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16日(星期四)9時1分至11時45分 地  點 本院紅樓202會議室 主  席 廖委員先翔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法務部次長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法務部次長、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答詢官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游盈隆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張玳綺 內政部常務次長吳堂安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張榮興 法務部主任秘書余麗貞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署長林俊秀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人數。 翁主任秘書栢萱: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本次議程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請宣讀。 報告事項 一、邀請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法務部次長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內政部部長、警政署署長、法務部次長、數位發展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次議程所列報告事項與討論事項合併詢答,討論事項本日不逐條處理。 現在進行報告事項,請中選會游盈隆主任委員報告。 游主任委員盈隆: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相關辦理情形報告於後: 首先是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整備情形。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本會召開第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本會業依所定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依序籌辦各項選舉事務,重要選務工作期程請參閱書面。 除此之外,在書面報告裡共臚列十五項工作重點,謹在此做簡要報告。這十五項工作重點包括:召開選務相關工作會議;公告變更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投票所設置作業;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招募;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推動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新措施;優化原住民選舉人領票作業;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審查事宜;辦理選務人員講習及模擬演練;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受理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作業辦理情形;選舉期間增聘監察小組委員;加強選監檢警政聯繫;籌劃辦理電腦計票作業;辦理選務宣導作業。這十五項工作重點,除請大家參閱之外,我特別針對其中幾項做報告。 這次選務在原住民方面有兩大亮點:第一,優化原住民選舉人的領票作業。本會規劃以六個直轄市投開票所為範圍實施,確保原住民選舉票領票作業正確,維護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權益。另外一個亮點是,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修正,推動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新措施,這是這次選務的兩大新措施。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審查事宜,如果遇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依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令釋及內政部115年3月16日召開之「研商戶政資訊系統新增原籍大陸地區人民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日期」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其繳附日期,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起算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十年。 有關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114年11月27日內政部會銜本會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條文,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告之規定,本會爰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公報樣式,並經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以上報告,請參閱書面報告。 整體來講,本會負責今年底九合一地方選舉的選務籌辦,到目前為止so far, so good,請大家放心。 在加強選務人員中立宣導上,我們也積極加強,請詳閱書面。接著,針對假訊息的因應作為,本會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辦理防制AI深偽訊息的宣傳也正在進行當中。再來,關於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今年到現在為止,本會受理張瑋辰先生領銜所提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並定於7月21日辦理聽證。這是一項有關皮草公投的人民提案。其他選務辦理情形請參閱書面。 除此之外,今天有多位委員提出有關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謹在此做最簡短的回應。關於多位委員所提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四十三條等修正,本人代表中選會對提案委員的用心和努力表示肯定,也表示感謝,但是就選務機關的立場,本人必須在此提出幾點意見供大院參考。 關於增訂公投案多案合併一張公投票印製這件事情,本會在書面裡面提出了八點提醒,綜合起來,我以三點來跟大家報告:第一點,多案合併在一張選票,恐怕治絲益棼,解決的問題遠比製造的問題要少,或者倒過來,製造的問題會比解決的問題多很多,這件事情牽一髮動全身,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多位委員也注意到美國的多案在一張選票上的現象,但是我要在這邊提醒大家,美國這一項多案在一張選票上面行諸有年,已經有40年的經驗,同時他們配合電子光學儀器設備,才能夠處理一案多投的這樣一個複雜狀況,而我們臺灣沒有電子儀器掃描的這些裝備,根本沒辦法處理一案多投,如果要真的往這個方向去推動,需要許多的配套,也請大院多加考量。第三點,選舉已經快到了,11月28日距離今天只有4個月又12天,選前倉促立法、倉促上路,引起的選務紛擾和負擔是非常非常大的,是不是可能犯了兵家之大忌?大軍已經準備開拔了,臨時改變規則,這樣是否是一件好事?中選會提了八點提醒,我用三點來做綜合。 最後,很快地跟大家報告,關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至六個月舉行公民投票,這是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的修正。我在這邊只提一個提醒,2018年(107年)10項公投案造成臺灣選舉史上最大的創傷,這個創傷到今天國人餘悸猶存,都不願意看到同樣的情況再重演。為什麼2018年(107年)10項公投會造成那樣的亂象?原因很多,需要做非常深入有系統的學術研究,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這種研究。但是我們可以很清楚地指出其中的一點:2018年的10項公投提案都是在選前不到兩個月之內提出來的,選民必須在短短的時間裡面充分了解這10個公投案的主文、內涵到底是什麼,這對我們國人是一個嚴酷的考驗。我們的選民都很好,都有高度的公民責任感,所以當他們進入投票所去做一個嚴肅決定的時候,他們沒辦法在短時間裡面做決定,因此造成後面大排長龍,這是一個非常根本的原因,我也請大院參考,在深思熟慮之後,再來做相關的修法。我最後再重申一次,目前三個月到六個月的規定,是可以使公民獲得比較多的時間去考量、了解相關的公投案,然後做出決定。突然之間從三個月壓縮到一個月,勢必是一個災難。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內政部吳堂安常務次長報告。 吳次長堂安: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內委會召開「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專題報告,本人應邀前來報告並備質詢,謹將內政部的相關選務維安勤務工作整備情形做以下說明。 第一個,本部警政署已經訂頒計畫,已督請警察機關落實選務維安工作,重點如下:第一,強化參(候)選人的安全維護,對於轄內各參(候)選人,已主動指派幹部拜訪徵詢並執行安維;針對轄內各參(候)選人住居所、競選辦事處所,也全面會勘檢視監視錄影、消防照明安全設施,並依治安顧慮等級,分級加強巡守。第二,有關競選造勢活動的安全維護,針對競選造勢活動的場地特性及活動動線,期前掌握蒐集陳抗預警及實施場地會勘,並協調主辦單位建構安全走廊及舞臺防護縱深,加強辨識、管制出入人員,嚴密勤務部署,一旦發生違法脫序及暴力,會立即嚴正執法。第三,淨化選前治安,內政部會持續全面執行淨化選前社會治安環境,強力執行包括「檢肅掃蕩黑道幫派」、「查緝非法槍彈」、「查緝各類毒品」、「偵破暴力犯罪」、「檢肅各類竊盜」、「掃蕩賭博行為」、「全面查捕逃犯」等犯罪偵防重要措施,嚴密監控治安顧慮人口,以有效約束及消弭暴力根源。第四,有關選票印製運送保管安維,對於選票印製、保管及護送等安全維護工作,有請各警察機關指派專責警力執行;同時配合選務人員全程管制、檢查人員進出,全程蒐證,防杜選票外流。 以上謹做扼要報告,其他內容請各位委員參考書面報告,並請大院委員予以指教,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法務部余麗貞主任秘書報告。 余主任秘書麗貞: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暨繼續審查委員所提公民投票法條文修正草案,代表法務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有關於今天專題報告部分,就今年年底的九合一選舉,法務部提出「一個核心目標」(公平選舉、守護民主)、「四項重點工作」、「七大策進作為」的工作綱領,並且在今年4月10日函頒檢、警、調、憲、海巡,就防制賄選、暴力選舉、選舉賭盤、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選等進行工作規劃。 有關於四項工作的重點,包括嚴查賄選及暴力,維護選舉秩序;斬斷選舉賭盤,防止不法勢力介入;防堵假訊息干擾,維護選務安全;阻斷境外勢力介選,確保選舉自主。有關於七大策進作為,包括建構選務維安及查察體系;對於我們整個查賄體系的精準佈建;防杜虛偽遷戶籍,嚴懲暴力的介選;針對賭盤來升級查察;針對境外模式的介選,進行嚴查究辦;針對防止假訊息攻擊的部分,建構了全面防護網;動員全民力量建構選務安全防線。 針對今天主題之一關於選務中立的部分,關於選務中立的法律規定在行政中立法以及選舉罷免法,法務部廉政署會針對所屬各政風機構加強宣導相關的法律,並要求各單位行政中立。最高檢察署也陸續前往一、二審的檢察署,進行選舉查察分區的座談會,要求檢、警、調、憲、政風、海巡,除了落實選舉查察工作外,也要遵守行政中立。 另外,大家比較關心的是假訊息事件的處理,我們已經建置了深偽假訊息的處理流程,最高檢察署在6月3日已經召開了有關於深度偽造與假訊息處理參考流程會議,供我們檢、警、調、憲、海巡、政風做參考。此外,也成立了重大假訊息的處理中心,強化專責的聯繫機制。另外,對於案件的管轄訂立了明確的規範,以及我們也協助當事人依照選罷法來排除深偽影音的侵害。再來,我們為了要即時確認,也強化深偽鑑識的量能,能夠提升即時應處及溯源的機制。 最後,在年底,法務部所屬的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會與警察、移民、選務、戶政等機關密切合作,全面防制各類不法行為干擾選務及公民投票。至於公民投票法的部分,我們也提供書面,在審查的時候,也會提供意見,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參考。 主席:其他單位的報告,請委員自行參閱,並刊登公報。 內政部書面資料: 一、「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專題報告,深感榮幸,茲就涉及本部權管部分,謹說明如下: 壹、選務整備情形 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將於115年11月10日至12日提供投票資格線上查詢,並於115年11月23日至28日提供投票所地點查詢服務。民眾於前揭期間內,自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止,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可線上查得投票資格、投票所地點等相關資訊。 貳、選舉期間行政中立 一、嚴守行政中立 本部持續要求屬員恪遵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規定,保持行政中立,另嚴禁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以公開演講、署名推薦、站臺、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接受媒體採訪、印發張貼宣傳品、懸掛豎立標語等廣告物及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或支持,或參與競選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二、貫徹公平一致 本部本於貫徹「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之原則,要求所屬對於各參(候)選人申請案件之審(核)定、相關勤務規劃、處理事故,以及查察各類妨害選舉案件,均秉持公平一致性原則,不因特定黨派或因素而有差異。 參、假訊息因應作為 本部警政署已要求各警察機關主動積極偵辦假訊息案件,相關作為如下: 一、嚴防不實訊息,即時揭露澄清 遇民眾、候選人及相關人告訴、告發案件,要求各警察局應依「偵辦網路爭議(假)訊息案件流程」受理立案,即時掌握,妥為處置。 二、組成「假訊息查處小組」,即時查處 已要求各警察局成立「假訊息查處小組」,注意每日選情議題,如為疑似自境外人士使用帳號所發送之假訊息,不待偵查終結,應即發布新聞導正視聽。 三、警察機關偵處假訊息案件機制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報案、檢舉或行政機關具函告發假訊息案件,參照行政院對於假訊息提出之「惡、假、害」定義(出於惡意、虛偽假造、造成危害),及法院多數不罰4情形(有所本、可受公評、個人意見表達及言論自由、難認定引起恐慌或社會安寧),依「特別法優先」及「刑罰優先」原則,就該言論內容所涉違反法令進行偵處。 四、受理深偽聲音、影像鑑識作業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規定,選舉罷免期間擬參選人、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知有於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刊播其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得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督(協)同各相關機關落實各項選務整備、維護選舉中立、強化假訊息查處工作,周延各項應變措施,務求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順利完成,維護民主法治與社會安定。 二、「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召開「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專題報告,深感榮幸。為達成本次選舉「公平」及「平順」之兩大目標,由本部警政署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所定選舉相關期程,督同各警察機關積極加強各項整備工作,期使選舉治安維護任務圓滿順利。茲就涉及本部權管部分,謹說明如下: 壹、選舉治安維護整備情形 一、策訂計畫執行 已訂頒「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工作」綱要計畫,督請各警察機關加強選舉各參(候)選人之安全維護措施及強化選務安全維護,包含後續號次抽籤、政見發表會、選舉票印製、運送、保管及投開票所等,確保選舉順利進行。 二、加強任務訓練 (一)維安示範演練 於115年3月25日、4月2日及4月10日分區實施維安示範演練,並召集相關警察機關分局長(大隊長)等重要幹部進行實地觀摩,以提升聚眾陳抗之臨場應變能力。 (二)高階幹部講習 於115年6月8日及12日,實施2梯次高階幹部任務講習,召集各警察機關分局長(大隊長)、相關業務主管共計574人參訓,以掌握相關法令及工作重點。 (三)基層任務講習 督請各警察機關依循本部警政署提示重點,115年7月底前完成召訓所屬幹部及相關業務承辦等人員實施狀況演練及分級講習,並持續強化狀況應處能力。 三、強化參(候)選人安全維護 (一)對於轄內各參(候)選人,已主動指派幹部拜訪徵詢並執行安維。如經評估有人身安全遭受暴力侵害或危害之虞時,審慎派遣隨護警衛,積極防杜危害。 (二)住居所及競選處所安全維護 針對轄內各參(候)選人住居所、競選辦事處所,全面會勘檢視監視錄影、消防照明安全設施,並依治安顧慮等級,分級加強巡守。 四、競選造勢活動安全維護 針對競選造勢活動之場地特性及活動動線,期前掌蒐陳抗預警及實施場地會勘,協調主辦單位建構安全走廊及舞臺防護縱深,加強辨識、管制出入人員,嚴密勤務部署,發生違法脫序及暴力,立即嚴正執法。 五、淨化選前治安 持續全面執行淨化選前社會治安環境,強力執行「檢肅掃蕩黑道幫派」、「查緝非法槍彈」、「查緝各類毒品」、「偵破暴力犯罪」、「檢肅各類竊盜」、「掃蕩賭博行為」、「全面查捕逃犯」等犯罪偵防重要措施,並嚴密監控治安顧慮人口,以有效約束、消弭暴力根源。 六、選票印製運送保管安維 對於選票印製、保管及護送等安全維護工作,請各警察機關指派專責警力執行;同時配合選務人員全程管制、檢查人員進出,全程蒐證,防杜選票外流。 七、落實員警投票權益規劃 請各警察機關期前協調選務機關辦理工作地投票事宜,並規劃投票日當天分梯輪替投票,兼顧員警投票權益及選舉治安維護任務。 八、投開票所安維會勘部署 會同各地選舉委員會期前會勘各投開票所,並按治安顧慮程度區分等級與部署警衛人員、協勤民力及事故處理編組等人力。 九、密切聯繫選監及檢察機關 投開票日當天與選監委員及檢察機關密切聯繫,即時提供訊息及協助,並落實投開票所外30公尺限制區嚴格管制,協調選務、監察人員及檢察機關迅速配合處置及執法。 十、選後持續掌控至治安平穩 投開票結束後,持續掌握危安情資即時通報,本部警政署統籌規劃支援調度全國機動保安警力,視治安情勢預置及增援。 貳、結語 本次115年地方公職選舉相關整備工作,本部將督(協)同相關機關,秉持「依法行政、安全平順」原則,全力以赴,積極整備,落實選前各項安全維護,防制選後突發事故,務使選舉平安、平順完成。 法務部書面資料: 「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專題報告,暨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暨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 一、前言 民主政治之良窳,繫於選舉是否公平;選舉結果對國家未來及民主發展影響深遠,為確保選舉所產生之公職人員、民意代表清廉執政與問政,應以積極之選舉查察及防制妨害選舉宣導,斷絕賄選、暴力、選舉賭盤、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選對民主政治之危害。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賡續與警察、調查、廉政、移民等機關合作,中立、公正執法,確保本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相關選務工作安全、平和、公正、順利完成。 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務維安及查察整備規劃 為防止金錢、暴力、假訊息等介入今(115)年年底九合一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並確保選舉公正及平和進行,本部檢討111年、113年選舉查察工作情形,並參酌本次選舉特性,提出「一個核心目標」(公平選舉、守護民主)、「四項重點工作」、「七大策進作為」之工作綱領,並於今年4月10日函頒檢、警、調、廉等機關,全力辦理防制賄選、暴力、選舉賭盤、假訊息及境外勢力介入選舉等選務維安勤務工作規劃,強化各項查察工作成效,期以全新思維提升選舉查察工作效能,達到端正選風及選賢與能的目標,進而維護國家民主根基。 (一)四項重點維安風險及查察任務 針對本次選舉查察工作之因應方法與對策,本部提出「嚴查賄選及暴力」、「斬斷選舉賭盤」、「防堵假訊息干擾」及「阻斷境外勢力介選」四項重點工作,要求檢察機關列為此次選舉查察之重點防範作為。 1.嚴查賄選及暴力,維護選舉秩序 本次選舉部分選舉種類之選區範圍小、複數名額競逐及當選所需票數較低,較易誘發不法人士透過賄選或暴力手段介入選舉。因此,嚴查賄選及暴力,為本次地方選舉之重點工作。 2.斬斷選舉賭盤,防止不法勢力介入 本次選舉類型多元、規模不一,選舉賭盤易滲入里鄰社區,與幫派組織、地下賭博及不法金流結合,且已朝數位化、匿名化、跨境化發展,查緝難度提高,對選舉公正危害重大,應列為查察妨害選舉重點。 3.防堵假訊息干擾,維護選務安全 生成式AI、深偽及影音合成技術,使假訊息更易製作、快速擴散且難以辨識,嚴重危害選舉公正與民主秩序,應列為本次查察重點。 4.阻斷境外勢力介選,確保選舉自主 近年境外勢力以多元態樣滲透干預我國選舉,對選舉公正構成威脅。因此,阻斷境外勢力干預選舉,應列為查察妨害選舉重點。 (二)七大選務維安及查察策進作為 1.建構專責選務維安及查察體系 本部督導最高檢察署於今年5月25日成立「查察妨害選舉督導小組」,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同步成立執行小組,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及其檢察分署督導分區查察。檢察機關應掌握轄區選情與治安狀況,結合警察、調查、廉政、移民、選務及戶政等機關,建立以地檢署為核心之跨機關聯防團隊;離島地區並應與移居人口較多之本島地檢署建立跨區域合作機制,強化情資共享與依法究辦。 2.精準佈建查賄體系 賄選案件具隱密性、組織性及金流隱匿性,查察機關應廣布情資,善用科技偵查、數位採證、虛擬資產幣流分析及金融情報資料,強化金流追查與向上溯源。對涉賄案件應依法偵辦,選後持續防堵「後謝」及議會、代表會正副首長選舉賄選;涉賄當選且證據明確者,依法提起公訴及當選無效之訴,落實公平選舉。 3.防杜虛遷戶籍,嚴懲暴力介選 各地檢署對於涉有虛遷戶籍投票或結合賄選者,依法偵辦、向上溯源,必要時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加強掌握暴力介選情資,並視個案情形依法偵辦,並視情形掃蕩幫派、檢肅非法槍械,維護公平選舉秩序。 4.升級賭盤查察模式 因選舉賭盤已朝網路化、隱匿化發展,查緝採取「陸空並行」策略,同步掃蕩實體賭博據點與網路賭博平台,並將虛擬資產納入查察重點。檢察、警察及調查機關應結合相關法制及最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檢舉獎金制度,強化宣導、鼓勵檢舉,並掌握不法金流及幫派介入情形;臺高檢署於選前視情況規劃同步掃蕩專案,透過快速查緝、查扣利得及向上溯源,以有效遏止選舉賭盤介入選舉。 