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星期一)9時2分至12時20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司法院副秘書長李釱任 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莊秋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陳娟娟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的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23分;7月2日(星期四)上午9時3分至11時23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翁曉玲  莊瑞雄  張雅琳  沈發惠  林倩綺  范 雲  吳宗憲  蔡其昌  林沛祥  柯建銘  許宇甄  傅崐萁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楊瓊瓔  許忠信  鄭正鈐  林德福  蘇清泉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7月1日(星期三) 考試院秘書長 劉建忻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法制處副處長 陳志豪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陳雅玲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何効鋼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處長 黃奕元 財政部人事處副處長 翁慧敏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林建璋 法務部參事 謝志明 經濟部人事處專門委員 吳靜瑜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吳延君 衛生福利部人事處副處長 郭欣怡 內政部警政署人事室副主任 曾咸超 7月2日(星期四) 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 財政部法制處簡任秘書 吳祥豪 賦稅署副署長 李志忠 銓敘部法規司專門委員 蕭麗蓉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專門委員 吳志偉 法務部檢察官 楊石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綜合企劃組組長 邱光勛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專門委員 孫珮瑜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簡任視察 嚴于屏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7月1日(星期三)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案。 (本日會議有委員陳昭姿、翁曉玲、張雅琳、沈發惠、林倩綺、莊瑞雄、范雲、許忠信、楊瓊瓔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吳宗憲、林德福、許宇甄、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7月2日(星期四)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決議: 一、「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 (一)第四條,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二)第五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會議議事錄待會再確定。 接下來介紹到場的委員以及應邀列席的官員,首先介紹陳昭姿委員。 今天出席的機關代表有司法院副秘書長李釱任,刑事廳法官呂煜仁,法務部常務次長馮成,檢察司司長張曉雯,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莊秋桃、副執行長孫則芳,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陳娟娟、副執行長尤仁傑。其餘沒有介紹的列席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 委員會議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7月6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秘書長請假)副秘書長 李釱任 刑事廳法官 呂煜仁 法務部 (部長請假)常務次長 馮 成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 董事長 莊秋桃 副執行長 孫則芳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 執行長 陳娟娟 副執行長 尤仁傑 主席:本次排定的議程是「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及詢答。 現在先進行報告,每位發言時間是3分鐘。 首先請李釱任副秘書長進行報告。 李副秘書長釱任: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之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表榮幸,謹就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運作現況及未來修法規劃方向進行報告。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建構向來以兼顧發現真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並由法院、檢察官及被告組成訴訟的三角關係,而刑事審判程序、審判的制度,一方面必須維持公正、公平、正當的法律程序,另一方面也應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程序中被理解、被看見,並有適當的訴訟資訊的獲知、參與程序及表達意見的機會。 現行刑事訴訟法已經有設定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專章,對於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犯罪被害人或一定範圍的親屬,得於檢察官起訴後,到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經法院核准之後,訴訟參與人得選任或由法院指定代理人並享有期日的通知、到庭陳述跟卷證資訊的獲知,並就準備程序相關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的權利。 法院實務上,我們在寄發第一次通知的時候會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提醒被害人可以行使上開的權利,聲請相關的保護措施;特定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就可以利用相關的資訊獲知平台查詢案件進度、強制處分及裁判結果,或是主動受到告知。 有關統計數據,目前被害人訴訟參與案件從109年到115年5月大概有648件,獲准率大概75%到85%,這是一審跟二審的部分;國民法官案件總共准許了140件,目前都已經建置在執行。 對相關訴訟的程序進行中,我們會給予適當的保障,例如出庭程序的遮蔽,或用遠距視訊的方式,或是用其他遮蔽、戴面具的方式來做處理,保護被害人或是訴訟參與人相關的人身自由安全。另外我們比較精進的是現在正在修的刑事訴訟法的部分,我們要強化被害人在量刑程序之主體地位,草擬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在科刑辯論之前,可以提起被害人影響陳述,使法院可以聽取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家屬的心理、生理或是家庭產生任何量刑有關之影響,這個部分是主要的修法方向。 其他的部分因為時間關係,我就先報告到此,謝謝。 主席:謝謝副秘書長。 接下來有請法務部馮常次進行報告。 馮次長成: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刑事訴訟法制度的目的,在於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發現真實、追訴犯罪,同時保障被告防禦權及維護公平審判。犯罪發生後,被害人權利受害,司法程序應予保護,使其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了解後續偵查、審判、執行之進行,並有表達意見及程序參與的機會。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已經建立了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針對故意或過失犯罪致死或重傷、強盜、擄人勒贖、部分妨害性自主、人口販運、兒少性剝削等重大的案件,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到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經法院准許後,訴訟參與人得選任代理人於審判中閱卷,並得於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到場,就調查證據科刑的範圍陳述意見。 除了訴訟參與制度,本部也與司法院共同建置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使被害人及其家屬能適時地掌握案件進度及其權益相關的重要資訊。另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本部督導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持續提供法律諮詢、代繕書狀、訴訟代理、陪同出庭、心理諮商、協助聲請訴訟參與及假釋意見陳述等服務,落實一路相伴的保護精神。 近期大院委員就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制度提出了若干刑事訴訟法的修法建議,反映了國會對於被害人安全保護、隱私維護、資訊獲知、法律協助、意見表達、量刑參與等面向的高度關切。 本部對於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方向予以重視且同意,惟涉及到刑事訴訟法修正及法院審判程序設計,應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其必要性、範圍跟配套,本部將會在我們的權責範圍內,就檢察官實務、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及執行面向提供意見,配合司法院審慎地研議。未來本部也將持續強化三個方向:第一、強化前端權益告知及保護服務的轉介,使被害人及家屬能及早地知悉相關制度的資源。第二、持續優化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升案件資訊取得的便利性和即時性。第三、強化科刑、緩刑條件及執行階段的被害人表達意見,使被害人能就其權益密切相關事項,獲得適當表達意見的機會。 本部將持續強化被害人實質保護及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之間尋求周妥、衡平。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次長的報告。 接下來,我們再請法扶基金會的莊董事長來說明。 莊董事長秋桃:主席、各位委員及在座各位先進,大家好。感謝今天有機會代表法扶來進行報告,本會這幾年都是致力於強化犯罪被害人的司法保護,並配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刑事訴訟法、國民法官法等法令的修正,持續調整並優化法律扶助制度及服務品質。 立法院於108年12月10日修正刑事訴訟法,提升了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增訂訴訟參與等條文。因此,本會109年2月26日在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規定,就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第一項所定之犯罪的被害人,在他的案情及資力均符合本會規定的情況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的扶助。因此,如果被害人的案情及資力符合本會規定,我們會指派法扶的律師協助,使被害人在刑事訴訟審判中,能夠依法表達自身的意見,提升被害人在這類案件中的主體性。以114年為例,本會扶助的審判中,告訴代理案件數總共500件,若被害人表達欲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法律扶助律師即會提供相關協助。 本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建立緊密合作的機制,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也就是如果資力是高於本會規定的被害人,我們會轉介到犯保協會指派律師,如果發現被害人有經濟或心理支持的需求,也會轉介至犯保協會尋求協助,藉這個形成更完整的被害人支持網,雙方轉介的過程中,也會在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就相關審查文件,包括戶籍謄本、所得資料等都一併轉給受轉介的單位,避免被害人一再的重複準備資料與說明。到目前為止,每年度都有穩定的轉介案件數。 有關在即時協助的層面,我們有開設「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由扶助律師提供被害人即時的法律諮詢。114年度透過諮詢專線的服務案件數超過了4,100件,也因應MeToo運動及性別平權的需求,我們另外設置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以保障諮詢者的隱私,而114年的諮詢服務已達到125人次。 有關律師在職進修方面,我們這幾年推動重點的修復式司法及重大刑事案件被害人扶助律師的課程,並與犯保協會及律師公會來合作開課,也邀請了檢察官、法官及律師等一起來參與。在國民法官法施行之後,我們更在這方面配合開課來了解彼此的運作,包括我們幾次的全國法扶日都是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為主題,經常辦理包括被害人的理解與支持的活動,以及宣導譬如詐騙的這些情境來提醒弱勢民眾避免被詐騙,保障被害人能夠避免被一些詐騙集團所騙。 總結來說,我們這幾年持續跟各界協助,一起建立資源轉介的機制,適時提供協助與律師的專業訓練,確保每一位被害人都能獲得即時適切且有尊嚴的法律協助,早日重建生活。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謝謝莊董事長。 接下來,我們請犯保協會陳娟娟執行長來進行報告。 陳執行長娟娟:主席、各位委員及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以下我就本會有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扼要報告如下,詳細資訊請詳閱書面資料。 一、保護服務成果:犯保法在修正施行後,本會持續完善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114年共提供法律協助九千多件次、服務五萬三千餘人次,服務內容有涵蓋了法律諮詢、代繕書狀、律師代理訴訟費用補助、法律扶助轉介及訴訟資訊的協助,以提供被害人完整且連續的法律服務。 二、專業律師的代理:本會結合全國435位合作律師,主動告知被害人訴訟權益參與權,以及訴訟資訊獲知權,並依其意願協助提出聲請,對於故意犯罪致死及重大社會矚目案件,更主動委請律師擔任代理人,確保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獲得專業法律協助。 三、被害影響陳述:強化被害人被害影響及量刑意見的表達,本會與檢察機關建立合作機制,包含陪同被害人接受檢察官的訪談,以及協助提供被害人影響陳述資訊,並搭建檢察官與犯保律師的溝通平臺,共同研商訴訟策略及量刑意見。刑事案件上訴二審後,也會持續與檢察機關合作,來延續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及相關的權益。 四、開庭程序支持:本會建立庭前審理及庭後的保護服務措施,整合法律協助、陪同出庭、心理支持及生活照護,以提供完整的支持,並建立陪同出庭制度,推動專項的培訓及認證,提升出庭照料的服務品質,讓被害人能安心參與訴訟程序。 本會也將持續秉持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精進訴訟參與制度、深化與司法機關的合作,以保障被害人的程序參與權益,並提供完整周詳的保護服務。以上報告,也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好,現在列席代表都已經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專題報告 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刑事訴訟制度之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運作情形 一、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三「被害人訴訟參與」規定侵害人身重大法益之犯罪被害人或其他聲請權人,得於檢察官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倘經法院准許,訴訟參與人即有選任或獲法院指定代理人、卷證資訊獲知、期日受通知及到場、選定訴訟參與代表人、對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等權利,而享有程序主體權(同法第455條之38至第455條之47)。 二、法院會主動對被害人寄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告知書」、「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如附件)等資料,俾適時告知相關保護措施及得行使之權利;且特定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具狀聲請,便可隨時於「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查詢案件進度、強制處分及裁判結果或受通知。又法院亦會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1項、第44條第1項等規定,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屬得申請法律扶助,或向其說明轉介修復之性質暨告知相關程序及權利。 三、關於其他策進作為部分,本院前已函請各法院注意維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為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善盡被害人訴訟參與時之訴訟照料義務等,並修正及發布新版之「犯罪被害人及告訴人訴訟權益告知書」,以符實務所需。 四、有關統計數據部分,一般刑事案件依本院109年至115年5月之資料顯示,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數已逐年增加,且上開期間各地方法院、各高等法院及分院准許之案件數分別共計648件、270件,平均准許之比例分別高達75%、86%;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執行現況及成效評估部分,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針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施行狀況之評估內容,包含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情形及被害人保護及照料措施等,依112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件數為22件,准許22件;另依113年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實施情形報告,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之件數計有45件,准許44件,撤回1件;而114年度聲請件數則計有75件,准許件數74件,部分准許部分駁回1件。 由國家透過公平公正的刑事審判程序審判犯罪行為,對被害人而言亦屬重要,即使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也不會忽視被害人聲音,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將持續掌握相關資料、數據現況,因應制度之發展及作為未來修正方向之參考。 貳、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訴訟程序中的權益保障機制 一、按我國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之建構,向以兼顧發現真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為核心,刑事訴訟的三方關係主要由法院、檢察官與被告(含辯護人)組成。這是一個「三角關係」,法院作為獨立的裁判者居中,檢察官負責追訴犯罪(原告),被告則進行防禦(被告),是保障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基礎,防止國家濫權並確保被告能獲得公平的審判。查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及第3項已明文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且檢察官原則上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5點參照),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並無不足,附此敘明。 二、按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又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情形,審判長於行第289條關於科刑之程序前,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本文、第289條第2項後段、第455條之47參照)。另國民法官參與審判之程序中,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2項後段參照)。為落實上開規定之意旨,並保障被害人之訴訟權益,本院已於114年8月7日函請法院於審理中,審酌個案情形給予被害人或其家屬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於量刑時本於權責妥適考量。 參、國民法官案件部分 一、國民法官案件被害人均享有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權利或利益 國民參與審判仍屬刑事審判之一環,依國民法官法第4條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00條之規定,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其被害人之保護及訴訟參與,除國民法官法有特別規定外,仍適用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之相關規定,因此,被害人於國民法官案件均享有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各項程序上權利或利益。 二、國民法官案件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特別規定 而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有關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特別規定如下: (一)訴訟參與人之程序參與:明定法院應於準備程序通知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到庭,且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關證據調查聲請、證據能力及證據調查必要性及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之意見。(施行細則第124條第3項) (二)被害人及訴訟參與人之程序轉換意見表示權:明定當涉及重大訴訟程序轉換時,法院應聽取被害人或其家屬、訴訟參與人之意見。(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第9條第2項及第4項) (三)被害人之科刑意見表示權;並接受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詢問。(國民法官法第79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268條) (四)調解程序與轉介修復程序:明定法院應注意於準備程序中確認被告與被害人雙方有無調解、修復之意願及可能,如有必要,適時送調解或轉介修復。 (施行細則第125條) (五)被害人意見陳述與公平審判的調和: 被害人或其家屬在陳述被害經過時,難免會有流於情感的陳述,此時審判長為訴訟指揮時,宜充分顧慮其心情,以具同理心之態度為合宜之處置,一方面要給予其充分的關懷與尊重,一方面則運用適當措施(如適時對國民法官闡明、釐清;命暫時休庭;請檢察官給予被害人適當協助;事前安排陪同被害人在場之人並給予照料……等),維持理性、客觀、公正的審判程序。(國民法官法第46條、施行細則第98條第1項及立法說明第2點) 肆、涵括被害人、家屬與證人的程序安全指引及措施 一、安全維護:法院於審判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間之適當隔離保護措施,此外,除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配偶或一定親屬外,專業人員或被害人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亦得在場陪同。(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第271條之3) 二、個資保護機制: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被告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或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3項)。