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星期三)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詢答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林憲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林敬超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列席的法務部及司法院的長官們,大家好!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的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2分至12時20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吳宗憲  林沛祥  林倩綺  翁曉玲  張雅琳  沈發惠  許宇甄  范 雲  莊瑞雄  蔡其昌    委員出席11人 列席委員:鄭天財Sra Kacaw   賴士葆  陳冠廷    委員列席3人 列席官員:司法院副秘書長 李釱任(秘書長請假) 法務部常務次長 馮成(部長請假)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董事長 莊秋桃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執行長 陳娟娟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二、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現況、檢討與精進」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翁曉玲、吳宗憲、沈發惠、賴士葆、陳冠廷、林倩綺、許宇甄、林沛祥、張雅琳、莊瑞雄、范雲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會議議事錄我們就待會再做確認。 今天應邀列席的官員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7月8、9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矯正署署長 林憲銘 司法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林敬超 衛生福利部 長期照顧司副司長 吳希文 主席: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議程討論事項為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本次會議就先進行詢答。 首先請機關代表來報告,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請法務部鄭部長先來報告,謝謝。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兩個重點,第一是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八條新增第二項,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及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因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是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這項收容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雖產生拘束人身自由之附帶效果,但與判決確定前之羈押目的係為保全偵查、審判及執行之目的不同,更與本案判決確定之執行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有異。基於區別對待之法理,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應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也不應納入計算假釋門檻之徒刑執行期間,才符合監獄行刑之目的。第二、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因認第一百四十八條修正內容有立即施行之必要,於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公布日施行。 本部對各委員所提出有關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之意見,請參閱書面報告第2頁以下之逐條分析。 本部業已研提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請待行政院院會通過、函請大院後,再併同審議。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鄭部長。 矯正署署長要不要也來做報告?你今天有準備嗎? 林署長憲銘:沒有。 主席:這樣的話,其他的書面報告就列入公報紀錄,請各位參閱。 法務部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說明,並備質詢。謹說明如下: 壹、有關行政院所提「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 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又監獄行刑法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欠缺不符執行死刑之規定,本部爰啟動修法作業。為使死刑定讞後待執行之收容期間法律性質明確,本部爰擬具本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明定不得執行死刑之情形及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77條第1項已執行之期間內,使相關規範適用明確,並明定施行日。 貳、本部就委員所提《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之法案內容與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之法案內容與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三、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及第156條之法案內容與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法案內容對於核准保外醫治者,於第3項新增「並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釋放要件。 (二)本部意見 本部業已研提「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後再併同審議。 五、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2項訂有「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有期徒刑、拘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前項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抵免罰金。」;第3項準用本法「獎懲及賠償」。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之法案內容與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完全相同。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2項「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有期徒刑、拘役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者,前項收容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或抵免罰金。」鑒於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與判決確定前之羈押係為保全本案偵查、審判及執行徒刑之目的有所不同,更與本案判決確定之執行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有異,基於區別對待之法理,建議參照行政院院會通過之條文意旨「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前項收容之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不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已執行之期間內。本項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3項「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為使準用章名明確且與現行監獄行刑法第12章之章名一致,建議參照行政院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得準用申訴及起訴之規定」。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之法案內容,敬表贊同。 六、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之法案內容,第1項第3款刪除「衰老」,新增受刑人「高齡、失能」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63條,法案內容對於核准保外醫治者,於第3項新增「並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釋放要件。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後段「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4.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第2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63條、第134條及第156條,於本部研提之「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涵括,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後併同審議。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再次修正,建議視未來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情形,再修正本條規定。 七、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第3章章名修正為「監禁及處遇」。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之法案內容,第1項第3款刪除「衰老」,新增受刑人「高齡、失能」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後段「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4.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與行政院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第3項準用部分,新增「監禁及處遇」。 5.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第2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3章章名、第19條、第134條及第156條,於本部研提之「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涵括,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後併同審議。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3項準用「監禁及處遇」因死刑定讞待執行者與徒刑受刑人屬性不同,處遇部分不宜全面準用,建議參照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再次修正,建議視未來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情形,再修正本條規定。 八、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之法案內容,第1項第3款刪除「衰老」,新增受刑人「高齡、失能」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63條,法案內容對於核准保外醫治者,於第3項新增「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之釋放要件。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16條第1項新增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 4.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後段「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5.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第2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63條、第134條及第156條,於本部研提之「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涵括,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後併同審議。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再次修正,建議視未來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情形,再修正本條規定。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16條,提案增加「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部分,考量現行「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第5目業將「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列為假釋審查資料之一,爰本條文建議暫不修正。 九、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第3章章名修正為「監禁及處遇」。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9條之法案內容,第1項第3款刪除「衰老」,新增受刑人「高齡、失能」者,監獄得給予和緩處遇。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34條第1項後段「應向監獄所在地或執行保護管束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 4.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與行政院通過之修正草案方向大致相同,然與行政院版本相較,第3項準用部分,新增「監禁及處遇」。 5.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第2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二)本部意見 1.有關監獄行刑法第3章章名、第19條、第134條及第156條,於本部研提之「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均已涵括,現於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院會通過函送大院後併同審議。 2.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56條再次修正,建議視未來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情形,再修正本條規定。 3.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3項準用「監禁及處遇」因死刑定讞待執行者與徒刑受刑人屬性不同,處遇部分不宜全面準用,建議參照行政院114年10月30日院會通過之草案內容。 4.有關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2項部分,與行政院院會通過草案內容相同,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代表本院列席報告,並備受質詢,深感榮幸。謹說明本院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關於(一)行政院函請審議、(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第148條部分: (政府提案第11017776號;委員提案第11017472號、第11017410號、第11017703號、第11020386號、第11020902號) 上開修正草案第148條第2項前段,就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明定其撤銷改判前之收容日數不予折抵刑期或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尚無違反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本院敬表尊重。 貳、其餘部分本院無意見,尊重大院及主管機關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涉及本部業務部分,一、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本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審查 一、委員提案重點 查委員翁曉玲等24人、委員邱鎮軍等20人、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為使監獄及監督機關明確認定適用緩和處遇之在監受刑人,考量受刑人呈現高齡化趨勢,並鑑於「衰老」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建議將現行條文第19條第3款之「衰老」修正為「高齡、失能」,以臻明確。 二、本部意見 (一)依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老人係指年滿65歲以上之人。針對各委員關心監所受刑人高齡化及持續增加趨勢,兼顧高齡受刑人之基本權益,將衰老修正為高齡受刑人給予和緩處遇,本部尊重委員及主管機關法務部之政策規劃與專業審酌。 (二)查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稱長服法)第3條第2款定義身心失能者為:「身心功能全部或部分功能喪失,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與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2款前段「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及第3款後段「……或不能自理生活」,已有相類規定;且失能一詞已在監獄行刑法第38條第1項使用,並另於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第2條第8款定義為:「指受傷而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爰尚無參考長服法另增訂失能一詞之必要:又,高齡長者並非皆有失能情形,失能者亦非皆為高齡長者,併予敘明。 貳、結語 本次修法主軸係為確立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規範、高齡受刑人之定義與處遇及保外醫治之監控強化等,涉及主管機關權責與政策規劃,本部尊重主管機關之決定及大院之審議結果。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接下來就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因為今天沒有委員有提案說明,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就省略,那麼就開始進行詢答。 