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8分至11時49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及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五)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六)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七)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九)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一)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三)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四)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五)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七)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八)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九)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三)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四)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六)審查委員涂權吉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七)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八)審查委員謝龍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九)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及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審查委員涂權吉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一(一三○)案,如未經院會交付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主席:現在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5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7月22日(星期三)9時2分至17時32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林月琴  陳菁徽  邱慧洳  王育敏  林淑芬  邱鎮軍  王正旭  涂權吉  蘇清泉  廖偉翔  黃秀芳  盧縣一  陳 瑩  劉建國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張智倫  林德福  賴士葆  鍾佳濱  許忠信  鄭正鈐  李彥秀  洪孟楷  林倩綺  洪毓祥  王鴻薇  羅智強  張雅琳  范 雲  莊瑞雄  楊瓊瓔  葉元之  賴惠員  鄭天財Sra Kacaw   (委員列席19人) 列席官員: (上午)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食品藥物管理署 署長 姜至剛 組長 許朝凱  會計處 處長 張育珍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院長 司徒惠康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 董事長 張上淳 執行長 方震中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 董事長 李明哲 財團法人鄒濟勳醫學研究發展基金會 執行秘書 鄭彥甫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 副執行長 林首愈 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執行長 陳文雯 醫療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 執行長 顧文輝 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督導 陳宗良 財團法人惠眾醫療救濟基金會 執行秘書 洪志成 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 副執行長 黃鈴翔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 處長 鍾瑞蘭  食品安全辦公室 主任 許 輔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署長 蘇文玲 副署長 劉雅娟  產業發展署 副組長 羅世藩 科長 林育諄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組長 黃心儀  國營事業管理司 專門委員 邱萬金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蔡東霖 法務部 檢察司長 張曉雯 主任檢察官 蔡妍蓁 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後勤管理處 處長 賀志豪  政治作戰局福利事業處 處長 邱華源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主任 江政賢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戴淑芬  綜合規劃司 專門委員 呂虹霖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副署長 陳宏伯  農業藥物試驗所 組長 呂水淵  農糧署 副組長 王文良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科長 柳雅斐 (下午) 衛生福利部 政務次長 呂建德  社會保險司 代理司長 張鈺旋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簡任視察 王燕琴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邱碧珠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吳婉玉 財政部國庫署 專門委員 羅瑞宏  賦稅署 專門委員 蔡孟洙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國民年金組 組長 烏惟揚 農業部輔導司 簡任技正 邱鼎翔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處長 羅赫踛 Helu Chiu  土地管理處 專門委員 廖益群 主  席:盧召集委員縣一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上午)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經濟部、法務部、國防部及教育部就「致癌食用油成因、流向、稽查、資訊公開、風險評估、團體訴訟、求償機制,行政法律究責、未來具體改進措施及期程等事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教育部及農業部就「近期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如其中蘋果芬普寧藥殘標準從0.5ppm放寬至3.0ppm等)之各項依據及修正標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次會議專題報告與討論事項一及二採綜合詢答,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報告及說明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王育敏、林淑芬、邱鎮軍、王正旭、蘇清泉、涂權吉、廖偉翔、黃秀芳、盧縣一、張智倫、楊瓊瓔、陳瑩、楊曜、劉建國、洪毓祥及羅智強等19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許輔與消費者保護處處長鍾瑞蘭、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院長司徒惠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後勤管理處處長賀志豪、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戴淑芬、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蔡東霖、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副署長陳宏伯及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執行長方震中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傅崐萁、王鴻薇、吳宗憲、林德福及徐欣瑩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 二、審查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115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及衛生福利部函送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等9家財團法人115年度預算書案等2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通過臨時提案4項: 一、有鑑於食品安全攸關人民健康,政府本應完整揭露政策形成的全貌。衛生福利部4月21日發布「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草案,其中蘋果「芬普寧(Fenpropathrin)」農藥殘留標準飆升6倍(從0.5ppm放寬至3.0ppm,高於日本2.0ppm,為歐盟0.01ppm的300倍)。芬普寧對人體具潛在之神經與器官毒性風險,然主管機關在決策與預告期間,未針對放寬依據、風險暴露評估進行充分之社會溝通,更未考量國人飲食習慣,僅照搬國外數據或單一作物殘留計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聲稱,之所以放寬農藥殘留標準,是應美國農藥商及國內進口業者的聲請而發,檢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謂的「科學評估」,不過是根據農藥廠提供的農場施用數據進行評估,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此次放寬,肯定非常有助於美國蘋果銷台,國人感嘆是台灣人的肝比較勇,還是體質特別適合當美國農藥的實驗場?再者174項蔬果的農藥殘留放寬達4至6倍之多,「毒蘋果」只是其中一項,賴、卓政府高呼食安零容忍,卻把人民的身體當成毒品實驗室對待,何其荒謬!國人質疑,放寬標準乃配合進口需求,而非真正基於消費者健康。賴、卓政府把國民健康都雙手奉上,衛生福利部眼睛不眨地全都讓步。