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22日(星期三)9時4分至12時16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四十五)至(五十五)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一)、(五十六)案各黨團若未提出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許辰舟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李謀旺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林故廷 主席: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8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星期三)上午9時4分至12時7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吳宗憲  林沛祥  莊瑞雄  林倩綺  張雅琳  沈發惠  范 雲  許宇甄  翁曉玲  蔡其昌  傅崐萁  柯建銘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許忠信  洪孟楷  李坤城  鄭正鈐  鍾佳濱  蘇清泉  羅明才  楊瓊瓔  葉元之    委員列席9人 列席官員:考選部部長 劉孟奇 銓敘部部長 施能傑 法務部部長 鄭銘謙 內政部政務次長 馬士元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 鄭偉豪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吳元曜 考試院考選處處長 顏惠玲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培訓發展處處長 宋狄揚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處長 陳雅玲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副署長 鄒宇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組長 黃珮珊 主  席:莊召集委員瑞雄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宏陸等19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智強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許宇甄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3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審查委員張宏陸等22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審查委員丁學忠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5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張雅琳、莊瑞雄、沈發惠、范雲、林倩綺、翁曉玲、許忠信、洪孟楷、林沛祥、許宇甄、李坤城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十六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今日列席官員名單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7月22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法務部 (部長請假)政務次長 黃謀信 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矯正署副署長 蘇維闊 司法院 (副秘書長請假)刑事廳廳長 許辰舟 內政部警政署 警政委員 李謀旺 交通組副組長 陳朝新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林故廷 主席:本次會議為兩天一次會,第一天議程我們排定的討論事項是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56案,首先進行委員提案說明,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 現在請洪孟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洪委員孟楷:主席、各位同仁。感謝主席排審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最主要就是針對我們深惡痛絕的毒品駕車事件。毒駕、酒駕過去在臺灣社會已經造成非常多的悲痛慘案,而毒駕在最近幾年更加嚴重猖獗,我搜尋之後發現光這個月毒品駕車致死、造成民眾傷亡的新聞案件就已經高達3件之多,還有沒有沒被搜尋到的不知道,但是又是毒駕!8旬老翁被撞倒之後不治,臺中市毒駕賓士女釀1死5傷聲押獲准,7度毒駕撞死女騎士臺南惡男遭判刑八年十一個月,很諷刺也很遺憾,在現行的臺灣法令下,7次毒駕的毒蟲撞死了女騎士,最終居然僅僅被判刑八年十一個月,這代表什麼?這代表當毒品駕車事件層出不窮並且氾濫的時候,我們必須用強而有力的刑責來告訴他這件事情是錯的、是不能做的、是臺灣社會不允許的,必須讓你付出慘痛的代價,如果你真的敢做的話,很抱歉,當你吸食毒品駕車上路的時候,你就是一顆不定時炸彈,你的車輛已經不是交通工具,你的車輛就是殺人兇器,我們就要告訴你,當你開殺人兇器上路的時候,等於是無差別對待每一個善良的民眾,你最終就要付出你應該付出的代價!因此我說行霹靂手段、方能顯菩薩心腸,我們不是要殺生、我們不是愛殺生,但是如果有人刻意拿別人的生命開玩笑,很抱歉,中華民國政府就有責任要他付出代價,這是本席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法精神,毒品駕車致死最重處以死刑,我們要讓所有民眾知道這是我們的態度、這是我們的決心。本席看了一下,也感謝立法院所有同仁提出高達55個版本,行政院、司法院也提出相對應的版本,本席同意毒駕、酒駕分開處理,因為毒駕看起來更加猖獗,而且更加可惡。本席認為致死最重就是處以死刑,沒有什麼好討論、沒有什麼好含扣的,如果是以別人的車輛來毒駕的話,更是加重刑責二分之一。如果要展現態度,就必須讓大家知道我們修法的決心,所以我們希望今天能夠正式進行逐條討論,屆時也請大家能夠支持本席的版本,我們共同宣示,讓臺灣社會知道吸毒駕車就是危害別人致極的行為,絕對不能做,做了要付出同等代價。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接下來有請台灣民眾黨黨團代表陳昭姿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我代表民眾黨黨團進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法提案說明,近年來新興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入侵臺灣,因為它具有方便吸食的特性,所以開車的時候很容易一邊同時使用,這對社會安全造成極大威脅,一旦發生毒駕事件,會造成許多無辜的人重傷甚至死亡。我參考法務部的統計,從2022年到2026年4月,觸犯不能安全駕駛罪的再犯率高達12%,更令人憂心的是,現行裁判中高達13萬3,146人被判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比例實在太高了,這意味著什麼呢?絕大多數的毒駕行為被輕罰了,行為人只要易科罰金就能了事,完全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為了杜絕這種重責輕罰的亂象,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針對本次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法提出以下四大修正要點:第一,增加獨項的專項處理,並將起刑點從原本的三年以下直接提高到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不准易科罰金,也就是未來毒駕者將無法再透過易科罰金來規避入獄。其次,針對毒駕致人死傷的罰金亦有突破性加重,其中致死者最高可以併科兩千萬元罰金,如果十年內再犯而致死,則將併科罰金上限拉高到三千萬元,藉此懲罰十年內再犯者。第三,我們也增加強制沒收犯罪車輛。台灣民眾黨的態度非常清楚,毒駕不僅是對自己不負責任的行為,同時也是蔑視無辜的路人以及其他行車人的生命行為,我們必須透過修法,讓法律不再只是紙老虎,而要真正落實重責重罰的態度,保障全體國民的用路安全。以上敬請各位能夠支持,謝謝。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請機關代表報告,發言時間也是3分鐘,首先請法務部黃謀信次長報告。 黃次長謀信: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日奉邀列席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謹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指教。 有關於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的部分,鑑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安全,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財產法益,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上惡害不同,有就刑度予以差別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另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人無正當理由任意提供車輛予服用毒、酒駕者使用,致人死亡、受傷,宜有特別沒收之規定,以防堵此類行為,修正草案全面提高毒駕之刑度與罰金刑,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 第二部分是有關於大院各委員及黨團所提修正草案部分,謹提供整體性的意見如下:第一,考量毒駕、酒駕本質惡害不同,應有就刑度為差別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性原則,部分提案沒有區分毒駕、酒駕之刑度,建請參考兩院版修正條文。第二,現行刑法就有期徒刑及罰金刑有一定級距,以使刑罰體例具有一致性,符合比例原則,若干委員版本與現行刑法有期徒刑及級距不符,敬請參酌。第三,不能安全駕駛致死、致重傷都是加重結果犯,若干委員版本之法定刑上下限已經超過故意殺人、故意重傷的法定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敬請參酌。 第四,宣告緩刑、易刑處分應由法官或檢察官就具體個案審酌,不該在分則特定罪名明定排除緩刑或易刑處分。第五,部分委員提案單純以職業駕駛作為刑罰加重事由,恐有差別待遇,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第六,義務沒收是否要擴及單純的酒駕行為,敬請再酌;而且動力交通工具屬於犯罪人以外的第三人,是否一律予以沒收?如果有正當理由,是不是要予以排除,以避免嚴重侵犯民眾財產權及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敬請再酌。 另外,有關累犯的規定,其實刑總已經有特別規定,是否在刑分裡面做不一樣處理?是否有違刑法總則?敬請再酌。最後,部分委員將毒駕行為獨立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將會造成與剛剛修正的預防性羈押條文以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為限的預防性羈押不符,產生羈押上的漏洞。 其餘個別之意見,請參考今天本部書面報告。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黃次長的說明。 接下來先請司法院許廳長進行說明。 許廳長辰舟: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會銜函請審議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及各黨團所擬具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共56案,本院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茲就各版本的意見報告如下。 首先,關於兩院會銜版本,本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之罪質及惡性不同,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並適度提高毒駕行為及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又鑒於相關動力交通工具為「構成要件關聯客體」,與一般刑法上供犯罪使用之物有別,就其沒收有特別規定之必要,因此明定沒收、追徵之要件及準用之規範,藉以兼顧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之要求。以上為兩院會銜版重點。 其次,關於委員及各黨團擬具之草案,茲就大體意見表示如下。首先,部分委員版本將酒駕行為及毒駕行為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但兩種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另有部分版本所定之刑度與犯罪情節之輕重似未相應,這部分敬請斟酌。其次,若干版本規定相關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但是如果相關動力交通工具為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而且該第三人不是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比如租車公司把車輛租給犯罪行為人等等情況,事前不知會有毒駕或酒駕行為,若仍然予以沒收,是否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比例原則,這部分也請斟酌。另外,部分版本規定相關犯罪不得假釋,但我國公民與政治權力國際公約已內國法化,此等規定是否有可能違反該公約揭櫫之「禁止酷刑」及「重適社會生活」等意旨,也請斟酌。此外,部分版本對於同車乘客課予刑責,所謂的同車是不是只限於哪一種動力交通工具,可能必須予以釐清;另外,同車乘客如果對毒駕行為並無認知或預見,或者無從阻止毒駕或酒駕行為,是否仍應負刑責、課予刑責是否具有正當性,這部分也請斟酌。 其餘部分請參閱本院書面報告,並支持兩院會銜版。以上報告,謝謝各位。 主席:謝謝許廳長。 由於議事錄先前已經宣讀完畢,尚未確定,所以我們現在就先確定議事錄。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問題?沒有錯誤或遺漏的話,我們就確定。 因為我們還沒有進行詢答,現在有提案的委員到場,所以我們就接續進行提案說明。 請張智倫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張委員智倫:感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非常感謝主席今天排審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最近的毒駕案件做法令修正。 根據目前警政署統計,今年1到5月全國移送毒駕案件已經高達6,730件,較去年查獲案件數暴增2.8倍,警政署先前全國取締毒駕,當天就查到了155件,顯然毒駕問題相當嚴峻。依現行法令規定,現在毒駕的基本刑責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然而毒駕早已不是單純的交通違規,而是嚴重影響公共安全與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犯罪行為,所以為了解決毒駕刑責過輕、無法實質嚇阻明知故犯的社會安全危機,本席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修法重點如以下三點: 第一,提高基本刑責,將毒駕之基本刑責調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大幅增加到三百萬元以下。第二,加重致死傷刑責,將毒駕致死者之刑責調高成最高可判死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調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三,嚴懲十年內再犯之累犯,針對明知故犯之累犯,增訂更嚴厲處罰,凡致死者,最重也可判處死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最後,本席呼籲各位同仁全心全力支持本草案修法,貫徹毒駕零容忍之決心,共同打造讓國人更安心的道路交通生活環境,避免悲劇一再發生,讓我們一起來守護所有國人、所有路人的生命安全。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張智倫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倩綺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林委員倩綺:謝謝主席。翁召委、府院同仁,大家好。本席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藉由提高酒駕、毒駕的刑事責任,強化對道路安全及人民生命的保障。駕駛人在明知飲酒或施用毒品後之反應判斷及操控能力會明顯下降,卻又仍然駕車上路,基本上就等於把其他用路人的生命置於風險之中,尤其近幾年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透過俗稱的喪屍煙彈方式快速流通,毒駕案件及重大事故屢屢發生,也顯示毒駕對公共安全所造成的危害不亞於酒駕。 現行規定對酒駕、毒駕等行為僅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整個不足以反映這種事故的危險性,因此本案將基本刑度提高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酒駕、毒駕而致人死亡者,刑度提高為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如果致人重傷者,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對於十年內再犯,並造成他人死亡者,最低刑度則由五年提高到七年。 本席在此強調,刑法的目的不只是在事故以後發聲究責,最重要的是要在駕駛人決定上路之前就產生足夠的警示跟嚇阻,對於一再漠視公共安全、危及無辜民眾生命者,法律就必須要展現應有的力量。以上說明,請各位委員支持本案,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 其餘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還有沒有要進行口頭補充的?沒有。機關代表報告、委員提案說明都已進行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六)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八)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九)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一)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二)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三)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四)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五)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六)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七)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八)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十九)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一)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五)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六)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七)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十九)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一)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二)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三)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四)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五)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十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敬請指教。 壹、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另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將車輛提供予服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宜有沒收之規定,以全面防堵此類行為。據此,本部擬具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於115年6月11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兩院於同年7月6日會銜函請大院審議。 二、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一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第二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四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五項)。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六項)。犯前四項之罪,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並準用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第七項)。」 三、修正草案全面提高毒駕行為之刑度及罰金刑,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保障全體用路人安全,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貳、本部就委員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察,犯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依司法院釋字第588號解釋理由書載:「『警察』係指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具強制(干預、取締)手段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念上原屬多義之用語,有廣、狹即實質、形式兩義之分。其採廣義、即實質之意義者,乃就其『功能』予以觀察,凡具有上述『警察』意義之作用、即行使此一意義之權限者,均屬之。其取狹義、即形式之意義者,則就組織上予以著眼,而將之限於警察組織之形式─警察法,於此法律所明文規定之機關及人員始足當之,其僅具警察之作用或負警察之任務者,不與焉。」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條第1項對「警察」之定義,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而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條規定,警察人員則指依該條例任官授階執行警察任務之人員。綜上,我國現行相關法規與大法官解釋對於「警察」之定義與範圍不盡一致。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草案構成要件中所指「警察」之具體定義及範圍,恐有不夠明確之虞,建請先行釐清,以符合憲法上之要求。 2.本草案新增第4項對「執行職務之警察」為加重處罰規定,惟行為人於行為時對於被害人之身分並無認識,以此為加重要件,是否妥適,容有斟酌餘地。 二、有關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肇事逃逸部分,將加重結果犯區分為肇事逃逸致重傷及肇事逃逸致死,並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應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提案內容並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建請參考兩院會銜版修正草案。 2.現行刑法就有期徒刑與罰金刑,有一定級距,以使刑法體例具一致性並符合比例原則,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刑法》第33條已就有期徒刑定有2月以上15年以下之區間範圍,從而若罪名未就法定刑定有上限,依法自應以15年為上限,毋庸於法定刑特別規定「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此敘明。 3.就肇事逃逸部分,將加重結果犯區分為肇事逃逸致重傷及肇事逃逸致人於死,並全面提高刑度,於符合罪責相當性與比例原則下,尊重大院意見。惟本罪係處罰肇事逃逸行為,就行為人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或重傷另有處罰規定,就肇事逃逸行為刑責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又草案「提高至三年以上……」,與法制用語不符,併予敘明。 三、有關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縮短再犯期間至5年。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致重傷,均屬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然其法定刑度之上下限均超過故意殺人及重傷罪之法定刑度,恐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斟酌。 3.行為人有毒駕行為,且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論以殺人罪或加重結果犯,依行為人主觀有無殺人犯意加以判斷。若行為人有殺人犯意,可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論處,最重可處死刑,如土城清水所所長遭毒駕致死案,法院即依法判處被告犯殺人罪,並科以死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若行為人無殺人犯意,則應判處毒駕致人於死罪。毒駕致死與毒駕再犯致死既無殺人犯意,其罪責應輕於殺人罪,始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提案內容將毒駕致死及毒駕再犯致死之最高刑度均提高至與殺人罪最高刑度「死刑」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4.依提案說明,其修正目的係為處罰明知故犯,而將現行再犯期間由「十年內」縮短為「五年內」,以加重處罰。然提案內容似對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之「再犯期間」認定有所誤會。實則再犯期間越長,越可達到預防再犯之功能。