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星期一)9時1分至11時24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李委員柏毅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內政部部長劉世芳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張靜倫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專門委員洪嘉璣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楊舒嵐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數位平臺組組長施偉仁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翁主任秘書栢萱:報告聯席委員會,出席委員13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請宣讀。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日議程所列討論事項合併詢答。 接下來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我們按照順序,先請林月琴委員,謝謝。 林委員月琴:部長,還有各位同仁。我們今天討論如何更精進現行的跟騷法,我理解,當初主管機關在制定這部法律的時候是在眾多的跟騷行為當中考量,針對具有高危險性的,也就是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跟騷行為,先建立基本的防護網,可是上路四年以來,第一線實務顯示現行制度已經出現了保護落差。首先,跟騷的樣態、行為已經高度數位化跟多元化,包括以匿名帳號持續地進行訊息騷擾、無聲電話、定位追蹤等行為,這些行為已經構成了長期壓迫跟心理威脅,可是卻常難以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導致無法進入保護機制。 監察院的報告也指出,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在面對此類案件時,往往要自行判斷案件是否成立,造成警察跟司法機關認定不一致,甚至出現同一行為在不同程序當中評價完全不同的狀況,這不僅提高了執法成本,也讓被害人陷入法律保護的落差。多數國家在處理跟騷行為的時候,也都強調行為跟結果導向,美國跟澳洲的相關法制,重點都在認為是否使被害人產生合理的恐懼,是否造成生活重大的干擾跟精神壓迫,而非要求證明特定性別跟性動機,所以第二個核心問題在於相對人的處遇不足,現在的處遇計畫侷限在醫療性的治療,導致適用門檻過高,執行案件數非常低,雖然有將近34.8%的被害人在聲請保護令的同時勾選了處遇需求,但法院最終核發處遇令的竟然只有6件,真正執行、完成的目前也只有1件而已。 因此,我有在這次提出的修法重點有三項:第一、刪除與性或性別相關的構成要件,並明確豁免條款,在擴大保護的同時,也讓第一線的人員有明確的判斷標準。第二、強化相對人的處遇機制,將認知教育跟心理輔導納入法律的框架,讓適用的門檻降低,提升行為矯正跟再犯的預防效果。此外,也因應數位跟騷的氾濫,以及個資保護的需求,我覺得應該將濫用跟冒用特定人的資料,納入跟騷法的保護當中,並要求保護令不得記載被害人的住所跟聯絡資訊,由法院主動保密,避免被害人承受二次傷害風險。 最後我要強調,跟騷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約25%到35%的跟騷案件最後都發展成身體暴力,遭到親密關係殺害的女性當中,更有高達76%在他被害前曾遭受跟騷的狀況。這次的修法核心,我覺得是讓跟騷法做到可及時預防、介入,並且確實發揮保護的功能。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王委員育敏: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今天我們啟動跟蹤騷擾防制法再次修法,其實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工程。本席在2016年的時候就跟民間團體推動了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修法,歷經多年,一直到2022年立法院才正式通過,然後又過了四年,這四年來我們看到實務上有非常多的問題,所以今天必須再提出來重新修法,讓它更精進。但是我要講,非常遺憾的是,目前我看到的書面報告,從警政署到司法院,對於這次重大修法的立場都是反對的,都是保守的,都不想再更進一步提供我們婦女朋友更安全的保障,搬了非常多的理由,這些理由就是我在2016年第一次開始啟動修法的時候看到的官方態度,一樣非常的保守,認為跟騷法沒有修法的必要,是在強大的輿論壓力跟發生了重大治安事件之後,才逼得內政部退讓,然後完成了立法院的修法。我們不希望所有的修法都要靠悲劇的堆疊,才能讓政府官員認為這個是重要的,要再次修法。 我要講前一陣子中信兄弟啦啦隊汶汶的事件,他就是遭到粉絲長期的跟蹤,一開始跟性與性別不見得有完全的關係,但是因為這樣的長期跟蹤跟騷擾,你可以看到,他變成了一個受害者。今天我們要啟動修法的內容,就是希望可以擴大去認定要受理的要件,但是我們現在看到官方的態度是反對的。我要告訴內政部跟司法院,我們現在在保護這些被跟蹤騷擾的女性朋友有很多不足之處,包括現在核發書面告誡要長達11.9日,我們跟騷的保護令核發下來平均的天數超過1個月,要34.98天,請問這段保護的空窗期要怎麼辦? 所以本席這次提出來的,包括應該要增訂的緊急保護令,但是很遺憾,我們看到現在司法院是反對的,非常的保守,但是它的確有它的必要性。第二個就是針對書面告誡,警方應該要加強效率,要在72小時之內核發,否則空窗期出了事情,又該誰來負責?另外,針對完備保護令的種類跟數位的防護,現在數位科技非常發達,有一些人會去散布被害人的個資,像這些情況也應該要移除、銷毀,來強化對被害人的保護,這個是必要的。最後是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並設豁免條款。這個條款事實上是讓更多的婦女朋友不用擔心去報案的時候就被警方主動篩案,因為到目前為止,實務上面還是會有員警直接認為你這個不算、你這個不是,然後就打回票了。但是我們認為對於婦女安全的保障,應該只有更精進、更要求,所以我反對現在司法院跟內政部在書面報告所表達的各項反對意見,等到進入質詢的時候,我們要好好、深度地來探討。我們希望大家朝野不分黨派,中央政府也可以鬆綁,我們進一步在跟騷法第二次的修法裡面,真正給我們全臺灣的婦女朋友更安全的保護,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提案說明。 其餘提案委員均不在場,我們接著就請內政部劉世芳部長報告。 劉部長世芳: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今天非常榮幸,代表內政部就「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向大院進行報告。首先感謝各位委員長期以來對於防制性別暴力工作,以及對內政部業務的支持跟關心。因為今天審查的11項修正草案,都是委員個別的提案,所以我們在此提出一個綜合的說明,提供各黨團及委員來參考。 第一個,有關執行成效的部分,本法從111年6月施行到今(115)年5月,全國警察機關已經受理1萬1,703件跟騷案件,數據顯示有高達九成以上的案件在警察機關介入或者是核發書面告誡以後,行為人即停止了再犯的行為,有效發揮保護被害人功能。針對各位委員所關心的書面告誡核發的時效,其中有接近四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在受理當日即予核發,但是因為必須遵守通知行為人到案說明的法定送達期間,或者是因為網路上面必須要經過一定行政程序的蒐證,所以目前平均的時間大約是11.9天。此外,依據大院所制定本法的附帶決議,內政部已經啟動相關的檢討改善機制,包含委託學者進行學理的研究,辦理各警察機關實務的訪視。並且在今年,針對桃園、高雄、彰化以及花蓮等四縣市,已經試辦了重大跟騷案件檢討以及諮詢的機制,期望透過跨專業的網絡合作,持續強化再犯風險的評估,跟被害人的保護量能。 對於修法草案的核心立場,各位委員的提案強化被害人保護以及明確部會分工等良法美意,本部深感敬佩,對於委員擔憂第一線員警對於「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判斷困難的問題,內政部有透過教育訓練,要求同仁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的原則來處理,凡有初始懷疑即可核發書面告誡,以確保民眾權益。但是有關於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恐怕對於第一線實務會造成非常重大的影響,主要考量如下:第一個,跟蹤騷擾行為源自於迷戀、權力與控制或性別歧視等因素,具備發生率跟恐懼性、危險性跟傷害性「四高」的特徵。跟騷法是我國性別暴力防治重要的一環,但並不表示只有跟騷法在處理性別暴力的防治。所以除了治安維護、立法意旨及聚焦於性別暴力,如果刪除所謂「與性跟性別有關」的要件的話,會增列非常多的概括條款,將使校園霸凌、職場排擠或鄰居糾紛等各類的人際衝突全部納入本法的範疇,反而破壞了原來跟蹤騷擾防制法當時在制定的一個核心要旨。可能導致原本應循各專業領域調處之案件,包括民政、社政,以及各地方政府,還有包括司法、法務、衛環等等,全部由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取代。這些案件如依各該管法規解決為比較好的發展方向,如果全部把它放到跟騷法的話,反而會破壞原來不管是在行政懲處或者是司法處理上面的網絡系統。 此外,現行對於未涉性或性別暴力因素的人際衝突,警方宜依照積極偵辦的原則,視案情善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規範來嚴正執法。其次,本法分工跟資源配置均建立於與性別有關的前提,如果刪除這個要件,會嚴重排擠現行性別暴力防治法的網絡資源與跟騷法裡面被害人亟需高度之隱私防護措施,有違依法設有較一般案件更嚴密的保密規範,如果將一般人際衝突混合處理,有違比例原則,會造成實務運用上面非常大的扞格。 最後,委員有提案新增「依社會通念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的除外條款,因為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若於子法列舉,恐有掛一漏萬之虞,而且易生爭議。法官依法律獨立審判,授權法令僅能做參考,恐難達成減輕基層個案認定負擔的美意,請委員再予斟酌。 跟騷法施行迄今,其實有相當多的部會跟地方政府都通力合作,已經具備有防治性別暴力的實質效果。像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從111年6月1號開始施行,到今年的5月30日為止,各警察機關共受理1萬1,703件,案件類型如果是屬於一般關係,大概占63.6%;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家庭暴力,占36.4%。另外,在行為態樣上面共有2萬9,730次是跟蹤騷擾行為,其中以通訊騷擾24.1%為最多;盯梢尾隨21.1%次之。再來,在核發書面告誡方面有23.4%是在1日內核發,共計有7,465件;違反書面告誡案件有735件,即九成的行為人在警察機關積極介入之後已經停止再犯。所以跟騷法施行迄今,各部會都有通力合作,內政部會持續精進各項防制措施,加強相關部會的合作,也請各位委員支持,讓第一線執法更具效能,也能夠更周全地保障民眾的權益,報告完畢。 主席:謝謝劉世芳部長。 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書面報告 主席、委員女士、先生: 首先感謝各位委員對於性別暴力防制工作之重視及關心,以及對於本部及所屬業務上的關注與支持。今日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及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4條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2條、第5條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十一、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前言 為維護性別平等,防制性別暴力,我國陸續制定並公布施行多部法律,包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及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等法律,以彰顯並落實性別主流化工作,且透過不同法律的合作,建構安全綿密之防治性別暴力網絡。 其中由本部擔任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其他性別暴力防治法律架構,由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及法務部各依其職掌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責相關專業領域之保護或預防工作。 貳、本部執行本法相關成效 依據本部警政署數據分析,111年6月本法施行迄本(115)年5月,各警察機關計受理11,703件跟蹤騷擾案件(一般跟騷案件:7,444件;家暴跟騷案件:4,259件),計有29,730次的跟蹤騷擾行為(通訊騷擾最多;盯梢尾隨次之)。經調查全國各警察機關目前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時11.9天,其中23.4%案件於受理當日即予核發,耗時較久之案件,係因通知行為人到案說明之法定送達期間或尚須進一步蒐證等因素所致。9成以上的跟蹤騷擾案件,在警察機關介入或核發書面告誡後,即停止再犯行為,充分貫徹跟騷法犯罪調查與即時保護併行之立法原則,有效發揮保護被害人之功能。 又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4會期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附帶決議,本部於本法通過後,針對跟蹤騷擾定義、行為樣態、本法施行情形、犯罪數量、被害人保護扶助需求、相對人處遇等項目進行持續統計及研究分析。於通過後三年(113年12月1日)啟動本法檢討與改善機制;施行後五年(116年6月1日),針對跟蹤騷擾之定義、行為樣態、施行情形進行統計及研究,以利後續之法規檢討以及修正。本部相關辦理情形如下: 一、本部自111年起,陸續委託中央警察大學與國立中正大學辦理系列研究案,研究進程從初期檢視法規施行成效,接續深入探討跟蹤騷擾定義與構成要件以作為後續修法之基礎,並進一步深化至建構跟騷行為的分類分級與危險評估模式,期能藉由學理與實務結合,強化第一線警察機關對再犯風險的快速評估與管控處置量能,全面降低被害人再度受害的風險。 二、推動跟蹤騷擾防制法巡迴實施計畫,邀集專家學者至各警察機關訪視實務執法及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情形,以瞭解本法現行不足,俾推動未來改善方向及議題。 三、推動重大跟蹤騷擾案件檢討及諮詢試辦計畫,參考衛福部家暴及性侵害案件網絡防治制度,於115年在桃園市、高雄市、彰化縣及花蓮縣試辦重大跟蹤騷擾案件檢討機制,透過廣泛蒐集資訊及納入網絡合作,建立在地化之合作機制,改善跨專業網絡協調及介入策略。 參、本部對於各黨團及委員擬具之修正草案研析意見 有關各黨團及委員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被害人保護並明確部會分工,對維護性別平等,防制性別暴力之用心,本部深感敬佩。本次修法提案涵蓋諸多面向,並涉及司法機關與部會之權責,尚須廣泛徵詢相關機關意見,宜進行磋商以凝聚共識。 部分委員認為第一線員警對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判斷困難,導致有吃案或保護漏洞之情形,故提案刪除該構成要件,對此,本部已透過教育訓練要求員警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之原則處理,凡有初始懷疑即可核發書面告誡。 若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可能對於第一線實務運作造成重大影響,在此綜合說明,謹供各位委員參考: 一、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於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這類「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人,往往會無視被害人的反對意願,對其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進行控制,其行為模式顯示出將被害人當成自己「附屬品」的強烈執著,正是這種權力控制與占有欲,導致了這類案件具備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四高」的特徵。 二、本法為我國「性別暴力防治」之重要一環,於立法規劃時,即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等法律,聚焦於「性別暴力」,除治安維護面向外,同時建構被害人保護網絡,能與其他相關法令接軌,並著眼於司法機關、各部會及地方政府的相互合作。 三、倘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並增列概括條款,諸如校園霸凌、職場排擠或鄰居糾紛等各類人際衝突,都將納入本法範疇,可能導致原本應循各專業領域調處之案件,統由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取代;而是類案件成因複雜,常有兩造互為被害人及行為人之情形,宜就人際衝突之根源,由其他法律評價該行為於該法律體系下之適法性。若各專業領域之現行法令,針對特定人際衝突之處置機制仍有未盡完善之處,宜回歸各該管法規進行通盤檢討與修訂。建請委員審酌專業分工原則,由各權責機關持續完備其業管規範,方為適切之治本之道。 四、本法防治體系之分工與資源配置,係建立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前提下推動發展,若遽然刪除該構成要件,恐將影響既有網絡合作及再犯預防機制之運作。至於未涉性或性別因素之人際衝突,宜回歸既有法制體系處理,以符法治精神;目前對於「與性或性別無關」而涉及滋擾、恐嚇、威脅或危害他人安全等案件,警察機關均秉持積極蒐證偵辦之原則,視案情善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刑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規範,透過拘提、逮捕及羈押加害人,或對加害人處以有期徒刑、拘留等處罰,以遏止加害人後續的不法行為。 五、另本法於警察機關受(處)理、調查乃至法院審理等階段,均明定較一般案件更為嚴密之保密規範。其考量在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本質屬於性別暴力,被害人亟需高度之隱私防護措施。反觀「與性或性別無關」之一般人際衝突,其行為本質與調處需求皆與前者有顯著落差;若將兩者納入同軌混合處理,不僅有違比例原則,亦恐造成第一線實務執行與法規適用上之扞格。 六、委員提案新增如維護國家安全、犯罪偵查或依社會通念可容許等行為之除外條款,本部敬表尊重;惟草案所稱「依社會通念所採取措施並非不能容忍者」等語,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若於本法施行細則或另立子法以列舉方式規範,恐衍生爭議且有掛一漏萬之疑慮。此外,法官係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本法施行細則或授權法令僅能作為判決之參考,恐難以充分達成委員期盼減輕第一線員警個案認定負擔之良法美意,爰建請委員再予斟酌。 肆、結語 本法於110年12月通過,並自111年6月1日施行迄今,各部會據以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並落實執行,發揮防治性別暴力犯罪之效果。 於執行面上,隨著實務經驗積累,本部與其他相關部會將持續檢討本法落實情形,並精進各項防制措施,推動研究分析及研議修法。期盼各位委員共同支持本部持續推動相關工作,更周全地保障民眾權益。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如下: 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跟蹤騷擾行為定義,刪除性與性別有關之文字,增訂跟蹤騷擾行為豁免條件及行為樣態,因涉內政部權管,本部尊重內政部意見。 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跟蹤騷擾防制委員會,以強化防治網絡功能,因涉內政部權管,本部尊重內政部意見。 三、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草案」,增訂警察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核發書面告誡,因涉內政部權管,本部尊重內政部意見。 四、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緊急保護令規定,包含核發要件、時效、程序及執行,且不受書面告誡限制,因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權管,本部尊重其意見。 五、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 18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3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9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數位發展部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保護令款項包含命相對人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禁止、蒐集、散布、持有被害人個資,交付跟蹤騷擾並銷毀行為工具,因涉內政部及數位發展部權管,本部尊重內政部及數位發展部意見。 六、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跟蹤騷擾罪嫌重大,有事實足以認定有反覆實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因涉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權管,本部尊重其意見。 七、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聲請保護令聲請書應對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料保密,保護令不得記載聲請人之住所、居所及其他聯絡資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身分資料者之保密義務,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等,基於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身分隱私,本部敬表尊重。 八、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認知輔導教育業務,核發書面告誡時得命行為人接受跟蹤騷擾防制課程之相關措施,以及訂定跟蹤騷擾相對人處遇計畫,擴大相對人之處遇範圍,以強化相對人跟蹤騷擾行為改善及降低再犯風險。