5.速查嚴辦境外勢力介選 檢察、警察及調查機關應強化情資蒐報及橫向聯繫,對於具體情資顯示可能涉及境外勢力介選之案件,依法分析相關人流、金流及組織脈絡,追查不法資金來源及流向。加強查緝地下通匯、詐欺水房、網路博弈等不法金流,並運用最高2,000萬元檢舉獎金制度鼓勵檢舉。掌握情資及證據後,依法偵辦、向上溯源,瓦解滲透網絡。 6.嚴防假訊息攻擊,建構全方面防護網 檢察、警察及調查機關應強化鑑識、採證、下架、澄清及溯源能力,建立聯防機制。對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04條等深度偽造或假訊息案件,依法迅速處置、偵辦,以維護選舉公平。 7.動員全民力量,構築選務維安防線 各查察機關應結合中央、地方及民間資源,針對不同族群,分層分眾加強宣導,提升全民法治意識。並應善用雲端平台、通訊軟體官方帳號等科技化檢舉管道,強化檢舉人保密、檢舉獎金宣導及核發效率,提升民眾檢舉意願。檢察機關則應秉持查必嚴、辦必速、追必盡原則,迅速受理、審慎查證、依法偵辦,並適時說明查辦成果,以執法展現決心,形成嚇阻不法效果。 三、落實選務中立,確保執法公正 (一)選務中立之法制規範 1.行政責任 行政中立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同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2.刑事責任 選罷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同法第104條之1則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之代理人,以及受機關首長或其代理人所指示之人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二)強化選務中立宣導及執法紀律 1.本部為確保公職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或參加其他政治團體,影響選舉競選活動,要求本部廉政署所屬各政風機構加強宣導選罷法第50條及第104條之1刑責規定,並協同人事管理單位加強行政中立宣導,以營造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 2.本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本部及最高檢察署將陸續前往各一、二審檢察署進行選舉查察分區座談,將要求各檢察、調查、警察、政風及移民機關,除應落實選舉查察工作外,更應恪守行政中立,不預設任何立場,不問黨派、身分、地位,秉持依法行政原則,客觀公正執法。藉由統一執法紀律及行政中立要求,避免不當政治介入,維護選務維安工作之客觀性與公信力。 四、假訊息事件之即時應處與維安聯防 (一)建置深度偽造假訊息處理流程 本部督導最高檢察署於115年6月3日召開「檢察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有關深度偽造與假訊息處理參考流程」研商會議,邀集臺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六都地檢署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數位發展部、法務部調查局(下稱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財團法人臺灣網路資訊中心等機關團體,共同研商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之鑑識、證據保全、平台聯繫、停止解析通報及適時澄清等分工處理機制。 (二)成立重大假訊息處理中心,強化專責聯繫機制 最高檢察署已函請各地檢署成立「重大假訊息處理中心」,並指派專責檢察官作為辦理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之統一聯繫窗口。 (三)明確案件管轄處理原則 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原則上由各地檢署依轄區權責處理;涉及國家元首、中央各部會及機關首長、政黨黨主席等全國性重大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原則上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 (四)強化案件即時應處及聯繫機制 各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妨害選舉案件有關深度偽造與假訊息處理參考流程」辦理,並由承辦檢察官依具體個案及法定程序,判斷是否送請鑑識、進行證據保全、向法院聲請相關裁定、聯繫相關機關或業者辦理下架、停止解析事宜,或於兼顧偵查不公開原則下適度對外說明,以迅速阻斷不實訊息擴散。 (五)協助當事人依選罷法排除深偽影音侵害 依選罷法第51條之3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等當事人得自費申請深度偽造影音鑑識,並請求平台業者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受理深度偽造假訊息案件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得曉諭當事人依相關程序申請鑑識,並運用中央選舉委員會提供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侵害排除請求書」請求平台業者採取下架等措施,以即時排除侵害。 (六)強化深偽鑑識量能,提升即時應處與溯源查辦效能 調查局、刑事局應充實深度偽造影音鑑識量能,保持密切溝通聯繫,確保選舉期間能快速辨識、迅速協查、即時處置並溯源查辦,以防堵深度偽造假訊息干擾選舉公正。 五、配合公民投票辦理之跨機關協作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之選務規劃、投開票作業及相關行政事項,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級選舉委員會依權責辦理。本部則就妨害選舉及公民投票之犯罪查察、行政中立、假訊息防制與相關司法協助事項,持續與中央選舉委員會、內政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並依具體情形依法處理,共同維護選舉及公民投票之公平、公正與順利進行。 六、結語 本部所屬檢察、調查及廉政機關,將賡續與警察、移民、選務、戶政等機關密切合作,落實選務維安勤務、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等工作,並依循部頒選舉查察工作綱領所揭示之「一個核心目標」、「四項重點工作」及「七大策進作為」,全面防制各類不法行為干擾選舉及公民投票。 貳、繼續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上開提案內容包括:將公民投票日修正為公告成立後一定時間內舉行,如遇全國性選舉應併同舉行;修正選票(指公投票)之印製方式;罰則規定之配合修正等。 二、公民投票法第23條前經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24051號令修正公布,本次開會事由所列提案中,有針對「該次修正公布前」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為修正者,且與上開修正公布後第23條所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第1項)。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第2項)。」僅「三個月起」部分有所不同(上開提案均係「一個月起」),是否仍有審查必要,建請審酌。 三、開會事由四與七所列提案,於第21條條文中提及「選票」部分,其文字是否修正為「公投票」,俾使用語一致,建請審酌。 四、各提案其餘內容係規範公民投票機制調整事宜,事涉主管機關與大院之職權與決定,本部敬表尊重。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中央選舉委員會書面資料: 一、「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今天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本人應邀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深感榮幸。以下謹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報告於後: 壹、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整備情形 一、研訂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期及選舉工作進行程序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經本會114年10月31日召開第622次委員會議決議,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業依所定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依序籌辦各項選舉事務,重要選務工作期程如下: (一)115年8月20日發布選舉公告 (二)115年8月27日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三)115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四)115年10月16日前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五)115年10月23日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六)115年11月8日選舉人名冊編造完成 (七)115年11月12日公告直轄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 (八)115年11月13日至11月27日辦理直轄市長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九)115年11月17日公告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候選人名單 (十)115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辦理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 (十一)115年11月24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十二)115年11月28日投票、開票 (十三)115年12月4日公告當選人名單 二、召開選務相關工作會議 為規劃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選務作業措施,本會已召開相關會議包括: (一)本會於114年10月30日、115年1月21日及115年6月9日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召開3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 (二)本會於114年12月23日、115年4月21日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召開2次研商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優化原住民選舉人領票作業會議。 (三)本會於115年1月21日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2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115年4月21日原住民投票所設置作業專案會議及115年6月9日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第3次選務工作協調會議,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討論因應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規定,規劃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新措施,研訂原住民投票所設置原則及投開票作業配套措施,並經提115年6月12日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 (四)本會於115年6月17日召開「研商選務工作人員補假、公立學校教師參加選務工作公假及補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核支及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標準相關事宜會議」,邀集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與會研商。有關公教人員補休2日,本會業依會議決議於115年7月6日函報行政院同意准予參加選務工作人員,於投票日後補假2日。有關教師參與選務工作公假或補假代課鐘點費核支,以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支給標準,刻正依會議決議擬具調整方案,將報請行政院核定。 三、公告變更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 115年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經114年7月18日本會第618次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14年9月26日發布臺灣省新竹縣議會第21屆議員、彰化縣議會第21屆議員、雲林縣議會第21屆議員、基隆市議會第21屆議員及新竹市議會第12屆議員選舉區變更公告,其餘17個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區維持原選舉區劃分不予變更。 四、投票所設置作業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設置地點預定於115年8月31日公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業於115年4月30日函報投票所設置地點評估結果,全國預計設置投票所1萬8,227所,較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1萬7,649所,增加578所;較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設置1萬7,832所,增加395所。 五、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招募 (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配置數,每一投開票所以配置工作人員11.5人為原則(不包括監察員),辦理原住民選舉人領票作業之投票所,得增加管理員2人,監察員人數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視候選人人數、經費編列情形彈性設置,但每一投開票所至少2人,並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據每一投票所配置選舉人人數作彈性調整。 (二)本次選舉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管理員及預備員預定招募人數為19萬3,315人,以115年8月31日前完成百分之八十,9月30日完成招募工作為目標,目前已依進度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招募作業中。 六、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修正,推動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新措施 因應115年1月21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3項之修正,為保障原住民投票秘密,本會經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多次研商,並經115年6月12日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如有1村(里)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之情形,為完整保障原住民選舉人投票秘密,將採行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措施,其原住民議員選舉票將異動至同原住民議員選舉區鄰近村(里)投票所投票,其餘公職人員選舉票維持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平地原住民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如有1村(里)之平地原住民選舉人僅1人之情形,比照前開規定辦理。 七、優化原住民選舉人領票作業 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優化原住民選舉人領票作業,經邀集內政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及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多次研商,規劃以6直轄市投開票所為範圍實施,透過「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單獨造冊」、「專人協助原住民選舉人領票」及「彈性調度人員協助原住民選舉票發票作業」等措施,確保原住民選舉票領票作業正確,維護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權益,並提115年5月15日本會第623次委員會議報告。 八、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之資格審查事宜 有關辦理115年地方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審查作業,如遇有原大陸地區人民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依大陸委員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釋及內政部115年3月16日召開之「研商戶政資訊系統新增原籍大陸地區人民繳附喪失原籍證明文件日期」會議決議,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將請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候選人是否有繳附喪失原籍證明註記及其繳附日期,以審查候選人是否已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並以完成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為始日起算是否已在臺灣地區設籍滿10年。 九、辦理選務人員講習及模擬演練 (一)選務幹部人員講習 為使選務工作人員對於選務實務工作能有專精的瞭解,賡續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合作辦理「選務幹部人員講習」,以提升相關選務幹部人員之選舉知識與專業能力,增進選務工作之績效與品質,期順利完成選舉。本會委託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辦理115年選務幹部人員講習,已於115年4月22日至6月26日辦理完竣,共計辦理6期,完訓人數237人。 (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 為加強宣導相關重要選務措施及投開票作業程序,提升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之專業知能,儲備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人力,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115年7月31日前辦理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訓儲講習,初任主任管理員未曾參與訓儲講習人員之講習,則於115年9月30日前辦理,預估辦理講習場次127場,預估訓儲人數5,963人。 (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上開規定,自115年9月1日至115年11月15日期間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俾順利完成投開票工作。 (四)投票程序模擬演練 為評估投票實際所需時間,針對投票時可能出現之突發狀況及其因應方式進行演練,並提升選舉人對於我國選舉制度、投票方式及投票協助措施之理解,提高參與政治意願,本會訂定「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程序模擬演練實施計畫」,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規定時程辦理各項演練,並於115年11月5日前將辦理成果函報本會。 十、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 鑑於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對國籍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不得擔任民選公職之規定,應予知悉,且民選公職人員對國家負有高度忠誠義務,選民對候選人是否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以及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之情事,應有知悉權利,114年11月27日內政部會銜本會修正發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條文,增列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與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候選人具結情形並刊登選舉公報之規定,本會爰配合修正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書件表冊格式及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樣式,並經115年6月12日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 十一、受理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作業辦理情形 (一)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上線 為便利候選人申報財產及下載曾擔任公職時申報過之財產資料,本會已建置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並經本會第623次委員會議決議,自115年8月27日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日起正式上線提供候選人使用。 (二)彙編候選人財產申報問答集 配合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制度及前開系統上線,本會彙整系統操作及虛擬資產申報等內容,彙編「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問答集」,並置放於本會全球資訊網提供候選人查閱參考。 (三)編製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使用指南摺頁 本會已完成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使用指南摺頁編製,將印製分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供候選人參考,以利候選人順利申請登記。 (四)辦理教育訓練 本會訂於115年7月21日邀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兼任政風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強化受理及公告候選人財產申報作業實務,確保各項作業的一致性,順暢完成工作。 (五)強化候選人申報財產服務措施 為協助候選人順利完成財產申報,本會除同步建置系統操作手冊、問答集及相關宣導資料外,並規劃受理期間提供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專線電話諮詢服務,以提升申報便利性及作業效率。 十二、選舉期間增聘監察小組委員 本會115年6月25日訂定「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監察小組委員聘任實施方案」,作為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期間增聘監察小組委員之依據,針對監察小組委員,並規劃辦理監察實務研習會,俾能強化監察小組委員執法知能,以充分發揮選舉監察功能。 十三、加強選監檢警政聯繫 競選活動期間,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分別召開選監檢警政聯繫會報,以促進各權責機關之密切聯繫,交換選舉動態之各種資料,預防違反選舉法令行為之發生,及會商處理之步驟與方法,確實掌握競選活動情況。 十四、籌劃辦理電腦計票作業 (一)本會業於115年4月23日完成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服務案委外招標作業,另為使新進選務工作人員熟悉選務作業管理系統操作,本會自115年4月27日至6月26日辦理23場次選務作業管理系統教育訓練。 (二)配合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於115年7月辦理115年度政府數位韌性巡航作業,就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電腦計票作業系統及計票資訊查詢網站進行健檢,本會將持續辦理前開系統及網站優化作業,以提升系統效能。 (三)本會規劃於115年7月28日召開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專區及選務作業管理系統演練說明會,並預定於115年8月12日至14日辦理選務作業管理系統候選人登記作業全國性演練,俾利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及選務作業中心人員熟悉候選人登記相關作業。 十五、辦理選務宣導作業 為辦理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宣導,本會研擬宣導實施計畫,宣導重點包括防制AI深偽及錯假訊息、鼓勵民眾踴躍投票及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提醒候選人登記及競選活動相關法令,以及宣導投票日期、時間及投票應注意事項包括原住民投票秘密保障措施、禁止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各項選務便民措施及反賄選等內容。宣導方式將透過多元及數位媒體工具,並結合地方媒體、電子看板、海報及舉辦設攤宣導等方式,強化在地宣導。另將加強對新住民、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宣導,增進政治參與,使新住民、原住民及身心障礙者更易獲取選務資訊。 貳、加強選務人員中立宣導 一、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列各款之助選行為,違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為確保選務人員中立,本會將要求選務人員嚴守規定,並利用適當時機加強宣導。 二、115年選務幹部人員講習配合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於6期講習中規劃「行政中立理論與實務」課程,並邀請銓敘部指派代表擔任講座,講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有關選舉相關之規範,使選務幹部人員執行選務工作時,秉持公正、中立之態度,維護選舉公正性。 三、國家文官學院與本會於115年6月15日、6月23日、6月24日及6月25日合辦「115年選務工作人員行政中立研習班」,邀集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處)及各鄉(鎮、市、區)公所民政課之選務工作負責人員參加研習。 參、假訊息因應作為 一、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 為因應深度偽造技術所衍生之選舉威脅,並落實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相關規定,本會已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辦理深偽影音媒體識讀及防制宣導、協處深偽影音申請鑑識、下架處理及建立舉發與裁罰等措施,另與檢警機關及平臺業者建立聯繫機制,以期選舉期間快速處理鑑識及下架作業。 二、辦理防制AI深偽訊息宣導 為確保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正性,本會將防制AI深偽影音列為宣導重點項目,規劃透過電視、網路及廣播等多元媒體,教導民眾識別錯假訊息,並呼籲勿轉傳未經證實之影音。另本會全球資訊網建置「防制深偽影音」專區,提供法律規範、鑑識申請流程及檢舉專線等資訊,以協助候選人依規定申請鑑識與移除不實內容。 肆、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 一、受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辦理情形 115年迄今,本會受理張瑋辰先生領銜提出之「您是否同意應禁止進口、生產、銷售以皮草為主要目的,所捕獵或飼養的動物之皮毛原料及其製品(如兔毛、貂皮、狐狸皮毛等),但台灣常食用肉類副產品所取得之皮草、主管機關規定之例外項目不在此限?」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嗣經本會第624次委員會議決議舉行聽證,並定於115年7月21日辦理聽證。 二、選務辦理情形 (一)本會自109年起推動選務改革,採行調降投票所選舉人人數、增設投票所、設置2組領票處分組領票,以及每一投票所設置6個圈票處遮屏等投票所分流措施,自實施以來,已達到預期效果。 (二)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因應前開法律之修正,本會已參酌前開措施實施經驗,盤點選務應行配合調整事項,研議進一步調降投票所選舉人數、增設圈票處遮屏及精進投開票作業等規劃及其配套,並於115年1月21日召開選務工作協調會議,邀集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共同研議,日後如有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務規劃及配套,將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決定。 (三)另鑒於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1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同日舉行投票之實施經驗,選舉人及投票權人至多領取15張選舉票及公投票,致發生民眾等候投票大排長龍、部分投票所仍在投票,其他投票所已在開票、完成開票時間過晚等情形,顯示選務能量無法承載負荷。又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同日舉行投票,選舉人及投票權人至多領取5張選舉票、1張公投票,選務能量尚在可承載範圍。 伍、結語 地方自治係國家發展之基礎,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實現民主政治最基本且最重要之工作,本會將秉持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並恪守行政中立規範,確實督導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妥慎辦理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各項選務準備工作,俾順利完成投開票作業。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二、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審查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貴委員會開會審查大院委員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本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就上開草案提出相關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有關增訂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公民投票法第21條及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改採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方式印製,固有方便發票、減省印製成本及時間等優點,惟對於選舉與多案公投同日舉行投票時,避免可能衍生大排長龍等候投票之情事,其效益仍有待評估。以選舉與公投同日舉行投票,得否迅速並順利圓滿完成投開票,與公投案件數量多寡息息相關,因公投案件數越多,投票人圈票、投票時間隨之加長,且如公投主文及議題複雜,投票人圈蓋前需耗時辨識與理解,亦將增加投票時間及影響投票之順暢。況草案修法方向,仍有下列待配合、釐清事項及執行問題: 1.多項法規須配合修正: 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除修正公民投票法第21條、第24條規定外,公投票格式、有效票無效票認定圖例,公投票有效票、無效票包封、保管年限等多項選務作業規範,尚須配合修正。 2.投票人無法依其意願領取部分公投票: 投票人領票時有選擇領公投票或不領公投票的自由,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將導致投票人必須領取全部公投票,無法依其意願選擇領取公投票,恐有剝奪選民選擇領公投票或不領公投票權利之疑慮。 3.無法有效減少投票人圈蓋公投票使用時間,且易致無效票大幅增加: 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不僅涉及投票人圈蓋公投票習慣改變,實務上亦無法有效減少投票人圈蓋公投票使用時間。相反地,因於1張公投票上圈蓋多案,極易發生污染或疊折反印之圈蓋痕跡,徒增公投票認定困難,反而可能導致公投案無效票之情形大幅增加。 4.無法依案別逐張唱票開票,增加民眾監督開票難度: 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工作人員長時間、連續、反覆唱票,對體力及專注力是極大考驗,唱票過程易發生跳案唱票,又多案記票極容易發生錯誤,將大幅增加作業時間,並增加參觀開票民眾監督開票之難度。 5.有效票與無效票認定、複算票數及包封問題: (1)投票人如僅圈蓋部分公投票,其他公投案未圈蓋,或圈蓋於多個公投案之間,應認定為有效票或無效票,或如圈蓋於多個公投案邊緣,要認定為1案或2案或多案為無效票,恐衍生計票結果爭議。 (2)現行作業於公投票唱票完畢後,按「同意票」、「不同意票」及「無效票」整理放置,複算各案的同意票或不同意票總數及包封,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唱票完畢後無法依案別與「同意票」、「不同意票」及「無效票」進行核對,屆時將大幅增加作業時間及錯誤機會,開票後亦無法依前開公投票分類複算及包封。 6.選務作業準備期程不足,倉促實施恐引發選務違失風險: 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公投票如何編輯排版,如何協助投票人識別各案並正確圈蓋公投票,尚須審慎研酌,且涉及行政規則修正與選務行政籌備時程,不宜倉促上路。 7.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未涉及訴訟部分,仍須配合延長保管期限: 若公投案發生訴訟時,依現行規定,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3個月,公投案多案合併1張公投票印製,未涉及訴訟部分,仍須配合延長保管期限,增加保管期限之負擔。 8.美國各州採用電子設備辦理開票及計票作業,我國難以比照援引: 美國選舉票或公投票,採用電腦卡合併於一張印製之情形相當普遍,選民於選舉票或公投票各欄以黑筆塗黑圈選處,再透過光學辨識技術判讀,並搭配電子設備進行計票。我國係採人工當眾唱名開票方式作業,投票、開票作業方式不同,實難援引美國案例。 (二)現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係依公民投票法第13條第3項規定,由本會於公告公民投票案成立時,就該公民投票案予以編號,並以不分年度連續編號方式為之。自93年舉行投票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編為第1案起,至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編為第21案。有關公民投票案之編號,如將性質相同之公民投票案重新分類編號,雖有助民眾辨識性質相同之提案,惟公民投票案如編為同一編號下之序列號碼,會否使民眾誤認為不同公投提案之間有從屬關係,是否增列,有待審慎考量。 (三)第43條條文修正草案,係配合第21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將原第2項移列為第4項,本會無意見。 二、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23條: (一)114年12月3日修正公布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修正理由係有鑑於現行公民投票之舉行,與全國性選舉脫鉤,嚴重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另考量第17條已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相關事項公告之,爰明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3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二)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7條明定在公民投票日90日前,就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政府機關意見書等事項公告周知,使民眾就公民投票案能有更充足的討論時間,俾獲得充分且必要資訊進行理性思辨,以利民眾行使直接民權,投下正確的決定。 (三)修正草案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未使公民投票案有充足的討論時間,且未提供合理舉辦公民投票事務時程,選務之辦理,諸如:投開票所之設置、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招募、公投票之印製、圈票處遮屏、紙票匭、投開票所應用物品之採購及製作等,時程均有所不足,執行有所窒礙。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提出專題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還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數發部已主動建置「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提供選舉期間參選人或候選人使用,目標加速通報4大平臺下架偽冒本人的AI深偽影音資訊。有關數發部就選舉期間AI深偽影音及假訊息之具體措施,報告如下: 一、候選人AI深偽影音: (一)法令規定: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規定,擬參選人、候選人填具申請書表並繳納費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並檢具鑑識資料,以書面通知網路平臺業者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相關深偽影音內容,並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二)數發部主動建置「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 (網頁預計於115年8月25日上線),可協助擬參選人、候選人通知平臺業者配合下架: 擬參選人、候選人可於通報網頁上傳經刑事局鑑定具深度偽造情事之鑑識資料,完成身分認證後,系統將協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四大平臺下架偽冒本人之AI深偽影音及主辦選舉委員會,有助於快速移除或下架相關違規聲音及影像。 二、選舉及選務假訊息: (一)依所涉違反之各作用法規,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配合辦理: 1.我國對網際網路平臺之管理與實體社會的管理方式相同,係由各法令規定之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為積極協助各部會與平臺業者對接,數發部已與4家納管之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建立常態性溝通管道,透過定期召開聯繫會議,邀集相關部會與業者共同參與,強化業者之法遵意識。 2.對應假訊息議題,數發部將協助作用法主管機關建立聯繫機制,要求業者落實社群守則,將違反我國法規內容下架處理。 (二)要求網路廣告平臺業者依其社群守則落實下架:經檢視4家納管業者之社群守則,均已明文禁止涉及選舉及選務錯假訊息,倘經舉報或平臺自主偵測,即應依社群守則採取下架措施。數發部將持續運用溝通管道,促請平臺業者精進自主管理、加強對違規內容之處置效率。 (三)參考偽冒名人詐騙廣告下架協處經驗,與平臺聯繫窗口個案溝通處理: 數發部先前積極與Meta合作,針對具社會影響力之名人偽冒事件,透過建置「名人白名單」及資源共享機制,由雙方聯繫窗口進行個案對接,引導平臺高效下架詐騙廣告。針對選舉及選務假訊息之協處,數發部亦將參考此公私協力模式,積極與Meta等業者進行個案溝通。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很榮幸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以下謹就「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與公民投票選務辦理情形」提出報告。 鑒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選舉活動期間、民意調查資料發布、競選宣傳節目與廣告之播送等均有明文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通傳會尊重選舉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對選舉或公民投票相關事務之決定與判斷。 通傳會為廣電媒體之主管機關,依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監理廣播及電視事業。廣電媒體製播選舉或公民投票相關新聞時,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以確保內容之客觀、公正、確實、完整。若涉有違法情事,通傳會將依據標準作業流程,除請該媒體建置之新聞自律委員會進行調查,做成具體報告,列為公開資訊外,亦將交由外部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所共同組成之「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討論,提出處理建議後,再由通傳會委員會議進行最終審議。而業者違法核處紀錄或品管流程,將列為評鑑或換照的重要審查項目。 通傳會除依法監理廣電媒體,維護閱聽大眾視聽權益外,並透過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共同反制假訊息傳播,以維護民主選舉之正當、合法結果。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報告,將在大院的監督下,虛心接受各委員的意見及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委員質詢前,援例作幾點宣告:本會委員質詢時間5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質詢時間5分鐘。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因為今天專報及法案合併詢答,本次會議就不處理臨時提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好。 現在開始進行詢答,第1位請許忠信委員質詢。 許委員忠信:(9時24分)主席、各位同仁。有請中選會游主委。 主席:游主委。 許委員忠信:主委好。 游主任委員盈隆:許委員好。 許委員忠信:您剛才提到2018年的災難,我們不是只有該次選務失敗而已,您的學弟陳主委也是我的好朋友,我是留學英國,但是我的德文是跟他請教,他是非常優秀的一個學者,仍然禁不起這樣一個重擊,所以從2018年以後,他幾乎在學界很少出現,國家喪失一個人才,我真的不想這種事情再度出現。合併選票是本院包括本黨立意良善,雖然知道有您所提到八點的缺點,但是它還是有一些優點,也就是領票時間會快,根據您的專業,它能夠節省大概多少費用?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可以去算算看。 許委員忠信:所以現在主委還不知道節省的利益有多少? 游主任委員盈隆:只要大院通過,我們可以精算出來。 許委員忠信:可以精算出來嘛?所以現在沒辦法估算,表示很大的利益。 游主任委員盈隆:因為我們選委會人少、事多、資源少,我們要做的事情太多了,沒辦法每一件事情都能夠符合委員的期待。 許委員忠信:的確,我們考量到中選會人事的預算等各方面的確有限。 游主任委員盈隆:委員,我能不能就你剛剛的提問做一個補充? 許委員忠信: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想今天這個場合是很適合的場合,我想為中選會同仁申冤。 許委員忠信:請。 游主任委員盈隆:2018年那一件事情其實是非常複雜的各種因素造成的結果,但是當社會都歸罪於中選會處理不周的時候,公平嗎?你剛剛講…… 許委員忠信:我認為不公平。 游主任委員盈隆:陳朝建副主委因為這樣抑鬱寡歡,到今天為止,國家培育的一個陽光燦爛的政務人才,現在可能抑鬱寡歡而死,你有看到他再出現公共場合嗎?沒有,他一定覺得他很冤枉。沒錯!他可能覺得很自責,他很自責怎麼會發生這種事情、發生在他身上,可是我們平心靜氣地去講、客觀地去分析,那是唯一的原因嗎?中選會是唯一造成那樣結果的原因嗎?我舉一個例子,不敢占用您太多時間,巴威颱風這麼強大的颱風,很好,沒有上岸,但是如果登陸北臺灣,您覺得會發生什麼事情?整個面目全非,整個北臺灣可能會被摧毀,人不能勝天,當大自然那麼巨大的力量來的時候,我們怎麼樣去抗拒?所以2018年是百年一遇的一個災難,可能往後也不會再出現十個民間自己投票,然後推出十個公投案,大概也不會再發生,但是我們要從中汲取教訓,謝謝委員。 許委員忠信:主委,這個我知道,所以現在我粗淺的想到,閱讀公投票的時間是在排隊時,讓他閱讀;還是他排隊領到票以後再來閱讀?這很重要,這一點請主委注意。第二點,我們法律並沒有規定公投一定要跟地方選舉在一個投票房間之內,所以它要同時來進行,如果我們把它擺在同一個地域,前後來進行,先投地方選票,再來投公投;開票也一樣,也就是地方選舉先開票,公投票之後再來開,就不會因為搭配的公投去影響我們主要地方選舉的目的,這是我個人粗淺從2018年歸納出來的看法。主委剛才有提到,我們這樣一個公投搭配地方選舉,有可能會有負面,但是它也有正面的,將來是不是我們也可以像美國這樣有電子化來進行? 游主任委員盈隆:這要整體考量。 許委員忠信:整體考量?會規劃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整體考量。 許委員忠信:會規劃?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 許委員忠信:昨天是Taiwan lifted the martial law剛好30 years,我們解嚴剛好30年,到今天滿,您在民進黨打拼是什麼時候開始?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是1995年4月1日加入,那一天雖然是愚人節。 