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升師生權益,促進校務發展─《大學法》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星期四)14時30分至16時55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發言學者專家及機關團體代表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周平 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 國立臺北大學校長林道通 守護台灣教育平台常務理事戴伯芬 臺大學生會第39屆會長孫傳哲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常務理事廖慶榮 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副理事長林思愷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林明彥 EdYouth 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洪振翔 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監事葉明政 臺灣學生自治學會副理事長張維倫 大學法改革陣線2.0總召集人蔡璟鴻 台灣青年思潮協會理事長劉品佑 臺灣新文化青年協會理事長陳庭楚 教育部常務次長朱俊彰 主席(郭委員昱晴代):我們現在開會。 今天我們是要進行「提升師生權益,促進校務發展─《大學法》的現況跟展望」公聽會,我想與會的人非常的多,在這裡先大致上說明大學法從2005年全文修正到現在,整整有20年的時間沒有再修正了,其實這20年當中高教環境變化很多,不管是學生對於所謂的校園民主的期待,或者是教師在面臨教學的現場還有現行的法律,的確也是需要與時俱進、需要更新。所以今天我們特別舉辦這樣子的公聽會,關於大學治理雖然各界還有許多不同的聲音,但是我認為大學自治的前提,應該要充分的透明而且負責任的治理,今天大家都坐在這裡也是想要聆聽更多不同的意見、專家學者的心聲,還有第一線不管是學生團體也好,或者是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心聲,我想在這個部分,今天我們總共會討論幾個提綱,我也先大致說明一下主要討論的提綱:第一個,包含強化大學治理跟學生參與機制,在針對校長遴選、校務會議或其他校內重要的會議,如何提升學生的參與度,凝聚最大的共識,來推進所謂大學法的修正,這是第一個提綱的討論主題;第二個,完善大學校務治理制度,針對校務會議未兼行政主管教師代表比例上的設計等等問題進行討論;再來第三個提綱,如何完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大學法第二十一條有規定,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我們要如何透過教學、研究、升等還有輔導以及服務等等支持措施,來提升所有的教育品質跟大學競爭力,這是第三個提綱,我們會來一一討論;第四個,精進學生就學支持措施,為進一步協助經濟不利處境的學生能夠安心就學,我們的政府除了持續精進學雜費減免、學貸機制,還有住宿以及生活扶持等等措施,能夠適時地減輕學生就學的負擔,保障受教權益並促進教育機會均等,我們就以上4個提綱來舉辦今天的公聽會。專家學者及列席政府機關代表我們就不逐一介紹,列入公報紀錄。 「提升師生權益,促進校務發展─《大學法》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 學者專家名單 序號 姓名、職稱 單位 1 周平理事長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2 陳昱仁理事長 臺灣學生聯合會 3 林道通校長 國立臺北大學 4 戴伯芬常務理事 守護台灣教育平台 5 孫傳哲第39屆會長 臺大學生會 6 廖慶榮常務理事 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 7 林思愷副理事長 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 8 林明彥副理事長 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9 洪振翔常務理事 EdYouth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 10 葉明政監事 臺灣教育產業工會 11 張維倫副理事長 臺灣學生自治學會 12 蔡璟鴻總召集人 大學法改革陣線2.0 13 劉品佑理事長 台灣青年思潮協會 14 趙涵捷校長 佛光大學 15 陳庭楚理事長 臺灣新文化青年協會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提升師生權益,促進校務發展─《大學法》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 列席人員名冊 (115.7.9下午) 單位 職稱 姓名 教育部 常務次長 朱俊彰 高等教育司 副司長 曾新元 高等教育司 科長 林巧雲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映璇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專門委員 鄭文瑤 人事處 專門委員 黃梅春 青年署 組長 蔡君蘋 主席:在這邊說明一下,為了讓大家能夠順利地表達意見,我們作如下的處理:每位發言的時間為7分鐘,在第6分鐘的時候會有鈴聲來提醒;7分鐘結束之後會有結束的鈴聲。學者專家發言的順序,我們就依簽到的先後順序為準,現場發言跟書面的資料,立法院會做成紀錄,刊登公報,本院的委員如果要發言的話,麻煩在3點30分之前到主席臺這邊登記,我們會在會議當中穿插的安排,依登記順序來發言;下午3點30分之後登記發言的委員,安排於所有學者專家發言完畢之後,再按登記順序發言,如需提前發言,我們會再視情況斟酌調整。 現在我們先請教育部朱俊彰次長,就現行的規定、執行的狀況,還有相關的問題,先來做出說明,朱次長有特別講只需要5分鐘的時間,我們有請朱次長。 朱次長俊彰: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今天應邀參加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公聽會,聆聽各位先進的卓見,至感榮幸,以下及就本部相關措施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及先進指導與支持。 高等教育是國家培養人才、提升競爭力的重要基礎,面對高教環境的持續變遷應持續地精進大學治理,建構兼具民主參與跟大學自主的高等教育環境,隨著高教環境朝多元化及國際化發展,校長遴選、校務治理、學生自治跟教師專業發展以及學生就學支持等相關議題,均有持續精進的必要。如何強化師生參與校務治理、健全教師專業發展以及完善學生的自治措施,已經成為提升高教品質跟促進校務發展的重要課題。 為了持續精進大學治理、提升學生權益並促進校務發展,以下謹就強化大學治理及學生參與機制、完善大學治理機制、完善教師專業發展機制及精進學生就學知識等措施,說明本部的推動情形及其相關規劃。一、強化大學治理與學生參與機制:有關提升學生參與校務治理部分,大學法第九條、第十五條已經明定,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跟校務會議,應經選舉產生不得少於會議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為了提升學生參與校務的權益,建議學生代表人數以不少於全體會員八分之一為原則,學校可視學生參與校務情形,漸進式來提高比例。另外,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部分,現在已經有六成設有學生代表,大學校長會議對於校長的遴委會能夠納入學生代表也有相當的共識;私立大學也可以視實際的需求納入學生代表來參與;本部也會透過高教深耕計畫的公共檢核指標,引導學校來強化學生參與決策跟資訊公開,對於學生參與其他重要的會議,教育部也已經研議並透過函釋明確來訂定學生可以代表出席的會議類型,這個會議適合以學生的權益作為判斷基準,而不要以會議名稱由學校單方面來認定,這個部分教育部已經跟學校展開討論。另外,在學生自治方面,第三十三條也保障了學生會的設置、會費的收取跟自治的運作,並結合學校績效指標等政策工具,來強化學生會的組織、財務跟學生自主。在學制彈性的部分,我們也修正了學位授予法,並於114年推動跨域彈性試辦計畫,能夠針對於跨域學習進行鬆綁。 二、在完善大學校務治理部分,目前針對提升未兼行政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益,第十五條已經有明定,但並沒有限制是否需要兼任行政職務。實務上也有學校均由未兼行政的教師來參與校務會議代表,這個部分我們也會把它納入未來獎補助跟績效機制,來兼顧學校的運作彈性跟老師的參與權利。另外,對於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的制度,目前私立學校法跟大學法都有相關規定,我們也是期待透過行政指導、獎補助跟法規的研修,讓教師有更多機會參與校務治理,而且讓校務治理有更高的資訊公開、利益迴避與程序公正等原則,來強化整個教師參與的制度。 在完善教師專業的部分,我們在過去半年來已經邀請了各個教師團體來研商,預計在今年8月底之前,會完成教師評鑑的參考原則。原則裡面針對於老師參與評鑑制度、評鑑的項目、評鑑機制的公開、禁止評鑑不利的一些原則處分等等,都已經有相關規定。至於教師參與教評會在分級審議的部分,目前我們是建議不宜強制硬性規定一定要透過三級,而是希望能夠透過各校的需求,能夠自行來訂定可以的規定。 另外,在學生支持措施的部分,目前總統已經在上個月宣布就學貸款以及相關的住宿補貼措施,教育部也在今年7月1日進行了相關措施,期待與各位先進一起再進行更完善的做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朱次長的說明。機關代表說明完畢,相關書面資料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教育部書面資料: 「提升師生權益,促進校務發展─《大學法》的現況與展望」公聽會書面報告 壹、前言 高等教育是培育國家人才、促進社會創新及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基礎,不僅攸關大學自主及校務發展,更影響師生參與權益、教育品質及社會對高等教育的信任。在高等教育發展環境持續變遷下,需持續精進大學治理制度,完善學生支持措施,強化教師專業發展,建構兼具民主參與及大學自主之高等教育體系,以促進大學永續發展。 隨著高等教育朝向多元化及國際化發展,校長遴選制度、強化師生權益、學生自治保障、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就學支持等議題,均面臨新的挑戰與期待。如何提升學生及教師參與校務治理之實質性與代表性、完善校長遴選及校務治理制度、健全教師評鑑及專業支持機制,並持續精進經濟不利學生就學支持措施,從而建立更完善、公平的高等教育制度,已成為提升高教品質、強化大學競爭力及落實教育公共性的關鍵課題。 為持續精進大學治理制度及促進校務發展,以下謹就強化大學治理與學生參與機制、完善大學校務治理制度、完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及精進學生就學支持措施等議題,說明本部推動情形及相關規劃。 貳、強化大學治理與學生參與機制 一、提升學生參與校務治理機制 (一)有關學生代表參與校長遴選,現行《大學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包括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而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是否包括學生代表,屬各校校務會議權責。經查目前45所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已有約64%學校置學生代表1人,有2校視校務會議推選結果而定,115年全國大專校院校長會議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納入學生代表亦已有共識;本部亦透過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公共性檢核機制,瞭解各校學生代表是否參與校長遴選會議等重要會議,以掌握學生校務參與、校務資訊公開等面向,確保教育資源的公平分配與有效運用。相關檢核結果並作為本部核增計畫經費之參據,據以引導學校促進學生參與校務。 (二)至私立大學校長遴選部分,考量私立學校法明定校長遴選屬學校法人董事會職權,且相關制度設計仍宜兼顧《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之規範,並尊重私立學校多元辦學及自主發展之彈性。現行制度下,學校法人董事會辦理校長遴選時,得依相關辦法及實際需要,納入教師及學生代表參與遴選程序,以反映校內師生對校長人選之期待。本部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獎補助政策及相關治理機制,引導學校強化師生代表之代表性與多元性,逐步提升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實質性,並兼顧私立學校法人治理及大學自主。 (三)有關學生參與校務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各校皆依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不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10,確保學生參與校務治理之代表性與正當性。為提高學生參與校務運作權益,建議學生代表人數以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8為原則,學校亦可視學生參與校務情況,漸進式提高學生代表比例或降低學生提案門檻,以兼顧學生參與實質性及校務運作穩定。另為保障學生參與校務,《大學法》第33條第1項已明定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與其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之會議,多數學校亦建立多元學生意見參與及溝通機制,促進學生充分表達意見,提升參與校務治理之實質成效。