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cks":[["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星期三）9時2分至15時22分","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主　　席　林委員月琴","議　　程　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討論事項","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審查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審查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逐條討論，不詢答】","【第一案及第二十二至三十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三十一至三十五案，如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主席：現在開會。","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人數5人，已足法定人數。"],["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段落：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時    間：115年7月8日（星期三）9時1分至16時30分","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出席委員：盧縣一    王育敏    陳菁徽    林月琴    廖偉翔    林淑芬    邱慧洳    邱鎮軍    黃秀芳    蘇清泉    涂權吉    王正旭    陳  瑩    劉建國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列席委員：陳昭姿    林沛祥    林德福    鍾佳濱    李坤城    賴士葆    賴惠員    楊瓊瓔    羅廷瑋    顏寬恒    洪毓祥    許宇甄    鄭天財Sra Kacaw      葉元之    王鴻薇    王安祥    黃健豪    葛如鈞    張嘉郡    陳清龍    陳玉珍    林倩綺    洪孟楷    蔡易餘    范  雲    莊瑞雄    陳冠廷    吳思瑤    ","    （委員列席28人）","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主任秘書：劉厚連","專門委員：游亦安","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報  告  事  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決定：確定。","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教育部及經濟部就「食安問題爆不停，如何構建使國人安心生活就學與食品廠安全管理精進作為」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本次會議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張嘉郡及蘇清泉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報告及說明後，委員陳菁徽、王育敏、廖偉翔、林月琴、蘇清泉、林淑芬、邱慧洳、邱鎮軍、黃秀芳、陳昭姿、劉建國、楊瓊瓔、涂權吉、盧縣一、楊曜、李坤城、王鴻薇、鄭天財Sra Kacaw、王正旭、陳瑩、陳冠廷、陳清龍及洪孟楷等23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許輔與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陳星宏、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組長余俊明與畜牧司副司長周志勳、財政部關務署副組長陳美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及法務部參事汪南均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欣瑩、林德福、傅崐萁、林倩綺、許宇甄及洪毓祥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決定：","一、報告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討  論  事  項","審查","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葛如鈞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另擇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通過臨時提案2項：","一、有鑑於「中聯油脂致癌毒油襲台」風暴，賴清德政府標榜的「食安五環」一再破功，造成國人食不安心。該批超過1,300公噸的毒油早於4月份即已出貨，但中央遲至7月民怨四起時才被迫公開，且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第一時間甚至意圖「蓋牌」遮掩下游廠商名單。政府耗資百億建立的食品追溯系統形同虛設，毒油事件竟靠民間廠商「南僑」自主複驗通報才爆發，致癌油品的風波暴露出政府所謂的層層食安把關，根本漏洞百出，以致有毒致癌物全台流竄，苯駢芘屬世界衛生組織（WHO）列為第一級致癌物，對人體傷害極大，將增加肺癌、大腸癌、胃癌等風險。應盡心盡力保護食安健康的政府機構，卻讓民眾用開盲盒的方式吃致癌油，根本無視人民有知的權利甚至拿人民健康在開玩笑。2014年爆發劣質油事件，民進黨高喊：「只要有一滴問題油，不管第幾層下游、不管風險多低，全部都要預防性下架、全面公開！」時任立委的陳其邁當年痛批江宜樺：「他不先採取預防性下架，反而包庇大廠，江揆該自我下架負責！」民以食為天，賴政府卻以選舉為天，國人只見官員忙著輔選執政黨候選人，卻對食安問題輕率以對，國家的食安防線，居然要靠民間廠商的良心來守護，賴總統對此表明「該咎責就咎責、絕不寬貸」。爰此，建請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決議：「要求行政院院長、衛生福利部部長與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除向國人道歉外，自應下台以示負責，相關官員亦一併追究其責任」。","提案人：涂權吉    邱鎮軍    王育敏    陳菁徽    邱慧洳    廖偉翔    蘇清泉    盧縣一    徐巧芯    黃健豪    陳昭姿    林沛祥    楊瓊瓔    許宇甄    羅廷瑋    張嘉郡    王鴻薇    黃建賓    葛如鈞","（本案經在場委員表示異議，委員廖偉翔等7人提案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王育敏、陳菁徽、廖偉翔、邱慧洳、邱鎮軍、蘇清泉、涂權吉）；反對者5人（林月琴、黃秀芳、王正旭、陳瑩、劉建國），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二、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政府責無旁貸，此次中聯油脂事件，凸顯現行食品安全管理法規中廠商自主檢驗及通報制度有其缺失，爰要求衛生福利部除所有資料主動交給檢調調查，也應就市面上問題油品限期清查完成，精進中央及地方政府與食品業者的食安責任，若有失職人員應予以咎責。","提案人：陳  瑩    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楊  曜    莊瑞雄    范  雲","散會"],["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好，議事錄確定。","本日議程為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各位同仁，今天我擔任召委排審菸害防制法的修正案，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守護國人的健康及公共安全。近年來電子煙及新興毒品的載具層出不窮，不僅成為年輕人接觸毒品的管道，當然更會衍生毒駕等重大公共危害，所以希望透過今天完善的法制加強管理跟嚴格執法，從源頭防堵有害電子煙流入市面來危害我們的下一代。為保護我們的下一代，也維護所有用路人的安全，期盼今天朝野能夠理性討論，共同完成符合社會期待的修法。","在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前先作以下說明：一、本會在115年7月2日第17次會議已就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詢答完畢；二、本日就新增之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案，與上述部分提案一併審查；三、本日僅就提案進行提案說明，不另做詢答。","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首先請黃健豪委員說明。"],["黃委員健豪：主席、部長、各位同仁，大家早安。首先感謝主席排了菸害防制法相關的修法審查。我想近年來菸害的問題非常嚴重，現在社會上最關注的當然是喪屍煙彈等電子煙的問題。電子煙為什麼難防呢？因為電子煙是由很多組合元件組合進來的，所以在進口的時候不會叫它「電子煙」，而是以不同的配件分批寄到臺灣來，然後在臺灣組裝變成電子煙在市面上販賣。","我今天提案的部分是針對水菸，其實水菸也是一樣的概念，水菸有菸草所以是菸品，但是水菸的濾嘴、水菸的管子或裡面的容器，它到底是不是屬於菸害防制法裡面管制的東西呢？在現行的法律裡面，我舉個例子，這個東西在我選區裡學校對面賣的是水菸的濾嘴，廠商也很公然地在IG上、在網路上跟學童、警察、地方上所有的校長跟里長講，他賣的東西絕對合法，因為這個東西、這樣的元件，他認為那絕對不屬於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必要元件。","那我就問，今天我們也發函請教衛福部和臺中市衛生局，但是大家回給我們的說法都是，這個濾嘴不屬於菸品的主要元件。請問一下，對於這擺明就是水菸的濾嘴，它只會用在抽水菸這件事情上面，它除了抽水菸之外也沒有其他用途，可是它卻能夠在學校的周邊合法販賣，而且還提供QR Code在網路上行銷、宣傳，就是鼓勵大家去做相關的販售、去做相關的買賣。面對這樣的商品、這樣子的組合元件，在現在的各種新興菸品裡面都會發生相關的問題。傳統的紙菸或是現在的加熱菸，其組成、成分都非常明確，但是電子煙或水菸卻可以在裡面添加各種菸草和各種化合物。到底在組合的元件裡面，哪些是屬於菸害防制法所規範的範圍內，這是我這次提案最主要的要旨，也希望衛福部跟相關單位能夠支持。以上，謝謝。"],["主席：謝謝黃健豪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說明。"],["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大家好。電子煙在校園盛行，盛行的情形除了吸電子煙之外，還有用它的載體吸食依托咪酯，造成毒品很嚴重的氾濫。本次台灣民眾黨提出了五項修法，第一項修法就是本來對電子煙的使用有處罰，但是沒有處罰到持有，所以這次把電子煙的持有也納入處罰的範圍，這是第一個修法的重點。","第二個修法的重點是，根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做8個動作，第一個動作就是輸入、製造、供應、販賣、廣告、展示、持有和使用電子煙，如果使用了電子煙，對這8個行為態樣，我們的提案就是把這些違禁品加以沒收跟銷毀，這是第二個重點。","第三個重點是，如果意圖營利而有製造、輸入、販賣、供應的話，所要面對的處罰可能已經不是行政責任，我們把它提升到刑事責任的位階了。","接著另外的重點就是網路平台的管制，如果有人在網路平台刊登這些違法的訊息，那麼我們規範網路平台就有一個下架、停刊、移除的義務，如果沒有移除的話，就會被課以行政法上的處罰。除此之外，網路平台業者要保留這些違法行為人的個資，主管機關如果來查緝的時候，應該要提供這些個資給主管機關，如果沒有提供的話，也會課以行政罰。","我們提出電子煙的相關修法，也希望能夠處理少年使用依托咪酯、毒品氾濫的情形。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說明。","接下來請盧縣一召委說明。"],["盧委員縣一：謝謝主席。針對修正條文第九條，本席的意見是，菸草業者可能透過資助研究與「減害論述」包裝其商業利益，以削弱國家菸害防制政策成效。尤其是原鄉地區資訊管道單一，易受此類「非燃燒、風險較低」的行銷話術誤導。為保護青少年免於新型態尼古丁成癮，必須於法規中明訂防堵菸商利用減害文字進行政策干預與行銷空間。","另外行政院版於本次修法將菸品的製造、輸入、販賣予以刑罰化，並對持有與使用課以高額的罰鍰，但山地原住民部落可能對於「電子煙等同犯罪甚至可能含有毒品」等這些新的資訊存在嚴重的數位落差與語言隔閡，政府不能一邊修法課予重罰，一邊卻只用傳統的網路宣導方式，應該明定主管機關須提供各族族語的在地化宣導，方能落實原鄉資訊平權。因為部落的雜貨店常常都是老人家在經營，如果不小心觸法的話，可能就會受到牢獄之災，所以我覺得在原鄉地區應該另外再予以寬貸，謝謝。"],["主席：謝謝盧縣一召委的說明。","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部長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5案，本部先就行政院版本向各位委員說明立法重點。","首先，全面落實源頭嚇阻，阻絕非法供應鏈。針對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者供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的，都課以刑事處罰，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或者自然人併罰規定。期待從源頭澈底瓦解這整個違法產業鏈。","其次，強化行政管制作為，消弭違法持有。除刑責之外，本次行政院版本修法重點還特別新增禁止持有類菸品（也就是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以及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也就是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除納入行政處罰，也有沒入條款，讓執行機關能夠在第一時間就阻絕違法物品流通。","最後，斷絕網路不法傳播，遏止廣告氾濫。針對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本次修法也明確化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及資料保留責任，並且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務必從源頭加強管理。","以上報告是行政院版本修法重點，以下再就各位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綜合意見說明如下，再請各位委員參考。","首先，在全面落實源頭嚇阻，阻絕非法供應鏈部分。部分委員提案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七條，都是希望透過調升罰鍰，以期達到嚇阻效果。自112年3月22日施行禁止電子煙之後，雖然有罰鍰規定，但是仍然未能夠完全阻絕其在本土市場流通現象，顯然單單以罰鍰等行政罰，是沒有辦法達到充分嚇阻的效果，因此本次修法就電子煙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供應行為，都有提升刑罰，與委員要強化處罰的修法方向一致。至於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也就是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仍然維持現行行政罰規定，沒有提高為用刑罰方式。","其次，在強化行政管制作為，消弭違法持有部分。多數委員也有新增禁止持有電子煙及其組合元件，還有未經許可的指定菸品（也就是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也訂定相關罰則，讓第一線執法人員能夠即時阻絕違法物品，行政院版本與委員修法版本裡面的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條是一致的。但是部分委員版本提出要在逾期30日內統一銷毀或者沒入物品要全面送檢的規範，考量到修法版本涉及刑事罰，司法機關可能有保全證物需要，同時是否送檢也依其權責，建請委員再行審酌。","最後，在杜絕網路不法傳播，防制廣告氾濫部分。考量到網際網路特性，部分委員及黨團版本草案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之一，或者是修訂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範網際網路業者責任，並且要求採取移除違法資訊、限制接取等手段，以及訂定相應罰則，這些規範都與行政院版本修法方向一致，我們敬表支持。","另外，部分委員增訂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規範網路業者管理機制，以及對於未滿20歲之人的使用或持有電子煙要接受戒菸教育等規定，因為涉及到實務上執行的可行性，建議可以授權子法進行規範及執行。","以上說明，再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謝謝石部長。","先作以下宣告：一、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二、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壹、修法歷程及重點","菸害防制法自86年3月19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9月19日施行，其後歷經4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12年2月15日，並分別自同年3月22日、4月1日及113年3月22日施行。該次修正迄今，主管機關陸續查獲違規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或使用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依本法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等情事。","本部基於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的立場，審慎研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六大修法重點措施，期盼透過修法完備法制規範，以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一、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例如電子煙）行為，均以刑罰處罰：","考量類菸品載具流通涉及毒品及管制藥品濫用風險，修正草案將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類菸品等行為均以刑罰處罰，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或自然人併罰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二、持有類菸品（例如電子煙）及未經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核定之指定菸品納入行政罰，並提高使用類菸品罰鍰：","任何人不得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修正草案並將持有行為納入行政罰。","使用、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使用、持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後者維持現行使用行為之罰鍰額度。","另外，考量修正條文施行前已非供他人使用而持有相關物品者，仍需合理時間處理，修正草案規定自施行日起一個月內經查獲仍持有者，不處罰鍰，但仍予以沒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一、第四十二條之一及第四十五條之二）","三、入境旅客少量攜帶採行政罰，一年再犯處刑罰：","考量電子煙於部分國家屬合法產品，入境旅客可能因不熟悉我國法令而違法攜帶入境，修正草案參考非洲豬瘟防疫措施，針對少量輸入類菸品（5件以下，且總淨重未逾500公克）之入境旅客，處行政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惟如一年內再犯將以刑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之二）","四、強化指定菸品（例如加熱菸）必要組合元件之販賣及展示管理：","修正草案規定指定菸品的必要組合元件比照菸品管理，包含應標示警示圖文、店家展示須依照「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僅得於販菸場所販售，因此不得任意陳列或銷售。（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五、強化網際網路管理自主管理責任，避免不法資訊傳播：","因應網際網路違法資訊傳播迅速的特性，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之散播風險。（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之一）","六、針對違法製造、輸入行為，建立檢舉獎勵制度：","為偕同全民源頭防制菸（煙）害，修正草案授權訂定獎勵辦法，對檢舉查獲違法製造、輸入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者，得酌予獎勵；查獲該等違法情事之查緝機關，亦同。（修正條文第四十五條之一）","貳、審查","一、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之罰鍰","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於一年內再犯者，除處罰鍰外，並命3至6個月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違反禁令者，再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依行政院版本，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不論供應對象，均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處以刑罰，並得併罰法人或自然人；供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或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則依第三十七條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營業場所違規供應予未滿20歲之人者，並得按次處罰；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酌量加重，應已有嚇阻效果，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提高製造、輸入罰鍰為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6千萬元以下、販賣、展示及持有罰鍰為新臺幣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供應罰鍰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另就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規定處罰場所負責人及供應人。行政院版本已將其中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改採刑事處罰，除訂有自由刑罰則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5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或自然人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者，並得併罰該法人或自然人。至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仍依行政罰規定處理。考量行政院版本已依管制標的性質分別採刑事罰及行政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三)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提高製造、輸入罰鍰下限為新臺幣2千萬元、供應罰鍰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另就營業場所供應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予未滿20歲之人，規定處罰場所負責人及現場供應人。行政院版本已將其中類菸品之供應改採刑事處罰，行為人除科以自由刑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至供應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仍依行政罰規定處理。考量行政院版本已依管制標的性質分流處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四)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三十二條，提高販賣、展示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罰鍰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行政院版本已將其中類菸品之販賣、展示改採刑事處罰，行為人除科以自由刑外，另得依刑法第38條之1沒收犯罪所得，並得併科最高300萬元以下罰金；至販賣、展示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仍依行政罰規定處理，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五)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之版本提高販賣、展示及供應行為之罰鍰；委員王育敏等16人版本另就意圖營利製造、輸入、販賣或供應，以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物品之行為增訂刑事責任；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則就意圖營利製造、輸入，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供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增訂刑事責任。