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至(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答詢官員 考選部部長劉孟奇 考選部常務次長劉約蘭 銓敘部部長施能傑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內政部政務次長馬士元 內政部警政署偵查第三大隊副大隊長鄭偉豪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吳元曜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陳雅玲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8日(星期三)上午9時至11時5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林沛祥  翁曉玲  張雅琳  范 雲  林倩綺  沈發惠  許宇甄  莊瑞雄  蔡其昌  傅崐萁  柯建銘  吳宗憲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楊瓊瓔  鄭天財Sra Kacaw   蘇清泉  洪孟楷  邱鎮軍      委員列席6人 列席官員: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矯正署署長 林憲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 林敬超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副司長 吳希文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六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徐欣瑩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翁曉玲等24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翁曉玲、張雅琳、林倩綺、沈發惠、范雲、許宇甄、鍾佳濱、楊瓊瓔、洪孟楷、莊瑞雄提出質詢;委員林沛祥、吳宗憲、蔡其昌、邱鎮軍、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二、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議事錄待會再確定。 今日列席名單就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7月15、16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考選部 部長 劉孟奇 常務次長 劉約蘭 銓敘部 部長 施能傑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內政部 政務次長 馬士元 司法院 刑事廳法官 吳元曜 考試院 考選處處長 顏惠玲 銓敘處處長 龔癸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培訓發展處處長 宋狄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培訓考用處處長 陳雅玲 經濟部 產業發展署副署長 鄒宇新 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組長 黃珮珊 食品藥物管理署品質監督管理組副組長 張馨文 主席:本次會議是兩天一次會,議程討論事項一共16案,分別是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及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還有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第四案到第十六案分別為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各委員提案,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現在處理上次會議議事錄。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跟遺漏的地方?(無)沒有的話,議事錄確定。 現在先進行委員提案說明,每位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昭姿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我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向各位說明本黨團針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提出的修正草案。從2020年到2024年短短幾年當中,全國公務人員的離職人數增加了將近41%,中央機關的離職率也提高到38%,國家花了大量資源招考進來的優秀人才,為什麼留不住?最大的離職推力之一,我們認為是現行法對於分發跟轉調的限制過於死板,而且不合時宜。大家可以想像很多公務員在分發之後,可能才面臨人生突發的重大變故,包括自己罹患重病、父母病危、孩子得了重症,或是需要親自照顧3歲以下小孩等等,但現行制度非常僵化,嚴格的轉調年限,把他們綁死在原機關,無法轉調到離家比較近或條件比較適合的單位,最終這些國家棟樑只能在放棄工作或放棄家庭間做一選擇,這是非常痛苦的選擇。 為了解決這樣的困境,把好的人才留在體制內,我們提出以下三點具體修正: 第一、賦予遭遇變故者重新分配訓練的機會,這是修正第五條。針對已經分發受訓的錄取人,如果遇到疾病、懷孕、生育、生養3歲以下幼兒或家屬病危等不可歸責、歸咎於己的突發狀況,我們建議讓他們可以提出證明,申請重新分配訓練,但為了兼顧政府機關的運作效率,這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二,基於人道精神,放寬轉調的限制修正,這是第六條。現行高普考有3年、特考有6年的轉調限制,我們主張如果公務員遇到上述重大變故,應該不要受到這個轉調年限的約束,可以依照規定辦理調任,我們不應該再用傳統威權式的方式來強留人才,這樣只會加速人才的流失。 第三,確保現職人員一體適用,這是第二十八條。為了保障現有公務人員的勞動權益,我們明定修法前已經考上了,也就是目前人卡在這個限制轉調期限的公務人員,在修法通過後,也能夠直接適用新的規定。 少子化、高齡化以及人才流失是國安的問題,我們修正草案的重點,就是讓優秀的公務員不要再放棄工作或放棄家庭二擇一,而是要建立一個友善且具有人道、人性的職場環境。懇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大家,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陳昭姿委員。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提案說明。 許委員宇甄: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大家好。近來依托咪酯快速氾濫,已經成為危害社會安全的新興毒品,施用者可能出現意識混亂、反應遲鈍、甚至完全失控等現象,更令人憂心的是,有人施用後仍駕車上路,把所有用路人的安全完全當作賭注,一次毒駕事件撞毀的往往不是一輛車,而是一整個原本安全、幸福、完整的家庭。面對依托咪酯造成的危害,政府不能只在重大事故發生後宣布嚴辦,更不能讓第一線人員因缺乏適當採驗工具,眼睜睜看著疑似施用毒品的人繼續危害社會。 毒品快速的變化,法律跟檢驗制度若跟不上,就會讓執法人員陷入有懷疑卻難以迅速確認的困境。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然而隨著檢驗技術的發展,唾液採驗已經成為快速辨識近期是否施用毒品的重要工具,尤其依托咪酯可能透過電子煙迅速吸食,施用後,在短時間內即可出現異常狀態,更需要具有即時性跟機動性的採驗方法。因此本席提出修法,在現行的尿液採驗之外,增列唾液採驗的明確法律依據,讓主管機關可依不同的特定人員、勤務環境以及實際風險,選擇適當的採驗方式。這不是無限制的擴張公權力,而是針對法律規定的特定人員,在確有必要時,提供更符合實務需要採驗的工具。 唾液採驗的價值在於快速,面對疑似施用依托咪酯的人越早確認、越早處置,就越有機會阻止他毒駕上路,而毒品的防制不能只追求事後究責,更重要的是在危險發生之前,就及時地把風險攔截下來。 本次修法也授權行政院訂定特定人員範圍、採驗方式、執行程序及相關保障,並配合修正相關辦法後施行,政府也應同步完成人員訓練、設備建置、檢驗標準及複檢機制,確保採驗結果可信,也確保受採驗者的權益。 依托咪酯造成的毒駕風險,已經不是抽象的警告,而是可能發生在每個人身邊的公共安全危機。本席懇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讓唾液採驗取得明確法源,補強依托咪酯法制及毒駕查驗的制度缺口,不要等到下一個家庭失去摯愛後,才後悔法律走得太慢、政府做得太晚,謝謝。 主席:好,謝謝許宇甄委員。 接下來進行機關代表報告,每一位代表發言時間3分鐘。 首先請考選部劉部長。 劉部長孟奇: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日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3案。謹先就考試院提案內容重點,說明如次: 本次考試院提案修正內容,旨在展現國家對公務人員育兒需求之重視,期藉由調整現行規定,完善我國育兒制度,營造利於養育子女之環境,使考試錄取人員均能安心生養,以兼顧公職生涯與家庭責任。修正重點為: 一、正額錄取人員得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規定,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七歲子女、孫子女」,並刪除「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之規定,鼓勵考試錄取人員與其配偶共同分擔育兒責任。(修正第四條第四款) 二、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事由,亦比照放寬至「親自養育未滿七歲子女、孫子女」,並明定服兵役及養育子女、孫子女得延後分配訓練之期限。(修正第五條第二項) 三、為配合政府各項友善生養政策之推動,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有關委員張宏陸等19人所提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擬新增第五款規定,使中央警察大學學生於在學期間,如先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四等考試,並獲正額錄取,亦得保留該錄取資格期限三年。考量委員之提案目的係為強化警察人員之教育、考試及任用制度之相互連結,使國家對警察教育及訓練挹注之資源發揮最大效益,爰本部尊重審查會決議。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因委員提案內容涉及正、增額錄取人員之再分配訓練規定,以及考試及格人員轉調限制之例外容許事項,屬任用法制範疇,本部尊重權責機關之見解。申言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下稱任用法)第十條規定略以,考試錄取人員均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分配訓練及分發任用,其相關程序、辦理方式、限制等事項,授權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以為規範。經查該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錄取人員之分配訓練以1次為限。爰如需新增再分配訓練之規定,允宜修正該辦法。另查任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業就部分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之轉調機關限制範圍,明定例外情形之適用規範。爰如需修正考試及格人員限制轉調之例外容許事項,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制予以通盤考量,較為周妥。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考選部劉部長。 接下來請銓敘部施能傑部長。 施部長能傑:主席、各位委員,早。謝謝主席排審由考試院函送的這次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我們這次主要是修正了三個重點的條文,都是根據用人機關的需求,也是希望能夠減少公務人員陞遷的一些其他障礙所做的調整。 第一個,我們修正第十條,就是希望以後能夠讓用人機關可以直接遴用非現職的公務人員,所謂非現職的公務人員,當然一定要具備公務人員資格,所以可以增加機關需要用人的彈性,面對現在有一些像土木工程或者有一些可能錄取不足額的類科狀況,可以增加用人機關直接的彈性。 第二個,我們這次做了很大的修正,目的就是為了讓公務人員跟機關能夠都獲利。第一是有關升官等的訓練部分做了很大的調整,以前本來就沒有這個制度,後來法律加上了薦升簡的訓練,我們這次就把它刪除掉,理由就是因為怎麼樣讓薦升簡的同仁最適合擔任簡任官,其實是用人機關最清楚,它可以綜合他在實務上的工作表現來決定他適不適合升上去。現行制度一定要去再參加一個考試及格訓練一個月,然後及格完以後,事實上我們的統計大概過去有1萬3,000人左右去接受訓練,大概只有二十幾趴能夠陞遷上去,其實從成本效益來講真的不是很適合的方式,這個也是很多公務同仁一直反映的部分。 第二是有關委升薦的部分,因應我們做職務列等的調整,做必要的一個調整,因為考試院最近一直在做比較基層的公務人員職務列等往上放寬,特別本來列第七職等的可能改列七到八,有些會列到八到九,我們就現行的制度,因為它只能到七,例外要具備碩士資格才能到八,事實上我們都是用工作導向為取向,所以我們先取消了一定要碩士學位才能升等。另外,只要你通過這個訓練就可以直接到第八職等,當然是根據考績,未來如果你想要陞任到第九職等,那你要再連續五年甲等才可以陞任第九職等,這是一個滿符合現狀的做法。 最後一個,我們也搭配整個任用法的修正,就是更友善讓公務人員在限制轉調期間裡面增加他可以轉調的事由,原來只限制在3歲,我們現在配合提升到7歲。另外,他如果具有重大傷病的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的直系血親,或者是尊親屬需要親自照理的重大傷病人,我們可以列入做為放寬限制轉調的事由。我想民眾黨裡面有部分的提案事實上也是用這個方式,我們這次本來就把它納進去了,以上做一個報告。 主席:謝謝施部長的報告。 接下來請法務部鄭銘謙部長來做報告。 鄭部長銘謙: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修正草案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首先就行政院及部分委員所提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等修正草案部分,本次的修法是因毒品檢驗技術發展及各主管機關管理的需求,增列唾液為特定人員毒品採驗的方式之一,主管機關得依不同管理的目的及實際需求選擇適當的採驗方式,提升毒品檢驗制度的彈性與執行效能。本部對此修法方向表示支持,後續將配合修正相關授權辦法,完善配套措施。 至於各位委員所提出的其他修正草案,本部表示尊重,惟部分提案涉及刑事政策、法治體系、實務運作等面向,提出以下意見供委員審酌。有關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毒品的犯罪刑責,併科罰金、行政罰鍰及再犯加重提案,現行毒危條例近來多次提高相關刑責及罰鍰,是否有再提高必要,亦請再酌。有關增訂特定毒品加重處罰、毒品犯罪加重結果犯及提供毒品毒駕則加重罰則,這部分本部認為現行毒品分級制度,就毒品危害性採層級化處罰,如果再加重刑責,恐有重複評價及影響刑罰衡平的疑慮,因加重結果,犯罪相關提案涉及前端供毒施用行為及後端重傷死亡結果的責任歸屬及因果關鍵認定,實務上可能是因為自主或者混用其他物質而趨於複雜,恐不易認定,是否另行增訂相關規定,亦請再審議、研議。 有關提高三、四級毒品行政裁罰及講習時數,適用三級毒品刑罰的提案,現行第三、四級毒品施用者採行政裁罰,結合毒品危害的講習制度,以教育輔導及預防再犯為核心,相關修正仍應綜合執行成效等政策,亦請審慎評估。因少年持有三、四級毒品的處理,亦應與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保護制度相配合,避免執行上的疑義。有關毒品分級依托咪酯列管新興毒品的管理提案,現行毒審制度已經有採臨時會等機制,足以因應新興毒品快速變化,依托咪酯毒品已公告為一級毒品。 至於相關設計是否再予調整,宜請審酌現行制度運作及法制的設計,審慎評估有關先驅原料、化學品及藥品原料的流向管理,特定營業場所及快篩據點提案,本部支持持續精進毒品預防及行政管理措施,惟相關事項已有明確權責分工及地方政府辦理機制,並得適用藥品管理等相關法規,特定營業場所亦訂有相關的罰鍰、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等管理措施,未來是否再調整相關的制度,宜請兼顧執行彈性、實務運作及法制一致性審慎評估。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法務部鄭部長。 接下來請內政部馬士元政次。 馬次長士元:主席、各位委員、媒體、女士、先生。今天應邀出席貴委員會,就公務人員考試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內政部業務相關部分簡要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首先在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學生,是我國嚴格篩選並以公費培育的警察專業人才,本部對其畢業後投入警察職場的制度銜接負有重要的責任。本次張宏陸委員等19人所提修正草案明定上述學生在學期間錄取四等考試後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期限最長三年,本部表示贊同。此項修正可使國家培育的警察人才完成學業後,有序投入警政服務,落實計畫性用人,並有助於降低學生及家長的不確定感與經濟負擔,兼顧弱勢家庭學生的就學權益。草案如經大院審議通過,本部將配合考試主管機關修正相關法令並研提配套,確保制度順利銜接。 其次,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針對本次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本部後續將配合法務部研修相關辦法,據以修正本部所屬機關之作業要點,完備採驗程序及配套。另為強化新興毒品之管制,對於相關緊急物資之管理機制,也呼籲在法案討論期間能夠再予以強化。對於網路貼文以及涉毒網站的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有相關的因應作為。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主席:其餘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有沒有口頭補充?(無)沒有。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銓敘部書面資料: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之「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今日審查考試院於115年6月15日函請大院審議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如下: 壹、修法緣起 查任用法自民國75年4月21日制定公布,76年1月16日施行後,曾歷經16次修正。為持續精進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本部自114年底著手研修任用法,本次修法係為即時補充人力缺口及提升機關人力運用彈性,重行檢視機關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規定及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訓練機制,又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配合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措施,修正公務人員於限制轉調期間得調任其受轉調機關限制範圍以外其他機關之適用事由,本部爰擬具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考試院審議通過,於115年6月15日函送大院審議。 貳、修正重點 本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合計修正4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即時補充人力缺口,明定各機關職缺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外,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第10條) 考量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於因故暫時離開公職後,如仍有意願為國家效力,機關得藉由其已具備之公務經歷,即時投入公共服務,不僅得促進人才回流,並得即時補充人力缺口及提升機關用人彈性,爰修正為各機關職缺除已申請考試分發及格人員者外,其餘職缺因業務推動而有遴用非現職人員之需要,得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之合格人員,以兼顧公務人員考試用人政策與機關用人之靈活性。 二、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之規定,並提升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能取得之職等任用資格上限,俾利人力運用。(第17條) (一)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之規定:依據過去實務數據統計,自103年至114年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人數約13,000人,但囿於簡任職缺有限,迄今合計僅有24%人員實際陞任簡任職務。又高階文官面對瞬息萬變且高度複雜的公共治理環境,其所需的政策分析、跨部會溝通及領導能力,以用人機關最了解各該專業領域所需的管理領導知能,機關可依業務實需規劃培育計畫,並回歸考績表現、職務歷練與實務表現之全方位工作評價遴選適當之人員晉升,爰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之規定。 (二)提升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人員所能取得之職等任用資格上限:考試院於114年通過調整中央及地方部分職務之列等,並陸續於114年及115年實施,職務列等調高後,以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資格擔任各該職務的現職資深公務人員,受該項訓練合格者得擔任最高列等職務之限制,致未具任用資格而面臨僅能留用或調整職務的困境。考量經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者,皆具備相當年資之工作歷練,執行業務能力已足夠嫺熟,爰修正得依其年終考績最高得取得薦任第八職等任用資格;最近5年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年終考績均列甲等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並以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之職務為限,且考量人員晉升應以工作考績表現及能力為主,爰刪除碩士學歷之條件。 三、放寬公務人員於考試限制轉調期間得調任至受轉調機關限制範圍以外其他機關之適用事由,以兼顧公務人員職涯發展與家庭照顧。(第22條) 為落實友善生養政策,考量幼兒於進入國民小學前之階段,尚無足夠生活自理能力,仍有高度家庭照顧需求,爰將親自養育子女之年齡限制修正為未滿7歲,並將孫子女納入適用範圍。又以家中患有重大傷病親屬者,家庭照護責任沉重,為使其得兼顧職涯發展與家庭照顧,爰將具有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需親自照護者納入適用範圍。 四、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第40條) 考量本次修正條文涉及層面甚廣,且為配合已排定之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計畫及刻正受訓人員之權益考量,為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爰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參、結語 考試院函請審議之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因應機關實務需求,提升機關用人的靈活彈性,並落實國家育兒政策且兼顧公務人員家庭照護需要之職場環境,俾使公務人員任用法制更加友善周全,爰予修正,敬請各位委員先進鼎力支持,早日審議通過完成修法程序。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考試院書面資料: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第5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高興有這個機會列席貴委員會就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第4條、第5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首先要感謝貴院委員長期以來對本院各項施政與重大法案的支持與協助,讓本院能順利推動文官制度的各項改革,在此表達由衷的謝意。 本次配合行政院推動「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家庭支持措施,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的環境,促進家庭內性別分工的平等,鼓勵雙親共同照顧子女,本院分別就考試法、任用法及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研提相關的修正規定,其中公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與行政院會銜,另於民國115年7月3日函送貴院審議。以下謹就本次審查的考試法第4條、第5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擇要說明如下: 一、放寬考試法第4條及第5條有關正額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及增額人員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事由等事項 現行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其中將「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並為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能共同分擔照顧幼兒責任,刪除現行「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的規定。另外,增額錄取人員得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事由及期限,也同樣配合正額錄取人員的規定,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延後分配訓練期限不得逾3年。 二、放寬任用法第22條有關公務人員限制轉調規定,以營造友善職場環境 現行機關轉調限制的條件,須實際任職已滿三分之一以上轉調年限,且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親自養育子女者,才可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的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限制。本次修法,將其中「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的條件,修正為「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或為親自照護重大傷病之配偶、子女、孫子女、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以期透過放寬限制轉調的適用事由,因應我國目前面臨的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的情形,以兼顧公務人員職涯發展與家庭照顧的彈性。 另外本次同時檢視各機關現行用人的實務運作所面臨的問題,也併同放寬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非現職人員規定(第10條第2項)、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的規定(第17條第1項及第2項),以及提高經委升薦訓練合格者,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擔任職務列等最高為薦任第九職等的職務(第17條第4項)等規定,以回應及解決各機關實務運作所面臨的問題。 