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會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星期五)10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韓院長國瑜

秘書長 周萬來

主席:請秘書長報告出席人數。

周秘書長萬來:報告院會,出席委員66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會。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議程有待溝通,麻煩請各黨團幹部現在迅速至議場後方主席休息室進行溝通。

現在休息。

休息(10時)

繼續開會(10時40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程序委員會以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送院會進行處理,現在有黨團依照本院議事成例,對於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提出異議,現在進行處理,並截止收案。

報告院會,現在有黨團共識四條如下: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二、院會抽出動議,各黨團無異議,均照案通過。三、一般提案公投案等案,廣泛討論合併發言,於第一案公投案處理時,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其餘各案均不再發言。發言畢,進行表決處理,完成程序後均不發言。四、本日院會上午進行至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後即休息(其中協商結論附件2暫保留,留待下午各黨團確認),下午繼續處理總預算案後續部分。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處理總預算案。

黨團共識

一、議程草案確認,循例依提案先後進行處理。

二、院會抽出動議,各黨團無異議,均照案通過。

三、一般提案公投案等案,廣泛討論合併發言,於第一案公投案處理時,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推派1人、民進黨黨團推2人、國民黨黨團推派2人,輪流交叉發言,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其餘各案均不再發言。發言畢,進行表決處理,完成程序後均不發言。

四、本日院會上午進行至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非保留部分後即休息(其中協商結論附件2暫保留,留待下午各黨團確認),下午繼續處理總預算案後續部分。本日會議延長開會時間處理總預算案。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蔡其昌  莊瑞雄  范 雲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主席:報告院會,本次院會後續就依照黨團共識進行。

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黨團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擬請增列報告事項34案(如附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表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增列報告事項

序DW4397028

議(法)案名稱

1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王美惠等20人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增訂第七條之一及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條、第十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郭國文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委員沈伯洋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委員張宏陸等18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委員李柏毅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委員陳培瑜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及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2

行政院函請審議「財政收支劃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3

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34

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台DW2567209 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DW8854659 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

序DW7533428 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1

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國DW3131341 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程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提議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報告事項僅限列議程草案及下表所列31案

序DW8689101 號

案名

1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

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4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5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6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7

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8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9

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0

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1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2

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3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4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5

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6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7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8

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19

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0

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2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4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6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7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8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29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0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3DW8455905 1

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DW8478429 席:報告院會,我們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現在開始按鈴7分鐘,請議場人員分發表決卡。

(按鈴)

主席:請問是否每位委員都有拿到表決卡?我們按鈴時間已到。

我們開始針對民進黨的提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今天在場出席委員108位,贊成49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0時51分06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8  贊成人數:49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開始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僅限列之提議,因為國民黨黨團之提議與該黨團提議相同,我們一併進行處理。

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國、眾兩黨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委員,贊成59位,反對50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0時52分58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報告事項及質詢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0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院會議事日程報告事項、質詢事項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繼續處理討論事項,依先後處理各黨團提議。

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討論事項之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擬請僅限列如表列2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附表 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

序DW1693232

議 案

一

本院民進黨黨團,有鑑於交通違規處罰的目的除了處罰違規行為外,核心目的在於維護交通秩序以及確保交通安全。惟目前我國交通罰鍰收入之運用,屢遭外界質疑用於改善道路安全之比例過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規定由地方政府舉發之交通違規案件,75%之罰鍰收入分配給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獲配之罰鍰收入,僅至少提撥12%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資源之配置顯未盡合理,且其優先支應項目偏重在交通執法部分,亦未臻妥適,實有調整之必要。爰建請院會作成決議如下:

「一、請行政院責成主管機關交通部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地方政府,檢討修正《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將地方政府獲配之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並優先用於易肇事與危險路段、路口之改善,及提升用路人安全相關道路環境建設之改善等。

二、交通部應研議訂定相關執行監督考核機制,強化交通違規罰鍰收入獲配之各級政府、機關之責任,以確保罰鍰收入確實投入交通改善與安全提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交通兩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DW4370320 席:現在針對民進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民進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9位,贊成50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民進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0時55分02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民進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9  贊成人數:50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陳瑩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處理台灣民眾黨黨團討論事項之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提議僅限列如附表7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DW3512324 DW2429318 號

案由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請公決案。

2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請公決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為保障人民參政權,您是否同意政府應於二年內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之各項選舉、公投,落實移轉投票制度法制化?」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應侷限於一致決』之政策?」請公決案。

5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請公決案。

6

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王鴻薇、蘇清泉、林德福、廖偉翔、黃健豪、陳玉珍等52人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

7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交通兩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DW7458291 席:現在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58位,贊成7位,反對51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0時57分06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郭國文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討論事項之提議共1案,請議事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建請僅限列案如下5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案DW3200930 號

案名

1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請公決案。

2

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王鴻薇、蘇清泉、林德福、廖偉翔、黃健豪、陳玉珍等52人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

3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請公決案。

4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請公決案。

5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交通兩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 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主DW9376533 席:現在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要進行表決。

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請按贊成,反對請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位,贊成52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0時59分41秒

表決議題:議事日程草案討論事項

     國民黨黨團提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次會議議事日程討論事項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本次會議議事日程確定。

進行報告事項,請秘書長宣讀第5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

報 告 事 項

一、宣讀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全文見本期議事錄)

主席:報告院會,針對第5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並沒有委員或黨團提出錯誤或遺漏之處,我們現在作以下決定:第5會期第21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處理增列部分。請宣讀第一案。

