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星期三)9時1分至11時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九)案,如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逐條審查】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我們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5分至下午3時59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陳秀寳  吳思瑤  郭昱晴  柯志恩  林宜瑾  羅智強  謝龍介  蔡春綢  葉元之  葛如鈞  羅廷瑋  吳沛憶  陳培瑜    委員出席14人 列席委員:劉建國    委員列席1人 列席人員: 運動部部長 李洋率同有關人員 教育部常務次長 朱俊彰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 黃雅萍 文化部政務次長 王時思 經濟部政務次長 何晉滄 勞動部政務次長 李健鴻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莊人祥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陳炳宇 外交部主任秘書 甄國清 內政部常務次長 吳堂安 法務部專門委員 邱黎芬 財政部賦稅署所得稅組副組長 胡仕賢 主  席:羅召集委員廷瑋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案。 (二)委員葛如鈞等18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案。 (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電子競技運動促進法草案」案。 (逐條審查) 決議: 一、廣泛討論完畢。 二、「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相關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通過提案2項: 一、針對本日議程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等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規定,提請先作廣泛討論。 提案人:林宜瑾  陳秀寳  郭昱晴  吳沛憶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吳思瑤 陳培瑜 二、針對本日會議議程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21人擬具「電子競技運動發展基本法草案」等相關草案。鑑於國民體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然現行特定體育團體有44個、非特定體育團體有34個共78個項目,僅單一運動項目進行單獨立法恐造成相關制度、資源失衡,並不利健全運動環境、產業發展與推廣民眾參與。為求國家體育政策與相關法制的衡平,建請做成如下決議:相關草案停止討論,今日會議到此為止。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沛憶  陳秀寳  林宜瑾  陳培瑜  吳思瑤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6人,贊成者5人,反對者1人,贊成者多數通過。)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好,議事錄確定。 本次會議議程是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9案;委員羅智強等18人之提案,因無不復議同意書,故不予審查,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因為今天下午有司馬庫斯的考察議程,會議必須在11點結束。 列席的機關代表,請參閱名單,不再逐一介紹,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人員名冊(115年8月5日) 單位 職稱 姓名 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 常務次長 朱俊彰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司長 廖高賢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科長 林巧雲 教育部法制處 處長 鄭乃文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代理司長 徐振邦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司長 蔡宜靜 教育部人事處 副處長 任明坤 教育部人事處 科長 林昌明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署長 陳雪玉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科長 許韶芹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主席:現在進行提案說明,請問是否有委員要提案說明?(無)好,均不做提案說明,說明完畢。 本案已在第4會期本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也就是115年1月8日詢答完畢,本次新增委員林倩綺等提案8案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次共同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的時候如果有新增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討論的時候請參閱教育部提供的提會討論版本書面資料,並列入公報紀錄。 請宣讀,也請機關代表到協商桌。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Desktop\\e16_頁面_0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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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151.jpg] [image: image15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Desktop\\e16-1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3.jpg] [image: image154.jpg] [image: image155.jpg] [image: image156.jpg] [image: image157.jpg] [image: image158.jpg] [image: image159.jpg] [image: image160.jpg] [image: image161.jpg] [image: image162.jpg] [image: image163.jpg] [image: image164.jpg] [image: image165.jpg] [image: image166.jpg] [image: image167.jpg] [image: image168.jpg] [image: image169.jpg] [image: image170.jpg] [image: image171.jpg] [image: image172.jpg] [image: image173.jpg] [image: image174.jpg] [image: image175.jpg] [image: image176.jpg] [image: image177.jpg] [image: image178.jpg] [image: image179.jpg] [image: image180.jpg] [image: image181.jpg] [image: image182.jpg] [image: image183.jpg] [image: image184.jpg] [image: image185.jpg] [image: image186.jpg] 主席:在開始討論前想請教育部先說明各版本還有研修的條文意見。 我們請高教司司長,是不是可以到備詢臺?謝謝。 廖司長高賢:召委,還有各位委員,大家早安。今天是有關於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前送進委員會討論的版本,主要幾個修法重點在這邊跟各位委員報告及說明,第一個,有關於大學整併的方式,相關版本提出來的是有關於大學整併的版本,應該著重在所謂的校務會議通過的程序上面,有關於現行整個校務會議在討論的範圍,針對大學整併的部分,不管是教育部由上而下的發動,或者是由學校本身商討形成整併的過程當中,其實都有經過校務會議的討論,所以在這一個部分上面,不管是校長或者是學生團體以及教師團體的代表,針對這一點是比較有共識的,就是整個校務會議在討論大學整併的這個案子,是可以經過校務會議的程序。 