本次本院所提考試法第4條、第5條及第28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係配合「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措施,放寬考試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延後分配訓練事由,修正限制轉調期間得轉調的機關範圍及適用事由等事項,以及因應實務運作狀況,放寬具任用資格之非現職人員的進用限制,並重行檢討公務人員晉升官等機制,希望能藉由本次考試法及任用法的修正,完善家庭支持措施,使錄取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責任及其職涯的發展,進而提升機關整體人力運用的彈性。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併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宏陸等19人提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本總處列席,至感榮幸。 本次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係為完善我國育兒制度,修正正額、增額錄取人員因養育子女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延後分配訓練之事由,由現行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放寬為親自養育未滿七歲子女、孫子女,並刪除配偶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之限制規定。 又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係為即時補充機關人力缺口、提升機關人力運用彈性,並配合友善生養職場政策,修正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合格人員之要件、晉升官等訓練及任用資格取得規定,並將限制轉調期間內因養育子女得不受轉調限制之年齡上限,由三足歲以下放寬為未滿七歲,並納入孫子女及重大傷病親屬照護事由。 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為考試法、任用法之法制主管機關,本次修法係為完育兒制度、強化公務人員留任誘因及友善職場環境,本總處敬表支持,並尊重大院審查結果。又修法程序完成後,本總處將配合考選部、銓敘部透過多元管道向各機關宣導規範,促請各機關確實執行。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參考指教,謝謝! 法務部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併案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修正草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一、有關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惟現行規定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鑒於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特定人員之列管考量有異,現行僅得採驗尿液之規定,已難完全符合實務需要。為提升毒品防制工作效能,本次修正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之方式,以符合毒品檢驗之實務需求。 (二)本次修正後將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使各主管機關得依其業務特性規劃適當之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以強化特定人員毒品防制工作,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敬請各委員支持行政院版草案。 二、有關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33條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之規定,增列唾液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 2.配合修正第36條明定施行日期。 (二)本部意見 除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之草案外,其餘各委員版本均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有關第33條第2項授權規定部分,僅須配合增訂「唾液」,後續可由授權辦法定明相關執行細節事項,建議採用行政院版草案。 三、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提高第4條第1至5項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及器具等之併科罰金金額。 2.修正提高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毒品等規定之併科罰金金額,及增訂再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4條部分 98年5月5日修正本條例時,已將第4條第1項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併科罰金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提高至2000萬元;同條第2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併科罰金上限由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同條第3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併科罰金上限由500萬元提高至700萬元(同條第4、5項未修正)。108年12月17日修正本條例第4條,復將第4條第1項之製造、運輸、販賣毒品之併科罰金上限由2000萬元提高至3000萬元;同條第2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併科罰金上限由10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同條第3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併科罰金上限由7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同第4項之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併科罰金上限由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同條第5項之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併科罰金上限由100萬元提高至150萬元。前開兩次提高併科罰金刑上限之理由均為防制並遏止毒品犯罪,鑑於前次提高罰金刑之修法未久,再次提高罰金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建請再酌。 2.有關修正條文第6條部分 本條例依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持有、施用等行為態樣及毒品之級別而為層級化之處罰規定。提案將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草案說明欄)、「施用」毒品之行為論以相同法定刑,似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又本條規範係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懲罰使他人染毒之惡性,於此增訂使人販賣之規定與法律體例不符。 3.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累犯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草案增訂第4條第7項、第6條第6項部分,不分再犯時間、情節均一律提高刑罰,恐牴觸上開解釋意旨。又具體個案可能同時論以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若依草案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重複評價之虞,此部分亦請再酌。 四、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本條第4項之行政院衛生署名稱。 (二)本部意見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敬表同意。 五、有關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提高第7條第3項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刑度。 2.增訂第10條第3項,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修正提高第11條之1第2項之罰鍰額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7、8、11條部分 本條例是依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轉讓、持有、施用等行為態樣及毒品之級別而為層級化之處罰規定,法官於個案審理時,得依刑法第57條審酌行為人犯罪動機、手段,酌定其刑。現行第7條第3項、第8條第3項及第11條第5項之法定刑,應可充分評價行為之惡性,並賦予法官寬泛裁量權,而足達威嚇及懲罰之效,是否有提高法定刑下限之必要,容請再酌。且修正草案與刑罰級距體例(刑罰級距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符,則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亦請再酌。 2.有關修正條文第10條部分 毒品列管係以濫用性、成癮性及社會危害性分四級列管,第三級毒品相較於第一、二級毒品,其濫用性、成癮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低,且行為人多有正常工作或係在學學生,如動輒施以刑罰結果,恐導致學生學業中輟及白領階級工作中斷等,影響甚鉅。故本條例對於施用第一、二級及第三、四級毒品之處罰分別為不同規範,對於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處以行政罰,若將施用第三級毒品提升至處以刑罰,則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影響層面範圍為何,應審慎研議。第三、四級毒品因售價較低、包裝新穎,使人警覺性降低,施用者以青少年較多,若處以刑罰,則易使青少年入罪,產生標籤化作用,不利導正其偏差行為;且109年6月19日修正公布並訂於112年7月1日施行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至第7項規定,對於施用第三級毒品之曝險少年,現採行行政輔導優先、司法處遇備位原則,如依修正草案將施用第三級毒品刑罰化,則與少年刑事政策尚有未符。 3.有關修正條文第11條之1部分 第11條之1第2項係採行政裁罰結合毒品危害講習之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教育輔導及早介入,預防持續施用及再犯,並非以加重處罰為主要目的。至於提高罰鍰額度及講習時數,仍應綜合違規態樣、再犯情形、執行成效及實證資料審慎評估,並兼顧比例原則及現行毒品分級管理制度之一致性。 六、有關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提高第31條第3、4項之罰鍰額度。 (二)本部意見 草案係參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3而提高罰鍰金額,然該條之規範係以不定期進入場所實施檢查為行政管制,與本條係在規範具一般合法用途之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應予申報及檢查之行為態樣不同,且前者係管制經許可已製造成之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避免外流,本條則係管制未確定是否會用於製造毒品之先驅化學工業原料避免流供製造毒品,二者違反之危害性即不相同,故是否能將本條罰則提高至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3第4項所規定之罰則等同,尚有商榷之餘地,建請再酌。 七、有關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提高第31條第3、4項之罰鍰額度。 (二)本部意見 草案說明所指本條罰則相近本法其他違反規定之罰則較輕,應係指與第31條之1規定(第3項係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同草案提高罰則金額)相較,惟第31條之1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係已知悉有毒品事件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生,仍為縱容,放任該場所為毒品流通及施用之處所,對毒品防制已有嚴重之破壞,故課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高強度處罰;而本條例第31條之業者,則未區分其未通報之工業原料是否用以製毒,即一律加以處罰,兩者之違法性實有差異,若使本條例第31條之罰鍰高於本條例第31條之1之罰鍰,恐有輕重失衡之虞。 八、有關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提高第4條第2至5項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及器具等之併科罰金金額;修正提高第6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施用毒品等規定之併科罰金金額,及增訂再犯加重其刑之規定。 2.修正提高第7條第2至4項引誘他人施用第二、三、四級毒品、第8條轉讓各級毒品、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刑度。 3.修正提高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刑度,及增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3項,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3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4.修正提高第11條之1第2項之罰鍰額度及修正本條第4項之行政院衛生署名稱。 5.修正提高第31條第3、4項之罰鍰額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4條部分 本部意見同前揭三、(二)、1部分所述。 2.有關修正條文第7、8、11條部分 本部意見同前揭五、(二)、1部分所述。 3.我國對施用毒品者處遇政策之演變,從法制之歷史沿革,係從早期以懲罰罪犯之角度,對施用毒品者施以刑罰,到現今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之性質,應輔以醫學方法戒除毒癮,使施用毒品者能抑制再犯,穩定復歸。我國藉由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緩起訴多元處遇等制度,多使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者得以處遇代替處罰,除協助解決其成癮問題外,亦避免刑罰所帶來的污名化、機構化或社會連結中斷等不良影響,若依草案修正提高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刑度,將與目前處遇政策相違。至增訂施用第三毒品者處以刑罰規定,本部意見同前揭五、(二)、2部分所述。 4.有關修正條文第11條之1,本部意見同前揭五、(二)、3及四、(二)部分所述。 5.有關修正條文第31條,本部意見同前揭七、(二)部分所述。 九、有關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提高第31條第3、4項之罰鍰額度。 (二)本部意見 草案提高罰鍰上限部分,鑑於廠商不為申報之樣態及對社會影響之程度不同,考量比例原則,上限應併同其他關聯性法規通盤檢視,而經參照關聯性法規即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1條、第57條等規定,對於違反關注化學物質之指定運作應製作紀錄定期申報等應遵行事項,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至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規定之檢查,雖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惟本條係管制未確定是否會用於製造毒品之先驅化學工業原料避免流供製造毒品,後者則係管制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避免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二者違反之危害性即不相同,是否提高罰鍰上限額度,宜再通盤審慎研議。 十、有關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少年有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情形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另將「行政院衛生署」修正為「衛福部」。 (二)本部意見 現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少年曝險事由為「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事法律」,並未將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納入少年曝險事由,故草案之修正與上開規定不符,恐生執行之爭議。宜待少年事件處理法檢討是否將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行為納入曝險事由後,再就本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行為之執行程序,進行研議修正。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為衛生福利部,本部敬表尊重。 十一、有關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修正第2條第2項第2款,增列依托咪酯為第二級毒品,並配合修正附表二。 (二)本部意見 有關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係授權由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以尊重專業裁量。若以法律修正案方式,修正毒品分級及品項表(即附表一至四),恐與規定相違,建請再酌。另依托咪酯類毒品已於115年6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為第一級毒品,併予敘明。 十二、有關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增訂第2條第5、6項,因應新興毒品樣態多元化,為阻斷不法人士乘隙於毒審法制作業期間續為取得原料及製毒之管道及動機,主管機關得經評估後公告暫時(緊急)禁令;暫時(緊急)禁令管制期間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2.增訂第2條之1第1項第8款,設立廣篩試劑據點提供需要的民眾取用;並針對十八歲以下疑似涉毒兒少的家屬免費取用。 3.增訂及修正第31條第2、3、4項,衛生福利部為防制管制藥品原料藥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管制藥品之種類及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流程、數量,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明定裁處罰鍰。 4.修正第31條之1第3項前段,提高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之罰鍰。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增訂第2條第5、6項部分 (1)暫時禁令係美國採行之制度,採行該制度之原因,在於美國聯邦政府之物質管控法對於濫用物質之列管及分級,除需彙整司法單位、衛生單位及研究單位之意見外,尚需為一定期間之公告,提供製藥廠、藥商、公益團體、州、地方政府及公民等利害關係人提供意見之機會,列管時程多長達1年以上且變數較多,為避免管制空窗期過長,方建立新興毒品暫時性之緊急管制機制。 (2)我國現行毒品審議委員會固定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政府相關部門及包含醫學、化學、公衛、法律等民間代表皆指派委員共同參與審議,且每次會議間,持續進行受理提案、蒐集分析參考資料之工作,若提案物質經審議決定列管或調整級別,再為法規異動預告等法制作業相關流程,因此自提案至正式列管平均只需4至5個月作業時間;而暫時禁令係基於「避免公共急迫危險必要」等考量,可依較簡便之流程,將某種新興物質暫時以行政命令方式列為管制物質,惟會前之資料蒐集及會後之法制流程在此緊急管制措施下仍屬必要,且自預告至生效亦需時約5個月以上,故與美國物質管制運作機制相較,我國現行制度管制時程較短且確定性較高,較能因應新興毒品之變化即時管制。故建立以單一機關決定取代目前毒品審議共同決議之緊急管制機制,在我國實益不大,反易滋生是否不當限制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之爭議。我國已於109年修正本條例第2條第3項,作為一次性列管新興毒品之法源依據,依現行毒品審議制度,即可達到即時列管新興毒品之目的。衡酌前述實務需要性及法制差異性,類似美國之毒品緊急管制在我國尚無推動之必要。本條草案之增訂,建請再酌。 2.有關增訂第2條之1第1項第8款部分 此部分未涉本部權責,惟各縣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係依據本條例第2條之1之規定,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並由專責組織執行毒品防制工作,各地方政府在衡量其經費、人力狀況及整體反毒策略之考量後,已有部分地方政府免費提供疑似涉毒兒少之家長免費取得毒品尿液快篩試劑,若於法規中明文規定各地方政府毒品防制中心皆需提供上揭資源,是否影響條件不同之地方政府採行反毒策略之彈性,建請再酌。 3.有關修正條文第31條部分 有關藥品之流向管制部分,現行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已有相關規定及罰則,若依草案規定再行管制,恐有重複規範之虞。另第31條之1之特定營業場所業者,係已知悉有毒品事件在其經營場所內發生,仍為縱容,放任該場所為毒品流通及施用之處所,對毒品防制已有嚴重之破壞,故課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高強度處罰;而本條例第31條之業者,則未區分其未通報之工業原料是否用以製毒,即一律加以處罰,兩者之違法性實有差異,若使本條例第31條之罰鍰與本條例第31條之1之罰鍰相同,恐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再酌。 4.有關修正條文第31條之1第3項前段部分 對於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者,現行法依是否「情節重大」而異其罰則,對違法「情節重大」者,依第31條之1第4項、第5項之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為一定期間之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地方政府亦應定期公布違規業者名單,對業者之處罰已有相當強度,且具防止毒品犯罪擴大之效果,似無加重行政罰鍰之必要;又現行處罰之構成要件係特定營業場所任一從業人員違反毒品防制義務時,皆以該場所負責人為處罰對象,如何平衡毒品防制需求及業者合理之經營風險,亦宜審慎衡酌。 十三、有關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增訂第4條第6項,明定製造、運輸、販賣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有高度成癮性、致幻性、暴力危險性或足以重大危害公共安全之毒品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增訂第9條之1,明定明知或可得而知他人即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供應、交付、轉讓或販賣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足以影響安全駕駛之物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因供毒行為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加重其刑;對於他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事實具有預見可能者,亦適用之。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增訂第4條第6項部分 現行本條例已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建立分級制度,並據以區分不同法定刑度,相關危害性評價已納入現行刑罰體系考量。倘再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毒品作為加重刑罰之依據,恐有重複評價及導致各級毒品間之法定刑度產生錯置及輕重失衡之疑慮。另暴力危險性及足以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等要件,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且與個別施用者之身體特質、施用劑量、是否混合施用及施用後等外部行為態樣有關,倘將此高度變動、因人而異之個案施用後果,直接列為製造、運輸、販賣等供給行為之法定加重構成要件,恐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未符。 2.有關增訂第9條之1部分 草案就供應、交付、轉讓或販賣毒品後,明知或可得而知他人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逕予連結加重刑責及致人重傷、死亡之結果責任。惟刑事責任之成立,仍應以行為人自身行為及其所造成結果間具有可歸責關聯為基礎,若僅因供毒行為人對他人可能駕駛之結果具有預見可能,即課予其加重刑責,與現行刑事法上因果關係之判斷原則,尚有未盡相符之處,亦有違罪責相當原則之虞。另「可得而知」、「有預見可能」等主觀要件,於毒品交易之隱密情境下,其預見之範圍與界線恐流於抽象模糊而難以客觀界定,而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虞,並課予行為人無法期待之注意義務;再者,毒品交付後,他人是否實際駕車、駕車時間與交付行為之間隔、是否施用該次交付之毒品後駕駛,或期間是否另有混合其他毒品、酒類或其他影響駕駛因素等情形,均涉及個案具體事實判斷,致使供毒行為與後續毒駕行為間之關聯性及責任歸屬,實務上恐不易明確認定。本條草案之增訂,建請再酌。 十四、有關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重點 1.修正第2條第2項第1款,增列依托咪酯為第一級毒品,及修正同條第3項,明定毒品審議委員會遇有緊急討論議題,得召開臨時會。 2.修正提高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及器具等之併科罰金額度與刑度,及增訂第6項加重結果犯規定。 3.修正提高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刑度,及增訂第3項加重結果犯規定。 4.修正提高第11條之罰金、併科罰金額度及刑度,及增訂第8項加重結果犯。 5.修正提高第11條之1第2項之罰鍰額度與講習時數,及修正本條第4項之行政院衛生署名稱。 6.修正第33條對特定人員採驗方式僅限於尿液檢體之規定,增列唾液快篩為採驗之種類,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列管考量,採取適當之採驗方式。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2條部分 有關毒品之分級及品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係授權由本部會同衛生福利部組成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報由行政院公告調整、增減之,以尊重專業裁量。