本部研析意見說明如下: (一)現行警察機關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第二項核發書面告誡後,約有九成跟騷行為達嚇阻效果,並有效改善跟騷行為。至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等處遇項目,對於改善跟騷行為之效果,宜累積更多實證基礎,以作為制度規劃依據。 (二)又如將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或其他輔導課程皆納入跟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保護令項目,則尚需考量法院裁定所需時間,本部尊重司法院意見。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司法院書面資料: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及各位與會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本院接受備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一、有關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編號8廖委員先翔等提案刪除第3條「性或性別有關」構成要件,及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增訂第3條之1「豁免條款」部分: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3條立法理由,所謂性或性別有關之定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以下簡稱CEDAW)第28號一般性建議意旨,「性(sex)」係指男性與女性的生理差異,「性別(gender)」指的是社會意義上的身分、歸屬和婦女與男性的作用,以及社會對生理差異所賦予的社會和文化含義等;另隨著法治化發展、性別主流化概念普及與性別意識提升,CEDAW保護範圍已不限生理女性,而擴及各種性別及性取向者。觀我國近年來發生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均屬行為人基於性或性別之犯行,於跟蹤騷擾過程中,造成該被害人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遭受侵害或致生風險。跟蹤騷擾行為主要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是類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跟蹤騷擾行為人,無視對方意願的施加大量關注甚至意圖控制,其行為顯示將被害人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因而具有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4高特徵。 (二)又性或性別有關要件並非跟騷法所獨有。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條第3款第3目有關「性霸凌」定義,係指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第4款有關「性別認同」定義,係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之認知及接受」;該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所稱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指任何人不因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性別認同等不同,而受到差別之待遇」,可知性別具有「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及性別認同」4個面向。此外,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有「與性或性別有關」、「性別」要件之規定,法院實務裁判對於上開要件已形成穩定判斷標準,亦可資參考。 (三)按性或性別有關要件係為與因其他動機目的行為相區別,並依客觀情狀判斷。其認定並非基於行為人之主觀動機,而為客觀上可辨識之「親密關係脈絡」或「性別化互動脈絡」,建議綜合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關係、互動模式、行為態樣等一切客觀情狀認定之,避免因加害人動機難以證明,而生保護之漏洞。如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財產目的(如:追討債務、欲對被害人為財產犯罪之預備行為)或其他事由(如:釋字第689號解釋之新聞採訪),則應由其他法律評價該行為於該法律體系下之適法性,無跟騷法之適用。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編號8廖委員先翔等提案,若逕予刪除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將擴大犯罪處罰範圍,且恐有架空其他法規範之虞。縱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增訂豁免條款以排除上開事由,因跟騷行為動機目的不一而足,於立法技術上仍須考量掛一漏萬之情形,且可能造成輕微干擾行為過度入罪。鑑於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構成跟騷法第18條之刑事責任,基於刑法作為最後手段之原則,相關構成要件應保持嚴謹,現行第3條所定8款行為態樣,已足適切規範跟蹤騷擾行為,尚無修正必要,為求刑罰構成要件明確,亦無依王委員育敏等提案增訂第9款概括條款之必要,對於前揭各提案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建議仍應審慎討論。惟有無修正跟騷法關於性或性別要件、第3條各款行為態樣之必要及應如何修正,本院尊重法規主管機關權責卓處。 (四)又,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提案草案第3條之1規定不適用「本法第6條至第20條、第24條之規定,且為第26條第1項之不罰事由」,說明欄三並載明不予核發書面告誡、保護令等語。然本法並無第24條與第26條,且書面告誡、保護令分別規定於第4條、第5條,草案條號似有誤植,建請確認。 二、有關議案編號11陳委員瑩等、編號10林委員宜瑾等、編號9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5條「保護令聲請要件」部分: (一)本法係採「先行政、後司法」之制度設計,由警察機關以書面告誡即時介入,行為人再犯時始由法院核發保護令,兼顧即時保護、比例原則與正當程序。依內政部統計,行為人經書面告誡後再犯比率甚低,足見書面告誡可顯著發揮警告嚇阻之功能。陳委員瑩等提案刪除「(書面告誡後)二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要件,使被害人於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即得聲請保護令,根本性變更本法整體制度設計,有使保護令事件遽增之虞,顯將影響司法資源之合理配置,建請維持現行規定。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於第5條第2項增訂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跟蹤騷擾行為,受有急迫危險或重大身心創傷之虞者,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受書面告誡之限制部分:本項草案以「受有急迫危險之虞」、「受有重大身心創傷之虞」等,作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不受書面告誡先行程序限制之要件。惟上述程序要件均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建請將該要件明確化,或訂定明確可執行之認定基準,俾被害人及執法機關有所依循。 (三)林委員宜瑾等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關於檢察官或警察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部分,係基於法制明確性,將本法施行細則第15條「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不受書面告誡先行限制」之規定移列於本法,本院尊重貴院之立法決定。 三、有關議案編號6翁委員曉玲等、編號4羅委員明才等、編號5羅委員廷瑋等、編號7蘇委員清泉等提案於第12條增訂「科技設備監控」部分: 對高風險相對人輔以科技設備監控以強化保護令實效,其保護被害人之意旨,本院敬表贊同其方向。惟科技設備監控涉及相對人隱私權、資訊自主及行動自由等基本權之重大限制,應明定其法律要件、監控期間、執行機關與程序,始符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且羅委員廷瑋等及蘇委員清泉等之提案,增訂監控措施為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保護令,其違反即構成第19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其要件及執行更應明確。關於跟騷案件之科技監控,建請併同家暴保護令科技監控之立法體例及執行經驗為整體評估及規劃,定明要件、期間、執行機關及子法授權,以免二法規範歧異,並具體考量設備量能,以落實制度執行,保障被害人之權益。 至刑事羈押替代處分因有涉本案犯罪行為,為確保到庭進行訴訟程序及將來可能之刑罰執行而對刑事被告進行之科技監控,其目的與前揭提案之科技設備監控不同,其執行方式及執行機關應予區分,以兼顧被害人安全、基本權保障及執行可行性。 四、有關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提案於第12條增訂「保護令款項」部分: 於數位跟蹤騷擾之情形,可參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8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關於限制瀏覽、移除網頁資料之規定,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措施即時處理行為人所持有、散布之被害人資訊,當為最迅速有效之處理方式。至以保護令命回復、賠償或返還財產等款項,性質上近於損害賠償,與保護令預防再犯之功能有別,其成立要件、範圍認定及執行程序均待釐清,是否宜以保護令為之,敬請再酌。 本提案變動第12條第1項之款次,惟未併同修正第19條,是否即以違反本提案第12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之保護令款項,為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之構成要件,建請釐明。又本條草案文字「跟踨」與現行法及本條草案立法說明用語「跟蹤」不同,建請一併釐清。 五、有關議案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編號9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於第12條增訂「認知教育輔導等相對人處遇項目」部分: 實務上法院核發之跟騷保護令,已有將認知教育輔導納入處遇內容者;惟「認知教育輔導」究屬現行第12條第1項第3款治療性處遇計畫,抑或第4款其他防止再犯之必要措施,迭有爭議。提案明定認知教育輔導之法源依據,對法院裁定之可執行性有正面助益。惟處遇項目之範圍、執行單位、經費及專業量能,均屬行政機關權責,本院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並建請一併釐清認知教育輔導與治療性處遇計畫之關係,俾利法院裁定及後續執行、統計之明確。 六、有關議案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增訂第15條「緊急保護令」制度部分: (一)關於跟騷法立法架構部分 1.按跟騷法採「先行政、後司法」及刑事、民事雙軌制之基本架構,保護層次分為書面告誡(行政)、核發保護令(民事)、跟蹤騷擾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刑事)。為達保護作為之迅捷,爰參考日本立法例設計「書面告誡」制度,警察機關知有跟蹤騷擾之犯罪嫌疑者,除即依刑事訴訟法開始調查外,應不待被害人提出告訴或自訴,以通知、警告、制止等方法,使行為人即時停止跟蹤騷擾,以達迅速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的,且可供檢察機關實施強制處分之參考,或法院審核是否核發保護令之前提(跟騷法第4條立法理由參照)。 2.參考內政部於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週年後,其制度成效、實務偵查、審判困境與未來修法展望」專題報告,跟騷法自111年6月1日施行後,截至114年4月30日止,各警察機關受(處)理跟騷案件共8,488件,其中僅有不到1成的行為人會再違反書面告誡,5%以下的加害人違反保護令,顯見多數跟騷案件在警察受理介入之後,已有效遏止大部分行為人的騷擾行為。且本次議案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修正第4條第2項「於72小時內核發書面告誡」、第3項「書面告誡得令行為人接受跟騷防制課程」,及編號10林委員宜瑾等提案增訂第5條第2項後段「將現行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5條提升至母法位階」,均在強化警察機關書面告誡效力,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 3.又被害人聲請核發保護令,須經法院收發室收案、分案等行政作業流程,至法院調查審理後作成裁定,程序需時,況於現今司法人力嚴重不足之情況下,所有案件均須依法處理,不宜排擠其他重大案件之審理資源。其次,有權利即有救濟,行為人基於訴訟權得對核發保護令之裁定提出抗告(跟騷法第15條第2項規定參照),勢必導致程序之重複、延宕,以及法院認定歧異之風險與程序不安定,除增加行為人及被害人之程序多重負擔外,亦減損保護令對被害人保護之效果與及時性。就被害人而言,聲請保護令卻導致就同一事件反覆涉訟,須與涉有跟蹤騷擾行為之行為人在不同程序中攻防,反而可能使被害人怯於提出保護令之聲請。故立法者權衡利害後,於立法政策上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模式,並將書面告誡定性為刑事偵查之任意處分,不具規制性,經異議程序後,不得再聲明不服,而將事實認定與紛爭解決機制放在刑事程序(跟騷法第18條)及後續保護令程序(跟騷法第5條)之規定,蘊含有履行國家對被害人保護義務之重要公益目的。學說上亦認為書面告誡與緊急保護令有功能上之重疊。若以後階段之聲請緊急保護令取代書面告誡先行,恐將造成保護空窗期,有違立法目的初衷。 4.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跟騷法第18條定有跟蹤騷擾罪,已將行為人之跟騷行為直接提升至刑事不法行為,因此現行法就急迫危險情形,已有更為即時且強力之保護手段,警察在緊急狀態下就刑事不法行為可即時介入處理(包括現行犯之逮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並得就加害人禁止其為恐嚇、危害、騷擾、跟蹤之相關必要處分,具體危險情境構成現行犯者,得予逕行逮捕,行為人之跟騷行為如符合法定要件(經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第18條第2項、第19條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亦得依跟騷法第21條規定為預防性羈押,以防止跟蹤騷擾行為惡化,上述檢警機關之偵查作為皆具有類似緊急保護令之作用,其效果更強於緊急保護令。 (二)關於跟騷保護令之辦案期限及核發速度部分 1.按跟騷保護令事件程序之前階段採書面審理主義,法院於收受聲請人之聲請書後,如認其就紛爭有關之特定事項陳述未臻完備時,得定期命聲請人詳為陳述,並應限期命相對人為陳述意見;又保護令事件須經審理程序,為釐清事實並避免發生突襲性裁判,於當事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情形,法院得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且為求裁判之周妥,亦需時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跟騷法第9條、第10條立法理由參照)。 2.查民事緊急保護令制度之設計,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之規定,係提供警察介入原本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家庭成員,或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的明確執行依據,其核發之緊急保護令內容,依家暴法第16條第3項,僅有部分內容,而與通常保護令有所不同,緊急保護令係專就緊急狀態下立即破壞家庭成員間既有之法律關係與生活秩序而設。然跟騷法之保護令主要係針對家庭成員或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間以外之行為人(跟騷法第5條第4項規定參照),由於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並無既有之家庭成員或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關係,為加強被害人之保護,故將第三人之行政不法行為提升至刑事不法行為,與前述家暴法之保護令功能明顯不同,警察在緊急狀態下就刑事不法行為原本就可以介入處理,毋須透過緊急保護令之核發始能處理。若僅以跟騷保護令事件之平均終結日數高於制度規範目的迥不相同之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而認對跟騷被害人保護明顯不足,容有誤會。 (三)惟鑑於跟蹤騷擾行為使被害人心生恐懼、長期處於感受敵意或冒犯之狀態,除造成其心理壓力,亦影響其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侵害個人行動與意思決定自由。為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於各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之過度冒犯或侵擾,並維護個人人格尊嚴。本院業以114年8月12日院台廳民一字第1140101133號函促請各法院於受理旨揭事件時應依法妥速審結。依本院最新公務統計資料,自跟騷法111年6月1日施行後迄115年5月31日止,地方法院跟蹤騷擾保護令聲請事件平均終結日數為34.12日,顯示法院持續且積極妥速審結此類事件。本院仍將關注實務辦案進度,並適時提醒法院依本院前函意旨妥速審結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 七、有關議案編號8廖委員先翔等提案第9條、編號1林委員月琴等提案第12條、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第18條、第18條之1、第21條、第21條之1等「被害人個資保護」部分: (一)強化被害人個資保護之意旨,本院敬表贊同。實務上,法院辦理跟騷保護令事件,已依本法第10條第6項、第7項規定對被害人身分資料予以保密,裁定書並以代號記載被害人(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必要之文書亦不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二)跟騷保護令聲請書繕本之送達,目的在使相對人知悉聲請內容;且保護令如命遠離特定場所,須特定該場所始能執行。爰建請由法院視個案情形裁量決定聲請書繕本遮隱範圍及保護令記載住居所之方式,或增訂除外規定,俾免影響相對人防禦權或造成執行疑義。 (三)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草案第18條第1項與第18條之1第5項之保密義務內容相近,卻分別於第21條、第21條之1第4項定有處罰規定,兩者構成要件高度重疊,可能導致法律適用上之疑義,建請釐清。 (四)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草案第21條未明定處罰機關,可能造成實務運作之疑義,建請確認。 八、有關議案編號2王委員育敏等提案修正第20條及第20條之1「羈押」部分: 修正草案第20條及第20條之1係基於條文體系調整而為移列,並未變更現行羈押事由,其適用範圍仍限於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跟蹤騷擾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情形,除所涉第15條緊急保護令部分意見同前外,本院無其他不同意見,尊重貴院審查決定。 九、綜上說明,有關跟騷法之修正,本院尊重法規主管機關內政部研議,並將密切配合。本院亦將持續關注實務運作情形,蒐集相關問題,於不侵害審判核心之前提下,適時提供協助與支援。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與會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1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1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有關委員莊瑞雄等16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於第2條第2項增列第7款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權責部分,因實務上「科技輔助跟蹤騷擾工具」多係藉由通訊或電子器材進行跟蹤騷擾,如有濫用之情事應回歸商品、通訊主管機關,即經濟部、通訊傳播委員會法規辦理;「數位與網路跟蹤騷擾防制技術」須藉由統計數據、背景分析等方式進行,建議回歸由跟蹤騷擾案件查緝主管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依據案件統計資料辦理相關研究;另本部已建立「網路平臺刊登或販售違法商品下架處理聯防平臺」,協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相關平臺業者進行聯繫與宣導,且相關平臺業者亦與部分主管機關建立綠色通道,主管機關可逕與平臺業者聯繫。綜上,依現行法制及實務,本部已可配合提供相關部會必要之行政協助與技術支援,建議無需增訂本款規定。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之審查會議,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隨著科技日新月異及社會結構變遷,我國對於遭受跟蹤騷擾者之權益保障日趨重要。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社會安全及人格尊嚴之精神,國家有義務透過健全之法令規章制度,建構完善之防制機制,以有效遏止跟蹤騷擾行為,並提供被害人全方位之生活維護與人身安全保障。 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電信管理法、廣電三法等相關規定,積極促進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與節目內容符合法令規定。