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星期三)9時至17時33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盧委員縣一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上午9時起)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下午2時30分起,若上午議程尚未結束,待結束後接續召開) 討論事項 一、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葛如鈞等22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審查委員許宇甄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3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審查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0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5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4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討論,不詢答】 【第二十至二十二案,如經復議則不予審查;第一案及第二十三至三十七案,如未經院會交付本會審查或未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姜至剛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許輔 經濟部常務次長賴建信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蔡東霖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蔡妍蓁 主席:現在開會,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王委員育敏:召委,這樣圍著要怎麼開會? 主席:開會時間已到,請媒體記者朋友先離開。 范委員雲:召委,現在是在幹嘛呢?在會議中? 王委員育敏:還沒開始啦…… 范委員雲:我們應該以會議為主吧! 主席:現在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1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1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7月29日(星期三)9時8分至11時49分 115年7月30日(星期四)9時3分至14時28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蘇清泉  王正旭  林月琴  王育敏  林淑芬  邱慧洳  盧縣一  黃秀芳  劉建國  陳 瑩  廖偉翔  陳菁徽  邱鎮軍  涂權吉  楊 曜    (委員出席15人) 列席委員:賴惠員  顏寬恒  林倩綺  黃 捷  王安祥  牛煦庭  徐欣瑩  范 雲  劉書彬  陳昭姿  鍾佳濱  沈伯洋  張雅琳  陳冠廷  陳清龍  葉元之    (委員列席16人) 列席官員: (7月29日) 勞動部 部長 洪申翰  勞動力發展署 副署長 施淑惠  勞工保險局 局長 白麗真  勞動保險司 司長 陳美女  勞動福祉退休司 司長 黃維琛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黃琦雅  勞動法務司 司長 傅慧芝 銓敘部法規司 專門委員 蕭麗蓉  銓審司 專門委員 林玳帆  退撫司 專門委員 朱美櫻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 副處長 謝明峰  人事參謀次長室人事勤務處 副處長 王盈舜 財政部賦稅署 副署長 倪麗心 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 姚佩芬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專門委員 廖曼雲 專門委員 鄭芳渝  終身教育司 專門委員 紀咸仰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副組長 盧碧黛  人事處 專門委員 吳靜瑜  國營事業管理司 科長 林漢隆  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副組長 林昱奇  商業發展署 科長 孫大偉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組長 簡杏蓉  國民健康署 組長 林宇旋  長期照顧司 簡任技正 白姍綺 國家發展委員會社會發展處 專門委員 莊靜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 專門委員 林佳蒨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簡任視察 嚴于屏  基金預算處 專門委員 黃厚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培訓考用處 專門委員 蔡佩蓉 (7月30日)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保護服務司 司長 郭彩榕  醫事司 副司長 劉玉菁  心理健康司 專門委員 洪嘉璣  社會及家庭署 副署長 張美美  食品藥物管理署 副署長 遲蘭慧 科長 廖慧琳 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參議 張芫睿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主任檢察官 李宗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署長 彭富源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專  員 許淑真 科  員 黃俊傑 (7月29日)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及審查「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莊瑞雄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陳俊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3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李彥秀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秀寳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3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邱若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張嘉郡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4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3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四)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五)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六)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七)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九)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一)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二)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三)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四)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五)繼續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七)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八)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一九)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一)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三)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6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四)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五)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六)審查委員涂權吉等21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七)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八)審查委員謝龍介等17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二九)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三○)審查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及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徐欣瑩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國民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陳超明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蘇清泉等24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士葆等25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吳春城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陳素月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羅美玲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涂權吉等3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九)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繼續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黃健豪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魯明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林思銘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七)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八)繼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十九)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繼續審查委員楊瓊瓔等3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一)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廖先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五)繼續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六)繼續審查委員盧縣一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吳宗憲等23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十九)繼續審查委員羅智強等2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一)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增訂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十二)繼續審查委員萬美玲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三)繼續審查委員許智傑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四)繼續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五)繼續審查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六)繼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七)繼續審查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邱鎮軍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繼續審查委員牛煦庭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一)繼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二)繼續審查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三)繼續審查委員游顥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四)繼續審查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六)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七)繼續審查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八)繼續審查委員郭國文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九條之一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二)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五)繼續審查委員李坤城等22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六)繼續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七)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20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八)繼續審查委員呂玉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十九)繼續審查委員徐巧芯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一)審查委員王鴻薇等16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二)審查委員李昆澤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三)審查委員蘇巧慧等17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四)審查委員王美惠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五)審查委員王正旭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六)審查委員涂權吉等21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七)審查委員傅崐萁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八)審查委員沈伯洋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十九)審查委員林思銘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審查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會第11屆第5會期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中「性別平等工作法」有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陳菁徽及王育敏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等3人提出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5人提出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共10案。「就業保險法」有委員王正旭等4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邱慧洳、盧縣一及邱鎮軍(王安祥)等4人提出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劉建國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黃秀芳(范雲)等4人提出第十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共10案。本次會議「就業保險法」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 決議: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及「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均審查完竣,內容如審查結果,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均由林召集委員月琴補充說明,須交黨團協商。 二、本次2案法案條次、條文中援引條次及法制用語調整,授權議事人員整理;相關立法說明,授權行政單位提供。 審查結果: 一、「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30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 (二)不予增訂:委員張智倫等18人提案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 (三)保留: 1.行政院提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增訂第十六條之一及對應提案條文。 2.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增訂第十六條之二及對應提案條文。 3.委員范雲等17人提案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4.委員黃健豪等21人提案增訂第十九條之一及對應提案條文。 (四)保留之修正動議: 1.委員邱慧洳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四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日。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關於產假之事項,適用前項規定。 受僱者於分娩產假第九星期至第十四星期之期間內,有工作意願,且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得申請提前銷假,雇主除有正當事由,無法使受僱者提前回復工作外,應予同意。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給付受僱者下列各款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分娩產假逾八星期之薪資。 二、妊娠兩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之產假逾一星期之薪資。 三、妊娠未滿兩個月流產者之產假逾五日之薪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生產準備假十四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參與產前教育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十四日。 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生產準備假、陪生產準備假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2.委員邱慧洳、陳菁徽及王育敏等3人所提第十六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十二歲前,得申請親職假,期間至子女滿十二歲止。 前項親職假期間,應與前條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逾三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受僱者之申請期間,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三年為限。 受僱者申請第一項親職假,得依小時或日為請假單位,並應於十日前排定三個月內之請假日;排定後除經受僱者及雇主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申請請假以日為單位者,至多連續請假五日,一個月內至多二次,全月不得超過十日。 如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或其他突發情形,受僱者有親自照顧必要時,得於前一日提出臨時親職假申請,雇主不得拒絕,或對受僱者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但雇主證明受僱者濫用臨時親職假之申請,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勞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親職假。 第一項親職假期間之津貼發給,另以法律定之,且該發給津貼之期間應與前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期間合併計算。 第一項親職假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之二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參加教保服務機構所舉辦之幼兒、親職活動,或參與子女於國民基本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事務,得請親職教育假,全年於每一子女以一日為限。 前項親職教育假期間之津貼發給,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發生天然災害或有發生之虞、發生第五類傳染病,經各該主管機關發布或認定應停止上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以下之子女或受監護人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家庭照顧假全年以十四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期間之津貼發給,另以法律定之。」 3.委員邱慧洳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三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 二、調整工作時間。 三、依其工作性質就部分工時得實施遠距工作。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雇主給付受僱者依第一項第一款減少之工作時間之薪資,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前項補助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委員王正旭等3人所提第十六條及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或於僱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任職滿三個月者,為撫育六歲以下子女,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六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三個月後,有六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 前項受僱者請育兒假之日數,於每一子女不得超過九十日,每年並以六十日為限。育兒假之日數,併入前條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假及育兒留職停薪。 受僱者請育兒假,得依前條第三項各該法律所定保險年資及子女年齡之條件,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計算。 育兒留職停薪與育兒假之申請方式、程序、請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關於產假之事項,適用本項規定。 受僱者於分娩產假第九星期至第十二星期之期間內,有工作意願,且經醫師評估健康恢復者,得申請提前銷假,雇主除有正當事由,無法使受僱者提前回復工作外,應予同意。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給付受僱者下列各款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分娩產假逾八星期之薪資。 二、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之產假一星期或五日之薪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十四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第三項及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6.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有六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事由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 前項受僱者請育兒假之日數,於每一子女不得超過六十日。育兒假之日數,併入前條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假及育兒留職停薪;受僱者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為兒童之監護人時,亦同。 受僱者請育兒假,得依前條第三項各該法律所定保險年資及子女年齡之條件,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計算。 育兒留職停薪與育兒假之申請方式、程序、請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委員王正旭等5人所提第十五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十二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一項關於產假之事項,適用本項規定。 受僱者於分娩產假第九星期至第十二星期之期間內,有工作意願者,得申請提前銷假,雇主除有正當事由,無法使受僱者提前回復工作外,應予同意。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給付受僱者下列各款薪資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分娩產假逾八星期之薪資。 二、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之產假一星期或五日之薪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十四日。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就其中各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第三項及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 8.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為撫育六歲以下子女,得申請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子女有特殊照顧需求之情形者,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得予延長;其適用對象、延長期間、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9.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六條之一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有六歲以下子女,因生病、停托、停課、預防接種疫苗或其他須親自照顧者,得請育兒假。 前項受僱者請育兒假之日數,於每一子女不得超過六十日。育兒假之日數,併入前條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前二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兒假及育兒留職停薪。 受僱者請育兒假,得依前條第三項各該法律所定條件,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期間計算。 子女有特殊照顧需求之情形者,其育兒假,得予延長天數;其適用對象、延長期間、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育兒留職停薪與育兒假之申請方式、程序、請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五)通過附帶決議7項: 1.鑑於部分產業生產經營模式與工時安排有緊密關聯性,例如輪班制或固定營業時間等,在因應員工每日減少工時或調整工時上,人力調配的困難與挑戰較大;且考量我國未滿5人之微型企業,占比超過80%。為達到推動企業建立友善彈性工時,提供育有未滿12歲以下子女受僱者減少工時或調整工時制度,請勞動部針對撫育未滿12歲子女之受僱者,編列足額獎勵補助預算費用,協助地方政府補貼轄區內企業提供優於法令之育兒減少工時及調整工時友善職場制度、育兒勞工每日減少1小時之工資;同時補貼雇主支付代理同事之職務代理津貼。並於執行1年後,參考企業與勞工執行情形後,提出法制化可行性評估報告,以落實友善育兒職場環境。 提案人:廖偉翔  邱鎮軍  陳菁徽 2.鑑於我國已步入超高齡社會,雖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政策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等措施,惟對於受僱者而言,仍面臨家中高齡長者有短期照護之需求。為落實照顧不離職政策及減輕家庭照顧負荷,爰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積極盤點長照3.0上路後的民眾需求,不僅針對初次申請長照者或住院出院者之需求,應全面對受僱者需要請假照顧長照需求的日數,包含請假期間經濟補貼等,於3個月內全面盤點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協助方案,以減少受僱者因照顧而離職之情況。 提案人:廖偉翔  邱鎮軍  陳菁徽 3.現行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假別適用範圍,易使相關假別在實務上僅能多用於產前檢查、陪同產檢及分娩陪伴等醫療服務行為;惟生孕及養育並非僅止於分娩、檢查以及治療等醫療行為,女性於妊娠、生產及產後階段,除醫療照護外,仍有生產準備、哺乳適應、新生兒照顧學習及產後照顧安排等需求,其配偶或伴侶亦應有機會共同參與生產及育嬰準備,以利共同承擔照顧責任。為避免相關假別因適用範圍、證明文件類型或實務認定標準不明,而使受僱者及其配偶於有實際需求時不敢申請、難以申請,或遭遇證明文件認定不一之情形,建請勞動部於本法修正條文公布後6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一、作成並發布行政函釋,明定受僱者及其配偶申請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其適用範圍得包含產前教育、生產準備課程、育嬰教育課程、親職課程、哺乳與新生兒照顧學習、產後照顧安排及其他與妊娠、生產、育兒準備相關之必要事項。二、說明相關假別之證明文件類型及採認原則,包含非屬醫療院所出具文件之採認方式,以避免實務上僅以醫療院所證明作為請假依據。三、同步提出勞工及雇主可資遵循之行政指引或常見問答,並公告於勞動部網站,供各界了解請假適用範圍、證明文件類型及實務認定標準。以此確保受僱者及其配偶得依妊娠、生產及育兒準備之實際需求使用相關假別,並落實本法促進生育支持、親職共同參與及友善職場環境之修法目的。 提案人:林月琴  張雅琳 連署人:王正旭  林淑芬 4.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資料,114年全體就業保險投保人數7,450,861人,60歲以上受僱勞工人數312,308人,占比約4.19%,基於該年齡層受僱勞工占整體市場之比例有限,其政策實施後之實質財務與勞動力衝擊,應在國家財政與企業營運可控之合理範疇內。惟考量我國企業多屬中小微型規模,為兼顧企業之人事營運成本,並化解高齡受僱者重返職場之潛在阻力,爰要求勞動部積極推動「企業與勞工合意提供優於法令之育孫留職停薪方案」,透過工作生活平衡獎參選項目,鼓勵企業提供員工友善育孫家庭措施;並請勞動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同推動企業友善家庭納入ESG評分指標,並將規劃內容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涂權吉  邱鎮軍  盧縣一 5.面對少子女化的挑戰,勞動部配合【臺灣人口對策新戰略家庭支持篇】在《友善職場育兒新政策》上推出一整套的友善家庭照顧職場的做法,以協助年輕人敢婚、願生、樂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第1項規定:「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並考量我國企業數逾97%為30人以下企業,未滿5人之微型企業佔比亦超過80%,為進一步鼓勵年輕之受僱者生養,爰要求勞動部透過法令或通函釋示,針對任職未滿6個月的受僱者,經由勞資協商後,雇主得優於法律規定給予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以推動友善育兒職場。 提案人:王正旭 連署人:黃秀芳  林月琴 6.本次「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已推出一系列推動友善育兒職場的制度改革,但除了友善職場育兒政策外,受僱者仍有請假親自照顧其他家庭成員之需求,且考量我國已步入超高齡社會,為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雖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等措施,惟對於受僱者而言,仍面臨家中高齡長者有短期照護之需求,爰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積極盤點長照3.0上路後的民眾需求,不僅針對初次申請長照者或住院出院者之需求,應全面對受僱者需要請假照顧長照需求的日數,包含請假期間經濟補貼等,全面盤點提出報告,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協助方案,有助於讓受僱者減少因照顧而離職之情況。 提案人:林月琴  盧縣一  王正旭  邱慧洳 7.我國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因應受僱者每日減少或調整工時,人力調配所受之衝擊較大,育兒彈性工時制度立意良善,為利產業適應,可採漸進方式,於上路初期先由政府編列足額預算、以獎勵補貼鼓勵地方政府及企業先行,給予勞雇雙方適應之緩衝期間。惟長久而言,仍應思考法制化之方向。南韓同樣面臨嚴峻之少子女化與長工時職場文化,其政府認知到單靠發放生育津貼難以提升生育意願,職場環境始為年輕世代不敢生養之關鍵,遂將解決方向轉向工作與生活平衡,並以育兒縮減工時作為翻轉職場文化之核心政策;南韓並於2019年將育兒縮減工時明定入法,採行公部門帶頭示範、地方試點先行、中央編列預算支應之策略,逐步擴大至全國,成效顯著。我國推動方向與南韓一致,惟現行縮減工時及其工資補貼、職務代理津貼、替代人力補助等配套,目前係以計畫及補助要點為據,欠缺法律層次之強制力,爰要求勞動部於政策推動1年後,參酌南韓立法經驗,研擬育兒減少及調整工時之權利與相關補助配套研議入法之可行性,以健全我國育兒支持體系,強化制度之長期穩定性與法律保障。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盧縣一 (六)保留附帶決議1案: 1.鑑於我國已步入超高齡社會,為減輕家庭照顧負荷並降低離職風險,衛生福利部長照十年3.0雖賡續推行多項支持服務,包含提供家庭照顧者喘息服務,推動出院準備銜接長照服務計畫,縮短出院後銜接長照服務之時效等措施,惟對於受僱者而言,仍面臨家中高齡長者有短期照護之需求。爰請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積極盤點長照3.0上路後的民眾需求,就目前育兒留停津貼以日申請的實施經驗,積極規劃以長照基金支應照顧津貼,並擇定數家企業試辦,研擬推動長照安排假、長期照顧安排留職停薪津貼。不僅針對初次申請長照者或住院出院者之需求,應全面對受僱者需要請假照顧長照需求的日數,包含請假期間經濟補貼等,全面盤點提出報告,並透過跨部會合作推動協助方案,有助於讓受僱者減少因照顧而離職之情況。 提案人:黃秀芳  王正旭  林月琴  范 雲 二、「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0案,審查結果如下: (一)第二十條,照各委員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二)第二十五條,照各委員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三)保留: 1.行政院提案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之二、增訂第十九條之三及對應提案條文。 2.國民黨黨團提案第三十二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3.委員王育敏等18人提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 (四)保留之修正動議: 1.委員王正旭等4人所提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於子女六歲以下,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七歲止。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2.委員王正旭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三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合併領取前條第一項所定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二、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各該法規,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四、撫育子女之被保險人,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或有其他單獨撫育之事實,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依前項請領第七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跨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其津貼依修正施行後之日數,按比例發給。 本保險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給付支出增加,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調整本保險費率之情形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撥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3.委員邱慧洳、盧縣一及邱鎮軍(王安祥)等4人所提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兒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兒留職停薪。 五、親職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十二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親職假。 六、親職教育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十八歲前,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親職教育假。 七、家庭照顧假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依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辦理家庭照顧假。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4.委員王正旭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三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合併領取前條第一項所定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二、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各該法規,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致無法共同撫育子女者,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依前項請領第七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跨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其津貼依修正施行後之日數,按比例發給。 本保險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給付支出增加,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調整本保險費率之情形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撥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5.委員劉建國等3人所提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三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育兒留職停薪期間,合併領取前條第一項所定育兒留職停薪津貼,最長發給九個月: 一、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均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二、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另一人為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之被保險人,且均已依各該法規,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三、撫育同一子女之雙親,其中一人死亡,或有其他特殊事由,致無法共同撫育子女者,另一人為本保險被保險人,且已依前條規定,領滿六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被保險人依前項請領第七個月育兒留職停薪津貼,其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跨越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後者,其津貼依修正施行後之日數,按比例發給。 本保險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保險給付支出增加,有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應調整本保險費率之情形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撥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 6.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出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之二 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兒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前二項與第十九條之三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被保險人經法院選定或改定為兒童之監護人時,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 (五)通過附帶決議5項: 1.鑑於人工智慧技術快速發展,已對產業結構、勞動市場及就業型態產生重大影響,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2條亦規範提撥就業保險經費之用途,包括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僱用安定措施及僱用獎助等各項促進就業措施,請勞動部應加強運用就業保險經費,積極辦理人工智慧就業技能相關之職業訓練及就(創)業協助等相關服務,以提升勞工職能及促進就業。 提案人:廖偉翔  陳菁徽  王育敏  邱慧洳 2.原住民為「就業服務法」第24條政府應致力促進就業之對象,勞動部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辦理各項促進原住民就業協助措施,又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2條亦規範提撥就業保險經費之用途,包括辦理被保險人之在職訓練、失業後之職業訓練、創業協助、僱用安定措施及僱用獎助等各項促進就業措施,仍請勞動部應妥適運用就業保險經費,積極辦理原住民被保險人所需職業訓練及就(創)業協助等相關服務。 提案人:盧縣一  林月琴  王正旭 3.查現行勞動部為避免影響原有保險制度設計目的,以公務預算加給二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讓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替代率達八成,並訂有「育嬰留職停薪資補助要點」作為補助依據。考量上開補助措施,有助於強化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經濟支持,及為因應少子女化之趨勢,政府有必要持續提供支持措施,爰請勞動部應配合整體國家少子女化政策,持續編列預算發給二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提案人:王育敏  廖偉翔  陳菁徽  林月琴  王正旭 4.考量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情形長期呈現性別失衡,依勞動部統計,113年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薪資補助者計9萬3,000餘人,男性請領比率雖由110年之19.99%提升至113年之27.01%,惟仍有逾七成請領者為女性,育兒照顧責任明顯集中於母親,「看得到、領不到」之情形依然存在。