增列報告事項

一、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廖偉翔等22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九、本院委員吳宗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一、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0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7人擬具「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本院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本院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0人擬具「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土地稅法第十七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房屋稅條例第五條之一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教師待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本次會議報告事項記載於議事錄順序授權議事處進行調整。

現在繼續處理原列報告事項。請宣讀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氣象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七、本院委員傅崐萁等21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八、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二條、第四條及第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九、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

十一、本院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二、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三、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四、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廢止「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五、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六、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七、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八、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函請審議「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十九、司法院、考試院函請審議「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經濟部函送「114年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計畫及運用成效」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一、內政部函送「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修正總說明勘誤表及「直轄市縣(市)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設置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總說明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二、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六總隊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內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三、農業部函,為廢止「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四、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宏都拉斯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五、農業部函,為修正公告「美國羅德島州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非疫區刪除」,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六、農業部函,為修正「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七、農業部函,為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四條及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八、財政部函,為修正「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二十九、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財政部、經濟部函,為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送「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十一條條文勘誤表及條文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十三條條文及「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三、教育部函,為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四、教育部函,為修正「國家圖書館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五、交通部函,為採用國際海事組織(IMO)所屬海洋環境保護委員會(MEPC)第83次會議所採納MEPC.398(83)決議之「2008年氮氧化物技術章程(NOx Technical Code,NTC)」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六、交通部函,為修正「船上法令規章必要藥品及醫療設備備置標準」第四條附表一及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七、司法院函,為「家事事件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名稱修正為「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作業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八、司法院函,為修正「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三十九、司法院函,為修正「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附表二,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司法院函,為修正「司法院會議規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議場二樓旁聽席是來自桃園市活力志願服務協會的好朋友,我們掌聲歡迎各位桃園的好朋友。

進行第四十一案。

四十一、司法院函,為修正「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二、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三、司法院函,為修正「法官職務評定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四十四、行政院函,為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五、行政院函,為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115年7月25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六、行政院函,為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115年6月26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七、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編制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八、法務部函,為修正「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第三條、第七條及第二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四十九、經濟部函,為修正「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編制表」,並自115年6月25日生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處務規程」,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一、衛生福利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二、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三、衛生福利部函送「以基因改造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K-12 DH1 MDO MAP1001d菌株發酵生產之食品原料2'-岩藻糖基乳糖(2'-fucosyllactose)與雙岩藻糖基乳糖(Difucosyllactose)混合物之使用限制及標示規定」,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四、衛生福利部函送「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五、衛生福利部函送「營養師法第十條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供營養師執業之機構、場所」,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外送員之食品衛生安全教育訓練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七、勞動部函送「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三條附表一修正對照表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五十八、勞動部函,為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五十九、勞動部函送「外送平臺業者對外送員應提供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勞動部函送「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一、勞動部函,為修正「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二、環境部函,為修正「連鎖速食店業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九項、第十項及第四項附件,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議事處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六十三、環境部函,為修正「環境部環境保護產品證書規費收費標準」第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六十四、環境部函,為修正公告「限制含汞產品輸入」,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報告院會,第65案至第130案請依序宣讀,其中第67、72至74、90至94、97至101、104、109、111至114、116至118、122、123、126至128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第112至114、118案,國民黨黨團提議改交審查。宣讀後,以上議案均改交相關委員會審查,其餘議案均照議事處意見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宣讀後,通過。

請宣讀。

六十五、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本院同意先予動支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截至4月底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六、內政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本院同意先予動支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截至5月底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七、大陸委員會函送115年6月「兩岸協議執行檢討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六十八、國防部函送115年5月「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六十九、國防部函送115年6月「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統計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七十、經濟部函送截至115年5月31日止「該部主管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一、經濟部函送截至115年6月30日止「該部主管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七十二、財政部函送「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截至115年5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三、財政部函送「小型X光檢查儀汰購第二期計畫截至115年6月執行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四、行政院主計總處函送截至115年5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其他」經費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七十五、運動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本院同意先予動支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截至4月底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六、運動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本院同意先予動支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截至5月底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七、核能安全委員會函送截至115年5月31日止「該會主管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八、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截至5月底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七十九、教育部函送該部主管115年度截至6月底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八十、交通部函送截至115年5月底「該部主管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一、交通部函送截至115年6月底「該部主管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二、數位發展部函送「強化政府關鍵節點及偏鄉通訊網路數位韌性計畫」新興資本支出115年4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三、數位發展部函送「強化政府關鍵節點及偏鄉通訊網路數位韌性計畫」新興資本支出115年5月執行情形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八十四、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115年5月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送115年6月公教人員保險生育給付差額補助辦理情形之說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八十六、衛生福利部函送115年度截至5月底「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七、衛生福利部函送115年度截至6月底「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八、勞動部函送115年6月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辦理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八十九、勞動部函送115年7月新興資本支出與新增計畫辦理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九十、行政院函送「行政院(院本部)115年第2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傳費預算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一、行政院函送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5年第2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二、大陸委員會函送115年第2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5年第2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四、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函送115年第2季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五、內政部函送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辦理都市更新案115年第1季推動情形及進度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六、內政部函送「國土永續發展基金」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及各直轄市、縣(市)辦理情形115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七、內政部函送該部114年10月至12月「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勘誤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八、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九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115年第1季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委員會。

一○○、外交部函送115年第1季辦理各類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一○一、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5年4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二、經濟部函送科技專案研發成果各項績效評估指標115年5月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三、經濟部函送115年度新興重大計畫「關西淨水場及新埔配水中心改善工程」計畫書,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四、經濟部函送該部所屬事業台電、中油、台糖及台水公司115年5月份公益支出、委託調查、會費、捐助及睦鄰支出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五、經濟部函送強化傳產技術升級與轉型執行成果115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及相關委員會。