若以法律修正案方式,修正毒品分級及品項表(即附表一至四),恐與規定相違;另依據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第5點規定:「本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已明定召開臨時會之機制,故現行規定已足資因應。本條草案之修正,建請再酌。另依托咪酯類毒品已於115年6月27日經行政院公告為第一級毒品,併予敘明。 2.有關修正條文第4條部分 (1)就修正第4條部分,本部意見同依前揭三、(二)、1部分所述,且草案第5項與刑罰級距體例(刑罰級距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符,則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亦請再酌。 (2)另就增訂第6項部分,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前階段行為,與他人最終死亡或重傷之結果間,因時空背景具一定之間隔落差,且往往存在多層次之流通管道,並夾雜施用者自主施用行為、劑量及有無併用其他藥物等諸多因素,均涉及個案具體事實之高度判斷。致使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等行為,與後續死亡或重傷結果間之關聯性及責任歸屬,司法實務上恐不易明確認定。本條草案之增訂,建請再酌。 3.有關修正條文第10條部分 (1)本部意見同前揭八、(二)、3部分所述。 (2)就增訂第3項部分,施用毒品本質係個人自傷行為,欠缺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典型危險,與加重結果犯之法理基礎不符;又施用者於施用毒品後另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行為,現行刑法已得依或「毒駕致死或重傷」或「原因自由行為」法理(論以故意或過失之殺人、傷害罪)等既有處罰規定從重處斷,若增訂此規定,恐滋生同一不法行為重複評價之疑慮,並徒增司法實務在個案法條適用上之爭議,建請再酌。 4.有關修正條文第11條部分 (1)本部意見同前揭五、(二)、1部分所述,且草案第4項與刑罰級距體例(刑罰級距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符,則是否符合罪責相當性,亦請再酌。 (2)就增訂第8項部分,持有毒品本質上係對毒品不法支配與占有之狀態,客觀上欠缺直接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等典型危險,與加重結果犯之法理基礎顯有未合;又持有者後續若另有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持有等行為,因而致他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現行法均得依其具體不法情節,分別以相關毒品犯罪或刑事法既有處罰規定從重處斷,倘於本條另行增訂持有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恐破壞既有刑事法之罪刑評價體系,並徒增司法實務在個案法條適用上之爭議,建請再酌。 5.有關修正條文第11條之1部分 本部意見同前揭五、(二)、3及四、(二)部分所述。 6.有關修正條文第33條部分 本部意見同前揭二、(二)部分所述。 毒品防制工作為政府重要政策之一,打擊毒品犯罪,守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定,更是本部之職責所在。本條例第33條修正草案有助使各主管機關得基於不同特定人員之列管需求及管理目的,選擇適當之採驗方式,提升毒品檢驗制度之彈性及執行效能,對落實毒品防制工作及維護公共安全具有正面效益,懇請各位委員支持。另對於各位委員關注毒品問題,用心提出修正草案,深感敬佩,期待集思廣益,使法制更周全完備。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內政部書面資料: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本部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公務人員考試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提出報告並備質詢,謹就提案內容與本部業務相關部分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 (一)中央警察大學(下稱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學生係經國家嚴格遴選、公費培育之警察專業人才。而本部(警政署)為應各警察機關警察幹部之用人需求,對警大畢業生投入警察職場之制度銜接,負有重要責任。 (二)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雖已就服兵役、進修碩、博士學位、疾病及養育子女等事由規定得保留錄取資格,惟對於在學中之警大學士班四年制學生於取得「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資格者,其保留錄取資格權益,尚缺乏法源依據。 (三)本次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之修正草案,增訂第1項第5款,明定上述學生錄取後得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期限不得逾3年。本部對此修正方向表示贊同,理由如下: 1.落實計畫性用人,避免資源浪費:本修正有助於確保國家重點培育之警察人才於完成學業後,能順利投入警政服務,貫徹計畫性用人目標,避免國家教育資源之不必要耗損。 2.減輕家庭經濟負擔,保障弱勢權益:本修正能有效消除學生及家長於就學期間之不確定感,降低經濟負擔,尤其能實質兼顧並保障弱勢家庭學生之就學權益。 (四)本修正草案如經大院審議通過,本部將積極配合考試主管機關,適時修正相關法令及研提配套,以確保制度順利銜接,使優質警察人才得有序投入第一線服務,持續維護社會治安。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一)為防制員警施用毒品,維護員警身心健康,淨化警察陣營,本部警政署依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法務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訂定)第13條規定訂定「警察機關辦理特定人員尿液採驗作業要點」,各警察機關依上開要點管制特定人員,並不定期實施尿液採驗。 (二)本次行政院版本修正草案,增訂得要求特定人員接受唾液採驗,本部認為有助於及早發現涉毒人員,以利迅速釐清案情,防止危害擴大,爰表示贊同。本部後續將配合法務部研修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據以修正本部所屬機關之作業要點。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司法院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1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21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深感榮幸,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提出意見說明如下,敬請指教: 一、委員賴士葆等23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4條第7項於「再犯」前,有無必要敘明「曾犯何種罪名」及「在多久期間內」再犯(參考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3項等體例),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且第4條第1項(併科罰金部分)、第6項(未遂犯)需否一併納入第7項之規範範圍?均請確認。 (二)「販賣毒品」與「施用毒品」之情節輕重程度顯有不同,則本案第6條就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賣各級毒品」與「使人施用各級毒品」兩種態樣科處相同之刑罰,是否妥適,請再斟酌。又第6條第6項於「再犯」前,有無必要敘明「曾犯何種罪名」及「在多久期間內」再犯(參考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3項等體例),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且第6條第1項(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第5項(未遂犯)需否一併納入第6項之規範範圍?均請確認。 二、委員羅智強等18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第10條增訂第3項施用第三級毒品之刑罰規定,惟第三級毒品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成癮性及社會危害性尚屬有別,且對於施用毒品者之思維,宜從以往側重於「犯人」身分之處罰,改為著重其為「病患」之特質,則依比例原則、刑罰謙抑及最後手段性原則,施用第三級毒品有無予以刑罰化之必要,抑或如第11條之1第2項用加重後之行政罰予以規範即可?又倘第三級毒品中有部分種類已具有與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相同之成癮性及社會危害性,是否僅就相關種類加以升級即可,而無須對於所有施用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予以刑罰化?均請確認。倘將施用第三級毒品行為予以入罪化,但第11條之1第2項仍保留「施用第三級」之行政罰罰鍰規定,是否妥適?再請斟酌。 三、委員鍾佳濱等17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依托咪酯現似已升級為第一級毒品,則本案將其列入第2條第2項第2款予以規範,是否妥適,請再確認。 四、委員陳冠廷等16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2條增訂第5項、第6項而創設「暫時(緊急)禁令」制度,惟該制度之適用要件、評估程序、禁令內容、法律效果、救濟途徑等事項均有未明,建請補充此等重要事項,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 (二)上開草案第31條增訂第2項後,第3項之「前項」僅指向第2項(管制藥品),而「工業原料」規定於第1項。故草案第31條增列第2項後,第3項之「前項」是否一併修正為「前二項」?再請審酌。 五、委員徐欣瑩等25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關於本案第4條,本院意見同前述「一(一)」。 (二)本案第6條第6項於「再犯」前,有無必要敘明「曾犯何種罪名」及「在多久期間內」再犯(參考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第3項等體例),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且第6條第1項(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部分)、第5項(未遂犯)需否一併納入第6項之規範範圍?均請確認。 (三)關於本案第10條,本院意見同前述「二」。 六、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復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第2項)。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或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得通知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之(第3項)。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之少年,得請求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年輔導委員會協助之(第4項)。」 (二)次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危條例)第11條第5項、第6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5項)。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第6項)」。毒危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第3項)」 (三)依前揭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時,其行為屬「曝險行為」,依少事法第1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得由少年輔導委員會先行輔導;惟如少年「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 公克者,是否屬於曝險行為尚有爭議。 (四)準此,有關案內所附「林立法委員月琴、吳立法委員思瑤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將現行毒危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規定「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修正為:「少年有前項情形(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由於現行少事法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僅規範「施用」毒品類型,未明文規範「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類型,如依委員提案內容,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未達純質淨重5公克之行為納入少事法,因此類情形是否屬於現行少事法規定之曝險類型尚有爭議,恐無法由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輔導。爰本院建議毒危條例第11條之1第3項之修正,俟少事法相關規定修正通過後,再配合辦理,以避免法規解釋矛盾。 七、委員傅崐萁等18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4條第6項所載「具有高度成癮性、致幻性、暴力危險性或足以重大危害公共安全」等性質,似已於毒品分級時予以考量過,則倘於毒品分級處罰外,復就具有此等性質之毒品加重其刑,有無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請再斟酌。 (二)本案第9條之1第1項所載「可得而知」與第3項所載「有預見可能」,概念上有何實質差異?若無實質差異,宜否重複規範?均請確認。又同條第2項對於加重結果犯所科處之刑罰,有可能還輕於基本故意犯罪(例如第1項中販賣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等情形)之刑罰效果,是否妥適,亦請確認。 八、委員李坤城等19人所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第4條第7項、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8項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觀諸各該條說明欄之內容,均係針對相關毒駕事件所生傷亡而為規範,惟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或持有毒品所引發或衍生之傷亡事件種類,似並不限於毒駕,則毒駕以外之傷亡事件有無此等加重結果犯規定之適用,請再確認。且有期徒刑之上限為15年,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故上述加重結果犯規定所載「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似有疑義。又第4條第7項對於加重結果犯所科處之刑罰,尚輕於同條第1項(較諸第7項全部)、第2項(較諸第7項前段)基本故意犯罪之刑罰效果,是否妥適,亦請確認。 九、其餘部分: 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經濟部書面資料: 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共21案,其中張委員宏陸等22人、丁委員學忠等16人、劉委員建國等17人、陳委員冠廷等16人、徐委員欣瑩等25人、邱委員若華等17人分別所提涉與本部相關之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共計6案,謹代表經濟部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賜教。 壹、前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為本部「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之法源依據,授權本部得命廠商申報「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之相關運作行為,並得檢查其簿冊及場所,廠商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係指可流供製毒之工業原料,即一般使用在電子業、紡織業、石化業及醫藥業等生產製程或分析檢驗中之工業原料,包含常見之醋酸酐(乙酐)、苯醋酸、碘等,被發現於製毒過程中作為催化劑、還原劑或溶劑等角色(通常具取代性,較不關鍵),因有工業用途,如將其列為毒品管制將無法供產業進行一般工業用途使用,故不宜以毒品列管。 貳、現況說明 本部為協助共同防制毒品危害,並有效防止具工業用途之化學原料流供製造毒品使用,目前共列管24項「先驅化學品工業原料」,管理對象為輸出入、生產、銷售、使用、貯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廠商如不為申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得處新臺幣3至30萬元,規避查核者依同條亦處新臺幣3至30萬元。 參、結語 感謝各委員對毒品防制議題的關心,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提出加重罰則之提案。毒品防制是政府的重要責任,鑒於廠商不為申報之樣態多,且對社會之影響程度各有不同,是否加重刑責仍需考量比例原則及審酌與其他條文之衡平性,本部將與法務部等各單位進一步研議評估。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審查立法委員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1案,僅就本部主管業務部分進行說明。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說明 毒品對健康危害影響甚鉅,面對用毒品危害生命,本部為有效協助查緝單位,持續透過跨部會合作,並配合相關法規檢討與修正,以強化毒品防制工作。 貳、本部針對跨部會毒品防制工作之作為 一、本部配合辦理毒品危害防治工作 (一)有關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涉本部條文為第三十一條,本部為防制管制藥品原料藥流供製造毒品,得命廠商申報該項管制藥品之種類等,其工業原料、管制藥品之種類及申報、檢查辦法,由經濟部、本部定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審議結果,並配合研議相關措施。 (二)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委員徐欣瑩等25人、委員林月琴等20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涉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等,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及本部定之,本次修正僅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將原「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本部配合修正。 參、結語 綜上,本部將持續配合警政及司法機關辦理毒品防制工作,共同構築堅實之防毒安全網,維護全體國人之健康福祉。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5分鐘,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陳昭姿委員詢答。 陳委員昭姿:(9時26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鄭部長及人總陳處長。 主席:請鄭部長及人總陳處長。 陳委員昭姿:兩位首長好。我上個禮拜為臺南監獄的管理員陳情,當時部長和矯正署署長都有答應我回去會去了解臺南監獄的狀況,請問你了解得如何了?我當時有說會後麻煩到我辦公室做個說明,但是目前都沒有人理我。矯正署在忙什麼,難道管理員不重要嗎?臺南監獄同仁也說到目前為止沒有看到任何改變。上週質詢之後,我收到很多很多的私訊跟留言,我沒有想到會引起這麼大的迴響,來自全國各地的監獄管理員表示他們自己加班的時數更多、更累,上次我是提到六十幾個小時,他們甚至高達80個小時,都快爆炸了。所以我現在先請教部長,現在全臺灣監所的收容人大概有多少人?超收率大概是多少? 鄭部長銘謙:目前我們的監獄的確是有超收的情形,我每天都會看相關數據,但是今天的我還沒有看,現在超收率是5.8%左右。 陳委員昭姿:你說多少?五點多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5.8%,現在是六萬多人。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現在說的五點多是平均…… 鄭部長銘謙:那是每天都有浮動的…… 陳委員昭姿:平均值很危險,過於美化、不太精準。部長,我想請你看這張圖,你看超收前十名的監所包括桃園監獄、新竹監獄、臺北監獄、彰化看守所、臺北看守所等等,你看它的超收率嚇死人,都超收一半以上,非常誇張,所以看平均數字是非常危險的,這是矯正署5月份的統計數字。上週質詢時我有讓你看矯正署在109年有一份委託研究報告,裡面寫到合理的戒護比至少應該降到1比6到1比8之間,我了解這個是理想數字,但根據矯正署自己的書面報告,113年的戒護比是1比9.97,也就是差不多1比10;114年4月的戒護比是1比11.14,剛剛我翻到5月的數字是1比11.7,這不只沒有改善,而且越來越慘烈。請問部長,現在監守管理員總共有多少位,您大概了解嗎? 鄭部長銘謙:應該是…… 陳委員昭姿:我看到5月份的數字是五千五百多人,加上明年會招考,但即便明年招考、7月分發,就算你們趕快招考然後補進來,戒護比還是在1比10以上。所以要達到矯正署認為的理想數字,距離實在太遙遠了,如果是1比6的話,大概需要1萬752位管理員,但是現在才五千多個而已。請問部長,你有沒有打算多久時間把人數補足?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委員也講出我們矯正機關人力負擔超負荷的情形,我們也希望能夠加以解決,當然這一定要錢、要人嘛!像這次彰化看守所要遷建,因為遷建也涉及增補人力的問題,這部分我們也希望…… 陳委員昭姿:就是有空間跟人力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對,現在我們是專案來請增人力,因為中央機關總員額法的確有一個天花板的限制,以矯正機關來講,這部分的確必須要專案來請增人力…… 陳委員昭姿:針對這個部分,我為什麼請人總上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要請委員支持,因為的確…… 陳委員昭姿:雖然好像不是你主責的內容,但是也請你把這個意見帶回去,我為什麼特別請人總上來……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都有請增,譬如剛才委員有提到北部監所的確都是爆滿…… 陳委員昭姿:它爆滿還不是最嚴重的,我最近才去…… 鄭部長銘謙:的確,這些狀況我們都承認,因為詐欺、毒品、毒駕就是要羈押,而原來的設計已經不敷現在的使用,結果造成監所人員的負擔是超負荷的,這在全世界大概是名列前茅的,所以這部分我們非常重視,我們希望能夠配合改建計畫或是一些專案請增人力來減輕同仁的負荷。 陳委員昭姿:所以部長認同我今天提出來的問題嘛!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會帶回去,我再請矯正署提出配套…… 陳委員昭姿:這個問題很嚴重,我沒有想到我上週質詢後,全國的監獄管理員都來向我們辦公室陳情,因為過去大概很少人談到這個部分,所以請人總跟法務部一起努力,儘快讓我了解你們未來增補人力的規劃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再請…… 陳委員昭姿:兩個禮拜內讓我了解,讓我能夠回復這些陳情人好不好?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再交代矯正署把相關書面報告送給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部長。部長,請你看看他們的心聲,我只是盡量整理了一部分,你看備勤時數都被壓縮到40小時上下,這樣子和60小時有一段距離,因為60小時就要往法務部報了嘛!還有兩次加班的時間,我上次就提到兩次加班是什麼意思呢?一個月不過四次週末放假,結果他們至少有兩次要被叫來,這已經變成常態了。而且還讓他們多跑特殊情形,包括戒護就醫的勤務,因為特殊情形是另外計算,等一下我會再說這個部分。所以等於把人力用好用滿,這是不是叫好,我也不知道怎麼講,總之就是把它用到滿了啦!關於各監所備勤時數被壓縮的情形,上次我有特別提出來,請問法務部能不能去了解一下?因為他的備勤跟加班加起來大概60小時,本來60小時就要往上報,所以現在想辦法……因為人力不夠,我也不能怪監所的管理,但他們就把前面的部分壓縮,而讓加班的部分增加。部長可以就各監所的備勤時數去做個了解嗎?你至少可以去蒐集一下嘛!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會督導矯正署來做…… 陳委員昭姿:就是去了解一下這個數字嘛! 鄭部長銘謙:針對上次委員關心的這部分,我想矯正署對這些……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今天再給你看投影片上他們寫的東西很具體嘛,現在被叫回三次是常態啊!一個月加班80小時耶!這些基層人員……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來了解,這部分我會請矯正署到委員辦公室報告,另外我也會請他們提出書面報告。 陳委員昭姿:我們來看看矯正署自己的簡報,依法監所管理員一般情形加班不得超過60小時,可是還有所謂的特殊情形,總計不能超過80小時。特殊情形包括戒護就醫,我們都知道現在戒護就醫的人數增加,因為收容人增加,看病的機會就增加嘛!1個人出去看病,就要2個人陪同等等,所以各監所在加班還不滿60小時的時候就用一個方法,把戒護就醫的勤務交給他們做,因為它是屬於特殊情形,就不列入一般加班的情形來處理,等於是壓榨了管理員。部長,我一再強調,現在基層是您管的,您的基層同仁在遭遇這樣的狀況。 鄭部長銘謙:的確是很辛苦,我們對監所人員這樣的辛苦覺得很不捨。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再提醒一下部長,所謂利用特殊情形,包括戒護就醫,矯正署說就算加班超過60小時也是符合規定的,因為它是特殊情形。將來該看病的時候要看病,問題是矯正署可以把例外或特殊當作常態嗎?這就是重點。本來是例外,你把它當常態,這樣就變成壓榨管理員。部長,麻煩你要聽進去。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檢、警、調大力地查緝犯罪,還有海巡等大力地查緝毒品、詐欺犯罪…… 陳委員昭姿:部長,這些我都有質詢過,我了解,但是很多問題…… 鄭部長銘謙:結果會造成很多問題,我們矯正機關的收容人變成超乎現有設備跟人力的負擔……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們再看一下……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真的是很拜託委員能夠多支持…… 陳委員昭姿:人力…… 鄭部長銘謙:請增人力跟遷改建的預算…… 陳委員昭姿:對,你們可以提上來。我們一定要照顧基層,基層是一定要照顧的。 鄭部長銘謙:所以委員,你要多支持我們的預算。 陳委員昭姿:不是,你要針對弱勢、基層來照顧。 鄭部長銘謙:對,這些都要錢、要人,我們請增人力都要預算配合,要錢、要人都要預算的配合。 陳委員昭姿:所以我請部長先去了解基層、照顧基層。 鄭部長銘謙:所以這次不要刪我們的預算。 陳委員昭姿:部長跟人總,我麻煩你們,即使你們提列了名額,也沒有人來考試,考試通過又要離職了。監所管理員有告訴我,他們的危險津貼從108年就再也沒有調整過了。我也參考了犯罪矯正協會的主張,他們認為跟警消的標準危險津貼差距很大,他們當然希望能夠同個標準,所以我想請法務部跟人總…… 鄭部長銘謙:我努力再爭取,這部分是不是請……因為我們還要跨部會的支持…… 陳委員昭姿:是,至少你要去了解,然後做一下研議。 鄭部長銘謙:深夜危勞津貼我們有爭取過了,因為…… 陳委員昭姿:你們爭取過了?所以現在是不行喔? 