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12日(星期三)9時3分至12時38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莊委員瑞雄 議  程 討論事項 一、繼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九)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二)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四)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二十五)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答詢官員 國防部副部長鍾樹明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吳逸聖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副署長兼執行長林純玫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薛柏洋 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吳天任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助理次長彭國洲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朱惠民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許辰舟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張曉雯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毒品查緝中心副大隊長鄭偉豪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聯席會,出席委員16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主席:現在開會。 進行報告事項,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沒有嗎?沒有議事錄,那就沒有確定議事錄的問題。本次聯席會議排定的討論事項有兩案,分別是一、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由於第一案裡面的第(一)到第(四)案,我們在115年1月8號本聯席會第4會期第1次會議審查決議,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所以才有今天本次會議的繼續審查。我們先進行委員的提案說明,每一位發言時間不要超過3分鐘,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請許宇甄委員,要不要說明都可以,既然來了就說明一下,我請你們喝咖啡。 許委員宇甄:謝謝主席。有關依托咪酯等新興毒品在社會上快速的氾濫,毒駕的肇事事件也暴增,一次失控的毒駕,撞碎的就是一個原本幸福完整的家庭。當我們的社會上對毒駕表達極度的憤怒,要求毒駕零容忍的同時,我們更不能忽視我國將近20萬國軍的軍紀與表率,不容許有一點點的疏漏。之所以軍愛民,民愛軍是因為我們的國軍肩負著保家衛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大任,然而軍人如果施用毒品後駕駛車輛,這不僅僅是道路危險行為,更是對部隊紀律、軍譽以及國軍戰力的毀滅性打擊。因此本席特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提出三大核心的修法重點:第一、毒、酒駕分流規範,維持現行的酒駕刑責,但大幅提高單純毒駕的罰則,從現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最高六十萬元;第二,毒駕致死重懲納入死刑,本次修法增訂毒駕致人於死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強烈的法律的嚇阻力,告知國人毒駕的後果,杜絕僥倖的心態;第三,沒收犯罪工具,切斷再犯可能。為防止行為人再次利用車輛從事違法的駕駛,本次修法特別增訂動力交通工具沒收條款,凡是毒、酒駕者,其駕駛之車輛不論屬於行為人本人或是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者,一律沒收,無法沒收者,追徵其價額。 各位同仁,軍人是守護國家最後的防線,對毒品的態度必須是零容忍,人命不能重來,軍紀容不得折扣,我們不能等到下一個悲劇發生才來後悔法律不夠堅固,所以懇請各位委員同仁全力支持本修正草案,共同捍衛國軍榮譽,守護用路人的生命安全,謝謝。 主席:謝謝許宇甄委員的提案說明。 接下來請林楚茵委員來做說明。 林委員楚茵: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同仁、各位與會的官員,大家早安、大家好。本席這一次所提出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修正案,我想其實是凝聚了非常大的社會共識,主要是針對毒駕日益嚴重的公共安全風險,把現行軍刑法的規範補足得更加完整。今年土城清水派出所所長遭毒駕撞擊的死亡案件,其實再一次的讓社會看到了施用毒品後的駕車絕對不是單純的交通違規,而是可能直接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危險行為,但現行的處罰仍必須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所以現行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把酒駕與毒駕放在同一個規範,但是兩者的犯罪成因跟危害樣態其實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席將酒駕、毒駕分別規範,並提高毒駕刑責,單純的毒駕最高提到五年,而毒駕致人死亡、重傷,以及十年內再犯酒駕或毒駕又造成死亡、重傷的情況,也會進一步提高刑責以及罰金。另外,本席也新增了車輛沒入的規定,這不只是酒駕、毒駕就一律沒收,而是基於比例原則,限縮在致人死亡、重傷以及再犯及造成死傷的重大事件,希望在加重處罰之外,也降低再次危害公共安全的風險。 司法院今天的書面報告當中也提醒了,就是第七條所稱的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的範圍可以再進一步的明確化,這個部分本席認為可以在逐條審查的時候繼續討論,把法律界限寫得更清楚,避免有人明知可能酒駕、毒駕,但是仍然任意的提供車輛,也避免無辜波及第三人受到不當的沒收。 我們都知道,現役軍人必須遵守一定的道路安全規範,但是本身涉及軍紀及部隊的安全,軍人施打毒品其實已經影響了軍紀,如果再駕車上路,更是把風險直接帶給所有的用路人,所以這一次的修法目的非常明確,那就是該加重刑責的就加重,該劃分清楚的界限我們也要劃分清楚,因此也希望這一次的修法當中,所有同仁都能支持本席的版本,而本席的版本其實也跟院版相同,我們也希望這種所謂的高共識性的法案能夠順利的儘早修法通過,謝謝。 主席:謝謝林楚茵委員。 接下來請王義川委員來做提案說明。(不說明) 提案說明委員都已經有說明了。 請機關代表報告,發言時間3分鐘,請副部長。 鍾副部長樹明: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今天大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54條及第54條之1修正草案,本人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長期關懷國防事務,表達誠摯的敬意。 本次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主要係鑑於現役軍人本應克盡職責,並有確保國家安全的忠誠義務,然而近年屢次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的行為,本次修法增訂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的犯罪類型與刑責,以及加重處罰軍人不盡職責而降敵的行為,並增加其預備犯及陰謀犯的處罰,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另鑑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以及鞏固部隊軍紀,為全面防堵此類行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有同步提高刑罰與修正之必要,爰提出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 有關法案說明,接續由法律事務司司長吳逸聖中將向各位委員作具體的報告,敬請大院各位委員給予支持。謝謝大家! 吳司長逸聖:主席、各位委員、先進。軍人依憲法第138條及國防法第5條規定,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然因近年屢發生現役軍人有對敵人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及嚴懲此類行為,大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於115年1月8日聯席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就行政院以及各委員提出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修正草案進行詢答,並於今日繼續審查。 另鑑因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以及鞏固部隊軍紀,本部與法務部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及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草案,並於115年6月11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函請大院審議。 以下分就行政院及各委員提案之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第54條及第54條之1進行說明: 壹、大院委員就陸海空軍刑法第24條之提案 一、李坤城等19名委員之提案 (一)加重第2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將現行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4項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並將法定刑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第5項,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陳素月等16名委員之提案 (一)加重第2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將現行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4項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並將法定刑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第5項,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郭昱晴等16名委員之提案 (一)加重第2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將現行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4項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 (三)增訂第5項,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通訊服務、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沈發惠等19名委員之提案 與行政院版一致,本部敬表尊重。 五、何欣純等19名委員之提案 (一)加重第2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將現行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4項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並將法定刑自「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增訂第5項,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陳冠廷等17名委員之提案 (一)加重第2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處罰,將現行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4項增訂「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 (三)增訂第5項,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本部意見 (一)針對上述一至三、五、六委員之提案均肯認行政院修法方向,謹就加重之法定刑度及文字細節略有所不同。建議審酌罪刑均衡原則以及法制用語之一致性,以行政院版通過。 (二)至於陳冠廷等17名委員提案於第5項增列「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構成要件,因與司法院於115年1月8日聯席會議之書面意見相同,本部敬表尊重。 貳、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一、酒駕與毒駕分項規範 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爰將毒駕與酒駕分別規範處罰,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 二、加重現役軍人毒駕法定刑 (一)現役軍人毒駕之法定刑自「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以下同)4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以下罰金」。 (二)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自「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自「3年以上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 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將車輛提供予飲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爰增訂沒收之規定。 參、大院委員就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提案 一、林淑芬等26名委員、郭昱晴等16名委員、林倩綺等17名委員、林楚茵等17名委員、羅美玲等16名委員、陳培瑜等18名委員、伍麗華等18名委員、徐富癸等17名委員、林宜瑾等25名委員、羅廷瑋等17名委員、吳沛憶等19名委員、賴惠員等17名委員、范雲等17名委員計13案 提案核心內容與行政院版相同,本部敬表尊重。 二、黃秀芳等20名委員之提案 (一)未區分酒駕及毒駕。 (二)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上罰金」。 (三)10年內再犯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上罰金」。 三、王義川等17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四、羅智強等20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五、李彥秀等18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7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包括毒駕、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六、許宇甄等20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4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七、萬美玲等17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八、張宏陸等20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條文於新增之第54條之1中規範。 (二)法定刑均與行政院版相同。 (三)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包括酒駕與毒駕之各種態樣。 九、何欣純等19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十、廖偉翔等19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將「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加重處罰,修正為「5年內」,且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十一、徐巧芯等17名委員之提案 (一)未區分酒駕及毒駕。 (二)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之法定刑加重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三)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包括酒駕與毒駕之各種態樣。 十二、葉元之等18名委員之提案 (一)毒駕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三)10年內再犯毒駕致人於死者之法定刑加重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之法定刑加重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420萬元以下罰金」。 (四)增訂義務沒收之規定,範圍限於不能安全駕駛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之加重結果。 十三、本部意見 (一)針對上述二至十二之委員提案均肯定本部提高毒駕法定刑與增訂義務沒收之政策,惟就法制體例、具體提高之法定刑、再犯之期間或沒收之範圍有不同於行政院版之提案。 (二)審酌陸海空軍刑法刑度之修正,應兼顧本身及與刑法刑度級距外,本修正草案內容亦應與刑法第185條之3一致,為符合罪刑衡平性及法制體例,建議以行政院版本推動。 肆、結語 為補強軍人違反效忠國家義務法律規範,以及遏止軍人毒駕行為,除有助於維持國防戰力、部隊管理外,更能維護社會、家庭、人民的安全,再次感謝各委員所提修正草案,敬請各位委員、先進給予支持並不吝指教,謝謝! 主席:其餘提出書面報告之機關有沒有口頭補充?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致力於完善國防法制、維護軍紀及國家安全表示由衷敬意。本院前已就繼續併案審查部分之第1案至第5案提出書面報告,茲再就本次併案審查之其餘30案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一、關於委員陳素月等1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沈發惠等19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效忠之表示」其涵義甚廣,為避免過度擴張可罰性範圍,似宜就本條第5項所載「……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增加適性犯要件,例如補充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若不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則以陸海空軍懲罰法所定勤務上或勤務外違紀行為加以規範即可,此等層級化處理亦較符合比例原則及刑罰之最後手段性,故建請再酌。 二、關於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5項定有「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適性犯要件,惟說明欄第二點記載「……故增訂第五項,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而未見該適性犯要件,與法條文字有無扞格,請再確認。又「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究何所指,尚非明確,建請於說明欄敘明或例示,以利實務適用。 三、關於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林淑芬等26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倩綺等17人、委員李彥秀等18人、委員許宇甄等22人、委員林楚茵等17人、委員羅美玲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8人、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委員徐富癸等17人、委員林宜瑾等25人、委員羅廷瑋等17人、委員廖偉翔等19人、委員吳沛憶等19人、委員賴惠員等17人、委員范雲等17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請再斟酌。 四、關於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之加重結果犯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此等提高之法定刑中併科罰金部分,僅有罰金之下限而無上限,有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均請斟酌。 五、關於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4項前段記載「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而後段則僅載「再犯第二項之罪……」,究係指後者共用前者「於十年內」之期間,抑或指後者並無期限,似有未明,請再確認。 六、關於委員羅智強等20人、委員葉元之等18人分別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請再斟酌。又本條第1項至第6項所定罰金刑是否漏載貨幣單位「新臺幣」、第7項「並準用」後是否漏載「刑法」,均請確認。 七、關於委員萬美玲等 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請再斟酌。又同項「並準用」後是否漏載「刑法」,亦請確認。 八、關於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本二條第4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請再斟酌。又第54條之1第2項、第3項所定罰金刑是否漏載貨幣單位「新臺幣」,亦請確認。 九、關於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7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請再斟酌。又本條第6項所定罰金刑是否漏載貨幣單位「新臺幣」,亦請確認。 十、關於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之犯罪情節及惡性似非完全等同,則本條就兩者之加重結果犯均提高為相同之法定刑,是否妥適;且本條第3項所定「無正當理由取得」之情形所指為何,宜否於說明欄例示敘明,以資明確,均請斟酌。 