勞動部推動育兒留職停薪津貼「6+3」加碼方案立意良善,惟其促進雙親共同育兒之成效,仍繫於男性敢請、能請與否。又考量男性請領比率偏低之成因,包括職場文化、考績升遷疑慮、津貼替代率及企業規模差異等面向,爰請勞動部於「6+3」方案上路後逐年公布男性請領比率及請領情形,據以研提具體精進及改善措施。 提案人:陳菁徽  王育敏  廖偉翔 5.為促進「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列特定對象重返職場,請勞動部積極協助中高齡及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原住民等特定對象,依其就業需求,推介適當就業機會,提供個別化就業協助,並於3個月內,針對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提升就業媒合之精準度、強化個別化就業服務,或完善職業訓練與轉職支持機制等,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王正旭  劉建國  黃秀芳  范 雲 (7月30日)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就「近期幼兒園及托育兒虐頻傳:責任通報、兒少保護及跨部會合作機制檢討」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本日會議專題報告及討論事項採綜合詢答,經委員邱慧洳【代表台灣民眾黨黨團】及陳冠廷說明提案旨趣,由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報告及說明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報告後,委員林月琴、陳菁徽、邱慧洳、王育敏、邱鎮軍、廖偉翔、林淑芬、涂權吉、黃秀芳、王正旭、盧縣一、陳昭姿、劉書彬、劉建國、楊曜、陳冠廷及葉元之等17人提出質詢,均經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法務部參事汪南均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彭富源暨各相關主管等即席答復。委員徐欣瑩、傅崐萁、蘇清泉、沈伯洋、吳宗憲及張雅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決定: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 論 事 項 一、審查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案。 二、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案。 決議: 一、說明及詢答完畢。 二、委員陳冠廷等18人擬具「安樂死法草案」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尊嚴善終法草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會議議事錄有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現有委員提出程序發言。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在委員發言前先宣告發言時間,每位委員發言時間3分鐘,需要發言的委員麻煩到主席臺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一位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主席、各位委員,大家早安。最新的毒油事件爆發了,台糖公司竟然發現致癌油而隱匿不通報。大家都知道,食安管理的原則,最重要的就是從源頭管理,請問台糖的這一批油是不是它的原料?是。既然是原料,發現原料有致癌物,為什麼不用通報主管機關?令人覺得很荒謬的是,我們所有的政府部門官官相護,還稱讚台糖是模範生、好寶寶,台糖這樣的做法連一個吹哨者都不如,發現有毒的油品竟然不通報主管機關,經濟部還說它是模範生、是好寶寶,把國人的食安完全踐踏在腳下。 更別忘了,衛福部在2024年曾經因為蘇丹紅事件召開會議,還發了一個新聞稿告訴大家,只要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問題,一定要通報主管機關。這個鐵錚錚的事實是衛福部自己召開的會議,還發了新聞稿,結果你現在要幫台糖洗地、護航。你說那個會議的效力只有蘇丹紅,我就問衛福部,請問全國的原料如果有問題,你現在是只有蘇丹紅要通報主管機關嗎?其他原料有問題,統統都不用通報主管機關嗎? 你怎麼會這樣子從源頭去開放?衛福部自己變成是食安的破口,你主動為了護航台糖,你這樣的一個說法,你知不知道把臺灣的食安工作造成多大的破口跟危機嗎?你這樣子的前後不一,請問未來如果發現原料有問題,需不需要通報主管機關?比照台糖,是不是退貨然後當作沒發生就好了嗎?可以這樣嗎?陳其邁市長說,無良的廠商該倒就倒。今天國民黨要變更議程,前面先處理臨時提案,如果有這些無良的官員護航、包庇,該查辦就查辦、該下臺就下臺!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 現在請第二位登記委員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我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月5號議程就原訂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7案,我們的輪值召委週一增列了專題報告,用標題來帶風向,以政治口水來取代真正補食安法。大家口口聲聲說食安重要,卻臨時變更議程,把寶貴的審查時間拿來做政治攻防,可不可以先審食安法?如果大家都覺得很重要,為什麼把這個時間……今天如果早上是在詢答,下午唸個法條,今天就不用審食安法,如果講食安法很重要,為什麼今天不是好好坐下來審食安法? 當然專題報告我覺得可以排,我也支持透過專題報告、專案報告把整個事件經過跟責任釐清,但是議程名稱直接寫「中央蓋牌、吃案、當門神」,等於還沒有開始詢答就已經替整件事情下了一個結論,這樣的議程設定真的符合委員會理性監督的原則嗎?如果今天要談責任,那就應該把中央、地方政府跟業者各自做了什麼、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全部攤開來檢視,而不是先設定誰有罪,再要求行政部門來接受政治審判。 而且我也要說,如果你們認為中聯油在7月4號列席衛福部的專家會議就可以影射中央有門神,那臺中市政府7月3號也找了中聯油列席會議,那今天藍白兩黨不是雙標嗎?如果這樣的話,7月3號他們已經去列席,那有沒有串供呢?如果按照同樣的標準,臺中市政府是門神嗎?臺北市的蔣萬安是兒虐集團的門神嗎?更何況中聯油的工廠就是在臺中,臺中市政府卻一直沒有直接檢驗中聯油,請問到底是哪一個環節沒有把好關?誰才更有可能替業者開大門、走大路? 如果有監督,那就請中央、地方用同一套標準,不要只挑中央來寫,也請把臺中市政府補上去,不是只有單一的,本來中央、地方、業者的各個權責、義務都應該要講清楚、說明白,所以不要只挑中央來寫政治標題,否則這就不是釐清食安責任,而是先選定了攻擊對象,再用委員會的議程來配合政治操作! 主席:謝謝林月琴委員。 接下來請范雲委員。 范委員雲:大家好。我想非常的遺憾,看到原本整個社會期待,朝野都說要儘速修食安法,可是我們看到召委今天是變更議程,然後你看一下這個議程叫什麼──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為什麼……這件事情已經釐清得越來越多,就如同剛剛林月琴委員講的,如果中聯列席就是當門神的話,那臺中不就是最該被當成門神嗎?中央到現在為止有吃案、有蓋牌嗎?衛福部長已經幾度釐清,這整個事件都送檢調中,而且他們在第一時間,一個專家會議就決定中聯停止再生產。 我不了解,當大家期待,我們就是要來修食安法,不管台糖的責任或是任何一個送檢驗的,包含檢驗單位、第三方檢驗,都應該課責,他必須立刻通報,為什麼這件事情不做,卻要變更議程,拿一個政治上非常不公平的說法,想要繼續抹黑衛福部、繼續抹黑中央?這到底是圍魏救趙在幫臺中市政府嗎?我們都已經看到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甚至屏東縣政府做的檢驗都比臺中好,也比臺北強,大家在這邊一味的政治口水抹黑中央,持續說衛福部是蓋牌、吃案、當門神,你們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延宕了食安法的修法? 整個社會,你去問一下,大家都已經知道,現在在市面上這些會讓人擔心的食品全部都下架了!所以大家關心的是未來如何不要再發生這樣的事。既然每個政黨都說要速修食安法,今天這樣排下去,除了政治口水之外,難道不是食安法延宕,今天就不用修了嗎?為什麼今天可以不要修食安法?等一下念一下條文,今天就過去了!大家講的要立刻修,上凱道講的立刻修,是不是在欺騙社會大眾?我想你們如果回去問一下你們選區的選民,他們一定是希望速修食安法,朝野不要再政治口水! 今天我不知道召委這個標題怎麼訂的──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為什麼要這樣子?中央難道沒有解釋過很多次,沒有吃案、沒有門神、沒有蓋牌的事情?召委要公道,每一個人的選區選民都關心食安,我們做為立委,食安絕對是我們每天上班、下班都關心的個人權益!民進黨的立委對衛福部的監督沒有比較少,不要玩這種政治口水,打假球。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 邱委員慧洳:主席、各位委員、各位政府部門同仁,大家好。從6月30號毒油事件爆發至今,已經一個多月了,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政府荒腔走板的演出。首先就是公布業者像擠牙膏,預防性下架也像擠牙膏,處理食安事件完全是失職跟失能!一個20%的會議紀錄、神秘的下架原則,現在還說不清楚、講不明白! 我們原本以為這個荒腔走板的劇情應該稍微平歇,已經接近落幕的終點了,結果沒想到爆出更荒腔走板的劇情,就是發現台糖發現超標食用油卻沒有通報,我們只能夠說荒腔走板的劇情是沒有最荒唐,只有更荒唐!台糖發現食用油出現超標的問題,結果南僑因為沒有通報被開罰,但是台糖卻沒有被開罰,請問這中間有沒有雙標的問題?值得大家來檢視!但是我們的石部長卻說他不知道追究台糖的邏輯是什麼!我們的次長說請問粗油是能吃嗎?我們的經濟部說爛菜根本就不用通報!我們的經濟部長說地方政府多查核幾次就可以解決問題了!我們只看到中央政府不斷地在護航業者、不斷地在護航台糖。請問一下,我們的中央主管機關還存在嗎?我們臺灣是一個無政府的狀態嗎?說台糖沒有通報義務,馬上就被高檢署打臉了!法律的解釋專家是高檢署,是法律專家,我們剛剛講的經濟部長、我們剛剛講的衛福部長、衛福部次長,你們都不是法律專家,請不要曲解法律! 再來,我請問一下,台糖事件我們一直到前兩天才知道,我就問石崇良部長,你是什麼時候知道的?衛福部什麼時候知道的?經濟部長什麼時候知道的?還有我們的行政院長什麼時候知道的?為什麼兩個禮拜之前到行政院所做的食安專報對這件事完全是隻字不提?我們只看到政府不斷地在蓋牌、不斷地在隱匿。我現在想要呼籲我們的政府,不管是石崇良部長也好,或者是行政院長,不要打臉當年的臺南市市長賴清德,賴清德在做市長的時候也對於食安的疑慮非常關切!所以對於食品有食安疑慮,業者要在48小時內通報。如果今天石部長還有官員,完全否認台糖的通報義務,那就是現在的政府去打臉當時的臺南市政府,也就是我們的賴清德市長! 所以我們在這邊呼籲,我們的政府應該要拿出你們的良知,跟拿出你們的良能,通報不只要靠法律,也要靠良心,不能夠用一個食安法第七條來扭曲、誤解,然後就說台糖沒有通報的義務。還有,行政院長,你說不適任的官員,你自然會處理,處理到現在,請問處理了哪一位?然後就沒有然後了!對於毒油事件荒腔走板,就是讓我們看到這整個政府處理到最後,然後就沒有然後了!頂多只是讓我們看到不斷的蓋牌跟包庇而已。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謝謝主席。我想今天大家會覺得很訝異,因為我們本來就已經排定好要審一個非常重要的食安法議程。我們當然要尊重主席排案的權責,因為本來有37案針對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要進來,一開始走完程序,就要進入到逐條審查的階段,可是很可惜,我們在尊重主席權責的同時,我們也覺得增列一個專報的題目,用這個標題來帶風向、用政治口水來取代真正要急著修法的部分,真的不是人民的期待,這個部分我覺得實在是令我感到失望!因為我們從這個標題就可以讀得出來,這個真的是政治口水的味道太重──由「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的內容來看,實在是讓我們覺得,如果要把時間花在這邊,如果我們一開始就能夠逐條針對我們要審查的這些重要案件進行處理,我個人感覺會重要很多! 現行食安法都著重查驗產品端,未來應該要擴及到整個食物的製程,這個是大家都有的共識,所以我們期待,如果能夠有好的逐條審查……我們很擔心,如果下午才開始逐條審查的話,很快的念完這些條文以後,可能只剩下一點點時間能夠開始審查,明天我們又沒有時間審查相關的提案,所以真的很可惜,我們本來有很充裕的時間,能夠充分釐清在修法過程裡面我們必須要去注意到的問題,比如說在這個過程裡面,行政院版也希望能夠成立食安指揮中心,加強罰則等等,還有在第三方查驗過程裡面,如果24小時有結果出現以後,應該要馬上通報主管機關等等這些需求,這都可以充分討論,才能夠讓這部食安法的修法充分達到人民的期待。 所以我個人是很希望大家能夠不要再用這樣的方式來針對食安的部分訴求,而是應該實質進入逐條審查。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 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修法非常重要,但追真相也很重要,民眾每天看新聞只覺得真相到底在哪裡?還有多少油沒有被揭露?還有多少油已經被吃下肚子?還有多少行政瑕疵沒有處理?我們今天看到這麼多的報告,這幾天這麼多的新事證,我們一定要質詢,質詢才知道漏洞在哪裡,才知道破口在哪裡,才知道法條還有哪些地方沒有完整,我們才能做好修法,所以真相很重要,修法同等重要,沒有不修法,下午就要修法。 我們來看一下今天報紙的頭版,為什麼真相很重要?上週石崇良部長在這邊說20%的專家學者會議,雖然有中聯的總經理、廠長,還有一位今天終於揭露了,看起來應該是科長有列席,這場會議分成上、下兩場,可是我請各位打開報紙的頭版看一看,哪邊寫著上下兩場?沒有!哪邊寫著請業者離席?沒有!再來,有一個更可怕的地方是,第三位還沒有被收押的中聯代表,到現在他都知道專家ABCDEFG是誰,他可以告訴非常多人,他可以做很多很多的運作,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今天需要追出真相再來修法。我們必須質詢,才能知道整個政府監督的系統到底是出了什麼問題。 再來,石崇良部長8月2號的時候對外說,他不知道台糖的責任在哪裡,他不知道高雄市政府的責任在哪裡,但是8月1號前一天晚上,食藥署又叫大家去問高雄市政府,為什麼兩天前後不一?8月1號食藥署叫所有的記者媒體去問高雄市政府,8月2號石崇良部長說不知道高雄市政府有什麼問題,昨天8月3號高雄市政府跟大家說,他們已經蒐集好所有的資料,希望送到臺南市政府去釐清。高雄市政府顯然沒有聽石崇良部長的話,高雄市政府就做自己的步調,因此我們也必須清楚地藉由今天的質詢,還有今天的修法來釐清中央還有地方政府的責任到底在哪裡。所以今天我們國民黨黨團、民眾黨黨團就是主張先追真相、先找出漏洞,再來一同修法,謝謝。 主席:好,謝謝陳菁徽委員。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 廖委員偉翔:謝謝主席。剛剛有委員提到說不要雙標,我想問,有誰比民進黨更雙標?有人說不要打假球,有誰比民進黨更會打假球?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我們看到的是官官相護,修食安法重不重要?當然重要,下午也要修,可是到現在為止,我相信人民看到現在發生的情況,我都在想,修食安法到底有沒有用?現在我們看到的是行政部門、國營企業彼此之間官官相護,居然5月台糖就知道了,結果沒有通報,現在政府各部門卻還在維護台糖,說它是乖寶寶,說沒有通報的義務,連高檢署的檢察官都出來打臉,說通報是法定的義務。 我們看到台糖的總公司在臺南,另外,法制上面也適用於當時賴清德當市長的時候,臺南市的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起48小時之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台糖發現問題油品的部門在高雄,適用高雄市的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食品製造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除應依相關法令通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並應該主動對外說明及提出消費者補償方案。依食安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也就是台糖知道其原料商中聯油脂油品原料有問題的時候,依上述的自治條例,台糖總公司就應該要通報臺南市政府的衛生局,台糖的油品部門分公司應該主動對外說明,而不是只是告訴中聯油脂。 所以剛剛講到,我們都很擔心,依照現在政府的態度,官官相護的態度、蓋牌的態度,現在修法是不是真的有用?之前食藥署在辣椒粉、蘇丹紅事件時也說,為了維護民眾身體健康,再次提醒基於自主管理及企業社會責任,請確認原料安全,以確保產品之安全衛生。再來,在2024年3月11號開會的時候,也是食藥署說的,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應該依食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及業者攜手守護食安,堅決遏止不法行為。食安法的根本用意不就是民進黨一直在講的食安五環嗎?不就是應該從源頭保護人民食品的安全嗎?讓大家吃得安心,這不是人民最基本的需求和最基本想要的東西嗎? 但是現在的行政部門,我們看到的還是一樣,居然可以說這不是原料,居然可以說台糖不申報是好寶寶、好棒棒,這是讓人民痛心疾首的地方。所以剛剛還有委員說,對於主席排審這個主題感到很失望,我想現在全體人民最失望的是現在的民進黨政府。 主席:謝謝廖偉翔委員。 接下來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謝謝主席。基本上怎麼樣?基本上,今天衛環會所排的這一個蓋牌吃案當門神的專案報告,這個專案報告基本上就是先射箭再畫靶,你說台糖有沒有問題,有沒有通報的義務?如果按照目前食安法第七條,台糖買的是原料,不像南僑買的是產品,如果大家認為原料也要有通報義務的話,我們就來修食安法,修食安法不就是現在我們今天應該要來討論的主題嗎?但是我看在野黨要排這個蓋牌吃案當門神的主題,我覺得比較適用在盧秀燕,比較適用在盧秀燕! 為什麼當中聯出問題的時候,盧秀燕要蓋牌吃案當門神?為什麼在野黨要這麼緊張、要這麼惶恐的趕快要把責任推給台糖?因為他們知道其實真正製造問題油的地方是在中聯,中聯就在臺中,臺中市政府為什麼這八年只查了一次?那一次還是配合食藥署去查的。如果臺中市政府這八年有好好查的話,我想中聯不至於發生製造問題油的問題,所以誰是真正在蓋牌、吃案、當門神?盧秀燕啊!盧秀燕啊!為什麼在野黨要急著當中聯的門神,趕快把責任推給台糖?你們把責任推給台糖的時候,你們不就是在當中聯的門神嗎?你們就是在當中聯油脂的門神啊!更何況盧秀燕連臺南在做什麼他根本搞不清楚,還說臺南市有通報的義務,結果就被黃偉哲市長打臉啊!盧秀燕現在連食用油跟汽柴油都搞不清楚了嗎?不要一味幫盧秀燕護航,在立法院排這一種所謂的專案報告,「專案報告」這幾個字我原封不動的送還給盧秀燕,還要送還給誰?也送給蔣萬安,這幾個字也很適合蔣萬安。 臺北市的兒虐案件連環爆,針對夏莉絲幼兒園的問題,請問一下蔣萬安有處理了嗎?因為蔣萬安沒有處理,所以等一下我們黨團會特別提出一個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跟教育部就臺北市政府在兒虐案件上面一味的蓋牌、吃案、當門神,以及職權行使失當、權責分工不清、行政怠惰、監督失靈等情況,請臺北市政府提出調查報告,來確保兒童受教權益與身心安全。所以「蓋牌、吃案、當門神」這幾個字就在這邊原封不動送給要當中聯油脂門神的盧秀燕以及他的徒子徒孫們,還有也要送給蔣萬安!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接下來請羅廷瑋委員發言。 程序發言登記截止。 羅委員廷瑋:不好意思,先會議詢問一下,發言時間3分鐘有定時嗎?好。 我們剛剛看到范雲委員在講話的時候非常卡,完全都沒有順起來,我覺得…… 范委員雲:沒有蔣萬安卡啊! 羅委員廷瑋:就是感覺到他們都覺得心虛啊!其實我剛剛上來並沒有要發言,但是我特別去登記,登記的原因是什麼?我要特別感謝李坤城…… 范委員雲:你先跟李洋部長道歉啦!不要在這邊…… 王委員育敏:不要干擾別人發言。 羅委員廷瑋:謝謝坤城兄剛剛誠實的跟大家講它是原料,大家可以回放一下,剛剛李坤城委員有說這是原料,所以請確認原料安全。在這邊再幫他科普一下,我們看到「落實自主管理、確認原料安全」上面有星星,我特別多打了幾個星星,讓大家能夠稍微了解一下。坤城兄又特別幫我們助陣,講它是原料,所以我們就可以看到,食品業者應該落實自主管理,確認原料符合規定。我們用蘇丹紅來舉例,除了辣椒粉需下架回收外,且直接使用違規辣椒粉的產品亦為下架回收的範圍,違反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規者產品全數沒入銷毀,而且必須自主通報有疑慮之產品。我們都可以看到,用蘇丹紅這樣子的案例就很清楚明確,除了原料、原料還是原料,請確認原料的安全!所以再次特別上臺要感謝坤城兄,坤城委員剛剛有幫我們認證它是原料,所以我覺得這根本就沒有疑慮,這個論述已經透過坤城兄來幫我們認證,剛剛國民黨團所有委員在講的這些過程都是有其必要性,今天更希望能夠站在民眾的立場,在為他們的食安監督、把關的前提之下,我們要更加謹慎、更加小心。雖然我在上臺的過程中沒有講得非常順,但相信應該有比范雲還要順一些,謝謝。 范委員雲:臺北順起來,臺中也順起來…… 主席:程序發言完畢。 本日會議議程為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教育部、國防部、經濟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席臺這邊收到邱鎮軍委員等、林月琴委員等分別提議變更今日上午議程,請議事人員一併宣讀提案內容。 一、委員邱鎮軍等提案: 針對今日議程,爰提出變更,優先處理臨時提案。 提案人:邱鎮軍  王育敏  盧縣一  涂權吉  陳菁徽  蘇清泉  廖偉翔 二、委員林月琴等提案: 變更議程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月5日議程原訂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7案,惟輪值召委於週一增列專報題目,以標題帶風向,以政治口水取代真正修補食安法,顯非人民期待,令人失望。 現行食安法多著重查驗產品端,未來應該擴及到整個食物的製程。除了GHP(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HACC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規範之外,每一項流程都應該訂定標準,做分段、分節的製程管理。 爰提案今日會議應優先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7案,藉由完整討論詳細審查的修法,全面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源頭與製程管理,落實業者的自主管理及增加自主檢驗頻率,增加地方主管機關風險導向查核機制,補齊制度性的缺失,方為人民期待。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主席:關於今天議程,提案第一案建議先處理臨時提案,再進行專題報告。因議程變更提案內容互斥,若第一案通過以後,就不再處理第二案,請問各位委員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七條規定進行表決,我們採用舉手表決,表決前請議事人員先清點出席委員人數。 (清點人數) 主席:在場委員12人。 現在開始進行表決,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主席:贊成者多數,本案通過。 請問各位對變更議程第二案有沒有異議? 王委員育敏:第二案是什麼?林月琴委員提的那一案嗎?有異議! 范委員雲:宣讀一下好嗎? 主席:剛才有宣讀過第二案,就是林月琴委員等人的提案。 王委員育敏:有異議! 主席:有異議就進行表決。 贊成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范委員雲:審食安法啊!先審食安法! 王委員育敏:不要害怕追真相啦! 主席:反對者請舉手。 (進行表決) 王委員育敏:反對!要追真相,然後也要審法案。 涂委員權吉:下午就審食安法。 王委員育敏:對啊!怕什麼? 主席:好,請放下。 王委員育敏:不要護航啦! 主席:好,請放下。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共四案,請議事人員逐案宣讀提案內容。 一、 案由:有鑑於「中聯油脂致癌毒油襲台」風暴越演越烈,最新媒體披露放行20%以下問題油,行政院已知情,另台糖被發現五月即知情驗出原料超標七倍情事,明知致癌物明顯超標,台糖竟僅拒收,私下與廠商磋商,完全未往上通報。衛福部與經濟部竟極力為台糖護航,不僅指稱「非食安法通報義務人」、「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就像去菜市場買菜,不會通報整個菜市場的攤商誰有爛菜葉」,更稱讚「台糖是用高標準自我檢驗的乖寶寶」,以致民意無法接受並反彈甚深。又台灣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更表達,經濟部說「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真正不能無限上綱的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更明言「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是以,基於我國的食品安全制度真正是要讓政府及早掌握重大食品安全風險,讓國家社會避免不必要的食安危機,其目的在於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因此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非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復以,查食品安全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開宗名義即定義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且食品藥物管理署早於2024年3月11日官方新聞稿明確揭示「食品業者只要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應主動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違者依《食安法》第47條,可處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媛」;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亦有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據此,台糖身為國營事業,經濟部與衛福部身為主管機關,肩負的不僅是法律程序上的行政義務,更承擔公共利益的責任,然而衛福部卻以「追究台糖,不了解這個邏輯」來閃躲,經濟部刻意把重大食安警訊,扭曲成日常小事,企圖混淆視聽、愚弄社會,目的在幫國營事業掩蓋知情不報的重罪,台糖董事長恐涉瀆職,實在離譜。中聯油脂致癌毒油襲台風暴迄今,國人只見賴卓政府官員們的油嘴滑舌,一味掩護台糖是「蓋牌」的共犯,爭相為台糖開脫責任,全民食安彷彿與他們無關。爰此,要求社會福利與衛生環境委員會做成決議,衛福部部長與經濟部部長應為此向全民正式道歉外,於一周內追究相關人員(含部長、政風人員)行政責任,並將懲處結果送交本委員會存查。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陳菁徽  邱慧洳 主席:現在請行政機關表示意見。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這個案子,我們完全不能接受,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維護國人的食安從未鬆懈,真正蓋牌的是中聯,是檢調所調查當中的泰山、福懋、福壽,中央主管機關從未蓋牌,所以對這樣的指控跟扭曲無法接受。 主席:請委員表示意見。 王委員育敏:就通過啦!有異議就表決啦! 主席:本案內容無法獲得修正的共識,我們就按照原提案內容通過,請問委員會有沒有異議?(有)有異議,我們就進行表決。 現在有委員王育敏等人提議本日會議採點名表決。 委員王育敏等提案: 今日會議表決採點名表決方式進行 提案人:王育敏  蘇清泉  陳菁徽  邱慧洳  涂權吉  盧縣一 主席:請問本案採用點名表決,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進行點名表決。依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相關規定,以出席委員簽到簿為名冊,由主席依簽到簿次序唱名。在場委員唱到姓名時,贊成者請說「贊成」,反對者請說「反對」,棄權者請說「棄權」。依該辦法第六條第二項,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免予唱名。主席表決權之行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唱名完畢,應即進行計算,宣告結果。 主席依簽到簿順序,第一個林月琴委員。 林委員月琴:不贊成抹黑的文字內容。 主席:林委員月琴(反對) 陳委員菁徽(贊成) 王育敏委員。 王委員育敏:贊成究責到底。 主席:王委員育敏(贊成) 邱委員慧洳(贊成) 邱委員鎮軍(贊成) 黃委員秀芳(反對) 廖委員偉翔(贊成) 蘇委員清泉(贊成) 涂委員權吉(贊成) 劉委員建國(反對) 王委員正旭(反對) 主席: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反對抹黑文字。 主席:陳委員瑩(反對) 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12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5人,棄權人數0人,贊成者多數過半,照案通過。 現在進行第二案。 二、(參閱附錄) 針對「食藥署7月4日召開專家會議,請各領域專家出席,包含食品安全、毒理及風險評估等,共同檢視中聯公司於7月3日提送臺中市政府的「異常發生原因分析、矯正措施及預防再發措施報告」,並由中聯公司列席說明相關報告。經專家審慎討論後,認定中聯公司未提出有效改善措施,決議不准復工一事。」, 建請食藥署公開115年7月4日當天的專家會議紀錄,讓社會各界充分瞭解討論內容及決策依據,以落實資訊公開、政策透明,避免外界造成誤解或不實傳播。同時也請食藥署將當日會議紀錄、相關影音及文件資料全數函送檢調機關,以正視聽。 提案人:林月琴  黃秀芳  王正旭  劉建國 主席:請行政機關表示意見。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有關這個提案,7月4號當天的專家會議相關的紀錄或者是影音、錄音檔、文件資料,事實上,我們在日前就已經全部送交檢調機關來查明,讓大家以正視聽,這個我們已經做了。從剛剛第一個提案這樣的扭曲跟指控,我覺得非常的痛心、遺憾,所以謝謝委員本案的提案,我們今天就會把所有的會議紀錄公開。 王委員育敏:他是要求你公開耶,今天就會公開嗎? 石部長崇良:對。 王委員育敏:那現在印給大家,好不好?給委員會。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 劉委員建國:沒有。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就照案通過。 宣讀第三案。 三、 台北市兒虐案件連環爆,單就「台北市夏莉絲幼兒園集團」爆發虐童案件,北市府不僅偏袒幼兒園、未於第一時間裁罰,還試圖壓下案件,要求家長自行舉證。涉案幼兒園曾以蔣萬安市長親筆感謝卡及與其全家福合照作為招生宣傳,致許多家長誤以為獲得萬安市長掛保證,安全及教保品質應無疑慮。 查夏莉絲幼兒園集團除涉嫌虐童外,亦曾涉及衛生缺失、超收幼兒及消防安全等問題,均與孩童安全息息相關。台北市政府依法負有幼兒園稽查、調查、裁罰、停招、停辦及兒童保護等職權,卻未積極行使,顯見職權行使失當、消極維護兒童安全。 爰要求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就台北市政府在兒虐案件上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以及職權行使失當、權責分工不清、行政怠惰、監督失靈等情形請台北市政府提出調查報告,以確保兒童受教權益與身心安全。 提案人:林月琴  劉建國  黃秀芳  王正旭  陳 瑩 主席:請行政機關表示意見。 石部長崇良:主席跟各位委員,我想兒虐事件也好,食安事件也好,這些事件的處理一向都是由中央制定相關政策、相關指引,地方需要去落實執行,中央跟地方一起合作無間才能夠真正杜絕這一些食安事件跟兒虐事件。所以對於臺北市一連串發生這些兒虐事件,我們深深地感到痛心,我們一定會跟臺北市政府一起就這些事件上儘速地提出一些報告,來確保兒童的受教權益跟身心安全,所以本案敬表同意。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 林委員月琴:主席,請容我補充說明。 主席:請補充說明。 林委員月琴:在2026年7月臺北市夏莉絲幼兒園集團再度爆發兒虐,去年(2025)年2月已經有多達76起不當對待,在夏莉絲幼兒園天母分園受害孩子13人,結果照樣,我們的蔣市長還是把他親筆的感謝卡跟全家福的合照作為招生宣傳,導致家長繼續把孩子送到夏莉絲幼兒園,今年再度發生兒虐事件。為什麼在2025年2月的時候發生這麼重大的76起不當對待?一個幼兒園可以有76起,然後13個孩子受害,市府完全沒有列管追蹤,也沒有對於該連鎖集團進行更嚴格的管控,事實上,反而讓他的感謝卡跟全家福合照作為招生的宣傳,讓家長真的認為蔣市長「掛保證」的,有關安全、教保都安全無虞,讓孩子繼續送那邊,結果今年度又再發生。而且該家幼兒園除了虐童以外,還涉及到衛生缺失跟超收額,還有消防安全這些問題。一個首善之都,對於兒童保護跟兒童安全竟然是這麼樣的漠視。我覺得衛生福利部跟教育部都應該要針對臺北市政府在兒虐案件上一昧的蓋牌、吃案、當門神以及職權行使失當、職權分工不清,甚至還有一個凱斯幼兒園也是,改名字繼續,然後又連發了3起兒虐不當對待,事實上這真的是臺北市孩子的福氣嗎?都一直在講少子化,可是有真的把我們的孩子當寶貝嗎?如果是三寶爸的話,應該把每個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而不是任由自己的孩子受到保護,結果臺北市市民的孩子根本不當一回事,所以我們也希望趕快提出調查報告,來確保我們孩子受教權益跟身心安全。以上。 主席:請問委員有沒有異議?(無)沒有異議,我們就照提案內容通過。 現在進行第四案。 四、 有鑑於虐兒事件屢屢發生,顯見衛福部與教育部未能與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加以防範,爰此要求衛福部與教育部於一周內提出檢討方案。 提案人:王育敏  邱鎮軍  陳菁徽  涂權吉 主席:請行政機關表示意見。 石部長崇良:這一案跟前一案的提案,相同也是對臺北市連續發生這些兒虐事件,我們會來進行檢討,沒有問題。我剛剛已經提到這些都需要中央跟地方的合作,特別是地方首長能重視更是成敗的關鍵,所以我們會來提出。 主席:謝謝。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我們就按照提案內容通過。 臨時提案處理完畢。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崇良部長就專題進行報告。 石部長崇良:主席跟各位委員,以下就今天大院所關切中聯油脂公司的油脂案進行報告。本案是在115年6月30日下午4時6分才接獲到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通報,對於他的大豆沙拉油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苯駢芘的超標規定,我們就立即啟動應變機制。 首先,在7月1號會同臺中市政府食安處前往中聯公司查核,並且要求中聯公司7月1號開始停止大豆沙拉油的製造及出貨,包含今天台糖沒有採購脫膠粗油的部分,一樣不能夠持續進行加工、製造,更不可出貨,在未釐清原因跟改善,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前不得恢復作業。 第二,在事件之後也立即啟動下架、回收作業,在7月4號召開專家會議,逐步擴大預防性下架作為,直到7月9號宣布4到6月中聯的製造油品在7月10號中午十二點之前完成全面性下架。 第三,我們擴大抽驗,為了確保所有油品的安全性,食藥署啟動擴大抽驗,針對4到6月所生產30批的油品全數抽驗,共完成224件上、下游檢體的檢驗,最終確認共有7批是不合格的油品,不得上架,其餘則在7月21號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確認檢驗結果之後,19批油品及其檢驗合格的產品可以重新上架,至於尚未出貨的原油仍然維持在中聯的廠房,不得在這次上架的範圍。 至於調查報告,我們也在7月21號成立獨立專家小組進場調查,也已經在7月27號公布調查結果,呈現本次事件主要是來自於高風險原料未搭配製程及檢驗監測管理所致,也給予相關檢討的要求,由地方政府去落實執行。 今天大家所關切的台糖在5月11日自中聯公司取樣油槽檢體送驗,7月15號檢驗結果呈現未達其合約的驗收標準,而未予以採購收貨的相關疑義,我也做以下的說明:第一,依照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本法所稱食品為供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也明定,食品業者對於產品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時候,應該要向主管機關進行通報,這個是法律上明定。我們當然可以理解各位委員及國人對於食安絕對是用最高的標準,希望能夠達到國人飲食的安全,不過在法律上我們也必須依法行政。 以本案來講,當時的採購對象為脫膠原油,脫膠原油是食用大豆沙拉油製程當中的中間產品,尚非屬法定的最終產品,而我們所訂的食品安全標準是按照食安法第十七條所訂「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是針對食用油脂的苯駢芘標準,因此對照之下,並沒有脫膠原油的標準,跟大院來說明。 至於外界也提到辣椒粉違法使用蘇丹紅的通報。辣椒粉本身就已經是產品,蘇丹紅則是禁用物質,不屬於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所訂的標準,它是不得添加,因此當時候我們才會明確地規範,因為它是不得添加,因此不論是在原料或者是產品,都不可以出現,所以兩者之間不可以相提並論。 簡單地講,我們所訂的苯駢芘標準是針對食用油脂,而這一次的爭議對象是脫膠原油,它並不是食用油脂,尚有其他的用途,比如可以做肥皂,比如可以做工業油,也跟各位委員做說明。 至於消費團體訴訟的進度,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在7月9日已經召開團體訴訟的會議,協調消保團體(包含台消會及消基會)受理民眾的請求損害賠償,後續也會以食安基金給予相關訴訟過程當中的費用支持。以上報告再請大院委員指教。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一、「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專題報告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中聯油脂事件發展背景、時序、專家調查報告及下架銷毀最新辦理進度說明 一、事件發展說明 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15年(以下同)6月30日下午4時6分接獲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通報其大豆沙拉油不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規定後,立即啟動應變機制,說明如下: (一)立即啟動聯合查核及管制作為 食藥署於7月1日會同臺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前往中聯公司查核,命中聯公司自7月1日起停止大豆沙拉油製造及出貨,在未釐清原因及改善並經審查通過,不得恢復作業,同時啟動產品流向追查、回收及下架作業。 1.發函業者及衛生局配合辦理下架回收及管制 (1)食藥署於7月2日函請地方衛生局,依106年公布之「食品違規案件─產品下架、回收、封存、銷毀階層之處理原則」,督導業者於7月3日中午12時前完成第一層涉案產品下架回收;並依7月4日專家會議討論情形,基於風險管理預防原則,除原型油下架,擴大預防性下架使用受影響大豆沙拉油含量20%以上之加工製品,並函請地方衛生局督導原型油品及使用受影響油品含量20%以上之加工食品,於7月6日24時前完成預防性下架。並依專家會議建議,中聯公司尚未提出有效改善措施前,不准復工。後於7月7日擴大要求第二層受影響產品,亦須於7月8日24時前完成預防性下架。 (2)因7月7日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山公司)通報另一項調合油產品「泰山好理調合油0.6L」(有效日期:2027年7月25日)產品檢出苯(a)駢芘超過限量,經追查其原料為中聯公司115年5月生產之大豆沙拉油(批號313-1150512),食藥署於7月9日,依風險管理原則擴大採行預防性管制措施,以防止可能受影響產品持續流通市面。爰要求中聯公司針對4月至6月期間生產之所有批號油品,以及衍生之第一層、第二層產品,均應於7月10日中午12時前完成預防性下架。 (3)7月12日傍晚食藥署又接獲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壽公司)通報,其產品使用中聯公司4月6日及4月10日生產之福壽不飽和大豆沙拉油2L及福壽花生風味精華調和油2L(批號318-1150406及314-1150410)亦檢出苯(a)駢芘超標。 (二)召開產業及專家會議,確立流向掌握及因應處理 1.食藥署於7月4日召開專家學者會議及食品公協會會議,針對中聯大豆沙拉油檢出苯(a)駢芘事件,協助釐清原因並研商後續處置。 (1)擴大預防性下架:要求使用受影響大豆沙拉油製成之原型油品及含油量20%以上加工製品,於7月6日24時前完成預防性下架;其他相關產品應同步自主揭露產品資訊。 (2)專家建議強化管理:要求業者擴大檢驗4月起留樣,並強化原料驗收、製程管控及自主監測,建立預防再發機制。中聯公司尚未提出有效改善措施前,不得復工。 2.7月6日召開大豆沙拉油煉油廠業者會議,就原料驗收、製程管控、自主檢驗、自主通報及預防再發等議題,研商精進作法;同時要求強化食用油脂源頭管理、自主檢驗制度及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3.7月10日召開中聯公司、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懋公司)、福壽公司、泰山公司4家油脂業者及地方政府衛生局會議,重申產品下架及回收範圍,要求該4家業者提供下架進度及退貨資訊,並於7月10日24時前提供下游業者及其相關產品資訊予食藥署及所轄衛生局。 (三)擴大抽驗 為確認中聯公司市售及廠內產品安全性,食藥署已啟動擴大抽驗,針對4月至6月生產的30批油品(除一批無法取得檢體外),全數抽驗。7月19日已完成檢驗,並已公布檢驗結果: 1.上游原油部分:抽驗53件,其中4件檢體不合格,均屬中聯公司批號「313-1150408」及「315-1150413」原油。 2.終端產品部分:抽驗171件,其中5件不合格,不合格產品均使用上述2個批號原油製成。 (四)預防性下架產品重新上架 食藥署7月21日上午召開「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經綜合檢驗結果、上下游產品流向核對及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採納諮議會建議,公布中聯公司115年4月至6月生產之30批大豆沙拉油中,7批不合格油品及1批無檢體油品,維持一律不得上架並啟動銷毀程序;19批油品及其相關產品已經檢驗並確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自即日起得重新上架;3批尚未出貨原油持續管制,不在本次上架範圍。 (五)持續公開資訊 1.秉持資訊公開透明原則,自事件發生後持續透過新聞稿、記者會及官方網站即時對外說明事件處理進度、產品流向、下架回收情形、抽驗結果及後續管理措施,主動回應社會關切事項。 2.食藥署官網首頁已建置「中聯油脂案專區」,除更新外,並公布受影響業者名單及產品資訊,提供消費者即時查詢,保障民眾知情權益。 二、食藥署委託專家學者「中聯油脂事件獨立調查小組」調查結果 (一)為全面釐清事故原因,食藥署委託專家成立「中聯油脂事件獨立調查小組」,於7月21日進廠調查,全面檢視中聯公司製造及品質管理流程。 (二)食藥署於7月27日公布調查結果。調查小組透過實地查核、資料調閱及綜合分析,認定本案係高風險原料管理、製程管控及檢驗監測等多項管理缺失影響所致。調查結果重點如下: 1.高風險原料未搭配製程及檢驗監測管理:調查發現,部分巴西進口黃豆製成之大豆油,相較於美國進口黃豆製成之大豆油,較易檢出苯(a)駢芘,不同船期原料品質亦有差異。然而,業者未針對高風險原料強化管理、提高檢驗頻率,並搭配製程控制及檢驗監測措施,因而增加苯(a)駢芘超標風險。 2.製程監控及異常改善機制未落實:調查指出,目前製程設備未發現有直接造成苯(a)駢芘生成之證據;惟部分製程參數及品質管制界限異常時,業者未即時採取矯正及改善措施,亦未建立因應風險之製程調整策略。 3.食品安全管理及風險管控機制未充分落實:調查指出,業者未將苯(a)駢芘相關化學危害納入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完整辨識、評估及管理,且對高風險原料放寬品質管制標準,未提高原料及產品檢驗頻率,增加超標風險。 (三)調查小組建議業者強化原料風險管理、製程監控及檢驗監測,以提升食品安全管理及風險管控能力。 三、下架銷毀最新辦理進度: (一)截至8月2日,福壽公司、福懋公司及泰山公司回報7批不合格批油品已下架共計2,857.4公噸。 (二)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泰山公司、福壽公司、福懋公司等3家業者已分別向所轄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提具銷毀計畫書,並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監督業者執行產品之回收銷毀作業。 貳、有關脫膠原油檢出苯(a)駢芘案說明 台糖公司採購供後續精煉使用的脫膠原油,於5月11日先至中聯公司取樣油槽檢體送驗,並於5月15日檢驗結果未達合約驗收標準,台糖公司因此未予採購收貨,前述脫膠油品未進入台糖公司廠區及製程。 一、本案台糖公司於尚未購入之脫膠原油檢出苯(a)駢芘超過2.0ppb,尚無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之通報義務。其判斷重點在於,當時尚未經收貨之「脫膠原油」仍屬需加工之原油,尚未成為「可供食用」的產品,仍須經後續脫酸、脫色、脫臭等多道精煉程序,才能製成食用油。 二、再者,依據「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規定,係對「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所訂之衛生標準,而非針對尚未成為可供食用之「脫膠原油」所訂。爰此,台糖公司於「脫膠原油」檢出苯(a)駢芘,尚無違反衛生標準,自無依食安法第7條第5項規定通報之義務。 三、另近日外界以辣椒粉中含有禁用之違法色素蘇丹紅時有應通報之義務一事,類比本次事件並不恰當。辣椒粉已是可直接供人食用之食品,且蘇丹紅為禁用物質,自始至終不得存在並用於原料、製程以及產品中,於辣椒粉中檢出蘇丹紅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3款及第10款規定。 參、食安警訊通報強化 一、本次事件反映現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於源頭管理、生產製程、自主管理、風險查驗、異常通報及資訊整合等面向仍有精進空間。本部依據事件調查結果、專家建議及實務執行情形,已啟動食安法修法作業,全面檢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防護網。 二、食安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修正共計17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發生重大食安事件時,中央得成立指揮中心,地方主管機關有動員、通報中央及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之應變責任,以整合相關資源,有效調度。 (二)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安監測計畫報經中央核定;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 (三)為強化二級驗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要求業者提供樣本及自主檢驗報告等資料。 (四)為落實食安監督權責劃分,地方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安事件亦得辦理查核,地方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授權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之辦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下架之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 (六)食品業者如違反自行或送檢規定、未設置實驗室等規定,直接開罰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違反有危害之虞時之停工、通報義務等規定,最高罰鍰3,000萬元。並增訂財產執行保全機制,以避免受處分人有隱匿、轉移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 (七)為強化網路食品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義務及風險管控責任。 三、針對上述修正草案,本部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意見,凝聚食安法修正草案之共識,完善食品安全防護體系。 肆、消費者團體訴訟進度說明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7月9日已召開「研商中聯油脂公司油品事件提起團體訴訟會議」,協調消保團體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受理本案團體訴訟,為民眾請求損害賠償。 