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19日(星期三)9時5分至13時1分 地  點 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主  席 翁委員曉玲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第六案如經院會復議,則不予審查】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答詢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高金枝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許辰舟 法務部政務次長黃謀信 法務部矯正署副署長蘇維闊 張主任秘書智為: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7人,已足法定人數,請主席宣布開會。 翁委員曉玲:現在開會。 首先進行報告事項。請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8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星期三)上午9時1分至11時28分 地  點:本院紅樓302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昭姿  吳宗憲  莊瑞雄  張雅琳  沈發惠  翁曉玲  范 雲  許宇甄  林沛祥  傅崐萁      委員出席10人 列席委員:鍾佳濱  鄭正鈐  蘇清泉  陳冠廷  林淑芬      委員列席5人 列席官員: 司法院秘書長 高金枝 銓敘部政務次長 懷 敍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次長請假)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政務副人事長 張秋元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吳銘修 主  席:翁召集委員曉玲 專門委員:黃良瑩 主任秘書:張智為 紀  錄:簡任秘書 薛復寧    簡任編審 蔡國治    科  長 余俊緯    專  員 莊鴻基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一、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16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吳宗憲等17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羅智強等18人擬具「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併案審查 (一)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懲戒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有委員陳昭姿、吳宗憲、張雅琳、翁曉玲、沈發惠、莊瑞雄、林淑芬、范雲提出質詢;委員蔡其昌、傅崐萁、許宇甄提出書面質詢。) 決議: 一、報告及詢答完畢。 二、第一案至第五案,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三、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各位委員,上次會議議事錄有沒有錯誤或遺漏之處?請問2位委員?(無)沒有,好,議事錄確定。 今天應邀列席的官員請參閱名單,並列入公報紀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9次全體委員會議 列席政府官員名單               115年8月19日 機關 職稱 姓名 司法院 秘書長 高金枝 刑事廳廳長 許辰舟 法務部 政務次長 黃謀信 檢察司司長 張曉雯 矯正署副署長 蘇維闊 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警政監 蔡坤益 國防部 法律事務司軍法事務處副處長 胡耀仁 憲兵指揮部督察室 法律事務組組長 王柏勻 衛生福利部 保護服務司副司長 張靜倫 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偵防分署副分署長 許宏銘 主席:本次議程討論事項排定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 現在進行委員提案說明,每位發言時間是3分鐘。我們就先請提案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首先邀請的是洪孟楷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洪委員孟楷:主席、在場各位委員以及司法院秘書長、司法院代表。執政權再大也不能大過憲法,中華民國憲法是五權分立,大家共同互相尊重,各司其職,但最重要的是,我們要花所有的力氣讓臺灣2,350萬人有更好的生活。所以剛剛坐在臺下,孟楷跟宗憲委員,雖然他現在也在忙著他為人民服務的機會,可是他也一樣來到這個現場,其實我們都只有一個感慨,政府現在如果沒有聽到被害者、廣大民眾的訴求,而一味地還是要搞政治的話,我們還是要善盡職守為人民把關。 因此感謝今天召委提出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草案的議程,我們要處理的問題核心很簡單,就是過去到現在,長期被忽略、被忽視、被輕視的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審判程序中,不只是一個被法院通知的人,而是能夠真正擁有合理、效率且尊重的程序參與權。我們不要讓訴訟參與流於形式主義,尤其是對於重大暴力、性侵害、家庭暴力案件,被害者及家屬不只是承受犯罪所受到的傷害,進入司法程序之中,還必須面對繁複的訴訟程序、被告證人以及旁聽群眾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如果我們現行法令只有保障他們到庭聽訊,最後陳述幾句,卻沒有辦法合理地掌握審判資訊,缺乏充分的代理跟程序協助的話,那就真的只是形式主義。 本席今天所提出來的版本也受到多位委員的共同連署以及共提,最主要是從幾個面向補強,包括訴訟參與人對於有偏頗之虞的法官可依法聲請迴避,擴大被害者及家屬委任代理人的保障,以及能夠讓訴訟參與人在一定條件下聲請取得審判的錄音、錄影,核對筆錄以及了解程序之進行。還有,我們也希望,能夠把被害人表示意見的範圍從單純的科刑輕重,擴及到附條件的緩刑、保安處分,以及其他與被害人安全、尊嚴、生活有重大關聯的處置。特別強調,這項修法不是要把被害人變成另一個檢察官,也不是要削弱被告的防禦權,相關程序仍受法院許可、必要性、相當性私密保護以及訴訟秩序的節制。我們追求的是一個更成熟的刑事司法制度,保障被告的公平審判,但也讓被害人的尊嚴、聲音以及程序正義不再被遺忘。 因此這次修法,我們希望儘速詢答完畢之後能夠進入逐條,真真正正看到對於臺灣社會現在所缺乏的弱勢保障,我們來補齊這一塊。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接下來邀請吳宗憲委員進行提案說明。 吳委員宗憲:謝謝主席。我這次的草案總共有五個重點,包括被害人權益、書記官支援、放寬免解送條件、被害人聲音不能繼續在司法裡面消失,還有書記官不應繼續用健康換案件結案,我提的是這五個重點。 今天提案說明我要把其中兩個重要的再重新論述一次。今年3月貪污被告中油公司前執行長徐漢本來被裁定帶電子腳鐐,結果在宣判前4天,他用砂輪機花了1分鐘就切斷電子腳鐐,帶著現金跑掉。監控中心得到警報之後趕過去,現場只剩下切斷的電子腳鐐,人早就不見了。這個案子暴露了一個漏洞,電子腳鐐不是萬靈丹,設備斷了,人失聯了,第一線警力能做什麼?依照現行法規定,他只能等法院重新裁定才能再抓人,這個等待時間就是被告逃亡的時間。從去年的鍾文智案到今年的徐漢案證明了一件事情,我們防逃的制度其實反應能力太差,所以我的草案明定,只要被告違反規定、情況急迫時,警察可以先抓人,事後再跟檢察官請票。 第二個我想要論述的重點是判決書的簡化。有人評論,如果判決書簡化,法官少寫一些字,會不會違背了法官說理義務?我自己當過檢察官,很清楚司法現場現在是什麼樣子、讓這些司法官心力交瘁的事情是什麼,我來跟各位報告。司法院4月的新聞稿提到,114年地方法院總受理件數相較110年增加了十八萬八千多件,漲幅將近四成,這個漲幅比房價漲得還誇張。司法院書面報告也提到,現在地院刑庭每個月每個法官平均新收案件數從52件攀升到68件,增加超過三成,但法官人數增加卻不到3%。案件量漲了將近40%,但是法官增多不到3%,這個缺口是靠法官、書記官賣肝、長期用自己的健康在那邊打拚。 我很清楚,很多時候司法官最心力交瘁的常常是書類製作,不是開庭、不是帶隊搜索、不是熬夜,常常都是書類製作。所以我規劃,什麼樣的案子可以簡化?第一個,被告已經認罪,第二個是對事實沒有爭議,或雙方對起訴內容不爭執的案件,像這種法官、法院本來就不需要花大量篇幅去記載事實是怎麼認定、這個證據為什麼採、那個證據為什麼不採,所以這部分我們要把它簡化,因為這些沒有爭點,卻要求一份完整的判決書格式,其實沒有必要,而且是把法官的時間鎖在沒有爭議的文書上面。 當然,我的草案也同時設了一道防線,案件如果是五年以上重罪,但是最後法官找了一堆減刑的條件,把它減到判刑兩年以下,這個時候不能用簡化的方式,因為法官必須對這類案子說理清楚,這是社會需要看到的部分。 