考量現階段各校對於學生參與涉及學生權益重要會議,已有一定共識與作法,本部也正瞭解校園實務場域應有學生代表出席之會議類型,後續將透過函釋方式提供行政指導,明列應有學生代表參加之會議;至其他校內重要會議是否應由學生代表參與,亦將於前揭函釋敘明,宜以該會議是否涉及學生權益為判準,而非僅以會議名稱或由學校單方面認定,且特定議案涉及學生權益之會議,亦可加邀學生出、列席,並由學校與學生進行研商意見交流,於校內章則定之。 二、保障學生會自治權益 (一)學生自治不僅是憲法學術與學習自由延伸,更是學校培育學生未來民主素養核心途徑。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全校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同條文亦明定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協助代收會費,即藉由法律條文賦予學生會明確之法律定位、確保學生會之代表性,並保障學生會組織財務永續運作。 (二)本部青年發展署(下稱青年署)業於111年修正大專校院學生會運作原則,確立學生會於其規章訂定、選舉、人事選任、財務管理等運作事項之自主權,並持續透過前開行政指導,引導學校落實及強化學生自治;另結合各校績效獎補助、行政缺失調查等政策工具,促使各校更加重視學生自治及落實協助學生會運作相關事項,並引導學校與學生積極溝通、給予支持,促進校園學生自治深耕。 (三)而為完善學生自治組織運作及積極參與校園公共事務,青年署持續以雙軌輔導方式,推動「大專校院學生會輔導與推動計畫」,藉由辦理學生會業務聯繫會議、學生會傳承營、學生自治諮詢顧問團方式等,建立各校輔導共識,提高學生會幹部知能及參與動能,並補助各校學生會辦理學生會基本運作、公民意識養成或學生權益行動等活動/課程,讓學生會藉由辦理相關活動,引發學生關注校園生活周邊事務及參與熱情,提升校園民主實踐。 三、學制彈性擴大之規劃 (一)為因應高等教育多元發展需求,本部秉持「尊重大學自主、循序試辦推動、凝聚各界共識」原則,持續推動學制彈性相關措施,並適時檢視法規及制度精進方向。 (二)在跨域彈性修業方面,107年《學位授予法》修正後,已賦予大學依課程內容及學術領域自訂學位名稱與授予要件之彈性,並鬆綁院系所界線,鼓勵學生依興趣與生涯規劃修讀跨領域學程、雙主修及輔系課程。另本部自114年起辦理「跨域彈性修業試辦計畫」,由8校參與試辦,115年擴大核定21所夥伴學校參與,透過課程模組、跨域專長及彈性修業等方式,建立可供各校參考之制度模式,並透過政策交流與經驗分享,逐步擴大推動量能。除前開學校之外,學校均得視發展特色及量能自行辦理類此彈性學制機制。 (三)另學期週數調整涉及學生學習權益及教師教學規劃等重要事項,宜辦理校內溝通諮詢會議,納入學則修正並經校務會議通過,確保校內多元意見交流及落實民主正當性。為協助學校檢視校內相關機制之完整性,爰本部擬定「大專校院學則有關學期週數調整應說明事項」,供有意調整學期週數之學校自行檢核,並由本部於受理教務章則備查作業時併同確認。 參、完善大學校務治理制度 一、提升未兼行政職教師參與校務會議權益 (一)現行《大學法》第15條規定,校務會議應包含教師代表,且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1/2;其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2/3為原則,未就教師代表是否兼任行政職務予以限制。 (二)提升未兼行政職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比例,有助於反映教學與研究現場意見,強化教師專業自主及校務參與之代表性;同時制度設計仍須兼顧不同規模及組織型態學校之實際運作需求,維持校務治理之彈性與可行性,且教師代表經教師選舉產生,已具民主正當性及代表性,亦宜顧及兼任行政教師以教師代表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權益。 (三)經本部於115年4月調查114學年度各大學校務會議運作情形,137校中有22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皆由未兼任行政職教師擔任(約16%)。為兼顧強化教師參與校務權益及各校校務規模及運作差異,本部將另函知各校,引導各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優先由未兼行政職教師擔任,並納入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校獎補助核配之參據,保留學校依組織規模及治理需求調整運作方式之彈性,並兼顧教師參與校務治理權益、教師代表多元性及校務之穩定運作。 二、完善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運作機制 (一)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涉及學校法人治理、大學自主及校務發展等層面,現行《大學法》及《私立學校法》已建構完整制度規範。依《大學法》第9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學校法人董事會組織,其組成應符合任一性別委員占委員總數1/3以上之規定,以落實性別平等;校長遴選完成後,依《私立學校法》第32條規定,校長聘任屬董事會重要決議事項,應有董事總額2/3以上董事出席,並經董事總額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再報本部核准聘任。另依《私立學校法》第41條規定,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資格者聘任,依法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決議,並受董事會監督及考核。 (二)另為確保學校正常運作及維護公共利益,《私立學校法》亦建有完整之校長監督及退場機制。依《私立學校法》第43條規定,校長如有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遭提起公訴者,學校法人得予停聘;經判決確定有罪、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且情節重大者,學校法人應即予解聘並重新遴聘校長;如學校法人未依法辦理停聘或解聘,本部得依法逕予停聘或解聘,並核定或指派代理校長,以維護校務正常運作及學生受教權益。 (三)考量《私立學校法》已明定校長遴選屬學校法人董事會職權,相關制度設計仍尊重私立學校法人治理及多元辦學特色,遴選委員會代表之產生方式、組成比例、利益迴避及資訊公開等事項,宜由各校依相關法令及章則妥適規範,並由遴選委員會依個案需要審慎辦理。另參考現行公立大學實務,校長遴選委員會決議原則上得予公開,惟涉及遴選委員內部討論、委員發言、投票情形或候選人相關資訊等事項,如遴選委員會認有保密必要,得由遴選委員會決定。 三、綜上,大學校務治理制度應在教師參與權益、校務運作效能及大學自主間取得適當平衡。本部將持續在尊重大學自主及保障師生參與之基礎上廣納各界意見,並兼顧不同類型學校之規模差異與實務運作需求,未來將就校務會議教師代表組成及校長遴選制度等事項,持續透過行政指導、獎補助機制及法規研修等多元工具,引導各校強化教師實質參與及代表性及強化校長遴選程序之透明性、公正性、代表性及利益迴避機制,使不同身分之教師與校內相關利害關係人均能適切參與校務決策,並健全遴選及決策程序之公開透明與利益迴避機制,完善大學治理架構,以兼顧私立學校法人治理制度及大學自主。 肆、完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 教師評鑑旨在促進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4大面向之專業發展,使學校能克盡學術責任,追求學術品質,以保障學生良好之受教權。現行《大學法》有關教師評鑑之規定、本部引導大學完善教師評鑑制度,以及教評會分級制度之相關說明如下: 一、現行《大學法》第21條規定:(第1項)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第2項)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又同法第16條規定,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 二、引導大學訂定完善教師評鑑制度 為引導學校訂定更完善之教師評鑑制度,本部規劃將針對教師評鑑制度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評鑑參考原則(草案)》,避免過往部分學校藉由教師評鑑制度作為限制教師權利之工具等現象,例如以義務教學、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或協助學校招生及募款等換取評鑑分數,以及評鑑結果之運用附帶不得晉薪、借調、兼職、兼課或申請升等等不利措施。前開草案之辦理進度與重點,說明如下: (一)辦理進度: 1.本部於114年10月分別邀請五大學校協進會及四大教師團體(工會)代表召開2場座談會,就教師評鑑內涵、程序、制度設計,以及評鑑未通過之後續處理進行討論,會後復依監察院所提爭議事項向學校團體調查相關意見;後續本部於115年3月17日與教師團體就《大學法》修法進行意見交流,會中重申應以教師專業發展取代教師評鑑,使教師持續成長,提升教學品質及學生學習成效。為利後續行政指導作業,本部於115年4月8日邀請學校團體就《教師評鑑參考原則(草案)》之提供建議,以聚焦草案訂定之方向。 2.針對前開會議之溝通情形與相關意見,將作為研擬《教師評鑑參考原則(草案)》之重要參據,後續預計115年8月底前訂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教師評鑑參考原則(草案)》,並函請各校參考辦理。 (二)經蒐集上開學校團體及教師團體意見,本部彙整草案之訂定方向及內容略述如下: 1.評鑑目的及基本內涵:教師評鑑應以促進教師於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等面向之專業發展為目的,而非成為懲罰教師之手段。 2.評鑑事項:包含教師評鑑方法、程序、實施期程與頻率、評鑑基準、延後評鑑、免評鑑、獎勵措施、相關權益及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與具體措施必須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校內公告一定期間後始得實施。 3.教師參與及評鑑制度公開:學校辦理教師評鑑制度之修訂時,應公開討論並廣納教師意見,相關討論會議應邀請未兼行政職務且經校內選舉產生之教師代表出席;同時建立評鑑專區與諮詢機制,設置專人提供諮詢服務,釐清評鑑標準與程序之疑義,以促進對於評鑑制度之理解,增進評鑑公正性。 4.禁止評鑑事項:有關學校要求以義務教學、義務協助課後暨夜間輔導授課等未支領超授鐘點費換取評鑑分數、將學生滿意度作為評鑑之唯一參據,以及要求教師捐獻、募款或依廠商需求媒合學生等事項,宜列入負面表列或應檢討項目。 5.對於評鑑未通過者之不利措施及處分:強調評鑑結果之運用應回歸《大學法》第21條所定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避免直接與考核及獎勵制度連結;學校辦理教師評鑑應按實際表現覈實考核,不得採固定比例(如強制排定百分比或末位淘汰制)限制教師評鑑結果等級;針對評鑑未通過之教師,學校應提供相應之輔導,倘涉及教師之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等事宜,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教師評鑑之分級審議程序,《大學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略以,教評會之分級授權由大學章則定之,係為尊重大學自治;實務上,部分大學(如宗教研修學院)因規模及性質,設有系(所)及校級之二級審議機制。倘強制要求所有學校之教師評鑑制度訂定均須經三級審議,與前開立法精神不符,且易造成實務運作之窒礙。爰此,倘學校教師評鑑制度業經校內相關法規修訂程序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提供合理之過渡期間,本部建議尊重各校因校制宜之分級審議制度。 伍、精進學生就學支持措施 政府持續推動各項學雜費減免等助學措施,已有近52%的學生,獲得不同形式的學雜費或生活學習支援;其他學生如有學費籌措困難,可透過就學貸款分擔學費壓力,約有17%的學生以就學貸款獲得協助,本部每年亦編列20餘億元分攤學生利息負擔。此外,本部亦透過政策引導各校,依學生實際需求啟動校內措施給予協助,例如急難救助金或獎助學金等: 一、現有措施:包括各部會助學措施、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拉近方案及就學貸款等。 二、113學年度各項助學措施協助情形統計表(截至115年1月15日): [image: image1.jpg] 三、就學貸款利息降1%,寬限期多1年 (一)賴總統於115年5月27日宣布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針對「生育、養育、教育」3大階段,透過「加補助、減負擔、多彈性、增照顧」4大策略,從「安心生養、強化托育、教育加碼、友善職場、居住減壓」5大面向,推出18項措施,其中第8項為「學貸利息再調降」方案如下,並自115年8月1日起(即115學年度第1學期)實施: 1.措施一:符合申貸資格的學生,在學期間一律免利息,由政府負擔:讓現行部分在自付利息的學生獲得照顧,學生負擔利率0.9%改由政府支出,在學期間所有學生皆免利息。 2.措施二:原寬限期1年,延長至畢業(休退學、服義務役、教育實習)後2年再開始還款。 3.措施三:畢業開始還款的學生,學貸利率1%由政府負擔,原學生負擔利率為1.775%,調降至0.775%,其中差額1%由政府支出。 (二)本部亦於115年6月10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及公告還款利息調降1%完成,並無需修正《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以更為即時及彈性方式回應社會需求。除了115學年度第1學期開始申請貸款的學生為新措施照顧的對象,現階段在學期間貸款人數約為23萬人,開始還款約41萬人(總計64萬人),皆為本次新措施於115學年度第1學期推動後即可受到照顧的對象。 