二、依據台消會、消基會官網7月21日新聞稿,台消會即日起受理本案校園團體訴訟案件,收件截止日為115年10月30日,另消基會依《消費者保護法》啟動一般消費者團體訴訟。 三、依食安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本部將協助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全面維護消費者權益;相關訴訟費用補助,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由本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支應。 伍、結語 本次中聯大豆油事件發生後,本部秉持「風險即時掌握、資訊公開透明、依法行政處理」原則,第一時間啟動跨機關應變機制,迅速辦理產品追查、流向掌握、預防性下架、擴大抽驗及資訊揭露等措施,並配合司法及相關機關釐清事件原因與責任歸屬,同時檢討制度並推動修法,全力維護消費者食品安全及權益。 本部重申,本案各項處置均依實際接獲通報及檢驗結果依法辦理,絕無外界所稱「隱瞞」、「蓋牌」或「早已知情卻延後處理」等情事,本部並無外界所稱護航業者所謂門神情事,呼籲各界應以事實為依據,切勿以訛傳訛。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二、審查及繼續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2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行政院提案版本修正重點 本次食安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修正共計17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為因應重大或突發性事件,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應變責任。(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 二、增訂網際網路業者定義,明確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增訂指定之食品業者,應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執行食品檢驗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及實驗室之檢驗資訊通報義務;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產品危害衛生安全或有危害之虞時,應於一定期限內通報。(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並就驗證結果異常處理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查核,並得不經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就重大、突發性或其他食品衛生安全風險事件亦得辦理查核等措施;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置等事項之辦法。(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 六、增訂網際網路業者經營網路服務有違法資訊時,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之期限;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之義務及為實施相關風險管控機制所為之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就其業務上或系統中留存之違法資訊、網頁資料與行為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負保存及提供主管機關調查之義務。(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一) 七、增訂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制接取或停止解析違法資訊之期限及因而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二) 八、增訂販賣業者於網際網路陳列、販賣輸入之食品等,應揭露輸入許可證明文件之義務,及違反前揭義務之罰責。(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之三及第四十八條之三) 九、為有效遏止食品業者故意隱匿檢驗結果、延遲通報、規避回收等重大違規行為,提高未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或辦理回收,未於期限內通報或通報內容不實者之罰鍰上限:增訂食品業者未將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報核定、執行檢驗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實驗室未依規定通報及違反第七條第六項授權辦法之處罰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 十、為避免裁處罰鍰後,受處分人有隱匿、移轉財產或逃避執行之虞者,增訂主管機關得免提供擔保聲請法院假扣押。(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三) 十一、增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得補助依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指示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公告為下架之非違規食品業者相關費用。(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之一) 貳、各委員擬具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委員黃秀芳等21人及劉建國等19人,提案修正第2條之2、第3條、第8條、第43條之1、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8條之2、第48條之3及第49條之3;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案修正第7條;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4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提案修正第41條,與行政院版本一致。 二、委員蘇清泉等20人提案修正第4條,增訂針對引發爭議之食安重大政策,應由人民公投複決之。針對公投結果,政府應接受,並成為政府政策。 三、委員李彥秀等23人提案修正第4條,訂定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之認定、採取之管理措施及程序等事項之法規命令,及公告產品名稱、流向或其他必要資訊;增訂第5條之1,政府應致力即時充實消費資訊。 四、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修正第4條,增訂風險評估諮議體系應納入公共衛生、流行病學及環境健康、食品技師等專業人員。 五、國民黨黨團、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及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提案增訂第6條之1,建立跨部會食安通報平台,並與歐盟食品與飼料快速通報系統(RASFF)等國際通報機制建立連結;增訂第8條之1,增訂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之衛生標準之訂定原則。 六、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郭國文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李彥秀等23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25人、委員李坤城等18人及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修正第7條、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增訂第7條之1,關於特定規模業者加重義務,逐批全項檢驗污染物並上傳檢驗紀錄;每半年接受第三方稽核;即時記錄製程關鍵參數並留存至少五年;每批次成品流向應以電子方式申報追溯系統;食品業者或檢驗單位發現異常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積極配合者免罰並公開表揚;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之後續處置及保密責任;特定規模業者設置實驗室應經認證(可);訂定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之判準;設定最低檢驗週期;特定業者須訂定監測計畫;異常時立即查明原因並採取管制、矯正措施;指定之業者應辦理專業簽證等事項;指定之業者,其設置實驗室應經認證;高風險食品應逐批檢驗;期限內以電子方式申報檢驗結果等事項。 七、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修正第8條,驗證機構應依風險訂定抽樣計畫;受驗證業者應配合抽樣及資料調閱;重大異常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等事項。 八、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及委員黃健豪等16人提案修正第9條,要求業者每批次出貨後二小時內,自動上傳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簡稱食安雲)、強制應用程式介面(API)串接,並整合電子發票資料、相關資料應保存至少5年等事項;委員李彥秀提案修正第9條,增訂電子方式申報追溯追蹤資料之格式及內容;委員王育敏提案增訂追溯或追蹤系統之資料與檢驗結果及批次識別資料相互連結,勾稽、分析及異常預警等事項。 九、委員劉建國等19人提案修正第11條,明定衛生管理人員與專門職業人員不得互相取代;修正第12條增訂應依食品業者之業別、規模及風險程度,配置食品技師、公共衛生師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並規範其職責範圍;增訂第12條之1及第12條之2,要求指定之食品業者,應就食品安全管理計畫及其執行情形,取得食品安全專業簽證;修正第41條,增訂主管機關執行現場查核時,得由公共衛生師協助辦理、指定之食品業者相關佐證資料應經食品技師查核簽證;增訂第12條之3,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食品安全風險分級管理制度,區分為一般風險、中度風險及高度風險,並據以配置不同管理措施或專業人員。 十、委員葛如鈞等22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修正第15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違反規定者,應立即公布追溯或追蹤系統資料供查詢,並令產品於24小時內下架、3日內回收。 十一、委員羅廷瑋等17人提案修正第15條,增訂發生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超過安全容許量標準之案例,應立即停止該產區相關食品進口;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委員蘇清泉等23人、委員翁曉玲等17人、委員羅智強等2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6人、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修正第22條;委員廖偉翔等18人、委員羅智強等2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修正第24條及第25條,明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含乙型受體素應強制標示之。 十三、國民黨黨團、委員林倩綺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張嘉郡等28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22條,關於標示主要原料原產地(國)。 十四、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22條,明定包裝宣稱或廣告涉及原鄉特色農產品者,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之行政區域或部落名稱;非原鄉原料不得使用「原鄉/部落」字樣,並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共同訂定認定基準;修正第24條,明定經加工或混配之食品添加物,除最終製造地外,應併標示其具有功能性之主要成分之原產地(國);修正第25條,明定餐廳或散裝食品之菜單或廣告中涉及原鄉特色農產品者,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之行政區域或部落名稱;非原鄉原料不得使用「原鄉/部落」字樣。 十五、委員黃健豪等23人提案修正第22條,明定應標示「食用注意事項或嬰幼兒食品等其他警語」;委員黃健豪等23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修正第28條,明定食品未符合供嬰幼兒食用相關規定者,不得以使人誤認其為嬰幼兒食品之方式標示或應加註警語。 十六、委員王育敏等19人提案修正第28條,明定糖、鈉或飽和脂肪之任一含量達公告基準之食品、供嬰幼兒食用之食品、易使人誤認適合供嬰幼兒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廣告或其他行銷方式,並得要求加註必要警語或揭露營養資訊。 十七、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30條,輸入之基因改造或經農業部指定之大宗農產品,應於邊境採取逐批或逐船之查驗;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30條,針對主要流入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地區之低價輸入食品,應提高邊境抽驗比例,加強檢驗特定高風險項目。 十八、委員黃健豪等23人提案增訂第31條之1,明定當輸入國之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標準與我國法令不一致或較為寬鬆時,應適用我國規定,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命業者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符合我國法令之檢驗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准予輸入。 十九、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修正第37條,明確現行檢驗認證制度係就特定檢驗項目確認受認證者之檢驗能力;修正第37條之1,要求經認證之檢驗單位受託辦理檢驗時,依檢驗用途及產品流通狀態履行相應之通知、通報義務。 二十、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修正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相關資訊,建立全國性食品衛生安全風險分析及專案查核機制;增訂第41條之1,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風險訂定年度查核計畫及查核頻率;明定暫停作業、預防性下架等處分,應以可能受影響之範圍為限,並以書面載明事證、理由、範圍及期間,其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二十一、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及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42條之2,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預防性下架之適用品項、範圍、執行程序與補償等相關事項之辦法;修正第43條,訂定關於檢舉人保護事項,包括禁止雇主報復、舉證責任倒置、損害賠償、補償機制及檢舉獎金等事項。 二十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第45條,針對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提高罰責為刑事處罰;國民黨黨團、委員羅智強等17人、委員許宇甄等20人、委員徐巧芯等17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6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委員盧縣一等16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修正第44條;委員羅智強等29人、委員黃健豪等16人及委員王育敏等17人提案修正第47條,提高相關罰鍰上限。 二十三、委員王育敏等25人提案增訂第50條之1,食品業者因上游不合格而受牽連之業者,如於調查前主動通報並採取必要措施,得減免罰鍰;修正第52條,經查證無危害之虞者,應解除預防性下架等處分,建立處分解除申請機制等事項;修正第53條,關於地方主管機關應提供回收銷毀處理情形相關予中央主管機關;倘為中央主管機關處分案件,應提供相關資訊予受影響地方主管機關。 二十四、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56條,拉高業者洗產地「法定賠償金」下限與上限、降低原鄉與偏鄉集體訴訟人數門檻。 二十五、委員黃健豪等19人及委員陳超明等16人提案修正第56條之1,比照菸品健康福利捐制度,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每年提撥基金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供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 二十六、委員盧縣一等16人提案修正第56條之1,基金用途明定「專款專用」於產地稽查、新增「補助原鄉偏鄉地方財政條款」、基金運用監督小組納入原鄉偏鄉代表。 參、本部意見 有關委員提案自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政府監督、邊境管理、食品安全事件應變、產品標示、違規責任及消費者保護等面向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均係基於維護國人飲食安全之共同目標,立意良善,本部敬表認同。經審慎檢視,部分已納入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劃,部分將於授權子法研議納入規範,部分事項已有現行管理機制,另有部分仍須審酌執行可行性持續研議。本部將持續與各位委員充分溝通,凝聚修法共識,並配合修法進程同步檢討相關子法,持續精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肆、結語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書面資料: 「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相關調查報告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 貴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下稱食安辦)就近期台糖公司遭質疑知情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下稱本事件)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辦理情形 自油品事件發生迄今,食安辦持續協調相關部會儘速辦理各項因應措施,並積極參與跨部會工作會議,統籌督導相關工作。辦理情形說明如下: 一、協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部分條文修正: 鑒於近期油品事件衍生大規模產品下架,影響食品供應鏈正常運作及消費者信心,為回應社會對食品安全之高度期待,確有必要儘速檢討修正相關法制,食安辦偕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擬食安法修正草案,以「強化源頭管理、強化製程管理、強化異常通報、強化品質管理、強化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修正及新增條文共17條,全面精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本(115)年7月21日,陳時中政務委員邀集相關部會及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等機關(單位)代表召開修法審查會議。鑒於行政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議題,為求修法周延審慎,卓榮泰院長於7月22日召集相關部會,就前日與地方政府研商之食安法修法重點進行討論,並於7月23日提報行政院院會討論,院會通過後,即函送立法院審議。 食安辦將持續會同衛福部盤點及研修相關子法規,並加強與社會各界溝通,廣納各方意見,同時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支持,期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二、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主持「跨部會打擊食安犯罪聯繫平臺」專案會議 食安辦分別於本年7月7日及7月13日與臺灣高等檢察署偕同召開「油品致癌物超標事件跨部會聯繫會議」,啟動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比照重大民生案件模式,建立中央與地方、行政與檢調間聯繫機制,採滾動式辦理,視案件發展及偵辦需要,隨時召開跨部會聯繫會議,強化橫向協調及案件處理效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刻正積極偵辦本事件,食安辦已協調衛福部提供相關資料供臺中地檢署參考,以利盡速釐清事實。迄今臺中地檢署已執行3波搜索,針對中聯、福壽、福懋及泰山等案關公司與相關主管人員進行調查,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多名企業高層,持續進行溯源追查及相關蒐證工作,以釐清案情、依法嚴正偵辦。 三、協調各部會穩定市場供需,降低民生及產業衝擊 (一)跨部會協調穩定民生物資供應及市場秩序 為降低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對民生物資及食品產業之衝擊,行政院多次召集衛福部、經濟部與農業部等部會,密切會商並持續掌握國內食用油及相關原物料供需動態,嚴密監測市場價格變化,確保民生物資穩定供應。 在食用油方面,國內主要精煉廠均已承諾配合調整生產與供應規劃,短期內整體市場供給尚屬穩定;在飼料原料方面,農業部亦積極協調飼料與畜牧業者,透過多元調度及替代方案維持供應穩定。後續經濟部將與農業部緊密合作,採行供應調節與替代措施,全力平抑市場波動,維護國內供需平衡。 (二)統籌推動油品事件因應措施 本院於本年7月22日針對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召開跨部會會議,整合多方資源穩定市場並強化食安治理,達成以下決議: 1.農業部:研議豆粉或豆粕調度及供應方案,協調國內大廠確實釋出至下游業者,保障原料供應。 2.經濟部:透過相關公協會調查夜市及商圈攤販用油調度情形;並陸續召開中下游業者及通路業者座談會,掌握產業訴求以規劃後續穩定市場機制。 3.衛福部:於下游業者座談會中說明合格批次產品之重新上架程序;另針對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之7批號違規油品,完成應回收清單與數量調查,並儘速會同地方政府進行銷毀。 4.財政部:以本案為鑑,研議透過電子發票系統強化數位治理與跨部會資料勾稽機制,落實縱向與橫向溯源,全面提升國家商品及食品安全之應變韌性。 四、有關台糖公司遭質疑知情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 (一)針對各界討論台糖公司涉及事先知情中聯油脂問題油品事件,以及網路謠傳政府隱瞞疫情等不實指控,政府業已澄清說明。 (二)食安辦持續協調中央與地方跨區聯防機制之落實,召集部會研商補強食安制度漏洞,並針對高市占率油品業者強化源頭溯源、製程分段監督與自主管理責任,以全面提升國家食安治理韌性。 貳、結語 食安辦持續協調衛福部、農業部、經濟部、教育部等各權責機關推動食品安全管理,確保食品供應鏈的每一個環節均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食安資訊更透明,讓國人食的安心,以達強化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減少食安事件發生的目標。 教育部書面資料: 「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書面報告 壹、前言 近期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公布疑涉致癌物污染油品事件,本部於第一時間依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啟動應變機制,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快速比對校園使用情形,並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立即清查、預防性下架及持續追蹤,全力降低食品安全風險,維護學生健康。 貳、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機制 一、建立完整法制基礎 校園食品安全攸關學生健康權益,本部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及相關子法,建構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共同參與的校園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透過法令規範、制度管理及跨部會合作機制,全面提升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效能。 (一)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建立食品安全源頭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明定食品業者應落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建立食品追溯追蹤制度、食品登錄制度及產品責任管理,並授權主管機關辦理食品查驗、抽驗、稽查及違規產品下架、回收等措施。 (二)依「學校衛生法」落實校園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學校衛生法」明定學校應維護學生健康,辦理餐飲衛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及健康促進工作。本部依據該法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建立校園午餐管理制度,落實食品驗收、食材保存、留樣管理、環境衛生、廚房管理、供餐品質及食品安全事件通報與緊急應變等各項措施,確保制度有效落實,維護學生飲食安全。 (三)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建立衛生管理制度 該辦法進一步規範學校餐飲衛生管理實務,包括校園食品應登錄食材來源資訊,落實資訊公開及追溯管理;供應食品應具驗證標章或完整來源證明,確保食材來源可溯;學校並應與供應廠商簽訂契約,明定食材品質、履約管理及違約責任,建立從採購、驗收、供餐到履約管理之完整管理機制,提升校園食品安全保障。 (四)訂定校園午餐及校園食品相關規範,兼顧食品安全與營養品質 本部訂有「學校午餐食物內容及營養基準」、「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等行政規範,要求校園供應食品除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規定外,亦須兼顧營養均衡及健康飲食原則,減少高油、高糖、高鹽食品供應,培養學生正確飲食習慣,落實健康促進學校理念。 二、校園食品安全把關措施 (一)明定午餐採購契約範本,落實履約管理 本部依法訂定「中央餐廚或外訂餐盒採購契約書範本」,供各地方政府及學校辦理採購參考,要求團膳廠商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之食材,並應具合法來源及完整標示。契約並明定廠商應配合食材查驗、提供來源證明、接受抽查及食品安全事件調查;如有違反食品安全相關法令,學校得依契約要求,對違規廠商處以罰責,嚴重者終止契約,以強化供餐履約管理及食品安全責任。 (二)建置食材登錄制度,強化社會監督 本部建置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可查詢全國各級學校供餐內容、食材及調味料資訊(如菜色、原料、商品名稱、製造商、驗證標章、供應商名稱)等,並發展該平臺之APP版,透明化學校供餐資訊及安心家長推播機制,提供家長與社會大眾查詢監督,於食品安全事件發生時,亦可快速追蹤流向。 (三)建置校園食安通報及追蹤系統 校園食安事件資訊來源,包含衛生福利部「國際食品安全快速通報系統」(TIFSAN)、「產品通路管理系統」(PMDS),以及本部委託「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系統廠商每日查詢食品安全新聞及各級教育、衛生及農業單位抽驗/稽查/抽查結果或其他來源。另已訂有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事件應變作業流程,建置跨部會食安通報及校園食安通報自動化系統;於接獲食安資訊後,可即時通知地方政府辦理清查、停止使用、回收及追蹤處置情形。 (四)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 本部與農業部持續推動「三章一Q」食材政策,優先選用具產銷履歷、有機及溯源標章之食材。目前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覆蓋率已達近99.04%,有效確保來源安全。 (五)中央地方及學校三級管理之午餐食品安全稽查 本部依中央、地方政府及學校權責分工,建立校園食品安全三級管理機制,透過中央聯合稽查、地方政府全面查核、學校及團膳業者自主管理之校園食品安全衛生三級管理機制,確保食品安全。 (六)跨部會食品安全資訊介接與風險應變 本部持續介接衛生福利部「產品通路管理資訊系統(PMDS)」及「國際食品安全快速通報系統(TIFSAN)」等食品安全資訊,並介接農業部三章一Q相關系統及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協助查詢食材來源及供應商資訊;另透過衛生福利部「非稽不可」系統,提供學校查詢團膳業者及相關食品業者過往稽查紀錄,作為供餐業者管理、採購評估及後續追蹤改善之參考,提升跨部會資訊整合及校園食品安全管理效能。 參、油品食安事件應變與處置作為 一、本部持續掌握校園使用情形 本部於食藥署公布受影響產品資訊後,即運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辦理資料比對,並請地方政府教育局(處)逐校確認使用情形。截至115年8月4日止,計有8縣市903校曾使用受影響產品(新北市165校、臺北市134校、桃園市202校、臺中市222校、臺南市20校、高雄市120校、基隆市24校及新竹市16校),均已停止使用並完成預防性下架。 二、持續與地方政府協助學校落實食安管理 (一)正式通函並於全國性研習會議宣導 本部已於115年7月6日函請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督導所轄學校、幼兒園及供應校園午餐團膳業者,全面盤點油品及相關製品,並依食藥署最新公告資訊採滾動式清查及預防性下架措施,避免問題產品流入校園。本部並於115年7月6日至7日辦理「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營養師研習」期間,再次重申「教育部校園食品事件處理作業標準說明書」及應變流程。 (二)運用數位工具提升校園食安通報效率 本部除透過正式公文及電話聯繫地方政府外,並運用「LINE食安通報小尖兵」,由學校與主管機關LINE帳號綁定,學校可即時回報是否使用受影響產品、停止使用情形及上傳佐證資料,主管機關亦可即時掌握各校處理進度,大幅提升校園食安通報及追蹤效率。 三、主動公開資訊並持續追蹤 本部已於7月5日、6日及8日發布新聞稿,主動向社會說明本部處置情形及校園因應措施,並持續透過「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跨部會食安通報及地方督導機制,即時掌握地方辦理進度,適時滾動更新相關措施,確保校園食品安全。 肆、協助辦理學校團體訴訟 針對本次「中聯油品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已於115年7月9日邀請2家優良消保團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共商為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一事,並於115年7月17日正式函請該2團體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第1項及第50條規定共同為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該處亦請衛生福利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分別就2團體提起團體訴訟案予以經費補助。 查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已於115年7月21日受理校園致癌油事件團體訴訟,本部並已轉知各地方政府及學校相關作業流程,將向業者求償,以維護學生權益。 伍、未來精進與結語 校園食品安全管理係建立於食品源頭管理、流通管理及校園供餐管理等多重防線,各主管機關依權責共同落實食品安全把關;本部將持續督導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學校午餐採購管理、校園食材登錄、供應商管理、資訊公開、食品安全事件應變及家長溝通等措施,並配合衛生福利部及農業部持續強化食品源頭管理及追溯制度,透過源頭管理與校園端管理雙重把關,共同降低食品安全風險,維護學生健康。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國防部書面資料: 「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作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訟訴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專題報告 壹、前言 膳食安全不僅是公共衛生議題,亦攸關國軍官兵健康、部隊戰力維持,因此國防部秉持「官兵健康優先、食品安全零容忍、風險預防管理」原則,除賡續掌握衛福部、地方政府衛生局等相關資訊,滾動清查核對國軍供售品項,針對不合格與疑慮產品立即停止使用與下架外,並全面檢討現行膳食管理制度,強化未來食安維護作為,建構更完善、更透明、更安全的國軍膳食管理機制,以確保國軍膳食安全無虞。 貳、國軍膳食安全管理作業現況 一、國軍膳食供應係依據《食品安全管理法》、《政府採購法》、國軍副食品供補作業規定辦理,「國軍副食供應站」負責透過年度採購契約完成供應商與產品審核,於供應商供貨時實施來源文件審查及產品查驗,提供各單位伙食團合格安全的食材及副食品等產品,部隊透過副食供應中心投單系統下訂,各單位採購副食品返部後,核對複查採購品項、數(重)量及外觀,並記錄備查後,立即分類儲存,以確保食材新鮮與衛生安全。 二、單位依「國軍糧秣補給作業手冊」成立伙食團編組,負責副食品採購、膳食衛生督導及伙食品質管理,食勤人員每半年完成食勤體檢合格及取得專長證照後,始可擔任炊事工作;處理食材前須注意包裝上標示及外觀有無異常情形,食材烹調應充分加熱煮熟,烹煮完畢後立即加蓋妥善保存,並保留檢體48小時,以備溯源查驗。 參、未來食安強化作為 一、供應商管理 嚴格審查年度採購之供應商資格、食安履約實績,詳實篩選優良合格廠商,並於履約期間實施年度定期評鑑、風險分級,以留優汰劣,同時落實食材與產品的原料來源、供應鏈、第三方檢驗證明等文件查驗及外觀檢查,並建立批號、履歷等電子化資訊,建立食品來源可追溯、批號可查詢、流向可掌握之管理制度,提升食品與廠商供應鏈透明度,以利及時管控與應處。 二、食材、副供產品採購管理 要求副食供應中心於副食供應投單系統網站揭露公開資訊,如定期及專案檢驗報告、每日離站前訂購單位、副供站及供應商等三方品檢結果;另於每月副食評議會議,針對當月送驗結果及離站品檢缺失,依約要求廠商提升供貨品質,並依約計罰或退、換貨,以確保部隊採購食材品質無虞。 三、產品驗收管理 國軍副食供應站現定期執行每月隨機抽驗及訪廠稽核,為強化食安與品質檢驗機制,規劃增加抽驗頻次與品項,並彙整歷年相關食安事件之重要或法令規定項目,依產品高度風險程度增列必檢項目,副供中心則採每季專案隨機抽驗,達到複式驗證稽核,另針對相關食安事件肇生則採不定期專案送驗,以強化安全把關,確保食品安全。 四、烹調作業管理 落實炊爨人員健康管理,如有感染或健康疑慮情形(如流行性感冒、發燒等)則不得從事膳食作業,以維烹調安全,另食勤人員均須完成專長訓練,持續落實人員在職訓練,精進本質學能,定期辦理食勤機具講習,熟稔機具操作,並配合營養師開立多元化菜單,烹調少油、少鹽、高纖之健康飲食。 五、衛生環境管理 針對作業環境加強清消作業訂定周期標準,如每月環境消毒乙次、每週清洗乙次等;另食材運輸過程中確保車輛保持清潔衛生,避免日光直射、雨淋、劇烈之溫度或濕度之變動、撞擊及車內積水等,以有效防止食材交叉污染。 六、周延契約條款 檢討契約增列食品安全條款及製造業者連帶履約責任,針對抽驗稽核檢驗報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之產品,將依檢驗結果及採購合約規範,依約處以停止供貨、計罰等處分,如發生重大食安或違法情形,除解約、刊登不良廠商及停權外,增加向原製造商求償條文,協助國軍官兵依法爭取求償,以維護單位與官兵權益。 七、強化應變機制 掌握衛福部及地方衛生局食安警訊資訊,於第一時間採取即時下架、停止供應等方式,防範問題食品流入國軍供餐體系,同時針對抽驗稽查檢驗結果涉及違反重大食安法令規範要求時,即時通報衛生主管機關與分享警訊資訊,建立常態化跨部會合作預警與通報機制;另針對各部隊若發生2人(含)以上腸胃不適(腹瀉)等症狀,即時通報地方衛生系統即時檢驗處置,並由國軍醫院實施醫療協處,同步擴大國軍相關單位防處,以杜絕類情肇生。 肆、結語 國軍膳食攸關官兵健康與戰力維持,本部將秉持「先期預防重於事後補救、健全管理重於應急處置」原則,以「源頭可控、過程可管、流向可追、風險可防、責任可究」為目標,建構符合食品安全管理標準的國軍膳食供應體系,確保每位官兵能享有安全、衛生、健康的膳食環境,進一步保障官兵健康與厚植部隊戰力。 以上報告,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與指教,謝謝! 經濟部書面資料: 一、「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承蒙貴委員會邀請本部進行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不吝賜教。 壹、中聯油品事件發展至今,本部採取各項因應作為,以協助消費者、食品業者及銷售通路商共度難關 針對中聯油品事件造成國內食用油市場之衝擊,自衛福部115年6月30日啟動中央與地方應變機制,本部便配合衛福部積極之下架政策,相應採取各項穩定市況措施,包括解決供需失衡,保障消費者權益,採行融資貸款政策及關懷機制協助食品業者度過難關。 首先,透過行政院於今(115)年7月7日至9日召開三場「油品食安事件各部會工作協調會」,本部推動:(1)協助銷售通路將涉案產品回收下架,協調各通路業者針對下架認定原則「從寬、從簡」。(2)聯繫問題油業者協調從寬辦理退貨。 後續本部於今年7月22日召開「經濟部與食品業者座談交流會議」邀集國內食品業相關公協會及業者等協調辦理:(1)與銷售通路商溝通,針對下游食品業者無法依合約足量供應之情形不開罰。(2)協助媒合供需兩端,針對下游食品業者反應油品供應短缺,尋求可供應油品之業者媒合,以維持市場供應與價格穩定。(3)盤點下游食品業者受影響情形及協助向問題油業者訴訟補償方案。(4)協調衛福部及環境部協助業者完成問題油品銷毀作業。(5)提供融資及信用保證協助以降低下游食品業者營運衝擊。 貳、中聯油品事件,台糖公司大豆沙拉油檢驗皆合格 針對中聯油品事件,本部督促台糖公司持續以高規格標準要求食品安全,於事件爆發後,台糖公司除陳報其生產大豆沙拉油之原料、製程及成品自主檢驗皆符合規範,並配合衛福部政策預防性下架,後續本部並持續掌握與更新台糖公司最新辦理進度包括衛福部食藥署與高雄市衛生局實地稽查結果及台糖公司與各該單位商討恢復上架事宜等。 台糖公司就黃豆、外購粗油及沙拉油成品,除法規強制檢驗外,公司品檢實驗室亦進行自主檢驗。其中進口黃豆每合約均檢驗重金屬、黃麴毒素、農藥殘留;外購粗油則檢驗水份、碘價、游離脂肪酸、不皂化物、重金屬、芥酸、總極性化合物、黃麴毒素及苯駢芘等項目;成品大豆沙拉油針對重金屬、總極性化合物、苯駢芘等強制檢驗項目委託第三公證單位檢測,品檢部門亦針對水份、過氧化價、酸價及色值等項檢驗,並依出廠標準進行控管,合格才放行出貨。本部將結合現有採購強化查核機制及內部檢核實地查證,針對上開食品安全之原物料採購與驗收、品質檢驗與管理之相關內部控制定期稽核,以確保台糖公司之食品安全。 本部為確認台糖公司大豆沙拉油確實安全無虞,於115年7月28日實地赴台糖公司小港廠查核,查核結果分述如下:(1)台糖公司115年上半年所採購美國二級黃豆皆附美國農業部所出具之公證報告;另台糖公司向中聯公司所採購原料粗油,須先經封槽檢驗合格,台糖公司始運送至小港廠生產。台糖公司封槽檢驗合格之「粗油」源自中聯301號油槽與食藥署公告中聯問題「成品油」7個批號之油槽無關聯,台糖公司未引進問題油品生產。(2)台糖公司之自主檢查機制嚴謹,其中黃豆自主檢驗頻率現行為每合約檢驗1次,粗油自主檢驗頻率每批次檢驗1次,並自主調降苯駢芘採購規範由現行法規之2.0ppb下修至1.5ppb,確保生產過程符合衛生規範。(3)經追蹤第三方檢驗包括衛福部食藥署及高雄市衛生局檢驗結果,自115年7月份檢驗次數共20次皆合格。 參、結語 中聯油品事件爆發以來,本部持續關注消費者、食品業者及銷售通路商權益,推動相關因應措施,確保市場食用油不短缺,並支持食品業者度過短期營運困境。此外,針對本部所管台糖公司,經各方查核與檢驗,相關原料、粗油及成品大豆沙拉油,品質皆安全無虞,本部將持續督促該公司維持高食安標準。 二、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今日貴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大院各委員分別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37案,其中國民黨黨團、黃健豪委員等16人、羅智強委員等17人、盧縣一委員等16人、許宇甄委員等20人、徐巧芯委員等17人、鄭天財委員等16人、李坤城委員等18人、黃秀芳委員等21人、劉建國委員等19人分別提具與本部業務相關之第6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共計10案,謹代表經濟部向貴委員會提出報告,敬請賜教。 感謝各黨團及委員對食品安全議題的關心,針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6條之1建立全國性跨部會即時食安通報平台,提出條文修正草案。我國食品業者製程之衛生安全管理,係由食品衛生安全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相關子法監督與管理之,本部依公司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執行業務時,並未獲取業者製程數據或情資而可判斷其食品供應鏈涉有系統性異常風險,故建議將本部排除於前開條文修正草案所提通報義務機關之列。本部可依衛福部執行職務需求,協助介接商工登記、進出口貿易等數位資料,以利衛福部執行我國食品業者之食安管理。 另本部將持續透過技術協助等方式,輔導食品業者導入數位化、智慧化設備與系統,改善加工製程技術及提升異常點控制預警,以電子化系統取代傳統人工紀錄與抄寫作業,強化我國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能力。 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指正賜教,敬祝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諸事順利。 台糖公司書面資料: 「從致癌油事件發展迄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有關行政究責之重做完整調查報告(含台糖失職、食安警訊斷鏈責任、團體訴訟求償進度)及未來如何確保安全無虞的國軍團膳、學生營養午餐」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好: 感謝貴委員會邀請台糖公司進行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指教。 壹、現況說明 台糖產製大豆沙拉油,主要以進口美國黃豆壓榨製油,不足部分再對外採購符合國家品質規範的黃豆粗油精煉後補足。每批外購粗油皆須於供應商端完成封槽採樣,送交第三公證單位(SGS)檢驗包含苯駢芘在內等項目,俟確認合格後始購入使用。 台糖公司115年4月29日決標黃豆粗油一批(合約編號CO11210),採購數量為3,000噸,由福懋公司得標,請中聯代工出貨,履約期限自115年4月29日至115年7月31日止。依契約規定,每批粗油進貨前須先至供應商油槽封槽採樣,送第三方公證單位檢驗合格才准許供應商交貨。檢驗項目及允收標準如下: [image: image2.jpg] 福懋公司交貨情形如下表所示: [image: image3.jpg] 115年度截至7月31日,台糖公司向福懋油脂公司採購涉及中聯來源的粗油共2批,合計2,014公噸,經第三方檢驗結果均符合國家品質規範。惟受中聯公司苯駢芘超標事件影響,台糖公司自7月9 日起已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將生產批號20270531至20270708,共計45批號之大豆沙拉油及烤酥油2,146公噸下架。除已包裝產品外,另有未包裝大豆沙拉油約735公噸儲存於廠內油槽並依相關程序妥善管控。總計共有2,881公噸之出貨及未出貨油品受到影響,目前待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可上架期程。 從原料端發現不符標準便會拒收,台糖公司、衛福部食藥署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已進行多次檢驗,累計32次皆符合檢驗標準。 一、自115年1月起共進貨6批黃豆(均為採購美國二級以上黃豆)和2批黃豆粗油,檢驗次數共8次,黃豆明細如下表: [image: image4.jpg] 二、粗油共進貨2批,明細如下表: [image: image5.jpg] 三、事件發生後台糖公司自行送驗樣品,檢驗次數共4次,結果如下表所示: [image: image6.jpg] 四、主管機關衛福部食藥署及高雄市衛生局亦多次至本公司小港廠稽查及抽樣送驗,檢驗次數共20次,詳如下表所示: [image: image7.jpg] 高雄市衛生局115年7月25日高市衛食字第11538118700號函,指示小港廠進口美國二級黃豆自製黃豆粗油,該批粗油第一批自製大豆沙拉油成品,須待衛生局抽驗合格始得上架銷售。 貳、因應作法 由目前已知的檢驗結果顯示,不論是台糖自行送驗,或是主管機關食藥署、高雄市衛生局抽樣檢驗的樣品,苯駢芘檢驗結果均為合格。 至於有關5月11日所抽驗,由福懋公司委託中聯公司代工之粗油,該批不合格粗油(位於台中中聯公司311油槽)自始至終非屬台糖公司所有,也未運送至台糖廠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本案福懋委託中聯公司所供應之黃豆粗油係製造大豆沙拉油原料,並非「產品」;另台糖公司在拒收情形下亦無「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之適用,爰無第7 條第5項之通報義務,台糖公司並無違法。 台糖公司經此事件後將持續強化管控措施,包含:(1) 下半年度完全以自行進口之美國黃豆產製大豆沙拉油,停止對外採購黃豆粗油;(2)修訂粗油採購契約,將苯駢芘允收標準降至 1.5ppb以內;(3)將苯駢芘列入CCP管制點;(4)增加原料、半成品、成品之檢驗頻率至每批次;(5)規劃增購檢驗苯駢芘儀器設備。 參、結語 台糖公司嚴守食安規定,從原料到半成品、成品都經過層層的嚴格把關,才交到消費者手上,對於台糖油品品質我們深具信心。 自中聯公司苯駢芘超標事件以來,台糖公司採取預防性下架措施已造成市場供應缺口。台糖公司期待在食藥署公布的「分源分項、逐批確認、上下游核對」的三原則下,主管機關依據科學檢驗結果,早日核准讓預防性下架產品恢復上架,以供應民生需求、穩定物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書面資料: 「油品事件團體訴訟進度及相關作為」專題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 今天承貴委員會邀請本處就「油品事件團體訴訟進度及相關作為」提出專案報告,以下謹就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相關作為提出報告,敬祈委員不吝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有關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沙拉油檢出不符合規定,該批大豆沙拉油提供予泰山企業、福壽實業及福懋油脂等公司使用及販售,致影響消費者食安權益。 貳、申訴件數 查本院消費申訴及調解案件管理系統相關消費爭議案件,截至115年8月4日下午5時止,本案申訴案共計122件。 