一○六、農業部函送美國對等關稅影響措施115年5月執行結果,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七、農業部函送美國對等關稅影響措施115年6月執行結果,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八、農業部函送「花東地區有機農業發展計畫(第四期)」等2項計畫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九、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5年度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國家發展委員會函送115年第2季「高雄市亞洲新灣區產業發展策略暨亞灣2.0智慧科技創新園區推動方案執行進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委員會。

一一一、財政部函送115年第1季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一一二、國防部函送114年「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釋商執行成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三、國防部函送「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114年採購執行進度及115年支用規劃」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四、國防部函送114年度「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預算案」人事成本支出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

一一五、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函送「屏東科學園區辦理進度及規劃」115年上半年度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六、文化部函送115年4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七、文化部函送115年5月該部及附屬機關(構)接受外界捐贈款明細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八、運動部函送該部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一一九、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5年5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依本院相關決議115年6月份執行進度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一、交通部函送鐵道局代辦臺鐵新建工程執行情形115年6月書面報告,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送該會115年第1季「因公派員出國計畫考察費用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三、數位發展部函送資通安全署115年第1季「公款補(捐)助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一二四、監察院秘書長函,為該院115年度第2季無辦理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五、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為該總處115年第2季無因公派員出國考察情形,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六、法務部函送115年第1季中央政府預算補助社會團體、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及個人之補助經費概況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一二七、勞動部函送114年第4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及114年第2季修正資料,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八、勞動部函送115年第1季辦理政策宣導相關廣告執行情形表,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二九、衛生福利部函送「國家疫苗產業韌性深耕計畫」之計畫書核定本,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一三○、衛生福利部函送「朴子醫院東石院區興建計畫修正計畫書」核定版,請查照案。

議事處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主席:報告院會,第131案以下,請一併宣讀,宣讀後,第133、134案同意展延審查期限,其餘各案均准予備查。

請宣讀。

一三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司法院函送「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案,經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後決定:「展延審查期限」,復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二、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農業部函為修正「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第五條條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三、本院經濟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經濟部函送「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四、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案等7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一三五、本院內政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內政部函為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等6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請查照案。

質 詢 事 項

行政院答復部分

一、行政院函送洪委員孟楷就「中聯油脂大豆沙拉油事件及食安監管機制缺失檢討」專案報告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二、行政院函送徐委員欣瑩就問題油品流入校園及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以上質詢事項,詳見本期質詢事項全文)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事項處理完畢。

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議,並截止收案。

我們依提案先後順序進行處理,現在處理民進黨黨團提議共1案,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民進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擬請院會將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范 雲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共4案,請宣讀第1案。

國民黨黨團提案:

1.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廖偉翔等24人擬具「學校午餐及飲食教育條例草案」、委員林思銘等16人擬具「學校營養午餐法草案」,自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議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2案,請宣讀。

2.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葉元之等16人擬具『於害防制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本院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於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自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3案,請宣讀。

3.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照案通過。

現在處理國民黨黨團提議第4案,請宣讀。

4.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本(第22)次會議建請將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自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協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依照黨團共識,本案照案通過。

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討 論 事 項

一、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5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15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為協商超過一個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報告院會,依照黨團共識,本次會議所列公投案,廣泛討論合併發言,於第一案公投案處理時,由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其餘各案均不再發言。

現在進行廣泛討論,請各黨團推派代表進行發言。

首先請陳冠廷委員發言,洪孟楷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冠廷:(11時25分)各位立法院的同仁,還有全國收看直播的民眾,大家早安、大家好。今天我們談的這個公投案,我首先針對安樂死的部分,必須要先發表一下幾點看法。首先,從2024年開始,我與其他民主進步黨的委員是第一個提出安樂死草案的,我們直接的題名就是用安樂死。這個草案經過提出之後,包含在各地方的座談會,以及在立法院的座談會,我們都已經有跟所有相關的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以及深受痛苦、無法忍耐的這些病患家屬、團體溝通。我想最重要的是,在最後一次的座談會中,我們還特別邀請了民眾黨、國民黨的幾位委員都來參與。我記得那一次的座談會裡面,我們有談到……我們是有共識的。這不是哪一黨的問題、這不是哪一黨的議題,這是每一個政黨都有共同共識的議題。如果有共識的話,就代表三黨只要同意,它就能夠成為法案,就能夠被通過成為法律,就可以成為安樂死的第一步。

既然三黨都有共識,那在立法院,我們身為國會議員、身為代議士,我們就有責任在立法院將它通過,將它成為法案。我認為,這就是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這也是我們的義務。有了共同的看法、有了共同的共識,在立法院過去的這兩年,大家都提到,我們沒有任何的議題有三黨共識。既然有共識,是不是它就可以成為法律?既然能夠形成法律,那我們為什麼不現在就把它完成?2026年7月30日,本黨衛環委員會林月琴召委就在此次,跨時代地把它列為衛環委員會的題目,正式開始審議。既然已經開始審議,這一個對人民非常重要的法案,我們是不是可以逐條凝聚共識,讓它通過?衛福部也提出修正的意見,我們可以在立法院就把它完成。如果我們可以完成它,就如同法國國會,他們的國民議會在7月15日最終審議,通過協助死亡權法案,我認為這就是我們立法院的責任。如果是我們立法院的責任,那我們就透過三讀的方式,讓它成為我們這一屆的共同政績。

我還是要強調,這一次我們在立法院提出的版本,它經過審慎、漸進性的設計,它可以讓病人真正地完成並解決他們最後痛苦的做法。我認為這應該不需要透過全民的意志,而是透過國會直接決定。謝謝各位。