鄭部長銘謙:深夜的危勞津貼這部分我們有爭取,但是一般平常的是不是危勞津貼,這部分我們再…… 陳委員昭姿:好,我等一下會提到為什麼叫危險津貼……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能夠注意到問題,我想我們一起來努力。 陳委員昭姿:不好意思,主席,再給我一點點時間。部長,我收到太多管理員陳情,身為民意代表,我必須為他們發聲。現在戒護人力不足,其實有很多是約聘管理員來協助。臺北看守所約聘管理員向我陳情,以北部為例,因為北部涵蓋了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等眾多院所的地檢署,所以其收容人的組成及戒護很雜且人數眾多,導致戒護外醫、藥品發放及暴行違規的件數也很多,所以每個月加班時數被迫加滿。當然,陳情人說他理解考試制度不同,本俸應該有差別,但是在津貼跟福利上是不是有機會能夠做提升?約僱管理員完全沒有戒護津貼,專業加給部分完全被澈底遺忘,他們了解本來考試的差距,但是完全沒有這個部分,而且基礎的福利全都沒有,也沒有考績獎金,也沒有生日禮金,其實工作滿辛苦的,連約聘人員都待不住了。 部長,我今天跟你說這個,我希望你能夠好好想一想,還是同個問題,基層啦…… 鄭部長銘謙:我會把這個問題拿回去,再請矯正署來做檢討、規劃。 陳委員昭姿:我們對基層,你要照顧基層…… 鄭部長銘謙:這是我們一致的態度。 陳委員昭姿:這些預算、該做的事情,我們完全支持。 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很清楚,我是非常照顧基層的,所以我對基層的痛苦、辛苦都非常重視。 陳委員昭姿:好,部長,不好意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三條,還有一些讓他們照顧得非常辛苦的事情,就像對收容人使用戒具本來是不能超過48小時,但是臺南監獄內部卻規定不得超過4小時,事實上具有攻擊或是自傷傾向的收容人很難在4小時恢復情緒穩定,所以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基層本來可以依法行政,但不知道為什麼南監內部如此規定,不僅造成第一線同仁的執行困難,也增加夜間戒護的風險,法務部可不可以去了解一下,為什麼本來規範是不能超過48小時,臺南監獄內部獨獨設了一個規範,叫做限制戒具使用4小時?為什麼呢?是因為超過4小時都要製作紀錄嗎?這樣就是讓管理員更加重負擔,這個部分可以吧?部長,你現在停下來,你的意思是你要去了解嗎?本來戒具使用的期限是48小時。 鄭部長銘謙:今天委員所關心的議題,我想我再帶回去…… 陳委員昭姿:好,你一定要帶回去,因為這些資料…… 鄭部長銘謙:請矯正署來做檢視,好不好? 陳委員昭姿:好。最後一張圖,我把它整理一下,我知道時間到了,也請部長跟人總都看一下。 我把監所管理員的心聲具體整理出來,請法務部、人總提供3年具體增補人力的時程表,剛剛我也希望你們做規劃。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是最關心的,我們希望能夠請增人力,但希望人總能夠支持…… 陳委員昭姿:好,盤點…… 鄭部長銘謙:因為的確我們監所的工作具危險性,危險的津貼…… 陳委員昭姿:沒問題,就是一點一點來做。這是很多人的意見,我整理出來了…… 鄭部長銘謙:還有人力的補充、硬體的充實改善…… 陳委員昭姿:你看第二點機動備勤……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都需要大力地挹注資源。 陳委員昭姿:好,機動備勤時數,因為你把這個壓縮,就開始加班。 鄭部長銘謙:這都是人力不足產生的問題。 陳委員昭姿:那就是要面對。 鄭部長銘謙:要面對,謝謝委員關心。 陳委員昭姿:不要被濫用。 鄭部長銘謙:不會,我們會面對這個問題。 陳委員昭姿:危險津貼,還有約聘人員的待遇等等。 鄭部長銘謙:對,我們未來都會正視這個問題。 陳委員昭姿:還有臺南監獄為什麼戒具只能使用4小時,很奇怪喔! 鄭部長銘謙:是不是我們請人總來……委員,今天人總有來,是不是請人總把這個問題也帶回去? 陳委員昭姿:人總,好嗎?陳處長,你要把我今天的問題帶回去…… 鄭部長銘謙:而不是只有法務部,因為沒有人總支持……我也需要人總的支持。 陳委員昭姿:如果需要資料,我的助理提供給你。部長,您是責無旁貸,要照顧你的同仁。謝謝兩位,謝謝主席。 主席:你這樣就對了,你這樣撥亂反正。你要求他,也要支持他,這樣就對了。你提到矯正署,對法務部就多支持一下。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詢答。 張委員雅琳:(9時40分)謝謝主席,有請人事…… 主席:請人總陳處長。 張委員雅琳:對,先請人總。處長好。我想關心兩個問題,第一個,7月2日已經宣布116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提升方案,分成兩個階段,第一個部分是專業加給,回溯到今年7月1日,第二個部分是全面調薪,增加4個百分點,從116年的總預算裡面一起來處理,但是我發現到一個問題。我一直都非常支持軍公教待遇,我想處長、大家都知道,我在這裡面也談了很多、很多次,所以這次採取定額調增的方式,我相信對於基層公務人員實際薪資的增加相對幅度會是比較高的,這個方向值得肯定,但是我非常擔心的是專業加給,因為要回溯到今年7月1日,據我了解,應該要等到現在的總預算審完之後,才有辦法透過追加預算的方式來辦理,我的理解是正確的嗎? 陳處長雅玲:感謝委員提出這個疑問,雖然待遇不是我的主管業務,但是我們廣大公務員確實問了很多這樣的問題,就像委員所說的,在追加預算沒有通過之前,我們是沒有辦法增加專業加給的。 張委員雅琳:好的,我想這就會回到現在都已經115年7月中了,去年8月29日就把115年的總預算送出來,已經超過三百多天,但是到現在115年的總預算還是沒有辦法審查完成,這會嚴重地影響到追加預算,也就會嚴重地影響到公務人員的專業加給。所以我希望國民黨、民眾黨的委員們不要在立法院胡鬧,趕快把自己該做的事情做好,因為你們這樣的所作所為會影響到軍公教人員的專業加給。再次誠懇地呼籲藍白,考量到我們軍公教人員的權益,一定要儘速完成我們去年就該完成的總預算。 第二個部分,我也想問,今年即將送出的116年度總預算如果萬不幸,又遇到了像今年這樣的延宕的話,我們明年是不是就不能加薪了? 陳處長雅玲:確實是。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我們如果沒有在準時的時間完成總預算的審查,原訂明年1月1日的調薪就不會實現,只能領過去的薪資,對不對? 陳處長雅玲:是的,除非預算通過。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非常清楚,剛剛處長的回應都很清楚,這都是依法行政,對不對?我們是依據我們的法來執行,所以其實人事總處、大家、我們委員,像我自己也非常積極地在爭取,但是今天要落實,就必須確實地審查總預算。好,謝謝陳處長。處長,抱歉,還有一題忘記了,翁曉玲委員針對人事總處對公務人員拒絕簽署未在中國大陸設籍且未領用中國身分證一事,提出刪減人事行政總處業務費300萬、凍結20萬,要求人事總處重新發函向公務人員說明即使沒有簽具結,也不會受到任何的不利處分。我先釐清,這份具結是新創的嗎?是什麼時候開始就有這樣子的形式呢? 陳處長雅玲:具結是我們從去年有做一次的專案清查,也謝謝委員讓我有這個機會來做澄清,也要再藉由這個機會跟所有的公務人員做說明。去年的專案清查,我想公務員對國家的忠誠應該是完全沒有打折的一個空間…… 張委員雅琳:我想這在全世界都是一樣啦! 陳處長雅玲:是,去年我們做的專案清查總共有99.8%的公務人員,即六十二萬餘的公教人員都已經有簽了具結…… 張委員雅琳:99.8%是非常高的一個比例耶! 陳處長雅玲:是,所以絕大多數的公務人員都已經簽了具結書,至於是否有人沒有簽呢?有。但是截至今年5月為止,總共只有95位,占的比例非常的低,他沒有簽具結,針對沒有簽具結的95位,我們並沒有任何的不利處分,這個部分要特別做說明。今年的1月1號開始所做的是常態化、制度化的一個措施,這個常態化、制度化的措施是什麼呢?即陸委會為了國安,在公務員部分所做新的具結措施,也就是只有在新任跟調任的時候,要請公務員再來做忠誠的具結,截至目前為止,1月1號實施到現在是否有人沒有簽具結?沒有。以上跟委員報告,也要謝謝所有公務人員的配合,謝謝。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陳處長的澄清,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我們要擔任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本來就應該要具有中華民國的國籍,也必須要對國家忠誠。翁曉玲委員應用這一條濫刪人事總處的預算,實際影響到人事總處的一些運作,我認為真的是法盲的一個行為啦!謝謝,接下來我請鄭部長,還有警政署。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部長好。我又再來關心有關於毒駕案件,過去我一直很強調毒駕再犯率大概是44%,可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的比例只有不到10%。我知道今年5月已經實行了預防性羈押,法院裁定羈押的人數也已經到了508件,裁准率有64.4%,看起來比例是在增加。但是我想請教的是,我們有沒有去了解,這些案件現在有多少的比例已經走到了公共危險罪的狀態?我們有沒有這樣子的資料?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手上現在沒有數據。 張委員雅琳:好,沒關係,事後是不是可以提供給我? 鄭部長銘謙:我再補給委員。 張委員雅琳: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給我們? 鄭部長銘謙:一個禮拜。 張委員雅琳:好。我為什麼要關注這個問題呢?因為如果我們今天修法要去重罰、要嚴懲、要嚇阻這些犯罪,但是如果最後以公共危險罪起訴的比例還是非常低的話,事實上可能就沒有實質的效果啦,所以我認為比例還是蠻重要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們再來統計。 張委員雅琳:沒問題,好。再來,因為要重罰之後,可能還有一個部分要去注意,即如果確認他真的不是毒駕,要如何救濟?相關的救濟制度又是什麼?我覺得這部分也是要一併去釐清跟因應,避免後面這些相關的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們卻沒有去處理。那時候其實部長在上禮拜有回應我,毒駕不是靠唾液快篩陽性就成立了嘛,對不對?要符合相關的要件…… 鄭部長銘謙:因為唾液快篩只是查緝手段之一。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對,沒錯。但是我也想把民眾的擔心帶來跟警政署做確認,首先依現行規定,唾液快篩陽性之後,現場的處理應該是移置保管車輛,並且等待尿液確認檢驗結果,而不是馬上沒入車輛,這邊請警政署幫我確認一下,好嗎?警政署。 鄭副大隊長偉豪: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所以不是馬上沒入車輛吧?因為我看到網路上有很多的民眾說他現場就被扣車耶! 鄭副大隊長偉豪:因為依道交條例的話,是現場查扣,然後移置保管車輛,但不是沒收、沒入。 張委員雅琳:所以是移置保管車輛嘛,對不對?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張委員雅琳:所以是等到確定的時候,尿篩結果出來之後,我們才會去沒收他的車輛嘛,對不對?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張委員雅琳:那我想要了解下一個部分,這個確認的時間大概是多久?因為依照我們的了解,綠色通道部分大概是6到8小時,可是也有可能是7到12天,所以現行的時間大概是多久? 鄭副大隊長偉豪:跟委員報告,如果要強制處分,快速通道的部分就如委員剛才講的這個時間,至於一般的話,就會依尿檢機構的檢驗時間做確認之後,監理處就會來做沒入車輛的動作。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一下,現在大概有多少的比例是走綠色通道的? 鄭副大隊長偉豪:在今年度強制處分的部分,目前大概兩百件左右,占滿少數的,比較少數一點。 張委員雅琳:了解,是不是也有相關的數字,也請一併提供給我們辦公室,好不好?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張委員雅琳:謝謝。我想要請問,之前警政署也有說,現場進行唾液快篩之前,員警不是無差別的篩檢,而是有一定的判斷程序,但是也有人擔心這會不會導致每一個現場執行的員警標準不一?你們是不是有提供一個SOP,確保他們依照這樣子的程序去操作?不會因為受到可能個人主觀或刻板印象的影響,而影響了他們現場的判斷? 鄭副大隊長偉豪:謝謝委員的指正,其實我們針對取締毒駕有做SOP跟懶人包…… 張委員雅琳:針對員警的部分? 鄭副大隊長偉豪:對。有律定哪些條件,有檢核表讓員警去勾選,有致不能安全駕駛樣態之後,再輔予唾液快篩科技的檢測,才確定他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樣態來取締告發。 張委員雅琳:所以我們有提供這樣子的懶人包? 鄭副大隊長偉豪:有。 張委員雅琳:也有提供這樣子的檢核表格?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張委員雅琳:然後非常的明確,讓員警可以現場按表格,就像checklist的概念就對了?好。如果最後尿液確認檢驗結果是陰性,後續認定不構成不能安全駕駛,那前面因快篩陽性而造成的移置保管、吊扣駕照或刑事移送會如何更正或撤銷呢? 鄭副大隊長偉豪:這有兩個部分,如果檢測陰性,要看有沒有數值,因為以道交條例來講是零檢出、零容忍,所以道交取締告發,包括吊扣車輛部分這個會維持。如果是陰性的部分,依據閾值,抽象危險犯在陰性的部分,如果是陰性就會走向不起訴的部分,另外如果有強制處分的部分,會立即去聯繫我們檢警機關。 張委員雅琳:就進入後續的程序嘛,對不對? 鄭副大隊長偉豪:對。 張委員雅琳:現在變成如果測出來確定他是陰性的話,我們就會自動的更正跟撤銷了,是嗎? 鄭副大隊長偉豪:對,會馬上連動我們的檢警機關做後續的立即處置。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當事人如果主張前端的快篩啟動不當,或認為自己當時並沒有不能安全駕駛的客觀徵候的時候,我們有申訴或複查的檢討機制嗎? 鄭副大隊長偉豪:因為刑訴法相關規定,我們對於犯嫌被告所有有利不利的證據都要一併列入調查,就算犯嫌主張比如他是吃安眠藥或是說其他的狀況,我們都要列入筆錄裡面,還有相關的跡證,附卷讓檢察官做最好的處置。 張委員雅琳:對,但是如果他想要申訴? 鄭副大隊長偉豪:司法救濟的部分,當然還要等司法程序先偵審初步結束之後,如果是道交部分,他可以到監理站直接來提出申訴。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謝謝。 主席(沈委員發惠代):謝謝。 接下來我們請莊瑞雄委員上臺質詢。 莊委員瑞雄:(9時53分)謝謝主席,有請考選部劉部長,還有銓敘部施部長。 主席:我們請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上臺備詢。 劉部長孟奇: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兩位部長好。我這次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跟公務人員考試法提出這樣的修法,有幾個問題要來就教,現在我們陞任簡任的部分,這個修法以後就很擔心,官場裡面要升官,大家就怕沒有一個標準,不公平啦!長官講了算,大家擔心的就是這樣。我剛剛跟我們議事人員請教,現在連委任到薦任、到簡任,好像大家拿到的任官都是總統令,都是總統的名字,代表很慎重。 施部長能傑:第一件。 莊委員瑞雄:當官嘛,可以去政府體系,古代叫入京城,可以替老百姓來服務,都是非常慎重。所以針對這一次升簡任不用受訓,我比較擔心的就是,會不會以後變成長官講了算?這個改革每一個人都會去支持,但是這個客觀的標準,大家還是要去看,過去簡任的陞任,現在你們把它改掉了,以前必須經過升官等的訓練,你們現在認為要訓練的人太多、成本太高,要把它廢掉,這樣子取消掉以後,第一個,有一些比較基層的人或者要升上來的人一定會認為,取消以後,之後什麼人來把關?部長,你覺得有這個問題嗎?官場不用互騙。 施部長能傑:不用互騙。 莊委員瑞雄:官場就是長官喜歡誰,誰的機率就大很多嘛! 施部長能傑:委員,現在升官等訓練只是一個資格,但還是要有前提的啦!因為前提我們沒有改變它,意思就是你一定要達到,譬如說9等幾年、考績幾年才有機會變成……我們都沒有去改變那個資格,我們只是改變……現在是有了這個資格再去受訓,受訓一定要及格才有機會升等,這個制度本身,老實說,全世界大概是臺灣獨創的啦!所以都不會影響到那個前提,後來也是循考績法的陞遷方式,現在機關都是這樣的方式,以前也是這樣,當然也許有人會有這種想法,不過以臺灣這個制度上運作的狀況來講,我會呼籲這種事情,真的平常心去看待,大家都按照制度走,機關有機關的運作制度。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你在考選業務這部分也是很有經驗,人沒有辦法一輩子都當大官的,你知道嗎?我認為這個制度有機會修法時要特別注意,你看比較基層公務人員的想法就是我有能力,但長官不一定喜歡我,或者我很有能力,長官未必注意到我,所以我覺得可以修改,但是客觀的標準…… 施部長能傑:這個是未來我們在陞遷制度,也許在後續的,譬如以後9等到10等,類似內部陞遷的方式上要去處理。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說取消升官等訓練,這個方向當然是可以,但是我剛才說的客觀標準,你真的要把它補回來。 施部長能傑:好,我知道。 莊委員瑞雄:不然到最後,要升的人不是在靠能力,都靠長官喜不喜歡。這個不管是誰執政都會碰到這樣的問題,官場嘛!尤其是民選出來的更是,地方更是,中央也是一樣。所以這個標準好好再想一下。 另外,我想到會衝擊到一些比較偏鄉的地方,這一次我們就放寬整個轉調。 施部長能傑:對。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這個很好,但是有時候你要去想,現在是有設很多條件,我們現在要照顧未滿七歲的小孩、照顧家裡有重大傷病的家人,這個很好!符合條件以後,你當然可以調回去自己居住的附近來做服務,這是好事,但是我也要提醒,本來受到限制轉調的人,他本來就是偏鄉,甚至於他就是在離島的基層服務,現在條件放寬之後,我很怕到時候一些偏鄉的人又跑光光。 施部長能傑:我知道。 莊委員瑞雄:自從賴清德總統派我去臺東、認養臺東之後,我發現國產署光是處理那些農民要申請續約,我去的時候大塞車有3、4,000件,我問他為什麼公務人員都沒在做事情?他說:我就沒人手。我問那要怎麼辦?他說:人員參加考試後,到分發,他就不來了。要怎麼辦?只能用加給的方式。我的意思是改革方向都很好,但問題就涉及到全國性,像這一些政府都鼓勵,他要回去照顧小孩很好、回去照顧長輩很好、能回家鄉服務很好啊!問題是偏鄉原本人力上就已經不足,到最後都跑光光,你有沒有去顧慮到這個問題? 施部長能傑:我先跟委員解釋兩件事情,我們這次把它增加事由,我想大家都覺得這個事由是應該的,但是會不會影響機關用人,我們前提還是沒有改變,因為這是限制轉調,基於限制轉調第二十二條的前提,是你一定要服務限制轉調時間的三分之一以上才可以取得這個資格,譬如說地方特考6年內一定要先服務兩年,兩年之後你才能啟動這個資格,不是一開始就可以啟動這個資格,現行的制度就是這樣子,我們只是把三歲放寬,而且他還要找得到缺…… 莊委員瑞雄:總是條件成就以後,我認為修法的方向是對的,但我認為會對一些比較偏鄉地方的人力流失有所衝擊。 施部長能傑:有可能啦!不過這個事情跟委員報告,你問我會有多大衝擊,因為那個理由一定是照顧重大傷病的配偶、子女、孫子女,這是重大傷病,還是有很具體的事由。 莊委員瑞雄:部長,你聽不懂我的意思,我認可你,我覺得這個方向是對的,但是我的意思是說,如果產生衝擊的部分,你要怎麼因應?我要聽你的因應方式,是不是給他加給,或者服務偏鄉變成歷練的部分,對我以後的陞遷也是一種加分,我的意思是你有相關的配套嗎?比如我在臺東、我在綠島、我在蘭嶼,我本來就不是那裡的人,政府叫我去那裡服務,我也願意。像這些人在新規定之後,人力會流失,有沒有可能去研擬…… 施部長能傑:我覺得蠻有趣的一點,可以想像,我可以來想想,因為這會涉及到陞遷的分數表。 莊委員瑞雄:我是覺得很好,沒有人要去,我去會變成陞遷的加分部分,或是偏鄉的地方、離島的地方我可以有一個加給,或者你去建立一個如何去補人的制度,想一下,因為修法會有衝擊。 施部長能傑:我知道。 莊委員瑞雄:另外最後一個,我要快速的請教,身障公務人員的考績部分,我看你們的統計非常清楚,近十年一般公務人員甲等76%;身心障礙公務人員差不多差了15%。像這樣來講的話,這個不是一、兩年的事情,我看幾十年來都是這樣,所以要請教部長,這個問題是出在哪裡?是不是政府一直說要平等、公平的進用,可是整個考績下來,我看這近十年的部分,身障就變成有點受到歧視,你也有感覺到這個問題嗎? 施部長能傑:確實,但應該不是歧視,現場實務上同仁在打考績,還是會重視工作內容的輕重繁雜,可能機關會考量這些因素,身障同仁確實在工作指派上,機關可能相對會有比較不一樣的考慮,所以我的意思是說,用「歧視」這個字眼比較強烈,不過真的實務上是有這個問題。 莊委員瑞雄:沒有,如果十年平均下來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請兩位部長上來?像法務部鄭部長,你們各部會、內政部也要去想想,其實各部會都會碰到這個問題,是各部會的問題,確實你看統計數字身障考績甲等的部分差15%。 施部長能傑:確實。 莊委員瑞雄:所以我就會認為雖然各機關的代表沒有一一上來,但升官是整個制度的問題,要公平、客觀啦!大家也都知道主官喜歡他,他加分的機會就更大,這個人之常情,全世界都一樣,但是那個客觀標準,我總不能提拔一個庸才安排在我旁邊,讓他擔當重大職務,這就不對嘛,你的制度要可以服人,所以要公平跟客觀。另外剛剛有提到照顧家庭,但是也要照顧到偏鄉,制度改革常常會對有一些地方造成特別的衝擊,政府也應該有所因應,好不好? 施部長能傑:好,謝謝委員提醒。 莊委員瑞雄:研議一下。 施部長能傑:真的謝謝。 莊委員瑞雄:感謝兩位部長,謝謝。 主席(莊委員瑞雄):接下來請沈發惠委員詢答。 沈委員發惠:(10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議程的安排主要有三大包:第一是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個法案。剛才前面質詢的委員已經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很深入的討論,而公務人員考試法的修正看起來也比較單純,所以我今天主要針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來就教。是不是請銓敘部施部長? 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施部長好。這次公務人員任用法的修正條文大概有四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其中,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的爭議比較少一點,所以我今天主要針對第十條和第十七條的修正,因為裡面有一些在修法討論過程中應該要去釐清的問題,故在此與施部長探討。 首先是第十條。第十條的修正刪除已無考試錄取人員可資分配,各機關才可以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人。這條本來有前提,而且前提有兩個:一個是已經沒有考試錄取人員可資任用,這是第一個前提;第二個前提是要經過分發機關同意,各機關始可自行遴用。這次修法等於把這兩個前提拿掉了,我看過你們的立法說明,你們說:第一個,希望能促進人才回流;第二個,希望能夠補足人力的缺口;第三個,提升用人的彈性。我覺得這些方向都是對的,但是我想請問,假設修法通過了,將沒有考試錄取人員可資任用及不必經過分發機關同意的兩個前提拿掉後,你們有評估過可以改善多少人力缺口?有沒有估算過? 施部長能傑:向委員報告,我們真的很難估算其實際上的效果,不過這可以讓用人機關擁有更大的彈性與多元進用。更重要的前提是,所進用人員原本即具備公務人員資格,因此並非隨便進用不具備資格之人…… 沈委員發惠:當然。 施部長能傑:這點一定要先說明。 沈委員發惠:對。這部分我大概了解,我也支持提升用人的彈性,一方面可以補足人力缺口,另一方面讓人才可以回流。但在修法同時還是要避免一些問題,也就是未來這些機關已經沒有這些前提條件了,如此,就可能傾向直接遴選有經驗的人員,反而排擠掉剛剛考試錄取的正額錄取或增額錄取人員的分發機會。 施部長能傑:報告委員,其實我們跟人總及用人機關有做過充分溝通,即使拿掉,但在實務上還是有配套做法。譬如現在的實務做法是,每年各機關都要提報考試缺,如此就會有用人計畫,而這些還是要經過人總或……所以基本上還是會繼續提缺。實務上如果要遴用非現職人員缺,過去都要分發機關同意,根據人總的統計,這方面的比例大概只占2%左右…… 沈委員發惠:你說的是不同意的比例? 施部長能傑:同意可以遴用非現職…… 沈委員發惠:同意的比例…… 施部長能傑:差不多是2%多,意思就是大部分機關還是維持提報考試缺,真正有需要的時候…… 沈委員發惠:因為以前需要分發機關同意,一旦未來不需要分發機關同意時…… 施部長能傑:我了解…… 沈委員發惠:我意思是不要排擠,不要讓各用人機關都自行遴用有經驗的人,如此反而影響到這些考試分發人員的機會平等。未來如果真的修法完成,我希望能夠建立定期統計與監督機制。 施部長能傑:當然可以。 沈委員發惠:我沒有因為這樣就反對這事情…… 施部長能傑:當然。 沈委員發惠:不過這問題真的要注意,不要排擠到這些正取人員。另外,這次比較重大的改革是第十七條,也就是薦升簡一事,剛才召委也跟你溝通過。有關薦升簡的訓練,現在打算將整個升等訓練拿掉,未來升等就不需經過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這個條件就不用了,就拿掉了。 有關公務人員晉升訓練,我把立法沿革列出來了。其實在2002年才首次引進晉升簡任官等的訓練制度,迄今大概二十幾年。現在等於要把過去二十幾年的訓練制度拿掉,最主要的考量是什麼? 施部長能傑:最主要的考量有兩個。我必須坦白講,最主要考量是:當一個已經工作那麼久、到九等的同仁,前面本來就已經工作很久的資深同仁,到底適不適合再繼續往上陞任簡任、擔任職務?其實誰最清楚?一定是機關透過內部評選程序,這是最清楚的,而這才是真正的狀況。至於機關怎麼訓練人力?他們平常就有自己的一套方式,包括工作指派、包括各個事項讓他升上來,這是以用人機關為本位。第二個,當你加入了制度,讓他在教室裡做一個月的集中訓練,而且要通過後才有機會再上去;如果不通過,就完全沒有機會,這其實否定了用人機關平常的觀察!更何況參加訓練要一個月,時間成本真的非常非常大,受訓完以後僅取得資格,還是有很多人沒有陞遷。 沈委員發惠:我看過你們條文的文字修正,基本上除了拿掉學歷條件以外,有關於晉升、升等訓練你們都修改了。 施部長能傑:對。 沈委員發惠:其實修改的文字沒有多少,但你們的立法理由寫得非常多,也就是你們認為必須要有這麼多文字才能說明為什麼要如此立法,因為這不能說是一個小變革。其實我調閱過去十年薦升簡任官等訓練統計紀錄,整體及格率大概都到九成,平均是90.9%…… 施部長能傑:差不多有10%左右不及格。 沈委員發惠:對。你們也認為這個訓練欠缺鑑別度,還是你們的訓練與實際的陞任脫節了?過去其實也有過質疑,因為及格率一直都在九成以上,完全沒有鑑別度,也沒有篩選淘汰。當時的回答都說訓練是為了共同培育,不是為了篩選淘汰!所以在共同培育下培育了這麼多,甚至達到九成,因為目標是共同培育,現在拿掉的理由是不是也因為整個訓練沒有鑑別度? 施部長能傑:應該這樣講,我們最重要理由的還是要回過頭來看,一個這麼高階的職務,誰適合、誰不適合,其實用人機關、服務機關這個主體應該可以透過內部機制來做最好的判斷。如果因為去參加了一個月的訓練,而且還是在教室內的訓練,然後訓練完告訴你說這個人適不適合繼續擔任未來的職務?老實說是有很多爭論的。 沈委員發惠:到最後還是要回到剛才召委所問的,未來高階文官需要的領導管理、規劃政策跟跨機關的協調能力,過去我們是透過訓練的共同培育來培養,現在要把這個訓練制度拿掉,未來我們要用什麼樣的方式?會不會…… 施部長能傑:這個方式其實除了各機關以外…… 沈委員發惠:會不會像莊召委講的,變成是首長個人的主觀評價,對於簡任資格的取得,實際陞遷的影響會不會變得太大? 施部長能傑:我應該這樣講啦,在沒有引進這個制度以前,也都是由考績陞遷,在座非常多高階文官通通是這樣上來的。 沈委員發惠:這是在過去還沒有這個訓練制度之前。 施部長能傑:都是這樣的制度,我們沒有改變,是回歸原來的制度,這個還是更好的運作,大家都是這樣上來的,我們也不覺得他們一定表現得更差,否則就不會現在上來。在加了這個制度進去以後,其實它就是一個關卡,這個關卡本身對用人機關判斷這個人適不適合,老實說,效果很有限,所以如果我們就這個東西,真的是所有公務同仁很支持的方式。 沈委員發惠:你們在立法理由說明裡面有說啦,就是部長剛剛講的,就是要恢復早期由用人機關自行發展培育的做法,回到以前,由用人機關自己去培育相關的能力。 施部長能傑:他還是有考績及一些前提的要求。 沈委員發惠:這當然、這當然,但是未來各個機關自行辦理,不同機關對高階文官的培育,他的內容、他的能力標準,這些由他們自行辦理,你們會不會有一個統一的…… 施部長能傑:應該這樣講,現在實務上,各機關本來就在做了,我知道人總的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它本身也會辦理各式各樣提供高階公務同仁學習的機會,更何況,我們也有類似升簡任官等的那種訓練,這些都還是法律,他們都會去辦這些事情。 沈委員發惠:時間的關係,我有兩個問題啦,第一個,你們在立法說明裡面提到,年資採計屬於實務執行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將由本法施行細則中去訂定,這在立法說明裡面有提到啦,將於本法施行細則去訂定,請問哪一些事項要納入施行細則?施行細則什麼時會完成?你們有沒有草案? 施部長能傑:這也會跟我們提的考績法一定有一些相關。 沈委員發惠:對,因為你這個…… 施部長能傑:考績法、任用法通過以後,我們就會…… 沈委員發惠:未來如果考績法修正了,我們是不是還要再修一次? 施部長能傑:不會再修,我們修施行細則,施行細則我們現在還沒修啦。 沈委員發惠:沒有,你這裡面有一大堆有關甲等的一些規定,未來考績法變成優秀、良好、未達良好,你這個…… 施部長能傑:這個在施行細則裡面會去做一些…… 沈委員發惠:在實施行細則裡面修改就可以了嗎? 施部長能傑:對,因為考績法這個母法有一個條文,原來法律規定的甲、乙、丙、丁要怎麼換算成…… 沈委員發惠:會在考績法裡面去規定? 施部長能傑:已經有一個法源授權了。 沈委員發惠:最後一個問題,這一次修法,我們把學歷限制、訓練都拿掉了,現在已經接受過訓練的人,你們草案裡面的說明提到,不因為本次修法影響其所具的任用資格,這些人本來已經完成訓練了。 施部長能傑:當然他會繼續取得這個資格。 沈委員發惠:這些已經受訓過的人,保留了簡任任用資格,不代表他們取得優先陞遷的權利啊。 施部長能傑:還是回復到機關裡面…… 沈委員發惠:也就是說白受訓了,因為他也沒有優先。 