四、不利處境學生協助措施更精進,新增多元生理用專項補助、緊急紓困協助突遇重大事故學生 本部業於115年6月30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313號函發布修正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為「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除增列不利處境學生之多元生理用品專項補助(每學期1,200元)外,亦於緊急紓困助學金後段增列指引文字,明確規定學生如有突發個人疾病、意外事故或其他緊急重大事件所致之急難情形,得納入緊急紓困助學金協助範圍,並由學校衡酌學生實際困難狀況給予補助,以具體呼應新貧、近貧或重大事故之緊急紓困精神,強化規範之明確性與周延性,並供各校訂定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之參考依據。 五、綜上,配合《大學法》修法方向,為能機動、彈性回應與照顧學生,如於《大學法》第35條中訂定原則性文字,透過現行《大學法》及授權子法、修正相關助學措施等機制,較能即時執行照顧學生。本部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依整體經濟情勢滾動檢討與精進相關助學措施。 陸、結語 感謝各位委員及專家學者對高等教育發展及大學治理議題的關心與建議。本部將持續秉持開放溝通、審慎研議的態度,廣納各界意見,在兼顧大學自主、校務治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學生權益保障下,持續檢視相關法規與配套措施,凝聚社會共識,協助學校健全校務發展,建構更具公平、公正的高等教育環境,提升我國高等教育品質與國際競爭力。 主席:接下來請學者專家發言,首先請第一位葉明政監事。 葉監事明政:主席好、朱次長好。各位委員、官員、在場的學者專家、媒體工作朋友及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午安。我是臺灣教育產業工會的葉明政老師。感謝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安排大學法的修法公聽會,我們獲得邀請非常感謝。高等教育是攸關國家整體發展、培育人才、推動知識創新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不過我們知道,近年來在少子女化的影響下,大學之間普遍都面臨了招生困難或者是財務壓力升高,甚至是治理失衡等很多問題。根據今天公聽會的提綱,我們臺灣教育產業工會想要本於公共、專業、進步的核心價值,針對今天的高教治理跟相關法規的問題提出七項建議,以下我就加以闡述:第一件事情,我們希望能夠強化對私校的公共監督,防止財務跟退場機制的失控。我們認為,現在私立大專院校的經營雖然是私人經營,但是它涉及非常高度的公共利益,教育部應該要加強對私校財務的監督跟審查,避免藉由捐款等名義來規避稅賦,損及公共資源的分配正義。對於私校的退場機制,應該要建立更嚴謹的把關制度,讓停辦、停招或者是退場的程序符合法規,充分保障在這個過程中私校師生的權益。這是我們的第一點訴求。 第二個,繼續加以衍生。我們要保障私校退場轉型過程中師生的權益,特別要提醒主管機關不應該只是一個消極的審核,應該要發揮更積極的角色,主動協助私立學校進行轉型、整併,或者是其他可行性的規劃,避免讓停招、停辦成為規避退場條例的一個手段。相關的修法,我們希望能夠納入更為明確的保障措施,讓私校的師生在學校轉型或退場的過程中,不會成為制度漏洞下的受害者。 第三點,我們要呼籲今天一個很重要的主軸,我們希望能夠改革大學的校務會議機制,提升大學治理透明度跟參與度。大學內部的治理,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校務會議絕對是學校重要決策的機制,應該要有更多元的參與。所以我們非常強力地主張,應該透過修法來調整代表的組成,除了學生參與之外,確保體制內外沒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能夠有合理而且公平的代表比例,提高在校務會議的實質參與跟實質發言空間,這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對於私立學校來講,涉及重大校務變更的私校併案,不應該僅由董事會來單方面做決定,應該納入校務會議審議跟同意的程序,共同落實校園公共治理跟民主參與的精神。 第四點,我們對於剛剛主席特別提到大學法第二十一條的評鑑問題,我們希望用專業成長來取代教師評鑑,減少形式化的負擔。這個制度走來很久了,但是我們發現它長久以來讓很多大專院校的老師疲於準備資料跟應付程序,並不能真正有效促進大學課堂裡面的教學品質或者是專業發展。我們覺得應該趁這次修法全面檢討現行的評鑑制度,甚至可以考慮廢除,改用支持教師專業成長或教學精進的制度來取代,避免在一部份的私校中,教師評鑑會成為私校管理階層打壓異議老師、排除異己的一個很重要的工具。 第五個,我們希望能夠全面改善公私立大專教師的勞動條件。雖然教育部已經在114年規範私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的鐘點費不得低於公立學校標準,但是這個並沒有涵蓋到私立的專科學校,我們也收到非常多會員的陳情。我們覺得剛剛提到的兼任教師鐘點費保障,應該要及予私立的專科學校,並加強對於私校聘約內容的檢視跟監督,確保這些老師在學術研究費、學術研究加給的勞動條件下,能夠跟公校保有相當的待遇。 第六點,最近大學出現了非常多招生的問題,我們認為大學法的修法應該要正面去處理目前大學招生治理失序的現象。對於刻意提供錯誤招生訊息,或者是操弄招生數據、進行不當招生操作的學校管理階層,應該要有一個具體的規範跟責任機制。尤其對於境外學生專班,要防止它淪為廉價勞動力的輸送管道,並將相關問題納入校務評鑑或者是監督機制之中,從制度面去加以矯正。 最後一個我們希望能夠反映的是,在大學校園裡面,大學生都已經比較大了,他已經是一個成人。在大學高等教育場域裡面,性別平等跟校園安全部分,最近常常傳出一些性騷或性侵事件,表示現行制度仍有存在漏洞。我們認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對於這樣的一些制度缺失一直沒有即時補正,導致相關案件往往不了了之,甚至允許加害人得以透過退休、辭職的方式來逃避責任。因此,我覺得我們在修法的時候,可能要邀請朝野立委共同要求教育部能夠把法規的缺口補起來,建立更嚴密的究責機制,強化大學校園性平教育與防護措施,避免這個傷害一再重演。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整個高等教育的法制改革到了一個關鍵的時刻,我們剛剛講的七項措施是有助於公共、專業跟進步之價值來發表的,我們認為唯有深化我們對於大學治理的公共監督跟多樣參與,才會讓大學回歸成為社會很重要的公器,也唯有健全勞動條件跟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才能協助大學去捍衛它的學術自主,也要以更進步的思維來去修補剛剛提到的一些漏洞,才能讓我們的大學校園更為安全跟有序,以上是我們的發言,我們希望能夠儘速的啟動大學法的修法,深化公共監督、翻轉校園治理,謝謝。 主席:謝謝葉監事的發言。 第二位發言的是林道通校長。 林校長道通:主席、朱次長、教育部的長官、各位學者專家、在座的女士先生、記者媒體女士先生,大家午安、大家好。我有幾點跟大家分享,包括三點具體的建議以及三點比較屬於理念性的建議。 臺北大學今天很榮幸參加這個公聽會,正好我們這個禮拜已經組成了一個校務發展委員會,當中有個特殊的小組是有關於校務會議這些成員怎麼樣做良善的安排、討論並做整體規劃的重新思考,前幾天已經開始啟動了,我們整個方向也是朝向教育部已經提供的這些書面建議裡的大方向在前進。 首先,我們今天討論提綱裡面的四個項目,跟本校相關的是第一項跟第二項,有關於學生參與跟校務治理的方向。第一個,我在這邊呼應教育部朝向八分之一的學生代表來前進,目前本校的修法方向也是如此,但是更重要一件事情是,其實校務會議代表之學生比例是屬於比較形而上的人數代表,更重要的戰場我認為是跟學生生活、學習攸關的這些事務型會議,所以我在這邊具體建議,第一點,除了不管是幾分之幾的學生在校務會議代表的比例之外,更重要的是,例如學生事務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膳食委員會、課程委員會等等,這些跟學生實質上、技術面直接相關的會議,如果它的人數代表有個法定的比例,其實更有助於學生實際在就學跟生活上,也是更有實質意義的作為。很多國家在學生直接相關的會議上面都有規定,像英國的母法在學校這些相關法令裡面有規定,比如學生事務委員會,甚至有學校規定到二分之一以上學生的代表人數,諸如此類,我認為這是更實質能夠幫助同學就學的。 第二個,不管學生代表比例為何,學生的法制以及公共參與這樣的理念,我覺得應該要課責學校來做訓練,比如怎麼樣來協助學生會於公民意識上的提升,這樣最後才有助於真正進入校務會議代表在討論議題的時候,才能對學校有實質性的幫助,以及這些學生代表產生的方式,我覺得這些都是實質面,我們必須要注意的,而不是只淪為去探討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的比例而已,這是第二個比較具體的建議。 第三個,如果教育部有機會的話,我在這邊建議或許可以找個時間開一個校長的專案會議,特別討論修大學法這些比較細節的問題,分組做腦力激盪,將更具體、更有共識的結論產生出來,提供立法院做些參考。 第四個比較屬於理念性的,我們談到學制的部分,可以看歐美的學制,不像臺灣,臺灣是大學部有修業年限、碩士班也有修業年限、博士班也有修業年限,而歐美是沒有修業年限的,也就是說,這些學生就學,如果有經濟狀況或者有些突發事件,他其實可以先去就業,就業回來後再繼續修讀這些學位,當然主要的問題是在於歐美的學分費收費比較高,而且它的學制跟臺灣有一些落差,所以我個人第四個比較屬於理念上的建議是,我們或許可以邀請一些歐美的華人,尤其是臺灣到歐美任職、屬於比較行政職的這些專家學者,我們來聽聽看這些人的價值理念,有關修大學法的部分,我們理性探討一下他的價值觀。對於修法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聽聽這些在歐美資深任職,尤其是行政職務的這些華人,請他們來分享一下他們的想法。 最後一個,剛剛有一個議題提到公私立大學的合併,現在因為少子化關係,另外一方面,現在全世界都要爭取比如大學的QS排名或THE排名,我看到有些像芬蘭這樣的國家,他們是主動由政府來推動幾個大學的合併,因為把很多不同領域的學校合併起來以後,不管是學術論文或是學校的量體就整個提升上來了,可以在短期之內提升整個學校QS的排名。 以臺北大學為例,其實我們在十幾年前就想要跟當初的臺北工專,也就是現在的北科大,以及臺北醫學院,就是現在的臺北醫學大學,想要做三校的合併,但是當初碰到很大的困難,比如涉及高教司又跨技職司又跨私立學校,這是非常具有挑戰性的任務,當初就沒有被教育部認可,當然,我們自己內部還有很多空間要做些討論,目前是用臺北聯合大學這樣子的形式來做交流,不過我基本上認為不同領域、不同專長的學校做一些合併,其實是有助於我們國家整體的大學教育發展,尤其在爭取全球的曝光度跟領域排名。另外一部分,也減少我們大學現在數量太多的問題,以上幾個心得跟各位分享,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道通校長。 接下來發言的是第三位廖慶榮常務理事。 廖常務理事慶榮:主席、各位委員、教育部朱次、各位長官、各界代表好。我針對今天的四個議題,代表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來表達一些意見。首先,第一個,關於強化大學治理和學生參與的機制,我覺得需要將這個background先向各位報告一下,實際上,我們每一次談到學生在校務會議比例的時候,坦白說,很難達到共識,主要的原因是臺灣的校務會議,基本上和世界各國都不大一樣,臺灣不管是學術政策、課程、學位、學生的紀律、章則等等,甚至學生相關的政策都必須經過校務會議這樣單一的會議。而在其他國家,剛才國立臺北大學林校長特別提到,例如以在美國為例,在美國基本上有兩個會議與臺灣校務會議相關,一個是faculty senate或academic senate,這主要是談教師、學術及一些學術標準、教師權益的問題,基本上這在美國,學生代表是零的;另外一個和校務會議相關的是美國的university senate或university council,是討論教師及學校等這些整體相關的事務,這在美國大多數學生比例是20%到30%。在臺灣是兩個混在一起,只有校務會議,這就是為什麼我們彼此之間滿難達到共識的。 如果大學法能夠做這樣的分類修法,我覺得會比較能夠達成共識,就像剛才林校長也提到,如果是在英國的話,確實談到教師學術部分,即使在英國,學生代表是10%以下,可是談到學生事務可能高達15%,所以當這個區分之後,我相信大家是很容易達到共識。我現在針對這四個議題,簡單報告一下私立大學協進會的一些看法。 第一個,剛才提到學生參與的部分,我覺得修法可以往三個方向思考:第一點,學生參與度可以適度提高,可是要循序漸進,因為當學生代表提高,其他代表就降低了,所以這個要通盤來考慮;第二點,公立和私立應該保持、保留差異化的規範,應該讓私立擁有比較大的自治空間;第三點,除了席次比例之外,也應該強化學生代表產生方式、資訊取得、會前溝通、委員會參與及議事品質,這樣才能夠真正達到學生參與,而不是只做形式上的比例調整。 第二個,完善大學校務治理制度,主要談到未兼行政教師的比例。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應該兼顧到教師參與和治理的效能,未兼行政教師比例應該有合理的比例,來確保基層教師對於教學研究系所調整及重要章則有充分表達意見的空間。關於校長遴選這些問題要尊重,不管私校的法人治理架構和董事會的一些法定責任,同時要強化程序透明和公信力,這是第二個。 第三個,關於教師評鑑的部分,教師評鑑不應該只被理解為考核或淘汰的機制,而應該作為促進教師持續成長,提升大學品質的重要制度。評鑑制度的標準應該公開、合理、明確,同時要尊重不同領域、不同類型教師的差異,不應該用單一量化的指標來評斷所有教師。 第四個,學生就學支持措施,剛才朱次長也提到了,賴總統已經提出了很多對學生支持的措施。我這邊再特別強調一下,針對這部分,我們建議應該從三個方面:第一個是減輕負擔;第二個是精準的協助;第三個是簡化程序,這三個方向來推動。雖然現在很多措施都已經在進行,可是這些都是用家庭所得、中低收入戶等這些資格作為基礎,但往往會有一些突發的事件。所以我們建議在既有所謂資格型補助的基礎上,再強化風險型的支持,包含家裡家長突然失業、生病、家庭變故、短期一些租屋的壓力,或生活費突然需要緊急的周轉,我們建議這些風險型的狀況,也應該提出一些資助方式。 再來,在申請程序方面,我們也希望能夠做到一次申請及多元的媒合,讓整個程序能夠儘量簡化,尤其在數位時代,這些程序應該都能夠用數位方式來處理。