首先邀請第一位陳昭姿委員來詢答,謝謝。 陳委員昭姿:(9時5分)謝謝主席。有請鄭部長及矯正署林署長。 主席:請部長及署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兩位首長早。本席接獲很多臺南監獄基層同仁的陳情,所以我今天就是來幫他們討公道。請問部長,你知道臺南監獄現在收容多少人嗎?過去5年來增加了百分之多少?請問部長或署長知道嗎? 林署長憲銘:目前3,500人…… 陳委員昭姿:如果一時沒有資料,我等一下也有資料。 林署長憲銘:目前一直維持在三千多人。 陳委員昭姿:請你大聲一點,謝謝! 林署長憲銘:不好意思!跟委員報告,目前都維持在三千多人,最新資料是3,500人。 陳委員昭姿:這樣增加多少?就是這5年的增加率,增加多少? 林署長憲銘:這5年的增加率,因為這會涉及到COVID-19那個時間,數字會急遽地減少。 陳委員昭姿:好,等一下我有一些數字,再跟你們繼續討論。我再問,今年全國的矯正機關平均加班時數為何?臺南監獄員工的加班時數多少?你們有沒有資料?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大概平均加班時數都是四十幾個小時,臺南監獄應該也是在這樣的quota。 陳委員昭姿:好,所以你認為臺南監獄也是跟全國平均加班時數是一樣的? 林署長憲銘:應該它的排名上……我們都有分析排名,它還不是屬於名列前茅的。 陳委員昭姿:好,那我們等一下來看數字。請問現在臺南監獄的缺額或是全國的缺額究竟有多嚴重,你知道嗎? 林署長憲銘:全國的缺額是774名。 陳委員昭姿:那臺南監獄的部分呢? 林署長憲銘:南監缺額的話,這個資料我就沒有掌握到。 陳委員昭姿:沒關係,那就請兩位首長看下一張投影片,數據會說話。臺南監獄受刑人數從110年的1,816人增加到114年的3,133人,表示過去5年增加了72.5%,但是5年來監所管理人員人數卻沒有增加,反而減少,簡單地說就是管理工作量越來越大。右邊是加班時數,我們來看臺南監獄同仁的加班時數,今年3月平均高達50小時,你剛才說四十幾個小時,我給你看的是平均,而且中位數是54小時,中位數的意思是代表有一半的人是超過54小時的加班時間,這個數字高於整體矯正機關的加班時數。現在臺南監獄戒護人員的缺額是27人,什麼時候才會補齊呢?剛剛你說全臺灣大概欠七百多人。 林署長憲銘:774人。 陳委員昭姿:什麼時候會補齊,可不可以請你一併回答?謝謝。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因為缺額都在我們的控管當中,7月底我們有三百多位新考上的人員,他們受訓完後會補下去,剩下的話,他們可以請一些職務代理人來遞補這些人力的空缺。 陳委員昭姿:署長,請不要等到基層過勞倒下去了,矯正署才覺得這是個問題…… 林署長憲銘:我們知道,我們都有在分析,我們都有在掌控。 陳委員昭姿:你說補三百多人,但事實上是缺七百多人嘛! 林署長憲銘:剩下的四百多人,他們可以請職務代理人來遞補。 陳委員昭姿:那是不是會請職代?當然職代我們也要看看,畢竟職代不能占率太高嘛,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是。 陳委員昭姿:正式員額是比較重要的。臺南監獄現在管理員是176人,缺了27人,但我要請你看的是下面這些情況,我直接問署長好了,署長,你認為合理的戒護比是多少?我們來看看法務部矯正署109年的委託研究報告,這是你們的委託研究報告,其中提到,合理的戒護比應該降到1比6到1比8之間。我們來參考鄰近國家的狀況,這是政府最愛做的,也是很合理的。右圖鄰近國家中,當然美國是臺灣最友好的國家,它是1比4.5,日本是1比2.3,韓國是1比3,但是去年北所大約是1比9.5。請兩位首長先把這件事放在心上,你們自己的研究報告是寫1比6到1比8之間是合理的。再看到114年的在監人數,剛才講臺南監獄收容了3,133人,日勤管理員有93人,排班制有154人,加起來是247人。你大概還沒算出來,沒關係,我已經算好了,這樣算下來臺南監獄的戒護比高達1比12.7,等於是1比13!臺南監獄管理員反映,晚上甚至一個人要管三百多個受刑人,所以我請問署長,一個人要看管將近13個受刑人,這符合你們的研究報告嗎?兩倍! 林署長憲銘:一直以來,我們都有研究出這樣的情形。 陳委員昭姿:怎麼辦? 林署長憲銘:其實各個國家的國情、民情還有整體刑事政策的演變,有時候都是我們自己要因應的。 陳委員昭姿:你說國情、民情,但你們有反映過嗎?你們有處理嗎?有正視這個問題嗎? 林署長憲銘:是。 陳委員昭姿:接下來讓你繼續看,為什麼他們要陳情所受的辛苦?根據服勤實施辦法,監所每月加班超過60小時就必須造冊陳報到法務部。部長,我可以問你嗎?你有看過監獄造冊陳報的資料嗎?因為他們超過就要報給法務部。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人事單位會控管…… 陳委員昭姿:好,沒關係,部長沒有看到,但我還是有資料,您先記一下,因為超過60小時要陳報。根據我掌握的內部資訊,臺南監獄本來提報……有個名詞叫機動備勤時數,就是待命,他必須在當地、在機關裡面待命,不可以離開,大約是48到52小時,後來卻莫名其妙被砍到43小時。請你看這張圖表中間那個地方,即之前待命大概48到52小時,現在變成43小時,為什麼是43?這很奧妙!因為加上假日被call回來,右邊有個「8+8」,現在的常態是他們假日平均被叫回來兩次,加班是16小時,43+16是多少?這可以加了吧?59小時,剛好躲過要上報的門檻60小時,就可以不用上報法務部。部長,這樣合理嗎? 鄭部長銘謙:對管理人員加班的部分,我們會關心過勞的問題,我們的確希望能夠進行一些改善。 陳委員昭姿:不合理!部長,你就回答我:不合理!既然不合理,我們就想辦法。從今年3月開始,基層反映他們休假被call回來,你想想看1個月不過4個周末,他被call回來加班,2次是常態,甚至常常3次,而且連24小時的班都要扛。我也知道目前臺南監獄可能是人力不夠,所以用這個方式壓低備勤時數,就是壓低前半段,以便於後半段補的時候,規避60小時的門檻。這真的是你們對待矯正機關基層的態度嗎?署長,你要不要去了解一下?你剛才看了前一頁那張表,之前是48到52,被叫回來不用陳報上去的,大概頂多就1到2次,你現在把前面壓到43,表示後面備著至少2次都還不用往上報。 鄭部長銘謙:這是臺南看守所? 陳委員昭姿:臺南監獄。臺南有臺南監獄、第二監獄跟看守所。這是臺南監獄,你們要不要去了解一下?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們來了解。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你們跟我說你們不是這樣,這是基層的心聲。就我掌握的資訊,臺南監所目前外役管理及帶受刑人去就醫的量都增加,因為以前收容人少,平均一個早上是3個人出去就醫,1個人要有2個人陪,對不對?1組,那就要6個人。可是現在收容人變多,看病也會增加,所以早上大概5到6個受刑人就醫,那就需要10到12個人出去,這還只是固定安排回診。如果加上臨時生病的,人數就需要更多,所以臺南監獄就怎麼做呢?他就常常call管理員回來加班,現在就變成這個樣子。如果受刑人就醫人數暴增,戒護人力吃緊的話,就把他們叫回來,你們覺得這樣合理嗎?你要不要去了解一下? 林署長憲銘:關於戒護外醫的情形,目前我們也正在做跟員警的管控,因為我們希望跟醫院有更多的合作,不要那麼多都得戒護外醫。 陳委員昭姿:該看病就得看病,現在是事實上就要出動這麼多人數。 林署長憲銘:我們希望監內看診的科別能夠更多,讓我們少一點戒護外醫,我們跟健保的合作需要有更多的商量。 陳委員昭姿:我今天就是幫他們傳達幾個訴求,我希望你們現在就能夠處理的,當場給我初步的承諾。第一個、補足人力缺口,長期而言,正式員額還是必須增加的。剛剛你說也許會有一些職代,但是你們要開始盤點,評估透過職代補充人力的情況。因為我剛剛把那麼多數字給你們了,第一個、補足人力缺口,有問題嗎?努力補足人力缺口,部長可以承諾吧?你想辦法排出來!這個預算不會減、不會砍。 鄭部長銘謙:我們盤點後,再來規劃請增。 陳委員昭姿:這個可以吧?第一個訴求很合理。 鄭部長銘謙:我們來努力。 陳委員昭姿:好,第一個訴求很合理。第二個、基層同仁主張,剛剛我特別提到的待命,就是機動備勤時數,原來是48到52小時,他們說現在他們感受到改成43小時就是為了不用上報。你現在可不可以把所謂的待命時間,而且是在監獄裡面的待命時間,可不可以再回到之前的48到52小時? 林署長憲銘:會,這個我們來了解。 陳委員昭姿:可以? 林署長憲銘:可以,我們再來了解一下。 陳委員昭姿:你去了解,因為基層的感受就是這樣。 林署長憲銘:好。 陳委員昭姿:我也不怪臺南監獄的處理方式,人不夠,他當然就盡量不要上報,可是部長要特別注意不要上報這件事,當下面的人因為擔心你們的壓力或是你們也許會不高興等等不往上陳報,而躲過60個小時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有關待命的時間,署長可以處理一下嗎?研究一下嗎? 林署長憲銘:可以,我們會再來控管。 陳委員昭姿:第三個、是不是能保障基層休假權益?你知道嗎?他們好客氣,他們說是不是1個月頂多叫回2次,希望不要叫回第3次?這個要求好卑微,把基層的休息時間還給他們,把跟家人在一起的時間還給他們,可以嗎?就是2次,他們說不要到3次,可以嗎? 林署長憲銘:可以,我們來了解、調整。 陳委員昭姿:合理,對不對?我們將心比心,合理嘛! 林署長憲銘:是,調整。 陳委員昭姿:1個月要被叫回來2次,對不對?是基層,還不是部長、政務官,可以嗎?這一點也可以? 林署長憲銘:好,我們來了解、調整。 陳委員昭姿:第四個,他們建議一個蠻具體的方法──彈性調整日間作業,如果碰到受刑人要就醫的人數暴增,戒護人力就不夠,但要看病也沒辦法,是不是可以授權機關彈性暫停日間工廠作業?因為本來有個日間工廠在作業,是不是讓日勤人員能夠支援外醫勤務,而不是動不動就無止盡地把休假的人call回來支援,這個方法行嗎? 林署長憲銘:目前這樣的情形我們都已經有在做了。 陳委員昭姿:但是他們還在反映,所以可見還在發生。 林署長憲銘:我們再來了解。 陳委員昭姿:從加班時數,就是說…… 林署長憲銘:如果臨時性有這樣的需求,我們是可以把工廠…… 陳委員昭姿: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林署長憲銘:合理,這是臨時的調整,是需要的。 陳委員昭姿:因為就醫還是要緊的,在次序上就醫還是重要的,不要動不動工廠生產就照常做。 林署長憲銘:實務上,我們都有這樣在做。 陳委員昭姿:署長,彈性調整日間作業,這件事可以嗎?我的投影片這四點你都可以好好面對,然後處理? 林署長憲銘:是,我們都來調整、因應,謝謝委員關心。 陳委員昭姿:我本來希望你會後到我辦公室說明,兩週內可以稍微整理一下嗎?兩週內,OK吧? 林署長憲銘:可以。 陳委員昭姿:前陣子臺北看守所發生兩個收容人倒地送醫,一個36歲年輕人死亡了,70歲那一位有恢復生命跡象,社會很關注。不管是不是北所後來說明的個人身體因素、慢性病,我想要思考如何因應極端氣候酷暑難耐的情況,裡面沒有空調,這是全民要面對的問題。我會特別關心監所、看守所的公衛條件,其實是根據這兩個公約,即公政公約及聯合國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範都有提到,空間、照明、通風都是要被考量的,可是實際狀況是超收。部長看一下右邊那張圖是超收的狀況,超收就會影響原來的公衛條件,公衛條件會被壓縮、受限,本來環境的這些事情就都要注意。你是要關他、剝奪他的自由,並不該用惡劣的環境讓他生病,甚至中暑、死亡,就是最近發生的例子。 鄭部長銘謙:不是中暑,他是個人的身體因素,他有慢性病。 陳委員昭姿:我知道北所已經說不是這樣。部長,你是不是同意現在的監所環境還沒有辦法完全保障收容人的健康權?這是個健康權。 鄭部長銘謙:就是因為超收的問題,我們這次大力查緝不法犯罪…… 陳委員昭姿:好,但你們還是要去面對,不能因為他做壞事就不要他的健康權,對不對?這個不可以。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非常重視!另外,比較超收的部分,像彰化看守所是因為新的看守所已經啟用,現在是用舊所的資料。 陳委員昭姿:部長,解決方法就是,法務部可不可以同意訂定監所熱傷害醫療救護與用藥指引?在新聞稿中,我有看到北所提出了幾項措施,他有努力朝好的方向去做。不過在民團召開的記者會當中,我覺得有一點要特別處理的是,有關加強通風是採全面開啟風扇及抽風機的方法,但是監所關注小組的理事長鄭龍驊醫師說中暑的原因……你剛剛說那個人不是中暑,我先予以尊重,但是酷暑、天氣的變化造成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心知肚明。他說中暑的原因在於核心體溫過高,單純增加風扇或空氣流動並不能真正降溫,在極端高溫下,甚至可能加速脫水的風險。我知道這是好意,就是幫他們通通風,但是不是要仰賴有醫療背景的專業?例如法務部、矯正署可不可以跟衛福部合作?訂一個監所熱傷害醫療救護與用藥指引?這個有問題嗎?合作訂定一個指引,因為我們是要關他,但不是要把他熱死,可以嗎?這有問題嗎? 林署長憲銘:沒有問題,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各機關都很注重這個問題,而且跟我們所屬醫療機構的醫師都有在配合、都有在了解,縱然有這樣的情況,我們都會因應處理。 陳委員昭姿:我剛剛就特別說好心做了一些動作是OK,但是醫師說這個方法不見得是有利的,我剛剛也舉例了,有名有姓啊。所以三個月訂個指引,可以嗎?現在天氣可能大半年都是大熱天,都快40度啊,可以嗎? 林署長憲銘:是,可以,沒問題。 陳委員昭姿:加上你剛剛有承諾我的那幾點。 林署長憲銘:其實平常我們都有在做了,我們再把它整理一下,訂定指引沒問題。 陳委員昭姿:那讓專家幫忙,讓衛福部來幫忙做,把這個指引建立起來。 林署長憲銘:好。 陳委員昭姿:剛剛你承諾的那幾個點…… 林署長憲銘:好,我們兩個禮拜給委員。 陳委員昭姿:我也想有一些書面報告,三個月是不是把指引建立起來,這應該是人道的做法,好嗎? 林署長憲銘:是,可以的,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兩位首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 我們先確認一下議事錄,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我們就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來代替我當主席。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下一位我們請翁曉玲召委。 翁委員曉玲:(9時23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召委早。 翁委員曉玲:我們也請司法院林法官一起,好不好? 部長還有林法官好。首先,我想針對最近我們司委會也在討論的一個法案,就是有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的修法。這次考試院所提出來的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法,最主要就是將未來公務人員的考績從現在的甲、乙、丙、丁四等改列為優等、良好還有未達良好等等的等第,為什麼我會提出這個部分?首先第一個質詢議題是因為最近有看到一則新聞,就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裡面就揭露了一起非常荒謬的司法風紀案件。這是發生在橋頭地檢署的一名檢察官,他其實辦案積分是第一名,可是他的品德言行卻讓人不敢領教,因為他常常會發一些LINE的訊息給他的女庭務員,而且都是一些很輕佻的訊息,譬如他想送生日禮物,然後又說他會呼風喚雨,美女有感受到嗎等等。類似這樣的訊息也造成被害人不堪其擾,這當然已經涉及到職場性騷的問題,後來橋頭地檢署就給這個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打了未達良好的等第,就給他評定為未達良好,因為他言行不檢,所以被認為評定良好顯不適當,因此給他打了未達良好,也請法務部長核定了,但是這個檢察官不服所以就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也是判這名檢察官敗訴。當然這個判決以及法務部所作的評定我是認可的,但這會讓我聯想到,現在我們的司法官職務評定制度是不是也出了一些問題?為什麼呢?因為根據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六條第一項還有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司法官的職務評定只有兩個等第,不是良好就是未達良好。所以請教部長,只有兩個等第是否真的可以辨別出哪些檢察官表現得特別好或者只是普通?又或者是現在所有檢察官幾乎99%都是表現良好,而未達良好的數字非常少?你們有沒有認為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也應該予以修正?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職務評定是良好與未達良好,這是法官法裡面明文規定的,而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是根據法官法……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是屬於司法院主管的法規,是嗎? 鄭部長銘謙:對,是司法院主管的法規。 翁委員曉玲:部長可以表達一下您的看法,畢竟您現在是部長,對於檢察官的風紀或者是在打考績的時候,你會不會覺得職務評定的等第只區分為良好跟未達良好過於寬鬆?還是應該要更具體、要多分幾個等第才能凸顯出哪些檢察官表現得特別好?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法官法立法的……是用兩個等第,也就是良好跟未達良好兩個等級而已,目前實施的情形是……為什麼?因為這還有個案評鑑的問題,以這個個案來講的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支持地檢署的職務評定結果,而我們收到這個判決,我們再來看,再來研判其中是不是有做進一步的個案評鑑。我想法官跟檢察官是適用法官法…… 翁委員曉玲:就這個案子來講的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是支持法務部的決定,是未達良好。我現在提出來的是,未來法官職務評定辦法是不是有修正的必要?這部分是不是也請司法院林法官簡單談一下?因為我們也看到很多法官就職務評定的結果提起訴訟,相關態樣很多。譬如我看到有一個法官,他不過是在開庭的時候向被告說。「你這個上訴有沒有效,你回去想一想」,只是因為這句話就被評定為未達良好;也有法官是幫他的父親去擔任訴訟代理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被評定為未達良好。這兩位法官當然也都有提起行政救濟,我們暫且不論他們最後的結果是怎麼樣,只是從司法院的角度,會不會認為只有兩個等第的職務評等應該要與時俱進,也要進行檢討、要有所改革? 林法官敬超:謝謝委員垂詢,針對高雄高高行的風紀案件,因為是屬於個案,我們就不便評論。針對法官法及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確實目前在政策上是分成兩個等第,就是良良好跟未達良好,這是當時立法政策上的一個選擇,至於…… 翁委員曉玲:所以這是明定在法官法裡面的嗎? 林法官敬超:是,就是評定為良好跟未達良好的部分是法律上明定的,這個…… 翁委員曉玲:我今天提出這個案子,主要是因為考試院現在針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有提案修法,所以也提出建議,希望司法院或許可以考慮看看,是不是也要一併提出法官法有關考績相關的修法。當然本席更想了解的是,到底司法院跟法務部這些年來,職務評定為未達良好的檢察官或是法官的人數有多少,以及其比例占整體法官或檢察官人數的比例是如何?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法務跟司法院也許在2個禮拜之內提供給本席一個報告,可以嗎?把相關的數字提供給本席做參考。 林法官敬超:好,沒問題。 翁委員曉玲:謝謝,請林法官先回座。 接下來,我想就今天所審查的監獄行刑法提出一些問題,首先我想要請教部長,我們其實前天討論到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相關的保障權益問題,那是禮拜一,當時部長沒有來。 現在我想要就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議題繼續請教部長,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明文規定,其實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就受刑人的假釋審查,以言詞或書面的方式,向矯正機關陳述意見,或者是委請保護機關代為轉達,可是我們看到現在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釋審查應該要參酌的事項,包括犯行情節、在監行狀、犯罪紀錄、教化矯治處遇成效、更生計畫及其他有關事項,法務部本身也有訂定假釋審查參考基準,這些都是環繞受刑人的教化處遇以及再犯風險等等這些因素。也就是說,我們看到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固然有賦予犯罪被害人還有他的家屬,可以針對受刑人假釋審查提出意見,可是在你們法定的審查事項以及參考基準當中,有哪一項明確要求假釋的審查委員必須要審酌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提出的意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確認為犯罪被害人很可憐,尤其是有加害人的時候,加害人執行處遇的階段是不是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我想這都是屬於假釋審核一個非常重要的事項。細節的部分是不是我請署長回答? 翁委員曉玲:麻煩請署長,實際上被害人的意見到底有沒有納入你們的假釋審查裡面?