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未來帳戶特別條例草案(二讀)

主席:現在進行名稱,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名稱 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

主席: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既有反對,進行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表決,按鈴7分鐘,現在開始。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按鈴7分鐘時間已到。

請問委員是否都有拿到表決卡?都有拿到表決卡,開始進行表決。

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名稱。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名稱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謝謝各位同仁,請回座。

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出席94位,贊成51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名稱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名稱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1時55分0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名稱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一章章名,請宣讀。

審查會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主席:請問院會,本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有無異議?(有)既有反對,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表決,贊成照審查會章名通過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委員,贊成52位委員,反對43位委員,贊成者多數,第一章章名照審查會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1時58分2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章章名

     審查會通過章名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一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一 條  為因應少子女化挑戰及解決跨世代貧富差距,建置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制度。透過政府、家庭與企業共同投資及長期複利機制,協助兒少累積發展性資本,落實人才培育發展平權,保障其成年後之教育及創業資源,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請問院會,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第一條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一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00分5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席:進行表決第二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二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02分4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三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未來帳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供其滿十八歲前自行存款及由政府撥付啟動金、撥補款、企業贊助款、基金投資收益之個人帳戶;而結餘金額則指個人帳戶內的總額。

二、開戶人:指完成開立臺灣未來帳戶之兒童或少年。

三、啟動金:指中央主管機關對本條例施行日起始出生者,於其出生時撥入其臺灣未來帳戶之新臺幣六萬元開戶定額款項。

四、撥補款:指中央主管機關對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每年撥入其臺灣未來帳戶之新臺幣三萬元定額款項。

五、自存款:指以開戶人名義,自行存入其臺灣未來帳戶之款項,至開戶人十八歲止。

六、企業贊助款:指臺灣未來帳戶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之雇主贊助而存入之款項每年每帳戶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至開戶人十八歲止;或直接捐贈基金之款項。

七、兒少成長津貼專戶:指依本條例規定,以兒童或少年之名義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撥入成長津貼予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而該津貼得隨時動支之個人帳戶,撥付金額依年齡區分如下:

(一)未滿七歲者,新臺幣六萬元。

(二)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新臺幣三萬元。

八、專戶持有人:指完成開立兒少成長津貼專戶之兒童或少年。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開始進行表決第三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位,贊成54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06分1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張嘉郡委員、李彥秀委員分別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四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四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之政策、法規與相關措施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國際交流。

二、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之開辦、基金運用與提領機制之規劃、協調及監督。

三、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相關工作之監督、協調及獎勵。

四、其他全國性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之相關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第四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7位委員,贊成53位,反對44位,贊成者多數,第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08分4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4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張嘉郡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謝衣鳯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第五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五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之推動、執行及宣導。

二、對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開戶人與其家庭,提供相關協助、服務之規劃及執行。

三、其他地方性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之相關事項。

主席:進行表決第五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7位,贊成54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10分5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入第六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六 條  本條例適用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年度居住中華民國境內滿一百八十三天者。

主席:進行表決第六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7位,贊成54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12分5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7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鄭天財Sra Kacaw   邱若華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七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七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臺灣未來帳戶及兒少成長津貼帳戶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本條例所需行政事務,其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臺灣未來帳戶啟動金、政府撥補款及兒少成長津貼,不列為地方政府應分擔事項。

為因應總體經濟環境變遷與物價波動,確保本條例所定各項補貼之實質購買力,第三條所定之啟動金、撥補款、兒少成長津貼發放金額,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酌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且衡酌本條例第九條之研究報告及人口結構變化調整之,並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審議。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啟動金、政府撥補款及兒少成長津貼,不予調整。

主席:現在開始表決第七條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七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15分4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七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八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八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協調、諮詢及推動臺灣未來帳戶相關事項。

前項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席:進行表決第八條條文,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八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17分3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九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九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臺灣未來帳戶之執行情形,進行研究,每三年公布一次研究報告,做為政策檢討與精進之依據。

主席:進行第九條條文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在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九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19分2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九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章章名,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章 專戶之提繳與請領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二章章名,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二章章名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21分1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章章名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十 條  臺灣未來帳戶之收支、保管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之。