十一、其餘部分: 本院尊重權責機關之意見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以上報告,敬請主席及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淑芬 等2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聯席會議就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5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有關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至第(五)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部分,經貴委員會於115年1月8日大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次聯席會議審查。上開提案之法律意見,敬請參酌本部於前次會議所提之書面說明。 謹就貴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併案審查一、(六)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共5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共25案,說明本部意見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部就委員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遏止及嚴懲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爰加重其刑責,並增訂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另並明定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二)本部意見 對於降敵罪提高刑度、處罰降敵罪之預備及陰謀犯、增訂宣誓效忠罪與行政院版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刑罰級距不符,建請再酌。 二、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作戰時期降敵嚴重影響國防安全,可非難性甚高,現行法刑度應予提高。又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者,將使後續戰事產生不利影響,故投敵及降敵之陰謀及預備犯均有處罰之必要。另近年履發生現役軍人以錄製影音或網路通訊服務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之行為,應明文處罰之。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2項、第4項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本部敬表贊同。 2.行政院版草案第5項明定「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其中「電磁紀錄、科技方法」已能涵蓋本條草案所欲規範之錄製投誠影片、宣示之影像或以通訊軟體、社群平台等網路通訊服務等「影像」、「通訊服務」為宣誓效忠之行為。是否有必要再於本條規定「影像」、「通訊服務」等方式,本部尊重法規主管機關國防部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三、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軍人本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近年發生多起現役軍人有對敵人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此類行為,爰加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罪」之刑責、增訂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並明定以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二)本部意見 委員提案內容與行政院版一致,本部敬表贊同。 四、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為遏止及嚴懲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爰加重其刑責,並增訂降敵罪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另並明定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二)本部意見 對於降敵罪提高刑度、處罰降敵罪之預備及陰謀犯、增訂宣誓效忠罪與行政院版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惟「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現行刑罰級距不符,建請再酌。 五、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軍人本應克盡職責、確保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近年發生多起現役軍人有對敵國宣誓效忠之行為,為遏止此類行為,爰明定對敵人為效忠表示之刑事責任,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二)本部意見 對於降敵罪提高刑度、處罰降敵罪之預備及陰謀犯、增訂宣誓效忠罪與行政院版修法方向相同,本部敬表贊同。惟草案第5項列舉方式並無「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法制規範密度恐有不足,建議參考行政院版草案內容。 貳、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鑒於毒駕行為日益氾濫,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破碎,為維護用路人之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有提高刑罰之必要;另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將車輛提供予服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宜有沒收之規定,以全面防堵此類行為。 二、行政院版草案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之惡害不同,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且全面提高毒駕行為及其加重結果犯、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以符罪責相當原則;又為避免行為人再犯風險,並防免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任意將車輛提供予飲用酒類、施用毒品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增訂沒收規定,以全面防堵此類行為。敬請 大院支持。 參、本部就委員所提「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之意見 一、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行政院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部分,提高刑度。 3.增訂義務沒收行為人所駕駛之動力交通工具。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考量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本質惡害性不同,應有就刑度為差異性規範之必要,以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提案內容並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建請參考行政院版修正草案。 2.提案內容就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上罰金」、不能安全駕駛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二十萬元以上罰金」部分,均規定罰金刑為一定金額「以上」,然刑法總則就罰金刑並未如同有期徒刑設有上限,若如此規定,將導致罰金刑之上限並無限制,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二、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範。 2.就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全面提高有期徒刑刑度。 3.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區分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範部分,與行政院版草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然提案內容僅就單純酒駕與毒駕行為分項規定,然就酒駕與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再犯加重結果犯規定於同項,建請參考行政院版草案內容,將二者分項規定。 2.有關提高有期徒刑刑度之部分,提案內容就毒駕致人於死,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人於死,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毒駕再犯致重傷,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三、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四、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大致相同,惟就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提高罰金刑刑度。 (二)本部意見 與行政院版相同部分,本部敬表贊同。有關提高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刑度部分,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五、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六、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敬表贊同。 七、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提高法定刑。 3.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與行政院版草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提高法定刑部分,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之審議結果。惟「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與刑罰級距體例不符,建請再酌。 2.有關沒收部分,提案內容與行政院版草案大致相同,然沒收範圍擴張至單純毒駕行為。審酌剝奪人民財產權,應基於保護人民生命及身體重大法益免受侵害,以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沒收範圍宜限於不能安全駕駛及毒駕之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及毒駕再犯之加重結果犯,以避免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此部分建請斟酌。 八、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提高刑度,將毒駕致人於死與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致人於死之最高法定刑度定為死刑。 3.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及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與行政院版草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行為人有毒駕行為,且發生死亡結果者,應論以殺人罪或加重結果犯,依行為人主觀有無殺人犯意加以判斷。若行為人有殺人犯意,本即得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論處,最重可處死刑,如土城清水所所長遭毒駕者撞擊致死案,法院即依法判處被告犯殺人罪,並科以死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國審交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若行為人無殺人犯意,則應論以毒駕致人於死罪。毒駕致人於死與毒駕再犯致人於死既無殺人主觀犯意,其罪責應輕於殺人罪,始符合罪責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提案內容將毒駕致人於死及毒駕再犯致人於死之最高刑度均提高至與刑法殺人罪最高刑度「死刑」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3.毒駕再犯致人於死之可責性顯重於毒駕致人於死罪,然兩者自由刑之法定刑度卻完全相同,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建請斟酌。 九、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部分提高刑度,並將毒駕致人於死之最高法定刑度定為死刑。 3.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草案中漏未就毒駕再犯致人於死加重之結果犯之刑度為相關規定。 2.有關毒駕致人於死之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參、八、(二)、2相同。 十、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此部分與行政院版之方向相同。惟規範方式,係將毒駕行為新增為「第五十四條之一」。 2.就毒駕行為抽象危險犯新增以「唾液」為認定方式。 3.就毒駕加重結果犯全面提高刑度。 4.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有關將毒駕行為與酒駕行為分別規範,敬表贊同。 2.就毒駕行為抽象危險犯,新增以「唾液」為認定方式,固非無見。然將「唾液」含有毒品成分,作為認定毒駕行為成立犯罪有客觀標準,應以「唾液」所含之毒品品項及法定閾值為標準,且須於經當事人爭執時,得以透過驗證方式加以釐清確認,以符合嚴格證明法則。經本部於115年6月23日邀集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研商唾液檢驗入法可行性,衛生福利部表示現行世界各國均無法明定新興毒品中之「唾液」閾值,該部亦無從就「唾液」所含之毒品品項訂出閾值標準,故現行實務無從以「唾液」作為認定有罪之標準。又唾液因含有微生物、酵素、細菌等成分,以致容易產生變質,進而導致初驗與複驗結果產生差異,故保存方式需採取冷凍方式為之,然保存成本與尿液的冷藏保存方式相較更為昂貴,是否符合效益,仍有待審酌。另現行我國國家級實驗室即本部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亦無設備及人力檢驗「唾液」內所含毒品成分及閾值,從而亦無法加以驗證。據此,建議維持將唾液檢驗定位為「初步」快篩之檢驗方式,以已建立檢驗程序、檢體監管、閾值及認證機制之「尿液」檢驗,作為認定毒駕行為有罪與否之證據方法。 3.有關提高毒駕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部分,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4.沒收範圍擴張至單純不能安全駕駛及毒駕行為部分,本部意見同參、七、(二)、2。 十一、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二、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三、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四、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五、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六、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單純毒駕行為、毒駕加重結果犯及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之自由刑部分,全面提高刑度。 3.增訂擴大沒收動力交通工具規定。 (二)本部意見 1.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與行政院版草案之方向相同,敬表贊同。 2.有關提高法定刑部分,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3.有關沒收部分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敬表贊同。 十七、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八、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十九、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二十、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二十一、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二十二、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與行政院版草案相較,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而為不同刑度規定。 2.就不能安全駕駛加重結果犯之法定刑全面提高刑度。 3.有關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者,最高法定刑度定為死刑。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未區分酒駕行為與毒駕行為刑度之部分,本部意見與參、一、(二)、1相同。 2.有關加重結果犯得處以死刑部分,本部意見與參、八、(二)、2相同。 二十三、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草案相較,除提高不能安全駕駛再犯毒駕加重結果犯之罰金刑刑度外,其餘提案內容相同。 (二)本部意見 與行政院版草案相同部分,本部敬表贊同。提高罰金刑刑度部分,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大院審議結果。 二十四、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與行政院版之修正草案相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本部今日應邀列席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各位委員提案修法遏制軍人毒駕、酒駕,敬表敬佩。謹就有關行政院版「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摘要說明如下,敬請委員參酌: 壹、訂定酒駕、毒駕刑度差異性規範: 施用毒品犯行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禁止事項,故施用毒品後駕車犯行屬「罪上加罪」之嚴重惡行,有嚴懲必要。酒後駕車亦恐致生公共交通安全危害,故予以禁止。爰此,本次「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一併修正,改變酒駕、毒駕刑度相同之現行制度,加重毒駕罪、毒駕致死或致重傷罪及毒駕累犯致死或致重傷罪刑責,符合罪責相當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貳、增訂「義務沒收」酒駕、毒駕行為人駕駛車輛: 為杜絕交通事故再度發生,並達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目的,本次「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亦一併增訂「義務沒收」酒駕、毒駕行為人駕駛車輛相關條文,不論車輛是否屬於駕駛人所有均依法沒收,可擴大防止各類車輛所有人無正當理由將車輛任意提供予服用酒精或施用毒品者使用,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結果。該新增條文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本部敬表同意。 參、結語 本部為打擊毒駕,於114年11月20日導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策略,亦會同交通部建立明確且完整之程序規範並強化執法,統計115年1月至6月查獲9,710件毒駕案件,較去(114)年同期3,116件,已提升執法量能。本部亦遵照行政院指示,跨部會合作推動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華民國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菸害防制法等條文修正,並就「源頭嚇阻、強化查緝、重懲毒駕」3大面向,緝毒與嚴懲毒駕。 本次修法加重毒駕罪刑度並增訂義務沒收規範,有利於強化嚇阻毒駕犯罪、落實將毒駕犯嫌隔離於社會之外並減少毒駕犯罪機會,敬請各委員支持。 主席:現在進行詢答,本聯席會委員詢答時間6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聯席會委員詢答4分鐘,不再延長,因為今天是聯席會;上午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請登記第1位王義川委員詢答。不能多話,4分鐘而已,時間到了,麥克風就消音。但你是本聯席會的委員,所以你的時間是6加2。 王委員義川:(9時21分)謝謝主席,請國防部及法務部。 主席:請國防部副部長,還有法務部張司長。 鍾副部長樹明:王委員好。 王委員義川:副部長,請教一下,現在對於軍人效忠國家的相關修法有類似預備犯、陰謀犯,以不同方式表達,看起來對國家不忠誠、對敵國表達忠誠,現在修法版本的文字,未來國防部在宣導上會不會遇到爭議?還是實際發生的時候會不會遊走在邊緣?也就是,他只是在心裡想,拿著一張紙、一枝筆在寫,他就是邊想邊寫,然後那張紙就放在桌上,被抓到的時候問他寫這個要做什麼?他就說沒有,只是寫著好玩。我的意思是,這些東西在修法的文字上有沒有更精進讓國軍可以更遵循的方式? 鍾副部長樹明:跟委員做個說明,後續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通過之後,我們會透過政法令的宣導,另外也透過莒光園地向全軍官兵做政令宣導,讓所有官士兵都知道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修正完的法令是怎麼樣。 第二個部分,首先是每一個個案都要經過個人的主觀犯意,其次是有犯罪的事實,再來就是由檢察官認定。有關軍人違紀跟違法的部分不太一樣,違法的部分以陸海空軍刑法實施處分,另外,違紀的部分則是按照陸海空軍懲罰法實施,所以有區分兩個部分做處理。 王委員義川:好。因為我擔心以後實務上發生的時候,每一條都要檢察官認定,弄到最後也可能會有文字獄,這個很難說!所以相關的立法過程,跟接下來立法完成之後可能要更細緻一點,不然的話有的人就遊走在邊緣,到時候出事了就說並沒有寫得很清楚,這樣做哪裡錯了?就類似這樣。 再來我請教一下,職業軍人如果吸毒被抓到,下一步是什麼? 鍾副部長樹明:第一個部分,我們按照刑法額度以及原先的條例實施處分。第二個部分,軍人販毒基本上是以汰除為主。 王委員義川:汰除? 鍾副部長樹明:是。 王委員義川:所以軍人毒駕會再毒駕嗎? 鍾副部長樹明:基本上,在他毒駕的時候,同時就已經犯了毒駕的……我們是會實施汰除,不會讓他再有毒駕的行為! 王委員義川:對嘛!所以陸海空軍刑法關於軍人毒駕再犯這種事情不會發生嘛? 鍾副部長樹明:基本上是不會。 王委員義川:不會嘛? 鍾副部長樹明:對,因為毒駕完就會實施汰除的作業。 王委員義川:OK,所以陸海空軍刑法如果要修毒駕的部分就是一次而已,他也不會有再毒駕的事情發生嘛!