行政院版本已就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及供應，依行為態樣與查獲數量分級訂定刑責，並增訂未遂犯及法人或自然人併罰規定；另就入境旅客少量攜帶另定行政罰及一年內再犯之刑責。至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則維持行政罰規範。為避免犯罪構成要件重複、意圖營利或意圖販賣之認定困難，以及類菸品與指定菸品管制失衡，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為基礎整合。","(六)委員盧縣一等18人版本另於第二十五條之一增訂：供應、販賣者如能證明產品來源並主動供出上游製造或販售線索，因而查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或職校周邊200公尺內，製造、輸入、販賣、展示或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考量現行刑法已設有自首及量刑審酌規定，且修正草案另有檢舉獎勵及溯源查緝機制；校園周邊範圍之認定及執行亦須審慎評估，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七)委員鍾佳濱等18人版本於第二十五條之一另將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造、輸入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納入刑事處罰，並依查獲物件數及總淨重區分刑度。考量指定菸品之法律定位及健康風險評估管理機制與類菸品不同，行政院版本仍於第二十六條維持行政罰規範，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二、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納入禁止持有類菸品、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並訂定罰則","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林倩綺等22人、委員陳菁徽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20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及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草案修正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納管持有行為，查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將禁止持有納入修正草案第十五條第二項，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二)委員林倩綺等22人及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條、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持有行為之罰則、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訂定各類持有行為之罰則。行政院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將持有納入第三十七條之一，除將持有類菸品、其組合元件、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之行為納入行政罰，並將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罰鍰訂為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另類菸品之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及展示已刑罰化，如持有行為係犯罪行為之一環，仍應依具體事證適用相關刑事規定；至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則依行政罰規範處理，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三)委員王美惠等18人、顏寬恒等17人、李彥秀等16人、徐巧芯等16人、李坤城等19人、王育敏等16人及委員李柏毅等16人版本，亦於第十五條增訂持有規範。其中將「持有」增列於第一項者，可能使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等物品亦成為禁止持有之標的，並可能與第二項規定競合；行政院版本將持有行為集中規定於第十五條第二項，較能明確區分禁止物品及行為態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四)委員李坤城等19人版本另明列電子菸（含依托咪酯類毒品）等新興載具；惟電子煙無論是否摻有毒品，均屬類菸品，另涉及毒品者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理，無須於本法重複列舉。","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加沒入及銷毀之相關規定","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查獲製造、輸入違法物品沒入之規定，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於逾期30日內統一銷毀。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已規定違法物品沒收或沒入，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惟無論採刑事罰或行政罰，刑事機關及行政機關於調查期間均須保留物證，待調查完竣始得依法辦理銷毀，尚難於逾期30日內統一銷毀，建議再行斟酌。","(二)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查獲製造、輸入違法物品沒入之規定，以及查獲使用類菸品得將沒入物品送檢之規定；委員王義川等17人版本亦於第四十條增訂沒入及送檢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已集中規定違法物品之沒收或沒入，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惟沒收或沒入後，如有疑似添加毒品之具體事證，本得依相關毒品查緝及鑑驗程序送驗，考量並非所有查獲類菸品均含毒品，如概括規定送檢，現行檢驗量能恐難因應，建議再請審酌。","(三)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林月琴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31人、委員邱鎮軍等24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及委員王美惠等18人版本，分別於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條增訂沒入、銷毀規定。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四十二條之一已集中規定違法物品之沒收或沒入，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持有及使用行為所查獲之違法物品，均得依該條處理，故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四)委員李彥秀等16人、徐巧芯等16人、李坤城等19人、羅智強等18人、王育敏等16人、李柏毅等16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等版本，亦於各處罰條文增列沒入或銷毀規定；委員黃捷等17人、林淑芬等19人、黃秀芳等24人、陳培瑜等18人、王美惠等19人、林月琴等20人、郭昱晴等16人、盧縣一等18人及鍾佳濱等18人版本，則多採與行政院版本相同之集中規範。為避免相同規定散見於各罰則條文，建議以行政院版本第四十二條之一集中處理違法物品之沒收或沒入，並以第四十二條之二規範必要處理費用之負擔。","(五)委員盧縣一等18人版本另建議，將受處分人負擔之違法物品處理費用，或因查獲違法物品、犯罪所得沒收變價之收入，提撥固定比例，用於偏遠地區校園防毒宣導、新興菸品危害衛教及基層醫療巡迴服務。惟本條所收取之處理費用係為填補違法物品處理成本，且僅於處理費用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金額時始向受處分人收取，與一般財政收入性質不同；至沒收變價收入之提撥及用途，尚涉及整體財政法制，亦不宜於本條逕定專款用途，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四、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透過限制瀏覽、停止解析等手段強化網際網路之管理，並訂定相關罰則","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第十五條之一、第十五條之二、第十五條之三、第十五條之四及第三十條之一，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或相關網頁資料。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考量實務作業時間，已規範網際網路業者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於主管機關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另於無法逕行要求業者移除等情形，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並於第三十五條之一訂定罰則，與委員修法精神相符。至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及電子送達規定，行政程序法、電子簽章法等已有規範，爰不於本法中另行訂定，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二)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入罰則，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第三十五條之一已訂有網際網路業者之相關罰則可資涵蓋，與委員修法方向一致，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三)委員李坤城等19人版本要求網際網路業者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並增訂主管機關通知應記載事項、自主監測及資料保存等規定。行政院版本考量通知、查證及跨境聯繫等實務，規定於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處理，並保存資料180日；至主管機關通知應記載事項，行政程序法已有規範，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四)台灣民眾黨黨團版本於第二條增列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之職掌，並另設網際網路管理專章及相關罰則。行政院版本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已明定網際網路業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各主管機關之義務，第三十五條之一並集中規範相關罰則，為避免法規重複及罰則分散，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五)委員王育敏等20人及委員李坤城等19人版本另建議，網路業者在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應指定法律代表；委員王育敏版本並增訂電子送達相關規定。行政院版本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已規範網際網路業者善良管理人義務、主管機關通知及限制接取機制；電子送達之通則性事項，亦宜由行政程序法及電子簽章法整體規範，建議不另增訂。","(六)委員盧縣一等18人版本建議依業者之規模、資本額及管領能力，分級訂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要求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之手段符合比例原則；相關因素可於行政院版本授權訂定之準則中納入考量。該版本另建議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針對山地原住民地區製作原住民族語宣導資訊；本部可依委員意見洽相關機關共同推動，惟宣導事項不宜於網際網路管理條文中另行規定。委員鍾佳濱等18人版本要求於24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並於發生訴訟時將相關資料延長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考量網際網路業者及接取服務提供者之作業性質、跨境聯繫所需時間，以及現行相關法律所定資料保存期間，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所定2個工作日及180日保存期間。","五、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專供出口菸品均依輸入國規定辦理，得豁免我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禁止添加物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就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禁止使用添加物規範，增訂專供外銷之菸品不在此限，並依輸入國規定辦理之例外規定，考量國際間對部分菸品設有內、外銷分流制度，且輸出產品均依照輸入國規定辦理，本部予以尊重。","然專供出口產品仍需管理，以避免流入國內市場，而菸品製造、輸出入及市場管理由財政部主責，而菸害防制及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則由本部主責，即使由本部開放製造專供外銷之產品豁免本法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及添加物相關規範，其產製及出口管理事項，仍宜依菸酒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不宜於菸害防制法另行建立管理制度。","六、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指定菸品必要組合元件之標示、展示及販賣管理","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黃捷等17人、林淑芬等19人、黃秀芳等24人、陳培瑜等18人、王美惠等19人、林月琴等20人、郭昱晴等16人及鍾佳濱等18人版本，多數就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八條採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或相近之規範，建議併採行政院版本。","(二)委員盧縣一等18人版本於第九條明列不得使用「減害」、「非燃燒」、「較低風險」或「替代傳統菸品」等文字。行政院版本所定「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已可涵蓋前述宣稱，無須逐一列舉。其餘版本如僅涉及用字、標點或法制作業體例差異，建議依行政院版本統一。","七、增訂「水菸」定義，禁止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水菸及其組合元件，並禁止使用水菸。","本部意見如下：","(一)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水菸定義，並於第十五條增加禁止規定，惟所提「水菸」定義同時涵蓋菸草、含尼古丁物料、非尼古丁物料、加熱方式、盛水容器、液體過濾、吸管吸用及其他相類產品。恐與菸害防制法以「菸品」、「類菸品」、「指定菸品」及其「必要組合元件」分別管理之架構重疊，並可能導致同一產品究應適用菸品管理、類菸品禁止、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或水菸全面禁止之規範競合疑義，建議再行斟酌。","(二)委員黃健豪等16人版本除增訂水菸定義外，並於第八條將水菸或其組合元件納入販賣方式及包裝管理，另限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基地境界線50公尺內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水菸及其組合元件。水菸使用之菸草本屬菸品，其吸嘴、過濾器、耗材及其他器物之促銷、廣告或宣傳亦受現行法規範；另各地學校密度、商業環境及菸品流通情形不同，校園周邊販售距離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規範，建議維持原條文。","八、其他法制作業事項","本部意見如下：","新增版本中，多數就主管機關處罰權限、檢舉獎勵、持有規定施行後之緩衝期及施行日期等，採與行政院版本相同或方向一致之規範，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至部分版本增訂主管機關知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關、未滿20歲之人使用或持有類菸品應接受戒菸教育等規定，前者已有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後者可配合修正戒菸（煙）教育相關辦法納入，無須於本法重複規範。","參、結語","本部基於加強菸害防制及遏止毒駕行為，保障國民健康及公共安全的立場，提出六大重點措施，以防止青少年使用菸（煙）品。本部將持續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會合作，從邊境攔截、網路監控、市場稽查及校園防制等面向精進查緝作為，以降低新興菸品對國人健康之危害及吸菸（煙）率，確保國人健康。","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財政部書面資料：","審查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共35案之說明","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大院各委員所擬具之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5案修正提案，謹就涉本部業務部分簡要說明如下，敬請指教。","一、委員陳超明等31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7條規定，鬆綁專供外銷之指定菸品毋需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規定，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二、委員徐巧芯等19人及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秀寳等20人、委員林月琴等22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委員陳超明等31人、委員李彥秀等16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羅智強等18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一)針對違規菸品及其組合元件增加沒入處分：依現行規定，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係責令製造或輸入業者限期銷毀，並無裁處沒入之權限，修正草案增修違規物品沒入處分，使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得主動沒入後辦理銷毀，可加速邊境查扣違規物品之處置，本部敬表贊同。","(二)裁處沒入處分之主體：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改由中央主管機關沒入違規貨品，其他8案提案未修正，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三)受沒入處罰者之範圍：委員徐巧芯等19人提案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處分沒入違規貨品，其他8案提案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及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均處分沒入違規貨品，委員李彥秀等16人則提案不問是否行為人所有均沒入，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三、委員林倩綺等22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委員林思銘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及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提高行政裁罰金額；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同條文規定，僅對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提高行政裁罰金額，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四、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增列「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或「持有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擬制處罰規定，涉及裁罰客體範圍，本部亦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五、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6條之1規定，對製造或輸入業者增列「意圖營利而輸入」提高為刑事處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六、委員黃捷等17人、委員林淑芬等19人、委員黃秀芳等24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王美惠等19人、委員林月琴等20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及委員鍾佳濱等35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5條之1、第25條之2、第26條、第42條之1及第42條之2規定，與衛生福利部於115年6月25日行政院第4009次院會提出並經該次院會決議送立法院審議之版本相同，本部尊重委員及主管機關意見。","七、委員盧縣一等18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案修正菸害防制法第25條之1及第42條之2規定，對違法輸入類菸品者提高為刑事處罰外，另設有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規定，抑或加重其刑至2分之1事由；且針對受處分人負擔之處理費用，或因查獲違法物品、犯罪所得沒收變價之收入，應提撥固定比例專款，用於撥充偏遠地區之校園防毒宣導、新興菸品危害衛教及基層醫療巡迴服務，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5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為因應近來電子菸氾濫，社會頻發毒駕致人死傷事件，行政院已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範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義務與資料保留責任，並導入限制接取、停止解析等屏蔽措施，以強化違法資訊管理機制，從源頭降低違法菸（煙）品資訊的散播風險，懇請委員支持行政院版提案。","至於委員提案，本部謹就本次新增版本，涉及本部部分說明如下：","一、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版本：","(一)第2條第2項：本部尊重黨團提案，惟此版本其他規定並未出現「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爰建議刪除第2款規定。","(二)第15條之1：「網際網路業者」營業項目、範圍及其權限各異，非全部業者均可做移除、下架、停止刊登或採取其他限制接取之處置，為兼顧網路實務運作與管制目的，行政院版草案爰依業者類型為差異化之規範，敬供大院審議時卓參。","二、委員李坤城等19人提案版本：","(一)第15條之1第1項：「……主管機關應通知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業者（以下併稱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部份，考量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與違法資訊，及為避免其他業者範圍過大，義務人無法特定，建議修正為「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併稱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時，應於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辦理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二)第15條之3，草案要求網路業者於我國指定法律代表內容部分：","1.