最後我要強調,司法過勞的這件事情已經很嚴重了,最後的影響不是這些司法官,最後受害的會是全國人民。司法人力長期超載、負荷不良、消耗過量精力在文書作業上面,真正複雜、有爭議、攸關人民自由生命財產的重大案件得不到應有的審理資源,延宕就會讓每一個在等待司法給出答案的人永遠等不到答案,這是我這次提案修法想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謝謝主席,謝謝各位。 主席(吳委員宗憲代):接著請翁曉玲委員做提案說明。 翁委員曉玲:主席、各位委員,還有在座的司法院、法務部及機關代表們,大家好。本席今天所提出的3項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核心主要可以歸納為兩個方向:第一個是提升刑事審判的效能,讓有限的司法資源可以用在真正需要審慎審理的案件之上;第二個是要強化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讓被害人的聲音真正能夠進入到審判,可以反映在判決上面。 首先,在提升司法效能方面,目前刑事案件的數量持續在增加,法院法官及書記官都承受相當沉重的案件負擔,因此在第一個部分的條文修正草案,本席是以「明案速判、疑案慎斷」為原則,從刑事程序分流,科技運用以及簡化重複的程序等三方面著手,包括要適度擴大簡式審判與協商程序的適用範圍;對於人身自由受到拘束的被告,在本人同意、不妨害與辯護人充分自由溝通,以及法院認為適當的前提之下,就可以利用視訊設備來進行簡式審判,減少提解往返所耗費的時間與人力;同時,草案也讓審判筆錄的製作方式更為彈性,簡化當事人已經實質知悉而且同意的證據調查程序。對於簡式審判的案件,也可以「宣示判決筆錄」來取代完整的判決書,若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再補行製作判決書。這樣修法的目的不是犧牲程序的保障,而是要減少沒有實質必要的重複作業,我們要把司法資源留給真正需要耗費時日調查的繁複案件。 其次,在犯罪被害人權益的保障方面,我們也提出兩項相互配套的修正。我們知道,現行制度雖然已經有犯罪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機制,但是參與人對於證據調查的實質參與仍然相當有限,因此本席這次提案修正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就是要讓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不是只坐在法庭裡面聽審,而是能夠就證據的證明力表示意見,並且在調查證據的時候,有適當的機會可以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當然也同時保留審判長的訴訟指揮權,避免程序遭到不當的延宕。 但是我們要知道,有機會說還不夠,更重要的是,我們必須確保法院是有認真聽、有留下理由、留下紀錄,因此在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進一步要求,有罪判決的理由當中應該要記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證據證明力以及科刑範圍所表示的意見,如此才能讓被害人的程序參與從形式上的發言,進一步成為法院必須面對判決要有可以檢驗的實質參與。 這三項修法看起來似乎是分別處理司法效率以及被害人權益,但是實際上都有一個共同的目標,就是要簡化程序,該簡化的程序就要合理地簡化,該保障的權利就應該要實質地保障,我們希望透過刑事程序的合理分流、科技以及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來降低司法不必要的負擔,同時也要讓犯罪被害人不再只是刑事程序的旁聽者,而是真正具有程序參與以及意見表達空間。我們要讓司法更有效率,也要讓程序更有正義,要讓案件能夠迅速地審判,也要讓人民的聲音真正被法院聽見。 以上三項修正草案還請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接下來請機關代表報告,每位發言時間是3分鐘。 首先請司法院高金枝秘書長進行報告,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早安。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以下報告,敬請指教。 本次委員提案的核心有三點,分別是強化被害人地位、妥適配置司法資源,以及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現在針對這三大核心項目進行報告: 第一,讓被害人的聲音在訴訟中被聽見:委員提案增訂的「被害影響陳述」制度,賦予訴訟參與人就科刑範圍詢問被告之權利,這是在審判中注入被害人真實聲音的非常進步的舉措,本院敬表贊同。但是對於是不是要給被害人獨立的聲請調查證據權還有詰問證人權的建議,可能我們要稍微保守審慎一些,因為如果是這樣,檢察官和訴訟參與人非常可能各自聲請調查互相矛盾之證據或做不一致的詰問,造成程序紊亂,甚至打亂檢察官舉證的訴訟策略,所以整個程序是不是因為這個權利的具備而對被害人更有利?可能要建議審慎評估。 第二,關於妥適分配司法資源:非常感謝委員能重視到我們司法真的是處於崩潰的邊緣,剛剛委員有提到,我們的案件增長36.2%,將近四成,可是我們法官跟書記官的人員成長分別只有3%和11%,實在是沒有辦法負荷暴增四成的案件量。怎麼讓法官和書記官能夠繼續生存?司法需要增加人力,但司法也要有效管理。對於委員提到的擴大簡式審判程序還有簡化判決,有人會認為我們不寫判決,其實不是的。法官對於認罪或者是非重大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才可以製作記載主文或事實要旨,也要寫明所犯法條的判決筆錄送達被告和檢察官,他們有不服的時候,當然可以上訴。從這邊來看,因為我們刑事第一審判決整體上訴率大概不到兩成,可是我們是寫百分之百的判決,即使因為沒有理由,檢察官或被告要上訴,可是應該也不會是百分之百上訴,這種中間的差距就可以讓法官節省製作判決所花費的時間。 第三,關於落實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對委員提案,我們均敬表尊重及支持。另外要向委員報告,本院已經擬具相關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已分別於114年9月18日、115年4月30日送請行政院會銜中。 有關本院對委員提案所做的逐案意見表示,請參閱本院的書面報告。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高秘書長。 接下來再請法務部黃謀信政次進行報告,謝謝。 黃次長謀信: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各位先生。今天奉邀列席大院委員會,謹代表本部報告並備質詢。本部就業管的部分,重點報告如下: 第一,有關於強化程序保障及審判效率,死刑第三審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的部分,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本部尊重委員的提案及司法院的意見。另外,有關於簡化證據調查的相關提案,有助於訴訟經濟並兼顧當事人權益,本部敬表贊同。 第二,有關於強化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的部分,強化犯罪被害人的影響陳述、被害人是否可以委任代理人席位,以及保護相關措施修法,本部敬表贊同。至於交付影音相關重製物及抗告救濟的部分,涉及到影音外流、隱私及安全風險等程序負擔事項。另外,訴訟參與人獨立聲請調查證據、直接發問以及意見強制記明於筆錄,涉及到程序地位、檢察官舉證責任、被告公平受審權及程序負擔,建請再酌。 有關於簡化判決書簡式判決及協商程序部分,草案分別就簡化判決書的部分,放寬至宣告刑一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之案件,使量刑的結果跟判決書的製作與否產生直接的連動,恐會影響法官形成從寬適用或減刑的規定,而傾向於宣告刑較低的宣告刑,會產生制度上的誘因,尚請再酌。 有關於簡式審判、協商判決擴大適用的部分,將會使目前、現今影響國家非常嚴重的洗錢、內線交易、特別背信、賄選,甚至部分影響國家安全等比較重的本質重罪,一併都納入簡化的程序,是否妥當,仍須評估。另外,簡式判決如果再搭配宣示判決筆錄可以代替判決書,因為筆錄本身欠缺完整事實的認定、證據取捨及量刑的理由,將會影響檢察官、被告以及被害人評估是否提起上訴的可能性,將會嚴重減損司法的信賴跟透明度,上述提案敬請再酌。 有關強化防逃的部分,羈押替代的處分,在急迫情況之下可以進行拘提,有助於強化相關的防逃機制,本部也敬表贊同。 其餘的意見請參閱今天的書面報告,以上報告,謝謝各位指教,謝謝。 主席:謝謝黃次長。其餘列席機關還有沒有要口頭報告或補充的?(無)沒有的話,機關代表報告完畢,相關書面內容請各位參閱,並列入公報紀錄。 司法院書面資料: 一、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司法院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貴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本院奉邀前來列席,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本院針對各案修法方向之通案意見 一、被害人聲音應被充分聽見: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參與之規定,已建立隱私保護、適當隔離及陪同在場等機制,若被害人參與本案訴訟,則亦得選任或受指定代理人、獲知卷證資訊暨對於準備程序事項、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己確保其程序主體權。