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星期四)9時3分至14時28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就「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案。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案。 【專題報告及法律案綜合詢答,法律案僅詢答】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副署長張美美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科長廖慧琳 法務部參事汪南均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 繼續開會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議程為: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案;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案;三、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就「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兩分鐘。 首先請邱慧洳委員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說明。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委員、政府部門的官員,大家好。醫學倫理有四個原則:第一個原則是自主原則,第二個原則是行善原則,第三個原則是不傷害原則,第四個原則是公平正義原則。而這四個原則當中,又以病人自主權原則被廣泛地討論,認為是倫理原則最核心的概念,我們台灣民眾黨提出了尊嚴善終法,其立意不外乎就是要讓病人落實生命自主的原則。 現行法規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對象是末期病人,而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的對象有五類病人:第一類的病人也是末期病人;第二類的病人則是永久植物人狀態的病人;第三類的病人是不可逆的昏迷;第四類的病人是重度的失智;第五類的病人是概括條款,衛福部總共公告了11種罕病。換言之,如果你不是這種條件的人,根本走入不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的世界,以至於當你的生命出現了無法治癒的疾病,承受痛苦,難以忍受,卻沒有方式可以尊嚴善終。所以我們台灣民眾黨在今年提出了尊嚴善終法,就是想要回應社會的需求、人民的倡議。 我們提出的尊嚴善終法有幾個特色,首先是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的適用條件、程序監督、行政管理,還有設置專責的服務機構、專業人員的制度、預立尊嚴善終的決定、代理人制度及相關的法律效果。我們希望這部法律能夠解決病人來自內心最渴望的訴求,落實生命的自主權。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 接下來請陳冠廷委員說明。 陳委員冠廷:首先非常感謝召委今天特別審查由我本人及其他17位民進黨黨團的立法委員們共同提案的安樂死法草案,除此之外,我們也很榮幸,這一次是本屆第一次在委員會正式地討論安樂死法案。我想這也不是我們第一次在立法院來討論,前前後後包含各種的座談會、公聽會,以及在臺灣各地辦理的各個會議,針對安樂死的相關法案,我們已經討論了數十次,我還記得第二次座談會的時候,有來自中國國民黨、民眾黨及執政黨民主進步黨共同討論這個草案。 首先,我必須要感謝臺灣過去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付出努力的前人們,這些制度非常好,也必須要強化,但是我們還是要承認,除了安寧醫療,它不見得在每一個案例中都能夠消除痛苦,有些病人必須在接受完整照護之後,還是要承受無法緩解的疼痛,這些嚴重的狀況、不可逆的疾病未必符合傳統末期病人的定義,他可能要在清醒中、各個狀況下承受數十年的折磨。過去安樂死的議題被討論過,很少有跨黨派的逐條具體討論,這一次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對我們來說,我們沒有辦法替別人決定他們怎麼有尊嚴地走完最後一程,這是每一位當事者必須自主做決定的,他們需要知道的是,如何有尊嚴地離開。 這次我們的修正重點,首先是重新定位醫助死亡跟主動安樂死的關係,我們的版本原則上是採取醫助死亡;建議雙醫師獨立評估機制,至少有一位主責醫師跟一位獨立諮詢醫師;把末期病人定義改為直接援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定義,與臺灣既有的安寧緩和醫療判定實質接軌;新增多項關鍵條款,包括服務契約與收費上限、保險上視為自然死亡、紀錄保存及審議期限等等,其中保險條款是援引比利時的做法,將依法執行的安樂死在人壽保險契約上視為自然死亡;與所有現行法規做接軌,把「患者」統一改為「病人」、「成年人」改為「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醫院認證」改為「醫院評鑑」等,我們讓病人自主權利法、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醫療法的體例一致化;第六,刪除未成年例外條款,基於臺灣社會現狀接受度,新版本一律要求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才可適用。 換言之,所有的法規,我們知道會有支持者,也會有不同程度的支持者,可能會有疑慮者,我們一一在過去的各種座談會及討論會上,每一次的草案都做相關的調整,最後送出的是由我及其他十幾位委員們經過多次修正之後才提出的草案。但我也知道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生命議題,包含衛福部及各主管機關每一位同仁,以及立法委員同仁們,各位的意見都是未來修正草案非常重要的里程碑。 我還是要強調,會有不同程度支持安樂死草案的人,我們只要能夠把這個條例作為去政黨化、跨政黨的條例的話,那麼我們就可以往安樂死或善終前進一步。我還是再次強調,我會全力推動,我與其他立法委員同仁們也會全力推動,我們也希望這次衛福部能夠正面針對逐條來跟我們用心討論,讓這些承受無法承受之痛的當事人能夠有尊嚴地決定他們人生的最後一哩路,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的說明。 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部長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今天大院審查陳冠廷委員所提出的「安樂死法草案」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2案,以下會提出本部的意見。另外,就「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也會提出書面的專案報告,再請各位委員指教。 不論是安樂死或者是尊嚴善終法案,都涉及到生命權、人格自主、醫療倫理、醫師專業責任、刑事法制及社會價值等多重面向,過去也有相當的討論。隨著社會的高齡化、醫療科技進步,以及病人自主意識提升,如何兼顧生命的尊嚴、病人自主、醫療專業倫理以及弱勢保護來共同取得平衡,已經成為重要的公共政策議題。為了讓生命,特別是在生命末期的時候能夠得到良好的照護,我國陸陸續續建立了相關的照護制度,包含2000年所制定公布施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末期病人得依其意願來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並得拒絕急救、CPR以及維持生命治療,迄今已經超過116萬人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 另外,在2019年實施了病人自主權利法,進一步來保障具完全行為能力者能夠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也就是ACP,來做成預立醫療決定(AD),在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時,能夠依照病人的自主意願,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等。到目前為止已經簽署了超過15萬5,000人。 雖然這兩者中,預立醫療決定,也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施行比較慢,但是經過這幾年的推動,民眾的自主意願也逐漸提升。以我們今年的統計來看,今年迄今新簽署的安寧緩和意願人數是4萬5,000人左右。簽署AD,也就是預立醫療決定的,也超過2萬6,000人,所以這兩者之間過去的差距已經逐漸拉近了,也代表民眾對於病主法的認知跟簽署的意願逐步地提高。現行的制度是以尊重病人自主、維護生命尊嚴及完善善終照護為核心,讓疾病依自然病程的發展來得到安寧跟善終。 本次審查的兩個草案則更進一步建立了安樂死跟醫師協助死亡的制度,對於現行拒絕醫療的設計是屬於一個重大的法制變革,我們在書面報告裡面也有詳述,這涉及到五項的重大改變,包含:第一個,制度設計如何兼顧病人的完全自主意識、弱勢保護,還有醫療專業跟公共利益之間的共識。第二個,對於適用對象痛苦的認定、意識能力、自主意願的確認,都需要一個周延的保障。第三個,雙醫師的確認、精神專業評估,還有事前審查跟事後監督機制都要兼顧這些程序正義、專業能力跟制度運作的效率。第四個,持續強化安寧緩和醫療、疼痛控制、心理健康跟社會支持,這些都相同的重要,也需要配套,才能夠讓病人在充分的支持之下來做成決定。 最後,對於專法跟刑法之間的適用關係,同時也需要通盤的去檢視現行的醫師法、醫療法、藥事法、死亡證明,還有藥物管理跟醫療責任等等的相關配套,所以我們在未來如果有進入逐條,本部會就上面涉及到的這五個提供周詳的建議。 另外第二項報告,就是關於幼兒園跟托育制度的問題。近年來,托育不當對待的事件屢受社會的重視,本部也積極在落實從初級的宣導、次級的家庭支持,到三級的個案處遇、醫療整合照護等等的兒少保護,加強相關的措施。而依照兒少法的規定,責任通報人員包含醫事人員、教保人員、托育人員等等,在知悉案件的時候,都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114年的通報已經達到十四萬餘件,其中也以家外案件占四成居多,為了讓跨機關的合作能夠更密切、緊密,本部也訂定了家外不當對待的處理原則,來落實證據的保全,避免行為人持續接觸兒少,並且告知家長及依法裁處。 再來,為了完善托育的服務,也明定了對疑似不當對待的處理原則暨流程,還有任職前消極資格的審核、落實退場機制、加強訪視輔導訓練、對違法人員資訊的公布、運用外部的管理機制、推動突發或緊急事件的線上通報及強化托育中心督導效能等等。承蒙大院的協助,已經在今年的5月8號公布了兒童托育服務法,本部將會依據該法的授權來推動優化資訊系統的即時管理、建立全國一致裁處機制,並且持續的培訓及建立調查人才庫,揭露違法人員的處分資訊,以及提高違法裁罰的強度並強化退場機制等等。 以上就這兩個議題向委員會及各位委員做報告,再請各位委員持續的支持與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石部長的併案報告。 接下來請教育部彭富源署長報告。 彭署長富源: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大家好。承邀列席專案報告「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首先,就目前教保服務機構兒少保護的相關做法進行說明。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我們稱以兩法,這兩法對於違法的事件都訂定有罰則,並且需要依規定來進行通報。在這兩法架構下,我們訂有一個細節操作的調查處理辦法,這個辦法已經在112年持續公布跟修正處理。 此外,對於整體的處理程序,我們有以下四點的說明,首先就從通報開始,依規定要在24小時內完成通報,並且針對以往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我們對於行為人是負責人的,包含配偶、二等親內血親等等,都不是透過負責人來通報,而是要直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通報。第二段會進到調查,調查是兩個工作日內要移送審查小組來判斷是否受理,並且繼續往下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進行調查後,會進行到第三段,包含認定,或是應該要予以處分,並且登載在不適任的通報網上,最後也會看看孩子有沒有輔導的需求,而來進行輔導措施。以上是就發生這些事件,我們會有四個步驟來完成處理的程序。 第二大段是針對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教保機構相關的防範措施,基本而言,我們在所有進用、聘用或運用這些人員時,我們會要求先要進行任職前的查詢,就是剛剛所提到的資料庫查詢系統。第二,即便是任職了,也要在任職期間進行查詢。所以,不管任職前、任職中都要進行查詢,以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到教保服務機構。 接下來提到教保服務機構的整個治理,怎麼樣進行跨單位合作。以下有三大點跟大家做個報告:首先,在中央的部分有兩點,依調查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的規定,地方一旦受理之後,應立即橫向協調社政、警政等資源,這些在法律上都已建置完成,並且在中央各機關都有完備的支持體系,包含剛才所提的相關的網站通報系統、不適任登錄系統等等;另外,調查小組也可以再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政等相關機關協助。所以地方一旦受理這些案子,在地方整體的橫向支持,中央法律都已經予以明定,同時,中央機關也會全力在不管法律或是行政措施上予以協助。 其次,即便在中央部會本身也有非常多的協作,包含教育階段間或是年齡間應該有一致的做法。為求一致性,全國有一個相當的協調機制,包含教育部跟衛福部社家署都有一個協調或是溝通的機制。此外,在系統上怕有遺漏,因此系統上也完成介接。本部已經跟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的資料庫介接合作,讓建置的各類不適任人員的資料庫能夠緊密的連結,那麼在查詢的時候就不會有所遺漏。 接下來第三點是各地方政府本身也有一個完整的跨單位稽查機制,包含(一)依照幼照法第六條規定,各地方政府應就其所轄的教保機構辦理各項稽查事宜,這一部分教育部也有補助相關的稽查人力。(二)在督導稽查的相關作為上也希望能夠有一定的比例,而不是完全由縣市自己來律定而已,有一個國家的比例標準。包含稽查的時候,應兼顧當地幼兒園的公私比,以及私立幼兒園的稽查數不得少於總稽查園數的二分之一。此外,對於準公共幼兒園,因為準公共幼兒園受有國家的補助,所以要強化稽查的園數。 最後報告未來如何繼續強化相關的精進作為:第一,我們覺得跨機關的合作非常重要,所以要持續深化跨單位合作機制來進行聯防。第二,持續強化無預警以及聯合稽查,這部分我們也會督導相關的主管機關來訂定計畫,並進行無預警式的稽查。第三,有一些不幸的狀況發生時,對於幼生協助的補助資源,也會來協助地方政府。第四,持續提升整體老師在教保服務工作上的專業智能。 以上就整體的保護措施、跨單位的合作以及未來的精進作為,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相關的細節內容請參閱我們的書面報告。謝謝。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教育部彭富源署長的說明。 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本日議程專題報告及法律案採綜合詢答;二、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三、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四、十點半截止發言登記;五、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六、暫定十點半休息10分鐘;七、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一、 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2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2案,提出本部意見,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 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議題涉及人民生命權、人格自主、醫療倫理、醫師專業責任、刑事法制及社會價值等多重面向,長期受到國內外各界關注。近年隨著高齡化社會發展、醫療科技進步及病人自主意識提升,如何兼顧生命尊嚴、病人自主、醫療專業倫理及弱勢保護,已成為重要公共政策議題。 我國於89年制定公布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建立安寧緩和醫療制度,保障末期病人得依其意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並得拒絕心肺復甦術及維持生命治療;108年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進一步保障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得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預先作成預立醫療決定,於符合法定臨床條件時,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及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現行制度係以尊重病人自主、維護生命尊嚴及完善善終照護為核心,使疾病依自然病程發展,而非由醫療人員主動終止生命。 本次立法院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及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均涉及建立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制度,除影響現行醫療制度外,亦涉及生命倫理、刑事法制、醫療專業、行政管理及相關法制配套等重大公共政策議題,影響層面廣泛。 爰就我國現行制度、兩案主要內容及相關政策議題提出本部評估意見,供立法院審議參考。 貳、本部研析意見 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之「尊嚴善終法草案」,規範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之適用條件、程序、監督及行政管理,並設置專責服務機構、專業人員制度、預立尊嚴善終決定、代理人制度及相關法律效果。 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之「安樂死法草案」,以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之適用條件、申請程序、醫療評估、審查監督及醫師權利義務等為主要規範內容。 兩項草案均涉及於一定條件下,由醫師直接或間接協助病人終結生命,其制度設計已超越現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保障拒絕醫療之範疇,涉及生命終結之重大法制變革,本部研析意見如下: 一、生命終結制度涉及重大公共政策議題: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涉及生命權保障、病人自主權、醫療倫理、刑事法制及社會價值等重大議題,制度設計應兼顧病人自主、弱勢保護、醫療專業及公共利益,宜持續蒐集醫療、法律、倫理及社會各界意見,審慎凝聚社會共識。 二、適用對象及自主意願確認仍有待研議:兩案均以疾病無法治癒及重大痛苦作為制度基礎,惟痛苦之認定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及個別差異;制度是否限於末期病人,或擴及漸凍人(ALS)等不可逆重大疾病患者,仍有持續討論空間。此外,生命終結具有不可逆性,病人意思能力、自主意願及是否受外在因素影響,均應建立高度程序保障。如未來建立預立制度,宜優先評估與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預立醫療決定制度之整合。 三、程序保障及審查制度宜周延設計:兩案均設有雙醫師確認、精神專業評估及審查程序,惟程序設計仍應兼顧病人自主、醫療專業及程序正義。至於是否設置專責服務機構或由現有醫療行政及醫療體系辦理,仍宜衡酌行政成本、專業能力及制度運作效率,整體評估其可行性。 四、心理支持及安寧療護應同步完善:病人求死意願可能受到疼痛控制不足、憂鬱症、家庭照顧壓力或社會支持不足等因素影響。因此,制度設計除精神能力評估外,亦應持續強化安寧緩和醫療、疼痛控制、心理健康及社會支持機制,使病人於充分支持下作成自主決定。 五、刑法及相關法制仍須整體檢討:現行《刑法》對於殺人、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及協助自殺均設有相關處罰規定。如建立安樂死或醫師協助死亡制度,除須明確規範適用條件及程序外,尚須處理特別法與刑法之適用關係,並檢討醫師依法執行是否阻卻違法或免除刑事責任,以維持法律體系一致性。此外,尚涉及《醫師法》、《醫療法》、《藥事法》、保險制度、死亡證明、司法相驗、藥物管理及醫療責任等相關法制配套,並非僅制定一部專法即可完成,而須通盤檢討相關法制之銜接及配套措施。 參、結語 本部將持續精進安寧緩和醫療及病人自主制度,保障民眾獲得適當之生命末期照護;並秉持尊重、開放、審慎及負責任之態度,持續蒐集國際制度發展、廣納醫療、法律、倫理及社會各界意見,審慎評估安樂死制度及相關法制配套,在兼顧病人自主、生命尊嚴、醫療倫理及社會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作為未來政策及法制研議之重要參考。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二、 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提出專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前言 近年社會各界對兒少權益之保護意識日益提升,托嬰中心、居家托育人員不當對待事件亦備受矚目,如何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相關法規規範,強化兒少保護網絡合作,週延各項服務措施,是本部建構兒少保護安全網重要面向。 貳、兒少保護三級預防服務概況 因應兒少保護案件日益增加,本部積極落實三級預防服務措施及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2.0,以增進兒少受虐之預防與保護,說明如下: 一、初級預防:加強兒少保護宣導,鼓勵社區推動「暴力零容忍」防暴扎根活動,以促進社會大眾及早發掘、正確辨識及勇於通報兒少受虐情事。 二、次級預防:強化113保護專線通報機制,另透過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布建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資源,增聘社工人力,並提供個案及家庭育兒指導及支持服務資源。 三、三級預防: (一)加強個案保護及家庭處遇:依據兒少保護家庭之優勢與需求,落實親職教育執行,並發展家庭增能充權服務、親屬安置家庭支持及逆境少年服務方案等多元家庭支持服務資源,以提升家庭復原力,促進兒少安全與福祉。 (二)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針對訪視顯有困難、行方不明、疑似重大兒虐案件,以及多重複雜之兒少保護個案,透過不定期或定期跨網絡合作討論會議整合個案服務所需資源與介入服務,以提升處遇效能及降低兒少保護個案風險。 (三)擴充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服務量能:提供傷勢複雜、嚴重兒少虐待個案身心診療,並針對受虐兒少之父母經評估有心理諮商或輔導服務需求者,提供以家庭為核心之創傷知情服務,協助受虐兒少及其家庭復原。 參、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及家外不當對待處理機制 依據兒少法第49條規定略以,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遺棄、身心虐待等對兒少或利用兒少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另同法第53條規定略以,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等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少有疑似遭受不當對待情形,須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近年受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次逐年增加,自112年10萬餘件,至114年達13萬餘件,增加3成,其中網絡責任通報人員通報案件占9成,其餘為一般民眾通報;責任通報人員中,以教育人員通報占45%為最多,其次為警察人員占21%,社會工作人員占15.2%。通報案件如嫌疑人為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安置單位、提供早療相關服務等人員,則為家外不當對待事件,114年此類事件占通報案件約4成多。 本部業於113年12月3日函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兒童及少年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其中針對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人員不當對待兒少事件,為利跨機關之聯繫合作與資訊互通,並強化預防兒少再受到不當對待之作為,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上開通報案件後,應將行為人身分資訊及其所在服務機關(構)通知主管機關業管單位,並協助被害人保全證據、清查是否有其他被害兒少、避免行為人再接觸兒少,或採取其他保護被害兒少之適當措施,同時主動向家長說明事件處理情形,另依調查結果作成兒少法第97條之裁處決定。 肆、完善托育服務及訂定兒童托育專法 一、截至115年6月30日止,全國立案托育機構達1,971家,托育約4萬名兒童;取得登記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共計2萬8,503名,托育約2.8萬名兒童。為完善托育服務,本部作為如下: (一)明定疑似不當對待處理原則暨流程:於109年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托嬰中心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暨流程」、112年訂頒「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居家托育人員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案件處理原則暨流程」,落實證據保全,行政處分通知家長,俾利家長掌握資訊及共同監督效果。 (二)消極資格審核:針對居家托育登記及托嬰中心工作人員,於任職前審核有無不適任消極資格,並透過托育服務整合資訊系統進行資料比對,防堵不適任人員於幼托服務體系流竄。 (三)落實退場機制:108年修正之兒少法第49條提高罰鍰額度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並得公布姓名或名稱,且終身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擔任居家托育人員或兒少福利機構工作人員。 (四)加強訪視輔導及教育訓練:於113年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規範進行居家托育訪視採不預約方式及安排不同時段訪視,並加強在職及職前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服務品質。 (五)公布違法人員資訊:責請地方政府登錄裁罰名冊至CRC資訊網─裁罰專區供家長、民眾查詢;並透過系統介接比對,於系統註記裁罰人員,防止不適任人員任職。 (六)運用外部管理機制:於109年分別訂定「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不適任資格認定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規範托嬰中心應設置監視錄影設備,俾利家長申請查閱及證據保全;地方政府於行政查核時並應抽查監視影像。 (七)推動突發或緊急事件線上通報:自112年1月起採突發或緊急事件全面線上通報,並納入中央社福績效考核指標,強化地方政府對所轄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之督導管理。 (八)強化居托中心督導效能:自115年起居托中心應配置專任督導1人;訪視輔導員達9人者,得再增置督導1人。 二、因應115年5月8日公布兒童托育服務法(下稱兒托法),本部後續推動下列重點工作如下: (一)優化資訊系統即時管理:兒托法明定與托育服務有關各類人員消極資格,及聘僱前、在職中查核規範,本部將持續優化既有資訊系統與相關權責部會資訊系統之介接機制,俾即時阻卻不適任者任職。 (二)建立全國一致裁處機制:兒托法定明與托育服務有關各類人員不得對兒童虐待或不當對待,違法者將有情節重大、情節尚非重大、情節輕微3種法律效果。另本部刻正蒐集地方主管機關現行裁罰基準有關罰鍰金額與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聘僱為托育相關人員關聯之裁量基準,俾利全國一致。 (三)培訓並建立調查人才庫:兒托法明訂不當對待(照顧)或兒虐案件調查程序應指派專責人員或組成調查小組、辦理期限及審議調查結果等程序,以強化處理機制與公信力。 (四)違法人員處分資訊揭露:違反兒托法規定之行為人,地方主管機關以罰鍰、公布姓名及所屬托育機構名稱,以利家長知悉居家托育人員或機構違法事件。 (五)提高違法裁罰強度並強化退場機制:對於違反法令規定者,採取先罰款再限改、公布姓名、機構名稱、廢止登記或設立許可等裁罰,以利兒虐風險管控;未來將加重違規裁罰力度,必要時得公布違法人員姓名及機構名稱,情節重大者依法廢止設立或登記許可,以發揮嚇阻效果。 伍、結語 本部將秉持兒少最佳利益精神,透過強化兒少保護三級預防工作及持續精進托育服務管理,落實維護兒少安全與福祉。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案。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案等2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貴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案等2案。謹代表本部列席,並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大院委員及黨團分別擬具之「安樂死法草案」、「尊嚴善終法草案」等案,對我國現行整體法律秩序具有根本影響。本部尊重大院委員、黨團之提案,以及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就醫療政策之規劃。謹就本次提案涉及本部權責範圍部分,提供法制意見供參。 一、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 (一)草案第16條「依法執行醫助死亡或主動安樂死者,對病人之死亡,不生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法規定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然依刑法第275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2項)。謀為同死而犯第1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第3項)。」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是以提案內容可作為阻卻違法事由,而不成立犯罪。然是否將積極安樂死合法化,涉及生命法益、醫學倫理及憲政價值,仍有待凝聚社會各界共識審慎評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政策決定與委員提案。惟本條草案文字仍有以下疑義: 1.提案內容之本文係規定以「依法」,然但書係規範「本法」,兩者有所歧異,究應遵守本法或尚有其他法律始排除,建請釐清。 2.刑事法並無「重大過失」之概念,若於草案規範「重大過失」,恐紊亂過失責任體系。 3.依本草案內容,排除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之範圍係針對「病人之死亡」,然若依本法規定之程序執行安樂死等行為,病人並未死亡,且中止執行安樂死,但已造成重傷害或傷害等其他情形,是否亦屬排除範圍,建請釐清。 (二)草案第4條、第10條及第15條,有關審查委員會及獨立監督委員會之法律定位: 1.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作用法原則上不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於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組,僅於有特殊考量時,始得例外規定,惟不稱「委員會」(而稱「會」),亦不得於作用法條文使用「設置」、「設立」或「設」等語。 2.查草案第4條第4款及第5款分別定義「審查委員會」及「獨立監督委員會」,並於第10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安樂死審查委員會及「設立」獨立監督委員會。其組織性質究屬主管機關之內部單位、獨立機關或任務編組,建請再酌。 3.草案第10條規定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並核准申請案件,惟該核准決定究係由委員會或中央主管機關作成,攸關行政處分之作成機關及行政救濟程序,亦請一併釐清。 (三)草案第13條規定執行機構應與獲核准之病人簽訂服務契約,並約定執行期日、方式、費用、遺體處置及儀式安排。惟病人得否隨時撤回申請或終止契約,以及病人喪失意思能力、病情改變、核准失效或醫師拒絕執行時,契約效力及費用返還如何處理?似有未明。 (四)草案第18條有關違法之處罰: 1.本條第1款規定未經審查委員會核准即為病人施行「安樂死」者受處罰。惟本草案僅於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定義「醫助死亡」及「主動安樂死」,則本條第1款所稱「安樂死」究屬何者?是否包括醫助死亡?因涉及處罰,建請釐清定明。 2.本條第2款處罰違反「本法」有關保密義務或利益衝突迴避規定者,惟本草案似未完整規定各該保密義務及利益迴避之義務主體與行為態樣,應如何處罰?建請釐清。 3.本條第3款概括規定前2款以外之違反規定或未履行義務者,主管機關得處警告、限期改善、罰鍰或其他必要處分,惟未明定處罰主體、具體可罰行為、罰鍰額度及「其他必要處分」之種類,似不符處罰法定及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 (一)草案第3條及第53條涉及刑法適用及免責界線: 1.草案第3條第2款所定「尊嚴善終」,包括由醫師直接終止意願人生命,以及由醫師提供終止生命之協助、由意願人自行終止生命等二種態樣。前者涉及刑法殺人及受囑託或承諾殺人規定,後者涉及加工自殺規定,二者之行為方式、醫師參與程度及刑事責任並不相同;且草案第53條規定「負責醫師、尊嚴善終服務機構與其專業人員依本法規定開立尊嚴善終許可與依本法程序提供尊嚴善終服務,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意願人預立尊嚴善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惟若上開人員因過失而有未依本法規定而開立尊嚴善終許可,或因過失而有未依本法程序提供尊嚴善終服務之情形,又當如何評價其責任?是完全失去免責,逕行論以殺人罪或加工自殺罪,抑或僅成立過失致死罪?