參、本處因應作為 一、協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為消費者提起訴訟 (一)團體訴訟之法律依據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56條第4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同一原因事件,致20人以上消費者受有損害之申訴時,應協助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之規定提起團體訴訟。」又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20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及消保法第60條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生產商品或提供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之虞者,影響社會大眾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情節重大,中央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得立即命令其停止營業,並儘速協請消費者保護團體以其名義,提起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 (二)消保處積極協請消保團體進行團訟,團體訴訟費用由食安基金支應 行政院卓院長於115年7月9日行政院院會裁示,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中央與地方政府均有協助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的機制。中央與地方要共同合作,協助消費者媒合消保團體進行團體訴訟,維護消費者權益。至於團體訴訟相關費用之補助,則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由衛生福利部食安基金支應。 本處於115年7月9日邀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下稱消基會)、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下稱台消會)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共商為消費者(含學生及教職員工)提起團體訴訟事宜,二家優良消保團體均有承接之意願,惟仍須進行內部程序。115年7月16日本處確認消基會及台消會承接本案團訟後,旋即於115年7月17日正式函請二家優良消保團體依食安法及消保法為受害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同函副知衛福部及教育部協助進行團體訴訟事宜。 (三)消保團體團訟分工,共同維護消費者權益 經本處協請消基會、台消會承接中聯油品案團體訴訟,並共商團體訴訟之分工事宜,本次係由消基會就「一般消費者」部分,提起團體訴訟;台消會就「學生及教職員工」部分,提起團體訴訟。 消基會、台消會均於115年7月21日對外宣布承接本案團訟,本處於同(21)日發布新聞稿,並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專區新增「團體訴訟相關資訊」,提醒本案受影響之消費者,可依前開消保團體之相關公告辦理申請加入團體訴訟事宜;本處亦於同日函請各縣市政府消保官協助公開團體訴訟相關資訊,協助消費者加入團體訴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於其官網公告,請有意願提起團體訴訟的一般消費者,填寫「中聯油脂事件參加團體訴訟意願統計表」;台消會為「學生及教職員工」提起團體訴訟部分,另因係以學校為彙整單位,爰本處於115年7月28日邀集台消會、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共商校園團體訴訟分工事宜。 二、建置「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案」專區及公布退貨機制 本處已於本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建置「中聯大豆沙拉油事件案」專區,蒐整「本處發布資訊」、「各機關(單位)發布資訊(包含衛福部食藥署及各地衛生局相關資訊)」、「業者發布退換貨資訊(包含三家主要油品供應商、實體及網路通路等退換貨方式)」、「消費申訴管道」及「團體訴訟相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查詢。 本處檢視「業者發布退換貨資訊」,自115年7月7日針對主要油品供應商、實體及網路通路等業者共計登載13家之退換貨資訊,另本處於115年7月10日發布新聞稿,公布中聯公司於4至6月製造之沙拉油辦理退換貨機制及消費爭議申訴管道。截至7月24日,已公告業者退換貨增加至23家,未來亦將持續檢視更新相關資訊。 三、本處及各地方政府消保官協助妥處消費爭議 115年7月8日本處函請各地方政府,就轄區內業者促請建立退換貨資訊(包括退換貨方式、聯絡窗口等),俾利後續妥處消費爭議;另本處持續關注消費爭議申訴情形,若發現申訴內容與業者公告之退換貨方式不一致,即主動聯繫業者,要求以「從優、從寬、從速」原則儘速改善,俾減少消費糾紛之發生。 肆、結語 本處將持續進行消費者保護之工作,除持續協助進行團體訴訟,亦將密切關注本件申訴案件數量與內容,瞭解爭議情形,保障消費者權益,守護消費者健康。以上報告,敬祈各位委員惠予指導,謝謝各位!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1位委員林月琴召委發言。 林委員月琴:(10時10分)謝謝主席,有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部長早。我想中聯油事件爆發以來,各種檢討的聲音都有,今天我本來很期待趕快討論食安法,以補足現有法規的不足,但國民黨黨團變更議程,把討論食安法的時間拿來做政治卸責、政治攻擊,私心已經很清楚了。 中聯得知原料有問題的時候,仍然繼續生產有問題的食用油,除了司法究責,當然還必須修補食安法,才能避免下一個中聯油。 國民黨一下子攻擊食藥署,一下子攻擊台糖,吵了一個多月,就是不講中聯油。幫中聯油找代罪羔羊就是國民黨護航中聯油的策略,包括今天不討論食安法,也是國民黨護航中聯油的手段。所以今天用「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作為專案報告的題目,根本不是解決問題,而是拿來進行政治操作,如果真的這麼在乎食安,就應該要花一天好好地審查,把漏洞補好來。 今天最重要的就是要先確認台糖的油到底有沒有問題、有沒有變成問題油被民眾吃下肚,我要直接請教部長,台糖到底有沒有使用中聯油這批有問題的油?部長,台糖的油是安全的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從今年1月到6月間,台糖對它的油品自主檢驗12次,地方政府抽驗了12次,我們食藥署也進廠抽驗了8個樣次,所以32個檢驗都是符合…… 林委員月琴:等一下,可不可以先請您停下來一下?因為螢幕無法顯示簡報。時間可不可以暫停? 主席:請議事人員…… 我們先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13分) 繼續開會(10時2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請部長,請林月琴召委。 林委員月琴:主席,謝謝。部長,我繼續講下去。我剛剛問的是有沒有用到這批問題油?台糖的油是安全的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批不符合台糖允收標準的脫膠原油至今還在臺中的中聯,臺中市衛生局也有封存,所以這個部分沒有流入到我們食品加工鏈裡面。 林委員月琴:所以台糖是在發現中聯公司油品異常後,第一時間就拒收了?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這批油目前也留在中聯油廠內,沒有送到台糖高雄廠,沒有投入生產,也沒有流入消費市場,是不是?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可是另外一家南僑已知中聯油的油品有問題,仍把中聯的問題油買回去,沒有依法通報,所以違反了食安法,然後受罰,對吧?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所以我們得到的第一個結論就是台糖拒收問題原料,所以沒有產出問題油的相關產品;南僑則是收購問題油持續使用,這應該是最大的差異。 接下來我們大家很關心的問題是,為什麼台糖不用通報?我現在就幫大家問清楚。首先我們來看法規,第一個,從中央法規的角度來看,依照現行食安法,台糖是在原料端檢驗時發現油品異常,當下就拒收中聯油提供的半成品,這批油沒有進入台糖工廠,沒有投入製程,更沒有成為食品進入市場。 第二個,從地方主管機關──臺南跟高雄的自治法規來看,這也並非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所稱的食品,也因為它驗的事實上是脫膠原油,可以做成食用油和工業品,而你們苯駢芘衛生標準的適用對象必須是可直接供人食用或直接作為食品加工用,因此台糖並無該條例通報義務之適用。請問部長,從這兩個法規層面來看,台糖是否真的具有通報的義務?這和你們當初解釋蘇丹紅是同一個樣態嗎? 石部長崇良:我再跟委員仔細的說明,就要先看食安法第三條的名詞定義,該條所稱之食品是包含了產品及其原料,所以產品跟原料是分開的,第三條的名詞定義寫得很清楚;而通報是寫在第七條第五項,指的是產品有健康危害之虞的通報,如果就法論法,當然是不包含原料,所以法規上未來要不要進行食安法的修法,把原料、半成品都納入,這個是可以來討論的,不過,主管機關依法行政的角度來看,確實是如此,這個是第一個。 第二個,我們所定的苯駢芘標準是按照食安法第十七條所訂出的標準,指的是食用油脂的苯駢芘標準,我們並不是去訂原料或半成品脫膠原油的標準。所以在判斷有沒有超標的時候,看的是食用油脂,也就是從中聯已經出批的,已經有批號的、出批的每一批油脂。至於在槽裡面的,我們目前是沒有定標準,而是要透過你的製程去確保最終產品是符合標準。從技術面還有相關的文獻來看,脫膠原油出來之後,後端還要經過脫酸、脫色、脫臭,在這個過程當中,可以降低80%苯駢芘(BaP)的濃度,所以我們不會去訂脫膠原油的苯駢芘濃度,而是訂在後端,這個觀念是在這裡。 林委員月琴:所以看起來事實非常清楚,一個是發現異常後立即拒收,完全沒有使用;另外一個事實上是明知有問題,仍然買回去繼續使用,兩者的行為跟法律責任應該完全不同,不能夠混為一談。 再來,我們就回到核心,我不是想要護航台糖,而是在野黨說國營事業在幫忙蓋牌,完全就是混淆視聽、惡意誹謗。我想請大家回到臺中地院的裁定書,裁定書之所以提到台糖,不是要證明台糖有問題,而是要證明中聯公司早就知道油品異常,台糖已經有把異常情況告訴中聯,南僑也曾經向中聯反映,但中聯始終都沒有依法通報,這才是整起事件真正的核心。中聯不是不知道,而是明明知道有問題,卻選擇隱瞞,讓食安風險持續存在。 所以回到這次的修法,是要讓責任通報更加明確,結果今天不好好審法案,反而用扣帽子、栽贓的專案報告來進行政治操作,我真的覺得非常的遺憾。因為很多洞要補的話,一定要坐下來好好地談,如果真的要追究責任,就應該追究中聯本身以及工廠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那個叫臺中市政府。所以我想問部長,這次你們提出來的草案是否會建立更完善的通報責任?是不是說明一下這次修法的重點? 石部長崇良:我也要再次強調,蓋牌的是中聯,中聯蓋牌、南僑蓋牌,沒有依照我們食安法的規定,在發現產品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時候就通報主管機關,所以蓋牌的是中聯、是泰山、是南僑、是福懋、是福壽。所以我們在這次修法裡面會加重沒有依法通報者的處罰,把原本三萬到三百萬提高到三千萬來加重處分隱匿或者是未按時通報的部分;其他的通報責任,我們也會再擴大,包含檢驗的實驗室。過去食安法第七條是針對食品業者的通報責任,從這個事件裡面我們發現,其實檢驗端也已經發現有異常了,所以我們這次修法也把通報的義務擴及到檢驗端,也就是在檢驗室的部分,也要依法來通報。 林委員月琴:把通報拉到更前面。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月琴:所以我覺得這個非常重要,因為臺中市政府身為中聯公司的縣市主管機關,本來第二條就很明確規定,中央有中央的主管機關,地方有地方的主管機關,盧市長卻一再推託、甩鍋、始終說不清楚自己的責任。現在一看到台糖就好像撿到槍,甚至好像看到仇人一樣,大肆批評、攻擊,卻忘了自己的所在地,事實上臺中市才是這起事件最應該負起查察責任的地方。依照食安法,臺中市政府本來就負有地方查察跟抽驗的責任,所以問題的根本是,第一個問題,除了中聯油應通報以外;第二個問題就是我們的臺中市政府、盧市長。 部長,事發至今,我想基本的行政調查跟事實,你應該也有所掌握,如果從2024年至今,臺中市政府針對中聯油的苯駢芘有抽驗過一次,一次就好,是不是早就發現中聯油有問題了?可是他們根本沒有驗過,沒有錯吧?他們驗了幾次? 石部長崇良:有一次是在113年由食藥署啟動的專案稽查,那時有要求要抽驗苯駢芘,就是那一次。 林委員月琴:所以市政府才是最需要負起責任的,我希望未來在修法的時候,要把各自責任講清楚,修了法如果不能落實只會甩鍋,基本上沒有辦法讓我們的食安更安全。以上,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 主席:謝謝林月琴召委的質詢。 接下來請陳菁徽委員。 陳委員菁徽:(10時34分)謝謝主席,謝謝各位官員的列席還有委員的出席。我想請石部長、姜署長還有許主任。 主席:請石部長、姜署長還有許主任。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好,當然你們捲入這個風波,我也感到非常遺憾,不過有議員已經告發你們瀆職,包括石部長、姜署長,昨天則是再加上台糖董事長。議員昨天已經保全了證據,比如說會議的影音檔或者是監視器,今天則是這些基層人員的名字被披露在報紙上,應該也會一一被叫去詢問關於這個會議的內容。再來,應該也會傳喚被羈押的總經理還有廠長,所以今天這個議員也在看這段質詢,今天的答詢非常重要,一定要誠實的面對國人、要誠實的報告。 我們先請姜署長。 姜署長至剛: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姜署長,因為您上週不在,所以石部長幫您回復了非常多的問題,可是從我們今天所揭露的資訊、報紙上所看到的資訊,我們發現您才是這場會議的主持人,這場會議決定了20%以上下架,20%以下可以保留。另外,石部長也在上週幫您回答說,業者是有在這場會議中討論復工。我想問一下,因為石部長上禮拜是回復這個會議分上、下場次,可是我們今天所有人印象中都停留在會議分上、下場次,從哪邊可以看得出來分上、下場次?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這個會議分成兩個議題,第一個是檢視整個中聯這次的問題,所以我們請了專家在油品製程的部分做進一步的說明。第二個部分,我們根據106年下架回收的產品裡面的下架階層,我們是訂在……因為是衛生安全標準,所以是屬於第八類,是在下架那一層,就是中聯製程福壽、福懋、泰山油品的部分,所以在7月我們確定是第一層的時候,關於第一層,我們有聽到不同的聲音,尤其7月3日媒體上一直在討論,我們很清楚的,我們對於第一層的下架是有的,所以我們再重新思考第二個議題…… 陳委員菁徽:姜署長,我們只需要問出這個會議到底有沒有分上、下兩場,因為石部長上週幫你回答會議分上、下兩場。 姜署長至剛:應該是說,我們會議裡面有兩個重要議題,上面第一個議題是中聯相關的,他本身的製程是不是有問題,我們請專家來協助;下半場我們是針對第一層下架之後是不是要往下走,所以這邊特別提到是第二個議程的部分。 陳委員菁徽:這個都知道了。廠商幾點離開?這個會議從3點開到5點,廠商幾點離開? 姜署長至剛:廠商應該是有在現場,可是在我們第二層討論的過程…… 陳委員菁徽:廠商全程都在現場? 姜署長至剛:沒有,廠商是在我們會議討論的過程當中,進入我們會議的議場,做完說明之後,我們繼續再討論後續的時候,沒有讓廠商做任何的發言,我們是在做第二層的一些思考,該如何去擴大的討論可能要下架的範圍…… 陳委員菁徽:你只要告訴我們……因為剛剛石部長也講得很輕鬆,他今天就會公布全部的會議紀錄,王育敏委員要求他在今天委員會結束以前印出給所有的委員,讓所有的國人知道,所以你沒有什麼好隱瞞的,你只要告訴我們,廠商幾點到幾點在現場?我們現在很明顯看到紀錄上有5位你們的同仁,還有食藥署副署長,還有食品組的十幾位同仁,相信這些人很快就可以回憶起來廠商是幾點到幾點在現場,廠商有沒有聽到你們在討論20%上架、下架的原則?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做報告,因為這整個紀錄是透明的,今天部長也承諾說…… 陳委員菁徽:其實你現在…… 姜署長至剛:所以我的意思是說…… 陳委員菁徽:沒有啊!我等一下詢答結束前,你告訴我就可以了,因為上禮拜石部長也是在我詢答結束前…… 姜署長至剛:整個會議的過程中,我們結束的時候,他其實是有在現場的,只是他沒有進入任何有關於我們第二階層的討論。 陳委員菁徽:好啦!很明顯了,所以廠商跟著你們到會議結束,許輔主任也是這樣看到的嗎?廠商從頭到尾都跟你們在一起,你們在決策的時候,他們也都聽到了,只是他們不能發言,許輔主任,是這樣嗎? 許主任輔:廠商都在。 陳委員菁徽:全程都在? 許主任輔:他進來之後,全都在,他沒有辦……但是我們那個會議是建議,並不是決策。 陳委員菁徽:所以石部長,你害到你同事了,你上禮拜說中間有請廠商離開,現在旁邊兩個一個主持會議、一個參加會議的人說,廠商全程都在。我們再問姜署長…… 石部長崇良:我跟委員說明…… 陳委員菁徽:我要問姜署長,姜署長,你幾月幾日知道台糖14.8 ppb這個事件,你幾月幾日知道的? 姜署長至剛:我的印象應該是七月十幾號,將近十五號以後,約略那個時間,是因為我們的同仁們再次進入中聯去看他所有的油的時候,我們調查報告…… 陳委員菁徽:發現有這個批號? 姜署長至剛:7月初其實就已經下架了,之後我們去做調查,所以專家調查之前,我們也做了調查。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們七月十幾號就已經知道台糖有這一批超標7倍的油? 姜署長至剛:這個不是這樣子說,這個油……像後面我認識的好像有脫膠原油,那兩個是長得不太一樣的,所以我的意思是,他的油不是在…… 陳委員菁徽:沒關係啦!我的意思是,7月中你就知道有這個油,你8月1日還要叫大家去問高雄市政府,這是什麼意思? 姜署長至剛:我說的意思是,因為這個油並不是我們管制的油,所以我不曉得這個油後來的去向,我們後來確定在原來的油槽裡面還有一千多噸,都在裡面沒有移動,這是我們後面才了解、才知道的。我們了解的是,油成為成品,油品裡面的30批的油,4到6月的,我們很清楚,所以這和定義上面的油是不太一樣的。 陳委員菁徽:其實這個邏輯很清楚,您8月1日的時候認為要問高雄市政府,表示您認為高雄市政府應該是這個您後來不知道去向的油的主管機關,不然食藥署不會在第一時間回復媒體說,請媒體去問高雄市政府。 姜署長至剛:我跟委員報告,不能夠這樣說,因為這件事情台糖並沒有跟我們講,我們也不清楚這個油到底在哪裡,且它也不屬於我們管理的範圍內,所以跟委員們特別澄清。 陳委員菁徽:剛剛許輔主任有提到,這場會議所有的中聯關係人全部在場,專家學者正在討論,但是說討論出來的是一個建議,並不是決策,剛剛許輔主任講得非常清楚。最後做出20%以上要下架這個決策的是誰?姜署長,誰做的?因為您是主持這個會議的人。 姜署長至剛:我想我們邀請來專家會議裡面的,根據我們知道的,各國的,其實跟我們一樣嚴格的韓國跟歐盟,面對只要油品在這一類,其實都是採同樣的做法…… 陳委員菁徽:我只是問你誰決策的,你只要告訴我是誰決策的就好。 姜署長至剛:都是在第一層下架,所以我們在第二層的是特殊的情形下…… 陳委員菁徽:是誰決策的?這些大家都已經很熟了,誰決策的? 姜署長至剛:整個專家給予建議完之後,對於會議的結論我有做裁示,原來專家整體的會議是這樣子的結論…… 陳委員菁徽:對,所以最後是你決定的? 姜署長至剛:所以最後決策的結論是這樣子做下來…… 陳委員菁徽:參考專家的意見,所以是您決策的? 姜署長至剛:對,決策所做出來這個會議的結論是這個,所以進一步這個會議結論是達到這樣的共識。 陳委員菁徽:好,了解,謝謝。請許主任先回座。 石部長,上禮拜我在這邊說,我想要會議紀錄,也想要中聯在裡面列席的時候跟你們報告了什麼,中聯可以知道這些學者名單,可是你這個報告我7月30日索資了,當場你跟我說會後馬上會給我,我7月30日跟您要中聯到底在你們的20%會議裡面呈現了哪些資料,因為他也有可能影響到你後續專家學者的建議,不是嗎?人民也想知道,我們國會議員也想知道,你為什麼到現在還不能給我?你什麼時候要給我?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那一天就已經提到,全部的資料都送給檢調,因為這包含了當時召集會議的時候,檢調還沒有把相關人等列為嫌疑人,所以當時候是這樣。後面既然已經列為嫌疑人,當然我們就把所有的資料都移送給檢調一併查明,所以當時候我的處理是這樣。 陳委員菁徽:幾月幾號送檢調?你上週跟王育敏委員說你送檢調,幾月幾號送檢調? 石部長崇良:非常早就送檢調了,把資料就送給檢調了。 陳委員菁徽:送檢調跟給我們看、給全國人民看不衝突啊!中聯在你們會議中報告了什麼,我們不能知道?不衝突啊!我們現在在調查的是行政責任,檢調在調查的是刑事責任。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沒有問題…… 陳委員菁徽:你可以給我們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今天就會發布。 陳委員菁徽:今天把中聯在你們會議上的資料及會議紀錄給全部的委員,我看你們的吹哨者也報越來越多了嘛! 石部長崇良:可以。 陳委員菁徽:好,那就這樣子。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之前都已經陸續提供給一些索資的委員了,所以我們這次就乾脆把它發布,以正視聽。 陳委員菁徽:我們也要中聯報告的那份資料,在這邊一定要講清楚,因為我已經要了一個禮拜了。 石部長崇良:中聯報告的就是在會上提供的,就是7月3號在臺中市的那一份。 陳委員菁徽:對,會上提供給專家學者,還有你們的……你就給我們嘛!你壓了一個禮拜,幹嘛?那一天就已經都有檔案了。 石部長崇良:就是7月3號在臺中市所提供的那一份資料。 陳委員菁徽:臺中裁罰了中聯跟福懋各300萬,是因為沒有通報超標七倍的這些致癌油。您認同臺中市政府用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裁罰這兩家廠商嗎? 石部長崇良:福懋拿的是產品,中聯出來的已經是食用油脂了,不是脫膠原油,它交給福懋的是食用油脂,食用油脂是產品,符合食安法第七條應該通報的對象,所以處分福懋是這個道理。中聯也是一樣,它的成品被南僑驗出超標,而且通報給福壽,福壽再告知中聯…… 陳委員菁徽:我在講的是8月3號晚上。 石部長崇良:哪一個? 陳委員菁徽:8月3號晚上,我在講的是8月3號晚上,一案歸一案!這個是台糖的新案。 石部長崇良:這是臺中市政府的處分。這是他們的處分,看他們自己的理由是什麼,他們要查清楚之後才去開罰。 陳委員菁徽:你剛剛不是把中聯講得很糟糕嗎?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菁徽:你現在不認同他們的裁罰? 石部長崇良:中聯很糟糕,福懋也很糟糕。 陳委員菁徽:你不認同? 石部長崇良:我沒有說我不認同,我需要去理解…… 陳委員菁徽:臺中市政府裁罰他們各罰300萬。 石部長崇良:我需要去理解臺中市政府的開罰是什麼,是針對哪一項開罰。 陳委員菁徽:我寫在旁邊給你了,5月未通報台糖採購原料異常,臺中市府再各罰300萬。 石部長崇良:採購原料異常是指採購黃豆異常,還是採購什麼異常?中聯是採購的原料,中聯的原料是黃豆,是罰它黃豆的採購異常,還是罰什麼? 陳委員菁徽:不是,他們是在罰它,台糖5月往回報的這一批,即你現在口中不肯承認是原料的東西,回報福懋還有中聯,但是它們兩個沒有通報。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在報告裡面講得很清楚,如果就食用油脂的製造,黃豆是原料,脫膠原油是中間產品、半成品。 陳委員菁徽:我就問你,因為你是主管機關,是中央最高的主管機關,中聯、福懋知道台糖拿到了一批現在你口中不承認是原料的東西,沒有告訴中央主管機關,也沒有告訴地方政府,所以被罰了,你認不認同? 石部長崇良:所有的主管機關無論是中央跟地方,都要依法行政,所有的處分都要具明法源依據跟裁罰的原因、理由,就是這樣。 陳委員菁徽:OK,你講得很清楚,你認不認同,還是你要說你不認同?你是在講…… 石部長崇良:如果你一定要問我這個問題,我會請臺中市政府跟我報告,說委員關心他們的裁罰依據,請來衛福部報告。 陳委員菁徽:裁罰依據已經寫在上面給你看了。 石部長崇良:沒有!我們需要看到裁處書。 陳委員菁徽:我剛剛講得那麼清楚。 石部長崇良:裁處書才是裁罰依據。 陳委員菁徽:所以你現在還沒有辦法下判斷,回答你認同或不認同? 石部長崇良:對委員的詢問,我非常重視,所以我必須把所有的事情搞清楚。因為委員關心,我會請臺中市政府來跟我報告。 陳委員菁徽:下一個請台糖副總。剛剛石部長不想回答問題,其實蠻簡單的,如果它有通報,過去一個月吃下接近3萬噸的毒油也許不會出現,這麼簡單的道理…… 蔡副總經理東霖: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你的梗圖都在做葉片了,你拿油上來幹嘛?你拿葉片上來就好啦!這邊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葉片跟致癌油可以類比嗎?葉片是用眼睛看的,致癌油是你們用外面檢驗單位的機器公正驗出14 ppb,你們到底在寫什麼東西?葉片是用眼睛看的,致癌物是致癌物。 再來是餐廳,經濟部也上來。次長好。 賴次長建信:委員好。 陳委員菁徽:經濟部還有台糖的長官,你們想要告訴人民什麼?葉片跟致癌油一樣嗎?你們想說的是什麼? 賴次長建信:台糖依規依法來辦理,我們可以看到黃豆的粗油……大豆沙拉油…… 陳委員菁徽:沒有,我沒有在問葉片,我們沒有要……主席,他沒有回答我的問題,而且我也不想要看到油放在桌上,可以把油拿下去了。油等你等一下自己專題報告,再拿上來就好了。 我只是在問你們兩個,經濟部跟台糖的社會溝通到底做到哪裡去了?葉片,眼睛看的;苯駢芘,機器驗出來的,超標七倍就是超標七倍,葉片跟油的關係在哪裡?現在第一個,你告訴我,你的社會溝通是什麼意思?看不懂!第二個,我會知道是那一家餐廳、哪一攤嗎?你現在就明確知道哪一家的油出來是14 ppb,這兩個可以類比嗎?你講啊!次長,可以回答了。 賴次長建信:剛剛部長已經說了,台糖的作為是依照食安法的規定來辦理,台糖對原料的採購也依照採購契約允收的標準進行相關處理,這是第一點。第二點,經濟部始終非常重視不管是消費者或通路廠商的各項權益,所以台糖公司在這個角色上面,必須要依法依規來辦理。 陳委員菁徽:沒有聽到葉片,葉片跟油一樣嗎? 賴次長建信:不是,台糖在法規裡面扮演了一個角色,畢竟它是透過契約去採購原料,而且臺中地方法院的新聞稿也有提到,應該通報的責任是中聯…… 陳委員菁徽:大家現在可以馬上上台糖的官網,看台糖的使命為何?台糖公司在臺灣是一家老字號的國營企業,最家喻戶曉的品牌,所以他們肩負了配合國家政策、照顧民生需求、基本企業責任,還要跟社會產生連結,我現在都不知道你們連結到哪裡去了?配合國家政策不就包括每年跟我們要這麼多預算,過去十年七百多億的食安五環、食品雲,還有邊境協防,每一種有毒的東西連邊境都進不來,食藥署要幫我們把關,從原料到餐桌,每一樣東西都很安心,而台糖也是配合國家政策的一分子。你自己看看你們的使命跟現在做出來的事情吻合嗎?不用回答了。 再請石部長,如果你要說這個只算蘇丹紅的話,你就簡短說明,你們自己113年因為蘇丹紅這種工業顏料混進了食品、化妝品,你們做了好多的說明會告訴業者,發現原料或是產品有危害衛生之虞就要主動通報。你們是…… 石部長崇良:那個指的是非法添加,這個不一樣。蘇丹紅不是中間的產品,是違法添加。 陳委員菁徽:部長,你知道你現在在大開一個邪惡之門嗎? 石部長崇良:不是。 陳委員菁徽:你剛剛舉了好多歪理。 石部長崇良:不一樣。 陳委員菁徽:你今天在這邊講的話,從現在開始、從這一分鐘開始,毒麵粉還沒進工廠、還沒進門被抓到,他就說他等一下要做糨糊,這不是給人吃的;毒糖被抓到,他就說這個等一下是要做工業酒精的,對吧?可以做工業酒精,對不對?糖也可以做工業酒精?這個是大開邪惡之門! 石部長崇良:沒有。 陳委員菁徽:他只要說這個東西後面有可能是人吃的…… 石部長崇良:我必須跟委員說明,你引用的法條不對! 陳委員菁徽:後面有可能不是人吃的,就脫罪了。 石部長崇良:你引用的法條不對,如果是違法添加進去的,是違反了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會處六萬到兩億的罰鍰,那是不一樣的東西。 陳委員菁徽:我講的東西可能是苯駢芘超標的麵粉,也可能是苯駢芘超標的糖,不是嗎?它就不適用了? 石部長崇良:糖…… 陳委員菁徽:它們也可以做成很多不是人在吃的東西。 石部長崇良:糖沒有苯駢芘啊!麵粉也沒有苯駢芘啊! 陳委員菁徽:不管如何,它們還是會有超標的東西在裡面,不是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沒有在訂原料的標準,我們要看訂的是哪一個,我們剛剛提到的…… 陳委員菁徽:等一下,部長…… 石部長崇良:苯駢芘是訂在食用油脂的標準。 陳委員菁徽:部長,你就跟我講清楚,這個東西…… 石部長崇良:非法添加,不能添加的就是不能添加。 陳委員菁徽:113年你發布的新聞稿,你就告訴大家好了,你現在就告訴全國國人,你就只針對蘇丹紅! 石部長崇良:不是蘇丹紅。 陳委員菁徽:不是蘇丹紅? 石部長崇良:不能夠添加的……蘇丹紅是舉例,因為它是不得添加,不得添加。 陳委員菁徽:你自己的簡報寫得很清楚啊!危害衛生安全之虞! 石部長崇良:是違法添加就已經違反了…… 陳委員菁徽:你的違法添加有寫在上面嗎? 石部長崇良:違法添加就違反了第十五條的規定。 陳委員菁徽:你上面幫人家做教育訓練是: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現在又要硬拗成違法添加? 石部長崇良:你這個是斷章取義,它上面寫得很清楚啊! 陳委員菁徽:我跟你講,我沒有斷章取義! 石部長崇良:這是斷章取義啊! 陳委員菁徽:我們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你會覺得有濃濃的既視感,113年監察院的調查報告都寫得很清楚,那個時候發生蘇丹紅事件,他們說:惟食品業者訂定之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未有陳報主管機關之規定,故針對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之檢驗項目,任由業者自行評估擇定,致本案案關業者未將蘇丹色素納為辣椒(粉)之風險檢驗項目,難以真實反映潛藏食安風險,主管機關無從事先覺察。又,本案存在諸多以虛偽樣本送檢、檢驗結果不合格,遭下游公司退貨後仍持續出貨予其他不知情公司,甚至變造檢驗報告以取信下游廠商,送檢不合格後業者未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等違規情形。113年監察院告訴你的事情,現在就活生生的又出現在我們的面前了!你看監察院…… 石部長崇良:不得添加的…… 陳委員菁徽:你看監察院的右邊寫什麼? 石部長崇良:依法不得添加的東西…… 陳委員菁徽:監察院的右邊寫…… 石部長崇良:委員,請你聽我說清楚了…… 陳委員菁徽:這個整篇在寫蘇丹紅! 石部長崇良:不得添加的東西,不論在原料或者是產品,都是不得添加,如果是訂安全衛生標準的,它就會訂出它的適用產品,是什麼產品的什麼物質的標準,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你把它混為一談了! 陳委員菁徽:部長,請你看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它最後是用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所以它說業者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送驗後,檢驗結果為不合格,須依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主動停止製造……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現在我們要相信監察院,還是相信你的法條解釋?監察院在這邊寫了,第七條第五項……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講了,不得添加的東西,無論是在原料還是在產品,都是不得添加!但是如果是安全衛生標準,按照第十五條訂出的,就要看它的適用品項跟它的標準是什麼,這是兩回事,不能混為一談! 陳委員菁徽:我們請台糖回答,如果你們平常有一些問題,你們是通報給誰?根據你們的SOP,食用油出問題,你們通報哪一個單位?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一定會通報食用油的主管機關。 陳委員菁徽:誰? 蔡副總經理東霖:高雄市政府。 陳委員菁徽:OK!因為現在他們兩邊一直在踢皮球,高雄市政府說蒐集很多資料給臺南,臺南又說沒有,是歸高雄管!好,我們現在聽到你說是高雄市政府,那我們知道了。不過剛剛也有念出你們成立的宗旨,最終人民還是希望國營企業負起國營企業該有的責任,你們只要當時有通報把關,後面這幾萬噸吃下去的毒油就不會在我們國人的肚子裡了!請回座。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跟委員報告,就台糖公司的認知,脫膠的粗油是不能吃的,它不是可以吃的,所以它不是食品,我們的認知是它本身不是…… 陳委員菁徽:我跟你說,你只要通報,他們當時去查中聯,他們會查出更多、更多、更多最後會讓人家吃下去的東西。可以請四位先回座,我們留石部長,謝謝四位。 石部長,上禮拜你就說你不是食安專家,而我也不是食安專家,所以我們都不應該表達自己的意見。今天我們有食安專家了──姜至剛;還有法律專家──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還有一位公衛專家──詹長權。他們的發言,我不知道你要不要採納啦!一個說通報是法定義務,並非行政機關給人民的恩惠,另外一位公衛教授說,這不只是食安的問題,更是公共治理跟政府誠信的問題。還是你覺得,你還是最懂公衛跟檢視法條的人? 石部長崇良:通報是法定義務,在食安法明定的通報義務很清楚,這一句話絕對是對的。 陳委員菁徽:好,沒關係,你覺得你懂法律,比高檢署主任檢察官還懂,那詹長權呢? 石部長崇良:我不知道詹長權說的是什麼。 陳委員菁徽:他說的東西,我已經寫在上面了。 石部長崇良:苯駢芘的標準是定在產品,也就是食用油脂,苯駢芘的標準不是定在脫膠原油,我還是要再強調,脫膠原油後續會經過脫酸、脫色、脫臭,最高可以降低80%到88%的苯駢芘…… 陳委員菁徽:其實大家都聽懂了,以後我們都知道了,這七百多億的…… 石部長崇良:所以苯駢芘是訂在食用油脂。 陳委員菁徽:其實我就下一個結論,這七百多億的食安五環,環環不斷鏈、從源頭開始管理、自主通報,還有這些預警機制,去掉了脫膠原油,就是這個結論,謝謝。 石部長崇良:食用油脂廠…… 陳委員菁徽:結束了。 石部長崇良:他必須要去…… 陳委員菁徽:結束了。 王委員育敏:結束了,我會繼續問你。 石部長崇良:他必須去改善他的製程啦! 主席:好,謝謝陳菁徽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王育敏委員質詢。 王委員育敏:(11時2分)好,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部長、食藥署署長、經濟部常務次長、台糖副總,還有行政院食安辦許輔主任,一起上臺。 主席:有請以上官員。 王委員育敏:我先問台糖副總,你們剛剛拿了兩罐,繼續拿上來,沒有關係。你告訴本席說脫膠原油是台糖製油的原料嗎?是或不是。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台糖做沙拉油是從黃豆開始,所以我們進口的都是美國黃豆,壓成粗油…… 王委員育敏:好,我直接問你,你跟中聯買的脫膠原油就是這一罐,對不對?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我們自己也有生產。 王委員育敏:好,這一罐是不是你食用油的原料?是或不是。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不能食用啊,它必須要經過…… 王委員育敏:它是不是製造成那一瓶食用油的原料?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必須要經過精煉…… 王委員育敏:我知道,它是不是原料啦? 蔡副總經理東霖:當然是原料。 王委員育敏:對啊,當然是原料啊! 蔡副總經理東霖:但是它不是…… 王委員育敏:你跟中聯買了多少?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不是食品…… 王委員育敏:你本來要跟他購買的那一批是多少公噸?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那一次的招標案是3,000噸。 王委員育敏:3,000噸嘛,對不對?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5月11日我們去封槽送驗的那個槽是一千一百多噸。 王委員育敏:都出問題嘛,超標嘛,對不對? 蔡副總經理東霖:那個槽,我們當初就是封存了,我們也沒有載到我們的…… 王委員育敏:以前有沒有發生過這樣的情況?以前你們驗的有沒有發生這樣的情況? 蔡副總經理東霖:以前…… 王委員育敏:也有超標的情況?退驗的情況? 蔡副總經理東霖:以前驗都沒有這樣的狀況,就沒有…… 王委員育敏:都沒有超標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都有符合我們的驗收標準啦。 王委員育敏:是多少?你們自己制定的驗收標準,苯駢芘要多少ppb? 蔡副總經理東霖:苯駢芘是2 ppb。 王委員育敏:都有符合在2 ppb以內嘛,對不對?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對。 王委員育敏:你為什麼要這樣驗?你是依據食安法哪一條?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這個是我們自己內定的一個招標規格。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也可以不用驗就對了。 蔡副總經理東霖:可以、可以。 王委員育敏:所以如果苯駢芘超標,你們可以繼續製作就對了,不用退運。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會調整我們的製程,讓苯駢芘降低。 王委員育敏:你這一批為什麼要退?如果按照你的邏輯。 蔡副總經理東霖:這個是我們招標合約裡頭就已經訂了規格,一定要符合我們的規格,不符合規格就是要退。 王委員育敏:對啊,為什麼要訂這個標準?既然後續的技術都可以脫色、脫酸,待會我要問部長…… 蔡副總經理東霖:那個成本會不一樣啊。 王委員育敏:成本會不一樣? 蔡副總經理東霖:成本會不一樣,如果苯駢芘…… 王委員育敏:所以不是因為食安法,是因為成本的關係。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沒有錯。 王委員育敏:沒有錯?這是你的答案。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王委員育敏:你們針對原料的管理,是因為不需要基本的嚴格把關,是因為成本控制,所以今天才去訂出苯駢芘2 ppb的標準。 蔡副總經理東霖:經過精煉之後,就算它的苯駢芘偏高,經過我們在精煉製程上面的調整,出來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之前到底有沒有購買過苯駢芘超過2 ppb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沒有啦,因為我們都訂2 ppb嘛,這樣對我們來講在整個製程會比較順暢,而且它的成本是最低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過去都沒有?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 王委員育敏:然後你就訂了2 ppb?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王委員育敏:就訂了國家的標準?超標,你也可以用?完全不涉及食安?這個聽起來非常可怕,各位聽懂了嗎?就是台糖也可以不用是2 ppb喔!他不用是這樣子,剛剛石部長告訴大家的也是喔!就是即使它是原料,今天超標沒有關係,其實坦白講,你也可以不用退運啊,對不對?按照你的邏輯,也可以不用退運啊! 蔡副總經理東霖:一定要退,因為我們的合約…… 王委員育敏:你繼續做……你沒有違反食安法啊!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招標時的規格,驗收的規格就是不能超過…… 王委員育敏:你們太荒謬了! 蔡副總經理東霖:超過的…… 王委員育敏:都不按照食安法辦事的嗎?既然脫膠原油是你的原料,原料有疑慮的時候,你竟然還好意思說:「我的技術夠,所以我可以繼續做!」剛剛石崇良部長也是這樣講,這樣有道理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食安法規範的……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們是說只要是粗膠原油,根本就不用設標準,反正可以不斷地精煉,最終的產品只要符合2 ppb就好了。食安法都是定假的嗎?從原料就應該要開始檢驗…… 蔡副總經理東霖:粗油裡頭不只…… 王委員育敏:在你們的邏輯裡面,原料不需要,只要有本事把它精煉到檢測不到,那是我的本事,是這樣子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粗油就長這個樣子,而且它的味道…… 王委員育敏:那是你的原料,不是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啊,這個就是粗油。 王委員育敏:對啊,你的原料就應該要把關,就要符合食安法的規範,所以…… 蔡副總經理東霖:原料沒有規範啦,沒有…… 王委員育敏:食安法都沒有規範,那就是衛福部失職。 蔡副總經理東霖:食安法的規範是針對食品,就是直接可以用的、可以吃的…… 王委員育敏:原料都不規範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原料可以經過…… 王委員育敏:原料已經出現一級致癌物,都不用規範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是經過…… 王委員育敏:它不是有疑慮的商品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經過精煉純化之後,它就會變成這個樣子。 王委員育敏:對,所以原料是可以不用管的,沒有關係? 蔡副總經理東霖:要管,因為它會影響成本。 王委員育敏:只是因為成本……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王委員育敏:而不是食安的考量嘛!好,台糖請回。 我問一下經濟部常次,請問台糖的社會責任是什麼?「自掃門前雪」,今天發現脫膠原油的苯駢芘超標,超標了七倍,只要默默地把它退回去就好,因為不符合採購規定,完全不需要通報,這個叫做「自掃門前雪」。經濟部的標準好低啊!對一個「自掃門前雪」的人,卻說他是模範生,請問你的社會責任在哪裡?你不覺得很異常嗎?今天脫膠原油是第一次買,是不是?如果以前都是符合採購標準,今天突然暴增,通通都不需要反映?當作沒有發生?上千公噸,如果中聯繼續賣出去,也隨便!不關我的事,這個叫做模範生啊!這個叫做社會責任啊!企業社會責任是這樣子寫的啊!作為一個經濟部次長,你們說這個叫模範生,你的標準真的好低啊!還不如一個吹哨者! 賴次長建信:跟委員及委員會說明,台糖公司所生產的產品有他自己的標準…… 王委員育敏:所以下一次你們發現苯駢芘超標的膠油,要不要通報? 賴次長建信:基本上,台糖公司所有的進料有驗收的規定、契約的規定。 王委員育敏:對。 賴次長建信:比如在生產大豆沙拉油的原料部分,其實檢驗的項目起碼就有十項以上,所以…… 王委員育敏:很好啊!我們贊成很嚴謹,但你發現這一批膠油超標這麼多的時候,怎麼不用一個很嚴謹的態度來看待?為什麼不通報?第一時間,台糖有沒有跟你講? 賴次長建信:依照臺中地方法院的新聞稿,也是有提到包括中聯跟福懋,必須要依照食安法進行通報。 王委員育敏:他們有他們的責任,我現在問的是你主管的國營機構──台糖,它發現這麼重大的事情,需不需要跟主管機關報告?你什麼時候知道的? 賴次長建信:所謂為何台糖允收產品從來沒有進入到台糖生產的產線……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還在辯解。 賴次長建信:而7月9日的時候,台糖公司…… 王委員育敏:你7月9日才知道,後知後覺! 賴次長建信:麻煩委員給我時間說明,7月9日台糖收到高雄市政府預防性下架的通知,它有通報給國營司…… 王委員育敏:所以你是7月9日知道的? 賴次長建信:我們國營司因為平常台糖公司正常的採購事項,包括國營企業非常多的採購事項…… 王委員育敏:你不會介入。好,你是7月9日知道的。 賴次長建信:以及允收的標準,它不會跟我們說明。 王委員育敏:次長,我最後問你,你認為依台糖的社會責任,下一次它再發現原料含有毒物質超標,你認為它需不需要通報? 賴次長建信:這個就是我們今天原本議程要討論的,食安法需要精進的部分…… 王委員育敏:你認為需不需要通報?你告訴我就好。 賴次長建信:台糖公司依照法規去辦理。 王委員育敏:我想知道你的標準,下一次台糖發現類似這樣的情況,需不需要通報?你告訴我就好,你作為它的頂頭上司,你覺得需不需要? 賴次長建信:台糖公司依照法規來辦理。 王委員育敏:你覺得需不需要?不敢回答!請你回去。石崇良部長…… 賴次長建信:無論它是國營企業或民營企業,都需要依照法規來辦理。 王委員育敏:次長你請回,你根本都不敢回答這個問題。我只能說非常的遺憾,這個社會有良心的人越來越少,我們很佩服陳宏達主任檢察官還有詹長權教授,他們是社會的良心,他們講該講的話,不像現在的官員只想護航,不講真話。 許輔主任你也站過來,食安法當時在修法的時候,你應該在,你當時是專家學者。我跟大家講,上一波食安法修法的精神很明確地告訴大家,食品包含原料跟產品,而且又告訴大家,產品涉及到的原料、半成品、成品都要業者做什麼?自主的檢驗把關,所以當時2014年所修的食安法,其修法精神就是詹長權教授講的,是建立在預警跟可控的精神。如果你今天是站在預警的角度,管控食安從源頭把關,今天台糖發現脫膠原油苯駢芘嚴重超標的時候,作為一個國營企業要善盡社會責任,就應該要通報主管機關,這樣的做法才符合食安法。你從第一條看到最後一條,所要求的都是從源頭的原料管到成品,絕對不是你們現在的推託之詞說什麼脫膠原油不是食品,所以都不在食安法的管制範圍,這樣的說法荒謬無比,而且完全違反食安法的精神!這也是我相信詹長權教授為何如此痛批的原因,他說這已經是政府誠信跟治理的問題。 法律要從嚴或從寬解釋,的確政府把握了公權力,你有權去解釋,但是我只能說要憑良心,食安法的精神是給你們這樣子濫用的嗎?更何況我們再來看一下,衛福部不要自己講過的事情立刻講過就忘記。在2024年3月11日,那時整個食藥署很正常而且勇於任事、積極開會,就蘇丹紅事件願意認真檢討,告訴大家就是原料出問題,也都需要通報,因為我們拒絕源頭不法。講得非常好,這一篇新聞稿,我給100分,非常好而且認真做事,它提醒大家食品業者如果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要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是2024年白紙黑字由食藥署發出的新聞稿,它的效期只有兩年嗎?遇到了台糖就會轉彎嗎?你當時這樣的一個宣示,難道你沒有告訴所有的業者嗎?原料有問題需不需要通報?還是要通報!結果現在為了替台糖開脫,你對於所有的法律重新解釋,又倒退回來了,好像2024年這件事情沒有發生…… 石部長崇良:委員,你誤解了…… 王委員育敏:我還沒有講完,你不要插嘴。 石部長崇良:我們絕對是支持源頭要管理,這個沒有問題…… 王委員育敏:你等我講完,我沒有請你發言。這件事情真的讓人對於現在的衛福部非常失望,我要請行政院食安辦的許輔主任站出來,你作為衛福部上級的主管機關,許輔主任,你講。 許主任輔:委員好。 王委員育敏:2014年食安法的精神,是不是我們要預警、要做風險管理、要從源頭管理,是或不是? 許主任輔:原則上是這樣,但是它的樣態不一樣,我剛剛聽委員的說明,事實上,從原料來看,它有分類,假設微生物的含量過高,那就是要透過…… 王委員育敏:所以不是所有的原料都需要通報?2024年食藥署公開的宣導跟新聞稿…… 許主任輔:要看狀況。蘇丹紅是不得在食品裡面檢出的,它不是一個食品添加物。 王委員育敏:所以這個新聞稿的有效範圍僅限於蘇丹紅嗎?你的原料只有蘇丹紅這三個字? 許主任輔:不是這樣講,不應添加的都應該要這樣,如果…… 王委員育敏:它有說不應添加嗎? 許主任輔:它的樣態不一樣。 王委員育敏:你有認真看待……大家看一下法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是誰告訴你要添加的才算? 許主任輔:不是這樣講,詹老師講的是有道理,但是要看樣態啊!所有生的東西,菌的數量一定是比較多,當然是從預警,你要先殺完菌才能來用,做成調理包變成下游拿來用的時候,它就不應該超標,所以樣態是會不一樣的…… 王委員育敏:好,我就問你,所以脫膠原油的苯駢芘含有多少才合理? 許主任輔:全世界並沒有針對這個去訂標準,所以我們是看成品油…… 王委員育敏:你的預警機制到底怎麼做?當下游、當中聯生產出來的脫膠原油苯駢芘超標這麼多,你還說因為我們沒有訂標準、不能採取任何作為,你怎麼樣去預警?檢測出來有意義嗎? 許主任輔:所以要靠後續加工的製程,好比放白土、活性碳等等,下降到合格值之下,地方也要…… 王委員育敏:你覺得這樣合理嗎?台糖都不敢用了,這一波有疑慮,然後都不需要處理,也不需要通報,你們現在還覺得這樣很合理! 許主任輔:所以中央、地方都要去查。 王委員育敏:你們如果要這樣子管理食安的話,最大的破口就是行政院跟衛福部,是你們從源頭放鬆,我就舉台糖為例…… 許主任輔:沒有放鬆啊! 王委員育敏:沒有放鬆?我問你,台糖這一批脫膠原油為什麼需要退運?為什麼不能再生產、製造?為什麼你們要告訴大家它繼續在中聯油槽?按照你們剛剛回答的邏輯,你知道犯了多大的問題嗎?只要可以脫色、脫臭,最終成品驗不出苯駢芘就好,管你原料有多糟糕,技術可以精煉到這樣就好了,是這樣嗎? 許主任輔:不是這樣講,我們要管理並確保食安,進來的東西…… 王委員育敏:所以大家從原料管理啊!怎麼會說原料不需要管理呢? 許主任輔:這一批原料自始至終都在中聯裡面,它不是台糖的物品,所以台糖派人去中聯看、去送驗回來後,知道這一批沒合格的不能收,這件事情是這樣子。 王委員育敏:許輔主任,我提醒你,你現在是食安辦的主任,你不是台糖的發言人,作為一個食安辦的主任,我真的希望你有詹長權教授的勇氣跟骨氣,這樣才能做好食安的把關,而不是遇到事情的時候,你們都變成是護航團,沒有必要…… 許主任輔:我不是在護航,要看樣態。 王委員育敏:我今天也沒有說台糖有非常非常的不對,但我認為它做錯一件事情就是自掃門前雪,今天發現這麼重大的瑕疵,跟主管機關講一聲會怎樣嗎?不就阻止了一場重大食安事件的發生嗎?結果你們現在不是,全部卯起來要告訴大家說台糖沒有錯、台糖好棒棒,是棒在哪裡啦!它自掃門前雪,沒有發揮它該有的社會責任,連一個吹哨者都不如,在這一點上面不應該被檢討嗎?我就問你,下一次有類似這樣的狀況,你認為他應不應該通報?要或不要?你作為食安辦的主任應該要講真話,要不要通報? 許主任輔:要看樣態、依法規來確認…… 王委員育敏:我就直接問你,下一次如果脫膠原油像這樣子出現苯駢芘超標7倍,需不需要通報?需不需要通報?台糖有沒有通報的責任跟義務? 許主任輔:那是不是台糖沒有……應該是…… 王委員育敏:那是他的原料喔! 許主任輔:應該不是台糖的……是中聯的原料,那個在他的槽裡面,我要說明的是這樣,然後還要看樣態的。 王委員育敏:好,我真的不用問你們,你們太令人失望了。如果我們的食安要把關,一定是從源頭把關,一定是按照你們原來的這份新聞稿講的,原料、半成品還有成品,你發現有問題的時候,都應該要主動通報,這樣層層把關,互相去監督,互相去通報,你才能真正為食安把關。但是我真的非常痛心,今天我們的公部門不站在捍衛人民食安的最高標準,我要講的是,要以最高標準來執法,講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然後再硬拗,這樣子我們的食安怎麼從源頭把關?真的讓人家看了非常、非常的失望,真理不敢講,我真的覺得你們通通都可以從現在的位置下來了。 我們希望詹長權教授可以來主導我們的食安,我們現在掌理食安的人需要的是一個有道德勇氣,在食安把關上面真的是站在人民這一邊的,我們需要這樣的一個專家來帶領我們的食安,如果只是為了位置而存在的話,我真的覺得我們臺灣真的不需要。