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模式，係先定義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為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並經本部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前開經本部公告之業者及其代表人於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方具有指定法律代表之義務，請大院委員參考。","2.依據委員李坤城版本第15條之1第1項定義，所謂網路業者，包含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其他業者，由於電子菸傳播路徑包含實體及網際網路結合模式，建請宜由衛生福利部先行確認就有關為遏止不良菸品之傳播途徑政策下，究係以何種營運模式之網路業者為管理對象，以使網路業者知悉其負有之法遵義務。","三、委員林月琴等20人、林淑芬等19人、陳培瑜等18人、黃秀芳等24人、黃捷等17人及郭昱晴等16人提案，涉及本部權責部分與行政院版相同；委員盧縣一等18人及鍾佳濱等18人提案，均旨在強化菸害防制機制、維護國人及兒少身心健康，其修法精神與行政院草案方向一致，本部敬表感佩。為求整體法制體例及實務執行之周妥，建請以行政院草案為基礎進行討論，本部並尊重大院後續審議結果。","本部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合作，防制違法菸（煙）品流竄，並持續精進跨機關合作機制，落實相關法制及管理措施，共同維護國人健康與安全。","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書面報告","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5案之審查會議，有關涉及網際網路違法內容相關規定，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一、針對行政院所提版本，及委員提案同行政院條文內容，本會予以尊重。","二、委員李坤城等19人版本草案：","(一)有關第15條之1：","1.依據前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網路業者分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草案第1項所稱網際網路業者除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外，尚包括「其他業者」，惟其並無定義，且指涉範圍可能過廣；又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如NOWnews亦有可能呈現違法內容，爰建議將「其他業者」修正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2.不同網路業者能力範圍有別，其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可以限制瀏覽，並移除違法資訊，但無法限制接取；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可以限制接取，但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網路內容，建議依業者能力範圍規範相對應義務。","(二)有關第15條之2：","1.依據前行政院資通安全會報訂定之網際網路內容管理基本規範及分工原則，網路業者分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2.不同網路業者能力範圍有別，其中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可以限制瀏覽，並移除違法資訊，但無法限制接取；而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可以限制接取，但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網路內容，建議依業者能力範圍規範相對應義務。","(三)有關第15條之3：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係針對達一定規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規範設立法律代表；惟草案內容不分業者類別及規模皆要求設立法律代表，其實務可行性容有討論空間。","三、民眾黨團版本草案第15條之1：","針對網際網路業者知悉或經通知其網站有違反第15條第1項情事後之處理程序，行政院版考量實務有較為細緻規範，且另訂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風險管控機制規範，爰建議參採行政院版本。","四、委員盧縣一等18人版本草案：","(一)有關第15條之1：考量現行販售電子菸網站可能為個人或微型文創業者所經營，因此建議仍應維持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風險管控機制規範。","(二)有關第15條之2：條文有關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之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一節，本會敬表同意。","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主席：現在請議事人員宣讀法案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參閱附錄）"],["主席：現在休息到10點30分，我們再開始審查，謝謝。","休息（10時22分）","繼續開會（10時32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之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現在進行本案逐條討論，先討論第二條，請行政部門做說明。"],["沈署長靜芬：各位委員、大家早安。在菸害防制法第二條的部分，民眾黨黨團有要求在第二條增加數位經濟產業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之應配合事項，事實上，行政院版第十五條之二已經明定菸害防制及網際網路管理事項，各主管機關應依職掌依法配合辦理，所以這邊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三條，請行政機關說明。"],["沈署長靜芬：在第三條的部分，邱若華委員版本及黃健豪委員版本建議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增訂「水菸」的定義。因為目前水菸屬於一般的菸品，水菸的吸嘴、過濾器或耗材這些是供吸菸用的，雖然不是菸品，但是依據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依然不可以促銷廣告或者是宣傳，所以在現行法規裡頭其實已經有規範，此修正條文的版本會跟現行的分類架構重疊或競合，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原條文。"],["主席：委員們有沒有意見？沒有，就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七條。"],["沈署長靜芬：第七條的部分，陳超明委員建議……"],["主席：委員要先說明嗎？請陳委員。"],["陳委員超明：關於我提的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第七條，主要是要落實內、外銷分流及提升我們產業競爭力，大家也都了解，現在的加熱菸廠商，一家是美國的，一家是日本的；全世界只有兩個國家有健康風險評估，一個是美國，另外一個就是在臺灣，但是日本並沒有要求健康風險評估，所以我們如果要做外銷的話，第一個，臺灣的菸草製造技術也非常高明；第二個，臺灣是電子製造業……所以我一直強調，關於加熱菸這個部分，臺灣實在非常有競爭力，所以在內銷的時候，臺灣有3,500萬的人口，依照他們的說法，這個量並不大，但外面的紅海市場很大，如果加熱菸及加味菸要外銷的話，只要適合輸入國當地法令的要求，應該要像藥品一樣，藥品若要在臺灣使用的話，一定要有藥證，但是外銷不在此限，只要符合當地進口國的要求也可以。","現在臺灣的這幾家菸廠，有一家大菸廠已經關掉了，他覺得在臺灣做這樣太沒有競爭力了，已經把工廠關掉，所以我們要培養臺灣的競爭力，菸的產業也是，別人能做，我們臺灣也能做外銷，同時加強它的競爭力。也就是說，我們要消除自己國內不公平的貿易，不然未來臺灣在菸品的市場上，尤其是臺酒公司，以前是講公賣局，臺灣菸酒公司也被困在這個地方，所以也期盼能開放外銷。這點我要特別跟在場的委員報告，也請衛福部要發表一下意見，要有擔當一點，不要說我們的加熱菸、加味菸不予家奴、寧予外人。我再講嚴重一點，如果政府不予家奴，而臺灣人是做牛做馬、很拚的，才有今天的成果，結果你全部都給外人，只有美國、日本可以進來，臺灣人自己想要發揮都沒有力量，我覺得這是不對的，所以請你表達一下意見，還有我們的國庫署，菸品也是你們在管理的，希望也能表達一下，這是我個人的意見。謝謝。"],["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這個我個人表示反對，第一個，臺灣沒有菸農種菸草這種農業和產業，所以我們沒有必要壯大這種產業。第二個，目前主流都還是外商在經營，菸商、加熱菸的製造商都是外資、外商，我們也沒有必要要讓產業做到多大的規模，讓日本、美國的菸商去做大，這也沒有意義。第三個，我們自己本土的菸草公司要做到多大？菸草、菸本身就不是好東西，所以我們根本就不需要鼓勵這種產業，讓這種產業壯大。對臺灣來說，雖然你說的是外銷還有內銷、外銷分流，難道我們不是在期待如果可以沒有這種產業嗎？大家都在期待這種產業不要擴大。我並不是不食人間煙火，說沒有這個產業，但是我們希望這個產業不要擴大。臺灣沒有菸草的生產，菸商大多數也都是外資，全部都是外資，目前為止，加熱菸都是外資在經營，沒必要把這種傷害健康的產業做成多大的規模，讓其有世界競爭力，讓他們可以在臺灣製造。而且不要忘了，當有一天這個產業規模大到一種程度的時候，會不會反過來，10年、20年之後，有一天他們會回過頭來要求我們放寬加熱菸的管制標準？比如說，警語要縮小一點；比如說，健康風險評估要做簡單一點，也有可能啊！當一個產業大到一種規模的時候，他會回過頭來重修法律，也有可能啊，所以我只是覺得沒有必要啦，我們沒有必要「好康」到這些外資，這些菸草都是進口的、外國人賣來臺灣的，這些進口的賣那麼多也沒必要，這又不是好事，也不是好東西，簡單來說，這些都不是好東西，只是破壞健康而已，沒必要啦！"],["主席：要先讓衛福部說明還是……請邱鎮軍委員。"],["邱委員鎮軍：我在這邊還是要補充一點，目前臺灣的公司，我們的臺酒公司還有其他菸廠在臺灣當然不能賣，我們現在的目的是，因為這些產業都有生存的必要，也能夠提高工作機會，萬一這個東西沒落了，那這些人以後要做什麼？我想這也養了很多的家庭。今天我們的訴求只是依照他們當地國家的標準生產，如果生產的東西賣不出去，人家都不要的話，那當然就沒有意義，當然他要符合當地國家的標準，當地國家都沒禁，我們為什麼不做？就像臺灣一樣，你開放別人進來，當時為什麼不擋呢？為什麼還要賣菸呢？對不對？如果是這樣的話，你乾脆就把整個菸都廢掉嘛。我們認為為了提高我們的產業競爭力，本來就有必要讓我們在地的產業能夠繼續生存。以上報告，謝謝。"],["主席：請衛福部做說明。"],["林委員淑芬：主席，我可以先發言嗎？"],["主席：好，請林淑芬委員先發言。"],["林委員淑芬：產業沒有什麼就業和生存的問題，因為就是維持原狀，我們不希望他再擴大規模、擴大生產。我們知道菸商很有力量，菸商在立法院的遊說很有力量，但是不講話的國人更有力量，我們就維持目前的規模，就目前臺灣有吸的維持住了，就已經是很難接受了，我們不是希望抽菸的人口下降嗎？國健署和政府不是每天在講抽菸有害嗎？我們的目標是整體國民健康提升，不就是希望抽菸的人越來越少嗎？今天你拿就業機會來講，說產業規模變小了、失去了就業機會，是多少人在就業啊？而且整個國家不就是要往抽菸人口越少的方向前進嗎？所以我想講，加熱菸目前就只有美、日兩國取得許可，就只有這樣子，沒必要「好康」到這些外商，從以前到現在，這些外商、菸商在立法院花多少錢在遊說，大家心知肚明。","所以今天在這裡，我們是希望沒有就業衝擊，也沒有所謂產業擴大規模的必要，就是維持原狀，我們的終極目標是產業要縮小，希望大家都不要抽菸，終極目標是促進國民健康，是這樣子的。"],["主席：請陳超明委員發言。"],["陳委員超明：我感謝林委員非常關心國人的健康，如果照你這麼講，當初美商的加熱菸、日商的加熱菸、美商的加味菸、日商的加味菸就不要擋，我們請他們來毒害我們臺灣人。好，我沒有這麼清高、這麼偉大，但是最起碼，你讓臺灣的產業能到外面去競爭，怎麼能容許外國的企業來臺灣競爭，我們卻自收一個可以發展的產業？我相信全世界很多人在做，只有臺灣要這樣禁止。體諒一下那些有工廠生計要養的人，我們要衡量自己，我們沒有這麼清高。我們臺灣如果偉大，你就讓這個產業出口，當地的政府不反對，我們為什麼自己在反對？不是要跟你辯論，我們是要以實際的情形來講，如果可以的話，明天就把那些全部擋下來，最起碼給臺灣人有一個公平的機會在世界競爭，拜託、拜託。"],["林委員淑芬：臺灣沒有禁菸草了，加熱菸也沒有臺灣的公司，全部都「好康」到外國而已啊。"],["陳委員超明：你知道臺酒已經做好了，等了多久嗎？沒辦法通過。"],["林委員淑芬：臺酒怎麼可以做？"],["陳委員超明：還有一家叫做……"],["林委員淑芬：他的名字已經叫臺酒了，不是臺灣菸酒。"],["陳委員超明：他一直弄不出來，他把工廠賣了，我只是跟你講實際的情形。"],["林委員淑芬：我們為了一個老闆就開放全部，這樣有意義嗎？"],["陳委員超明：沒有啊，這些人沒有要在臺灣賣，不在臺灣賣耶，只要外銷也不行，這樣沒什麼天良、沒什麼道理啦，也沒什麼公平。"],["林委員淑芬：沒必要啦。"],["陳委員超明：好啦，我們尊重你的意見。但我們是國際城市，臺灣永遠要追求進步，當然大家說菸不是好東西，所以我講話不是很理直氣壯，但是外銷的話我就理直氣壯了。"],["主席：請楊曜委員。"],["楊委員曜：我想請問一下財政部有沒有人來？我們國家對於同樣的東西，比如說菸品，國內的健康風險審查標準跟專供輸出的商品不同，這個會不會在貿易上產生相關的問題？我想應該先確認這一點，懂我問題的意思嗎？"],["主席：請財政部。"],["郭組長寬淵：您的意思是說紙菸的話是不是這樣的情境嗎？"],["楊委員曜：紙菸也好，加熱菸也好，他現在的提案是這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菸品，業者應該要在製造或輸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衛福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過核定通過後，才可以輸入，現在是這樣。現在修法的版本是在後半段加專供出口，也就是原本的原文看起來在國內製造或者是國外輸入是必須要經過風險評估的，現在是說專供出口的菸品就不用，可是還是必須符合輸入國的標準，這個在貿易上有沒有相關的問題？"],["林委員淑芬：WTO的規範。"],["楊委員曜：對。懂我的意思嗎？"],["郭組長寬淵：委員，這個部分的話，我們可能還要去評估看看，因為如果是以貿易的角度來講，當然財政部還是有相關的稅制，這個部分請國庫署來補充一下。"],["主席：請國庫署。"],["員副組長旭潔：委員，國庫署補充，因為所謂專供出口不在此限這個部分涉及到菸害防制政策，所以我們還是尊重衛生福利部的權責。"],["楊委員曜：沒有，我現在問的是……"],["員副組長旭潔：至於說這樣的例外規定跟WTO或是WHO有沒有什麼相扞格的部分，這個可能涉及到……因為WHO的部分可能衛福部比較清楚，WTO的話，可能跟經濟部比較相關，所以這部分我們可能比較沒有辦法回應。"],["楊委員曜：經濟部今天有人來嗎？"],["主席：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莊文玲副組長。"],["莊副組長文玲：因為我是商業署的代表，這個貿易的部分我比較沒有辦法回復。"],["楊委員曜：那是不是先保留？"],["主席：因為不同的意見，衛福部到現在都還沒有做回應，請衛福部。"],["楊委員曜：好。"],["石部長崇良：跟各位委員報告，關於委員的提案，也就是讓出口跟國內製造分流管理這樣的規範，確實在國際上也有先例，把內銷跟輸出分流管理，這個確實是有先例。但是在國內的部分，如何去確保輸出的不會流入國內市場？因為這涉及到兩個不同的主管機關，輸出是由財政部主導，國內部分當然是由我們主導，所以我建議這部分再討論一下，先保留這個條文。"],["主席：委員，第七條我們就先行保留。"],["陳委員超明：國庫署管理的意見出來，現在銷售是屬於衛福部管理，製造、生產、倉儲、物流、報關是屬於財政部管理，已經控制得很好了。所謂的保留是怎樣的保留？你到底是採取支持的意見，還是模糊態度的意見？我跟你們說清楚，這只有外銷而已，只有外銷而已！要考量清楚。我希望這部分要表達得很清楚，但今天的表達我是覺得有一點模稜兩可。做外銷哪有什麼不可以的？你們藥也是分為兩種，在臺灣的藥一定要有藥證，當它要外銷的時候，你們有沒有管理？如何管理？這就跟菸是一樣的。"],["主席：如果不同意保留，也可以再持續溝通，沒有問題。","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林委員淑芬：這會產生一種狀況。也就是說，國內的要做健康風險評估，外銷的不用做健康風險評估，到時候菸草是不一樣的菸草，因為同一種菸草或同一種製造，如果它做過健康風險評估了，就繼續做就好，外銷也繼續做就可以外銷了，那為什麼需要切割為需要做與不需要做？顯然這菸草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內含物的風險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是同一種東西，都做過評估了，那就是同一規格就出去了。萬一外銷的又流回臺灣國內，這個傷害是很大的，因為這會破壞我們整體開放加熱菸最核心的把關機制，也就是健康風險評估。從外銷變回流到內銷來，這有沒有可能，不管透過地下的、水貨等管道跑出來？這會徒增治安上的困擾，也增加了未來取締的業務啊！這是沒事抓一隻蟲搔自己的屁股，幫臺灣社會製造一個可能存在的風險。所以這個外銷不用做，為什麼不用做？因為他用較醜、等級較差、較便宜的菸草，就是這樣啊！較便宜的同一個品牌又賣回來、走私回來，臺灣政府不就又要去抓走私、去抓違法販賣者？接著吸食的人也會認為是同品牌的，但是健康風險危害怎麼會不一樣？所以這個東西是沒必要的。我們的菸草是跟外國買，我們加熱菸的菸商目前也是外商，未來如果開放下去，只會徒增臺灣社會的困擾。本來無一事，何必惹塵埃？"],["主席：接下來……"],["陳委員超明：我覺得這個有偏見，我一直強調一件事情，這件事情臺酒公司也一直拜託各位委員。但是因為他公家的關係，他們不好意思……"],["林委員淑芬：臺酒公司有沒有人來？下次叫臺酒公司來表示意見。他現在叫臺酒，不叫臺灣菸草，也不叫臺灣菸酒，他現在叫臺酒。"],["陳委員超明：好、好，他怎麼稱的名稱……現在這個問題產生在哪裡？我也覺得莫名其妙。看起來是非常照顧臺灣人的健康，有為的政府就應該擋掉。全世界只有美國跟臺灣設立健康風險評估，我一直在強調這一點。怎麼會有這樣的東西出來？日本在其國內也沒有健康風險評估，為什麼有很多臺灣人都跑到日本去買，帶水貨回來？不要說臺灣人不行，臺灣人現在也很守道德，菸的品質大家也要競爭，才有人要去吸、去抽菸，你不要說這就叫做危害。難道美國人跟日本人就不是危害我們臺灣嗎？這個理不通嘛！總要給人家一個競爭跟生存的機會啊！雖然我不是衛環委員會委員，但是大家在處理這件事情時要有公平、公正之心。如果這樣子講，我也很難講，反對當然每一個都有理由。是不是護航他？所有這個過程裡面已經通過的就讓它通過，我們也不反對，但是最起碼留給臺灣一個外銷的機會。那些公司都很大，臺灣只剩下那一口飯。人家是在吃魚吃肉，我們只能喝湯而已，這樣連喝湯的機會都沒有了。為什麼要扼殺我們菸草的商機？別的國家怎麼不禁？只有臺灣是這種做法，我相信別的國家有可能的話，他們也要搞外銷啦！"],["林委員淑芬：對，你講得沒有錯。要搞外銷，當產業大到可以靠外銷賺錢的時候，那個國家本地對菸草、菸商的管制就會從輕。所以日本為什麼不需要做健康風險評估？因為他們把菸做好了是要外銷的。所以當他們的產業大到可以外銷的時候，他們本地的法律法規自動會從輕管理。如果有一天臺灣的菸草、加熱菸大到一定規模以上，我相信他們會回頭改臺灣的法律，要從輕，因為這就是事實。"],["陳委員超明：保護外國的大企業，惡劣的政府！"],["林委員淑芬：我們沒有必要發展臺灣菸酒，我們不要讓美、日菸商擴大，所以我們也不要讓美、日的菸商拿到好康，不論是誰都一樣。"],["陳委員超明：保護外國的企業……臺酒公司跟臺灣現在……保護那些大企業，公然危害臺灣，讓臺灣做一點菸草外銷都不肯，我覺得……"],["林委員淑芬：我們要以消滅菸草產業為目標……"],["陳委員超明：偉大、偉大！"],["林委員淑芬：我們希望大家都以戒菸為目標！"],["陳委員超明：好，把美、日菸全部取消掉，臺灣的菸草也全部取消掉。"],["林委員淑芬：可以啊，來啊！"],["陳委員超明：我也贊成。不要專門給外人、專門欺負臺灣產業好不好！"],["林委員淑芬：提案！我馬上給你連署禁止加熱菸，最好連所有的菸品都禁掉！"],["陳委員超明：不要欺負臺灣的產業好不好？"],["林委員淑芬：你就在圖利菸商，你就在圖利菸商啦！"],["陳委員超明：不要欺負臺灣的產業，外國人能做、臺灣人不能做！"],["林委員淑芬：明明就是圖利菸商啦！菸商拿了錢來遊說立法院很多啦！"],["陳委員超明：那些外國菸商賺了多少，最大的在美國，臺灣只有……"],["林委員淑芬：有沒有拿菸商的錢，自己心知肚明。"],["陳委員超明：像芝麻一樣……"],["林委員淑芬：所以我們沒必要給這些菸商「好康」，沒有必要給這些菸商「好康」啦！"],["陳委員超明：給那些大的菸商……你很會吵，我也要吵……"],["林委員淑芬：沒有必要給這些菸商好康啦！"],["主席：好，兩位委員都有各自的想法……","楊曜委員。"],["楊委員曜：我排解一下。法律本身不是真理，是價值的判斷。我剛剛好像聽到有人說，我們專供輸出國外的藥品，其審查機制跟國內是不一樣的，是不是？有嗎？"],["石部長崇良：在我們的藥事法裡面有這個規定，因為藥廠都是由衛福部食藥署主管，所以不論是否專供輸出都歸衛福部管。"],["楊委員曜：標準是一樣的嗎？"],["石部長崇良：但菸品這部分比較麻煩，它會涉及菸酒管理法，所以我們要再跟財政部對一下。"],["楊委員曜：所以我剛才才提議保留。陳超明委員可能誤解我的意思，所謂的保留是把這一條條文留到下一輪，讓跨部會先釐清相關問題，再繼續審查。我所謂的保留是保留到下一輪，因為衛環在審法案的時候，通常會有兩輪以上的討論機會。這是我的建議。"],["主席：不過我覺得衛福部可以先回應，因為剛剛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菸對人的健康有影響，到底要不要再擴大？第二個，如果今天出口的跟國內的都有依照我們自己的風險評估，那樣子到底可行與否？所以有兩個層次，我覺得你們至少就第二個層次先回應一下。"],["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談的是加熱菸，各國對加熱菸的管理原則是不一樣的，有的是全面開放，有的是全面禁止，也有一些是像我們國家採取經評估後許可，就是用健康風險評估來做管理，也因為各國的規範不一樣，所以才會有其他國家會採取在菸品上分流的措施，就是出口跟國內使用的不同規範。如果這裡專攻出口，這不在菸害防制法的規範，那就會回到菸酒管理法的規範，我們只是從國人健康把管的角度，要避免菸流入國內市場，所以我們需要再跟財政部稍微再對一下相關後續的流向管理。"],["主席：因為陳超明委員提的是，假設是出口的菸品就不在此限，要符合輸入國的法規。可是假設專攻出口的那個菸也是要經過我們菸酒管理法的中央主管機關去核准，也是要去做風險評估的話，對於這兩個，你們的看法是什麼？一種還是要經過，一個事實上是不用，那還是可以去……"],["石部長崇良：因為如果不在此限的話，那就是回到菸酒管理法去，因為它還是菸品，就是在這個法裡面有菸品跟類菸品，菸品裡面有指定菸品，類菸品就是電子煙，那是全面禁止的，菸品裡面有傳統菸品跟指定菸品，指定菸品在我們這邊就是需要做風險評估，但是它還是屬於菸品。所以如果這裡不在此限，那就會回到菸品的管理，就是菸酒管理法。"],["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抱歉，我講很久，我最後講一句話就好了，就現行的法律，它也可以出口，它不是不能出口，現在做健康風險評估以後的菸不能出口嗎？當然可以出口啊！只是成本比較貴，沒有競爭力。現在大家講苯駢芘講得如火如荼，但不要忘了，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已經將菸草列為人類確定致癌物，是第一級致癌物，跟苯駢芘是一樣的東西，所以大家要記住，它是一級致癌物。","再來，就現行，它做好就可以出口了，又沒有說它不能出口，它現在就可以出口了，只是它要做健康風險評估，所以是差在哪裡？差在成本啦！菸草品質不一樣，成本不一樣，所以重點是在這裡，本來就可以出口，產業本來就是這樣子。"],["主席：陳超明委員還要再繼續發言嗎？"],["陳委員超明：我要再講，我們對問題要了解，就是生產加熱菸跟菸品以前是沒有健康風險評估的，是為了美國貨要進來、為了日本貨要進來、為了要獨占這個市場，才再加一個健康風險評估。然後我只問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我回答林委員，現在菸品的製造裡面，你要做加熱菸、做加味菸，一定是要通過健康風險評估，但是日本自己本身就沒有健康風險評估，在別的地區都沒有健康風險評估，這個是我們自我設限，我希望能了解一點，就因為有一個健康風險評估，所以就沒有辦法外銷，明明我的東西很好，今天也不能再講誰對、誰錯，反正政府的政策這樣，我們就不要去惹這個政策，給臺灣真正努力工作的人能去外銷啦！我只能暗示到這一點，不想把以前的帳翻出來了。"],["主席：請邱委員。"],["邱委員鎮軍：部長，我再講一下，剛剛楊曜委員講的，我們的藥品在國內使用跟國外的標準有沒有一樣？"],["石部長崇良：有的不一樣。"],["邱委員鎮軍：還是有分就對了？"],["石部長崇良：有的還是不一樣，有國外專用的……"],["邱委員鎮軍：為什麼要分國外專用跟國內專用？"],["石部長崇良：因為有些國家的管理法規不一樣，像中藥就是一個例子，在臺灣有中藥，在國外沒有中藥，它就是食品，有些藥則是專供輸出，它沒有國內藥證，像我們有一些……"],["邱委員鎮軍：也就是說，它在國內不能賣。"],["石部長崇良：不能賣，它沒有藥證。"],["邱委員鎮軍：它就只可以賣國外，對不對？"],["石部長崇良：對。"],["邱委員鎮軍：我們現在提的是，這個產業，當然在國內我們要符合國內的規定，但如果他符合國外規定的時候，為什麼不讓他做，連生產都不讓他生產？我就覺得很奇怪，對不對？是什麼原因不讓他生產？"],["石部長崇良：沒有什麼不讓他生產，因為在菸害防制法裡面主要是傳統菸品，傳統菸品我們是沒有管……"],["邱委員鎮軍：對，我們的規定是對國內的，你要進來或者在國內販賣，當然就要經過健康風險評估，這個我們都贊成，都沒有反對的意思，我只是想問，如果他要製造出口到指定國家，為什麼我們不允許他生產？"],["林委員淑芬：可以啊！也可以賣啊！"],["邱委員鎮軍：就不行啊！可以嗎？"],["林委員淑芬：可以啦！"],["邱委員鎮軍：現在講的是可以嗎？"],["林委員淑芬：哪裡說不能出口？有菸不能出口的嗎？"],["邱委員鎮軍：可以生產嗎？"],["石部長崇良：因為出口的部分是回到菸酒管理法去，不是在菸害防制法處理，出口是菸酒管理法在處理的。"],["邱委員鎮軍：所以他可以嗎？現在就是不讓他生產，現在就是這個問題，我們現在講的是，其實我們希望大家坐下來談，我們不是要讓他在國內賣，只是要讓這個企業能夠繼續生存，就這樣而已。"],["石部長崇良：應該現在談的是製造。"],["邱委員鎮軍：對，就是製造。"],["石部長崇良：因為第七條談的就是製造，因為這個是要出口，所以沒有輸入的問題。"],["邱委員鎮軍：為什麼你在製造藥品的時候就可以出口呢？