主席:好,謝謝陳冠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洪孟楷委員發言,陳昭姿委員請準備。

洪委員孟楷:(11時28分)主席、各位立院同仁。公民投票直接民意最重要的核心價值就是人民作主,讓公平正義能夠實現。我想,今天四個公投案並不是藍綠問題,更不是製造問題,而是要解決問題。現在社會上有那麼多的問題,為什麼過去到現在,尤其是執政黨──民進黨過去已經完全執政了八年,現在甚至已經執政了十年,但還是讓人民看到有許多社會問題需要解決?也因此,我們需要讓他還權於民。如果我們說鞭刑打擊詐騙公投,是要解決臺灣的治安問題,請執政黨──民進黨不要把鞭刑當成洪水猛獸。因為本席已經翻出,在第5屆的時候,就有民進黨的委員提案鞭刑修法,而連署的委員更包括現在的民進黨秘書長徐國勇、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以及民進黨團總召蔡其昌,所以我們要說:不要雙重標準。

但現在跟過去時空背景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行政院莫名其妙衍生出可以不副署的權力,當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行政院可以選擇不副署的時候,這完全是藐視立法權,完全藐視我們過去到現在所建立的中華民國五權分立制度,也因此套一句賴清德總統的名言:「要用更大的民意解決」,所以我們提出公投讓人民作主、公投讓人民決定,讓社會大眾都可以掌握重大政策的決策方向,這是公投的真諦,也是公投的價值,而重大政策創制就在公投法裡面,所以我們要說:公投並不是取代立法,更不是否定司法獨立,而是確定政策方向,行政、立法部門就有責任趕快修法。我們支持人權,希望人權不是只看到被害者,而是要保障99%奉公守法的善良臺灣人民,因此今天提出相關的公投,希望大家能夠撇開過去各自有的立場,回歸問題本身,大家支持與否能夠變成未來立法的方向。

最後,我們必須要說:人民作主符合公平正義,當國家沒有辦法給予人民公平正義的時候,我們用公投把公平正義還給人民;當國家沒有辦法符合人民期待的時候,我們把權力還給人民決定。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陳昭姿委員發言,莊瑞雄委員請準備。

陳委員昭姿:(11時32分)主席、各位民主夥伴。民眾黨這次提出三項公投案,第一,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用於改善道路交通以及補貼大眾運輸。民進黨為了阻擋這個公投,已經連續兩週送案逕付二讀,就是要閹割此公投案,但是我們堅持還是交給全民決定。

第二,我們提出國內移轉投票。這是為了讓外地就業或求學者,避免因為返鄉投票要負擔額外時間跟金錢成本而影響參政權,所以移轉投票也是向進步國家看齊。

第三是安樂死,我在癌症醫院服務超過三十年,我們努力治療病人,但是醫療不是萬能,很多癌症病人即便用盡最強的止痛藥,但是他們仍然身心受到折磨。我也看過很多病人在最後關頭,每天逐漸地衰弱枯槁。他們最常問的問題不是我還能活多久,而是我還要痛苦多久?即便臺灣現在已經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但還是有一小部分病人仍在承受無法忍受的身心痛苦,他們不是想放棄生命,他們只是沒有辦法,他們希望在生命最後一段時間,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做主如何結束,而不是讓疾病摧殘致死。我們理解每一個人的信仰跟價值有所不同,都應該被尊重,如果能夠有最嚴格的法律規範、最專業的醫療評估及充分的自主下,我們國家是否應該也要提供這樣的選項?這麼重要的生命倫理問題,不應該由少數政治人物,也不是在立法院委員會,應該是交給全體國人共同思考、共同決定。

因此,民眾黨這次提出了三項重要的公投:第一,我們主張交通罰鍰要專款專用,不能靠很多科技執法嚇阻人民,而是要用來改善交通、改善環境,並且補助大眾運輸。第二,我們主張臺澎金馬國內移轉投票,解決人民的參政權受損,因為交通不便、時間的付出、考試、就業等,我們希望能夠完善國人的參政權,這也是向進步國家看齊。第三,我們提出了安樂死的公投,我們希望尊重生命、尊重善終,我們尊重醫療,也更要尊重病人自主。所以希望各位同事、各位全國的民主夥伴,能夠支持民眾黨提出的這三項公投,謝謝。

主席:謝謝陳昭姿委員發言。

現在請莊瑞雄委員發言,葛如鈞委員請準備。

莊委員瑞雄:(11時35分)謝謝主席,還有在場所有立法院同仁。台灣民眾黨的朋友有點可惜,可能是拿錯稿,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是第一案到第四案,並非國是論壇。

針對中國國民黨的鞭刑提案,我相信只要是臺灣的民眾或立法院的各黨各派都會認為,犯了重罪本來就應該施以重刑,該關的關,該罰的罰。對於國民黨所提的鞭刑案,我相信我右邊的台灣民眾黨朋友會全部否決掉,而我左邊的中國國民黨,你們自己內部的意見也完全不一樣。再者,為什麼在重大犯罪項目中,特別挑出性侵、詐欺及兒虐?刑法有那麼多讓人非常討厭、讓老百姓痛恨的犯罪項目,為何挑出這三個?這點非常奇怪!在臺灣最不需要證明的,就是用鞭子來證明司法的力量!司法到底有沒有力量?這不需要用鞭子!我想人民最痛恨的是:為什麼詐欺犯罪所得追不回來?為什麼重大犯罪的審理程序會那麼慢?為什麼會對被害人保護不足?這個才是重點!