另外一個議題,就是有關於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這主要在第九條的修法上面,根據現行的辦法,校長遴選委員會的代表,有五分之二是由校務會議推選的代表產生;五分之二是校友以及社會公正人士;其餘由教育部所遴派的代表。在整個校務會議的遴選組成委員會裡頭,有學生團體的意見是希望能夠增加學生的代表性。再來,有關於代表比例的問題,我們在過去一段時間四、五次跟學生團體座談當中,有學生提到希望根據學生人數或者因為學制不同,比如說研究所部分或者是大學部部分,都能夠設置學生代表,第一點主要是有關於學生代表的部分。 第二個部分有關校長遴選的機制,除了公立大學能夠有學生代表之外,希望私立大學也能夠比照國立大學整個遴選機制,也就是希望相關的師生代表要有五分之二。針對這個部分,我們蒐集了校長協進會的意見、學生團體的意見以及教師團體的意見之後,我們有三個部分的分析:第一個,國立大學的部分,現在有近八成的學校都有納入學生代表,所以就國立大學未來在推動校長遴選委員會學生代表的部分,這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是不是大學部一個代表、研究所一個代表,或者是博士班一個代表的部分,會涉及到國立大學現在招收或者是設立系所的相關問題。有些國立大學可能沒有博士班或者是研究所是比較偏少的,且國立大學之間也有性質上的差異。所以我們跟校長團體以及學生團體溝通的結果,比較傾向是訂學生代表,引導國立大學去設置校長遴選委員會裡頭有學生代表這樣的組成。第二個部分,是有關私立學校校長遴選委員會,或者是校長遴選的方式是不是要納入師生代表。經過跟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研商之後,我們建議有關於私校多元代表參與的部分,考量公私立大學性質的不同,私立大學遴選是所謂法人董事會的權責,所以應該在兼顧私校多元發展的彈性以及其公共性跟自主性方面,我們可以透過政策引導工具,來引導私立學校在遴選的機制當中,確保師生代表的多元性跟代表性的意見能夠被聽到。另外,在遴選委員會當中,第三個就是有關於資訊公開的問題。目前大部分的國立大學,在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之後都有公開相關資訊,但是內部的討論或發言、投票的票數、候選人等相關議題,如果遴選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話,是先做保密的決定。所以建議遴選委員會的資訊公開由遴選委員會討論決定,但我們部裡頭會來研商有關於資訊公開相關的基本原則,落實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資訊公開。 再來就是有關於校務會議師生代表比例,也就是第十五條當中有關於學生代表比例。在我們部分條文當中,有關於學生代表的比例是希望提高到五分之一,現行的規定是十分之一。我們跟校方、學生團體以及教師團體座談初步有共識的結果是,學生代表團體可以用漸進的方式來提高學生代表比例,初步是以八分之一為原則,在具備一定的條件之下,再採區間方式來提高。 再來有關於會議人數上限,考量各校規模,我們建議保留彈性,能夠在各校章則當中來訂定合宜的人數,本部在施行細則方面也可以來訂定相關的參考文字。 再來就是有關於學生參與會議的部分,應該是以會議本身的性質是否涉及到學生權益,來作為學生是否能夠參與的判斷標準,而不是單純就會議的名稱來排除學生參與。學校也應該跟學生溝通,來界定何種會議能夠讓學生參與,或者是說相關會議涉及到學生權益時,比如說教評會是可以邀請學生出、列席的。 再來學生關心的另外一個面向,就是他們提案權跟連署權的保障。我們也建議學校應該在相關的議事規則當中,保障學生代表的提案權跟連署權,以及學生團體也非常關心他們的代理機制。我們建議考量代理性質,學生如果是由代表所產生,那他之間代理的相關規範,也建議在學校的相關議事規則當中明確與學生團體溝通之後訂定。再者,為了確保學校會議有效召開,避免因為部分的代表,不管是任何一方的代表無法出席而影響會議召開,這個部分應該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以確保校務的經營。 再來有關於教師權益的保障,主要是在第十九條的規範。目前教師聘約當中,涉及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相關條件跟要求,都是訂在聘約當中。為了符合這樣的精神,我們建議還是維持現行的相關規範。至於有關教師評鑑的部分,應該強化教師專業發展面向。部裡頭跟相關單位,包括教師團體及學校代表溝通之後,認為教師評鑑的部分應該要強化支持教師專業發展的面向。 再來有關於學生自治的部分,主要的意見就是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這些增修條文當中。第一個會涉及到的面向,就是學生會的獨立性,認為應該要支持保障學生自治的獨立性,包括人事、選舉跟財務等方面,在不違反法令的前提下,學校跟學生團體都建議學校應該予以尊重,這個我們也跟相關的學校協進會及學生團體有溝通過。第二個主要的議題,就是有關於代收會費的問題。因為大學法當中已經有明文規定,學校應依學生會的請求代收學生會費。建議學生會可以先建立校內的溝通機制,強化學生對於學生會的認同,來逐步提高繳交會費的比例跟意願。另外涉及到會費額度、收取頻率以及調整程序,則建議由學生依照相關的規程自行訂定。 再來就是有關於獨立的會務空間部分,學校應該提供學生獨立的會務活動空間。另外,學生會使用校園活動空間的時候,應該在不影響其他校內使用以及促進學生參與的前提下,由學校與學生共同會商獨立的辦公空間與使用的相關規範,所以這個部分在學校協進會跟學生團體其實都有一個共識。 至於學生代表產生的方式或者是他的資格等細項,我們也建議參考剛才提到學生會代表的產生方式,由學校與學生討論,在相關的組織規程當中訂定。而學生參與意願以及他如何學習參與學校事務的經驗,這個部分則有賴於我們相關的司、處、署來持續辦理學生自治的培力課程,然後引導學校訂定相關的機制,鼓勵學生來參與校務推動。 再來,學生所關心的另外一個議題,就是戶籍遷入校園的部分。根據戶籍法的規定,目前確實學生已經可以將戶籍遷入宿舍,本部會在相關的會議當中邀請內政部來說明,引導學校在兼顧管理需求下,提供一個彈性的戶籍遷入相關設計。 再來,比較關切的,就是經濟弱勢學生的照顧。其實本部在過去一段時間都透過所謂的行政措施以機動、積極、彈性的方式來照顧學生,總統和行政院長在日前公布的針對整個學貸調整來照顧學生權利這個部分也就是針對弱勢學生以及相關學生的照顧。這些部分都可以透過所謂的行政措施來進行,在不修法的前提之下,都可以達到照顧弱勢;而且透過這樣的機制以及方式,更能及時準確的投放資源、機動回應學生的需求。這個部分,我們也在上次的商討當中建議訂定比較原則性以及相關規範性的文字。 報告召委以及各位委員,以上是針對相關法令條文,從所謂的校長遴選、校務會議、教師權益保障以及學生自治這四個面向,做相關的主要重點整理和報告。以上。 主席:謝謝教育部有做條文的研修意見。大家有沒有什麼看法?有沒有意見? 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聽到教育部的報告,但是我要說的是上個月我也特別主持了這個公聽會…… 主席:大學法公聽會。 郭委員昱晴:學生團體和專家學者都有特別來。我覺得在今天進入逐條之前,我們是不是可以先大體討論?我覺得這樣的方向可能會稍微比較好一點。以上建議。 主席:大家有沒有意見? 好,我們就做大體討論。需要發言的請舉手,就依序好了,我們可不可以…… 羅委員廷瑋:程序問題! 主席:請說。 羅委員廷瑋:請問一下主席,我們大體討論完以後會逐條審查嗎? 主席:我們就順著走…… 羅委員廷瑋:所以就是會順著逐條審查。 主席:但是我剛才有宣告過,我們必須在11點結束…… 羅委員廷瑋:怎麼了? 主席:因為下午還有司馬庫斯的考察行程。 羅委員廷瑋:您有司馬庫斯的考察行程。 主席:有。 羅委員廷瑋:您特別有安排。 主席:有。 羅委員廷瑋:辛苦了、辛苦了!盡力配合。 主席:謝謝。 羅委員廷瑋:所以會逐條審查嗎? 主席:我們就是順順的進來。 羅委員廷瑋:順順的大體討論完就逐條審查。 主席:對、對、對,不過我先說明一下。因為羅召委有提出這個問題,所以我也說明,我也不方便在當主席的時候宣告。今天很謝謝大家的配合,事實上,羅召委應該也很清楚,關心大學法的團體,特別是學生團體,也多次希望我們能夠前進,因為之前詢答已經完成,公聽會也已經完成,照理說,因為8月也是這個會期延會之後的最後1個月…… 羅委員廷瑋:對,我知道。 主席:因為他們原本想要開記者會,所以我也特別說:好,回應他們的需求。但是我上個禮拜已經排定議程,就是這兩天要去司馬庫斯…… 羅委員廷瑋:對,有,我有看到。 主席:我也要特別說明一下,司馬庫斯他們的學校已經23年在一個不合法的狀態,但是因為他們的自治意識很強,所以我在5年前也進去協助他們處理土地問題;現在在國教署還有新竹縣政府的幫助之下,他們已經開始在做土地變更,他們很期待我們能夠上去。這個部分請大家體諒,謝謝大家。 羅委員廷瑋:跟召委報告,尊重您的排案…… 主席:謝謝。 羅委員廷瑋:您也是兩天前突然改議程…… 主席:對。 羅委員廷瑋:也是因為有這樣的…… 主席:回應。 羅委員廷瑋:一方面是你說的司馬庫斯有違法的現況…… 主席:是。 羅委員廷瑋:一方面是大學生的訴求…… 主席:對。 羅委員廷瑋:我的辦公室和你的辦公室也長期接到這些學生團體的建議…… 主席:沒錯,經常來。 羅委員廷瑋:對嘛! 主席:對。 羅委員廷瑋:之前我有跟你講,我想要排…… 主席:喔? 羅委員廷瑋:但是您排,我們也尊重,大家一起加油,對吧! 主席:好。 羅委員廷瑋:只是我想問一下,因為有一些逐條討論的細節,有學生團體希望我來講…… 主席:可以、可以…… 羅委員廷瑋:所以我想問我們會…… 主席:我們就充分討論…… 羅委員廷瑋:對,所以大體討論完就會…… 主席:其實下個會期的召委也很願意排這個…… 羅委員廷瑋:對、對,所以大體討論完…… 主席:這個不會停掉、不會停掉的。 羅委員廷瑋:大體討論完就會逐條審查。 主席:就是順著走…… 羅委員廷瑋:好,順著逐條審查。 主席:因為今天本來就是排審。 