另就民事責任而言,若因普通過失未依本法程序,例如未完成必要評估、未確認撤回意思、未依核准方式執行等而造成損害,是否即完全免責,不必負賠償責任?以上疑義,均容有審慎再酌必要。 2.又本草案所定要件包含意願人之自願性、意思能力、法定疾病條件及執行前確認等核心要件,亦包含文件保存、資料登錄及事後報告等行政程序義務;違反各該規定對執行行為合法性之影響並不相同。究違反何種要件即不得適用本條免責規定,亦宜再釐清定明。 (二)草案第5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6條有關許可及審查權限與程序: 1.草案第5條規定審查委員會得作成核准或駁回決定;第9條規定服務機構辦理第2款申請審查;第14條第1款及第19條則規定由2位負責醫師開立尊嚴善終許可。究由何一主體作成准駁決定,似有未明。 2.草案第14條規定意願人取得2位醫師許可後,即向服務機構申請並締結契約;第26條另規定思考期間屆滿後,始提報審查委員會審查。依此程序,可能發生服務契約已成立,而審查委員會嗣後駁回之情形。 3.第21條所稱「尊嚴善終許可之審議」,究係指醫師評估、服務機構審查或審查委員會審議?該條所定10日至20日之審議期間,與第26條10日思考期間之起算、先後及是否重複計算,宜請再酌。 (三)草案第5條及第6條有關審查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之法律定位,本部意見同前。 (四)草案第28條第2項規定意願人自行執行而無法完成或發生異常時,醫師應即時接續執行尊嚴善終之必要行為。惟此一規定可能使原僅同意提供協助之醫師,轉為必須直接終止意願人生命,似與第16條所定醫師拒絕參與權發生衝突。 (五)草案第30條有關代理人之代理範圍: 1.草案第15條第6項說明欄稱為避免利害關係人介入影響意思形成,爰明定不得擔任見證人之範圍,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因死亡而獲利益之人;而本條第1項僅規定意願人指定之尊嚴善終代理人,應以成年且具行為能力之人為限,未排除上述同類人員擔任代理人。惟代理人對執行結果之影響較見證人更為重大,似不宜較見證人資格寬鬆。 2.本條第3項規定代理人有2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惟如發生不同代理人意思相反之情形時,應如何處理?宜請再酌。 貳、旨揭草案涉及生命權及醫療倫理等重大制度變革,涉及病人自主、生命保障及醫療倫理等各層次及多面向專業考量,均宜審慎研議。本部尊重主管機關就醫療政策之專業評估與決定及大院審議結果。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書面報告 壹、前言 近期社會發生多起幼兒園及托育機構疑似違法對待幼兒事件,引發各界高度關注。為持續精進幼兒保護機制,本部除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調查處理相關案件外,並透過強化責任通報、完善行政程序、精進地方政府調查處理、深化跨機關合作及提升教保服務品質等措施,建構更完善之幼兒保護體系。茲就現行責任通報規定、宣導措施、跨部會合作機制及後續精進作為,提出報告如後。 貳、教保服務機構兒少保護之相關說明 為營造更為友善安全教保服務環境,強化幼兒保護規定,112年3月1日修正施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增修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消極資格及不得對幼兒所做行為等規定,並建立教保服務機構疑似不當對待幼兒案件之通報、調查、認定等處理機制,且對於損及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情形,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不符、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等,整體提高罰鍰額度,以保障幼兒及家長權益,有關教保服務機構違法對待幼生案件之調查處理機制,說明如下: 一、明定違法對待幼生案件調查處理程序:本部業依兩法授權訂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查辦法),並於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疑似有違法對待幼兒事件時,經通報後,統一由教育行政主管機關進行案件受理、調查及認定事宜,調查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通報: 1.幼照法第26條及教保條例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任何人有幼照法及教保條例所定消極資格情事,除依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應於24小時內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違反前開通報規定,違反通報義務之人依幼照法第54條第2項及教保條例第43條第2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2.又為避免疑似行為人與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董事、監察人,或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等關係而隱匿案情,本部於114年5月1日修正發布通報辦法第8條,增訂知悉案件之教保相關人員認為行為人為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董事、監察人,或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知悉之人應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之規定。 (二)調查:地方主管機關之專責單位受理通報後,應於2個工作日內移送地方主管機關組成之審查小組審查案件是否受理,前開審查小組係由認定委員會委員5人組成,並視需要組成調查小組。 (三)認定、處分及登載:調查屬實之案件,地方主管機關應送所組成之認定委員會,依幼照法及教保條例相關規定認定是否構成應予免職、解聘、解僱、廢止教保服務機構設立許可或令其更換人員之情事,並審酌案件情節,認定終身或1年至4年不得進用或僱用之期間。教保服務機構內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或準用教師法之人員,其不適任人員資格之認定,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認定委員會完成認定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於3個工作日內至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認定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本部複核。 (四)輔導措施: 1.行為人:地方主管機關或學校作成案件之終局決議時,得考量行為人身心狀況及違法情節輕重,附帶或僅安排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或協助行為人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設之3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之幼兒輔導管教、情緒管理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以協助行為人改進其教保及照顧服務之相關知能。 2.幼生:調查辦法第10條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前開規定之幼兒亦包含同班目睹不當對待事件之幼兒。 二、防範不適任人員進入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之相關說明: (一)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倘有幼照法第23條至第25條、第29條、第30條及教保條例第12條至第14條、第33條規定之各項情事,如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違法情節重大損害兒童權益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或其他法律(如教師法)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等,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服務,並應辦理不適任人員通報,以利教保服務機構人員聘任查詢。 (二)有關教保服務機構聘用教保相關人員之不適任人員查詢機制,說明如下: 1.任職前:幼照法第15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30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於教職員工任職前查詢教保相關人員是否有不適任情事,以保護幼兒安全。倘違反規定者,幼照法第54條第1項第2款亦列有罰則。 2.任職後:本部業已建置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定期查詢現職教保相關人員是否有不適任情事,以保護幼兒安全。 (三)另本部建置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資料庫,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載不適任人員之資料,避免不適任人員於管制期間至教保服務機構任職,危害幼兒安全。 三、教保服務機構跨單位管理之合作機制 (一)依據調查辦法第10條第2款及第3款規定,為使教保服務機構內遭受違法對待之幼兒能即時獲得相關處置,規範地方主管機關於受理通報後,應立即橫向聯繫協調社政、警政等資源;另依調查辦法第15條規定,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得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機關(構)應予配合。 (二)本部業與法務部、衛福部、警政署資料庫系統合作,建置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檢核機制,透由系統介接,在教保相關人員任職前或任職後查詢是否有不適任情事,以保護幼兒安全。 (三)各地方政府跨單位稽查機制 1.幼照法第6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掌理教保服務機構之設立、監督、輔導及評鑑。爰各地方政府應就其所轄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各項稽查事宜。又各地方政府得就其稽查業務需求,辦理跨單位聯合稽查,以強化教保服務機構安全管理機制。 2.本部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幼兒園查察原則,說明如下: (1)一般稽核原則: A.查察應兼顧公、私立幼兒園比例,私立幼兒園查察數不得少於總查察園數二分之一。 B.每年應查察100園以上為原則;園數不足100園者,全數查察;園數350園以上者,每年至少查察轄內幼兒園總數三分之一。 (2)準公共幼兒園稽核原則:強化稽查園數,第三期程為113至115學年度(113年8月1日~116年7月31日),按年度妥適分配查察園數,116年7月31日(第三期程屆滿)前完成全數查察。 參、精進措施 一、深化跨單位合作機制:加強宣導並落實地方政府於教保服務機構發生違法對待幼生案件時,即時啟動跨單位通報與聯防機制,提升兒少保護案件處理之妥適性與完整性。 二、強化無預警與聯合稽查:督導地方政府訂定年度稽查計畫,提高抽查覆蓋率,並以「無預警稽查」為原則,必要時採「跨單位聯合稽查」,全方位提升監管力道。另本部國教署業於113年4月30日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724號函文地方政府辦理教保服務機構稽查注意事項,以引導地方政府妥適稽查及預防違法對待幼兒案件發生。另本部將視地方政府幼兒園管理需求,滾動調整補助相關業務人力。 三、挹注幼生心理輔導資源:本部國教署補助地方政府針對遭受或目睹違法對待之幼生,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經費,協助其減緩心理壓力、建立正確認知與因應策略,以促進健全人格發展。 四、持續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知能:持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教保人員研習活動,全面提升教保、特教及通報知能,以營造友善教保環境,並強化兒少保護意識,從源頭預防違法行為發生。 肆、結語 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依相關法令落實教保服務機構管理及違法事件調查處理,強化教保相關人員責任通報及兒少保護知能,並透過持續宣導、教育訓練、行政督導及稽查等措施,提升教保服務品質及幼兒安全保障。 此外,本部將持續精進跨網絡合作機制,強化資訊共享及案件處理效能,確保疑似違法事件能及時通報、迅速介入及妥善處置,提供幼兒及家庭完整支持與保護。 以上說明,敬請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的林月琴召委進行詢答。 林委員月琴:(9時28分)主席,麻煩我們的法務部參事。 主席:請法務部汪參事。 汪參事南均: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參事早。最近我覺得善終議題受到社會很高度的關注,不少民眾大家都希望能夠尊嚴走完人生的最後一里路。可是也因為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跟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並未明文規定斷食善終,導致社會各界對於法律的界限產生不少疑慮。衛福部跟安寧醫學會都曾表示,斷食善終並不等於安寧療護,事實上也可能有法律風險,所以要問法務部,如果病人表明要透過不吃不喝結束生命,而家屬或醫護人員選擇配合、不勸阻,甚至停止提供食物或者水分,是否涉及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還有遺棄致死罪、過失致死罪或其他的刑事責任?如果有爭議的話,那法務部是否會跟衛福部一起去研擬訂定指引?以明確劃分哪些是屬於尊重病人自主,哪些已經逾越法律界線,避免家屬跟醫護人員因法律不明而承擔風險。 汪參事南均:跟召委報告,因為這個議題牽涉的爭議範圍真的是很廣、很大也很深,因為這個涉及到生命法益、憲政價值還有醫療倫理。所以在這個部分,目前我們知道有病人自主權利法…… 林委員月琴:是。 汪參事南均:這是屬於比較消極的,然後是醫護人員來配合。但是如果是安樂死或者是尊嚴善終的話,那可能是比較積極的,就是主動的安樂死或者是醫助死亡這樣的情況。就本部的立場,刑法是我們主管的法規,原則上當然是禁止故意剝奪他人的生命,所以像以安樂死來說的話,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那依法就是會涉及刑法殺人罪或者是加工自殺罪的規定。當然,如果立法政策決定例外容許規定情形的安樂死,那我們一定要在構成要件、程序、監督機制跟免責範圍這些面向,都要做一個刑法的特別規定…… 林委員月琴:是。我剛才也問法務部,未來是不是可以跟衛福部一起共同討論研擬一些指引出來,這可以做到嗎? 汪參事南均:如果立法政策還有社會共識是要走這個方向的話,那本部一定會盡力的協助衛福部來訂定相關的規範。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參事,參事請回。接下來要請衛福部的部長。 主席:請部長。 林委員月琴:部長,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規定,病人必須符合五種法定情形,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或是極重度失智以及主管機關公告的其他情形,才能依照預立醫療決定停止維持生命治療,可是這些條件到底是誰說了算?是主治醫師一個人決定還是要其他專科醫師一起確認?如果醫療團隊意見不同的話,到底最後是由誰拍板決定?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當然在現行的病主法裡面,因為我們也在進行修法,在現行的病主法裡面,第一個階段是要有兩位具相關專科資格的醫師去做診斷,看他有沒有符合這些條件,這是第一步。第二步,他要再照會安寧的團隊,而且這個照會至少要有2次的照會去確認,然後就啟動後續的預立醫療決定的執行,程序上是要這樣。 林委員月琴:什麼時候才可以開始執行預立醫療決定?是只要曾經符合條件就可以執行?還是每一次都必須重新確認病人現在是否符合資格?有沒有一套全國一致的判斷標準?以避免不同醫院有不同做法而影響病人的權益。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預立醫療決定是隨時都可以進行,只要經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的過程就可以去簽署,只是要啟動的時候,就像委員提到的,因為這個病人的病況是會變化的,所以等於是每一次要啟動,按照現在的做法是,每一次要啟動當然都要經過剛剛的程序,即兩位相關專科醫師判斷有沒有符合這些條件,因為我們現在的條件,前面四款是比較明確,第五款就是由我們來公布,大概都是屬於一些罕見疾病,所以執行上我們都有相關的訓練課程跟一些指引,讓大家知道怎麼執行。 林委員月琴:部長請回,接下來請國教署署長。 主席:請國教署署長。 林委員月琴:署長,一直以來我就非常關心,而且過去在民間也在處理所謂的不當對待,事實上,臺北市4年就有8起重大兒虐案件,有超過100位以上,大概有115位孩子受到很大的傷害,而且這8起案件有高達618次不當管教,甚至最讓人家覺得心痛的是,性侵跟性猥褻已經超過半數,有66件。在這樣的比例底下,當然我們的蔣市長就講得很好聽,尤其在培諾米達案件之後,他有出來道歉說自己是臺北市的大家長,有責任保護孩子,會檢討改進,讓法令與政策更完備,避免類似的事情發生。講完之後,3年又發生7起重大兒虐案件,造成這麼多孩子的傷害,所以就想來問署長幾個問題,目前來我們辦公室跟我們討論的案子裡面,我們想問幾個問題,關於心理諮商,依法規到底是可做還是不可做?像培諾米達案,3月12號我們開完記者會,他就可以申請心理諮商,可是之前他是完全不能申請心理諮商,為什麼在2024年3月12號我剛開完記者會,他就可以申請心理諮商?可是在之前他們是求助無門。問題來了,如果2024年他可以申請心理諮商,為什麼2025年幼佳幼兒園又找上我們,說他沒有提供心理諮商的費用,同(2025)年8月,為什麼一個勁寶兒公館幼兒園又可以申請心理諮商?我們是法治社會,今天一個公部門在執行的時候,一下可以心理諮商,一下不行,法定不是說他們可以提供心理諮商、他們可以受到這樣的服務嗎?結果12月也一樣,歐洲學校的幼兒園又是不能申請心理諮商,為什麼?有這麼多套標準嗎?心理諮商的依據標準是什麼?總不能每次我幫案家開完記者會,他就可以拿到心理諮商。 彭署長富源:謝謝委員。基本上是可以的,而且我們還有補助,在114學年,就是目前這個學年、快要結束的這個學年,我們補助了2,600萬,包括臺北市等等22縣市,有這種補助就表示這是有需要的,而且也有來協助,至於特殊個案,剛剛委員已經講了5個個案,有些有、有些沒有,這個我們馬上在一天之內了解,再跟您回報。 林委員月琴:好。更讓我覺得難以接受的是,為什麼監視器我不能看?培諾米達也是因為監視器不能看,結果調查報告在2022年的時候不成立,所以2023年有多少小孩受害?你不處理的時候,隔年有39個孩子受害,都是性侵、性猥褻,所以到底監視器可不可以調閱?結果幼佳又可以,然後勁寶兒又可以,到了歐洲學校為什麼又不可以?這個標準到底是什麼?甚至我也想問調查報告的部分,培諾米達家長問說:調查結果是什麼?結果市府回答說:你去看新聞、新聞稿、看聲明稿。為什麼一個調查報告我不能知道結果?然後必須看聲明稿、看政府的新聞稿,才知道調查結果中,我的孩子在被你們討論的時候,確定他到底有沒有受到傷害。怎麼會是去看新聞稿而不是給我一個正式的通知?而且更特別的是,要看調查報告時卻看到什麼東西?看到一大堆被遮蔽,要嘛就是黑的,要嘛就是說從證人陳述的這些東西都不能看,我只能看到底下的一行字,這一行字到底我要看到的是什麼?整個包括我們、孩子的陳述、對方的陳述,為什麼行為人可以看到完整的,反而受害人不能看到?這也是這三年來我們辦公室一直在爭取的,可是至今都還是有這樣的問題,調查報告到底有什麼不可以看到?像筆錄在記錄的時候,我們在警方做筆錄的時候都可以看,為什麼像這樣子的一個調查報告,要嘛就遮蔽到整個黑的、要嘛就是貼上一個東西,說因為從證人陳述、可特定的人……為保障關係人的權益,都不可以提供。看到這一坨黑的東西,到底是看到什麼東西?甚至一頁當中我只看到兩行字,其他的我都看不到,我也不知道調查報告為什麼會是這樣的狀況。 彭署長富源:剛才委員有提到兩點,一個是監視器、一個是報告;剛才委員也舉了至少兩個案例來做對照,在114年7月份的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之後,我們有承諾在監視器這部分的調閱,應該要有一個合理、適當的配合調查的做法,所以在當年的10月29號就訂出來,委員也知道,我們再送給委員,委員也有很多指導。至於報告的部分,大概都有一些相關相應的、類似的注意事項跟做法。剛剛委員講的兩個個案,有一些不特定的情況下做的作為,好像讓委員覺得有點質疑,我們也一樣,會後我們馬上蒐集這兩個個案做個對比,在什麼樣的情況下,他會做那種判斷,有沒有依照規定,以及它的時限上,是不是在當時提出注意事項之後或之前? 再來,剛剛委員有提到在調閱報告的時候,讓委員看到感覺不知道這個案情在說什麼,有很多遮蔽,這些遮蔽如果是符合相關的法規,那我們也要看它的適當性,這些我們都會進行比較具體的檢視。 林委員月琴:不能遮到一個字都看不到,整片是黑的,印給我們做什麼呢?印給家長做什麼?甚至我更關心的是停職,本來就希望把加害人跟孩子隔開,但停職了嗎?看這4個案子就知道,根本都沒在停職,像幼佳幼兒園還到他們二樓的補習班繼續工作,孩子都還是會看到這個老師,害不害怕?當然害怕。勁寶兒公館幼兒園也一樣,他仍然在現場,更不用講歐洲學校幼兒園,他還是一樣在學校裡面,如果你的法規有規定停職,為什麼地方政府可以這樣做?所以家長就來問我們說,當地方政府如此荒腔走板的時候,他們要怎麼辦?只能走司法途徑嗎?或者找我們這些民代來開記者會嗎?孩子要繼續跟施暴老師在現場嗎?這合理嗎?本來就是希望孩子還是能夠繼續去上學,而不是孩子要被隔開,老師繼續去上班。 彭署長富源:剛剛委員所提到的三大題以及最後一題,這些我們都會具體的了解,包含最後所提到的停職的認定跟它的執行,以上補充,謝謝。 林委員月琴:甚至現在更荒謬的是,蔣萬安在培諾米達案件有出來道歉,說自己是臺北市大家長,有責任保護小孩,為什麼至今都不處理國賠?完全不處理國賠,不是承認自己的疏失嗎?所以我很贊成家長講的話,今天他們受害了,結果繳的罰款是給政府,心理諮商他們要自己出,司法訴訟要他們自己出,政府賺得盆滿缽滿之後,所有的代價是家長要負擔,這合理嗎?怎麼會是國賠不去處理,然後家長要去走到司法訴訟?最後變成所有的不管是律師費,甚至心理諮商費都要他們承擔,所以法律到底是在保護加害人還是保護受害人?地方政府怎麼樣保護我們孩子?當他們沒有作為的時候,到底家長要怎麼辦? 接下來也要來問,外僑學校到底是不是兒安的死角?為什麼這樣提?當臺北歐洲學校的家長來跟我們求助的時候有提到,他要調監視器,結果拿出什麼?拿出通用資料保護規則,我們的政府竟然拿這個規則說不可以調閱監視器畫面,還有請家長自己去提民、刑事訴訟,因為教育局不能處理。我想問署長,請明確告訴我們,外僑學校在臺灣辦學,收的是我們臺灣的孩子,到底要不要一樣遵守兒少權法跟幼教法的相關規定? 彭署長富源:有些是一定要遵守,有些特殊情形,包括他們調查的適用,這個我們會做一個完整的說明,以及臺北市政府如何回應委員的那整個訊息,我們會完整併入調查內。剛剛所提的,包含臺北市我們7月16號給他們的要求,相關的調查7月28號已經廢止。另外,我們請他在8月10號前要把所有整個事件的處置過程向我們說明,這也會併入委員剛才提醒的幾件事情的調查,以上補充。 林委員月琴:我還是要講,外僑學校在臺灣辦學,收的是我們臺灣的孩子,為什麼跟其他本地辦學的制度不太一樣? 再來是夏莉絲,今年已經不是第一起,2024年受害13個孩子,叫孩子學狗爬20分鐘、吃嘔吐物,76起的不當對待,結果有怎麼樣嗎?裁罰非常輕啊!到現在2026年7月,家長面對這個問題又來找我們陳情,奇怪了,如果大安分園發生這樣的事情,為什麼對集團式的不會等同去考量?就像我們去年開的記者會,新北市某一個連鎖幼兒園,桃園有,新北、臺北也都有,是只有一家嗎?好幾家都這樣,對集團式的有沒有一些要求?還是讓他們……甚至是沒有關係,只有一家就裁處一家,裁得很輕,接下來下一家又發生這樣的事情。甚至就像我剛剛提過的幼佳幼兒園,虐童的老師還可以到連鎖的補習班繼續上班,孩子每天還要看到這些人,這樣合情合理嗎?孩子每天生活在恐懼中,請問署長,一個集團幼兒園的分園已經發生兒虐事件,地方政府是不是應該提高對同一個集團其他分園的監管?2024年大安分園出事,臺北市政府在2024年、2025年有沒有加強查察其他夏莉絲分園?甚至有沒有把這個集團列為高風險對象?否則他的大安分園就跟現在的萬華分園一樣的樣態,對孩子這麼殘忍,呼巴掌、踹、踢,甚至強迫灌食,叫孩子學狗爬,這樣對嗎? 彭署長富源:剛剛委員提到今年的這一起,他同時有去另外的幼兒園、補習班及托嬰中心,也就是發生事情的幼兒園總共兩園,以及補習班跟托嬰中心,都有去做一些查察,查察之後,發現還是集中在目前發生事情的這個幼兒園,大概14天內監視器發現有58起,大概是這樣,所以整體是有一起做集團式的整個整理。至於2024年那一次,我們也有去查,回溯看看當時發生的那個大安的事情…… 林委員月琴:署長,我是問你,如果連鎖幼兒園已經發生一起,其他的到底要不要加強?因為管理者都是同樣一批人,這很危險,風險也高。去年我們提到某一家,他也是連鎖性的,果然好幾家都發生這樣的事情,地方政府裁處都非常輕,這就會使得他們覺得其他的管理也無所謂,所以其他縣市陸續爆發。最後我要問,你都有這一本,是臺北市不理你嗎?你本來就有違法事件的參考手冊,應該要給心理諮商,甚至目睹兒童都要給,結果連受害的孩子都沒給,我很懷疑目睹的兒童有沒有給?然後應該要給調查報告,應該要給監視器,甚至要停職,這些都不做,署長,這到底是在保護我們的孩子,還是在保護地方政府、保護加害人? 彭署長富源:孩子這麼小,政府一定要全力來保護,所以剛剛委員所提到的那一本,我們會用那一本,包含流程或相關應注意事項來進行檢視,在完整的調查報告之後,我們也會一一檢視,謝謝委員。 林委員月琴:我也希望這幾起的……甚至我剛剛提到的,到現在、至今的這些狀況,是不是可以給我一個檢討報告…… 彭署長富源:都會。 林委員月琴:讓我知道,否則我覺得這幾年來,每次收到家長的陳情信,我們真的都非常心痛,我們一直在催生,可是又沒有辦法處理,讓地方政府真的好好保護我們的孩子,這不會是我們臺灣的福氣。以上,謝謝。 彭署長富源: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林月琴召委的發言,也謝謝官員的答詢。 下一位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9時48分)謝謝主席,請衛福部石部長,謝謝各位官員還有委員的出席。 主席:好,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早。 陳委員菁徽:好。部長,我們來回顧一下上個禮拜你召開的記者會,我先播一段影片,因為現在網路上很多人在模仿或者剪輯這一段,都覺得不太合理,衛福部的長官應該要告訴大家怎麼樣可以保護自己,要多打疫苗、要注意自己的健康、要少吃這個、少吃那個。我們看一下陳時中政委講什麼,播放請大聲一點。 (播放影片) 陳委員菁徽:你坐在他旁邊不會很尷尬嗎?還是你認同?我們出門有風險,張開眼睛就有風險,曬太陽也有風險,喝水也有風險,當初后羿為什麼不把最後一個太陽也射掉?你認同嗎?你是衛福部掌管人民食品安全的長官,結果你們告訴大家做什麼都很有風險,最安全的就是到室內喝一些特定的飲料最安全,是這樣嗎? 石部長崇良:委員,你這個是剪輯的、你這個是把它剪輯兜起來的…… 陳委員菁徽:這個叫做社會溝通嗎? 石部長崇良:那天政委是有整個完整的論述,這個是中間剪輯出來的。 陳委員菁徽:我揣測,你這個論述是要講說當初訂定第二層不用下架,或者20%以上才要下架,是因為生活環境中任何食物都有風險,如果我們這樣做的話,就沒有東西吃了,是這個意思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所有的食安都是根據科學證據,所以有一些會訂有安全標準、有一些是不得檢出,它是有不同的管理模式,這都是根據科學證據跟風險評估而來,所以我想…… 陳委員菁徽:我們這次是不能預期的風險耶!我們這次是不能預期的風險,這個跟曬太陽、喝水可以比擬的嗎? 石部長崇良:政委所講的是,確實我們不可能生活在一個零風險的環境,所以一方面政府把關訂定相關的標準,一方面也教育民眾如何維護自己的健康,這個應該要…… 陳委員菁徽:他沒有教育民眾維護自己的健康,他教育民眾全部下架就沒東西吃了。這個到現在很多人都還很在意,我說的在意的人是不只在野黨,連陳其邁也很在意,從頭到尾,大家就想知道你們20%是怎麼訂出來的?這個會議紀錄在哪裡?參加的人有誰?我想先問第一個問題,這個專家會議裡面有中聯公司列席,從事發到現在一個月了,你們每天把中聯講成罪大惡極的人,所有事情都是因為他延遲通報,那為什麼你要訂什麼東西下架、什麼東西不下架,還有中聯公司列席?這是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請問這個列席的人現在是不是收押了?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個專家會議有兩段,第一段是針對中聯的這個事件由專家來討論,因為7月1號已經去實地查廠,要了解中聯的問題到底在什麼地方,因為他們也提出所謂的修正,準備復工,所以我們才會在這個會議中決定說,以他們所提出來的修正方式,是沒有復工的可能性,所以是要求他來報告…… 陳委員菁徽:所以誰列席?那你說…… 石部長崇良:他要準備怎麼做,所以前段…… 陳委員菁徽:那天誰列席?所以那天誰列席? 石部長崇良:專家會議才會決定說沒有復工的可能性,這是第一個很重要的決定…… 陳委員菁徽:那天誰列席?你那天請誰來列席?你連這個都講不出來…… 石部長崇良:第二個…… 陳委員菁徽:你在保護加害人的個資耶! 石部長崇良:不是啦! 陳委員菁徽:那天誰列席?中聯公司誰列席?你只要講出來中聯公司你邀請誰列席就好了?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有會議紀錄…… 陳委員菁徽:誰?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當然可以提供,我們的會議紀錄都有提供給索資的委員,我們都提供了。出席的專家…… 陳委員菁徽:你都可以提供,我等一下就索資,你現在就可以告訴大家,你那天是請中聯公司的誰列席? 石部長崇良:我請同仁查一下,我們確認一下。 陳委員菁徽:我質詢結束前跟我說。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菁徽:其他的專家學者若我要索資,你願意給姓名嗎?你願意給他們的背景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必須徵詢專家學者的意願。 陳委員菁徽:我跟你說,以前萊豬、核食你們都開過很多專家學者的會議,你知道裡面就有現在的署長姜至剛嗎?如果你有專家學者的背景,為什麼沒有辦法在這個會議出示你的名字跟你的專業背景?為什麼不行?請問是根據哪一條法條?你也把這個法條拿出來給我看一下。為什麼?陳其邁也很在意耶! 石部長崇良:我想這個事件已經被過度政治化了。 陳委員菁徽:我們需要兩個會議紀錄。 石部長崇良:我們必須要讓委員不要受到其他的干擾,不然以後要作重大決定的時候,我們會很難找委員。 陳委員菁徽:這是所有黨派都很在意的,今天是連陳其邁都說,把地方弄得一團亂,所有黨派都很在意的事是哪裡政治化?三個黨派都很在意的事情……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是按照科學證據…… 陳委員菁徽:你拿出一個法條跟全民講,為什麼要保護這些人的個資?中聯公司的個資,這些專家訂出20%的個資,你為什麼要保護他們? 石部長崇良:專家的出席都有相關的背景,這都是可以查的,我們也會提供相關的背景。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的意思是說,等一下我索資跟你要會議紀錄,你只會給我會議紀錄陳述這是怎麼訂出來的,可是你不會告訴我是誰訂出來的、誰有參與? 石部長崇良:委員索資的會議紀錄,我們已經提供了。 陳委員菁徽:裡面有姓名嗎? 石部長崇良:姓名的部分我們希望能夠再徵詢過委員的意見。 陳委員菁徽:中聯是誰列席?難怪你們一開始會說業者也是受害者,受害者也被找去參加討論20%下架的會議。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斷章取義,中聯絕對不是受害者,他是加害者,那天主要是針對…… 陳委員菁徽:既然是加害者,你現在卻連名字都不敢講! 石部長崇良:針對他提出要重新復工,我們進行審查之後跟他講,不能夠復工。 陳委員菁徽:是誰把它變得政治化了?你們有次六都開會去污衊桃園、臺中副市長,你到現在都還沒道歉,錄音也不敢公布,是誰把它搞得很政治化?是你吧? 石部長崇良:我還是回到食安就是科學的問題…… 陳委員菁徽:你要不要跟臺中市、桃園市副市長道歉? 石部長崇良:當時我就道歉過了,我記憶上沒有把它弄清楚,所以我已經道歉過了。 陳委員菁徽:你記憶上沒有弄清楚,所以不用公布紀錄了?你後來回想起來,他們也沒講。 石部長崇良:要不要公布紀錄不是我決定的,而是在行政院院會。 陳委員菁徽:中聯是誰列席? 石部長崇良:就是那個被收押的余總經理。 陳委員菁徽:對啊!他已經被收押了,連檢方都認為他從頭到尾都有可能串證,從頭到尾都有可能說謊,然後你找他去討論20%要不要下架? 石部長崇良:他沒有參與20%下架的討論,他是來報告他的製程,然後我們的專家委員決定不能夠復工。 陳委員菁徽:他第一時間就應該被收押,這是第一點。 石部長崇良:能不能、要不要收押是由檢方決定的。 陳委員菁徽:第二點,從你一個月前的備詢把他講得這麼糟糕,你還把他找來列席,你就已經不相信他了,民眾也不相信他,你連他4月以前的油有沒有出問題也講不出來,還告訴我他的樣本都丟了! 石部長崇良:他們提出要復工,我們當然要請他來報告,然後經過專家會議討論之後決定不能復工,這個程序完全正當,至於後面檢方發現這中間有串供之虞而把他收押,那是另外一件事情。 陳委員菁徽:再來,這個是不是行政疏失?我要求你做行政調查,一週內提供報告。因為你自己一開始也說聽到20%覺得怪怪的,連你自己都覺得怪怪的,後來陳其邁也出來說,是誰訂出20%的?這種事情不用進入行政調查嗎?這個你要不要給我報告?我要的第一個報告是剛剛提到決定20%的會議紀錄……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專家會議大家討論出的結果。 陳委員菁徽:你自己內部不用行政調查嗎? 石部長崇良:請問要調查什麼? 陳委員菁徽:你自己也說怪怪的啊! 石部長崇良:這個就是由專家會議討論出來的啊! 陳委員菁徽:那你是說陳其邁講錯了? 石部長崇良:一開始、一開始…… 陳委員菁徽:那你說嘛! 石部長崇良:106年我們從食品風險評估…… 陳委員菁徽:不用了啦!上禮拜我就跟你討論過了,上禮拜你就說106年,我說那你也可以加嚴,可以訂15%也可以訂10%,但你為什麼要訂20%?你也可以訂15%啊! 石部長崇良:本來只有第一層下架,按照過去專家諮議會的決定是第一層,所以在7月4號的這個會議中其實專家的決定是加嚴的,是20%以上…… 陳委員菁徽:10%不是才更加嚴?比15%更加嚴耶! 石部長崇良:所有都是按照科學證據、風險評估,由專家們討論出來的建議,所以這在程序上都跟過去一樣,即使後面要確認…… 陳委員菁徽:程序上都跟過去的一樣,表示過去可以公布名單,現在也可以!萊豬也很有爭議、核食也很有爭議啊!每一個案子的專家名單也都坦蕩蕩出來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詢問過專家之後會按照專家的意願協助。 陳委員菁徽:我跟你說,如果你沒有要交行政調查報告,就表示陳其邁說的是錯的,每一次質詢我第一頁就會問你這個,我會做一個電子儀表板,你沒有要調查20%這個決策,這麼多食物本來都在架上滾動到後來全部下架,這個行政責任沒有人要負!你自己在上禮拜還說你願意負責耶! 石部長崇良:所有的處理都是按照科學的證據、風險的評估、動態的調整,任何事件都是這樣,疫情的過程也是如此。 陳委員菁徽:沒關係,有科學的證據你自己還會說怪怪的,後來陳其邁還會罵,就表示石崇良是對的,陳其邁是錯的。 石部長崇良:我想我跟委員一樣,都不是食品的專家,所以我們當然要尊重專家的決定。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的意思是,陳其邁也不是食品的專家,所以他講錯了,不需要有人去追究20%的行政責任?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是按照程序走,我不認為這是什麼行政責任。 陳委員菁徽:再來我們來看一下,上禮拜有人講到蘋果放寬容許值,我今天整理出的不只蘋果,還有很多水果以及大家每天都可能吃到的東西,居然今年一下子就被放寬非常多。 這個我以前質詢過,113年邊境攔下很多違規的草莓,後來食藥署那個月(3月29日)就公布要修正容許值讓它高一點,4月1號就施行了。