針對「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新增第18條之1及第21條之1,增訂廣播、電視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本會尊重,並將在職掌範圍內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以共同增進被害者權益之保障。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援例作幾點宣告:本聯席委員會委員質詢時間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質詢時間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質詢登記。我們今天處理法案,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無)好,我們進行詢答,請登記第一位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9時19分)主席,麻煩請部長。 劉部長世芳:委員早。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我們先來看一個具體的例子,有一名葉姓男子,多次挑A女下班時間到他工作的地方等他,甚至一路尾隨回家,他還把機車放在A的旁邊,多次撫摸他的機車坐墊。部長,我認為等他下班尾隨回家及撫摸機車坐墊就是跟騷,而且這是社會通念,可是一審法官判定無罪,雖然檢察官跟二審法官都認定是符合跟騷法,這也代表符合社會通念的案件在司法的見解上差異極大。現在第一線的困難就是「與性或性別相關」到底怎麼認定,標準不清楚,所以部長,在跟騷案件當中,類似上述的案件,就您能掌握的,因為「與性或性別相關」的認定標準不一,導致法律見解跟受害者感受的落差,這種狀況你知道嗎?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想我們不宜針對個案來做處理,因此要把它通案化,所以我是不是請警政署還有請司法院的代表來回應剛剛委員的提問? 林委員月琴:好。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現在顯然看起來即行為人有重複多次的狀況,今天如果行為人違反被跟騷的被害人的意願,行為人有多次這樣的行為,讓被害人心裡產生畏懼,這樣的行為就是…… 林委員月琴:可是兩次…… 張署長榮興:男的跟女的這個狀況,我們初步判斷就是違反跟騷及性與性別…… 林委員月琴:署長,不好意思,因為時間的關係,我還是要好好問,我在去年底召開跟騷法修法公聽會時,就已經要求警政署要召集法務部、司法院,針對「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提出一致的解釋,也要透過教育訓練跟委外研究,全面盤點實務問題。可是我要先問清楚,因為那時候你們也承諾要做研究,第一個我要問,現在關於研究的執行狀況到底是什麼?到什麼地步了?本來是6月底要結案的,現在研究案的時間點到底是什麼?還有研究案完成之前要修法來落實的話,針對現在正在發生的案件,第一線警員到底要依什麼標準來受理、判斷跟處理?內政部有沒有先提出來一個暫行指引、案例說明或教育訓練更新?有沒有跟法務部、司法院先討論一致性的標準到底在哪邊?署長。 張署長榮興:好,跟委員報告,除了我們實務單位以外,包括學術單位的中正大學跟警察大學…… 林委員月琴:我先問,就是到底…… 張署長榮興:我們大概在7月份左右,整個的資料、構成要件的指引都會出來。 林委員月琴:這些東西都會出來。 張署長榮興:對。 林委員月琴:如果現行的研究還沒出來,到底要依什麼標準? 張署長榮興:現在的標準是跟騷的這些構成要件,就是剛剛我所提的,第一個當事人報案表示違反他的意願,我們發現大概有兩次以上反覆的這種情形,而當事人心理有畏懼,這個狀況大概就是…… 林委員月琴:所以員警都知道嗎? 張署長榮興:應該都會知道。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在教育訓練時,對於這個初判的構成要件,我們不會讓它漏接,也跟…… 林委員月琴:我接著要提出你們對於未來研究案能夠落實的要求…… 張署長榮興:對。 林委員月琴:我認為關鍵是保護的缺口,跟騷行為不是小事,研究也指出25%到35%跟騷案件最終發展為身體暴力,76%遭親密伴侶殺害的女性,生前是遭受過跟騷的,所以我想問一下,這四年來明明有跟蹤、守候、尾隨的連續騷擾,可是最後就是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這些案件到底有哪些樣態? 張署長榮興:我想這個樣態應該是非常多,應該要從實務,不管是在我們警察機關移送到地檢署,甚至到了法院,我們都不會讓它漏接。就是我們的案件來了之後,我們會判斷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然後核發書面告誡…… 林委員月琴:可是現在在實務上,這些案件都是用社維法第八十九條,還是刑法的恐嚇強制罪跟妨害自由罪處理? 張署長榮興:如果是社維法第八十九條的部分,應該只有第一次,就是他的跟騷與性或性別沒有關係。 林委員月琴:這個比例有多少?是不是麻煩會後提供相關的……因為我認為跟騷法最重要的是發揮預防及介入的功能,儘可能讓大部分跟騷受害人,都可以即時啟動書面告誡、保護令的措施,避免釀成更嚴重的傷害,國外的做法也是這樣子。所以我希望是不是可以有具體的承諾…… 張署長榮興:我跟委員…… 林委員月琴:7月份產出的研究案不是只有文獻整理,更不能完成後放到抽屜,我覺得研究完成之後,請內政部立刻提供給本辦,還有在一個月內邀集婦女團體、被害人保護團體、第一線員警共同研議,部長能不能做到?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對於實務機關的相關聯繫跟委外的部分,我們在7月分會做一個更明確的指引。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了。除了跟騷案件以外,最近連鎖醫美診所的診間偷拍事件,也引起社會非常大的震撼。事實上,性影像的受害人要先向警方報案並配合偵查,而影像方面要向衛福部申請協助下架,若需要心理支持,又要找不同的單位。明明是同一個案件,為什麼要一直重複、不斷地讓受害人說明? 張署長榮興:委員,如果有類似的情形,我們大概會以單一窗口跟其他部會去做移轉…… 林委員月琴:是不是可以跟其他部會……因為韓國的數位性犯罪…… 張署長榮興:比如性影像處理中心,我們警察知道它要下架,就會通知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去做下架,不用他再跟衛福部報案。相關的協調單位,只要我們受理了監攝…… 林委員月琴:所以你們會去串接嗎? 張署長榮興:會串接。 林委員月琴:因為韓國的數位性犯罪被害人支援中心,除了協助性影像下架外,把案件的管理、平臺的聯繫、法律的協助跟心理支持部分,都整合起來。 張署長榮興:因為性影像處理中心是衛福部成立的,這個資料就是整個…… 林委員月琴:所以未來是不是可以朝向這樣子走? 張署長榮興:對,如果牽涉當事人性影像的部分,我們知道當事人要求下架時,會馬上聯繫衛福部下架…… 林委員月琴:不好意思,最後一個是關於兒少的性影像,我們也一直很關心,你們已經有數位鑑識資料庫,也透過轉換為雜湊值,以匿名方式來比對同一個影像。事實上這是當初我在法裡面要求的…… 張署長榮興:對,在兒少性剝削…… 林委員月琴:內政部有沒有評估過,將性影像的數位鑑識資料擴及成人,因為有些成人也是被迫不得已去…… 張署長榮興:委員,因為這個部分是在衛福部……衛福部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經成立了性影像處理中心,所以這個部分可能會有所重疊,我們再來看怎麼做精進。 林委員月琴:是不是可以考慮跟衛福部溝通……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一點時間,因為這個部分很重要。部長,我也聽過第一線員警反映,因為擔心證據遺失,有時候會先把性影像存在自己辦案的電腦裡,這樣做恐怕有資安的疑慮,也可能增加性影像外流的風險。衛福部現在就有性影像處理中心,會協助被害人保全證據及下架移除;法院的卷宗也有保存的年限,依法定的程序,在期限內會銷毀。想問一下,為什麼第一線人員還是會有把性影像存在個人電腦的狀況?是警政署對於性影像證物還沒有明確的流程嗎?還是流程有了,但沒有落實到第一線? 張署長榮興:我們有流程了,就是依照兒少性剝削……這個處理中心,大概刑事局有……我們的同仁、承辦人就會上傳到…… 林委員月琴:你們有沒有明確地規定不能存在個人電腦?如果可以的話,條件是什麼? 張署長榮興:有、有,有明確規定。 林委員月琴:如果不可以的話,為什麼會存在那裡? 張署長榮興:證據上傳之後,同仁就不能保存你的東西。 林委員月琴:因為我們也很怕這個東西是透過某一個法定人士拿到,目前看起來好像是合法,但最後是被傳出去。 張署長榮興:同仁這樣的行為就是違法的! 林委員月琴:是啊,可是如果拿到……你最後查了,這些受害人會是…… 張署長榮興:所以我們有一定的SOP,他上傳之後,他自己不能留底。 林委員月琴:我就要問另外一個問題,有沒有定期查核,確認性影像不會留存在員警的個人電腦、隨身碟、外接硬碟或其他設備當中?查核頻率、查核方式是怎麼樣?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每個月都會查核。 林委員月琴:好,麻煩了,再多加保護我們的受害人,謝謝。 張署長榮興: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詢答。 張委員智倫:(9時29分)好,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好。有請劉世芳部長、警政署張署長。 部長好。今天討論的是非常重要,有關於跟蹤騷擾防制法的修法,我們都知道跟蹤騷擾防制法已經上路四年了,當然我們當時是希望它成為被害者的保護傘,可是從現行的數據跟各界的檢討,我們擔心因為制度上還是有很多的缺陷,使它淪為看得到、吃不到、用不到的法令。現行跟騷法的犯案動機,必須要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所以現在有非常多沒有辦法使用到的地方,而且它的危險評估表只有針對親密關係暴力來設計,所以許多動機不明的部分……我們最近可以看到許多的單純狂粉追星、財產糾紛、鄰里騷擾,甚至仇恨尾隨的案件,其實都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證明這樣的行為可以適用。 我們來看一下今天你們專案報告統計的一些數據,我們看到警察同仁非常辛苦,可是第一步,我們要使用跟騷法、要警察先書面告誡加害人,這部分大概要11天的時間,才可以核發書面告誡,這個時間非常長,是否有機會改善?第二個,受害人聲請跟騷保護令,平均要34天才能聲請到。如果一位受害人受到騷擾,拿到保護令加上核發書面告誡,要長達45天的時間,所以,以我剛剛提到的數據來看的話,時間是不是過久?是不是可以請署長解釋,書面告誡、跟騷保護令的時間是否可以縮短? 張署長榮興:剛剛委員所說的部分,目前跟騷案件大概百分之九十在書面告誡完之後就會停止,至於時間上即書面告知是什麼時候書面告知,我們當然要有調查的程序,第一個是被害人的意願,第二個是他會心生畏怖,再來就是反覆的行為。這裡面會拖比較長時間的就是網路上的案件,因為你要知道他的IP,跟網路業者調資料,時間大概就是花在這個部分,只要確定……其實如果是實體的人,不是透過網路上的,速度都非常快。我們調查完之後,甚至很快就可以核發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完之後,進入法院,如果這個跟騷行為人還有行為…… 張委員智倫:謝謝署長,有沒有辦法時間再縮短?因為你剛剛特別講到數位跟騷。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精進。 張委員智倫:今天NCC有來,是不是可以像剛才委員講的,72小時內把書面告誡書核發出來? 張署長榮興:如果72個小時內要核發告誡書,我們從發現行為、確定完之後,72小時是沒問題的。 張委員智倫:所以未來是有機會在發現事實後72小時內核發? 張署長榮興:沒問題,發現事實之後,甚至在72小時內可以核發沒有問題。 張委員智倫:沒問題? 張署長榮興:絕對沒有問題。 張委員智倫:謝謝署長,一定要把時間縮短。因為民眾覺得跟騷法沒有辦法實行的一個問題,我是不是方便請教一下,現在有沒有數據顯示依照跟騷法核發的保護令總共有幾張? 張署長榮興:保護令大概有…… 劉部長世芳: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這邊的數據顯示,114年核發的書面告誡,一般跟騷是1,183件,家暴跟騷是576件。違反書面告誡的話,一般跟騷是159件,家暴跟騷是38件。保護令聲請部分,家暴保護令是477件,職權聲請保護令是21件,協助聲請是134件。大家都知道書面告誡或者是保護令的聲請,單位各不相同,譬如說警政署在第一時間內把書面告誡很快完成,但是保護令的聲請是透過司法,比較繁瑣一點。 張委員智倫:保護令大概發了幾張? 張署長榮興:663件。 張委員智倫:663件是一年?還是統計到現在? 張署長榮興:統計到現在。 張委員智倫:所以我要跟署長及部長報告,你們在第二頁裡面提到這幾年的統計是2萬9,730次…… 張署長榮興:「次」,就是他實施的次數。 張委員智倫:對啦。 張署長榮興:件數是1萬1,703件。 張委員智倫:我用最多的數據來算,如果以這麼多的發生次數,當然我知道不一定每一個都會有書面告誡,甚至聲請保護令,可是這個聲請保護令的數量,我認為還是太過……就是以整體案件來講的話,比例大概是2%。 張署長榮興:委員,保護令就是他違反書面告誡,即書面告誡完之後他又來跟,就會到法院聲請保護令,也就是有90%的案件經過書面告誡都停了,不會來跟了,剩下這10%的人就是給他告誡了,他還是再來犯,這時就會跑到法院那邊。聲請人包括被害人、警察、檢察官都可以聲請保護令,甚至急迫的情形,其實也不用書面告誡,可以跳過書面告誡,直接跟法院聲請保護令,緊急的例子像現在的汶汶案,我們一知道就馬上聯繫被害人做調查。 張委員智倫:謝謝署長。為什麼我特別要跟你報告這件事情,我把比例算給您看,原因就是現在跟騷法只有對性跟性別,剛剛我講了這麼多其他的動機都不包含在內,所以我們才希望是不是可以……因為我們都知道只有家暴防治法或者是剛剛講的跟騷法才能發保護令出來,所以…… 張署長榮興:跟騷也可以,跟騷、家暴……委員,其實是這樣子,跟騷是補足家暴、性侵跟性騷這三法的不足,這是保護性別暴力的…… 張委員智倫:我也要跟署長請教,針對這次的修法,我們還特別援引類似家暴防治法的緊急保護令,希望未來有急迫危險的時候,可以跳過警方核發書面告誡,比照家暴防治法,在4個小時內請法院必須核發緊急保護令的方式。請問署長,你支持這樣的方式嗎? 張署長榮興:司法院是不是可以表示一下意見?這個我不能越權。 張委員智倫:司法院有沒有在現場?請司法院代表。 楊法官舒嵐:感謝委員垂詢。跟委員報告,因為跟騷法的立法體例和家暴法不一樣,跟騷法的書面告誡制度其實跟家暴法裡面的緊急保護令有高度的功能重疊,警政署的研究報告裡面也有指出這一點。 張委員智倫:不好意思,長官,保護令跟書面告誡的功能差異非常大,拿到書面告誡,只能通知加害人說請你停止這樣的行為,可是如果是拿到保護令,對被害人有非常強大的保護作用,這兩個怎麼會一模一樣呢?你們在報告裡面就特別寫你們要34天才能發保護令,我們現在是希望可以加速,讓被害人可以保障自己,這怎麼會一樣呢? 楊法官舒嵐:34天其實是跟騷法的一般保護令,依照跟騷法的規定,我們必須要先通知加害人就被害人之聲請書提出意見,因此我們需要通知還有等待回應的這一段時間,當然沒有辦法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做出保護令。 張委員智倫:我請教一下,如果未來修法針對緊急危險者,收到警方的資料,類似把我們所說的書面告誡資料沒有給加害人而是直接給法院,用4個小時的時間,讓法院在4個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這點你們同意嗎? 楊法官舒嵐:這個部分可能涉及跟騷法整體制度的規範…… 張委員智倫:所以是可行的,對不對? 楊法官舒嵐:因為現行的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就已經規定在緊急狀況之下,檢警可以不經書面告誡先行程序,直接來聲請保護令。 張委員智倫:所以是OK的、可以的? 楊法官舒嵐:至於這部分是要看整體制度怎麼樣設計,現在可能沒有辦法回應說一律可以在這個時間之內核發。 張委員智倫:問題點在哪裡? 楊法官舒嵐:我們要看整體的制度設計是怎麼樣。 張委員智倫:不是啊,我們今天就是要來幫被害人,大家看到那麼多的問題,我們希望可以幫被害人解決一些問題,所以拜託會後是不是各單位可以討論一下,用書面回復你們可以的原因、不行的原因?多久時間可以回復? 楊法官舒嵐:這部分可能要跟警政署這邊討論看看。 劉部長世芳:你回答你的部分就好了。 張署長榮興:你的部分就好了。 張委員智倫:一個月可不可以?還是三個月? 楊法官舒嵐:我們還是要看整體的制度設計再來做回應。 張委員智倫:所以現在沒辦法回答? 楊法官舒嵐:要看主管機關對於整體制度設計未來會怎麼規劃。 張委員智倫:主管機關是內政部。 楊法官舒嵐:是的。 張委員智倫:部長,有沒有機會?針對我剛剛提的這個問題。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我們再跟司法院互相協調,因為這裡面有牽涉到他們的權責,他們能不能在委員所講的4小時達成,在這裡我沒辦法替他答應這種事情,我們再來協調。 張委員智倫:我要拜託署長、部長跟司法院,今天十幾個委員都有提出相關的版本,希望各部會要統整一下,讓受害人可以提早得到應有的保護,再拜託,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 接下來請王美惠委員詢答。 王委員美惠:(9時40分)主席。我請署長跟部長。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署長早,部長早。剛剛我們有同事說到跟騷,對摩托車坐墊多次撫摸,過程中第一審的時候判無罪,後來才改判跟騷法成立。部長,跟騷法到現在已經四年了,像這個問題出現的時候,你認為要怎麼做可以更好?是署長要回答還是部長要回答?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警察單位受理任何被害人的報案,所有案件都會受理,不管是一般案件或是其他等等,我們會根據被害人描述的內容,像剛才那個案例就是觸摸女子機車坐墊多次、反覆為之,被害人認為這個跟性有關、可能要跟蹤他,只要提出他的意願,他心裡又畏懼,我們初判就是跟騷了,就是被害者說我被人跟蹤,他對我有什麼樣的行為,一定是被害人…… 王委員美惠:因為他會害怕,所以如果他去報案,你們就會受理? 張署長榮興:要受理,他說這個人可能愛慕我、對我做了什麼行為,這個初判我們就會用跟騷法,在第一時間確定身分之後就會書面告誡,告誡完之後,如果那個人再繼續摸的話,那就要用保護令,要向法官聲請保護令。 王委員美惠:署長,你們的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及書面告誡的部分,剛才好幾位同仁也有跟你說,好像要等很久,要等將近…… 張署長榮興:沒有啦,委員,第一時間知道之後,如果當天知道了,當天就可以核發,如果第一天都處理好,第一天就會核發,但是有一些就是身分查不到,比方說他是透過網路的,會有IP,就是匿名的。 王委員美惠:所以你說的是在報案之後,知道是什麼人、知道他的身分…… 張署長榮興:知道身分、構成要件,我們確定了之後…… 王委員美惠:構成要件,有時候當天就會核發書面告誡? 張署長榮興:對,當天,差不多有25%,這一萬多件裡面有25%是當天就核發了。 王委員美惠:當天就核發了? 張署長榮興:是,確定身分了,當天就核發了。 王委員美惠:說實在的,這種跟騷行為讓被害者很煩惱、很害怕,他有時候要出去也不敢出去,因為我們還不知道對方是什麼人,他是在暗處,被跟蹤的人是在明處,所以他在這個過程當中會很害怕。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我們的判斷是這樣,依被跟蹤的被害者的敘述,還有他的這些相關的部分,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去證明,就是從他的口中說出來,我們第一時間就能夠判別他會不會跟性或性別有關係,而跟蹤的人可能有暗戀、迷戀這樣的狀況,他報案後我們會馬上去查證,查證後只要確定跟的人的身分、只要是有反覆的話,所謂的反覆,我的認定是要兩次以上。 王委員美惠:要兩次以上? 張署長榮興:他做了一次,如果做第二次我們就會做這樣的書面告誡。 王委員美惠:第一次的時候可能還沒有那麼明顯? 張署長榮興:可能被跟的只有第一次的時候他知道可能是第一次,之前有沒有被跟他也不知道,但是我們問被害者:「已經跟你幾次了?」他說:「這是第一次」,如果是第一次,可能就要再查證一下,看是不是誤判或是怎麼樣。 王委員美惠:如果是第一次,經查證如果是他的話,你們會受理嗎? 張署長榮興:受理啊! 王委員美惠:會受理嘛。 張署長榮興:也是會受理、我們也會受理。 王委員美惠:不是兩次……署長,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剛才你說如果確定這個人的身分之後就可以趕快核發書面告誡。 張署長榮興:因為我們這個…… 王委員美惠:如果不知道這個人的身分,在網路上會比較難找到,是不是…… 張署長榮興:在網路上要找這個人的身分需要一段時間,因為要跟網路公司調資料,調資料的話怎麼可能一、兩天就可以拿到資料,應該是拿不到。 王委員美惠:對啦,署長,在這個部分,我覺得將近要12天、11天左右的時間,應該是一些案件要經過網路、經過你們去確定…… 張署長榮興:要再通知…… 王委員美惠:我們可以通知嘛。 張署長榮興:是。 王委員美惠:在這個過程當中,我要跟署長說,署長,你們的同事很認真,所以他們在查案的時候,我們也要鼓勵他們。 張署長榮興:是。 王委員美惠:因為就像你說的,不是每一件都將近要12天才核發。 張署長榮興:沒有、沒有,我剛才有說過,不是這樣。 王委員美惠:你剛才有說過了。 張署長榮興:我有說過不是這樣。 王委員美惠:所以如果確定知道這個人的身分,在確定之後,有時候當天就會發出來了,是不是這樣? 張署長榮興:我們當天就核發了。 王委員美惠:好,這樣很讚! 張署長榮興:謝謝。 王委員美惠:記得要鼓勵一下你們的同事。 張署長榮興:是,謝謝。 王委員美惠:說實在的,剛才署長也說了,在網路上真的不好找,如果事件是發生在網路,說實在的,我們要去找,真的不簡單,很辛苦啦! 張署長榮興:是,謝謝。 王委員美惠:接下來要請教楊法官,剛才我們同仁有詢問過,被害人拿到保護令將近要35天,在這個過程中,你也有說要再去查、要再去做什麼,不過我要跟你說一件事情,人如果抓狂的話……你知道抓狂的意思嗎? 楊法官舒嵐:是。 王委員美惠:抓狂的意思你知道吧! 楊法官舒嵐:知道。 王委員美惠:當他抓狂的時候,有時候每天在他家外面等,所以這35天對被害者來說真的很可怕。剛才楊法官有說你們要再查、要再做什麼,然後還有很多單位,我相信應該可以有所改進,讓這個時間再縮短一點,因為已經有證據了,畢竟也都在他家附近走動、活動,等到被害人出來的時候,可能就會做一些不應該做的事。所以我要請教你,可以再縮短一點時間嗎?35天,說實在的,光5天可能就有很多變化了,更不用說35天,你如何看待這35天?當然你們在辦公的時候會說還需要誰核准等等,因為這個保護令不能隨便核發,就是要面面俱到,要有他的資料、有相關的證據才可以核發這個保護令嗎?請你回答一下。 楊法官舒嵐:感謝委員垂詢,我們對於委員想要保護被害人的理念真的非常感佩。這邊也要跟委員報告,我們的跟騷法除了保護令之外,還有其他可以保護被害人的機制、可以達到更有效而且強力的保護機制。本法跟家暴法不一樣的是,本法是直接規定了,跟蹤騷擾行為直接已經入罪了,所以如果類似剛才委員所說的這種有急迫危險的情況,這其實就是一種犯罪行為,如果是犯罪行為,警察機關、檢察機關得知這種行為之後,其實可以立即採取刑事訴訟法上面規定的強制處分的那些作為,比如說現行犯的逮捕,或者是本法也有規定預防性羈押,這種方式其實可以非常立即而且有效的把加害人和被害人加以隔離,它的效果可能比保護令更加的強大。由於本法的跟騷行為要入罪是採取告訴乃論,所以這個部分如果被害人一旦到警局有提起跟騷罪的告訴的話,相信檢警機關應該會立即採取這種強力的強制處分作為。 王委員美惠: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說實在的,被害人真的很害怕,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時候他會覺得他去聲請保護令,核發的時間怎麼會這麼久?因為有時候狀況不明顯的話,你們還要查東查西。