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星期四)9時1分至12時17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一、邀請法務部部長、衛生福利部部長、司法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就「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二、邀請監察院秘書長、法務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銓敘部部長就「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答詢官員 法務部部長鄭銘謙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謝名冠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林靜儀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遲蘭慧 經濟部政務次長江文若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副署長陳秘順 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江庭安 銓敘部部長施能傑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林俊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處長鍾瑞蘭 繼續開會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現在繼續開會。 報告委員會,今天應邀列席名單有監察院秘書長,但他並未到場。今天列席官員名單我們就不逐一介紹,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7月23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監察院 秘書長 法務部 部長 鄭銘謙 檢察司副司長 簡美慧 廉政署署長 謝名冠 衛生福利部 (9時30分後請假)部長 石崇良 (9時30分後代理部長) 政務次長 林靜儀 (9時30分前)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至剛 (9時30分後)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遲蘭慧 經濟部 (部長請假)政務次長 江文若 國家發展委員會 (主任委員請假)行政院國家 發展基金管理會執行秘書 汪庭安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副執行秘書 葉淑芳 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副執行秘書 施明山 銓敘部 部長 施能傑 司法院 民事廳廳長 林俊廷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鍾瑞蘭 主席:本日議程主要排定兩個專題報告,分別為「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專題報告;第二個主題是「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專題報告。稍後於機關代表報告完畢後,我們再一併進行詢答。 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主席,我想要程序發言。 主席:好。 陳委員昭姿: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專題報告,要求監察院、國發會跟經濟部等機關針對國發基金及政府補助不當挹注蘇巧純相關公司的爭議提出檢討跟說明,但監察院不僅沒有提出書面報告,甚至連一名代表都不出席,面對國會監督及人民對公帑流向的質疑,監察院竟然選擇集體消失,這不是行政疏失,而是公然藐視國會、逃避監督,我們要問,監察院在怕什麼? 蘇巧純擔任董事兼營運長的「曠世智能」,在其父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期間,獲國發基金將近2,000萬的補助,與蘇巧純及akaSwap營運密切相關的威如科技也取得經濟部跟文化部將近600萬的補助,相關公司關係、資金流向、補助跟投資時間點,以及是否有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主動揭露,白紙黑字事證具在,絕對不是一句烏龍爆料可以搪塞,監察院掌理彈劾、糾舉跟審計,更有責任調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案件,平常查基層人員監察院動作很快,碰到在野黨聲色俱厲,但一碰到綠色權貴蘇貞昌家族立刻轉彎,整個虛掉。基此,本席提出三點要求,雖然監察院拒絕到場,但這不會讓問題消失,只會證明所謂的獨立行使權到了綠色權貴面前,就變成選擇性失憶、選擇性失明、選擇性失職,所以:第一,我們請主席裁示,嚴正譴責監察院拒交書面報告、拒派代表列席,並列入委員會公報。第二、要求監察院限期補充完整報告,說明是否受理、立案,以及目前的辦理進度。第三,另外定期再次邀請監察院列席,如果再拒絕出席,應該將相關預算及失職責任列為後續審查及究責的事項。 國會監督不是請客吃飯,公帑也不是權貴家族的提款機,監察院今天可以迴避會議,但逃不過人民的檢驗,請監察院停止護航,立即出面說明、查明白,給人民一個交代,以上。 主席:好,謝謝陳昭姿委員的說明。 本席身為主席,在此也要譴責監察院,上禮拜我就已經排定、邀請監察院針對現職公職人員的利益衝突迴避以及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進行專題報告,一直到昨天下午,我還要求監察院秘書長、副秘書長甚至是監察院一定要派員來進行專案報告及說明,但今天他們沒有提交任何一份書面報告,甚至也拒絕派員來立法院司委會接受備詢,這是非常惡劣、惡質的行為。 過去司委會安排很多次不同的報告,即便是跟法案、預算案不見得有直接相關,但監察院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都會列席報告,並接受備詢,這一次監察院迴避有關於跟公職人員利益衝突相關的專題報告,這是非常失職,也是迴避國會監督的一個行為。我們知道財產申報屬於監察院職責,他們是負責執行的單位,看起來現在監察院是完全不理會立法院司委會所作的要求,所以在此我也附議陳委員的譴責案。 針對譴責案部分,我在這裡請教大家,是不是我們現在先處理這個譴責案?好,如果大家都同意的話,請宣讀譴責案。 臨時提案 案由: 有鑑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排定專題報告,邀請監察院、國家發展委員會、經濟部等機關,就國發基金及政府補助不當挹注蘇巧純相關公司之爭議,提出報告與檢討;惟監察院竟未提出書面報告,亦未派員列席說明,公然規避國會監督。爰建請本委員會做成以下決議嚴正譴責監察院藐視國會、怠忽職責之行為,並要求監察院限期提出完整書面報告及派員列席說明: 一、本委員會嚴正譴責監察院拒絕提出書面報告、未派員列席,以及規避國會監督之行為,並將本提案決議及監察院缺席情形列入委員會公報。 二、要求監察院於本提案通過後二週內,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完整書面報告,說明下列事項: (一)是否受理或立案調查本案;如未立案,應具體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 (二)曠世智能、威如科技及相關公司取得國發基金投資與政府補助之調查情形。 (三)相關人員是否涉及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其他法令。 (四)案件目前辦理進度、預定完成期限及後續究責措施。 三、請本委員會另定期程,再次邀請監察院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列席專案報告並備質詢,不得無故拒絕或規避。 四、監察院如仍拒絕提出報告或派員列席,本委員會應於後續預算審查時,將其規避國會監督及怠忽法定職責之情形,列為相關預算凍結或刪減之重要審查依據。 說明: 一、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法排定專題報告,要求監察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等相關機關,針對國發基金及政府補助不當挹注蘇巧純相關公司之爭議,提出報告與檢討。監察院身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對於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公帑運用及行政機關有無違失等疑義,本負有依法調查、釐清及究責之職責。 二、蘇巧純擔任董事兼營運長之曠世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父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獲得國發基金近新臺幣二千萬元投資,並取得經濟部相關補助;與蘇巧純及akaSwap營運關係密切之威如科技,亦陸續取得經濟部、文化部合計近新臺幣六百萬元補助。相關公司關係、政府資金流向、補助及投資時間,以及有無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動揭露,均有具體資料可供查證,違法及行政違失疑義重大。 三、面對國會依法監督及社會對公帑流向之高度質疑,監察院不僅未就案件是否受理、是否立案調查及目前辦理進度提出說明,甚至拒絕提出書面報告、未派員列席。此舉不只是行政怠惰,更是規避監督、藐視國會,嚴重損害監察院應有之獨立性與公信力。 四、監察院對基層公務人員及一般案件屢能主動調查、積極究責,面對涉及執政黨政治人物及其家族之重大爭議,卻態度消極、避不出席,難免使外界質疑監察院遇到「綠色權貴」即選擇性失明、選擇性失職,淪為執政黨權貴之政治防火牆。 提案人:陳昭姿  邱慧洳 連署人:林沛祥  翁曉玲  許宇甄  蔡春綢  劉書彬  林倩綺  陳清龍   主席:請問在場委員,針對剛剛的譴責案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的話,那就全部通過。 因為現在還在程序發言階段,吳宗憲委員也要求程序發言,我們請吳委員程序發言。 吳委員宗憲:程序發言的部分,主要是今天針對國發基金的問題,我們請監察院說明,結果監察院沒有來,也沒有做書面回復,當然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剛剛已經通過譴責案,但我還是認為監察院不應該如此推卸責任。 另外,今天如果監察院有派人來,其實我另外還要請監察院協助處理一件事情,就是有關這一次致癌油的問題,6月30號通報,到7月9號才全面下架,這9天內決策一改再改,我想官員的決策如果一錯再錯,這本來就是監察院應該主動調查的事項,所以本來他們今天如果有人來,我希望他們把這個東西帶回去,然後儘快立案來調查,因為我們看到的第一個就是他選擇不下架,然後除了下架第一層之外,第二層之後的油品不下架。然後7月3號院長還說還要再考慮,那這段時間其實這些有問題的油品一直不停地流入市面,造成國人身體的影響,這個部分政府的決策是不是有問題,監察院本來就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 第二個是他選擇不公布廠商的名單,他說這些廠商也是受害者,那這個是不是也侵害到人民知的權利?食安法第四條跟第五條說得很清楚,要求主管機關要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相關的資訊,這是法定義務,這不是行政機關可以自己愛做或愛做不做,所以這個部分監察院也要調查。 第三個是20%的標準,什麼時候有所謂的致癌物質還有這個20%的可容許標準?因為依照正常的做法,所有的致癌物質國際的標準就是儘量減少暴露,它只有這個標準啊!沒有所謂的使用超過20%才要下架、沒有超過20%就不要下架。那我一直找不到相關的依據,因為我自己的專業除了法律之外,我還有唸公共衛生,到目前我還是找不到依據。那我們也問行政機關了,請問20%標準的依據、數據、學術,它的依據是什麼?它有沒有任何期刊論文可以當它證據的標準?目前行政機關都沒有給我啊!所以這20%請問是部長你幻想出來的嗎?所以這部分是不是監察院也要調查…… 主席:麻煩宗憲委員,我們待會兒就直接進行詢答,好不好? 吳委員宗憲:好,就這樣,謝謝。 主席:因為待會兒衛福部部長9點半之後就要離開,所以我想應該有些委員想要直接跟他面對面的質詢,所以我們會加快今天的報告時間,也麻煩大家待會兒可能就是2分鐘之內就完成你們今天的說明,麻煩。 還有就是我要再次重申,我沒有同意監察院秘書長跟副秘書長請假,我再次強調,我一直聯絡到昨天下午,我還一直要求說他們沒有理由拒絕、不參加今天司委會的報告,所以今天提出譴責案我認為是非常正當的,我們要讓監察院知道完全不可以藐視立法院。 接下來我們就先進行機關的報告,每位發言時間以2分鐘為限。我們首先請衛福部的石崇良部長報告。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今天代表衛福部就中聯致癌油品事件目前的一些進度,來做以下的專題報告。 本案中聯的大豆沙拉油苯駢芘超標事件,我們秉持著風險即時掌握、資訊公開跟依法行政三個原則來辦理。目前4到6月,經過全面性的檢驗,有7批大豆沙拉油驗出有超標的情形,已經下架、回收、封存了2,794噸。其餘的我們都已經完成檢驗,一共有19批的上游原油以及下游的產品都符合標準,重新公告可以上架,也公布在食藥署中聯油脂案的專區,也持續地公開跟更新。 此外,在檢方偵辦的部分,我想待會兒法務部鄭部長會再做詳細的報告,不過在7月17號根據我們的調查,中聯有產品違規還有隱匿跟申報不實,所以我們已經處以1億7,120萬元的罰鍰,其餘延遲通報的業者,也由地方衛生局依法已經裁處了。後續對於消費者的權益,已經要求業者對於消費者的權益要妥適的處理,從寬、從優、從速、從簡來辦理退貨以及賠償。另外,行政院的消保處也會協助消保團體來提起團體訴狀,相關的費用可以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來支應。 另外,在制度改革的部分,我們已經擬具了食品安全衛生法的修法,今天會在行政院會報告之後送交大院來審查,從10個方向來做精進,屆時再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以上簡短的報告,在此感謝各位委員的指導,謝謝。 主席:謝謝石部長的報告。其餘提出書面報告的機關,有沒有口頭補充?因為我們今天想要掌握更多的詢答時間,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就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就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暨「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就「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暨「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 一、前言 食品安全攸關全民健康與社會信任,近期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大豆沙拉油遭檢出苯駢芘超標,相關問題油品流入下游食品業者,涉及層面廣泛,民眾食品安全備受威脅,本部對查緝危害食品安全之犯罪行為責無旁貸。對涉及刑事責任案件,本部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嚴查速辦、溯源斷根,賡續與調查、廉政、警察、衛生等機關協力合作,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與消費權益。以下就跨部會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行政協處作為、刑事偵辦、查扣不法所得情形及本部賡續作為進行說明。 二、本部責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即時介入應處 面對此次事件,本部於第一時間即責請臺高檢署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建立中央與地方、行政與檢警調廉的聯繫機制,督導各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查緝民生犯罪小組積極主動與警、調、廉、衛保持橫向聯繫,確保資訊迅速交換,一旦發覺刑事不法情事,務必即時應處。 臺高檢署持續督導地檢署進行相關偵查程序,並隨即召開「油品致癌物超標事件查辦暨食品安全專案會議」,指示檢察機關、本部調查局、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全力協助主管機關儘速完成涉案產品下架、追蹤及必要處置。 三、督導廉政署啟動政風協處作為,掌握問題商品下架情形,維護民眾食品消費安全 為避免問題油品繼續在市面上流竄,本部另督導廉政署啟動政風協處作為,透過食安廉政平臺運作機制,由各地政風單位自7月2日起配合機關衛生單位協助食安稽查。掌握經銷通路下架回收與實地稽核狀況。於下架、追蹤查核過程中,地方行政機關如發現有故意隱匿、延遲通報或其他依法應追究的行政或刑事責任,隨即通報地方檢察署之打擊民生犯罪聯繫平臺,以維護民眾食品消費安全。 四、本部所屬檢察機關積極偵查不法,詳實蒐證、釐清事實,嚴查速辦,絕不寬貸 為即時釐清刑事不法,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中檢)知有犯罪嫌疑後,旋即於115年7月2日召開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會議,聽取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等機關意見,掌握偵查方向,並赴中聯公司等案關公司調取進銷貨與油品檢驗文件,研析案卷資料,與食安單位共同確認中聯公司、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是否有延遲通報之情事。再於7月9日執行搜索,傳喚被告及證人,訊問後認被告11人均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第2項等罪嫌重大,其中被告即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冲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雖經法院命交保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惟中檢檢察官當庭提起抗告,已於7月17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重行審理後,改裁定羈押禁見。其餘被告10人,則分別依其涉案情節及具體事證,經檢察官諭知50萬元、1,000萬元至2,000萬元不等金額具保。 另外,為澈底剝奪被告之犯罪所得,中檢檢察官於蒐整資料後,向臺中地院聲請查扣犯罪所得,經該院於7月14日裁定准予扣押案關4家公司名下不動產。針對本案所涉刑事不法,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將持續秉持「嚴查速辦,溯源斷根」的立場,積極查明,毋枉毋縱。 五、本部賡續作為 本部透過臺高檢署、廉政署持續掌握各地刑事偵查與行政稽查狀況,遇有業者隱匿流向或拒絕配合下架,即交由檢警調介入查處。各地檢署一旦發覺刑事不法,將主動結合衛生機關指揮蒐證;屬重大或跨轄案件者,即通報臺高檢署統合協調。此外,各地檢署與廉政署將逐日向臺高檢署回報偵辦及行政協處動態,凡涉刑事不法,絕對秉持溯源究底、從嚴懲治之原則澈查到底,全力捍衛國人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攸關全體國民之健康福祉,更是國家安定的基礎。本部將持續整合檢察機關、調查局及廉政署量能,賡續與衛政等行政機關密切合作,並要求所屬檢察機關嚴查速辦、溯源斷根。透過行政、司法雙軌併行,全力守護民眾食品安全與消費權益,具體回應國人期盼。 貳、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之立法目的及法律效果 (一)利衝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眾對政府清廉執政之信賴。 (二)公職人員因其職務所具有之職權或影響力,於執行職務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時,可能影響公務運作之廉潔性,是以利衝法規範態樣有課予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義務、禁止公職人員假借職權圖利、禁止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託關說、原則禁止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交易或補助行為,以及交易或補助行為身分揭露義務等規範。 (三)違反上開規範者,依據違反義務之類型及情節輕重,均課予不同級距之行政罰鍰,使裁罰與違法程度相當,督促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遵循利衝法規範,足以達成嚇阻之效。 二、利衝法之落實執行及研議精進 (一)為落實利衝法規定並防範可能衍生之違法風險,於遏阻公職人員不當利益輸送層面,本部歷年均請各機關加強宣導督促所屬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遇有利益衝突時,應依法自行迴避,並恪遵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關係人利益之規定,俾防杜濫權行為。 (二)於建構交易或補助透明公開層面,均請機關交易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投標或申請文件中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需履行身分揭露義務,明確提醒違反者之裁罰,以達交易或補助資訊透明供公眾檢視,機先防範違反情事。 (三)承上,本部已加強落實利衝法遏阻公職人員不當利益輸送,並建構交易或補助透明公開之立法目的。利衝法自107年12月修正迄今,本部裁罰違反利衝法案件70餘件、裁罰金額1,600餘萬元,為賡續強化各機關對法規規範內涵及實務應注意事項之認知,防杜可能衍生違法風險,本部每年度規劃辦理各類型宣導說明會,期發揮宣導能量,強化機關公職人員對法規正確認知,亦能機先掌握截堵可能違法之事件,有效達成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之立法目的。 (四)利衝法自107年12月修正施行迄今,本部就實務運用涉及法律適用疑義者,適時研議並精進利衝法相關法令規定,俾完備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規範。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等事宜」,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事件概況 本案係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生產之大豆沙拉油,經檢出苯(a)駢芘(BaP)超出限量標準。為對國人食品安全嚴格把關,衛生福利部已啟動深入調查。依目前調查情形,本事件並非單一偶發事故,而是反映中聯在原料的驗收管理、製程管控及企業內部品質自主管控等環節上,存在系統性缺失。 一、風險監控機制待強化:中聯於油品精煉製程中,未能建立有效監測及降低苯(a)駢芘之適當程序,顯示其關鍵管控之監控強度及品質管理機制上,存在重大缺失。 二、企業內部管理機制失能:中聯於4月至6月間有7批次產品陸續檢出苯(a)駢芘超標,顯示異常狀況並非集中於單一批次,反映出該公司製程及品質把關、風險辨識、異常通報及攔截機制等未能發揮功能。 貳、產品流向追查及管制 本部採取「擴大預防性下架」策略,主動防禦: 一、產品流向 (一)中聯於今(115)年4月至6月間共生產30批次大豆沙拉油,其中27批已出貨,總量約28,992.5公噸,分別交付3家下游廠商: 1.臺中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約10,970.5公噸。 2.臺中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約10,158.5公噸。 3.彰化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約7,863.5公噸。 (二)前述大豆沙拉油後續製成福懋4項、福壽29項及泰山17項產品。 (三)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依產品流向,已於7月9日宣布,要求下游廠商須於7月10日中午12時前完成全面預防性下架。 二、稽查作為:食藥署結合地方衛生局,於接獲業者通報後立即進廠查核,並依稽查事證持續擴大清查。 (一)進廠稽查及處置 1.食藥署於6月30日接獲中聯通報4月4日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批號315-1150404)檢出苯(a)駢芘超標,並於翌日(7月1日)即會同地方衛生局進廠查核,並要求中聯停止製造及販售相關產品。 2.第一層產品下架:食藥署於7月2日依「食品違規案件─產品下架、回收、封存、銷毀階層之處理原則」,責請福懋、福壽及泰山所在地衛生局監督業者於7月3日中午12時前完成第一層相關產品下架。 3.第二層產品預防性下架:依7月4日專家會議討論共識,凡使用受影響大豆沙拉油製成之原型油品,以及添加比例達20%以上之加工製品,均納入第二層預防性下架範圍,並應於115年7月6日24時前完成;其他相關產品亦應於同一期限前自主揭露產品資訊,以保障民眾知的權利。食藥署並自7月5日起,依稽查進度逐日公布相關下游業者及商品資訊。 (二)依稽查事證持續擴大清查 1.7月7日接獲泰山通報,其產品所使用之中聯5月12日大豆沙拉油(批號313-1150512)亦檢出苯(a)駢芘超標,食藥署隨即擴大第二層產品之預防性下架範圍。 2.7月9日接獲南僑通報,其送驗之中聯5月10日大豆沙拉油(批號315-1150510)同樣檢出苯(a)駢芘超標,顯示中聯油品製程可能存在系統性風險。基於食安從嚴原則,食藥署於同日宣布,要求中聯4月至6月生產之相關油品及其製成產品,均應於7月10日中午12時前完成全面預防性下架。 3.7月12日傍晚再接獲福壽通報,其產品使用中聯4月6日及4月10日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批號318-1150406及314-1150410),亦檢出苯(a)駢芘超標。 4.另食藥署自7月8日起針對中聯原料油、下游油品及相關產品辦理抽驗,結果發現中聯4月8日及4月13日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批號313-1150408及315-1150413)亦不符合苯(a)駢芘限量規定。 (三)下架回收情形(截至7月20日上午11時): 1.7批不合格批次:包括批號315-1150404、313-1150512、315-1150510、318-1150406、314-1150410、313-1150408及315-1150413,累計下架回收2,771.2公噸。 2.23批預防性下架:基於食安從嚴原則,其餘23批次亦納入預防性下架範圍,累計預防性下架5,314.9公噸。 (四)預防性下架抽驗結果 食藥署共抽驗上游原油53件及終端產品171件,合計224件,相關檢驗已於7月19日完成,結果如下: 1.原油檢驗部分:抽驗53件,其中4件不合格;相關不合格原油分屬中聯批號「313-1150408」及「315-1150413」。 2.終端產品檢驗部分:抽驗171件,其中5件不合格;不合格產品均係使用上述2個批號原油所製成。 三、資訊公開及風險溝通 (一)本部秉持公開透明原則,自事件發生後,持續透過新聞稿、記者會及官方網站,主動說明調查處理進度、產品流向、下架回收情形、抽驗結果及後續管理措施,落實風險溝通,即時回應社會各界關切。 (二)食藥署於官網首頁成立「中聯油脂案專區」,每日動態更新受影響產品名單、業者資訊、下架回收進度、抽驗結果、常見問答及退貨資訊,提供消費者即時查詢,落實民眾知情權益並降低社會疑慮。 參、風險評估 一、專家會議研議:食藥署於啟動預防性下架之際,隨即於7月4日召開專家會議,綜合檢視事件調查資料,研析可能成因,並就原料管理、製程管制及自主監測等面向提出下列改善建議: (一)擴大檢驗:要求中聯針對4月起各桶槽留樣進行苯(a)駢芘檢驗,確認各批次油品符合規定。 (二)強化管理:加強黃豆原料驗收機制,檢討脫臭製程管控及萃取溶劑品質管理,並增加自主抽樣檢驗頻率。 二、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食藥署於7月21日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討論「中聯油品案之檢驗結果確認及後續產品上架原則是否符合風險」,經綜合檢驗結果、上下游產品流向核對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做成3點決定: (一)7批不合格油品及1批無檢體油品,維持一律不得上架並啟動銷毀程序。 (二)19批油品及其相關產品均檢驗合格,可重新上架。 (三)3批尚未出貨原油持續管制,不在本次上架範圍。 三、啟動第三方公正單位調查 為釐清中聯苯(a)駢芘超標事件之成因及製程風險,食藥署委請第三方公正單位於7月17日籌組調查小組,並7月21日進廠調查。調查範圍包括大豆沙拉油製造流程、製程參數、重要管制點(CCP)及實際作業紀錄,並將比較製程調整前後之參數差異、原料來源差異及歐盟相關規範,據以提出改善建議,預計於7月27日完成調查報告。 肆、偵辦調查及消費者保障 對於本案違規及失責情形,採取行政裁處與刑事偵辦並行之方式追究責任,並同步協助消費者權益保障措施: 一、行政裁罰 調查發現,中聯除產品違反規定外,更存有惡意隱匿及虛報數量等嚴重情節,以致錯失及早回收不合格產品及降低可疑產品流通之機會,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本部已於7月7日裁處中聯1億6,520萬元罰鍰;嗣因中聯再次提供及申報不實資料,依食安法第47條第3款及第12款規定裁處600萬元,截至7月17日累計裁處1億7,120萬元罰鍰。其餘涉及延遲通報之業者,亦由所轄衛生局分別裁處:臺北市政府裁處南僑300萬元,臺中市政府分別裁處中聯300萬元、福壽900萬元及福懋300萬元,彰化縣政府裁處泰山600萬元。 二、刑事偵辦及調查 本案除進行行政調查與裁罰外,本部亦於第一時間移請司法機關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於7月3日分案調查,並啟動民生犯罪聯繫平台;臺灣高等檢察署亦已召開多次跨機關專案會議,結合臺中地檢署、食藥署、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等機關共同調查取證,以釐清事件成因、責任歸屬及有無涉及食安法或其他刑事責任。本部將持續全力配合檢調機關辦理,如查有違法情事,將依法究辦,絕不寬貸。 三、消費者救濟、退貨及求償協助 (一)團體訴訟協助:依食安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本部將協助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全面維護消費者權益;相關訴訟費用補助,得依食安法由本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 (二)退貨及損害賠償:本部已協調下游業者秉持從寬、從優、從速及從簡原則辦理退貨,並要求業者完整揭露受影響產品資訊、設置客服專線及提供退貨服務,善盡企業責任,妥適處理消費者權益及損害賠償事宜。 伍、精進規劃 鑑於本次事件,本部將從「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五大面向,全面強化食品安全制度,並規劃修正食安法及相關法規,十大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高風險食品業者自主檢驗頻率; 二、增訂特定食品業者自設實驗室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可); 三、增訂實驗室管理及通報義務; 四、增訂第三方驗證機構抽樣及通報機制; 五、增訂地方主管機關風險導向查核機制,對業者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查核; 六、強化業者異常通報之義務,並提高遲延、隱匿或不實通報之最高罰鍰; 七、擴大高風險業者追溯追蹤; 八、增訂罰鍰執行之保全機制,避免受處分人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 九、增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統籌重大食安事件; 十、明確違規案件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原則。 本部將綜整此次經驗,並廣納各界意見,依相關法制程序提出修法版本。 陸、結語 中聯大豆油事件發生後,本部秉持「風險即時掌握、資訊公開透明、依法行政處理」原則,迅速啟動稽查抽驗等行動,公開透明向各界說明,檢討及推動現行食品安全監管制度。改革,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完善食品安全防護網,堅定守護國人飲食安全。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經濟部書面資料: 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經濟部就「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專題報告,謹就本部相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指教。 一、現行利益衝突迴避及離職公務員旋轉門制度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制度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立法目的在於預防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而產生利益衝突,確保公務執行公正廉潔,維護社會大眾對政府的信賴。