我從開始質詢到現在,全部再去找一遍,結果發現草莓一口氣開了12支農藥,其中11支標準根本沒有這一項。也就是說,本來都是不得檢出的,然後也沒有任何申請人是政府要求主動申請的,這個跟王育敏委員問到的一家一樣「住✕化學」,全部都是外國的機構或者是外國的農藥公司提出申請的。 食藥署要做的是什麼?你每天跟我們要預算,說你們要加強去稽查、加強查出有哪一些違規,結果你們做了什麼?你們是開放更多本來是零檢出東西的容許值欸!這個你知道嗎? 石部長崇良:還是一句話,食安就是一個科學的問題。 陳委員菁徽:用科學?那我幫你回答就好了。 石部長崇良:都要經過風險的評估,這都是一樣的。 陳委員菁徽:等一下我都幫你回答就好了,這邊又有好多專家,等一下再一份、一份跟你要,然後你還要再去跟專家問他們的名字可不可以被公開,那等一下我幫你回答就好了啊! 石部長崇良:表示委員很清楚我們的程序啊! 陳委員菁徽:我們看下一頁,蘋果,王育敏委員問了,你一口氣放寬了六倍,我問你兩個問題就好了,裡面業者提供了26場次的數據,有22場不符,你們只用了4個場次的數據,這是第一個問題。才用4個場次,二十六分之四……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在訂這些標準的時候,不是簡單的加減乘除,都是經過實驗上的蒐集數據、符合要求的標準才能被採納的科學證據,所以即使是數字也不是簡單的加、減、乘、除。 陳委員菁徽:那你看第二個數字,最後你們用了4場,很荒謬的是有26場,但你們只用了4場的數據,很怪! 石部長崇良:沒有,這是我們採取嚴謹的做法。 陳委員菁徽:第二個,4場數據的殘留量訂出來是0.48 ppm到1.125 ppm,你們把容許值修到3 ppm,你看看右邊,日本自己訂的是2 ppm,歐盟是0.01 ppm,澳洲是零檢出。 石部長崇良:不是,這個是用推估的方式去做出來的,因為我們要設的是一個容許值,不是一個絕對值。 陳委員菁徽:同一個農藥、同一個芬普寧……你回去看一下、你回去看一下…… 石部長崇良:我想這些都是經過專家幾次的討論、幾次的討論,最後才決定…… 陳委員菁徽:蘋果,26場次,你用了4場次;櫻桃,6個場次,你就用了6個場次…… 石部長崇良:不是在這裡用加、減、乘、除的方式在算。 陳委員菁徽:沒有,我們就是看看一切依照科學的標準,每一頁要回答到哪一頁。 再來,葡萄,這個全部也都是食藥署的資料,食藥署有一個資料會講說每一個農藥可能造成什麼影響、根據國際的標準是怎麼樣。葡萄那裡面講了農藥「亞派占」,說美國環保署劃分為Likely To Be Carcinogenic,有可能會致癌的意思。本來這裡面根本是零檢出的,也是因為有人提出申請,你開放到4 ppm,你講說3次的數據…… 石部長崇良:委員,你不了解這整個制定的程序。第一個,所有的農藥是有人施用的時候,我們才會去訂定,我們不會一下子把所有的農藥統統納來訂標準,一定要有人施用,我們才會進入科學評估。科學評估的數據必須含納了健康風險評估、施種的方式、當地農作物的疾病、相關的風險,以及人體的食用標準,所以它有好幾個考量…… 陳委員菁徽:我等一下列出你從113年到115年開放了多少。第一,風險評估,你剛剛講得很好,我們的風險評估只有訂19到65歲、60公斤、成年人每天的攝取習慣等等,你回去翻114年你開放的:櫻桃,你有寫其他族群,應該是脆弱族群,小朋友或老人的意思;蘋果,你就沒分。你也沒告訴我們為什麼每一種水果標準不一樣、場次不一樣,或者是沒有根據不同族群的食用習慣去訂出來。今年最誇張,174項有173項是加寬、容許值放寬,只有1項是向下調降,就是我剛剛講的櫻桃,你覺得脆弱族群、特定族群可能短期內食用非常多。而這173項當中,有158項是不得檢出的,現在有了容許值了;有15項是往上提高的。然後更誇張的是,113年跟今年是你開放最多放寬的,我看了一下左邊欄,全部都是我們都會吃的,包括蘋果、草莓、柳橙、柑橘類、茶,然後你看最右邊欄,驗出即違規的國家有這麼多! 在這1個月的備詢裡面,你掛在嘴上的就是一切以風險評估、專家、科學、理性接軌國際。人家有的東西,你都有,你接軌了;人家沒有的東西,你放寬了。你這樣叫接軌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臺灣不是一個農糧可以完全自給自足的國家,所以我們必須要有進口。各國對於農藥的施作不同,我們才會依據科學的標準,參考了世界上其他的國家去召開專家會議評估訂出,過去數十年來都是這樣進行…… 陳委員菁徽:驗出即違規,這些國家你不參考喔?美國、歐盟、澳洲,你常常放寬,就掛在嘴巴上的國家…… 石部長崇良:因為有些農藥國內沒有用,國外會用,我們就會去訂,這就是為國人的健康標準把關,也讓食物能夠足夠供應國人。 陳委員菁徽:大家看到這張表只會知道為什麼了,原來曬太陽也有風險,喝水也有風險,我們訂出來的容許值居然其他國家是沒有的!最後,我要……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是我們用累積的計算方式去提出來的科學標準。 陳委員菁徽:第一個索資,我要20%的會議紀錄;第二個索資,我要你們訂出這些標準,誰可以修改、誰能申請、申請有什麼條件、審查要用什麼基準,還有審查委員跟申請人有沒有利害關係、要不要揭露,這些東西我們會跟你要…… 石部長崇良:這些都完全沒有問題,我們過去都有標準。 陳委員菁徽:這些東西我們會跟你要,我們會發文跟你要。 石部長崇良:沒有問題。 陳委員菁徽:至於行政責任的話,我們也會每天盯20%這個行政調查報告到底什麼時候會產出,我們會做一個電子儀表板,讓全國人民知道原來3天內、5天內修改政策無數次,官員是不用負責的,也不用交報告的!這個我們也會盯,等一下就跟你索資,謝謝。 石部長崇良:這個完全按照我們過去的程序在進行,我想沒有什麼問題。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10時8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政府部門的官員,大家好。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邱委員慧洳:部長好。我想跟你請教安樂死的議題。日前我們柯文哲主席有去拜訪一對罕病的姊弟,其中弟弟在柯主席拜訪完之後隔天就前往瑞士進行安樂死,已經尊嚴善終了。第一個問題,我想請問你支持臺灣施行安樂死嗎? 石部長崇良:我看貴黨團所提出的叫尊嚴善終法,其實我們的目標是一樣的,都是希望讓病人能夠按照自主的意願尊嚴善終,我想這個目標是一樣的……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支持安樂死嗎? 石部長崇良:但是在做法上面,其實有一些漸進式,我們是先採取比較消極……如果你要說我們現在的病主法,其實它也是一種消極的安樂死,就是按照疾病的過程,不多外力…… 邱委員慧洳:可是現在就是…… 石部長崇良:現在我看了民眾黨所提出的版本…… 邱委員慧洳:好,我直接問…… 石部長崇良:其實相當地詳細,條文也相當地多,它是進入…… 邱委員慧洳: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消極的安樂死,我直接問,積極的安樂死,請問你接受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就是屬於積極的安樂死…… 邱委員慧洳:是,請問你支持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這個需要來討論。 邱委員慧洳:需要來討論,所以是支持還是不支持?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在…… 邱委員慧洳:不反對嗎? 石部長崇良:在概念上,尊嚴善終我們大家是一致的,只是做法上面,從積極的安樂死到消極的安樂死之間,中間…… 邱委員慧洳:我現在就是在講積極的安樂死,因為臺灣現在已經有學理上消極的安樂死,也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那是用消極的不作為,不給予CPR、不給予插管、不給予人工營養,這些都是消極不作為,我現在問的就是積極的作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安樂死、積極的安樂死,請問您支持嗎?還是反對?還是這個答案是……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提到,這個不是個人…… 邱委員慧洳:不是,您有一點答非所問,我是問積極的,你扯到消極的。 石部長崇良:我必須要講,這個不是個人,今天我的位置不是個人,我們現在是採取…… 邱委員慧洳:那以石崇良醫師的角度。 石部長崇良:如果你問我個人,以醫師的態度,我是不會去執行積極安樂死這件事情。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就是反對嘛!所以你就是反對…… 石部長崇良:但是這個需要社會…… 邱委員慧洳:從石崇良醫師的角度就是反對? 石部長崇良:從醫師的身分…… 邱委員慧洳:那衛福部部長的角度呢? 石部長崇良:但是從政策的角度上,我們必須為了達成病人尊嚴善終的目標不斷地來討論,訂出一個完善的制度…… 邱委員慧洳:不斷地……那可能就是往未來期待,目前是不支持安樂死的。我想請問您支持安樂死公投嗎?就是應該要推動安樂死公投,交付社會對安樂死的議題表達意見。 石部長崇良:我認為這個題目涉及到生命法益,不是簡單的公投議題,它應該經過社會的充分溝通,不是Yes or No這麼簡單…… 邱委員慧洳:公投沒有要表達Yes or No,也是要蒐集大家的意見啊!因為你的書面報告今天呈現出來的是要蒐集資料、凝聚社會共識,請問一下,如果不透過公投,要怎麼樣凝聚社會共識?公投就是一種方式,公投是一種最好的方式,也就是賴清德口中所言的最大民主、廣泛地蒐集…… 石部長崇良:這是一個生命的議題,就像我們的報告裡面有提到,它涉及的層面非常廣。 邱委員慧洳:部長,你給的我感覺是很不爽快,好像有一點在迴避的感覺,其實支持或不支持就是一句話,很好表達,但你好像在迴轉、在繞、在迴避的感覺。 石部長崇良:我不認為這個是一個好的公投議題…… 邱委員慧洳:你不覺得安樂死是……所以你不支持? 石部長崇良:應該要有更多的討論,因為這個討論的層面是非常廣的。 邱委員慧洳:所以衛福部支持蒐集意見,也支持凝聚社會共識,但不建議用公投的方式來處理? 石部長崇良:是。 邱委員慧洳:好。接著我問,你們的司長曾經接受採訪提到安樂死不能夠解決現在的問題,反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能。我先問一個問題,這個48歲的弟弟跑到瑞士接受安樂死,就是因為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能解決他的問題,他才求助於瑞士的安樂死制度,為什麼你們覺得安樂死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能夠解決?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來講,如果個案不是末期病人,根本走不進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世界,我們有多少人是末期病人?其實沒有很多,很多有需求的人並不是末期病人,他走不進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世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解決不了他的問題,所以跟你們這邊講的相反,你們是覺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解決問題而安樂死不能啊! 石部長崇良:不論是目前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或病主法,在執行預立醫療的決定,其實都是針對生命的末期去進行,意思就是說你生命的終點已經是可預期,我們才會用這個方式來處理。 邱委員慧洳:是,但48歲的弟弟不是末期病人,所以他走不進去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世界。 石部長崇良:剛剛您提的這個個案,根據判斷…… 邱委員慧洳:他不是末期病人,所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不能解決他的問題。 石部長崇良:他不是末期病人,現在是沒有辦法馬上以消極的方式去讓他…… 邱委員慧洳:不能。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反而應該要積極的協助他,解決他的痛苦。 邱委員慧洳:你說要積極的協助,所以他跑到瑞士去尋求安樂死的做法。 石部長崇良:我想不論是我們的醫療跟社會的協助都應該要…… 邱委員慧洳:我只是想要跟衛福部溝通,你們不能夠武斷的說安樂死不能解決問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能解決,事實上,我們看到的案例就是相反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解決不了問題,而是安樂死才可以,那當然安樂死是一個有爭議、需要凝聚社會共識的方式。 好,我接著問,司長也有提到罕病本來就是在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範圍之內,只要透過預立醫療決定,然後在疾病末期的時候就有拒絕醫療的權利,所以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請問這個弟弟能夠使用病人自主權利法嗎?不能!因為依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規定有11種病人,但是他不在這個範圍之內,還有他要啟動使用病人自主權利法給他善終的機會只有一個要件,就是他必須幾乎是接近疾病末期,這個弟弟48歲,他什麼時候才能夠接近疾病末期?可能是10年後,也可能是20年後,但是他目前就有需要了,因為他想尊嚴善終,所以你們說病人自主權利法可以達到跟安樂死相同的效果,根本就達不到,因為這個48歲的弟弟現在如果要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他沒有辦法尊嚴善終,然後他只能夠去瑞士尋求安樂死才能夠尊嚴善終,一個是不可以、一個是可以,我想請教部長,請問怎麼會得出一個會達到相同效果的結論? 石部長崇良:是,就如同委員說的,你也同意安樂死是一個充滿社會爭議的議題,你也認為是這樣…… 邱委員慧洳:我本人是贊同的,我本人非常贊同,但是現在正面的意見多於反面的意見,社會的氛圍已經不一樣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從歷史上來看也是一樣,我們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在2000年的時候才制定的,所以社會是在進步的…… 邱委員慧洳:社會在進步,所以我支持。 石部長崇良:在2000年以前,我們沒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2000年才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然後到了2019年,我們就實施了病人自主權利法,所以這個社會是會進步的,只要經過不斷的討論,它是會進步的。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所以你的意思是臺灣未來會執行,那你身為部長,你覺得以臺灣的成熟度要多少年之後才會通過安樂死法的三讀? 石部長崇良:我沒有辦法去預測…… 邱委員慧洳:從2002年到2019年已經走了兩步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2000年的時候才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是很快的在十幾年後我們又有了病人自主權利法。 邱委員慧洳:請問部長,司長說病人自主權利法跟安樂死一樣,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請問您認同嗎?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已經提過,我們都在朝尊嚴善終的目標努力。 邱委員慧洳:對,那你都講不出時間表…… 石部長崇良:這個社會是在進步,醫學也在進步。 邱委員慧洳:如果你今天是一個負責任的部長,就應該給我們一個時間,例如說兩年、三年,讓這些期待透過安樂死的方式來尊嚴善終的人能夠看到未來有一絲曙光。來,我問一個問題,醫事司的司長說安樂死是因為痛苦來解決病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病人來解決痛苦,完全很像繞口令,那我橫批一句:「不知所云」,請部長幫我們開示這兩句話,什麼叫做安樂死是因為痛苦來解決病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為了病人來解決痛苦?幫我們開示這兩句話當中的差別好不好?為什麼一個是叫解決病人、一個叫解決痛苦,部長可以幫我們開示一下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在安寧緩和醫療當中的疼痛控制是很重要的一環,它有包含pain control,所以在安寧緩和醫療的過程當中當然是在解決病人的痛苦,但是今天的安樂死法案…… 邱委員慧洳:但是你們最後不施予插管。 石部長崇良:在安樂死的法案裡面有特別提到一個比較容易引起大家爭議的部分,就是因為痛苦無法解決就實行安樂死,那什麼叫做無法忍受之痛苦,這個當然就有討論的空間…… 邱委員慧洳:其實你剛剛也提到做法不一樣,一個是透過積極的手段,就叫做安樂死,消極的手段叫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兩個都是相同的目的,只是因為它的手段不一樣,那怎麼會一個是解決痛苦、一個是解決病人?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不是失言了,而且聽在有需求的人的耳中,其實也覺得滿殘酷、滿冷漠、滿不食人間煙火的,所以我下的橫批就是「不知所云」。 好,我現在簡單講一下,我們柯文哲主席就提到這個48歲的弟弟,其實他就是因為照顧自己罕病的媽媽,知道這整個照顧過程非常的漫長,也知道他自己日後有可能會面對,再加上長照的量能又不足,所以他在做了審慎的評估之後,他覺得要到瑞士去接受安樂死,所以就是一句話啦!如果人可以活得下去,為什麼要選擇死亡?是不是長照的量能不足,然後人沒有辦法尊嚴善終,所以安樂死就成為這個無奈的解方?部長,請問你認同嗎?就是因為長照的量能不足,安樂死就成為無奈的解方。 石部長崇良:如果是從委員的這個論點,那更不應該讓安樂死合法化,因為在其他有實行安樂死的國家,最擔心的就是委員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因為來自於家庭的壓力、經濟的壓力或社會的支持不足而做成安樂死的決定。 邱委員慧洳:就是因為對政府的整個長照政策感到失望,變成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我想社會的資源不足應該就是…… 石部長崇良:我想不應該是用委員剛剛這樣的論點來支持安樂死。 邱委員慧洳:但是你們接不起這個人,然後又不准他去接受安樂死,其實這也是一個不食人間煙火的看法。好,我們柯主席說要去思考醫生最大的敵人到底是病人的死亡還是病人的痛苦,如果敵人是病人的死亡,那麼我們就為了病人一路拚到底,給他一個康復的機會;但是如果是選擇病人的痛苦,那就要討論他們有沒有生命的自主權。剛剛我們一路講下來,不管是積極的安樂死或消極的安樂死,即現在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或者病人自主權利法其實都是解決問題的不同方法而已,如果臺灣真的有制度可以用,他們不會遠赴瑞士去尋求安樂死,一定是因為臺灣的制度接不住他們嘛!關於這個爭議性這麼高的話題,當然社會氛圍改變了,現在有高達百分之七、八十的人支持安樂死,但是我們覺得還是要交付公投來蒐集社會的意見,然後台灣民眾黨也以社會的民意作為推動法案的基礎。 最後,請部長在1個月內提供報告,說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如何解決這位48歲罕病弟弟的問題,沒有辦法解決,因為你們在第一張PPT說效果相同,然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解方,問題是這位48歲的罕病弟弟可以被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所接住嗎?我的答案是不行,你的答案是可以,所以請給我一份分析報告。再來第二個就是臺灣實施安樂死的可行性評估報告,因為你剛剛有提到這是階段性的問題,你現在反對,但是你知道未來臺灣有一天會實行,請問可否在1個月內提供實行的可行性評估報告?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再重申,如果是長照的問題,不能夠用安樂死來解決,我們應該去持續的強化長照……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就是要把長照這張網…… 石部長崇良:至於尊嚴善終的目標,我們可以一起來努力。 邱委員慧洳:這是完全不衝突的,就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安樂死兩個也是不衝突的,其實就可以雙軌進行。至於長照的問題,你如果把它健全化的話,我們樂見其成,你不要讓有些人覺得自己承受疾病的痛苦、備受折磨,然後國家又沒有讓我可以安樂死的制度,再加上長照又壓垮我,所以加速他們去其他國家接受安樂死,我們要支持安樂死,絕對不是因為長照的問題,我們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權,要落實病人的自主權,看他背後的思考是什麼,也許他真的想善終,有沒有那麼一點點可能性是政府長照的量能不足而壓垮他們,成為最後一根稻草,就是那一根稻草,也許壓垮他們的是巨石,但是最後壓死他們的就是那一根稻草。部長是不是可以在1個月內提供給我們這個報告? 石部長崇良:我想施行安樂死之可行性的評估是要很嚴謹的,我覺得只有1個月的時間會太過匆促。 邱委員慧洳:沒問題,你可以給我們一個時間點,我都OK。 石部長崇良:我們還是要很嚴謹的去…… 邱委員慧洳:召委已經站起來了,2個月可以嗎? 石部長崇良:2個月給一個報告當然可以,只是它可能會不夠嚴謹,我們需要有一個嚴謹的評估。 邱委員慧洳:因為我們就要公投了,你總不能公投之後才交付報告,這也會讓人民看到這個政府的消極不作為跟行政怠惰。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說過,這是一個很嚴肅的議題,不應該用很倉促的方式…… 邱委員慧洳:那你就告訴我幾個月嘛,沒問題,你告訴我幾個月?一個月不夠,一年夠嗎?你總不能一年之後你還覺得…… 石部長崇良:一年可以。 邱委員慧洳:好,我們就只看到政府用龜速在回應人民的需求…… 石部長崇良:一定要做嚴謹的評估啦,不是這樣子…… 邱委員慧洳:那第一題呢?一個月應該可以啦!第一題應該可以? 石部長崇良:可以、可以。 邱委員慧洳:好,謝謝。我們政府就是以龜速回應人民的需求。以上說明,謝謝。 石部長崇良:這是一個嚴肅的生命議題啦,我們應該用很嚴肅的態度來看待。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發言,待會在王育敏委員詢答後,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發言。 王委員育敏:(10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主席: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部長好。部長,我問一個食安的原則,如果我們發現一個有疑慮的商品,採取全面性預防下架,會不會很快大家就沒有東西吃? 石部長崇良:我們要看所謂違規的樣態是哪一種,我們在過去…… 王委員育敏:以這次油品為例啊!你們自己發明了一個有疑慮的油品含20%以下不用全面性下架,這一個決策引發非常大的疑慮,最後你們自己被迫轉彎,採取全面性下架。我現在問你,陳時中政委說如果採取全面性下架,很快大家就沒有東西吃,你認同嗎?那天記者會你就坐在他旁邊。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苯駢芘標準是採取歐盟最高的標準、最嚴的標準,而歐盟的下架,他也不是全部的食品都下架,歐盟的標準…… 王委員育敏:這一次你已經採取全面性下架,我要問你…… 石部長崇良:我們最後所做的,其實比歐盟的標準還要嚴格好幾倍,在歐盟的標準裡面……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的結論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針對油品本身才下架…… 王委員育敏:我剛剛問你的問題你沒有回答,對有疑慮的商品採取全面性預防下架…… 石部長崇良:所以我們採取的是其他國家沒有做的方式,我們必須要更嚴謹地去討論嘛,所以是由專家討論出來才這樣…… 王委員育敏:所以下次遇到類似的問題,你還是會分第一層、第二層?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是要經過科學討論的,因為有不同的樣態啦!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下次還會重蹈覆轍喔! 石部長崇良:不是、不是。 王委員育敏:我就問,下次如果有疑慮的油品出來,你一樣要分第一層、第二層,一樣是20%以下不用下架?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提過我們的標準有很多種,油品的標準有好幾個…… 王委員育敏:經過這次的事件,你的標準不改嗎?你不知道全國民眾對食安的標準就是很嚴格嗎?未來遇到有疑慮的商品,採取全面性預防下架,不該成為衛福部將來處理食安的一致性標準嗎?你還要回到第一層、第二層嗎?我問你要不要嘛!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如果是甲醛,像炊粉的事件是甲醛,甲醛是完全不得添加,它是零檢出,所以通通都要下架,這個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那我就問你,下一次又遇到苯駢芘…… 石部長崇良:苯駢芘是安全標準…… 王委員育敏:所以下次你又分兩層?你又分兩層喔! 石部長崇良:所以是根據他的安全標準。我們這一次是經過專家的討論之後,以20%做切點,但是最後我們在行政上的考量,希望能夠儘速地下架,所以我們最後採取的是全面性下架,原則上是這樣。 王委員育敏:你回答我的問題,下一次如果再發現大豆油批號出現超標的苯駢芘,你是不是會像這次所犯的錯誤,分第一層、第二層下架?還是會採取全面性預防下架?作為衛福部部長,你要告訴全國民眾,你未來處理有疑慮用油的時候,我就問苯駢芘這一題,未來如果有批號出現超標,請問你要採取全面性預防下架,還是分層下架?你直接回答就好,我要知道你的原則。 石部長崇良:如果我現在所做的決定是全面性下架,當然就是全面性下架。 王委員育敏:好,這樣就好。 石部長崇良:除非未來有新的討論。 王委員育敏:但是我覺得陳時中政委,他不應該說採取預防性全面下架大家就沒有東西吃。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提過那是不同的樣態,他不是針對BaP啦! 王委員育敏:不然他是針對什麼? 石部長崇良:是其他的啦!他講的是說全面性…… 王委員育敏:他沒有啊!他沒有前提啊! 石部長崇良:每一個食品的樣態不一樣,它的標準…… 王委員育敏:作為前衛福部部長的政委,講出這樣的話…… 石部長崇良:那個是被斷章取意啦! 王委員育敏:我必須告訴大家,這樣的政委叫做不負責任、不負責任!何況他還擔任過前衛福部部長,擔任過好多年,由他這樣子很草率的態度來帶領大家、監督大家的食安,這是讓大家不放心的,這非常、非常的草率,一次事件的教訓還不夠嗎?還在那邊講風涼話,什麼預防性全面下架大家會沒有東西吃,有嗎?你這次採取油品全面性下架,有沒東西吃嗎?有沒有油可以用嗎?根本就沒有! 第二個,你們這次做的最大的錯誤,就是含20%以下有問題的油品不用全面性下架。現在外界在質疑的是,出席的專家學者到底是哪些人?整個會議紀錄過程一定有錄音,我要求公布所有的錄音檔,我們要知道決策形成的過程。既然現在大家覺得這是一個錯誤的決策,當時錯誤的決策,整個會議是怎麼開的?出席的人有誰?不應該黑箱,全部都公開,你可以公開嗎?公開錄音檔! 石部長崇良:委員,我們現在也不需要去獵巫啦…… 王委員育敏:沒有要獵巫、要檢討! 石部長崇良:當時都是在科學的證據下去討論出來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不敢公開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提到,如果是歐盟的下架標準,其實就到第一層,我們這一次是擴大到第二層…… 王委員育敏:部長,我只問你,你不要公開對不對?錄音檔也不公開,出席的專家學者是哪些人也不敢公開。 石部長崇良:經過專家討論之後,做成這個決定,只是後面在行政執行上,我把它更擴大,我讓行政執行上要快速…… 王委員育敏:部長,你現在很矛盾喔!你剛剛一開始在幫他們辯護,你說他們依據的是比歐盟更嚴格的標準,所以是有道理的,既然有道理就不妨公開!你說採取的標準還比歐盟更嚴格,我們要知道這些專家學者是誰?會議紀錄到底是什麼?怎麼召開的?我知道每一場會議紀錄都有錄音帶、都一定有錄音,那就完整地公布逐字稿,整場完整地公布!如果所有的專家學者都非常的公正,沒有偏袒業者、沒有說下架業者生意會受到影響、沒有出現這樣的字眼,那我們佩服這些專家學者完全秉持專業;但是如果有人在這當中護航業者,是擔心業者的生意受影響,所以才說免下架,這個我們當然要追究!我們不允許打著專家學者的光環,還在那邊護航業者,沒有這回事!就公開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如果委員認為這個過程當中有護航的嫌疑,我們可以把這些資料送請檢調來調查。 王委員育敏:好、好,那你們就送好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就送檢調。 王委員育敏:就是整個公開嘛!以昭公信嘛! 石部長崇良:給檢調來調查。 王委員育敏:整個都以昭公信嘛!好不好?給外界一個清楚的面貌,因為外界現在對這一個部分的質疑是最多的,我覺得為了平息大家的質疑,如果有一個公正客觀的調查,這樣滿好的。 接下來我要問你,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致癌油之後連苦茶油也是,而且不是只有一批喔!第一批是統一生機連淨的有機苦茶油,昨天是永豐餘生技,他還標榜是在地金花小菓苦茶油,連續已經兩批都有問題了,部長,你要不要動起來?針對全國所有的苦茶油進行專案查驗,到底還有多少?這樣子讓我們高度懷疑,是不是這些苦茶籽的來源也有問題?因為現在這個報告裡面提出來的都說,現在臺灣的苦茶籽大概將近九成是從對岸進口進來的,本地有生產,但是量沒有那麼高,你看市場販售的,一個是標榜有機,大家還以為是臺灣有機,結果不是啊!原來是中國進口進來的苦茶籽,它的源頭把關到底是怎麼做的?它是不是真有機都不知道,但是在市面上打著有機的品牌就賣很貴啊,那消費者就變成冤大頭!本來是為了自己健康,想說挑有機的,而且又是比較貴的苦茶油,甚至還標榜說可以生飲生喝,結果很重視健康的人當了冤大頭啊!買了這個裡面的苯駢芘跟大豆油是一樣高啊,又是超標!昨天爆發出來的,它標榜在地喔!它講的是來自雲林在地金花小菓,那為什麼在地的苯駢芘也超標?它是真在地還是假在地?這個問題很大,我們的油品從大豆油到現在的苦茶油都有問題,從源頭的原料管理看起來我們都沒有在管、進口的也沒有在管、在地的也沒有管很好啊!部長,你怎麼看這樣的事情? 石部長崇良:如果是連淨案(第一案),就如同委員提的,這是從中國進口的苦茶籽去提煉的,我們對於這件事情的過程是比較清楚的。至於永豐餘這個案子是昨天通報的,這個廠在嘉義,目前連同嘉義衛生局一起進行調查,我們會把這兩個事件都調查清楚之後,來比對中間的相似性跟它們有沒有造成系統性的問題,再來進行進一步不論是專案的稽查,或者是對於這些業者特別可能很多是小型業者的輔導。 王委員育敏:你們現在對於這部分的敏感度不夠,如果已經有兩件,且都是大廠牌、都還有超標的問題,你就應該要大膽的假設、小心的求證,你就應該要啟動專案,其他品牌通通都抽,會不會整個苦茶油裡面…… 石部長崇良:對於這個案子我們這兩天就會做出決定…… 王委員育敏:你們決策效率也太慢了吧! 石部長崇良:因為昨天才通報永豐餘,我們今天在做調查,所以今天調查完,我們就會做決定了。 王委員育敏:那個嘉義縣的油廠,你們要去看他的原料來源到底是不是真本土,有沒有混到進口來的苦茶籽。我覺得如果連這麼大的廠牌,他委託的製造商都出這麼大的包,那我們對於其他廠牌的信任度在哪裡?我建議應該立刻啟動專案。這一次從大豆沙拉油,我們看到整個問題,苦茶油也有這個問題,所有原料的把關你就是要痛定思痛啊!大豆有很多是巴西進口進來的,從原料就開始有問題,這次的苦茶油案,我看也是從進口的原料就有問題啊!食藥署責無旁貸、衛福部責無旁貸,這都是邊境進口進來的原料,你就應該好好查,看到問題在哪裡,重新把關、改變,這樣我們的品質才有可能提升。 我提出四大訴求:第一個,立刻啟動專案,因為已經有兩家大廠都有問題了,其他也應該要抽驗,及時發現才可以阻止更多的問題油進到家庭裡面,更多消費者變成冤大頭,買很貴的油,但卻還是一樣吃到苯駢芘;第二個,源頭管理,現在所有進口的無論是黃豆或是苦茶油籽,這些做成油品的原料,你一定要加驗把關,要強制揭露原產地。 現在很多消費者覺得自己是冤大頭,是因為品牌說這是很好的、是有機的、是臺灣產的,結果原料來自哪裡?可能就是來自大陸啊!大家以為買到臺灣本土產很好的苦茶油,不是啊!連淨的有機苦茶油就是這樣子,大家看起來覺得很好啊,臺灣產的!結果原料通通都是對岸的,現在還出問題,沒有揭露原料的原產地也是一個很大的敗筆,一定要揭露。另外,不實要重罰,如果是假有機、假在地、假小農通通都應該要重罰,這個叫什麼?這是詐欺啊!完全欺騙消費者啊!會吃苦茶油、願意花高價去買的那些人是越重視自己健康,結果他買到的是假貨、買到的是苯駢芘超標的油,他們覺得很冤枉啊!食安整頓這件事情,我覺得部長你責無旁貸,這才是真正在做事情,你要把這件事情做好,要不然我就問部長,你最近你家裡都吃什麼油? 石部長崇良:都有,多元食品是健康的概念。 王委員育敏:對啊!但是我們現在大豆油有問題,苦茶油也有問題啊!怎麼個多元法? 石部長崇良:我跟委員說明,嚴懲不法的廠商,我們一定是以這個原則在處理,從大豆的事件我們也進行其他的業者抽查,我們昨天才發布…… 王委員育敏:有啊,你大豆的部分整個有去抽查,很好! 石部長崇良:對,其他的三個原廠…… 王委員育敏:你整頓完了,但現在是苦茶有問題。 石部長崇良:從源頭三個大廠,我們都抽驗了,結果也都出來了,從他的樣本到他的成品,我們都驗了,來確保市面上現在的大豆沙拉油都是安全、符合標準的,這個我們已經做了。 至於苦茶油這個事件,當然它的原料不一樣,苦茶籽跟大豆不一樣,不過從我們這次中聯的調查可以看清楚,是在原料的處理過程跟製程上沒有對應風險等級的調整,所以產生超標的情形,而不是外加進來的東西,而是在製程當中沒有去處理掉它的風險,因此,苦茶籽我們也會按照這樣的方式去了解,到底它風險出在哪裡,才能夠……抽查、抽驗都是下游的做法,我們希望從源頭了解清楚…… 王委員育敏:當然要從源頭啊! 石部長崇良:讓它未來產生……畢竟抽驗有限,要從整個上游的製程上,讓它穩定、產生具品質的油品,這才是我們最終的目標。 王委員育敏:是啊! 石部長崇良:這部分我們會來做。今天會再去調查清楚,了解它的問題之後,我們再來規劃接下來的專案做法。 王委員育敏:對,你不能速度太緩慢,讓消費者持續去購買…… 石部長崇良:不會、不會。 王委員育敏:可能還有別家品牌說不定也超標,但民眾繼續喝,因為想說現在爆出來的是連淨跟永豐餘,其他喝了沒關係。 石部長崇良:我們昨天收到通報,今天就已經進行聯合稽查了。 王委員育敏:速度要快,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會。 王委員育敏: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王育敏委員發言,也謝謝部長答詢。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39分) 繼續開會(10時4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下一位請邱鎮軍委員發言。 邱委員鎮軍:(10時49分)主席好,先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早。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我們先看一下影片。 (播放影片) 邱委員鎮軍:部長,這支影片叫「油不得你」,這個短片很紅,部長有看過嗎? 石部長崇良:我沒有看過,但是媒體有報導。 邱委員鎮軍:現在你看了,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這支短片的內容跟實際上有不符的部分嗎? 石部長崇良:最大的問題,我一聽還以為是總統,不應該用這種深偽的方式,這種方式應該被譴責。 邱委員鎮軍:我們先不講那個,我現在要知道的是它的內容有沒有錯誤,它講的事情有沒有錯?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法律上都要先講程序的正義,才有實質的正義,如果程序完全是錯誤的就該被譴責,不論內容的對錯,要先講程序正義,這個影片製造的程序完全就是違法,是應該要被譴責的,所以根本不值得討論它的內容。 邱委員鎮軍:你剛剛聽到的是我們賴清德總統的聲音?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你誤認了,你把賴清德總統當作苯駢芘的意思…… 石部長崇良:這是有意想要讓大家誤認為這是我們總統的聲音,這在目的上不值得……這是不對的。 邱委員鎮軍:你覺得一般民眾會以為這是賴清德總統吃了誠實豆沙包,在替自己宣傳嗎? 石部長崇良:我還是要強調,沒有程序的正義,內容就不值得討論,重點是它的目的非常惡劣。 邱委員鎮軍:這支影片是把民進黨政府公布的數字、科學的實際數據,還有行政單位政策的研議跟轉彎一五一十擺在社會大眾前面。