臺灣未來帳戶之運用、經營及管理等業務,由主管機關委託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該基金之經營及運用,基金運用局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委託經營規定、範圍及經費,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條例之啟動金、撥補款、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應儲存於臺灣未來帳戶勞保局設立之開戶人個人專戶。

主席:我們開始進行表決第十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委員,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十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23分4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一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勞保局與基金運用局對於臺灣未來帳戶基金之財務收支,應分戶立帳,並與其辦理之其他業務分開處理;其相關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由基金運用局彙整,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臺灣未來帳戶基金之收支、運用與其積存金額及財務報表,基金運用局應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應按年公告之。

主席:我們進行第十一條條文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一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25分5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二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轄內設籍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第六條及第三條第三款所定條件者,應自知悉之日起三個月內,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於第十條第三項之個人專戶下開立臺灣未來帳戶及撥入啟動金。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年度存款上限金額內可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

開戶人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原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辦機構變更之;一年以變更一次為限。

主席:進行表決第十二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委員,贊成53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二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28分2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十三條,請宣讀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三條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應每月依擇定之自存款金額存入臺灣未來帳戶,至開戶人滿十八歲止。但有特殊情形者,得於每年年度終了前,辦理補存。

開戶人於前項存入自存款之期間內,不得提領其臺灣未來帳戶之結餘金額。但有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主席:我們開始進行表決第十三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30分3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進行處理郭國文委員等提案第十三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不予採納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3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32分3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郭國文等提案第13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十四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企業贊助款之企業提供獎勵及免稅措施。

前項之獎勵與免稅對象、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我們進行第十四條條文表決,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6位,贊成53位,反對43位,贊成者多數,第十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34分3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四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6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3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十五條,請宣讀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編製臺灣未來帳戶之啟動金、撥補款、自存款、企業贊助款、基金投資收益及其他相關資訊,提供地方主管機關轉知開戶人知悉。

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兒少成長津貼之發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每年統計及追蹤其辦理情形。

主席:報告院會,第十五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3位,反對42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36分3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入第十六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臺灣未來帳戶基金收支、保管業務及基金之運用、經營及管理業務之監理,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開戶人代表、專家學者及相關團體代表組成,以臺灣未來帳戶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委員,贊成52位委員,反對42位委員,贊成者多數,第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38分3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2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張嘉郡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入第十七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七條  臺灣未來帳戶基金統一管理運用時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開戶人之帳戶結餘金額自滿十八歲之日起至辦理結清帳戶提領之日止之收益,並應繳納綜合所得稅;承辦機構於給付收益時,應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主席:第十七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3位,贊成委員52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七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40分37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七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第十八條,請宣讀條文。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八條  臺灣未來帳戶基金,應以安全、穩健為原則運用。基金投資標的以國內股票與債券,或者證券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之合格投資標的為限。

基金之具體投資方式、比例、風險控管及內部監督機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建立基金運用之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制度,並定期辦理績效評估。

前項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相關財務資訊,應定期公告,並送立法院備查。

主席:進行表決第十八條,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3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十八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42分4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三章章名,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三章 帳戶請領及結清

主席:進行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三章章名,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第三章章名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3位,贊成52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三章章名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44分2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三章章名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十九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一個月前,通知其檢具帳戶結餘金額用途相關證明辦理臺灣未來帳戶款項之請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帳戶結餘金額用途,以助於開戶人就學、就業、職業訓練、創業、購屋自備款及租屋費用為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開戶人提出之帳戶結餘金額用途相關證明符合前述帳戶結餘金額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開戶人臺灣未來帳戶結餘金額並結清帳戶。未提出帳戶結餘金額用途相關證明或經審查不符前述帳戶結餘金額用途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並結清帳戶。

開戶人於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因死亡而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臺灣未來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得由原為其開戶之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申請提領該帳戶之結餘金額並結清帳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

開戶人、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依第二項後段或前項規定請領帳戶結餘金額者,或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前述權利人未依前三項規定申請提領及結清帳戶者,開戶人臺灣未來帳戶所餘款項,歸屬國庫。