國內不能賣。"],["石部長崇良：國內的話，以國內藥事法的管理，也是從製造端去看，所以如果他是專攻國外的，只要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之後，他就可以製造，所以……"],["邱委員鎮軍：他的主管機關是誰？"],["石部長崇良：是食藥署。"],["邱委員鎮軍：那菸呢？"],["石部長崇良：菸這個沒有。"],["邱委員鎮軍：就是沒有嘛！"],["石部長崇良：因為菸品的部分是這樣，傳統的菸品我們沒有許可，都是直接回到菸酒管理法，在本法裡面沒有這個許可制，只有在指定菸品……"],["邱委員鎮軍：所以對於傳統菸品，衛福部是沒有管理的？"],["石部長崇良：沒有，我們不管製造的，我們只有在指定菸品的部分，在上次修法的時候，才有製造前的風險評估審查通過後才能夠製造的規定。"],["陳委員超明：所以這個是屬於加熱菸？"],["石部長崇良：對，就是加熱菸。"],["邱委員鎮軍：我覺得這個可以參考醫藥的部分，既然它可以這樣處理，為什麼菸不能這樣處理？當然他要進入臺灣市場，就要符合臺灣目前的規定，這個我們都贊成、都沒有問題，只是我們要出口的東西是不是只要符合當地國的規定就可以了？當然，你剛剛講的，是不是會有回流的問題？對於回流的問題，本來海關平常都有在稽查，他如果有發現這種狀況，是不是又有另外一個方式處理，可以重罰或者是停止生產等等，這個東西我們都可以討論，我覺得是這樣子。"],["石部長崇良：對，其實我剛剛表達的也是這樣，因為他的菸廠一樣是在國內，他不是境外菸廠，是國內的菸廠，他可能要去注意製造的時候如何杜絕不要流入國內，他一定是要出口的，所以我們要再跟菸酒管理法的主管機關核對一下相對應的規範跟罰則。"],["主席：財政部今天與會的官員能不能回應這一題？"],["員副組長旭潔：目前有關健康風險評估通過了，才可以產製加熱菸，這是訂在菸害防制法裡面，菸酒管理法還有菸酒稅法沒有這樣的規定。如果今天這個法有修正通過，我們後續就會配合修正菸酒製造業許可的申請書表，以利業者申請，然後業者要取得我們核發的許可執照，才可以產製專供外銷的指定菸品，這個是依現行的管理機制去運作。以上說明。"],["主席：蘇委員。"],["蘇委員清泉：我有兩個問題請教部長，第一就是韌性醫療，臺灣做的藥品如果要外銷，一定是FDA approve，要臺灣都評估過了，所以在臺灣都要拿到license才能外銷，是不是？"],["石部長崇良：沒有。因為有的是它已經在某一個國家拿到藥證，但是在國內沒有申請藥證，經過許可之後，它還是可以製造、外銷，就是外銷專用。"],["蘇委員清泉：連藥品都那麼嚴格，它在臺灣如果沒有申請藥證，但是比如它在比利時等等，很多藥就是這樣來的，所以我要問你的問題是在臺灣沒有申請，但是它在國外已經有藥證了，那它就可以製造，直接銷出去了。另外一個就是原料藥，我們現在在鼓勵原料藥，原料藥更是連批號都沒有。原料藥做出來，現在像中化的原料藥等等，很多都是銷美國，因為在臺灣成本太高，所以原料藥的部分怎麼樣？"],["石部長崇良：也是這樣。"],["蘇委員清泉：既然也是這樣，所以大家了解一下。第二個問題就是也聽到臺灣菸酒complain、臺灣的菸商complain，站在醫生的立場是大家都不要抽菸。但事實的問題在這裡，他們說他們根本就沒有機會參加健康風險評估，因為他們沒辦法做，沒成品就沒辦法做實驗的對照組等等，這個是不是也是事實？部長，他們完全沒機會做健康風險評估，有這個事情嗎？"],["沈署長靜芬：事實上，他們已經有把資料送審，只是資料相對不完整，所以目前還在進行相關的分析跟實驗。我們當然希望他們近期可以把資料再送進來委員會，讓專家委員審查，所以事實上是有資料的。"],["蘇委員清泉：所以是資料不完整？"],["沈署長靜芬：資料不完整。"],["蘇委員清泉：database太少？"],["沈署長靜芬：之前的資料有一些有疑義，所以委員認為需要再釐清。"],["蘇委員清泉：好。"],["主席：先請林淑芬委員，等一下請陳超明委員。"],["林委員淑芬：不好意思，我本來是不想再說，因為說的都一樣，但是你一直提原料藥，臺灣的藥品在臺灣沒藥證，然後單純外銷。藥是什麼？藥是救命的，是治療疾病的。菸草是什麼？菸草是傷害健康的，是殺人的一級致癌物，這兩種東西怎麼可以直接拿起來相比，說你看藥可以這樣分流，不管制就出口？因為菸這個東西雖然要分流，理論上是分流，但是未來它還是有可能會回銷到臺灣，我們本來沒有這一種問題，你現在弄了會有這種問題產生，我們沒必要替臺灣社會增加這個冒險，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現在就可以出口了，沒有經過健康風險評估是不能製造，而不是不能出口，那就用一個高品質的、有世界競爭力的，既然要出口，一樣風險評估過了以後，本來就可以出口，再去出口，對不對？是這樣。現在不是不能出口，如果做出來就可以出口，但現在是不能做，不能做的原因是因為沒有經過健康風險評估，而剛才署長有講，他們有送健康風險評估到國健署，是沒有通過！照這個法律來講，大家都沒話說，就不要製造風險，但是你不要說要有法律上的差別待遇，然後就要開放。不然這樣我也同意全面禁止加熱菸，你我共同提案，我們一起共同提案，我也可以支持，最好是這樣。我們是要健康促進，重點是要健康促進。如蘇清泉剛才說的，從醫生的角度是希望大家都不要抽菸，從國家、政府的角度也是希望大家都不要抽菸，從一個母親的角度，我也希望大家都不要抽菸！"],["主席：陳超明委員。"],["陳委員超明：抱歉，讓我再講最後一次。你講抽菸的壞處很多，但是根據資料，它不是最重要的，因為這個話我不能講，真正的致癌物我不能講，菸並不是主要致癌物。現在這些菸廠要外銷，如果在當地取得核准函，他們能不能外銷？跟藥一樣，比如原料藥也是一樣。全世界的大菸商都沒有自己種菸葉，都在國外種，在本國都沒有種，因為菸葉的生產地不一樣。今天講到抽菸是不好，你看我講話都比較吞吞吐吐，為什麼？選票會流失，但是我要老實講，我們要給臺灣產業一個奮鬥的機會，別人能做，我們卻不能做。臺灣也不過三家，你到印尼看有幾十家，到美國也是幾十家，你到中東看也是幾十家，你們為什麼限制臺灣廠商外銷的機會？我們為什麼要自縛手腳，讓產業不能出去外面競爭？別人的產業可以毒害臺灣的人民，我們卻不能銷出去。臺灣的水準很高，怎麼會叫做我們會危害到別人？別人可以危害到臺灣百姓、臺灣的人民，我們外銷，你又把它扣到說危害了。不然我跟你提，如果加熱菸共提全部禁止，我支持。你提，我一定簽，我幫你連署完成。"],["林委員淑芬：好啊！"],["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說，說話算話，好不好？加熱菸全部在臺灣禁止，我支持，這個地方不能生產，還有別的地方可以生產，不怕！共提全部加熱菸不要進來，我明天就提案。"],["林委員淑芬：好。"],["陳委員超明：你一定要共提在前面。"],["林委員淑芬：共提，絕對共提。"],["陳委員超明：好不好？好，保留下來。"],["林委員淑芬：你全面禁止加熱菸，我沒有給你共提，我就是小狗。"],["陳委員超明：臺灣全部禁止加熱菸，我一定提案出來。"],["主席：好……"],["林委員淑芬：全面禁止！"],["陳委員超明：不要這樣啦！討論這個沒有意思，我們是給臺灣產業競爭的機會……"],["林委員淑芬：你一定要拿來給我共提。你說的，一定要拿來給我共提！"],["陳委員超明：我不給你共提的話，我不姓陳。"],["林委員淑芬：如果要全面禁止就沒有必要在這裡討論要開放。"],["陳委員超明：不能……"],["林委員淑芬：明天要共同提案全面禁止加熱菸了，今天在這裡這一條就沒有必要修正了。"],["陳委員超明：林委員，如果……"],["林委員淑芬：我們都要禁止加熱菸了，今天在這裡沒有必要再討論加熱菸可以生產，沒有必要嘛！"],["陳委員超明：你要擋得了，你要能受得了！明天我就提案，全面……"],["林委員淑芬：你明天提案，今天就不要審這條，這一條應該不要審了！"],["陳委員超明：我支持臺灣全部禁止加熱菸。"],["林委員淑芬：那今天這一條不要審了。"],["主席：兩位委員暫停一下！"],["林委員淑芬：都要全面禁止了，這一條不要再審了。"],["陳委員超明：我會提。"],["主席：兩位委員……"],["林委員淑芬：對，今天這一條不要再審了。"],["陳委員超明：臺灣不是……"],["林委員淑芬：今天這一條你沒有……"],["主席：超明委員跟淑芬委員先停……"],["林委員淑芬：第七條修正不要審了，你應該撤案，你不撤案，你就是小狗，你騙人！"],["陳委員超明：什麼撤案？我不撤案。全部禁止……"],["主席：淑芬委員來……"],["林委員淑芬：你今天堅持這個，明天用那個騙，這樣就是騙人的。"],["主席：兩位委員，我要先請你們兩位停止發言。"],["陳委員超明：我講話比你老實。"],["林委員淑芬：你這樣是講假的嘛！我是真的反對加熱菸，你是假的！你是假的！"],["陳委員超明：我真的，我比你更真。"],["林委員淑芬：你是假反對！"],["陳委員超明：我不是假反對，你怎麼可以說我假反對？"],["林委員淑芬：你如果真的反對，今天這一條你就要撤案！"],["陳委員超明：我比你老實很多了！我比你老實……"],["林委員淑芬：今天這一條你要撤案！今天這個對菸廠有利的你要撤案，今天這一條就不要再審了！"],["陳委員超明：我跟你講，不要混淆視聽啊……"],["主席：兩位委員，停止再發言，兩位委員……"],["陳委員超明：臺灣全部禁止加熱菸，我撤案。"],["林委員淑芬：今天這一條就應該要撤案！"],["陳委員超明：你不用在那邊嚇唬人，我也是很有經驗，我講的你不尊重，講話客氣一點……"],["林委員淑芬：今天也要撤案啊！今天就要撤案，第七條不要審了……"],["主席：我們先休息5分鐘。","休息（11時20分）","繼續開會（11時26分）"],["主席：現在繼續審查。","第七條，剛剛因為牽扯到兩個部會，即衛福部跟財政部，還有各方意見都沒有取得共識，本席裁定本條保留，請相關部會持續溝通、協調。","接下來我們續審第八條，請行政部門說明。"],["石部長崇良：跟委員會報告，因為在第三條的名詞定義並沒有新增「水菸」這一項，所以建議第八條不修正。"],["主席：對第八條，委員有沒有要表示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九條，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第九條在盧縣一委員的版本有加入不得使用或加註建議的部分，納入任何宣稱減害、非燃燒、較低風險、替代紙菸等文字，因為現行條文已經有規範不得加註「其他有誤導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虞之文字及標示」，我們認為這樣已經可以含括委員所提到容易誤解的文字，所以我們建議用行政院的版本通過。"],["石部長崇良：跟委員會補充，行政院版本的這一條主要跟很多委員有一致性的意見，過去原來只對菸品名稱及外包裝，也就是它的容器在標示上有一些要求，但是對於上次修法漏了指定菸品組合元件的外包裝，它沒有這些標示的規範，所以這一次主要是針對指定菸品，也就是加熱菸的外包裝，即組合元件的容器，上次只有規範到菸品，包含加熱菸也是一個菸品的外包裝，但是它的組合元件、加熱器的外包裝沒有規範到標示上的要求，所以這一次修法主要是針對菸品或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把組合元件也納入規範。很多委員的版本都有一樣的提案，這也是一致性的，至於盧委員另外新增的這一些要求及說明，如同剛剛署長的說明，所以這個條文我們建議按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部長，等一下請你說明，因為這邊寫的是「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究竟必要是如何認定？哪些屬於必要之組合元件？哪些是一般配件？等一下一併說明。"],["石部長崇良：好。"],["主席：我們先請王正旭委員發言完之後，再請陳菁徽委員發言。"],["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針對這一條，原則上我們會支持有關指定菸品之組合元件，那什麼是必要？等一下也麻煩再請部長說明。不過，我們是希望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在第二項的最後關於這些圖示的面積，這次是維持50%，不過我們認為50%相對來講應該是不夠，希望把它改成85%，因為全球已經有140個國家或地區通過並執行「菸品容器印製警示圖文」的政策，這些國家在對於國際防菸實務，包括紐西蘭、泰國、香港、印度等等國家，都將圖文的警示面積超過85%的門檻；東帝汶跟土耳其甚至高達92.5%，並且還全面採用寫實、具震撼力的菸害圖片。剛剛林淑芬委員一直在強調，我們希望臺灣民眾如果有更多可以被告知，也能夠得到警告的話，希望對菸品的需求可以持續減少，來保護國民的健康。目前雖然我們是實施50%警示圖文的面積，在127個國家裡面，算是中後段班，如果我們能夠把它調到85%，我們就有機會進到前段班，所以我們很希望透過提升警示圖面積，讓國際也讓民眾知道臺灣對於菸害防制是非常積極的，這部分我們也希望能夠得到大家的支持，把它改成85%。以上。"],["主席：陳菁徽委員發言完之後，請游顥委員發言。"],["陳委員菁徽：謝謝主席。這邊要呼應一下王正旭委員所提出的，我也有提一個第九條的修正動議。根據世界衛生組織指出，菸品容器如果印製大幅健康警示圖文，具經濟性、高曝光率，而且可以直接接觸吸菸者是一個好的宣導方式，也是有效防制菸害的策略之一。我們看了之前行政院曾經提出來的修正草案是111年，當時行政院提出的修正草案就明訂菸品容器的警示圖文面積為85%，但是在112年1月12日三讀時，又調整回50%。本席想詢問一下，當時是因為什麼原因，把你們原本自己提出來的草案做了修改？另外也想請問官員，未來有沒有要對你們以前曾經有的草案進行調整？謝謝。"],["主席：接下來請游顥委員發言，之後請林淑芬委員發言。麻煩游顥委員。"],["游委員顥：謝謝召委。當然今天來這邊審查，當初原本是想針對之前大家一直在關注毒駕跟毒品入侵校園的電子煙部分，大家今天才在討論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只是相關的條文應該要儘速通過，就是有關於電子煙、毒駕的部分，包括入侵校園。但是感覺這個過程中，像這一條跟毒駕及毒品入侵校園也沒有相關。這個部分在兩年多前，林為洲委員在的時候也被討論過，那時候吳昭軍署長有提到這個圖示其實並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是回頭來講，我還是建議我們今天是不是可以儘可能聚焦在……像交通委員會對毒駕的部分也都審完了，今天在菸害防制法，是不是還是聚焦在毒駕、毒品入侵校園跟電子煙才符合民眾的期待？讓它儘速通過，其他不是直接相關的部分，是不是就不一定要在這一次的會議中有那麼多的交鋒爭執？當然是希望能夠儘快回歸毒駕跟毒品入侵校園的電子煙部分，本席就這個建議。謝謝。"],["主席：你認為這個沒有相關嗎？"],["游委員顥：我認為主要還是回歸毒駕跟電子煙，像今天這些加熱菸的部分，當然是有相關，因為它是菸品，但並不是當初原本要排在毒駕跟毒品入侵校園的這一塊，我覺得這一塊應該是要優先被解決的。對行政院的院版，有官員剛才也直接點頭了，如果把這些部分全部都放在這裡面討論，當然法案、法條都值得被討論，但問題是毒駕跟毒品入侵校園是大家認為現在要優先解決的，如果把這個部分都放在裡面一起討論的話，重要的事情反而因此而拖到。"],["主席：不過這一個我認為還是很重要，還是要多加宣導，減少抽菸，為什麼？因為事實上當初這些菸品有加依托咪酯的問題也是跟菸有關係，所以才會希望它的指定……"],["游委員顥：那是電子煙還是加熱菸？"],["主席：就是所有必要的組合元件也一併能夠標示。","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雖然這次大家都聚焦在電子煙的部分，但是因為加熱菸本身也是致癌的風險物質，所以也是不能忽略的，而這個東西有共識，我們跟王正旭委員，還有陳菁徽委員剛才的發言，大家都有共識，所以這個不會爭執，我們全面支持把警示面積提高到85%，我們全部都支持，這很重要。因為現在加熱菸經常販賣一種好像很優雅的形象，不論是在日本的菸商或是美國的菸商，讓年輕人覺得抽菸看起來很優雅的樣子，絕對不可以！我們希望在所有包裝組合裡面都讓人家看到抽菸會生病、會致癌，所以我們不會浪費時間，因為全面有共識，大家不會再爭執了，全面提高圖示、警示到85%。"],["主席：請衛福部說明我剛剛提的「必要」是如何認定、哪些是必要組合元件，還有王正旭委員提的85%可行與否。"],["石部長崇良：跟委員會說明，我們這邊的文字所稱「必要之組合元件」指的就是核准，因為在我們審查指定菸品的時候，必須把煙柱與加熱器這個組合元件，我們稱為必要之組合元件，我們是一起核准的，它有直接對應關係，所以這個定義上很明確，我們這次只是增加組合元件本身的外包裝跟傳統菸品一樣必須要有警示圖文，至於增加警示圖文面積的部分，我們尊重並支持委員會最後的決定。"],["主席：各位委員，針對王正旭委員提的，有沒有……"],["林委員淑芬：沒有，支持！"],["主席：先確定一下王委員的修正動議，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正旭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條，請行政部門說明。"],["石部長崇良：這個條文主要是陳超明委員的提案，也是一樣採分流管理，因為之前第七條已經保留，建議這個條文也先行保留。"],["主席：第十條跟第七條事實上是有關連的，剛剛第七條已經保留，第十條我們也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第十三條，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第十三條的部分只有王美惠委員的文字部分有一個逗號，我們建議維持「或」，我們建議用行政院版本通過就好了。"],["主席：第十三條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只有王美惠委員提案……沒有的話，我們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三條之一，行政部門請說明。"],["沈署長靜芬：第十三條之一委員的提案均支持行政院的版本，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第十三條之一各位委員有沒有要表達意見？沒有的話，第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十五條。"],["沈署長靜芬：第十五條的部分，修法重點主要是在於持有的部分不得持有。在委員的版本裡面，邱若華委員有增訂水菸的部分，因為水菸是以一般性菸品做管理，所以建議這個部分也是維持行政院版本。另外許多委員增列「持有」文字，像是林倩綺委員增列在第一項及第三項，林思銘委員也是增列在第一項及第三項。我們認為在這邊增列「持有」文字可能會將一些類似菸品容器擴張解釋，像糖果、玩具等等；邱鎮軍委員版本在第一項增列「持有」也會有類似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另外，李坤城委員有在第一項第二款增加「電子菸（含依托咪酯類毒品）等新興載具」，因為電子煙不管是不是含毒品，目前都是屬於類菸品，已經涵蓋在現行條文，我們也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此外，陳菁徽委員及其他委員關於持有的部分，都有類似目前避免管制會擴張到近似菸品形狀的這些物品，所以我們都建議以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好，不過這一條還是要……因為上次沒有很清楚答復我，就是你們有沒有建立完整的證據採證標準及舉發流程，比如民眾如果檢舉的時候，衛生局到場前違規的人已經離開，或只有照片，影片如果沒有辦法確定身分的話，那主管機關怎麼去認定這件事情？所以你們未來會去建置這些很清楚的東西嗎？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因為這個體積非常小，如果放在包包裡面，你也不可能隨時去做搜身的動作，因為不管是衛生局人員或警察都沒有一般性搜身的權限，民眾如果拒絕或者是實際上他也否認，那第一線人員怎麼去認定？你們有沒有已經想好這些事情？未來你的執法權是否足夠？是不是會去跟內政部共同確定明確的執法方式？","請王育敏委員。"],["王委員育敏：有關於第十五條的修正，不分朝野委員，大家跟主管機關都有共同的修法立場，就是嚴禁持有類菸品。重點是未來法令通過之後，你到底要怎麼實施？將來你們是不是會訂定跨部會的施行細則？因為這方面其實我最關注的是校園裡面孩子如果持有電子煙及相關的組合元件等等，在校園裡面要怎麼執行與落實？今天教育部應該也有人來，對於這樣的修法方向，我不知道之前你們跨部會討論的時候有沒有討論該如何執行，讓它真正可以落實。如果我們只是訂了法，大家朝野都支持通過，通過之後，在執行面可能沒有落實，那就失去立法的美意。有關這方面的施行細則我認為衛福部應該要有，而且各部會都會涉及到，就是到底該怎麼執行與落實。我是不是待會可以先請教育部，講一下這部分你們有開始在研議嗎？在校園裡面，我們其實最優先希望這些未成年人不要去吸食電子煙，因為現在已經有一定的比例了，這一塊到底要怎麼做，我覺得配套要同時想好。以上。"],["主席：這個我前次質詢也有質詢過，也就是在校園裡面是老師先去處理嘛！老師是不是變成持有？這些相關的配套，甚至他如果回來交付給學生，後來又重複再去沒入，這些程序上次也質詢過，教育部跟衛福部我不知道你們有沒有討論過，等一下一併來說明。","接下來我們先請陳菁徽委員，之後請黃秀芳委員發言。請陳菁徽委員。"],["陳委員菁徽：謝謝。我想請問衛福部，可不可以等一下再解釋一次，你們現在的版本跟我們各委員的版本在適用上有沒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現在看得出來各委員都非常重視持有這件事，這個是非常重要的修正，因為兩年前就禁了電子煙，可是只罰使用，沒有罰持有。最近我們接到一些對這個議題非常在意的，比如執法人員或者是學校校園的工作人員，他們有反映一件事情，就是對於不抽菸的人，他要去分辨合法的加熱菸跟違法的電子煙，因為外觀上有時候很像，所以剛講到的，老師要怎麼判別？老師對這兩個東西的了解也甚少，他怎麼樣可以當場分辨、什麼情況是可以抓的、緩衝期大概多長等等？這些如果沒有講清楚，第一線直接面對這些青少年的人也是會很頭痛。剛剛王育敏委員有說要請衛福部說明，我也希望可以請衛福部說明，衛福部、內政部、教育部都應該一起來想一個好的配套措施，我們才可以協助這些小朋友。"],["主席：請黃秀芳委員。"],["黃委員秀芳：謝謝。我也是針對持有類菸品的部分，因為現在地方上有很多的分局、派出所會在各個社區針對毒品、電子煙等宣導，如果任何人都不能持有的話，會不會造成這些執法人員因為持有這些東西而違法？另外就是學校的老師，有可能沒收了學生帶到學校的電子煙，但因為任何人都不能持有，那這些老師是不是也會因此就違法了？所以我們希望司法單位能夠針對這個部分說明。"],["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與回應。"],["沈署長靜芬：謝謝委員的問題，關於如果有人檢舉，但是到現場去的時候人已經離開了，我們怎麼去採證，確實這個就要看當時有沒有錄影、現場狀況或其他像是拍照的資訊去做判斷，這個還是要回歸到實務上去判斷，但是如果有這樣的情事，這邊就會列入稽查重點。事實上，我們接下來也會補助縣市更多經費在稽查人力的部分，會補強稽查人力、擴充稽查人力。確實，後續我們也會進行跨部會的討論，尤其是協助教育部，在校園的部分怎麼協助老師們去輔導這些學生以及沒入電子煙。待會教育部可能可以補充一下，現在其實就有一個處遇流程了，在處遇流程裡面如果查獲相關違禁品的話，也會通知衛生局來做後續違法物品的沒入以及銷毀。"],["主席：我剛剛問的你們還沒回答，要跟內政部配合的部分。"],["林專門委員如容：感謝委員關心校園的學生攜帶電子煙，其實我們去年就發現了，如果沒有使用，孩子是沒有辦法去處理的，因為以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規定，使用菸品一定要滿20歲，所以這不管是菸品或者是電子煙，其實在校園都是違禁品。我們在去年透過衛福部成立的電子煙查緝平臺，已經通過了電子煙的處遇流程，並且也發函給學校，學生如果攜帶或是使用電子煙的時候就進行校安通報。依現行的規範是必須要先給予保管，然後通知他的監護人或者是他的家長到學校來，簽署一份類菸品處理同意書，我們就會移送給地方的衛生主管單位，未來後續的部分，在這次修法以後，後面的處遇我們也會一併配合衛福部修正。以上報告。"],["王委員育敏：你只是通知家長，那個電子煙到底有沒有直接……因為之前沒有母法，現在這個是連持有也不行，然後將來要通過菸害防制法，所以你的做法上面會不一樣嗎？因為現在你是很明確的有一個法源依據，你搜到電子煙，既然是違法的，但你沒有沒入、沒有銷毀，然後就還給家長、發回給家長嗎？"],["林專門委員如容：沒有，他簽署了這個同意書之後，我們就會移請地方衛生單位追查來源或者是辦理銷毀，因為這整個就是由衛政……"],["王委員育敏：所以整個就沒收了嘛！"],["林專門委員如容：對。"],["王委員育敏：校方就是沒收，然後送給衛生單位，再向上追查來源，對不對？不會再歸還給學生，會直接沒入，這個有很清楚的執行，而且也讓家長都知道，對不對？"],["林專門委員如容：因為現在還在修法，目前還沒有法源依據，所以我們一定要請家長簽署同意書之後才移過去……"],["王委員育敏：那法通過之後就不需要了，因是有法源的？"],["林專門委員如容：對。"],["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行政流程會加快，反正就是直接沒入了，也不用家長同意不同意，就直接交給衛生局。"],["林專門委員如容：是。"],["王委員育敏：那這個你們要修正，好不好？而且流程要順暢。"],["主席：等一下！抱歉，以後先讓我……因為有委員舉手，所以不能直接拿麥克風就開始講了。","請黃秀芳委員發言。"],["黃委員秀芳：我可不可以問一下，研究單位、教育單位或者是警察單位在宣導的時候，他們持有這樣一個類菸品算違法嗎？或者是說，他們持有這些菸品是不是要申請？因為我們現在的規定任何人不得使用或持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林委員淑芬：他的意思是說老師……"],["黃委員秀芳：因為老師或者是警察單位在地方都會宣導，每個單位可能至少都會有一、兩樣這樣的東西……"],["林委員淑芬：持有啦！"],["黃委員秀芳：會不會因為我們這樣立法之後，造成他們違法？"],["主席：先請行政部門說明，還有我剛剛講的到現在還沒有說明，然後又跳到教育部去了。"],["沈署長靜芬：先回答委員的問題，以現行規定來說，如果是執行業務有需要去做一些教育或者是宣導，因此而持有的話，目前是不會有罰則的，其實以現行來說就有這樣的規範了。另外，我回答召委的問題，其實我們有一個新興菸品策進會，這個本身就是一個跨部會的平臺，包含教育部、數發部、內政部，也會定期開會討論菸害防制相關的一些議題，所以不管是電子煙或者是網際網路的部分，也都會定期討論，後續我們也會針對修法之後相關的配套討論。"],["主席：所以未來你們會去建立完整的，所謂證據採認的標準跟舉發的流程？"],["沈署長靜芬：是，會在……"],["主席：跟內政部這邊？"],["沈署長靜芬：對。"],["主席：剛才教育部也做了確認，也就是說，未來只要是老師沒入的話，也是直接交給衛生單位，不會還給學生，然後隔天他又再帶去，就一直在重複那個程序，已經確認後面會整個搭配來做。","請陳菁徽委員。"],["陳委員菁徽：謝謝。這邊也是有一些小朋友、家長還有老師會問我的。你們現在修法之後，他們其實也滿關心在沒收的同時，是誰來裁罰這個3萬元，你們好像把它提高了，這個是第一個問題。","第二個，因為署長上次有說你們要仿效國外去做回收桶，所以您未來是會把這個回收桶設置在校園，或者是你要統一，在學校沒入了以後，然後再集中拿到哪邊去投入你們所設置的這個回收桶？"],["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或許大家覺得在這裡講持有的狀態好像講得很清楚，可是事實上，的確在執法上應該會有執行上、細節上的模糊狀況，這個的確會有，所以我們是不是在立法說明欄裡面應該要講清楚，這個持有指涉的是什麼東西？當然，這只有行政罰，3萬以上，我覺得我們負責任的立法應該是把持有的狀態稍微講清楚，在立法說明欄要寫清楚。"],["主席：請邱慧洳委員。"],["邱委員慧洳：我想請教部長一件事，我在上次質詢有跟您提到，有一個人給我一個禮物，我打開來看是合法的加熱菸，但是因為在辨識上是有困難的，結果是我誤判了，那個其實是電子煙，但我不知道，因為我判斷那是一個合法的加熱菸，我就放進包包裡，感謝他送我禮物，背了一天之後，結果被查獲是一個電子煙，請問一下這個情形如何處理？我要反映的問題就是，因為它外觀上不好辨識，所以可能會有這種誤拿的情形，如果就課以3萬塊，我覺得好像有點冤枉，這是我想要提出來請教部長的。"],["主席：這是在這一條這邊嗎？