如行為人於100年1月1日犯單純毒駕行為,於9年後即109年1月1日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依兩院會銜版可成立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然依提案內容則不成立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反而回歸適用刑度較輕之毒駕加重結果犯,則是否縮短再犯期間之認定,建請斟酌。 四、有關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肇事逃逸部分,新增罰金刑之刑罰種類,並提高加重結果犯之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肇事逃逸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度為「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肇事逃逸部分,新增罰金刑之刑罰種類,並提高加重結果犯刑度之部分,於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尊重委員意見。惟將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驟然提升至最低刑度至七年有期徒刑,是否妥適,併請斟酌。 五、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之罰金刑提高至50萬元。 3.就加重結果犯之致死或致重傷結果,若有故意犯意,依該結果之故意犯處斷。 4.就肇事逃逸部分,新增罰金刑之刑罰種類,並提高加重結果犯之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按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結合「故意之基本犯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犯罪」之特別加重規定。該項立法,乃因行為人故意實行特定的基本犯行後,另發生過失之加重結果,且兩者間具有特殊不法內涵的直接關聯性,故立法者於特殊犯罪類型(如傷害、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等)明文其加重規定,予以提高刑責加重處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65號判決意旨參照)。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即為故意之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之重傷或致死之結果,若行為人就加重結果犯罪具備故意犯意,依法本應依故意犯罪論處。提案內容所指之情形,與加重結果犯本質不符。 4.有關肇事逃逸部分,新增罰金刑之刑罰種類,並提高加重結果犯刑度之部分,於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尊重委員意見。惟「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與刑罰罰金級距體例不符,併此敘明。 六、有關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刪除酒駕行為之具體危險犯,改為毒駕行為之具體危險犯。 4.再犯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不得為緩刑、易刑處分,且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5.有關行為人為職業駕駛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6.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提案內容與傷害、重傷害及殺人等罪名間之刑度比較,是否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1)有關行為人侵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法益者,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同法第278條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項)。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同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第3項)。」合先敘明。 (2)提案內容將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由現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1年以上5年以下,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已較直接侵害個人身體法益,並發生傷害結果之傷害罪法定刑為重;將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致死者,由現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未發生實害之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與發生實害之傷害行為等同視之,是否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建請再酌。又現行刑法並無提案內容所指之「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級距,建請再酌。 (3)提案內容第1項第1款增訂「以上」之文字。惟現行「達每公升0.25毫克」已明確指0.25以上,應無重複規定之必要。 3.現行第185條之3第1項有關單純酒駕及毒駕行為,區分為酒駕抽象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1款)、酒駕具體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2款)、毒駕抽象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3款)及毒駕具體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4款)。提案內容刪除酒駕具體危險犯,改為毒駕具體危險犯,將導致酒駕具體危險犯無從處罰之漏洞,亦造成毒駕具體危險犯重複規定,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4.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同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是否宣告緩刑或為易刑處分,應由法官、檢察官於具體個案裁量,不宜於分則特定罪名明定排除緩刑或易刑處分。又提案內容所指「5年內再犯」,該5年期間起算時點為何?是前案判決確定日?前案執行完畢日?就再犯加重其刑,與第47條之關係為何?提案說明未見敘明,建請釐清。 5.108年5月10日修正前之《刑法》第276條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項規定業經刪除,其理由略以:「從事業務之人因過失行為而造成之法益損害未必較一般人為大,且對其課以較高之注意義務,有違平等原則,又難以說明何以從事業務之人有較高之避免發生危險之期待。再者,司法實務適用之結果,過於擴張業務之範圍,已超越立法目的。而第一項已提高法定刑,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量處適當之刑,已足資適用,爰刪除原第二項關於業務過失致死規定。」據此,單純以「職業駕駛者」作為刑罰加重事由,恐因差別對待而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且若職業駕駛者於休假期間非執行業務,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亦難合理說明何以相同行為卻因職業關係而加重其刑事責任,建請斟酌。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現行法有關駕駛營業大客車而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者,已有較一般駕駛者更為嚴格之行政處罰,透過此層級化處罰,是否有再加以刑罰化之必要,建請斟酌。 6.有關提案內容第6項規定係在規範不能安全駕駛罪者之車輛沒收,故就法條文義不宜規範「犯本條之罪者」,以避免文義解釋包含本項規定,又義務沒收範圍是否擴及至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建請再酌。又倘相關動力交通工具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且該第三人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例如租車公司將車輛租予或犯罪行為人之親友或雇主將車輛借予犯罪行為人使用,且事前不知其會有酒駕或毒駕之情形等),若仍規定須予沒收,恐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憲法上比例原則之虞,建請參考兩院會銜版草案。 七、有關委員林倩綺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八、有關委員邱若華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罪部分,改為累犯,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有關增訂義務沒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略)。」據此,關於累犯已有法律定義,草案內容又規定「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為累犯」,將導致相同文義卻有不同解釋,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之再犯之罪係指再犯第1項之罪,則再犯加重結果犯即未予規定,是否有輕重失衡,建請再酌。 4.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九、有關委員萬美玲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肇事逃逸部分,提高加重結果犯之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級罰金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肇事逃逸提高加重結果犯之刑度,於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尊重大院委員意見。 十、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延長再犯期間至20年。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係於108年5月31日新增,同年6月19日公布,當時再犯期間定為「5年內」,該罪於111年1月24日再度修正,並於同年1月28日公布,將再犯期間延長為「10年內」,已屬從嚴規範,修正迄今僅經過4年,是否再次修正延長再犯時間,建請斟酌。 十一、有關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部分,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罰金刑係規定一定金額「以上」,然刑法總則就罰金刑並未如同有期徒刑設有上限,若如此規定,將導致罰金刑之上限並無限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十二、有關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十三、有關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延長再犯期間至15年。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延長再犯期間至15年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二)3.相同。 十四、有關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此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然其分別規範之方式,係將毒駕行為新增為「第185條之5」。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毒駕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情節重大之情形,得處以死刑。 4.增訂毒駕再犯單純毒駕之獨立處罰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敬表贊同。將毒駕行為移列至刑法第185條之5,固非無見。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預防性羈押之適用罪名僅限於「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若將毒駕行為由刑法第185條之3移列至第185條之5,將導致所有毒駕行為均無法適用預防性羈押之規定,形成規範漏洞,無從遏制毒駕行為之犯行,從而是否採取移列之方式,建請斟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得處死刑」、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毒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提案內容將特定情形「視為」情節重大,剝奪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權衡判斷裁量權,恐致量刑過於僵化,且特定情形亦有掛一漏萬之虞。 4.有關新增毒駕再犯單純毒駕之獨立處罰規定,在符合罪責相當原則下,尊重委員提案。 十五、有關委員陳菁徽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新增不能安全駕駛致傷害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處罰規定。 4.同時涉犯酒駕或毒駕犯行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傷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四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傷害,處「二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致他人受有傷害者,係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2罪,由法院就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提案內容將兩者結合為加重結果犯,除刑法體例中並無以單純傷害結果作為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外,另係考量傷害結果範圍甚廣,亦有甚為輕微者,若將不能安全駕駛與過失傷害合併為加重結果犯,於個案上恐生情輕法重之虞。如行為人於餐廳內食用麻油雞酒過量,騎乘動力腳踏車返回附近住處,騎乘之時間與地點均屬人煙罕至,不慎與路人發生碰撞,造成路人受有瘀青,依提案內容行為人將處以1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有違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4.有關施用毒品且飲用酒類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依司法實務見解,認條文所保障者係大眾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其駕駛行為又祇有一個,仍僅成立一罪(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刑事判決參照)。然雖僅論以一罪,但法院於量刑時,仍會審酌行為人同時服用酒類及毒品後駕駛,其危險性通常較單純酒駕或毒駕更高,予以從重量刑,則是否有再明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必要,建請斟酌。 5.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十六、有關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十七、有關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又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之最高法定刑明定為死刑,然就罪責更高之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之最高法定刑卻僅為無期徒刑,兩者似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斟酌。 十八、有關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此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然其分別規範之方式,係將毒駕行為新增為「第185條之4」。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新增毒駕再犯致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處罰規定。 4.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5.增訂義務沒收毒駕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6.增訂單純毒駕行為、毒駕致重傷,從嚴假釋;毒駕致死、再犯毒駕致死或致重傷,不得假釋。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將毒駕行為改列至第185條之4規範方式,本部意見與十四(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死,處「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重傷,處「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新增毒駕再犯致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處罰規定,本部意見與十五(二)3.相同。又提案內容就再犯之罪係以犯「第1項」即單純毒駕行為為要件,將導致2次單純毒駕行為,依法須論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4.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又提案內容僅限於毒駕行為始有沒收之適用,然「酒駕」行為亦有透過沒收制度杜絕再犯之必要。又提案內容就毒駕行為之沒收範圍尚包含單純毒駕行為,然剝奪人民財產權,應基於保護人民生命及身體重大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沒收範圍似宜限於加重結果犯及再犯之加重結果犯。又提案內容沒收之客體限於行為人所駕駛之「車輛」,然行為人係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成立犯罪要件之一,而動力交通工具並非僅限於「車輛」,依司法實務見解,僅需該交通工具之推動係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主,如電動自行車等,且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括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則提案內容之沒收客體範圍是否妥適,是否與本罪構成要件相符,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就排除規定採取列舉式犯罪模式,然侵害他人財產之犯罪行為並不限刑法之「竊盜、強盜、詐欺、侵占」等罪名,尚有如恐嚇取財或其他特別法之罪,甚至若行為人僅成立客觀構成要件,然未符合主觀構成要件者,如使用竊盜,是否亦屬排除範圍,恐均有疑義;又提案內容以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主觀要件排除第三人責任,然刑事法並無「重大過失」之概念,以此作為排除第三人沒收之標準,司法實務適用上恐生疑義。 5.提案內容有關嚴格毒駕假釋門檻部分,係規定於第5項。然現行刑法有關假釋之規定,係明定於刑法總則第10章即第77條至第79條之1,提案內容將假釋規範定於刑法分則中,恐與立法體例未符,建請斟酌;另本部已擬具刑法第77條修正草案,於115年6月25日業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其中增訂第77條第2項第4款規定:「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者,不適用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較提案內容不得假釋之適用範圍更廣,建請參酌。 十九、有關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於同條分項規範。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於同條分項規範,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二十、有關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 2.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毒駕行為人無照駕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新增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於駕駛人有毒駕犯行之刑事責任。 (二)本部意見 1.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與兩院會銜版修正草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就單純毒駕行為仍與單純酒駕行為規範於相同項次,並科以相同刑度,是否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建請審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提案第5項有關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並無相關規定,僅規範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重傷,恐有輕重失衡之虞,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略)」據此,現行法已賦予法院就具體個案裁量無照駕駛等情形,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適用情形更為廣泛,則是否有於刑法再為重複規定之必要,建請斟酌。 5.115年6月18日行政院函請大院審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修正草案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據此,現行立法政策已就毒駕同車者科以行政責任,合先敘明。就刑事責任而言,若同車者與毒駕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現行均可透過刑法共同正犯、幫助犯及教唆犯等共犯理論加以處罰,是否有重複於本條增訂相關規定之必要,建請斟酌。 二十一、有關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10年內再犯單純不能安全駕駛罪,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累犯部分,本部意見與八(二)3.相同。 4.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二十二、有關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區分不同刑度規範。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區分不同刑度規範,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提案內容僅就單純酒駕與毒駕行為分項規定,對於加重結果犯及再犯加重結果犯之部分,仍將酒駕與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再犯加重結果犯明定於同項之內,建請參考兩院會銜版。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二十三、有關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區分不同刑度規範。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區分不同刑度規範,本部意見同二十二(二)1.。 2.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既認酒駕與毒駕罪責相異,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卻未分別規範不同刑度,是否有違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又依《刑法》第33條已就有期徒刑定有2月以上15年以下之期限範圍,從而若罪名未就法定刑規定上限,依法應以15年為上限,自毋庸限特別規定「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附此敘明。 3.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二十四、有關委員涂權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此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然其分別規範之方式,係將毒駕行為新增為「第185條之5」。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毒駕致人於死與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延長再犯期間至15年。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有關增訂第185條之5,本部意見與十四(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有關延長再犯期間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二)3.相同。 二十五、有關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毒駕行為人無照駕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增訂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於駕駛人有毒駕犯行之刑事責任。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漏未規定罰金刑度)、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為加重結果犯,提案內容卻將其刑度提高至死刑及無期徒刑,顯較殺人罪為重,恐有違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有關毒駕行為人無照駕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意見與二十(二)4.相同。 5.有關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於駕駛人有毒駕犯行之刑事責任,本部意見與二十(二)5.相同。 二十六、有關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二十七、有關委員張嘉郡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延長再犯期間至15年。