有關結清帳戶,責成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處理之。

主席:第十九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3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十九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47分5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十九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條  未滿十八歲之開戶人、專戶持有人,因死亡、罹患嚴重疾病或為嚴重身心障礙時,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任一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提領帳戶結餘金額,經各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並結清帳戶。

前項所稱嚴重疾病及嚴重身心障礙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之開戶人死亡時,其結餘金額除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外,應歸屬國庫,不得作為開戶人之遺產;專戶持有人死亡時,其結餘金額,依民法繼承規定辦理。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第二十條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委員,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條條文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50分1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入第二十一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一條  開戶人喪失國籍且未曾依規定辦理臺灣未來帳戶款項之請領及結清帳戶者,轉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提領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並結清帳戶。

兒少成長津貼專戶持有人於未滿十八歲前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津貼。

專戶持有人未滿十八歲前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之人,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代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法院得依父母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宣告停止其支配兒少成長津貼專戶之全部權利,主管機關並應追回已動支之全數款項,歸還專戶持有人。

專戶持有人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五項者,於感化教育期間不得領受本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定之兒少成長津貼。

主席:我們開始進行第二十一條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一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53分2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二十二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二條  開戶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退出臺灣未來帳戶,該主管機關應自其申請日起一年內派員輔導;期滿後開戶人仍決定退出者,得請領該帳戶內之自存款及企業贊助款,並結清帳戶;該帳戶之啟動金、撥補款、基金投資收益,歸屬國庫。

主席:我們進行表決,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3位,贊成53位,反對40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二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55分2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3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陳雪生委員發表聲明,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入第二十三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三條  開戶人辦理帳戶結清後,不得重行申請開立臺灣未來帳戶。

主席:第二十三條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3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57分0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三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四章章名,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四章 附  則

主席: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章名,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四章章名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2時58分5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章章名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二十四條條文,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四條  開戶人之臺灣未來帳戶結餘金額,除自存款、企業贊助款外,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開戶人依第十九條規定提領帳戶結餘金額前,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具之臺灣未來帳戶結餘金額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前開帳戶結餘金額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帳戶結餘金額,於開戶人滿十八歲之日起十年內,準用第一項規定。

主席:我們進行表決第二十四條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四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01分0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四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行處理郭國文委員等提案第二十三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我們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不予採納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02分5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郭國文等第23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行郭國文委員等提案第二十四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我們現在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不予採納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04分3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郭國文等第24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進入第二十五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條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主席:第二十五條條文開始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五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06分1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五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賴惠員委員發表聲明,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進入第二十六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款,用於臺灣未來帳戶基金、專款專用。

主席:現在表決第二十六條條文,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第二十六條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六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年7月24日 下午3時08分12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六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入委員郭國文等提案第二十七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不予採納)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不予採納。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不予採納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本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不予採納。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年7月24日 下午3時10分0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委員郭國文等第27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二十七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主席:現在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進行表決,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贊成54位,反對40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七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11分5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七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二十八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本條刪除)

主席:我們現在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本條刪除。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刪除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十八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予以刪除。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13分5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十八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蘇清泉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國民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報告院會,全案已經經過二讀,現在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反對,我們要進行表決。

現在進行表決,針對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本案繼續進行三讀。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15分47秒

表決議題: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草案

     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三讀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請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經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沒有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在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全案付表決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我們要進行全案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31分59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作以下決議: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制定通過。

報告院會,本條例條次與條文中所引法律及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報告院會,本院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十九次院會討論事項第1案院會作成決議,提出復議,並建請立即處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林倩綺  翁曉玲  盧縣一  陳永康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蘇清泉  馬文君  謝龍介  張智倫  王育敏  謝衣鳯  羅明才  黃建賓  魯明哲  羅廷瑋  黃健豪  涂權吉  陳雪生  游 顥  鄭正鈐  林思銘  陳菁徽  賴士葆  洪孟楷  羅智強  廖先翔  葛如鈞  黃 仁  陳超明

主席:我們要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現在要準備開始進行表決。

針對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出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41位,反對54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34分30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三讀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41  反對人數:54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各黨團推派委員發言,每位委員發言2分鐘。