否則的話，因為你要講罰則，罰則……"],["石部長崇良：對，這個我一併跟各位委員說明。剛剛各位委員都提到好幾種狀況，像邱委員提的是人家送我，我就放在包包，剛好遇到臨檢然後拿出來，這個是類菸品；或者是老師去沒收了，主管機關還沒有來，變成就在老師的手上，主管機關來了之後說，在老師手上罰老師，這個很荒謬；或者是我要去反毒宣導，那我也是持有，所以這個都要回到行政罰法上面。行政罰法上面都有不罰的規定，你是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是不罰的，非出於故意是不罰的，所以在行政罰法上，我們第一線執法人員在執行上他必須去遵守的免罰規定，應該是回到行政罰法上的一些相對應的……"],["林委員淑芬：你講的是已經被移送出去了，然後才說我免罰你，那徒增困擾嘛！我的意思是，在法務部的執法慣例裡面，他們對於何謂持有毒品應該都有相同的概念，法務部裡面對持有毒品的持有是指什麼狀況，可不可以請法務部或司法院表示意見？"],["主席：請汪參事。"],["汪參事南均：跟主席、委員報告，我們通常認定的持有要有客觀要素跟主觀要素，客觀要素是指事實上有管領力，然後主觀上他有管領的意思。所謂主觀的管領意思，就是他內心具有對這個物進行事實上管領支配的意向，這種意思不需要達到想要據為己有的程度，只要他自己覺得、他同意這個東西是在自己的支配之下就可以，所以基本上我們的持有會是這樣認定。以上。"],["林委員淑芬：如果這種狀況，回到邱委員剛才講的問題，那他是什麼狀況？回到黃秀芳委員舉的例子，那他是什麼狀況？可以再講清楚一點嗎？"],["主席：請劉建國委員。沒有，好，先請行政部門回應。"],["汪參事南均：我剛剛說的持有是刑法上的認定，現在因為我們在菸害防制法上的持有是屬於行政罰的部分，所以要怎麼認定這個持有，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跟解釋，是不是這個部分需要做一個比較明確的規範，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林委員淑芬：沒有，你這樣子沒有回答。因為刑事責任是很嚴謹的，如果借用刑事責任的嚴謹度在這裡幫我們釐清，在刑事責任之外的行政罰要怎麼處理，這是有幫助的。所以從刑事上刑事責任的確認來回應邱委員剛剛講的，人家送我一個禮物，我不小心放進去了，然後被臨檢找出來，這種算不算持有？或者是黃秀芳委員……我們先從刑事責任要件上的構成談，再來講我們行政處罰要不要再更寬。"],["汪參事南均：因為像剛剛邱委員講的這種狀況，其實真的就要看檢察官到時候的蒐證跟認定，那就要他要……因為剛剛林委員講的是說從刑事責任來看，那我們檢察官來看的話就是以具體個案，然後就他所提出的抗辯，我們會一一查證，所以會有一個具體的個案事實……"],["林委員淑芬：不是，你要先講持有，你剛剛講持有的兩個要件啊！"],["汪參事南均：對，剛剛就是說主觀上有管領的意思，客觀上有管領的事實，其實就是……"],["林委員淑芬：什麼叫主觀上有管理的意思，客觀上有管理的事實，這兩個是什麼意思？"],["汪參事南均：跟委員報告，剛剛也有提一下核心的要素，就是他內心裡面，對這個物品有事實上管理而且支配的意向，雖然他不需要達到想據為己有的程度，可是他自己知道，而且他同意這個東西在自己支配之下，這就是主觀上有管領的意思。客觀上管領的事實，就是……"],["林委員淑芬：你可不可以講成白話文？比如人家送他一個禮物，他主觀上知道這個是電子煙，而且他覺得想要把它留下來，這是主觀上的意思嘛；客觀上持有的事實，的確被查獲的時候也在他的皮包裡面，是不是這樣子？"],["汪參事南均：是。"],["林委員淑芬：那我們現在……"],["汪參事南均：所以這個就是要視每一個個案的狀況而不太一樣……"],["林委員淑芬：對，但這是刑事責任才這樣處理嘛……"],["汪參事南均：是。"],["林委員淑芬：如果我們不是討論刑事責任，我們講的是行政處分，這個行政處分我們是不是要更寬鬆來處理？是應該要這樣子。"],["邱委員慧洳：謝謝淑芬委員幫我補充，他講得也對，但是我更要反映的是，他送給我一個禮物，然後我辨識後覺得是合法的加熱菸，因為上次我們一直不斷地提到，加熱菸跟電子煙長得很像，我辨識之後我覺得那是一個加熱菸，可是實際上它是一個電子煙，我以為它是加熱菸，我就把它放進去我的包包，結果人家查獲的時候說你這是電子煙，最後認定也是電子煙。","當然淑芬委員講的也是一個問題，但這邊我更想要凸顯的是，因為它的長相在辨識之下很像，所以是不是也要看要如何去宣導讓民眾知道怎麼樣辨識？因為有可能你會把根本不是……你根本不是想持有電子煙，可是你卻以持有電子煙的方式被行政法繩之以法。以上說明。"],["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因為這一題我們也花了非常久的時間，而且是後端要處理的，並不是法條上有什麼特別的爭議。我的意思是，等行政部門說明之後，我們可能這一條就要來決定。"],["劉委員建國：沒有，我都還沒說呢！"],["主席：你要先說還是要讓他先回答？"],["劉委員建國：你如果要先讓他們決定，我再說他們決定後……"],["主席：請劉建國委員。"],["劉委員建國：我用這一張來請問一下部長、國健署署長、法務部汪參事，還有警政署、教育部，這是什麼東西？"],["在場人員：電子煙。"],["劉委員建國：誰說的？"],["林委員淑芬：我看。電子煙啦！"],["劉委員建國：電子煙、電子煙。"],["林委員淑芬：那個是飲料啦！"],["劉委員建國：對嘛。"],["林委員淑芬：那個是飲料啦！"],["劉委員建國：它或許是一個車上的擺飾，對不對？或許也是一個吊飾。","「夭壽」！我們部長眼睛怎麼有問題。"],["林委員淑芬：沒有，它看起來就像一般的飲料啊！"],["王委員育敏：做得很像飲料造型……"],["林委員淑芬：對啦！也有可能是吊飾、鑰匙圈。"],["劉委員建國：你看部長要這麼近才看得清楚，那執法單位還是老師還是衛生單位可能還要看很久。那剛才邱委員所講的，當成禮品放在袋子，他或許還把它當成一個吊飾也不一定，他也不曉得到底是什麼東西。但是我要去強調，我們這一條會連動第三十七條之一啦！","我那天質詢的時候特別跟部長講，電子煙現在已經跟依托咪酯綁定了，捆綁住了，我們要處理這個法律的修正是要從這一個角度去處理。當學校把學生的這些電子煙，不管它是任何形狀，第一個，任何形狀、任何造型，老師有沒有辦法去判定、警察有沒有辦法去判定、衛生單位有沒有辦法去判定？因為它的外形就是變化萬千，連部長都要這麼近距離才看得清楚，接受者、購買者送人的對象，他到底是什麼樣的心情？","那天我特別用兩個例子，那個報導者的說法。有的故意就送你很漂亮的這些吸食的工具，然後說他吸不習慣，你試看看，結果一吸，哇，他就上癮了，然後反過頭來要跟他買，就開始講價格，越講越高，那個人也上癮了，這是一個樣態（狀況）嘛，對不對？那天我特別跟部長提起這個事情，因為它們真的是深度綁定。","我現在一直在思考，我們是要處理這一塊，還是只單純處理電子煙？當老師把它沒入，沒入完之後我們把他移送衛生局來做告發的動作，對不對？那有驗嗎？如果某個學校沒入10件電子煙，其實有9件都有依托咪酯，那我們只是針對電子煙去沒入、處罰，我會覺得今天我們不是在解決這個事情，毒駕還是持續發生，學生吸食電子煙，因為內容物有依托咪酯，結果上癮了，我們反而通通沒有解決，我是要從這個角度來處理。今天警政署也在，一般是警政單位臨檢積極在取締這個事情的情況之下，他們看到了，有沒有辦法當機立斷馬上驗他的電子煙內容物，就像那天我講的一個案例，有一個女生被臨檢，他在車上放了一個一看就知道是電子煙吸食器的東西，警察問他說：「這是你的嗎？」坐在副駕的女生還跟他很大聲的說：「對啊！就是我的啊！」然後那個警察馬上把它剪開驗了，呈陽性，那個坐在副駕的女生就驚慌失措，因為他不知道是這樣，這種事情我們要不要處理？我們在法律上要如何修到可以讓警察有這樣的一個……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是不是直接……現在面對這樣層出不窮的電子煙內容物造成這麼多毒駕、這麼多的學生可能因而上癮的情況，在第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一我們要怎麼處理？警察單位要不要做一個宣示？法務部要不要做一個積極的說明？不然，第一個、處理完之後，案件會持續往上拉；第二個、如果你不去處理的話，我覺得今天這個修法的實質意義好像只是在處理沒入電子煙的一個作為，而這個作為沒有辦法抑制毒駕、依托咪酯綁定電子煙的狀況，並達到實質上的進展跟效益，以上說明，不知道這樣清楚嗎？我還有很多種，只是照片沒帶來。部長，你要了解，可以來我辦公室，不用這麼遠給你看，是不是請回應一下？謝謝。"],["主席：我們先請黃健豪委員發言之後，再請行政部門說明。"],["黃委員健豪：謝謝主席。我要講的也是第十五條，是邱若華委員提案，這一條我簽了，但是前面第三條，因為剛剛有事情沒有過來，不好意思。今天我的主題是針對水菸的部分，當然也跟其他委員一樣的概念，今天我們之所以修菸害防制法，是針對電子煙的部分，因為依托咪酯這些新興的化學物品會被放進電子煙，不然以前我們對電子煙其實沒有這麼嚴格的立法管制，今天要管制就是因為依托咪酯這樣的新興化學物品會以各種形式被放在電子煙裡面，同樣的，水菸也有一樣的問題，我覺得衛福部要嚴肅面對水菸這件事情對治安跟吸食毒品造成的影響，待會如果有機會，也請警政單位補充。現在實務上在臨檢時確實發現，抽水菸的人確實會把相關的菸草混了一些化學化合物的油放進水菸去吸食，所以水菸的宣傳說什麼會更放鬆、更輕鬆等等，其實就是在吸毒，所以，我們為什麼堅持在這次修法能夠把水菸也納管？因為水菸現在在你們的定義裡面看起來好像只是菸品或一般商品，其他有的、沒有的算一般商品，然後菸草算菸品，可是實際上……今天我們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今天抓到很多吸食電子煙的人，因為電子煙隨身攜帶方便，開車時還可以隨開隨抽，所以我們現在來管制電子煙，但水菸其實也可以做這樣的事情，只是不方便在車上抽，可能是在各個夜店、水菸館或什麼奇怪的地方去抽，所以我認為這次修法也應該要把水菸這件事情列入考慮，而不是只把它視為菸品來管制而已，因為它的內容物不是單純的菸草，裡面有油跟水，透過水蒸氣抽進身體裡面，用各種香味去掩蓋毒品的味道，讓毒品看起來無害，反而更有可能讓年輕朋友去吸食，或者讓有意去行銷毒品的業者更有機會販售，我覺得這部分衛福部還是要去思考。以上，謝謝。"],["主席：林淑芬委員，你的意見跟這有關嗎？"],["林委員淑芬：對，就是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剛才講的那一種吸食器，但因為吸食器的零件是分開的，如果我請你塑膠射出上面，再請另外一家塑膠射出下面，然後我再自行組裝，那些人就在製造了欸，可是他們不知道他們幫人家開這個模子、射這個東西是要幹什麼的，但他們已經違反了我們的法令，這個也是有可能。如果加上依托咪酯、加上毒品，當然就不是只有菸害防制法要管制，還涉及毒品的管制，但是因為液體跟毒品很容易結合在一起，所以我們在菸害防制法裡面把液體狀態的電子煙，我們就一併從嚴全部加以禁止，是這樣子。徒法不足以自行，但法的執行面會有很多我們想像不到的社會上的可能，我們想像不到不代表不可能。譬如我剛剛講的，他就叫我來開一個模子、射出一個塑膠零件這樣而已，我只是幫他射出一個塑膠零件，的確也是，但是像劉建國委員剛剛講的，重點不是這些零件，我們只有行政罰，好像也還可以，但即便是行政罰，對那個很小的塑膠射出業者，可能就會覺得我沒賺到錢，反而馬上被處罰，也有可能，所以這對我們立法者來講是一件非常很難以判斷的事情。不過重點都還是在法務部那一邊，就毒品防制那一邊，其實都要從源頭開始管理的，到後來我們都在最下游，當然最下游也要管，但是最上游如果不斷的製造，上游沒有斷，下游就不會斷啦！抓了一個，他可以再賣二十個。但是上游又不是我們這個委員會能夠去置喙的，所以這個事情真的不是那麼容易，不過我們還是繼續審吧！"],["主席：請行政部說明。"],["石部長崇良：第一個就是對於持有在執行上的認定，我們綜整起來大概未來也會需要跟第一線執行單位有一些執法的共識，不過概念上是這樣，第一個要件就是知悉其存在，第二個是有支配之意圖，換言之，剛剛邱委員在說他被送了一個禮物，他怎麼知道它是電子煙？他無法知悉它是什麼東西，那他也沒有使用的意圖、支配之意圖，那當然他這個就會落入不罰，同理，老師拿到的時候，就先沒收，他只是在執行，說等一下要交給衛生局人員，他沒有支配的意圖，他只是代為保管，之後他就會移交給執法人員，所以他也沒有支配的意圖，他當然知道這個是電子煙，不知道是電子煙，他怎麼會沒收？所以他知悉其存在，但是他沒有支配之意圖，所以必須是兩個要件同時存在的時候，我們才會執行這個叫做持有之處罰，是這樣。至於我們現在修法，我剛剛仔細聆聽各位委員的指教，也覺得有一個地方確實是比較麻煩，就是指定菸品，也就是加熱菸，未經核定通過，當然這在判斷上會比較困難，因為電子煙絕對都是違法的，電子煙跟加熱菸確實是不同，這個也容易判斷，但是加熱菸裡面什麼是通過跟沒有通過，這個在執行上會有判斷的難處，是沒有錯，那就變成需要交由稽查人員去判斷，所以這個在執行起來會有它的困擾，但是它的危害性其實也沒有高到那個程度，跟電子煙相較，因為電子煙可能裡面有各種不同的毒品，光是驗依托咪酯，據我的了解，現在已經有不法業者開始在研究新的，因為毒品不斷更新，所以不能按照這樣子等驗出什麼之後才沒入或處分，必須按照的是，它是電子煙就絕對不行！不然的話在未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永遠沒有辦法去處理到裡面到底是什麼，所以不會按照檢驗的結果判定，而是按照：這個就是電子煙！","這個就會涉及到剛剛……林委員先離開了，製造的部分，當然是對應電子煙本身的特殊性，就是剛剛劉委員講的，它那個都是綁定的，所以它有對應關係。如果製造的只是部分零件，它不是直接對應，可能適用很多種不同的，譬如你委託我做盒子，我哪知道這個盒子你最後要做什麼？那當然就不會完全處分到他；但是如果你知道這個就只適合電子煙，譬如最後做的就是那個樣子，最後組合成品的廠商當然就會違法受罰。","大概我簡單地跟大家做這些補充，後面第二項我們修訂的部分，到底要不要也含入「未經核定通過」的指定菸品，那個可以再考量，但是「類菸品、其組合元件」，就是電子煙的部分，我們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把「持有」納入處分的對象。","至於水菸，水菸的特性，黃委員指教的，說實在話水菸我就比較不懂，但是一般而言它有一定的道具，不像現在電子煙的樣態，剛剛劉委員就考我：那個是不是電子煙？那個型態會很多，確實是這樣。但是水菸好像設計上比較固定，它就是有幾個必要元件，有水、加熱炭火跟菸草，所以我們過去是把它都納入菸品裡面一起管，因為它的屬性沒有改變，不像電子煙的本質、物理、化學特性改變了，它還是屬於菸草，所以我們是按照菸品來管理。所有的規範都是比照菸的管理，換句話說，除了製造部分我們沒有特別要求之外，其他販賣廣告的要求都是跟菸品的，包括吸食空間的限制、禁菸的地方也一樣，不過他比較不可能帶著一組在路上走，都是在固定地點像水菸館等等。它管理上的難度，基本上不像現在所談的電子煙管理的難度高，所以我們還是把它納入一般菸品的管理範疇，大概是這樣。"],["主席：汪參事。"],["汪參事南均：跟主席、委員報告，剛剛邱慧洳委員提到，他以為是禮物收下了，我們在實務上，要怎麼判斷他實際上是不知情的？當然像這種狀況，如果真的有案件到檢調那邊的時候，我們其實也沒辦法光憑當事人的一句話就說「我不知道」而免責，所以通常在實務個案上，我們會依據社會通念跟客觀證據判斷是不是真的是這樣的狀況。","給委員幾個參考，就是過去實務上我們判斷的幾個情境，第一個是看它外觀的偽裝程度，比如那個東西的外觀是不是跟一般電子煙大相逕庭？比如它的包裝完全就是巧克力盒、原子筆，而且沒有任何電子煙的吸嘴或開關標示。還有在他的答辯說他交付的背景跟情境，我們也會判斷，比如是誰送給他、什麼場合送的，比如夜店裡素未謀面的陌生人突然塞給他，依照社會經驗，其實這種應該要警覺；可是如果在正常的社交場合，朋友當作普通文具贈送，那麼這種誤認的合理性，我們相信提出來被判斷為合理的可能性就比較高。包括事後他的反應，如果發現它是電子煙以後，他有沒有立刻丟掉、退還或者報警，還是他發現以後就繼續擺在身上，甚至拿起來把玩。","每一個情境不一樣，我們可以按照具體個案判斷，所以我們要判斷他是不是持有，不管行政罰還是刑罰，其實基本上還是要有持有的主觀意思，就是有沒有故意，如果法條有訂定過失的話，當然還要看過失的部分，法條基本上都還是就故意來判斷。以上做簡單說明。"],["主席：先請警政署針對剛剛劉建國委員提的說明。"],["薛研究員昇旭：持有部分，在警政署是做毒品快篩……毒品檢測部分，目前在檢測方面都有在配合，只是法源依據的部分，可能我們還必須要跟法務部再進行後續的研議。以上。"],["主席：劉委員。"],["劉委員建國：他這樣講，你們如果聽懂，我沒有聽懂的話，那就是我的問題。現在我們要積極查緝依托咪酯及電子煙綁定已盛行到這種程度的情況之下，警察本於職權行使法的過程裡面，能不能有個宣示性的……現在只要看到疑似、類似的，剛剛給大家看的那個是這麼漂亮的一個裝飾品，或許你乍看之下它可能是車上的擺飾還是吊飾。剛剛特別提到，我現在講的是這個變體會推陳出新、一直改變，現在我們講加熱菸可以，未來整個電子煙的變體會不會類似加熱菸，你也會錯失判斷喔！錯失判斷的時候，在你們查緝到的情況之下，你們又不當場篩檢、檢驗，那可能你就縱放了吸食毒品的對象。剛剛部長講，現在是依托咪酯，未來又有不一樣的毒品內容物裝在這裡面，人民保母面對這樣的事情，到底要怎麼樣積極加以防範，做出應有的一個作為？我只是想聽到警政署及法務部說應該怎麼做。"],["主席：警政署之後是法務部，再來是林淑芬委員發言。"],["薛研究員昇旭：報告委員，因為在毒品部分，我們檢驗是從煙彈裡面去檢驗出它的成分，目前我們的量能沒有問題，假如有更新的毒品，我們也有辦法再繼續管制跟查緝。"],["林委員淑芬：不知道他的重點在哪裡。"],["主席：我先請法務部，警政署等一下是不是針對劉委員的部分？法務部。"],["汪參事南均：劉委員的意思是不是說，將來對於篩檢的流程是不是可以再精進？如果是這個部分的話，跟委員報告，行政院院會6月18日已經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有增列唾液採驗的一個決定。這個內容就是在毒危條例第三十三條，本來現在就有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是現行規定的採驗方式就只有限於尿液檢驗。近年毒品檢驗技術持續發展，不同類別的特定人員列管的考量也不一樣，所以我們現行只能採驗尿液這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符合實務的需求，就像剛剛委員說的，所以院會這次要通過的是，為了要提升這個效能，我們這次修正要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的方式。這次修正後，本部也會配合調整「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讓各主管機關可以依照業務特性，規劃適當的檢驗程序及配套措施，強化特定人員的毒品防制工作，以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包括校園裡的應該也都可以列入這樣的修正內容。以上。"],["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先從小的，剛才部長講「知悉其存在，具有支配之意圖」，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要不要寫在立法說明欄裡？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相同的，「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真正持有的人也有可能從這兩方面去辯解說：我沒有。這個也要想一下，但我要講這個是小事，我覺得剛剛從劉建國委員去問警政署、法務部，再到衛福部，我看到最後有一個很矛盾的，我們討論到現在都沒有去想到，這也是劉委員覺得很不滿意的地方，這個問題就是國內法律執法面的問題。我們對於取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菸害防制法，這兩個法執行面的執行機關、業務職掌機關不一樣。所以本來我們想像的是，你違反了菸害防制法，警察是不是要去管？警察要不要管？警察說：我管的是吸毒的人，我才要管啊！菸害防制法除非是製造、輸入或是販賣，否則我不管，因為沒有刑責嘛！","可是執法人員一般最常遇到的，你不會隨隨便便就遇到賣毒品或是賣電子煙的，你也不會遇到一個製造電子煙油品的，但你會經常遇到吸毒及持有的，所以你去問警政機關說：現在大家都知道，做成可愛吊飾的電子煙，全變成都不能製造，也不能持有了，現在唯一看起來與吸食有關的、合法的，最可能是加熱菸是合法的，所以我現在一律把電子煙都改成長得像加熱菸，讓你真假難辨。執法面會遇到什麼問題？警察機關說：毒品才歸我管，電子煙雖然違法，但我不管啊！我看到它就長得像加熱菸，這種東西不歸我管，我不管啊！","我現在要講的是，整個問題都在衛福部，衛福部及衛生局有誰會真的去大量取締持有的？當然是檢舉案，沒有檢舉案，衛生局會主動去校園裡面嗎？會去搜尋嗎？會像警察一樣在路上攔檢嗎？都不可能。只有剩下老師，看到一個檢舉一個。所以我就講，法律再怎麼嚴格，但在執行面會出問題，就是警政系統、法務系統只管毒不管菸，至於管菸的人，不會天天出去外面執法，不會啊！所以這個法律訂了以後，執行面會出問題。你有沒有發現再怎麼嚴還是沒有改變？所以這個狀況要回歸最原始的，我們的毒跟菸是兩條管理的體系，執法層次也是兩個管理的體系，不然你問警察人員會主動去查非法持有電子煙的，警察沒那麼多時間啦！除非它是毒品。","所以這是最核心的，為什麼問警政署？他說我只管毒品，所以他回答的，我們毒品檢驗量能夠啊！問題就不是在講毒品檢驗而已，你怎麼去取締電子煙跟毒品結合在一起？它就長得像電子煙，警察也不會無緣無故去抓電子煙，持有電子煙的還不直接等於毒品，對不對？"],["主席：針對剛剛委員的建議，請衛福部先釐清，等一下再說明，或者是做文字修正。現在先休息30分鐘，等大家吃飯後，再來確認文字。針對這一條，我們再做後續討論。我們下午1時再繼續開會，謝謝。"],["劉委員建國：主席，我補一句話就好了。在休息30分鐘的時候，請警政署及法務部再思考一個問題，就是查緝到了，要不要強制馬上檢驗？我想這是今天我們面對依托咪酯綁定電子煙很重要的一個宣示及積極作為，不然抓到了不驗、沒入、罰錢，沒入的東西就是毒品，我們視而不見。今天行政院召開從毒品防制、菸害防制到道交，我們在整個動起來的情況之下，會在這邊就是漏掉，未來毒品推陳出新的情況之下，我們會防不勝防。所以只要現在看到你吸食這個東西，反正我抓到就是馬上檢驗，倘若呈陽性就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這樣才會真正達到嚇阻啦！"],["薛研究員昇旭：報告委員，在於快驗的部分，我們後續會再跟法務部研議。"],["林委員淑芬：現在問題就是以前菸跟毒長得都不一樣，使用的工具也不一樣，現在這個時代是菸跟毒長得都一樣了，現在的加熱菸又合法，吸食器具又長得像加熱菸，警察也沒有取締的意願。劉建國委員一直問你，你要去加強取締，看到加熱菸的形狀就把它當成電子煙，馬上去驗毒，但他一直回答說：我會加強毒品的檢驗。他講的就雞同鴨講嘛！"],["主席：下午請警政署對這個還是要……因為委員會有這意見，就不是只有前端在修法，倘若後端沒有辦法執行的話，今天修法也是沒有意義。","我們現在先到這邊，謝謝。","休息（12時32分）","繼續開會（13時10分）"],["主席：繼續審查第十五條。針對第十五條，各位委員，我認為剛剛大家對於法條上沒有意見，比較是對於後端如何執行提出相關問題，所以是否同意先用行政院提案通過？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十五條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可是要請衛福部加強提供委員所提相關問題的立法說明。尤其剛剛講的，我覺得今天衛福部、教育部還有警政署，甚至法務部，剛才的解釋，你們都要先釐清。就像剛剛部長提的，淑芬委員也再度提醒，「持有」的認定是知悉其存在和有支配之意圖這兩個概念，你們應該要把法裡面的判斷說明清楚。","接下來續審第三章之一章名。各位有沒有意見？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照行政院版本，「第三章之一　網際網路之管理」不新增。"],["主席：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就不予增訂。","再來，續審第十五條之一。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報告委員，第十五條之一主要是針對網際網路業者的管理，在這裡面增訂管理人的義務；另外，針對管理人應該要配合的注意事項，在母法裡頭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再來，網際網路業者在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的時候，應該在收到通知次日後兩個工作日之內，移除或者限制瀏覽這個違法資訊；相關的違法資訊必須保存180天，供主管機關通知是不是予以提供。","相對應的委員版本，主要有王育敏委員、李坤城委員在處理期限的部分，我們的建議是通知次日後兩個工作日，他們建議改為24小時之內。我們評估認為，因為業者有一些通知處理的時程，有一些公司又在國外，會有一些時差問題，所以我們建議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外，盧縣一委員建議規定，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針對原住民地區，製定原住民族語宣導。這類的建議，我們建議後續的子辦法，我們會參考委員建議的事項評估業者的規模定之，我們也會配合原民主管機關共同推動，所以相關的條文就不建議增列在此法案裡面。","再來，鍾佳濱委員建議這些相關資料除保存180天之外，如果有訴訟案件的話，要保存到訴訟裁判確定後3個月。這個部分，因為在網際網路的菸害防制法違法情事與過去的案件不太一樣，通常都是網際網路業者，不太會有受害人提起訴訟，與詐欺犯罪有點不太一樣，而且已經要求他保留這些網際網路資訊180天了，所以不建議再額外增加3個月保存。"],["主席：針對這一條，因為現在網路平臺已經成為違法菸品流通的重要管道，如果平臺完全沒有管理責任的話，我覺得違法資訊很快會擴散出去，可是條文要求業者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適當管理措施。部長，法律上，我覺得注意義務不是一個抽象名詞，不同的注意義務代表不同的法律責任。民法上，過失依注意義務的程度分為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抽象輕過失就是我們俗稱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這算是注意義務很高的責任，所以是不是平臺主動建立規範、檢舉機制、違規會員停權制度才算足夠，還是必須要主動用AI、關鍵字或是人工全天候監控所有使用者的內容？我覺得每個注意義務的標準都不同，這次草案要求網路平臺業者要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是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當初立法時的考慮是什麼？為何不是其他注意義務的標準？","加上你統稱的網際網路業者，包含網路內容服務、網路平臺服務以及網路應用服務這三塊，本來不同類型的平臺實際上管理功能就差很多。譬如Dcard、Facebook每天有數十萬使用者貼文，不可能每一個都先做人工審查；Google只是提供搜尋結果，沒有建立內容，也無法管理每個網站；反而電商平臺因為有商業頁面，還有賣家資訊及下架機制，他的管理能力相對比較高一點；新聞網站就是自行撰寫內容，對內容的控制程度也比較高。所以如果所有網路業者都要適用同一套注意義務的話，是不是反而會不符合實際？","這邊是不是你們也可以加以說明？因為剛剛署長說要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問題是你們寫的是善良管理人責任。"],["石部長崇良：我想讓它能夠有法律明確性，所以我們會建議稍做文字修正。這個是因為過去我們有發布一個執行菸害防制法監測網際網路案件應注意事項，裡面就是要求業者要遵循，包含要施行所經營網路平臺的搜尋，即時風險管控，或者是配合主管機關下架等等事情。所以我們是不是擬一下文字？