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延長再犯期間部分,本部意見與十(二)3.相同。 二十八、有關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單純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於同條分項規範。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提案內容雖就單純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於同條分項規範,然未就加重結果犯與再犯加重結果犯之部分亦分項規範,是否與說明理由有所歧異,建請斟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二十九、有關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均不得假釋。 (二)本部意見 1.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於同條分項規範,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再犯毒駕致重傷,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毒駕致人於死為加重結果犯,提案內容卻將其刑度提高至死刑及無期徒刑,顯較殺人罪之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之法定刑為重;毒駕致重傷亦為加重結果犯,提案內容卻將其刑度提高至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亦顯較重傷害罪之5年以上12年以下之法定刑為重,均恐有違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3.有關不得假釋之規定,本部意見與十八(二)6.相同。又不得假釋屬極例外情形,應限於特殊重大暴力犯罪,始有不得假釋之情形。單純毒駕行為及毒駕加重結果犯均非特殊重大暴力犯罪,是否單以此罪名即認定行為人無提早復歸社會之可能而不得假釋,建請斟酌。 三十、有關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單純毒駕與酒駕行為、毒駕與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 2.單純毒駕行為不分款而規定於同項之中。 3.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4.再犯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單純毒駕與酒駕行為、毒駕與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與兩院會銜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提案內容未就毒駕與酒駕再犯加重結果犯之部分亦分項規範,與提案理由所稱之毒駕與酒駕同列一項,難以彰顯毒駕惡性與對於公共安全之危害,建請斟酌。 2.單純毒駕行為依現行法係區分毒駕抽象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3款)及毒駕具體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4款),兩者性質迥異,提案內容將之規範於同項之中,是否妥適,建請斟酌。 3.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4.又提案內容就罪責更為嚴重之再犯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明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然單純毒駕行為與毒駕加重結果犯則均係以提高有期徒刑之級距方式加重其刑,兩者同為毒駕犯行之加重刑罰,卻採取不同立法方式,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三十一、有關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三十二、有關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三十三、有關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新增毒駕行為施用「依托咪酯」文義,並刪除「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等文字。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應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有關併科罰金刑立法體例上如非「得」併科,即屬應併,毋庸再規定「應」;又依《刑法》第33條已就有期徒刑定有2月以上15年以下之期限範圍,從而若罪名未就法定刑規定上限,依法應以15年為上限,自毋庸特別規定「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附此敘明。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所稱之「毒品」,範疇本即涵蓋「依托咪酯」,應無於條文中另行特別規範之必要。又提案內容擬刪除「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將導致不問公告品項及不論體內毒品閾值高低,均成立犯罪。此不僅無從排除「偽陽性」之科學誤差,更將造成執法標準流於分歧,是否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 三十四、有關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整併現行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 2.毒駕致死者,情節重大、有罔顧公眾安全之不確定故意者,可處死刑。 (二)本部意見 1.現行第185條之3第1項有關單純酒駕及毒駕行為,區分為酒駕抽象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1款)、酒駕具體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2款)、毒駕抽象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3款)及毒駕具體危險犯(第185之3第1項第4款),規範體系完整。依提案說明,將現行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加以整併,係因現行將毒駕列為「具體危險犯」(須證明「致不能安全駕駛」),導致實務上採驗及舉證極度困難,故修正為比照酒駕,只要施用毒品後駕車(即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即構成犯罪,徹底封鎖法網漏洞等語,似誤認現行毒駕行為並無抽象危險犯之規定。又司法實務就施用毒品之認定,仍需依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與閾值為標準,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2.有關加重危險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又「情節重大」、「有罔顧公眾安全」等情,應屬法院就具體個案量刑之裁量標準之一,但作為成立犯罪之構成要件,恐使一般人難以理解及預見,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建請斟酌。 三十五、有關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4.增訂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三振條款,均不得假釋。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全面提高刑度部分,與現行刑罰級距相符,尊重委員意見。然就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本部意見與三(二)2.相同。 3.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4.有關不得假釋之規定,本部意見與十八(二)6.相同。 三十六、有關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三十七、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本部意見與三十(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酒駕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人於死,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酒駕致重傷,處「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死,處「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有關毒駕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就再犯致重傷者,同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卻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導致自由刑之刑度相同,罰金刑卻有歧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三十八、有關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再犯毒駕致重傷,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沒收部分,提案內容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大致相同,然擴張沒收範圍至單純毒駕行為。審酌剝奪人民財產權,應基於保護人民生命及身體重大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沒收範圍宜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犯,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建請斟酌。 三十九、有關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與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新增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於駕駛人有毒駕犯行之刑事責任。 5.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與兩院會銜版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再犯毒駕致重傷,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毒駕「再犯」致人於死之可責性顯重於毒駕致死,然兩者自由刑之法定刑度卻完全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3.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有關年滿18歲之同車乘客,於駕駛人有毒駕犯行之刑事責任,本部意見與二十(二)5.相同。 5.有關沒收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四十、有關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 4.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六百萬元以下罰金」,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提案內容刪除「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恐生處罰漏洞,並有違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為死刑,本部意見與三(二)2.、3.相同。 4.有關沒收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四十一、有關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十二、有關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十三、有關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十四、有關委員張宏陸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此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然其分別規範之方式,係將毒駕行為新增為「第185條之5」。 2.就毒駕行為之認定標準,新增以「唾液」為認定方式之一。 3.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增訂第185條之5,本部意見與十四(二)1.相同。 2.有關將毒駕行為之認定標準,新增以「唾液」為認定方式之一,固非無見。然將「唾液」含有毒品成分,作為認定毒駕行為成立犯罪之標準,應以「唾液」所含之毒品品項及法定閾值為標準,且須於經當事人爭執毒品品項及閾值時,得以透過驗證方式加以釐清確認,以符合嚴格證明法則。然經本部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於115年6月23日開會研議結論,現行世界各國均無法明定新興毒品中之「唾液」閾值,該部亦無從就「唾液」所含之毒品品項訂出閾值標準,現行實務無從以「唾液」作為認定有罪之標準;又唾液因含有微生物、酵素、細菌等成分,以致容易產生變質,進而導致初驗與複驗結果產生差異,故保存方式需採取冷凍方式為之,然保存成本與尿液的冷藏保存方式相較更為昂貴,是否符合效益,仍有待審酌;另現行我國國家級實驗室即本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亦無設備及人力檢驗「唾液」內所含毒品成分及閾值,從而亦無法加以驗證。據此,建議維持將唾液檢驗定位為「初步」快篩之檢驗方式,以已建立檢驗程序、檢體監管、閾值及認證機制之「尿液」檢驗,作為認定毒駕行為有罪與否之證據方法,以使法院獲得無合理懷疑之有罪心證,並符合嚴格證明法則。 3.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四十五、有關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再犯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有期徒刑及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沒收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四十六、有關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大致相同。 2.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縮短再犯期間至5年。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部分,敬表贊同。 2.有關縮短再犯期間部分,本部意見與三(二)4.相同。 3.有關沒收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四十七、有關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單純毒駕與酒駕行為、毒駕與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 2.單純毒駕行為不分款而規定於同項之中。 3.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4.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其再犯之罪為毒駕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毒駕加重結果犯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於同條分項規範,本部意見與三十(二)1.相同。 2.有關單純毒駕行為不分款而規定於同項之中,本部意見與三十(二)2.相同。 3.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又依提案內容,第2項單純毒駕行為為法定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輕於同條第3項後段之酒駕致重傷之「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然兩者罰金刑度均為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造成情節輕重不同卻有相同之罰金刑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另現行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10年有期徒刑,然提案內容就毒駕致死者,提高刑度至「12年以上」有期徒刑,將導致故意毒駕行為而過失造成死亡結果之毒駕致死罪之最低法定刑度,超過故意侵害生命法益之殺人罪,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又現行刑法第278條第1項重傷害罪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然提案內容就毒駕致重傷罪之法定刑度,卻與重傷害罪相同,造成故意犯罪與加重結果犯兩者不同之罪責,法定刑度卻為相同,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責相當原則,建請斟酌。 4.有關再犯加重結果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意見與三十(二)4.相同。 四十八、有關委員蔡易餘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十九、有關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五十、有關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與兩院會銜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毒駕行為,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人於死,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毒駕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再犯毒駕致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有關沒收部分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五十一、有關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五十二、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五十三、有關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兩院會銜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刑度。 2.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新增不能安全駕駛致傷害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傷害之加重結果犯規定。 4.同時涉犯酒駕或毒駕犯行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5.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1.相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二(二)2.相同。提案內容就單純不能安全駕駛,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致傷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重傷,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傷害,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部分,均與現行刑罰罰金級距不符,建請斟酌。 3.新增不能安全駕駛之傷害加重結果犯類型,本部意見與十五(二)3.相同。 4.同時涉犯酒駕或毒駕犯行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部意見與十五(二)4.相同。 5.有關義務沒收規定,本部意見與六(二)6.相同。 五十四、有關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五十五、有關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兩院會銜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司法院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共56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共56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之罪質及惡性不同,而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且適度提高毒駕行為及其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又鑒於相關動力交通工具係與「供犯罪所用之物」有別之「構成要件關聯客體」,就其沒收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故明定其沒收、追徵之要件及準用之規範,應得以兼顧法益保護與比例原則之要求而屬妥適,本院爰表贊同,並敬請 貴院支持。 二、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4項就第2項、第3項過失加重結果之被害人係「執行職務之警察」者,予以加重其刑,惟刑法並無因被害人具有特定身分而對於過失犯加重其刑之前例,且過失犯之不法內涵在於注意義務之違反及法益侵害之程度,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針對特定身分被害人之犯意(倘對於此等被害人已具犯意,則屬故意犯,亦非過失犯或加重結果犯之問題),似不宜因被害人之身分而加重處罰,故本條第4項之規定是否妥適,請再斟酌。 三、關於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案第185條之3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有期徒刑之上限本為15年(參見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故第185條之3第2項前段有無必要記載「十五年以下」,均請斟酌。又本案第185條之4第1項中段所載「提高至」宜否改為「處」,亦請確認。 四、關於委員洪孟楷等18人、委員林倩綺等21人、委員陳亭妃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6人、委員賴士葆等25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欣瑩等18人、委員萬美玲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案第185條之3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請再斟酌。 五、關於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案第185條之3第1項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請再斟酌。又倘行為人對於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事實有刑法第13條所定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本應依法論以殺人、重傷等罪名,故有無必要再予增訂第185條之3第4項規定,亦請確認。 六、關於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依本條第1項第2款規定,似只要施用毒品、麻醉藥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成罪,則何須另依同項第3款或第4款判斷是否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或有無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均請斟酌。又本條第4項於「五年內再犯」前,有無必要敘明「曾犯何種罪名」而再犯,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且須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參見刑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惟本條第1項已規定「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則有無必要再於第4項記載「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請確認。 (二)本條第6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得宣告沒收」,惟倘相關動力交通工具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且該第三人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例如租車公司將車輛租予或犯罪行為人之親友或雇主將車輛借予犯罪行為人使用,且事前不知其會有酒駕或毒駕之情形等),若仍規定得予沒收,恐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建請再酌。 七、關於委員邱若華等19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累犯」另有其定義(參見刑法第47條),倘再使用於本條第3項,有無概念混淆之虞,均請斟酌。 (二)本條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倘相關動力交通工具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所有,且該第三人非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例如租車公司將車輛租予或犯罪行為人之親友或雇主將車輛借予犯罪行為人使用,且事前不知其會有酒駕或毒駕之情形等),若仍規定應予沒收,恐有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及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建請再酌。 八、關於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段就兩者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此等提高之法定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僅有罰金之下限而無上限,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均請斟酌。 九、關於委員林思銘等21人、委員張嘉郡等21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本條第2項前段「致人於死」之情節雖輕於第3項前段「再犯致人於死」,惟前者之法定刑(應併科罰金)重於後者(得併科罰金),有無必要調整,均請斟酌。 (二)有關本條第4項,本院意見同前述「七、(二)」。 