這有沒有確定啊? 鍾副部長樹明:這個也有牽涉到役期的問題,因為義務役是沒有汰除的問題,志願役的部分基本上都是以汰除為主,義務役的部分,我們也是按照陸海空軍刑法,但是他有基本的役期要服。 王委員義川:如果義務役毒駕被抓到,他的駕照也被沒收了,結果回來之後,他又繼續毒駕。 鍾副部長樹明:基本上我們會有刑懲並行的方式,也就是,他的刑事責任必須要負,但是刑懲並行,我們也會對他實施相關類似禁足或是禁閉的規範來處分。 王委員義川:因為我們現在在修這個法的時候,也會遇到再犯,條文裡面有規定再犯的事宜,所以文字上再考量一下,就是你跟我說有分志願役和義務役,志願役就直接汰除了,所以志願役沒有毒駕再犯的可能,但志願役有酒駕再犯的問題嗎? 鍾副部長樹明:因為酒駕的型態各自不同,所以我們會依據它各自型態的不同,原先我們酒駕也是以汰除為主,但是它態樣不同,所以經過審議委員會之後會有比較不一樣的判決,但是基本上也是不容許發生酒駕這件事情。 王委員義川:好。接下來我請教法務部,現在很多委員的修法都是毒駕以後車輛沒入,或者毒駕再犯車輛沒入,當然委員是覺得這有時候涉及財產的問題,他可能是毒駕之後開他媽媽的車,然後又毒駕,然後他媽媽就說:我怎麼知道我兒子把我的車開出去?鑰匙都放在那裡,他就把車開出去了,這樣也要把我沒收,那是我兒子做的,車是我的。法務部在討論這件事情的時候,你們有什麼樣不同的看法?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的草案主要是針對毒駕的加重結果犯以及再犯的加重結果犯,就是避免他的範圍過大,然後來限縮他可能沒收人民財產的情況,主要是限於無正當理由交付給毒駕者或是酒駕者來運用,然後犯了加重結果犯或是再犯加重結果犯,才有沒收的適用。 王委員義川:就像我剛才說的,鑰匙都放在門口,他兒子出門就開出去了、就毒駕了,他媽媽也不知道,這算故意嗎?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是不是有無正當理由這件事情,到時候在法院的審判範圍,他會依照客觀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去做認定。 王委員義川:這樣聽起來就很危險,可能車主會說,我不知道啊!他就把我的車開出去了。那大家都這樣講就好了,這次他媽媽的車沒被沒收,改天他爸爸的車又被開出去,他又毒駕,他就已經都沒駕照了,現在很多沒駕照的還繼續在開車,他沒在開駕照,是開身分證的,反正抓到車也不會被沒收,爸爸媽媽出來的時候就說:我怎麼知道我兒子把車開出去?這個要怎麼防範?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我相信很多財產所有權人都會有各式各樣的理由,然後來辯解說,他並不是無正當理由交付的這件事情,那都是要由個案在證據上面做一些相關的判斷,所以未來如果我們法律修訂以後,就會依照相關的法律來做認定跟判斷。 王委員義川:所以你也是認為再犯以後的那台車要不要沒收還是要看個案,是不是? 張司長曉雯:是。 王委員義川:你們現在還是這樣認為? 張司長曉雯:對,要依照那個個案上面的相關事實證據來認定。 王委員義川:我舉我自己的例子,我有一些朋友的小孩酒駕,酒駕後就沒駕照了,車也被扣走了,然後就開他媽媽的車,我就跟他說:奇怪!你兒子今天怎麼開車來?他說:就開我的。我說:他不是不能開車,怎麼還開你的車?他說:沒關係,那車是我的,到時候也不會被人家沒入。哇!這聽起來就嚴重了。所以他又繼續開,依你們的了解,實務上應該會發生這種事啦! 張司長曉雯:是。 王委員義川:大家這種推託之詞一定很多,如果什麼事情都要請檢察官跟法官去判斷,這就很看運氣了。所以接下來後面修法討論的時候,請法務部再看一下,我知道大家很在乎沒入財產的問題,但是如果要嚇阻這種酒駕、毒駕,他就已經沒駕照了,沒駕照開身分證的人也很多,然後他還是繼續開車、還是繼續犯錯,這一種要怎麼樣來嚇阻他?我個人是認為沒收財產才會痛啦!以上。 張司長曉雯:是,謝謝委員提醒。 主席:謝謝王義川委員。 接下來請林楚茵委員來做詢答。 林委員楚茵:(9時30分)謝謝主席。有請國防部跟法務部。 主席:請國防部副部長及張司長。 鍾副部長樹明:林委員好。 林委員楚茵:兩位好。本席今天要詢問的是,雖然我們都知道不論是酒駕或毒駕,都已經危害到國家安全,但是針對國家安全,我今天要拉高到一個更高的層次,我想媒體已經報導了,就是中共開完北戴河會議之後,媒體提出今年跟臺灣最有關的部分,就是中國現在竟然把臺灣年底的選舉當成是自己對臺工作的KPI,其中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是,對於在臺愛國力量要給予最大的支持。也就是,如果接受中國的資源,配合中共的政治目標,甚至於協助中國影響臺灣的選舉,我想這個所謂的愛國者,愛的可能不是中華民國,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更恐怖的是,給予愛國力量最大支持,過去我們以為的可能是一筆錢匯給某一位候選人,但是現在會發現恐怕最大支持的方式千變萬化,如果過去的介選是透過地下金流或者是落地接待、地下賭盤來操控假民調等等,現在可能變成透過假帳號、網紅、LINE群組、境外公關公司,甚至於AI生成影片、聲音、圖卡,那麼在透過境外的公司來影響臺灣選舉的狀況底下,我先請問法務部,對於這樣的境外手法而不是給支持特定候選人,甚至於他不是要支持特定候選人,他只是攻擊現有的政府,這樣的方式,法務部依照現有的法規以及你們的辦案手法,可以查得到所謂給予愛國力量最大支持的這種新型態境外的支持嗎?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針對境外有意攻擊政府的相關訊息,如果涉及相關犯罪的話,檢察官就會來據以偵辦。事實上我們對於境外的這些不管是假訊息也好,或者是可能危害政府的訊息,或者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也好,其實我們都有相關的機制在做處理。 林委員楚茵:好,可是我要問的就是,假訊息是危害社會治安,其實危害社會治安的部分,我看到現在很多在野黨的委員還說,這個是言論自由,如果兩邊要講,那可能還打不完,而且危害社會治安的罪行,我想法務部非常清楚,他的罪行有限。但是現在不只是假訊息危害社會治安,他是介入臺灣的選舉,而且現在北戴河會議直接就跟你講了,這是對臺工作的KPI,而且直指2026年年底選舉,這還是所謂你口中的維護社會治安嗎?還是這其實已經涉及到國安層級,是國安法,甚至於是已經直接介入臺灣的選舉?這個跟你剛剛口頭上所說的危害社會治安一樣嗎?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有關這個訊息…… 林委員楚茵:我現在要問的就是,如果有一筆錢來自於境外,他直接給境外的公關公司,除了操作假訊息之外,包括給網紅製作深偽影片、AI影片,進而影響選舉,你認為這個只是危害治安的社維法嗎? 張司長曉雯:如果這個行為已經是直接要介入選舉的話,可能會構成相關反滲透法的規範,其實最高檢察署已經成立了相關的督導小組,各地檢也有成立選舉查察執行小組,都會強化跨機關的聯防網絡,尤其對於可能是深偽的訊息,相關鑑識量能都已經有所準備。 林委員楚茵:本席在這裡提醒,既然有這樣的報導出來,就表示並非空穴來風,而且事實上我們現在就已經看到了非常多這樣的樣態,所以當他直接介入選舉或者是在影響選舉,甚至於是透過臺灣的民主。我們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共是沒有選舉的,但是他現在是以民主的手段來殘害臺灣的民主,整體回到的是國家安全的部分,所以我要提醒包括法務部等相關部會,針對這一次年底選舉,必須要有更多準備,尤其是因應新型態AI以及其他的介選方式。 最後一點時間,我要請問一下國防部,我們可以看得到中共將2026地方選舉視為關鍵,並給予在臺愛國力量最大的支持,特別提到要用心理戰、法律戰、國際跟軍事面向來影響、強化所謂的軍事治理,而且反對臺灣增加軍事投資跟擴大無人機部署,這個非常明確的可以感受得到就是直指國防部而來。雖然我們今天修法的第二十四條是強調對國家的認同跟效忠,但是我在這個部分也要就教一下國防部,因為我們知道以前面對國家的安全機密,國防部常常就是一句「事涉機密不可以對外公開」,可是另外一方面,當他們透過網路媒體操作錯假訊息的時候,你們如何在第一時間能夠快速地回應?尤其是在年底的時候,面對這種撼動軍心的做法,你們要如何有效地整合其他部會,或者是你們自己可以快速地來回應?因為可以感受得到全民支持增加國防預算,全民支持無人機產業在臺灣持續壯大,然後加入非紅供應鏈,而無人機在現代的戰爭當中對於臺灣的重要性,已經有俄烏戰爭等等的案例在前,可是在選舉的過程當中,很多選舉議題會把這些通通洗掉。針對這個部分,國防部有沒有什麼有效因應的方式? 鍾副部長樹明:簡單跟委員回應,第一個、有關錯假訊息,國防部會立即用新聞稿或者是記者會的方式來澄清錯假訊息錯的地方,給國人一個非常正確的觀念或者正確的事實為何。第二個、因為軍人比較特殊,他要維護戰力,也要誓死保衛國家,所以我們對內部心理的鞏固,也會藉由各項宣導以及各種層面的正式方式,如藉由莒光日等各種方式來鞏固我們的心防,確保軍人會效忠國家,進行所有的武裝力量。很簡單跟委員講,有關錯假訊息,我們會立即來實施具體的手段。 林委員楚茵:我覺得適時的揭露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在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有國安局在的場合,都會提醒國安局、相關的國安單位跟國防部適時的資訊揭露,又或者是面對新型態動搖軍心的手法,其實必須在最短的時間之內讓國人可以釐清。接下來我們面對不論是國防預算的增加、特別預算,又或者是無人機採購、無人機的發展當中,其實兩個是相提的。我們也希望在這一次年底選舉當中,既然已經被提醒,知道中國要運用所謂的愛國力量,但是不愛臺的力量,介入選舉的時候,相關單位都能夠有更高的警覺,好嗎? 鍾副部長樹明:是,謝謝委員指導。 林委員楚茵:謝謝。 主席(王委員義川代):謝謝林楚茵委員。 接下來請羅美玲委員。 羅委員美玲:(9時39分)謝謝主席。有請國防部鍾副部長。 主席:請國防部副部長。 鍾副部長樹明:羅委員好。 羅委員美玲:副部長好。無論是酒駕或者毒駕,近年來確實造成許多家庭破碎,尤其作為身負保家衛國的軍人,更是要防犯這一類行為。其實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歷經了108年、111年,還有112年多次修正,我們對酒駕跟毒駕的規範已經逐步從同一危險駕駛架構走向毒駕獨立的規範。尤其112年12月的修法,首度建立了毒駕獨立的毒品濃度標準,法律對於毒駕的認定已經不是單純的比照酒駕,而是建立具有毒駕特殊性的構成要件。如果是從數據上來看,確確實實我們也看到歷年酒駕肇事的死傷人數從107年1萬2,700人,一直到114年已經下降到8,894人,也就是酒駕導致死傷人數這幾年來下降了30%,所以訂立嚴法還是有效的。至於毒駕的部分,從107年的49人,一直到114年上升到143人,毒駕導致的死傷人數增加了192%。可是從人數、量體上來看,我們看到酒駕肇事的人數、案件還是比較多的。不管是酒駕或毒駕,我們覺得都有加重刑罰的重要性,所以本席對這一次的修法予以支持。 另外,本席今天想要跟國防部探討的是114年度審計部所提出的審計報告指出,基隆級驅逐艦部分雷達及部分零組件庫儲妥善件有不足的情況,尤其是驅逐艦標二飛彈系統跟部分雷達件都出現了關鍵零組件庫儲妥善件不足的情況,還有雷達故障件從2015年到2018年交修美方,到現在為止都還沒有完全修復。另外,標二飛彈部分零組件在2024及2025年度申請送美回修,可是到目前為止都還沒有回運美方,所以我想請教國防部,到底延宕的原因是什麼?後續要如何處理?尤其我想請教,部分的雷達故障件最早是2015年2月就已經送修到美國了,可是到現在為止已經十年過去了,為什麼都還沒有修復而且還沒有回運過來?請問國防部副部長。 鍾副部長樹明:我請海軍參謀長詳盡說明。 朱參謀長惠民:委員好,我是海軍參謀長。有關委員的提問,我在這邊簡單報告。第一個、關於標二飛彈,剛剛委員所提的是所謂故障的問題,我首先要報告的是標準飛彈目前整個戰備量跟庫儲量是充足的,而剛剛委員所提的是故障的部分,我們目前除了艦上的戰備量之外,庫儲量也是充足的。有關故障數沒有修回來,是因為標二飛彈在美方是部分的組段,也是屬於消失性的商源,所以部分零件目前送回去確實有些是沒有辦法回復的。但是我們在國內也有替代方式,從106年開始,相關零組件已經陸續尋求國內廠商來做一些試研,還有替代。到目前為止,有部分零組件在國內已經獲得相關技術,我們可以來做一些修復。以上報告。 羅委員美玲:所以參謀長的意思是,其實替代沒問題,我們的庫儲量還是夠的。可是零組件產生損耗或損壞,其實到目前為止,美方是已經沒有辦法替我們修復的意思,所以我們試著現在在國內要來做試研,但試研的技術呢?我們有辦法來做修復嗎?因為目前還是在試研的階段嘛!再來,之前我們送到美國做回修的這一些雷達零組件案件,到底這個部分有沒有要再運回來臺灣,由臺灣自己本身來做研修,這部分如何處理? 朱參謀長惠民:跟委員報告,因為飛彈類的、射控類的部分,我們是陸陸續續送修,但是他是陸陸續續的回運,當然送出去只要修復完畢,他就會回來;但是如果沒有辦法修復的,我們剛剛跟委員報告,會在國內用一些方式來替代。 羅委員美玲:可是有些東西已經在美國十年了,那個有運回來了嗎? 朱參謀長惠民:要看部分的組段,有些組段確實因為它是屬於消失性的商源,目前…… 羅委員美玲:所以有些沒有辦法修復的話,我們也不打算再運回來自己再做研修嗎? 朱參謀長惠民:對,我們持續還在跟美方接洽,因為美方還是透過他的管道,透過替代的商源來做一些修復,這一段其實我們在各項的會議、每年我們都還在持續地管制,以上。 羅委員美玲:所以意思是美國可能也有一些替代的商源可以協助我們來修復? 朱參謀長惠民:因為它是停產的東西,是屬於消失性的商源。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個部分可能就很難處理? 朱參謀長惠民:是。 羅委員美玲:以我們國內的科技與技術來講,有沒有辦法做後續的修復?因為你後面應該還是會有一些零組件……還是會有雷達的零組件破損或是壞損可能需要修復的部分,對不對?我們目前只能用替代的,這個壞掉了,裡面的庫儲夠,所以來做替代,你只用替代,對修復的部分目前還是沒辦法,會變成「壞了就丟、壞了就丟」這樣子的狀況嗎? 朱參謀長惠民:跟委員報告,不會。其實陸陸續續我們還是會籌獲一些相關的組件回來,我們在庫儲的裝備裡面,其實我們可以用拆零補實的方式來做一些局部的更替。 羅委員美玲:好,這部分是屬於雷達關鍵零組件的部分,另外比方飛彈的關鍵零組件,我們其實在2024年、2025年也向美方申請要回修,可是這部分到目前都還沒有回運美國,所以這個也是跟零組件的商源…… 朱參謀長惠民:狀況是一樣的。 羅委員美玲:是一樣的狀況? 朱參謀長惠民:是。 羅委員美玲:所以這部分沒有辦法送到美國做回修,我們也是要自己來做研修囉? 朱參謀長惠民:確實部分送回去的組件,我們透過各項的會議跟美方持續的來管控,剩下的在國內同時在做試研製的部分,我們是同時間在做,但是他不能包含全部的東西,有些相關的料件跟關鍵性的技術,這邊還是沒有辦法突破的,至於相關比較細部、小的一些元件跟組件,可以做一些研製的替代。 羅委員美玲:OK,好,這個部分是因為審計報告有提出來,所以我也希望國防部能夠做一個公開的說明。當然,時間的關係,其實我另外還有一個MK-46要升級MK-54的問題想要請教,即延壽案的部分,請簡單回復,因為當初我們發價書裡面提到美方應該是要完整的把延壽包交付給臺灣,可是後續按照審計報告提到,其實後來他是零零星星的給我們,所以MK-46的升級一直都是不順利的,對不對? 朱參謀長惠民:因為我們國家現行的武器是MK-46…… 羅委員美玲:對,我們之前不是要做延壽嗎? 朱參謀長惠民:對,因為MK-46這個武器其實在產線已經停產了,所以美方有建議希望46雷能夠提升成為MK-54雷,他有這個建議。但是套件包、延壽包還沒有到之前,其實我們國家整體的武器運作MK-46雷都是沒有問題的,另外,MK-54的延壽包是今年底會陸續的交件,到目前為止,他是陸陸續續交件…… 羅委員美玲:陸陸續續交? 朱參謀長惠民:是,還沒有完全的回來,但是他已經交了部分。 羅委員美玲:審計報告所提到,當初這個發價書講的是要整包來交付,不是陸陸續續交付,這跟我們當初在簽發價書的內容是不一樣的,是不是? 朱參謀長惠民:報告委員,不是。其實因為他是一個概念,一個延壽包裡面的元件可能有幾千項,但是美方就他庫儲的量,有多少他就先提供給我們,目前陸陸續續已經都到了,只是確實他是還沒有到齊的,時間也還沒到,以上報告。 羅委員美玲:所以目前使用上、操作方面是沒有問題的? 朱參謀長惠民:在庫儲沒有問題。 羅委員美玲:OK,好,謝謝。因為我看到審計報告,所以我想應該讓國防部有機會在這裡說明,跟國人交代一下到底是怎樣的狀況,對於現有裝備的維保,和未來戰力的銜接,其實我們都應該提早做規劃,OK,好,以上,謝謝。 朱參謀長惠民:謝謝。 主席:謝謝羅美玲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牛煦庭委員。 牛委員煦庭:(9時50分)謝謝主席,有請國防部。 主席:請國防部。 鍾副部長樹明:牛委員好。 牛委員煦庭:副部長,早安。根據警政署統計,全國毒駕移送案件在113年有2,131件;114年8,659件,成長四倍;今年1到5月,現在是8月,但統計數據是1到5月,不到半年有6,730件,如果算到今天搞不好已經超過去年的總量;死亡的人數也從11人到19人,光1到5月就17人,單月成長逼近一倍,毒駕的狀況其實非常嚴重,所以今天有很多委員都提出相關的一些案例,希望來加重相關的刑度。軍裡面的狀況……難免,我們都非常支持軍人,但是我們都希望可以軍紀嚴明,大家認真作戰,但軍裡面最近也有些狀況,今年3月宜蘭有一名現役軍人飲酒3個小時之後執意上路,酒精濃度每公升2.2毫克,基本上喝到已經完全失去意識的一個狀態,算近年最誇張的軍人酒駕的狀況,最後法院只判了有期徒刑5個月,可以易科罰金,因此當然就引起社會上的一些討論跟爭議。另外,最近陸軍步兵109旅也被喪屍煙彈入侵,甚至還有監守自盜等等的狀況,所以不管是酒、毒,如果影響了軍紀、影響訓練,我想大家都是不能夠容忍的,因為這個會影響人民大眾對於軍人的信心跟信賴。 我想請教一下,這麼多委員都有提案,其實不外乎就是要增加相關的刑度,我看了國防部的書面報告,裡面提到針對本院委員提出的修正版本……當然,你們都敬表尊重嘛,哪一次不尊重,對不對?但是都還是希望以行政院的版本為主。行政院的毒駕致死的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320萬元以下;大部分在黨委員的版本都高一些,有到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併科340萬元、併科600萬元等等。所以行政院版的刑度是比大部分委員提案的版本還要來的低,國防部是用什麼樣的標準來判斷行政院版因為符合罪責相當,所以要尊重呢? 鍾副部長樹明:我請法律司司長說明。 牛委員煦庭:可以。 吳司長逸聖:委員好。有關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跟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的修正,因為我們是參考法務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我們只有在罰金刑的部分比一般人民多10萬到20萬,這個級距是在有關酒、毒駕修法之前就已經是這個樣子了。 牛委員煦庭:所以,基本上…… 吳司長逸聖:是配合法務部修法參考。 牛委員煦庭:都沒有再額外的提升,只有罰金稍微多一點? 吳司長逸聖:沒有,就罰金提升而已。 牛委員煦庭:司長或者副部長,你們覺得這樣子的量刑標準會符合社會大眾的期待嗎? 鍾副部長樹明:因為簡單說,整個刑法是包含到我們有關國防部的軍人是刑懲並行,除了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的修正罰金較為提高之外,另外有關汰除的制度是一併來執行的。也就是軍人假設毒駕的話,他就涉及到陸海空軍懲罰法裡面有關汰除的問題…… 牛委員煦庭:當然,就是該開除,簡單來說就是這樣嘛! 鍾副部長樹明:對,所以他也不只……當然,因為軍人的身分跟軍紀要求是比較特殊的,所以有關他的刑責部分較行政院版本提高是必要的。第二個部分,有關他的工作權,以及考量他毒駕之後對於部隊軍紀的影響,所以也有刑懲並行,包含汰除的制度並行,所以認真來說,他的刑責比外面的毒駕確實提高了很多。 牛委員煦庭:好,當他犯了這樣的錯誤之後,在職涯上面會受什麼樣的懲罰,包含在社會上會不會社會性死亡等等,這是另外一件事。但大家純粹就法論法、純粹站在軍紀嚴明的角度,我們一向都支持軍人有更好的待遇、有更好的社會尊嚴,但前提條件當然是因為軍人做了特殊的犧牲,這樣的特殊犧牲不只是自己的時間,也包含受到更嚴明的紀律約束,我想這是社會上約定俗成,大家對於軍人的期待,我希望國防部可以再斟酌,就這事情還要好好思考一下,合理的讓刑度稍微增加,這跟剛剛講的並不衝突,該汰除還是要汰除、該罰金還是要罰金,但我覺得刑度上要做出一些區隔,大家做意見交換,其實是比較符合社會期待的做法,我剛剛為什麼要舉那幾個例子,包含之前現役軍人酒駕測出酒精濃度2.2毫克,為什麼引發社會譁然?當然你講是因為他沒有肇事,所以最後大概判五個月,在法律量刑上面都會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大家覺得明明應該很嚴格的,但為什麼沒有做到這件事呢?然後就連帶影響社會的公信力,這些都是社會中真實存在的聲音。 所以如果毒駕的草案最後沒有辦法做出有效區隔的時候,難免社會上又要提出質疑、又要撻伐,我們身為民意代表,本來就要把這樣的意見提出,這就是為什麼大部分在野黨委員的版本在刑度量刑上面都比較重的原因,但沒有關係,因為今天是質詢的階段,馬上要進入正式審查,還會有討論的空間,至少國防部要不要提供一下,就是最近三年現役軍人涉入毒品違紀案件的資料,好不好?我們要做一下參考,還有毒駕移送法辦相關案件數分別是多少?至少請國防部做一下調查,未來大家在做案例分析的時候也更有方向,在刑度討論的時候也會比較有基準,這件事總可以答應吧? 鍾副部長樹明:是,我們會把毒品案件分析以及案件數量做一個檢討。 牛委員煦庭:好,謝謝。我們請一下法務部。 張司長曉雯:委員好。 牛委員煦庭:你好。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我剛剛除了舉酒駕的案子,我還舉了另外一個例子,就是109旅有喪屍煙彈入侵部隊的狀況,這個案子辦得怎麼樣?因為有監守自盜等等問題,其實算是重大違紀事件,尤其大家對於毒駕、毒品的案子一向都非常地關注,也絕對不能夠容忍。所以我大概了解一下,法務部跟國防部之間有沒有建立緝毒、打擊毒品相關情資通報的機制?具體來講,這個查緝之間配合的作為大概是些什麼?請跟國人大眾說明一下。 張司長曉雯:國防部的憲兵指揮部其實就是屬於臺高檢署統合的六大緝毒系統,在這個團隊裡面任何單位有毒品的情資都可以通報到臺高檢署的平臺,然後大家來做情資的探討、分享以及專責的查緝,其實都有相關聯繫管道跟合作機制。 牛委員煦庭:以我剛剛提的109旅這個案例是如何通報出來的?內部是怎麼查到的?檢舉?還是媒體報了才追查等等?樣態是什麼?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屬於個案,如果在偵查中的話,屬於檢察署在偵辦,因為法務部不介入個案,所以這邊沒有辦法跟委員報告詳細的狀況,請委員見諒。 牛委員煦庭:當然我們關心的是制度上的設計,你剛剛講的是既成這樣機制的設計。因應最近毒品狀況特別嚴重,社會高度關注,有沒有什麼額外查緝的配合作為?我要了解一下你們的合作機制。 張司長曉雯:大家最近很關心毒駕的問題,所以臺高檢署在最近也都有一些專案查緝毒駕的行動,其實這些專案查緝行動目前也都還在持續當中,另外也透過提升相關檢驗量能讓毒駕行為以及黑數更快地浮現,充分地來防制毒駕,其實相關修法的進程也都在進行中,這是政府全面共同防治毒駕的作為。 牛委員煦庭:好,謝謝。這就是我剛剛為什麼要特別強調,最近國軍裡面打擊毒品的各項成果或狀況之所以要說明的原因就是這樣子,因為我們也非常關心國軍跟法務部之間能不能有效地做跨部會合作,去確保軍隊裡面不要有毒品這樣的狀況,我們都希望軍人專心地保家衛國、維持高昂的士氣跟比較好的紀律品質,希望不管法務部也好、國防部也好,在這個部分要多上上心,大家一起加油辦理,我們就等資料來再做進一步追蹤,可以嗎? 張司長曉雯:好,謝謝委員。 牛委員煦庭:謝謝,辛苦了。 主席:好,謝謝牛煦庭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陳昭姿委員、陳昭姿委員,陳昭姿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莊瑞雄委員。 莊委員瑞雄:(10時)謝謝主席。有請國防部鍾副部長。 主席:副部長,請。 鍾副部長樹明:莊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部長,請教幾個議題,去年漢光41號演習期間,澎湖定海營區連續四個晚上遭到無人機盤旋,每一次都2到4架,軍方甚至動用干擾槍,最後也是沒有辦法有效去做驅離;今年監察院在4月份也指出,國軍反無人機從裝備、部署、訓練到後勤的維保都還有改善空間,當然都可以更精進,今年漢光42號演習我們擴大無人機的攻防,首度去驗證新型無人機干擾系統。所以我在這個地方要直接問,今年漢光演習到目前為止,有沒有發現不明無人機入侵營區的狀況?去年有啊! 鍾副部長樹明:我請聯三來回答。 彭助理次長國洲:報告委員,目前進行到現在為止,是沒有發現有進入到營區,但是反無人機的演練部分,我們持續把它納進來。 莊委員瑞雄:所以今年到現在,這次漢光42號演習沒有發現像去年澎湖營區有無人機干擾營區的事件發生? 彭助理次長國洲:是。 莊委員瑞雄:我想講的重點,就是我們這次新型的干擾系統有沒有辦法實際去反制?這次演習到現在的成效到底是怎麼樣?這次有在做驗證,你們有沒有初步的了解? 彭助理次長國洲:有關於無人機的反制主要區分成軟殺和硬殺,軟殺的部分是藉由我們進行偵蒐利用電子反制的方式來做;硬殺的部分…… 莊委員瑞雄:是啦,不管什麼方式,我在問的是,當有無人機來了,我們現在進行反制、干擾的驗證,無人機我們講了那麼久了,無人機不是只有去攻擊別人,也有反制、干擾,現在這部分的驗證,你覺得成效怎麼樣? 彭助理次長國洲:我們具有一定程度的反制能力,但是報告委員,因為無人機的技術不斷地在精進,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會持續精進。 莊委員瑞雄:我們當然要精進,我的意思是,我們驗證到現在,總是有些能力反干擾、反制它。 彭助理次長國洲:對,不管是軟殺還是硬殺。 莊委員瑞雄:結果我們現在成效如何? 彭助理次長國洲:都有一定的能力。 莊委員瑞雄:有一定的能力。