好,我的質詢到這邊結束。 石部長崇良:我跟委員最後說明一句,我們的調查報告寫得很清楚,必須按照原料的品質做製程調整,所以需要監督的是,地方政府要去監督好他的製程過程是不是符合HACCP的標準。 主席:謝謝王育敏委員的質詢。 現在請邱慧洳委員質詢。 邱委員慧洳:(11時22分)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好。有請石崇良部長、姜至剛署長。 主席:有請姜署長、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邱委員慧洳:我必須說剛剛陳菁徽委員跟王育敏委員在臺下質詢的時候,我有非常多次都忍不住了,我都好想插嘴,但是我忍到現在,終於換我上臺了。我今天的題目是台糖不通報,還誇口他是乖寶寶,真的是讓人家聽不下去。前情提要,我先問上次的問題,就是上次陳菁徽委員問可不可以公布20%神秘會議的專家名單,然後您有提到要去詢問專家願不願意被公布,請問一下你詢問的結果是怎樣? 石部長崇良:我們今天下午會公布。 邱委員慧洳:你是說公布7位委員的名單?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慧洳:好,7位委員的名單,我們就…… 石部長崇良:但是請大家不要獵巫,他們都是學有專精的專家…… 邱委員慧洳:我們就是就事論事,怎麼會獵巫,我們又不是青鳥側翼,怎麼會獵巫呢? 好,所以神秘的專家,你們到時候會公布,我們就拭目以待。現在重點來了,我們講內容,內容就是因為剛剛陳菁徽委員也有秀會議紀錄,我有觀察到,會議紀錄最後的結論就是建議,建議將專家所提的建議納入考量,建議業者預防性下架以20%為標準,可是建議怎麼變強制?7月4號公布的新聞就是強制,不就是20%以上的下架,20%以下還可以在架上,這不就是當時的法律秩序,請問一下誰拍板? 剛剛陳菁徽委員已經有問了,好像是姜至剛署長拍板的嘛,因為你是會議主席嘛。所以這個20%,學者只是建議,最後要有一個人拍板變成7月4號的法律秩序,剛剛好像陳菁徽委員有問到是姜至剛署長拍板,我只是在確認。這個問題太重要了,我只是在確認,所以姜署長,是你拍板嘛,不是石部長拍板,也不是行政院長拍板嘛? 石部長崇良:再跟委員說明,這一次整個的預防性下架是逐步的在擴大,它的範圍是逐步的擴大,一開始是問題油品就已經下架…… 邱委員慧洳:不用講那些,我都知道了。7月8號24點才把第二層的產品…… 石部長崇良:油品的部分已經下架,後面都是都是屬於預防性的擴大…… 邱委員慧洳:不要轉移焦點,不要問A答B,因為時間很有限,我後面題目很多。 請問一下是誰拍板?姜至剛署長,你要不要為自己捍衛一下,因為剛剛聽起來就是你嘛,你是會議主席,最後是你拍板嘛。 石部長崇良:這個最後都是…… 邱委員慧洳:沒關係,你不要護航,我在問姜至剛…… 石部長崇良:這個都是我們衛福部來處理的,這個都是逐步逐步…… 邱委員慧洳:所以就是石崇良拍板嘛!我就是要一個人名而已嘛,你的意思就是說都是你們衛福部,那就是你加上姜至剛署長兩個人嘛,意思就是這樣嗎?還是你還要再去…… 石部長崇良:這個最後要怎麼樣擴大預防性的下架,都是參考了…… 邱委員慧洳:不是,這個20%,你們到現在不是都還認為很正確…… 石部長崇良:參考了我們專家會議的建議,然後…… 邱委員慧洳:……你會把20%拿掉,署長,你們不是到現在都還認為20%很正確…… 石部長崇良:再根據我們調查的結果,然後去制定決策啊! 邱委員慧洳:而會戛然而止,只是因為不希望地方他在執行上有困難,如果你真的覺得這20%這麼的美好,為什麼到現在問一個人名問不出來,這樣子不是讓我們很質疑嗎? 石部長崇良:不會,我們已經同意了啊!我們下午就把會議紀錄…… 邱委員慧洳:不是,就是誰拍板嘛?就是誰拍板嘛?就你跟姜至剛署長兩個人拍板嗎? 石部長崇良:我之前就已經回答過了,所以這個我負責啊! 邱委員慧洳:為什麼問一個……你如果認為20%都正確沒有問題,為什麼要迴避、要閃躲?20%是誰拍板? 石部長崇良:沒有問題啊!沒問題啊!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你就講啊,到底是誰? 石部長崇良:就是我啊! 邱委員慧洳:是你嘛! 石部長崇良:是。 邱委員慧洳:石崇良拍板20%嘛,就是這樣子喔? 石部長崇良:是。 邱委員慧洳:好。奇怪,這個答案其實早就可以承認了,為什麼到今天8月5號才承認? 來,台糖蓋牌,我想台糖的事情,我們都非常了解,如果不是臺中的地方法院吹哨的話,我想我們全民現在還蒙在鼓裡。剛剛我也講了,南僑沒有通報被開罰,台糖沒有通報卻被開脫,很明顯的就是雙標嘛!現在部長說大家去追究台糖,你不了解這個邏輯,我們才不了解你的邏輯。因為邏輯很簡單,邏輯就是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如果發現產品有危害安全衛生之虞,就應該要通報當地的主管縣市,所以邏輯很簡單啊!第七條第五項法有明文規定啊!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要通報,請問哪裡不了解這個邏輯? 石部長崇良:我的邏輯很清楚,我們訂的苯駢芘標準是針對食用油脂,台糖這個是脫膠原油,我們沒有訂脫膠原油的標準,很清楚。 邱委員慧洳:好,石部長,我要跟你講一件事,不是法律專家就不要亂解釋法律,不是法律專家不懂法律就請藏拙。什麼叫做脫膠原油不是食品?食安法哪一條告訴我們,脫膠原油半成品不是食品?食安法哪一條告訴我們,脫膠原油這個半成品不是食品?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沒有訂標準,BaP的標準是指食用油脂…… 邱委員慧洳:不是啊!人家現在就是說產品有危害之虞……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不是食用油脂,所以它就沒有標準啊! 邱委員慧洳:沒有標準?沒有標準…… 石部長崇良:如果要訂也可以…… 邱委員慧洳:來,我再問你一件事…… 石部長崇良:我們大家來討論要訂多少…… 邱委員慧洳:我現在問你一件事…… 石部長崇良:可是全世界沒有人訂脫膠原油的苯駢芘標準。 邱委員慧洳:部長,我問你一件事,你是不是人?你是人嘛。生你的阿公的阿公,你來自於阿公的阿公嘛,今天才有你存在站在這裡,你是人嘛,那麼你阿公的阿公是不是人?你下游這個人的產品是從上游來的嘛,你的阿公應該……你阿公是不是人,你回答不出來?你的阿公是不是人? 石部長崇良:我是人…… 邱委員慧洳:對,你阿公是不是人? 石部長崇良:但是我的細胞,不能說細胞就是人啦!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我在問你阿公是不是人啦?你就是從阿公來的嘛! 石部長崇良:人是由細胞…… 邱委員慧洳:好,我現在…… 石部長崇良:然後組成器官形成人,你不能說細胞就是人啊! 邱委員慧洳:你的阿公是不是人都不敢回答,迴避到這種程度…… 石部長崇良:那是不同的東西啊! 邱委員慧洳:不是啊!你就回答你阿公是不是人,你就回答我,不要打臉我的邏輯啊! 石部長崇良:你也不能說眼睛這個器官是人啊!不一樣的東西…… 邱委員慧洳:我問你,你的阿公是不是人? 石部長崇良:我不了解你的邏輯。 邱委員慧洳:你不了解我的邏輯啊?你現在就是護航到連你的阿公是不是人,你都沒有辦法回應?好,我問部長的邏輯就是,如果今天…… 石部長崇良:請不要詆毀我的阿公…… 邱委員慧洳:我沒有要批評你的阿公,是因為你不回答…… 石部長崇良:委員,不要詆毀我的阿公。我在跟你講生物學…… 邱委員慧洳:我現在要問你,你的粗油是不是食品? 石部長崇良:細胞不等於人,眼睛是一個器官,也不會等於人。 邱委員慧洳:如果你今天說大豆沙拉油是食品,為什麼它的上游半成品不是食品?我現在問一件事,食安法,你看不懂食安法,請藏拙。食安法對於食品的定義是什麼?來,講一下,食品的定義是什麼?產品跟原料嘛。為什麼剛剛有一個人講原料不是食品,因為考量成本,所以食安法才把原料歸進去,原料不是食品,這是誰的論述?剛剛有一個人的論述,陳菁徽委員問的,原料不是食品,請問一下部長,你覺得原料是食品嗎? 石部長崇良:在食安法第三條明定食品當然包含產品及其原料,但是第七條…… 邱委員慧洳:如果原料是食品,更上游…… 石部長崇良:第七條的通報,你也可以念一下,它談的是產品通報。 邱委員慧洳:如果原料是食品,原料最後會變成成品…… 石部長崇良:第七條第五項寫的是…… 邱委員慧洳:中間會有經過半成品…… 石部長崇良:在螢幕上面的文字很清楚…… 邱委員慧洳:請問一下,如果原料都已經是食品了,半成品怎麼不會是食品? 石部長崇良: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健康……所以它針對的通報是產品。 邱委員慧洳:你為什麼覺得「產品」兩個字沒有包括成品跟半成品?為什麼你覺得成品兩個字……我們看一下食安法第七條第二項…… 石部長崇良:我再講一遍,我們所訂的苯駢芘的標準是食用油脂…… 邱委員慧洳:食品業者應該把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石部長崇良:不是脫膠原油的標準。 邱委員慧洳:你不要東拉西扯,我現在是在跟你講產品。我請姜至剛署長,我知道你有法律背景,請問一下,關於「產品」兩個字,依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我們在講如果產品有危害衛生健康之虞時要通報,請問「產品」兩個字有包括成品跟半成品嗎? 姜署長至剛:我想這邊的產品…… 邱委員慧洳:你有讀過法律,請你不要…… 姜署長至剛:相對應……我們對於規制裡面有訂標準的這些產品有違規,我們要通報。 邱委員慧洳:不要限縮解釋到這種程度,我們現在單純就在講產品。 姜署長至剛:我想這個部分我的了解是這樣子,跟您做進一步的交流,謝謝。 邱委員慧洳:什麼東西? 姜署長至剛:我說就我的了解,我們對於這個產品,它有訂定特定衛生標準的苯駢芘,所以這個產品有違規,一定要通報。 邱委員慧洳:「之虞」好嗎?你把「之虞」……林淑芬委員在一個月之前就已經把「之虞」兩個字一再而再的提醒衛福部了,「之虞」就是沒有嚴格標準。懂不懂法律?現在是連文義解釋也掌握不了嗎? 姜署長至剛:這個部分謝謝委員的指導…… 邱委員慧洳:第一件事,我現在簡單的問,為什麼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的「產品」兩個字被你們解釋起來不包括成品跟半成品,為什麼?如果你的第二項有提到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就代表ABC這項元素就是在食安食品的範圍之內,為什麼「產品」兩個字被你們解釋起來沒有成品跟半成品? 石部長崇良:委員,如果要把它做最大、擴大的解釋也不是不行,但是它的基本要件是要訂有標準,沒有訂有標準…… 邱委員慧洳:人家已經「之虞」了,請問「之虞」會有標準嗎?「之虞」,你看不懂法律嗎?「之虞」會有標準?你現在為了要護航,護航到這種程度! 石部長崇良:沒有。 邱委員慧洳:我先跟你…… 石部長崇良:委員,你是學法律的…… 邱委員慧洳:就因為是法律專家,所以聽不下去,我在下面就是聽得很痛苦。 石部長崇良:你要知道,所有的法律都有…… 邱委員慧洳:我講一下,你要講法律是嗎?你們的第三十條、你們的第三十一條、你們的第三十二條一路以下,你們都把食品跟產品兩個字混用,回去看食安法,不要在這邊硬拗產品兩個字不是食品,產品兩個字其實就包括成品跟半成品,你們不要再不了解文義解釋,縱使不了解文義解釋,也應該掌握目的性的解釋,如果最上游的原料都被認為是食品,中間會經過半成品,最後會變成成品,為什麼中間那一個不叫食品?你們不要昧著良心說話,這個完全是聽不下去,完全對不起整部食安法!你們把整部食安法解釋得支離破碎,原料的歸原料,半成品的歸半成品,成品的歸成品,你們把整部食安法解釋得支離破碎,就只是為了護航。 石部長崇良:這些解釋也可以請您去看看吳焜裕教授,他就寫得非常的清楚。 邱委員慧洳:石崇良部長,請你去問法律專家,因為其實真的有法律專家已經打臉你了,高檢署主任他已經打臉你了,人家是讀法律的,你不是讀法律的,你也許是衛生福利事項的專家,但你不是解釋法律的專家,我們解釋法律有文義解釋、有目的性解釋、有體系解釋,不管用哪一種標準解釋,解釋進來產品兩個字就是包括成品跟半成品,我再說一次,產品兩個字就是食品,我再說一次,食安法從第一條看到最後一條,產品跟食品兩個字完全是混用的,禁得起考驗,大家自己去翻食安法。 請問一下經濟部的爛菜說,部長認同嗎?你如果去買菜,結果那個阿姨跟你講說,你買到這個爛菜,請問你作何感想?部長,你買到這個爛菜,請問你作何感想?我在問石崇良部長,請問你買到這個爛菜,你作何感想? 石部長崇良:這個照片有問題。 邱委員慧洳:沒有關係啦,就AI啦,名字是你啦,對啦。 石部長崇良:這個沒有經過我同意,我抗議! 邱委員慧洳:沒有經過你同意,這個就是…… 石部長崇良:對這個圖片,我很抗議! 邱委員慧洳:你很抗議?抗議什麼?請問你抗議什麼? 石部長崇良:沒有我的同意,怎麼會用我的肖像呢? 邱委員慧洳:肖像完全是……所以你要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可以這樣嗎? 邱委員慧洳:你可以主張,當然可以啊! 石部長崇良:我可以把它換成是委員的嗎? 邱委員慧洳:可以啊,你換啊,這沒有什麼啊!這本來就是可受公評、公開。 石部長崇良:我尊重委員的肖像權,我不會這樣做。 邱委員慧洳:沒關係,你如果真的覺得不舒服,或者如果你覺得我有違法,那就請你去提告。 石部長崇良:非常不舒服。 邱委員慧洳:非常不舒服,那我很遺憾,我很遺憾我在質詢,站在立法委員的職權,然後你不舒服,我很遺憾啊!如果你要我道歉,沒問題,可以跟你道歉,這根本是芝麻綠豆大的小事,沒有必要拿來質詢臺加以放大。 石部長崇良:這個不是芝麻綠豆大的小事。 邱委員慧洳:好,沒關係,如果你不舒服,我就道歉,現在就是如果今天你去買到一個爛菜,請問一下你作何感想? 石部長崇良:我當然不會想要買爛菜,我就不買啊! 邱委員慧洳:對啊,你當然不會想買爛菜啊!那麼為什麼爛菜會流通到市面?因為政府沒有介入、政府沒有管制啊!所以爛菜才出現在菜攤上,你當然不會想要買爛菜,如果不通報,全民受害,連部長也會被包括進去。部長,請問你真的吃到毒油,你沒有關係嗎? 石部長崇良:我們為油品做安全的把關,不會有毒油…… 邱委員慧洳:我告訴你,這些油已經全部都流到每個人的肚子裡面去,連賴總統都吃到了,你真的吃到毒油也沒關係嗎?我現在再問你一件事,請問一下,通報只能靠法律嗎?我完完全全認為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就是包括成品、半成品還有原料,但你不認為。好,退一步言之,如果通報不能靠法律的話,能不能靠良心?能不能用高標準?法律只是一個最低的標準,良心是一個比較高的標準,難道我們對經濟部所屬的台糖公司,我們用的是最低的標準嗎?我們不能用高一點的標準嗎? 石部長崇良:在食安上,我們希望大家一起把關,大家來通報,對有問題的通報,我們都支持。為了食安把關,全民來通報,我們都支持,我們也鼓勵,但是面對要裁罰的時候,我們必須依法裁處。 邱委員慧洳:依法裁處就是已經告訴你了…… 石部長崇良:這個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邱委員慧洳:你們可能要請法律專家來幫你們鑑定第七條第五項有沒有包括產品,我相信你去問10個法律專家,有10個法律專家都會告訴你產品絕對有包括成品跟半成品,所以請你今天去找法律專家跟他們諮詢。 接著我們來看一下通報義務,要不要問總統?總統在當臺南市長的時候有訂出臺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他有提到食品有危害生命、身體之虞,48小時就要通報,請問一下石崇良部長,你認同賴清德總統在他市長任內所通過的這個自治條例嗎? 石部長崇良:我認同依法行政。 邱委員慧洳:你認同依法行政,但是你今天認為台糖不用通報,你就完全是打臉總統在市長時期所訂出來的法律,因為我們大家解讀就是這樣嘛。 石部長崇良:我剛剛提到,我們需要依法行政…… 邱委員慧洳:衛福部一路開綠燈開到現在。 石部長崇良:所以法要開罰一定要依法行政。 邱委員慧洳: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很好啊! 石部長崇良:這就是法律保留原則。 邱委員慧洳:沒關係,法律保留。 石部長崇良:我們訂的就是食用油脂的苯駢芘標準。 邱委員慧洳:業者的產品有疑慮的通報義務已經保留給法律去制定了,就是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它本身已經踐行法律保留原則啦,只是執法的人不認為法律裡頭的文義有包括半成品,所以你說你要依法行政,我舉雙手、雙腳贊成啊! 石部長崇良:要不要擴大文義都沒有關係,但我還是強調…… 邱委員慧洳:我沒有擴大文義啊! 石部長崇良:苯駢芘的標準是訂在食用油脂,不是訂在脫膠原油。 邱委員慧洳:這個叫做法律的文義解釋跟目的性解釋,還有體系解釋……什麼?你再說一次。 石部長崇良:我們的苯駢芘標準是訂在食用油脂,不是脫膠原油,如果這樣下去的時候,可能還有很多都沒有通報…… 邱委員慧洳:你有沒有看得懂「之虞」?你剛開始在跟我辯說產品不包括半成品…… 石部長崇良:如果今天的脫膠原油驗出的是2.4,你要不要通報? 邱委員慧洳:等我已經打臉你打到臉很腫,你講不下去,你已經放棄護守「產品」兩個字,你現在再給我護守「之虞」兩個字,說這個是嚴格的標準,什麼苯駢芘的標準,「之虞」兩個字有嚴格的標準嗎?到底看不看得懂法律啊!所以現在沒有通報是出在「產品」兩個字還是出在「之虞」兩個字?部長。 石部長崇良:要裁罰,我們一定要有依據。 邱委員慧洳:依據就是第七條第五項啊! 石部長崇良:就我們的依據,苯駢芘是訂在食用油脂…… 邱委員慧洳:依第七條第五項啊! 石部長崇良:如果今天苯駢芘是零檢出,那麼大家都要…… 邱委員慧洳:「之虞」兩個字就是沒有嚴格標準,「之虞」兩個字…… 石部長崇良:但是我們訂的是食用油脂的苯駢芘標準。 邱委員慧洳:林淑芬委員等一下會問你,你要不要再問他對「之虞」兩個字的高見?請問一下,台糖的事件,衛福部什麼時候知情的?我們是兩天前知情的,那衛福部什麼時候知情的? 姜署長至剛:我們是專家進入……我們署內的同仁進去調查原因的時候,看到的報告裡面有看到是7月15號前後……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7月15號才知道? 姜署長至剛:不知道…… 邱委員慧洳:……台糖這個事件? 姜署長至剛:所以之前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7月15號才知道台糖這個事件。再來請經濟部,經濟部有請,請問一下,你們什麼時候知道這個台糖事件? 賴次長建信:跟委員說明,7月9日高雄市政府採用預防性下架的時候,我們就積極了解台糖的所有產品有沒有危害食品安全之虞。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是7月9日才知道嗎?所以是7月9日才知道。 賴次長建信:台糖公司有把這個事情報告…… 邱委員慧洳:那時候火燒那麼大,你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 賴次長建信:因為經過我們了解,台糖所有的產品及原料都合乎食安法的規定。第二個,台糖所採購的脫膠原油,其不允收的部分始終在臺中的中聯廠裡面,並沒有到台糖的生產供應鏈…… 邱委員慧洳:我現在問你…… 賴次長建信:而臺中地方法院 邱委員慧洳:好,沒關係…… 賴次長建信:新聞稿提到中聯跟福懋有通報的責任。 邱委員慧洳:你說他退回給中聯,請問中聯要由誰通報?許輔主任剛剛是說…… 賴次長建信:新聞稿講得很清楚啊! 邱委員慧洳:是誰要通報? 賴次長建信:他們就是要通報。 邱委員慧洳:誰要通報? 賴次長建信:中聯。 邱委員慧洳:好,我請問許輔主任,誰要通報? 許主任輔:這個貨物的主人是中聯。 邱委員慧洳:所以誰要通報? 許主任輔:這個只是脫膠原油嘛。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都覺得是中聯要通報嗎?是嗎? 許主任輔:是。 邱委員慧洳:如果你們覺得中聯要通報,請問法律依據在哪裡? 許主任輔:東西是…… 邱委員慧洳:因為它只是原料,它只是脫膠原油,請問要通報的依據是什麼? 許主任輔:所以我剛剛所講假設…… 邱委員慧洳:是第七條第五項嗎?你們不是認為第七條第五項不能夠作為脫膠原油的通報依據,如果台糖不用通報,到了中聯就要通報,而中聯用的法條就是第七條第五項,台糖因為七條第五項不能用,但到了中聯就可以用,請問通報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許主任輔:我向委員說明,同樣在第十七條是衛生標準,我剛有跟王委員說明生菌素,所有生的肉和魚都是超標…… 邱委員慧洳:有危害安全之虞,「之虞」兩個字是非常寬鬆的…… 許主任輔:今天我要煮飯前不會全部都去…… 邱委員慧洳:不要再跟我講嚴格的苯駢芘標準。 許主任輔:所有的……你要看樣態、原料屬於哪一類。 邱委員慧洳:樣態就是台糖啊,台糖的樣態就是不用通報,樣態就是中聯啊,中聯就是要通報,這就是你們的樣態啊! 許主任輔:我指的是食品和原料屬於哪一種? 邱委員慧洳:所以現在你們的抗辯已經從產品發展到「之虞」兩個字了,請問一下行政院院長為什麼在專案報告的時候……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舉個例子就會很容易理解,我們吃的豬排,它含有生菌,所以生菌要不要通報?不用,因為它最終的產品是做成炸豬排,會把生菌消除掉。 邱委員慧洳:你說生菌是什麼?細菌嗎? 石部長崇良:細菌啊!肉裡面有細菌,不能說這塊肉有細菌就通報啊! 邱委員慧洳:那個是添加的細菌。你不要在這裏跟我胡扯,你跟我胡扯、跟我胡扯……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的產品…… 邱委員慧洳:你的阿公,在你的耳裡聽起來很怪,這在我的耳裡聽起來也很怪…… 石部長崇良:在便利商店的成品就是這樣製造出來的。 邱委員慧洳:你不要再跟我扯細菌。 石部長崇良:不會在前面處理通報。 邱委員慧洳:我現在講的是半成品,是屬於食品的一環,你不要跟我扯東扯西,因為你的邏輯,我才不懂,你的邏輯,我不懂得一塌糊塗好嗎?請問行政院院長在食安會報怎麼沒有提到台糖這件事?你們有跟他報告嗎?你們一個說7月9日知情、一個說7月15日知情,請問一下院長何時知道?你們完全都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過這件事嗎? 許主任輔:我們院大概就是署長所提到的…… 邱委員慧洳:所以…… 許主任輔:從預防性下架大概是9號,然後15號進場看到有這個批次。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啦,請問一下衛福部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石部長,你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台糖這件事?經濟部所屬的國營事業台糖。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7月1日已經把它停工……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你說有或沒有就好了,不要答非所問,時間很寶貴…… 石部長崇良:已經沒有在…… 邱委員慧洳:我後面還有一堆人。行政院院長不需要知道這件事嗎? 石部長崇良:在7月1號以後都已經停工了,所以這個脫膠原油也不可製造啦! 邱委員慧洳:你有沒有跟行政院長報告這件事?你先回答,再請經濟部回答,你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這件事?當7月15日知道時,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所以行政院院長跟我們一樣是兩天前才知道的嗎? 石部長崇良:院長當然知道,我們最後一定會報告的嘛! 邱委員慧洳:是什麼時候報告?這個日期有那麼難以啟齒嗎?是什麼時候報告? 石部長崇良:日期要再確認。 邱委員慧洳:你要確認?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經常跟院長報告很多事情。 邱委員慧洳:好,什麼時候能夠跟我們確認? 石部長崇良:我要看看我能不能想得起來。 邱委員慧洳:好,所以你就這麼不把你跟行政院院長的會面上心嗎?居然還要看你想不想得起來,不能夠因為他沒有關心你眼中的血絲,你就這樣忽略院長啊! 石部長崇良:我們有報告啊,但是你一定要問幾月、幾號…… 邱委員慧洳:有報告,但什麼時候你又講不出來,反正你就是講不出來。 石部長崇良:你問我幾月、幾號,我就要想一下。 邱委員慧洳:我知道你要想,但你又說有可能想不起來,我想我們都很珍惜跟長官見面的機會,結果你居然想不起來。請問經濟部長什麼時候跟行政院院長報告? 賴次長建信:7月9日我們接獲台糖公司通報,它被高雄市政府預防性下架之後,我們的國營司就請台糖公司必須要配合地方主管機關的……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跟行政院院長……不要講那麼多,因為我快要收尾了,好不好?我也不想讓後面的人等很久。 賴次長建信:我跟委員講的是事實。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什麼時候跟行政院院長報告?因為還沒聽到行政院長這四個關鍵字,什麼時候跟行政院院長報告的? 賴次長建信:因為依照台糖公司契約辦理的事項,它平常都不需要向經濟部做報告,只不過今天這件事情有涉及到……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你知情之後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有還是沒有? 賴次長建信:我們依照內部的規定。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嘛!不像石部長…… 賴次長建信:沒有。 邱委員慧洳: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沒有嘛!所以,只有石崇良部長向行政院院長報告而已,是這樣嗎?你們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 賴次長建信:台糖公司會配合中央及地方專案清查的作業來辦理。 邱委員慧洳:不是,你們到底有沒有跟行政院院長報告?第一是沒有嘛! 賴次長建信:相關檢查的結果,當然中央主管機關或是地方主管機關都會知道。 邱委員慧洳:不是啦,我在問行政院院長,他也是中央主管機關啊,我在問院長知不知道這件事?經濟部有沒有跟他報告?畢竟台糖是國營事業,你們有沒有跟院長報告?這麼難回答嗎? 賴次長建信:跟委員說明,台糖生產的產品,比如大豆沙拉油…… 邱委員慧洳:簡答題,你們有沒有跟院長報告?一句話,經濟部有沒有…… 賴次長建信:必須要依照食安法的規定…… 邱委員慧洳:你們有沒有跟行政院長報告? 賴次長建信:要跟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報告,這個就是台糖公司的責任。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沒有跟行政院長報告,是嗎?你們沒有跟行政院長報告,是嗎?是嗎?是嗎?沒有報告嘛,就是沒有報告,是嗎?聽起來就是沒有報告,是嗎? 賴次長建信:就我知道的部分,我沒有參加過院長的會議,所以我沒有跟院長報告。 邱委員慧洳:你就講經濟部沒有報告就好了,不是嗎?好,經濟部沒有報告,是這樣嘛!OK。 部長,我請問一下,這一批毒油1,300公噸,4月初或5月驗出、7月初才封存,請問你們在7月17日公布4月到6月中聯流出的這些油品,請問有公布批號嗎? 石部長崇良:有。 邱委員慧洳:你們公布了30個批號,在哪個批號之內? 石部長崇良:它沒有做成食用油脂,所以沒有批號。 邱委員慧洳:不是,出貨啊!它不是出貨嗎? 石部長崇良:它沒有出貨啊! 姜署長至剛:從頭到尾沒出貨。 邱委員慧洳:它沒有出貨。 石部長崇良:它就在中聯裡面,沒有出貨,還在槽裡面,連精煉都還沒有做,所以沒有批號。 邱委員慧洳:所以今天是台糖去它的油槽取樣本。 石部長崇良:它把油槽封了之後取樣本,然後驗了之後超出驗收標準,它就不驗收啦! 邱委員慧洳:它不驗收了。 石部長崇良:就不採購了,所以它就放在那裏。 邱委員慧洳:但是台糖有扎扎實實掌握14.7這個數字,食品業者如果對於半成品的安全有疑慮之虞就要通報當地的主管機關,顯然台糖就是沒有通報,貨雖然沒有到它這邊,但是它已經知道數據了。 石部長崇良:通報的義務是在於有沒有超出我們的標準…… 邱委員慧洳:你們的標準……法條就寫「之虞」。 石部長崇良:我們的苯駢芘標準是指食用油脂的苯駢芘標準。 邱委員慧洳:奇怪了,你為什麼要超越法律呢?你比大法官還厲害,你不只解釋法律,你還超越法律,食品安全衛生法第七條已經說有危害健康、危害衛生、危害安全之虞,「之虞」兩個字有那麼難讀懂嗎? 石部長崇良:委員,你在一個炸豬排工廠看到有塊生肉,它有細菌,你要不要通報? 邱委員慧洳:我不懂你的邏輯,你不要跟我談豬排,豬排跟這個完全不能類比…… 石部長崇良:不會通報,因為後面會經過加溫、加熱過程達到我們的標準。 邱委員慧洳:如果你覺得你的阿公在這邊不適合被請出來,你的豬排也不適合在這邊請出來。我現在跟部長講一句,人民怒吼是725的事情,如果你們繼續荒腔走板,可能不是人民怒吼,我覺得可能是人民暴動了。 部長,我還是要跟你講,最後做一個總結,他們一直說第七條第五項的產品不包括半成品,半成品不是食用油,所以不需要根據第七條第五項進行通報,現在不管是從文意、目的性解釋或體系解釋,你們自己去看食安法,食安法的產品及食品兩個字是完全混用的,所以請不要再拿第七條第五項的產品不包括半成品當擋箭牌,擋不住之後,請不要從「之虞」兩個字上下其手,「之虞」兩個字就是代表不用嚴格的標準,所以不要在那邊提什麼苯駢芘怎樣、苯駢芘怎樣,請不要用這個當擋箭牌跟遮羞布,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的質詢。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質詢。 邱委員鎮軍:(11時50分)主席好,我們請石部長。 主席:有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邱委員好。 邱委員鎮軍:部長好。現在媒體爆料,檢調查中聯案的過程裡面,在查扣手機的通訊內容發現,有員工在4月份就已經回報大豆黏黏的、怪怪的,懷疑可以出貨嗎?這部分很明顯就是原料的問題。 石部長崇良:嗯。 邱委員鎮軍:你們是不是早就知道,所以一直迴避其他油廠購買的數量,是害怕牽連太廣嗎?一直沒有公布。 石部長崇良:不會,我們都有掌握它每一個批號。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也調查完了,對嗎? 石部長崇良:對。 邱委員鎮軍:手上也有完整資料嘛?為什麼我要的數據,到現在還不給我? 石部長崇良:有,我已經批了,一定會給委員。 邱委員鎮軍:到現在還沒看到。 石部長崇良:奇怪了,我已經看到說要提供給委員的資料。 邱委員鎮軍:你們現在資料都有帶嘛!不然你們現在寫一寫,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邱委員鎮軍:你待會就給我…… 石部長崇良:好,待會就給委員……已經送過去了。 邱委員鎮軍:部長,我再請教你,你們放在官網上新聞稿的內容,真實度有多少? 石部長崇良:您說的是…… 邱委員鎮軍:就是專家會議跟公協會的會議。 石部長崇良:公協會跟專家會議,您指的是7月4日的嗎? 邱委員鎮軍:對,7月4日的。 石部長崇良:7月4日的,我們今天下午…… 邱委員鎮軍:有兩場,對啊! 石部長崇良:我們就會來公告給…… 邱委員鎮軍:部長是參加哪一場? 石部長崇良:我沒有出席…… 邱委員鎮軍:署長呢?你參加哪一場? 姜署長至剛:我兩場都有參加,因為是我來主持的。 邱委員鎮軍:行政院誰去啊?派誰去、去哪一場? 許主任輔:我是去專家的那一場。 邱委員鎮軍:專家的。兩場的主席是誰、誰記錄? 姜署長至剛:主席是我,兩場的…… 邱委員鎮軍:兩場的主席都是你? 姜署長至剛:對,兩場的主席是我。 邱委員鎮軍:食安辦誰去?你去,是嗎? 許主任輔:對,許輔去的是…… 邱委員鎮軍:你們的新聞稿,專家會議這一場,就是兩個方向,一個是釐清可能的污染原因,還有未來怎麼避免再發生的管理機制。剛剛你們說的,新聞稿內容都是真實的,那就表示專家會議沒有討論20%的部分,對不對? 姜署長至剛:有啊!剛才都已經有做完整的說明了。 邱委員鎮軍:什麼時候? 姜署長至剛:分為兩個部分,因為之前沒有特別地有機會跟大家公開,今天也做了說明,所以第一個是,中聯……一開始7月4日、那個瞬間,其實只有一批,原因不清楚…… 邱委員鎮軍:20%是你拍板的嗎? 姜署長至剛:所以找了臺灣油品專家…… 邱委員鎮軍:是專家拍板? 姜署長至剛:接下來,專家會議裡面的第二個議題是,因為我們用下架的一個標準2 ppb這麼嚴格針對油脂的,我們、歐盟、韓國都是,所以韓國跟歐盟針對油品違規的時候也是下架到第一層,對於第二層是否要下架的判斷基準,其實跟我們面對的苯駢芘8.1 ppb的標準是一致的,底下產品是什麼樣子,所以才會20%…… 邱委員鎮軍:所以20%是你們專家這場還是…… 姜署長至剛:在專家會議這場裡面,針對這個內容做了非常完整的討論後,因為第一層下架之後,有沒有可能會沒有涵蓋到超過我們所謂2 ppb的概念,所以大家開始在討論的時候,許多專家提到,的確在2 ppb裡面,如果用的油脂百分比是超過20%…… 邱委員鎮軍:我再請教,食藥署…… 姜署長至剛:理論上算起來是25%。 邱委員鎮軍:你們邀集14個食品產業相關公會的這一場,新聞稿說召開這場會議是為了降低事件對消費者及下游業者的影響。你們邀請了14個食品產業公協會,對吧?代表下游業者……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一下這件事情,產品鏈的…… 邱委員鎮軍:是不是嘛?你不要講那麼複雜,是不是嘛? 姜署長至剛:我說這14個產業裡面,相對地都是食品相關產業,油品事件裡面,一定會對產業有衝擊,我們說明現在第一層下架,以及剛才講20%可能會成為我們進一步的…… 邱委員鎮軍:我不是要問你這個,你不要亂講,我現在問你,你回答就好。那代表下游業者,請問代表消費者的是誰,有嗎? 姜署長至剛:我要把這14個公協會…… 邱委員鎮軍:你找了14家公協會來,這些都是食品公會,對不對?那麼代表消費者的是誰、有沒有? 姜署長至剛:我這邊要回去再確認一下,可能消費者部分的溝通,我們可能…… 邱委員鎮軍:我來問你好了,一個一個問。台灣植物油製煉工業同業公會有去嗎? 姜署長至剛:我印象中是有的。 邱委員鎮軍:好,勾起來。台灣烘焙油脂工業同業公會有去嗎? 姜署長至剛:我這邊可不可以請我們同仁們協助?哪14個待會念給委員們聽一下?確定一下14個整個…… 邱委員鎮軍:好,你這邊勾一勾。我有資料,題目拿過去再勾一下。我繼續問,他們勾他們的。我跟你講,你們把公協會找去,把消費者放一邊,這些公會是討論讓業者的損失怎麼樣降到最低,是嗎? 姜署長至剛:不是這個,是因為…… 邱委員鎮軍:還是把消費者當作白老鼠,反正他們幾家、14家去決定,你有問過消費者嗎? 姜署長至剛:這是專家會議之後開的,因為會對產業有衝擊,他們必須要做因應,第一,可能他要配合,所以這個階段裡面…… 邱委員鎮軍:所以如果當天會議室裡面只有業者代表,沒有半個消費者代表,院長最後拍板的20%門檻,到底平衡了誰的意見?你拍板的啊!你平衡了誰的意見? 姜署長至剛:我想這20%在決策的過程中,其實做了非常完整的科學分析、推論跟技術上面的討論,確定這樣子對於民眾的健康……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們那天…… 姜署長至剛:可以得到實際的保障,再去調整…… 邱委員鎮軍:14個公協會討論的結論是什麼? 姜署長至剛:公協會裡面,我們只說對於第一層下架、對於產業可能的影響,你們要回去因應、去了解,可能油品的使用會遇到什麼問題,需要大家能夠配合,避免現在有違規的油品造成民眾的受損持續加重,所以我們就是提到了,現在8.1 ppb這一批原油,我們確定在這裡,是中聯產生、4月4日的這一批,能夠所有的確定下來、下架…… 邱委員鎮軍:好了,你先不講。我現在就講,這些業者去,誰代表消費者?有沒有嘛? 姜署長至剛:我講業者…… 邱委員鎮軍:有沒有啦?有沒有人代表消費者去開會? 姜署長至剛:我說業者同時每個都是消費者,彼此之間都是,所以我這邊特別提到的一件事情…… 邱委員鎮軍:你這講的是什麼話,什麼他們業者全部都是消費者! 姜署長至剛:對,我說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我針對的是…… 邱委員鎮軍:他們就是球員兼裁判,不是嗎? 姜署長至剛:這是科學訂定出來的一個結果,有機會可以大家做個說明…… 邱委員鎮軍:對不對?他們的決定,大家可以做嗎?你們把消費者放在哪邊?就幾個業者來決定民眾的健康。 姜署長至剛:他們沒有決定,委員誤會了,這個沒有決定、沒有決定,專家會議的…… 邱委員鎮軍:那你叫他們來開會是開什麼? 姜署長至剛:是另外一件事情。 邱委員鎮軍:你是開什麼?去幫業者增加營收,減少損失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補充,其實這個會議是在專家會議之後,所以是把專家會議所做出來的下架決議來跟…… 邱委員鎮軍:如果沒有消費者…… 石部長崇良:溝通,他們來配合。 邱委員鎮軍:就是你們把全國人民的安全、健康去跟業者做交換嘛? 石部長崇良:不是,這個會議是在專家會議之後,然後把專家會議決議的這個事情來告知業者,請他們回去配合,這是要業者回去配合。 邱委員鎮軍:我繼續問,部長,你們到底什麼時候知道中聯油脂的311跟301脫膠油槽出事情了?你什麼時候知道的? 石部長崇良:就是只有台糖沒有收的311油槽,這個是在後面7月1日要求他停工,然後後面7月…… 邱委員鎮軍:4月份就發現,你們7月才知道啊? 石部長崇良:因為6月30日中聯才通報我們,所以我們是從7月1日開始去查廠介入。 邱委員鎮軍:7月17日,調查小組的會前會就已經精準點名,指定要看這兩個油槽,代表你們最慢在7月17日以前就一清二楚了嘛?既然掌握了311跟301有問題,為什麼7月27日食藥署大張旗鼓開記者會,卻對台糖5月就驗出311油槽超標、私下改收301油槽的這件事情隻字未提?調查報告為什麼刻意漏掉台糖這一段?你們到底在幫誰遮醜?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我們針對油,現在在台糖的311油槽還有一千一百多公噸,其實一直都在。而這個跟現在食藥署在管的食品的油品相關的…… 邱委員鎮軍:如果沒有地院的裁定羈押廠長,爆出台糖5月之前……衛福部是不是打算把311油槽有毒的真相掩埋一輩子? 石部長崇良:沒有,跟委員說明,我們針對的是它已經完成製程的,食用油品30批,我們全部都查,它這個不是,它這個是做到一半的脫膠原油,停在那裡,它並沒有往後製造。 邱委員鎮軍:這些油槽是食藥署7月1號去查廠的時候就封了嗎?還是…… 石部長崇良:就是7月1號就已經全面停工,所以它就不能動了;7月1號就已經全面停工,所以它根本沒有在製造油,那個油槽也不會動。 邱委員鎮軍:依照台糖的說法,5月中旬,它拉貨、採檢的時候,311油槽就已經做過鉛封了嘛!對不對?我想請教,當你們食藥署真正趕到現場的時候,這個311油槽長什麼樣子?鉛封還在不在?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都在那裡,可以看到它有標「311」,裡面放了…… 邱委員鎮軍:你有沒有當時蒐證的照片? 姜署長至剛:那個油也沒有改變位置,槽也沒有改變位置,隨時都可以拍得到。 邱委員鎮軍:請問台糖蔡副總經理,你有鉛封的照片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鉛封的照片,我們當初驗收的時候有。 邱委員鎮軍:你可以提供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問題。 邱委員鎮軍:為什麼你們在7月21日公布30批油的檢驗結果,還大言不慚地說全部查驗完畢,而且還一直告訴大家可以上架,那份清單裡面完全沒有提到311,連301都沒有?你是不是打算告訴民眾,脫膠油和成品油不一樣,所以不在清單內?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就不是成品啊!它是做到一半的東西,都已經停下來了。我們對30批的批號統統很清楚,那是會變成市場上的食品,那個…… 邱委員鎮軍:你知道有問題,為什麼不列進去呢?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就不是食用油啊! 邱委員鎮軍:它不是食用油,它為什麼不拉?它為什麼…… 石部長崇良:它可以做其他用途。 邱委員鎮軍:可以做什麼? 石部長崇良:它可以做肥皂,可以做工業用油。 邱委員鎮軍:台糖,脫膠油可以拿去做什麼?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沒有拿。 邱委員鎮軍:我是說,你們去買的油是做什麼用? 蔡副總經理東霖:做沙拉油,精煉成沙拉油。 邱委員鎮軍:對啊!部長有沒有聽到?什麼叫做做肥皂! 石部長崇良:它可以做…… 邱委員鎮軍:胡說八道!它就沒有做…… 石部長崇良:不是…… 邱委員鎮軍:它拉去,明明就沒有要做這個。 石部長崇良:不是,它可以去做其他的…… 邱委員鎮軍:你不要講這個東西。你講的是廢話,它是做油的,它就沒有做肥皂,它怎麼會買油去做肥皂呢? 石部長崇良:不是,我是說脫膠原油…… 邱委員鎮軍:他們拿去就是要做沙拉油嘛!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啦!脫膠原油有其他用途…… 邱委員鎮軍:他們拿去就是要做沙拉油啊!招標的時候也是說要做沙拉油啊!就是食用油嘛!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不是食用油啦!脫膠原油不是食用油。 邱委員鎮軍:那是原料嘛!它拿去就是要做這個啊!不然它為什麼不拉?如果可以用,它為什麼不拉?對不對? 你們食藥署和地方衛生局一直追查的全部都是市面上的成品沙拉油,但是從現在的漏洞看來,市面上的受害規模,致癌油的實際數量根本遠超過你們對外公布的數字,真的完全不只是你們口頭說的那樣子,完全讓人家聽不懂也看不懂。 石部長崇良:不過因為它沒有流出啊!它還是留在那裡,所以它沒有流出,它沒有做成產品。 邱委員鎮軍:台糖蔡副總,我再問你,因為臺中地檢署裁定書揭露,我們才知道台糖在5月11日派人到中聯311油槽取樣送檢驗,15日報告苯駢芘14.7 ppb,標準才2 ppb,超過7倍,台糖在5月18日正式通知福懋拒收。蔡副總經理,5月15日報告出來,台糖內部是誰確定把這份報告壓下來,只做商業退貨?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報告不會壓下來,因為…… 邱委員鎮軍:為什麼不通報? 蔡副總經理東霖:因為我們送驗之後,它超過我們招標的規範,所以我們就拒收。 邱委員鎮軍:你們為什麼不通報呢? 蔡副總經理東霖:這個連中聯都不需要通報啊!因為它不是食用油。 邱委員鎮軍:請經濟部次長回答一下,有沒有要通報? 賴次長建信:委員,依照臺中地方法院的新聞稿,福懋是必須要有通報的責任,包括中聯。 邱委員鎮軍:對啊!台糖呢? 賴次長建信:台糖的話,它基本上311油槽裡面的粗油始終沒有進入到台糖的生產線,它就沒有油收進來。 邱委員鎮軍:經濟部訂有災害及緊急事件通報程序,裡面寫得很清楚,凡是經濟部所屬事業體發生只要滿足影響民生、影響上下游產業供需、影響事業形象或者可能引起媒體報導的任何一項,都必須啟動通報。台糖是國營事業吧? 賴次長建信:第一個,台糖公司針對它生產的產品,比如大豆沙拉油的部分,無論是在它製造過程裡面,自主檢驗達到…… 邱委員鎮軍:它要去收的油已經影響上下游產業供需了,怎麼會沒有影響呢? 賴次長建信:第二個部分,你剛剛講的,我們是依照災防法的規定去訂定相關的作業規則…… 邱委員鎮軍:對啊! 賴次長建信:這個是依照災害防救法,我們今天是談食安法的部分…… 邱委員鎮軍:中聯是全臺最大的油脂上游,中聯的油槽驗出致癌物超過7倍…… 賴次長建信:現在已經繫屬在做調查,法院…… 邱委員鎮軍:這沒有影響民生嗎?這不嚴重嗎? 賴次長建信:法院在做審理當中,而臺中地檢署也多次表達……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是問經濟部的規定啦! 賴次長建信:沒有,我們是災防法的規定啊! 邱委員鎮軍:對啊!你講到臺中去幹嘛? 賴次長建信:這個是食品安全。 邱委員鎮軍:這也一樣啊!這沒有影響嗎?這沒有影響民生嗎?這沒有影響上下游產業供需嗎? 賴次長建信:今天比如像是漏水或是有一些可能影響民眾用水安全的部分,它會依照這個規定通報啊!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問的是台糖,台糖不是你國營事業? 賴次長建信:台糖當然是國營事業。國營事業主要負責有關CI的部分…… 邱委員鎮軍:凡是經濟部所屬事業體發生事件,對不對? 賴次長建信:有關CI的部分,它透過災害防救法…… 邱委員鎮軍:你們當初決定不要通報,現在就勇敢回答啦!從源頭到人民吃進肚子以前,上千項產品都被影響,怎麼會沒影響呢?有沒有影響上下游產業供需?會不會影響人民健康? 賴次長建信:台糖公司和這個契約的出售方…… 邱委員鎮軍:沒有影響台糖形象嗎? 賴次長建信:跟福懋有通知,而…… 邱委員鎮軍:這幾天你們都是媒體追逐的焦點! 賴次長建信:而法院也判決這幾家公司是應該通報的啊! 邱委員鎮軍:這4項指標完全滿足!台糖身為經濟部轄下的國營事業,帶頭違反經濟部自己的災害通報程序,瞞了2個月,經濟部到現在還沒有懲處,竟然還連續發文幫忙大洗地,大讚台糖是「好寶寶」、好厲害、很棒棒!是這樣嗎? 賴次長建信:委員,經濟部平時對我們國營事業都有定期實地查核,年終也有一個查核的工作,所以基本上我們對國營事業有一個督導的…… 邱委員鎮軍:高檢署檢察官都已經講了…… 賴次長建信:地方法院也有講到,台糖發生這個事情,福懋和中聯…… 邱委員鎮軍:你不要再拗! 賴次長建信:要有這個通報的責任啊! 邱委員鎮軍:本來就應該要通報啊!那個東西放在那邊,已經驗到有這個東西,還不往上通報?對不對? 賴次長建信:可是它這個材料沒有進入到…… 邱委員鎮軍:當然,台糖的錯不是很大,罪魁禍首還是中聯…… 賴次長建信:這個材料沒有進到台糖之前,它可以販售…… 邱委員鎮軍:台糖應該要有業者的基本態度嘛! 賴次長建信:這個材料沒有進入到台糖的製程之前,它可以販售到比如工業添加劑,包括潤滑油、包括肥皂,所以中聯公司可以賣去做這些用途,但是回到食品安全的部分,台糖公司仍然要依照食安法的規定來辦理。 邱委員鎮軍:最後我再問你,有關你們的標案,台糖在今年5月13日公告CO-115黃豆粗油採購案,5月13日公告當時,台糖確實還沒有拿到超標7倍的報告,但是台糖在5月15日已經收到檢驗結果,確認中聯311油槽的毒油苯駢芘高達14.7 ppb,超過標準7倍,在5月18日通知拒收,這個CO-115標案的投標截止日是5月25日,從5月15日到25日有10天,中聯油脂是國內大型油脂的上游,福懋更是與此標案有高度相關的供應商,台糖在辦理攸關民生食安重大採購案期間,已經驗出上游供應鏈製程失控,毒素超標7倍的致命訊號,整整10天,台糖為什麼沒有暫停資格審查? 賴次長建信:所有的資格審查的部分是發生在更早之前,但是他的所有產品必須要提供到台糖的…… 邱委員鎮軍:你有沒有把這項重大供應風險納入審查項目? 賴次長建信:台糖的允收標準,除了我們剛剛一直在談的苯駢芘之外,還有很多的標準,比如錪啦…… 邱委員鎮軍:對啦,他現在是這個出問題,他這家有公司…… 賴次長建信:沒有符合標準…… 邱委員鎮軍:這家公司已經出問題了嘛,你們還繼續讓他做嗎? 賴次長建信:沒有符合台糖標準的311油槽,基本上都是在中聯公司啊。 邱委員鎮軍:你還繼續讓他做嗎? 賴次長建信:基本上如果透過中央跟地方合作的話,特別是像中聯市占率這麼大的油品供應商,若是地方政府可以加強稽查的話,事實上他不合格產品產生的機率就會大幅的降低。 邱委員鎮軍:等一下,CO0115全部申請投標的廠商有哪些?審查合格的有哪些?你再提供給我。 賴次長建信:有9家廠商。 邱委員鎮軍:好,你把得標的資格提供給我們看一下。過去福壽跟泰山得標,跟這次福懋一樣得標,你們都是去中聯拉油,對不對?一年幾個億、幾個億的買,對不對?那現在這一家出問題了,你們沒有替代方案嗎?還要繼續在那邊買嗎? 賴次長建信:有問題的材料,不符合允收標準,台糖不會讓它進入他的廠區。 邱委員鎮軍:有沒有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來審理,將福懋提報為不良廠商?有嗎? 賴次長建信:採購的部分,台糖公司會依照法的規定來辦理。 邱委員鎮軍:你現在還沒有決定就對了,他如果繼續買呢? 賴次長建信:因為所有未合乎資格的部分,我們不提領,但是他提供的部分合乎我們契約的允收標準,台糖公司會收。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你們要列入考量,這些有問題的業者,你們在資格審查的時候一定要做一個區隔,再做嚴格的審查,可以嗎? 賴次長建信:好,謝謝委員指導。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 在此宣告一下:待會在劉建國委員詢答完畢後休息30分鐘用餐,休息以後繼續開會。 請下一位黃秀芳委員。 黃委員秀芳:(12時12分)謝謝主席,先請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黃委員好。 黃委員秀芳:部長,從上午到現在,其實我也覺得你解釋得很辛苦,我也希望你能夠針對民眾的疑慮一次講清楚,今天早上提出來的臨時提案,該公布的,你就是要完整的公布,應該第一次就讓所有的民眾能夠看得很清楚,到底是中央政府蓋牌,或者是地方政府蓋牌。接下來我想請教,針對今天很多委員一直在關心台糖沒有通報,我想請教,按照這樣的邏輯,如果台糖今天真的有通報高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也通知臺中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可以去扣這一批脫膠原油嗎? 石部長崇良:不會,他不會扣,因為接下來還有製程,所以他要從最終的產出去驗,如果最終產出來的食用油脂驗出來超標,當然就不可以。 黃委員秀芳:好,所以我們目前也沒有訂脫膠原油的標準。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從黃豆壓榨出來的第一層油是脫膠原油,所以關於黃豆,我們也沒有訂苯駢芘標準。 黃委員秀芳:是。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也沒有苯駢芘標準,是在最後的食用油的部分,我們有訂苯駢芘標準。 黃委員秀芳:好,所以在我們目前的食安法當中,以台糖為例,他有義務要通報嗎? 石部長崇良:通報的義務是來自於我們對標準的訂定,所以有一些如果是不得檢出的,就是不得添加的,就有,如果有訂標準的,當然針對那個超過標準的品項,廠商就要通報。換言之,他今天拿的是脫膠原油,但主管機關並沒有針對脫膠原油訂出苯駢芘標準。只是廠商自己訂了一個採購標準,這個在食安法裡面是沒有強制通報義務的。 黃委員秀芳:好,如果未來我們修食安法,針對脫膠原油也訂定一個標準,你覺得可行嗎? 石部長崇良:這個會造成實務上很大的困難,因為如果今天我們在脫膠原油這個階段驗到的是2.4 ppb,可是它經過後面的脫酸、脫色、脫臭,是可以降低80%的苯駢芘標準,結果就會造成一旦脫膠原油驗出2.4,超標一點點,他就全部停下來,這個就不能用,對於油的產量會造成很大的問題,我們都是靠進口黃豆來煉油的,這個會大幅的……說實在話對食物也是一種浪費,所以我們是從製程當中去掌控,因為它不是外來添加,它是一個有機物,在製造的過程當中,黃豆的本身會產生,在製造過程當中因為溫度的變化,它會產生,所以你要在製程上去把它控制好,那就可以符合安全標準。 黃委員秀芳:是,這麼多委員在關心食用油的安全,當然未來我們也希望修食安法,民眾擔心的或者是委員希望再加嚴的部分,當然都可以討論,未來脫膠原油要做成食用油,其實我覺得在這上面也可以做一些規範。我一直覺得如果今天地方政府能夠多用點心,不是8年才驗一次,也許半年就去驗一次,查廠也好,抽檢也好,就不會有造成今天這樣的狀況。所以未來修食安法的時候,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的權責,我覺得也應該要很明確的制定下來,如果我們把這個法修得很嚴,但地方政府也是一樣8年才去驗一次,如果再發生類似這樣的狀況,食用油再出問題,我覺得沒有什麼好意外的啦!如果地方政府不用心,對於抽驗、查廠不多用點心的話,法修得再嚴,我覺得這種事情還是會再發生。我相信所有的民眾都不希望中央跟地方互踢皮球,或是推說這是誰的責任,食品出現問題,中央跟地方都有責任,怎麼樣不讓這種事情再發生,我覺得這是最重要的。當然大家一直想要追根究柢,查明原因,我也覺得應該要查明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錯,但未來制定法律之後,或者是法律加嚴之後,是不是真的可以杜絕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今天所有委員都很關心,我覺得大家一直在追究可能是中央部會、可能是衛福部食藥署的責任,但大家很少去提地方政府,這也是地方政府的責任,為什麼大家不會說地方政府為什麼8年才驗一次,甚至有的根本沒有驗?我覺得中央跟地方大家都有責任,也不要去卸責,應該好好思考未來要怎麼樣不要讓這種事情再發生。 石部長崇良:是。 黃委員秀芳:另外,就是通報的責任,以台糖來講,其實他沒有通報的義務,當然台糖本於企業的責任,如果食安法修完之後,也許會對於買方像台糖,如果有查到脫膠原油超乎廠商自己訂定的標準,未來是不是請台糖這邊也要通報?不只是台糖,其他的食品廠也要通報,是不是朝這個方向進行?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當然在全民一起監督食安的精神之下,我們都鼓勵,不論是消費者、不論是任何一個層次的業者,有發現異常都可以來通報,這沒有問題,跟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讓他有預警早一點介入,這是可以的。 