十、關於委員傅崐萁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在本案第185條之5第4項各款所列「視為情節重大」之情形外,有無其他情形亦得適用第3項後段「……情節重大者,得處死刑」之規定?若有,係指何種情形?似尚屬未明;且第4項第3款於「五年內再犯」前,有無必要敘明「曾犯何種罪名」而再犯,俾提升其規範明確性?亦請斟酌。又同條第3項「致人於死」之情節雖輕於第5項中段之「再犯致人於死」,惟其法定刑(情節重大者,得處死刑)重於後者(未規定死刑),有無必要調整,請再確認。 十一、關於委員陳菁徽等22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院意見同前述「四」。 (二)本條第5項前段規定「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者,應予沒收」,則倘相關動力交通工具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且係無正當理由提供予犯罪行為人或於事後取得者,是否無從沒收?又相關動力交通工具因屬「構成要件關聯客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現行法制下之沒收對象,則能否逕予適用相關之追徵價額、沒收效力、單獨沒收等規定?不無疑義,均請確認。 十二、關於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有期徒刑之上限本為15年(參見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故本條第3項後段有無必要記載「十五年以下」,均請斟酌。 十三、關於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第2項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第2項「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情節雖輕於第3項「再犯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惟前者之法定刑重於後者,有無必要調整,均請斟酌。 十四、關於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185條之4第3項前段「再犯毒駕行為」與後段「再犯毒駕行為致重傷」之情節輕重不同,惟兩者之法定刑則完全相同,有無必要調整,請再斟酌。 (二)同條第4項僅規定沒收「車輛」,則車輛以外之動力交通工具是否均不在沒收之列?該項但書所載「其車輛係遭竊盜、強盜、詐欺、侵占」,是否亦包括「毒駕行為後車輛始遭竊盜、強盜、詐欺、侵占」之情形?又相關車輛因屬「構成要件關聯客體」(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3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並非現行法制下之沒收對象,則能否逕予適用相關之追徵價額、沒收效力、單獨沒收等規定?不無疑義,均請確認。 (三)同條第5項有關假釋之規定,其序言載以「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惟說明欄第六點之「第二款」部分卻又提及「終身監禁」,則該項之適用範圍究有無包括無期徒刑,尚有疑問,請再確認。倘包括之,因我國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業已內國法化,該公約第7條記載「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且第10條第3項明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則若無重適社會生活之可能,是否即違反該公約之要求,似有疑義。故上開有關假釋之規定有無悖於前述公約所揭櫫「禁止酷刑」及「重適社會生活」等意旨,亦請確認。 十五、關於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條第6項僅記載「再犯第一項之罪(酒駕行為)因而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情形,則再犯毒駕行為之加重結果犯是否非屬第6項之規範範圍?又第6項並非第5項所載「犯前四項之罪」之情形,是否即無第5項沒收規定之適用?均請確認。 (二)有關本條第5項,本院意見同前述「七、(二)」。 十六、關於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僅記載「同車乘客」,則車輛以外動力交通工具之乘客是否不在規範之列?又同車乘客倘對於毒駕行為並無認知或預見,是否仍負刑責,或是否屬該項但書所稱「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均有未明,因事關規範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請再確認。 十七、關於委員楊瓊瓔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第2項「致人於死」之情節雖輕於第3項「再犯致人於死」,惟前者之法定刑重於後者,有無必要調整,均請斟酌。 (二)有關本條第5項,本院意見同前述「十六」。 十八、關於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第2項、第3項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請再斟酌。 十九、關於委員黃健豪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條第4項前段「致人於死」與第6項前段「再犯致人於死」之情節輕重不同,惟兩者之法定刑則完全相同,有無必要調整,請再斟酌。 (二)有關本條第7項不得假釋之規定,因我國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業已內國法化,該公約第7條記載「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且第10條第3項明定「監獄制度所定監犯之處遇,應以使其悛悔自新,重適社會生活為基本目的」,則若因不得假釋而無重適社會生活之可能,是否即違反該公約之要求,似有疑義。故本條第7項規定有無悖於前述公約所揭櫫「禁止酷刑」及「重適社會生活」等意旨,亦請確認。 二十、關於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5項前段已記載「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處……」,而於後段又規定「其再犯為『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有無違反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請再確認。 二十一、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條說明欄第一點末既載「在酒駕問題逐漸獲得控制的同時,隨著『喪屍煙彈』等新興毒品日益氾濫,毒駕正逐漸成為臺灣道路上更為隱蔽且難以預測的重大威脅,相較於酒駕,毒駕更難即時辨識與防範,其危險性不容小覷」,似仍認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並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請再斟酌。 (二)有關本條第4項,本院意見同前述「七、(二)」。 二十二、關於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請再斟酌。又本條第1項第3款所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依托咪酯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語意似未完結;且同項第4款新增「持有」之態樣,惟單純持有相關物品,究於何種情況下會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似有疑問。再者,本條第2項前段「致人於死」之情節雖輕於第3項前段「再犯致人於死」,惟前者之法定刑卻重於後者;且有期徒刑之上限本為15年(參見刑法第33條第3款前段),則本條第3項前段所載「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無必要調整,均請確認。 二十三、關於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 (一)倘行為人對於致人於死之事實具有不確定故意,本應依法論以殺人等罪名,故有無必要再予增訂本案第185條之3第4項規定,請再確認。 (二)「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情形,刑法第19條第1項本規定為不罰,故有無必要再將此等情形規定於本案第185條之5,亦請確認。 二十四、關於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意見同前述「四」、「七、(二)」及「十九、(二)」。 二十五、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就「酒駕行為」、「毒駕行為」、「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及「再犯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均有各別規範並提高法定刑,惟獨就「再犯毒駕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未予特別規範,其考量為何,尚有不明,請再確認。 二十六、關於委員許宇甄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有關本條第8項,本院意見同前述「十六」。 二十七、關於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3項後段「酒駕行為致重傷」與第5項後段「再犯酒駕行為致重傷」之情節輕重不同,惟兩者之法定刑則完全相同;且第4項後段「毒駕行為致重傷」與第6項後段「再犯毒駕行為致重傷」之情節輕重不同,惟兩者之法定刑亦完全相同,有無必要調整,均請斟酌。又本條第7項所載「屬於罪行為人」宜否更正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請再確認。 二十八、關於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動力交通工具之沒收及追徵均規定於同一項即本條第7項,而未分項規範,則該項後段所載「關於『前二項』之沒收及追徵……」,有無誤繕,請再確認。 二十九、關於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2項開始處有無漏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文字,請再確認。 三十、關於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既規定「犯前六項之罪……」,則其規範範圍應包括基本之酒駕及毒駕行為,惟說明欄第五點(二)部分載以「……沒收範圍宜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犯,始有適用」,是否有所扞格,請再確認。 三十一、其餘部分: 本院尊重權責機關及 貴院之意見及決定,並懇請支持兩院會銜版。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56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應邀列席審查「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各位委員提案修法遏制毒駕、酒駕,敬表敬佩。謹就有關行政院、司法院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摘要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酌: 壹、訂定酒駕、毒駕刑度差異性規範: 施用毒品犯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禁止事項,故施用毒品後駕車犯行屬「罪上加罪」之嚴重惡行,有嚴懲必要。酒後駕車亦恐致生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故予以禁止。爰此,本次修正草案改變酒駕、毒駕刑度相同之現行制度,加重毒駕罪、毒駕致死或致重傷罪及毒駕累犯致死或致重傷罪刑責,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貳、增訂「義務沒收」酒駕、毒駕行為人駕駛車輛: 為杜絕交通事故再度發生,並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本次修正草案增訂「義務沒收」酒駕、毒駕行為人駕駛車輛相關條文,不論車輛是否屬於駕駛人均依法沒收,可擴大防止各類車輛所有人無正當理由將車輛任意提供予服用酒精或施用毒品者使用,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該新增條文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參、結語 本部為打擊毒駕,於114年11月20日導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策略,亦會同交通部建立明確且完整之程序規範並強化執法,統計115年1月至5月查獲6,730件毒駕案件,較去(114)年同期2,399件,已提升執法量能。本部亦遵照行政院指示,跨部會合作推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菸害防制法等條文修正,並就「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面向,緝毒與嚴懲毒駕。 本次修法加重毒駕罪刑度並增訂義務沒收規範,有利於強化嚇阻毒駕犯罪、落實將毒駕犯嫌隔離於社會之外並減少毒駕犯罪機會,敬請各委員支持。 主席:接下來開始進行詢答,因為法案審查進行討論時仍然可以充分發言,所以今天本會委員詢答時間原則上為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4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請登記第一位的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9時26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黃次長及司法院許廳長。 主席:請次長及廳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陳委員昭姿:好。次長,我之前質詢臺南監獄的事情,因為引起很大的迴響,所以全國監獄的管理員也都向我做一些陳情。部長有答應我兩週內要給我書面報告,現在已經到期了,但我還沒有看到,所以我要再催促一下,因為部長的承諾我想是一定要執行的。但是我也要謝謝矯正署,因為矯正署前幾天帶了大概六、七位同事來,儘量跟我說明他們整個的管理情形,我也了解他們的辛勞跟努力,但我也要說明,我們在質詢的時候其實並不是要對立,而是大家各司其職,就是行政院做事,而我們監督跟催促,大家都是為了國家跟人民好,所以書面報告也請不要漏掉。 黃次長謀信:好,沒有問題。 陳委員昭姿:我現在先請教許廳長,7月18號下午1點鐘,一名法警被發現倒臥在臺中司法大廈宿舍區地面,疑似在臺中地院宿舍區架梯修樹時,可能因為大雨造成樓梯濕滑而失足墜落,不幸當場死亡,目前已報請檢察官相驗以釐清死因。我看到這個新聞非常難過,我想每個人都是一樣的。我想請問許廳長跟次長,事情發生在法院宿舍,但法警又是法務部主管,我想請問,修剪宿舍的樹是法警的工作嗎?是嗎? 許廳長辰舟:首先感謝委員關切司法院所屬法院同仁的健康與安全,為此表達謝意。關於這件事情,大家聽聞之後都深感遺憾,臺中地院也對家屬及此事件進行必要的處理…… 陳委員昭姿:不好意思,因為今天的質詢時間比較短,廳長,這個是他的工作嗎? 許廳長辰舟:關於這個部分,因為據目前的了解…… 陳委員昭姿:法警負責修樹嗎? 許廳長辰舟:修剪樹枝是在宿舍區,他本身居住於宿舍區,據目前的了解,他並非因公指派而進行樹枝修剪。 陳委員昭姿:你的意思是,他是主動去做這樣的工作,是嗎?偏向如此? 許廳長辰舟:應該是說,據目前所了解的狀況,他並不是因為依照法院的指示來做修剪樹枝的工作。 陳委員昭姿:因為可能他的本職不是這樣。 許廳長辰舟:他是在宿舍區,他本身也居住在宿舍區。 陳委員昭姿:但是次長、廳長,我還是要說,司法院平常是不是應該就把環境維護好?第二個,即便是要協助修樹的工作,無論是由工友同仁或外包廠商負責,也要避免在大雨天工作,梯子最好還是要有人幫忙扶持。廳長,你認同我這個說法嗎? 許廳長辰舟:我覺得所有公務員的福址都是司法院最關切的事情,這個部分我們會加強…… 陳委員昭姿:他就是在下大雨當中滑下來的啊! 許廳長辰舟:但他並不是因為公務的指示來…… 陳委員昭姿:他不是因公,而是主動,即便如此,就是環境沒有弄好,有人需要去做這個工作,也許本來是別人的工作,比如外包廠商或工友同仁。但是基本上,我的意思是,你們就是要做一些處理,所以我希望,第一個,相關的撫卹一定要完善。我確認一下,撫卹部分是司法院還是法務部負責? 許廳長辰舟:造成死亡的結果如果符合因公的要件,得到的撫卹當然優於其他的事由,不過他到底是不是因公,這仍然要由銓敘部依照事實認定。 陳委員昭姿:這個你們一定要從寬解釋,他就是下雨天去幫忙修樹,將來如何避免?我請司法院是不是一週內給我回復?為什麼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我們不能讓這種事情再發生了,好嗎? 許廳長辰舟:是,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廳長請回座。次長,我上個月質詢過這個問題,臺灣2023年就全面禁止電子煙,但是我只要輸入「電子煙商店」這幾個關鍵字,還是可以在網路上看到大量的販售網站,依然可以繼續買。針對這個部分,上次部長說這不是法務部負責的,是衛福部負責。我尊重法規分工,但是行政院在報告中表示要跨部會合作,要完善多元毒品防制網絡。一個月過去了,我想請教法務部在跨部會合作中,這個部分做了哪些具體的工作?有沒有主動召開跨部會會議?有沒有協調衛福部、數發部、警政署,針對網路販售電子煙平臺進行聯合查處?還是只停留在書面報告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當然是屬於菸害防制法業管的範圍,這的確是衛福部的主管法規。據我所知,行政院已經召開多次會議,事實上衛福部就菸害防制法有關電子煙的部分,把製造、運輸、販賣部分納入刑事處罰,持有處行政罰,他們都已經提出相關的修法草案。 陳委員昭姿:我要說的是,我當然知道菸害防制法的主責機關是衛福部,但我不是問法務部要不要取代衛福部執法,而是近年依托咪酯即喪屍煙彈最常見的施用方式就是透過電子煙,電子煙已經不是單純的菸害問題,而是新興毒品的重要施用載具。既然報告也寫要跨部會合作,我想知道的是,在跨部會合作這個部分,法務部扮演什麼角色?我質詢衛福部時,當然也會問他扮演什麼角色,請問你們扮演什麼角色? 黃次長謀信:了解,跟委員報告,電子煙本身就是一個載具,就像我剛才講的,它裡面如果裝的是毒品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是一個犯罪,所以我們臺高檢就查緝面有結合各行政機關,各查緝機關有一個聯合查緝平臺來處理。 陳委員昭姿:次長,謝謝你的說明,我的重點是在跨部會合作,跨部會不要變成每個部會都不用做,但現在就變成這樣,不然誰來做呢?卓院長嗎?依托咪酯在6月17號升級為一級毒品,但是我們從新聞上可以看到,這一個多月來,依托咪酯毒駕案件仍一再發生。剛剛也有立委在說明,我搜尋一下上週新聞就有好幾起,包括北部、中部、南部都有,可見升級為一級毒品對這個部分好像嚇阻力還是不足的。剛剛我也報告過,它結合電子煙,吸食非常容易,開車中隨時來一口,他們爽,但別人遭殃。次長,法務部不是人才輩出、人才很多嗎?為什麼沒有想出一個方法或政策,能夠有效地降低這種高風險的狀況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涉及到法制面跟查緝面,有關查緝面,當然我們所有檢察機關指揮檢警調全面查緝沒有問題;至於法制面,有關於毒駕的部分或者是毒品犯罪,我們不斷地修法,大院的委員們也知道…… 陳委員昭姿:次長,我要告訴你,升級不是壞事,但是升級是一刀兩刃,因為這個藥是屬於醫院要用的,我自己在醫院工作一輩子,其實管到的是醫療人員,你知道他們的工作負荷有多重嗎?但是真正在外面的毒品,只有臺灣把醫療用的東西歸為一級毒品,這我也不反對,但在外面執行時的原意是為了管不當使用,所以你們要特別努力。次長,行政院在毒品及毒駕防制的簡報中,把強化查緝列為三大主軸之一,很重要,裡面特別提到要研議唾液檢驗入法,以加強時效跟量能,這都沒有問題,但我認為很重要的一點是,要快,也要準。這幾個方向都是對的,因為如果你查緝效率很好,但是準確性跟公信力有問題的話,不但沒有辦法確保檢驗的品質,還可能影響人民的權益和第一線執法人員執法的信心。最近有媒體指出,毒品唾液快篩疑似出現偽陽性,引起大家對準確性的討論。我先請教次長,您知道什麼叫偽陽性、為什麼會有偽陽性嗎? 黃次長謀信:當然,因為快篩的部分,目前只是作為一個初篩的工具,它不像尿液有初篩跟確認的檢驗機制跟國家的標準,所以目前快篩就會產生…… 陳委員昭姿:次長,我跟你說,偽陽性、偽陰性這兩個詞在醫學界用得非常普遍,偽陽性的意思是說特異性不夠,就是其他不是依托咪酯的也會被驗出來,這個叫偽陽,他不是吸食毒品,但是其他的化學物,也許是結構相近等等,他就被驗出來。所以我想說,第一個,這個也要處理,在配套當中,你要讓第一線執法人員有一致的規範可依循,而且也要保障人民的權益。譬如駕駛人因為唾液快篩檢驗是偽陽性,你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裁罰,你們剛剛也談了很多跟我們立法方向不太一致的地方,如果後面證明他不是施用毒品,而是偽陽性的話,你的配套也要準備好啊!例如保管費、補救機制。如果民眾因為你誤判而無法工作、遭受營業損失……次長,千萬不要讓執法走在前面,配套卻落在後面,即便現在偽陽性的機率也許是百分之幾。我剛剛已經解釋偽陽性給您聽了,因為這個在醫學上是常用的,所以你這個配套要一起提出來,不能縱放有罪者,但是如果有無辜者受害的情況,你們怎麼處理?希望次長把這個部分的配套做好,好嗎? 黃次長謀信:好,了解,謝謝委員。 陳委員昭姿: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 主席(林委員沛祥代):再來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翁委員曉玲:(9時36分)謝謝主席,請黃次長還有許廳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次長好。待會我還會針對毒駕的問題就教。我不知道次長知不知道,行政院即將在今年8月實施城鎮韌性演習,並且首次在北部、中部等縣市進行為期30分鐘的行動網路降速測試?當然這項政策的目的是要測試政府在通訊受阻時的應變韌性,立意是很良善,但是本席很關心的不只是城鎮韌性的演習,還有我們現在司法偵查、科技監控的能力是不是也具備了韌性?我們知道現在所有的科技設備監控載具,包含手機、電子手環、腳環、居家讀取器等等,都會採用定位技術,然後再搭配地理圖資,輔以電子圍籬的設置,可以讓監控人員透過監控系統的平臺以及行動app,24小時掌控被告的行蹤。可是這次網路速度降速,而且趨近於零的時候,就等於是斷網,在網路速度受限的情況之下,對於性侵害的假釋犯或者是刑事被告等等,這些科技監控的設備是否會出現防護漏洞?還有像是針對外役監以及監外作業受刑人的防逃監控系統,有沒有因應可能會有斷電、斷網的情況,而有相關的緊急應變機制?本席擔心的其實就是我們的科技監控會不會因為斷網演習而窒息,導致司法監控癱瘓?針對這個問題,我不知道是不是可以請次長回復?因為我們現在所有的監控設備都是靠數據回傳,如果因為頻寬受限,導致有一些異常的訊息無法即時回傳,或是監控中心收到這個訊息時可能已經接收延遲,在演習期間你們有沒有做好相關的準備?假設真的有假釋犯在這個期間再犯,或者是有被告可能利用這個時間出境、出海逃亡了,你們有沒有相關的因應措施?已經有做好準備了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畢竟它是一個演習,也不是只有法務部,我相信在演習之前,有關運用電子設備的部分,相關的部會一定有事先做配套處理,這應該是絕對沒有問題的。 翁委員曉玲:主要是我現在想要了解,你們法務部有沒有配套處理?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電子監控已經做起來非常多年了,其實它已經非常成熟了,我相信在遇到相關科技上的阻礙時,它一定有相關的備援系統與處理機制,這部分應該是沒有問題。 翁委員曉玲:次長,我聽起來你們法務部好像是沒有提任何計畫或準備。在這件事情上面,法務部知道嗎?知道國防部說要演習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演習的事情我們當然知道,但是委員的假設前提是,這個演習會癱瘓我們國家相關的科技監控。 翁委員曉玲:因為有30分鐘,這不是只有1分鐘或2分鐘,而是30分鐘的時間,30分鐘可以做很多事! 黃次長謀信:我相信國內所有的行政部門都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它一定會做好事先的防備或預防。 翁委員曉玲:所以我現在就問法務部,有沒有做事先的防備嘛!譬如之前有要求這些被告或假釋犯要定期,可能是拿手機自拍回傳,可是在這30分鐘裡面他沒有辦法回傳啊。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們會認為這是發生了訊息異常嗎?要怎麼樣去處理?追蹤也追蹤不到,尤其是像性侵的假釋犯,他如果出去30分鐘就可以犯罪了耶!我認為這其實會造成相當程度的社會恐慌,不知道在30分鐘的時間內會發生什麼事情,而且我們現在有滿多被告是戴著電子手環、電子腳鐐,這30分鐘如果科技監控中心沒有辦法去監控到的話,他們可以早早算好時間,看什麼時候買張機票,或是搭個船就出去了。從我剛剛跟次長的對談看起來,我意識到法務部好像是沒有做任何相關的應變計畫。 黃次長謀信:委員,您提的前提是這個演習會影響目前我們科技設備監控的機制。但是我跟委員報告,它畢竟是演習,演習有長期的準備,所以所有的狀況,它一定會預先排除跟預先因應。 翁委員曉玲:可是它沒有問過你們法務部啊!現在只是國防部跟NCC這兩個部會自己的想像啊,NCC是說斷網沒有關係,因為大家還可以打電話、用簡訊,可是我們講的這些所有的科技設備,它不只是靠打電話跟傳簡訊,它會運用到整個行動網路,像頻寬,透過這些行動寬頻去傳輸很多的數據、data。 黃次長謀信:對,了解。 翁委員曉玲:這部分我要求法務部要把這個事情做好。我認為國防部可能也沒有真的好好跟所有的部會討論好,就是萬一真的行動斷網,可能會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我剛剛講的其實都有可能會發生啊!因為在演習降速的30分鐘之內,刑事被告就有可能會趁機拆除設備,離開住居所,甚至發生出境、出海的逃亡事件;性侵害的假釋犯趁這30分鐘的時間再犯也不無可能。之後如果真的發生這樣的問題,相關的責任歸屬如何釐清?這些都必須要有一套妥善的計畫。 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本席希望法務部能夠在短期間內趕快提出一份報告,就是你們要針對行動斷網降速的測試提一個司法韌性的檢核報告,好不好?就是針對這些問題你要怎麼樣處理?這樣才能讓國人安心,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好,了解。 翁委員曉玲:麻煩次長兩個禮拜之內要提出這個報告。 黃次長謀信:因為它是跨部會、全國性的,也不是只有法務部遇到,我相信各部會都已經有一個因應的措施。 翁委員曉玲:對,其他部會有其他部會的問題。 黃次長謀信:了解。 翁委員曉玲:但是司法的問題我覺得這個是必須要去解決的。接下來可能跟許廳長比較有關,次長可以先回座。 我們知道其實最近彰化地方法院的陳德池法官,連續裁定3件以上的毒駕案件不予羈押,引發了社會高度的爭議,因為這些案件有些是高等法院都已經撤銷原裁定發回更審,所以更讓社會質疑司法對於毒駕犯罪的風險判斷是不是有很大的落差?有法官認為根本就不需要羈押,有些法官認為其實是要羈押的。當然,我今天不是要求司法院去評論相關個案的判決,主要是要討論兩個制度性的問題,一個就是法官是不是應該也要接受專業的評價?第二個是有關於職務監督以及個案評鑑的制度,在這個案子上面是不是已經啟動了?像最近臺中地方法院有位法官因為長期違反書類送閱制度,迴避庭長、院長審閱及考核,嚴重損害到人民訴訟權,所以遭到法官評議委員會決議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免除法官職務,並且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在移赴個案評鑑之前,新北地方法院也有給他一個警告處分,臺中地方法院職務評定也是未達良好。可是我們看到彰化地方法院這位法官在短時間之內,三度縱放毒駕案件,引起很大的社會爭議。 我們知道法官的職務評定不是只看案件的結案數,也包括品德操守、專業能力、辦案品質還有人民信賴等等這些面向。在法官倫理規範裡面也有提到,法官執行職務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可是如果今天有一名法官反覆出現重大爭議的裁定,這會影響到社會大眾對於司法的信賴,類似這樣的案子,我不知道司法院是不是應該要啟動相關調查?更何況司法院本來對法官就有所謂的職務監督,類似這樣的案子,不知道司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有沒有啟動所謂的職務監督?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有關彰化地院在酒駕、毒駕的羈押審查方面,確實有幾件案件的結果受到社會關注,事後經過審級救濟,也遭到撤銷。