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這一定有的,只要被害人表示意見的話,我們一定尊重的。 翁委員曉玲:一定尊重? 林署長憲銘:一定尊重,只要他有書面,或是他透過律師、透過他的監護人表示意見,我們一定尊重的 翁委員曉玲:可是現在…… 林署長憲銘:而且在假釋日之前,我們都會透過管道去詢問他,被害人要不要對假釋來表示意見,我們都有垂詢到他。 翁委員曉玲:好,因為從你們的假釋審查參考標準來看的話,沒有一定要納入被害人的意見,而且在最後的審查報告裡面,是不是一定會凸顯出被害人對於假釋審查的意見?這個部分未來相關的審查基準,甚至監獄行刑法裡面是不是都可以明文化?要清楚納入被害人的意見。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監獄行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都有提案增加,我們會參酌被害人跟他遺屬的陳述意見,而且在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也有把被害人跟他遺屬的陳述意見列為我們假釋的審查項目。 翁委員曉玲:好,現在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裡面本來就已經有規定了,在監獄行刑法裡面的規定現在看起來還不夠。本席希望這部分能夠進一步提出修法,同時我也請求矯正署或是法務部要提供本席一個數據,也就是近三年全國的假釋案件當中,到底有多少案件收到犯罪被害人或家屬所提出的意見?到底有多少被害人曾經提出過針對假釋的意見書?有多少案件是在假釋的審查會議紀錄當中,有引用、討論被害人的陳述意見?這部分要請法務部還有矯正署提供數據給本席,否則我根本不知道實際上是不是真的有參考犯罪被害人針對受刑人假釋的意見。請法務部跟矯正署兩個機關要提供給本席做參考。 接下來我要談的是,其實本席向來都是對犯罪抱持著嚴刑重懲的態度,我也很明確表達,我基本上是反對廢除死刑的,可是所有的嚴刑峻法基本上都還是要保障人權。民進黨政府長期以來都不斷對外宣稱臺灣很重視人權,要落實人權公約。我們看到的是執政黨一到選舉就高喊人權,傾向廢死,可是事實上真的去執行死刑這件事情,民進黨政府都一直拖延,沒有積極的去執行這些死刑,所以到現在為止已經有幾十個死刑定讞的受刑人,他們還是無限期的被關在看守所裡面。這當然會讓人家感受到底臺灣是真的人權立國嗎?還是我們左手玩弄廢死神話,右手恣意把人關到死? 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想要請教部長,我們來討論一下關於死刑待決拘禁的收容期間,它的法律定性到底是什麼?也就是說,對於現在死刑定讞還沒有執行的受刑人,他們被關在看守所裡的收容期間,這樣收容的法律性質是刑罰還是保安處分,還是羈押?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死刑定讞待執行前的執行之間的過度階段,這不是羈押,羈押跟保安處分的性質是不同的,羈押的目的的確是為了要保全偵察、審判跟執行,一定要…… 翁委員曉玲:所以它是刑罰嗎? 鄭部長銘謙:那個羈押是屬於…… 翁委員曉玲:這樣收容期間的性質是刑罰嗎?你剛剛說不是羈押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不是刑罰。 翁委員曉玲:所以也不是刑罰嗎? 鄭部長銘謙:它不是刑罰。 翁委員曉玲:那更不是保安處分嘛! 鄭部長銘謙:它不是保安處分,它不是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 翁委員曉玲:是,那你剛剛講說……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些都是屬於有期徒刑的對象,死刑這是執行死刑之前的過度階段而已。 翁委員曉玲:是,是死刑之前的過度階段,問題是這個過度階段可以長達十幾、二十年,這樣的過度期間合理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還有待執行的…… 翁委員曉玲:我們現在討論的是,你們講死刑是酷刑,可是在死刑待執行之前的收容期間長達二、三十年,這樣子就不算是酷刑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酷刑不是執行時間的長久,應該是執行收容,或者是羈押環境的問題。如果我們不給他飯吃、毒打他,或者不給他睡覺,這才是酷刑,而不是在於期間的長久。 翁委員曉玲:是,基本就是因為…… 鄭部長銘謙:終身監禁各黨團也有提出一些法案……這是執行的…… 翁委員曉玲:終身監禁跟現在我們講的死刑執行之前的收容期間,這是不一樣的事情。我們要講的是,不管是監察院的報告還有在國際公約上面,其實大家都反對拖延死刑的判決,這實際上已經超過必須用盡所有法律任何合理的時間。像這樣的情況,可能會導致違反聯合國公政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的第四十條,甚至都屬於違反剛剛講的公政公約第七條禁止酷刑或殘忍不人道的處遇。就算您說的不屬於酷刑,但也是屬於殘忍、不人道的處遇。尤其當被判刑者因為長期等候死刑,處在惡劣或壓力的狀態……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的意旨裡面,也是認定這沒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疑慮,這跟是不是有違反兩公約,我們認為檢視的標準應該是不一樣的。 翁委員曉玲:本席要講我們今天討論有關於已經判死刑到待執行這段收容期間,其實它很明顯已經過度侵害權利。事實上這些死囚在還沒有執行的收容期間,如果未來因為非常上訴再審,甚至像13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案件評議,未來可能因為訴訟上防禦權欠缺等理由,導致原來的死刑判決被撤銷,改判無罪。如果有這樣情況的話,請問部長,這些被政府關了十幾、二十年的待決收容期間,可不可以適用刑事補償法給予補償? 鄭部長銘謙:關於個案的部分,是不是會撤銷原來定讞的死刑判決我不知道,要看法官如果真的有……還要再從判決的內容……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談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因為如果現在是刑事補償法…… 鄭部長銘謙:如果刑事補償法…… 翁委員曉玲:主要是針對羈押,或者是徒刑的執行…… 鄭部長銘謙:如果合乎刑事補償法、合乎那個要件,那當然是要依法處理。 翁委員曉玲:可是現在就是因為死刑…… 鄭部長銘謙:但是這個個案的問題,我沒辦法去判斷它的結果,法官會不會撤銷。 翁委員曉玲:沒有,部長,我們現在講的不是針對個案,現在本席談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在我們的刑事補償法裡面的補償,只是針對羈押或是徒刑執行的錯誤而給予補償,可是對於像死刑定讞後的收容呢?如果收容了十幾、二十年,或二、三十年,之後又因為改判…… 鄭部長銘謙:我想現在就是依照刑事補償法的規定,我們是依法執行、依法處理、依法判刑。 翁委員曉玲:現在就是沒有法,當法律有出現漏洞的時候,你們要不要提修法?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漏洞……我想這個修法也是屬於司法院權管的一個法規,而我們法務部只能依法處理。 翁委員曉玲:好,我希望法務部可以給我一份你們的法律意見、評估的資料…… 鄭部長銘謙:刑事補償法是屬於司法院…… 翁委員曉玲:還有司法院,司法院跟法務部都一樣,你們法務部不是有法務司,你們也可以針對刑事補償的部分,未來要不要涵蓋死刑定讞後如果改判無罪或者是死刑判決被撤銷,像這樣的情況之下,這麼長的收容期間要不要給予刑事補償?因為讓受刑人實質的,而且沒有理由一直被拘禁的情況,我認為是極不妥適的!而在現行法上似乎也出現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漏洞,這部分本席希望能夠儘速提案修法。 當然在這邊我也是要講,因為大法官的一些判決也造成法務部還有司法院實務運作上的困難。像之前法務部在今年3月份的時候才為了大法官113年所做出的憲判字第2號判決,匆匆忙忙地修法。當時因為大法官認為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無期徒刑假釋遭撤銷後必須執行殘餘刑期的規定違憲,所以你們急急忙忙地請求立法院趕快幫你們修法補破網,現在又為了實質廢死再一次的要去補漏洞,因為死刑待決的收容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以及計入假釋門檻。 看起來法務部跟司法院現在不斷為了大法官所做的一些判決不接地氣,而且是一個倉促、草率的司法決定,搞得所有立法單位還有行政單位都為了大法官這樣很不合情理,或是很不合實務運作的一個判決,我們在為他們修補這個破洞! 所以本席在這邊也要呼籲大法官們,尤其他們現在只有5人,只剩下5人判決,希望這個問題不要繼續惡化下去,不要再繼續做出這種違法、違憲的判決,沒有人會接受的!當然我在這邊也能夠體諒法務部的辛苦,因為要符合大法官這樣一個很無理的判決,所以必須要做相關法案的修法。我希望本席所提出來的相關報告,也請法務部跟矯正署、司法院可以再提供給我。謝謝。 主席:謝謝翁召委。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9時44分)謝謝主席。剛剛聽了主席慷慨激昂的發言,對於不公不義深惡痛絕,我倒滿想聽聽主席回應一下佀廣洋霸凌案的問題。 接下來請法務部長。 主席:有請法務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謝謝。部長,今天我們要來談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這一條處理的就是死刑定讞的待執行期間到底可不可以折抵、可不可以計入,特別是如果日後撤銷改判的狀況之下。我看到法務部的立場,針對死刑待執行期間,因為它不是有期徒刑,也不是拘役或是保安處分的執行,而是死刑執行前的特殊收容,所以即便是日後改判的話,這段時間也是不可以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是保安處分,也不得算入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已執行期間。 但是我想要先請教一個最基本的問題,死刑待驗、待執行者,雖然法律上不是在執行有期徒刑,但是他人是不是也在監獄裡?是不是也是受到國家的戒護管理,是一個不自由的狀態,不能自由離開?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現在都是收容在看守所。 張委員雅琳:好的,這樣聽起來答案是肯定的。這段時間即使法律性質不同,實質上仍然是國家高度拘束人身自由。所以我想要引用大法官釋字第801號,釋字第801號處理的是無期徒刑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是否應算入假釋已執行期間,大法官最後認為判決確定前已經被羈押的時間,不能因為後來被判無期徒刑就規定一年以內完全不算,這樣會讓人民已經被國家限制的自由期間被忽略,造成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今天我知道第一百四十八條講的不是羈押,而是死刑定讞後的待執行收容,兩者法律名字不一樣,但是釋字第801號給我們一個很清楚的重要提醒,不能只看形式上的法律分類,也要看國家對於人民在自由上造成的實質不利益。 所以我想請教法務部,死刑待執行收容和一般自由刑在人身自由的拘束,實質上到底有沒有什麼實質的差別?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拘束人身自由……這個是在看守所收容,我想是沒什麼差別。 張委員雅琳:沒差別嘛! 鄭部長銘謙:外觀上沒差別。 張委員雅琳:好,第二個問題我想問一下,這次修法會不會把差異很大的個案都用同樣的標準一併處理?我知道法務部希望把效果講清楚,但是如果死刑定讞後撤銷改判,每個案件可能差異非常大,可能有人等的時間並不是很長,但有人可能已經收容了10年、20年,那有的是量刑上有調整、有的是可能再審、非常上訴的狀態,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法律不看原因,也不看時間長短的話,就全部規定一律不算,這樣會不會讓個案出現不公平? 所以我想請教,當初在設計修法草案的時候,有沒有討論過可以保留一點個案判斷的空間?並不是全部一定要折抵,但至少讓法院或相關機關可以視個案狀況,判斷要不要計入或如何計入。 鄭部長銘謙:的確,委員很清楚判決確定、定讞後的收容期間,僅限於死刑……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 鄭部長銘謙:收容期間跟判決確定前的羈押,的確性質跟目的完全不同。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是不同。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非常重視收容期間收容人在人權方面應該有的最起碼的照顧,我想這是一定會做到的。 張委員雅琳:對。但是我問的問題是當初在設計修法草案的時候,有沒有討論一些個案判斷的空間,不是一定要全部折抵,但是讓法院或相關單位可以視個案狀況計入或者如何計入。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這是一體適用的,沒有什麼個案的考量。個案的話我們只有從執行面,譬如說有生病或者一些狀況,或者還有一些精神上的問題,我們會做一些治療跟輔導。 張委員雅琳:所以基本上就是說…… 鄭部長銘謙:但是羈押的話是一體適用,收容都是一體適用同樣的一套標準。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我想問一下,比較法,就目前資料來看,我看到法務部針對第一百四十八條提出外國立法例,但我沒有看到法務部有針對外國的立法例支持一律不折抵或不記錄。雖然各國的制度不同,有些國家沒有死刑,有些國家也不一定像臺灣有死刑定讞後待執行又撤銷改判的狀況,可是我覺得比較法至少可以提醒我們一件事情,從德國的刑法來看,如果後來以另一刑取代原先確定的刑,原本已經執行的或已折抵的期間原則上要折抵新的刑;日本的刑法也有未決勾留日數可以全部或部分算入本刑的制度;美國聯邦法也有先前官方拘禁期間在一定條件下折抵的刑期規定。這些制度雖然與臺灣不盡相同,但是有個重要的概念:國家已經拘束人身自由的期間,不會被視為不存在。所以想請教法務部,目前的制度設計上面有沒有參考哪個國家的立法例?如果有的話,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到底是哪個國家的哪一條及制度怎麼設計? 鄭部長銘謙:我們和外國的制度不一樣,我們…… 張委員雅琳:我剛剛已經有說了,所以我才問你們是參考哪一條? 鄭部長銘謙:因為我們國家的制度和外國不一樣,所以這部分我們不會參考外國的立法例,我們是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內容作為立法參考。 張委員雅琳:所以聽起來我們……可是我剛剛有提供像德國、日本或是美國的例子,其實都有一個重要的概念,就是國家已經拘束人民自由的期間,他們認為這是存在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日本與德國那個部分是規定在刑法裡面,而我們針對死刑待執行的這些收容人,是要再建立行刑法做規範。 張委員雅琳:對,我知道,我剛剛有講這些制度不完全相同,我們與其他國家也不會一模一樣,他們可能也沒有像我們這樣有死刑待執行並於收容後改判的狀況,所以我才會問你到底有沒有參考。聽起來我們沒有參考任何國家的立法例,而是用我們自己的方式進行此次的修法。關於折抵刑期和記錄假釋已執行期間,我希望與部長再持續討論。法務部可能會認為死刑待執行收容是為了保全死刑執行,不是有期徒刑的執行,所以不能夠折抵刑期,這部分的法律分類我理解、也了解,但是即使法務部主張不能折抵刑期,為什麼連假釋已執行期間也完全不能算呢?因為假釋制度本來就不只是看時間嘛,也有看受刑人在監獄裡面的行為表現、再教化可能的…… 鄭部長銘謙:假釋是對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所做的一個處遇結果,我們給受刑人假釋,讓他能夠及早出獄復歸社會。 張委員雅琳:但是我現在講的就是死刑。 鄭部長銘謙:因為死刑是定讞的,定讞的就是屬於要去……這不是有期徒刑。 張委員雅琳:我現在討論的都是死刑定讞後可能會遇到……他在等待執行前…… 鄭部長銘謙:因為死刑沒有假釋的問題。 張委員雅琳:好,我想問一下……不然我請司法院來討論一下,好不好?請司法院。 今天聽起來法務部還是認為這部分不能去記錄,但是我想請教一下司法院,在2011年3月3號,我這邊引用你們的司法週刊,當時司法院在推動冤獄賠償法修正改為刑事補償法時,曾經引用了兩公約以及釋字第670號的意旨,說明國家因實現刑罰權或為實施教化、矯治之公共利益,對特定人民為羈押、收容、留置、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導致人民自由權利受到超越一般應容忍程度之限制,構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應該依法填補。今天第一百四十八條雖然不是在討論刑事補償,但是從人身自由保障的角度來看,國家對人民的收容應該不是法律上面的空白,所以在過去司法院的刑事補償脈絡中,已經承認這些羈押、收容會限制人民人身自由的執行,都可能會對個人造成特別的犧牲。那麼死刑定讞的待執行收容如果長達10年、20年,又因再審、非常上訴或其他原因撤銷改判,司法院認為這段時間真的可以完全不算、完全不處理嗎?司法院的看法呢? 林法官敬超:謝謝委員垂詢,這是針對撤銷判決之後的收容期間,是不是可以適用刑事補償法第一條第六款,可不可以類推適用這個收容期間。這個收容講的是不是第一百四十八條所稱的收容,因為我們是司法行政,這部分不便表示意見。當時這個部分的收容應該是針對少事法相關的規定,因為這是一個新的法律制度,這個部分我們就尊重審判端所做的法律解釋,我們不便表示意見。 張委員雅琳:所以聽起來司法院支持法務部的看法,是嗎?在這一點上面聽起來是如此。 鄭部長銘謙:那個收容是指少年事件的收容。 張委員雅琳:我了解,我了解,我只是說,因為我們現在只是講一個概念性上面的。 鄭部長銘謙:用詞相同,但是內涵完全不一樣。 張委員雅琳:好的,沒關係,我們來提一下關於民間的意見,好不好!針對第一百四十八條,民間有提出非常明確的憲法疑慮,包括司改會、人約盟、臺權會、平冤協會、廢死聯盟等等,還有多位法學專業的專家學者都共同連署指出,死刑定讞個案如果日後撤銷改判,待執行期間一律不折抵、不記錄假釋與執行期間,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他們批評法務部:這只是死刑執行前的過渡階段,其實迴避了受死刑宣告者其實仍然受到國家限制,其不利影響和限制自由與羈押被告並無本質不同的事實。我知道這次法務部好像是因為時間上面的問題,不知道有沒有跟這些團體好好的溝通及了解,如果之前沒有的話,現在或未來是不是也可以正式回應或是補充討論呢?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針對是否可以折抵的部分,經過刑修小組還有一些專家學者充分的討論,我想…… 張委員雅琳:現在看起來民間有持不同的意見,您的回應是? 鄭部長銘謙:當然會有不同的意見…… 張委員雅琳:還是要再討論? 鄭部長銘謙:我們認為這是經過行政院審查通過的,也是行政院的一個版本,我想這部分的確也合乎憲判意旨的一些認定,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儘速修法通過。 張委員雅琳:所以部長的意思就是說,不需要再和民間討論了,我們就直接加速這個修法嗎?聽起來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任何意見我們都有考量過,我們都會尊重不同意見團體的看法。 張委員雅琳:我還是希望部長有機會可以跟大家討論啦,開個會議釐清一下彼此的疑慮,我覺得也可以得到更多民間的支持,這是我的建議。 我還有一題是關於毒駕的部分,最近社群上面有非常非常多人在討論毒駕快篩可能會造成冤案,新聞也有出現,有人因為快篩陽性導致他的車輛被扣留等等的問題。我想了解目前執行的狀況,毒駕納入預防性羈押到現在已經兩個月了,檢察官收到的申請案件已經有789件,我認為這是正確的事情,但是我想要了解檢察官的人力、檢驗量能與偵查量能足夠嗎? 鄭部長銘謙:目前有三大中央實驗室:法醫研究所、刑事警察局及調查局等三大實驗室,另外還有15家民間的檢驗機構,這是將依托咪酯升為一級毒品後的因應措施,我們也非常關心量能是否有不足的情形,所以行政院也要求並指示法務部,盤點國內的檢驗量能及擴充新興毒品的檢驗計畫報院。我們已經報院了,這部分的執行狀況到目前為止還在持續了解,目前並沒有反映這部分的檢驗量能有無法因應的…… 張委員雅琳:我希望可以持續監督,因為接下來9月之後還有一些修法嘛對不對!我覺得可能要思考一下,我們在檢驗人力及偵查人力上面是不是要增加?希望部長隨時保持關注,好不好?另外是我剛剛講的,你可以看到我投影片貼的是網路上面討論的,其實只不過是這幾天而已,大家就開始說只要你有看身心科,可能服用了FM2或是BZD類藥物,你的快篩基本上就是呈陽性;有人說各種快篩議題產生了很多冤案,衝擊了家庭的生計,也讓自己成為了嫌疑犯。所以我想了解,我也希望部長可以來說明,我們今天預防羈押的要件是只要快篩陽性就可以聲請了嗎?還是說還要符合哪些要件?我覺得這可能要澄清,部長可不可以跟大家說明一下? 鄭部長銘謙:我想唾液快篩的陽性反應,這只是初步認定他有犯罪嫌疑其中的證據之一,我想在預防性羈押的部分,不管怎麼樣都要合乎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最主要就是他一定要毒駕的嫌疑重大。當然毒駕也不是只有用唾液快篩,還包含是不是持有電子煙或其他施用的煙具,或者是一些施用的器具等等,甚至是持有毒品或者麻醉藥品,另外是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的必要。我想這個個案的部分,羈押不是檢察官說要押就押的,那個是要法院就這三大要件去做嚴格的審核,法院才會裁定羈押。 