許委員忠信:所以超過30年,解嚴之前?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總共是24年又幾個月,我在2019年6月23日退黨。 許委員忠信:是,所以你加入民進黨是在戒嚴時期加入? 游主任委員盈隆:不是,1995年是解嚴時期。 許委員忠信:解嚴時期?所以你在民進黨的貢獻,使得民進黨現在成為一個執政黨。 游主任委員盈隆:不敢當。 許委員忠信:民進黨現在有委員評估你是歷屆中選會最差的主委,你怎麼看? 游主任委員盈隆:政治口水不予回應。 許委員忠信:政治口水不予回應!兩岸猿聲啼不住,輕舟要過萬重山,這也是本人到立法院來所秉持的原則。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委員你辛苦了! 許委員忠信:我很高興主委也有這個心,因為當你要做一個中立的角色時,難免兩邊都會夾擊,所以很多政治口水、抹黑、扭曲都會在你身上,我們曾經同是天涯淪落人,一定要一起努力、一起擔當,謝謝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請張智倫委員質詢。 張委員智倫:(9時32分)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早。有請游盈隆主委。 主席:麻煩游主委。 張委員智倫:主委早。主委,剛剛你的專案報告主要的重點之一,就是今年年底11月28號的地方大選以及公投綁大選的選務一定要順利成功,不要發生以前的慘痛經驗,這也是本席所希望的,拜託你一定要完成這樣的任務。年底選舉,不管是地方大選或公投,我們看到立法院在這幾次院會中,已經有6個公投議題一讀通過,未來可能會有二讀或三讀的狀況。這6個公投本席認為都非常重要,包含鞭刑或是廢除非核家園等等,每個公投都非常重要,在此,本席要請教主委,這6個公投對年底選務來說,會不會太多?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想我現在不適合去談論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呢?第一,立法院會通過幾個公投?第二…… 張委員智倫:我是說以現在的情況來講,已經進入一讀,有可能二、三讀,6個會不會太多?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是6個,坦白講……我曾經講過,考量…… 張委員智倫:要與時俱進嘛!現在已經有…… 游主任委員盈隆:在九合一選務量能極限的前提下,一個恰恰好,兩個有點多,三個受不了!我是真心誠意的提出這個看法,不是站在誰的利益,而是站在臺灣整體利益的立場,提出這樣一個建議性的看法,提供給大院參考。 張委員智倫:好,謝謝主委,本席的想法是這6個公投議題都非常重要,當然,主委你的意見也非常重要,所以我相信黨團也會聽你的意見,不管是不是提出公投案的黨團,應該都會再討論,因為公投案非常重要,但也可以分很多不同的年進行,只要有綁大選的機會,都可以來討論和進行。所以無論最後會是幾個公投,我都希望不要影響到選舉,我也希望主委可以適時提點我們,務必一定要讓選務順利圓滿,我覺得這個是非常重要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張委員,其實這陣子我覺得最重要的一個工作,就是怎麼樣讓九合一地方選舉能夠順利圓滿完成,另外,也讓幾個提出來的公投議題可以同時舉行,既兼顧選務,也兼顧公投。至於什麼是最適境界,這是很重要的一個問題,我們不能單向思考,只從公投角度思考,或是只從選務角度思考,當我們要從多面向思考選務跟公投的時候,就需要有一個新思維,這個新思維就是在兩者都可以達成的情況以下,最適當的公投數目是多少?這就是Pareto optimality柏拉圖最適境界,這是經濟學家的概念,不過應用在這上面也非常恰當。我是指出一個方向,真的很盼望國會以及我們的社會能夠開始去思考這樣的一個問題,從兩方面…… 張委員智倫:主委,非常多委員也有提出來,就是未來可以參考美國,把公投案或選舉集中在一張選票上,我是覺得如果今年的地方大選沒辦法適用,未來也可以作為中選會參考的目標之一。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來做研究,來做研究。 張委員智倫:第二個,其實民眾關心的是投票會不會塞車、會不會很擠的問題,所以想請教主委有關投票的領票跟圈票處數目。專案報告中特別提到有2個領票處、6個圈票處,請主委稍微說明一下,是每個投票處都會有6個圈票處來消化排隊民眾,還是說6個是上限?因為我們時常看到現場的圈票處只有2、3個,未來如果人數增加,會增加到6個嗎?會有備用的嗎?還是你們有什麼樣的機制?我看到你們的報告是寫2個領票處、6個圈票處,是不是可以請主委解釋一下? 游主任委員盈隆:好,現在標準配備是6個遮屏,如果有公投案,還會考慮再增加適當數量。 張委員智倫:大概幾個?2個?再增加2個,變成8個? 游主任委員盈隆:8個大概已經快接近極限了。 張委員智倫:可是現場有時候我們並沒有看到那麼多圈票處,是不是選務人員、主任管理員需要就可以增加數量?大概是怎麼樣的情形?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的標準配備是6個遮屏,如果有公投,而公投的數量多的話,可能就要再增加1個、2個或3個,如果…… 張委員智倫:可是現場有時候只有2、3個…… 游主任委員盈隆:增加到3個以上,可能就要外延到投票所外面去了。 張委員智倫:因為跟圈票處空間大小也有相對應關係,對不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應該都是同樣size、同樣的…… 張委員智倫:主委,我覺得你還是要稍微講清楚,今天如果我是選民,我在現場沒有看到6個圈票處,那大概是發生什麼原因?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沒有的話? 張委員智倫: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沒有的話,可能是投票所…… 張委員智倫:與大小有關? 游主任委員盈隆:可能是選舉人比較少,因為選舉人數不一樣,最多的有1,500人以上,有1,200人以上,但也有幾百人的。 張委員智倫:所以有可能是因為人數不同,不同區的規模…… 游主任委員盈隆:對,考量選民數量。 張委員智倫:我再請教,現在選舉投票的地方已經確定了,但選務人員是一個非常大的問題,這也是我上次請教過主委的,今年選務人員預計招募十九萬三千多人,在8月31號前要招滿80%,其實時間非常趕,只剩一個多月時間。當時我也請教過主委,112年時,我們有針對選務人員的薪資、福利做調整,可是人還是招不太齊全,所以針對這個問題,請問主委,在這一、兩個月很短暫的時間,你做了哪些可以增加聘用選務人員的福利措施?是不是請主委再回答一下? 游主任委員盈隆:好,謝謝張委員,還有…… 張委員智倫:有沒有遇到什麼困難? 游主任委員盈隆:其他內政委員會的委員在上次會議時通過主決議,希望我們去協調相關單位來提高選務工作人員的誘因,所以我們在6月17號就開了一個正式會議,邀請教育部、主計總處、人事總處及其他單位開會研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現在我們有一個具體方案…… 張委員智倫:方便簡單回應一下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可以,就是未來的補假可以補休兩天…… 張委員智倫:已經確定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會議上是已經達成共識,主計總處也…… 張委員智倫:口頭上同意? 游主任委員盈隆:至少沒有反對。 張委員智倫:沒有反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也同意,我們…… 張委員智倫:所以現在大概90%確定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這一點來講,我覺得是一個進步,當然還要簽給行政院等待核定,其他的部分我們也在爭取,比方工作費要如何根據物價指數的調整而相對提升,還有代課的費用,那些都是很龐大的數目,我們都在…… 張委員智倫:精算當中? 游主任委員盈隆:對、對。 張委員智倫:還在精算中,好,謝謝主委。今天時間的關係,我還是非常感謝主委這段時間的努力跟付出,當然有些流言蜚語也希望主委能扛得住,那就祝福年底的選務順利,謝謝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張委員。 主席(張委員智倫代):下一位我們請廖先翔召委質詢。 廖委員先翔:(9時41分)謝謝主席,麻煩邀請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召委,你好。 廖委員先翔:主委,你好。你在就任的時候有做過與公投相關的發言,說立法院提出的公投案通過是原則、不通過是例外,目前立法院已經有一些在二讀的案子,剛剛張智倫委員的PowerPoint上面有顯示這六件,你應該都非常清楚,針對這六件,你認為會是原則還是例外? 游主任委員盈隆:以我個人或中選會來講,我們在公投案確立之前都沒有針對個案去表達任何的評論,我覺得這樣做是必要的,因為如果我們去發表什麼議論,其實也會引來更多的批評。 廖委員先翔:所以如果立法院就是照這六案,文字都沒有修改,你也沒有辦法在這邊保證年底大家一定投得到,是這樣的意思嗎?還是要經過你們委員會的審查,是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廖委員,中選會是合議制,特別是重大的事項必須開委員會議決定。 廖委員先翔:好,我確認一下,假設立法院通過了,那中選會會在多久的時間以內給出答復? 游主任委員盈隆:看中選會什麼時候通過,然後我們就…… 廖委員先翔:大概多久以內會開會?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除了每個月的委員會之外,我們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廖委員先翔:可以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對。 廖委員先翔:在立法院通過之後,就再麻煩主委這邊儘速處理。 游主任委員盈隆:對,我們可以開臨時會議。 廖委員先翔:另外,請教一下,關於您所講的原則跟例外,對你個人來說,它的界線是什麼?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當時講那個話的意思就是我們必須尊重立法院所推出的公投案,因為那代表立法院多數的意見,但是因為那樣,所以立法院推出的公投案基本上不應該有任何問題…… 廖委員先翔:什麼問題?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是說不應該有不通過的問題。 廖委員先翔: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有不通過的問題,那就很可能涉及到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所推出的公投是不是符合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就這一點來講,中選會的委員會很認真地去斟酌。 廖委員先翔:所以就是創制跟複決這兩件事情? 游主任委員盈隆: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 廖委員先翔:那是我們未來審查的重點。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 廖委員先翔:好,沒關係,至少讓我們知道有一個標準在這邊。另外,請教一下,公投合併在一張選票上面,當然提出的委員有正面的意見,那中選會認為這個有弊大於利的情況。 游主任委員盈隆:嗯。 廖委員先翔:我想今天的重點在於公投的意義是什麼,公投是直接民主,我們立法院是代議民主,為什麼所有的國家沒有辦法施行直接的民主?就是因為成本過於巨大,在技術上也沒有辦法去執行,所以我們大家都是用代議民主的方式。但是在一個民主的國家,如果能夠達到直接民主的話,應該會比代議民主更符合民主的精神,這樣講應該沒錯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 廖委員先翔:公投法就是直接民主的表現跟做法,因此我們現在要想一件事情,中選會認為如果有太多公投案會影響到選務的進行,我當然認同主委的說法,但是如果因為選務上面的困難而造成了直接民主沒有辦法實行的話,我認為這樣是不是因噎廢食?我們應該要想的事情是要怎麼去推動直接民主,在現有的制度或者是科技進步的情況下,讓它更能夠被達成,而不是因為我們有可能遇到困難所以就不做。你說距離年底可能時間太近了所以沒有辦法執行等等,我想我都是充分尊重中選會第一線執行業務的說明,但是我們現在要想的是未來怎麼樣透過公投法去讓我們的直接民主更能夠執行。合併成一張選票是一些委員所提出的想法,或許不是最好的,我們當然可以提出批評,但是我覺得我們的目標應該是一樣的,就是怎麼去促成未來直接民主是更容易達成的這件事情,對於這樣子的說法,您的看法是什麼?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對廖委員這樣的想法相當敬佩,那我直接了當的講一點,如果我們要有更多的直接民主,我們應該是學瑞士。瑞士一年四季都可以公投,並沒有限制特定的時間,每一次投票也可以有三、四個公投案,就可以讓我們臺灣更朝氣蓬勃,讓民意能夠透過公投表現出來。 廖委員先翔:我今天只是想提醒主委,如果主委認同的話,我們也不一定單純就這個法條的內容去表示贊成、反對或優劣,而是朝著這樣子的目標一起讓臺灣公投法的選制更加的完善,我想這就是共同的目標,大家一起去想如何達成。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回頭再強調一點,廖委員很關心直接民主,但是我們必須很務實的去看待這件事情,當公投綁大選的時候,我們不會希望只有公投而忘掉選舉,因為選舉是臺灣民主的核心,選舉如果被破壞了或者選舉遭遇很大的災難,那是臺灣的災難。 廖委員先翔:對,我都認同增加選務的複雜性。 游主任委員盈隆:所以我們要雙向思考,不能只考慮公投,我百分之百贊成讓公投能夠更普遍、能夠更興盛…… 廖委員先翔:不要因為可能會影響到一般的選舉而讓它沒辦法彰顯直接民主,我想這是現在遇到的困難。 游主任委員盈隆:也不見得要跟選舉綁在一起。 廖委員先翔:主委,如果我們有共同的方向,希望未來大家能夠一起來努力。另外,我要請教AI深偽的問題,你們剛剛在報告裡面說中選會有成立一個小組,如果一個候選人提出檢舉,這個小組大概需要多少時間去處理?在處理之後會給什麼樣的答復,可能有哪幾種類別的答復?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現在就是先成立這樣一個內部的機制,來因應未來這些深偽影音對選情可能造成的衝擊。 廖委員先翔:這個小組成立了嗎?在技術上面都已經到位了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技術面我們不敢講,但是我們至少在任務編組上面已經有這樣的一個機制在那裡可以協助處理,配合檢調…… 廖委員先翔:我想這對中選會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因為AI這兩三年進步成這樣子,可能很多現在都已經在準備當中了,未來中選會要正視這個問題,我也沒有辦法期待你們能夠做到100分,因為這是科技進步對選舉所帶來的一些影響,但是既然我們有正視這個問題並提出專門的做法了,那就請你們好好加油。 游主任委員盈隆:容我在這邊講一句話就好了,我們要很謙卑的來講這一句話,光憑中選會沒辦法單獨去處理AI深偽影音的問題,這需要整個國家機器的力量。 廖委員先翔:好,謝謝。那我再請法務部跟警政署長,主委請先休息。首先請問法務部,之前臺灣發生過兩件政治人物指控是假訊息的案子,包括鄭文燦前副院長的影片,還有之前羅委員的一些錄音檔,他們都有提出指控說這是假訊息,對不對?最近的就是羅委員的這件案子,他後來有跟法務部檢舉,對不對?其實選舉最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什麼?就是時效性,不能說我今天提出檢舉,然後你在選舉後才跟我說它的真偽,時效性這件事情對每個候選人跟選舉公平是非常重要的。從當初羅委員提出檢舉後做錄音的判識到現在也超過三年的時間了,法務部相關單位已經有調查結果了嗎?包括警政署在內,你們要能夠告訴我們,要告訴大家可以在多久的時間內讓民眾、候選人知道這個是真的還是假的,還是要有一個結論,好不好?先請法務部說明一下。 余主任秘書麗貞:現在在鑑定深偽部分的軟體,包括我們調查局還有刑事局,各自會有兩個軟體,確定是有,然後兩個機關double check都OK的話,就會有一個確認的結果。 廖委員先翔:所以需要多久的時間?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目前刑事局在做深偽影音的鑑識,一個軟體四個小時就可以出來。 廖委員先翔:因為之前羅委員的檢舉案件是具名檢舉,但現在法務部還沒有跟社會大眾說明真假是什麼原因?如果它是假的,你們應該要幫羅委員說這是假的,才能夠還他清白,是這樣吧? 余主任秘書麗貞:因為當時檢舉的時候是有關於性影像,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這個是當事人的隱私…… 廖委員先翔:所以以後AI深偽只要是做性影像的,我跟你們檢舉就不會對大眾告知了嗎? 余主任秘書麗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 廖委員先翔:現在大家聽到你這樣子講,所有的網軍全部開始在做了,這樣不對吧? 余主任秘書麗貞:如果它是假的,我們當然會讓當事人知道,如果當事人願意公開,因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規定,除非當事人同意。 廖委員先翔:所以他只有檢舉有關性的部分,那錄音檔的部分呢?也有檢舉嗎? 余主任秘書麗貞:有。 廖委員先翔:這個有關性嗎? 余主任秘書麗貞:有。 廖委員先翔:也有關性,兩個都有關性,所以現在法務部的立場是只要有關性的,就不會跟社會大眾說是真的還假的。 余主任秘書麗貞:非主動。 廖委員先翔:我覺得這會是未來選務一個很大的問題,未來可能會出現,大家應該要及早做好準備,這樣子的回復我想應該不是大家所能夠接受的,只是我的時間到了,沒有辦法再跟你追問,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廖先翔召委。 下一位請張宏陸委員。 張委員宏陸:(9時53分)請中選會主委。 主席:請游盈隆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張委員早。 張委員宏陸:主委,今天雖然報告的人很多,但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主委,如果今年年底公投案成立之後,我們有沒有時間來得及準備所有公投和大選在一起的選務作業? 游主任委員盈隆:現在的法律規定是三個月,所以中選會依法行政的話,當然會感覺到有壓力,但我們全力以赴。 張委員宏陸:我為什麼特別這樣問?時程上也是一個問題,但以現行所有的法令來看,有的法令不修的話,可以嗎?有的法令要不要修? 游主任委員盈隆:請張委員具體…… 張委員宏陸:我直接講,有人說要把所有的公投案印在同一張選票,這要不要修法?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要強制規定的話要修法,否則中選會也可以定在我們的施行細則裡面。 張委員宏陸:應該這樣講,如果沒有強制性修法,你會違背現在現有的法令,如果投票的時候有好幾張公投票,有的票我可以拒領、我可以不投、我也可以不表示意見,不表示意見也是直接民主的選項之一吧? 游主任委員盈隆:沒錯。 張委員宏陸:依直接民主來講,這個事情我不表示我的意見,我不要讓任何人知道我的意見,也是直接民主的表現,我們現行的法令規定是我可以不用領票,這樣全部的人就不知道我的意見,這是我的權利。如果今天把所有的選票都印在同一張,又沒有修法的情況之下,有沒有違反我的自由意志?有沒有違反現行的法令?我擔心的是這一點。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這一點,我們有放在書面的八大提醒裡面,有一點就是談這個,我們當然覺得是有問題的。 張委員宏陸:中選會是選政機關,中選會其實也沒有很明確的點出這個有違反相關法令,但我個人認為有好幾條法令可能必須要修。 游主任委員盈隆:有違憲之虞啦! 張委員宏陸:對,違憲之虞,依照現行法令,如果你要去細究,我擔心的是這一件事情。如果都沒有修法,這個公投辦了,結果出來了,這時候有一個人或有某個政黨提起釋憲主張這個違反法令、這個公投無效,到時候會不會有可能發生法律上的衝突? 游主任委員盈隆:本會對這個問題的立場是很鮮明的,我們不贊成,但是立法院如果通過這樣的法律,我們會覺得很頭痛。 張委員宏陸:不是,如果立法院有通過這個法律的話,又是不一樣,但目前的法律也是還沒通過。 游主任委員盈隆:沒有。 張委員宏陸:對啊!所以要也來不及,坦白講,我擔心的是這個,如果立法院有通過這個法律的情況又不一樣,所以在選政上有一些問題要處理。另外,以現在這個時間內,你認為地方選務機關、地方縣市選委會在選務上來得及作業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你是說多案公投嗎? 張委員宏陸:有可能多案公投。 游主任委員盈隆:絕對是大亂。 張委員宏陸:而且我可以說絕對跟2018年差不多,會不會? 游主任委員盈隆:可能更嚴重。 張委員宏陸:如果臨時要增加這麼多,我第一個想到的是投開票所絕對不夠,為什麼不夠?因為本來的投開票所只有選縣市長、縣市議員等等,這些容量就夠,如果又要增加公投,投開票所是不是不夠大?空間也不夠、人力也不夠!現在要公投你又要再去找人,我覺得很多的事情中選會和各地方縣市選委會應該要有以待之。 游主任委員盈隆:所以我們今天在這邊表達了很嚴正的立場,我們希望這件事情要從長計議。 張委員宏陸:我覺得中選會表達立場什麼的都要以中立的角度,不過你們還是要有以待之、要準備,雖然你們表達了立場,但如果法律修改的話,到時候你們準備不及,被罵的還是你們,所以我在這邊提醒你們和縣市選委會可能要準備了,如果確定了要如何因應,應該都要有所準備,我在這邊跟主委提醒應該要這樣。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張委員,不過我在這邊也表達一點感受,選委會不是萬能,突然之間來了一個改變,選前任何的修法或者是什麼改變,如果做不好都變成選委會的責任,我覺得這是不公平的。 張委員宏陸:主委,你說的我部分認同,但如果完全就這樣子,我也不認同,在2018年的時候,你們可以去看,我在事前就跟他們講一定會大亂,我也在這邊公開講,我預估這種情形就是這樣,但他們認為不會,這就是中選會沒有一個謙卑的心,你自己又不……我現在也可以預見,如果是這樣的話,你們絕對準備不及,你們絕對會跟2018年的情況一模一樣。但在我們知道會一模一樣的情況之下,應該要多所準備,把它的衝擊降到最低,那時候還沒有投開票的時候,我就說一定百分之百了,我還跟選委會主委說,如果有問題你要負全責,還好他後來負責任了。所以剛剛主委說不能全歸於中選會,我認同,但是中選會的態度也要正確,你要讓大家知道會有問題,然後也要讓縣市選委會緊張動起來,這樣我們的衝擊才能降到最低。 游主任委員盈隆:好,未雨綢繆。 張委員宏陸:好,謝謝。 主席(廖委員先翔):下一位請王美惠委員質詢。 王委員美惠:(10時2分)主席,請中選會游主委。 主席:麻煩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王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主委早。 游主任委員盈隆:早。 王委員美惠:主委,你說如果有6個公投案可能比較沒辦法做,現在最重要的是,雖然我們的選務人員都陸陸續續報名了,不過聽到這幾天說公投多少又多少案,導致要去幫忙的人很煩惱。因為2018年那次,大家都罵辦理選舉的人,不是罵要投票的人,是投票的人罵選務人員。主委,本席要跟你探討,如果已經報名要去幫忙的選務人員,因為聽到這幾天的情況,他們開始害怕,報名之後可以跟你們說不去嗎?主委回答一下。 游主任委員盈隆:有兩點:第一點我完全同意王委員剛剛說的,這個問題已經產生了。因為不知道未來有多少公投案,所以目前募集選務人員很困難,這增加了困難度。至於他如果登記了,現在說他不要去了,這是不是可以?我的直覺應該可以,不過我們不希望這情形發生。 王委員美惠:主委,本席跟你探討是因為大家都很擔心,剛剛我們說所有公投案只印在一張紙上,如果有的反對、有的同意,到時候這張紙拿出來唸說:第一案不同意、第二案同意,如果需要查票的時候更是麻煩。 游主任委員盈隆:沒辦法查。 王委員美惠:這樣是很麻煩的。本席剛剛問的,你回答說最好可以繼續幫忙。不過如果有人很擔心,他可以向當地的選舉委員會說他不要去了嗎?可以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相信應該是可以。不過我跟委員分享一下我的經驗,我上任到現在不到3個月……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辛苦! 游主任委員盈隆:已經走遍14個縣市選委會,跟這些縣市選委會的委員、監察小組成員及幹部深入座談。其中一點,很多人都說現在要募集選務工作人員很困難。 王委員美惠:對!很困難,發生這樣的事情更加困難啦!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問到底是什麼緣故,為什麼人家不要?這不是一個很好的工作嗎?他們說2018年那次選舉大家都嚇到了,怎麼這麼艱苦,開票開到三更半夜。未來如果是這樣他們就不要參加,很多人就說他不要了。 王委員美惠:主委,我們也覺得要公平公正。在這個開票的過程當中,你也知道2018年經歷的事情,你應該知道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很清楚啦! 王委員美惠:認真打拼選市長,他唯一的寄望剛好是最後一次,難道不是嗎?不過我們也不能歸咎於選務委員會裡面的同仁,在這個過程當中,我很擔心害怕,尤其嘉義市在招募的時候,早早就有人報名,問需不需要幫忙,結果後來不是幫忙,這幾天有人打電話來服務處問他不要去了,可以嗎?