法律特別針對具有一定決策權、影響力或可能介入公共資源分配的「特定職務」之公職人員加以規範,避免其利用職權為本人、親屬或特定對象謀取不當利益,防止利益輸送情形發生。透過揭露、迴避及禁止不當利益往來等機制,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運作環境,落實廉能治理精神,保障公共利益並促進政府施政的公平與公信力。 (二)離職公務員旋轉門制度 1.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637號理由書,該規定旨在避免公務員於離職後憑恃其與原任職機關之關係,因不當往來巧取私利,或利用所知公務資訊助其任職之營利事業從事不正競爭,並藉以防範公務員於在職期間預為己私謀離職後之出路,而與營利事業掛鉤結為緊密私人關係,產生利益衝突或利益輸送等情形。 2.銓敘部85年7月20日函「離職」及「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如下: (1)離職:包括退休(職)、辭職、資遣、免職、停職及休職等離開原職者。 (2)職務直接相關: A、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其職務對各該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之權責人員,亦即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內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單位之承辦人員、副主管及主管,暨該機關之幕僚長、副首長及首長;各級地方政府亦同。 B、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有營建(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或採購業務關係(包括研訂規格、提出用料申請及實際採買)之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所稱各級主管人員係指各級直接承辦相關業務單位之副主管及主管,暨該機關幕僚長、副首長及首長) 3.銓敘部114年12月12日函就前開85年函之「職務直接相關」範疇補充如下: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除依經濟部79年9月26日商字第216925號函釋認定外,新增「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納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 (2)新增「投資業務關係」及「委託經營關係」為「職務直接相關」之範疇: A、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間具投資關係,且係機關負責投資該營利事業之業務直接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但不包括投資係透過國內外具獨立、透明之公開發行市場,以競價拍賣、公開申購或公開市場進行交易等方式取得股份者;或以上開方式取得股份後,以原股東身分參與增資認購、無償配股取得股份者。上開所稱「公開市場」交易方式,例如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臺灣證券交易所」)建置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即「櫃買中心」)所轄之櫃檯買賣市場等。 B、離職前服務機關為政府基金管理機關(構),且將資金委託專業金融機構等營利事業經營者,其負責委託該營利事業之直接承辦人員及各級主管人員。 二、本部依現行法規配合辦理情形 (一)落實法規規定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持續提醒法規適用對象,執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落實迴避義務,又為協助前開適用對象或其他關係人履行事前揭露義務,本部暨所屬機關(構)業於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填寫;本部暨所屬機關(構)網站均設置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關係公開專區,俾踐行事後公開義務。另持續將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及主管機關函釋轉知所屬機關及事業機構,請各機關(構)轉知所屬同仁遵循,俾於人員離職時知悉並遵守旋轉門相關規定,避免擔任與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特定職務,並配合法制主管機關相關函釋及規定辦理。 (二)辦理宣導情形 本部暨所屬機關(構)持續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宣導及個案諮詢等事項,年度間結合業務會議、大型宣導說明會、彙整利益衝突迴避案件實例等多元方式,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113年合計370場次,參訓人數9,244人次;114年合計410場次,參訓人數1萬1,892人次。本部規劃於115年7月24日辦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宣導說明會」,逾300人參訓。 (三)如遇疑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違反旋轉門規定之案件,均持續配合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行政公正並避免觸法。 三、結語 利益衝突迴避制度及離職公務員旋轉門制度,均為維護公務執行公正廉潔、保障公共利益及建立人民對政府信賴之重要制度。本部將持續依現行法規落實執行,並配合法制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並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國家發展委員會書面資料: 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專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與會先進,大家好: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就「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報告。本會謹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有關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部分,向各位委員提出說明,敬請不吝指教。 就國發基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旋轉門條款之遵守,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另銓敘部已於114年12月12日函知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簡稱旋轉門條款)規定「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補充說明新增「投資業務關係」為「職務直接相關」之範疇,其認定標準為「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間具投資關係,且係機關負責投資該營利事業之業務直接承辦人員及其各級主管人員」。針對銓敘部函釋事項,國發基金已遵照辦理並主動通知現職及離職3年內人員,以防止相關人員因不熟悉新函釋而觸法。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並祝各位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銓敘部書面資料: 「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有關貴委員會今日邀請本部就「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暨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專題報告,謹就本部主管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與上開議題相關部分提出報告如下: 一、服務法關於現職公務員利益迴避之主要規定 (一)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1.查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包含不得擔任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權責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在此限。又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違反上開規定者,其權責機關(構)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上開禁止經營商業規定,目的係為避免公務員官商兩棲,或因求私利而影響公務之情形發生。 2.為協助各機關(構)有效查核所屬公務員有無經商情形,並提升查核的準確性,本部已於106年建置並上線「公務員經商兼職查核平台」,自上開查核平台建置後,歷年定期勾稽比對出有違法經營商業之人次已逐年下降。 (二)公務員兼職限制 1.次查服務法第15條第7項規定略以,公務員兼職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如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或有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有營私舞弊之虞或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等)或有利益衝突(如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者,不得為之。公務員兼職前,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以利權責機關(構)瞭解個案情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服務法兼職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期使公務員一人一職,以專責成,固守職分以免影響公務。違反上開規定者,其權責機關(構)依服務法第23條規定,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或懲處。 2.為輔助各機關調查所屬適用服務法人員是否有前開經營商業及兼職等情事,本部業製作「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於105年5月5日通函各機關配合辦理(其後並再修正5次);各機關並應切實辦理新進人員就(到)職及現職人員定期(每年或間年)查填調查表作業,協助所屬人員自行檢視有無違反服務法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等情形,以落實服務法相關規範。 (三)公務員自行迴避義務 1.再查服務法第19條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親(家)屬之利害關係者,應依法迴避。」 2.上開規定係就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迴避義務為原則性規範,至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迴避之範圍,應依個案所適用之法律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等),負其迴避義務。 (四)其他法律規定 另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第2項規定略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該法之規定。是以,同時適用該法及服務法者,原則應適用該法較為嚴格之利益迴避規定。 二、服務法關於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條款 (一)服務法第16條規定(即旋轉門條款):「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第24條規定(即刑事罰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16條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上開規定係85年間增訂通過,其立法意旨係為防止公務員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權力及所知悉業務內容、機密,與所欲轉任之營利事業有不當之利益輸送關係,圖利自己或他人,影響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有損社會整體利益及政府之威信。 (二)本部為服務法之法制主管機關,負責闡明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及相關補充解釋,自服務法增訂旋轉門條款及罰則後,為避免旋轉門條款之構成要件在適用上滋生疑義,爰於85年間多次召開會議邀集立法委員、學者專家、企業界人士及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共同研議後,以85年7月20日函(如附件1)補充說明上開旋轉門條款所稱「離職」、「職務直接相關」、「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顧問」等構成要件之認定標準,俾利公務員遵循,落實立法目的。復為釐清旋轉門條款所稱「離職」之認定標準,爰再以97年5月19日令(如附件2)予以補充規定。 (三)嗣因社會環境情勢變遷及政府業務型態轉變,致前開本部85年7月20日函之認定標準恐有未切合現行政府相關業務與營利事業間可能產生之關聯,案經函詢各該主管機關意見並開會檢討後,再以114年12月12日函(如附件3),就「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補充說明,除原屬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新增納入「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以及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間,除原列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外,另新增「投資業務關係」與「委託經營關係」,並說明相關認定標準,以落實維護行政公正與防止利益輸送。 (四)茲以違反服務法第16條規定係涉及刑責,依司法院釋字第137號及第407號之解釋意旨,行政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規定所為必要之釋示,尚不具備刑事法之拘束力,故個別案件是否違反服務法第16條規定,法官於審判時仍將就具體案情適用法律,不受本部相關函釋之拘束。另個案有無違反規定之偵查、起訴及審判,分別由司法警察(官)或檢察機關及法院依法辦理,本部非司法機關,僅得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蒐集已公開之裁判案例,惟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尚無法掌握偵辦中、未起訴或尚未終結之全部案件數及整體執行情形,爰尚難以彙整旋轉門機制執行成效。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 [image: image1.jpg][image: image2.jpg][image: image3.jpg] 司法院書面資料: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司法審理情形、消費者權利保障暨相關法制檢討」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之司法審理情形、消費者權利保障暨相關法制檢討」專題報告,本院奉邀前來列席報告,深感榮幸。首先對於各位委員致力於食品安全維護、保障國民健康,表示由衷敬佩之意。茲就本次會議與本院業務有關部分,針對近期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食用油品檢出苯駢芘(Benzo[a]pyrene, 簡稱BaP)超標事件所引發之食品安全議題,包括該案司法程序現況、歷來重大食安事件刑事審理情形、刑事規範與裁判見解、刑罰與行政管制之協力,以及食安受害消費者權利保障與消費者團體訴訟制度等事項,提出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有關中聯油脂事件之司法程序現況 一、關於中聯油脂於115年4月間製造之大豆沙拉油原料油,經檢出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經衛福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第44條裁處罰鍰,臺中地方檢察署並發動偵查、偵訊,認中聯油脂總經理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4項、第1項之過失製造、加工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同法第49條第2項之違反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重大,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聲請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裁定以2,000萬元具保後,檢察官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原裁定理由不備、具保能否防免逃亡與勾串滅證仍有重大疑慮為由,撤銷原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於同年月17日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臺中地院115年7月17日新聞稿參照)。 二、上開強制處分之審查,均係法院依刑事訴訟法就羈押要件所為具體個案之裁量判斷,本院尊重法院之職權。 貳、歷來重大食安事件之刑事審理情形 一、我國自102年起陸續發生數起重大食用油事件,法院審理結果已累積相當案例,足供檢視刑事制裁之實效,茲舉例如下: (一)大統長基混油案(102年):大統長基公司以低價油品攙入銅葉綠素調色,冒充純橄欖油等產品販售。負責人高振利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智慧財產法院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刑事判決改判高振利有期徒刑12年、大統長基公司科罰金3,800萬元確定,後由最高檢察署對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並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26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 (二)強冠餿水油案(103年):強冠公司以回收廢油混製食用豬油。負責人葉文祥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審判處葉文祥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強冠公司科罰金1億2000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8150萬4275元沒收,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三)頂新越南油品案(103年):頂新製油自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非供人食用之油脂混製食用油。本案經彰化地方法院一審諭知無罪,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改判前董事長魏應充有期徒刑15年,嗣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332號刑事判決就部分犯罪駁回上訴(該部分魏應充處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其餘部分發回;更一審改判9年2月,終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43、246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於111年7月29日全案定讞,頂新製油公司並科罰金1億6000多萬元及就犯罪所得諭知沒收、追徵。 二、上開案例顯示,法院對重大食安犯罪已課以行為人重度自由刑,並對法人科以相當之罰金。此外,針對近5年來(110年1月至115年5月)關於食安法第49條刑事案件各級法院之裁判情形如下: (一)地方法院第一審部分,共終結54件涉及食安法第49條之刑事案件,計108人,其中判決有罪46件,占終結件數85.2%,平均結案日數約447日。有罪裁判合計155罪次,其中宣告有期徒刑2年以下者124罪次,占80.0%,包括6月以下90罪次、逾6月至1年以下21罪次、逾1年至2年以下13罪次;另有拘役3罪次、罰金28罪次。無罪者共13人次,不受理者2人次,並無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之情形。 (二)高等法院第二審部分,共終結22件,計46人,其中判決有罪17件,占77.3%,平均結案日數約228日。有罪裁判合計267罪次,其中有期徒刑2年以下者256罪次,占95.9%,包括6月以下227罪次、逾6月至1年以下12罪次、逾1年至2年以下17罪次;另有逾2年至3年以下4罪次及罰金7罪次。無罪者共8人次,其他裁判結果4人次,並無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3年有期徒刑之情形。 (三)最高法院上訴案件部分,共終結13件,計22人,其中裁判有罪確定10件,占76.9%,平均結案日數約161日。有罪裁判合計377罪次,其中有期徒刑2年以下者325罪次,占86.2%,包括6月以下262罪次、逾6月至1年以下46罪次、逾1年至2年以下17罪次;另有逾2年至3年以下4罪次及罰金48罪次。無罪者共4人次,115年1至5月尚無相關案件終結,亦無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3年有期徒刑之情形。 參、食安刑事規範之演變與裁判見解之統一 一、修法沿革:食品衛生管理法102年6月19日修正(103年2月5日並更名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就第49條第1項攙偽假冒及添加未經許可添加物罪,刪除「致危害人體健康」之構成要件,改採抽象危險犯,依其立法說明,乃因食品案件舉證困難,為免難以刑責相繩,參酌日本食品衛生法,不待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即課以刑事責任,以收嚇阻之效。嗣經103年2月、103年12月、104年及108年等歷次修正,陸續提高刑度與罰金(現行第49條第1項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得併科2億元以下罰金),並增訂情節輕微之減輕規範,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二、見解統一:修法後,就攙偽假冒罪是否仍須實質判斷有無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實務見解一度歧異。最高法院於105年11月經刑事庭會議決議:凡有「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即成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之罪,該罪為立法者擬制危險之抽象危險犯,法院毋庸實質判斷行為有無存在抽象危險。此一見解嗣為各級法院一致遵循,頂新案終審判決亦本此見解而為判斷,構成要件之不確定性已大幅降低,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得以落實。 三、不法利得之剝奪:104年12月刑法修正增訂沒收新制(105年7月1日施行),沒收不再從屬於刑罰,並得對第三人(含法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又食安法第49條之1並就犯罪所得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第49條之2另設行政沒入、追繳不當利得之規定。實務上,法院已於頂新案運用參與沒收程序,對法人宣告沒收及追徵,落實「任何人不得因犯罪而受利益」原則。 肆、刑罰與行政管制、行政制裁之協力 一、食安法就食品安全管制採事前預防與事後制裁並行之管制設計。就事前管制方面,食品業者依第7條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就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辦理檢驗;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條第5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依第8條、第9條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辦理登錄,並建立產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地方主管機關依第41條得執行現場查核、抽樣檢驗、命提供相關紀錄文件、封存產品、命暫停作業及停止販賣等措施,依第52條並得為沒入銷毀、命回收銷毀或限期消毒、改製等處置。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4條第5項,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採取必要管理措施。 二、事後行政制裁方面,食安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就違反該法之行為,定有罰鍰、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等行政罰。其中就違反第15條第1項(如第3款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重大違規行為,第44條第1項定有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三、行為人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並違反上開行政法上義務者,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採刑事優先原則,亦即僅依刑事法律處罰,不再依食安法第44條至第48條之1處以罰鍰;惟命歇業、停業、廢止登記或登錄等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同項但書仍得裁處。又刑事案件嗣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因無一行為二罰的問題,依同條第2項規定,此時仍得由行政機關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四、食安事件因適用刑事優先原則,過往曾引發高額行政罰鍰遭撤銷,刑事處罰未能完全剝奪不法利得之爭議。後於103年12月10日食安法修正,除提高第44條罰鍰上限及第49條刑度外,並將對法人科處之罰金提高為各該項「十倍以下」(以第49條第3項致人於死之罪為例,法人罰金上限可達20億元),同時增訂第49條末項「科罰金時,應審酌刑法第58條規定」,明示法院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於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並得依刑法第58條後段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使刑事罰金具實質制裁與嚇阻功能,以承接因刑事優先原則不得併處之罰鍰。同次修正另增訂第49條之2,明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違反第15條第1項、第4項或第16條之規定,或有第44條至第48條之1之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其所得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應沒入或追繳之;為避免脫產,對受移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第三人亦得沒入或追繳,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扣留或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俾不法利得之剝奪不因刑事優先原則而落空。 伍、食安受害消費者之權利保障與消費者團體訴訟 一、有關食安消費者,若因此私權受有損害,得依下列規定及途徑尋求司法救濟: (一)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以個人名義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得視個案情形主張侵權行為(包含共同侵權行為及商品製造人責任等)、債務不履行、物之瑕疵擔保等相關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准予訴訟救助者,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等效力。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依消保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該項及同條第2項警告標示義務,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無過失責任之規定)。又依同法第7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依同法第8條第1項規定,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依同法第9條規定,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同法第7條之製造者責任。另依同法第51條規定,依該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3倍以下;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至訴訟之提起,除消費者得以個人名義起訴外,並得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如下: 1.依消保法第50條規定,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2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依同法第49條第1項規定,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同法第50條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依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其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依同法第52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60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 2.依消保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不作為訴訟:消費者保護官或同法第49條第1項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該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得向法院訴請停止或禁止之,並依同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免繳裁判費。 (三)依食安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食品業者違反該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第7款(攙偽或假冒)、第10款(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或第16條第1款(有毒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舉證責任倒置之規定)。依同條第2項規定,消費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得準用消保法第47條至第55條之規定提出消費訴訟,是前開依消保法第50條、第53條提起團體訴訟及同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第52條裁判費優惠等規定,於食品安全衛生事件均有準用。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並得依食安法第56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計算。另同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 二、有關食品安全事件,實務上已有消費者保護團體依消保法第50條規定提起消費者團體訴訟,依食安法第56條等規定為請求權基礎,並經法院實體審理之案例,例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消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消上字第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民事判決(起雲劑摻DEHP事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大統長基混油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9號民事判決(強冠「全統香豬油」事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字第10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消上字第13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8民事判決(正義油品事件),各該事件中,法院均認為符合消保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消費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後所提之訴訟,符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適格並無欠缺。 陸、有關本院就法官審理食安案件之策進作為 一、量刑一致性:本院持續推廣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針對法人科刑,依要點第14點規定,法官審酌犯罪所生之損害,宜考量可歸責於犯罪之直接或間接財物損害、被害人生理及心理之傷害、被害人受此損害之影響輕重程度、犯罪之時間、地點,及損害係持續性或一時性;以及依第19點規定,酌科罰金及併科罰金者,除應依刑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審酌行為人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外,尤宜注意罰金數額對行為人之懲罰效果。如犯罪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等相關規定參考基準,以回應社會對「同罪異罰」之疑慮。 二、妥速審理: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21款規定:「下列案件第一審法院應認為重大刑事案件,適用本注意事項審理之:(一)……(二十一)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項之罪,或因行為人執行業務犯前述之罪,而依第五項之規定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罰金案件。(二十二)……。」,俾利重大矚目食安案件妥速審結。 柒、結語 食品安全之治理,係行政管制、刑事制裁與民事救濟三者相互支撐、缺一不可之整體制度。行政管制重在前端預防與風險控管,刑事制裁著眼於嚇阻、懲治重大不法,民事責任則在填補損害;三者環環相扣,任一環節失靈,均將削弱人民對食品安全體系之信賴。 綜觀歷來重大食安案件,我國刑事制裁之規範密度已大幅提升,司法實務見解亦趨一致。未來食安制度之精進,更有賴建立即時透明之通報與溯源機制、完善不法利得之剝奪制度,並強化消費者集體救濟之實效,以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能。本院將秉持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精神,於司法權職責範圍內,持續精進程序法制、提升審理效能,配合貴院推動食安法制之完善,共同維護國民健康,並深化人民對國家食安治理與司法制度之信賴。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各位。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書面資料: 「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就「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提出專案報告,以下謹就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相關作為提出報告,敬祈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有關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沙拉油檢出不符合規定,該批大豆沙拉油提供予泰山企業、福壽實業及福懋油脂等公司使用及販售,致影響消費者食安權益。 貳、申訴件數 查本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截至115年7月22日下午4時30分止,本案申訴案共計85件。 參、本處因應作為 一、建置「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案」專區及公布退貨機制 本處已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建置「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案」專區,蒐整「本處發布資訊」、「各機關(單位)發布資訊(包含衛福部食藥署及各地衛生局相關資訊)」、「業者發布退換貨資訊(包含三家主要油品供應商、實體及網路通路等退換貨方式)」、「消費申訴管道」及「團體訴訟相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查詢。 另115年7月9日行政院院會決定,針對中聯4月到6月的油品擴大預防性下架,行政院卓院長榮泰並請陳時中政務委員邀集相關單位,協調從寬、從優、從速、從簡辦理退換貨機制。陳時中政委當日下午已邀集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經濟部、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以及本處研商退貨機制。本處於次(10)日發布新聞稿,公布有關中聯公司於4至6月製造之沙拉油兩種退貨機制。 本處每日檢視「業者發布退換貨資訊」,自115年7月7日針對主要油品供應商、實體及網路通路等業者共計揭露13家之退換貨規定,截至7月21日已增加至22家,本處滾動式修正網頁公告資訊,期以公開透明相關資訊,俾利維護消費者權益。 二、請各地方政府及消保官協助妥處消費爭議 115年7月8日本處函請各地方政府,就轄區內業者促請建立退換貨資訊(包括退換貨方式、聯絡窗口等),俾利後續妥處消費爭議;另持續關注消費爭議申訴情形,請地方消保官協助處理消費者退換貨等消費爭議,並協助消費者加入團體訴訟。 三、協助洽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訴訟 (一)團體訴訟之法律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56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規定提起團體訴訟。」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及消保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二)消保處積極協請消保團體進行團訟,團體訴訟費用由食安基金支應 行政院卓榮泰院長已於115年7月9日行政院院會裁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有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機制。中央與地方要共同合作,協助消費者媒合消保團體進行團體訴訟,維護消費者權益。至於團體訴訟相關費用之補助,則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安基金支應。 本處於115年7月9日邀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消會)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共商為消費者(含學生及教職員工等)提起團體訴訟事宜,二家優良消保團體均有承接之意願,惟仍須進行內部程序。復於7月16日本處確認消基會及台消會將召開記者會公布承接本案團訟後,旋即於7月17日正式函請二家優良消保團體依食安法及消保法為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同函副知衛福部及教育部協助進行團體訴訟事宜。 (三)消保團體團訟分工,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經本處協請消基會、台消會承接中聯油品案團體訴訟,並共商團體訴訟之分工事宜,本次係由消基會就「一般消費者」部分,提起團體訴訟;台消會就「學生及教職員工」部分,提起團體訴訟。 二優良消保團體均於7月21日對外宣布承接本案團訟,本處亦於同(21)日發布新聞稿,並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專區新增「團體訴訟相關資訊」,提醒本案受影響之消費者,可依前開消保團體之相關公告辦理申請加入團體訴訟事宜,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肆、結語 本處將持續進行消費者保護之工作,除持續協助進行團體訴訟,亦將密切關注本件申訴案件數量與內容,瞭解爭議情形,保障消費者權益,守護消費者健康。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主席:我們現在先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我們先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宗憲委員發言。 吳委員宗憲:(9時17分)謝謝主席,我們麻煩衛福部長。 主席:麻煩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早。 吳委員宗憲:部長,我先跟你提以前2014年的問題,2014年頂新的那個案子,當時從案子我們有學到一個概念,就是它一審都判無罪,當時輿論還一直罵檢方說你們胡亂起訴、你們濫行起訴,還好是後來檢方有再去找到新的證據來補強,補強說它購入的原料油酸價過高,還有重金屬含量不符標準,否則這個案子當時就會一路無罪到確定了。也就是說,今天如果我們相關的事證沒有辦法準備齊全,或者是我們扣留的證據沒有辦法有證據能力的話,以後會完全影響到整個案子,變成到時候大家都把壞的油吃到肚子裡,但是業者都會判無罪,所以今天這個教訓是什麼?就是食安犯罪的成敗不是法庭上面就決定了,而是第一個時間你有沒有證據保全、你的稽查紀錄有沒有留存,這個是重點。 今天我們發生了中聯致癌油的案件,我就會擔心這個部分,所以我今天才會請衛福部來,當然法務部今天也有來,但我現在主要還是跟衛福部來做溝通。因為你們這次的書面報告寫得很漂亮,說要公開透明、即時風險溝通、逐批查驗,但是這3個問題全部都跟到底有沒有留下證據有關係。也就是說,有沒有留下紀錄、有沒有留下證據、事後有沒有辦法篡改、有沒有辦法讓他們賴都賴不掉,這個才是行政機關要做到的嘛!因為這些資料都是將來我們要給法庭的證據,所以到底我們今天的留樣制度會不會形同虛設?因為你自己的報告也有提到,7月21號食藥署風險諮議會處理的批次裡面有一批沒有檢體,也就是說今天你的樣本都留不住了,對不對?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嘛!等於我們的留樣制度有一個好大的缺口,竟然有東西我們連樣本都沒有、證據都沒有。這種東西就算底下吃出很大的問題,到法庭法官也判不下去,所以之前你受訪的時候有說,29批樣本送第三方實驗室驗出來幾乎合格,但是下游廠商的產品卻驗出苯駢芘超標,對不對?這個沒錯吧? 石部長崇良:我簡單的跟委員說明…… 吳委員宗憲:是或不是? 石部長崇良:確實證據的保全是非常重要,您指示的方向我們完全是按照這樣做。在中聯油廠裡面它需要有樣本,所以它30個批次的樣本都有,只是檢驗出來的結果都符合,但是下游的產品檢出有超標,表示這個樣本有問題。所以剛才您提到有一個沒有檢體指的是第二層…… 吳委員宗憲:所以你是不是有說不排除檢體遭調換或造假?你有對外這樣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吳委員宗憲:部長,這個代表什麼?這個就代表在管理的機制裡面,業者自己留樣、自己送驗,行政機關沒有獨立的留樣、沒有平行的採樣,也就是你沒有自己留一份證據,也沒有自己採一份,這樣的制度變成是業者自己留、自己驗,驗完數據給你,你變成只有幫他背書的份而已,你完全沒有稽核,也沒有留任何東西,這就是我目前覺得等於有管跟沒有管一樣。 我要再跟部長說一下,立法院預算中心有說,食安預算從109年的56.34億成長到113年的106.95億,漲幅快九成,後來卓榮泰院長也說114年食安整體的預算編列到109.8億,然後又說多了一個食安新計畫18.5億,我想這個部長一定非常熟,我就不再多論述。也就是我們這幾年已經花了好幾百億在食安上面,現在竟連家庭的油都出問題,雖然國家花那麼多錢,但是我們得不到好的效果,這個也是讓民眾心裡打的一個問號。現在的問題是在這一次中聯油案爆發之前,這些廠商留下證據、留痕的機制完全都不存在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在食安的三級品管當中還有第三級,就是地方衛生局要進行實地的查廠也具有抽樣,除了他自己的樣本依法要保留之外,地方主管機關在稽查的時候也可以抽樣,所以有幾個衛生局的抽樣很頻繁,也是依據這樣的法律授權去執行的。 吳委員宗憲:他們抽樣是對於廠商留存的樣本抽樣,還是直接到…… 石部長崇良:不是!是可以直接抽樣。 吳委員宗憲:到定點去抽樣。 石部長崇良:對,直接抽樣。 吳委員宗憲:我要先講一件事情,因為你們這一次有提到所謂的修法、十大方向等等,但我要跟你們講,其實現在不是沒有法律,可是你們一直說要修法。因為我到立法院才有一個感覺,行政機關每次事情沒有做好就說要修法,但是很多時候法律早就有了,行政機關推責任的另外一個推法就是推給立法院。我跟你說,像食安法第七條就有要求業者,發現有危害之虞就要「即」通報;第九條有要求油脂業者建立追溯或追蹤系統、電子申報流向,對不對?中聯就是第九條所規範的食用油油脂業者,所以很多時候目前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不是沒有法律依據,而是業者會繞過法律依據去騙你們,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說你們錯,他會騙你們,所以不是沒有法律,而是執行上有漏洞讓他們鑽,所以這個不是修法的問題,常常是行政機關行政的問題。我在這邊先跟部長說有這個狀況。 石部長崇良:我是不是可以跟委員說明?有關這個通報,您寫得很對,它一直隱匿而且延遲通報,所以一方面我們要把通報延遲的代價提高,除了罰鍰要增加之外,也要賦予檢驗單位通報義務。其實這個檢驗是外送…… 吳委員宗憲:但是這些制度早就都有,法律都有了! 石部長崇良:但是過去通報的責任只限制在業者,所以我們希望能夠去…… 吳委員宗憲:法律都有了!你說要提高罰則,我沒意見,但是你說該做的、要修法、要做的很多東西,法律早就都有了。 石部長崇良:對,然後我們希望實驗室也有通報義務。 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行政機關不能把責任都往外推,這次我看到中央又推給地方。食安的問題,中央推給地方…… 石部長崇良:一定要中央跟地方合作才能做得好。 吳委員宗憲:然後我們有意見之後,又推給立法院,原來是立法不足。事實上,我剛剛已經告訴你了,法律早就有了,是你們沒有做好,然後你現在推說是法律不足,所以要推修法,修來修去,但早就有那個法律。我看到的是被人家發現問題以後,中央推給地方機關,不然就行政院推給立法院,這樣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該有的樣子。我請問一下,這一次你們的十大修正重點有沒有要求業者即時上傳自主檢驗資料?你們有沒有要求他們這個部分? 石部長崇良:我們要求的是檢驗室,不要再透過業者,所以檢驗室就要上傳這個檢驗結果。 吳委員宗憲:我請問一下,你們這次修法有沒有提到由行政機關獨立採樣或全程監督?有沒有提到這個部分? 石部長崇良:有,這一次也把它修進去,改為「應」,過去是「得」。 吳委員宗憲:那是在哪一條? 石部長崇良:本來在第四十一條,地方主管機關就「得」執行查廠跟抽驗,這一次我們會把它改成「應」,以後一定要這樣做。 吳委員宗憲:好,你們有補這個地方,是不是? 石部長崇良:對。 吳委員宗憲:我要跟你們講的是,我們現在看到你們的作為會讓業者找一個洞來鑽,結果相關的行政處罰可能都只有處罰到偷懶的人,但是對於造假的人,你們都束手無策,我這次看到是這樣。你只是告訴我們,不排除中聯調包樣品,對於有沒有調包,你們卻束手無策。事實上,這個東西本來就可以經由你們自己主動介入去抽查,以強制留下樣本的方式來解決,這個本來都可以解決,不是不能解決。我現在要講的是,我們其實不是缺乏法律,而是缺乏你們怎麼執行,還有證據怎麼保存。我希望這一次不要到最後又變成一審法院判無罪,因為被認為證據能力有問題或是證據證明力有問題都不行。 我還要講一個,你們花了10億做的食品雲也有問題,這次花了10億去做,結果要追查2.75萬噸的油流去哪裡,還是靠公務員一通一通電話這樣打,這個也不對!再來你們的報告裡面提到「即時」兩個字,結果我們看到的是6月30號通報,7月20號才委託食品所要成立調查小組,所以我也看不到所謂的即時,我認為三個禮拜不叫即時。 我還是要跟你們說明一個點,因為我自己是檢察官出身,但是我後來轉去念公共衛生,有相關專業治理的概念,所以我還是沒有辦法接受你們很多的地方。就像我剛剛講的,你們說20%的那個標準,我到現在還找不到科學的依據在哪裡。我問了很多同學、問了很多老師,他們都是具公共衛生專業的,甚至是臨床醫師,他們也講不出來所謂致癌物質20%以下的可容許範圍,我不知道這個數據是從何而來。一個這麼專業的行政機關可以這麼做,我覺得不可思議。我跟部長報告一件事情,今天我很不高興,我認為要替人民講話,我爸爸媽媽都八十幾歲了,我小孩兩個多月,我讓他們吃這種東西,我一定跟你拚命!哪個業者拿有毒的東西給我的爸媽吃、給我的小孩吃,我一定跟你拚命!所以今天我不能容許發生這樣的事情,更何況受害的是全國人民,好不好?麻煩你們這件事情真的要趕快處理! 石部長崇良:我的感受跟你一樣,所以對這個業者,我們要給予最嚴厲的處分。至於剛剛的下架標準,也跟委員說明,我們過去的下架標準跟歐盟一樣,這一次我們採比歐盟更高的下架標準。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就是下架標準……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是比歐盟還要嚴。 吳委員宗憲:我沒有問題,最後你們全面都下架了,我沒有意見。我只跟你說,那20%到現在我還是找不到任何科學的依據,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因為歐盟只有第一層油品下架,我們是比歐盟下架的更嚴格。 吳委員宗憲:我知道,但我講東你講西嘛!部長,我不是外行人,好不好?我不是外行人!我講東,你講西。你講你全面下架,我沒意見,你講歐盟是第一層下架,我也沒有意見,但我要跟你們報告的是,20%這個數據沒有任何科學依據,我不懂為什麼行政機關可以拿這個東西,讓我們又多吃了好多天,我的意思在這裡。也麻煩你們跟法務部在將來的稽查上面、偵查上面能夠有更積極的作為,謝謝兩位部長,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 麻煩石部長稍微再留步好了,因為等……再留一下,沒有關係嗎?你不用質詢? 陳委員昭姿:沒有關係。 主席:好。因為石部長待會兒要趕到行政院院會報告,我們就先讓他離席。署長,也要一起離開嗎?好,那就是副署長還有次長在這裡。好,那就讓他們兩個先離席。 接下來有請陳昭姿委員質詢。 陳委員昭姿:(9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國發會汪執秘、經濟部江次長。 主席:有請國發會和經濟部。 陳委員昭姿:兩位早。我今天的質詢內容都會建立在數字、公函跟法規上,我也希望兩位也能夠就事論事,不要糊弄我或是敷衍我。依照現行的憲法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官員如果有不實之發言應該要負政治責任,確實我沒有權力用法律來制裁沒有說實話的官員,但我相信各位首長,希望各位首長是就是、不是就不是,有就有、沒有就沒有,謝謝兩位。 蘇巧慧委員的妹妹蘇巧純在2021年8月擔開始擔任曠世智能董事兼營運長,2022年11月爸爸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院長期間,曠世智能獲得國發基金1,999萬9,000元,迴避了2,000萬上限的投資。接著2023年2月曠世智能宣布獲得由臺企銀領投,國發基金跟投150萬美金的Pre-A輪募資,2024年再獲得經濟部商發署120萬。我看到這個時間軸,覺得匪夷所思,很難不聯想為什麼蘇巧純一擔任董事,補助就跟著滾滾而來呢?更離譜的,在國發基金投資的前一個月,曠世智能旗下的微股力平臺才因為涉及投資詐騙被起訴,請兩位看起訴書,在簡報左邊,起訴理由把它放大了,寫在右邊,連這種淪為詐騙工具的平臺,請問國發會,你們也敢拿人民的血汗錢去投資嗎?你們的審核是閉著眼睛、摀著良心嗎?請國發會回答我這個問題。 汪執行秘書庭安:跟委員報告,曠世智能這個公司是透過我們的天使投資方案,天使投資方案是輔助新創,到現在投了三百多個公司,這是其中一個,就是委員剛剛提到的2022年的8月他提出申請…… 陳委員昭姿:執秘,我的意思是說之前就發生前科,你們還沒有排除,就是繼續給錢嗎?我要的只是這個部分的答案,您覺得這樣適合嗎?您覺得適合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跟委員報告,這一個時間軸上面,這裡的判決是112年,他提出申請是111年。 陳委員昭姿:不對啦,國發基金投資前一個月,它就跑出這個事情,投資前一個月嘛!你趕快去查證。 汪執行秘書庭安:我們這邊的資料…… 陳委員昭姿:民眾黨早就資料都齊備了。 汪執行秘書庭安:111年…… 陳委員昭姿:我還是問你,如果你現在還在否認,我們要查證,如果一個淪為詐騙工具的平臺,你們會去投資它嗎?你就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了,你會去投資他嗎?可以嗎?可以投資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基本上我們會做盡職調查,如果有這樣的情況…… 陳委員昭姿:不行嘛!就是不行嘛!對不對? 汪執行秘書庭安:對,是。 陳委員昭姿:好,從公開判決可以知道曠世智能因為它的訂閱功能跟LINE BOT的功能不完善導致整個營收巨幅下滑,一間公司的營收唯一來源不斷下滑,公司還進行縮編,直到2024年,只剩下蘇巧純跟另外7名員工,比一個立法委員辦公室的規模還小,公司財務出狀況,2024年卻又拿到經濟部商發署120萬的補助,請問經濟部,難道是因為綠營權貴公司財務出問題,你們就給錢嗎?是這樣嗎? 江次長文若:報告委員,謝謝委員關心,我們所有的補助案子都是按照程序來辦理,所以是由當事人的公司來做申請,經過審查委員通過之後,我們才進行補助…… 陳委員昭姿:我剛剛談的事實啊,都是事實啊! 江次長文若:是,我們也是經過審核的部分…… 陳委員昭姿:曠世智能營收巨幅下滑、不斷下滑,然後公司縮編剩下8名員工,蘇巧純跟7名員工,財務出狀況,但又繼續給補助,是嗎?現在全臺灣有多少公司需要你們這樣補助? 江次長文若:報告委員,我們的所有審查案件都會按規定辦理,而且都必須要經過相關會計師查核,我們才會給予補助。 陳委員昭姿:好,希望你們要張著眼睛看,不要昧著良心。 江次長文若:不會。 陳委員昭姿: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規定,投資審查前,被投資的標的要依法填具資料自行揭露。請問國發會,曠世智能有依法揭露嗎?請回答有或沒有,這個問題很簡單,有或沒有揭露? 汪執行秘書庭安:跟委員報告,國發基金在受理申請的時候會…… 陳委員昭姿:曠世智能有沒有依法揭露嘛?這個很簡單的問題。 汪執行秘書庭安:國發基金是用投資的方式在協助產業的發展。 陳委員昭姿:但是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就是要揭露,有沒有揭露?你回答我有沒有揭露就好啦。 汪執行秘書庭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是講…… 陳委員昭姿:你越說越模糊啦! 汪執行秘書庭安:沒有,那就是一般的補助。 陳委員昭姿:就是沒有,好,今天大家都聽到了,全國人民都在聽,沒有揭露,我繼續請問你,投資一個涉及詐騙加上財務困難的平臺,這是納稅人的血汗錢,是不是已經打水漂了?請交代。這間公司變這個樣子了,那也是事實,請問你,你投資的錢是不是已經打水漂了,還是很有信心?對這個公司還是很有信心?你回答我、請回答我。 汪執行秘書庭安:跟委員報告,我們國發基金在天使投資方案的持股比例在這家公司是8.55%,我們也沒有董監事的席次,所以關於公司治理,我們就是透過各種方式去取得相關資料來了解他公司的營運…… 陳委員昭姿:執秘,不要說太多啦,我只是問你,你投資一個涉及詐騙的公司,這個詐騙我有判決書和判決內容給你看,加上財務困難,平臺一直縮編,剩下沒幾個人,規模比一個立法委員的辦公室還小,你還是把這筆錢給出去了嘛!這是納稅人錢,不是你們的錢,不是你們的錢,是我們的錢。 汪執行秘書庭安:了解,是,我跟委員報告就是…… 陳委員昭姿:那你還有信心嗎?這個錢丟出去可以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剛剛我提到的就是它申請的時候是111年8月23號,剛剛提的這一個是在那個之後…… 陳委員昭姿:我剛剛已經把數字都給你了,我們真的有得爭辯。 汪執行秘書庭安:之後他還有一次來申請現金增資,後面還有,在訴訟判決之後,還有一次來現金增資,那一次沒有通過。 陳委員昭姿:你把名字拿掉,我剛剛就問你,這幾個投資詐騙的平臺,你要不要繼續投資它?不可以還是可以?如果有一個詐騙平臺有前科,你要繼續給錢嗎?你可以拿我們納稅人的錢給他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有這樣的事實在審議投評會是不會通過的。 陳委員昭姿:好,就這樣。爸爸當行政院長,女兒的公司就能拿到近2,000萬上限的國發基金投資,這就是執政黨的利益迴避標準,故事還沒有結束。我們來看另外一家「威如科技」,蘇巧純在裡面擔任旗下akaSwap的執行長,短短時間內這家公司連續拿了經濟部好幾百萬的補助,請問經濟部,你們給的補助是看專業能力還是看背後的門神?請告訴我。 江次長文若:報告委員,申請的公司是威如,據我們了解,蘇巧純按照這個簡報…… 陳委員昭姿:它旗下有akaSwap,你也很清楚,下面我還有資料。 江次長文若:我們對於補助的對象是威如科技,不是他下包的廠商。 陳委員昭姿:你這樣講……請你繼續聽,經濟部也一起聽,連蘇巧純自己在接受經濟部商發署訪問時都公開承認威如科技就是akaSwap的營運者,我都有資料,他自己說的,你不用再替他圓謊了,既然實際營運者是立委的二親等親屬,經濟部審查時沒有要求填寫利益衝突揭露表嗎?沒有嗎?還是遇到蘇家族就自動放水呢? 江次長文若:報告委員…… 陳委員昭姿:他自己都說是啦! 江次長文若:他是他的下包公司,威如科技的負責人等等的登記不是…… 陳委員昭姿:他自己都說是,你還要跟我說不是? 江次長文若:他公開的登記資料不是……他是他下包的廠商。 陳委員昭姿:今天衛福部次長在這邊,我自己擔任健保署將近30年的專家審查委員,我估算3年大概審過7、8件新藥申請案,對於個別的藥品,我每一案逐案都要填寫利益衝突,我請問你,這麼重要的事情,健保署會管,你管嗎?你不需要看嗎?不用看跟利益迴避衝突的部分嗎?不需要嗎?還是你遇到蘇家人就自動放水? 江次長文若:我們對於所有的補助案都會提醒申請的廠商一定要符合利衝法。 陳委員昭姿:好,這件事我們跟經濟部有索資,經濟部回文直接證實威如科技在申請補助時根本就沒有提供公職人員身分關係揭露表,為什麼經濟部可以容許這件事發生?難道真的是綠營權貴就能夠閉著眼睛給補助嗎?給全民一個交代吧。 江次長文若:因為根據利衝法的關係是董監事還有負責人要填具相關資料,但是威如科技的負責人…… 陳委員昭姿:所以他填什麼你都不在乎啊,你填來我就給啊,你都不用查證?如果不填能怎麼辦呢?形同虛設嗎? 江次長文若:因為我們是按照利衝法…… 陳委員昭姿:你們跟我們證實,威如科技根本沒有提供這個利益衝突關係,沒有揭露喔,這是非常重大的事情,今天沒有到場卻躲在監察院監看今天國會頻道的監察院代表,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相關職務,申請補助就必須依法揭露啊!蘇巧慧身為立委,一方面審查國家預算,一方面讓妹妹的公司拿補助,卻完全沒有申報,這樣沒有違法嗎?你們要配合嗎?其他部會都要配合嗎?你們今天談的部分,我會繼續用資料來追索,我們要對人民講清楚、說明白,謝謝兩位首長,謝謝主席。 主席(陳委員昭姿代):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質詢。 翁委員曉玲:(9時41分)謝謝主席,首先,先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請法務部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召委好。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對於毒油事件,事實上,大家都很關心現在法務部地檢署偵辦的情況如何,在這裡我想要先回顧一下,過去我們也曾經發生過數起跟食用油有關的案子,在2013年曾經有發生大統長基混油案,當時的負責人高振利用便宜的棉花籽油和葵花油,加了銅葉綠素進行染色混充橄欖油,彰化地檢署在2013年10月15日執行搜索,2013年10月25日就已經偵查終結,並且提起公訴,簡單來說,從搜索到起訴前前後後只有10天的時間,當時彰化地檢署指出這是創下重大民生案件極快速偵辦的紀錄。我們再看2014年的頂新劣質油案,警方當時也幾乎是全力偵辦,大規模搜索、扣押、傳喚,甚至還聲押、限制出境等等,這個案件基本上也是相當迅速就偵結起訴,大概前後也只有20天左右。 我們再反過來對比今天的中聯油脂案,人民看到的是另一種景象,臺中地檢署在7月2日就已經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建立中央與地方、行政與檢警調廉的聯繫機制,督導各地方檢察署查緝民生犯罪小組,但是到現在已經二十多天了,請問起訴了嗎?這中間進行了幾次搜索?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有兩次搜索,一次是7月9日有搜索,有約談相關的人,另外也聲押余姓總經理,因為法院裁定2,000萬交保,後來抗告也再次裁定羈押禁見。昨天又再第二次搜索,約談了12人,其中有3名是強制處分,有1位陳姓廠長是聲請羈押,有2位被告是諭知交保,另外9位相關證人是請回,這個部分我們是積極偵辦。 翁委員曉玲:部長剛剛說積極偵辦,可是我們對比2013年的大統油案,還有2014年的頂新油案,就可以知道…… 鄭部長銘謙:每個案件的類型不太一樣,因為這次有…… 翁委員曉玲:在當時他們涉及的複雜程度也不見得會比這次要來得單純,事實上,本席在乎的是法務部到現在為止,對於這個案子有沒有成立專案小組? 鄭部長銘謙:這個有。 翁委員曉玲:有全面的去清查嗎?不僅是針對剛剛講的個案這幾家公司,還包括全面清查它的供應鏈流向,以及追究相關責任嗎?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在第一時間立案的時候就成立專案小組,在7月2日就有成立專案小組,還有一些機關也有納入這個小組裡面,高檢署有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臺,除了辦案單位以外,還有食藥署、行政院食安辦都有進來。另外,地檢有成立一個執行犯罪小組,與臺中市食品安全處以及食藥署都有…… 翁委員曉玲:本席現在想要請教,除了這幾家公司之外,你們有沒有去清查它的原料來源? 鄭部長銘謙:有,這個案件的確是有向上溯源的必要,如果檢察官要了解一定要向上溯源,才能夠對所有的犯罪做澈底的清查,請委員放心,我們會全力來查。 翁委員曉玲: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們沒有看到到底向上清查到什麼樣的範圍、什麼樣的程度;偵查或搜索哪一些這幾家公司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 鄭部長銘謙:檢察官會按照證據蒐集來做向上溯源,不論是橫向的或向上的溯源,檢察官辦案一定有這樣的企圖心。 翁委員曉玲:本席要再次強調,因為我們都會去看看過去怎麼做,現在的檢方對比10年前、12年前當時的偵辦速度,還有偵查的範圍,至少本席認為,這次中聯油脂案的辦案強度似乎是遠不如前面剛剛講的兩個案子,到現在為止已經拖了二十幾天都還沒起訴。 鄭部長銘謙:在偵查中來講,辦案我們還要縝密的偵查,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也注意到要做財產保全,因為這個有團體訴訟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已經做了財產保全?這也是本席接下來想問的。 鄭部長銘謙:財產保全部分,我們有扣押…… 翁委員曉玲:可以大概講一下扣押的範圍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在7月14日臺中地檢署就有聲請查扣犯罪所得,法院7月14日有就4家公司中聯、福懋、福壽及泰山,查扣了價值兩億五千三百多萬的不動產,在這些不動產價值裡面的一億兩千六百多萬元範圍內來進行扣押。 