黃委員秀芳:是。 石部長崇良:但如果回到法律面的裁罰,就是強制通報義務,要裁罰的時候,我們也必須於法有據,所以剛剛一直講說台糖要通報,這不是不行,他可以通報,但如果要課責他是不是因為沒有通報而要處罰,那就必須回到法規面,法律原則…… 黃委員秀芳:就是法規沒有規定他一定要通報嘛! 石部長崇良:對,但是為了食安,大家一起來監督、通報,這是我們支持的方向。 黃委員秀芳:是,就像我剛剛一直講的,如果地方政府能夠積極落實稽查或抽驗,業者就不會心存僥倖。我看到地方政府最近有罰300萬的,像這樣的事後裁罰,其實300萬對一個食品業者或製油業者來講,像中聯油脂,根本是不痛不癢,隨著這個案件的發展,我們看到的是一罪不兩罰的情況,到最後有可能就只罰一樣。針對食用油安全的部分,如果最後是這樣輕輕放下,可能會讓很多民眾沒辦法接受,但一罪不二罰嘛!類似這樣的狀況,我覺得未來食安法的修法,是我們衛環委員會應該要去做的事情,當然釐清原因、釐清責任,這個沒有問題,可是最重要的是,最終還是要把這部法修得更嚴謹一點。按照目前的狀況來看,如果以法律面來講,台糖根本沒有通報的義務跟責任,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目前的法律是這樣,如果大家覺得要再擴大通報義務、要更嚴格的通報義務,其實可以在後續修法時,大家再來討論。 黃委員秀芳:好,我也希望衛環委員會所有委員能夠就事論事,就目前整個狀況儘速修法。 我記得我第一次質詢的時候是在7月,好像是7月3號或4號,在事情剛發生的時候,我在這個質詢臺上問過部長,到現在也將近一個月時間,我相信衛福部或食藥署等相關部會都很積極,希望能夠儘快把這個事情釐清楚,不要讓這件事情一直延燒下去。我在地方跑行程,一般民眾的看法也是希望儘快把事情、責任釐清之後,未來不要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因為這件事情不僅對消費者影響很大,對一些食品加工業者的影響也非常大,所以我們希望未來不要再有類似狀況發生。 我想這件事情地方政府、中央政府都有責任,大家就不要再去追究誰的責任大、誰的責任小,這都不需要,目前我們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更重要的事是把食安法修得更嚴謹,包括類似台糖這樣的狀況,未來是不是要賦予他通報的責任?他們跟中聯油脂買油,這些油都還在中聯油脂廠區,他沒有買,也沒有進到台糖廠區,類似這樣的狀況,他有通報義務嗎?如果覺得有通報義務,那就應該修食安法;如果沒有通報義務,而他去通報,這樣算是檢舉嗎?這部分牽涉到很多樣態,希望在整件事情釐清之後,趕快讓食安法修法更嚴謹,讓未來不論是食用油,或是民眾吃到的跟油品相關的所有食品都是安全的。 我一再跟部長提到,其實民眾最關心的就是現在在貨架上拿到的這些東西是不是安全的?部長也一直強調,民眾、消費者拿到的、買到的這些油品都是安全的,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黃委員秀芳:對嘛!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7月10號中午都已經完成預防性下架,現在架上都是經過我們檢驗完之後允許上架的,而且現在其他還在持續煉油的三個大廠都是逐批檢驗,過去是半年或一季才抽驗,現在是逐批檢驗,所以現在的大豆油是非常安全的。 黃委員秀芳:好,我要再次請部長還有食藥署針對這部分趕快釐清完,大家往前走,不要再在這個議題上一直圍繞下去,因為這樣一直圍繞下去,其實也不是好事,總是把事情釐清之後,未來不要再有這樣的事情發生,像中聯油脂的狀況,我覺得應該追究他為什麼不通報、為什麼會做出這樣劣質的油或者有毒的油?這部分的責任要釐清,也要重罰,讓業者不要心存僥倖,我覺得這個更重要。 現在大家一直覺得好像中央政府跟地方政府互踢皮球,這樣也不對,我相信部長跟署長都是勇於承擔的人,總是事情發生了,中央政府就要承擔這樣的責任,趕快把問題釐清,讓民眾、讓消費者在貨架上拿到的這些食用油全部都是安全的,我想這是大家更關心的事情。 石部長崇良:是,其實我們一直秉持著食安需要中央跟地方大家一起做好,所以我們不會去課責、究責地方政府,也不會踢皮球,大家就是一起合作,才能夠為民眾把關,把食安的工作做好,未來我們也會用這樣的精神來進行修法。 黃委員秀芳:是,好。我希望這個議題趕快處理完之後,我們再次將食安法修法修得更嚴謹,我覺得這個應該是大家更關心的事情,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主席:謝謝黃秀芳委員。 請下一位蘇清泉委員。 蘇委員清泉:(12時28分)好,謝謝主席,請教育部學前教育署戴淑芬副署長、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賀志豪處長、經濟部賴次長,還有台糖公司蔡東霖副總經理。請部長、署長先休息。 主席:好,請國教署副署長戴淑芬、台糖…… 蘇委員清泉:今天早上講到現在,大家都講到累了,請問副總,你們招標採購300萬公升是在什麼時候? 蔡副總經理東霖:招標是4月份的時候。 蘇委員清泉:4月份,好。來投標的廠商,剛剛經濟部次長說有9間來投標,真的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是用選擇性招標,就是我們平常會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招標的時候,會通知這些廠商來投標,總共來投標的有4家。 蘇委員清泉:4家?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蘇委員清泉:結果福懋得標,對不對?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 蘇委員清泉:福懋得標之後,又交給中聯代工出貨,可以這樣嗎?那天來投標的4家公司,有中聯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沒有。 蘇委員清泉:都是第二級的福懋、泰山這些公司來投標? 蔡副總經理東霖:因為泰山、福懋他們沒有壓黃豆的設備。 蘇委員清泉:對嘛!我現在第一個問題就在這裡,這四間公司自己有壓榨出脫膠原油的工具,石部長跟我講那是第一級的,這些公司都沒有這個能力的話,他們招標完就全部都委託中聯代工出貨,是不是這個意思?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蘇委員清泉:所以這樣的招標根本就是在招標心酸的嘛!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的公開招標也有包括國外的廠商,國外的粗油如果有得標的話,他可以來交貨。 蘇委員清泉:他也是委託中聯出貨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那個是國外的。 蘇委員清泉:他從國外用脫膠的黃豆油來交貨?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的,沒有錯。 蘇委員清泉:有發生過這樣的嗎?你現在的回答要小心,不要亂講喔! 蔡副總經理東霖:有。 蘇委員清泉:有?有曾經發生過? 好,第二個問題,你們拿這些脫膠的黃豆原油回到你們台糖,你們的工廠在哪裡?你們有能力分解、精化、除臭等等,有沒有? 蔡副總經理東霖:有。 蘇委員清泉:你們的工廠在哪裡?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的工廠在小港。 蘇委員清泉:小港?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我們自己的工廠有分兩個廠,一個廠是壓榨黃豆的,那個是……我們有一個廠是做粗油的。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也有能力壓榨黃豆?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本來就是這樣做的啊!我們主要是購買美國的黃豆回來壓榨粗油,然後再由另外一個廠把粗油精煉…… 蘇委員清泉:我查來的是,你們向美國買的黃豆都是用貨櫃裝的嘛!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 蘇委員清泉:中聯向巴西進的貨用的都是散裝貨輪,也就是用鐵皮蓋住可以掀開的那種,所以都會變得潮濕,中途如果有下雨就會變得濕濕黏黏的,然後就會用柴油一直烘,柴油燃燒不完全,那些東西就會卡在黃豆的皮上面,一壓榨這些有機物就出來了。 這些事情處理得「糜糜卯卯」,到了7月才要食藥署、石部長和署長去揹這個鍋,我覺得很不道德!前面亂搞一通,後面叫……石部長很可憐!到了7月才知道,被搞得「糜糜卯卯」,我對台糖覺得很失望!我從小就是在甘蔗園長大的,都在那裡抓老鼠、偷挖甘蔗,那是我們這個年代的人都做過的。因為小孩子營養不良,就吃你們黑黑的健素糖,大家對吃你們的東西都很有信心,現在這樣大家會抓狂的。你們自己有能力,可以自己從美國進口黃豆,你就自己搞就好了,為什麼要去買這些有問題的油呢?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黃豆壓榨廠的產能不夠。 蘇委員清泉:台糖的生意太好,大家對你們太有信心了? 蔡副總經理東霖:有不足的部分,我們才會對外採購粗油。 蘇委員清泉:所以你們現在採購300公升的脫膠原油,但你們一年的需要量又遠遠高過這個數字?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我們一年需要的粗油大概是一萬多噸到兩萬噸。 蘇委員清泉:一萬…… 蔡副總經理東霖:將近2萬噸,這是我們粗油的需求量。 蘇委員清泉:兩萬多噸是多少?你們現在買300公升?還是300萬公升? 蔡副總經理東霖:3,000…… 蘇委員清泉:300萬公升就是……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這次招標的是3,000公噸。 蘇委員清泉:你們一年的需要量是2萬公噸…… 蔡副總經理東霖:2萬。 蘇委員清泉:我看這個部長也不知道吧!部長可知他們一年的需要量是多少?如果你知道,我就不相信了,你絕對亂講的。你5月15號去採樣,發現它有14.7 ppb,那些油現在還在中聯的油槽裡面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這個我們就不曉得了,我們當初驗收的時候有鉛封,也就是把它封起來啦!等於是這一桶油我們沒有允收,也就是沒有接收,還是留在那個地方。至於後續它怎麼處理,我們就不是很清楚了。 蘇委員清泉:你5月21號第一批交貨100萬公升,也是中聯交的,是不是?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一千一百多公升。 蘇委員清泉:不是100萬公升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啦! 蘇委員清泉:沒那麼多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那麼多,一千公升左右啦! 蘇委員清泉:不是有1,000噸? 蔡副總經理東霖:應該是1,000噸啦! 蘇委員清泉:第二批是6月18號,這也是1,000噸?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 蘇委員清泉:這也是中聯交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 蘇委員清泉:所以……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驗的時候,它是合格的,有合乎我們招標的規範。 蘇委員清泉:你們自己本身有能力去做檢驗,還是要委託……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我們是送第三方的單位。 蘇委員清泉:你們台糖自己有沒有能力?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目前…… 蘇委員清泉:沒有實驗室?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有實驗室。 蘇委員清泉:你們沒有能力驗苯駢芘? 蔡副總經理東霖:我們也可以驗啦,只是經過第三方的話會比較公正。 蘇委員清泉:你們自己在製造過程中,從脫膠原油往下一直精煉,就像石部長講的,要脫膠、脫臭,最後才能把整桶做出來嘛!那些做出來之後要給人吃,所驗出來的data是你們自己驗,還是委託第三方驗? 蔡副總經理東霖:都是委託第三方的公正單位在驗的。 蘇委員清泉:都是委託第三方驗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對,一定要驗到合格為止。 蘇委員清泉:好。我現在要講的是,台糖對我們來說是信任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對其他的可能還沒什麼信心…… 蔡副總經理東霖:委員對此可以放心啦!台糖…… 蘇委員清泉:我們對台糖可是很放心的,結果你們也出事,那不就死了嗎? 蔡副總經理東霖:不會啦! 蘇委員清泉:所以教育部這邊的孩子、國防部的阿兵哥不就最可憐,送來就吃,沒吃死就算了?會不會是這樣? 蔡副總經理東霖:不會啦!我們為什麼要進美國的黃豆,就是因為它的品質比較好啦! 蘇委員清泉:它和巴西黃豆的品質是差在哪裡?你跟我講一下。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的蛋白質含量、水分含量都比較好。 蘇委員清泉:他們都是基改(基因改造)的? 蔡副總經理東霖:都是基改的。 蘇委員清泉:他們好像有80%都是基改的嘛! 蔡副總經理東霖:是的。 蘇委員清泉:吃基改的會死嗎?部長,會死嗎?吃到不就慘了?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證據啦! 蘇委員清泉:我對教育部跟國防部的副食中心……我以前是當海陸的,現在想想我以前到底吃了什麼,我也不知道耶!反正就是送來就吃,只是到現在沒有死,部長是當陸軍的嗎?就算吃死了也不知道啊!我們對於食安的問題是一直在修法,今天又要修法,就是一直修,修一修,不遵守有什麼屁用?不遵守就等於是零嘛!就算修得再嚴,都不遵守,就像中聯的油被測出來它也不敢講,現在一下子石部長說它那個是脫膠原油,沒有data就對了? 蔡副總經理東霖:它的問題是出在於把脫膠原油精煉成食用油後還是超標,那個部分它沒有報啦! 蘇委員清泉:沒有啊!它交給福懋做第二批,那個時候是初級…… 蔡副總經理東霖:不是,它交的是食用油。 蘇委員清泉:所以中聯本身可以一路做到食用油? 蔡副總經理東霖:沒有錯。 蘇委員清泉:這些公司都委託它做,那不就是都在做假的?都是OEM的嘛!那些公司都只是掛名而已,就算是向你們投標,標到了,他們也沒辦法交貨,而是要中聯交。現在你講它得標之後要做成品,它也做得出來,它把成品做出來之後,檢出有問題,它也不敢通報,這樣一來事態可就嚴重了。賴次長,你們把這些公司管理成這樣,哪能這樣管啦!真是嚇死人了! 賴次長建信:跟委員報告,台糖大豆沙拉油市占率只有7%,其他的93%都是民間的,剛才你講到的公司也有生產。 蘇委員清泉:那五間都有嗎? 賴次長建信:確實的數字,我不知道,但是台糖生產的確實…… 蘇委員清泉:那五間現在聽起來就是…… 賴次長建信:那7%都有第三方驗證,都是合格的產品。 蘇委員清泉:它掛的是福懋的品牌,結果是中聯做出來的,搞不好連做都沒有做,大家就吃了。中聯一天到晚出事,自己也不敢通報,現在要食藥署去逐批檢查,不然就是部長去那邊站崗,這樣不是很讓人抓狂?我覺得衛福部實在是很可憐,我要在這裡替他們講話。 賴次長建信:所以他們才會再立案調查啊! 蘇委員清泉:你們經濟部要如何改善?請聚焦。你們台糖這裡要怎麼改善?要對人家有交代,人家的孩子吃你們的副食品,人家的孩子都吃你們台糖的油,吃一吃吃出問題。 賴次長建信:第一個,我們有要求台糖公司平常要建立包括自主檢驗的標準、包括流程自身的標準;第二個,經濟部會定期去查核,甚至也會同政風單位去看他的採購有沒有照採購法的規定、採購是不是合理,包括進出貨單都會看;第三個,年度要結束的時候,也會有相關單位,甚至包括經濟部以外的單位,會去查國營事業。 目前為止,台糖產品的原料一定要檢驗合格,才能進來台糖的廠裡面,另外,他出產的產品,特別是食品,也要通過食安法的規定。 蘇委員清泉:我跟你講,我們常常在跑行程,現在台糖對於民間真的是reliable的company…… 賴次長建信:是啊!是啊! 蘇委員清泉:這幾十年來,包括坐在這裡的人,很多都跟台糖有關係,用他的土地或是吃他出產的東西,所以對台糖是有絕對的信心,若說是其他的,沒信心;對台糖,有信心。所以我現在具體建議,你們台糖自己去美國買黃豆,用貨櫃裝,品質可以保證,原料買來,你們自己處理自己製油,你們就擴自己的廠,台糖那麼有錢,是全臺灣最大的地主,一年光租金收入就嚇死人,對不對?有五萬多公頃的土地。次長,你了解嗎?自己處理,你們不要再去跟人家買中間的油品。 賴次長建信:感謝委員支持台糖。 蘇委員清泉:絕對支持,自己製油自己販賣,用來做副食品,給國軍、給孩子吃,這樣孩子才有保障,不然你們四處亂買,什麼國外要交給你二級…… 賴次長建信:感謝委員對台糖產品的信心。 蘇委員清泉:現在這個年代也是講韌性,台糖是最老牌的,我們對你們有絕對的信心,你們不要做到開花、翻盤,不然真的是對不起國人!次長,我這樣具體建議,我在總質詢時,還要再跟你請教。 賴次長建信:好,感謝委員。 蘇委員清泉:好,以上。 主席(涂委員權吉代):謝謝蘇清泉委員。 下一位請廖偉翔委員。 廖委員偉翔:(12時42分)謝謝主席,有請石崇良部長,還有姜至剛署長,以及賴建信常務次長,還有食安辦的許輔主任。 石部長崇良:廖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部長好。部長,我想要先問你,石部長,今天我看到中時有刊載出來你們20%這個決策的會議紀錄,我是想要請問一下,到底有沒有分上下半場?上次你說有分上下半場,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它是兩個議題,就是上半場第一個議題是在就中聯這個事件進行了解…… 廖委員偉翔:請問你,上下半場,你上次說廠商是什麼時候列席?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因為這個會議,我沒有出席、我沒有參加…… 廖委員偉翔:你沒有出席。 石部長崇良:我是看這個會議的發言,他進來的時候是上半場進來…… 廖委員偉翔:可是我看你們的會議紀錄根本沒有上下半場,你這個到底怎麼來的?部長,你要不要老實一點? 石部長崇良:我的理解是兩個議題,就是上半場下半場。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真的很擔心,因為今天要嘛是你一直在找理由推拖,要嘛是你被架空。 今天我看到這個會議紀錄,我覺得也蠻神奇的,公布了名單之後,我發現重點好像不只是誰出席,而是誰沒有出席,我發現衛福部本部沒有派人出席,衛福部本部沒有人!部長,過去我們在開協調會的時候,我覺得你也算是親力親為,很多協調會,你都很重視,你也會出席,或是至少部本部會派一個人,至少派一個技正、派一個公務員,都要到場,結果這場會議部本部沒有派一個人。事情發生之後,我看你就一直要幫忙解釋、一直要幫忙拆彈,你到底是不知道、不知情,還是事後一直想要找理由,所以才講出很荒唐的有上下半場,可是剛剛我聽到許輔主任說是一整場,對不對?一整場,廠商也是一整場列席,對不對?對,許輔主任也點頭。 其實這是現在政府讓人家最擔心的地方,就是出了事之後,好像用掰的,你講到底有還是沒有?我剛剛就講了,上面食安辦有派人,下面食藥署有人,廠商也有派人,就本部沒有派人,所以你們根本沒有人可以還原當初會議室內的狀況,你當時有意見,也不能講,事後又要說你覺得這個決策很奇怪。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個是食安的專家會議…… 廖委員偉翔:我替你抱屈,你到底是不是…… 石部長崇良:這個是食安的專家會議。 廖委員偉翔:你到底知不知情,開會的時候,你知不知情? 石部長崇良:我知道開這場會議,我當然知道…… 廖委員偉翔:事前還是事後? 石部長崇良:事前我當然知道有開這個會議,因為過去…… 廖委員偉翔:你知道,你為什麼沒有派人?不關心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因為過去食安的相關會議都是在食藥署召開,並沒有我們部出席…… 廖委員偉翔:你們部本部都不用派一個人了解嗎? 石部長崇良:對、對,過去就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這個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沒有,以往慣例就是這樣,各項的食安風險評估會議都是這樣進行的。 廖委員偉翔:這個慣例也很奇怪,這個東西,部本部派一個人列席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食藥署列席知道發生了什麼事,這不是也很正常的事嗎? 石部長崇良:因為這個是定位在食安的專家會議。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知道看起來是怎麼樣嗎?我今天看到會議紀錄,那個時候部本部沒有派人,看起來,部長好像不知情,事後今天來,在質詢臺上,大家質疑你,你一直解釋。 好,我想要請教一下姜至剛署長好了。 姜署長至剛: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署長,我想要請教一下,你剛剛有說這20%只是建議,是不是? 姜署長至剛:跟委員報告,這個會議裡面…… 廖委員偉翔:你就告訴我,因為我剛剛聽到你講,這只是專家建議,對不對? 姜署長至剛:對,對於一些毒理,以及現在遇到的BaP……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署長,你就回答我,你是不是說這個會議的專家只是建議? 姜署長至剛:專家會議裡面,說明討論完,會有結論,結論會變成…… 廖委員偉翔:結論是建議,那是誰決策20%? 姜署長至剛:整體的結論之後,針對這個結論,我們進一步去研議,如何面對第一層、第二層…… 廖委員偉翔:署長,你回答我,是誰決策的?是誰決策這20%? 姜署長至剛:這個決策是整個專家會議確定下來的結果。 廖委員偉翔:可是你剛剛又說建議,到底是誰決策?因為你們這樣推來推去,我也覺得專家學者很衰,好像都沒有行政官員的事,誰決策也不講,最後都說這是專家會議決策的。到底是決策,還是建議?署長,可以回答嗎? 石部長崇良:跟…… 廖委員偉翔:部長,等一下,我先問署長,因為你當天不在場。 姜署長至剛:結論是這個…… 廖委員偉翔:結論是這個,但是總是有個行政官員要決策。 姜署長至剛:對,結論是這個,有這個結論,結論之後,在行政裡面,我們跟長官都有去了解這個內容…… 廖委員偉翔:沒關係,你不能講誰決策的話,我問一下許輔主任,請問你當天在現場,他到底是建議還是決策,是誰決策? 許主任輔:這個專家會議的功能是建議性質,政策上面該怎麼做,並不是這些專家講了就怎麼算…… 廖委員偉翔:對,所以是…… 許主任輔:所以就像署長剛剛講的,在會議上面是有結論,作為主管機關參考,就是作為我們政府機關的參考,另外,今天報載也有臆測是不是院長有指示,事實上,完全沒有。 廖委員偉翔:到底是誰決策的?你講了大半天,你沒有講誰決策啊! 許主任輔:對,所以…… 廖委員偉翔:所以食安辦從頭到尾代表行政院,你在現場,你也代表行政院最高的跨部會協調單位…… 許主任輔:對。 廖委員偉翔:所以誰決策的,你不能夠…… 許主任輔:當場開完會是…… 廖委員偉翔:沒有決策。 許主任輔:是沒有決策,對。 廖委員偉翔:所以後續是誰決策?就是署長自己講的,是署長決策的嗎?還是行政院院長知道…… 姜署長至剛:這個部分其實都有跟部裡面內部做報告。 廖委員偉翔:你也有跟行政院報告,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按食安法,中央主管機關就是衛福部,所以這個專家所作出的決議、大家的共識就作為我們後續在處理各項預防性下架決策的參考。 廖委員偉翔:對,但是你們還是沒有告訴我誰決策。部長,我想請問,當初你也講,你覺得這個決策怪怪的。你是一個醫者,醫者良心,以國人食安的最高標準的話,如果你當初在這個會議,之後你還會做出這種20%以下不用下架的決定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還原一下,一開始是只有第一層的油品下架,那個是106年的時候,當時我說我覺得怪怪的是因為,有一些即使是第二層的油品、第二層的加工食品,它還是會以油的形式存在,所以我後來才…… 廖委員偉翔:部長,你沒有回答我的問題,你不用再解釋,這些之前已經講過了。 石部長崇良:專家會議把它擴大,這是擴大。 廖委員偉翔:我只是一直很好奇,第一個,你們部本部沒派人,也不曉得當場的狀況,然後事後你又要一直找一堆東西來解釋、來收尾,我很想要知道到底是誰決策的,但是你們到現在沒有辦法回答我。 我現在有請經濟部次長。次長,台糖自己也公布,5月11日前往中聯油脂進行封槽採樣,反正報告就是超標,之後又向廠商陸續收了201萬4,000公斤的原料,但是經濟部後來又說,這就像是餐廳採購人員在菜市場看到爛菜葉,不需要什麼都通報。我想要請問一下,這是經濟部的官方立場嗎? 賴次長建信:我首先跟委員報告,經濟部對於台糖公司履行合約、履行法規,經濟部一直是要求我們國營事業如此。 廖委員偉翔:為什麼你們經濟部當初要這樣子講? 賴次長建信:基本上,5月15號通過第三方的驗證報告,認為這一批原料不符合允收標準的時候…… 廖委員偉翔:次長,你們經濟部這句話,我講給你聽,這個是不倫不類的比喻,中聯不是路邊的陌生攤販,是國內黃豆加工跟食用油脂的大型製造商,台糖是國營企業,也不是餐廳的採購,現在經濟部用這個引喻失當,所以你現在還是認為沒有義務通報毒油的台糖是高標準的乖寶寶嗎? 第二個,我想要請教一下,哪一種青菜會產生苯駢芘?你把腐爛的菜葉比喻成致癌的物質,請問有科學根據嗎?還是有專家會議嗎?就像是九品芝麻官裡面講的一樣,腐爛的菜葉很明顯就是長那個樣子,當然一般人不會吃,但是苯駢芘是沒有辦法知道的,沒有辦法用肉眼分出來的,次長,這個部分你有沒有覺得你們當初這個比喻是引喻失當? 賴次長建信:首先跟委員說明,不符合台糖允收標準的這些材料都還在中聯的311廠,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所謂的…… 廖委員偉翔:次長,這個我都知道,前面報告都有講。 賴次長建信:粗膠原油的用途包括工業的添加劑也好,或是製造潤滑油、製造肥皂,它都有可能…… 廖委員偉翔:你講到這個我就馬上想要打臉你,剛剛台糖的人就說了,他們拿這個粗膠原油就是要來做他們的大豆沙拉油,你等於是想要把它模糊掉,當然它可以做很多東西,很多化學物質都可以做很多東西,但是在於台糖的角度…… 賴次長建信:賣方的提供者可以去做這些事情。 廖委員偉翔:我問你,中聯油脂除了拿去做食用油之外,他有拿去做肥皂嗎?他也沒有嘛!我想要講的事情是針對你們台糖,他就是拿這個要來做大豆沙拉油嘛!我就問經濟部,這次台糖事件有沒有影響相關產業上、下游事業供需或民生?你認為這起毒油案有沒有影響到台糖的事業形象? 賴次長建信:有關於影響到台糖商譽的部分,因為台糖的產品都經過第三方驗證,都是合格的,現在有預防性下架,未來台糖會清點相關的損失,如果有損失的話會依照法律的程序來處理。 廖委員偉翔:請教一下次長,因為依照經濟部所屬事業各類災害及緊急事件速報程序第三條第五款第一項跟第二項,你剛剛也有說,可能有這個疑慮,未來如果真的有影響到事業形象等等等的,但是依照你們的規定,你們的規則是一小時內要通報國營司、其他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請問你覺得這個案件是不適用嗎?還是怎麼樣? 賴次長建信:涉及到四大國營企業、經濟部所管的國營企業,以及有跟災害防救法有關係的所有事故或是意外,他依照這個內部的作業規則會去通報,至於…… 廖委員偉翔:對啊!你內部有這個作業規則。 賴次長建信:回到今天這個主題,臺中地方法院已經很清楚的在8月1號的新聞稿裡面提到,當台糖透過第三方公證驗出來這個結果的時候,他有跟福懋講,而且地方法院也認為,包括福懋跟中聯必須要依照食安法…… 廖委員偉翔:對,中聯的部分當然現在在調查,我跟你檢討是,台糖知道這個事情後,如果他當時就有依照你們的程序通報,是有可能讓這件事情提早被發現的,這個部分包含中央、地方、國營事業的環節都是現在要檢討的,所以我剛剛跟你講的就是這個點。 再來我請衛福部長。部長,你自己8月2號的時候,才說台糖是為了落實HACCP對原料粗膠原油定出允收的檢驗標準,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廖委員偉翔:你自己嘴裡都說它是原料了,對吧?它是原料嘛! 石部長崇良:就台糖來講,那個是他的原料。 廖委員偉翔:對啊,它是原料,沒有錯嘛!所以在你們主管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條白紙黑字的定義,原料是指成品的構成材料。粗膠原油在台糖來講就是大豆沙拉油成品的構成材料。食安法第三條又明定,食品包含其原料。請問部長,過去法規對原料的定義是很明確的,但是為什麼我剛剛看到你跟很多的委員在爭論,怎麼到了台糖出事,這個粗膠原油好像又可以擴大解釋,變成不是原料,是所謂的半成品,到底是法律變了,還是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我再跟委員說明,我們對於不可添加的、不能檢出的,不論是在原料或者是在產品,這個都是違法,就是通報。但是苯駢芘是食品安全衛生標準,我們所定的是食用油脂的標準,不是定在脫膠原油,那不一樣。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想請問一下,剛剛有委員在問你,你剛剛是不是有用豬排來比喻,你可以再講一次嗎? 石部長崇良:一樣的道理,生豬肉要做成豬排,豬排要上市,我們管的是最後的這個產品不可以有生菌超量,但是你中間一定會去處理,所以你不會用生豬肉就來通報說這個有生菌。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真的是越聽越覺得你們事後一直擴大用你的行政解釋去幫忙捍衛和解釋現在的狀況。 石部長崇良:沒有、沒有。 廖委員偉翔:你剛剛講到這個,那麼我問你,你知道寶林茶室食物中毒的元兇是什麼菌嗎?它是不是有可能在製作的過程中會造成對人民食品安全的毒害? 石部長崇良:因為它本身就是食品了。 廖委員偉翔:是吧? 石部長崇良:它本身就是食品。 廖委員偉翔:但是這些菌在那個環境裡是會發生變化的,它會傷害到人民的食品安全。 石部長崇良:它本身就是食品。 廖委員偉翔:因為剛剛已經講是原料啦!我接下來就想要請教一下,你們食藥署在2024年3月11號的新聞稿裡面白紙黑字也寫著,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該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這個你們白紙黑字講過啦!所以剛剛講了,在台糖的事件裡,它算是原料,你剛剛自己也講是台糖的原料,為什麼突然又變來變去,到底什麼情況要通報呢? 石部長崇良:沒有變來變去,我們是分成兩類,一種是不得添加的,像蘇丹紅,那個是不得添加的,所以那個沒有問題,另外是定有標準的,那就要看這個標準定在哪裡。 廖委員偉翔:這就是我一直講的,你現在一直用你的行政權去…… 石部長崇良:這個苯駢芘是定在食用油脂,不是在脫膠原油。 廖委員偉翔:不是,部長,你一直用你的行政權去做這種解釋,我們前面已經講出來,你們當初就已經白紙黑字發過新聞稿,你就用這一段文字來講就好了,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跟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這一段文字是不是很明白?很明白是這樣子啊! 石部長崇良:我再跟委員說明,如果台糖來通報,讓我們有機會可以早一點介入,當然是好事。但是如果依法論法,你要去裁罰他的時候,你就必須看他違反的是哪個標準,我們定的標準是食用油脂的標準,並不是脫膠原油的標準,對於脫膠原油,我們沒有定標準。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一直在說,你就是一直把它混在一起想要擴大解釋,就想要推諉卸責。你們不是一直在講,食品安全是沒有妥協空間的,可是你們現在一直讓人民感覺你不斷的在解釋這件事情…… 石部長崇良:脫膠原油還有其他的用途,所以我們定的不是脫膠原油…… 廖委員偉翔:脫膠原油在別的地方有別的用途,對別人可能脫膠原油是這樣,但是在台糖的這個案例,他就是要拿來做大豆沙拉油嘛!就是這樣嘛!就很簡單,它就是食品的原料。 石部長崇良:所以他拿回去的都是符合他的驗收標準的。 廖委員偉翔:但是他發現這個原料有問題了,既然他發現原料有問題,剛剛你那一句話就講了,他就要去通報主管機關嘛! 石部長崇良:我們原料也沒有訂苯駢芘標準,就像黃豆,真正的原料是黃豆,但黃豆我們沒有訂苯駢芘標準。 廖委員偉翔:部長,我再念一次,「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這句話到底哪裡可以讓你一直這樣解釋?你當然可以講說,這沒有辦法啦…… 石部長崇良:我在解釋的是,我們訂的安全標準針對的是食用油脂、最終的產品,並不是原料的標準。 廖委員偉翔:好,我請法務部的同仁。蔡主任檢察官好。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委員好。 廖委員偉翔:法務部的代表、主任檢察官,我想請問一下,高檢署的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在8月3日公開表示,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是法律明定的義務。他更警告,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我剛剛問完全部的部會之後,都是各自解釋啊!連媒體聯合報社論也說,這一巴掌是打在衛福部跟經濟部的臉上。我想要請教法務部,第一個,陳宏達主任檢察官的這兩句話,站在你的立場,法務部同不同意?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每個人對於攸關國家健康權益的法規都會有他自己的解讀…… 廖委員偉翔:你同不同意他的這個說法?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對於個案裁罰的部分,我想還是應該要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解釋。 廖委員偉翔:法務部同不同意陳宏達主任檢察官的說法?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我們尊重主管機關的權責解釋。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不回答同意或不同意?第二個,我想要請問,臺中地院裁定收押中聯廠長的理由,就是他5月接獲台糖通知超標卻未通報,現在經濟部、衛福部也對外宣稱,原料油依法免通報。請問法務部,偵查進行中,行政機關發表跟法院裁定理由相反的法律解釋會不會影響偵辦?檢察官認定的通報義務,是依食安法的條文,還是依部會的新聞稿和臉書貼文?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我相信我們檢察機關還是會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蒐集證據,依法偵辦,不會受到其他的影響。 廖委員偉翔:是,所以我覺得各部會這樣提早不斷的幫忙解釋,我覺得好像有拋風向影響偵辦之虞。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我想這是委員個人的感覺。 廖委員偉翔:我們希望不要。 蔡主任檢察官妍蓁:是,我們檢察官是不會的。 廖委員偉翔:最後的結語,部長還有各位行政機關的長官,其實同一批驗出一級致癌物超標的油,在大家看起來就是有三種說法,8月2日的時候說它不是產品,所以不適用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的通報義務,部長8月2日的時候說,這個是針對食用油品,所以它不是符合衛生標準販賣之食品,但是你們從頭到尾也不敢說它到底是不是原料,因為食安法第三條第一款白紙黑字寫著,「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所以我們一直在表達的事情是,在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三條裡面寫,「原料:指成品之構成材料。」所以在這個過程當中發現了這些事情,卻沒有主動通報,這在未來真的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我今天一定要特別提出來,而且不應該是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隨便做這個解釋,我們已經說了,連高檢署的主任檢察官都認為這個通報是義務,不是恩惠,我認為這件事情真的讓人民看到各部會都在官官相護、推諉卸責,一直在違背過去大家認為對於人民食品安全的最高標準,就是零容忍。以上,謝謝。 主席(廖委員偉翔代):接下來請涂權吉委員。 涂委員權吉:(13時4分)謝謝主席。請石部長跟姜署長。 主席:請石部長、姜署長。 石部長崇良:涂委員好。 涂委員權吉:部長,這幾天地檢署查到,原來台糖早在今年5月份就採樣驗出中聯粗油含有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超標7倍,我相信今天大部分都是縈繞這個問題在討論。請問部長,經濟部現在跳出來護航說,台糖買的是粗油,還沒有精煉過,所以不是產品,沒有通報的義務。部長認同這個說法嗎? 石部長崇良:當然對於食安,我們希望全民監督,所以也鼓勵通報,這都是我們樂見的。不過如果回到裁罰的時候,是不是強制通報的義務通報人,我們就得回到法條。我們所訂的苯駢芘2.0ppb是針對食用油脂所訂出來的,不是對原料,也不是對脫膠原油去訂標準,所以如果依法論法,要裁罰的時候,當然台糖所拿到的或者是他驗出的是脫膠原油,現在並沒有安全標準的規定,所以依法論法來講,他是沒有強制通報的義務。 涂委員權吉:所以你認為它不是產品,它目前只是原料,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它是黃豆進來到做成食用油品前的中間產品。 涂委員權吉:對啊,它已經是黃豆煉出來的粗油了。 石部長崇良:但它還要經過脫酸、脫色、脫臭,才會變成食用油脂,所以最終的產品還沒有做完,它是半成品。 涂委員權吉:所以半成品就是原料,準備要去做別的東西。 石部長崇良:它還可以做其他的用途沒有錯。 涂委員權吉:部長那時候也有講,外界要求開罰是邏輯死亡,所以部長也認為嚴格講起來,如果以法條來講,台糖是沒有責任缺失,所以不需要開罰,你剛剛講的意思就是這樣,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他並沒有違反食安法第七條的規定。 涂委員權吉:所以部長認為沒有責任缺失,不需要開罰。那我們直接看一下,食藥署在2025年10月份有修訂「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在修正公告問答集裡面,我們有去看了一下,在「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強制檢驗)的共通性問題裡面,我們把Q2跟Q8連起來看。Q2明定,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針對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及精製油等階段之檢驗項目,每半年必須強制檢驗。這個沒問題,這都是你們自己回復的。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在Q8也明定,如果強制檢驗報告的檢驗結果不符規定,業者應採取有效改善措施處理,作成紀錄,並依食安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通報主管機關。所以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該要通報主管機關,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產品,對。 涂委員權吉:因為這部分你們一直說它是產品,產品才要通知,如果原料,在這邊是沒有包含,所以是產品才要通知。 石部長崇良:但是不一樣,因為我們這個有訂安全標準,是針對產品訂的安全標準,就是超出我們訂的安全標準時他就要通報。 涂委員權吉:對,前面我有聽啦,你們一直針對產品、產品、產品,你們是針對產品在圍繞,可是後來我們又查了一下,今天很多委員也有提到2024年3月11日食藥署自己發布的新聞稿,我也再說一遍,今天很多委員都有提,說食品業者在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要通報主管機關。所以食藥署在這一部分,不是只有針對產品,針對原料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也要通報主管機關,這一部分,我相信今天很多委員都有提到,不是只有產品,也包含原料。當然,還有另外一個,在3天以後、2024年3月14號行政院食安辦公室自己也說,食品業者要加強自主管理,確認原料安全性,同時,如果有異常就應主動通報機關。這個是食藥署跟食安辦公室自己對外發的新聞稿,這部分沒有問題嘛? 石部長崇良:對。 涂委員權吉:所以不只是產品,是原料的部分,你們也都認同,就是應該要通報主管機關,但為什麼碰到台糖這件事情就轉彎,說原料不用通報? 石部長崇良:我們當時擴大要求原料要通報是因為有一些不得添加的東西出現,不得添加是沒有標準的、應該是零檢出的,所以都要求通報,這個是為了確保從上游到下游所有食品加工鏈的安全,我相信委員也是認同的。但是我們今天談的是訂有安全標準的,而我們訂的安全標準是針對食用油脂,不是中間的產品或原料的安全標準,當然依法而言,它不需要通報。如果這個是不得添加的,不論是在原料或產品,因為是不得存在、零檢出的,所以一定要通報。 涂委員權吉:部長,我請問一下,黃豆榨出粗油含有一級致癌物苯駢芘是正常的嗎?聽起來你們好像認為有含也沒關係。 石部長崇良:因為黃豆本身可能就會帶有苯駢芘,所以做出來之後需要再經過後面的脫酸、脫色、脫臭把它下降,所以這個就是後面這些製程為什麼要去監測它的道理。 涂委員權吉:除了這一批黃豆的粗油有一級致癌物苯駢芘,其他黃豆做成的粗油也會有苯駢芘嗎? 石部長崇良:會,苯駢芘是高低的問題,有的還是會有零點幾、一點幾,都是會有。 涂委員權吉:但是都是在安全標準之內!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才說要透過製程調整,它會存在是因為在黃豆這個有機物裡面本身就會存在,所以需要經過製程把它下降到合格的安全標準以下。 涂委員權吉:台糖驗到苯駢芘超過七倍之多,難道它覺得這是正常的嗎? 石部長崇良:它認為超出驗收標準就不予允收,這個是它自己訂的標準。 涂委員權吉:前面最早你們講產品,今天為什麼我們會質疑?因為後來一直蒐集資料之後,我們發現你們自己當初發新聞稿,包括你們很多的問答集都說,原料只要有超過就要通報,可是今天真的不能理解為什麼前面講是產品,後來你們公布說是原料,原料也含有超標的一級致癌物苯駢芘,而且是超過七倍之多,這麼嚴重,台糖卻當作沒事一樣退回去。如果5月多早發現就不會有這麼多問題發生,而且我們認為發生這麼多的問題,是不是因為衛福部還有食藥署都沒有好好監督? 石部長崇良:我們制定了相關規定要求地方去查核,所以真正在監督跟查廠以及抽驗是地方的權責。當然我們也會協助地方一起去辦,所以我們也有固定啟動一些專案稽查,這些都是中央跟地方一起合作來確保食安安全。 涂委員權吉:其實今天講這麼多…… 石部長崇良:今天這個案子最重要就是中聯這個黑心廠商,它沒有即時通報,還繼續製造,這才是最糟糕的地方。 涂委員權吉:我們不可理解,衛福部還有食藥署是主管機關,今天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們一直都在為台糖說話,一直在護航,一直讓它的事情合理化?我們看到你們的問答集提到,原料、粗製原油、直接供食用之粗榨原油每半年就要做一次強制性檢驗,為什麼要做強制性檢驗?此外,強制性檢驗做了,結果查到苯駢芘超標七倍之多,居然不用通報。既然不用通報,做強制性檢驗幹嘛? 石部長崇良:今天用比較高的標準來要求台糖,我們都尊重委員的看法,但我還是回到法律,依法論法而言,我們訂的苯駢芘標準指的是食用油脂,不是脫膠原油,也不是其他的原料,所以我們把它弄清楚就好。 涂委員權吉:今天這麼多委員講那麼多,我相信立法的用意是讓各類別被納入強制檢驗的食品,包含原料、產品,都應該要符合強制檢驗的週期標準,不然為什麼食藥署要援引通報義務的法規?你們都說原料有問題就要通報,可是我們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為什麼碰到台糖,你們就有另外一個說法,好像這個原料有問題不用通報,合理化的原因在哪裡?大家真的是聽不懂你們今天的邏輯,而且經濟部的國營事業也是公告應辦理檢驗的食品業者,有法定的強制檢驗義務,而且它在5月就知情。依照現行食安法,還有它問答集所載的規定,上面都寫得很清楚,包括我剛剛講的食藥署及食安辦公室的對外新聞稿,台糖就是要通報,為什麼講了一堆,就是不用通報?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HACCP裡面要求在不同的截點去檢驗,這個是在做品質的控管,讓業者在製造的過程當中,可以提早預警風險的存在,然後去做一些矯正、調整的措施,確保最後食品的安全,我想這整個原意是這樣。至於要求的強制性通報,是針對我們訂有安全標準的部分,超標的時候,就要強制性通報,所以權利義務是不一樣的。 涂委員權吉:我們剛剛一直有講,你看這些都是屬於3,000萬以上的廠,本來就要強制檢驗,強制檢驗驗到有不合乎規定、超標的就有通報義務。南僑因為沒有通報而被開罰,台糖也是必須強制檢驗,既然要強制檢驗,本來就有通報義務,我真的不了解它要強制檢驗卻沒有通報的義務,而南僑因為這樣被罰,結果你講了一大堆,好像台糖也要強制檢驗,可是它就沒通報義務,又有另外一番說法。 石部長崇良:台糖的部分是他們自行在驗收的時候要求做的檢驗,不是所謂的強制檢驗。 涂委員權吉:本來它收到就有檢驗的義務,檢驗到超標這麼多卻都不用通報,一個國營事業對於影響國人食安這麼嚴重的問題,結果不用通報。現在爆發這麼多問題,原來它早就檢驗出來、早就知道,結果不用通報,衛福部一直要讓它合理化。而且經濟部第一時間跳出來,可是食安法不是經濟部在管的,卻是經濟部來解釋食安法,後來身為主管機關的衛福部居然還配合他們。 石部長崇良:我們都依法行政。中聯的會有高……我們在調查報告也寫得很清楚,它的原料品質控管跟後端有沒有據以調整參數,強化製程的監控,甚至是檢驗的頻率,都是我們在調查報告裡面已經提出要求它去改善的,也作為其他業者的參考,所以我想這個是同時並進,互相之間並沒有相悖。我們訂的最終產品使用油脂安全標準是一回事,要求業者在製程當中需要強化管理的措施,從源頭、製程到監控、通報又是另外一個也同樣重要,需要去要求的事情,這在我們的調查報告裡面都已經提出來了。 涂委員權吉:部長,今天大家講這麼多,我相信也有很多國人一直都在看我們的質詢,針對你們在詢答時的這些說法,我相信民眾心中應該自有一把尺,我們認為食安法本來就是應該要高標準去審核、去檢視,因為它關乎國人的健康,衛福部食藥署理應保障國人的健康,對於食安問題,國人非常非常注重,我們每天日常生活起居都要接觸到,所以食安法的核心是保障國人的健康,我們今天不是要幫這些業者設立防火牆,希望部長也站在國人食安跟健康的角度,我們來重新審視通報的法律義務及罰鍰,我覺得食安的問題一定要用高規格的標準去審視,因為這關係到全國人民的健康。 石部長崇良:非常認同委員的這一番話,食安沒有模糊的空間,我們一定會持續為食安把關。 涂委員權吉:大家聽到我們國家的國營事業──台糖,知道這個訊息居然沒有選擇通報,其實這對國人來講應該是沒有辦法接受的。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涂權吉委員。 主席(涂委員權吉代):在此重新宣告:待會兒在林淑芬委員詢答完畢後,我們休息30分鐘。之所以重新宣告是因為順序有重新調動。 現在請林淑芬委員。 林委員淑芬:(13時22分)主席,各位大家午安。是不是請石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部長午安。我現在在這裡跟你溝通最重要的一個觀念,我們的食安法並不只是用來事後究責,整個食安法最重要的精神在於事前預防。這幾年發生這麼多重大食安事件以後,我們一修再修,從源頭管理、業者自主管理、追溯追蹤、HACCP,到這一次我們還要再修,也就是強化異常通報、品質管理及數位治理,這整個核心概念非常清楚,就是食安絕對不能夠等到產品出事以後才補救,而是要讓風險在進入市場以前要被辨識、被通報、被處理,針對中聯毒油案件,中聯他們全部都是按HACCP制度運作的,根據你們在2021年的食用油脂工廠實施衛生管理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概況的調查報告,我們就可以看得出來調查報告裡面說他們的數據經常造假,為什麼要經常造假?因為他們進行了危害分析以後要設管制點,設完管制點以後,發現檢查起來都還是異常的話,他們就要矯正,矯正措施做好以後,還要回去把他們的危害重新分析,然後再重新設管制點。你們的調查報告說這次毒油事件他們都沒有設好管制點、沒有落實,他們當然不能設好管制點,因為他們設了管制點還是不通過,所以他們的問題就是他們必須要造假,否則就不能符合HACCP,所以在這個過程裡面,整個危害預警制度HACCP已經瓦解,淪為紙上作業,這是我講過的。 它並非只是如此而已,大家講了一整個早上都在講台糖,所持的爭點都是到底有通報義務或是沒有通報義務?我現在告訴你,我不想只是談通報義務這個概念,不能夠只問責台糖有沒有通報義務,也不是只問責中聯要怎麼裁罰、怎麼處罰得更重,甚至說要讓它倒。其實不是只有這樣子,因為對人民來講,我們希望不管食安法還是HACCP的制度,都能夠發揮預警的作用,不能夠只是事後究責,還要事前預防。在這個地方,我們要釐清台糖有沒有責任,對於中聯這個最過分的始作俑者我們要問責清楚,可是更重要的是,現行的食安法、現行的HACCP制度、現行所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沒有辦法讓重大的食安警訊在供應鏈的內部就讓你們掌握?不是只有業者掌握,現在的問題就是所有重大的風險,在還沒成為產品以前就發現到的,不能只是業者知道,而是政府也要管制、要知道,否則我們修了這麼多次的食安法,每一次發生單一事件、系統性的風暴,每次都還是在等下游檢出超標,產品大家都吃下肚,等媒體大幅報導,然後吹哨者出現才開始補救,其實是不能夠這樣的,所以我今天就要開始來講針對中聯毒油案件,為什麼重大的食安警訊卻斷訊?在供應鏈的業者內部就斷訊了!我現在講的是這件事。當然我們的食安法一定要管理原料,這是開宗明義就講的,食安法不是只有管產品,還管原料,但是在現行的第七條裡面的確也規定,當你進入生產程序、成為產品,發現異常才課責業者要通報,可是這樣子是不行的,要管原料,那什麼時候要管、管到哪裡?在課責通報的時候,沒有把原料這一環放進去,毒油事件、台糖事件就是14.7 ppb原料的這個重大風險斷訊在供應鏈的內部,政府不知道,更不要講人民通通都不知道,因此大家都吃下肚了。所以我們在這裡要講高風險原料的管理、製程的管控、監測的管制,你們說獨立調查的結果發現了很多原因,但是我們要再講一遍,前面早就出現了風險訊號,譬如說原料的來源、船期的差異、油槽的檢驗、製程的參數、管制的界限、下游的檢驗、拒收退貨的紀錄,這些訊號通通沒有被整合,沒有進入主管機關的預警系統,也沒有變成跨縣市、跨業者、跨供應鏈的風險警示。所以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通通都吃下肚以後才發現問題,然後發現問題的時候都已經來不及了,因為都吃進去了。一次又一次都是吃完了才在說你可以退貨、你可以退款,吃進去了,我的健康怎麼退款?我的健康怎麼退貨? 所以我在這裡講清楚,這個問題不是限縮在台糖一間公司要怎麼做而已,也不是台糖對這個案子要不要通報、有沒有通報義務,我們要講的是問題油品還沒有實際進入台糖工廠,重大的訊號就已經出現了,為什麼主管機關沒有同步掌握?今天是苯駢芘,明天有可能是重金屬、農藥殘留、塑化劑、黃麴毒素或是其他污染物,只要制度面仍然只看到產品有沒有進貨、所有權有沒有移轉、業者有沒有製成自己的產品現在只看到這個制度面,主管機關就會看不到供應鏈前端已經出現的風險訊號。 我再講一遍,食安法管制的精神、人民想要的制度,就是掌握在成為產品以前,供應鏈的前端就已經出現的風險訊號,我們要怎麼設計成政府一定要馬上介入和管制?食安制度不能靠吹哨者當最後一道防線,那都已經來不及,真正的預警制度應該是發現了重大的異常,還停留在供應鏈內部的時候,就要掌握資訊,交叉比對,採取行政措施,而不是等到爆發以後才來究責。所以我再講一次,台糖不只是現行有沒有通報義務的問題,而是在於現行的制度根本沒有確保重大風險資訊能夠立即、即時地進入主管機關,這個東西很重要,食安管理更不能只看產品原料的所有權是誰,還要看誰要負責掌握風險的資訊。部長,你覺得呢? 石部長崇良:對,剛剛委員講到HACCP,我們也在這次修法裡面提出要強化HACCP的功能,包含進廠去查HACCP的過程不是只有看文件,還要做確效、要去抽驗。 林委員淑芬:這個我上一次質詢過了…… 石部長崇良:對,然後各項的截點…… 林委員淑芬:現在HACCP淪為紙上作業,造假成為常態,臺灣根本不存在HACCP制度了,老實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嘛!