外,網路和社群仍是電子煙流通的主要管道。國健署在6/24發佈新聞稿 ,說明電子煙查緝執行情形及後續精進作為,內容提及「電子煙販售型態已逐漸轉向網路及社群媒體,國民健康署近年持續強化網路監測及平臺合作機制。自114年1月至115年5月底止,累計監測網路違法販售及廣告資訊35,776件,其中35,704件已完成下架,下架率達99.8%,相當於每發現1,000件違法資訊,即有998件成功移除。」 ˙部長和署長知道怎麼買電子煙最快嗎?透過加LINE帳號和提供網路商城連結最快。只要在網路上稍微用關鍵字就可以找到這些資訊,而且這些社群平台訊息已經存在快要一個月以上,政府的監測網路實在防不勝防。 更不用說在社群平台輕輕鬆鬆都可以找到電子煙的販售網站 [image: image4.jpg][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這篇期刊論文也提到:「約半數電子煙商家無實體店鋪,僅透過網路與社交平台販售。這意味著電子煙銷售、宣傳與資訊流通不再經過傳統實體管道監管,而是進入青少年大量使用的私密訊息、限時動態、追蹤申請等互動環境中。青少年在社交平台上與電子煙相關的行為包括:協助販售帳號增加曝光(例如轉貼限時動態)、自行經營小型販售帳號以賺取零用錢,在群組中相互分享購買資訊、接受賣家投放的促銷訊息或抽獎活動、以及親友之間私下傳遞購買管道。在此情境下,電子煙的行銷訊息容易超出原本使用者網絡,甚至傳播至不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群體。」 ˙期刊最後提出建議,政策應建立以同儕為核心的介入策略,而非依賴教師或家長單向宣傳。同時與社交媒體平台合作確立規範,並建立電子煙社群訊息監測系統,若能追蹤青少年使用的用語、符碼、販售管道及演算法暴露方式,未來能成為政策與預防介入的基礎資料。電子煙的防制不能僅依賴管制與衛教,而須同時理解電子煙如何嵌入青少年的生活世界,並據此設計符合青少年社交實況的介入行動,從同儕互動和資訊傳播機制進行防制。 不能只有沒入和罰鍰卻不追查供應鏈:電子煙查獲案件應統一記錄來源 ˙請問署長,目前查獲電子煙之後,地方政府要記錄哪些資料?有沒有全國一致的查獲紀錄表? ˙根據行政院修法版本,未來查獲電子煙處以罰鍰和沒入。沒入是因為電子煙本身就是禁止流通的物品,不能讓它繼續流入市場。但是如果查獲後沒有記錄來源,就沒有辦法往上追供應鏈。如果我們查緝電子煙不查供應鏈,只是把學生、使用者或末端持有人手上的電子煙收走,今天收走一支,明天他還是可能從同一個賣家、同一個群組、同一個代購管道再買一支。 ˙地方政府查獲電子煙時,至少應該記錄幾項資料: ○第一,查獲物是什麼,是主機、煙彈、煙油、空煙彈、霧化器,還是其他組合元件 ○第二,取得方式是什麼,是網路購買、社群私訊、通訊軟體群組、實體店面、朋友轉售、代購,還是境外攜入 ○第三,有沒有賣家資訊,包括帳號、暱稱、電話、匯款帳戶、收款方式、物流或超商取貨資料 ○第四,這個案件是否涉及未成年人、校園、校園周邊、網路販售、重複違規或大量持有 ○第五,後續有沒有移送警政、海關、檢調或其他主管機關追查。 ˙如果這些資料沒有被統一記錄,中央就永遠只能看到裁罰數字,卻看不到電子煙的來源、流向與供應鏈樣態。到底是網路平台販售比較嚴重?還是社群或通訊軟體比較嚴重?校園周邊供應情形又是如何?或是以代購方式購買的比例?是不是由邊境少量攜入逐漸形成代購網絡?如果沒有這些數據,國健署要如何判斷查緝重點應該放在哪個環節,也無法評估修法後是否真正阻斷非法供應鏈。 委員陳瑩書面質詢: 鑒於本次菸害防制法第9條及第13條修正條文,係針對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增加標示,其目的係擔心,如無該等必要之組合元件容器,標示健康警示圖文及戒菸資訊,將可能使消費者於購買該等組合元件時無法認知危害資訊,誤認其風險較低。然因未釐清何謂「組合元件」、「容器」及「加熱裝置」;因此,標示位置易生混肴,致使修法後是否可因標示而達到警示目的,實有疑議!爰建議衛福部應慎審釐清修法(含說明)之文字內容,且應兼顧條文修正後確可達到有效健康警示功能,避免無效之過度包裝後,再予送審。 委員游顥書面質詢: 校園毒品入侵、毒駕頻奪命,反毒修法刻不容緩! 近年來,以依托咪酯為代表的新興毒品(俗稱「喪屍煙彈、殭屍菸彈」),正藉由電子煙載具大舉滲入校園,這類毒品包裝時尚、口味多元、價格低廉,青少年往往在不知情下接觸、成癮,吸食後神智渙散、形同活殭屍,已成為無數家長與師長最深的夢魘,毒品下沉校園,連國高中、甚至更低年齡層都難以倖免。 