翁委員曉玲:簡單來說,只扣押了一億兩千多萬還是兩億六千多萬? 鄭部長銘謙:這部分是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之一授權訂定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沒收沒入追徵追繳違法所得估算及推估計價辦法」,參考衛福部認定的犯罪所得和追徵範圍來扣押的。 翁委員曉玲:所以到底是多少?你們目前扣押的範圍是多少錢? 鄭部長銘謙:價值是兩億多。 翁委員曉玲:總共是兩億多? 鄭部長銘謙:裡面一億兩千多的範圍,這是法院的裁定,這部分如果有擴大的話,我們會再做另外的聲請。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我想請衛福部林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早。 翁委員曉玲:次長好。因為剛剛部長講了,他們已經扣押了一些犯罪所得,怕未來可能會有脫產的問題,但是事實上,這是為了避免業者脫產,現在衛福部對於這幾家公司有沒有已經聲請依法扣留或者是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先把這些公司的財產扣住,免得到時候我們的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的時候會求償無門,因為它都已經脫產了,不知道衛福部有沒有做這個動作? 林次長靜儀:因為事件一發生,我們就跟司法機關這邊配合調查,目前在法律上面,我們現在還是在處理他們相關的油品問題,新的修法會在法源上面進入對於財產相關做一些扣押的動作,在食安法這邊。 翁委員曉玲:你們已經有聲請了嗎? 林次長靜儀:在未來的修法會加上這個部分。 翁委員曉玲:這個不需要未來修法吧?其實依照相關法律,你們現在就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提出了,不需要相關修法,在訴訟上面,你們就可以提了。 林次長靜儀:委員,我們會再來處理這個事情,我們現在是依照食安法…… 翁委員曉玲:所以由此可見,你們還沒有做,本席要提醒你們趕快去做,經過二十幾天,搞不好這幾家公司都已經脫產了,到時候就算鑑定真的會對消費者的身體造成傷害,要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最後人家的錢都已經脫產了,求償也求償不到,這是滿嚴重的問題。 林次長靜儀:我們也希望之後這個責任要回到業者這邊,所以針對委員這邊的提醒,我們會來跟相關法務單位討論。 翁委員曉玲:其實這個問題也涉及到整個司法以及相關法律規定的問題,我覺得今天司法院做的這份食安報告非常好,整理了很多很重要的資料,裡面有講到,過去食安事件因為適用刑事優先原則,所以曾經引發高額的行政罰也會被撤銷,因為刑事處罰不能夠完全剝奪不法利得的爭議,這是這次司法院提出的報告裡面有講到的,也就是刑事優先,所以就算行政機關現在處罰了他1.6億,但是之後可能會依照刑事判決來看他的犯罪所得等等,如果他這邊的犯罪所得只有1.2億,很可能1.6億這部分全部都撤銷掉,這是滿嚴重的問題。本席第一個希望衛福部要加速腳步,趕快先去扣留這些相關公司的財產;第二個,我也希望我們檢方能夠儘速起訴,好不好?儘速起訴,讓這個案子可以這個早點進入到法院審理。謝謝,先請兩位回座。 接下來我想請施能傑施部長,這裡有議題想跟您請教,因為我們今天還有另外一個題目涉及到旋轉門條款。 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部長好。我在前幾天有看到一則新聞,這個新聞主要在講賦稅署宋秀玲署長退休,而宋署長退休之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急著搶人。由此可見,應該是宋署長表現非常好、很有專業,所以他一退休,會計師事務所馬上就急著想要聘任他,現在據新聞報載,他應該是會到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可是本席在這裡提出一個問題,我們知道會計師事務所跟賦稅署的業務基本上也是有密切關聯的,賦稅署本身處理關於稅法的修正、擬定,還有處理查稅以及稅務訴訟等等業務,現在賦稅署署長一退休馬上就轉任會計師事務所,這個會不會有違反旋轉門的問題? 施部長能傑:我跟委員報告,具體的個案我不清楚,但是我談大的東西。根據我們現在的法律規定,旋轉門是禁止公務人員在一定時間裡面到一個營利事業,主體一定是營利事業,要符合營利事業並擔任特定職務,可是我們不管特定行為,所以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律師事務所在我們現行的法律制度上不是營利事業,因為我們的營利事業定義是根據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者所得稅法所定義的營利事業,我跟委員報告,現行的法律是這樣一個概念。因此,在概念上,它就不是營利事業;回過頭來,他如果到一個不是營利事業的,不管是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很多專業人員也會去,那我們怎麼樣去做一些討論,這是另外一回事。 翁委員曉玲:其實本席知道部長一定會這樣回答,尤其是銓敘部本身也做了一個解釋認為,不管是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基本上就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裡面所指的營利事業,所以就算是之前在政府機關擔任相關主管機關的首長,他退下來後轉任律師事務所或會計師事務所裡面的顧問等等,都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裡面的旋轉門條款。 可是這個問題過去已經引發了很多的爭議,銓敘部是不是認為這個法應該要提出修法案?否則我覺得社會觀瞻很不好啊!賦稅署署長本來是要去督導、查核這些會計師事務所,因為會計師是擔任稅務的代理人,結果現在他從監督者轉型變成被監督者,而且可能還幫著本來要受監督的這些人去提供相關意見,以後知道賦稅署查稅時可能會有什麼地方可以想辦法迴避、規避,這個問題我認為應該要積極處理。 我還記得去年黃國昌委員也曾經有質詢過,國發基金的前執秘也是辭職之後立刻又轉任到一個投資顧問公司,這其實也跟旋轉門條款有關。 施部長能傑:沒有錯,所以上個會期我們討論以後也又再增訂一些規範,但是委員所指教的這個部分確實是一個很大的議題,因為這不僅涉及……你也知道,不會只有會計師,會涉及到律師、會涉及到建築師,甚至醫師都可能,所以這個部分會涉及到更大的議題,就是我們對旋轉門到底是採取特定職務的禁止,還是特定行為的禁止?這方面過去社會也在討論、銓敘部也有在討論,但過程中社會一直沒有太多的共識,所以我說這個議題真的可以繼續討論,但是我不能回答一定是哪一個方面。 翁委員曉玲:我希望銓敘部要勇於任事,這件事情要積極地去解決,該提出怎麼樣修法就提出修法,不管你們未來是採取限制他的職務,以職務別來限制,或是以他的任職行為來做規範,這方面總是要積極地透過修法去解決這個問題,否則的話,大家會認為公務員服務法裡面的旋轉門條款只能夠約束小小的公務員,但是對於真的位高權重的首長,他離職之後完全不受任何的規範、拘束,這個部分我想不是大家所樂見的,我也希望銓敘部接下來可以積極地針對這個議題提案修法,好嗎? 施部長能傑:我們會再徵詢大家的意見,這個事情確實比較複雜一點。 翁委員曉玲:如果銓敘部不做的話,本席就來提案,我覺得這個問題一定要去解決,現在民進黨政府離職的政務官常常都會引發這種旋轉門的爭議,給外界的印象很不好。 施部長能傑:不過我想委員應該知道,旋轉門條款的適用對象非常、非常廣泛,不一定是政務人員,你也應該知道,各式各樣的專業人員都可能會涉及到,所以我們才會更謹慎去討論這件事情,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是的,沒錯,所以必須要把這個問題釐清,謝謝。 施部長能傑:謝謝。 主席:謝謝翁委員、謝謝部長。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有請張雅琳委員詢答。 張委員雅琳:(9時58分)謝謝主席,我們先請國發基金的執秘。 主席:請國發會汪執行秘書。 張委員雅琳:執秘你好。我想請教一下,我剛才聽到陳昭姿委員有問關於曠世智能獲得國發基金投資的事情,我想我們還是必須要把事實講清楚、說明白,不能讓它變成一個政治攻擊或是造謠的場域,所以我想問一下,針對這一筆2,000萬的資金,據我所理解的,是國發基金取得公司股權的投資,這不是補助案,對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對。 張委員雅琳:好。這個公司是依公開的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來申請,它應該有經過外部專家依既定的程序來審議,對嗎?然後由民間的投資人共同來投資,對吧? 汪執行秘書庭安:是的。 張委員雅琳:所以外界所稱的兩次投資其實是同一次的現金增資,國發基金其實後續根本沒有再投入,對嗎? 汪執行秘書庭安:對。 張委員雅琳:好。再來,根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其實真正要檢驗的應該是公職人員有沒有介入、有沒有關說、有沒有影響、有沒有影響審查,這個部分請再澄清一下,你們是不是有符合相關的規定呢? 汪執行秘書庭安:跟委員報告,國發基金在做投資的時候都有遵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定來辦理。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謝謝。我想無論國發會也好、經濟部也好,其實都說了非常、非常多次,我認為這既然已經是非常、非常清楚的事情,不要拿想要抹黑的事情一再地造謠,只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圖利自己,所以我拜託民眾黨停止這樣子的造謠跟抹黑,讓公務員們依循制度可以好好做事,謝謝。 接下來,我要請法務部。 主席:請鄭部長。 張委員雅琳:部長,我想請教一下,這次食藥署清查這30批油品,一開始不合格的是5批,後來又發現2個油品批號不合格,所以總共有7批問題油品,後來我們又持續地去抽驗、檢查,目前已經下架2,769公噸,還有五千多公噸的油品採預防性下架,也已經進入了刑事偵查,7月9號檢調已經去搜索中聯油品,同時也向法院聲請扣押中聯、福壽、福懋跟泰山四間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對不對? 鄭部長銘謙:是。 張委員雅琳:我想請教一下,因為6月29號中聯公司收到了第三方的檢驗結果,6月30號通報了臺中市政府,可是我看到法務部7月22號的報告只有寫到7月2號召開平臺會議,7月9號才執行搜索。我想問一下,司法證據保全有沒有所謂的黃金時間?因為如果我們拖的時間比較久,是不是就有可能讓他們有時間可以整理、刪改內部的一些資料呢?我們目前到底有沒有明確的對於重大食安事件在多久時間內就要即刻去進行搜索?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搜索的確是要做證據的蒐集跟保全,當然,食安法沒有……因為食安法是做行政管理,如果違反像是通報等等事項的,或是製造一些需負刑責的犯罪行為以外,並沒有就要如何證據保全做一個明確的規定,其實包括刑事訴訟法也是一樣,因為每個案件的案情不同,所以我們如果認為有搜索的必要就會向法院聲請搜索,這個部分當我們要去向法院聲請搜索都要做一些整備…… 張委員雅琳:但是我剛剛有聽到你跟前面委員的詢答,其實大家也都非常關切嘛,因為可能到時候要做相關民事求償時就會求償無門嘛,所以才會希望大家可以積極地去做。我想請問一下,目前我們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判斷標準是要在幾個小時之內要…… 鄭部長銘謙:這個按照那個……我想要去搜索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資料去證明有搜索的必要…… 張委員雅琳:沒錯,我同意。 鄭部長銘謙:以及我們要扣什麼東西,所以法院才有可能會核准嘛,才會有准票,因為是令狀的嘛。這次是在7月2號啟動平臺,7月3號立案,我們7月9號就去搜第一次了。其實7月6號我們專案小組有到廠裡面去調取相關資料…… 張委員雅琳:所以7月6號已經去調相關資料? 鄭部長銘謙:調相關資料,但是調相關資料後要不要做怎樣的運用,檢察官會依照他們的偵查策略去規劃,我們昨天也搜索第二次了。 張委員雅琳:好,瞭解。我想提醒一下,食安法第四十九條同時規範了故意跟過失,這兩個的刑責差距其實非常大,現在我們必須要去釐清的不只是油品的苯駢芘有沒有超標,而是要去查業者知道了之後到底是怎麼做的,因為如果是尚未確認原因,還是在合理的期間去複驗,他可能涉及的是過失嘛,對不對?但如果是已經知道油品有問題,可是還出貨販售,就應該不是過失了,而是涉及故意犯罪。所以我想請問一下部長,我們是不是會就這個方面去做調查?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應該會針對這個部分,的確委員關心的這個問題也是檢察官要努力積極去蒐證的,因為食安法的規定是有危害之虞,應該是第七條第五項,我忘了確定的條文,但條文的規定是有危害之虞時,業者就有通報的義務,針對這個部分,如果他違反通報義務,還繼續出貨,這樣是不是故意犯,我想檢察官會積極地蒐集事證來做事實的認定。 張委員雅琳:好,瞭解。 第三個,這也是一個提醒,因為後來又查到有漏報的情形,原本是29批,後來又發現其實是30批,因為你們的報告只提到是否有延遲通報,但其實已經不是延遲通報,還有漏報、少報、假報的問題,這個是不是可以去調查?如果業者明知資料不實,卻還是提供給主管機關或者是下游業者,是否涉及刑法的登載不實罪或行使不實文書罪,甚至是詐欺等等?這些是否都已經納入檢察官調查的範圍呢? 鄭部長銘謙:這個一定會納入,我想檢察官偵查犯罪會釐清各項的犯罪行為,就像委員關心的,他是故意蓋牌嘛,就是明知有這個疑慮或者是已經確定有了卻還蓋牌不講,然後照常出貨,我想這個部分檢察官會全力偵辦,如果有的話,我們會依這個犯罪事實來起訴求刑。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接下來我請次長。 主席:請林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早。 張委員雅琳:次長早。這個修正草案今天有可能會通過行政院院會嘛,這就會是我們十年來再一次的針對食安進行一個新的規範,這一次會增加源頭管理的次數,以及一定規模的業者要自己設置實驗室,這個勢必要跟業者、學校還有市場及民眾好好做溝通,我自己今天也會開座談會,會邀請家長、相關團體、醫師、食安專家等對這個部分來做討論,我現在想要針對幾個問題來跟次長討論。 我們以御飯糰的食安把關為例,據我所知,現在從原料到門市上架大概是五層,流程上就是從原料、進貨、HACCP、成品放行以及最後的物流跟門市,目前基本上就是五層,如果加上政府的抽驗,現在是六層,對嗎? 林次長靜儀:如果以委員這邊所提到的,我們有這些不同層次的把關,當然不同的食品或原料還有一些不同的標準。 張委員雅琳:沒錯,同意,我現在就是以御飯糰為例,我想要比較修法前跟修法後到底會有什麼樣的改變。如果根據這個修法草案,針對油品的部分是每一批都要自主送驗,第一層下游的廠商也要從現在的半年一次提高成每季檢驗,對嗎?所以就會增加到大概六至七層的關卡,是嗎? 林次長靜儀:我們現在是這樣,在現行的食安法裡面,這些上游的食品業者、油脂廠之前就像委員這邊所提到的,半年就要自主檢驗一次,我們現在在新的修法裡面還會再增加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者,譬如像這一次的油脂,大概就只有幾家公司在做,然後這幾家的市占都非常多,這種大型的油脂廠,第一個部分,我們會要求在一定規模之上的要去建立自己的實驗室;第二個部分,這個實驗室要經過認證;第三個,像這一次遇到他們有些送驗之後沒有即時通報,所以我們在新的修法裡面,不但是這個廠商被我們要求要自己做檢驗,同時當廠商發現他的報告有問題,或者是他委託的,不論是他自己的實驗室或是委託的第三方驗證機構,發現有問題也都要通報。 另外一個部分就是我們過去在食安法的規定是地方主管機關「得」去做,我們現在會加強針對某一些廠商,像這一類一旦有問題就會影響全國性的廠商,我們會要求「應」增加相關的檢驗頻次,訂上去,他必須要去做檢驗。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次長的回答。我想就算我們增加檢驗的次數,如果我們沒有去強化這些通報機制,這個東西就算檢驗了,他沒有送出來,我們還是不會知道,而且地方政府平時的查核頻率、抽驗項目,如果沒有及早地去做、規律地去做,其實我們還是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剛剛我聽到次長的回復,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會針對這些項目、針對這次的一些漏洞,非常明確地去訂定。 接下來我就想要請教次長,因為我們剛剛講24小時要通報,可是這24小時通報到底是誰通報?因為你們有講是雙軌制嘛,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對,廠商跟驗證機構。 張委員雅琳:實驗室? 林次長靜儀:對,檢驗實驗室。 張委員雅琳:首先第一個問題想要先請教,24小時是從什麼時間開始起算?是實驗室…… 林次長靜儀:他們發現有問題,報告知悉。 張委員雅琳:實驗室發現…… 林次長靜儀:知悉。 張委員雅琳:等一下,我先釐清一下,因為會有幾個斷點,我想先釐清。是實驗室的儀器發現有問題,還是實驗室內部完成複核,還是正式的檢驗報告出具的時候,到底在哪一個時間點開始起算24小時?我覺得這個時間點要寫得非常非常明確,不然大家就會說他的認定是某個時間之後才開始算24小時,到時候就是吵不完,所以我們是不是可以在這個24小時上面非常明確地訂定出來呢? 林次長靜儀:我們接下來會在規定裡面寫到出具報告,等於是他蓋了章,正式將這個報告出去就要送出來…… 張委員雅琳:正式報告出來? 林次長靜儀:這一次我們發現相關的廠商有延遲通報,也是從他什麼時候送驗、什麼時候報告出來發現他延遲了非常多天。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這個部分接下來應該就會寫到規定裡,我也希望,在這個正式檢驗報告出具之後,他都應該要儘快地告訴大家,如果有問題的話,他會採取哪一些停產、封存,甚至是停止出貨的措施,這個部分是不是也可以要求呢? 林次長靜儀:其實原來食安法裡面就有,現行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一次我們會把時間訂定得更清楚一點。 張委員雅琳:好的。再來就是雙軌通報的部分,我也想要再釐清,因為我們講雙軌通報,可能就會有人覺得沒關係,反正實驗室應該會通報,業者可能就沒有通報,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也要去強化,兩邊都要有責任,兩邊都必須負起這個工作,不然就變成大家會覺得沒關係,反正別人會通報,如果沒有通報也是別人的問題,我覺得這是絕對不可以的。 林次長靜儀:因為對兩邊都有要求他們要通報,所以反而變成任何一方要是有delay,他們會有很大的壓力。 張委員雅琳:再來還有一個「非追不可」的問題我也想請教,因為中聯油品原本我們查到是29批嘛,第30批是因為宜蘭縣政府衛生單位反向追查的時候才發現還有一批314-1150401的油品並沒有列入原本申報的…… 林次長靜儀:29批裡面。 張委員雅琳:對,油品清冊,所以最後才會變成30批,因為他們沒有申報,所以食藥署又再去罰了他們,現在應該已經累計裁罰了1億7,120萬嘛。 林次長靜儀:是。 張委員雅琳:我想要問一下,第30批在「非追不可」的系統裡面到底有沒有資料、有沒有登錄、什麼時間登錄的、內容又包含什麼,我們到底有沒有掌握到? 林次長靜儀:報告委員,有關於這個事情,我們當時對於中聯的要求就是4到6月的所有批次要請他報上來,4到6月的所有批次在報的時候,後來發現他漏報了0401這一批,可是我們在「非追」這一邊,其實我們有發現的是0629這一批,所以當時我們在這裡面,廠商事實上是……後來我們發現他們漏報0401,但我們那時候有撈到0630那一批。 張委員雅琳:好,所以看起來就是上下游廠商大家掌握的資訊是不一致的嘛,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也跟委員報告一下,我們「非追」的系統過去事實上就是從廠商這邊,然後出貨到比方說這一次到泰山、福懋、福壽,這邊我們有「非追」的部分,我們這一次修法會對於後續再往下追的,比方以這一次來講,從泰山、福懋、福壽再往下的這個部分,我們會再往下撈。 張委員雅琳:好,我這邊也提供一個參考啦,因為我自己之前也曾經在食品業待了四年,我在外商的食品業公司,所以我也希望可以提供美國的制度作為參考。美國制度裡面有一個叫做traceability的追溯批號制度,就是食品在首次包裝之後,接收或經過加工混合重新包裝之後,每一次的轉換都必須建立所謂的延續批號,該批號必須跟相關的生產、收貨、出貨資料去做一些連結,所以不會只有製造商保存一張總清冊,而是供應鏈的不同業者分別會針對自己所發生的事件來保存相關的資料,所以上下游的資料就可以去對齊,我們就比較能夠去溯源啦!次長,在這次的修法上是不是也會針對這個部分去做調整?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這個部分其實就在我們未來的一些辦法裡面,因為這一次除了修母法之外,我們未來對一些子法規也會去做修正,其中一個部分就是有點類似委員這樣講的,當然,因為我們的食品種類非常非常非常多,大廠、小廠非常多種,我們會針對像這樣比較大型的產業,或者是影響甚鉅甚至全國性的產業,我們正在規劃看能不能從上游一路下去的整個編碼可以串上來,就像剛剛委員所說這樣的例子。 張委員雅琳:我理解,因為臺灣其實有很多中小型的食品製造商,我認為我們應該要界定出來哪些屬於高風險、影響面非常非常大的,就一定要具備這樣的功能,因為他可能就是很多食品生產的原物料。 林次長靜儀:是。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 接下來請林倩綺委員發言。 林委員倩綺:(10時14分)謝謝主席翁召委。沒有真相,不應急著上架,是我對這次毒油事件的一致立場跟態度,所以首先我要請教衛福部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次長好。首先要提出的不僅是本席的疑問,同時也是很多地方首長的疑問,中聯油脂事件的真相還沒有完全釐清,衛福部目前急著要讓19批油品重新上架,食藥署表示,中聯今年4月到6月生產的30批大豆沙拉油當中,19批經過上游的原油、下游的產品檢驗以及批次流向的核對後,確認符合標準,因此可以重新上架。 本席是尊重科學的檢驗,只是面對食安,有三個是民眾都很關心的基本問題:第一,大家一直在問的是,請問污染源到底是在哪裡?第二,為什麼中聯的留樣檢驗報告跟下游產品的檢驗結果出現這麼大的落差?第三,業者有沒有隱匿、造假?政府的三級品管制度又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中央急著要重新上架,真正執行的、面對群眾的地方政府怎麼向民眾保證這一定是安全的?民眾又憑什麼可以恢復信心?剛才本席所講的這幾點都還沒有釐清! 本席要請教次長的第一個問題是,衛福部是不是已經完全排除批次混油以及製程交叉污染的風險?如果污染的原因還沒有完全清楚,目前所取得的檢體合格是不是可以百分之百的代表整個下游的製品都安全?這個部分,您要不要先做一個回應?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其實依照食安法中對於油脂相關的標準,當然這一次中聯驗出來的那個部分是超標的,但是對於各家油品,我們後來處理的方式是,第一個,我們發現中聯之前每次通報給地方衛生局或者他自己的數字都說是合格的,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一批一批的發現有問題,所以才會從4月份到6月份我們全部先預防性下架。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其中驗出來中聯這邊確定不論是後來的第二層廠商或者是……應該說其他福懋、福壽甚至南僑驗到不合格的這幾個批次,我們確定就是不合格,所以一定要下架,而且已經啟動回收,再來要啟動銷毀,這是第一個部分。 第二個部分,這一次預防性下架的這30批裡面,我們取得了留樣,這個留樣就是從中聯一路下來,從中聯到福懋、中聯到福壽、中聯到泰山,這一邊福懋、福壽、泰山的留樣原油,也就是我們從他的第二層廠商這邊去取,這裡面的檢體我們委託後續做檢查,目前這幾批油的檢驗結果都符合我們食安法裡面所規定油脂中含苯駢芘的標準,所以在目前現行法規裡面,這些是符合的。剛剛委員……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剛剛提問的,污染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林次長靜儀:委員,當然專家這邊會用污染這個詞,不過再補充一下,其實這個部分就是在油品製造過程中,我們現在委託第三方去做中聯在HACCP每一個製造節點應該加什麼進去做處理是不是處理得不夠等等,這是專業上面正在做處理,我稍微…… 林委員倩綺:所以現在面臨專業跟民眾認知有落差的情況下,對於目前你們思考要重新上架的油品是不是絕對安全,我想民眾是會有很大的疑慮。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我再稍微說明一下,第一個,這19批是我們現在拿到的原油樣本去檢驗的,不是在中聯的地方拿到原油樣本,目前驗出來是符合標準的,這是第一個事情。第二個事情,事實上,以現在來講,這個苯駢芘,目前認為在製程過程中有好幾個HACCP的節點應該要能夠讓這個苯駢芘的濃度往下降,可是他的處理不當。 林委員倩綺:好,本席講到的全面性問題是大家的疑慮,對民眾來講,他其實沒有必要去了解你所謂專業上的問題,大家的疑慮就是原因都還不知道!您剛才講的節點、斷點或者是中間的一些可能性,我想民眾對於這其中會不會還有一些問題其實是有一些疑慮的。 林次長靜儀:所以對於中聯,我們目前就是不會同意他復工,但是目前檢驗另外的這19批產品,我們現在驗到的是符合標準的。 林委員倩綺:目前整個供應鏈的誠信問題其實也還沒有完全釐清,重新上架的標準有沒有納入業者的誠信、製程的管理跟追溯資料的可靠性?還是只是依您所講的,重新檢驗合格就可以跟整個食安事件全部切割? 林次長靜儀:我想我們還是會全面性地去做更……未來在整個油品的品質上面,還有相關這些大型廠商的責任上面,去做更高的要求,當然我們也配合法務部去做檢查。 林委員倩綺:這個是未來嘛,但是針對剛才本席所講的,目前業者的誠信、製程的管理及資料的追溯,有在你們目前要重新上架的考量當中嗎? 林次長靜儀:有關於重新上架,先跟委員報告,我們在之前對於……還是要強調,中聯這邊驗到不合格的是不可能上架了,而且我們接下來要啟動銷毀。 林委員倩綺:對,你們如果把這個上架就太離譜了! 林次長靜儀:之前另外的…… 林委員倩綺:本席所講的是你們現在重新上架的這個標準似乎看起來重新抽驗是合格的…… 林次長靜儀:對。 林委員倩綺:但本席剛才所講的,業者的誠信、製程的管理跟追溯資料的可靠性,你們目前做了嗎? 林次長靜儀:我們現在正在進行,當然中聯這邊正在進行調查,但是…… 林委員倩綺:所以是不是這個部分如果沒有很清楚的確認,這批油品先不要上架?要不然消費者對於這些油品有沒有毒,可能還是會有疑慮,所以本席在此先做個提醒。 林次長靜儀:報告委員,這19批檢驗合格。 林委員倩綺:我剛才的問題是目前唯一的要素就是檢驗合格,可是剛剛本席也提出來好幾個要素,你們應該在同時做一個處理,要不然你說未來、未來、未來,但是大家的疑慮就是已經有發生的,那是針對目前的毒油,大家的疑慮就是到底還有哪一些是可能有毒的,你們目前的說法就只有依據檢驗合格,但是本席剛才所講的幾個要素,本席在此也強烈建議你們應該同時做,請聽懂這個問題,好不好?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最後是中央採取分批上架,可是地方政府必須面對大量的品項逐批來核對,反覆下架、上架的執行壓力,所以臺北、臺中、高雄等跨黨派的縣市政府都表示,我們應該先把真相釐清,確認食品安全無虞,然後才准上架。本席認為中央現階段沒有提供足以讓地方政府及消費者信服的完整資訊,在過程當中,我們看到中央跟地方大家都互推責任,這樣其實會引起地方政府在執行上的困難,所以本席要求衛福部不能只公布哪一些批次檢驗合格,還應該公布完整的污染原因、採樣方式、檢驗機構、上下游檢核的結果、流向清冊,以及重新上架之後持續檢驗的抽檢責任及追蹤機制。本席在此提醒,食品安全不是只有你們所謂的檢驗,而是整個供應鏈的信任、資訊透明跟責任釐清,所以本席還是站在和剛才一致的立場,沒有真相就不要急著上架,否則貿然重新上架,那只會讓地方政府承受很大的壓力,然後事情發生的時候,我們只有看到中央一直在推卸責任。本席已經先做了提醒,希望你們能夠同步把本席剛才建議的一些要素都考量進去,你們未來要怎麼做,我想經過這次事件應該有些檢討,但是對於民眾目前的疑慮,本席提供了幾個要素,也是讓你們可以同步更完整的去做一個處理。 林次長靜儀:不過,委員,我還是要再強調一下,依照現行食安法第四十一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確保食品安全…… 林委員倩綺:你們可以講法條,但是本席一直講的是民眾的疑慮…… 林次長靜儀:中央是在必要時來協助,所以中央跟地方政府一起努力,是非常重要的事情…… 林委員倩綺:謝謝次長,我想中央跟地方大家都在努力…… 林次長靜儀:地方這邊的把關是我們第一線最重要的把關…… 林委員倩綺:包括民眾所提出的問題也是我們可以參考的一個很重要的要件。 林次長靜儀:是,我們也會跟地方一起來要求。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 接下來本席要來詢問一下消保處鍾處長、司法院的代表林廳長。 主席:請鍾處長和林廳長。 林委員倩綺:次長,您請回,謝謝。 鍾處長瑞蘭: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兩位,本席請教一個比較實際的問題,我想這次毒油事件發生,所有的民眾很關心的就是我們目前吃到的問題油要如何救濟,也就是重大事件的集體救濟問題,剛才有幾位委員提到,當然也有一些你們的回應,這次苯駢芘超標的事件是典型的受害人數龐大、個別損害很分散、舉證也很困難的一個案件,依照現行的消費者保護法第五十條,消保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原則上還是要先取得足夠的消費者跟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現在問題是很多消費者其實連自己有沒有吃到問題油都很難確認,怎麼提出證明,甚至完成請求權的讓與?本席先請教一下消保處,從過去塑化劑、毒澱粉到這次的毒油,問題很相似,產品吃下去之後,購買憑證沒有保存,求償人數跟受影響人數嚴重的不成比例,本席認為現行以個別請求權為核心的團體訴訟制度,似乎沒有辦法來處理這樣一個很大的食安事件,那麼消保處會不會支持我們修正消費者保護法,針對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食安或公共衛生事件,允許具有資格的消保團體不必逐一取得請求權的讓渡,即以公益的名義來提起代表訴訟,追究企業責任?請問您的看法。 鍾處長瑞蘭:報告委員,這個議題在消基會……因為消基會的代表也是我們行政院保護會的委員,他在我們委員會裡面也有提到跟委員相同的建議,後來我們在4月底的時候開了一個會,邀請學者專家,包含消基會代表及台消會的代表都有出席這個會議,司法院的代表也有出席這個會議。在裡面有一些…… 林委員倩綺:本席接下來也會請教司法院。 鍾處長瑞蘭:其中有一些議題,我們是持開放態度,就是我們希望這個議題能夠比較完整,包含這個提案裡面它的訴訟定性是什麼?比如它到底是一個損害賠償的訴訟,或者是一個不法利得追求的訴訟?這會跟後面整個條文的設計非常有關係,也相當的複雜。我們在4月開完以後,現在在整理一些國外的法制,還有我們自己委員的一些意見,希望後續能夠再持續的進行一些討論,先跟委員報告,謝謝。 林委員倩綺:謝謝你們的回應,我想你也認同本席所提出來的,應該也是在因應後續的狀況,會比較公允。 鍾處長瑞蘭:我們會持續的再討論,請教一些學者專家跟消保團體,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考量這些因素。 接下來因為司法院在這個事件上也有參與,所以,針對這個問題,如果建立這類公益代表的訴訟,那麼司法體系有沒有準備好來處理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認定,還有損害範圍,以及後續加入求償的機制?先由法院來確認企業責任,然後再讓符合條件的消費者來加入,請求救濟,這個有沒有制度的可行性呢? 林廳長俊廷:是,跟委員報告,關於委員這個提議,在我國現行法制中確實沒有這樣的機制,它在現行的法理上面,最主要還會涉及到既判力的問題。根據現行法制,因為消費者把債權讓予給消保團體,消保團體去打了那個訴訟之後,那個既判力會及於個別消費者,因為對個別消費者來講,他真正要拿到的是那個債權、是那個賠償,如果用所謂的行政機關或特定團體的公益團體,這個金錢要怎麼分配茲事體大,所以這個既判力牽涉的範圍可能要從長計議,這是第一點,在現行法制、法理上有這樣的一個疑慮。當然制度設計如果能夠解除,可能要請教民事訴訟的學者專家,他們在這個制度設計上會有什麼樣的意見,是不是能夠克服剛才委員提到的這些問題,如果可以克服的話,制度設計妥當,那法院當然就是依法來處理。但是剛才委員提到的建議方向好像是兩階段,也就是說…… 林委員倩綺:這個你們在先前的會議裡面有討論過嗎?就是本席這個看法。 林廳長俊廷:當時消保會與會的時候,就是有提到有消保團體建議公益團體訴訟,那我們有提供我們剛才所提到的疑慮,但因為當時消保會的議題是一個由某消費者團體提出的建議,其實那個內容並不明確,所以我們也沒有辦法就不明確的東西有太多的意見,我們只是提出可能的問題方向。 林委員倩綺:好的,謝謝。那我想這應該是在法制上,對於整個修法或是個案引起可能的全面性問題的嚴謹態度,本席今天也提出一個看法跟建議,如果你們先前也沒有討論,或在討論的資料、內容上不是那麼明確,那本席提供這樣一個方向,或許你們也可以跟專家學者就民間現在可能發生的實際案例再做更進一步的討論,然後如果有一些比較具體的可能性,是不是也把相關的資料提供給本席研究室?謝謝。 最後,我們就針對第二個議題,就是國家投資跟利益衝突的一個制度上的問題,我想請教法務部鄭部長跟國發會汪執秘。 汪執行秘書庭安: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部長、執秘好。本席最後來請教大家蠻關注的一個個案,當行政院官員二親等親屬任職的公司接受了行政院所屬國發基金2,000萬的投資,經濟部也有120萬補助的時候,我想社會大眾對於利益迴避制度究竟有沒有效也是提出很多疑問。當然剛才很多人也提出來,大家在質詢的時候提出一些比較細項的釐清,但是針對這案,依據我們目前知道的公開資料,這個公司在2022年就已經申請國發基金的創業天使投資方案,也獲得一個很特殊的數額1,999萬9,000元,然後在2024年又取得了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20萬的補助。那麼在這個過程當中,親屬關係有沒有據實揭露、審查人員有沒有知悉,還有整個程序是不是足以排除外界對利益輸送的合理懷疑?這是本席針對這個個案的前導說明。 本席先請教法務部部長,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符合例外情形,還是需要依法揭露身分的關係。