本席是要跟你們說,如果可以縮短時間的時候就要縮短,不要發生事情之後再來補破網,說這裡要怎麼處理、那裡要怎麼處理,這樣就不好了,這是本席給你們的建議。說實在的,大家都不希望發生事情,不過剛剛本席也說過,他是在暗處,被害人是在明處,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我也希望楊法官可以針對這個部分回去探討一下,把這個時間縮短,以保護這些受害者,請楊法官。 楊法官舒嵐:謝謝委員。這個部分其實我們已經有發函提醒各個法院,如果處理這類的保護令事件的時候,一定要妥速審理,謝謝委員。 王委員美惠:對啦!關於跟騷法,我們政府也是希望能再做得更好一點,要做得更好一點就是每個單位要拿出魄力,才能夠儘速保護被害者。以上。 主席:請王委員育敏詢答。 王委員育敏:(9時51分)謝謝主席,有請劉部長,還有張署長、司法院楊法官。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署長好。有關這次的跟騷法修法,2016年開始啟動修法的時候,在座的部長跟署長都不在任,我記得當時修法的時候,事實上內政部是一直抗拒,到最後逼不得已,因為我記得在第9屆出了委員會之後已經送到院會,但是當時的民進黨總召柯建銘總召就要把它拉下來,不讓這個法案三讀通過,所以從第9屆又延到第10屆,好不容易2022年真的正式通過了,當時通過的時候的內政部部長叫徐國勇,內政部發出新聞稿告訴大家,很高興跟蹤騷擾防制法通過了,我們會持續精進檢討!也就是說,這個法已經上路4年,這4年來出現了任何問題,應該是要持續精進檢討,但是很遺憾,你們的書面報告都覺得現在做得很好。 所以,第一個我要講的就是現在這些破口,你們如果都不修法,到底要怎麼去改善?首先我們就用個案來看,汶汶案中他在攝影棚被持刀攻擊,行為人就是長期在追蹤汶汶的人,現在都不修法,請問用現在的性騷擾防治法有辦法處理嗎?來,署長請回答。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所有案件一定是要讓警察知悉,而汶汶案也是在報章雜誌報導之後,我們第一時間介入,介入之後就即時處理,包括當事人也被聲押,不是只有跟騷,也結合傷害、殺人未遂來聲押…… 王委員育敏:對,這已經很嚴重了,這是後面了。 張署長榮興:對…… 王委員育敏:我的意思是像這樣的案件…… 張署長榮興:所有案件就是要鼓勵所有被跟蹤騷擾的人第一時間一定要來報案。 王委員育敏:對。 張署長榮興:一定要報案,沒報案我們警察機關不會知道。 王委員育敏:是。但報案的要件,署長,你知道嗎? 張署長榮興:我們都會受理,第一個…… 王委員育敏:報案就會受理嗎? 張署長榮興:都會受理。 王委員育敏:不是要認定跟性有關的才受理嗎? 張署長榮興:我剛才已經講了:第一個就是被跟騷的人描述被跟騷的情形;第二部分就是有沒有反覆的狀況、心裡產生畏懼。比如說這是一個女性,對於男性這樣的行為,我們會問這個被跟的女性是什麼樣的狀況,一定是暗戀或怎麼樣,對於被害人的描述,我們當然會受理。另外,如果沒有…… 王委員育敏:署長,你如果現在從寬認定,可以…… 張署長榮興:對,從寬認定。 王委員育敏:我們就回到這次的修法,刪除「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要件為什麼不可以?為什麼你們反對? 張署長榮興:我覺得這個範圍很大,因為其他的跟騷在社秩法、在刑法或其他法律都有規範,就是一般的跟騷在社秩法也有規範。 王委員育敏:所以我們就回頭檢討,認為應該要修法,民間團體也覺得現在的做法就是限縮…… 張署長榮興:對,如果說…… 王委員育敏:我跟你說啦,地方有一些員警就會以這個為由,他就會先問是不是跟性、跟性別有關,如果不是,他就會主動排除。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做個建議,我跟你講實務上的問題…… 王委員育敏:好。 張署長榮興:因為跟騷法是對於女性、性別暴力其中的一個法,包括家暴、性侵,還有性騷擾…… 王委員育敏:對啦!這個大家都知道,你的建議是什麼? 張署長榮興:整體的主軸就是這個,至於一般的跟騷,我建議修社秩法,一般的就到社秩法那邊去,包括相關的責任,因為那邊的跟騷,我們也有提議要……就講比較簡單的,像現在的偷拍這一類的就都到社秩法那邊去,但是它的處罰沒那麼重,可以修社秩法。 王委員育敏:那你們提出來啊!提出配套來說服我們,因為現在那個也沒有,這個也不要、那邊也沒有,就是沒有配套啊! 張署長榮興:現在所有案件沒有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會跑到社秩法、刑法,甚至組織犯罪或者是其他…… 王委員育敏:署長,如果說現在是很完整,民間團體就不會倡議修法了,就是現在有漏洞,民間團體才會倡議應該要從寬。 劉部長世芳:委員,我一起回應您剛所提議的這些爭議點,當時要送跟騷法的時候我是立法委員,我是同意的,因為我們同樣是婦女都知道,其實在跟騷法裡面的被害者大部分都是女性。 王委員育敏:是啊!八成八。 劉部長世芳:但是跟騷法也好,或是社秩法或是跟性有關的性侵害防治法或家暴法,裡面很大的一個點就是要告知社會大眾,必須要讓警方受理。 王委員育敏:是啊! 劉部長世芳:警方受理之後再判斷是否用跟騷法或是社維法、或者是性侵害防治法,他們會跟受害者或是被害者解釋。然後…… 王委員育敏:現在實務上是警方有不受理的情況,好不好? 劉部長世芳:如果警方不受理,我們就要加強教育。我先跟委員報告,如果他們判斷出來是跟騷法的時候,警方的第一次提醒大概有百分之九十會抑止這樣的加害行為,百分之十左右才會送到法院聲請保護令,所以這個數據會有差距,這是一個。 再來就是我們另外一個需要處理的部分就在於網路犯罪,網路的犯罪會讓被害者心生恐懼,但是網路的部分,就像大家都知道,網路要找到真正的加害人在哪裡確實需要時間,但是如果警方所有資源能夠馬上處理的,我們一定馬上處理。所以關於這個部分,第一個,我們的書面報告已經跟大家報告,9成如果是警方受理跟騷法核發書面告誡的話,其實是可以達到第一次的遏止效果,而且日本的研究是可以達到八成左右。 再來就是大家會比較擔心的,如果是比較嚴重,就是適用性侵或是其他家庭暴力法規的,整個法律系統是完備的,但是可能第一線員警會先問這跟性或性別有關,因為跟騷法要跟性或性別有關,但是他忘了提醒也許用社秩法是可以處理的,比如說男男之間或者是想要討債,甚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鄰居跟鄰居之間,都有處理的方案,如果這些方案有不足的地方,我們在第一線的警員在法律上如何處理得更好,我們會來加強。 王委員育敏:好。部長,我要告訴你,現在實務上就是處理不好,沒有周全,也沒有配套,所以民間團體才會倡議,希望直接從跟騷法修法,怎麼樣縮短核發保護令及禁制令的時間,還有就是剛剛你特別提到了,網路上面有一些被害人的個資也被傳播,或者是在網路上被騷擾,這個都是當時4年前修法的時候我們沒有看到的漏洞。 我覺得這個修法就像剛剛部長講的,你當時也是立法委員,你也是贊成的,當時內政部的態度就是4年以後當然可以檢討,那我們現在就是要檢討。但是你們剛剛講的那些配套,你們根本沒有提出方案,包括署長說可以修其他法令,你們也沒有提出一個相對的配套修法。 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你們在1個月內把要配套的相關修法,還有剛剛部長說的怎麼樣讓基層員警每一個個案都不漏接,而不是直接用擋的、直接說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就擋掉了,然後也不知道下文是什麼,因為基層員警可能也沒有告訴他還有哪一些路可以走,你們可不可以1個月之內提出相關配套更完整的修法,或者是相關配套機制的報告?可以嗎?署長或是部長要回答?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我們的報告大概7月份會有一些指引出來,包括中正、警大的資料,還有實務單位的資料在7月份要出來,是不是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王委員育敏:就1個月啊! 張署長榮興:但是那些可能要7月才會出來…… 王委員育敏:現在已經7月了,你要多久?我要你們完整的檢討報告,因為民間團體對這個是很期待的。 張署長榮興:是不是把警大跟…… 王委員育敏:2個月?就2個月,可以了? 張署長榮興:好,2個月。 王委員育敏:因為這件事情涉及保護婦女安全的問題,你們應該要予以重視。 張署長榮興:我們在9月以前,好不好? 王委員育敏:就8月底啊! 張署長榮興:9月以前。 王委員育敏:8月底提出來。 張署長榮興:9月啦! 王委員育敏:9月的什麼時候? 劉部長世芳:2個月……這個會期…… 王委員育敏:部長數學不好…… 張署長榮興:9月底。 王委員育敏:9月底不是2個月,就2個月嘛!現在7月初啊!就是兩個月啦,不要再argue了啦。 張署長榮興:好、好…… 王委員育敏:主席、召委,就兩個月啦,好不好?好啦,就兩個月要提出來,從今天開始起算,謝謝。 張署長榮興:好。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接下來請張宏陸委員詢答。 張委員宏陸:(10時1分)部長跟署長已經在那邊了。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張委員宏陸:部長、署長,其實跟騷法也是一個新的立法,我記得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有附帶決議,決議3年後應該啟動檢討跟改善,因為我們必須要說,目前的跟騷法,那時候在立法的時候,大家也會覺得這個範圍是不是夠廣或太窄,現在實務上發現有一些時間太長,比如書面告誡或禁制令,好像大家會覺得這個時間過長,我們其實在修法的時候也有考量到這些。部長跟署長,我們那時候有說3年後應該啟動檢討與改善,我剛剛也聽了,有兩個大學有在做這些檢討跟改善的一些資料,不知道現在做得如何了? 張署長榮興:報告委員,大概就在7月會出來。 張委員宏陸:7月會出來,但是我覺得現在基層的員警其實也有一個……我覺得我們如果沒有把它釐清楚,我真的替第一線工作基層員警感到很難過,到底是要用跟騷法,還是要用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要用其他的法律,其實很難去界定。 張署長榮興:其實如果第一時間被害人來報案,他被跟了,他第一時間講說他被迷戀、被愛慕等這一些,被害人講出來的第一時間經我們初判,可能就會跑到性或性別的關係,所以被害人的論述很重要,然後再根據被害人的論述再來做調整……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你說的這個,但你確定每個被害人都說得……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問他。 張委員宏陸:不是啦,你確定每個被害人都說得很清楚嗎? 張署長榮興:沒有,他只要是…… 張委員宏陸:這是一個重點,你說的那個,我知道,這是一個重點。再來,我們那時候授權子法,結果在跟騷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我們讓檢警單位得以依職權直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免受母法書面告誡。這個到底做的成效如何? 張署長榮興:急迫性的這個部分,法院那邊不知道有沒有這樣一個狀況,就是保護令…… 張委員宏陸:這個…… 張署長榮興:這個案件應該不多。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所以我要問這個成效如何,因為子法授權你們定,你們有這個權力、權限,但是我不知道執行的效果如何,很可能很多人都沒有注意到。 張署長榮興:從法通過到現在,依照職權聲請保護令的,有80件。 張委員宏陸:成立的多少? 張署長榮興:就是有80件是有合法保護令的,就是法院…… 張委員宏陸:你…… 張署長榮興:因為我們跟法院聲請,法官有准、有裁定的是80件…… 張委員宏陸:我知道啦,現在准的是80件,但是你聲請了幾件,你現在手頭上沒有資料?好啦,沒有關係。因為母法裡面有規定得很清楚,施行細則裡面也授權給你們,我只是要知道你們執行得如何? 張署長榮興:是。 張委員宏陸:對不對?我覺得這個部分很多人也沒有注意到,但有這個啊,對不對?等於母法裡面是一定要有書面告誡,但我們已經授權你有很多緊急的事情可以直接處理。 張署長榮興:對。 張委員宏陸:這個是你們的尚方寶劍,我就要問你們用得如何?這沒關係,你會後再給我資料就好了。 張署長榮興:委員…… 張委員宏陸:你會後再給我資料就好了。你這個可以讓很多人知道,說這個平均要三十幾天什麼的。我要了解的就只有這個,你會後再給我。 再來,現在數位跟監或什麼的也很多,署長,我不知道,你們現在有什麼方法? 張署長榮興:數位這個部分當然就要知道是誰要去做跟監,所以一定要調資料,最主要要跟網路平臺調使用者帳號的這些資料,這個部分可能要配合數發部這些相關資料來做執行,確實這個部分大概要有一點時間,剛剛很多委員在問的,我要了解他是不是透過數位這樣的跟監,要調資料,所以要核發書面的時間可能會稍微長一點,如果受理之後,確定是一個跟騷,知道身分,而且有時候我們知道、確定之後,我們當天就可以核發了,這個比例大概有25%。 張委員宏陸:好,現在科技進步,很多也不是像我們以前想得那麼簡單的事情,你們就是要去注意這一個。另外,先不管什麼社會秩序法等等,我們只就跟騷法,依跟騷法,如果你有給予書面告誡等等,但我不動,卻請徵信社去,有沒有違法? 張署長榮興:徵信社的部分,除非能夠連結,調查這個跟騷的人有無連結,有連結的話,這個部分是他的幫助,應該也是可以共同去做這件事情,共犯的這些…… 張委員宏陸:對啊,所以我現在問你,如果以我們現行的法令來講…… 張署長榮興:他委託他人去跟騷…… 張委員宏陸:有沒有違法?其實他有個斷點! 張署長榮興:對,就是他的這個連結、教唆啦! 張委員宏陸:對啊!我們就限定在跟騷法裡面,他這樣有沒有違反跟騷法? 張署長榮興:對啦,就是那個跟的人,跟的人如果跟他有共同意思的聯絡,應該也會構成。 張委員宏陸:不是,我…… 張署長榮興:如果有共同意思聯絡。 張委員宏陸:署長,我提出這個並不是要……你有沒有承認,如果我只限在跟騷擾法裡面,這裡是不是一個漏洞?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因為不同的……應該有其他法令的適用啦。 張委員宏陸:不,我剛剛已經一直講了,如果只限跟騷法,我的前提已經是這樣了。我的意思就是,這個跟騷法到現在,你看!署長你…… 張署長榮興:如果他跟這個教唆者同樣的意思,當然是有犯意,應該也是算。 張委員宏陸:不是,署長,我為什麼要提出這一個?不是要考你,但是就是發現跟騷法裡面還有一些漏洞,在施行以後。署長,你在這邊都會猶豫了,我們基層的員警怎麼處理?我跟你講,我如果說徵信社的,他跟我講這是商業糾紛、債務糾紛或者什麼,他講一堆,沒有其他的意圖,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會調查啦。 張委員宏陸:沒有啦,你現在調查,基層的員警怎麼辦呢?他也很難。我的意思是,他就有可能會閃過,所以今天跟騷法,大家有說要修法,我的重點是在哪裡?我剛剛聽到有很多委員叫你幾個月內要怎麼樣,其實有很多事情還要去釐清。我是希望我們今天已經有這個了,內政部警政署或是行政院也要去看,然後提出更全方面的,我們不急著在這一個月、兩個月把這個處理好,我覺得應該要更全面的去解決,希望你們也能夠提出你們的版本,這樣你們覺得如何?可不可以?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那個我們需要比較多的時間來處理…… 張委員宏陸:對啊!對啊!我說時間要多一點。 劉部長世芳:因為事涉多元,剛剛委員提案的部分,我想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警政機關在處理所謂的書面告誡,因為門檻比較低,所以是很快就出去,但相對的也會出現困擾,譬如已經有行為人,就是加害人,就書面告誡的性質提出憲法訴訟案,要求我們要設計法院的救濟程序,否則也會影響到他的權益。也就是說,提書面告誡很快,大部分人都希望趕快解決問題,可是加害人就覺得不是,但是我們這樣提出書面告誡而沒有其他處罰規定,已經可以降低九成了,如果我們再把他所說的提憲法訴訟的部分再加進去,這個九成會急劇下降,這就是我們為難的地方,目前為止,當然有修法空間,譬如員警的教育,針對適用什麼法律要再加強或者其他的,例如我們跟法務部、衛福部、數位部和司法院要怎麼做連結,可以快速處理這一塊,我們會來做其他精進措施,但如果匆忙上路,只修短暫的一個部分,把「性或性別」刪掉的話,整部跟騷法大概就沒有辦法完全處理這一塊,請委員能夠多多考量。 張委員宏陸:所以我的意思是給你們多一點時間,然後全面去檢視,我們不急著一、兩個月之內把它修好,給你們多一點時間,讓你們提出你們的版本。 最後一個問題,就是不能講說基層員警怎麼樣,如果我們把法立好的話,人家就好執行,這是日新月異的東西,不能所有東西都讓基層員警扛,這一點我要替他們講話,謝謝!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張宏陸委員。 接下來請黃捷委員詢答。 黃委員捷:(10時13分)好,謝謝主席。我們請署長,部長可以先休息。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黃委員捷:署長好。今天跟騷法修法,我想問你,你覺得有必要嗎? 張署長榮興:可以精進啦! 黃委員捷:可以精進,沒錯,4年前我們修這個法的立意非常良善,可是我看了一下當初修法的過程,很多人說「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要件不能刪是因為刑事局覺得跟騷案一年可能會上達8,000件,這樣的量能可能會處理不來,但4年下來,實際的數字是多少?2025年、去年全年只有2,900件,是你們預估的不到四成,看起來,其實是有能力應付的。也有很多人跟我反映,尤其我自己也接過很多類似陳情,甚至我本人也有遇到這種騷擾型的事情,以我接到的陳情案件,可能就是一直打無聲電話或者持續每天私訊被害人,被制止後,又換另一個帳號再繼續私訊,然後內容都是這種……雖然是騷擾,但是他也會避開那些性別有關的字眼,這時候能用跟騷法處理嗎?不行!這就是現在很多陳情人覺得最困擾的地方。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可能是委員自己的看法,如果當事人認為是有性或性別這樣的概念,我們大概就會認定是…… 黃委員捷:但事實上有很多就是沒辦法依據現行的跟騷法來處理,所以我們才希望更精進,把更明確的要件寫進去,這對基層員警來說,只要要件更明確,他們也更能夠方便執行,因為基層員警也需要明確的執法標準,所以我覺得接下來如果我們可以把跟騷法修得……例如用排除方式,其實很多民團都有給意見,例如像有一些可能是債務糾紛,或者彼此之間有一些職務上的關係,或者是同事關係,所以不得不進行一些接觸,這個其實就可以進行豁免條款。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部分應該也會掛一漏萬,其實跟騷的核心價值,就是對於性別暴力這個區塊的補足,就像我剛才講的,家暴、性侵、性騷擾這些的不足…… 黃委員捷:就是因為不足,所以必須要補足啊! 張署長榮興:所以跟騷的核心價值,就是性或性別,其他的部分,則有其他法律可以適用,所以被害人,就是被跟騷人,他的主觀意識是很重要的,他來我們一定會問他,被跟或者被無聲騷擾的這些,跟性或性別有沒有關係?個人的主觀意識非常重要,我們會根據主觀意識來做調查,任何案件都是依被害人的主觀意識。 黃委員捷:是。 張署長榮興:主觀意識後,再根據客觀的這些證據來調查,除了主觀意識之外,還有這個行為有沒有反覆,比如好像委員所講的…… 黃委員捷:目前其實是基本要件都有,就是說有沒有反覆持續、有沒有違反意願、有沒有心生…… 張署長榮興:畏怖。 黃委員捷:畏怖,沒錯,會影響到他的日常生活,現在這三點夠了,但還是有很多沒有辦法被含納進去的…… 張署長榮興:對啊!就是被跟的人,第一時間心裡的意願,這個我們一定會問嘛! 黃委員捷:是啊!但是就是這種…… 張署長榮興:這個就會確定跟性別有沒有關係,就會確定了,其他案件也一樣,任何案件的過程一定都是這樣,就是第一個,你來的狀況、意願怎麼樣,再來做其他證據的調查,所以也不會漏接,所有案件都會受理。 黃委員捷:什麼叫做不會漏接?我們現在就是有接到…… 張署長榮興:所有案件都會處理。 黃委員捷:類似這樣的陳情案,尤其很多是年輕女生,他們就是來問我,他們那樣的情境適不適用跟騷法?因為第一線的員警可能會覺得就沒有跟性或性別有關啊! 張署長榮興:那個女性可能沒有描述清楚、可能沒有…… 黃委員捷:欸!你怎麼可以怪罪被害人啊!署長! 張署長榮興:不是啦!我的意思是說…… 黃委員捷:署長,什麼叫做女性沒有描述清楚! 張署長榮興:不是啦!就是說…… 黃委員捷:他當下已經非常恐懼了,然後把他遇到的情境講出來,結果你現在說他自己沒有描述清楚…… 張署長榮興:不是啦! 黃委員捷:所以不適用跟騷法…… 張署長榮興:我的意思是…… 黃委員捷:我們現在修法不就是想要保障這群人嗎? 張署長榮興:要保障,當然要保障女性啦! 劉部長世芳:報告委員,我們都知道跟騷法裡面的被害人大概九成以上都是女性,所以如何讓跟騷法更完善,是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但是有兩點我一定要澄清:第一個,我們警察到現在沒有人在吃案,但是他所引用的法條是不是適用跟騷法或者是其他的社秩法或家暴法等等,我想我們內部在回訓或是在勤務上會再多加清楚,這一點我們要確定,但是我也要強調,被害人說適用跟騷法,然後加害人說不適用,這個部分就涉及到警方在確認的時候是用哪一個部分,這個部分我們會再把過去一、兩千件的樣態跟他們講清楚…… 黃委員捷:是啊!我們就是希望基層員警能夠有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劉部長世芳:會、會,這個部分我們會更明確的告訴他,但是委員所說的要用排除法或正面表列,這恐怕會掛一漏萬,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就是我們基層警員非常辛苦,而且一定不會吃案,只不過是用什麼樣的法律來處理報案者所受到的搔擾…… 黃委員捷:其實我必須要講,今天在這邊討論跟騷法的修法,就是希望可以支持基層員警,讓他們有更明確的執法依據,所以我們今天不是在說什麼警察吃案的問題,而是希望我們的法律要讓基層員警能夠執行,對不對?如果我們把這些要件更明確的列出來,員警一看就知道是或不是,很多時候,他們也不需要自己進行判斷,承擔那麼大的壓力,這就是我們今天修法的目的,希望給他們更有用、更實在的工具。 另外,我還有兩個問題請教:一個是處遇計畫,我必須說現在的這個處遇計畫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因為很多時候法官判下來,他們要核發處遇,必須要先鑑定行為人有沒有處遇的必要,結果相關鑑定費,署長,你知道誰要出嗎? 張署長榮興:申請人。 黃委員捷:沒錯,被害人必須自己先出可能是幾萬塊的鑑定費,這樣合理嗎?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部分可以修法。 黃委員捷:這個部分要拜託署長,我們希望這一次…… 張署長榮興:這部分要修法、要修法。 黃委員捷:這個精進的方案要把這部分也一併納入,怎麼會讓被害人自己要幫加害人出鑑定費? 張署長榮興:委員講得很有道理,這個我們同意要修法。 黃委員捷:是的,這個拜託署長。最後一點,有關頒發緊急保護令的時間,其實家暴的緊急保護令是兩個小時就可以下來,但是在跟騷法裡,平均要34到36天…… 張署長榮興:今天司法院有代表來,這部分是不是請司法院…… 黃委員捷:好,請司法院。我這邊想要明確建議,34到36天的時間,很容易變成被害人再一次遭遇騷擾,甚至更嚴重威脅的空窗期,所以我希望你們也能夠再加快頒發保護令的時間,甚至可以比照家暴,他們的緊急保護令兩個小時就下來了。 楊法官舒嵐:謝謝委員垂詢,先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本院已經有通函提醒各個法院,在處理跟騷保護令的事件必須要妥速審理。第二點,因為跟騷法目前並沒有緊急保護令的制度,但是因為跟騷行為本身已經入罪,剛剛有跟委員報告過了,如果被害人個人有急迫危險的狀況,其實可以趕快提出跟騷罪的告訴,檢警機關一定會針對急迫的行為來急速的處理。 黃委員捷:好,謝謝,我希望我們接下來如果要討論跟騷法的修法,可以一併把緊急保護令放進去,未來也拜託司法院再通令下去,這個核發的速度一定要快,好嗎? 楊法官舒嵐:這個部分如果後續法制建立之後,本院會配合辦理,謝謝。 黃委員捷: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捷委員。 接下來請廖先翔召委詢答。 廖委員先翔:(10時22分)謝謝主席。請部長、署長以及司法院,我有幾個客觀的統計數據先請教一下。首先,我還是覺得警察辛苦了,在跟騷法通過之後,這對警察同仁都是新的業務要去熟悉,每個同仁可能在執法上面的認知有時候每個人也都不一樣,那就可能造成執法上面的落差,有時候會跟大家所期待的不一樣,但既然法令出了,大家就一起精進,讓它變得更好。 