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星期三)9時4分至11時26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主  席 羅委員廷瑋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萬美玲等2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洪孟楷等2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郭昱晴等2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九)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一)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二)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三)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五)委員林倩綺等3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六)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十七)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審查】 主席: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4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吳沛憶  羅智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陳培瑜  陳秀寳  蔡春綢  葛如鈞  郭昱晴  羅廷瑋  葉元之  吳思瑤    委員出席11人 請假委員:林宜瑾 列席委員:鄭正鈐  蘇清泉  顏寬恒  范 雲  羅明才    委員列席5人 列席人員: 教育部部長 鄭英耀率同有關人員 法務部參事 汪南均 主  席:伍召集委員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主任秘書:陳杏枝 專門委員:白智榮 紀  錄:簡任秘書 盧焜鑫 簡任編審 蔡淑珍 科長 楊永綨    薦任科員 古建廷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 (一)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陳秀寳等22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廖先翔等18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柯志恩等21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翁曉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大學法第九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宜瑾等21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 (一)委員林倩綺等23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洪孟楷等19人擬具「大學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陳秀寳等19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吳思瑤等17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大學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大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逐條審查) 決議: 一、大體討論完畢。 二、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三、「大學法」相關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本次會議議程為繼續審查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等50案。 列席機關代表請參閱名單,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人員名冊             (115年8月12日) 單位 職稱 姓名 教育部 部長 鄭英耀 教育部 政務次長 張廖萬堅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司長 陳素艶 教育部綜合規劃司 科長 羅秀慧 教育部法制處 處長 鄭乃文 教育部法制處 科長 周威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署長 戴淑芬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科長 魏瑞辰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 司長 蔡宜靜 教育部會計處 處長 劉嘉偉 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 專門委員 廖雙慶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專門委員 郭佳音 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專門委員 陳映璇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林莉茹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組長 許朝凱 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專門委員 黃淑惠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 科長 呂素蘭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科長 劉姿麟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副署長 林莉茹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簡任研究員 游智淵 環境部大氣環境司 薦任技士 江思燕 農業部農糧署 副署長 黃昭興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 科長 郭乃維 農業部畜牧司 科長 鄭芳琪 農業部漁業署 簡任技正 鄭淑文 經濟部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代理科長 林小玲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編人力處 專門委員 紀佳伶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 專門委員 王前鎧 主席:請問委員是否要提案說明?好。 請羅智強委員暫代主席。 主席(羅委員智強代):請羅廷瑋委員提案說明。 羅委員廷瑋:本席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鑑於近年青少年自殺、自傷及心理困擾因素事件頻傳,顯示學生在學習壓力、人際關係、家庭互動、網路使用、自我認同以及生涯發展的各個面向,已經面臨到多重心理健康的風險。心理健康問題如果不能夠及早辨識、適時介入、妥善的支持,不僅影響學生的學習、生活適應及人際發展,嚴重的更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學校是學生在家庭以外最常活動的地方,長時間的生活、學習、同儕互動,這就是他們的場域,所以除應提供個別輔導及危機處遇外,我們更應該透過系統性、普及性的教育,培養全體學生認識情緒、覺察壓力、調適身心、尊重差異以及尋求協助,還有支持他人的能力。 本席等提出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將心理健康教育納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健康相關課程,以確保學生均能夠獲得基本適齡且具系統性的心理健康教育。為加強、強化整個教師心理健康的知能,增進其辨別所有心理健康教育輔導工作所需的專業能力,明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心理健康教育的相關課程。 以上是我個人所提的提案之一,另外也還有許多提案,希望能透過待會的討論,跟所有委員凝聚相關的共識,讓我們的孩子在校園的生活能夠更加地圓滿。以上。 主席(羅委員廷瑋):接下來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我繼續羅廷瑋召委的說法,我也是提出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就是有關於校園心理健康教育跟老師進修。目前衛福部雖然已經提出了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方案,但是我必須要說,這完全都屬於事後求助跟諮商的機制,所以我們認為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衛生教育課程是很重要的。誠如剛剛羅召委所提到的,在整個過程當中,能夠讓他建立自我察覺及早期發現的預防機制,這完全可以減輕後端對高風險輔導跟社會安全網的負擔,所以我們才建議必須要把它納入。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說,老師本身就有研習的課程,我個人認為真的完全不需要再增加額外的負擔或支出,就是修法將心理健康納入現行健康相關的課程,完全不需要增加經費的支出,這對於行政跟教學端的執行率來說應該是比較有效能的。而且我也認為,精進教師的輔導知能不應該是一種強制性的負擔,所以我們希望這個修法是採用得視實際需要薦送,給予主管機關跟學校一個彈性。結合現行教師研習的時數,提升第一線老師識別高風險個案的能力,對於提升老師的心理健康絕對有正面的效益。所以懇請在第十六條跟第十七條的部分,能夠考量本席剛剛所提到的建議。謝謝。 主席:謝謝柯志恩委員。 接下來請羅智強委員。 