國發會投資基金投資了又取得股權,在資金跟股權的互相交換上是不是有一些對價行為的疑慮?法務部對於政府基金股權投資是否適用於第十四條,有沒有正式的一些法律見解?看起來是行政機關自行詢問律師就認定不在規範的範圍,但現在的條文如果沒有辦法涵蓋,法務部是不是認為這應該是要儘速補上的一個法律制度漏洞,您的看法呢? 鄭部長銘謙:的確,這個個案的問題現在監察院已經受理、在處理了,依據利衝法第二十條規定,這個個案,以這個來講是由監察院權管主政。因為不是法務部廉政署在處理,所以對這個個案的情形我們並不清楚,因為我們沒辦法去做調查再裁罰,所以事實上怎麼樣、是不是屬於第十四條,我們還要回歸到第十四條來看嘛!第十四條這個的確是限於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這個投資顯然不在第十四條的範圍之內,投資這個行為,因為我們只能就第十四條這部分來做解釋,那麼是不是這部分,我們沒辦法做一個認定,因為這不是法務部權管處理的案子。 林委員倩綺:好的,了解。今天也比較可惜,監察院不在,所以我們沒有辦法對照來處理及因應解決這個問題。本席剛才所講的,如果是一個制度上的漏洞,可能是不是請法務部這邊,未來如果資訊上比較明朗的話,那再看看,假設有本席所講的這個情況,在修法的可能性上提供一些參考。 鄭部長銘謙:這個要請監察院認定,我們只能依照法律規定處理。 林委員倩綺:好的,本席提出來就是,如果啦!未來資訊比較明朗,有必要,那麼可能我們就針對修法的可能性再做討論,謝謝部長。比較可惜的是監察院今天沒有出席。 國發會,我還要再跟你請教一下,國發會在這個案子有外部專家的審議,但是外界今天還沒有看到整個審議委員的組成、利益迴避的紀錄、評估內容及投票結果,還有你們的簽核層級及投資之後的整個管理成效。所以本席跟你請教一下,你能不能承諾,向立法院完整提供本案的審查文件、審查程序、評估報告、簽核流程以及投資後的管理資料?如果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沒有任何人做所謂的關說、指示及介入,那就應該能夠完整提供資料,接受國會跟社會的檢驗,而不是一直反覆、你們說程序合法,可是外界的疑慮還是在。這個部分您是否能夠承諾呢? 汪執行秘書庭安:是,非常謝謝委員的指正,對於大院的索資,我們一定都是在合法合規的範圍裡面盡全力提供。至於剛剛提到…… 林委員倩綺:就是說您承諾這一案,如果我們針對剛才那些項目的資訊索資,應該你們是同意的嘛? 汪執行秘書庭安:容我報告一下,這裡面譬如他的申請文件裡面有涉及公司的營業秘密,這個我們同仁提供就會有法律上的…… 林委員倩綺:應該我們沒有要求這個部分,而是整個國發會,在本席剛才所講那幾個要素你們的處理以及……你們講程序合法嘛!那我們就來確認一下你們講的程序合法,每一個要件,我們就更細節地做一些查詢跟認定,我想會讓外界的疑慮減低一點,好不好? 汪執行秘書庭安:是,好,非常謝謝,就是不涉及營業秘密這些,我們都會全力提供。 林委員倩綺:對,我們沒有要求所謂的營業秘密。我們沒有要求所謂的營業秘密,就是…… 汪執行秘書庭安:但申請文件裡面是有這些東西。 林委員倩綺:就是公部門,你們針對本席剛才所講的,在允許範圍內,應該有些分際跟考量,對不對? 汪執行秘書庭安:好,那我們一定全力提供。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最後,雖然監察院不在,本席也針對這一案請各機關分別就法律適用、監督調查及審查透明,希望後續能夠提供本席研究室比較明確的答復,好不好?謝謝。 汪執行秘書庭安:謝謝。 主席:謝謝林倩綺委員。 接下來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林沛祥委員、林沛祥委員,林沛祥委員不在。 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委員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37分)請衛福部林靜儀次長。 主席:請林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早。 莊委員瑞雄:我要請教,我看行政院也針對於整個食品安全管理法,今天好像是行政院院會,接下來也要有修法。 林次長靜儀:是。 莊委員瑞雄:是不是你簡單講一下,你們針對這次食用油致癌物的殘留超標,以後整個食安法的修法,簡單來看,真正要把這個漏洞補起來的話,你的修法方向到底是怎麼樣?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這一次大家關注的食安法修法,我們今天已經把修法草案送到行政院院會討論。主要有幾個部分,這次包含後面網際網路的一些管理,我們總共修17條,另外還會再新增一個「食品業者及認證(可)檢驗機構監測檢驗及通報管理辦法」,簡單來說,第一個部分,我們再一次把中央跟地方兩邊的權責做個劃分,尤其是明定在這種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時候,中央這邊我們成立一個相關的應變指揮……統籌全國,因為這次事實上地方跟中央的一些相關範圍有些難以釐清。 第二個部分,很重要的事情是,我們增訂食品業者要有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其中一定範圍、一定規模的食品業者,第一是他要自設實驗室;第二是他的自設實驗室要經過驗證;第三,這一次我們遇到的是會有延遲通報的問題,所以明定不論是被驗證的實驗室,或者業者本身自主檢驗的實驗室,有發現問題的時候,他都要在24小時之內通報主管機關。 莊委員瑞雄:我的問題就來了,很簡單,站在民眾的立場其實就是,第一個是食品業者,第二個,你說我們有三級品管,第一級品管,我是業者、我今天是一個製造商,不管我叫中聯、大統益或者什麼樣的一個廠商,我東西做出來以後,我要自主去做檢驗嘛!檢驗完成以後該通報的,我們這次看到的是該通報的他遲延去做通報…… 林次長靜儀:對。 莊委員瑞雄:這方面,我們現在改革的部分在哪裡? 林次長靜儀:就是讓他在24小時之內,他發現他的報告異常就要通報。 莊委員瑞雄:就是要強制了。 林次長靜儀:對。然後廠商如果隱匿的話,有時候他是委託實驗室,實驗室24小時之內發現異常也要通報。 莊委員瑞雄:那就變成到第二級,委託第三方公正單位的部分,也不能說我第三方公正單位驗完以後,是廠商你委託我的,我就交還給你這一家廠商,然後你就可以放在抽屜,這就是我們現在碰到的問題。 林次長靜儀:是。 莊委員瑞雄:這一次修法裡面,這些都會去做解決? 林次長靜儀:對,全部做要求。 莊委員瑞雄:好,那我的問題來了,你說監測計畫,那個監測計畫就好像在寫作業,你知不知道?監測計畫你怎麼樣去要求他落實啊?監測作業有啊!我全部都有,除非你來抽查我啊!你如果沒來抽查我的話,我有……只有這個監測計畫,你怎麼樣確保他真正去落實?否則這個大家都可以寫得很漂亮,這是第一項。 第二項我要跟你請教的就是,對於自主檢驗,我們現在要求他要強制檢驗了,但是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要去追蹤,我相信現在衛福部食藥署應該就有了,這一個追蹤的系統,比如這一批生產出來,7月初生產出來之後,這一些追蹤系統,什麼時候要申報這個月生產的,時間點要放在什麼地方?如果今天7月1日生產出來,但是卻到下個月再來做申報,都吃進肚子裡了,這個部分你怎麼處理? 林次長靜儀:我們目前的規定是次月、下一個月的10日之前,但是…… 莊委員瑞雄:是,但是問題來了。次長,我的問題就這麼簡單,我站在消費者的立場,現在政府部門相關的規定是,我生產出來以後,下個月10日要來做申報,萬一這一批生產出來的馬上出問題,出問題以後,下個月才申報,到時候你說要追蹤、你要去勾稽、流向到哪裡…… 林次長靜儀:後面還很麻煩…… 莊委員瑞雄:哪怕你有大數據、哪怕你有AI,都在肚子裡了,這要怎麼辦?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提醒,這個部分,我們在相關的子法規再去補強這一塊,這一次當然第一個事情是針對一定規模相關的業者,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我們要求它製程相關的部分,它的製程以及相關制定的檢驗辦法等等,監測計畫要由中央來核定,後續地方政府才比較有辦法去查,這是第一個。剛剛所提到,如果是像這一類業者,他的登錄追蹤系統這個部分,我們縮短他的時間,謝謝委員提醒這件事。 莊委員瑞雄:其實這一次,你看召委很用心把各部會都找來,連法務部也都找來,連鄭部長也來,我為什麼不叫他上來,你知道嗎?一般上台都是要質詢跟監督,他這次上來,我算是要給他鼓掌,因為這次法務部非常的迅速,馬上通令高檢署,因為這涉及到全國各個縣市裡面各個地檢署所管轄的,所以部長一下令給高檢署,高檢署叫那些地檢署馬上動起來以後,這次大家都說蓋牌,6月30日其實收到通報,7月1日行政部門就動起來了,這個硬要去講蓋牌,這其實都是過度的政治攻防,所以鄭部長雖然坐在那裡,也要稱讚你們,幸好法務部這次確實是非常的迅速,但重點是,我還是覺得這次修法裡面,我們也不是改個名詞而已,比如第四十一條裡面,風險的查核,你們現在說這叫做風險導向的查核,在食安法第四十一條裡面,預警的查核、抽樣,本來地方機關就可以去做突襲,這次修法以後,除非你要去增加比如人力、查核的頻率次數增加,不然這部分,我不知道你多增加了以後,能產生什麼樣的效益? 林次長靜儀:報告委員,這個事情是這樣,這一次在第四十一條,之前是「得」,這一次我們就是修改為地方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相關的這些措施,包含到食品業者的內部、廠商內部進行相關的調查跟檢查,查核之前,可以不用事先通知就進去,等於是一個突襲。另外,過去都是讓他自己自主,對於地方主管機關,我們這邊也是尊重地方主管機關去查的時間,不過我們接下來對於特定或者像這一類影響比較重大的一些食品業者,我們會訂定它的檢查頻率,頻次會加強,也會針對這個部分,請地方主管機關做比較強頻次的檢驗。 莊委員瑞雄:本席認為還有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我們本來是全面性、預防性的下架。 林次長靜儀:是。 莊委員瑞雄:全面性預防下架當然目的就是要確保國人的健康,但是也會碰到一個問題,下架完以後,這一排的全部都是上游廠商,譬如它叫做中聯、泰山、福壽、福懋,我們這邊那些叫做下游,全面都預防性下架以後,這些都是食品最下游的業者,他們是靠這些在生活的,你如何讓它去上架,現在這19批裡面,你認為抽檢完了,安全無虞,可是有地方政府就認為真相還沒有清楚,我不讓它上架,對於這些下游廠商來講,整個經濟交易的秩序、生產活動,你也要讓它繼續,這是第一個問題。 林次長靜儀:是。 莊委員瑞雄:第二個問題,地方如果認為他不要,你要怎麼辦?第三,有沒有辦法溝通到由政府來確保,只要上架的這一些,全部都是符合食品健康安全的?請教次長。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其實就是之前我們把所有能夠找到的這19批相關後續的檢體,但不是中聯的,就中聯提供的,我們不信,我們由其他另外三家留的原油原樣來做檢驗,現在就是確保這19批我們驗到的這些品項,其實都符合現在食安法裡面對於油脂的標準,所以這19批驗過就是符合標準,所以我們說它能夠重新上架,因為之前是預防性下架,謝謝委員考慮到,也謝謝法務部協助我們,因為這裡面其實大的這幾家油廠,我們要做比較強的課責。但是下面這些小型食品廠事實上是很辛苦,因為他們根本沒有辦法知道上面那邊發生這樣的事情,所以後來預防性下架之後,我們食藥署儘速把這邊檢驗完,這19批,我們今天會跟地方衛生局再做一些溝通,把相關的數據跟說明,我們自己委託的調查小組也會儘速把調查報告公開,讓大家能夠更有信心,同時也保障這些合法業者的權益。 莊委員瑞雄:次長,我認為這一次其實真正的一個問題出在於「信任」……民眾對政府的信任是不是有所減損,不要小看這19批,19批,我們講的是中聯,可是19批到福懋、到福壽、到泰山,分出去搞不好又變成五、六百批,這3家五、六百批,到這些下游廠商以後,搞不好變幾千批,對我第一線的地方政府,假設我是高雄市政府,我哪有那麼多人力可以幫你處理這些?有這個問題,所以我看地方政府現在有所抗拒,他只是找出那個理由,你看起來覺得不用煩惱,認為中央政府敢跟你保證,但我覺得最重要的是,這是會搞得他們人仰馬翻的問題,所以我們除了確保民眾食的安全,就為食品安全來做把關以外,最重要的是如何確保上架的東西,你既然要讓他上架,政府就要拍胸脯保證,一上架,你就要跟他說,民眾從架上所買的東西全部都符合標準的。第三個,那些下游業者,他們靠這些在生存的,要怎麼辦?政府很困難,政府必須要保障食的安全,政府又要去維護整個經濟正常活動的秩序,考驗你們啦,這個都是在建立整個人民對政府這次食安危機裡面的一個信任感,加油一下,好不好? 林次長靜儀:好,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中央跟地方其實就是科學的一個依據,你們專業對專業去做溝通,地方政府所受到的這一些問題,包括他們人力上的不足,或者他的擔憂,一個人、一個人講清楚。 林次長靜儀:是。 莊委員瑞雄:能講得清楚,專業對專業,有科學的一個證據之後,那個信心就會建立起來,這樣召委召開這場的報告才有意義,好不好?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其實在這次食安法裡面,後面會在第二條加上像這一類重大事件,中央這邊變成是有一個指揮中心的概念,我們跟地方政府有這樣一個平臺,一起把資訊做一個更好的直接溝通,對於地方政府協助也會比較大。 莊委員瑞雄:你這個如果能夠做得好,7月25日那場的遊行,馬上讓你們比下去了,你做不好之後,人很多去那邊喊一喊,大家也沒面子,好不好? 林次長靜儀:好,我們會趕進度,謝謝委員。 莊委員瑞雄:謝謝。 主席:謝謝莊召委。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10時49分)謝謝召委。有請林次長。 主席:有請衛福部林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早。 范委員雲:次長早安。我看你們的報告中有講到衛福部有協助消費者,大家在新聞也有看到,協助消費者退貨之外,也有協助團體訴訟,是不是? 林次長靜儀:是,我們會協助,我們之後會用食安基金,食安基金本來就有協助消費者的團體訴訟。 范委員雲:好,為什麼我特別問這個?因為今天早上有很多媒體問我政府會不會協助團體訴訟、消費者訴訟,我說我們看到的是會,不過顯然就是媒體記者都不知道,衛福部是怎麼樣協助?主要就是經費的支持,就是用食安基金,等於是公費訴訟,是不是? 林次長靜儀:委員,我們事實上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所以是消保處來啟動,而食安基金這邊,因為食安基金過去就可以相關給付,食安基金可以對於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由消費者保護團體就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依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來提出相關訴訟,我們這邊會補助訴訟的律師報酬跟訴訟的相關費用。 范委員雲:是補助還是全額出,可以釐清嗎? 林次長靜儀:我們是補助律師報酬跟訴訟相關的費用,由食安基金來支應。 范委員雲:由食安基金這邊? 林次長靜儀:對,這個訴訟的啟動是依消費者保護法,所以我們這邊是消保處協助。 范委員雲:好,我想如果能夠公費訴訟、全額補助就儘可能這樣去做,是政府為消費者得回他的權利,因為訴訟對象應該是廠商嘛? 林次長靜儀:對。 范委員雲:我想這是非常重要的事,也希望能夠讓社會大眾知道。 林次長靜儀:也跟委員補充,包含之前寶林茶室事件等等這一類的,事實上後來都會再進到食安基金審議,這些案子進來之後會在食安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裡面去做審議。 范委員雲:好,謝謝。我今天主要是針對食安法修法草案想跟次長討論,有關修法方向,其實你們的新聞稿及今天的報告中都有提到,會包括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跟數位治理的部分。 我想回來談的是,過去我國的食安治理高度依賴事後抽驗,抽驗成品如果不合格就下架裁罰,但這次中聯案顯示是前端的製程管理出了問題,就如同衛福部給的報告一樣。這次修法到底在製程管理的部分是不是能夠完整、有效,我想這會是我們關心的重點。很多人都有提到日本的做法,所謂的HACCP原則上是普及於所有的食品業者,日本是強調預防性製程管理。我們有查過,其實這一次的食用油脂工廠也應該要符合HACCP,就是臺灣也有HACCP…… 林次長靜儀:是,有。 范委員雲:那可不可以請次長講一下,為什麼日本有HACCP的流程管理就能夠避免像這一次的隱匿,而臺灣的HACCP在執行上還是沒有辦法像日本那樣?因為我們看到日本是不做最後的產品抽驗,做的是流程管理,到底臺灣跟日本的制度是哪裡有差異?應該如何檢討精進呢? 林次長靜儀:日本沒有訂定苯駢芘的標準,這個部分先跟委員補充,但是…… 范委員雲:對,這個我們有看到,他是做流程管理,他的流程就不會出現超標,應該是這樣吧? 林次長靜儀:其實這次的苯駢芘事實上就是在HACCP裡面的幾個管理節點沒有處理好,對於中聯這邊,事實上在食安法裡面,包含過去我們……111年到114年食藥署給地方政府對於食用油脂的檢查裡面,那個專案就是做HACCP。 范委員雲:好,我先暫停在這,所以你的意思是說,這次中聯就是HACCP裡面的一些節點沒有處理好? 林次長靜儀:是。 范委員雲:那我們訂了HACCP,可是我們為什麼沒有辦法管控到他那個節點沒有處理好?因為如果日本做的是流程管理,就不是只有一套HACCP嘛! 林次長靜儀:HACCP就是整個流程的管理,相關的業者對於…… 范委員雲:既然管理,為什麼會出問題? 林次長靜儀:相關業者對於自己的HACCP,內部要針對不論是從原料端或是製程中的每一個重要節點都要去做重要的調整,他也要去管控品質,確保每一次出來的品質都能夠符合標準。 范委員雲:好,這部分我還是不了解,日本的管法跟我們的管法哪裡不同?為什麼他的HACCP可以確定中間的流程不會出問題被隱匿,可是我們臺灣的卻會呢? 林次長靜儀:委員,HACCP的那個……就是不同食品的相關管理都要符合他們那一種產品的HACCP,比方說我今天做油脂,我對於我的大豆油油脂的製程有一個HACCP的管控監測計畫,他要去寫、去做節點上的處理跟控制,我們食藥署這邊請地方政府去做的也是這個HACCP相關節點的確保,是不是符合我們對HACCP裡面某些節點或者是像這次包含苯駢芘的一些濃度,要去做確認,確認他是不是有符合他的HACCP。簡單講回來就是,我們過去就有要求,這也是一直以來在推動的部分,對於這一次的事件,我們未來在修法時會處理一個事情,像這次油脂案的量很大,再來是相對就只有幾家大廠商在做這樣的事情,他的製程、HACCP的品管又非常複雜也非常專業,所以我們未來、在這次新修法的第七條裡面會再訂定符合一定類別跟規模的相關食品業者,他的HACCP、這些監測計畫要報請中央核定,核定之後,我們會給地方政府,讓他再針對這樣的HACCP管控節點去做監測與檢查。 范委員雲:所以你的意思是說,我們修法後,會針對像這種影響消費者很大的上游大廠,他的HACCP必須要報中央認可,是不是? 林次長靜儀:前兩天我們跟地方政府討論的時候,我們這邊本來是希望說……因為原來的食安法就有要求他們要訂定監測計畫,大家這次關切到的是,臺灣的食品非常多種,食品業者大小型都有,像這一類大型且影響甚鉅的全國性產業,我們會希望他的監測計畫要有一定程度的監管。除了過去,就是剛剛委員所說的,我們用專案請地方政府去做後續的檢查之外,我們要求前端就要送計畫上來,我們請專家幫我們核定之後,交給地方衛生局,未來就針對專家核定過的這個HACCP監測標準去做後續的檢驗。 范委員雲:好,瞭解,謝謝次長的說明。我覺得回來看,我們擔心的是目前的制度高度依賴業者自律,這個大家都已經講到了,一開始,不管是……現在也是有第三方驗證業者食安制度,業者會向政府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有效期間是三年,看起來這中間也沒有人會針對這個流程做管理,這樣沒有錯吧? 林次長靜儀:中間其實還是要去做追蹤查驗,地方政府這邊…… 范委員雲:那是誰去做這個稽查? 林次長靜儀:他也要再送給第三方驗證機構去做定期的追蹤查驗。 范委員雲:現在第三方驗證機構並不會主動去查驗,對不對?他是被動接受。 林次長靜儀:他必須要去。 范委員雲:他必須要主動? 林次長靜儀:我請副署長來說明。 遲副署長蘭慧:跟委員報告,目前第二級品管的第三方驗證部分是食品業者規範公告的業別就必須一定要來申請驗證,效期是三年,在這當中,驗證機構也一定要再去做追蹤查驗,每年要去…… 范委員雲:這三年內,譬如以這次中聯來講,他應該也得到了三年的驗證證明書嘛? 遲副署長蘭慧:是。 范委員雲:那個第三方驗證單位在這中間有去查驗嗎? 遲副署長蘭慧:有,第三方驗證的時候,當然就包含剛剛委員講到的HACCP的點,還有他在自主檢驗的頻率上面有沒有依照現行的規範。 范委員雲:所以這次中聯的第三方驗證也有作假嗎?要不然為什麼會出問題?你說中聯得到的驗證證明書是有三年的效期,然後第三方驗證目前依照規定也要去查驗,是這樣沒錯? 遲副署長蘭慧:是,跟委員報告,所以在這一次食安法的修正當中,其實我們也強化了驗證機構後續再進到工廠的時候可以去做抽樣,他將抽樣送檢驗之後,再跟業者本身自主檢驗的結果做比對,如果有發現異常的話,驗證機構也要立即通報給主管機關。 范委員雲:這是目前的規定,是不是? 遲副署長蘭慧:是之後我們要修正這一塊的部分。 范委員雲:目前這個第三方驗證的部分如果有出問題的話,我們也希望能夠了解,未來怎麼改善很重要,好不好?就是說,以這個第三方驗證來說,理論上中聯應該有得到三年效期的證明書,依照你們講的,這中間第三方驗證也應該要主動抽查嘛! 遲副署長蘭慧:跟委員報告一下,目前第三方驗證進場的時候,就是比對他的HACCP計畫,看他有沒有照計畫去執行,如果有一些紀錄不完整或什麼的,我們就會開缺失,基本上就會要求他改善,同時也會去確認他有沒有依照規範的自主檢驗頻率去送驗,這個從這次事件發現可能會有不足的部分,所以我們在未來的修法已經有強化了,他也要抽樣去比對。 范委員雲:我知道你們這次也有所謂的外部調查,對不對?已經進行,至於那個報告,我剛剛看你們這裡寫,27日會出來,到時候都會主動給我們委員一份,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可以,目前我們是委託第三方調查,調查小組的專業委員到時候會有一份報告出來。 范委員雲:報告書可以給本席一份嗎? 林次長靜儀:報告書出來之後,我們可以給委員。 范委員雲:好,謝謝。因為時間不夠的緣故。關於這個修法,我剛剛才看到你們這十點的細節內容,我覺得有幾個重點,第一個就是中央負責建構標準,目前地方主要負責執行,中央在必要的時候查驗,如何透過修法督促、確保各級主管機關落實執行?我看到你們已經把「得」改成「應」嘛! 林次長靜儀:對。 范委員雲:會不會有地方政府「應」,但他還是未去執行查驗、稽查? 林次長靜儀:我們都已經寫「應」了,所以依法他就要去查驗。 范委員雲:他如果沒有去,就是違法了,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對,就違反食安法。 范委員雲:監察院就可以彈劾或等等。好,這是一個。 另外一個,也很多人提到中下游無辜廠商的補償,目前你們有計畫要處理嗎?如果有的話,怎麼處理? 林次長靜儀:我們知道這一次中下游廠商波及很大,尤其很多中下游廠商預防性下架之後,現在我們檢驗合格,理論上他可以上架,可是有些預防性下架的食品可能是有效期的,廠商預防性下架之後,根本就不可能再上架了,這個部分是有一定程度的損害,至於後續這些損害補償,現在包含消保處還有我們正在跟經濟部討論,昨天經濟部也有跟廠商開會。 范委員雲:無辜廠商這個部分,我覺得是不是能動用食安基金或者是罰款(因為中聯有罰款)等等,甚至協助訴訟,請衛福部能夠多管齊下都去考慮,好嗎? 林次長靜儀:昨天我們跟經濟部一起跟廠商開的會裡面提到,未來會由相關的廠商團體、公會來提出。我們再看看依照現行法規可以做到什麼樣的協助。 范委員雲:最後,還是回到這個修法,關於製程管理,就像我剛剛講的,相較日本相關的製程管理,是不是臺灣還有可以精進的部分?另外,各級主管機關的食安監督權責如何明確,並且互助合作;最後一個,無辜中下游廠商的賠償或者補償都能夠明確入法。這三點,目前衛福部的修法版本都有做到嗎? 林次長靜儀:在修法草案裡面,事實上,這幾個部分都有納入,也有比較明確、強化相關的監督權責、中央與地方的分界,以及前端的製程管理,對於特定的、大型的、影響甚鉅的廠商,我們會在後續的子法裡面提到要怎麼樣去做加強。 再跟委員補充,過去這十幾年臺灣在食安的部分持續在進步,事實上,HACCP是對於業者本來就有的要求,跟日本一樣,但是我們現在也在看日本廠商對於自己的自主責任,與臺灣廠商對於自主應有的責任,這有文化上的很大不同,這個部分我們後續可能要在相關的監管裡面再做比較大強度的處理。 范委員雲:了解。講到日本的制度,本席還有看到一個,就是日本對食安檢查員的規範及一條鞭的程度也跟臺灣有些不同,衛福部如果了解的話,不管是這次修法,也希望未來能夠精進,好嗎?因為臺灣現在也是一個經濟大國,希望我們的食安標準能夠跟歐盟、日本的越一致越好,好嗎? 林次長靜儀:事實上,我們的標準都設定得蠻高的,因為臺灣很多中小型企業,對於大企業,我們課責要多一點,對於中小型企業,我們一樣在品質上面來做一些協助。 范委員雲:好,畢竟食安不分藍綠,是沒有妥協的空間。以上,謝謝。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我先作今天會議議程的宣告:待會在許宇甄委員詢答之後,中間先休息5分鐘。不好意思,謝謝已經到場幾位委員的體諒。 接著有請許宇甄委員發言。 許委員宇甄:(11時4分)謝謝主席,我們請法務部鄭部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你們今天是針對中聯致癌油事件的偵辦調查做報告,我想請教,因為在法務部的報告裡一直強調你們都在第一時間「嚴查速辦,溯源斷根」,以這件事情6月30日中聯通報之後,請問法務部是什麼時候開始調查?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7月2日就有組成一個專案小組,有做一些規劃,7月3日分案,7月6日已經跟相關單位到中聯去調取相關資料,整備後,7月9日第一波搜索…… 許委員宇甄:所以你們是7月6日才跟業者調取資料嗎? 鄭部長銘謙:我想這個要整備,一定要做整備,因為這是一個很專業的食安案件,檢驗、檢測都是很專業的,所以這個部分要做整備…… 許委員宇甄:因為從6月30日發生到你們真正去索取資料…… 鄭部長銘謙:這個速度是算很快的。 許委員宇甄:7月9日才搜索嘛! 鄭部長銘謙:搜索是還要再準備相關資料向法院聲請搜索。 許委員宇甄:是,我知道,但是到你調取資料和搜索這中間還有一些時間差,在這幾天時間,業者是不是有可能會針對電腦、通訊紀錄、檢驗資料及進銷貨系統做一些更改或刪除?因為他們既然隱匿,所以搞不好有做一些更改或刪除。針對這個部分,你們在搜索的過程中是不是資料有保全?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是個案保全到多少證據,因為7月9日搜索,昨天又搜索第二…… 許委員宇甄:對,你們有對廠長聲押嘛! 鄭部長銘謙:證據的保全,如果檢察官還有辦案團隊認為應該保全來做清查,他們都會做這個部分的保全。 許委員宇甄:昨天你們有針對中聯的廠長聲押嘛! 鄭部長銘謙:要羈押。 許委員宇甄:這個中聯毒油事件,不管是他的製程缺失,或是污染源,或是事故成因,現在有調查清楚了嗎? 鄭部長銘謙:因為對於調查結果,我沒辦法介入、干涉、指導…… 許委員宇甄:但目前是還沒有,因為還沒起訴嘛!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我不清楚,因為偵查部分我就不過問了。 許委員宇甄:看起來是沒有,如果調查清楚,就會起訴了嘛!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件要向上溯源,也要做證據保全,所以委員關心的問題,檢察官都會全力來做。 許委員宇甄:部長,可是現在衛福部已經先讓19批產品重新上架,在真相還沒有查明之前就做這樣的動作,事實上,會讓消費者誤以為產品都沒有問題,如果未來重新上架之後,相關產品又驗出苯駢芘或是其他有害物質超標,請問法務部會做什麼樣的處理?會不會調查決策官員是不是有廢弛職務、登載不實、圖利或涉及其他相關刑責,法務部會做這樣的處理嗎? 鄭部長銘謙:有犯罪行為,檢察官才能夠依法偵辦,如果有發現犯罪嫌疑,或者是有告訴、告發,我們就會立案偵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是這樣規定。 許委員宇甄:因為看起來目前真相都還沒有明朗、沒有查明…… 鄭部長銘謙:如果有犯罪嫌疑,檢察官會主動來偵辦。 許委員宇甄:我想請教部長,如果行政官員做這樣一個錯誤的上架決策,後來又驗出有毒油品的話,我們的調查官員是不是有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廢弛職務罪?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要看構成要件,看犯罪的證據是不是有到達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這是故意犯的犯罪,不是過失。這個是第一百三十條的部分,如果認定有這樣的犯罪事實,檢察官會因告訴、告發依職權來偵辦。 許委員宇甄:另外,再請教鄭部長,目前法院裁定准予扣押涉案4家公司名下的不動產,剛剛你有提到,大概是兩億多的價值…… 鄭部長銘謙:兩億多的範圍內,因為檢察官有跟法院聲請扣押,這是屬於財產的保全,這部分我們是跟法院聲請扣押,扣押的財產價值是兩億五千三百多萬元的不動產,法院准扣押了1億2,600萬元,就這個範圍內扣了1億2,600萬元。 許委員宇甄:那請問一下,你們扣押的這些金額是不是足以保全犯罪所得、行政罰鍰跟消費者賠償呢? 鄭部長銘謙:這是第一步的財產聲請扣押,這些是不是犯罪不法所得,目前這是一個推估,因為現在案件還在偵查中,所以我們依據這些案件的進程,我們會再做另外的作為。 許委員宇甄:我跟部長報告,你可以看一下,現在消基會跟消保協會針對這個案件已經申請團體訴訟,就像這個標題:團體訴訟啟動,求償金估破60億。你們現在扣押了他名下一億多的不動產,請問一下,就算後來我們證明消費者勝訴,但是事實上業者早就脫產了,你現在扣押的根本就不足以賠償可能超過60億的金額,請問這個部分法務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 鄭部長銘謙:多管齊下,當然,我們刑事就以刑事案件做財產保全,那是多管齊下,當然在民事可以用民事保全程序,消保處也可以依據消保法相關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這部分是不是請消保處來答復?因為有關於這部分…… 許委員宇甄:我們希望法務部可以去扣押他名下的不動產…… 鄭部長銘謙:因為多管齊下。 許委員宇甄:但是現在看起來扣押的金額顯然有很大的差距。 鄭部長銘謙:我們是先扣了第一批,當然我們會按照案件的時程…… 許委員宇甄:可是有可能你們在扣的時候,他都已經脫產了。 鄭部長銘謙:我們會關注這個問題,的確,我們要預防這個問題才會就財產保全。 許委員宇甄:所以針對這個部分檢方要先清查涉案公司跟高層的金融帳戶、存款、有價證券、應收帳款跟關係企業跟海外的資產,避免他們在這段時間脫產,因為司法的整個過程可能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等到真正勝訴的時候,消費者要求償也無門,所以這個部分可能要請部長…… 鄭部長銘謙:這個多管齊下,有刑事、民事還有行政扣留。 許委員宇甄:好,剛剛您講說要請消保處。 鍾處長瑞蘭:委員好。我想這個部分如同剛剛部長講的,我們會多管齊下,因為有兩個消保團體來進行,我們會跟他們做一些這個部分的討論。 許委員宇甄:討論之後呢?看起來雖然是多管齊下,如果法務部都只扣押了一億多…… 鍾處長瑞蘭:假扣押有假扣押在民事訴訟法上面的要件,因為現在消保團體才開放給民眾、消費者來登記,所以他必須要有一些評估的…… 許委員宇甄:當然我們知道有一定的程序,可是這樣民眾是聽不下去的,因為如果這樣子的話,有可能到最後即使是勝訴了,當然看起來勝訴的機率是非常高,也求償無門,也沒有辦法得到保障。針對這個部分也要請法務部這邊積極協助打團體訴訟的這些協會,協助他們做一些可以保全證據或者是可以求償的相關動作,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的確,因為多管齊下,當然還有地方政府消保官也可以成立損害賠償的信託專戶,另外,我們行政機關也可以做行政扣留,多管齊下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許委員宇甄:好,因為這是全國矚目的食安事件,我覺得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才是我們最該要保障,跟最後應該要還給他們應有的賠償,這部分要請法務部及消保會一起共同努力,謝謝,部長請回。 現在請銓敘部施部長。 主席:請施部長。 施部長能傑:委員好。 許委員宇甄:部長好。部長,今天想請教你的是有關旋轉門條款,我們知道像最近發生國泰投信的重大內控事件有波及超過5萬名投資人,也再次引發外界對金融監理跟公司治理的質疑,與此同時,前金管會主委王儷玲跟前副主委吳當傑擔任國泰體系的獨董,讓人家覺得是金管會無法確實管理金檢的原因之一,而且前經濟部長王美花也卸任不到一個月就進入台新金控跟台新銀行董事會,這些轉任目前並沒有違法,但是卻凸顯了現行的旋轉門條款僅以職務直接相關跟三年期限為界來處理,也難以處理高階官員離職後所帶來的政策、資訊、行政人脈跟實質的影響力。在你們的報告裡面也提到,從85年的認定標準到現在已經超過30年了,可能不符合現在政府跟企業的複雜關係,但到目前為止,請問銓敘部有做什麼樣子的因應? 施部長能傑:我們主要是在114年又做了一個補充的規定,規定適用的範圍,例如營利事業不會只有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只要是這個機關的法定職掌對這個營利事業具有監督或管理的主管機關都算進來;另外一個,我們也增加如果涉及到投資業務或者是委託經營關係,也都加進來。 我想委員剛剛指教的問題比較偏向我們現在在臺灣整個大的制度習慣都還是用特定職務,但是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方式…… 許委員宇甄:你剛剛講的114年的這個函釋事實上是不拘束刑事法院的,所以標準已經過時了,函釋又沒有司法拘束力,請問一下,針對這個部分銓敘部是不是會提出修法? 施部長能傑:應該這樣講,因為有關這個部分法律的罰則是刑事罰,就是違反權責是刑事罰,並不是行政罰,根據大法官會議的解釋,任何行政部門基於職權所做的函釋並不必然拘束法院,事實上也有一些個案法院並沒有採取行政機關的方案,所以這個部分其實是一個法制的問題。我想要回過頭來談的可能是更大的議題,即確實有一些特定的行為應不應該要納入規範,這個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做法,所以這部分我們部裡面會再繼續討論,因為再把行為納入規範,那個會很大、很大。 許委員宇甄: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是不是有可能會提出有關第十六條的修正? 施部長能傑:目前確實還沒有規劃,但是我們會繼續跟機關來研商這個部分是否需要。 許委員宇甄:部長可不可以給我一個時間,就是你們可能何時會提出這樣子的修法? 施部長能傑:我現在沒有辦法跟委員下一個結論說一定會提修法,但是我們願意再徵詢機關這部分的意見,因為他真的影響還滿大的。 許委員宇甄:既然部長也認為影響滿大的…… 施部長能傑:因為這個不僅僅影響政務首長,是所有的公務人員都會受到影響。 