依照剛剛委員指示的，把本來的行政院版本稍做文字修正，應該寫在第四項，我們在第四項有一個授權規定，把它明定，包含應實施的管理措施、配合主管機關的事項、其他注意事項，以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讓主管機關來定辦法，就可以因應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依照業者所服務的樣態及內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應執行管理措施，或者是配合事項。我們是不是可以再擬一個建議文字？"],["主席：我有提修正動議，因為本來你的條文是「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我是把善良管理人這一塊改為「應盡管理義務」，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請邱慧洳委員。"],["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我們台灣民眾黨對第十五條之一也有提出我們自己的版本，我想就我們提案版本請教衛福部幾個問題。衛福部的版本是網際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有違法資訊的時候，他們要做一些移除的動作；但是我們的版本除了主管機關通知之外，有一個網際網路業者本身自己知悉的情形。所以我在這邊想請教衛福部，如果網際網路業者自己知悉，是不是他這時候也應該有義務去下架，而不是等主管機關通知他們才下架？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當我們發現有一些違法資訊的時候，應該要移除、下架、停刊及限制接取，你們這邊的動詞只有「移除」，我想把違法資訊移除掉並沒有問題，但是那個行為態樣有沒有需要多規定一點，如下架、停刊這幾個動詞需不需要進去？我當然知道移除其實就是移除違法的內容。","再來第三個問題，因為你們的文字有「限制瀏覽」，像「移除」的意思很明顯可以了解，例如蝦皮有個賣家在po電子煙的買賣，我們就是把它移除，那這個「限制瀏覽」是什麼概念？這是第三個問題。","再來第四個問題就是資料的保存，當然剛才衛福部有說明過要保存180天，也有提到鍾佳濱委員的版本，就是訴訟確定結束之後等等的，我們當時在寫這個草案的時候也考量到那個保存期限是多久，但我們覺得衛福部的180天有點過短，所以我們自己的版本就先保留一個模糊的空間，就是不設時間，因為最主要是覺得衛福部的版本有一點過短。","除此之外，我們這邊還多加了一個當主管機關跟司法機關要求業者提供資料的時候，課予業者一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提供資料的義務，以上說明，並就教衛福部，謝謝。"],["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針對剛剛邱委員所提到的內容，其實在第六項的部分也有一些意見，所以我們也提了修正動議，希望能夠一起來討論。第六項是在後段針對行為人之個人資料的部分，在主管機關通知以後要保存180天，也提到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該等資訊、資料時，應予提供。這個資訊、資料的內容要到多大的範圍，要怎麼樣才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方法？所以我們希望跟大家討論，用修正動議的內容跟大家來就教一下。","針對於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該等資訊、資料的部分，目前行政院所提版本第六項的通知即得調取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這看起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保存資料係提供司法跟警察機關調查，受領的主體是偵查機關，本項如果將受領的主體改成行政機關，並及於網路使用紀錄的時候，在立法原則上可能還要再考量，一個主體是偵查、調查機關，現在我們改成行政機關，這個在立法原則上可能還有待商榷的地方。","另外，有關於如何去界定個人的資料，因為個人資料的範圍可能太大，我們希望可以改成行為人用戶註冊的方式，這部分主要的原因是因為目前行政院版本「行為人之個人資料」的用語，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涵蓋一切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能夠識別到個人的資料，還有特種個人資料，那個範圍非常、非常的廣。如果根據這個需求來看的話，用用戶註冊來取代個人資料這麼廣的範圍，希望一方面能夠限縮，一方面也能夠明確取得個人資料的內容。所以循著這兩個需求，我們是建議就「主管機關通知提供該等資訊、資料時，應予提供」這部分做一些適當的處理，就先把它移除，然後再追加第七跟第八項的內容。第七、第八項的內容主要就是希望能夠針對個人資料還有提取的內容有更完整的規範，以上的內容也請大家做參考，謝謝。"],["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從實務面來看，這種電子煙或者是吸食的器具，除了校園裡面人與人的傳播之外，就是在網路平臺上販賣居多。我們要檢視過去執法面的問題，才知道我們現在的法律要怎麼訂。過去對於違法或違規的商品，在執法面平臺業者大概都不管，都是立法院要求，行政部門就去跟網路平臺溝通，或者是衛生局去通知他們，或者是衛福部去通知他們，請他們下架，這樣子太被動了。所以我們在這裡需要非常堅持的，就是一定要課予網路平臺業者自己要有主動管理的責任、合理的注意義務，所以我們現在在這裡一定要放進去的就是，平臺業者你要賺錢，但是你也要為這個社會負責，所以你本身對於你要上架的商品，你必須要有注意的義務，也要有管理的責任，你不能隨隨便便就讓他上架，對於每一個上架的商品，平臺業者都要負責。我的意思是這樣子，所以我們絕對不能夠再像過去一樣，等著政府來通知、等著人家來檢舉，然後業者才要下架，這樣永遠都通知不完，只有課予平臺業者責任，對於你要上架的所有的產品你通通要負責，你要負責把關一下，這樣才可以。","如果是這樣子的話，邱委員請你原諒我，我覺得我沒有辦法支持民眾黨團的版本，民眾黨團的版本一開始就說「如果我知道了，或者是經主管機關反映了，我才要下架」，這是不行的。"],["邱委員慧洳：你拉得更前面，你的義務拉得更高，我贊成，就是他要上架的時候……"],["林委員淑芬：你們的版本的狀況就是被動的等人家告訴你，他就會說，我不知悉、我沒有審查。但我們的狀況是需要主動的課責他要負責……"],["邱委員慧洳：贊成。"],["林委員淑芬：要負主動管理的責任、合理的注意義務。好，這樣業者會說「這麼多的樣態，我到底要怎麼管理？」所以我們才會有行政院版的第四項，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什麼，認定要件、注意事項是什麼，還有管理措施和其他事項的準則。你也不能讓業者漫無天際，那樣他是要怎麼審查？所以行政部門也要有責任，要拉進來，行政部門要訂一個讓業者可以遵循的規定，他要注意什麼東西，如此他才可以遵循，這樣是一個層次搭著一個層次下去的。","總而言之，就是不能再像過去一樣，被動的在那裡接受人家反映，這樣永遠也反映不完。所以我是希望，其實行政院版是稍微好一點的，但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不要用民法善良管理人的概念的話，我們在講的是管理義務，只有管理義務這樣子夠不夠？看法務部或司法院有沒有人來，對於這個有沒有更高強度，但是又不是到善良管理人那一個強度的字眼會是什麼，看司法院有沒有建議。"],["主席：修正動議是我提的嘛！就是管理義務，是不是請法務部可以……"],["汪參事南均：原則上這個管理義務要達到什麼程度，是不是數發部還是……請他們先說明好了，因為這是他們的主管權責，如果待會需要法制上的定義要說明……"],["主席：好，我們現在先請衛福部，再來就是數發部。"],["石部長崇良：我想基於法律的明確性，所以也不要去用「注意義務」這樣的字眼，我們最重要的就是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他應該要有的管理作為，然後再由主管機關來訂定他必要的管理作為至少要有哪些。所以我們是不是具體建議，在第一項的文字上是不是要寫這些網際網路業者對於……也不是說有違法情事啦，因為我們本來這裡所謂的「所定違法情事時」，這個就已經在後面了啦，「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時」這個就已經是後端了，就會像……對，所以不是有這些義務時，是要對於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應有適當的管理作為，不是「發生時」，那個「時」不要，是對於網際網路資料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違法情事，應有適當管理作為。然後在第四項的部分，再來訂「第一項網際網路業者管理作為之適用對象、管理措施、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這樣就會含納剛剛幾位委員的，包含事前防堵和事後配合，還包含配合主管機關的事項。這個我們把它整個修訂，第十五條之一整個文字我們重新……"],["林委員淑芬：這個是不是這樣子？因為你剛才唸的……你們先整理。我的意思是說，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網際網路業者應盡「管理注意義務」，我覺得這個字不能拿掉，它就是要盡管理的注意義務，然後為適當的管理措施，你就是一定要有管理注意的義務，而且一定要有適當反應出來的管理措施，我覺得這兩個東西要件不能拿掉，你就是有第十二條、十五條所規定的事，你就有管理的義務，而且你必須要有管理的措施，這兩個東西一定要連結在一起，課責他們必須要這麼做，法律的課責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法律保留原則，所以你講法律的明確性，這個東西要放上去。"],["邱委員慧洳：你們目前是用第四項這種子法的方式在規範嗎？"],["石部長崇良：就是細節的部分。"],["邱委員慧洳：淑芬委員，您的意思是要在母法規範嗎？比較明確？"],["林委員淑芬：沒有，我們在講的是第十五條之一的第一項的文字。"],["石部長崇良：他是第一項啦。"],["林委員淑芬：第一項的文字就是說這些業者跟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有關這些規定的時候，你必須要有管理注意的義務，須為適當管理措施，這兩個通通都要在，那個管理注意義務，我不把它叫做「善良管理人責任」，因為「善良管理人責任」在民法上可能是很嚴謹的，但是必須課責他有管理的義務，而且有義務，他就要有移除的作為，第十二條所禁的、第十五條所禁止的通通都要注意，課責他要有主動管理的責任，合理的管理注意義務，第四項就有搭配配套，這一定要立法，要在法律裡面，法律保留原則一定要放上去，否則的話沒有辦法讓他有課責啦，沒辦法對他課責。我們現在講第一項，第一項……"],["主席：應該是要先從前面那邊……"],["林委員淑芬：對啊，我們在講第一項，第一項「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違法情事，應有管理注意義務」。"],["主席：要加「注意」嗎？還是「管理義務」就……"],["林委員淑芬：管理義務也可以啊！"],["主席：對啊，是不是按照我當初的提案？"],["林委員淑芬：要有管理義務，要為適當管理的措施。"],["主席：所以第一項是不是按照我當初的修正動議？"],["林委員淑芬：類似。"],["主席：只是把「時」拿掉而已，等於是應該不能等到發生後才做，所以只要把「時」拿掉，第一項是把……"],["石部長崇良：用「管理義務」實在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啦，通常我們是說他所採行的管理措施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這個就是他善盡他的義務、管理義務，是法定義務的概念啦，我們用管理義務這個概念很模糊，所以不能說是管理義務的要件認定，這個很奇怪，其實就是在看你有沒有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林委員淑芬：那這個應該是注意義務……"],["石部長崇良：你的部分是管理措施或或配合事項等等這一些，這個就是你的管理義務。"],["林委員淑芬：這個汪參事可以講，但是我要講的就是，我們不要這個管理義務的話，在法律上一般講都是合理的注意義務，合理的注意義務，他的注意義務就是需要配合行政部門第四項所定的注意義務的認定要件，因為第四項行政部門有訂定出這個注意義務的認定要件，他要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主席：「注意」是不是又更……"],["林委員淑芬：沒有，因為它扣合到第四項。"],["主席：你說第一項要去扣合到第四項，又變成是要用注意義務，那又更廣到……一個是我管理上要做到的事情，還有一個是我要隨時去注意，我覺得有點……"],["林委員淑芬：他的應注意事項就是行政部門所頒定的注意原則、注意事項嘛！看到了，你應該要盡這個注意義務，這個是義務，你就要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啊！"],["王委員正旭：主席，參事發言之前……"],["主席：參事要不要先解釋一下？"],["汪參事南均：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行政管理到底要達到什麼樣的注意義務的程度，這個我們就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但是我就一般來講，我們認為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應盡一般管理義務有什麼不同？我稍微說明一下，如果是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話，基本上，這種就是社會上同類職業或地位最高要求的這種客觀標準，這個是比較高的，只要有稍微不注意，就是抽象輕過失就要負責，如果是一般的管理義務，它基本上的意思就是跟處理自己事務是同一的義務，這種義務比較中等，不像剛剛的善良管理人義務這麼高，而且這個因人而異，以個人平時的習慣為準，這個是主觀標準，就是說他自己對待自己事務的態度，這是一個主觀標準，而且如果要論過失的話，就是要具體的輕過失，就是比對待自己還不注意的時候他才需要負責，所以這個部分就看委員的決定，就是說對於這種網際網路的要求要達到什麼樣的程度，在法律關係或契約關係中，如果是有專業性或者是對價關係的時候，法院通常會要求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是一般免費幫忙的那種友情贊助，通常這種一般管理義務就是像對待自己的事情一樣的處理盡力就可以了。我是就法制面來區分這兩種義務，以上。"],["主席：所以參事你的意見等於是用具體輕過失那種概念，就是平常怎麼對待自己的東西，就要用同樣的態度去對待別人的東西。"],["汪參事南均：對。"],["主席：而且比較是以適中注意義務這樣的角度來看。"],["林委員淑芬：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認為要維持原狀，也就是善良管理人責任，因為每一個上架的他都有收上架費，他在賣東西耶！在網路平臺上賣東西的人不是要收上架費嗎？他是在商業獲取利益的、他是商業牟利的！"],["主席：我也要請教數發部法制處，針對網際網路的管理，你們的看法是什麼？"],["吳副處長宜倫：跟委員報告，針對第十五條之一，對於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內容提供者，當時在立法的時候，因為這三種業者其實有大有小，但是同樣我們在強調所謂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時候，也就是根據你在那個職業一般的水準，你必須要遵守的規定，這個部分的認定要件也會在第四項予以規範，這個部分我們通常都是放在判斷他有故意過失要件的時候去判斷注意責任。剛剛委員所說的是要採管理的措施，那個部分其實就是法定的義務，也就是說，法律就會明定你應該要做到這件事情，而這個東西跟我們判斷故意過失的部分是不同層次，因為一個是事實的構成要件，他沒有做就已經先違法了，如果要只就適當管理措施明定，我們就不會再加管理義務了。"],["主席：可是我剛剛也有提出來，今天所講的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及內容提供者，這三者在管理能力上本來就是不對等的，如果現在都要適用同一套注意義務的話，是否反而會不符合實務？這也要請你們回答。"],["吳副處長宜倫：跟召委報告，所謂注意義務，當然是說我們已經告訴他必須要在他的專業職能上盡到他專業知識應該要有的，也因此在院版的第四項，其實我們已經訂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認定要件，所以這個部分在授權辦法裡面，根據業者的規模以及營運行為的類型可能就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這個是當時院版的考量。但現在主管機關所提出的條文裡面，其實是把條文直接改成業者必須遵守管理措施，根據它的類別、該採的管理措施，他在授權辦法裡面明定，反而有一個比較明確化的規範，這個立法方向我們也是予以尊重和支持的。"],["主席：請邱慧洳委員。"],["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不好意思，剛剛林淑芬委員好像說民眾黨提出來的版本比較被動，但我覺得最被動的是衛福部的版本，因為衛福部的版本是業者的移除是建立在主管機關的通知，當然我們也有建立這個前提，但是我們又加了一個前提叫做業者自己知悉的情境，所以我們的版本沒那麼被動啦！我們還是有主動的層次，就是業者知悉的時候，自己要有一些法律上……"],["林委員淑芬：但是他們在法律上第一個就會說他們不知悉了啊！"],["邱委員慧洳：但是淑芬委員所提的版本又更主動，就是說我們不是等事情發生、知悉之後才做這些動作，我們應該把注意義務拉得更高，就是產品在上架的時候，業者本身就有把關的責任，所以我剛剛講贊同是指贊同淑芬委員把業者的注意義務拉高到這種程度，我非常贊同，而不是他說民眾黨的版本被動，然後我贊同，這一點要澄清一下，要不然誤會有一點大。我當然非常贊同淑芬委員的版本不是等到事發之後才在亡羊補牢，而是東西要上架的時候，業者的把關義務就要出現，這是第一件事。","另外，剛剛我有請教衛福部資料保存期限的問題，以及業者被要求提供資料不能規避的事情，可不可以請衛福部回應一下？謝謝。"],["主席：請衛福部說明。"],["沈署長靜芬：在資料保存的部分，現行來說我們認為180天已經足夠，當然如果委員認為還要再延長保存，就是到判決確定3個月的部分，我們也予以尊重，或許也可以討論是不是要這樣子調整。另外要再跟委員澄清，其實在院版第二項就有界定網際網路業者應該要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所以並沒有真的那麼被動，以上補充。"],["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這樣子好了，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於網際網路資料涉及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盡注意義務而為適當之管理措施，就是類似這樣子。我的意思是說前半段應該是這樣修正，這些人在網際網路有涉及到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應該做什麼，這就沒有「時」、沒有「前」也沒有「後」，反正就是涉及到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時候，就必須要啟動你的管理注意義務，還有管理措施都要出來啦！也就是剛才第一項的前半段，只要涉及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你就必須要有責任了。不要講違法或不違法，反正只要涉及到這個部分，你就必須要開始注意了啦！只要涉及到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你就必須要亮紅燈了，你就要開始警示、你就要開始審查、你就要管理了。至於這個義務要怎麼寫，就看大家要不要再思考一下，就先放著保留一下。"],["主席：如果這樣的話，大家比較有意見的會是在於要在更前端去做，而不是等到違法情事發現時才去做。"],["林委員淑芬：對啊，就是涉及到這裡就要處理啊！"],["主席：看起來大家對於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似乎還是維持院版這樣的概念，如果還有文字要斟酌，等一下我們可以再討論，那麼這一條是不是先行保留？然後等……"],["王委員正旭：對不起，主席，我剛剛提到第六項的部分是不是也同時……"],["主席：第六項？"],["王委員正旭：就是有關於個人資料的範圍非常廣泛，如果用用戶註冊基本內容就能夠含括他的需求的話，這部分是不是可以不需要用個人資料？因為個人資料的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裡面所定義的非常非常廣泛，而且在這個過程裡面，如果所有的內容都要提供的話，事實上並不見得是本身所需要的，所以才會希望從個人的資料做一些修正，變成用戶註冊的基本資料即可。還有後面有關於主管機關通知的部分，通知本身的過程以及他需要注意到的部分，希望能夠影響到相關最小的原則等等，也希望能夠在這邊先稍微說明一下。"],["主席：針對王正旭委員所提出來的第六項，你們剛剛沒有說明，等你們說明完之後，這一項等一下再保留，等你們說明完看看王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沈署長靜芬：謝謝王委員，關於王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文字內容我們予以尊重，只是在這邊要跟王委員討論有沒有辦法可以訂定在子辦法，還是王委員會堅持在母法列入這些文字的項目？"],["主席：請王委員。"],["王委員正旭：如果要訂在子辦法的話，也是要有一些文字修正，那我們再考量一下。"],["主席：所以等一下是不是文字上再一併調整？邱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剛剛本來就要保留了。"],["邱委員慧洳：這一題真的很重要，我要講這真的很重要。"],["主席：我當然知道很重要，要不要讓他們等一下做文字調整的時候再來……"],["邱委員慧洳：要讓他們修正，但是這個真的要修進去，為什麼那個一百八十天的時限真的很重要？我們想想看，小明如果在蝦皮上賣了一個違法的電子煙，然後主管機關要去裁罰，結果過了一百八十天，東西都不存在了，請問要如何裁罰？所以我覺得這個保存期限一定要跟主管機關行使行政裁罰權的時間是可以對應的，我的意思就是對保存期限真的要斟酌一下，以上說明。"],["主席：等一下也請他們討論，因為一百八十天也有半年的時間，如果都還沒做，那也拖太久了。"],["邱委員慧洳：所以我覺得要跟刑罰權可以啟動的時間長度來做一個對應。"],["林委員淑芬：其實我有另一種想法，就是你給他規定得這麼麻煩、這麼嚴格，搞不好業者就會覺得類似的產品我通通都不要上架，就比較省麻煩，也有可能會這樣！你就給他規定得很麻煩、很嚴格，然後業者就認為：我讓你的產品上架，我不是在找我自己麻煩嗎？所以都不讓這些產品上架，這樣不是也很好嗎？製造業者的麻煩也不見得是不好的啦！"],["主席：好，我們接下來續審第十五條之二，請說明。"],["沈署長靜芬：關於第十五條之二，跟委員報告，剛剛提到的第十五條之一主要是針對這些網際網路業者的部分，第十五條之二是有些特殊狀況所以他沒有辦法透過網際網路業者自行移除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命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配合停止解析，這個部分跟第十五條之一的差別是在這邊，在通知後次日二個工作日之內移除還有資料保存一百八十天的這些部分跟第十五條之一的內容是類似的。王育敏委員、李坤城委員提出的修正草案是將業者處理的時間改為二十四小時之內，同樣的，因為業者在處理的時候也會有一些時效性的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院版在通知之後次日二個工作日之內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的規定，這樣會比較合適。盧縣一委員的版本有增訂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的手段要符合比例原則，事實上，在我們進行相關的動作之前，其實我們也都會去確認這個違法的資料是確定違反菸害防制法，然後才會通知相關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去移除，另外有一些在技術上不可期待的也不在此限，我們認為這樣已經可以符合、兼顧比例原則，所以建議還是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另外，鍾佳濱委員也提到資料保存要不要超過一百八十天，就是有相關訴訟的時候要延長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這個部分跟剛剛那一題一樣，就是看有沒有需要再延長一百八十天。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主席，第十五條之二其實跟第十五條之一是有一些連動，剛剛第十五條之一先保留了，那第十五條之二是不是也保留？因為包括剛剛講的「個人資料」，事實上我在第十五條之二的修正動議裡面也做了修正。"],["主席：有連動嗎？"],["王委員正旭：那個部分是在第十五條之二的第三項，在第三項中間有「個人資料」，我們希望能夠把「個人資料」改成「用戶註冊資料」；另外，後半段規定在一百八十天以後針對違法資訊、網頁資料還有很多需要提供的部分也做一些文字上的調整，這樣才能夠比較符合前面的一些相關規定，所以大家可以參考我們提出的這個修正動議裡面有關於第十五條之二會連動到第十五條之一的部分。"],["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跟委員補充說明，第十五條之一跟第十五條之二有一個最大的差別，第十五條之一比較直接面對網際網路業者，就是社群媒體等等或一些在網路上拍賣的網際網路業者；第十五條之二主要是針對這些自架的網站，就是在境外設置一些非法的網站，然後可能會透過Google去搜尋出來，因為我們沒有辦法通知他去移除，所以會透過一些停止解析的手段讓國內民眾沒有辦法去聯繫到這個境外的網站，所以它的性質其實還是不太一樣，跟第十五條之一對應的業者不太一樣。"],["林委員淑芬：是不是請數發部表示一下意見？對於時間上到底是需要怎麼樣，數發部應該比我們清楚吧！"],["主席：請數發部。"],["吳副處長宜倫：召委，這個部分我們其實之前在院版都有討論過，我們也希望維持「二個工作日內」，因為如果規定「二十四小時內」，確實在實務上對境外的網站……"],["林委員淑芬：是一頁式的網頁嗎？"],["吳副處長宜倫：對，就是時效上會比較沒有辦法抓，其實我們在打詐也有面臨類似的問題，我們當然能夠用最快的速度去處理，技術上協助是絕對沒有問題的，只是如果是二個工作日，我們在跟其他相關機關的聯繫上會比較有餘裕一點。另外，在資料保存一百八十天的部分，因為一百八十天是半年，但是委員建議的條文是如果有訴訟，要保存到判決確定後，這個部分其實業者在實務執行上可能會有一個難度，就是他不知道哪些資料是有發生訴訟，然後到底是什麼時候會判決確定，業者都不會被通知，他並不知道是哪些資料，他要怎麼保存？