中聯致癌油案到現在快滿月了,你們現在留給人民很多問號,人民沒有能力辨識餐桌上的油來自哪一批,也沒能力自行檢測,如果政府不及時公開資訊,人民就沒有知情的權利,完全沒有辦法選擇,這一切確實由不得你,對不對?也由不得民進黨政府閃躲,不是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經過我們跟地方衛生局共同協力,現在在商場架上的油品都是安全的,請大家可以放心食用。 邱委員鎮軍:陳時中政委在7月27號的記者會上說,如果遇到食安狀況就全部都下架的話,很快大家都會沒有東西吃。民進黨執政11年了,現在人民只能在餓死跟毒死之間來做選擇,是這樣嗎?這些東西大家必須要吃下肚,是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剛剛提到請大家放心,現在在架上的油品都是安全、沒有問題的。 邱委員鎮軍:陳時中講的這句話是當初你們訂定20%標準的依據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日前陳政委在記者會上講的是被斷章取義啦!那是他針對記者的詢問,他去描述整個在安全標準的制定跟管理措施上要經過風險評估啦! 邱委員鎮軍:我再問部長,7月22號我們本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致癌油未全面查明流向與真相前,不得讓這些油品重新上架,你們現在有停止恢復上架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針對問題的油品都不可以上架,包含相關的加工食品。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都檢查了就對了? 石部長崇良:所以那7批我們都公告了,目前…… 邱委員鎮軍:依照上架原則,這些油品都是檢驗過沒問題的,所以都不會有油出問題就對了?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已經都檢驗過才上架的。 邱委員鎮軍:檢驗的條件是全面清查,不是抽驗合格。你是全面清查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這一次是分源分項、逐批確認、上下游去比對之後,才確認這19批是OK的。 邱委員鎮軍:但是你們到目前為止只有說明中聯被查出的油有問題嘛!但是沒有辦法證明其他廠商沒有問題啊! 石部長崇良:您說的是哪些廠商? 邱委員鎮軍:其他的油品。現在只查出中聯,不是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這一次是針對中聯的油品…… 邱委員鎮軍:那其他的油品? 石部長崇良:另外三家包含大統益、台糖跟長輝,我們也去他的廠做抽驗。 邱委員鎮軍:都有去嗎? 石部長崇良:包含從他的原料抽驗、初油的抽驗、成品的抽驗,結果我們也公布了。 邱委員鎮軍:我請教今年4月到6月巴西大豆原料跟產出的油品查明了嗎?有查到嗎?全部喔! 石部長崇良:原料的部分…… 邱委員鎮軍:製成成品也是啊! 石部長崇良:對,這個廠我們剛剛也調查過了,昨天我們把調查報告已經上網公布了,最主要他某一批船,船批的熱損粒比率比較高,後面將風險帶進來之後,沒有經過製程的調整而造成的,那一批有問題的只在他的廠內,沒有外流。 邱委員鎮軍:今年4月到6月我看中聯出了29批、3萬公噸,對不對?中聯放寬熱損粒比率是從去年6月4號開始的,從去年6月4號到今年3月31號將近10個月,這段時間內中聯出了幾批貨?多少公噸?到下游哪裡了?你有數據嗎? 石部長崇良:有、有,我們都有了解。 邱委員鎮軍:了解的狀況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一下,比較高的批次的船櫃只在他的廠內,沒有到其他地方,他的製程上其實只要調整後就可以符合標準,所以不是巴西豆就絕對不能用,也不是熱損粒比率多少就絕對不能用,而是他要按照他的風險管理,不同的品質要經過後面的製程去調整,風險…… 邱委員鎮軍:10個月的你都查了嗎?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10個月你都查了,你待會把數據、資料給我。我再問你中央宣布原本下架的油要重新上架,但是臺北、臺中、高雄已經明確表明,在沒有完全確認安全之前是不會跟進的,所以現在有哪些縣市、哪些產品已經上架?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是根據食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經過我們檢驗完成之後重新上架,因為前面是預防性下架,並不是檢出有問題。因為我們當時認為上下游的資料在沒有辦法完全確認的情形之下,4月到6月全面性預防性下架,這是超前部署啦!讓國人可以安心,後面我們驗完之後,確認沒有問題之後……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講的是這些不配合的縣市,到底現在做得怎麼樣,他們有沒有完全接受? 石部長崇良:當然,就我們來講,這19批已經是確認安全,所以重新上架。 邱委員鎮軍:哪些縣市?這些縣市中哪些產品上已經上架了?你只要回答我這個就好。 石部長崇良:這些縣市若有他特別考量的話,我們就尊重。 邱委員鎮軍:你看部長,到今天沒有任何地方政府願意跟進啊!也沒有業者願意配合出貨上架,那就表示地方政府、業者跟消費者都認為疑慮還沒排除,為什麼只有中央這麼急呢?你們急什麼? 石部長崇良:沒有,我們必須依法行政,我們也調查清楚了、檢驗清楚了,我們都是依法行政。 邱委員鎮軍:一個重大的食安事件,連產品有沒有真的要重新上架都無法決定,也沒有辦法確定,這已經不是科學問題了,而是行政失能。 石部長崇良:這19批已經確認了。 邱委員鎮軍:我再問,你們7月27號公布的調查內容有一些專家有不同的見解,我今天就用你們的報告來請教你們,你們報告中把中聯發生苯駢芘超標的原因指向是原料異常跟製程條件,對吧?原料的部分,你們認為是巴西大豆熱損率的問題,製程的問題包括脫膠、白土添加、乾燥條件的問題,是這樣嗎? 石部長崇良:不完全是,整個簡單的結論應該是原料的部分有風險分級的要件。 邱委員鎮軍:這是風險……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不同的來源,它的風險不同,所以必須要根據不同的風險去調整它後面的製程,他沒有按照風險等級去調整後面的製程,而造成幾批的油品苯駢芘超標。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認為產地也是問題就對了? 石部長崇良:產地不是絕對的問題,可是它有風險的不同,應該要做風險上的分級…… 邱委員鎮軍:對,也是有風險嘛!我再問你,進口巴西大豆的業者總共有幾家? 石部長崇良:進口巴西大豆的…… 邱委員鎮軍:對,總共有幾家? 石部長崇良:你說是進口商嗎? 邱委員鎮軍:對。 石部長崇良:進口商的部分,我們就要查一下。 邱委員鎮軍:對啊,你們查了幾家?調查了哪些項目跟內容?也給我們嘛! 石部長崇良:我們查了之後,再提供給委員。 邱委員鎮軍:風險已經很明確了,巴西產地、乾燥方式、原料PAHs、精煉能力及HACCP失靈,全部都是你們報告認定的風險,其他使用巴西大豆的製油廠難道不符合風險條件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也有去了解其他廠的情形,其他的大廠其實有做相關的風險管控,比如說會採取混豆的方式來降低風險,或者是在後面的製程當中加強抽驗,來確認它的風險、控制它的風險,然後也會在製程上去做調整,其他的廠有類似的做法,所以不會完全……這個廠就沒有把這個風險納進來。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就是沒有全面調查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都全面調查了。 邱委員鎮軍:第二個我再問你,其他食用油脂工廠的製程風險有沒有全面調查? 石部長崇良:有,都全面調查了,另外三家大廠提供煉油的、原油的,我們都調查過了。 邱委員鎮軍:每一廠都查了嗎? 石部長崇良:都查了、都查了,然後也抽驗了,抽驗的報告昨天也都發布了,全部都合格。 邱委員鎮軍:好,我再問下一題,今年4月14號三讀通過兒童托育服務法,相關子法本來預計一年內要完成,5月8號總統公告到現在已經兩個多月了,才出來一個施行細則草案,剩下的19個你們一年內有辦法弄出來嗎? 石部長崇良:會,我們會在一年內來把它完成。 邱委員鎮軍:這麼多子法,你的優先順序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都在進行當中,沒有什麼優先順序,只要完成的,我們…… 邱委員鎮軍:像監視器管理辦法是比較敏感的啦,這個也是父母最關心的問題,你們打算什麼時候預告?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已經召開了兩場的焦點團體討論,專家學者也討論了,接下來我們會進一步擴大蒐集意見,現在這個草案…… 邱委員鎮軍:所以其他的在一年之內一定會出來嘛? 石部長崇良:會、會、會,因為我們的草案已經差不多完成,在8月份就會有初稿了。 邱委員鎮軍:好,那我再問一下臺南的3起托育案件,今年1月到7月臺南陸續爆發或是因為司法偵結引發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居家托育傷害違法事件。第一案是永康案,這名女嬰大概是2025年12月1號開始送托,到2026年2月10號就發生嚴重的腦傷,前後大概71天。依照規定,新收托兒童原則上30日內要完成訪視,在這71天的托育期間,臺南市政府總共訪視了幾次?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調查一下再回復委員。 邱委員鎮軍:你都不知道啊?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已經…… 邱委員鎮軍:也就是說,臺南市政府都沒有跟衛福部做通報嗎?沒有一些依據,也沒有回報嗎?你們也沒有去了解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我們來了解一下,因為這個是2025年、去年…… 邱委員鎮軍:你不要等出了事情、小孩子受傷了或者是發生了悲劇之後才來急著調查,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好,這個我們了解一下。 邱委員鎮軍:第二案是麻豆案,鄭姓女子是登記保母,向政府申報收托2名兒童,實際上卻與沒有登記的張姓女子共同照顧了6名幼兒,檢方認定涉嫌犯行期間從2025年3月1號持續到12月5日,長達9個月,總共涉及6名幼童,這6名幼童各自是哪一天開始送托的,衛福部目前有掌握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這個當然是地方在處理啦,但是…… 邱委員鎮軍:你們都不知道啊? 石部長崇良:如果委員……我們會來了解一下地方的處理情形,這個是地方在處理的。 邱委員鎮軍:對啊,你們本來就要……這種都是已經出事的案件了,你們都沒有掌握,那你們在幹什麼? 石部長崇良:地方都在處理了。 邱委員鎮軍:可是你們要掌握啊!我問你們都不知道,你們是主管機關啊!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掌握。 邱委員鎮軍:第三案的這名男童送托只有兩到三天就死亡,而且他不是只有帶1個,2個小孩是他的,有收費的是3個小孩,這位李姓女子沒有托育資格,也沒有辦理居家托育登記,卻可以在臉書、社群平臺上刊登訊息,招攬家長送托,因為他沒有登記,正常收托申報30日內的訪視當然不會出現,也不知道,請問這種透過網路招攬的未登記托育未來用什麼方法來解決? 石部長崇良:我們當然都會把有照的、合格的保母公開資訊,所以我們會加強宣導……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講的是他這種違法的! 石部長崇良:讓民眾在送托的時候要選擇我們公告的這些啦! 邱委員鎮軍:你們這個不管嗎?你現在看一下他們的對話截圖…… 石部長崇良:這個當然在兒少法或未來我們的兒童托育服務法都會有罰則,但是我們還是要強調,我們都有公開的訊息。 邱委員鎮軍:部長,不要等事情發生了之後才來檢討,我們現在已經幫你發現這個問題了,我覺得衛福部要趕快把這個東西加進去,然後未來怎麼樣防止這種事情發生。 石部長崇良:我們還是會加強宣導,其實我們現在有照的都有在網路上公開資訊,民眾在選擇保母的時候去看…… 邱委員鎮軍:我不是問你說你們有沒有公布,我是問你,這些違法刊登的你們用什麼方法去取締?如何掌握? 石部長崇良:有、有、有,對於違法的部分,當然要加強查緝,合法的我們要讓大家都很清楚,儘量、應該要選擇合法的保母,不要去…… 邱委員鎮軍:所以這3個案件都沒有列入重大案件就對了?1個死掉了耶! 石部長崇良:有,應該是有討論,但是詳細的…… 邱委員鎮軍:你們有討論?你們是幹什麼的?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有討論過、都有開會,也有跟地方的聯繫、討論,但是委員突然間提到這個案子,詳細的部分我們調閱之後…… 邱委員鎮軍:對啊,我都看到了,你們還不知道!你們衛福部那麼多人要幹嘛的? 石部長崇良:當然委員特別關心這一案啦,我們了解之後,把這個資料收集之後再提供給委員。 邱委員鎮軍:好啦,儘快啦!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的發言,也謝謝部長的答詢。 下一位請廖偉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偉翔:(11時6分)謝謝主席,有請石崇良部長跟國教署彭富源署長。 主席:好,有請石部長跟彭署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部長好、署長好。今天討論到兒虐的議題,你是不是還記得我上一次在質詢的時候也曾提出、指出過一個標案,民眾要求地方政府落實於其官網登載之違法托育人員與案情資訊,應與貴部社家署建置CRC資訊網──違反兒少法裁罰專區呈現之資訊一致。結果之前震驚各界的胸口碎大石的虐兒案,那時候我就有說過,他們分別在2024年3月27號有被罰6,000元,教保服務人員對於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行為;在2024年4月18號也是被罰6,000元,教保服務機構有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不當對待的行為,這兩筆資料在你們的系統中還是找不到,請問你們有釐清原因了嗎?沒辦法回答? 石部長崇良:這個…… 廖委員偉翔:當時就問過你們為什麼找不到相關的紀錄,我上次就有問過了,所以你們回去還是沒有釐清為什麼會找不到嗎? 石部長崇良:委員是說在那個教保系統上面…… 廖委員偉翔:就是你們社家署CRC資訊網裡面的違反兒少法裁罰專區要呈現資訊一致,我之前有說過這個胸口碎大石的虐兒案,那個時候我說他們分別在2024年3月27號跟2024年4月18號都有違規事件被裁罰,為什麼你們的網站上面沒有、找不到?我當時請你們要回去釐清原因,你們釐清了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目前的做法是用連結過去的,連結到教保系統那邊去,委員是希望把它…… 廖委員偉翔:連結過去?可是還是沒有啊,我去查還是沒有啊! 石部長崇良:沒有連結? 廖委員偉翔:你們的原因是什麼?沒有這兩案啊! 石部長崇良:那應該是教保系統裡面沒有那兩案,意思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你們社家署也沒有啊!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是用連結的方式過去的。 廖委員偉翔:好,我跟你說我去幫你們查的原因,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署長也應該要了解一下。現行規定,教育部的確有所謂的輕罪下架原則,也就是說,只要間隔一段時間,即便有違規、有不當對待紀錄的保母或幼兒園,紀錄也會因為輕罪下架而被抹掉,直接原地消失,未來在你們的資料庫也查不到,所以衛福部去連結教育部的資料時,就會因為它下架了而找不到。 石部長崇良:喔。 廖委員偉翔:喔?你現在才知道嗎?部長。 石部長崇良:我不知道有這個狀況。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現在就是告訴你,我叫你們回去釐清狀況,你們根本沒有釐清嘛!這個部分是由前任的部長潘文忠時期所發布的公告,我想確認一下,這樣子的作法,現在署長和我們衛福部部長,你們贊同這樣的作法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還是會回到現在的兒少跟未來的…… 廖委員偉翔:我就問你簡單的,你認同這樣的作法嗎? 石部長崇良:他有一些資訊需要揭露的。 廖委員偉翔:來,部長回答,你們認不認同當初定下來的這樣子的作法? 彭署長富源:跟委員報告,第一點,當時這樣的作法是跟地方政府還有相關的團體一起規劃的,那未來……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部長、署長,你就簡單回答我,你認不認同嘛? 彭署長富源:未來在相關的時限上,會列入我們最近一次跟地方政府的會議來一起討論。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認同還是不認同? 彭署長富源: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會涉及到可能,譬如說我們可以罰罰到六千一直到六十萬,哪一個界限…… 廖委員偉翔:這裡我已經呈現出來了,的確,你說那個六千的是三個月,多少錢的是六個月…… 彭署長富源:是,因為這個涉及到剛剛講的裁罰的輕重之後配以它是多少期限,這個讓我們一起來…… 廖委員偉翔:好,部長、署長,我跟你們說,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系統性漏洞。這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會有這樣的漏洞也是雙重疊加的後果。所以我剛剛說,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一屆111年的5月31號,你們新增了第六十一條第四項,把公布多久的權限移交給教育部,包含公布負責人、行為人、機構名稱及場址者,其公布期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後來教育部就做出了一個非常荒謬的決定,就是資料庫針對裁罰對象最短最短只要公布三個月就可以刪掉。我想請教部長或者署長,幼教法的第六十一條第四項及教保人員條例的第四十九條第四項,有不公布或者是輕罪下架的空間嗎?有這樣子規定嗎? 彭署長富源:報告委員,這個在兩法對於,譬如說不當管教或是重大的爭議在第五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等等,這個是會比較重的公布。那剛剛委員講的這個,當時在相關的預告之後有一些討論,包含法學專家跟我們…… 廖委員偉翔:好,署長你先不用…… 彭署長富源:這些我們未來會一起……就是時限過了以後,其實我們也一直接到一些聲音,會持續檢討……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要告訴你為什麼,為什麼我要提出這件事情是一個系統性的問題,因為在今年4月的時候,臺南中西區的愛迪生資優幼兒園爆發一起重大兒虐,把小孩子關進紙箱搖晃、推頭、壓臉、強迫餵食,那你知道這間幼兒園早在2019年的時候就已經有兩起違規紀錄,分別被裁罰了一萬五跟三千元。但是現在家長去查你們網路上的資訊是查不到的,也就是說他的裁罰資訊被撤下來之後,2020年、2021年之後可能就查不到了。然後這個被公布的謝姓負責人,他在2026年爆發重大兒虐被停止招生一年、重罰五十萬之前,他被你們下架了多少筆的前科,你知道嗎?你們可以回答嗎? 彭署長富源:剛剛委員所提的、給我們參考的是16筆,但是…… 廖委員偉翔:16筆嘛,對不對? 彭署長富源:對。 廖委員偉翔:你把他下架的相關前科有16筆了,包含2018年的11月有5筆、2018年的12月有6筆、2019年分別的裁罰還有3筆的罰金,他可以說是前科累累,但是現在從你們的網路上面家長根本無從得知,沒有辦法在你們的網站上面找到這些紀錄,那家長要如何知道自己送孩子去的這間育幼中心有沒有問題?所以,如果教育部覺得不是不當對待的前科可以下架,那我們再來看看下一個案子好不好? 下一個案子呢,上一次高雄重大兒虐案也是一個謝姓負責人,一樣,在2024年的時候,經濟部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的職場就有兩筆不當對待,結果他的資料也被下架之後,到了2026年就爆發了重大兒虐;臺南仁仁森林2023年的時候有虐待型前科,2024年的10月份開始到2025年也陸續被罰了十三萬;高雄的嘉欣幼兒園,2024年的時候下架不當對待前科,2025年再被罰十二萬。在臺南、高雄、屏東這些縣市,至少有7家園所、8筆虐童的前科被下架後,又爆發出20筆的虐童裁罰。所以,我想請教部長、署長,你們覺得這樣子的規定、這樣子的下架有辦法達到你心目中的導正效果嗎? 彭署長富源:像這些下架的時限配以他原來的犯行,這一些在最近的一次修法檢討中,都列為跨部會以及跟地方政府一起來做檢視,謝謝委員,剛好我們也是列入檢討了。 廖委員偉翔:部長、署長,今天討論兒虐,我要講的事情是,中央責無旁貸!這根本是制度的問題導致系統性的錯誤。所以,針對這一些已經有前科的累犯:第一個,家長不知道;第二個,在家長不知道的情況之下,那你們怎麼去督導這些累犯的,你怎麼樣進場去改善這些累犯的問題?所以,你們能不能在一個月內盤查出,到底有多少間在被裁罰過後下架公告,其後再犯的到底有哪些的清單給本席辦公室,可以嗎? 彭署長富源:可以。 廖委員偉翔:可以?好,署長答應了。部長,衛福部這裡要不要去追蹤一下你們兩邊的系統? 石部長崇良:我們沒有下架的問題,我們上去就是上去。 廖委員偉翔:但是你是跟著他,所以他下架了,你的系統也會跟著更新,所以你的會……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是把我們的紀錄通通匯給教育部…… 廖委員偉翔:我跟你說,你的系統就是有這個問題,我們同仁已經上網去查過了。我剛剛也講過為什麼,因為他們教育部這邊下架了之後,你這邊可能是用API或是什麼資訊連動,你可能跟著下架了……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是用連結的。 廖委員偉翔:你用連結的,所以你就跟著下架了嘛!所以你也是一樣,你根本搞不清楚為什麼他會斷鏈,這個資訊斷鏈了嘛,所以,到底有哪一些有再犯,針對這些累犯,你們有沒有加重懲罰或者公布的機制?如果都沒有,這不就是系統性的問題導致成為違規者的庇護所、兒虐溫床的問題嗎?是不是?這些累犯的,因為你覺得情節輕,所以你把裁罰紀錄下架了,你又沒有針對累犯去嚴格的控管,是不是這樣?我跟你說,部長、署長……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報告,我們的罰則裡面就有累犯的…… 廖委員偉翔:你們到底有沒有去好好的…… 石部長崇良:就是它是一個範圍嘛,所以累次就會加重…… 廖委員偉翔:但問題是你們的資料還是下架了嘛!所以我要告訴你,你們下架的、藏匿起來的資料我們是怎麼盤點出來的,你知道嗎?我們是從民間的資料庫去查的。你政府的資料庫自己沒有辦法讓民間能夠信賴、信任,而是靠民間的網站本身,譬如說幼兒通、幼兒園資料站還有自主的備份資料庫,也就是說民間自己把教育部本來說可能要下架的資料,他都先自己備份起來,所以在民間的網站上會呈現出完整的紀錄,沒有所謂下架的問題。所以,這一些被下架的資料都通通散落在民間的網站,而且對於家長來講,他必須要花很大的力氣才查得到。 剛剛大家看到了,如同我剛剛說的,下架之後累犯然後爆發重大兒虐事件。其實現在你們所謂的輔導改正方案是根本沒有用的,而且你們現行的機制還讓你們的資料庫喪失公信力。倘若之後家長來究責說,明明人家就是累犯,那我因為不知道,所以我把小孩送到這裡,然後發生了兒虐,那這樣算誰的責任?是不是中央應該也有責任? 最後的結果就是,你們每年花了200萬去做一個三個月可能裁罰紀錄就會被下架的、沒有公信力的網站,然後你們自己寬鬆的下架認定反而成為了虐童的溫床,讓重大兒虐的預警系統被閹割的作法,資料刪掉了,可能家長看不到,然後你們也當作沒事,就是一種鴕鳥心態,更完全沒有起到輔導的效果。所以家長與其信你們的一年花費200萬的資料庫,更情願去查民間的資料庫,請問你們建這個資料庫還有它存在的意義嗎? 所以,部長、署長,我覺得真正的輔導措施不是下架紀錄,是你的紀錄要保留,然後由主管機關去輔導改正。尤其是你發現他頻繁的違規,就算是小錯也屢屢累犯的,你們的官方要來輔導,然後輔導完,你才可以真正的去監控他是不是在管理上有改進,這樣才有辦法有確實的管考效果。然後你們要盡責的去輔導改善,未來這些機關再犯,我們就可以監督、問責,這才是健康的作法。不是你好像做了一個虛有其表的裁罰紀錄資料庫,結果又把紀錄下架了,然後家長可能不知道就把兒童送去了,最後又發生累犯、重大兒虐,這樣子的憾事我們不希望再看到。 這個部分是不是請教育部跟衛福部在一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然後告訴本席主管機關重新認證的方案,然後你們兩個部會的資料庫到底怎麼串接,衛福部你覺得是只要尊重教育部,他什麼時間下架你就跟著更新,還是你應該要盡責的把所有紀錄都完整的統計好?這部分請你們兩個部會去檢討給本席,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廖委員偉翔:謝謝署長,署長可以回座了。 我接下來要再問部長有關善終或是安樂死的議題,今天剛好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議題是社會很關心的安樂死議題,一方面我們尊重善終及自主權,不過我要強調補強另一方面的社會議題。所以我想要先請教部長,現在政府能不能夠充分的界定善終的選擇,他究竟是基於想解脫痛苦還是因為他們失去了自主、尊嚴及社會的支持?在社會支持及社會福利不夠完善的狀況下讓某些人寧可選擇安樂死。 石部長崇良:我非常認同委員所提的觀點,所以在推動安樂死的時候,確實您提到的社會支持或者是經濟壓力也好,這些都需要併同考量進來。 廖委員偉翔:部長,國際官方的資料……我想要先問,現在你認同我的觀點,但是你有辦法真的區分他到底是基於解脫痛苦還是他們真的是因為失去社會支持相關的配套,所以他不得不選擇安樂死? 石部長崇良:從其他國家施行的經驗,確實這是最困難的地方,也是它引發最多爭議的地方,也是為什麼很多國家像英國討論了這麼久還是無法完成立法,問題就在這些癥結點上。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今天就是要告訴你,這個角度是我們關切的,國際的官方資料顯示,求助死亡的原因常常不是單一疼痛,而是失去自主、失去尊嚴、失去有意義的生活,甚至出現孤立以及認為自己成為負擔的感受。所以美國全國性的調查研究也彙整指出,成人身心障礙者回報自殺想法的機率為非障礙者的兩到三倍;有自殺計畫的則是二到四倍;有自殺企圖的約兩到三倍。另外一個研究也顯示,障礙與自殺念頭、計畫、企圖都有顯著的關聯;WHO也指出身心障礙者面臨更高的憂鬱及健康不平等的風險。這些研究的結果用白話文來說就是如果一個人不是因為病痛本身不可承受,而是因為在家裡生活過不下去、出門找不到人協助、照顧者撐不住只能住機構或者成為家人的長期負擔,這就不只是個人選擇,而是作為一個人的基本人權被法令、制度、社會的環境因素障礙了。我們之前曾討論身權法,部長,你認同我的觀點和研究嗎? 石部長崇良:我非常認同,這是很深度的討論了! 廖委員偉翔:所以…… 石部長崇良:從我們國內自己的資料及這些自殺企圖原因的調查也可以發現,特別是高齡者,其疾病因素及憂鬱情緒等精神問題是造成自殺意念的因素之一,如果是在中壯年時期,他的家庭、經濟跟……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知道,我想要給你看一段影片。 (播放影片) 廖委員偉翔:這個議題就是如此,他後來可能選擇安樂死,這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案例,就是因為我們社會沒有辦法支持,和我們現在討論身權法的個人協助制度有高度的相關,對不對?所以有個助的協助可以讓許多的障礙者,尤其是重度的障礙者可以活得有尊嚴,而且要填補長照不足的地方。衛福部在2022年提交立法院的報告也指出:2018年至2021年的個人助理使用人數從532人只增加到800人,2022年的上半年為750人,現在大概是1,300人,相較於臺灣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和重度障礙者的需求,其量能顯得非常有限。所以我想要問部長,接下來對個人助理的規劃,也就是身權法保障的內容,你們預計要編列多少經費?你們要如何保障讓這種被制度逼死的問題不再發生?因為這也是安樂死未來如果通過後很可能需要面對的問題。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也努力的推動個人助理,特別是自立生活的支持,預算也從110年的八千多萬到115年已經突破4億了,所以我們也是努力的在增加這些協助…… 廖委員偉翔:但是這些障礙者他們並不覺得真的被支持到,這些障礙團體都在大聲疾呼,不管是入法、專章、專法、訓練人數,以及相關經費到底足不足夠?所以我想說,對於個人助理的加強培訓,甚至他們的待遇還有未來的人力安排、經費編列,你們是不是可以再繼續擴大支持? 石部長崇良:會,我們現在也有調高相關費用,因為人力還是一個瓶頸啦…… 廖委員偉翔:沒錯。 石部長崇良:這些個人助理的人力是一個問題。 廖委員偉翔:所以入法的部分呢? 石部長崇良:我們需要調高相關的支付,以增加誘因。 廖委員偉翔:我們希望除了預算相關配套的支持之外,要更加重視入法。 石部長崇良:在制度的設計上,相關的子法也會逐步強化。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想要講的很簡單,其實只要看得出來是支持不夠、福利不足及照顧出問題的地方,這些因素都會影響重症者是否想活下去。所以國家不能把每一個想死的個案都推給他天生就是這樣或是醫療問題等等,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希望保障每個有需要的人都獲得有尊嚴的生存權及更好的生活,因此國家有義務先把這個基本的生活條件補起來,你應該趕快把這塊補起來,不然,我們看到很多重度障礙者半夜三更想要吃個香蕉都很困難,這部分日本有一個相關的影片,請部長回去可以好好體會一下,我真的覺得這需要大家都具有同理心。 最後,不好意思,主席,真的有兩件事也滿重要,但是我會請部長簡短的回答。包含剛剛討論的食安專家會議也有相關的報導,我想要請問你們的專家會議相關紀錄及錄音檔會保存多久? 石部長崇良:剛剛我已經回復王育敏委員,我們會把這些資料移送給檢調。 廖委員偉翔:所以不會銷毀? 石部長崇良:對。 廖委員偉翔:你要確定喔!因為關於過去的疫苗受害者專家會議,你們的會議紀錄及錄音檔一個月就把它銷毀,導致後來根本沒有辦法提供相關的證據給法院,你要在這裡跟本席保證所有相關的錄音檔都被完整保存。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就會把這些資料移送給檢調去處理。 廖委員偉翔:所以不會銷毀? 石部長崇良:這些就變成證物了。 廖委員偉翔:這是我要提醒你的第一件事情。第二件事情,8月8號快要到了,我想請教部長,我過去長期倡議且多次質詢有關於攝護腺公費癌篩的部分,請問現在的狀況如何?請告訴本席,可不可以在8月8號的時候給男性們一個父親節的禮物?因為我昨天才參加了一個因為攝護腺癌太晚發現所以轉移到器官者的告別式,我認為這是現在很嚴重的問題,部長你當初也跟我說過,現在的技術做得到,可以更精準且偽陽性更低,你有跟本席說過,可不可以在這裡答復本席? 石部長崇良:好,關於攝護腺癌,其實我的風險比委員高啦,我很關切這個議題,所以我們……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是特別要幫你爭取啊! 石部長崇良:是,謝謝委員對我健康的關心,我們已經委託國衛院做了一個完整的評估,攝護腺癌在十大癌別裡面已經列第五位了。 廖委員偉翔:對啊。 石部長崇良:隨著高齡化它的發生率也是上升…… 廖委員偉翔:部長,相關數據之前就講過了。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在年底前提出一個國家的計畫…… 廖委員偉翔:部長,你不要拖到年底啦,8月8號父親節快到了,你趕快在這裡向大家承諾吧! 石部長崇良:委員,這要搭配預算,不是我說了馬上就可以做,所以要有一個完整的規劃、系統的設計。 廖委員偉翔:對,你如果已經有這個意向了,只是預算問題的話,那你就編嘛!明年就可以開始做啦。 石部長崇良:我們希望明年來推動。 廖委員偉翔:希望明年,所以你會做? 石部長崇良:會,朝這個方向。 廖委員偉翔:謝謝,請大家把這個記錄下來,不要說往這個方向,你會做還是不會做?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正在規劃中了。 廖委員偉翔:正在規劃,所以會做? 石部長崇良:對。 廖委員偉翔:那你可不可以不要……你已經都說會做,你8月8號送給男性一個父親節大禮啦! 石部長崇良:這個沒有幾天的時間,我覺得太草率了。 廖委員偉翔:沒有,你剛剛承諾說會做,我覺得就是一個里程碑。 石部長崇良:我們還是要嚴謹的規劃。 廖委員偉翔:所以現在的問題都沒了嘛,就是預算嘛,其實過去有很多女性的癌篩也都有預算支持,我想攝護腺癌已經邁到前五名了…… 石部長崇良:攝護腺癌的篩檢有包含對象、篩檢的方式,還有它的protocol跟後面如何介診,有一些細節…… 廖委員偉翔:我們可以好好的再來檢討、討論,但是本席就是要你一個承諾,因為我們已經推了好久了,你上次明明也承諾,現在的技術也都做得到了,所以你不能把預算當作一個藉口啦,我想…… 石部長崇良:這個預算一定要有啦,不然,我們這個就是空口…… 廖委員偉翔:沒有問題,所以你要做,你就編預算,我相信衛環委員會所有的委員都會支持的,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的支持。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的發言,謝謝部長的答詢。 下一位請林淑芬委員發言。 林委員淑芬:(11時31分)謝謝主席,是不是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部長,大概求好死、善終都是年長者口中所謂的福報啦,我們經常在走基層,也聽到很多的心聲,這是社會上確確實實很多人的想法,很多人支持安樂死,但也不是說我們不珍惜生命,而是我們害怕癌症末期無法控制的疼痛、失智以後帶給家人的負擔,或者是中風以後長期臥床完全失能、完全的依賴他人,成為家庭裡面照顧和經濟上的重擔,我覺得的確就是這樣子。你說大家都不尊重生命,不是,我們真的不是那樣子,那這種恐懼非常的強大,包括我自己,我都支持我們要有安樂死,因為我們看了很多,身邊的人真的也很多這樣的案例,所以並不是憑空去想像那種恐懼,而是真真實實,每個人看得到然後接觸得到,甚至都發生過了! 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加拿大有一項針對醫療協助死亡的申請者的研究,這個社會的對話一定要開啟,而臺灣這個社會的對話,我們很遺憾,官方的、正式的從來沒有開啟過,而立法院今天是第一次,而立法院的第一次就直接進入了詢答,沒有公聽、沒有在傾聽民間的聲音,可是在加拿大已經有一項研究發現,實際上接受醫療協助死亡者提出的理由不只是疾病症狀,有五成提到他失去自主,然後有近五成提到他失去從事喜愛活動的能力,也有人是出於對未來痛苦的恐懼,相關的訪談和研究也發現,患者所認為的無法接受的生活品質,這個概念通常都會跟失去獨立行動和溝通能力,以及失去了人生目的和有意義的活動有關。 所以在這裡大家都覺得生命無價,可是生命無價這句話太容易了,因為你要求一個病人繼續承受一切,不能夠因為害怕老去、害怕失能、害怕長期照顧,就急著用安樂死回應這一些恐懼,我覺得你們就是用這種道德來回應支持的人,可是的確這個是很紮紮實實的存在。我們也知道,生命一旦終止都沒有辦法補救,你誤判了也沒有辦法補救,所以我們今天要談的不是大家支持或是反對,而是我們希望這個對話、今天的第一次對話要談更多,臺灣的醫療、長照制度、社會支持的條件、法律的制度是不是已經準備好了,要承擔這一項無法挽回的決定?我們這個社會準備好了沒? 那安樂死要開放到哪個程度?我們要先畫出適用的範圍。大家都知道,實施安樂死或醫療協助死亡的國家,適用的範圍都不相同,大概分成兩種模式:第一種就是很侷限在死亡已經接近的末期病人,在道德上壓力也比較少,爭端、爭議也比較少;但另一種是不要求病人即將死亡,只要你疾病無法治癒、痛苦無法忍受,經過法定審查後就直接適用。美國的奧勒岡跟紐西蘭大概採取的是相對限縮的模式,只要你是醫生判定在六個月內死亡的末期病患,你申請還有執行時具備決定的能力,然後自行服藥或者醫助死亡,那可以看得到就是病人死亡已經接近了,就是比較限縮的;可是社會上普遍爭議的不是在這種相對限縮的,很大的爭議是像加拿大和荷蘭,他們的適用範圍比較寬,然後也不要求要接近死亡,加拿大本來是侷限在接近死亡,但他們後來放寬了,他們2021年起不再要求比較侷限,而是比較放寬的,針對自然死亡並不是合理可預見的,即便你沒有合理的可預見,只要經過第二軌的審查程序的話,他還是會放寬。 結果加拿大2024年那一年一共有1萬6,499人,好多喔!他們去申請接受醫療協助死亡,但是在1萬6,499人裡面,進入第二軌審查的大部分都是末期啦,不是末期的但也同意他的有732人,但是有1,233人申請,其中有321件被認定不符合資格,大概26%不符合資格,然後不被許可。在這種狀況下,這種案件都要審查很久很久,顯示死亡不是開玩笑,你一旦判定了,它其實是不可逆轉的,所以是很嚴肅的,因此在這裡,你是不是死亡將近、你這個疾病是不是難以治癒、你的衰退是不是不可逆、你的痛苦是不是有其他緩解的辦法等等都要成為判斷的依據。荷蘭也不是以末期或六個月內死亡為必要要件,只要病人的痛苦符合具有醫療上的原因,已經無法忍受且沒有改善的希望,並符合自願而審慎的請求、充分的告知、沒有合理替代方法及獨立醫師評估等條件就可以適用了。但是在荷蘭,如果你說我年事已高,我認為人生已經完整了,我對繼續生活失去期待,這個不足以構成他們許可安樂死的法定事由。 