請問部長:面對毒品入侵校園如此急迫的國安級威脅,衛福部與行政院的應變,究竟夠不夠快、夠不夠重? 同樣令人心驚的是毒駕,駕駛人吸食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後,意識模糊、反應遲鈍,等同在道路上駕駛一枚不定時炸彈,已造成多起無辜用路人傷亡的悲劇,然而,現行法對電子煙及其作為毒品載具的查緝與嚇阻明顯不足。 請問部長:面對毒駕一再奪命,現行制度的漏洞為何遲遲未補? 正因校園毒品與毒駕問題刻不容緩,本席支持行政院於6月25日通過之《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針對電子煙、毒品載具予以刑罰化、增訂禁止持有等強化管制之條文,這個修法進度越快,就能夠讓校園與道路儘早恢復安全,這是朝野與全民的共識,沒有任何拖延的理由,然而,衛福部卻在這部攸關「打擊校園毒品與毒駕」的法案中,夾帶與此毫不相干的「加熱菸」條款(草案第9條、第13條、第13條之1及第38條),要求合法加熱菸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印製警示圖文、限制展示、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並開罰,加熱菸是已經通過健康風險評估的合法產品,與摻毒的非法電子煙根本是兩回事。 請問部長:把對加熱菸的標示與通路管制,硬塞進這一次要救孩子、救人命的修法裡面,究竟與打擊校園毒品、遏止毒駕有何關係? 更須指出,此議題在民國112年《菸害防制法》修正時即已充分討論,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應與菸品分別處理、無須標示警示圖文,短短3年衛福部即欲推翻國會共識,請問所據為何? 最嚴重的是,這些爭議條款勢必引爆合法業者的不滿,甚至逼迫在地委員不能支持,最終拖累這一次的修法,換言之,衛福部為了夾帶與毒品無關的加熱菸條款,竟讓真正能打擊校園毒品、遏止毒駕的急迫條文一起延宕,對每天暴露在毒品威脅下的學生、對隨時可能遇上毒駕的用路人而言,這樣的延誤,是社會無法承受之重。 部長,本席希望你能承諾擱置與毒品、毒駕無關之加熱菸條款(第9條、第13條、第13條之1、第38條),讓打擊電子煙、毒品載具及毒駕之條文優先處理、速審速決,做得到嗎? 主席: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2時39分) � 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2026.4.10,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1725&pid=9931 � 校安通報電子煙案3年暴增7倍 立委籲查來源斷通路,2026.6.17,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606170099.aspx � 易藏匿、難辨味 電子煙入侵國中小,2026.6.24,https://udn.com/news/story/7315/9584299 � 台灣青少年電子煙防制應關注同儕網絡與資訊傳播環境,台灣公共衛生雜誌,2025.12,何坤霖(Kun-Lin Ho)、官晨怡(Chen-I Kuan), https://www.airitilibrary.com/Article/Detail/10232141-N202512310008-00001 � 3成青少年網路購買電子煙 「三不」技巧 省錢又健康,2022.9.15, https://www.mohw.gov.tw/cp-5272-71613-1.html � 國民健康署說明電子煙查緝執行情形及後續精進作為,2026.6.24, https://www.hpa.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5020&pid=20159 � https://www.threads.com/@jayyleee___/post/DW_K1IvmFk9 � https://to16.shop/product-category/%E6%8A%9B%E6%A3%84%E5%BC%8F/ https://lo22.shop/product-category/%E4%B8%80%E4%BB%A3%E4%B8%BB%E6%A9%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