本次委員提案增訂「被害影響陳述」制度,旨在區別「科刑意見」與「被害情感(被害心情)」之表達,並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科刑範圍事項詢問被告之權利,可望進一步強化被害人程序地位,使其聲音被充分聽聞,本院對該修法方向敬表感佩及贊同。 (二)然而,我國刑事訴訟程序為審、檢、辯三面關係,檢察官須對被害人負起訴訟照顧義務,被害人可為訴訟參與人,但並非當事人。委員提案中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聲請迴避等權利規定,有改變此等三面關係而影響訴訟公平性之虞,況被害人已可經由訴訟參與而充分表示意見如前,且透過檢察官對被害人之訴訟照顧義務,已能由檢察官聲請調查證據、詰問證人及聲請迴避,為避免訴訟進行之混亂(例如檢察官及訴訟參與人各自聲請調查互相矛質之證據或為相異之詰問,造成程序紊亂),建請不予增訂。 二、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資源及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 (一)近年來大量集團性詐欺或洗錢等類型化、高重複性犯罪,已嚴重排擠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例如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審新收案件數自110年之407,425件,至114年已大幅成長36.2%而達到555,058件,帶動每位法官每月平均新收案件數由52件攀升31%而達到68.1件;特別是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科刑人數自109年之646人暴增至113年之18,943人,而加重詐欺案件之被告人次亦成長152.4%。然法官人數於110年12月為2,125人,至115年6月僅增為2,182人,增加百分之2.7,而書記官人數於110年12月為3,173人,至115年6月僅增為3,525人,增加百分之11.1,司法人力負擔量明顯捉襟見肘。 (二)本院秉持「明案速判、疑案慎斷」之精神,認為在衡平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前提下,針對被告認罪且無爭議之案件適度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之適用範圍,並增列得獨任審判之案件類型,使有限之審判人力得以集中於疑難重大案件等分流措施,實具高度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就本次委員相同修法方向之提案,本院敬表支持。 (三)為持續推動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有關「簡化書類」之決議,本院參考日本刑事訴訟規則等立法例,提出相關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適度擴大現行簡化判決之適用範圍,另對於被告已經認罪之非重大刑事案件先行送達宣判筆錄,於當事人提起上訴時,即製作完整判決送達上訴人,法官仍負有說理義務(其上訴流程詳見附圖),以合理分配有限之司法人力資源,兼顧審判效能與當事人訴訟權益。就本次委員相同修法方向之提案,本院亦敬表支持。 三、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 本院對於委員提案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於死刑案件建立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並強化審慎裁判之修正方向,均敬表尊重及予以支持。 四、本院所提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草案現於行政院會銜中: 本院為因應前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強化訴訟參與人之程序地位,並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就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及簡化判決書記載方式等事項為修正,而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兩案,且已分別於114年9月18日、115年4月30日送請行政院會銜中,附此敘明。 貳、對委員提案逐案表示意見 一、關於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31條於第5項增列「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惟現行該條項已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故提案所欲增加之類型,於現行條文之文義解釋範圍內已能涵蓋並予保障,似無特予增訂之必要。又同法第101條之1業於115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亦請留意。 (二)本案其餘部分,或簡化證據調查程序、擴大獨任審理範圍,可望提升司法效能;或為落實前述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建立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或與本院擬強化被害人程序地位、使其聲音不被埋沒之修正方向相符,故本院均敬表尊重及予以支持。 二、關於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若欲聲請法官迴避,或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錄影內容或許可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重製物,本得由或請求作為當事人之檢察官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9條或第44條之1第2項規定為之,且為維持我國刑事訴訟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而避免失衡,有無以本案第18條、第19條及第455條之42特別賦予訴訟參與人獨立聲請權之必要性及適當性,請再斟酌。此外,賦予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獨立之聲請迴避權,亦非國際多數立法例之通例,併請酌參。 (二)就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或陪同人之席位,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及其附圖二本已有安排;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第271條之3業已規定法院於審判中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得利用遮蔽設備將被害人與被告、旁聽人適當隔離,暨特定人得陪同被害人在場等保護措施,故有無以本案第455條之44再予規範之必要,亦請斟酌。 (三)有關本案第455條之46第3項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權之規定,建議不予增訂,理由如下: 1.為維持刑事訴訟公平性及兼顧被告訴訟權益,訴訟參與人之地位仍非當事人,我國刑事程序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並未改變,檢察官仍須決定公訴之策略並負起實質舉證責任,而訴訟參與人則無須負擔該責任,亦無必要賦予其聲請調查證據權。 2.訴訟參與人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3第2項,本得就證據調查之聲請、範圍、次序及方法等事項陳述意見,以促使檢察官聲請調查相關證據,或由法官補充調查;倘訴訟參與人兼為告訴人,則依同法第163條第4項規定,亦得就證據調查事項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並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且依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5點,檢察官實行公訴時,應密切注意在庭被害人之陳述,如有意見並應適時表示,以協助法庭發現真實,故若被害人關於證據調查之陳述確有助於發現真實,檢察官當會為此證據調查之聲請。是賦予訴訟參與人上開意見陳述權即足,而無須另賦予獨立之聲請調查證據權。 3.就比較法而言,日本法上被害訴訟參加人亦無聲請調查證據權,且因檢察官對於被害者負訴訟照顧義務,被害訴訟參加人如欲調查何證據,得依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35規定請求檢察官為其聲請調查該證據。