爰此,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周內1.公開蘋果芬普寧農藥殘留標準提高容許量至6倍的完整科學理由,說明醫學、毒理學及法規依據。2.公布各年齡層之完整風險評估報告。3.公開專家會議紀錄及利益迴避資訊,讓社會了解決策過程。4.建立重大農藥「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調整公眾參與制度,於涉及大幅放寬容許量時,應辦理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風險溝通,而非僅以行政公告方式辦理。5.重新檢討加嚴115年4月21日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衛授食字第1151300821號)第三條附表一,衛生福利部未完成上述要求前,主管機關應暫緩正式公告實施芬普寧之殘留新標準。 提案人:邱鎮軍  盧縣一  王育敏  涂權吉  蘇清泉  陳菁徽  廖偉翔  邱慧洳  楊瓊瓔 (經在場委員表示異議,委員陳菁徽等7人提案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陳菁徽、邱慧洳、王育敏、邱鎮軍、涂權吉、蘇清泉、廖偉翔);反對者4人(林月琴、王正旭、黃秀芳、陳瑩),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二、有鑑於「中聯油脂致癌毒油襲台」風暴,有毒致癌油品全台流竄,甚至其中一批銷往南韓(檢體無留存),衛生福利部已通報下游並告知韓方,已衍生出國際風波。此事件暴露出政府所謂的層層食安把關,根本漏洞百出。日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竟公布中聯油脂4到6月油品,其中19批油品即日起可重新上架。對此地方首長紛紛表達「沒有真相、沒有上架」。民國103年爆發頂新低價劣質油混入食用油事件,在野民進黨高喊:「只要有一滴問題油,不管第幾層下游、不管風險多低,全部都要預防性下架、全面公開。」時任立委的蔡其昌、陳其邁當年痛批行政院長江宜樺:「政院未先採取『預防性下架』,反而包庇大廠,江揆瀆職該自我下架負責。」,昔台南市長賴清德,面對重大油品食安風暴時,提出「食安即國安」的強烈訴求,要求中央政府必須為此負責,並要求民眾對問題產品做到「不買、不吃、不用」。賴市長如今已貴為總統,今再次發生重大食安事件,雖對毒油風暴表明「該究責就究責、絕不寬貸」,行政院長卓榮泰亦表達「希望盡快向國人報告事件全貌」,惟民情激憤,強烈要求賴、卓政府比照當年頂新油事件一致標準處理。爰此,建請立法院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作成決議:「針對『中聯油脂致癌毒油襲台』連環爆事件,國人迄今看不到真相,政府企圖蓋牌,並意欲甩鍋地方政府,爰要求賴、卓政府比照103年頂新油事件標準儘速處理,未全面查明流向與真相前,不得讓問題油品重新上架,以安民心,並儘速建立退貨及補償機制。」。 提案人:盧縣一  王育敏  蘇清泉  涂權吉  陳菁徽  廖偉翔  邱鎮軍  邱慧洳  楊瓊瓔   (經在場委員表示異議,委員陳菁徽等7人提案採點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陳菁徽、邱慧洳、王育敏、邱鎮軍、涂權吉、蘇清泉、廖偉翔),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三、針對中聯油脂苯駢芘超標事件,要求衛生福利部儘速處理,在查明流向與真相前,不合格油品維持不得上架並啟動銷毀程序,檢驗合格的油品始得上架,維護市售食品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 提案人:陳 瑩  林月琴  王正旭  黃秀芳  劉建國 四、要求衛生福利部於1周內1.公開蘋果芬普寧農藥殘留標準提高容許量至6倍的完整科學理由,說明醫學、毒理學及法規依據。2.公布包含年齡層之完整風險評估報告。3.公開專家會議紀錄及利益迴避資訊,讓社會了解決策過程。4.建立重大農藥「最大殘留容許量」(MRL)調整公眾參與制度,必要時應辦理公聽會、公開說明會及風險溝通。5.研議重新檢討115年4月21日公告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准」(衛授食字第151300821號)第三條附表一。 提案人:林月琴  陳 瑩  黃秀芳  王正旭 (下午) 三、繼續審查及審查「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3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吳思瑤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審查委員賴惠員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審查委員牛煦庭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審查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審查委員謝龍介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審查委員丁學忠等20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審查委員高金素梅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1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7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討論事項三由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說明。115年3月19日本會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林月琴、黃秀芳(鍾佳濱)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楊曜(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4人提出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盧縣一、王育敏、黃秀芳、王正旭、林月琴、邱慧洳(鄭天財Sra Kacaw、范雲)等8人提出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5案。) 決議: 一、「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3案,本次審查部分詳列審查結果,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二、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十四條,照委員鍾佳濱等19人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未依前二條規定期限繳納保險費者,自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以每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一併計收。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得予免徵;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利息,被保險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無力繳納者,保險人得予減徵或免徵;其資格、比例及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十八條,照委員牛煦庭等21人提案通過。 (三)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 (四)不予增訂: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 (五)保留: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及對應提案條文。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一、繼續審查及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二、繼續審查及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 繼續逐條審查前,先作以下聲明:一、本委員會於6月24日已就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17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90案併案進行逐條審查,並完成第一輪審查。二、本日再加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個提案及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個提案,分別與上述相關法案併案進行第二輪審查,原已審查通過的條文,原則上不再進行審查,本日僅就保留及新增之條文進行逐條討論。 先作以下宣告:一、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二、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 1.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2.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3. [image: image6.jpg] 4. [image: image7.jpg] 5.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6.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7.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8.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9. [image: image18.jpg] 10. [image: image19.jpg] 二、就業保險法: 1.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2.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3.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4.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5.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6. [image: image31.jpg] 7. [image: image32.jpg] 8.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9. [image: image35.jpg] 10. [image: image36.jpg]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第一輪保留及本次新增之條次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現在進行本案的逐條討論。 現在討論第十五條條文,先請勞動部說明。 黃司長琦雅:謝謝召委。