首先請陳菁徽委員發言,邱慧洳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菁徽:(15時36分)謝謝主席。所有關心少子化,想生寶寶但擔心沒有辦法給孩子很好的教育、進修、創業機會的爸爸媽媽們,大家好。就在剛剛我們通過了臺灣兒少成長及未來帳戶條例,未來每一個孩子都有一個專戶,政府、企業撥補,然後有專業的投資代操滾動往上,從出生就存下人生的第一桶金。未來一個小孩子的成長是國家、企業、家長一起來投資,每一個孩子到他長到18歲,包含津貼跟未來帳戶都可以領到快120萬。

我知道剛剛一直有委員跳出來說,一開放自提就會擴大貧富差距,但連民進黨最資深的財政委員郭國文都說到,我原文照登,自提部分不是什麼罪惡,為什麼呢?因為勞工退休金帳戶就有所謂的自提,自提是每一個人財務管理的問題,這也不是所謂的貧富差距。郭國文委員還說,他認為需要從家庭、政府及企業三方的角度,一起來開創兒童未來的可能性。他認為自提加碼在制度上的設計其實是可行的,所以民進黨最睿智的委員,他認為養一個小孩需要一整個村莊的力量,所以請民進黨團不要再為反對而反對。

這一筆人生的第一桶金,就是提供孩子未來多一個機會跟選擇。賴清德總統整天一直喊的18歲的約定,就跟三班護病比一樣,都是由在野黨幫你實現了。我們已經幫大家寫進法條了,請不要不副署,擋小孩子的未來。

主席:謝謝陳菁徽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發言,范雲委員請準備。

邱委員慧洳:(15時39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少子化已經是國安問題了,所以如何緩解父母的經濟負擔,讓家長敢生敢養是當務之急。台灣民眾黨想在父母生兒育女的這條道路上當神隊友,所以我們提出了臺灣兒童成長未來帳戶。

在這個帳戶當中,我們採行雙軌制,第一軌就是由政府撥補啟動金還有撥補款進入兒少的帳戶。撥補的啟動金是在0歲的時候撥補6萬元,啟動金是在7到18歲這段期間撥補每個月2,500元;第二軌採行的是給予兒童成長津貼,這個成長津貼給予的時間是0到7歲每年6萬元,7到18歲每個月2,500元,這是一個「666」方案,第一個「6」是在0歲的時候給予6萬元的啟動金,第二個「6」是在0到7歲的時候給予6萬元的成長津貼,第三個「6」是在7到18歲的時候融合成長津貼跟撥補款,加起來有6萬元,希望這個「666」方案,讓父母可以在生兒育女的過程當中覺得六六大順,不會有心灰意冷的感覺,敢生、敢養,而這一桶金給了兒少之後,讓他們在18歲能夠做五大用途的使用,包括就學、就業、房貸、租屋還有職訓,這第一桶金給了兒少,也許能夠讓他們敢做夢,打開人生的新篇章,人生從此翻轉也說不定。在這個養兒育女的時代,我們要給父母跟兒少支持,這個法案的通過非常不容易,讓我們一起來喝彩吧!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發言,謝謝。

接下來請登記最後一位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15時41分)我們反對未來帳戶,因為它是一個修修補補、一變再變、問題重重的立法。我想大家都知道,行政院已經有明年就上路的0到18歲的兒少成長津貼,可是我們看到藍白不甘於行政院做得太好,所以把自己的版本拿出來,一變再變。它有幾個非常嚴重的問題,第一個問題,它立法說要解決跨世代貧富差距,結果呢?這個目標當然很好,但是手段完全相反,它在家長自存款的部分加大貧富差距,而且違反租稅公平。大家看一下,它讓家長可以為小孩增加投資、得到減稅,然後還可以得到利息,它讓企業一年還可以再為小孩家長捐5萬、存5萬,所以在公聽會的時候,非常多社福學者都說這是逆分配。藍白宣稱是學英國的例子,可是藍白不知道英國2005年提出來之後,2011年就被取消、廢除,因為大家都看到它擴大了貧富差距,而且它宣稱的家長從一開始可以存10萬,學者說這會使得貧富差距變成200萬,結果民眾黨再修之後變成20萬,今天早上我們反對的是20萬,到剛剛我們投的是家長無限制存款,所以差距無限大,到底利息、稅收要多少沒有人知道。所以從預算法的角度,我們反對,從設計的角度,它也不便民,最後條文還充滿了缺陷,隨便舉一個第二十一條,它讓所謂的家長違反兒少權法等等會收回,幾乎實務上不可能。最後,我們支持行政院明年就上路的0到18歲兒少成長,均富成長、保兒少幸福!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的發言,謝謝。