持有審判中得檢閱或請求付與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33條第5項)。 三、就卷宗保密管理、通知書去識別化、裁判書遮蔽及閱卷管制部分,法院設有完整之書記官操作規範。本院110年9月9日院台廳少家三字第1100026083號函所附「法院友善兒少出庭環境與措施優化作為參考指標自我檢核表」,業已提供各院系統性之自我評估依據,各院得依在地資源、案件性質及個案需求,妥適調整運用,靈活性優於統一強制規範。審判長亦得視個案情形採取適當之去識別化措施。 伍、本院已研議修正草案 一、刑事訴訟法部分: (一)為提升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之主體地位,草案另擬新增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科刑辯論前,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所謂被害影響陳述,係指參與訴訟之被害人或與被害人具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因犯罪行為直接造成之心理或精神創傷、心路歷程及其他與量刑有關之影響,且不問以書面或言詞方式均得提出,草案已於114年9月18日函請行政院會銜中。 (二)為精進刑事訴訟制度,本院已研擬刑事訴訟法草案,其中,關於簡化證據調查程序部分,草案擬新增第165條之2,規劃於證據內容已為檢察官、自訴人、有辯護人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輔佐人知悉,並於審判程序同意之情形下,得不逐一踐行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程序;第288條亦配合增訂,審判長得以合併曉示證據名稱代替個別調查。 此項修正意在嘗試使審判期日自部分形式性之程序中酌予釋出時間,以期使法庭審理之重心,得較為聚焦於真正有爭議之事實、法律辯論及被害影響陳述。 二、少事法相關規定及修法背景說明 少事法於112年修正時,於第36條之1明定保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之人於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之權利,並於同條第5項建立被害人之資訊獲知權,於案件進行中,得隨時向法院查詢調查及審理之進度;復依同法第70條規定,少年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判,準用第三章第一節之規定,是少年刑事案件於偵查及審判程序中,自有第36條之1第5項資訊獲知規定之適用。 至現行少事法第65條第2項明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之。該項立法目的,原係為避免少年於審理程序中被標籤化,及審理程序中與被害人過度對立而設,惟隨著被害人權益保障理念之演進,尤其於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重大少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屬對於程序參與及意見表達之需求日益殷切,現行少年刑事案件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之制度設計,尚無法充分回應實務需求,為兼顧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益,本院爰於115年5月22日第220次會議通過少事法第65 條至第65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尚在行政院會銜中)。 (一)少事法第65條修正草案:特定案件之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 依少事法第65條修正草案規定,明定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依少事法相關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其餘少年刑事案件,仍無訴訟參與相關規定之適用。此一「原則不適用、重大案件例外開放」之制度設計,係在維持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之立法目的,並兼顧重大案件被害人之程序參與需求。 (二)少事法第65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聲請參與訴訟之主體、期間及法院審查標準,及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之個案審查機制 第65條之1修正草案明定被害人聲請參與訴訟之期間、得代為聲請之主體,以及法院准駁之審查標準,並規定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如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一定範圍內之親屬,或於法定要件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代為聲請,俾保障被害人之訴訟參與權。 本條修正草案亦採取被害人一經聲請後,由法院審酌個案相關因素後裁定是否准予訴訟參與之模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規定外,並應特別斟酌「是否不妨礙少年最佳利益」、「案件之教育目的」及「被害人之權益保障」等事項。 是以,本條修正草案不僅賦予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權,更建立以少年最佳利益為核心之個案審查機制,俾使被害人權益保障與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成長之立法目的取得衡平。 (三)少事法第65條之2修正草案:經法院准許參與訴訟之人,其於審理程序中之相關權益 第65條之2修正草案規定,經法院准許參與訴訟之人,得向法院聲請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以及聲請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等,但不得進行交互詰問。透過上開規範,被害人得於審判程序中,就與其權益密切相關之事項表達意見,並得藉由修復式司法程序之啟動,增進與少年間之對話、理解與修復。 (四)綜上,少事法第65條至第65條之2修正草案,係在不違反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有限度地導入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並藉由法院個案審查及禁止交互詰問等配套設計,兼顧被害人程序參與權益及少年最佳利益,建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運作機制。 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目前對被害人提供之法律扶助作為: 一、依法律扶助法第4條規定,基金會對刑事案件被害人得提供之扶助項目為1.訴訟代理、2.調解、和解代理、3.法律文件撰擬、4.法律諮詢等。 二、另為配合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基金會就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之被害人,及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規定之情形下,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另基金會扶助律師辦理審判中告訴代理案件,受扶助人若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罪名之被害人者,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並依據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其依法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 三、基金會於112年2月開辦「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為給予犯罪被害人及時、迅速之法律協助,基金會於112年2月1日開辦「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提供被害人及其家屬相關法律諮詢及建議,以保障被害人法律上之權益。截至115年5月止,服務量已達12,232件。 四、基金會於112年8月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 鑒於自112年5、6月開始頻傳之Me Too事件,基金會 於112年8月1日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以視訊但不要求揭露諮詢者影像之方式提供諮詢服務。截至115年5月止,共服務349人次。 五、基金會110年至114年准予扶助之刑事(含少年)案件數及犯罪被害人案件數統計如下: [image: image2.jpg] 柒、針對犯罪被害人之協助,基金會與犯保協會合作機制如下: (一)基金會於110年度起與犯保協會合作,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在被害人同意之前提下,於轉介之同時提供兩會審查資料(含當事人的資力、案情及審查文件),作為對方審查時的參考,以減少被害人陳述及準備相關文件之負擔。透過此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犯罪被害人如有需要律師協助,聲請參與訴訟程序,得藉由更便利的轉介機制以申請得適用之法律扶助或一路相伴專案,亦得充分照料被害人訴訟參與期間之心理、生活上需求,提供被害人更完整的服務。111至114年度兩會相互轉介之件數如下表: [image: image3.jpg] (二)本院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多次建議前開作業流程應著眼於保護被害人利益為核心;犯保協會轉介案件予基金會前,宜先初步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扶助要件,並於聲請人同意轉介基金會時,明確告知聲請人仍須提出相關文件由基金會依法審查得否准予扶助,避免轉介後,經審查不符法律扶助要件再退回犯保協會,致被害人生不良觀感,重複無益申請程序,並請基金會持續加強相關宣導,並於官方網站加強說明無資力或經濟弱勢之犯罪被害人,亦得依法申請法律扶助之相關資訊。 (三)基金會於110年度起,與犯保協會合作規劃被害人權利保障相關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 1.110年舉辦2場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教育訓練課程。 2.111年舉辦1場次前開課程、2場被害人訴訟參與課程。 3.112年舉辦5場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1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專題講座;並於112全國法扶日活動宣導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主題。 4.113年舉辦5場修復式司法線上帶狀課程、2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告訴代理人培訓教育訓練、3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介紹課程,及1場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實務分享。 5.114年舉辦理5場教育訓練,討論數位性暴力犯罪防治、國民法官案件中檢辯合作、被害人影響陳述實務運作,以及少年事件被害人角色與權益保障等各類主題,透過制度解析與實務經驗分享,提升扶助律師對相關案件之理解與處理能力,強化律師在被害人程序協助、溝通協調及實務因應上的專業表現,進而提升被害人權益保障之整體品質;另辦理1場修復式司法修復促進者線上培訓課程,加強扶助律師體察修復式司法之人本價值,具備擔任促進者之初步能力。 捌、至其他非屬本院業務部分,尊重各該主管機關之政策決定及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最後,本院對貴院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法務部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前言 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在於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發現真實、追訴犯罪、保障被告防禦權,並維護公平審判;犯罪發生後,被害人權利受害,司法程序應予保護,使其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了解後續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並賦予表達意見及程序參與之機會。現行刑事訴訟法已建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使特定重大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法院審判程序中獲得相應之程序參與及意見陳述機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亦提供法律協助、心理支持、陪同出庭及協助聲請訴訟參與等配套服務。本部並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即時掌握案件進度及權益相關資訊。以下謹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未來精進方向,提出說明。 貳、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 一、刑事訴訟法相關規範 (一)訴訟參與之適用範圍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規定,因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罪,以及殺人、重傷、強盜、擄人勒贖、部分妨害性自主、人口販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等特定重大犯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被害人如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有其他不得已事由而不能聲請者,並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一定範圍親屬或家屬為之;特定情形下,亦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之。 此一制度係以重大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性自主等法益之犯罪為核心,使受害較深、較有程序參與需求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得於審判程序中獲得相應之程序保障。 (二)聲請、審查及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第455條之40規定,訴訟參與之聲請,應於每一審級向法院提出書狀,並記載案由、被告身分特徵、聲請人與被害人之身分關係、參與訴訟之意旨及理由。 法院於審查時,應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程度及聲請人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 (三)代理人、閱卷及資訊獲知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1、第455條之42規定,訴訟參與人得隨時選任代理人;其代理人如為律師者,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無代理人或代理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亦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惟如涉及與被訴事實無關、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予限制。 此一制度兼顧兩項需求:一方面,使訴訟參與人得理解案件進行與卷證內容;另一方面,亦保留法院對卷證範圍、隱私及偵查利益之管制權限,避免因資訊提供造成不必要之權利侵害。 (四)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及證據、科刑意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3至第455條之47規定,準備程序期日及審判期日,均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法院於準備程序中,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意見。 審判程序中,每調查一證據完畢,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有無意見,法院並應給予其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於科刑程序前,審判長亦應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此即現行訴訟參與制度之核心:使被害人及其家屬不僅得知悉程序,亦得就證據調查及科刑表示意見。 二、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 除訴訟參與制度外,為落實被害人適時掌握訴訟資訊之需求,本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平台建置前,被害人如欲了解案件進度,通常須以電話、書狀或透過司法機關通知獲知;平台建置後,被害人得依規定提出聲請,經受理機關審核後,由平台通知或提供其查詢案件進行情形,以降低資訊落差。 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功能,與訴訟參與制度相互補充。訴訟參與制度重在使被害人於審判程序中有到場、陳述意見及參與證據調查、科刑程序之權利;資訊獲知平台則側重使被害人及家屬及時掌握案件進度及與其權益相關之重要資訊。兩者共同構成我國刑事程序中被害人程序保障之重要基礎。 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配套 (一)服務對象 依犯保法第13條,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主責提供服務對象,主要為因犯罪行為致死亡、重傷及性自主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及其家屬,依其需求適時評估提供相關保護服務,不因其為成人或兒少身分而有區別。 (二)保護服務項目 本部督導之犯保協會及各分會,依據犯保法第15條所提供被害人訴訟程序協助,包含陪同出庭、協助陳述意見、調查財產,訴訟期間之心理諮商與輔導,並依被害人及其家屬意願,協助聲請訴訟參與,同法第27條並明定應協助被害人及其家屬,對於假釋意見之提出。 1.一般法律服務 (1)本部督導之犯保協會提供一路相伴之法律服務(包含法律諮詢、代繕書狀、訴訟代理、轉介服務、訴訟輔助等),114年共計提供法律協助服務9,321件次、53,830人次,較113年服務8,175件次,增加14%,服務36,429人次,增加47.8%。其114年服務量能相較113年有顯著成長,總服務成果人次增幅高於件次,顯示犯保協會服務著重服務過程與保護對象之密切聯繫,持續落實深化服務。 (2)114年提供法律諮詢3,523件次、10,373人次;提供代繕書狀1,404件次、9,206人次;提供律師訴訟代理1,042件次、24,755人次;轉介法律扶助123件次、599人次;補助訴訟費用297件次、2,380人次;協助被害人取得訴訟資訊及辦理法律事務2,932件次、6,517人次。 2.適用國民法官法參與審判案件之服務 本部督導之犯保協會其各分會,迄今列管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共227件,針對被害人量刑證據資料蒐集,各分會均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1月10日召開之犯罪被害人量刑證據蒐集聯繫會議之結論提供協力措施。 3.受刑人假釋意見陳述機制 (1)依據犯保法第27條第1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得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受刑人所在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委請保護機構代為轉達。 (2)同條第3項雖明定排除少年刑事案件之適用,惟現行矯正實務作法,被害人及其家屬,仍得以書面或言詞陳情方式,透過犯保協會各分會協助或自行向矯正署或該矯正機關提出意見。 (三)落實一路相伴之法律訴訟協助 1.對於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權益告知 (1)檢察機關端之權益告知 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對於死亡、重傷及性自主權受侵害等案件於偵查、起訴後,均會落實權益告知事宜,提供被害人或其家屬訴訟權益告知單張、犯罪被害人權益手冊、或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 (2)犯保協會端之權益告知 為使被害人家屬了解死亡相驗之整體程序,以及家屬過世後需接續辦理之相關保險、財產繼承等相關事宜,犯保協會另編印「犯罪被害人權益手冊」,由地檢署檢察官或犯保協會專案人員,視家屬需求於相驗現場進行說明,或提供被害人家屬攜回參閱,以利提出相關需求。 (3)警察機關端之權益告知 警察機關執行關懷協助時,應提供「犯罪被害關懷協助資訊單」,內容包含關懷工作小組人員聯絡資訊、犯罪被害案件關懷協助、案件偵辦進度告知、注意事項及法律權益等,其中法律權益部分,摘示法律服務、身心理醫療輔導、社會救助服務、法律扶助、附帶民事訴訟、申請保護服務、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聲請調解、相關協(救)助機關專線電話號碼等資訊予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 2.主動提供訴訟程序之協助 (1)律師服務團隊 犯保協會全國各地分會共結合435位律師及41間法律事務所提供法律協助服務,並適時運用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公會資源,提供保護服務對象多元法律服務措施。 (2)建立出庭前、中、後服務措施 為減輕犯罪被害人在訴訟程序中之心理壓力與負擔,犯保協會一路相伴,提供陪同相驗解剖、陪同出庭與調解及陪同補償審議等,提供犯罪被害人心理及程序支持。針對適用國民法官法之案件,並提供量刑證據調查及被害影響證據資料之行政協力等,從案件相驗、偵查、庭前、審理及庭後5階段,提供保護服務對象具體的保護服務及身心關照措施。 參、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檢討與觀察 近期大院委員就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制度提出若干刑事訴訟法修正建議。整體觀察,相關提案反映國會對於犯罪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之安全保護、隱私維護、資訊獲知、法律協助、意見表達、量刑參與及程序信賴等面向,均有高度關切。 本部對於強化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權益,向來秉持支持與重視之立場。尤其被害人及其家屬於刑事程序中,能否獲得充分告知、必要協助、安全保護、案件資訊及適當表達意見之機會,攸關司法程序是否能兼顧被害人尊嚴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惟刑事訴訟制度除保障被害人權益外,亦須同時兼顧公平審判、被告防禦權、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法院中立審判及訴訟程序順暢,部分修正方向雖出於強化被害人保護之良善目的,惟仍應通盤考量,審慎評估其必要性、範圍及配套。 刑事訴訟法修正及法院審判程序設計,屬司法院主管權責。本部將在權責範圍內,就檢察實務、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及執行面向提供意見,並以「強化被害人實質保護」與「維持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並重為原則,配合司法院審慎研議,以期周妥。 肆、未來精進方向 一、強化前端告知及保護服務轉介 本部將於權責範圍內,持續強化檢察機關於偵查、起訴及移審階段之權益告知及轉介機制,使被害人及其家屬能及早知悉訴訟參與、資訊獲知、法律協助、心理支持、犯罪被害補償及修復式司法等制度資源。 對於死亡、重傷、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少性剝削及其他重大社會矚目案件,將透過檢察機關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聯繫,並視個案需要銜接衛生福利部、內政部移民署、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律扶助等資源,使被害人於程序初期即獲得必要協助。 二、強化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之使用與銜接 本部將於權責範圍內,持續與司法院協力優化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使被害人及其家屬能更便利、即時、清楚地掌握案件進度及與其權益密切相關之資訊。平台係落實被害人「知」之權益的重要工具,未來並可持續強化與檢察機關、法院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之銜接。 具體而言,除持續辦理平台宣導外,於檢察機關受理重大案件、偵查終結、起訴移審及執行階段,可適時向被害人或家屬說明平台功能、聲請方式及可獲知資訊範圍。對於高齡、身心障礙、數位能力不足或受創嚴重之被害人,亦可透過犯保專員、志工、書面說明、電話協助或臨櫃服務,協助其完成聲請及使用。 同時,平台所提供之資訊,仍應兼顧即時性、正確性、可讀性及個資安全,使被害人能理解案件進度及重要程序結果,並避免因資訊提供過度或不當揭露,影響偵查不公開、被告防禦權、第三人隱私或其他程序利益。 三、強化科刑、緩刑條件及執行階段之被害人意見表達 就科刑範圍、附條件緩刑、保安處分及其他與被害人權益有重大關聯之處置,適度聽取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意見,有助於法院掌握犯罪所造成之實際損害、被告彌補程度及被害人安全需求。本部支持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能於現行制度下,就與其權益密切相關之科刑事項,獲得適當表示意見之機會。 