但是我必須報告,個案部分假設涉及到法官認事用法的核心,屬於審判獨立保障範圍或是法律見解主張的時候,這個可能就不能用職務監督的角度進行處置。 翁委員曉玲:我就知道廳長會這麼回答,可是我要講的就是,你們自己的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裡面都講的很清楚,法官應該要接受職務監督,而且法官的作為不能夠有損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對不對?如果今天所有事情都可以推到屬於法官的個案裁量,我們要尊重法官的個案判斷,這樣就會產生剛剛所講像彰化地方法院的法官,他一再的作成違反社會大眾期待的裁定,連高院自己都撤回,所以變成法院的職務監督形同具文,你們根本沒有對個案法官進行職務監督啊!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審判獨立保障的其實不是個別法官,保障的是整個制度跟我們的司法,它能夠在必要的範圍內透過審級救濟自我監督,這個在個案的時候或許會得到一個不讓人滿意的結果,但我們也可以發現審級救濟有適當的…… 翁委員曉玲:因為已經不只是一個個案,而是他反覆做出這樣的行為!我是提醒許廳長,這是大家眾所矚目的案子,而且我剛剛也講了,不是我要針對某個法官,而是整個制度性的問題,因為過去也曾經出現過很多次法官所做的判決或裁定是人民無法信服的案例,而且這個法官可能長期都有類似這樣的行為,不是佛心法官就是惡魔法官,對不對?但是看起來司法院沒有給予任何的監督啊!要不然的話,你們現在訂定的法官倫理規範不就形同具文,根本沒有適用的餘地? 所以我希望司法院回去可以檢討,今天因為質詢時間有縮短,所以針對毒駕修法的問題,等到待會討論的時候我再提,可是很重要的原因,待會可能要請次長先準備,也就是如果一個毒駕同時也有酒駕的時候,以我們現在的條文來說,要怎樣去論處?這是我想講的,因為我們這次的修法是把毒駕跟酒駕區分開來,可是當我們發現一個實際個案是先喝了酒又吸毒,同時被抓到,我們到底是要適用哪一條、哪一項論處?這是我的問題,等到之後進入逐條的時候再來做細緻的討論。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曉玲委員。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有請林沛祥委員詢答。 林委員沛祥:(9時49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在場的委員以及跟媒體先進好朋友。今天我們討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有關毒駕的修法,本席對於今天沒有看到法務部部長列席深感遺憾,就有請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林委員沛祥:次長,本席在這邊僭越的代表大部分的社會民眾問一句比較重的話,毒駕到底要害死多少人,政府才真正願意下重手?前天(7月20號)臺中豐原又發生一件令人心痛的毒駕事故,一名45歲女子施用毒品後駕車,在豐原警分局前面直接撞上6輛等紅燈的汽機車,造成一人死亡及多人受傷。之前我都是跟部長答詢的比較多,次長也有列席,我們前幾天才在討論毒駕修法,前天又馬上發生悲劇。請問您,這還只是單純的交通事故嗎?本席認為不是,這已經是持續威脅全民生命安全的公共危機。在此也特地請教次長,請問今年1月到現在,全國毒駕到底有多少件?比起去年同期增加多少?其中造成死亡、重傷的案件又有多少?是不是還在增加?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現在手邊有的資料是從大院修刑訴預防性羈押之後到現在的統計數字,目前這兩個月內全國毒駕的件數是4,272件,其中依托咪酯是981件。 林委員沛祥:跟去年同期的狀況相比呢? 黃次長謀信:它是增加沒有錯,但是我手上目前沒有數字。 林委員沛祥:造成重傷、死亡的是不是也比同期增加呢? 黃次長謀信:沒錯,整個量是增加的。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次長,如果數字還在增加,就代表現在的制度沒有發揮真正的嚇阻效果,對吧?次長,本席在這邊先肯定行政院願意提出修法,但是本席必須在這邊再一次說一句人民最直接的感受,這次的修法遠遠不夠!行政院提高了部分刑責,也增加累犯加重、吊銷駕照之後再犯加重,甚至增加同車乘客的責任,但是人民最在意的是什麼?就是毒駕撞死人啊!我想請教次長,依照行政院版本,如果第一次毒駕撞死人,最重是不是沒有死刑? 黃次長謀信:目前的版本沒有。 林委員沛祥:如果10年內第二次再犯且造成死亡,最高是不是也只是無期徒刑? 黃次長謀信:沒有錯,最高無期徒刑。 林委員沛祥:所以本席就直接……我很少預設立場,但是我不得不直接推論下去,如果依照目前政府所提出的版本,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第一次撞死人不適用最重責刑,第二次撞死人法院依然沒有死刑這個選項?次長,人民真的會接受這樣的標準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毒駕的主觀有符合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的話,就是一個殺人罪,殺人罪依照現行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最重就是死刑。 林委員沛祥:不能這樣講,我必須講,很多人現在把酒駕跟毒駕放在一起討論,但是我要提醒次長及所有的政府官員,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酒駕或許是有人喝了酒抱著僥倖的心態,但是毒駕呢,從非法取得毒品、施用毒品,到明知道自己的判斷能力已經受到影響還選擇坐上駕駛座,每一個步驟都知道自己在做違法的事情,所以我想請教次長,毒駕本身是不是就有包含毒品犯罪?既然如此,是不是比一般過失犯罪具有更高的危險性?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剛委員所講的個案事實,如果他吸毒,知道吸毒後還要故意開車,有可能撞死人的主觀上犯意的話,無論是直接或間接故意,他有可能在個案上會該當殺人罪。 林委員沛祥:理論上應該不太可能說你吸毒之後不知道自己吸毒,然後去開車,再來說自己不是故意的,理論上這個邏輯是不成立的嘛!對吧?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殺人罪的前提必須要有故意…… 林委員沛祥:不是殺人,是說毒駕本身這件事情就不是僥倖心態,而是單純的吸毒品就是犯罪嘛!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問題。 林委員沛祥:犯罪後,也就是在所謂的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DUI)的時候,你還去開車,那你不是刻意的嗎? 黃次長謀信:所以他的毒品犯罪一定是故意沒有錯,酒駕部分也一定是故意沒有錯,只是說我們現在加重的是他沒有預料到會撞死人、撞傷人的那個結果,如果結果沒有辦法預先預知、預判的話,或者是有這個故意的話。 林委員沛祥:如果我們剛剛的答案是相對肯定的,為什麼刑度不能更符合社會期待?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涉及到我剛才講的,如果他是故意的,無論是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他就是殺人,刑法上的故意殺人罪就可以處理。我們今天修法要處理的酒駕部分、毒駕部分是故意沒有錯,但是後面致傷、致死的結果是一個過失的行為,所以是一個故意加過失的複合性行為。 林委員沛祥:次長,老實講,為什麼我提死刑?因為死刑這件事情,很多人聽到死刑就開始擔心。我要在這邊特別強調,我們不是要求每一件毒駕都要判死刑,我們主張的是毒駕致人於死,法定刑應該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真正判不判,是由法院依照犯罪情節去裁量。次長,我想請教你,法務部為什麼連把死刑列入法定刑都反對?是認為毒駕撞死人的危害還不夠嚴重,還是認為法院連選擇的權利都不應該有?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絕對不是,毒駕全國都零容忍,致死更是不可能容忍的,這涉及到罪責……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涉及到…… 林委員沛祥:我們現在把死刑收回來,法律把工具收回來,法官怎麼保護我們的人民? 黃次長謀信:沒有、沒有!我們現在殺人罪就有死刑,我們的刑法上還有死刑的罪,只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致死…… 林委員沛祥:毒駕殺人呢? 黃次長謀信:毒駕殺人如果符合殺人罪,我剛剛一直強調,他就是殺人,但是我們現在處理的是一個故意加過失的行為,我們刑法上有所謂的罪責相當,有所謂的比例原則,也有各法條的衡平問題,我們不可能把一個故意加過失致死的罪責,訂定得比殺人罪的罪責還重,不可能有這個刑罰理論。 林委員沛祥:次長,因為本席是民意代表,而且也有很多人跟我反映,我想次長旁邊、身邊的人也會跟你反映像這樣的事情,因為現在毒駕嚴重到一種程度,毒駕致死前天才發生,我們現在還在講修法,就這件事情其實民怨是深的…… 黃次長謀信:了解。 林委員沛祥:老實講,人民現在看到的不是零容忍,人民現在看到的是零嚇阻,我們如果把死刑加下去或許有嚇阻能力,我不是說絕對能嚇阻,可是或許這個工具不應該直接把它放在旁邊,不應該說因為什麼原因,所以我們把這個工具排除掉,這是不合理的。 在這邊本席想談一個很簡單的道理,為什麼我一直說嚇阻這件事情?因為如果犯罪的代價很低,犯罪的人就很容易心存僥倖,但是如果犯罪成本高到無法承受,就會有人因此而不敢犯法。次長,想請教你,法務部支不支持全面提高毒駕、販毒、運毒、供毒等相關犯罪的刑責跟罰鍰? 黃次長謀信:毒品犯罪重刑化一直以來就是我們法務部的毒品政策,這個沒有問題。 林委員沛祥:我期待法務部,我們現在講的……為什麼我會有點激動?我很少做這麼激動的事情,因為這件事情已經影響到太多人了,毒駕這件事情,在三年前,基本上我們提到毒駕都不會這麼嚴重,可是現在因為依托咪酯,因為其他三級毒品,應該要把它往上升。我們都只想到一級毒品真正可能會致人於死,可是現在連三級的新興化學毒品都有這個狀況的時候,我們就必須正視這個問題。臺灣什麼時候變成毒品氾濫的國家,我都搞不懂!我認為我們現在要打擊的不是某一個毒駕的人,而是整條毒品犯罪鏈,讓所有碰毒、販毒、毒駕的人都知道,碰毒的代價大到你付不起,毒駕的後果重到你擔不了! 主席、次長,前天臺中的事故不會是一串冰冷的統計數字,那是一個家庭永遠失去親人的痛。今天我們坐在這裡修法,不是讓新聞稿多了一頁,而是讓明天少一場喪禮。法律最大的價值就是保護守法的人,而不是一再給違法的人僥倖的空間。嚇阻法律從來都不是口號,而是靠犯罪者知道法律真的會讓他們付出嚴重的代價。對好人更好、對犯人更壞,不是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完全贊成,所以部裡面就毒駕致死,我們也要求檢察官、機關,如果符合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應該用殺人罪去偵辦,而不是用酒駕或毒駕致死偵辦,如果他符合殺人罪的話。 林委員沛祥:本席在大學的時候修過政治101,101裡面講過,中國從漢朝開始就是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在西方漢摩拉比法典則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所以殺人償命、罪責相當,本來就是法治社會追求公平正義最重要的原則,對於情節最重大、造成無辜生命喪失的毒駕案件,法律至少應該把最嚴厲的制裁工具交給法院,不是每一個毒駕都要判死刑,但是應該給他們這個option,讓法官依個案去審酌,而不是一剛開始就把這個工具拿掉。 因此,我再次在這邊要求行政院、司法院跟法務部,重新檢討修法的方向,真正站在保護人民生命安全的立場,全面提高毒駕犯罪的刑責跟罰鍰,讓法律成為守護人民的盾牌,而不是每次悲劇發生之後就留下一句「深感遺憾」。我們的法律是要保護一般無辜的人,而不是說那些加害者還有人權,這件事我很不能認同。 黃次長謀信:本部的立場跟委員完全一致。 林委員沛祥:好,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林沛祥委員。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謝謝主席翁召委,請司法院許廳長。 主席:請許廳長。 許廳長辰舟: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廳長,您好。針對今天要討論的主題,在司法院的部分,本席想從司法程序端阻斷高風險毒駕被告再次危害社會,這一點本席在先前的質詢也一直都提到。在今年5月公布實施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修正,已經把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被告如果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毒駕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性的時候,法院就可以裁定羈押;如果法院認為沒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具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並依照第一百十六條之二命被告定期報到、限制活動範圍跟接受科技設備的監控,或遵守其他適當的事項;後續被告如果又違反這些事項,那麼其他的法條,包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的羈押原因,也可以依照第一百十七條及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的準用規定,重新審查是不是要羈押。其實法律的工具已經在了,真正的問題是法院如何判斷有無反覆實施毒駕之虞,我想這個是毒駕肇事然後造成很多遺憾的最大重點。 剛才我們的翁召委其實也提到本席接下來要講的這個例子,也就是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的這些毒駕事件,檢方跟法院對於羈押必要性出現不同的判斷,檢方認為被告長期有施用毒品紀錄,假釋期間也再犯,甚至已經實際毒駕上路,檢方認為再犯的可能性很高。當然,本席也尊重法官依法獨立判斷,但是本席認為目前最大的制度問題,是在所謂的反覆實施之虞沒有具體及供實務參考的一個判斷框架,所以會造成這中間的一些落差。本席要請教廳長,毒品依賴程度、施用毒品前科、假釋或戒治期間再犯、毒駕紀錄、是不是容易取得車輛跟毒品,以及有沒有固定工作與家庭的支持,這些因素有沒有可能納入毒駕再犯風險的綜合評估?司法院能不能透過像您所在的刑事庭會議、法律問題的研討、法官教育訓練或修正法院辦理刑事訟案件的相關事項,整理毒駕預防性羈押一些具體可以審酌的因素,讓相似的案件有比較一致且可預期風險的判斷架構,來減少這樣的落差?如果法院認為羈押不符合比例原則的話,是不是也可以考量積極運用一些法律工具,像具保、限制住居、定期報到或科技監控,甚至明確禁止駕駛利用特定工具,或者有一些替代措施,而不是只有羈押跟無保請回兩種選項?是不是請廳長針對本席剛才所講的跟建議做個回應?謝謝。 許廳長辰舟:是,謝謝委員提問。你剛剛講的這些選項和工具,其實跟我們的想法是一樣的,所以你問的也是我們努力的方向。首先關於是否有反覆實施之虞,基本上法官在有限資訊以及檢察官的舉證之下,必須進行風險預測的判斷,這涉及到事實跟證據的認定。委員剛剛所講的這一些,他是不是有毒癮、是不是之前有毒品前科紀錄、在被查獲時,是否有遭扣到毒品,以及他的職業是不是有需要使用動力交通工具,還有他的家庭支持系統及日常生活狀況等,這些其實都與是不是有反覆實施之虞有關。在羈押審查當中,法官是可以依據這些各種因素來做綜合判斷,而委員講的這些,其實也是一般法官在實務上會使用的。但在比較毒駕的這個問題當中,有一種可能性是有關毒駕的偽陽性判斷,這個部分其實…… 林委員倩綺:這個本席可能會針對實務的部分詢問相關機構,但是本席剛才所講的這一些因素,你們有沒有可能列入考量,然後做一個指引框架,讓法官在判斷的時候,不會產生個案性很明顯的落差? 許廳長辰舟:是,一般而言,針對強制處分,其實在法官學院或一般教育訓練中,都有相關互動式或工作坊的課程讓法官來相互討論,這個部分其實已經有了,或許在個案當中,因為一些事實認定的問題產生不一致的情形,這偶爾也是難以避免,但我們會儘可能朝委員提示的方向再進一步努力。委員剛剛也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點,就是當我們在資料不足,但又必須做成判斷,也就是在被告的人權以及防衛社會安全當中做選擇的時候,其實你剛剛提到的有關第一百十六條之二跟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的羈押替代處分,命被告做一定事項時,這個部分其實是有可能,而且是一個不錯的替代措施,司法院刑事廳在這些爭議事件發生之後,也會通函各法院,就是擔心過度侵害被告權益,所以在證據不足時,我們也可以利用這種替代措施來避免無保請回的風險,適度保障社會安全,並避免過度侵犯被告權益。委員的提示非常專業,目前我們也已經這樣來進行。 林委員倩綺:好的,如果這個部分可行,而且你們也注意到這一點,是不是可以針對這個部分,提供本席研究室相關資訊、目前狀況及考量,以及後續期程,好不好? 許廳長辰舟:是,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廳長請回。 接下來要針對剛才提到的一些實務性問題請教內政部,內政部今天列席的是李警政委員。李委員你好,針對剛才提及在院、法兩個單位有關唾液快篩部分,因為你們是執法第一線,所以就一些相關問題請教。剛才提到毒駕取締最前端的唾液快篩,似乎這是實務上最直接的操作,所以剛剛本席談到法院是不是羈押高風險毒駕被告,都會取決於證據是否能夠真正支持反覆實施之虞,如果前方唾液快篩試劑本身的規格、品牌、靈敏度不一樣,那麼保存和操作方式不同所產生的誤差,在司法判斷上,可能也會有一些影響。目前毒品快篩試劑是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自行採購,各地使用的品牌、規格跟效能有可能因此不一定一樣,那麼第一線員警一方面除了積極查緝外,另一方面也會擔心如果產生偽陽性,沒有辦法驗出毒品,或者遭民眾提告、求償,不僅影響到民眾權益,也可能使得員警在執法時會有一些顧慮。舉例來說,臺南市去年就被揭露庫存的一萬六千多支毒品快篩試劑中,差不多四成已經過期;在重新採購之後,又發生試劑還沒有發放到各分局的情形,所以各個階段都可能產生問題。我想相關問題不只在採購部分,還包括庫存管理、配送效率,以及第一線的部署能不能落實,所以請教一下,目前全國各縣市唾液快篩試劑的庫存、有效期限,還有品牌、規格跟實際發放的情況,警政署掌握的程度如何?各縣市如果有試劑不足、過期或採購沒有辦法及時配送的問題,有沒有可能訂定採購共同契約或統一採購?這個部分請內政部先做一個回應。 李警政委員謀旺:好,謝謝委員提問。我們目前配發到各縣市大概有六萬多劑,有效期限可以用到明年…… 林委員倩綺:六百多劑? 李警政委員謀旺:六萬多劑。 林委員倩綺:總共嗎? 李警政委員謀旺:是。剛剛委員提供的畫面應該是一般的毒品快篩試劑,並不是所謂的唾液快篩,因為唾液快篩大概今年才開始運用,以上。 林委員倩綺:這個部分其實本席也提了,既然你們原先的這些相關試劑都有發生這樣的問題,以唾液快篩試劑的架構性而言,本席剛才所提到的問題也都有可能發生,我相信唾液快篩是目前大家的期待,希望未來在唾液快篩試劑部分,不會發生本席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好不好? 李警政委員謀旺:是。 林委員倩綺:我還是要提醒一下,唾液快篩只是初步的篩檢,最後尿液跟其他檢體的確認還是很重要,所以初步的篩檢品質越可靠,執法的員警也才會有信心跟支持,好不好? 李警政委員謀旺:是,謝謝。 林委員倩綺:未來內政部應該統一試劑品質、強化採購及庫存管理、建立偽陽性處理指引,讓基層員警有一個依據,而不要老是擔心會被告,同時也要避免民眾因為錯誤的判讀而受到不必要的權益損害。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是不是請你們把相關的資訊跟本席研究室做個補充,好不好? 李警政委員謀旺:是,好。 林委員倩綺:主席,請再給我1分鐘,我作一點點小小提醒,好嗎?謝謝,不好意思。 接下來請教法務部,因為我覺得這個問題次長也能夠知道會比較好。本席很快的請教法務部有關最近你們推動的法務專屬大型語言模型計畫的資料治理問題,你們6月份啟動,依據這三層架構來建構司法AI平臺,本席在這邊還是要為原住民請命,每一件事情都要跟你們提醒有關於原住民的部分,因為人數比較少,資料也很不足的情況下,可能這個大數據會產生比較大的誤差。本席也支持應用AI來減輕第一線司法人員的文書負擔,但是AI可能會碰到大數據的問題,所以模型使用什麼資料、如何建立評測標準,會直接影響人民權益,對原住民族而言,許多的案例不能只用主流社會的法律判斷來做依據,原住民的狩獵、採集、土地使用跟傳統領域、祭儀、部落規範,都有其特殊的文化背景,但是這些模型如果是以一般的判決書、行政文件,或者是目前的主流法學資料來訓練,對照的原住民案件數量相對少的話,AI可能會放大既有司法資料當中的偏見,所以要請教次長,目前你們有沒有整理相關的判決書、卷證、法規以及行政文件,建立法務語料及追溯期?是不是有將原住民族基本法、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的規範及傳統領域,還有自然資源慣習的調查,也就是習慣,與司法院檢調機關處理原住民族案件的研究資料,納入專屬語料庫的規劃?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的確本部現在正在進行專屬的LLM相關計畫,我們有一個逐層的循序漸進方案,委員所提到的包括資料庫的建立,那是未來在第三層一個比較長期的運用階段之後,我們會蒐集相關資料,目前是在建構比較基礎面的算力,還有相關的基礎設施這部分來處理。委員剛剛提到有關原住民資料庫的部分,未來我們一定會按照委員剛剛所提示的,相關所有跟我們專屬的、有關係的語言資料庫我們都會納入。 林委員倩綺:謝謝,希望第三層不會太久。我在這邊再提醒一點點,未來的模型評測應該要設置原住民族權益跟文化偏見的一個獨立項目,除了測試法條引用以及卷證的整理是不是正確,也應該要測試模型在面對傳統狩獵、採集、部落慣習跟國家的法規衝突的時候,是不是會忽略掉一些文化脈絡產生偏差性的文字結果。另外,在你們建置AI資料治理跟倫理機制的時候,應該要納入原住民族法律、文化方面的專家,並與原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機構、部落代表建立諮詢的機制。 原住民的資料有一些集體性跟文化的敏感性,AI常常會因為大數據跟資料取得容易,直接變成一個訓練模型。本席在這邊要及早提醒你們,這個部分應該先放進去規劃,才不會在AI數據越來越大,然後原住民的資料越不夠的情況下,偏差或落差可能會更大。這點在期程上可能不要……或許可以思考同步進行,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委員。 主席:不好意思,因為今天時間的關係,謝謝林倩綺委員的發言,也請法務部到時候再把相關資料提供給倩綺委員。謝謝。 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10時15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次長早。基本上今天想要特別來跟次長討論我們的毒品政策,過去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我們是採分級處遇,但是我們現在修正的方向是只要駕駛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尿液或血液之中的毒品或者是代謝物達到公告的濃度,或有其他事證足以認定不能夠安全駕駛,修法後就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得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也就是說,現在的修法也會讓不管是一級、二級、三級,全部都是一體適用的對嗎? 黃次長謀信:對,毒駕是。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那我想問一下,法務部過去在立法院審查第三級跟第四級毒品相關修法的時候,曾經表示過第三、四級毒品的施用者,跟第一級跟第二級是不一樣的,在成癮性、危害程度上、施用情境上都有所不同,若一開始就進入機構式處遇或直接以刑罰介入,可能就會造成標籤化,也可能使學生的就學、民眾的工作及家庭的支持中斷,因此法務部過去主張,現行制度應該要採取行政裁罰、毒品危害講習等較為漸進的處遇方式。這是我之前查到的資料,這是過去的立場嗎? 黃次長謀信:現在也是,完全正確。現在法務部的毒品防制條例就單純施用第三級跟第四級的毒品,它是透過毒品講習跟裁罰的方式處理。 張委員雅琳:但是我們現在在講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時候,我們反而沒有分一、二、三、四不同的等級而有不同的刑罰,好像全部都是一體適用,所以這個主張…… 黃次長謀信:沒錯,因為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是針對公共危險,它是吸毒之後產生的公共危險,所以它處罰的罪責是公共危險這個行為,而不是吸毒。吸毒本身另外有刑罰的規定,如果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本來就要處罰他的施用行為,再加上駕車的公共危險是一個併罰的概念。 張委員雅琳:好。那我也想請教,剛剛講因為他造成了公共危險,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張委員雅琳:所以基本上我們就應該以他造成的問題而來一體適用。那我就想請教,如果我們看到施用第一級的毒品法定刑是六個月以上,第一級喔!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對不對?可是修法後的毒駕基本刑則是五年以下,雖然兩者刑度不同,但是最高刑都是五年喔!所以這樣子我就會有一個問題,既然兩者的核心結構不同,這樣子我們在毒駕的部分,最高刑度就應該要往上加啊!對吧? 黃次長謀信:沒有,委員,他吸用第一級毒品,被處五年以下六個月以上,它是一個A行為。吸完毒之後駕車,它是公共危險,是一個B行為。 張委員雅琳:對,沒錯,是啊! 黃次長謀信:所以A加B是要併罰的。 張委員雅琳:A加B要併罰? 黃次長謀信:對,所以A罪跟B罪兩個是併罰的概念,數罪併罰的概念,它不是變一罪。 張委員雅琳:那我想確定一下,接下來我們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上路之後,他如果施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法這邊是一罪一罰是嗎? 黃次長謀信:他吸毒行為有吸毒的處罰,毒駕有毒駕的處罰,這是兩個不同的行為。 張委員雅琳:好。那我想要再跟次長請教,其實我上個禮拜去了你們的司法官學院,我看到了一個我覺得滿精彩的研究,你們的智庫做了一個非常精彩的研究報告。你們當時去做了社區戒癮跟持續處遇的關聯性研究,然後就發現我們今天把他送去關起來、送去強制戒治,但是他未來的再犯率竟然達到6成,如果他今天是做到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話,他的再犯率只有35.6%,可是我們現在在這個修法的過程之中,我似乎並沒有看到接下來……因為這個統計告訴我們,其實戒癮治療還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想要跟次長請教,當然法定刑提高到五年以下,檢察官仍然可以以個案做緩起訴,並附加治療或其他條件,但是法律上可以緩起訴,跟制度上確保毒駕者接受有效處遇是兩件不同的事情,所以這次要把符合要件的毒駕行為一律提高到五年以下,是否與我們把依毒品種類、危害程度以及戒癮處遇分級的思維有所落差?我還是要強調,如果沒有把有效的社區處遇一起納入的話,那我們反而沒有解決毒品依賴跟反覆毒駕的可能性。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國家的毒品政策,對單獨吸毒這個行為的話,我們不是要把他入監,或者是機構內的觀察類似強制處分,基本上我們是透過左邊附命戒癮治療的方式,讓他戒除它,這個處遇讓他戒除他的身癮跟心癮,所以我們現在整個單純施用毒品的,左邊這個戒癮治療的比例也提高到44%左右了。我們認為透過戒癮治療對單獨施用毒品施以處遇,對他的預防再犯是有效的,所以整個國家的毒品政策現在是…… 張委員雅琳:對,我知道,但是我們現在講的就是毒駕嘛!因為毒駕他也是有施用毒品的狀態,而且因為我們之前看了一下……這份報告裡面也都有講到,實際上的毒駕案件涉及不同級別的毒品,安非他命其實反而是最高的。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他毒駕歸毒駕的處罰,他毒駕之前有個吸毒,吸毒的行為就要進入我們剛剛講的處遇。 張委員雅琳:對,我知道,但是問題是有時候我們是因為在他毒駕的時候才抓到他吸毒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 張委員雅琳:所以我現在就是講,當我們抓到他毒駕的時候,你現在的刑罰似乎沒有考量到要讓他去做戒癮治療這個部分。 黃次長謀信:不會啊!報告委員,這是兩件可以並行的事情,除非他被羈押了。 張委員雅琳:沒關係,次長,所以你是說這兩件並行嗎?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除非這個毒駕的被告被羈押了,要不然他單純前面那個吸毒行為,我們還是介入剛剛那個……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現在吸毒行為非常明確了,我們就不用再討論,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毒駕接下來的狀況,因為重點是我們關了他,如果我們沒有幫他去做這些相關的戒癮治療,他出來之後,如果以這個數字來看,他就會再犯嘛!我們今天就希望他不要再犯,所以接下來如何讓他去做戒癮治療,反而是我更希望你們可以清楚呈現的。 黃次長謀信:沒有問題,除非他毒駕被羈押,沒有辦法施以戒癮治療,要不然吸毒行為我們就會把他送去戒癮治療。 