羅委員智強:根據教育部的校安通報,113年學生自殺、自傷達2萬271人次;112年是1萬5,196次;111年是1萬1,869人次,不過兩年之間就幾乎增加了一倍,如果與106年的1,652人次相較,更是成長了12.3倍。113年學生自殺、自傷的兩萬多人次中,以國中通報的9,046人次最多,高中是5,024人次,由此可以看出,青少年學生自殺、自傷的問題多麼的嚴重。如果再對照衛福部的自殺通報人次統計資料,104年14歲以下是379人次,15到24歲是4,389人次;到113年14歲以下暴增為3,998人次,15到24歲暴增為1萬4,547人次,這都顯示了我們青少年心理健康風險急遽惡化跟擴散。青少年自殺已攀升成為臺灣青少年的第二大死因,僅次於事故傷害,這代表年輕世代正在痛苦當中掙扎。尤其在少子化下,10年來臺灣各級學校的學生總數減少63萬人,但是自殺通報數卻大幅增加,等於是加倍中的加倍,更可顯現問題的嚴重性。 根據兒福聯盟發布的2025年臺灣青少年心理健康調查,超過兩成青少年曾浮現自殺念頭。雖然多數學生認同心理健康專業協助的重要跟效果,還是有四成在面臨心理困擾時選擇沉默、不求助,就算開口也更傾向找AI傾訴,而不是尋求專業的支持,這些都是必須正視的問題。 雖然我們之前修學生輔導法,增補校園中的專業輔導人力,但若苦於心理問題的學生沒有被發現,也沒有主動求助輔導人員,那就難以獲得幫助。所以,這次學校衛生法修正,本席提出將心理健康教育明文納入學校健康相關課程,以協助學生面對壓力跟調節情緒,也希望能夠建立自我覺察能力跟尋求協助的觀念,能夠讓有情緒困擾的學生可以及時獲得支持。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羅智強委員。 本案已於115年3月25日詢答完畢,本日新增委員葛如鈞等提案13案不再進行詢答,併入本次共同審查。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請議事人員宣讀提案條文並進行討論與協商,討論時如有新增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討論時請參閱教育部提供的書面資料,並列入公報紀錄。請宣讀並請機關代表到協商桌。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e16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二、修正動議: 1. [image: image138.jpg] 2. [image: image139.jpg] 三、附帶決議: 1. 學校衛生法第6條附帶決議 教育部已推動「友善提供多元生理用品計畫」,惟依民間團體相關調查及建議,部分學校在生理用品之設置、補充維護、政策宣導及校內協作機制仍有精進空間,爰為提高校園生理用品之可近性,並強化學校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之跨處室協作機制,請教育部督導各級學校落實以下措施:一、強化供應與維護機制:增加多元生理用品之設置定點,並指派專人定期盤點更新及補充,以確保緊急需求者便利取用。二、提高學校提供多元生理用品之決策層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6條及第9條精神,將「多元生理用品供應機制」之校園決策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統籌決策。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陳秀寳 2. 學校衛生法第6條附帶決議 為破除月經污名、增進學生月經健康識能及身心健康,請教育部督導各級學校,加強辦理月經知識之宣導與教育;另為確保各級學校落實推動「月經教育」,請教育部修正「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1款,將「月經教育」納為學校依本法第19條,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之應辦事項,以實質營造友善、包容且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校園環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陳秀寳  吳思瑤 3. 學校衛生法第11條附帶決議 鑑於現代科技快速發展,3C視聽產品、智慧行動裝置與各類穿戴式科技(如耳機等)已成為學生日常生活用品;惟長期或不當使用,致學生長時間暴露於音量過大環境中,對聽力健康構成嚴重威脅,且其伴隨之藍光刺激、不良姿勢與網路沉迷,亦對學生之睡眠品質、骨骼肌肉及心理健康帶來新型態衝擊。因此,推動聽力保健及科技新興健康防制工作,進一步提升學生相關健康意識,已至關重要。為強化學校預防性健康照護功能,各級學校應加強宣導聽力與科技健康保健觀念;針對檢查結果異常者,應建立追蹤與衛教機制,並適時提供醫療轉介服務,落實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益。此外,鑑於科技日新月異對學童身心健康之潛在影響,教育部應建立定期審視機制,密切評估科技演進之衝擊,據以動態調整校園健康促進政策,以實質維護學生全面之身心健康。 提案人:郭昱晴 連署人:陳培瑜  林宜瑾  陳秀寳  吳思瑤 4. 學校衛生法第25條附帶決議 鑑於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享有平等參與遊戲及體育活動之機會,建構友善、共融之校園環境至為重要。為落實融合教育,各級學校教學及運動遊戲器材設備之規劃與設置,應導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可及性原則,考量不同年齡、性別、能力及身心障礙學生需求,確保其使用之安全性及便利性。 另為保障學童遊戲權益,教育部應督導地方政府協助所轄國民小學,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共融遊戲場相關規範,定期辦理檢驗及備查,並落實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以維護遊戲設施安全,營造友善、共融之學習及成長環境。 提案人: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羅廷瑋  林宜瑾   連署人:郭昱晴  吳思瑤  陳秀寳 5. 學校衛生法第21條附帶決議 鑑於學校廁所及衛生設施乃學生每日在校園中高頻率使用之日常生活空間,其硬體品質與管理良窳,直接關乎學生身心健康、隱私感受以及對校園生活的歸屬感與品質,而空氣污染已成為影響現代國民健康之重大環境風險,兒少學生每日於校園室內教室進行學習與活動的時間長達八小時以上,室內空氣品質(IAQ)之安全維護實屬維護學生健康之重中之重,各級學校應強化教室通風換氣、空氣品質監測與預警應變機制,並於規劃設計校園廁所時,除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蒐集學生意見,以營造健康友善之校園環境。 提案人:張雅琳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     連署人:陳秀寳  林宜瑾  吳思瑤 主席:現在進行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逐條審查。 第五條條文修正有委員萬美玲等28人及委員張嘉郡等18人等兩個提案。有關於第五條,有委員要發言嗎? 我們請螢幕先顯示有關於教育部建議文字。 陳司長素艶:跟召委及各位委員報告,我是教育部綜規司司長陳素艶。有關第五條的部分,因為我們原條文只有寫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為了讓我們這些委員的專業領域能夠更明確,我們同意增列萬美玲委員所提的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領域。另外,張嘉郡委員有提到要增列心理健康服務諮詢的部分,因為在學校輔導法裡面也有相關的諮詢會,所以我們建議這個部分就先不增列。以上說明。 主席:第五條完整的建議文字是不是直接打在螢幕上,讓大家可以看一下,好不好?就是這樣子而已嗎?好。 來,請議事人員先宣讀一下。 第 五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諮詢指導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諮詢指導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主席:有委員有意見嗎? 剛剛有唸錯的部分嗎?「各級主管機關應遴選具醫藥、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學者、專家、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學校衛生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我看了一下教育部的修正條文,對於張嘉郡委員所提到的加入一個心理健康等專業,我們就是怕他又掛一漏萬,教育部的解釋是說已經在學生輔導法第五條中明文規定,可是我們今天所討論的是學校衛生法,在學生輔導法中規定跟在學校衛生法中規定,為什麼會有重複?放入一個「心理健康」專業,請問問題在哪裡?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啊!為什麼?而且我們剛剛所提到的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本身,就是有關於心理健康的相關規範,除了公衛、營養等專業之外,心理健康專業其實也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可以加入應該沒什麼問題啦,好不好? 陳司長素艶:是,那我們就加入。 主席:好,請參採張嘉郡委員的版本,在「營養、」後面加入「心理健康等專業之學者」。 陳司長素艶:是,好。謝謝。 主席:如果沒有意見的話,我們是不是就修正通過?好,修正通過。 葉委員元之:主席、主席,我有意見。 主席:請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因為現在有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依照規定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是不是可以直接要求委員會設置,由各主管機關制訂一個具體的辦法,然後讓大家遵循?問一下教育部的意見。 戴副署長淑芬:法條這邊本來就已經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遴聘,然後成立學校衛生委員會,其實這裡已經有了,對,而且這裡寫的是「應」,所以我想應該都有。 主席:教育部的回應就是說這邊有寫「應」,所以應該可以照顧到葉元之委員的建議,非常感謝葉元之委員這樣專業的建議,這邊也跟你做一個回復。 我們是不是這一條就直接修正通過?OK,修正通過。 