再者,德國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1項雖有附加訴訟人聲請調查證據權之規定,惟我國近年來刑事訴訟之發展方向既為「從職權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主義」,則是否適合比照採取職權主義之德國立法例,賦予非屬當事人之訴訟參與人聲請調查證據權,建請再酌。 4.就程序效益及訴訟策略而言,倘逕行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直接聲請調查證據,恐使原以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為主軸之證據調查程序趨於複雜化,連帶延長審判期日,此與被害人期待案件得及時審結之利益相悖,亦可能衍生「訴訟武器濫用」之疑慮,併請斟酌。 (四)本案第455條之46第4項規定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之發問權,其中對被告之發問權部分,該條項所載「得於適當範圍內」之要件似過於籠統,建議予以明確化(例如明定為科刑範圍事項),以利適用。另對證人或鑑定人之發問權部分,建議不予增訂,理由如下: 1.基於我國刑事訴訟中審、檢、辯之三面關係,以及檢察官對被害人之訴訟照顧義務,應無須特別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對證人或鑑定人之發問權。又訴訟參與人原則上為犯罪之被害人,實務上亦有作為證人而被調查之高度可能性,若其得對其他證人發問,有無藉以串證之虞,容有疑慮。 2.在比較法上,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6條之36雖為被害訴訟參加人聲請詰問證人之規定,惟同法在顧及被告之訴訟權益與檢察官對被害人之訴訟照顧義務等脈絡下,極力限縮被害訴訟參加人之詰問權,其僅於「非關犯罪事實(例如量刑事由)、為爭執證人證述證明力之情狀事項」,且「檢察官就該事項不自行詰問」之情形,始有可能得以詰問證人。 3.現行刑事訴訟法固未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對證人或鑑定人之詰問權,此等權利係由負實質舉證責任而決定公訴策略之檢察官來行使,惟如訴訟參與人認有應予詰問之事項時,自仍得向檢察官陳明,且檢察官依其發現真實及照料義務,亦應妥為考量行此詰問之可能性。又同法第455條之46、第455條之47已充分保障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故似無必要再增訂對證人或鑑定人發問權之規定。 (五)本案其餘部分,或放寬被害人及其家屬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第271條之1),而透過代理人之協助以落實意見表達之程序保障;或擴大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程序得表示意見之範圍(第455條之47),有助於被害人意見被完整聽聞,且提高裁判之周延性及可接受性,本院敬表尊重並原則上予以支持。 三、關於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 (一)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3第1項、第271條之2第1項已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及法院於審判中均應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屬之隱私,且此等隱私保護之範圍包括不揭露相關個人資料或予以去識別化(參見第271條之2之立法理由)。又同法第33條第1項、第5項亦已明文規定辯護人之閱卷權,暨其不得就所持有之卷證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故對於相關事項,似無以本案第51條之1再予規範之必要。 (二)本案第455條之48第1項載為「訴訟參與人或受其委任之律師」,則「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代理人」是否享有該條所定之陳述意見權,即有疑問,請再確認;倘此等代理人並無上開權利,而與律師作區別對待,宜否於說明欄敘明區別對待之理由,亦請斟酌。 (三)有關本案第455條之49賦予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對證人或鑑定人詰問權之規定,建議不予增訂,理由參見前述「貳、二、(四)」。 (四)本案第455條之50第1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就「犯罪事實、犯罪動機、被告對損害之認知及其犯後態度等事項」,對被告進行詢問,惟該詢問範圍似過於寬泛、籠統,建議予以適度限縮及明確化(例如明定為科刑範圍事項),以利適用。 四、關於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 本院意見參見前述「貳、二、(四)」。又就本條第2項第2款「詢問檢察官」部分,建議徵詢法務部意見後再為研酌。 五、關於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本案第92條有關現行犯情節輕微得不予解送之規定,事涉警察機關現行犯解送作業及檢察官裁量權限之調整,建議徵詢法務部及內政部意見後再為研酌。 (二)本案第59條之1第3項有關增加法定本刑之限制部分,本院予以尊重;然所載「因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部分,含該條在內之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關於減刑之規定眾多,各有其法定要件,且實務上法院均係依法適用相關規定,而此處獨列刑法第59條,有無使該條之適用被人不當誤解或質疑之虞,請再斟酌。 (三)本案其餘部分,或可紓解書記官之負擔,並強化防逃機制;或簡化證據調查程序、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之適用範圍、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增列得獨任審判之案件類型,並簡化判決書之製作,可望提升司法效能;或與本院擬強化被害人程序地位、使其聲音不被埋沒之修正方向相符,故本院均敬表尊重及予以支持。 六、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案或可紓解書記官之負擔,並強化防逃機制;或簡化證據調查程序、擴大簡式審判程序及協商程序之適用範圍、以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增列得獨任審判之案件類型,並簡化判決書之製作,可望提升司法效能,故本院均敬表尊重及予以支持。 七、關於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條第8款明定有罪判決書之理由應記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依同法第455條之46、第455條之47規定所表示之意見,惟判決書多屬公開文書並得於網路上查詢,被害人陳述中極具隱私性之創傷細節、家庭狀況、心理狀態,一旦逐字寫入判決並隨之公開,形同使被害人之痛苦遭永久保存、得被任意檢索及媒體引用報導,可能造成其不願面對之重複曝光。又被害人陳述易有激動情緒或誇大受害情節,此類內容若法院未加篩選而逕予全文寫入判決書,即等同將相關偏誤固定於正式裁判文書之中,則較諸僅供法院參考之做法,更可能使量刑(甚至有罪判斷)產生偏差,且事後更難以修正。故本院對該修正方向,建請再酌。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刑事訴訟之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敬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image: image2.jpg] 法務部書面資料: 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四)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四)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7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31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致無法於訴訟過程中為完全之陳述,或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應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31條第5項「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係身心障礙類型之一,已納入現行偵查中強制辯護之範圍,應無另行增訂必要。另同項所稱「於訴訟過程中」,文義尚有不明,建請再酌。 2.