張委員雅琳:不是,現在毒駕基本上就是直接關起來。 黃次長謀信:他是毒駕,還是要符合羈押的要件。 張委員雅琳:對啊!就是符合羈押的,因為我們今天在討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黃次長謀信:我了解,毒駕的部分,他本來就應該做毒駕刑罰的處理,這是毒駕駕駛的部分,但是毒的部分還是可以做戒癮治療啊!吸毒的部分還是可以做戒癮治療。 張委員雅琳:所以我想釐清一件事情,因為現在的毒駕只要符合那些要件,應該是唾液、尿檢通過,我們就會羈押了,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這當然要法官按個案去…… 張委員雅琳:對啦!我們就會起訴嘛!然後法官如果同意的話,基本上就羈押了,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對。 張委員雅琳:流程上是這樣。那他羈押之後,這個戒癮治療是什麼?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因為他還是有一個吸毒行為嘛! 張委員雅琳:對,沒錯,所以我們的流程會怎麼走?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他被羈押,當然事實上不可能做戒癮治療,他一旦被釋放之後,我們還是會把他……他還是要處理他吸毒的行為,他要就他吸毒的行為…… 張委員雅琳:沒關係,這個部分我們待會兒會後約個時間,把這個部分討論清楚好不好?因為我還有一題要問。 黃次長謀信:好。 張委員雅琳:我們有看到一些駕駛,其實現在在等待檢驗期間,對於一般的民眾來說不會有太大的影響,但如果是駕駛計程車或是貨運車輛或是其他相關職業,一旦不能營業,他的收入就會立即中斷。以交通部112年的計程車營運狀況調查,其實他們每個月的總收入只有4萬8,766元,扣除燃料費、維修、保險費等等,他每個月的淨收入其實只有2萬6,957元,平均每一天大概就是1,066元。當然我也完全同意我們一定要做唾液篩檢,這是非常重要、維護公共安全的問題,但是現在想要跟次長討論,我們是不是能夠讓他們儘速得到相關結果?因為我們現在都會將可能進行處分的案件優先處理,可是實際上進入快速通道的大概只有兩百多件,這樣等於平均要等10天,甚至可能會到12天,如果再等更久就會到1個月,等於他就失去了整個月的收入。抱歉,警政署可不可以一起上來?如果有合理的毒駕嫌疑,當然我也完全百分之百同意,但是我們是不是可以評估,將營業車輛、生財工具以及駕駛人是否以此作為主要收入,納入快速尿檢的優先判斷標準呢?如果納入的話,對於我們的檢驗量能會不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是不是也可以簡單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現在對於擴大檢驗量能,整個行政院團隊都在積極努力。量的部分,我們已經加強,除了現有的機制之外,我們也把北榮、中榮或軍醫院都納入整個檢驗的量能。 張委員雅琳:對,是不是可以把以這個為營業工具的這些人,也納入優先檢驗的快速通道呢?是否可以? 黃次長謀信:我們現在臺高檢就這個快速通道的部分有一定的基準,在24小時之內就必須要檢驗出來。 張委員雅琳:對,因為這些人似乎並沒有被納入,可是這其實對他的生計直接造成影響,而且在被保管的這十多天,他所承受的不利益可能也沒有比一般的強制處分更輕,所以是否可以考量他們這樣的需求?因為這是他的生財工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部分可能是道交條例的問題,這個車被扣押,可能是交通部的道交條例去扣這臺車的問題。 張委員雅琳:但是快速通道這部分應該還是要由警政署協助嘛,對不對?是不是警政署? 李警政委員謀旺:對,我們目前的做法是,如果當事人在現場有異議的話,我們就會啟動綠色通道,幫他…… 張委員雅琳:你說現場當事人怎麼樣? 李警政委員謀旺:我們會看當時的狀況,因為有時候驗,我們也會懷疑是偽陽性嘛!有時候他會主張他根本沒有吸毒,那我們在場的…… 張委員雅琳:當然,因為可能是藥駕,藥也有可能,之前也有些案例是因為藥駕嘛。 李警政委員謀旺:是,所以這部分我們有在注意,當然我們內部有在研議。 張委員雅琳:內部在研議是針對……其實我主張的是,如果全部都讓大家各自主張說我很需要這個、說我要很快,當然我覺得這個不可以,應該還是要有一個合理的判斷依據,只是說是不是可以把這些人納入快速檢驗通道?因為這就是他主要的生財工具、他賴以維生的東西,如果他要一直等、一直等、一直等,的確會對他造成影響,而且他可能並不是毒駕。因為這樣的可能性的確是存在的,所以是不是也可以把這部分一併考量? 李警政委員謀旺:好的,是。 張委員雅琳:大概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一個評估的結果呢? 李警政委員謀旺:我想我們內部的一些做法,會後整理之後再送委員的辦公室。 張委員雅琳:大概多久時間我們可以來追相關的進度? 李警政委員謀旺:我想我們是不是…… 林副局長故廷:跟委員報告,檢驗的部分是三大機構,剛剛我們次長講的,包括北榮這些,目前衛福部有把它納入,所以快速通道的檢驗是衛福部在主責,先跟委員報告。刑事局是檢驗的三大機構之一,有法醫研究所、調查局還有刑事局,只是三大之一而已。我們只有我們的部分,沒辦法代表其他所有的機關。針對我們的部分,因為是…… 張委員雅琳:但是誰來判斷他要不要走快速通道?不就是現場的警察嗎? 林副局長故廷:像剛剛委員講的,你說計程車的部分,我們會看現場的狀況,比如唾液快篩驗出來是陽性的,現場又查獲毒品,這還需要快速通道嗎? 張委員雅琳:這當然是沒有問題啊,我們現在講的都不是這種明確的case嘛!我們今天講的都是他並不是真正持有毒品,他不符合那些要件,不符合要件現在沒有辦法走快速通道,對不對? 林副局長故廷:對。 張委員雅琳:所以才會想說是不是可以把這些人…… 林副局長故廷:不是必然可以走快速通道。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他不是必然可以走,但是這些人在不符合要件的狀況之下,他是偽陽性的話,他還是要做尿檢,對不對? 林副局長故廷:對。 張委員雅琳:流程就是要這樣,誰可以走快速通道,就是警察現場的判斷嘛,對不對? 林副局長故廷:我想這個部分牽涉到量能啦!因為行政院現在已經有一個……包括交通部、包括法務部、包括衛福部、包括我們,我們再來提討論。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我現在就是要問大概什麼時候可以來追進度,大概什麼時候你們會有個結果? 林副局長故廷:我們可以提,但是這個部分是整體行政院的整個團隊要去考量的。 張委員雅琳:好,那不然這樣好不好?我簡單做個結論,就1個月之後讓我們知道進度,可以嗎? 林副局長故廷:好。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主席:謝謝張委員。 接下來有請沈發惠委員發言。 沈委員發惠:(10時29分)主席,請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次長好。今天有關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草案,議程列出來,總共有56個草案,包括院版在內,草案非常、非常多。我看裡面絕大多數就是以提高刑責為主,但是每一個人的草案有不一樣的刑度、有不一樣的要件修改。我比對了一下,文字一模一樣的只有10個,其他每一個委員所提的都不一樣,都是提高刑度,但提高刑度的標準、樣態都各有不同,所以我主要就是以院版的部分來請教一下次長。 剛剛很多委員都提到毒駕,目前社會上大家多麼重視,毒駕對社會的危害到了一般人民無法接受的程度。事實上,整個毒駕的部分在短短幾年內,我們其實修法修了非常多次,不斷地提高刑度,而且不斷地修改。我們從1999年、民國88年,第一次把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納入不能安全駕駛罪,到現在已經27年了,這27年內我們做了許多次的修改,包括把酒駕不以發生具體危險變成抽象危險犯,到3年前,我們也把毒駕納入抽象危險犯的範疇。 等於是在幾年內我們再一次修法,這一次修法的重點到底是什麼?我看院版的修法大概就是三個重點,第一個是最特別的,我等一下可能也會跟次長探討,就是我們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過去的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跟毒駕是同樣在第一項的四款要件,法律效果都一樣,但是這次我們把它分開了、分流了,酒駕變成第一項,毒駕變成第二項,違反第一項跟第二項,整個法律效果都不一樣,就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這是這次修法的第一個重點。第二個,分流之後,我們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了,這是修法的第二個重點,也就是酒駕維持原本的刑度,但是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了,因為分流之後,才可以單獨把毒駕部分的刑度提高。第三個就是新增毒駕致死傷的車輛沒收規定。我看這三個重點就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有關於第三個沒收的部分,1個月前、6月8號,我那時候在這裡跟部長就酒駕、毒駕的車輛沒收問題主張要修法,這種義務沒收等於是沒收的特別規定,一定要修法才有辦法執行,你沒有辦法用所謂的「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沒有辦法適用這一條,一定要有特別規定。那這一次修法等於就把這個特別規定納入了,就是本席那時候所主張有關沒收的特別規定,這個部分我肯定,我認為這個修法方向是正確的。 回到我們剛剛所講的,我看外國立法例,我先列出外國立法例,不管德國也好,日本也好,英國也好,加拿大也好,這些大部分的外國立法例,我幾乎從來沒有看過有把酒駕跟毒駕分流的規定,不能安全駕駛罪幾乎都是合在一起,不管你是受酒精影響,還是受麻醉物品影響,受藥物影響,我這裡都列出來,大概都是合在一起。但是我們這一次很特別,在各國所有的立法例裡面,我們應該算是非常特別的,我看到把酒駕跟毒駕分流了。我們做了這樣子的規定,我沒有反對,但是我們要談清楚為什麼我們把它分流。我看你們立法理由是說,其實酒駕跟毒駕保護的法益都一樣,就是公共交通安全還有用路人的生命、身體安全的個人法益,保障的法益都一樣,但你們提到為什麼把它分流,是因為酒駕跟毒駕本質惡害性不同。這個部分要請次長說明,本質惡害性哪裡不同?本質惡害性不同的依據是什麼?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毒品之所以為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它因為有成癮性、濫用性跟社會危害性,所以毒品本質上就是有社會危害性,而刑罰的刑責要符合罪責相當,在決定罪責的時候,社會危害性也是決定罪責輕重一個非常重要的參考,所以毒駕、毒品的罪責為什麼比較重,就是因為它對社會造成的社會危害是……因為毒品一旦施用之後,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社會危害更大於酒駕,在這個狀況之下,我們認為毒駕跟酒駕的罪責是不一樣的,所以做差異性的處理。 沈委員發惠:吸毒跟喝酒的法律評價當然是不一樣的,但是就不能安全駕駛這件事情上面,這兩個東西其實世界各國立法例都是放在一起的。所以這個部分我覺得要有一個說法,你們就是要有一個說法,要告訴社會、告訴法界,我們為什麼把酒駕跟毒駕分開來評價。問題又來了,我們在評價上,剛才次長所講的,對社會本質的惡害性不同,我們認為其危險性跟罪責評價都應該要分開來,但是在後面有關於特別再犯的規定,我們又把這兩個合在一起。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前面規定酒駕就酒駕的法律要件,毒駕就毒駕的法律要件,但是有關再犯的部分,你卻把酒駕跟毒駕合併計算了。這個我都不反對,只是說在邏輯上面,次長是不是能夠在這個部分做一點說明?或者是在過去的統計上面,對於酒駕跟毒駕交叉再犯,有做過這樣的統計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十年內再犯的話,我們刑責還是做不一樣的處理。 沈委員發惠:不是,我是說酒駕再犯酒駕的可能很多,毒駕再犯毒駕可能很多,但是酒駕然後再犯毒駕,我們現在後面的規定……因為我們前面把酒駕跟毒駕分開了嘛。 黃次長謀信:了解。 沈委員發惠:但是現在關於再犯的規定,我們又把兩個合併計算。 黃次長謀信:我們現在為什麼有特別處罰?是因為把再犯毒駕跟酒駕做不同的評價,他前面是毒駕或酒駕,我們不論,因為他前面已經有個毒駕或酒駕行為,我們現在處罰的是後面他再犯毒駕或酒駕而有不同……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後面的毒駕跟酒駕,你們前面把它分開來了,犯罪構成要件把它分開來了,分開來之後,你在再犯的條件上面又把它合併了。 黃次長謀信:對,我了解。 沈委員發惠:這個在邏輯上面有點…… 黃次長謀信:委員,我了解,前面他無論是毒駕或酒駕,我們現在處罰的是他再犯,他因為再犯…… 沈委員發惠:因為再犯有再犯的定義,你不能說我過去有竊盜,結果我今天又殺人,你說這個叫再犯,這不對!法律上不是這樣。我的意思是你前面把它分開來評價了,但是你現在卻又把再犯的酒駕跟毒駕合併計算,這個在法邏輯上面是不是有點矛盾?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如果這樣的話,邏輯上會非常複雜,它的排列組合會非常多,毒駕、毒駕;毒駕、酒駕;酒駕、毒駕…… 沈委員發惠:你們現在就是這樣。 黃次長謀信:我們現在沒有…… 沈委員發惠:你的意思是如果分開評價會變得非常複雜。 黃次長謀信:會變得非常複雜,所以我們現在前面無論是毒駕或酒駕,都是前面的犯罪,你後面只要再犯毒駕或酒駕,我們就你後面的毒駕或酒駕做不同的處理,而不是你前面犯的是什麼,前面只要是犯公共危險,就會構成我們的前犯。 沈委員發惠:好,這部分我沒有反對了,我只是覺得,你們前面既然把酒駕、毒駕分開來評價,但是再犯的時候,你又把兩種不同的行為態樣合併計算。特別再犯制度除了這個部分以外,其實學界對於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還有蠻多的質疑,這幾年來,這個特別再犯制度這次並沒有修改,這是原本的條文,第五項跟第六項有關酒駕再犯跟毒駕再犯,它是一個特別再犯的規定。我們一般的累犯規定在刑法第四十七條,裡面有累犯的規定,但是我們這裡有特別規定,把五年放寬到十年,過去是五年內再犯,才算是累犯,我們現在把這個條文改到十年……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不是累犯的概念,它是再犯…… 沈委員發惠:對,它是特別再犯嘛。 黃次長謀信:對。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們把期限弄到十年,這是第一個爭議。第二個,你們在規定上面,有就有罪判決確定跟緩起訴處分確定兩個都作為再犯的條件;有罪判決確定當然沒有問題,他就是再犯,但是所謂緩起訴處分,這個部分在法界上面其實有蠻大的……我想次長應該知道,法界上面對於緩起訴處分,事實上它經法院審理,而是由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了嘛。事實上這整個犯罪事實不曾經過法院調查,但是你們在這個再犯的規定裡面,卻把緩起訴處分的效果等同有罪判決確定。這個我也不反對啦,因為事實上過去很多酒駕,例如說在鄉下,歐吉桑喝了保力達後騎摩托車,你這個也要起訴,要在法院審。過去因為有很多這種狀況,所以在檢察官部分就把他緩起訴掉了。但是緩起訴也不一定是這種狀況,也有可能案情單純,認罪後就把他緩起訴了,是初犯,就把他緩起訴。這個緩起訴處分確定你也把它當作再犯的一個條件,這部分學界有質疑。我不反對,本席不反對,但是學界有質疑,我覺得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 黃次長謀信:所以我剛才說他不是累犯的概念,累犯是人家有罪,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叫累犯,我們現在不是,我們之所以叫再犯,是他前面有一個公共危險的事實,有這個事實的存在,我們後面再加重,所以他不是累犯…… 沈委員發惠:這個事實的存在,有罪判決確定,當然沒有問題……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他不是累犯。 沈委員發惠:我知道。 黃次長謀信:累犯才是有罪判決確定。 沈委員發惠:沒有,你們這裡說…… 黃次長謀信:我們叫再犯。 沈委員發惠:對,再犯沒有錯,但是你的條文內容就是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錯,它是「或」的概念。 沈委員發惠:對,但是這個緩起訴處分的部分在學界有蠻大的爭議,我希望我們應該要有所回應,就是他的犯罪事實未經法院審理,檢察官就做緩起訴處分,這個緩起訴處分,你們也納入再犯的要件,這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有所回應,好不好?以上。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主席:謝謝沈委員非常專業的詢問,本席剛剛也有提到,就是有關於這個人可能先喝酒,然後再吸毒,有肇事這樣的情況的話,到底在法律上要怎麼評價?我們到時候逐條審查的時候再來一起討論。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10時43分)謝謝召委,有請黃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范委員雲:次長早安。想請問次長,您記不記得4月30號,我針對積極同意入法,有請法務部去研議?當時您有上臺回應,您當時承諾要研議刑法採納積極同意定義的相關報告,兩個月內會給我可行性報告……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這個部分…… 范委員雲:沒關係,我想先講,我們7月1號的確有收到你們的報告,本席對此給予肯定,有按時寄給我們,但是想請問次長,您知道這個報告的內容嗎?您有沒有看過呢? 黃次長謀信:當然知道,這個會議是我主持的,是我主持的研修會議,所以我清楚知道這個會議的內容。 范委員雲:我今天想跟您請益。你們這整個報告內容主要援引的是美國經驗,譬如說美國加州怎麼樣、怎麼樣,美國法學會怎麼樣、怎麼樣,可是你們結語是說世界各國,以美國的例子為主,結語卻是世界各國。我想請問次長,質詢那時候我舉的例子是法國、丹麥,不知道次長是否記得?你們法務部只是回復美國經驗,這個國際比較上我認為還是不夠完整,不知道次長覺得如何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事實上當天會議裡面在座的很多專家學者,對「積極同意」這件事情他們都有不同的見解。大部分認為以目前我們實務上運作的結果,對違反性自主其實已經擴得非常、非常大了,所以沒有必要再把積極同意入法化。事實上也有委員認為,最高法院那個判決有點誤解了我們積極同意這個概念。經過充分地溝通之後,大部分的委員對積極同意是否有把它入法明文化的必要有所質疑。 范委員雲:次長應該記得當時我舉了幾個新聞事件,很明確的我們看到性暴力,譬如說當事人已經酒醉了,後來卻說他並沒有拒絕等等。如果不用積極同意的話,這些性暴力的受害者完全沒有辦法得到他要的正義。我還是請次長,是不是至少就報告來講,以我來看你的結語寫世界各國,可是裡面的例子都只有美國,我們看不到對各種女性權益保障更積極的國家。譬如我剛剛講的丹麥跟法國,相對來講對女性的權益保障都比美國好。我們看到美國國會議員的女性參與比例其實比我們臺灣還要低。所以是不是可以再去研議一下,至少把各國經驗拿出來,讓我們看到為什麼你們覺得在這件事情上我們要學習的是美國,而不是丹麥跟法國? 黃次長謀信:好。 范委員雲:至少就女性參與決策權來講,丹麥跟法國是遠比美國好的;我們臺灣在女性參與的部分其實比美國強,所以這部分我們是不是要學更好的,而不是學那個實質女性參與決策比例低於臺灣的國家? 黃次長謀信:好。我們回去把丹麥跟法國的立法例再做一個補充的報告,兩個月內給…… 范委員雲:對,至少要說服我們為什麼你採取的是美國,不採取丹麥跟法國,好不好?謝謝。 黃次長謀信:好,了解,謝謝。 范委員雲:謝謝。今天我們的主題是毒駕。我們有看到法務部針對毒駕末端的行為全面提高罰則,譬如說駕車的部分原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改為五年;駕車致重傷是一年變三年;再犯的話也是更嚴格;駕車致死的話從原本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改成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我想這的確有反應民眾對這件事情無法容忍,所以加重刑責的部分我們非常支持。再來,原本我關心的是毒品跟列管的先驅原料製造,因為我覺得在源頭要能控制,對這件事情來講,我們在下游就能夠省去很多力道。我看了你們相關的法規,原本就已經有重罰,這沒錯吧?你們現在是透過把依托咪酯升列為第一級毒品,先驅原料也列為第四級毒品的方式來防範,這樣沒錯吧?次長。 黃次長謀信:沒問題,沒錯,對。 范委員雲:今天我想進一步請問您的是,為防制先驅化學品之工業原料流供製造毒品的原本就有申報及檢查規範,這樣也沒錯吧? 黃次長謀信:如果他因為有工業上使用、經濟上、產業上使用,我們沒有辦法把它列為毒品管制的話,我們就透過行政管制的方式,經濟部有一個先驅化學品管制的模式來管制,這叫行政管制,這是沒有問題的。 范委員雲:我相信法的規範都已經有了,懲罰也非常的強,我說針對源頭的部分。我現在比較想了解的,或者會比較擔心的是,實務上到底能不能完整地掌握成品跟原料的流向?我想這個會是重中之重。我們看到相關的報導,原料真的很可怕,販毒的手段不斷地改變,包含毒梟假冒知名化學公司走私20億原料,要闖關偽造成沐浴乳,連緝毒犬也聞不出來,依托咪酯還可以偽裝成沐浴乳。所以我想問,法務部整合六大機關溯源斷根,你們說整合了六大機關,到底如何進行?從源頭的部分,就是從化學原料到民生用品,去因應他們的手段不斷地改變。次長可以簡單講一下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溯源斷根涉及到共犯的追查。事實上這個六大系統在臺高檢有一個平臺,整合所有的六大查緝機關,他們會定期的召會,就當前毒品的查緝趨勢做一個研討,這是組織面。我們另外還有檢舉獎金的部分,就共犯的溯源,如果有檢舉、查獲到共犯,其實有比較高額的檢舉獎金,這是透過檢舉獎金就共犯溯源斷根來處理。最重要的是臺高檢他整個六大平臺,有專案查緝,他會定期、不斷有新的專案去查緝相關的共犯結構。所以透過平臺、實務查緝及獎金獎勵,多管齊下、多元的來溯源斷根。 范委員雲:謝謝次長的回應。我們了解除了喪屍菸彈之外,其實毒駕者也涉及多重毒品混合濫用,這沒錯嘛? 黃次長謀信:沒錯。 范委員雲:而且查緝量占比可能已經超過半數了。我想跟您請教的是,我們看到相關的報導,毒品背後成品原料的販運鏈涉及多個國家。您剛剛雖然說你們協同整合六大機關,可是前高檢署檢察官王捷拓接受訪問的時候,他說對境外的主導機關是誰、主政機關是誰,沒有耶!他認為目前有多頭馬車。到底出問題的時候是要找調查局、刑事局或海巡署?這整個報導最後的結論是說,緝毒機關紊亂的情形還是存在,國內案件可由高檢署主導,如同您剛提到的,可是境外毒品的案件就缺少了單一窗口。不知道次長是否同意這個說法呢? 黃次長謀信:這個當然我沒有辦法贊同。所有案件的偵辦主體都是由檢察官來主導,所有的司法警察官、所有的司法系統,都是檢察官的偵查輔助機關,所以他會統一在檢察官主導範圍內去偵辦所有案件,包括毒品案件。國外的部分,現在我們法務部調查局或者是警政署、海巡署,國外都有法務秘書,在國外有相關的聯絡窗口,他們各自有各自的情資管道及司法互助系統去運作。其實不是多頭馬車,而是多元情資管道的蒐集,全部彙整到檢察官來做偵查主體的偵辦,所以不是多頭馬車,而是有一個偵查主體在負責。 范委員雲:所以您認為不需要單一窗口,是這樣嗎? 黃次長謀信:所有的偵辦都會回到檢察官來,現在中華民國所有的案件…… 范委員雲:可是為什麼這位王檢察官認為目前是多頭馬車呢? 黃次長謀信:這個是說法問題。唯一的偵查主體是檢察官,而多頭也許是偵查機關,因為我們現在六大系統可能都有各自的情資管道,這個叫做多頭馬車嗎?為什麼我們不說有多元的情資管道來源呢? 范委員雲:所以您認為不是多頭馬車,是多元的情資管道來源? 黃次長謀信:情資來源,對。 范委員雲:最後因為時間差不多了,我想問,我們剛剛講那個來源涉及十幾個國家,可是我們看到司法互助是有困難的,寮國、柬埔寨、緬甸我們都完全沒有司法互助。請問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建立國際緝毒合作網?如何加強邊境防堵?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的情資合作不見得一定要有正式司法互助的管道。當然東南亞有些國家因為政治局勢關係,也許我沒辦法在那邊有外派的駐館,但是事實上執法第一線的情資合作即使沒有駐館或正式司法互助,其實私底下的情資交換也是非常、非常的密集。 范委員雲:所以你們現在跟外交部的合作非常好,都不需要協助嗎? 黃次長謀信:如果有需要外交部,不管正式或非正式的請外交部協助,這沒有問題。 范委員雲:都沒有問題? 黃次長謀信:對,都會啊! 范委員雲:這樣子好了,如果您認為單一窗口不需要,已經有了,跟其他的國家司法互助也沒有困難的話,可以把相關內容用一個報告讓本席了解,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沒問題。 范委員雲:因為我們覺得源頭還是最重要的。多久之內可以給我相關的報告? 黃次長謀信:一個月內可以。 范委員雲:一個月可以吧?既然都沒問題的話。 黃次長謀信:好、好。 范委員雲:謝謝。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我們待會在莊瑞雄委員質詢結束之後,先休息5分鐘,再繼續後面的詢答。 接下來有請莊召委。 莊委員瑞雄:(10時55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有請黃次長。 莊委員瑞雄:司法院許廳長。 主席:許廳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我們今天警政委員李謀旺也來了,好久不見,請上臺一下。今天這個很嚴肅的問題又來就教三位,這一次院版的修法裡面,把酒駕跟毒駕分流處理,這樣的修法方向我們表達支持。但是我們還是要提出來的是,對於毒品,我看不管是警察機關、檢察機關或者法院,大家都煞費苦心。對整個毒品防治的成效,社會有更高的期待,今天衛福部沒有來,少了衛福部這一塊,我們也覺得光憑警政、檢調系統還有法院做的判決,這些都只是犯罪者事後接受應有的懲罰。但重點是,怎麼樣把這一些人的再犯率給降低,這其實是一個重點。我們毒品防制基金逐年在擴大,我想請教的是,我們這個基金當然都是政府撥補,從2017年設立,就是希望建立一個長期反毒的資源。但本席發現從2019年到2024年,99%經費幾乎都來自政府撥補,6年之間成長了2.88倍、快3倍。但問題來了,基金一直在增加,這個成效是不是同步?我要請教黃次長,我們如何去確認我們錢不是只有花掉,到底效果是怎麼樣?法務部可不可以說明?你今年的績效,你說你強化戒癮治療的人數是1萬1,000人;家庭支持意願提升到78%;多元適性課程學生的出席率高達70%;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率也到60%。要法務部說明的是,光訂這些指標,你們完成率到底是多少?哪一些有達標?哪一些落後?是不是應該有第三方績效評估?我請黃次長先來說明,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毒防基金的使用效能,的確如委員投影片上面所處理的,我們訂有一定的KPI管理,因為這涉及到各部會,除了法務部之外,還有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及相關部會共同使用這個基金。這個KPI出來之後,它的外控機制是什麼?跟委員報告,我們每半年的毒防會報、行政院院長所主持的毒防會報裡面,有外部的專家、委員,他們就會去審核我們定期要提出KPI,各部會有沒有達到原來預期的績效目標?這個是外部委員非常、非常重視的。所以每半年的毒防會報,外部委員一定會就績效、有沒有達到預期效應一定會提出相關的質問,我們必須要提出相關的數據來支撐。 莊委員瑞雄:我也要請教許廳長。廳長,像李謀旺警政委員等大家偵查都是幹才;黃謀信次長過去是檢察官出身,一路這樣上來,打擊毒品是我們整個國家的一個重大政策。但是司法院的,法官這樣判下去之後,你們不覺得判下去給當事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以後,監獄關一堆啦,但後端如果沒有政府一些政策上的支持的話,那個再犯率啊!我不知道你們司法院,對毒品這幾年的走勢的看法是怎麼樣?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毒品讓人深惡痛絕,所以各種有關毒品的行為都進行不同的構成要件類型來做刑事的處罰。但是以我個人的審判經驗,毒品雖然我們都依照法律規定做重刑化的量刑跟處置,但是因為毒品總是有一種成癮性,在重刑之外如何進行戒癮的處理,可能也是一個重要的方向。確實,關於販毒或是施用毒品這一些有相當的再犯率。 莊委員瑞雄:我剛才聽黃次長說,他們不是只有打擊犯罪,他們也意識到光只有用刑法不足以遏止。 李謀旺警政委員,我要請教你,我們先來看一下毒品犯罪受刑人出獄二年內的再犯率,110年是33%,111年是35.4%,112年是37.7%,這個數字告訴我們,我們對於前端的人當然要除惡務盡,要抓、要起訴、要判刑,這都是社會期待的,犯罪的人當然應該要受到應有的懲罰,可是我們不是只有懲罰啦!也就是說,光刑罰真的沒辦法解決毒癮的問題。你們第一線的警察拚得要死,拚一拚之後報給檢察官,檢察官查一查之後起訴,法院判刑。對於這樣的情況,對於毒品的問題,你幹了這麼久的刑警,你的感觸是什麼? 李警政委員謀旺:謝謝委員的關心,我先回復委員剛剛第一次的提問,就是毒防基金的部分。我們警政署一年大概有分配到一億四千多萬,這個錢絕大部分都是支援各地直轄市跟各縣市警察局的少輔會。我們知道少年吸毒的情形也算是滿嚴重的,所以我們大概是往這部分來加強少輔會的功能。至於委員剛剛提到再犯率的部分,這當然也是我們警察機關的重點,所以這個在治安顧慮人口的查訪裡面也是我們列管的重要項目之一。以上報告,謝謝。 