羅委員廷瑋:OK,好,謝謝。 主席:謝謝羅召委。 我們就依序發言。從最那邊的,請葛如鈞委員,謝謝。 葛如鈞委員,我可不可以這樣?因為我發現,通常全部討論完,再請教育部做回應,或者甚至沒有請他們做回應,我覺得蠻可惜!是不是我們每一個發言完,請教育部做一些回應,可以嗎?好,大家同意,謝謝。 葛如鈞委員,請,要不要上質詢臺? 好,坐著也可以,謝謝。 葛委員如鈞: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各位關心高等教育的朋友,大家好。本席長期有在關注大學法修法的議題,就在前幾天,我也分別跟學生團體、教師團體都有見面,深入交換意見。 我也要強調,大學不會只是一個傳授知識的場所,它更應該是一個實踐民主、保障自由、培養公民自由倡議的地方;如果連大學校園內部自己本身的組織都無法落實公開、透明及民主參與,我們又怎麼能夠期待學生離開校園以後,能夠相信民主、實踐民主、捍衛民主。 上個會期民眾黨的劉書彬委員擔任召集委員時,曾經安排大學法修法的公聽會,還有相關詢答。當時本席就曾經多次表達意見及立場,無論公立或者私立大學,在校長遴選過程當中,都應該要保障教師與學生在遴選委員會當中擁有一定的席次;因為校長是全體師生的校長,師生也應該有權利真正參與決策,要注意,我這裡講的是師生,不是只有師,也不是只有生,校長是所有人的校長,所以校長遴選會議的程序及重要資訊也應該要能夠以公開透明為原則。 除了校長遴選以外,校務會議更是這一次修法不可迴避的核心。目前許多大學的校務會議名義上都有設教師代表,但實質上卻充斥著學術主管、行政主管,甚至出現主管混充教師代表的現象,這樣的組成不但扭曲了教師代表的意義,更使得原本應該要監督行政、平衡權力的校務會議,逐漸變成行政體系的延伸,講難聽一點,會不會有走過場的嫌疑?幾個小時的校務會議開下來,都沒有人真正發言,只有舉手同意、點頭,這樣的校務會議真的是民主社會的校務會議嗎?還是我們逐漸把它扭曲掉了?當行政主管同時掌握行政權,又以教師代表身分進入校務會議,到底誰來監督行政?球員自己又兼裁判,裁判又再兼球員,誰能夠替沒有行政職務真正一線的教師來發聲?誰來反映校園當中多數人的真實處境? 因此本席一直主張,應該藉由這一次大學法修法重新檢討校務會議的組成,教師代表當中應該明確納入一定比例未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的教師,讓真正站在教學現場、研究現場的教師能夠進入校務決策的核心。本席過去也曾經在大學裡頭擔任教師,也曾經擔任過主管,我真的曾經在百人的會議裡面感受到非常長時間的沉默、點頭、舉手,一個走過場式的,有這樣的感受。當然也許未必每一場都是這樣,但是也有很多前線教師跟我們表達,他們聽到過、看到過或曾經參與過,這樣顯然不是校務會議跟校園民主真正的狀態才對。 同時,在學生代表方面,本席也主張學生代表比例應該要提高到至少八分之一,並得依學校規模及實際情況提高到五分之一。為什麼?因為學生是大學共同體的成員,是所有教育政策最直接的承受者,校務會議所做的每一項決策,絕對都跟學生息息相關,既然學生承擔決策的結果,就應該擁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學校的「學」就是學生,如果我們都是以教師為主,那就叫「教校」就好了,顯然它不是嘛!沒有學生,怎麼會有學校?在民國初年,胡適就曾經為了學校沒有辦法納入學生的建議,跑到對街去創一個新公學,他要爭取的就是學生在學校裡真正自治的權利,沒想到幾十載過了,我們到現在還持續在爭取,我想這個應該要趕快來打破僵化,已經民國115年了,我們還在解決胡適當年的問題嗎? 除了校園治理,我們也必須要重新檢討教師評鑑制度,依照大學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規定,大專校院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而制度本來的目的是協助教師專業發展,提升教學品質,然而,多年來部分學校的教師評鑑卻走向僵化、量化,甚至是行政控制教師的工具,我想這真的是整個大專院校體系或相關系統最悲哀的一個現狀,努力教學的教師、努力做產學的教師,在評鑑升等上面竟然遇到重重關卡,熟悉規則、熟悉制度的教師反而能夠扶搖直上,擔任行政職務的教師沒有人來監督他,我想這絕對不是我們的大學發展希望看到的。評鑑過度的看重論文的數量、期刊的排名、短期的績效,就使得擁有資源的人更容易被評鑑、更容易被升等,這是我們要的大學嗎?投入教學得到教師獎項的人、戮力做學生輔導的老師,做社會服務、做產業的連結、產學的合作、跨領域的連結貢獻,反而變成是次要的。 一直在講多元評鑑,我想教育部自己回去檢查一下數字,到底多少比例的人是用論文在升等?到底多少比例的人是用多元的方式在升等?我想這個數字大家都非常清楚,2026年了,世界已經在改變了,我們絕對要改革,絕對要透過大學法這次的修法來做完整的檢討。如果我們沒有檢討,久而久之,教師反而是為了評鑑而研究、為了評鑑而發論文、為了升等而發論文、為了數字來教學,不但偏離了教育的本質,也壓縮了教師多元發展的空間,臺灣大學的多元競爭力可能就葬送在制度的陷阱裡面。更令人憂心的是,我們剛剛一直提到行政權又過度介入教師升等、人事與研究決策,教授治校變成一種口號,變成行政治校了,而學術自主也逐漸受到侵蝕。 因此,本席要再次強調我們的主張,大學應建立真正以成長為導向的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制度,評鑑的目的不應該是懲罰教師、淘汰教師,讓年輕的教師受苦,讓真正投入教學的資深教師變成一個長年的講師、變成一個專案的講師,永遠沒有辦法升得上去。整個系統應該是要協助教師找到自己專業的方向,支持學生的教師,學校就應該要支持他,支持不同類型的人才發展,這才是大學多元的目的。如果大學只用一把尺來衡量所有人,不只是不公平,更會扼殺高等教育最珍貴的多樣性。我們需要的不是把每一位教師塑造成一個模子,而是讓每一位教師都能發揮最大的專業價值。我想在AI的時代,第一,我們已經要很明確,我們不能再把學生打造成同一個樣子,當然,也不能讓老師是同一個樣子。 最後,本席也要明確表達,我支持在大學法當中設置學生會專章,法律應該明定大學必須協助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民主選舉產生的學生會,並保障學生會在組織、人事、財務,尤其是財務,當中的自由意見表達上的獨立性。今天學校支持學生成立學生會,請問資源有沒有對等、資源有沒有平等?會不會有的學校掌握了特定的資源條件,反而變成民主的聲音是受到控制的?我想這個也不是一個學生會跟學生自治存在的意義跟目的,所以學生自治要真的自治、要真的獨立,不應該是學校給予學生的優惠或恩惠,而是民主教育本身就不可或缺的一環。我再一次說,這是胡適幾十年前就在爭取的權益,到了2026年,竟然學生還在殷殷期盼,多麼可悲、多麼可惜!學生透過選舉、協商、監督與公共參與,學習如何承擔責任、如何尊重不同的意見,學習如何共同解決問題。一所真正進步的大學,真正民主的教育體系,不會害怕學生說話、不會害怕有意見的人發聲,也不會不聆聽一線教師在行政上的建議,一所真正有自信的大學,更不會把學生自治視為麻煩,因為願意傾聽、願意容納不同的意見本身就是大學在學習與教導最重要的精神。 這一次大學法的修法,絕對不是只是一部法律,我們主要就是要決定未來的大學到底要走向哪個方向,不只是今年、不只是明年,甚至是後年、三年、五年、十年,未來的大學、未來臺灣的競爭力,我們都說Education is the silver bullet.教育就是那顆解決一切問題的子彈,這一把槍、這一顆子彈、這整個系統,我們一定要透過這一次大學法的修法把它全面的優化。我們到底要選擇封閉,還是選擇開放;我們要選擇黑箱,還是要選擇透明;我們要選擇少數人決定,還是要選擇民主的共同治理;我們要選擇行政的控制,還是真正的學術自主;我們要尊重教師真正教學的能量,還是要把教師投入暗無天日、一個又一個的截稿日期當中?我想,把學生當成被管理者不應該是正確的,應該要是民主社會的縮影,也就是大學院校、大專院校真正的參與者。 我相信透過我們這樣的討論,各界的答案都會非常的清楚,更民主、更透明的大學、更尊重教師的大學、更相信學生的大學、支持學生參與公共事務的大學、有真正學生會的大學、有尊重教師權益的大學、能夠在行政會議上針對重要議題真正發表意見跟討論的大學,我想這樣的校園民主在第一天就應該存在,而不是在現在我們還在討論它、還在期盼它。學術民主需要大家一起爭取,我們透過這次的修法把教師專業拿回來,把學生的權利還給學生、把大學的未來交還給大學裡的每一個人。民主不要只是留在我們的想像、教科書或胡適當年的理想裡面,而是要真正落實在每一所大學、每一場會議跟每一個師生共同做出的決定。 我也希望今天要實質審查,我也希望,我們真的有排案,就應該要期盼能夠審議通過,否則我想這樣的過程大家會相當的失望。總之,還是祝福今天的修法過程一切順利,也能夠圓滿的通過,謝謝。 主席:非常感謝葛如鈞委員的寶貴意見。是不是也請教育部這邊針對葛如鈞委員的發言做出具體的回應?請司長。 廖司長高賢:召委還有各位委員。針對剛才葛如鈞委員的提問,主要是校務會議的部分,在第十五條當中,校務會議是議決學校重大事務、事項非常重要的場域,有關校務會議的組成,學生代表、教師代表甚至職員代表都在我們的相關規範當中。剛才葛委員所提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學生代表的問題,在經過跟學校協進會的代表以及學生團體不斷地溝通,當然學生團體是希望以五分之一作為終極目標,但是我們也考量到學校實務整體的校務運作以及校務會議的進行,對於比例的部分,目前比較有共識的是兩件事情:第一個是採漸進提高比例的方式,所謂漸進提高比例的方式就是不可能一步到位到五分之一,這可能是未來最理想的狀況,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有關於比例的提升,不管是學校協進會或是學生團體都有共識,誠如剛才葛委員所說的八分之一是目前比較有共識的範圍;至於有些學校可能可以再稍微往上邁進,對於這個部分,部裡頭可以思考怎麼樣引導學校來鼓勵學生比例的提高。 