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17日(星期一)9時至9時47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9樓大禮堂 主  席 吳委員秉叡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繼續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12案: (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21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後2案須經各黨團簽署不復議同意書】 三、審查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請主任秘書報告出席委員人數。 謝主任秘書淑津: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現在開始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5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星期三)9時5分至9時10分 地  點:群賢樓9樓大禮堂 出席委員:劉書彬  郭國文  吳秉叡  林德福  賴惠員  林岱樺  李坤城  林思銘  賴士葆  顏寬恒  王世堅  羅明才  李彥秀    委員出席13人 列席委員:鄭正鈐  蘇清泉    委員列席2人 請假委員:陳玉珍    委員請假1人 列席官員: 財政部賦稅署 專門委員 江雅玲 國庫署 專門委員 周詮富 運動部產業及科技司 科長 趙慧如 設施規劃司 專門委員 劉哲明 內政部地政司 專門委員 何圳達 國土管理署 簡任正工程司 于維靜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 專門委員 李潔明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組 組長 羅素英 主  席:吳召集委員秉叡 專門委員:林靜玟 主任秘書:謝淑津 紀  錄:秘 書 黃惠雯 研究員 蔡檳全 編 審 鄧可容 科 長 沈克彬 科 員 簡廷育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議事錄確定。 討 論 事 項 審查人民請願案等10案: 一、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陳請重啟檢討廢除「高爾夫娛樂稅」及取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特銷稅)請願文書案。 二、中華民國高爾夫協會陳請廢除高爾夫娛樂稅請願文書案。 三、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為請加速檢討娛樂稅法,廢除高爾夫項目請願文書案。 四、中華民國高爾夫球場事業協進會為高爾夫運動活動課徵娛樂稅之政策矛盾與制度調整建議,建請就娛樂稅法進行合理調整請願文書案。 五、呂○文君請修法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准予免繳土地增值稅請願文書案。 六、呂○文君陳請修改法令,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准予免繳土地增值稅請願文書案。 七、白○堯君為土地稅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有違憲法平等原則之虞,建議修法請願文書案。 八、王○揚君為落實管理無煙代用品,建請修正菸酒管理法第3條條文、菸酒稅法請願文書案。 九、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表演藝術協會建議修正娛樂稅法請願文書案。 十、江○軒君建議修正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請願文書案。 決議:請願案等10案均不成為議案,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處理,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因為在場委員未足法定人數,議事錄暫不確定。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議程。 一、繼續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12案: (一)本院委員吳秉叡等19人、委員郭昱晴等16人、委員林楚茵等16人、委員王美惠等17人、委員李坤城等19人、委員郭國文等21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二)本院委員賴惠員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六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本院委員王鴻薇等18人、委員林思銘等18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四)本院委員張智倫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本院委員李彥秀等1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6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次議程安排繼續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等12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邱鎮軍等19人分別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暨本院委員羅智強等17人擬具「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已詢答完畢,現在進行處理。 請議事人員宣讀今日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等16案之修正條文內容,預計宣讀時間為30分鐘,預定9點30分宣讀完畢後即進行協商,現在開始宣讀。 INCLUDEPICTURE "d:\\users\\2TK42201KX\\完稿\\0902\\I14-1\\I14-1_頁面_001.jpg" \* MERGEFORMAT [image: image2.jpg] [image: image3.jpg] [image: image4.jpg] [image: image5.jpg] [image: image6.jpg] [image: image7.jpg] [image: image8.jpg] [image: image9.jpg] [image: image10.jpg] [image: image11.jpg] [image: image12.jpg] [image: image13.jpg] [image: image14.jpg] [image: image15.jpg] [image: image16.jpg] [image: image17.jpg] [image: image18.jpg] [image: image19.jpg] [image: image20.jpg] [image: image21.jpg] [image: image22.jpg] [image: image23.jpg] [image: image24.jpg] [image: image25.jpg] [image: image26.jpg] [image: image27.jpg] [image: image28.jpg] [image: image29.jpg] [image: image30.jpg] [image: image31.jpg] [image: image32.jpg] [image: image33.jpg] [image: image34.jpg] [image: image35.jpg] [image: image36.jpg] [image: image37.jpg] [image: image38.jpg] [image: image39.jpg] [image: image40.jpg] [image: image41.jpg] [image: image42.jpg] [image: image43.jpg] [image: image44.jpg] [image: image45.jpg] [image: image46.jpg] [image: image47.jpg] [image: image48.jpg] [image: image49.jpg] [image: image50.jpg] [image: image51.jpg] [image: image52.jpg] [image: image53.jpg] [image: image54.jpg] [image: image55.jpg] [image: image56.jpg] [image: image57.jpg] [image: image58.jpg] [image: image59.jpg] [image: image60.jpg] [image: image61.jpg] [image: image62.jpg] [image: image63.jpg] [image: image64.jpg] [image: image65.jpg] [image: image66.jpg] [image: image67.jpg] [image: image68.jpg] [image: image69.jpg] [image: image70.jpg] [image: image71.jpg] [image: image72.jpg] [image: image73.jpg] [image: image74.jpg] [image: image75.jpg] [image: image76.jpg] [image: image77.jpg] [image: image78.jpg] [image: image79.jpg] [image: image80.jpg] [image: image81.jpg] [image: image82.jpg] [image: image83.jpg] [image: image84.jpg] [image: image85.jpg] [image: image86.jpg] [image: image87.jpg] [image: image88.jpg] [image: image89.jpg] [image: image90.jpg] [image: image91.jpg] [image: image92.jpg] [image: image93.jpg] [image: image94.jpg] [image: image95.jpg] [image: image96.jpg] [image: image97.jpg] [image: image98.jpg] [image: image99.jpg] [image: image100.jpg] [image: image101.jpg] [image: image102.jpg] [image: image103.jpg] [image: image104.jpg] [image: image105.jpg] [image: image106.jpg] [image: image107.jpg] [image: image108.jpg] [image: image109.jpg] [image: image110.jpg] [image: image111.jpg] [image: image112.jpg] [image: image113.jpg] [image: image114.jpg] [image: image115.jpg] [image: image116.jpg] [image: image117.jpg] [image: image118.jpg] [image: image119.jpg] [image: image120.jpg] [image: image121.jpg] [image: image122.jpg] [image: image123.jpg] [image: image124.jpg] [image: image125.jpg] [image: image126.jpg] 二、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條文: [image: image127.jpg] [image: image128.jpg] [image: image129.jpg] [image: image130.jpg] 三、委員邱鎮軍等提案條文: [image: image131.jpg] [image: image132.jpg] [image: image133.jpg] [image: image134.jpg] [image: image135.jpg] [image: image136.jpg] [image: image137.jpg] [image: image138.jpg] [image: image139.jpg] [image: image140.jpg] [image: image141.jpg] 主席:現在有超過兩位委員在場,請問對於上一次會議的議事錄有沒有意見?(無)沒有意見,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現在開始協商,請各位委員往前坐好不好?因為現在沒有那麼多人,這樣太遠了,郭委員往前坐好不好?因為這樣太遠了。 我們現在開始,請看第22頁第六條,各位有沒有意見?因為各位委員的提案都跟行政院版的條文一樣,是不是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王委員世堅:好。 郭委員國文:原來的文字好像多了一個「人」。 主席:哪一個地方?你講一下在哪裡。 郭委員國文:修正條文。 主席:就是你的版本嘛!對不對? 郭委員國文:現在比現行條文的義務人多一個「人」。 主席:多一個「人」喔?是「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嗎?不是啊!應該是你的版本多一個「人」吧! 郭委員國文:是修正條文,這是舊的嗎? 主席:不是啦!這是你的版本啊!所以我們現在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就沒有差了。好,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再來是第十五條,請看第58頁,你們知道差別在哪裡嗎? 樓署長美鐘:報告召委還有各位委員,關於這一條,其實我們在前面納稅人的部分都已經處理了,包括他繳稅都是按比例繳,所以在這裡就不需要再增訂。 主席:那是不是維持現行條文?各位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世堅:沒有。 主席:沒有意見,就照這樣。 好,再來是第十六條,請看第64頁。行政部門的意見一樣是不需增列嗎? 陳次長勇勝:報告召委,一樣是不需增列,建議按照院的版本,謝謝。 主席:那就照原條文,就是維持現行條文。 王委員世堅:對。 主席:好,再來是第十六條之一,請看第67頁,也一樣不需增列嗎? 陳次長勇勝:對,報告召委,建議維持現行條文,謝謝。 主席:好,維持現行條文。 再來是第十七條之一,請看第69頁,針對行政院提案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是,跟召委報告,這就是憲法法庭請我們改善的地方,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對這個部分建議按照行政院的版本,謝謝。 主席: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因為很多委員有提案,他建議照行政院的版本,有沒有意見? 王委員世堅:沒有意見。 郭委員國文:我們也同意照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好,如果沒有意見,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再來是第二十三條,請看第97頁,請行政院先就條文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是,報告召委,關於這個部分,我們就是規定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的申報,我們是在第二十三條增訂第三項,這個部分建議按照院版。 