草案另將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納入偵查中強制辯護之範圍,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本部尊重大院委員之提案及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二、草案第101條之1 (一)提案重點 修正得為預防性羈押之列舉罪名。 (二)本部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5年5月13日公布,委員提案修正事項,已係現行條文規定,應無再予修正必要。 三、草案第165條之2 (一)提案重點 針對證據之內容為檢察官、自訴人、有辯護人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所知悉,經其於審判程序同意者,增訂得不適用同法第164條至第165條之1調查證據方式(即物證、書證、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之證據調查程序),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草案有助於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並可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本部敬表贊同。 四、草案第219條之8 (一)提案重點 將本條「前章」修正為「前二章」。 (二)本部意見 草案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規定,酌修文字,本部敬表贊同。 五、草案第284條之1 (一)提案重點 1.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原第14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1移列並修正為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配合修正文字。 2.獨任審判範圍增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本部意見 草案配合洗錢防制法相關條次移列,修正引用條文;另衡酌現行得行獨任審判之詐欺犯罪,與其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相關法律見解已臻穩定,且同有妥速審理之必要;將其納入獨任審判範圍,有助提升審判效能,適切發揮刑罰嚇阻犯罪及一般預防功能,本部敬表贊同。 六、草案第288條 (一)提案重點 針對草案第165條之2簡化調查程序情形,增訂審判長得合併曉示證據名稱使當事人理解以代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 (二)本部意見 草案有助於促進訴訟經濟及實踐有效率之刑事審判,並可兼顧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本部敬表贊同。 七、草案第366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第二審法院就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作為判斷依據,以簡化第二審法院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草案規定,於一定要件下,第二審法院毋庸重複踐行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等調查程序。此項修正有助於促進訴訟經濟、提升審判效率,並兼顧當事人訴訟權益,本部敬表贊同。 八、草案第388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 (二)本部意見 草案使經原審宣告死刑,或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於第三審審理時應適用強制辯護制度。此項修正符合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本部尊重大院委員之提案及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九、草案第389條 (一)提案重點 明定經原審宣告死刑或為被告之不利益而上訴求處死刑之案件,除有判決明顯違背法令,必須撤銷發回或發交等情形者外,於第三審審判時應行言詞辯論。 (二)本部意見 基於憲法保障生命權之意旨,對於第三審法院有自為或維持死刑判決可能之案件,應提高程序保障密度,並有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使法官得直接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詢問,以昭慎重。爰本部尊重大院委員之提案及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十、草案第455條之48 (一)提案重點 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於科刑辯論前,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提出被害影響陳述,並就科刑範圍事項、精神痛苦等,請求詢問被告或向司法機關聲請向被告提出意見陳述。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二)本部意見 1.草案第455條之48第1項、第2項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本部敬表贊同。 2.草案第3項、第4項所定「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就其精神痛苦向司法機關聲請向被告提出意見陳述」及「前項情形於法庭內準用之」等事項,應已可由同條第1項、第2項規定涵括,是否仍有重複規範之必要,建請再酌。 十一、草案第460條、第461條 (一)提案重點 將現行條文「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修正為「法務部」。 (二)本部意見 現行「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之用語,並無定義不明或適用窒礙之問題,鑑於政府組織調整時,機關名稱或層級可能變更,現行規定用語有因應組織變革之彈性,是否有修正必要,本部尊重大院委員提案。 十二、草案第465條 (一)提案重點 明定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對死刑判決理由及其執行目的之理解能力喪失或欠缺,由法務部命令停止執行。 (二)本部意見 1.草案規定「……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對死刑判決理由及其執行目的之理解能力喪失或欠缺……」,固非無見。惟所稱理解能力「欠缺」之程度尚未明確,究係包含輕微減損,或須達重大減損而近於喪失之程度,恐生認定及適用爭議,並有法律明確性之疑慮。基於刑事法體例一致性原則,應與刑法第19條為相同規定,以符法理之平。 2.有關「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是否修正為「法務部」,本部意見同「壹、十一、(二)」。 貳、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18條、第19條 (一)提案重點 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程序保障,增訂訴訟參與人得聲請法官迴避。 (二)本部意見 1.刑事訴訟法除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外,另設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又第18條、第19條規定於總則編,草案新增「訴訟參與人」後,其適用範圍是否僅限於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人,宜於條文或立法理由中敘明,以資明確。 2.草案賦予訴訟參與人得直接聲請法官迴避,固非無見;惟訴訟參與人與被告對立嚴重時,如因不滿法官訴訟指揮而頻繁聲請迴避,恐影響審判程序之順暢進行。 3.訴訟參與人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事由而未迴避,或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事,仍可具體敘明事由,促請檢察官以當事人身分聲請迴避。 4.