當然,核心的問題,其實演習就是在驗證我們整個戰力,我們一直在講發展無人機的重要,反無人機干擾的部分其實對於整個不對稱戰力的提升都是非常的重要。 另外,我要請教的是,我們歷年漢光演習差不多集中在4到7月,我看了一下時間,2024年因為凱米颱風提前終止以後,所以今年就排在8月,從現代戰爭來看已經改變了,比如無人載具,還有民船的軍用、遠距的打擊,敵軍的攻擊、對你造成威脅的人不一定在傳統的季節去做限制。另外一方面,颱風、豪雨,像花蓮堰塞湖等極端災害都可能讓國軍投入大量的人力。本席想問兩件事,我們未來的漢光演習有沒有可能去建立一個更有彈性的期限跟備援的機制,來確保重要的海空或者實彈科目,不受天候反覆而取消,兵推有沒有可能納入最壞情況,比如臺灣正在發生重大的天然災害,或國軍大量投入救災,這個時候敵軍趁隙發動攻擊,兵推總是要設想各種不同的狀況,這兩個問題有沒有可能? 彭助理次長國洲:報告委員,其實漢光演習的訓練,我們是採取循序漸進跟連續的想定導引,實際上就會依照包含部隊的戰備任務還有我們的訓練目標來排定,因為要結合實戰,所以天候狀況對於實戰的影響,也是在我們整個訓練的考驗之中。因為今年的漢光演習是有想定無劇本的安排,所以天候狀況也是在我們這次的狀況之中,所以,今年的漢光演習在白海豚颱風來襲的時候,委員可以看到,我們部分科目也是在環境允許的狀況之下,在風雨之中來進行,但是,各種不管是航空器或是戰備部隊的進行,我們都會依照天候標準來確保安全的狀況之下,結合想定來執行。 莊委員瑞雄:是啦,因為漢光演習其實就是對整個戰力的驗證,戰力驗證的話,不可能我們去設定單獨的,好像戰爭如何去進行,或者突發狀況怎麼樣一切都是在我們的控制之內,有太多的變數,所以相關的部分其實我們也都應該去做一個想定,把它列為一個科目。 另外,最後一個問題要請教的就是,我記得我三年前曾經提到運動役的問題。我們現在恢復一年的義務役,但18到22歲其實是一個運動員競技養成的黃金期,大家擔心的是,一年的訓練空窗期確實會影響到整個職業生涯。可是本席也在思考,如果單獨恢復體育替代役也會碰到兵源甚至於公平性的問題,有人會問運動員可以服替代役,那有半導體或是AI、資安等專長的人才,為什麼又變成不可以?所以我要請教國防部的就是,有沒有可能去思考,在不破壞兵役的公平、不影響到兵源需求的前提之下,我們去降低一年役期對於頂尖運動員的職涯衝擊,是不是到現在是可以再重新思考運動役的時候? 就是他不是免當兵,是以專才來服役,專才來專用,比如說運動員完成基礎的軍事訓練以後,可以依照他的專長分發到軍事院校或者部隊去擔任戰術體能教官也好,或者科學化訓練的助教也好,就是把運動科學、體能還有傷害預防等等,帶到國軍部隊裡面,又同時可以得到這些訓練,本席倒認為你們可以好好的去做一個考慮。 同樣的,比如AI、資安、半導體的人才可依專業分發到部隊或者中科院等重要單位,這些有沒有可能再去想一下?但前提就是資格當然一定是公開的,要嚴格,不可以變成特權,更不可能變成助長逃兵的後門。把部隊變成一個專才的部隊,讓這些人不會因為這一年的服役期間,因為服兵役把我的專才全部都放到倉庫裡面去,不知道副部長你的想法? 鍾副部長樹明:報告委員,因為委員剛剛所提的意見牽涉到內政部的役政司、運動部還有國防部,我想我們需要做跨部會的研析…… 莊委員瑞雄:可以研議一下啦? 鍾副部長樹明:可以,等研議完…… 莊委員瑞雄:因為本席倒是一直認為,兵役義務跟產業的發展──運動也是一個產業──不應該是一個零和的遊戲,比如王義川、吳宗憲委員、陳永康將軍,讓他們現在回復到18歲到20歲的時候,我的專才因為服兵役這一年卻全部被縮住、停止了,實在是可惜,部隊其實也可加以善用啊!我有這些科技的、資安的、運動的人才,從我們的部隊裡面走出來的,讓人家覺得國軍的部隊就是專業的部隊,這個可以好好的思考一下,可以嗎? 鍾副部長樹明:是,我們會配合其他的部會一起來研究。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副部長。 鍾副部長樹明: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莊瑞雄委員。 接下來我們請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我們接下來請吳宗憲委員。 吳委員宗憲:(10時9分)謝謝主席,我們麻煩法務部還有司法院。 法務部跟司法院代表,今天我們要審查毒駕還有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的效忠罪還有降敵罪。我先講一下毒駕的部分,這是對於路上不特定人的生命、身體造成一些危害,我支持,這個部分本來就應該要慎重、嚴重的去處理,所以這個部分我是大力的支持。但是,我今天還要談到另外一個,就是這次陸海空軍刑法的部分有新增還有一些修法。 我個人當然完全支持國家安全,這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是在承平時期,我們要避免因為法律的不明確而造成人民無所適從。所以我今天必須要清楚知道一個點,就是我們現行的陸海空軍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還有加上這次新增的效忠罪,還有我們有陸海空軍懲罰法,這幾個東西都用了以後會漏掉的行為模式,才是我們必須要再新增的法條。我現在有一個疑問,我們今天要新增條文我沒有意見,但是新增的東西真的是在補過往沒有辦法處理的漏洞嗎? 我們現在常常發生一個狀況就是已經有法律規定了,但是行政機關又送一個新增的法律過來,變成同一個行為到時候可以找到兩個條文來處理,這個我們現在很常遇到。或是有時候又有人動不動就推給立法疏漏,說立法院的職權沒有行使好,很多時候是行政機關早就有法可循了,你沒有做好之後就把責任推到立法院這邊,說沒有把事情講清楚。 譬如我們這次看到的第二十四條,把刑罰提到陰謀預備犯,像這個部分我看到法務部其實也沒有講什麼,他就一句「敬表贊同」。但是法務部今天在講到毒駕的時候,卻非常、非常的仔細,連有沒有殺人故意要區分、唾液可不可以當作定罪證據、要求閾值還有要嚴格證明等等都講得清清楚楚,但是提到第二十四條的時候卻講得不清不楚,只有一句「敬表贊同」,所以這個部分我還是覺得、我認為不應該這樣子啦!你要新增一個法律,你必須告訴我你要補哪一個洞。 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的效忠表示罪,這個部分其實我是支持的,我認為本來就應該要這樣,所以我自己也有提一個條文。但是我覺得現有的條文裡面有一個很奇怪的地方,就是它卻沒有提到要有足生軍事上的不利益,所以到最後好像會變成是類思想犯。今天如果一個軍人只是簡單講一句,我認為好像沒有勝算,或者是為了一家老小,我到底該不該上戰場等等,像這種言論出來的時候,有沒有可能會涉嫌違法?你定義不清楚啊!所以,我想要理解一下,為什麼你們認為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的部分不需要有足生軍事上的不利益? 來,法務部。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陸海空軍刑法當然是國防部主責的法案,就增訂第五項的部分,我想國防部在立法說明裡面,他們應該是認為,如果軍人有對敵人為效忠表示這樣的行為的話,其實就已經產生了軍事上的不利益,所以他們認為這樣子的行為其實對於軍心等於是一個破壞…… 吳委員宗憲:好,如果他只是傳LINE給朋友說我不想打仗,這樣算不算?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任何犯罪都要主觀構成要件跟客觀構成要件合致才會構成犯罪…… 吳委員宗憲:對啊,他確實不想打,然後他傳LINE給朋友說我不想打,主觀、客觀要件都有,那這樣有沒有構成? 張司長曉雯:我想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當然是要由司法機關來認定…… 吳委員宗憲:這樣等於沒有回答啊!我跟你講,因為這個狀況是上次國防部副部長來備詢時,我問他類似的問題,他也答不出來,我當時講了一句話,我說連你貴為將軍的人都答不出來,請問一下我們底下一個二等兵,他怎麼懂他的到底行為有沒有違法?我只是日常的抱怨,我只是……像我們很多人都會抱怨老闆,但是你還是會為老闆效忠。我們很多人在公司上班也是每天從早罵老闆罵到晚,但是老闆叫我們做什麼我們還是盡力去做,如果把這個東西放進去,而且不需要足生軍事上的不利益,你就要對他加以處罰的話,我認為這個牽連會非常的廣。更何況這個是針對承平時期,不是戰時喔。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在構成要件裡面其實有一個是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所以這個表示必須是要對敵人,而不是剛才委員提到的,他似乎是單純的一個抱怨行為…… 吳委員宗憲:不是啊,那你的敵人的定義又更麻煩了。我今天打線上遊戲,我們現在線上遊戲就是全國、全世界都可以連線打的,你永遠不知道跟你一隊的人,他可能是中國大陸的軍人啊!這個很難說,打線上遊戲的時候,你同一隊的人是誰你不知道,這時候很容易就被扣帽子。第二個,今天跟他聯繫的那個對象,他到底是什麼……他有沒有其他的背景?我們很多時候不清楚嘛。 張司長曉雯:對,他知不知道這件事情可能就涉及到主觀構成要件。 吳委員宗憲:今天民進黨的高層也被發現很多共諜,我相信他是執政黨的官員,執政黨的官員身邊的秘書我也相信,我覺得他應該是為臺灣好,然後我跟他講了這個話,結果後來他被發現是共諜,那這個算不算對敵人?所以…… 張司長曉雯:委員,您提到的例子就是涉及到主觀構成要件。 吳委員宗憲:我認為牽連甚廣啦!尤其是在非戰爭時期,你認為不需要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我覺得這是一個很大的風險。我支持這個忠誠義務,所以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我也支持,但是我認為要加上一個「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那我也不懂法務部就一句「敬表贊同」,好像就是說……我認為你們在處理其他犯罪的時候非常、非常嚴謹,像我剛剛講的毒駕,你們連口水的閾值你們都要求到這麼精確,但是在處理這種其他案子的時候、國家安全的案子的時候,你們卻放得非常的寬,這一點是我不太能夠理解的,甚至我覺得……司法院你們的想法呢?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關於第二十四條第五項的部分,我們提出的書面意見是認為可以用適性犯來處理。剛剛委員所講的足以生軍事上不利益,在最高法院的見解,這個叫刑事的適性犯,他可以比較有效地去限縮這個處罰的範圍,並且…… 吳委員宗憲:因為我看到司法院的見解是認為,也是有必要把它加上這個要件,現在變成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想法不一樣,法務部現在對於國防部的想法就是「敬表贊同」,你說什麼就好,我覺得這就不專業了,這樣子弄下去我覺得牽連甚廣,那承平時期很多人都會出事情。我還是堅持一點,我對於第二十四條第五項是支持的,但是我認為不能夠隨隨便便、毫無門檻,我認為還是要加上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這個要求我認為要做到,而且我看到民進黨委員所提出來的案子,好像是陳冠廷委員所提,裡面也是要求要有足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所以關於這個部分,民進黨的提案跟我的提案都有這一條,法務部是不是可以仔細再想一下,而不是說一句「敬表同意」,那你是國防部的「細漢」嗎? 再來,第二十四條還有一個第四項,我們增訂陰謀跟預備降敵,這個部分我也是覺得很糟糕,像第一項的投敵,這個要嚴懲,絕對沒有問題,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百分之百要嚴懲,但是對於降敵,你連陰謀、預備犯都要把它處理進去,這是我認為一個很大風險的地方。我想主席是學法律的,他一定知道,我國刑罰會處罰到陰謀、預備的條文非常、非常少,也就是,幾乎百分之九十九都不會處罰到陰謀、預備。 我簡單講一下,我跟大家報告,我們犯罪行為的過程有決意、陰謀、預備、著手,然後再談到既、未遂,我們以殺人罪來說,你想要殺一個人是「決意」,你開始在制定整個計畫就是「陰謀」,「預備」是你跑去買刀子了,「著手」就是你跑去他家,所以我們一般人覺得著手才是真正開始殺人,可是因為殺人罪很嚴重,我們把它提升到陰謀、預備的階段,所以才會有這個規定,但是你今天卻對於所謂的降敵,你要把它拉到陰謀跟預備,這個問題會變得風險越來越高,我會覺得變成是一個控制、一個思想犯。 我講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去年國民黨很多委員被提罷免案,其中一個理由是因為你支持核能,所以去年支持核能的人叫做,你要配合解放軍攻臺的時候可以轟炸核能電廠。今年我們賴總統認為核能要重新使用,今年開始反核的人變成你要破壞臺灣的經濟,配合解放軍攻臺。也就是,同樣的事情,現在就是隨時都可以幫你扣帽子,在這個狀況之下,我覺得如果你把所謂的降敵拉到陰謀、預備,我覺得這個風險非常、非常的高。 今天你要把降敵加上陰謀、預備,我也沒意見,那我想請問一下法務部以及司法院,目前有沒有任何一個實際案例可以說明,為什麼我們的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都沒有辦法處理,而要增訂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有哪一個實際的例子,你可以講給我聽。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國防部主管的法規…… 吳委員宗憲:不是啊,法務部你不能這樣講啊! 張司長曉雯:他們要增訂這個法條,我想有他們的用意,是不是可以請國防部來說明? 吳委員宗憲:不是,你們「敬表同意」啊!你們「敬表同意」,你認為國防部這樣訂是對的啊! 張司長曉雯:我們就是尊重國防部。 吳委員宗憲:今天是這樣,如果今天有一個行為,真的有需要把降敵拉到陰謀、預備,你跟我講一個實際的案例,那我就沒有意見,但如果過往都沒有,或者是過往的所有行為,你們都直接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就可以解決了,為什麼今天要新增一個條文?我的問題在這裡。國防部、司法院或法務部,你們可不可以給我講出一個例子?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我在思考國防部他們是為了對外能夠防治敵方勢力滲透…… 吳委員宗憲:靠近麥克風一點,不好意思。 許廳長辰舟:我想國防部增訂這個條文,我們知道陰謀、預備是法益保護的前置化,我們再去查過往案例,如果已經降敵既遂的話,可能在大陸時代、八年抗戰的時候有這種案例,如果是在現代的戰爭,假設我們沒有辦法保存戰力,很快的被打敗的時候,或是軍力動搖,如果沒有在保護的前置化,降敵已經既遂,那要怎麼處罰?所以我想國防部要保衛國家安全,他們可能有一定的用意,我當然也了解委員關切刑罰法律的明確性,以及在涵攝具體事實可能產生不確定,這個是非常重要的憲法角度,我想這個部分…… 吳委員宗憲:我要再講一個重點,在承平時期,這個東西是可以對承平時期,不是戰時,戰時有戰時最高標準要求,我沒有意見。第二個,在場有很多念法律的人,實質行為著手了以後,嚴懲我也沒有意見,但是今天是要把降敵,不是投敵喔!對於降敵,你要拉到陰謀、預備,這是我擔心的部分,因為國家、政黨可能都會輪替,我不希望任何人執政之後都拿這個東西來修理他不喜歡的人,所以一個東西要拉到陰謀、預備,我覺得不能那麼隨便,甚至你可不可以告訴我,目前我國發生了哪一個實際的案子、案例之後,因為沒有這個條文,而我們沒有辦法處罰,可不可以告訴我一個例子就好,有沒有? 許廳長辰舟:實際上的案例他們可能比較了解。 吳委員宗憲:有沒有一個例子?國防部也在,一個例子就好。 主席(莊委員瑞雄):請國防部,時間控制一下。 吳司長逸聖:報告委員,降敵罪現在沒有相關的案例。 吳委員宗憲:現在沒有相關的案例,你要把這個拉到陰謀、預備……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因為中共滲透我們國軍的手法現在是多元化,我們…… 吳委員宗憲:這個不構成理由。 吳司長逸聖:我們之前發現在謝孟書,也就是我們航特部的軍官,他對敵人為效忠的表示,他之前…… 吳委員宗憲:我跟你講,你講的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可以處理,你講的東西用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都能夠處理。 吳司長逸聖:但是謝孟書這個案例當中,所謂的陰謀,就是兩個人以上,對一定犯罪事實實施謀議,但他在這個犯罪行為之前,他有做這個謀議,有兩個人以上,可能要駕他的直升機去…… 吳委員宗憲:新增法律不能靠想像啦! 吳司長逸聖:是,報告委員,我們不是想像……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我們在逐條的時候再好好的討論一下。 吳委員宗憲:報告,關於這個部分,甚至我都覺得將來是不是有一些東西應該……如果有必要還是開公聽會,因為不能這樣子啦! 主席:不是、不是,這個在逐條的時候,大家可以好好來討論。每一個人對國家安全的看法會有所不同,到底要不要把對於敵對勢力的這一種滲透,或者在部隊裡面的……因為對一般老百姓的話,你說言論自由、思想自由,這個都沒有問題,但是在部隊裡面涉及到他一個動作,或者說哪一些行為涉及到你的預備、陰謀要叛國,可能在處理的方式上,國人也會認為部隊是不是要做不同的處理?倒也不會因為討厭誰,不會啦,誰家的子弟或者誰去當兵涉及到這樣的一個……應該用行為來判斷,因為剛好時間…… 吳委員宗憲:好,主席,那我就直接結尾,我就不浪費大家時間。 主席:OK、好,因為我給你很多時間了。 吳委員宗憲:我今天之所以會講這個,因為我們國家是義務役,不是志願役,所以很多人必須服義務役、去當兵,他這時候是軍人,他就可能會卡到這一條。我跟你講,我比任何人都更痛恨叛國的人,我也不容許這種人存在,但是我也要求一件事,這麼重的罪,法律明確性一定要存在。 主席:合理。 吳委員宗憲:我們都是念法律的。 主席:是、好,謝謝。 吳委員宗憲:共諜要嚴辦,但是不能靠想像來補漏洞,要關一個人5年,不可以連基本他會踩到哪一條紅線都不知道,上次副部長都講不出來,一個二等兵怎麼想得到?好,謝謝。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很值得思考的一個想法,但是一般去服役的人也不會笨到不知道會不會叛國,這個就比較難想像。 接下來請沈伯洋委員。有來、有來,雖然要選市長,也是很負責任的,都不用拿東西來,學富五車就可以上場了。 沈委員伯洋:(10時25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跟警政署。 主席:請法務部張司長,還有警政署。 沈委員伯洋:警政署請鄭副大隊長,謝謝。 張司長曉雯:委員好。 沈委員伯洋:我先問法務部,我今天想先問毒駕,毒駕這件事情現在越來越嚴重,所以一定要遏止,我想這大概沒有什麼疑問。我們要遏止犯罪的前提有幾個,一個就是刑度一定要有一些威嚇力,我想這是這次修法最主要的重點,再來就是在你要抓得到他這件事情上要快,而且要確實,如果你的刑度很重,但抓不到他,那也嚇不到他,所以等一下可能也要請警政署講一下現在的現實面,畢竟測這一個跟酒駕比起來可能有一些現實上的困難,這個要怎麼精進是另外一回事。 我先針對刑度有幾個問題,這沒有一定的答案,但我現在發現,在PowerPoint上面可以看到,現在到底是想像競合,還是直接把它論為一罪?我看到法院比較多都是把它當作實質上一罪,但是我發現在檢方這邊,投影片左邊是比較前期的見解,都把它當作實質上一罪,但最近像新竹、雲林跟桃園地檢都是用想像競合犯,說要從一重處斷,所以看起來在檢方這一邊好像不是很一致。因為這個會影響到我們現在對於酒駕、毒駕的認定方式,我講白話文一點,因為全國民眾也在看,我們也不要用太多法律的術語,因為喝酒本身是合法的行為,就單純喝酒嘛!很多人都會喝酒,開車本身也是合法的,但喝酒加開車不行,所以一般我們對於酒駕這件事情的評價就是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就是喝酒加上開車,然後酒測值要超過一定的標準;但是毒駕有一個非常不一樣的地方是吸毒本身就已經是犯罪了,所以吸毒加開車也是犯罪,我們現在等於是把它跟酒駕放在同一個評價基準點上面,然後因為我們現在覺得這個很嚴重,我們要嚇阻,所以我們把刑度提高。但是因為吸毒本身就是一個犯罪行為,所以我們現在把吸毒加上酒駕當作是一個獨立犯罪行為的時候,我們到底是認為它是單純的公共安全的侵害,還是它有公共安全以外的侵害?這個在認定上面會有差別。因為我不是很清楚檢方現在認定它跟酒駕比起來是同一法益,還是它是有不同的法益存在,所以特別要想像競合還是怎樣,所以我想先確認一下法務部對這件事情的立場。 張司長曉雯:跟委員報告,施用毒品的行為跟施用毒品後的毒駕行為,如果是毒駕的話當然就是用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針對他前面的施用毒品行為跟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的這兩個行為,當然要看他犯罪的時間點,如果說他犯罪時間點有差距的話,那有可能是數罪,但是如果…… 沈委員伯洋:這邊他的想像競合指的是酒跟毒同時都有的時候,就是酒駕跟毒駕混合的時候,為什麼這時候有一些他們會用想像競合,他的理由何在? 張司長曉雯:毒酒併用的時候,實務上可能用想像競合的原因有可能是因為他的犯罪時間點非常接近,這個我不確定,因為委員舉的這些案例,可能還需要去看他飲酒的時候跟施用毒品的時候,他的時間點是不是非常的相近,因為如果非常相近的話,那有可能在判斷上會認為他其實是屬於想像競合的關係…… 沈委員伯洋:這個可能就回去確認一下,因為我們發現檢方這邊對這件事情是有點不太一致,法院的見解看起來都是用實質上一罪,然後他們說從一重。這個當然也有點奇怪,就是如果實質上一罪的話,也不用從一重,反正這是另外一件事情,但是我覺得這個在實務見解上面可能要穩定,這個可能會有影響,因為我們對於這個的法益認定方式,進入逐條的時候會影響到我們對於條文刑度的認定等等之類的,我覺得這可能要注意一下。 另外還有一個小地方,我們現在要把酒駕跟毒駕都定在同一個法條,但酒駕跟毒駕有一個本質上很大的不同,是因為毒品本身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以我現在在看國外的立法例,比如這是法國的,法國的做法是這樣,他的酒駕跟毒駕是獨立出來的,比如他今天在毒駕的過程當中,如果後來在事實認定上面又有酒,因為毒駕是一個獨立的條文,他就把酒當作加重事由,這跟我們的又有點不太一樣,我們是在刑度上面做調整,他是把酒直接當作是一個加重事由。其實我覺得用這樣的認定方式有可能會比較清楚乾淨一點,而且這個在實務上如果要做的話,可能也會比較輕鬆,我覺得法務部可以思考看看。因為我在看法務部回應的意見的時候,其實我覺得搞不好這樣子會比較符合法務部的想法,所以這個我覺得可以思考一下,沒有說一定要採用,但是這是一種認定方式。 張司長曉雯:好,謝謝委員提醒。 沈委員伯洋:接下來還有一點時間,我想問一下現在警察的實務,第一個,因為毒的檢測當然也會有一些偽陽性等等的問題,再加上有些消退得快,所以現在在實務上面,要確保能夠抓得到的這件事情怎麼樣能夠提高?不然刑度增加跟這個沒有辦法搭配在一起。 鄭副大隊長偉豪:感謝委員關心這個議題,委員想得很正確,像新興的毒品,比如依托咪酯,因為半衰期非常快,大概75分鐘就進入半衰期,加倍的時間就除以2、除以2,甚至只要經過不到一天,尿裡面都檢驗不出來。所以針對依托咪酯這一類的新興毒品,我們在唾液快篩2.0版的部分,我們從9月份開始會採購2.0版,把唾液快篩的閾值都調降,同時也配合衛福部,將相關的尿檢閾值也同步調降,希望在第一線執法的現場就可以立即判斷他是否是毒駕,再接續後面的尿液檢驗,讓這些意圖毒駕者不會逃離我們的掌握。 沈委員伯洋:就是後面有個綜合判斷,是不是? 鄭副大隊長偉豪:是。 沈委員伯洋:因為畢竟現在毒駕變多了,那他的熱點在哪裡?可能這是第一個重要的,當然,你要確實能夠抓得到這一些其實需要很大量的警力,酒駕要怎麼遏止?如果每一個路口都在酒測臨檢,說真的,那其實可以很有效,但是警力是有限的,所以第一個,熱點在哪裡?這是第一個可以考量的。 第二個,交通事故比較好發的一些地方,或是像市場或者學校,在這種有一些使用者是比較容易受傷害的族群的地點,比如說年長者或小孩,警力配置時在那些地方做比較多的加強,因為我覺得這個時候我們不能讓第一線的警力癱瘓掉,我覺得這是重要的,再搭配你剛剛講的,我覺得或許比較能夠做到這件事。 另外我再回到法務部,但是這可能來不及問,就是加重結果犯,因為我們現在要把初犯、累犯分開,我覺得這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之前酒駕很多都是對於累犯的嚇阻力比較低,所以現在要把累犯的刑度提高,但在加重結果犯裡面我可以看到死亡的部分還是有初犯跟累犯的差距,但是在致重傷的時候是一樣的,致重傷都是三年到十年,我的想法是,因為這邊太複雜了,所以導致你們在刑度要設計級距的時候變得這邊如果再往上,會卡到上一個,這個我知道,但可能在罰金的部分或什麼之類,這總是要有一個做法,因為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這個可能等一下逐條討論的時候思考一下。 最後就是剛剛講到第二十四條的修正,主席,不好意思,給我20秒,就是在足生損害這件事情,當然我們在刑法上很多時候都希望有一些具體認定的標準,有一個具體危險犯的認定,但是降敵這件事情,像現在很多拍攝影片就要降敵,這其實是一個很明確的行為,這個明確的行為一旦出現了之後,你說要再認定足生損害,對於這個足生損害,你的認定方式到底是什麼?你如果把他當作危險犯的話,你要怎麼直接去認定?我還是覺得你們原本……就是反而是降敵這個定義要清楚,比如說,他們拍攝影片,就什麼叫做這個行為?這個行為一旦定義是清楚的,有沒有足生損害就不是重點;如果你的行為定義不清楚,那你就需要足生損害去扣,但我認為我們到最後把這個行為的定義弄清楚,足生損害是可以按照院版,我認為不用擺在上面。我就先問到這邊,因為時間到了,謝謝。 張司長曉雯:謝謝委員。 沈委員伯洋: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沈伯洋委員,很專業,這個當市長很有架勢。 接下來請王定宇委員來做詢答。 王委員定宇:(10時35分)謝謝主席。麻煩副部長以及情次室助理次長。 主席:請副部長、助理次長。 鍾副部長樹明:王委員好。 