因為他會怕。 游主任委員盈隆:確實如此。 王委員美惠:公投當然是民主自由國家的體現,公投不是什麼不好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公投很好。 王委員美惠:我覺得公投很好,只是要叫百姓來公投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讓他先知道……我們要去選舉、去投公投,但有時候有些人到了現場領票才知道公投是哪些案子。你認為我們第二十三條要改為一個月至六個月,有沒有牴觸第十七條規定要九十天?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只主委你害怕,我也很害怕,因為選舉跟公投會亂掉,尤其歐吉桑、歐巴桑,你沒跟他們說,他們知道要做什麼嗎?有時候覺得公投不錯,我們要去投,但是現在不是好壞,而是變成政治操弄。主委,你們是綜理選務的單位,本席是提醒你在還沒發生前就要預防。你覺得今天這些修法可以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王委員,我已經有表達很清楚的立場說不適合、我們反對,我相信立法院也會認真去思考這個問題,國會一定會做出很好的決定。 王委員美惠:這樣最好,不要再像那次讓大家都害怕,三更半夜還在…… 游主任委員盈隆:王委員,我跟你報告一件事好不好? 王委員美惠:好。 游主任委員盈隆:2022年、就是前一次九合一地方選舉加一個修憲的公投案,那一晚開票開到幾點,你知道嗎?那一晚只有一個公投案,開到晚上11點40分。如果有第2個公投案,可能就要跨日了,可能要到12點30分;如果是3個案子,就是要到1、2點了。這是客觀的現實,不是我們主觀上要或不要的問題。當選舉要到隔天才能公布結果時,整個國際社會也會覺得臺灣很奇怪。是不是可以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我很期待立法院可以做出最好的決定。 王委員美惠:對,我覺得有問題要提出來,我們也感謝今天的召委可以把這個問題拿來討論,讓我們知道問題在哪裡、要怎麼處理。最重要的是,各黨都說找不到人,所以我們才說多讓選務人員休息一天,總共兩天,如果是一般百姓,我們多給他一些費用。拜託人家來,要拜託再拜託,他們才要當選務人員,真的很難找! 游主任委員盈隆:確實。 王委員美惠:主委,我覺得這部分,你要相當去思考一下。剛剛我有跟你說,這些條文改天要一條一條審查的時候,你也比較清楚,好不好? 游主任委員盈隆:好,感謝。 王委員美惠:主席拜託再給我1分鐘。主委請回座。 請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張署長榮興:委員好。 王委員美惠:署長,在這個過程當中,我的質詢時間到了。不過這非常重要,所以我跟署長討論一下,矢板明夫在臺中被打,你們也很快就在機場找到嫌犯,不過現在風風雨雨,大家說中共派人來,造成社會混亂,這很重要!署長,事情發生之後,未來你們有什麼作為嗎?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矢板明夫案那一天我們很快就在臺中抓到了。 王委員美惠:我知道,不過畢竟有發生了。 張署長榮興:目前了解這個案件在繼續偵查當中,因為這個案件看起來就是一個跨境鎮壓的案件,未來對跨境鎮壓案件絕對是依法嚴辦。 王委員美惠:依法嚴辦。 張署長榮興:對於我們保護的對象有做聯繫管道,包括人身、住所這些安全維護的工作,我們都有完整來做安全維護措施。 王委員美惠:署長,本席跟你探討的就是,現在要選舉了,誰會擾亂選舉?我們也不知道,不過在過程中會讓人很害怕,會覺得我如果去哪裡……我是住在自由民主的國家臺灣中華民國,我為什麼不能說我想說的話?不過,因為這樣而被人打是很無理、很惡劣的,這樣聽起來,他背後想法是針對中華民國臺灣的百姓來的! 張署長榮興:我跟委員報告,今年的九合一選舉,不管是跨境鎮壓還是境外介選,都是我們的工作重點,我們在這方面一定會把它做好。 王委員美惠:署長,我們也要互相勉勵,因為我覺得這非常的重要,你看他大剌剌地進來、還要大剌剌去坐飛機,是沒有政府的嗎?所以你說未來九合一選舉會更加嚴謹、更加努力的時候,我要跟署長說,什麼樣的事情都有可能發生,所以你們要注意。署長,因為我覺得這種行為讓人很驚恐,你想他今天打,也有可能改天再來打啊!所以署長要跟同仁說一下,要比較積極、比較認真一點。 張署長榮興:這都會。 王委員美惠:以上。 張署長榮興: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黃捷委員質詢。 黃委員捷:(10時14分)謝謝主席。請游主委。 主席:請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黃委員好。 黃委員捷:主委好。先跟你請教,你上個月到宜蘭縣選委會召開的選務工作會議,你在致詞的時候,有提到今年的選舉能不能順利有四個關鍵的變數,包括公投綁大選、陸配參政權、深偽影音還有中共的介選。 首先先跟您請教公投綁大選,因為去年底立法院很遺憾地通過公投綁大選,只要公投成案的三到六個月有選舉,就要合併選舉辦理。所以就今年的選舉(11月28日)回推,公投的提案截止日期、最後一天是不是8月30日?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828。 黃委員捷:是,所以在8月底之前,如果有送出的話,年底就必須要進行公投綁大選,對不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送出,然後經過中選會委員會議通過的話,就要舉行公投。 黃委員捷:所以以目前立法院藍白已經有提出的六個公投案,是不是很可能會在年底進行?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目前不知道,因為中選會的委員會議是合議制,我只是委員中的一員而已,還要看委員會的審議結果。 黃委員捷:其實主委有說過公投的提案一個恰恰好,兩個有點多,三個受不了,所以如果這六個公投案要在年底審查的話,你們有辦法因應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都通過的話,我們會覺得非常沉重,但是我們也要全力以赴。 黃委員捷:在這邊是想請教,如果真的到時候年底有六個公投案,你們有辦法在三個月內完成公投意見發表會跟辯論會,還有印製發送公投的公報、投票通知單,甚至印製公投票等等的選務程序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選務行政來講,我們應該可以辦得到。 黃委員捷:你們辦得到? 游主任委員盈隆:但真正的問題不是在這裡。 黃委員捷:你不是說兩個有點多、三個受不了嗎?你甚至還曾經說過如果年底有很多公投的話,可能會是非常沉重的負擔?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這都是事實,黃委員,其實我是說我們工作負荷量會非常、非常大,但是我們依法行政,我們賣了命還是要去達成。 黃委員捷:不用替選務人員講點話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當然…… 黃委員捷:我都覺得選務人員很辛苦、很可憐,現在最辛苦、壓力最大的可能是這些地方上第一線,到時候面對六案,可能不知道還要加幾案的公投案,甚至這些公投案的內容都是修法就可以解決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黃委員,這就是我們的難處,我們在立法院還沒有通過這六案之前,我們就站在選務跟公投要兼顧的立場,不斷地建議也呼籲,希望立法院能夠考慮這些因素,讓選務能夠順利地進行,讓公投也能夠有幾案能夠完成,我們一直都是這一個立場。的確也謝謝黃委員指出來,我們三十萬選務工作人員真的是很辛苦,剛剛王委員也特別提到選務工作人員籌募不易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公投量可能很多,這正是我們很擔心、也很憂慮的,但是我們靜待國會審議的結果。 黃委員捷:所以我也要幫這三十萬的選務人員抱屈,明明可以減輕他們的工作負擔,明明很多法案的內容是立法委員的工作,卻丟給這三十萬的選務人員,增加他們無謂的負擔,我覺得他們很可憐。到時候他們可能還會面臨2018年邊投票、邊開票,有各種的選務亂象,而且會不會開到半夜都不知道,希望這些事情不會再發生。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黃委員。 黃委員捷:我最後一點時間,幫身障朋友表達一下意見。因為我有接到身障團體的意見,如果公投票到時候全部都印在同一張的話,對視障者會是一個非常、非常大的困擾,所以在這邊一定要嚴正地提醒,必須要兼顧這一些身障朋友的需求,不管是到時候的無障礙設施,還有公投票,他們希望不要印在同一張。我必須要說他們表達目前的投票輔助器上面是有圓凸點的,如果到時候放在同一張就太小了,他們會很難識別,然後如果又一堆公投案在同一張,對他們投票的障礙非常非常大,所以在這邊替他們嚴正的表達。這個是他們基本的公民權,不要因為大家覺得印在同一張對大多數人來說便利,就犧牲他們的權益。 游主任委員盈隆:這一點很重要。 黃委員捷:對,所以我在這邊跟你建議,你的看法是什麼?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很明確地表明一票多案是不恰當的,目前來講,還需要從長計議,以後如果有做好研究,然後真正了解美國實施一票多案整個制度的運作,我們再來考量臺灣適不適合。 黃委員捷:好,我希望主委在這邊掛保證,因為我真的有接到很多陳情,包括過去也沒有達到百分之百的無障礙設施,這個已經有很多身障朋友跟我反映,希望可以非常地友善他們去投票。大家票票等值,每個人都有這樣的權益,現在又有視障者也來跟我反映,希望你們都要把這些意見深刻地放在心上,到時候讓所有人都可以順利投下這張票好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當然沒問題。 黃委員捷:這件事要跟主委拜託。另外,因為最近發生矢板明夫遭受攻擊的事件,所以我請內政部及中選會都要慎防因應。剩下最後一點時間,我想請教次長或署長,因為時間差不多了,所以我就加以提醒,現在看起來漏洞非常多,包括矢板明夫事件後來發現是六個人共同犯案,由香港黑幫「和勝和」策劃,現場還有人在幫他把風,這是非常嚴重的,「和勝和」是和中共進行警黑合作的黑幫團體,所以這一次的選舉必須審慎因應。甚至還有新聞傳出當天蕭副總統很可能也是要出席這個活動,所以他們的目標到底是針對現場的參與人員,還是目標是放在蕭副總統身上,這個不得而知,但是一定要謹慎因應好嗎? 張署長榮興:好,沒問題。 黃委員捷:這部分再拜託,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蘇清泉委員質詢,蘇清泉、蘇清泉,蘇清泉委員不在。 下一位請李坤城委員質詢。 李委員坤城:(10時22分)謝謝主席,請中選會游主委。 主席:麻煩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李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主委好。年底11月28號最多有可能到六個公投案是不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不知道。 李委員坤城:不知道?那你知道現在有六個公投案準備要在立法院審查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有注意到。 李委員坤城:所以我說有可能最多會有六個公投案會在年底的11月28號來投票,這樣的講法也沒有錯啦!請問中選會最後會審查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當然,依法我們要審查。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們會有准或是不准的結果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會有這樣的狀況。 李委員坤城:那什麼樣的狀況下公投會不成立?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會依據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以及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由委員會審議是否符合這些規定。 李委員坤城:也就是有六個公投案最後會到中選會去審查……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立法院都通過的話。 李委員坤城:我看立法院有可能六個都會通過,所以還會送到中選會審查,中選會審查之後也不一定最後六個都會來公投就對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不知道結果會是什麼。 李委員坤城:可是我之前有聽過主委提到公投數量的問題,主委的意思是說一個還可以處理,如果超過兩個以上,對選務人員來講就是一個很大的負擔。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這是一個客觀的現實。 李委員坤城:萬一真的有六個公投的話,那怎麼辦? 游主任委員盈隆:那我們就只能硬著頭皮扛下來。 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說…… 游主任委員盈隆:因為這不是我們能選擇的。 李委員坤城:對,這不是你們能選擇的,但我的意思是會不會造成選務上…… 游主任委員盈隆:勢必會造成選務上極大的困難。 李委員坤城:你預計這樣開票會不會開到12點之後? 游主任委員盈隆:有一點我跟委員報告一下,2022年(民國111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加修憲公投,那一天只有一案,結果開票開到11點40分才結束。如果依照這樣去估計的話,九合一加一案,毫無問題可以在當天就開完所有的票…… 李委員坤城:但是開到十一點多。 游主任委員盈隆:11點40分,如果兩個案勢必就要過12點,如果三個案的話大概就要1、2點,如果四個案可能就是2、3點,這是一個客觀的現實。 李委員坤城:就是就曾經發生過的事實來推估,有可能兩個案以上就會開到凌晨? 游主任委員盈隆:絕對過12點。 李委員坤城:好,這是數量的問題,因為你也沒辦法決定。不過我再請教一下主委,因為我看在野黨準備通過這六個公投,我認為有一些是違憲的,有一些則是修法就可以做的,簡單來講,針對死刑不需要一致決的公投,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已經有提過,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必須採取一致決對不對?如果公投的結果說不用採取一致決,那不就違憲了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本會是公投的審議機關,在公投案還沒有確定成立,也還沒有經過委員會的審議,我們不便表達任何評論。 李委員坤城:這是就學理上來講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學理而言,如果我沒有中選會主委的身分,我可以跟你講三天三夜,但是我現在不行。 李委員坤城:我的意思是說,違憲是不是屬於你們審查公投案最後是否會成立的要件? 游主任委員盈隆:違憲不是公投法所規定過或不過的標準。 李委員坤城:不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不是。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們可以通過一個違憲的公投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否違憲要憲法法庭去判。 李委員坤城:我剛才講一致決是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啊!如果你們通過一個跟憲法法庭判決相牴觸的公投,那可以投得下去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這個部分來講,我們審查的標準就是公投法第二條及第十五條。 李委員坤城:那標準是怎麼樣?你可不可以稍微講一下? 游主任委員盈隆:立法院所提出的公投案是否是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如果它是牽涉到立法原則的創制,顯然就不符合公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李委員坤城:所以有可能會發生一個違憲的公投案,然後讓人民來公投? 游主任委員盈隆:那是一個想像中的狀況…… 李委員坤城:不是想像中,這有可能會發生啊!在野黨有人數優勢就通過了啊! 游主任委員盈隆:關於是否違憲的判斷,這只有憲法法庭可以決定。 李委員坤城:意思是說這個公投案最後可以投,然後憲法法庭再判它違憲? 游主任委員盈隆:因為就只有憲法法庭可以來做最權威的判決。 李委員坤城:所以最後有可能是這種結果就對了,是不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是說…… 李委員坤城:我們就照程序來講,如果公投結果出來之後,有人去聲請釋憲,因為這和憲判字第8號判決相牴觸啊! 游主任委員盈隆:有可能就是這樣。 李委員坤城:所以最後有可能投出來的結果又是違憲?就是有人去聲請釋憲,然後就被判決公投違憲。 游主任委員盈隆:關於是否違憲,因為你我都不是大法官,所以我們沒辦法決定。 李委員坤城:對啊!我的意思是說有可能會發生這種結果是不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不曉得,希望不會。 李委員坤城:希望不會?希望不會是說不會有公投,還是說不會有違憲? 游主任委員盈隆:不過在這裡的確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憲法法庭所做的這些決定,根據中選會上一次委員會的審查,的確已經強烈暗示,任何違反憲法法庭判決的都不宜成為公投的項目。 李委員坤城:你說誰強烈暗示? 游主任委員盈隆:就是中選會的委員會審查的時候,對於上次反廢死的公投沒有通過,整個中選會的委員會當時的思考已經有這樣的強烈暗示。 李委員坤城:好,這是第一個,總共有六個,我趕快簡單講,因為我的時間已經到了。鞭刑公投也是啊!鞭刑公投至少已經違反兩公約當中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不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不能對此發表任何評論,因為我不適合。 李委員坤城:公投可以限制人權嗎?可以剝奪人權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理論上不行,不過我們的公投法沒有包括這一項,這可能是未來貴院要修法的重點。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也認為公投不能剝奪人民的生命權……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當然認為,但是它不是公投法所列明定事項的項目。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認為這個是會有問題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認為立法院應該未來修法重新考慮公投的項目是否不能違背人權。 李委員坤城:好。不在籍投票呢?不在籍投票會不會違反憲法相關的規定,比如違反直接投票的規定,也違反憲法增修條文有關返國行使投票權利的規定? 游主任委員盈隆:李委員,因為我是中選會委員會的主席,我不宜針對你所提的問題表示任何的立場或態度。 李委員坤城:好。我接下來還要再問,有些可以透過修法,比如交通罰鍰專用,本來立法院就可以修法通過,對不對? 游主任委員盈隆:看起來是。 李委員坤城:看起來是,對呀。然後廢除非核家園已經也投過好幾次了;安樂死的法制化其實也可以透過修法,是不是?也是啊!所以我覺得,這當然有政治上面的目的性,你我皆知,但是我只是強調有一些有違憲之虞,有一些透過修法就可以,所以我是要減輕你們的負擔。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謝謝你,我們中選會只能依法行政。 李委員坤城:好,不過你也講出來,超過1案以上,開票就會開到12點之後。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 李委員坤城:好,謝謝主委,謝謝主席。 主席:休息5分鐘。 休息(10時32分) 繼續開會(10時38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下一位請鄭正鈐委員質詢。鄭正鈐、鄭正鈐,鄭正鈐不在。 下一位請陳冠廷委員質詢。 陳委員冠廷:(10時38分)請主委。 主席:請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陳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主委好。主委,針對不在籍投票,我簡單詢問一下。現在中選會在評估是不是有可能在下一次的大選就會有不在籍投票的適用?你們的評估是這樣的做法合不合宜? 游主任委員盈隆:這要看立法院是否決定要正式立法,在目前沒有任何立法的情況底下,不在籍投票不會實施。 陳委員冠廷:不會實施。在野黨是不是有提出最新相關的修法? 游主任委員盈隆:似乎一直都有。 陳委員冠廷:一直都有。 游主任委員盈隆:但是立法院並沒有正式通過任何有關不在籍投票的法律。 陳委員冠廷:就你們的行政層面來講,假設不在籍投票通過了,不管是透過公投的方式通過,還是修法的方式通過,已經決定要施行不在籍投票,而且是以公投跟大選的時候來施行不在籍投票,會有什麼樣行政上面的困難? 游主任委員盈隆:那會是一個天大的災難。 陳委員冠廷:怎麼說? 游主任委員盈隆:九合一地方選舉所牽涉到的是要選出一萬一千多個地方行政首長或者民意代表、村里長,在這個過程裡面有8,906種選票、1萬8,227個投票所,可以說是全世界最複雜的地方選舉,因此在裡面實施不在籍投票,勢必造成投開票上面極大的混亂,可能會癱瘓整個選務系統。 陳委員冠廷:謝謝主委。其實我擔心的不僅僅是癱瘓而已,而是癱瘓之後,還是要開票,開票之後就會有某些在野黨人士質疑選舉不公。我就直接講,特別是民眾黨最喜歡做這樣的事情,他們會不斷地想要把各種花招用在選舉上面,質疑現行已經成熟的選舉體制。臺灣成熟的選舉體制被各個國家都拿去參考,因為我們是直接紙本投票…… 游主任委員盈隆:對。 陳委員冠廷:我們是在籍投票。我們投票完之後隨即開票,開票完之後,大家都會看到,從驗票的人員或者是來現場觀看的人員全部都可以知道,直接把投票箱拆開讓大家看到,但就算是這樣子,民眾黨過去還是質疑選務不公,說還是民調比較準,民調是他們贏。但是怎麼可以看選票而已?事實上就是有這樣子的人在質疑,如果在現行的狀況之下,他們都在質疑的話,未來只要稍微有這種類似行政上面困難的話,甚至上次2018年的時候,已經在開票了,還有人在投票,那一定會造成人民的不信任。我覺得根本就不用再說韓國的狀況,韓國舉行地方選舉的時候,也是不在籍投票,第一個投票所的選舉票不足,一度還暫停。也就是說,這次選務的狀況一定到最後就把它拿去陰謀論,過去都存在這種狀況了,就連在籍投票直接投完票之後馬上開票,所有人都睜著眼看,他們都可以懷疑,更何況是其他的方式。 我們再來請教另外一個問題,假設有人申請不在籍投票,請問他是要本人去辦理,還是書面辦理即可? 游主任委員盈隆:因為目前還沒有正式立法…… 陳委員冠廷:還沒有正式立法。你認為哪一個方式比較好?是本人親自去選務機關辦理移轉投票,或者去戶政機關辦理移轉投票,還是只要在線上申請就好? 游主任委員盈隆:如果有不在籍投票,初期一定要本人還是比較好的。 陳委員冠廷:本人會比較妥當。萬一他們說:哎呀,不是……我們再套一個民眾黨的說法,他們最喜歡講這種我們要便利、要e化、線上申請就好了,結果線上申請之後,投票人到在籍的地方去投票,才發覺他被申請不在籍投票,他的投票所不在本籍、本戶籍地,而是在他的居住地,這種狀況要怎麼防弊?我的意思是,韓國有這次的狀況,美國上次的總統大選也一樣,不管是郵寄投票也好或者是不在籍投票,不斷地都被另外一派,不管是反對派、支持派,拿來質疑選舉的正當性。選舉的正當性一旦被質疑,就會導致我們民主的基石受到侵擾,我們對不在籍投票非常警惕的原因也在於此,韓國是一個例子,美國是一個例子,各個其他國家,包含電子投票,很多其他的例子都不斷地出現,民眾開始不信任整個制度。為了不要讓民眾不信任,我們應該要做的是確保現行已經能夠被信任的選舉制度繼續下去,我個人比較希望朝這個方向。如果退而求其次,至少不能在選舉代議士的時候有類似這樣的狀況,不然混淆的狀況會特別特別地嚴重。 我還是要再強調,不管是韓國的例子、美國的例子,之前都有比較不好的狀況發生,如果我們累積成為各個國家都認為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是值得參考的,我們就要把我們的典範做更好的維持,讓每一個人都能夠尊重我們選舉的制度,謝謝。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 主席:因為有一些委員有跟本委員會表示還在其他委員會質詢,我們就稍等一下,再稍作休息一下…… 陳委員冠廷:還是我繼續…… 主席:你要繼續問嗎? 陳委員冠廷:可以嗎? 主席:可以,你要問就…… 陳委員冠廷:主委,我們再簡單問另外一題。 主席:好,我們就繼續開會,請陳冠廷委員繼續發言。沒關係,你要問就問,沒關係。 陳委員冠廷:主委,可以嗎? 主席:主委,沒關係。答應你了,你就繼續。 陳委員冠廷:我簡單問。主委,另外一個問題,我上次比較擔心的就是跟今天的公投等等混淆的部分,如果有人試圖混淆其他人的投票行為,也就是假借其他政黨然後來……算了,沒關係,這個我私下再問,因為其他委員已經到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好。 主席:下一位請楊瓊瓔委員質詢。 