綜上,是否修法賦予訴訟參與人得直接聲請法官迴避,仍待凝聚共識,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271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增訂被害人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得陳述意見之家屬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 (二)本部意見 被害人及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得陳述意見之家屬,既依法享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賦予其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權,有助於實質保障其程序權益,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三、草案第455條之42 (一)提案重點 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錄影內容以核對筆錄,或聲請許可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重製物;對聲請之駁回或限制,得提起抗告。 (二)本部意見 1.交付影音重製物,因其內容可能包含被告、證人、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容貌、聲音及陳述,一經交付,即難由法院持續控制其保存及使用。如持有人將影音上傳、轉傳或剪輯,可能侵害相關人員之隱私、安全及名譽,並使證人因擔心身分曝光或事後報復而降低出庭意願或影響陳述真實性。 2.另草案規定,對法院駁回聲請或限制播放、交付範圍之裁定得提起抗告,可能使審判程序因附帶救濟而延宕,並增加法院之程序及案件負擔,其救濟必要性及與現行抗告制度之銜接,亦宜審慎評估。 3.綜上,草案所涉交付影音重製物及抗告救濟部分仍有上述疑義,建請再酌。 四、草案第455條之44 (一)提案重點 增訂法院應為訴訟參與人、其代理人及依法得陪同在場之人安排適當席位;必要時,並得採行適當隔離或保護措施。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明定法院應規劃適當席位及保護措施,有助於預防被告、訴訟參與人及其他在庭人員間發生肢體或言語衝突,確保審判程序在和平、安全之環境下順利進行。 2.重大暴力或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面對被告時,常有高度畏懼;採取適當隔離或保護措施,能有效減輕其心理負擔。 3.提供安全且適當之席位配置,亦可提高被害人及其家屬到庭陳述意見之意願,使訴訟參與制度不致流於形式。 4.綜上,有關於法院席位之安排及隔離保護措施,涉及審判實務,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五、草案第455條之46 (一)提案重點 增訂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聲請調查證據、得於適當範圍內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發問,及依本條所表示之意見應記明於筆錄等規定。 (二)本部意見 1.關於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刑事訴訟係以國家追訴為基本架構,檢察官對被告之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訴訟參與人雖得參與程序並表示意見,惟並非刑事訴訟之當事人。草案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獨立聲請調查證據,涉及其程序地位,以及與檢察官舉證責任間之分際。草案雖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至第163條之2,惟訴訟參與人之證據聲請如與檢察官之證據聲請重複,或與其舉證方向發生衝突,應如何處理,尚有未明;又前開規定原係以當事人等為規範對象,是否適宜不經調整即準用於訴訟參與人,亦宜審慎評估。 2.關於直接發問部分,草案雖規定須經審判長許可,並得限制或禁止重複、不當、與待證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訴訟秩序之發問,惟現行程序已有檢察官與被告或辯護人之證據調查及詰問程序,如再增加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直接發問,於重大複雜或訴訟參與人眾多之案件,仍可能造成程序延宕;發問如夾雜攻擊、侮辱或情緒性陳述,亦可能影響法庭秩序及被告之公平受審權。現行制度下,訴訟參與人仍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促請其為相應之發問。 3.關於筆錄記載部分,適度記載訴訟參與人之重要意見,固有助於確保其意見受到法院聽取;惟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4條已就審判筆錄之記載設有規範。草案如要求所表示之意見一律記明於筆錄,並於聲請時記載其要旨,而未限定應記載之範圍及重要性,可能增加筆錄製作負擔,並衍生記載是否完整或與原意相符之爭議。 5.綜上,是否增訂本條第3項至第5項,建請再酌。 六、草案第455條之47 (一)提案重點 科刑之程序前,除應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陪同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外,另增訂就附條件緩刑、保安處分及其他與被害人權益有重大關聯之處置表示意見之機會。 (二)本部意見 1.被害人為法益實際受侵害之人,賦予訴訟參與人及一定範圍之人得就科刑、附條件緩刑、保安處分及其他與其權益有重大關聯之處置表示意見,有助於法院更全面掌握刑法第57條各款科刑事由,使裁判結果更符合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且有助於提升民眾對司法之信任。 2.草案說明欄已敘明,被害人所陳述之意見不拘束法院裁判,亦不影響被告防禦權之保障,係在不變更現行訴訟結構之前提下,兼顧被害人程序參與權與被告防禦權,並於二者間取得適當衡平。 3.綜上,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法規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參、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一、草案第51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增訂被害人個人資料保護規定,強化訴訟文書去識別化及身分資訊隱匿。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所定「名譽嚴重受損」、「社會生活發生重大障礙」等要件,概念尚屬抽象,且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考量」作為聲請要件,偏重聲請人之主觀判斷,恐使原應依個案審酌之身分隱匿措施逐漸趨於常態化,建議再予斟酌。 2.草案第2項規定拘票、逮捕狀、搜索票、起訴書、羈押聲請書及判決書等文書均應隱匿被害人資訊,適用範圍甚廣。倘全面去識別化,被告恐難充分掌握被訴犯罪事實,而影響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例如被告如不知被害人為何人,將難以聲請調查有利證據)。又被害人姓名涉及犯罪事實之特定,以及起訴、審判範圍之界定,是否宜全面隱匿,仍有再行審酌之必要。 3.草案限制辯護人不得將相關資訊告知被告,恐影響被告理解指控內容及與辯護人共同形成辯護策略,並可能衍生辯護人忠誠義務與保密義務衝突之爭議。 4.現行相關法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9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2項等)對特定類型案件,已有被害人個人資料保護及身分遮隱機制。如欲另建立全面性隱匿制度,宜先整體檢視制度擴充之必要性。 5.本條涵蓋各階段文書之遮隱處理,須考量如相關措施屬常態化,實務上亦恐大幅增加卷證管理及文書製作負擔,相關可行性仍須審慎評估。 6.綜上,是否增訂本條,建請再酌。 二、草案第455條之48 (一)提案重點 增訂訴訟參與人或受其委任之律師得就檢察官職權之行使陳述意見,檢察官並應就職權之行使或不行使說明理由。 (二)本部意見 1.草案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律師得就「檢察官職權之行使」陳述意見,惟該概念範圍甚廣,證據調查、論告、求刑及是否上訴等事項,均涉及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地位所為之訴訟判斷。草案未明確界定得陳述意見之事項及範圍,恐影響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定位。 2.草案並規定檢察官就「職權之行使或不行使」均應說明理由,惟何種事項須說明、應如何說明及說明程度,均未明定。若均須逐一向訴訟參與人說明,恐增加程序負擔,影響訴訟效率。 3.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並負有客觀性義務,須兼顧被害人權益、被告權利保障及整體公共利益。倘過度擴張訴訟參與人對檢察官職權行使之參與,是否符合現行公訴及訴訟參與制度之設計,仍有審酌餘地。 4.綜上,是否增訂本條,建請再酌。 三、草案第455條之49 (一)提案重點 增訂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於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詰問完畢後,對證人或鑑定人進行補充詰問。 (二)本部意見 1.