第二點,有關於教師代表,教師在學校當中是非常重要的利害關係人,而在我們現行的規定當中,校務會議的教師代表就是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未兼行政職的部分,如果要能夠充分反映教師的意見,未兼行政職的教師比例提高的部分,我們在跟相關利害關係團體會商之後有一個共識是可以提高未兼行政職的比例部分,但首先要去定義什麼叫做未兼行政職,因為有一些是法定上的職務,比如教評會的主委等等這些算不算是行政職,相關的團體都建議我們要去思考這個部分。第二個要考量到教師團體代表比例的部分是學校規模的不同,有些學校的教師數就比較少,因此會兼任到行政職的比例就相當高,在這個部分學校團體是有建議,如果要把未兼行政職的教師比例明文化、明確化,也應該要有相關的配套措施來協助部分學校教師人數規模比較少的問題。 再來,葛委員剛才提示到有關於教師評鑑的部分,不管部裡頭的立場也好,或者是學校協進會的立場也好,我們都認為要支持教師的專業發展,所以如何將教師專業發展納入到現行的評鑑當中?謝謝委員剛才也有提到,您也確實觀察到,雖然現在有所謂多元升等的機制,但是學校現在可能都還是以研究當作主要的升等考量,因此部裡頭也花了非常多的心力在引導學校做多元升等,比如現在已經可以用技術報告證明他的成就,以這些來替代研究論文的發表,未來在教師評鑑,如何輔導教師精進其專業,而不是懲罰性地解聘或是不續聘老師,在教師評鑑的這個部分,我們跟學校協進會以及教師團體都取得很高度的共識,應該是以支持教師發展為未來的規劃以及引導的方向。部裡頭其實過去也多次函文學校,不可以將跟教師任務無關的事項,比如不可將與教學、服務、研究、輔導無關的事項列入評鑑事項,所以我們過去有發過函示,學校不可以把招生列為老師評鑑的正向表列指標,也不可以將老師的募款當成是正向指標,部裡頭多次函文禁止這樣的事件,表示教育部的立場其實是堅定在支持教師專業發展上面的。 有關於學生會的專章,這部分謝謝委員,我們也肯認學生自治跟學生參與校務的權利,至於怎麼樣全力來輔導,就是協助學生自治,在不違反法令的狀況之下,尊重學生會的設立,甚至當學校的學生會沒有辦法真正成立或有代表性的時候,我們的相關司、處、署也會提供相關的培力課程,來協助學生會的成立。為什麼我們剛才會跟委員還有各位委員回報要是在不違反法令的狀況下,因為之前實務上有出現過案例,可能學生會用了不妥適的詞彙,比如用「搜索」這樣的一個詞彙在他們學生會相關的章則當中,學校就有義務來協助學生,讓他們的學生會在法規、人事、財務方面健全的狀況之下來參與校務經營。這個其實都是部裡頭會商過校長協進會跟學生團體、教師團體所得出來的結論,其實跟剛才委員建議的方向是一致的。 另外,剛才委員有講到公私立校長遴選的問題,有關這一點,必須要講,就是真的要從公立學校跟私立學校分開來看,因為畢竟私立學校是依據私立學校法來設立,在私立學校法當中就已經明確規範校長是由董事會遴選所產生,至於遴選的機制跟方式適度地納入教師或學生代表,這是可以討論的,但是私立學校建議,是不是在保有董事會跟校長之間的權責關係,還有其公共性跟主管性的部分能夠比較彈性,也就是還是回歸到讓校長遴選委員會去制定能夠納入教師跟學生代表的基本規範。以上是針對葛委員的發言來進行回應,謝謝。 主席:剛才部長有表示想補充一點意見,雖然發言有點長,但是葛委員OK吧?好,請。 鄭部長英耀:謝謝葛委員的指正跟提醒,我基本上是非常同意大學應該多元、應該要容納不同的聲音,傾聽不同的意見、容納多元的聲音是我的觀點,身為一個過去大學學校的教育工作者跟大學的治理者,我一直深信那是大學之所以偉大的珍貴資產,大學之所以偉大的珍貴資產必須是要包容不同的聲音,我想也謝謝葛委員的提醒,我們在修大學法時,必須去傾聽許多不同團體的聲音。包含委員剛才所提的,教育部現在已經訂了,過去大學一直被批評為是象牙塔,只知道做研究,不知道社會關懷,所以當大學改變了,教育部許多的政策也與時俱進,譬如它強調可以研究升等、可以教學升等、可以產學升等,相關辦法也都訂了,但是我們也確實看到,誠如委員所觀察到的,各個大學因校而異,讓我看到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在大學當中大概有七成到八成還是傾向以研究升等。所以我也要利用這個機會拜託委員,看有沒有什麼樣的方式讓學校真正能夠海納百川,對於那些真正認真、醉心於學術研究或產學合作,或者在教學上用心的,能夠讓他們專業的發展,在大學裡面也能夠有安身立命的地方,我想這一個部分也要拜託。 另外,委員關心、學生團體也非常關心的就是,我們目前的學生代表是十分之一,學生也希望看怎麼樣能夠逐步達到五分之一,這個方向跟葛委員的觀點也是不謀而合。以目前來看,大學確實因為公私立、規模大小不同,加上我們也觀察到,大學裡的學生雖然是校務會議代表,可是他們也很清楚他們的角色,在上課方面,當校務會議有時候遇到排課時段,9點開始開會,到10點他可以參與,但是11、12點他剛好有課,他可能就選擇離開校務會議的會場,諸如此類,也有一些學生希望看怎麼樣能夠充分納入學生的意見,但是這部分考慮到學校的規模、學校的學生人數,是不是在這邊能夠有一個比較與時俱進、逐步漸進的方式。所以委員剛才看到的八分之一確實也是目前在校長團體、學生團體當中,大家認為相對是一個比較穩定、逐漸發展的數字,我也利用這個機會跟委員們進行補充。 我特別要提的就是,剛才司長也特別提到,我們其實也一直在思考,譬如說,沒有兼任行政的老師在校務會議裡面要不要訂定一個指標不得超過多少,但是這部分確實在認定上也要請委員再給我們指導。因為隨著校長的遴選,教務行政、總務或者研發這種很典型、一般很清楚的學校行政人員不得超過多少比例進入到校務會議,我想這在大學裡面有一定的共識…… 葛委員如鈞:是不得低於多少比例吧? 鄭部長英耀:是。我的意思是行政人員不得超過多少,這個大家都有共識;但是大學裡面也有另外一種聲音是,學術的並不是校長指派的,學術是選的,系所主管、院長都是選的,今天因為學校的規模大,事實上也不是每一個系所主管、所長一定可以當所謂的校務會議代表,所以他們也是院裡面系所選出來的老師,他是用老師的身分,不是系所主管等等,這些要怎麼認定他算不算兼行政的老師,這個我想也利用這個機會提供給委員們做參考,以上補充。 葛委員如鈞:我快速回應,謝謝主席,因為羅廷瑋委員剛剛比較早舉手,待會他來補充。 我簡短回應,我想部長剛才也講,徒法不足以自行,為什麼?因為沒有教育部就沒有辦法行,我覺得教育部要硬起來,我覺得剛剛各位的回應有誠意但沒有實質,不能講說我們有函釋、我們有這樣要求、我們有這樣提供、我們有這樣子的方向、我們要漸進、我們來思考,可是部長在特定的議題上踩得很硬,禁止就是禁止!所以我覺得大學法方面,希望這次要修清楚,而且教育部要硬起來,不要到最後……我剛剛聽到的很多都是你們在解釋為什麼會發生這個現象,大家都知道,至於怎麼解決、怎麼優化,我想這才是我們待會最最重要的,我還是希望牛肉要端出來,不然我們聽到的都是,因為學校人數比較少,所以行政人數……你們各位都是教育的專家,你們都知道怎麼解決以及各國是如何處理的,行政人員就要有專職行政人員,你現在來跟我講這個,學生要上課沒有辦法參加校務會議,這個已經討論N百年了,這就是要來處理的事情,你現在又來這裡提出,我想這不是你們的本意。 我想時間方面,羅廷瑋委員這裡要……因為他剛剛比較早舉手。 鄭部長英耀:我能不能補充一下?跟委員…… 葛委員如鈞:不是啦,部長…… 鄭部長英耀:我其實只是提出問題看委員有沒有什麼比較好的…… 葛委員如鈞:謝謝。 鄭部長英耀:我並沒有在迴避問題。 葛委員如鈞:知道,謝謝部長。 鄭部長英耀:我也肯定委員說大學是多元…… 葛委員如鈞:我肯定誠意。 鄭部長英耀:對,它是一個珍貴的資產。 葛委員如鈞:是!好,謝謝部長。 主席:本來是蔡春綢委員,但是因為羅召委已經舉手很多次。 羅委員廷瑋:我把我的時間讓給葉元之。 葉委員元之:真的嗎?召委,我先確定一下,你說今天開到11點嘛,對不對? 主席:對,我宣告到11點。 葉委員元之:那現在一個委員花那麼長時間、還要回復,到時候11點是繼續還是就結束這個會? 主席:我剛剛有說過…… 葉委員元之:我知道!但問題是,你現在處理會議進行的方式讓人家感覺好像…… 主席:不是,那是剛才各位提出,在進逐條之前要先做大體討論。 葉委員元之:對啊,大體討論,你今天處理的方式也滿奇怪的,現在感覺很像質詢,如果這樣子,其實會進行得很緩慢。 主席:那您希望的方式是? 葉委員元之:因為你說到11點,大家也都尊重,但如果用那種方式在冗長,我覺得這次排的好像是質詢、不是逐條。 主席:我說明一下,因為今天我們是排審查,我剛才有說明過,其實今天應該是要考察,但是因為學生團體非常希望在這個禮拜能夠有所回應,所以我特別拉出今天早上這個時間,希望讓我們整個大學法的進度可以再往前走一步,而我們之前做過詢答、也排了公聽會,現在就是要進行逐條審查,但是在審查之前,剛才有委員建議還是要做充分的大體討論,我也有說,其實本黨下一個會期的召委也很關心這個議題,所以這個不會中斷,請放心! 葉委員元之:那這樣子,因為看起來今天好像也不會進入到逐條,我就提幾個想法,教育部到時候再回應就好,不好意思,蔡春綢委員,我很快講一下,很快! 主席:所以您不需要教育部回應? 葉委員元之:對,不用、不用! 主席:好,不需要。 葉委員元之:第一個,學生團體的意見我們都很尊重也很重視,他們希望納入校務會議的比例可以高一點,我覺得這個如果可行的話,也可以往那個方向,不過請教育部稍微了解一下,學生參與校務會議或者是其他自治的出席率、踴躍程度到底是多少?我覺得這個部分先去了解一下,給大家一個參考,好不好?不然的話,會不會…… 主席:需不需要回答? 葉委員元之:不用!到時候資料再一併提供給大家,好不好? 主席:好。 葉委員元之:這是一個部分,如果我們發現學生確實很願意投入到大學的治理或各方面,然後是我們制度上不給他這個機會,那就有改變的必要,這個教育部來處理一下。 第二個,這次大學法的修法也有牽涉到校長遴選這個部分,校長遴選最近也有一個問題,可能是個案,清大校長騎驢找馬,他第二任期剛開始之後就去夏威夷大學投件,我尊重這位校長的選擇,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個狀況?是個人的因素嗎?還是我們現在的教育制度出現什麼問題?因為清大校長畢竟還是滿……清大是很不錯的學校,為什麼好不容易選上就想要離開呢?是我們的教學資源不如人家嗎,還是怎麼樣?