關於這兩種模式,我們今天兩個提案都類似,一個是侷限在末期,接近死亡,一個是不以接近死亡,然後只要痛苦難耐,大概就開放了,所以這兩個提案大概就可以代表這世界上存在的這兩種模式了。那這兩個提案或這兩種模式的差別不是只有適用範圍不同,而是國家允許醫療介入死亡的理由不同。回到這兩份草案,陳冠廷的版本是病人要有難以忍受、無法緩解的生理痛苦,然後末期才可以;民眾黨的版本是不用末期,只要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受,而且現在的醫療水準沒有其他合適的解決方法,就可以提出申請。所以在這裡,我們真的是跟民間的想像有點落差,因為這兩者,一個是要接近死亡,即便是安樂死,民間所想要的、很多人想要的安樂死,跟這兩個版本所提的安樂死落差很大,因為即便是更開放的民眾黨版本,也是要求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所以我就是不懂,因為一般人就想他中風了、全部失能了、癱瘓了,符不符合民眾黨版本的疾病無法治癒、痛苦難以忍受?你覺得呢?部長。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您的這些見解是非常深入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我主張它不應該用公投的方式來解決,因為這是需要很多面向廣泛的討論跟對話,所以我們會啟動剛剛講的,一年我們來做社會溝通……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看你,我發現你好像瘦很多。抱歉,這是題外話,但是我的意思是,公投叫人家支持安樂死、反對安樂死,這個是粗暴的,但我們在這裡,就是因為這裡是立法院,就整個國家對於安樂死這個議題,第一次很正式的對話,所以在這裡,我們必須要細緻一點來討論,因為人民投「我支持安樂死」,可是他想像的安樂死跟立法院大家在討論的安樂死,落差可能很大,然後不管哪一種,嚴謹的、限縮的或是比較寬鬆的,都還必須要有一個叫做「痛苦難耐」,痛苦難耐指涉的是什麼?痛苦到難以忍受,指涉的是什麼?所以我們要問你,我今天在問你,你雖然在講公投,但答非所問,我問你的是,你支持哪一種模式?或者你對於痛苦到難以忍受,你認為在醫療上、在法律上,或者是在社會、心理層次上的,它指涉的是什麼東西?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在啟動這個安樂死的時候,我相信你review了很多的報導跟報告,中間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叫做滑坡效應,就是一旦啟動了這個安樂死之後,就好像那個潘朵拉的盒子打開,這要很小心,因為它後面會有滑坡效應,那麼從現在開始的討論是,從生命末期到痛苦難耐,精神的疾病要不要?精神的鑑定要不要?這些都是一連串會滾動的。 林委員淑芬:對,但是…… 石部長崇良:所以像加拿大也是一樣,他鬆了之後…… 林委員淑芬:部長,你講這個就是在講加拿大嘛! 石部長崇良:對,他鬆了之後…… 林委員淑芬:加拿大要從嚴謹的末期剩下6個月,然後你說他開放到更寬鬆。 石部長崇良:他現在又往回退了。 林委員淑芬:你稱這個叫做滑坡效應,如果從我作為一個民意代表的角度來看,搞不好我的理解是這是民意所向,人民想要,那也是人民想要,但民意會改變的,我知道人民的民意會改變,但是你一下子說我們放寬,生命這樣子寬鬆的就可以選擇死亡了;一下子又限縮,其實也是整體社會上,這種光是這樣放寬、限縮、放寬、限縮就是一個爭議了,我們知道這是一個高度的爭議,但是如果我們臺灣要討論安樂死,或是我們真的要坐下來審這個安樂死的法案,我們在這裡不就是要討論這個嗎?可是這個哪裡是這幾個立委有能力討論的,正因為沒有能力討論,然後你說大家直接來投同意、反對,或支持、反對,或贊成、反對,這也是不負責任,因為大家想像的到底是什麼?不一樣啊!你直接要把這一條界線劃在哪裡?我聽你的想法,你大概就擔憂的更多,但是我告訴過你,我個人是支持的,比如是這樣子。我們在想包括提案的委員和政黨也都是支持的,還有很多人民也是支持的,但是我們支持的概念都不見得相同,那一條界線要劃在哪裡?要劃出來才能寫在法律裡面。這個事情絕對、絕對有一個重點,要劃在哪裡絕對不能夠授權給衛福部去訂定,不能交給主管機關日後以辦法或醫療指引去決定。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淑芬:現在民眾黨的版本未來要授權給你們,這個是絕對不行,這麼嚴肅的問題不能夠在這裡定一個很草率的法律,然後就交給衛福部去訂定,這是不行的。這不是細節,這不是單純醫療技術的問題,而是國家必須公開作出的法律選擇,這是立法院所有立法者要決定究竟在什麼樣的生命處境之下,可以允許醫療人員提供致死的藥物,去終結一個人的生命。 所以在這裡,我想跟你再回到具體的討論,談到安樂死就一定要講,不管民眾黨的或是嚴謹的、末期的,都一定要扣到一個「無法忍受的痛苦」,除了自主決定以外,還要扣住一個叫做無法忍受的痛苦,那麼無法忍受的痛苦到底是什麼?部長,你認為那個東西到底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這個會有很多主、客觀條件影響,所以對於痛苦的定義,還有能夠容受的,每一個…… 林委員淑芬:外國開放安樂死的不能忍受的痛苦、無法忍受的痛苦,他們談的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如果是有開放的,因為有些是只有在生命末期,如果是開放到這麼鬆的…… 林委員淑芬:生命末期大概就是所謂的病理上的,生理上的疼痛無法忍受,我們可以理解。 石部長崇良:對,那個是容易…… 林委員淑芬:但是…… 石部長崇良:但是沒有生命末期…… 林委員淑芬:民眾黨的版本不是生命末期。 石部長崇良:對,沒有生命末期,真的是很模糊。 林委員淑芬:剛剛委員說的,他的經濟困難到他想死,他也覺得很難以忍受,生命這麼的困難,這算不算痛苦?所以美國奧勒岡州是比較侷限的,在2025年的官方資料顯示,他是限縮在生命末期剩下6個月的,但是他在接受醫助死亡裡面,92%已經接受安寧療護了,但是同時這一些人也顯示失去自主以及無法再從事有意義的活動,這樣子失去尊嚴,其實他們都很痛苦,失去尊嚴,然後失去自主、身體不聽使喚,他們覺得很痛苦。但是相對寬鬆的加拿大,在2024年的資料顯示,最常見的痛苦來源是無法從事有意義的活動,其次是喪失日常生活的能力、喪失了獨立和尊嚴,疼痛控制不足或是對疼痛的擔憂反而排在後面。所以所謂的無法忍受的痛苦,病理上的、生理上的、疾病上的疼痛的擔憂是排在後面的,最前面的是喪失生活能力、喪失獨立和尊嚴,所以無法忍受的痛苦不是只有身體的症狀,包括功能的喪失,病人對尊嚴、自主和生活意義的感受上,這個是很重要的,因此這些資料顯示,安樂死制度所稱無法忍受的痛苦不是單一的醫學症狀,包括了生理的症狀、功能的喪失,以及病人對尊嚴、自主和生活意義的感受。 醫生要評估所謂醫學的症狀很容易,可是如果我們要評估一個人能不能接受安樂死,你叫他從醫學上的評估變成到底是功能喪失上、尊嚴上、自主上或生活意義感受上的痛苦評估,這就很困難了、這很困難!但是很多人沒有無法控制的疼痛,包括我自己或者很多支持安樂死的臺灣人民都會說:我無法接受別人替我洗澡、替我餵食、替我清理排泄物,沒有尊嚴、失去自主,我沒有辦法接受我的身體全部都不聽我使喚。這就不只是疾病造成的痛苦,這也是對依賴別人而活的價值判斷,這種感受能不能成為安樂死的申請理由?我想大多數人支持安樂死,可能都是來自於這一種失去對自我身體的控制、全部依賴他人、毫無尊嚴,可能是這一種強烈的感受在支撐我們支持安樂死,可是你可不可以告訴我,在外國或者是現在這兩個法律草案架構,這樣就可以構成安樂死的條件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案子在加拿大發生過爭議,就是你提到的這個案例,他沒有辦法生活自理,所以申請安樂死。 林委員淑芬:對。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這個案例,但這個案例到最後是被駁回,因為他本來是有一個社福的支持,後來因為重新評估條件之後,他的社會支持減少了,他因而提出…… 林委員淑芬:所以有社會支持、有照顧的服務進來,或許他就不會這麼高度的想要死? 石部長崇良:是、是。 林委員淑芬:其實痛苦本來就是一種高度主觀的感覺,一般外人很難輕率的告訴病人說他承受的痛苦並不嚴重,因為痛不痛苦是當事人最知道。你的痛苦不一定跟我的痛苦是一樣的,但是另一方面我們要考慮,只要本人認為某種生活狀態已經不能接受了,然後醫生就可能被要求要認定他的痛苦已經達到可以合法終止生命的程度嗎?可以嗎?這個真的叫醫生也很困難、真的很困難。 石部長崇良:這個不是只有單純醫療專業的判斷而已…… 林委員淑芬:是啊! 石部長崇良:還要關注是不是已經沒有其他方式,因為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沒有其他方式可以緩解他的痛苦、解決他的痛苦,才會…… 林委員淑芬:不是啦!到底是什麼痛苦?生理上、病理上,還是我剛剛講的失去尊嚴、完全失能、完全依賴他人,或者被剝奪了照顧以後就變成痛苦?國家給我的資源被剝奪、減少,我也覺得很痛苦,這樣就可以合法終止生命嗎?我們的法律架構、我看到的寬鬆版本,就是以無法忍受的痛苦和現在醫療無法解決作為安樂死的資格,這個恐怕在倫理上大家還要一起討論,因為簡單舉例,譬如中風,大多數的中風,而且是全身癱瘓的那種中風,現在醫療有辦法可以回復嗎?可能不行,但是他是完全失能,雖然有人覺得不痛苦,但是也有很多人覺得這樣沒有意義的活著很痛苦,在這種狀況下,就可以作為安樂死的資格嗎?在外國可能沒那麼容易!我不知道提出這種法案的政黨想法是什麼,但是我可以肯定告訴你,很多人跟我的想法一樣,只要這樣子我就想要死,但是恐怕法律不敢這樣定,因為醫生也不想要扛起這樣的責任,扮演起上帝的角色。關於那個痛苦,可能生理上、病理上沒那麼大的痛苦,可是那種失去尊嚴的痛苦、心理壓力,有的人把尊嚴看得很重、有的人不一定把尊嚴看得那麼重,那這條線到底要劃在哪裡?我覺得我們今天就是一直要不斷的來討論這個問題,無法忍受的痛苦,要由誰來判斷?有沒有辦法……可能啦!痛苦是真實的存在,但如果像剛才講的,經濟資源進來了,如果沒有家人存在,國家力量也進來了,事實上,痛苦是會減輕的,所以我一直在講,除了不能忍受的痛苦以外,再來就是自主選擇到底是真的自主,還是被迫沒得選擇的自主? 尊重病人的自主很重要,但自主不是說開始諮商、評估病人的心智,他真的是自主選擇要安樂死嗎?即使答案是:對!我真的是。你還要去確認一件事情,他為什麼想要選擇安樂死?他這個死亡意願是如何形成的?所以法律上確認他是自主選擇,只能證明他是真的自主選擇,但卻不能回答到這個自主選擇想要死亡的意願,是在什麼樣的條件之下,讓他做了這樣的選擇?一個人可能因為憂鬱、譫妄、孤獨、經濟困難、失能、長期依賴他人、失去尊嚴,而逐漸認為自己不想活了,但這些因素未必使病人喪失意識能力,就是他還可以自主決定自己不想活了,但卻可能影響他如何看待自己的處境,以及自己是否還有其他選擇,如果說經濟困難,國家願意幫助你;如果說失能不想要拖累家人,國家照顧體系會進來,請問你會不會改變想要死的意願?有可能,當然有可能! 好,再來我要講,相關研究顯示,末期病人希望加速死亡通常不是單一症狀的痛苦不堪,其實心理困擾、失去自主、自我認同也是同時複雜的交互存在。總之,連末期病人都有一種自覺可能成為他人負擔,涉及到病人因為無法再回應家人的付出而產生內疚、虧欠和責任感,然後也想要安樂死,這就是真正的現實,也是臺灣必須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其實有很多年長的長輩跟我說要趕快安樂死立法,因為他們不想拖累家人,這未必是家人提出了什麼要求,而是他自己不想拖累家人。也有很多長輩看到年邁的配偶沒有體力,子女的陪病影響了工作、家庭,又要長期負擔看護或者機構很重的費用,然後就認為未來要減輕家人的負擔,是作為家庭一分子最後可以為家人做的事,也是自己應該要承擔的責任,難道不是嗎?多少人是因為這樣子,這是真正的自主嗎?這是真正的自主嗎? 加拿大衛生部2024年的醫助死亡報告指出,認為自己成為家人、朋友或照顧者的負擔,是近半數接受醫助死亡者被記錄的痛苦來源。第一軌末期的、快死的病人,認為自己成為負擔的有48.4%;第二軌還沒有到末期的,還是有50%的人想要死,因為怕自己成為家人的負擔。所以這個負擔加上其他痛苦交織在一起,法律真正要確認的是什麼?我們在這裡立法、討論立法,法律要真正確認的是如果病人的疼痛獲得控制,所需要的長照、心理和經濟支持已經實際提供,家人不必承擔超出能力的照顧工作與支出,他是否仍然會堅定的、持續的希望結束生命呢? 在這裡我要告訴部長,這個時候、這件事情,就跟國家的責任有關,很多人可能還是會說想要安樂死,為什麼?因為我們不認為國家會擔起這麼多的責任、有能力擔起這麼多的責任!我們也不認為少子女化以後,看護的責任會降低。所以我覺得這個東西真的是……我時常在掙扎,因為我個人真的是高度的支持安樂死,但我也知道很多人不想、沒有這麼堅定,可是那些人要去期待照顧的體系進來、經濟的負擔減輕、家庭看護的責任不要那麼重,那是不可期待的,是期待但是不可期待的。 所以最後我要再講一次,我知道我講了很多、很長的時間,但當死亡成為合法的選項,國家要如何去確認病人是不是還有其他的選擇?這個事情很重要,因為只要安樂死合法化以後,不是增加一個選項而已,它會改變整體社會裡面所有高齡者、失能者、長期依賴照顧者如何去看待自己要不要活著、要不要存在,當死亡成為合法選項的時候,國家必須避免任何人因為需要他人照顧而逐漸覺得自己必須向家人或社會解釋我為什麼還想要繼續活下去,然後也必須要告訴自己說:不要成為家人的累贅;不要帶著愧疚、內疚這樣活著。所以我個人的想法跟這個社會很多人的想法都是,我再說一次,我們支持安樂死,但是我們想像的安樂死跟立法者所定的不見得會一樣,我還是認為對於照顧的處境、社會的處境、家庭的關係、經濟的要件等,一定要充分的審視這些要件,要確認自主的意願,不是被迫的,而是真的自主,可是這真的很難,而且這個還要有是真正的、自主的選擇,到底是不是,還是被迫的?這真的是很難。這個在已經施行的國家或者是臺灣社會現在要高度對話的時候,我們都應該要仔細的想,而不是只是公投投下支持或反對,這是不負責任的。部長,你覺得呢?不是支持或反對喔!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給了我們很深刻的一課…… 林委員淑芬:你知道國家的責任很沉重,因為被迫選擇,這裡面有一大部分是來自於國家要進場、有責任,但是我也知道這個財政負擔真的沒那麼容易,很難、很難啦!但是你們到底……好吧!今天只是第一場,我們不希望、不期待會直接有答案啦!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林淑芬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發言。 涂委員權吉:(12時3分)謝謝主席,麻煩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部長,針對中聯、泰山、福壽、福懋,這些都是我們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附表二裡面的食用油脂的類別,也就是他應辦廠登,而且是資本額3,000萬以上,這之前我們質詢都有提過,針對這些,我們應該針對他的原料、半成品跟成品每半年或每批都至少要檢驗一次,對吧?這之前也都講過。我在7月13日的時候有向你們索資,要詢問114年和115年中聯、泰山、福壽、福懋內部自主檢驗、外部檢驗的次數跟檢驗項目等資料,上週也跟部長詢問這一部分,我說我索資一直沒拿到,部長也說會後要提供,可是我們到現在還是沒有拿到你們的資料,這資料提供有這麼困難嗎?而且部長也說這個資料沒有問題,可以公開、可以索資啊! 石部長崇良:應該沒有問題,這個都是依法他們就要執行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不知道7月13日拿不到,後來質詢部長也說會後就提供,我們就認為到底這半年的檢驗有沒有在做? 石部長崇良:我們催一下,因為這個是我們中區的,我來催。 涂委員權吉:我請問一下,他到底有沒有做? 石部長崇良:從我們這一次的查廠紀錄來看,他是有做,從查廠紀錄可以看得到,就批次的部分他是有做到按季,但是抽樣的方式,他不是每一槽都抽,他有他的抽樣方式,不過這個報告都可以提供,沒有問題才對,我了解一下為什麼還沒有辦法給委員,很抱歉!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一直就很納悶,這到底有什麼困難點,所以我們就懷疑這到底有沒有在做?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沒有問題,我來了解一下為什麼到現在還沒有辦法提供給委員,我會來追究這個。 涂委員權吉:所以就部長了解,他都有按照規定,每批、半年自主檢驗跟外部檢驗等等,這些都有在做? 石部長崇良:他有自主檢驗沒有錯,只是檢驗的抽樣方式我們覺得要改進。 涂委員權吉:外部檢驗也是半年要做一次嗎?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所以這些應該都有資料啊! 石部長崇良:應該這樣講,雖然依法他要自設實驗室沒有問題,他也設了,可是他的實驗室並沒有辦法自行檢驗BaP,所以他這個是外送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他自主檢驗的部分都有按照規定、都有在做,而且照你們說的,他做出來都是合格的,是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他只有半年,他半年做一次而已,跟我們這一次調查,因為他是某一船、某一個原料的問題比較大,他就沒有做到那一個。因為我們最後拿到他……因為依法每一批都要存留樣本,最後我們拿他存留的樣本去驗都是合格的,跟我們最後從下游出貨的原油去驗出來的不一致,所以我們才會把這個案子統統送給檢調。 涂委員權吉:所以部長剛剛講他這一些,不是單就這一批,因為這個是食安法的規定,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都有按照規定去做,衛福部食藥署都有按照規定去監督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是地方去查核的,就是他們每年去查核看有沒有按照這樣做,這個是由地方去執行的。 涂委員權吉:他資料是提供給衛福部啊! 石部長崇良:不是他是存廠備查。 涂委員權吉:所以衛福部掌握的資料就是,他都有在做,而且照他做出來的都是合格的?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說,他是由地方去查核他有沒有照這樣做,有問題就要處理,以今年我們調查到的報告來講,當然他的報告是合格的,但是我們測出來是有問題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的重點就在這邊,第一,部長所得到的訊息就是他有按照規定在做,然後他所提出來的報告也都是合格的?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樣講,除了他自己提的,地方政府也有稽核的責任,去稽核他照這樣做之外,包含有沒有正確,這些也都是應該在稽核的過程裡面要一併去考慮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我們一直就沒有辦法理解,如果這個資料都沒問題,為什麼從7月13日就要不到?上次質詢完以後,部長也自己說會後馬上提供,但一直到這個禮拜也都沒有看到資料,所以我們合理懷疑這到底有沒有在做、你們到底有沒有監督,然後他做出來的到底是合不合格的?這對我們來講,到現在都還是一個謎團。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今天下班前就提供給委員,那個資料沒有問題,可以提供。 涂委員權吉:所以剛剛部長也有提到,像中聯這種他本身都有設立實驗室,按照規定也是要設,他本身這個實驗室並沒有驗一級致癌物「苯駢芘」的設備? 石部長崇良:他本身沒有能力驗,所以他是外送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也沒有規定要驗嗎? 石部長崇良:要驗,但是我們過去只是要求到一定規模跟業者要自設實驗室,但是沒有強制他實驗室的能力要到哪裡,所以我們這一次的修法裡面才會規定,自設實驗室的部分要經過主管機關認證後才可以,過去的法律裡面沒有。 涂委員權吉:因為他們的實驗室沒有辦法自主檢驗,所以是用外部檢驗嘛?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外部檢驗到底有沒有驗到? 石部長崇良:它第一次送去外部檢驗是沒有,後來南僑通報說有問題,它再去驗才說有。 涂委員權吉:所以現在是送的時候沒有變質,還是送的檢體根本就有問題? 石部長崇良:現在都由檢方在調查。 涂委員權吉:當時你們得到的訊息是合格的就對了? 石部長崇良:地方查核回來都說它是合格的。 涂委員權吉:前面送都是合格,最後是因為南僑爆發,再驗才知道是不合格的?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有不一致的情形。 涂委員權吉:所以你們以後應該也要要求要驗一級致癌物苯駢芘,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修法就會要求它的實驗室要經過認證,以前依法自設實驗室不需要認證,只有外部的實驗室需要認證,所以我們會修法強化這個部分。 涂委員權吉:我們希望食安的資訊真的要公開,不能有黑箱,你看連我們要了兩次到現在都看不到。 石部長崇良:我們都完全公開,黑箱的應該是業者。 涂委員權吉:我上週質詢的時候有詢問非追不可這個系統,那時候有截圖,你們說我們進去的系統是不對的,後來我們再次查驗,這個系統就是衛福部食藥署提供的系統。從首頁進去系統之後,消費者就可以從非追不可系統很清楚地查到食品追溯管理系統。我們從消費者查詢點進去,出現食品資訊專櫃,再點擊食用油脂製品,就會進入食藥署的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可是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上週回復我,說這個系統是不對、是不一樣的,明明就是一樣的,為什麼你們說不一樣?重點是都沒有更新,你說是不同系統,我們再上去查還是這個系統。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說不是這個系統?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有好幾個系統,您現在所show出來的這個才是追溯管理系統,跟剛剛那個不一樣,這是兩個系統吧? 涂委員權吉:點擊進去是同一個。 石部長崇良:我們就兩個系統。跟委員說明一下好了,我們有好幾個系統。 廖科長慧琳:非追系統有兩個部分,一個是由業者依照法規規定要填報非追的資料,目前平臺show出來的是業者自願揭露給消費者查詢的資料,所以兩個資料是不一樣的。 涂委員權吉:所以沒有公開讓民眾知道這個系統,它是可以不公開的,是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兩個系統填報的資料不一樣,那個是我們依法要求…… 涂委員權吉:設置系統的目的不就是要讓民眾知道嗎?為什麼又要有另外一個系統,不讓民眾知道?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消費資訊為主的資料,是給民眾的;另外那個是管理,在追蹤溯源的時候需要使用的,那個是有…… 涂委員權吉:所以食藥署…… 石部長崇良:有一部分可能會包含到廠商的營業秘密,所以沒有辦法完全對外揭露。 涂委員權吉:這也是另外一個重點,廠商都有按照規定上傳到食藥署這個系統嗎? 石部長崇良:另外一個…… 涂委員權吉:就算民眾查詢不到這個系統,但食藥署都會按規定監督,所有的系統資料都有更新、都有按照規定上傳? 石部長崇良:這是另外一個依法要求要通報、上傳的。 涂委員權吉:我們找不到這個系統,民眾當然也找不到。 石部長崇良:對,因為裡面還有一些商業秘密。依法沒有辦法完全…… 涂委員權吉:我們可以知道它都有按照規定,固定每半年上傳更新嗎? 石部長崇良:那個都可以查得到,沒有錯。 涂委員權吉:我們查不到! 石部長崇良:那個是內部,我剛剛講的是內部。 涂委員權吉:可以提供資料讓我們知道它有按照規定上傳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那個都有紀錄,是每個月都要報的。 涂委員權吉:這個資料也可以一併提供給我們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 涂委員權吉:我們要確定它們有沒有按照規定上傳,以及衛福部到底有沒有落實監督。 石部長崇良:有,那個有一疊。 涂委員權吉:因為我們上去看到的部分,中聯完全都沒有上傳資料,福壽則上傳到2024年7月。 石部長崇良:因為中聯沒有產品,中聯的油是提供給泰山、福壽、福懋,它本身沒有產品,所以在外部的系統裡面,它不會有。 涂委員權吉:還是請部長一併把那些資料提供給我們,我們要掌握有沒有按照規定確實來做……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確認一下,因為申報的日期是OK,如果有一些商業秘密的部分,我們還是需要…… 涂委員權吉:沒關係,我們最主要是要知道它有沒有按照規定,衛福部有沒有落實監督。 石部長崇良:申報的日期?OK,好,都有。 涂委員權吉:因為我們看到福懋跟南僑一直都有更新,南僑連自主檢驗、外部檢驗全部都有上傳,福懋也更新到2026年6月,所以我希望部長能夠給我們這部分的完整資料,我們一定要知道它有沒有按照食安法的規定去做、有沒有落實把自己的資料上傳,然後衛福部有沒有好好監督。 石部長崇良:好。 涂委員權吉:你看大豆沙拉油出問題,現在連苦茶油也出問題,我們擔心食安問題是不是會連環爆?如果很多資料都沒有掌握,衛福部都沒有好好監督,我們擔心是不是還有其他更多的食安問題接連要爆發? 石部長崇良:重要的是最上游的四個廠商,其他商場我們都查了,他們都是符合標準的,所以目前是中聯的問題比較大。 涂委員權吉:除了這些以外,我希望部長對其他的全部都要嚴格監督,包括廠商有沒有按照規定上傳資料訊息,然後你們有沒有落實監督,是不是全部都按照食安法的規定,該設實驗室就設實驗室,關於該自主檢驗、該外部檢驗、該半年要查緝的,所有的資料該上傳就一定要上傳,不然恐怕還有其他的食安問題。現在民眾很擔憂是不是有很多還沒有爆發,甚至是不是也有吃到很多致癌物,只是現在還不知道。 石部長崇良:中央、地方大家一起聯手來為國人把關食安。 涂委員權吉:請部長多幫忙、多加油。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涂委員權吉:謝謝。 主席:謝謝涂權吉委員發言。 待會兒盧縣一召委詢答完畢後,休息30分鐘用餐。 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黃委員秀芳:(12時17分)謝謝主席,先請部長。 主席:有請部長。 石部長崇良:黃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部長好。今天蠻多位委員關心食用油的事情,我希望不論中央跟地方都要負起責任,你們的權責是什麼也要講清楚,不能這樣似是而非,有時候原本權責是在地方政府,結果地方首長講一講,讓人覺得好像全部責任都在中央,所以我希望衛福部食藥署針對這部分都要講清楚。另外,大家擔心現在超市上架的全部都是安全的嗎? 石部長崇良:對。 黃委員秀芳:一定要再次重申在商品架上所有的食用油都是安全的,請民眾可以放心。至於後面的責任歸屬,我覺得你們也要再去釐清,到底責任在誰那邊,未來這種事情不能再發生。再來就是也要透明化,讓民眾可以去查詢,能夠更透明,我覺得這個應該是衛福部食藥署要做的,然後跟地方的權責是什麼,你們都要分清楚,不要像這一次地方推給中央說是你們的責任,中央卻覺得後市場抽驗或者是查廠就是地方的責任,未來不能再發生這樣的情形。 石部長崇良:食安的把關確實需要中央、地方一起合作,至於地方的權責、稽查或者是在調查等等的過程當中,如果有不足的地方、無力的地方,我們一定會全力來協助,所以都會按照這樣來處理。目前經過了完整的調查,我們在昨天把這個調查報告公開了,同時也交給地方主管機關再去督導業者改善,所以我們都有做到。至於目前架上的油品,我們都確保是安全的,包含另外三個廠我們也都完成抽驗、也都合格。 黃委員秀芳:好,當然民眾都會非常擔心,如果部長這樣子講的話,我相信所有消費者應該會更安心,在貨架上面的產品都是安全的。 石部長崇良:是。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請教,因為安樂死的議題從7月中旬在議場通過未來要安樂死的公投,像這樣子的話,其實我不贊成人的生或死交給公投,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可是我覺得可以討論,因為我們在跑基層的時候,其實會有碰到一些民眾確實可能四肢癱瘓,整個家裡面的經濟會因為這樣子整個拖垮,患者本身就會覺得如果今天有安樂死的話,他會選擇安樂死,所以我希望安樂死的議題是可以討論。 接下來,我想請教就刑法這一部分,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這些都是要給予保障,像這樣子的安樂死跟憲法的精神好像又有點牴觸,我不知道未來法務部這邊會怎麼去做解釋?我也想請教部長,針對現在大家要討論的安樂死的議題,因為我今天也看到醫師公會全聯會這邊是反對,我不知道站在衛福部部長的立場,你的想法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尊嚴善終都是我們大家希望達到的目標,希望讓民眾在生命最後的階段能夠圓滿,安樂死這個議題的程度及範圍很寬廣,如果真的要講,我們現在所施行的安寧緩和或者是病主法,在某種程度上,它也是一種比較消極的、比較被動式的對於生命的尊重,也是可以在安樂死的範圍裡面,它是比較嚴謹限縮的,至於到很積極的去協助以加工的方式、加速的方式,這個當然就會有更多對生命法益上的討論,還有生命的價值等等,這些就會需要更多的討論,所以也就是我在前面一直提到,我們願意來開放討論,但是用公投的方式太過草率,沒有辦法真正展現出我們的社會共識,因為它裡面的細節實在是太多了。據我的了解,過去世界醫師會也曾經有反對過協助自殺這件事情,所以這確實就是一個爭議的議題。 黃委員秀芳:是,以前大家可能會很忌諱去提這樣的一個議題,可是隨著高齡化社會,其實有很多人會很open地去討論。當然,我覺得衛福部或是法務部針對這方面應該就法的部分也要去討論一下,在刑法的部分,會不會屬於加工自殺?是不是會有殺人罪這樣的狀況?我覺得法務部應該就這一部分也要有所討論,也要找一些專家學者來針對這一部分,如果大家都有共識,未來真的也有安樂死,可能會碰到什麼樣的議題?就法的部分可能會碰到什麼樣的問題?我是不是可以請法務部先解釋一下? 汪參事南均:是,跟委員報告,有關您剛剛垂詢的這個議題,就本部的立場,我們認為生命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基本權,國家原則上也負有保護生命的義務,所以將來如果立法政策真的是要容許安樂死的話,這個當然是涉及生命權保障的重大公共利益,因此在立法的過程中,我們建議應該要充分衡量是不是有符合比例原則,是不是有建立足夠的程序保障,是不是真正出於本人的自主意識,以及有沒有避免弱勢者遭受不當的壓力,這個是立法的時候我們應該審慎評估的重要事項。當然,這個是屬於衛福部的權責,而且這涉及很多重大的醫療決策跟決定,非常專業,本部尊重主管機關的政策決定跟專業評估,還有大院的審議結果。 黃委員秀芳:是,其實我們看到很多國家,就是我剛剛列出來的這些國家,這上面有的國家的安樂死已經很多年了,可是還有一些反對的聲音,對於這些反對的聲音,雖然有的國家可能已經實行很久了,確實還是會有一些聲音,所以我們也希望未來如果真的在公投上或者未來真的有安樂死,當然就是要集合眾多人的意見,大家要有一個共識,跟社會也要溝通,要不然未來安樂死如果通過之後,我覺得可能也會衍生更多問題。 當然為什麼患者會有想要安樂死,第一個可能他覺得痛苦,我覺得很多人……因為我碰到一位患者,他因為車禍造成整個四肢癱瘓,只有意識是清醒的,所以他會覺得他整天躺在那邊、四肢都不能動,非常的痛苦,也拖累家人,整個經濟狀況都被拖累,所以他從一開始躺到現在兩年多的時間,他會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當然他自己沒辦法結束自己的生命,可能就是要透過用其他的方式,可是如果今天沒有安樂死的話,也許他可能一躺又要躺好幾年,就是自然死亡。所以我覺得這個議題是可以討論,可能就法的部分會衍生更多的問題,不論是憲法或者是刑法都會衍生非常多的問題。既然這個議題已經拋出來,衛福部和法務部針對這部分應該也要去研擬,未來如果安樂死真的成立之後,就法的部分會碰到什麼樣的議題? 再來就是醫師的部分,因為今天我看到醫師公會他們是反對的,未來關於執行,誰要執行?如果醫師都反對了,醫師是不是可以拒絕不要去執行?是不是這樣子?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以現在其他有施行安樂死的國家,大概都是要先經過醫師的處方,處方都是醫師開出來,只是有的是由病人自己使用,有的是可以由醫師直接給予,所以這還是有後面的執行端,當然即使在有通過安樂死法案的國家,他也允許醫師有個人的價值或者是信仰下不執行的權利,所以這個是在已經有安樂死合法的國家也是這樣,所以才會看到有一些都是固定或部分的機構或醫師才執行,並不是每一個醫師都在做這件事情。 黃委員秀芳:好,我們透過今天的討論,這個議題已經拋出來,當然就是請相關單位、大家要去研擬,也要討論一下未來可能碰到法的部分;再來就是醫師拒絕執行的話,要有什麼樣的方式,我覺得這個都可以討論,不是大家就避開不談,當然就是要去討論並取得社會的共識,而不是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發言。 重新公告:待會陳昭姿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30分鐘。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12時29分)好,謝謝主席,我們還是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部長好。針對今天重要的主題,就是有關於安樂死的研究、病主及安寧緩和醫療政策這兩點來跟部長討論,大家一直在討論,所有的委員都很關心,民眾對於安樂死有高度的期待,或者是很希望能夠趕快立法,相信大家都講得非常清楚,就是很怕痛苦,不知道將來怎麼樣去掌握痛苦。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對痛苦的定義,認為只要任何身、心、社、靈這四大面向不平安就是痛苦,其實痛跟苦是分開的,生理上的一些不舒服、不平安,我們就稱為痛;更難的是苦,任何心理上或者是靈性上,包括我們上次所提到的可能很擔心成為其他人的負擔,他覺得生命沒有意義。這些苦如何能夠有效的去處理?如果能夠把痛跟苦做有效處理,那是不是平安了以後,對安樂死的觀點又會不一樣?這就是大家必須共同努力來討論,也希望未來針對死亡議題社會有更多的共識。身為一個腫瘤科醫師,對死亡議題真的感受特別深刻,所以很期待未來不管是主管機關或者是社會能夠針對這個議題,包括我們看到民眾黨本身所提出來的法案或者是陳委員所提出來的法案,真的是值得大家共同努力來討論。安樂死是不是等同善終?我想這也是大家共同要去了解的,剛剛講過善終的意思,很平安的離開就是善終,剛剛也提到什麼是不平安、痛苦?針對安樂死,如果將來經過大家討論以後,真的有辦法做到善終,這是非常完美的,要跨到這個部分之前,我們如何能夠有好的討論模式,我相信這是今天所有委員和部長大家要共同來討論的。 今天我先引用立法院法制局所做的研究,在2015年5月份立法院法制局的研究針對安樂死的類型做了一些區分,第一個就是所謂的積極安樂死,另外一個就是消極的安樂死,這是從醫療行為作為判斷的標準。積極安樂死是指醫療人員或他人採取積極行動,直接促成病人死亡,這就稱為積極安樂死。這個部分又分為兩個目的跟方式,一個是直接安樂死,一個是間接安樂死,我們從螢幕上可以看得出來,所謂直接安樂死就是透過注射藥物或者其他方式,直接造成病人的死亡;如果是間接安樂死的話,就是在緩解病人痛苦的醫療過程當中,使用可能具有縮短生命效果的藥物或是措施,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減輕痛苦,而不是直接造成死亡,也就是積極安樂死再分為這兩個大部分。所謂消極安樂死,是指停止或是不施行無效、無益的延命醫療措施,例如目前已經實施的撤除維生設備、拒絕接受維生治療或讓疾病自然發展至死亡,這也是安樂死的一種形式。另外第三個就是協助自殺,協助自殺就是我們剛剛聽到的病人自行執行結束生命的行為,但是必須要由他人提供必要的協助,這樣的提供大部分都是與醫療相關,由醫師開立處方以後提供。如果我們將來要討論的話,大家可能要針對這些名詞或者是概念上需要有比較好的立論基礎,不然的話,恐怕會混為一談。 針對這部分,另外也提供加拿大10年的經驗再供大家參考一下,我想部長應該很清楚,剛剛林淑芬委員也花了很多時間,針對加拿大的經驗也提供了一些說法。這邊的例子是加拿大在2016年將醫療協助死亡合法化以後,到現在已經將近10年的時間,根據加拿大衛生部最近公布的官方年度報告,2024年透過安樂死而死亡的人數占全國死亡人口的5.1%,所以的確他們也執行到將近5.1%,人數是不是跟他們當初所預期的有落差,這個還需要後續了解。意思就是說,關於合法化10年的安樂死,看起來在加拿大安樂死所占的比例還不是多數人臨終的選擇,只有5.1%,大部分的人還是依靠既有的醫療跟長照體系走完最後一程,他們在報告裡面也另外直接點出非末期的病患申請者當中,有一半左右(占49.2%)表示是因為自己覺得是家人的負擔,想要減少或者是免除這樣的負擔而申請了安樂死。另外,安大略省首席驗屍官辦公室的審查報告也多次揭露,有個案是在長照或者是安寧床位不足的情形之下,經過數個小時就被核准,並且執行安樂死,這代表如果有足夠醫療資源的話,也許選擇就會不一樣。在這份報告當中也有委員指出少數醫師會集中執行大多數的案例,這代表著把關的寬嚴不一,這是未來我們在討論的時候或是立法的過程裡面也要非常非常注意的地方。這些都代表著安樂死合法化在加拿大實施10年以後,官方自己的報告點出來的問題就是安樂死的執行或者是處理還是要更多的討論,這才是未來我們要處理的重點。 當然,如果我們把現有的病主法、安寧緩和條例跟長照做好、做完整的話,是不是就能夠讓這樣的需求做不同的考量?所以面對安樂死政策的建議有兩點請部長來考量:第一個,衛福部不應該只是被動回應,必須要主動把這個議題拋出來以後,看看如何請社會上所有的民眾以及專家學者一起共同來討論。第二個,衛福部也應該儘速啟動跨國比較研究,讓討論的過程可以更為周詳。