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過去受訓的大概是百分之二十幾的人後來有機會陞遷,所以這個事情我們只能講說已經取得了就繼續取得,但是我們在法律中不太適合讓他們變成一個優先,或者未來如果機關裡面,他們自己在做內部決定說陞遷或什麼一些考量,他們想把這個事情當作一個waiting,我們都尊重機關去……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其實嚴格講,會有點造成他們資格取得時點上面的實質的差異,就變成現在已經受訓完的人跟採用新制根本不用受訓的人,在未來,如果舊制人員他的資格可以長期保留的話,新制人員要等到第一次陞任的時候才進行審查,這會造成他們資格取得的時點,跟他的穩定性、審查標準會有一些差異啦,這部分我希望你們能夠再進一步…… 施部長能傑:好,細節上會後我再跟委員做說明。 沈委員發惠:最後一個問題,我只提問而已,就不用你們回答了,等到逐條的時候再來討論,就是有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這一次修正的第四條,修改成親自養育未滿七歲的子女或孫子女,所謂的「親自養育」這幾個字,我覺得在定義上面我非常不解啦,我不了解什麼叫做親自養育,什麼樣是不親自養育,這部分我希望未來在逐條討論的時候,你們能夠說明清楚。好,以上。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部長,你看我們兩個人也沒有串通,但問的問題都一樣,譬如說政務官的部分,因為民主制度的改選,到最後大搬風,這在全世界都是很正常的嘛!問題是事務官的部分,基層的養成,然後到最後的陞遷,其實跟任用無關啦,一個當部長的人,他會找一個整天在給你搗蛋的人來當你的機要嗎?那是不可能的事情嘛,但他基本這樣子上來,機會有沒有公平跟客觀,這個才是重點。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做詢答。 范委員雲:(10時20分)謝謝召委,有請鄭部長。 主席: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范委員雲:部長早安。今天我主要是要問您關於我們這次修法中新興毒品的問題,我想部長應該非常的了解,現在新興毒品依托咪酯危害社會案件頻傳,我特別關心的是校園裡面,它其實是一個潛在的、很大的威脅,而且已經有非常多的新聞看到連國中生都吸食,造成大家心裡的陰影,因為旁邊的同學都會看到,還嚇哭了。我知道法務部一直在做努力,你看這個是我們整理出來的,資料來源是法務部,你們從2024年淡水毒駕案開始,其實就一直在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從三級毒品到後來二級毒品,到現在這一次修法是要更強化,它變成一級毒品,也修正相關增列唾液採驗,為了強化及解決相關的問題。 我特別注意到2025年法務部下面的調查局有一個重大的突破,就是桃園的製毒工廠被你們破獲,攔截了2萬5,000枚喪屍煙彈,還有25萬個毒咖啡包,現在連咖啡包都是毒品的管道,這部分我是肯定你們的努力啦,包含今天的修法。可是今天我想要針對一個問題來跟您討論,因為我看到目前的手段,採驗、查緝,懲處是關鍵毒品的防堵管道,可是它都集中在中下游的工作,想請問部長,您認為這個源頭是來自哪裡?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依托咪酯的原料有很多、一大部分是來自中國,的確是沒有錯,當然還有其他的國家、地區,我想這部分我們會加強查緝。另外,我們非常關心,既然是從境外來的,第一關我們是希望能夠做到邊境的攔截,除了走私之外,有些就是從邊境裡面去夾帶,或用其他的名目進來的,對於這部分的查緝,我們是強調加強邊境的攔截,多層次的查核,如果發現有這些可以供做依托咪酯或其他新興毒品的先驅原料,我們會即時的通報臺高檢署及各緝毒單位,共有六大系統,啟動流向的監控跟查緝,確實來掌控;如果有未經列管的部分,我們在臺高檢有一個毒品的預警平臺,如果有列管的話,當然我們會進行行政的監管,有些則是司法的列管,如果是沒有列管的,我們會提供給毒審會,法務部有一個毒品審理委員會,它由法務部跟衛福部來組成的,還包含專家學者。 范委員雲:我們先暫時停在這,其實您已經告訴我們,中國輸入其實占大宗嘛,我們看到在法務部過去的發言中,譬如說,調查局的李科長,他有講到如果是成品就是來自南亞、東南亞。 鄭部長銘謙:主要是南亞跟印度。 范委員雲:對,但如果是來源,雖然有印度,但是主要的原料是……就是在臺灣製造的就需要原料。 鄭部長銘謙:如果在臺灣製造的,中國最近嘛。 范委員雲:就是中國,譬如剛剛講到調查局破獲桃園製毒工廠的成果,它就是從中國進口原料。你可以看到法務部7月6號的專題報告,其實中國大陸的進口原料占比為92%,我想特別跟您討論的是,國安局報告也有提到印度是成品粉末的來源,中國則為先驅原料「依托咪酯酸」主要的走私來源,法務部知道這個部分,已經在加強海關等等的工作。我今天主要質詢的部分,我想大家都知道了,除了生產之外還有境外輸入,像這邊提到的抖音都可以賣喪屍煙彈;公仔裡面都可以暗藏喪屍煙彈,以及中國業者已經在臺灣建立大型的發貨據點,這部分是不是一個系統性的操作?是我今天質詢關注的重點。 我想以美國經驗跟部長討論這件事,部長不知道有沒有看過這份關於芬太尼的報告,我們的辦公室有特別找出來,美國的聯邦眾議院,就等於國會裡面一個中國問題特別委員會,我還有去這個委員會數位出席作證過,是針對跨國鎮壓提出臺灣的觀察,它的調查報告都很嚴謹。它的報告提到流入美國的非法芬太尼,其中97%來自中國,並且更進一步發現中國用稅收優惠、贊助等補貼方式,鼓勵化學公司非法製造毒品,包含芬太尼或者是類似物,走私到美國及墨西哥等國。所以這個國會的委員會最後的結論是:中國藉由芬太尼危機獲得戰略及經濟利益,相關的公司得到經濟利益,中國做為一個國家得到戰略利益並同時削弱美國。簡單講,從這個報告看到中國以有組織、有計畫的方式削弱美國,同時獲得經濟的利益。所以我想問比照美國的經驗,您覺得境外流入臺灣的依托咪酯及其原料是否可能是一種策略性的侵擾?部長,您目前的判斷呢? 鄭部長銘謙:非常贊同委員的看法,的確,既然大部分的先驅原料來自中國,是不是利用這種方式毒化臺灣,這是我們要關注的,這的確是一個國安問題,從查緝面,當然我們要擴大查緝專案,包括剛才委員有關心進入校園或者是網路販賣的問題,因為這些原料製造出來還會在市場流通,以前是實體的通路,現在採網路虛擬通路,所以要修法把這些販毒網站直接停止解析或者下架,這部分會利用專案的查緝、溯源的追查,以及在法制上的完備充實,同時做校園的宣導,全方位進行處理,我相信可以達到壓制的效果,對於毒化臺灣的部分我們會持續關注,希望藉由美國的經驗關注臺灣毒品的問題。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積極的回應,今天主要就是第一個,我希望你們把力氣要……不只是毒駕,最重要的是希望能夠持續追查系統性的源頭,能夠掌握境外流入的管道及網絡,譬如像我們剛剛講的在網路上就可以買到,那它是不是在臺灣建立系統性的販賣取貨點?第二個,到目前為止,請問你們跟國安單位有跨部會聯繫了嗎?因為國安局有發布相關的報告。 鄭部長銘謙:我們有六大緝毒系統做密切的橫向聯繫。 范委員雲:你說已經有了,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現在有六大緝毒系統,我們在臺高檢署有一個緝毒的督導小組結合六大系統做專案查緝;另外剛才委員關心的國際事件分享,因為這些查緝都是跨國型,販毒原料就是跨國的犯罪,所以必須要…… 范委員雲:它不只跨國犯罪,而是中國系統性的在做這件事…… 鄭部長銘謙:是,所以要靠情資的蒐集、交換。 范委員雲:目前看到的證據,非常有可能如同美國的相關報告。 鄭部長銘謙:對,是。 范委員雲:好,所以我希望要加強跟國安單位的跨部會聯繫,共同追查毒品的源頭,特別是中國,要研議非常積極的反制策略,因為你在中、下游末端花費了很多的力氣,當然有需要,可是我真的覺得源頭的禁絕非常可能就是國安議題。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持續關注,加強反制毒化臺灣的方式。 范委員雲:謝謝部長的承諾,不知道多少時間內可以給我一份相關的報告? 鄭部長銘謙:好,我再提供1份書面報告,是不是可以兩個月,因為這部分要發布? 范委員雲:一個月,是不是? 鄭部長銘謙:兩個月。 范委員雲:兩個月,好,要跟國安單位積極聯絡、進行討論,好不好?謝謝。 鄭部長銘謙:是,好。 主席(沈委員發惠代):謝謝,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上臺質詢。 林委員倩綺:(10時30分)謝謝主席沈委員,請法務部鄭部長,還有司法院今天的代表吳法官。 主席:我們請法務部及司法院上臺備詢。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吳法官元曜:是,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謝謝部長、吳法官。本席首先針對毒駕案件的程序效率及社會安全的問題做探討,近期彰化的毒駕事件引起社會很高度的關注,最主要是被告遭警方查獲毒駕,後續尿液檢驗也呈現安非他命的陽性反應,但是高等法院撤銷了原本無保請回的裁定,發回重新裁定,然而從高院發回更裁到地方法院再重新召開羈押庭,這段時間其實被告還是在社會上自由活動,那會引發一些質疑啦,所以毒駕高風險個案持續暴露在社會中,對於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脅是本席今天要討論的觀點,所以本席在這邊提醒,毒駕案件關係到所有用路人的安全,一個具有毒品前科也很有可能再犯的毒駕被告,如果長時間處於沒有任何強制處分的狀態,持續在社會中活動,是不是會讓大家擔心再次危害公共安全? 請問檢察機關在第一線偵辦毒駕案件,對於這些已經撤銷發回更裁的案件,目前最大的困難是什麼?法務部認為現在要怎麼樣兼顧程序正義及社會安全,還是說有必要與司法院共同檢討建立更迅速的處理機制,以避免高風險的毒駕個案長時間處在沒有任何保全措施的狀態下。 同樣的問題我也請教司法院的吳法官,因為剛才本席請教的個案牽扯到社會安全,但是跟你們兩個單位有一些關係,本席也注意到過去司法院針對偵查中的羈押個案要求撤銷、發回後,應該儘速的傳喚被告到庭,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應該完成裁定,例外的情形也要儘速處理。但這次的事件,社會上對於整個程序的效率及風險控管之間的落差可能還有些疑慮,所以本席請你們再檢討對於毒駕、重大毒犯這些有高度公共安全隱憂的個案,是不是可以建立更完善的程序指引及風險管理的機制?如何強化撤銷發回後的聯繫、送達及迅速開庭的機制,以避免高風險個案因為程序延宕暴露於社會,導致民眾產生不安。政府一方面喊出應該要打擊毒駕,但是另外一方面,如果程序上讓高風險個案繼續長時間自由活動,那麼這個制度是不是真的能夠保障我們的公共安全?所以是不是請兩個單位說明一下,未來怎麼樣來強化毒駕個案的偵審銜接、程序效率還有風險管理,在維護程序正義的同時,怎麼樣也維護到用路人的安全,是不是請你們分別回應本席這個問題?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關心,毒駕這個問題最近獲得社會很大的關注,因為毒駕的確是非常非常的危險,造成人民的損失,這些人都非常的無辜,所以我們對毒駕這部分,是有通令就是遇到毒駕尤其致人死傷的這部分一定要聲請羈押,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支持。的確我們對少數個案的法官真的是有漠視證據、違反經驗法則這部分的社會通念,我們事實上是希望司法院能夠做出比較支持我們重視這個社會議題的態度,希望能夠合法的裁量。另外,對檢方提起抗告,我們希望那個時間能夠縮短,因為我們發覺到這個數據,事實上法院對毒駕案件,在我們抗告後,其實還有一段時間才會做發回,那這段的時間當然我們會嚴密的注意這個被告會不會脫逃或怎麼樣,但是我們是希望法律的程序能夠儘量縮短,這的確對社會有相當的衝擊、影響。事實上,我們對毒駕也有跨機關的合作,希望針對毒駕這部分做專案的查緝,今年就是因為依托咪酯這個事情,我們高檢署跟六大系統有做專案查緝,應該在5月中到6月底,所以我們抓了蠻多毒駕的案例,該聲押的我們聲押,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支持押久一點,但是最近大院在修法說要把羈押權縮短,要縮短的話,怎麼去應付毒駕危害社會呢?我們現在偵查中羈押是兩個月加二,二加二,現在要砍半,我想這部分真的是很難應付用路安全的需求。 林委員倩綺:對、對、對,就法律層面是不是司法院也要發表一下你們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吳法官元曜:謝謝委員的關心,司法院一方面尊重個案法院的判斷,另外一方面也非常重視社會安全跟程序進行的速度,所以正如委員在投影片上所顯示的,先前我們已經就內部規定,希望撤銷發回這種情況能夠在24小時之內裁定,至遲也要在3日之內裁定,我們會把委員的寶貴意見帶回去,看怎麼針對毒駕或是重大危害治安的情況能夠再做一些內部的提醒。 林委員倩綺:我們就希望比較綿密一點,不會因為這樣,個案在外面也沒有一些限制,所以大家…… 鄭部長銘謙:羈押權這部分的時間也要委員支持,維護我們現在的羈押制度,的確羈押制度一定要做合理的…… 林委員倩綺:對、對、對,就是為了各方的方便,然後引起一些公共安全上的疑慮啦。 司法院,你們可以先請回,針對剛才那個個案引發的安全性問題,請你們好好做一個指引,然後確實的執行。接下來我也要請教一下今天內政部的代表馬次長,也是延續剛才的問題,因為目前毒駕案件撤銷、發回更裁之後,程序如果延宕,高風險的個案就會暴露在社會,我想這是我剛才質詢的主軸,本席認為不是只有法院的程序,那也牽扯到毒品尿液檢驗的速度,現在第一時間都以唾液做判斷,但是唾液會有一些偽陽性的問題,所以尿液的檢驗會變成主要的依據,但是許多法官基於程序正當性的考量,在尿液還沒有檢驗出來之前,他也只能讓被告無保請回,所以我請教一下部長,法務部針對毒駕的尿液檢驗時程存在影響檢察官聲請羈押,法院如果做成強制處分,以及整體毒駕案件處理效率的問題,法務部這邊是不是跟內政部已經建立了跨部會的協調機制來做改善呢?接下來我要問一下內政部,目前毒品尿液的檢驗主要是刑事警察局在負責,在政府全面加強查緝毒駕之後,送驗的件數是不是有明顯的增加?第二、目前平均檢驗的時間有多久?是不是已經接近負荷的上限?有沒有一些分流的機制?會不會考慮委託具公信力的教學醫院或合格的檢察機關來協助毒品尿液的檢定?這個部分是不是看誰可以回答?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是不是可以請刑事局來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倩綺:謝謝,那就請簡短回應一下。 鄭副大隊長偉豪:謝謝委員的指正,有關毒駕案件上來之後,相對的尿液檢驗量能一定會提升上來,目前包括民間的五大檢驗機構,還有我們國家的三大中央檢驗機構都投入相關的工作,法務部也多次召集來提升檢驗量能,包括協調我們的國軍醫院。 林委員倩綺:所以現在量能的負荷……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OK的,跟委員報告,委員剛才提到一點很重要,如果要強制處分的話,其實要分流,就是要有快車道跟慢車道這個機制,目前針對快車道綠色通道的部分,法務部也已經協調出來,我們三大檢驗機構針對何種案件要走這個綠色通道,因為大部分的公共危險案件,目前要聲請強制處分,還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具體危險犯,就不一定要有尿檢閾值,只要有具體不能安全駕駛的行為表徵,加上唾液快篩的科學檢驗,司法處遇就可以來做強制處分。 林委員倩綺: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麻煩你們,如果現在已經開始分流處理,那是不是把檢驗機關對分流處理的一些…… 鄭副大隊長偉豪:有機制。 林委員倩綺:對,把相關的資料送到本席的研究室,好不好? 鄭副大隊長偉豪:沒問題。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那幾位請回。 我最後一個議題請問考試院考選部劉部長,我們希望科技能夠來縮短城鄉差距,最重要的就是在現在電腦化測驗下,本席要為花東考區制度的與時俱進來發聲。過去我們花東的考生參加司法院考試跟律師、會計師等專技人員的考試,常常必須遠赴臺北、高雄等地應試,不但增加交通、住宿還有請假的成本,遇到颱風、地震、天災,也會直接影響應考權,其實花東考區這個不平等的問題,過去立法院也有討論過,第8屆的第2會期也是在本委員會有做一些討論,當時就有通過一個臨時提案,希望考試院儘速研議在花東設置國家試場,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已經討論很久但是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在2024年凱米颱風期間,花蓮對外交通中斷,結果考生又必須要到臺中或高雄應考,我想部長應該非常了解。大部分人對於花東的概念,可能都跟宜蘭有一些想像,宜蘭跟臺北交通那麼近,可是花東不管到臺北、到高雄或到臺中都是大家沒有辦法想像的遠,我們也不是可以直接穿過中央山脈,所以考場空間的限制其實對考生很不公平。考選部也曾經表示,司法官跟律師考試因為涉及紙本試卷的運送、閱卷的安全、考場管理跟監試人員的人力配置,花東有困難,但是本席認為相關情況目前應該是有所改善。考選部也在推動司、律二試電腦化的測驗,過去強調的紙本運送或彌封閱卷等等問題未來應該都會大幅降低,所以考試院今年的第二試就增加了臺中考區,減少中部應考人員的舟車勞頓,可是就如同本席剛才所講的,花東不管要到北或要到南已經很困難了,更何況到中,那又更遠,所以基本上,在北、南、中都已經有考區的設置之後,是不是應該也要考量在東部設置國家試場的議題?考試模式也已經變革,考選部是不是應該重新來檢視現行考區設置的標準,讓考區制度能夠與時俱進?本席也要在這邊呼籲,考選部應該評估在花蓮、臺東設置國家考試電腦化的認證試場,逐步納入司法官、律師還有其他電腦化測試的考區規劃,讓花東的考生不會因為地理位置還有一些天災風險而承擔較高的應考成本。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希望你們重新思考讓科技能夠真正縮短城鄉差距。不曉得部長對本席這個建議有什麼看法? 劉部長孟奇:謝謝委員的指導。如委員所說,花蓮、臺東的確有一些地理上的特殊性,目前我們已經試圖逐步去解決這個問題,今年我們會請慈濟大學擴大他們的電腦試場,另外,今年護理的第三次考試,我們會在臺東設置所謂的行動化試場,這個部分其實是跟臺東縣政府合作,因為要克服很多技術上的難點,我們會一步一步讓那邊可以具備電腦化測驗的條件,希望明年再進一步擴大到連護理的第二次考試也可以適用,逐步把它完備。 林委員倩綺:謝謝部長。本席知道您因為有教育方面的背景,應該滿能理解本席所提的,所以也請你們在逐步試辦的過程當中,如果真的可以在東部設置國家試場,應該也可以從現在開始做個觀察和研究,希望未來讓它成為可行的。好不好? 劉部長孟奇:好。謝謝。 林委員倩綺:請往這個方向去邁進。謝謝。 劉部長孟奇: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主席(莊委員瑞雄):謝謝林倩綺委員的詢答。 現在先進行議程程序的宣告:稍後在許忠信委員詢答完畢以後休息5分鐘。 接下來有請最專業、美麗的翁曉玲召委。 翁委員曉玲:(10時46分)謝謝莊召委。首先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早。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近期中聯油脂的問題油案鬧得沸沸揚揚,全民基本上都很關心未來司法偵辦的情況,以及對這幾家問題油公司董座的起訴情形。但是我在這裡想先提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看到這次檢方針對這幾家生產問題油公司的董座,並沒有像多年前對頂新集團魏應充董事長提出羈押聲請,而是在這個案子裡面針對中聯油脂、福壽實業、泰山企業、福懋油脂等幾家公司的董座直接採取重金交保的做法,其中唯獨在中聯油脂的部分有聲請羈押。所以,在這樣的案子當中,因為全民都很關注,大家也會認為為什麼我們的檢察官在面對權貴或是這麼重要的這些董事長們,好像都輕輕放下,並沒有聲請羈押?這是本席非常想要請教的。 因為如果對比其他很多案件,其實社會大眾對於羈押或具保的裁量標準會很到很困惑,像之前涉及偽造文書,檢方就聲請羈押;前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涉及重利放貸,雖然檢察官有聲請羈押,可是法院也只裁定2萬元交保。諸多案件都讓大家很困惑,到底司法對於羈押和具保的標準是如何。是不是可以請部長說明一下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尤其對於福懋油脂董事長最後是以200萬元交保,本席感到非常奇怪。為什麼呢?因為當時臺中地檢署是諭令中聯董座以2,000萬元交保,福懋、福壽、泰山董座各1,000萬元交保,結果除了福懋董座說他沒有辦法湊到這個金額,其他3家公司的董座都湊到金額了,所以陸續交保離去。福懋董座因為沒有辦法湊到金額,所以最後檢察官是視他的犯案情節,改以200萬元交保候傳。如果按照這樣的狀況,是不是以後對於檢察官裁定的交保金額,大家都可以說:「不好意思,我湊不到錢」,交保金額就可以從原本的很高改成比較低,來交保候傳?同時,在這個案子裡面我們也看到檢方除了用重金交保之外,沒有再課予其他限制住居、出海、出境等措施,這似乎也是不合理的。所以請問部長,對於臺中地檢署這樣的做法,您贊同嗎? 鄭部長銘謙:因為對於個案的部分,我沒辦法去指導,說要他怎麼做,而且對於這個個案,檢方、地檢署和辦案團隊掌握多少證據,我也沒辦法去過問。委員有提到他們都交重保,關於要不要聲請羈押,是就個案是否合乎刑事訴訟法羈押必要跟羈押要件去做考量,臺中地檢可以看出中聯余姓總經理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被告,所以有聲請羈押,但是很可惜,臺中地院並不支持,他們認為檢方對聲請羈押的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他是有認罪的,臺中地檢署的檢察官認為這個部分不能接受,所以他們要提起抗告了。因為我們在搶時間,如果…… 翁委員曉玲:就這個部分,本席是支持臺中地檢署提起抗告,不過本席基本上是希望部長,你們未來對於具保的標準能夠有一個比較一致性的做法,而不是讓檢察官有非常大的心證裁量空間。我們可以看到,像這樣眾所矚目的案子,檢方的一舉一動,社會大眾都會予以評價。為什麼其他的案子看起來行為不是很嚴重,或者是所犯罪名很輕,但檢察官就聲請羈押,甚至還用更多的錢來交保,可是像問題油這個事情,福懋的董事長也很重要啊!竟然可以說因為湊不出1,000萬元,到了中午之後,檢方說:「好吧,那我就給你改200萬元交保。」這也是很不合情理的! 鄭部長銘謙:是,這部分我們…… 翁委員曉玲:本席希望法務部要去檢討這個問題,就是有關具保的標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等等…… 鄭部長銘謙:我沒辦法就個案去做指導,當然,我想社會一定會有不同的意見,如果我們聲請羈押法官獲准,我們要搶時間,在偵查後兩個月的時間內去做事實上的釐清,所以…… 翁委員曉玲:我今天講的是一個制度性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對,我知道。 翁委員曉玲:我也不是針對個案,只是說類似這樣的案子,確實是給社會很不好的觀感,認為我們司法是不是遇到權貴就轉彎。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這個我們的速度是非常快的。 翁委員曉玲:但是事實上會看到這樣的問題,所以本席希望你們可以就此去進行檢討。 鄭部長銘謙:是。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想再請教的是有關近期因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鄭志成涉及反滲透法的案子,法院明確認為在本案當中,鄭志成里長在接受陸方招待時喊出「九二共識」、「下架民進黨」、「政黨輪替」等政治口號,認為這屬於憲法高度保障的言論自由,而不是為特定候選人助選,檢方其實也沒有提供具體金流和不法的對價關係,因此就判決鄭志成案無罪,不少法學者其實早就針對反滲透法當中的構成要件,像是什麼叫指示、委託、資助、滲透來源等等的構成要件,都認為缺乏明確定義,最後只能交給檢察官去認定,以及法官的自由心證。可是就這個部分來講,似乎不符合我們的罪刑法定原則,因為整個法律的構成要件是如此的抽象,人民如何能夠預見自己的行為是不是觸法,如果連人民進行合法的交流,都會被認為可能違反反滲透法,這樣真的是動輒得咎。所以我想請教部長,本案一、二審都判無罪,而且法院認定的理由相當一致,他沒有替候選人做宣傳,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接受陸方的資助,也沒有證據證明旅遊的利益與投票行為是有關係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檢方為什麼還要起訴?而且還一直在上訴,現在針對這個案子,檢方會繼續上訴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尊重法院的判決,我尊重檢察官獨立行使他的職權,對於要不要上訴,我想檢察官收到判決,他會來研議是否提起上訴。另外,臺高檢對國安案件有個審查機制,對無罪判決會召開審查會,研析案情跟犯罪手法作為以後相關案件的重要參考。 翁委員曉玲:本席希望法務部或是檢察機關應該要針對這些案子,尤其諸多的法院判決做成之後,你們要召開法律研商,最好能夠訂出一個比較一致性的起訴標準,否則大家會認為檢察官都在濫行起訴。 鄭部長銘謙:這個沒有濫行起訴啦!大家對於證據的取捨,跟心證…… 翁委員曉玲:一審、二審的法院都一再強調,說檢察官當時根本沒有具體的理由,可是還是起訴啊!甚至不斷的上訴,這的確會讓人家強烈感受到我們司法的手是不是會介入政治?尤其馬上選舉要到來了,本席希望法務部可以針對反滲透法裡面的構成要件,因為反滲透法是你們主管的法律,對嗎? 鄭部長銘謙:那是院法規,但是我們也會做…… 翁委員曉玲:那也要檢討是不是未來可以提出修法,要把相關的構成要件更明確化。針對檢察官起訴的時候,你們是不是可以做個一致性的指導原則或注意事項?不要讓反滲透法成為大家認為的惡法,動不動就用司法的手段來介入政治……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做一個…… 翁委員曉玲:來干預政治、選舉,這不應該成為一個選舉操作的工具,這是本席要提醒法務部的。 最後還有一個針對法務部的議題,也是跟我們今天法案討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裡面有提到未來唾液可以作為採驗的方式,本席基本上很認同,只是在實務上面,未來要怎麼樣執行,要來就教部長。如果未來要採檢,但是當事人拒絕接受唾液的採檢,是有可能會對拒絕接受唾液採檢的人施以強制拘束他的身體這樣的處置嗎?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法條有明文規定,但執行面,是不是可以問刑事局?主要是警方在做…… 翁委員曉玲:今天刑事局…… 鄭部長銘謙:今天刑事局有來…… 翁委員曉玲:今天好像沒有刑事局的單位。 鄭部長銘謙:警政署。 翁委員曉玲:警政署是不是可以談一下? 鄭副大隊長偉豪: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請問如果未來當事人拒絕接受唾液篩檢,您的處置方式會是什麼? 鄭副大隊長偉豪:報告委員,如果分屬到各系統內的特定人員,我們毒危條例有授權使用之後,可能到各領域裡面還要制定個別使用的規則跟規章,因為唾液快篩只是個工具而已。 翁委員曉玲:所以之後還會再制定更細緻的子法? 鄭副大隊長偉豪:對,包括校園內或是軍中應該還會制定各自使用的子法來支援這個檢測。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已經準備在研擬相關的配套法規了嗎? 鄭副大隊長偉豪:法務部會召集,他會訂定相關的採驗辦法。 翁委員曉玲:因為這個法案也是現在立法院非常關注的,應該會加速推動,希望法務部能夠儘速研擬好相關的子法法規,謝謝部長。 接下來我還有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銓敘部施部長。因為今天討論的法規比較多,不好意思,召委稍微再給我最後幾分鐘的時間。 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本席基本上是認同這次考試院所提的修法,因為的確有促進人才回流,還有營造友善職場的目的,可是檢視這份草案,其實本席有看到一個問題,我在這裡要提出來的是,因為你們這次修法有大幅放寬公務人員遴用規定,甚至刪除簡任官的訓練,本席擔心,這樣的修法會不會讓機關首長的人事自主權淪為任人唯親的工具?會破壞我國的文官制度,文官的中立性與穩定性是很重要的。因為你們這次的草案第十條有修正,允許各個機關只要無考試分配人員,就可以自行遴用合格人員,並且刪除現行法規裡面要求的必須經過分發機關同意的審核機制,所以就這個部分,想要請教部長,你如何能夠確保未來機關首長不會為了進用自己人,故意營造一個特定職缺的特殊條件,來跳過考試分級制度?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應該這樣講,現在實務上機關如果要遴用非現職人員,都還是有程序管控的,這個程序管控就是要分發機關同意、人事行政總處同意…… 翁委員曉玲:所以分發機關是指銓敘部與人事行政總處嗎? 施部長能傑:對、對,分發機關要同意…… 翁委員曉玲:可是你們現在要變成不要他們同意了。 施部長能傑:過去機關要先有一個任用計畫,要等分發,我們統計,過去大概只有2%左右會同意讓機關遴用非現職人員。現在我們會有這個放寬機制,我還是要先講,基本上,非現職人員都還是具有公務人員資格,他本身要具有任用資格,機關才能夠去用他,他以前可能只是因故(有一些個人事由)先離開職場,我們覺得,讓用人機關如果覺得有需要,能夠再把他用回來,快速補充機關的人力,這個方向應該是讓機關能夠迅速補充人力,至於程序上,非現職人員當然還是要經過一套機關運用人員的程序,最後,因為在前面有一個報考試缺,那個分發計畫沒有改變,所以大部分都還是會走考試缺,而且大部分…… 翁委員曉玲:是,了解,因為剛剛部長有講,幾乎98%分發機關都會同意的,對不對? 施部長能傑:對。 翁委員曉玲:既然是這樣,又何必改變現行制度…… 施部長能傑:就是給一個機會。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覺得透過分發機關能夠稍微有管控,可以避免大家有這樣的質疑,會不會之後首長就用人唯親,就是跳過一個比較嚴謹的審查程序,這是本席所提出來的一個問題…… 施部長能傑:我知道。 翁委員曉玲:另外,就是刪除簡任官的訓練,本席認為簡任官的訓練也很重要,對不對?如何當好一個簡任官,畢竟簡任官之後都會當主管的…… 施部長能傑:沒錯。 翁委員曉玲:對,那何必要刪除現在的訓練……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如果是因為訓練裡面的內容或是課程等等有不好的地方,可以去改善。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委員在學校,我用學校的例子來講。在學校,如果要當到組長或更高的簡任官,誰最適合來判斷?