第六條條文修正有委員黃捷等17人等17個提案,請問委員有沒有意見?郭昱晴委員?林宜瑾委員? 郭委員昱晴:第六條我有提出自己的版本,就是在條文後面我有特別講到「各級主管機關應補助學校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免費提供有需求之學生取用。學校應針對多元生理用品及相關健康知識進行宣導教育。」最主要是因為之前有一些學生團體有特別到我們辦公室拜會,今年3月25號我也針對月經平權的問題向教育部質詢。我想學生在學校如果突然碰到生理期,往往會產生很多焦慮跟不安,對弱勢學生來講,生理用品其實也是一個不小的負擔。 雖然我們是從112年開始,推動定點提供多元生理用品的項目,但我們還是希望能透過這次的修法,給予比較明確的法源,由主管機關補助學校設置多元生理用品,免費提供給真正需要的學生,讓學生在有需求的時候可以安心、便利地取得。這是我在這一條主要的修正,也希望教育部可以支持,真的落實學校的月經平權,還有性別友好的環境。以上。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這一條主要是有關學校提供免費多元生理用品,因為本席上一屆就跟同黨的委員們很大力地倡議,部分學生因為經濟或家庭因素,在購買生理用品上,對他們來講是有負擔的,因此我們就建議校園應該提供免費的生理用品,教育部也從善如流地實施。 實施三年下來,公民團體有調查,還是有部分學校的生理用品取用不便,或者是宣導不足,或品項太單一。之前我在質詢預算提案的時候就有請教育部要改進,教育部其實也提出了不少精進的作為,可是我覺得最根本的方法還是把備置多元生理用品寫進法條裡,讓它有法源依據,這樣可以強化各級學校在這方面的作為。 另外我覺得,雖然現在衛生教育已經做得愈來愈好了,可是部分的教職員工還是會對月經存在偏差的觀念,所以我也建議將月經相關的知識等宣導教育,包括生理常識、月經知識、心理調適、污名破除等等,把它一起寫進學校衛生法裡,希望能深化學習、互相尊重跟同理。以上。 主席:請陳秀寳委員。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我在這邊也呼應宜瑾委員剛才的發言,教育部現在已經訂定「校園及部屬場館提供多元生理用品指引」,也有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及設備基準,其中第九點明定多元生理用品是各級學校應該設置的項目。 但是免費提供生理用品其實在第10屆第6會期,我們民進黨委員一起提出,那時其實就是希望各級學校必須重視,而且也必須很澈底地執行,以滿足相關的需求。當時我們提出這個臨時提案時,就要求教育部要研議各級學校免費提供生理用品。教育部在112學年度開始就辦理相關的計畫,但是公民團體在2024年進行相關的調查時,高達70.3%的學生沒有使用、沒有拿取過生理用品,原因包含有20.7%的學生不知道要去哪裡拿;有12.5%的學生不知道教育部有這個計畫;有7.1%的學生則是認為沒有合適的品項,所以希望教育部在辦理相關的計畫時,也要做好相關的宣導。 甚至剛才宜瑾委員提到關於月經知識的宣導這部分,希望你們在執行相關的計畫上,能夠更澈底、更到位。這部分我也贊成把它入法之後,相信就有更高階的法源依據,對於學校在推行相關的計畫以及相關的宣導上,可以更到位、更周延。以上。 主席:請蔡春綢委員。 蔡委員春綢:針對這一條我再說明,本黨提出這樣的版本,是在進一步明定中央按年度編列預算的責任,就經期的實際需求、界定對象,將月經知識納入健康教育,並授權訂定提供管理以及衛生維護的辦法,讓制度內容更完整。在併案審查的時候,請保留上述要素,確保政策得以長期、穩定、一致地執行。以上報告。 主席:請伍麗華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在這邊我理解教育部希望把月經教育放在施行細則,也特別肯定現在部裡面已經有多元生理用品的計畫。但是我們是主張,現在不是有做就好,而是希望確保換了一個年度、換了一間學校,學生都可以拿得到。所以在這個地方我自己是有提版本,就是希望把最低保障寫清楚一點,也就是多元、免費、有需求、不利處境、多管道,而且月經教育是所有性別都要學的。如果教育部認為母法不宜寫太細,我們也願意討論文字,看看能不能修完,不要修完後就只剩下宣示。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也提了附帶決議,基本上是希望知道,如果不入母法,教育部什麼時候可以完成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修正?能不能夠在這次修法公布之後的期限之內完成? 另外就是教育部有沒有同意生理用品的政策?不可以只針對急需或經濟弱勢,應該要保留讓有需求的學生有一致性的隱私跟尊嚴。我還關心原鄉跟偏鄉學校的補給、存放、兌換通路、採購成本,教育部是不是願意用專案盤點,提出改善計畫?我另外還提出了附帶決議。謝謝。 主席:好,柯委員請說。 柯委員志恩:我想對於女性,不管是很細則性的像生理用品的取得,還有包括在女性裡面月經被污名化,我覺得這都應該以正視聽。但我還是想回歸到,這是一個基本的衛生法,衛生法裡面有沒有必要特別把這件事情放在法條上?我也同意給予一個位階,讓各級學校都能夠確實遵行,因此我們是不是可以有一個妥協的方法?因為教育部認為應該要維持原案,但我覺得維持原案恐怕會對大家所關切的是不是能夠立即給予這些女性一個必要的措施?教育部可不可以研議,在你們現有的條文當中給一個說法,把大家提到的包括設備、自動販賣機、學生等等之類,大家認為比較細節的,誠如剛剛所提到的,放在施行細則當中? 但是我個人認為教育部應該就研擬在第六條的條文,在其中加入一項讓大家更有信心,然後才可以在施行細則裡面,根據這個條文的某一個部分再提出,我覺得這樣才比較完整。否則你們就現有的條文來說,你們只是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然後你講這些要作為健康檢查什麼的,大家還是會覺得,對於大家所關切一字排開的需求,對於女性所需要的部分,沒有在這些字詞當中特別強調。這樣莫名其妙地在第六條裡面說要訂定一個施行細則,然後講到有關女性月經等等的防護,這樣前後的一致性就不夠了嘛!所以我覺得教育部應該在這個原有的條文裡面再加入一、兩個詞,但是我現在還沒有想到,你們應該去研議一下,所以建議這一條應該稍微保留先往下,等一下再回過頭來討論。 主席:剛剛看教育部點頭如搗蒜,是有打算要研議一下嗎?因為教育部要研議,我們就等你,我們先保留這一條,回過頭來再處理,可以嗎?麻煩你們所有同仁現在是不是可以集思廣益一下? 陳司長素艶:現在就可以說明了。 主席:你現在就可以說明了嗎?好,麻煩你。 陳司長素艷: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的指導,如果在母法裡面我們落一個第二項「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然後我們會在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把月經教育加進去,然後各位委員關心的那些細項都會放在裡面。 主席:好,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 六 條  學校應指定單位或專責人員,負責規劃、設計、推動學校衛生工作。 學校應有健康中心之設施,作為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及支援健康教學之場所。 各級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備置生理用品,並推動月經教育。 主席:請發言。 鄭處長乃文:教育部法制處建議,因為在第三條「全國各級學校」已經簡稱「學校」,所以這邊不用再寫各級學校,「各級」2字可以刪除。 主席:好,現在再修正文字,請大家稍微看一下,我們是不是就照教育部提供的文字,把「各級」去掉,然後就修正通過?因為他剛剛有寫各級學校,「各級主管機關」要留著,「各級學校」的「各級」拿掉,修正通過。 第六條條文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2案。 第1案委員伍麗華等人提案附帶決議,請問委員有無意見?請問提案委員要不要補充說明?請問機關代表有沒有要補充說明?沒有意見,照案通過。 第2案伍麗華委員等人所提附帶決議,請問委員有沒有要補充說明?請問機關有沒有要補充說明? 陳司長素艷:配合辦理。 主席:好,照案通過。 接下來進入第七條條文修正,有委員蔡其昌等21人提案。委員有舉手,先讓委員發言,林委員請。 林委員宜瑾:這條是蔡其昌委員提出的,主要是考量現行高中以下學校如果有附設幼兒園,該間學校就會有專任的護理人員,幼兒園就不用再配置護理人員,可是這樣的狀況我覺得護理人員的負擔可能會比較沉重,所以蔡其昌委員的修正文字我也表達支持。不過我看之前教育部的報告是說,因為現行學校本來就把附設幼兒園的班級數跟既有的國小班級數合併計算,一起考量要配置多少護理人員。所以我現在想要請教教育部,你們有沒有盤點這些有附設幼兒園的學校的護理人員現在配置狀況是如何?人員足不足以負擔學校整體的人數?這部分再請教育部說明一下。以上。 戴副署長淑芬:教育部說明,有關幼兒園人力配置跟組織標準,教育部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七條第八項已經有規定,學校可以將附設幼兒園班級數跟學校的班級數合併計算,學校已經可以依該法作為聘護理人員的依據,基本上他已經有依據了,所以建議這裡就不用再修這個條文。 至於委員所關心的,現在有附設幼兒園的學校這些護理人員配置的狀況,還是回到學校衛生法的那個規定,基本上,國小裡附設幼兒園的班級數大概不至於會太多,大概就是1班、2班或是少數的班級,如果他達到門檻,基本上都是依學校衛生法的配置標準,班級數是可以計算在裡面的。 主席:現場還有委員有其他意見嗎?沒有意見,大家是不是就照現在教育部所提的這個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好,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繼續往下,第八條條文修正,有委員林倩綺等30人提案。教育部要不要說明? 蔡司長宜靜:召委及各位委員,大家好,我是學特司司長蔡宜靜。有關於第八條林倩綺委員等30人所提的這個部分,在目前學生輔導法第六條已有明定三級輔導機制,包含發展性、介入性、處遇性輔導,也是對全校性心理健康評估的機制。另外,第九條也有明定學校要設專責單位辦理相關心理健康的評估工作,所以建議維持現行的條文。以上。 主席:委員有意見嗎?沒有意見,不予修正,請維持現行條文。 我們繼續往下,第十條條文修正,有委員林倩綺等30人提案。請教育部說明。 蔡司長宜靜:跟各位委員報告,第十條的部分同第八條的說明,一樣在學生輔導法的第六條跟第九條都有明定。以上。 主席:好,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接下來我們進入第十一條條文修正,有委員羅智強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等2個提案。請郭昱晴委員,再來葉元之委員。 郭委員昱晴:有鑑於現在的科技跟穿戴式行動裝置迅速發展,我想這已經變成諸多學生日常的用品,但如果長期使用不當的話,的確也會造成聽力受損。再加上現在科技帶來的一些藍光刺激等等,還有一些視力跟心理健康的影響,並影響學生的睡眠,這也都會是一個問題。