有關交通罰鍰的部分,各位朋友,你仔細想想看,禮拜二民主進步黨提議交通罰鍰專款專用,而且最低不能低於50%,結果中國國民黨和台灣民眾黨反對!因此,我們今天又另外提議,不然交通罰鍰百分百全部放在交通建設與道路交通安全。這個你們也反對,你們說一定要人民作主,由人民來做決定。

在此我要提出示警,藍白的好朋友,用膝蓋想一想,等一下這案子萬一通過了,通過了又怎麼樣?通過之後交通部說完全照辦,所以你公投個鬼?你送到中選會,中選會說立法院全部都是白癡,執政黨已經同意要百分之百,你們也說要百分之百,請問你們要公投什麼?必要性在什麼地方?50%以上你們反對,100%你們也反對,所以你們的目的到底是要幹什麼?怠惰!就是政治操作!就是這麼簡單。

關於核能的問題,仔細再想一想,你們對臺東太壞了,把那些低階核廢料放在臺東!其實低階核廢料的處置必須要公投,看要放到什麼地方去。現在放臺東只是暫時性的,至於要放到什麼地方去,連低階的都要公投,那麼高階的難道不要公投嗎?法制完全不完備,你們就只為了衝選舉的選票,跟地方大選綁在一起,就只會公投、公投、公投,被鬼牽著走了!

主席:謝謝莊瑞雄發言。

在葛如鈞委員發言之前,容我提醒各黨團通知各委員會所有的委員,三分鐘之後我們即將進行表決,請迅速趕回議場。

接下來請最後一位登記發言的葛如鈞委員,請發言。

葛委員如鈞:(11時38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好。我是科技宅,最怕斷電;臺灣是科技島,更怕沒電,所以臺灣不能再把經濟命脈綁在非核家園的神主牌上。

2025年我們推動核管法修法,讓核電機組可以提出延役申請,經核安會確認安全無顧慮就能同意換照、運轉,為臺灣的先進留一個選項,讓核電成為AI進步的加速器。

但民進黨到現在還在詐欺,還在假轉彎。民進黨當時全力阻擋,但擋不住民怨,擋不住產業的支持,更擋不住黃仁勳脫口說出:Maybe we need more electricity。如果台電持續牛步,我們就沒有充足的電力可以充足我們的經濟。我們不反對綠能,但反對綠能又是一張神主牌,我們更反對綠能的弊案。光電可以有角色,但是不可能單獨撐起臺灣的經濟和命脈以及晶片的製造,我們不可能只在晴天做2奈米晶片,太陽下山就把AI關電。我們拒絕再用火發電、用愛發電、用肺發電,用來做2奈米的晶片。

專家預估,到了2030年,半導體和AI相關產業新增用電將達500萬千瓦,年增3%到30%,一個核電的機組就是3%,全世界都在增加,只有臺灣在減少!沒有電力就沒有算力,沒有算力就是賴清德執政無力!我們在這個時代就是要有經濟,沒有算力就沒有經濟,沒有經濟哪來的國防與國安?哪來的主權?支持核電就是支持行政院不要再斷電!這一場公投就是要求政府一定要理性的使用能源的政策,返回核電,以廢除非核家園的錯誤能源政策。

各位國人同胞,為了我們的健康主權、為了我們的經濟主權、為了我們的AI主權、國安主權;為了Team中華民國、為了Team臺灣,我們大家一起支持這項公投案,投下同意權。謝謝大家。

主席:謝謝葛如鈞委員的發言。

報告院會,委員已經發言完畢。現有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本案照案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討論事項第1案,建請院會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依照黨團共識,我們要進行表決。

針對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現在開始記名表決,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0位,贊成59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43分2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件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提案作以下決議:照案通過。

報告院會,現有陳清龍委員等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進行表決處理。

委員陳清龍等人提案:

案DW138973 由:本院委員陳清龍等31人,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2條,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1案(如下附表)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案DW1757572 號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全數運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及補貼大眾運輸,而非一昧增加科技執法設備?」請公決案。

提案人:陳清龍  傅崐萁

連署人:黃健豪  蘇清泉  陳超明  楊瓊瓔  陳玉珍  廖先翔  柯志恩  邱慧洳  蔡春綢  王安祥  洪毓祥  陳昭姿  謝衣鳯  陳雪生  翁曉玲  羅廷瑋  劉書彬  林思銘  邱若華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黃建賓  盧縣一  林德福  徐欣瑩  張智倫  徐巧芯  葛如鈞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陳清龍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51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45分25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一案 委員陳清龍等

     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委員洪孟楷、楊瓊瓔、王鴻薇、蘇清泉、林德福、廖偉翔、黃健豪、陳玉珍等52人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6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洪孟楷委員等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16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協商超過1個月,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進行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廣泛討論不再發言。

現有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照案通過。

國民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本院委員洪孟楷等52人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建請本案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林沛祥

主席:依照黨團共識,我們要進行表決。

針對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進行表決。

現有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3位,贊成54位,反對49位,贊成者多數。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47分54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4  反對人數:49  棄權人數:0

贊成:

蔡其昌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蔡易餘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民進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國民黨黨團提議者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委員103位,贊成52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照國民黨黨團提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年8月14日 上午11時49分55秒

表決議題:重付表決討論事項第二案

     國民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2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件洪孟楷委員等所提公民投票提案,我們現在作以下決議:照案通過。