第一個,民眾報案跟警方發出告誡函的比例,你們有沒有大概統計過? 張署長榮興:有,大概90%書面告誡完之後,他就會停止這些跟騷了。 廖委員先翔:不是,我是說報案,就是剛剛有講到的,適不適用跟騷法不是檢舉人說了算,也不是被檢舉人說了算嘛,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沒有,這個部分倒沒有這樣,從這個法開始之後到現在,跟騷案件有1萬1,703件。 廖委員先翔:對,我的意思是,會有一個報案總數嘛!報案總數中,有多少對警方來說是成案的,有沒有類似的統計? 張署長榮興: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可能很難會做這樣的統計…… 廖委員先翔:所以沒有辦法統計成案的比例是多少? 張署長榮興:對。 廖委員先翔:沒關係。那你們成案之後,比如說告誡了之後,如果還有相關的行為,那就是移請…… 張署長榮興:違反告誡書的話,會進入到保護令的狀況。 廖委員先翔:會進到司法這邊嘛? 張署長榮興:對。 廖委員先翔:我想確認一下,你們或司法院有沒有統計過你們移送跟騷保護令的成案比例?這應該就會有確切的比例數字了吧! 張署長榮興:有,違反保護令有663件,就是書面告誡之後,違反保護令的有663件,其中依照職權聲請的有80件,就是緊急保護令的部分有80件。 廖委員先翔:所以你們移送了六百多件,663件? 張署長榮興:對,663。 廖委員先翔:移送663件,這663件司法院或法官都有發出保護令嗎?全數都有發嗎? 張署長榮興:對,這個是有保護令的部分。 廖委員先翔:對,我想跟司法院確認一下。 張署長榮興:現在違反保護令有448件…… 廖委員先翔:448件是違反的。 張署長榮興:對,違反的。 廖委員先翔:然後你們統統都移送了嗎? 張署長榮興:移送就是跟騷行為罪的有6,261件,就是有跟騷行為的,我們就是發書面告誡,而發書面告誡的有1萬1,703件,其中6,261件是再度違反的,就是有跟騷行為的有6,261件。 廖委員先翔:是,然後違反了之後,不就是應該要移送到司法機關嗎? 張署長榮興:對。 廖委員先翔:那剛剛您說四百多件…… 張署長榮興:如果違反跟騷罪的部分會移送司法機關,要聲請保護令的就直接跟法官聲請,就不用跟地檢署聲請了,我們就是被害人…… 廖委員先翔:跟法官聲請保護令的有多少比例成案?這部分有沒有統計?司法院有嗎?就是民眾被發了書面告誡,再違反後,由警方再送給法官,法官裁定跟騷保護令的比例…… 張署長榮興:我知道委員的意思,這部分我們是不是…… 廖委員先翔:不曉得司法院有沒有統計?我先說一下,因為過去有很長一段時間,大家在討論毒駕這件事情,常常警方函送了之後,法院的裁判常常不符合民眾的期待,所以我不確定在跟騷法保護令這上面的發放情況。 楊法官舒嵐:關於這個部分,我們逐年、逐月都有統計的數據,然後相關的裁判可以公開的,也有公開在…… 廖委員先翔:那你手邊有資料嗎? 楊法官舒嵐:目前沒有。 廖委員先翔:可不可以會後提供? 楊法官舒嵐:會後提供。 廖委員先翔:我想這些客觀的數據就分階段,一部分是警方,一部分是法官,希望讓大家看到一些背景的統計數據,才會知道這個法有沒有一些調整空間或者需要再加強的地方。 另外,回到法的本身,我想確認一下,因為今天,包括我本人有一個修法的提案,就是要不要限定在「與性或性別有關」這件事情,當然目前部這一邊是認為維持原條文,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是。 廖委員先翔:問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是委託徵信社這樣的行為呢?委託徵信社來進行……就是我可能是對他有不良的目的,但是不是我本人來做這樣的行為,而是委託徵信社來做,但是徵信社並不會知道我的目的是什麼,或許我只是跟徵信社說,我只要他的一些行蹤或生活作息等等,針對這部分,如果陳情人要對徵信社來進行剛剛說的書面告誡的申請或報案的話,你們大概會怎麼判定? 張署長榮興:第一個判定當然是被跟蹤人的情境、意願,他的感知狀況是怎麼樣,他可能認為被跟的狀況是被愛慕,跟性有關係,我們也是會用這個案件來做調查…… 廖委員先翔:對,調查之後,徵信社說:不是啊!我只是單純受理……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追啊!我們會追他的上游是不是真正有教唆他去做這樣的行為,這個要根據調查。 廖委員先翔:這個問得到嗎?這又多了一層,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當然,其實警察要調查的工作都是錯綜複雜,一定會釐清所有的涉案人跟構成要件。 廖委員先翔:對,所以我們常常要認定是不是跟性有關的,當然直觀上面會認為…… 張署長榮興:所以我們第一時間初判被害人講的,這個是跟他的性或性別有關係,我們大概初判就會認定了,只要是被跟的人主觀的認為與性或性別有關,我們都會做這樣的初判,再加上他這個行為是不是反覆的狀況,再來就是他是不是心生畏怖等等。 廖委員先翔:所以原則上在行政作業上面最主要的還是依據報案人的心裡感受。 張署長榮興:當然,報案人心裡的感受是最重要的,不然沒辦法確定「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要件,也不能是由我們跟他說,你這個就是「與性或性別有關」,一定是被害人心裡的感受、他來報案的意向最重要,這個才能是一個初判。 廖委員先翔:當然,如果是以申報人來當作員警判斷的依據的話,條文上面要不要有性或是要不要擴大範圍,我就認為維持原條文還可以…… 張署長榮興:現在已經有八大類的樣態,至於是不是要有更嚴密的方式,未來還可以再精進。 廖委員先翔:為什麼當初其他委員會有這樣子的修法草案,那就是怕……當然,我們直觀上認為只要跟性有關就好,因為法的精神就在這邊嘛! 張署長榮興:對。 廖委員先翔:但是就像我剛剛講的,可能在加害人上面,他或許會用其他方式來規避這樣的法令,那就涉及到個案的判斷…… 張署長榮興:對,這個就要調查。 廖委員先翔:在涉及個案判斷方面,我們如果在行政指導上面都是支持同仁來協助報案人,而不是單純就法令面的逐字、逐句去探討的話,我覺得這樣的方式是我目前還可以接受的,謝謝。 張署長榮興: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廖先翔召委。 接下來請王鴻薇委員詢答。 王委員鴻薇:(10時30分)謝謝主席。部長和署長還在臺上。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署長、部長,今天看起來大家都聚焦在,你們同不同意在修法過程裡面把「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描述給取消掉,剛才也提到因為跟騷的態樣非常、非常多,為什麼很多委員都提到應該把「性或性別」取消?部長、署長從今天早上談到現在,我都覺得有點是警察機關嫌麻煩,因為跟騷的態樣實在太多,如果把「性或性別」拿掉了之後,可能有各式各樣的跟騷,你們通通都要處理。沒有錯,我們了解現在基層員警人力不足,勤務也非常繁忙,但是像剛才特別提到的,監察院所調查的其中一個案例是同事原來熱烈地追求他,但他就拒絕,拒絕之後,同事說他欠錢就去跟騷他,當他跟警局報案的時候,警方不受理,警方為什麼不受理呢?警方說這跟性或性別無關,是欠錢的問題,等於只採信了下半段,而前半段是同事曾經熱烈地追求他,所以從熱烈追求他,然後轉換成以他欠錢繼續地跟騷,而警方卻不受理。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有這麼多委員提出這樣的修法,我還是希望內政部跟警政署能夠多多再研究。譬如有一陣子大家比較關心狗仔跟蹤,狗仔跟蹤當然也是構成跟騷,但無關於性或性別。 張署長榮興:那是社秩法有規範。 王委員鴻薇:你說這個有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規範,就是有其他法來規範。譬如討債也是,或者剛才廖先翔委員講到的,可能徵信社也是。雖然你說有其他的法律去規範,但是為什麼要有跟騷防制法?也就是讓一些民眾覺得可以得到來自於警方跟法院的支持與協助,所以我們今天如果把「性或性別有關」拿掉,我承認可能會造成警方勤務上有更多的問題,非常有可能讓受理件數變更多。可是剛才我舉的那個例子,你說它是跟性或性別無關嗎?而且我也要提醒,其實會被跟騷的不單純只是女性而已,我知道有一位廣播節目主持人,他是男性,因為廣播節目都是每天固定的,就有人固定在他的公司等他下節目,所以男性也有這樣的狀況,我希望你們能夠就性或性別有關的部分再做一些研究,不要一下子就認為No,說反正有其他相關的法令,可是有一些跟騷名為其他的理由或藉口,但恐怕還是跟性或性別有關。 另外,為什麼剛才黃捷委員對署長的回答會有一些不高興?在整個跟騷的報案當中,很多女性認為受到歧視,譬如說你案情講得不清楚,而且不可避免的,現在員警還是以男性居多,所以當他去報案的時候,恐怕就會面臨到被質疑:你這樣講是對的嗎?這也是監察院在訪談的過程裡面發覺的,很多女性報案有非常不舒服的感覺,甚至去告警察,因為他認為被歧視。第一個、他可能覺得可怕,而這個可怕就是你們可以改進的地方,他認為沒有私密的空間,可以讓他去敘述這個事情,因為派出所就是你來報案、我來報案,反正一堆人。他要講的可能讓他覺得難以啟齒或他非常擔心,甚至怕被報復,尤其在地方上,搞不好警察就已經很認識那個常常跟騷他的人,他已經很緊張了,可是沒有私密的空間,這是其一。第二個、可能男性員警比較多一點,男性員警可能講話很大剌剌的,質疑這是真的嗎?真的有這種事嗎?是嗎?會讓他有被歧視的感覺,甚至他因此而不敢報案,乾脆就算了,或者他覺得沒有辦法很清楚地詳述他所受到的待遇。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改善?這是在第一線,不需要修法,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對。 王委員鴻薇:署長同意嘛? 張署長榮興:這個是實務上的,同意。 王委員鴻薇:這不需要修法,可能在員警訓練的時候、教育的時候要求,碰到這種跟騷案件,第一個、能夠給當事人多一點隱密性的空間,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好,可以,沒問題。 王委員鴻薇:對,也比較多一點……讓他們不要覺得受到歧視,因為他本來就很害怕,我想這兩點很重要。還剩下一點時間,請司法院的法官。 楊法官舒嵐: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法官好。有關你們核發保護令,內容其實是很多的,比方核發保護令絕大多數是禁止監視行為,這大概是最多的。禁止監視、禁止你打電話給他,對不對?然後你不要盯梢他住的場所、辦公的場所,這些都很正常,一旦發保護令的時候,這些都很多。但是老實講我個人認為很多一直跟騷人家的,他的心理應該受到輔導,是不是?同意吧?追求不成卻一直跟騷人家,或者明明已經離婚了,之前有發生暴力行為,明明就已經發保護令下去,然後還當街殺了前妻跟小姨子,這是很嚴重的暴力犯罪,但是很多跑去跟騷的、跑去破壞的、一直打電話的,人家發一個限動,他就要跑去、說馬上來之類的,我都覺得他的心理問題應該是要被輔導的。可是在法院核發的跟騷保護令裡面,我剛才講的禁止監視、禁止打電話、禁止到人家的住所等比較多,但是要求他進行治療性處遇的非常、非常的少!法院其實有工具,應該叫他們進行一下輔導,讓他們去上課或者接受心理輔導,怎麼會一直不停地去騷擾人家?我覺得法院其實有很多工具,我們今天大部分討論的就是希望法院能夠加快核發保護令,警察單位能夠加快告誡及強制處分,但是另外一方面,這些一直去跟騷、騷擾人家的人是不是時間太多了?閒著沒事做,一直跟騷人家,幹嘛?讓他去上課,讓他去看一下醫生,像這部分是不是也可以做一些加強? 楊法官舒嵐:感謝委員垂詢。委員針對這部分的意見,其實我們非常認同,誠如剛才警政署也有跟其他委員報告過的,目前治療性處遇計畫有一些困難在於,首先必須要加害人配合前往鑑定,再來就是鑑定的費用依照現行法制是被害人必須要負擔,所以警政署剛剛有回應,他們會對這個部分配合修法。至於認知教育輔導的部分,其實已經有法院裁定核發這一類保護令。因為這個部分在執行的層面到底是屬於警政署或者衛福部的職權,他們彼此之間可能有一些稍微不同的想法,這部分可能要讓主管機關來處理,如果這部分的問題得到解決之後,相信法院這邊是樂於配合的。 王委員鴻薇:對,我認為要讓他們去上課,看看他的心理,應該要從根本去解決他的問題,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王鴻薇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黃秀芳委員詢答。 黃委員秀芳:(10時41分)謝謝主席。署長,今天所有委員都非常關心跟騷防制法的修正,其樣態真的非常多,跟騷防制法從上路到現在四年左右,高達88%大部分都是女性,但其實也有百分之十幾……樣態真的都非常多,在制度上,今天很多委員講到其實還有很多需要精進的地方,我想請教,在四年當中,警政署也好,或者是內政部,甚至今天的司法機關還有什麼地方可以再做得更好? 另外,剛剛很多委員也有特別提到,家暴的保護令平均差不多兩個小時左右就可以核發,但跟騷的保護令可能要高達一個多月的時間,剛剛有特別提到這個時間可能可以再縮短,我想請教一下署長,針對這一部分,未來我們要怎麼去精進?或者是你要怎麼再跟其他部會協調?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第一時間是要能夠制止,90%在書面告誡之後,他就會停止跟騷,另外剛剛委員所提的是保護令的時間,司法院對於這樣的一個狀況,對於緊急的部分當然還是可以配合,現在大家對法院那邊的時間都希望能夠加快一點,對於如果是緊急的部分,因為跟騷法也是有入罪的,警方那邊也可以做一些刑案的相關偵查,不管是拘提或者是聲押都可以做,如果緊急的話,可以做這樣的處理,未來我們還會跟司法院來做協調聯繫,對於保護令的核發時間是不是能夠儘速加快。 黃委員秀芳:好,有時候在空窗期,就是被害人報案之後到核發保護令,在這中間,我們司法單位也好,或是警察局可以做什麼來彌補可能在制度上面的缺漏? 張署長榮興:因為這個有一些時間性,我們大概會聯繫被跟蹤者的相關資料,透過警察機關的管道做這些聯繫,如果保護令……其實是這樣子,即書面告誡已經下去了,他又來跟,有來報案,那就是違反書面告誡,就會聲請保護令,在這段期間,我們會把被跟騷者的聯繫管道給在地的警察機關,讓他們可以隨時聯繫,做相關保護的事宜。 黃委員秀芳:我們看到6月份職棒啦啦隊的成員被跟騷傷害的狀況,其實有很多是狂粉,他可能就是喜歡這個歌星也好,或是啦啦隊的成員,他就非常喜歡,變成崇拜,然後可能就喜歡,進而有可能就變成一個傷害,有時候我們看到目前的這個狀況,不管是歌星也好,或者是任何一個人,只要可能被跟蹤或者是被騷擾,有時候心裡面會覺得不舒服,可是不舒服可能又還沒有達到很嚴重的程度,那像這樣子的話怎麼辦?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如果被跟著,不管是影星、歌星或者是啦啦隊員的這個狀況,他如果被跟,心裡面有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狀況,有這樣反覆的狀況,心生畏怖來報案,我們就會朝跟騷法來做處理,因為剛才那個案例,警察不知道他的狀況,我們看到這個訊息之後,馬上就跟他聯繫,這個案子已經有做……不管是在傷害或者……也有做羈押,我的意思是鼓勵這一些被跟的人來報案。 黃委員秀芳:只要他覺得不舒服…… 張署長榮興:不舒服,覺得這部分有反覆,我們會做……當然這部法最主要是針對女性,男性也有,但88%以上都是女性,女性這樣重複被跟,他心理的感覺是跟性或性別有關,他心裡又覺得有一點畏怖,又有反覆,就會觸犯、構成跟騷法的要件,我們知道跟的人的身分之後,即第一時間知道這件事後,就會核發書面告誡。 黃委員秀芳:好,通常都是在第一線,可能就是在派出所這樣子…… 張署長榮興:任何警察單位都可以,在派出所、在分局的偵查隊都可以。 黃委員秀芳:所以剛剛有很多委員特別提到,所有第一線警察同仁的教育訓練其實也非常重要。 張署長榮興:非常重要。 黃委員秀芳:對,有的警察可能會覺得這好像也沒有那麼嚴重,可是…… 張署長榮興:不會,其實警察是依法來做執法,所有的法律都是要依法,要有它的構成要件。 黃委員秀芳:就是每個人的感受程度不一樣。 張署長榮興:這部分我們會教育訓練。 黃委員秀芳:第一線警察同仁的教育訓練其實是非常重要。 張署長榮興:是。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請教,剛剛很多委員有特別提到,我們在這四年當中,法院只有核發4件治療性的…… 張署長榮興:有5件。 黃委員秀芳:目前是5件嘛? 張署長榮興:5件。 黃委員秀芳:5件治療性處遇保護令,目前只有1件完成這樣的治療性處遇保護令,所以我想請教,剛剛你們也特別提到,未來警政署或者是衛福部這邊在認定的方式上,是不是也要做跨部會的協調? 張署長榮興:會,這部分剛剛委員有提了,就是牽涉到這一些性處遇的計畫,要去做鑑定,前期法官會叫他先做鑑定,鑑定的申請費用現在是申請人墊付,也就是被跟蹤者,我覺得這部分好像應該可以精進,應該可以再做修法,現在認定的狀況大概……因為件數少,我個人認為應該是這樣子,如果這個鑑定費,衛福部那邊…… 黃委員秀芳:這個費用應該不多。 張署長榮興:對,如果鑑定完,衛福部大概可以做補助,未來可能可以修法。 黃委員秀芳:那你們什麼時候……未來修法,你們就朝這個方向來處理。 張署長榮興:對,這個部分我們會把它修進去。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希望有時候跨部會要去做一個協調。 張署長榮興:是,這個確實要把它修進去,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希望透過今天這樣的詢答,各部會的協調工作應該要更完善,讓這部法能夠更完全,能夠真正的保護所有被害人。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劉建國委員詢答。 劉委員建國:(10時49分)謝謝主席。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沒有,署長先請回,你這麼喜歡讓我問,那我第二題就問你,第一題先請部長,好不好?謝謝主席今天特別安排跟騷法的法案,我們必須要重新快速來做檢視。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部長,根據民間團體指出,目前臺灣違反跟騷法多以書面告誡,罰責輕微,同時跟騷法的起訴率僅有31.5%,其一審判決多為罰金或是拘役為主,這對加害人是否能夠形成有效的威懾,我想效果有限。另外,加害人一旦得知受害人有具體法律行動的時候,能自然而退是最好,但是加害人的行為已經出現偏執、妄想或是情緒失控的情況之下,就可能會變成更激進的行為,這也是讓很多受害人在面對跟騷的時候,遲遲無法尋求協助的一個原因。南韓在實施的過程中也有遭遇到同樣的問題,南韓跟我們一樣也在2021年通過跟騷法,南韓政府承認他們整體執行率的狀況不佳。與部長分享一個南韓的案例,一名知名網紅長期遭狂熱粉絲的跟蹤騷擾,原以為加害人入獄之後就能重獲平靜,未料對方竟在獄中再度寄信恐嚇,還寫下「很快就見面,我會去找你」等字眼,讓被害人與家屬再度陷入恐懼。因此南韓政府在6月24號正式推出一款反跟蹤的app,並允許受害者即時查看佩戴電子腳的跟蹤者即時位置,若跟蹤者過於接近受害者,app會向監控中心發出警報,再由監控中心向警方進行通報。南韓在2021年跟騷法上路,時間跟臺灣一樣,但是他們在2026推出反跟蹤app,我們看到南韓政府有這樣的決心要保護人民,臺灣政府能不能借鏡?部長怎麼看這個事情? 劉部長世芳: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委員一定非常清楚,與性或性別有關的部分,其實在我們的法律裡面除了一般的社秩法外,跟騷法是其中之一,但是還有性騷擾防治法或者其他家暴的法案,所以如果有報案者到警察局尋求協助,這個部分有討論的空間,譬如大家知道現在網紅或者職棒啦啦隊明星受到騷擾的時候,警方是透過媒體報導才知道,就表示長久以來並沒有接到報案,這個我們必須要突破的一個盲點,這部分不太可能在法律上做修正。另外在跟騷法的樣態裡面,它其實是補足我剛剛所說的跟性相關的騷擾防治三法其中的一個要項,我們是參考日本的法例做處置,所以我們在提供書面告誡時其實有百分之九十已經達到提醒的效果,當然沒有罰則…… 劉委員建國:部長,我知道我們是參考日本的法例,對不起,我不是要插你的話,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我要講的是訂法之前相關的討論我很清楚,我們已執行一段時間──5年了,韓國也執行5年了…… 劉部長世芳:4年。 劉委員建國:對,4年,韓國的立法時間也和我們一樣,但是到2026年他就做這樣的修正,我不曉得部長怎麼看待這個事情?就只有這一塊。 劉部長世芳:對,但是我認為在處理的過程當中比較有可能是在處理執行面的問題,關於執行面的問題當然我們有參考一些……譬如剛剛所提到這個樣態裡面要不要再做比較明確的規範?讓基層的警員在明確的規範下可以適用,這是其一;另外就是我們與包括衛福部、數位部或是法務部之間的介接可不可以再快一點,讓聲請保護令的案件進度可以再快一點,減少被害者受到被害的畏怖感覺,所以我們很希望在執行面上做加強,但是千萬不要把跟騷法裡面「與性及性別有關」的部分完全去除掉,因為完全去除掉就失去我們原來所說的與性或性別相關的騷擾防治或是暴力防治有關的…… 劉委員建國:部長、部長,講開了、講開了,方向不太對啦,南韓的部分是針對有電子繳留,我要強調是這件事情,但是我們對跟騷的罪犯基本上沒有執行電子腳鐐的做法,所以這顯然是有很大的落差,我是指要不要做這樣的借鏡而已,簡單說是這樣。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目前與婦女救援基金會的相關調查,依據訪問被害人的結果,科技監控看似保護被害人,但是實則將危險、壓力及責任轉嫁到被害人身上,所以這個區塊目前是持保守的態度。 劉委員建國:你們是持保守態度。 張署長榮興:對,保守的態度。 劉委員建國:我還是請部長和署長做個思考,沒有錯,你現在已經答復我……可能國情也不一樣,當然相關的法律基本上依據也不太一樣,這部分是不是可以讓我們借鏡,署長現在這樣的回答,我能夠理解,但是我們可能還要有更好的因應作為,才可以讓被跟騷、跟蹤的人得到政府更多的幫助與協助並免於恐懼,應該是這樣嘛!臺灣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針對這種慣性的犯罪行為到底可以如何更精進一些,是不是可以加以盤整? 劉部長世芳:我們可以檢討啦,但是我剛剛跟其他的委員報告過,也有加害者已經去提憲法訴訟,其實他的意思是相關規範中的法律明確性不夠,所以他提出憲法訴訟,這也是我們必須要考量的其中一點。但是用科技今天早上才排這個案,要趕快來針對我們,但是用科技…… 劉委員建國:對啊,所以今天召委才排這個案,要趕快針對…… 張署長榮興:有關科技監控的部分也會造成困擾,因為和性騷擾有關的人員,有時候是互相認識的人,他們的家屬或其他的親友也會有各種不同的情緒勒索,可能跟南韓的國情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我們願意來研究。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可以在1個月內研究出來,把相關的報告給我們參考,可以嗎? 張署長榮興:是不是可以兩個月? 劉委員建國:好,兩個月,謝謝部長、謝謝署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吳琪銘委員詢答。 吳委員琪銘:(10時57分)召委及與會同仁好。請部長及署長。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吳委員琪銘:署長好、部長好。有關跟騷法在過去4年的實施,針對很多需要改善及再作修改的部分,本席非常的認同,但是過去我們的跟騷法都是注重在性別方面。希望這次可以做整體的修改,幅度是不是可以放寬?如此才會符合被害者的訴求,是不是請署長做說明? 張署長榮興:好,這部分有很多委員提到跟騷法要做修正,目前我們針對「性與性別」也就是這部跟騷法最主要的核心價值,對於其他認為要一起包含的部分,在其他的法律都已經有做規範,包括社秩法、刑法或者是組織犯罪等法律都有規範,倘若全部把它納入跟騷法,與其他的法制會有一些不同之處。其次是能夠更精進的部分,如同剛剛有提的,對於這一些性處遇的相關核定需要鑑定,關於鑑定費,現在的跟騷法規範是申請人也就是被跟騷人要付鑑定費,這可能不太合理,不過未來這部分會修法做修正。 吳委員琪銘:好的,因為我們過去已經實施4年了,在這4年期間可以找出很多問題進行改善,我們使用的這部法律要讓全民都可以接受,尤其能有加強保護被害者的作用。另外針對保護令,尤其保護令的聲請時間長達35天,因為我的選區內也曾發生已聲請保護令,但是一對姐妹卻都被他的老公殺死,怎麼會這樣?因為早上我也聽美惠提到,關於聲請保護令的案例,對方普遍都非常的極端、對社會產生不滿,對他們的家庭一定有極大的不滿,所以才會造成這種悲劇,這就是說在保護令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可以來做修改?