另外,委員關心唾液快篩是不是有偽陽性的問題,的確,我想我們不是只用唾液快篩來做認罪,又譬如說,有肇事的,我們是儘量在24小時內用尿液檢驗,就是剛才講的那三大實驗室或其他民間檢驗機構,我們跑快速通道,能夠在24小時之內檢驗出來,就是用尿液的部分,所以以後要定罪的話,都還是用尿液、血液檢驗出他含有的是哪一種品名或者是濃度值,或者是就其他的觀察,足認為他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所以我認為因為快篩偽陽性而造成法院有冤獄,這個是有誤會。 張委員雅琳:好,我想剛剛部長的說明是說,其實並不是唾液快篩陽性就會…… 鄭部長銘謙:這個法官也不會裁准我們羈押。 張委員雅琳:因為你看到這一些文章,民眾都會有這樣子的認知,我覺得這就需要清楚的說明,避免大家以為我今天可能服了什麼樣子的藥物,可能就會造成我唾液快篩陽性,然後我可能就會被羈押,就會影響到我的生計,我覺得這個法務部必須要說清楚。 鄭部長銘謙:而且跟委員補充報告,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可能他體內沒有檢驗出毒品出來,但是有些是藥駕,除了毒駕、酒駕,還有一個藥駕,譬如說安眠藥,我們不會去檢驗他是不是毒品或怎樣,但是他如果肇事,這個就是屬於不能安全駕駛。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其實內政部也有回復我們說,服用藥物等導致快唾液快篩陽性,並不是單純的毒品快篩陽性,其實是認為駕駛因為服藥之後沒有遵照醫囑,因為如果你有吃藥,可能會造成嗜睡的副作用,所以是不建議駕車的,他是因為這樣子才被移送偵辦,這個是內政部回我們的。 鄭部長銘謙:而且這個法院也有判決有罪的案例。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我希望法務部也在這一點上面可以再更清楚的說明,可能再發新聞,讓大眾更清楚的知道到底什麼樣才是要件,我覺得這個要講清楚,要件到底是什麼。我也希望法務部可以持續關注這樣子的案件,或是有沒有這樣子的問題,然後可以再持續精進,謝謝。 鄭部長銘謙:是,謝謝。 主席:謝謝張雅琳委員。 另外,因為剛剛張委員有點名我對於霸凌的看法,我在這裡要表達一下我的意見,我是反對任何形式的霸凌,不管是在校園、職場,或者是在公務機關,甚至於行政院院長對於立法委員們的霸凌,這些我都是反對的。當然對於有些人是否涉及霸凌的事情,我覺得還是要回歸司法來判斷。人在一些年少的時候犯的錯,如今長大了,如果他能夠知錯能改,浪子回頭金不換,我都還是會願意給予這些人有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是因為剛剛張雅琳委員有質詢到我這個事情。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4分)謝謝主席翁召委,我接下來有幾個議題是針對醫療照護、移監的相關問題,還有監獄超收的改善工程來就教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鄭部長好。今天的三個方向,第一個是針對監所收容人醫療照護的問題。本席依據監察院近期的一些報告,跟你們提醒三個很具體的案例:第一個部分,高雄女子監獄的收容人因為有糖尿病、低血糖的狀況,結果卻暴露了戒護管理人員對於糖尿病還有急症處理的敏感度可能不太夠的問題;第二個部分是嘉義的鹿草分監,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收容人,在醫療跟戒護處遇上,還有執行管理上有一點失當,差點鬧出人命;第三個案例是在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具有慢性病跟身心狀況的問題,其實在所內就醫次數就已經很高了,有一百多次,後來還是因為病況惡劣緊急送醫,也送了加護病房,最後還用葉克膜搶救。這幾個案例看起來我們矯正機關的醫療量能有些不足,對於特殊跟一些慢性病的判斷還有照護可能有一些精進的空間,所以本席來提醒幾個法條,跟我們實際照護的狀況比較,如果署長待會要補充也可以一併上來。 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九條,監獄應該要掌握受刑人的身心狀況,辦理疾病醫療、預防保健、篩檢、傳染病防治,還有飲食衛生照護;第五十五條也規定,監獄對於受刑人要定期做健康評估,也要依情況施行健康檢查跟推動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也有受刑人如果有醫療急迫的情形,或經醫師診斷後認為有必要,監獄要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本席以上所提出來,最主要在今天要確定法務部有沒有真正落實以上條文的制度,所以有幾個問題,法務部現在有沒有掌握全國矯正機關內特殊的慢性病?比如說糖尿病、高血壓、腎臟病、心血管等等,還有精神疾病、身心障礙,還有現在我們高齡者越來越多,高齡失能或長期臥床等生活比較沒有辦法自理的收容人人數,以及分布的監所,還有醫療人力、病舍的床位、看護人力還有轉診的量能,你們現在有沒有做一個整體的處理?但不是只有造冊,而是看看有沒有全國性的風險盤點,也就是風險的部分。 第二個部分,針對這一類特殊的收容人,法務部是不是已經建立分級的管制?比如說依照疾病的嚴重程度、精神狀況、用藥等等,或是高齡者可能跌倒的風險,也不一定只有高齡者,可能因為病狀的關係,大家都可能有跌倒的風險。有沒有不同照護的等級?有沒有固定追蹤的頻率、對於生命跡象的監測,還有用藥、飲食控制等等?這樣的評估標準如果是由各監所自行判斷,各場舍的簿冊登記、戒護人力憑經驗處理,是不是能夠很有效的制度性管理? 第三個部分,如果戒護人員不是醫護專業,在夜間、假日或者是凌晨,又沒有醫護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法務部如何避免第一線用看起來還能說話、還能走動、還能吃飯來取代醫療判斷?因為有些時候看起來跟他實際的狀況可能有很大的落差,有的時候不是只有外顯的症狀才叫做危急,對此本席在過去也有很深的經驗。法務部會不會要求矯正署建立更明確的一些特殊疾病的照護標準,還有緊急外醫判斷的流程,讓第一線人員能夠更清楚地了解,也可以做相對比較精確的判斷?針對以上三個問題,請部長還有署長回應。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監所這些收容人的照護、健康或者生病、疾病一些就醫的問題。我想法務部會督導,因為這是屬於各監所執行面的問題。委員剛剛關心的就是相關的制度、現有的機制,以及有些委員關心到我們不足的地方,這些制度的規劃跟監督都是屬於矯正署的權責,我是不是請矯正署署長來回答? 林委員倩綺:署長,請你就剛才的幾個面向,包括你們現在的做法跟可能還可以再處理的空間來做回應好不好?謝謝。 林署長憲銘:報告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委員剛剛提到的應該是兩大面向的問題,一開始你有提到三個機關的個案問題,即高雄女子監獄、嘉義看守所和臺北看守所,這三個個案之前監察院也都糾正過了,我們都有去檢討。其實這三個個案都有其個別的特殊原因,並不是跟我們整體的醫療有關係。至於後面委員提到整體醫療上的話,剛剛部長有說到,那個是各機關,它是浮動性的情形,現在每個機關都有加入全民健保,我們都有健保承作的醫療院所,醫生都會到我們機關來看病,當他看了病之後,醫生會order我們一些指示,說這些人該注意些什麼,我們會把他配在我們的療養病舍裡面,而且我們衛生科有護理師、藥師以及一些醫護人員,他們會分區域去做個別的控管,包括這些藥要怎麼吃……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剛才提到的夜間、假日跟凌晨,這邊也都有嗎? 林署長憲銘:對,那些我們會有一個判斷外醫的準則,只要他的心跳、血壓、脈搏以及各種指數,包括血糖指數等等達到臨界點,我們就會啟動外醫,雖然我們的夜勤不是醫療人員,但是我們都有外醫判斷的基準,那個基準是我們跟衛福部醫事司以及醫事專家共同研擬出來的,所以我們會這樣操作。目前實務上操作也都沒有問題,一有問題,我們馬上就會提出滾動式檢討,這個跟委員做簡單報告。 林委員倩綺:謝謝署長的回應。所以針對本席剛才所講的,以及本席剛才在我們委員會裡面也聽到有些委員關心熱中暑的問題,這個看起來是現在氣候變遷的一個新挑戰,你們可能也可以趕快事前因應。本席講的重點就是,太多病狀不是我們現在用外顯的即時性可以判斷的,常常內在的部分也可能是關鍵的致命因素。所以監所這邊,如果過去有改善,現在還有成效的話,就依照這樣子做;但是如果是新的,比如說,本席剛才提到的一些特殊的病狀,目前還沒到那麼能夠一致化且能有效處理的狀況跟新的狀況,矯正署也應該要及早因應。關於這個部分,會後也請提供本席辦公室書面資料,針對你們先前對監察院還有現在在監所裡面整個的盤點、整體的因應,是不是把相關資料給本席做一個補充?謝謝。 第二個議題是有關於移監跟支持系統,如果有些特殊收容人因為監獄超收而被移監,然後做一些醫療照護或身障的處遇,在家屬探親跟復歸的支持上有沒有完整的銜接?這邊就有一個鹿草分監的案例,楊員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也有醫療照護的需求,他本來是在桃園監獄,可是就我們以前的考察,桃監也是長期的超收,所以就符合了機動移監的標準,結果他就被送到嘉義的鹿草分監,但是其實他的刑期只有4個月,而家屬原本就有固定探監,也補入了保管金、會客菜跟合作社的購買,但是卻在不知道的情況下到桃監探視且撲空了以後,才發現人已經被移監了,看起來就是移監報告在家屬的部分沒有完全跟上。依照監獄受刑人移監作業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這個部分似乎也有一些改善的空間。所以重點就是,未來移監的時候,是不是整個支持系統也能夠同步通報?這樣才能夠保持身心障礙者跟特殊慢性病人家屬的穩定支持。 第二個部分是,移監後的通知跟資料的銜接,法務部要如何補強?有時候你們可能會要求監所收容人要自己填寫,我們當然也理解你們現在管理的量能,但是如果他因為某些原因而沒辦法自己填寫,等於是你們就不知道,所以就會產生資料同步性的落差,這個部分你們要怎麼調整呢?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委員有提到嘉義看守所的楊姓收容人從桃園監獄移去那邊的情形,其實一般移監的時候,我們醫療資料都會跟著移動,至於家屬通知方面,我們是移監後3天內會通知家屬…… 林委員倩綺:所以當時這個個案的落差是…… 林署長憲銘:是因為這位個案沒有填列他要通知的家屬,變成機關還要再去查該通知哪位家屬來了解他被移監後的情形。 林委員倩綺:對,所以像這個部分,未來可能在…… 林署長憲銘:所以會有個時間差…… 林委員倩綺:對,因為你們要求他填,中間如果他個人或者監所可以做的部分有點落差…… 林署長憲銘:是,應該第一線的人就要馬上告知他了。 林委員倩綺:所以應該就有您所講的時間差的問題,因為沒有補上,就會產生這樣的狀況。 林署長憲銘:這點我們會來檢討、改進,如果家屬要探監,我們會馬上告知。 林委員倩綺:好,雖然移監是超收的調度,但是相關的權益還是應該再做得更完整、更細緻一點。 林署長憲銘:是。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針對移監前的評估跟移監後的通知,你們是不是也提供一些改善期程的補充,好不好? 林署長憲銘:好。 林委員倩綺:其實監獄超收的問題一直滿困擾的,我們也知道目前醫療照顧的量能有點不足,除了剛才講的量能不足跟移監的問題外,本席也長期關心擴建工程的部分,其實北部的矯正機關超收的情形也非常嚴重,行政院在106年就有核定一些計畫,所編的經費也很高,大概高達二十七億多,原本預計北部相關監所擴充後能夠再收容兩千多名收容人,本來第一期工程應該在109年就竣工,後來經過各種工期的調整,最後到112年才竣工,超過了365天、一年的時間;第二階段又到114年10月17日才完成,逾期了將近3年、1,073天。更嚴重的是,今年1月,第一階段仍有一些缺失沒有改善,有253項,第二階段還有4,846項,你們會不會覺得這個工程的控管有點失靈呢? 這有兩個問題,首先,你們目前對於全國監所超收情形的改善期程是什麼?因為這跟剛才本席所講的有一些連帶。另外,八德外役監也是北部監所超收改善很重要的一環,對於現在延宕的問題,你們應該要怎麼處理?整個盤點後有沒有一些替代方案,還是只能在中間一直移監,然後用既有空間再做一些處理?第二個部分就是剛才也有提出工程缺失的問題,所以整個品質上,你們該如何去做處理?你看,在第一階段有2,279項缺失,經過了兩年多及17次的複驗,都還沒有辦法完全改善,然後第二階段的缺失還有5,400項,部長、署長,對於這樣的品質,未來如果收容人進去,在居住安全、管理戒護的安全以及消防的部分,不知道你們有沒有掌握?這兩個問題是不是可以請你們也做回應?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個部分,我是不是請署長來回答?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但部長應該也是有掌握相關的狀況吧? 鄭部長銘謙:目前像八德外役監的確已經有開始在使用,也開始增加收容人進去,有部分紓解了超收的問題,另外,彰化看守所目前也已經啟用了。有關於委員關心的缺失改善問題,我會責請矯正署再督導八德外役監的部分,儘早請廠商即它的承包商改善,這部分是不是另外再請署長做一個補充? 林委員倩綺:謝謝。署長。 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關心。其實這個工程真的是先天不良,後天又有這樣失調的情形,因為它碰到COVID-19還有廠商倒閉,但是我們都是依契約很嚴謹地執行,所以這個廠商已經被我們扣了四億多,已經扣到最高違約款項的高度。至於缺失這麼多,有些是相同的缺失,比如我們舍房有五百多間,只要哪個部分沒有處理好,通通視同是這樣的缺失,它有很多是同類性的。我們跟廠商該完工、該處理、該驗收的大概都已經走完了,現在我們開始用減價收受來處理了,所以工程的話,我們已經正式在收容了,包括八德外役監、彰化看守所都已經啟用收容,已經紓解我們目前超收的狀態了。 林委員倩綺:本席提醒,你就算減價收受,剛才本席所講的戒護安全、未來居住品質及環境,我想最重要的核心關鍵還是要多注意。 最後本席呼應剛才陳昭姿委員所談的,熱衰竭與熱的議題監所要及早因應,不是只有在監所,我想一般的環境現在都可以很明顯的感受到這個算新的,而且我們一定會因應的問題,所以請你們也及早準備,謝謝。 主席:謝謝林委員。 接下來有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21分)主席,我們先請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部長好。我們今天的議程裡面,有關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大致上是分成兩大部分,第一個就是剛剛許多委員關心的,有關於死刑定讞之後等待執行的收容期間是不是未來得折抵刑期的問題,這是第一個議題。另外還有一個部分是,部分條文的修正是有關保外就醫的科技監控,今天我看到的議程大概就這兩個部分。 第一個部分有關於死刑定讞等待執行期間的刑期折抵問題,我看這邊的案子包括行政院的案子與大部分委員的提案,其實方向大致上都非常接近,但是其中有一個版本跟我們的版本精神比較不符,所以這部分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可以討論。就第二個部分有關保外就醫科技監控,我現在比較關心的是,今天我們僅進行詢答,不過我想了解行政院,因為這部分我看到沒有行政院的版本,行政院的案子現在走到什麼樣的程度,進度走到哪裡?因為這裡沒有院版,我沒有看到院版。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關收容期間折抵跟不能計入假釋這部分……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有。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這已經有版本。 沈委員發惠:對,這個有院版。 鄭部長銘謙:另外,有些立委的版本有科控的部分,就是第六十三條有…… 沈委員發惠:第十九條、第六十三條。 鄭部長銘謙:有科控的部分還有第一百…… 沈委員發惠:有的也是第一百三十四條。 鄭部長銘謙:第一百三十四條的部分,這個版本草案目前還在行政院審查中。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是有草案的啦! 鄭部長銘謙:有草案、有草案。 沈委員發惠:只是行政院還在審查當中。 鄭部長銘謙:行政院還在審查中。 沈委員發惠:好。我希望這個案子本委員會能夠等院版進來,就這個部分…… 鄭部長銘謙:就併同審議。 沈委員發惠:就一併審理,因為院版的部分應該也包括整個未來有關於相關保外就醫科技監控的規定都有相關的修正,這部分我希望等院版一起。 我是不是現在請矯正署林署長?部長,你先請回,如果等一下關於這些矯正署的相關業務,部長認為有政策宣示的部分,再請部長上來。 林署長憲銘: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署長好。今天因為也難得署長到本委員會來…… 林署長憲銘:應該的,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所以我們就利用這個機會,就這些議題以外,有關於目前智慧監獄AI監控系統建置的部分,我跟署長來做一個了解。矯正機關剛剛前面委員都提到過,事實上一方面因為打詐還有洗錢相關的這些案件,使得目前收容人數大增,也讓懲教人力的戒護比失衡越來越惡化。這個部分我看統計,從去(114)年4月到今年5月的統計數字,看起來惡化速度很驚人,收容人數從去年4月5萬9,805人,到今年5月的時候就增加到6萬5,757人。以預算編制下的戒護人力比,去年是1比9.8,就是1個戒護人員要對9.8個受刑人,到今年又惡化到1比10.6了,而且這個是預算編制下的戒護人力比。如果戒護人員實際上的缺額,去年709人,一年內增加到775個缺額,看起來這樣是持續在惡化當中,所以實際的戒護人力比從去年的1比11.14人,到現在1個戒護人員已經到12.16人了。 這個比例我們看其他的國家,日本是1個對2.3,美國是1比4.5,新加坡1比6.5,韓國是1比3.0,結果我們是1比12.6,這狀況其實是缺額有很多的問題。我們過去也一再討論過,為什麼這個缺額會惡化及要如何改善。過去事實上我看署長在新聞裡面也做過說明,你認為應該由兩個面向解決,從科技安全網及智慧監獄兩個面向下去改善,沒有辦法澈底解決,但是改善目前既有人力比的失衡。 其實我們的科技安全網及智慧監獄計畫是同一個計畫,它是延續的,不是兩個面向,最主要現在大家把AI科技運用在輔助獄政,這個也不是我們臺灣首創。事實上世界各國在這幾年AI的發展之下……我這裡也列出了其他各國有關於AI運用在輔助獄政的相關狀況,像美國用到出入與周邊管制、監控與盲點消除、安全與辨識、數位化基礎建設等這些部分;像日本跟韓國主要在3D臉部辨識,他們都已經在運用了;英國、新加坡、以色列等,我把這些例子舉出來。最主要我要關心的是,那我們呢?署長在專訪裡面有提到兩個面向,也就是科技安全網及智慧監獄,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有一個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從民國113年到118年,也就是現在正在執行當中的一個計畫,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是。 沈委員發惠:這個計畫其實就是我剛剛講的,它跟智慧監獄是一個延續性的計畫,智慧監獄政策有三個執行階段,現在是我剛剛所講的113年到118年,這已經是第三階段了,之前第一個階段是在2016年到2019年,我們提到那其實是一個智慧監控系統的影像資料庫建置,這是最早的第一階段,即影像資料庫建置,到第二個階段就是智慧監獄相關的建置計畫,第三個階段是現在才要進入討論的,這個階段基本上是預計要完成全國51個矯正機關的監視系統數位化及整合作業。我剛剛講的第二個階段,也就是智慧監獄建置計畫,其實那時候有在3所矯正機關試行,是哪3所? 林署長憲銘:嘉義看守所,再來是新的,像八德外役監,嘉義看守所、雲林監獄。 沈委員發惠:沒有、沒有,當初試辦的3個矯正機關是嘉義看守所、屏東看守所跟雲林監獄。 林署長憲銘:對,雲林監獄。 沈委員發惠:是這3個。 林署長憲銘:他們這是有點類似的,最新的是…… 沈委員發惠:這3個是當初試辦的,而且包括收容人的購物系統、門禁管制等等智慧監控系統,基本上都已經完成了,這個計畫在兩年前就已經結束了。現在第三階段有一個部分就是把第二階段收容機關所試行的成果推廣到全國51個收容機構全面性地建置,這是其中一個部分;另外還有一個部分是建立中央平臺這個部分,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雲端中央監控平臺。 沈委員發惠:對,這個就是我等一下要跟你討論的,就是第三階段的科技安全網建置計畫,裡面你們又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113年到116年,所以現在正好是到中間。 林署長憲銘:是,這是基礎。 沈委員發惠:第一階段就是所謂的設備建置,第二階段是從116年到118年,基本上就是維護作業。 林署長憲銘:維護,就是在運作的部分。 沈委員發惠:就是運轉、維護了。所以第一階段的建置部分是到116年,到目前為止,我們今年度的預算還沒有審查完畢,請問這對於建置的進度有沒有影響? 林署長憲銘:會影響。 沈委員發惠:有什麼樣的影響?包括經費動支、採購招標、工程排程,這些如果有影響,會不會導致這整個計畫的目標延後? 林署長憲銘:這一點先跟委員報告,明天我就要到行政院主計總處做這項報告。 沈委員發惠:你報告主要的…… 林署長憲銘:就是關於116年的經費有十一億多,希望他能夠再編列給我們,因為我們當中有擴大、增加的部分,也就是我們需要做的基礎設施,所以經費有提升五億多,這一點需要再跟主計總處報告說明,通過以後才能撥116年的經費。 沈委員發惠:好。但是我們今年度的預算也還沒有通過,立法院還沒有審查。 林署長憲銘:今年度的預算的話,我們早就已經提出。 沈委員發惠:包括經費動支、包括採購招標、工程排程,這些都有影響。 林署長憲銘:有,我們會極力來爭取。 沈委員發惠:這個要極力爭取。 林署長憲銘:是。 沈委員發惠:我剛剛提到在這個階段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重點,就是我們要建立智慧中央監控平臺,除了把過去在3個機構,也就是嘉義看守所、屏東看守所跟雲林監獄…… 林署長憲銘:完全整合,全國51個監所全部整合起來。 沈委員發惠:整合全國51個監所,全部都普設,這是第一個部分;第二個部分就是,在這些部分之後,我們要建立一個中央監控平臺。 