我想每次提出類似的個別問題,要修其實也是曠日費時,所以在這邊我也會提出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是不是能夠正視3C產品對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狀況的影響,建立完整的追蹤與衛教機制,以及醫療轉介服務,滾動式調整,落實早期發現,及早治療,就學生整體健康的角度,建立比較完整的一個預防追蹤的機制。所以等一下我會提附帶決議的部分。以上。 主席:請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因為青少年階段對音樂很熱愛,所以常常都戴著耳機,國內有學者針對1,288名國高中職學生進行調查,結果發現噪音對聽力改變的盛行率有15.3%,可見把聽力不良加到這一條裡面是很重要的。想聽聽看教育部的意見。謝謝。 主席:請伍麗華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這一條我沒有版本,但是我支持把聽力不良明確入法,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現在學生都是長期接觸手機、耳機、行動裝置。我也看了郭昱晴委員的附帶決議,把科技健康、聽力宣導、異常追蹤串聯起來,我覺得這個方向是完整的。所以等一下也希望一併聽教育部回應,增列聽力不良之後,教育部會不會同步更新教師、護理人員跟家長可以理解的聽力保健指引?聽力檢查異常轉介跟偏鄉的可近性,會不會有補助或跨部會的方案?謝謝。 主席:這邊我也呼應一下,我想聽力不良的部分,像我自己也是耳機的重度使用者,更何況現在的孩子對3C產品的依賴,所以希望能夠增列「聽力不良」。我覺得這個部分大家都有一致的想法,是不是請教育部能夠就這個部分大家一起來努力?請回應,謝謝。 陳司長素艶:謝謝召委及各位委員的指教。關於聽力不良的部分,我們原先沒有入法,不過它在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裡面是檢查項目之一,所以我們現在就把它入法。另外,關於郭委員所提的附帶決議,除了耳機之外,長期不當使用致長時間暴露在音量過大的環境等等,這些意見我們也可以配合辦理。我們具體建議,聽力不良部分可以入母法。以上報告。 主席:是不是我們就修正通過?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十一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聽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主席:第十一條有委員郭昱晴等人提出附帶決議,有委員要說明嗎?剛剛說明過了;機關有沒有要說明的? 陳司長素艶:我們配合辦理。 主席:好,配合辦理,無意見,照案通過,第十一條修正通過。 第十六條條文修正有委員魯明哲等18人等12個提案,是不是直接請教育部回應一下? 戴副署長淑芬:國教署補充,其實現行的心理健康部分,在十二年國教的課綱裡頭,健康與體育領域已經有涵蓋心理健康的內容,國教署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促進學校計畫也有把正向心理教材放在裡面,也有例行辦理教師增能研習,學生輔導法也有這樣的規範,如果委員強調要把心理健康部分入法,我們也會配合修正。 主席:現在聽教育部的意思是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但是如果要增列的話,也是可以配合。 戴副署長淑芬:對。 主席:請伍麗華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第十六條我有版本,我剛才已經聽到教育部的態度,非常肯定。但我還是要補充說明,輔導法雖然已經有在很多條文上面有心理健康部分,但輔導法是在孩子已經有需求的時候,學校要怎麼用三級輔導接住他;而第十六條講的是,所有的孩子還沒有走到危機以前,就應該要學會辨識情緒、調適壓力、理解他人及知道哪裡可以求助,所以這應該不是重複,而是前端的預防跟後端支持的銜接。不過剛才已經有聽到教育部說這個部分是可以接納的,我也已經有準備附帶決議,希望承諾同步修正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以及將健康教育相關的教材、課綱指引納入心理健康基本知能跟求助資源。以上說明,謝謝。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主席。本席的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主要都是在促進學校對於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以及破除對於心理疾病的污名,這是我認為學校健康衛生教育非常重要的一環,因此我的條文是在健康相關的課程中,除了既有的食農教育,增訂納入促進心理健康與基本知能,讓學生學會認識情緒、知道如何自我覺察及壓力調節,遇到狀況的時候,才可以知道如何去尋求專業的協助,才不會獨自承受情緒困擾,也可以提升學生對於心理健康的知識。 另外,現在校園電子煙的狀況頻傳,前陣子新聞就有報導,教育部統計這三年來校安通報有疑似吸食電子煙,從499件暴增到去年的1,692件。我們要特別注意新興毒品依托咪酯被做成電子煙彈,它會嚴重危害學生的身心健康。雖然現在校園有一些菸害防制宣導及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可是如果透過數據來看,這些工作計畫很顯然不夠力。我認為成癮物質防制教育是不是應該要明文寫進健康相關的課程中?我們希望透過有效的預防教育,深耕學生對於這些有害成癮物質的認識,以減少物質濫用所衍生的醫療負擔或潛在的犯罪問題,以及要付出龐大的社會成本,所以還請教育部參採。以上。 主席: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第十六條是大家認為健康相關課程應該涵蓋哪一些,教育部的現行版本,顯然對於健康飲食教育著墨非常多,可是時代的需求,現在的學生,我個人還是認為心理健康部分真的是非常重要,所以本席的版本當中還是強烈希望能夠把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而且我非常強調,其實正向心理學有沒有真的是其次,但是我個人認為,以最基本的條件來看,自我覺察及早期發現的預防機制比什麼都重要。當你自己完全都是維持一個正向狀態的時候,再來告訴他如何正向心理,那個還是屬於後期。我個人認為類似自我覺察的預防機制真的需要放在這裡面,除了健康飲食教育之外,這一塊我覺得是目前最重要的趨勢。 主席:是不是請教育部將所有的建議文字囊括一下,然後把它呈現在螢幕上讓大家能夠看一下?我自己也有第十六條的版本,呼應柯志恩委員,我想我們這個部分都很關鍵,希望能夠把它增列入法,以保障孩子在身心靈健康的發展跟察覺。教育部是不是現在研究一下怎麼將文字呈現給所有的委員,然後大家來共同凝聚共識? 首先先更正宣告:第十一條原宣告修正通過,更正為照委員羅智強等17人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通過。 戴副署長淑芬:關於第十六條的部分,第一項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第二項如果沒有動的話,我們是不是把心理健康教育放在第三項?因為委員都非常關心這部分,是不是就放在前面?即「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就是把它放在前面。 林委員宜瑾:可是這樣很怪啊!因為你看整個字句,如果你這樣寫:「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可是你後面卻是「以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你懂我的意思嗎?所以我覺得你這個文字應該要分開,分開解釋為什麼要有健康飲食教育,為什麼要有心理健康教育,因為你後面心理健康教育這邊還有一些說明。這些字句我是覺得很不錯,因為我們就是要建立自我身心健康的覺察能力。 戴副署長淑芬:或者是增列一項,再把心理健康講清楚一點。 主席:你就增列一項嘛,這裡就寫第二項,好不好? 戴副署長淑芬:好。 主席:我們修正一下,紅色的字,第一項改成第二項? 張廖次長萬堅:沒有。 戴副署長淑芬:就直接照文字……這是健康相關課程…… 主席:就直接這樣?都囊括在這一項裡面就對了?OK,我們看到他現在增加紅色文字的段落,請大家閱讀。 張廖次長萬堅:「第一項」這個可以,後面的文字修一下。 主席:我剛剛說改第二項,你們又說不要。 柯委員志恩:它不是第二項,它是屬於健康相關課程,所以它…… 主席:那你第一項就改成「另」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不是。 主席:你加一個「另外」就好,「第一項」拿掉,改「另外」。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然後一是健康飲食教育,二是心理健康教育。 戴副署長淑芬:對,也可以分項,這樣感覺比較好一點。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那樣比較清楚,一目了然。 主席:好,這裡增加所謂的健康……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一個是「一、健康飲食教育」,下面再來一個「二、心理健康教育」,內容再塞進去。 戴副署長淑芬:分款,這樣可以嗎? 張廖次長萬堅:要分款,就分一、二點,然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分一、二點。 主席:在「包括:」與「健康飲食教育」中間要加文字啊!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健康飲食教育」後面要冒號。 主席:對,這裡要寫。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對,「一、健康飲食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 柯委員志恩:不好意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最後一行文字移到「一、健康飲食教育」那邊。 主席:把那一句往上拉,句點刪掉,改逗號。好,大家趕快看一下文字。 柯委員志恩:不好意思,我還是要提出一個專業建議,「二、心理健康教育: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下面應該寫「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察覺能力」就可以,我們沒有在說什麼「自我身心健康之察覺……」,沒人會這樣說,自我察覺能力,就是包含身心健康所有的部分,那個叫做self-awareness。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覺察。 