此外,為保障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假釋程序之表意需求,並兼顧司法院釋字第805號解釋意旨、被害人權益、少年矯正目的及社會安全,本部已建請司法院於相關法制研議時,審慎考量增訂被害人假釋程序參與或表意之相關規定。 伍、結語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係我國刑事司法兼顧被害人尊嚴、資訊獲知及意見表達之重要制度。現行刑事訴訟法、犯保法及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已就訴訟參與、法律協助、心理支持、陪同出庭、協助陳述意見及案件資訊獲知等事項建立相當基礎。近期大院委員所提修法建議,反映國會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高度重視。本部將於權責範圍內,持續強化檢察機關權益告知、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資訊獲知平台銜接及科刑、執行階段意見表達等措施;涉及刑事訴訟法修正及法院審判程序設計者,則配合司法院審慎研議,期能兼顧被害人實質保護與刑事訴訟正當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專題報告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之專題,代表本會進行報告。以下除訴訟參與部分外,亦一併就犯罪被害人之協助工作成果提出報告,敬請指教。 一、為配合108年12月刑事訴訟法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本會董事會於109年2月修正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及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供刑事被害人更健全之法律扶助機制並保障其司法權益。 (一)本會依循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之決議,並配合立法院108年12月10日新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關於提升犯罪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之規定,經本會109年2月26日第6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規定,將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所定之罪之犯罪被害人,於其案情及資力均符合本會規定之情形下,納入本會得提供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之範圍,使被害人於被告遭起訴後之法院審判程序,得有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協助訴訟程序之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修正案業經本會主管機關司法院以109年6月2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1090018652號函核定。 (二)本會109年6月19日第6屆第16次董事會決議修正本會扶助律師辦理扶助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7點之1,要求扶助律師承辦本會指派之審判中告訴代理、且起訴罪名為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罪名之案件,應即時告知受扶助人得聲請訴訟參與之資訊,並應依受扶助人之意願協助受扶助人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且應於聲請訴訟參與經法院裁定准許時,協助受扶助人行使訴訟參與之權利,以促使扶助律師重視並依法協助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護,落實刑事訴訟法。此修正案業經司法院備查,並與前述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修正,一併於109年10月1日施行。 (三)另為解決少部分犯罪被害人於偵查中未提出告訴,以致起訴後未能以告訴人之身分向本會申請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本會於113年再修正法律扶助酬金計付辦法,新增「訴訟參與代理」之扶助項目並規定對應之律師酬金,使被害人因時效或其他特殊因素未對被告提出告訴之情形,就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所規定罪名之案件,於法院審判程序中仍得獲得本會給予訴訟參與之扶助,以全面保障被害人之訴訟地位及司法權益。 (四)綜上,犯罪被害人於案件偵查中得向本會申請告訴代理扶助(不限罪名),於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後之法院審判程序,被害人屬精神心智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或起訴案件之罪名為人口犯運罪、妨害性自主、最輕本行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8條之罪等案件,被害人亦可向本會申請審判中告訴代理扶助,經審查應符合本會資力及案情要件者,即可由本會支應經費提供法律扶助。又准予扶助審判中告訴代理之案件,扶助律師將依規定,協助被害人行使訴訟參與之相關權利。 本會近年來扶助告訴代理之案件數,如下表: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二、本會與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犯保協會)建立合作機制,提供被害人完整保護,讓被害人不被漏接: (一)本會及犯保協會於全國各縣市均有設立分會,兩會對於犯罪被害人之服務內容與扶助標準雖有部分重疊惟仍有不同之處,簡單來說:本會之扶助標準主要有無資力認定標準、施行範圍辦法等,而犯保協會一路相伴法律協助計畫之資力標準,除部分犯罪被害人不審查資力外,係以法扶無資力認定標準乘以1.3倍為其扶助標準;又本會僅提供法律扶助之服務,而犯保協會除提供法律扶助外,亦提供急難救助、家庭關懷保護等服務。因此本會各地分會雖於創會之初即有與當地犯保協會互相合作或轉介,惟各地之合作方式仍略有差異。 (二)有鑑於被害人保護為政府之重要政策,本會為加強與犯保協會之合作,自110年度推動單一窗口及服務轉介機制,二會各地分會均成立單一窗口,在被害人同意之前提下,於轉介被害人給他方服務之同時,即將包含被害人資力、案情及等審查資料等,提供給他方作為審查參考,以減輕被害人重複準備資料、重複說明被害事實之負擔。本會扶助律師或同仁發現所服務之被害人有法律扶助以外之需求時,得以扶助律師通報單或分會回報單通報犯保協會。藉由兩會資源及訊息流通,就被害人之需求提供最適切之服務。兩會各年度轉介案件數,如下表: [image: image8.jpg] (三)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原名: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2條明文規定法律扶助基金會與犯保協會間應建立服務合作及聯繫機制,本會除繼續加強前開單一窗口整合服務模式外,亦依修正後第10條規定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之相關措施、法規等內容,納入本會例行性課程。113年度兩會又合作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新法及被害人服務資源介紹」之課程,以錄製影片之方式,供各分會同仁及扶助律師觀看,以提升同仁對犯保業務之熟悉度,使案件轉介銜接更為流暢。 (四)此外,113年兩會合作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研討會」,邀請國外講者就被害人影響陳述之運用以及數位性暴力等議題進行分享交流,以提升社會大眾對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之重視。 三、本會於112年開辦「犯罪被害人『電話』法律諮詢專線」,並112年8月1日針對Me Too被害人開辦「性別平權『視訊』法律諮詢」服務,使被害人得以便捷快速方式獲得法律資訊,保障自身權益: (一)為提供被害人即時、便利的法律諮詢服務,本會自112年2月1日起開辦「犯罪被害人法律諮詢專線」服務,只要是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不限身分類別,均可撥打本會之電話專線(412-8518轉2再轉5)向扶助律師諮詢法律問題。並於同年5月16日偕同犯保協會召開記者會進行宣傳,同時發布新聞稿,並製作法扶與犯保單一窗口摺頁文宣置於各分會供民眾閱覽,以加強宣傳專線服務,使有需求之民眾充分利用資源尋求協助。112年、113年、114年之服務量分別為2,691件、3,562件、4,109件,呈現逐年成長趨勢。 (二)為能協助112年中5、6月起臺灣社會頻傳之Me Too事件之被害人,本會於112年8月1日開辦「性別平權『視訊』諮詢專線」,由曾任或現任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律師公會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犯保律師或婦聯團體推薦曾辦過相關案件之律師,提供視訊(但不要求揭露諮詢者影像)法律諮詢服務。截至114年12月31日,共服務了303名人次,前三名之案件類別分別為性騷擾防治法、刑事妨害性自主、性別工作平等法。 四、本會辦理下列在職進修課程,提升扶助律師辦理犯罪被害人案件之專業職能: (一)修復式司法扶助律師課程: 1.本會於108年度於北、中、南、東各區辦理1場次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課程,惟因各地扶助律師參與人數、預算等因素,各場次之辦理方式(三天之工作坊、半天之課程)與規模並不相同。109年度再以「北區」扶助律師作為主要培訓對象,辦理1場次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課程(三天之工作坊)。 2.110年則分別於北區、中區與地方律師公會、犯保協會及地方檢察署合作,規劃兩場修復式司法之扶助律師課程(五天之工作坊),課程內容並參採法務部所函頒之修復促進者培訓課程綱要,以善意溝通能力為核心,使扶助律師能提供更具溫度之服務能力及品質。 3.111年度起,為擴大前述課程之效益,使扶助律師得經由培訓習得修復式司法專業知識,鼓勵扶助律師參與各類修復團體,提供修復式司法案件之服務,除續與各地方律師公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犯保協會、各地方檢察署合作辦理課程外,亦經司法院同意認可前述課程為「法院辦理審判中轉介修復式司法應行注意事項」所定修復式司法相關課程。111年、112年、113年及114年度參與律師人數分別為62位、26位、38位、16位。 (二)其他被害人權益保障之課程: 1.為配合本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之修正,本會於111年度與犯保協會、台北律師公會合辦2場次重大刑案告訴代理人培訓課程,邀請律師及諮商心理師就重大刑事案件告訴代理人,應如何於刑事程序或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或其家屬進行訴訟參與程序以及重大刑案之危機處理及避免二次傷害之溝通技巧,進行分享,以增進本會扶助律師辦理重大刑案告訴代理案件時之能力、強化本會扶助律師被害人權利保障意識及專業。 2.112年度國民法官法正式施行後,為加強扶助律師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協助告訴人進行訴訟參與程序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技能,本會112年3月25日與犯保協會於台中地區舉辦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告訴代理人培訓課程,邀請檢察官及律師擔任講師,分享實務狀況以及辦案技巧,使扶助律師在面對新制得迅速掌握關鍵,有效維護被害人訴訟上權益。嘉義分會亦舉辦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專題講座,介紹修法後犯罪被害人相關權益,以強化扶助律師與同仁之被害人權利保障意識及專業。 3.113年度再與犯保協會合辦2場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告訴代理人培訓課程,以加強扶助律師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中,具有協助告訴人訴訟參與程序及充分表達意見之技能,尤其是訴訟參與部分。本次課程邀請檢察官、法官及律師擔任講師,介紹國民法官制度、分享實務上運作情形及辦案技巧,使扶助律師在面對國民法官法案件得迅速掌握運行關鍵,有效維護被害人訴訟權益。為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之修正,加強扶助律師對於修正後被害人權益、犯保協會服務內容及犯罪被害補償金實務運作之認識,辦理3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介紹課程,以及1場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實務分享。 4.114年度,因應國民法官法重大刑案被害人受律師協助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為深化被害影響陳述於訴訟案件之重要性和分享實務運作、了解數位科技蓬勃下日益嚴重之數位性暴力,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後,扶助律師如何於少事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等四個主題,與犯保協會合辦4場課程,增強律師辦理被害人案件之職能。 五、本會112年至115年全國法扶日活動,先後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反詐騙為主題,透過相關講座或活動,強化分會與地方政府及犯保分會的合作,並使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更了解自身權益。 (一)本會自95年起,訂定每年7月第2週的星期六為「全國法扶日」,全國各分會以同一主題,在地辦理「全國法扶日」宣導活動。 (二)112年度全國法扶日以「法扶相助,被害人不再無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宣導活動」為主題、113年度則以「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宣導活動」為主題,透過分會及原民中心與社福團體合作,舉辦相關講座或活動,讓犯罪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更了解自身權益,並在權益遭受侵害時,透過扶助律師協助解決困難,同時也希望社會大眾以同理心關懷被害人的需求,給予他們更多實質的支持,落實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尊嚴與人權,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等,完善以犯罪被害人保障為核心之精神,幫助被害人及其遺(家)屬早日重建正常生活。114年、115年則均以反詐騙為主題,除宣導常見詐騙情境提醒弱勢民眾避免被詐騙成為被害人外,亦提供詐騙被害人如何保障權益之資訊,使社會大眾更重視如何反制詐騙。 綜上,近年來本會透過前述相關法令修正、與犯保協會合作、開辦犯罪被害人專線法律諮詢服務、辦理專業課程及國際研討會、辦理宣導被害人保護權益活動等方式,致力於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之工作,以期能接住犯罪被害人之脆弱,減輕於司法程序之壓力及負擔,建構對犯罪被害人更加溫暖之社會。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書面資料: 「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代表本會報告,並備質詢,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 壹、前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稱犯保法)第二章保護服務章於112年7月1日施行,強調對於犯罪被害人的尊嚴、人權與同理,以被害人權益保障為核心,並於犯保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及第23條明定訴訟程序之協助及委請律師之規定,本會依據犯保法之修法精神,建構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以下統稱被害人)之訴訟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支持措施。以下就本會對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說明。 貳、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之執行現況、檢討與精進 一、被害人法律訴訟協助之保護服務量能 114年共計提供法律協助服務9,321件次、53,830人次,較113年服務8,175件次,增加14%,服務36,429人次,增加47.8%。 114年提供法律諮詢3,523件次、10,373人次、提供代繕書狀1,404件次、9,206人次、提供律師訴訟代理1,042件次、24,755人次、轉介法律扶助123件次、599人次、補助訴訟費用297件次、2,380人次、協助被害人取得訴訟資訊及辦理法律事務2,932件次、6,517人次。 二、建立律師專業服務團隊 本會截至114年12月31日,全國各地分會結合435位律師及41間法律事務所提供法律協助服務,適時運用當地法扶基金會、律師公會資源,提供被害人多元法律服務管道。 三、告知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並依意願協助聲請 為督導分會落實協助被害人聲請訴訟參與,案件如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主動告知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益資訊,並徵詢意願,由分會協助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以書狀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或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1由分會安排律師擔任訴訟參與代理人。 四、告知被害人訴訟資訊獲知權並依意願協助聲請 法務部與司法院共同建置「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系統,由各分會落實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資訊告知、協助有需求之被害人向地方檢察署或法院提出聲請,並確實協助填寫及設定電子郵件功能,具體措施包含主動告知、協助聲請、手機設定及代轉資訊。 五、主動徵詢委請律師擔任被害人之代理人 依據犯保法第23條規定「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各分會就新收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案件及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主動了解被害人是否有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並依其意願指派犯保律師,或轉介申請法扶律師。 六、與檢察機關建立被害影響陳述之蒐集機制 臺灣高等檢察署對於公訴檢察官於被害人量刑證據資訊蒐集方式非常重視,與本會召開「犯罪被害人量刑證據資訊蒐集」研商會議,確立基於犯保法揭示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服務模式,並建構檢察官、犯保協會及被害人彼此關係,達成以下具體作為: (一)陪同被害人接受量刑證據調查詢問:分會安排專人陪同被害人接受檢察官之詢問或訪談,以安定被害人情緒。 (二)被害影響證據資料之提供:檢察官徵得被害人同意後,得請分會提供相關具訴訟上意義之被害影響陳述內容紀錄之文書。 (三)量刑證據運用之合作聯繫平台:分會得視公訴檢察官及犯保律師之需求,協助雙方互相聯繫以進行會面研商,討論包含1.法律意見之交換;2.訴訟策略之運用;3.被害人影響陳述與檢察官量刑論告之佈局等,以協助被害人訴訟參與及充分表示意見。 刑事訴訟案件經上訴至二審後,本會及檢察機關持續合作,提供被害人延續性保障措施,包含1.延續與犯保交換訴訟資訊及溝通;2.延續關注被害人對案件之訴求;3.延續保障資訊獲知及參與權;4.延續提供出庭照料及情緒支持。 七、建立開庭前、中、後之配套服務措施 考量被害人面臨參與訴訟的壓力負荷以及權益保障需求,本會自犯保法修正施行後,規劃有相驗、偵查、庭前、審理及庭後5階段多項保護服務措施,以保障被害人之資訊獲知權及訴訟參與權,包含有: (一)相驗階段:即時關懷、權益告知、媒體受訪保護。 (二)偵查階段:資訊獲知、律師代理、陪同出庭、安全保護、調查財產。 (三)庭前階段:訴訟參與、陪同量刑證據調查、庭前準備會談、聲請法庭協助措施、心理支持輔導、律師與檢察官聯繫。 (四)審理階段:開庭準備、交通、住宿及膳食服務、陪同出庭、促請法院注意作為。 (五)庭後階段:媒體受訪或與相對人照面保護、庭後支持會談、追蹤關懷及協助聲請檢察官上訴等。 八、建立專人陪同被害人開庭服務 為落實犯保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陪同出庭及協助陳述意見」之業務,本會及分會推動專員及保護志工陪同被害人開庭服務制度,以達下列目的:(一)減緩被害人面對被告之壓力;(二)預防被害人二度傷害;(三)維持被害人情緒穩定;(四)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五)彌補被害人在法律專業上的資訊落差;(六)支援被害人生活重建需求。 九、推動陪同出庭專項服務培訓及認證 本會為培訓專員及保護志工對於專項保護服務具備專業服務知能,透過系統化教育訓練及認證制度,提昇專業工作能力,推動「專項保護服務人員培訓及認證實施計畫」,有關「陪同出庭服務」之專項培訓課程,已自115年起開辦,分別於北、中、南區共辦理6場次初階培訓,後續規劃進階培訓,初階及進階課程內容包含有陪同出庭服務概要、認識刑事法庭環境及審理程序、陪同出庭實務、被害人出庭之心理支持、國民法官案件之審理程序介紹、刑事審判程序之被害影響陳述及案例分享。 十、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雙向聯繫合作 本會自110年起即與法律扶助基金會建立兩會「單一窗口服務機制」,包含單一窗口、文件共用、通報轉介、專用律師及教育訓練等合作。 本會與法扶基金會建立通報轉介機制,確保服務銜接,對於被害人有意願申請法扶律師並符合法扶無資力條件者,協助轉介至法扶基金會。 另外,除分會轉介法扶基金會外,本會製作「被害人服務需求通報單」,如法扶基金會律師遇當事人有保護服務需求,由法扶基金會通報分會提供協助。 參、結語 本會持續依循犯保法以被害人為中心之精神,完善訴訟參與及相關保護服務機制,透過律師協助、陪同出庭、資訊獲知、心理支持及跨機關合作,提供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完整且連續之協助。未來將持續精進服務品質,深化與司法機關合作,落實被害人程序參與權及權益保障,協助其安心參與訴訟程序,促進創傷復原與司法正義之實現。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時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接下來,我們先請登記第一位的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9時19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李副秘書長、法務部馮次長、法扶基金會莊董事長、犯保協會陳執行長,有4個單位,謝謝。 主席:請幾位長官都可以到前面來列席。 陳委員昭姿:各位早。我想請教各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在2023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了,到2024年全文施行,現在是3週年。我先請教馮次長,您對於這部法案的實施,您滿意嗎? 馮次長成:本部會全力保護我們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陳委員昭姿:已經3週年了,目前你滿意…… 馮次長成:我們非常努力在做…… 陳委員昭姿:你們也慶祝過了。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是慶祝,我們其實是把我們各項成果來做審視,我們在犯罪被害人保護之中推動「一路相伴」,這部分發揮了很大的成效。 陳委員昭姿:次長,謝謝您。您說您在做,但是您大概沒辦法回答我「您自己滿意嗎?」,您自己心中大概會有一個答案。 馮次長成:我的答案是當然是滿意的。 陳委員昭姿:好。李副秘書長,請問同樣的問題……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陳委員昭姿:您對這個施行,滿意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們司法院是完全配合犯保法的相關施行來執行。 陳委員昭姿:您自己覺得在施行上就你參與的部分,滿意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答案是跟…… 陳委員昭姿:好,就是沒有答案的意思。請問法扶基金會莊董事長,您對於這部法案施行3週年,您滿意嗎? 莊董事長秋桃:以法扶的立場來講,我們是依法執行,沒有一個制度能夠百分之百的完美,其實我們國家已經在被害人的保護方面,我們已經盡全力去…… 陳委員昭姿:好。莊董事長,你們再繼續努力…… 莊董事長秋桃:好,我們會繼續努力。 陳委員昭姿:但是你也不敢說您是有相當程度的滿意。再來是犯保協會陳執行長,您對於這個法案的施行滿意嗎? 陳執行長娟娟:謝謝委員,如果我們站在被害人的立場的話,我們真的很感謝有這個機會能親自走進法庭來參與審理的過程,也可以讓他們為自己或者是為失去的家人來爭取一個公平正義的發聲機會。 陳委員昭姿:因為剛剛您報告,當然不只您,大家的報告對我來說是冷冰冰的文字跟數字啦,但是等一下我會給一些活生生的例子。所以您滿意嗎?您很有代表性耶。 陳執行長娟娟:我們努力中。 陳委員昭姿:大家都努力中,好,謝謝。我就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跟法務部次長留步,其他人先請回,謝謝。 次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在7月1號的時候跟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舉辦了一個記者會,這個記者會的名稱很長,叫做「守護升級.服務深化─新犯保法施行三週年:從制度建構邁向溫暖的一路相伴」,然後鄭部長在記者會上的這段話看起來是非常的溫馨感人,他表示:新犯保法施行三年來,不僅是法條的修正,更是臺灣司法保護的重要轉變。