還有這位校長在遴選的過程當中有沒有揭露……他去夏威夷的時候有沒有揭露……不對,應該是說,他在清大的遴選過程中,有沒有揭露他未來可能會去其他學校應聘等等?我覺得校長的遴選過程重要,但是遴選上怎麼留才也是很關鍵。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剛才那一些意見直接提供本委員會一個書面回應,謝謝。 蔡春綢委員請。 蔡委員春綢:我是要建議,因為我們也希望等一下能夠逐條,而我們現在的法案大概都是這幾條,我們提出來的一些問題大同小異,如果你要一個一個這樣回答,我覺得我們時間會來不及逐條審查,是不是讓大家都講完之後統一回答? 主席:沒問題啊,可以。 蔡委員春綢:因為剛剛葛委員講的大部分都……我們等一下會有很多重複,這樣還要一個一個回答的話會浪費很多時間,建議是不是大家都大體討論完之後統一回答,然後我們就能夠進入下一個階段這樣…… 主席:好。 蔡委員春綢:這是我的建議。 主席: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沒意見。 蔡委員春綢:那我現在就說明我的論點。 主席:來,好,謝謝。 蔡委員春綢:剛剛葛如鈞委員所講的我們都非常贊同,跟他的問題也都大同小異,但是為了要強化這一個核心價值,我必須要再講一次,因為大學法已經20年都沒有修了,所以我們引頸期盼能夠趕快針對幾個法條來做修法。我們面對少子女化的衝擊,還有AI科技浪潮以及高教環境的激烈變遷,現行的校園治理機制已經非常嚴重的脫節。大學自治的核心價值在於師生共治還有民主參與,而非行政獨大還有董事會的集權。 台灣民眾黨黨團這次提出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是要打破僵局,而且要讓學生、教師這兩大校園主體能夠真正參與學校的重大決策。30年後的社會,答案就在今天的校園,大學自治跟民主原則不應該只是應付評鑑的口號,應該要落實於每天的校園治理,期盼朝野黨團能夠凝聚最大的共識來加速排審,並完成大學法的修法,完全以師生為主體打造一個更民主、更公平、更具國際競爭力的高等教育環境。 針對本次修法現況跟展望,我們提出四項意見:第一,面臨高教的轉型合併,校務會議必須因應少子化的衝擊,各大院校正面臨轉型與退場的壓力。然而,大學合併還有行政架構的重組,師生規劃還有學生的受教權對學校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我們主張,未來在擬定合併計畫以前,必須先經由校務會議討論以後,陳報教育部核定後才可以執行,絕對不能由董事會或者是行政層峰片面決定,以此建立最基本的、保障師生權益的一道防線。 第二,現行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由校務會議推選的學校代表並沒有強制規範學生跟教師的具體保障名額。為了保障學生跟教師對涉及學校經營的重大議題的表達,我們主張在校務會議推派五分之二的委員當中,必須明確納入大學部、研究所學生代表以及教師代表至少要各一名。 第三,現行大學法第十五條規定,學生代表在校務會議中僅占十分之一,這樣的人數根本就沒有辦法在重大的校務決議中發揮足夠的代表性。本黨主張應將學生代表席次的下限予以調整,並明定各校組織規程下設之委員會或是專案小組都必須包含學生代表。剛剛因為司長已經有說,集結大家的意見是八分之一,我們也希望等一下我們在修法的過程中,能夠充分的討論到底幾分之幾是合理的。此外,為了防止行政端過度的膨脹,我們也主張在校務會議二分之一的教師當中,未兼任行政主管職務的人數也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四,有關於學生會的運作,剛剛葛委員也論述得非常詳細,但是我還是要再強調,學生會運作的法制化必須要從輔導、行政引導走向協助,我們應該要從輔導走向實質的協助。多年來,教育部青年署對於學生會的態度大多只停留在行政的引導、輔導,我們這次提案增訂了第三十三條之三,明定學生會的選舉、人事、章程及財務管理,都屬於學生自治的範疇,校方不得干涉,而且必須要扮演協助的角色。 我們希望大學法的修法能夠越來越優化,所以我總結,針對這一次的修法,本黨提出的訴求:一、政黨要退出校園;二、大學應該要自主,學術要自由;三、學生要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上報告。 主席:謝謝蔡春綢委員。剛才他有提出不需要行政機關立即回應,等統問結束後再統答,謝謝。 接下來請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感謝召委今天安排大學法的審查。高等教育是國家培育前瞻人才跟推動社會進步的基石,大學自治也是守護學術自由跟落實校園民主的核心,面對少子化浪潮的衝擊還有新世代對參與校園公共事務的期待,我們應該要透過制度化的法律修正,來建構一個兼具自治精神跟多元包容、透明治理的大學環境。本席有提案,從很多的面向我想,我提案的核心在於落實大學自治與多元參與。 大學的重大決策攸關學校師生的長遠權益,所以無論是面臨整併時,應該要經過校務會議的同意,或是校長遴選與校務會議的代表組成,我的提案都提升並明確規範了教師、職員以及大學部跟研究所學生代表的參與比例,希望能夠廣納不同身分的立場跟意見來達到實質的民主溝通。 其次,針對學生自治的發展,我的提案裡面明確化了學生會跟學生議會並行的雙軌學生治理架構。學生會負責推動校園活動跟服務,學生議會要肩負監督組織運作及財務審議的重任,明確地規範學生議會審議的結果要定期公告在學校的網站。同時,學校應該提供學生會跟學生議會獨立運作的活動空間以及必要的行政協助,確保在獨立性的前提下,能夠真正培養出我們青年世代公民自主跟公共參與的能力。 我也覺得大學法規範的大學自治應該要因校制宜,我們臺灣各大專院校在規模、歷史發展以及在校風特色上都不一樣,我想我們的法律應該給予適度的彈性而不是強行的畫一,所以我的提案有將校務會議提案的連署門檻、代理出席的辦法、校長遴選同意權投票比例等具體執行的細節,授權由各大學組織規程自行訂定,給予學校比較充分的自主調整空間,讓自治的精神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益。 剛才其實多位委員提出的相關問題大概都差不多,因為我們接到的相關訴求就是團體的訴求,不管是提升校務會議及校長遴選委員會中學生代表的比例;或者是具有學術或行政主管身分的教師代表參與校務會議的比例;還有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是不是可以比照公立大學;以及教、職、員生在當中的比例與如何去行使同意權,這個部分剛才都已經有提到。 還有關於教師評鑑其實也有聲音提出說,教師評鑑到底是不是能夠有效地來幫助教師增進教學跟學術能力,如果教師評鑑變成是校方行使行政權力來管控的話,那有沒有什麼調整的做法能夠讓這個機制發揮正向的功能,而不是變成一種控管的力量,是不是可以跟不續聘這個機制來脫鉤,這部分如何來研議、如何來討論,以及剛才我想大家有提出問題,我也提出,等一下請教育部這邊一併來說一下你們的看法。關於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如果公立跟私立是不一樣的方式,對於學生參與大學自治的公平性,如果公立大學的學生可以這樣的表達、參與,但是私立大學的學生卻因為私校法的關係而沒有辦法做這樣的意見表達,我們該如何協助學生來參與相關的事務? 有關校務會議組成的角色,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參與比例及代表性,我們要如何兼顧學生參與及校務會議的正常運作?彈性在哪裡?我們如何訂定?剛才葉元之委員有提到學生的參與度、出席的狀況,這個其實我們應該要掌握,如果學生去爭取一個參與的比例,但是他們的參與度、出席率是不高的,對整個校務會議的運作是不是也不是很有利的狀態?在校務會議裡面,教師代表資格及組成,我們要如何兼顧教師參與及行政運作的順暢度,以及各校的差異?我想這個我們也應該要去了解。在教師權益的保障部分,剛才我提到的就是,如果教師評鑑並不是一個能有效協助教師相關知能的話,我們的教師評鑑以及對教師權益的保障之間要如何去做到平衡? 再來就是學生自治的參與,我們考量各校學生自治發展程度不同,學生自治事項的辦理方式、組織運作及參與機制,學校該如何協助?我希望教育部有你們的看法跟立場,就是以學生自治來講,其實就是學生自己自治項目的相關辦理跟組織運作,學校也應該有一個協助的角色,教育部的態度跟看法是怎麼樣?以及各校有學生會及學生議會的,現在的比例如何?如果沒有學生議會只有學生會的學校,學生會的監督機制該如何落實?教育部這邊如何來督促?以及我剛剛所講的,對於學生會跟學生議會這個雙軌的部分,你們的看法跟態度是怎麼樣? 上述這些問題,等一下也請你們一併回答。以上,謝謝。 主席:好,謝謝陳秀寳委員的發言。 我們統問統答,所以接下來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謝謝主席。今天特別排審這個法案,今天本來是白天就應該去考察的,但今天還是特別把它拉出來了,我想這也是呼應很多學生團體的期待啦! 今年1月在質詢的時候,其實我就已經有特別提醒教育部了,大學法不能只用議題式或者是片段式的修補,應該要回到所謂大學的定位跟治理權責的整體設計。上個月我也主持了公聽會,現場也聆聽了許多一線學生團體、學生代表、教師以及一些相關專家的意見跟心聲,其實大家都有一些共識,就是大學自治在這樣一個前提之下必須是透明且負責任的治理,我覺得今天這個討論的方向也是要兼顧到校園民主的深化,還有大學治理的穩定。 剛剛教育部也特別講了,學生參與的比例原來是十分之一,目前大家的共識是提到八分之一,我想這也是大家的共識,也很高興大家有這樣一個具體的方向,教育部是不是應該也可以再更進一步的去研議,透過所謂的行政指引來確保學生的一些提案權或者是資訊的揭露,否則就算是學生代表的人數變多了,我們也很擔心他們是湊人數,而不是真的實質去參與決策,變成是另外一種被動的參與,這個是我們比較擔心的部分。 另外,當然我們也支持教師代表應該以所謂的未兼行政職者的方向,保障職員代表經過所謂的選舉來產生,避免校務決策過度傾向行政端,這個部分我不知道教育部這邊有沒有一個具體的機制或者是我們往這個方向在大學端那邊做更深的了解?