張廖次長萬堅:覺察。 柯委員志恩:對,「自我覺察能力」,這樣就可以了。 主席:好,「健康飲食教育:以建立學生……」這個「以」可不可以拿掉?就直接寫「建立正確之飲食習慣」,還有下面的「以建立學生心理健康」,這個「以」也拿掉。好,我們是不是就照這個?可以嗎? 郭委員昱晴:我覺得「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那一句是不是應該把它放到最前面?不然怪怪的,應該是放到「健康飲食教育:學校應鼓勵學生參與學校……」這邊。 主席:郭昱晴委員,因為剛剛教育部有建議,我們是不是先休息一下?大概15分鐘。 郭委員昱晴:好。 主席:大家把文字先順一下,會更清楚,我們待會再呈現。 郭委員昱晴:這樣子會不會比較順?把這一句講完。 主席:沒關係,順便再休息一下,大家把文字更凝聚,我怕等一下會有一些意外,我們現在先休息15分鐘,大家先凝聚一下,再多了解一下,看有沒有文字上的疏漏,讓這個文字能夠更加完善,15分鐘後我們再回來開會。 休息(9時59分) 繼續開會(10時14分) 主席:現在開會。 麻煩把剛剛的條文呈現在螢幕上,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十六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開設健康相關課程,專科以上學校得視需要開設健康相關之課程。 健康相關課程、教材及教法,應適合學生生長發育特性及需要,兼顧認知、情意與技能。 第一項健康相關課程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健康飲食教育:建立學生正確之飲食習慣,鼓勵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養成對生命及自然之尊重,並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對食材來源之了解、理解國家及地區之飲食文化為目的。 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學生心理健康之認知、自我覺察能力,以促進學生心理健康。」 主席:好,我們剛剛有透過休息的時候凝聚共識,我們是不是就修正通過?好,修正通過。 接下來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有魯明哲等18人所提等8個提案,請提案委員發言。我們先請教育部說明。 陳司長素艶: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根據第十六條延伸下來的,我們同意第十七條第二項為「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及心理健康課程進修」。 主席:所以我可以解讀成跟柯志恩委員的差不多嗎? 陳司長素艶:是。 主席:OK。 陳司長素艶:因為這是延續第十六條下來的。 主席:OK,我看好像魯明哲、林宜瑾、柯志恩委員都是一樣的。好,我們就決議,第十七條照委員魯明哲、林宜瑾、柯志恩、陳菁徽、伍麗華、羅智強、羅廷瑋等人提案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沒有,它有嗎? 蔡委員春綢:有啊! 主席:不太一樣耶!內容不一樣,它的字還是有差,所以不能夠宣讀它的,不好意思,有些微的差距,但是都大同小異。這一條我們不是修正通過,是照案通過。 陳司長素艶:對不起,我再請教一下,我們是要用「及」還是「、」? 主席:什麼東西? 陳司長素艶:「衛生、」還是「衛生及」? 主席:委員的提案基本上都是頓號啦!我們用頓號,謝謝。 第十七條照相關委員提案通過。 陳司長素艶:好。 吳委員沛憶:我是支持這個條文的修正文字,但是我覺得更重要的是,要請教育部確實把這些相關的課程跟資源開設出來,否則我們訂定了這樣的文字,但如果我們沒有相關的課程跟資源給老師的話,其實沒有辦法協助他們提升心理健康的進修,所以這個部分要拜託教育部,務必實質上把這些課程增加進去。謝謝。 主席:委員的建議請教育部採納,如果委員有擔憂的話,也可以透過附帶決議保障,委員可以參考,我們都可以等委員提案,也請教育部參採剛剛委員所提之建議。 第十九條條文修正有委員翁曉玲等、徐富癸等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三個提案,以及委員伍麗華等所提修正動議。 第十九條請教育部直接說明。謝謝。因為你們的建議條文好像有參採徐富癸、翁曉玲以及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提建議文字嘛,麻煩你們呈現在螢幕上,然後跟大家說明。 陳司長素艶:謝謝召委還有各位委員。第十九條的部分,原則上我們可以參採委員的意見,以及伍麗華委員的修正動議,增列第二項「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得適時管理或限制其使用;其管理規範,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張廖次長萬堅:你唸的是委員的修正動議…… 鄭部長英耀:你看著螢幕唸! 陳司長素艶:對、對、對,伍委員的修正動議後面有加「其管理規範,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這是伍委員的修正動議,我們參採…… 鄭部長英耀:你看螢幕上的條文,我們是參採,所以你唸螢幕上面的條文就好! 林委員宜瑾:主席! 主席: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這一條其實我是支持徐富癸委員的版本,徐富癸委員版本增列第二項「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的後面,我個人想要增加的文字是「避免成癮」,然後再接回「得適時管理或限制其使用」。為什麼要加「避免成癮」的文字?是因為剛才在第十六條的討論時,我就有發言提到,我的版本還有「成癮物質防治教育」。雖然我們剛剛的那一條沒有納入,可是我覺得在這個部分,可以對成癮物質的防治有一些文字上明文規定,所以我在第十九條這邊建議這樣的文字,就是在「……或行為,」後面加上「避免成癮,」然後就是徐富癸版本的末句「得適時管理或限制其使用。」以上。 主席:我們先請操作螢幕的同仁,依照林宜瑾委員剛剛所說的,將她的修正文字加上,我們一一將委員的提案文字都加上,之後再來凝聚共識。待會伍麗華委員修正動議的文字也會一併加上,讓大家能夠刪減。請大家先稍安勿躁,先等一下,我們先讓操作人員處理。 林委員宜瑾:我的建議是在「或行為,」後面加「避免成癮,」像手機也是要避免成癮,這個是就廣泛的對影響學生健康的物品或行為,避免成癮,然後適時管制,請大家參採看看。 主席:好,我們把伍麗華委員的文字也先加上,在「限制其使用」後的「。」改為「;」,後面的文字是「其管理規範,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以上文字先全數呈現在螢幕上,請各委員提供意見。 先請伍麗華委員,再來是蔡春綢委員、吳思瑤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這個部分的修正動議是支持徐富癸委員的版本,只是有一些些疑慮,就是針對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因為我覺得這個範圍可以很大,有可能飲料、運動器材、手機等等什麼都可以放進去。而且後面如果直接規定「得適時管理或限制其使用」,就會擔心,我是同意的,但是怕空白授權造成困擾。所以希望後面能加上「其管理規範,應經校務會議通過」這個部分我覺得可以給大家討論,我只是怕空白授權。謝謝。 主席:下一位請蔡春綢委員。 蔡委員春綢:針對這一條,螢幕上第三行的「影響學生」這個地方,本黨團的提案是應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等等訂定管理規範。這個地方我要做個說明,因為依照年齡所做的規範一定不一樣,而且學習階段不一樣,會受到的影響也會不一樣,所以在這個地方,我們就增加了「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來訂定這樣一個規範。 主席:文字都先呈現,待會我們再來共同討論。 好,現在委員的相關建議都已經呈現在螢幕上,待會由教育部統一回答,請大家都…… 張廖次長萬堅:加一個「為避免」。 主席:好,加「為避免」。 柯委員志恩:不對吧?是「以避免成癮」! 主席:以避免成癮? 柯委員志恩:你是「為避免」,應該是後面啊!你要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是要避免他成癮嘛,是不是這樣? 張廖次長萬堅:依前面那段是「以」啦! 柯委員志恩:如果是「為避免」應該是後段,所以應該用「以」啊! 主席:好,改為「以避免成癮」。 現在先請吳思瑤委員發言,我們之後再統一做文字的增修刪減。 吳委員思瑤:謝謝主席。我覺得徐富癸委員的版本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都可以好好參採一下,因為這個條文大概幾個爭點嘛,第一個,什麼事情應當管理,對不對?我們怕包山包海侵犯了學生的自主權,所以也不應當……所以那個認定機制怎麼樣讓它可以避免大家覺得學校管太多,、這個不應該管,或是學校沒有與時俱進,我覺得到底什麼事情要管?如何管?這是兩個重要的課題。我先講民眾黨黨團剛剛春綢委員提的,我覺得他們的第二項也許可以參採一下。徐富癸委員的版本是直接用「管理」,我覺得在「管理」之前加個「輔導」可以接受啦,不要凡事都用管理的,因為學校衛生法從國小到大學、研究所,在校園的都要,還是應當有一個輔導,然後再管理,後來才限制,我覺得應該要有這三層。 民眾黨的版本後面有一個更嚴謹的規定,因為我剛剛講學校衛生法的適用是從國小一直到大學,所以依不同的年齡層,對於物品本身的使用是否影響了學生的健康,我覺得可能認知會有一點不一樣,所以在不同的年齡層、不同的學習階段,甚至是不同校園的狀況……因為我覺得教育真的是要因地制宜啦,有些不一樣的區域或者是特色或是什麼,可能都要有比較不一樣的range。所以我是覺得民眾黨版本第二項在規範上可能更完整,而且也給予管理輔導的主體機關,也就是學校,它必須知道不是無限制的、漫天的自己認為有影響、認為有什麼之虞就要予以管理。所以我是覺得徐富癸委員跟民眾黨黨團的版本(春綢委員的建議)可以好好綜合一下,但至少「輔導」我覺得一定要放進來,不要直接管理。 不好意思,至於這個是不是要經過校務會議,我覺得那可能又太細了!這是我的意見,大家可以綜合討論。 主席:請柯志恩委員。 柯委員志恩:我想林宜瑾委員非常在乎成癮,我也同意,但是是不是有需要把它放在字面上,讓我們大家在條文上像剛剛那樣討論到底是要用「為」或是「以」?我倒是呼應剛剛吳思瑤委員所提到的,就是民眾黨黨團版本的第二項「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應予輔導、管理……」,我覺得這個部分寫得非常完整了,應該把這一塊放進來。至於成癮的層面,其實也就是在……應該是可以包含在這裡面,不需要特別把它凸顯,應該有個更好的方法,好不好? 主席:好,我們現在呈現的文字,「以避免成癮」用刪除線先放著;「輔導」這兩個字也有補上,各位先請參採目前螢幕上呈現的文字。 柯委員志恩:校務會議不要了啦! 