勞動部先說明第十五條部分,上次委員很關心第十五條的第一個部分是有關於產假的部分,委員有提到,確實現在ILO C183裡面規定的產假部分是應該要保護婦女的一個環節,公約裡面很在意的是,產假要保護婦女的,包含他的假期跟他缺勤期間應該要有的經濟支持,就是他的收入來源。我們看一下其他國家,的確有些國家的產假現在是14週,比如說日本,但是他給受僱者在相關津貼上面的保護大概就是投保薪資的67%;比如說韓國,他現在的產假是90天,大概就是前60天是全薪、由雇主支付,但是後30天就保支付也是有一個上限,也就是說,其實在產假期間,國人關心的不單單只有假期,可能還包含假期期間他的薪資的相關規定。像美國現在的產假是12週,但是他是無薪的,是由企業自行規範,而我們國家現行的規定是產假8週,院版是產假12週,目前的規範是雇主應全薪給付,增加的部分由雇主補貼,這是產假部分第一個要跟委員補充說明的。 第二個部分是,我們也考量到這一次修性工法不單單只有產假,也包含陪產假,包含後面育兒部分相關的假期或是留停,為了有利於育兒環境,其實我們都有增加,所以我們還在整體評估,應該要考慮到臺灣企業的產業狀況,我們跟其他國家最大的不同是,我們5人以下的企業高達122萬家,占了79.24%,接近80%;就算是再多一點,30人以下的企業也有150萬家,占了97.38%;即便是200人以下的,也幾乎是全臺灣的企業,154萬家,占了99.75%,所以人力調配困難,勞動部認為這是整體上應該要再考量的。 再來,我想要跟各位委員報告,的確從5月份我們宣布這樣的政策以後,非常多的民眾是很期待透過立法院委員們的協助,可以讓相關的政策儘快通過,特別是現在懷孕已經超過30週以上的婦女,像我們有接到陳情函,我想把人民的陳情函唸給委員聽一下,他說,本人太太預產期就在今年10月,希望政府可以推動產假跟相關陪產假,讓他在10月太太生產的時候可以運用到這樣的產假。還有陳情人告訴我們說,現在產假延長到12週,因為他的太太預計在年底生產,也希望他的太太和小孩可以享受到這12週的新制。對於產假,我們知道委員很在意的就是孕婦跟產婦相關的權益,所以關於陳情函的心聲,也在這邊跟委員做報告。 另外,產檢假的部分,我們這邊補充的是,產檢假也是國際公約裡面關心的,我們現行的確也有規定產檢假,其實產檢假部分也是同樣的,公約裡面規範的、在意的除了假期外,還有假期期間他的經濟收入,我們臺灣是全薪、不得扣薪,目前7天裡面,第6天、第7天是由政府補貼,像日本的產檢是無薪的,所以相對於其他國家,其實勞動部在評估的時候,不是單單只有看天數,也會併同看在假期期間是否有保障婦女朋友的經濟收入來源,臺灣的規範是全薪的,相對於其他國家,保障是比較完整的,勞動部針對第十五條先作以上說明。 主席:針對這一條,上次討論的時候,各位委員分別提出關於產假跟產檢假延長的訴求,淑芬委員也主張陪產假跟陪產檢假應該一併提升天數。針對這幾項委員提出的訴求,勞動部到底有沒有研議可再調升的空間?我認為現行12週的產假當然是可接受的折衷方案,因為產假從現有的8週調升到12週,讓媽媽可以得到更多休息時間,我相信大家非常樂見。不過婦女團體也有提醒,如果只是單方面延長產假,反而會強化新生兒照顧是母親的責任,所以婦女團體並不主張繼續再擴大延長,因為長期下來可能會對女性的職場處境造成更多不利的影響,我認為勞動部接下來要把重點放在怎麼讓爸爸、讓托育體系分擔更多。不同委員都有提到現行7天產檢假不足以面對現行檢查項目及課程,所以我上次有請勞動部要把實際產檢次數跟請假的需求彙整說明。也有委員主張要到14週以符合ILO的建議,可是我也提醒,尤其像一個蘿蔔一個坑的教育體系,這樣會不會造成更多問題?要請教育部一併說明,等一下也請教育部回應。 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大家在這裡已經講了很多遍,不過我還是要再講一遍,產檢假只有7天是絕對不行的!雖然我們看起來好像是要增加,但是關於產檢假,我們論述過,現在都是高齡孕婦,到時候就高齡產婦,然後在這種過程裡面,本來剛開始是4週產檢一次,變成2週產檢一次、變成1週產檢一次,而健保公費的產檢次數也從12次增加到14次,14次除以半天、半天,7天好像剛剛好,可是事實上不是這樣!我要再講一遍,不是這樣!因為很多高齡孕婦可能會發生問題,比如妊娠糖尿的問題或是相對於年輕孕婦會有其他問題,還要再追加檢查,因為追加檢查的過程,所以時間就要多。你會發現大家都只能利用熱門時段產檢,比如下班以後、週末假日,然後大排長龍等到半夜,真的是半夜,你叫一個孕婦為了產檢等到半夜很辛苦!更不要再講城鄉差距,城鄉差距就是多少地方根本沒有婦產科,你去看臺灣319個鄉鎮,有幾個鄉鎮連婦產科都沒有。人家還要舟車勞頓,跑到很遠的地方,通勤去看婦產科,這樣通勤的時間算下來,公費產檢14次不是除以半天、4個小時,根本不是!所以真的是不足。我很樂意支持黃捷委員的版本10天,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也一再說陪產檢假和陪產假一起共用,加起來好像多了一倍,7天變成14天,多一倍就好像很多了,可是事實上就不是那樣,真的不是那樣!你去對照日本的28天、韓國的20天,再對照陪產檢跟產檢是共用的時候,你就覺得婦女生完小孩,如果他請了陪產檢假,後面的陪產假天數就少了。他想要在小孩生完以後多一點陪產假幫忙照顧小孩,但陪產檢假就又少了,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變成相互排擠。我一直講照顧責任的分工不是自然形成的,它是被文化、制度、職場和家庭共同形塑出來的,當法律給女性較長的照顧時間,相對的,卻只給爸爸較短的陪伴時間、陪產時間,最後還是要女人去負擔照顧新生兒的責任,然後性別分工就形成了。就算爸爸想要多一點時間來陪產、照顧新生兒,事實上也不太可能,因為他要上班,所以制度天數不足也阻卻男性在孩子出生的初期就真正進入照顧的角色,而我們知道孩子一出生,爸爸就來幫忙照顧的話,這個爸爸會適應的很快,他照顧的天數多一點的話,他也會習慣照顧小嬰兒的責任、也可以上手、也可以幫忙,也可以在文化、性別上適應新的分工,所以這是很重要的。14天看起來好像多了一倍、多了7天,但相較於韓國、日本真的不算多,所以我們希望應該要再增加,如果沒有辦法像韓國、日本那麼多,我們也希望應該要比14天再更增加。我的版本是18天,也請大家支持。 主席:接下來請黃捷,然後王育敏,再牛煦庭。 黃委員捷:針對保留的第十五條,其實我上一次發言已經有提過了,我還是希望再一次的爭取產檢假要延長。前面我還是肯定院版產假8週延長到12週,陪產檢跟陪產假7天延長到14天,這些我都非常認同,我也支持,我自己的版本也都有,但我還是希望產檢假可以從7天延長到10天。如同剛剛淑芬委員講的,很多產婦真的都要利用下班或週末的時間,甚至可能排到半夜才有辦法就診,這些都是有可能的,而且衛福部自己建議的例行產檢就是14次。再加上其他額外的,例如超音波、妊娠糖尿病篩檢,甚至產前的遺傳診斷、各種臨時狀況就診,加一加一定都會超過20次以上。我也聽到很多產婦跟我們說,他們為了不要超過天數,所以在這14次裡面,他們一從醫院離開就要趕快回去公司上班,過程都是非常匆忙,他們都要挺著大肚子這樣來回,真的非常辛苦。雖然勞動部有說7天的產檢假以半天為單位,可以彈性請假,但是最多就變成只有14個半天,那就跟衛福部建議的例行產檢打平而已,是完全沒有餘裕的。所以我是希望第十五條有沒有機會再把7天延長到10天,而且多的這3天我希望是由勞動部來補助,如果可以的話,希望大家可以支持我的版本,謝謝。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謝謝主席。有關於第十五條,上次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大家其實討論得非常多,我要再次表達,大家知道國際勞工組織是什麼時候就把產假修正為14週嗎?是在公元2000年,也就是臺灣的產假已經足足落後國際勞工組織26年,其實我們是大幅落後的。大家再看一下國際上在做什麼事情,如果你看OECD的國家,大家知道他們平均產假是幾週嗎?超過18週。 我們常常說臺灣正在進步,比照我們的經濟數據,最近我們的半導體跟AI相關個股的表現都在進步。政府說我們的經濟成果很好,一方面我們覺得臺灣很先進、很進步,但是提到勞工權益的時候、提到產假的時候,卻不想跑在前面,甚至可能連中位數都沒有,我們已經落後國際勞工組織所規定的產假14週這麼久了,而且以我所知道的情況,國際勞工組織還想要再更進步、再提高產假的天數,我們可以看到OECD國家已經到了18週,請問我們臺灣在什麼樣的位置?剛剛勞動部說很多家長很希望,我們也很希望,我相信更多家長希望不只是到12週,而是可以跟國際勞工組織對齊的14週。國民黨也很希望,我們很多委員提案,我們也很希望這一條趕快過,但是過的版本是14週,而不是勞動部的12週版本,因為我們真的覺得,臺灣對於勞工的保障,以我們現在的經濟能力,我們覺得在臺灣生活很驕傲,因此在保障勞工各項權益上面,我們沒有道理也沒有理由落後於國際勞工組織的規範之後,而且坦白講,就差這兩週,就是從12週到14週,剛剛司長提到很多的不可行,但只是從12週到14週,差兩個禮拜,有這麼地不可行嗎?我真的覺得,我們既然踏出去這一步要修法,我希望這一次我們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的修法可以走在亞洲國家的前面,而不是一直落後在人家的後面,這一點我是希望大家可以有共識。我也建議,如果今天委員會第二輪還沒有共識,我們就保留,就送朝野協商,我們希望這部分可以儘快定案。以上,謝謝。 主席:請牛煦庭委員。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我想少子女化是臺灣現在面對到最嚴峻的問題,我想在場不管是朝野委員、不同意識形態,大家對這件事應該是沒有任何反對意見,政府機關也會同意這樣的說法。所以我想除了育兒的各種福利之外,對於產婦跟他的家庭友善的環境,也是影響大家生育意願很重要的一個因素,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我們變成全世界生育率最低的國家,當我們在討論這個政策的時候還保守以對,不是很奇怪嗎?我們的保守以對到最後會不會變成,我們現在往前進了一小步,然後試了大半年、一年、兩年沒有效果,還要再討論一次,何必呢?這就是下重本處理不就對了嗎? 今天很多人提到12週是比照日、韓產假的部分,那我們的生育率要不要比一下日、韓?日、韓都不高,但我們比他們還低,最近都被韓國超過去了。所以本席主張這部分當然是要處理,而且是從最優處理,綜合各個委員的版本來看,產假14週,陪產或所謂的準備假18天,我們如果可以在這個地方達成共識,那才是對臺灣社會釋出最清楚的訊號,就是我們的政府要認真面對少子女化的問題。所以我不希望這個還送到協商或什麼,大家在場的如果都可以認同少子女化是最重要的國安危機,那我們就從最優來處理這一條,我覺得這不分黨派,是有機會達成共識的,好不好?14週的產假、18天的準備假,這是本席的主張,謝謝。 主席:先請政府部門做回應。 洪部長申翰:沒關係,請委員先講。 主席:好,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在場的委員、部長、官員,大家好。關於性工法第十五條,我們台灣民眾黨有三個堅持:第一個堅持就是產假,我們希望能夠從現行的8週提升到14週,我想相關的數據剛剛育敏委員這邊講得非常清楚,其實我們就是想要接軌國際,如果其他的國家做得到,我們臺灣號稱所謂的經濟大國,為什麼做不到?特別是育敏委員剛剛也提出國際勞工組織就是14週,OECD大部分的國家就是18週,我們的經濟成長率今年號稱可以達到9.64%,所以我們有這樣的經濟實力,為什麼不把這個經濟的果實回饋到我們勞工身上?這是第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是關於產檢假,我們的第二個堅持就是希望能夠把產檢假正名為生產準備假,因為媽媽在生產之前,除了要花時間去做產檢之外,還要上生產課程、育兒課程,這些都需要時間準備,如果把這個名詞正名為生產準備假,就能夠反映實際的內容,也可以鼓勵雇主在媽媽的整個生產過程當中多給予他們一些準備時間。 第三個堅持就是日數的問題,剛剛不管是淑芬委員或黃捷委員這邊對於日數的部分都提出應該要提升的論述,我們在14天這部分也是很堅持。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勞動部說明。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我們是完全同意,面對少子化,在職場友善的部分是必須花很大的力氣制定相關政策來應對。