莊委員瑞雄:我還要再繼續請教次長或者許廳長,我們2020年修法新增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簡稱緩護療),除了戒癮治療,還可以命其接受義務勞務、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或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使用比率從111年的20%到114年提升為40%,代表我們檢察機關已經逐步用治療去替代監禁,也是有意識到。次長,我們看到成果了,這是有成果的,以五年再犯率來看,完成緩護療的再犯率是將近36%,但觀察勒戒是45%,強制戒治是57%,監禁是72%,結論就是說,治療確實比關起來更有效。本席倒不是認為犯毒品罪的人進來以後要把他縱放,不是這個意思,因為處罰他以後總是要讓他重新再回到社會,如果回到社會後他又再犯,光是搞這些就搞不完了。最大的問題是緩起訴撤銷率竟高達四到五成,這個是我最擔心的地方啦!本來緩起訴這個制度非常好,但是違背義務遭撤銷的比率高達40%到50%,問題到底出在什麼地方?次長認為問題出在什麼地方?本席到現在問了那麼多人,大家都認為我們這個社會的整體社區支持系統是不足的,我不知道次長的看法是怎麼樣?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會撤銷緩起訴的原因很多,有可能再犯罪被撤銷,再犯罪也不見得是再犯毒品的罪,再犯其他的罪也有可能撤銷;有可能是沒有完成我們給他戒癮治療的整個療程而被撤銷;有可能是沒有定期來報到被撤銷,所以被撤銷緩起訴的原因很多。但我要跟委員報告,如同委員講的,透過戒癮治療兩年內的再犯率,實證上顯示是最有效的,比起入監後兩年的再犯率是最低的,所以我們中華民國現在大量對施用毒品案實施戒癮治療。我們現在戒癮治療的個案上達到四成四,也就是44%的施用毒品案都透過戒癮治療模式去做戒癮。我們國家的整個毒品政策第一期是注重查緝;第二期是注重被告的減害;第三期,我們現在是走到預防再犯跟復歸的目的,所以國家毒品政策也注意到委員所提到的,戒癮治療對於預防再犯跟復歸有很大的幫助。 莊委員瑞雄:次長,方向都對了,但問題是我認為你們的人力根本就不夠。 黃次長謀信:人力。 莊委員瑞雄:檢察機關的人力根本就不夠,像觀護人現在的工作太多了,假釋犯、緩刑犯、性侵犯、重刑犯,現在又加上大量緩護療的個案,你叫他們要深入追蹤、對個案做評估或是真正陪伴他們去做戒癮,人力不夠啦,這個部分你們要再想想辦法。 黃次長謀信:對。 莊委員瑞雄:我看你整個問題都已經抓到了,你已經當了次長,就不再像以前當個檢察官只管打擊犯罪、把犯人抓來關,現在你的職務已經不是這樣了,我認為你的高度已經上來了,是針對整個政策,尤其第二個缺口是你們毒防中心的能量根本就不足啊!每天要處理、服務的人這麼多,個案服務的比率……個管員的負擔是不是太重?我覺得這個部分會搞不完啦!而且毒防中心跟觀護人的工作也有重複,效果又未必會達標。 第三個,今天衛福部沒有派人來,你們應該再好好在跨部會之間去思考,目前第二級毒品的安非他命跟大麻,沒有像美沙冬那種替代的療法,很多只剩下門診、驗尿,只剩下這樣而已,真的需要的、要去做一些輔導,包括家庭重建、就業輔導、心理支持,這些其實都要靠民間團體跟社福的資源,還有社區的診所。所以你們再來要訂定的目標裡面,我期待你們可以再去精進,如果真的是人力不足、社區資源不足或是醫療能量不足,要怎麼去達標,這個是非常大的問題。 次長,對於你今天回答的方向,我非常滿意,但是政府該做的、該把它補起來的,這個部分真的要去加強,透過跨部會去把它做好,畢竟你已經做到次長,跟你以前做檢察官的立場完全不一樣。廳長也是一樣啊,你們也不是只有做判決而已,後面的部分要怎麼解決?第一線的警察,李謀旺警政委員一定感受最深啊,抓得要死,一直在抓,然後犯人就一直被關在裡面,關出來之後的再犯率又那麼高,沒有解決到問題。我們就只有嚇阻、報復、懲罰,但是那個案子過去就過去了,他付出代價了,重點是這些人還是會回歸社會。如果這些人繼續這樣搞,再犯率都那麼高,我們的制度就確實有必須要再去精進的地方,好不好?謝謝。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 現在先休息5分鐘,之後再繼續進行。 休息(11時7分) 繼續開會(11時12分) 主席:現在時間到了。 接下來就請許宇甄委員進行詢答。 許委員宇甄:(11時1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黃政次。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次長好。次長,您知不知道今年1到5月份的毒駕案件有幾件?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現在手上的數字是從預防性羈押修法到現在這兩個月,整個毒駕的統計,我們檢察官處理的是4,272件。 許委員宇甄:相比去年同期增加多少? 黃次長謀信:它是增加了,但是增加的比率我現在我手上沒有相關數字。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手邊上有的資料是警政署公布的,毒駕1到5月份是6,730件,比去年同期的2,399件暴增了大概將近三倍,所以毒駕很嚴重,我相信次長也非常清楚。不管是部長、次長,法務部也都一直強調毒駕零容忍嘛! 黃次長謀信:對。 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這次行政院版的修法,我們看到的是,雖然提高了毒駕的刑度,但是毒駕致死最低的刑度只有五年,最高也不過十二年,再犯致死也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但是面對毒駕案件的快速增長,政府如果沒有拿出魄力,真正嚇阻毒駕再犯者,就有可能會讓這些受害者甚至是受害者家庭承受一輩子的痛苦。 我們認為毒駕跟酒駕不一樣,喝酒本身並沒有犯罪,是酒駕才犯罪,但吸毒本身就已經犯罪了,吸毒又再上路,根本就是故意犯罪,所以我們認為如果只是調高刑度從五年到十二年,針對再犯也不過是無期徒刑的話,事實上沒有辦法產生什麼嚇阻作用啦!次長,法務部認為,以現在所要提高的刑度來看,就有辦法對這些毒駕或是再犯者產生嚇阻作用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除了提高刑度之外,我們還可以從沒收他的交通工具以及不得假釋等多重管道著手。委員提到的是最高刑度無期徒刑是不是…… 許委員宇甄:對,為什麼最高刑度不能判處死刑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如果毒駕者的主觀意識是知道毒駕之後會撞死人,無論直接或間接故意,還這麼做的話就是殺人罪,殺人罪最高就可以判處死刑。 許委員宇甄:既然是殺人罪,故意殺人致死的話就是殺人罪,為什麼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修正當中不能將最高刑度比照殺人致死呢? 黃次長謀信:委員,這是規範不同的行為態樣,我們這次處理的是毒駕致死,致死是導致死亡,毒駕的部分是故意犯沒有錯,但致死的部分是過失犯,所以兩個行為…… 許委員宇甄:為什麼致死……他毒駕上路其實就是故意的啊! 黃次長謀信:對,但是他故意…… 許委員宇甄:為什麼不算故意致死呢? 黃次長謀信:他故意的是,毒駕是故意的,但是致死,個案上他不一定知道他開車是故意要去撞死人。 許委員宇甄:請問一下,我們如果在刑度上增加,讓法官有多一個裁量的刑度,這樣有什麼問題嗎?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我們規定多少刑度涉及每個罪的罪責,涉及每個罪的比例原則…… 許委員宇甄:你說不符合比例原則嘛! 黃次長謀信:還涉及整個法中各個罪的衡平。 許委員宇甄:那針對這個……我想你也聽到民間一般的聲音,大家都認為現在毒駕這麼嚴重,前兩天臺中發生的毒駕事故又造成一人死亡,而且是在警局前面,你說這樣的行為不是故意嗎?那要怎麼樣舉證他是故意呢? 黃次長謀信:如果他故意要用這個手段去殺人,他就是故意啊,他就是殺人罪! 許委員宇甄:對啊,可是問題是現在的刑度並沒有……故意如果致死的話是沒有。 黃次長謀信:不是、不是!我剛才講到,如果他就是要用毒駕的方式去殺人的話,這當然就不用另外規定,我們刑法…… 許委員宇甄:我的意思就是說,現在的狀況為什麼不能在……你剛剛一直強調我們現在的刑法裡面就有故意致人於死可以處死刑…… 黃次長謀信:對,故意殺人就可以求處死刑。 許委員宇甄:關於這樣的刑度,比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針對毒駕的部分,如果再加上這樣的刑度,你剛剛說不符合比例原則,可能有一些什麼刑度等問題,可是事實上你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虐兒致死,是不是最高可以判處死刑? 黃次長謀信:對,當時在…… 許委員宇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強盜致死是不是可以判處死刑? 黃次長謀信:對,跟委員報告,加重結果犯最重…… 許委員宇甄:對啊,這兩個都可以判處死刑!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加重結果犯最重到死刑的部分,我們的第三百二十八條做了一個非常例外的處理,上個會期對第二百八十六條也做了特別處理。 許委員宇甄:對啊,為什麼毒駕致死不能有一個例外的情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刑法的理論應該是這樣,但是第三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這兩條最重到死刑,那是大院後來的決定,部裡面當然就尊重大院的決定,本法也一樣,刑法的理論…… 許委員宇甄:一樣?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增加毒駕致死最高刑度是死刑的話,法務部也會尊重我們立法院的決定? 黃次長謀信:當然,因為大院已經通過這樣的法律了,我們當然只有尊重。 許委員宇甄:好。 另外再請教一下,有關這次中聯毒油事件,卓榮泰院長也坦承中聯油脂相關業者疑似召開蓋牌會議,行政機關當時無從得知,就算是問業者,業者當然不會據實回報,所以他們才會隱匿嘛!這次政院所提出的修法方向,仍集中在提高檢驗頻率、擴大通報、強化追溯跟建立下架的程序,但是這些制度都是必須在先取得異常資訊之後才能啟動。也就是說,業者如果隱匿的話,政府根本就不知道,檢調也只能在問題產品流入市場、證據可能滅失後才介入。這樣是不是增加我們檢調辦案的困難呢?法務部要怎麼處理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食品安全衛生法的主管機關是衛福部,修法是從行政管制或相關的預防面修法,這個跟我們法務部的職掌沒有關係啦,這個部分我們要尊重…… 許委員宇甄:我現在指的是說,當你們檢調要介入做調查的時候,因為剛剛我講的這些可能被隱匿、業者不通報的狀況……我們可以看一下,這個禮拜四院會大概會提出食安法的修法,也公布了十大修法重點。請問究竟有哪一項能夠在業者不通報的狀況之下,檢調可以主動發現?修法重點是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自主檢驗頻率、增訂通報機制、增訂相關通報責任,請問在業者不通報的狀況之下,檢調怎麼能夠發現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檢察官偵辦一定是因為告訴、告發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就開始啟動偵辦,所以不是只有通報這件事情,像相關的吹哨者法案、相關內部人的檢舉…… 許委員宇甄:以這件中聯油脂案,你們是怎麼樣開始介入調查的呢? 黃次長謀信:本案開始調查當然是因為…… 許委員宇甄:對啊,就是因為南僑主動提出來嘛! 黃次長謀信:對。 許委員宇甄:要不然的話,事實上,中聯在6月15號的會議決定蓋牌,如果不是南僑有良心的提出、通報這個毒油事件的話,我們可能現在還每天在吃毒油。所以針對這個事件,以目前看到的修法方向,檢調好像也沒有辦法得知,除非業者主動通報。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檢察官介入偵辦的前提就是要有犯罪嫌疑才偵辦,如果相關的行政處理流程沒有…… 許委員宇甄:所以檢調單位也沒辦法,只要沒有人提出來,也沒辦法,不能主動追查? 黃次長謀信:我們主動追查的前提是因為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 許委員宇甄:等於只要業者隱匿,就沒有辦法得到這樣的狀況了。 再請教您最後一點,這個可能跟你們辦案有關。如果業者刪除內部郵件、覆寫異常數據、銷毀留樣或是重新採樣後反覆複查,以掩蓋第一次的異常,請問一下,檢察官針對這樣的狀況,如何證明是誰先知道、誰下令隱匿、誰決定繼續出貨?如果目前的修法方向並沒有強制保留原始檢體、檢驗數據、修改軌跡跟會議紀錄,法務部要怎麼樣偵辦?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檢察官偵辦犯罪,尤其現在這種利用科技犯罪的,凡走過必留痕跡,他利用科技犯罪,檢察官一定可以循著留下來的蛛絲馬跡…… 許委員宇甄:也就是說,就算沒有保留原始的檢體,修改軌跡跟會議紀錄,你們也都可以查得出來,是這樣嗎? 黃次長謀信:當然,證據保留越多,對檢察官的偵辦就越有利。 許委員宇甄:對啊,如果完全沒有保持原始資料的話,基本上就算現在科技非常發達,如果沒有原始的資料,你要怎麼查? 黃次長謀信:就檢察官來講,如果透過行政管制方面,可以讓業者多留下一些紀錄、資料,當然是最好的。 許委員宇甄:所以我剛剛講的就是這樣啊,只要業者存心隱匿,銷毀了原始的資料,我們根本無從查起啊!就沒有東西,你要怎麼查?所以…… 黃次長謀信:任何犯罪都會有委員講的這種狀況。 許委員宇甄:周四院版就要確定了,請問法務部知不知道,是不是有強制保存原始資料的修法? 黃次長謀信:這個部分本部當然有參加及提供相關的法制意見,至於是不是要保留相關資料的部分,當然我們要尊重主管機關…… 許委員宇甄:所以沒有就對了? 黃次長謀信:衛福部才是主管機關。 許委員宇甄:所以就您得知,沒有強制保存原始的資料,是這樣嗎? 黃次長謀信:我沒有參與那個會議。 許委員宇甄:這個部分,我覺得也要請法務部……當然,主管機關是衛福部,可是事實上,發生重大的食安問題之後,還是檢調單位要真正找出真相嘛!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發言。 李委員坤城:(11時23分)謝謝主席,請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次長好。今天是討論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案,這其實就是針對毒駕做加嚴、加重的處理。我先請教一下次長,這次要修正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七項有沒入車輛這個新的規定,是不是? 黃次長謀信:對,沒收。 李委員坤城:好,有沒收車輛這個新的規定。現在就是說,抓到毒駕就把這輛車子沒收,是不是? 黃次長謀信:不是,我們的條文只講屬於行為人所有,或第三人所有而沒有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的這種狀況,以免波及無辜,並不是所有的車輛一律義務沒收。我們的條文設計不是這樣。 李委員坤城:可是道交條例呢? 黃次長謀信:那個部分我們尊重交通部,那是他們的主管法規,他們有不同的立法目的。 李委員坤城:它是規定,只要是毒駕,那個車子就一律沒入,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查扣,對。 李委員坤城:對啊!就是扣車的意思嘛! 黃次長謀信:對。 李委員坤城:那你們跟他們不一樣了啊! 黃次長謀信:對,不一樣。我們是沒收,它是查扣,或者是行政沒入。 李委員坤城:它的「移置保管」就等於是扣車嘛!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道交條例有的條文適用行政程序法,有一些故意或過失的規定,沒有的話也可以排除,不是一律沒收啦!它只是說,不同的…… 李委員坤城:我現在是講當場就先扣車啦!對不對? 黃次長謀信:這是執法面的問題,不是…… 李委員坤城:就你們的部分來講呢? 黃次長謀信:我們的部分是,如果未來這個法通過的話,我們有規定4款事由,第一線的員警當然要問:你提供車輛有正當理由或沒有正當理由?第一線的執法人員會做判斷,他會請示檢察官,因為查扣、扣押權是在檢察官,由檢察官去決定要不要查扣這台車子。 李委員坤城:好,所以就你們的提案條文來講,會當場把這個車子沒收嗎?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沒收最後要經過法院判決,在檢察官階段,他可以先查扣,查扣之後,到底要不要確定沒收,如果這個修正條文通過的話,法官要按照這個條文內容去做沒收與否的決定。 李委員坤城:如果車子不是這個人的呢? 黃次長謀信:如果是第三人所有,我們的條文設計就是他有沒有正當理由去持有這台車,如果是租來的,或是由第三人提供,那個第三人根本不知道你要去毒駕,就不可以波及無辜嘛!我們的條文設計是這種狀況就不讓他沒收。 李委員坤城:就不讓他沒收? 黃次長謀信:對。 李委員坤城:比如說像租賃車就把它排外就對了? 黃次長謀信:對,如果租賃業者不知道的話。他不知道你會開車去毒駕。 李委員坤城:假設租賃業者不知道? 黃次長謀信:對,這個時候我們的條文設計就是有正當理由。 李委員坤城:所以你們這個規定和道交條例是一樣的嗎? 黃次長謀信:大致是一樣的。 李委員坤城:大致一樣?我的意思是說,現在同時有兩部法,一個是刑法,一個是道交…… 黃次長謀信:他們是行政罰的規定,我們這個是刑法的規定,有不同的立法目的。 李委員坤城:第一個就是,車子你說要沒收,他們是第一時間就可以扣車。 黃次長謀信:扣車與否要循行政程序法,有一些排除的規定。原則上可以,但如果符合特殊狀況,他也不可以扣;行政程序法有一個特別的規定。 李委員坤城:好,有排除,像租賃業者,你們就會把他排除掉就對了? 黃次長謀信:如果我們這個修正條文通過,而且符合其規定的話就會。 李委員坤城:可是道交條例裡面的呢? 黃次長謀信:一樣。我剛剛講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則上是要查扣、沒入,但是因為它其實是一個行政處分,必須回到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幾條有一個但書的規定,這個狀態對第三人的又不可以。 李委員坤城:它除了扣車之外,還有吊銷車牌等行政罰的相關規定。 黃次長謀信:對,沒錯。 李委員坤城:好,那麼同車的人呢?針對酒駕,同車的人如果知道卻沒有勸阻,他也會有罰鍰,那麼毒駕同車的人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同車的部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新法對同車的人有一個行政處罰的規定,也要罰啦!但是我們刑法不是這樣,我們刑法是行為人責任的概念,除非你跟那個駕車的人有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的關係,刑法可以共同處罰他,如果只是單純的同駕,他沒有犯意聯絡、沒有教唆、沒有幫助,他不是行為人,我們是行為人刑法,所以不可以就這個坐車的人、沒有這些犯意聯絡,就把他…… 李委員坤城:所以只有道交條例的罰鍰就對了? 黃次長謀信:對、對、對,道交條例有特殊的行政罰。 李委員坤城:因為我看他們對酒駕同車有罰鍰,毒駕同車也有罰鍰,但是如果要到刑事這邊的話…… 黃次長謀信:不一定。 李委員坤城:就是你們還要看有沒有…… 黃次長謀信:犯意聯絡。 李委員坤城:就是有沒有犯意聯絡、有沒有去勸阻他、有沒有告知這個……有勸阻的一些義務在就對了? 黃次長謀信:對、對、對,就是教唆他毒駕。如果同坐的人說:你來毒駕,這個時候他就是教唆犯,教唆犯就有刑責,大概就是這樣。 李委員坤城:可是我看道交條例…… 黃次長謀信:它不是這樣的概念,它是類似連帶責任。 李委員坤城: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他們對毒駕和酒駕罰的錢竟然是一樣的,同行的人,我看都是6,000到1萬5的罰鍰。 黃次長謀信:交通部主管的法規我們就尊重,我沒有多研究。 李委員坤城:吸毒本身就是一個罪…… 黃次長謀信:對! 李委員坤城:吸毒然後開車,罪當然會更重…… 黃次長謀信:那是另外一個罪。 李委員坤城:所以我們是在這個情況之下把它弄得更重,就像喝酒,喝酒本身不違法,喝酒開車就違法,所以又不太一樣了。 黃次長謀信:對。 李委員坤城:OK,好,謝謝。 黃次長謀信:謝謝。 主席:謝謝李委員。 接下來,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洪孟楷委員不在。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楊瓊瓔委員。 楊委員瓊瓔:(11時30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法務部。 主席:請法務部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次長好。我們今天討論這個議題是大家非常希望政府有責任、有制度可以去遏止的。因為最近我們看到毒駕案件層出不窮,而毒駕有高度成癮及再犯的特性,突然間怎麼毒駕這麼多,而且案件數量一直在上升,讓人民非常不安。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本席等人針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建議提高毒駕的刑責,希望能夠得到行政部門和各位同仁的支持,以嚴刑和加重處分來遏止這些不法的行為。 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裡頭,我們特別針對以下幾點:第一點是致人於死的部分,致人於死者,以往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席的提案是在第二項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二點是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所不同。第三點是「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的部分,本席等人的提案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現行處分要重。第四點是針對同行者,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明知道他是毒駕,卻沒有勸阻,以往只有罰錢,沒有刑責,本席等人特別提出這樣的情況應該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教次長對以上這四點有何看法?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就毒駕、毒駕致死或十年內再犯的部分,法務部也跟委員的意見一樣,我們主張要提高他的刑責…… 楊委員瓊瓔:刑責提高! 黃次長謀信:對,這點是一樣的。 楊委員瓊瓔:好,達成共識! 黃次長謀信:對,只是刑度的部分我們當然可以再討論。法務部是認為,加重結果犯不能高於原來單純的殺人罪或原來的重傷罪,刑責不能高於它,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倒是委員提到同行者的責任,有關同車者的責任。跟委員報告,我剛剛也回應另外一個委員,如果在行政罰上,我們在道交條例有修法,同行者可以同處這一個行政罰。但是如果要入刑的話,因為我們的刑法是所謂行為人的刑法,行為人如果要犯罪,他必須要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夠犯罪。如果同行者有教唆、有犯意聯絡、有幫助這個毒駕者,當然現行法就可以處罰。如果沒有,不能夠因為他只是單純的搭同車這件事實就要把他入刑,本部就這部分倒是比較有點疑問。 楊委員瓊瓔:前面三項都達成共識,加重這個OK。最後一項,社會面臨的情況跟以往是不一樣的,如果只有在罰錢這個部分處理,絕對沒有辦法因應目前這個樣態。因為毒駕的年齡層越來越降低,所以更需要有人去協助、去勸阻。這一點,我也請法務部好好去討論,因為我們要的是結果論。 黃次長謀信:我知道。 楊委員瓊瓔:可以怎麼樣去嚇阻,不要再有這個事件發生的情況? 黃次長謀信:如果同乘者都要處刑罰,會有一個最極端的現象,像搭捷運甚至搭巴士,他也是同行者、同乘者。 楊委員瓊瓔:所以這一點就是說目前社會已經有這樣現象的需求,不管是在刑責或者是在罰錢這個部分,我們要怎麼樣去做,可以遏止這個現象?這非常重要,我們繼續好好討論,請回。 最後我們請司法院。 主席:請許廳長。 許廳長辰舟:委員好。 楊委員瓊瓔:我特別要請教,因為便當條款,有很多陳情人表示,自己的案件才審查了半年,法官又改變了,在繫屬的案件當中,如果超過一年,請不要再換法官,讓他可以繼續審查下去,才不會換了一個法官,他又回到原點,讓人民痛苦不堪,永遠一段時間再重複審問一樣的事情,因為換了法官。所以這樣的便當條款,在繫屬的案件當中,持續一年以上的,是不是可以研議先不要換法官,才不會又回到了原點,又重複再問?請教。 許廳長辰舟:是,法官的調動是法官的權利,但是如果針對承審重大矚目案件,或者或許未必重大矚目案件,但是他已經審理達一定期間而未結,這時候其實依照目前的做法,我們會限制這個法官調動。 楊委員瓊瓔:那就更要執行之啊!所以本席也具體建議,就繫屬的部分,如果繫屬案件已經審查了一年以上,那就千萬不要換,要不然又換了,在重大刑案裡頭,一樣又要重回到原點。 許廳長辰舟:今年目前法官的調動,我們已經嚴格審查,有請各法院的自律委員會審查這個部分,再送司法院來複查,所以今年的調動都不會有這種案件未審結,重大矚目案件達一定期間…… 楊委員瓊瓔:一定要落實,謝謝。 許廳長辰舟:謝謝。 主席:謝謝楊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張智倫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委員蔡其昌、吳宗憲、傅崐萁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近年來,新興毒品如依托咪酯迅速氾濫,毒駕肇事致人死傷的悲劇頻傳,已成為台灣道路上最隱蔽且致命的威脅,更對無數家庭造成難以抹滅的傷痛。綜觀近期行政院、司法院的草案,以及立法院各黨派委員所提出的三十多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我們可以清楚看見一個極為強烈的共識:台灣社會與朝野政黨對吸毒與毒駕絕對是「零容忍」。 飲酒本身並不違法,但施用毒品早已是法所不容的犯罪行為。行為人明知吸毒違法,且明知毒品會對大腦中樞神經造成幻覺、失控等不可預測的嚴重損害,卻仍執意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上路,這種「雙重惡意」與將失控風險外部化給全體用路人的自私行徑,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程度,顯然已遠甚於一般酒駕。對此,政府與立法機關必須展現捍衛民眾生命安全的堅定決心,不容有絲毫妥協。 本席審視各方修法提案後,認為本次朝野修法的大方向,高度聚焦於以下幾個重要防線,這也是未來法制建構的共識基礎: 第一,酒毒分流與獨立規範:多數版本主張將毒駕與酒駕的規範脫鉤,透過分流條文甚至另立專條的方式,來凸顯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與高度危險性,並給予更精準的法律評價。 第二,全面提高基礎刑度與加重結果犯之懲處:針對過去毒駕常因刑度偏低而得以易科罰金、導致犯罪者心存僥倖的漏洞,各方皆主張應大幅提高毒駕的基礎刑度與罰金上限。若因毒駕肇事致人死亡或重傷,更應祭出極重度的刑罰,讓犯罪者付出慘痛代價。 第三,強化累犯防制與限制假釋:針對屢勸不聽、一再酒駕或毒駕的累犯,各界主張應從嚴認定其再犯年限,並加重其刑。同時,對於惡性重大的毒駕致死或累犯者,亦有主張應嚴格限制其假釋門檻,落實社會防衛。 第四,徹底切斷犯罪工具:為防範行為人反覆實施危險駕駛,並督促車輛所有人善盡管理責任,朝野提案中大量引入了「車輛義務沒收」制度,不問車輛是否為駕駛人所有,原則上一律沒收,以切斷其犯罪的工具來源。 第五,完善周邊配套責任:例如將同車且知情的成年乘客納入連帶處罰範圍,期能透過同儕間的制約力量,在行為人上路前就踩下煞車。 本席最後要沉痛地重申,吸毒與毒駕的嚴重性,已經不僅僅是交通違規的層次,而是威脅全體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國安與治安危機。每一個毒駕死傷數字的背後,都是一個個破碎的家庭。 本席期許,法務部、司法院及相關行政單位,能夠在接下來的法案審查與質詢討論過程中,與朝野立委彼此充分交換意見、理性溝通。我們應當放下黨派之見,將各版本的優點去蕪存菁,共同修出一個能真正發揮嚇阻力、防堵法網漏洞,且讓台灣社會能夠接受、讓人民能夠安心的修法版本,還給國人一條安全回家的路。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質詢機關:法務部、司法院 壹、案由 參照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核心方向是將毒駕自現行與酒駕並列之一體規範中抽離,獨立提高單純毒駕、毒駕致死傷與再犯毒駕致死傷之刑度及罰金,並增訂一定情形下沒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 本席肯認:毒駕的惡害性與酒駕不同,不能再用完全同一套刑度結構處理。但若只停在「提高刑度」與「加重沒收」,那最多只是把悲劇發生後的處罰變重,卻還沒有真正回答:為什麼新興毒品可以先在市場上流通、先透過電子煙擴散、先變成道路風險,然後政府才開始追著事故後面的數字跑。 公共衛生與新興毒品治理的基本原則,不是等正式列管後才承認風險,而是從物質出現在市場、開始交易、開始混入載具、開始進入青少年生活圈與道路空間的那一刻起,就應該視為治理起點。 因此,今天審查這部刑法修正草案,除了「刑度」,必須同時考量:前端預警在哪裡、列管空窗如何補、類似物如何快速阻斷、唾液快篩與刑事入罪如何銜接、沒收制度如何落實。 貳、對法務部之書面質詢,請於一個月內回覆 一、法務部不能只重刑,卻不處理前端治理空窗 法務部在本次草案總說明中揭示,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因此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同時又強調,毒駕與酒駕本質惡害不同,所以必須差異化規範。 則法務部既已認同毒駕的危險性與惡害性遠高於一般酒駕,為何在過去一段時間裡,對新興毒品治理工具的制度設計,始終偏向事後加重,而不願在前端建立足夠快速的早期預警、臨時處置與風險阻斷機制。 