報告院會,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二)本院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三)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四)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五)本院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以上五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8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六)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7人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18次會議決議,請院長召集協商,協商後再行處理。另外,林俊憲委員等提案,經第5會期第19次會議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

委員林俊憲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林宜瑾、蘇巧慧、楊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7人,鑒於近期國內車輛拖救服務消費糾紛頻傳,部分不肖拖吊業者利用消費者車輛故障或發生事故之急迫情境,刻意隱瞞收費資訊,事後再向受害車主收取高額費用,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為健全車輛拖救業管理制度,建立透明合理之收費規範,爰擬具「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車輛拖救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營業之規定,並明定違反相關管理規定之罰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健全車輛拖救業之管理制度,明定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其所定相關事項之規定辦理,違者得處以罰鍰及吊扣牌照,並限期改善。

二、配合車輛拖救業納入檢舉獎勵範疇,民眾得敘明事實檢舉非法經營行為,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藉以彌補行政稽查人力的不足。

提案人:林俊憲  林宜瑾  蘇巧慧  楊 曜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吳秉叡  沈發惠  邱議瑩  柯建銘  林楚茵  賴惠員  王義川  陳俊宇  林淑芬  李柏毅  李坤城  張雅琳  林月琴  王正旭  陳素月  徐富癸  陳秀寳  李昆澤  郭國文  羅美玲  賴瑞隆  吳沛憶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DW1999867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DrawObject1 六、車輛拖救業:指以拖救車輛經營車輛拖救服務或車輛移置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為健全車輛拖救業之管理制度,爰增訂第十六款規定,定明車輛拖救業之定義。

第DrawObject2 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第三章 公路運輸

本章章名所列「公路運輸」範疇已涵蓋各業別提供服務,爰配合修正章節名稱。

第五十七條之二 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其所定之申請服務登記須知、服務作業規定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健全車輛拖救業之管理制度,參考現行國道車輛拖吊服務作法,明定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其所定相關事項規定辦理,爰增訂本條規定。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所定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一、為維護交通安全與消費者權益,明定車輛拖救業違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所定相關事項,及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經營車輛拖救業務之處罰規定,爰增訂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二、原第四項、第五項依序遞移。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鑑於非法業者具流動性,行政機關稽查人力有限,參酌現行汽車運輸業管理制度,增列車輛拖救業為民眾檢舉範疇,鼓勵全民監督以補強執法量能,爰修正第一項規定。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經營車輛拖救業,申請服務登記須知、服務作業規定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為健全車輛拖救業之管理制度,參考現行國道車輛拖吊服務作法,明定車輛拖救業應遵守相關事項規定,授權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依其區域特性分別定之。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確保車輛拖救業相關管理事項規定於施行前完妥,爰增訂第四項施行日期。

主DW2956157 席: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協商超過1個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均不再發言。現在進行逐條討論。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僅宣讀院會所收各黨團再修正動議,其餘提案內容均列入公報紀錄。進行處理的時候,依序進行表決,如果其中一案通過,我們就不再處理其他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提案: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提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修正動議提案:

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讀)

主席:我們現在進行第二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六、車輛拖救業:指以拖救車經營車輛拖救服務或車輛移置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 二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九、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十、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十一、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二、慢車:指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以上人力或獸力行駛之車輛。

十三、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四、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五、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六、車輛拖救業:指以拖吊車、救濟車經營車輛拖救服務或車輛移置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現在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現場即將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委員,贊成53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二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50分12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第二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三章章名,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章 公路運輸及服務