等一下也請教育部來回應一下。 針對少子化,我覺得學校的整併是有可能而且是必然會發生的,其實不管是國立的或者是一般的私立大學,合併計畫都應該要經過所謂的校務會議來確保師生的表意權,這個部分等一下也請教育部稍微回應一下,就是我們支不支持這樣一個學生表意跟參與權在整併的方向,有沒有一些具體機制或者是在研擬當中,這個也請報告一下進度。 另外,在校長遴選的部分,如何在大學自治跟學生之間取得一個平衡,尤其是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應該要怎麼樣在校內來建立共識,教育部這邊也可以來回應一下。至於私立大學,尤其是私校有比較特殊的像是董事會治理的特殊性,但是大學其實是具備高度的公共性,所以在私校的校長遴選部分,我們要怎麼樣去保障私校師生代表的比例,這個可能也是必須要很深刻地去討論的方向。 最後是學生的自治跟參與,我想學校的角色應該要從輔導的角色變成專業協助的角色,在面對發展程度不同的學校,教育部要怎麼樣提供更明確的行政工具,這些工具包含範本或者是指引,來協助發展程度不同的學校去建立比較穩定跟專業的學生自治的運作機制。 我覺得今天在要進入逐條之前,我相信大家的討論都會有一些衝擊,也有提出一些方向,最重要的是,我們真的希望給臺灣未來的高教環境能夠有更健全的氛圍,讓大家能夠建立一個更開放、更有彈性而且真的能夠保障師生權益的法源基礎,這個是我的意見。以上。 主席:好,謝謝郭昱晴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在進入我自己條文的幾個重點之前,因為我們現在是大體討論、廣泛討論,有一些跟大學法綜整相關的意見,我覺得都可以一併提出,未來我們在條文裡能夠去做調適、彼此協調的依據,但是請主席也授權我可以提一下大學法相關的,也許這次沒有提案,但是我會請教育部要提出解決,就是我要講校長遴選,清華大學高校長的這件事情,因為這也跟大學法第九條相關。 主席:是。 吳委員思瑤:大學法第九條對於公私立大學校長遴選的規定非常清楚,第一項是講遴選啟動的時間,第二項是講組成遴選委員會的各種人員比例跟產生方式,再來是講組織運作,再來是公私立有不同的規範,因為私立還有董事會等等,這是大學法第九條,唯一一個跟大學校長遴選、候選人產生他的權利義務相關。當然我們今天會討論到對於教師跟學生、對於大學遴選裡頭參與的擴大,這個是我們另外修法,但我覺得可以一併思考。第九條雖然我們目前沒有提案納入,但是我把我的意見提出來,未來都請教育部應當去研議。 對於清華大學高校長這件事情,我也花了一些時間去了解,其實在國際間,高教人才的流動是很正常的事情,我坦白說,因為大家都在搶優秀的人才,而且是重金去找人,因此我們就要知道,面對這種國際高教人才的競爭,我們臺灣的政府要做什麼?第一個,當然我們自己的體質要做好,我們的待遇、福利、吸引力、競爭力要足夠,所以如果以校長本身現在的待遇,是比一般的教授多一些職務加給,坦白講幾乎也是齊頭式地沒有太大差別。但身為一個大學的校長,他承擔的行政責任、校務發展的責任是非常鉅大,所以優化我們對於大學校長待遇的各項政策是該support的,我覺得是要思考的,因為這不只是個案、這是通案,我們把體質做好了、待遇提升了、制度精進了、競爭力做出來了,不只可以留住優秀的大學校長,我們更可以有底氣去向世界爭奪高教人才,這是第一件事情,很衡平地講,不進入個案。 但如果進入像清華大學高校長這一次發生的狀況,我就必須說,當然第一個,如果已經被確定連任,而且他也上任了,他上任3天之後又去參加夏威夷大學的interview,我覺得這真的是嚴重的誠信問題。我理解高校長是被邀請去的,甚至被邀請應聘是在之前、還在他連任的遴選之前,我要強調這無可厚非,但是你已經通過清大的遴選,你也連任、也上任了,你還去接受另外學校的interview!你已經跟人家說好當親家、下定了,結果還去跟別人相親,這真的就是對外的觀感不好、誠信不足,這是大學校長耶!對於清大的師生情何以堪?對於臺灣的高教,我覺得教育部也實在顏面無光。 所以我再次強調,從個案看通案,制度上要怎麼解決?第一個絕對是我們優化的環境才有競爭力;第二個,現在的制度是什麼?確實,大學法只有第九條,我剛剛講的,規範校長遴選的一些時間、委員會組成、權利義務等等,但是回到你們另外在第九條大學法的授權、另外訂定的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其實我們一直有在修,也因為當初管中閔的事情,我們有再修得更進步,就是當事人、候選人要完整地資訊揭露;其次,遴選委員會的利益迴避也要做到,我們從個案去精進制度。然後是不是可以在這個遴選辦法裡:第一是遴選辦法要改;第二是第九條要不要也修正?我覺得可以思考,但至少遴選辦法是不是能夠針對你已經接受續任了,我覺得要有一些管理,譬如最低階的,請這個候選人在臺灣的大學遴選之前,簽訂一個誠信的承諾書。 部長、次長,在遴選辦法裡頭要求參與臺灣的大學遴選的當事人,是不是事前簽一個誠信的承諾書?在什麼樣的時間點裡頭他不宜double對外求職,我覺得這是一個。另外,要不要更進一步在遴選辦法裡頭有更細緻的禁制事項?我覺得授權給你們去思考,制度沒有規定,不代表制度沒有問題。我也理解就這一次,清大對外的說法,這是高校長個人的決定,然後教育部的說法是法無禁止,但是這樣的說法我覺得社會難以接受。我們就要從這個事情去想:制度未來是不是要調整、是不是要精進? 所以我具體拋出來,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它是需要就這個個案去做檢視的。第二步,回到大學法的校長遴選第九條有沒有要連帶修法,我覺得我們就保留一點時間,反正今天廣泛討論,大家可以就整部大學法的調整來做,雖然現在沒有案子進來,但我請你們是不是回去研議,然後跟教文會……我想這個很快、一個月之內,你們也參酌其他國家的大學怎麼做。而我們還要分層,國立大學我們的管理可能可以更高一點,但私校畢竟還是要對董事會負責、對學生負責,所以私校的部分怎麼處理?這是我對於大學法第一個要提出來的,因為是眼前大家比較關切的熱門議題。 我再次強調,制度沒有規定不代表制度沒有問題,國際間高教人才的競爭非常現實,怎麼強化我們的體質,可以留人還可以揪人、拉人、搶人,這是我們的功課。第二個,搶到的人怎麼留下來,給他誘因、給他規範,這是我的要求。 回到今天的部分,我自己也有提案、針對大學法,我講非常大的方向,幾個重要元素,這次的修法,就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剛好有討論到,校務會議組成、教師權益保障、學生自治參與擴大及政策支持,是這一次很重要的重點。但是我希望教育部把握機會向社會論述,藉由這一次大學法修法,有一個更重要的、對於高教發展很重要的修法內容,就是對於公私立大學合併的法制化,這個我一直在講,對不對?公私併,這是高教的競爭力,大學自我評鑑制度的調整,放寬學術與行政主管任用的彈性,跨校及跨域學習,讓學生的學習更有彈性、更跟得上國際,然後是學士進修讀碩士以及延長修業年限,還有學分計算跟學位認定。這幾件事情關乎學生的學習選擇權、多元性跟自主權,它關乎我們給予修業或者是學分認定計算的彈性,都能幫助讓學生有更好的跨域學習機會。 除了剛剛說的學生自治很重要、教師權益很重要、校長遴選制度革新很重要,但是我希望,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頭,可能大家比較沒有論述到,這次修法增加高教現場運作跟未來發展的競爭性,剛剛說的那幾件事情我認為是更不可被輕忽的。當然回過頭來講,對於學生自治的強化我們絕對支持,在座的尤其執政黨委員,過去我們是在野的時候,大家都是學生運動出身的,對於財務的幫忙,對於空間的協助提供、活動舉辦的協力,我們都要更正向地支持,而不是現在很多學校是管理禁止這個、完全大走回頭路。 尤其學生會的選舉、人事,當然我也很強調他的代表性,透過我們的支持,讓學生會的參與提升了他選舉的公正性跟代表性,參與度更高了,這樣學生的自治才真的會更有底氣、足夠強大來跟學校行政部門做意見溝通,所以這是環環相扣的問題,我們不要害怕學生會的壯大,反而要協助學生會壯大來幫助校園進步。但我也要強調,不管是在學生參與校務會議的比例或者是遴選這些,還要兼顧因校制宜、因地制宜,我們避免把這個條文訂得太死,畢竟都會區的學校或者特殊、像是學生運動比較蓬勃的學校,它的學生會運作是更為穩定健全、強大的;但有一些比較是非都會區,或是過去在校園文化裡頭,甚至有些比較弱勢的私校,它可能連學生會的運作都需要我們去輔導。所以當你把遴選或者是校務會議參與的部分訂死的話,可能有一些學校做不到,它校長遴選找不到學生代表、校務會議找不到學生代表,我覺得因校制宜也是不可以偏廢的,所以在廣泛討論時我們還有很多時間可以討論,但我剛剛拋出比較新的就是清大校長的這個個案,希望獲得教育部願意調整制度的回應。另外,我希望在大學法裡,對於高教未來發展的修業多元性、跨域學習的可能、年限的延長你們要多論述,我們藉由這次的機會把它放到法裡面。另外對於教師權益的提升、對於學生自治的擴大,這也絕對是我自己版本的重要精神,謝謝。 主席:謝謝吳思瑤委員的發言,我們統問統答。 下一位有請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我想就先提出幾個現在不論是學生團體或者是高教工會,或者是很多學者專家也在提出的一些建議,但是真的就如同剛剛非常多委員說的,其實大家都還沒有辦法有共識,而我們也想聽聽看教育部目前在蒐集意見階段所蒐集到的聲音、樣態有哪些,未來蒐集到這些樣態之後,對照到委員的版本,與所有學者專家或學生團體的意見,未來要如何跟大學相關單位取得大家最高的共識完成修法,我覺得這才是前面最困難的,這也是為什麼今天我們之所以要坐在這邊做大體討論最重要的原因。 第一個,剛剛吳思瑤委員最後也有提到,有關所謂教職員生同意權這件事情,因為目前在大學法第九條並沒有明確的機制,所以公立大學開放的程度不一,而私立大學基本上是沒有的。有關校園民主程序的部分,我認為是現在學生或是相關團體都非常在意的事情,我也滿好奇教育部目前的立場。我相信以現在鄭部長所領導的教育部,在原則上應該是同意學生或者是老師代表加進去,但是代表的比例還有遴選委員的組成到底要如何開放給各個大學才有彈性? 