現在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決議提出復議,請院會隨即進行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5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2案「本院委員洪孟楷等52人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制定法律,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以及高額詐欺罪、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依法執行之特別刑法制度(鞭刑),以嚇阻犯罪持續發生?』請公決案。」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羅智強  林沛祥  許宇甄  馬文君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鄭天財Sra Kacaw   陳玉珍  牛煦庭  邱若華  王育敏  呂玉玲  林思銘  魯明哲  盧縣一  邱鎮軍  陳菁徽  蘇清泉  廖偉翔  陳永康  鄭正鈐  陳超明  廖先翔  徐巧芯  黃建賓  王鴻薇  游 顥  張智倫  涂權吉  葛如鈞  黃健豪  楊瓊瓔  林德福

主席:我們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

現在進行表決。

針對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復議案,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

我們開始進行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03位委員,贊成51位委員,反對52位委員,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2026年8月14日 上午11時51分48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二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03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2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蔡易餘委員發表聲明,對剛才的表決與民進黨黨團意見一致,我們列入公報紀錄。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應將『安樂死』法制化,以保障生命自主權為前提,提供『罹患難以治癒之疾病』與『承受難以忍受痛苦』者,在制度配套規範下,可依其自主意志進行安樂死,以達到尊嚴善終?」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台灣民眾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本案因為協商超過一個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我們就不再發言。

現在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本案照案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

案由: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針對討論事項第3案,建請院會照案通過,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陳清龍 

主席:我們要進行表決。

贊成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者請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民進黨要求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謝謝。

報告表決結果:出席58位,贊成7位,反對51位,贊成者少數,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54分23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三案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議照案通過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58  贊成人數:7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件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提案,我們作以下決議:本案不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請公決案。(本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7次會議討論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請公決案。本案經第5會期第17次會議決議,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報告院會,因為協商超過一個月,我們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的規定,由院會定期處理,因此於本次會議我們要進行討論。

依照黨團共識,本案廣泛討論不再發言。

現在國民黨黨團針對本案提出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提議內容。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針對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提出修正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公投提案主文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投提案主文為:「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請公決案。

「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

政策公投理由書

世界正在快速改變。面對AI科技的爆發與淨零碳排的挑戰,台灣的電力政策不能再停留在過去的意識形態。這一次公投,不談政黨對立,而是要用國際官方的綠能標準、世界巨頭的遠見、科學的最新科技,以及壓倒性的全民意志,將既有的核電廠區升級為前瞻科技示範園區,為台灣找出最務實、最安全的能源大路。據此,提出公投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社會之意志。

一、國際的進步趨勢:全球共推核能,科技與政經官方的共同共識

能源政策必須與世界接軌。放眼國際,核能的定位早已被全球官方組織與頂尖腦袋徹底翻轉:

1.聯合國、歐盟正式將核能視為綠能:在國際綠能標準的最高殿堂,歐盟已將核能納入《永續金融分類法》的綠能範疇;聯合國氣候變遷大會(COP)也多次重申核能是達成碳中和不可或缺的潔淨能源。核能,就是不折不扣的綠能。

2.美國、日本、歐盟與聯合國大力推動「24/7CFE」:國際官方正全力倡導「24/7全天候無碳能源(24/7Carbon-Free Energy)」計畫。世界各國意識到,風電與光電受限於氣候,無法做到一天24小時、一星期7天穩定供電,唯有將「核能」作為基載,搭配再生能源,才能真正實現全天候100%的無碳電力。

3.「台灣之光」輝達(NVIDIA)執行長黃仁勳公開指出:「AI基礎設施需要龐大的能量支持,而韓國等國家之所以是發展AI工廠的理想地點,正是因為他們擁有領先全球的核能技術。」黃仁勳直言,強大的核能,就是繁榮AI產業與高科技製造業的關鍵基礎。

4.科技巨擘馬斯克(Elon Musk)也多次強烈呼籲:「在現階段,關閉核電廠完全是『瘋狂且愚蠢(Total Madness)』的舉動。」為了因應電動車與AI的用電潮,他主張不僅不能停用核能,更應該重啟被政治原因關閉的核電廠。

5.美國川普(Donald Trump)政府的國家戰略:為了確保美國在AI與先進製造業的絕對領先,川普政府已正式簽署行政命令,設定25年內將核能產量翻成四倍的國家目標,並砸下175億美元聯邦貸款,全面加速興建10座全新大型核反應爐。全球頂尖的微軟、亞馬遜、Google等科技巨頭,也紛紛跳過傳統電網,直接與核電廠簽署長期供電合約。國際潮流已經證明:沒有核電,就沒有AI的未來。

二、民主的壓倒性民意:跨越黨派的社會新共識

在民主台灣,政策應該由民意決定,而「重回核能」已經是台灣跨越黨派的壓倒性共識。根據「台灣勵志協會(TIA)」的最新民調,全台灣支持核四啟用的比例高達79%!

這代表不分藍綠、不分立場,近八成的台灣人民都深刻意識到台灣不能缺電、電價不能暴漲。這場公投,正是將這股高達八成的龐大民主民意,轉化為實質政策的關鍵時刻。

三、科學的前瞻藍圖:一舉解決缺電、缺水、減碳難題

配合公投通過後「提高核能占比」的目標,可利用新科技解決台灣的核心痛點:

1、打造AI與半導體的獨立不中斷電網:在核四廠區興建新一代大型機組,或引進國際最先進的SMR(小型模組化核反應爐)。直接作為AI算力中心與半導體高科技產業的「獨立、穩定、零碳基載電力」,科技業有專屬電源,就能徹底解決我國長年「南電北送」的電網調度與跳電難題。

2、利用小型反應爐(SMR)特殊優勢根治台灣缺水困境:利用SMR特有的高效率、高熱能進行「海水淡化」,在北台灣建立穩定的備用水源,讓高耗水的高科技業與民生不再受極端氣候、旱災的威脅,徹底解決台灣水資源匱乏的困境。