法律能夠建立制度、劃出保護的邊界,但真正讓犯罪被害人感受到被接住的是制度背後每位陪伴者的同理跟關懷。法務部三年來持續督導各機關落實新法規定,精進犯罪被害者補償制度,深化修復式司法跟案件不漏接機制,並結合犯保協會及社會各界資源,強化司法程序的陪伴、生活的重建跟心理支持服務。老實說,這段話聽起來是感人肺腑。請問次長,您真的認為部長所說的犯罪被害補償制度、修復式司法、案件不漏接,以及對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及訴訟參與,您覺得都做到了嗎?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有一個目標、有一個願景,部長提的就是我們希望達到的方向。在這件事情上,我們的犯罪被害保護協會以及所有的相關從事人員都盡了最大的力量在做這件事情,委員可能也可以參考一下我們在犯保的相關活動,事實上真的幫助了非常多的犯罪被害人,也對我們犯罪被害人家屬上有很大的幫助。 陳委員昭姿:謝謝次長的回答,等一下我用實例來跟您討論。我認為三週年開個記者會也不為過啦,你們如果不認為是慶祝,那就紀念吧,但是除了手拿標語拍拍照等等,我覺得法務部更該做的是反省跟檢討,看看哪裡要做得更好、執行的情況如何,不是說時間到了就來辦個紀念或是慶祝,我為什麼要說這麼嚴厲的話?因為我是從一個傷心的案子、一個破碎的家庭、一對痛苦的父母身上體會出這個制度跟法律其實是嚴重的不足。 副秘書長跟次長,震驚全臺的新北國中生割喉案,今年2月判決定讞,乾哥、乾妹兩位少年兇手分別被判了12年跟11年的徒刑。當天這位被殺死的楊姓國中生的父親,我們都叫他楊爸爸,因為你們規定不准洩漏被害人,但後來他自己把他兒子的名字講出來了,他列了18項聲明,媒體都有報導,我先請教副秘書長跟次長,你們有看過嗎?他的18項聲明你們讀了嗎?沒有嘛?沒有讀嘛!好,副秘書長及次長,你們都應該回去好好讀,可以嗎?看一下嘛!這個驚天動地、整個國家都在矚目的案子,被害人家屬講了18點,裡面的每一項聲明都跟犯罪被害人,你們剛剛一直提到的、強調的保護,還有被害人的家屬,如果被害人已經過世的話,他在訴訟參與上都是息息相關的。 因為時間有限,我先把判決定讞那天楊爸爸所發聲明中比較重要的幾點拿出來就教兩位。首先,楊爸爸在第五點提到,他在一審的時候向法官提問為什麼讓加害者的證人在走廊上看到秘密證人呢?結果一審的劉姓法官跟楊爸爸說那是警察認定的秘密證人,但是法律說他不在秘密證人的保護裡面。後來更讓加害者他們當庭對質,沒有任何保護耶。請問副秘書長跟次長,證人保護法第四條規定「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有遭受危害之虞,而有受保護之必要者,法院於審理中或檢察官於偵查中得依職權或依證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被告或其辯護人、被移送人或其選任律師、輔佐人、司法警察官、案件移送機關、自訴案件之自訴人之聲請,核發證人保護書。但時間急迫,不及核發證人保護書者,得先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條文都寫得這麼清楚,為什麼會出現法官說那是警察認定的秘密證人,不是法律上所保護的秘密證人呢?請副秘書長來回答。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這個是令人傷心的案子,的確我們法院在這個少年案件審理的時候,讓被害人以證人身分出庭的時候沒有做好相當隔離措施,這是我們必須要檢討的。 陳委員昭姿:那一次沒有做好嘛!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 陳委員昭姿:那我再問下一句……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要跟委員報告,事實上,在今年2月2號,我們少家廳曾發函請各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相關案件的時候,我們會發一個相關的權利告知書、通知書,如果證人或是被害人有這樣的需求…… 陳委員昭姿:副秘書長,我還有下一個問題,就是可以讓加害者在法庭上當庭對質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對質的部分是訴訟審理的需要,但是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過,可以透過單面鏡的方式或其他隔離…… 陳委員昭姿:那是你們的報告,但事實上不是這樣啊!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所以我們也曾經有發函請各法院在相關證人在做…… 陳委員昭姿:你知道楊爸爸怎麼說嗎?那個加害少年跟他說:我出來後會找你,我將來會找你報復。所以楊爸爸已經心裡有數了,他說等這個少年出來以後,他認知自己大概就沒命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所以我剛剛有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的確要做相當的檢討跟改進,我們有發函請各法院來遵守相關的一些保護措施。 陳委員昭姿:好,我再問一個更原則的問題,請教次長,為什麼檢察機關會這麼隨便認定一個人是不是秘密證人呢?請次長回答,這麼隨便認定嗎?警察說是,然後檢察官說不是嗎?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會隨便認定,我們認定的秘密證人都一定是依照…… 陳委員昭姿:要保護也要從寬嘛,你要取得完整的資訊嘛!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昭姿:警察說是而法官說不是!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其實在這件事情上,剛剛副秘書長也有提到了,這是一件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但是針對這件事情,檢察機關在犯罪被害保護這個部分…… 陳委員昭姿:楊爸爸那麼認真的提出了18點聲明,你們都沒看! 馮次長成:我跟委員報告,不是不看,因為事實上來講,我們犯保協會的同仁全部都一路相伴,從開記者會、從各項訴訟扶助,全部都在旁邊陪伴,事實上,家屬部分對我們檢方的犯罪被害保護也都是給予肯定的,沒有那種做不好的事情。 陳委員昭姿:好,我再請教次長,你同意他們當面對質嗎? 馮次長成:跟誰對質? 陳委員昭姿:就是受保護的證人跟加害者,也就是跟被告。 馮次長成:我們沒有對質這個制度啊! 陳委員昭姿:可是發生了啊! 馮次長成:其實我們所有犯罪被害保護的同仁都是即時且時時刻刻的關懷,沒有您所謂的那種我們好像對他都不聞不問。 陳委員昭姿:好,請你把楊爸爸的痛心聲明好好讀一次。 馮次長成:我們同仁都有看過,委員,我們都有針對這個聲明仔細的研究,事實上來講,就您提到的這個部分,我們不但做了法律的扶助,我們在經濟上的部分也都已經完成了,113年6月就已經完成了家屬的請領…… 陳委員昭姿:好,你可以讓楊爸爸跟您見面嗎?你們好好討論。 我再請教司法院副秘書長,最近公布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草案,裡面有一部分倒是回應了楊爸爸跟廣大社會及民眾的要求,但很多細節我還是不滿意的,不過那是另外一個法律要處理的。我們回到被害人保護這個議題,請問秘書長,現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是否在被害人訴訟參與有嚴重的不足?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五條相關條文的修正,我們已經提出去了…… 陳委員昭姿:但是因為你們沒有看…… 李副秘書長釱任:少年刑事案件原先是不可以參與訴訟的,現在我們開放了一些因故意…… 陳委員昭姿:所以才要檢討嘛!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對、對,我們這個部分的草案已經提出去了。 陳委員昭姿:痛苦的爸爸提出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這個部分我們做了適度的回應,現在那個修法草案已經出院會,現在在行政院會銜之中,我想應該很快就會送到大院這邊來做審議。 陳委員昭姿:我必須說,楊爸爸現在口罩拿掉了,他兒子的名字也直接講了,你們要找他麻煩也可以找啦,因為本來是不能公告當事人的。他多次對社會傳達,他在新北國中生割喉案當中,對這兩位兇手的假釋與量刑都沒有機會、沒有辦法充分陳述意見,整個審判過程幾乎都聚焦在加害人的背景跟教化的可能,對於家屬的傷痛,法官在判決中完全沒有看見、沒有考量,所謂修復式司法的目的,在這起少年殺人事件當中毫未落實。他告訴我們,在整個判決書當中,全部幾乎都著眼於怎麼樣保護這個少年,但是被害人的部分幾乎沒有著墨,我想請問,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狀況?請副秘書長回答。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這個部分,委員所提到的問題,事實上我們也注意到了,所以我們現在修法的方向就是在少事法保全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這個目的之下來提升、調整跟被害人相關的權益,我們已經注意到這個部分了。 陳委員昭姿:你們已經改了,但是很遺憾的就是在發生這麼重大的慘痛事件以後。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這的確是我們覺得非常遺憾的事情。 陳委員昭姿:新的少事法有針對少年事件被害人進行補強,過去的重點是全部放在少年身上,所以很多被害人只知道自己家人受害,但是不知道案子怎麼進行、法院怎麼處理或是讓律師閱卷,因為對事情完全不清楚,所以他就會誤解,他就會做不好的想像,請問副秘書長,你同意我講的這段話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事實上,在少事法第三十六條之一有包括訴訟告知,這部分已經有了,那也許在相關訴訟權利的知悉這個部分…… 陳委員昭姿:可是他的感覺是這樣,對我剛剛講的這段話你同意嗎?因為如果你不讓他參與或是讓他的律師閱卷,他就會有不好的想像、不對的聯想或誤會,對不對?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所以一定要讓訴訟程序透明,讓雙方…… 陳委員昭姿:你同意我講的這段話嗎?你同意我這樣的陳述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同意委員的陳述。 陳委員昭姿:謝謝你同意我,這是少年法庭的蔡坤湖法官在面對媒體時所說的,這還不是我說的。好,副秘書長、次長,我的質詢時間有限,我只能以我對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粗淺知識向你們請教,因為你們才是專家,法律必須活用並落實在每個人身上,這個新版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滿三週年了,法務部該做的不是開記者會說「我們做三週年了」,而是應該好好去檢討剛剛你們的這些數字等等。其實我們要看的是被害者家屬是不是覺得有得到他們應有的保護或應有的訴訟參與,就是這些過去不足的地方,司法院應該要趕快把審理程序上沒有落實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保障的漏洞補起來,要趕快補起來。你們回去再看一下楊爸爸的那些聲明,對少年的保障絕對不能是侵害犯罪被害人權利或侵害其訴訟參與權的理由,它不是理由,不能為了保護這個少年結果侵害被害人或被害家屬啊!在這一次沒有被害人,因為被害人過世了,只有被害人家屬,你不能侵害他們的訴訟參與權還有他們應該受到保護的權益,請兩位首長就這個部分回去後再好好的檢討跟反省。你們兩個都不講話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謝謝委員的指教,這部分我們正在進行中。 陳委員昭姿:我們跟楊爸爸見面太多次了,有太多的訴求、太多的…… 馮次長成:請委員給我一點時間,因為在新北的這個案件裡面,從一開端我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就已經協助進行調查,委員也可以問問楊爸爸,其實我們的相關同仁真的做了很大的努力,在經濟上、法律上都有提供相關協助。委員,我們的同仁在知道這樣的案子以後,我們一定會盡全力的。 陳委員昭姿:我相信你們願意盡力,但是楊爸爸在判決定讞那一天寫了18項聲明,我還是希望兩位首長回去好好的看一下他的經歷。 馮次長成:他在裡面有針對少年的部分,剛剛我們的副秘書長都已經有提到了,會針對訴訟上的制度再做一個調整,對這個部分我們會盡全力去做,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兩位首長,謝謝主席。 主席(陳委員昭姿代):接下來我們請翁曉玲委員做詢答。 翁委員曉玲:(9時35分)謝謝主席。我在這邊先請法扶的莊董事長還有犯保的陳執行長。 主席:請莊董事長和陳執行長。 翁委員曉玲:兩位好。今天司委會排這個涉及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精進的專題報告,我認為這是一個還滿重要的議題,因為我們看到全世界各國在司法改革上面其實現在都越來越重視對被害人的權益保障,尤其是在訴訟程序上面的保障。我們國家雖然在2019年有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引進了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專章,我們的犯保法在112年也全文修正,納入了很多關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相關措施,可是本席認為其實還不夠,我們還有更多可以再進一步努力的空間。我們如果去參考德國、日本等國家,德國堪稱是目前在全世界關於被害人程序保障做得最好的國家,他們賦予被害人非常多的權利,所以今天我特別聚焦在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這個部分。 首先,我們想要請教法扶基金會的莊董事長,因為法扶基金會的設置在當時是為了要保護弱勢的當事人,在他們要打官司又無力負擔律師費的時候,可以透過制度性的協助來幫弱勢民眾打官司,我想這也是法治國家應有的態度。我們看到法扶現在每年獲得政府、司法院預算的補助大概是14億到15億,可是在很多的具體個案當中,特別是在殺人判死的這些案子當中,幾乎都是指派三名律師為被告辯護,像在近期毒駕撞死派出所長然後上訴二審的這個案子裡面就是如此,法扶就是指派三名律師為被告辯護,這也引發了社會大眾的批評,對於被害家屬其實也造成極大的痛苦,認為這是一個極不公平的制度。我在這邊首先想要請教對這個案子判斷的依據是什麼,我們也知道,其實法律扶助法第五條有規定「無資力者」,這個可以作為法扶代為聘請律師的理由,或者對因其他原因而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也可以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就這個案子來講,到底是基於哪一個理由指派三名律師去為被告辯護? 莊董事長秋桃:我想之所以指派三名法扶律師,主要是因為他是毒駕死刑犯,他是重罪,那麼對重罪要強制辯護的案子,我們就是一定要指派法扶律師。其實這個牽動到一般民眾會覺得被告犯了這些重罪,為什麼還需要這麼多律師幫他辯護,可是我們要知道就是因為他犯了重罪,對於檢方、國家公權力來講,他們要極盡全力去攻擊被告、去控訴被告,反而被告在法律上是完全弱勢的,其實一個案子真正的公平正義在於審判者也就是法官要看雙方各自的陳述,包括檢察官的攻擊跟律師的防護,在他看起來,如果都能夠聽到各方面的意見…… 翁委員曉玲:好,我了解了。 莊董事長秋桃:所以一定要公平到讓他覺得…… 翁委員曉玲:謝謝莊董事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即便是對於強制辯護的案件也沒有說一定要聘到三個人,對不對?這一條規定每一個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超過三個人,這是天花板的規定,但是並不是說每一個案子都一定要有三名辯護律師,更何況我們看到現在很多的重刑犯罪被告不見得沒有資力,他家裡面可能也很有錢,尤其是涉及買毒品等等,有時候他家裡面的經濟狀況也是相當好的,也不見得符合法扶這種無資力的情況。其實本席之前也有詢問過,從法扶的統計資料來看,事實上,法扶基金會真正補助到被害人的比率在114年大概只有9.47%,也就是說,在我們補助的100個人當中,其實真的幫助到被害人的法律扶助只有差不多9個人,難怪大家會認為整個法扶基金會是在保護加害人而不是真的保護被害人。本席認為,其實有關於這種強制辯護案件免審查資力的條款應該要進行檢討,真的要進行檢討,我覺得我們的公帑不應該被濫用,或者淪為不是真正無資力被告的保護傘。所以這個部分,本席希望法扶律基金會要做檢討,可以嗎? 莊董事長秋桃:強制辯護的案子沒有審查資力,因為是強制辯護,也就是他今天就算…… 翁委員曉玲:對,同樣地,就我講的,因為強制辯護不見得一定要3個人嘛!最多可以3個人,因為我們還有後面的問題,所以我想這個部分…… 莊董事長秋桃:應該是個案來看案情,不一定要派到3人,但是就像一般的國民法官、國民參審的案子,有時候因為檢察官那邊也會派出比較大的陣容,法扶這邊如果只有1個扶助律師真的不夠。 翁委員曉玲:總之我希望法扶要檢討這個問題,為什麼現在我們幫助犯罪被害人的扶助案件只有9%,但是絕大多數的資源、經費全部都是去幫助加害人?這在國人的心目中,已經產生了一種很不公平、不正義的情況。 莊董事長秋桃:我可以說嗎?因為被害人……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後面還有問題,我要繼續請教司法院秘書長還有法務部馮次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好,就如同我剛剛說的,在2019年刑事訴訟法的條文修正,引進了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特別是針對一些重罪案件,明定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參與訴訟。不過雖然看起來現在法條上面已經賦予訴訟參與人權利,通知到庭、委任律師代理閱卷,以及就證據證明力與量刑範圍發表意見,可是不少被害人團體還是認為,看起來被害人也不過就是旁觀者的升級版。其實刑事的被害人能不能訴訟參與,必須先經過法院裁定准許,相關權利受到限制,調閱權也受到限制,法庭沒座位、意見不重視、不能夠詰問被告等等。 我們看到司法院在今天的報告裡面也講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准許訴訟參與的平均比例差不多是75%與86%,也許看起來這個比例是高的,但是事實上,一審及二審每年收的案件量大概是20萬到22萬,有這麼多數量,而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少數的從地方法院的234件到高等法院的69件,換算後比例大概只有千分之一,也就是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案件只有千分之一這樣的比例。從數據上面來看,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成效不彰,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問題?是不是可以請副秘書長告訴我們,為什麼推動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可是事實上它的效果是有限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訴訟參與制度,並不是所有的案子都可以聲請訴訟參與,我們剛剛報告過,包括對人身法益的重大侵害案,包括性侵害生命、身體、自由拘禁這部分的案件,才是我們訴訟參與可適用的罪名,它本身的母數就比較小。但是我們回歸到如果以最近從112年開始的國民法官參審部分,這個部分全部都有致人於死的相關重罪,它的核准比例是百分之九十九點多,等於聲請的案件總共有142件,大概准許了140件,准許比例非常非常高,所以應該是成效是往……而且我們在訴訟當時也會寄送相關的通知書、權利告知書,讓他們知道符合相關資格可以聲請相關的訴訟參與,以上。 翁委員曉玲:謝謝副秘書長,我希望司法院能夠再提供更清楚的數據,你剛剛說母數的部分不是這麼大,二十幾萬件,那你們也應該就涉及重大犯罪類型總共的案件,有多少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比例,我希望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再提供給我一份清楚的資料。 接下來還有一個部分,在犯保協會裡面有提到關於量刑證據運用之合作聯繫平台,不曉得現在使用的狀況怎麼樣?請問從2023年開始到目前為止,有多少案件是啟用這個合作聯繫機制的?因為在這個聯繫平台裡面,涉及到法律意見交換、訴訟策略運用等等。如果今天沒有這個統計數據的話,請犯保協會之後提供給本席一個資料,就是法務部犯保協會要提供相關的說明,包含適用的案件、程序、統計數據,還是你們現在就可以回應?量刑證據運用合作聯繫平臺。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會後請執行長這邊再提供給您。 翁委員曉玲:好。最後一個問題,剛剛陳昭姿委員也提到有關新北割喉案的案子,我們看到的是,加害者的個資因為受到少事法銅牆鐵壁的保護,所以很不容易知道這些年少加害者的實際狀況,但是對於被害家屬的姓名以及地址,在新北割喉案當中卻洩漏了。剛剛李副秘書長也說了,今年2月少家廳有發函通知所有法院要注意這個問題。本席想請教,到底司法院有沒有全面清查現行或所有涉及少事案件的少年與被害人的民刑事有關聯的裁定、判決公告,這部分有沒有開始進行識別化的SOP?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於涉及到…… 翁委員曉玲:去識別化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去識別化,這個是我們的標準作業流程。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所有的缺漏都已經找到了,缺失部分都已經做完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上次事情發生之後,在執行那一個案件……發生之後,被害人相關的資料被洩……記載在相關的裁判書或聲請書上面,這部分我們已經都下架處理了。對被害人的相關隱私保護這部分,事實上我們有一個SOP可以處理。 翁委員曉玲:好。最後,這次我們注意到司法院有提出少事法的修正,未來會增加被害人的訴訟參與。但是本席感到疑惑的是,你們修正少事法第六十五條,以現行的規定,刑事訴訟法關於自訴及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於少年刑事案件不適用,這是原則,所以你們這次提的修法是「但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得依本章規定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本席對於司法院這次提的修法有幾點疑惑,第一個,在刑事訴訟法裡面,對於被害人訴訟的參與,它是依罪名,譬如重大犯罪,涉及到性侵、殺人等等這些罪名,那麼被害人就有訴訟參與的權利,而不是以加害人有沒有故意、過失來判斷。可是你們在少事法裡面提的卻是必須有「故意犯罪致人於死或重傷之少年刑事案件」,被害人才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的訴訟參與這個規定,這樣會不會跟刑事訴訟法現行的架構是相違背、牴觸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原則上就少年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原來是不可以訴訟參與的,那我們為了回應各界、對於少年案件被害人相關的一些權益保障,所以針對故意犯罪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的案件,我們開了這個口,因為這個比較有需求,我們就把它列在例外、但書的規定裡面。 翁委員曉玲:謝謝秘書長的說明,但是我接下來要問,那所謂的故意犯罪致死或重傷,「故意」的認定時間點是誰來認定?是從檢察官在起訴書上面寫他涉及故意殺人、有致人重傷於死這樣的情況之下,被害人家屬就可以准許他訴訟參與了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這個是從檢察官起訴……因為少年刑事案件還包括先議權的問題,就在少事法司法第二十七條,當法院認…… 翁委員曉玲:所以法院是不是已經要開始進行實質審判?這會不會有…… 李副秘書長釱任:沒有,在先議權是相關案件進來之後,法院認為應該是屬於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的話,或是裁量要由檢察官起訴、進到刑事司法程序的時候,大概就是刑事上在檢察官起訴的法條……這個時候就已經可以確認,他是不是應該可以訴訟參與。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是檢察官起訴……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 翁委員曉玲:但是有沒有故意或是過失都還不確定。 李副秘書長釱任:刑事上的犯罪事實一定會提到他到底是故意造成的死亡或者是重傷害,這部分在檢察官的起訴書一定會做記載。 翁委員曉玲:我只是講,你們現在這個規定和刑事訴訟法原來的設計基本上有邏輯互相牴觸的地方……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 翁委員曉玲:更何況刑事訴訟很多主觀犯意可能會隨著證據而改變,所以這樣的設計是不是妥當,本席是高度質疑的。我認為是不是要回歸到以罪名來分類比較適當,而不是以他到底是故意或過失?而且檢察官說他可能是故意,就是有故意嗎?他就可以准許訴訟參與。我覺得這樣的制度基本上是奇怪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可不可以給我1分鐘時間回應一下? 翁委員曉玲:好。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們回歸到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的第一項第一款,它也是這麼規定:「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所以基本上它也是把主觀的故意或過失當成……只是我們在少年刑事案件因為要保護少年的最佳利益,在這個相關原則之下,我們把它限定是故意造成的死亡結果或重傷,所以這部分是有立法體例可以參酌的。 翁委員曉玲:好,最後我要提醒法務部,現在司法院已經提出修法,但是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其實也有提到有些涉及犯罪被害人的權利,譬如說在假釋審查的時候,他是不是可以有參與、一起討論等等這些權利,在少事案件是不適用的,這部分你們有沒有提出相關的修法? 馮次長成:報告委員…… 翁委員曉玲: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馮次長成:這個部分就是符合少年事件保護原則和現行實務運作,本部認同刪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不過這個部分還是要建請司法院在少事法修正草案…… 翁委員曉玲:不是!你們提案了沒?我是說你們法務部提案了嗎?因為這是你們主管的法律啊! 馮次長成:本部115年7月9日擬邀集司法院共同研商,針對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討論,因為…… 翁委員曉玲:次長,法務部總是慢半拍! 馮次長成:不是,跟…… 翁委員曉玲:不只是慢半拍,有時候還拖好多拍!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好,本席希望你們針對這個部分儘速提案修法,不要再召開這麼多的公聽會、專家學者座談會,召開幾次你們就知道了,你們法務部對這個事情要有態度,司法院已經跑在前面了,我們很多委員也都提案了!