請問部長,您的意見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事實上我們過去也有蒐集過其他國家的資料,不過這些年過去之後,這些實施的國家也有更進一步的討論,所以我剛剛也說我們一年內會完成這樣的研究,除了跨國比較之外,還要開啟國內各個焦點團體或者是透過討論的方式,把這些重要的議題跟大家盡可能取得的共識,把它逐步的點出來。 王委員正旭:OK,這是非常需要大家共同來努力的方向,其實目前透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及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已經提供病人在特定條件之下,可選擇不接受無效醫療,讓病情自然發展到死亡,目前在執行過程裡面,其實是有這樣可以依據的法令。當然,落實方面就會有現況跟困境,針對這些現況跟困境,也正在修病主法,希望能夠擴大範圍。可是我們也了解目前病主法跟安寧緩和的現況問題首先就會包括ACP的服務量能不足;再過來就是制度性的障礙需要趕快突破,以及啟動標準模糊難行,導致AD架空;第三個是跨場域資訊斷鏈,病人意願在轉銜中遺失,第一線人員權責界線不明,承受巨大風險壓力,社會端生命識能匱乏,決策被推遲至最後一刻才會去考慮怎麼用。這些困境我們也都了解,所以在病主法的修法過程裡面,還有待更多的共識。在還沒有完成這些修法之前,是不是能夠考慮以下幾點:第一個是直接修正,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來加強執行;第二部分,是不是能夠納入大家醫等家庭或社區醫師照護計畫來提高量能?還有,能不能夠持續擴大健保的給付範圍?早上部長在口頭報告裡面也有把這些人數做了說明,似乎我們需要再加把勁,部長目前有沒有什麼想法?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其實我們一開始起步真的是很困難,不過去年我們已經把65歲以上的多重慢性病、重大傷病及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件者納入健保給付ACP,所以現在的人數看起來已經有明顯的成長。今年到現在為止,過去安寧簽的人數比較多,因為不需要ACP的過程,比較容易,AD是比較不好簽的,但是從今年的統計來看,已經明顯拉近差距,簽安寧的大概是四萬五千多人,而已經簽了AD的是兩萬六千多人,跟過去的落差已經慢慢在追趕。所以我們透過大家醫計畫……您這邊提到大家醫計畫,在大家醫計畫裡面,對於65歲以上多重慢性病的,我們有給付ACP,只是醫師本身還是要符合ACP機構的條件,剛剛提到它需要醫師、要有相關專科、要有護理人員及心理社工人員,有些診所可能比較不好完備這些人力,所以如何用支援的方式,不見得都要在一個診所裡面才能夠做,剛剛您提到的辦法,我們來研議、來修…… 王委員正旭:來精進。 石部長崇良:目前也在討論未來還可以放寬更多樣態的機構也可以協助做ACP,這樣就會讓可近性更高,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執行面的部分,當然,慢慢、慢慢地,我們也是從做中學,包括怎麼去啟動、團隊要照會、怎麼執行,我們都會定期委託做一些推廣,我們的病主中心也在做這些推廣,我來看看是不是有需要再制定一些像handbook或者是指引之類的東西,讓大家在執行上能夠更有參考的依據。 王委員正旭:好,那就請部長儘速提高諮商服務的可近性,如果費用的負擔能夠再做好的處理的話會更好。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正旭:最後一點點的時間,我想提出如何強化剛剛我們所提到的,如何讓所有的人平安?如何強化長照、安寧政策的銜接?目前是不是有司署整合相關的政策規劃或者明確的政策指引?因為劉司長也很擔心,這個部分如果沒有整體設計制度的話,未來在執行上還是會有困難,這部分部長有沒有一個期程,或者是什麼時候可以給我們一個書面報告? 石部長崇良:當然,主責單位還是在部裡面,由醫事司來主責,不過這個涉及整個安寧政策的推動,也會跨足到長照,我們現在希望這些長照的對象也能夠有ACP、AD的簽署,這個是目前長照3.0裡面在規劃的。健保的部分也有政策進來,剛剛我提到65歲以上多重慢性病、重大傷病者都可以簽,除了符合安寧條件的之外,只是如何把可近性再擴大,我們接下來會持續地努力。 王委員正旭:好,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盧縣一召委發言。 盧委員縣一:(12時44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召委好。 盧委員縣一:部長好。我今天上臺之前收到了幾個陳情,就是關於我們全聯會反對的立場;之前也有收到關於ACP的部分,是不是有考慮到曾經有人提說要由非醫療團隊來做這樣的事情? 石部長崇良:對,應該是這麼講,在這次病主法的修法過程當中,也有多位委員提到如何讓可近性更高,因為基本上安寧醫院的簽署是很多團體、民間團體都有共同在參與推動的,但是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之前有一個ACP,有一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程序,這個程序一定是有醫療團隊、有醫師、有護理人員或心理社工人員,能夠符合這些條件的機構也有限,造成AD簽署上另外一個瓶頸,所以在這次修法當中,確實也有委員期待、希望讓能夠執行ACP的機構更擴大。 不過不論未來怎麼樣擴大,有關於醫療的諮詢大概是免不了的,因為這裡面牽涉到一些醫療處置,包括什麼是維生設備、哪些是所謂的灌食,我想還是會有一些需要醫療諮詢的部分,只是未來如何以團隊更深入社區,讓民眾有需要簽署的可近性可以提高,這個是我們未來會持續探討的。 盧委員縣一:因為全聯會有這樣的表達,所以我想讓部長知道。 石部長崇良:好。 盧委員縣一:他們不太希望交由非醫療團隊來執行所謂的ACP。 石部長崇良:好。 盧委員縣一:第二個,他們對今天要討論的議題也是持反對的立場,大概有幾個訴求,我們也了解。 當然,對於「我想死」這件事情,國家要如何來判斷?這是一個真正的自由決定,還是一個被照護不足、家庭壓力、環境逼出來的選擇?我覺得這是我們政府要去討論的問題。所以我想問,第一個,法案已經進入我們國會審查,衛福部是否已經有應該有的政策準備及影響評估?有這方面的評估了嗎? 石部長崇良:當然,這次沒有行政院版本,因為我們認為很多的點還需要再進一步地討論、釐清,才能夠提出是不是要立法或者是立法的內容。針對委員所提出或者是黨團所提出的法案,我們也認為這裡面還是有一些需要釐清、定位好的地方。 盧委員縣一:我想跟部長討論,其實以後要講的評估範圍,包括適用對象、痛苦的判斷、意思能力、預立決定、代理制度、醫師的權利義務、刑事及民事責任、保險的效果、死亡證明、司法相驗、藥品管理,我覺得都有很多要討論的地方,所以在討論之前,政府有沒有提供足夠的照護的選項是不是也應該要充分地討論?因為我們常常提醒政府,面對這些重度失能,一個人的生命意願有沒有因為被照顧、被陪伴、被支持而產生不同的變化?所以我要問部長,如果病人的生命終結意願主要是來自孤立、經濟困難、照護的資源不足、家庭的衝突或擔心成為家人的負擔,我們要怎麼介入這樣的照護警訊是不是比較重要? 石部長崇良:對,剛剛委員有show到您的下一張簡報,我覺得下的標題非常好,要真正的自主,而不是無奈,這個就是各國在推動安樂死討論的時候都會討論到的議題,到底是他真正自主的決定,還是社會上、醫療上可以協助或者在經濟、社會、家庭支持等等各方面未盡完善?我想針對痛苦無可忍受,如何去劃定這一條界線,確實是有它的難度。 盧委員縣一:聽到部長報告,大概有2萬或者是4萬的人分別在病人自主權利或者是AD、ACP的部分,我們想要知道困難點是什麼及可近性,其實我們常常在看這個的時候並沒有辦法看到有沒有依所得、依地區,或者是疾病分類、獨居的狀態、身心障礙或是原住民的身分,來取得不同的ACP跟AD安寧服務的差異,我覺得政府部門是不是應該先去了解這方面的趨勢或者分布?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剛剛所講的四萬五千多人跟兩萬六千多人是指今年新簽署的,事實上,累積到現在有簽署安寧緩和醫療的大概超過155萬人;至於AD的部分,有簽署的累積到現在大概也超過15萬5,000人了,所以這是逐步在增加。而兩邊之所以有不一樣的地方,是因為現在安寧緩和醫療也可以在線上簽署了,我們也有提供一些線上的資訊,經理解之後就可以簽署,但是因為ACP的範圍又更大、更往前,所以需要有一個ACP的過程,我想那個是一個瓶頸,這兩個一經比較就可以知道。但也因為它的決定更advanced、更前進,當然需要一個更嚴謹的過程,且現在相關經濟條件已經打破了,即我們健保已經開始給付了,過去完全都是自費,現在健保也開始針對部分對象給付了,再來下一步就是怎麼把ACP的量能擴大,這可能是我們下一步要來處理的。 盧委員縣一:所以是不是應該去調查那個原因?就是沒有參與預立醫療決定的原因,是不是資訊不足,還是剛才講的費用負擔,還是諮商的時間是太長,還是院所的距離,還是家屬參與的困難度,還是所在地根本就沒有這樣一個服務量能,我覺得這個部分還是要去做統計。 最後,面對這樣一個法案,政府是不是應該建立分階段、可落實的政策,而不是一步到位,比如說以後法院是不是需要介入一些比較困難的案件,或者是研議的時候是不是將不同的制度來分層比較,看看哪些適用程序保障及其相關法律效果,我覺得這些部分應該分階段來實施。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確實關於簽署AD會不會有地域還有不平等的落差,因為過去都是比較自願性的、自費的,所以我們比較沒有這方面的資料,但因為我們從去年開始納入健保給付,這個部分就有資料了,所以我會請健保署來分析一下過去簽署AD的這些對象有沒有地域或者是年齡等等的落差,也就是做進一步的分析之後再來調整後續推動的政策。 盧委員縣一:講到現在,從我們的言談當中應該可以隱約知道,我們是支持這個法案的,當然這是就醫生的角色、立場來看,可是我們在面對比如說刑事責任、醫療責任、保險效果、死亡證明、司法相驗、藥品管理、病歷、資料治理等種種項目都還要去考量的時候,我真的覺得這應該要去會同法務部、金管會、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做一個跨部會的評估平臺,不然若只把重擔落在衛福部的話,我會覺得你們太辛苦了。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很全面的考量。 盧委員縣一:我們就一起把這個分階段、逐步的完成,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盧縣一召委發言。 接下來請陳昭姿委員發言。 陳委員昭姿:(12時53分)謝謝主席特別在預定休息時間前容許我加號。 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委員沒有大礙吧? 陳委員昭姿:部長好,謝謝部長關心。您知道我一直在醫院工作40年,然後有30年時間是在癌症醫院工作,我想您我都非常清楚醫學的能跟不能,醫學有其極限,它不是萬能,但是當一位當事人明知道自己的疾病是無解、無救,而且一定會繼續惡化,這個時候他也會希望在他有限的時間當中,趁他還清醒的時候,為自己做一些安排跟決定,而不是讓自己承受更多痛苦,而且很重要的,也不要讓家屬經歷這段無比沉重的不捨。 剛剛邱慧洳委員有提到,前陣子柯P跟一位罹患遺傳性神經退化的罕病病人對談,當事人決定在48歲的時候執行安樂死,部長,現在這位男士已經離開世間了,他姐姐也取得相同的資格,但是他非常偉大,決定來善後,為什麼決定要在48歲做安樂死呢?因為這是他的親身經歷,之前是照顧他的媽媽,所以他知道自己將來會變成什麼樣子,他完全了解,所以他希望能夠自主做一些決定。我想跟部長報告,這位當事人他完成了學業,他照顧了家人,他結交了朋友,而且他有朋友陪他到瑞士去執行,可見他並不是一個輕視生命或隨意去放棄生命的人,反而是他有掌握自己生命的價值跟意義,那不是長短的問題,而是他希望能夠活出一個最卑微的期待。 我想再跟部長分享一下目前的民調,我相信很多委員都知道,臺灣大概75%以上是支持的;臺灣尊嚴善終諮詢服務協會成立8年以來,有五千多人前來諮詢,有一百多人已經取得瑞士的安樂死資格,其中還有一半的人已經執行了,換句話說,他們已經離開人世了。部長,請想想看,如果還有選擇,誰願意離開自己的家、誰願意離開自己的親人到那麼遠的地方去完成這件事情?所以最後可能就是跟代孕一樣,因為這是一大筆費用,也不能全部的人都隨行,所以有資源的人才有辦法在海外來執行善終,但是在臺灣,就只能苦苦的等待痛苦。 剛剛王正旭委員談到疼痛跟痛苦,我覺得一個叫病痛(pain)、一個叫痛苦(suffer),病痛是病且痛,還有心理的受傷,但衛福部不斷地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這兩項規定表示這可以符合現階段的期待,剛剛的質詢我都有聽到您的回答,但是我要講的是,我們也都清楚,有很多是不適合的,這並沒有完全含括每個人的期待,像剛剛我提到跟柯P對談的這位48歲男士,他並不符合上述規定,因為他意識非常的清醒,前面提的這兩項都不符合,所以你想一下,他要經歷過多少大小便失禁的夜晚,他還要在地上爬行多久、他還要眼睜睜看著自己病情惡化有多長的時間,才能夠符合前兩項呢? 部長在之前的會議上有開口,但您今天有稍微改口了,一開始您說安樂死有很大的爭議,其實您對代孕也是這樣,一開始也說代孕有很大爭議,所以那時候拒絕討論,但我今天聽到您開始做了一些修正,部長,我要提醒您,不要輕易談天下事時就說這個很有爭議,請問天下事哪一件事沒有爭議呢?請允許我這樣說,您現在在這個位置上也很有爭議啊!您知道我談的是什麼。您常常以會提高篩檢的補助、會加註罕病罕藥的給付、要完善長照給付來回應,但這對他們來說都是非常的刺耳、非常的痛心,因為這個對他們都毫無幫助,也不能減輕他們的疼痛,所以我要請問部長,這個說法有點像林次長最愛講的,就是站著講話腰不疼,部長,您到底要凌遲這群病人多久呢?就像我問您,您要凌遲沒有子宮的病人多久?還要30年嗎?老實說,我們是二十幾年的好朋友,我必須告訴您,您這個說法,您這個做法不讓人家生、也不讓人家死,我覺得冷酷無情到極致,我希望回家後您能夠思考一下我今天跟您講的話,我們是幾十年的好朋友,真的,您要讓這些人想生也不能生、想死也不能死嗎? 部長,不好意思,我再修正您剛剛說的一段話,您剛剛提到,難以忍受的痛苦很難定義,部長您錯了,您還記得痛怎麼定義嗎?當病人說痛就是痛,沒有人可以否認這件事。好,所以請部長回去再思考,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發言。 現在休息30分鐘。 休息(12時59分) 繼續開會(13時39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我們請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13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劉委員好。 劉委員書彬:部長好。請問部長,對於前體育知名主播──傅達仁,他在2018年遠赴瑞士去進行安樂死,你有什麼樣的看法? 石部長崇良:我想每一個個案的背後都是有很深刻的故事,對於傅先生最後赴瑞士的決定,我們覺得…… 劉委員書彬:他的想法是想要安樂死合法。 石部長崇良:我們真的是在想到底還有沒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幫忙他。 劉委員書彬:好,你有在想就對了。我們再繼續往下看,請問您對於台灣民眾黨日前提出來的「尊嚴善終.安樂死法制化公投」,這個案子也送到立法院審議了,當你初聽到公投案的提出,第一時間的看法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我認為這個議題涉及到生命,所以我們對於生命尊重的議題應該要更廣泛、深度地討論,像我們今天在立法院有多位委員也都指出非常深刻的意見,這裡面不只是醫療專業的單獨判斷,還包含了社會支持、家庭弱勢跟價值觀等等,這個影響層面是很大的,所以我才會希望大家慎思,我們可以來開放多一點討論,但是直接以公投的方式,可能會過於太簡略了…… 劉委員書彬:你這樣講,現在這滿重要的…… 石部長崇良:這不是零一的問題啦! 劉委員書彬:對、對!沒錯、沒錯,不過公投有相關的法制程序。我們先看一下,已經八年過去了,到現在為止,像剛才部長所說的,臺灣並未朝向安樂死合法化的方向在研議,對不對?直到你今天回答之前,重點要把它放在安寧緩和醫療、病人自主跟長照制度是否仍有不足,並評估相關法制是否能夠跟政策銜接、是否更完善,對不對?這是過去部裡面的看法。 石部長崇良:我想不論是貴黨所提出的安樂死法案,或者是目前法律上所許可的安寧緩和或病主法,其實目標是一致的,都是希望讓病人尊嚴善終,而社會是會不斷的進步…… 劉委員書彬:對,我現在的問題是…… 石部長崇良: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也是在2000年才通過立法,在2000年之前,也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討論。 劉委員書彬:部長,請你聽我說完,我知道你的答案都是這樣,應該繼續在制度上面把它精進,對不對?這是衛福部的看法。但是從2018年到現在,基本上沒有特別對這兩個法案,最重要的是安寧緩和跟病人自主有做改變,但是對預立遺囑的諮詢有加強,對不對?現在的看法還是繼續再研議的話,就會出現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八年過去也沒辦法處理出現的問題,我想問你的是……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其實2000年是以安寧條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針對生命末期,但是到了病主法,我們又往前一步,這裡面包含不可逆的昏迷、包含植物人的狀態、包含嚴重的失智,我們都已經納入適用對象,從2000年到2018年,這中間又有了一些討論之後才又往前一步,讓適用對象已經擴大到除了安寧原本的適用對象又擴大了。 劉委員書彬:部長,我問的問題是從2018年到2026年,我剛才已經說最重要的是你在病人自主的預立遺囑有多了諮詢等等部分,可是從2018年到現在沒有太多的影響,我想問的是部長知不知道,如果是這樣的做法,對於非常多罹患不可治癒疾病且長期承受難以緩解身心痛苦的人,他是沒有尊嚴地活著,很多人是生不如死,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你其實是剝奪他的生命自主跟選擇善終的權利。我這邊要跟部長詢問的是,請問你知道一個公投的案子,現在民眾黨提出,假如順利通過的話,中選會會在8月做審議,預定是排定在11月份要進行公投投票,您知道真正在11月投票之前會經過哪些程序嗎? 石部長崇良:我大概了解,但是這個時間太短了,這是到11月就要公投嗎? 劉委員書彬:沒有、沒有!部長,這只是表示意願而已,你剛才說之前都沒有溝通,我現在就跟你講法律程序是這樣子。第一個,最重要的是至少要舉辦5場的電視發表會跟辯論會,當然正反的辦事處都會呈現宣傳等等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如果都有表示意見,但因為是長期有出現,我們繼續往下看公投程序。安樂死法制化的公投如果通過,至少我們看到2023年民調意見表示大概7成5是支持,公投如果通過的話,依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行政院必須要在三個月之內研擬相關的法律送到立法院,立法院必須要在下個會期休會之前完成審議,表示在這個過程當中最壞的情況如果順利通過的話,在9個月到一年的時間之內這個過程就會出現了,所以這個部分我要跟你講,民眾黨對於難以承受的痛苦,而且是無法治癒的病人最重要的承諾。如果你知道這個程序就可以加速,包括陳冠廷委員去年提出來的、包括2019年民眾黨也提出要在這上面推進制度就知道了。 最後我就要問一下,安樂死如果法制化成功之後,這是假設的,我知道這會影響到很多人,安樂死的相關法制要修訂,你知道嗎? 主席:劉委員要注意時間喔! 石部長崇良:我想從貴黨所提出的版本就可以看得到,安樂死的內涵是非常複雜的,所以用這麼複雜的內容,以單純Yes或No的公投方式來執行並不適當。 劉委員書彬:部長,你完全忽略我剛才所說的溝通諮詢程序,包括公投通過的話,依公投法第三十條適用就會立即實施時效。 石部長崇良:但在沒有充分地溝通,大家心中的想像都不一樣,這個如何公投?我真的是有很大的懷疑。 劉委員書彬:這部分就是依照民意的決定,好,謝謝。 主席:劉委員注意時間。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書彬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13時47分)有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劉委員建國:部長辛苦了!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也謝謝召委今天特別排這樣的議案來做討論,我想有兩點:第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的「安樂死法草案」;第二個,剛剛提到了台灣民眾黨也特別提出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我想這都是非常嚴謹、必須非常慎重去面對的相關法案,等同立法院不是沒有這些草案,而是已有這樣的草案在等待討論,照理講,應該就會進到委員會來做實質討論,我想這才是正道,怎麼會有在野黨的同仁破天荒地把安樂死何等嚴肅、複雜、慎重的議題,輕率的要舉行公投來做處理,我覺得這真的是有愧全民一票一票投給立委的責任跟期待。所以我還是希望立法院可以發揮專業,制定出更嚴謹的法律,以福國利民的目標來打拚。國會已有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民眾還可以在這個平臺提供意見,提議在開放附議後60天內獲得5,000份以上附議就可以成案。成案後,權責機關就必須依照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實施要點,在成案後60天內於平臺做回應。所以這個平臺有關於人類安樂死的提議,從2016啟用至今累積有40個提議,但都是沒有達到5,000份的附議門檻。這個平臺上有達5,000份以上敏感的安樂死提議只有2案,同時達5,000以上附議門檻的動物安樂死提議就有7案。我想透過這個平臺的提議就能直觀發現,即便在民間都用很審慎的態度在討論,現在怎麼可以急就章的用人數優勢要把這個議題訴諸公投,我覺得這實在沒有道理。立法院也推動尊嚴善終的病人自主權利法,本席也是提案人之一,當時我們制定這個法律時,光在委員會是用多少次的討論,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範疇、每一個層次都是一直溝通、一直溝通,所以我想安樂死這個議題我們絕對願意用非常仔細、慎重及嚴肅的態度來討論,但也必須要提醒,這部法律千萬要細緻討論,不能為了政治操作、為了年底選舉、為了某些目的反而失焦,反而讓攸關生命的法案輕率通過,我先做這樣的表述。 本席有兩件事情要跟部長就教,第一個我覺得還蠻要緊的,部長先看這個報導,育兒網紅載3歲女兒涉毒駕撞車,讓孩子吸到二手毒煙恐涉虐童,這不是單單的一個毒駕事件,如果沒有發生這個毒駕事件,這個3歲女兒到底還要吸他媽媽的二手毒煙到多久?這是一件事情。再請部長看一下毒駕移送案件數,2023年315件、2024年2,619件,一年增長8倍,2025年8,659件,等於隔年是3倍啦!但是件數如果對照2023年已經是幾倍?你看快30倍,截至到5月是6,730件、到6月已經超越2025年全年移送件數,來到9,710件。現在如果看這種趨勢,買股票的人會很高興,但是臺灣面對這種毒駕移送案件,我們看了會非常膽顫心驚也會非常難過,怎麼會嚴重到成長速度快到這種程度,這對臺灣社會來說是一件很不好、很恐怖的事情,然後你想那個網紅媽媽給他的小朋友……才幾歲?3歲以下幾乎要每天吸食二手毒煙。所以我還是希望部長可能要跟所有單位,這個不能再用舊思維,這個再用舊思維會緩不濟急,無法應付,跟不上他們如此恐怖的成長。所以我還是希望聽部長是不是可以明確的……然後有新思維跟新做法,不要再說要修法,該修法還是要修法,但是有些事情在行政作為上絕對是可以處理的,到底要不要承擔、要不要面對?不只是衛福部,包含教育部、警政署、法務部,我想都是應該可以更積極以這樣的態度來面對這些事情。因為這個小朋友吸了多久?3歲,他到底是吸了3年的二手毒煙、吸了1年還是吸了3個月,你不得而知,也很難再去追查,黑數還有多少?這個小朋友或許是某部部長親戚的小朋友,或許是某一個科長家裡面的成員,或許是普羅大眾的小孩,都一樣不能讓這樣的毒害持續侵襲我們臺灣幼小的小朋友,甚至於不應該再讓這樣的狀況以翻好幾倍的速度成長,尤其對教育部而言,在國小、國中則更應該像我們之前在討論整個法案的過程裡面,我也把相關資料給部長看,部長還靠進來看,怎麼吸食器可以做到好像是車上吊飾、包包吊飾的一個吸食工具,這種防不勝防的情況之下,是不是知道他在吸食?就是要馬上驗,我覺得這個多數家長絕對都一定會認同的,是不是請部長先簡單回應一下? 石部長崇良:在回應委員的垂詢之前,我要先表達病主法當年是在委員力促之下能夠通過,也因為您的督促,我們在去年把它納入健保給付,大幅放寬到65歲以上的重大傷病、多重慢性病透過家醫計畫,所以簽署人數才能夠在今年上半年就簽了兩萬六千多人,您一定很清楚過去這樣的數字是要累積一、兩年才能夠達到的,我們今年已經快速的提高。我們現在的瓶頸可能是在ACP的量能,就是現在健保有給付,對象其實是很多的,當然它成長了,但是還是距離我們的目標有差距,所以怎麼樣透過這次的修法來放寬,不是放寬,而是去擴大我們ACP的量能,把這個瓶頸給打破,我想對於現在大家訴求的安樂死議題,其實我們應該先把病主法具體落實。安樂死的部分,俟吸收更多的聲音、大家的討論後,再來做立法上的研修,因為這個確實是…… 劉委員建國:這個我要特別謝謝部長在當健保署署長的時候也積極地協助推動,坦白講,這個目標就是朝向尊嚴善終。上禮拜五我們原本病主法還要修正提升為病主法2.0,奈何出席人數不夠,不過,我們還是會儘快找時間趕快協商,當然還是再請部長予以協助。如果病主法2.0可以順利三讀通過,我想民眾黨提出的尊嚴善終法應該大家是可以坐下來好好地來……不要講學習,就是大家好好的討論是不是彼此之間要努力的目標其實是一致的。 石部長崇良:對。至於電子煙的氾濫問題,當然也謝謝召委的安排,已經在立法院的委員會裡面我們已經有討論,現在也等待待會最後的協商,希望能夠儘快完成修法,把電子煙納入刑事處分。至於如何落實執行,就如同剛剛委員所提,因為它的樣態實在太多,所以我們一定要以重罰的方式才足以遏止,用各種變形來混淆造成這樣,至於校園的部分,其實教育部也在擬定全面性唾液快篩要引入校園裡面,這個是不是也請署長補充? 劉委員建國:好,請署長,謝謝。 彭署長富源:我簡單補充10秒。剛剛部長都掌握得很清楚,我這邊補充校園的做法,把新興的這一個……我們會用仿真的方式及納入教材,8月份教材就會給全國,全國都用入班宣導的方式,5年級以上入班大概有五萬多班,用這種比較新的方式來讓這些新興毒品偽裝的方法得到新時代的處理,謝謝委員提醒。 劉委員建國:署長,這個是一個作為啦,基本上我支持。但是現在有人在講可能是法規上的不完備、可能牽涉到個資、隱私等等,這不對啊!你們自己本身在教育部就有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已經有授權給學校可以對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就可以即時發現這些已經被污染的學生,我們那天在委員會討論的時候部長都有聽到,可能署長那天沒有出席,但教育部代表人員也應該會非常理解,他們幾乎是綁定,喪屍煙彈跟依托咪酯已經是綁定的,所以坦白講,多數有吸食的都應該馬上去做篩檢,就可以馬上知道他到底有沒有,如果篩檢的成數多數都是有,而家長要來控訴違反個資或侵犯隱私權,我想這個不是問題之所在。一個新的毒品,倘若我們還用舊思維,沒有新做法來做相關的因應,那麼攀升的數字就會這麼恐怖。 彭署長富源:謝謝委員剛才所提的快篩方式,的確教育部已經在處理中;至於法制的建置,也謝謝委員剛才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方向,也的確是我們在努力的方向,謝謝委員。 劉委員建國:原本你們這邊就有訂,我剛剛特別提到了,對不對? 彭署長富源:特定人員的尿篩部分? 劉委員建國:對,是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 彭署長富源:是。 劉委員建國:這個應該是可以遵循的嘛! 彭署長富源:其上位法源原來就已經是寫尿篩,現在要加上唾液快篩,關於要怎麼把這架構好,我們會跟衛福部或相關的法務部單位一起照委員的這個方向做研處。 劉委員建國:非常時期有非常急迫的作為…… 彭署長富源:了解。 劉委員建國:若沒有辦法用更積極的方法去處理,這樣的狀況就會越加劇嚴重,所以我才特別講,哪怕可能遇到的會是一個科長的小孩,也可能是一個部長的親戚,也可能是普羅大眾,都一樣,成長速度快到這種程度,我們對新毒品就要有新作為,要雷厲風行,不能掛一漏萬,就是馬上要處理。 彭署長富源:對,我們的態度跟委員一致。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彭署長富源: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楊曜委員發言。 楊委員曜:(14時1分)謝謝主席。主席請社家署副署長。 主席:請社家署張美美副署長。 張副署長美美:委員好。 楊委員曜:副署長好。副署長,我先跟你討論臺南一歲男童不幸事件,其實我也覺得公部門並沒有辦法阻止不幸事情的發生,因為沒有那麼多的人力可以去處理,不過無照保母部分,你們通常有沒有可能在什麼機緣或措施的實施下是可以在不幸事件發生之前就找出來的,有嗎? 張副署長美美:一般我們比較多是靠民眾的檢舉,這是第一個,就是如果民眾有檢舉的話,那麼各縣市政府的查核人員都會進行查核。 楊委員曜:臺南這個案件是不是有經過檢舉? 張副署長美美:臺南這個案件應該是發生事情之後才知道的。 楊委員曜:我想請問你,在你的認知裡面,為什麼家長願意把小孩子託付給無照保母?是不知道他無照,還是其他原因? 張副署長美美:通常有幾個原因,第一個,有可能是家長不知道,所以這也是我們一直加強宣傳要找到有登記證的保母…… 楊委員曜:署長,不好意思,我們就是必須要加強這部分的宣導。 張副署長美美:對。 楊委員曜:有照總是國家做過初步的把關嘛! 張副署長美美:對。第二個,可能是收費比較低廉,對於家長來講,他會覺得托育費用的負擔這件事情…… 楊委員曜:針對收費低的部分,署裡面有沒有因應的對策? 張副署長美美:有,現在中央是有補助托育費用,至少每個家庭都可以得到一萬三,如果是…… 楊委員曜:弱勢家庭呢? 張副署長美美:弱勢家庭可以得到更多。 楊委員曜:還有嗎? 張副署長美美:另外,針對收托的時間,有些家長可能工作時間比較長,不過一般的保母其實也可以托24小時。 楊委員曜:副署長,我向來不是很喜歡檢討不幸事件,可是我們必須要藉由不幸事件來精進我們日後的方式,家長選擇無照保母的可能,署裡面也都知道,而你剛剛講的那三個原因,我的想法大概也是這樣子,所以你們看要怎麼去處理,總是要防止,因為小孩子,特別兩歲以下是最需要保護的,好不好? 張副署長美美:是,好。 楊委員曜:副署長請回。 張副署長美美:謝謝。 楊委員曜: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石部長有請。 石部長崇良:楊委員好。 楊委員曜:部長好。部長,我們今天討論安樂死,我就先跟你討論安寧醫療制度,現行制度為了要保障生命末期照顧品質部分,我們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書,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是病主法規定的。另外一個是安寧醫療…… 石部長崇良: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楊委員曜:安寧醫療的部分,我有一個問題想要跟部長討論,現在全臺灣只有873床的安寧病床,我這個數據應該差不多?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這樣子夠嗎?很明顯這是不夠的。 石部長崇良:對,跟委員說明,安寧我們分成三類,一個就像您說的,那個是住院安寧,就是一個特定病房專門在提供安寧的;另外是安寧共照,也就是病人不動、團隊動的概念,用照會安寧團隊來照護。 楊委員曜:居家療護? 石部長崇良:不是,在住院的時候叫做安寧共照。 楊委員曜:在一般病床? 石部長崇良:對,一般病床,然後安寧團隊提供安寧服務,這是第二種;第三種才是居家安寧,我們現在健保的給付有這三種樣態。 楊委員曜:我自己接到的案子,其實我們接獲多次癌末病人家屬的陳情,就是病患已經被告知走到生命末期,必須要轉安寧病房接受安寧醫療,可是都必須等很久。部長剛剛講的第二個方案,就是病人不動、醫生動…… 石部長崇良:對,醫療團隊動。 楊委員曜:那個叫共照? 石部長崇良:安寧共照。 楊委員曜:安寧共照?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關於安寧共照的部分,必須要求醫院趕快強化。 石部長崇良:對,好,這個是算量能會比較大,因為不受限於病床的限制,也比較即時性。 楊委員曜:對,就不是專屬病房嘛!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但還是一樣可以得到安寧緩和醫療,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這個我們會來強化。 楊委員曜:也要讓病患家屬知道有這種選擇,這個還不錯。 石部長崇良:好。 楊委員曜:另外一個就是部長剛剛講的,也就是居家療護或者是社區化的居家安寧療護。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這個推廣得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這個越來越被大家接受,就是居家,因為現在多數病人還是希望在家善終,如果能夠在熟悉的環境跟家人告別,這個是最好的。 楊委員曜:他最少心裡跟情緒上會比在醫院更好,不過必須要你們大力宣傳,讓一般民眾知道有這個選項,也必須要落實到可以跟醫院……很難要求到同等,可是落差不要那麼大,還有這個可能會有城鄉差異的問題,這都要趕快去……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今年健保也把居家安寧的給付提高,因為這個要團隊到家裡面,所以是比較耗時、高成本,因此把它提高。另外也用P4P,就是論質計酬方案,做得好的,費用再加成給他,就是希望把品質拉高,像委員提的這樣,品質好的我們好像加成兩成還是三成。 楊委員曜:對,人生的最後一段路,對病患來講、對家屬來講都是一段煎熬,我們儘量把它做好。 石部長崇良:是。 楊委員曜:最後,因為今天我們有討論安樂死,當然把安樂死的議題拿來公投是一件還滿荒謬的事情,因為這個有太多專業的東西要看。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包括憲法到底有沒有保障死亡權,然後憲法基本權利能不能主動放棄?這個要探討的問題很多,可是我希望部長透過這個委員會用比較簡單的方式講一下,因為我們現在其實已經有「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然後也有「預立醫療決定書」,這兩個加起來跟現在在討論的安樂死之間,差距在哪裡?不同在哪裡? 石部長崇良:其實我們走的是尊嚴善終,如果用簡單的、國外的分法,我們現在所推動的都叫做natural death,就是讓這個病程自然的推進,不要再多做不必要的侵入性處置,讓病人能夠安寧的離世。另外,現在所提出來的安樂死法案,那個叫做…… 楊委員曜:主動式? 石部長崇良:加工死亡(assisted death)。 楊委員曜:主動式,我們不要講加工死亡,因為加工死亡有有立場的問題,一般來講,就是說主動式的安樂死。現在照部長的講法,我理解看看,現在預立醫療決定書是不是就類似於一種安樂死的方式?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如果真的要講,它就是比較屬於消極性的安樂死。 楊委員曜:就是沒有再加工的部分、沒有主動的部分。 石部長崇良:對,不需要去「拖命」的概念。 楊委員曜:對,其實我覺得安樂死的部分,當然還必須要透過很專業的公聽會和很嚴密的審查跟討論,我是希望部裡面就預立醫療決定書的部分多加宣廣、宣導。 石部長崇良:是。 楊委員曜:我這樣講好了,其實我是一個陪伴媽媽10年的人,我大概除了在臺北過夜,我是每天必須要跑50公里往返看我媽媽的。我覺得人生到了最後一段路,確實有很多病人是不想續命的,只是我們應該要怎麼處理才算是尊重人的尊嚴,然後兼顧家屬的情感,還有病人的意願?我覺得安樂死的討論可能還要很長的時間,希望部裡面可以就預立醫療決定書的部分多加推廣,我覺得……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先來落實病主法。 楊委員曜:對,因為很多人會想做,可是他可能不知道這個還必須要經過門診,你們花一點時間、花一點精力多加宣導,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來積極推動。 楊委員曜: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楊曜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陳冠廷委員發言。 陳委員冠廷:(14時13分)麻煩主席請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部長好。首先,我還是要再次感謝召委,特別在這次安排針對安樂死的討論,算是本屆的第一次能夠直接進到這個討論的範圍,在委員會裡面開始針對這些條文來做審議、討論,我認為這是很重要的一步。其實剛才楊委員也特別提到,包含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跟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的一些做法。其實我們都知道在討論安樂死之前,我們有這兩個重要的條例,相當程度上也要感謝立法院的前人們,能夠這麼用心地把我們能夠自主的範圍慢慢地提高。