現行有法律在那裡,但是我可以在這裡大膽地假設,執行面所有HACCP業者沒有人在執行管制,HACCP都做假的啦! 我要說,徒法不足以自行,現在要怎麼辦?以台糖為例,我們當然知道它跟中聯、南僑、泰山、福壽他們的責任不一樣,但是他們遇到了、知道了這個風險,問題還是存在在那裡,所以誰要負責去掌握公共食安風險的資訊?誰要負責?誰要負責起來?今天檢出了苯駢芘14.7,已經不是單純買賣雙方要不要交貨的問題,而是供食品製造使用的原料出現重大的污染訊號了,這個訊號沒有進入主管機關,你怎麼知道它後續有沒有封存、有沒有精煉、有沒有混批、有沒有轉賣掉?都不知道啊!因為都不知道,所以這個過程會變成另一種假設的狀況,第七條第五項通報義務是說自己的產品自己管,可是有一種狀況是買方在供應商端驗收前、取貨前都已經知道了,但也沒有收貨,就是台糖這種狀況,它已經知道重大異常,尚未收貨,但現行法管不到,這個風險怎麼辦?我們今天就是要來補這個洞。 部長,今天就是要來補這個洞,這個食安法最核心的風險都在業者手上,你主管機關都不知道欸!台糖不是這批油的製造者,也不是收貨者,也不是後續的加工者,可是台糖掌握了中聯311號油槽14.7ppb這個重大的污染資訊,這個資訊就不能只限縮在台糖跟中聯之間的商業資訊,這是足以影響整個食用油脂供應鏈的公共食安風險資訊,所以要請問部長,我們要不要討論?食品業者不管有沒有買、所有權是誰的,只要掌握了供應鏈中重大食安異常的資訊,即便沒有買、沒有收貨,要不要通報?要不要建立起主管機關掌握什麼樣的資訊該進行干預的系統和制度? 石部長崇良:通報的擴大要從兩個部分,第一個是把現在食安法第七條規定只有產品的異常才通報,擴大到原料、半成品、高風險加工鏈裡面的這些…… 林委員淑芬:不管有沒有收貨,不管有沒有買,它一發現…… 石部長崇良:對,這個在我們的修法裡面有提出來。 林委員淑芬:我們這次的討論一共有幾個,第一個是檢驗機關發現了也要通報。 石部長崇良:也要通報,對。 林委員淑芬:第二個,生產供應鏈上發現了,不管有沒有收貨,也要通報。 石部長崇良:對。第三個是HACCP的認證有發現重大異常,也要通報,也就是強化了HACCP過程裡面…… 林委員淑芬:是,理論上是如此,但我要再跟你講,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你現在說都要通報的話,未來任何食品大廠在供應商端驗出重金屬、黃麴毒素、塑化劑、苯駢芘等重大異常事件的超標,只要拒收、退貨,統統都要通報,都有通報責任?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會去…… 林委員淑芬:現在法是要這樣子明確地再更擴大。現行法沒有通報義務,這一次要補吧? 石部長崇良:對,這一次要補。 林委員淑芬:好。我們要講的是,重大食安異常、重大風險要怎麼界定,你也要想一想。總而言之,立法、修法的目的是這些異常資訊不能夠只是停留在業者手上,資訊沒有進入主管機關,政府就不可能及早封存、追查、比對同來源的流向;不能即時通知其他下游業者,就不可能發生預警的作用,所以有沒有建立風險資訊的責任很重要,而不是只看有沒有買。 在這裡我們要請部長再想一下,通報到你們這裡,你們接下來要怎麼進行?因為它可以把不合格的拿回去,可能賣給工業製造,可是你怎麼知道它真的是賣給工業製造?然後業者會說會精煉,精煉成產品以後是沒有的,你怎麼樣確保、確認、確定安全、它是真的符合標準了? 徒法不足以自行,接下來是執行面。法的執行面很重要,在這種狀況裡面,地方政府有足夠的人跟錢嗎?接下來就要談地方政府的編制,需不需要給人跟錢?專責的、專職的、負責的業務承辦員需不需要?這可能也是必要的配套。你利用現有的人力,大家都是兼職、兼任,出事了,才來講說你去幾次、8年沒驗1次,這都來不及了。我們想要的是專職、專責的業務承辦員,他對HACCP制度的管理是不是落實?有沒有可能這方面也同時檢討? 石部長崇良:人力的強化是要的,我們過去也一直在提升稽查的人力。 林委員淑芬:要專職、專責喔!要專責,不是稽查而已,要專職、專責、負責最高風險,就是這幾個項目而已。在制度上要彌補,如果這個風險是有通報進來,主管機關當時知道了這個檢驗結果,再透過製程的調整來處理,而不是業者自己說了算,結果現行的制度是沒有這個制度。台糖拒收是保護了台糖自己的商譽,並沒有保護到公共的食安,它只保護到自己的商譽,可是拒收不能作為風險的終點,對主管機關來講,新的制度、未來的制度,我們應當要理解,而且要把拒收當作是啟動封存的點,一開始拒收就要通報、就要啟動封存,拒收就要追查、加密檢驗或是限制流向的起點,我們希望制度應該要這樣才對,如果沒有這樣的話,拒收、異常資訊等等這樣的歷史仍會不斷的重演。 拒收要通報,然後要啟動政府的責任,這很重要!為什麼?這個東西為什麼要有專職專責的業務承辦員?因為未來也有可能會發生,如果一家乳品廠在供應商端驗出牛奶、原料奶有重大污染,但他只是拒收,他的產品安全了,可是被拒收的那批原料會流到哪裡去?不知道!如果一家嬰幼兒食品業者在供應商端驗出大宗原料重金屬超標,只是拒收、退貨,這樣一來只是他沒有了,但那個原料還會再賣給別人;如果食用油脂發生與這次類似的情況,然後只是拒收,主管機關不知道這個原料還停留在中聯、在等待下一個買方,而下一個買方沒有像台糖這麼高標準,結果做成食品後大家吃下肚,現行的情況就是這個樣子,所以這絕對不是一個假設的題目,中聯就是這樣子! 所以未來的修法我們要求要有拒收、退貨通報的機制,就是主管機關要介入、確認封存、流向、後續處理,在這種狀況裡面,我們政府的責任就來了,所以我們要再講一遍,整個最上游少數壟斷的廠商、這一些原料供應的食品業者HACCP制度沒有在做,也沒有在遵守,食安法的管理也有制度面的漏洞,但是在這個裡面,我們一定要開始把自主管理制度收回。我再強調一次,以前都是叫業者自主管理,包括HACCP制度,也是叫業者自主管理,我們從現在開始要把業者自主管理收回來,改成高度的政府監管,部長同意嗎?就是高度的政府監管。 石部長崇良:更高程度的管理,我們絕對會支持,所以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也要求了很多強制性的作為。 林委員淑芬:更高程度的管理到底是要政府管理還是業者自己管理? 石部長崇良:包含了外部專業人員的管理介入也都是。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告訴你,沒有所謂有良心的業者,我現在告訴你,沒有這一回事,所以就制度面,你好好的想一下,我認為沒有所謂有道德、有良知的業者,只有法律要怎麼規定,法律是最低的標準,他都可以不遵守了,若法律授權給業者自主管理,那一定會破功,而且食安系統性的風暴會不斷的上演,這是我要提醒你的。 好,就這一次中聯毒油事件的311油槽,我再提醒你一個重大的異常,不能只追單一交易,應該要啟動同槽或是同船期、同來源的橫向警示,未來只要高風險食品原料在供應商端驗出重大超標,你就要開始要求業者立即提供同槽、同船期、同來源、同製程、同批次的完整資料,並通知可能受影響的買方進行檢驗或暫停使用。如果沒有這道橫向的指示,政府永遠都是在等下一個下游驗出超標,再回溯去找上游,政府不能這麼被動!換言之,跟那個油槽同一批貨來的、同一個船期的、同一批精煉的,還有其他的東西一起查、一起驗,你只驗那一槽也不行,只驗那一批也不行。當然你們這次擴大驗了3個月,請問有幾批呢? 石部長崇良:一共是30批,不過那一個是沒有成批的,是在槽裡的,另外的則是有30批是做完精鍊的。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跟你說的不是那幾批而已,其實同船期、同一批來源的,都有很大的風險,然後食品雲不能只追產品流向,按照現在食品雲的管理方法……還有你們表示要修法來強化數位治理,你的數位治理是要治理什麼?你們說要強化數位治理,請問要治理什麼? 石部長崇良:當然就是強化剛剛所談前面的通報,包含檢驗的通報,我們會將其建立起來,過去的檢驗是沒有直接通報的。 林委員淑芬:對,你們過去只記錄進貨、出貨流向,只看得到已經進入供應鏈的資料,沒有看到被退貨的、不合格的、封槽採樣的、拒收的、檢驗異常的,通通都沒有嘛!當然就看不到最早的風險訊號嘛!但在這種狀況下,你可以看到,這風險訊號都沒有出現在台糖的生產資料裡面,也不會出現在台糖的產品流向,也沒有進入台糖的進貨資料,通通都沒有啊!可是這一批油沒有消失吧!仍然在311油槽裡面。換言之,你整個食品雲制度只看得到產品的流向,但是看不到重大異常的檢驗結果,如果業者在供應商端採樣驗收前,委託代工檢驗、自主檢驗、第三方實驗室檢驗,進而發現重大超標不合格而有拒收、退貨、封槽暫停存放的訊息,這個就是很重要的內部品管資料,對主管機關而言,這個就是一個風險的警訊,我們都應該要掌握,我不是說所有不合格都要登錄,應該強制登錄的是高風險食品業別,重大污染物超過法定標準或達一定倍數,可能影響多家下游的異常結果,這種狀況我們要予以記錄,你們想的方向跟我講的方向是一致的嗎? 石部長崇良:對,我們過去在登錄的部分,是包括進跟出,即原料的進跟出,但是中間…… 林委員淑芬:進跟出,而且只登錄合格的進跟出。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進入它的加工鏈的。 林委員淑芬:它是合格的,但我希望你們開始要建置登錄不合格的,叫他要登錄出來,我們不能夠只要求業者把合格的資料給政府看、只登錄合格的資料,真正的風險往往是出在不合格的資料,因為合格資料告訴政府什麼可以出貨,可是不合格的資料卻是告訴政府哪裡可能正要出事了,所以你的食品雲登錄只要求業者登錄進貨、出貨產品流向,沒有納入不合格的重大異常檢驗結果,政府永遠慢半拍,人民永遠都要把有毒的吃進去以後,才在那裡氣急敗壞,究責於政府,然後永遠要等到下游驗出超標,產品已經進入所有各個機關、團饍、家庭,政府才要回頭追流向、查原因,這不是數位治理,而是把已經發生的交易紀錄電子化而已。所以真正有預警價值的是要登錄重大異常檢驗資訊,不能讓這個異常檢驗資訊留在業者手上而已,要叫他登錄,但如果他不登錄,經第三方檢驗出來或是買主將其退貨後也一樣都要通報,既然你會被通報,不如你自己主動登錄,當你登錄有異常資訊的時候,主管機關要通知地方政府,對於那一批次、那些貨,要予以高度監管,因為它超標很多,最後他要怎麼處理、安不安全、流向哪裡,政府要給人民交代。 我再講最後一句,人民的期待是架上的東西應該都是政府把關過的,都是安全的,而現在並不是,我們希望未來都應該要是這樣子。部長,叫他們不合格、異常要登錄,如果依你的HACCP制度要通報,如果第三方檢驗的實驗室要通報,如果像台糖買到也要通報了,那登錄對業者來講是同樣一件事,業者也沒有壓力了,越透明、越公開對消費者越有保障,但對業者自己來講也是有保障的,不要等到被人家通報了再來被處分,對不對?部長,你同意嗎? 石部長崇良:有,因為這一次我們是要求連自設實驗室的檢驗也要通報,就等於是登錄,概念是一樣的。 林委員淑芬:是,沒有錯,所以我們希望所有的制度都不是參考用的,你們到目前為止HACCP制度不是只有食用油脂,全國工廠符合HACCP的廠商有幾間? 石部長崇良:這個要查一下,有很多。 林委員淑芬:其實HACCP食品廠都是大廠、超級大廠,食藥署署長,HACCP制度的所有食品加工廠應該要全部好好盤整一次啦!我不好意思說百分之百造假,但是很多啦!虛與委蛇啦!書面作業啦!不是真正的HACCP啦!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 林委員淑芬:抱歉,我再問最後一個問題,就是臺灣苦茶油的事情,我現在請問署長,苦茶油沒有品名標示的標準,對不對?沒有訂定品名標示的標準,意思就是說臺灣根本沒有界定什麼叫做苦茶油,沒有嘛? 姜署長至剛:關於這個部分,我們知道要去做一些修正。 林委員淑芬:我知道你們沒有啦! 姜署長至剛:在油品的部分,的確苯駢芘就是2ppb…… 林委員淑芬:沒有,不是這樣子啦!我現在要講幾個重點:第一個,臺灣沒有訂定什麼叫做苦茶油的標準,沒有品名標示的標準,所以混油也可以叫做苦茶油。第二個,因為沒有規定什麼油才能夠叫做苦茶油,所以會有混油,但是臺灣目前沒有苦茶油混油的檢驗方法,對不對?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就這個部分我們的確有在積極的研議,因為裡面可能有混沙拉油、大豆油等等,對於它的成分,以目前的檢驗,我們有信心應該是可以開發出來。 林委員淑芬:好,目前你們沒有檢驗方法,所以我講這個是什麼意思呢?因為新聞報導中國的種子來的時候檢驗並沒有苯駢芘超標,有很多報導是這樣講的。 石部長崇良:他不是驗那個苦茶籽,他是說做出來的苦茶油沒有超標。 林委員淑芬:對,但是有機商店的、永豐餘的都超標,一樣是最末端的產品都超標啊!我現在不是要講這個,我是要跟你講,其實我自己高度懷疑是混油,混油啦!真正超標的來源有沒有可能是加了很多的大豆沙拉油?因為加了大豆沙拉油的苦茶油沒有違法,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麼叫做苦茶油,現在也沒有檢驗混油的方法,沒有啊!我希望你們要去改善,你們要嚴格管理。第三個,我們有很多人關心臺灣的農業,也有很多委員在關心,我們希望要標示原料來源國,這個你們會不會支持?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對油品的標示有要求,如果是混油的,就不能稱為…… 林委員淑芬:我不是在講混油啦! 石部長崇良:就要標示為調合油。 林委員淑芬:沒有,你的苦茶油沒有訂定品名標示的標準啊!現在混油哪裡有調合油這種名稱?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這個是通則啦! 林委員淑芬:好,我不是要講這個,我是講即使沒有混油,但是你的種子來自中國,你也要標示原料種子是來自中國,我是要要求這個,有沒有意見? 姜署長至剛:對於原料原產地的部分,的確我們…… 林委員淑芬:特別是這些農產品的原料原產地要標示來源國,因為社會高度關注,也是在這一次的苦茶油事件裡面大家相當關注的,我們除了要立法、要修法之外,我在講苦茶油,包括其他的油品都一樣,要有品名標示的標準,在訂定出來以後就要有檢驗的方法,如果沒有檢驗方法,你沒有辦法證明它混油,你說不可以混油,現行的通則就是規定不能混,如果混的話就要標示調合油,但是你沒有苦茶油混油的檢驗方法,你怎麼去確認它是真的沒有混油?如果他在那裡硬拗,你要怎麼確認?你連檢驗方法都沒有公告,現在也沒辦法檢驗,不是嗎?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對於這個檢驗方法,現在食藥署已經在積極開發,去驗它的脂肪酸比例,就是不同的脂肪酸,我們現在在查的時候是根據它的原料採購證明,就是多少的…… 林委員淑芬:對啦!你們是要證明它是中國原料…… 石部長崇良:對,看是中國原料還是在地的,因為…… 林委員淑芬:但是人家用中國原料製成的苦茶油就是有好幾批驗出苯駢芘沒有超標,我不是替中國的種子講話,我是要告訴你,真正風險的來源有可能是來自混油,在你們公布中聯有問題批次流向的時候,就發現有很多製油工廠買了很多大豆沙拉油,這個是事實,包括苦茶油工廠也有買大豆沙拉油,所以可能混油,可是你們一直都沒有朝混油的方向,我也可以理解你們沒有朝混油的方向,因為你們並沒有檢驗的方法,所以這對你們來講是非常困難的,過去沒有做出規範,未來我們希望你們儘速把該補起來的洞補起來,把食品安全還給我們人民,就是這樣子。 石部長崇良:好,我們趕快來開發這個檢驗方法。 主席:謝謝林淑芬委員。 我們現在休息,休息到2點30分。 休息(13時57分) 繼續開會(14時31分) 主席:好,我們現在開始開會。 請王正旭委員。 王委員正旭:(14時31分)謝謝主席,我們有請衛福部石部長、經濟部賴次長、食藥署姜署長、台糖的蔡副總。 石部長崇良:王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部長好,大家好。我想一開始還是要針對台糖的部分,因為這是我們今天這個專報的主題,所以要請行政機關來做一點說明。我想最主要還是這三大項,在今天早上已經講過太多太多次了,不過我認為還是需要再強調一次,所以麻煩部長針對這三項做簡短的說明:第一項是台糖的通報是否是法定義務;第二項是台糖買中聯的半成品是用來做什麼;最後一項是如果未來修食安法要求原料、半成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有通報義務,那主管機關的立場是什麼。麻煩部長再簡單的跟大家做一次報告。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在我們整個食安的概念裡面,我們一直強調全民共同監督,所以不論是廠商還是消費者,只要發現有危害健康之虞,我們都歡迎也很鼓勵每個人來通報。但是回到依法論法,這個是屬於強制義務的部分,在食安法第七條寫得很清楚,食品業者針對產品有危害健康之虞的時候,有向主管機關通報的義務,這個是第一個,很清楚。 第二個,什麼是有危害健康之虞,就要看它是哪一個樣態,現在在食安法裡面有一種是食品添加物,這個是在第三條明定的,食品添加物沒有說可以添加的、不得添加的就是統統要通報,就是違反有危害健康安全之虞。如果是訂有衛生安全標準的就要看那個標準訂的是什麼品項,超過標準就有危害健康之虞,以油脂類為例,我們訂的是食用油脂的BaP,不包含油脂製造的所有東西,不是的,我們只有針對食用油脂的BaP訂標準。因此,台糖這一次所購買的是脫膠原油,我們沒有訂定脫膠原油也沒有訂定黃豆的BaP標準,是訂定在最終產品的食用油脂,所以從這樣來了解大概就很清楚了。 不過未來在修食安法的時候,特別是針對第七條的部分,我們也做了大幅修正,包含通報義務,甚至通報對象、相關罰則的提升,我們都有提出相關修法來精進整個預警的效果,所以再請委員屆時給我們一些指教。 王委員正旭:好,其實我們很期待能夠趕快開始修食安法,能夠趕快逐條審查,也謝謝幾位官員,除了部長持續跟我們一起討論以外,其他官員請回座,謝謝。 這陣子的致癌油事件,我認為當務之急應該是要趕快釐清和修補食安法現有的法規闕漏,從制度面落實防堵,避免這些案件再次發生,我想這是國人非常期待的,也一定要把這個事情做好。不過在這個過程裡面,我們也看到一則新聞,有臺中市議員指出,臺中市政府明年度的食安預算比今年減少編列了一千多萬,市政府的解釋是因為中央少給了食安獎勵金,這筆經費叫食安獎勵金,意思應該是地方政府把關食安的表現很優良,值得更多獎勵的時候,中央才會給額外的肯定及實質的鼓勵,這是一個bonus的概念,我想大家從這個名稱上來看是清楚的。所以如果是一筆額外的獎勵金,地方政府沒有爭取到這一筆獎勵的時候,直接減少編列地方整體的基礎食安預算,我覺得怪怪的,不知道部長是怎麼想的,有沒有覺得怪怪的?這個說法到底正不正確、合不合理?食安獎勵金的性質是什麼,是不是部長也可以讓大家知道一下?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這兩年我們特別向行政院爭取,行政院也非常支持,讓我們從114年到115年有10億的獎勵金給地方,對於相關的食品稽查,或是各項食安推動計畫,表現績優我們會有獎勵金分配,包含臺中市政府也都在我們獎勵的對象裡面,事實上也已經撥發了不少。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撥了二億四千多元,也都撥下去了,這個獎勵金是額外的績效獎勵,跟地方政府應該編列的相關業務費是兩回事,不應該把它混為一談,該執行的還是要請地方首長支持編足預算,包含人力或者是稽查所需要的預算,還是要請地方政府首長能夠支持食安的部分。 王委員正旭:所以應該是獎勵那些執行非常到位,而且是對民眾的食安有實質幫忙的,就會列入獎勵,那就很清楚了,謝謝。 石部長崇良:對。 王委員正旭:再來是有關建置全國違反食安查詢系統這部分,真的需要再加把勁,最近的食安事件,我們看到政府非常努力在啟動應變,下架這些高風險食品,而且對這些違規業者做很重的裁罰,可是要如何重建民眾對於食安的信任,我認為讓消費者能夠很容易查閱到業者過去的食安紀錄及商譽,讓這個資訊的透明度能夠落實,應該是很關鍵的一步。我們在這個事件裡面發現,中央和地方在公布食安違法資訊的部分,面臨各自為政、一國多制的問題,我們可以從這個畫面上看到,以地方政府為例,22個縣市就有22種公布方式,有的是用食安地圖,有的是用平臺,也有一些是單次稽查的PDF檔案,或者是用一個市府的新聞稿,讓民眾自行了解,一般民眾如果想要看某一個產品的食安紀錄,真的是困難重重,因為要看這麼多。 另外,食藥署自己有建立一個食品查核及檢驗資訊平臺,可是這個網頁的入口還是有一點隱密,不太容易讓民眾很容易就可以找得到,更核心的問題是這個平臺目前僅刊載食藥署本身的專案稽查結果,完全沒有整合地方政府在執行上的稽查資料,意思就是地方政府可能會有一些稽查的項目,不是在中央政府這邊處理的,它就會自己公布,結果沒有彙整到中央政府食藥署的這個網頁,相對來講,這是很不合理的現象。比如,最近的苦茶油也是一個問題,各個地方都有一些苦茶油在販售,如果想要去看這個品牌有沒有違規紀錄,我們可能就要上22個地方政府的網站,再加上食藥署的網站,一共有23個網站要去慢慢比對,我們臺灣是科技大國,這種情形實在是很難接受。所以如果這方面能夠參考勞動部的經驗……勞動部有建置一個全國查詢平臺叫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很簡單,只要民眾在單一個網站上面按一個鍵就能夠看到全國所有的違規紀錄,而且這個資料沒有連線也不會下架,這樣才能真的保障民眾的知情權。所以有沒有可能在一個月裡面麻煩衛福部全面盤點,各級政府目前公布食安違規資訊的方式,參考勞動部的建置經驗,先把資訊整合好,三個月內建置單一入口的全國違反食安查詢系統,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提供改善食藥署查詢平臺的具體期程,把它規劃出來,部長? 石部長崇良:委員提出的這個方向,我們覺得很好,因為食品經常會有全國的流通性,所以雖然是在這一個縣市查核,但是它的食品可能會流通到其他縣市,所以我們三個月內找地方政府來開會,按照委員的方式,第一個是讓它的公布方式儘量有一致性。第二個,我們來看看能不能以廠商作為基礎,把它彙整成一個單一的違規查詢系統,我們不一定可以馬上在三個月內做完,但是我們把具體的期程規劃做出來,再請委員指教。 王委員正旭:務必要請部長趕快啟動。 石部長崇良:好。 王委員正旭:最後一個問題是我們希望還是把食材原料做透明標示,尤其這會牽扯到本土小農,如何能夠讓他們的農作物產品可以穩定處理以外,也能夠強化農作產品的韌性,之前其實也跟部長詢問過,市面上看到的那些番茄汁,我們都以為是臺灣自己本土做出來的番茄汁、種出來的番茄,可是我們看到的都是合法標示產地為臺灣,結果大部分都不是臺灣自己種的番茄,那時候我就主張修法要加強業者明確標示原料、原產地,這個部分也需要來加強,把它納入法案裡面,所以,今天如果開始啟動食安法修法的話,我們會把這些想法跟大家一起來討論。 另外,我們再看一則消息,這真的是我國農業一個重大警訊,本土紅豆的產量從2022年以後就跌破萬噸,到2025年只剩下5,461公噸,產量在很短的時間裡面直接腰斬;我們看進口紅豆卻是大幅成長,到了2025年,已經達到6,641公噸,顯示從國外進口的量比本土產的量還要多,表示本土的紅豆正在失去市場的主導權,不過比較奇怪的是在市面上幾乎沒有辦法找到進口紅豆的下落,當然追根究底,就是現行法規破洞造成的問題,這些紅豆到底是從哪裡進來?很有可能從加拿大、澳洲或是阿根廷進口這些紅豆,可是經過實質轉型、加工以後,通通都變成合法標示的原產地叫作臺灣,這種情形其實就會讓消費者誤以為自己買的是國產紅豆,當然有信心,而且會認同這個品質。如果是這樣的話,目前我們沒有好好的要求標示,結果就是消費者會支持到進口紅豆,讓高品質、成本相對也比較高的本土國產紅豆,越來越難以競爭,失去臺灣農產品的韌性,這個非常值得我們去了解跟擔心。我想要強調的是市場競爭不是壞事情,可是如果食藥署的法規允許資訊不透明的話,等於是在放任部分業者誤導民眾,甚至會打擊到本土小農,所以希望這次的修法能夠澈底來解決這種標示的亂象,我們會有一些修法等等作為,到時候要麻煩部長一起來支持。部長,你的態度怎麼樣? 石部長崇良:越來越多民眾喜歡選用臺灣本地原料製造的產品,我們可以感受得到,但是因為臺灣不是一個物資那麼豐沛的國家,我們也有很多需要仰賴進口,因此在食品標示上,我們還是必須跟世界接軌,但是對於如何凸顯真正採用臺灣在地原料的這些業者,我舉一個例子,我們從今年7月1號開始,就只有用臺灣牛的奶做的才可以稱為鮮乳,其他都不可以,這就是一個例子,我們沒有去打破標示是不是原產地,但我們要求只有本地牛的牛奶做的才可以稱為鮮乳,其他的就不可以,只能稱為牛乳或其他的調和乳等等,類似像這樣的做法,我覺得我們可以來研議,就是去凸顯,真正採用臺灣在地農產品製造的食品才能夠去標示,用某一種標章的方式來正名…… 王委員正旭:的確各國有不同的做法,所以如果臺灣可以參考各國的做法…… 石部長崇良:韓國還有日本都是採用像這樣的做法,要求只有在地製造的才能夠用某種標示方法。 王委員正旭:是,所以我們需要在這部法令上面訂定並做好的修法,好不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 接著請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羅智強委員不在。 接著請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14時47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好。 陳委員昭姿:部長,您今天已經被質詢大概5個小時,本來我也準備很多資料,但是當中我也儘量去了解,我儘量不重複詢問,可能用稍微修正的方式來跟你討論今天我想跟你分享的部分。 石部長崇良:好。 陳委員昭姿:部長,因為您一開始就說不了解別人的邏輯在哪裡,當他們在追究台糖、高市府的時候,所以部長最自信的邏輯今天被很多人挑戰,因為你說了,等於你在指責別人沒有邏輯,所以你受到強烈地挑戰。部長,我請教你,現在全臺灣人都知道了,台糖是最早知道有這麼一件事的,也許更早就有,我們不知道,但我們已知他最早知道有Benzopyrene超標,而且最高、最嚴重超標的,就是台糖掌握的這個數字,時間也最早。這個時候食藥署內部及衛福部有很多事情要做,你卻去幫經濟部跟想辦法幫台糖辯解,這個部分才是我不理解的地方,自己家裡失火了,你都還沒有處理好,就急著去幫台糖辯解,還說什麼乖寶寶,這是第一個我覺得不應該做的部分。 第二個,我想跟部長分享的就是,當中聯收到台糖的通知,不管怎麼樣它都得通報,如果不通報它也有責任,它通報了,當然也要承擔這些事情,你好好想我講的話,台糖身為由納稅人支持的國營事業,他們對於食安政策的配合只剩下拒絕買進、知道了,他們的責任只剩下這樣嗎?部長,我覺得這個說法就像是「別人的囝死袂了」,你看到一個人溺水了,就算你不打算親自救他,也許這有風險,但連個通報都沒有嗎?部長,剛才有很多人跟你談法條,我都聽到了,你也跟他爭辯法條的部分,很多有法學基礎的委員跟你講說反正一個法條各自解釋,這個部分我就不談了,可是身為一個部長,如果你還在執著於法律文字,說我沒有違法、我沒有違法,這個格局太低了!身為部長,您的格局應該是要更高,而不是僅在檢視犯了哪一條法律。我們知道法律都是一切責任的最低標準,即使法律有不足的地方,我覺得你應該要勇敢的承擔,而且往對的方向去做,這是我想跟部長分享的。 剛剛我也不曉得有沒有人談起,這是食藥署自己公布的2024年小林製藥紅麴案,發布的新聞稿非常清楚指出:「食品業者於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違反者,依食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食藥署重申,藉由嚴格把關源頭之原料安全,並透過政府及業者攜手守護食安,堅決遏制不法行為。」這是食藥署自己發的新聞稿,你要談法律,我們也可以來談你們自己講的話。台糖作為一個食品業者,而且還是國營事業,當發現原本要採購的東西,不管是脫膠粗油、脫膠油脂,這樣的原料有超標的Benzopyrene,認為只要沒有收貨,就不用向衛生局溝通,閉起眼睛,我不管,我閉起眼睛,因為我沒有買,所以不管中聯將來送到哪裡去,我都不管,這也是您的態度嗎?您覺得要支持這樣的態度嗎?您的態度也是這樣嗎? 石部長崇良:我想委員也很了解我一向的態度,我不太用政治語言,我們一切就事論事,依法論法。 陳委員昭姿:我剛剛談的幾乎沒有政治語言,就是你明知道出事情了…… 石部長崇良:對,我知道…… 陳委員昭姿:不可能說就不管了,隨他去。 石部長崇良:大家對於國營事業賦予更高的任務,或者是社會責任,這個我都尊重,我也都了解。但是面對這件事情,我們還是要把它釐清,這個油最早是南僑在5月13號檢驗,驗的是食品油,它已經是成品的食品油…… 陳委員昭姿:我在第一次質詢的時候,您就都怪南僑,後來我跟你提起中聯,再後來中聯就被收押了。 石部長崇良:台糖在5月15號所驗的是脫膠原油,它是中間的粗油,它不是最後的油品…… 陳委員昭姿:我知道!它有幾個步驟,脫膠、脫酸、脫色,我都知道!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我們訂的標準是訂在最終食用油品部分的苯駢芘標準…… 陳委員昭姿:部長,我想要知道你的態度。 石部長崇良:當然如果大家認為中間任何一段的半成品都要訂標準、都要來通報,那這個我們可以討論。 陳委員昭姿:你還在講法的層次?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昭姿:林靜儀次長都說是粗油半成品原料了,這個不叫原料,那什麼叫原料呢?如果衛福部認為沒收貨、拒收貨,台糖就沒有責任跟義務,就可以閉著眼睛不去想這個後來往哪裡去的話,那我只想知道您的態度是這樣嗎?您支持這個做法嗎?您支持個人自掃門前雪嗎?民眾也許可以,但是部長您…… 石部長崇良:我剛才一直在講,當然我們是希望全民來監督食安,不論是哪一個層級的業者或是民眾,只要對食品的健康安全有疑慮來通報,我們都鼓勵。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知道在實驗室裡會把Benzopyrene打到老鼠身上,然後去測試我們未來可能的新藥的療效?你知道它是這樣子來做?所以後來我們發現它是一級的致癌物,就是在動物跟人體都會引起癌症的致癌物。所以這個超標的油如果被放在寵物飼料裡面,這些貓、狗跟動物同樣也是吃下這個一級致癌物,那請問衛福部的邏輯?我在請教你邏輯。只要沒有變成人吃的東西,就跟衛福部無關嗎?它也出貨給飼料廠使用,這是人人皆知的事實,它事實上也繼續賣嘛!我們今天都還不敢去談這個部分,怕事情鬧得更大,不是只有人,還有寵物問題。 我要講的是,台糖拒收油品,但沒有強制通報的責任。剛剛我也提到了,國營事業……你知道我們不是只有談法律嘛!所以剛剛我在期許部長,我們不是在說你有沒有違法,是我們要有基本的良知跟道義。大家現在生氣的是,台糖你明明知道有超標,而且超標嚴重,還七倍多!但認為我沒拿來用就沒關係,後續怎麼處理也沒關係,就算出貨給飼料廠也沒關係。 部長,我要跟你講的是黃豆製油這個過程,它大概榨出兩成油,還有八成是做所謂的豆粕,這個豆粕是給誰吃呢?給雞、給豬吃。所以當黃豆原料出了問題的時候,不僅僅是油本身可能致癌物超標,現在還有我們的雞、豬吃了也超標,那就是等於已經到我們整個食物鏈的上層去了。也許那是農業部管的,但整個的影響,我想部長你不會不了解。 所以如果你們現在要護航台糖,明知嚴重超標,但是沒有通報,我今天告訴你,它影響的層面是所有的食物,還有我們常吃的家禽、家畜全部也都會吃到。所以我覺得如果有這個態度,是很難原諒的,幾乎是不可原諒的。 部長,我第一次質詢的時候,你是先推給南僑,後來我一直提醒你是中聯,同樣一批油樣檢出3種數字,後來果然中聯就出事了。現在我們再回到最早知道的台糖,驗出的數字也是最嚴重的。結果呢?你就急著幫它護航!部長,其實是這幾道問題,您的邏輯跟您的做法、態度出了問題。 石部長崇良:委員,我很高興我們回到科學的討論。苯駢芘本身大家都知道它是一級致癌物,它致癌的風險來自於長期的累積,所以跟你食用的習慣跟累積有關係……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要小心哦!你要小心說這句話哦!長期的累積…… 石部長崇良:它這是一個長期的累積,這是第一個。第二個,現在全世界訂有苯駢芘標準的國家不是全部啦! 陳委員昭姿:你這句話不能再講耶!部長,長期的累積,你吃一次的食物可以,添加物蘇丹紅可以,這個油不曉得吃多久,而且是全面的!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這個都有科學模式可以計算。 陳委員昭姿:吳崢說又不是你逼我們吃油的,有!你有逼我們吃油,沒有吃油是會死的!油是人體必要的營養素,油、蛋白質、醣類都是! 石部長崇良:所以回到科學的討論。苯駢芘不是每個國家都訂有標準,有的國家是沒有標準…… 陳委員昭姿:對,你那句話要很小心哦!要長期、大量地吃…… 石部長崇良:像日本、美國都沒有訂標準,我們跟歐盟一樣訂了全世界最嚴格的標準,這是第一個。第二個,在飼料中有沒有這個標準?到目前我們還查不到在飼料裡面去訂這個標準。所以我們了解它是一級致癌物,證據表明它明顯會有對健康的危害,但是要訂到多少的標準…… 陳委員昭姿:它是證據非常明確,而且動物跟人都有,動物我們也會吃。 石部長崇良:動物的身上去做研究,它有,但是它的標準要訂在哪裡,到目前還沒有標準。 陳委員昭姿:部長,你我都有那個基礎啦!毒品什麼的,我都有這個基礎啦!但是唯一這件事情,您不能再說要累積大量才可能…… 石部長崇良:我不是說要累積大量,我跟您討論科學,從科學上來看…… 陳委員昭姿:是啊!我是在跟你討論科學啊! 石部長崇良:它是長期累積,因為不具有急性的毒性嘛! 陳委員昭姿:那你知道現在吃多久、吃多少了嗎?什麼食物都有了啊!全臺灣都氾濫啊! 石部長崇良:就科學來講,也不要造成民眾的恐慌,我們也發布了一個國衛院所計算出來的風險…… 陳委員昭姿:我非常清楚20%是怎麼算來的,我也不在這邊講了啦!基本上我就說不要單純再用以前一貫的做法,說這個是要吃很久、吃很多的!姜署長,我今天也沒讓你講話,因為過去你是學者,學者是用這個話講。問題是今天我們是食用油,什麼東西都加油。然後我再講,人沒有吃油是活不下去的!所以吳崢講的話,你有逼嗎?有!你有逼我們吃,因為我們已經沒有健康油可以吃了。 油是我們人體的必要營養素,油是我們提供必需胺基酸的重要來源。必需胺基酸表示什麼?我們身體沒辦法合成,我們需要油。第三,所有的油溶性維他命A、D、E、K都是靠油才能幫助我們吸收,所以油是必要的。你有沒有逼我們吃?有!我們到處都吃了。部長,拜託你不要再說油要長期、大量食用那句話了! 石部長崇良:我從來不講這句話,我講的都是確保油品的安全、食用的安全是我們的責任,所以這個我們一定會務實地去做到,給大家保障。 陳委員昭姿:好啦!部長,謝謝你!我今天也儘量用科學、用我的專業跟你溝通。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陳昭姿委員。 接著請林岱樺委員。 林委員岱樺:(14時59分)有請部長。 主席:好,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林委員好。 林委員岱樺:好。本席有以修正動議的提案,希望在食安法當中導入GS1 Sunrise 2027,來健全臺灣食品安全稽查的數位透鏡。現在我們稽查有三大瓶頸:第一個是紙本跟數據的斷層,第二個是一維條碼的資訊限制,第三個是擴大處置成本的高昂。 在紙本跟數據斷層的部分,現場是仰賴業者紙本帳冊人工對照,遇到隱匿或申報不實的時候,調閱與跨廠比對極度耗時。我們一維條碼資訊的辨識只能針對品類,無法記載特定的批號跟有效日期。再來就是我們擴大處置成本高昂的部分,因為無法精準定位污染的批號,所以造成合規廠商嚴重的損失與消費恐慌。 部長,您覺得現在行政院跟各立委的提案可以解決這個現場稽查的三大瓶頸嗎? 石部長崇良:委員提到的,現在確實是這樣。比如說第一個,雖然我們現在在推動用電子發票直接去勾稽,但是也還沒有辦法完全都數位化,我們現在還是雙軌並行,所以還是有紙本申報的情形。這個就可能造成資料的不正確或者是延誤,會比較慢。如果能夠做成…… 林委員岱樺:所以這三大瓶頸是目前即使修法通過,也沒有辦法解決的嘛? 石部長崇良:對,這是實務面我們要去…… 林委員岱樺:好,那本席就具體建議。我先介紹GS1 Sunrise 2027的概念。其實我倡議這個制度已經……這個是我歷經第3個委員會,我從經濟委員會到財政委員會的倡議,包括到現在的衛環委員會。 什麼叫做Sunrise 2027呢?它其實是一個二維QR Code,它的特色有兩點:第一個是線上溯源。第二個是它從原料、生產、加工、運輸、配送到回收都完整物聯網化了,它能夠在核心的目標跟變革上全面地升級2D條碼,所以它能夠具備在收銀端、對消費者端讀取的能力,也攜帶更多的數據,不是純粹只有品項而已,而是能夠包括你儲存的批號、有效日期及序號。比如說我們這次黃豆的進口,到底出問題的是哪一批呢?如果有導入這樣的二維條碼,那是查得出來的。另外,它也會提升消費的體驗。 對企業跟供應鏈的影響是,我如果導入了Sunrise 2027的話,那在供應鏈的精準管理方面,會更精準地追蹤產品的有效期、減少食物的浪費跟過期下架的損失;對於防偽跟安全的追溯,可以透過序號追蹤產品的來源,防止假貨並確保食品安全;在系統跟軟硬體的改造方面,也就是所有產業的提升,零售商跟品牌商必須更新硬體(掃描器)以及軟體(POS系統),否則將面臨無法刷出商品跟斷鏈的風險。 還要提的一點就是,我們現在的QR Code是貼上去的。未來沒有「貼」這件事情,都是直接烙印。每一個批號、你的每一個過程,甚至在烘焙的過程是幾度、它的氣壓是多少,全部都可以在這個二維條碼登載,而且通通都是物聯網的。所以真的如果發生事情的時候,只要一鍵按下,你都可以查到,剛才稽查的所有困境都能夠完全解決。 在食品安全稽查流程轉型部分,我分成現在傳統食安稽查的模式,跟我導入Sunrise 2027的快速溯源流程。針對這幾個面向,在行前準備部分,現況是系統跟紙本的比對,未來就是勾選預設綁定2D條碼的動態履歷;現場核對部分,現況是人工逐箱目視抄寫,未來是手持你的設備,秒級掃描帶出批號的效期;在供應鏈的溯源部分,現在是發函跟帳冊的比對,這必須花好幾天,未來我只要單點掃描,聯網穿透上下游,一鍵按下,幾秒全部通通掃到。包括異常預警,這個是各個委員提案當中最重要的。現在我們是人工通報,存在時間差,未來就是POS系統即時阻斷。 另外,在行政作業現場,現在是現場手抄,返所打字,未來是掃描定位自動匯入,電子簽章。最重要的作業時間,現在我們查了兩個多月了,這樣的監理盲區,還在查!現在的作業時間,單場的稽查是3到6小時,未來會減少在半小時內就會完成。完整的溯源部分,我可能花3到7天,未來就是數分鐘到半小時內就可以完成了。 這樣的系統導入之後,未來跟現在的比較,以中聯毒油案來說現況是什麼?下游5月異常,6月底通報,到現在了,5月、6月兩個月的監理盲區,民眾完全都在不知的狀況,政府、中央、地方也在不知的狀況互相指責對方。甚至動員了數十名的稽查員,人工翻閱帳冊,比對30批油,耗時了12天;以及第三個,我們現在數百項的油品全系列地預防性下架,造成社會恐慌。 如果我導入GS1 Sunrise 2027的話,可以預估的效應是什麼?第一個,我可以通報縮短至即時;第二個,因為掃描了油桶2D條碼,我一秒可以抓取這個批號,現場核對由12天降到15到30分鐘。問題批號註記後,全臺POS直接鎖定拒刷,避免良品的下架。 對消費者、民眾來講,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可以讓民眾消除焦慮。即使他買了,回到家裡,現在發生了食安事件,只要用手機附有相機功能的,掃描之後就知道我這個批號是不是屬於危險的批號。第二個,我可以安心購物,貨品上架了,但是還來不及下架,即使我買了,我的POS系統收銀結帳端也會自動攔截。在智慧消費方面,單一掃描即可連結產銷履歷、SGS檢驗報告跟過敏原的訊息,全部消費者都一鍵就可以了解,轉被動接收為主動查核。 現在談到導入Sunrise 2027各階段人力負荷的變化。目前我們的人力是多吃緊?一年60萬的進口食品,總批數是60萬,邊境把關的查驗專業人力是多少?一百多人。包括現在你們食藥署很吃重的,在我們全臺後市場的稽查總人力,中央、地方加起來400個,要針對我們號稱汪洋大海的美食王國,數十萬家的小吃攤,你們還要兼辦藥品、化妝品,就靠這400個。如果能導入我的Sunrise 2027,前期我們也針對風險分級,鎖定大宗的B2B原料油、肉品、乳品廠來學習新系統,負荷量也許會上升,但是當大家初期跟過渡轉型期之後,稽查的時間將縮短50%以上,自動帶入系統,免重複登打,整體的稽查能力可以大大下降40%到60%。 這樣之後,後端行政官員的稽查配套是什麼?在我已經完成原料、生產、加工、運輸、配送,包括回收哦!部長,我們是包括回收都可以在這裡面的!從黃豆進來之後,經過中聯的產品銷售,包括運輸,到消費者以及相關的回收鏈,都可以在Sunrise 2027完成,因為它有好幾千項的列管項目讓你去填。所以光是行政稽查的配套,政府是設備降階,無需高昂的設備,也可以自動化地勾稽,甚至很清楚的讓責任回歸業者,有分期的公告機制,而且稽查員只要執行數據驗證就好了,不用再幫業者比對紙本了。 最後,我這邊要詢問部長,請您等一下直接表態,面對日益複雜的食品供應鏈,維持傳統的紙本跟人工稽查的模式已難以為繼。在本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導入GS1 Sunrise 2027,是將食安管理由事後的補救轉型為即時預防的核心轉軸,可保護消費者、降低企業風險,以及紓解稽查壓力。部長,對於本席這樣的修法提案,您的看法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我對您的這個提案非常欣賞,所以我們會來研議。 林委員岱樺:你們要研議?要開始啊!欣賞?下面都在笑啊! 石部長崇良:初期我們需要投入一些成本跟時間。不過長期來講,面對我們現在缺工的時代,我們又要管理得越來越detailed、越來越複雜,導入這個系統我想絕對是有幫忙的。 林委員岱樺:重點它是溯源。 石部長崇良:對。 林委員岱樺:它其實是線上,從生原料開始,批號包括進入生產的任何狀態,包括空氣、壓力、水,以及溫度等,即使到最後端的運輸物流,在什麼的溫度下變質了,其實都可以追溯出來的。包括這個產品最後是怎麼回收,全部都……而且標籤是不能貼的,是在最後產品出來的時候直接烙印上去的。 我今天講這個都不是政治議題,誰對、誰錯、中央錯、地方錯我都不管,重點是你們現在修法根本都不能解決問題。不能解決,你還是不能解決啊!所以這個要請部長您真的好好研究一下,在主席下一次排案的條文審查之前,我希望你把相關的研究做好,然後我們來…… 石部長崇良:我們來研究,因為這個涉及到整個產業的轉型。 林委員岱樺:太棒了!你講到了!這就是產業轉型。所以其實我們的業者要做這樣產業鏈跟人員的訓練,他是需要成本的,政府要編預算支持他,在訓練能力方面要支持他,好不好?部長,謝謝。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 主席:好,謝謝林岱樺委員。 接著請沈伯洋委員。 沈委員伯洋:(15時12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跟署長,謝謝。 主席:請石部長跟姜署長。 石部長崇良:沈委員好。 沈委員伯洋:因為我看到今天質詢也比較多,衛環的時間通常也會稍微拉長一點,所以我簡要問。就是我們接下來的修法有幾個方向,第一個方向是,不管今天業者出了什麼問題,業者一定是驗了之後發現有問題。我看到在這一次的修法裡面,就把一些責任從業者移到檢驗的單位。我那時候跟其他委員討論的時候,我們就認為,因為業者可能會有隱瞞的問題,當然他隱瞞問題會有隱瞞的責任,他會有其他的責任。但如果檢驗的單位能夠去分擔,變成他也往上報,那這樣的話,或許我們就可以及時地掌握到第一手的資料。 石部長崇良:是。 沈委員伯洋:好。但是我們那時候在討論的時候就說,檢驗的單位要回報這件事情,到底要不要設門檻?就是比如說他是有疑慮的或他超標了,所以他就要回報?還是不管結果為何,他都要回報?在這邊我看到院版的設計,看起來就是無論如何他都要回報。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是用一個授權辦法來逐步推動。第一個從業別的選擇,哪一些是比較高風險的,或者是從影響性比較大的業別開始;然後第二個,檢驗第一步會先從有異常時通報開始,然後逐步進入到全面的系統化之後就介接了,把API整個介接起來,所以他就不需要再另外通報了,就等於檢驗結果上傳的概念。所以我們是逐步、逐步、逐步這樣。 沈委員伯洋:好。所以如果能夠直接有API介接,那方便嘛!因為這已經就不會說什麼你要跟不要,他沒有決定的空間。 石部長崇良:對,不需要判斷。 沈委員伯洋:他只要直接回報,那這樣的話當然會比較好。 石部長崇良:是。 沈委員伯洋:前面剛剛部長有提到,就是逐步推行的時候,你可能還是會分門別類,可能會有風險高低。當然我會比較擔心的事情,就是如果我們今天把風險高低這件事情又把它當作是一個判斷標準,那到底哪些是風險高、哪些是風險低,會不會又大家莫衷一是?因為這種時候是最容易又變成政治口水。我覺得其實食品安全是科學,關於剛剛講的風險高低,這個判斷有沒有一個一致的標準?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其實就已經理出26個類別,它就是屬於非登跟非追不可。就是我們從過去食安查核的結果,或者是一些重大的食安事件,或者是國際上曾經發生的食安事件所累積出來、判斷出來的26個類別。我們在這26個類別上面,再去挑出哪一個是第一階段要進來,然後就逐步、逐步。 沈委員伯洋:好,那應該到最後也要有社會共識,這個沒問題。 石部長崇良:是。 沈委員伯洋:這個是第一層,我們把業者隱瞞這件事情……因為我們畢竟就是要預防,我們不希望事情發生了,然後到最後再追究……因為事情發生,追究責任是一定要,但畢竟它發生了,而我們是希望它不要發生。所以不要發生這件事情,像剛剛講的,我們把一部分的結果上傳這件事情移到檢查的單位。再來就是再往上,檢查的單位他知道有問題了,然後他的結果會自動上傳。業者知道有問題了,那業者他必須要有回報的義務,這是一個。 石部長崇良:通報。 沈委員伯洋:那業者再往上,就是我們的地方政府。針對地方政府要檢驗,因為他回報給地方政府嘛!地方政府這個部分,如果我們從預防的角度來看,那就是他有沒有定期去做檢驗。因為本來的舊法就是他「得」去做這件事情,我看到現在修正的方向是把「得」改成「應」,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沈委員伯洋:把「得」改成「應」在法律上很有意義,他就一定要做,但是他如果不做呢?如果他不做的話,我們很少會直接給予……尤其中央跟地方分責,你不會說:「因為地方政府不做,所以我們要怎樣。」這個很難!所以我認同,就是我們把「得」變成「應」,這個是法律上一個重要的宣示。但是在實際執行層面上,如果他還是不做,那我們該怎麼辦? 石部長崇良:當然行政機關自然有立法機關的監督,我們在法裡面很少是明定要去罰行政部門,這不可能! 沈委員伯洋:對,這個要用罰的方式大概是不可能。沒有辦法直接去跟地方政府說這個要處罰,那可能就回到比如說監察機關。但現在監察機關看起來有點不太能運作,這會是一個問題。如果要等到政治的責任,又要等……政治的責任是幾年的問題。所以我覺得這一個在設計上面,我們當然可以跟大家講說我們把「得」改成「應」,這件事情是重要的,但我覺得可能到最後也要明白地知道這件事情在實行上面其實是有困境。 我看到院版有一個部分,我會有點擔心。就是如果今天地方都不做,反正我們中央就開始成立一個任務小組,然後來開始處理這些相關的問題。這樣把權責直接說:「好啦!如果你不做,那我來弄!」要確保有這樣的人力跟資源!我擔心的是,對方不做,那我就來做,但是在你的人力跟資源不足的狀況之下,你要幫他來做這件事情,這個可能也會有人力跟資源配置上的問題,我覺得這可能要思考一下。 石部長崇良:是。 沈委員伯洋:當然在逐條的時候,我覺得可以慢慢來討論,但我覺得我們先有這樣的一個大方向。就是我們要讓大家知道食安法上面的宣示確實是重要,但是如果他真的不執行、他就是沒有要去檢驗的時候,那我們到底應該要怎麼辦?這個其實應該清楚地讓社會大眾知道,或者看一下有什麼機制。 我認為比較好的機制反而是一開始講的那一個,就是讓檢驗的單位變成是要回報,他又沒有決定空間,所以他就直接上傳。這樣的話,至少我們資訊的掌握就會更明確,我覺得這個反而是一個好的方向。那其他的話,我覺得……不是說要慎重考慮啦!而是在修法討論的過程當中,民眾必須要知道這一點。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非常深入又專業給我們的建議,很謝謝你的提醒。 沈委員伯洋:那我就先問到這邊。謝謝主席,謝謝部長。 主席:好,謝謝沈伯洋委員。 接著請楊曜委員。 楊委員曜:(15時19分)謝謝主席,請一下石部長。 主席:好,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楊委員好。 楊委員曜:部長好。部長,我其實很無奈,因為我實在不知道請誰出來回答我的質詢。我來立法院以後,跟你共事了那麼久,我很清楚你不是一個會蓋牌、吃案、當門神的人。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今天這樣的專題報告題目,其實我讓你上來回答問題,我覺得對你很不禮貌。 石部長崇良:不會!很謝謝委員的肯定。 楊委員曜:我是講實話的人啦!不過不找你好像也不行,因為剛剛我的助理跟我說盧秀燕市長已經認證了姜至剛署長不是門神嘛!其實我看到今天的題目的時候,就有一點想放棄這一次的質詢,因為對你們很不禮貌。不過我既然來了,我們還是探討一些問題,好不好? 部長,請你很詳細地講一下,就是針對你為什麼認為台糖在發現原料有問題以後,沒有通報的義務,你嘗試著簡單、扼要地講一下。 石部長崇良:好。大家對於台糖的期望,讓他做更多一點、更多一點做法、多做一點,我想這些大家都是期待的,這個我也認同。但是依法論法要處分的時候,我們還是要回到法律的授權、法律的明確原則。 楊委員曜:不是!我第一次就講了嘛!法律有規定義務,才有責任嘛!假如沒有的話,我們叫做急公好義,這個是額外的東西。我們現在是講他在法律上應不應該、有沒有負擔通報的責任。 石部長崇良:是。所以我們回到台糖的這一批貨,中聯的311油槽,它是脫膠原油,我們法律上有訂出衛生安全標準指的是食用油脂,最終產品的2.0 ppb,我們是訂這個,所以我們並沒有去訂脫膠原油或者是黃豆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當然就台糖而言,他拿的是脫膠原油,雖然驗收標準他無法通過,但是不等於我們現在所公布的食品油脂超標,這個是不相等的。 所以從法律義務上來講,他當然是沒有通報的義務,這個我想是很清楚的。但是大家希望食安大家共同把關,人人有責,大家都來通報,這個我們絕對是鼓勵的。 楊委員曜:對啦!就是單純的期待跟法律課以的義務是兩件事啦!我們當然也希望不只台糖,任何公司,甚至於一般的民眾知道了以後就通報。只是說這個不應該當作責任,然後把它引爆成一個政治的議題。 我覺得食安法該修的我們趕快來修,這個案子討論太久了。說真的!衛福部管的就已經夠多了,食藥署管的也很多。從藥品到化妝品,到柴米油鹽……可能柴沒有啦!醬醋茶都歸你們,肉製品也歸你們。有沒有那麼多的人力跟財力可以去支應少部分人的期待?我為什麼說少部分人的期待?因為我自己的觀察,可能澎湖比較偏遠。說真的,這段時間在澎湖,並沒有很多民眾跟我反映油脂的問題。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很快就讓它下架了! 楊委員曜:對! 石部長崇良:我們在7月2號就發布,7月3號那個油品就下架了,然後到7月9號還擴大全面4到6月都下架,所以安全的用油是我們的責任,這個絕對沒有問題。 楊委員曜:對!這個就是我講的,現在的食安法並沒有課以中央直接查廠的義務,你們目前只有成立專案嘛!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查廠的直接是在第四十一條規定,就是地方政府…… 楊委員曜:地方政府嘛! 石部長崇良:必要的時候,中央當然也可以來做。 楊委員曜:對!所謂的必要,坦白講,就是風暴產生以後才會有必要啦!要不然,你們也沒有那麼多的人力跟資源可以去…… 石部長崇良:是,查廠在地方。 楊委員曜:查廠的責任是在地方嘛!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有關中央的部分,就是第一時間應該下架的也都下架完了嘛! 石部長崇良:對。 楊委員曜:這個專題已經討論好幾次了啦!我從第一次就講,該修法就趕快修嘛!立法院覺得必須要課以衛福部跟食藥署很大的查廠義務,那也可以討論嘛!相對應的人力跟經費,大家必須要共同來支持,就只有這樣子嘛!我一直覺得把民生問題當作政治問題來炒作,其實我不大喜歡啦!我真的不大喜歡啦!我覺得我們浪費太多時間在討論這個議題上面,而且可能跟真正的民意有一點脫鈎。就是像部長剛剛回答的,民意基層的聲音可能在我們下架完成的時候就結束了,那接下來我們行政跟立法部門應該做的,就是好好地坐下來趕快修法,防止下一次不幸事件的產生。這個才是更重要的。 我剛剛聽沈伯洋委員在問,我還是簡單問一個修法的問題,就是通報責任的對象。我們在修法的時候,院版已經提出了嘛!有沒有擴大賦予哪一些人? 石部長崇良:有。通報的責任除了現有的食品業者之外,我們擴大到檢驗單位。 楊委員曜:檢驗單位我第一次質詢就講了嘛! 石部長崇良:對。第三個就是HACCP的認證單位,他也要通報,等於二級品管的也要通報。一級品管是廠商的自驗,所以他自設的實驗室以後也要通報。不只是第二級品管的外部實驗室,二級品管有外部的認證單位去查核HACCP的,他發現異常也要通報,他檢驗也要通報,所以我們把通報的對象都擴大了。 楊委員曜:就是通報的程序要怎麼簡化、精準,要不然應該是只要有檢驗了,就通報一下。現在的電子處理其實也不難,有通報就可以…… 石部長崇良:我們可以更早預警。 楊委員曜:對!還是要跟兩位致歉啦!因為我覺得今天確實是不應該請你們上台的。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的指教,在未來修法的時候還請您多多指導。 楊委員曜:好,大家一起努力。我想食安大家都很重視,並不代表大家對政治議題很重視,這是兩回事。我剛剛講了,把食安問題當成政治問題,這個本身就是一種錯誤。好,謝謝部長,謝謝主席。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楊曜委員。 接著請劉建國委員。 劉委員建國:(15時28分)謝謝主席,有請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劉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部長好。