以上一些建議,謝謝大家。 主席:好,謝謝廖常務理事。 接下來發言是第4位,有請大學法改革陣線2.0的總召集人蔡璟鴻。 蔡總召集人璟鴻:主席、教育部長官、現場所有的老師、學生、校長、團體代表、各位媒體朋友及先進,大家好。我是大學法改革陣線蔡璟鴻,今天很感謝能夠再次給我機會站在大學法公聽會裡發言,也感謝伍麗華委員安排公聽會,由郭昱晴委員主持,公聽會確實進一步讓師、生及校長三方可以很完整地表達自己的訴求,我們也儘量來異中求同爭取最大共識。 剛聽完前面老師及校長們的發言,我相信大家也聽得出來,也確實比以往的任何時候都更有共識,也可以排審了。如果今天的公聽會有什麼重點的話,大概就是以下兩點的條文立場,也是回應校長的內容: 第一,就第九條的部分,無論公私立校長遴選,學生都期待能有師生代表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公校大部分已有師生代表,想來入法也不太困難。而部分私立校長主張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該由董事會主導,認為學校出資在董事會,學生跟教師不應過多介入,他們也擔心師生代表會削弱董事會的權責,影響校務穩定。我們要強調的是,大學不是少數人的公司,而是師生的共同體。長期以來,私校董事會大權獨攬,儼然成為校長們的大老闆,導致治理失衡。去年沸沸揚揚的世新門檻案,校內師生反彈,董事會卻毫無作為,這些都歷歷在目,難道這就是權責對應、權責相符嗎?這也凸顯目前的制度,讓私校學生權益不受學校重視,亟需改善。若私校認為師生與董事會的比例要再權衡,我們應該提出其他的理由反覆討論。 簡言之,師生團體的主張,其實就是現在公私立學校都應該要回歸教育的公共性,讓校長產生的過程兼顧各方的聲音。就第一任的部分,我們草案裡也希望至少納入師生代表,而師生代表的產生方式也需要由民主方式的選出,例如有些公校師生代表是由校務會議選出,有些學校學生代表是由學生會自行推選,老師則是由校務會議選出,有些是納入五分之二的校務會議師生代表,保留五分之一的董事會代表,而後交由董事會行程序同意。當然,公校校長的續任,續任的同意權代表,私校續任的學生參與,這些也都需要一起討論。我要再次的強調,讓師生實質參與校長遴選的核心就是要增進高教的公共性。 第二,就第十五條校務會議的部分,剛剛有聽到有一些不同的發言,對於校長說教師代表如果過半的話,其實在行政上面會有一些困難、權責不相符及校務會議的師生不用負責任等內容,這些就是要回歸原來的概念,校務會議其實是在處理校園發展方向及監督校務本身。這裡拆兩塊,在教師代表的部分,不論大學校、小學校,我們都覺得未兼任行政、學術主管都應該要二分之一。也有些校長說,未兼任教師及學生的比例過高,可能會沒辦法開會。可是我們核心目標其實就是要完善監督功能,大學校如此,小學校也需要完善,而這個整體的目標,其實就是在縮小校務會議的規模,比照國際就比較沒有困難。以荷蘭來說,有些學校校務會議僅24個人,這以臺灣來說,世新大學的總數才50人,就連臺大在校務會議兼任主管就只有3個人,所以只要不過度膨脹校務會議人數,未兼任主管教師代表應該就會可行。退一萬步來說,如果真的有個別的大校,人數實在沒辦法,如果真的有小校,所有老師都必須得兼行政,其實教育部也可以多一條報備的條文,就可以解決這件事情。 再來是學生代表的部分,大學法倡議走了十來年,2022年初的時候,委員會是五分之一,跟校長團體達成共識是八分之一,2026年年初校長團體會議出來是十分之一到八分之一,如果現在真的修成這樣,那就是退步的。我們也知道,剛剛道通校長及廖慶榮校長也有提及,可能就是要朝學生代表比例至少八分之一的部分往前走,視情況逐步提升至五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以上,這樣取區間的方式,「大改陣2.0」也認為是可以考量的方向。再來就第三十三條學生參與會議還有學生會專章的部分,其實在我們版本裡,有關學生會選舉、財務、章程的內容,我們就是希望原則性入法,並交由教育部來訂定子法,加強學生的實質參與。這部分有些委員寫在第三十三條之一、有些委員寫在第三十三條之三、有些委員寫在第三十五條之三,我想進一步來說明,我們知道教育部都說有多元管道認定,也知道教育部很同意這些方向,實質上有行政指導在處理,但是教育部每一年都有做調查,每一年都有學校違反,教育部其實是沒有辦法改變這些違反的學校。 剛剛也有些校長說在多數的學校其實都有教務、學務會議,這些以會議為中心來審議重要議案,未必是校務會議才是重心,也就是說,我們也是希望整體的立法是像立法院一樣,採取委員會中心主義的,但現在的問題其實是很多教務會議沒有學生代表,學務會議沒有比例保障,所以這也需要透過這次的修法,來讓這些校務會議可以起到中心討論的作用。教師團體針對校務會議組成、教師評鑑內容公開,學生有很多討論,我們也很關心、很支持,有聽到諸如捐款、招生、義務授課都可以成為指標,這些荒謬的事情,我們都覺得不合理,我們覺得應該就是要公開、合理、明確地往這個方向前進,我們整體立場就是教師團體站在一起,也期待教育部勇敢改革。 最後,大學法倡議,學生一路走來,兢兢業業,也想帶大家回顧一下,其實在這一個屆期,三黨、教育部都有很多努力,今天再次感謝伍麗華委員排審、郭昱晴委員主持,也感謝台灣民眾黨在這一個屆期率先提出學權版本,劉書彬召委也在2025年12月8日排公聽會,2026年1月8日完成詢答,進一步讓這一屆期的大學法可以審查。更要提黃國昌委員,他那時在公聽會提及在當臺大學生會會長時,就是一起在為大學法奮鬥。最後,我們也感謝羅廷瑋召委、柯志恩委員,一路都很關心學生,也樂於跟學團、教團發聲溝通,和我們交換意見,提出進步版本的草案。也感謝朱次、司長們及所有教育部的同仁,在這一次的大學法修法都非常努力。 大學法已經越來越有共識,師生團體的溝通,我們也逐漸趨向同一條道路上,我們希望7月底能夠排審,也期許這次大學法修法可以更進步,展望下一個高教二十年。在這空前有共識的時刻,希望朝野委員都能為大學法修法走最後一哩路,不要讓每一年都是不同的學生來做同一件事,謝謝大家,我是大學法改革陣線璟鴻。 主席:好,謝謝蔡璟鴻的發言。 在這邊我稍微說明一下,其實兩邊的講臺都可以使用,不一定要到這邊來。 下一位發言的是周平理事長。 周理事長平:主席好、各位好、各位媒體大家好,各位關心高教的朋友們,大家好。我不是政府官員,因為這個地方離我比較近,我是高教工會理事長周平,非常同意剛剛蔡璟鴻召集人的發言。首先非常、非常同意高教公共化的理念,私立大學當然不是私人的公司,董事會的英文叫做board of trustees,是信託的意思,不是board of directors,這個就是公司的概念。所以私校的董事會不是私人公司的董事會,當然它具有公共性,這點是非常、非常重要的。但是現在校長遴選是由私校的董事會來主導,那就非常危險,我們看過非常多惡行劣跡的例子,就是不正辦學的董事會,如何選擇一個聽話的校長,他為虎作倀,對不對?就是助紂為虐,完全忽視學校、學生或者是老師,老師跟學生是大學的主體,卻被忽略掉,所以我高度的建議,一定要在精神上面落實,比照公校成立校長遴選委員會,讓學生、老師都能夠參與校長的遴選,而不是選出一個完全聽命於董事會的校長。 另外,關於校務會議代表的部分,我們知道臺灣的大學生能夠在大學當中體驗民主的生活,對於成為國家的公民是多麼地重要,因此,即便有些學校性質不同,但我還是希望所謂八分之一的學生代表,能夠朝向終極目標五分之一、百分之二十,這樣才能夠真正落實到把大學的校務會議,作為一個所謂university senate這樣的概念。教師的部分,我也希望是一個強命題,就是要不具任何行政職的教師參與,並占二分之一以上,這是強命題,除非有特例,有特例的話就另行規定,所以這個部分不應該有任何所謂的模糊地帶。 我今天的重心是要放在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本人就是教師評鑑的受害者,我長期堅持學術自由的理念,因為這是大學法第一條所宣示的學術自由才是最高原則。但是現行的教師評鑑已經完全違背並侵害學術自由,所以我在學校裡面……我的學校就是一位在教育部擔任次長,然後退休再任私校的林聰明,他就是一個嚴重的績效主義者,他的績效主義已經嚴重到令人譏笑。我堅持理念,所以我完全抵制,因此我是連續多年的不及格,也受到了懲罰。換言之,現行的教師評鑑制度在很多學校,它是直接跟懲罰連結在一起、跟不續聘連結在一起,雖然我沒有被不續聘,因為到了第六年可能又要發生不及格的時候,我們的校長改變主意了,因為他怕我真的被不續聘,會發生很大的事情。我連續多年抵制,為什麼要這樣抵制?我受到的懲罰,我來說明一下,我被扣年終獎金三分之一,損失不少,還有不能兼任兼課、不可以超鐘點,當然也不能敘薪,所以我受到懲罰。 教師評鑑照理說……我提醒大家,2017年,也就是民國106年的時候,中小學教師評鑑已經改成了教師專業成長發展系統,對不對?我也許講錯了……應該是教師專業成長支持系統,這就表示教育部在中小學教師感受到教師評鑑不合理的情況下,能夠從善如流。而今天大學更不適合這種集點式的教師評鑑,為什麼不能從善如流,反而變成為德不卒呢?所以我是建議……我其實昨天有寫一篇文章在風傳媒,題目是叫做「從教師評鑑走向教師專業支持─重新思考大學法第二十一條」,這個我今天就不贅述了。也就是中小學教師都可以做到取消教師評鑑,用教師專業支持系統,為什麼大學不能呢?因為現有所謂的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在我的學校就有上百條的效標,這上百條效標裡面的每一個都是點數,讓教師們疲於奔命地累積點數,有些還要花錢,有些還要作假,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的結果就是什麼呢?違背學術自由,研究教學素質降低,學生受教權也受到嚴重的影響,所以這樣的教師評鑑真的不適合再存在了。 因為還有點時間,我就把我文章的一部分提出來讓大家一起來思考。現有的教師評鑑制度因為逐漸地偏離,把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四大面向切割了,切割成大量可以量化的項目,然後再轉換成各種各樣的點數跟積分,所以教師工作的價值,逐漸由知識本身轉變為績效、數字,教育的理念則讓位給了管理技術,原本協助教師反思與成長的評鑑工具,逐漸異化為行政治理的重要手段,更令人憂慮的是什麼?教師評鑑與教師不續聘之間,形成了不當連結。教師評鑑原本屬於形成性評量,目的是在協助教師改善教學與研究;不續聘則屬於對教師工作權的重大限制,依法應該以教師法所規範的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等法定事由為基礎,而僅因為未達到評鑑的指標,就可能面臨不續聘,無異於將形成性的專業制度轉化為懲罰性的法律制度,不僅違反比例原則,更使法律效果與制度嚴重失衡,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周平理事長。 接下來請林明彥副理事長發言。 林副理事長明彥:主席,還有各位專家學者、在場的教育部門長官,還有媒體記者,大家好。我是台灣私立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林明彥,本人是景文科技大學的教授。剛剛聽了周平理事長的發言,發現我可以跟他組一個受害者聯盟,因為本人剛選完校長,當然現在沒有掛校長,所以應該是沒有選上。我是強烈建議部裡頭應該對私校有非常強力的監督,當然,這一類的公聽會,還有拜訪朝野的立法院委員,已經做了很久,這段時間做了很多次,大家對於今天所講到的第一個議題即學生參與的部分,基本上都已經有共識,大概比例八分之一,剛剛朱常次也講大概八分之一以上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部分我們就不多加討論,也希望這個會期可以邁進修法的部分。 在提綱第二點所提到的校務會議未兼行政主管教師代表,這是一件非常有趣的事情,兼行政職位基本上就是管理階層,他就不是教師了,所以兼行政的教師不可以算作教師代表,要不然整個校務會議裡面,一堆兼行政的教師都是管理階層,他們有太多機會在制定學校相關的管理章程,而校務會議基本上為什麼需要超過二分之一教師的原因就在這裡,所以我們不再多做闡述,因為這個部分在其他的公聽會,大家也都認為不宜再兼行政職務,因為他們是管理階層。 第三點跟各位報告,當然周平理事長提到過,遴選校長這一塊當然要提到遴選制度,我分享本人的經驗,我們學校真的有遴選制度,董事會7個代表、教師職員6個代表,聽起來相當的完美。教師職員代表如何產生?就跟大學現在的考試一樣,我們會有幾倍數的教職員工,然後供董事會勾選,如果假設我們6位的話,我們必須產生18位供董事會勾選,這還是第一個tricky。第二個更有趣的,這些代表如何產生、這個pool、這18個怎麼產生?原來一個人,我們用投票,可是跟大學聯考不一樣,不是前面18名,只要有2票就可以加入這一個pool來供董事會勾選,tricky就在這裡。所以不是他們的人選就被做掉,更何況本人擔任了4年的景文科技大學教師會理事長,教育部裡面所有的陳情案都是我寫的,學校這麼認為啦,他們說只要有人到教育部陳情、寫密函、密告都是本人所為,還好本人現在卸任了,換下一任理事長,都他寫了。所以在這邊還是請求部裡頭應該嚴格監督私校的經營,對公校的監督這麼嚴格,都還會出現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情,私校這邊我們不能以鼓勵私人興學為理由,我們鼓勵私人興學是鼓勵好的私人興學,而不是如同前面專家學者所提到的為了營利,我們要知道我們是非營利事業組織,不是為了要獲利,不能成為他們斂財、避稅的工具,本人親身的體驗就講到這邊。 接下來,延續臺灣教育產業工會所提到的,私立學校在招外籍生專班的時候,經常會發生很多弊端,尤其部裡頭三申五令禁止使用仲介,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使用仲介有可能會涉及到境外洗錢,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尤其現在全世界都在做聯合稽查的動作。部裡頭很認真,但是私校還是照樣在做,本校曾經發生過,還被部裡頭派會計師逮到了相關的簽單,可是目前這些人還是一樣位任高級主管。我們把他講出來,當然不會丟臉,因為說實在話,透過仲介來招募外籍生是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部裡頭非常禁止。第二件事情,學生到外國去實習,這是一件非常美好的事情,部裡頭也有所謂的學海飛颺,可是應該要去理解、了解我們學生在國外的薪資水平是否偏低,因為經常會接收到訊息,他們是不是有被仲介剝削的現象?薪水偏低,錢跑到哪裡去了?更何況還有實習老師春天到日本看櫻花、秋天看楓葉,不去看實習的學生,叫學生到東京、到大阪去見他,這都是有案例的,所以我們在這邊還是請求部裡頭嚴格監督私立學校。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林明彥副理事長發言。 主席先宣告一下:稍後劉品佑理事長發言完畢之後,我們先暫時休息5分鐘。 接下來有請下一位陳庭楚理事長發言。 陳理事長庭楚:主席,還有各位在場的夥伴、教育部長官,大家午安、大家好。