許委員宇甄:我知道,都會影響,所以既然部長剛剛也提到這個影響滿大的,還是希望銓敘部能夠儘快的提出修法,好嗎?謝謝。 施部長能傑:我們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許委員。 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8分) 繼續開會(11時23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洪毓祥委員發言。 洪委員毓祥:(11時23分)謝謝主席,請經濟部跟廉政署。 主席:麻煩請經濟部江政次、廉政署署長。 江次長文若:委員好。 洪委員毓祥:關於這個題目,我在經濟委員會擔任召委的時候也有排過類似這樣機制的會議,我想我今天延續了……可能這個委員會沒有看過這個案子的全貌,其實針對蘇巧純這樣的案子,我想經濟部及坐在底下的國發會都清楚,重點並不是蘇巧純因為是蘇巧慧的妹妹、蘇貞昌的女兒就不能夠申請補助,這一點一定要嚴正視聽,也就是說,只要是公開、公平的,不管是補助案、投資、交易等等,他都有資格,這個要確認,不要被亂寫,並不是他不可以,他是可以的。 現在的問題就是在今天討論的利衝法,我們上次已經都談過了。整個過程假設先不看國發會,我們先看跟經濟部有關的,商發署不管是補助曠世智能、威如科技,大概都是成立的,也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在利衝法的規範裡頭必須要揭露的部分,也就是說,在申請案件的時候要揭露利害關係人,所以要填表,因此當時商發署也有回說有些表格要填,但是很不幸地,蘇巧純等等案子沒有填。你們給我的回復是,他填到哪裡去呢?就是他認為這塊地方來講的話……我在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查不到這筆資料,他認為這要由廉政署做適法上的詮釋,我不曉得後續的回應處理,廉政署這邊處理了嗎? 謝署長名冠:跟委員報告,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的行為,前提是必須要符合這些規定,才有後續的揭露,那個揭露也不是全部所有都要揭露,而是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的條件,才有揭露的義務。 洪委員毓祥:所以你認為不需要揭露? 謝署長名冠:要看是什麼樣的條件,如果符合的話,是要揭露的…… 洪委員毓祥:就是符合了。 謝署長名冠:如果不符合的話,就不需要…… 洪委員毓祥:他就是符合了! 謝署長名冠:這件是不是符合,不是我們權管,是屬於主管機關權管的範圍,我沒辦法……我不曉得它的內容。 洪委員毓祥:所以他推給你啊! 謝署長名冠:不是推,法律規定如此。 洪委員毓祥:他給我的回復是說廉政署。 謝署長名冠:我們不是對於這個實際上的補助或者是什麼投資行為,我們不是他的主管機關…… 洪委員毓祥:不是投資,這是補助,補助耶! 謝署長名冠:我們不是他的主管機關,這個法律的規定是如此,跟委員報告,我們對法律的解釋是如此。至於個案是否…… 洪委員毓祥: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就寫了,「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這些是要揭露的,不揭露是要罰的,不是罰你,是吧? 謝署長名冠:因為這是個案的問題,我們沒有相關…… 洪委員毓祥:這不是個案,又來了!每次法務部都跟我講個案,廉政署也跟我講個案,都在個案! 謝署長名冠:因為我們沒有這一件案子當時…… 洪委員毓祥:我上網去查,我們很多委員都很守法,監察院這裡頭總共七千多個案件,我去查了,A立委關係企業承接台電採購,依法揭露;某個立委關係人只是某某學校的董事,學校取得國科會的補助,按照產創條例、科學技術基本法、促參法等等,都有揭露。77萬都有揭露、260萬都有揭露,199.9萬不用揭露?這叫個案?現在是跟你討論機制,法就定在這裡! 謝署長名冠:我們沒有他們實際上這個……沒有機會…… 洪委員毓祥:所以是商發署沒有把資料給你? 謝署長名冠:對,我們沒有這個資料,我們並不是權管單位,沒有辦法認定到底他是什麼樣的法律行為。 洪委員毓祥:來,商發署、經濟部,有沒有? 陳副署長秘順:跟委員報告,這個個案因為涉及到立法委員,就是在監察院,個案會在監察院處理。 洪委員毓祥:我只是叫你公開而已,利衝法這邊是公開,去把法條看清楚!你再這樣子,我當經委會召委再排一次,然後我請翁召委再聯席好了。 江次長文若:報告委員,謝謝委員的關心。第一個…… 洪委員毓祥:我現在不是跟你討論個案,我現在是就機制,上次你們也答應我會跟廉政署……廉政署有派代表來,不是署長來,有派代表來,他說你們兩個會回去研究。上次我不曉得是哪一個次長,應該是何次還是賴次。 江次長文若:跟委員報告,您關心,我們確實會後有做檢討,第一個,我們現在就是按照委員的要求,清查過去5年所有的補助案件,這是第一個,現在這樣已經開始啟動。另外,其實我們部裡面各個機關都有揭露的網頁,但是沒有…… 洪委員毓祥:揭露網頁沒關係,揭露網頁可以慢慢做,但是起碼可以上到剛剛我列的監察院這個平臺,因為上次是。 江次長文若:針對剛剛您關心的案件,其實監察院已經有主動請經濟部提供相關資訊,我們也依照監察院的來函提供了相關資訊,現在已經都給監察院在進行相關調查。 洪委員毓祥:對,因為如果沒有揭露的話,利衝法第十八條是罰你們機關,罰商發署,第十九條是罰個人,比如申請人還是拒不提供,對不對?我很生氣的地方是上次我已經講過了,審查委員審東西要先填有沒有利益迴避,要填、要揭露,審查委員都要填、都要揭露,申請人更應該要揭露。申請人揭露了之後,作為審查委員,明白有這層關係,只是明白,但不影響審查這個案子是不是符合補助的要旨,如果公司的產品、服務、能力很好,該補助就要補助,不會因為申請人是總統的女兒、行政院長的兒子,跟這點沒關係,是跟他的技術能力有關係,這一點是要肯定,因為審查委員是從專業去考量,對不對?可是如果審查委員不知道,我覺得這個就不對。利衝法的規定是這樣,事後也可以公開,補也可以,我要追的是這件事情。 再麻煩廉政署,我再問一個。經濟部請回。我想要問一下廉政署,上次我沒有公開講,我們就拿第十四條來看,請問一下,就你的認知,什麼叫做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經濟部請回。 謝署長名冠:有關於這一條的法律規定「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所謂具有對價關係之交易行為有兩個部分,一個是具有對價關係,一個是交易行為,所以有對價關係…… 洪委員毓祥:我簡單問好了,沒關係。我用一個例子,假設你開一家公司,我投資500萬換得你的股票,這算不算對價交易? 謝署長名冠:那不一定,我跟委員解釋一下,那個對價,通常像買賣…… 洪委員毓祥:你先告訴我是的是什麼。 謝署長名冠:我現在跟您解釋,對價的關係,像買賣、租賃、承攬會有一個大概的市場價格,所以去交易的話,會有所謂的對價,但是投資的項目可能就很廣,也許是具有政策目的做的投資…… 洪委員毓祥:我沒有跟你講政策目的,你在對號入座。我現在講的是一般我投資你的公司,我付你500萬,然後我取得你公司股票20張,這是我們兩個合意的嘛!這算不算對價之交易行為? 謝署長名冠:我想這個投資本身…… 洪委員毓祥:你只要回答是或不是! 謝署長名冠:投資的定義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規定,像民法的買賣、租賃、承攬,民法都有規定,但是投資並沒有規定。 洪委員毓祥:部長,這樣解釋可以嗎?我現在付500萬買股票,換得你公司股票20張,算不算對價交易? 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所關心的是一個事實的認定,但這部分還在研議,我們回到第十四條來看,裡面提到「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前面有例示,就是買賣、租賃、承攬,這個在民法規定上是一個雙務契約…… 洪委員毓祥:我沒有要管前面,前面我都清楚。 鄭部長銘謙:這就是一個例示,從民法裡面、從買賣、租賃、承攬,就可以看出是不是一種對價的交易行為,基本上就是要有雙方的一個對價,而且必須要有一個交易的…… 洪委員毓祥:所以現在可以跟念法律的人說,我花500萬,然後換得公司股票20張…… 鄭部長銘謙:委員舉這個例子不夠準確啦!還是需要做一個個案上的認定…… 洪委員毓祥:我沒有要討論個案,我現在只是問…… 鄭部長銘謙:這個認定的權力是屬於監察院,我們沒辦法幫監察院回答這個問題,這是行政的認定權以及要不要裁罰…… 洪委員毓祥:你知道我在問哪一個案子喔?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啊!但是你舉例說明啊! 洪委員毓祥:我都還沒說你就知道我在問哪一個案子? 鄭部長銘謙:剛才我在那邊聽就可以看得出來…… 洪委員毓祥:哪一個? 鄭部長銘謙:剛才就是一個投資的行為…… 洪委員毓祥:哪一個案子是有投資行為?我剛剛在問商發署…… 鄭部長銘謙:我想委員關心的剛才各位委員都已經問得滿多了,所以我們回歸到第十四條的…… 洪委員毓祥:我也不要耽誤時間了,我想你們今天的回答都一樣,不然下次就請司法委員會修法好了,我們也來看看投資不算是對價交易行為…… 鄭部長銘謙:這個交易行為一定要合乎到…… 洪委員毓祥:這會列入公報喔! 鄭部長銘謙:對價的交易行為,這部分要合乎這個定義,那我們只能就法條上來做一個解釋、來做一個觀察。 洪委員毓祥:所以以後我們如果要規避這種利害關係、規避這種貪污,只要買賣股票然後交易,這樣就不算了? 鄭部長銘謙:這就是一個很明確的法律規定…… 洪委員毓祥:我當然知道啊!所以我現在問你對價交易行為,部長的認定是說,我投資你錢…… 鄭部長銘謙:我沒辦法就假設的問題去做一個認定,這當然要經過討論跟研議,看看個案是不是有法條規定的成立,所以無法舉一個例就認為這就是一個交易、就有對價的交易或者沒有對價交易,我沒辦法做這樣一個回答。 洪委員毓祥:所以你的答案就是不知道? 鄭部長銘謙:不是說不知道,而是這還要再做一個研議,因為我們並不清楚這個個案到底是怎麼樣。 洪委員毓祥:我今天終於上了一個非常珍貴的法學課,我投資500萬換得股票20張,不算交易、對價,謝謝。 鄭部長銘謙:是或不是,我沒辦法去回答。 主席:謝謝洪委員。部長,對價關係在法律上有很清楚的定義,您剛剛這樣子講…… 鄭部長銘謙:買賣、租賃、承攬…… 主席:這不只是買賣、租賃、承攬,包含等價性、交換性等等,都是具有對價,好,就這個部分,希望您之後可以再提供給我們一份……就是法律上什麼叫對價關係的解釋,好嗎?因為洪委員有提出,就請法務部來解釋對價關係在實務上還有法律上,我們現在所認定的對價關係是什麼、涵蓋哪些範圍等等,請提供一份報告給我們司委會,然後我會再轉給所有委員們做參考。 接下來我們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11時38分)謝謝主席以及各位先進。有請法務部鄭部長以及衛福部林次長。 主席:有請鄭部長跟林次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賴委員士葆:兩位長官好。首先我先請教林次長,媒體斗大的字體報導說有機苦茶油驗出苯駢芘超標,這批產品是不是已經下架了? 林次長靜儀:是,這批產品是食藥署跟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一起儘速去處理,所以今天已經請他們全部都下架了。 賴委員士葆:這件事情是新北市先抓到的,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這個業者是自主通報,同時也通報新北市衛生局跟食藥署。 賴委員士葆:中聯毒油事件發展到現在,那些中鏢的……就是被列為有問題的商品確定可以再重新上架了嗎? 林次長靜儀:沒有,有問題的那批當然不能啊!有問題的總共有7批,全部都是下架的,我們已經請業者要啟動後續的銷毀程序。 賴委員士葆:那19批就是給它上架? 林次長靜儀:那19批驗完都是合格的。 賴委員士葆:確定食安沒問題了? 林次長靜儀:這是依照食安法還有其中所訂定的苯駢芘標準…… 賴委員士葆:這個你要打包票喔!我們都知道,現在來講,在這個峰火上面,你確定那19批都沒問題? 林次長靜儀:那19批我們驗過後是符合標準的。 賴委員士葆:你們這麼急著維護廠商的利益啊?怎會這樣子呢? 林次長靜儀:委員,上面的廠商、這幾家大廠商,尤其是中聯,我們配合檢調,一定要讓他們得到懲罰…… 賴委員士葆:這個事情不能夠這麼急著這樣處理,外界一直擔心的問題,其實我在別的委員會也問過你,就是到現在為止,你都沒有辦法告訴我們毒油是怎麼產生的。 林次長靜儀:目前我們的第三方調查小組已經進入了…… 賴委員士葆:對啊!但還沒有結果啊!在還沒有結果之前,你就敢放行? 林次長靜儀:委員,那不是食藥署放的,是我們找了諮詢專家,諮詢專家也有協助我們食藥署,就那19批預防性下架產品的原油採樣去做檢查,然後是符合標準的。 賴委員士葆:確定喔? 林次長靜儀:那批是我們…… 賴委員士葆:其實外界是希望,以現在來講,因為最後結果都還沒有出來,原因都還不知道是什麼,是原料問題,還是製程問題還是運送問題都還不知道,你為什麼急著給他們上架?我就不懂啊! 林次長靜儀:委員,對於中聯,我們會配合檢調,一定要讓中聯得到相關的懲罰,不過另外這19批,其實都是預防性下架,且預防性下架影響的是下游的、小型的廠商,在預防性下架這邊,當然我們能夠…… 賴委員士葆:會不會影響廠商我們不在乎,我們在乎的是老百姓食的安全。今天是7月23號,食安法要修法,這確定了嗎? 林次長靜儀:我們草案已送到行政院,今天行政院…… 賴委員士葆:通過了沒有? 林次長靜儀:我在這邊備詢,我不知道行政院院會的進度。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知道嗎? 鄭部長銘謙:這是行政院…… 林次長靜儀:我們今天早上都在這裡…… 賴委員士葆:通過了嗎? 林次長靜儀:我們今天都在這裡,我不知道院會的進度。 賴委員士葆:你叫他們去查一下,等一下再跟我們講。因為今天supposedly會通過,而且在修法上面,法務部應該有扮演的角色吧?就是在立法、修法的體例等各方面,法務部應該有可以著墨的地方吧? 林次長靜儀:政委召開的會議有請各部會表示意見。 賴委員士葆:法務部的意見是什麼?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因為法務部所扮演的角色就是在文字跟立法體例上,提供專業的法制意見而已,至於立法政策…… 賴委員士葆:內容不是你管的? 鄭部長銘謙:內容的部分我們完全尊重各部會的立法政策。 賴委員士葆:我現在就告訴兩位長官及各位長官,其實毒油事件發生到現在為止,第一個,到底什麼原因造成毒油苯駢芘這麼高,到現在為止,剛才林次長講得非常清楚:不知道!他有叫專家來,但還沒有答案,然後你們就急著給他們上架。 第二個,行政院最可惡的地方在哪裡?甩鍋給立法院!我跟各位講,特別是林次長,請仔細聽著,從2014年頂新事件到現在為止,食安法修了17次,碰到問題就修法、碰到問題就修法,結果現在碰到問題就說立法院怠惰,甩鍋給立法院,甩鍋給業者自主檢驗。 我再跟你講,你們現在修法的這些東西,其實行政命令都可以做,根本不用修法就應該要去做的,比如2014年的修正就已經大幅提高了刑事罰金,不夠就再罰,該罰多少就多少;然後你們說業者可以自設實驗室,其實2014年就已經修法了,上市櫃公司要增設實驗室,工廠獨立設立,這些都有了!2015年的修法,則是修了十幾次,中央對於食品原料的加工、製造可以進行限制。而你們現在的修法就是三大修法,我不要你們講,我要講給你們聽,你們就是將事後裁罰改成事前預備,然後企業自主決定是否通報改成一定要即時通報,以前是「得」,現在改成「應」,由地方各自應變改成中央指揮統一,修法都修過了!所以第一個,你們甩鍋給立法院,就說立法院修法沒過,出了問題就說是立法院修法的問題,你們的工具已經夠多了。 我再跟你講喔,2015年、11年前修的法,中央對於地方的食品原料的製造、加工可以進行限制,什麼叫進行限制?你現在要修的法通通已經有了,不是沒有,只是你們「黑龍繞桌」。第二個,甩給地方首長,說地方沒有去檢驗等等,然後說廠商自主檢驗做得不好,卓院長也在講說地方檢驗做得不好等等,我覺得非常不可取啊!行政部門碰到問題就叫立法院修法,你們再來解決,你們工具已經夠多了,這部食安法修了十幾次,你能不能告訴我哪一條是你們修了以後就不會有毒品產生?你告訴我,林次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你說是毒品還是什麼? 賴委員士葆:對。 林次長靜儀:毒品? 賴委員士葆:不是毒品,毒油啦! 林次長靜儀:委員,這一次的事件裡面,我們明確地看到包含地方檢驗的頻次沒有訂得很清楚;再來,第二個部分…… 賴委員士葆:這個都很trivial、都很小的事啦! 林次長靜儀:廠商發現有問題之後,廠商隱匿了一個多月…… 賴委員士葆:隱匿,你們現在就有法可以處理他了。 林次長靜儀:我們已經罰了,但是我們要寫得更清楚…… 賴委員士葆:已經有處理了,要更清楚而已啊。 林次長靜儀:包括應該檢驗的頻率,以及廠商跟相關的檢驗機構要在24小時之內通報。 賴委員士葆:是啦,這個都很trivial,就很小的事情,然後你們就哇!大張旗鼓,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我們也很希望不用再修法就可以做,但是現在大家做得不好,我們就把它修得更明確,把大家的行政義務寫清楚。 賴委員士葆:你們本來沒有修就可以做,現在的法本來就可以做,是你們執行不力,到目前為止,你們還找外面的專家來看,到底問題是從哪裡產生都還不知道,好啦,你先請回了,我們請…… 林次長靜儀:委員,依據第四十一條,地方政府要先做,我們現在是協助地方政府。 賴委員士葆:地方政府有在做,不是沒有做,你胡說八道耶! 我們請消保處的長官。 主席:請消保處處長。 賴委員士葆:部長留著。在團體訴訟的部分,消保處扮演什麼角色? 鍾處長瑞蘭:依照消保法,我們就是協請兩個消保團體,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其實我們很快就跟兩個消保團體先聯絡…… 賴委員士葆:現在正在進行中嗎? 鍾處長瑞蘭:對,在7月21號兩個消保團體就有發布新聞,我們也有發布新聞說已經啟動團體訴訟了。 賴委員士葆:兩位長官聽好啊,我看了一下跟食安有關的團體訴訟,2011年的塑化劑、2014年的頂新事件,結果很悲哀啦,團體訴訟的結果只有賠償一點點,後來結果怎麼樣?要修法提高賠償金額,就這樣而已,所以大家就有樣學樣。有關這個部分,你說根據消保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來辦理,我請問消保處可不可以當成團體訴訟的發動者之一?有人跟你告狀的話,可不可以? 鍾處長瑞蘭:依據法律,現在可以提起團體訴訟的就是這兩個優良的消保團體,而且要優良的消保團體才可以,我們消保處其實就是站在一個協助他們的立場,還有跟各機關協調,比如這次跟衛福部…… 賴委員士葆:我請教部長,我們可不可以修法讓消保處也可以類同消保團體?老百姓受傷的去找消保處,讓消保處替他們打團體訴訟,比較快啦!因為廠商不怕民、怕官。可以嗎?部長,可以嗎? 鄭部長銘謙:因為消保處不是一個機關,有關這部分,消保法怎麼規定,我們就尊重主…… 賴委員士葆:那我們來修法啊,大家來修法,我們來修法啊,讓消保處也可以當作一個團體訴訟的窗口,不行喔?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事實上保護消費……扣留,以作為團體訴訟之用,我們有多管齊下,我剛才有跟其他委員報告過,一個就是我們刑事的保全,在兩億多的範圍有扣了1億2,600萬;另外,消保處的部分,也協助消保團體依照民事訴訟法來做民事的扣押;另外,衛福部這邊依據食安法第四十九條之一,可以做行政扣留,走行政路線,跟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另外,地方的消保官也設立了一個損害賠償的專戶協助被害者…… 賴委員士葆:你沒有抓到我的重點,我的重點是說可不可以修法?讓…… 鄭部長銘謙:這個部分不是法務部主管,我們沒辦法回答這個問題。 賴委員士葆:好,你不修,我來修,要讓消保處可以成為團體訴訟的一個窗口,因為這些廠商怕的是官,不是怕這些民間團體,簡單說就是這樣,我就跟你這樣講。 鍾處長瑞蘭:委員,我需要補充嗎? 賴委員士葆:好,你補充。 鍾處長瑞蘭:好,不好意思。第一個就是有關於當事人能力的部分是跟民事訴訟法有關,剛剛部長也有提到,民事訴訟法的部分,我們是一個單位,所以原則上在民事訴訟法那邊提起代為訴訟是有問題的;第二個,現在這兩個優良消保團體還有歷來的,從食安法103年修正以來,他們其實運作得非常好,在食安法裡面,因為也有一些…… 賴委員士葆:所以你的意思是說不要跟他們搶生意就對了? 鍾處長瑞蘭:就是其實這兩個優良消保團體真的做得很好,也相當有經驗,然後他們也有律師團。 賴委員士葆:最後一個小問題,問完我就下去了,可不可以由政府來代位求償? 鍾處長瑞蘭:代位求償是這樣,我們現在的做法是用食安基金來支應訴訟費用,其實消費者也是不用出錢的,就如同剛剛跟委員報告的,兩個優良消保團體有律師團,現在做得也非常好。在104年左右,曾經有地方政府有代位求償,就是依據食安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發給最低的金額500塊,但是最後只有4個民眾登記,所以那個效果好不好,我們其實可以後面再…… 賴委員士葆:我補充一句,其實老百姓要的不是說我買了,要退我多少錢,我們要問的是吃了會不會死,這樣而已,關心的是健康的問題,不是money talks,是身體健康的問題,我吃了會怎麼樣嗎、會不會慢性自殺,現在慢慢累積,以後哪一天得到cancer就是因為這個,現在沒辦法抓,因為短時間沒辦法知道因果關係,吃了以後多久會得cancer也不知道,衛福部也不知道,衛福部擺爛、也不知道。 鍾處長瑞蘭:所以之前頂新案的時候,其實是用非財產上的損害來求償。謝謝。 賴委員士葆:好,謝謝。 主席:謝謝賴士葆委員。 接下來我們有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1時51分)主席謝謝,麻煩請衛福部次長跟法務部部長。 主席:麻煩請部長跟次長。 鄭部長銘謙:委員好。 洪委員孟楷:部長、次長,我再確認一下,因為昨天其實衛福部食藥署就已經有開記者會,提到有可能這次油品問題主要的原因是去年中聯放寬它的黃豆熱損率,這是昨天食藥署署長說的,是不是這樣子?怎麼會……剛剛賴士葆委員也在問原因,那你們昨天才開了記者會,你們記者會不是有講到有可能是因為去年中聯私自放寬,從原本的0.5%放寬到5%,因而造成致癌的因子大增,是不是這樣? 林次長靜儀:委員,有關中聯油的苯駢芘這個案子,我們的調查小組應該是在禮拜五會有一個調查報告出來…… 洪委員孟楷:不是,昨天的記者會你們才講的,國人也覺得怎麼中聯會放寬,因為5%這樣的百分比,其實食品加工最高只有0.5%,5%是連所謂的食品加工第四級都不合格,所以他當然很可惡,但我現在更要問的是到底我們現在釐清了沒?因為已經過了23天了。 林次長靜儀:委員,所以在他的初步調查結果裡面,包含前面的原料還有中間的製程,至少在這邊我可以跟委員說,他的HACCP、內部的各節點控管,中聯這邊的控管品質有問題。 洪委員孟楷:好。食藥署署長昨天開記者會也有講,從去年中聯就已經放寬,我想請教一下,到目前為止,我們有沒有掌握到從去年放寬之後,到現在總共生產了多少的油? 林次長靜儀:委員,去年我們在專案這邊…… 洪委員孟楷:因為他就已經不是今年4月到6月了,你今天的報告還是跟我們強調是4月到6月,但是如果昨天衛福部都已經開正式記者會講說有可能是去年中聯就私自放寬熱損率,那代表從去年開始生產的油品就可能有問題,只是沒有被稽查出來。我們要問的是,從去年到現在,中聯總共生產了多少油、多少批號,現在有沒有掌握? 林次長靜儀:委員,批次部分我要再給你,不過我先跟委員報告,第一,在專案這邊,臺中市衛生局去年有去對中聯做檢驗,今年…… 洪委員孟楷:現在有沒有掌握? 林次長靜儀:你容我報告,關於我們4月到6月份目前檢驗到的,除了他現有那7批有問題的我們不讓他上架而且要求要繼續銷毀之外,另外的19批我們現在驗起來是合格,今年1月到3月我們能掌握到、採樣到的,目前1月到3月中聯這邊出來的油是合格的。 洪委員孟楷:幾批? 林次長靜儀:30批。 洪委員孟楷:中聯現在有30批…… 林次長靜儀:今年1到3月…… 洪委員孟楷:那從去年放寬到現在,他到底總共生產幾批? 林次長靜儀:我這樣講,所謂的這個放寬,就算他放寬,後續在HACCP裡面他的製程就應該能夠做處理。 洪委員孟楷:真的沒有辦法,我覺得國人這樣沒有辦法接受,為什麼?部長,今天早上我們有看到另外一個新聞是中聯的廠長被羈押,因為他可能有隱匿證據或是串供的嫌疑,現在應該是羈押中,剛剛有新聞出來。 我想要確認一下,從事發6月30號到現在,23天過去了才羈押這位廠長,其實上禮拜我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有質詢過你,我說會不會有串供之虞,而且到底是經營人造假,還是經手人造假,還是上下交相賊、都有造假的狀況?今天這一位廠長被聲押,那有沒有其他人被聲押不知道,但我現在想要問的更明確的地方是,到底我們有沒有掌握從去年中聯放寬所謂的熱損率之後到現在總共生產了多少批以及相關的資料,有沒有完整的釐清? 鄭部長銘謙:這是一個偵查的案件,對於各界的聲音、委員關心的問題以及我們又從食藥署還有一些的……我想檢察機關都會詳細來了解與調查。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部長,我現在針對個案部分只想要釐清一件事,因為這是國人、大家所關心…… 鄭部長銘謙:我知道這是國人關心的問題。 洪委員孟楷:因為這不只是4月到6月,致癌物不會憑空出來,所以我們現在一直一層一層的抽絲剝繭,現在衛福部告訴我們,有可能是因為他從去年在源頭放寬了熱損率,造成致癌物上升的情況,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那有可能從去年開始生產的油品就有問題。如果從去年開始生產的油品就有問題的話,依照食品相關法規,其實有兩個部分,第一,食品加工工廠都有義務要保留所有的成品直到有效期限結束,所以換言之,中聯或者是下面的泰山、福壽應該都要有這些存品,那你們有沒有把這些存品全部都扣押起來? 鄭部長銘謙:這個我沒辦法跟你…… 洪委員孟楷:還是只有4月到6月? 鄭部長銘謙:我想檢察官對這個案件會向上溯源,當外界質疑這個部分在4月以前是不是就有,我相信檢察官都會一併了解、調查,這部分因為…… 洪委員孟楷:所以到現在你們也沒有辦法掌握到底他查的是4月到6月還是更以前? 鄭部長銘謙:跟委員報告,我沒辦法去過問這個案件,但是它的過程我們是有…… 洪委員孟楷:沒關係,我再請教一下衛福部,今天食藥署副署長有來吧? 林次長靜儀:有,在這邊。 洪委員孟楷:遲副署長嘛。 主席:對,請。 洪委員孟楷:我想請教一下,昨天署長已經開記者會,也講到熱損率的部分,我現在想問的是,熱損率從去年……我先確認一下相關法規,我跟地方政府也求證過,相關法規的規定是,食品工廠的成品應該要保留存樣直到有效期限,所以換言之,一般沙拉油的有效期限是2年左右,所以我們現在應該可以追溯到這間工廠會有這2年中間的製程成品,是不是?現在這一些成品有多少? 遲副署長蘭慧:跟委員報告,有關於留樣的部分,依法廠裡頭都必須要留樣。 洪委員孟楷:是! 遲副署長蘭慧:至於生產的相關部分,在我們的…… 洪委員孟楷:已經有留樣嘛,所以我現在想要問的是,昨天你們才開記者會,我今天沒有任何黨派之分,純粹是為了國人,因為每一個人都可能吃到,如果你今天只有告訴我4月到6月……你今天的報告都還是只有4月到6月,但是你們昨天的記者會表示,可能去年年中中聯就已經放寬他的標準,那換言之,從去年年中生產的油都可能有問題。現在我們要問的是,從去年年中到現在到底生產了幾批?你只要告訴我,現在有沒有掌握、從去年到現在生產了幾批就好,有沒有? 林次長靜儀:我們回去統計,好不好?統計之後跟委員報告。 洪委員孟楷:現在還要統計!次長,我覺得這有點離譜,過了23天,你們昨天正式的記者會告訴國人,中聯從去年就有問題,結果到現在還不知道從去年到現在有問題的狀況、到底生產的油品有多少! 林次長靜儀:我們昨天的報告不是說中聯去年就有問題。 洪委員孟楷:所以他不是只有2萬7,000公噸,他不是只有4月到6月的2萬7,000公噸,他可能從去年到現在都有! 林次長靜儀:委員,我要再強調一次,去年臺中市政府的檢驗是合格的,至少我們相信臺中市政府,如果不相信也可以,我們再來處理。 洪委員孟楷:次長,現在的問題分兩個部分,部長告訴我們中聯有相關的造假狀況,對不對?所以你們才把相關的數據都送檢調…… 林次長靜儀:所以我們後來的…… 洪委員孟楷:另外一個部分,如果你已經確認這個公司很惡劣,從去年就已經有造假狀況,並且他擅自放寬,誰給他權力讓他擅自放寬這樣的熱損率? 林次長靜儀:委員,第一個部分,關於是不是有造假、造假的情形,我們現在跟檢調一起在處理。 洪委員孟楷:所以你現在都還沒有去……好,如果你目前都還不知道從去年到現在到底有幾批的話,我更合理的懷疑你根本沒有去保存或是扣押他的那些樣品,會不會那些樣品早就被銷毀了? 林次長靜儀:委員,你剛剛有提到,依照法律他們本來就要留樣,我們…… 洪委員孟楷:是,他們應該要留樣,但我現在要問,就是因為他們應該要留樣,所以我現在才要問你,你們去稽查到底有沒有掌握他現在留樣的那些樣品有幾批? 林次長靜儀:我們這一次……應該這樣子說,委員,這一次…… 洪委員孟楷:所以現在還沒有辦法告訴我答案?還沒有辦法告訴國人答案? 林次長靜儀:委員,他們可以提供留樣給我們,但是我們這一次……像我剛剛說的,我們現在驗出來前面合格的19批都是從其他廠商的留樣,因為我們也對中聯不信任。 洪委員孟楷:你看,次長,這就是你完全輕忽,這也是為什麼我今天完全不想要再講你上個禮拜還提到其他那些雞排致癌物等等的,我不想再提那些事情,是因為我認為我們現在要就事論事,抽絲剝繭來找出問題的原因,如果你現在還focus在所謂的4月到6月,我覺得你是輕忽了這一次的食安問題…… 林次長靜儀:1到3月我們也…… 洪委員孟楷:你也輕忽了國人對於健康的重視…… 林次長靜儀:對,所以我們往前驗了1到3月了。 洪委員孟楷:如果你現在了解、掌握現在這一批問題的話,就會發覺絕對不是今天已經23天過去了,還是你們報告講的4月到6月而已,他可能是從去年就已經開始,而現在如果食藥署23天過去都還沒有掌握他到底有多少批、多少的狀況,他可能不合格率更高,他可能從去年就已經開始生產這樣的油、可能用造假的方式,所以這樣的方式…… 林次長靜儀:委員你這樣講,所以臺中市政府去年給我們的報告是錯誤的嗎?地方主管機關去年去驗,給我們合格報告耶。 洪委員孟楷:次長,我現在要跟你講的是,找出問題的原因,現在的問題在於我們要一起找出正確的原因。 林次長靜儀:是。 洪委員孟楷:你不要在那邊每一次……我覺得我最難過的地方就是,每一次我們在這邊希望能夠找出事實的真相,而你們都沒有辦法提供,23天已經過去了,結果你現在…… 林次長靜儀:剛剛也跟委員報告,調查小組最快明天可以說明完整的報告。 洪委員孟楷:23天已經過去了,我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衛環委員會都已經排了那麼多的專案報告,結果你們都還沒有…… 林次長靜儀:委員,我要尊重調查小組的獨立調查。 洪委員孟楷:連問一個最基本的,從去年到現在到底有幾批、從去年到現在到底生產了多少量、從去年到現在到底有多少量被國人吃下肚,這些都還沒有辦法告訴國人的話,那我真的沒有辦法了解你們這樣的態度到底是什麼! 林次長靜儀:我們可以把去年到現在所有的批次調出來給委員,去年到現在的批次很清楚。但是我要再強調,我們有專案,而且臺中市政府本來就有在去年做了相關的檢查。 洪委員孟楷:我再強調一次,去年能夠讓他自行放寬熱損率已經是一個很嚴重的疏失,而這樣的一個疏失…… 林次長靜儀:那這樣的話,去年臺中市政府做的檢驗是怎麼做出來的?委員。 洪委員孟楷:次長,這樣的一個疏失到現在23天了…… 林次長靜儀:食安法第四十一條地方主管機關…… 洪委員孟楷:23天了都還沒有辦法找到這個原因的話…… 林次長靜儀:是他的主管機關…… 洪委員孟楷:沒有辦法找到到底有多少的留樣留存…… 林次長靜儀:他們給我們的報告是合格的,當然我們可以請人來查…… 主席:請尊重洪委員的發言,等他發言完之後再請次長回答。 洪委員孟楷:部長、次長,我語重心長講一下,今天已經23天了,如果用一樣的標準,我們已經知道中聯非常的可惡,你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去保存證據、都還沒有辦法去釐清從去年到現在的狀況…… 林次長靜儀:我們在7月3號就跟檢調一起進去保全了證據。 洪委員孟楷:你到現在連我問最基本的問題都沒辦法回答,你這樣叫保存證據嗎? 林次長靜儀:現在這個廠就是我們跟檢調已經一起保存了證據。 洪委員孟楷:我就問你最簡單的問題,從去年到現在到底生產了幾批?有幾批、數量有多少? 林次長靜儀:這個我可以調給委員。 洪委員孟楷:你現在連數字都沒辦法回答,我真的沒有辦法相信。 主席:好,接下來請次長提供從去年到今年6月所有批次的報告給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我們會提供給所有的委員參考。 林次長靜儀:可以,我們可以把批次都交給委員。 主席:謝謝洪委員,請先回座。 上午會議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邱慧洳委員,邱慧洳委員不在。 蔡春綢委員、蔡春綢委員,蔡春綢委員不在。 有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12時4分)謝謝主席。我今天質詢有兩個主題,對象一個是監察院;第二個是食安的部分,會請衛福部次長及食藥署副署長,請先準備一下。今天監察院秘書長不出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的詢答,我有意見要表示,立法院跟監察院雖然是五院平行的機構,但司法院在憲法法庭上已經有指出,憲政機關的院長是可基於互相尊重的原則不接受備詢,但是所屬行政性質的職務人員,原則上應該不得拒絕。這次監察院秘書長拒絕出席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備詢,恐使社會輿論解讀為他是實質藐視國會調查跟監督權限,會破壞到五院相互尊重的憲政慣例,監察院有責任要向國人說明他的決策過程跟責任歸屬。透過這一次的質詢,要請監察院提出書面回應,關於拒絕出席備詢他的決策過程跟他的政治責任,還有要了解監察院是否訂有內部準則規範,在立法院各個委員會邀請他備詢時出席與否的標準是什麼?如果有的話,要請他們提供完整的準則跟過去適用案例的情形;如果監察院沒有出席與否的標準的話,要請監察院說明這次拒絕出席到底是由哪一個層級、透過哪一種程序來決定,也請揭示相關會議紀錄跟書面決策文件,讓大眾知曉。 第二個議題,我要來質詢關於食安的問題,有請衛福部林次長跟食藥署遲副署長。 主席:請林次長及遲副署長。 林次長靜儀:委員好。 劉委員書彬:次長好。食安法有規定三級食安管理機制,分別是自主檢驗、第三方獨立檢測,第三個是政府監測。政府監測這部分涉及到中央跟地方,我們一直到現在都還看到中央跟地方在互推責任,不管是發現到什麼樣的問題,都可以知道,中央對於地方22縣市的監督,如果真的地方有錯的話,監督責任是不可迴避的,是吧? 林次長靜儀:我們現在就在承擔這些責任啊! 劉委員書彬:對。我就想說,因為前幾天食藥署副署長來做預算說明的時候,我就問到這個事情,關於中央食藥署這邊,他本身有設置食品組,也有所謂的監管中心,是不是可以就現在食品的檢測、稽核跟監督這部分做說明?因為發現到這個部分各自有做事情,可是到底地方有沒有好好去做,都看不到。請回答檢測、稽核跟監督機制,在食藥署是怎麼進行的? 林次長靜儀:委員,你講的是每一種還是特殊專案? 劉委員書彬:現在是因為我們想要補這個漏洞,特別像這次我聽到食藥署有提到,他們有所謂食品稽查專案對不對? 林次長靜儀:所以我剛剛問就是……我先簡單講,本來在食安法,地方政府就有例行的查核,然後固定針對某些時間或某些食品,我們會再有專案請地方政府再去做查核,所以委員要詢問的是? 