楊委員瓊瓔:(10時47分)非常感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內政部。 主席:請吳政次。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好。內政部,我今天要跟你討論的是警察、消防以及空勤人員肩負著第一線維護公共安全非常重要的責任,但是他們也長期面臨到高風險、高壓力的勤務環境。終於內政部在6月份的時候第二次召開了警消勤務安全促進與事件調查會,將修正員警因公涉訟輔助制度,並將它列為優先改革事項,同時也同步推動火場有害物質暴露的管理。第二個是毒駕,因為民眾現在真的是人心惶惶,對於面對毒駕時的勤安,有關執勤安全的防護跟外勤裝備優化的措施,這是你這次改革的三大方向,本席給予肯定。 但是在第一線的執勤人員不僅是裝備不足,最重要的就是依法執勤之後必須要面臨到漫長的訴訟,還有高額的法律費用以及沉重的心理壓力。國家請他們在第一線維護我們的公共安全、社會安全,政府應該是要做他最堅實的後盾,若沒有如此,他的心理會因為擔心訴訟而影響他的執法判斷,甚至導致寒蟬效應。 所以本席認為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跟支持制度,才能夠真正讓第一線的執勤人員放心、安心地值勤,效能才會高,也就是落實部長所說的一句話,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承諾。所以我要請教內政部,你規劃修正員警因公涉訟輔助制度,會新增哪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呢?請做說明。 吳次長堂安:謝謝委員的關心,我想包括內政部跟警政署、消防署都是一樣,我們一定是所有基層同仁的後盾,在勤安會議中,部長也有交代要就這個部分來做個整理。至於細節的部分,我可不可以請署長來做相關說明? 楊委員瓊瓔:好,請警政署。 張署長榮興:謝謝委員。我們在前幾天的勤安會有討論到這個議題,勤安會會再組成一個工作小組,對於因公涉訟,我們一定是站在……不管是警政、消防,一定是他們最堅強的後盾,因為這是依法執勤造成因公涉訟…… 楊委員瓊瓔:你不能只有口說啊,你要有具體方案出來啊! 張署長榮興:現在我們有因公涉訟的補助辦法,這個補助辦法裡面最大部分大概就是涉訟期間是多長,在律師的費用等等這些補助是不是要更完善,我們要朝這方面來做。 楊委員瓊瓔:應當要更完善啊! 張署長榮興:對,這個部分我們會來修得更完善,成為他們的支柱。第二個部分,對於因公涉訟的同仁在心理層面方面,我們提供心輔的部分,以機關或是委外機構提供這樣的資源,讓這些因公涉訟的同仁心理上沒有負擔。我們會儘快,勤安會會來做討論,儘快完成因公涉訟補助辦法的修正。 楊委員瓊瓔:署長,請問這部分你們什麼時候可以出來? 張署長榮興:勤安會…… 楊委員瓊瓔:我因公執行勤務,卻要接受漫長的訴訟,這樣的心理壓力,還好你剛剛有提到這個部分,然後我還要出高額的法律訴訟費,誰敢做啊?對不對? 張署長榮興:委員,現在這個部分大概都有在補助啦,就是說有一些…… 楊委員瓊瓔:這也不是補助,你不要一直用補助兩個字,因公涉訟怎麼會是補助?本來政府就要支持,所以我特別說了這是支持制度。 張署長榮興:是,制度當然是支持啦,但在程序各方面…… 楊委員瓊瓔:不是制度支持,是你要採取支持啊,而不是用補助。 張署長榮興:我一定會支持啊,會朝這個方向來做。 楊委員瓊瓔:OK,我們有達成共識,大家都知道要照顧他們,要讓他們安心去執勤,那請問什麼時候會出來?因為這個宣示對於我們第一線的員警、警消、協勤人員、外勤人員幫助很大,你要先讓他安心嘛,家屬都不安心。請說明。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儘速來研議這個辦法的修正。 楊委員瓊瓔:儘速是多久?你告訴我一個大約的方向吧,我不能慢慢等啊,大概多久? 張署長榮興:因為這是勤安會裡面有一個…… 楊委員瓊瓔:對啊,勤安會,你告訴我大概會多久…… 張署長榮興:這一條他們還要做討論。 楊委員瓊瓔:你是直屬機關、單位的最高主管,內政部就站在你旁邊啊!請問要多久? 張署長榮興:勤安會大概會在8、9月討論,我們想如果這個制度能夠修,是不是在半年內再來做這樣的處理。 楊委員瓊瓔:時間加速好不好?這個很重要啦,因為我如果需要這些訴訟費,我要怎麼執勤?會影響到執勤的判斷力,對不對?如果導致寒蟬效應,我們的治安怎麼辦?他太辛苦了,我們要做他的後盾。 張署長榮興:沒問題,一定是最堅強的後盾。 楊委員瓊瓔:內政部不能那麼久啦,對不對?你三個月才開一次會,我們員警是每天24小時都在第一線耶!警消、外勤人員都在第一線,24小時耶,你還要三個月才開一次,為什麼要這麼久?像這樣子專案的、必要的,你不可以提早開嗎?你不可以同步討論嗎?你不可以同步進行嗎?還要叫我等半年?我怎麼執勤啊?怎麼辦?加速腳步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好,我們來加速腳步,僅快辦理。 楊委員瓊瓔:因為這還包括了心理的壓抑,一個成功國家的必要條件一定要安全的,安全要有人去做,所以我們要做他的靠山、後盾,連一個訴訟我們都沒有支持,沒有支持費用、沒有支持他們的心理,他怎麼執勤?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好。 楊委員瓊瓔:次長也在這邊,我們都達成共識了,拜託。 吳次長堂安:好,這個我們來做。 楊委員瓊瓔:最後一個議題,警政署,愛爾麗醫美發生了這樣的事情,現在也已經被起訴了,但是之前他也捐給我們很多器材,或者給予打詐獎金,署長,你也曾經跟他們出席過反詐宣傳活動,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官方的網站有沒有把這些下架? 張署長榮興:都已經下架了。 楊委員瓊瓔:有沒有下架? 張署長榮興:下架了。 楊委員瓊瓔:不要讓民眾有誤解,不能誤導,因為你警政署不能做人家的招牌啊,對不對?這是非常重要的,有全部下架了嗎? 張署長榮興:下架了。 楊委員瓊瓔:全部下架了,這個很重要,所以我們必須要好好地去檢視,我們謝謝所有企業界的支持,因為政府的力量的確是不夠,但是在過程當中我們仍舊要小心應對,尤其像這個已經起訴的,我們務必要全部下架,不要再讓社會大眾有所誤解,因為警政署是維護治安,你必須是中性且具公信力的,並且必須採取中立的原則。好,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吳琪銘委員質詢。 吳委員琪銘:(10時56分)召委與委員同仁。請中選會主委。 主席:請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吳委員好。 吳委員琪銘:主委你好。今天討論公職人員選舉選務事項,因為今年11月28日即將舉行大選,但2018年的公投亂象大家有目共睹,也深深以為不可,但今年民眾黨跟國民黨又提了六個公投案。主委說過,一個公投恰恰好,兩個公投有點多,三個公投根本受不了,畢竟人力不足與所導致的亂象真的不能再重來一次。在這種情形下我要請問主委,你要怎麼面對這次的公投案?你希望不要超過三個、還是幾個?請主委說明。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吳委員。歷經2018年(107年)十大公投所造成的災難,我從中思考一個重大問題,就是公投綁大選的問題,這其實是民進黨的傳統主張,大選重要,公投也重要。但是當兩項綁在一起時,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思考一個重大問題?也就是在以投票順利為前提下,幾個公投案才是最適當的?我認為社會應該要開始思考這個問題,國會也應該要思考這個問題。 站在中選會主委的立場,我呼籲、也建議應該要從這個方向去思考,這並未逾越任何分寸。站在中選會主委的立場,我必須誠懇且確定地告訴大家:請考慮選務的困難,我在此向人民報告,向立法委員報告,向國會報告。 透過2018年九合一選舉的經驗可知,若僅加一個公投案,我們可以處理,也有辦法處理,如同上一次九合一選舉僅加上一個修憲公投,我們尚可處理。但如果有兩個公投案,那就會比較累了;倘若三個公投案,那就真的受不了,我是這個意思。 吳委員琪銘:在2018年選舉後,我們又歷經好幾次選舉,也因此證明了公投案愈多,亂象就愈嚴重。過去曾有過十個公投,導致邊開票邊投票的亂象!既然過去曾經有過這種慘痛經歷,那麼以後應該究竟怎麼遏止,不要再重蹈覆轍?主委是不是也堅持不要超過三個?如此就要跟民眾黨和國民黨溝通,因為公投越多,發生的問題會絕對越嚴重,所以我希望中選會針對這個門檻,是不是可以充分跟大家來做溝通? 再來,現在是AI科技時代,有很多網路不實的謠傳,尤其是在選舉期間,所以要怎麼遏止這問題是中選會首先要做的預備工作。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謝謝吳委員的指教。在AI年代、網路的時代,選舉期間出現的深偽影音所造成的殺傷力及衝擊很大,會傷害到候選人,也傷害到選情。中選會為了面對這個問題,最近我們成立防制深偽影音的內部機制。但中選會是一個小單位,主要的功能在辦理選務,對於新時代的威脅,比如深偽影音或境外勢力,若只靠中選會是沒辦法處理的,我坦白講。但我們也沒有推卸責任,我們可以做的會盡量去做,而不能做的部分,可以與國安會、檢察系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及數發部一起來做,把衝擊降到最低,要往這個方向去思考。 吳委員琪銘:感謝中選會主委。其實跨部會之間一定要充分配合,因為每次到選舉期間就有不實的造謠、抹黑,尤其是在網路上,所以也要邀請各單位來共同討論,以防止後面的問題發生。 游主任委員盈隆:是。 吳委員琪銘:好,感謝。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委員。 主席:下一位請葉元之委員質詢。 葉委員元之:(11時2分)主席好。麻煩請中選會主委。 主席:麻煩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葉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主委,先來問一下,因為今年年底可能會選舉綁大選、綁公投,我看到主委呼籲一個恰恰好、兩個有點多、三個受不了。主委同時也幫2018年中選會的同仁抱屈,因為那個時候連續10個民間的連署通通成案。我覺得你現在等於是幫公投設了一個框架,就好像是說公投不要太多,太多中選會受不了,所以也可能會出現2018年的狀況。我自己是覺得這有點因噎廢食,按照民進黨過去推公投的那種強烈動機,過去民進黨的前輩為了公投而上街頭,那麼努力在推,結果現在居然說因為中選會可能負荷不了,所以公投就不要太多。 我現在還沒有講到公投的實質內容,我覺得這樣的態度是因噎廢食,就好比為了不要出車禍,大家不要開車就好。重點應該是中選會怎麼去面對,就是你們要想說可能會很多,中選會要怎麼去解決這個問題,而不是因為會很多,所以最好少投一點,這個不是民主國家應有的思維方式。你要解決這個問題,不是叫大家少提一點,而是想辦法就行政上面來解決,主委,不知道你怎麼看?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覺得把所有的問題歸諸行政,這叫做行政萬能,這可能也不見得對。 葉委員元之:那就是政府的問題啦!就像現在油的問題,你說政府人力不足,所以不能怪政府,一樣的態度嘛! 游主任委員盈隆:葉委員,你也見多識廣,我舉一個例子,當卡崔娜颶風摧毀美國大城市紐奧良的時候,就怪紐奧良整個建築太差、水道設備不好,人民…… 葉委員元之:主委,我知道你的意思。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要講的意思是…… 葉委員元之:我知道你的意思…… 游主任委員盈隆:10項公投可以說是百年一遇,要等到什麼時候,還有整個社會沸騰…… 葉委員元之:等一下,主委,你有點搞錯我問的方向。我現在不是在講2018年誰對誰錯,我現在是講如果這一次就算有很多公投,中選會的態度應該是就行政來補強。就像你舉天災的例子,921是天災,過去建築法規的規定,很多房子的防震要求沒有那麼高,後來我們也更改法規,所以現在對防震要求是很多的。2018年發生這樣的事情,你現在如果面對一樣公投的數量,中選會怎麼去因應?而不是告訴大家說3個我受不了,所以你們少提一點,你不能這樣啦! 游主任委員盈隆:葉委員,你誤解我的意思。我們從2004年開始才有公投綁大選,之前通通沒有,我所說的是,我們如何汲取2018年的慘痛經驗教訓,然後讓…… 葉委員元之:因為你說3個受不了,好像只能提3個一樣,不然你就受不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是在建議。 葉委員元之:不是,你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是建議…… 葉委員元之:你說受不了,那麼大家就會覺得……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是建議,我覺得社會應該思考這個問題,不要光想公投如何,或者是選務如何,現在是兩個已經綁在一起。 葉委員元之:沒有啦!我是覺得公投該提就提,中選會就是要因應,這是第一個點。第二個點,我看到民進黨的…… 游主任委員盈隆:站在選務的立場,我們必須要很客觀地來告訴國人…… 葉委員元之:我已經表達了,主委,我希望你可以聽進去。第二個,我看到民進黨黨團說現在在野黨提很多公投,中選會要嚴格把關、要嚴審,在下指導棋啊!主委,你會受到民進黨黨團的壓力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絕對超然、公正、中立…… 葉委員元之:對,中選會…… 游主任委員盈隆:客觀、專業。 葉委員元之:大家期待要客觀。再來,我想延續上一次我跟你的詢答,因為今天我們在討論的是選舉的秩序,我們最近一次大選就是去年的罷免,我就舉去年罷免的案例。這個案例我上次也問過你,我請警政署署長一起上來,好不好?我就用這個案例來詢問,假設這次發生一樣的事情。我講一下,這是上次罷免時在我選區所出現的狀況,在投開票所外就有看到應該是罷團的志工或什麼,我不知道,舉「謝謝你們」的牌子,然後在右下角放了一個logo,那個logo是什麼呢?我幫大家回顧一下,這就是罷免娃娃。投票當天在投開票所外面舉牌子,放的是罷免娃娃,這很清楚,這就好比……游主委以前也選舉過,你叫你的志工在投票當天放你的照片,也許不寫游盈隆,但是就放你的照片,可以這樣子嗎?那一天主委給我的答案是模稜兩可,說這個我們要查一下,看一下離投開票所多近,不敢回答。但是後來你們有回文,你們回文有一點就寫得非常清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很顯然,在投開票所外面放罷免娃娃,這是不是選舉活動?主委,是不是? 游主任委員盈隆:當然是。 葉委員元之:我為什麼請警政署署長來?因為那一天發生這個事情,我的支持者當下有去報警。我想問署長,正常的SOP,如果今天有人選舉,然後他的志工在投票當天放他的照片,舉在投開票所門口,假如有人報警,警察到現場會怎麼處理?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了解現場的狀況,蒐證完之後,如果…… 葉委員元之:會不會辦? 張署長榮興:我們有選監小組跟檢察官,會依法來…… 葉委員元之:會不會辦? 張署長榮興:會處理。 葉委員元之:你知道那一天怎麼處理嗎?警察到了現場,確認一下說沒有什麼問題,請他離開。可以這樣子嗎? 張署長榮興:這個部分…… 葉委員元之:剛剛主委已經講了,主委說這個很明顯是有選舉行為,也有報警了,但警察到現場說沒有問題,請他離開。 張署長榮興:我們應該是會依法處理。 葉委員元之:為什麼沒有依法處理?你去查一下這個有沒有立案,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我們來了解看看。 葉委員元之:就是沒有啊! 張署長榮興:再了解看看。 葉委員元之:就沒有嘛!所以這就是一個很明顯的放水,罷免的放水啊!我就問,今年的1128如果又有候選人做出一樣的狀況,有人報警,警察到現場看一看,會一樣說沒有問題就請他離開嗎?會這樣子嗎?還是會立案? 張署長榮興:我們一定會依法來處理。 葉委員元之:怎麼樣是依法?請他離開是依法,還是說至少要留一下名字,請中選會討論一下這個有沒有選舉的行為,然後再作出一個有問題的處分或沒問題的處分,是怎麼樣? 張署長榮興:我現在簡單講一下,依據選罷法的規定,投開票所三十公尺以內有這個行為…… 葉委員元之:這個是另外的問題,你不能在投票當天…… 張署長榮興:對,要看狀況,如果那個瞬間經過勸導、經過制止,他已經離開,沒有這個行為了,當然可能就是有一些…… 葉委員元之:沒有,不是,署長,我現在講的是當天能不能從事選舉活動?如果今天有一個人他po了臉書,比如選舉當天廖先翔的志工po說「請支持廖先翔」,然後你勸導他,他下架就沒事了嗎? 張署長榮興:依選罷法的規定,當天不能從事這些行為。 葉委員元之:對嘛,不行嘛,那為什麼沒有處理,就只是請他離開呢?為什麼? 張署長榮興:我們應該是會處理,我再來了解。 葉委員元之:沒有就沒有嘛,不然你現在去查。 張署長榮興:好,我們來了解。 葉委員元之:我再秀一張照片給你看。投票當天,有人手持圖卡寫「謝謝你們」,還放了一個罷免娃娃的圖,就是謝謝你們投罷免嘛,然後警察就請他離開了。請問中選會主委,可以這樣子嗎?這是一個個案,不要說今年11月28號又發生,對不對?有人拿一張照片,然後警察說你趕快離開,我當沒看到就好,可以這樣子嗎? 游主任委員盈隆:葉委員,我們已經正式行文給你了,我們的態度很清楚。 葉委員元之:不可以,對嘛!所以這就是執行面的問題。署長,請你去了解一下,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好。 葉委員元之:希望1128不要再出現類似的狀況,可以嗎? 張署長榮興:好。 葉委員元之:謝謝署長。 主席:下一位請陳亭妃委員質詢。陳亭妃委員,陳亭妃委員,陳亭妃委員不在。 下一位請徐欣瑩委員質詢。 徐委員欣瑩:(11時12分)謝謝主席。本席首先請內政部次長。 主席:請次長。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次長,我本來是要詢問部長,但是您代表部長。我們接下來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非常重要的,這是臺灣民主的基石,整個選舉過程一定要公平、公正、公開。我看到你們在內政部報告書中特別強調,警政署已經要求各警察局成立了假訊息查處小組,要依據行政院的「惡、假、害」,惡意、虛偽造假、造成危害的標準來積極偵辦假訊息。本席在這邊要很嚴肅地請教您,你們是不是正在把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推上政治審查與言論法官的火線?他們哪有辦法去做這個判定?除了有一些訊息有辦法啦,比如說哪個候選人出了車禍或者是生重病,但其實沒有,這個可以。但是有很多像是言論自由可受公評的這個部分,基層的員警有什麼能力在幾小時內做出判斷? 吳次長堂安:我先跟委員報告,等一下不足的部分我再請警政署做說明。 徐委員欣瑩:你們儘快,簡答。 吳次長堂安:好。第一個,這次的選舉,在各地方的選務工作中,查察賄選的部分本來就是我們警察同仁應辦的工作,這次如果有假訊息…… 徐委員欣瑩:假訊息這一塊? 吳次長堂安:是的。 徐委員欣瑩:假訊息這一塊,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有些牽扯到言論自由,我剛剛有舉例嘛,除了有些是他可以判定的。 吳次長堂安:我懂。 徐委員欣瑩:今天我們也擔心一個情況,就是如果基層員警對某特定候選人的言論都判定為言論自由,但對另一方候選人所講的就馬上說:「不對,這是假訊息」,這個很危險!這次的選戰你把這個推給基層員警,這種惡意有害跟合理質疑的界限,連法官、檢察官可能都要花幾個月審理,可是現在你們在報告裡寫要交給基層員警,我們覺得這個很可怕! 吳次長堂安:這個應該不是這樣,委員,我是不是請署長來說明一下我們如何來執行勤務? 徐委員欣瑩:好,署長,請你簡要。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是基層員警來判斷。 徐委員欣瑩:那誰判斷? 張署長榮興:因為我們有爭議判斷的專責小組,每個機關都有。現在要提的就是…… 徐委員欣瑩:你現在說專責小組,我也擔心,專責小組的判定…… 張署長榮興:委員,這個假訊息要先釐清主責的是哪一個機關,由他們去判定,有些不是在內政部的範圍,是在其他部會,所以要由主管機關認定這個訊息的真實性。 徐委員欣瑩:好。 張署長榮興:委員剛才提的很好,有一些可能是言論自由,就它的內容…… 徐委員欣瑩:它的界限你怎麼處理? 張署長榮興:對,它的界限、它的內容是不是違反相關法令的規定,他講的內容也不是只跟一個層面有相關。 徐委員欣瑩:我們太有經驗了,通常選戰沒有什麼規範。 張署長榮興:對啦,我要提一下,因為…… 徐委員欣瑩:沒關係,這題討論太久了。我這邊要求內政部重新評估假訊息不待偵查終結即發布新聞澄清的規範,不管是人家報警或是警察單位都一定要有個具體規範,其實我覺得你們連規範都很難。 張署長榮興:我簡單講,假訊息一定是下架、澄清。 徐委員欣瑩:下架、澄清? 張署長榮興:對,下架、澄清。 徐委員欣瑩:但是我們現在就是擔心警察機關在選前關鍵時刻成為單方面打壓特定陣營言論的政治工具。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這樣子…… 徐委員欣瑩:沒有維護行政中立,這是我最擔心的。 張署長榮興:絕對是行政中立。我要報告,假訊息我們現在還研究到可能是從境外進來的,我們…… 徐委員欣瑩:沒關係,我不跟你討論,你們是不是可以儘快給出這個規範?你們要訂出來,我們也必須要很清楚。 張署長榮興:是。 徐委員欣瑩:接著還有更重要的,我看你們不只假訊息審查有問題,還有你們的深偽影音鑑識。當然本席在這裡也要肯定啦,我們在內政委員會,從兩年前開始,每一次中選會還有內政部來,我們都一再地強調,現在AI深偽影音的判定太重要了,所以我先肯定你們開始有作為,也包括數發部。但我要特別先對你們說,你們報告上面寫依據選罷法第五十一條之三規定,候選人如果發現被AI深偽抹黑,可以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可是本席在這邊要揭穿你們這個天大謊言,你們刑事局有鑑識設備,但是我請教你,全國五合一的選舉有多少候選人?這個AI深偽出現以後,他們一定是跟在地的派出所、分局來報案,可是我們發現中央有技術,基層沒招數啊!基層的派出所跟分局要怎麼去判定?請回答。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我們刑事局有一個深偽鑑識的軟體工具,目前一個案子受理之後大概4個小時以內就可以了解到真假的資訊,剛剛也有委員問到。 徐委員欣瑩:我沒注意。 張署長榮興:所以不是只有我們這個機關可以做深偽鑑識,包括調查局也有這套。 徐委員欣瑩:你們找調查局,調查局會不會說這是你們的事? 張署長榮興:不會、不會,因為除了內政部底下的刑事局,法務部的調查局大概也都有這樣的一個…… 徐委員欣瑩:好,可以了,我很快再繼續追問。現在五合一選舉,你知道候選人有多少嗎?你們現在到底配置在哪裡?是直轄市跟每個縣市的派出所?還是每個分局都有?你告訴我。 張署長榮興:我們配置在刑事局。 徐委員欣瑩:全部在刑事局? 張署長榮興:統一在刑事局。 徐委員欣瑩:所以全國所有派出所都要彙整到刑事局,請刑事局來判定?OK,那我就請教……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有一個通報機制。 徐委員欣瑩:好,但是這個部分你們有沒有考量到,特別是這種AI深偽內容很多都會在什麼時候出現?過去的選舉還沒有AI的時候就已經有假造了,我們都看過。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整備好。 徐委員欣瑩:所以我現在就要確認,到最後一週全國一天報上來幾百件,你怎麼辦? 張署長榮興:我們會整備好。 徐委員欣瑩:你怎麼整備?你具體地講給我們聽。 張署長榮興:相關的設備跟人員我們都會整備好。 徐委員欣瑩:你只有這一句話,表示你們還沒整備好,因為我們沒聽到答案。 張署長榮興:就是現在…… 徐委員欣瑩:你知道上一次八年前的2018年五合一選舉是公投綁大選,結果投票塞車。你們這個更可怕,在選前的AI深偽假影音、假訊息,整個影響選舉結果,這會對臺灣民主造成很大的問題。你們要怎麼準備好?現在跟我講,我們這邊聽不到。 張署長榮興: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當然是我們今年很大的一個工作重點,不管是假訊息或深偽影音…… 徐委員欣瑩:所以全部在刑事局,數發部有協助嗎?沒有協助?跨部會行政斷鏈? 林署長俊秀:跟委員報告。 徐委員欣瑩:你簡單說。 林署長俊秀:我們有協助加速的部分,所以現在的話…… 徐委員欣瑩:你們協助刑事警察局嗎? 林署長俊秀:是,協助刑事警察局…… 徐委員欣瑩:還有中選會? 林署長俊秀:跟平臺去下架快速一點。 徐委員欣瑩:你們是協助下架,我現在光講到如果報案是幾千件一次來,因為全國,你要知道…… 張署長榮興:我們不要假設啦…… 徐委員欣瑩:不要假設,所以你覺得不會有? 張署長榮興:我想包括法務部、內政部跟數發部,今年會處理假訊息或語音,當然第一時間有時很快就發現這是一個深偽影音,我們通報數發部的話,平臺業者馬上就會下架。 徐委員欣瑩:對,你現在是告訴我你的流程,我都聽得很清楚,我說的是一次來然後大塞車,我們無法判定啊,新竹縣搞不好就30起,新北一次來300件,你怎麼辦?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不要假設這個啦。 徐委員欣瑩:你不要假設,那發生了怎麼辦?我就講八年前光是投票排隊沒有預設,結果就發生了。 張署長榮興:委員,我們會準備,有能力來處理。 徐委員欣瑩:沒關係,那就請你們能不能提出對進入選戰之後,受理深偽鑑識的整個標準作業程序?包含你們碰到大量資訊的時候,你們可以在……你們可以自己講嘛,我不要講那麼多,比如說一天假設有50件,你怎麼處理?100件你怎麼處理,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好。 徐委員欣瑩:我們希望能看到這個程序。你們先回座。 本席請中選會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徐委員好。 徐委員欣瑩:主委,年底的公職人員選舉馬上到來,關於選舉開票作業,你的電腦計票系統以及計票資訊查詢網站,向來是境外敵對勢力、駭客發動認知作戰以及DDoS分散式的阻斷服務攻擊的最高價值目標。