林署長憲銘:是,透過這樣的整合之後去做監控。 沈委員發惠:照你們的說法,以後就是兩個層次、三個監控的架構,兩個層次就是包括矯正署還有各矯正機關,這樣兩個層次結合在一起;另外,三個監控架構是包括場舍、教區跟中央監控架構,就是剛剛我們講的中央監控平臺,這三個通通都要建立。 林署長憲銘:是,都會整合在一起。 沈委員發惠:現在這個計畫執行到一半,目前51個收容場所已經完成建置的有多少?有多少已經正式上線運作? 林署長憲銘:好像是11個監所。 沈委員發惠:51個目前才11個嘛。 林署長憲銘:11個,其他的話都已經大概完成了,最後要做介接,要相同VPN的傳輸模式才能介接在一起,才能夠發揮出這樣的作用。 沈委員發惠:好。所以現在中央監控平臺已經在11個監所完成建置,目前已經開始運作了嗎? 林署長憲銘:還沒有,那個要透過中華電信…… 沈委員發惠:中央監控平臺要等到51個全部都完成之後,才有辦法監控? 林署長憲銘:對,才有辦法,需要相同的VPN、相同的介接程式,才有辦法整合在一起。 沈委員發惠:那預計什麼時候? 林署長憲銘:116年,就是明年。 沈委員發惠:預計明年中央監控平臺要完成…… 林署長憲銘:對,如果順利的話。 沈委員發惠:預計明年51個收容場所都能夠建置完成? 林署長憲銘:對。 沈委員發惠:好。建置完成之後,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這也不是只有我個人認為,矯正署今年1月的矯政期刊第15卷第1期,由學者跟同仁聯名發表的文章,標題為「我國智慧監獄建構的困境與發展策略:國際經驗的轉化與本土調適」,這一篇文章跟我的看法一致,就目前推動的困境,裡面提到一個很重要的點,就是我們目前的法制並不完備,法制不完備的結果會導致人權上的爭議。有關於在收容場所運用科技,我們目前唯一的法律依據就是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第一項至第四項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也就是它只是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項授權法務部訂定一個辦法而已,因此訂定了一個「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這是目前的法規依據。 林署長憲銘:是,沒有錯。 沈委員發惠:我們用這樣的授權所訂定的辦法,基本上這是原則性的授權,而所訂定的相關規定當中欠缺細緻的規範跟監督機制。未來中央的監控平臺完成了,我們運用AI科技進行智慧監獄管理時,對於監控的場所、資料的保存、調閱的權限,有關於人臉跟生物特徵辨識的這些敏感資料,未來在法律上的調閱權限等等這些規定有沒有一致、要不要留下軌跡標注?未來有沒有一致的標準?現行的「監獄及看守所科技設備設置與使用及管理辦法」是不夠的,是不是應該要提升到以法律來規範我剛剛所講的這些? 林署長憲銘:好。 沈委員發惠:甚至外部的監督機制,還有未來這些相關資料使用的法律界限,包括這些資料的管理,或者是因為運用AI科技所造成的誤判、錯誤的救濟機制,目前都沒有? 林署長憲銘:是。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就不請署長回答,但是我請署長在三個月內,就未來智慧監獄相關科技運用之相關法制的完備計畫提出書面報告,好不好? 林署長憲銘:好,謝謝委員的指導,三個月內我們提出盤點的報告,謝謝委員。 沈委員發惠:好,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 接下來請林沛祥委員,林沛祥委員,林沛祥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有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10時39分)謝謝召委,有請林署長。 主席:請署長。 林署長憲銘:委員好。 范委員雲:署長您好。今天我們主要是關注受刑人,我想請問你關於女性受刑人基本生理用品的提供是否足夠這個問題。我想您知道監獄受刑人必要的物品跟日常生活必需品包含哪些項目吧? 林署長憲銘:是,清潔用品跟他的衣著這一類以及寢具都是基本的,我們看得到的他在監內的生活樣態,我們都會去注意。 范委員雲:好,所謂的清潔用品有包含哪些內容呢? 林署長憲銘:看個人身體或是他衣著的部分,如洗滌的、衣著的,還有他個人身體或是刷牙等等這些。 范委員雲:關於衛生紙跟生理用品,譬如說衛生棉算是基本的清潔用品嗎? 林署長憲銘:是,對女性來講是基本的。 范委員雲:可不可以告訴我們,就不同性別來講,他每個月可以得到的衛生紙跟衛生棉大概數量是多少?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我們並不是無限量提供。 范委員雲:提供的量可以讓我們知道嗎? 林署長憲銘:如果他本身有經濟能力,我們有合作社,他可以自行去購買。 范委員雲:如果沒有經濟能力的、貧窮的受刑人呢? 林署長憲銘:沒有經濟能力的話,我們會由機關提供。基本上,我們兩個月會提供一次,包括毛巾、牙刷、牙膏、洗髮精、肥皂、洗衣粉等等,衛生紙是兩包。 范委員雲:我問一個月好了,一個月的話,女性生理用品是提供多少?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每個場舍都有備品在那邊,女性收容人有需要的話,我們就會提供。 范委員雲:有需要就有提供嗎? 林署長憲銘:對,如果他本身沒有自購的能力,他有需要的話,我們主管都會馬上提供。 范委員雲:您知不知道提供的數量是多少? 林署長憲銘:就依他所需,一定不會讓他…… 范委員雲:不夠用。 林署長憲銘:有欠缺的。對,一定夠用。 范委員雲:所以您覺得這樣是合理的? 林署長憲銘:基本上都是維持他生活所需。跟委員報告,我本身也在女子監獄當過典獄長,我有去了解這樣的情形。 范委員雲:所以您有在女子監獄當過…… 林署長憲銘:對,女性的管理員他們都很會照顧女性收容人的,都本於這樣的同理心。這一方面要謝謝委員的關心。 范委員雲:如果實情跟署長講的一樣,我今天就不會質詢了。署長講的我覺得很合理,可是我們看到NGO做的各種訪談,好像實情跟您講的不太一樣。第一線的監獄工作者告訴我們說,若是女性一天只能用一片衛生棉。一片衛生棉就我們所知道,一般的生理健康而言,其實非常容易感染跟生病。我們也知道受刑人其實有基本的醫療需求,你們是會滿足。監獄現在總人數是多少?目前監獄總人數。 林署長憲銘:六萬五千七百多人。 范委員雲:如果他們因為基本的衛生而生病的話,也是加重監獄的負擔對不對? 林署長憲銘:是。 范委員雲:因為基本的醫療你們是有提供的。這邊我們看到的是,如果他生理用品不夠,他家境也不好的話,就你們的規則是可以用勞動換取。可是就目前我們看到112年國家人權委員會有關身障受刑人的報告,如果自己沒有錢買衛生棉的話,可以去抄佛經,1萬字可以換一包衛生棉,我們是不知道1萬字到底要抄多久,對貧困的受刑人來講,衛生棉變成奢侈品,因為就勞動來講,要1萬字換一包。針對貧困收容人的生理用品發放,是不是可以請您檢討一下?因為這邊講的是每兩個月發放衛生棉兩包,到底是不是像您剛剛講的還有備品、夠用等等,我們看到的數字跟訪談是不夠用的。如果他要買的話,收容人的勞動收入六成作為勞作金,所以每個月的平均收入不到500元,這樣沒錯吧? 林署長憲銘:沒錯,大概。 范委員雲:可是生理用品這裡賣一包65元,對他來講其實是一個沉重的負擔。他每個月收入500元還必須要處理包括也許衛生紙也不夠,或者其他的東西也不夠。就醫費用他們也需要部分負擔,是不是? 林署長憲銘:對,就醫費用,醫藥…… 范委員雲:所以就您所知道,每個月的平均收入500元,大部分的受刑人都是用到哪裡,您了解嗎? 林署長憲銘:大部分的受刑人會買一些基本用品,還會買一些零食來吃,都有這樣的情形。因為他們本身也有家屬寄進來的保管金款項,不是只有勞作金而已。 范委員雲:了解。我們看到的是對於貧困的女性收容人,他的處境更加困難,因為他可能就要面臨取捨。如果他衛生紙不夠,其他的肥皂、牙刷也不夠的話,他可能就犧牲生理用品。這一方面我剛剛講了,如果他因此感染、健康不佳,其實也造成獄所的負擔;另一方面,我們就會發現,比較窮的女性收容人處境因為貧窮而更糟,加上跟男性收容人比起來,他每個月的負擔又更高了。我們不希望處境不佳的人又處於更糟糕的處境,這是今天我們所講的。 另外,根據NPOst公益交流站的專訪,基本需求的生理用品如果無法達到,家屬又沒有能力接濟他們的話,甚至會間接造成他們被霸凌的原因。我想監獄裡面的霸凌,你們應該都知道,其實是一個很難避免的狀況,雖然我知道監獄已經做了一些努力,可是還是很難避免。這個也是根據研究,造成這些貧困女性受刑人間接被霸凌的原因,因為他無法取得生理用品。這是監所關注小組陳惠敏的研究,女性收容人其實每個月的花費要1,650元。跟我們剛剛說的,他的勞動收入大概500元,如果不夠的話,其實基本的生活需求還有生理用品的需求是不足的。 謝謝剛剛署長的回應,基本上我想您不想看到這個狀況。也跟您提醒,臺灣一直希望加入聯合國,聯合國有女性受刑人處遇及女性罪犯非監禁措施規則,裡面規定應該要免費提供生理用品,裡面有提到,女性受刑人收容所應該具備滿足女性生理衛生所需的設施跟物質,包含免費的生理用品。就像您剛剛被我問的,您知道的是應該要有備品。如果這樣就符合聯合國對女性受刑人的規範,不要因為他是女性,又處於更不利的處境,這部分我想您是希望能夠達到的。 另外也跟署長分享,國際的研究顯示,不佳的月經衛生管理會導致心理跟生理的負面影響,就像我們剛剛講的,會讓他們的健康更差,先不要講對受刑人影響,其實監獄的醫療負擔又更加重了。現在學校裡面中小學都有免費的生理用品,紐約市議會也通過,監獄跟無家者安置機構也應該要提供,就是基於不應該讓他們因為這個需求而有更糟的處境。所以是不是請署長可以研議,您剛剛所說的跟現實的狀況中間如果有落差的話,要如何改善?讓女性受刑人至少有一個他不需要再去額外購買生理用品的可能性。另外因為監獄行刑法有明定哪些是基本需求,是不是也可以考慮把它明文納入?如果您認為這是基本需求的話,這兩項回去研議。 林署長憲銘:是,我們來研議。 范委員雲:大概多久之內可以給本席一個研議的初步結果呢? 林署長憲銘:研議完之後,如果要納入監獄行刑法,要經過修法的程序。可是基本上的話,我們可以從內部、我們的行政作為先把這部分鞏固住。我們會再全面了解目前各女監、女所現行的狀況,我們去做最合理的、最兼顧到委員提到的女性生理用品要足夠、要保障他們健康的需求,這邊我們來注意。 范委員雲:好,感謝署長的支持。大概多久可以給我一個初步的報告呢? 林署長憲銘:委員,可不可以三個月? 范委員雲:三個月,好,可以。 林署長憲銘:謝謝。 范委員雲:好,就這樣,謝謝署長。 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我也很支持范雲委員剛剛的意見。其實有時候矯正署那裡可以從行政作為先實行,也不見得一定需要修法。現在行政院修法腳步真的太牛步了,要等到你們修法完之後再提供,我覺得緩不濟急,要儘量能夠從現在就可以提供,滿足所有女性受刑人的一些要求。 現在先休息5分鐘,待會再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休息(10時50分) 繼續開會(10時56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0時56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部長,這次震驚全國,造成全國都非常重視的毒油事件、致癌油流竄全臺,這並非單純的消費糾紛,而是攸關全民健康的重大公共利益問題!針對這次中聯油品致癌事件,法務部已經啟動打擊民生犯罪的聯繫平臺,臺中地檢署業已分案偵查,廉政署也指示各地政風單位要會同衛生單位查核、下架、回收,代表法務部已認定本案並非一般之行政裁罰事件,而是可能涉及到刑事不法或公共治理失靈的重大案件。既然如此,偵辦的範圍就不能只停留在業者有沒有隱匿、販售或通報延遲,也必須查明主管機關在源頭控管、資訊揭露、下架決定及跨縣市的通報上有沒有怠忽職守或行政失職。部長,法務部對外發新聞稿表示會嚴查速辦,溯源斷根。請問一下,所謂溯源是只查到中聯跟下游業者,還是也會查衛福部食藥署在第一時間的行政決策有沒有失當?請部長回答。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這個問題。的確,這件事引起國人很大的關注,所以臺中地檢署在7月3號就分案了,當天也到相關公司調取一些資料;7月6號召開專案會議,檢察官也詢問了相關人士。我對檢察官所偵辦的案情與內情並不清楚,也沒辦法干涉個案,所以我也不清楚檢察官到底查到哪些東西。我想檢察官既然分案偵辦,那麼也會想了解是不是涉及不法?但涉及不法與否,應該要看證據來認定,我也尊重檢察官的偵查規劃。凡涉及不法,我們希望能…… 許委員宇甄:我要請教部長,針對行政單位、主管機關,你認為這次是否決策失當、翻來覆去?第一時間決定不公布業者,因為下游的257家業者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公布。後來在民怨和輿論的壓力之下才公布;公布之後又說低於20%的不下架,只下架20%以上的,政策翻來覆去,決策失當。到現在又公布了360家業者,然後又決定20%以下的油品也要全部都下架。致癌的油品本來該下架就應該全部下架,結果竟是這樣子?我現在要請教你的是,如果主管機關有失職的話,你們會不會查辦?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在辦了,因為我們是刑事不法犯罪追究的職權,至於委員關心的,如果有涉及刑事不法,檢察官會辦;如果沒有涉及刑事不法,那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裁量,或者政策決定的問題,這部分我們沒辦法正面去做一些處理…… 許委員宇甄:所以部長,我希望你們要秉持司法公正,要好好的清查,不要官官相護。 鄭部長銘謙:只要涉及刑事不法,我想檢察官有證據來認定,我相信檢察官會追究…… 許委員宇甄:對,因為部長剛剛講法務部在7月2日就已經指示各縣市的政風單位會同衛生單位查核、下架、回收,代表問題油就不是單一縣市了。法務部在調查的時候,包括剛剛你說有關衛福部跟食藥署沒有完整的公開流向名單,還有一直拖到7月5日才公布257家,就是我剛剛講的;7月6日又更新為360家,這中間的資訊延遲、壓案,或是行政怠惰,當然剛剛部長有講,你會看有沒有其他不法的案件,你們才會…… 鄭部長銘謙:刑事不法。 許委員宇甄:刑事不法,你們才會偵辦……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釐清,但如果是屬於行政的問題,行政裁量或政策的決定問題,我們沒辦法去過問這部分,我們只能…… 許委員宇甄:還是希望…… 鄭部長銘謙:如果是刑事不法,我們會追究…… 許委員宇甄:法務部一定要秉持著司法公正來辦理。當然,因為廉政署已經介入本案了,希望廉政署不是協助衛生單位到通路去,只是看貨架、查有沒有下架。廉政署的職責是什麼?防貪、肅貪,所以要查行政弊端。請問一下,廉政署是不是會調查食藥署在第二層產品是否下架、是否公布名單、是否採預防原則的決策過程中,有沒有不當消極規避責任,甚至有圖利或包庇業者的疑慮? 鄭部長銘謙:廉政署在這部分是屬於協處的性質,廉政署是督請各主管政風機構也必須要會同這些地方行政機關釐清、做實地的查核,看通路有沒有落實下架,我想這是對行政機關協處的一個作為。在偵察犯罪這部分,既然臺中地檢署已經立案偵辦了,我們就尊重檢察官指揮偵辦。我想這部分檢察官有關…… 許委員宇甄:既然檢調已經偵辦了,希望法務部要查明責任,除了業者之外,還有就是公部門,我覺得這個部分也要看看是不是有司法問題,那就應該要查。 鄭部長銘謙:只要有證據認定有涉及不法,我們都會追究。 許委員宇甄:好。另外再請教一下部長,我們看到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委託做了114年臺灣民眾對檢察體系認知與滿意度的調查顯示,民眾對於檢察機關整體的滿意度為55.7%,比113年下降5.1%,然後不滿意度則上升到37%,這是法務部自己委託做的報告。請問部長,人民對於檢察體系滿意度降低的原因究竟是什麼?你們有沒有什麼解決之道? 鄭部長銘謙:當然,我們是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這些民意的期待、意見的表達,我們都虛心接受。的確,滿意度的高低與否,我想不同的機關有不同的結果,我們都虛心接受,我們也會看這些意見進行了解,到底是民意對哪一部分,我們需要再增進、策進,再改進的地方,我想我們會虛心接受。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現在就告訴你民意到底對哪一個部分有意見,希望改進。您可以看一下,「請問你覺得檢察官不公正的原因是什麼?」我們可以看到電訪調查中,以「受到政治因素影響」高達81.9%;你可以看到,即使是網路調查「受到政治因素影響」也有76.4%,所以受到政治因素影響是民眾普遍的看法,你看!高達八成的民眾覺得這是現在檢察官辦案不公正的主要原因。您也可以看到「請問你覺得檢察官不清廉的原因是什麼?」電訪的調查中,「官官相護」達到91.9%;「選擇性辦案」達到90%;「受到政治因素影響」也有將近九成。請問一下部長,針對剛剛你講的要了解它的原因,目前看起來都是「受到政治因素」為最大的原因。 鄭部長銘謙:這是民眾的看法,我們都尊重。剛才提到檢察官不清廉,在此我必須要鄭重的澄清,我們檢察官都是戮力從公,我們非常重視廉政的落實,而且我們檢察官就是依法辦案,如果有任何的一些……我們絕對是會自清。 許委員宇甄:對,我們相信大部分的檢察官…… 鄭部長銘謙:我想只要我們發現有一些…… 許委員宇甄:都是清廉的……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做一個職務評估、做個案評鑑,甚至我們就自清,立案偵辦,我們絕對不會寬貸,因為司法人員絕對不能夠違法,這些包括…… 許委員宇甄:其實今天本席要跟你探討的是,為什麼民眾的感受是這樣?這個民調是你們法務部自己所做的,民眾普遍的感受其實是認為「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 鄭部長銘謙:不過這個是…… 許委員宇甄:所以今天本席要跟您探討的是這個部分。 鄭部長銘謙:不過這個可能是有民眾的一些……我們必須再跟民眾做更多的說明。我想檢察機關辦案都是依照法律證據認定,絕對不是什麼有政治力、有什麼介入!因為檢察官是專業、獨立辦案的,依照法律偵查犯罪,絕對沒什麼政黨選舉等法律外的一些考量。我想我們檢察官也可以獨立對外發聲,如果我們有一些壓力,這部分檢察官也會…… 許委員宇甄:部長,我想大部分…… 鄭部長銘謙:這個絕對沒有政治力的…… 許委員宇甄:我剛剛講的,大部分的檢察官其實都是清廉的,也是公正的,但是為什麼…… 鄭部長銘謙:委員說大家都是清廉、公正,謝謝委員肯定我們都是公正、清廉的。 許委員宇甄:但是為什麼民眾的感受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我們需要對外再說明。 許委員宇甄:我覺得可能就是他們看到的,可能針對目前的一些法律案件,他們感受到的就是這樣,畢竟比例相當高,你看有八、九成。 鄭部長銘謙:我想我們司法職責…… 許委員宇甄:所以法務部可能也要好好看看,為什麼民眾的感受是這樣? 鄭部長銘謙:我想要加強我們一些……讓民眾知道…… 許委員宇甄:除了要加強之外,我覺得…… 鄭部長銘謙:宣導這部分,是不是請委員多支持? 許委員宇甄:不要受到政治因素的影響才是重點。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大概不會受到這個影響,我們是依照法律來認定事實,絕對不會受到政治力介入。這部分如果外界有這樣的看法,我想我們可以多多宣傳來做一些說明…… 許委員宇甄:如果只有三成、五成,可能是外界誤解了。 鄭部長銘謙:希望經費這個部分,委員可以多多給我們支持。 許委員宇甄:對,我們一定支持,但針對這個部分…… 鄭部長銘謙:我們可以針對這部分說明…… 許委員宇甄:對,但是八、九成的民眾都有這樣的感受,那就是表示目前做得不夠好,所以應該要怎麼樣處理? 鄭部長銘謙:我們都虛心接受,也會來做一些說明。 許委員宇甄:謝謝部長。 鄭部長銘謙: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發言。 鍾委員佳濱:(11時8分)主席、在場的委員先進、列席的政府機關首長及官員、會場工作夥伴、媒體記者女士先生。有請法務部的鄭部長,還有矯正署的林署長。 主席:請鄭部長、林署長。 鍾委員佳濱:衛福部長照司的吳副司長請準備,但不一定會有需要。部長,先問你。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鍾委員佳濱:部長好。2024年,也就是兩年前我就請教那時候的矯正署如何精進監所,包括通訊診療的事,部長還記得嗎?那時候的智慧監獄包括通訊診療,有印象啦?在今年的4月,我親自請教您,你也說要積極推動監所的通訊診療,我們希望能夠透過視訊遠距的方式幫助收容人跟受刑人,不要影響到他們的健康權。我想請教部長現在的情況,監所如果有收容人要就醫,戒護就醫是不是要耗費三個人力?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因為監所人力嚴重不足。 鍾委員佳濱:是啊! 鄭部長銘謙:如果真的要戒護就醫,這部分的確真的是人力…… 鍾委員佳濱:為什麼現在監所戒護就醫的量好像比以前更多了呢? 鄭部長銘謙:收容人多…… 鍾委員佳濱:收容人老化嘛!慢性病、心血管疾病、糖尿病增加了,監所人力已經不夠了,所以如果適度的引進通訊診療,是不是就可以節省管理的人力?也有助於收容人健康醫療的權益,是不是這樣子?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好的方向。 鍾委員佳濱:所以你也是支持擴大採用? 鄭部長銘謙:有些在執行這部分,也沒辦法說一定有辦法,因為還要看那個病患是不是有慢性病、重病,或者是醫生要直接親自來問診的…… 鍾委員佳濱:對,沒有錯!部長,你不用緊張,因為這個部分我已經充分地跟署長討論過。請署長告訴部長,在6月27日,我們跟衛福部石部長、教育部鄭英耀部長開了記者會,為了讓我們的青年圓夢,很多年輕學子到海外去遊學,連他們遊學這段時間的醫療健康,衛福部都想到了。他們用了衛福部的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把這些海外學子都納入,而且同一天,我特別請署長派了矯正署的同仁也去了解。結果第二天、6月28日就說,「遠距醫療,監所全科別,開放視訊看診」。署長,你跟部長說明一下過去的情況跟未來你們要努力的方向是什麼。 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對監所醫療的關心,而且給我們很多協助跟指導,過去我們有…… 鍾委員佳濱:4個科嘛! 