劉委員書彬:我是說這個部分他查核之後,所謂區管中心對於地方政府核實、有沒有做到,特別像這次食用油,還有包括很多項的部分,我希望透過這樣的一個機制,透過這個機會請食藥署跟大家說明,食藥署本身都有稽核計畫,可是這個稽核計畫當中,到底有沒有比較廣泛的再去針對地方稽核的狀況……他有做報告,但是這部分我們可以透過像視覺化的食安地圖檢測機制,讓大家知道中央的部分也負責做該做的事情,地方如果沒有做到,或是做得怎樣,甚至各個地方縣市政府,他們對食安檢測項目上面,或是結果到底抽檢怎樣等等的,是不是能有更多的知曉?我想說透過這個機制,總是要補破網啦! 林次長靜儀:委員,等一下細節我讓副署長補充,不過我先說明一下,臺灣的食品業者大中小型非常多,再來,有一些食品,比方像油脂廠,像這一次大型的油脂廠,他有在臺中、高雄、臺南,所以如果用每個縣市分別做了多少次檢驗,很多縣市做的是後市場檢驗,如果是原來的油廠,我們這邊對於每個油廠,本來在食安法裡面,這些油廠自己要有自主檢驗,另外地方政府就要去做相關查驗。在這些例行自己應該要做的檢驗之外,過去在111到114年,甚至到今年,食藥署另外還有針對油脂業的專案,專案就會把這些相關必須去做的調查內容細節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去做採樣,送上來做檢查,或者是請他們去做檢查之後告訴我們他們的結果,我先補充這個部分。 劉委員書彬:好,那再請食藥署說明。 遲副署長蘭慧:委員好。跟您補充一下,誠如剛剛次長報告的,除了地方本來就有自行應該要去規劃相關稽查項目之外;食藥署的部分,我們會依據高風險的食品,還有像是過去輿情比較關注的,我們會針對製造業、餐飲業還有販售業,規劃一個整體性的稽查專案,因為這是涉及到跨縣市的部分,所以我們在這個稽查專案裡頭,就會規劃各個縣市應該在什麼時候去執行抽驗,什麼時候要去把檢驗結果回報。同時,因為這個不見得只有抽驗、檢驗的部分,因為還有可能還要看GHP或者是標示等等部分,所以後續如果有違反食安法相關情況的話,也會要求衛生局要依食安法的規定依限處理,也要依限來回報給食藥署,所以我們都有掌握相關的情況。 劉委員書彬:聽到次長剛剛有說到,到去年年底之前,在過去的年度計畫當中,這些都沒有問題,這次的情況,是因為今年才特別爆發出來?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詢問,我這邊調的資料裡面,至少在去年9月24日,食藥署有一個專案,要做食用油管理會議的稽查專案,我們交給各縣市衛生局去查,臺中市衛生局後來查核結果是GHP合格。 劉委員書彬:因為現在的問題是,可能看起來每次都行禮如儀啦!包括這次巴西黃豆進口這部分,可能提前到去年都有一些問題出現,我的意思是,你是不是也有做檢測,而且可以做出食安地圖視覺化的部分,就是各項或各類這幾大類的食品檢測部分能夠做得更讓民眾知道各個責任到底在哪裡?不過現在看起來是,到目前為止,食藥署在食用油這部分到去年之前都沒有問題,但是包括像今年該做的部分還有所謂高風險的食品,是不是每年的檢測專案可能會不一樣?是不是也有把它變成例行的,包括這次該檢測的項目上面或是特殊的部分?因為看到有漏洞且全民關心,不要再出現互推皮球的狀況,而且事實上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到底是什麼樣的問題。我是覺得監督的問題,透過這次立法院大家監督當中,把這個機制補起來,尤其要讓民眾可以更清楚地去了解,我想這樣子的話,至少責任歸屬的問題,食藥署要把該做的事情做好,因為我們現在要求的是中央衛福部,我是希望把這樣的意見呈現出來,透過食安檢測地圖能夠更清楚地說明到底做了哪些部分,然後整體讓大家知道,這有沒有機會?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我謝謝委員講到,其實在食安這件事情上,中央跟地方各自有責任,也各自要合作。至於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食安地圖或者是地方的檢驗,我還是要再補充一下,就是不同的縣市,像這次講的油脂,可能某些縣市有比較大型的油脂廠,有些縣市是小型的油脂廠,這個東西你要把它放在同一個天平,我想大概是不太一樣,批次等等會不太一樣…… 劉委員書彬:是不太一樣,但是我覺得你要呈現出它的重點性…… 林次長靜儀:對,所以我們在食安上,其實應該是說地方主管機關基於他縣市的一些食品,不論是前面的食品廠或者是後市場,其實他本來就要有例行的查驗。當然我們也知道種類非常多,所以我們尊重地方主管機關對於所轄縣市的各種食品種類,他認為比較高風險的、他認為民眾比較關切的、他認為比較需要在這段時間,比方某些季節有某些特定的食品他去做相關的檢驗。 中央這邊第一個,我們尊重地方對於他的食品還有食品廠的相關查驗的專業跟評估,我們這邊就是我剛剛跟您補充的,對於一些高風險或特定的食品,我們會有一些專案,請地方政府再把這些我們全臺灣的專案跑一輪,把這些資訊呈現。在我們食藥署這邊,其實每一次要做專案的時候,我們都會先有記者會公布,我們會先有新聞稿說我們接下來要啟動一個什麼樣的專案,再來在專案完成之後,也都會公布所有的檢驗結果。 但我想就像委員所提到的,中央跟地方一層一層,他針對地方的需求……我再補充一下,過去其實地方會因為特殊的狀況,或因為他的廠,他們自己編列預算自己去驗,然後他自己也會有登錄系統,中央這邊事實上我們能夠跟地方取得的資料,就是我們專案請他們做,或者是比較特定的一些檢查,請他們把檢驗結果報上來。 劉委員書彬:我想如果當你現在看起來變成是,地方看起來好像做了這個檢測的工作,你們因為稽核的項目等等的,特殊專案的需求都是讓他們做,可是我在想如果都還是靠地方去做,這邊我要強調的是,應該強調食藥署在監督這部分的時候要把它再繼續落實。尤其涉及到校園食安的部分,因為涉及到更多的學生,這部分我希望能夠再去強調,這次的食安事件過去之後,反正都一定會過去,但是我希望能夠就哪些項目上你們好好的去做監測,然後去強調的是要把這幾個機制強化到,不是還是把責任……就是那個責任還是他回報出來,但是我想可以再去強調說,各個重要的事件以校園的食品安全來去做規劃,然後提出應該要在哪些項目特別的規劃去做檢測,好嗎? 林次長靜儀:校園的部分,這一次我們也很謝謝教育部,他們很快就從我們相關的資料裡面去做勾稽,很快的採取行動去處理。也再跟委員說明…… 劉委員書彬:因為他們有三章一Q啊! 林次長靜儀:對,也再跟委員說明,所以其實我們這一次食安法修法的草案裡面,我們也明定了,包含地方上應有一定的頻率,特定的一些食品或者特定的食品業者,我們會明定他的檢驗頻率跟檢驗的項目,我想讓相關的職責能夠更清楚。 劉委員書彬:好,最重要的就是希望監督機制能夠再加強,我想這是最大的目的,謝謝。 林次長靜儀: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書彬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是陳清龍委員、陳清龍委員,陳清龍委員不在。 今天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所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就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以及本會。今天因為我們有請法務部還有衛福部都要提供相關的資料,所以就麻煩請一個禮拜之內儘速提供給本委員會。 委員林沛祥、沈發惠、蔡其昌、洪毓祥、蔡春綢、傅崐萁、徐欣瑩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林沛祥書面質詢: 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質詢 主席、各位列席官員: 今天討論中聯致癌油事件,我相信全國人民最想問政府的只有一句話: 到底還有多少毒油,流落在市面上? 因為這一次爆出的,不是一批過期食品,也不是單一產品,而是每天家家戶戶都會使用的食用油。 油,是每天都要吃的。 從小孩、孕婦,到長輩,每一個人每天都會接觸。 所以事件爆發後,我每天都接到民眾詢問: 「委員,到底哪些油還可以吃?」 因為每天打開新聞,又多一家、又多一批、又多一項產品。 大家每天都在擔心,自己是不是早就把致癌物吃進肚子裡。 這次驗出的苯駢芘,是世界衛生組織認定的第一級致癌物。 但是,到底有多少流入市場? 到底有多少已經被民眾吃下肚? 政府到今天,還沒有辦法給人民一個完整答案。 更讓人民不能接受的是,事件發生後,執政黨及政府官員的說法,讓大家感受不到任何食安危機意識。 有人說: 「多喝水就可以代謝掉了。」 有人說: 「苯駢芘本來就是植物天然存在的物質。」 甚至還有人說: 「又不是我逼你吃的。」 還有人拿炸雞排來比較,說炸雞排的苯駢芘更高。 我要說,人民今天在意的,從來不是炸雞排。 人民在意的是,政府有沒有把關。 食安,本來就應該零容忍。 結果現在卻變成,人民每天只能自己查新聞、自己比對品牌、自己決定哪些東西敢吃、哪些東西不敢吃。 如果食安最後只能靠人民自己自救,那政府存在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第一部分 請教法務部偵辦進度到底到哪裡? 我要先請教法務部。 目前法務部已經成立專案調查,廉政署也啟動食安廉政平台,協助地方衛生單位下架問題油品,也要求地方如果有隱匿、延遲通報、甚至涉及刑責,立即通報地檢署。 但是人民真正關心的是: 查到哪裡了? 從事件爆發到今天,已經二十四天。 請問法務部長: 目前案件偵辦進度如何? 是否已掌握完整流向? 另外,目前問題油到底回收多少? 還有多少尚未追回? 法務部是否掌握最新數據? 如果今天還有人故意隱匿、持續販售、甚至延遲下架,法務部會不會依法究辦? 我要提醒法務部,食安案件不是一般商業糾紛,而是攸關全民健康。 人民期待的是,查得快、查得清楚、更要追究到底。 第二部分 請教衛福部食安監管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接下來我要請教衛福部。 我真的非常不能理解。 事件爆發到今天,政府居然還說不清楚,毒油完整流向在哪裡。 不是說三天公布流向嗎? 為什麼到現在,人民還是每天靠新聞才知道又新增哪些產品? 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 另外,當初第一時間,政府只要求第一層產品下架。 第二層不公布。 後來又提出所謂「含問題油二十%以上才下架」的標準。 最後又改成全面下架。 我要請問衛福部長: 這個二十%的標準,到底是誰決定的? 是哪一場專家會議? 有哪些專家? 有沒有完整紀錄? 為什麼一開始不是全面預防性下架? 如果最後還是全面下架,代表一開始的判斷是不是錯了? 更令人不解的是,昨天(7/21)衛福部又宣布決議,十九批預防性下架油品重新恢復上架。 我要請教衛福部長: 現在毒油流向、成因查清楚了嗎? 問題油全部回收完成了嗎? 行政調查完成了嗎? 專案調查結果公布了嗎? 如果都還沒有,為什麼急著恢復上架? 政府到底是在保障人民健康,還是在急著替業者解套? 第三部分 請教監察院是否會對相關違失的機關及官員提出糾正與彈劾? 我要請教監察院秘書長。 這次中聯致癌油事件,從最初公布的一千三百噸,一路增加到二萬七千噸,顯示政府掌握資訊的能力,甚至下架、追查流向的作業,都引發社會高度質疑。 人民想知道的是: 監察院是否已經主動立案調查? 目前調查進度如何? 是否已經針對相關行政機關啟動調查? 我要再請教監察院秘書長。 這次事件暴露出的問題,不只是單一業者違法。 更包括: *第一時間沒有全面下架; *流向資訊遲遲無法公布; *問題油越查越多; *回收進度不透明; 請問監察院秘書長: 是否會一併調查行政機關在食安監管、危機處理及資訊公開上,有沒有行政違失? 如果調查結果發現: 主管機關怠於監督、延誤下架、資訊揭露不完整、造成問題油持續流入市面,監察院是否會依法提出糾正? 相關失職人員是否可能提出彈劾? 我要強調,今天人民真正關心的,不只是追究違法業者。 如果政府自己在監督、查核、危機處理過程中也有疏失,那是不是也應該有人負起行政責任? 第四部分 請教行政院消保處人民權益誰來保障? 最後,我要談消費者權益。 每一次食安事件,受害最深的,永遠都是消費者。 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吃到。 即使知道,也不知道怎麼求償。 我要請教消保處。 截至目前,已經收到多少件消費申訴? 是否已經啟動團體求償機制? 如果民眾保留發票,可以如何提出賠償? 如果沒有發票,是不是就完全沒有辦法主張權利? 另外,很多食品可能早就吃下肚。 如果未來真的發生健康問題,民眾如何證明與這次事件有因果關係? 政府有沒有規劃健康追蹤? 有沒有提供法律協助? 有沒有建立後續健康監測機制? 我更要請問消保處,這次除了受理個案之外,政府會不會主動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 不要讓人民一個人,去面對龐大的企業與漫長的訴訟。 結語 最後我要強調。 食安,不是政治問題。 是人民每天都要面對的生活問題。 毒油吃下肚,沒有任何人可以重來一次。 人民現在要的,不是互相推諉,不是淡化風險,更不是一句「多喝水」。 人民要的是: 真相。 究責。 完整下架。 完善求償。 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套真正能防止下一次毒油事件再發生的食安制度。 因為人民期待的是,政府在毒油流上市場之前就守住食安,而不是等人民吃下肚之後,才開始亡羊補牢。 謝謝。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今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中聯致癌油事件之偵辦調查、消費者權益及食安監管」專題報告,針對行政調查與司法偵辦的銜接、地方政府通報責任、企業決策鏈究責及消費者求償保障進行檢視。中聯油脂於6月30日向食藥署通報後,中央隔日即會同臺中市政府進廠查核,並陸續啟動停產、下架、流向追查、資訊公開及全面預防性下架等措施。現在真正必須釐清的是,在中央接獲通報以前,地方主管機關究竟何時已掌握業者檢驗異常,又採取了哪些處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業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地方政府不能只是被動收件、等待中央介入;若地方早已知悉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卻未立即向中央示警、未主動追查其他批次及下游流向,也未及時啟動跨區應變,就是地方風險判斷及通報機制的明顯失靈。請衛生福利部要求相關地方政府完整提出業者通報、收件、研判、稽查及上報中央的時間軸,具體釐清有無延遲通報、處置失當及應負責任的人員,不能只談制度改善,卻迴避個案究責。 本案後續陸續發現多批次油品超標,並波及大量下游產品、學校及幼兒園,顯示問題可能早已存在一段期間。地方政府身為第一線食品安全主管機關,依法負有稽查、抽驗、追蹤及裁處責任。請相關地方政府說明,過去對中聯油脂及下游業者進行過多少次稽查、抽驗及風險評估,是否曾發現品質管理、檢驗紀錄、通報程序或持續出貨等異常;倘若長期稽查都未能發現系統性缺失,就必須檢討稽查是否流於形式、高風險業者是否確實列管,以及相關人員有無怠忽職守。法務部偵辦時,也應進一步釐清地方主管機關何時知悉異常、是否依法採取必要措施,以及有無延誤移送、隱匿資訊或其他行政違失,不能讓地方行政責任在刑事偵辦過程中被忽略。 食安廉政平臺雖由廉政署負責政策協調,但第一線會同稽查、情資蒐報及風險辨識,仍有賴地方政府政風及衛生單位落實。本案正好暴露地方機關之間可能存在資訊未整合、異常未上報及責任無人承擔的問題。地方政風人員若只是陪同稽查、填寫紀錄,卻未能從延遲通報、檢驗異常、內控失靈或不合理出貨中辨識廉政風險,食安廉政平臺就只剩形式。請廉政署要求相關地方政風單位提出本案事前掌握情資、會同稽查及後續處置的完整紀錄,並釐清地方衛生、政風及首長層級各自應負責任;對於未依規定即時通報、未落實列管或未追蹤改善者,應提出明確究責結果。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此次中聯油脂致癌油事件,本席本著「不護短、健全體制、捍衛國人食安」之堅定立場,要求相關部會上緊發條。面對國人餐桌上的食安疑慮,政府的態度必須始終如一: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絕不包庇,並將依法嚴處不法業者,以安定社會民心。 針對此次食安事件,檢調與法務部於第一時間主動介入偵辦,台中地檢署已於115年7月4日正式分案展開全面偵辦,並迅速指揮相關單位對涉案的4家公司共6處場所進行同步搜索。此外,台中地檢署更於7月17日將中聯公司總經理余凌冲收押禁見,並啟動資產保全扣押,鎖定涉案公司資產。這些明確的強制處分,證實政府在司法偵辦上毋枉毋縱,我們期盼以司法調查的實際進度與效率,釐清外界對於政府掩蓋事實的誤解。同時,本席也肯定衛福部、食藥署及消保處於第一時間啟動跨部會聯防,展現了控制損害的具體成效。 在肯定中央積極應變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檢視地方政府在第一線監管上的防護網是否完善。本案中聯公司的精煉油廠設於台中市,依法日常食品衛生稽查屬台中市政府管轄。然而,台中市政府在過去數年間雖曾對中聯公司進行定期稽查,但實際上卻有長達兩年未對廠內成品油進行取樣抽驗的紀錄,顯示地方在行政防堵上仍有精進空間。本席呼籲,地方主管機關應正視第一線的行政漏洞,與其將食安議題轉化為政治攻防,不如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建立實質有效的聯防機制,才能真正為人民把關。 除了檢討地方行政作為,我們也必須理性面對中央體制內的挑戰。從食藥署檢驗確認到檢調發動搜索之間存在的時差,顯示出我國在行政稽查與刑事偵辦的雙向即時通報機制上,仍有法制灰色地帶,這必須跳脫本位主義,回歸跨部會的體制升級來檢討。同時,重點也應關注可能圖謀私利、知情不報的不法企業責任,檢察官已向法院聲請扣押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4家涉案公司名下之不動產,並已完成扣押登記。為保障受害民眾,消基會也已正式提起團體訴訟,而行政院消保處與衛福部也已核定全面由「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全額支應訴訟程序費用。政府必須主動作為受害民眾最實質的法律後盾,確保未來能透過被凍結的資產執行代位求償。 身為立法者,我們責無旁貸。行政院已預告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子法修正草案,本席將在立法院積極支持推動修正案,從法制面徹底補足現有漏洞,守護國人食安。為此,本席要求衛福部與法務部應針對「跨部會雙向即時通報機制」與「受害消費者團體訴訟補助撥款進度」,於會後提出具體書面答覆。 本席與所有國人同胞一樣,對不法食品業者的行徑深感痛心,並完全感同身受民眾在餐桌前的焦慮與不安。面對危機,我們不逃避、不護短。將涉案不法分子繩之以法,才是對人民最好的交代。單點的政治口水無法解決系統性的問題,我們要用更嚴謹的法制修訂、更嚴密的風險預警機制,以及更有效制度化的跨部會升級行動,逐步完善食安防護網,重新贏回台灣人民對食品安全的信賴。我們與人民站在一起,捍衛食安,展現解決問題的決心,絕不妥協。 委員洪毓祥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委員洪毓祥,針對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曠世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案,國家發展委員會對外主張《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僅規範一般補助、承攬、採購,並不包括政府基金「投資」行為。惟第14條明文規範「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並未將政府基金投資、出資、股權投資或其他具財產上對價之政策性資金行為排除在外。若政府基金僅因名義為「投資」,即可不受事前揭露、事後公開及外部查詢規範,恐使政府基金成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之重大漏洞。爰要求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針對政府基金投資、融資及其他政策性金融工具適用利衝法第14條之範圍,提出明確法律見解及制度檢討,特提出質詢。 說明: 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立法目的,在於避免公職人員因其職務、身分、監督權限或政策影響力,使本人或其關係人取得不當利益,並透過事前揭露、事後公開及外部查詢,使公共資源分配接受社會檢驗。因此,第14條之適用,不應僅以行為名稱是否為「採購」、「補助」或「承攪」判斷,而應回到政府資源是否進入公職人員本人或其關係人,以及該行為是否具有財產上利益或對價關係。 二、第14條第1項明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由此可知,本條並非封閉列舉,亦非僅限政府採購法上之採購或一般補助。政府基金若以公共資金投資特定公司,並取得股份、出資額、優先認股權、可轉換權利、收益分配權、退場權利或其他財產上權益,即應釐清是否屬「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三、第14條第2項進一步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同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身分關係;補助或交易成立後,該機關團體並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換言之,縱使政府基金投資係依法令、公開受理或經公平審查翟序辦理,也至多涉及是否落入但書例外,並不當然免除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義務。 四、法務部及廉政署既有函釋亦非採「名稱至上」見解。法務部105年7月15日法廉字第10500056830號函,曾就ROT投資契約說明,交易行為係指買賣、租賃、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並以是否成立投資契約及是否具有對價關係為判斷重點。廉政署108年8月26日廉利字第10805006370號函,亦將BOT、BTO、BOO、ROT、0T等促參投資契約納入第14條規範體系討論,並認即使以公告程序辦理,仍須踐行第14條第2項之事前揭露及事後公開義務。 五、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亦指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例》補助之產業創新案件等,均屬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或補助行為,並要求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提示身分關係揭露義務。此足證利衝法適用應重實質,而非僅憑契約、方案或資金工具名稱排除。 六、國發基金投資曠世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案,依公開資料及國發會說明,該公司於111年申請創業天使投資方案,國發基金參與投資金額為1,999萬餘元;國發基金季報亦列明該公司投資日期、投資餘額及持股比例。若國發基金確實因投資取得股份或股權利益,則此非單純無償給付,而是政府基金以公共資金投入特定公司,並取得相對財產上權益之行為。 七、惟國發會主張,國發基金投資並非一般補助、承攬或採購,故不屬第14條規範範圍。此一見解若經採納,將導致公職人員關係人取得一般政府補助須揭露、須公開,但取得金額更高、政策背書效果更強之政府基金投資時,反而不須揭露,不須公開,不受外部查詢。此不僅過度限縮第14條「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之文義,也將使政府基金投資成為利益衝突迴避制度之漏洞。 八、政府基金「融資」雖與股權投資不同,仍有通案釐清必要。若政府基金透過金融機構提供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信用保證、手續費補貼、委辦費、風險分攤或其他政策性金融利益,實質上可能涉及補助、財產上利益給付或具對價之金融交易安排。此類投資、融資、信保或政策性金融工具若涉及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宜由各部會自行認定是否揭露與公開。 九、為避免國發會以「投資非補助、非採購」之概括說法排除利衝法適用,請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 1.第14條第1項所稱「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是否僅限於買賣、租賃、承攬、採購等傳統契約類型?政府基金投資、出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或政策性投資,是否可能依其權利義務內容,屬於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2.政府基金以公共資金投資特定公司,並取得股份、股權、出資額、可轉換權利、優先認股權、收益分配權、退場權利或其他財產上權益者,是否應認定具有對價關係?若認不屬第14條交易行為,請具體說明法律依據及判斷標準。 3.國發會主張「國發基金投資不屬第14條規範範圍」,法務部及廉政署是否同意?如不同意,是否將函請國發會、國發基金管理會及各政府基金管理機關更正其法規適用見解? 4.法務部105年法廉字第10500056830號函、廉政署108年廉利字第10805006370號函及110年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是否可作為判斷政府基金投資、政策性投資或投資契約適用第14條之參考?其與國發會說法有無衝突? 5.若政府基金投資係依法令規定、公開受理或經公平審查程序辦理,是否僅可能落入第14條第1項但書例外,而非完全排除第14條適用?若屬但書例外,是否仍應依第14條第2項辦理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6.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方案」若由政府基金出資參與特定公司現金增資並取得股份或持股比例,是否應要求申請公司填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投資成立後,國發會、國發基金管理會或受託執行機構是否應主動公開並供線上查詢? 7.若政府基金投資對象之董事、負責人、經理人或主要治理職務者,為公職人員本人或其二親等以內親屬,該公司是否可能屬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又其與國發會、國發基金管理會或受託執行機構間之投資行為,是否可能構成第14條所稱補助或交易行為? 8.政府基金融資、低利貸款、利息補貼、信用保證、手續費補貼、風險分攤或其他政策性金融工具,是否可能具有補助或財產上利益給付性質?若對象為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是否應比照第14條第2項辦理揭露與公開? 9.法務部及廉政署是否曾就政府基金投資、政策性投資、創業投資、融資、信保、可轉換公司債、特別股、優先股、共同投資、委託投資或其他類似政府金融性工具,發布適用第14條之函釋、指引或作業規範?若無,是否應儘速研議發布通案解釋或作業指引? 10.法務部及廉政署是否將通盤檢討國發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及其他中央政府基金,就投資、融資、補助、信保、委託投資等案件,是否已設置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後公開表及線上查詢機制?若未建立,預計何時完成制度檢討? 十、政府基金投資本質上係公共資源配置,且常具有政策背書、資金挹注及引導民間投資效果。法務部及廉政署不應放任各基金管理機關以「投資」名稱排除利衝法適用。請法務部及法務部廉政署於二週內,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春綢書面質詢: 一、請衛福部說明食安監管預防性下架標準之動態調整機制? 衛福部於書面報告中指出,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自今(115)年4月至6月間已有多批大豆沙拉油檢出苯(a)駢芘(BaP)超標,顯示為系統性缺失。然而,食藥署於7月1日進廠查核時僅責請下架第一層相關產品,至7月9日接獲南僑通報後,始要求4月至6月生產之油品全面預防性下架。 請貴部說明:在接獲業者多次異常通報至宣布全面預防性下架之間,預防性下架之風險評估門檻為何?未來修法中預計增訂之「明確違規案件下架、預防性下架及重新上架原則」,是否有具體之標準作業流程(SOP)與通報應變時限? 二、請國發會與經濟部說明,特定關係人補助審查紀錄公開透明度與新版旋轉門函釋之落實機制? 1.國發會的「國發基金」以及經濟部的相關補助,本來應該是國家拿來扶植關鍵產業、投資台灣未來的「發展錢」與「戰略資本」。每一分錢,都是人民辛苦的納稅錢! 然近期社會大眾針對特定公司(如蘇巧純相關公司)獲取政府資源及補助機制提出強烈質疑,憂心審查機制與利益衝突迴避形同虛設。 請國發會及經濟部說明:針對具政治敏感性或特定關係人參與之補助申請案,現行審查機制如何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事前揭露?是否願意公開相關案件之審查委員名單、會議紀錄與投後管理資料,以昭公信並接受國會監督? 2.銓敘部114年12月12日函釋,就「職務直接相關」之認定標準補充說明,除原屬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範疇,新增納入「法定職掌對營利事業經營業務具監督或管理權之主管機關」,以及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間,除原列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外,另新增「投資業務關係」與「委託經營關係」,並說明相關認定標準,以落實維護行政公正與防止利益輸送。 請問經濟部,作為多家國營事業及產業主管機關,針對離職前5年內曾參與重大投資方案或採購業務之同仁,目前建立何種主動追蹤與定期查核機制,以確保離職人員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之規定?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從2014年頂新黑心油到2026年中聯油脂事件,12年過去了,政府的食安預警、通報及司法偵辦機制,究竟進步了多少? 2014年頂新黑心油事件重創國人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當時政府在事件爆發後,全面清查頂新及正義公司的油品,要求問題產品下架、追查上下游流向,並透過外交管道查證越南供應商及輸入文件。食藥署資料顯示,當年9月15日即函請外交部及駐外單位協助查察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輸台油品是否合法及是否可供食用;10月9日取得越南方面回復,確認相關油脂僅供飼料用途後,即暫停受理越南牛油及豬油輸入查驗。 在司法偵辦方面,彰化地檢署於10月13日搜索後,掌握頂新糧油事業群的經營及決策模式;高檢署於10月15日整合彰化、臺北、高雄、臺南等地檢署情資,檢方並向上追查實際掌握糧油事業群經營策略的魏應充,最終對公司最高決策者採取強制處分。 12年後,2026年中聯油脂再度爆發食用油品苯駢芘超標事件,問題油品流入福壽、福懋、泰山等大型食品業者,影響範圍橫跨多個縣市及大量下游產品。然而,本案後續不僅發現部分油品檢驗不合格,還出現延遲通報、未完整申報問題批次及下游流向不斷擴大的情形。臺中市政府更針對相關業者延遲通報裁罰,中聯油脂案也持續出現新增問題產品及擴大預防性下架的情形。 本席要問的是,2014年頂新黑心油事件後,政府不斷宣稱已經建立食品業者登錄、追溯追蹤、自主管理、強制檢驗及重大食安事件通報制度;但是到了2026年,為什麼政府仍然要等到業者自行檢驗、自行通報之後,才知道大量油品可能已經流入市場? (一)請問衛福部:政府的食安監控機制,為什麼仍然高度依賴業者自行通報? 中聯油脂是國內大型油脂供應商,供應對象包括多家上市櫃及大型食品企業。請問衛福部,對於這類具有高度市場影響力的油脂製造業者,現行制度要求多久檢驗一次苯駢芘?檢驗是由業者自行送驗,還是主管機關定期抽驗?食藥署過去三年究竟抽驗中聯油脂多少件產品?檢驗項目是否包括苯駢芘?是否曾經出現異常數值或接近法定限量的情形? 如果主管機關過去三年從未抽中,代表風險抽驗制度可能存在漏洞;如果曾經抽驗卻未發現,衛福部就必須說明,是抽驗頻率不足?檢驗批次不具代表性?還是問題油品直到近期才出現? 本席要求衛福部具體說明,不要只回答「業者依法負有自主管理責任」。食品安全當然不能沒有業者自主管理,但政府監督的功能,就是不能把人民的健康完全押在業者是否誠實、是否主動及是否即時通報之上。 (二)業者到底何時知道油品不合格?衛福部又是在何時知道? 本案最關鍵的問題,是業者從採樣、送驗、取得初驗結果、複驗、內部呈報,到正式通知主管機關,每一個時間點究竟為何? 請衛福部提出完整時間軸: 1.問題油品何時生產、何時出廠? 2.業者何時採樣、何時送驗? 3.實驗室何時完成檢驗、何時通知業者? 4.業者內部何時知道駢芘超標? 5.業者何時停止出貨、何時通知下游? 6.地方衛生局及食藥署分別何時接獲通報? 7.主管機關何時決定下架、何時公布下游流向? 這些時間不能只用「某日接獲通報」一句話帶過,因為業者取得檢驗結果到正式通報之間是否存在空窗,正是判斷有無延遲、隱匿或放任問題產品繼續流入市場的核心。 臺中市政府已針對相關業者延遲通報作出裁罰,這就代表本案的通報機制確實可能沒有即時運作。請問衛福部是否已全面調取業者與實驗室之間的送驗紀錄、電子郵件、簡訊及內部簽呈?還是只依照業者自行提供的書面說明認定? (三)為什麼問題產品及下游名單一再增加?衛福部是否過度依賴業者自行提供流向? 食安事件爆發後,人民最需要知道的不是官員開了幾次記者會,而是哪些產品不能吃、哪些通路已下架、家中現有產品如何辨認及退換貨。 然而,中聯案發生後,問題批次、下游業者及應預防性下架的產品範圍不斷擴大,地方衛生局也持續接獲新增問題油品資訊。 本席要問,衛福部最初掌握的下游名單是否完整?如果不完整,原因是中聯油脂沒有完整申報,還是食藥署沒有立即交叉比對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發票、出貨單、報稅資料及下游業者進貨紀錄? 2014年頂新事件後,政府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理論上主管機關應能迅速掌握一批油品從原料、製造、出貨到下游使用的完整軌跡。既然制度已經運作多年,為什麼此次仍然必須一批一批查、一家一家問、一天一天增加名單? 如果食藥署最後仍只能依靠業者自行填報,所謂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究竟是即時監控工具,還是事發後才拿來補登資料的行政表格? (四)為什麼不是第一時間全面預防性下架? 