主席:因為幾位委員有提案,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就按行政院的吧! 主席:好,就照行政院的條文通過。 再來,第二十六條(115頁),行政院提案,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報告召委,這個部分是申請延期的規定,我們酌作文字修正,建議照院的版本通過。 主席:其他委員提案有沒有意見?沒有的話…… 王委員世堅:還是照行政院版本。 主席:好,照行政院版本提案通過。 第二十八條之一(118頁),不再增訂嗎?你們的意見? 陳次長勇勝:是。 主席:那就不予增訂? 陳次長勇勝:是,謝謝召委。 主席: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 再來,第二十九條(119頁),你們的意見是怎麼樣?前面已經處理了? 陳次長勇勝:是,謝謝召委。 主席:第二十九條不予增訂,維持現行條文。 王委員世堅:對,維持現行條文。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 主席:第三十條(120頁),院版的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好,謝謝召委。這個部分是修正分期繳納跟實務抵繳的要件,並增訂徵收期間重新計算的核課期間的規定,建議予以修正,以上。 主席:其他委員的版本,大家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有,財政部可不可以提出……我的版本只是加幾個字而已,「但以應稅不動產設定低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就這幾個字,在127、128頁,可以嗎?這個跟你們沒有衝突。 主席:他在128頁寫「但以應稅不動產設定低押權者,不應限定其應納稅額」,你們回復一下、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還有賴委員。目前院版在第三十條第二項已經刪除「應納稅額在三十萬以上」等文字,本來是要申請才可以延分期,我們現在已經放寬了,所以建議委員可不可以按照我們修正後的條文通過? 主席:你的意思是,不論要繳多少遺產稅的金額都可以申請分期付款,這樣嘛? 樓署長美鐘:委員,您本來的意思是,今天在三十萬以上,如果他可以設定抵押的話,就不限應納稅額。 賴委員士葆:對。 樓署長美鐘:我們現在已經把他要超過三十萬才可以申請分期延期的條件取消了,就是三十萬已經刪除了。 主席:只要是要繳遺產稅的人,不論金額多少都可以申請分期付款。 樓署長美鐘:對,都可以,所以這個但書就不需要增訂了。 主席:好不好? 王委員世堅:我覺得這個版本比較好,你已經把那個三十萬取消了,是不是? 樓署長美鐘:是,更優惠了! 主席:謝謝,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的提案通過。 再來,第四十一條(138頁),是不是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是,報告召委,這個條文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以上。 主席:你要跟我們講維持現行條文的理由是什麼?有我跟賴士葆委員、郭昱晴委員的提案。 陳次長勇勝:在納稅義務人還有繼承人的部分,他的稅單跟贈與出去的稅單,現行本來就可以兩邊同時發單,所以目前現行的條文已經可以分別開出稅單、分別發給證明書,以上。 主席:所以本來就可以有這樣的規定。 陳次長勇勝:是。 主席:請賴委員。 賴委員士葆:沒有,我加那一段話不可以嗎?「或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加這幾個字不可以嗎? 主席:他是「或」,是說也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你們覺得呢? 賴委員士葆:對,我加一個「或」而已啊!這並沒有跟你們的排斥,就多一個option。 主席:在第140頁的最後幾行。 賴委員士葆:所以前面你有了,你們對立委的提案稍微尊重一下。到目前為止,只是行政院的版本再多一個option而已。 主席:他的意思是,多一個方式可以提供擔保的選項。 樓署長美鐘:是,跟各位委員還有召委報告,這裡看「或」的前面是「得提出確切納稅保證」,所以其實納稅保證範圍比較大,這裡講「同意以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這可能是其中的方法之一,前面已經講…… 賴委員士葆:沒關係嘛,不是…… 主席:他的意思是,你那個是比較寬,他這個等於是舉一個例子。 賴委員士葆:你那個比較籠統,我加一個例子進來,這個沒有傷害你。到目前為止都是行政院的版本。 主席:對啦,他意思是說這樣跟立法例……如果你們沒有意見,我覺得這個OK啦,好不好? 陳次長勇勝:好!尊重委員,謝謝。 主席:這樣要怎麼處理?就是照賴士葆委員的提案通過。 再來,第五十一條(141頁)行政院提案,你來說明一下。 陳次長勇勝:跟召委報告,第五十一條,我們是刪除滯納金加徵的方式,跟逾期未繳移送執行的相關規定,我們建議按照院版來修正。 主席:你說滯納金怎樣? 陳次長勇勝:就是刪除滯納金的加徵,因為現行就有一個滯納金每逾3天加徵1%的規定。 主席:已有了,所以是重複的規定? 陳次長勇勝:是,就按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 主席:好,大家有沒有意見?如果沒有,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五十三條之一。 陳次長勇勝:是召委您的。 主席:是不是不予增訂,你們的意思? 陳次長勇勝:是。 主席:好,同意。第五十三之一不予增訂,謝謝。 我們再宣讀,至少要有兩位委員留下來。 陳次長勇勝:謝謝召委。 主席:現在協商完成。 請議事人員宣讀協商結論。 遺產及贈與稅法等16案協商結論: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均維持現行條文;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不予增訂;第二十九條維持現行條文;第三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四十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等26人提案通過;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不予增訂。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等一下,專心開會,文字要怎樣? 樓署長美鐘:召委,我們把文字寫給你。 主席:賴委員走了。 樓署長美鐘:他只是加是按照稅捐稽徵法的規定,因為它本來就是特別法。 謝主任秘書淑津:你們把文字寫給我們,我們來宣讀。 主席:要跟他講,剛剛不講。 宣讀一下。 第四十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等26人提案修正通過。第四十一條後段修正為:或同意以符合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之應稅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稽徵機關,申請該管主管機關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主席:協商完成,請問各位委員對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照協商結論通過。 本次會議作如下決議:遺產及贈與稅法16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於以上決議有無異議?(無)通過。 本次會議議事錄授權由本席核定後確定,請問各位委員有無異議?(無)通過。 本次會議議程進行完畢,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散會(9時47分) 一、提案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