所以在實務執行面上可能要再請委員考量一下，謝謝。"],["王委員正旭：是，容我再跟大家報告，關於剛剛所提到第十五條之二中間「個人資料」的部分，因為個人資料如果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的定義，要涵蓋一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之資料，含有特種個人資料，業者所持有的，舉凡交友關係、消費紀錄、興趣輪廓，都可能會落入到所謂的個人資料，事實上，如果他是違反這邊的規定，這些內容是非常、非常的廣泛而且不確定，這個會違反我們的法律明確性原則跟最小侵害原則，所以我們才會想，如果「用戶註冊資料」本身就已經針對他違法的部分提供必要可以做搜尋或做處理的內容，那就不要用「個人資料」這四個字來含括必須要提供的所有內容，因此才會建議把「個人資料」改成「用戶註冊資料」；如果有需要提供的話，那個內容的部分就會希望是主管機關通知提供哪些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跟足以識別行為人的用戶註冊資料時就要提供。這個修正動議的內容基本上是要含括到這些該注意的法律內容。以上。"],["主席：好，剛剛正旭委員說這一條跟第十五條之一有關聯性，就是在講個資，第十五條之一保留也是因為同樣的見解，就是第十五條之一也有講個資，等一下你們要不要通盤考量針對這一塊是不是有其他的用字遣詞，甚至有沒有違反個資法的概念在？我們先請數發部表示意見，如果沒有什麼特別不一樣的，再看正旭委員認為怎麼樣，否則因為第十五條之一保留，那第十五條之二也保留。","來，請數發部。"],["吳副處長宜倫：召委還有各位委員，就現在的條文，我們其實在法條上的設計是業者因為他的業務或系統上所留存的資料，包含行為人的個人資料，這些個人資料也是他必須在使用這個服務或系統的時候，也就是登入的時候，或者是當成用戶註冊資料，其實內容在條文上已經限縮了，如果委員對於這個用字可能覺得還是有疑慮，我們等一下再跟主管機關討論看看，要不要再比較明確一點。"],["主席：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還是有關個人資料這幾個字眼，是不是兩部會討論一下？我們一樣先行保留，其他的沒有特別意見，等一下回來只針對這個部分再討論，你們先研擬。","接下來第十五條之三。"],["沈署長靜芬：第十五條之三這次在院版沒有修正，但是王育敏委員及李坤城委員有修正草案提案，在這部分是要求這些網路業者如果沒有營業所或居住所，且沒有設立分公司的話，應該要設置法律代表。事實上，這個部分其實當初院版的時候也有討論過，但是實務面執行上確實有一些困難度，尤其這些是跨境公司。我們認為目前院版已經在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有一些相關配套的規定，這樣應該就可以要求業者完成相關的管理，以及在通知之後下架，所以我們認為目前不需要設計網際網路代表人。以上補充。"],["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我們這一條就不予增訂。","接下來續審第十五條之四。"],["沈署長靜芬：第十五條之四這次在院版也沒有提出修正，不過王育敏委員有提在第十五條之四增加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這個部分其實院版在討論的時候也有討論過，但是目前對於電子送達還是有一些通則性的問題，我們認為這些應該回歸行政程序法整體規劃，不需要在本法單獨制定，所以建議不予增訂。"],["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十五條之四不予增訂。","接下來續審第十六條。"],["沈署長靜芬：第十六條的部分院版沒有提出修正，李彥秀委員有增訂未滿二十歲不得持有之外，也規定他的監護人禁止義務，其實跟院版禁止方向是一致的。另外，還有增訂父母、監護人及其他照顧人應該禁止未成年吸菸及持有前項物品，因為未成年人吸菸及持有前列物品本來就是違法的。我們認為不需要在這邊重複，所以維持現行條文就可以了。"],["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十六條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五條之一。"],["沈署長靜芬：第二十五條之一的部分主要是針對製造、輸入類菸品和組合元件的部分有相關罰則，尤其是納入刑罰。在相關委員提案部分，主要是王育敏委員提案有列入意圖營利。因為「意圖」這個字眼其實是比較主觀上的判斷，我們認為增加「意圖」可能會導致後續執法認定的一些困難，所以我們建議還是按照院版的版本通過。民眾黨黨團也是有增加意圖營利、意圖販賣的部分。","再來，盧縣一委員的版本裡面增加如果有供出上游的話，可以免除其刑責。我們考量到這次修法後續的溯源手段很多，如果再減刑的話，會讓刑責過輕，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不採納。另外，盧縣一委員又有考慮在學校周邊執法的處罰部分加重，但是我們也考量執法裁量的部分可能會造成一些困擾，所以其實也建議按照我們的版本通過。","至於這個草案的部分，我們建議在院版第一項提及「違反第十五條之一項第二款規定，製造或輸入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者」後面增訂除書，除有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情事之外，主要是因為第二十五條之二訂定的是一個特別的例外規定，也就是境外旅客少量吸入的部分，我們希望增加了之後可以避免產生適用上的一些疑義。以上說明。"],["主席：請邱慧洳委員。"],["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我們台灣民眾黨對於第二十五條之一有提案，如同剛剛衛福部所報告的，我們有一個意圖營利的要件。對於衛福部的說明，因為這是一個主觀判斷因素，有了這個主觀判斷因素，業者成罪的可能性就會比較難以成罪，所以對於意圖營利這個要件拿掉，我們是可以接受的。第二個，我們有一個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設計，有三種情形會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是販賣或供應予未滿二十歲之人；再來是以網際網路、通訊軟體等使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參與的方式，因為這可能會讓這個違法商品的散布比較快，影響比較多人，希望這種情形也能夠加重二分之一；最後是以組織、分工、反覆經營或跨境運送方式處理這些事，不知道衛福部這邊可不可以考量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相關規定？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張雅琳委員。"],["張委員雅琳：針對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的製造、輸入、販賣、展示與供應，目前主要是以行政罰處理，但是違法的產品仍然持續透過地下通路和網路流入市場。我認為現在靠罰鍰無法阻斷這個供應鏈，特別是製造、輸入違法流通的源頭，販賣、展示及供應都會直接促使產品進入消費端，加上類菸品可能會成為施用毒品的載具，已經不是一般的菸害問題，特別是這幾年，我們可以看到非常多已經涉及公共安全的問題，所以我支持要採取刑事處罰。現在這個條文是依據查獲的物件數及總淨重區分刑度，我其實想要請教一下，對於公斤數的部分，因為以現在在毒品，如果用到100公斤，其實已經是一個非常大的案件，可是以這樣的刑度來說是合宜的嗎？這是我想要請衛福部再說明的。","再來，接下來會不會明定相關的件數總淨重、展示以及供應的認定方式，說明這些不同的組合元件要如何計算，避免同樣的查獲情形卻會有不同的刑度？謝謝。"],["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在刑罰一級裡面查獲超過1,000件製造、輸入是一年到七年有期徒刑，販賣、供應、展示查獲超過100件是三年以下，有可能是這樣子，販賣、供應、展示是100件，可是我們知道在罪刑上，製造、輸入的罪質上是最惡性的，要1,000件以上才構成刑罰上的一級，也就是一年到七年，也有可能判兩年，也有可能判三年，當然也有可能判一年。如果製造、輸入1,000件是判一年，販賣、供應、展示100件可能判三年或是兩年，這樣在設計上的那個比例好像不太對，所以我有一個再修正動議是希望把製造、輸入超過1,000件的刑期提高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是為了這個比例原則。另外，刑罰的第二級，剛才雅琳委員講的，製造或輸入總淨重未逾100公斤，這個100公斤是100萬顆煙彈了耶，100萬顆煙彈的製造或輸入才刑罰二級，100公斤的這條線是不是劃錯了？應該是少一個0吧，10公斤就可以做10萬顆了，100公斤就100萬顆了，所以這個事情是不是要想一下？在比例上好像可以調整一下。"],["主席：請衛福部回應。"],["沈署長靜芬：謝謝委員的提問，確實在電子煙的部分有各種不同的樣態，可能會是查獲原煙一桶，或者是查獲煙彈2c.c.，或者是煙油30c.c.或54c.c.的，它的各種樣態會很不一樣，所以100公斤換算為單純煙油大概是85公升，如果是2c.c.的煙彈大概是4萬顆，如果是30c.c.的煙油大概是2,800瓶，54c.c.的電子煙，如果加那個的話，大概是1,580支，因為考量有各種不同的型態，所以當初是用「件」，不管是一個煙油或者是一個電子煙，或是它是一個載具，反正每一個都是算一件，所以我們當初設立100公斤，就是把這所有林林總總，也就是電子煙、吸食器、2c.c.的煙彈、30c.c.的煙油等等這些全部都算進去，用重量去框它，因為實務上在查的時候，確實有可能會查到這些東西，所以我們儘量是以最實務面的部分去考慮，就是考慮件數跟公斤數。"],["林委員淑芬：我們這樣子聽不懂了，因為你把吸食的器具跟真正有成分的煙油，重量都給它放在一起計算，這樣我們怎麼聽得下去呢？100公斤指的不是純粹的煙油或原料嗎？而你所謂的「件」講的是吸食的種種東西，包括煙油，我的天啊，這樣子太複雜了！"],["張委員雅琳：我想釐清一下，因為你現在是吸食器、煙彈、煙油全部都分開計算，我想問一下，如果總重數沒有到100公斤，但是拆開的零件有到1,000件，因為吸食器算一件嘛，煙油、煙彈算一件，就會分開計算，所以如果總重沒有到100公斤，但是件數超過1,000件，就算第一級、就會達到第一級，但在實務上，到底現在查緝到多少數量，因為你剛剛說2c.c.就已經可以做滿多的，這樣子這一條限這樣合理嗎？你們是參考哪個部分做依據，可不可以再多做一點說明？"],["林委員淑芬：我再補充一下，危害程度不一樣啦，純粹液體狀的煙油100公斤，那是不得了的事耶，如果是吸食器100公斤，那跟煙油100公斤是天差地別啊，所以你把它通通混在一起是不行的，50公斤的煙油是屬於刑罰第二級的，可是它有可能在製造、輸入上面，跟刑罰第一級的1,000件的吸食器危害社會的程度是不可比擬的，所以你不能放在一起比啦！"],["主席：我們讓行政部門先說明一下。","不好意思，發言可能要先舉手，因為有些委員先舉手，結果你又自己拿麥克風起來就講話了。"],["沈署長靜芬：謝謝委員的提問，當然考量到單純只有電子煙吸食的載具，或許它的危害沒有煙油那麼高，可是有的是一體成型的，有些是分開來的，所以在實務面上確實很難這樣分開去計算，但有載具就有可能有那個油，所以我們認為其實應該要一視同仁，都視為是違法的，一起去處理。"],["主席：請林淑芬委員。"],["林委員淑芬：我們這裡講的是製造、輸入，製造吸食器、載具是一種，製造原料、煙油是另一種，你說實務面上通常都是混在一起，但我覺得有一些應該是要從重的，比如製造吸食原料如煙油、煙彈的，應該是要從更重吧！如果你查獲了50公斤的煙油、煙彈，你認為還是刑罰第二級嗎？它影響、危害程度沒有比1,000件的吸食載具還更難以計算傷害嗎？"],["主席：請行政部門。"],["林委員淑芬：部長，你也說一下，純粹全部都是吸食的煙油50公斤，刑責是用比較次等的、第二級的，可是50公斤煙油所造成的傷害，它可以做成多少的吸食量出來啊！你現在用重量的概念，把吸食的載具跟原料的煙油都混在一起。"],["主席：請王正旭委員。"],["王委員正旭：我可能腦筋急轉彎一下，剛剛淑芬委員在講的跟署長講的，其實有三種狀況，一個就是只有載具，裡面沒有含任何內含物，另外一種就是A加B，就是有載具又有內含物，第三種就是單純的內含物，不含在載具裡面，所以這三個之間如何做比較好的處罰上的規定，可能就是剛剛在討論的內容。"],["主席：國健署或是衛福部部長可不可以釐清一下？我想剛剛正旭委員也講得很清楚，這也是我一直有的疑問，就是這個載具裡面假設沒煙油，然後你現在以重量來計算，尤其這邊的規定是製造、輸入都算成件，又是用公斤數去算，如果是載具的話，秤重量事實上是會更重，感覺上很嚴格，可是到底有沒有查緝到我們想要針對的對象？","不然我們休息5分鐘，因為部長剛剛都在處理前一條，所以是不是先讓你們去釐清，也跟我們的委員做說明，否則連我都非常地混淆你們這樣子的計算方式。以上。","休息（14時18分）","繼續開會（14時29分）"],["主席：我們現在繼續進行第二十五條之一，衛福部這邊，剛剛5分鐘讓你們溝通，現在結果是怎麼樣？"],["石部長崇良：剛剛委員提到的就在第一項分號之後，那麼……你是要回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嘛。"],["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一，我們第十五條之一不處理，剛剛已經保留了。"],["石部長崇良：對，我講的是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從分號之後，其查獲物件一千件以下，且淨重未逾十公斤，我們把一百公斤改成十公斤，這樣應該就會相稱了。"],["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的話，就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林委員淑芬：我的再修正動議要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就是刑責第一級，要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為是第一級的處分嘛。"],["主席：來，法務部。"],["楊檢察官石宇：向主席報告，可是在刑法的體例上面，一般都是三年到十年或者是一年到七年。"],["林委員淑芬：那三年到十年吧。不是，因為這個東西的比例是要對照製造、輸入為三年到十年，以及販賣供應一百件為三年以下，這樣才不會有失衡的問題吧？否則關於教唆責，上面一直在做的人叫那些小弟去幫忙賣，去賣的小弟被判的刑比製造、教唆的人還要重，那不太行吧，製造的、教唆的應該要判的比被叫去賣的小弟還要重吧！我的意思是這樣子，所以製造、輸入的一定要比販賣、供應、展示的還要重。"],["主席：法務部。"],["楊檢察官石宇：當時這個一年到七年好像是我們對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刑度來訂的，假設現在變成三到十的話，反而這邊可能會有輕重失衡的情況，變成這條反而還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重。"],["林委員淑芬：好，那我問你，製造、輸入的一千件可能判一年，那販賣、供應、展示一百件的可能判兩年，這樣子有沒有失衡？製造的要一千件以上，然後可能判一年，但展示一百件的可能判兩年，這樣沒有失衡嗎？"],["楊檢察官石宇：法官在個案認定上面應該會整體判斷。"],["林委員淑芬：但是你的法律就是這樣設計，製造、販賣一千件，那現在問你，製造、輸入的構成要件是一千件，這就是刑罰第一級了，而供應、展示一百件的就是刑罰處分裡面的第一級耶，當然它是不同的刑期。好吧，這個等一下再說好了，保留。"],["主席：保留？"],["林委員淑芬：刑期的部分我問一下，沒關係，我問一下，這個先保留一下，我去問一下，我再問一下專家。"],["邱委員慧洳：我可以問一個問題嗎？因為我剛剛有丟出來問題還沒被回復，關於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那三款，例如說賣給未滿二十歲的加重其刑；用網際網路那一種大量散布、時間又快的方式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考慮嗎？"],["主席：好，請衛福部。"],["林委員淑芬：在衛福部回答以前，主席，我可不可以先再補充？"],["主席：好。"],["林委員淑芬：基本上這個都是賣給小孩子、都是未成年的小的小孩子，而且都是國小、國中、高中，所以本來就有這個……但是，理論上這個不是毒品、是電子煙，所以你會覺得理論上它不應該比毒品還更重，我是要回應法務部，可是事實上不是這樣子！事實上大家都知道，現在這個電子煙……關於我們上半場、今天早上討論的那一個重點，古時候、以前煙就是煙的樣子，毒品就是毒品，吸食的器具也都不一樣，可是現在它最大的危害不是關於健康上的電子煙油，不是！它已經跟毒品綁在一起了，當煙跟毒都混在一起的時候，我們才需要加的這麼重。所以為什麼我們會規範這麼重？因為這殘害的本來就是未成年的小孩，而且從國小就開始，對我們來講，當然是加重再加重！對我們而言，我們當然是這樣，你們想的都是立法的比例原則，你們去對照毒品，可是大多數的毒品都是成年人吸食居多，但是這個東西毒害的都是小孩子，從小學生就開始！是這樣子我們才在這裡語重心長，一切都想要加重再加重來遏止。當然，我早上也是講很多啦，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面的問題也是很嚴重的問題。我覺得法務部你們都還是停留在煙是煙、毒是毒，這只是一個電子煙、類菸品，不是，類菸品現在幾乎就快要等於毒品！"],["主席：好，衛福部先針對邱慧洳委員剛剛提的加重二分之一回應，如果還是沒有辦法聚焦，反正這個剛剛本來就要保留，那就保留下去。"],["石部長崇良：剛剛邱委員所提到的是，對於部分保護對象的販售行為加重處分，這個我們可以認同，但是我們要跟其他的……因為有一樣的情形，我們有菸品還有指定菸品，這些都有違法販售與保護對象，這部分我們要衡平一起來看。不過我們現在已經落入了一個……也不能說是迷思，未來會有法律競合的關係就是在，我們都落入……我們現在訂的都把電子煙當成毒品在處理，這也是事實，但是到時候一定會出現的狀況就是，它跟毒品危害條例之間的裁處方式，因為它最後被發現是毒跟不是毒會變成兩個不同的競合關係。如果它是單純的電子煙，沒有含毒品，那它是適用菸害防制條例；但如果它是毒品的，那這兩邊就會產生法規的競合，所以我們先保留，我們也再找法務部討論一下好了。"],["主席：好，第二十五條之一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五條之二，請行政部門說明。"],["沈署長靜芬：第二十五條之二主要是針對入境旅客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因為電子煙在某些國家是合法的，我們也擔心有些違法旅客帶進來就因為輸入的關係被處以刑罰，所以在這裡如果是五件以下、總重沒有逾五百克的話，基本上是維持行政罰。這個部分其實委員的提案版本都是支持行政院版本，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的話，就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二十六條。"],["邱委員慧洳：不好意思、不好意思！不是，主席，不好意思，真的很重要！因為我質詢的時候有質詢部長，他說是一個好問題，讓我插一下。"],["主席：你現在是針對第二十五條之二嗎？"],["邱委員慧洳：就是第二十五條之二，對！部長……"],["主席：等一下，你只要講還是要反駁剛才的……"],["邱委員慧洳：沒有反駁，他上次跟我說是一個好問題，他會處理，可是我看在這邊好像沒有處理。"],["主席：那有沒有關乎到第二十五條之二？我剛剛已經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邱委員慧洳：有，有影響。"],["主席：以後麻煩快一點。"],["邱委員慧洳：好！部長，我那時候有質詢你嘛，如果初犯的時候是少量的就是行政罰，但是你的第二項有提到，如果一年內再犯，等於他已經是知錯不改，再犯就是刑事責任。而當時我問你如果是兩年呢，如果是兩年再犯呢？你回答我說，因為不是第二項的一年之內，還是回到第一項的行政罰；那我就說，這跟你們的立法理由不合，你們立法理由是說第一次因為他是初犯，所以再犯才是行政責任。我的意思是你不應該區分一年內是刑事責任，然後一年後，你說答案是行政責任。像我舉的例子是兩年，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要不要把「一年內」這三個字刪掉？因為我質詢你，其實你有說這是一個好問題，你要帶回去思考，但我看你的條文還是沒改。如果是兩年內再犯，你當時回答我說回到第一項的行政責任，「一年內」三個字拿掉就沒問題。我上次問你，如果他兩年內再犯呢？法律效果是什麼？你說是第一項的行政責任，但我覺得輕重失衡，也跟你們的立法理由不符。"],["石部長崇良：這個待會也可以請法務部提供意見，就是對於再犯，它一定有一個時間的概念，才有所謂的再犯，意思就是沒有終身再犯的概念，你終其一生只要發生第二次就叫做再犯，它一定有個期間，至於這個期間要多久，可以討論。如果邱委員認為一年內太短，要把它變成三年內，把它延長，改成三年內再犯，也是OK，但是好像沒有說把「一年內」拿掉的這種，這個可以請法務部表示一下。"],["主席：對，法務部可不可以解釋一下？否則我們的法律都有追訴期，如果說二十五年以後也都要這樣，那不是嚴格到一個非常嚴重的程度，那個行政罰會很嚴重，是不是法務部先說明一下？"],["楊檢察官石宇：的確，其他滿多法律都有這種幾年內再犯處以刑罰的……"],["主席：不好意思，大聲一點，讓我們聽到。"],["楊檢察官石宇：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是有一些行政法裡面附的罰則也都是說……像我現在想到的就業服務法或是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面都有類似的規定，初犯是行政罰，比如說五年內再犯或是幾年內再犯的話，就處以刑罰。但是目前的確沒有想到「終身再犯」的這種概念，這個幾年內的確是大家可以討論的，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跟大院的審議結果。"],["主席：請邱委員。"],["邱委員慧洳：一年內再犯是刑事責任，然後一年一個月再犯就回到行政責任，這就很奇怪，因為你的立法理由寫說因為他第一次不知道，所以你給他比較寬容的對待，處行政罰而已，但是他已經知道了，他觸犯攜帶電子煙的規定，那就回到刑事責任的處罰，我覺得這個是……你們的立法理由為什麼要給他一個比較寬厚的空間？是因為知情跟不知情，跟幾年再犯無關，我覺得這一題跟幾年再犯一點關係都沒有，你們立法理由已經寫說，因為他第一次不知道，所以給他比較寬厚的待遇，你第二次再犯已經不能算是不知情，你算是知情的人，就要回到原始的規定去對待。"],["主席：這當然還是有關係啊！不管是五年或十年後、二十年後都還是要有一個年限在啊，只是到底要多少年，我覺得這可以討論，不能說終身只要再犯，就變成是有刑期的，這本來是行政罰而已，現在變成有刑期，對他來說就真的是終身的。"],["邱委員慧洳：我印象中你們本文就是刑期，只是少量的例外變成行政罰。對於國外那些人，因為他們有可能在國外，例如美國，不知道臺灣的規定，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攜帶了少量的，所以你們給他行政罰，但是原則是刑罰。原本他不知道，但他犯過一次後，應該已經知道了，已經知道就是已經知情了，已經知情就應該回到本文的規定刑事處罰，我覺得這個跟幾年後再犯無關，這關乎你們的立法理由，因為你們的立法理由就是以知情跟不知情區分，你一年後再犯，也是知情，你二十年後再犯，也是知情。你要看你的立法理由，你是要用知情跟不知情來設計法律，還是要用什麼行為經過幾年，然後給他一個再犯的空間，我覺得那是不一樣的思考，如果你們的立法理由是以知情跟不知情作為依據的話。"],["林委員淑芬：從重的話，的確是這樣子沒有錯。"],["主席：請衛福部。"],["石部長崇良：我的建議還是把這個幾年……因為這個就是累犯的概念，揆諸其他法律，累犯的話，普通大概是三年或五年，比較長的期間是用五年的話，我們可以把一年改成五年，等於是你五年內再違反的話，我們就把它當作刑事處罰了，但是如果都不寫，未來在執行上也會有它的問題。"],["邱委員慧洳：因為你的邏輯會變成，你只要是從國外回來的，在某一個年限之內，第二次都還是行政罰，在某一個年限之外是……我的意思是說，國內的人在知情的情況之下，他就是刑事責任，只要輸入他就是刑事責任了，你們不是扣合著第二十一條之一嗎？"],["王委員正旭：主席……"],["主席：邱委員，不好意思，因為剛剛是王正旭委員先舉手。"],["王委員正旭：是，我只是在想，剛剛邱委員一直在強調，如果立法說明跟這個法條有扞格的話，不管最後是一年、兩年或幾年，定下來以後，立法說明這邊能不能夠把邱委員所擔心的事情講清楚？這樣的話就能夠解決目前的困境。"],["主席：好，第二十五條之二要保留，還是？因為如果講到立法說明……還是要用剛剛提的五年？有沒有人有意見？"],["林委員淑芬：這個就是說五年內他又再違法一次的話就有刑責了，但是超過五年以後，我們就讓他重新來過，重新計算，這個意思是這樣子，但就是會牽扯到我們立法者要怎麼定而已，這個東西沒有什麼對錯，是看我們在這裡立法的人想要把它立成什麼樣，然後這個是要五件以下，五件以上會怎樣？"],["石部長崇良：就是刑罰啦！"],["林委員淑芬：五件以下，五件是什麼意思？"],["主席：就是一件也是啊，兩件也是……"],["林委員淑芬：「且總淨重未逾五百公克」，500公克可以做多少煙彈？這跟剛才一樣啊！應該是要看它可以做成多少量的煙油啦，搞不好500必須要變成10公克，而不是500喔！我們剛才那個都10公斤了，這個500公克可以做成多少東西？"],["主席：請衛福部。"],["林委員淑芬：500公克可以做成幾個煙彈？煙油可以裝成幾瓶？30 ml一瓶？500公克可以做成十幾瓶了，煙彈的話，2 ml一個，500公克可以做成250個了。"],["主席：好，第二十五條之……"],["林委員淑芬：這個500公克我想應該是要修正。"],["主席：第二十五條之二就先行保留了。"],["林委員淑芬：那500公克……"],["主席：等一下拜託，我覺得不要在已經通過之後又回頭。","接下來續審第二十六。"],["沈署長靜芬：報告委員，第二十六條主要是針對違反規定，製造、輸入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元件所處的一些罰鍰。相關委員的提案，在條文草案裡面是有增訂，在第二十六條裡頭增訂沒入，但是因為我們行政院版已經在第十二條有一些沒入跟銷毀的規定，所以為了避免這些規定散在各條文當中，建議通過院版的部分就可以了。","徐巧芯委員其實在第二十六條裡頭有增訂一個超過三十天統一銷毀的規定。因為不管是在刑事或行政調查，有的時候會需要保存這些物品、物證，所以有的時候沒有辦法在調查期間銷毀，超過三十天就要銷毀，可能在執行上會有一些問題，所以我們建議還是維持院版。","再來，部分委員有提高製造、輸入相關的一些罰鍰，我們其實希望維持院版這樣一個罰鍰的比例，不要調得過高，免得不符合比例的原則。","另外，邱鎮軍委員有將第二十六條「意圖販賣、輸入而持有」這個字眼納進去。我們還是認為意圖在實務上認定不容易，我們為了避免，也不能過度擴張行政裁量權，所以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以上。"],["主席：邱慧洳委員。"],["邱委員慧洳：我很快問一個問題double check，剛剛衛福部的說法關於第四十二條之一，等一下我們會討論到，沒入就是不問何人，一律就是沒入跟銷毀嘛，所以其實跟我們第二十六條這裡提的是一樣的，只是你們集中寫在那一條，所以法律效果不影響，只是你們寫在不一樣的地方。好，謝謝，沒有問題。"],["主席：衛福部。"],["沈署長靜芬：回復委員，是這樣沒有錯，謝謝。"],["主席：這一條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十條。"],["沈署長靜芬：報告委員，第三十條是針對這些廣告跟網際網路業者相對應的罰鍰，是依據第十五條之一去做相對應配合這些罰鍰的部分。剛剛第十五條之一保留，所以第三十條的部分是不是也要一併保留？"],["主席：好，第三十條就先行保留。","續審第三十一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一條也是針對這些製造、輸入、廣告、傳播媒體、網路業者，針對他有違反的情事，即第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跟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有相對應的罰鍰。