王委員定宇:早!我先講一個題外話,關於第二十四條拍攝影片向中共以及中共解放軍效忠的修法案,其實本席在1月份已經來這邊做過提案說明,從1月份到現在一直無法處理,放到現在,剛才在討論有關足生或者是造成軍事上的損害,坦白講,包含陳永康委員,包含在場所有的國軍將領,誰不知道自己向著五星旗、向解放軍表達效忠,然後做不抵抗,這是違法的、這是對不起國家的?所以我贊成剛才沈伯洋委員所說的,把那個定義弄清楚,否則現在中共對我們國軍的滲透,像用小型借貸、買你蝦皮帳號,他其實目的不在錢,也不在帳號,他透過掌握你,因為你怕被長官知道,他就可以恐嚇你,叫你把文件拿出來。很多人很難理解怎麼會為了三萬塊出賣國家?怎麼會為了五千塊錢成為共諜?其實就是在這裡,他知道自己做錯事情,怕被長官知道,就一步一步進到那個陷阱裡面而不自拔,馬祖東引有一百多個人耶!如果我們國軍的軍官、士官、士兵拍了向中共效忠的影帶,這個人被中共掌握住了,我們不知道,當發生戰事的時候,他負責控制武器、他負責C2戰管指揮,付出代價的是其他奉公守法、盡忠職守的國軍。所以我相信副部長應該是支持院版,那個是院跟我們一起提出來的,就是我們把它的定義弄清楚,但如果你要用足生損害才來罰的話,有時候損害完成,國家已經沒了!應該要嚇阻他,而且透過這樣的嚇阻,可以阻卻他更進一步往犯罪的更深層去走。我剛才聽到國民黨委員一直認為說定義不清楚,國軍弟兄會不知道怎麼樣會被罰?你當國軍、現役軍人,向五星旗效忠、向解放軍效忠,會不知道這是錯的?開什麼玩笑嘛! 我回來先請教,我請情次室上來原因就是,昨天中國發布他要跟印尼海軍在臺灣東部外海舉行演練,其實臺灣東部外海或者叫西太平洋,加上菲律賓海的北側,其實那範圍很大,大概就是北馬里亞納島、關島跟我們臺灣之間夾雜著與那國、夾雜了很多戰略要地,美國的分散部署也在這個位置,他說他要在臺灣的東部海域進行演習,而且是跟印尼,中國在那個水域進行演習,我們不意外,我們這次漢光42號的反封鎖、載運補、跨境運補,玉山艦的模擬大概都針對這個科目,可是因為他拉了印尼,就值得我們關注了。我請教國防部,這是什麼狀況? 吳助理次長天任:感謝委員關心。這件事情就情次室的掌握,這艘船是一艘兩千多噸的巡防艦,他從北…… 王委員定宇:你講的這艘船是印尼的? 吳助理次長天任:印尼的。它下來,可能中共選擇他要操作的部分來公布,事實上我們掌握到可以公布的訊息是,它從日本那邊下來之後,不光是跟中共預劃要做一個對遇的操演,事實上它跟日本、後續跟美國一路上都有做這樣的操演。 王委員定宇:OK,這一艘船叫萊,是護衛艦,兩千多噸級,所以依你的講法,它從日本往下走,沿線碰到哪一國就跟各國engagement、互動一下,你們掌握的狀況是這樣子? 吳助理次長天任:我們掌握的是這樣。 王委員定宇:那它的位置在哪裡? 吳助理次長天任:它的位置在臺灣東面,事實上離我們的領海、鄰接區…… 王委員定宇:最遠到多遠? 吳助理次長天任:大概離我們的領海有7、80浬以上。 王委員定宇:7、80浬以上,有相當的距離,所以它正確位置應該是在西太平洋的位置。 吳助理次長天任:西太平洋的位置。 王委員定宇:中國喜歡形成心理恫嚇,就說是在我們東部外海,其實是在西太平洋的位置。因為如果印尼專程去跟中國的……那一艘中國派出來的紅河艦應該是2022年下水的054D嘛? 吳助理次長天任:054大概四千噸級。 王委員定宇:所以在那個位置,它是經過,如果是專程去,我們就要注意了,因為印尼將來的角色到底是什麼?因為美軍或者我們的友盟在這個位置跟我們進行反封鎖,印尼理論上不會跟第七艦隊作對,但他如果專程跟中國的054D軍演的話,就值得我們注意了。所以你掌握到的狀況是,印尼這艘艦是從日本往下走,沿線有跟哪些國家進行接觸性的互動?你說美國有。 吳助理次長天任:我們知道的有美國、日本。 王委員定宇:美國、日本,然後中國,接下來它就返航回到印尼去了? 吳助理次長天任:一路上它還有它的規劃。 王委員定宇:還會到其他地方。這一艘護衛艦在每個地方跟各國軍艦的接觸,他們印尼的軍方或者國防部有沒有公布? 吳助理次長天任:印尼沒有正式公布。 王委員定宇:他都沒有公布?所以目前為止跟紅河艦的接觸是中國片面宣布出來的,而且講得好像他們兩個專程在那邊軍演一樣。我請教國防部跟情次室,你們認為他們這個動作,在軍事上對我們有沒有影響? 吳助理次長天任:這應該從兩個層面來說,直接回答委員您的問題,在軍事上對臺灣沒有直接影響,但他的敘事衍生的效應,可能會有人有一些其他的企圖。 王委員定宇:有地緣政治上的影響。 吳助理次長天任:對,有地緣政治上的意義。 王委員定宇:但是軍事的影響並不直接? 吳助理次長天任:軍事上並沒有直接影響。 王委員定宇:那這敘事上的影響,就情次室或國防部目前我們要做……其實揭露是一個方式,像你剛才揭露就很好,透明,它就一路下來,經過遇到誰就跟誰互動一下,並不是專程跟共軍,還有跟日本海自、跟美國也有。是跟美國什麼樣的船艦進行互動? 吳助理次長天任:相關的細節我們可以…… 王委員定宇:所以都有掌握?就這件事情,我們跟印尼方面有沒有互動?不方便講,我尊重。 吳助理次長天任:我們有來源。 王委員定宇:OK,美方有沒有跟我們進行相關情資的互動? 吳助理次長天任:這都有相關來源,我們可以…… 王委員定宇:OK,跟美方、跟印尼都有相關的消息來源。情次室先請回。 我現在請教國防部,其實我原來推動的並不是全面的軍事院校,因為陸海空軍大學有它軍事學校的規格,我本來推動的是國防大學,在不影響現任的將領職缺以外增設一個文職的副校長,這個文職副校長負責學術以及校內文職人員、教師相關的協調、管理,這個在西點、Virginia各校都有,當時國軍也樂見,因為第一個,我們不要影響現有國軍的編制,在國防大學裡面有國管院,有相關的不管是政院或者法律相關的,如果我們有一個文職副校長,對於國防大學整個質的提升、學術部分的強化都有幫助,我們希望每一個國軍軍官訓練出來都是文武雙全,當時我得到的消息是你們樂見。後來在立法院這種無限延會的長度下,我們7月份本來要審查,我看媒體報導的消息是,國防部在6月17日行政公告,你們要把軍事教育條例第八條修正,所以叫我們等你們一下,說7月份會來進行相關的修法,我說好,我提案,我可以等你們部版的方案出來。但現在已經到8月份了,目前進度到底到哪裡了? 鍾副部長樹明:因為上次委員交代完之後,其實部長回去就請我們做了相關的研議,確實也認為有關軍事院校副校長修正為兩個人,一個部分是有關軍事院校的副校長專責他軍事教育…… 王委員定宇:對,我知道,另外一個是學術的、文職的副校長。 鍾副部長樹明:完全就是以大學教育能夠提升軍校學生的素質為主,有關相關的進度,我請…… 王委員定宇:沒關係,參謀可以上來幫忙,我現在是問進度啦!本來我們7月份就要……看起來各黨派都沒有人反對,應該會修法通過,增設一個文職副校長,這對國防大學是件好事情,但後來是說要等你們提出部版,等到現在已經8月中了,你們現在的進度到底是怎麼樣? 薛助理次長柏洋:報告委員,相關的進度,我們是依照相關的規則來審議跟呈報,現在是已經報到行政院法規會來做程序上的實質審查。 王委員定宇:你們的版本跟我的版本大概的差異就是我的版本就只有國防大學,你們是涵蓋到三軍院校,差異在這裡而已。 薛助理次長柏洋:是、是、是。 王委員定宇:你們現在報到院裡面了,但停在那邊停很久了耶! 薛助理次長柏洋:我們一直持續跟院方來做溝通,希望這個法規能夠儘快進行審查。 王委員定宇:其實這一個案子是有共識的,正確來講,你們的版本有涵蓋到我的版本,所以我的版本通過並不會跟你們的版本有所扞格,畢竟幾乎是一樣的嘛!與其在那邊等,能不能就我們提案的版本進行修正,以符合部裡面的要求並讓其通過?還是你們一定要等到院裡面送出來?若都不送,這個案子就一直沒辦法處理了。 薛助理次長柏洋:我們還是希望能夠依照…… 王委員定宇:因為過去這幾年國防大學、軍事院校確實有發生過一些文職人員的事件,就是文職的老師跟軍事管理之間有一些大大小小的摩擦,我相信鍾副部長也知道,那個摩擦是沒必要的,基本上,這適用大學法,也適用軍事院校,且軍事院校有其特殊性,所以如果你們不能催院版快一點,讓我們這個版本在那邊一直等,這樣遙遙無期不好啦! 薛助理次長柏洋:是,會後我們將最新狀況完整了解之後,會再跟委員做報告。 王委員定宇:所以你們現在沒有完整了解? 薛助理次長柏洋:不是,而是我目前掌握的進度是這樣。 王委員定宇:我已經多等快兩個月了耶!從617到現在,進度不要這樣一拖再拖,這樣不好! 薛助理次長柏洋:是。 王委員定宇:主席站起來了,最後一點點時間,就是最近又看到一個小艇跑進來,我先請教鍾副部長,你以前當過陸軍司令,我們看到這個動力橡皮艇上面有三件救生衣,隔了幾天後卻只逮捕到兩個人,且這兩個人登岸之後,有趣的是,他們徒步走了幾十公里往桃園去,在漢光演習前夕發生這個事情,就軍事上的意義來看,這些突擊艇、小艇或是快艇,套上我們可登陸的海灘水域,從2024年到現在,如果再加上金門、馬祖發生的,其實數目會更多,即發生了10次左右,就是用這種單人或雙人的小艇來到我們的水域,我不認為這單純只是海巡署的事情,像淡水河口的淡水大營,他們負責衛戍首都;臺中港的那個,其實會影響到行政卸載,也是反侵略中很重要的部分。據你們的判斷,這些小艇的登陸在軍事上他們有什麼意圖?然後你們有什麼樣的精進做法? 鍾副部長樹明:第一個部分跟委員回答的是,有關淡水河的部分,確實是敵人滲透、特攻、突襲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有這樣一個中國小艇入侵,就軍事上的研判來說,我們必須要非常謹慎而且檢討,也就是說,利用小艇來滲透、特攻、突襲,這樣的態樣以及他可能也是在試探我們反應的能力,以及我們有關的情監偵作為,這個部分我們會跟海巡署密切做個協調、聯絡。 第二個部分,他從登陸之後,再到紅色海灘去做一個踏勘,所以我們從這邊去檢討,他也實際…… 王委員定宇:你們認為他們有在踏勘紅色海灘? 鍾副部長樹明:對,因為這個部分也必須經過一個正式的法律訊問、了解…… 王委員定宇:這兩位據說有中國海警或者武警的背景,是嗎? 鍾副部長樹明:確實海警跟武警在戰時是他的武裝力量…… 王委員定宇:所以他們有這個背景? 鍾副部長樹明:所以我們也不排除他到紅色海灘是做實際踏勘,即後續如果他們真正要做大規模的正規、非正規登陸的時候…… 王委員定宇:他一路往桃園去,中間會經過我們很多要地,像林口臺地一直往下走到觀音,這個其實都是重要的登陸點。 鍾副部長樹明:對,桃園的寶斗厝海灘跟海湖海灘確實是敵人正規登陸中最主要的一個海灘。 王委員定宇:所以這兩位有海警、武警背景,他們來進行紅色海灘的踏勘,請問他們是三個人還是兩個人?現在只抓到兩個。 鍾副部長樹明:基本上不排除,後續我們要掌握,看看後續有關…… 王委員定宇:不要認為這只是與海巡有關,因為坦白講,他們的預算過得太慢,他們的情偵監系統確實有漏洞,空中巡視的力量也不足,我認為應該要把它視為我們整體國防體系的一環,該補上漏洞的要補上漏洞,否則小部隊突襲,在面對第一擊的時候,那個可能是配合在臺灣的第五縱隊,是我們國軍遇到最困難的、最前面的狀況,所以有關突襲的部分,我們未來會繼續追蹤,謝謝副部長。 鍾副部長樹明: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王定宇委員。 接下來請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不在。 請張雅琳委員來做詢答。 張委員雅琳:(10時50分)謝謝主席,我先請國防部跟內政部。 主席:請國防部副部長還有內政部。 鍾副部長樹明:張委員好。 張委員雅琳:你好。我想跟您討論有關於這一次城鎮韌性演習的細節,這次國家級警報發送出去的簡訊裡面有一個避難指引的網址,民眾點進去之後,就可以查詢到附近的防空避難處所,我知道政府其實也有提醒民眾,應該要預先查好住家、工作地點附近的防空避難空間,當然我覺得這個提醒是非常的好,但是我覺得今天在演習的狀況下,我們要考慮到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人們不是在他熟悉的地方呢?例如警報發生的時候,我可能剛好出差,我可能剛好帶小孩出遊,這樣的話我們並不會知道,現在離自己最近的避難處所到底在哪裡,可是問題來了,如果現在基地臺受損,網路中斷的話,或是通訊狀況比這次的降速還要嚴重的話,那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覺得這是一個非常實際的問題。 據我們辦公室實際的測試,發現把手機網路關掉後,有人的手機因為之前可能開過一些頁面,所以可以看到部分的內容,可是有些人則是直接顯示沒有訊息或是請確認網路狀態,誠如我剛剛講的,可能因為出差而到了不同地方的時候,這時我賴以為生的,就是政府提供給我的這個資訊,那我到底該怎麼辦?我到底該去哪裡避難呢? 鍾副部長樹明:我請全動署說明。 林副署長純玫:委員好。我是全動署副署長兼執行長,跟您做報告,我們不管在記者會,或是相關的電視、廣播都有宣導,我們是希望大家先提前建立相關的備援機制,包括您剛才所提地圖的部分,針對不是在住家附近或習慣的地方的時候,其實我們是有提醒民眾要下載離線地圖,在消防防災e點通裡面是有個離線地圖的選項,到時候就可以拿來做運用,看看到底哪個地方有,這是可以去做一些搜尋的。 張委員雅琳:我想問的是,消防防災e點通現在有多少人下載? 林副署長純玫:我可能要問一下消防署…… 張委員雅琳:你現在提供給我的簡訊裡面有這一個資訊,若我沒有網路或是網路狀況不是很理想的時候,其實是沒有辦法知道我現在到底該去哪裡防空避難,如果我們今天說消防e點通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那到底多少人下載?每個人都可以使用到這件事情嗎?畢竟此時此刻我最需要知道的就是我到底怎麼樣可以知道我到哪裡去避難,對不對? 林副署長純玫:對。 張委員雅琳:所以如果今天消防e點通是可以做離線地圖的話,那你們的避難指引中不就是應該要給大家消防e點通的連結或是一些什麼東西嗎? 林副署長純玫:報告委員,因為其實我們在之前發布的臺灣全民安全指引裡面,也有相關網站的連結,我們在記者會裡面,包括行政院記者會還有國防部的記者會,我們也都有做宣導。另外,我們其實…… 張委員雅琳:不好意思,我打斷你一下,這些宣導我當然都知道,但是我們也都知道大家在一個有做事前準備的狀況之下,一定都是可以配合,但是我現在的問題是這個避難指引其實是沒有辦法使用的。 林副署長純玫:如果事先有下載離線地圖是可以使用的,至於委員的指導,我們後續會跟內政部一起做推廣。 張委員雅琳:我覺得我今天在跟你討論的是,如果今天不是在我常去的地點,畢竟大部分我們都是在我自己住家或是我自己的辦公室或是我小孩的學校附近,這時我們可能都會去做這些事情,可是如果今天我臨時出差了,我臨時帶小孩出去玩,在這個時候遇到這種狀況的時候,我們要處理的是,無時無刻都可以幫助民眾避難,這才是我們做演習最重要的目標,所以我希望你們可以去檢討現在給的這個指引其實是沒有辦法達到我們確保民眾在無時無刻都可以避難吧!對吧? 林副署長純玫:我們會持續宣導下載離線地圖,再來,我們也多做村里長的宣導,請他協助我們推廣這個APP。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們覺得這個避難指引沒有問題就對了?現在給的這個連結是沒有問題的? 林副署長純玫:我們會再跟內政部研討,一起共同推動這件事情。 張委員雅琳:我希望這個……因為避難指引對民眾來說……如果我是一般民眾看到這個訊息,他當時不在自己熟悉情境的時候,他真的會很希望知道如何幫助他自己儘快的避難,所以這個資訊對他來說就是最後的救命稻草,一定要做到這件事情可以幫助他,好嗎?謝謝。 林副署長純玫:是,謝謝委員。 張委員雅琳:再下一題,我要問你們黑夜奇俠的案件,北檢最近在偵辦黑夜奇俠,目前檢方偵辦跟媒體的相關報導是說,涉案人員疑似取得高達兩千三百多萬的戶籍資料,這代表的是什麼?是臺灣人的個資已經在外面流通。我也發現其實不是第一次出現這個規模的資料,在2022年10月,就曾經有人在國外駭客論壇上面販售約2,357萬筆的臺灣戶政資料,當時還有公開20萬筆的宜蘭地區資料,包含了非常清楚的身分證字號、地址、婚姻狀態、父母跟配偶等等資訊。當時內政部表示,論壇上的資料格式跟戶政系統差異非常之大,所以不是從戶政系統直接外洩,也沒有發現被入侵的狀況;可是後來調查局又在2023年確認外流資料確實是我國在2018年4月以前的戶政資料。最近,這件事情又進一步延伸,我想要再請教,我們有一名海軍退役上士出面指出,他因為長期在網路上面表達反共的立場,和黑夜奇俠在網路上發生爭論之後,發現對方不僅掌握他部分的戶籍資料,甚至知道他母親是中國籍配偶,所以代表他的資料可能非常透明。我想要先請教內政部,到底2022年在駭客論壇上面流通的跟2018年以前的這一筆資料是不是同一批?因為數字幾乎是一模一樣,所以請教一下內政部現在掌握狀況是什麼? 鄭副大隊長偉豪:感謝委員關心,之前部裡面有報告過,那個是2018年舊版本的資料,跟這一次疑似公布出來的版本或許不盡相同,因為這牽扯到有關戶役政防火還有資安的相關問題,是否帶回去之後請我們的資安部門來統一回應? 張委員雅琳:我想這件事情我們應該要清楚的知道到底是不是同一批,如果是同一批,我們接下來到底如何避免這件事情再發生?如果可能是不同批的話,我們到底有沒有能力去判斷到底從哪一個地方又再洩漏出去了?畢竟我們的戶政系統其實會跟很多單位介接,到底是哪一個點漏出來?我覺得這部分政府應該要有能力告訴大家現在的判斷跟掌握狀況是什麼。這個部分你大概什麼時候會再來跟我們做說明呢? 鄭副大隊長偉豪:跟委員報告,這部分我們帶回去跟部裡面討論,因為這牽扯到戶役政還有相關的資安,我們回去再專案跟委員報告。 張委員雅琳:大概什麼時候?我現在問的是時間,我沒有說不讓你回去討論,所以是什麼時間? 鄭副大隊長偉豪: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是毒品專責單位,我們還是回去報告之後,再馬上跟委員回報。 張委員雅琳:那我就先落下1個月時間,好不好?請你們的資安處1個月以內來報告,好不好? 鄭副大隊長偉豪:好。 張委員雅琳:謝謝。 我還是要請教一下國防部,因為剛剛有講這是一位退役的上士,他的資料清清楚楚,這代表什麼?如果今天只是詐騙都已經滿嚴重,可是如果今天被鎖定的是我們的軍人,不管是現役或退役,其實都是一個滿大的風險,所以我想請教國防部,如果現役軍人發現自己的配偶或者是父母、子女等等個資遭不明人士掌握,甚至進一步提到他的服役單位、家庭關係來進行威脅、利誘、脅迫,我們現在的標準處理程序是什麼? 鍾副部長樹明:第一個部分我先跟委員報告,有關退役官兵的資料,基本上我們會放到所有現職的後備指揮部,它是用密級的要件來處理;第二個部分是在文件檔案裡面,確實會有一些監視的系統來佐證,希望個資不會外流。如果有退役的……現役的官兵假設有被鎖定,他可以藉由……第一個部分是我們已經在內部有宣導,就是希望今天有暴露或者是已經被掌握的人,能夠透過在役官兵直接跟我們反映,我們來協處相關的案件,不會讓這個官兵來獨自面對。有關已經退役的官兵,我們會做宣導,希望他們儘量減少到大陸地區或者其他地區去,如果有被鎖定的話,他們可以回報…… 張委員雅琳:不好意思,副部長,我可能要打斷你一下。 鍾副部長樹明:是。 張委員雅琳:就是我們今天當然會做前面的宣導,那都是預警嘛,對不對? 鍾副部長樹明:是。 張委員雅琳:但是今天講的都是這些傷害已經發生之後,我們的退役人員要去找誰呢?因為你剛剛講的是現役官兵,你們可能有一個流程,可以在裡面申訴……可能去說明或報告等等,可是退役的呢?剛剛講的退役部分,他到底可以跟誰講? 鍾副部長樹明:退役的部分,基本上,他可以找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列管的後備指揮部反映,我們會來協處。 張委員雅琳:好,我想這個訊息可能要很清楚地讓退役官兵知道,因為這個其實會影響到國家的安全。第二個部分,我也想再追問一題,今天如果是他來說自己的個資被洩漏,或者另一個狀況是你們已經掌握有一些個資被洩漏的話,你們會如何提醒這一些官兵,甚至是掌握機敏資料的軍人呢? 鍾副部長樹明:如果他已經掌握到個資被洩漏的話,我們會單獨找他個人說明,因為關於個資洩漏,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有非常多管道,包含您剛剛所提的任何一個管道,或者是系統的連結,都可能洩漏。基本上,為什麼剛剛跟委員先說明退輔官兵的部分,我們是用密級來做處理?就是我們希望能夠減少個資外洩的情形,如果已經洩漏的話,他反映,我們會來協處,用個案的方式來處理。 張委員雅琳:我先講,其實是預警啦!好,我簡單做個總結好了,資安當然就是一個矛盾嘛,對不對?誰的盾最強?但是他們還是會持續來攻破,就是因為他們想要這個東西嘛!所以我們只能不停地、不停地去強化,但是終究還是要去面對個資如果真的外洩的時候……當我們掌握到這些資訊的時候,要如何去預警掌握機敏資料的人,讓他們可以清楚地知道我們現在會怎麼協助他們,不然就等於是說我自己感受到被掌握了,會不會在這個時候我們有一些重要的情報就出去了呢?所以,我現在講的其實是當我們知道事件已經發生了,如何趕快讓他們知道國家會來協助,好不好?這件事情我希望可以再強化,謝謝。 鍾副部長樹明:謝謝委員。 主席:好,謝謝張雅琳委員的詢答。 接下來請陳俊宇、陳俊宇,陳俊宇委員不在。 王安祥、王安祥,王安祥委員不在。 我先來作會議程序的宣告:稍後在陳永康委員詢答以後,休息5分鐘。 接下來請陳永康委員詢答,將軍有請,你詢答結束後就休息5分鐘。 陳委員永康:(11時3分)主席,有請國防部鍾副部長以及法律司司長。 主席:鍾副部長,還有張司長。 鍾副部長樹明:陳委員好。 陳委員永康:大家好。因為剛才已經經歷了很多委員的質詢,我在看他的質詢內容,有許多委員的專家其實質詢格式簡報都是用AI做的,而且我可以告訴你是哪一個AI公司。好,今天談到的問題,就還是提到政院版的第二十四條第五項,因為剛才吳宗憲委員已經提過了,我建議第五項後面我們保留,再討論。概念上是支持,用字上面有些定義要修正,我用一個今天大家常常講的話,「客觀的事實加上主觀的犯意」,但是我把第二句話改成「主觀的誤判」。在客觀跟主觀之間有很多無關的錯誤訊息,我們引述國外常常講的,他是無心地提供了一個錯誤訊息,你知不知道它的英文?無心的錯誤訊息叫做misinformation,有意誤導的訊息叫做disinformation,無心加有意經過兩個、三個輪迴的時候,對這個主觀的判斷就產生誤判,而不是主觀的犯意。 在這個裡面,現在AI的進步,已經讓我們的法條修正跟不上了,我想法律司司長,您在第五條裡面……我舉例來講,裡面提到一個是以「圖畫」,「圖畫」的定義是什麼?今天如果用AI可以產生任何的圖畫,剛才也有別的委員講說用一個圖像對敵軍部隊表示投降效忠或是如何,其實在圖畫上面,敵方的部隊……我們這邊有兩個臉孔,一個是笑臉,一個是哭臉,你如何定義?笑臉不是說我要去投降你,而是我歡迎你來向我投誠;哭臉是說你來這麼多人,我還養不起你。請問「圖畫」的定義?在這裡面「圖畫」是沒有辦法做定義的,「文字」是可以定義的。「圖畫」,尤其是利用AI產生的圖像,是沒有辦法做定義。另外,現在年輕的部隊弟兄,很多人在服役之前兩、三年,他已經在年輕人的世代裡花錢玩AI,所以他過去在AI裡面所有問的問題產生的圖像,在他的Facebook都會被別人截圖引述,所以光用一個圖像定義來產生要表示向敵效忠,這個定義不清啊。這一條,我們是建議保留,後面還有討論空間,但理念上,我們是支持的。 現在我們面臨的最大的挑戰就是AI對抗AI,每一個長官……很多人都說我們現在是AI的專家,我們叫做人工智慧,或是對方叫人工智能。AI,artificial intelligence,但是你如果付了錢,讓AI給你產生的答案,一個是誤導,第二個是讓你誤判,做出了一個錯誤決定,這個時候的AI叫什麼?叫artificial idiot,叫人工智障,所以千萬不要以為AI就是人工智能,因為你不懂得AI的遊戲規則。另外就是我們現在對AI管制的法律條款更新不上,本席在過去也跟中央指揮部、第五艦隊司令都曾經談過,我們現在談到無人機,百分之九十五叫做遠端遙控,你戴一個鏡子,讓你的畫面透過TAK可以傳回司令部,但是是本人在遙控,未來在發展高端無人機自主型,autonomous,美方就講你的ROE是什麼?就不是我們講的一個紙牌傳給基層部隊,這個時候是叫做戰務令,這種對中大型自主式致命性無人機,在指揮層級man in the loop、man on the loop這個部分,我們現在都沒有明確的定義。所以我們號稱希望國產21萬架,其實這二十多萬架都是遠端遙控,真正自主型的、高端式的,裡面就有AI建入的責任區分,這個責任很重要。 剛才委員還在講紅色海灘,我想聯二的長官也在這邊,紅色海灘的定義不是我們立法院講的定義,那是指正規兩棲登陸的海灘,是營級海灘、旅級海灘,不是坐個橡皮艇上來就叫紅色海灘。這個部分其實國防部應該有很明確的定義說明,哪些漢光演習……不要再演戲了,是演習不是演戲,根本沒有辦法正規登陸,八里海灘早就已經被切斷了。淡江大橋出來,你要做河防是一回事,但對兩棲演習,我們中華民國陸戰隊不能演習的海灘,就不是能夠正規登陸的海灘,所以這個部分,我希望儘快把它釐清。 今天因為本席有機會參與,我只是提供一個建言:第一個,海灘的定義要明確;第二個,AI導入以後,官員承擔的法律責任,指揮官的責任要承擔,而不是下授。去中心化、通通下授,這是不負責的,如果通通下授,你就不要進衡指所,直接就演,到旅級去演戲。中心是可以調整的,centre of gravity是可以調節的,而不是去中心,至於作戰戰務令的授權下授,這不叫去中心化,這個定義到現在都講不清楚,還有兩棲的紅色海灘,我希望你們內部做進一步的調整、更新。我想剛才幾個建議,還是請法律司司長做一個簡短的回應。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我們調整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的內容,主要是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剛才委員講到圖畫,但是他如果有畫一個圖畫,其所彰顯出來的畫意表現,我們還是要經過偵查手段來了解他的主觀犯意,才能夠判定是不是有違犯第二十四條我們要增列的這一項的罪。當然文字是比較明確,對於圖畫本來就是要透過其他的偵查手段,然後可能要詢問,才會知道他真正想表達什麼意思。 陳委員永康:特別跟您講,我不知道您用AI多久,你曉得現在產生的一個圖畫,隨處繞一圈,就有20萬個人來看,每一個人都可以擷圖把你的圖案引用出去。所以用圖畫來追蹤他的意圖,誠意甚高,實際上,你自己本身也沒有用AI去過濾,你沒有辦法做判斷,所以AI產生的圖像換人貼臉、假音,這種東西要更審慎,也就是圖像是非常嚴謹的,這點提供參考,我的質詢到這邊,謝謝。 吳司長逸聖:是。 主席:謝謝陳永康委員的詢答。 言語、文字、圖畫,尤其這個圖畫確實等一下可以好好來討論。因為有時候主觀很難去想像,所有的刑法,你看刑法分則或者其他有涉及到刑法構成要件的部分,你要去講他的主觀,有時候都很難講,主觀有時候很難去想像,例如我一把槍打過去,我到底是要打你,或者要打你的腳?我是神槍手要打你的腳趾,不小心打到心臟,這個怎麼講?或是我要打你後面那一隻烏龜,結果打到你?主觀上都真的是很難去想像。關於圖畫的部分,確實等一下大家可以好好來思考。 我們現在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12分) 繼續開會(11時22分) 主席:我們繼續開會。 