但是我們其實也跟ILO包括相關的組織做了相關的對接及了解,ILO講的產假其實跟我們現在所定義的產假不盡然是完全一樣的,也就是說國際上現在很多對於產假的概念,其實包括我們的產檢假、產假,還包括我們的育嬰留停制度,它其實是一個整合性的通稱,而我們的制度是將產假、產檢假及育嬰留停制度分開,所以在ILO所設定的產假是從可以檢查出預產期就開始所謂產假的時間,而我們是把它分成產檢假跟產假,這是第一點,我還是要跟各位委員說明。 第二點,委員剛才提到跟日、韓的比較,其實我們在產假的給薪是所有都會給全薪,但是日本跟韓國的給薪制度並不是這樣,他們只給三分之二…… 王委員育敏:我們優於日、韓不好嗎? 洪部長申翰:對,所以我說這個部分我們…… 王委員育敏:臺灣也要驕傲我們的經濟比日本強。 洪部長申翰:委員,我要說的意思是,其實在這些環節上面,我們在給薪方面是不輸日、韓的。 再來的一點是我們當然希望我們的制度有一個大幅度的進步,這件事情是確定的,所以這也是我們希望從8週拉到12週的原因,但是也希望委員可以再多考慮一個地方:沒有錯,當然我們現在總體經濟的數字,這個大家都很清楚,可是臺灣還有非常多的小微企業,比例很多,所以我們這段時間其實也請教了很多相關企業,對於大型企業,尤其是收入很好的科技業,當然對他們來講,這些問題相對是比較好處理的;可是對於很多的小微企業來說,當他沒有辦法在短期內找到人的時候,這些多出來的時間、多出來的假,就變成是現有的人要用加班的方式去做頂替。因此在這個部分真的還是需要去思考,我們如何在進步的進程中,還是必須針對臺灣產業的現況做一定程度的權衡,但是這個前提是要進步,我想這沒有人會反對,我們還是希望大幅地進步,可是相對於這些產業,尤其是這些小微企業的排班處境、人力狀況,我們還是覺得應該要一定程度去權衡他們在人力上面的需求,我們比較擔心的其實是這個部分。當然,我們現在也會給職代津貼等等這樣的津貼沒有錯,但是不是每一個企業都可以透過這個方式,尤其是小微企業都可以找到相對應的職代人選?有時候不同企業規模的挑戰還是不一樣的,我們必須承認,對小的企業來說,他的挑戰還是真的比較大。 我還是想跟委員說,我們希望讓整體的制度有一個明確的進步,可是如何顧及到小微企業第一線職場工作現場的那些狀況?今天如果大筆一揮,當然都可以,我可以腦中都是用科技業去想像我們的制度規劃,都可以!可是大筆一揮下去的時候,對於小微企業到時候在排班、人力填補所產生的狀況跟問題,我自己認為以臺灣的現況來說,我們還是必須去做一定程度的考慮。因此,我建議第十五條還是先保留,我還是希望能夠跟委員再針對這部分……各種的考慮我們都願意來考慮,我們再來做一點意見的交換,我建議就保留,好不好? 主席:先讓王正旭委員發言,因為他剛剛前面沒有發言,來,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我想大家都非常關心少子女化以後臺灣應該如何來面對,尤其是勞工這一部分,根據剛剛部長的補充說明,國際勞工組織ILO在《第183號母性保護公約》中將產假定義為女性勞工享有至少14週的有薪產假,其核心的目的是為了要產前休息、產後母體恢復以及照顧出生幼兒,所以ILO針對產假認為產前、生產以後以及後續照顧出生幼兒都需要有適當的休假需求;不過剛剛部長提供的資訊是,他們強制規定其中產後必須休假至少6週,以保護母子健康。 目前在我們的修法裡面,針對第十五條第一項,政院版在第二行將產假調高到12週,這個12週如果從定義來看的話,表示產後必須休假至少12週。如果用ILO的觀點來看,他們本來是6週,我們這邊是12週,理論上,如果把ILO相關定義再釐清的話,可能對於大家如何去討論產假、陪產假等等的會更清楚,以上補充。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針對王委員的說明,我再做一點補充,其實ILO最強制性的部分是產後一定要有6週的休息,這是它最強制的部分,而它的確有建議14週,可是這個14週其實可以散落在前端能夠預判預產期時就會開始請的部分。但我們現在的制度是,我們把這些相關的假別拆成產檢假、產假,甚至我們有部分育嬰留停的概念也有點像ILO後來對小朋友照顧的部分,其實這邊也有一點相近。因此,整體來說,我們的產假跟ILO直接的產假不是完全等價的對應,的確是這樣,這部分是我想要跟委員們說明的地方,但是我知道我們可能還需要一點時間再討論,所以我想說先保留。 主席:不好意思,請召委。 盧委員縣一:謝謝主席。因為有些委員沒有到,我們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跟廖偉翔的版本有提到,將男性的陪產假提升到14天,雇主不可因受僱者請陪產檢假跟陪產假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我們剛才講到OECD的38個會員國當中,所有的孕婦都是至少14週的產假,其中英國更高達9個月的帶薪產假,雖然他們9個月平均薪資大概是90%,不過還是優於我們現在12週的這個版本,以上。 主席:這一輪沒有共識,我們就先行保留,第十五條保留。 接下來,第十六條請行政部門先做說明。 黃司長琦雅:第十六條的部分勞動部這邊補充說明,上次討論的時候,委員關心的是第十六條照顧子女的年齡部分,這邊先補充說明,我們勞動部規劃院版的照顧撫育6歲以下子女其實是依著現在的父母親照顧需求來設計,這個需求我們有跟衛福部請教,我跟委員報告一個數字,以腸病毒為例,2025年腸病毒門診、急診累積就診人次,依年齡來看,0到2歲是10萬7,955人;3到5歲是10萬7,327人;如果再大一點,6到8歲其實就會降到7萬3,704人;如果再大一點,9到12歲其實就降得更多,到5萬881人。所以從腸病毒發生率來看,事實上,6歲以前小朋友的被傳染機率大很多,因此,關於照顧需求的部分,我們這邊補充,第一點是生病的狀況。 第二個是從人數的部分,關於受私人機關僱用的人數,目前有未滿3歲子女的受僱者是31萬6,000,這31萬6,000的受僱者依據性工法現在可以申請育嬰留停,我們現在提出來的院版是未滿6歲,其實增加人數就達到了71萬名的受僱者,也就是這71萬名受僱者未來在院版通過以後,他們可以申請育嬰留停跟第十六條之一的育兒假。這也代表剛剛在產假部分有提到的,他們其實可以離開職場照顧,同時間這些職位的同事就會要cover他們,因此我們同時也評估這方面的影響程度,這71萬人在我們臺灣產業當中,有八成是5人以下的企業,有98%是中小微企業,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我們評估並兼顧第十六條的育兒留停跟第十六之一的育兒假,因此,年齡上我們才會規劃用6歲來做處理,這是勞動部再補充說明的部分。 主席:針對這一條,我還是要再次的強調,孩子進入幼兒園階段本來就疾病很……尤其是交互感染,大家可能會覺得6歲以下是從3歲延伸到6歲,已經不錯了。可是基本上,我們還是覺得在小一、小二這時候:第一個,他要適應;第二個,學校只有半天,只有一天是全天,其他都是半天的時間,在這樣子的狀況下,家長還是會面對很多照顧孩子的需求。所以我們認為是不是可以到8歲,而不是現在勞動部版本的6歲,因為這跟實際上孩子或家庭的需求有落差,所以這次修法我們還是希望延長到8歲,而非現在提出來的6歲。的確,我們知道3歲延長到6歲有長足進步,甚至有委員提到12歲,可是我認為到8歲就已經差不多,為什麼?畢竟小一、小二在幼小銜接,再加上他只有就讀半天時間,有些家長可能因為這樣的狀況而需要請假。 對於延長2年的實際影響,上次也請勞動部評估,我有請你們要有兩個數據:第一個,現行育嬰假留職停薪的實際申請率大概是多少?第二個,當放寬到8歲之後,預估會有多少原本申請不到家庭受惠?這部分我等一下也請勞動部說明。 蘇清泉委員。 蘇委員清泉:我非常贊同部長講的,事實上,大家講AI、晶片、算力等等,這些就職的勞工算一算差不多90萬人而已,如果把相關的拉進去,差不多120萬。事實上,我們傳統產業有一千多萬人,對這些中小企業,我們無限上綱一直講,我覺得這個是要考量的,所以保守點比較好,我的案子是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就是把育嬰留停中的「育嬰」改成「育兒」,並把可以申請的期間從2年變成3年,然後到6歲為止,我想這個是比較折衷的考量,大家不要無限上綱,「要喊燒的,大家都很會喊」,會喊到企業做不下去,這也是大家要考量的。以上。 主席:還有沒有其他委員?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有關於放寬是到6歲還是到8歲,我覺得真的要看孩子的情況,我跟召委的意見是一樣的,就是國小低年級的孩子,需要父母照顧的地方真的是比較多,所以我在第十六條這邊,因為是留職停薪,我沒有那麼堅持。但是第十六條之一我是很堅持,因為那是育兒假,就是剛剛大家講孩子有狀況的時候,需要一天一天請假,剛剛也特別提到腸病毒不會只有在6歲以下,低年級的孩子在學校裡面有傳染的情形可能就會停課,特別是因為低年級的孩子不能單獨在家,他需要有大人的陪伴,這個才是重點。所以實務上真的遇到很多家長,會因為孩子生病、班上有傳染性疾病而停課,然後低年級的孩子就是需要家長請假在家裡面陪伴,否則只有他一個人,會出狀況。 第十六條因為是留職停薪,我覺得剛剛召委講得也很有道理,就是如果可以再放寬這個部分,我也是贊成。但是就第十六條之一,我是滿堅持的,因為它是育兒假,在應付孩子有狀況的時候,我們應該給家長更大的方便。既然這一次勞動部已經願意把育嬰假改成育兒假,來讓家長請假,不增加天數,也不增加企業成本的情況底下,只是讓他的方便跟彈性放寬到8歲,而且是符合實務上,他就是一個低年級,一、二年級的孩子,需要家長的親子角色多一點。所以第十六條我覺得可以參考召委的意見,如果還可以放寬……因為它是育嬰留職停薪,是比較長的時間,如果可以放寬就放寬,但是第十六條之一我是滿堅持的,第十六條之一的育兒假應該是要放寬,因為那個才是真正我們給家長方便跟彈性,謝謝。 主席:王委員。 王委員安祥:感謝召委。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在上一輪大家已經討論很多,尤其是第十六條之一,等一下可能有很多人會發言。就第十六條之一,大家可能覺得有延長到8歲的迫切性,跟剛剛王委員說的一樣,大家會更迫切一些些。不過我想不管是第十六條還是第十六條之一,基本上放寬的概念,其實totally那個錢並沒有太多的改變,沒有什麼改變,所以我建議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如果能夠拉平,都是8歲,基本上我也贊成召委的意見。以上。 主席:好,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有關第十六條的年齡部分,關於民眾黨的立場,安祥委員剛剛已經有做一個論述,我最主要是針對育嬰留職期間的部分,現行的育嬰留職期間是兩年,我們台灣民眾黨主張能夠拉長為3年,因為3歲之前的小孩,其實還有很多需要父母照顧的機會跟需求,所以我們希望能夠提升為3年。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盧縣一召委。 盧委員縣一:關於第十六條部分,我提的就是現在3歲以下的幼兒,主要照顧者為祖父母的比例在2016年已經達39%,根據教育部研究報告,國人初為祖父母的平均年歲為54歲,但依勞動部統計,112年勞工預計退休年齡平均為61歲,所以許多國人初為祖父母時仍未退休,必須面臨工作跟肩負育孫的責任,卻無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為改善上述情形,所以我是修第一項,增訂受僱者得以照顧年滿3足歲以下孫子女為由,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上,謝謝。 主席: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我先針對剛剛盧委員提到的祖父母部分,來跟委員報告。因為上一次我們在審查的時候,針對這個議題,其實在第十六條之一林召委有一個修正動議,裡面有增加了一個部分,就是如果受僱者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為兒童監護人。增加這個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我們在去年其實就有開始研議,剛剛召委提到的祖父母部分,的確有一些小朋友在父母沒有辦法照顧的時候,如果經法院裁定了……因為裁定監護人的部分,基本上祖父母是第一順位,我們也有接到一些個案,就是祖父母被裁定是法定監護人,他要照顧他所監護的孩子時,其實也需要性工法上面相關的措施。所以這個部分在上一次的委員修正動議裡面,我們有把這一塊加進去,謝謝。 主席:部長。 