今天的公聽會討論強化大學治理與學生參與機制。大學法的改革已經吵幾十年了,本來上會期有機會闖關成功,但我們都知道、新聞上也可以看到因為校長團體反對,所以就告吹了。到現在為止,大學法還只停留在排審學生貸款,都沒有實質討論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即學生參與權這一塊。在現在要排審的大學法中已經幾乎都沒有討論了,還好今天有這個公聽會讓我們大家再一起聚焦,看看要怎麼提升學生在校務會議裡的參與。 校長團體的反對,不外乎就是希望校務會議裡可以乾脆少一些異議分子,讓自己的施政順暢無阻,這不就是校長團體的目的嗎?大學時期,我自己是臺北大學校務會議代表,所以我其實也蠻清楚校務會議的生態。因為學校裡的一級主管是當然代表,所以校長有很大的行政優勢把大學變成自己的行政王國,用投票來輾壓反對聲音,而很多教授也不敢在校務會議裡暢所欲言,畢竟他們所牽涉到的是研究經費。至於學生呢?作為一個繳學費的人,也不需要拿研究經費,不需要看學校臉色,所以我們敢在校務會議當中去扮演讓學校可以進步的反對派。學生繳學費給學校,不用為了研究經費去看學校臉色,這些卻是校長團體極盡一切可能去壓低學生席次的原因。 我剛剛有看到法案裡有黨團主張應該要在校務會議中增設財務監督委員會,這邊也要表示我們對這方面是支持的。今天有大學法改革陣線夥伴在現場,2019年大概是喊提升到三分之一,現在喊五分之一,基於種種原因,我們當然也要有所取捨,所以喊到現在變成可能八分之一,這是迫於無奈。 剛剛有聽到學者說英國的學生代表低於10%!為什麼不講其他歐陸國家呢?法國、挪威、荷蘭、芬蘭,還有其他歐陸有名的學校,甚至是QS排名前一百名的學校,很多學校的學生代表都在25%以上,為什麼不去談這個呢?臺灣身為一個民主國家,為什麼一定要跟差的國家比?臺灣的學生代表上升到五分之一的困難度,我覺得並不高,很多學校的校務會議代表提出臨時動議的門檻就是五分之一,所以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當中要占有五分之一才有辦法、有彈性去進行校務會議的修法倡議。但很多校長都說要踩煞車,我們都知道煞車皮一直踩、一直踩、一直踩,最後輪胎就沒用了!現在一直踩煞車、大學法的修法一直踩煞車,輪胎都已經快要磨成皮球了,還一直拖延?這對學校校務會議的進步也不是好事。公開透明的校務會議跟私下的與校長有約,是兩個完全不同層次的東西!所以一定要是公開透明的校務會議,才能讓學生的聲音有所進展。 很多人覺得學生參與程度這麼低,為什麼可以賦予學生這麼大的權力?甚至喊到五分之一,還有三分之一的?我希望藉這個機會在這裡公開提出:我個人支持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應該交由全校學生來直選!開放學校學生直選,而不應該用間接的方式選舉來產生。前面我有講過,校長權力過大,讓學校變成行政王國,至於今天則討論到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該要有學生代表保障名額。 過去我在臺北大學擔任校長遴選委員,我也就我自己所觀察的情況來做一些表述。過去在戒嚴時期,大學校長都是由國民黨政府指定,很多民主前輩在爭取政治力量退出校園之後,教育部在遴選委員會當中還是有三票以上的關鍵力量!大法官在釋字第380號跟第450號解釋都有提到,大學校長產生方式應該要避免政治力的直接干預。但現在教育部在遴選委員會中還有三席以上,甚至可以直接左右校長遴選的結果。這件事情可以說是戒嚴時期的遺毒,也就是政治介入大學自治,完全背離了當時很多民主前輩說黨政軍要退出校園的主張!所以我體認到大學校長候選人再怎麼努力去經營校內師生,不管對學校再怎麼付出、再怎麼熟悉學校的一草一木,還是有可能因為教育部的不喜歡或偏誤,而沒有辦法在遴選委員會當中脫穎而出,這會讓國家的高等教育校長遴選從政策失焦,轉變成政治力量的角力。 所以我個人認為,學生代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當然要有保障名額,但我們應該要深度思考、檢討,教育部作為政府行政機關,是不是能在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有這麼大比例的影響程度?這是應該要去檢討看看的。 綜合上述所講:第一,大學法第十五條修法有關學生代表,我認為比例應該就是要五分之一,至少要讓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當中,有可以提出臨時動議的權力。如果沒有辦法達到的話,學生的參與程度其實沒有什麼上升。八分之一,嚴格來講,在校務會議當中投票,還是會被一級主管輾壓。第二,學生代表的學生直選,我們是支持的,只要可以達到我剛剛所講的五分之一學生代表修法共識,我想相對應的學生代表直選也是必須要有的,以確保學生在會議當中的代表性。最後一個就是我剛剛所講的遴選委員會的部分,除保障學生席次之外,我們應該要徹底落實讓行政機關或政治的力量退出校園自治,即教育部退出校長遴選,徹底完成大學師生共治。 以上的發言,供大家參考。我是臺灣新文化青年協會的理事長陳庭楚,我支持更民主、更有學生參與的大學法修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庭楚理事長發言。 補充介紹到場的蔡春綢委員。 接下來有請臺灣青年思潮協會理事長劉品佑。 劉理事長品佑:主席、各位委員、朱次長、副司長、教育部以及所有一線辛苦的行政同仁、資深團體,還有媒體記者朋友,大家好,我是臺灣青年思潮協會的理事長劉品佑。 臺灣青年思潮其實是由一群卸任的學生會會長、學生會幹部、學團參與者所組成的。在離開學生自治範疇之後,我們試圖從國家視角來思考如何讓青年的聲音變成國家的政策,當然,這也包含了高教議題。 現在討論的高教改革訴求,包含了校長遴選、校務會議、學生參與會議及學生會專章,我們過往也一直都在高教場域裡倡議,也很支持現在大改正2.0以及現場師生團體提出來的進步改革訴求。我們最近特別關心的包含整體高教政策,包含合校議題、學制改革與助學措施等部分。 合校部分在少子女化加劇的影響下,我國的學生數量會持續減少。根據數據顯示,自115年起開始,每三個升大學的高中生,大概就有兩個可以進入公立大學;而我國有八十餘間私立大學,現在也有私校正在退場當中,這意味著私校的減少其實就是一個大趨勢。 由於臺灣社會長年以來一直都是重理工、輕人文,導致很多私校相關系所,不管是人文科學、文學院或是藝術文化等相關系所逐漸被整併,這些老師或這些學生的權益就這樣被犧牲。思潮認為,對的高等教育政策,其實就是要看見高教商品化的現象,所以思潮也支持大方向上應該要增加公私校合併,這可以讓高教品質往上提升,進而不浪費高教資源。 以我自己的經驗來說,我是讀中山大學的,現在就要和高雄大學合併,這其實會面臨學校很臨時就召開公聽會,甚或大家都不知道公聽會召開的時間。至於在公聽會上問問題,官方回答都是等校務會議通過後,成立合校小組才可以知道。也就是說,學生在現場詢問有關校名、系所規劃、師資或系所合併的各種問題,都沒有辦法得到具體答案。儘管同學是支持合校的,但由於資訊的不透明,大家還是會產生焦慮,同時也不知道現在是否能夠表態支持或是反對,現在連公校合併都這麼困難,更遑論之後我們要推動的公私校合併,還會涉及財產、董事會等等的合併程序,就會更加的困難,如果教育部有辦法主導合併,或是提出一些指引或方向對的政策的話,我們也很支持,同時也樂於和教育部討論。 除了剛剛講到的少子女化以及重理工、輕人文、高教商品化等等的理由之外,我們也知道AI時代的來臨對於現在的高等教育有一定的衝擊,現在修的大學法其實就是希望可以展望下一個20年,基於這個立場,我們認為要讓學生跨領域學習、自主學習、自主實驗學習也是必然且必須的方向,所以有關鼓勵大家往這個方向去修的,包括雙主修放寬、修業年限延長、實驗教育單位等政策,我們其實都很認同也很支持。 近年來,高教校園當中,學生自治場域有很多關於不平等的討論,包含性平、霸凌等等,但我們也觀察到經濟階級相關的很少被討論,可是它卻確實存在於校園當中,我們發現這些經濟不利的同儕其實很難現身,然後也很難把經濟不利變成一種公共議題,因為它是有一個門檻存在,所以思潮在過去幾個月有舉辦了一場座談會,邀請了身邊經濟不利的朋友在這個座談會上發表他們的看法,在座談會上有幾點比較重要的內容。我們這邊也要先特別感謝民進黨的伍麗華委員特別安排了這次的公聽會,同時還邀請了郭昱晴委員主持,也很感謝吳思瑤委員過往就一直有來聽取我們的意見,同時我們也要感謝國民黨的葛如鈞委員,還有民眾黨的蔡春綢委員,我們尤其要特別感謝的是國民黨的羅廷瑋委員,羅廷瑋委員在這一次和我們討論上幫助學生非常非常多,在我們的討論上,委員一直不斷的試圖提出更多的意見,讓我們的想法可以被落實。 目前就6月30號教育部已經公告的版本,包括書籍費可以從現在的3,000元調漲到5,000元;校外住宿費的上限也可以彈性的提高,現在是學校最貴的宿舍費,可以調升至最高宿舍費的1.5倍,然後可以解決租金高的困境。座談會上的建議有要求要全面建立學貸的預借機制,現在教育部也已經推動了。在這邊也想特別提醒教育部,這樣的預借機制,我們想要特別說明的是,不應該限制中低收的學生,只要有學生申請,就應該要能夠適用,不然這些預借機制的學校是不會意識到這些學生的困境的。有關助學計畫的部分,這是由性別平等學生參與連線提出的,增設多元生理用品的專項補助,有需求的,每學期可以拿到1,200元,不需要結報,也不限性別,由學生自行運用,可以用於生理用品、止痛藥、清潔用品等,現在教育部也都有在做了。緊急紓困金部分,我們在座談會上提出建議,應該要明確擴及學生個人的急難,像是學生個人疾病或是個人的意外事故等等,其他重大事件也都可以申請,這個也很感謝教育部已經調整了。我們還特別提出了希望可以把弱勢生這個詞改名為經濟不利處境學生的助學計畫,我們想避免的是標籤化,同時也強調我們平等的這個概念。 思潮也真的非常肯定教育部將思潮座談會凝聚出來的多數訴求都可以納入到考量當中,同時也迅速的修法,然後改變這些經濟不利的處境。我們還有三項修正還沒有落實:第一個是生活助學金仍然一國多制,而且低於基本工資的亂象;第二個是就學貸款、生活費應該要依照物價水準調漲;第三個是應該要放寬不動產限制。這三個目前都還沒有做到,我們也期待教育部接下來可以往這個地方繼續邁進。除此之外,我們也想跟教育部說明,在座談會當中,我們也發現像臺大、交大部分系所要求學生在入學前就簽署保證書,保證不會在在學時期打工,這就導致學生沒有辦法為自己的生活去籌措經費,他們的理由都是避免學生通宵玩樂等等,但這個同時也就忽略了經濟不利處境的學生。 綜上,有關大學法,師生的訴求我們都很支持,但我們想提醒教育部的是,看見少子女化、高等教育商品化、科學日新月異等等的夾擊,進一步就是端出公私校合併的指引,基於此,思潮也特別支持學制改革,包含鼓勵學生跨域學習、自主實驗學習、雙主修放寬、修業年限延長、實驗教育單位等等。就助學措施部分,我們也誠摯感謝教育部次長的幫忙,同時也要再次感謝民進黨的召委伍麗華委員,以及郭昱晴委員、吳思瑤委員,還有國民黨的柯志恩委員、民眾黨的蔡春綢委員,以及羅廷瑋委員的特別幫忙。 這次的大學法修法,也可以看到大家的共識其實已經越來越相通、越來越有品質,我們也期待這次的修法可以在7月底前就可以儘快排審,如果有任何需要思潮幫忙的地方,也希望大家不吝指教。我是臺灣青年思潮協會的理事長劉品佑,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劉品佑理事長的發言。 在下一位發言之前,我們就依照剛剛所宣告的,先休息5分鐘,5分鐘之後,我們再繼續,謝謝。 休息(15時45分) 繼續開會(15時51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有請陳昱仁理事長發言。 陳理事長昱仁:主席、在座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朱次長、各位教育部官員,大家好,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感謝立法院召開這一次的公聽會,讓大家可以更完整的發言與表達意見。首先,非常開心跟高興可以看到大學法又有新的進度,要感謝每一位支持大學法修法的委員、夥伴,非常感謝大家一路以來的支持,讓大學法這部二十幾年未曾大修的老車再一次的可以看到修法的曙光。 接下來臺學聯有以下幾點的問題要在今天提出討論,第一點是校長遴選,在現行的大學法裡面,校長遴選留給各大學自治相當大的自由,而校長遴選對一所學校而言是一件大事,然而在現行的制度下,有許多東西沒有辦法受到保障,包含遴選委員會當中的學生代表、同意權行使等等,這些在過去被視為不該由學生掌握的東西,在部分的大學雖然已經開始施行,但這也是未來必須在意的趨勢,仍然有許多的學校在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一個學生代表都沒有,臺學聯認為校長遴選委員會當中的學生代表,不論公立、私立學校,不是只有現在的六成就好,學生代表都應該至少要有兩人以上,在部分現行的版本當中,校長遴選的學生代表包含兩人以上,這是臺學聯所認同,也是我們認為必須要做到的。至於私校的部分,我們當然同意私校需要自負盈虧,但我們認為大學高教不是商品,教育是具有公共性的事務,是所有老師、學生為主的場域。對於臺學聯而言,我們期待也呼籲私校可以落實校園民主治理的制度,讓高教更具公共性,也讓校園當中不同的聲音可以被聽見。正如我先前所說,校長遴選對於大學而言無疑是最重要的事情之一,但大學生對於校長遴選、校長是誰真的有感嗎?在現行的制度下,我必須得說,普遍的大學生根本不知道自己的校長是怎麼被選出來的,知道制度如何運行的也多半是對於公共事務有一定熱忱或者是學生會的夥伴,如果把同意權行使入法,確立這樣的制度,除了能夠更落實校園民主制度之外,也能夠讓一般同學對於選校長這件事情更有概念、更知道如何去運行。 再來是學生會的部分,現在所謂的學生會或其他學生自治組織都是基於現行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成立,然而現在有許多學生會不論在財務、空間或甚至是人事上都或有或無的受到學校的控制,有的學校的學生會印鑑被收在課外組的抽屜裡面,有的學校能不能收會費要學校說了算,有的學生會甚至沒有自己的辦公室,在需要空間存放物品、需要空間開會的時候,沒有地方可以來做這件事情,部分的學校並沒有保障學生會有自己的獨立空間。種種的案例都讓我們知道,關於子法訂定指導原則是遠遠不夠的,必須要在大學法裡面明確保障大學學生會的各項權利,才可以保障財務自主、空間自主、人事自主。學生會的自主性為什麼如此重要?我們認為學生會要落實學生會的價值,獨立的運作一定是首要的。對於學生會而言,最重要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我認為應該是要為學生發聲,如果學生會連運作都需要看學校的臉色,要如何在學校侵害學生權益的時候有所行動、有所反應?也因此,臺學聯在數年前的版本就提出了學生會專章,對於學生會的獨立自主運作必須要有所保障,才可以讓學生會的行動有所本,讓學生會不必承擔被扣獎補助款的不利益。 再來是校務會議的部分,有關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席次,臺學聯要再次強調,至少要五分之一以上,至少要五分之一以上!