林署長憲銘:遠距的目前有7個監所,但是是靠個別的軟體去達到遠距醫療,現在委員說的是弄一個共同的app、「看醫生」的軟體,透過手機、透過LINE把它串聯起來,我覺得這是更方便的。所以我們前天已經找了秀傳醫院、童綜合醫院及遠距醫療聯盟,到彰化監獄一起來開會,共同討論未來在細節上、實務推動上要怎麼做,我們有做出一個會議紀錄,到時候再給大家看後面會怎麼推動。 鍾委員佳濱:謝謝署長。部長,我說明給你聽。衛福部在通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後,現在在海外工作的國人,包括旅外的青年,都可以全科別,只要有慢性病處方簽且他在海外不方便搭飛機回國拿藥的,透過視訊診療就可以。過去矯治機關只有4個科別,而且還要特約醫師到現場去,其實能看的很有限,但一旦納進來之後就可以用了。剛剛署長說的就是,他們7月6日已經跟秀傳醫院在線上試辦了,他們打算怎麼做?目前衛福部開放使用的叫做海外醫療「看醫生」平臺,是針對海外工作的國人以及學生;然後現在特別透過中華電信弄一個矯正署的版本,只有矯正署可以用,因為醫療是個人重要的隱私,所以中華電信會加密。因為在國內通訊的部分,LINE很方便,所以只要監所可以連上線,就可以享受同樣的服務。部長,支不支持? 鄭部長銘謙:支持。 鍾委員佳濱:好。署長,目前是不是有51個監所?每個監所都可以設置一個專門的空間,因為受刑人不能夠帶手機,所以一定要用你們的通訊設備才能夠得到他的醫療服務。目前有什麼問題? 林署長憲銘:跟委員報告,因為前一天我們開會,會議當中,不管是秀傳醫院也好,童綜合醫院也好,都有提出他們的看法。目前他們也正在配合矯正機關做這樣的推動,實務上的話…… 鍾委員佳濱:年底前有沒有辦法51個監所都配置完畢? 林署長憲銘:配置是沒問題,但是在醫療院所的合作…… 鍾委員佳濱:沒問題嘛!署長說在執行上都盤點過了,所以部長支不支持在今年年底前,甚至更快,讓51個監所收容人都可以得到這樣的服務,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的寶貴意見。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除了通訊診療之外,怎麼樣緩解監所的人力吃緊?目前114年核定容額是6萬人,結果實際收容超收了2,700人,今年稅收預期增加是好事,但這個不是好事啦!我們不希望這樣。請問預估今年整體會超收多少?有沒有估計你們的人力負荷?我給你看一下,我拿到的是最新的資料,到目前為止,以彰化看守所、桃園監獄、臺北看守所跟桃園女監來說,超收率最高可以達到八成七。以外役監來講,外役監的空置率也是八成六。部長會不會覺得很奇怪,一般的監所人數超收,外役監實際收容的空置率卻太高,這樣不是勞逸不均嗎?部長,怎麼辦?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部分,我有請矯正署針對可以做一些紓解的…… 鍾委員佳濱:原因是什麼?要怎麼解決? 鄭部長銘謙:因為當初有些監所是興建在比較偏鄉,譬如說花東那邊會比較多,但是大部分的收容人卻集中在西部、北部…… 鍾委員佳濱:你現在跳到這個問題了,我講給你聽啦!有關外役監的管理,本來配置給它的管理員可以管400個人,現在只收容100個人,這就讓其他超收監所的管理人壓力很大,覺得我們在這邊忙得要死,你們那邊卻閒閒的,這是一個問題,勞逸不均,監所的管理量能不平均。再來,外役監有要維護的範圍,維護的範圍很廣大,它就是利用受刑人去那邊整理。本來那個區域有10甲地,可以給400個人整理,結果現在只有100個人整理。部長,就管理上來講、就環境的維護上來講,都造成這樣不行的狀況,你們要怎麼辦?要幫助復歸、要調配資源,應積極強化外役監,你們有什麼作為,要去研究一下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請林署長來說明。 鍾委員佳濱:來,署長趕快說。 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的關心,外役監部分,因為前次的修法把條件限縮得很緊,變成符合條件的人變少。不過現在我們有透過科技監控,能夠做有效的監控之後,我們打算將遴選辦法再調整。另外,外役監有些閒置的空間跟人力不足的話,我們都會調撥使用。譬如說,花蓮自強外役監去支援花蓮監獄的戒護人力,然後八德外役監目前的空間,我們想調整為女性受容人處所,解決女性超收的問題。 鍾委員佳濱:剛剛署長說到一個重點,過去我們在推動一些修法的必要性,可能有時候下手過於嚴苛,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外役監是為了幫助受刑人在得到矯治之後,能夠早日復歸社會,部長是不是這樣子?所以這樣的條件,我們應該要積極地促成,幫助受刑人受到矯正之後可以回到社會。所以你們支持? 鄭部長銘謙:是,我們朝這個方向在努力。 鍾委員佳濱:好,所以最後有兩個要求:第一個,衛福部已允諾將開放監所通訊診療全科別,是不是請您責成矯正署,儘速盤點現在監所的設備需求,全面採用通訊診療所需資源?可不可以? 鄭部長銘謙:這邊我們再努力促成。 鍾委員佳濱:好,我們也會支持預算。第二個,就一般監所超收、外役監空置這樣錯亂的情況,導致獄政資源錯置,希望矯正署要強化外役監,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是,這個我們來努力。 鍾委員佳濱:好,謝謝部長,謝謝署長,那就不麻煩副司長了,謝謝,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鍾委員。 接下來有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18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法務部跟衛福部。 主席:請鄭部長及衛福部的吳副司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部長,近期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遭檢驗出苯駢芘超標4倍,這是一個非常嚴肅的議題,因為有1,300公噸的問題油品流向下游!國人都非常關注,法務部也隨即責成高檢署啟動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檢警調以及食安機關一起全面清查其污染源跟流向,強調的是嚴查速辦,絕不寬貸。在這個過程當中,政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從4月份開始覺得有蹊蹺,但是卻蓋牌,就蓋牌!一直到下游檢驗出它已經超標了,而且下游的人第二次檢驗的數值更是第一次檢驗的兩倍,然後才爆出來。我們再回溯,發現源頭的檢驗竟然是合格的,這個問題讓民眾更加傻眼,怎麼可以如此呢?食安是零容忍的!政府更奇怪,說如果20%以下的摻油,它不用下架,它也不要公布。毒就是毒啊,怎麼有幾趴的問題呢?食安是零容忍,部長,你贊成食安是零容忍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都相信我們對食品安全的一些檢測,且我們都會使用這些食用油。 楊委員瓊瓔:是啊!所以食安是零容忍的嘛!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我們要確保民眾食的安全,這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楊委員瓊瓔:對,追求的目標,食安零容忍,我們有達成共識嘛!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全民都是…… 楊委員瓊瓔:全民共識,就是全民共識。 鄭部長銘謙:全民都希望保障食的安全。 楊委員瓊瓔:所以以往當重大問題發生的時候,政府就啟動專案,這是第一個動作;第二個就是跨機關聯繫;第三個要全面清查流程。這一些過程,在以往的事件當中都演練得很清楚了,但是為什麼每一次都是如此呢?我們要去探討啊!既然說食安零容忍是大家全面的共識,為什麼這次會是如此?所以在第一線的檢警調也非常辛苦,但是你的決策如果沒有正確,你永遠都是一樣,下架一批然後再來怎麼樣?再爆一批!下架一批、再爆一批,這不是我們要的啊!所以我具體建議,也就是應該要加入企業的決策、管理的責任以及通報的責任。你們的檢察官去查的時候,都是產生問題,你們再去追,對不對?辛苦地去追。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就是因為有犯罪,如果不是涉及到刑事不法,當然我們檢察官就…… 楊委員瓊瓔:因為剛剛你回答了一句話,法務部是以刑事責任為基礎。 鄭部長銘謙:對,我們是追究刑事責任…… 楊委員瓊瓔:但是行政政策,衛福部在這邊…… 鄭部長銘謙:政府機關有不同的權責…… 楊委員瓊瓔:如果沒有跨部會機制,永遠都是抓一批、再爆一批啊,這不是民眾要的啊!所以我具體給你建議,我不希望下架一批、再爆一批,這絕對不行。所以我建議的就是加入整個企業的決策,還有他的通報責任跟管理責任,你必須要提報,這麼嚴重的事件,要提報跨部會一起來研擬這個方案,才能夠真正有所管控。要不然你們在第一線這麼辛苦,但是永遠就是剛剛我說的那幾個字。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垂詢。這部分是不是衛福部……剛才委員所關心的都是衛福部的權責,我們尊重衛福部中央以及地方…… 楊委員瓊瓔:聽清楚本席的提問,你們在第一線,這一定是要跨部會。 鄭部長銘謙:我們檢察官只能去處理…… 楊委員瓊瓔:如果一個政府只會推給誰、推給誰,永遠就是爆一批、下架一批、再爆一批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不是請衛福部來回答? 楊委員瓊瓔:對不對?不是請誰回答的問題,本席要跟你說的是,第一線的人員非常辛苦,所以必須跨機關聯繫……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大概大家都要合作…… 楊委員瓊瓔:接下來本席向你提問有關依托咪酯的問題。依托咪酯(喪屍煙彈)我們現在列為第一級的毒品,上次本席也跟你討論過。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依托咪酯在113年8月份被列為第三級毒品,但是只有3個月左右,11月份我們再列為二級毒品。113年全部檢驗出24件,排名第4名,但是114年增加到93件,它可以說是躍升新興毒品死亡率的第1名。尤其我們看到毒品喪屍煙彈快速升溫,從113年1萬8,687顆,大幅升到114年的4萬610顆,增幅是117%。在這樣情況之下,因為毒品的樣態不斷在翻新,本席認為毒品的防制不能永遠是出了事才升級,死了人才要列管,不能如此!不能出了事才升級,死了人才列管!在這樣情況之下,人民的生命不能只靠我賭一個運氣,所以部長,有關新興毒品預警、列管,還有跨機關的通報很重要。就本席了解,法務部、檢警調單位在第一線是最辛苦的,但是誠如我們剛剛討論第一個議題,如果沒有跨機關的決策、聯繫,你們在第一線太辛苦了。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毒品這部分我們都有跨機關的聯繫,這個有,這個都有…… 楊委員瓊瓔:好,謝謝你的跨機關聯繫,所以我具體跟你建議,也就是在毒品大規模流入市場讓人民恐慌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有風險評估、列管以及查緝部署。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跟委員報告,臺高檢署有成立一個跨機關的聯繫平台,包括剛才委員提到的預警機制在內,因為我們辦案會發現這個毒品好像沒有列管,但是我們認為它有危害性,這是毒品的先驅原料…… 楊委員瓊瓔:就是要查緝部署、預警嘛! 鄭部長銘謙:對,所以其實像委員講的依托咪酯,這一次是從辦案的過程一直、一直提出來回饋給我們…… 楊委員瓊瓔:好,你把那個方案給本席,因為我們不希望……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們有一個運作的方式,的確是有。 楊委員瓊瓔:謝謝你,本席不希望因為查獲的量爆及死亡案件多,我們才啟動這個機制。所以就誠如剛剛部長所說的……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我們從案件的查緝類查出的,我們是這樣。另外屬於先驅原料的主管機關,其他還有經濟部、環境部,還有有些…… 楊委員瓊瓔:好,也就是橫向機關聯繫必須非常重要。 最後一個議題是有關詐欺洗錢的案件這麼多,請問你們的人員要怎麼去盤點?因為我們看到連續4年全國易服社會勞動的案件,從2021年到現在連續4年,2025年高達兩萬六千多件,跟過去比較整整可以說是增加了兩倍。其中詐欺跟洗錢的最多,所以在整個人力的盤點以及專業訓練跟風險的管控很重要。對於人力的部分,我們不能只有一直讓他們加班、加班,他一定沒有辦法負荷!所以部長,你必須要去盤點,你針對你的人力需求評估及怎麼樣強化專業的訓練,甚至可以加入AI的方式,我們希望能夠真正發揮到有效的犯罪矯正功能。請你去盤點,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有關觀護佐理員加薪啟動,這部分我們都很努力去做…… 楊委員瓊瓔:好,你去盤點,然後把書面資料給本席。 鄭部長銘謙:但還是要人,也要錢。 楊委員瓊瓔:對,所以你去盤點。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部分是不是我們提出來就是…… 楊委員瓊瓔:好,你去盤點…… 鄭部長銘謙:盤點完再跟委員報告。 楊委員瓊瓔:對,書面資料給本席,我們一起加油,謝謝。 鄭部長銘謙:謝謝、謝謝。 主席:謝謝楊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鄭天財委員不在。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28分)主席謝謝。麻煩請法務部部長、司法院林法官。 主席:好,請部長,還有林法官。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感謝召委今天排相關的修法討論,當然本席也就教幾件事情,法務部跟司法院的態度也是我們要釐清的方向。主要還是針對之前召委也有提到的法扶基金會,為什麼好像變成我們編列相關預算,讓這些犯罪者不用花錢請律師,反而是無辜的被害者要自己去花錢找律師上訴? 請先看一下,本席有接到一個陳情,這個陳情是這樣子,他說法扶還可以免費幫詐騙集團找律師……個案我不討論,但是這個陳情人講的是他現在面臨的一個狀況,所以我們先釐清一下。受害者被詐騙集團詐騙,他也提出公訴,結果反而是詐騙集團現在可以用法扶基金會找律師,而受害者說要去尋求法律協助時,法扶說他名下有土地、房子不符合標準,結果反而沒有辦法得到相關的法律諮詢。這個受害者還說自己用來支付母親糖尿病的醫藥費都被法院扣押,房子財產也被查封,這樣子到底法院是不是詐騙集團開的?這是民眾很強烈的一個訴求。 所以我想請教部長或司法院,法扶基金會當初開宗明義的立法要旨,到底是要幫什麼樣的民眾?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犯罪被害人權利的保障。法扶是屬於司法院主管的業務,這部分我沒辦法表示我的看法。 洪委員孟楷:那麼請教司法院,當然這不是您主管,因為今天您只是代表刑事訴訟懲戒廳對不對? 林法官敬超:是,這個部分我們會帶回去。原則上法扶基金會當初的立法目的應該是要保障無資力的人或者是原住民,至於委員所垂詢的詳細內容,我們會帶回去請權責的廳處加以回應。 洪委員孟楷:當初會有法扶的制度,我想這也是站在法律相對專業的立場上,讓被告或原告在法律上面都可以有適度的專業能夠予以保護,但絕對不是一味的幫加害者開脫,變成好像加害者有法扶的資源可以無限使用!畢竟司法院一年也編列了15億的經費給法扶基金會,這是一個案例。 再來我們看到另外一個部分,部長,我們之前也有跟您質詢過劉宗鑫所長的案件。之前你也有講過檢方已經起訴,而且在地方法院一審的時候,已經判劉宗鑫所長案件的加害者死刑,也就是判這一個惡意衝撞的吸毒駕車者死刑。現在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結果沒想到他用法扶基金會在大換血,我們看到他的律師團大換血,並且這個律師團的三位律師都是赫赫有名,一位是高等法院法官退休,一位是刑事辯護協會的理事長,一位是廢死聯盟的理事。這三位明顯都是廢死的背景,甚至從高等法院法官退休的這位律師,他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直接不諱言的說他就是支持廢死,他甚至還提到沒有誰的命可以抵償誰,所以劉所長的家屬也不會認為這位陳姓加害者配抵償。但我想這不是配不配的問題,今天的問題在於法令規定任何人犯了罪之後就應該要付出應有的代價,我想這也是檢察官起訴時在法庭上所講的具體主張。但現在法扶卻可以用三個廢死律師就是想要幫這個陳姓加害者逃脫死刑。部長,你相對是站在檢方這一邊,如果二審到最後高等法院改判,沒有維持地方法院原本所判的死刑,你能夠接受嗎? 鄭部長銘謙:的確那是毒駕致死,那個讓警察…… 洪委員孟楷:對不起,我更正一下,他是毒蟲、惡意衝撞、故意殺人、撞死,他不是毒駕致死,他還不是那麼輕微,他是毒蟲駕車惡意衝撞、故意殺人。 鄭部長銘謙:對,而且一審國民法官也判死刑,我們非常肯定一審法官跟國民法官這樣的決定。但是二審剛才委員有關心辯護人全部都換了…… 洪委員孟楷:第一辯護人全換,一審本來是兩位律師,那兩位律師全換掉,二審變成三個律師,那三個律師都是廢死聯盟或是主張廢死的律師。 鄭部長銘謙:我相信檢察官會堅定既有的立場,我相信我們的檢察官不會改變,我們會幫被害人伸張正義,捍衛一審判決的立場,我相信檢察官會這樣做。至於律師的部分,因為它是審判中的案件,法務部沒辦法處理這個區塊,是不是請司法院來回應?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只是想請教就檢方的立場,因為你現在比較站在檢方的立場…… 鄭部長銘謙:我一定是站在被害人的立場來捍衛這些…… 洪委員孟楷:好,那你覺得可以這樣子一審、二審的律師全部大換血,好像變成是加害者的自助餐嗎?法扶基金會現在可以讓加害者當自助餐,可以讓他挑有廢死背景的?這些律師是怎麼指定?他是random指定,還是說可以讓被害者自己挑選? 鄭部長銘謙:這要請司法院來回答,不過不管有沒有換律師,我想檢方一定會堅定我們既有的立場。 洪委員孟楷:這是非常不對等的!相對來講,這其實是很不對等的事情。我想請教一下司法院,我都尊重法官,我也有認識法官,我們希望法官是公平、持平的角色。但是在這件案件上面,我跟絕大多數的國人一樣,我們都沒有辦法理解,一個加害者、一個毒蟲駕車撞死執勤的員警,他可以一審、二審像自助餐一樣,他要挑A律師、B律師、C律師,然後法扶基金會幫他全額買單?而買單的錢是用人民的納稅錢?一年15億。這個制度是不是有檢討的必要性?我可以給你最基本的法律意見表達,但並不是讓你挑廢死聯盟的前法官來幫你辯護,就是為了要脫逃死刑或脫逃原本應該要負的責任? 林法官敬超:謝謝委員垂詢。關於個案的律師是如何選任,這個部分可能我們回去了解之後再跟委員說明。 洪委員孟楷:沒有一個標準嗎?到底是用指派的還是選擇的? 林法官敬超:一般法扶基金會在選任律師的時候應該是有一個名單,然後我們會做…… 洪委員孟楷:然後給犯罪者勾選?讓他吃自助餐? 林法官敬超:應該是基金會會去了解,然後去詢問名單上面的律師。至於個案上面是如何選任、可不可以讓被告挑選,這部分我們了解之後再跟委員提出書面報告。 洪委員孟楷:我要拜託林法官把這個問題帶回去,同時去了解相關流程到底是怎麼樣,如果真的有應該要改進檢討的地方,那麼我們就要來改進檢討,因為絕對不是讓加害者、一個毒蟲……我再一次強調,我跟這個人並不認識!但是他今天已經違反了臺灣法治社會的善良風俗,執勤員警在攔檢的時候,他可以直接衝撞、拖行員警,造成這名員警天人永隔,讓員警的4歲女兒從此沒有爸爸、讓員警的太太失去丈夫!結果他居然可以在二審的時候用挑選律師的方式,然後剛好廢死聯盟的人全部都站在他那一邊來幫他辯護,我覺得法扶基金會的律師組成是不是也要加以思考? 最後一個小問題,因為這兩天看到法官開庭時的態度問題。就是一個女學生因為車禍喪命,然後審理法官在開庭時的發言問題,個案的部分我就不追究,但是因為臺北地方法院已經發出正式聲明稿,提醒法官在公開心證、維持法庭秩序的時候,應該以審慎、溫和、清楚且具同理心的方式溝通。所以在法庭上面的言語態度或溝通方式是不是至少有一些專業的標準能夠表達,而不是……說實在的,在這個案件上面冷回被害者家屬,讓被害者家屬的情理、感受在網路上炸鍋,我覺得這確實已經有違專業的回應。司法院針對這個部分後續是不是能夠做什麼樣的精進跟檢討? 林法官敬超:謝謝委員垂詢。針對開庭態度的部分,確實在法官倫理規範裡面有特別規定開庭態度應該要懇切等相關倫理規範;至於個案的話,我們也尊重臺北地院的回應,詳細的…… 洪委員孟楷:因為臺北地院已經發正式新聞稿了,就代表他其實感受到遺憾。我覺得針對個案的部分,可能還是要請司法院帶回去研究,是不是能夠再一次提醒全國的法官?不管是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每一次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相關年度預算的時候,我有看過所有地方法院的法官,包括院長等等都有來到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也一再提醒法官的角色是公平的裁決,應該要讓人民感受到能夠尊重的專業,這一點再麻煩,謝謝。 主席:謝謝洪委員。 最後有請莊瑞雄委員發言,今天莊委員壓軸。 莊委員瑞雄:(11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鄭部長及矯正署署長。 主席:請鄭部長及林署長。 鄭部長銘謙:召委早。 莊委員瑞雄:關於剛剛洪委員所提法扶律師去幫加害人辯護這件事情,我倒有一點不同的看法。譬如說一個醫生看到殺人犯把人家殺死了,結果被警察當場開槍打成重傷,但沒有擊斃,然後送到醫院去。其實醫生也不得不去救,因為總是要救了他以後,讓他繩之以法。同樣的,碰到重罪必須要強制辯護的或者碰到適用國民法官法的這些案件,我倒會覺得不一定要從好像都是在幫加害人辯護這樣的立場出發,很有可能有律師在的話,本來法律規定,除非你認為重罪不用強制辯護;既然要強制辯護的話,又沒有派出律師反而整個審判程序會違背法令,這個又不行!又讓他去上訴!你說一個案子到最後要確定的話,上級審在審酌時說:強制辯護案件為什麼沒有律師出來?這個也麻煩。所以法扶派出律師,讓整個審判過程的程序完全合法,確認檢方提出來的證據在整個審判過程裡面是沒有瑕疵的。其實這個某個程度來講,對於整個司法制度,我個人認為是健康的。只是刑事案件重罪的加害人確實每個看起來都是討厭的,哪有一個加害人到法庭上去,民眾會覺得他好可憐的?