部長,我要來釐清中聯問題油品的事件,你看這個時序對不對?我要再跟你double-check一下。 5月15號台糖知道中聯油苯駢芘超標,再來5月18號台糖拒收該批原料。6月4號南僑油脂自行送驗時發現異常,10號南僑油脂通知上游廠商福壽公司。30號中聯油脂正式向食藥署通報。這樣的時序對嗎? 石部長崇良:不對。 劉委員建國:不對? 石部長崇良:更早是南僑在5月13號就已經自行驗出第一個油品超標。那是5月13號,就是我們第一批要求下架的那一批是他驗出來的。 劉委員建國:好,OK。 石部長崇良:5月15號驗的又不同,它那個是脫膠原油,它沒有批號的。5月13號南僑驗的那個是有批號,那個是0404的批號。 劉委員建國:0404嘛?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4月的油品。 劉委員建國:好,沒關係,大致上是這樣。就誠如部長剛剛有更正的部分,我們再來做一個修正。透過媒體的報導,應該就可以去斷定,中聯最少在4月份就知道他的油應該是有問題了。所以我在提供這個時序的時候,又可以發現,他最慢5月就知道了。應該最早是5月前,最慢就是5月中聯自己知道他的油是有狀況的。 石部長崇良:對。因為據我們現在的了解,5月15號台糖送驗出這個槽裡面的BaP值之後,中聯有自己再驗一次,所以他這一批就停在那裡,就沒有再繼續做。不過,當時候他就應該就整個製程或者原料回頭去做一些處理,更謹慎他後面的一些……後續因為他還有很多批要出貨,就應該要開始逐批檢驗了。 劉委員建國:他要賣貨給人家,對方拒絕他,對不對?所以他應該也要給台糖一個說法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應該是沒有嘛?中聯到底是怎麼去跟台糖講的?總是要有個說法嘛!這個說法到底怎麼樣,我們不清楚。不過,當拒絕跟他購買這些原料的時候,我在想說這個事情怎麼會到現在才去弄出來?這是一件事情。 第二件事情,不管4月中聯自己知不知道,到5月中他就必須知道,而且他的油品有問題的部分已經被退貨嘛!不然6月10號也知道嘛!結果拖到6月30號才主動通報。這個中間中聯到底要蓋什麼?瞞天過海,企圖再消滅證據?也不可能啊!對不對? 不過,我今天要凸顯這個問題,是要跟部長說,從這個時間表來看,我覺得人性不可信啦!依食安法的規定,台糖購買中聯的半成品不需通報,所以台糖沒有通報。但依食安法的規定,應該主動通報的南僑也沒有通報,為什麼? 石部長崇良:因為南僑拿到的已經是食用油品了。台糖去驗的這個叫脫膠原油,它並不是油品。我們現在訂的苯駢芘標準指的就是食用油品的標準,不是脫膠原油的標準。 劉委員建國:部長,但是我是想用另外一個層次去看待這個事情。不管是台糖或南僑,他們全部都是生意上往來的夥伴,沒有錯吧?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也因為這樣,台糖、南僑、福壽、福懋、中聯,不管是生意往來或是子母公司的關係鏈,你要這些業者互相把關、主動監督,那又是在挑戰人性了。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我們未來修法上就是希望……因為他都是送外驗,第三的檢驗單位,所以加上檢驗單位可以通報,那我們就可以提早有預警。甚至在通報部分的檢驗結果,我們也可以來討論更往前一點,在一些重要的節點上就把這個資料傳到主管機關來,我們就可以更早有風險的預警。 劉委員建國:對,所以真的沒有人可以保證以後絕對不會再有下游業者發現問題時,上游製造業者用商業的壓力、人情壓力等各種方式,讓下游的業者不要去做通報。這可能會再發生,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法律的制定不能去挑戰人性,食安就是如此嘛!我想就是必須要有堅強的外部建置的制度存在,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所以本席在這次修法裡面特別提案要求要增加公衛師、食品技師在食品檢驗上的職能,透過他們的監督,才能落實食安的檢查。所以不只是增加外部的稽查,政府的查察也是非常重要。就像臺南市擴大抽驗23件油品,現在又發現3件的苦茶油當中苯駢芘又是超標。為什麼現在才發現?顯然過去地方單位在抽驗上還是都有一些問題的存在。今天原本要修嘛!又拖到現在! 根據食安法第七條授權,「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這個部分衛福部打算什麼時候修? 石部長崇良:現在已經在進行修正,我們會把它弄成一個辦法,然後去訂出上下層不同的檢驗頻率。如果是最上層,以中聯為例,中聯這個都會要求他逐批檢驗;然後下面第二層的泰山、福懋、福壽就是按季檢驗,我們就會提高他的檢驗頻率了。 劉委員建國:但是這個「其他相關事項」有需要我們再修食安法過之後才…… 石部長崇良:這個不用,這個授權我們就會做。 劉委員建國:不用嘛!對不對?OK啊!所以這個應該就可以馬上著手來做一些調整,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是。 劉委員建國:因為目前辦法中明定,資本額3,000萬以上的食用油脂製造工廠及辦理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每半年或每批檢驗至少一次,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是。 劉委員建國:事實上,地方政府也沒有照衛福部食藥署這個標準每半年或每批抽驗,才導致今天中聯的問題油,甚至於苦茶油都出現苯駢芘,應該是這樣嘛!所以如果依照這個抽驗標準,應該就是趕快來修,全面提高抽驗的標準。 石部長崇良:是。 劉委員建國:所以食安不能等啊!那食安法……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我們現在另外大豆最上游的這3家,包含台糖、大統益還有長輝,都已經要求逐批檢驗了。現在已經在做了,已經要求他們逐批檢驗了。 劉委員建國:我想食安法送到立法院,一定會用最快速度來修。不過,像今天這樣,原本要審查,現在就排專報,那可能今天就會來不及處理了。所以我才會說,這個標準辦法是不是應該儘速來處理?因為這是衛福部轄管的相關辦法跟標準,就先行,不要等到食安法過了後再來慢慢修嘛!部長可以認同嗎? 石部長崇良:可以。 劉委員建國:這個多久可以提出最新的版本來進行公告?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已經要求業者做了,但是我們還是要按照法規預告的程序。我們應該可以近期就提出預告,因為我們大概已經修好,就…… 劉委員建國:你的近期是多近期?明天? 石部長崇良:下禮拜。 劉委員建國:下禮拜? 石部長崇良:下禮拜預告應該是沒有問題。 劉委員建國:下禮拜預告?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石部長崇良:因為我們先修了食安法的草案,這個是授權辦法,我們同步在進行,所以這個我們內部上已經有……下週就可以預告了。 劉委員建國:下週就可以預告?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部長和署長先留步。7月7號公民團體到衛福部門口陳情,這個部長有掌握吧?民團要推「透明餐桌」連署,籲修法標示主要原料產地。上下游文化基金會指出,現行制度下,國外原料經加工後即可標示為臺灣製造,消費者難以辨識主要原料來源,也因此才會發起「透明餐桌」連署,要求主管機關來修法,並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落實社會對話,提升食品標示的透明度。有掌握吧? 石部長崇良:有,這個我們也有在研究。跟委員說明,今年7月1號開始,所有要稱為「鮮乳」的,它一定是要臺灣牛的牛奶才可以稱為「鮮乳」,其他外國來到臺灣加工的也沒有用,都只能稱為「牛乳」,所以有這種區別。 劉委員建國:這個我處理過,我知道,而且要14天內。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這個處理很久,3個部會討論很久。 石部長崇良:對。所以未來我們也是朝這個方向來凸顯在地食材製造的原料跟它的食品。 劉委員建國:對啦!部長用鮮乳這個事情來講,我也在處理過程裡面,所以我非常清楚,用這樣的比喻也很適切,所以這個其實是很重要的食安問題。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目前法規上,不論原料來源,只要在臺灣加工之後就叫做臺灣製造。那鮮乳部分就不可能了嘛!對不對?還有一個,有機也不可能啦!坦白講,對於臺灣長期經營的MIT招牌來說,如果不趕快修,對臺灣是不好的、對我們的招牌是不好的,有意支持臺灣本地農產品的民眾會非常混淆,對辛苦種植原物料的農民來講更是不公平。我曾盤點,諸如澳洲、加拿大、日本、南韓都有相關規定,南韓甚至細緻到前三大原料都要標明原料國。部長可以非常簡單地看一下表格中這4個國家。本次我們的提案版本中,第二十二條就是響應公民團體活動,要求加工食品應標示其主要食品原料之原產地,所以在這次修法中,我要請部長、署長支持,也請委員會支持,我們一同保護MIT招牌、照顧本土農民,也保障消費者知情的權利。 石部長崇良:好。 劉委員建國:可以吧? 石部長崇良:可以。 劉委員建國:坦白講,我日前跟署長講,我認為還是要加快腳步,不一定要透過修法的方式處理,其實現在就可以做,臺灣的有機食品就可以直接標示了啊! 石部長崇良:對。 劉委員建國:臺灣的有機就要直接標示了。 石部長崇良:統統標示。 劉委員建國:對啊! 石部長崇良:用標示要求。 劉委員建國:部長,時間到了,你先檢討一下,好不好? 石部長崇良:好。 劉委員建國:我希望能在該辦法修訂下禮拜公告時,可以連這件事情一併解決。 石部長崇良:好。 劉委員建國:請部長與署長一起加速進行。謝謝。 主席:接著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14時41分)謝謝主席,我請部長。 主席:請石部長。 石部長崇良:李委員好。 李委員坤城:部長好,辛苦了!今天專報提及中央「一味蓋牌、吃案、當門神」,但這七個字其實應該送還給盧秀燕,先射箭、再畫靶,先講台糖失職等等,其實就是盧秀燕他們在推卸責任。整件事情中應該通報的其實是中聯,而中聯在臺中,中聯應該向臺中市政府通報。整件事情沒有通報的就是中聯,所以問題在中聯、問題在臺中市政府,結果因為台糖是國營事業的關係,且發現台糖好像五月份就知道了,所以現在轉移焦點到台糖身上。我先請教部長,台糖在五月自主檢驗時發現苯駢芘超標,那麼是食安法規定原油苯駢芘超標就要退回,還是台糖自己的規定? 石部長崇良:我們現在所定苯駢芘2.0 ppb的標準是針對食用油脂,也就是最終的可食用油。 李委員坤城:吃的油? 石部長崇良:對,吃的油。台糖驗的則是他們要買的粗油,也就是脫膠原油,而粗油是沒有訂苯駢芘標準的,他們會去驗是根據…… 李委員坤城:食安法沒有規定? 石部長崇良:對,沒有。 李委員坤城:相關法律也都沒有規定? 石部長崇良:沒有。 李委員坤城:是台糖自己規定的? 石部長崇良:對,是台糖自己在採購合約裡的要求。 李委員坤城:不過我看了,他們說是考量成本的關係,苯駢芘在2 ppb以下的話…… 石部長崇良:後續製程比較簡單。 李委員坤城:會比較省成本就對了? 石部長崇良:只要控制溫度就好,因為溫度一旦高起來含量還是會高。 李委員坤城:所以就是台糖自己的規定?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等於是基於內控成本的規定?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現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規定要求粗油的苯駢芘要在2 ppb以下? 石部長崇良:沒有,我們規定的是最終產品。 李委員坤城:食安法也是規定啊!但食安法規定的是產品,對不對?就是我們吃的東西嘛! 石部長崇良:對,第七條。 李委員坤城:而台糖買的粗油是不能吃的嘛! 石部長崇良:對,那不能吃。 李委員坤城:現在台糖發現苯駢芘超標。有問題,退回去給中聯?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在這件事情、也就是五月份這件事情上,台糖要向誰通報? 石部長崇良:因為不是強制通報,所以…… 李委員坤城:依照現在的法令規定? 石部長崇良:沒有通報義務。 李委員坤城:好。 石部長崇良:但是,中聯知道檢驗出來有超標情形之後,確實也讓那一批不動了、不做後續煉油,表示他們已經知道製程或原料可能是有問題的,這時候就應該開始檢討,對於後續製程要加強檢驗。 李委員坤城:這是灰色地帶了。中聯被退貨、也知道有苯駢芘了,如果再拿這個東西去製油,當然就會有問題。可是在粗油階段,按規定需要通報嗎? 石部長崇良:沒有。 李委員坤城:也沒有?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所以這就是灰色地帶啦!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在食安法修法時,這部分會加進去嗎?我是指不是產品的情況。現在的規定是針對產品,那麼如果在上游、也就是粗油發現問題的時候,有這個通報機制嗎? 石部長崇良:行政院版本裡特別在第七條中把它寫進來,包含原料、半成品與成品。不過,後續到底是不是全部適用,我們還是會根據風險分級,不然會通報不完,因為很多原料我們沒有特別訂檢驗標準。原料跟成品的樣態有時候是差很遠的,例如這次是黃豆變成油,還有更多最後型態都不一樣,所以還是得看…… 李委員坤城:粗油除了變成油脂之外,還可以變成什麼? 石部長崇良:它可以做工業用潤滑油,還可以做肥皂。 李委員坤城:所以最後不一定是人吃的食用油吧? 石部長崇良:對,他們也會交給南亞塑膠,讓他們在塑膠製程上使用。 李委員坤城:好。 有一位主任檢察官──陳檢察官,他講台糖有通報義務,台糖通報義務的法律規定在哪裡?根據我們前一段對話,都沒有嘛!針對粗油,亦即不是產品的部分,台糖有通報的義務嗎?現在因為他講了這句話,所以在野黨一直拿這句話打,稱台糖有通報義務、台糖為什麼不通報?可是在剛剛跟部長討論的過程中,在目前的法令規定上,台糖的確沒有通報義務啊!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大家都期待國營事業盡更多社會責任,這個期待我們都可以理解,但是回歸裁罰時,還是得依法論法。 李委員坤城:對,就是依法論法。 台糖到目前為止有受到任何裁罰嗎? 石部長崇良:據我了解,目前沒有。 李委員坤城:沒有?因為它沒有違反任何規定? 石部長崇良:對,地方政府也去了解了。 李委員坤城:但因為它是國營事業,我們希望它知道有問題就趕快講,所以目前大概是道德上的責任,知道有問題了可能就要講。 石部長崇良:這當然我們從後面往前推的看法、是後見之明,要它當時判斷到底風險有多少。很多時候以事後諸葛之見,確實都會課以比較高的期待或要求。 李委員坤城:對啊!所以目前修法就是把原料這部分納進去嘛! 這件事情若討論台糖的責任,它沒有法律上的責任──按照目前食安法規定的確沒有,現在被當作箭靶是因為它是國營事業,大家當然會覺得國營事業既然知道了,為什麼不通報?但是我要講,應通報的是中聯,因為做成有問題產品的是中聯,中聯應該向臺中市政府通報,而它沒有通報。它的案子也跟南僑不一樣,因為南僑製造的是產品、是不一樣的東西。 石部長崇良:對。 李委員坤城:但是在野黨現在全部搞在一起,質疑為什麼南僑因為沒有通報而受罰、台糖沒有通報卻好像沒有事情,或質疑中央發現是在五月份,時間好像比中聯最後被發現的六月底還早,他們就轉移焦點到那邊去。這是政治動作,其實大家都知道啦!但是你們要講得更清楚。我認為台糖在這件事情上是吃了悶虧,它因為是國營事業而吃了悶虧。 今天本來要修法,但臨時加入這次專報,導致整個修法又延後了。我希望把該補的洞補起來,這才是大家所樂見的。謝謝部長。 石部長崇良:謝謝委員的指教。 主席:謝謝李坤城委員。 接著請陳瑩委員。 陳委員瑩:(15時49分)謝謝主席,我請今天很辛苦的衛福部部長跟食藥署署長。 主席:請部長跟署長。 石部長崇良:陳委員好。 陳委員瑩:兩位好。今天討論的食安法第七條規範通報責任,我首先想請教部長,裡面的第五項提及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是不是已經很清楚地規範食品業者在發現產品有問題的時候應該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對不對?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瑩:發現之後,除了通報,更重要的是應該立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嘛!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瑩:但是根據食安法第三條的定義,食品業就包括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儲存、販賣、運輸、輸出等很多不同分工的業者,這樣的話,很多業者嚴格說起來並不具備發現有危害之虞的能力、從能力上看起來是不同的。那麼到底什麼樣的食品業者在食安法下是有責任通報的呢?部長。 石部長崇良:食品業者範圍很大,就像剛剛提到的,甚至下端的食品販售業都會被納入食品業者,因此在我們要求的通報上當然有不同義務,譬如說發現不應該有的雜質、屬於目視可發現者,也有通報義務,有些則需要靠檢驗才驗得出有沒有危害健康之虞,每個業者的能力不一樣。 陳委員瑩:所以本席認為,通報義務應該與業者的能力以及責任相匹配,課以各級業者通報的義務,應以業者是否具備相對能力責任作為判斷基準,凡是生產自有品牌產品者或從事生產、加工、調配以及再製造的業者都應該對產品安全及社會大眾負起責任。這些業者具有發現產品危害的能力,也有檢測及確保產品安全衛生的責任,所以本席主張這類業者都應該納入法定通報義務人的範圍,我想這點大家都是有共識的,如果部長也認同的話,後續修法就應該好好釐清通報的責任義務人,現行規定其實存有很大的模糊空間,這也是這次油品事件產生爭議的地方。 我們回到問題點,目前對於加工與調配的食品業者─例如台糖,是不是都需要從上游原物料進行檢測? 石部長崇良:我們會有不同要求,有些原料我們沒有訂安全衛生標準出來,也沒有特別檢驗方法。有一些是不得添加,也就是這些完全不合法,那就需要製程上把關的要求。 陳委員瑩:目前聽起來就是沒有統一啦! 石部長崇良:沒有統一,不同類別不一樣。 陳委員瑩:好,我換個方式來問:可不可以不檢測,也因為沒有發現,就沒有通報責任了?例如這次台糖事件,如果它不檢測,就沒有發現、不會上媒體,也沒有後續這些事件,因為它不測也不違法,是這樣子吧?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瑩:它自己檢測、發現,然後自己封存、停止製造,但沒有通報,反而有事了。以台糖作為案例的話,看起來好像在變相鼓勵未來類似上游廠商都不要檢測,就不會遇到問題,這就是目前法規上最大的漏洞。部長還同意吧? 石部長崇良:對,就是檢測也應該分成兩種,一種是強制要求的檢測,有一些是自主,為了有更好的品質或安全管控,自己定的檢測,這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瑩:所以台糖在這次事件當中其實就錯在自己有檢測,才惹來後面這些麻煩嘛! 另外一個問題:生產廠房在A縣市,總公司在B縣市,那到底應該向哪個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廠房或總公司? 石部長崇良:規定要登錄者,就根據該廠所登錄的地方向轄管縣市通報。 陳委員瑩:廠登錄的地方?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瑩:未必是生產的廠房? 石部長崇良:就是該製造廠。 陳委員瑩:喔!生產的廠房為主? 石部長崇良:比如這次在高雄小港,那就是登錄在高雄。 陳委員瑩:地方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之後,標準處理程序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就要介入調查。如果業者通報了,地方主管機關……假設是台糖通報,當然是通報給其縣市主管機關,也就是高雄。可是它可能發現貨又不在台糖,自然就變成臺中要處理。 陳委員瑩:所以食藥署有建立統一的SOP? 石部長崇良:對。 陳委員瑩:但是我們會遇到一個問題…… 石部長崇良:比如說苦茶油事件在新北市透過後市場抽驗到,但驗到之後發現這個產品的公司雖然登記在新北市,製造廠卻在嘉義,就會通報給嘉義縣衛生局調查。 陳委員瑩:好。但因為每一個地方政府的人力與資源都不一樣,所以執行起來,有些地方困難度可能比較高,或有人手不足等問題。食藥署有沒有什麼因應對策?這一題我上次也稍微提到。 石部長崇良:當然我們現在儘可能協助大家,包括儘量自動化或簡化,不過人力編制還是地方編制出來的,所以希望各地方政府首長也能依據在地食品廠處理。每個縣市的家數也不一樣,所以要按照實際需要轄管的業別與風險程度編制足夠人力。 陳委員瑩:萬一遇到一些特殊狀況、地方政府無法因應的時候,中央是否會介入,提供人力資源上的支援? 石部長崇良:會,這次食藥署中區區管也全力投入事件處理。 陳委員瑩:好。 最後一點,我想請教姜署長。你們現在的硬體設備比起早期發現塑化劑的時代應該有很大的進步,但是人才才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現在你們的檢測專業人員充分嗎?是很充足還是很缺? 姜署長至剛:報告委員,對於這次苯駢芘事件,我們因為希望能夠在1周內達成、檢驗能夠確立下來,讓國人釐清,也讓所有預防性下架產品後來能夠再順利上架,在一個禮拜以內驗了幾百個檢體。講明白一點,就是用了洪荒之力,同仁們其實加了很多班。 陳委員瑩:你這樣的意思是說檢測專業人員充足嗎? 姜署長至剛:是非常吃力、困難的。 陳委員瑩:只要拿出洪荒之力就夠了,是嗎? 姜署長至剛:真的是不足的。 陳委員瑩:我的問題還滿簡單的,但你講完之後,我反而有點聽不懂。 透過高考分發可以引進具有專業能力的公務人員嗎? 姜署長至剛:現在他們是以高考各種不同專業技術人員招考。 陳委員瑩:所以可以引進嘛! 姜署長至剛:這種檢驗沒有特別成為一類。 陳委員瑩:沒有特別…… 石部長崇良:對,不是特別的一類,都是…… 姜署長至剛:衛生技術。 石部長崇良:對,歸在衛生技術職類,但是有不同背景者會考上,所以除了由他們申請分發,進來以後也要在職訓練,不容易培養。 陳委員瑩:目前具有專業能力的專職公務員與約聘雇人員比例大概是多少,有掌握嗎? 姜署長至剛:現在運用約聘雇人員的比例其實逐年增加,因為業務量一直增加,公務人員員額卻是限制住的。以我的印象,之前大概是1比1,現在大概是4比6左右,公務人員變少,甚至到3比7的程度。 陳委員瑩:OK,現在大概7成嘛! 地方政府的技術問題有時候很需要中央支援啦!那麼食藥署目前怎麼跟地方政府合作?可以提供的支援是什麼? 石部長崇良:跟委員說明,一方面,我們當然會有這些訓練,讓地方稽查人員具備稽查能力。第二,對於一些特殊檢驗,也由食藥署支援,比如說在前年113年進行油品查核、驗苯駢芘的時候,就是由食藥署支援,因為地方政府不見得能夠驗,我們就會支援檢驗的人力。 陳委員瑩:好,謝謝。 最後討論一下:目前按照食安法,很多產品是先流通販售、後檢測,有問題再通報,看起來是這樣,意思就是我們要自己先在市面上人體試驗,一旦確認有危害再回收、下架,可能都已經來不及了。講到這邊,其實我不禁要大力誇讚一下醬油業者,因為多年來監察院某助理給你們食藥署很大壓力,像立法委員一樣,於是每年要求醬油業者進行專案檢查,只有醬油業者有這種特殊待遇,其他都沒有。所以,同樣有個「油」字,但兩者命運大不同,標準也大不同,對醬油產業是嚴苛到國內業者快生存不下去,對另外一種油卻是鬆散無比,所以你們是嚴重雙標,可能也是被迫啦!我想過度與不足都不好,事後不論你們要如何重罰,都比不上影響人民健康,在後續修法上,你們是否要處理這個問題,讓這項產品確定無危害之虞才能上市,而不是像現在發現有危害或有危害之虞才要求停止、不得販售?然後確認有危害之虞也需要時間,這些時間全部加起來,都顯示法律漏洞影響了人民的健康啊! 石部長崇良:對。我也向委員說明,一直靠外部稽查,資源也有限,所以必須按照風險加以管理,重要的在於一級與二級品管。一級品管如何強化,我們這次修法會修進去,檢驗能力要業者自己提升,而且檢驗單位要經過主管機關認證,未來檢驗結果也要上傳給我們,這樣才能強化內部自主檢驗連結到外部的勾稽,二級品管也要強化。這些都是為了避免等到變成產品之後才發現問題,所以一級、二級品管的重點都在於前端預防。 陳委員瑩:今天很重要的重點之一、也是很諷刺的事情,就是台糖自己先驗、發現問題,我們到底要怎麼定義台糖這樣的舉動是對的還是不對的、是很lucky的還是很倒楣的?因為這個案例,我們面對接下來的修法,對於這些灰色地帶都要弄清楚。謝謝。 石部長崇良:好,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 接著請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不在。 盧縣一委員、盧縣一委員,盧縣一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本日議程報告及詢答完畢,現在作以下決定:委員徐欣瑩、盧縣一、張雅琳、吳宗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周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壹、從致癌油事件建立可預警、可追溯、可究責的校園食安制度 教育部報告指出,截至115年8月4日,共有8縣市、903所學校曾使用受影響產品,均已停止使用並完成預防性下架;教育部並以校園食材登錄平臺、跨部會資訊系統及LINE通報工具進行清查追蹤。相關處置值得肯定,但從政府興革及制度革新的角度,本案仍有三項課題必須進一步處理。 一、從「事後比對」提升為「即時預警」 目前處理流程仍是食藥署公布產品後,由教育部比對資料、通知地方政府,再由地方逐校確認。此一制度雖能協助下架,仍偏重事件發生後的人工清查。建請教育部會同衛福部及農業部,建立跨系統即時警示機制,將產品批號、效期、供應商、進貨及使用紀錄納入比對;問題產品一經公告,系統即應自動鎖定可能使用之學校並發出停用通知,縮短風險暴露時間。 二、從「食材登錄率」提升為「追溯有效率」 報告強調校園午餐使用國產可溯源食材覆蓋率近99.04%,但高覆蓋率不必然等於發生事故時能迅速確認流向。教育部應公開說明食材登錄資料之完整率、正確率、批號可追溯率,以及從接獲警訊至完成全國清查所需時間,並建立年度壓力測試及公開績效指標。食安制度不能只證明「有登錄」,更應證明「查得到、追得快、停得住」。 三、從「學校自行處理」提升為「國家協助究責與救濟」 學生及家長並非一般商業交易中的平等消費者,學校也是依公共採購制度統一供餐。教育部除協助團體訴訟外,應建立標準化受害通知、證據保存、採購求償及法律協助機制,並檢討採購契約範本,明定業者通報、召回、賠償、保險及違約責任,避免每一所學校各自蒐證、各自承擔。 爰請教育部於三個月內提出校園食安數位追溯升級、績效公開及求償支援之具體改革方案與時程。人民需要的不是事故後反覆清查,而是一套能在風險進入學生餐盤前即時攔截的制度。 貳、從致癌油事件推動食品安全制度革新 本次中聯油脂事件,衛福部接獲業者通報後,陸續停止製造出貨、擴大下架、追查流向及抽驗;最終抽驗30批油品,7批不合格、1批無法取得檢體,相關業者截至8月2日已下架2,857.4公噸。政府後續處置固有其必要,但事件真正揭露的,不只是單一業者管理疏失,而是現行制度對異常警訊、原料風險及消費者救濟仍有三項重大課題。 一、通報義務不應受限於「是否已完成交易」 台糖於5月即從尚未購入的脫膠原油檢出苯(a)駢芘異常,卻因該原油尚非可供食用產品,依法被認定無通報義務。此一解釋或有現行法依據,卻形成「政府或業者已掌握食安警訊,但因交易尚未完成而無須通報」的制度斷點。建請衛福部建立風險警訊通報制度,只要檢驗結果足以合理懷疑同批原料、同一供應商或相關產品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即應通報主管機關,不以產品所有權或加工階段為唯一判斷標準。 二、食品安全應從成品抽驗轉向原料風險分級 獨立調查指出,部分巴西進口黃豆製成的原油較易檢出苯(a)駢芘,且業者未依原料來源及船期差異提高檢驗頻率。顯示現行制度過度依賴業者自主品管及終端抽驗。衛福部應建立高風險原料、產地、供應商及異常批次的動態分級制度,要求相應提高抽驗密度、保存樣本並調整製程監測,讓政府在產品大量流入市場前即能介入。 三、團體訴訟不能成為消費者唯一救濟 目前由消保團體受理團體訴訟,人民仍須自行蒐集購買或食用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也可能難以證明。建請政府建立統一受害通知、交易紀錄保存、檢驗資料開放及簡化求償機制;對於依政府指示預防性下架而未違規的下游業者,亦應建立合理補償及向責任業者追償制度。 爰請衛福部於三個月內提出跨階段食安警訊通報、原料風險分級及消費者快速救濟方案。食品安全改革的目的,不只是下一次更快下架,而是更早發現、更快阻斷,並讓每一位受影響人民都能獲得公平救濟。 參、從油品事件建立國營事業預警、供應鏈韌性與公平救濟制度 中聯油品事件發生後,經濟部協助產品下架、退貨、油品供需媒合、融資及信用保證,並查核台糖原料、製程及成品安全。相關措施有助穩定市場,但本案不應只以「產品檢驗合格」或「協助業者度過難關」作結,而應進一步推動三項制度改革。 一、國營事業應建立超越最低法規的公共風險通報責任 台糖對粗油採取封槽檢驗,並將苯駢芘採購標準由法規上限2.0ppb自行下修至1.5ppb,顯示國營事業具有較高的檢驗能力及風險辨識條件。然而,報告僅強調台糖未使用問題油品,未說明當國營事業發現上游原料異常時,是否應主動通報主管機關、提醒其他採購者及啟動供應商風險查核。建請經濟部建立國營事業重大食安異常通報及橫向警示機制,使國營事業成為公共安全的前哨,而非只對自身產品負責。 二、食品供應鏈韌性不能只靠事件後臨時媒合 經濟部於事件後協調替代油品、穩定供應及價格,值得肯定;但報告未提出關鍵民生原料的供應集中度、替代來源及中斷風險評估。建請經濟部會同衛福部,盤點食用油等重要原料之主要供應商、市占率、庫存及替代能力,建立供應中斷預警及緊急調度機制,避免單一大型業者發生事故,即衝擊學校、國軍、餐飲業及一般家庭。 三、業者紓困應與責任追償制度並行 融資、信用保證及協調通路免罰,可避免無辜下游業者因預防性下架而倒閉;但政府資源不應最終替責任業者承擔成本。應明確區分違規業者、善意下游業者與通路商,建立損失認定、先行協助、保險理賠及向責任業者追償機制,並公開補助與融資成效,兼顧產業生存、納稅人權益及污染者負責原則。 爰請經濟部於三個月內提出國營事業食安警訊通報、重要食品原料供應韌性及下游業者救濟追償方案。政府興革不能只處理一次危機,更要把危機轉化為全民長期受益的制度進步。 委員盧縣一書面質詢: 本案源於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所製大豆油檢出苯(a)駢芘超過法定限量,並衍生異常檢驗延遲通報、供應鏈資訊未能及時串接、台糖公司驗出原料異常卻未進入主管機關通報體系,以及校園、國軍與一般消費者權益保障等爭議。行政機關雖已公布第三方調查結果及完整調查報告,並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惟制度改革、個案究責及政治責任分屬不同層次,不能以其中一項取代其他責任。 115年8月5日委員會議程之調整,並未排除或取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法,而係將上午安排為行政究責及台糖通報爭議之專題報告,下午仍續行修法審查。故本案並非在「修法」與「究責」之間擇一,而是先釐清現行制度失靈的原因及責任,再依已暴露之漏洞完成修法,始能構成完整的國會監督。 行政調查的功能,在於查明事實及制度缺失;政治責任則在於說明政務首長及行政體系是否已盡監督義務、是否仍足以維持公眾信任。企業遭裁罰、司法機關偵辦或行政院提出修法,均不能自動回答行政體系應負何種責任,政府應以一致、公開且可檢驗的標準處理食安事件,不因執政或在野位置不同而改變責任尺度。 一、食安警訊何時成立,通報責任應如何認定 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地方主管機關。然而,「應即通報」之起算時點,在內部初驗、第三方複驗、正式報告出具及買賣雙方知悉等不同階段,仍存在解釋與執行落差。若容許業者反覆複驗後始認定已「發現或知悉」,即可能使通報義務失去預警功能。 行政院已提出修法草案,分別規範檢驗機構於報告出具後24小時內上傳,以及食品業者於發現或知悉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有危害或危害之虞後24小時內通報。惟草案仍須進一步明確界定「發現或知悉」之判斷基準、買賣雙方是否各自負有義務,以及修法生效前之暫行通報機制。 台糖公司於5月15日取得BaP 14.7 ppb之原料檢驗結果,並於5月18日拒絕收貨。台糖主張該批油品尚未交貨、未取得所有權且未製成其產品,故非現行第7條第5項之通報義務人。此一主張涉及第3條「食品包括產品及其原料」與第7條第5項使用「產品」文字間之解釋張力,尚不宜直接視為定論。更重要的是,國營事業在供應鏈中知悉重大食安風險時,是否僅須履行法律最低標準,或應另負主動預警之公共責任,政府應提出一致政策。 爰請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及台糖公司就下列事項提出書面說明: •現行第7條第5項之通報義務,究係以「知悉風險」、取得所有權、實際占有或正式收貨何者為判斷核心。 •南僑、中聯、福懋、台糖、受託實驗室及相關主管機關於各時間點取得資訊、通知對象及採取處置之完整時間軸。 •買方於供應商廠內驗出原料明顯超標,即使拒收,是否仍應透過法定或行政警示管道通知主管機關。 •修法完成前,是否建立原材料及半成品重大檢驗異常之暫行通報窗口;修法後則應明確規範實驗室、買方、賣方及原料持有人之責任。 •國營事業面對重大食安風險時,是否應採取高於最低法定標準之主動通報及供應鏈警示措施。 二、行政調查完成後,企業、驗證機構及政府責任如何落實 第三方調查已指出,中聯油脂並非單一操作失誤,而係原料風險管理、製程管控、危害分析、自主檢驗、抽樣、紀錄及通報等多個環節同時出現缺失。具體包括:未依特定來源、船批及巴西豆比例提高高風險原料檢驗頻率;將熱損粒管制基準由0.5%調整為5%以下時,未同步進行充分風險再評估;未將BaP等化學危害完整納入食品安全管制計畫;製程參數偏離後未即時矯正;從6個桶槽中單點抽取1槽且未完整標示槽號,致抽樣代表性與追溯性不足;關鍵製程參數仍多以手寫紀錄,亦增加事後查核困難。 調查報告所揭示之關聯,不宜被過度推論。熱損粒與BaP並非絕對因果關係,特定來源或巴西豆比例較高亦不等於所有巴西黃豆或整體油脂產業均有問題;行政調查主要依業者提供資料分析,也不能據此直接認定特定人具有刑事故意。然而,上述限制不影響行政機關進一步釐清公司決策、第三方驗證及政府查核責任。 行政機關不應僅以「業者已受罰」或「案件由檢調偵辦」作為結論。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公司治理責任、驗證責任及政務監督責任各有不同。行政調查完成後,政府應另行提出行政及政治責任檢討,說明既有查核、驗證與跨機關預警為何未能提早辨識長期存在的系統性缺失。 此外,完整調查報告雖已提及脫膠油1TK311─1150430及1TK301─1150516,但仍欠缺可供外界核對之物料平衡表。政府應說明相關槽體之進料、轉槽、清洗、排放、庫存、留樣及流入成品批次情形,並區分脫膠油槽、精煉製程及1,500噸成品槽,不宜將不同槽體及共用管線之資料混為一談。偵查不公開及營業秘密亦不應被擴張為所有公共衛生行政資料均不公開;可依法遮蔽個資及真正營業秘密後,提供其餘必要資料。 爰請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提出下列書面資料: •第三方調查各項缺失之責任矩陣,分列公司決策與執行層級、法定自主管理與HACCP要求、第三方驗證機構查核範圍,以及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過去查核項目及未能預警之原因。 •中聯調整熱損粒管制基準之提案、審核及批准層級,以及調整後有無同步提升檢驗、監測及矯正措施。 •歷次第三方驗證與政府查核是否曾發現BaP危害分析、抽樣代表性、製程偏離或紀錄完整性等問題,並說明未能形成警訊之原因。 •1TK311、1TK301及相關槽體之物料平衡、清洗排放、轉槽時間軸、共用管線關聯,以及各批次原料、脫膠油、成品檢驗與留樣對照資料。 •行政及政治責任檢討,包括中央、地方、食安辦及各主管機關原應負之監督貴任、未發揮作用之環節、應負責之職務層級,以及已採取或規劃之人事、懲處與督導改善措施。 結語 食用油是國人每日使用之基本食品,消費者無從自行查驗製程與污染物,只能信任業者自主管理及政府監督制度。因此,食安事件之處理不能僅止於業者受罰、產品下架、行政調查完成及修法提出。人民亦有權知道,制度為何未能及時預警、行政體系何處失靈、由誰負責,以及政府將以何種措施重建信任。 修法是補強未來制度,行政調查是查明事實,行政與政治究責則是回應本次事件。三者應同步進行,不能相互取代。政府應以相同標準檢視每一件重大食安事件,公開說明責任判斷及人事處置之依據。倘經調查認為無政務官或主管人員須負去留責任,亦應提出明確理由接受社會檢驗。 本席要求各主管機關應於兩周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並持續向立法院及社會公開辦理進度。食安治理之目標,應由「事後追查」轉向「事前預警與攔截」,並確保每一位受影響之學生及消費者均能取得清楚資訊、健康風險說明及可行救濟。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近期接連發生苦茶油苯駢芘超標、炊粉檢出甲醛及問題油品事件,顯示現行食品安全制度在原料及半成品通報、代工與品牌責任、產品流向追查及風險監測項目等方面,仍有制度缺口。針對行政院所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提出下列問題。 一、檢驗義務及實驗室量能應說明清楚 行政院草案要求一定類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應自行或委託實驗室檢驗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但食品業者範圍廣泛,中小型業者過去多依賴原料供應商提供的檢驗報告,未來是否仍須自行重複送驗,應明確規範。 增加檢驗頻率後,現有認證實驗室是否有足夠量能承接?主管機關是否評估檢驗費用、等待時間,以及偏鄉與中小型業者的負擔?請衛福部提出具體評估及配套措施。 二、二十四小時通報制度不能只有期限及處罰 草案規定實驗室應於報告出具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但仍有下列問題需要釐清: 一、是否僅通報不合格或有危害風險的結果,還是所有檢驗報告都要通報? 二、「報告出具」究竟是指儀器檢測完成、主管簽核,或正式報告交付業者? 三、第一次檢驗異常但仍在複驗時,是否應先行通報? 四、實驗室向中央通報、業者向地方通報,雙軌制度如何整合,避免重複建案或資訊落差? 五、境外實驗室不受我國法律拘束時,是否應由送驗業者負補充通報義務? 六、檢驗誤差、資料輸入錯誤或善意誤報,是否有更正,撤回及免責程序? 請衛福部於提出書面報告,說明通報啟動標準、通報內容、中央地方分工、系統整合及後續處置期限。 三、下架原因消失後,應立即解除並更正資訊 行政院版賦予主管機關命業者預防性下架的權力,卻未直接於法律中明定,下架原因消失或已無繼續下架必要時,主管機關應立即解除全部或部分下架措施。 政府既然可以要求業者立即下架,風險排除後,也應立即解除,不能讓業者無限期等待。若原本曾對外公告產品下架,也應同步公告解除或更正資訊,避免產品已確認安全,業者仍持續承受消費者誤解及商譽損失。 此外,未違反法律且不應負食品安全責任的業者,因配合政府預防性下架所支出的回收、運輸、倉儲、檢驗及銷毀等直接必要費用,也應建立明確的食安基金補助機制。 請衛福部說明,是否支持於本次修法中明定「立即解除下架、同步更正資訊及補助無責業者」,補足政府管制權力與業者權益救濟之間的制度缺口。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質詢機關:衛生福利部、經濟部、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於二個月內回覆】 案由: 衛福部、經濟部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糖公司),於115年8月5日專題提出書面報告。惟逐一比對四份報告內容後發現:台糖公司報告自陳「32次檢驗皆合格」之統計組成,實際涵蓋未檢驗苯駢芘之黃豆檢驗及僅有口頭通知而無書面報告之查核紀錄;經濟部查核報告僅呈現合格之301油槽,未提及同批契約中遭拒收之311油槽(檢出苯駢芘14.7ppb);台糖公司與衛福部就台糖無庸通報之法律理由,兩份報告所持論證並不相同;衛福部報告雖主動回應外界以蘇丹紅類比之質疑,惟論證未觸及本案核心爭點;台糖恢復生產之核准時間,早於經濟部查核及衛生局抽樣送驗之時間。爰提出下列質詢事項。 壹、關於台糖公司「32次檢驗皆合格」統計基礎之疑義(詢:台糖公司、經濟部) 台糖公司報告自陳今年累計檢驗32次皆符合標準,其組成為:黃豆及粗油進貨檢驗8次、事件後自行送驗4次、主管機關查核20次;台糖公司將不同目的、不同項目、甚至未檢驗苯駢芘之檢驗,一併統稱為「32次皆符合標準」。惟經濟部同日報告載明,台糖公司對進口黃豆之自主檢驗項目僅含重金屬、黃麴毒素、農藥殘留,並不包含苯駢芘;另台糖公司報告就20次主管機關查核中,7月8日食藥署抽驗8件、7月11日高雄市衛生局抽驗13件(粗油2件、成品油11件),均自行註記為「口頭通知無提供檢驗報告」。 請台糖公司及經濟部具體說明:上開32次檢驗中,究竟有多少次係實際檢驗苯駢芘項目並取得正式書面檢驗報告?將未檢驗苯駢芘之黃豆次數,及僅有口頭通知而無書面報告之查核次數,一併計入「32次皆符合標準」之統計基礎,是否恰當?請提供32次檢驗之逐項檢驗項目及正式書面報告。 貳、關於台糖公司持續採購已檢出苯駢芘原料之疑義(詢:台糖公司) 台糖公司報告載明,5月11日封槽採樣中聯311油槽,檢出苯駢芘14.7ppb,逾契約允收標準(2ppb)達6倍以上,5月18日通知拒收;其後5月21日改採301油槽,檢出1.6ppb(雖在契約允收標準以下,但仍非零檢出)仍予收貨1,004.2公噸,6月11日再驗出0.9ppb,再收貨1,009.8公噸。 請台糖公司說明:同一契約、同一供應商、同一代工來源(福懋委託中聯)短期內先後出現14.7ppb及1.6ppb兩批不同油槽。貴公司是否曾就此提高抽驗頻率、要求供應商釐清原因,或採取任何加強管控之具體作為?或僅以「數值未超過允收標準」為由照常收貨,未進一步查證原因? 參、關於經濟部查核報告未提及311油槽之疑義(詢:經濟部) 經濟部7月28日查核結果載明:「台糖公司封槽檢驗合格之『粗油』源自中聯301號油槽,與食藥署公告中聯問題『成品油』7個批號之油槽無關聯,台糖公司未引進問題油品生產」。惟同一份查核報告全文,均未提及同一契約下、於301油槽之前遭台糖拒收之311油槽(檢出苯駢芘14.7ppb)。 請經濟部說明:查核報告僅呈現合格之301油槽,未一併說明遭拒收之311油槽處置情形,是否為選擇性揭露?311油槽遭拒收後之原料流向為何,經濟部查核時是否一併確認?是否已確認311油槽原料未流入其他食品業者? 肆、關於台糖公司與衛福部通報義務之疑義(詢:衛福部、台糖公司) 一、台糖公司報告主張其無通報義務之理由為:「福懋委託中聯公司所供應之黃豆粗油係製造大豆沙拉油原料,並非『產品』」,且「台糖公司在拒收情形下亦無『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之適用」;惟衛福部同日報告所持理由則為:「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之規範對象係「直接供食或作為食品加工使用之油脂」,而非「尚未成為可供食用」之脫膠原油,故台糖「於脫膠原油檢出苯(a)駢芘,尚無違反衛生標準,自無……通報之義務」。 兩份同日提報之官方書面報告,就台糖免除通報義務所持法律理由並不相同:一者著重「原料非產品」及「無停止製造等行為可資適用」,一者著重「未違反衛生標準」。 請衛福部及台糖公司具體說明:台糖公司主張無通報義務。法律依據究竟為何?兩套理由是否須同時成立,抑或僅需其一即可? 二、若衛福部認同台糖公司上開任一理由,是否代表全國食品業者比照辦理,只要在原料端驗出有害物質而尚未進貨、或該有害物質未達現行衛生標準規範之產品階段,僅辦理拒收而不通報主管機關,即可免除法律責任?此一解釋是否將創造「原料端一律免通報」之制度漏洞? 三、另依台糖公司報告,台糖公司於115年5月15日即取得311油槽苯(a)駢芘檢驗結果,確認檢出14.7ppb,並於5月18日通知拒收;惟本案直至115年6月30日始由中聯公司向食藥署通報,期間相隔約46日。 請衛福部說明:於此期間,主管機關是否曾透過任何通報、查核、抽驗或跨機關資訊交換機制知悉此一異常資訊?若完全未曾掌握,是否代表現行制度對於「原料端發現重大食安風險」仍存在資訊斷鏈,致主管機關無從及早介入風險管理?若曾掌握相關資訊,請具體說明知悉時間、資訊來源及當時採取之處置。 伍、關於衛福部蘇丹紅類比說明之疑義(詢:衛生福利部) 衛福部報告主動說明:「近日外界以辣椒粉中含有禁用之違法色素蘇丹紅時有應通報之義務一事,類比本次事件並不恰當。辣椒粉已是可直接供人食用之食品,且蘇丹紅為禁用物質,自始至終不得存在……」。 請衛福部說明:本次爭議之核心並非「苯駢芘與蘇丹紅是否屬同類物質」,而係「原料端檢出有害物質,是否即應通報」;上開回應是否迴避了此一核心問題? 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明定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衛福部報告以脫膠原油尚非「可供食用」為由,區分其與辣椒粉是否應通報,其法律依據及與前述「食品包含其原料」之定義如何調和?若原料本身即屬食品定義之一部分,主管機關如何僅以「尚不可直接供食」即完全排除第7條第5項之適用?請具體說明。 陸、關於巴西黃豆風險與台糖粗油原料來源之疑義(詢:經濟部、台糖公司) 衛福部調查報告指出:「部分巴西進口黃豆製成之大豆油,相較於美國進口黃豆製成之大豆油,較易檢出苯(a)駢芘」;惟經濟部及台糖公司報告均僅強調台糖「自行進口」之黃豆為美國二級以上黃豆,對於台糖經中聯代工、福懋公司供應之外購粗油(即311、301油槽批次),其原始黃豆來源是否包含巴西豆,兩份報告均未說明。 請經濟部及台糖公司具體說明:311、301油槽粗油之原始黃豆來源為何?是否包含巴西豆? 柒、關於復產核准與查核送驗時序之疑義(詢:經濟部、台糖公司) 依台糖公司報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7月25日以高市衛食字第11538118700號函,指示小港廠得以自產美國黃豆粗油恢復生產,惟須「待衛生局抽驗合格始得上架銷售」;經濟部實地赴台糖小港廠查核之時間為7月28日;高雄市衛生局入廠抽樣送驗則為7月29日,依台糖報告,該次送驗結果「暫未得知結果」。 請經濟部及台糖說明:核准恢復生產之時間(7月25日)早於經濟部查核(7月28日)及衛生局抽樣送驗(7月29日),此一「先核准復產、後查核送驗」之時序,是否符合「先確認安全、再行復產」之正常行政程序? 捌、關於修法草案「24小時通報」與本案適用關係之疑義(詢:衛生福利部) 九、衛福部報告載明,現正推動之食安法修正草案,將明定符合一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 請衛福部說明:此一修法方向,是否代表現行法對「原料端發現有危害之虞」之通報時效及範圍規範尚有不足?若本次修法通過後,未來再發生與台糖案相同情形(原料端驗出苯駢芘、尚未達契約允收標準或衛生標準、經拒收但未通報),依修正後條文是否即須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請具體比較修法前後,此類情形通報義務之差異。 主席:待會休息5分鐘後於本會議室繼續審查及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現在休息。 休息(16時6分) 繼續開會(16時14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本日會議下午議程為繼續審查及審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 繼續逐案審查前,先作以下說明:一、本院委員會已在115年7月8日第18次委員會議就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詢答完畢。二、本日再加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0個提案,與上述17案併案審理。 今日下午議程進行,先請委員進行提案說明後,由部長就各提案進行相關說明,不再另作詢答,於宣讀條文後即進行逐條討論。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 現場因無委員登記提案說明,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石部長就討論事項進行說明。 石部長崇良:主席、各位委員。承大院安排審查行政院所提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草案以及大院委員所提修正草案等共37案,本部就以上提案作簡短立法說明。 首先說明行政院提案版本的修正重點。對於本次食安法修法,行政院版本以強化源頭管理、製程管理、異常通報、品質管理與數位治理五大方向為核心,共提出修正17條條文,重點可分為五大面向說明。經綜整,第一就是對業者要求強化自主檢驗、食安監測計畫,特定類別或規模者要經中央核定,同時要求業者發現或知悉原料、產品有危害之虞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等等。第二是對實驗室的要求,要求實驗室須經過認證,而且也強化其通報義務,在檢驗結果出具24小時內要通報主管機關。第三是對第三方機構的要求,授予第三方認證、驗證機構得進行現場抽樣之權,業者必須配合,不得拒絕或迴避,同時,發現有重大異常的時候,也要主動通報主管機關。第四,在政府執法方面,因應重大食安事件,中央得成立食品安全事件的指揮中心。另一方面,相關罰則上限也提高,從重裁罰,特別是對於異常通報、隱匿或延遲者,從上限300萬元提高到上限3,000萬元。另外,也明訂下架措施及後續處理的授權辦法,食安基金用途增列得補助依規定預防下架、而且非違規食品業者的相關費用等。最後是強化網路的食品安全管理,明定網際網路業者應盡之管理義務以及應執行的風險管控措施。 其次,針對各個委員提案修正版本,我也進行一些綜整性說明。因為版本相當多,綜整成以下四大面向:第一是關於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與風險管理制度,包含提高自主檢驗頻率、實驗室認證以及異常通報機制,另外是建立起食品安全風險的分級管理、強化第三方驗證、增訂食品安全專業簽證以及強化追溯、追蹤與電子申報等等。由於很多做法、條文跟行政院版本有類似、相近之處,另外有一些在目前行政院版本裡是以授權法規方式訂定,未來審查條文時,我們再逐一表達。 第二是政府監督、邊境管理與食安事件應變。委員版本裡提及建立跨部會食安通報平臺、中央食品安全事件指揮中心,另外,針對基改食品跟大宗農產品邊境查驗的強化與建立全國性風險分析及專案查核機制、明確訂定預防性下架程序等等,由於裡面也涉及不同部會以及現行做法上的調整,我們希望未來在逐條時詳細向各位委員說明。 第三是食品標示與資訊揭露部分,包含原產地標示、原鄉食品標示、嬰幼兒食品等標示以及廣告宣稱。其實目前食安法已經有授權標示規定,對於委員希望強化原產地標示,我們也會參考國際上的做法,修法時再向委員請教。第四是加重違規責任及強化消費者保護,包含提高違規罰則、強化吹哨者、檢舉人保護及獎勵,還有主動通報的減責、食安基金的用途跟補助機制等等。 以上委員提案從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政府監督、邊境管理、食品安全事件之應變、產品標示、違規責任及消費者保護等面向強化食品安全的管理,都是基於維護國人食品安全的共同目標,立意非常良善,本部敬表認同。但是經審慎檢視,其實部分已納入行政院版修正草案規劃,有些部分已經透過行政院版授權子法研擬納入規範。另外,部分事項已有現行管理機制,屬於執行面的強化,有些須要審酌未來執行上的可行性等等。所以我們會把握時間,持續跟各位委員充分溝通,希望在未來排審逐條的時候能夠儘速凝聚修法共識,並配合整體修法進程,同步檢討、修正相關子法,持續精進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以上報告,謝謝各位委員的指教與監督。 主席:謝謝石部長說明。 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內容,若有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image: image142.jpg] [image: image143.jpg] 主席:本日開會時間至下午5時30分止,現在時間已屆,尚未宣讀之提案條文留待下次審查時繼續宣讀。 作以下決議:審查及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7時33分) 附錄: [image: image14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