校務會議作為學校權限最大的會議,它可以決定全校所有的重要事項,縱使部分學校已經在部分的會議,比如學務會議、獎懲委員會等等,讓學生代表的比例達到五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程度,但校務會議是一個討論所有校務重大議案的地方,在校務會議的制度設計下,本身就應該要合理比例上包含學校的各種聲音,讓學生、老師、職員等等的權利都可以受到保障。至於有部分的質疑認為學生代表比例過高,可能會因為學生參與度不高而導致流會,然而根據我們的觀察,學生參與校務的狀況絕對不比一般老師差,而這也完全沒有考量到部分學校的開會時間放在期中週或期末週,有意無意讓學生的出席狀況變差,在這樣子的情況下再來說學生參與度不高,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公平的說法。 另外,校內除了讓校務會議作為最高決策機制之外,也有許多像我剛剛提到的行政會議,校務會議實質在決策各種的業管事務,在這些會議當中,對於校園行政單位的各項政策也都比起大型校務會議可以有更細緻、詳盡的討論。在這次的修法當中,可以納入學生參與大學組織規程明列的會議相關規定,我們認為對於學生參與校園事務以及公共議題具有高度的正面影響,也將會是促成校園中對等溝通的一大進步。 最後是經濟不利協助部分,有關經濟不利的協助,臺學聯相當贊成這樣的政策以及補助。對於許多大學生,尤其是經濟不利的同學而言,每天在想的除了這堂課好不好、適不適合自己的發展,更多的時間是在煩惱要如何靠著微薄的生活費支付平時的餐食、交通,而最大宗的支出則是學校未必可以完整提供的住宿費用,學生需要靠每一個晚上打工的微薄收入來支應自己每個月的生活費、住宿費,如此絕對會影響平常的課業表現,甚至影響到自己的身心健康。因此,協助經濟不利學生絕對是國家的重要政策,是需要重視的一件事情,我們也肯認教育部、賴總統可以注意到這個議題,也贊同這樣的政策,對於大學生來說無疑是最好的保障。 我想要再次重申,三十年後的社會,答案就在今日的校園,這件事情是臺學聯一再所強調的,也是臺學聯一直以來的宣言:大學法作為國家高等教育的根本大法,本來就需要固定的盤點、修正,才可以符合時代的趨勢,符合學生、教師乃至於行政的需求。現在的大學生在三十年之後將成為社會的中堅分子,對國家而言是最重要的力量。因此,我要呼籲朝野黨團儘速排審大學法,也呼籲教育部要重視大學法,儘速提出部版草案。 大學法是一部20年沒有修正的失速老車,大學法必須要修,我想這件事情應該是在場所有人都認同的。讓高等教育符合大家的期待,讓大學治理符合大家的想像與期望,讓學生的權益可以被保障,讓學生的聲音可以被聽見,一直以來都是臺學聯所期望及倡議的,這也是臺學聯一直以來始終如一的主張。謝謝大家,我是臺灣學生聯合會理事長陳昱仁。 主席:謝謝臺學聯理事長。 接下來發言的有請臺大學生會第39屆候任會長孫傳哲。 孫候任會長傳哲:主席、各位在座委員、長官、貴賓跟媒體朋友,大家午安、大家好,我是第39屆臺大學生會會長孫傳哲。大學法上次進行全文修正已經可以追溯到2005年,至今已經超過20年,我想這也是我們今天坐在這裡參與公聽會的主因,我們看到了太多不合時宜的陳舊條文,以下我將會以三大面向來陳述我對於大學法修法的立場。 首先,大學法旨在保障大學自治,而學生自治作為大學自治重要的一環,自然應該要透過更實質的規範性內容來具體化。因此,我主張大學法應該要增訂學生會專章,以保障各校學生會以及其他學生自治組織的獨立性,無論是章程、法規組織、選舉人事、大小的行政庶務,還是最重要的財務,學校都應當扮演輔助而非輔導的角色,不應該以任何理由去主動干涉或介入學生會運作的獨立性。但同時,當學生會需要校方協助時,像是協助收取會費的法律義務、辦理學生會選舉時提供學生名冊、辦理活動需要借用校內場地等等,學校也不應該以消極不作為來實質阻礙學生會的運作和發展。舉例而言,臺大學生會每年仍會舉辦兩次的實體選舉,需要向校方借用投票所的場地,然而學校的場地收費以及繁瑣的行政程序,往往會造成學生會不小的負擔。 第二,有關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席次,其實也已經討論多時,現行規範的十分之一學生代表席次讓學生連連署開會的權限都沒有,因此我主張學生代表席次應該要明定至五分之一,甚至四分之一以上,也可以在師生的共識基礎上,以彈性的範圍來訂定學生席次的比例,讓學生得以實質參與校務會議,且與會的學生代表應該要由學生自行選舉或推派,方符合釋字380號以來學理上學生自治概念的核心要求。唯有提升學生代表的席次比例,並賦予學生獨立提案權,我們才有可能真正讓學生的聲音被放大、讓學生的意見被校方重視。 第三,除了校務會議之外,其實學校仍有非常非常多的會議要開,以臺大為例,光是臺大學生會就有40到50個會議要出席,而這些大大小小的會議,學生代表席次的比例與數量都不盡相同,因此,我也期待在討論大學法修法時,可以一併明定學生權益相關校級會議的學生席次比例下限,包括但不限於教務、學務、總務、申訴評議、獎懲等會議,確保學生在學生事務上的話語權不被稀釋。 此外,我也想藉這個機會來倡議,希望學生會的權力地位可以早日走向法人化,這對於學生會的對內管理及對外行為上有非常大的助益,包括學生會財產、會內民主的法律和行政監督等諸多的問題,都源於學生會至今仍為定性模糊的組織體,遑論許多學校至今仍把學生會當作社團來管理。 最後,大學法的修法不只會影響到臺大,更會影響到全臺灣所有不分公私立的大專院校,縱然臺大的學生自治運作相對成熟,但我們也沒有忘記,仍有許多學校的同學們,因為法規的不完善而難以與校方抗衡,像是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應該要保障學生代表席次,私校的校長遴選機制應該要有學生參與等。作為青年,我期待青年都有更多公共參與的機會與空間,而校園議題便是第一步,如同剛剛陳昱仁理事長所說,三十年後的社會,答案就在今日的校園。 我是第39屆臺大學生會會長孫傳哲,我期待一部更能夠捍衛學生權益的大學法,也呼籲立法院儘速排審大學法修法,不要再辜負師生的期待,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以上發言。 接下來有請蔡春綢委員。 蔡委員春綢:主席、各位同仁、與會專家學者、教育部及相關部會官員、各位先進、大家午安,我是立法委員蔡春綢。今天這場公聽會的核心焦點在於我們如何透過大學法的修法,真正落實校園的民主以及高等教育品質的提升,針對本次修法的現況跟展望,本席提出四項意見。 第一,面臨高教轉型的合併,校務會議必須先行因應少子化的衝擊,各大專院校面臨轉型或是退場的壓力,然而,大學合併涉及了行政架構的重組、師資規劃以及學生的受教權,對學校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我們主張未來擬定合併計畫前,必須先經由校務會議來討論通過,報教育部核定後始得執行,絕對不能由董事會或行政層峰片面決定,以此建立最基本保障師生權益的一個防線。 第二,現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當中,由校務會議推行的學校代表並沒有強制規範學生跟教師的具體保障名額。為了保障學生跟教師在學校經營重大議題的表達意見權,我們主張在校務會議推派的五分之二的委員當中,必須明確納入大學部、研究所學生代表及教師代表至少各一名。 第三,現行大學法第十五條規定,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僅占十分之一,這個人數在重大校務議決當中,根本無法發揮足夠的代表性,所以台灣民眾黨黨團強力主張,應將學生代表席次下限調整,並明定各組織規程下設的委員會或是專案小組都必須包含學生代表。此外,為了要防止行政端過度的膨脹,我們也主張,在校務會議二分之一的教師代表當中,未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四,學生會的運作要法制化,從輔導走向實質的協助。多年來,教育部青年署對學生會的態度,大多都只停留在行政的引導、輔導,我們這次提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三,明定學生會的選舉、人事、章程、財務、管理屬於學生自治的範疇,校方不得干涉且校方必須扮演協助者的角色。 有關討論提綱四的精進學生就學支持措施,本席主張政府跟學校應該要整合資源、簡化程序,針對學貸、住宿還有數位學習等隱性的成本,建立即時、精準、彈性的支持機制。這樣不只能夠減輕較弱勢家庭學生的負擔,保障教育機會均等,更讓學生能夠藉由教育翻轉人生,並成為國家競爭力的來源。 另外,建議對家境經濟不佳或者是發生問題的學生,在高等教育當中加入人才培育的對接機制,提供弱勢學生參與國家重點產業、跨領域科技還有永續轉型計畫的實習機會,讓他們在學成後能夠順利銜接知識經濟的職場,將個人的生涯翻轉,轉化為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實質貢獻。 最後我要說,各位先進,大學自治的民主原則不應該只是應付評鑑的一個口號,而應該落實在每天的校園日常當中。教育部雖然舉辦了多場座談,但在修法的態度上依然顯得保守、充滿顧慮。民眾黨團這次提出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是希望能夠打破僵化的行政體制,健全大學內部的監督機制,我們期盼朝野能夠凝聚最大的共識,加速推動大學法的修正,真正還權於師生。大學是實踐民主精神的一個場域,真正的還權於師生,為臺灣打造一個更民主、更具競爭力的高教環境。以上。 主席:謝謝蔡春綢委員。 接下來有請台灣青年世代共好協會副理事長林思愷。 林副理事長思愷:主席、各位立法委員、教育部代表以及在場所有關心高教的朋友,大家好。我是來自世代共好協會的林思愷,感謝今天有機會代表青年組織,提出我們對大學法修法的建議。我想先強調,大學基本上是大家步入社會前的最後一哩路,也是開啟多數人公共參與的第一步。學生除了作為教育的主體之一,也是大學的主體之一,作為學術的學習者、參與者以及現在或未來的工作者,參與校務是大學生的權利也是義務。大學的決策過程不僅影響一個校園,也深刻改變一個國家未來的人才樣貌,所以參與大學治理的制度必須更民主、更透明,也要讓真正受決策影響的青年能夠參與。 我非常感謝伍麗華委員今天召開大學法修法的公聽會,也感謝郭昱晴委員主持,讓這個會期的立法院能夠繼續往大學法前進。我們認為有四點是大學法已經不容迴避的改革方向:第一是校長遴選委員會應該明文保障學生代表的席次,讓大學治理回歸到公共性。教育部的書面報告已經說明,目前全臺45所公立大學中,有七成的學生已經參與校長遴選,這代表學生參與校長遴選是許多大學已經開始實踐的方向。校長是全校最重要公共治理的位置,但現行制度沒有明文保障學生參與,就會導致公私立學校標準不一,我們絕對支持也強調,必須要讓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學生的參與。 去年12月底剛剛三讀通過的青年基本法就明定,政府應該要明文保障18歲青年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18歲的青年已經可以參與決定國家大事,不論公私立大學,學生當然也要可以決定自己學校校園裡的事。校長決定一所大學的方向、決定資源怎麼分配、校務怎麼推動、學校怎麼面對爭議,也決定學生權益在學校裡面會如何被看待。近年來大學遴選校長的過程,經常受到社會高度檢視,甚至也產生爭議,在校學生沒有完整的參與、表意之管道,這樣排除學生的參與並不能讓爭議自然的化解。我們支持學生的參與也要比照大專院校實際的狀況,保障大學部跟研究生各一席,讓學生的參與權益能夠被完整保障。 第二是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的占比,從現行十分之一往上提高已經是共識,我們期待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比例能提高到五分之一。事實上,過去的高級中等教育法修法就已經參考大學法,將學生代表的比例納入母法。高中參考大學的下限10%設定為8%,各級學校都在往保障學生表意權的方向前進,20年來沒有修的大學法,在這次檢討修法的過程,沒有空間可以迴避提高學生代表的比例。本次大學法修法,學生代表的比例當然能夠討論,教育部說可以朝八分之一提高,坦白說,我認為八分之一還是不夠,因為學生是大學的主體,五分之一已經算很卑微的要求。 同時,雖然現行大學法規範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但以實際狀況就有學校校務會議代表擔任主管職就占了三分之二,要讓學校校務會議能夠正常運作,符合立法的精神,除了提高學生比例外,也必須要立法排除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的教師,讓一般的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第三是訂定學生會專章,保障重要的學生表意權跟複雜的學生自治型態。學生自治是大學治理重要的一環,但目前法律規範學生代表制度並沒有完整提供自治的保障,有些學校願意支持,學生會就比較能運作,但有些學校不願意支持,學生會就得花非常多力氣來跟行政單位溝通。因此,我們主張大學法應該要增訂學生會專章,以明確保障學生自治組織的運作基本條件。 包括第一是學校有義務協助代收學生會費,避免學生因為缺乏行政能力而無法支持運作。以我自己在東吳參與學生自治的經驗來說,學生自治要辦活動處理學生權益、參與校務會議、進行議題倡議,都需要基本的經費支持。如果學生會費收取率低或學校協助代收的機制不夠穩定,那學生會每一年的改選都得從能不能活下去開始,把大量的時間花在請大家繳會費,補足行政成本,那就不能把時間花在真正重要的學生權益跟校務會議上。 第二是學校得提供學生會運作所需要的獨立空間。學生會有別於一般的社團,他需要讓學生知道有問題可以到哪裡去找學生會,學生自治的工作也不是白天可能發生,多是利用晚上或是課餘時間來完成,所以如果學生會沒有一個穩定、獨立、可以長期使用的空間就很難累積組織的經驗,讓每一屆的學生會可以真正的傳承下去。 第三是學生自治的選舉、財務、人事都應該受到法律保障,而非受到行政單位的個別決定。教育部的報告裡面有提到,青年署在2022年修正大專院校學生會運作原則,也確立學生會在規章訂定、選舉、財務等的自主權,既然教育部都承認這些是學生自治的核心,我們也認為它就更應該把它放進大學法,讓每個學校都是必須遵守的底線。增訂專章的目的不只是為了避免行政阻礙,也是讓學生在制度上可以更沒有後顧之憂來參與校務、表達意見以及維持自治的長期性與獨立性。 最後一點也是今天比較少被提到,但我認為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點是,大學生、大學住宿生應該保障戶籍的遷入權。目前全臺有許多大學還是不允許學生將戶籍遷入宿舍,但因為大學生很常在外縣市求學,至少4年,在當地生活、消費、使用公共資源,卻因為宿舍無法設籍,就有機會成為隱形人口,我們建議在大學法修法直接納入明確的規範,大學應允許住宿生申請將戶籍遷入宿舍地址,並協助相關程序,不得任意拒絕,我想這也是讓青年真正成為地方公共生活一分子的重要一步。 