張廖次長萬堅:後面「其管理規範」那一段文字…… 柯委員志恩:就放民眾黨團版本的文字就可以了。 主席:好,那個部分先刪掉。現在文字已經呈現在螢幕上,請委員看一下現在的文字。 請林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我同意把「以避免成癮」去掉,可是我覺得在立法說明是不是要做一些說明?OK,謝謝。 主席:請教育部在這一條的文字修正通過後,要在立法說明中補上,好不好? 好,我們最後一次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辦理健康促進及建立健康生活行為等活動。 學校對影響學生健康之物品或行為,依學生年齡、學習階段及校園實際需要,得適時輔導、管理或限制其使用,並訂定適當管理規範。 主席:好,條文先這樣呈現,也要再一次提醒教育部,將成癮的部分及訂相關規範要經校務會議通過的部分,在立法說明中補上。 請問各位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修正通過。 第二十一條條文有委員徐富癸等、柯志恩等、張雅琳等三個提案。 柯志恩委員,對於你的提案,有要說明嗎? 柯委員志恩:是,在第二十一條這麼多條件當中,我多放入了「室內空氣品質」,我想跟其他的部分來說,應該更可以回應兒少生理脆弱性,落實CRC的國際公約啦,所以我個人認為,如果可以納入「空氣品質」的話,其實可以接軌國際標準,請教育部參採。 主席:加上「室內空氣品質」,教育部有沒有意見? 張雅琳委員有提案,先請張委員說明,教育部等委員說明完以後再一併回答。 張委員雅琳:我所提第二十一條裡面比較不一樣的主要是針對廁所,因為學校的廁所是學生每天都要使用的校園空間之一,而且頻率非常高,學校的廁所在設計上有沒有符合不管是性別友善,或是動線上面有沒有符合,其實都會影響到孩子願不願意去使用廁所。我們現在的制度上雖然有說要符合相關的法令及硬體標準,但是我們卻沒有明確要求要蒐集學生的意見,所以我是希望在這一條裡面,可以在改善上去強化使用者經驗,這樣才能夠符合學生的使用情境。這也回應到CRC所講的表意權的落實,讓學校的廁所真正好用、友善、有隱私也有安全。謝謝。 主席:好,我一個建議啦,如果真的要維持現行條文的話,因為徐富癸委員、柯志恩委員、張雅琳委員等有相關的提案簽字,他們的立法可不可以寫在立法說明?這個也請教育部參採一下。 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我是建議,因為我有看了教育部的理由,希望維持現行條文,我基本上是支持啦!剛剛柯志恩委員提到的「室內空氣品質」,我覺得就是在「通風」那一項要兼顧嘛,它不只室內,室外也要去兼顧,這個如果要明列,每一項都有更細的東西,所以我是覺得可以不用再置入。至於張雅琳委員版本增列的第三項,確實都應當去蒐集學生的意見。但是我想不只是在廁所,其實包括校舍建築等,我們在第二項所列的每一項,例如洗手台、飲用水等等也都應當如此,我覺得任何的校園設施設備都應當符合法規,然後蒐集學生的意見,這是應當的。如果要明列的話,應當是general都要,所以說這個是統合性的。如果要加一項的話,應當是含括所有的東西。如果不列的話,就可以用立法說明補強,這是我的建議。因為要蒐集意見,真的,除了廁所之外,我看每一個項目都要,但我覺得張雅琳委員有思考到這一點是非常進步啦! 主席:教育部可不可以回應一下,如果我們現在維持現行條文,可不可以將委員的建議都參採,然後在立法說明上呈現,以示公平? 陳司長素艷:這個可以。 主席:可以嗎? 陳司長素艷:可以、可以,就維持…… 主席:各位委員,這樣可以嗎? 張廖次長萬堅:修正立法說明? 主席:對,修正立法說明。 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不好意思,我還是想要再強調一下、再說明一下,因為廁所的部分可能相對於……為什麼我沒有把它放在第二項?最主要是因為學校的校舍建築或是污水處理等等,對於學生來說,他們在使用上其實並沒有那麼的直接,可是廁所他們是直接使用的,也非常有感,所以才會希望針對這一點,把表意權的部分落實,去蒐集大家的意見。我想是不是可以在我的這個條次裡,把表意權落實放在條文裡面,然後針對一些學生會使用的,譬如廁所和一些相關的衛生設計,我還是希望可以用這個方式呈現。謝謝。 主席:好,跟委員特別呼應,當然學校學生使用的東西很多,包括洗手台、垃圾桶、廁所或者電風扇等,都是學生直接使用,所以就誠如剛剛委員所建議的,你覺得學校的廁所很重要,但其他東西也蠻重要,那是不是每個都要列出來,讓他們做所謂的調查?我覺得都有必要性,如果怕掛一漏萬,是不是統一把它寫在立法說明或者提出附帶決議?委員可以提附帶決議保障委員的訴求,又能夠兼顧到孩子的表意,所以我具體建議,也請所有委員支持,本條照原條文通過,但是修正立法說明或提附帶決議,好嗎? 張委員雅琳:我沒有意見,我們再提附帶決議。謝謝。 陳司長素艶:好,我們現在馬上擬附帶決議。 主席:請教育部把附帶決議擬出來。 陳司長素艶:好,我們擬附帶決議之後提供給各位委員。謝謝。 主席:好,本條文先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但是要有附帶決議,請待會補上。 第二十二條有委員廖偉翔等人提案,請教育部直接說明。謝謝。 陳司長素艶:有關委員建議抽查頻率由每學年增為每學期,這個部分我們是考慮到各級政府、各縣市政府的能量,所以建議還是維持每學年,但必要的時候,我們會再辦理抽查。另外,我們到學校訪查時,也都會併同農業跟衛生機關一起去。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有關第二十二條廖偉翔委員的提案,立意當然良善,希望政府對於學校衛生或餐飲相關事項,能提升抽查、稽查密度,這部分做得到的話當然很好,但我只是要強調等一下應該聽聽教育部的意見,因為各級政府就是各級政府,我覺得這一定要講清楚,他的責任會落在哪裡?如果是市立學校,就是市政府;如果是國立學校,就是中央機關;學校又非常多,譬如國中小有四千多所,我覺得也要考量到各級政府的抽查量能,這是很務實的事情。當然,對於這樣的修正我可以,大家可能還是想要每個月一次,因為這是零容忍的事情,但還是要考量各級政府的稽查量能。這個部分教育部要說明一下,有沒有跟地方政府討論過委員的提案可不可能、可不可行?還是要回到務實的點,方向上我們當然支持,可是要強制入法調整,真的就是執行能量的問題,因為涉及各級政府,所以一定要跟地方政府溝通。 主席:請郭昱晴委員。 郭委員昱晴:這個部分echo一下思瑤委員,如果要調整成每學期,學校的行政量能足不足夠?有沒有跟地方政府溝通?需要增加多少人力、多少經費?相關成本增加的狀況如何?可能都需要再盤點,所以等一下請教育部說明,以上。 主席:教育部請說明。 戴副署長淑芬:目前教育部的作法,在國立學校部分,我們是自己辦理查核,另外,我們督導縣市做學校餐飲、衛生查核,現在是每學年一次。以我們自己的國立學校來看,學校有一百多所,目前我們都是配合地方,包括衛生單位、農業單位去做查核工作。實際上,學校真正上課的時間、日數其實不多,以現在地方政府面對這麼多學校,恐怕人力跟量能是必須考量的問題。而且以我們現在的作法,查核完後如果有問題就會複查,一直複查到完全改善為止,所以如果要修正為每學期一次,等於原來的工作必須再double,這樣,對地方政府,包括我們自己國教署,其實都是一個蠻大的負擔。 主席:請吳思瑤委員。 吳委員思瑤:我補充一下,我建議維持現行條文。因為這不只是各級政府的量能問題,還要考量學校端,學校可能覺得……我們不是才要討論大學法嗎?大家對於評鑑,什麼都評鑑,每天來「巡田園」,會增加很多行政loading,我想必要的管理、抽查,應該在一個適宜的方式,所以除了務實的檢視各級政府的量能之外,也要考量第一線教育現場學校的配合,否則學校可能會覺得疲於奔命。我覺得前提是除非提案委員覺得現在一學年一次產生了哪些很嚴重的問題,不精進密度、提升密度不行,當然委員提案絕對是立意良善,但如果沒有考量到學校和地方主管機關,我再次強調,地方主管機關會是最大的loading,所以我覺得真的維持現行條文就好。 柯委員志恩:地方主管機關沒辦法啦! 吳委員思瑤:對,志恩委員也講了,地方主管機關有困難。 主席:我具體建議,希望這個大家可以再多討論,所以先保留,但尊重各位委員的意見,大家覺得怎麼樣? 陳秀寳委員,麻煩簡單回應。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針對這一題,我想剛才發言的委員所表達的意見不是反對,而是考量到到底地方政府能不能做得到。以我們彰化縣來講,有兩百多所國中小,每個學期上課的天數就這麼多,如果每個學期都要去做相關的檢測、檢查,有沒有辦法做得到,我們縣政府到底有沒有辦法負擔,我想這是我比較擔心的,包括教育部擔心的也是這個問題。以現在每學年的頻率來講,如果不足,是不是有一個怎麼樣的機制,讓我們嘗試再去增加相關量能?但如果現在就要把每學期定下去,其實我不是反對,學生的餐飲衛生是越嚴謹越好,對家長來講、對一般民眾來講,都非常重視,我們也希望如果真的能做得到,兩、三個月,一、兩個月查一次,我們都沒有意見,主要就是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有沒有這樣的人力跟量能去做這麼高頻率的抽查?針對這個部分,我想大家不是反對,絕對不是,如果可以的話,我們也都贊成,只是我們要考慮做不做得到,因為這是實際面的考量。 主席:所以我剛剛建議保留,大家再討論,可以再蒐集更多意見,但如果委員覺得維持現行條文為多數的話,我們也尊重,現在委員是不是給我一點回應? 吳委員思瑤:我主張維持現行條文。 郭委員昱晴:維持現行條文。 主席:好,不用一個一個問,大家沒意見,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有委員廖偉翔等18人所提11個提案。針對第二十三條,有委員有意見嗎? 請吳思瑤委員、林宜瑾委員。 吳委員思瑤:第二十三條多數提案的委員,是要在最後一項對於校園提供膳食之食材禁止使用的項類有哪些,提案委員大概都是在這一項裡頭增訂。在學校衛生法或是當時的營養午餐專法多次的討論或質詢當中,我都一再強調,我非常肯定提案委員們,對於校園食材供給的管理面上對食安零容忍,都想在這個方向上去精進,也都想做到合宜,以保障學生的飲食健康。 但是任何修法、立法還是要回到法制的衡平性上,我多次提出,如果在每一個修法當中,太過針對性地就某一個項類修法,這種就是不折不扣的針對性修法,這恐怕就要去考量會不會掛一漏萬?會不會規範了這個卻漏了那個?你想要管這個,但跟它同一個level該管的其實還很多,所以在這個項次裡,我是認為都應當……如果要去修母法的話,真的就是族繁不及備載了。 我們現在對於食物的管理,在食安法裡頭動物用藥是一類,動物用藥有496筆有明確規範可使用,但要在它的殘留容許量裡進行,未表列者不得使用。光動物用藥就有496項,食品添加物也一樣,可使用,但是要規範其範圍跟限量,限制它的量,未表列者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物有804種。 在農藥的部分,這一定是衛環部門、健康部門跟農業部門共同把關的。在農業的管理上,殘留容許量的規範更多了,有8,126筆,如果再加上外源性的農藥容許量1筆,免訂定的農藥44筆,完全禁用的農藥65筆,所以在農業的管理上算出來就高達……8,236筆。 所以修法如果要納入某一項,那就真的會漏掉了我剛剛說的,A加B加C,動物用藥plus食品添加物plus農藥的規範,加總起來,我們在食安的管制規則裡就有9,536種,難道每一項都要入法,而且是要入母法嗎?