就如同剛剛思瑤委員所說的,如果到最後有一些學校因為這個法而致連成立都沒有辦法成立、連民主程序都沒有辦法完成,也就是說法律反而成了限制他們的規範,甚至是阻礙了相關的發展,也讓相關的會議沒有辦法順利召開,我覺得這也不會是我們修法的本意。所以公立學校、私立學校,還有不同民主程序發展狀態下的學校,要如何在這個部分完成,我覺得有很大的困難。這個部分,我覺得也需要教育部的智慧和溝通的能力。 再來就是關於校務會議的部分,我剛剛講的是校長遴選委員會,接下來是關於校務會議的部分。我知道現在有一些學生團體,或者是工會的主張是希望可以減少學術或行政主管代表的比例,同時增加沒有兼任學術或行政主管老師還有學生代表的比例。當然在剛剛前面葛如鈞委員的發言中也有提到類似的主張,但我在想,這個問題最大的困境是,學生代表的比例可能相對比較容易調整,可是若考量到目前多數大學學生會的代表性就可能還有一些疑義,甚至學生會代表沒有辦法順利產生,未來放到校務會議上的困境可能就會更高,所以調高相關的比例,或者是開放給學校多大的彈性,但又可以確保民主程序跟民主發聲的制度真的可以完備,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後續在看大學端校務會議組成上的困難。 目前我不確定教育部的立場是不是希望可以漸進提高或宜漸進提高?但是考慮到學校的規模不同、學校的組織運作、結構也都不同,如何讓各校有空間,但又可以符合法律的規範,同時又不會限制到學生參與民主校園的發展,我覺得這件事情真的有其難度。如何在法規中有規範,可是又不要寫死,這個部分我們其實還滿希望聽一聽教育部的意見,這是關於校務會議的部分。 接下來就是關於教師權益的保障。有關教師權益的部分,這幾年大家其實看到,因為教師聘任制度開始有一些不同的樣態,如何在大學教師的評鑑上,有沒有機會真的修正為所謂的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把它跟所謂的教師升等、不續聘、懲戒等這些不利益對待脫勾?我要說,這是一個非常有理想性的論述,但是在實務的操作上,要如何在舊有的系統當中去承接住這個新的論述?中間可接軌的範圍有多大?還需要持續討論的空間又有多少?這部分我也很想聽一聽教育部的意見。主要是因為現在教師評鑑KPI的概念讓很多人認為學術界充斥著各種形式,或者是產生出一些惡果,結果就讓高教方的老師好像變成了受到學校高度監管的受支配勞力,對學術化的專業發展好像是不利的。 我想部長自己來自學術界,如何去看待現在年輕教師們、高校教師所受對待的困境,相信回應到剛剛思瑤委員提的第一個問題,到底校長的待遇或者是高教老師的待遇這件事情會如何被整體重新規劃、重新看待,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在面對所謂教師權益保障時最大的難題。我知道教育部現在的立場是認為,目前大學教師對於老師的權利、停聘、不續聘或是其他的懲戒規定應該都有相對的法規,可是這個法規目前到底可不可以符合現場的實況,在高教端其實也已經受到很多的討論跟挑戰。這也是我認為我們後續真的在進入逐條之後,我們立法委員自己可能也都會覺得有很大的困境,這是關於教師權益保障的部分。 最後一個是關於學生自治參與,這也是最多學生團體們在表達相關的意見,包含學生會的定位、校務參與、自主運作、會費代收等等問題。學生會有沒有機會真的成為所謂獨立法人的地位,讓學生的自治空間可以拓展開來?我認為這件事情也是需要好好討論的,我們當然也很好奇教育部的立場是什麼,還有教育部要如何協助不同規格大學學生會發展各式各樣的可能性。另外像是學校組織運作,或者是學校裡面學生會的民主量能有多少,各校差異其實真的會很大,所以我想這個部分在後續進入逐條的時候真的都希望能跟教育部,還有相關的學者專家,當然最重要的就是在座的立法委員,我們大家要如何蒐集更多的意見、更廣泛的聲音把它放進要修正的法條當中,不要到最後修出了一個可能是非常理想但卻讓現場窒礙難行的版本,這件事情也不是大家所樂見的。以上。 主席:謝謝陳培瑜委員的發言。 我們要再請的是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謝謝召委今天安排這個大體討論,讓我們可以針對大學法的改革方向進行更深入的討論,而不要糾結在條文,我覺得這點非常好。我剛剛比較晚到,因為我之前是去衛環委員會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所以前面的部分沒有聽到,後來我對於思瑤委員和培瑜委員講的,我想我都滿同意的。不管是因地或是因校制宜的部分,在這個階段都滿重要的,譬如學生參與比例的彈性,我覺得也滿好的,就是在樓地板之外,能不能也有一些彈性? 另外,我特別想提醒教育部的是,我知道教育部非常認真,校長的意見你們都有接收到,次長也非常積極地跟學生團體、學生代表們溝通,也非常了解學生的意見。就我自己的感覺是,因為我也是大學教師,有很多教師朋友,我覺得現在聲音最出不來的其實是大學教師,因為事實上大學教師現在的壓力很大,包括了升等、出版及教學,大部分的大學教師其實也沒有機會參加教師團體,所以他們的聲音在這邊其實是滿出不來的。至於校長,因為現在涉及到校長的部分是特別地厲害,所以他們會表達很多意見,學生團體其實是比較積極,所以也請教育部在未來諮詢的部分,就教師這一塊看要如何補強。當然對於既有教師團體的意見一定要多聽,因為我知道他們一直對於未兼行政職的比例很堅持,堅持的原因也是因為現在中山大學應該是少數非常好的狀況,老師都能侃侃而談,這可能是因為部長過去開明治理的風氣使然。 鄭部長英耀:是不是跟代表…… 范委員雲:對,我有跟您的機要(主秘)聊過所以我知道,可是中山大學的狀況不是大學的常態,即使是公立大學,譬如我自己的臺大,老師就很愛開砲,可是多數的老師其實還是會擔心升等、續聘或者是他的系所因為發言讓校長不開心而影響到他的經費。所以我想這個部分就是為什麼那題會糾結,也跟大家反映一下現況。 回來講,我今天其實特別想講的,也是剛剛思瑤委員有講的清華的案子,我想我們今天其實都沒有想要針對清華的案子有任何的指導,我們只是藉這個案子想說,如果他出現爭議的話,我們在通案的部分、在大學法或是相關規定的部分是不是有一些補救的空間?我想如同剛剛思瑤委員講的,其實高教的領導已經是一個全球競爭市場,所以如何增加我們的誘因?我們當然鼓勵教育部能夠增加,讓我們的大學校長更有競爭力,可以得到國際的人才願意在臺灣為我們的高教貢獻,因為現在這部分的找人已經國際化了,那我們如何有競爭力?但是回來講,如果從市場邏輯講競爭力,其實現有制度真的在個人自由跟職位責任之間還滿不平衡的,我們很難想像一個全球國際級的CEO,最後在找人的過程中資訊沒有充分揭露,契約簽了之後還可以發生繼續找工作的狀況,如果了解國際企業競爭人才的話,也會發現我們原來的制度設計沒有思考到這塊。 回來看這個清華事件的時間軸,很多學術界的朋友也有在討論,關於剛剛講的遴選制度,至少在公立大學方面還設計得比較好,我聽到剛剛郭昱晴委員講的私立大學比較是大家目前覺得需要改善的部分。就遴選的部分,其實我們現在出問題的比較是續任,因為續任制度跟校長遴選比起來比較缺乏實質的參與,教授跟副教授都是郵寄投票,雖然投了票,而且我知道清華還相對是做得比較好的,可是沒有一個民主討論。這裡面教育部其實也有評鑑,可是在整個評鑑的過程中,如何能夠做到事前針對候選人或是續任人的資訊充分揭露?如果沒有充分揭露的話,是不是要有一個相對應的設計?就是這部分時程分離,他可以去找工作,可是找工作到怎麼樣的情況下應該要告知,如果真的要離開的話,我覺得退場程序的設計滿重要的。 目前我們看到的個案就是,他同時參加遴選、承諾了大家,也同時參與面試,然後在上任之後還去美國參加面試,我想這讓師生感受上真的覺得,原本我投票給你,承諾的是一個4年的治理;雖然今天我們看到的結果是,他那個工作尋找並沒有成功,可是如果成功呢,那狀況是什麼、原來的承諾呢?現在奇怪的事情是,大家知道清華已經是他的次要選擇了,接下來的師生感受一定不會好的,其實也嚴重影響他的領導威信,而我們最近看到的清華聲明都是代表校長方的,所以這個過程真的讓多數人覺得怪怪的。 我要回來講我的版本,我覺得我的版本其實也完全沒有想到這麼複雜的狀況,可是已經針對一些校長出問題的學校,儘量在續聘的設計上,讓教育部的評鑑委員會等等設計是更好的,能夠有個民主參與的程序,我覺得程序設計好,公開讓老師、學生都有參與的話,那就是一個公開檢視的過程,如何能夠資訊透明、不要不對等及沒有揭露,我覺得這就是我們要更細緻處理的。 另外,我的版本還增設了一個去職或解聘的規定,之前我們遇到私立大學有校長有官司、甚至被關的情況,但沒有任何的辦法可以處理他,因為我們是大學自治,可是就像我之前提的,大學自治在目前的設計下快要變成是校長自治了,因為一旦選出來之後,他就算出了光怪陸離的事情,尤其是在續任後,過了續任這一關幾乎拿他沒辦法,就做4年。 因此,我們如何藉由這次清華事件,將續聘制度、續任制度設計的資訊對等、個人自由跟公職責任之間應該要平衡;如果要離職的時候,時程如何分離以及退場程序;另外就是去職或解聘,對於一些重大的個案,我覺得還是要有個設計,至少讓大家都知道事情不能夠發展的太超過。我想大部分的老師跟學生都會支持一個不錯的續任者,如何能夠讓他在未來4年有一個相互承諾的過程、一個比較好的民主討論機制,我覺得這是透過這個事件亡羊補牢,希望在這一波就能夠設計好,也希望教育部多費心。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 羅廷瑋委員。 羅委員廷瑋:在現行大學法中,針對大學治理、大學校長遴選機制,還有校務會議、組成學生自治團體的團體定位,我們都認為有強化跟完備之必要,所以在今天開啟這樣子審查的時候,我自己所訂的版本也是學生團體不斷地在倡議的。我想大學合併這件事情很重要,如此重要的一個變動,校務會議是不是需要經過一些討論?這部分在我提供的版本當中,我希望能夠增訂校務會議為合併的必要程序之一,當然也是可以討論,沒有一定這麼硬就是要照誰的版本。但是我也希望確保大學校園的主體性,所以學生在跟教師他們參與校長遴選委員會時,規定學校校務會議的推選代表應該要包含學生跟教師,而且要保障學生跟校長遴選程序的表意權、納入學生代表,其中也包含了日間、夜間各學制,我希望這個部分能夠更加完善。我也想問問看,教育部對於這些的訴求有沒有跟校長團體討論過?