主席:報告院會,本章章名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所有的章名均相同,我們無異議通過。第三章章名照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章名通過。

我們進行第三十四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  (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三十四條  (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我們就無異議通過。第三十四條照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現在我們進行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之二  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費用收取、車輛辨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車輛拖救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車輛拖救業就其提供之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之電子文件為之。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車輛拖救業應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二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七條之二  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其所定之申請服務登記須知、服務作業規定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辦理。

主席: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4位委員,贊成53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3時54分22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3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七十七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並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車輛拖救業違反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繳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七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違反依第七十九條第五項所定規則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吊扣其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或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並吊銷其非法營業車輛之牌照,或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吊銷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或電車運輸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違反依第五十六條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公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六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者,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

車輛拖救業違反依第五十七條之二所定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得吊扣違規營業車輛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並得命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或廢止其營業執照。

未依本法申請核准,經營車輛拖救業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四個月至一年,或吊銷之,非滿二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違反依第六十二條之一所定管理辦法者,公路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經廢止核准籌設或廢止立案證書者,原班址及原負責人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立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之車輛牌照並得吊扣二個月至六個月,或吊銷之,非滿一年不得再請領。

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規定吊銷之車輛牌照,其汽車所有人不依限期缴回牌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之。依第二項規定經吊銷駕駛執照,其汽車駕駛人不依限期繳回駕駛執照者,亦同。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七十七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4時02分11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進行第七十八條之一。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八條之一  對於未依本法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計程車客運服務業、車輛拖救業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人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

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報告院會,本條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均相同,我們無異議通過。第七十八條之一照三個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進行第七十九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不予修正)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七十九條  公路用地使用之申請程序、使用限制、設置位置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規劃基準、修建程序、養護制度、經費分擔原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專用公路申請之程序、修建養護之監督管理、禁止、限制及廢止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公路經營業投資申請程序、修建、營運、移轉應遵行事項與對公路經營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限期改善或勒令停業之要件等監督管理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及電車運輸業申請資格條件、立案程序、營運監督、業務範圍、營運路線許可年限及營運應遵行事項與對汽車及電車運輸業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罰鍰、吊扣、吊銷車輛牌照或廢止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要件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經營車輛拖救業,申請服務登記須知、服務作業規定或其他應遵守事項之規定,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路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維持現行條文。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94位,贊成54位,反對40位,贊成者多數,第七十九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4時06分36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4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第八十一條。請宣讀。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第八十一條  本法除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五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十八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之第二條、第五十七條之二、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七十九條,自公布後六個月內施行。

主席:現在表決第八十一條,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95位,贊成54位,反對41位,贊成者多數,第八十一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共同所提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4時09分26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再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95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楚茵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全案已經過二讀,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繼續進行三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經過二讀之條文。

公路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報告院會,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

報告院會,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全案付表決。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全案付表決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一條規定,提請將本案「全案付表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全案付表決,贊成全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1人,贊成者51人,反對者0人,棄權者0人,贊成者多數,全案表決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 下午4時18分38秒

表決議題: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全案表決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1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許忠信  蔡春綢  洪毓祥  陳清龍  邱慧洳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廖偉翔  蘇清泉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棄權:

主席:吳秉叡委員聲明對剛才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作以下決議:公路法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二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之一及第八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

報告院會,本法條次及條文中引用之條次,授權議事人員進行調整。

現在完成立法程序後,黨團各推派代表發言。

首先請陳清龍委員發言,林俊憲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清龍:(16時19分)主席、各位委員。打擊拖吊蟑螂,台灣民眾黨、中國國民黨說到做到!今年初陸續發生拖吊蟑螂趁火打劫,這些不法的拖吊集團在民眾最無助的時候趁火打劫,索取天價的費用,這根本是把我們民眾當「盤子」。第一時間台灣民眾黨立刻提出公路法的修法,我們的要求很簡單,第一、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如果未經核准違法執業,最高處罰300萬元罰鍰,不能讓這些不肖業者一再勒索民眾。第二、我們要求交通部要訂定定型化契約,違反定型化契約最高處以100萬的罰鍰。第三、我們要求修法後3個月內就要上路,守護人民的荷包沒有空窗期。