最後我想要再次強調,大學法已經20年沒有大修,當前的校園治理已經發生巨大的變化,接下來的修法就是有關於臺灣高教治理是否民主化的改革。教育部在這次書面報告中,很多是提到透過行政指導、獎補助或計畫引導學校改善,這些工具有其必要,但行政指導也不能全部取代法律保障,學生參與、學生自治、校務透明及重大決策不應該只是各校願意做才做的加分項目,應該要成為大學法明定的基本底線,一旦行政部門遲遲沒有提出具體內容,立法院跟社會的改革期待就會被迫空轉,校園也會停留在過去。所以我們要呼籲教育部務必在本會期就提出明確的修法版本,也希望立法院能趕快排審,這次公聽會後就儘速排審,跟社會一起來推動一部真正符合時代的大學法,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林副理事長的發言。 接下來有請守護台灣教育平台常務理事戴伯芬發言。 戴常務理事伯芬:主席、教育部各位長官、在場的各位先進、同學、記者先生,大家午安。我代表守護台灣教育平台來分享我們平台對於這次大學法修法的一些意見,我目前任教於輔仁大學社會系,我想這次提出的四個修法大目標,第一個就是強化大學治理與教職員生的參與機制。我想目前對於大學的治理機制其實有兩個比較重要的制度:第一個就是所謂的校務會議,剛剛前面很多先進都在討論校務會議的組成,包含代表的人數比例,好像前面有一位先進提到,其實我覺得整個校務會議組成最關鍵是關於財務的監督委員會,因為錢才是整個學校運作最關鍵的,我覺得目前校務會議的組成應該包含下面要設立一個常態的財務監督委員會,比較能夠發揮實質的作用。第二個機制就是所謂的評鑑制度,現在大學法第五條其實是把原來大學的教學、研究、服務、輔導還有其他增加的社會責任、校務行政等等列入評鑑的範圍,但實際上我們也都知道,目前許多評鑑都是流於形式。目前大學的亂象除了教學這些之外,我想大家都知道,校園自治、學倫的問題、性別友善、環境永續,就是大家一直在討論的SDGs,這些我覺得都應該納入評鑑,不應該只是目前的教學、研究、服務、輔導,然後再加上大家提出來的這些東西,我覺得應該把現在大學實際上面臨比較嚴重的問題、校園的問題也納入評鑑來考慮,這是關於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是完善大學校務治理的部分。關於大學校長的選任,我覺得如果比照中華民國的選舉制度,包含連總統都只能連選連任一次,可是臺灣不管是公立大學或者私立大學,都曾經發生過校長在自己的任內讓自己擔任……就是連選得連任兩次,這樣子的一種制度上的逾越。所以我覺得不管一個校長怎麼偉大,在一個比較民主的社會當中,我覺得其實應該要比較強制的去限定他連選得連任一次。特別是因為臺灣有一些私立的學校,說穿了,他們就是家族企業或者是企業本質,如果沒有去訂定校長的選任限制的話,實際上就會讓少數人去壟斷。 再來就是關於第九條之二跟第九條之三的部分,這次有一個比較進步的做法,就是增加校長停聘或者屆滿前去職或解聘的規定。但是關於第九條之三的部分,因為是在提起公訴前,可以由教育部來停止校長的職務,可是我覺得好像缺乏在司法判定定讞之後,如果他沒罪的話,是不是可以復職?所以這邊除了停止職務之外,我覺得應該需要有相對應的,如果司法判定定讞校長是清白的話,應該是可以有復職的可能性,這個是法規的部分。 第三個部分是教師專業發展的部分。剛剛高教工會還有前面這些產業工會的先進都提到很多,其實我們在學校教書,目前看到在學校最底層的教師就是編制外教師,在第二十二條之一,這次有增加編制外教師解聘的這些規定,但是實際上很多編制外教師在教學、服務跟行政,都跟正式僱用的一般教師有很大的落差,許多編制外教師都是比較年輕的、有潛力的、新進的學者,可是他們一進到教育體制就被濫用,包含他的教學,我聽過有一學期教18學分的,跟高中老師一樣,他的服務跟行政也是不斷的疊加,所以我會建議第二十二條之一是不是應該就編制外教師,特別有些學校很喜歡濫用編制外教師,應該要求他們能夠比照正式的僱用教師,如果有特殊的要求要納入聘約,這是第三個部分,完善教師專業發展制度。 最後是關於學生精進就學支持措施。這部分前面的一些學生團體都談到很多,我覺得有幾個過去在教育界曾經發生的事情或許也可以納入討論。第一個就是五年一貫的問題,其實現在因為招生很不容易,所以大家都知道私校都要綁學生,大學學士生讓他能夠進入碩士生,我自己知道的是,有些學校他們就是寫了一個什麼學士的論文,又拿來變成碩士論文,所以我覺得教育部在對於碩士學位的要求上要有一些把關,像之前雙聯學制也是要寫兩個不同的論文,當然不一定要寫兩個不同的主題論文,但是一定學士寫的應該要跟碩士寫的不一樣。 另外就是在要求學門彈性跨領域之外,系所還是需要有一些專業的基本要求,以免有一些很奇怪或不符合系所名稱的論文出現。 在第二十五條好像有一個文字的錯誤,應該是保障新住民的子女而不是保障新住民。另外有一個比較嚴肅的問題,這次前面的先進好像比較沒談,就是在3月臺美對等貿易協定有簽訂ART,要求我們改善強迫勞動的問題,也就是外籍生的部分,關於外籍生的假實習、真剝削、真勞動這件事情,這次大學法好像都沒有納入,他們不能參加學生會也沒有任何直接參與學校事務的管道,這部分希望之後可以再繼續研議,我的時間已經到了,謝謝。 主席:謝謝戴常務理事。 接下來發言的是臺灣學生自治學會副理事長張維倫。 張副理事長維倫:主席、各位先進以及媒體朋友大家好。我是臺灣學生自治學會副理事長張維倫,謹代表本會提出對於大學法修正的相關意見,同時也先稍微簡單補充一下個人的背景,我的學位論文也圍繞在1980年代大學校園中的民主改革,所以我對於大學法自1993年以來的全文修正以及到今天為止部分修正的條文尚稱熟稔。首先對於民進黨、國民黨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的部分條文修正版本,尤其在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比例、校長遴選的學生代表保障、學生會組織的入法保障等等,為此表達感謝。 第二個,在18份關係文書當中,所有的提案及修正版本都是以目前臺灣現階段的問題提出修法,比較少參考國外大學的治理模式,所以這次修法的所有內容堪稱是一個蠻具有臺灣味的修法,亦不失為一件好事。 第三個,各個版本對於大學法的期待,都坐落在規範大學的各個面向治理、大學裡面各個角色的定位,還有大學各個角色可以做及不可以做的事情;但對於大學甚至高等教育未來的擘劃其實並沒有太多的提及,這是因為從1947年行憲制定新的大學法框架,一直以來都是規程式的立法,直到1993年大學法全條文修正之後才把規程內化至各個大學的組織規程內,所以修正及新增組織規程都在各大學校園內部自治的範疇當中。因此非常期待在中長程的未來可以將大學法修正得更偏向於基本法,而非這種穿著西裝改西裝,在規程式條文當中疊床架屋再新增各式各樣法律的大學法,讓臺灣的大學因應未來的變局可以更有彈性。 接下來有關於學生自治範疇以及本會的專業研究內容當中,對於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最核心的立場,第一個想先釋疑的事情是學生對於校務運行而言是不是一種阻力?在大學教授治校的脈絡,以及從威權時期到現在自由化、民主化的大學校園當中,學生彷彿與校長或者以教授為主的校園治理是對立的,但不管從古典政治學或者是公民參與的角度而言,讓學生進入他們共同生活的大學場域與教授共同議決校園各項的事務,不只是一種公平的做法,也是可以讓大學治理效益最大化的做法,同時也是讓學生用最少成本訓練公民參與的過程。所以上述所講「讓學生參與」進入大學法的條文保障這件事情,已經是1993年大學法全條文修正,甚至1986年大學法改革促進會以芝加哥大學學生權利公約作為標的入法內容了。所以從法制確定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的比例占十分之一這件事情是2005年的事,到2026年的這21年來,大學的校園經過校園民主及公民參與的訓練,師生共治機制的磨合,學生參與已經像是跟呼吸一樣的事情。又經歷過2017年到2018年首次上路的USR計畫,教育部要求各校在議定的過程中應納入學生意見,所以各大學已經習慣有學生參與,甚至議決校務重要計畫的案例了。另外一個不爭的事實是學生人數在校園中占比最多,但是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完全不成比例,因此將比例上調是勢在必行的事情。學校的校務會議不只是行政主管、教師、學生、職員各出一點的代表制,它的組成不管是行政主管跟專任教師的占比、各學院教師人數代表的占比、教職員工生的占比,其實都某種程度代表了校園當中的政治性,所以在目前的修正版本當中我們看到有八分之一、五分之一、四分之一等等這些版本,如果用現行公私立大學的生師比、教育部學生權益調查的問卷,還有現階段的青年基本法以及國民教育法各個條文意旨綜合參採的話,我們認為學生代表的比例坐落在五分之一以上是合理的範圍。 另外,校長遴選的部分,在指標性的公立學校有納含學生代表,這一些我們會認為它在既有條文沒有規範下,可能會是校園討論,甚至是校長本人的推恩眾建而已,現在予以法制化,甚至看到部分版本有提到大學跟研究生的名額各一這樣子的提議,做為校園共治、教授與學生和諧這樣的意旨,以及對於學生對高教議題表意權的保障,都是非常肯認的! 1993年大學法修正版本是大學保障成立學生自治團體,處理學生在校的學習生活權益有關事項。這邊我想要多提到的是,我們知道成立學生會是針對學生有一個共同團體代表學生進行學生學習、生活、獎懲規定的保障,我們把這件事情更往外推散來講的話,請問校園當中的哪一個議題與學生無關?校園當中的每一個議題都跟學生有關!所以不只是校務會議的學生人數比例上升,符合內政部會議規範當中可以提出臨時會的連署人數之外,甚至應該要更加明確保障學生在校內各個會議裡面都有應當比例的席次,或者是應要有學生一名,進行學生表意權的行使。 第四點,學生會專章做為對學生權益及學生會組織在大學校園內的保障,我們很肯認這一次有專章這個特別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空間活動、學生社團及組織經費的補助,學生會做為受國家法律保障的組織,在空間跟財務的保障、獨立性等等,這些其實都慢慢的跟1993年大學法的全條文修正,還有1980年代芝加哥學生權利公約接軌起來。 最後補結論,希望大學法的修法是一個有前瞻性、有未來感的修法,不是只有針對現況的問題提出解方而已。1993年的全條文修正把規程式的立法抽象化,2005年的全條文修正把大學法變得更加注重績效與指標評鑑,希望現階段甚至未來的大學法可以奠基在透過保障師生共治,讓大學面對未來意想不到的挑戰這樣的基礎上,因此非常肯認大學法對於學生權益的保障是非常具有前瞻性的承諾,希望這也是未來委員會跟大會的共識,期待可以儘速的排審三讀通過這個已經延宕20年的修法。我是學生自治學會的副理事長張維倫,謝謝。 主席:謝謝張維倫副理事長。 最後有請第15位登記發言的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洪振翔。 洪常務理事振翔:昱晴委員、各位教育部長官、老師、各位夥伴,大家好。我是EdYouth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常務理事洪振翔,EdYouth是由一群高中生和大學生組成的學生團體,對我們來說,如何讓學生的聲音在教育現場被聽見,是我們最在意、也最核心的訴求。 我想有關學生代表席次的部分,我們已經參加過這是第三次的公聽會,從去年公聽會的五分之一,經過和學團、教團多次高度凝聚共識之後,現在一起共同倡議有關校務代表應該有八分之一的席次,這部分與會先進剛剛都有談到,就先不贅述。 我目前同時擔任東吳大學學生議會的議長,在今天開始之前,因為各位同學夥伴多數來自於公立大學,我想先從私立大學學生參與校務治理到實質進入校長遴選委員會開始說明。教育部對於目前私校校長遴選,多以得納入教師或學生代表的建議,或是力量不足的行政建議去處理,我們認為私校學生同樣繳費學習,受到這些校務治理的影響,不能因為學校的治理而被排除在校長產生的程序之外。現行大學法明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成遴選委員會,經董事會圈選報教育部核准,學生跟教師通常沒有最低席次保障。我這邊以東吳大學的情況舉例,敝校學生自治組織經過四屆前後數度在校務會議進行提案,然而校方行政端的回復不是避重就輕,就是意在拖延,校長的答復也很明確,他說如果教育部沒有強制性規定,董事會認為沒有必要增加學生代表,他們認為沒有必要增加學生代表!但其實相關資料跟規章都明確指出,校長候選人經過校長遴選委員會投票推薦後,仍然是送董事會圈選一人為校長,所以這其實並不衝突,也就是最終決策權還是在董事會。在未來的修法當中,我們認為這個應該要入法,師生的參與需要取決於校內章則與董事會意願是非常不理想的,我也相信東吳大學董事會的這個例子不是個案,而是目前臺灣各大私校對於校長聘任過程的不透明。 再點出一個問題,大學法第九條已經明確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必須要有三分之一的單一性別保障,我們稍微整理了優久聯盟的13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有高達四成的學校沒有納入相關的文字條款,對於任一生理性別的保障人權不足,我們期待教育部在未來能夠通盤整理未納入性別保障的學校,並給予行政指導。 我們看到教育部的報告明顯偏向強調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或者是合併屬於學校董事會職權,將私校師生排除在決策之外。我們也看到全臺灣竟然只有16%的學校校務會議教師代表是由完全未兼任行政職教師擔任的,我們認為當學校校務會議長期被校方行政高層跟兼任主管占有席次的話,行政容易過度膨脹,導致基層教師跟學生的決策權未能充分彰顯。 最後有關財務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部分,我個人是高度贊同,因為敝校的校產曾經被前任校長拿去買股票,最後被套牢,現任校長後來在校務會議談到這件事情,我想這件事情無論發生在哪一所大學都顯得非常不合適,也跟大學辦學的本質有所距離。 無論是私立大學、公立大學,在大學當中存在教師、行政職員跟學生不同的主體,這些主體其實不應該是相互對沖或是對立的,在促進大學公共化或大學透明治理的過程當中,不同利害關係人彼此之間應該互為主體,共同共好地增加大學自治的實質效益。我們認為校園民主不應該因為辦學體系而有階級之分,少子女化的衝擊之下,大學合併或退場攸關師生勞動與受教權益,我們倡議私立大學涉及大學合併之重大事項,未來皆須由足額學生代表出席的校務會議後再審議通過,打破過往私校容易由董事會決定的案例,避免過去華夏科大或其他私校的案例再次發生。我們相信大學自治不只是校方自治,更不是董事會或行政主管自治,真正的大學自治應該包含學生作為學習主體的制度性參與。 再來談到學生權益會議的判斷,我們認為不應該由校方進行單方面的決定,如果學生只是在校方認為需要的時候才被邀請,我們擔心學生的表意空間遭到壓縮,我們在這邊具體建議高教司跟技職司可以參考國教署建立學生代表在校園中應獲得參加會議的行政函釋,報告中也提到未來行政函釋應該會有學生代表參加的會議是否涉及學生權益為判斷標準,並不只看到會議名稱,這一點我們認為值得肯定,但我們認為應該要進一步入法。