一定是學校透過一套程序,根據他過去的工作表現,還有各式各樣,綜合來判斷,這才是一個正辦,如果有一個機制,在學校上課完以後,就把他送到外面去訓練一個月,到底那個東西與他未來工作中間的match程度多少,說真的,因為很多爭論在這個地方,所以我們認為,原來高階文官也很有工作經驗,就回歸到用人機關來判斷,用人機關根據原有的法律機制來決定誰適合誰不適合,從用人機關來講,這真的是一個最好的方式,很多公務人員都支持這個方向。 翁委員曉玲:這個部分,本席可能跟部長的想法不太相同,我認為透過簡任官的訓練還是有其必要性,畢竟它還是有一個考核機制,他如果簡任官的訓練不通過的話,就不能夠晉升為簡任官,這個部分,我們之後可以再討論…… 施部長能傑:我真的跟委員報告,委員可以多多請教典型公務人員的看法。 翁委員曉玲:對,之後討論相關法條的時候,我們再來討論,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的詢答。再來就是大師級的,請許忠信委員來做詢答。 許委員忠信:(11時4分)主席、各位同仁。我們有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許委員忠信:部長好。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許委員忠信:When a baby is born, about 70% of his body is liquid.當一個小孩子出生的時候,他的身體大概70%是液體…… 主席:大師級的,你不能只講英文,你…… 許委員忠信:我有講中文翻譯。 主席:不是,再講一下日語,我的意思是多講一下,你也會日語,怎麼只講英文而已? 許委員忠信:很碰巧,地球的水面與陸地相比也剛好70%左右是水,這個問題不是我今天要請教部長的,我今天要請教部長的是今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的修法重點,我們要增加「唾液」,請問部長,尿液與唾液有怎麼樣的重大差異? 鄭部長銘謙:當然,唾液與尿液的差異,我想大家都知道,最主要它現在在毒危條例的意義就是採樣檢驗的標的…… 許委員忠信:這個差異很重要,因為…… 鄭部長銘謙:就像委員有提到,尿液與唾液能夠檢驗出來的時間、方式等等有很多不同…… 許委員忠信:這兩個液的差異會讓檢驗效果有差異,所以我今天來要跟部長交換這個意見。 尿液是我們人體不要的,唾液是我們人體迫切需要的,這兩個的差異在於我們如果有吸毒,尿液會排出來,所以用它來檢驗是可行之道。至於尿液可以檢驗出來有毒與否的期間,自從第一次當立法委員的時候,我仰賴本院法制局的研究報告非常重,有關於這個修法,法制局的研究報告,我從頭看到尾,它講尿液可以測大概3到4天之前有沒有吸毒,唾液只有1到2天。我現在要來請教部長,有哪一些毒品唾液測不出來,尿液測得出來,但是唾液測不出來?Etomidate,我們把它翻譯成中文,我不大會念,這是現在常用於電子煙、危害我們學生的,是我們最希望去防止的。我們用唾液有哪一些毒品驗不出來,部長,您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尿液的話,現在三大中央實驗室,哪一種毒品都是可以驗…… 許委員忠信:尿液可以測得出來。 鄭部長銘謙:現在我們公告的品項都可以驗得出來,但我們委託民間的那一部分,檢驗的品項是比較少…… 許委員忠信:我現在說唾液。 鄭部長銘謙:唾液的話,是比較常見的七種毒品,至於哪七種毒品,是不是請警政署?因為他們有實驗室,可以直接跟委員做報告。 許委員忠信:我的時間有限,可以用書面給我。很顯然唾液能夠檢驗出來的毒品項目比較少,這個我們要注意…… 鄭部長銘謙:就是常見的七種,但是尿液是…… 許委員忠信:沒錯,所以…… 鄭部長銘謙:現在我們公告的每一種品項都可以。 許委員忠信:每一項與七,就有差異。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其實唾液那個只是快篩,讓我們可以即時處理,對於特定人員這一部分,可以即時處理,並不是一定要辦他的罪,不一定要辦他的罪…… 許委員忠信:它的確是快篩,但是它也只能測1到2天之前有沒有用這七種毒。 鄭部長銘謙:它是一個快篩的機制,當然準確性也是蠻高的,只是有是不是偽陽性的…… 許委員忠信:它是輔助,沒辦法取代。 鄭部長銘謙:對,它沒辦法用來做最終的認罪證據。 許委員忠信:是,本院法制局建議,要長期觀察這個人有沒有吸毒,也就是刑法追訴期間之內有沒有吸毒,建議用毛髮,毛髮可以記錄他在犯罪追訴期間有沒有吸毒。部長同意嗎? 鄭部長銘謙:委員是很內行,毛髮的確…… 許委員忠信:我沒有內行,我是看法制局的報告。 鄭部長銘謙:其實現在實務上也是有採用毛髮鑑驗,但是因為毛髮鑑驗的成本較高,時間也比較久…… 許委員忠信:所以是成本較高的問題。 鄭部長銘謙:成本較高,以尿液的話,既然每一種品項都可以鑑驗得出來…… 許委員忠信:我以為是部長認為身體髮膚受之父母,所以我打一個問號…… 鄭部長銘謙:這種比較長期的,譬如說留存在人體排泄掉的代謝時間,尿液是3、4天,唾液是1、2天,就像委員所講的,而毛髮是比較長期的,所以有時候比較特殊的個案我們是用毛髮來做檢驗。 許委員忠信:它的成本比較高是高到多少?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不清楚,因為我不知道那麼細節的部分,例如哪一次鑑驗高到多少。 許委員忠信:這個我能夠了解,謝謝部長。 主席:許委員,鄭部長除了毒品內行以外,日文也很內行,下次用日文跟他質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0分) 繼續開會(11時17分) 主席: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來做詢答。 洪委員孟楷:(11時1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好。部長,昨天下午本席有詢問行政院院長有關於毒油的事件,我還是再進一步跟您就教,因為毒油事件全國國人都非常關心。現在的重點在於,衛福部部長已經跟媒體朋友以及國人都講了,現在有可能是中聯油品在上游的時候就已經有數據造假的問題,連帶泰山、福壽等相關中間廠商,以及後面的下層,這樣就是一個很綿密的系統。我想要確認一下,因為現在看起來所有的資料都掌握在檢方手上,現在國人很好奇的地方是,目前的調查都還是只有4月到6月的生產有沒有問題,依照衛福部告訴我們的,光是4月到6月三個月就有5批次,高達5,700公噸的油品是有問題的、是產出致癌物的,但他還持續的出貨。我們更要問的是,這樣子1到3月有沒有問題?這些數據都掌握檢方這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這個有沒有問題是很專業的檢驗,是SGS還有他們自主檢驗等等的部分,委員關心的部分,以我們現在了解的訊息是4月4號以後的這些事情,至於3月以前有沒有問題,這部分我們會請食藥署提供具體的一些資料給我們,因為檢驗是上游的事,如果有問題,他有檢驗…… 洪委員孟楷:部長,這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了,檢調現在已經……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 洪委員孟楷:所以我們現在問食藥署,食藥署就說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食藥署現在不願意公布。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想我們跟食藥署有保持密切的聯繫,因為我們在臺高檢有一個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所有的訊息交換都非常暢通,如果有些資料直接拿給檢察官,或者透過這個平臺來做一個處理……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先確認一下,因為它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它已經變成是一個……就我看來,它是上下交相賊的一個犯罪,那檢方現在有沒有去查扣他們公司內部的電子郵件、相關的實驗報告紀錄等等過去的一些資料?因為現在只有檢方有這個能力,我們不希望被人家滅證嘛! 鄭部長銘謙:因為它在司法調查,我們就透過這個平臺,我剛才也跟委員報告,有這個平臺,我們會交換消息。 洪委員孟楷:我有看到這個平臺,這個平臺7月6號成立,平臺的部分我等一下也會問,但我現在要問的是,到目前國人最關心的,因為現在最有能力找出真相的應該是檢方。 鄭部長銘謙:所有媒體的報導或是一些訊息,我想檢方都一定會一併調查。 洪委員孟楷:現在有沒有?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跟委員報告,因為我沒辦法去過問個案,至於他遇到…… 洪委員孟楷:依照相關的SOP,有沒有?應該有?應該要?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我想食藥署會提供給檢方來做…… 洪委員孟楷:現在已經不是食藥署,為什麼你還是一直講?部長,我們現在是釐清兩個案件…… 鄭部長銘謙:因為這個專案的檢驗,有沒有…… 洪委員孟楷:歸食藥署的比較是行政的部分,但現在已經涉嫌違反……我甚至認為是重大犯罪,就像昨天…… 鄭部長銘謙:請委員放心,因為司法調查一定會併案調查,我想這個委員…… 洪委員孟楷:什麼時候可以給國人比較清楚的說明? 鄭部長銘謙:我們希望臺中地檢署速查、嚴辦,但是因為證據的蒐集,還有認定犯罪,是不是尊重臺中地檢署的偵查策略?委員關心的是,有一些是不是有造假或者…… 洪委員孟楷:這個是衛福部長直接已經講了,他說,認為是數據有造假,兜不攏。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併案調查。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請教,昨天我也詢問過行政院院長,在上個禮拜的時候,我們看到這幾個相關關係人,甚至今天有週刊媒體報導直接講,中聯的這個總經理在案發之後的6月15號,也就是他們內部已經查出有問題、有致癌油的時候,他召開了一次會議,把下游的泰山、福壽等業者找來開這個會,並且做出重大的會議結論是:不公布、不停產、不回收,持續販售。等到他們內部股東會等相關的行政程序完了之後,他才去跟食藥署通報,也因此至少又多拖了這兩個禮拜。那我們也要問,這樣看起來,這個人其實是很有爭議的。好,我尊重檢方的偵辦,但是…… 鄭部長銘謙:這個中聯的余姓總經理,他是6月15號品保會議的主席…… 洪委員孟楷:是,沒有錯,我講的就是品保會議。 鄭部長銘謙:所以檢方才要跟法院聲請羈押,很可惜,法院沒有准,他說他有認罪…… 洪委員孟楷:這就是本席想要問的,昨天我也問過了,那個時候還不知道,衛福部部長還沒有說數據有造假,那會不會是法院法官的認定?但是現在我們要講的是,他是總經理,照理講,這些數據也不是他自己去做實驗的,那是他指示下面的人造假數據,還是下面的人有報正確數據,但是他惡意的竄改?這中間的過程需要釐清,如果有問題,在過去這幾天會不會又變成是空窗期,讓他們有串證的嫌疑? 鄭部長銘謙:委員所關心的問題,我相信臺中地檢署一定都會去了解,我相信他掌握的事證一定比委員了解的還多,因為我沒辦法去過問…… 洪委員孟楷:就是因為現在我們只能靠檢方來幫我們找出真相,但是我們也很擔憂,過去也講這幾家大公司,我不管他的政商關係等等的,但是從一開始就讓國人覺得疑點重重,怎麼會突然間跑出一個神秘數字──20%,說20%不用下架、第二層要隱匿,因為第二層是受害者等等的,所以國人會懷疑、國人會擔心,如果沒有民意代表、沒有媒體持續追的話,會不會可能兩個禮拜前就把這件事情結束了?是因為一直報、一直報、一直報,所以才一直追查。檢調什麼時候啟動民生犯罪聯繫平臺…… 鄭部長銘謙:6月30日通報。 洪委員孟楷:是7月4日才啟動民生聯繫平臺,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臺中地檢署在7月2號直接就開專案會議了,7月3號分案,立案就直接…… 洪委員孟楷:你的麥克風剛剛被主席消音了,我不知道主席是因為什麼原因消音啦!應該不是故意的。 主席:按錯了,但因為按錯了再讓你多講一些。 洪委員孟楷:謝謝,這是國人大家的關心,不只是本席關心,不分藍綠,我們都需要一個真相,都需要食安的報告。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檢方的速度是非常…… 洪委員孟楷:所以本席還是再次強調,部長,現在全國國人都把……因為這件事件連今天的媒體報導都已經講了,它比2014年的食安油還要嚴重,為什麼?這是媒體寫的,2014年的時候它涉及的是產地造假,但是最終的產品其實沒有驗出致癌物,可是當時引起軒然大波,十幾年過去了,我們也為了食安投入非常多的預算,包括食安雲、食安網等相關的預算,但是在2026年的今天居然在我們的食用油裡面可以驗出致癌物,我覺得這是非同小可的嚴重,如果有數字造假,有過去生產的狀況…… 鄭部長銘謙:這些業者非常可惡,至今還蓋牌,所以我們要追究這個責任。 洪委員孟楷:最後,我只要問一下,現在有沒有要求檢方同步調取他們的帳冊、銷售收入、原料、成本等相關資料,避免他們移轉犯罪所得?有沒有扣押了? 鄭部長銘謙:我想跟犯罪事實有關的證據,檢方都會嚴加的蒐集。 洪委員孟楷:現在對中聯或泰山、福壽等相關業者的資產有扣押嗎? 鄭部長銘謙:關於這部分,我想臺中地檢署會做一個處理,如果要扣押的話,我們會扣押資產,譬如說他們生財的工具還有犯罪的工具,我們是依照刑事訴訟法進行扣押。 洪委員孟楷:我們很擔心,因為刑度最高的是可以用第四十九條去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跟併科罰金八千萬元。 鄭部長銘謙:是。 洪委員孟楷:至於還有沒有其他的,這個要請法務部再找專業的……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方會全力的查緝,對於依法該扣押的,我們會辦理刑事扣押,會給人民一個交代。 洪委員孟楷:是,本席要求該怎麼做就要怎麼做,如果該扣押你們就要扣押,好嗎? 鄭部長銘謙:有扣押,謝謝。 洪委員孟楷: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其實這個議題也不只是洪委員關心,這個民氣可用,我們也一起為法務部加油。 接下來請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林沛祥委員來做詢答。 林委員沛祥:(11時27分)主席、各位列席的官員,大家好。今天我們要討論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主席請坐,慢慢來,不急,我有10分鐘對不對? 主席:沒有啦!你只有5分鐘而已。 林委員沛祥:我是本委員會的,所以是8加2分鐘。 主席:如果是本委員會的委員,那就說到你的心情好,但是要符合規則。 林委員沛祥:不必啦!我知道,我只是問一些有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事情。今天本席在這邊特地要跟各位官員──尤其是法務部來討論一下這個防制條例的修法,因為毒品的犯罪不是一個人的犯罪,而是一整條的犯罪產業鏈,真正的反毒不是等毒品流進校園、等毒駕撞死人,甚至等悲劇發生之後再來修法,而是要建立完整的三道防線,第一個是提高犯罪成本;第二個是強化源頭管理;第三個,很可惜今天我們沒有請教育部來,應該要做好校園的防毒教育,因為這其實都跟整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係,那其中法務部是重中之重,所以本席就有請法務部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鄭部長,我們希望依托咪酯是最後一個新興毒品,但是現在化學加工之後的新興毒品其實可能越來越多,像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在這兩年查獲的案件是不是持續增加? 鄭部長銘謙:的確,因為依托咪酯之前從三級變二級,最近才升為一級。 林委員沛祥:我想請問這個是不是常常跟毒駕、暴力事件有關? 鄭部長銘謙:在毒駕這個部分,目前根據統計毒駕還是以安非他命最多,再來是K他命,依托咪酯現在已經升到第三高了。 林委員沛祥:我想請教部長,法務部真的認為目前的刑責已經足以嚇阻了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有提高刑責,依托咪酯已經升為一級了,所以加重了,如果有製造、販賣,按照毒危條例第四條規定,販賣、製造、運輸可以判無期徒刑到死刑。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之所以會這樣問,就是因為依現在的制度,我們是照毒品的分級來決定刑責,但是同一級毒品不代表危害程度是一樣的,有些新興毒品成癮更快、致幻更強,所以容易造成毒駕、暴力犯罪,對於公共安全的危害遠比其他同級的毒品還要嚴重。本席在這邊想直接請教部長,如果一個主管機關認定某一種新興的毒品具有高度危險性、重大公共危害,那法務部支不支持加重製造、運輸、販賣這種毒品的刑責?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已經有多次調整了。 林委員沛祥:支不支持? 鄭部長銘謙:依第四條規定,現在製造、販賣、運輸一級毒品這部分的刑責已經到死刑、無期徒刑了,那二級已經是無期徒刑跟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在這邊特地請教你,現在我們在坊間常常聽到有很多毒販都在講一些話騙年輕人,他們說:三級毒品沒事啦!被抓只是罰錢、上課,是不是有這種情況? 鄭部長銘謙:因為三級目前還是處行政罰,我想毒品是根據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跟社會危害性來建立分級的制度。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們在坊間聽到的東西其實對社會的危害更重,但是我們法上面的東西在某個程度上是有追不上現實的狀態。甚至我現在也在坊間聽到有很多毒販不直接販賣而改用轉讓,因為刑責比較輕,「轉讓」這個字眼是不是目前法律存在的漏洞呢? 鄭部長銘謙:是不是轉讓要依個案來做認定,事實上,如果是有代價的轉讓,那當然就是販賣嘛!販賣也不一定要實際上交付金錢,只要他們講好的話,就是販賣了。 林委員沛祥:這就是為什麼我要針對源頭管理特地請部長在這邊回答,請教部長,法務部是否支持加重引誘、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相關刑責,然後不要讓再讓毒販鑽漏洞呢?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都隨時對毒品做滾動式的檢討,對於這些社會所關注的,我們都會再來修法,尤其像製造、販賣這個部分,我們有多次的修法…… 林委員沛祥:本次修法有新增了一項,就是明明知道對方等一下要開車,還販賣、轉讓毒品的人,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對這一點本席是支持的,我想請問部長,法務部是不是全力支持這項修法? 鄭部長銘謙:我們也要做滾動式的檢討,我們認為毒品如果危害性很大,我們都支持修法。 林委員沛祥:我記得上次我們也有在這邊做了很激烈的討論,雖然跟其他委員比較起來我相對比較溫和。毒駕非常可惡,對於毒駕零容忍這件事情,我認為……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零容忍啊!所以我們修法來嚴懲。 林委員沛祥:可是把毒品交到駕駛手上的人同樣是悲劇的幫兇喔!而且本席在這邊也要再次呼籲,對於毒駕致死的刑責法務部還要再檢討,因為人民真的不能接受,說真的,我自己也沒有想到有這麼多人對這件事情這麼的憤慨,人民並不能接受一定要第二次毒駕撞死人,法律才提高刑度,最高到無期徒刑,法律應該保護的是無辜的用路人,而不是一次又一次給毒販機會吧? 第二個,有關毒品的防制要從源頭開始,部長,我再請教你,現在有很多新興毒品都是利用化學原料快速來做變造,這不只是法務部知道的知識,也不只是坊間,應該是全民共識,目前有很多新興的毒品是用本來合法、普通的化學原料去快速變造出來的。那最大的問題是什麼?現在新的問題事實上一直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毒販變得比政府還要快,在政府還在開會討論要不要列管的時候,毒販已經開始在大量販售新興的毒品。部長,我就直接幫全國關心毒品列管的民眾問了,現在從發現一項新興毒品到完成列管大概要多久?是幾個禮拜還是幾個月? 鄭部長銘謙:我們最近對於委員所關心的依托咪酯在一個月內就完成了升級。 林委員沛祥:現在依托咪酯已經出現了,如果以後再有新興毒品出來,我不是針對依托咪酯,我是說未來新興毒品會一直出來,關於未來列管的程序,假設民眾今天在Threads上面發現有一個新的東西出來,那我們知道了,也的確已經造成事故,我們當然希望不要造成事故,但是我們需要去防止,要對它加以列管,這個時間大概要多久?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如果我們要列管的話,我們有毒品審議委員會,那我們可以召開臨時會,就是如果有的話,我們就會即時的開會。跟委員報告,事實上,我們所列管的毒品高達731項,在國際上是最多的,而且委員關心有些真的是對於先驅的原料要列管,我們也有一個預警的平臺。 林委員沛祥:我現在要講的是,如果中間有空窗期,也就是這個是毒品,但是還沒有完成列管…… 鄭部長銘謙:當然要搶時間,但是我們臺灣的…… 林委員沛祥:中間如果有空窗期,假設有三個月的空窗期……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會搶時間。 林委員沛祥:這段時間流進社會的毒品,誰要負責? 鄭部長銘謙:我們要搶時間…… 林委員沛祥:誰要負責? 鄭部長銘謙:不是誰要負責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去搶這個時間。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只是把這件事拿出來問…… 鄭部長銘謙:目前的機制就是一個預警平臺機制。 林委員沛祥:應該要對哪一個單位究責?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們隨時掌控、監控這些新興毒品的先驅原料。 林委員沛祥:新興毒品出來之後,到真正完成列管,這段時間假設是三個月…… 鄭部長銘謙:我們在國際上的速度是非常快的,美國的話甚至要好幾年…… 林委員沛祥:在發生的第二個月之後出現了事故,是誰來負責,我們只想知道是誰來負責而已?因為我們這樣才會知道未來…… 鄭部長銘謙:在臺灣這些新興原料、化學原料要能夠列為毒品,作為行政管制或司法管制,我們在這部分的速度是非常快的,針對委員關心的部分,我們是努力在爭取時間,像我們上次才一個月就把它完成列管。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也必須要問,現在很多國家都有所謂的毒品預警系統。 鄭部長銘謙:我們目前就有了。 林委員沛祥:在警方、海關、醫院發現新的毒品型態就馬上跨部會共享資訊,你剛剛說臺灣現在也有,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現在委員關心的是先驅原料,先驅原料是不是列管的化學關注物質或是列管的先驅原料…… 林委員沛祥:我們現在只是單純說這個毒品已經出來了,而且也已經造成損壞了,什麼時候列管……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法治國家,所以我們一定要有一個預警機制,以毒品審議的方式來處理。 林委員沛祥:因為列管之後才能正式去做進一步的處罰,可是如果在列管之前就發生事情,這個是誰要來負責,要對哪個單位究責?第二個,如果真的有所謂的共享資訊毒品預警系統,老實說,效果其實是讓全民不夠滿意,我本來想講失望…… 鄭部長銘謙:委員,我們的速度很快、非常快。 林委員沛祥:我可以理解部長的想法,但是說真的,全民現在看到的狀況就是不夠滿意,甚至我們聽說坊間在傳最小的小朋友是小學就已經開始在用毒品了,現在我們還在講我們有毒品預警機制,這樣會讓一般民眾覺得就是做得不夠好,因為毒品防制不能永遠追著毒販跑,政府應該要跑在毒販前面,所以我剛剛問什麼時候列管,如果列管的時間可以跟全民講,現在知道這個東西出來了,我們趕快報給政府,政府趕快去做,能不能儘量壓縮中間的時間?這是我們要知道的。 鄭部長銘謙:我們儘量爭取時間,的確,毒害我們是零容忍的,尤其是現在毒品是不是有侵入校園,我們也是非常的關注,包括宣導、查藥頭、販賣網絡,我們都有隨時掌握、隨時檢討,也會做一些專案查緝。 林委員沛祥:其實我必須要在這邊講,我剛剛有提到今天教育部不在,我另外關心的重點是校園防毒,因為現在的毒品跟以前不一樣,電子煙、煙彈、咖啡包、糖果、軟糖可能都有藏著毒品,甚至很多的小朋友,剛剛講過我聽說過最小的小學就會接觸到這些毒品,我很想問法務部和教育部在做連動的時候,法務部提供給教育部資訊,教育部有沒有把法務部的資訊變成現在的教材,針對依托咪酯或是未來更新興的毒品來即時的更新呢?另外一塊,我們的學生真的具有辨識能力嗎?家長知道現在毒品已經進化、已經變異、變態成這個樣子了嗎? 鄭部長銘謙:校園宣導的部分,法務部的確有結合教育部、衛福部及民間團體共同辦理宣導活動,這個我們都有在做,而且我們把依托咪酯當作專案宣導,除了拍短影音及製作圖卡對社會來做宣導之外,我們也走入校園進行宣導,我們有提供短影音和教材…… 林委員沛祥:部長,我今天不是來跟你吵架的,我是真的想知道你們現在狀況是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所以我剛剛提出這麼多我們在做的跟委員報告。 林委員沛祥:如果家長不知道、學生不知道,教材我不敢講說沒有編,但是家長不清楚、學生不清楚,我們每年再多辦幾次宣導也可能是流於形式,老實講防毒教育不能等到孩子碰到毒才開始,防毒教育應該是在第一次接觸之前安全網就建立起來,不能讓他們在小時候就遇到,然後還覺得這沒什麼事而習以為常,這太危險了!最後,本席要特別強調,今天修法不是只修改幾個法條,而是建立一套真正有效的毒品防制制度,前端提高刑責,讓毒販不敢做;中端加快列管,讓毒品進不來;後端我們把教育做好,讓孩子不會碰,如果三道防線沒有一起做好的話,我們就只能一次又一次在毒駕發生之後、在命案發生之後,再來檢討、再來修法。老實講,人民期待的不是亡羊補牢,人民期待的是政府能夠真正守護住下一代,也守護住整個社會的安全,這件事情法務部責無旁貸,對吧? 鄭部長銘謙:我們一起來努力,謝謝委員。 林委員沛祥:謝謝。 主席:謝謝林沛祥委員,你在各個委員會表現太優異了,我很難把你想像是只有司法的。 接下來請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請許宇甄委員來做詢答。 許委員宇甄:(11時42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部長及內政部次長。 主席:有請法務部鄭部長及內政部次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我想請教部長,因為我們今天要進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文修正的詢答,根據警政署公布的1到5月份毒駕案件,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有6,730件,已較去年同期暴增2.8倍,請問這6,730件中有多少件確認檢驗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有多少件起訴、聲請簡易判決、緩起訴或不起訴? 鄭部長銘謙:謝謝委員,委員非常關心這個問題,因為我手上沒有資料,我們再整理出書面報告給委員。 許委員宇甄:好,大概多久的時間? 鄭部長銘謙:兩個禮拜,好嗎?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但我想請教的是,法務部現在公布的資料是把毒駕和酒駕的案件合在一起,對嗎? 鄭部長銘謙:這是以公共危險罪名來做分類。 許委員宇甄:所以毒駕和酒駕其實是在一起,因為都是屬於公共危險。 鄭部長銘謙: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那些情況,我們是合在一起看。 許委員宇甄:對,合在一起怎麼知道哪些是毒駕?哪些是酒駕? 鄭部長銘謙:我們再來細分。 許委員宇甄:這個部分如果沒有辦法區分的話,酒駕和毒駕的嚴重程度是不一樣的,就像我們現在修法也是希望針對毒駕部分去做一些補正,要不然的話現在毒駕案件其實造成很多的人命傷亡,可是卻因為它跟酒駕綁在一起,所以之前的法令變成都是用緩起訴。 鄭部長銘謙:毒駕和酒駕委員很關心,也的確是內行,因為酒駕部分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毒駕是第三款、第四款,這次修法研議把毒駕加重,尤其是新興毒品造成毒駕對於用路人安全的危害性的確是比較嚴重。 許委員宇甄:我們很關心的是,毒駕背後是不是有可能牽扯到比如毒品販售集團,檢警由毒駕事件向上查獲,到底有沒有查出供毒者、販毒集團或是製造場所呢?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我們的確會從施用者或者情資掌握向上溯源、溯源刨根。 許委員宇甄:你們真正查獲的販毒集團,或是向上找出多少供毒者,應該都有相關資料,是嗎? 鄭部長銘謙:我們這邊有個案的偵辦,如果有相關資料,我們再提供給委員。 許委員宇甄:也請部長這邊儘速提供。 鄭部長銘謙:好。 許委員宇甄:最重要的應該是我們要查出背後真正的供毒者。 鄭部長銘謙:有查獲工廠的部分,我們有在記者會上說明,我們的六大緝毒系統也會溯源,尤其是依托咪酯類,包括其他各類型的新興毒品,我們都有查獲,除了販賣,還有製造。 許委員宇甄:在毒駕案件中,有多少人曾經有毒駕、施用毒品或是其他公共危險前案,多少人又是在緩刑或緩起訴和戒癮治療、保護管束風險的時候再犯的這些案件?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要再細分有沒有前案,我們回去再做整理。 許委員宇甄:為什麼本席要提出來?如果知道他是高風險的犯罪者,那麼針對這類高風險犯罪者要如何才能防止其反覆毒駕?我覺得這也可以預防毒駕案件的不斷增加,否則現在已經比去年同期多了2.8倍。 鄭部長銘謙:好,謝謝委員,我們再以書面…… 許委員宇甄:針對這部分,大家共同來努力,不要讓同一個人一直不斷危害社會,造成人民的傷亡。 鄭部長銘謙:這點我們會來努力。 許委員宇甄:有關警政署部分,我想請教馬次長。目前警政署在查緝毒駕上,你剛剛說1月到5月移送了6,730件,這中間到底多少是……這些全部都是毒駕嗎? 馬次長士元:對,全部都是毒駕。 許委員宇甄:酒駕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有關酒駕部分,我們另外再準備資料,不過其中有一些是酒駕、毒駕同時發生的。 許委員宇甄:所以就是又吸毒又喝酒? 馬次長士元:對,是的。 許委員宇甄:針對這類的查緝……其實今天之所以修法,就是希望能用唾液篩檢的方式,讓你們可以更快查到毒駕案件。針對這部分,我知道目前已經有部分開始採用唾液篩檢,這對你們的偵辦速度來說,大概可以增加多少查獲率?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唾液篩檢馬上就可以看到結果,不過之前我們第一批採購的唾液篩檢數量已經慢慢、逐漸快用完了,現在要進行的是第二批採購,我們會把精準度再提高。