我必須強調,拖吊蟑螂事件從我們的修法到黨團的協商,交通部珊珊來遲,未積極的處理,消極作為,身為主管機關什麼都不想管,不僅不願意納管拖吊蟑螂,還要把責任、權管推給地方政府,甚至要求受害的民眾自己要找消保官,完全不負責任。政府的職責是解決問題,而不是當問題發生時,叫民眾自己去解決。民生問題沒有黨派,今天通過公路法的修法,讓我們一起終結拖吊蟑螂的亂象,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清龍委員發言。

接下來我們請林俊憲委員發言,黃健豪委員請準備。

林委員俊憲:(16時22分)謝謝。主席、各位同仁。要消除拖吊蟑螂,大家都有共識,像這樣的民生法案,其實應該要到委員會來討論,連這樣子的民生法案都要逕付二讀,現在沒有送到委員會,沒有經過專業評估,也沒有聽取各方意見,修法就會出問題。像這一次民眾黨提出來的定型化契約,交通部已經公告「道路拖吊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型化契約已經有了,那現在你把所有的權力都歸給中央,失去了地方因地制宜,你叫中央怎麼去定每一個縣市一公里的拖吊價格,臺北市跟苗栗縣會一樣嗎?那你這樣定起來,以後實施下去絕對會出問題。

同時,如果有發生消費糾紛,其實應該要回歸到消保法,在過去像鐵路法,它也沒有把消費糾紛寫到鐵路法裡面來,現在公路法把定型化契約寫到公路法來,萬一以後定型化契約如果出現問題了,變成還要再修法。我覺得這樣的法案不是不能討論,其實大家的差異性非常小,為什麼一定要逕付二讀?我覺得就是要搶功勞,你用多數表決,然後好像這個問題只有你在野黨在關心。

其實現在國道跟省道幾乎沒有拖吊蟑螂,因為中央公路局把省道和國道管理得非常完善,現在會聽到有拖吊蟑螂都是出現在縣市的道路,所以應該要把這個部分改善就好,拿來這裡表決浪費大家的時間。謝謝。

主席:謝謝林俊憲委員的發言,謝謝。

接下來登記最後一位黃健豪委員,請發言。

黃委員健豪:(16時24分)謝謝主席。感謝院會支持,為了解決拖吊蟑螂的問題,今天我們順利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的修法我們希望能夠澈底解決部分車輛拖吊業者坐地起價的消費亂象,是保障全臺灣駕駛人權益的重要一步。我想本次修法除了將拖吊業納入監管之外,我們也建立了嚴格的退場機制跟淘汰機制。

第一,我們正式納管列入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跟收費的透明性,未來業者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才能營業,而且強制簽訂契約。法規也明定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嚴禁事後巧立名目強索費用。再來是確立嚴厲的退場機制,針對未經核准的非法業者,最重可以罰300萬元並直接勒令停業,同時吊銷非法營業車牌及駕照。更重要的是,本次的再修正動議特別補強了法源,如果違規業者被吊銷車牌卻賴帳,不按期繳回,主管機關可以直接註銷其車牌,不讓非法業者有任何鑽漏洞的機會。再來,合法業者違規也可以拔牌廢照,針對核准的合法業者,如果嚴重違反管理辦法,主管機關不僅可以吊扣牌照,最重要的是可以廢止執照,另外最高也可以課處100萬元以上罰鍰,並按次處罰絕不寬貸。最後是全民監督防堵漏網之魚,我們引入民眾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只要檢舉非法經營查證屬實,將提撥部分罰鍰作為獎金,透過社會力量確保淘汰機制能夠有效運作。

再次感謝所有同仁的支持,透過這次的修法建立明確的淘汰跟註銷機制,希望能澈底導正產業的生態,讓民眾在車輛急難無助的時刻,不再成為任人宰割的羔羊,謝謝。

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我們今天會議進行到此為止,7月28日(星期二)上午9時繼續開會,進行後續討論事項,謝謝各位委員同仁,現在休息。

休息(16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