洪部長申翰:第一個,我知道王育敏委員剛才講6歲、8歲的問題,當然我們理解啦,我先針對……因為就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大家剛才都有一起講,我先講幾個部分:第一個,因為第十六條之一的育兒假,其實很大部分的概念是從育兒留停衍生而來的,所以年齡的上限其實是要一樣的,這是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剛才大家有談到幾個問題,因為剛剛盧委員講到關於育孫的部分,過去大家有提到這個問題,我們回去有做了一些考慮,我們認為就像剛剛司長說的,如果祖父母被法院選定為法定監護人的話,在這個前提之下,我想我們可以同意他其實也有這些相關的權利,這個部分我們是可以的。 再來是上次審查的時候,也有委員講到,因為現在要在職滿1年,才能夠請留停跟育兒假,我們在第十六條裡面……我們回去考慮過以後,認為其實可以參採委員的意見,把要在職滿1年提前到滿6個月就可以請,因為有一些可能的確是初入職的勞工朋友,他在生育的當下就有這個需求,要再等一年,其實就會有點不太……那是在就保法的部分,但是這部分等一下在就保法我們也會說,就是原本是一年的部分,我們可以把它提前到6個月就可以請。我建議是不是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我認為可能也是需要保留,但我們想要再跟委員有機會再做一點溝通,好不好? 主席:劉建國委員。 劉委員建國:對不起,謝謝,我要補充一點,這個部分之前在質詢時候,就特別跟部長提醒,是不是針對遲緩兒、慢飛天使、罕病,還有必須特殊照顧的這些小朋友,在年輕爸爸、媽媽於育嬰假改成育兒假的情況之下,要多做一些思考,我想我們是不是能再多做一點點?這個部分真的拜託部長跟司長再想一下。因為勞動部現在設定的是6歲以下,最長兩年,對一般的健康孩子來說,是一個很適合的標準,但是,如果對我剛剛特別提到有早療需求,或是發展遲緩的孩子,那情況是大大不相同,這是第一點。因為0到6歲是一個黃金的治療時期,然後對這些家庭而言,也是讓年輕父母容易崩潰的一個難關。因為孩子其實常在7到8歲銜接國小的階段,還要再面對一次全新的環境,所以小朋友急需父母極大的陪伴跟協助,但是很多早療家庭在孩子幼兒園時期,因為要帶孩子頻繁地出入醫院接受語言、物理、心理等相關的治療,這兩年的額度很早就會用完了,所以等到這個孩子上小學,也需要家長陪伴的時期,假都已經沒有了,因此很多父母到最後只能被迫要永遠離開職場。這也是為什麼我會一直積極地提醒,然後具體建議要增加但書,如果針對有經過評估早療遲緩或罕病需求的的孩子,能不能將留停適用的年齡放寬,可以再延長一些照顧兒童的情形?但是放寬還是要有但書,就是家長必須要提供醫師或是相關的專業人員的開立證明作為依據來申請,然後主管機關做相關的評估之後才會做決定。你們能不能思考一下?謝謝部長,謝謝司長,我們希望功德圓滿,謝謝。 主席:勞動部這邊要回應嗎?沒有的話,我還是要講第十六條之一當時為什麼提出這樣的版本,因為除了現行家庭越來越多元以外,主要是很多家庭可能事實上是失功能的,孩子丟給自己的姐妹或者是爸媽,然後人就不見了,所以比較希望這些照顧者能夠獲得同等的位置,因此在第十六條之一為什麼會認為應該經法院選定監護人之後,他同時也享有這樣子的權利。 我覺得有時在做法條修訂的時候,可能還是要去思考弱勢處境的人,甚至能不能夠被平等的對待,否則他們在照顧上可能會比所謂……剛剛盧召委講的阿公、阿嬤,當然後面也可以去討論,可是我覺得如果要擴及的話,應該弱勢要優先考量,如果有家長又有阿公、阿嬤,到底競合關係如何處理,要花更多的功夫去做查核。因為過去在保母部分,給阿公、阿嬤所謂的津貼時,真的是花很多力氣去做查核,他實質上沒有帶小孩,可是為了領津貼就說是阿公、阿嬤在帶小孩,我覺得可能要去思考這一點。 既然第十五條跟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保留,表示我們還有很多要溝通的,我覺得暫時休息。 劉委員建國:主席,你要休息前我再補充一下,好不好?因為你有特別提到阿公、阿嬤,那我之前也有提到單媽跟單爸,要嘛就一併思考。就是單親,有單爸跟單媽。 主席:先處理他剛剛講的單親這一塊。 洪部長申翰:那是在就保。 主席:劉委員,就保的時候才會討論。 我覺得休息一下,讓部長跟大家溝通一下,因為兩條都保留,後續會更不順暢,我們希望還是能順暢進行,否則兩條都保留。 劉委員建國:我們是在講育兒假跟就保有什麼關係? 主席:我們先休息。 休息(10時5分) 繼續開會(10時17分) 主席:現在繼續審查。 接下來是第十六條之二,請行政部門說明。 黃司長琦雅:第十六條之二的部分,這邊的提案其實會涉及到的是第十六條之一育兒假相關的請假事由,現在第十六條之一設計的是6歲以下的子女在滿7歲前可以請育兒假,但這是有明定的法定事由,包含子女生病、子女有相關需要照顧的需求,當然也包含第十六之二這邊所提到的參加相關子女的教育活動,所以事由部分的確是包含在第十六條之一的育兒假,只是期間的部分我們建議併同第十六條之一育兒假來一起討論。 邱委員慧洳:可以發言一下嗎? 主席:好,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當然第十六條之一依我們台灣民眾黨的立場是覺得父母生兒育女真的非常辛苦,在照顧小孩的成長過程要付出相當的心力,而且有時候學校有一些事情要處理,但是欠缺足夠的假來支撐,所以我們以爭取多假的方向前進。既然第十六條跟第十六條之一都保留,因為第十六條之二也涉及到第十六條之一,所以我們想是不是這條也保留,到時候再一起來做整體規劃的討論,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行政部門?好,那就第十六條之二跟第十六條之一保留,因為第十六條之一保留,我們就十六條之二也一起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十九條。 黃司長琦雅:第十九條勞動部這邊補充說明。上次有跟委員說第十九條涉及到減少工時、調整工時等,因為臺灣企業的產業規模,其實有非常多雇主團體表達這個部分是不是有一定的經營規模才來執行?因為依據性工法第十九條,如果雇主不同意,是有相關的處分跟公法上公開違法事業單位的相關處罰。現在勞動部已經跟各縣市政府達成共識,針對撫育12歲以下子女的受僱者,如果有需求跟雇主申請的時候,我們有相關獎勵跟補助措施,這個補助措施會由地方政府執行。目前各縣市政府需要增加的人力、經費等等,都會由勞動部提供協助,所以勞動部還是建議第十九條維持現行法。 此外,我們願意協助撫育12歲以下子女,但是仿效日本、韓國用兩階段的方式,現階段我們用獎勵、補助,讓企業跟勞資雙方在穩定勞動關係的狀況之下,後續我們再觀察看看,進行怎麼入法的相關評估。以上補充說明。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在上一次的討論,事實上,第十九條跟前面的第十六條之一是有所連動的。我要一再強調,我們希望給育有子女的父母更多彈性,現行讓他們沒有那麼多有薪假可以請,但照顧孩子的負擔是每一天都在發生的事情。上次就有提到第十九條如果要維持現行條文,至少第十六條之一要通過。當時討論非常多,包括民進黨的委員也有提出類似的概念,因為第十九條其實也是給父母彈性跟支持,如果勞動部不想入法,而是要採先試辦、再入法這樣的做法,至少第十六條之一要通過。因為剛剛第十六條之一是保留的,你們還沒有同意,所以我建議第十九條也應該要先行保留,就是合併第十六條之一。如果第十六條之一針對低年級的孩子,已經給父母更多彈性,而且育兒假可以放寬到8歲,第十九條就有先試辦、再立法的空間;如果你前面都不答應,這個就應該要立法,我覺得要合併一起來看,不能每一條勞動部都不同意,否則這一波修法對於家長來講,並沒有給予他們太多彈性時間育兒的支持力道。我建議如果第十六條之一保留,第十九條也先行保留,謝謝。 主席:我不支持第十九條的修法,因為它是強制性的話,一旦立法後會有很大衝擊,本來我就認為勞動部應該先從獎勵開始,再多累積一些實際經驗,畢竟這是對整個產業狀態的調配,甚至我很關心教育產業到底能不能因應。本來是希望有一些實際的經驗跟數據後,再討論可行性與否,然後逐步法制化。我上次也有提到,請問勞動部針對第十九條跟地方政府溝通了嗎?溝通過了嗎?地方政府的意見是什麼?因為地方政府最常跟產業有接觸,他們對這個衝擊又會有什麼想法?不管公立或私立幼兒園都有所謂的教保員,事實上是依照勞動基準法,如果那樣的話,在這樣的狀況底下,又會對於這些……因為我還是很關心,下一層就是小孩,如果影響到孩子,我就覺得不太允許,權益應該都要去平衡、考慮,所以想問一下勞動部,你們有問過地方政府嗎? 請牛煦庭委員。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如果大家當初不提一些相關的版本,恐怕連獎勵配套都不見得看得到。剛剛勞動部有講,第一時間有跟地方政府做一定的溝通,然後有一定的一些想法,但這些想法具體來講是什麼樣的執行方案?我覺得總要有詳細的書面報告,或者更多時間來說明。 再來,我剛剛稍微看了一下,上一次衛環委員會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有講,其實這跟第十六條等等都是連動的。既然第十六條保留,我覺得就先保留,一方面多一點時間,不管是接下來進到黨團協商程序或怎麼樣,勞動部趕快把這些詳細的獎勵配套執行方案拿出來,我們才能知道第十九條未來是用什麼樣的方式來修訂或者決議,大家心態可以開放一點。如果勞動部資料不夠詳細,現在也開放不了,對不對?建議這條也是先保留,保留多一點時間跟空間,請勞動部詳細說明,以上。 主席: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謝謝主席。有關第十九條,因為台灣民眾黨一直想為父母打造一個親子友善的職場,所以我們希望彈性工時、減少工時的適用對象是育有12歲以下子女的父母。現行法是3歲,當然3歲離12歲有一段差距,因為條文已經要保留了,所以我在想之後我們再跟勞動部多一些交流。第二個跟第三個堅持就是彈性工時跟遠距,本黨也是一直覺得應該給勞工更大的彈性空間作為工作上的規劃,也希望能夠得到勞動部的支持。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王委員。 王委員安祥:感謝召委。有關第十九條,不管現在勞動部提出是不是要試辦用一些獎勵的方式,台灣民眾黨在這邊有提了一個第三款,增加遠距的部分。我想這個是增加一些彈性,應該對不管是強制,還是用獎勵方式,都沒有影響。自從COVID之後,其實很多工作型態蠻適合這樣做的,對事業單位來說,也許也是分散員工工作時間的一個方式,所以還是希望勞動部針對第三款是不是也做一下考量?以上。 主席:請勞動部說明。 洪部長申翰:其實我們從6月開始就找各個地方政府,包括他們的勞政單位,正在討論減少工時獎勵制度的實施。也就是這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我們也向行政院爭取,它會是一個有經費、有預算的計畫,我們會跟地方政府的勞政單位在這部分合作。為什麼說它是要有經費的呢?因為包括在這個獎勵計畫裡面,減少工時那一個小時的全部薪資會由政府來負擔,甚至我們也爭取減少工時的時候,如果企業要聘職代人力,職代的津貼跟相關鼓勵也會由政府提供經費,所以這會是一個完整的計畫,目前正在跟地方政府討論。 第二個、我們在跟地方政府討論的時候,裡面的確會牽涉到修法,但是我要強調,因為法條的內容具強制性,所謂強制性的內容是,今天如果勞工提出要減少工時,在現在的法規框架裡面,雇主是不能夠拒絕的,這是一個強制性的,但在我們的獎勵計畫,勞資一定是合意的。我想跟委員說,現在日本跟韓國的確有用法規的方式,可是他們的法規裡面,雇主是可以因為經營的狀況而拒絕的,也就是他們要在勞資都能夠同意的狀況之下。我們希望跟委員爭取的是,目前我們會提一個計畫,很希望能夠在116年可以來實施,也就是跟地方政府合作鼓勵減少工時,經費的部分則由中央政府來編列,但執行的部分因為會涉及到不同的產業,所以我們要跟各個地方政府在執行上合作。地方政府的確有跟我們講到,因為各個地方的工作樣態不太一樣,比方臺北市不太有製造業,可是有一些縣市的排班製造業會很多,也許像中部或者其他縣市。當職場的型態是屬於排班性的產業,你要它去擔負只要勞工說要減少一小時就減少,它的整個排班制度跟制度的公平性都會產生非常、非常大的混亂,所以很多地方政府跟我們說,他們的確也不希望是用修法的方式變成一個強制性的減少工時,他們比較傾向跟中央政府,大家一起來合作,是一個要勞資合意、獎勵性的、明確、有資源、有計畫的東西。所以我們之前在跟委員溝通的時候是說,我們是不是要訂一個指引?我跟他們說,在這個計畫裡面,遠遠不會只是一個指引,這裡面要有經費的編列。剛剛兩位委員包括王委員其實提到遠距工作的部分,我們自己內部判斷,我們認為應該是可以把遠距工作的鼓勵也放到我們的獎勵計畫裡面,所以遠距工作的概念,我認為是也可以思考的,但的確對於遠距工作要怎麼做這件事情,我們跟勞動相關的專家其實也有一些討論,因為在COVID的時候,很多企業有遠距工作的經驗跟實施,可是有一些企業發現遠距工作可能會造成內部在做一些治理的時候也會衍生一些問題,所以我是希望可不可以跟委員這邊爭取,我們來試著把遠距工作的概念放到我們的獎勵計畫中?