換言之,今天這部草案的方向雖然是「重罰」,但若制度仍沒有補起前端空窗,那就只是把國家治理邏輯變成「先讓風險進市場、進校園、進道路,再在致死傷之後重判」。這不是完整治理,而是延後反應。 請問法務部: 1.本次修法若通過,法務部是否已有同步配套,避免未來再出現「新興毒品先流通、先氾濫、先致禍,刑法才後補」的治理模式? 2.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的「毒駕前端防制配套說明」,包括新興毒品辨識、早期預警、暫時處置、類似物快速審議及閾值調整流程? 二、若反對暫時禁令,法務部的等價替代方案在哪裡? 本席先前已就陳冠廷委員版本指出,其重點不是單純重刑,而是補上新興毒品治理最前端、也是最容易失守的空窗期:在毒審會完成正式列管與行政院公告前,授權主管機關得經風險評估後,先行發布暫時禁令或緊急限制措施,以阻斷不法之徒在法制作業期間持續取得原料、製造、分裝、轉售與擴散的機會。 法務部115年7月15日書面報告對此的核心意見是:我國毒審會固定每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自提案至正式列管平均只需4至5個月;且即便採行暫時禁令,會前資料蒐集及會後法制作業仍屬必要,自預告至生效亦需時約5個月以上,因此認為建立類似美國之緊急管制機制,在我國實益不大,並可能滋生是否不當限制人民財產權及人身自由之爭議。 但本席要再次強調,這樣的說法表面上是在講程序,實際上暴露的卻是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法務部並非不理解風險,而是不願意積極設計一套真正更簡化、真正更前置、真正具有防禦性的緊急應變機制。如果法務部反對暫時禁令制度,就更有義務提出足以等價替代的其他制度工具,而不是在反對之後,讓社會自己承受空窗期的風險。 請問法務部: 1.若法務部反對暫時禁令制度,是否已提出任何等價替代方案,例如跨部會早期預警平台、風險通報機制、臨時行政限制、快速公告程序,或針對高風險類似物設計更簡化的臨時限制機制?請逐項說明。 2.若沒有提出前述任何替代方案,是否認為政府目前只能在傷亡發生後、社會震驚後,才能以正式列管或刑法修正的方式補破網? 3.法務部主張「緊急禁令仍須預告、程序上未必更快」,請進一步說明:究竟是現行法制絕對做不到,還是法務部根本沒有積極研議如何透過特別授權、例外程序、期限型暫時措施或風險條件啟動機制,去設計一套更簡化的緊急防禦制度? 4.法務部若不同意陳冠廷委員版本,是否願意提出替代版本,而不是再以一句「請再酌」結束全部討論? 三、落實沒收制度,就要把執行面做紮實 本次草案增訂,犯前四項之罪而致死傷,或屬再犯加重結果犯者,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屬於行為人,或屬他人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草案說明並指出,這項設計是為避免行為人再度使用動力交通工具為酒駕、毒駕行為,並防止第三人配合規避沒收,以杜絕交通事故再度發生之風險,並達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 惟,既然立法理由已把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講得如此清楚,就不應只停在條文寫得漂亮,而必須追問:法務部準備如何讓這個立法目的在執行面真正落地?倘實務上對「所有權認定」、「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追徵價額」、「第三人異議」及檢察官聲請標準缺乏明確指引,最後就可能淪為象徵性條文,無法真正形成嚇阻效果。 請問法務部: 1.本次沒收規定若通過,法務部是否會訂定或協調訂定具體執行指引,明確說明檢警在偵查階段如何保全車輛、如何認定「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如何避免第三人脫法移轉、以及如何處理追徵價額? 此外,沒收制度在我國已運行多年,法務部是否曾系統性檢視現行實務在車輛保全、所有權認定、第三人異議與追徵執行上之缺失與爭議,並提出具體補正方向?若有,請說明內容與時程;若無,請說明理由。 2.立法理由強調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然沒收制度若無具體執行標準與統計追蹤,難以證明其嚇阻效果,也難以回應社會對修法成效的期待。法務部是否會建立毒駕致死傷案件之沒收統計機制,包括聲請件數、法院准許件數、實際執行件數、追癥結果及第三人異議情形,以檢驗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是否真正發揮效果? 四、唾液快篩往前走了,刑事入罪與公告閾值配套不能落後 本次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雖提高毒駕刑度,但草案本身並未處理第一線毒駕查緝最敏感的證據銜接問題:即現場已大量使用的唾液快篩,與刑法入罪構成要件、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之間,是否已完整銜接。 法務部先前對毒危條例第33條的修正重點,仍放在增列唾液為採驗方式及授權後續辦法補充執行細節 也就是說,行政採驗授權在往前走,但刑事入罪標準、檢驗公告與法庭採證邏輯是否同步跟上,仍需法務部正面回答。 請問法務部: 1.本次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若通過,法務部何時提出與唾液快篩、後續確認檢驗、行政院公告品項及濃度值相互銜接的完整配套? 2.法務部是否將就依托咪酯等代謝快速物質,評估現行閾值與採驗時效是否足以反映實際道路風險? 3.法務部是否掌握目前毒駕案件中,因檢驗種類、檢驗時效、公告閾值或證據銜接問題,導致羈押、起訴或法院認定困難的案件比例? 參、對司法院之書面質詢,請於一個月內回覆 一、司法端若支持修法方向,就應正面回應後續裁判實務風險 本次草案係由行政院、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顯示司法端並非局外人,而是共同參與修法設計之一方。因此,請司法院回應:提高刑度、區分酒駕與毒駕、增訂沒收之後,未來裁判實務上最可能出現哪些認定爭議,又將如何避免各法院見解分歧。 尤其毒駕案件與酒駕不同,常涉及物質種類多樣、代謝時間差異、施用後行為外觀不一、檢驗方式與危險狀態之關聯認定,以及第三人車輛所有權之保障等問題。 如果司法端對這些問題沒有預作整理與理解,將來可能出現立法加重、實務適用卻分歧的情形,反而削弱修法效果。 請問司法院: 1.司法院若認為本案修法方向可行,是否已評估未來裁判實務上對「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毒品檢驗結果與行為時危險狀態之連結,以及沒收車輛時第三人財產權保障,可能產生之主要爭議? 2.司法院是否認為,若唾液快篩、尿液或血液檢驗、公告濃度值及行為當時危險狀態之間缺乏更清楚的制度銜接,實務上仍可能出現證據評價標準不一致的問題? 3.針對本次增訂沒收規定,司法院是否有意透過研討、彙編或其他方式,協助實務建立較一致的比例原則審查與第三人權利保障標準? 肆、結語 本席最後要強調,今天委員會討論的,不只是刑法第185條之3數字要不要再往上加,而是國家針對新興毒品與毒駕的基本治理問題。若政府仍把風險起點設在「列管公告日」,而不是「市場出現日」;若仍把毒駕理解成單一交通犯罪,而不是電子煙載具、網路傳播、公共衛生、緝毒執法與刑事法制交錯而成的系統風險;若仍以「提高刑度」掩蓋前端預警不足、替代機制缺席與基層警力壓力,那就只是把治理失靈的代價繼續丟給用路人與第一線警察承擔。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案件一再「歸零」、法官失職事件頻傳,司法院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司法院,本席今天想討論的,不是哪一位法官的個案,而是整個司法制度正在面臨的信任危機。 近來,從鍾文智棄保潛逃事件、高院法官程序重大瑕疵,到台中地院法官「藏案」四百四十一件、案件延宕長達兩年多,再到部分法官涉及品格與倫理爭議,一連串事件讓人民開始質疑,問題恐怕早已不是單一法官失職,而是整個司法行政管理機制是否已經出現系統性的漏洞。 另一方面,法學界近年也持續提出警訊。 許多重大刑事案件因法官輪調、升遷或異動,承辦法官一換人,就必須重新進行證據調查、重新詰問證人,甚至重新開庭,人民眼中的感受就是:「案件又重來了」。 原本應該追求司法效率與程序正義,最後卻變成程序一再重啟、審判一再延宕。 不少法律學者因此直言,司法最大的危機不是案件審得慢,而是人民逐漸感受不到司法程序會有終點。 刑事訴訟法講求的是「直接審理原則」,但如果一位法官投入多年審理,一旦調職,所有程序幾乎重新開始,請問這還符合直接審理精神嗎? 人民等待多年,結果不是等到判決,而是等到法官換人;不是等到真相,而是等到程序重新開始。 更嚴重的是,如果重大案件因長期延宕,最後甚至因《刑事妥速審判法》而減刑,人民會不會懷疑,是不是只要把案件拖得夠久,就可能得到制度上的利益? 如果社會開始形成這樣的觀感,受傷的不只是個案,而是整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所以,本席想請教司法院: (一)司法院是否承認,目前重大案件因法官異動而反覆重啟審理,已經成為影響人民司法信任的重要制度問題?司法院是否有完整統計,近五年有多少重大案件因承辦法官更換而重新進行證據調查或延長審理期間? (二)針對法學界提出的「便當條款」概念,也就是重大案件即使法官調職,仍由原承辦法官完成審理,或建立重大案件不中斷審理制度,司法院是否評估修正相關規範?是否願意建立重大矚目案件的延續審理機制,而不是讓案件因人事異動反覆『重開機』? (三)從鍾文智案、藏案事件到近期多起法官失職案件,都暴露法院行政監督失靈。本席要請教,司法院目前除了事後懲戒之外,是否建立案件延宕預警機制、重大案件追蹤機制及法官辦案品質監測制度?還是一定要等案件爆發、媒體揭露、人民質疑之後,司法院才開始處理? 最後,本席想強調一句話:司法的權威,不是來自法袍,而是來自人民的信任。 如果人民看到的是案件一直拖、法官一直換、程序一直重來;如果人民看到的是法官失職總是在事後懲處,而不是事前預防;如果人民相信的是「時間可以拖垮正義」,那麼受傷的不只是某一件案件,而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正當性。 因此,本席要求司法院全面檢討重大案件審理制度、法官輪調制度及司法行政監督機制,提出具體改革方案與時程,讓人民看到,司法追求的不只是依法審判,更是在合理期間內完成審判、讓正義真正落實,並於一周內提出相關書面說明。 二、當執法者自己違法,人民如何相信司法?檢警濫權的監督、救濟與汰除機制是否失靈? 法務部、警政署,本席今天要請教的是,當國家賦予檢察官與警察強大的偵查、搜索、調閱資料及指揮辦案權力時,究竟有沒有一套同等強度的制度,確保這些權力不會遭到濫用? 近期接連發生林姓檢察官涉嫌重利、恐嚇、洗錢及滅證,以及盧姓女警假借辦案名義,違法查詢民眾與同仁個人資料等案件。個案事實自有司法程序處理,但這些事件共同反映出一個更嚴重的問題:當最熟悉法律、最了解偵查程序、最清楚如何規避查緝的人,反而利用其專業與職務權限違法,現行監督制度是否有能力及早發現、有效制止? 檢察官可以指揮司法警察、調取資料、發動偵查;警察則掌握大量戶籍、車籍、刑案、通聯及其他敏感資訊。人民之所以接受國家行使這些權力,是因為相信執法人員會依法行政、恪守程序,不會將公權力變成滿足私欲、報復他人、非法蒐集資料,甚至從事犯罪的工具。 然而,一旦執法者知法犯法,對人民造成的傷害往往比一般犯罪更大。因為人民面對的不是單一個人的違法行為,而是披著國家公權力外衣的侵害。 本席要問的是,今天如果一般民眾懷疑自己遭到檢察官違法偵查、選擇性辦案、洩漏偵查內容,或者遭警察違法查詢個資、非法蒐證、濫用臨檢搜索權限,他究竟應該向誰申訴? 向檢察機關申訴檢察官,仍然是由檢察體系內部處理;向警察機關申訴警察,也往往是由警察機關自行調查。這樣的制度,如何排除「自己人查自己人」的疑慮?人民如何確信申訴不會石沉大海,甚至反而遭到標記、刁難或報復? 因此,本席要請教法務部及警政署幾個問題。 (一)法務部及警政署目前是否建有針對檢警人員濫權風險的主動預警機制?包括異常查詢個資、非公務目的調閱資料、異常接觸案件關係人、財產與金流異常、案件長期未依程序處理,或其他可能涉及違法失職的風險態樣,究竟是透過系統即時示警,還是仍要等到民眾檢舉、媒體揭露或刑事案件爆發後,才被動處理? (二)警政資訊系統內的每一次查詢,理論上都會留下紀錄,為何仍有員警能以虛假事由,多次查詢與公務無關的個人資料? (三)對於檢察官、警員可能涉及違法偵查、濫用職權、洩密、與案件關係人不當往來,甚至利用職務便利從事犯罪,法務部的檢察官評鑑、督導及廉政機制是否足夠?當檢察官兼具法律專業與偵查權力時,法務部如何確保內部調查不受人情、官官相護或機關聲譽考量影響? (四)當人民遭遇檢警違法侵害時,現行救濟管道散落於申訴、陳情、行政調查、國家賠償、刑事告訴及評鑑程序,對一般民眾而言極為複雜。法務部與警政署是否願意建立單一、明確、可追蹤的申訴窗口,並且明定處理期限、調查結果告知及外部覆核機制,讓人民不必在不同機關之間來回奔波? (五)同樣地,本席也要請教警政署。當第一線執法員警一開始就對人民做出違法侵害時,這樣的執法就已經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違法搜索、違法盤查,甚至是違法取證。例如,今年5月高雄就有一起判決,李姓男子因拒絕盤查並推擠造成兩名員警受傷,一審原本遭判有期徒刑5個月,但二審法院認定警方盤查、搜索程序違法,最終改判無罪。這個案例凸顯的不是人民鑽法律漏洞,而是執法人員一開始就沒有依法行使公權力,導致整起案件因此逆轉。因此,警政署該如何全面提升第一線員警的法律專業素養及程序正義觀念,確保每一次盤查、搜索、蒐證及逮捕,都能依法行政,而不是沿用過去憑經驗、靠話術,甚至遊走法律邊緣的執法方式?另外,當民眾認為自己遭受警方違法盤查、違法搜索、違法蒐證,甚至濫用公權力時,究竟有哪些具體、有效且具有公信力的申訴與救濟管道?警政署是否會主動檢討這些案例,從制度面精進教育訓練與監督機制,還是仍然抱持著「一切依法行政」、「只要有績效,過程並不重要」的心態,來領導全國七萬多名警察同仁?執法的目的固然是維護治安,但任何執法都必須建立在合法程序之上。唯有依法執法,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利,也才能維護警察自身的執法正當性與社會信賴。 (六)對於涉及重大濫權、違法查詢、偽造公務紀錄、洩密、包庇犯罪或利用職務犯罪的檢警人員,現行制度究竟能不能及時停職、調離敏感職務並加速汰除?還是即使已經出現明確風險,仍可繼續接觸案件、調閱資料及行使公權力,直到刑事判決確定才處理? 本席必須強調,檢警辦案獨立,不等於不受監督;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也不代表要容忍濫權與違法。 司法公信力不是靠口號維持,而是要讓人民相信,國家不只會追究一般民眾的違法行為,也會用更高標準監督手握公權力的人。 如果人民遭到一般人侵害,還可以向檢警求助;但如果侵害人民的就是檢警,人民還能向誰求助? 因此,本席要求法務部及警政署全面檢討檢警人員的權限控管、異常行為預警、內外部監督、申訴救濟,以及不適任人員的汰除機制,並提出具體改革方案與辦理時程。 本席始終相信,執法者的尊嚴,不是來自於手中的權力,而是來自於專業;人民的信任,不是來自於制服,而是來自於依法行政。 檢警人員享有比一般人民更大的公權力,就必須接受比一般人民更高的專業要求、更嚴格的法律標準,以及更完善的監督機制。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人民權益、維護司法公信力。 否則,一旦執法者知法犯法、濫用公權力,人民又如何安心?又如何相信司法仍是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 上述問題請於一周內以書面說明回復。 委員柯志恩書面質詢: 一、毒駕與酒駕事故猖獗、累犯頻傳,嚴重危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然現行法規刑度偏低、嚇阻力不足,難以形成實質法律嚇阻效果: 酒後或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為人明知該行為將高度危及不特定他人的生命安全,其主觀惡性與對災害的可預見性,顯著高於一般交通過失事故。然而,依現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基本刑度僅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上判決多屬輕判,導致緩刑、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比例偏高。此舉致使行為人對法律制裁缺乏畏懼,完全無法發揮預防再犯之功能。 二、毒駕與酒駕死傷數據驚人,已成社會大眾深惡痛絕之毒瘤: 根據統計,單就2025年1至8月,全台酒駕事故即造成5,797人死傷,其中酒駕死亡人數高達108人;近期更接連發生多起因施用毒品(如依托咪酯等喪屍菸彈)後駕駛車輛,導致無辜員警與民眾喪命之慘劇。毒駕與酒駕行為人如同「道路上的隱形殺手」,現行法律對其造成的死傷結果,在法定刑下限之規範上顯然與實際危害不成比例,無法回應社會對生命保障的強烈期待。 三、具體修正核心訴求:亂世用重典,從嚴加重處刑: 為杜絕僥倖心態,本席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希望法務部本於保護人民安全之職責,積極研議並支持以下修正方向: 1.提高基本刑度:將酒駕與毒駕之基本刑責,由「三年以下」大幅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2.重懲致死傷者:致人重傷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500萬元罰金;致人於死者,全面提高法定刑下限,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1,000萬元罰金。 3.嚴格限制累犯寬典:針對5年內再犯者,明定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且其刑加重二分之一,徹底阻絕累犯僥倖空間。 4.加重職業駕駛責任:行為人若為職業駕駛,因其肩負更高之大眾運輸安全責任,明定其刑加重二分之一。 5.落實沒收犯罪工具:凡犯本條之罪者,其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法院得宣告沒收,從源頭剝奪其再次犯案之工具。 四、請法務部說明:針對近年毒駕案件逐年攀升、手段愈發惡劣,現行刑法對毒駕與酒駕之「緩刑及易科罰金適用率」是否過高,導致無法根絕累犯?對於本席提案將基本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讓毒駕酒駕者無法輕易易科罰金,法務部之具體評估與支持態度為何?亦請法務部說明:現行條文對再犯致死之規定,僅針對「十年內再犯」予以重罰,卻忽略了「五年內密集再犯」對社會治安的立即危害。本席修正案主張「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即不得緩刑、不得易科罰金,其刑加重二分之一」,行政院是否認同此一從嚴限制減刑空間之修法方向? 五、請交通部與內政部警政署說明:針對職業駕駛毒駕與酒駕,以及「沒收動力交通工具(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之實務操作,行政院各部會應如何建構跨部會聯防機制,以落實審查與扣押手段,徹底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六、綜上所述,毒駕與酒駕形同謀殺,現行法律已不足以嚇阻此類蓄意危害公共安全之惡行。行政院應展現嚴懲犯罪之決心,盡速配合立法院推動《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修法工程,以彰顯公權力,還給國人一個安心行走的環境。請行政院於二週內以書面答覆本席。 主席:接下來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今天中午就不休息,上午會議的時間繼續進行。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宣讀時間大約是25分鐘,如果有修正動議或附帶決議提出,請儘速將書面送交主席臺,俾利印發現場進行討論;審查法案的時候,請主要列席機關代表移到主席臺正前方首長席的位置就座;宣讀時,如有收到修正動議亦一併宣讀,宣讀後即進行討論。 現在請宣讀條文。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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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image: image144.jpg] [image: image145.jpg]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image: image148.jpg] [image: image149.jpg] [image: image150.jpg] [image: 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主席:報告各位委員,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現在我們就進行討論事項: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總共有56案。請問在場委員,本案是否要先進行大體討論,還是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審查?我們就直接進入逐條審查,好,謝謝。 現在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係部分修正,總共是處理三個條文,就看大家有沒有要表示意見,首先先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因為總共有56個版本,但是這些版本基本上都大同小異,所以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部分。 先請陳委員發言,謝謝。 陳委員昭姿:謝謝主席,我們也支持逐條討論。 我先簡單說明民眾黨對這個修法的立場。我們今天之所以把毒駕的部分專項處罰,主要原因是我們覺得喝酒本身沒有犯法,按照年齡規定沒有犯法;吸毒本身就是犯法的,吸毒再加上駕駛、毒駕的話,當然要特別處理,這是我們的立場。第二個,因為毒駕非常嚴重,影響非常廣,這個情況下,我們也主張大概相對的刑度,不管是吸毒,不管是毒駕或是真的是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等,都要加重刑度,這個是我們民眾黨的基本立場。謝謝。 主席:謝謝。 請張委員發言。 張委員雅琳:還是想要請教一下,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剛剛我在質詢時也有詢問,現在根據你們自己司法官學院的調查,就會發現如果我們今天全部都是重刑處分的時候,其實從數據上面看起來,未來還是有六成的人會繼續使用,戒癮治療這個部分似乎就沒有辦法進入,可是如果今天有戒癮治療,他的再犯率其實下降非常非常多,只有三十五點多percent。我自己還是會希望,因為他已經造成社會公共安全秩序的問題,所以我們把人關起來,這個部分我沒有任何意見,但問題是,我們到底如何讓他真正在關完之後不要再犯?我覺得這才是重點,不然關完之後,再犯率又這麼高的話,其實他回來還是會有影響到我們公共秩序的問題。所以我想要了解,對於這些戒癮治療的部分,要怎麼樣介入,在流程上面怎麼樣協助他們?謝謝。 主席:因為針對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本席前後也有提出兩個法案,針對毒駕跟酒駕要分開規範,並且有分開處罰的規定,我這邊和法務部的意見是相近的。另外,如果是酒駕或是毒駕撞死或撞傷警察的部分,我的提案是應該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針對這個部分,因為法務部沒有提修正,所以待會是不是也可以一併提出你們的看法?如果我們在這個條文再增加最後一項,對於執行職務的司法警察,如果是犯毒駕、酒駕這樣的罪,是不是可以同意依照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是不是可以請次長這邊做一些回應呢?針對剛剛幾個委員的意見。 黃次長謀信:好,跟委員報告,陳委員所提提高刑責,基本上我們都贊成,沒有問題。關於戒癮治療執行,我剛剛一再的講,他毒駕其實有兩個行為,現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處理他吸毒之後去駕車這個公共危險的行為,他該負怎樣的刑責,就負怎樣的刑責。但是委員關心的是他吸毒這個行為該怎麼處理。現在吸毒有所謂的戒癮治療,所以他毒駕處刑罰、提高刑罰,不影響他的戒癮治療,他該戒癮治療就戒癮治療,毒駕該負擔刑責就負擔刑責,除非是他毒駕被羈押、被押在看守所裡面,他沒有辦法出來做戒癮治療,但是一旦他這個毒駕行為事後被釋放了,他的吸毒行為還是要處理,還是要去做戒癮治療。所以這兩個本來就是併行、數罪的概念,不會因為刑責提高或把他入監服刑,就免除他的戒癮治療,這要跟委員報告。 另外,剛剛召委有提到要不要就警察的部分加重,如果他撞死的對象是警察,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跟委員報告,第一個,我們比較有疑慮的是,警察的定義是什麼?我們有各種警察,狹義的講,對警察的定義必須要定義清楚,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一旦把警察列為一個加重刑責二分之一的對象時,必須要行為人認識到撞到的那個人是警察,未來如何去證明他撞到的是警察?如果我們處加重結果,他後面寫的是過失犯,他是一個過失啊,他有沒有辦法認識今天撞到的那是一個警察?我們有這個疑慮。另外,我要跟委員報告,委員的版本是加重二分之一,而我們實務上運作的結果,事實上,法官加重1天可以就符合二分之一的要求,而實質上可不可以達到這個效果?其實我們也有這個疑問。最重要的是,我跟委員報告,妨礙公務罪章第一百三十五條,其實就妨礙公務導致於公務人員死亡,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的適用,我們後來修法就有個獨立的刑法規定,本來就可以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所以今天毒駕致公務人員於死、致警察於死,就符合第一百三十五條第四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是不是有必要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裡面,把「警察」特別加進去?老實講,這大概會有點疑問。最主要另外一個疑問是,不是警察不重要,像第一百三十五條,所有的公務員,我們都把他保護進去,而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只針對警察,會不會有掛一漏萬的問題?以上是幾點法制上的意見提供。謝謝。 主席:好,謝謝。針對這個部分,或許我們之後可以再做更細緻的討論,畢竟這次56案裡面,委員的版本對於量刑的輕重可能也不太一致。在這樣情況之下,想問問看大家,是不是這個條文可以保留送協商? 張委員雅琳:就保留吧! 沈委員發惠:同意。 主席:好,就保留送協商。 接下來繼續處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提案總共有5個版本,主要也是在現行條文多增加了一項,就是把剛剛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裡面的有些內容,放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但是其實也都是在處罰毒駕跟酒駕的。就這個部分來講,裡面的內容包含提高肇事逃逸致重傷、致死罪責;邱鎮軍委員的版本是所謂毒駕的專條,把原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遞延到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針對這個條文,是不是大家可以同意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因為主要的內容都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很接近,幾乎是一致的。大家沒有意見的話,我們是不是就作成這樣的決議,就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沈委員發惠:同意。 主席:同意,好。 接下來還有另外5個版本是增訂第一百八十條之五,有傅崐萁委員等等這些版本,他們等於把這條作為毒駕的專條,另外起個新的條文。因為內容其實也是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一樣的,大多數都認為我們直接修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好,所以就這個版本,我們是不是也同意不予增訂? 沈委員發惠:好,同意。 張委員雅琳:同意。 主席:好的。我們接下來如果要處理,就處理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修正條文。 今天本案已經逐條處理完畢,本席作以下的宣告:第一,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第二,本案是否須交付黨團協商?需要嗎? 沈委員發惠:是,需要。 主席:本案就交付黨團協商;院會討論的時候,就由本席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以及議事人員整理。不知道大家對這部分有沒有意見? 張委員雅琳:沒有。 主席:好,謝謝。 今天非常謝謝各位委員的協助,本日議程討論事項都已經處理完畢,進行到此。明天上午9點,我們繼續開會。現在休息,謝謝大家,謝謝部長、廳長,還有各位委員的幫忙。 休息(12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