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這一塊的加強,本部一定是贊成的,至於怎麼跟少年事件的部分做個衡量,剛剛我們副廳長已經講得很清楚,這不是單邊就可以處理的事情,所以我們會跟司法院共同研商,把這件事情做好,請委員放心。 翁委員曉玲:我要講的就是,司法院都已經提案了,而且這個案子已經到行政院了,看起來要壓在那裡不曉得壓多久!我要再提醒法務部和司法院,這個案子我們也會加速推進,如果法務部還沒有提案,請儘速提案,我們立法院是不會配合你們的,我們更希望能夠落實有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保護。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副秘書長和次長。 主席(翁委員曉玲):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但是還沒有確定,所以我們現在先確定議事錄。 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無)好,沒有,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有請吳宗憲委員發言。 吳委員宗憲:(9時55分)謝謝主席,麻煩副秘書長還有常次。 主席:請副秘書長和常次。 吳委員宗憲:兩位早安。我今天想要提的是,我上個禮拜五已經提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的修正草案。簡單來說,這個條文就是被害人家屬在法院決定到底要判多重之前,應該有機會站出來說話,法院要讓他們能夠說,而且讓他們可以直接問被告,讓被告當面聽到自己所作所為對家屬造成多大的傷害。 我也不諱言這個提案的緣起其實就是針對馬來西亞那個女大學生的姦殺案,我今天要用已經改判無期徒刑確定的這個案子來看一下現行制度的缺失。一個來自馬來西亞的女生109年在回宿舍途中被姦殺,從一審到更二審,總共5年的時間。我們看到犯罪事實的部分,這個被告是用事先打好「上吊結」的麻繩來捆綁她,也就是他早就準備好這個犯罪工具,然後把她拖進草叢,用超過15公斤的力道去勒她的頸部。他之前在一審、二審和更一都被判死刑,因為認為沒有教化的可能,但是更二又改判無期徒刑,認為他不是蓄意殺人,還有教化的可能性。 我曾經公開批評過這個判決,我覺得根本就是為了迎合憲判字的上意而做出這樣的改判,但是因為已經判決確定,所以我今天不是要來討論該不該判死刑,我要講的是被害人在訴訟制度上面的位置。我也跟兩位前輩報告,其實我一直很期待在這段時間能夠儘量幫我國的訴訟制度加以修正,所以我的助理常常早上6點就在討論到底我們的制度要怎麼修,我們希望能夠越修越貼近人民。 我有兩個層次的問題,第一個是被害人遺屬到底可不可以在法院要怎麼判的時候表達他們的意見?該或不該?請問司法院,該或不該讓他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非常認同委員有關被害人影響陳述的相關修法方向,事實上司法院在去年9月11日的院會已經通過相關的修法。 吳委員宗憲:好。第二個問題是,當被害人講出本席PPT所示這些話的時候,法院到底有沒有需要把這些話當做考量的依據?有沒有必要?這是不是法官的義務? 李副秘書長釱任:當然是應該的,這是法官在量刑上應該審酌的事項,包括被害人…… 吳委員宗憲:有關陳述的問題等一下再談。如果法官應該要考量的話,是只要在判決書裡面記錄下被害人曾經講什麼就可以,還是必須說明法官對於被害人講過什麼的想法是什麼?這個問題你們有想過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裁判書的法官說理義務這個部分,我們現在也希望法院在量刑精緻化和細緻化的部分能更進一步地來做說明。 吳委員宗憲:所以它就變選擇嘛!法官可以選擇做或不做,他沒有做也不會成為判決違背法令的理由,也沒辦法上訴三審,對不對?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有可能會被最高法院或上訴審挑剔,萬一量刑的部分不夠精細…… 吳委員宗憲:這個就是我這次要跟你們提的其中一個重點,因為三審是法律審,如果他沒有加以審查的話,又不屬於違背法令的判決,家屬、被害者連救濟的機會都沒有。這是我今天要跟你點出的第一個重大的問題。 我要跟各位報告,我們自己都有小孩,小孩子跌倒受個小傷,我們都心痛得要命,今天馬來西亞這個女大生的媽媽講什麼?他說:不只我女兒是受害者,我也是。我唯一的女兒、完整的家都沒有了,每次來臺灣都是心理的虐待……女兒身上的傷是多心狠手辣的人才做得出來!請求臺灣司法給我公道跟正義。他還說:如果他當下一下子就斷氣死亡,沒有受到很大的痛苦,媽媽還可以接受。他已經卑微到這樣,但是他今天看到的是死者反抗,咬了被告,最後被暴力打到死亡。 這對父母來說是多麼傷痛的一件事,但是我們的司法卻沒有讓人家感覺到一點點溫暖。這讓家屬會有這種感覺:臺灣的司法並沒有給他們溫暖、臺灣的司法並沒有為他們伸張正義。更慘的是,更一審還是判死刑,到更二審,法官對被害人講的這段話連考量都不考量,就是摘要記載之後,轉為按憲判8,直接改判無期徒刑。等於是之前那些法官把遺屬說的這些話放入量刑考量,到更二審的時候卻被當做沒這回事,只為了迎合上意。這是我對本案感到難過的一個點。更二審完全不管了,就只是記載家屬說了哪些話。家屬說這些話為什麼不能被認為是量刑的重大考量?法官連講都沒講,就只是記載你講了什麼話,這是沒有任何意義的! 我再從比較法的觀點來跟你們提。加拿大的刑法Criminal Code第七百二十二條有講到一個,法院在下判決的時候,強制考量被害人聲明。它有這個制度存在,所以他必須要主動詢問檢察官,是不是已經給被害人準備聲明的機會。在加拿大,這是一個應考量的法定義務,但是在我們這裡,這只是法官的選擇,就像剛剛廳長說的,我們有要他們這麼做,但是他不要也沒事,因為沒有違背法令。廳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事實上,在最近一個判決,我們可以看得出來,就是在臺中高分院更審的那個殺人案件,就是康建生技公司那個案件,那個法官在量刑的時候,有特別提出來,被害人因此所受的損害難以平復是他的量刑理由之一,所以有的裁判書的確會記載這一句……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這是我跟廳長報告的,馬大生案的更一審也有,更二審不見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所以我們有注意到這一塊…… 吳委員宗憲:我只希望把這個東西列入為制度,而不是看法官的心情或法官的個性,因為這對家屬不公平!我跟你講,一個家人被殺死,毀掉的是整個家庭,不是單一個人。我辦過的案子當中,一個獨子被打死,他的爸爸媽媽說,他們的人生也沒了!那一槍等於打死三個人,這是事實,大家會遇到。 因為二審如果沒有處理好,根本沒有辦法當作上訴三審的理由,三審是法律審,所以我今天是希望把這個部分列到制度裡面,由法律來規範賦予法官的義務。我沒有要求法官要全面接受被害人家屬的說法,但是法官不接受的理由要告訴大家,我們只是要求這樣,我沒有要去影響法官的判決,法官不採被害者家屬的說法,我都尊重,但是必須說明清楚,好不好?廳長,這個麻煩你們考量。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量刑的相關應審酌事項包括被害人所受的損害,這些就是法院在量刑時應審酌的事項,法官一定會審酌,只是他有沒有寫在裁判書上面而已,應該是記載的問題,這個部分我們還是會宣導…… 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你講的刑法第五十七條,我們當然知道,但是不管怎麼樣,我們已經讓家屬有說話的機會了,我們賦予他說話的機會,卻不要求法官對他說的話表示採或不採的意見,這樣就不對了!等於開了一扇門,但是後門又關起來,還是沒有意義……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講的,我是認同,我們會跟法官講再更進一步說理、這樣說理…… 吳委員宗憲:好,我想這個部分我將來還是會提修正動議補上,我希望把它補上,變成是一個制度。我的修法方向不是要求被害人有主張的這個機會而已,我要求的是要讓這些家人、遺屬看得到法官到底是怎麼想、他採或不採的想法,因為法官如果連在判決書裡面交代他怎麼看待被害人痛苦的勇氣都沒有,司法院喊的「司法為民」就變成口號!這是我的一個想法。 再來,我想跟你提到的一個點就是量刑資訊系統的黑箱問題。雖然你們現在有用一個量刑因子的系統,對不對?但是我想到一個資料庫的問題,因為過往並沒有賦予法官要在判決裡面說明採或不採被害人家屬論述、聲明的義務,所以這個資料庫並沒有辦法完整的呈現這一塊,也就是過往的判決不需要說明被害者家屬有多痛苦但是不予採納為量刑的理由,過往的判決沒有這個義務,所以這個資料庫裡面是沒有辦法呈現這個的,資料庫裡面的所有量刑因子都是犯罪的客觀事實,有關被害人家屬多痛苦而放進量刑因子的這個,資料庫是沒有的,這會變成未來資料庫有一個大黑箱、一個大問題、一個漏洞在那裡,所以我要麻煩你們也要把這一塊列入參考,好不好? 李副秘書長釱任:謝謝委員的指教,對於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的精進,我們現在一直在做,也在做相關的改進,包括國法案件更細緻的量刑因子表,我們有再進一步…… 吳委員宗憲:因為我看到高雄師鐸獎案、新北割喉案,法官在判決裡面都沒有去提到被害者家屬的心聲……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所以我們在新的修法,委員剛剛也提到過,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這個部分…… 吳委員宗憲:好。還有一個,既然我們讓被害人家屬在訴訟參與上面有陪同權,我也想要麻煩一個點,就是陪同的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在子法上面明文化,讓家屬或者是陪同者更有跡可循到法庭能怎麼做或要服從什麼樣的規定?我沒有要在母法,但是子法可不可以麻煩你們處理一下? 李副秘書長釱任:也許我們會在注意事項…… 吳委員宗憲:好,這個可以,我接受……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進一步來做處理,謝謝委員的指教。 吳委員宗憲:這個很重要。還有一個,就是家屬來發言的時候,他的個人資料等等,你們也要注意保密的部分,好不好?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沒有問題,對於相關證人、被害人,包括代理人,相關的個資部分,我們都是非常小心,這個部分我們會進一步再做處理。 吳委員宗憲:好。最後我想提一個點,我還是說教化可能性的問題,因為教化可能性一直是大家很爭議的、很有意見的。我跟你講我自己辦過的案子,我在士林地檢署曾經處理過一個被告,他來開庭的時候,文質彬彬,講話非常客氣、非常有道理,我看到警察的筆錄,一堆人說他這個人很可怕、動不動打人、動不動罵人,結果我們開庭的時候都覺得他很乖,根本就是一個模範的代表,後來有一天,我剛好帶朋友在士林夜市,看到他騎摩托車在裡面騷擾人,大呼小叫。也就是被告在開庭的時候是會表演的,所以動不動用被告在開庭的時候,或是他在教誨師面前,情緒是善意的、有悔意,來當作有教化可能的標準,我真的覺得不太能接受。因為我說真的,就大家講的,中華民國表演能力最強的是誰?兩種人,一個就是開庭的被告,另外一個是政客,就這兩種人最會表演。他們在開庭的時候,在我們的面前,就演一副乖乖牌的樣子,我想以這個來認為有教化可能性,大家都不能接受,所以這個我也是要麻煩你們注意一下,就教化可能性的部分,你要給社會大眾一個交代。 最後,法務部,我就列在上面給你們看,我希望你們不能都推給司法院,尤其是被害者陳述的部分,因為前端在法務部。麻煩你們注意一下,犯保要不要協助?檢察官要不要告知?法扶要不要協助處理?跨國被害人有沒有翻譯?重大刑案可不可以給一個固定窗口?你們可以會同犯保、法扶、最高檢還有司法院,我希望你們提出一個影響陳述的標準作業流程,SOP大概就是這五項,時間的關係,我就不念出來。 我真的是希望一個點,如果司法還有一點點溫暖,麻煩留給被害人,不是要留給被告,麻煩留給被害人。謝謝各位,辛苦各位!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接下來有請沈發惠委員。 沈委員發惠:(10時10分)主席,我們請副秘書長。 主席:請副秘書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副秘書長好。我們今天會議主題是就「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來進行專題報告,所以我們就利用這個機會就犯罪被害人參與訴訟的相關機制來跟副秘書長探討。 事實上,我國從民國86年(1997年)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二項建立被害人陳述意見之機會,開始把被害人參與訴訟的制度納入刑事訴訟法,這是一個里程碑,但是過去大家對於第兩百七十一條第二項這樣的陳述在訴訟中的地位、效果,甚至沒有救濟途徑等等,一直有所爭議,所以我們在109年(2020年)進行有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大幅度修法,那一次針對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八到之四十七條文,增列第七編之三專編,對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的一個專編,這個制度建議下來到今天經過六年的時間,在實施之後有一些部分還是有蠻多討論的空間,對這部分雖然有很多的討論,但是司法院也是有踏出一步,我看去年你們的立法計畫裡面就已經有提到刑事訴訟法的修法,那時候我看有兩大包的修法,其中一包有包括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就是我們要進一步讓被害人訴訟參與,在科刑資料調查的時候可以就科刑事項範圍,請求詢問被告,有這樣的修法。 所以整體我們是一步一步在向前走,但是有關於被害人影響陳述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我們也可以把它放大,放大到像剛剛吳宗憲委員一直講被害人陳述是最重要的,你一定要參考它,但是事實上,在學界大家就被害人的陳述,我們也要避免有重複評價或者是情緒性量刑,跟被害人情感的平復,這樣子的東西需要衡平,即有需要被害人訴訟參與,跟他最後是不是會有重複的評價或者是情緒性量刑,這些要做一個衡平,這個也是制度設計上為什麼我們不讓被害人直接擔任訴訟當事人,而是讓被害人以訴訟參與人身分參與在訴訟程序當中,也是因為這個原因。 依我們目前的法制,去年到行政院會議前的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這個部分先不談,我們就目前現行的制度來講,訴訟人參與陳述意見,大概是在證據調查的部分他有意見陳述的機會,這個是規定在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他有在證據調查的意見陳述;就被害情感、被害的感情的意見陳述規定在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這是民國86年修的有關「被害情感」的意見陳述;有關於「辯論科刑」是規定在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他也有意見陳述的機會,他就證據、感情陳述還有科刑範圍都可以發表意見,但是我們對於科刑範圍的意見陳述權沒有明確定位該意見的性質跟比重,這個是確實的,這個在各學界上面也都多有討論。 這個部分我要先請教副秘書長,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的這個修正案去年9月司法院院會通過,那現在的程序走到哪裡?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把我們司法院有關於被害影響陳述部分的相關修法歷程,包括我們的想法,說明得非常清楚,也謝謝委員的支持。現在案子已經在行政院這邊了…… 沈委員發惠:什麼時候送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們去年9月15號就已經送到行政院會銜,到目前為止,好像…… 沈委員發惠:好,那請法務部。 馮次長成: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我想請問一下,司法院去年9月就送到行政院會銜,現在程序走到哪裡? 馮次長成:目前還在審議中。 沈委員發惠:目前程序走到哪裡?講清楚。 馮次長成:目前還在會銜中、審查中。 沈委員發惠:在審查中,以你們的了解,其中是有什麼樣的的問題,為什麼會這麼久? 馮次長成: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檢察司回復?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涉及的議題比較多,可能我們要…… 沈委員發惠:這是一整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八只是其中一條而已,我知道是一整包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比較大的問題是卡在哪裡,為什麼會討論那麼久? 張司長曉雯:沒有…… 沈委員發惠:你們也不了解? 張司長曉雯:就是有召會討論,只是可能涉及的面向比較多方,所以還要再評估一下相關的意見。 沈委員發惠:以你們的了解,現在還在評估中? 張司長曉雯:就是還在討論、研議中。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會後我再…… 馮次長成:報告委員,我們回去會再把目前審議的狀況跟委員做一個詳細的說明。 沈委員發惠:好,你們再說明,為什麼討論這麼久了,從去年8月15日到現在還沒有出來。法務部請回。 請副秘書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有關於你們送的這個草案,現在雖然還卡在行政院的審議當中,但是其實最主要的這個修法是就科刑範圍事項,被害人也就是訴訟參與人可以請求詢問被告,這是最主要的,也是這次最重要的修法,也是對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地位踏出了一大步。所謂的科刑範圍事項,應該是在言詞辯論之後,在科刑辯論之前,應該是在這個階段他可以就被告要求,但是我想請問,現在我看到修正草案的條文就是「得請求詢問被告」,但是究竟哪一些事項是可以請求、哪一些事項是可以詢問的?是限於犯後的態度、賠償、和解,還是包括犯罪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影響,還有犯罪結果、再犯風險?這些都可以詢問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於被害人可以詢問被告的事項,不包括事實認定的部分、不包括犯罪事實認定的部分,因為那個部分涉及到證據調查,不是科刑的證據,所以包括他對自己的情感或者是被告犯罪後的態度等等,這些都是他詢問的範圍。 沈委員發惠:對,我剛剛就講,還有你講的,這些犯後的態度,包括他未來的賠償、甚至和解的情形,包括對被害人造成的身心影響,這也都是可以詢問的範圍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身心的、一些情感上的…… 沈委員發惠:一些情感上的影響,甚至對於被害結果的認知,對於再犯風險的詢問都可以。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沈委員發惠:但是我認為我們未來還是要明定明確的請求方向,你要有一個明確的範圍跟方向,才能夠避免未來法院准駁的標準不一,因為你做這個請求,到時候各法院認定不一樣,這個事實範圍跟法院准駁的標準都沒有一個明文的依據。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應該會在注意事實上做進一步的指引,讓法院在裁駁的時候有所遵循。 沈委員發惠:好,我希望這個部分在未來修法時我們要做明確的定義。也很巧,去年10月也在這裡,副秘書長那時候還是刑事廳廳長,那時候也代表司法院來,我們就是討論犯罪被害人相關的事項,對不對?你記得嘛!你也有印象。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沈委員發惠:我那時候所質詢的重點在於有關於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對於判決的結果、判決的影響是不是有採納被害人意見陳述的相關檢索機制,我們那時候有做了一些討論。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去年委員有特別質詢,我們有跟委員說明,因為我們在裁判書製作時沒有把被害人影響這個部分寫在裁判書裡面,我們去搜尋就搜尋不到,所以我當時有回復…… 沈委員發惠:你們現在的統計就是用對關鍵字搜尋而已嘛!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但是對被害人影響…… 沈委員發惠:判決書有提到被害人就會google出來,他沒有提到,但沒有提到不表示在判決過程中……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法官量刑是有思考到,但是不一定會形諸在判決書的量刑記載裡面。 沈委員發惠:對,所以那時候我們才在討論要如何建立一個機制。那時候你們有回函,但你們的回函大概就是除了關鍵字搜尋之外,也能夠用被害人的開庭報到情形來做統計。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沈委員發惠:這個跟判決裡面是不是有採納被害人的陳述意見是兩回事。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的確是有所不足,但是因為在統計資料跟條件下篩選的部分有這樣的困難,跟委員報告,所以我們用報到情形作為篩選條件,表示被害人是否有受通知在場。 沈委員發惠:你們有提到另外一個方向,就是你們在量刑資訊系統裡面去增加被害人意見陳述的欄位。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未來修法之後,我們會把相關的欄位訂進去,可以在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慢慢增加作為補充。 沈委員發惠:好,我覺得增加這個不失是一個方向,但是問題在於目前量刑資訊系統推動的實際成效實在是太低了,即使在量刑資訊系統裡面加入這個新的選項,你看一下我的統計紀錄,這個是只就目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評估其使用量刑資訊系統的情況,我的簡報標出臺南地方法院使用資訊系統的人次是零,根本就完全沒有在用你們這套系統。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在統計上的確是如此,事實上,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裡面有規定,應該是第二百六十九條吧。 沈委員發惠:對。 李副秘書長釱任:施行細則規定,法院可以提出相關量刑系統的量刑行情表給國民法官參考,我們希望檢察官或辯護人可以就相同的事實型量刑資訊系統當成求刑的參考。 沈委員發惠:我用你們自己的成效評估報告……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我知道,這個報告是我們剛剛提出來的。 沈委員發惠:63件終結的案件裡面有61位被告,你們的使用比例都不到兩成。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所以這部分我們會再努力。 沈委員發惠:你們實際使用率偏低的原因是什麼?為什麼大家都不用? 李副秘書長釱任:因為早期我們的量刑資訊系統有4套,前一次在113年的時候,我們決定把其他的3套因為資料沒有更新或者是可能資料比較不完整的部分停掉,不對外公開,現在只留下來…… 沈委員發惠:副秘書長,我希望你們把使用率偏低的原因、有沒有進行檢討、進行檢討後有沒有具體改善的方式,在會後做一個書面報告給我,好不好? 李副秘書長釱任:好,沒問題,謝謝委員指教。 主席:謝謝沈委員。 接下來有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10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李副秘書長。 主席:請李副秘。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副秘好。我先請教,國外有陪審團,我們是用國民法官來取代,2023年上路了,到目前為止,國民法官可以參與審判、定罪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賴委員士葆:國外陪審團不是喔。國外陪審團就是決定被告guilty或not guilty,然後由法官決定量刑;我們的國民法官可以參與要判幾年,有這樣子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的國民法官制度主要是參酌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我們採取的是合審合判的制度。 賴委員士葆:是,所以他就變法官了嘛。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他是國民法官,所以有6位國民法官跟3位職業法官合審合辦,包括事實認定、法律、量刑,這些都是合在一起的。 賴委員士葆:問題是國民法官有這樣的法學素養嗎?他會知道該判幾年,要四年比較好、三年比較好,還是幾年比較好,有這樣的程度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對於國民法官制度,我們原先也擔心國民法官認為自己是不是對於法律的素養不足、對事實的認定不夠,事實上,我們希望把多元的事實認定、感情帶到審判案件來,所以對案件應該怎麼判,我們會提供量刑行情給他們。 賴委員士葆:到現在為止,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有幾案?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記得現在已經好像有一百多件了。 賴委員士葆:一百多件?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 賴委員士葆:你們從專業角度覺得怎麼樣?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覺得目前來講在…… 賴委員士葆:好嗎?你們覺得可以接受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就我自己的感覺,我覺得這個制度是可以繼續走下去的。 賴委員士葆:繼續走下去,不需要走向美國那裡?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不需要。 賴委員士葆:就是國民法官只是決定guilty or not guilty,然後由法官來專業認定,不需要這樣? 李副秘書長釱任:美國的死刑案件除了有罪、無罪之外,還包括要不要量處死刑,這個是由陪審團來決定;在臺灣的話,包括有期徒刑的部分,都是由職業法官跟國民法官一起來決定。 賴委員士葆:你們要去注意這個,我覺得這裡面判下來的結果其實外界……現在大家沒有那麼注意,但是我覺得這是個題目,這是個題目。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 賴委員士葆:你們現在還沒有碰到爭議的,如果碰到爭議的,請問他的案子怎麼抽? 李副秘書長釱任:案件也是抽籤的。 賴委員士葆:也是用抽籤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國民法官的產生是透過兩次的隨機篩選…… 賴委員士葆:我不是講那個,我是說案型,比如殺人犯罪有沒有可能國民法官也參與?重大的犯罪有沒有?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說明一下,國民法官法規定有兩種案件要進到國民法官,就是因故意犯罪而造成死亡結果的案件,今年1月1日開始,包括最輕本刑十年以上的案件都是屬於國民法官適用的案件,所以現在的案件是擴大的,我們大概預期…… 賴委員士葆:所以國民法官就是沒有任何的限制就對了,是不是?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限制,他的適用法條就是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例如不能安全駕駛造成死亡結果、十年以上的貪污案件…… 賴委員士葆:這個我了解,請你去注意一下這個制度的走法。