接下來請翁曉玲委員、翁曉玲委員,翁曉玲委員不在。 再來請我們最專業的大帥哥:陳冠廷召委。 陳委員冠廷:(11時22分)謝謝。請副部長跟司長。 主席:請副部長跟司長。 鍾副部長樹明:陳委員好。 陳委員冠廷:副部長,我們今天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提出修正案,原因當然是最近如果大家看新聞的話,有許多基層士官兵可能因為財務上面的糾紛、困難,導致他們必須透過地下錢莊而變成債滾債沒有辦法負擔,最後就向中國或者是中國的代理勢力來錄影表達他們要對中共效忠的表現。 針對這個部分,其實我自己也有版本,我的版本是針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效忠,但我不是只有講這邊,還有「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院版沒有這一句話。 我為什麼要談這句話,就是我們同時要有一個平衡,平衡性的意思是你必須要知道他的意圖會造成這個結果,對我國軍事是不利的,但是如果他沒有意圖,也沒有這個結果,則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既無意圖也無結果,但是他傳送了這些言語、文字、圖畫跟電磁紀錄,作為可能是他……我們不揣測,有可能他認為是玩笑,或者認為沒有這個意圖去傷害我國國軍,只是他故意這樣子講來反諷,就是可能有各種不同的方式。在這種狀況之下,我們用哪樣子的刑法條文來辦理就很重要,我們認為這些嚴重傷害我國國家利益的,當然是要法辦,但是在法辦的基礎之下,我們把它明確定義好,這樣子的話,未來法官判刑就更有相關的基準在。 我想問一下副部長或者司長有什麼樣的看法? 吳司長逸聖:報告委員,剛剛委員提出的版本在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後面加上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關於委員提的版本,司法院也有提出相同的版本,司法院是認為在這一個法條上面加上適性犯處理的話,能夠讓法院就具體個案做判斷認定。我們對於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表示尊重,待會法條要怎麼樣調整,才符合現在實務上所面臨的困境,我想待會逐條的時候,可以再做充分的討論,但是針對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我們都是尊重的。 陳委員冠廷:好。因為加上「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的話,由檢調提出證據,只要提出的證據符合證據法則,基本上他就可以成立犯罪並且判刑,亦即可以交由法官審理,然後可能會判刑等等,我認為這是在法治國家可以做的事情,而且同時能夠遏止這種歪風,要不然我們到時候又要用其他的罪來管理這些實質上已經對我國軍風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的事件,那我們又找不出相關的法條,因此現在這個法條我是非常正面的看待。 回到這個共諜案件,目前現役軍人或者是退役軍人接觸到現役軍人,或者是說中共目前鎖定的現役及退役軍人,這個部分我想要請教一下,當他們覺得奇怪有之前的長官或者是部屬來接觸時,他們有義務要通報?還是可以不用通報,只要拒絕就好?我必須要簡單地來請教一下,因為這跟最近油品事件的概念是一樣的,如果受檢驗的機關發覺到油品是有問題的,它是有義務的,因為依食安相關的法律是有義務,那在軍事相關的部分呢? 鍾副部長樹明:簡單跟委員回答,按照我們110年修頒的國軍正義專案實施作業規定,如果官兵遭受到異常的接觸要依時回報,如果沒有依時回報跟隱匿事實的話,我們要依規定來究處,確實有這樣的規定。 陳委員冠廷:究責? 鍾副部長樹明:對。 陳委員冠廷:依規定?所以不是法律,只是規定而已,是嗎? 鍾副部長樹明:對,規定而已。 陳委員冠廷:OK。你們覺得有相關的修法需求嗎?我為什麼講這件事情就是如果依規定的話,當然有行政懲處,那法律懲處的話,就可以有刑事上面,或者是不見得要到有期徒刑的程度,我們不知道。你覺得現在有必要針對不正當或者是異常接觸指引去做修法,從規定上升到法律嗎?可不可以請司長把實務見解跟我們說一下?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剛才副部長跟您說明有關於國軍正義專案實施作業規定,是針對現役軍人如果可能遭受到一些不當接觸的話,按照規定要向上回報。 陳委員冠廷:OK,所以没有罰則? 吳司長逸聖:這是屬於我們自己的內部管理規定。 陳委員冠廷:內部。 吳司長逸聖:這個規定就足以規範現役軍人有回報的義務,如果你沒有回報但事後被我們察覺的話,可以按照「陸海空軍懲罰法」加以懲處。 陳委員冠廷:會是什麼樣的…… 吳司長逸聖:懲處,就是行政處分。 陳委員冠廷:行政處分嗎? 吳司長逸聖:是。 陳委員冠廷:行政處分嘛,我剛才問的是你認為這樣已經足夠了? 吳司長逸聖:對,已經足夠了。 陳委員冠廷:你不認為還要再往上的原因…… 吳司長逸聖:對,目前為止是…… 陳委員冠廷:不建議。 吳司長逸聖:我們認為還不建議提到法律的位階,因為如果提到法律位階,現役軍人若涉犯反滲透法,或其他法律有相關規定就適用其他法律的處理就好。 陳委員冠廷:OK,我了解,反正現在有相關的規定,在軍中也有做宣導。 吳司長逸聖:是。 陳委員冠廷:我們剛才提到的都是現役的軍官必須有義務通報。 吳司長逸聖:對,現役的軍人要回報。 陳委員冠廷:我現在問的是退役軍人,退役的軍人會列管多久?如果二星、三星的將軍退役也除役之後,他還會被列管嗎?列管的時間大概是多久?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就是看國軍官兵涉密的程度,我們有一個核定的標準,大概最長的話可以到……機密可以到三年。 陳委員冠廷:機密的話是三年,絕對機密就會比較久? 吳司長逸聖:對。 陳委員冠廷:所以包含已經離職、退職的約聘僱人員,在退、離職三年內如果接受到異常接觸的話,他一樣有義務嗎?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如果是退役人員的話,我們都會在他退伍之前跟大家做宣達。 陳委員冠廷:好,宣達。 吳司長逸聖:但是國軍內部的規定已經沒辦法拘束到退役人員。 陳委員冠廷:所以我要講這件事情,第一點,他還是涉密人員,他還是一樣要被規範三年,因為機密保護嘛,包含限制出境等等是三年,有些是五年,我不知道,我們就講三年的機密為主,在這三年內他如果接受到異常接觸的話,他沒有義務通報,我覺得相關的規定是不是要做調整? 吳司長逸聖:跟委員報告,如果是在期限之內,他出國有接受相關人員的探尋,他要回報,但是如果超過期限就不用回報。 陳委員冠廷:原則上嘛,你剛才也提到他沒有相關的指引跟規範,所以我才問是不是應該要把相關的規範納入,或者……我不知道要用法律還是行政命令的位階以及要怎麼樣懲處,因為他已經退役了要怎麼懲處?變成你要用其他的方式去辦理,如果他只是涉及沒有回報,可是對我們來講這個情報就等於斷掉了,這很可惜,我們就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把要滲透的這些單位做調整。我認為可以考慮在機密的規範內,不管是三年、五年,涉密層級到機密跟絕對機密等等的那段時間內,他還是有義務回報。 我講個美方的例子,其實之前美國有一些案例甚至是跟友邦,就是跟我國,他只是正常的接觸,他交付一個不敏感的一般公務文件而已,那位美方人員就受到很嚴正的調查。因為他接觸我國官員但沒有回報,雖然他已經不是現任的官員,只是在列管的人員名單,但還是有clearance的概念,他就要接受這麼縝密的調查,而且是跟友邦,很親密的國家友邦,我認為可能以現在國情的狀況,該調整的還是可以適當調整,不是對每一個人都要嚴刑峻法,要把他送進監獄,不是這個意思,而是要有相關的罰則,我不贊同把所有人都……哪怕是一點點就要用有期徒刑來限制,但是要有相應的罰則,至少知道我做這件事情或我沒有做這件事情會有一定的……對我的仕途也好,或者對我未來在非政府單位也好,或者是對我自己的金錢會有負面影響,這樣他們才會去調整他們的行為,然後儘快的回報給政府機關,這樣對我們得到情報的方式、反情報的方式、反滲透的方式才會有所增益,我是這樣想,希望司長可以簡單的書面回復你們建議的修正方向,或者是改正方向,大概什麼時候可以提供建議?我不要很長的文字,我只要你們的建議,謝謝。 鍾副部長樹明: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部分涉及到退除役官員輔導委員會,因為國防部最主要是現役軍人,有關…… 陳委員冠廷:你們提供建議就好。 鍾副部長樹明:退除役的部分,我們再…… 陳委員冠廷:沒關係,還是要給我一份建議,兩個禮拜可以嗎?簡單就好了,簡單的文字給我就好了。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的詢答。 所有登記發言的委員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或本聯席會。委員蔡其昌、范雲、陳昭姿、王安祥、沈發惠、許宇甄、陳俊宇、傅崐萁、翁曉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陸海空軍刑法》是維持國軍紀律、確保國家安全的重要法律。這次修法,無論是行政院提出的版本,或是朝野立法委員提出的不同修正案,基本上都有一個共同的出發點,就是面對現在的國際情勢與軍事安全環境,以及毒品、酒駕等問題對部隊與社會造成的風險,必須把法律制度補強。 這次《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第24條是非常重要的一項修正。現代戰爭早已不只是傳統軍事武力的對抗,資訊戰、認知戰、心理戰以及敵我滲透,都可能成為影響國家安全的手段。因此,軍人對敵人表達效忠,即使沒有直接進入戰場,也可能對國軍士氣、部隊紀律與整體戰力造成重大影響。 從近年法院判決可以看到,實務上確實存在軍人明知友人遭敵人吸收,仍接受勸誘、簽署效忠文件交付敵人的情形;也有負責軍事情報蒐集、研析的現役軍人,透過網路視訊向敵人表示效忠的案例。這些行為所涉及的問題,已經和軍人的職務、國家忠誠義務以及國防安全直接相關。因此,本席認為第24條修正有其必要性。尤其現在科技發展快速,敵我之間的接觸方式也在改變,效忠表示不一定透過傳統的書面文件,也可能透過言語、影像、網路、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式完成。如果法律仍停留在過去的規範方式,確實可能留下防護上的漏洞。 但同樣重要的是,法律修正之後,國防部必須把「什麼叫做對敵效忠」講清楚。軍人日常使用網路、社群媒體或與他人接觸的情形非常多,執法上必須有明確標準,區分一般言論、一般社交行為與真正具有對敵效忠意義的行為。法律要能精準打擊敵諜滲透,也要讓官兵清楚知道法律的界線在哪裡,避免因為規範不清造成不必要的疑慮。本席要強調,對敵效忠這條紅線,應該不分軍階、不分職務。高階軍官有高階軍官的責任,基層官兵也有基層官兵的國家忠誠義務,只要涉及對敵效忠,就應該依法處理。國防部也應該在修法完成後,儘速配合相關教育與執行規範,讓每一位官兵都清楚知道自己的責任。 第二個問題,是第54條及第54條之一有關酒駕、毒駕的修正。軍人掌握的是國家賦予的武力與公共資源,服役期間的行為本來就應該有更高的要求。尤其毒駕、酒駕不只是個人行為,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也會直接傷害國軍形象與社會對軍人的信任。這次修法中,朝野立法委員提出許多不同版本,主張對毒駕、酒駕採取更嚴格的處理方式。這些提案反映的,就是台灣社會對於酒駕、毒駕長期累積的不滿,以及民眾對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視。尤其近年毒品問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對於軍人涉及毒駕,社會更不可能接受任何輕忽或寬待。本席認為,對毒駕、酒駕採取嚴格態度,是國軍維持紀律與社會信任所應有的基本要求。軍人除了受到法律規範,也肩負國家與人民所賦予的責任,因此在這類涉及公共安全的行為上,國軍更應該展現明確的零容忍態度。 法律處罰是一個層次,部隊管理與軍紀教育則是另一個層次。國防部除了依法處理違法官兵,也應該持續強化反毒、反酒駕的教育與管理,讓官兵清楚知道,穿上軍服所代表的不只是個人身分,更代表國家與人民對國軍的期待。 委員范雲書面質詢: [image: image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1V22 范雲委員書面質詢_202608012軍事院校性平事件_頁面_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jpg] 委員陳昭姿書面質詢: 本席針對「毒駕氾濫,以及新興毒品衍生之公共安全問題」向法務部提出之書面質詢: 近期法務部向新聞媒體表示,今年五六月份毒駕肇事下降33%,並認為強化執法措施已達到嚇阻及預防的效果。然而,若從查獲毒駕案量來看,自五月下旬至七月中下旬,全國查獲毒駕案6730件,較去年增加2,399件,反映我國毒駕問題仍然嚴峻,而不是法務部執法有效的結果,更顯示出過去的黑數太過龐大。 面對毒駕案量攀升,法務部面對這些統計數字,卻選擇性宣傳,刻意淡化新興毒品早已氾濫成災的事實,請法務部正視暴增的查獲毒駕案量,如實向國人說明毒駕防制工作的成效,了解過去到底隱藏了多少黑數,不要再誤導民眾,製造毒駕已逐漸消失的假象。 目前唾液快篩可以檢出7大類毒品,但新興毒品絕不僅止於7項,現行檢測項目是否足以因應,仍有檢討精進之必要。若要強力阻隔毒駕,除了強化臨檢及快篩之外,應要從吸食工具源頭下手。如今,電子煙因吸食方便,成為了新興毒品的載具,不法人士藉由電子煙的便利性,於駕駛期間使用,已嚴重影響公共安全。 請教法務部: 一、針對暴增的全國查獲毒駕案量,法務部該如何分析案件量增加原因?是否有針對過去的黑數進行估算? 二、針對電子煙具,法務部與衛福部,是否有跨部會查缉及資訊共享機制?未來該如何加強跨部會電子煙的查緝? 有關上述之問題,敬請法務部以書面報告回覆。 委員王安祥書面質詢: 建請國防部就下列問題說明,並於一個月內提供書面回覆: 一、近年軍人涉及營內賭博案件頻傳,例如陸軍564旅營區內賭博、六軍團工兵涉入LINE線上賭博,以及海軍彈藥檢修兵於營內賭博等案件,顯示國軍營區內賭博及線上賭博問題仍有防治與管理上的漏洞。另依本辦公室所掌握之資料,每年因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執行裁判確定人數約為二、三十人,惟111年裁判確定案件數明顯增加。 請問國防部目前針對軍人營內賭博及線上賭博問題,究竟採取哪些預防及查處措施?是否已針對LINE、Telegram或其他網路平台之線上賭博問題研議具體防範機制?此外,是否評估導入行動裝置管理(MDM)技術,透過網站、網域或應用程式管控等方式,降低官兵接觸賭博網站及相關應用程式之可能性?建請國防部說明現行防制作為、執行成效及未來改善方向。 二、近年軍人涉刑事案件人數亦呈增加趨勢。依本辦公室所掌握資料,檢察機關辦理軍人刑事案件之偵查終結人數,已由113年的6,773人增加至114年的8,011人,顯示軍人涉刑案情形值得國防部高度重視。 建請國防部提供114年度軍人涉及刑事犯罪之完整統計資料,並依犯罪類型及樣態分類,例如妨害秩序、傷害、竊盜、毒品、詐欺、賭博、性犯罪及其他主要犯罪類型,說明各類案件之人數及占比,並與113年度數據進行比較,以掌握軍人涉刑案之主要犯罪類型及變化趨勢。 此外,請國防部針對近年軍人涉刑案人數增加之原因進行分析,並說明目前針對高風險犯罪類型所採取之預防、教育及輔導措施,以及是否有必要進一步強化相關機制。 三、本次《陸海空軍刑法》修法涉及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有關陰謀犯及預備犯之處罰規定,除了現行條文第一項已經受到規範,此次亦要針對第二項陰謀犯與預備犯處罰,然而此項修正涉及軍事犯罪之成立要件及官兵基本權利保障,實務適用上應有明確之法律界線。 請問國防部對於該條所稱之「陰謀犯」及「預備犯」,在實務認定上,其客觀行為及主觀犯意究竟應達到何種程度,始足以構成犯罪?對於一般討論、意見表達、單純接觸相關資訊,與實際進入犯罪預備或陰謀階段之間,應如何區分? 此外,條文所稱「其他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其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是否已有明確之法律解釋或實務判準?如何避免相關機關於執法過程中產生過度擴張解釋,進而不當限制官兵之言論自由及其他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建請國防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法之具體立法考量、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標準,以及未來實務執行上如何兼顧國家安全、軍紀維護與正當法律程序及人權保障,確保相關規定不被過度或不當適用。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今日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兩委員會聯席安排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等25案。各版本雖在法定刑、罰金額度及車輛沒收範圍上有所差異,修法方向大致一致,都是希望加重毒駕刑責、提升嚇阻效果,並維護用路人安全、部隊紀律及國軍戰力,整體修法方向值得肯定。 行政院版本將現行酒駕與毒駕分流規範,軍人酒駕仍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則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毒駕致人死亡、重傷及再犯毒駕致人死傷的刑度,也都全面提高。此外,草案增訂動力交通工具沒收規定,並保留駕駛公務或軍用動力交通工具犯本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整體制度確實較現行法完整。 然而,《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行政院、司法院會銜提出的《刑法》第185條之3草案相互比較,可以發現兩者在酒駕、毒駕、致人死傷及再犯加重結果犯的構成要件與有期徒刑設計上大致相同,主要差異在於《陸海空軍刑法》的罰金上限較高。例如,單純酒駕的罰金上限由普通刑法的30萬元提高為40萬元,單純毒駕由50萬元提高為60萬元;致人死傷及再犯加重結果犯,軍刑法的罰金上限則普遍較普通刑法高出20萬元。 軍人肩負保衛國家、維護軍紀及妥善使用軍事資源的特殊責任,若施用毒品後駕車,不僅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也可能影響部隊紀律、國軍形象及戰力,因此在軍刑法中設置特別規範,並非沒有理由。尤其公務或軍用車輛可能具有體積、重量或載運裝備等特殊風險,對於駕駛公務或軍用車輛犯本罪者保留加重規定,也有其軍事管理及公共安全上的考量。 但刑罰差異仍應建立在明確的保護法益、行為危險性及實證資料上,不能只因行為人具有現役軍人身分,就當然提高刑責。行政院版本一方面使軍刑法與普通刑法的有期徒刑完全一致,另一方面又將各項罰金固定提高10萬元或20萬元,國防部應進一步說明:這些差額考量為何,是延續現行軍刑法與普通刑法的差距,抑或依據軍人毒駕案件的犯罪情節、量刑實務及再犯情形進行評估? 本席支持政府強化毒駕防制,也認同軍人應接受較高的紀律要求。但嚴格處罰仍須有充分資料與明確法理作為基礎,才能兼顧嚇阻效果、軍紀維護及罪責相當。請國防部就上述事項於一個月內提出完整書面報告,作為後續修法及制度檢討之依據。 委員許宇甄書面質詢: 題1:國防部書面報告指出,軍人毒駕不僅危害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也會影響部隊軍紀與國防戰力,因此有提高刑罰的必要。《陸海空軍刑法》本就是基於軍人特殊身分、職責及軍事紀律所制定的特別刑法,軍人所負擔的義務與責任,自有不同於一般人民之處。然而,國防部在本次修法中,卻主張第54條的刑度應與《刑法》第185條之3維持一致,並以罪刑衡平及法制體例作為主要理由。這樣的修法立場,是否充分反映軍人身分及軍事職責所帶來的特殊責任,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 一、國防部書面報告指出,第54條「應與刑法第185條之3一致」。然而如果都要一致,軍人特殊身分及特殊責任要反映在哪裡? 二、一個軍人已經因酒駕、毒駕經過司法程序,10年內還再次毒駕,而且這次把人撞死,行政院版本最低只有7年。對於毒駕者一犯再犯、最後奪走人命,7年起跳真的足以「充分評價行為人的惡性」嗎? 三、現行《刑法》危害飛航安全致死、虐童致死、強盜致死、擄人勒贖致死,最高都可以判死刑。刑法第185條之3目前正在修法,按照本席的提案,毒駕致死最高也可以判處死刑。軍人明知吸毒仍駕車,最後奪走人命,為什麼國防部認為最高死刑就會「失衡」?國防部的衡平標準到底在哪裡? 四、本席版本並非毒駕致死一律判死,而是保留給法院個案量刑。難道國防部對於再犯、造成多人死亡、或者執行勤務駕駛軍用車輛等最嚴重案件,國防部連讓法院保留死刑選項都反對嗎?理由是什麼? 題2:國防部報告最後強調,修法是為了維持國防戰力及部隊管理。但刑罰只是事故發生後的最後一道防線,真正的毒品零容忍,應該在涉毒人員進入部隊、接觸軍車、武器及執行勤務以前就把風險攔下來。審計部卻查出,國軍涉毒人員的跨部會勾稽、列管及篩檢都有漏洞。後端刑責不敢做到最嚴,前端管理又有空窗,才是本席最擔心的事情。 一、根據審計部查核報告,114年度國軍尿檢結果陽性計有368人,其中入營新兵就有300人,主要為軍事訓練役及一年期義務役官兵。占超過8成。國防部對於這麼多人進入軍營後才驗出涉毒,現行入營前的涉毒風險掌握情形是否應該加強? 二、審計部查出,國防部已透過警政署掌握134名義務役官兵服役前涉及第三、四級毒品,卻沒有依規定列為第二類人員全面篩檢。請問國防部為何不依規定列為第二類人員全面篩檢?人都已經找到了,為什麼沒有管理?哪一個環節失靈? 三、這134人沒有及時列管期間,有多少人曾擔任駕駛、警衛、武器操作或其他高風險勤務?國防部是否有逐一清查?如果沒有,怎麼知道這段期間沒有發生風險?沒有毒駕駕駛呢? 四、國防部一方面用「罪刑衡平」反對最嚴重毒駕致死保留死刑,另一方面涉毒官兵的通報、勾稽、列管又被審計部查出漏洞。前端防不了,後端刑度又不願意拉開。國防部所謂對毒品「零容忍」,到底落實在哪裡? 委員陳俊宇書面質詢: 一、嚴格防制毒品 確保部隊戰力 近年新興毒品猖獗,毒駕案例亦快速攀升,對公共安全造成之危害令人擔憂,因此本次配合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對於遏止毒駕行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鞏固部隊紀律而言,實有必要,惟除修法之外,相關毒品防制工作如何貫徹落實,仍有持續精進之空間。 國軍配合行政院推動反毒策略、對毒品防制工作向來嚴格,但參酌審計部11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之意見,包括國防部與警政署合作建立之涉毒人員勾稽機制未臻健全、尚未將毒品司法案件納入勾稽比對範圍;亦未落實高風險人員通報及篩檢機制,不利於有效控管高風險之個案;以及訂定之施用毒品嫌疑行為表徵評核表所列評核項目偏重傳統毒品特徵,未配合新興毒品樣態特徵滾動檢討,尚難有效發掘新興毒品涉嫌人員;以及尿檢資料未隨同人事異動即時移轉,容易產生毒品防制空窗期等,尚有改善空間。 國防部應積極檢討相關反毒工作,以有效維護部隊之紀律及戰力,請說明目前改善情形及精進之方向? 二、海上灰帶侵擾 強化應處能力 1.中共持續對我國周邊海域進行各式灰帶侵擾,藉由常態化行動測試我方應處能力,並逐步增加我國防衛壓力,近年亦發生多起利用橡皮艇等小型船隻非法進入我國領海之案例,雖目前對於近岸水域非軍事之侵擾行動,我方主要應處力量為海巡署,惟面對可能具有軍事目的之滲透行動,國軍仍有必要強化整體監偵能力、並與海巡建立更加緊密的合作,避免產生防務疏漏,形成敵方可乘之隙: 針對近期利用橡皮艇等小型船隻非法侵入我國領海之案例,國防部如何提升監偵能量,並強化與海巡署之間情資共享及勤務支援? 2.在外離島防務上,因東沙島位處重要戰略位置,不僅影響我國南方海空域之安全,也牽動共軍在台灣海峽南端及巴士海峽一帶之活動,近年來中共在東沙周邊海域,透過海警、海調船及科研船等不同類型船舶之侵擾,亦呈現常態性的脅迫;包括去年漢光演習期間,亦曾發生中共海警船於東沙周邊活動,顯示中共可能藉相關行動,在演訓期間測試我方反應及應處能力: 對於中共船艦頻繁侵擾東沙島周邊水域所形成之威脅,國防部如何精進防衛能力及協同海巡之應處作為、並確保重要物資之運補作業及庫存供應穩定?