所以這是一個立法衡平性的問題。同一種level的,我想都應當在同樣的法制作為上做相同標準的管制。我是擔心在掛一漏萬之後,可能看到這個放進來了,到了某個時間又覺得這個很重要、這一項為什麼漏了,是因為你大小眼嗎?為什麼想到A沒有想到Z?所以一個衡平的處理是重要的,要避免在條文裡頭,尤其是在母法裡做過於細項的、獨列的或是針對性的,我覺得這是值得大家在修法上一起思考的。 主席:請宜瑾委員。 林委員宜瑾:謝謝。這一條有很多委員明文訂定學校膳食要禁止使用乙型受體素的藥品,或是受輻射影響的食品,其實教育部訂定的學校午餐契約範本,本來就有規定營養午餐要採購國產、可溯源的食材,一律都要採用「三章一Q」的食材。在「三章一Q」裡面就包含具有CAS標章的肉品,這些本來就有通過乙型受體素這種動物用藥殘留量的檢驗。 況且在校園目前的豬肉儀表板上,自建置以來都顯示百分之百使用國產豬肉,對於各種動物用藥、食品添加物等等,衛生機關本來也已經有相關的規範。再加上我前面提到的,校園肉品安全都已經有相關的規範,所以我認為在這裡真的不用再特別針對某種用藥進行特別的規定,我們在教育部現有的學校午餐契約裡面規範就好。以上。 主席:請陳培瑜委員。 陳委員培瑜:謝謝主席。我還是比較想呼應剛剛思瑤委員還有宜瑾委員所說的,因為我們現在在修的是母法,如果我們為了單一個大家覺得很在意的物質,就把它寫在母法裡頭,是不是以後如果有更多研究指出,還有哪些可能是有害身體健康的,都要這樣改進來?這在母法上其實真的會來不及。 我比較建議,對於目前所有營養午餐所採用的食材,包含調味料,其實在相關的供應契約裡,不論是地方政府或者是中央主管機關,大家都非常努力地希望採用國產食材,在契約範本裡面也是如此。所以我真的建議,是不是拜託各位有提案的委員,包含有寫到第二十三條,及寫到第二十三條之三的委員,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法,提出你們自己的關心跟關懷,然後協助教育部或是協助地方政府在相關事情上,讓大家知道是有所規範的? 同時,未來我們如果對於午餐的契約範本有任何意見跟任何擔心,其實透過跟地方政府溝通,請教育部去跟地方政府溝通,也請國教署持續監督,甚至在免費營養午餐政策變成全臺灣通行政策的情況下,有更多要在意的事情,透過跟地方政府的溝通,還有契約範本,我認為其實是有足夠能力去規範相關內容的。所以我是不是公開建議,拜託這些委員可以改成提案說明,或是附帶決議,或者是相關的說明就好了?以上,謝謝。 主席:伍麗華委員、吳沛憶委員、陳秀寳委員、郭昱晴委員,最後是葉元之委員。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謝謝主席,我也表達一下我的意見。其實我沒有版本,當然,在法律上確實不宜把任何一種風險物質寫在母法裡面,避免掛一漏萬。但在實際上,我們也看到這幾年在學校午餐的契約範本當中,對於這種「三章一Q」、CAS或者是驗收的機制確實已經非常嚴謹了。 只是教育部既然說這個契約範本就已經可以處理好,是不是就讓契約真的有牙齒?對於來源的查驗、驗收、履約、違規之後的處理,是不是都有明確的標準?所以在這個部分,我是希望能把現行已有的規範變成可追蹤、可督導的承諾。所以我在這邊也是想了解一下,教育部目前的契約範本,對這個乙型受體素來源的查驗跟驗收不合格的具體處理方式,能不能讓大家知道一下? 地方政府跟學校執行的契約範本有沒有一致性的稽核?對於違約廠商的資訊有沒有跨校共享未來如果食品安全的風險更新,契約範本是多久檢討一次、由誰來決定怎麼增修?有關這個部分我想聽一下教育部的說法,謝謝。 主席:好。請下一位委員,秀寳委員要發言嗎?你先好不好? 陳委員秀寳:謝謝主席。關於這一題,其實我剛剛講的,呼應一下伍麗華委員的說法,因為我要講的大概伍麗華委員都講了。我只是想請教育部說明一下,以現在的學校午餐契約範本,對於我們孩子的午餐相關食材的規範,現在你們執行的成效,或是你們自己覺得目前這樣的規範是否足夠,還有哪裡需要再做改進的,等一下請教育部說明一下。 主席:好。請吳沛憶委員。 吳委員沛憶:昨天我們院長講,現在立法院有一股黑暗的力量,這個黑暗的力量,我看到國民黨的傅崐萁總召在第二十三條的提案版本當中,有幾行文字我是真的很疑惑跟納悶,他的文字是這樣寫的,他寫「……禁止使用含核子事故地區產製之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但是他沒有定義是多久之前發生的事故,以及所謂事故地區的範圍到底有多大,所以我們就必須先去討論核子事故地區的定義,因為我們其實是有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按照這個應變辦法的第二條,核子事故依其可能之影響程度分類,第一種是緊急戒備事故;第二種是廠區緊急事故;第三種是全面緊急事故。所以如果按照我們現在核子事故應變辦法的定義來說,臺灣有沒有發生過核子事故?是有的,我們詢問了核安會,像2001年在屏東核三廠,當時有發生過廠區裡面的緊急事故,所以如果按照這個定義,它也屬於核子事故地區的話,是不是未來屏東地區產製的食材跟初級加工品都不能用了?按照他現在的寫法,因為他寫得非常粗糙,都沒有具體的定義,我剛剛講了時間也沒定,範圍也沒定。如果按照目前傅崐萁總召提案版本的文字真的修下去了,真的不得了!我們的營養午餐以後不能用屏東的食材了,而且範圍沒訂定,難道周遭縣市、南臺灣的食材以後營養午餐也不能用了嗎?我想現場在座委員大家應該都不會認同,但是因為傅崐萁總召沒有來,所以我沒有辦法聽他的說明。我真的對這一條相當納悶跟疑惑,我很擔心如果照這個修法版本修下去了,未來對營養午餐使用到的食材影響甚大,而且對這些縣市的農民、這些產品影響也很大。人家明明都有符合安全標準的,但因為立法者的粗糙文字,連定義都沒定義,這樣子我覺得對生產者相當不公平。因為提案委員沒有來,不知道替他連署的其他委員,有沒有人可以協助說明? 郭委員昱晴:是不是換我發言? 主席:請郭昱晴。 郭委員昱晴:我簡短發言,現行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其實已經有明定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目前已經有要求學校食材優先採用上述的產品,我覺得剛剛說的部分,其實就已經是現行條文中很好的把關機制了,至於要不要再把每一個細項全部都列在母法當中,我想還是有一些疑慮,也就是剛剛幾位委員所提的。 我現在想請教育部說明的是,我們學校午餐的契約執行成果跟這幾年中,他們是不是有依照合約的精神執行?另外,三章一Q標章的食材應該都有通過衛福部檢驗的規定,基本上,這個部分應該有被嚴格控管,維持這樣的功能跟機制。所以,我個人認為這一條是不是就照原來的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三,我個人建議也是照原有的條文。等一下請教育部說明一下,我們契約營養午餐執行的成果如何。以上。 主席:剛剛吳思瑤委員有舉手嗎?沒有?OK。 請葉元之委員發言。 葉委員元之:主席,我覺得這條是不是就保留? 主席:好,請教育部說明。 戴副署長淑芬:教育部也希望能夠保留,維持原條文,剛剛第二十三條之三就不用再……我特別說明一下,我們在午餐契約範本裡頭其實都有訂定,如果學校的業者違反規定的話,基本上,我們都會記點,也有違約金、罰則的規定,如果沒有依照規定的話,基本上是會終止契約的。委員也關心到我們現在優先採用三章一Q的情形。目前我們已經大概達到99%以上都是國產可溯源的食材,而且我們都有規定要登錄到食材平臺。委員剛剛關心我們的契約是不是都與時俱進?我們大概都會依照當時一些重要的議題,或是社會關心午餐的情形,我們都有進行修正。比如說,113年我們有依物調去調整午餐費計算的基準;115年(今年)年初我們針對廚餘的部分也有修到契約範本裡面。也就是說,對於午餐的安全保障,其實我們有很嚴謹的把關,希望委員可以同意這一條維持原條文。 主席:不好意思,最後一句話可以再重複一次嗎?剛剛沒聽到。 戴副署長淑芬:希望能夠同意維持原條文。 主席:OK,謝謝。我的建議是第二十三條條文先行保留,理由是因為學校午餐法等十六條有討論到學校午餐,學校午餐法、我們營養午餐的相關條例也已經送出委員會,之後會有協商的過程,其中也牽扯到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所以就一併保留到協商,大家共同來討論,以上是我的建議。請委員再表達意見,以上。 吳委員思瑤:同意保留。學校衛生法等一下當然還有些條文,前面好不容易各黨都有共識,我建議是不是……過去也常常有這個慣例,我們最終審完後,有爭議的、還要再協商的保留,但是前面已經OK的、大家都很有共識的可以另外一包。對議事人員來講,把審查報告分兩個,徵求大家共同的決議,這樣就不會影響到已經通過的條文上路,但是這可以在最後我們條文看完以後再來處理。我只是在這一條要作成保留的裁示之前,先表達我的意見,我同意這條保留。 主席:好,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我們保留,送院會處理。 我們進入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有委員廖偉翔等18人提案。對不起,我還是一樣直接建議加快我們的速度,因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之三跟學校午餐法的部分都有相關的牽連,所以一併保留,送院會處理,謝謝各位委員支持。 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有委員葉元之等20人提案、張嘉郡等18人提案、委員伍麗華所提修正動議,請委員提出建議。謝謝。 葉委員元之:召委。 主席:葉元之委員嗎?好,伍麗華委員先說明你的修正動議,好不好?再來請葉元之委員,謝謝。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因為考量到電子煙這幾年在校園裡面的辨識度、社會的關注度都是高的,所以明文化我個人是沒有意見,只是菸害防制法已經禁電子煙了,正因為如此,學校衛生法還是停留在「菸」那個字就顯得落後。這一次我們不是想創造新的禁令,而是把校園母法的用語更新成菸害防制法的用法,就是菸品及類菸品,跟現行的菸害防制法接軌,讓老師、家長、學生看到這個法條文字,就知道電子煙已經不是灰色地帶,所以做這樣的修正動議。 主席:謝謝,請葉元之委員。 葉委員元之:我這條是因為全面禁菸跟電子煙,不得販售尼古丁相關的製品,教育部建議維持現行條文,是因為他說現在的條文裡面已經明定禁止各類菸品,可是實際上你去看菸害防制法,菸害防制法對於菸品跟電子煙就是兩個不同類別,菸的話叫菸品,電子煙叫做類菸品,是指菸品以外的物料,或者是模仿菸品使用之尼古丁或非尼古丁的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它在菸害防制法裡面是不同的東西,所以你即便講各式菸品,在法律上可能也會排除電子煙,而且電子煙的「煙」跟菸品的「菸」是不同的,所以我覺得教育部這樣的說明,我不是很能夠理解。我還是建議把電子煙還有尼古丁相關製品放在這條裡面。 主席:OK,謝謝。我有一個建議,伍麗華委員及葉元之委員的提案,不管是修正動議或者文字提案,我都覺得非常好,我們是不是就把它綜合起來,並呈現在螢幕上,就直接來修訂這一條,好嗎?好,已經放到螢幕上的文字,待會請議事人員宣讀一下。 我們希望把這些文字一併綜合採納,好不好?尼古丁的部分也要放進去。請刪除多餘文字。謝謝。 好。請宣讀。 