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我們成效評估委員會有固定在…… 賴委員士葆:沒有準備走成美國的制度,變成陪審團制度,沒有? 李副秘書長釱任:沒有,目前我們在成效…… 賴委員士葆:因為這是完全不同的體系,我們是大陸體系,對不對?他們是海洋體系。海洋體系的陪審團,像香港是海洋體系的陪審團制度;大陸體系,現在就是國民法官。 接下來我請教法務部次長及法扶基金會莊董事長,法扶基金會一年都拿政府多少錢? 莊董事長秋桃:15億左右。 賴委員士葆:15億左右。你們覺得自己的表現怎麼樣?外界對你們的評價怎麼樣? 莊董事長秋桃:我覺得外界對法扶的評價越來越好。 賴委員士葆:越來越好,可是…… 莊董事長秋桃:因為我們受委託的案子越來越多,幾乎都沒有減少的時候。 賴委員士葆:現在我查了一下,外界對你們的評價,正面的我就不講了,你自己講,至於負面的,第一個,審查門檻過於嚴格;第二個,律師酬勞偏低,大概一個案子只有3萬左右;第三個,對於假法扶的情況,你要怎麼回應、怎麼避免假法扶?因為時間關係,我就不問這些了。 我主要跟你講,外界最有意見的是什麼?就是用政府的錢幫詐欺犯打官司,這個是最有意見的,這裡面的詐欺犯占了將近三成,26%到28%,這部分你們怎麼對外界講?現在對我來講,我開過公聽會,退休的老師夫妻被騙了一、兩千萬,恨死這個詐欺犯了,錢又拿不回來,開公聽會,警政署也明白表示錢拿不回來,結果這種情況之下,你們還花政府的錢去幫詐欺犯打官司,外界很有意見,你回應一下這個詐欺犯的事情。 莊董事長秋桃:我先講這點,對詐欺犯提供辯護,其實我們法扶律師也是很無奈、不得已的,他們也不是很愛去辯這方面的,但是因為什麼?反而這些詐欺的被告幾乎大部分都是無資力的,在我們國內抓到的,譬如車手、身心障礙者,還有本身就缺錢用的,都是被詐騙集團吸收的年輕人或怎麼樣,結果他們被抓到的時候一連串查下來都沒有資力…… 賴委員士葆:好啦,我就提醒你注意這個事情,替詐欺犯辯護外界很有意見! 次長,我最後一個問題,次長,我跟你講一下,目前講酒駕、毒駕都加重刑責,現在有一個題目跑出來了,藥駕,吃藥的藥!關於這裡面的藥,其實一定年紀以上的人幾乎都會吃藥,第一級是什麼?降血壓的藥,有的吃了就暈暈的、頭暈暈的;第二級是抗憂鬱藥、降血糖的藥,這有多少人在吃;第三級是危險級的,才是比較屬於安眠藥這方面的。現在法務部有沒有初步的看法?因為最近酒駕、毒駕大家都討論很多,但是藥駕開始討論出來了,法務部對藥駕的立場是什麼?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法條規定是,行為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 賴委員士葆:那就是藥駕,是不是? 馮次長成:對,如果他的尿液跟血液檢驗達到行政院公告的濃度以上就可能會構成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就算沒有達到公告值,那也要看個案中是不是已經造成了具體上不能安全駕駛,因為我們那個條文的重點是在不能安全駕駛,我們會做實務上的判斷…… 賴委員士葆:可是當事人可能不了解,他感冒吃個感冒藥,結果裡面有含這個成分就頭暈暈的,開車出問題,就變成這樣! 馮次長成:其他相類之物要達到血液檢驗濃度的話,大概不會是感冒藥就達得到…… 賴委員士葆:所以目前法務部還沒有準備要提案修法把藥駕加進來?沒有? 馮次長成:目前其他相類之物已經可以包括在內。 賴委員士葆:所以其他的已經包括藥? 馮次長成:對! 賴委員士葆:我覺得那一部分可以把它特別標啦,譬如說針對第三級、危險級的藥,吃了安眠藥請你也不要開車,比如這樣講。 馮次長成:是,我們這部分再看看怎麼妥適去做。 賴委員士葆:你們去研究一下,謝謝。 主席:謝謝賴委員。 接下來我們有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陳委員冠廷:(10時34分)你好,請司法院跟法務部。 主席:有請李副秘還有馮次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等一下再請被害人保護協會好了,我先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的兩位,上次我質詢的時候有談到容貌公開制度相關部分,除此之外我還有書面質詢,就是針對重大影響到國民安全,包含毒品、重大暴力犯罪,甚至殺人罪還有性侵等等,有沒有辦法在符合最大公益的狀況之下公開其容貌?當然,在性侵的部分有特別規定,但除了這個之外,持有毒品或者是販賣毒品、重大暴力事件、殺人等等的案件在證據相對非常嚴密、嚴縝得到之後,是否有辦法在偵查期間於符合公益的狀況之下公開?這個部分還是想請教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立場以及你們覺得未來可以去修正的方向是怎麼樣?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委員關心我們的重大犯罪預防還有社會安全防護機制,這一個部分我們都很尊重,對於特定犯罪者的資訊揭露,在不違背偵查不公開的情況之下我們會妥適的思考,這一個面向上如同上次我們也跟委員報告了,這牽涉到兼顧公共安全、偵查需求、個人隱私、名譽權還有個資保護等等面向,但我們會整個評估。事實上,在偵查不公開當中,也不是一定都完全不公開,在特定的情況下,如果對社會有公共利益或者在緊急情況之下還是可以做適度的公開,這個部分我會跟我們的檢察官說。 陳委員冠廷:要不要簡短說明?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於偵查不公開,這部分主要是由法務部處理。 陳委員冠廷:你們的看法、司法院的看法?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們贊同這樣子的看法,在一定的社會公益之下…… 陳委員冠廷:好,我現在就直接再講,不管是司法院跟法務部所述一定的公益之下,變成法律上要更具體的規定,在什麼樣的狀況之下得以把這種高度嫌疑人、加害人的相關資訊公開。我為什麼要強調這一點?因為它不是只是單純的單一案件,那是跟國家的公共利益、國民的利益有關,包含暴力犯、殺人還有重大的毒品犯罪者,我們認為這是有幫助的。 但是針對性侵的部分,因為要保護被害人,但是也要保護潛在的被害人,我為什麼這麼講?因為從過去臺北市幼兒園的事件我們可以知道他不斷的在犯案,所以在案件當中,儘管有行政上面的疑慮,但是沒有人敢把他的個資公開,甚至沒有人願意把這一個幼稚園公開,當然是因為要保護其他的小朋友,導致家長繼續送過去,那就是不斷的累犯,直到紙包不住火、正式爆炸之後,大家才看到、才開始有報導,如果我們在那之前能夠有一些相關的做法、處置方式的話,就可以避免這樣的犯罪。 那有幾種方式,因為要顧及被害人的隱私,這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不可以讓被害人有二次傷害,有沒有可能有查詢的機制、守門人查詢的制度?也就是說,在特定的教育產業裡面,我們能夠查詢這一個院校裡面過去有類似這樣子被投訴或行政上面等等的,我們能夠做這樣的系統,也就是說,這不是主動揭示而是被動揭示,有查詢制度讓家長們可以放心,這是第一點。第二個,這個查詢制度也可以讓這些敏感的部門,比方說跟國小、國中、高中教育相關的,不管是直接的公務體系或者是約聘僱,都有一個系統能夠讓學校第一時間就能查詢。這不是要定讞,我必須要強調,因為整個定讞的過程很長久,這必須是在有分級的狀況下,一定時期內他有這樣子的狀況,包含起訴都算,甚至在他有重大嫌疑的狀況之下,都可以放在相關的制度被查詢,這個部分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簡單提供一下你們的意見。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有一個所謂的狼師平臺部分,叫做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這是根據教師法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訂定出來的相關辦法所製作的,這是提供相關的查詢。剛剛委員也特別…… 陳委員冠廷:我想請教一下,提供相關查詢是讓我們輸入名字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部分是由法務部跟警政署做資料介接,並由教育部跟法務部進行聯繫。 陳委員冠廷:我要講這件事情是因為,包含曾經犯過案的這些人,如果他們意圖再犯通常還會再改名,而學校身為僱用方能夠輸入他的資料,包含他的身分證字號,這不會改變,就能夠把有相關疑慮的人找出來,在第一線就可以有這種防止的做法。這個問題在於,就我所知,通常都是要定讞之後才有辦法納入這樣子的系統,可是這樣的話,在漫長的審理過程當中,我們擔心還是存有疑慮。 所以對於這個法定期間,我們也不可以將其成為永久性的,甚至他可能最後無罪定讞,那我們必須要把他解除這樣子的狀況,所以這必須要有法定期間、有適用範圍,在適用範圍裡面,我們要很細部的調整。我的意思是,我們不是要無限上綱到用最、最、最明確的方式,但還是要有制度在,不然我們就會有這個空窗期,這個空窗期就會有很多的受害者,包含從重大暴力事件到……因為我們現在主要能夠公布的狀況之下,我看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是毒駕跟酒駕者,主要能夠公布相關資訊的大概只有這樣,但他可能不是在毒駕的狀況,而是持有大量的毒品,他可能是有一些其他的案件,我們都沒有辦法從中得知。 所以這裡面的平衡,為什麼我們特別在書面上面來質詢的原因就是我們希望有一些動能去做,因為其他國家,包含韓國、日本、美國,他們都是在考量這個平衡,如何在保護被害者跟確保加害者得到相關的犯罪遏止能量,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平衡點。但我們如果不動的話就是維持原狀,維持原狀就像我們上次看到的,已經接近現行犯的臺南那一個惡狼,他最後是完全馬賽克,結果旁邊的刑警看起來好像是被誤認為嫌犯,這是不行的。這些東西的平衡點,我很希望司法院跟法務部,拜託大家好好地來想一下怎麼設計,要往前走一步,如果你們擔心有什麼相關人權上面的議題,那也有前例啊!他有法律適用的時間、範圍,對不對?這個拜託大家想一想,參考一下韓國的狀況,不然我看這個案件是很多的,家長都被蒙在鼓裡,這樣是不好的,特別是教育體系如果有這些藏污納垢的話,對整個國家來講,這黑數是很多、很大的,既然有黑數,我們就必須要去做防止跟遏止,謝謝。 李副秘書長釱任: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44分)謝謝主席翁召委,我這邊請司法院李副秘書長跟法務部馮次長。 主席:請兩位。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兩位早安。秘書長及次長,最近因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施行也三年了,本席想要在此請教有關於刑事案件被害人參與不足的問題。這個法很重要的核心精神是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刑事程序當中的旁觀者,而是要能夠被看見、被告知及被支持,也有一定範圍的參與程序。現行第二十七條雖然有明定被害人及其家屬得就受刑人之假釋審查陳述意見,但是在第三項卻排除了少年刑事案件的適用,也就是只要加害人是未成年人,那麼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後續的假釋過程當中,就可能完全沒有陳述意見的機會,所以也就沒有辦法掌握假釋的一些重要資訊。 在新北割頸案的例子當中,被害人的家屬沉痛地表示,因為加害人沒有成年,未來假釋的過程當中,他們會不會完全排除在外?沒有辦法得知加害人何時可能出獄,更難以提前做出安全跟心理上的準備。本席認為這個部分是很重要的,所以請教兩位,我們就先就司法院的部分,在第10屆第5會期本委員會第14次會議當中,刑事廳廳長曾經表示過,為了避免具司法標籤效應資訊之揭露以免導致少年承受不當壓力,因此目前少年刑事案件的相關資訊,也包括少年受刑人提報假釋審查,不宜與一般刑事案件等同處理。本席當然理解,對於少年保護、避免標籤化、協助少年回歸社會是這個法跟制度很重要的價值,但是不是可以做一些調和的折衷?尤其是在重大暴力犯罪致死或重傷的案件當中,被害人的家屬要求的只是在加害人可能假釋或出監之前,能夠有最低限度的知情與陳述,及一些安全準備的機會。 本席請教司法院,避免少年標籤化,是否必然等同完全排除被害人參與假釋的程序?還是司法院可以重新思考一下,透過去識別化或分級通知,重大案件例外,保密義務跟有限的書面陳述等方式,在少年保護跟被害人權益當中可以更細緻地做一個平衡?秘書長是不是可以說明一下,司法院現在仍然認為少年刑事案件當中,假釋資訊不宜提供被害人任何參與或知情的機制?還是司法院也可以跟法務部一同研議,在不造成少年會被標籤化效應的前提下,讓重大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屬享有限度的知情、陳述與安全保護機制?請問司法院的看法。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有關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修正部分,還包括施行細則的修正,我們跟法務部預計在這禮拜四(7月9號)會進行一個研修會議,我會把委員的意見帶進來,這部分我們是蠻認同委員剛剛的一些說明,也就是是不是要做適度的調整,次長剛好是主持人,要不要表示一下意見? 林委員倩綺:接下來我們也會跟次長就教,謝謝司法院願意把本席剛才所陳述的部分也做一個考量,至少在會議裡面可以做個討論。 本席要請教法務部的是,假釋審查跟矯正執行是你們的權責,次長在這邊,法務部是不是認為你們對於現行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一概排除少年刑事案件是否還合理?還是你們可以啟動檢討,至少針對重大的少年刑事案件,建立被害人或家屬有限度參與假釋審查的機制?或者是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至少讓被害的相關人對於本身的自身安全可以有一些諭知,或不要在這種不知道訊息的恐懼當中?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主要當時在刪除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這個部分,是因為我們有少年事件的保護原則,剛剛委員有提到,在這個部分上,我們是不是針對重大的少年刑事案件訂定強化被害人及家屬的假釋參與相關規定,我們已經邀請司法院,在7月9號我們就會做討論,委員的意見我們也會把它列入其中。跟委員報告,現行的做法上,如果在不違反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的前提之下,被害人的家屬對於少年受刑人的假釋如果有陳述意見的需求,事實上,雖然他們不能知道執行的進度,但他們也可以隨時或者是透過犯保協會的協助,以書面跟陳情的方式向矯正署或矯正機關來表達相關的意見,我們也會納入做參考。也就是雖然法條現在的狀況是沒有辦法做這樣的表示意見,但實務上我們的做法都還是比較有一點……就是他們如果向矯正機關表示,我們也會納入審酌,以上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謝謝,我們知道在實務跟制度方面當然會有一些在這個區間裡面沒有辦法處理的,但是如果能夠把它制度化、法制化,讓被害人及其家屬在一個安心的狀態下,我想這也是至少保持大家的一個平衡。希望你們在7月9號可以就兩方面,你們兩個部會的職司做實務上跟制度面上的討論,希望能夠更積極地處理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這種恐懼的問題。相關的結果是不是在可以的情況下,再讓本席研究室做一個參考? 接下來是法務部,司法院可以先回座。本席要針對犯罪被害補償金請求的時效跟障礙問題來就教,目前法務部預告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的第六十三條部分,本席原則上支持,因為內容上也針對許多被害人,特別是性侵、家暴,以及照護關係、監護關係或權力不對等的關係當中,會因為恐懼、創傷、羞愧、自責、被控制或者是被威脅,長期沒有辦法來揭露犯罪事實,難以在原本時效內來提出犯罪被害補償金的申請。我想這也是你們這次要增訂障礙事由最主要的一個原因,這個障礙事由讓這些被害人能夠在首次向檢警陳述犯罪的被害事實當中,還有一年可以提出申請,方向上當然也是與時俱進,但是本席認為現在草案的第六十三條第三項是不是還有點不足,也就是草案寫的是請求權人在前二項時效期間完成前一年內有障礙事由之一,以至於未能提出申請者,才適用延長規定,為什麼要限縮在時效完成前的一年內呢?這個真正的判斷應該不是障礙事由是不是在時效完成前一年,而是這個障礙事由有沒有實際造成被害人沒有辦法提出申請。舉例來說,有些被害人長期受到加害人的控制,或者因為性侵的創傷、恐懼報復,多年沒有辦法揭露,整個問題的核心是在這個障礙是不是導致他沒有辦法申請,但是如果在法條內又增加一個時效完成前的一年這樣的限制,是不是會讓原本想要保護的延遲揭露被害人又被這樣技術性排除?所以本席認為條文本身已經寫了「致未能提出申請」,那就已經有因果關係可以判斷,那麼請求權也需要來闡明、解釋障礙的事由,所以重點是不是可以放在障礙事由的存在是否會造成無法申請,而不是用形式上的時間點來限制?所以有沒有機會重新檢討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請求權人於前二項時效期間完成前一年內」,這樣的限制似乎跟原先的核心問題產生了一些技術性的限制。 馮署長成:跟委員報告,委員剛剛講的其實也是我們這次7月9號跨部會研商會議中的一個點,在這部分我們會妥為研議後,一樣會在同一個狀況之下,跟委員做報告,我們會跟司法院、各部會去做協商以後再做報告。 林委員倩綺:謝謝,所以重點就是,我們不要在時間形式上變成多了一個限制,結果反倒稀釋掉原先這個障礙本身的核心問題,結果沒有辦法處理,最主要就是這樣。 馮署長成:不會,我們會注意這個部分,大家再做一個充分的討論。 林委員倩綺:我們最主要就是要讓整個被害補償制度能夠回到申請從簡、審議從速、核發從優的精神,好不好? 馮署長成:好,謝謝。 林委員倩綺:次長,你請回。最後,我要請教一下法扶基金會莊董事長,跟原住民律師陪偵有關的問題,基本上刑事訴訟法保障具原住民身分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當中如果沒有選任辯護人的時候,檢察官、司法警察應該要通知法扶派律師到場,避免原住民族人在語言、文化、法律知識還有偵查程序當中的不熟悉,而處在不利的地位,來落實原住民族的訴訟權益的保障。但是本席注意到原住民律師陪偵專案已經推動很多年,但是當事人表示不需要陪同的比例還是非常的高,所以111年到112年,原住民律師陪偵的專案當中,當事人表示不需要律師陪同的比例都超過九成,這個數字是不是我們應該要警惕一下?也就是當事人當然可以自由來決定是不是有律師來陪偵,但問題這個放棄到底是不是充分知情後的自願放棄?如果族人只是因為不知道律師是免費的,或者是不理解陪偵的功能,如果案情簡單,擔心等待太久,或者是地處偏遠,在現場壓力下就草草的放棄,整個制度就沒有辦法真正的落實,也就是權利看得到可是卻用不到,所以本席這邊要請教的是,法扶是不是有進一步來分析原住民族人放棄陪偵的原因?第二個,你們目前雖然有24小時的專線,在表單上有一些加強,做一些提醒,但是放棄率還是高達九成以上,法扶是不是認為現行的宣導跟權利告知的方式足夠?還是未來會用族語、圖卡、短影音、部落的宣導來提升族人使用的意願?法扶是不是可以先做一個回應? 莊董事長秋桃:謝謝委員,其實我們也很擔心,我們希望能夠協助到這些原住民,可是為什麼申請陪偵的時候,他們要放棄?當然我們要去充分理解這個原因,但是你說原住民是不是會覺得這個是不是要錢或怎麼樣,也不會,因為我們跟地方、跟警察局都有法扶的一個…… 林委員倩綺:所以您知道最主要的原因是什麼嗎? 莊董事長秋桃:最主要原因有時候可能是他們不願意……我在想會不會是因為在警方詢問調查的時候,他要等到法扶律師到場,或者法扶要用視訊來跟他們溝通…… 林委員倩綺:所以這就是本席剛才講的,可能是時間上的問題,因為如果在偏鄉還有交通而導致時間上的問題,所以這可能是其中一項,對不對? 莊董事長秋桃:可能會是一個原因,那我們希望這方面……我們有些用視訊,因為律師要跑到偏鄉的話,你可能就要等嘛,我們用視訊的話,也要等到視訊的法扶律師能夠跟他接線。 林委員倩綺:所以還有視訊法扶律師的問題嘛。 莊董事長秋桃:對。 林委員倩綺:所以這個問題確實存在,我們也知道有可能因為這幾個關鍵原因,法扶這邊是不是也要思考一下,如果這個關鍵原因是存在的,如何去做一個處理跟因應? 莊董事長秋桃:對,這方面法扶在偏鄉的宣導,我們是列為重點。 林委員倩綺:好,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你們提出一個改進方案,在實務運作的部分,再跟本席辦公室做一個報告跟回應? 莊董事長秋桃:好,希望他們不要輕易放棄。 林委員倩綺:對,因為會這樣放棄而且比例這麼高,還蠻值得大家警覺的。 最後,我是不是也請教一下司法院副秘書長,您作為法扶的督導機關,對於本席剛才講的有關於原住民竟然會放棄陪偵,您是不是有一個改善的想法?因為我們剛才討論了一下可能的原因,也不知道這個原因是不是屬實,但是應該是裡面的一個關鍵,有一些基礎的條件如果也沒有辦法做一個調整跟改變的話,現在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有沒有一些想法?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監管會的立場,就是原住民的陪偵部分,他們有專律來做處理,比較偏鄉地區的專律招募可能不是那麼順利,或者是派案成功率比較差一點點,這部分我們會跟基金會繼續來做研議。 林委員倩綺:了解,剛才副秘書長也談到,有可能偏鄉的法扶律師也是有一些闕如,所以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針對這個問題找到確實的原因?我們剛才看到是九成,數量很高,而真正的原因可能是哪一些,可能要實地了解一下,針對這個部分你們有一些結果或未來的因應方式,也給本席辦公室一些書面的補充跟報告,好不好? 李副秘書長釱任:好,沒問題,謝謝。 林委員倩綺: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有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1時1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副秘書長跟法務部次長。 主席:請李副秘跟馮常次。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副秘書長、次長好。我想請教一下兩位,最近毒油事件引起社會的恐慌,問題油高達1,300公噸流向餐飲、小吃跟團膳業者,真正要承受風險的是我們這些無辜的市井小民、無辜的消費者。而且像這樣的食安案件,事實上外食的人可能也不曉得吃下去了多少,也很難事後證明有受到什麼樣的損害。 我知道這案已經由臺中地檢署以他字案偵辦,但是現在看起來,受害人可能不計其數,尤其連我們立法院的小吃部都用到問題毒油,所以如果真的要求償起來,數目會相當可觀。請教法務部,檢察官針對這種重大的食安案件,在偵辦初期,什麼狀況之下會同步申請扣押、追徵及保全犯罪所得?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首先,像這種重大的打擊民生犯罪事件,我們法務部都會要求各地檢署重視,所以在115年7月4號的時候中檢分他案調查,我們在啟動的案件之中,事實上應該不是單獨只有臺中地檢署,應該會整體性的…… 許委員宇甄:是,目前看起來,臺北等各縣市都有這樣的狀況。 馮次長成:對,有可能是高檢署來做統籌,請各地檢署針對這樣的案件,用專組、指派專辦的檢察官特別去處理這樣的事情,只要發現到任何跟犯罪有關或者有需要立刻處理的部分,一定會從速、從嚴地處理。另外,我們還會跟衛福部……前幾天衛福部石部長也有提到,會跟我們法務部兩邊來做跨部會聯合的處理。 許委員宇甄:現在我們要預防的是業者會不會脫產,因為整個訴訟的過程也許非常漫長,導致業者有可能會脫產,就算到時候判了刑,大家也根本拿不到賠償。 馮次長成:這個部分就是檢察官在偵辦個案上,我們會提醒他們注意,但是基本上,個案的部分是地檢署會依照檢察官在辦案上固定的流程…… 許委員宇甄:因為毒油的事件就像剛剛您提到的,可能是全國各縣市都有這樣的問題,目前爆發出來有幾個縣市,有些是營養午餐,甚至連國軍都有吃到這樣的毒油,我覺得這個案件非常重大,所以在處理本案,如您剛剛提到的,必須要從速、從嚴的方式去執行…… 馮次長成:從速、從嚴。 許委員宇甄:我覺得這個部分可能要請法務部特別注重,因為這畢竟是全民都可能遇到的問題。 另外想請教副秘書長,這次最大的問題是在外食者,民眾吃到的有可能是便當、鹹酥雞等等,團膳業者也不曉得使用哪個批號的沙拉油,請問在現行的民事訴訟下,民眾如果沒有發票、沒有批號、沒有店家進貨的紀錄,要如何證明自己吃到問題油?如果法院仍要求個別的消費者要完整舉證,是不是可能有外食者受害但卻沒辦法求償的情況?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可能是用團體訴訟的方式,或是食安基金來做處理,因為如果回歸到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的話,的確有委員所講相關舉證困難的問題。 許委員宇甄:您所謂的團體訴訟,大概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 李副秘書長釱任:可能是由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來進行登記,讓大家進行團體訴訟,協助做相關…… 許委員宇甄:現行的法令可以這樣做,是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現行有團體訴訟這個方式。 許委員宇甄:現在團體訴訟的部分有比照個資法嗎?因為不易證明,所以有公益團體訴訟的機制,比如請合格的消保團體代表多數的受害者提起訴訟?目前是可行的就對了?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許委員宇甄:好。另外再請教副秘書長,日前有個超商的女店員因為75元的咖啡漏結帳遭起訴,一審判刑三個月,最後高院改判無罪,並指出司法不應該成為私人企業的威嚇工具,人民看到的是小額的職場糾紛可以動用刑事程序,但問題油的外食族卻可能因為舉證困難而求助無門,請問法務部如何避免檢察權被企業拿來處理內部的管理問題?司法院又如何避免對於這類事件的刑事審判?讓司法真正看見人民面對重大食安制度的困境。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檢察官在偵辦案件上,他主要看的還是證據,以案件中當事人是否有竊盜的主觀犯意來做判斷。我們檢察官當時可能認為……個案上我們當然不會去指導,但是檢察官如果認為是符合竊盜罪的話,他就會提起公訴;法院的部分,至於法院判有罪或者是量刑多少,這就是由法院去做判斷。 許委員宇甄:我們希望的是這樣的案件要避免因為舉證不易,造成真正受害的民眾沒有辦法有求償的機會。 馮次長成:針對有告訴人提起的告訴,我們判斷符合構成要件該當的部分,我們就會依法去提起公訴。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副秘書長,您請回……請說。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剛剛委員提到超商店員這個案子,可能涉及到他到底有沒有主觀犯意的問題,到底有沒有主觀犯意還是回歸到證據顯示的部分,因為這是屬於個案,我這邊不做深入的評論,但是從客觀的處罰要件或者是主觀的犯意的部分,可能是法院要去深入地根據事實或是根據證據來做了解,並作出比較適當的判決。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副秘書長,您請回。 不好意思,我還要再請教次長。次長,接下來要請教您有關毒駕的案子,因為現在毒駕很猖狂,依托咪酯經過毒審會的審查已經列為一級毒品,但現在有一個狀況,根據刑事局114年11月到115年3月的毒駕統計,檢查出安非他命占70.06%,K他命高達21.88%,都超過依托咪酯所占的16.73%,請問一下,現在K他命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分級下是屬於第幾級? 馮次長成:第三級。 許委員宇甄:其實它的嚴重性在目前毒駕的比例上比依托咪酯還高,它卻只是第三級的行政罰鍰跟講習,這會不會讓真正在緝毒第一線的這些員警,在執行上也會陷入很巨大的無力感跟嚇阻的困境?尤其全國在全力防制毒駕的時候,檢出施用率第二高的K他命在法律上只是行政罰,這會不會在現行的防制毒駕制度當中形成最致命的法律漏洞呢?