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繼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林宜瑾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定宇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張雅琳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李坤城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陳素月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沈發惠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陳冠廷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併案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秀芳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義川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林淑芬等2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羅智強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林倩綺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李彥秀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許宇甄等22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萬美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一)委員張宏陸等20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二)委員林楚茵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羅美玲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徐富癸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何欣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八)委員林宜瑾等25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九)委員羅廷瑋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委員廖偉翔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一)委員吳沛憶等19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二)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三)委員徐巧芯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四)委員葉元之等18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十五)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法律已經生效,國防部究竟是「依法行政」,還是「等釋憲再行政」? 副部長,我今天要請教的不是軍人該不該加薪,而是一個最基本的法治國原則: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長副署、總統依法公布,而且已經正式施行的法律,行政機關到底有沒有遵守、執行的義務? 《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寫得非常清楚,志願役加給是「每月新臺幣3萬元」,而且法律明文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這不是立法院的附帶決議,也不是政策建議,而是現在有效存在的法律。 更何況,這部法律是114年6月27日由賴清德總統正式公布,公布的總統令下面,除了賴總統之外,還清清楚楚有行政院長卓榮泰、國防部長顧立雄的副署。換句話說,行政部門不是不知道這部法律,而是自己副署完、公布完,現在卻不執行。 所以我先請副部長回答一個非常簡單的是非題:現在《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是不是現行有效的法律?國防部有沒有依法執行的義務? 既然有執行義務,為什麼行政院在預算規劃上,卻沒有依照這部法律把志願役每月3萬元加給所需要的經費完整納入?行政部門是不是正在用「不編預算」的方法,來達到「不執行法律」的結果? 如果今天行政院認為這部法律違憲,當然可以依法聲請憲法審判;但是我要提醒副部長,聲請釋憲本身,跟法律停止效力,是兩回事。 總統甚至公開表示,要等大法官認定合憲後才「依法追溯補齊」。 我要請教副部長: 請問是哪一條法律授權行政院,可以因為自己認為法律「可能違憲」,就先不執行?法律施行超過7個月卻未依條文給付。 如果行政機關今天只要聲請釋憲,就可以自行決定「這部法律我暫時不做」,那以後立法院三讀通過任何法律,行政院是不是都可以用同樣的方法處理?這樣我們還叫依法行政嗎? 而且副部長不要忘記,國防部才是《軍人待遇條例》的主管機關。今天受到影響的不是抽象的法律爭議,而是每一位正在第一線服役的國軍官兵。 政府一方面不斷告訴國人,國防預算要提高、國軍人力要留才、募兵困難要解決;另一方面,立法院把官兵待遇直接法制化之後,行政部門卻說「等釋憲結果再追溯補發」。 我要問一句比較重的:國軍官兵替國家站哨、戰備,可以等釋憲嗎?那為什麼國家依法應該給他的待遇,可以叫他先等? 所以最後我要副部長代表國防部明確回答三件事: (一)國防部是否承認《軍人待遇條例》第5條目前具有法律效力? (二)在憲法法庭沒有作成違憲判決、也沒有使法律停止適用之前,國防部是否有依法執行的義務? (三)如果行政院116年度預算沒有足額編列,國防部有沒有向行政院、主計總處正式提出足額編列的要求?如果有,請把公文及所需經費數字送交本席;如果沒有,請問國防部到底是在替官兵爭取權益,還是在替行政院找不執行法律的理由? 我最後只提醒一句:依法行政不是行政機關喜歡的法律才執行,不喜歡的就先擺著。法律如果可以被預算架空,那今天被架空的是軍人待遇,明天被架空的,就可能是整個國會立法權。 二、官兵「賠錢也要走」,國防部到底有沒有找到真正原因? 副部長,我想請教一個國軍現在非常嚴重、而且不能只用招募數字美化的問題。 國防部一直告訴我們,現在招募率提高了、留營率提高了,114年全軍編現比約79.2%,留營率甚至達到86%以上。這些數字聽起來都很好看。 但是另外一組數字,我認為國防部更應該正視。 從110年到114年底,國軍有6,315人申請提前退伍,其中有4,267人明明知道提前離營要賠錢,還是選擇離開,應賠金額高達9億2,917萬元,甚至有人寧願負擔超過2,000萬元的賠償責任,也不願意繼續待在軍中。 副部長,我覺得這已經不是單純的「人員流動」了。 一個人如果寧願背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債務,都要離開一份原本自己選擇的職業,國防部難道不應該問一句:軍中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 我要請教副部長:這6,315名提前退伍官兵,國防部到底有沒有做過系統性的離職原因調查? 我不是問一張表上寫「生涯規劃」、「家庭因素」、「個人生涯考量」這種官樣文章。 我要知道真正的原因。 到底有多少人是因為: (一)部隊編現比不足,一個人扛兩、三個人的勤務? (二)因為戰備、演訓、留值增加,休假無法正常落實? (三)因為部隊管理文化、領導統御出了問題? (四)因為待遇跟工作風險、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五)還是因為對軍人生涯、升遷、家庭生活看不到未來? 國防部自己也承認,現在因應敵情威脅,各項戰訓整備任務更加繁重;同時又承認少子化以及民間就業市場競爭,是國軍招募面臨的重要挑戰。 所以我更擔心的是一個惡性循環: 人愈少,留下來的人勤務愈重;勤務愈重,就有更多人想走;愈多人走,編現比就愈低。 最後就變成100個人的編制、80個人不到的人力,甚至部分基層單位更低,卻要承擔100個人的戰備、訓練、裝備保養及勤務。 這才是國軍真正的危機。 副部長,現在我們買再多飛彈、戰車、無人機,如果最後沒有足夠、成熟而且願意長期留下來的專業官兵操作,武器裝備不會自己形成戰力。 所以我要求國防部不要再只告訴立法院「今年招到多少人」,我要看的是另外三個數字: (一)招進來的人,三年、五年之後到底還剩多少人? (二)退伍的人,到底為什麼走?不同軍種、階級、單位的離退原因有沒有顯著差異? (三)哪些單位的編現比長期偏低、勤務負荷最高、提前退伍率也最高? 如果這三個問題國防部答不出來,那今天所謂的招募政策,很可能只是在不停地往一個漏水的桶子裡加水。 而且我也要把上一題《軍人待遇條例》的問題接回來。 國防部過去自己就強調,要用「待遇、尊嚴、出路」來穩定志願役人力;現在國防部也持續調整志願役及戰鬥部隊相關加給。 結果立法院已經把提高軍人待遇直接寫進法律,行政部門卻又不願意足額編列。那你要年輕官兵怎麼相信國家真的重視軍人? 我要提醒副部長,留才從來不只是一張薪資單。 待遇是一部分,但勤務合理、休假落實、領導統御、升遷公平、家庭照顧,以及軍人能不能感受到自己的專業與尊嚴受到國家肯定,全部都是留營的關鍵。 所以最後我要副部長給我一個具體承諾: 國防部能不能針對110年至114年這6,315名提前離退人員,完成一份真正的「離營原因分析」,不要只做統計,要按照軍種、階級、年資、單位性質、勤務負荷、離退原因進行交叉分析,並且提出哪些制度是造成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以及具體改善措施? 因為我要講一句很直接的:真正的國防危機,不只是招不到人,而是好不容易招進來的人,最後寧願賠錢也不願意留下來。 如果國防部只會一直降低招募門檻、增加廣告、辦招募活動,卻沒有解決軍營裡真正讓人想走的原因,那就只是把「招募問題」變成「離職問題」,數字換了一張表,洞還是在那裡。而這個洞,最後漏掉的不是人事數字,是國軍真正的戰力。 上述問題請於一周內以書面報告說明。 委員翁曉玲書面質詢: 案由:本院翁曉玲委員,鑑於「漢光42號演習」凸顯之平戰指揮權、民防人道法風險及平物力徵用勞權等法制漏洞,實須檢討導正,特於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向國防部、內政部提出書面質詢。 說明: 本次漢光演習實戰化驗證暴露出三大法制衝突,請國防部、內政部於一個月內針對下列問題,提出具體書面說明: 一、指揮權盲區 《民防法》由內政部與縣市長指揮民防,《全動法》則由國防部主導戰時動員。兩法銜接不清,戰時恐致多頭馬車,若戰時地方首長與作戰區指揮官意見相左,防衛作戰如何整合? 二、國際人道法律風險 民防人員若參與前線載運重砲等軍事勤務,恐在《日內瓦公約》下喪失非戰鬥員保護傘,淪為合法攻擊目標,相關法規與支援界線應如何檢討修正? 三、徵用補償與勞權保障 現行全動法補償僅限「戰時」,平時演習徵用民間車輛與勞工缺乏強制法源及保險理賠機制。若生意外,車輛毀損與民間司機之勞基法保障、因公撫卹責任歸屬為何? 主席:現在我們進行討論事項,請議事人員宣讀全部提案的條文,宣讀時間差不多9分鐘,如果有修正動議或者附帶決議提出,請儘速將書面送交主席臺,俾利印發現場進行討論,審查法案的時候,請主要列席機關代表移至主席臺正前方首長席的位置就座,宣讀時如有已經收到的修正動議,請一併宣讀,宣讀以後,我們就進行討論。 現在請宣讀條文。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1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1\\V31 司法-陸海空軍刑法條文對照表_頁面_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35.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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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4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0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5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1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6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2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7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3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8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4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9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5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0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6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1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7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2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8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5.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6.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6.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3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7.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0.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8.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1.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099.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2.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100.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3.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1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4.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下午\\32\\V32 司法_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_頁面_102.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5.jpg] 二、修正動議: [image: image146.jpg] [image: image147.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AA-1_頁面_3.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8.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AA-1_頁面_4.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49.jpg] INCLUDEPICTURE "d:\\users\\AA-1_頁面_5.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150.jpg] 三、附帶決議: [image: image151.jpg] 主席:翁委員,你的修正動議來得及嗎? 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我們中午就不休息,上午的會議時間就繼續進行,不相干的部會可以先請回。 你還有條文嗎?有簽出來了嗎?你那個是第一案還是第二案?第一案,那我等你一下。翁委員,你如果來不及,等朝野協商的時候再拿出來也可以。 現在條文已經宣讀完畢,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本案因為只有一個條文,在場委員如果同意的話,我們就省略大體討論,直接進行逐條討論。 現在進入逐條討論。先宣讀討論事項第一案修正動議3。 [image: image152.jpg] 主席:修正動議宣讀完畢。 陸海空軍刑法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一共有10個版本,加3個修正動議,還有1個附帶決議,今天是聯席會議,現在是不是直接進入逐條討論,請委員表達看法,因為只有一個條文而已。我想行政院提出這個法案,最主要是遏止跟嚴懲現役軍人對敵人為宣示效忠的行為的加重處罰,增訂的預備犯跟陰謀犯的處罰,並增訂犯罪類型跟刑責,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跟軍事上的利益,今天也有修正動議,請問個別委員有什麼意見要表達?國防部的意見已經表達得很充分,等一下需要再說明的時候,再隨時來做說明。請問對第二十四條行政院的版本還是你們自己的版本有什麼意見?翁委員,你有提修正動議。 翁委員曉玲:是,我本來是想說國防部有提修正動議,我正在…… 主席:沒關係,你看希望要怎麼樣。 翁委員曉玲:我提的修正動議,基本上就是針對第五項的量刑標準,現在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席認為這樣的量刑,基本上是不符合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同時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本席認為應該要下修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可。主要的理由是,大家可以看我們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裡面針對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現在修正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大家想想看這等於說他未盡其責而去投降,這個投降的刑期,地板基本上是三年以上,可是對於像第五項,針對於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等等,只是說對敵人可能為一個效忠的表示,然後產生軍事上的不利益,其實他根本也沒有投降,可是最高的刑期就處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席是認為這樣嚴格的量刑,對軍人來講其實過重,畢竟他只是言論或表態的行為,可是最高刑期可以判到七年;而且大家要了解,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能緩刑了,他就是一定要去坐牢,所以我認為這樣的量刑基本上過當;更何況像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過失致人於死,最重本刑也才五年以下而已,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普通傷害罪,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最重本刑也是五年以下,如果是恐嚇公眾罪,最重本刑也是兩年以下,我們再看看美國軍事法典的不忠言論罪,最高也只有判三年的有期徒刑,所以本席是認為,像這種在國家效忠上可能有不忠的言論表態,我們是應該予以處罰沒錯,可是在量刑上面,本席認為現在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院版是過重的,所以我在這裡提出修正動議,認為其實參考刑法的一般法典,還有陸海空軍刑法等其他的規定,以及美國的軍事法典,基本上大概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算是一個比較合理的量刑規定。以上。 主席:謝謝翁委員的說明,還有誰要…… 請陳冠廷委員。 陳委員冠廷:謝謝主席。有關剛才翁委員所講的部分,我想簡單地回應,請翁委員再思考一下。首先,你剛剛看到的第二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們的版本是「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影像、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也就是說,一個是降敵,另外一個是效忠。 降敵的話,他在降敵之後如果只是符合相關的國際規範,就等於是投降,當然要受到懲處。可是如果你不僅僅是沒有……在投降之前就已經在做這種對敵人的效忠,我們擔心的是,這樣的作法是會影響到整個軍隊的。一個是個人的選擇,一個是會影響到整體的國軍,程度上當然是不同的,所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是必須的。 至於剛才委員擔心的比例原則,可能是因為在院版裡面,這邊只寫了「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而我們的版本是「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也就是說我們是有很完整的配套措施。亦即我們是針對他的意圖,如果他事實上沒有要對國軍造成傷害的意圖,而且也沒有對國軍造成實質的利益損害,那它就很難成立,也就不會有你所擔心的,會在這種狀況之下被判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為它不會成立,如果他沒有造成軍事上面的不利益,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翁委員思考一下? 其實第二項跟第五項的程度是不同的,第五項的程度有些時候甚至是會超過第二項,特別是你知道最近一些相關的軍人除直接錄影對中共效忠之外,甚至會說到時候要配合中國在敵後的行動,他在裡面的錄影還包含這些話耶,在這樣的狀況之下是不是又更嚴重了? 主席:謝謝陳冠廷委員。這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翁委員,我們早前在講臺灣的司法公正罪時,以前我就向你們示警了,我們在修脫逃罪的時候就跟你們說,其實本來被逮捕之人自己會跑掉,那些都是人性,但你們就說不行,人跑了就是要處罰,我就說這個比較沒有期待可能性,但也入法了。 當初我就示警,這樣在法益之間做權衡時會失衡,也就是你在本來的條文中縱放他,把人犯放掉以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把本來自己會跑掉的、屬於人性的部分入罪以後,卻沒有相對地提高。把今天這個條文進行比較的話,就會有同樣的問題,也就是說,你去看行政院版的部分,第一項的……它就只有一項而已,沒有、沒有、沒有,它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第五項現在是說,如果「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翁委員的意思是認為這樣判太重,這都可以去尊重不同的看法,但是翁委員這樣也有一個問題,你去看本條前面第四項是「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你現在是要把它改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嗎? 翁委員曉玲:對,因為如果是一年以上的話,就不能易科罰金或予以緩刑,我要強調的是,因為這基本上代表的是一個軍人的……這涉及到軍人的言論。當然發表這樣特定的言論是不好的,在我們的修正動議案裡面,基本上是已經又將……如果是以這種言語、舉動等方式對敵人效忠,要「足以生軍事上的不利益」才處罰,其實被處罰的範圍是更限縮的。 我們要強調的是,其實如果我們參考像美國的軍事法典,它除了要有發表特定言論、傳播他人,還要真的悖離忠誠,實際上會去影響到軍隊紀律的才會被處罰。而且人家還只處罰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我們現在一下子拉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席就認為,大家其實也知道,在軍隊裡面有些小兵其實就只是好玩,他真的也沒有那個心真的要背叛中華民國,而做出一些不效忠的表示。這跟第二項裡面真的投降相較,那個投降的影響我認為是更大的…… 主席:不過,翁委員,在你的論述裡面可能要注意一下,你看在我們刑法的規定裡面,一個行為如果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是絕對不會被處罰的,一個動作出來一定是有意義的動作,所以不是故意要不然就是過失,有這樣的行為你才會去處罰。你要去處罰一個過失行為,就一定是法律有規範才會處罰到你的過失。 你去看第二十四條,這就沒有好玩的問題了,你說我是基於好玩,這樣是故意的還是過失?