3、推動國際趨勢「核能產氫」,開闢2050淨零碳排全新賽道:將新一代核能技術與「碳捕獲與儲存(CCS)」技術深度結合,並大力推動國際最尖端的「核能產氫」技術。氫能是未來的潔淨能源,用核能乾淨、高效地製造氫氣,能讓台灣在25年內真正落實淨零排放。

四、順應國際、展現民意:授權立法院迎向科學

「非核家園」在當年或許有其討論的時空背景,但在科學、民主與國際趨勢的檢驗下,它已經不再符合台灣今天的國家安全與經濟利益。

本公投案是順應國際科技潮流,也是展現台灣近八成的民主民意。我們要在國家重大政策上,正式打破「非核家園」的僵化束縛,用最強大的直接民意,要求政府調整國家發展方向,並全面授權立法院督促相關行政機關,落實核能推動政策與完備相關法制,明文確立「國家能源必須尊重大眾民意、不得再因特定政黨立場訂定非核政策」的科學原則。

综上,提高核能占比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應交由全民公投,共同決定,始符合民主憲政及國民主權之精神。爰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由立法院就「你是否支持政府使用『核電』振興經濟,以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之重大政策提出公投案,交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以展現公民社會之意志。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處理國民黨黨團的修正動議。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我們進行記名表決,時間1分鐘,贊成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院會,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10位,贊成59位,反對51位,贊成者多數,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57分46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9  反對人數:51  棄權人數:0

贊成: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反對: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棄權:

主席:本件國民黨黨團所提公民投票提案,現在作以下決議:照國民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報告院會,現在傅崐萁委員等針對本案決議要提出復議,並請院會隨即表決處理。

委員傅崐萁等提案: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等33人,針對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討論事項第4案「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提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政府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以確保國民健康、穩定供電、便宜電價,提升國防韌性及支持人工智慧(AI)產業發展?』請公決案。」院會所作決議,提出復議,並請院會立即處理復議動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林倩綺  翁曉玲  盧縣一  陳永康  鄭天財Sra Kacaw   王鴻薇  蘇清泉  馬文君  謝龍介  張智倫  王育敏  陳超明  羅明才  謝衣鳯  黃建賓  魯明哲  羅廷瑋  黃健豪  涂權吉  陳雪生  游 顥  鄭正鈐  林思銘  陳菁徽  賴士葆  洪孟楷  羅智強  廖先翔  葛如鈞  黃 仁

主席:現在進行處理本件復議案,我們進行表決。

針對傅崐萁委員等所提復議案,現在民進黨黨團要求記名表決。贊成按贊成,反對按反對,時間1分鐘,現在開始。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出席110位,贊成51位,反對59位,贊成者少數,復議案不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會議名稱: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第22次會議  表決型態:記名表決

表決時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上午11時59分41秒

表決議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委員傅崐萁等

     針對本案之決議提出復議

表決結果:出席人數:110  贊成人數:51  反對人數:59  棄權人數:0

贊成:

吳沛憶  黃 捷  范 雲  蔡其昌  莊瑞雄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郭昱晴  吳思瑤  沈伯洋  陳培瑜  邱志偉  黃秀芳  何欣純  林俊憲  李坤城  王義川  陳秀寳  徐富癸  王世堅  羅美玲  蔡易餘  鍾佳濱  郭國文  陳俊宇  張雅琳  賴瑞隆  陳素月  李柏毅  陳 瑩  陳冠廷  陳亭妃  王美惠  劉建國  林岱樺  賴惠員  林月琴  林淑芬  王正旭  林楚茵  王定宇  吳琪銘  許智傑  張宏陸  吳秉叡  李昆澤  柯建銘  邱議瑩  林宜瑾  楊 曜  蘇巧慧  沈發惠

反對:

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謝龍介  涂權吉  馬文君  蔡春綢  劉書彬  洪毓祥  陳昭姿  陳清龍  王安祥  邱慧洳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邱若華  鄭天財Sra Kacaw   鄭正鈐  謝衣鳯  張嘉郡  洪孟楷  王鴻薇  呂玉玲  陳雪生  黃建賓  黃健豪  葉元之  陳永康  賴士葆  陳菁徽  萬美玲  廖偉翔  蘇清泉  黃 仁  魯明哲  李彥秀  吳宗憲  邱鎮軍  徐欣瑩  盧縣一  廖先翔  陳玉珍  林德福  楊瓊瓔  丁學忠  陳超明  林倩綺  顏寬恒  羅明才  翁曉玲  葛如鈞  張智倫  羅廷瑋  徐巧芯  羅智強  柯志恩  牛煦庭  王育敏  游 顥

棄權:

主席:報告院會,討論事項所列公投案已經處理完畢,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休息之後,依照黨團共識,我們繼續處理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非保留部分。

現在休息。

休息(12時)

繼續開會(12時8分)

主席:報告院會,我們繼續開會。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交通兩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以上四案經提本院第11屆第5會期第19次會議併案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主席:本案經第5會期第19次會議決議,協商之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本案已經完成協商,請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間:1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30分

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115年7月31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

115年8月4日(星期二)下午2時30分

115年8月6日(星期四)上午9時30分

115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2時

地點:紅樓302會議室

議題:

(一)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彙總完成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案(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二)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外交及國防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三)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內政、交通兩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四)本院財政委員會函送經濟、教育及文化、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審查報告,請併「中華民國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討論案。

決定事項:

一、各黨團同意115年度總預算案之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如附件1;通過針對各機關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含行政院主計總處整理之明細內容),如附件2;通案提案及各委員會通過之協商內容(含保留部分),如附件3(由各委員會整理宣讀本及保留本),上開附件1-2由財政委員會彙整送各黨團確認,附件3由各委員會送各黨團確認後送財政委員會;附件1-3由財政委員會於8月13日(星期四)下午4時前送議事處,俾供院會處理。

二、本案於8月14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非保留部分,宣讀後均予以通過,保留部分均暫保留。保留部分進行處理前,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發言,發言順序授權議事處處理,每人發言時間為3分鐘,發言完畢後,各保留提案均不再發言,即按通案、各委員會次序進行各保留提案之處理。

三、如本案於8月14日(星期五)未及完成三讀,各黨團同意於8月17日(星期一)加開院會,與8月14日(星期五)合併為一次會議,繼續處理本案,處理完畢後,即行散會。當次會議不處理臨時提案。

四、本次協商各項提案,均予刊登公報紀錄。

主持人:韓國瑜   江啟臣

協商代表:傅崐萁   林沛祥   許宇甄   莊瑞雄   
范 雲   蔡其昌(代) 邱慧洳   陳清龍(代) 
王安祥(代) 

附件1

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朝野黨團協商討論程序及決定事項

壹、討論程序

協商順序為先行討論通案決議,再依審查分配表所排定各委員會歲入、歲出部分送院會處理項目之順序討論,最後再行討論機密預算部分,已協商過之單位如無未決之提案則不再處理。

貳、決定事項

一、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所列未送院會處理項目,除確有窒礙難行者再協商,依協商結論通過外,其餘均照各委員會審查會議決議通過。至送院會處理項目,協商有結論者,依協商結論通過;協商未獲結論者,交付表決,並依表決結果通過;另黨團協商之凍結內容經併委員會凍結案處理,依協商結論通過者,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二、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三、11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議結果予以調整。

四、各委員會審查結果(含機密部分)協商結論,均應依通案決議辦理,不再逐一於各機關協商結果敘明。各機關均應切實依通案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惟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但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並請主計總處提供相關數據明細。)

五、鑑於115年度將屆年度終了,針對各委員會審查與協商結論已通過及院會表決通過之預算凍結案,除經決議要求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者外,其餘均以提出書面報告後解凍處理,均不再於宣讀本中一一敘明。


附件2

針對中央各機關及所屬通案刪減用途別項目如下:

1.大陸地區旅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參加APEC相關會議與活動不刪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監察院全數刪除;中央研究院、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移民署統刪15%;其餘統刪30%,其中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運動部、國家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2.國外旅費及出國教育訓練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及中央研究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不刪外,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及監察院統刪70%;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國防部所屬、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運動部、移民署、建築研究所、空中勤務總隊、海巡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青年發展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疾病管制署、食品藥物管理署、調查局統刪10%;其餘統刪30%,其中總統府、行政院、公務人力發展學院、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國家文官學院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家教育研究院、交通部、交通部鐵道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署、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農糧署及所屬、中央健康保險署、國民健康署、社會及家庭署、氣候變遷署、資源循環署、化學物質管理署、環境管理署、國家環境研究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3.國內旅費:除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央研究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不刪外,其餘統刪15%,委員會刪減數若逾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4.特別費:統刪60%,其中監察院、司法院、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內政部、農業部、數位發展部、文化部、外交部、經濟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交通部、法務部及所屬、銓敘部、勞動部、海洋委員會全數刪除,均不得流用。

5.減列房屋建築養護費、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5%,其中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外交部、國防部所屬、關務署及所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運動部、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6.委辦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國家安全會議、國立故宮博物院、檔案管理局、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審計部、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國防部所屬、國家教育研究院、司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局、智慧財產局、商業發展署、交通部、中央氣象署、觀光署及所屬、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生物多樣性研究所、種苗改良繁殖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標準檢驗局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7.軍事裝備及設施:統刪2.5%,其中國防部所屬、海巡署及所屬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8.一般事務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其餘統刪10%,其中主計總處、立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國土管理署及所屬、警政署及所屬、消防署及所屬、移民署、空中勤務總隊、國防部所屬、財政部、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國庫署、關務署及所屬、國有財產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產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能源署、中央氣象署、航港局、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所屬、獸醫研究所、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及所屬、農業金融署、疾病管制署、中央健康保險署、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海巡署及所屬、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9.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費: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不刪外,依此未刪減之支出,不得流用其他項目,統刪50%,委員會刪減數若逾通案決議刪減數額,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

10.設備及投資: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資產作價投資不刪外,其餘統刪6%,其中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立法院、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消防署及所屬、國防部所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及所屬、國庫署、賦稅署、臺北國稅局、高雄國稅局、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關務署及所屬、財政資訊中心、國家圖書館、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國家教育研究院、法務部、司法官學院、法醫研究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調查局、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商業發展署、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交通部、公路局及所屬、航港局、農業部、疾病管制署、海洋保育署改以其他項目刪減替代,科目自行調整。

11.前述五至八項允許在業務費科目範圍內調整。

12.本院前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同意先行動支具有急迫性及攸關重大民生之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計38項、金額718億元,不列入一至十項通案刪減項目。

13.總刪減數480億元(1.689%),但排除本院同意先行動支及不予刪減之新興計畫案718億元與增補勞保基金1,200億元,並不得以一般性補助款、獎補助費項下之「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及「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以及本院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已同意先行動支之預算填補。

14.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如逾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以各委員會審查刪減數為準;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以院會處理後之刪減數為準(但不超過預算編列數),各機關均應切實依決議核實分別刪減,未達通案決議刪減比例,則增加減列不足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