但是要有什麼樣子的條件、要有什麼樣子執行的概念,容我們再做一點設計,這樣子好不好? 主席:黃秀芳委員。 黃委員秀芳:針對剛剛部長講的,以中部像彰化就是傳產比較多、中小微企業比較多,所以如果是以每天減少工時入法的話,其實我覺得雇主或勞工可能會衍生更多的問題,當然我也支持用勞資雙方去協商,因為我們在基層其實也會碰到有一些勞工,他可能因為照顧的關係,所以會跟資方講說譬如每天他可能提早來上班半個小時,累積起來一個月可能就會有幾天的假,類似這樣的狀況,所以如果入法的話,其實我覺得可能會影響且衍生更多的問題,所以我也贊同部長剛剛講的是不是用一個計畫,也可以先試辦,用獎勵的方式。 主席:洪部長。 洪部長申翰:我再補充一下,因為我知道委員都會對於所謂勞資合意這件事情,有些委員從勞方的角度會有一點顧慮,認為資方會怎樣,我們會把願意做減少工時的企業,比方我們跟金管會來談,這可以列入包括ESG這樣的鼓勵裡面,甚至包括我們部裡面相關獎項或補助資源,我們也願意來承辦減少工時,列為一些重要的,包括我們很多的獎項評核其中的項目,來提高企業願意來答應勞工減少一小時的誘因,這部分我們都願意來……也就是盡力的鼓勵都來做,可是我們現在還沒辦法採取一個完全強制性的部分,但是只要能鼓勵、能夠降低企業同意門檻的方法,我們都願意儘量來去做嘗試,這部分我們是願意的,但是當然王委員剛才講到說要保留,我們也同意這條就先保留。 主席:好,第十九條先行保留。 接下來第十九條之一。 牛委員煦庭:一樣,保留。 王委員育敏:先保留。 主席:第十九條之一也先行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條。 黃司長琦雅:第二十條的部分是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假的部分,委員的提案如果是涉及到照顧小朋友的,建議因為我們前面的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一併保留…… 王委員育敏:對,一併保留。 黃司長琦雅:另外有關於顧老的部分,因為我們現在有跟衛福部針對長照的部分在盤點,那個部分請容我們跟衛福部持續盤點,再做相關的評估。 主席:第二十條就先行保留。 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因為這邊有提一個修正動議是第十九條之二,是召委這邊有提案的部分,會需要這個時候討論嗎?對不起,我看錯法條內容,這個是就業保險法,抱歉,OK!沒事,謝謝。 主席:好。第二十條請說明,第二十條也是保留嗎? 黃司長琦雅:對,因為是顧小的部分…… 主席:好,第二十條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二十三條之一。 黃司長維琛:跟各位委員報告,第二十三條之一的部分,上次大部分委員是有同意院版修正的方向,後來邱委員這邊有一個修正動議,我們在會後有跟邱委員做一些報告,邱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有說明:第一個,如果是採行政院版的話,有一些非屬營利事業的事業單位也可以來做這些相關所得的減除。再來,因為修正動議裡面會是只有百分之一百這個部分,也有跟委員做過說明,包括限度內的部分也有做過說明,是不是邱委員這邊…… 邱委員慧洳:是的,我們已經做過溝通了,可以接受院版,沒有問題。 主席:好,這一條沒有其他意見,第二十三條之一照行政院版本提案通過。 接下來第二十三條之二。 黃司長維琛:第二十三條之二的部分,張委員是希望仿第二十三條之一的部分,把減除的範圍除了這些托兒設施以外,往上拉到包括到大學的部分,如果雇主有對於勞工子女到大學以前的照顧有提供一些協助的話,也可以做減除,減除也是百分之兩百,這個部分,因為我們在跟財政部溝通的時候,財政部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是不是方便可以請財政部來做說明?從稅上面的一些考量。 主席:請財政部。 倪副署長麗心:財政部說明,第二十三條之二張委員的版本是把年齡延伸到就讀大專院校期間,因為現行子女在不同的年齡階段都有各式的補助,包括國民教育免學費或者是大專教育也有很多學費減免,經濟弱勢家庭又有加碼減免,所以政府其實也挹注相當多的資源在這個年齡層的子女上面,我們建議還先照第二十三條之一行政院版處理,然後我們可以持續關注實行的情形,再來滾動檢討,所以財政部建議第二十三條之二是不是可以不予增訂? 主席:因為張委員沒到,沒有其他的話,第二十三條之二就不予增訂。 現在我們休息一下,把前面再做一下溝通。 休息(10時39分) 繼續開會(10時53分) 主席:討論事項第一案作以下決議:請部會再跟提案委員溝通;我們先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再回來進行後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第一輪保留及本次新增之條次、條文進行逐條審查;每條條文先請行政單位說明,接著請委員表示意見。 現在進行本案逐條討論。首先討論第十條條文,請勞動部做說明。 陳司長美女:主席、各位委員好。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大概包括兩個議題,第一個、第十條是保險給付的種類,在保險給付的種類當中,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依照性工法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我們將津貼的部分也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另外,委員有提案新增保險給付種類,包括親職假津貼、家庭照顧假津貼、親職教育假津貼及照護(顧)津貼,這個部分,我們是建議不予增訂。理由包括:第一個、親職假津貼的部分,親職假在性工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是稱為育兒假,請育兒假的人也可以領津貼,所以委員提案的這個部分已經有一個替代方案;在家庭照顧假津貼及親職教育假津貼這個部分,因為就業保險的立法意旨是在照顧失業勞工及穩定就業,但是請家庭照顧假及親職教育假的勞工仍然在職,尤其申請的時間非常短,包括按日或是按時,所以津貼發給的目的與促進就業的關連性不大,也不符合就業保險的保障目的及社會保險小事故免責的原則。如果依照委員的提案通過,因為家庭照顧假不限於照顧子女,照顧家人都可以使用,所以整個財務支出預估會比育兒假更多,1天就年增支出56億,7天就是395億,折合費率是1.18%,勢必需要調整費率來因應,調整費率就會涉及到調高勞資保費負擔,應該要有勞資共識。至於委員提到的照護津貼或是照顧津貼這個部分,就業保險是社會保險,它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失業勞工沒有工作的基本經濟生活,並促進就業,如果依照委員的提案,因為照顧直系血親尊親屬或者是同住家人,而有申請長期家庭照顧假需求的人,如果能夠持續到班,可以來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考量勞工持續到班也領有薪水,與就業保險具所得損失填補功能的原則不符,而且為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福部長照十年3.0也持續推動多項支持服務,所以不宜以就保基金來支應這個津貼。在財務估算部分,如果依照委員的提案,每1個月補助1萬,支應12個月,預估年增支出270億,有委員提案支應24個月,年增支出就是541億。以上報告。 主席:我並不支持在就保法當中增加親職假津貼,因為在院版性工法當中就已經有育兒假的設計了,請育兒假就可以搭配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而且針對臨時育兒需求,本來就有完整配套,勞動部的版本也是跟雇主團體溝通過的,是確定在執行上沒有問題的版本,所以我認為國眾兩黨委員事實上沒有必要再堅持要另外增加親職津貼。 另外,照護(顧)津貼,我也不支持。為什麼?我要強調的是因為就業保險基金的核心是在保障勞工的就業安全、促進就業,它是社會保險,不是社會福利;如果為了照顧不離職,就讓民眾可以一邊上班一邊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津貼,這其實已經變成一種社會福利政策了,與就業保險基金原本的核心價值是有違背的;而且我也擔心,會不會造成相關的財政負擔。這不代表不重視照顧不離職這件事情,我一直在推動我們的長照安排假,就是希望解決同樣的問題,可是我希望用比較務實的方式,結合長照政策來處理,而不是直接發放津貼,那樣會讓就保基金承擔原本不屬於它的角色,不能把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險混淆。 請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謝謝召委。我們就整個就保法的立法精神先跟大家討論一下,也提醒大家。 就保法第一條的立法精神是為提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保障勞工職業訓練及失業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法。也因此我們開辦這項具有強制性質的就業保險,在這部法律的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很清楚規定,就業保險基金除了作為第一項運用、保險給付支出、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提撥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這邊的第一項是指對於公債、庫券、公司債,還有票券及有利收益的投資。我們再看一下,第十二條第三項是指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促進就業、僱用安定措施以及獎勵就業的補助,這些支出都是很清楚的,跟就保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符合。當然我特別提這些主要是因為最近媒體報導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有的標題還滿聳動的,就是勞動部乾坤挪移,猛花就保基金,所以就在立法院授權勞動部去訂定促進就業的項目、經費管理運用的時候,之前勞委會訂了一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在102年10月1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業字第10205054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五十八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中修訂的第三條增加了兩項可以辦理就業促進的措施,分別是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以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工作與生活平衡。所以大家看喔,這個問題就來了,不是這個條文有問題,是後面官員自己在解釋上有問題,因為首先在這一次的修訂,是由當時的職業訓練局來主政,條文寫的改善工作環境指的是就業促進有關的工作環境,例如性別平等、禁止歧視的友善環境,與職場生養有關的育嬰、留停等等的工作環境改善,並不是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促進職場身心健康,當然是希望雇主能夠重視疲勞、壓力,鼓勵多多辦理一些紓解壓力、健身的活動,目的也就是要建立優質的工作環境,以吸引就業。