這邊就沒有在討論過失了,因為對過失犯的處罰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你說要把這個行為加進去,就像司法院講的,或者是林宜瑾委員、陳冠廷委員還是翁委員你也一直提到的「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這就可以接受,因為這樣就還是要產生對軍事上有一定的不利益,這可能比較容易達到朝野之間的共識。 但是你說軍人要去效忠別人,尤其是……若說這是在開玩笑,而不是要效忠、叛國、投敵。我知道翁委員的意思,你肯認這樣規範的意義,但是你又認為應該不用那麼重。 翁委員曉玲:是,我認為其實在量刑上不用那麼重,更何況我們看陸海空軍刑法第三十四條,如果「衛兵、哨兵……因睡眠、酒醉……而廢弛職務,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他平時的法定本刑也只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現在我要強調的是,因為這涉及到軍人可能在表達言論的時候,可能有對敵人效忠的表示,這是不是代表一定會影響到中華民國?更何況他也並不是真的降敵,如果按照剛剛陳冠廷委員的說法,這個對敵人效忠的本身可能就是一個降敵的行為的話,我們也不用修法,就直接用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這一項裡面其實就已經涵蓋了。 主席:好,我完全理解,請大家翻閱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一直在講的、在揭示的就是軍隊國家化,「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也就是說,因為軍人真的就是比較特殊,你說一般的人可以說自己是在開玩笑,你真正在開玩笑的話,民眾還是可以認得出來,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是法官也不會笨到不會判定。 像是拿出習近平說他是老習、習包子,我向你效忠好不好?大家也知道你是在開玩笑嘛!可是在部隊裡面,有時候你說玩笑開到要提升成觸犯刑法,這還是要就客觀事實去做判斷。 翁委員現在的講法是說是不是可以不用那麼重,但有一個問題就是你去比較第四項,翁委員,我們這個就是純法理,你看第四項,第四項規定如果是預備跟陰謀的部分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如果你在第五項降下來,處五年以下的話,反而第五項罰得會比預備跟陰謀還要輕,這個法理上也講不通,就是為什麼行為會比預備跟陰謀還要輕?你聽的懂我的意思嗎?就是說這樣的條文設計的刑度反而會跟你講的輕重失衡剛好矛盾。就是說有一個行為,你現在認為用文字、語言、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去對敵人表達效忠,處五年以下就好。我要請問的就是,這樣第四項會有一個問題,反而預備跟陰謀會比…… 翁委員曉玲:預備、陰謀是投降,他是預備要去投降了,所以這裡的第一項跟第二項是投敵,投敵指的應該是準備要到對岸去了,或是跟其他的敵國投敵;降敵的話……所以這個部分是不是請國防部來解釋一下,到底這邊的「投敵」、「降敵」跟「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你們實際上要怎麼樣去區別這幾種不同的行為態樣?因為我們剛剛講的情況,似乎嚴重的話就都是屬於「降敵」啦! 主席:但是表達效忠要怎麼區分,構成要件是什麼? 翁委員曉玲:是不是可以請國防部先表示一下意見? 主席:你們再把它論述一下,第五項的部分再說明一下。 翁委員曉玲:第一項「投敵」、第二項「降敵」以及第五項「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可不可以都舉個例子,然後在部隊上面可能實際出現的案例會是什麼樣的狀況? 主席:我想這應該不用舉例了吧?投降很簡單。 吳司長逸聖:主席、委員。跟委員報告,其實第一項所謂的「投敵罪」,他就主要是投入敵人的勢力範圍,受敵人指揮支配;「降敵」是你不盡你應盡之責而降敵,也就是說,我應該派部隊去抗敵,但是我就不派,然後你還有主動表示降敵的意思,這就是降敵罪;當然後面第四項有預備或陰謀,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但是我現在要跟委員報告的是,剛才主席有提到,按照憲法上面的規定,其實軍人對國家是要有絕對的忠誠,我們看到中共現在滲透的手法,我們就發現在軍刑法上面有關於對敵人效忠表示的部分漏未規範,尤其是參考到軍刑法違反效忠國家職責罪章整體的法定級距,所以我們建議這個定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適當,就如同我剛才跟各位委員報告的,預備跟陰謀犯都要判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只是預備跟陰謀而已,然而對敵人表示效忠,他是把行為已經具體化,所以我們認為這個法定刑應該是要調整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另外,剛剛翁委員所提及的是,是不是這個法定刑定的太重?我可以跟翁委員報告,法定刑定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他被察覺之後,犯後有悔意,法院如果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他是可以緩刑的,也是有給他一個自新的機會,他如果是被判兩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話是可以緩刑,還是有緩刑的機會。 另外,再跟委員報告一下,軍刑法第二十五條也有相關減刑的規定,如果他犯了這一章的罪後,犯罪後自白或自首也可以減輕其刑,刑法第五十九條也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相關規定都可以適用,以上報告。 主席:刑度的部分翁委員有堅持嘛!那對其他構成要件的部分,大家還沒有什麼意見?翁委員,那個刑度的部分,我們就先保留;至於其他的部分,我看司法院、國防部、林宜瑾委員版本、陳冠廷委員版本都說……陳冠廷委員是「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這跟司法院的角度一樣,這個部分請國防部表達意見。 吳司長逸聖:報告主席、各位委員,有關於陳冠廷委員跟翁曉玲委員還有司法院有提到,在第五項加上「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做為適性範圍、法院具體個案審定的標準,本部敬表同意。 主席:這個現在等於是列舉,你們的第五款,我們先不談刑度,刑度現在就只有翁委員的部分,他是要五年以下,但是你們構成要件的設計是用列舉,你用列舉的方式,現在陳冠廷委員的版本還有林宜瑾委員等其他委員的各個版本裡面又把影像加進來,也合理,哪有圖畫有事情,影像沒事情的?司長,你們那個是有意省略嗎? 吳司長逸聖:我們這個是比照刑法的立法例,因為電磁紀錄、科技方法就包含影像了。 主席:影像包含在哪一個? 吳司長逸聖:科技方法。 主席:影像一定是科技方法嗎? 吳司長逸聖:其他方式也可以包含。 主席:其他方式當然也算可以啦!這樣是差在再把影像明確化而已,其實增加也還好吧?你們有什麼意見?你說其他方法,把影像加進去的話還是有其他方法,可能提案委員認為其他方法……其實影像也算其他方式,有沒有影像我覺得還好啦!這個陳冠廷委員有堅持嗎? 陳委員冠廷:沒有。 主席:沒有堅持,這樣就不用堅持了。那國防部對於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的部分有沒有特別的意見? 吳司長逸聖: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我們都尊重委員。 主席:尊重,翁委員,那就這樣啦!就加進來,也尊重司法院的意見,構成要件就變成趨於嚴格。 翁委員曉玲:對,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這部分我贊同。 主席:這個大家都可以接受,大家有共識,現在真正的問題就出在翁委員認為這要五年以下,請翁委員再思考一下。我們態度很開放,就是讓構成要件更嚴格一點的,我們就讓他更嚴格一點,但是基於軍人特殊的地位,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裡面有規範,軍人本來就是要保衛國家,軍人在開玩笑跟一般民眾在開玩笑不一樣,尤其是軍人,你說我對別人效忠,但翁委員的意思是說,這個當然都該罰,朝野都沒有意見,只是刑度設計的問題,在刑度設計的問題上我真的比較擔心跟第四項有扞格,第四項預備跟陰謀的部分已經那麼重了,這一些已經超越陰謀了、已經超越預備犯了,反而會比第四項的還要輕,輕重會有失衡,但你如果堅持,我也是保留,這樣好不好?你再想一下,沒關係,我們不用爭辯,很理性的討論。 翁委員曉玲:我再講一下,因為如果是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是不能夠易科罰金的,我還是要強調,對於這次要增加第五項刑罰的處罰,本席是敬表贊同,只是我認為他在構成要件上面跟…… 主席:你是怕這樣太重? 翁委員曉玲:對,這樣太重了,而且因為只是針對一個特定的言論予以這樣處罰,我認為其實…… 主席:他也不是言論,他是去表達效忠,沒關係,這個是涉及到政治意識的判斷,這個我尊重,但是我擔心的是第五項跟第四項在法理上我認為有一點講不通,但沒關係,針對構成要件現在有達成共識的部分要怎麼處理?就是把「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加進來,但是條文的部分沒有這個版本…… 翁委員曉玲:修正動議。 主席:有,你的有,這樣可以。現在第二十四條先保留,好不好?第二十四條就保留,OK,好,第二十四條保留。沒有關係,我們就…… 陳委員昭姿:主席,我要發言一下、請教一下。 主席:請陳昭姿委員,你是最專業的,換你。 陳委員昭姿:沒有,我現在在看刑度…… 主席:你如果全程講臺語,我就欣賞你,為你鼓掌。我看你說的有沒有道理。 陳委員昭姿:國防部聽得懂嗎? 主席:法律都要用臺語講。 陳委員昭姿:行政院版是將刑度依照犯罪的程度排下來,原來的…… 主席:不是「犯罪」,是「犯罪」(臺語)。 陳委員昭姿:投敵、降敵這樣排下來。 主席:「投降」(臺語)。 陳委員昭姿:結果你說最後一項、第五項更重,但是最重的怎麼會放在這裡,怎麼不是跟第四項倒過來?你的安排、你的邏輯就怪怪的。 主席:沒有,不是。 陳委員昭姿:是這樣,沒有錯,剛才我們在比較預備跟陰謀是不是更嚴重。 主席:我聽懂你的意思。 陳委員昭姿:那個是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這個你說會更嚴重。 主席:第四項是在針對第一項跟第二項,所以當然會排在那邊,第四項如果要放在第五項的後面,也可以。 陳委員昭姿:要比。 主席:也沒有矛盾,你要把它放到最後一項也沒有矛盾。 陳委員昭姿:我就是照這樣…… 主席:如果要把它放進來,不然我們把它拉到後面也沒關係。 陳委員昭姿:哪一個比較嚴重就可以再來討論。 主席:說得通,那個是項次的安排,講得通就可以,但是這條我們剛才說過了。那個是照刑度來的,沒錯,邏輯上也通。第二十四條保留,好不好? 鍾副部長樹明:好。 主席:我們接著處理委員針對第一案所提的附帶決議1案。由於已經宣讀,我們現在進行處理附帶決議第1案。請問提案的委員有沒有補充說明?這是誰的提案?提案委員吳宗憲委員不在。請問機關有沒有什麼特別的說明、有疑義的地方?你們如果有疑義,我就保留;如果沒有,我就尊重他。 鍾副部長樹明:尊重委員的提議。 主席:OK,好,附帶決議經討論後沒有修正,就照案通過。 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OK,要黨團協商。院會討論的時候,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附帶決議1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我們接著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5案,請問在場委員,我們是不是直接逐條,好不好? 請翁曉玲委員。 翁委員曉玲:我有一個建議,也請召委思考,現在陸海空軍刑法修正的是處罰毒駕的問題。 主席:對。 翁委員曉玲:因為我們在刑法那邊也還沒有處理,還是到時候就一併處理會比較好?因為刑法也有毒駕的修正案,只是現在毒駕的部分暫時沒有處理,所以陸海空軍刑法的部分需不需要之後再一起討論? 主席:那邊實際上也沒有討論,之前那個也還沒有討論,所以我覺得先討論也還好,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好,要不然就是…… 主席:還好。放心,我會很公平地處理,你們如果有意見的時候就提出你們的主張,好不好? 我們就併案審查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共25案,繼續進行逐條討論。本案修正的部分有兩條,第五十四條是提高毒駕行為的刑度及罰金,並增訂有關沒收及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規定,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樣的意見? 翁委員曉玲:我建議這個條文就保留,因為我們之後還要配合刑法的修正,兩邊的條文及相關的法定刑最好一致比較好。 主席:但是這裡沒修,你要怎麼把兩個放在一起?也沒關係,所以這個有時候分開審…… 翁委員曉玲:因為他們規範的行為態樣是一樣的。 主席:是,態樣是一樣的,這個地方本來也可以先審,對不對? 翁委員曉玲:是,是可以先審。 主席:這裡本來可以先審,就是後面那邊要怎樣的時候再說,因為今天…… 翁委員曉玲:要不然的話,今天其實討論了半天就是保留,我也跟司法…… 主席:我沒有意見,我的意思就是你現在把它保留,跟你接下來刑法在處理的時候也沒有關聯,不會因為刑法那邊通過什麼,等於我們兩個人在競逐速度沒有意義,我不會去做這種事。我不會做這種事,就是說…… 翁委員曉玲:對,我們不是說競逐的速度,而是希望兩邊能夠討論的條文規定,包含法定刑、行為態樣等等都可以趨於一致會比較好可以。 主席:可以,我的意思是兩邊討論,現在就可以討論,我們現在就可以討論,我們總不能說這裡不討論,到討論刑法的時候,又把陸海空軍刑法搬到那裡,我們不如將刑法搬來這裡,一樣的意思,會有這樣的問題。我們對法案的審查,各位委員放心,該踩煞車,我一定踩煞車,反而你們在野黨有時候衝得比我還要快,我都不想給行政部門那麼多武器,你們偏偏都要給他。 翁委員曉玲:我們給的武器是不一樣的武器。 主席:沒有、沒有,比如你們用到給行政部門的、涉及到人身的,行政部門有時候連該給他的都不應該給他,你看…… 翁委員曉玲:我知道您上次講的是有關於毛髮檢測的部分。 主席:對,我是對於…… 翁委員曉玲:這種就是一個法益的平衡,看是比較重視公共安全…… 主席:我沒騙你,你回去問陳春生大法官,他一定反對你。 翁委員曉玲:沒有、沒有,他都支持我的看法,我這邊要重申,我們家在家裡,可能意見…… 主席:行政部門……難道他以前的釋憲理由書裡面都寫假的? 翁委員曉玲:我們夫妻的意見可能會有些不一樣,但是在很多的法律觀點上面,我們是一致的。 主席:是,我的意思是對於行政部門要去制衡他,不要給他太多的武器,因為涉及到人身自由,這個我是比較堅持。我們今天還是繼續來討論一下,不要把人拉到這裡,還是喊保留,這樣就比較沒有……針對條文實質性的,各位有沒有什麼意見?我也要讓你們先討論一下,你們要喊保留再保留。第五十四條現在提案的部分,行政院的部分還沒有案子……有,第五十四條的行政院版就在這個地方,提案就是這個,大家有什麼不一樣的地方?你們認為哪一個地方不妥?各委員提的反而比較重,我們先請……你們不說,我也不能請你們上來,有時候請你們上來,你們就覺得意見就要這樣。有沒有特別的想法?沒有特別的想法。照理說,沒有特別想法,沒意見,就要通過。 請陳昭姿委員。 陳委員昭姿:我說了,你不要笑我、挖苦我。 主席:不會,我不會笑你,每一個人有每一個人的專業。 陳委員昭姿:我們的想法就是這樣…… 主席:想法不能笑。 陳委員昭姿:毒駕被加重是一致、毫無疑問的,法務部今天也沒來,法務部每次公布的數字…… 主席:法務部有來,司長在那裡,他很專業的,你說他沒來。 陳委員昭姿:司長,你有數字? 主席:有。 陳委員昭姿:法務部每次公布毒駕的數字,像到今年5月比去年同期增加了2.8倍,有2,399件,到底有多少是……我知道有現役軍人。就是對於民間跟軍人的部分,我們懲罰的比重等等,我如果了解這個數字,到底軍人有多嚴重,還是大部分在民間等等,我們的處理要同步一起做,還是先做這個?如果軍人比例也很高,我們的急迫性也很高,我的意思是,大家可以同步趕快處理好。 主席:我跟你說,我們以前當兵的時候都不能騎摩托車。 陳委員昭姿:你有偷騎? 主席:沒有當兵的人,只要有駕照,怎麼騎都沒關係,但是當兵的人就不行,為什麼要這樣你知道嗎?因為覺得軍人很稀缺、是要保護國家的,如果騎摩托車出去撞了人就會如何如何,或許你會很難想像以前為什麼要這樣,反觀現在法制上越來越進步了,大家都可以來討論,所以現在第五十四條你的疑慮是在什麼地方?你如果要動,他也跟著你動啊!現在我不知道你們的疑慮在哪裡?我看不出來!如果有疑慮的話,可能就像翁委員認為的,要跟刑法那邊的規定一致而已,所以對於條文的設計,你們認為哪裡有不妥的嗎? 翁委員曉玲:我再補充說明,現在對於院版所提構成要件的部分,我沒有什麼太大的意見,當然最重要的還是在於最後法定量刑的部分,因為在刑法那邊有委員提出的版本中,最重是處以死刑,但是現在陸海空軍刑法這邊最重的大概就是處以無期徒刑…… 主席: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翁委員曉玲:也就是說,如果我們今天通過的話…… 主席:翁委員,我們尊重大家,就是陸海空軍刑法裡面,對於刑法構成要件的設計,常常都會比一般民眾都還要重,當然要加重,像是去效忠敵人、去效忠敵對國家,或是去降敵,如果你當法官,對軍人跟對一般民眾,量刑一定是不一樣,所以軍人的部分,先不要說憲法,我們都要求軍人要保衛國家,若是倒過來去做上述的事情,真的是會嚇死人,比方說有一個將軍畫了一張圖,然後說要效忠習近平,這是要槍決的,還判什麼五年以下?一個小兵的行為、一般民眾的行為跟一個上將的行為,我們當法官的話,量刑一定會完全不同,影響力也會有所不同,你如果當法官的話,應該也不會這樣判啊!我懂你的意思,但我的意思是,刑法要怎麼跟陸海空軍刑法去做差別待遇,我們沒有意見,這個我們都尊重。我的意思是,行政院所提的修正案跟各個委員的提案,即針對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跟第五十四條之一的修正草案,各位委員有沒有什麼意見,你當然可以拿來相互比較,比方說跟普通刑法來比的話,它量刑比較重,基本上,它一定會比較重,這很符合我們的想像,但一定是分開審的,兩個你要拉成都一樣,不太可能!但是你有不同意見要提出來,提出來後我才有辦法保留,你們不能都說尊重啊! 翁委員曉玲:現在的法定刑是不一樣的,即現在就是把陸海空軍刑法整個法定刑全部都提高,跟我們這次刑法修法版本中的法定刑兩邊不太一樣,唯一有疑慮的就是現在刑法那邊的修法,會有加重到處以死刑,即有委員的版本提到,如果毒駕然後致死…… 主席:那你建議怎麼修?你是要更加重嗎?我尊重喔!陸海空軍刑法跟刑法,一個是普通刑法,一個是特別刑法,本來就會有所不同,且陸海空軍刑法規範的主體並非全部都是軍人喔!是啦!翁委員,你的就只有罰金不一樣而已啊! 翁委員曉玲:對,只有罰金刑不一樣。 主席:所以你的意思就是軍人要處罰,假設罰金的處罰也跟一般民眾都一樣的話要怎麼辦,你是要表達這個意思嗎? 翁委員曉玲:也不見得要一樣,我不是這個意思,我的意思是,因為其他委員所提刑法修正版本裡面,最高還可以處以死刑…… 主席:我懂你的意思,但是我的意思…… 翁委員曉玲:如果只是一般的民眾因為毒駕致死,就可以處罰到最高的死刑,反觀對於軍人毒駕…… 主席:你覺得要更重? 翁委員曉玲:對,比方說是不是要判死刑?我的意思是,到時候我們這邊先通過了,萬一在刑法那邊反而是一般人…… 主席:院版的沒有規定死刑嗎? 翁委員曉玲:我現在不是講院版,因為這要跟很多委員的版本一起討論嘛!到時我們在刑法那邊的討論,不見得最後通過的是院版,有可能是個別委員的版本,而且的確有幾位委員提出來的版本中最高的處罰是死刑。 主席:我懂你的意思,但那真的是兩件事,一個是陸海空軍刑法,一個是普通刑法,到底要不要去加重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如果未來普通刑法的刑罰比陸海空軍刑法更重,那大家會接受…… 主席:你會覺得我們陸海空軍刑法罰得太輕了? 翁委員曉玲:因為一般而言陸海空軍刑法會比一般的刑法要重…… 主席:你如果覺得陸海空軍刑法等一下修出來有可能比普通刑法還要輕的話,那你們可以提出你們的意見,表示現在的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跟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得太輕,我也沒意見啊!你現在是認為這個地方太輕,是不是? 翁委員曉玲:就我個人的意見來講,我並不覺得輕…… 張委員雅琳:我補充一下…… 主席:沒有關係、沒有關係…… 翁委員曉玲:但我現在就是預想到一個狀況,如果我們今天通過的版本是軍人毒駕致死,最高法定刑沒有處到死刑,而我們另外、下次再去處理刑法的時候,到時通過的條文是一般平民毒駕然後致死最高是可以處罰到死刑,會不會讓大家覺得反而陸海空軍刑法這裡通過的刑責是比較低的…… 主席:加重結果犯要處到死刑,不容易! 翁委員曉玲:怕這樣一來會讓大家覺得為什麼這兩邊的法,對於類似的行為,只是因為人的身分不同,軍人毒駕致死的處罰反而還比較輕,我只是提出這樣一個問題。當然就我個人的意見來講,我是不認為一定要處罰到死刑,但事實上的確有一些委員版本是堅持要處到死刑的。 主席:你的案子現在是在協商,所以我大膽的預測,若要將加重結果犯的部分拉到死刑,不容易且任何政黨也不太敢,因為個人對於每一個犯罪的態樣可能有所堅持,感受有所不同,這個都可以尊重,假設我今天要殺一個人,但因為膽子很小,我就故意趕快去吸毒,然後去就砰!砰!砰!這個就是殺人了,當然是處以死刑,現在法官敢這樣判;但是如果前面只是吸毒,後面因此產生一個加重結果犯,那個加重結果犯不是在過失不然就是在無意識狀態,那個情況你叫法官去判死刑?若讓你當法官,說不定你也不敢這樣判,各個政黨會不會針對前面吸毒故意加上後面過失的加重結果犯去設計一個死刑,我看各個政黨都不敢有這樣一個主張,且各政黨裡面也都一定會有不同的意見,個別委員我不敢講,因為個別委員有各自好惡的問題,像以前大多是以國家法益為主,那個帽子很重,叛國、內亂、外患等,就是處以死刑;然後是社會法益,翻車放火也很嚴重;到了個人法益的部分,除非去殺人或者去重傷,像以前財產犯罪是最輕的,詐欺犯罪那個都是最輕的,現在若是騙人錢財,簡直是比殺他父母還要嚴重,所以社會在轉變,但是再怎麼轉變,有過失的部分要拉到跟故意的行為一樣重,是比較不容易的,我尊重你們,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們橋歸橋、路歸路,陸海空軍刑法的規範我們本來就是要來討論,我看你應該是沒意見,你只是擔心假設我們今天通過了,之後刑法另外修訂完以後,發現那邊規定的是比較重的,這樣會輕重失衡,即你擔心的是普通刑法修法通過後比較重,陸海空軍刑法比較輕,可是那是兩件事,可能我們現在通過之後,普通刑法裡面仿照這個也不一定。而普通刑法修完以後,對我們這邊也不會產生影響啊,大家還是會有不同的看法,假設刑法的部分通過了,加重結果犯的部分拉高到死刑,在陸海空軍刑法裡面我也會同樣這樣主張,因為法理是一致的,在普通刑法裡面的加重結果犯我反對動用到死刑,在陸海空軍刑法我同樣會這樣去堅持啊,這是我的邏輯跟價值的問題,不是好跟壞的問題,因為我們感受不同啦,差別在這個地方而已。那麼你說這個可不可惡,各黨都覺得很可惡,只是說要不要到死刑而已,差別在這裡。 翁委員曉玲:是,我基本上同意莊召委的看法,畢竟我們都是學法律的,我們曉得有加重結果犯適不適合提高處罰到死刑的爭議,但是我剛剛只是表達這樣的情況…… 主席:但是你這樣就只有表達而已。 翁委員曉玲:就是如果之後真的出現普通刑法跟陸海空軍刑法的刑度、罰則不一的時候,我們要怎麼樣去對外說明這件事情? 主席:這樣我們要採哪一個版本?你也沒說你反對的理由…… 翁委員曉玲:要不然這個案子……坦白說構成要件的部分我都同意,現在所提出來的版本…… 主席:我們在審法律就是審構成要件啊,你總不能說構成要件你都同意…… 翁委員曉玲:法定刑也很重要。 主席:就代表這個條文同意啊,你的不同意只是…… 翁委員曉玲:不、不、不,這是兩回事,法定構成要件跟量刑還是有所不同,法定構成要件是不是夠嚴謹,這個部分我們也支持,但是…… 主席:那你具體的主張是說因為覺得太輕而反對?因為你說構成要件你同意嘛,構成要件同意的話,涵攝出來就是刑度的問題嘛,你擔心刑度比較輕是不是? 翁委員曉玲:有關於刑度的部分,的確在國民黨黨團裡面不同委員有不同的意見…… 主席:好,那你認為呢? 翁委員曉玲:今天我也不能代表所有人,我只能說我自己的意見,所以我建議就刑度的部分,我們是不是同樣也保留? 吳委員沛憶:主席,不好意思,我想要問一個會議進行的問題,基本上我們在審查法案的過程中,如果他有意見,那他就自己出來表達,對不對?如果我們今天要考量其他委員可能有什麼樣各自意見的話,那我們法案真的審查不下去,我們在任何法案都會很難審查,是不是具體告訴我們? 翁委員曉玲:如果是這樣的話,那我就做代表,我對於法定刑有意見好了,就是對於法定刑的部分,我有意見。 主席:好,這樣翁委員對於法定刑,其實你的意思就是怕比較輕啦,我懂你的意思,所以對這個部分有意見,你對構成要件反而都沒有意見。好,第五十四條保留。 接下來第五十四條之一,只有張宏陸委員的跟別人不一樣而已,這樣第五十四條之一我們就不予增訂,因為你第五十四條已經保留了,好不好? 翁委員曉玲:好。 主席:本案逐條均已處理完畢,作以下宣告: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本案是否須交由黨團協商?要。院會討論時由莊召集委員瑞雄出席說明。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跟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跟議事人員來做整理。 本次議程討論事項兩案均已處理完畢,進行到此為止,我們現在散會,謝謝大家,辛苦了! 散會(12時38分) 一、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