有聲請保護令的,警方一定要加派警力去保護,不要讓悲劇再重蹈覆轍。尤其那天他們還是在法院開庭,所以這個部分執法單位是不是有需要再加強的?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有的不是在跟騷,有可能在家暴那一塊。至於保護令核發的時間,是在於法官,剛剛很多委員都有提到了,這部分可能要請教司法院能不能有再精進的空間。 吳委員琪銘:好,因為我們既然要修法,不管過去我們的保護令也好,包含毒駕,剛好署長有來,尤其我們毒駕也是非常的嚴重,所以你看過去,不管是我們的警員在三重死傷,還是土城…… 張署長榮興:對。 吳委員琪銘:發生這種悲劇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所以我們要怎麼來遏止毒駕的部分?是不是再把刑責方面加重?尤其,我們全民可以說是都很唾棄毒駕、毒品氾濫,這個部分應該是我們要著重的地方。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就是源頭,第二個是查緝,第三個就是重刑。行政院已經有14項防制措施,處罰的時候刑罰有加重。另外就是道交條例,我簡單講,人的部分會做預防性的羈押,再來就是車輛會做沒入,源頭的電子煙也會沒入,都採重刑。我們現在警察在做的,委員每天在看電視大概也了解,就是把中央單位的警力派去全力支援地方,去加強這些毒駕的勤務,提升見警率,讓人民心安。剛開始5月23日、24日到6月中那一個月,一天大概有七、八十件,目前看起來有往下降的趨勢,現在應該就是從源頭、法制相關的修訂採重罰、重刑,我們也加強攔檢的勤務,還有取締這些毒品的源頭,我想毒駕應該是可以遏止。 吳委員琪銘:好,我們臺灣的毒品防制也是要拜託警政署跟內政部多宣傳。 張署長榮興:是。 吳委員琪銘:因為現在校園被入侵,很多家長都很擔憂,所以可以從教育來著手,讓全民對毒品的危害程度有共識,我們政府跟執法單位也都很用心在做,但是這個部分也希望可以多宣傳,讓社會大眾對政府更加有信心,這部分本席在這邊拜託。 張署長榮興:是,我們會全力宣傳跟執法。 吳委員琪銘:好,謝謝。 張署長榮興:我們也有拍影片宣傳。 吳委員琪銘:這都很好,感謝!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琪銘委員。 主席(吳委員琪銘代):下一位請李柏毅召委。 李委員柏毅:(11時3分)謝謝。部長請回座,我先跟署長來討論一些精進的方式。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李委員柏毅:其實剛剛署長有一些沒有表達得很好、沒有表達得很清楚,我會給你機會讓你再表達清楚一點。 張署長榮興:是。 李委員柏毅:為什麼我今天會先安排跟騷法的詢答?是因為我希望在修法討論完成前,透過這個詢答,讓警政署在可以精進的部分,先做一下精進的措施,包含剛剛很多委員講到的受理部分,或者是員警受理的依據,可以做一個更明確、更清楚的確認,來保護可能的被害人,包含剛剛署長講到的,我相信這個是跟騷法的精神,就是當有人去報案,警察局、警政署要讓當事人感受到,加害人或者行為人可能有跟騷的行為,但他已經受到警告。你剛剛講的是要第二次才會收到書面告誡嘛。 張署長榮興:沒有,第一次來報案,如果符合跟騷的要件,第一次就可以書面告誡。 李委員柏毅:好,這個很重要,所以…… 張署長榮興:不是說要報兩次案才可以,第一次報案我們認為符合跟騷要件,就會核發書面告誡。 李委員柏毅:好,署長,這個我要請你再加強教育訓練。 張署長榮興:是。 李委員柏毅:不是第二次才做書面告誡,第一次就可以做書面告誡。 張署長榮興:沒有、沒有、沒有,第一次報案符合跟騷的要件就會做書面告誡。 李委員柏毅:當然,部長剛剛有講到,也有行為人對於書面告誡提出釋憲,但我覺得這個不影響警政署在執法上保護被害人的相關措施。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是第一時間,所以我們書面告誡後有90%就制止了。 李委員柏毅:好,這個我們支持。第二個,很關鍵的要點就是,對於這個個案我看了其實有一點生氣的原因,就是這個個案裡面當事人的經紀公司已經明定禁止這個加害人參與他們的活動,但是經紀公司卻沒有報案。 張署長榮興:對,關鍵原因我剛才講了,就是沒報案。 李委員柏毅:反而還發出聲明說這個被害人私接其他的工作,所以才遭受到這個行為,我覺得這個非常不合理,所以我想要跟警政署這邊討論的就是,針對這些經紀公司,我們要不要請他們來,跟他們做一下教育訓練? 張署長榮興:可以,這個沒問題。 李委員柏毅:這可以做嗎? 張署長榮興:可以做。 李委員柏毅:應該要啦!因為我們不知道除了這些藝人之外……第二個,不是只有有經紀公司的這些藝人或者是啦啦隊,我們也希望所有有可能接收到、受到跟騷行為的人,都很清楚明白、了解他的權益在哪裡,他怎麼樣會受到保護,這個是我們必須要加強的,所以針對警政署的宣傳費用,我想要請問署長,你們90%應該都著重在反詐的部分? 張署長榮興:對,目前…… 李委員柏毅:所以針對跟騷,我想社會上很多人也不知道他相關的權益,警政署是不是也可以針對這方面加強宣導? 張署長榮興:好,我們也會加強這方面的宣導。 李委員柏毅:好,至於最後有沒有修法,包含我們現在做的這個研究報告,也包含修法之前應該要精進的措施,剛剛有幾個委員提出來的方向也非常好,其實我們針對性侵、性騷等等,現在是不是有規定一定要有女性警員在場?如果是女性報案的話。 張署長榮興:對,性侵這個部分大概就是由女性來受理,如果被害人是女性的話。 李委員柏毅:跟騷的部分有沒有? 張署長榮興:跟騷的部分目前沒辦法、沒有明確規範,因為跟騷的部分有男的被跟騷,也有女的被跟騷,這個法制沒有…… 李委員柏毅:如果是女性的話,署長你支不支持這個方向? 張署長榮興:我們就儘量安排女性來受理。 李委員柏毅:對啦,這樣才會比較有同理心,才不會說去報案的時候,到底它是適用跟騷還是說會被認為可能不是跟騷,是家暴或其他相關的行為。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我們來精進,我們在指引裡面會做這樣的精進規範,今天如果跟騷案件要去做陳述的是女性的話,我們儘量安排女性來受理。 李委員柏毅:所以綜合來講,我今天排審跟騷法,不管我們有沒有要進一步來修法,在這之前警政署有這些相關的精進作為,我希望你們不要說什麼限時一個月內,我希望署長可以馬上來做這個事情:第一個,針對這些經紀公司要先找來教育訓練一下,先告訴他們遇到相關事情的時候要怎麼保護當事人。第二個,要怎麼樣跟警方做一個聯繫,至少警方可以教他們預防這些案件的發生嘛!第三個,針對剛才有一些大家可以提出修法的部分,我也希望警政署跟內政部提早做準備,我們下一次的時候也希望由警政署,針對相關可以精進的部分、需要修法的部分,一併跟社會大眾來做報告。 張署長榮興:沒問題。 李委員柏毅:好,謝謝署長。 主席:謝謝李柏毅召委。 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 徐委員欣瑩:(11時10分)謝謝主席。有請劉部長跟張署長。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劉部長世芳: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部長、署長好。我們今天是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修正案,內政部的報告寫得很清楚,我們跟騷法從111年6月一直施行到115年5月,全國的警察機關已經受理了1萬1,703件,其中有2萬9,730次的跟蹤騷擾行為,最多的是通訊騷擾,其次是盯梢尾隨,我想這不是少數的個案,這是人民每天所面對的真實恐懼。我們今天要問一個最核心的事情,內政部自己也講,全國警察核發書面告誡平均要12天,只有23.4%的案件可以在受理當天核發。部長、署長,對政府來說這12天是行政流程,但是對被害人來說,這12天裡每天被跟、每天被堵、每天被訊息轟炸,每天出門都要回頭看看有沒有危險,在這空窗期……署長要補充是不是? 張署長榮興:我補充一下,委員說的狀況就是我們知道有這個行為時,我們當天核發的大概有25%,這是當天就核發書面告誡的。 徐委員欣瑩:數據是23.4%。 張署長榮興:至於11.9天是對於這些不知道身分的、在數位或網路空間的,因為不知道是誰,因此我們要知道相關這些網址、帳號,要知道這些跟蹤者是誰,因此多花的時間是在查這個人。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個要12天? 張署長榮興:大概要十幾天。 徐委員欣瑩:所以如果我很明確的告訴警察是誰,只要很明確的這種,當天就會核發? 張署長榮興:當天就會核發。 徐委員欣瑩:好。 張署長榮興:所以這數據是平均下來,不是說一個受理案件就是要11.9天或12天,那就差太多了!這是因為不知道是誰、在調查身分,身分是在空中的、是在網路的,這需要時間跟平臺來調。 徐委員欣瑩:所以即便是當事人,都不知道實體的他是誰? 張署長榮興:不知道啊,不知道是誰,當然如果知道的話那一定很快,一定馬上就會核發。 徐委員欣瑩:OK,如果署長這樣講,我們就續問,網路的要十幾天,不能加快嗎? 張署長榮興:這個IP可能需要數發部…… 徐委員欣瑩:照道理我們看之前有一些政府官員,甚至總統、副總統受到這種無形的騷擾時,好像都很快啊!還有…… 張署長榮興:沒有,沒有啦! 徐委員欣瑩:網路不能更快嗎? 張署長榮興:沒有、沒有、沒有啦,真的沒辦法,這個有時候其實牽涉主管機關…… 徐委員欣瑩:署長,不要說沒辦法,要加強嘛!網路一定有辦法,看怎麼樣可以更快,關於網路的部分,你們是不是跟…… 張署長榮興:數發部。 徐委員欣瑩:對,所以是你們跟數發部之間的溝通,還有他們協助速度的問題。 張署長榮興:數發部跟平臺業者相關的這些溝通。 徐委員欣瑩:OK,今天數發部有沒有人來? 張署長榮興:有。 徐委員欣瑩:好,有一位施組長。 施組長偉仁: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組長,數發部速度應該可以更快吧?以我們現在的科技,還有國家監控等各方面,我們預算也很多啊!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這個我們會跟平臺、跟IDC業者儘量溝通,請他們加快調取的速度。 徐委員欣瑩:不要用儘量嘛,以你們的經驗,現在我們受理,然後要查到,你覺得最快速可以在多短的時間內? 施組長偉仁:報告委員,如果是依照本部主管的詐防條例的話,一般來講大概是3天左右。 徐委員欣瑩:對嘛!好,所以12天跟3天的差異,我們怎麼縮短?署長、部長,數發部說3天,難道這個時間的落差是公文往返嗎? 張署長榮興:對,要公文。 徐委員欣瑩:這樣我覺得國人的期待應該要更短。署長,我相信您也有這個同理心嘛,因為今天如果我根本不知道他是誰,然後他透過網路,我會開始想他是不是出現在我的生活中,他只是用網路來跟騷,可是他會不會出現在我生活中監控我,而我不知道?所以我們希望來縮短這一塊…… 張署長榮興:只要說這些平臺業者多久時間可以讓我們……我們就可以來做。 徐委員欣瑩:好,剛剛數發部已經講,原則上3天。 張署長榮興:我不曉得他們那個時間是怎麼樣……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一塊我們想要求,我們是不是可以把這12天再縮短?這12天絕對不符合國人期待。再來,本席也想請教…… 張署長榮興:我們是這樣子,我們知道他是跟騷的行為,知道這個行為之後,我們在72小時以內就可以核發書面告誡書,在72小時以內啦,就是知道這些跟騷的行為後,我們在72小時以內就可以核發書面告誡書。 徐委員欣瑩:好,那太好了,我們就能夠加速,我們希望加速,希望下次看到數字的時候……其實3天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很痛苦的,所以我們要特別強調,跟騷最怕的不是沒有法,而是法在跑的流程中人卻已經進入危險,我們希望這個時間要再縮短,好不好?這是第一題,請數發部可以回座。第二個,我們看到內政部的報告說九成以上的跟騷案件,警察介入或核發書面告誡後就停止了。 張署長榮興:對,就制止了、就停止了跟騷。 徐委員欣瑩:衛福部也引用了這個說法,說有九成的嚇阻效果,但是很多民眾跟我們反映,也是我們現在要問的,你說九成有效,你們的有效是什麼意思?是他沒有再報案,你們沒有再受理? 張署長榮興:被害人不會再來報案了啊!已經沒有了,停止跟騷了啊!被害人來報案,我們有核發書面告誡,就會進入到聲請保護令了。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一塊我們想要請警政署…… 張署長榮興:今天如果說有停止核發書面告誡,被害人又來報案說他又被跟,就進入到保護令了。 徐委員欣瑩:對,這樣很直觀,沒有錯,但是這中間實際的情況很可能是被害人因為害怕被報復,所以我不敢再報案,這樣要怎麼辦?這也算在九成裡面嗎? 張署長榮興:我們要向所有的民眾宣導,遇到時一定要來報案。 徐委員欣瑩:好,然後加害人就改用假帳號、匿名訊息,在境外平臺騷擾時他沒有被抓到,這算不算在九成裡面? 張署長榮興:所以要調查啊! 徐委員欣瑩:對,這個要調查,所以我們警政署、內政部,是不是可以把成效指標從沒有再受理,改成被害人安全的追蹤?你們有沒有去確認,譬如至少確認一下被害人報案之後,我們也核發了告誡書,後續他的情況是不是OK,這一塊有沒有可能做呢? 張署長榮興:你說回復的訪視就對了? 徐委員欣瑩:被害人的安全追蹤,有沒有可能做到? 張署長榮興:對,被害人報案之後,我們再去做追蹤,這個我們可能來研究看看像這種…… 徐委員欣瑩:研究一下提供給我們書面報告,兩個月內好嗎? 張署長榮興:好,是。 徐委員欣瑩:OK,請署長回座。我們請部長還有衛福部張副司長。部長、副司長,我們看到衛福部的報告說有委員提案要把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相對人的處遇計畫納入跟騷防制,但是衛福部認為這些處遇項目對改善跟騷行為的效果要累積更多的實證基礎,這一塊你們的意思是什麼? 張副司長靜倫:委員,是不是請我們心健司來做說明? 徐委員欣瑩:好啊!也可以,心健司洪專委。 洪專門委員嘉璣:委員好,感謝委員的垂詢。這一塊因為我們過去在定這個法的時候,根據日本的研究,大概有2%是屬於精神疾病、病態的,當然他有治療的效果,但是對於非病態的要用醫療角度去介入,我們其實是比較保留,希望可以有更多的實證去檢視,以上。 徐委員欣瑩:對。當你需要更多實證的時候,你沒有積極蒐集或是積極主動的去得到這些案例,不是被動的等待啊!所以我們想問行為人如果被告誡後仍然反覆騷擾,衛福部現在有沒有標準化的相對人處遇課程,有沒有這個? 洪專門委員嘉璣:跟委員報告,因為目前的法令上面可以處精神治療或者是戒癮治療,所以如果不是精神治療或者是戒癮治療,目前在實務上我們沒有相關案例,但是我們是覺得說……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們並沒有一個標準化對於加害人應該怎麼處遇,你們沒有去做追蹤跟判定? 洪專門委員嘉璣:應該是說我們之前也有詢問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在實證上面目前是沒有充分的相關資料,但是我們也建議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過去已經發生的這些案例態樣類型做一些研究,以上。 徐委員欣瑩:剛好我們對於被害人……一個是加害人,我們這邊當然希望不是只有……你說沒有,但是你應該積極去蒐集更多、去了解,而不是說目前沒有,這是第一個,是針對相對人。但是對被害人我們這邊也要提,針對被害人的心理輔導與支持,現在你們這一塊做的情況是? 張副司長靜倫:跟委員報告,目前有關被跟蹤騷擾的被害人如果經由警政署轉介到各縣市政府,各縣政府的社政單位會提供被害人相關服務,包括心理支持服務。 徐委員欣瑩:以各縣市政府來說的話,他們有提出的都會進行就對了? 張副司長靜倫:會,我們有相關服務可以提供。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個的判定是由各縣市政府的相關單位? 張副司長靜倫:對,社政單位。 徐委員欣瑩:所以這個心理輔導跟支持等於讓受害人需要受到輔導的時候,政府可以有支持的管道? 張副司長靜倫:是,這個部分是可以的。 徐委員欣瑩:好、OK,謝謝。 張副司長靜倫:謝謝。 主席(李委員柏毅):謝謝徐欣瑩委員。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不在。 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林倩綺委員不在。 蘇巧慧委員、蘇巧慧委員,蘇巧慧委員不在。 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王正旭委員、王正旭委員,王正旭委員不在。 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蘇巧慧、高金素梅、許忠信、陳菁徽、張雅琳、王正旭、徐欣瑩、廖偉翔、林淑芬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委員蘇巧慧書面質詢: 我國於2021年制定、2022年6月1日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但根據監察院於2025年發布之調查報告(114社調0015),跟騷法自施行至2025年3月止,各地方法院受理聲請跟蹤騷擾保護令事件,平均每件審理終結時間達 34.98天。相較之下,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緊急保護令,其平均終結時數僅需 2.08小時,具有顯著之差異。跟蹤騷擾犯罪具有高度的「發生率、恐懼性、危險性及傷害性」等4高特徵。然而,性質同樣嚴重的跟騷犯罪,其被害人卻被迫在毫無司法禁令保護的情況下,獨自面對長達一個多月的「司法防護真空期」,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自受理書面告誡申請到實際核發保護令前,警政署所謂的加強巡邏、工作場所安全維護等措施,因缺乏明確的執行依據,導致高達約一成的加害人在此空窗期內再度做出踰矩、不當的過激報復行為,現行法制防護力道顯著不足。 即便跟蹤騷擾防制法有書面告誡之設計,然而,法令也未明定書面告誡之核發期限,導致各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耗時 11.9天,失去犯罪嫌疑階段應有的即時制止與遏阻效果,甚至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某被害人A遭到反覆跟蹤,報案後派出所竟然完全沒有依法立案處理,逼得被害人連續至警局抗爭吵鬧3天,警方才承認疏失並補齊流程;另被害人 B 遭前同事恐嚇、破壞住家,基層員警卻片面以「涉及債務糾紛」為由拒絕以跟騷法受理;而某被害人C則控訴,其前往報案時,被迫在分駐所的公共開放區域製作筆錄,周圍甚至有數名男性警員圍觀並輕佻詢問「這是真的嗎?」,導致其於報案第一線就感受到強烈的歧視眼光與精神重創。 此外,根據跟騷法第12條,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得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然而截至2024年12月底為止,民眾與檢警在保護令中勾選要求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者共計127件,然而行為人實施身心治療處遇前,必須要經過專業醫師的評估,評估費用高達新臺幣2萬5千元以上,且需由申請人(被害人)先行負擔鑑定費用,若最終審定行為人無需治療時,該費用無法索回,且迄今法院僅核發4件治療性處遇保護令,代表近97%申請人付出該費用拿不回來,顯不合理;另外,其中1件法院判定為「認知教育輔導」,但無機關認為屬其權責,故目前無執行該輔導工作,目前目前跟騷法有關治療性處遇,在實務上面臨困難。 綜上,請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分別就下列問題,提出書面回覆: 一、本席認為,修正跟騷法保護令全面比照家暴法,引入4小時內應核發之緊急保護令機制有所必要,請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回覆行政機關之立場;另請內政部警政署於現行法規,於保護令核發審理期間,如何具體提供被害人安全保護及緊急救援,請提出說明。 二、本席認為員警於受理跟騷案件,應參照性侵害案件移至獨立保密空間之相關規定辦理,請內政部警政署說明警察機關在受理跟騷案件時,如何保護當事人隱私,以及確保員警性平具意識,避免被害人二次創傷。 三、有關申請人(被害人)在保護令申請勾選要求相對人進行治療性處遇計畫,多數遭法院裁定不需治療性處遇計畫,以至於多數申請人無法索回鑑定費用,究竟原因為何,本席認為內政部警政署、衛生福利部有必要釐清並精進,以保護被害人為核心;此外,監察院報告所提及法院判定「認知教育輔導」後並無相關權責機關之情形,請說明於監察院報告後,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警政署如何就此權責進行相關分工。 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今天本席要談《跟蹤騷擾防制法》。 對於民眾來說,最關心的是這四件事,第一,我如果報案,警察到底會不會馬上處理;第二,如果已經拿到保護令,對方還來怎麼辦;第三,什麼叫跟騷?為什麼有時候算、有時候不算;第四,這部法到底是在保護受害者,還是在保護程序。 目前來看,這部法不是沒有效,但對最危險、最可能出事的案件,保護還不夠快、不夠準,也不夠強。內政部書面報告自己寫得很清楚,自111年6月施行以來,全國已受理1萬1703件跟騷案件,平均核發書面告誡11.9天,其中23.4%當天核發,9成以上在警察介入或核發書面告誡後停止再犯。這代表制度不是沒用;但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更不能對那一成最危險、最可能釀成悲劇的案件視而不見。 因為人民真正害怕的,不是統計表上的九成,而是新聞裡那一個來不及被接住的人。中職啦啦隊汶汶案就是最直接的例子。社會看到的是,一個人長期追蹤、最後持刀攻擊,大家才驚覺:如果高風險案件沒有更快的保護機制,被害人根本沒有被法律保護到。 再看曹雅雯案。法院已經有保護令了,加害人卻還是持續寄信、持續守候,最後還要靠檢方聲押、法院裁准羈押,才勉強把危險壓住。這都是告訴我們,保護令不是終點,違反保護令後能不能更快、更強硬處置,才是真正關鍵。 還有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是人民最難理解的地方是,內政部在書面報告裡強調,跟騷法聚焦「與性或性別有關」的性別暴力,擔心如果刪掉這個要件,校園霸凌、職場排擠、鄰居糾紛都會被拉進來,影響法制分工。這個顧慮我理解。但現實中,一審可以認為不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而判無罪,高院卻可能因更多細節改認有罪。也就是說,同樣的恐懼,可能因為承辦者不同,得到不一樣的保護。這樣合理嗎。 因此,我要求以下三件事情要講清楚,說明白,讓民眾安心。 第一,對高風險案件,你們要不要建立更快的保護機制? 如果平均核發告誡是11.9天,那在這11.9天裡,被害人晚上敢不敢回家?敢不敢出門?敢不敢去上班? 第二,對「與性或性別有關」這個要件,你們要不要提出更一致、更具體的認定標準? 不能讓人民報案後,保不保護靠運氣,判不判成跟騷看遇到誰。 第三,對違反保護令、反覆跟騷、持續接近被害人的案件,你們要不要讓警察、檢察官、法院有更快啟動強制處置的機制? 因為人民要的不是一張紙,是活下來的安全感。 法律不是制定完就會保障人民,而是要時時檢討,完善實務上的缺失,才能更盡善盡美。 本席最後要求內政部與其他權責機關於一週內函送本席辦公室以下資料: 一,111年6月至今,按月、按縣市統計的受理件數、書面告誡件數、平均核發日數、保護令聲請與核發情形。 二,書面告誡超過7日、超過14日案件的件數、原因類型及縣市分布,並分別列出是否屬高風險案件。 三,違反書面告誡、違反保護令後,後續移送、聲押、羈押獲准、再犯及重複被害情形統計。 四,近三年重大跟騷案件檢討清冊,包括是否曾報警、是否曾核發書面告誡、是否曾聲請保護令、是否最終演變成重傷或死亡。 五,第一線警察對「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的教育訓練教材、認定指引、常見爭議案例及處理流程。 六,115年試辦的重大跟騷案件檢討及諮詢機制,市、會議紀錄、檢討結論及後續制度化規劃。 如果制度在最危險的時候接不住人,那人民失去的,不只是安全,還有對國家的信任。不要讓憾事一再發生,讓我們一起努力。 委員許忠信書面質詢: 針對近年來新聞報導與真實案例之跟蹤騷擾行為頻傳引發社會關注。