我們認為涉及學則、勞動、課程、學費、宿舍、獎懲、申訴、校務基金、數位學習或校園安全的建議應該要有學生代表出席,否則學生代表會變成是校方認為需要時才邀請。 再來我們認為教師評鑑改革需要回到教學品質上,不單單只是行政體系上的KPI,學生也同樣不希望增加教師的負擔,而是希望在教學品質、課程回饋、輔導支持與學習困難上能否被看見,教師評鑑應公開標準、保留程序保障,也納入學生的學習經驗回饋。 另外我們認為就學支持應充分納入租屋、交通、宿舍門禁或數位學習成本等等。教育部的報告指出,接近52%的學生獲得不同形式的學雜費或生活學習支持,但是有17%的學生使用就學貸款,因此我們認為尚需納入租屋、交通、宿舍門禁、數位學習甚至AI月租費等等。學生的受教權不單單只是進得了大學,也要讓學生撐得下去,助學制度應該讓學生的整個生活成本及學習條件能夠獲得保障,經費支持與生活權益應該要予以整合,這樣他們才能撐得下去、學得完整。 最後也感謝伍麗華委員召開此次公聽會,感謝郭昱晴委員主持。大學法的修法從立法院本屆已經召開多次公聽會,我們相信大學法已經過不同利害關係人的充分溝通,也希望在這個會期能夠順利的排審、三讀通過,也謝謝范雲委員,謝謝羅廷瑋委員、柯志恩委員、葛如鈞委員、廖偉翔委員及劉書彬老師一路以來給予學生團體的支持與協助,我是臺灣一滴優教育協會的常務理事洪振翔,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以上的發言。 今天所有在場、在座的專家學者、先進,還有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接下來請教育部代表再回應一下。 朱次長俊彰:主席好。謝謝剛剛有15位委員還有先進們的指導,我也根據這次的提綱大概從幾個面向向各位做說明,如果在報告裡面有提過的我就不重複,針對剛剛各位提出來的建議教育部再做一些補充。第一個關於大家比較關心的校務治理的議題,部裡面現在與大學在校長會議初步的溝通,我想八分之一應該是目前的一個共識,但部裡面也還是期待大學在學生參與的部分能夠循序漸進、逐步的拉高比例,誠然這個部分也有校長提到,某個群體的比例增加勢必會影響到另外一些群體的比例,所以這部分可能也要讓大學有一些時間調適,但是往前跨進一定是大家的共識。 有關校務會議部分,剛剛也有特別提到財務監督的部分是不是能夠有經費稽核委員會,這個部分目前的做法是讓大學自行決定,關於是否可以和大學之間有一些更積極的設計,我想教育部也會與大學這邊再進一步討論。其次在校務會議裡面未兼行政職的教師代表部分,剛剛有幾位先進也都提出了建議,這個部分教育部的立場,先前也與校長都有做一些溝通,原則上我們是期待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可以讓部分學校因為規模比較小可能不適用,若在此情況下有一些例外的規範,對於大學要踐行會比較容易。事實上我們也調查過,目前已經也有不少大學的教師代表都是由未兼行政職的老師參加。當然我們也有聽到另外一個聲音,因為教師代表是經過選舉產生,如果大家已經知道這位教師代表可能是系主任,尤其有些學校的系主任甚至所長等職位其實相當的多,也不是每一位行政主管都可以參與校務會議,是不是這樣子就表示他們不能被選舉作為教師代表?也有校長及大學提出這樣的看法。我也期待將來有機會可以再與各個團體就這個部分做細緻的討論。 另外校務會議的部分還有提到校務會議的推選,包括校務會議推出代表參加校長遴選,這部分目前公立大學在校長遴選有規範校務會議需有五分之二的代表,但是在私立學校確實沒有。剛剛也有先進提到教育部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所占的比例問題,事實上,部裡面的比例是五分之二的校務會議代表、五分之二的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剩下的才是教育部,所以教育部連五分之一都不到,其實在很多會議的比例我們是不到五分之一的,這部分公立大學因為經費至少有一半都是來自於政府部門,所以當時在討論的時候,為什麼希望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也有教育部的代表參與,但是老實講教育部派的代表也不全是教育部的人員,其實以我自己的參與經驗,教育部的代表大概都只有1位,其他會有一些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參與,這點也藉這個機會說明。 剛剛也有很多指教談到了校長遴選委員會,尤其希望私立學校部分能夠比照公立,這部分經過我們與私立大學的溝通,教育部的立場是希望師、生參與私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有助於整個遴選的多元性及代表性,所以我們一定會朝這方面來努力。但剛剛也有校長提到私校辦學可能跟公校還是有一些區隔,要怎麼取得一個平衡點,事實上教育部現在已經有一些行政上的做法鼓勵學校往這方面做,但是怎麼讓它更合理,不要像剛剛有先進提到透過遴選程序的一些做法,結果變成最後還是由董事會決定,沒有辦法幫老師及學生發聲,這塊教育部也會留意。 第二個部分是提到有關教師專業發展,尤其是教師評鑑的制度,這部分剛剛在簡報裡面有特別提到,我們已經和各個教育團體、大學討論,會完成一個教師評鑑的參考原則,在教育部的立場,我們期待教學評鑑是協助教師專業成長,這個態度與各位是一致的,但是我們也不希望學校把教師評鑑與一些行政的管制或不利處分做太強的連結,那確實就會造成剛剛幾位團體提到的問題,這塊部裡面已經與大學有一些初步的共識,在8月底如果能夠公布我們的參考原則,應該會讓各位比較放心一點。 第三塊是學生團體代表特別在意的學生自治參與,這個部分剛剛也有特別提到,事實上我們在一些助學措施,透過與同學的座談,教育部都即時的做一些調整,這也是我在很多場合跟各位報告的,修大學法一定有它的宣示性、揭櫫的目標,但是很多關於學生自治的事項,事實上可能不見得要透過法律層面落實,教育部在大學的學生自治這一塊,至少我們在校長會議的討論,校長們也都是持很正向的態度,所以這個部分可以雙頭併行。我們從去年開始也在做這一塊的說明,包含同學很在意學生會是不是有自有的空間?這個空間是不是可以24小時?學校是不是可以幫忙做一些維護?同學對於一些場地是不是仍有一些管理權?至少要辦一些學生的活動不用去跟人家搶,甚至要辦一些……剛剛講要推選一些代表,你們希望有一些空間。並且在同學的自治規章、經費這一塊能夠有一定的自主性,這個部分其實部裡面先前跟同學談過,現在也正與大學商量,我們也會像對於學生的助學措施一樣,近期內會把剛剛講的針對空間、經費、人事規章,我們會跟大學商議出來一些比較好的原則,針對這些原則希望大學儘量來做,部裡面也會有一些誘因,讓大學可以朝這方面處理,這個部分我們會很快的提出一些做法,就像先前跟同學們答應助學措施會做調整一樣,我們會立即來處理。 剛剛也提到有關於招收外籍生的一些問題,教育部在三、四年前針對大學招收外籍生有一些狀況引起社會關注之後,我們三年來已經做了很多外籍學生的招收查核,可能在座的校長大概都有感受到,我們現在訪視密集,訪視只要有缺失的,教育部就會列管,下學期再去,一直做到他改善為止,所以對於招收外國學生過去所衍生的一些亂象應該都有大幅改善,甚至我們也提供外籍生專屬的申訴管道,不用透過學校,直接跟教育部申訴,我們一查到申訴,我們的做法就是派員到學校去查,這部分我們有這兩個方式來解決。當然我也必須強調,未來臺灣在少子女化趨勢底下,招收外籍學生讓外籍生將來能夠有機會留在臺灣,因為畢竟他是來臺灣,也經過臺灣的教育,如果能夠學會華語留在臺灣就業的話,對於未來臺灣在競爭力上面會有很大的幫忙。所以目前教育部對外籍學生的思維也慢慢的在做一些改變,其實不是只有招生,他還肩負了臺灣未來在一些人力配置上、人才吸引上有很重要的地位,所以這個部分也謝謝各位的提醒,我們會特別留意來處理。 針對剛剛幾位先進提出來的幾個重點,我們報告沒有的,我再做這樣的補充,也期待未來還有機會,除了立法院公聽會,我們非常感謝主席、委員這邊的召開之外,其實教育部也在很多場合跟在場的很多先進都有一些溝通,這個部分也期待未來各位能夠支持,教育部也會持續保持溝通管道的暢通,以反映到我們的一些法令、政策的調整,謝謝大家。 主席:非常謝謝次長的回應。今天在座的各位真的也非常辛苦,大家都是非常關心臺灣高等教育的發展領域,今天在場兩個多小時,大家都秉持著理性、專業的態度為大學法修法提出非常多寶貴及多元深刻的意見。大學法的修法本質上其實就是高教公共性還有大學自治的深刻思辨,今天不管在現場我們聽到了第一線校方對於校務治理的效率與提升競爭力的期待,當然我們也聽到了更多青年學生對於校園民主及自治參與的殷切期盼,這些聲音的切入點也許不太一樣,但是出發點是完全一致的,就是希望我們的高教環境可以走得更好、走得更穩,也走得更遠,這也是今天特別辦這樣子的公聽會搭起對話的橋梁最重要的目的。我想不管是校務治理或是學術研究,還有學生權益之間,我們要如何透過更多的溝通找到更多的共識及平衡點,這也是我們改革的起點。 在這裡我也補充說明一下,因為關於學生福利,我自己有提出版本是在第三十五條的數位學習助學機制,為什麼要特別提?因為現在是AI數位學習時代,電腦設備、網路通訊已經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學習的基本配備。所以在我的版本當中,我也特別把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明確納入就學貸款項目。另外增訂政府應該要提供還款協助措施,針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能夠提出更多彈性的助學補助,我們也希望透過法律的完善能夠落實教育機會均等,不要讓學貸成為青年踏入社會之後沉重的枷鎖,這是我在第三十五條有特別提出這樣的修正版本。 今天下午的公聽會就到此告一個段落,非常感謝各位與會先進針對不同的面向提供這麼多的寶貴意見。今天各位的發言內容還有書面資料,以及委員范雲所提供的書面意見,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製作成公聽會的報告,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所有與會人員參考。 委員范雲書面資料: 一、我出身學生自治與高教,一直非常關心大學法。 (一)上一屆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我們就曾以跨黨派共識通過大學法修法版本,可惜最終未能三讀通過。 (二)這一屆在立法院,我也以教文召委身分安排公聽會,重新啟動大學法修法在立法院的討論。 (三)經過廣泛與校長、師、生與熟悉高教政策人士討論,我也與師生團體進一步共提大學法修法的更完整版本,納入開放彈性新高教與師生權益強化,也包含過去較多討論的治理與監督機制等三大面向。希望因應高等教育需求的變化,為未來20年臺灣的高等教育,畫出能開放性發展、保障師生權、完善自我治理與監督的藍圖。 (四)目前教文委已完成大學法的公聽會與詢答外,我也持續協助師、生、校長與教育部溝通,這會期,也首次辦理師、生團體與教育部朱俊彰次長共同座談,協助三方面對面溝通修法歧見,也不斷請教育部就各界意見研議與溝通。 (五)真的非常感謝伍麗華召委召開今天的公聽會,這是本屆立法院針對大學法召開的第三次公聽會,代表立法委員、師生校長團體及專家學者,都非常在乎臺灣高教的發展與改革,以回應各界的期盼。 二、針對今天的討論提綱,簡要具體說明目前我持續請教育部與師、生、校長妥善溝通、硏議與推動的相關議題和進度: (一)在各方最關注的校務會議組成上,師生同意學生代表比例可以1/8起跳,但是希望能再提高到1/5。教育部也同意先提高到1/8,但規定學生參與度高的學校可再提高比例到1/6,同時保障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單獨提案的權限。我也支持應有至少1/8,並可至1/5的區間規定。 (二)至於校務會議教師代表部分,師生共同爭取的「保障未兼主管教師擔任」席次,亦獲得教育部表態支持,具體保障比例以及配套規定則請教育部持續溝通研議,我也請教育部應以保障全體教師代表(即全體代表50%)為未兼任主管教師方向努力。 (三)在校長遴選制度上,師生團體要求公私立大學應一致保障師生代表進入遴選委員會。特別是私立大學部分,師生期盼比照公立大學訂定明確比例,並改由校務會議推選產生。教育部對此回應,支持師生參與公私校遴委會的大原則,但針對私校具體比例與產生方式,須與各方進一步溝通,我也請教育部朝此努力。 (四)針對教師權益,包含以「專業發展」制度逐步取代「教師評鑑」、教師評鑑項目不應有「募款、義務授課」等不符權責內容、以及關注教師聘約內容和三級三審規定,教育部表示,一向支持引導學校改用專業發展制度,也將禁止不適當的教師評鑑項目、提供相關行政指導,對於其他意見也將持續與教師團體溝通討論,我也正監督教育部處理。 (五)針對學生權益,學生在意保障學代參與「與學生權益有關會議」,例如師大女足案凸顯教評會在學生有關議案須學代,教育部過去也表達認同,我也已請教育部邀集學生團體會議討論「哪些會議應有學生代表」。這會期我也提出預算案:要求教育部先行發函學校解釋「與學生權益有關會議」,並就這類會議盡速納入學生代表;也要求教育部就部分大學學生代表人選仍可由校方提出、校長實質圏選,違反學生自治與民主原則的現象,先行向大學解釋學代推選方式並通函改善。 (六)針對學生會專章,包括「代發學生會費單」、「學生會辦公空間24小時使用」及「學生會運作獨立性」等長期訴求,教育部均表示已和學校溝通,可以納入推動。 (七)在學制與治理彈性部分,面對AI浪潮與少子化,大學應參考國際高教理念更加「開放、環形」,並鼓勵跨領域與高教實驗教育。對此,我蒐集校長、學校與教育專業人士意見,提出得設跨校學分與學位學程、增訂大學得設教育實驗單位、一般生與碩博身心障礙學生修業年限均得再延長、得以學制彈性作為雙輔誘因等修正,教育部表示均屬現行機制或學校自治事項,可入法強化,我也以預算案請教育部研究國際做法,提出更多可行措施。 (八)另就校長、學生與學者建議,開放學士逕修碩士、畢業學分與學期週數規定可適度放寬、提畢成績條件可回歸大學自治等,我也請教育部持續研議入法並規劃配套。針對公私併需求高但難度大,我也請教育部持續研議以專門辦法指引或其他方式,協助學校。 (九)就學生關心的助學措施議題,我也監督教育部修正就學貸款辦法、助學計畫和相關配套措施,持續請教育部增加並落實對經濟不利處境學生協助。 (十)對於以上攸關高教改革的大學法各項議題,我持續請教育部與老師、學生、校長三大群體保持溝通、凝聚共識,也請教育部就有共識部分加速先行推動。 三、綜上,前開有關大學法修法與策進方向,我都會持續推動,在場各位專家學者及師生校長團體,若有任何建議或內容,都非常期待與歡迎大家與我辦公室聯絡,我們一起為高等教育努力。 主席:再一次感謝各位出席今天我們所舉辦的公聽會,我們會審慎的考量,作為未來修法的依據。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6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