你們在報告中有寫,你們在今年4月23日完成計票系統的委外招標,而且配合數發部、資安院要在7月進行政府數位韌性巡航作業,來做資安的健檢。 本席請數發部也上來。請問這個數位韌性巡航做了沒?你說7月要做,現在7月中了。請兩個單位說明到底做了沒?這在報告裡有講。 游主任委員盈隆:這個主要是要借助數發部這方面的專長。 徐委員欣瑩:對啊!你們做了沒?數發部請說。 林署長俊秀:跟委員報告,我們回去了解一下,因為這個不是在數產署。 徐委員欣瑩:怎麼在報告裡寫了,結果……這是中選會報告寫的,中選會做了沒?現在7月份了。 游主任委員盈隆:正在準備。 徐委員欣瑩:什麼?正在準備?天啊!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們請負責…… 徐委員欣瑩:好,表示還沒做。沒關係,還沒做。 游主任委員盈隆:我請負責這部分業務的處長說明。 徐委員欣瑩:好,簡短地說明一下。 張處長玳綺:報告委員,資安院已經在7月,即上週辦理數位巡航作業,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電腦計票作業系統及資訊系統已經完成健檢了。 徐委員欣瑩:已經完成了? 張處長玳綺:已經到我們會裡面來完成巡航的作業,但是他們報告還沒提出來。 徐委員欣瑩:好,所以做完了?這樣本席想知道,如果已經做了,請問有沒有在這整個系統中發覺出多少項漏洞?還是報告還沒出來? 張處長玳綺:還沒出來,但是我們在跟資安院接觸的過程中,目前看起來是沒有什麼問題。 徐委員欣瑩:沒有什麼問題,這個聽起來還不錯。 本席繼續問,因為我們發現中選會跟數發部之間的資安權責界限模糊。現在本席假設一個情況,如果在計票當天晚上整個被癱瘓了,請問這時誰來負責?是中選會負責,還是數發部負責?如果發生整個計票網站被癱瘓,或是整個數據異常被推延的情況,請問是誰的權責,我在這裡請教? 張處長玳綺:報告委員,我們計票系統是採用封閉系統,所以不會有被癱瘓的情況。 徐委員欣瑩:你們沒有公開的網站? 張處長玳綺:網站的話,我們是有對外。 徐委員欣瑩:我剛剛是講計票網站癱瘓。 張處長玳綺:計票網站是一個對外的查詢資訊,如果有遭受攻擊的話,其實我們還有多種管道、有直播的作業,不會讓計票資訊的呈現產生中斷的情況。 徐委員欣瑩:所以你真實計票是在內部,內部也不可能被攻擊嗎?會還是不會? 張處長玳綺:計票系統是封閉系統,我們不會被攻擊。 徐委員欣瑩:封閉系統的意思是什麼? 主席:可能沒有連網吧! 徐委員欣瑩:等於報回來在你們自己內部,你確定?沒有連網? 張處長玳綺:計票系統是封閉的網路。 徐委員欣瑩:封閉的網路?然後對外的是你已經完成的就對了? 張處長玳綺:計票資訊網站對外的呈現是有連網路的。 徐委員欣瑩:好,所以那一個網站如果被攻擊,然後有問題或是癱瘓,最多就是暫停?關於這部分的權責是誰? 張處長玳綺:我們會做好,依照資通安全的規則…… 徐委員欣瑩:而且那個也會影響當天整個對外的開票情況。 張處長玳綺:我們會做好最好的演練,如果萬一有這樣的情況,其實我們有多方面的管道可以對外呈現計票程序繼續在進行。 徐委員欣瑩:你們有異地重建備援系統? 張處長玳綺:我們有備援系統。 徐委員欣瑩:然後異地重建? 張處長玳綺:我們有異地。 徐委員欣瑩:好,如果有的話那還不錯。所以我們大家一起,整個選舉是臺灣民主的基石,我們不希望有任何讓大家不信任的情況發生。 再來本席請教主委跟數發部,這邊剛剛講到AI深偽訊息通報……今天到這邊為止好了,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王鴻薇委員質詢。 王委員鴻薇:(11時29分)謝謝主席。我先請中選會游主委。 主席:請游主委。 游主任委員盈隆:王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主委好。之前您有提到關於九合一選舉裡面公投案的數量,今天我看到報告也特別提到,如果多個公投案合併在一張公投選票上亦即中選會的意見。主委,你知道以臺北市等六都來講,在今年年底的選舉,每一位進入投票所的民眾會領到3張票,如果是六都以外的話,會領到幾張票? 游主任委員盈隆:看情況,有的是3張票,有的是5張票。 王委員鴻薇:最多會拿到5張票。在2018年,大家都記憶猶新的是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當時是10個公投案,因為我自己在臺北市,當時也參選臺北市議員,所以我們對當時、當天的景象記憶非常、非常清晰。不過,後來我覺得有件事情非常奇怪,因為最嚴重的情況發生在臺北市,其他縣市比較沒有這樣的問題。當然,當時臺北市在三腳督的狀況之下,票數非常非常接近,以至於最後影響市長的選舉。所以我同意:第一個,在九合一大選,有些縣市甚至一個人會拿到5張票,所以公投案的案數,會不會影響整個選舉的流暢?另外,如果把它放在一張選票上,到時候選務上會不會又出現其他的問題?我覺得確實可以做全盤的考慮。但我也要提醒主委,在當年、2018年,臺北市發生這樣的狀況,不過其他縣市卻沒有那麼嚴重。所以某一個程度來說,也是當時臺北市……那時候討論很多,是不是投開票所不夠多?或者是圈票處太少?當時我記得還有……比如說在學校就趕快臨時增加圈票處。比如原來只放了4個,如果放了6個圈票處,就可以有更多的地方讓民眾進去圈票,可能就會增加流暢度。所以我覺得凡此種種,我們當然希望選務工作能夠順暢,這是非常重要的。當然,目前立法院提出來六個公投案,當然我們也會去做討論,大家來做協調,好不好? 游主任委員盈隆:謝謝。 王委員鴻薇:好,謝謝主委,主委可以請回。我請內政部次長,還有法務部。 吳次長堂安:委員好。 王委員鴻薇:次長,每一次選舉都會有不同的奧步,我們每次都在……其實都很難想像。但是在過去幾次選舉裡面,特別是在三年前的立委選舉裡,臺北市曾經發生檢調大規模約談里長,我們在各區的里長通通都被約談。里長跟我們說他們幾乎都在排隊,大家都坐成一排,有的人還站在那邊。然後沒收手機,但沒收手機里長就麻煩了,因為里長平常要靠手機來聯繫、做選民服務。那一次對臺北市來說,其實造成整個地方非常非常大的混亂。但是選完了之後,沒事!有些里長還被羈押,當時還被羈押;羈押之後還被賠償,因為後來都沒事。我要講的是,其實每一次選舉都非常非常微妙,而且非常敏感。在選舉的時候大規模約談里長,而選後什麼事情都沒有了!這在過去也有,但在臺北市是第一次發生,所以我為什麼要請次長上來,請警政署還有檢調上來?我希望不要再做這樣的選舉操作。 另外,這兩天發生一件事,也是有里長組團到大陸去參訪,他喊下架民進黨,結果用反滲透法來辦他,最後法院判他無罪,因為下架民進黨是言論自由,被法院認證要下架民進黨。所以我要講的就是,越接近選舉,尤其這一次里長也要選,里長會不會去中國大陸參訪呢?確實情形非常多,有的是地方市政的參訪;有些里長本身就身兼一些團體組織的負責人也好,會員也好;或者有些里長本身就是宮廟的主委。所以我希望這一次的選舉不要再隨隨便便的拿里長開刀!拿里長開刀之後,造成選前大家的恐慌。像上一次的選舉,甚至有些里長不敢去參加任何的造勢活動,他怕參加造勢活動後,又要被檢調抓進去。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寒蟬效應?所以我在這邊要求,因為內政部也是地方自治的主管機關,里長該有的權益,我希望內政部也能夠充分的去力挺里長所應有的權益。尤其這次里長也要選舉,所以我希望三年前臺北市里長到中國大陸旅遊,集體被控反滲透法,選後通通沒事,明顯的選舉操作,不能夠再發生,好不好?這是我做的一個提醒。 另外,因為署長還有檢調也在這邊,另外一件事情,我覺得也很重要。前一陣子發生了所謂涉外人士到臺中,也就是矢板明夫,他是一個日本媒體人,現在也是政論名嘴。當天他被攻擊,這件事情就被引申為、被認為是不是跨境鎮壓,或者是想要影響什麼等等之類的。因為選舉越來越逼近,我在這邊就直接向警政署、內政部,還有檢調請命,臺北市長候選人沈伯洋先生,因為他現在是被中國大陸通緝的對象。我們很擔心,所以在他參選的過程裡希望他能夠得到完全、周祥的保護,不要在選前,尤其是選前24小時,他如果被不明人士攻擊的話,我認為這一定會對選舉引起軒然大波,畢竟選前什麼事情都有可能發生。署長,因為警政署還有各地方的警察局,都要負責各候選人的安全問題。我自己選舉過很多次,我只有一次,因為那次連我們辦公室助理都受到生命威脅,所以我自己只有一次申請隨扈,但其他次選舉都沒有申請隨扈。可是我覺得有一些特定、特殊的候選人,警政單位、檢調單位應該主動予以保護,可不可以? 張署長榮興:可以。 王委員鴻薇:可以? 張署長榮興:對,因為對於這些,不管現在是參選或是未來的候選人,我們都會去主動聯繫安維的問題,如果必要的話,我們會…… 王委員鴻薇:你們目前就可以展開保護了吧? 張署長榮興:已經有了,就是現在已經有接觸,像沈委員現在是參選,現在已經有派員在做安全維護。 王委員鴻薇:所以他目前已經有隨扈? 張署長榮興:有隨扈了。 王委員鴻薇:好,就是沈伯洋委員他現在參選,已經有隨扈了? 張署長榮興:對,有隨扈。 王委員鴻薇:非常好,我們希望他能夠很安全。如果他要到美國去參訪呢? 張署長榮興:如果是去參訪,有必要也是可以去的。 王委員鴻薇:好,有必要也可以申請? 張署長榮興:對,可以。 王委員鴻薇:我們希望他在整個參選的過程裡面能夠完全安全無虞。 張署長榮興:一定的,一定要安全無虞。 王委員鴻薇:以免造成選舉的其他困擾,好不好? 張署長榮興:是。 王委員鴻薇:其他縣市長也是? 張署長榮興:一樣,所有的候選人都要負責他的安全。 王委員鴻薇:好、好,這樣非常好。 最後,針對選舉,我剛剛講選舉時的奧步實在太多,我為大家稍微複習一下。過去的這些選舉奧步真的是防不勝防,比較有名的2006年黃俊英先生參選高雄市長,結果那個時候也是在選舉24小時以內,事實上就是選舉日的前一個晚上,而且已經完全停止選舉活動了,10點以後,突然說黃俊英賄選抓到了!事後證明根本沒有這件事情!黃俊英本人跟總部對這件事情完全不知情,但是造成黃俊英先生以非常少的票數落敗,黃俊英先生也因此抱憾而終,這是一件非常非常遺憾的事情。 再來,2014年11月,當時也是縣市長選舉。前民進黨立委在選舉前去指控縣市長候選人涉嫌詐領補助款,然後他自己說如果不是事實的話,他要吞曲棍球。選舉結束了,選舉結束之後,也證明段宜康胡說八道,但是曲棍球他沒有吞,所以我就說選舉前什麼奧步都會有。 至於這個又更近一點,2019年總統大選的時候,當時來自於澳洲媒體的報導引起軒然大波,說有一個自稱是中國間諜王立強,他跑到澳洲去爆料說他在臺灣還有上線,然後他來資助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韓國瑜。當時韓國瑜百口莫辯,整個網路、媒體天天報導,引用澳洲媒體的報導。結果事後證明王立強根本就是詐欺犯,澳洲政府把他驅逐出境,這都在選後了,可是當時確實著著實實影響了當年的總統大選。我要講的是我們現在在這邊都很強調所謂境外勢力的影響,這個案子不折不扣就是一個境外勢力的影響,他假借中國介選之名去栽贓、誣衊候選人,讓候選人在選前百口莫辯,無論他怎麼去解釋都沒用,因為當時鋪天蓋地。 再來一個,這個更惡劣,也都在選後了。當時竟然有調查官涉嫌教唆偽證,教唆誣指當時的張麗善縣長候選人買票,辦得風風火火,事後證明根本是調查官涉嫌教唆偽證!當然後來這個調查官還被提起公訴!我講的只是幾件滿嚴重影響選舉的事,卻讓當時的候選人完全沒有辦法去處理,畢竟有這麼多的事件!當然,我覺得有一些事件也許政府單位在短短的時間內沒有辦法完完全全避免,可是面對選舉,我要拜託大家如履薄冰,而且一定要堅守行政中立,不要變成這些人的幫兇,否則合理嗎?選都選完了,選完之後才還給人家清白?像張麗善還好她有繼續當選,像這個王立強案,這個根本就是經典!當時一個詐欺犯可以這樣誣指?整個媒體大肆的報導,還是來自國外澳洲媒體的報導。所以,我想我們今天在討論有關於選前,不管是他的安全問題,他的公平、公正性的問題,我都希望我們的相關單位能夠恪守行政中立,也希望能夠用十足的力氣,讓選舉能夠順利完成。當然在立法院的部分,我剛才也跟游盈隆主委講,整個公投案的案量也好,或我們的修法也好,也確實可以有更多的討論,以助我們這個選舉公正、公平、公開,然後讓真正的民意得以伸張,好不好?謝謝。 主席: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質詢完畢,詢答結束。委員李柏毅、蘇巧慧、高金素梅、徐欣瑩、丁學忠、傅崐萁、吳宗憲、蘇清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討論事項所列議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委員李柏毅書面質詢: 日前中選會游盈隆主委於受訪時指出,九合一地方選舉已是全球最複雜的選務工作,若再搭配多項公投,選務系統恐面臨沉重負擔。以目前選務量能來看,「一個恰恰好、兩個有點多、三個受不了」。上週在野黨又提出一個安樂死公投,先不論立法院毫無討論、研議立法規劃就逕付公投是多麼不負責任,現在已有六個公投案,且在野黨還要將所有公投案印於一張選票,剝奪人民不表意的自由,以下本席就此提問。 一、目前選務量能是否能負擔六案的公投綁大選? 二、假使多案印於同一公投選票上,民眾若只針對某案不願意領票,請問有無處理方式? 三、承上題,多案印於一票的做法顯然對於視障人士極端不友善,請問若真要施行,對於視障人士要如何輔助?國外經驗如何進行? 四、多案印於一票的公投開票流程如何進行?如何避免唱票失誤的風險?如何保障民眾監督開票的權益? 「多案印於一票」的提案顯無社會共識,且加劇投開票出現瑕疵的風險,也無助於加速作業,更踐踏視障人士的權益,剝奪人民的不表意自由,百害而無一利。上述提問之答覆,請中選會於兩周內回覆於本席與內政委員會。 委員蘇巧慧書面質詢: 2026年7月14日,立法院在國民黨、民眾黨聯手之下,將安樂死合法化、重啟核電公投兩案於院會抽出逕付二讀,再加上日前逕付二讀的鞭刑、反廢死、移轉投票、交通罰鍰專款專用,已累積達6項公投案待立法院協商議決。若在二黨人數優勢下全數強勢通過,且最終成案,按現行《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將於2026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併同舉行公民投票,此舉恐重蹈2018年「一邊開票、一邊投票」選務混亂覆轍,嚴重侵害民主程序正義。 立法委員之職責在於代表民意,於委員會與院會進行法案及預算審議。國民黨與民眾黨在立法院擁有多數席次,明明可以直接提案增修法律、朝野理性討論,兩黨卻放棄代議民主之精神,企圖將多項社會高度關注但極具專業性之政策議題作為政治動員之手段,這並非真正落實直接民權,而是將公投作為大選之「催票武器」,不僅會使政策辯證退化為非黑即白的陣營對立,更在資訊超載的情況下,迫使選民只能依附政黨發放的「小抄」與「懶人包」進行非理性投票,嚴重踐踏民主審議所必須的知情與思考品質。 國民黨、民眾黨執意於2025年11月修訂《公民投票法》,恢復公民投票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規定。2025年12月,賴清德總統核批公布法律修正案時批示:「鑒於公民投票與全國性選舉一併舉行時,曾造成選務單位沉重負擔及投開票流程失序,請中選會及地方選務機關審慎因應,務求選務運作安定順利,確保選舉公正進行。」面對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是首次恢復公投合併大選,本席也如同賴總統之要求,請各行政部門必須要提高警覺、超前部署。 請各行政部門分別就以下問題,提出書面回覆: 一、請中選會答覆,若六項公投案最終與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辦理,各項因應作為預估增加多少經費?2018年因公投案暴增導致投開票所大排長龍,甚至出現下午四點後「一邊開票、一邊投票」之失序亂象,目前規劃應變配套為何?需增加多少基層選務人力?面對基層公務員與教師參與意願低落的現狀,如何確保選務人員足額且受過專業、中立的培訓? 二、請中選會答覆,2025年「核三延役」公投為首度由立法院提案之全國性公投案,無如同過往刊載「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提出之意見書」,係因現行《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後段排除第17條第1項第3款所致。本席認為,該排除條款導致資訊不對等,確有刪除之必要,公民投票之公報,應將同意與不同意意見書並陳,亦即公投公報應列入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提出之意見書,保障選民資訊對等,作為理性選擇之基礎。請中選會說明立場。 三、請中選會答覆,現行《公民投票法》並無如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前十日禁止發布、散布公投民調之規定,以及無禁止於投票日宣傳公民投票之規定。本席認為,公民投票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合併辦理時,存在極其嚴重的法律灰色地帶,中選會應與內政部、法務部制定明確指引,以防堵以下兩大「假公投、真助選」之巧門。請中選會說明立場,以及面對相關爭議時如何界定並加以應對? 四、請內政部答覆,若六項公投案最終與2026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辦理,全國將增加多少警力確保投開票作業順利進行?協勤民力(如義警、民防)調度有何具體規畫? 五、請法務部答覆,針對今年檢方鎖定的「賄選與暴力」、「地下選舉賭盤」、「AI深偽影音與假訊息」、「境外勢力介選」四大查緝重點,本席要求公投案也應納入偵查範疇,針對企圖干擾公民投票、扭曲理性政策思辨之不法行為,法務部應比照偵辦與防範。請法務部說明立場。 六、請內政部回覆,公民投票同樣也會受到「AI深偽影音」或「虛假訊息」惡意操弄,如何積極協同檢方,在第一時間針對惡意深偽或假訊息進行科技溯源追查?如何落實快速下架機制,以保障選民取得真實資訊之權利? 委員高金素梅書面質詢: 今天討論的主題是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民眾最關心的是五件事,投票不要排太久、票不要投錯、開票要看得懂、選務要中立、假訊息要快處理。這五件事做不到,再多選務報告都只是虛應故事。 第一,投票流程的順暢度。 中選會報告寫,年底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全國預計設置1萬8,227所投票所,比111年增加578所;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預定招募19萬3,315人,目標是8月底完成8成、9月底完成招募。 但民眾要知道的是,這群人是否可以讓選舉程序順暢,投票當天會不會亂,相關配套措是什麼?至於原鄉與都會大型投票所,哪裡最缺人?人力跟訓練何時跟上? 第二,民眾最怕的是投票秘密被看穿。 中選會說,因應修法,如果1個村里只有1名原住民選舉人,原住民議員選票將異動到鄰近村里投票所投票;六都也要用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單獨造冊、專人協助領票、彈性調度人員,確保領票正確。方向本席支持,但問題是民眾會不會知道自己要去哪裡投?會會不會跑錯?會不會因為「單獨造冊」反而更被注意?不會因規劃不良導致投票率下降?這不是小事,這是投票秘密與原住民族選舉權的問題。本席要的不是出了問題才有應變方案,而是建立一套事前預防、事中控管、事後檢討的完整機制,避免這些本可避免的錯誤再次發生。請內政部及中選會提出具體改善方案與執行期程,給本席及國人一個滿意的交代。 第三,行政中立不能只靠口號。 中選會報告說,選務人員違反助選禁止規定,可罰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內政部也說,選務人員不得站台、亮相造勢、拜票、募款,所有候選人申請案件、勤務規劃、妨害選舉案件,都要公平一致。那本席要問如果民眾看到疑似行政不中立,要去哪裡檢舉?多久回覆?有沒有公開統計?沒有可查、可追、可罰的機制,行政中立就只是宣示。況且,客觀明確的標準到底是什麼? 第四,AI深偽與假訊息不能等選後才澄清。 中選會說已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處理鑑識、下架、舉發與裁罰;內政部說警政署要求各警察局成立假訊息查處小組,遇到疑似境外帳號假訊息,不待偵查終結,就應發布新聞導正視聽。這些話都對,但民眾真正想問的是如果投票前一天晚上出現候選人的深偽影片,你們幾小時內能鑑識?幾小時內能下架?幾小時內能公開澄清?民主最怕的不是假訊息存在,而是假訊息跑得比政府快,而且同樣的問題,誰來認定假訊息,有什麼客觀且明確的判斷標準? 第五,公投如果和選舉同日,不能重演大排長龍。 中選會自己承認,107年地方選舉與10案公投同日投票,選民最多領15張票,導致大排長龍、部分投票所還在投票、其他投票所已在開票、開票過晚;111年最多5張選票加1張公投票,才算還在可承載範圍。這就是民眾最擔心的問題就是,票太多、流程太亂,人民就受苦,選務也失信。這不該是選務施行多年的政府會犯的錯誤。 所以本席今天要求四件事,請於一周內函覆本席國會辦公室。 第一,選前一個月,請中選會公開各縣市投票所、人力招募、講習完成率、原住民投票秘密措施通知情形。 第二,請內政部與警政署建立選務中立與假訊息案件公開追蹤表,至少列出受理數、處理進度、澄清時間、移送情形。 第三,針對公投與選舉同日投票,請中選會提出不同公投案數量下的排隊時間評估、圈票處配置、開票時間預估及風險處理方案。 第四,原民選務試辦方案之規劃內容、實施進度、法制作業、試辦期程、經費需求、配套措施及成效評估機制。另就本席要求的事前預防、事中控管、事後檢討的機制做完整的對策方案說明。 另就本席書面質詢的相關問題併同函覆本席國會辦公室。 選舉是人民對民主最基本的信任。 民眾要的很簡單投票要順、票要保密、開票要透明、選務要中立、假訊息要快打。這五件事做好,選舉才會被相信,民主的機制才能夠建立起來。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壹、 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數位發展部建置之「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存在「鑑定大塞車、平台無管轄權」等制度性漏洞,恐淪為「空中樓閣」與「電子郵件自動轉信系統」一案,特提出書面質詢。 一、數發部書面報告重點簡述 數位發展部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務整備、假訊息因應作為,其核心規劃如下: 1.「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預計於115年8月25日正式上線,供擬參選人或候選人使用,旨在加速通報Meta等4大網路廣告平臺,以快速限制瀏覽、移除或下架偽冒本人的AI深偽影音資訊。 2.作業流程:擬參選人或候選人須先向警政署刑事局申請並取得「具深度偽造情事之鑑識資料」;上傳至通報網並完成身分認證後,系統將自動寄送電子郵件,通知4大平臺業者配合下架,並同步副知主辦選舉委員會。 3.假訊息處置:協助跨部會與4家納管平臺對接、召開聯繫會議,並參考先前與Meta合作下架偽冒名人詐騙廣告之「名人白名單」公私協力模式,促請平臺業者依社群守則落實下架。 二、核心痛點與制度漏洞 本席詳細審閱數位發展部之專題報告後,發現該部在因應選舉深偽影音及選務假訊息之作為上,存在兩大關鍵之制度性漏洞: (一)「深偽通報網」存在「鑑定塞車時間差」──黃金澄清時間的制度性空窗 1.實務盲點:數發部宣稱建置該通報網可協助候選人「快速移除或下架」深偽影音。然而,這套機制的運作前提,是擬參選人或候選人必須先向警察機關(刑事局)申請鑑識,並「取得鑑定具深偽情事之資料」後,方能上傳通報。選舉最後關頭的深偽影音(如偽造私密影片或不實言論),其傳播速度是以秒計算。目前刑事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針對深偽影音之鑑識能量極其有限。若在選前黃金一週內爆發大量通報,刑事局鑑定需時幾天?若鑑定程序長達3到5天,等候選人拿到鑑定報告、上傳通報網、再由數發部系統發信給四大平台時,選戰早已結束。數發部此舉形同將「下架時效拖延」之責任甩鍋給刑事局的鑑定速度,使「快速下架」流於空談。 2.權責割裂:數發部在此案中僅扮演「電子郵件轉發者」(系統協助寄送電子郵件通知平台),並無「行政處分權」或「即時強制權」。數發部藉由建置「自動轉信系統」來規避「實質執法不力」之行政責任,嚴重缺乏主管機關應有之擔當。 (二)對跨國平台形同「無牙老虎」──自主管理與公私協力流於口號 1.實務盲點:數發部針對假訊息,主要採取促請平臺業者「落實社群守則自主管理」,並參考防詐的「名人白名單」進行「個案溝通」。然而,「自主管理」與「個案溝通」在法律上均無強制力。若選舉假訊息來源係境外敵對勢力、且透過不具常態性溝通管道之非納管平台(如Telegram、TikTok或境外網站)散播時,數發部根本束手無策。此外,即使是Meta等四大納管平臺,若其在收到數發部郵件後拖延處理,數發部亦完全沒有任何行政罰鍰或法律手段可予以制裁。拿防詐廣告的個案協調模式,來應對具高度政治敵對性、分秒必爭之選舉認知作戰,無異於緣木求魚。 2.行政空洞化:數發部作為「數位防禦」的主管機關,在面對假訊息時一味依賴「平台社群守則」,在行政法上屬於「國家任務的私有化」,過度退縮於跨國科技巨頭的私法自治之下,自我閹割公權力主導權。 三、具體質詢要求 為確保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公正性,避免假訊息與深偽影音破壞民主憲政基石,本席特要求數位發展部針對以下各點,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覆: 1.跨部會綠色通道與限期鑑定:數發部是否已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在系統於115年8月25日正式上線前進行跨部會壓力測試?針對選戰高峰期(如選前一週至前三天)之深偽鑑定申請,數發部與警政署是否能承諾建立「綠色快速通道」,保證鑑識報告於24小時內出爐,以保障候選人之黃金澄清時間? 2.刑事局鑑識能量盤點: 刑事局目前針對單一深偽(Deepfake)影音與聲音之「平均鑑定時程」為幾小時?選戰高峰期之每日最大鑑定負荷量為何?有無具體之設備與人力擴充計畫? 3.