刑事訴訟係以國家追訴為基本架構;訴訟參與人之補充詰問如未經專業引導,可能與檢察官之訴訟策略產生衝突。 2.現行審判程序已包含檢察官與被告或辯護人之詰問,如再加上訴訟參與人之補充詰問,於重大複雜或訴訟參與人眾多之案件,恐使開庭時間過於冗長。即使草案另規定審判長得駁回無關、重複或不當侵害證人、鑑定人權利之虞之詰問聲請,惟審判長於許可與禁止間所為之裁量,在場人仍可能有不同意見,而影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 3.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如有擬向證人或鑑定人提出之問題,仍可促請檢察官以訴訟當事人身分進行詰問,現行實務運作並無窒礙。 4.綜上,是否修法賦予其等得直接補充詰問,建請再酌。 四、草案第455條之50 (一)提案重點 增訂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就犯罪事實、犯罪動機、被告對損害之認知及犯後態度等事項詢問被告;被告仍享有緘默權,審判長並應告知該項權利。 (二)本部意見 1.草案使訴訟參與人或其代理人得直接詢問被告,恐有與檢察官功能重疊或衝突,以及造成訴訟程序延滯、減損訴訟效率等疑慮,相關理由同草案第455條之49部分之說明。 2.於被害人與被告對立性較高之個案,發問過程如夾雜攻擊、侮辱或與案情無關之情緒性陳述,縱使審判長當場禁止,仍可能對法庭秩序及被告之公平受審環境造成干擾。 3.綜上,是否增訂本條,建請再酌。 肆、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法院應依職權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聲請,予其於調查證據時詢問檢察官、證人、鑑定人或被告之適當機會;審判長除認有嚴重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不當情形外,不得禁止之。 二、本部意見 (一)刑事訴訟係以國家追訴為基本架構,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負舉證責任,訴訟參與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3條所稱當事人。草案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得直接詢問證人、鑑定人及被告,可能與檢察官之舉證、詰問功能重疊,並與檢察官之訴訟策略產生衝突。又檢察官係刑事訴訟之當事人,並非證據方法或受詰問對象,草案將檢察官列為詢問對象,卻未明定詢問範圍、方式及法律效果,恐混淆意見陳述與詢問之界線,並影響檢察官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二)草案未以審判長事前許可為要件,且原則上不得禁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詢問,僅於其詢問嚴重妨礙訴訟程序進行或有其他不當情形時,始得予以禁止,對審判長之訴訟指揮形成相當限制。此外,草案並未規範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詢問應如何與現行交互詰問程序銜接。於重大複雜或訴訟參與人眾多之案件,可能因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先後就相同事項詢問,造成重複詢問、程序延滯及法庭對立加遽,影響訴訟程序之順暢進行及被告之公平受審權。 (三)提案說明稱本案係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聲請調查證據之權利,惟修正條文僅規定法院依職權或其聲請,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及詢問之適當機會,並未明定其得聲請調查證據,亦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1、第163條之2有關聲請程式及法院駁回事由之規定,適用範圍及程序尚有未明。 (四)現行刑事訴訟法已規定,法院於準備程序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並於每調查一證據後詢問其有無意見,給予辯論證據證明力之適當機會。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調查證據之意見或擬詢問之事項,亦得促請檢察官以當事人身分為相應之訴訟行為。是否另賦予直接詢問權,涉及公訴制度、訴訟參與人定位及被告程序保障之整體調整,宜再審慎研議。 (五)綜上,本條之修正,建請再酌。 伍、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44條、第46條之1 (一)提案重點 1.放寬審判筆錄製作方式,明定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外,亦得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如委外記錄或利用科技設備技術等(修正條文第44條)。 2.書記官部分職務於必要時由適當之人為之(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二)本部意見 草案涉及司法實務需求及司法人力配置現況,本部尊重司法院之評估與大院委員提案。 二、草案第88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增訂被告違反依法命其遵守之事項且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 (二)本部意見 草案對於強化替代羈押處分之執行效果、完善防逃機制及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具有正面助益,本部敬表贊同。 三、草案第92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犯竊盜罪、侵占罪、贓物罪、毀損罪,其犯罪情節輕微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二)本部意見 1.現行犯解送檢察官,除決定有無聲請羈押或其他強制處分必要外,亦具有審查逮捕合法性、確認供述任意性、釐清共犯及後續偵查方向等功能。訊問後予以釋放,不代表原無解送必要。 2.「犯罪情節輕微」與修正理由所稱「事證明確、案情單純」並非相同概念。草案未明定事證已保全、無追查共犯或贓物流向必要等要件,適用標準尚欠明確。 3.草案所列竊盜罪、侵占罪、贓物罪及毀損罪範圍廣泛,可能涵蓋加重竊盜、業務侵占等較重罪型;連續或集團性案件亦可能涉及追查共犯、贓物流向及其他被害案件,不宜概括納入。 4.司法資源應就前、後程序整體衡量。前端雖減少解送,案件移送後仍可能須傳喚被告;如未到庭,尚須拘提、通緝,未必能節省司法資源。 5.現行制度已可就事證明確、案情單純之案件,透過快速終結、職權不起訴、緩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等方式妥適分流,並可利用被告已到場之機會一次完成必要偵查,釐清案情,亦可免去被告之勞費。 6.草案尚未規範司法警察應檢附之資料、檢察官審查及記錄方式、許可後釋放時點與事後查核機制。檢察官如僅憑初步報告,未必能充分掌握被告素行、相關案件及偵查需要,亦可能產生各地適用標準不一之疑慮。 7.綜上,本條是否修正,建請再酌。 四、草案第165條之2 (一)提案重點 針對證據之內容為檢察官、自訴人、有辯護人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所知悉,經其於審判程序同意者,增訂得不適用同法第164條至第165條之1調查證據方式(即物證、書證、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之證據調查程序),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三、(二)」。 五、草案第219條之8 (一)提案重點 將本條「前章」修正為「前二章」。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四、(二)」。 六、草案第273條之1 (一)提案重點 擴大簡式審判程序適用案件範圍。 (二)本部意見 1.草案將簡式審判程序之排除適用門檻,由現行「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放寬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將使實務上常見之內線交易、特別背信、賄選及部分違反國家安全法等本質重罪或社會矚目案件,納入簡式審判範圍。此類案件具有高度社會矚目性,對金融市場秩序、公司治理、民主制度或國家安全均有重大影響。 2.簡式審判程序係基於「明案速判、疑案慎斷」之分流理念所設,目的在於針對案情明確、爭點單純之案件,透過程序簡化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前開重罪不宜一體納入簡化程序之處理範圍。 3.草案另配合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等規定,允許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得先以宣示判決筆錄之記載替代判決書,將使部分本質重罪之裁判理由難以完整呈現,亦恐影響上訴權行使。 4.