2014年頂新及正義油品事件中,主管機關曾要求多項豬油產品預防性下架,並設立黑心油品專區持續公布查核進度。2014年10月9日,食藥署即要求正義公司68項豬油油品進行預防性下架。 反觀中聯案,主管機關最初主要針對確認異常批次進行下架,後續隨著新增資訊及未完整申報情形,才逐步擴大至其他期間生產的油品及相關製成品預防性下架。 請問衛福部,當主管機關已經知道大型供應商的油品出現致癌物質超標,而且業者提供的批次及流向資料可能不完整時,為什麼沒有第一時間採取「先全面封存、檢驗合格後再放行」的原則? 食品安全的風險處理,不應該是政府每查到一批,人民就多擔心一天;而應該是在資訊不完整、風險尚未排除時,先以人民健康為優先。 請衛福部說明,從特定批次下架擴大到全面預防性下架的風險判斷依據是什麼?是因為後續檢驗發現更多不合格批次,還是因為發現業者申報內容不可信?如果是後者,主管機關是否已將案件完整移送檢調? (五)行政稽查與司法偵辦之間,為何出現時間落差? 中聯事件由行政機關先掌握異常,但檢調直到7月9日才對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公司執行搜索。臺中地檢署公開資料也證實,檢方於7月9日發動搜索,以釐清中聯油品致癌物超標案件相關事實。 請問衛福部,食藥署是在什麼時間點認為本案不只是單純產品檢驗不合格,而可能涉及延遲通報、隱匿批次、提供不實資料或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刑事責任? 食藥署何時通報法務部、高檢署或臺中地檢署?何時正式移送?移送時提供了哪些證據? 如果行政機關6月底就已掌握問題,司法機關7月9日才搜索,這段期間是否已先行封存下列相關資料: 1.業者原始檢驗資料; 2.實驗室檢體及檢驗紀錄; 3.公司內部電子郵件及通訊內容; 4.生產線與油槽操作紀錄; 5.出貨、退貨及庫存資料; 6.向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層呈報的簽核文件? 如果沒有第一時間進行證據保全,事後檢方又認為有人涉嫌滅證及串證,衛福部是否應對行政與司法銜接不夠迅速負起責任? (六)衛福部是否只重罰鍰,卻沒有真正追究食品企業的公司治理責任? 本案發生後,主管機關陸續裁罰中聯及相關業者。行政裁罰當然有必要,但食安事件不能每次都停留在「公司被罰錢、產品被下架、幾名經理人被移送」的循環。 大型食品企業的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品管主管及法遵單位,各自應負什麼責任?當檢驗數值異常時,誰有權決定停止出貨?誰決定是否通報?誰負責確認下游流向?如果公司明知產品有疑慮仍未立即通報,是否只是第一線品管人員或總經理的個人責任? 請問衛福部是否已檢討,對於重大食品製造業者,應建立董事會層級的食安風險報告及簽認機制?未來發生重大異常時,是否應要求董事長或負責人具名確認通報內容,避免公司高層在事件發生後一律宣稱不知情,最後責任全部落在品管或中階主管身上? (七)十二年前修法,十二年後仍然重演,制度究竟失靈在哪裡? 2014年黑心油事件後,政府增加刑責、提高罰鍰、強化輸入管理、追溯追蹤、業者登錄及自主管理制度。食藥署當年也設立黑心油品事件專區,持續公布查核及下架進度。 但是十二年後,中聯油脂案仍然暴露出幾個老問題: 1.主管機關仍依賴業者自行檢驗及通報; 2.業者通報內容可能不完整; 3.下游流向無法一次掌握; 4.預防性下架範圍逐步擴大; 5.行政調查與司法搜索之間存在空窗; 6.公司最高決策層是否知情,仍須事後由檢調艱難追查。 請問衛福部,2014年以來,政府投入多少預算建立食安五環、追溯追蹤及風險監控系統?這些制度在中聯案中,究竟哪一個環節有提前發現問題?如果沒有任何一個環節能在業者主動通報前發現異常,衛福部就必須誠實承認,現行制度仍然偏重事後處理,而不是事前預警。 另外,本席接著要請教法務部。 2014年頂新案,彰化地檢署透過搜索、公司會議紀錄、採購及海外資料,向上追查到實際掌握糧油事業群決策的最高負責人。檢方公開資料指出,當時正是因為掌握頂新的經營模式,確認魏應充親自掌握糧油事業群經營策略,才決定向上搜索、偵訊並追究責任。 到了中聯案,目前司法偵辦的重點包括油品超標、延遲通報、申報內容及是否存在湮滅、變造證據等情形。本席尊重個案證據及法院裁定,但法務部必須確保,本案不會只停留在總經理、品管主管或第一線人員。 請問檢方是否已全面調取: 1.中聯董事會及經營會議紀錄; 2.董事長、總經理與品管主管的通訊紀錄; 3.檢驗結果向上呈報的時間與內容; 4.決定繼續出貨、停止出貨或延後通報的決策流程; 5.公司是否曾要求修改、重做或延後公布檢驗結果; 6.下游業者是否在主管機關公布前就已獲知問題; 7.行政機關在移送前是否已完整保全電子證據? 如果12年前檢方能夠透過公司決策會議紀錄向上追究最高決策者,12年後檢調更應善用數位鑑識、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實驗室資訊系統及企業內控資料,查清楚究竟是誰知情、誰決定、誰隱匿、誰延後通報。 因此,本席要求衛福部及法務部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第一、衛福部應於兩週內提出中聯油脂案完整行政處理時間軸,包括生產、採樣、送驗、取得結果、業者內部知情、通報、下架、公布流向及移送司法機關的明確時間。 第二,衛福部應公布近三年對中聯及國內主要食用油脂製造商的抽驗次數、檢驗項目、結果及風險分級依據。 第三,衛福部應檢討重大食安事件的強制通報期限,明定業者及檢驗機構發現重大異常時,必須在一定時限內同步通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 第四,衛福部應建立重大食安案件的「先封存、後檢驗、合格再放行」標準,避免問題產品及下游名單不斷擴大。 第五,法務部及衛福部應建立重大食安犯罪的即時移送及證據保全標準,明定何種情形應立即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而非等待行政調查完成後才移送。 第六,法務部應持續向上追查中聯案的實際決策層級,不能只追究執行人員,必須查清董事長、董事會及公司治理層級是否知情或參與決策。 第七,兩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聯合書面報告,說明2014年頂新事件後各項食安改革措施,在中聯案中實際發揮了什麼作用、哪些環節失靈,以及何時完成改善。 人民不在乎政府開了多少場記者會,也不在乎各機關發了多少則新聞稿。人民真正關心的是,問題食品為什麼會流入市場?政府為什麼沒有及早發現?業者知道以後為什麼沒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什麼無法一次掌握流向?檢調又能不能追查到真正作出決策的人? 2014年的頂新黑心油事件,政府告訴人民這是一次沉痛教訓;但如果到了2026年,政府仍然只能等業者自行通報、等名單逐步增加、等產品流入市場後再下架,那麼這十二年來所謂的食安改革,恐怕只是增加了更多表格與系統,卻沒有真正增加人民餐桌上的安全。 本席要強調,食品安全不是出了事情以後比誰罰得重,而是事情發生以前,政府能不能看見風險;事情發生以後,政府能不能立即止血、完整公開,並追究真正應負責的決策者。這才是人民檢驗政府食安治理能力的標準。 上述問題請於一周內提供書面說明。 二、政府投資與補助是否成為政治權貴家族的利益輸送管道?監察院拒絕到場、主管機關各自切割,誰來查清蘇巧慧家族的利益衝突疑雲? 本席首先必須嚴正譴責監察院。今天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監察院,就「現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迫避登離職公務員旋轉門機制之執行成效與法制缺失」進行專題報告,惟監察院不僅未派員出席,甚至連一份完整的書面報告都沒有提出。 監察院對外宣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迴避制度,是為了確保公職人員清廉、杜絕金權政治;監察院也設置補助及交易身分關係公開查詢平台,並負責對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進行利衝案件調查及裁罰。 但是,當社會出現現任立法委員的胞妹,所任職、經營或具有密切關係的企業,接連取得國發基金投資及經濟部、文化部補助的重大爭議時,監察院卻選擇不出席、不說明,也不提出調查進度。 請問監察院到底是在監察誰?只監察沒有政治背景的基層公務員,遇到執政黨重要政治人物及其家族,就集體噤聲嗎? 監察院過去自己宣導,行政機關辦理利衝案件不得抱持「不告不理」態度,而應依職權主動調查事實;對於證據不足或事實不明的案件,也有義務調查到足以形成確信。 現在相關公司的職務關係、補助金額、國發基金投資及立法委員參與預算審查等情形,都已經成為公開爭議,監察院還需要等誰正式遞狀,才願意開始調查? 本席必須強調,今天不是要求監察院未審先判,更不是因為政治人物的家人不能創業、不能申請政府計畫;問題在於,當公職人員的二親等親屬擔任企業董事、經理人或實際經營者,相關企業又取得政府投資或補助時,法律要求的公開透明、利益迴避與公平競爭是否真正落實? 不能一涉及權貴,就只看公司登記表面;不能企業換一個法人、換一個申請名義、把實際營運平台與受補助公司切開,所有的利衝責任就全部消失。 (一)請問監察院──為何至今沒有主動立案調查?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的二親等以內親屬屬於關係人;若該親屬擔任營利事業的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該營利事業也可能成為法律所稱的關係人。法務部過去函釋更明確指出,是否構成關係人,與該名董事或經理人實際上是否負責採購業務無關,重點在於其是否具有法律列舉的職務身分。 目前外界質疑至少涉及下列案件: 1.蘇巧純於蘇貞昌擔任行政院長期間,擔任曠世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營運職務,該公司於2022年獲得國發基金創業天使投資約1,999.9萬元。 2.曠世智能後續取得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補助。 3.蘇巧純被指與akaSwap平台具有執行長、營運或品牌經營關係,而與該平台有關的威如科技等公司,陸續取得經濟部及文化部補助。 4.蘇巧慧身為立法委員,參與中央政府預算審查,外界並質疑她曾公開主張支持與文化產業補助相關的預算。 這些指控是否成立,應由權責機關依證據調查;但是監察院不能因為經濟部說「公司登記上沒有蘇巧純」,就直接停止調查。 請監察院明確回答: 第一,監察院是否已經就蘇巧慧、蘇巧純及相關企業取得政府投資、補助案件,主動立案調查?如果有,何時立案?承辦單位為何?目前調取了哪些資料?如果沒有,為什麼沒有? 第二,監察院是否已向國發會、國發基金、經濟部、文化部及相關公司,調取全部申請書、身分關係揭露表、審查會議紀錄、評分表、利益迴避紀錄、核定文件及撥款資料? 第三,監察院查核關係人身分時,是否只比對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還是會進一步調查: 1.實際負責人及實際控制人; 2.品牌與公司的授權、委任及營運關係; 3.平台收益、技術、商標及智慧財產權歸屬; 4.蘇巧純是否領取薪資、報酬、分潤、股權或其他經濟利益; 5.申請補助的公司與akaSwap、曠世智能及蘇巧純之間,是否存在關係企業、委任、合作或利益共享關係? 第四,假設蘇巧純不是威如科技登記上的董事或負責人,但她以akaSwap執行長或實際營運者身分,參與受補助計畫、取得報酬或使其經營的平台受益,是否仍可能構成《利衝法》第5條所稱的財產上利益? 第五,若政府補助的形式受領人是甲公司,但補助計畫實際用於發展乙平台,而公職人員的關係人正是乙平台的經營者、執行長或主要受益者,監察院是否認為只要法人名稱不同,就可以完全排除利衝法? 第六,依《利衝法》第14條,符合公開公平程序的補助雖然可以例外辦理,但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仍應於申請前據實揭露身分,補助成立後,機關也應在期限內主動公開。監察院的公開平台正是為了落實這項制度。 請問上述補助案是否均有提出事前身分揭露表?核定機關是否在補助成立後30日內完成事後公開?若公開平台查無相關資料,是因為申請人未揭露、機關未公開,還是監察院認定根本不適用?請逐案提出法律依據。 第七,蘇巧慧為立法委員,依法應向監察院申報財產,相關利衝違法案件原則上正是由監察院負責裁罰。 監察院是否查核蘇巧慧在審查國發會、經濟部及文化部預算、提案、質詢或表決時,有無涉及其胞妹或相關企業的具體利益?是否曾依法自行迴避?是否留下書面迴避紀錄? 第八,監察院是否已調取蘇巧慧辦公室與國發會、國發基金、經濟部、文化部及相關執行機關之間的公文、陳情、協調、聯繫、會議或通訊紀錄? 不能只問蘇巧慧是否親自坐在投資審議會裡,而應調查她是否曾利用立委身分、預算審查權、質詢權或政治影響力,為特定企業爭取、關切或協調政府資源。 本席要求監察院:監察院應立即就相關案件立案調查,並於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逐案說明: 1.關係人身分是否成立; 2.是否依法事前揭露、事後公開; 3.立法委員是否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4.政府機關是否確實履行審查及公開義務; 5.是否涉及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使本人或關係人獲取利益; 6.是否有必要移送法務部、檢察機關、審計部或其他權責機關。 監察院不能一面辦理數十場陽光法令宣導,一面在真正涉及政治權力與鉅額公帑的案件中缺席。法律不是拿來教訓別人的宣傳品,更不能成為監察院擺在網站上的裝飾品。 (二)請問法務部──只要形式上不是負責人,就永遠查不到實際利益嗎? 請教法務部長。本案目前各機關的說法相當混亂。 國發會主張,《利衝法》第14條列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及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但不包括國發基金的「投資案件」。 經濟部則表示,威如科技等受補助公司的公司登記資料中,沒有蘇巧純擔任負責人、股東或董事,因此無法逕行認定違反利衝法。 這兩種說法表面上都在解釋法律,實際上卻可能共同形成一個巨大的漏洞: 第一,只要政府把資金提供方式命名為「投資」,就不受第14條規範; 第二,只要政治人物的親屬不掛名受補助公司的董事或負責人,而是擔任另一個平台、品牌或關係企業的實際經營者,就可以不用揭露。 請問法務部,這是法律原本的立法目的嗎?請法務部回答: 1.國發基金以創業天使投資方式,投入人民公帑取得公司股權,究竟是否屬於《利衝法》第14條所稱的「買賣」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國發會僅以法律條文沒有明文寫出「投資」二字,就逕行認定完全排除適用,法務部是否同意?《利衝法》第14條本來就不只規範補助,也包括買賣及其他具有對價的交易行為。國發基金支付公帑、取得股份,本質上明明具有財產移轉及對價關係,為何一定不能納入? 2.即使法務部認為現行條文確實無法涵蓋政策性投資,這是否代表法律存在明顯漏洞?政府直接投資的金額,往往遠高於一般補助,審議裁量空間也可能更大。如果小額補助要揭露,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的政府投資反而完全不用揭露,這在法律政策上合理嗎? 3.請法務部提出正式法律意見,說明國發基金下列投資型態是否適用《利衝法》: (1)直接投資; (2)創業天使投資; (3)與民間共同投資; (4)透過創投基金間接投資; (5)可轉換公司債或其他準股權投資; (6)投資後追加增資。 不能由國發會自己管理基金、自己審查案件,最後再由自己宣布不受利衝法約束。 4.法務部過去已要求,依《產業創新條例》辦理的產業創新補助,也屬於第14條所稱補助或交易,應在申請文件中設置身分揭露機制。請問經濟部、文化部相關補助案是否確實使用法務部規定的揭露表?若申請文件根本未設欄位,主管機關是否也應負行政責任?不能一方面不設揭露欄位,事後又責怪申請人沒有揭露。 5.法務部認定營利事業是否為公職人員關係人時,是否只看公司登記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若公職人員的胞妹實際擔任平台執行長、對外代表品牌、主持營運、取得報酬或股權利益,但未登記在取得補助的公司名下,是否可能透過《利衝法》第5條、第6條、第12條或其他規定加以調查? 6.若補助申請資料故意隱匿實際合作對象、受益平台、關係人身分或資金流向,是否可能涉及: (1)《食品》以外相關補助法規的不實申報責任; (2)《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3)第210條或第216條偽造、行使業務文書; (4)第339條詐欺取財; (5)第342條背信; (6)其他特別法刑責? 本席並未預斷本案已構成犯罪,但法務部不能只用「目前沒有證據」回應,必須說明檢調是否已著手調取資料,確認申請內容、實際執行、資金用途與對外宣傳是否一致。 7.蘇巧慧是否曾利用立委職權,為相關公司進行關切、協調、預算護航或其他具體行為,是判斷有無違法的重要事實。請問廉政署或檢察機關是否已受理檢舉?是否已分案?是否向立法院、行政機關及相關公司調取資料?如果尚未分案,面對如此具體的金額、公司、職務及時間軸,檢調還要等到什麼程度才願意查? 8.法務部是否認為,政府補助及政府投資案件應全面導入實質受益人揭露制度?申請人除揭露公司登記負責人及董事外,也應揭露: (1)最終受益人; (2)實際控制人; (3)關係企業; (4)計畫執行平台及品牌所有人; (5)核心經營團隊; (6)與公職人員及其親屬的身分關係。 否則利衝法永遠追不上現代企業透過多層法人、平台、品牌及委任關係進行營運的實務。 本席要求法務部: 第一,於兩週內就國發基金投資是否適用《利衝法》第14條提出正式法律意見。 第二,會同監察院、國發會、經濟部及文化部,全面清查本案所有投資與補助申請文件、身分揭露及公開情形。 第三,要求廉政署釐清是否存在不實揭露、規避申報、利益輸送或公務員違法放寬審查等情事。 第四,如現行法律確實無法涵蓋政府投資,應提出修法版本,不能讓「投資」成為比「補助」更大的利益輸送灰色地帶。 (三)公務倫理與利益迴避,難道只約束事務官,不約束政治人物? 請教銓敘部。銓敘部雖然不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主要裁罰機關,但銓敘部負責公務人員任用、服務、倫理及相關法制,對政府整體迴避制度與公務倫理不可能毫無責任。 本案所反映的問題,不只是個別公司有沒有填一張表,而是我國現行利益迴避制度是否過度形式化。 基層公務員辦理採購、補助或人事案件,只要涉及配偶或親屬,通常被要求立即迴避;但是當民意代表的二親等親屬經營企業、取得政府投資與補助,相關機關卻開始討論「投資不是補助」、「公司登記沒有名字」、「平台不等於公司」。 請問這樣的標準,如何讓全國公務人員信服? 請銓敘部回答: 第一,現行公務員服務法、行政程序法及公務倫理規範,對於公務員知悉補助或投資申請人與重要政治人物有親屬或密切利益關係時,是否負有主動報告、迴避或加強審查義務? 第二,國發基金、經濟部及文化部承辦人員、主管、審議委員,若知悉申請企業與行政院長或立法委員的親屬具有關係,是否應主動揭露並迴避?還是只要承辦人本人與申請人沒有親屬關係,就完全不必處理政治影響風險? 第三,投資或補助審查委員若由機關首長遴聘,案件又涉及當時行政院長的親屬,是否應採取更嚴格的外部審查及會議紀錄公開標準? 第四,現行制度對「直接利益衝突」規範較清楚,但對「政治影響力造成的制度性利益衝突」幾乎沒有防範。 銓敘部是否支持建立下列制度: (1)重大政府投資及補助案件的政治關係人標示; (2)審查委員事前獨立性聲明; (3)政務官、民意代表及其二親等親屬案件的強化審查; (4)全程保留評分、討論及異議紀錄; (5)一定金額以上案件引入外部廉政或審計人員列席; (6)公務員受到政治關切時的登錄與保護機制? 第五,如果承辦公務員曾受到立法委員辦公室、行政院高層、部會首長或政治幕僚關切,現行制度是否要求留下紀錄?若承辦人拒絕政治關切,銓敘部是否有足夠的身分及人事保障,避免其考績、職務或升遷受到影響? 第六,銓敘部是否認為,《利衝法》目前只以法定職稱、親屬及法人登記作為認定核心,已不足以處理平台經濟、關係企業、實際控制人及跨法人合作的新型態利益關係? 第七,今天如果是一般公務員的胞妹擔任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該公司申請其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機關的補助,承辦人會不會要求完整揭露? 如果答案是會,為什麼面對立法委員及前行政院長家族的案件,各機關反而出現如此多法律解釋與切割? 本席要求銓敘部: 第一,會同法務部檢討公務員面對政治人物關切政府投資、補助及採購案件時的登錄、報告及迴避機制。 第二,建立重大公帑案件的審查人員獨立性保障,讓公務員能拒絕不當政治壓力。 第三,就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平台經營者及跨公司利益關係,提出公務倫理及迴避制度的補強方案。 第四,於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現行公務倫理制度如何防止高階政治人物利用預算權、政策權或人事影響力,間接圖利特定親屬及企業。 法律是防止利益衝突,還是教人如何規避利益衝突? 本席要請監察院、法務部及銓敘部共同回答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如果政府的解釋是:投資不是補助,所以不用揭露;平台不是公司,所以不用揭露;實際經營者不是登記負責人,所以不用揭露;立委只是審查整體預算,沒有直接審查個案,所以不用迴避; 那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最後還能規範什麼?難道只有公職人員直接把錢匯到自己或親屬帳戶,才叫利益衝突嗎? 利益衝突制度的目的,本來就不是等到查到對價、賄賂或刑事犯罪後才處理,而是透過事前揭露、主動迴避及事後公開,避免公權力與私人利益交織,維護人民對政府決策公平性的信任。 國發基金及政府補助每一元都是人民的錢。政治人物的家人當然有工作、創業及申請政府計畫的權利,但政治家族愈有影響力,就愈應主動揭露、接受檢驗,而不是利用法人、平台或投資形式,把自己藏在法律文字的縫隙中。 今天蘇巧慧參選新北市長,社會有權知道,她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是否曾參與或影響與胞妹企業有關的預算、政策或補助;她的胞妹及相關企業,也有義務說明是否依法揭露關係人身分。 監察院不能缺席,法務部不能只作抽象法律解釋,銓敘部也不能把問題推給個別承辦機關。 本席要求三個機關在一個月內提出聯合書面報告,全面釐清: 1.國發基金投資是否適用利益衝突迴避規範; 2.相關企業及平台是否屬公職人員關係人; 3.所有補助案是否完成事前揭露與事後公開; 4.蘇巧慧是否曾有應迴避而未迴避,或利用職務機會使關係人獲利的情形; 5.審查機關及公務員是否受到任何政治關切或壓力; 6.是否涉及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或制度漏洞; 7.如何修法防止政府投資成為利衝法的法外之地。 人民要問的不是「蘇巧純能不能創業」,而是為什麼政治人物的親屬取得公帑時,公開透明的標準反而比一般人民更低。 陽光法案的價值,就在陽光照到權力核心時,不能自己熄燈。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主旨 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至六月間,陸續有多批產品檢出苯(a)駢芘超過限量標準,且近二萬九千公噸油品已流向下游大型油品及食品業者。本案不只是單一企業違規,更暴露我國食品安全監管長期依賴業者自主管理、政府被動等待通報、產品流向掌握遲緩及消費者救濟困難等重大制度問題。 爰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就本案監管失靈、產品流向、健康風險、消費者救濟及後續制度改革,提出完整說明及具體改善方案。 說明 食品安全不是抽象的行政數字,而是每一個家庭每天端上餐桌的信任。 民眾購買一瓶油、吃一頓飯、讓孩子在學校吃午餐,不可能先拿著檢驗儀器確認其中是否含有致癌物質。人民把食品安全交給政府把關,是因為政府依法掌握稽查權、裁罰權、停業權及風險管理資源。 然而,本次事件中,中聯公司於一百十五年四月至六月間共生產三十批大豆沙拉油,其中二十七批已出貨,總量約二萬八千九百九十二點五公噸,分別流向福懋油脂、福壽實業及泰山企業,再製成數十項產品。衛生福利部更已明確認定,本案並非單一偶發事故,而是中聯在原料驗收、製程管控、品質管理、風險辨識、異常通報及產品攔截等環節存在系統性缺失。 問題是,既然企業內部存在如此嚴重而持續的系統性缺失,政府的外部監督為何未能及早發現? 從四月開始生產的問題油,到六月三十日食藥署接獲中聯通報,期間將近三個月。主管機關不是透過例行查核、風險抽驗或主動監測發現問題,而是在業者自行檢驗、自行通報後才開始進廠稽查。 這代表現行制度的實際運作: 業者不檢驗,政府就不知道;業者不通報,政府就不行動;直到問題產品大量出貨,政府才開始追查。 政府事後下架、回收、抽驗,固然有其必要,但人民真正關心的是:為什麼這些油在流入市場以前,沒有被攔下來? 政府不能把「事情爆發後有開會、有下架、有發布新聞稿」,包裝成監管制度有效。危機處理只是最後一道防線,真正的食品安全治理,應該是在問題食品進入市場以前就發現風險、阻止出貨。 一、政府應說明:為何連續多批異常,均未由主管機關主動發現? 衛福部報告指出,中聯四月至六月間已有七批產品陸續檢出苯(a)駢芘超標,顯示異常並非集中於單一批次,而是製程及品質管理存在系統性風險。 既然異常橫跨數月、涉及多個批次,主管機關應具體說明: 一、中聯過去三年至五年間,食藥署及地方衛生局共進行多少次稽查、抽驗及複查? 二、各次稽查是否曾查核黃豆原料驗收標準、熱損傷率、精煉製程、脫臭程序、桶槽管理及苯(a)駢芘自主檢驗紀錄? 三、四月至六月間,主管機關是否曾抽驗中聯原料油、毛油、精製油或成品?如未抽驗,原因為何? 四、現行油脂業者風險分級及抽驗頻率如何決定?中聯是否曾被列為高風險業者? 五、若中聯及其下游業者未自行送驗、未主動通報,主管機關依現行機制預計何時才能發現本案? 政府不能只將責任推給企業自主管理失能。企業自主管理是第一道防線,政府監管才是第二道防線。本案若只檢討第一道防線,卻不檢討第二道防線為何同時失守,類似事件仍可能再次發生。 二、政府應完整公布:近二萬九千公噸油品,究竟去了哪裡? 衛福部報告指出,三十批油品中已有二十七批出貨,總量約二萬八千九百九十二點五公噸;截至七月二十日,不合格批次下架回收二千七百七十一點二公噸,其餘預防性下架五千三百十四點九公噸。 換言之,政府目前報告的下架及預防性下架數量,遠低於已出貨總量。 這並不當然表示其餘油品全部已被民眾食用,但政府必須說清楚: 一、已出貨的二萬八千九百九十二點五公噸中,多少仍在上游或下游庫存? 二、多少已製成包裝食品、調合油、加工食品或餐飲用油? 三、多少已經售出、使用或無法回收? 四、多少流入餐廳、小吃店、團膳、校園、醫院、長照機構、軍警單位或政府機關? 五、是否存在散裝油品、餐飲現場使用或多次轉售,致無法完整追溯的情形? 六、各批油品及各項製成品的完整流向表,何時公開? 人民不只想知道政府追回多少,更有權知道: 還有多少沒有追回來?多少可能已經吃進肚子? 食品一旦被烹調、油炸或製成餐點,就不可能像未拆封商品一樣回收。政府若只公布回收數量,而不公布市場暴露量,就無法讓人民真正判斷風險。 三、政府應公開說明:下架標準為何一變再變? 本案初期,主管機關先要求第一層產品下架;其後依專家會議決定,將使用受影響油品之原型油及添加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加工製品納入第二層下架;再因其他批次陸續檢出不合格,擴大至四月至六月全部相關油品及製成產品預防性下架。其後又依抽驗結果,決定十九批油品及相關產品可重新上架。 行政機關在新事證出現後滾動調整,並非不可;但每一次調整,都必須有清楚、公開且可驗證的科學依據。 請具體說明: 一、最初以「添加比例百分之二十」作為下架門檻,其科學與法規依據為何? 二、該百分之二十係依成品重量、油脂比例或配方比例計算? 三、是否考量不同食品之每日攝取量、食用頻率及累積暴露風險? 四、對兒童、學生、孕婦、高齡者及高頻率外食族群,是否進行差異化風險評估? 五、何種新增事證使主管機關於七月九日改採全面預防性下架? 六、十九批產品重新上架,係逐批、逐桶槽或逐產品檢驗?抽樣數量、抽樣位置、檢驗方法及代表性為何? 七、重新上架是否僅以產品檢驗合格為條件,抑或已同時確認污染原因、製程改善、原料驗收及品質系統均已完成修正? 政府可以修正政策,但不能讓標準在社會眼中看起來像是隨著新聞壓力而改變。風險管理若缺乏公開說理,只會進一步消耗人民對食安制度的信任。 四、政府不應將「檢驗合格」簡化為「風險完全解除」 本案已被衛福部認定為製程及品質管理的系統性缺失。既然是系統性問題,就不能只以少數抽樣檢驗結果,直接推論全部產品安全、全部風險解除。 主管機關應說明: 一、桶槽內油品是否具完全均質性? 二、是否可能發生不同批次混槽、轉槽、回流或交叉污染? 三、留樣檢體是否足以代表全部已出貨油品? 四、抽驗合格的終端產品,是否涵蓋所有產品規格、製造日期及通路批次? 五、無檢體、無留樣或無法追溯產品,政府如何判斷其安全性? 六、中聯復工前,是否須完成第三方驗證、加密抽驗及一定期間的監管觀察? 產品檢驗合格,是解除管制的重要依據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據。 政府真正應確認的,不只是「這一瓶油今天驗起來是否合格」,而是: 造成污染的原因是否找到了?導致污染的制度是否改了?同樣的問題明天會不會再發生? 五、消費者救濟不能只剩退貨、申訴與漫長訴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報告指出,截至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本案正式消費申訴共計八十五件;並已設置專區、協調業者退換貨,且由消基會負責一般消費者團體訴訟、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負責學生及教職員工團體訴訟。 這些作為固然必要,但八十五件申訴不能被解讀為受害規模有限。 可能的真實情形是,多數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否曾經食用問題油,也無從證明。 尤其是: ˙在餐廳、小吃店吃過餐點的消費者; ˙使用團膳的學生、教職員及勞工; ˙醫院、長照機構及社福機構供餐對象; ˙購買熟食、油炸食品或散裝食品者; ˙未保留發票、包裝及交易紀錄者。 這些人即使受到影響,也可能無法退貨、無法舉證,更難以加入訴訟。 因此,行政院及衛福部應說明: 一、是否建立無發票、無包裝及現場食用者的替代證明機制? 二、是否要求相關業者主動通知會員、消費者、學校、機構及餐飲客戶? 三、政府是否建立統一申請窗口,而非要求消費者分別尋找業者、地方政府及消保團體? 四、除團體訴訟外,是否研議由責任業者先行補償或設立專案補償機制? 五、消費者因檢查、醫療諮詢或健康追蹤所生費用,是否納入求償或補償範圍? 六、團體訴訟所需資料,政府是否主動提供給消保團體,而非再由消費者自行蒐證? 對一般人民而言,退回一瓶油的價款,並不能回答他們最深的恐懼: 我和我的孩子到底吃了多少?會不會影響健康?出了問題誰負責? 六、資訊公開不能只有產品名單,還應公開責任鏈 衛福部及消保處均強調建置專區、每日更新及公開透明,但目前公開資訊仍主要集中在產品名單、下架進度、抽驗結果及退換貨方式。 政府還應公開: 一、每一批油品的完整流向; 二、各業者接獲通知及完成下架的時間; 三、是否有業者延遲通報、延遲下架或提供不實資料; 四、各地方政府稽查進度及完成率; 五、校園、醫療、長照及公共供餐場所的受影響情形; 六、各機關何時取得資訊、何時採取行動; 七、主管機關過去的查核、抽驗及監督紀錄; 八、中聯復工及產品重新上架的審查文件與專家意見。 真正的資訊公開,不只是公布「哪些東西不能買」,更應回答: 誰在什麼時間知道問題?誰應該採取行動?誰晚了?誰沒有做好? 七、行政機關應檢討自身責任,不得只以「業者失能」結案 衛福部對中聯公司原料、製程及內控缺失的批判相當明確,但對政府自身的檢討卻多停留在「持續精進」、「滾動檢討」及「強化管理」。 這樣的報告並不完整。 本案至少應調查: 一、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過去稽查是否符合風險程度? 二、現行抽驗頻率是否過低或檢驗項目不當? 三、是否有機關未依法落實通報、追蹤或複查? 四、現行制度是否過度依賴業者自主管理及自主通報? 五、跨部會、中央與地方間是否缺乏即時產品流向及下架資訊系統? 六、是否有人員或主管應負行政責任? 七、衛福部、食藥署及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應負何種監督及政治責任? 企業違規當然要追究,但政府的責任不能只停留在追究企業。 食品安全制度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企業可能犯錯、隱匿或失能時,仍能保護人民。 若企業一失能,政府監管就跟著失效,那麼人民繳稅所建立的食安制度,究竟發揮了什麼功能? 八、具體要求 為保障國人健康及重建食品安全信任,爰要求行政院及相關機關: 一、提出本案完整事件時間軸,包括業者檢驗、通報、主管機關知悉、稽查、下架及資訊公開時間。 二、公布三十批油品逐批流向、庫存、回收、製成、售出、使用及無法追回數量。 三、提出中聯過去五年稽查、抽驗、違規、改善及複查紀錄。 四、公開百分之二十下架門檻、全面下架及重新上架的完整科學依據、會議紀錄及風險評估資料。 五、建立食品重大事件中央統一流向追蹤及下架回報平台,使中央、地方、教育、衛政、社政及消保機關同步掌握資訊。 六、研議高風險食用油脂業者之加密抽驗、原料驗收、製程監控及異常強制通報制度。 七、建立無發票、現場食用、團膳及機構供餐消費者的替代舉證及簡化救濟機制。 八、要求責任業者負擔退費、檢驗、醫療諮詢、團體訴訟及其他必要救濟成本。 九、就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是否有監督疏失、延誤或未依法執行,啟動行政調查並公布究責結果。 十、行政院應提出跨部會食安監管改革專案報告,不得再以原則性「檢討精進」作為結論,並應列明主責機關、具體措施、完成期限及績效指標。 結語 這起事件最讓人民不安的,不只是七批油品不合格,而是近二萬九千公噸油品已經流入供應鏈之後,政府才開始追查。 人民真正害怕的是: 不知道自己買過什麼、不知道自己吃過什麼、不知道孩子在學校吃過什麼,也不知道政府究竟何時才知道。 食品安全不是在記者會上宣布下架多少噸,也不是在網站上增加多少筆名單。 食品安全真正的標準,是問題食品能不能在進入市場以前被發現;是事故發生後,每一批產品能不能被找到;是受到影響的人民能不能獲得即時、簡便而實質的救濟;更是監管失靈之後,有沒有人負責、有沒有制度真正改變。 政府不能只會在油流出去之後追油,更應有能力在油流出去以前把關。 爰請行政院及相關機關正面回答前述問題,提出具體改革方案,並將辦理情形及完整書面資料送交立法院。 主席:本次會議議程所列事項均已處理完畢,我們就到此結束,現在散會。謝謝今天到場的各部會首長,謝謝大家。 散會(12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