惟鑑於跟蹤騷擾行為態樣層出不窮且趨於多樣化,甚至最後衍生變成暴力事件;然過去對持續跟蹤騷擾他人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已達性騷擾程度或達到妨礙自由或傷害他人之刑事責任,就僅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處以罰鍰或申誡,或經警察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案件,可藉由書面告誠或法院核發保護令狀制度,恐難以透過刑法給予行為人懲罰;因為跟騷之糾纏行為事實上已造成當事人心生恐懼問題,近年已引發社會廣泛討論問題。 當初制定跟蹤騷擾法的目的,係以強化被害人安全保障為目的,設有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制度;然而,有關書面告誠與保護令制度之適用關聯,學者及實務做法上產生分岐。其爭議主要仍在於檢警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是否亦比照被害人聲請保護令,需先踐行書面告誡程序?此外,主管機關將職權聲請保護令之發動要件規定於跟騷法施行細則是否妥適? 因為,本席根據本院法制局報告研析指出,建議應建立書面告誠及職權聲請法院保護令之平行保護機制,因為保護令之聲請需先踐行書面告誡程序,亦即表示被害人須先有被跟蹤騷擾情事,並已取得書面告誠後2年內,再次經歷行為人之騷擾行為後,由被害人或警察機關、檢察官提出聲請保護令,此對被害人無疑是另一種傷害,亦透露出當初條文設計規範可更周全。 此外,本院法制局報告亦提及,有學者及律師皆提出應建立書面告誡及職權聲請保護令之平行保護機制,即原則上應採取書面告誡先行程序,如檢警認為有必要時,得逕行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無須待完成書面告誡後再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因此,建議應將跟騷法審理程序、核發保護令之內容做出不同規範,讓法院對由檢警判斷個案危險情境而提出聲請之保護令案件,可更快做出決斷,予以被害人更快速之保護,除可發揮緊急保護之功效,亦可避免可能造成相關事件未作相同處理,破壞法安定性。 委員陳菁徽書面質詢: 案由:本會委員陳菁徽,有鑑於跟蹤騷擾行為多與行為人之情感執念、控制欲或精神、心理疾患有關,若僅以書面告誡、保護令禁制或短期刑罰加以嚇阻,而未從根本矯治其偏差心理,往往一再復發,甚至升高為傷害、擄人、殺人等重大犯罪,近年即接連發生多起由跟騷糾纏演變而來之情殺及侵入住居行凶案件。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法院得核發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同條第二項並明定「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相關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二條第三款亦明定衛生主管機關掌理「跟蹤騷擾被害人身心治療、諮商及提供經法院命完成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等相關事宜」,可見矯治跟騷行為人之法定主管機關,正是衛生福利部。 然而,依衛生福利部就本法施行三週年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之書面報告,截至一一四年三月,法院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累計竟僅三件,其中二件還因相對人入監而暫時無法執行,同期全國具受囑託鑑定意願之醫療機構也僅十六家,制度幾近空轉。究其原因,除保護令核發本身門檻甚高、鮮有案件得以進入處遇程序外,現行治療性處遇計畫項目僅限於精神治療、戒瘾治療及其他治療三種,相較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加害人處遇計畫尚涵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等更完整之類型,跟騷法之處遇內容明顯過於狹隘,難以對症矯正行為人偏差之認知與行為。再者,處遇所需之精神鑑定費用不低,卻須由聲請人預先繳納,主管機關至今仍未建置足夠之鑑定資源、專業人力與經費分擔機制,導致聲請人多不願負擔、法院亦因難以掌握相對人病情而不敢貿然命其接受處遇,被害人縱使取得保護令,行為人之危險因子依舊無從消弭。 跟蹤騷擾之防制不能只停留在事後之懲罰與隔離,更應重視行為人心理病因之矯治,才能真正阻斷再犯、從根本保障被害人安全。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通盤檢討現行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項目過窄之問題,研議增列認知教育輔導等處遇類型,並確實盤點各地治療性處遇所需之人力、鑑定資源與經費,同時就本法施行以來治療性處遇裁定與執行之成效提出檢討報告,作為修正相關子法之依據,以有效矯治行為人、阻斷再犯,切實保障跟蹤騷擾被害人之人身安全。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0年三讀通過後,立法目的在於保護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並透過書面告誡、保護令等前端介入工具,在行為升高為暴力犯罪前即提供保護。惟現行法第3條將跟蹤騷擾行為限於「與性或性別有關」,使部分同樣具備反覆性、持續性、違反被害人意願,並足以使人心生畏怖、影響工作與生活安全的案件,若無法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即可能無法適用跟騷法。請內政部說明現行第3條「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是否已造成非性別脈絡、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的保護門檻,並評估是否啟動修法,或研議以增訂豁免條款、例外適用規定等方式,使符合反覆性、持續性及升高風險的案件,仍可進入跟騷法之前端保護機制。 (社工、律師、醫護、教師等專業工作者,於執行職務、介入案件、做出處遇決定、代理訴訟或提供醫療教育服務時,可能因當事人不滿而遭受反覆跟蹤、監視、守候、威脅、騷擾。以社工為例,衛福部112年統計,全國各縣市政府在職社工6,281人,有533人次曾遭遇執業安全危害;其中口頭辱罵304人次、威脅175人次、肢體暴力30人次。另律師執業安全事件亦顯示,專業工作者遭尾隨、恐嚇、攻擊或騷擾,往往並非感情糾紛,而是職務報復。現行恐嚇、傷害、個資法、妨害名譽或相關專業人員法規,雖可就單一違法行為處理,但較難完整處理跟蹤騷擾「反覆、持續、升高」的風險特徵。請內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盤點職業型、報復型騷擾案件之現行處理規範,並建立分流處理、風險評估、保護轉介、蒐證保存及必要時改依刑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偵辦之標準流程,避免第一線因案件無法證明「與性或性別有關」即退件處理。 (另外,跟蹤騷擾型態已逐漸從傳統尾隨、守候,擴張至反覆傳訊息、社群平台騷擾、冒用帳號、公開住址、散布個資,甚至使用GPS或追蹤器掌握行蹤。內政部113年跟騷法受理案件之跟騷行為共7,337次,其中「通訊騷擾」1,743次,占23.76%,為所有態樣中最多;114年1月至10月,一般跟騷案件增加12.95%,未滿50歲被害人遭受之行為態樣仍以通訊騷擾居首,占24.70%。上述數據顯示,通訊與數位騷擾已非附屬問題,而是跟騷案件中最主要的態樣之一。請內政部及警政署提出針對數位跟騷之專責蒐證、平台通報、被害人協助及跨機關合作機制。 (現行跟騷法第12條保護令款項,主要包括禁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命遠離特定場所、禁止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命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以及其他防止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這些規定對於傳統接近、尾隨、守候或實體接觸固有一定效果,但對於數位跟騷案件,常見的問題在於被害人個資、照片、住址、定位紀錄、工作地點、家人資訊等,可能在保護令核發前即已被蒐集、持有、備份、散布或上傳網路。若保護令未明確賦予命行為人刪除不當取得個資、移除冒用帳號或散布內容、交付或停止使用追蹤設備、刪除定位紀錄等權限,保護效果將出現明顯落差。因此,請內政部及警政署於三個月內針對跟騷法第12條提出修法評估,至少應納入三類數位跟騷保護措施:第一,禁止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蒐集、記錄、持有或散布被害人非公開資訊;第二,命相對人交付、移除、刪除或銷毀因跟騷行為所使用、取得或產生的物件、追蹤設備、定位資料、假冒帳號內容或其他電磁紀錄;第三,就第19條違反保護令罪之適用範圍會同法務部一併檢討,避免新增數位保護令款項僅具命令效果,卻缺乏相對應之刑事嚇阻。 委員王正旭書面質詢: 本院王委員正旭,針對我國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將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之發動門檻,過度綑綁於刑事處罰所需之客觀「反覆或持續」結果,且法律強制要求於「調查有犯罪嫌疑」後始得核發,造成實務上審查耗時、發動過遲之保護漏洞,爰請內政部研議修法,將早期行政預防與刑事處罰之要件分流,將書面告誡發動標準調整為預防性之「有反覆實施之虞」,並增訂「緊急狀態下口頭告誡先行」例外條款與明定「書面作成時限」,以有效填補早期執法空窗期,健全我國安全防護網,特向內政部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刑事定罪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謙抑性),要求行為人須「反覆或持續(實務認定為二次以上)」實施跟騷行為始予處罰,固具法理合理性。惟我國現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四條規定,警察機關必須在「調查有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後,始得核發書面告誡。這導致第一線的基層員警在受理報案後,必須先花費時間去調查、確認加害人的行為究竟有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特別是還要實質證明行為動機到底是不是「與性或性別有關」。前述法定構成要件在個案初期往往非常隱晦、極難在第一時間查證釐清,直接導致我國書面告誡的核發時點往往過於緩慢,在危害防止的觀點上,往往錯失了在初始階段快速遏止悲劇升級的良機。 二、跟騷行為是重大暴力傷害的序曲或前兆。根據國內學者針對台灣法院判決書之實證研究分析,在親密關係高致命風險的「重傷死亡案件」中,高達84.70%的加害人在犯下致命罪行前,曾對該被害人有跟蹤或騷擾行為;另有 10.70%的加害人,甚至跟騷過兩位以上的被害人。這代表高達95.4%的重大惡性個案,事前都曾亮起過跟騷的危險訊號。同時,這類致命跟騷案件的激化通常具有高度的情境動態性,在案件發生當下,因「談判破裂」(43.8%)或「雙方言語爭吵」(27.3%)而瞬間觸發暴力的比例高達七成,且加害人施暴時使用致命器械的比例高達88.7%。美國的調查數據也顯示,超過半數的女性兇殺案被害人是遭親密伴侶殺害,且遇害前幾乎都有被加害人跟騷的經驗。 三、上述數據揭露了我國現行機制的嚴峻盲點。由於許多重大傷害案件的暴力升級往往發生在極短的時間或特定的動態情境促發下,如果法規過度限縮發動要件,逼警察只能被動等待加害人實施「已經達到犯罪嫌疑」的客觀結果,被害人勢必被迫暴露於等待第二次跟騷發生、以及漫長文書簽核流程的高風險執法空窗期中,極可能在公權力介入前,跟騷行為就已經惡化為無可挽回的致命犯罪。 四、針對這個實務困境,鄰國日本的防制機制與經驗數據非常值得借鏡。日本法制明確區分單次的「糾纏等行為」與反覆實施的「跟蹤行為」。在日本,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一次」糾纏行為使相對人感到身體安全或生活平穩受威脅,且警察經調查評估加害人具有持續糾纏的潛在風險,也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警察就可以在初期直接作成警告。此外,依據日本跟騷法第五條第十一項及施行規則第二條規定,若遇到情況緊急而無暇交付書面警告書時,法規明文允許警察得先以「口頭」方式進行警告告誡,事後再儘速補交付書面警告書,以確保被害人在危急時刻能立刻獲得公權力保障。日本的預防效果數據強烈支持了這項雙軌設計,數據顯示,經過警察這類針對單次行為、有反覆之虞的早期警告或指導後,有高達80%的行為人會自發性地終止糾纏行為,證明在前端及時踩煞車能達到極大的危害防制效果。 五、為落實防患於未然的立法初衷,建請內政部本於行政預防與刑事處罰分流之原則,研議推動修法精進。首先,應將發動行政預防措施(書面告誡)的標準,從必須「已達反覆或持續」的客觀結果,調整放寬為預防性的「有反覆實施之虞」,允許警察在評估行為具危險性且有持續糾纏風險時,針對單一行為即可發動調查與告誡,以確實填補現行執法上的高風險空窗期。再者,應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或相關施行細則中,增訂「緊急狀態下口頭告誡先行」的例外條款,當被害人面臨急迫的人身安全危險時,允許第一線警察免除繁瑣的書面簽核與文書印發流程,先以口頭方式對行為人實施告誡以立即制止行為,事後再於規定期限內補發並送達書面告誡書。最後,針對基層在判斷法定要件時常因查證困難而拖延的問題,應在條文中明確訂定警察機關作成書面告誡的「時間限制」,以此制度性地督促主管機關在最短時間內早期制約行為人,避免防護網出現時間漏洞。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內政部 請內政部檢討書面告誡平均11.9天之保護空窗,建立高風險案件快速處理SOP 一、案由 有關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後,內政部報告指出,全國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告誡平均需時11.9天,其中僅23.4%案件於受理當日核發。惟跟蹤騷擾案件具有反覆、持續、升高之特性,對高風險被害人而言,11.9天可能並非行政流程,而是實質人身安全空窗。爰請內政部檢討現行書面告誡流程,建立高風險案件快速處理機制。 二、說明 依內政部書面報告,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1日施行至115年5月,全國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計11,703件,其中一般跟騷案件7,444件、家暴跟騷案件4,259件,並計有29,730次跟蹤騷擾行為;行為樣態以通訊騷擾最多,盯梢尾隨次之。 內政部另稱,書面告誡耗時較久之案件,係因通知行為人到案說明之法定送達期間或尚須進一步蒐證等因素所致。惟對被害人而言,若行為人在等待通知、送達或到案期間仍持續尾隨、守候、監視、通訊騷擾或威脅,被害人即處於制度尚未完成、風險仍在升高之狀態。 跟騷案件不能只以平均處理時間評估,更應區分一般案件與高風險案件。尤其家暴併跟騷、親密關係暴力、住居所守候、接近工作地或學校、威脅殺害、自傷同歸於盡、攜帶工具、定位追蹤、違反告誡等情形,均應列為高風險快速處理類型。 三、質詢事項 一、請內政部說明,書面告誡平均需時11.9天之計算基礎,是否包含全國所有縣市、所有案件類型?是否另有中位數、最短日數、最長日數及各縣市差異? 二、請內政部提供111年6月至115年5月全國及各縣市書面告誡核發時間分布,包括當日、3日內、7日內、14日內、30日以上之件數及比例。 三、請內政部說明,在書面告誡核發前,若行為人持續尾隨、通訊騷擾、守候、威脅、監控或接近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地、學校,被害人目前可立即使用之法定保護措施為何? 四、請內政部研議建立全國一致之「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快速處理SOP」,至少應包括: (一)24小時內完成初步風險篩檢。 (二)72小時內完成被害人安全計畫。 (三)高風險案件優先核發書面告誡或依法聲請保護令。 (四)必要時啟動刑事偵辦、巡邏守望、社政衛政轉介及司法協力。 五、請內政部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跟蹤騷擾案件書面告誡時效與高風險案件快速處理機制檢討報告」,並提出具體SOP草案、教育訓練規劃及施行期程。 請內政部檢討「九成有效」統計基礎,建立告誡後主動追蹤與再犯風險管理制度 一、案由 有關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均引用「九成以上跟蹤騷擾行為達嚇阻效果」之說法,惟該統計若僅以未再報案、未再受理或未再成案為基礎,尚不足以證明被害人真正安全。爰請內政部建立告誡後主動追蹤制度,將行政成效指標由「未再受理」提升為「被害人安全」。 二、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之目的,不應只是讓案件被受理、書面告誡被核發,更應確認被害人是否真正脫離恐懼。若被害人因害怕報復、對制度失望、蒐證困難、行為轉入匿名帳號或線上平台而未再報案,行政上「未再受理」不等於實質「未再騷擾」。 新竹縣公開資料顯示,111年6月至112年12月共受處理跟蹤騷擾案件135件,其中核發書面告誡103件,核發率76.3%;書面告誡後再次受處理案件為6件,占核發告誡案件5.8%。惟相關分析亦提醒,未再次受處理並不等於真正沒有再犯,可能存在被害人未再報案、證據不足、行為轉為線上或匿名方式等黑數。 因此,跟騷防制不能只看「行政結案率」,而應建立主動追蹤與再犯風險管理制度。 三、質詢事項 一、請內政部說明,「九成以上停止再犯」之統計基礎為何?係指未再報案、未再受理、未再移送、未再裁判,抑或經警察機關主動追蹤被害人後確認? 二、請內政部提供111年6月至115年5月全國及各縣市一般跟騷案件、家暴併跟騷案件之告誡後再犯率、再受理率、保護令聲請率、刑事移送率、違反保護令率及重大暴力升高案件數。 三、請內政部檢討現行成效指標,將「未再受理」提升為「被害人安全追蹤指標」,至少包括: (一)告誡後7日、30日、90日主動追蹤率。 (二)被害人是否仍遭通訊騷擾、尾隨、守候、威脅或數位監控。 (三)被害人安全感是否改善。 (四)是否需聲請保護令或啟動刑事程序。 (五)是否轉介社政、衛政、心理支持或法律扶助。 四、請內政部評估是否將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納入重大治安案件風險管理,建立跨警政、社政、衛政、司法之個案會議制度。 五、請內政部於二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書面告誡後主動追蹤及再犯風險管理制度」規劃,並說明是否納入警政署婦幼安全政策年度KPI及各縣市警察局考核項目。 衛生福利部 請衛生福利部提出跟蹤騷擾相對人處遇試辦計畫,不應以「需更多實證」延後制度建置 一、案由 有關多項修法提案主張增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認知教育、心理輔導及相對人處遇計畫,衛生福利部雖認同方向涉及改善跟蹤騷擾行為及降低再犯風險,卻以「宜累積更多實證基礎」回應。惟相對人處遇正是累積實證之必要前提,不能以實證不足作為延後制度試辦之理由。爰請衛福部提出具體試辦計畫。 二、說明 衛福部書面報告指出,委員提案增訂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認知輔導教育、核發書面告誡時得命行為人接受跟蹤騷擾防制課程,以及訂定跟蹤騷擾相對人處遇計畫,係為強化相對人行為改善及降低再犯風險;惟衛福部認為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等處遇項目,對改善跟騷行為之效果宜累積更多實證基礎。 然而,犯罪防治不能只靠警察一次性告誡。真正危險者,往往是對書面告誡無感、持續控制、偏執、執著、情緒失控或具有再犯風險之相對人。若沒有處遇、評估與追蹤,制度只能阻止一次行為,卻難以阻斷危險根源。 跟騷防制應從「事後告誡」升級為「風險干預」。衛福部作為心理、社政、保護服務與健康體系主管機關,不能只被動尊重他部會意見,而應主動提出相對人處遇及被害人支持之制度方案。 三、質詢事項 一、請衛福部說明,目前是否已有針對跟蹤騷擾相對人之認知教育、心理輔導、情緒管理、親密關係暴力認知、數位騷擾認知及再犯風險評估之研究或試辦計畫? 二、請衛福部說明,是否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建立資料串接或研究合作,分析哪些類型相對人較容易再犯,包括家暴併跟騷、違反告誡、通訊騷擾、盯梢尾隨、威脅語言、精神狀態異常或高度執著控制等類型。 三、請衛福部研議「跟蹤騷擾相對人處遇課程模組」,至少包括: (一)跟騷行為違法性與被害人影響認知。 (二)情緒控制與衝動管理。 (三)親密關係暴力與控制行為認知。 (四)數位騷擾、個資濫用與網路暴力認知。 (五)再犯風險自我管理。 (六)必要時轉介精神醫療、心理治療或社區支持。 四、請衛福部評估,在法院裁定保護令前,是否可先建立「告誡階段低強度教育或自願性處遇轉介機制」,避免所有處遇均等待司法程序完成後才啟動。 五、請衛福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相對人處遇試辦計畫」,並至少選定若干縣市與警政、社政、衛政合作試辦,以作為後續修法及制度設計之實證基礎。 請衛生福利部強化跟蹤騷擾被害人心理支持、安全計畫與地方服務網絡 一、案由 跟蹤騷擾被害人承受之傷害不僅是單一事件,而是長期、反覆、持續之恐懼與生活干擾。若制度僅聚焦警察受理與書面告誡,欠缺心理支持、安全計畫、社政衛政轉介及法律扶助,被害人仍可能在制度之外孤立無援。爰請衛生福利部強化被害人支持服務。 二、說明 跟蹤騷擾案件常伴隨焦慮、失眠、恐懼、社交退縮、搬家、轉學、離職、生活功能受損等後果。對被害人而言,真正需要的不是只有一紙書面告誡,而是完整安全支持:如何蒐證、如何避免接觸、如何檢查數位安全、如何聲請保護令、如何獲得心理支持與法律扶助。 新竹縣資料顯示,111年6月至112年12月受處理跟蹤騷擾案件共135件,女性被害人占90%;行為樣態中,通訊騷擾70件、盯梢尾隨69件、監視觀察43件,顯示被害人面臨數位與實體雙重壓力。 此類案件不應只由警察單線處理,而應由警政、社政、衛政、心理支持與法律扶助共同形成地方安全網。 三、質詢事項 一、請衛福部說明,目前跟蹤騷擾被害人是否有全國一致之心理支持、社工轉介、安全計畫、法律扶助、庇護資源及保護服務銜接流程? 二、請衛福部提供各縣市跟騷案件被害人轉介社政、衛政、心理諮商、保護服務、法律扶助及庇護資源之件數與成效。 三、請衛福部研議建立「跟蹤騷擾被害人安全支持包」,內容至少包括: (一)證據保存教學。 (二)數位安全檢查。 (三)住居、通勤、工作、就學安全規劃。 (四)心理支持與創傷服務。 (五)聲請保護令與法律扶助資訊。 (六)高風險案件社工或保護性服務介入。 四、請衛福部會同內政部,研議將家暴併跟騷、反覆報案、持續通訊騷擾、實體尾隨、威脅語言、定位追蹤等案件列為高風險保護服務優先類型,建立警政與社政即時通報及共同評估機制。 五、請衛福部於二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被害人保護服務精進計畫」,並說明各縣市服務量能、人力需求、經費需求及年度KPI。 數位發展部 請數位發展部建立數位跟蹤騷擾治理機制,通訊騷擾已是防制主戰場 一、案由 內政部報告指出,全國跟蹤騷擾行為以通訊騷擾最多;新竹縣資料亦顯示,通訊騷擾為地方最大宗樣態之一。顯示跟蹤騷擾已大量發生於手機、通訊軟體、社群平台、假帳號、定位設備及個資流通之中。爰請數位發展部建立數位跟蹤騷擾治理機制。 二、說明 跟蹤騷擾已不只是傳統意義上站在住家、職場或學校外盯梢,而是可能透過LINE、Facebook、Instagram、TikTok、電子郵件、簡訊、假帳號、GPS、藍牙定位器、雲端資料、個資外洩與數位服務濫用等方式持續侵擾被害人。 內政部報告指出,全國跟蹤騷擾行為以通訊騷擾最多。