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條的規定上,毒品分級的品項是由毒品審議委員會依照它的成癮性、濫用性跟對社會的危害性進行評估,所以它不單單是看比例,而要看肇事真正的狀況,依據依托咪酯嚴重的情況,毒審會已經把它調到第一級;至於安非他命的部分,目前還是在第二級,K他命是第三級,而關於施用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的再犯是否要入罪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審慎評估整個刑事政策及司法、醫療的配置。 許委員宇甄:請問法務部是不是有曾經正式提請毒審會來檢討K他命分級或再犯的處遇? 馮次長成:其實每次開會都會整體性的討論有沒有要調整,每3個月會調整及評估一次。 許委員宇甄:最近一次的毒審會有針對K他命的分級或再犯處遇進行檢討嗎? 馮次長成:最近的部分,就我的理解……因為我沒有在那個會議之中,我的理解是沒有特別針對安非他命及K他命的部分來做級別上的調整。 許委員宇甄:現在看起來安非他命跟K他命,尤其是K他命,因為它只有行政罰而已,所以如果是因為毒駕事件而造成人民損害的話,也只是罰鍰及講習這樣的處罰。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先講安非他命的部分,安非他命類似像是興奮劑,而依托咪酯是屬於大型動物的麻醉劑,所以這兩個所產生的效果、肇事的狀況,對社會的危害有點不太一樣,吸食安非他命主要是用來提神的。針對這個部分上,委員提到第三級的K他命是不是要再調整,我們也會把委員的意見再帶回我們毒審會,請委員們再來評估一下就這個部分是否要予以提高,針對這部分,我們會請參與毒審會議的同仁再提出來跟委員們討論。 許委員宇甄:我想這個部分可能要請法務部提交給毒審會好好來審查,因為既然它目前是屬於第二……就是它的毒駕的檢出統計高達21.88%,表示它也有相當的危害性。我們現在也有聽到法務部一直不敢把K他命升級為第二級毒品,其實很多基層及社會各界都希望這麼做,法務部一直遲遲不肯升級的唯一顧慮就是怕監獄人滿為患。所以在法務部這樣的考量之下,是不是真的有這樣的狀況?不用考量用路人的安全嗎? 馮次長成:當然我們一定是會考慮用路人的安全,因為事實上,這兩個是不同層次的問題,第一,犯罪該依法執行就該執行,至於我們怎麼樣幫助矯正署爭取人員或資源,那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如果到時候這個部分真的有需要,我想委員們也都會支持,所以這個並不是我們考量的主因。 許委員宇甄:好。現在在短期內不曉得到底會不會升級?我們這邊也接到一些第一線員警的陳情,他們強烈建議要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三級毒品施用者在一定時間內再犯,科以刑責並引進觀察勒戒。請教法務部的看法呢? 馮次長成: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配合整體的刑事政策及司法、醫療配置的部分做通盤考量。 許委員宇甄:請教一下次長,針對這個部分,除了通盤考量,以現在看起來,其實安非他命的狀況也…… 馮次長成:法律的修正有其嚴謹性跟全面性,我不敢在這邊直接說可以或不可以,但是對於這樣的思考,我們會帶回去做研究。 許委員宇甄:好。請次長要好好地研究清楚這個部分,次長請回。 另外,再請教一下法扶基金會董事長。 莊董事長秋桃: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董事長,媒體有披露新北市清水派出所所長劉宗鑫遭毒駕惡性衝撞殉職一案,被告於一審被判處死刑,結果案件上訴二審,法扶就派了高達3名律師組成了豪華律師團為被告辯護,法扶在這種大手筆的支援惡性殺人被告時,有沒有依據法扶法相關規定,落實審查其資力及非顯無理由? 莊董事長秋桃:我想這種強制辯護的案子,而且又是國民法官案件,原本會就被法扶視為是重大案件,派出的律師也一定要是非常優秀的,尤其是國民法官的案件,在一審的國民法官案件本來就是我們高規格去重視的,它一審…… 許委員宇甄:可是你們現在幫忙辯護的是毒駕撞死劉宗鑫所長的案件,這樣會不會感覺法扶就是盲目的利用國家資源,盲目的、不計代價的為加害人來辯護呢? 莊董事長秋桃:事實上是這樣的…… 許委員宇甄: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一定要好好地來檢討。 莊董事長秋桃:可不可以讓我講一下?我知道在觀感上,大家會覺得為什麼到了二審……因為在一審的時候,對於國民法官的案件,我們法扶本來就需要派出律師,為什麼到了二審會跑出3名律師,原因是因為這案毒駕判處死刑,這對我們有幾位法扶律師…… 許委員宇甄:董事長,我想現在大家關心的是,法扶每年拿司法院15億預算,結果針對這種殘忍殺警的毒駕兇手為了規避死刑,你們就派出3名律師去幫他辯護,被害者家屬卻要自己請律師,而且還要遭受到這樣痛苦的打擊,我知道剛剛董事長講的就是依法行事嘛!但是事實上,這樣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呢?如果在這樣的狀況之下,這筆納稅人的血汗錢用在這個地方,事實上,我想是大家都沒有辦法接受的。請董事長回答。 莊董事長秋桃:我知道,尤其是在法扶律師裡,所謂豪華團應該是這裡面有幾位知名律師,他們是…… 許委員宇甄:就是因為這樣才讓大家覺得真的不可思議啊!這位英勇殉職的所長因為毒駕案件而殉職,結果你們卻派出了3名就像剛剛你講的具有高知名度的、優秀的律師來為他辯護,說實在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權益何在? 莊董事長秋桃:我知道。 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我覺得要好好地來檢討國家的資源是不是失衡,以及未來針對這樣的案件應該要怎麼樣來處理,不能只是因為強制辯護的關係,所以就用這樣的方式,我想這不是民眾能夠接受的。 莊董事長秋桃:我也說一下,我們正在找法扶律師的時候,這幾位知名律師是自己跳出來的,他們覺得一定要為這個案件在法庭上表達辯護的意見,應該是這樣子,不是我們…… 許委員宇甄:董事長,您覺得一般的人能夠接受嗎? 莊董事長秋桃:對,就是會有這種情形。 許委員宇甄:我們將心比心,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的話,你有辦法接受嗎?好,我想時間的關係,所以我在這邊請董事長要好好地來檢討一下國家資源是不是失衡。謝謝。 莊董事長秋桃: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許委員。 我們先作會議程序的宣告:剛剛已經和林沛祥委員有溝通過了,我們現在先休息5分鐘,讓大家可以先去上個洗手間,待會再繼續進行會議。 休息(11時18分) 繼續開會(11時23分) 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開會。 接下來有請林沛祥委員發言。 林委員沛祥:(11時23分)謝謝主席。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及在場的委員,大家好。根據統計,我國每年有數十萬件的刑事案件發生,但真正能獲得完整法律協助的犯罪被害人比例卻遠低於想像。以近年發生的重大刑案為例,不少被害人及家屬在案件發生之後,第一時間面對的不是制度的支持,而是資訊不足、程序陌生與經濟壓力的三重打擊!有些家屬甚至必須變賣家產、發起募款,才能聘請律師參與訴訟;而同一時間,加害人卻已經在制度保障下,迅速獲得辯護資源。這樣的落差不只是制度問題,更是對公平正義的最直接衝擊! 今天我們談的是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老實說,每次談到這個題目,本席的心情都相當沉重,因為司法存在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但很多犯罪被害人真實感受到的卻是,案子一發生,加害人很快就有律師、有制度、有程序保障,而被害人跟家屬卻往往缺乏及時且完整的支持,這難道不是一件最諷刺的事情嗎? 本席要先說,本席不是反對保障被告的人權,程序正義本來就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但是當資源跟制度長期傾斜時,正義就會失去平衡!所以第一,我要請教司法院跟法扶基金會。 主席:有請副秘書長及法扶基金會董事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法扶基金會一年拿政府將近十五億的預算,這都是人民的納稅錢,其中,真正用在犯罪被害人及家屬身上的法律扶助到底有多少?又有多少是用在刑事被告、加害人的辯護身上?請回答。 莊董事長秋桃:法扶基金會在保障被害人方面,看起來好像跟被告比例差很多,主要是因為…… 林委員沛祥:我們想知道到底兩邊的金額跟比例是多少? 莊董事長秋桃:金額?就是扶助被害人的金額? 林委員沛祥:對。 莊董事長秋桃:應該沒有所謂金額,是比例、是案件數而已,准予扶助的刑事案件是三萬兩千多件,這是114年。 林委員沛祥:那加害人的部分呢? 莊董事長秋桃:在扶助被害人的案件數裡,包括少年、程序跟刑事偵查審判及相關救濟程序是3,035件。 林委員沛祥:所以說被害人跟加害人是一比十?並不是說不能幫被告、幫加害人辯護,因為辯護權本來就是憲法的保障,我要問的是,資源的配置是不是已經失衡了? 莊董事長秋桃:不是…… 林委員沛祥:如果絕大多數的資源都往加害者身上去,而真正需要被協助的被害人及家屬只能自己花錢請律師,甚至要募款打官司!本席記憶最深刻就是高雄師鐸獎得主被加害人惡意性侵傷害致死後,家屬不只一次自己請律師,我記得是請了三到四次以上;至於加害人,每一次都是法扶基金會請律師幫他辯護,這符合所謂的比例原則嗎? 莊董事長秋桃:我理解,我懂大家的看法,但我們國家的被害人並不是只有法扶可以幫他,還有檢察系統,且犯保協會也是站在被害人這邊;不僅如此,衛福部還有社會局,很多都是在幫助被害人,所以有多重的管道及網絡。由於我們有制度上的規定,即我們對於被害人必須審查其資力,也就是必須是無資力的,我們也可以協助做訴訟代理,所以這個部分…… 林委員沛祥:您說的是加害人,還是被害人? 莊董事長秋桃:不是,是被害人。我們有這個制度,也就是無資力,我們也可以去…… 林委員沛祥:謝謝董事長。行政法上常常講的三個原則,即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請問現在真的衡平嗎?更讓人民難以接受的,也就是剛才許宇甄委員質詢時特別提到的,土城毒駕撞死劉姓所長的案件,二審時法扶核准三位律師幫被告辯護;其中還有律師公開表示,願意接案是因為支持廢除死刑。我尊重每一位律師的理念與理想,但人民一定會問,全民的納稅錢是不是變成在幫加害人爭取免死?請問因公殉職的警察家屬呢?請問誰站在他們旁邊、誰來替他們承擔訴訟壓力? 莊董事長秋桃:我想檢察官就是代表被害人來控訴被告,所以檢察官就是他最強的後盾,不管在調查或這方面,檢察官就是站在被害人身邊的,包括犯保協會都是在關懷被害人,而且國家並沒有說這部分全部由法扶來處理。至於法扶為什麼派出三位律師?我想…… 林委員沛祥:謝謝。我想請教司法院,也順便請教法扶基金會,法扶在審理重大刑案的法律扶助時,到底有沒有討論過、有沒有檢討過公共資源的配置?有沒有評估過是否符合設立的宗旨? 莊董事長秋桃:就配置來講,法扶為被告辯護是我們的主要業務。還有我們必須講的是,國民法官的案子一定要三個律師才有辦法勝任,最少也要兩個,因為一個律師沒有辦法在有國民法官參審的法庭上做到他所應該做的事…… 林委員沛祥:我講的不是國民法官,我只是單純問…… 莊董事長秋桃:可是毒駕這個案子…… 林委員沛祥:我只是單純在檢討公共資源配置,不是講個案。也就是面對重大刑案時,有沒有檢討過公共資源的配置?有沒有評估過是否符合設立宗旨?我想我們不是在討論個案,謝謝。 對不起,本席時間比較有限,再來我想請教法務部。 馮次長成: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我想請教法務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已經實施三年了,法務部曾經說過要打造溫暖而有感的柔性司法,可是很多被害人及家屬的真實感受是:很溫暖的口號,很冰冷的程序;可以參與,但意見不一定會被採納;可以表示,但量刑不一定會參考! 很多重大詐欺、重大財產犯罪、網路犯罪,甚至少年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程序保障仍然非常有限,尤其少年案件更是如此,很多被害人及家屬最後收到的不是一份說明,而只是一張通知,司法有通知,卻從來沒有真正溝通。 所以我在這邊請教法務部,也順便請教司法院,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修法進度目前如何?未來會不會把被害人及家屬的意見真正納入假釋、保護管束等重要程序中?如果沒有採納,能不能要求主管機關具體說明理由,而不是一句依法辦理就結束?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部分,即與第六十五條相關的,包括訴訟參與、緩刑,還有前科塗銷、假釋部分之相關修法已經送到行政院會銜。而有關對於假釋,被害人陳述意見的機會,我們的立場基本上是肯定的。 馮次長成:也跟委員報告,案子已經送到行政院審議,但基本上它的範圍蠻大的,並非針對其中一點,也因為範圍算是蠻寬廣的,所以在討論上需要比較長的時間,我們也會針對委員提到的部分予以注意。 另外向委員報告,有關委員剛剛提到對犯罪被害人的扶助部分,其實我們有啟動所謂一路相伴的法律訴訟服務。至於委員所關心的,也就是未來我們可以更加強去做的有關各端的告知,比方說檢察機關、犯保協會及警察機關都應該要讓犯罪被害人知道他們遇到犯罪被害的時候有什麼樣的權益可以申請,未來我們也會針對這個部分去精進。 林委員沛祥:本席今天不是要求司法偏向被害人,本席要求的是司法不要只偏向程序,而忘了人民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如果國家一年願意投入15億保障加害人的辯護,或是15億中的大部分去保護加害人的辯護,是不是也應該投入相對應的資源來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協助?如果司法願意一次又一次討論加害人的權利,是不是更應該正視被害人的生命權、財產權跟人格尊嚴? 在這邊我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全面檢討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制度,讓被害人的意見在量刑、假釋及相關程序中,真正具有實質影響力,而不是只來法院打卡、走程序。第二,擴大訴訟參與制度適用範圍,將重大詐欺、重大財產犯罪、網路犯罪及相關重大案件納入保障。第三,全面檢討法扶基金會的資源配置,建立被害人跟刑事被告在法律扶助的合理比例及審查標準,讓公共資源真正兼顧公平,而不是讓人民感覺司法永遠都只站在加害人的那一邊。 真正進步的司法不是只有保障加害人的權利,而是讓犯罪被害人的權利、尊嚴跟聲音都能被同等的重視,唯有這樣,人民才會相信司法追求的是公平正義,而不是讓被害人一次又一次變成被遺忘的人。 馮次長成:謝謝委員,犯罪被害保護的部分,我們的資源確實是有些……感覺我們已經非常努力做,但那個資源現在一年是3.6億,我們會儘量地在給我們的錢裡面來做好我們該做的事情。 林委員沛祥:我們期待資源配置在實質上不要讓一般民眾覺得活著的人、加害人比較有人權,而如果不幸喪生的人就從被害人變成被遺忘的人。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沛祥委員。 接下來請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1時37分)謝謝主席,有請司法院。 主席:請司法院。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副秘書長,想先請教一下,我們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上路之後,目前其實有很多討論都是集中在於被害人能不能進入訴訟、能不能閱卷、能不能表示意見,但是實務上我們可能會遇到的不只是一個,也不只是幾個,可能是數十個或是上百個,因為有一些大型的公安事件或者是有一些人口販運,或是兒少性剝削案件例如黃子佼的事件,可能都有數十名的被害人,而且每一個被害人的安全、隱私跟創傷程度都是不一致的。或者是像我們前陣子也有看到臺中體育班松姓教練的性侵害案件,所以我想知道的是,這些案件都會面臨到受害人希望知道這個案件的進度,想要表達他的意見,想要理解你們為什麼這樣子量刑。這邊其實有很多的討論,有人會想說應該讓每一個被害人都進入審判程序,但是這樣會不會造成刑事審判上的效率問題,還有被告防禦權跟公平審判的問題?所以當一個案件有數十個被害人且狀態不一的狀況之下,我們如何取得一個平衡?我想要先請教司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法院裁定准許參與訴訟時,需要斟酌訴訟進行之程度以及聲請人之利益,在實務層面上……所以想要請你回答的是,如果有數十、數百人同時參與訴訟時,你們會面對到的挑戰是什麼?可不可以詳細說明?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於被害人參與訴訟這個部分,我們現在限定的是人身法益受到重大侵害的部分,有點限縮。剛剛提到性侵害的部分或是有數十名被害人的部分,他們都要參與訴訟的時候怎麼處理,事實上,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五就有規定「多數訴訟參與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全體或一部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這個是關涉到訴訟程序的進行跟簡化,因為如果有100個訴訟參與人,每個人都進到法庭來,那個訴訟程序會非常冗長,所以希望透過所謂的選定或是選任代表人進到法庭,代表訴訟參與人來做一些必要的陳述跟意見的表達,是用這樣方式來簡化的。 張委員雅琳:我瞭解,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五雖然規定了剛剛您說的那個制度,可是目前的代表人制度是否足以應付複雜的、大量被害人的案件呢?因為大家期待的可能不太一樣,訴求也不太一樣,這個部分有嚴重分歧的時候,法院跟代理律師之間又要如何處理呢? 李副秘書長釱任: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生這種大量參與人要參與訴訟的情形,也許在未來實務發展或遇到的時候,我們再來做進一步的處理,但是我們業務廳這邊會做一些預判跟指引的研議。 張委員雅琳:好,我希望司法院可以去瞭解一下其他國家如何做到這樣的平衡,因為其實也有人在喊說一定要開放參與,全部通通都要參與,可是實務上的情況剛剛也說得非常清楚,會造成一些問題,據說日本也有開放讓大家可以訴訟參與的制度,是不是可以簡單回應一下,這個制度如果施行在臺灣可能會遇到什麼樣的問題? 李副秘書長釱任:在訴訟參與的部分,我們現在是有匡定一定的罪名才可以參與,事實上德國也是類似的立法例,如果全面性的開放可能會造成法院訴訟程序的延滯、延宕,所以這部分我們還是要從小規模的、特定的案件,在侵害法益特別嚴重的部分,包括人身自由、生命、身體部分的案件或性侵害案件,讓他的案子進來。 張委員雅琳:瞭解了,我再重整一下,剛剛其實說得非常清楚,就是可能會影響到……有些人其實滿期待有一個審判的進度,但這樣做的話可能會造成審判進度上的一些延遲嘛,對不對?有關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針對大量被害人案件的訴訟參與制度的精進做法再去做一些研究呢?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這個部分謝謝委員的指教,我們會帶回去做研議。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再來就是有關於少事法,其實我一直都非常關心這個部分,我最近也去了不管是少輔會或者是矯正學校或者是很多的機構,想要去瞭解這件事情,我想少事法的核心宗旨就是為了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但我們確實也看到,在故意犯罪致人死亡或重傷的重大少年刑事案件之中,被害人或家屬有極其強烈的參與需求,因為他們失去家人的痛苦以及生活受到劇烈的變化,其實都滿希望可以被聽見。目前少事法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的方向是採取原則不適用、重大案件例外,在草案第六十五條之一有特別規定,法院在裁定是否准許訴訟參與時,除了斟酌一般刑事案件的要件,還必須特別斟酌是否妨礙少年之最佳利益、案件之教育目的。我想少年最佳利益跟教育目的真的是非常非常重要,因為我自己長期在做兒少人權,兒少最佳利益是兒少人權四大核心的重要原則之一,但是其實一般民眾非常難以理解,所以在法律實務上面要如何判斷被害人的參與會不會妨礙這些目的的時候,可能這個標準就要非常的具體,不然就會變成非常的抽象,大家無法接受。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謝謝委員的關心,有關這個議題,事實上因為社會的變遷,對少年的保護是不是應該要做政策上的一些調整,的確是值得討論的,因為目前來講,少年犯罪可能有惡質化或特別的情形,大部分的人也認為對少年的保護是否保護過度,是不是要做政策性的調整?的確,我們需要做進一步的研析跟探討。在少年事件處理法跟少年事件案件的訴訟參與部分,在舊的法條即現行法原則上是排除的,為了呼應外界對所謂少年刑事案件中相關重大案件被害人的需求,以及他們希望自己的意見表達在訴訟上被看見、被理解,所以我們在政策上擇定了也許可以在不妨礙少年的最佳利益跟教育目的之下,開放故意犯罪致死亡或重傷之結果的案件可以進來,讓被害人有參與訴訟的機會。 張委員雅琳:我想這個可能還是要具體考量,因為這個判斷標準其實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是不是可以具體的考量少年的年齡、身心狀態等等……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在修法的時候會做一些相關的指引。 張委員雅琳:好,這個要非常的明確喔!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張委員雅琳:再來,草案第六十五條之二規定,獲准參與訴訟程序的被害人不得進行交互結問,我認為這裡必須要說清楚,這不是削弱被害人的權益,對不對?這個是要說清楚的。被害人應該要被聽見、被支持,而不是……我自己認為因為每個被害人的樣態、狀態非常的不一,所以是不是真的一定要站上第一線,我認為這個可能還要審慎的考量,有些時候他遭遇到巨大的傷痛,可能希望交給其他人來代理、處理,所以直接和少年進行這樣的詰問,可能是程序上的另一個傷害,這個也是有可能的。 這段時間社會對於少年事件被害人的痛苦跟權益都有相當強烈的主張,也才是促成我們這次修法的一個機緣。對於這樣的聲音,我們必須要審慎、嚴肅的來面對,被害人的表意權、程序的參與權、被告知權、被陪伴與支持的權利,我們都要在制度面上真正的去落實。但是我還是要提醒,少年的司法改革其實是要同時回應被害人權益、公共安全、少年責任與復歸機制。 對於CRC,我這邊還是要做個說明,它其實是保護了兩種類型的少年,也就是說,它不只是保護了觸法少年,也保護了被害兒少,其實這是我們要同時去兼顧到的,少年司法必須要讓被害人有機會可以訴說,也不能讓觸法少年逃避責任。所以我要請教的就是,未來在少事法修法的時候,我們是不是會充分地來跟被害人家屬、兒少團體以及司法實務的法扶、少年輔導處遇的專業一起充分討論呢?因為這樣才能夠去兼顧各種多元樣貌、多元型態的家屬狀態。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有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相關修正草案,我們在提出草案之前就有開過相關的諮詢會,我們也廣納了相關兒少團體、學者的相關意見,提出目前的草案,現在正在行政院會銜當中。我們會特別把它標定出來說不可以行交互詰問,也就是說,在被害人參與的時候,對於少年案件……在行成人犯罪的案件,我們也沒有給參與訴訟的被害人……我們只給對被告的詢問機會,但是不行交互詰問,我們避免的就是二次傷害的問題,對於少年的脆弱化、他的需保護性以及相關的自我成長或是教育目的,這個特別需要保護,所以我們在政策擇定上有做特別的註明。以上。 張委員雅琳:好。接下來要請教法扶,我發現法扶在114年度的時候才開始把少年事件被害人角色與權益保障納入教育訓練的主題,這代表少年事件的被害人參與對於法扶律師來說其實是一個相當新的概念跟專業領域,過去法扶已經有辦理過一些犯罪被害人的相關課程,例如修復式司法、數位性暴力、國民法官等等,但是少年事件畢竟跟成人案件是不太一樣,所以想請教一下,如果未來少年事件被害人參與制度正式上路的話,法扶是否會建立少年事件被害人參與的專門訓練?包括如何協助被害人理解程序、表達意見、提出需求,以避免二度傷害,也同時理解少事法跟CRC對少年司法的要求? 莊董事長秋桃:有,針對這個部分,法扶正在積極加強所有法扶的少年專業訓練,因為要參與少年事件的法扶律師其實數量不是很多,這個部分,因為他們可能意願也不是很高…… 張委員雅琳:沒錯。 莊董事長秋桃:因為現在法扶也借重一些……有些少年家事的庭長、法官退休之後,願意擔任法扶律師的,他就變成像是種子的鑰匙一樣,我們也希望能夠藉由他們多開課程,然後多吸引一些少年專業的律師,對被害人這方面的保護也能夠更專業,這個正在積極努力中。 張委員雅琳:瞭解。我想請法扶提供給我一個數據、一個報告,就是針對接下來可能要上路的制度,你們接下來的因應策略、時程、做法,因為畢竟我們人數不夠,那麼要如何積極招募,把種子更擴大,我想這應該都有一些相對的方案,是不是可以提供這樣子的方案給我們辦公室?大概多久可以提供? 莊董事長秋桃:好,一個禮拜。 張委員雅琳:一個禮拜?好,謝謝。 最後我還是要強調,少年司法的核心仍然是教育,保護與協助少年健全成長,能夠復歸社會,這是我們少年司法的一個核心,但是守住少年司法的這個核心也不代表要讓被害人噤聲,這應該是要達到一個平衡。針對少事法的有限度開放,在於我們是不是能夠開發出一套高保護、低對抗的參與模式,我們不能夠把少年直接就丟進成人的刑事戰場裡面,但是也不能讓被害人只能在外面空等資訊,所以我希望相關的細緻配套也要一併的討論出來,讓這個制度可以同時看見傷害,也可以保留司法修復跟復歸的可能。謝謝。 莊董事長秋桃:好,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召委。 我先處理一下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有請莊召委。 莊委員瑞雄:(11時51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馮成次長、檢察司張司長。 主席:請馮次長跟張司長。 馮次長成:召委好。 莊委員瑞雄:我想要來就教次長跟司長,對於中聯油脂這件事情,我覺得裡面有貓膩,我覺得有非常奇怪的地方。中聯油脂的油檢出會讓臺灣民眾的健康遭受到嚴重損害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很專業的一個名詞,這是翻譯過來的。我為什麼覺得裡面有貓膩的地方,就是在4月4號南僑發現了以後,就向供應商示警說致癌物「苯駢芘」出現超標,超過4倍,4月4號就已經知道了,但你去看中聯油脂,現在看起來好像大家都在講中聯油脂,哪是中聯油脂,中聯油脂其實就是福懋、福壽、泰山這幾家,每家就是33.3%、各占三分之一,他們全部都是大股東啊,所以不是中聯,而是這三家,中聯只是個殼子,這三家其實才是真正的當事人啊!好了,問題來了,為什麼到6月底、6月30號這件事情才被我們食藥署揭露出來?我今天也特別跟你們部長打了個電話,這個不是只有臺中地檢署要去辦,你們應該要在高檢署有一個全國查緝的平臺,因為畢竟中聯在各個縣市裡面還是有工廠,彰化也好、高雄也好,甚至於發貨也有一些倉庫嘛。這個問題我覺得有個非常可惡的地方是集體隱匿、集體造假,為什麼我這樣講?按照我們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的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第一個事情就是要停止製造,南僑在4月4號向你們示警說工廠生產的東西超標4倍,有致癌的風險,那為什麼到6月30號政府才知道?在這段將近3個月的時間,中聯還有這三家業者在幹什麼?你們不覺得奇怪嗎?司長,你們也都是當過檢察長的人,這個案子如果到你們手上的話,以我這個有30年律師經驗的人來看,我就知道不尋常,第一個,這三家根本就不是被害者,這三家跟中聯一樣都是加害者,理論上,任何一家工廠知道了,第一件事情一定是停止製造,一定會覺得:夭壽喔!嚴重了!為什麼超過4倍?然後就要停止製造;第二個就是要趕快去回收產品。其實第一件要做的事情是要趕快通報,這是他的義務,這是在我們食安法裡面規定得非常清楚的,要趕快去回收啊!