以目前來講,幾乎是百分之百,有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陽性正確率。 許委員宇甄:針對毒駕的防治,我希望大家能一起共同來努力。 馬次長士元:對,謝謝委員。 許委員宇甄:謝謝。另外想再請教部長,有關洗錢防制法告誡戶新制從112年上路至今,警方已經開出超過十二萬戶的告誡書。但其中有很多人是事後發覺,他們都是不知情的第三者,只是因為帳戶遭到詐騙集團濫用,誤以為他們跟詐騙集團有關。不過法院及檢察官均查無犯罪事證,可是畢竟已經成為告誡戶,所以帳戶必須限制五年。以這種狀況來說,縱使當中有很多人已經獲得不起訴處分,為什麼帳戶還是沒有解除限制?到底還有多少戶?比如你剛剛說公布的告誡書超過十二萬戶,那麼現在到底有多少已獲不起訴處分,但帳戶還沒有完全解除限制的?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依據洗防法規定,告誡制度在第二十二條,主責單位是警方…… 許委員宇甄:金管會? 鄭部長銘謙:不是,是警方。 許委員宇甄:警方? 鄭部長銘謙:告誡是警方,這是洗錢防制法的新制度,屬最近修法後的新制度。至於這部分到底有多少的告誡戶?這要警方才有資料。 許委員宇甄:所以要請內政部嗎? 馬次長士元: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有持續在做滾動檢討,確實有滿多民眾反映這點。由於警方發送告誡書後有固定年限,若要解除帳戶管制…… 許委員宇甄:曠日廢時!尤其真正能訴願成功的其實不到1%,也就是十二萬戶中還不到1%。這是因為訴願跟陳情的程序非常不合理,比如現行的救濟要求民眾必須在三十日內提出訴願;若訴願失敗,再申請行政訴訟。但是不起訴處分常常要幾個月後才能拿到證明,等拿到證明時,救濟期已經屆滿,這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我們也知道有一些個案是誤匯款項而涉入詐騙案,所以我們也跟委員報告,我們有在做滾動式、跨部會檢討,包括跟金管會…… 許委員宇甄:金管會? 馬次長士元:對,我們有在跨部會檢討這問題,一有進度就會跟委員報告。 許委員宇甄: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研擬出相關的救濟機制? 馬次長士元:待我們把資料蒐集完,大概一星期之內跟委員回報目前的進度。 許委員宇甄:好,謝謝。 馬次長士元:謝謝委員。 許委員宇甄:謝謝部長,謝謝次長。 另外我再請教考選部長跟銓敘部長,好嗎? 主席:請考選部跟銓敘部兩位部長。 許委員宇甄:兩位部長好。我想請教,最近看到公務人員的人數變化,目前已創七年新低,到114年底為三十六萬零八十人。其中,年資十五年以下者超過半數,代表資深的中階人員可以提早申請退休,而新進人員報到後,可能三年內就離職。也就是說中階的提早離退,資淺的也留不住!針對這問題我請問考選部長,現在已經連年不足額錄取,但錄取後又不報到!數據年年公布,問題卻年年重演,到底要怎麼樣才要強制檢討考科、資格及考試方式? 劉部長孟奇:跟委員報告,目前我們的確有要去檢討,看能不能儘量把考科,在考試、筆試與訓練的中間再取得平衡。 許委員宇甄:但請問要檢討到什麼時候?什麼時候才能完成? 劉部長孟奇:我們希望最近一年就可以有成果。 許委員宇甄:就今年嗎? 劉部長孟奇:今年會先把整個政策方向訂出來,不過要經過院的同意,今年應該就會有政策方向出來。 許委員宇甄:文官體制正在快速崩解中,所以我覺得這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尤其兩位都是文官體制所培養出來非常重要人物,如果現在一些資深人員培養好後就快速離退,對國家來說是非常不利的狀況。所以希望考選部能儘快研擬有關考科、資格與考試方式,並儘速送交行政院。 最後再請教銓敘部長,新進人員的辭職時間大概集中在任職的前三年,請問針對初任人員的待遇、工作負荷與加班補償,是否有相關改革以降低新人的離職率? 施部長能傑:跟委員報告,依我們的制度來說,行政院已經宣布明年會增加專業加給並調薪,如此最低的一職等即新進同仁大概會到三萬八左右。可是我跟委員報告,真正擔任第一職等跟第二職等的,占全部公務人員比例大概2%,大部分都是在三職等以上。所以明年三職等以上大概就四萬七、四萬八,且行政院也不斷在滾動檢討薪水的議題。 許委員宇甄:對,根據現在的薪資水平來說,三萬多真的不容易找到優秀的人員。 施部長能傑:我理解。可能行政院有些考量與其工作內容相關,不過行政院每年一定會持續滾動檢討,包括調薪或其他一些…… 許委員宇甄:事實證明公務人員的報考率越來越低,且離職率越來越高,現在所遇到的狀況就是這樣子。 施部長能傑:大部分會離職的都是在剛進來的時候,不過我覺得有一些跟考試方式也有關係。因為很多人離職後又重新去考試,可見並非真正對公務體系沒興趣…… 許委員宇甄:本席希望考選部跟銓敘部必須從考試、任用、待遇與升遷做全面檢討,彼此相互合作,看怎麼樣才是最合適的方式,並提出相關政策以改善問題。 施部長能傑:雖然依據憲法規定,人事政策由考試院負責,但很多實務的操作,包括待遇在內,需要與行政院、大家一起來共同努力…… 許委員宇甄:希望行政院與考試院能看看大家要怎麼樣合作,好真正解決這樣的問題。 施部長能傑:對,所以我們也在滾動提出修法,希望能得到立法院的支持…… 許委員宇甄:既然你們要檢討並提出修法,那麼不管是考選部還是銓敘部,都要儘快送行政院,好嗎? 施部長能傑:沒有問題,謝謝委員。 許委員宇甄: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詢答。 李委員坤城:(11時55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內政部馬次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內政部馬次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次長好。今天是來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草案,因為本席也有提案,現在我們已經將依托咪酯列入第一級的毒品,我想大家都沒有爭議,法務部也很快召開會議就把它通過了。現在我想請教的是,因為新興毒品它的速度,衍生的速度非常快,針對這部分,韓國是有把高達490種管制藥物,還有新興毒品納入新興毒品鑑定還有篩檢的資料庫,如果影響了安全的駕駛,或者是這些管制的藥物具有成癮性的影響,這些納入資料庫裡面,一旦政府更新法定的清單,政府就會立刻透過行政程序,將這些物質列入管制的附表。如果有這些清單,一旦發生了毒駕,然後他所吸食或是使用的毒品在這個清單裡面,就可以馬上處理了。我先請馬次長就這部分來做說明,當然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現在沒有把這部分加進去,就是說,我們可以做一個清單,然後我們可以用緊急程序的方式來做處理,因為新興毒品是一直不斷在衍生,我們擔心的是,我們法制化的更新速度比不上毒品演化的速度,這部分次長是不是可以先回答一下? 馬次長士元:報告委員,其實每一天我們都產出大概一萬兩千多種新興化學品,全世界,所以它列管出來的化學品,一年大概都有兩千件上下,這裡面就有很多會被利用作為毒品,所以我們現在比較大的困擾就是說,其實我們在第一線的偵查實務上面,會在校園或在很多地方發現這些所謂新興化學品的蹤跡,它們被用來作為毒品使用,當然這個時候我們會通報法務部,提毒審會來做審查,中間當然就是……因為我們查獲的量跟查獲的趨勢,這個都還需要做認定,所以剛剛委員提到,如果我們能夠有一個類似像附表清單的方式,把這些可能的毒品我們把它列進去,有一個算是緊急處分的話,或許會有幫助,就是說對於我們在毒審會列管之前,我們可能有一段時間可以做一些行政處置。 李委員坤城:對,因為現在就是大家要抓毒駕嘛,我們也不知道這個毒駕的人到底是吸食哪一種,它有可能在我們四級毒品的管制裡面,但也有可能沒有啊,如果沒有的話,那怎麼去處理呢? 馬次長士元:目前如果沒有的話,我們現在就必須要去走毒審會列管的程序。 李委員坤城:這樣子,來,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的確我們現在抓的一定是列管的毒品,其實我們列管的毒品已經是全世界幾乎最多的,我們也發現,這種有可能……在個案中我們發現到有未列管的先驅毒品或化學物質,這部分我們會趕緊提交到……我們有一個六大緝毒系統,臺高檢有一個預警的平臺,這裡面包括食藥署都有進來,這部分我們會趕緊把這些建議提交到毒審會,請毒審會趕緊做一個專家的討論,研議是不是要列入列管的毒品。 李委員坤城:但在這個空窗期裡面,如果在空窗期但是你抓到毒駕…… 鄭部長銘謙:我想任何…… 李委員坤城:但沒有發現列在你們的清單裡面。 鄭部長銘謙:但是因為罪刑法定主義嘛,沒有列入毒品的話,就沒辦法說他是毒駕,但並不是沒有法可以處罰,如果他有符合第一八五條之三的第四款,包括吃藥,如果有做一些的他沒辦法做…… 李委員坤城:就是沒辦法安全開車? 鄭部長銘謙:對,他的認定是有沒有辦法安全開車,而不是你吃什麼,即使吃安眠藥或其他的一些,譬如說嗜睡的藥物。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們判定的標準是他能不能安全開車? 鄭部長銘謙:對,而不是說他用哪一種毒品。 李委員坤城:但如果吸食毒品後能夠安全開車呢? 鄭部長銘謙:那是一個閾值,就是容度值的問題,那個是抽象危險犯,只要有服用,且達到那個標準,那就直接辦了,不再問有沒有發生肇事。另外,如果是未列管的毒品,或者服用一些藥物,它是處方藥或是合法的藥物,但是他沒辦法正常的行駛,這樣的話也是成立第一八五條之三。 李委員坤城:所以法務部目前的看法還是傾向於沒有像韓國那樣子,我們就是有一個清單? 鄭部長銘謙:我們現在也有機制在處理嘛,而且我們在搶時間,所以委員關心的……其實我們在毒審會議,當然它是一季開一次,但是必要時可以加開,所以…… 李委員坤城:依托咪酯當然就是後來加開了,從三級變成二級,又從二級變成一級。 鄭部長銘謙:對,那個都是加開的,從我們…… 李委員坤城:依托咪酯也會一直變嘛,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它的化學結構有時候會變化,所以我們隨時在掌握、關注這些化學物質有沒有做改變,因為這些改變可能也是常見的,所以我們隨時掌握、關注,我想這部分我們是在搶時間啦。 李委員坤城:就是說你把他釘死了依托咪酯,然後你剛剛還說有什麼相似的製品,這個也列入一級的毒品,但是我現在要說的是,我擔心新興毒品不斷的在演化的過程當中,有一些沒有辦法納入我們現在所謂的條例裡面,然後會造成那個空窗期,所以我們要想辦法把這個空窗期縮短,不然會變成說,縱使這個人毒駕了,但因為他吃的這個藥不是你們法定認定的毒品…… 鄭部長銘謙:他不能安全駕駛的部分也是照辦啊,也是可以辦的,那個本來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第一項第四款,那裡面就有了,所以那個是藥駕的問題,使用藥物後去駕駛。 李委員坤城:就不是毒駕? 鄭部長銘謙:不是毒駕、不是毒駕,是藥駕。 李委員坤城:算是藥駕。 鄭部長銘謙:藥駕也可以去辦,因為他的重點不是用哪一種毒品,而是他沒辦法安全駕駛。 李委員坤城:好,那我再請教一下部長,現在依托咪酯代謝的速度非常快,遇到這種情況的話,你們現在是有唾篩的試劑嘛。 鄭部長銘謙:那個是警方有在做唾篩的部分。 李委員坤城:現在在法院這部分,對於唾液篩檢認定的情況是怎麼樣? 鄭部長銘謙:當然是有個別差異性,但是大部分的案件,法院都是支持的啦,但是有少數比較特殊、例外的法官,他認為他不支持,但是的確唾篩只是當時在第一線查緝的時候,要趕緊去區別…… 李委員坤城:在第一時間嘛。 鄭部長銘謙:對,第一時間,我想我們如果要聲請羈押的話,當然我們要參酌其他的一些證據資料,包括他的身體反應,或者他有沒有持有電子煙具…… 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說,除了唾液的試劑之外,還有什麼其他的認定標準,可以提高讓法院同意羈押?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我們當然有設一個綠色通道,遇到肇事的部分,因為有羈押之必要一定要合乎訴訟法的相關要件,如果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有些我們是認為,譬如說有肇事了…… 李委員坤城:這樣沒有問題啦。我的意思是說,如果他沒有肇事,但是他就是吸食毒品,你們用唾液試劑也驗出來了,他就是有吸食毒品。 鄭部長銘謙:那個部分,我們當然會斟酌其他的證據資料,譬如說身體的反應、他的意識是不是有清醒,還包括吸食器或者菸具,甚至持有…… 李委員坤城:那尿液呢? 鄭部長銘謙:尿液的話,因為尿液被認為是最後判決,或者是起訴一個最重要的依據嘛,針對尿液的部分,我們現在有區分,有做分級,如果有肇事的話,有一個綠色通道,我們希望在六大的一個……就是國家有三個重要的…… 李委員坤城:那多快的時間可以? 鄭部長銘謙:希望在24小時內。 李委員坤城:24小時裡面。 鄭部長銘謙:我們在搶時間。 李委員坤城:好,最後一個問題我要請教,現在我們當然對於毒駕的裁罰增加,另外對於拒測的部分,如果我們認為他可能有毒駕,但是他拒測,因為現在針對拒測的部分,讓他付出的代價稍微低了一點點,因為就是罰緩,或是把車子沒入,這樣子會不會讓……比如說他本身可能是毒駕的人,他會覺得反正我只要拒絕毒測,我付出的代價比你抓到的成本還要低,那我都用拒絕毒測的方式就可以了。 鄭部長銘謙:拒絕毒測,依照法律是可以…… 李委員坤城:目前都是行政罰嘛,我目前看到的。 鄭部長銘謙:如果說有一些犯罪嫌疑的話,而不是沒有其他犯罪的跡證,但是有認為,真的是有足認為犯罪嫌疑的,有吸食毒品嫌疑的話,就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相關的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強制的採取血液。 李委員坤城:我是說啦,就是我們的修法一定都是修得更重,為了要遏止毒駕。但是我發現目前好像是如果拒絕毒測的話,他的成本相對來講比較低,就是罰鍰,他願意讓你罰,車子就讓你沒入,搞不好也不是他的車啊。但他可能是真的有吸毒,但是就逃過了,因為被抓到了這個代價比較高,這方面的話,法務部有沒有再做加重的空間?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是一個犯後的態度,檢察官在偵辦是刑事的追究,不是行政的究責,刑事的部分如果說…… 李委員坤城:因為目前只有行政責任,沒有刑事責任。 鄭部長銘謙:但是如果其他犯罪的跡證……如他明明就有吸食器或其他的毒品,或者是整個行動遲緩或者意識不是那麼清楚,至於包括他還拒絕酒測、拒絕採取尿液的部分,查緝單位可以報請檢察官同意來強制採取尿液或是血液,這部分一定有這樣一個機制,目前法律有相關規定。 李委員坤城:對啦,我是說想辦法要有個機制把它補起來,不然,我就是…… 鄭部長銘謙:目前是有這個法律。 李委員坤城:就是行政法而已,不是刑事法。 鄭部長銘謙:因為刑法要追究一定要有相關犯罪量刑的基準,如果有這樣拒絕的話,弄到一定要報請檢察官同意許可,我想這是一個量刑的重要犯後態度的參考。 李委員坤城:好,OK,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好,謝謝李坤城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楊瓊瓔委員不在。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的時候,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委員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來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近年來,臺灣毒品犯罪問題依然嚴峻,新興毒品層出不窮,且製毒與販毒手法日新月異,對社會治安與國人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本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行大規模修法,核心原因在於我們面臨了幾個極為急迫的社會危機。首先,「毒駕」與新興毒品(如俗稱「喪屍煙彈」的依托咪酯)已成為國人生命安全的重大威脅。根據交通部統計,2026年1、2月僅短短兩個月內,吸毒後駕駛就已造成55名無辜民眾喪命。近期更屢屢發生毒販拒檢衝撞,導致無辜民眾死傷,甚至在三個月內造成兩名基層員警殉職。不肖業者將依托咪酯添加到電子煙中,施用者會出現無法思考、異常顫抖等失控行為,涉案人數與查扣數量皆呈現爆發性攀升。然而,現行法規對於毒駕及「供毒助長毒駕」的處罰顯有不足。其次,第一線執法人員面臨檢驗與列管的雙重空窗期。新興毒品多以化學合成製作,而毒品審議列管的法制作業常需耗費數月,導致法規難以應對毒品變異的速度。同時,現行法規僅限「尿液」採驗,已不敷實務上對於即時檢驗(如毒駕攔檢)的迫切需求。最後,源頭管制罰則過輕,難以嚇阻龐大暴利。不肖分子常以合法化學原料名義進口先驅化學品,例如曾有合法化工廠進口高達600公斤的第三級毒品「喵喵」之先驅原料,此批原料若製成毒品市價高達新臺幣四億元。但現行針對規避申報檢查的罰鍰僅3萬至30萬元,對比其不法利得與社會危害,無異於九牛一毛。加上不法份子常以「三級毒品刑責低、只罰錢」等話術誘騙青少年,導致青年藥物濫用比例攀升。 綜觀行政院與本院各委員提出的修法版本,雖然具體條文與刑度設計有所差異,但皆指向同一個大目標,這也是目前臺灣社會的強烈共識──對毒品零容忍、重懲毒駕、斷絕源頭、保護兒少。具體修法方向包含: 1.新增「唾液」採驗機制:行政院與多位委員提案,於現行尿液採驗外增列「唾液」檢驗,使主管機關能依實務需求採取更具彈性、即時性的檢測方式。 2.新興毒品升級與建立緊急審議(禁令)機制:針對依托咪酯等高危險毒品,委員提案將其直接升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同時賦予主管機關發布「暫時(緊急)禁令」或隨時召開臨時會的權限,以防堵法律空窗期。 3.嚴懲「毒駕」與加重製造、販賣刑責:多個版本主張全面提高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之罰金與刑期,並增訂「再犯」及「供毒助長毒駕因而致人死傷」的加重其刑或處以極重之刑等規定,以強化法律威嚇力。 4.提高先驅化學原料之裁罰:將廠商規避、拒絕申報工業原料的罰鍰上限,比照《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大幅提高至100萬或150萬元,從源頭截斷製毒供應鏈。 5.落實少年最佳利益:將少年施用或持有微量第三、四級毒品的行為,明定回歸《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由少年法院彈性調整保護處遇,以輔導代替單純的行政裁罰。 修法只是第一步,要落實無毒家園,本席要求行政院各部會與司法院必須在以下層面進行精進: 第一,新增唾液檢測後,警政署應立即盤點基層員警的執法裝備,編列預算採購足夠的唾液快篩試劑;衛福部與法務部應盡速訂定相關實施辦法與裁罰基準。此外,地方政府亦應廣設試劑發放據點,讓疑似涉毒兒少的家屬能免費領取,及早發現及早治療。 第二,經濟部、財政部關務署與警政單位必須建立更緊密的跨部會通報機制。對於進口特定化學原料的化工廠,應提高實地抽驗頻率,絕不能讓提高後的罰鍰形同虛設,必須澈底阻斷「合法掩護非法」的製毒破口。同時,對於夜店、KTV等特定營業場所,除了依法要求從業人員受訓及提高未通報的罰鍰外,內政部應加強臨檢與宣導,讓業者負起社會責任,共同防堵毒品在娛樂場所流竄。 此外,本次修法將持有微量三、四級毒品的曝險少年全面回歸《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院必須正視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人力是否充足的問題。法院不能只是收案,必須整合社政、衛政、教育資源,提供家庭重整、戒癮治療與心理輔導,真正做到預防再犯,接住每一個迷惘的少年。 最重要的是,過去常有毒品犯罪被民眾質疑「輕判」。針對修法後增訂的「再犯加重」及「供毒助長毒駕致死傷」條款,法院在量刑上應充分考量被告行為對社會公安造成的重大危害,避免過度從輕量刑,以彰顯司法維護用路人生命安全之決心。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質詢對象: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說在前頭: 核心主張:本席支持友善生養、家庭照顧及合理增加用人彈性,但不能把幾項例外放寬,就當成已經解決公務人才危機。真正需要面對的是:年輕人越來越不想進來、進來的人想離開;地方辛苦培養人才,卻因職等與升遷天花板往中央流動;商調制度即使名義上放寬,基層仍擔心以「重大專案」等理由被拖延;而高階文官訓練若有問題,應該改革,而不是一刀切廢除。 壹、監督立基點:官方只談局部友善化,但外部已經在示警結構性失血 一、三份官方報告的共同盲點 考試院書面報告將本次修法定位為友善生養、家庭照顧與增加人力運用彈性;人事行政總處也表示支持,並稱修法後將配合宣導、促請各機關確實執行。另主管機關的說明稿則主要處理考試錄取保留、延後分配訓練,以及各提案究竟應回歸考試法、任用法或分發辦法處理。三份文件都有制度說明,但幾乎沒有正面回答當前最核心的問題:整個公務體系是否已經面臨招不到人、留不住人、地方人才外流與經驗斷層的結構性危機。 二、2026年的社會討論,已不是「缺幾個人」而是治理風險 《天下雜誌》〔連結〕2026年3月以「公務員崩潰中」為封面專題,指出2024年公務員辭職3,094人、退休9,758人,公職報考人數近6年降至約16.6萬人,中央與地方缺額率都攀升至13%以上。報導直指,缺額補不齊會形成惡性循環:留下的人工作加倍,機關背負血汗形象,新人更不願進來,原有人員再離開。 三、最新數據顯示,公務體系總量也正在下降 銓敘部114年統計年報顯示,截至2025年底,全國公務人員為36萬80人,比前一年減少2,862人,創7年新低;其中中央機關減少1,551人、地方減少1,311人。即使其中部分與退休制度及人員結構變化有關,總量下滑、退休比率升高與缺額問題疊加,仍代表接班與經驗傳承壓力不能被低估。 四、媒體與公務員團體的共同問題意識:不要只想補人,更要問為什麼人一直走 《商業周刊》〔連結〕2026年2月以「行政中風」討論政府人才危機,提醒政府不能只想著把每個缺額補滿,更應檢討低薪、過勞與不必要的行政工作;《聯合報》〔連結〕社論則指出,公務體系長期存在資深、中高階較容易取得甲等考績,資淺、低階人員承受「新人先吃乙、輪流吃乙」等不信任感。這些外部聲音說明,今天的留才問題,不只是薪水,而是職涯發展、制度公平、工作負荷與組織文化的綜合結果。 貳、對考試院之質詢,請於兩個月內回覆 一、當公務體系已經失血,這次修法究竟有沒有真正對症下藥? 本次考試院提出的修法,包括把正額錄取人員因育兒得保留錄取資格的條件,由養育3歲以下子女放寬至親自養育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增額錄取人員也可因相同事由延後分配訓練;任用法第22條則擴大限制轉調的例外,納入未滿7歲子女、孫子女與重大傷病親屬照護。方向值得肯定。 但我要問的是:在2024年已有3,094名公務員辭職、中央與地方缺額率都超過13%,2025年底公務人員總數又降到36萬80人、創7年新低的情況下,這些修正到底能解決多少「招不到人、留不住人」的問題? (一)本次考試法及任用法修正,對報考意願下降、年輕公務員流失、地方專業人才不足,究竟有何具體助益?是否做過影響評估? (二)除了這次修法,考試院是否準備針對整體文官制度的人才吸引、留任、升遷及跨機關流動提出更完整檢討? 二、地方職等天花板不是抽象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宜蘭的建設能力 考試院報告表示,六都、縣市政府與中央基層四級機關的薦任職務列等及結構,長期與中央三級以上機關存在差距,不利於吸引及留住公務人力。因此,考試院通過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約590個機關、3,500個職務受影響,並自115年2月1日起實施。 這代表「地方升遷有天花板、人才容易往中央走」不是想像,而是主管機關已經承認的制度問題。對宜蘭這類非六都縣市尤其如此。地方要推動交通、水利、防災、社福、資訊、都市建設,都需要有經驗的專業公務員;但同樣的人才,如果留在地方看到的職等、薪資與升遷空間較窄,為了職涯發展自然可能往中央或較高列等機關移動。最後受到影響的,不只是公務員個人,而是地方建設能不能做得快、做得好。 這幾年中央再次調高地方職等,更證明問題並未完全消失。 (一)考試院是否認同,地方職等與升遷空間的差距,確實是地方人才流向中央的重要制度因素之一? (二)115年2月1日起的新制,是否已足以處理宜蘭等非六都縣市的留才問題?考試院是否掌握哪些專業職系仍然最難留人? (三)地方政府若有建設經費卻沒有足夠工程、資訊、社福等人才執行,最後就是人民等不到建設。請考試院研議是否將「地方治理能力」納入後續職務列等與文官制度檢討的核心。 三、簡任訓可以改革,但不應一刀切廢除─以參加過的觀點 本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草案,考試院提出刪除晉升簡任官等應經升官等訓練的規定。考試院書面報告僅以回應機關實務運作問題、增加人力運用彈性簡要說明,但對於為何要全面取消一套已經實施多年、原本肩負高階文官養成目的的制度,說明仍然不足。 就曾經參加過簡任訓之人觀點,對這件事有非常直接的感受。坦白說,簡任訓不是完全不需要改革。四週、120小時的訓練,對工作繁重的公務員來說確實有壓力;有些課程是否過於制式?考試方式是否符合今天高階文官真正需要的能力?都可以檢討。 但需要改革,跟整個取消,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就曾經參加過簡任訓之人觀點,參加簡任訓的過程中,從政策分析、閱讀資料、分組討論、專題報告,到最後的案例書面寫作與考試評量,確實經歷了一套與日常工作非常不同的訓練。平常一個公務員待在自己的機關,可能長期只接觸自己的專業、法規與業務;但在簡任訓裡,不同部會、不同地方政府、不同專業領域的公務員坐在一起,有人來自司法,有人來自工程、財稅、社福、衛生、教育或地方行政。大家看同一個公共問題,會從完全不同的角度出發。這種跨機關、跨專業的交流,本身就具有價值。 國家文官學院目前對薦升簡訓練的定位,也是為晉升簡任官等職務人員預作準備,培育通識知能與跨域統合能力;訓期4週、共120小時,內容包括政策議題與治理、行政知能與發展,以及專題研討、案例書面寫作等評量。既然國家自己仍把這些能力視為高階文官養成的一部分,就必須說明:為什麼不是改課程、改評量、增加彈性,而是直接把法定訓練要件刪掉? (一)請考試院具體說明,現行簡任訓究竟出了什麼問題?是課程無效、訓期過長、考試不合理,還是影響機關用人?有沒有客觀資料、學員評價或用人機關調查支持全面取消? (二)考試院有沒有評估過,取消簡任訓後,我們失去的不只是上課時數,而是政策分析、閱讀寫作、跨域交流、分組合作與共同學習的機會?未來由什麼制度替代? (三)本席主張應該「改」,而不是「廢」。例如保留有價值的核心課程、刪減形式化內容、改革考試方式、增加彈性安排。考試院為何沒有優先提出改革版本? (四)取消法定簡任訓之後,未來一名公務員從薦任晉升簡任,國家還有沒有一套共同的高階文官養成標準?誰來確認他具備政策分析、跨域整合、風險判斷與領導管理能力? (五)我支持減少不必要的形式,但不能因為政府缺人、希望加快晉升,就把人才養成過程一起省掉。請考試院提出完整的制度比較與替代方案,再說明為何「全面刪除」優於「改革調整」。 四、放寬外部進用的同時,不能讓體制內的人覺得自己永遠升不上去 本次任用法修正,放寬各機關自行遴用具任用資格的非現職人員,也調整委升薦訓練合格人員可擔任職務的範圍。增加用人彈性可以理解,但基層真正會問的是:外面的人比較容易進來,裡面長年服務、熟悉業務的人,是否仍被升遷限制卡住? 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2026年5月指出,地方職務列等提高後,部分經委任晉升薦任官等訓練合格的資深人員,卻可能因現行「最高以薦任第七職等為限」的限制,無法繼續擔任調高列等後的職務,甚至出現原本熟悉業務的人反而被迫離開原職的矛盾。 (一)考試院如何避免出現「外部進人放寬、內部升遷仍卡關」的制度矛盾? (二)本次修法提高部分委升薦訓練合格者可擔任職務的範圍,是否已完整回應全國公務人員協會〔連結〕所指出的問題?仍有哪些人受到限制? (三)政府談留才,不能只看誰有哪一張考試資格,也應重視長期實務經驗與工作表現。考試院是否應從功績原則與人才留任角度,重新檢視現行制度? 五、涉及公務員切身權益的改革,不能總是制度先決定,基層再出來抗議 近年無論商調、考績、職場霸凌、升遷或待遇,都可以看到公務員團體持續透過聲明、陳情與公開行動表達意見。這次商調制度調整,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就公開提出「爭取調動自由、拒絕修惡」;委升薦限制問題,也有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正式提出建議。 (一)考試院在提出本次修法前,究竟邀請過或採納了哪些公務員團體、基層代表或不同機關第一線人員表達意見? (二)公務員不是單純被管理的對象,而是制度直接影響的當事人。考試院是否認同重大人事改革應有固定、公開、可追蹤的基層參與機制? (三)是否願意建立與全國性公務員團體及基層團體的常態對話平台,並公開主要意見如何被採納或未採納? 參、對銓敘部之質詢,請於兩個月內回覆 一、商調制度是真的保障自由,還是把「不同意」改成「最多拖半年」? 商調是公務員職涯發展最直接的問題之一。銓敘部在114年調整相關規範後,現行制度原則上要求原服務機關不得任意拒絕,並設有回覆及過調時限;但在三方同意、支領地域加給,或辦理重大災害、緊急事件、重大專案等情形下,過調日期仍可能延長。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連結〕最強烈的擔憂就是:原本不能直接說「不准走」,會不會改成用「重大專案」、「人力不足」等理由拖延?對基層而言,名稱叫協商,如果結果仍是等上半年,就很難感受到真正的遷調自由。 (一)銓敘部是否掌握新制施行後,有多少商調案件在3個月內完成?又有多少案件被延長? (二)延長案件中,有多少是因地域加給、重大專案或其他例外?是否願意定期公開統計,讓社會知道例外有沒有被濫用? (三)如果連基本數據都沒有,銓敘部如何證明改革真的保障了公務員調動自由,而不是只把不同意改成拖延? 二、「重大專案」四個字,不能變成新的萬用卡人工具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指出,「重大專案」的認定具有彈性,如果沒有清楚界線,一般性業務也可能被包裝成重大專案,成為延後調動的新理由。這個擔心不是沒有道理:政府機關業務多、政策多,幾乎每個單位都可以說自己正值關鍵期。 (一)銓敘部對「重大專案」到底有沒有清楚、可供外界理解的判準? (二)如果一個機關反覆以重大專案為由延後商調,有沒有外部檢視機制? (三)是否應以實際數據檢驗新制,而不是只用法條文字向基層保證不會濫用? 三、為什麼只有育兒、重大傷病等特殊情況才能鬆綁?一般公務員就沒有合理職涯選擇嗎? 本次任用法第22條修正,擴大育兒與家庭照護的限制轉調例外,本席支持。