新竹縣資料亦顯示,在135件案件中,通訊騷擾70件,與盯梢尾隨69件幾乎並列。 若數位發展部僅定位為技術協助機關,而欠缺法定角色、平台協力機制、數位證據保存指引及被害人數位安全協助,數位跟騷將成為跟騷防治體系最大漏洞。 三、質詢事項 一、請數位發展部說明,目前是否掌握跟蹤騷擾案件中涉及LINE、Facebook、Instagram、TikTok、電子郵件、簡訊、假帳號、定位器、GPS、AirTag或其他藍牙追蹤設備之案件類型與處理困難? 二、請數位發展部說明,是否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建立數位跟騷案件之證據保存、平台聯繫、帳號資料保存、跨境平台協力及下架協助流程? 三、請數位發展部研議建立「數位跟騷防制指引」,至少包括: (一)被害人截圖與證據保存格式。 (二)假帳號、匿名帳號及跨平台騷擾蒐證協助。 (三)定位追蹤設備偵測與處置建議。 (四)個資被濫用、散布、持有之下架或刪除流程。 (五)平台業者回應時限及聯繫窗口。 四、請數位發展部說明,若修法將其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該部擬承擔之具體職掌為何?是否包括平台協調、數位證據保存、數位安全宣導、追蹤設備風險管理及個資濫用處理? 五、請數位發展部於三個月內會同內政部提出「數位跟蹤騷擾防制與平台協力機制報告」,並提出標準作業流程、平台協力清單及地方警察機關教育訓練方案。 請數位發展部會同相關機關明確科技設備監控、個資刪除與被害人數位安全協助之權責 一、案由 本次修法提案涉及保護令得命相對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禁止蒐集、散布、持有被害人個資,並交付及銷毀跟蹤騷擾行為工具等措施。惟相關措施涉及技術執行、權責分工、比例原則、資料保護及救濟機制,須由數位發展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提出具體方案,避免修法後實務無法落地。 二、說明 數位跟蹤騷擾之難點在於,其行為工具與證據可能存在於手機、電腦、雲端硬碟、通訊軟體、社群平台、定位設備、境外平台或第三人轉傳中。若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持有、蒐集、散布被害人個資,政府必須回答:如何確認資料已刪除?如何處理境外平台?如何避免相對人另以匿名帳號繼續持有或散布?如何兼顧被害人安全與相對人權利? 相關整理資料亦提醒,若數發部與內政部權責不清,法律即使通過,實務仍可能卡在部會互推與函釋爭議。 因此,科技設備監控、個資銷毀及數位安全協助,不能只是宣示性條文,必須有行政流程、技術標準與執行機關。 三、質詢事項 一、請數位發展部說明,對於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持有、蒐集、散布被害人個資,實務上如何確認相對人已刪除或停止持有相關資料? 二、請數位發展部說明,若涉及雲端硬碟、社群帳號、通訊軟體備份、境外平台、匿名帳號或第三人轉傳,政府可採取何種行政協力或技術協助? 三、請數位發展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研議科技設備監控之適用範圍、啟動要件、期限、監控方式、資料保護、違反效果及救濟機制,避免過度侵害權利或因執行困難而流於形式。 四、請數位發展部評估是否建立「被害人數位安全檢測服務」,協助被害人檢查手機定位分享、帳號登入紀錄、雲端同步、追蹤器風險、個資外洩及社群隱私設定。 五、請數位發展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案件科技設備監控、個資刪除與數位安全協助機制」評估報告,並明確列出可立即行政推動事項、需跨部會協作事項及需修法事項。 法務部 請法務部檢討跟騷法與刑法、社維法之銜接,避免非性別型高風險反覆騷擾被制度漏接 一、案由 本次修法重要爭點之一,係是否刪除跟蹤騷擾防制法中「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要件。內政部主張若刪除該要件,恐使校園霸凌、職場排擠、鄰居糾紛等各類人際衝突大量進入跟騷法,造成警政負擔及法制混亂。惟若完全維持現行要件,非性別型高風險反覆騷擾可能遭制度漏接。爰請法務部檢討相關刑事法制與行政法制銜接。 二、說明 跟蹤騷擾防制法原始定位具有性別暴力防治色彩,女性被害比例亦高;例如新竹縣資料顯示,111年6月至112年12月受處理案件中,女性被害人占90%,男性跟騷女性占83%。 惟現實中亦可能存在政治動機、債務糾紛、鄰里衝突、單純怨恨、職場報復等非性別因素所導致之反覆尾隨、監視、通訊騷擾、住居所守候等高風險行為。若行為未達刑法恐嚇、強制或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跟騷法又因性別要件受限,被害人可能難以取得類似保護令之禁止接近、禁止通訊或禁止騷擾措施。 此一問題不能以「全面刪除」或「完全不刪」二分處理。關鍵在於建立分流標準:避免所有人際糾紛湧入跟騷法,也避免真正高風險反覆騷擾無法可用。 三、質詢事項 一、請法務部就現行刑法恐嚇、強制、妨害自由、妨害名譽、個人資料保護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規範,分析其對非性別型反覆騷擾、尾隨、監視、通訊干擾、住居所守候案件之適用限制。 二、請法務部說明,若行為人長期以非性別動機進行盯梢、監視、通訊騷擾,但未明確提出惡害通知或未達刑法犯罪門檻,被害人目前可否取得類似保護令之禁止接近、禁止通訊、禁止騷擾等保護措施? 三、請法務部研議是否需建立「非性別型高風險反覆騷擾」之刑事法制或行政法制銜接方案,避免所有人際糾紛湧入跟騷法,但也避免真正高風險案件無法可用。 四、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提出跟騷法、刑法、社維法、個資法及其他相關法制之分流標準,供第一線警察、檢察官及地方政府適用。 五、請法務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刑事法制銜接檢討報告」,說明非性別型高風險反覆騷擾案件之現行法處理能力、法律漏洞及修法建議。 請法務部建立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司法快速反應機制,研議緊急保護令與羈押判準 一、案由 跟蹤騷擾案件具備升高風險,若制度仍高度依賴「先書面告誡、再犯後始進入保護令或刑事程序」,恐要求被害人先再次承受侵害,始能取得更強保護。爰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研議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司法快速反應機制,包括緊急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處理及羈押必要性判準。 二、說明 現行制度以警察受理、調查、書面告誡及後續保護令為主要流程。惟跟蹤騷擾案件之危險在於升高性,尤其行為人若出現違反告誡、違反保護令、攜帶凶器、威脅殺害、自傷同歸於盡、住居所守候、數位定位追蹤、家暴史或多次報案等情形,已非一般騷擾,而是高度人身安全風險。 多項修法提案涉及緊急保護令、擴大保護令內容、科技設備監控及羈押等措施。衛福部報告對相關保護令與處遇措施多以涉及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權管為由表示尊重意見。 惟若司法與檢察體系未同步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即使警察辨識高風險,也可能在保護令、偵查、羈押或限制接觸之程序銜接上出現空窗。 三、質詢事項 一、請法務部說明,現行檢察機關對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是否已有統一處理指引,包括聲請保護令、建請羈押、限制住居、禁止接觸、偵查中保護被害人等措施。 二、請法務部提供111年6月至115年5月全國跟蹤騷擾案件中,檢察機關建請羈押、法院裁定羈押、違反保護令起訴、定罪及量刑情形之統計資料。 三、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內政部研議跟騷案件緊急保護令制度,包含: (一)聲請主體。 (二)急迫危險要件。 (三)審理時限。 (四)夜間及假日機制。 (五)電子化聲請。 (六)與書面告誡之關係。 (七)違反緊急保護令之法律效果。 四、請法務部評估,對於違反保護令、違反告誡後再犯、攜帶凶器、威脅殺害、自傷同歸於盡、住居所守候、數位定位追蹤等高風險情形,是否應建立檢警共同風險評估與快速偵辦機制。 五、請法務部於三個月內提出「高風險跟蹤騷擾案件司法快速反應機制」書面報告,並會同司法院、內政部研議緊急保護令、違反保護令處理及羈押必要性判準之具體方案。 綜合結語 跟蹤騷擾防治不能只看案件有沒有受理,也不能只看書面告誡有沒有核發。人民真正需要的是安全,是報案後有人接住,是高風險案件能快速保護,是數位騷擾不再成為制度死角,是相對人能被處遇與管理,是司法程序能及時銜接。 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至今,已經完成第一階段任務:讓跟騷行為被看見、被受理、被告誡、被統計。下一階段,政府必須讓保護真正到位。 案件要分流,風險要分級,責任要分工,但保護不能斷流。 委員廖偉翔書面質詢: 壹、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鑑於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三年,警察機關累計受理逾9,000件跟蹤騷擾案件,近期並發生職棒啦啦隊成員遭長期跟蹤者持刀襲擊重傷之憾事,該案被害人三年間僅能以封鎖、公開示警等方式自救,始終未能進入跟騷法之公權力保護程序;監察院114年7月18日調查報吿復指出,書面吿誡平均核發需11.9日、保護令平均核發需34.98日,相較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僅2.08小時,被害人長期暴露於「安全空窗期」,而法院三年間核發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僅4件、完成執行僅1件,司法與衛政處遇體系介接近乎空轉;又本法立法時附帶決議要求3年後啟動檢討修法,迄今未見主管機關提出。爰於本次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際,特向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及司法院質詢,要求就緊急保護令、「與性或性别有關」構成要件、科技設備監控、認知輔導教育與處遇計畫、跟騷與家暴防治體系銜接等修正方向,提出具體立場與執行配套,並於2個月內以書面答復本席。 貳、說明 —、監察院報告指出,跟騷法施行逾三年,仍存在「警察機關拒絕受理報案」、「員警對跟騷專業知能良莠不齊」、「欠缺對被害人之安全保密空間」、「命相對人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執行成效不佳」等缺失:警察機關核發書面吿誡平均需11.9日,未核發率並由111年之6.93%逐年升至8%至10%;司法機關核發跟騷保護令平均需34.98日,相較家庭暴力緊急保護令平均2.08小時核發,落差懸殊;統計期間地方法院受理保護令聲請502件,終結案件中核發338件、駁回121件;偵查終結1,757人中起訴906人,起訴率僅31.5%〔監察院報吿〕。監察院訪談之被害人並證稱:「警察局認為欠錢跟性或性別無關,跟蹤騷擾不起訴,檢察官也這樣跟我說」,足見被害人於告誡與保護令核發前之「安全空窗期」,以及構成要件門檻之下,均持續暴露於危險之中。此外,關於「與性或性别有關」構成要件,監察院報吿載明:警政署於立法階段預估每年近2萬件跟騷案件、擔心案件量過大而納入該要件,惟法令實施後每年僅2千餘件,「已限縮處理案件」;與會圑體並指出實務上囿於構成要件已篩掉部分案件,「或許構成要件有檢討的空間」〔監察院報吿〕,且監察院報吿統計亦指出,實施迄今累計達3,815件次跟蹤騷擾行為係透過網路實施,現行條文顯有疏漏。 三、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治療性處遇機制近乎空轉:依監察院報告,統計至113年12月,保護令聲請勾選處遇款項者計127件、占聲請件數34.8%,法院最終核發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僅4件;應執行之3件中僅1件執行完畢,其餘2件均因行為人入監而暫無法執行;全國願意承作跟騷行為人鑑定之醫療機構僅16家,法院曾安排醫療院所鑑定之案件亦僅1件〔監察院報告〕。然衛福部本次書面報告對於委員提案增訂認知輔導教育及擴大相對人處遇計畫,僅以「對於改善跟騷行為之效果,宜累積更多實證基礎」表示保留;同份報告又稱書面告誡後「約有九成跟騷行為達嚇阻效果」,惟未載明統計年度、樣本及資料來源〔衛福部115年7月6日書面報告〕。以「實證不足」暫緩衛政介入、卻以未附出處之數據宣稱成效,標準顯不一致,與本席先前就家庭暴力防治政策報告書所指摘之「重時效數字、輕實質風險辨識」如出一轍。又地方政府跟騷被害人保護扶助人力僅186人、且多為兼辦,支持體系量能明顯不足〔監察院報告〕。 四、本次11案中有6案修正第12條,擬增訂保護令得命相對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本席亦為相關修正草案之共同提案人;惟各版本就監控要件、期間與程序設計互有出入,而三案全案翻修版本反未納入科技監控,允宜於審查時整合。審計部11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吿已指出,司法院「推動建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惟院檢機關開案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情形仍低……監控設備更換頻仍或告警次數異常,影響監控效能」〔審計部113年度決算審核報吿〕。國際經驗亦顯示制度配套之重要:西班牙曾因監控系統移轉致資料遺失,使多起案件因舉證不足獲判無罪;加拿大魁北克省官方評估則顯示電子監控對再犯具高度嚇阻效果。足見科技監控徒有法源與設備仍屬不足,必須同步建置雙向預警、警政即時應變與設備維運量能。本席於114年11月19日質詢家庭暴力加害人電子監控時,時任衛福部部長已承諾進行跨部會研商,相關進度迄未對外公布,兩法之科技監控制度允宜一併規劃、避免各行其是。 參、質詢事項 一、針對下列事項,請衛生福利部說明: (一)貴部書面報吿稱書面吿誡後「約有九成跟騷行為達嚇阻效果」,請說明該數據之統計期間、樣本數、計算方式及資料來源;並說明該數據與監察院所指書面告誡未核發率升至8%至10%、治療性處遇保護令執行成效不佳之落差,政策評估究應以何者為據? (二)全國保護令聲請勾選治療性處遇款項127件、法院僅核發4件、僅1件執行完畢,且全國願承作行為人鑑定之醫療機構僅16家。貴部是否已訂定跟騷行為人之精神醫學評估量表與臨床處遇指引供法院及醫療機構參用?將以何種誘因與機制擴大願承作鑑定與處遇之醫療量能?與司法院、法務部間之轉介通報機制為何迄今未能運作?請提出具體改善時程。 (三)貴部以「宜累積更多實證基礎」對認知輔導教育及擴大處遇計畫表示保留,請說明:貴部規劃於何時、以何項研究計畫完成該實證評估?在完成之前,對於已受書面告誡之行為人,衛政體系有何介入工具?若無,被害人於平均34.98日之保護令空窗期內,應由何機關承擔風險? (四)地方政府跟騷被害人保護扶助人力僅186人且多為兼辦;另警政統計顯示跟騷案件被害人約2.8%、行為人約4.3%為身心障礙者。請說明貴部就保護扶助人力之充實規劃,以及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訂定身心障礙行為人與被害人個別化處遇及支持指引之期程。 二、針對下列事項,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說明: (一)警政署跟蹤騷擾電子資料庫是否已與社政輔導系統介接?於書面告誡及保護令核發前之安全空窗期,社政與心理協助資源如何主動介入(含安全計畫擬定、創傷輔導、必要時之庇護安置),而非俟被害人自行求助?請提出介接與主動服務之具體規劃。 (二)114年家暴關係跟騷達959件、占全部跟騷案件32.5%,請說明跟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在通報、保護令聲請及相對人處遇上如何銜接,避免同一被害人因案件定性不同而受雙軌落差之影響? 三、針對下列事項,請內政部(警政署)說明: (一)監察院報告載明:貴署於立法階段以每年近2萬件之預估案件量為由納入「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惟實施後每年僅2千餘件;監察院訪談之被害人並證稱「警察局認為欠錢跟性或性别無關,跟蹤騷擾不起訴」。對於本次多案擬刪除或放寬該要件,請具體表明立場;如仍持保留,請提出實務上因該要件致不受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之統計數據,並說明貴署委託之施行成效檢討研究何時完成、結論為何。 (二)書面告誡平均核發需11.9日,未核發率由111年6.93%升至8%至10%。對於修正草案明定警察機關應於一定時限內核發書面告誡,請說明執行可行性、所需人力訓練配套;並說明未核發率逐年上升,係審核基準趨嚴抑或受理品質不一?各警察機關間之審核基準如何一致化? (三)本法立法時附帶決議要求施行3年後啟動檢討與修法評估,本法111年6月施行迄今已逾3年,請說明貴部(署)為何尚未依附帶決議提出整體檢討報告?預計何時提出? 四、針對下列事項,請法務部會同司法院說明: (一)對於本次多案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緊急保護令」──其中有版本明定法院應於4小時內核發、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請分別表明立場;如有保留,請說明在現行平均34.98日之核發時程下,急迫危險個案應如何即時保護? (二)對於第12條增訂保護令得命相對人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審計部已指出技設備監控中心「開案使用情形仍低」、「設備更換頻仍或告警次數異常」;西班牙並曾因監控系統資料遺失致案件無法舉證。請說明若修法通過,設備量能、監控中心人力、雙向預警(行為人接近被害人一定範圍即同步通知被害人與轄區警力)及告警後現場應變流程如何建置?並請一併說明家暴加害人電子監控跨部會研商之目前進度與時程。 (三)有委員提案將預防性羈押之適用擴及跟蹤騷擾罪本體,請分别表明立場;並請提供跟騷案件聲請羈押、法院裁准之歷年統計,及偵查中強制處分於此類反覆實施型犯罪之適用檢討。 肆、具體要求 一、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警政署)、法務部及司法院於文到2個月內,就上開質詢事項提出書面報告送本席辦公室及本委員會。 二、請提供111年6月至115年6月之分年統計:書面吿誡核發/未核發件數與平均天數、保護令聲請/核發/駁回件數與平均天數(含駁回理由分類)、治療性處遇計畫裁定與執行完成件數、違反書面告誡及違反保護令件數、跟騷案件起訴/不起訴件數(含以「與性或性別無關」為由之不起訴件數)。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依本法立法附帶決議,於本會期結束前提出施行3年整體檢討報告,包含構成要件、案件量、執行面缺失及修法建議。 四、請就科技設備監控之設備採購、監控中心量能、雙向預警系統及警政應變SOP,提出具體規劃與期程。 五、請衛生福利部就認知輔導教育與相對人處遇計畫之實證研究,提出研究設計、辦理期程及經費規劃。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近期發生啦啦隊隊員遭許姓男子持刀攻擊事件,造成被害人頸部遭劃傷,現場上前阻止之民眾亦遭劃傷。依目前相關資訊顯示,該名加害人並非偶發性接近被害人,而是自三年前即開始追蹤該名啦啦隊員,長期參與應援活動,並透過網路社群平台與其互動。後續因傳送訊息多屬騷擾性質而遭封鎖,疑似心生不滿,進而演變為持刀攻擊。 此外,其他曾受許男騷擾之演藝人員亦指出,許男曾多次有目的性地在其出入地點等候,包括工作地點、電視台通告錄製地點,甚至跟蹤至住家附近。此類行為已非單純粉絲互動,而是具備持續性、侵入性與威脅性的跟蹤騷擾行為,足以對被害人造成身心恐懼及安全風險。 依據監察院114年公布之調查報告,跟蹤騷擾防制法自111年6月施行至114年6月底止,各警察機關共受理9,056件跟蹤騷擾案件。另依內政部115年第22週內政統計通報,114年度警察機關受處理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共2,954件,核發書面告誡1,759件,占59.5%。由此可見,跟蹤騷擾案件已非零星個案,而是需要制度化管理與持續精進之警政業務。 警政署並非沒有處理機制,現行跟蹤騷擾案件已有受理、通報、案件管理系統、婦幼業務單位銜接,以及緊急應變小組等程序;於急迫情形下,亦得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由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保護令。然制度是否足以發揮預警與防護功能,仍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 現行風險分級或案件管控機制是否足以辨識高風險案件,應予釐清。若行為人已長期騷擾被害人,並反覆出現在被害人工作地點、公開活動場域或住家附近;甚至在公開社群平台發布情緒性字眼,揚言報復或傷害特定對象,此類案件雖未必已發生實質傷害結果,但已具備高度危險徵兆,應評估是否列為高風險案件,並啟動更即時之保護措施。 其次,若案件分級僅停留於內部管制,而缺乏明確處理時限、跨場域資訊銜接、活動主辦單位或雇主之安全管理配合機制,則制度存在並不等於保護有效。尤其啦啦隊員、演藝人員、網紅、直播主等具有公開職業身分者,其工作地點、活動場域與行程資訊較易被掌握,面對反覆接近、等候、跟蹤或網路騷擾時,風險可能快速升高。內政部及警政署應檢討是否針對此類公開職業身分者建立更具體之高風險辨識標準與安全防護指引。 監察院調查報告亦指出,實務上仍存在拒絕受理、員警專業知能不一、缺乏被害人安全保密空間,以及書面告誡平均需11.9日、跟騷保護令平均需34.98日等問題。此等問題顯示,跟蹤騷擾行為即使已經發生,被害人仍可能因不確定報案是否有效、是否能獲得即時協助,而降低求助意願。若民眾對警政系統缺乏信任,認為報案無法解決問題,將使跟蹤騷擾案件更容易被低估或延誤處理。 因此,警政署應檢討現行案件處理流程,明確建立被害人報案後之告知機制,包括案件後續處理程序、可採取之保護措施、聲請保護令之途徑、緊急狀況求助方式,以及警方可協助事項。透過明確、可理解且可追蹤之程序,提升被害人對制度之信任。 另就網路跟蹤騷擾部分,監察院報告指出,跟蹤騷擾防制法已將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類似設備納入適用範圍,實務上已有3,815件次跟蹤騷擾行為係透過網路實施。惟相關行為分散於不同社群軟體、APP或影音平台,各平台公司或管理者對於配合警察機關調查,均有不同規定及程序,確實可能增加第一線員警執勤困難。內政部應說明是否已與主要社群平台、通訊軟體及影音平台建立固定聯繫窗口,並針對涉及假帳號、匿名帳號、持續騷擾、威脅或揚言報復等情形,建立快速保存證據、鎖定帳號及縮短平台回覆時間之協作機制。 最後,跟蹤騷擾防制工作不能僅要求基層員警提高敏感度,亦不應將所有責任推由第一線承擔。現行派出所業務已涵蓋治安、交通、詐欺、家暴、兒少保護及各類行政協助,第一線員警長期承受高度負擔。若新興業務持續累加,卻未同步檢討警力配置、行政協助事項及非核心警察業務之分工,將可能稀釋警力,影響高風險案件之即時處理。 綜上,主管機關應就法規及實務面檢討,針對現有制度該如何在騷擾行為升高為持刀攻擊之前,及早發揮預警、介入與保護功能。警政署應就跟蹤騷擾案件之風險分級、處理時限、跨場域安全管理、網路平台協作、被害人告知與保護機制,以及第一線員警業務量與警力配置,提出具體檢討及改善方案。 主席: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也跟委員會報告,內政委員會的預算今天已經全部送財政委員會。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 散會(11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