可是全部都沒有做,在4月份南僑跟你說有異常、超標4倍,一直到6月30號才通報,你們不覺得很奇怪嗎?我為什麼說光臺中地檢署偵辦還不夠?因為這涉及到很多事情,要到各個倉庫、各個分廠查,因為是從大型倉儲去配送,所以要再查下去。我今天早上一直在想一個問題,我覺得很奇怪,哪有可能將近3個月的時間這些董事會的人全部都不知道?我覺得很奇怪,後來我才想通了是為什麼,因為是在6月24號改選董監事,當然會擔心這個訊息會不會影響到董監事的改選,所以就先掩蓋起來。我不相信對這件事情這三大股東會不知情,為什麼?因為中聯的董事長其實就是這三家其中一家的法人代表,所以他們怎麼會不知道!本來他採購的是長期比較穩定的美國豆,這個採購量這麼大,然後是跨國運送又涉及期貨契約,你卻去買比較便宜的、烘烤的、煙燻的巴西豆。我並不是說巴西豆不能買,我的意思是說你要從美國豆轉換成巴西豆的時候,第一個就有價差的問題,這是誰做決策的?哪有可能三大股東都不知道這樣的決策?中聯的董事長本身就是三大股東其中一家的法人代表啊! 次長,我覺得這個問題非常嚴重的地方就是已經在全臺流竄,據我們所知,現在的回收率只有個位數,這是多可怕的一件事情啊!我認為這件事情涉及到集體的隱匿。司長,如果在你當檢察長的時候發生這件事情,你覺得不用把負責人叫來問嗎?不用把廠長找來問一問嗎?不用把品管人員找來問一問嗎?不用去查全國各縣市分裝廠的配貨發送了多少嗎?如果是你們各地檢署在偵辦,你們早就全部都衝進去了!對於這件事情,我認為你們法務部的腳步要加快,因為這是涉及全國人民食安的問題,這並不是只有他們工廠的問題,這些產品是到處流竄,也會進到各個家庭、進到學校裡面、進到各個夜市裡面,每一個人都中招啊!消費者會問這一次政府的角色到底是什麼,你們做給人家看嘛!就是這麼簡單嘛!你不要以為說因為福懋、福壽、泰山是跟中聯買的,所以好像好可憐。見鬼了!他們全部都是共犯啦!他們全部都是加害者,對消費者來講,這次他們就是加害者,他們必須要給全體國人一個交代,次長、司長,你們的看法是怎麼樣?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因為食安牽涉到國人的身體健康,絕對不容許受到任何的侵害,所以法務部的態度跟委員的態度是一樣的,就是我們對這件事情會高度的重視。我們在高檢署有成立打擊民生犯罪平臺,各地檢署也有打擊民生犯罪平臺,這一次的狀況也不單單只是臺中地檢署在偵辦,臺中地檢署已經立即成立了…… 莊委員瑞雄:你們今天才剛開始的。 馮次長成:在7月3號有分案了,現在也開了專案會議,針對委員剛剛提到的油品範圍,看怎麼樣讓食安團隊來儘速的確認範圍,然後回收下架。另外一個就是剛剛提到的是不是有隱匿文書的部分,對這個部分檢察機關也會去進行調查…… 莊委員瑞雄:次長,法務部現在的責任是什麼?在4月4號南僑跟中聯講,這三大股東不可能不知道,三大股東裡面其中一個的法人代表就是董事長,其他人都是董監事,涉及到大額採購的變換,產地的變換涉及到期貨合約,所以大股東不可能不知道這種大額的,你知不知道?假設我是中聯油脂的一個廠長,在南僑來跟我講了以後,我這個廠長真的會都不講嗎?在這3個月到底發生了什麼事?這個是欺騙臺灣社會,是在集體隱匿耶!對臺灣的消費者來講,他們就是加害者,我今天沒有時間去講到被害者保護的問題,但是對於這個議題,我認為要有一個更強硬的手段,不能說因為他們是大廠商就不對抗他們,你看他們為了自己的利益殘害2,300萬人的健康,你知道那就等於在對賭嗎?是用我們的健康在對賭耶!我都很懷疑,他們在4月4號知道以後,假設庫存還有很多的話,為什麼要拖3個月的時間?我看不只是因為要開股東大會改選董監事的問題,還涉及到因為損失太大,所以先把這些貨給銷掉,很合理啊!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這邊全部都是無良的廠商,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從來不針對個案去講話,但是這是涉及到臺灣全體2,300萬人身體健康跟生命的問題,一級致癌物超標4倍,是最嚴重的,這要怎麼辦?以政府的立場要怎麼辦?像法務部,我認為你們本來就應該要強硬啊!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我們對這件事情一定會採取從速、從嚴的角度,對個案的部分,我們已經請高檢署還有各地檢署針對這個部分去處理。針對剛剛所提到的確認範圍、文書隱匿以及有沒有刑事責任或相關的行政責任等部分,食安團隊會積極去做…… 莊委員瑞雄:我們不預設立場,我們在立法院從來就不預設立場,但是問題就是發生了這麼嚴重的食安事件,針對這些不合理的狀況,你們法務部就必須要站在消費者背後,你們必須要當消費者的後盾,這樣才對啊!應該要求這些業者,你們要儘速查明他們在這3個月的時間到底在幹什麼,你要給國人一個交代啊! 馮次長成:是,跟委員報告,今天早上臺中地檢署也發了新聞稿,就是把他們目前可以跟社會大眾講的部分都已經寫在新聞稿上,我在會後也把這份新聞稿立刻傳給…… 莊委員瑞雄:我們也不要限期,次長,我覺得我在這個地方的質詢很合理,就這個來講的話,民眾有知的權利嘛!他們在這3個月到底在幹什麼?為什麼會把這個訊息掩蓋起來?到底發生了什麼事,讓臺灣2,300萬人陷入這麼嚴重、可能致癌的食安危機,真的是不尋常啦!哪有整個契約變更從美國豆改成巴西豆,這是你的自由,你可以講出很多的理由,但是這三大股東並不是路人甲,他們也不是受害者,中聯的董事長就是三大股東的法人代表之一,也都有派駐董監事,發生這麼重大的變更,他們不可能不知情。然後在南僑跟中聯示警以後,代表三大股東全部都知道,既然全部都知道,為什麼在4月知道卻一直到6月底才要來通報?按照食安法的規定,你本來在知道以後就要停止生產跟回收,可是都沒有,甚至還繼續生產、繼續賣,可惡的地方就是在這裡啊!所以我要求法務部必須要當消費者的後盾,我也不對你定期限,就是儘速給消費者、給全國人民一個交代,好不好? 馮次長成:沒問題。 莊委員瑞雄:這個合理嘛!我也不是要求你們針對個案,總是要去把事情查清楚,因為這是涉及民眾健康權益的問題嘛!這一題就做給大家看一下,好不好? 馮次長成:好,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召委。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12時4分)謝謝召委,有請司法院的代表跟法務部次長。 主席:有請李副秘還有馮次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委員好。 馮次長成:委員好。 范委員雲:兩位好。今天這一題跟兩位都有關係,立法院是在2019年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的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這個部分的通過非常重要,因為我們今天的主題就是在講這個,要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局外人,而是涉及到其中的權益。我有看了司法院跟法務部的相關報告,我想你們已經在研擬其中相關的權益了,希望行政院能夠儘速通過,然後儘速提出。 今天我想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部分,希望他們的權益在這一波也能夠受到保障。不知道兩位了不了解,關於未成年被害人,以2021年到2025年間來看,根據衛福部的統計,其實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數非常多,其中超過上萬人,兩位知情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人數的部分我是不知道。 范委員雲:兩位知道嗎?那我想先請問司法院李副秘書長,在被害人的權益裡面,針對未成年有哪些特別的權益保障嗎?被害人權益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的部分,像我們這裡講到的,兒少案件的受害者有107位,兒少性剝削案件的被害人高達1萬4,000名,兒少性剝削的被害人基本上就是以兒少為主。在性侵害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高達2萬4,000名,這些未成年者在受害人的權益保障中,有沒有特殊的權益保障? 李副秘書長釱任:目前有一個司法詢問員的制度,就是對於脆弱證人部分的協助跟詢問,包括未成年被害人這個部分,我們還有一個減述的程序,就是避免二次重複陳述的程序。另外,他可以透過所謂專業的陪伴者或是陪同人來開庭,如果他有特別的需求也可以請求法扶這邊來做協助。 范委員雲:所以就是他可以避免重複的陳述?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就是避免二次…… 范委員雲:比如說他當證人的時候,可以避免重複陳述?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他可以透過司法詢問員的部分,因為這些脆弱證人的部分,他可能表達能力不是很好,所以…… 范委員雲:所以這是針對所有的脆弱證人,沒有特別針對兒少?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基本上我們認為兒少是屬於脆弱證人的一部分。 范委員雲:我認為這個還是相當不夠,雖然我肯定法務部、司法院、犯保協會都有把被害人的權益告知文件直白化、圖像化,這些是我們找到的,右邊是司法院的,左邊是犯保協會做的,都已經有這個基本的工作。可是我想講的事情是,這些內容的專有名詞這麼多,以我這樣一個不是法律人,我們是成年人都不一定看得懂,兒少被害人真的能夠透過這個權益手冊,不管是法務部的、犯保協會的或者是司法院的,來理解他到底有什麼權利嗎?譬如說裡面的檢察官公訴、第二審、審級、書狀、強制處分、責付、假釋,這些說明都很好,可是兒少被害人真的能夠理解這些權益嗎?可不可以先請司法院回答?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的確是我們應該要再精進的地方,讓兒少、未成年人可以更容易理解,我們可能用一些懶人包,或者是一些比較圖像化的、圖書的方式來做處理。 范委員雲:本席也要問一下法務部,你們覺得這些東西、這個權益手冊,譬如說法務部的被害人權益告知書,如果今天是兒少的話,他看得懂「您可以聲請獲知刑事訴訟資訊」裡面所寫的內容嗎? 馮次長成:大概是看不懂,所以我們會派專人去做說明。 范委員雲:派專人去做說明? 馮次長成:對,我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裡面,針對這一個部分有些兒少的部分,我們會有專人去跟他說明我們的手冊…… 范委員雲:這也要去接觸犯保協會的相關當事人對不對? 馮次長成:對,當然如果我們知道這樣的一個情況的話,我們會有專人的說明,如果是個案上的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會儘量寫的讓他們比較能夠理解。 范委員雲:但是目前找到的文字資料其實還並沒有辦法讓兒少了解。兩位知不知道聯合國有相關的給兒少被害人的準則?兩位有看過嗎?我先請問司法院副秘書長,您有沒有看過? 李副秘書長釱任:很抱歉,原先我不是在少家廳,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涉獵,我必須承認這部分我比較沒有涉獵。 范委員雲:沒有看過,好。那法務部馮次長有看過嗎? 馮次長成:我也沒有看過。 范委員雲:沒有看過,所以讓兩位看一下。聯合國針對兒童被害人和證人刑事司法準則有寫這幾個東西,第一個,每個兒童都應該被當成是有個人需求、意願跟感受的獨立個體對待;第二個,兒童被害人和證人、他們的家長或監護人及法律代理人,從首次接觸司法程序起,在整個過程中,都應當被及時而充分地告知相關資訊;第三個,專業人員應盡一切努力,促使兒童被害人和證人能夠就其參與司法程序表達意見與關切。我們今天是不是都在講參與司法程序的權益?所以對於這三點,其實以我們現在所做到的,連被害人的權益都還沒辦法完整的保障,更遑論其中的兒少被害人,所以我今天想要給你們看的是,你們可以看到右邊是聯合國兒童被害人和證人刑事司法準則的易讀版,這裡面有圖畫,然後寫英文的白話文,對於了解英文的人,其實就會比較容易了。因為我們今天如果完全委託他的代理人或者是家長,家長未必會告知他權益啊!你看右邊這裡提及「You have the right to be informed.」即你有被告知的權益,所以他有知道所有資訊的權益。是否可能參照這些案例,能夠有個易讀版的權益告知文件呢?是不是能夠做到?請問司法院副秘書長跟法務部次長。 李副秘書長釱任:這個部分我們會去努力。 范委員雲:可以喔。那次長可以嗎? 馮次長成:可以,因為我們覺得讓兒童有知的權利、被尊重,確實這也是我們應該去做的事情。 范委員雲:就以我剛剛給你看到的衛福部的統計,光2021年到2025年就有超過上萬個未成年是受害人,數字並不是很少。 最近有一個很好的例子,剛剛有講到少家,家事事件法已經開始逐步實踐了,因此兒少當事人的知情及參與是被保障的。最近有一個正面的例子,高雄少家院判決一對夫妻離婚,法官就特別寫信向孩子說明判決的結果、扶養權的分配、會面交往規定等,而且很明確的告訴他這是法院的判決,如果他對判決結果不同意、不喜歡的話,他其實是一個權益的主體,他有最終的決定權,這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關於這部分,司法院是不是可以以這樣的例子,我想不是每個法院的法官都會做這樣的事情,但是已經有法官能夠細緻的做這樣的處理了,是不是能夠把這樣的例子好好的推廣?司法院代表可以回應一下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有關於易讀版的權利告知通知書這個部分,我們回去會找業務廳來做研議,把這相關的……先讓小朋友看得懂文字,包括把注音符號放上去,讓他了解他的權利在哪裡、怎麼去行使他的權利。事實上在兒少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已經有把相關的權利告知、訴訟資訊獲知的相關權利講得很清楚,我們在開庭也都有相關的權利告知書的送達,但是易讀版的部分,的確是我們應該再做精進的。 范委員雲:可以努力,像這位法官這麼努力的人,比例有多少?不知道副秘書長知道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真的不知道,但是我覺得我非常佩服這位法官的用心,這的確是我們應該要努力的方向。 范委員雲:應該要努力的,因為所有判決,尤其這個孩子也是相關當事人,有關於他跟爸爸會面交往的時間比例等各方面,我想這也是他的基本權益,我希望每個法官都能夠做到這樣,不過這需要制度的鼓勵。 最後,看起來兩位都認同兒少被害人更需要代理人協助,現行的法規……講到法扶,是法務部管對不對? 馮次長成:法扶是司法院管。 范委員雲:法扶是司法院管,那司法院有沒有特別保障未成年被害人近用法扶資源呢? 李副秘書長釱任:法扶董事長有來。 范委員雲:好,請法扶董事長。未成年被害人,今天大家都聚焦被害人,那我特別要提出未成年被害人的部分。 莊董事長秋桃:我非常認同范委員剛才提到的,未成年的被害人在法律扶助這方面也是我們的對象,要怎麼樣能夠真正了解孩子,然後知道他的需求,您剛剛提到的,在二、三十年前美國就有被害兒童的法源,要讓他們能夠理解的易讀版其實就是用繪本顯示,到了法院會遇到什麼事情、會看到誰,它有個繪本,包括權利告知可能也是用繪本去講,然後都會有一個專門陪伴在他身邊的心理諮商人員或是輔導員、社工員,從孩子進入法院的沿途,幾乎孩子走過的走道都是充滿了孩子喜歡的…… 范委員雲:好,謝謝你分享這些例子。那法扶再來可以怎麼做,讓這一塊可以做好呢? 莊董事長秋桃:我想繪圖版的易讀版,我們法扶本身應該都可以做到。 范委員雲:也可以放在網站上嗎? 莊董事長秋桃:對,如果我們可以的話,我們就把它放在網站上。 范委員雲:好。 莊董事長秋桃:這部分是可以去努力的,如果沒有法扶律師接手的話,我們可以陪同孩子…… 范委員雲:因為時間到了,謝謝您的肯定跟承諾。就法扶的部分,你們多久可以給本席一個報告呢?就是你們要怎麼做,多久可以給本席? 莊董事長秋桃:兩個禮拜。 范委員雲:好。法扶董事長請回。 再來我想請問的是司法院跟法務部的部分,第二點剛剛法扶已經承諾了,至於第一點跟第三點的部分,兩位就各自單位承諾多久可以給我一個初步的報告呢?就是你們計畫怎麼做?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報告,有關於兒童繪本的部分,事實上,司法院在去年還有今年透過未來親子出版社幫我們出了兩本繪本,一個是關於友善兒少出庭的繪本,還有另外一個是少年修復式司法為主題內容的繪本,這兩個繪本都已經發布了。我想我們繼續朝這個方向前進,用兒童繪本的方式讓他們知道自己的權利在哪裡,這部分在一、兩個禮拜之內我們把相關計畫來跟委員做說明。 范委員雲:好。有繪本很好,但是我們想要的是普及性的、很簡單就可以知道的,可以參考聯合國的標準嗎?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范委員雲:可以喔? 李副秘書長釱任: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已經出了這兩個繪本,在各學校的圖書館還有各法院都有,所以我們…… 范委員雲:圖書館,大家也不一定真的就會進圖書館找到。 李副秘書長釱任:我們會…… 范委員雲:我是說易讀的,然後可近用的,很容易找到的…… 李副秘書長釱任:對,我們會儘快處理。 范委員雲:有繪本是一個很好的基礎,可是我們現在講的是都能夠使用到、看到的,要不然他不知道他有什麼權益,針對這個部分,你剛剛講兩個禮拜可以給我一個初步的報告是不是?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 范委員雲:法務部次長呢?是不是也可以…… 馮次長成: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的犯保協會也有繪本,但是關於讓兒少淺顯易懂的部分,是不是給我們多一點時間?一個月好嗎? 范委員雲:可以。 馮次長成:因為我們希望能夠周延一點。 范委員雲:好,那請你們先看一下聯合國兒少受害人應該知道的這部分是怎麼做,好不好? 馮次長成:是。 范委員雲:那就是兩個禮拜跟一個月,我們就是一起繼續努力!謝謝。 馮次長成:好,謝謝。 李副秘書長釱任:好,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也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因為剛剛委員們分別有要求不同的時間。 我這邊再次提醒,本席剛剛在質詢的時候有提出希望法務部跟犯保協會可以提供現在量刑證據運用之合作聯繫平臺的實際使用狀況,包括適用案件、程序、統計數據等等,我希望可不可以兩個禮拜之內提供給我這份資料? 馮次長成:那是司法院。 主席:那是司法院的嗎?量刑證據運用之合作聯繫平臺是司法院是不是?好,那就麻煩請司法院。 李副秘書長釱任:是法務部,犯保的。 馮次長成:那就我們處理。 主席:犯保的,因為看起來這應該是因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所以當時你們開始這個合作聯繫機制,那就麻煩你們兩個禮拜之內提供給我這份資料,就是這個聯繫平臺開始啟用之後有多少案件實際上有加入、相關影響、被害影響評估等等這些事情。 委員蔡其昌、委員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政府大張旗鼓宣示打詐,法規修得再嚴、宣導做得再廣,若審判與執行端依然門戶大開,終究只是緣木求魚。警政署最新公布的115年6月打詐儀錶板數據顯示,國人單月因詐騙蒙受的財產損失依舊高達47億4千多萬元,受理件數破萬;而回顧114年整年,全台累積損失更是逼近九百億元。在如此嚴峻的社會痛感下,司法機關對詐欺罪的處置卻與民眾的防詐焦慮嚴重脫節。根據司法院統計,我國第一審詐欺罪有罪案件中,有將近九成的詐欺犯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的判決。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不僅無法阻嚇犯罪,更讓基層執法人員的辛勞流於徒勞。當法官在法庭內對著集團共犯、車手或人頭帳戶提供者動輒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並寬允易科罰金時,司法院是否意識到這正是在變相降低犯罪成本,甚至助長詐騙集團以極低的撫卹代價持續招募新血?司法院必須即刻修正組織性、加重詐欺犯罪的量刑指導原則,排除宣告得易科罰金之輕刑,切實發揮刑罰之阻嚇作用。 這種寬縱的審判心態與流於形式的執行機制,在近期一宗詐欺假釋犯高調挑釁司法的事件中暴露無遺。中南部某地一名因涉組織性詐欺被判處六年五個月的車手某甲,於某監獄執行過半後,在114年獲得假釋出獄。然而某甲重獲自由後不但毫無悔意,更於同年8月在社群平台上高調拍片,公然炫耀自己過去詐得的三百萬元可以關出來繼續花,甚至嘲諷台灣是詐欺天堂、公開招攬網友同謀不法。法務部統計顯示,假釋付保護管束的履行完成率僅有約百分之八十一點三五,換言之,有將近兩成的假釋犯在管束期內因違規、失聯或再犯而遭撤銷。目前的觀護系統若仍停留在按月面談、紙上考核的落後模式,根本無法因應數位時代的再犯死角。法務部必須痛定思痛,即刻針對詐欺假釋受刑人建立科技觀護與數位動態監控系統,與刑事警察局網路偵查部門密切配合,一旦發現假釋受刑人在社群媒體上有異常炫富或拉攏不法活動的言論,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約談、通報並迅速啟動撤銷假釋程序。 為此,本席要求法務部應立即研擬兼顧被害人保障與憲法比例原則的合理機制。假釋審查不應僅憑受刑人口頭宣稱,而應協調地檢署執行處、行政執行署等,建立跨部會金流追蹤平台。若調查證實受刑人有隱匿犯罪所得、惡意拒不履行者,應列為不予假釋的事由。此外,司法威信不容踐踏,執法漏洞必須即刻補足。司法院應當切實導正量刑流於寬縱之弊病,法務部亦須徹底改革假釋與保護管束機制,重塑實質保障國人財產安全的司法防護網。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一、食安就是國安,法務部是否願意拿出比政治案件更大的決心,守護兩千三百萬國人的生命健康? 請教法務部部長: 部長,本席今天要談的,不是政治,而是每一位國人每天都會面對的事情──吃。 本席始終認為,「食安就是國安」。國家安全,不只是飛彈、軍事、外交或兩岸情勢而已,更包含人民每天吃進嘴裡的每一口食物是否安全。因為食安一旦出問題,受害的不只是少數消費者,而是全體國人;影響的不只是個人的健康,更是整個社會對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因此,食安問題就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更是政府必須以最高規格面對的國安議題。 然而,最近中聯油脂爆發大豆沙拉油檢出致癌物苯駢芘超標事件後,社會看到的卻不是政府第一時間完整揭露資訊,而是受影響的下游廠商名單一波一波公布,地方政府陸續對外說明後,中央再逐步更新資料。這種「擠牙膏式」的資訊揭露方式,也讓外界質疑,政府是否已完整掌握資訊?若已掌握,為何沒有一次向國人說清楚?人民每天吃下肚的食品到底安不安全,竟然還要靠地方政府一點一滴拼湊,這樣的處理方式,如何讓人民安心? 回顧2014年黑心油事件,當時在野的民進黨不斷地罵馬政府,也要求行政院長下台,所幸,馬政府時在第一時間即要求全面清查上下游流向,希望盡快掌握影響範圍,降低人民健康風險。相較之下,這次事件也引發社會對資訊揭露速度與完整性的討論,看到食藥署擠牙膏式的揭露下游廠商外,似乎也沒看到檢調大動作的介入調查。人民真正期待的,不是政府慢慢公布,而是第一時間把真相完整攤在陽光下,讓人民知道哪些產品不能吃、哪些廠商受到影響,而不是讓全民在資訊不完整的情況下繼續承擔風險。 因此,本席要請教部長: (一)當涉及可能危害全民健康的重大食安案件時,法務部是否已立即指示檢察機關成立專案,全力追查整起事件是否涉及故意隱匿、延遲通報、偽造檢驗紀錄、湮滅證據,或其他依法應追究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會依法釐清主管機關掌握資訊與對外公布資訊的時間點,確認事件處理過程是否有違法情事? (二)從去年的看到賴政府在偵辦各類政治案件時,包括反罷免連署涉及的案件、或是針對在野黨政治追殺案件等,我們看到賴政府打壓異己部分,展現了相當高的效率與動員能量。然而,如今,面對攸關兩千四百萬國人生命健康的重大食安事件,法務部是否願意拿出至少同等、甚至更高規格的辦案能量?如果檢調可以迅速投入大量資源偵辦政治案件,那麼對於可能危害全民健康的食安案件,是不是更應該展現相同甚至更大的決心與速度,全力追查到底? 司法存在的目的,不只是維護法律秩序,更是守護人民最基本的生命、健康與安全。如果今天連攸關全民健康的重大食安事件,都無法讓人民感受到司法拿出最高規格的偵辦決心,反而讓社會產生「政治案件辦得比食安案件還積極」的觀感,這不僅傷害司法公信力,更會動搖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三)本席要請教部長,您是否願意向全體國人承諾,法務部將以最高規格、最快速度、最完整的司法調查,全力追查中聯油脂事件及其上下游供應鏈,不論涉及任何企業、任何個人、任何機關,只要涉及違法,都將依法究責到底,真正讓國人看到,食安就是國安,守護人民的生命健康,永遠比任何政治議題都更加重要。 二、刑事司法究竟是在守護社會正義,還是淪為私人企業管理員工的工具? 部長,本席今天想談的,不是一杯75元的咖啡,而是整個司法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日前,高等法院審理一起超商店員案件,一名店員因連續長時間工作、精神不濟,在大夜班沖泡一杯自己早已寄杯購買的燕麥奶拿鐵,卻因一時忘記結帳,遭店長提告,檢察官起訴,一審甚至判刑三個月。 然而,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後,罕見地在判決理由中提出嚴厲批評,不僅指出被告是在極度疲勞的工作環境下發生疏失,欠缺刑法所要求的不法所有意圖,更直言企業本可依勞動契約及內部管理機制處理,卻選擇直接動用刑事司法,把國家司法資源當成企業管理員工、威嚇員工的工具;判決甚至批評檢察官一味追求起訴與定罪,不利於司法資源的合理分配。 部長,看到這份判決,本席感到非常憂心。 刑事司法是國家最後、也是最強烈的公權力介入手段,本來應該是用來對付重大犯罪、保障公共利益,而不是處理企業內部的勞資管理問題,更不是成為企業向基層勞工施壓、逼迫和解,甚至「以刑逼民」的工具。 因此,本席要請教部長。 (一)法務部是否認同高等法院判決所提出的觀點?如果企業明明可以透過勞動契約、民事求償或內部懲處機制處理,卻動輒提出刑事告訴,甚至藉由刑事程序向基層勞工施壓,法務部是否認為,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就應更嚴格審查案件是否真正具有刑事追訴的必要性,而不是只要有人提告就一路起訴? (二)近年來,司法資源長期不足,檢察官工作負荷沉重,但另一方面,社會也看到許多真正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犯罪,包括詐騙、毒品、黑道暴力、食安事件等,仍然需要投入更多偵查能量。法務部是否檢討,目前檢察資源是否因大量微罪案件、私人糾紛案件而遭到排擠?是否應建立更明確的公益性審查機制,避免有限的司法資源,被用來處理原本可以透過其他法律途徑解決的爭議? (三)本案二審判決更點出,超商雇主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法,卻反而是基層勞工先成為被告。法務部是否認為,檢察官未來在辦理此類案件時,除了審查勞工是否涉有犯罪外,也應同步檢視企業是否涉及違法勞動條件、過勞管理或其他違法情形,而不是只追究最弱勢的勞工,卻忽略真正可能違法的雇主? (四)本席想請教部長,刑事司法存在的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而不是製造寒蟬效應。如果今天一位因過勞而一時疏忽的基層勞工,要一路經歷警察、檢察官、法院的刑事程序,最後還要靠二審才能還他清白,那人民要問的是,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法務部是否願意全面檢討檢察官偵查及起訴標準,避免刑事司法成為企業管理工具,也讓司法資源真正用在打擊重大犯罪、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不是讓基層勞工成為制度下最大的受害者? (五)部長,一杯75元的咖啡,值得動用警察、檢察官、一審法院、高等法院這麼多司法資源;那請問法務部,這樣的司法資源配置,符合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嗎?還是檢察官真的應該把更多心力,放在詐騙、毒品、黑道、食安等真正危害社會的重大犯罪? 以上問題,請於一周內提供書面說明給本席。 主席:本次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