但仍要追問:如果一名公務員沒有7歲以下子女、沒有重大傷病家屬,卻因工作環境不適合、長期過勞、升遷無望,或只是希望尋求更符合專業發展的政府機關,制度上為何就應受到更大限制? (一)銓敘部是否認同,合理的職涯選擇與跨機關流動,本身也是留才制度的一部分? (二)是否曾評估過,過度限制轉調,反而可能逼迫部分人直接辭職,造成國家人才真正流失? (三)除了不斷增加特殊例外外,銓敘部是否研議重新檢討整體限制轉調制度? 四、簡任訓要改革而非廢除,銓敘部不能只說「用人彈性」 對於刪除簡任官等晉升訓練要件,銓敘部作為任用法制主管機關,不能只從「加快升遷、增加用人彈性」看問題。高階文官除了年資與考績,也要具備跳脫單一業務、理解整體政策、跨域協調與風險判斷能力。 (一)銓敘部是否做過現行簡任訓成效評估?有多少學員、用人機關認為應全面取消? (二)如果課程或考試有形式化問題,為何不是調整內容與方法,而是直接刪除法定要件? (三)取消後,如何維持不同機關之間對高階文官能力的共同標準? 五、地方職等提高了,卻可能讓原本的資深基層留不下來,這算改革嗎? 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指出,地方職務列等調高後,部分原本熟悉業務的委升薦訓練合格人員,反而因現行職務限制無法繼續擔任原職或進一步升遷。這就出現一個制度矛盾:政府說提高職等是為了留才,但職位提高了,原本在地方服務多年的人卻可能被資格限制卡住。 (一)銓敘部是否認同公務員協會指出的制度矛盾? (二)目前究竟有多少人可能受到影響? (三)本次任用法既已調整相關限制,是否足以解決問題?若不足,後續是否會繼續檢討? 肆、對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之質詢,請於兩個月內回覆 一、人總的報告只有支持、宣導與配合執行,面對人才危機,這樣夠嗎? 人事行政總處的書面報告只有兩頁實質內容,主要是重述修法重點,表示支持,並稱未來將配合宣導、促請各機關確實執行。但人總是行政院的人事主管機關,不是單純的法令宣導單位。 當2025年底公務員總數已降至36萬80人、創7年新低;當2024年辭職3,094人、中央地方缺額率都超過13%;當主流媒體已經用「公務員崩潰中」與「行政中風」形容現況,人總不能只說支持修法。 (一)人總是否認同,目前已經出現公務人力的結構性危機? (二)人總有無分析哪些職系、哪些層級、哪些地區最嚴重?結論? 二、地方不能一直替中央培養人才──地方留才,人總不能只靠調高少數職等 考試院已經公開承認,地方政府與中央三級以上機關的職務列等及結構存在差距,不利地方吸引與留住人才,而且這次地方職等調整正是銓敘部與人總共同研議的結果。換句話說,人總不是不知道問題。 宜蘭這類非六都縣市,最大的風險就是地方辛苦把人培養起來,等到有經驗、能獨當一面,為了更高職等與更完整的職涯,只能往中央或其他高列等機關走。地方留下的,可能又是新人重新學起。這種循環最後會反映在公共工程、水利、防災、社福、資訊與都市建設的速度與品質上。 (一)人總是否掌握近5年地方政府轉任中央機關的人數、年資及職系?〔連結〕 (二)宜蘭等非六都縣市,哪些專業職系最容易出現缺額、補人困難或人才外流?人總有沒有完整盤點? (三)115年2月地方職等調整上路後,人總是否追蹤地方人才究竟有沒有因此留下來? (四)如果沒有這些資料,人總如何判斷現行地方留才政策到底有沒有效? 三、對屬於考試院權責的改革,人總不能只說「尊重」,更應提出行政院用人端的態度 我知道人總可能會說,考試法、任用法的法制主管機關是考試院、考選部或銓敘部。 但我必須強調。法制主管是誰是一回事,誰每天在用人、誰承受制度不好用的後果,是另一回事。 行政院各部會與地方政府,才是最大的實際用人端,而這些用人問題,最清楚的就是人事總處。當中央招不到工程人才、地方留不住專業人力、基層人員流動頻繁,這些問題都直接反映在人總掌握的資料與實務經驗中。 當制度讓人招不進來、留不下來,甚至造成地方人才持續流向中央,人事總處真的可以只用一句「法制主管機關不是我」來置身事外嗎?人事總處不是旁觀者,而是行政院體系的人事主管機關,應該對制度是否符合實際用人需求提出立場。 (一)對簡任訓全面取消,人總的態度究竟是什麼?支持、保留,還是主張改革後保留核心訓練? (二)對限制轉調與商調自由,人總作為行政院用人主管機關,是否支持給公務員更合理的職涯選擇? (三)對地方職等天花板、地方人才流向中央,人總是否願意提出更積極的跨院協調主張,而不是只說尊重考試院? 四、公務員團體一再發聲,人總到底聽進去了多少?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提出商調自由、反對模糊理由變相卡人;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提出委升薦升遷限制問題;2026年的考績改革討論中,基層也持續反映「新人先吃乙、輪流吃乙」等不信任。這些聲音共同指向一件事:公務員的不滿不是單一待遇問題,而是工作負荷、職涯發展、升遷、公平與尊嚴的綜合問題。 (一)人總近3年曾主動邀請或採納過哪些第一線公務員團體討論整體人力政策? (二)這些團體提出的商調自由、升遷、待遇、過勞等訴求,有多少被正式納入政策? 五、真正的留才,不是讓人走不了,而是讓人不想走 政府真正需要的,不是把人才綁住,而是打造一個讓人才願意留下來的公務體系。 如果地方職等偏低、升遷有限,就會有人往中央走;如果商調制度讓人感到被卡,就可能轉向辭職;如果高階文官訓練有問題,應該改好,而不是因缺人就省略人才養成;如果公務員團體不斷發聲,政府卻只用宣導回應,就很難真正找出問題。 (一)人總是否認同,目前留才政策不能再只靠限制轉調或要求基層共體時艱? (二)是否認同健康的公務體系,應讓公務員有合理流動、升遷及職涯選擇空間? (三)除了這次修法之外,行政院究竟準備如何讓年輕人願意進公門、讓基層願意留下來、讓地方不再成為中央的人才培訓班? 伍、結論 今天真正的危機是:年輕人越來越不想進來,進來的人越來越多人想離開;地方辛苦培養人才,最後往中央流動;公務員想換一個適合自己的機關,仍擔心被以模糊理由拖延;職等調高了,部分資深基層卻又可能被資格限制卡住。這些才是第一線公務員真正正在面對的問題。 制度改革不能只聽長官怎麼想,更應聽聽那些每天坐在櫃台、跑工程現場、辦案件、做第一線公共服務的公務員,到底為什麼累、為什麼想走、為什麼不再相信努力一定能換來合理的職涯發展。 請考試院、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針對上述問題分別提出具體書面答覆;並就公務人才流失、地方留才、商調制度、簡任訓改革及基層公務員參與機制,提出完整檢討。 書面質詢 質詢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壹、對法務部之書面質詢,請於115年8月17日前回覆 一、法務部不是法治前進,而是法退步 行政院此次提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第36條修正草案,主軸在於增列唾液採驗,試圖回應毒駕執法現場的急迫需求;但法務部115年7月15日送交本委員會的書面報告,對於多個委員版本幾乎一律以「請再酌」回應(講了15次),理由包括罪責相當、法律明確性、重複評價與比例原則。法律語言當然精準,但關鍵是,法務部越是把法律技術講得完整,越暴露出該單位對現實危害的回應是何等保守。 本席必須直白指出:這不是法制的進步,而是法退步。因為每一個「請再酌」的背後,都是一個制度漏洞被繼續保留的理由;每一個「請再酌」的背後,都是一個供毒者、一個毒駕者,繼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獲得喘息空間。 今天委員會討論的,不只是法條文字或法律體例,更是下一個在路口值勤的員警,還有下一個被毒駕撞上的無辜行人。警政署統計顯示,114年全國毒駕查獲已達8,659件,115年1至5月再查獲6,730件,不到半年就已逼近前一年全年規模,毒駕已不是零星異常,而是系統性風險。 二、公共衛生學觀點:新興毒品不是等列管後才算風險 本席在此要先講一個最基本、卻最常被法律體系忽略的原則:新興毒品不是等列管後才算風險,而是它出現在市場上的那一天,公共衛生風險就已經開始了。這是治理邏輯的根本差異。法務部的制度思維,往往是「先列管、再處罰」;但公共衛生的治理思維,必須是「先預警、先辨識、先介入」。 新興毒品治理不單單只是刑罰問題,更是早期預警與跨部門風險管理問題。世界衛生組織強調,毒品議題具有多重公共衛生面向,應涵蓋預防、減害、治療與風險管理;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也主張,面對新興精神活性物質,政府必須建立跨機關早期預警系統,及早辨識新物質、異常濃度、毒性摻雜與新型態使用模式,據以形成及時政策回應。 從依托咪酯的擴散過程,正證明法務部目前的節奏太慢。警政署報告指出,自113年8月列管至115年4月底,全國已逮捕依托咪酯相關毒品犯嫌2萬1,207人次,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849.5公斤,成功防堵850萬顆毒煙彈流入市面;這些數字不只是查緝成果,也反向證明在正式全面壓制之前,市場早已形成龐大流通網絡。 更值得警惕的是,電子煙載具讓毒品的可近用性、隱蔽性與擴散速度發生質變。依托咪酯施用者常在不知情或低警覺下接觸產品,透過社群媒體、短影音、電商話術與同儕擴散進入青少年生活圈,甚至有人誤以為只是「幫助睡眠」或「放鬆」的電子煙產品;這不是傳統毒品治理模式可以輕易應付的風險樣態。 三、法務部書面報告的根本問題:不是不能反對,而是反對後沒有替代方案 法務部你們最大的問題,是對幾乎所有加強治理的方向都提出疑義之後,卻拿不出一套對應現實風險的積極替代版本。行政院版僅處理第33條與第36條的唾液採驗授權;至於賴士葆委員版本主張提高罰金與增訂再犯加重,法務部認為前次加重修法未久、再加重是否符合罪責相當,且累犯加重要避免違反釋字第775號與重複評價問題,故「請再酌」。 法務部提出的每一個法律理由或都站得住腳;但如果所有立法回應最後都只剩「這也有疑義、那也有顧慮」,那實質效果就是讓制度永遠停在原地。法務部今天不能只扮演一個消極的憲法警察,更必須扮演一個積極的制度設計者:而不是把所有風險都交還給下一場事故去承擔。 (一)、陳冠廷委員版本:暫時禁令與早期預警,法務部為何反對? 陳冠廷委員版本,重點是補上新興毒品治理最前端、也是目前最脆弱的那一段空窗期:在毒審會完成正式列管與行政院公告前,授權主管機關得經風險評估後,對特定新興毒品、類似物或高度可疑之先驅物質,先行發布暫時禁令或緊急限制措施,以阻斷不法之徒在法制作業期間持續取得原料、製造、分裝、轉售與擴散的機會。 這個版本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抓住了你們法務部至今不願正視的核心事實:毒品風險不是從「公告生效日」才開始,而是從「市場開始交易、開始吸食、開始混入電子煙載具、開始進入校園與道路」的那一天就已經開始。新興毒品的傳播不是等法規備齊才發生,毒駕事故也不是等行政院公告後才出現。真正的公共風險,永遠先於正式列管。 草案說明已經清楚指出,現行制度下,毒審會雖可定期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召開臨時會,但從辨識新物質、蒐集風險資訊、進入審議,到完成法制作業與公告生效,實務上仍可能需要數月。對一般行政程序而言,這也許只是作業時間;但對新興毒品而言,這幾個月就是校園擴散期、道路風險期、網路交易放大期,也是黑市調整配方、切換品項、躲避查緝的黃金空窗期。 本席要再強調:法務部你們以「即使且自預告至生效亦需時約5個月以上」暗示制度設計沒有實益。這樣的說法,表面上是在講程序,實際上暴露的卻是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法務部不是不能理解風險,而是不願意(還是懶得做?)設計一套真正簡化、真正前置、真正具有防禦性的緊急應變機制。 如果一個主管機關面對快速變異的新興毒品,不思如何在憲法與法律授權內設計更快的臨時防禦工具,那問題就不只是程序遲緩,而是治理意志不足。 法務部若一方面承認新興毒品推陳出新、類似物層出不窮,另一方面卻又主張「緊急禁令也不會比較快」,那等於是在向社會宣布:即使知道制度有空窗,政府也不打算主動補起來。這不是法律技術上的困難而已,這是制度設計上的保守,甚至可說是面對風險時的消極與怠惰。 尤其依托咪酯的擴散歷程,已經充分證明政府如果沒有前端暫時措施,市場就會一路跑在法規前面。從新物質進入市場、混入電子煙煙彈,到年輕人以「助興」「放鬆」「好睡」等名義接觸,再到毒駕事故與重大傷亡發生,中間往往不是一條單純的刑法問題鏈,而是一條結合網路交易、載具流通、風險誤導與執法落差的完整傳播鏈。若沒有暫時禁令或等價的早期風險阻斷工具,政府實際上就是被動等待下一場事故來替制度補課。 因此,請問法務部: 1.法務部是否認同:新興毒品治理若缺乏前端預警與暫時處置,法律實際上就是追著市場跑,而不是跑在市場前面? 2.法務部書面報告認為我國現行毒審會機制已足夠,請具體說明,過去3年內有多少新興毒品或其衍生物,是在「確認市場流通」到「正式列管生效」的空窗期內,未被任何暫時措施阻斷而持續販售? 3.若法務部反對暫時禁令制度,是否提出任何等價的替代方案,例如跨部會早期預警平台、風險通報機制、臨時行政限制、快速公告程序,或針對高風險類似物設計更簡化的臨時限制機制?若沒有,是否政府放任在傷亡發生後再補列管? 4.法務部若主張「緊急禁令仍須預告、程序上未必更快」,請進一步說明:究竟是現行法制絕對做不到,還是法務部根本沒有積極研議如何透過特別授權、例外程序、期限型暫時措施或風險條件啟動機制,去設計一套更簡化的緊急防禦制度? 5.法務部若不同意陳冠廷委員版本,請提出具體的替代制度設計,包括早期預警、風險通報、類似物快速審議、臨時限制處分或其他足以填補空窗期的正式方案,而不是再以一句「建請再酌」結束所有討論? 本席強調:法務部今天最大的問題,不是提出了程序疑義,而是把程序疑義當成制度不作為的理由。面對新興毒品,如果主管機關永遠只會說「還要預告」、「還要審議」、「還要公告」、「還要再酌」,那人民感受到的,就是政府對快速風險毫無招架能力。當毒販在設計變種毒品時,想的是如何搶在政府前面;而法務部在設計制度時,想的卻是如何替自己的遲緩找理由。這才是本席今天質疑的真正核心。 (二)、賴士葆版本:提高罰金與再犯加重,法務部又只說再酌? 賴士葆委員版本,主軸很清楚:既然新興毒品製造、運輸、販賣手法日新月異,且毒品犯罪對校園與治安的侵入已相當嚴重,就應從源頭製毒與販毒行為提高罰金額度,並對再犯增設更強的嚇阻。 法務部你們的意見是:98年與108年已兩度提高罰金上限,前次修法未久,再次提高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建請再酌;至於再犯一律加重其刑,則可能違反釋字第775號所要求的個案衡量,且與刑法累犯規定產生重複評價。 本席認為,法務部的疑義有其法理基礎,但這並不足以構成「原地不動」的理由。因為今天毒品市場的經營成本、電子煙載具普及、跨境原料取得、網路通路擴散與少年接觸風險,早已與過去兩次修法時不同。若法務部認為單純拉高罰金不一定有效,請說明:你們是否做過罰金執行率、犯罪利得剝奪率、實際追徵成效與再犯風險的整體評估?如果沒有,憑什麼斷言再提高罰金沒有實益? 因此,請問法務部: 1.既然法務部認為提高法定罰金可能不符罪責相當,是否掌握近5年製造、運輸、販賣各級毒品案件中,法院實際宣告罰金、追徵犯罪所得與執行到位的比例?若現行上限本來就鮮少用足,法務部是否有其他剝奪不法利得的替代修法? 2.若法務部反對一律再犯加重,是否願意提出「有條件加重」版本,例如限定重大、持續、組織性販毒或利用未成年人販毒者加重,以兼顧釋字第775號所要求的個案差異? 3.對於新興毒品市場已高度商品化、平台化、載具化的現況,法務部是否同意:現行刑責之外,應同步強化財產刑、犯罪所得沒收、供應鏈追繳與行政罰鍰工具,而不是只用一句「再酌」結案? 四、電子煙載具與公共衛生資訊:法務部不能只看毒駕,不看毒品傳播模式 公共衛生學資訊已明確指出,電子煙不是中性的器材,而是新興毒品擴散的關鍵載具。正因為外觀日常化、取得方便、氣味掩飾強、使用情境融入青少年社交與數位平台,依托咪酯得以從傳統毒品模式變成可快速流通、快速上癮、快速毒駕的商品。 全台近8萬名年輕人抽電子煙,而電子煙已成為青年接觸大麻與依托咪酯的重要入口;有受訪年輕人表示,起初甚至不知道吸入物含毒,只被告知可以幫助睡眠與放鬆。這代表今天的問題不是單純「有毒品」,而是「有一個高度普及、容易包裝、容易隱藏、容易誤導的載具」。 正因如此,法務部若仍只把毒駕當成道路執法問題,而不把電子煙供應鏈、載具管制與跨部會資料整合納入毒品治理主軸,治理視野未免過窄。 本席要請法務部正面回應:當行政院已明白把《菸害防制法》視為補漏洞的重要工具時,法務部是否已與衛福部、警政署、高檢署建立電子煙違法業者的即時通報、刑事移送與風險資料共享機制?還是行政罰歸行政罰,刑事追訴歸刑事追訴,最後讓整條供應鏈在部會縫隙中脫逃? 五、唾液採驗:行政授權進步,刑事入罪卻仍原地踏步 法務部支持在毒危條例第33條增列唾液作為特定人員採驗方式,這固然是增加偵查工具之進步;但必須指出,這只是行政採驗授權的進步,並不是刑事入罪規範的真正補洞。法務部在書面報告中強調,修正後可由授權辦法定明執行細節;然而,若刑法第185條之3或相關公告標準未同步處理,第一線員警即使完成唾液快篩與現場處置,最終仍可能在法庭上面對證據效力、採證銜接與入罪標準的斷裂。 據本日警政署報告指出,114年11月20日已全面導入唾液毒品快篩,115年5月又修訂程序,凡唾篩陽性或拒測且客觀情狀足認不能安全駕駛者,均得依現行犯或準現行犯當場逮捕;115年全國快篩試劑也已提升至4萬5,711劑。也就是說,警察已經往前走,執法工具已經往前走,現場攔查已經往前走;但法務部的刑事法制卻未必等速跟上。這也是本席批評法務部「法退步」的另一層意思:實務已經逼到眼前,法務部卻仍偏好用保守技術理由延後制度整合。 因此,請問法務部: 行政院版草案若通過,法務部何時提出與刑事入罪、檢驗公告、證據銜接相關的完整配套? 貳、對內政部警政署之書面質詢,請於115年7月31日前回覆 一、警察站在第一線,但不能永遠替制度漏洞擋子彈 本席肯定警政署在第一線的查緝與攔阻努力。警政署報告指出,114年查獲毒駕8,659件,115年1至5月再查獲6,730件,其中逾98%是員警街頭主動攔查;自113年8月至115年4月底,警察機關共逮捕依托咪酯相關毒品犯嫌2萬1,207人次,查扣依托咪酯類毒品849.5公斤,攔阻850萬顆毒煙彈流入市面。 但數字越漂亮,越代表第一線壓力越沉重。因為這些成果同時說明:毒品市場已高度擴張、毒駕風險已高度日常化,而警察目前是用大量街頭攔查、即時人車分離與快篩試劑,硬把危害擋在事故之前。 但問題是,警察不能永遠用現場勤務去彌補制度後端的不完備,更不能讓員警每一次攔查都暴露在法律授權不足與司法銜接未整合的風險中。 二、警政署如何看待「市場出現即風險」的治理原則 新興毒品治理若只看列管日,不看市場出現日,就會誤判風險。從警察實務角度來看,某個物質一旦出現在分裝場、社群通路、電子煙煙彈與街頭施用現場,風險早已成形,因為它接下來進入的不是抽象市場,而是學校、道路與家庭。 因此,請警政署具體說明: 1.過去3年間,警政署在查緝各類毒品案件時,是否有系統性記錄「尚未列管或剛流入市場的新興物質」的案例數量?若有,請提供近3年統計資料,並說明其中有多少是透過混入電子煙煙彈、煙油或相關載具形式出現;若無,請研議是否須建立針對新興物質之專門監測與通報機制(此部分尊重貴署)。 2.當第一線員警或鑑識單位發現疑似新興物質時,目前有無跨部會即時預警通報機制,能同步通知法務部、衛福部、高檢署、關務與教育系統?若沒有,是否代表警察查到了,制度卻未必立刻動起來? 二、唾液快篩與刑事銜接:警察的工具是否被後端法制拖住 警政署已將唾液快篩導入毒駕執法,並大幅擴充試劑數量,這是值得肯定的改革。但本席要問的是:警察有了更快的前端工具之後,後端是否真的跟得上?如果現場唾篩陽性後,仍須長時間等待尿檢或其他檢驗結果,甚至在法院或檢方端遇到法律爭議,那麼快篩工具就有可能只強化了行政排除,卻尚未完整轉化為穩定的刑事治理能力。 因此,請警政署說明: 114年啟用唾液快篩陽性後移送之毒駕案件中,有多少件最終順利完成後續檢驗、起訴或裁判程序?有多少件因證據銜接、檢驗時效或標準問題而遭遇困難? 三、電子煙載具、網路通路與供應鏈:警政署不能只抓末端施用者 警政署資料顯示,除毒駕查緝外,也已大量投入斷源行動,包含專案掃蕩、同步專案、分裝場查緝與涉毒網域屏蔽。114年至115年5月31日,警政署與TWNIC建立DNS RPZ屏蔽機制,共審查並函請停止解析2萬5,250個涉毒網域,成功攔阻逾54萬次不法觸及;115年5月24日至31日專案期間,查獲製毒工廠及混合式毒品分裝場29處。 但要進一步追問的是:今天真正讓依托咪酯風險爆發的,不只是毒品本身,而是電子煙載具與網路行銷模式讓它成為「可被日常消費」的產品。本對話框整理資料指出,藥頭透過短影音、社群平台、遊戲聊天室與物流斷點,把毒品交易變成年輕人熟悉的購物語言與社交語言,這種供應鏈若只從末端施用者查起,永遠抓不完。 因此,請警政署說明: 1.目前依托咪酯相關案件中,有多少比例涉及電子煙煙彈、煙油、載具、分裝設備或其網路販售行為? 2.警政署是否已建立針對電子煙型毒品之專門犯罪剖繪與供應鏈分析,包括上游原料、中游分裝、下游零售、物流斷點與網路平台節點?若有,請提供查緝重點;若無,如何宣稱已掌握新興毒品傳播模式? 3.當違法電子煙業者同時涉及《菸害防制法》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風險時,警政署與衛福部、法務部之間有無即時雙向移送與資料共享機制?若沒有,請研議供應鏈是否仍可能利用部會分工落差持續擴散? 參、結語 本席最後要再次強調,今天要處理的不是單一條文的小修小補,而是整個國家面對新興毒品的治理哲學。若政府仍把風險起點設在「列管公告日」,而不是「市場出現日」;若仍把毒駕視為單一交通執法問題,而不是電子煙載具、網路販售、公共衛生與刑事法制交錯的系統問題;若仍讓法務部一句一句「建請再酌」,卻不要求其提出完整替代方案,那台灣面對的就不只是修法遲緩,而是治理遲鈍。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併案審查(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三)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二)至(八)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公務員不是只因薪水離職,而是整個公職制度正在失去競爭力,政府到底有沒有完整的人才戰略? 秘書長、人事長,最近媒體報導指出,雖然行政院宣布明年度軍公教調薪4%,但許多公務員仍認為薪資成長速度遠遠追不上民間企業,加上工作負荷持續增加、責任不斷加重,使得公職的吸引力持續下降。報導更引用近年公務人員離職統計指出,除了年金改革前的退休潮之外,如今連年輕公務員及中生代公務員也持續流失,公部門正面臨新一波的人才危機。昔日被稱為「鐵飯碗」的公職體系面臨重大挑戰,人力流失、招募困難等情況越來越嚴峻,「公務員大逃亡」已然成為近期社會關注焦點。 全國公務員人數溜滑梯,哪些職系最缺人?若以考試院及銓敘部統計來看,截至2025年底,全國公務人員約36萬多人,中央與地方政府均面臨基層人力不足問題,尤其是警察、消防、司法、社工、工程、資訊、建築、土木等專業職系。在公職環境上,公務員的工作壓力也持續攀升,近年中央、地方政府推動數位轉型、淨零碳排、少子化、高齡化及各項重大政策,加上天然災害、疫情及大型活動維安等臨時任務,使許多機關長期依賴加班支應業務。 本席真正擔心的,不只是「有人離職」,而是整個國家治理能力正在慢慢流失。 一個國家如果留不住優秀人才,最後流失的不只是人力,而是政策品質、行政效率以及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而現況是年輕公務員比例越來越高?新進者也留不住人。根據銓敘部統計顯示,在近7年全國公務人員的人力變化中,截至2025年底,公務員人數下滑到約36萬人,較2024年減少2,862人,是2019年以來新低。值得注意的是,在人口結構上,年資未滿15年的公務員占比過半(50.8%),顯示公部門人力結構持續年輕化;另外,新進公務員也愈來愈留不住,據統計,2024年全國共有超過3000名公務員辭職,比2020年大增57%,且當中過半數任職未滿5年,且主要集中在年資0至3年的新人。 然而,目前政府似乎仍然把問題簡化為「調薪」即可解決,但今天公務員離開公職的原因,早已不只是薪資,而是升遷制度、工作負荷、責任風險、考績文化、專業發展以及整體職場環境等制度性問題。 (一)請問考試院或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完整分析過近五年公務員離職原因?究竟有多少人是因待遇離職?多少人是因工作負荷、升遷受限、制度壓力或職場環境而離開?目前除了調薪之外,政府是否已有完整的「公務人才留任戰略」及具體改革時程?還是仍然認為每隔幾年調一次薪,就足以解決整個公務體系的人才流失問題? (二)是否建立各機關「離職訪談(Exit Interview)」制度,系統性蒐集離職原因? (三)是否已建立各職系的人力流失預警指標,避免重要專業職系出現斷層? (四)若未來五年持續出現高離職率、高缺額率及高報考不足的情況,政府是否已有具體改善目標及KPI?還是只能持續以調薪作為唯一手段? 今天流失的不只是公務員,而是政府治理國家的能力。如果國家連公部門都留不住人才,又如何要求人民相信政府能夠提供高品質的公共服務? 二、中央制定政策、地方承擔執行,第一線基層公務員是否已成為制度失衡下最大的犧牲者? 秘書長、人事長,最近媒體報導指出,雙北地區公務員近年出現一個值得高度重視的現象,就是愈來愈多人寧可調往中央部會,甚至返鄉服務,也不願意繼續留在地方政府任職。許多基層公務員坦言,不是因為不願意服務人民,而是地方政府業務量愈來愈龐大、行政程序愈來愈繁瑣、民眾期待愈來愈高,卻沒有相對應的人力補充與制度調整,導致第一線公務員長期處於高壓狀態。 本席認為,這不是雙北的問題,而是整個公務體系分工失衡的警訊。 近年中央不斷推出新的政策、新的補助、新的計畫、新的管考機制,幾乎每一項政策最後都要由地方政府第一線人員執行、受理、說明、協調、稽核、回覆民眾,甚至處理民怨。中央負責訂規則,地方卻要承擔所有執行成本;民眾找不到中央,只能直接面對地方第一線承辦人,久而久之,基層公務員成為所有行政壓力的出口。 真正累垮第一線公務員的,不只是案件數量,而是制度設計把所有新增業務一層一層往下堆疊,卻很少同步檢討人力配置、工作流程及行政減量。 請問考試院秘書長、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 (一)有沒有全面盤點中央與地方公務機關的工作負荷?是否分析過中央部會與地方政府在人均承辦案件量、法定業務、新增政策執行事項及民眾服務量上的差異?如果地方政府長期承擔遠高於中央的行政負荷,現行人力配置與職務設計是否已經失衡?政府有沒有提出跨機關的人力重分配及行政減量改革,而不是讓基層公務員無止盡地承接新增業務? (二)今天很多地方公務員不是逃離公職,而是逃離地方、調往中央。如果中央的工作環境真的比較合理,是否代表目前中央與地方在人力配置、業務設計及工作負荷上存在明顯落差?請問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做過跨中央與地方的工作量分析?如果沒有,如何證明目前的人力配置是公平合理的? 政府不能一方面要求地方第一線提供高品質公共服務,一方面又把所有新增政策、管考、報表、考核、民眾陳情都壓在基層公務員身上。中央負責制定政策,地方負責執行政策,但責任與資源必須對等;如果中央不願意檢討業務分配與人力配置,基層公務員只會愈來愈累,人民得到的公共服務品質也只會愈來愈差。 上述問題請相關權責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方式回復說明。 三、打擊毒駕不能犧牲程序正義,更不能讓績效凌駕法治 部長,本席支持政府嚴格打擊毒品,也支持嚴格取締毒駕。但是,本席更重視的是另一件事情──政府在打擊犯罪的過程中,是否仍然守住法治國家的底線。 最近媒體報導,台北市南港警分局為了提升毒駕查緝績效,傳出要求刑警埋伏在毒品列管人口住家附近,等對方開車後再攔查,甚至有人建議在民眾車輛偷偷放置AirTag掌握行蹤。這些作法,即使最後分局否認或取消勤務,都已經反映出一個令人憂心的現象,就是績效壓力已經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開始思考如何遊走法律邊緣,而不是如何依法偵查。 另一方面,日前又發生一名外送員因服用醫師合法開立的助眠藥物,毒品快篩呈現陽性,被警方依毒駕程序偵辦。當事人雖然第一時間出示醫師處方箋,仍然必須接受後續調查,甚至可能面臨社會汙名。 這兩件事情看起來毫不相關,但其實反映的是同一個問題:政府一方面可能為了績效而擴張執法權限;另一方面,卻沒有建立足夠完善的救濟制度,保障可能遭誤判的人民。真正受到影響的,不只是犯罪者,更可能是每一位守法的國民。 請教部長: (一)如果執法人員為了追求查緝績效,而採取法律沒有明文授權的方式,例如未經法院許可就在民眾車上放置AirTag、長期秘密跟監、刻意等待特定對象開車再攔查,這樣的蒐證方式是否合法? (二)如果違法,法務部是否會要求檢察官依法排除違法取得的證據,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還是只要抓到毒駕,程序違法也可以被接受? 部長,本席更擔心的是一般人民。 今天如果一位民眾依法服用醫師開立的鎮靜藥物、安眠藥、抗焦慮藥物,甚至其他依法使用的管制藥品,導致警方毒品快篩呈現陽性。 請問: (四)這位民眾現行法律到底有哪些救濟途徑? (五)警方是否會立即採信醫師處方? (六)還是仍然要先依毒駕案件處理,再由人民自己花時間、花金錢證明自己的清白? (七)如果最後證明只是合法服藥,人民因此所承受的名譽損害、工作損失、法律成本,又由誰負責? 本席最後想請教部長: 法治國家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就是國家的權力越大,人民的保障就必須越完整。因此,法務部應全面檢討毒駕偵辦程序,建立一套兼顧執法與人權的標準作業程序,包括: 第一、明確禁止任何未經法律授權的違法偵查方式,不得因績效要求而逾越法律界線。 第二、建立合法服用處方藥物民眾的辨識及救濟程序,例如現場查驗處方箋、優先送驗確認、避免逕以快篩結果作為處置依據,降低誤判風險。 第三、建立民眾遭遇違法盤查、違法跟監、違法科技偵查時的申訴及救濟機制,讓人民知道遇到違法執法時,應向哪一個機關申訴、如何保全證據、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本席最後想強調一句話:打擊毒品是政府的責任,但守護程序正義,也是政府的責任。 如果今天為了績效,可以要求基層遊走法律邊緣;如果今天合法服藥的人民,卻沒有有效的救濟制度,那人民真正害怕的,就不是毒品,而是自己有一天會不會成為下一個被誤判、被違法偵查的對象。 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儘速與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單位共同檢討現行毒駕查緝制度,提出兼顧執法效率與人民權利保障的具體改善方案,於一周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說明。 主席:本次的會議就進行到此,議程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作如下決議:另定期來繼續審查。 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2時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