但是除了「預立醫療決定書」以及「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之外,有一些狀況並不是能夠藉由這兩個相關的條例來去解決的。 我認同安寧醫療是非常重要的,我也支持衛福部持續提升相關的品質跟可近性,但是我們不能因為只有安寧及病人自主的制度,就假設所有病人的痛苦都已經得到回應,所以我們這一次提出相關法案的目的,就是要針對安寧緩和醫療跟病人自主權利法還沒有辦法適用的邊界。部長,在這個前提狀況下,針對這樣的說法,你是支持的嗎? 石部長崇良:我很詳細地看了委員的提案,其實是比較貼近於現在世界上安樂死合法國家的嚴謹版,就是它在適用對象上跟我們現在所推的,不論是與安寧或者是病主法相較,它的範圍是明確的,就是以生命末期者為主要的對象,這個因為我們行之多年,對於生命末期,大家已經比較接受,也比較有明確的認知。 陳委員冠廷:部長,針對這個部分,我想…… 石部長崇良:同時,您的法案裡面也結合了安寧的過程,他也要接受一些安寧療護的過程,我想這個也有考量到。大方向上,委員提的這個方向,我某種程度上也是認同的,只是還有一些細節的部分,應該可以再更深入地討論。 陳委員冠廷:謝謝部長,這也是我們首次在這個會議裡面聽到衛福部比較正面的回應,我認為這是一個開始,因為包含我自己的草案,我認為都必須要納入各部會不同的意見,就連我們提出的草案,其實也有各種不同的支持程度,包含有些人認為可以預立醫療決定,也就是預立安樂死,這個部分我個人也還在思考當中,因為安樂死的適用範圍跟適用期間,我是比較重視必須要在意識清晰的狀況之下。我想請教部長,針對預立安樂死的法律界限,你是怎麼看的? 石部長崇良:越重大的決定,特別是攸關生命的重大決定,它的過程就必須越嚴謹,所以舉例而言,如果是安寧緩和醫療的部分,它只針對不予急救,所以安寧緩和做的決定,除了本人的意願之外,代理人也可以來行使同意書,有本人的意願書或者是代理人的同意書。可是到了病主法,因為它不是只有末期病人,它已經擴大到嚴重的失智者,或者是不可逆的昏迷、植物人狀態,還有其他罕病的條件,它的過程就更嚴謹了,所以它就加入了一個需要預立醫療照護諮商的程序,而且這個諮商的過程還必須要有他最近親屬的參與,所以他這個決定的過程更加嚴謹,然後到後面要啟動的時候,它的程序相比安寧又更嚴謹,它需要有兩個相關的專科醫師判定,再經過兩次以上安寧團隊的照會,之後才啟動他的預立醫療決定,所以越重大、攸關生命終點的,通常我們的程序上就會更嚴謹。所以進入到所謂加速……安樂死就有更加速了一點、更往前了,而這個過程當然就更值得去把它界定清楚。 陳委員冠廷:部長,因為今天我們正式在委員會做這個討論,所以我希望有書面的回復,就是衛福部對於我草案的看法、建議的方向,或者是你們覺得在現在不可行的狀況,必須要書面回復給我,我們才有機會……因為這種生命的議題,我也不認為我們只在委員會用四加一分鐘就可以把它討論完,但這是一個開始,包含其他委員、各個說法,我希望會後我們限期一個時間……主席,我們通常都是給衛福部多久的時間? 主席:看你決定。 陳委員冠廷:因為這件事情比較專業,我希望更完整的回復,部長,你覺得可以怎麼樣做很完整的回復?包含我們部內、署內各個不同的意見把它納入,然後要有一個方向,你們說一個時間點,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我們努力三個月內,針對委員的版本,不是全面性的喔! 陳委員冠廷:三個月嘛,你要假設這個是會公開給所有人去檢視的,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會,因為我們也可以找集專家,也不是只有我們行政單位的意見。 陳委員冠廷:好,就真的是三個月內必須要有一個很完整的版本喔! 石部長崇良:不是,我們的版本是針對委員的版本…… 陳委員冠廷:是針對我們的草案、不同的意見,還有你們專業意見要納入,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冠廷: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發言。 王安祥委員、王安祥委員,王安祥委員不在。 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鍾佳濱委員不在。 陳清龍委員、陳清龍委員,陳清龍委員不在。 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請葉元之委員發言。 葉委員元之:(14時21分)主席好。麻煩請衛福部長,謝謝。 主席:有請石部長。 葉委員元之:部長好。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衛福部在這一次的問題油事件中有兩個決策外界覺得非常奇怪,所以最近大家都在問到底決策是怎麼做出來的?第一個,7月3號的時候跟大家講第二層的食品,因為業者也是受害者,所以不用下架,然後也不用公布,但後來改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改的是第二層食品要下架,但是20%成分以下不用下架、不用公布,這個是第二個。我請教一下,在做出第一個決策的時候,那是幾月幾號的決策?找專家來講的嗎? 石部長崇良:應該是這樣,第一個時間,我們6月30號接獲通報,7月1號就去查廠,7月2號就根據之前訂定的一個違規食品事件下架階層處理原則,那個時候是第一層下架,所以7月2號就宣布第一層下架。 葉委員元之:所以那個時候部長出來講第二層食品不用下架,那個沒有專家會議?沒有開會,這是你直接宣布的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那個不是我宣布,那個是食藥署…… 葉委員元之:食藥署就宣布了,還沒有專家會議嘛?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先把第一層的油品都下架了。 葉委員元之:但是那時候講第二層不用下架,大家在質疑動作慢嘛! 石部長崇良:不過當時的規定確實是沒有第二層的。 葉委員元之:不是啦,那時候的規定…… 石部長崇良:那個當時也是專家做出來的決定。 葉委員元之:所以是根據以前專家的會議,然後做出這樣的決定…… 石部長崇良:對,106年時的專家會議訂定出來的原則。 葉委員元之:就很怪嘛!因為那時候蘇丹紅事情的時候,蘇丹紅是三級致癌物,它的第二層食品馬上就下架,但是這是一級致癌物,它的第二層食品卻沒有下架? 石部長崇良:那個不一樣,那是不得添加,那是零檢出…… 葉委員元之:不是,那你後來為什麼還是下架?代表你一開始決策就是有問題嘛! 石部長崇良:那是零檢出的概念。 葉委員元之:部長,如果後面你還是很堅持這個東西不應該下架,當然我們就沒什麼好講了嘛,後來賴總統也說該下架就下架,所以你們後來也下架了嘛! 石部長崇良:是的。 葉委員元之:代表你當初動作慢,你如果第一時間第二層食品就下架,大家那幾天不用多吃很多致癌物,所以我們不需要去吵這個東西嘛!所以第一個,決策就慢了。第二件事情,到底20%這個決策是怎麼做出來的,這是很多人關心的,包括你們綠營的陳其邁市長也關心啊!所以第一個,為什麼是20%、為什麼不是30%?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7月4號的專家會議,大家討論…… 葉委員元之:為什麼專家認為不是30%,而是20%? 石部長崇良:他們是根據它的風險、科學的證據跟風險的評估。 葉委員元之:什麼科學的證據?為什麼是20%,不是30%、不是10%? 石部長崇良:如果按照當年在訂定……其實當年訂定的時候也是參考了歐盟的標準,歐盟的標準只下架到第一層,並沒有第二層。所以這一次…… 葉委員元之:我現在講20%怎麼訂定出來的? 石部長崇良:然後我們講的20%是第二層,並不是在第一層。 葉委員元之:對,當然啊,我知道。我現在就是問第二層的20%是怎麼訂定出來的嘛! 石部長崇良:所以第一層我們的標準跟歐盟的是一樣的。 葉委員元之:然後第二層20%怎麼訂定出來的? 石部長崇良:第二層的部分,是由7月4號的專家會議討論之後才提出,包含第二層的原型油跟使用到20%的加工食品才去下架,這個是在那時候做的決定。 葉委員元之:不是啦,你一直重複我的問題,你只是把我的問題再重複一遍而已…… 石部長崇良:我是把過程跟你說明。 葉委員元之:我是問你20%,這個20%數字是怎麼訂定出來的,為什麼不是30%、不是10%,而是20%? 石部長崇良:就是專家大家討論出來的。 葉委員元之:專家是根據什麼?擲筊喔?他是怎麼訂定出來20%,是擲骰子還是怎麼樣,20%是怎麼訂定出來的嘛? 石部長崇良:專家大家一起討論出來的。 葉委員元之:我聽說好像是因為你們那時候超標4倍啦,所以如果20%除以5剛好就不超標了? 石部長崇良:當然是根據當時掌握的資料嘛! 葉委員元之:就很粗糙嘛,所以現在大家才會問到底怎麼訂定的,然後才會想要看會議紀錄。今天又被爆出來那個時候中聯油脂的人在現場,部長有說他來是為了要說明他的製程,看有沒有復工的機會,你說他是來說明這件事情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因為當時的專家會議不是只有討論下架,也討論這個時間。 葉委員元之:對,我知道,因為我的時間有限,所以我們不要一直重複我的問題,我剛剛已經講了,他是來報告那件事情,他不是來參與20%討論。 石部長崇良:對。 葉委員元之:但是現在大家想要知道,請問他來就立刻離開了嗎?還是那個會他從頭到尾都在場?雖然他不是來討論,但他在不在場? 石部長崇良:後段討論到下架原則他就離席了,他報告完就離席。 葉委員元之:報告完就走了? 石部長崇良:對。 葉委員元之:那為什麼你要在同一個會安排這樣的議程,關係人還可以到現場來報告?為什麼不分兩個會議呢? 石部長崇良:反正他離席了。 葉委員元之:他就會遇到那些專家啊!誰知道他會不會看到哪些專家,然後在專家會議的時候影響人家?或者在外面吃飯,外面碰到的時候,去跟人家聊天?你連這個東西都不會避嫌?你可以開兩個會嘛,一個會是針對中聯脂要不要復工的會,另外一個會是討論20%或後續議題的會,怎麼讓人家覺得……為什麼他可以跟專家會議在同一天碰得到,我覺得大家會質疑嘛! 石部長崇良:我們希望開會有效率啦!其實主要考慮到開會的效率。 葉委員元之:謝謝主席,再兩分鐘,我問另外一個問題。 主席:沒辦法。 葉委員元之:請國教署來一下,好不好? 主席:麻煩一分鐘內結束。 葉委員元之:部長謝謝。 彭署長富源:委員好。 葉委員元之:署長,今天臺北市爆發一個非常誇張的校安事件,一個臺北市的A生小一入學之後對老師動粗好幾次,累計校安通報高達100次以上,今年上半年就46次,攻擊同學58次、破壞公務18次,現在學校對他完全沒有任何的辦法可以處理,結果三年級的導師崩潰揚言自殘;四年級的老師脊椎受傷。這個我之前在其他地方也跟你討論很多次,現在這個東西已經變常態了,今天因為時間關係,我覺得國教署一定要重視。 第二件事情,韓國現在很多地方政府已經成立教權局,當然不是跟鐵拳教育一樣找一個人去動粗,而是當老師面臨到這種被學生霸凌的情況,我們怎麼在行政支持、精神支持跟法律支持的部分給老師支持?不然現在當老師風險這麼高,被學生打,現在這些學生你到底要怎麼處理?因為只要一個這樣的學生全班就毀了,連老師都毀了。所以請你們再仔細思考一下我提的校園安全法案,好不好?趕快找時間來討論,謝謝。 彭署長富源: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你簡單回應一下,好不好? 主席: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沈伯洋委員不在。 接下來我們要作會議宣告,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委員徐欣瑩、傅崐萁、蘇清泉、沈伯洋、吳宗憲所提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一、 案由:針對近期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場所疑似虐待或不當對待幼兒事件頻傳,現行責任通報、證據保全、不適任人員管理及跨部會合作機制仍有制度落差,要求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保障幼兒生命、身體及人格發展安全。 說明: 一、近期幼兒園、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場所接連發生疑似虐待、不當管教或照顧疏失事件。受害幼兒年齡低、表達能力有限,事件通常須待家長發現異常傷勢、行為改變,或經由監視影像、其他工作人員通報,始得逐步還原。倘若第一線人員延遲通報、機構未妥善保存影像,或主管機關未能即時隔離風險及清查其他幼兒,可能造成兒童持續受害,並增加後續調查及責任認定困難。 二、依衛生福利部書面報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兒少保護通報案件,由一百十二年十萬餘件增加至一百十四年十三萬餘件,約增加三成,其中約九成來自責任通報人員,教育人員通報占百分之四十五最多。報告另指出,一百十四年涉及托嬰中心、居家托育、安置單位及早期療育服務人員之家外不當對待事件,占全部通報案件四成以上。 三、前述統計尚不足以完整呈現問題規模。通報案件增加,可能同時反映實際事件增加、通報意識提升或同一案件由不同責任通報人員重複通報。衛生福利部未說明通報件次與實際受害兒童人數、案件成案率、調查成立率及重複受害情形,亦未將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安置及早療等不同場域分別統計,難以據此判斷各場域風險及政策成效。 四、衛生福利部已訂定家外不當對待事件處理原則,並要求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辦理證據保全、清查其他被害兒少、避免行為人繼續接觸兒少及向家長說明案件處理情形;現行制度亦包括任職前資格查核、無預約訪視、監視錄影設備、裁罰資訊公開及不適任人員退場等措施。然而,報告多著重現行規定及政策項目,並未具體說明各項制度之執行率、案件處理時間、地方政府人力負荷及實際改善成效。 五、本次專題報告題目包括幼兒園及托育兒虐事件,但報告內容主要集中於衛生福利部主管之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制度,對於教育部主管之幼兒園體系,未具體交代教育、社政、警政及醫療系統間之案件分流、主責機關、調查結果交換及不適任人員資訊互通機制。同一事件如同時涉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相關規範,現行制度是否可能發生重複調查、結論不一或權責推諉,應由行政院統籌檢討。 六、責任通報制度之核心,不僅是法律規定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更在於第一線人員能否在沒有組織壓力及報復風險下及時通報。實務上可能存在同事不願檢舉、主管要求先行內部處理、擔心影響機構聲譽,以及通報人擔心遭解僱、減班或不利調職等問題。現行報告未說明是否掌握延遲通報案件數、延遲原因及機構主管阻止通報之情形,亦未提出具體的通報者保護及禁止報復措施。 七、監視錄影設備是幼托兒虐案件的重要證據來源,但僅要求設置設備仍不足以確保證據完整。主管機關應進一步釐清影像最低保存期間、家長或工作人員提出申訴後停止覆寫之時點、主管機關封存程序、調閱及複製紀錄,以及違法刪除、隱匿或變造影像之法律責任,並兼顧其他幼兒之隱私與個人資料保護。 八、兒童托育服務法公布後,衛生福利部規劃強化任職前及在職中資格查核、建立全國一致裁處機制、培訓調查人才及揭露違法人員資訊,方向值得肯定。但書面報告僅以「持續優化」、「刻正蒐集」及「建立人才庫」等方式說明,未列明子法訂定、資訊系統介接、地方人力補助及調查人才培訓之具體期限、預算及績效指標。法律通過不等於制度已能運作,中央必須確保地方政府具備足夠人力、專業及資訊工具。 質詢事項及具體要求: 一、請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相關機關,提出「零至六歲照顧場域不當對待案件跨部會處理機制」,明定案件單一受理窗口、主責及協辦機關、二十四小時內跨系統通知、證據保全、風險隔離、其他潛在被害幼兒清查、家長告知及調查結果交換程序。 二、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於二個月內提供近五年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早療、安置及其他兒少服務場域之通報件數、實際受害兒童人數、成案數、調查成立數、裁處結果、重複受害及重複行為人統計,並說明各項資料之統計口徑及是否排除重複通報。 三、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建立全國一致之案件時效指標,至少包括通報至初步風險評估、證據保全、行為人隔離、調查完成、裁處及家長告知之平均時間、中位數及逾期比例,並按縣市及場域定期公開。 四、請主管機關檢討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托育、兒少福利機構及其他兒童照顧服務間之不適任人員資訊能否依法即時互通,並提出跨部會、跨縣市任職前及在職中查核制度,同時建立錯誤資料更正、保存期限、當事人陳述意見及行政救濟機制。 五、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教育部及勞動部研議責任通報人保護制度,明定機構不得阻止、延遲或篩選法定通報,並禁止對善意通報者為解僱、減班、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對機構主管壓案、阻止通報或報復通報人者,應建立行政責任及申訴救濟機制。 六、請衛生福利部於二個月內提出兒童托育服務法施行準備進度表,逐項列明子法訂定、裁量基準、資訊系統介接、調查人才庫、地方政府增員及中央補助經費之主責單位、完成期限及績效指標,不得僅以持續研議或滾動檢討回應。 七、請中央依各縣市幼兒人口、托育機構數、居家托育人數、案件量及偏鄉條件,建立地方兒虐調查及訪視人力補助公式,並公開各縣市承辦人員案件負荷、超期案件及人力缺口,避免中央增加地方責任,卻未同步提供必要預算及專業人力。 八、請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針對近五年重大幼托兒虐案件進行制度性回溯分析,逐案檢視最早警訊、首次知悉者、通報時間、證據保全、跨機關聯繫及不適任人員查核情形,提出可防止相同事件再次發生之具體改善措施,並於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九、兒童安全不能只依靠事故發生後加重處罰。請行政院建立由早期發現、即時通報、證據保全、風險隔離、專業調查、一致裁處、不適任退場,到受害兒童醫療、心理及法律支持的完整保護鏈,並定期向社會公開執行成果,使兒少保護制度能夠被檢驗、被追蹤並持續改善。 二、 有關「安樂死法草案」及「尊嚴善終法草案」之制度評估,要求行政院提出「國家善終照護白皮書」,並成立跨部會專案評估機制,以確保人民的生命自主,不是建立在醫療、長照與社會支持不足之上。 說明: 安樂死與醫師協助死亡,是國家面對人民生命時最沉重、也最不能迴避的課題。 對於長期承受疾病折磨、疼痛、失能與尊嚴流失的病人而言,要求政府正視其痛苦,並不是對生命的不尊重。相反地,正因為每一個生命都值得被尊重,國家才不能只要求病人繼續忍耐,卻沒有提供足夠的疼痛控制、安寧療護、心理支持、長期照顧與家庭協助。 但是,在討論是否賦予人民選擇死亡的權利以前,政府更必須先誠實回答:我們是否已經給了病人真正活下去、被妥善照顧,以及減輕痛苦的選擇? 衛生福利部報告指出,病人的求死意願,可能受到疼痛控制不足、憂鬱症、家庭照顧壓力或社會支持不足等因素影響。這段文字揭示了本案最重要的核心:病人所作的決定,表面上可能是個人自主,實際上卻可能是被醫療資源不足、照顧人力匱乏、經濟壓力及害怕拖累家人所逼迫的選擇。 一位病人說「我不想再活下去」,他真正想表達的,有時不是渴望死亡,而是「我不想再這麼痛」、「我不想再拖累家人」、「我看不到有人可以幫助我」。 如果政府尚未盡力解除這些痛苦,便讓死亡成為制度選項,這不是完整的自主,而可能是國家將原應承擔的照護責任,轉嫁給最脆弱的病人及其家庭。 目前衛福部雖表示將持續精進安寧緩和醫療及病人自主制度,卻未具體提出我國安寧照護資源是否充足、城鄉差距有多大、非癌症病人能否及時取得服務、居家安寧與長照如何銜接、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用是否形成障礙,以及有多少家庭因照顧壓力而陷入絕望。 沒有這些基礎資料,立法院無法判斷我國目前面臨的問題,究竟是現行善終制度無法回應病人的需求,還是政府尚未真正落實既有制度。 為此,本席要求行政院及衛生福利部提出「國家善終照護白皮書」,全面盤點安寧病房、安寧共照、居家安寧、疼痛控制、心理健康、長期照顧、喘息服務與預立醫療決定之執行情形,並公布不同地區、不同疾病、不同經濟條件及身心障礙者取得服務的實際差距。 白皮書不能只統計床位或服務人次,更應調查病人為何產生求死意願,區分其原因是無法控制的病痛、精神疾病、失能恐懼、經濟困境,或家庭照顧壓力,並提出具體改善期程與可衡量指標。 此外,本案絕非衛福部單一部會所能處理。法務部報告已指出,兩項草案同時涉及刑法免責、行政處分、委員會法律定位、服務契約、醫師拒絕權、代理人利益衝突、民事責任及行政救濟等問題;另亦涉及藥物管理、死亡證明、司法相驗、保險給付、身心障礙權益、勞動保障與社會福利制度。 本席因此要求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專案評估機制,由政務委員統籌,納入衛福部、法務部、內政部、勞動部、金管會、原民會及相關機關,並邀集安寧醫學、精神醫學、護理、社工、生命倫理、法律、身心障礙團體、病友及家庭照顧者共同參與。 這個機制不能只是一次性的會議,也不能以抽象的「凝聚社會共識」作為拖延政策決定的理由。行政院應提出明確制度選項,分別評估末期病人、不可逆重大疾病患者、精神疾病患者、失智症患者及未成年人可能涉及的不同風險,並說明我國究竟是否支持立法、可接受的範圍為何,以及必須先完成哪些照護與法律配套。 生命的最後一程,不應只有冰冷的法律條文,也不應只有醫療技術的選擇。真正有尊嚴的善終,是在一個人最痛苦、最無助的時候,國家仍願意陪伴他、照顧他,讓他知道自己不是負擔,也不是被制度放棄的人。 本席要求: 一、衛生福利部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國家善終照護白皮書」,完成全國資源、城鄉差距、病人需求及制度缺口之盤點,並提出改善期程與績效指標。 二、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成立跨部會專案評估機制,針對安樂死及醫師協助死亡之醫療、法律、倫理、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權益及保險影響,提出完整評估。 三、行政院應於專案評估完成後,向立法院提出正式政策立場及相關法制配套報告,不得僅以「尊重國會審議」或「仍待社會共識」迴避主管機關應負之政策責任。 我們不能要求一個正在受苦的人無止境地忍耐;但我們更不能在還沒有盡力接住他以前,就讓死亡成為最容易取得的答案。 這不只是安樂死要不要合法化的問題,而是國家是否願意證明:在人民走到生命最脆弱的時刻,我們沒有放棄任何一個人。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審查「安樂死法草案」、「尊嚴善終法草案」 一、衛福部如何適用對象與臨床要件? 本次審查之「安樂死法草案」與「尊嚴善終法草案」在適用對象及臨床要件之認定上,存在極大之分歧。陳冠廷委員提案之「安樂死法草案」第四條及第六條,將適用對象嚴格限定為「末期病人」,即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顯示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並直接引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定義。然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之「尊嚴善終法草案」第十二條,其適用之實體條件則較為寬鬆,包含「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且「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並未將適用範疇侷限於「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之末期病人。 此臨床判定標準之落差對醫療體系及生命權保障具有重大影響。若採納較寬鬆之「疾病無法治癒且痛苦難以忍受」標準,實務上對於「痛苦難以忍受」此一主觀感受,醫學界與衛福部是否具備客觀、一致且可量化之臨床判定基準?如何防止因主觀痛苦認定之寬鬆,導致非末期病人過早終結生命之實質漏洞?對此,現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對於非末期但承受重大痛苦者之醫療照護,是否已有足夠之保障配套,均需衛福部進行詳盡之評估。 針對安樂死與尊嚴善終適用對象之臨床判定差異,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提出評估報告,說明對於「非末期但痛苦難以忍受」之疾病患者,如何建立具客觀性與一致性之判定基準,以防範適用範疇過度擴大之臨床與倫理風險。 二、衛福部應針對醫療人員倫理衝擊進行配套研析 兩部草案皆明確劃分了生命終結之兩種執行模式:一為「醫助死亡」(或自願消極/協助尊嚴善終),即由醫師提供致死藥物、由意願人自行服藥(陳版第四條第一款、民版第三條第二款);二為「主動安樂死」(或醫師執行尊嚴善終),即因意願人身體功能障礙無法自行服藥,由醫師直接投藥或施一致死措施(陳版第四條第二款、民版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主動安樂死」在醫學倫理上最具爭議,蓋其要求醫事人員直接施予致死措施,對醫療從業人員將造成直接且強烈之倫理與生命剝奪感。此外,在臨床實務操作上(如致死藥方準備、施用異常處理、防止藥物外流與不當介入),衛福部目前並無任何相關安全規範。若法案通過,如何防範執行過程中之安全風險?如何避免「主動安樂死」成為常態而非極端例外?均屬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無可迴避之行政職責。 針對「醫助死亡」與「主動安樂死」於臨床執行之安全防護措施,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針對藥物準備、異常狀況處理、防止藥物外洩,以及執行人員之心理防衛與倫理衝擊,提出完整之配套研析報告。 三、應積極防範利益衝突與違背意志之爭議 在意思能力受限時之決策機制上,民眾黨版草案導入了「預立尊嚴善終決定」(第三十三條)與「尊嚴善終代理人」制度(第三十條)。當意願人意識昏迷、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得由預立之決定視為提出申請,並由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第三十、三十六條)。然而,陳冠廷委員版草案則採取更為審慎之立場,其第三條明確規範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原則」,且特別指出若因精神疾患或心智障礙導致無行為能力,且「無法確認其現時自主意願者」,不適用本法,亦未採納代理人代為決定之制度。 生命終結之決定一經執行即不可逆轉。在患者失去意識或意思能力時,由代理人代為表達尊嚴善終之決定,極易產生法律糾紛,特別是當代理人同時具備財產繼承人或利益關係人身份時(民眾黨版第十五條雖排除繼承人作為「見證人」,但並未徹底排除其作為「代理人」之潛在利益衝突)。衛福部必須審慎研議,當意願人現時意志無法確認時,如何證明代理人決策完全符合其真實、未受外力威脅之意願?如何建構嚴格之防弊防線以杜絕道德風險? 針對「預立尊嚴善終決定」與「代理人代為決策」之法律風險,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說明如何建立嚴密之防弊機制,以徹底杜絕利益關係人代為決策所衍生之潛在利益衝突與法律爭議。 四、如何兼顧醫師信念與病人權益之配套方案 為保障醫事人員之宗教、道德與信念自由,兩草案均賦予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得「良心拒絕權」(拒絕執行或不施行權)(陳版第十二條、民版第十六、二十三條)。但在行使拒絕權之同時,兩版均課予了一定的轉介或通報義務。陳版第十二條要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提供可執行之醫師或機構名單,並協助完成病歷摘要與轉診文件;民眾黨版第十六條則要求通報尊嚴善終服務機構進行協調與轉介,且醫療機構不得對拒絕之醫師為不利之處置(第十六條第三項)。 然而,實務上課予拒絕之個別醫師主動提供轉介名單,是否仍會侵害其個人道德或信仰底線?此外,若特定地區(如偏鄉)或具有特定宗教背景之醫療機構,其全體醫事人員均行使良心拒絕權時,衛福部如何保障病患之「程序可近性」?在此極端情境下,病患權益與醫療人員之信念衝突如何權衡?衛福部有必要研擬具體之區域資源協調與輔導方案。 針對醫療人員行使良心拒絕權時之「轉介義務」實務爭議,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研擬配套輔導方案,說明如何在保障醫事人員信念自由之同時,確保偏鄉或特定區域病患之程序可近性。 五、應釐清違規執行與刑法殺人罪之法律競合界線 為求防弊,兩部草案均採取「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之雙軌委員會設計。陳版草案設立「審查委員會」(第十條)與「獨立監督委員會」(第十五條);民眾黨版草案亦設立「審查委員會」(第五條)與「監督委員會」(第六、七條),並要求兩委員會相互分立。兩版亦均設有「免責安全港條款」(陳版第十六條、民版第十三條),明定依法執行者,免除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但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本法,則不予免責。 然而,生命終結行為一經執行即無法回復,事後監督雖能追懲違規,但無法挽回生命。衛福部應審慎評估,目前政府與醫療體系是否有足夠之行政能量支持如此高爭議、高精密之事前與事後審查運作?更重要的是,若事後監督發現醫師「未確實確認患者現時自主意願」或「未確實經審查委員會核准」即執行安樂死(如陳版第十八條、民版第四十八條之行政罰),此時該行為在刑事法律上與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加工自殺罪」、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之競合界線為何?安全港免責之邊界應如何訂定?此涉及人民生命權與司法問責之重大事項,亟待釐清。 針對事前事前審查與事後事後監督機制之行政可行性,以及違規執行安樂死時行政處罰與刑事殺人罪之法律競合,請衛福部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法律研析報告與行政能量評估。 上述問題請衛福部一週內回覆本辦公室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一、通報暴增三成是「宣導有成」,還是「預防機制全面失靈」? 衛福部報告中提到,近年兒少保護通報案件自112年的10萬餘件,暴增至114年的13萬餘件,增加了整整三成,其中「家外不當對待事件」占通報案件高達四成以上。報告將通報數增加歸因於網絡責任通報與初級、次級預防宣導的成果。 然而,這種說法完全是倒果為因的「數字美化」。通報量的爆發式成長,事實上反映出我國托育環境風險急劇升高、初級與次級預防防線已經全面失守。預防機制的真正價值在於「減少傷害發生」,而非「事後通報爆量」。家外不當對待佔比逾四成,代表家長將孩子送往幼兒園或托嬰中心時,正面臨極高的受虐風險。衛福部不思檢討為何預防機制無法遏止虐童行為,反而將通報數字的大幅成長作為防護網絡健全的證明,顯然忽視了背後無數受害幼兒的苦痛。 二、屏東虐童案狠甩報告巴掌:所謂「重點列管與每月訪視」形同虛設 報告中強調,衛福部已於113年訂定《居家托育服務中心訪視工作指引》,規範採「不預約」及「不同時段」進行訪視輔導,並加強督導效能。然而,現實中的行政監督機制卻極度低效且流於形式。根據蕃新聞(2026年7月4日)報導的屏東黑托保母虐童案: 該名黃姓保母過去早已因「托育品質不佳及獨留幼童」遭到縣府裁罰與限期改善。 縣府宣稱將其列為「加強訪視對象」,「每月至少訪視一次」。 該保母於申請「停托」期間,竟暗中違規偷收托,並從115年3月起對幼童施虐致全身多處傷痕,直到7月才由家長發現通報! 這起案例暴露出極其荒謬的行政漏洞:主管機關號稱「每月至少訪視一次」的重點列管對象,竟能邊停托、邊偷收托、邊虐童長達四個月之久,卻完全沒被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衛福部報告中所誇耀的「不預約訪視」與「加強列管」機制,在屏東案中徹底淪為「打卡式走馬看花」。倘若沒有家長的警覺與自行舉報,縣府的「加強訪視」根本無法發揮任何保護作用。事後主管機關才喊出「廢止登記、最高恐裁罰60萬」,這只不過是無能事後補救的「紙老虎」姿態。 三、系統介接與資訊揭露:防得住合法,防不住「黑托」與「違規私聘」 報告第四章大力宣導「消極資格審核」、「CRC資訊網公布違法人員」以及透過系統介接防堵不適任人員流竄。在最新公布的《兒童托育服務法》中,也將「優化資訊系統」與「資訊揭露」列為重點。然而,這些資訊登錄系統僅能防範「合法登記體系內」的靜態資料,對於「違規黑托」與「機構私聘無資格人員」完全束手無策: 1.防不住違規黑托:如屏東案所示,保母只要辦理「停托」,即脫離正常的托育系統運作,轉入地下違規收托,系統比對根本無法抓出這種暗地發生的虐兒行為。 2.防不住無資格人員入班:近期各地幼兒園虐童案中(例如新北市新莊幼兒園案),不僅教保員涉虐,連未具資格的「廚工」都能進班照顧並持剪刀驚嚇幼兒;台北市幼兒園案甚至爆發將市長合照當廣告招生的亂象。報告過度依賴「系統比對」與「網站公布」等事後管理工具,卻忽視了基層稽查人力嚴重匱乏、無法精準抽查實體現場的根本缺口。當業者或保母蓄意規避查核時,衛福部的資訊系統便徹底失效。 四、報告重「事後裁罰分級」,輕「第一線創傷辨識與人力負擔」 報告在展望《兒童托育服務法》的實施時,重點放在「建立全國一致裁處機制(將違法分為情節重大、尚非重大、輕微)」、「培訓調查人才庫」與「提高裁罰強度」等。然而,這些措施全數集中在「傷害發生後的懲處與調查」,對於如何「阻止傷害發生」依然缺乏具體配套措施。 幼兒無法清晰表達:多數遭受家外不當對待的幼兒(特別是2歲以下的托嬰幼兒或語言發展較慢的孩子)根本無法主動求救。報告中雖然提及擴充醫療整合中心量能,但並未提出如何在第一線健檢、托育訪視中導入「創傷與不明傷勢主動辨識機制」。 未解決教保與托育環境過載問題:虐兒與不當管教事件頻傳,背後往往與高負荷的師生比、過低的薪資待遇與情緒管理失衡有關。衛福部雖然調高了居托中心專任督導的比率,但對於地方政府查核人力不足、訪視員負擔過重等問題,未給出具體的預算與人力補貼規劃。 結語:別再讓「紙上專案」成為虐兒事件的避難所 衛福部的書面報告,表面上記述了完整的「三級預防」與「法規修訂」藍圖。然而,對照現實中層出不窮、甚至在主管機關「重點加強訪視」下依然發生的屏東虐童案,顯現出衛福部目前的兒少保護機制存在著「重通報而輕預防」、「重事後裁罰而輕實質稽查」、「重系統建置而輕人力落實」的致命傷。 政府若持續以「通報量增加三成」自誇為宣導成效,並寄望於紙面上的《兒童托育服務法》,而不去痛定思痛檢討訪視流於形式、黑托稽查漏洞及第一線監督人力窘境,再多的專題報告與法規修訂,也無法止住家長的焦慮,更無法成為守護幼兒安全的真正堅固網絡。 委員沈伯洋書面質詢: 案由:鑒於近期台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發生兒虐事件。除了兒虐事件之外,夏莉絲集團的托育與幼兒場所近年早已數度被通報各類問題。因此,爰請教育部、衛福部說明台北市政府處理夏莉絲幼兒園兒虐事件是否得當以及預防機制。 說明: 1.台北市教育局6月26日接獲夏莉絲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發生疑似兒虐事件通報。中正一分局於27日受理虐童報案,同日社會局完成兒少保護通報。教育局於29日前往幼兒園稽查與調閱影像。教育局7月2日立案調查。13日第一次移送台北地檢署。15日第二次移送台北地檢署。20日第三次移送台北地檢署。請教育部說明處理夏莉絲幼兒園兒虐事件的程序與時程是否有改進之處。 2.除了國際大安森林幼兒園,夏莉絲集團旗下尚有國際幼兒園、托嬰中心。這些機構自2024年以來陸續遭民眾透過1999檢舉通報高達13件,其中包含衛生、收費、兒虐、消防等問題,顯示夏莉絲集團的托育與幼兒機構是高風險場域。據此,請衛福部、教育部說明,針對高風險托育、幼兒機構,有何預警機制防止憾事發生以及如何落實。 3.台北市議員簡舒培、陳賢蔚揭露夏莉絲托嬰中心在110年、113年的評鑑結果是「乙」,但從台北市政府的公開資料,民眾卻只能查到113年的「甲」。請衛福部說明針對托嬰中心評鑑刊載疑似不實的監督機制為何。 4.以上,請於一周內回復意見。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質詢對象: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副知內政部警政署) 壹、主旨 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場域兒虐事件頻傳,責任通報機制斷鏈、外部調查欠缺公正性、現行懲處嚇阻力不足,致兒少保護網形同虛設。惟本席須指出:相關缺失多數並非「無法可用」,而是現行法制的規範密度不足、位階錯置與執行怠情所致。爰就通報、調查、跨部會協作及裁罰四大面向,分別向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指陳現行法制之缺失,並提出可於現行法架構下即刻建立之改革方案,請兩部會於兩個月內書面詳復。其中影像保全與風險預警串接兩項橫跨教保與托育兩大體系,另列「參、會同辦理事項」,請兩部會共同答復。 