在102年那個時候,職安署是還沒有成立的,我不清楚到底是從哪一位署長開始把腦筋動到這個就保基金,硬是把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解釋成適用任何種類的工作環境,說服歷任的部長,從此就綿延不絕的一直在使用這個基金,完全就不管就保法的立法精神,還有第三十四條不得移作他用的規定,難道當時的職訓局修訂這個辦法是為了他們有預知未來的本能,知道將來職安署可以用這筆錢去做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改善嗎?我想這樣的邏輯,本席是很難認同的啦。如今這件事情被媒體揭露出來,本席也是看到報導之後才發現怎麼會有這樣的事情,所以職安署你們自己的預算已經這麼多了,在公務預算之外,加上職災保護基金、就安基金,每年預算都超過30億耶,實在是不應該再去使用這筆基金,所以希望能夠讓就保基金回歸法制的用途,也請勞動部好好的解釋,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條條文內有關於工作環境的範圍是否含括職安法的工作環境?還是僅限於就保法立法精神的工作環境?也希望你們在兩週內回復我們委員會,謝謝。 主席:請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有關於第十條,之前的討論其實也滿多的,這邊包括國民黨黨團,還有本席都有提出照顧津貼或照護津貼,有關於我們邁向高齡化社會,然後家裡面有需要照顧的這一些失能者或長者,這個已經是現在很多家庭的壓力,民間團體也一直倡議照顧不離職,但照顧不離職不是一個口號,如果它只是一個口號,沒有任何的行動,它是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的。當時為什麼我們是修在就業保險法裡面?因為就業保險法的精神還是要促進勞工的就業,穩定他的就業,如果一個勞工因為家裡面的長者或失能者的照顧問題而離職,這當然對於他的就業是不利的情況嘛,所以這個部分我當然知道勞動部的立場,這一次主要是希望先處理性工法,就是幼兒照顧的問題,但是這個問題也不能只是放著,剛剛你們一直提到衛福部有長照3.0,長照3.0完全沒有解決照顧不離職的問題啊,如果有,民間團體就不會一直在倡議,所以我覺得這個還是政府應該要去面對的問題。我建議就是都先行保留啦,我們協商的時候再一併來討論,因為到目前為止,我也沒看到衛福部有任何積極的政策,勞動部覺得這個不是你們的問題,是衛福部應該去解決的,但衛福部的長照3.0完全沒有處理到照顧不離職的部分。這一個部分因為也是很多民間團體的訴求,也有很多委員有提出來,我是建議也先保留好了。 主席:請廖偉翔委員,之後是黃秀芳委員。 廖委員偉翔:我也是支持增加照顧津貼啦,但是這個部分……因為我覺得照顧津貼當然是希望匯集各種照顧者,尤其照顧工作在傳統我們的華人世界多為女性,如果讓照顧工作有償,也可以實質的促進性別平等。再來,我們可以看到數據,女性的勞參率在50歲以後也急遽的下滑,我想很多的原因也是因為照顧而離職,所以我覺得增加短期照顧津貼,也是希望讓他們可以照顧不離職的關鍵。我覺得現在把就保法只理解成只能處理失業、職訓或者是育兒、留停這些暫時沒薪資的情境,我覺得其實也是過於僵化,就保的核心我覺得也不只是補貼沒上班的那段時間,其實我想你們也一直在講的就是要避免勞工因為就業風險而脫離勞動市場,你們也希望是這樣,所以其實現在實務上,尤其我們臺灣也是超高齡化社會一直在出現嘛,所以照顧家人導致離職,也是最經典的就業風險之一。所以,現行的就保制度本來就已經納入所謂的失業給付、職訓生活津貼或是提早就業獎助,還有育兒留停津貼等等,但是並非只限於狹義的失業,所以也表示它的立法目的早就已經從單純的失業補償擴張到穩定就業,然後讓他們可以回歸職場,維持勞工跟職場的連結,所以我覺得照顧津貼在概念上它並不是外掛,也是在同一個政策脈絡下的延伸。我想上次部長有提到勞動部覺得照顧津貼就像是在補貼看護費,我覺得這個不太對吧,把這個制度功能講小了,真正的政策目的也不是替家庭長照費用買單,而是要當勞工因為照顧責任而即將離職的時候,可以提供他短期的支持,然後讓他在這個短期支持裡面,可能可以找到其他的方案,讓他不必立刻退出職場,所以剛剛不管是有提到這個部分跟所謂衛福部長照的部分,其實我覺得這中間一定會有一個過渡期,在很多實務上面,所以我們也是希望降低照顧造成的非自願離職,跟就保的就業安全功能是有高度一致的,所以也要強調勞工因為照顧直接離職,其實剛剛有提到,我覺得最大的原因是所謂經費、費用負擔到底是多少錢,但是這個東西你如果只看單一部分費用的話,其實也未必是真的很精準,因為如果他因為照顧直接離職,政府也未必是真的有省錢,因為後續他也可能會轉入失業給付、社福補助,或者長照壓力跟家庭照顧者的浩劫。所以,我覺得這個概念上為什麼說支持,或是想要提倡這個東西,就是因為與其等勞工完全退出職場,其實有些時候你在短期津貼上看有沒有辦法把他留在就業市場裡面,這其實是一個前端的預防,也比事後的補救更符合就保的精神。所以也要提醒,政策上不應該把勞工照顧的風險完全切給社福體系,因為照顧離職本身也是勞動參與的問題,所以理應也由就保承擔一部分維持就業的責任。剛剛衛福部有講到負責長照服務的部分,其實兩者並不互斥,而且它們應該是分工互補,因為他在接住這個需要長照的過程中,搞不好他真的是有一個短暫的空窗期是需要就保去支持的,以上是我對於第十條的建議。 主席:請黃秀芳委員,接下來再請范雲委員。 黃委員秀芳:我看到現在的高齡化社會,確實有很多家庭因為子女越來越少,就像我們的下一代可能因為少子女化的關係,我們的長輩,譬如說,現在高齡化可能需要就醫或者是需要再去看醫生,有時候勞工可能就需要請假,像這樣子的話,我們是不是可以請……勞動部剛剛有提到,家庭照顧假津貼可能不宜放在就保裡面,我覺得未來勞動部跟衛福部針對由長照基金支應照顧津貼這一部分,兩個部會應該要跨部會去協調一下,是不是可以先找一些企業來試辦?因為我確實有碰到這樣的狀況,我覺得照顧跟就業應該是要兼顧的,不要因為要照顧家裡面的小孩或是長輩,他就離職,其實這都是整個社會的損失,所以我建議勞動部跟衛福部針對這部分應該要先有一些試辦的計畫。 主席: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大家剛剛提到的長照安排假,也是我從2024年就開始提案推動的,它其實已經有放到賴總統的長照3.0的照顧不離職的核心政見裡,我知道勞動部現在是有經費考量,然後改革是有階段性的,但就如同剛剛黃秀芳委員提到的,錢到底從哪裡來會是個關鍵,我的確同意如果談到長照的話,比較偏向福利,以長照基金來支應的話會更合理。所以我跟黃秀芳委員、王正旭委員、林月琴召委有提一個附帶決議,希望勞動部跟衛福部積極盤點長照3.0上路後的民眾需求,就目前育兒留停津貼以日申請的實施經驗,積極規劃以長照基金支應照顧津貼,並擇定數家企業試辦,研擬推動長照安排假、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津貼等等。我想這應該就是我們下一階段改革的重點,看起來大家是不分黨派都支持照顧不離職,從育兒又能夠到長照的部分,我想有薪家庭照顧假跟長照安排假的確是我們期待勞動部下一階段努力的目標,我希望我們能夠用附帶決議來處理,也讓勞動部跟衛福部去盤點相關的需求,開始試辦。 主席:請邱慧洳委員,再請廖偉翔委員。 邱委員慧洳:因為在性工法上有賦予勞工除了育嬰留職津貼的請領之外,還增訂了親職假津貼的請領、親職教育假津貼的請領、家庭照顧假津貼的請領,我們想說既然性工法賦予了這些假,後端經濟上的資源系統就要強大,才能夠讓父母覺得有經濟上的靠山,以至於請這些假無後顧之憂,所以我們在就保法就相對應的設計了親職假的津貼、親職教育假的津貼、家庭照顧假的津貼,這是台灣民眾黨提出的修法條文,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廖偉翔委員。 廖委員偉翔:我覺得還是要強調,其實我不覺得它真的……像我剛剛說的,其實衛福部、勞動部在照顧津貼或是照顧這方面的政策應該是互補的,我不認為完全是所謂的社會福利,因為我剛剛有提到一個最重要的,它也是符合就業保險之一,就是他因為照顧家人導致離職,其實也是就業風險之一,而且現在看起來這樣的比例也是越來越高,當然這個部分還有不同的意見要討論,甚至是之後還有什麼相關的數據提供,所以我是建議先保留送出。 主席:勞動部這邊呢?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補充報告,就業保險法的體例跟勞保條例不太一樣,它除了保險給付以外,它用保險給付來協助失業勞工儘速重返職場,但是我們也用第十二條每年在應收保費的百分之十跟歷年餘額的範圍內來辦理促進就業措施,協助穩定就業。意思就是,在保險給付的部分,我們遵守社會保險所得替代的概念,他必須要沒有工作、沒有取得薪水,我們才給他補償,但是在十二條的部分,我們可以做一些促進就業的措施來穩定勞工的就業。未來我們在長照的部分,范雲委員或是黃秀芳委員都有提到要不要用附帶決議,我們想說是不是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主要是因為剛剛委員有提到照護津貼的部分,他是要證明申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的津貼,意思就是,他還是持續到班,但是他可能有需要請假去照顧尊親屬,所以他必須要請家事服務替代人力,這個也要來申請津貼,但在我們的保險給付上沒有這樣的東西,如果這個東西可以過的話,那麼育嬰留停津貼是要求他必須要親自撫育,給他的是一個所得替代,就跟這個完全是不一樣,以上補充。 主席:這一條保留。不過我要講,之前我在性工法本來就有提長照安排假,也覺得不予增訂,當然在這邊我也不贊成照顧津貼,因為事實上不管是民間團體或是我們收到的實務經驗,都是期待給他們假而不是給錢,因為給錢沒有辦法解決事情,很多時候他們遇到長輩要進入到長照的時候,有些是需要自己去辦理的,加上我們看113年因照顧長輩而離職的勞工人數是因照顧小孩而離職人數的2.4倍,而且全國有將近90萬失能者需要照顧,勞動部自己也調查,大概有77%的受僱者期待長照安排假或是長期照顧留職停薪的制度,所以我不認為今天給錢真的就會照顧不離職,我也非常重視照顧離職這個課題,可是我覺得應該要去考慮給假,而不是去提這個錢。 第十條就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十一條。 陳司長美女: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一條涉及到幾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委員有提案失業給付等待期要縮短為7天,這個部分有助於被保險人可以更早領到給付,所以我們敬表支持。第二個部分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子女年齡的條件延長以及修正名稱的部分,這個是院版,我們就參考性工法的規定來處理,因為性工法是保留,所以這個部分可能也併同保留。 主席:第十一條有沒有委員有意見?沒有的話,第十一條也先行保留。 接下來續審第十九條之二。 委員林月琴等提案: [image: image37.jpg] 陳司長美女:第十九條之二是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條件跟標準,這個條文是我們配合剛剛講的第十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另外,在第三項我們也訂明「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也可以用我們這一次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三的六加三的第一項跟第二項的規定來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保障權益,委員的提案我們都敬表支持。 委員有提案在第十九條之二增訂雙親領滿六個月再加發一個月的部分,院版是放在第十九條之三,所以我們建議移列到第十九條之三來規範。 另外,配合剛剛講的第十一條修正條文照顧孫子女可以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部分,性工法是用經法院裁定、選定或改定為兒童之監護人可以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的修正動議來替代,我們也敬表支持。 有關委員提到要提高津貼給付的標準及延長給付的部分,我們都建議不予修正,主要是因為育嬰留職停薪除了就保法提供的六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外,我們為了要增加經濟支持,另外訂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補助要點,用公務預算支給兩成,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替代率已經達到八成。 