大家都可以來討論,我也想聽聽看,教育部應該也有這樣子的討論機制,想聽聽看他們的意見,是不是能夠透過教育部的口中來跟我們轉達一下? 關於增訂學生會的專章,以增進學生公共參與、自治學習的能力,教育部對於學生專章部分的表態或者是想法呢?我也很想了解,或許剛剛可能有提到,但是我希望你們針對一些狀況能夠更加完善地去表述,尤其是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一定有聽學生團體、也有聽校長團體,那校長團體他們怎麼說?這些談參、說法我們也希望透過討論的時候能夠聽聽看,可能會有一些中間值或者是大家能夠找出更好、更圓融的一個方式,來獲得更好的一個方案。以上。 主席:謝謝羅召委。 我們還有羅智強委員,請。 羅委員智強:不管是大學治理或校長遴選,我覺得有兩樣元素非常重要,一個就是專業、一個是多元,而針對這些重要的決策機制或是遴選機制,應該更多元的將學生、老師、教職員或是社會各界的意見廣泛納入,所以放入學生專章也好,或是針對校務會議裡面的一些成員設計也好,我還是希望教育部能夠廣泛的去聽聽校長以及大學各個學生會學生們的意見,也請教育部能夠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立場,針對這些設計上可能出現的優劣,優點、缺點都能夠做一個整體評估,讓我們在這次的大學法修正當中能夠更有進步性。以上。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今天大體討論總共有10位委員發言,我們統問統答,請教育部來做回應,請。 鄭部長英耀:謝謝各位委員對大學法的修法方向上提供一些非常有價值的建議,確實我也利用這個機會要再次感謝委員的支持。因為對大學老師有關攬才跟留才,總統跟院長都非常支持,在特別預算裡面有200億,這200億來支持大學的一些發展,其中我們有60億就是用來延攬老師,並有一個更精進的彈性薪資,包括攬才這一個部分,我想利用這個機會再次表達感謝。委員也非常敏銳地觀察到現行的大學校長,他確實就是教授加上校長的主管加給一點點的薪水,所以這一個部分,在未來校長的權利義務,我們怎麼樣能夠與時俱進並具有國際競爭力,我想我們內部也會來跟校長協會,大家來集思廣益,看制度上要怎麼來做一些精進。 另外,剛才羅委員也特別提到的,不管併校到底是否要top down,現在大概是button up由下而上,各校都要經過校務會議,委員剛才特別提到比如我們今天政策希望有一些公私合併或者校校合併的這部分,也一定要經過校務會議,我想那一個方向是有價值的,我利用時間先補充說明,其他的是不是先請廖司長? 主席:好,請司長。 廖司長高賢:召委,還有各位委員。綜整各位委員所提到的問題其實就是在校長遴選的制度,還有校務會議師生的參與,以及教師權益的保障、以及學生自治專章的部分。剛才有幾位委員提到,在因應國際攬才的趨勢,怎麼樣檢討現行的校長遴選以及續任的機制,這個部裡頭會來檢視整個遴選機制,尤其是在相關資訊的揭露方面,能夠讓師生更為了解,讓遴選的相關結果能夠更具有意義,這個部分部裡頭會來思考未來的進行。 至於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這一個部分,其實剛才各位委員也有提示要因校制宜,公立學校跟私立學校之間的差異性,以及公立學校跟私立學校之間運作上面的關係,這在校長遴選的制度後面,我們也會綜整各位委員的意見來作為更多的討論。剛才羅召委也有提到,大學校長針對這幾個議題其實都表態是支持、肯定的立場,尤其是在多元參與、專業參與教師評鑑方面,但是如何能夠在實務當中,落實所謂的多元參與以及實質參與,學校認為還是根據剛才委員所提示的要因校制宜。 接下來就是有關於學生自治的專章是各個委員特別關心的,因為學生畢竟是學校、大學的主體之一。針對這個部分如何從過去的角色,學校以協助的立場來確保大學學生會的獨立性,包括剛才秀寳委員有特別提出來,像學生會或學生議會並不是現在每個學校都有這樣的一個制度,所以從這樣的一個角度來思考相關的學生自治議題,我想我們相關的司、處、署都會以協助學生自治、健全學生自治的一個角度,綜整今天各位委員的意見來做後續的規劃並引導,尤其是學生提案權以及成案權的部分,秀寳委員跟幾位委員都有關心到這樣的一個議題,這個也是我們在規劃當中,特別就是不要因為制度性的設計,讓學生的聲音、教師的聲音沒有辦法被聽到,有關學生的提案權,我們會來落實跟確保。 最後,就是所謂教師評鑑的議題,剛才部長所說,過去的實施上我們有設計多重的制度來引導教師多元升等,怎麼樣在未來的制度能夠更為精進,讓老師的專業能夠被看見之外,我們的評鑑是協助教師的專業發展,這個會是部裡頭未來制度規劃的重心。 跟委員報告,因為剛剛這幾個議題,我們也收集了委員大體討論的意見,我們會在後續綜整各位委員的意見,提出部裡的建議跟想法,甚至有需要再跟學生團體、教師團體跟學校協進會來溝通的部分,我們後續會來進行,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好,謝謝教育部的回應。部長,您還要回應? 鄭部長英耀:我再補充說明一下。剛才思瑤委員跟范雲委員特別提到有關校長在連任、續任的這個程序,怎麼樣讓它能夠更透明,甚至有一些個人資訊的揭露,包含揭露的deadline或者退場等等,當然我們知道高教人才全世界都在競爭,都希望能夠延攬到好的人才,我們從誠信跟對學校師生的承諾以及校務發展的承諾,在整個程序裡面怎麼樣有一個更周延完整的規劃,也非常感謝兩位委員的建議,我想都是非常有價值的,我們在未來實際的運作裡面,我們就可以直接來把它納入程序裡面來做改善。 主席:好,思瑤委員還有什麼意見? 吳委員思瑤:因為就這個部分,我們就先聚焦這一題,非常謝謝部長跟司長剛剛都正面回應了,我們從清大這件事情去補強制度的缺漏,我是有具體的想法,我再講清楚一點。第一個,我認為在校長遴選組織及運作辦法裡頭要去強化什麼?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內,首任當然可能比較不適宜,因為大家都在求職,有可能遴聘這一間或其他間,但是在續任的規定是要拉開的,續任跟第一次任可能規定要拉開。第二個,一定的申報,就是在續任的時候要揭露是不是同時也有尋求或是受邀到其他國際學校。我坦白講,臺灣如果有一些本土級的高教人才可以被其他國際大學拔擢,這也是我們國力的延伸,但是不能影響到他現在的校務推動,所以一定的申報機制、揭露機制是要的。 第三個,是不是也能夠簽署一個關於誠信的承諾書?其實我們有很多東西在選舉過程都要主動揭露我沒有怎樣、我沒有怎樣、我不會怎樣、我不會怎樣,我覺得這個不會傷及求職的人或讓人家覺得你好像管我管太多,或者是認為你侵犯了我個人的尊嚴,我覺得不至於,因為本來現在有很多的公職,包括公務人員也是,也要簽一些對於服務國家應當服從的事項、服從的法規。 所以我具體的要求是:連任跟新任也許在時間上的處理狀況不同;第二個,一定的申報或是叫做揭露的機制;第三個,是否能夠簽署一個誠信的承諾書,表示在他的任內不會再怎樣、絕對不會,我覺得這個是需要的,這是對於學校的校務發展跟治理學校,有關他自己的誠信跟他自己的權威,他不會受到領導的挑戰。這是我具體的在內容上的建議,我覺得子法的運作辦法一定要改,至於是不是到第九條、到母法,我看了條文,似乎不需要,因為母法是比較general的,授權子法去做就好。這是我第二個補充。 第三個是我希望給你們一個時間,你們好好去研議,在下個會期之前,其實馬上就是新會期了,對不起,我們無限延會!因為這還要去學習國際大學的經驗,然後和大學校長討論,所以給你們2個月的時間,可以嗎?好不好?用2個月的時間來做出因應這件事情的機制調整? 鄭部長英耀:有些有confidential,就是必須保密的,但是到final這個階段就必須揭露等等,這個我們…… 吳委員思瑤:對,所以我一直強調,在什麼樣的一定時間內,我覺得不應當全部寫死,因為這要符合高教競爭的合理性和國際的做法。 然後是剛剛講的,謝謝部長回應,我們那時候確實在韌性特別預算裡頭有200億是for高教競爭力的提升,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對於高教的payment、待遇、福祉的提升,但其實還是不夠。我覺得我們優先對於教授一起來幫忙,但是校長本身呢?我覺得您是教授出身,校長本身就是教授的薪水加一點點主管加給,我覺得這個不太合宜、不太合理,您應當再做處理,謝謝。 主席:謝謝思瑤委員。 還有沒有其他委員有意見要補充?(無)好。 謝謝大家,因為今天出席的10位委員每位都有發言,教育部也都有充分回應。在這邊我想要告訴大家,因為我們今天很高興讓20年前全面修正以後都沒有再做大處理的大學法,在這個會期進入到詢答,也有安排公聽會,甚至在進行逐條討論之前,我們也有很完整的大體討論,所以在這裡我們想告訴所有關心大學法的朋友,我們今天重視大學法,不是因為我們認為所有的問題都有答案,特別是高等教育的環境今非昔比,發生非常大的變化,我們對於這些問題已經不能、不再面對,我們必須面對!坦白說,修法可能也涉及不同團體的立場,但是教育部一定要在高教政策、學校自主跟師生權益之間,提出可以實際執行的好制度。 本席也會請教育部依照今天所有委員的討論和要求,針對公私立大學治理的差異、師生參與的最低保障、相關比例和程序提出具體整合文字,包括之前葉元之委員也希望教育部要調查學生出席校務會議的情形等等,希望教育部能夠把今天這些要求提出一個具體的整合文字給委員會。本席也會依照進度持續安排審查,下一個會期,我相信我們的召委也會對大學法非常重視,絕對不會讓今天的討論成為一次性的會議,更不會讓各界再等20年。 在這邊非常感謝,我們大體討論完畢。委員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教育部儘速以書面提交委員會答復委員。因為今天中午還有安排司馬庫斯的考察行程,很高興我們也回應學生團體,特別安排此次大學法的進度,大學法相關修正草案我們就先討論到此,另定期繼續審查。 報告委員會,今天的議程處理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11時4分) 一、提案條文: 二、教育部提會版本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