第二十四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電子煙及新型態菸品;並不得供售菸品及類菸品、酒、檳榔、尼古丁產製品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主席:委員,這樣綜採大家的意見,我覺得更為妥善,是不是我做這樣的處理,大家可以同意嗎? 吳委員思瑤:教育部,OK嗎? 主席:教育部,OK嗎? 戴副署長淑芬:可以。 主席:好,我們就照螢幕上呈現之文字修正通過,電子煙、類菸品以及舊式的菸品全面納入,守護孩子的身心靈健康及在學校的發展。感謝。 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有委員徐富癸等18人提案。我們就直接請教育部回應,好不好?謝謝。 戴副署長淑芬:針對這個部分,因為衛福部已經有訂「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衛福部及社家署在115年3月17日也有修訂了「兒童共融遊戲場設計參考手冊」。所以希望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就依衛福部相關規定辦理,建議第二十五條維持原條文? 主席:好。我是具體建議,我個人認為該委員所提出的條文建議也有其必要性,但是也參採教育部的意見,是不是我們就維持現行條文?但是該委員對於「教學與運動遊戲器材設備應考慮通用設計之精神,符合不同年齡、性別、能力或身心障礙學生之安全、健康及使用便利,並應隨時維護」等相關文字,能不能用附帶決議,或者是寫在立法說明呈現,讓其能夠更加完備?這是我的具體建議,也請委員給予指教。 請問伍麗華委員,可以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好,認同主席剛才的裁決。 主席:好,我們共同……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我有提附帶決議,就是按照你那樣的作法。 主席:你的附帶決議要跟大家一起簽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有關係,可以一起簽。 主席:好,OK。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就如您剛剛所說,至少教育部在這個地方要督導地方政府協助所轄國民小學,依衛生福利部兒童共融遊戲場相關規範,定期辦理檢驗及備查,並落實安全檢查及缺失改善,以維護遊戲設施安全,營造友善、共融之學習及成長環境。 主席:好,謝謝你的建議,我們就一起簽。 再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針對這條條文,我有個小提醒,我們在運動遊戲器材要考慮到通用設計的時候,可能會有一個挑戰,關於通用設計,一般我們講的是易達性、可及性這個概念,可是遊戲器材最主要還要幫助孩童的身心發展。但針對視障的孩子、特教的孩子及身障的孩子,其實所需要的遊戲器材會非常不一樣。如果今天限制使用通用設計的時候,可能就會造成有一些遊戲設施會沒有辦法滿足這樣的需求,它可能就沒有辦法存在。這部分之前其實已經有團體跟衛福部開協調會了,所以這部分做一個提醒。 主席:所以寫在附帶決議,OK嗎?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針對這個部分,我想這個文字上面可不可以修正一下通用設計的部分? 主席:你是說附帶決議的文字修正嗎? 張委員雅琳:對,附帶決議的文字修正。 主席:你要跟伍麗華委員…… 張委員雅琳:對,我們可以…… 主席:好,你可以改建議啊!但是他要採納。請張雅琳委員跟伍麗華委員趕快將附帶決議的修正文字更正。謝謝。 請蔡春綢委員。 蔡委員春綢:剛剛召委也有提到要附帶決議,我也是贊成,但這裡再做一個說明。對於運動器材,我們要強調運動平權,所以對於身心障礙的器材,我們都要考量到,因為目前我們身心障礙者都還有參加亞帕、奧運,所以這一些設計也都要考量進去。以上。 主席:好。就麻煩依照我們的附帶決議,第二十五條有委員提出附帶決議,為委員伍麗華等人提案,請問委員有無補充?(無)沒有;機關代表有無補充說明?(無)沒有。我們有修正,就照修正文字通過。 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附帶決議,剛剛有委員提出來,也已經印給大家了。第二十一條為伍麗華委員等人提出附帶決議,委員有沒有要說明?(無)沒有;機關有沒有要說明?(無)沒有、無意見,照案通過。以上。 針對第二十五條,我們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但附帶決議也照案通過。以上。 審查結果免於重複宣讀,在不影響條文文意前提下,文字、條次、標點符號為統一體例,授權議事人員整理,列入紀錄。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草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是否要交由黨團協商?須交由黨團協商,因為有保留條文。 吳思瑤委員請說。 吳委員思瑤:因為大家好不容易有共識了,也都過了嘛!就只有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保留。在主席裁示的時候,我想還要再確認一下,是不是如同我們剛剛的建議,把它分兩個審查報告?針對有疑義的兩個條文,我們就保留協商,但是其他沒有疑義的,就做成一個審查報告直接送院會。我們很希望在這個會期通過,關於這個會期延會,昨天韓院長講得很好,我們總不能延會而一事無成,對不對?我們應該交出起碼的功課,所以為了時間,也為了讓校園的食安能夠快速地獲得保障及提升,是不是針對剛剛前面都有共識的條文做成一個審查報告先送,院會就可以趕快三讀通過?我們這個會期交出來的成績單不要一事無成。而那個有疑義的條文還要冷凍、協商1個月,也就是要等下個會期了,而且下個會期又有新的預算,就真的又再等,所以我覺得可以做這樣的處理。而且我們過去的案例非常多,等一下12時30分要協商的幼照法就是這樣,每一個條文都……幼教法有分5個審查報告。這個是建議大家,並沒有任何什麼政黨的,也沒有什麼不良的企圖,都沒有!只是為了讓它加速,這個要請主席做清楚的裁示,我想應該是大家共同的意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希望有共識的先…… 吳委員思瑤:對。 主席:民進黨的委員都同意嗎?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同意,有共識的先…… 主席:柯志恩委員同意嗎? 柯委員志恩:可以啊! 主席:蔡春綢委員同意嗎?羅智強委員同意嗎?好,我們就照吳思瑤委員的建議分成兩案,有共識的部分一包,保留的部分另外一包送院會協商處理,以上宣告有無意見? 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委員:沒有。 主席: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廖偉翔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蘇清泉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2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2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鄭正鈐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邱鎮軍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王鴻薇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欣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傅崐萁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已全部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保留部分擬併案於院會審查,我們分成兩包,前項要交協商,後項不用。 二、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黃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莊瑞雄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郭昱晴等2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葉元之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萬美玲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富癸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淑芬等22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宜瑾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陳菁徽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嘉郡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伍麗華等21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倩綺等30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柯志恩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葛如鈞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吳沛憶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林月琴等23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張雅琳等17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學校衛生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本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羅召集委員廷瑋補充說明。以上有無意見?(無)好,沒有意見。通過附帶決議5項,一併報院會處理,有無意見?(無)好。 報告委員會,今天會議議程結束,我們現在散會。 散會(11時26分) 一、提案條文: 1.委員會版本:: 2.教育部印製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