在委員相對應提案的版本，賴瑞隆委員有建議將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納入。我們認為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範圍比較窄，其實在院版的部分已經用網際網路業者更全面，所以我們建議用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二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二條是針對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販賣、展示未經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指定菸品」相對應的這些罰則。委員的部分是在第三十二條增訂沒入銷毀，同樣我們在第四十二條有規定了，所以這部分建議就是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再來，部分委員有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持有的納入行政罰的調高罰鍰。我們建議罰鍰的部分維持行政院版通過，這個部分不要再去提高相對應的罰鍰。","接著，王義川委員跟徐巧芯委員將第三十二條販賣及展示提高罰則。因為我們在製造、輸入、展示的部分已經升為刑責，已經加重了，所以這個部分我們建議依照行政院版通過。","邱鎮軍委員的部分，將意圖販賣而持有視為意圖販賣。因為意圖的部分認定不容易，我們也建議用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二條……"],["王委員正旭：主席，對不起，因為第三十二條事實上是寫違反第十五條之一……對不起，我看錯，抱歉，這是第十五條，不是第十五條之一，好，沒問題。"],["主席：王正旭委員沒有意見。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五條之一。"],["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五條之一是違反前面第十五條之一相對應的罰則，因為第十五條之一保留，所以第三十五條之一建議保留。"],["主席：好，第三十五條之一先行保留。","接下來第三十六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六條目前在院版是沒有修正。徐巧芯委員針對第三十六條的部分，在製造或輸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與菸品或菸品容器相近似之物品有相對應的罰則。這個部分是提高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相近的物品，同樣在前面我們有提到過，因為裁量的時候如果有一些小型的物件，像是糖果點心這些物件很像的時候，認定時會有一些判定上的疑慮，如果提高至原罰則的兩倍會不符合比例原則，所以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七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七條是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就是沒有經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指定菸品相對應的罰則。委員的版本有在這一條裡面增訂沒入，同樣我們不建議在這裡增訂沒入的部分。","另外，也有黃健豪委員增訂在營業場所販菸給未成年的少年，一年內再犯可以停止這個營業場所三到六個月不販售。但基本上按照目前的菸害防制法已經可以連續罰，而且依行政罰法可以依他的所得利益加重處罰。因為我們考量限制營業權影響比較大，所以建議還是維持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再來，召委草案的版本針對引誘或其他方式使未成年人還有孕婦吸菸要加重處罰。考量菸品跟類菸品不同，加重處罰並不是不行，但是還是會有一些同學分享的行為，即一般出現的一些行為，所以我們還是會考量要按照比例原則，依照行政院版的版本通過。接著，在林倩綺委員、林思銘委員、徐巧芯委員還有民眾黨的版本，一樣也有增加未滿二十歲要提高罰鍰的部分，但我們也是建議要考量比例原則，維持行政院版本。","還有邱鎮軍委員的版本，其實有把一些分裝、媒介或代為持有視為供應，但是因為其實行為上很難跟輸入區分，所以我們認為條文裡頭暫時不適合放入類似的文字，建議還是用行政院版。接著，李柏毅委員在持有的部分，將罰鍰定為一萬元以下，委員提的罰鍰較我們原條文的使用罰鍰更低，其實很難有抑止的效果，所以我們也是建議維持行政院的版本。以上。"],["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雖然這麼多版本，其實我們的修訂只是把類菸品拿掉，所以維持行政院原本的條文，留下的就是指定菸品跟菸品，類菸品通通移到剛剛提到的各項罰則去，就是這麼簡單，所以就建議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沒有，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十七條之一。"],["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七條之一是針對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對類菸品部分持有、使用相對應的罰則，原則上目前委員的版本都是支持行政院版的，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林委員淑芬：沒有。"],["主席：沒有，第三十七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接下來續審第三十八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八條是針對菸品、指定菸品販售，目前只有增訂「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販賣菸品場所以外之場所販賣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這是增加的部分。委員的提案都是支持行政院版的，所以建議以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四十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條主要是禁菸場所相關負責人、負責單位違反一些情事的罰鍰。在委員的提案裡面，召委還有其他委員在第四十條增訂沒入，但同樣在第四十二條已經有沒入的條款，建議用行政院版通過。另外，王美惠委員有針對相關納入行政罰，然後對持有提高罰鍰。因為目前的罰鍰已經提高了，而且行政罰法對於十八歲以下有減輕或免除處罰的一些規定，所以建議還是按照行政院版的條文通過。相對應羅智強委員跟王義川委員也是有在這一條增訂沒入，還有相關送驗，當然在第四十二條也已經有相對應的條文。此外，現行的這些類菸品，如果在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有懷疑的時候，也可以送交司法檢驗機關檢驗，所以建議這個部分也不需要在這邊增修。以上。"],["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第四十一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一條的部分，這一次行政院的版本並沒有修正，但是部分委員像徐巧芯委員有提高規避、妨礙或拒絕的罰鍰。其實院版在第三十五條已經有訂網際網路業者如果沒有依照規定，他的罰鍰是十萬到五十萬，已經比徐委員版本的罰鍰還要高，所以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就可以了。而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有增訂網際網路業者如果規避、妨礙或拒絕的罰則，因為行政院版在第三十五條之一已經有訂定相關的罰鍰是十萬到五十萬，也比這個版本更高，所以我們也建議維持原條文。"],["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邱委員慧洳：不好意思，我確認一下，您講的就是我們第四十一條的第三項，那個是在第三十幾條？"],["沈署長靜芬：第三十五條之一。"],["邱委員慧洳：網際網路業者如果規避、妨礙的話，你說行為態樣是規避、妨礙提供資料嗎？"],["沈署長靜芬：對。"],["邱委員慧洳：行為態樣是規避、妨礙提供資料嘛！"],["沈署長靜芬：是。"],["邱委員慧洳：然後您說處罰多少錢？"],["沈署長靜芬：十萬至五十萬。"],["邱委員慧洳：十萬至五十萬，有比我們重？行為態樣是一樣？"],["沈署長靜芬：是。"],["邱委員慧洳：那就沒有問題，好，謝謝。"],["主席：還有其他委員有意見嗎？沒有，我們第四十一條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四十二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二條這一次院版並沒有修正，但是王育敏委員有增訂未滿二十歲的人使用或持有類菸品，應該接受戒菸教育。其實相關未成年使用或持有這些類菸品，我們後續也會修正我們的戒菸教育實施辦法，將類菸品相關的戒菸教育能夠落實，所以後續會有子辦法的修正，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就可以了。此外，王育敏委員在這裡也有增訂沒入銷毀的規定，同樣院版在第四十二條已經有相對應的條文了。"],["主席：第四十二條維持現行條文。","接下來續審第四十二條之一。"],["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二條之一主要是針對類菸品去沒入，委員的提案都是支持行政院版本，建議用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二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續審第四十二條之二。"],["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二條之二是針對違法沒入的物品去處理所訂定的一些規範。在這個部分盧縣一委員的版本其實是有增訂第三項提撥費用給偏遠地區的防毒宣導、新興菸品衛教及巡迴醫療。不過這一條法條裡頭規定的相關費用，主要是這些違法物品沒入跟銷毀的處理費用，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很難作為其他的用途使用，建議維持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第四十二條之二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現在續審第四十三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三條院版並沒有提案，是王育敏委員有提案增訂違反第二十七條的時候，可以公布受處分人違法的情形。其實院版已經有相對應的刑罰規定，因為委員修改的版本是來自委員在第二十七條之一增訂刑事罰則，故同步修訂此條，如果委員版本可以含納至行政院版的第二十五條之一的話，我們建議維持原條文就可以了。"],["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第四十三條維持現行條文。","現在續審第四十四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四條主要是主管機關開罰還有相關主管機關的規定。在王育敏委員提案的部分，增加第二項「主管機關知有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之情事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事實上，主管機關懷疑有犯罪情事的時候，就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的程序移送司法機關，不需要再另外去訂定，所以在這部分我們也建議維持院版通過。"],["邱委員慧洳：不好意思，台灣民眾黨也有相同的提案，一模一樣的。謝謝主席，我們是想要表達，既然主管機關回應，如果知道有犯罪情事本來就會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因此其實就是把實務運作文字化，所以我們覺得如果無傷大雅，而且也是反映實務運作，是不是可以把這段文字補上去？以上說明，謝謝。"],["主席：請行政部門回應，署長。"],["邱委員慧洳：我補充一下，因為醫療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醫療暴力在第一百零六條有這樣的處理，所以我們想把它落於文字，並呈現一種慎重的態度。謝謝。"],["沈署長靜芬：召委，我們對一下條文……"],["主席：好，那就先行保留。","接下來續審第四十五條之一。"],["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五條之一是針對檢舉查獲違反案件時，對於查緝機關相對應獎勵的規定。委員的提案都是支持行政院版本，所以建議用院版通過。"],["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四十五條之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四十五條之二。"],["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五條之二是關於本法施行的一些日期，在這個部分，委員的提案版本都是支持行政院版本，建議用行政院版本通過。"],["主席：第四十五條之二照行政院提案通過。","接下來續審第四十七條。"],["沈署長靜芬：第四十七條……"],["石部長崇良：要保留，因為如果有增加面積的話，要有緩衝期。"],["主席：好，第四十七條先行保留。","現在休息5分鐘，等一下來討論附帶決議，也請先跟邱慧洳委員溝通一下。","休息（15時12分）","繼續開會（15時18分）"],["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的附帶決議，計有4案，請一併宣讀。","一、","《菸害防制法》附帶決議","「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係民法上抽象輕過失之注意標準，其具體內涵應依同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準則，按網際網路業者服務之類型、規模及技術上期待可能性個案認定，包括：於服務條款揭示禁止刊登違法資訊、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及檢舉通報機制、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時處置、對一年內重複違規之帳號採取暫停或終止服務措施、就其經營之廣告服務為委託刊播者身分驗證等組織與程序上之措施。本項並非要求網際網路業者對所有使用者內容為全面事前審查或負一般性監控義務，亦不要求對個別人際通訊內容為知悉、解密、監視或掃描，更不以網際網路業者自行判斷內容合法性為前提；其經主管機關依第五項通知後依限處置者，就該資訊即屬已盡本項注意義務。","衛生福利部訂定第十五條之一第四項準則時，應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5年1月13日衛授國字第1150760024號函頒「執行菸害防制法監測網際網路案件應注意事項」為基礎，邀集網際網路業者、公共衛生團體及學者專家陳述意見，並於發布後函送立法院。","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說明：本文字與歐盟數位服務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三章盡職義務規定、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第十三條實施準則第五十六段及第五十八段意旨相符；並銜接前開應注意事項「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本條「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用語落差，兼杜「全面監控」、「破壞通訊加密」之疑慮。","二、","《菸害防制法》附帶決議","衛生福利部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次年起，每年就依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十五條之二所為通知限制瀏覽、移除、限制接取、停止解析之件數，及依第十五條之一通知提供資料之件數與資料類型，彙整統計並公開之。","提案人：王正旭","連署人：林月琴　　黃秀芳","說明：資訊揭露有助各界監督執法之必要性與比例性，亦回應網路治理社群與學界關於政府端透明度之長期訴求，展現規範雙向課責之精神，並能有助於各界定期檢討管制手段與密度之能力。","三、","於本次修正《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新增禁止持有類菸品及其組合元件，立法目的之一係為防止電子菸成為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之施用載具。","惟電子菸及其組合元件外觀日益多元，未來可能持續以各種形式偽裝，增加第一線查緝及辨識困難。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以及教育部，共同研訂電子菸及其組合元件之辨識、認定及查緝標準作業程序（SOP），並加強第一線執法人員及教師的教育訓練，避免因辨識標準不一致而影響執法成效。","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黃秀芳　　楊　曜","四、","考量菸害防制法第十條第一項已明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惟該規定自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迄今已逾四十個月，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雖先後於一百十二年三月及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度預告，並將管制方式由禁止花香、果香、巧克力及薄荷等口味之添加物，調整為禁止二十七種添加物成分，累計蒐集逾一萬三千則意見，迄未完成公告，加味菸管制迄未上路。依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每十名吸菸青少年中約有四名使用加味菸，國中生為百分之四十點二、高中職生為百分之四十九點四，且女性使用比例高於男性，加味菸對青少年之誘引效果明確。又正面表列個別添加物成分之管制方式，實務上製造者仍得自其餘成分調製相同風味，管制實效恐有不足。爰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參酌歐盟以「特徵風味」為基準之管制方式，研擬並完成公告菸品禁止使用之添加物規定。","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邱慧洳"],["主席：好，關於第一案部分，等會看王正旭委員的意見，因為第十五條之一被保留，是不是這一案也是先行保留？"],["王委員正旭：同意。"],["主席：第二案也是一樣，因為第十五條之一被保留，這一案也先行保留。"],["王委員正旭：同意。"],["主席：第三案，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沈署長靜芬：行政單位目前沒有意見，謝謝。"],["主席：那就照案通過。"],["沈署長靜芬：是。"],["主席：就照劉建國委員的提案通過。","接下來是第四案，行政單位？"],["沈署長靜芬：行政單位也沒有意見。"],["主席：第四案就照陳菁徽委員提案通過。","作以下決議：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請問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王委員正旭：有需要。"],["主席：好，那就交由黨團協商。","本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調整；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散會（15時22分）"],["附錄："]],"block_lines":[1,45,47,48,50,99,105,108,110,115,117,119,121,131,133,203,218,237,256,370,373,376,377,379,380,382,383,384,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0,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70,471,472,473,474,475,476,477,478,479,480,481,482,483,484,485,486,487,488,489,490,491,492,493,494,495,496,497,498,499,500,501,502,503,504,505,506,507,508,509,510,511,512,513,514,515,516,517,518,519,520,521,522,523,524,525,526,527,528,529,530,531,532,533,534,535,536,537,538,539,540,541,542,543,544,545,546,547,548,549,550,551,552,553,554,555,556,557,558,559,560,561,562,563,564,565,566,567,568,569,570,571,572,573,574,575,576,577,578,581,584,585,587,588,589,590,591,592,593,594,595,596,597,598,599,600,601,603,604,605,606,607,608,610,611,613,614,616,617,619,620,622,623,625,626,627,628,629,630,631,632,633,634,635,636,637,638,639,640,641,642,643,645,646,647,648,649,650,651,652,653,654,655,656,658,660,661,662,663,664,665,666,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676,677,678,679,680,681,682,683,684,685,687,688,689,690,691,692,693,694,695,696,697,698,699,700,702,703,704,705,709,710,711,712,713,714,718,719,722,723,724,725,726,727,728,729,730,731,732,736,737,738,739,740,744,746,747,749,753,756,757,759,764,765,768,769,771,772,773,774,776,777,778,779,780,781,782,783,784,785,786,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80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811,812,813,814,815,816,817,818,820,821,822,823,824,825,826,827,828,829,830,831,832,833,834,835,836,837,838,839,840,841,842,843,844,845,846,847,848,849,850,851,852,853,854,855,857,858,860,861,863,864,866,867,869,872,873,874,875,877,878,879,880,881,882,883,884,886,887,888,889,890,891,892,893,897,898,899,900,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910,911,912,913,914,915,916,917,918,919,920,922,923,925,926,927,928,929,930,931,932,933,934,935,936,937,938,939,940,941,942,943,944,945,946,947,948,949,950,951,952,953,954,955,956,957,958,959,960,961,962,964,968,969,970,971,972,974,975,977,978,980,984,985,986,988,989,991,992,994,998,999,1000,1001,1003,1004,1005,1006,1008,1009,1011,1012,1014,1015,1016,1017,1018,1019,1020,1021,1022,1023,1024,1025,1026,1027,1029,1030,1032,1033,1035,1036,1038,1039,1041,1042,1043,1044,1045,1046,1048,1049,1051,1052,1054,1055,1056,1060,1083,1084,1085,1086,1087,1088,1089,1090,1091,1093,1094,1097,1098,1102],"person_count":{"主席":199,"劉主任秘書厚連":1,"黃委員健豪":2,"邱委員慧洳":32,"盧委員縣一":1,"石部長崇良":45,"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1,"財政部書面資料":1,"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1,"沈署長靜芬":56,"陳委員超明":43,"林委員淑芬":114,"邱委員鎮軍":19,"楊委員曜":10,"郭組長寬淵":2,"員副組長旭潔":3,"莊副組長文玲":1,"蘇委員清泉":6,"王委員正旭":16,"陳委員菁徽":3,"游委員顥":3,"王委員育敏":8,"黃委員秀芳":4,"林專門委員如容":6,"汪參事南均":13,"劉委員建國":10,"在場人員":1,"薛研究員昇旭":3,"吳副處長宜倫":5,"張委員雅琳":2,"楊檢察官石宇":5,"附錄\n":1},"persons":["主席","劉主任秘書厚連","黃委員健豪","邱委員慧洳","盧委員縣一","石部長崇良","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財政部書面資料","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沈署長靜芬","陳委員超明","林委員淑芬","邱委員鎮軍","楊委員曜","郭組長寬淵","員副組長旭潔","莊副組長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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