貳、事實背景:制度性失靈已非個案 (一)機構式兒虐:臺北市中正區連鎖私立幼兒園集體不當對待案 2026年6月至7月間,臺北市中正區某連鎖私立幼兒園爆發集體不當對待事件,班上23名2至5歲幼童中,逾半數共12名以上疑似受害,態樣包括單手拖行、孤立於走廊、逼迫學狗爬、強迫餵食至乾嘔,多名幼兒出現畏懼上學、夜驚、磨牙等創傷反應,部分幼童須就診精神科(自由時報、中央社)。至7月下旬,受害幼童增至13名,疑似不當對待事件累計達76件(中國時報)。 (二)家內兒虐:臺中2歲女童「萱萱」受虐致死案 該案暴露跨縣市個案銜接漏洞,臺中、臺南兩市府一度互指權責,被輿論稱為「剴剴案2.0」。衛福部於2026年7月29日始公布檢討結果,提出提升第一線辨識能力、優化跨縣市處理流程、加強通報系統功能、強化社工督導等四大方向(ETtoday、三立新聞)。 (三)托育場域:臺南永康保母涉虐4個月大女嬰致腦損傷 2026年7月,臺南市永康區一名領有合格證之保母,疑對僅4個月大女嬰施虐,導致腦部損傷(公視新聞)。 上開案件橫跨機構式教保、居家托育與家內照顧三種型態,卻共同指向同一結構性病灶:通報斷鏈、調查失能、懲處失衡。而民間團體長期提出的共同觀察更為沉痛——重大兒虐致死案件「幾乎都是在多次通報之後」才發生,代表漏接的不是訊號,而是體制。 參、質詢衛生福利部部分 一、弊端:責任通報機制全面斷鏈 (一)機構自我通報形同「自檢自報」,嚴重失真 前揭幼兒園案中,園方6月29日提出之自檢清單僅列5名幼兒、14起事件;家長自行檢視監視器影像後,另行揪出29起園方未通報之事件,是園方通報件數的兩倍以上,其中針對單一孩童即有18起完全未列人通報清單(自由時報、新唐人)。由加害機構自行界定「不當對待」範圍並自行通報,制度設計上即存在利益衝突,通報不實幾乎為必然結果。 (二)預警訊號長期未被串接 2023年至事發前,市民透過1999系統陳情該連鎖集團(含幼兒園、托嬰中心)之案件高達13件,涵蓋兒虐2件、超收2件、違規收費4件、衛生及消防各4件;2024年4月托嬰中心遭投訴「關小黑屋、罰站」,市府僅要求機構主管「不定期抽看監視器」交差;2026年4月幼兒園被爆咆哮恐嚇、讀秒逼飯,審查小組竟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自由時報)。 (三)通報之後的流程同樣斷鏈——民間團體的實務指陳 民間團體「小手守護x剴剴網路爸媽群」於其《兒少保護網急難個案「警社主責、跨域協力」即時入宅查訪計畫書》中,具體臚列現行通報後流程的五大痛點:【以下所指民間團體均屬之】 1.篩派案全憑文字表格主觀判斷,缺乏跨部會即時盯盤,實務上常見「將實質兒虐案件誤分類為脆弱家庭」; 2.基層警政人員定位流於「保全社工人身安全」,現場缺乏兒科/兒保醫師即時連線,無法對傷勢類型作臨床辨識,只能姑且採信家長「自己跌倒」之說詞; 3.遭遇家長惡意閉門時,社工無權進入、員警在屋內一片死寂下依《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亦不敢進入,最終僅能張貼「訪視未遇通知單」拍照履職後收隊,反而打草驚蛇; 4.具兒保專業之分局家防官被動限縮於後台,首波到場者為無兒保專業之巡邏員警,形成「專業被關在後台、非專責被推到第一線」; 5.跨縣市遷移時,兩地社會局因主政、出差、安置經費分攤等本位問題公文往返,形成管轄權推諉死角。 質詢重點:現行《兒少權法》第53條課予教保服務人員24小時通報義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00條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全國法規資料庫)。然通報義務之設計,仍高度仰賴「加害端自我揭露」;而主管機關在接獲通報後之橫向移轉義務(社政←→教育←→警政),既無明確時限、亦無違反效果,實務上完全無從課責。衛福部作為兒少保護中央主管機關,何以任令此一斷鏈狀態長期存在? 二、弊端:托育端外部調查欠缺公正性 衛福部就萱萱案檢討僅提出「將個案紀錄抽查常態化、由外部專家學者給予指導」 (ETtoday),性質仍屬事後品管,而非具強制力之外部獨立調查機制。民間團體亦指出,剴剴案中北市社會局與委辦之社福中心,始終無法察覺居家托育人員訪視紀錄造假,正說明「委辦─受託─自我查核」的三位一體結構,本身即無糾錯能力。 質詢重點:兒虐事件之調查,涉及事實認定、證據保全、專業判斷與行政責任追究,本質上已非單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能勝任。衛福部是否願意在現行《兒少權法》及《行政程序法》所賦予中央主管機關之督導權限內,建立「中央層級兒少不當對待重大事件獨立調查機制」,於情節重大、跨轄區或涉及主管機關自身失職之案件,由中央組成外部調查小組直接介入? 三、弊端:現行懲處嚇阻力嚴重不足 違規態樣 現行法源 罰 則 責任通報人未於24小時內通報 《兒少權法》100條 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保人員身心虐待、情節重大之不當對待 《幼照法》50條 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姓名(教育部主管法規) 非情節重大之不當管教 《幼照法》58條 行為人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 園內人員知悉或目睹而未通報 《幼照法》 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聯合報) 上開罰責存在三項根本缺陷: 1.通報違反之罰鍰過低,且裁量基準長期未更新。對機構經營者而言,隱匿一起兒虐事件所能規避之停辦、廢照、商譽損失,遠高於6萬元罰鍰上限,形成「隱匿較划算」的逆向誘因。然須指出,即使在現行額度內,主管機關亦從未訂定「按次連續處罰」、「情節加重」之明確裁量基準,形同自廢武功。 2.對「機構負責人」與「連鎖經營者」的課責過輕。前案中負責人未善盡管理監督責任之連帶裁罰僅6千元至6萬元(中央社),與其實際掌握之營運利益及管理權責顯不相當。且現行法已有停辦、廢止設立許可等更嚴厲手段,主管機關卻幾乎不用。 3.對「主管機關遲延或不作為」全無責任規範。責任通報人未通報有罰則,主管機關未於期限內橫向通報、未即時啟動調查者,卻僅有內部行政責任,且實務上幾無追究,這是現行兒少保護法制最明顯的空白。 質詢重點:衛福部得否訂定全國一致之裁罰裁量基準,明定按次處罰與情節加重要件,並將「主管機關法定處理時限」納入對地方政府之考核與補助核撥條件? 四、改革方案:跨局處協作──終結「一主責多協力」的空轉 現行法制之缺失(民間團體核心指陳): ● 關鍵機制全部停留在行政計畫位階,不具跨部會法律拘束力。 衛福部所推動之《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第二期,「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其性質均為行政計畫或行政命令,協力單位只需一紙公文回覆「非本署母法所定業務範圍」即可拒絕配合。民間團體直言,所謂「一主責、多協力」在實務上形同虛設,最終仍由基層社工自行拜託各單位,導致過勞離職。 ● 沒有跨部會整合資訊平台,只能靠開會。 因缺乏可即時勾稽的整合平台,主管長官在急難個案發生時只能召開網絡平台會議,黃金救援時間消磨於會議與公文之間。 ● 跨縣市無人主政。剴剴案中,臺北市社會局與受託之社福中心無法掌握居家托育人員訪視紀錄造假;萱萱案自臺南轉至臺中,中央角色空白、地方相互推諉;地方政府依《地方制度法》本無權掌握他縣市資訊,此為制度設計上的必然,而非個別公務員的疏忽。 ● 民間團體同時提出重要的合憲性提醒:若逕以《兒少權法》母法將17個部會之權責一併寫人,恐與《憲法》所定行政組織架構、《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有所扞格──衛福部與其餘16個部會屬平行機關,未經行政院授權,並無為其設定義務之權限。 此正說明,真正的解方不在條文文字,而在行政院層級的實體整合單位。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 1.在行政院層級設置跨部會兒少保護整合專責單位,並以現有組織改制為之。 民間團體具體建議:中央層級由行政院指定專責單位統籌,地方層級則將現行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改制為具實權之「保護防救辦公室」,由社會、教育、警政、衛生、民政、勞政等各局處各派一人常駐,形成單一指揮鏈,而非會議式協調。 2.設置具「指定暫行辦理權」之個案管理員(Case Manager)。 民間團體主張,於管轄界線不明或權責有爭議時,由個案管理員逕行指定暫行辦理之機關,各該機關不得推諉,並立即報請主管機關裁決。其法理依據為《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管轄權爭議未決前,有難以回復重大損害之虞者,應為緊急臨時處置)、《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2條(流落外地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救助,即打破戶籍管轄、優先就地救助之立法例),以及CRC兒童最佳利益原則所導出之國家保護義務。換言之,「先救人、後釐權」在現行法制中本已有明確依據,欠缺的只是把它程序化的行政作為。 3.建立跨部會整合資訊平台,串接個案與照顧者之風險資訊。 民間團體建議串接毒品、勒戒、判刑、家暴、保護令等紀錄,供社政、警政、檢調即時勾稽;保護令核發紀錄亦應上傳平台。並得參考韓國「e兒童幸福支援系統」(以未按時接種疫苗、未綁定專責醫師、未參加健檢回診、健保費滯納、拒絕育兒訪視等作為危機徵兆,分級警示並連動社政與警政)與荷蘭「全國兒少統一數位轉銜系統」(0至18歲之訪視、健檢、疫苗紀錄整合於同一系統,確保高風險家庭不因搬遷而脫離監控網)之設計。 4.訂定「兒少不當對待事件跨機關即時通報及會商作業要點」,將橫向通報時限明確化。 內容應包括:黃金24小時橫向通報義務(教育、社政、警政、衛政任一機關知悉疑似兒虐事件,應於24小時內完成對其餘三方之橫向通報,不得以「當事人已自行報案」或「行政與司法為兩條線」為由免除);72小時強制跨局處會商(涉及機構式照顧、被害兒少3人以上或涉及刑事責任者,應於知悉起72小時內由縣市政府層級而非局處層級召開,並作成書面紀錄備查);中央介入門檻(情節重大、跨縣市、或地方逾期未召開會商者,衛福部應主動介入督導)。 5.落實並擴大跨縣市新事件處理原則,並提升其規範效力。 衛福部業已將跨縣市機制調整為「服務中個案於他縣市發生新事件,不論緊急與否,均由所在地縣市先行調查介入,再回報原縣市」(ETtoday)。 質詢重點:請說明此一調整將以何種形式規範?是否僅停留於行政原則層次?如地方未依此辦理,有何課責機制? 五、改革方案一:通報後的現場處置一一建立「警社主責,跨域協力」五軌即時人宅流程現行法制之缺失: 如前所述,現行流程在「家長不開門」的關卡前徹底癱瘓:社工於法無強制進入住宅之權限;巡邏員警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現行犯或搜索票要件,或《警察職權行使法》所定屋內傳出慘叫、有立即生命危險等情形,方得進入。屋內若一片死寂,第一線人員僅能張貼「訪視未遇通知單」拍照履職後收隊,反而引發個案遷逃或報復性施虐之二次風險,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民間團體提出之五大處置軌道): 情境 現場關鍵事證 處置原則 後台管考 軌道一:成功入宅、有肉眼可見傷勢 現場目視具實體傷勢 立即拍照存證並與兒保專責醫師24小時線上連線定調通報分類;一線員警留置現場控制施暴者,交由家防官與社工緊急安置;婦幼隊接續刑事偵查 系統即時平行聯動,個管員全程盯盤管考時效,追蹤資源進場至安全結案 軌道二:查訪被拒、具實質傷勢事證 窗戶目視、鄰居提供照片、或系統近期已有驗傷紀錄 因已具實質事證,由分局家防官依《兒少權法》特別法優先原則當場下令,派警力強制進入 入內後對接軌道一,個管員、家防官、婦幼隊、社工平行處置 軌道三:成功入宅、未見肉眼傷勢 入宅查看無明顯外傷 採「溫和、務實、密集追蹤」漸進式關懷,經集中篩派案中心審查後導入脆弱家庭或常態兒保軌道 個管員調閱家庭歷史脈絡複判,具強制指派權,得下令加強訪視頻率至危機解除 軌道四:查訪被拒、未見傷但查有高風險紀錄 家暴前科、毒品人口、歷史通報紀錄、長期不明原因未上學或應接種而未接種疫苗 個管員即刻啟動高風險璋標動態複查,與家防官線上聯合判定「惡意規避且具高風險之虞」後強制進入 入內有隱藏傷勢者走軌道一:確無傷勢者走軌道三高頻追蹤 軌道五:查訪被拒、未見傷且查無高風險紀錄 後台查無任何歷史高風險背景 開立「限期24小時迎檢通知書」,命家長於24小時內帶子女出面受訪;逾期未迎檢者推定為蓄意規避,觸發強制查訪 兼顧居住自由與兒少安全,符合比例原則,防範公權力濫用之指摘 其中三項機制,衛福部在現行法架構下即可著手建立: 1.警醫即時連線之傷勢辨識支援系統。建置24小時兒保專責醫師線上值勤機制,供第一線社工與員警於現場即時傳送傷勢影像、取得臨床判讀意見。此屬醫療資源調度與資訊系統建置,屬衛福部固有權責,毋須法律授權即可推動。這也是萱萱案最關鍵的一環──第一線人員親眼看到傷,卻因缺乏臨床實證反駁「自己跌倒」的說詞,最終誤判為脆弱家庭。 2.篩派案階段的雙重複核機制。現行篩派案全憑地方社工依文字表格主觀判斷;應建立由個管員於第一時間平行調閱家庭歷史脈絡與跨部會異常紀錄之強制複判程序,避免實質兒虐案件被誤分流至常態輔導軌道。 3.與警政署會商調整警力配置定位。民間團體指.出警政資源「專業被關在後台、非專責被推到第一線」,建議由婦幼警察隊、家防官前瞻主動介入,而非受制於社工之主觀風險評估始被動出動。此屬警政署内部勤務規劃事項,衛福部應主動洽商建立聯防協定。 六、改革方案二:學齡前的監管真空─建立主動監管與數位轉銜機制 現行法制之缺失(民間團體核心指陳): ● 各機關之兒少資訊系統各自獨立、互不流通,學齡前幼童尚未進入公開教育場域,等同處於「政府監管真空之高風險脆弱狀態」,只能被動等待通報。 ● 現行育兒訪視、疫苗接種、健兒門診等措施,多屬「提供」而非「應提供」,且無明確次數要求,亦未與任何誘因或警示機制連動。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 1.明定育兒訪視之最低次數並強化追蹤密度。 民間團體建議,對育有6歲以下兒童之家庭應提供育兒訪視及指導至少13次,並對孕產婦及育有新生兒之家庭應提供追蹤訪視。其引據OECD國家經驗指出,日本、英國、荷蘭、芬蘭均設有法定訪視次數或產後居家護理員制度。 2.建立6歲以下兒童「專責醫師綁定」制度。 民間團體引據英、法、義、丹等國經驗指出,專責醫師占兒虐通報來源七成以上。衛福部得以現行「兒童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為基礎,擴大並強化專責醫師與兒保通報之連結。 3.以誘因取代強制:將育兒津貼發放與育兒訪視、專責醫師回診之配合度連動。 此屬獎働性設計,得由衛福部於補助要點中規劃,兼顧行政可行性與家長接受度。 4.建立0至18歲個人數位轉銜資料。 將訪視、疫苗、診療、教育等跨單位資訊整合上傳同一系統,確保高風險家庭不因遷徙而脫離保護網。並得導人AI預警,將學齡前社會安全網由「被動等待通報」轉為「政府主動監管」。 七、改革方案三:社工與教育專業人員之分責與責任區隔 現行法制之缺失: 現行制度將社工與教保人員同列《兒少權法》第53條責任通報人,課予相同義務與罰則,卻未區分其專業角色與資訊掌握程度,導致兩項後果:一是教保人員因恐遭誤解、濫訴而寒蟬,甚至演變為機構內部集體隱匿;二是社工承接大量未經初篩之通報,專業判斷被行政流程稀釋。萱萱案中,第一線人員實際上已拍攝傷勢照片,卻因判定為意外傷,而以「脆弱家庭」而非「兒少保護案件」通報,即為專業辨識能力與分責設計不足之典型(ETtoday)。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 1.以行政函釋及作業準則明確界定三層責任: ● 教保/教育人員:負「觀察與即時通報」責任。其義務止於「知悉即通報」,不負事實認定義務。應明定:只要基於合理懷疑通報,縱事後查明不成立,亦不負任何行政、民事或機構內部之不利益(通報免責原則明文化)。 ● 社會工作人員:負「風險評估與處遇」責任。應明定分級分類判準、訪視期程與督導層級,並確保其判斷不受地方行政壓力干擾。 ● 主管機關:負「調查、裁罰與跨機關協調」責任,並就逾期未處理負明確課責效果,納入中央對地方之考核指標。 2.建立機構內「獨立通報窗口」並保障其獨立性。依衛福部111年1月5日衛部護字第1100149788號函,機構得指定專人統一通報(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惟該指定人員多為園長或行政主管,即為潛在被課責對象。該函釋所生之流弊,衛福部得以新函釋逕行補正:明定指定通報人員之通報行為不受負責人指揮監督,機構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延遲或修改其通報內容,違者從重裁罰並列為停辦、廢照之審酌事由。 3.強化第一線兒虐傷勢辨識訓練並明定最低時數。衛福部已表示將加強教育訓練並深化兒保醫療中心合作網絡(三立新聞)。請明定托育人員、社工人員每年應完成之兒虐辨識訓練最低時數,並納入機構評鑑指標。 4.建立通報人保護機制。落實《兒少權法》第53條第5項通報人身分保密,並就通報後遭•機構或家屬報復之情形,建立救濟與保護程序。 八、質詢事項(請衛生福利部逐項具體書面答復) 1.《兒童托育服務法》相關授權子法之逐項完成期程? 2.對於《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及「強化兒少保護跨網絡合作實施計畫」僅屬行政計畫位階、協力機關得以「非本署業務範圍」拒絕配合之結構性缺失,衛福部有何補正作為?是否研議行政院層級設置跨部會實體整合單位,或將地方家防中心改制為各局處常駐之「保護防救辦公室」? 3.是否研議設置具「指定暫行辦理權」之個案管理員?衛福部對於《行政程序法》第14條第3項及《社會救助法》第21條、第22條已足以支撐「先救人、後釐權」之見解,有何說明? 4.是否研議訂定「兒少不當對待事件跨機關即時通報及會商作業要點」,明定24小時橫向通報、72小時跨局處會商及中央介入門檻?若非,有無替代機制?跨縣市「所在地先行介入」原則將以何種形式規範?地方未遵循時之課責機制為何? 5.是否研議建置24小時兒保專責醫師線上連線之傷勢即時辨識支援系統,供第一線社工與員警於查訪現場使用?篩派案階段是否建立強制雙重複核程序,以避免實質兒虐案件被誤分流為脆弱家庭? 6.針對學齡前兒童之監管真空,是否研議建立育兒訪視法定最低次數,6歲以下專責醫師綁定、育兒津貼與訪視配合度連動,以及0至18歲數位轉銜資料整合系統?可否參採韓國 「e兒童幸福支援系統」與荷蘭數位轉銜系統之分級警示設計? 7.現行法已有停辦、廢止設立許可、按次連續處罰等手段,主管機關卻幾未使用。衛福部是否研議訂定全國一致之裁罰裁量基準,明定按次處罰與情節加重要件,並將「主管機關法定處理時限」納入對地方政府之考核及補助核撥條件? 8.是否研議以函釋明文化通報免責原則,並補正111年衛部護字第1100149788號函之流弊,保障機構內指定通報人員之通報獨立性? 9.是否研議建立中央層級之重大兒少不當對待事件獨立外部調查機制,以解決地方主管機關球員兼裁判之結構問題? 貳、質詢教育部部分 一、弊端:教育主管機關端的橫向通報義務形同具文 (一)第一,通報警察之義務欠缺任何時間拘束。 《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各款規定處理,其第3款僅曰『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該款既未定明通報期限,亦未如同辦法第9條就受理審查設有『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設有『十個工作日內』之明確時限,形成極不對稱的規範密度─對主管機關內部行政流程訂有日數,對攸關幼兒人身安全的刑事通報反而完全放任。 (二)第二,通報義務繫於『涉及刑事犯罪』之前置判斷。 該款以『涉及刑事犯罪者』為要件,等同容許主管機關先自行認定是否構成犯罪,再決定要不要通報警亭。前案中警方以6日研判『非管教過當』,而教育局遲至23日始告發,正是此一結構的必然結果:教育專業機關被賦予刑事初判權,卻無相應期限與問責。 (三)第三,第10條各款均未及於社政。 該條第2款雖規定有《兒少權法》第56條第1項情形者依該法處理,惟《兒少權法》第53條之責任通報係課予教保服務人員個人,第10條並未就『教育主管機關知悉後應否另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設有獨立義務,遂使教育與社政兩軌各自為政。 可即刻建立之改革方案: 1.教育部得逕以函釋或修正該辦法之作業要點,將「立即」明確定義為知悉起24小時內,並要求同步通報警政與社政,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2.建立通報時序留痕機制:自受理陳情、家長申訴、機構自陳之時起,逐筆登錄知悉時間、通報時間、承辦層級,作為事後究責之客觀依據。 3.將「橫向通報逾期件數」納入教育部對地方政府教育局處之考核指標及相關補助核撥條件。 二、弊端:核准、稽查、調查、裁罰四權集於一身,球員兼裁判 地方教育局同時是幼兒園之設立許可機關、日常稽查機關、調查機關與裁處機關。事件爆發時,其自身的稽查失職正是應被檢驗的對象,卻由其自行組成審查小組、自行認定事實、自行決定裁罰輕重。地方議會因而普遍要求建立第三方稽查機制(警政時報)。 現行法制之缺失: ● 前案中2026年4月已有家長投訴咆哮恐嚇、讀秒逼飯,審查小組竟以「證據不足」拒絕受理(自由時報)──受理與否的門檻由被檢驗者自行掌握,是整套調查制度最根本的瑕疵。 ● 主管機關聲稱兩年內加強稽查8次,卻一次都未查出虐童事實,顯示例行稽查僅止於文件與設施查核,對照顧行為本身無任何檢核能力。 ● 累計裁罰50萬6千元中,多筆事由為擴充使用場地,聘僱未具資格教師,收取未經許可費用等營運違規,與虐童行為關聯薄弱(中央社,華視新聞);自接獲通報至首張處分歷時20日,且係在家長召開記者會之次日始公布(自由時報)。 可即刻建立之改革方案: 1.調查權與監理權分離。教育部得訂定作業原則,明定情節重大、被害幼童3人以上,涉及刑事責任或涉及主管機關自身稽查失職之案件,由中央組成外部調查小組直接介入,或指定他縣市交叉調查,不由原主管機關自行認定。 2.受理門檻不得由地方自行掌握。明定「疑似不當對待之申訴,一律應受理並進入調查程序」,是否成立由調查結果認定,不得於受理階段以「證據不足」逕予駁回;駁回者應作成理由書並報中央備查。 3.調查小組組成外部化。明定外部委員(兒科或兒少精神科醫師、兒少保護社工、律師、教保專業人員)不得少於一定比例,且不得由該局處經常委辦之對象擔任──民團於剴剴案的觀察正是,「委辦一受託一自我查核」三位一體的結構本身即無糾錯能力。 4.例行稽查改為行為導向。現行稽查以立案文件、師生比、設施設備為主;應增列調閱抽樣時段監視影像、與家長訪談、幼兒情緒行為觀察等實質檢核項目。 三、弊端:不適任人員處理與校事會議機制失衡(民團核心關切) 現行法制之缺失(民團「兒虐零容忍」、「小手守護x剴剴網路爸媽群」指陳): ●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及相關處理機制多屬行政命令位階,欠缺跨機關拘束力,且各校執行落差極大。 ● 校事會議實質上被操作為審判庭,由校內人員兼任調查與認定角色,既無司法程序之正當保障,也無教育專業之處遇思维,最終演變為「查有無違失、要不要處分」的二元對決。 ● 民團所稱之「三大崩解」──孩子巨嬰化、師資平庸與高齡化、體制實質雙軌與階級世襲──使濫訴與寒蟬效應同時發生:真正的兒虐被機構集體隱匿,輕微爭議卻被無限上綱。 ● 對於未達刑事責任程度之不適任人員,現行機制只有處分一途,欠缺職能訓練、心理衛生介入與轉職輔導等中間手段。 可即刻建立之改革方案: 1.設置「兒少監察官」並由專責單位主持校事會議。 民團具體建議由現行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改制為專責單位,配置具第三方性質之兒少監察官,其角色不是調查與審判,而是判斷處遇方向:教師需要的是職能訓練或心理衛生資源、學生需要的是特殊教育資源、家長需要的是親職教育(得扣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親職教育輔導設計)。此即民團所稱的台灣版「教權保護局」第三方機制。 2.律師配置於專責單位,而非進入校事會議擔任裁判。 民團明確主張,法律專業應作為程序把關與諮詢資源,不應成為校園內部的裁決者。 3.專責單位應配置心理衛生與精神衛生人員,使處遇能真正進場,而非停留在懲處。 4.建立不適任人員的中間手段。 未達刑案層級者,應提供職能訓練、心理支持或轉職輔導管道,避免防治機制反向摧毀教學現場與親師信任。 5.教保人員通報免責原則明文化。 明定教保人員之義務止於「知悉即通報」,不負事實認定義務;基於合理懷疑而通報者,縱事後查明不成立,亦不負任何行政、民事或機構內部之不利益。 6.保障機構內指定通報人員之獨立性。 現行實務上機構得指定專人統一通報,但該人員多為園長或行政主管,即為潛在被課責對象;應明定其通報行為不受負責人指揮監督,負責人不得阻撓、延遲或修改通報內容,違者從重裁處並列為停辦、廢照之審酌事由。 7.強化教保人員兒虐辨識訓練並明定年度最低時數,納入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 質詢事項(請教育部逐項具體書面答復) 1.《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0條第3款僅規定『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全條並未定有任何通報期限。同辦法第9條對主管機關內部之審查受理定有『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定有『十個工作日內』,何以攸關幼兒人身安全之刑事通報反無時限?教育部是否研議即刻於該款訂定明確期限(如二十四小時內),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於作業要點中先行落實? 2.第10條第3款以『涉及刑事犯罪者』為前提,實務上等同由教育主管機關先行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前案教育局遲延23日始告發、警方另費6日研判『非管教過當』,程序合計近月。教育部是否研議將該款要件由『涉及刑事犯罪者』調整為『有疑似之情形者即應通報』,改採疑似即通報、由警察機關判斷犯罪嫌疑之分工原則?在調整前,教育部有無以函釋方式明確指示地方不得自行預斷犯罪成立與否? 3.第10條各款並未課予教育主管機關向社政主管機關通報之獨立義務。教育部是否硏議於該條增列橫向通報社政之明文,或至少以行政指導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於知悉之日起二十四小時內同步通知社政主管機關,並副知警察機關,以終結教育、社政、警政三軌各自為政之現況? 4.針對地方教育局兼具設立許可、稽查、調查、裁處四權之球員兼裁判結構,教育部是否研議建立中央外部調查或他縣市交叉調查機制?外部委員之比例與迴避規定為何? 5.疑似不當對待之申訴,是否研議明定一律應受理並進入調查程序,不得於受理階段以「證據不足」逕予駁回?駁回是否應作成理由書並報中央備查? 6.例行稽查為何兩年8次均未查出虐童事實?是否研議將稽查項目由文件與設施查核,改為納入影像抽樣調閱、家長訪談、幼兒行為觀察等行為導向檢核? 7.對於民間團體所提「由專責單位之兒少監察官主持校事會議、律師配置於專責單位而非擔任裁判,專責單位配置心理衛生人員」之第三方機制建議,教育部之評估意見為何?是否研議將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予以功能強化? 8.對於未達刑事責任程度之不適任教保人員,是否研議建立職能訓練、心理支持與轉職輔導等中間處遇管道? 9.是否研議以函釋明文化教保人員通報免責原則,並保障機構內指定通報人員之通報獨立性?教保人員年度兒虐辨識訓練最低時數為何?是否納入基礎評鑑? 參、會同辦理事項(請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共同答復) 以下兩項橫跨教保與托育兩大體系,單一部會均無法竟其功,爰列為會同辦理事項。 一、影像保全:補上2至6歲的規範空白,並建立異地存證機制 現行法制之缺失: ● 同為照顧幼兒,規範密度天差地別。依《兒少權法》第77條之1及《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資訊管理利用辦法》,0至2歲托嬰中心強制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音資料至少保存30日(衛福部)。反觀2至6歲幼兒園,中央法規並未將監視錄影設備列為必須設置項目,僅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第4點「鼓勵」設置,保存期限僅14日以上(彰化縣教育處)。此一落差並非母法所要求,而是行政規則自我設限的結果。 ● 保存義務的觸發點過晚。依《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第17條第1項:「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俘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影像本應保存至少3年,惟該條之義務客體為「與調查案件相關」之影像,案件尚未成立前,機構並無保存義務,此即證據滅失之結構性缺口。前案關鍵影像僅存6月8日至24日,更早畫面在調查啟動前即已循環覆蓋,證據永久滅失(自由時報)。 ● 地方各行其是。僅臺北市(30日)、新北市(2026年5月起延長至30日,最高補助55萬元)等少數縣市自行拉高標準(聯合報),造成兒少俘護程度因戶籍所在地而異。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 1.教育部即刻將「具體作法」第4點之「鼓勵設置」修正為「應設置」,保存期限全國一致提高至30日,與托嬰中心標準拉齊;衛福部同步檢視托育端之設置與保存規範是否落實。此屬中央主管機關對所屬機構之監督權限,毋須等待法律程序。經費補助配套請兩部會一併說明。 2.建立「通報即凍結」機制。 機構或家長一經提出疑似不當對待之申訴或通報,主管機關應於當日以書面命機構就相關時段影像立即完整備份封存,並派員或以線上方式即時取得副本,將保存義務起算點從「調查成立後」提前至「知悉之時」。 3.加速《兒童托育服務法》「監管雲」子法完成並公告施行。 《兒托法》已於2026年4月14日三讀、5月8日公布,明定托育機構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影像至少保存30日並傳送至地方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儲存,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負責人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濟日報、自由時報)。惟衛福部表示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約20部子法尚待完成(中央社)。法律已經完成,遲滯的是行政。 4.同步回應教保團體之隱私與資安疑慮。 教保團體已就影像保存期限、調閱權限、資料外流責任、駭客風險與監督機制提出質疑並發動抗議(自由時報、公視)。請兩部會於相關子法及作業規定中明定:(1)非即時監看原則,雲端資料僅供異地備份,不得供家長或機構隨時瀏覽;(2)調閱法定化,明定調閱主體、事由、程序,全程留存不可竄改之調閱紀錄;(3)鏡頭配置排除更衣、尿布台、如廁等高度隱私區域;(4)明定雲端系統管理權責機關、資安等級及外洩責任歸屬。 5.確立「影像滅失推定不利」之行政調查原則。 機構違反保存或封存義務致關鍵影像無法調閱者,於行政調查程序中應為不利於機構之事實認定。此屬證據評價原則,得以兩部會之調查處理準則明定,杜絕「事發時監視器剛好壞掉」之慣性。 二、風險預警串接:讓13件陳情不再是13座孤島 現行法制之缺失: 1999陳情、校安通報、社安通報、113專線、稽查裁罰紀錄、消防與衛生違規、勞檢紀錄分屬不同局處,彼此不勾稽。前案該連鎖集團自2023年起累積13件陳情(含兒虐2件,超收2件、違規收費4件、衛生及消防各4件),從未被串接為單一風險圖像;2024年4月托嬰中心遭投訴關小黑屋、罰站,市府僅要求機構主管「不定期抽看監視器」交差了事(自由時報)。更關鍵的是,現行監理以「單一園所」為單位,同一經營者旗下之幼兒園與托嬰中心分屬教育、社政兩套系統,違規紀錄互不相干,使連鎖業者得以在兩套體系的縫隙中分散風險。 建議建立之改革方案: 1.建置全國一致之「機構風險預警串接系統」,以機構統一編號為索引。 整合1999陳情、113專線通報、校安與社安通報、稽查裁罰紀錄、消防與衛生違規、勞檢紀錄等跨局處資料,訂定累積風險門檻,達標即自動觸發跨局處聯合稽查。 2.連鎖經營者之風險合併計算。 明定同一負責人或同一實質控制者所經營之各機構(不論屬幼兒園,托嬰中心或課後照顧中心),違規紀錄合併列計,並跨越教育與社政兩套系統彙整。 3.通報系統功能同步升級並打通兩端。 衛福部已規劃自2026年8月起於脆弱家庭通報系統新增照片上傳功能(三立新聞),請說明是否一併擴及教保服務機構之責任通報,並開放影像片段上傳。 4.建立教保及托育人員跨縣市、跨體系查詢勾稽機制。 避免不適任人員換縣市、換機構、甚至在幼兒園與托嬰中心之間流轉後繼續任職。 質詢事項(請兩部會會同答復) 1.幼兒園監視錄影設備僅「鼓勵」設置、保存期限僅14日,係行政規則自我設限之結果。教育部是否即刻修正為「應設置」並統一保存30日?衛福部托育端之落實情形為何?經費補助配套為何? 2.是否建立「通報即凍結」之影像封存機制,將保存義務起算點提前至知悉之時?是否確立「影像滅失推定不利」之調查原則? 3.「監管雲」之資安等級、管理權責機關、調閱程序及外洩責任歸屬將如何規範?如何回應教保團體對隱私與資安之疑慮? 4.全國性「機構風險預警串接系統」之建置規劃與時程為何?同一連鎖經營者旗下各機構(含跨越教育與社政兩套系統者)之違規紀錄是否合併列計? 5.教保及托育人員之跨縣市、跨體系查詢勾稽機制建置期程為何?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 臺北市私立夏莉絲國際幼兒園虐童案,是由家長輪流檢視高達800小時的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至少13名幼童受害、累計76起疑似不當對待事件;其中一名幼童在短短13個上課日內,即遭遇19起疑似不當對待,行為包括掌摑、粗暴拖拉、要求跪地爬行、不給予進食及強迫進食。依目前資料,臺北市教育局6月26日即已接獲園方通報,卻直到7月17日才召開跨局處家長說明會,並於7月20日家長赴地檢署提告、案件引發社會關注後,才對外表示已向地檢署告發;此前的稽查與裁罰,亦多集中於超收學費、擴充規定及教保員資格等行政違規,未直接針對幼童安全。請教育部及國教署說明中央何時掌握本案、曾採取哪些督導措施,並於收到臺北市完整調查資料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5條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權責,逐項檢視本案從通報、停職、調查、告發、責任追究至家長說明之處理是否及時、完整;如有程序延誤或督導缺口,應責成臺北市提出缺失、責任歸屬及改善期限,並將督導結果書面送交本委員會。 ● 臺北市教育局7月28日公布行政調查結果,認定2名教保員違法,各裁罰新臺幣60萬元並終身不得擔任教保服務人員;另有1名行為人同樣被認定有不當對待行為,卻以「非屬情節重大」為由僅裁罰新臺幣6千元。6千元與60萬元之間,不只是裁罰金額的差異,更涉及主管機關如何評價幼童所受侵害及行政裁量是否一致。然而,從6月26日接獲通報至7月30日已逾一個月,受害家庭及社會仍未看見足以說明裁罰判斷的完整調查內容。請教育部督促臺北市政府具體說明該名行為人之職務、涉及幼童人數與行為次數、所依據之影像及事證,以及依行為頻率、手段、侵害程度與責任程度認定「情節不重大」之理由;並檢視地方主管機關對重大教保違法案件之調查報告、裁罰理由及家長告知機制是否充分,避免僅公布裁罰結果,卻未提供可受公眾檢驗的完整評估依據。 ● 本案亦不能與2022年臺北市私立培諾米達信義幼兒園教保員性侵幼童案切割看待。該案經調查發現共有39名兒童受害,遭受性侵、猥褻或被拍攝性影像,時間長達1年;依監察院調查,臺北市教育局於2022年7月接獲第一起疑似性侵害事件之校安通報與社政通報後,未立即入園稽查、未擴大清查,也未組成具兒少保護專業之調查小組提出行政調查報告,直到2023年7月再度接獲通報後才正式展開調查。如今夏莉絲案再度出現通報後未即時有效稽查、未及早擴大清查、行政調查遲延及裁罰理由不透明等問題,顯示前案後所提出的改善措施是否真正落實,已有全面檢討之必要。請國教署對照培諾米達案後臺北市提出的各項精進措施,逐項檢視本案辦理情形,列明已落實、未落實及執行成效不足之項目,並要求臺北市提出責任歸屬與具體改善期程,相關督導及檢討結果應書面送交本委員會。 ● 臺北市教育局7月28日已認定夏莉絲國際幼兒園管理嚴重失當,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但教育局同時指出,同一負責人經營的第2間幼兒園,亦查有未依規定陳報教職員工、幼生出現傷痕卻未妥善處理及紀錄、未公平對待有早療需求幼生,以及未妥善管理幼兒健康資料等問題。夏莉絲案至少涉及13名幼童及76起疑似不當對待,園內其他教保、行政或管理人員是否曾目睹不當行為、聽見幼童哭喊、發現幼童傷勢或其他異常,卻未依法通報,均有進一步釐清必要。這顯示問題可能不只是少數教保員個人行為,而可能涉及同一經營團隊的管理制度與組織文化。請教育部與衛福部分別依權責督促臺北市教育局及社會局,全面清查同一負責人及相關經營團隊所屬之其他幼兒園、補習班及托嬰中心,並評估負責人是否有依法不得繼續擔任負責人或應予更換之情形,避免原有經營管理體系僅以更換地點或機構名稱方式繼續運作;同時應追蹤受影響幼童之轉園安置、心理輔導及家庭支持是否確實到位,並將清查與追蹤結果書面送交本委員會。 主席: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