我們也在第九條之一新訂的修法草案裡面,希望能夠跟勞保的分級表脫鉤,實質提高所得。六成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也是參照失業給付的內容訂定,除可確保整個保險制度的衡平,也是基於勞工重回職場的可能性及雇主可容忍的範圍來訂定。經過相關的調查,勞工如果育嬰留停的期間越長,復職面臨的困難及適應或技能衰退的比例就會越高,所以延長津貼給付期間會涉及勞工職涯的發展、失業給付等比照原因,以及加重就保的財務負擔等等問題,不利於勞工積極的行使。 另外,委員提到加給兩成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法制化,以及對特定對象用公務預算加給津貼的部分,我們建議都不予增訂,主要是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個制度不只適用於勞工,也適用於軍公教,政府在不影響各個職域保險及國家財政可負擔的前提之下編列了兩成來補助、強化經濟支持,這個補助是屬於給付行政的性質,各類保險主管機關分別訂立要點作為長期編列預算的依據,所以整個薪資補助是不是要提升到法律位階,應該配合國家整體少子化政策規劃辦理。 有委員提到再加給原住民族群津貼的部分,因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補助是一體適用到全體被保險人,沒有依照不同的族群而有差別的標準,這個部分會涉及到政府財政的可負擔性及是否排富等等問題。 委員有提到增訂「父母可以選擇由一方單獨請領一年,不受最長六個月限制」的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範雙親應該分別請領,是為了鼓勵雙親共同育兒,促進性別的平等,如果放寬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請領,目前女性申請比較多的情況之下,會導致男性申請的比例更降低,由女性來負責照顧責任,進而影響女性的就業及職涯發展,所以我們建議不予增訂。 另外,委員也有提到增訂依照收出養媒合、近親收養、寄親收養相關規定,如果是跟收養兒童共同生活且進入收養程序的被保險人,可以用公證契約書簽署的日期起算,這個部分以現行的相關函釋已經可以處理,我們建議不予增訂。以上。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 請牛煦庭委員。 牛委員煦庭:謝謝主席。本席的提案除了大方向比如包含延長發給的期限之外,還有把本來六加二的部分明文入法,我想這都是其中有質疑的,大家應該不會有太多意見,但我們希望不要為德不卒,現在既然少子女化問題非常嚴重,鼓勵生育總是有必要的,相關津貼的請領總是越寬越好,所以我們也講到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單親家庭、身心障礙者等等,那就乾脆六加四,補到百分之百,我覺得針對弱勢的部分再給予多一點照顧是送暖的行為,相對來講,這些人畢竟不是多數,所以我覺得這部分如果可以寫在第十九條之二裡面,法條應該會更完整一些。以上是本席提案的主張,希望大家可以採納。以上。 主席: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主席,因為我們台灣民眾黨有提出親職……我先講第十九條之二,就是育嬰留職津貼,目前現行法的規定是六個月,我們在法規制度上補足兩個月的法律依據,這是第十九條之二。而第十九條之三,因為我們有親職假、親職教育假及家庭照顧假,這個津貼的來源也一併在第十九條之二規範。因為這個都涉及到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保留條文,所以我們也建議第十九條之三保留,第十九條之二如果沒有辦法在今天有共識,也建請保留。以上說明。 主席:現在第十九條之二保留,第十九條之三保留。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條。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第二十條是配合剛剛第十一條失業給付的等待期由十四天縮短到七天,並規範失業給付從第八天開始起算。如果第十一條保留的話,這一條…… 洪部長申翰:那個不重要。委員,不好意思,我可不可以提一個?關於第二十條,因為我們在第十一條的部分已經同意把十四天變成七天,也因為十四天改成七天了,第二十條其實就可以從第八日開始起算,所以第二十條可不可以先過,好不好? 牛委員煦庭:好,可以、可以,因為反正不管怎麼樣喬,都是七天,對不對? 王委員育敏:大家都是七天。 牛委員煦庭:大家都是七天。 主席:等一下,我還是要問一下,在場的委員們有沒有意見? 牛委員煦庭:沒有。 主席:第二十條依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二十五條。 陳司長美女:跟委員報告,這一條也是配合第十一條失業給付等待期由十四天縮短為七天,修正辦理失業認定的期間,建議依委員林淑芬等21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修正動議通過。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二十五條依委員林淑芬等21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二條,我先讓行政機關說明,可以嗎? 陳司長美女:關於第三十二條,委員提案是配合第十條增訂照顧津貼為保險給付種類,定名…… 主席: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二條保留。 處理第三十三條之一。 陳司長美女: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配合第十條增訂照顧津貼。第三十三條之一也是配合第十條增訂照顧津貼,因為剛剛第十條保留,是不是就保留? 主席:第三十三條之一保留,有沒有意見?沒有,第三十三條之一保留。 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29分) 繼續開會(11時38分) 主席:現在處理「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附帶決議,共有5案,請一併宣讀。 1. [image: image38.jpg] 2. [image: image39.jpg] 3. [image: image40.jpg] 4. [image: image41.jpg] 5. [image: image42.jpg] 主席:我們現在開始處理。 第1案,行政單位有沒有意見? 洪部長申翰:第1案沒有意見。 主席:那就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2案。 洪部長申翰:第2案沒有意見。 主席:第2案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3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3案就照案通過。 第4案。 陳司長美女:就是陳菁徽委員提案的部分,我們想在最後的第四行修正一下文字,就是修正為:又考量男性請領比率偏低的成因,包括職場文化、考績升遷疑慮、津貼替代率及企業規模差異等面向,爰請勞動部於「6+3」方案上路後逐年公布男性請領比率及請領情形,據以研提具體精進及改善措施。 主席:在場委員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勞動部剛剛提出的文字修正通過。 接下來第5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5案也照案通過。 先作以下決議:審查及繼續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請問本案是否交由黨團協商?好,我們交由黨團協商。本法案條文中條次、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我們現在就性工法剛才保留的條文繼續審查,請勞動部逐一說明剛剛溝通的結果。 我們要再回到性工法,你們剛剛溝通的結果是什麼? 洪部長申翰:附帶決議嗎? 主席:沒有,我是說剛剛前面的,沒有的話我們就要進入到附帶決議。 剛剛溝通的結果都還是維持原來的喔? 洪部長申翰:對。 主席:好。現在處理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附帶決議,共計有8案,請一併宣讀。 1. [image: image43.jpg] 2. [image: image44.jpg] 3. [image: image45.jpg] 4. [image: image46.jpg] 5. [image: image47.jpg] 6. [image: image48.jpg] 7. [image: image49.jpg] 8. [image: image50.jpg] 主席:請問第1案行政部門有無意見?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1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2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2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3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3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4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4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5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5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6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6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7案。 洪部長申翰:遵照辦理。 主席:第7案照案通過。 接下來第8案。 洪部長申翰:第8案好像衛福部這邊有一些意見。 主席:第8案請說明。 白簡任技正姍綺:是。跟各位委員說明,我們建議文字是不是能夠修正?因為目前在長照3.0,長照基金的使用是沒有照顧津貼這樣的情形,我們是用服務給付的方式。所以我們希望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建議改成「積極規劃以政府財源支應」,然後「並擇定數家企業試辦」,就是在「以長照基金支應照顧津貼」那段文字來做文字修正。 主席:那提案委員? 王委員正旭:主席,我想雖然目前長照基金的使用沒有涵括或者是在文字上要再處理,不過基本上我們還是希望先有這樣的文字,就是用長照基金支應的照顧津貼。如果要做這樣的修正的話,我們是希望不然就先保留,到時候再一起處理好了。 王委員育敏:好啦、好啦,保留啦。 主席:好,那第8案就保留。 作以下決議:一、審查及繼續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二、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請問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 王委員育敏:要。 主席:好,須交由黨團協商。法律條文中的條次、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本日會議到此結束,現在休息,7月30日上午9時繼續開會。 休息(11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