平台延遲處理之處分機制與黑名單若四大平台業者在收到「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之自動通知郵件後,超過6小時或12小時仍未予理會或拒絕下架,數發部有無任何懲罰機制、行政罰鍰或「每日公布拖延黑名單」之機制?抑或只能束手無策? 4.境外與非納管平台之防護真空: 對於未在國內設有常態性窗口、且未納管之境外通訊軟體(如Telegram)或影音平台(如TikTok)散播之選舉深偽假訊息,數發部有何具體因應作為?如何確保假訊息防護網不出現真空? 5.政治審查之防範機制:「名人白名單」機制移轉至選舉實務時,數發部如何確保該機制不被單方面作為「政治審查」之工具,避免執政陣營濫用行政權抹除對手陣營之正當言論,以維護言論自由與選舉之公平競爭? 貳、 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內政部警政署於假訊息因應作為上,存在「基層員警淪為言論法官」之行政兩難,以及「深偽影音鑑識」基層受理真空與跨部會斷鏈等重大制度漏洞,特提出書面質詢。 一、內政部書面報告重點簡述 內政部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務整備、行政中立、假訊息因應作為,其核心規劃如下: 1.選務整備與行政中立:提供線上投票資格(115年11月10日至12日)及投票所地點(115年11月23日至28日)查詢。同時嚴禁選務人員進行任何為特定候選人宣傳或支持之行為,強調秉持公平一致性原則。 2.假訊息偵處與即時澄清:要求各警察局成立「假訊息查處小組」每日監控,若疑似為境外帳號發送之假訊息,無須等待偵查終結,應即發布新聞導正視聽。 3.假訊息認定機制:參照行政院「惡、假、害」定義,並考量法院多數不罰之情形(如言論自由、可受公評、有所本等),遵循「特別法優先」及「刑罰優先」原則進行偵處。 4.深偽影音鑑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1條之3規定,受理擬參選人、候選人等因本人深偽影音遭刊播時,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 二、核心痛點與制度漏洞 本席詳細審閱內政部之專題報告後,發現警政署在執行假訊息查處與深偽鑑識業務上,存在兩大關鍵之實務與法律制度盲點: (一)基層員警面臨「假訊息認定兩難」──「惡假害」與司法不罰裁量權之衝突 1.實務盲點: 2.內政部要求警察機關在偵處假訊息時,須在第一線自行參照行政院「惡、假、害」定義,並自行預判法院多數不罰之情事(如有所本、可受公評、言論自由等)。然而,「惡假害」與「言論自由、可受公評」之間存在極大的行政主觀裁量地帶。 3.在選戰高度對立的氛圍下,第一線基層員警根本沒有能力、亦不該扮演「言論法官」。若「假訊息查處小組」在受理報案後,在短時間內就判定某言論「惡意且有害」,並在未偵查終結前即發布新聞導正,極易被社會大眾與在野陣營質疑為「執政黨利用國家機器在選前直接對合理質疑進行政治定性、政治打壓」;反之,若警察因裁量權模糊而不敢認定,又會被指責行政怠惰。內政部此舉無異於將高度政治敏感的「實質言論審查責任」強加給第一線警察,使基層員警陷入嚴重的行政與政治兩難。 4.法律與權責分析: 5.警察機關之職責應在於「犯罪事實之調查與證據蒐集」,而非對「價值、言論之合法性」進行終局判斷。內政部要求警察在偵查階段即「自我預測司法判決(法院多數不罰之情事)」來決定是否發布澄清,這在法治國家中嚴重混淆了司法權與行政警察權的界線,有公權力過度擴張與侵犯司法裁量之虞。 (二)「深偽影音鑑識」基層受理真空與跨部會斷鏈 1.實務盲點: 依選罷法第51條之3規定,候選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深偽鑑識。然而,雖然刑事警察局擁有鑑識設備,但全國第一線的派出所和分局,根本沒有鑑識深偽的技術與設備。 當地方議員、鄉鎮市長、里長等擬參選人於選前黃金週急忙跑到地方派出所報案並要求申請鑑識時,地方基層員警往往面臨「不知道受理流程」、「不知道送去哪鑑定」的困境,只能層層上報、公文往返。這種「中央有技術、基層沒招數」的落差,會導致地方候選人無法在第一時間拿到鑑定書,直接戳破了數發部「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的運作鏈結。 2.跨部會行政斷鏈: 內政部(負責收案與鑑定)與數位發展部(負責平台通報與下架)之間的合作缺乏明確的「實體與數位對接指引」。若內政部基層警察機關的收案與送驗程序卡在地方,數發部的通報網就算建置完成,也只是無米之炊,根本無法發揮「選前黃金時間快速下架」的預期效果。 三、具體質詢要求 為確保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實質公平與行政中立,本席特要求內政部會同相關部會,針對以下各點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覆: 1.檢討「不待偵查終結即澄清」之機制,確保行政中立: 內政部應重新評估並檢討「不待偵查終結即由警察局發布新聞導正」之規範。如何確保此機制在關鍵選前黃金週,不會淪為單方面打壓特定陣營言論、破壞選舉中立的政治工具?警政署針對假訊息查處小組成員,是否有提供明確的「言論自由與惡假害界線」專業法律培訓? 2.建立全國第一線「深偽鑑識受理SOP」: 警政署是否已經對全國各基層分局、派出所發布「受理候選人深偽鑑識申請之標準作業程序(SOP)」?若無,預計何時發布?如何確保基層員警能在受理第一時間,以最快速度完成送驗? 3.建立內政部與數發部之「綠色加密通道」: 刑事局受理地方警察局送驗的深偽影音,其中央與地方之公文傳遞,以及後續移交數發部「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之流程,是否已有建立專屬的「數位加密高速通道」? 4.選戰高峰期鑑識資源調度與排擠防範: 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高達上萬人,若在選前一週有數十位甚至上百位地方候選人同時向基層警察機關申請鑑識,警政署要如何調度鑑識資源?如何避免出現「重中央(縣市長)、輕地方(鄉鎮市民代表、里長)」的鑑識資源排擠效應? 參、 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在選務整備與假訊息因應作為上,存在「電腦計票資安責任轉嫁、跨部會防禦真空」,以及「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對虛擬資產查核失能、形同虛設」等重大制度漏洞,特提出書面質詢。 一、中選會書面報告重點簡述 中央選舉委員會針對115年11月28日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務整備、選務中立、假訊息因應及公民投票辦理情形,其核心工作規劃如下: 1.重要選務期程:115年8月20日發布選舉公告,115年8月31日至9月4日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115年11月28日舉行投票。 2.選區與投票所整備:已公告新竹縣、彰化縣、雲林縣、基隆市及新竹市等部分地方議員選舉區變更;全國預計設置1萬8,227所投票所(較111年增加578所),並預計招募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19萬3,315人。 3.保障隱私與資格審查新制:實施「1村里僅1名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之秘密保障措施;增列候選人登記調查表應包括「未在大陸地區設籍與領用大陸護照」,及「不具其他國家國籍」之具結情形並刊登公報。 4.財產申報系統與假訊息因應:建置「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定於 115年8月27日正式上線。另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建置官網專區協助候選人申請鑑識與移除不實影音。 5.電腦計票資安防護:已於115年4月23日完成電腦計票委外招標,並配合數發部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於115年7月進行「政府數位韌性巡航作業」,對計票系統進行資安健檢。 二、核心痛點與制度漏洞 本席詳細審閱中央選舉委員會之專題報告後,發現中選會在執行計票系統資安防護與財產申報業務上,存在兩大關鍵之實務與法律制度盲點: (一)電腦計票系統資安防範──中選會與數發部「平時健檢合演、戰時責任切割」之防禦真空 1.實務盲點:選舉開票當夜的「電腦計票系統」與「計票資訊查詢網站」,向來是境外敵對勢力、駭客發動認知作戰與阻斷服務攻擊(DDoS)之最高價值目標。中選會雖宣稱配合數發部資安院進行「數位韌性巡航」之資安健檢,但兩部會之間的資安防禦權責界線極其模糊。一旦開票當晚計票網站遭受大流量攻擊而癱瘓,或是數據出現異常延遲,數發部可能推稱「該系統屬中選會委外廠商建置,數發部僅負責平時健檢」;而中選會則可能以「資安防禦非中選會專業,由數發部主導」為由推卸責任。這種跨部會之行政灰色地帶,在面臨實戰攻擊時,將可能對台灣的民主憲政與選務公正性引發嚴重的信任危機。 2.法律與權責分析: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中選會電腦計票系統屬「關鍵基礎設施(A級資通系統)」。中選會將如此關鍵之系統委外,卻缺乏與數位發展部資安署、資安院共同簽署之「緊急應變與即時接管標準作業指引(SOP)」,存在「國家安全與資安責任轉嫁委外廠商」之高度制度性風險。 (二)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對「虛擬資產」──「看得到、查不到」之虛設漏洞 1.實務盲點:中選會為便利候選人申報財產,建置「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並將於115年8月27日上線,亦編製問答集納入「虛擬資產(加密貨幣)」之申報規定。然而,「虛擬資產」具有去中心化、冷錢包隱匿性及跨國交易所流轉之高度隱蔽特性。中選會本質上屬於選務機關,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查核虛擬資產與區塊鏈流向之技術能力。中選會目前與技術主管機關數發部(負責數位產業與技術對接)及金管會之間,並未建立跨國區塊鏈追蹤或聯防查核機制。若候選人蓄意隱匿海外冷錢包或去中心化金融(DeFi)中之鉅額虛擬資產,中選會建置之新申報系統根本形同虛設,完全流於候選人自律之「誠實制(自由心證)」,形成實質之防貪漏洞。 2.法律與技術之脫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已將虛擬資產納入強制申報範疇,但行政機關在「技術工具」上嚴重落後。數發部掌握我國區塊鏈技術指導與數位偵追技術,卻未與中選會進行系統性對接,造成「有法律要申報、政府卻無技術查核」之行政空洞化現象。 三、具體質詢要求 為維護選務資訊安全、防止境外敵對勢力干擾電腦計票,並落實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防貪實效,本席特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會同相關部會,針對以下各點於一週內提出書面答覆: 1.揭露115年7月「數位韌性巡航」健檢結果:數發部資安院於115年7月對中選會電腦計票系統進行健檢之實際成效為何?共發掘出多少項高、中、低風險之資安漏洞?中選會是否已於8月候選人登記作業全國性演練前全數改善完畢? 2.建立「開票夜資安即時接管指引」與人員審查:中選會是否已會同數發部資安署,針對開票當晚計票網站遭受重大DDoS攻擊或數據異常,制定「流量備援與異地重建」之即時切換指引?本次負責電腦計票作業之委外廠商全體技術人員,是否皆已通過數發部規定的最高層級安全背景審查? 3.建立虛擬資產跨部會聯防查核機制:中選會與數發部、金管會及監察院之間,目前針對115年8月27日即將上線之「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系統」,有無建立實質之「虛擬資產技術核對與資料串接機制」?如何防止候選人利用「冷錢包」或境外去中心化金融(DeFi)平台隱匿財產、甚至進行非法洗錢之防範策略為何? 委員丁學忠書面質詢: 國家公園肩負國土保育、生態維護及永續發展的重要使命,近年政府推動「向山致敬」政策,鼓勵民眾靠近山林、充分利用國家公園遊憩資源。然而,除開放山林,也應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違章建築、土地占用及違規行為持續增加,否則將衝擊國家公園珍貴自然環境,也影響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依據國家公園署最新統計,截至113年底止,國家公園署列管違章建築仍有187筆,遭占用土地82筆,占用面積達4萬1,591.87平方公尺。其中,違章建築以墾丁國家公園133筆最多,占全國列管案件七成以上;土地遭占用則以陽明山國家公園最為嚴重,共67筆,占用面積高達3萬9,028.22平方公尺,顯示部分國家公園長期存在違章建築及土地占用問題,至今仍未有效改善。 依據《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管理機關應針對占用原因分類處理,審慎評估收回方式,以恢復公用土地原有用途,避免國有土地長期遭非法占用。然而,目前仍有大量案件持續列管,甚至多年未能結案,令人質疑現行跨機關協調、執法機制及追蹤管理是否確實發揮功能。 此外,行政院自108年推動「向山致敬」政策後,國家公園遊憩活動日益增加,各類違規案件也隨之出現。根據國家公園署統計,各國家公園108年度違規案件為873件,109年至113年間每年介於751件至1,958件之間。雖然部分年度因加強巡查及宣導而略有改善,但113年度金門、海洋及台江國家公園違規案件卻分別增加至68件、62件及133件,均創108年以來新高,反映部分園區在開放遊憩與環境管理之間仍存在管理缺口。 目前列管違章建築中,各案件列管年限分布為何?列管10年以上案件各有多少? 國家公園兼具保育、生態、觀光及教育功能,主管機關應兼顧開放利用與環境永續。是否建立違章建築、土地占用及違規案件公開資訊平台,定期公布各國家公園案件數、處理進度及改善成果,透過資訊公開與績效管理,提升國家公園治理效能,落實國土保育及依法行政目標。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獨辦公投耗費公帑,中選會應支持公投綁大選! 依據中選會提供之數據,以往單獨辦理一案公投所需之經費約為9.2億元,而今年單獨辦理一案的經費更是高達約11億元。目前在野黨已於立法院院會中促成「鞭刑」、「反廢死」、「交通罰鍰」、「移轉投票」、「廢除非核家園」以及「安樂死」等6項公投案逕付二讀。若此6項公投案皆依法定程序成案卻與大選脫鉤、單獨辦理,將耗費極為龐大之國家資源。在野黨期盼以公投綁年底大選來提升投票率。公投綁大選不僅能有效節省公帑,更能藉由大選帶動投票率,使公投結果更具代表性,真正落實直接民主的價值。中選會作為國家選務機關,理應從善如流,以最高行政效率為國庫把關。 針對公投綁大選之財務效益,請中選會於一個月內詳細提供若將目前研議中之6項公投案與年底大選合併辦理,相較於單獨辦理可節省之具體經費估算報告與選務資源配置規劃。 二、中選會不應以「選務承載極限」為由限制公投! 針對年底可能有多項公投綁大選,中選會主委游盈隆公開表示,考量選務系統承載能量極限,今年公投數量是「1個恰恰好,2個有點多,3個受不了」。然而,中選會主委身為獨立機關首長,不應交由人民公投的案件數表示過多意見。中選會最高職責為辦理選務工作,必須要有責任感與擔當,不應利用行政程序與選務技術等問題,作為剝奪人民透過公投形成國家重大政策權力的藉口。為了協助中選會順利辦好選務,在野黨團擬提案修正公投法,明定「先開選舉票再開公投票」之技術性簡化流程。中選會應敞開心胸與各界探討,並積極配合規劃,以提升開票效率。 針對多案公投綁大選之選務規劃,請中選會於一個月內提出包含「先開選舉票再開公投票」等技術簡化方案之具體選務執行配套計畫,並具體說明將如何擴充選務量能以因應年底大選與公投作業。 三、中選會為獨立機關,切勿濫權淪為「太上委員會」 去年立法院通過之「反廢死公投」,遭中選會以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為由,認定不符公投法規定而礙難辦理,此舉引發外界強烈質疑中選會剝奪8成反廢死民意、其放行或擋下公投的標準完全為政治服務。過去民進黨人士曾大力批評「公投審議委員會」恣意剔除連署案、實質審查公投內容,是一個「太上委員會」。如今中選會的做法,形同讓該太上機關復辟,成為戕害民意的鷹犬。公投本是人民的基本權利。針對在野黨甫提出之「廢除非核家園」與「安樂死」等公投案,中選會應嚴守獨立機關依法行政之分際,尊重立法院程序,切勿再次自我擴權進行實質審查,阻擋民意之展現。 針對未來立法院交付之公投案,請中選會明確說明其審查標準如何確保不受政治干擾,並於一個月內提出避免中選會逾越權限進行實質審查、確保人民創制複決權利之檢討方案。 請中選會於一個月內針對質詢內容回覆本辦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壹、案由 115年5月間,社群平台Threads帳號「yuanzhiliuy」以「移花接木、同名同姓」手法,大量散布影射本席涉貪遭起訴之不實訊息。 一、制度失靈的三個層次 第一層:法律空窗:115年選舉公告定於8月20日發布,5月造謠當下,選罷法第51條之3無以適用。 第二層:機制空轉:本案係靠調查局主動情資啟動,而非現行任何「選舉假訊息防護機制」偵測。 第三層:類型空白:本案屬「文字截圖移花接木」而非AI深偽影音,中選會「深偽防制專案小組」、數發部「深偽影音通報網」均對此類型造謠毫無管轄依據。 二、假訊息下架「三頭馬車」,主責機關到底是誰? ●數發部:下架之法定權限屬「作用法主管機關」,本部並非主責機關。 ●中選會: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提供「深度偽造聲音影像侵害排除請求書」,但此機制「限於深偽(AI生成)影音」。 ●法務部:各地檢署成立「重大假訊息處理中心」,依「惡、假、害」三要素啟動偵辦,但偵辦啟動後,能否「命令平台下架」並無直接法源。 結論:三套窗口、三個機關、三種說詞。責任完全分散,無一主責。 貳、質詢提問,請數發部、中選會、法務部於115年7月31日前回覆 Q:若參選人於「選舉公告前」,遭受「文字截圖移花接木」惡意造謠,依現行機制,第一時間應向哪個機關、依據哪一條法律,請求下架不實貼文? (一)數發部:貴部既然定位為「協助對接」而非主責,則當事人向貴部求助時,你們會將案件轉交哪個機關、依何法執行下架命令? (二)中選會:貴會「侵害排除請求書」明確限於深偽影音,對「文字截圖移花接木」根本無從適用,請問當事人應怎麼辦?貴會是否對「非」深偽假訊息,毫無管轄? (三)法務部:檢察官啟動偵辦後,是否有法源可「命令」平台業者於24小時內下架?若無,刑事程序在選舉快節奏下如何補救? 參、質詢:選舉公告前的法律保護空窗,請法務部於115年7月31日前回覆 按選罷法第51條之3第1項:「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擬參選人、候選人……得填具申請書表……向警察機關申請鑑識。」。又依據中選會報告,本次選舉公告定於115年8月20日發布。 又同條明定深偽影音保護機制之啟動時點為「選舉公告發布之日」,然而政治性抹黑、移花接木造謠,往往在選舉公告發布前數月甚至更早即已展開,這是選舉實務上普遍存在的現象。請問法務部: (一)在選舉公告發布前,任何擬參選人若遭受政治性假訊息攻擊,「重大假訊息處理中心」是否有法律授權可以主動介入?若有,依據哪一條法律、以何種程序啟動?若無,請說明:現行制度是否等同於承認,選前造謠風險最高、殺傷力最大的「空窗期」,完全不受任何專責機制保護,所有擬參選人都只能自行提告、透過一般刑事誹謗程序自求多福? (二)本案之所以得以偵辦,完全依靠調查局主動情資──這是否說明現行「選舉假訊息防護機制」根本無法主動偵測選前期的造謠行為? (三)是否有將保護期往前延伸至登記參選意願明確表達後即啟動之修法必要? 法務部假訊息防制以「事後偵辦追訴」為核心,依「惡、假、害」三要素才啟動。然而,參照本席個案,假訊息已大量擴散,造成一定程度之損害。 (一)所因此造成大眾對當事人質疑之印象,在投票日前是否能被完全消除?法務部的刑事追訴,在選舉時程中形同「事後諸葛」,傷害在選前已造成,法院判決往往在選後數年才確定,此機制對保護「該次選舉」公正性之實質意義為何? (二)公投議題帶有高度黨派色彩,「信念持續效應」更為顯著,法務部是否研究建立「預防性禁制令」或「緊急行政下架命令」,在假訊息廣泛傳播前即強制平台移除? (三)是否有參照詐欺犯罪防制條例,要求境外平台在台設置「法律代表」,賦予主管機關即時下架之行政命令權,而非依賴漫長刑事程序之修法必要性? 肆、質詢:境外平台下架機制的實際困境,請數發部於115年7月31日前回覆 依數發部報告,已與4大納管業者建立常態溝通管道,「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預計8月25日上線。請問數發部: (一)數發部的「4大納管業者」是否涵蓋Threads?若未涵蓋,若有民眾遭Threads帳號造謠,數發部能提供什麼協助? (二)「選舉AI深偽訊息通報網」8月25日才上線,在此之前,若有民眾遭受網路帳號不實造謠。這段「工具尚未備妥」期間,政府有何替代方案? (三)倘個案是「文字截圖移花接木」,非AI深偽影音,針對「非深偽類」假訊息,貴部有無下架機制?若無,該如何因應? (四)是否有將詐欺犯罪防制條例「平台業者法代制度」複製至選罷法,賦予主管機關對境外業者的強制下架命令之修法必要性? 伍、質詢:法務部政務次長兼任中選會委員─制度利益衝突,請中選會於115年7月31日前回覆 參照人事總處之比較法報告(本席於司法法制委員會員質詢要求提出)】 ●美國:原則禁止政務人員兼任具調查或裁決獨立性之職務。 ●德國:政務人員兼任獨立行使職權職務原則上受限制。 ●日本:僅在法律明文規定時才允許例外(警察法第6條)。 ●我國:中選會組織法未明文限制,近25年共有7位政務人員(含多位法務部政務次長)兼任中選會委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同時負責:(甲)指揮各地檢署辦理選舉假訊息查察偵辦;(乙)兼任中選會委員參與選務決策。這是典型的制度性利益衝突: (一)倘候選人於選舉公告後,在網路上遭受深偽訊息造謠,理論上可透過法務部檢察體系啟動偵辦;同時,中選會亦有選務管理責任。若法務部政務次長同時兼任中選會委員,其在兩個職位上的決策是否會相互干預? (二)參照比較法,美國及德國均原則禁止此類兼任。請問中選會,我國是否應跟進此一國際立法趨勢? (三)中選會組織法雖訂有「同一黨籍不超過三分之一」之政黨比例限制,但此限制無法解決「法務部政務次長主導選舉查察、同時參與選務決策」的雙重角色衝突。請問中選會是否有明文禁止現任法務官員兼任中選會委員之修法必要? (四)明確說明「深偽影音侵害排除請求書」是否適用於文字截圖移花接木;若否,此類案件窗口為何。 (五)115年迄今「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受理案件及下架成功案例統計。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一:針對「錄影監票」與「30公尺內外滋擾」之執法標準與宣導作為不一: 過去幾次選舉中,屢有團體於投開票所30公尺邊緣進行錄影、監控、甚至對投票民眾指點。警政署雖在報告中提及將落實「30公尺限制區嚴格管制」,但對於「30公尺外」刻意針對選民錄影形同變相監控的行為,檢警調在實務上的執法取締標準為何?如何避免第一線警力與民眾產生執法衝突?針對容易發生糾紛的熱點投開票所,中選會與警政署是否已建立「即時通報與排除機制」? 二:針對「開票作業瑕疵」與「不規範開票」之防弊與人員訓練如何落實「唱票、亮票、記票、整票」SOP: 往年多次大選皆因「未逐張亮票」、「先整票再唱票」等選務程序瑕疵,遭有心人士錄影製成不實作票影片。中選會雖有辦理主任管理員與工作人員講習,但在實務開票時,面對漫長的開票時間,選務人員常因疲憊或貪圖快速而違規。請問中選會,本次選舉將採取何種「防呆與稽核機制」確保1.8萬個投開票所皆能一絲不苟地落實亮票程序?鑑於境外勢力常利用開票當晚的「計票網站延遲」或「數字微調」來製造社會動盪,中選會如何確保計票系統在開票當天100%防禦攻擊與駭客入侵? 三:針對「原住民投票秘密新措施」與「防範烏龍領票」之配套措施: 中選會本次針對1村里僅1名原住民之情形,採行「原住民選舉人分赴兩地投票措施」,其原住民議員票移至鄰近投開票所領投,其餘留在戶籍地。此措施極度考驗基層選務人員的「分流引導」與「身分查驗」能力。是否會出現原住民選舉人因不熟悉新制,而在戶籍地開票所因「名冊上找不到其原住民選票」而產生衝突?防範名冊「蓋錯章與冒領」之具體精進:為防範往年屢見不鮮的「烏龍領票」或「印章蓋錯格」導致真正選民無法投票的爭議,中選會本次除推動「原住民選舉人名冊單獨造冊」外,針對一般選民的領票核對程序,有無增加複核機制(如口頭覆誦姓名、身分證後三碼等)?若不幸現場發生「已被蓋章領走」之爭議,選務人員現場處理的SOP為何?是否能保障真正選民的投票權? 四:針對「AI深偽假訊息」之即時澄清與深偽影音「黃金下架時間」之落實: 中選會與內政部警政署皆強調已成立「深偽影音防制專案小組」與「受理鑑識機制」。然而,選舉期間假訊息傳播僅需數分鐘即可傳遍社群。警政署進行深偽鑑定需時多久?NCC與中選會及各大社群平台(Line、Facebook、YouTube、TikTok)建立的「綠色通道快速下架機制」,能否在「2小時黃金時間內」完成鑑識並下架?開票當晚,媒體常為了追求收視率而發生「灌票、票數誤植」等亂象(如往年屏東縣長開票票數誤植)。NCC在開票當天有何「即時監理與警告機制」,防止媒體亂象誤導民眾並引發社會爭議? 請於一個月內回復國會辦公室,相關具體改進做法。 主席:本次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11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