不至於有這樣的認定,這是本席的看法。 但是我有一個問題要來就教,我覺得蠻嚴肅的。這一次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如果日後經撤銷改判,定讞撤銷改判一定是提請非常上訴救濟,把它撤銷掉以後,你們現在是說他待執行期間不得折抵刑期,也不得計入假釋已執行期間,這個部分我個人就有點不一樣的看法。不管用什麼樣的名義把被告關在監獄裡面,你說羈押的也可以折抵……只要限制人身自由的,不管用什麼樣的名目把它限制,到最後如果改判了,改判完以後,你說那個部分變成不能折抵,我也覺得很奇怪。比如說本來是重罪定讞了,不要說死刑,重罪後來提起救濟制度、非常上訴,然後判決下來,他可能改判變成有期徒刑,未必是無期徒刑,還是有期徒刑。如果在監獄裡面已經關了8年、10年,可是判決下來的時候,剩下……搞不好是判只多了一點點的話,前面你說不能折抵,這個會不會覺得比較奇怪?法院如果判下來從死刑變成有期徒刑,你說不能折抵,我不曉得你們把這部分排除掉的理由有沒有更堅強一點? 鄭部長銘謙:委員應該很清楚,收容並不是羈押,也不是…… 莊委員瑞雄:但是也是人身自由的拘束。 鄭部長銘謙:但是那個性質……因為刑法本來折抵的就是徒刑,判有期徒刑…… 莊委員瑞雄:部長,我懂你的意思。也就是說那是我們法律的規定,折抵的是有期徒刑。 鄭部長銘謙:折抵本來就是限於有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跟徒刑…… 莊委員瑞雄:那個是名詞而已。 鄭部長銘謙:拘役跟罰金嘛! 莊委員瑞雄:如果名詞先不管它的話,那些名詞其實就是把人身自由給剝奪,難道不是這樣說嗎?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要待執行定讞的死刑犯,這是一個過渡……我想這個是因為待執行的…… 莊委員瑞雄:是,待執行期間,當然我們現在講的…… 鄭部長銘謙:當然性質及目的不同嘛! 莊委員瑞雄:對。我們講的當然是待執行,但是後來如果有一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就是非常上訴的救濟制度,它就是在糾正下級審的判決可能不適當,不要說違法,但是其實就是在講判決違背法令才會非常上訴。既然把原來不對的判決撤銷掉,然後再重新判了一個有期徒刑,你說那一段待執行期間只因為跟法條規定的名目不同,可是實質上都是剝奪人身的自由,這個部分說不能折抵,我是覺得你們現在的理由裡面,光講條文這樣的解釋有沒有辦法通過憲法法庭的……這個案子如果提起憲法救濟的話,這樣的理由你們真的覺得夠堅強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本來就是要保全……我再重申,收容期間的性質、目的不同,而且我認為沒有錯,本來就待執行定讞的死刑犯,其收容期間性質既然不同,所以本來就沒有人身自由是不是要去折抵的實益,立法就是這樣的考量。所以這是一個特別救濟程序,因為他是非常上訴,如果因此而撤銷原判決……當然也有撤銷原判決的例外極端…… 莊委員瑞雄:撤銷原判決就是原判決不存在啦! 鄭部長銘謙:這個是很極端的例外情形。 莊委員瑞雄:是。 鄭部長銘謙:這個跟一般判有期徒刑還有拘役、罰金或者保安處分的折抵,本來就是性質不同。 莊委員瑞雄:性質上當然不同。 鄭部長銘謙:絕對是不同。 莊委員瑞雄:但是剝奪人身自由的本質又相同。 鄭部長銘謙:我不能說一個已經判死刑定讞的還有什麼羈押的必要,那個沒有再延押的問題,所以我想立法時本來就是有不同的立法考量,所以不會用羈押,定讞之後,死刑犯就沒有羈押這些法律上的性質,所以他不是羈押。如果是羈押的話,我們都有考慮到譬如羈押期間跟次數的限制,這當然是一個保全程序。但是這種定讞的,待執行之定讞的死刑犯這一段時間…… 莊委員瑞雄:可是部長,我的意思是指原來把他的人身自由剝奪是因為有定讞的判決在,可是該定讞的判決已經被撤銷掉了,我的重點在這個地方。撤銷掉以後,不管他叫做什麼,他就是關在那個地方關了幾年,這幾年都不算數?法理上……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撤銷,那就是回復到羈押的問題,因為定讞的確定判決被撤銷,如果再羈押,當然是可以折抵,如果改判非死刑,當然是可以折抵,但在定讞之前的收容期間沒辦法折抵。 莊委員瑞雄:其實我本席的見解是這樣子,我覺得同樣都是受到國家拘禁…… 鄭部長銘謙:我想法律規定非常明確,我們只是要把監獄行刑法做一個明確的規定而已。 莊委員瑞雄:我懂你們的意思。其實我也不想再有太多著墨,多所著墨反而讓人家覺得我們好像在幫那些很可惡的人開脫,不是!是因為同樣遭受國家拘禁,遭受國家拘禁是因為有一個判決在,那個判決如果被撤銷掉,前面被關的算是多關的。後來判我應該關10年,我算一算,我10年到了,你要放我出來,你說沒有,前面那些都不算數,關的就變白關,這個也…… 鄭部長銘謙:委員,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的意旨對這邊是有處理的,有處理這個區塊,所以我們就提出草案。 莊委員瑞雄:這是我的疑慮,請一併參考。 鄭部長銘謙:憲判有特別敘明特別救濟程序。特別救濟與刑事通常救濟程序有別,這是一個通常救濟程序導致特別救濟的例外情形,沒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疑慮,所以這部分沒辦法用偵審中的這些期間折抵,沒辦法折抵。委員,這部分我們不是沒有依據的。 莊委員瑞雄:我也不去講那個判決不夠進步,但是其實有時候概念常常都是浮動的,我尊重、我尊重!只是講到同樣都是遭受國家機關拘禁,剝奪人身自由,可是原來的判決被撤銷掉了,被撤銷掉前面關的那一部分你說不算,只是因為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定義,可是對人民來講,不管他是好人還是壞人,他被判決以後,還是有一個有期徒刑在,也確定判決了,當然要去執行。可是執行的這個過程,必須要去檢視他關了多久,而且有一段突然就憑空消失說那一段不算,聽起來怪怪的,但我尊重! 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臺灣算是變成超高齡化社會,超高齡化以後,監獄裡面也一樣。你看這十年裡多了幾倍?年紀都大了。署長來,署長就感受非常深刻了。 林署長憲銘: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有的人年輕進去關到老,司法判決完以後……這當然是一種應報,本來該執行就要去執行。可是從年輕關到老就碰到一個問題了,就是監獄裡面也高齡化!本來到監獄裡面去是為了要矯正,不然為什麼叫做矯正署?矯正到最後人越來越多,這麻煩了,老人要照護,關到六十歲、七十歲、八十歲的都有,這些人人生都沒希望了。家裡的人剛開始會來看,關久了就不來看了,結果他變成孤獨,人生又沒有希望,當然這是他罪有應得,可是他出去以後,又不曉得要去找誰,就變成孤單老人了,像這個問題怎麼處理?我認為這不只是法務部、矯正署的工作,衛福部在這個時候也要進來。我們的長照是針對所有的人,但我們如果把監獄受刑人排除掉,這也怪。我去監獄看的時候,多少都會問一下年紀,也驚訝老的人那麼多,臺灣這個超高齡社會,連監獄裡面的老人也那麼多,變成我們的戒護人員都要去幫忙。是不是有什麼樣的制度,對於這些高齡的受刑人,請衛福部協助,看能不能制度化一點?我知道你們當然有在照顧,但是那是個別化,有沒有辦法讓全臺灣的監獄都有一致性的照護措施?因為人畢竟越來越老嘛。 林署長憲銘:是,跟委員報告,我們今年才剛實施高齡受刑人的樂齡健康照護計畫,可以把這個區塊再做完全的盤點。在環境設施方面、醫療方面、在心理層面及他將來復歸社會層面的,我們都有逐項去檢視,甚至包括長照部分,我們都有跟衛福部討論過。 莊委員瑞雄:署長,年紀大,身體一定不好啦,這也不用騙了。雖然他被關,他犯罪當然要被關,現在問題就是本來那個地方是矯正的地方,可是被關的人一直老化以後,這要怎麼樣制度性的處理?我的重點是在這個地方。只靠你們,我看你們錢也不夠。 林署長憲銘:會啦,我們跟衛福部都有很多密切的聯絡,我們機關裡面也有社工師,對他未來復歸社會的安置問題、醫療問題,我們都會同步注意。 莊委員瑞雄:我的意思是:第一、你處理了這個問題,可以減少戒護人員的負擔。事實上我們的管理人員跟美國、日本比,已經差太多了!我們一個管理人員要照顧的受刑人,搞不好將近九點多,快十個人,可是美國、日本,人家的人手多得多了。我的意思就是長照資源、護理人力怎麼樣去制度化幫你們解決這個問題?我不是要你們放人,不是放人的問題,而是關在裡面的這些人要怎麼處理?有時候你只是叫他出來走,可是他走路也走不好,不然就是跌跤,有時候我們到監獄裡面視察就知道,光是你們那些階梯,對那些老的來說,他就走不出去了。 林署長憲銘:無障礙空間我們都有規劃設置,療養區的無障礙空間,不管是走路的、洗澡的、上廁所的,這些無障礙空間我們都有規劃、都有設置。 莊委員瑞雄:像年紀比較大的這些,部長,我都覺得如果符合假釋條件的,趕快讓他出去,外役監的部分搞不好都可以考慮。我們現在不是放人,我的意思是碰到這一種,你很麻煩,關一個八十歲的人,說我來矯正你,讓你要復歸社會,讓你重燃希望,他出去都不知道要找誰了!說不定他的家人也不理他了,這些人你要怎麼辦?監獄又不是醫院,法務部要怎麼處理?矯正署要怎麼處理?光靠你們的力量沒辦法啦!你應該看看衛福部能不能幫忙,引進長照資源、護理人力。我覺得畢竟那邊又不是養老的地方,我現在是說基本的照護,不然他們年紀越來越大。我看你們提供的資料,這樣的人越來越多,會很麻煩。我是覺得應該跨部會共同再看看,有沒有辦法制度性的讓這一些受刑人,尤其是高齡受刑人多一些資源。 林署長憲銘:是,我們來研究,把我們的矯正機關納入長照2.0、3.0修法的照顧範圍。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這是法務部尤其矯正署應該嚴肅去看待的問題。謝謝。 主席:謝謝莊召委的發言。 其實剛剛莊召委講的,有關於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的收容期間的看法,其實跟我一開始質詢時的看法是一致的,我們真的覺得這也涉及有點侵害、違反這些受刑人人權的問題,希望法務部未來在修法的方向上,討論的時候可能還要再多斟酌。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我還要再提醒的就是,剛剛沈發惠委員也有提出,針對這次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因為還有蠻多條文法務部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提出對案。剛剛部長說已經有在討論了,我們希望能夠加速整個審議進度,好嗎?然後儘速送到立法院來。因為這些法案我們可能也會…… 鄭部長銘謙:併案審。 主席:對,一方面併案審,二方面就是我們也會加速推進,所以不要說法務部的一個案子又在行政院躺了老半天,拖了一年半載都沒有送進來。這部分就拜託部長回去一定要跟卓榮泰院長積極反映,我們已經有很多法案都壓在行政院了,請儘速送到立法院來。 林沛祥委員、吳宗憲委員、蔡其昌委員、邱鎮軍委員、傅崐萁委員都有提書面質詢,就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請相關機關也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沛祥書面質詢: 主題: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 第一,保外就醫制度檢討 部長,首先我要談的是保外就醫制度。 我要先強調,保外就醫制度本身立意良善。 它的目的,是當受刑人在監所內無法獲得適當醫療時,基於人道考量,讓受刑人可以到監所外接受治療。 但是今天最大的問題是, 保外就醫似乎成了逃逸的跳板,成為危害社會治安的破口。 近幾年,我們已經看到好幾起令人震驚的案例。 去年六月,新竹監獄一名受刑人利用保外就醫期間逃逸,在逃亡期間接連在桃園犯下兩起強盜性侵案件,直到警方逮捕後,社會才知道新竹監獄早已掌握逃逸情形,卻沒有立即通報,檢方也沒有採取積極作為,最後導致兩名無辜女性成為受害者。 今年一月,宜蘭監獄一名受刑人保外就醫期間逃逸,沒有依規定返監報到,最後竟然是在臺北市文山區毒駕時遭警方查獲,所幸沒有造成重大傷亡。 我要請問法務部。 如果今天這些案件造成更嚴重的傷亡, 責任到底由誰承擔? 根據矯正署統計,近十年平均每年都有七件保外就醫逃匿案件。 平均每一百位保外就醫受刑人,就有一點五五人逃逸。 另外,民國105年至113年間, 平均每年保外就醫人數約四百五十二人, 其中平均每年有三十三人違規, 違規率高達百分之七點三。 更值得注意的是,保外就醫違規者,再犯比例竟高達六成六。 這代表什麼? 代表目前制度最大的問題, 不是沒有制度, 而是缺乏有效的風險控管機制。 如果今天已經有成熟科技, 為什麼還要讓第一線用傳統方式管理? 因此, 本席提出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法, 就是希望增訂科技監控設備的法源依據。 讓高風險受刑人在保外就醫期間, 仍然受到必要監督。 我要請問部長, 法務部是否支持這個方向? 第二,監所超收、醫護和戒護人力不足如何解? 接下來我要談另一個更根本的問題。 就是監所長期超收與戒護人力不足。 部長, 目前全國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數是多少? 核定容量是多少? 目前超收率是多少? 我相信矯正署比任何人都清楚。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收容人數持續增加 但根本沒有足夠的人能夠來管理。 根據監察院調查, 我國戒護人員與收容人的比例, 曾高達一比十四點一。 相較於香港約一比二點四、 日本約一比四點六、 韓國約一比四點七、 美國約一比四點八, 我國的人力配置明顯偏低。 我要請問部長, 現在最新的戒護與收容的比例是多少? 比起監察院2010年的調查報告, 到底改善了多少? 更重要的是, 一比十四其實還只是平均值。 真正第一線管理員的工作情況, 遠比數字更嚴重。 扣除借調、內勤、輪休、請假等人力, 真正站在第一線戒護收容人的管理員, 可能不到全部人力的三分之一, 甚至只有四分之一。 白天,一名管理員可能必須單獨管理上百名收容人。 夜間或假日,一個勤區兩名管理員面對兩、三百名收容人, 更早已成為常態。 我要請問,這樣真的符合安全管理嗎? 如果發生暴動、打群架、重大傷害事件, 第一線管理員如何應變? 另外,高齡收容人逐年增加, 長刑期受刑人老化問題越來越明顯。 慢性病、失能、失智、重大疾病, 都增加監所醫療負擔。 但是,監所醫護人力是否同步增加? 醫療量能是否足夠? 如果沒有,是不是又把所有壓力全部丟給第一線? 因此,我認為, 除了補足人力之外, 更應該全面推動智慧監所。 例如: AI智慧監視系統,自動辨識打架、翻牆等異常事件。 人臉辨識及智慧手環,即時掌握收容人位置。 無人機預警與攔截系統,防止毒品、手機等違禁品空投。 用這些科技設備,來降低第一線人力負荷。 我要請問部長, 目前法務部有哪些智慧監所計畫? 推動進度到哪裡? 有沒有完整期程? 還是仍停留在試辦階段? 最後我要強調。 今天提出這兩項修法, 目的都只有一個。 就是讓監所管理更安全,也讓社會更安全。 保外就醫,不能變成逃逸犯罪的漏洞。 監所管理,也不能永遠依賴第一線人員用血汗來支撐。 如果人力長期不足,科技又沒有跟上, 那麼真正承受風險的, 不只是監所管理員, 最後承受代價的, 將是整個社會。 因此,我希望法務部能正視制度問題,加速推動修法,並同步完善科技監控與智慧監所建設,保障第一線戒護人員的執勤安全,以及全民對社會治安的期待。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1: 壹、案由說明 本席對《監獄行刑法》修法方向原則尊重,惟本案涉及生命權限制期間之法律定性、溯及適用之正當性,以及與現行羈押折抵制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死刑案)後續修法期程之關聯,均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爰提出下列質詢,請法務部於兩個月內說明。 貳、質詢要點 一、關於修法「即刻施行」之配套 現行第156條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後六個月施行」,本次修正卻於第2項另訂「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等於排除六個月的準備緩衝期。 請說明:跳過六個月緩衝期,是否已充分評估各監獄實務作業(如收容天數計算系統、假釋審查作業)之因應能量?是否曾與矯正署及各監獄進行意見徵詢? 二、關於溯及既往適用之法理基礎 修正條文第148條第2項末句明定:「本項規定施行前已依前項規定收容者,亦適用之。」此係將新規定溯及適用於修法前已在收容中之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可能造成該等收容期間原可能主張折抵或列入計算之期待利益,因本次修法而喪失。 請說明:(一)此種溯及適用,法務部認定其性質為「有利溯及」或「不利溯及」?其法理基礎與依據為何?(二)是否評估過此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之虞?(三)現行收容中之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具體有多少人將因本項溯及規定而受影響?請部裡提供實際人數與個案類型統計。 三、與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修法期程之關聯 法務部書面報告開宗明義寫道,本次修法是「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又監獄行刑法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欠缺不符執行死刑之規定,本部爰啟動修法作業」,並稱本次修正「明定不得執行死刑之情形及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 壹、有關行政院所提「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 因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又監獄行刑法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欠缺不符執行死刑之規定,本部爰啟動修法作業。為使死刑定讞後待執行之收容期間法律性質明確,本部爰擬具本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明定不得執行死刑之情形及死刑定讞待執行之收容期間不得折抵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拘 法務部報告第1頁 但比對行政院實際送審的第148條修正條文,全文只處理了收容期間折抵、起訴、獎懲及賠償準用問題,完全沒有看到任何「受刑能力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的實體條文。請說明: (一)「明定不得執行死刑之情形」是文字美化,還是條文真空? 法務部書面報告開宗明義寫著本次修法「明定不得執行死刑之情形」,惟經檢視草案全文,完全找不到任何一條處理「受刑能力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實體規定。請法務部具體指出:這句話所指涉的規定究竟在草案第幾條、第幾項?若無,請法務部說明:這是報告文字誤植,還是刻意迴避在條文中明文處理這個高度爭議的議題? (二)以黃麟凱案檢驗:憲判8宣示後,法務部究如何「排除」受刑能力? 1.憲判8於113年9月20日宣示即生效,不待修法完成。114年1月16日,法務部長鄭銘謙簽准黃麟凱死刑執行令,法務部次長黃謀信於當晚記者會公開表示,已「排除黃姓受刑人屬於心神喪失、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並稱係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覆核而來。 2.請具體說明:所謂「排除」,究竟經過何種程序?是否曾委請精神科醫師或司法精神鑑定人對黃麟凱進行個別專業評估?抑或僅由法務部參事、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進行書面卷證審查,未經任何外部專業醫療鑑定即逕予排除? 3.若並未經專業醫療鑑定,法務部如何確保這樣的內部行政審查,足以滿足憲判8所要求「受刑能力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嚴謹正當法律程序?這是否等於用行政裁量取代了應有的專業鑑定? 4.法務部所稱依據之一「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其法律位階僅屬部內行政指導文件,既非法律,亦非法規命令。攸關剝奪生命權、且經憲法法庭要求嚴謹正當程序的受刑能力判斷,僅以此等位階之內部要點作為執行依據,是否足夠?是否應將此一審查程序提升至法規命令甚至法律位階明文規範,以送立法院監督備查? 5.除黃麟凱外,現存死囚是否已全數完成受刑能力之個別專業評估?有無具體名單、鑑定時程與結果?請法務部提供書面資料? 6.法務部明知憲判8已要求2年內修法、期限即將於115年9月20日屆至,卻選在本次併案審查中刻意不觸碰受刑能力議題,只處理收容期間折抵。請問:是否是評估這個議題社會爭議與民意壓力過大,擔心正面處理會在委員會或社會引發更大反彈,因而採取「重折抵、避受刑能力」的策略性迴避?請具體說明貴部不在本次草案中處理受刑能力議題的真正考量。 7.醫學界對於「受刑能力鑑定」機制本身即存有高度疑慮,包括:鑑定人之專業意見是否得以實質推翻法院三審確定判決所認定之責任能力與量刑基礎?鑑定標準浮動、恐導致同類個案認定歧異等問題,迄今未見法務部提出明確說明或回應。請問法務部:是否曾邀集精神醫學界、法律學界召開跨部會諮詢會議?有無具體結論?貴部對於「鑑定意見凌駕確定判決」此一疑慮,具體立場為何? 8.綜上所述,無論法務部立場為何,本席要求法務部明確對外說明:現行死刑執行作業規範中,究竟有無、以及如何檢驗受刑人之受刑能力?此一規則是否需要修正?若答案是肯定的,為何遲遲不願在條文中明文處理,任由規範空白持續存在? (三)《執行死刑規則》前於114年甫修正,證明法務部有能力、有意願修法,卻獨獨迴避受刑能力,兩案脫勾處理,是否已充分評估規範空窗期間之風險? 1.法務部已於114年4月18日修正施行《執行死刑規則》,該次修正正是在憲判8宣示之後進行,且明確針對第2條「不得執行死刑」之審核事由做出修正,包括新增「憲法法庭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為不得執行事由,並將「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之模糊文義,精確化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法院裁定停止刑罰執行」。既然法務部有能力、也確實在憲判8之後修正了同一條文中的其他款次,為何獨獨對於憲判8明文點名「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受刑能力有所欠缺者」之部分,隻字未修,第8款仍停留在僅援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心神喪失」之舊有標準? 2.承上,請具體說明:這是評估後認為不需要修正,還是刻意迴避這個爭議點? 3.若法務部認為《執行死刑規則》第2條第8款「刑事訴訟法第465條之事由」已經足以涵蓋憲判8所指之「受刑能力欠缺」情形,請具體說明其涵蓋關係與法律解釋依據;若認為不足以涵蓋,則等於法務部在114年4月修正時,明知規範有漏洞卻選擇不補,這樣的行政怠惰,是否違反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4.將受刑能力欠缺者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與本次收容期間折抵草案脫鉤處理,形同讓一項攸關生命權、且已經憲法法庭宣告規範不足的漏洞,持續處於「有判決意旨、無具體法律及執行細則」的空窗狀態。請說明:這樣的空窗,對死刑執行個案審查,有無造成何種法律不確定性與行政風險? 5.請說明:針對《執行死刑規則》是否將配合本次監獄行刑法修法或憲判8期限(115年9月20日),一併檢討修正第2條相關款次,並提出明確時間表。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2: 題目:兩公約審查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應制度性納入犯罪被害人代表,並建立被害影響陳述前端協助機制 壹、案由 兩公約審查及國家人權報告,為我國之人權政策檢視機制,攸關死刑、假釋、赦免、刑事執行、重大刑事政策及犯罪被害人權益等制度方向。 惟長期以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刑事案件審判確定後,往往面臨「無人聞問、資訊不明、程序缺席」之困境。被告於審判、救濟、執行及人權審查程序中,均有辯護人、團體及學者協助表達權利主張;相較之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生活經驗、心理重建、程序需求、對司法制度之感受,以及對重大犯罪受刑人可能假釋出監之安全疑慮與知情需求,卻未能被制度性納入國家人權政策形成過程。 兩公約第四次國際審查相關結論性意見亦強調,NGO及人民之「生活經驗」應成為政府制度設計不可或缺之專業來源,政府應建立有意義、具包容性且持續之參與機制。亦有被害人家屬主張,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應建立犯罪被害人代表固定參與機制,並將犯罪被害人損害評估與程序需求納入國家人權報告,以避免人權政策長期僅聽取單一立場或單一類型團體之意見。 然,兩公約不是只保護被告,也應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程序主體地位。政府不應讓被害人只在案件中被看見,更應在國家人權政策、刑事執行政策及司法改革議程中被制度性聽見。 另本席已提出《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8修正草案,主張於科刑調查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以強化被害人程序主體地位。但被害人能否提出一份完整、清楚且避免二次傷害的被害影響陳述,前端實際上涉及法務部、檢察機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相關轉介機制。若無明確SOP,被害人即使被「陪同」到法院,也未必能將其陳述有效轉化為法院可審酌之量刑資料。 本席於日前口頭質詢中已指出,司法院端應處理「法院有無義務說明如何考量被害影響陳述」;但法務部端亦應處理前端協助,包括:犯保協會如何協助、檢察官如何告知、法扶律師如何協助整理、跨國被害人家屬是否有翻譯、重大案件家屬是否有固定窗口,以及犯保、法扶、檢察機關之間如何轉介,避免家屬反覆撕開創傷。爰提出下列質詢事項。請法務部於兩個月內回覆。 貳、質詢事項 一、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是否納入被害人代表 法務部辦理兩公約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追蹤、死刑、假釋、赦免、刑事執行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時,是否已有固定納入犯罪被害人家屬、犯罪被害人保護團體、創傷心理專家、法扶實務工作者或其他被害人權益代表之機制? 若有,請說明:(一)現行遴選方式;(二)席次比例;(三)會議頻率;(四)會議紀錄是否公開;(五)被害人代表意見如何納入政策或報告;(六)是否有利益衝突迴避或代表性審查機制。 若無,請說明原因,並具體說明法務部對於「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納入被害人代表」之制度規劃,包括預計何時研議、是否訂定固定席次、是否建立名單產生方式、是否納入會議紀錄公開及意見回應機制。 二、是否建立「被害人代表固定參與機制」 法務部是否同意,未來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會議,應建立「被害人代表固定參與機制」,明定邀請原則、代表產生方式、席次比例、利益迴避、會議紀錄公開及意見回應機制? 若同意,請說明推動期程及法規依據。 若不同意,請說明理由,並說明如何避免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長期偏重單一立場、單一專業或單一類型團體之意見。 三、國家人權報告是否納入犯罪被害人損害與程序需求資料 法務部是否同意,未來國家人權報告應納入「犯罪被害人損害評估與程序需求」專章或附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一)重大犯罪被害人及家屬之心理重建需求;(二)刑事程序參與需求;(三)案件進度與執行進度之知情需求;(四)重大犯罪受刑人假釋審查進度、出監可能性、被害人及遺屬之安全疑慮與意見陳述需求;(五)死刑、赦免、再審、非常上訴等程序中被害人家屬之資訊需求;(六)跨國被害人家屬之翻譯、聯繫與程序協助;(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服務銜接情形。 若未來無意納入,請說明原因;若有意納入,請具體說明並規劃是否會納入犯保、法扶、被害人團體及創傷心理專家共同參與。 四、法務部應會同相關機關建立「被害影響陳述標準作業流程」 請法務部會同最高檢察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司法院,研議建立「被害影響陳述標準作業流程」。該SOP至少應包括: (一)誰負責告知被害人或遺屬有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之權利; (二)誰負責協助被害人或遺屬整理書面陳述; (三)如何避免被害人或遺屬反覆揭露創傷、重複陳述受害經驗; (四)重大案件、涉外案件或跨國被害案件,是否提供翻譯、固定聯繫窗口及程序說明; (五)檢察官於科刑辯論時,如何協助法院理解犯罪對被害人及遺屬造成之具體影響; (六)犯保、法扶、檢察機關之間如何轉介,避免家屬自行奔走; (七)如何將被害人陳述有效轉化為法院可審酌之量刑資料,而非僅止於陪同或安慰。 本席強調,服務是服務,程序是程序。家屬可以被陪同到法院,並不代表其陳述已有效進入科刑辯論;被害人有機會說話,也不代表法院已具體審酌。法務部應建立前端協助機制,使被害人陳述能完整、清楚且避免二次傷害地進入司法程序。 五、綜上,請法務部於兩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具體說明: (一)兩公約及重大刑事政策諮詢納入被害人代表之制度規劃; (二)國家人權報告納入犯罪被害人損害評估與程序需求資料之可行性; (三)被害影響陳述入法之法務部立場及行政配套; (四)犯保、法扶、檢察體系對被害人程序參與之轉介及協助SOP; (五)涉外重大被害案件之家屬翻譯、固定聯繫窗口及程序說明機制; (六)如何避免人權政策諮詢偏重單一立場,使被害人生活經驗被排除在制度形成之外。 結語: 人權政策不能只看見加害人,也必須看見被害人;司法程序不能只保障被害人「開口」,也應讓被害人之傷害與需求能被制度性聽見、被正式記錄、被政策回應。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監所管理制度的完善不僅關乎國家刑罰權的有效實施,更涉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經盤點各草案版本,行政院版與多數朝野委員版本具有高度共識,本席認為可加速審議。例如完備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於收容期間之獎懲法源,有助於填補管理漏洞,維護囚情穩定,各界對此已有定見。 另外,存在歧異且亟需廣泛討論之部分,依據今日法務部所提之書面報告,本席提出以下三點質詢: 第一、針對「和緩處遇」與「科技監控」,請法務部盡速提出院版草案與具體配套:有委員提案將現行法給予和緩處遇的要件明確修正為「高齡、失能」,另有委員主張針對保外醫治者實施「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依據法務部今日書面報告指出,此二修法方向業已納入法務部自身研提之修正草案,現正於行政院審查中。本席要請教法務部:既然法務部也認同修法方向,行政院何時能將院版草案送交本院?此外,實務上「年齡達標」是否就直接等同需要和緩處遇?若單以年齡作為一體適用的標準恐增加監所負擔;而「科技監控」亦須考量設備建置成本與監控人力是否充足完備。請法務部說明未來院版草案中的啟動門檻為何?有無針對「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做好配套設計? 第二、死刑定讞經撤銷改判者之收容期間能否折抵刑期等問題,法務部與司法院應提出更堅實之法理說明:這是部分版本與行政院版最大的分歧點。法務部似認為應「區別對待之法理」,主張收容性質與羈押或執行徒刑不同,故明文主張「不得折抵」。然而,實務上若受刑人遭實質關押數十年後獲撤銷改判,國家卻完全不予折抵,勢必面臨質疑其造成「服刑超期」,且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與雙重不利益之問題。請法務部、司法院具體說明,在不折抵的同時,有無任何避免違憲疑慮的配套與更周全的法理辯護? 第三、關於假釋審查納入被害人意見,現行法制已有規範:有委員提案將假釋審查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之陳述意見」,自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位階。依據法務部說明,現行「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已將此明確列為假釋審查資料之一。此修法方向固然有助於落實被害人保護,然原先以行政規定即可規範並已在實行之事項,是否有逕行提升至法律位階之必要,值得進一步探討。 身為立法者,我們有責任確保通過的法案不僅具備行政可行性,更須符合憲法精神與現代法學原則。監獄行刑法的修正,必須在「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與「受刑人基本人權保障」之間取得精準的平衡。本席期盼法務部能針對上述差異與法理爭議,在後續的詢答與書面報告中給予具體說理,共同為我國獄政人權與社會安全建立堅實的法治基礎。 委員邱鎮軍書面質詢: 現行《監獄行刑法》自上次大修以來,雖在保障受刑人權益及優化監所管理上取得長足進步;然而,隨著社會環境變遷、司法制度革新,以及新法學體系的演進,已顯現若干實務執行上的制度漏洞。 尤其在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後,死刑定讞待執行者長期收容於監所內,其收容性質、戒護規範、獎懲機制之法源,皆缺乏明確法律授權;同時,監所高齡化現象加劇,不確定法律概念「衰老」導致基層管理無所適從;而近年頻傳保外就醫重大罪犯脫逃再犯,嚴重衝擊社會治安與人民對司法安全的信任。 本席今日特就「死刑定讞收容性質」、「高齡失能處遇」及「保外醫治科技設備監控」等三大實務焦點提出質詢,請法務部必須儘速研謀改善對策並提出修法版本。 問題一:針對本席提案法務部,以「特殊身分、部分處遇不宜全面準用」為由語帶保留。但本席要問,目前在監所內等待執行的死刑犯,其日常接見、看診醫療、違規懲罰,實務上到底是依據什麼?如果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基層矯正同仁在管理這些面臨絕路、情緒極度不穩定的死刑犯時,隨時可能面臨人權團體控訴或法源不足的困境!法務部既然不贊成全面準用,那法務部版的「精準準用範疇」到底在哪裡?請法務部在明天的逐條審查前,提出明確的准許與禁止清單,不要讓基層執法同仁流汗又流淚!死刑待執行收容期間之「秩序維護」與「處遇準用」範圍現行死刑待執行者在監所內,究竟該適用何種管理規範? 問題二、根據法務部與矯正署統計,近十年新入監之高齡受刑人(年滿65歲以上)已累計破萬人(達10,880人),在監高齡受刑人平均年齡甚至已高達69歲以上,推估出獄時平均高達74歲!監所內加速老化的現象已成實務上最沉重的負擔。經比對,本次有許多提案版本,皆主張將現行第19條之「衰老」修正為法律體系更明確的「高齡、失能」。法務部亦對此修正表示「敬表贊同」,這代表朝野與行政機關有高度共識。 請問法務部,未來針對「高齡、失能」受刑人的「和緩處遇」,是否有配套的差別化處置基準?例如,包括無障礙監舍的全面普及率、高齡受刑人的日間照顧與和緩作業模式、以及矯正署與衛福部之間對於「長照受刑人」的銜接機制為何?本席要求法務部必須在修法通過後三個月內,重新研擬完備的《受刑人和緩處遇實施辦法》,別讓法律流於形式。 問題三、針對第三章名,本席及羅智強委員提案版本,皆主張將第三章章名由「監禁」修正為「監禁及處遇」,以符合該章納入累進處遇與和緩處遇的實質內容,更符合現代矯正教育化、處遇化的精神。請問法務部是否贊同此項「正名」?法務部在實務執行上是否能承諾全面落實從單純「關押監禁」走向「科學處遇」? 問題四、過去10年每年平均發生7起保外就醫逃匿事件,保外就醫違規率高達7.3%,更駭人的是,這些違規者的再犯罪比例高達六成六!近期桃園更發生保外就醫重刑犯逃逸後,接連犯下兩起強盜性侵案的悲劇! 因此本次修法朝野立委一致要求於第63條第3項增訂「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作為保外醫治的釋放核准條件。然而,法務部的審查意見卻表示:「本部業已研提修正草案在行政院審查中,建議伺行政院函送大院後再併同審議」。 對照社會安全網天天在破洞,人民對治安高度恐慌,朝野委員已經將法案送到了委員會,法務部卻還要大院「等行政院的慢動作」?請問行政院到底要審到什麼時候?如果明天司法委員會決定直接通過委員提案,將「科技設備監控」法源正式確立,法務部在技術上與執行預算上,是否已經做足準備? 此外,目前電子腳鐐、科技監控多用於性侵害假釋犯,未來若全面擴大適用到「具有逃亡、違規高風險之保外醫治重刑犯」,法務部與地檢署的監控人力、24小時值班反饋機制是否足以應付?請法務部不要再拿「等政院版」當作擋箭牌,明天必須全力配合立法院完成第63條的修正,即刻啟動科技防逃網! 問題五、過去假釋審查往往偏重受刑人在監禁期間的行狀、教化成效,卻往往忽略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中永遠無法平復的傷痛。雖然現行《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第3條已有相關規定,但將其明文化於本法,更具重大司法正義象徵意義。 請問法務部,在實務審查假釋時,如何確保被害人陳述意見的管道暢通、且不會遭到惡意施壓或二度傷害?並請說明如何建立完善的被害人隱私保護及意見參與機制,落實修法保障犯罪被害人權益的初衷。 最後,《監獄行刑法》的修正,攸關我國面臨死刑收容轉型、高齡長期照顧及社會治安防逃機制的三大關鍵,請法務部不應流於口號,更不該淪為機關本位主義的拖延藉口。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未成年無照駕駛早已不是交通違規,而是公共安全問題,法務部是否應全面檢討刑事責任及家長責任制度? 部長,今天聯合報1則新聞指出,去年全國未成年無照駕駛遭舉發高達一萬三千七百五十四件,今年一到五月已經超過七千四百件,如果依照目前趨勢,今年恐怕又將創下新高。 更令人擔心的是,調查發現,超過五成的家長竟然默許孩子無照騎車,甚至有五成以上的機車是由家人直接提供。在部分縣市,家長提供車輛的比例甚至高達七成。 這代表問題已經不是孩子偷偷騎車,而是成年人明知孩子沒有駕照,仍然提供交通工具,讓未成年人直接暴露在高度交通風險之中。 本席認為,這已經不是單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違規問題,而是涉及整個公共安全與刑事政策的問題。 因為一名未成年無照駕駛,不只是危及自己的生命,更可能傷害其他無辜民眾。 大家是否還記得二○二○年,新北市年輕警員楊庭豪執勤時,從警不到一年就遭一名無照少年騎乘機車撞擊,最後因傷重不治,最後家屬忍痛器官捐贈,讓社會各界相當悲痛。 楊庭豪警員是一位熱心助人、曾獲表揚的優秀警察,他的人生卻因為一名未成年無照駕駛而永遠停留。 部長,五年過去了,我們今天看到的是,未成年無照駕駛案件沒有真正消失,而是持續發生,甚至件數仍然增加。 本席要請教法務部: (一)法務部是否已經針對近年未成年無照駕駛所造成的重大死傷案件進行刑事政策分析?是否認為目前相關刑事責任具有足夠的嚇阻效果?還是已經有必要重新檢討未成年無照駕駛造成重大傷亡案件的刑度是否足以反映其社會危害性? (二)如果成年人明知子女未取得駕照,仍然提供車輛、甚至鼓勵其上路,最後造成重大事故,法務部是否認為現行對於提供車輛者的刑事責任與法律效果足以發揮警惕作用?是否會檢討相關法律,強化對提供交通工具者的法律責任,避免家長默許成為交通事故的推手? (三)本席更想請教的是,法務部是否願意會同交通部、警政署及教育部,針對未成年無照駕駛建立跨部會的刑事政策檢討機制,從刑責、家庭責任、教育預防及再犯防制等面向全面檢視,而不是等到發生下一起重大死傷事故後,再來討論如何亡羊補牢? 部長,抓毒駕固然重要,但未成年無照駕駛同樣是一顆埋在道路上的不定時炸彈。每一次無照上路,都可能讓一個家庭失去孩子,也可能讓另一個家庭失去父親、母親,甚至像楊庭豪警員一樣,讓一位認真執勤、服務社會的警察永遠回不了家。 本席希望法務部不要只把這視為交通違規,而是以維護公共安全的高度,全面檢討現行刑事政策與相關法律制度,讓悲劇不要一再重演。 二、案件尚在偵辦,為何有人急著定調「中國跨境鎮壓」?司法應以證據辦案,而非以政治定性辦案。 部長,這幾天矢板明夫先生在台中遭人毆打一案,引起社會高度關注。本席先表明立場,任何暴力行為都應受到最嚴厲譴責,不論受害者是誰、政治立場為何,只要涉及暴力犯罪,都應依法究辦。 然而,本席真正關心的是,司法是否仍然能夠維持證據辦案的原則,而不是讓政治論述跑在司法調查之前。 目前本案嫌犯已經遭到逮捕,檢警也已經依法偵辦,犯案動機、是否受人指使、是否涉及境外勢力、是否符合《反滲透法》或其他國安相關犯罪構成要件,都仍然有待司法機關蒐證、鑑識、調查後才能作出判斷。 但是,我們看到案件發生不到一天,就有涉外人士公開表示,這是「中國跨國鎮壓在台灣具體化的警訊」;部分政治人物、媒體評論員,甚至直接宣稱是「廣東黑道奉中國指示來台行凶」、「中國怕矢板明夫」、「跨境鎮壓已經赤裸裸發生在台灣」。 部長,本席要請教,如果這些都已經是司法可以確認的事實,那麼請問: (一)法務部是否已經掌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本案確有中國官方、境外組織、黑道或統戰系統指使?如果已經掌握,為何不由檢察官依法對外說明,而是讓各種政治評論與媒體報導搶先替司法下結論? (二)如果法務部目前尚未掌握足以證明境外勢力介入的證據,那麼案件仍屬偵查階段,社會各界是否都應尊重司法程序,避免在證據未明之前,以政治語言替案件貼上「跨國鎮壓」的標籤?法務部是否認同,刑事案件的定性應建立在證據,而不是建立在政治推論之上? (三)有媒體甚至進一步宣稱「廣東黑道到台灣打人」,如果真有如此明確的情資,請問這些資訊究竟來自哪裡?若屬司法機關掌握,是否涉及偵查資訊外流?若不是司法機關掌握,而只是媒體或評論員自行推論,是否可能影響社會對案件的客觀判斷,甚至對司法形成不當壓力? (四)本案嫌犯從入境、住宿、更換飯店、場勘,到案發後準備離境,相關事實目前都仍在調查中。法務部是否會要求檢察機關以完整的數位鑑識、金流、通聯及相關證據,釐清是否存在幕後指使,而不是因為外界輿論或政治期待,就預設結論? 部長,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價值,就在於不預設立場、不預斷案情、不以政治代替證據。如果最後調查結果證明確實涉及境外勢力,本席支持依法究辦、從嚴追訴;但如果在證據尚未完整之前,就急著把案件定性為「中國跨境鎮壓」,甚至演變成政治攻防,社會將難免質疑司法是否受到輿論或政治氛圍影響。 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堅守司法獨立與程序正義,讓檢調以證據說話、以事實辦案,在偵查終結後再向社會完整說明,而不是讓政治論述走在司法之前,更不能讓任何刑事案件淪為政治操作的工具。 以上問題,請於一周內以書面說明回復本辦。 主席:本次議程討論的事項就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今天議程所列事項都已經處理完畢,本次會議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