綜上,為避免重罪因擴大簡式審判程序之適用範圍,而連動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致有影響裁判監督及司法信任之虞,本條是否修正,建請再酌。 七、草案第273條之2 (一)提案重點 增訂簡式審判程序得以科技設備進行。 (二)本部意見 草案可免除人身自由受拘束被告提解往返之時間與勞費,並使簡式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同時以被告同意及無礙其與辯護人溝通為要件,亦可兼顧被告之訴訟權利,本部敬表贊同。 八、草案第284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原第14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1移列並修正為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配合修正文字;獨任審判範圍增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五、(二)」。 九、草案第288條 (一)提案重點 針對草案增訂第165條之2簡化調查程序之情形,審判長得合併曉示證據名稱使當事人理解以代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六、(二)」。 十、草案第310條之1 (一)提案重點 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之適用範圍。 (二)本部意見 1.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係就犯罪情節較輕、爭點相對單純之案件,容許有罪判決書採取簡化記載方式。草案主要以宣告刑作為適用標準,將適用範圍由現行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之案件,放寬至諭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之案件。此一修正將使量刑結果與判決書製作負擔直接連動,實務上難以排除個案法官為適用簡化記載規定,而從寬適用減刑規定,或於量刑時傾向宣告較低刑度之可能,恐形成不當制度誘因,造成量刑失衡,並引發重大犯罪輕刑化之疑慮。 2.草案第3項雖另兼採法定刑及減刑事由作為排除標準,惟須所犯罪名「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係「因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而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始不得適用簡化記載規定,其排除範圍仍有不足,理由如下: (1)部分法定刑未達草案所定標準之犯罪,例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部分犯罪、重大洗錢犯罪、組織犯罪、內線交易、特別背信、賄選及部分違反國家安全法之犯罪等,仍可能具有高度社會矚目性,並對民眾財產、金融秩序、公司治理、民主制度或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影響。此類案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取捨、法律適用、減刑依據及量刑形成過程,均有較高之說理必要,不宜僅因個案宣告刑為2年以下,即適用簡化判決書規定。 (2)刑之減輕事由並非僅有刑法第59條,尚包括刑法有關責任能力減低、幫助犯及自首等規定,以及各刑事特別法所定因自白、供出犯罪來源或協助查獲正犯、共犯,而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草案僅排除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情形,對於因適用其他減刑規定而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宣告之案件,仍得適用簡化判決書規定,尚不足以避免前述制度誘因及重大犯罪輕刑化之疑慮。 (3)如個案同時適用刑法第59條及自首、自白或其他減刑規定,經遞減其刑後始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之宣告,究應如何判斷該宣告結果是否係「因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所致,並不明確,其是否屬於草案所定排除情形,恐生認定及適用上之爭議。 3.綜上,草案所設排除規定,尚未充分涵蓋具有高度社會矚目性或涉及重大法益之案件,恐仍難以消除前述制度誘因及重大犯罪輕刑化之疑慮;另就刑法第59條以外之減刑事由,以及數項減刑規定併用所生之適用疑義,亦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均建請再酌。 十一、草案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及其配套規定。 (二)本部意見 1.草案允許簡式審判程序採取「先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待有上訴時再補作判決書」之設計,恐有下列疑義: (1)宣示判決筆錄僅記載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欠缺法院認定事實、證據取捨、法律適用及量刑審酌之具體理由。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在資訊不足之情況下,難以客觀評估是否提起上訴,恐使上訴權之行使流於形式。 (2)實務上,被害人常因刑度未達預期而請求檢察官上訴。如簡式審判過程未充分徵詢被害人意見,復未載明量刑理由及裁量依據,被害人恐難理解並接受裁判結果,進而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檢察官在無判決理由可供對照審酌之情況下,為保障被害人權益,亦可能傾向上訴,使上訴、補作判決書逐漸常態化,程序反而演變為「先作宣示判決筆錄」與「補作判決書」之雙重程序,增加司法負擔,與制度設計原意未盡相符。 (3)本條與第273條之1擴大簡式審判程序適用範圍之修正具有連動關係,使部分本質上屬重大或高度複雜之案件,亦可能僅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完整判決書。此類案件往往涉及複雜法律爭點及重大公益事項,並具有透過完整裁判理由形成法律見解、累積裁判實務及促進法律適用一致性之重要功能。倘得僅以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完整判決書,恐難充分呈現法院認定事實之基礎、證據取捨過程、法律適用理由及量刑審酌依據,除可能使當事人難以完整理解裁判基礎,影響其評估是否提起上訴及有效行使救濟權利外,亦可能減損判決在法律論理形成、裁判可受檢驗性及司法透明化上之制度功能。 2.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規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其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條規定,得採簡略方式記載;如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並得逕予引用。現行規定已設有簡化判決書製作之機制,足以相當程度減輕法官製作裁判書之負擔;草案進一步容許僅以記載主文、犯罪事實要旨及處罰條文之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判決書,尚非妥適。 3.綜上,為兼顧當事人有效行使救濟權、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並強化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此部分條文是否修正,建請再酌。 十二、草案第366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第二審法院就有證據能力並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作為判斷依據,以簡化第二審法院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七、(二)」。 十三、草案第455條之2 (一)提案重點 擴大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 (二)本部意見 1、草案擴大協商程序之適用案件範圍,恐使本質重罪納入簡化機制,是否妥適,仍有審慎評估之必要(詳草案第273條之1部分之說明)。 2、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規定,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該制度係以案件性質相對輕微、被告自願認罪且程序經雙方合意為基礎,以達疏減訟源及迅速終結案件之目的。惟草案擴大協商程序適用範圍後,部分本質重罪案件將進入原則上不得上訴之協商判決範疇。此類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較高,社會對司法審慎性及裁判正確性之期待亦較高;如納入協商判決範疇並排除上級審審查,恐使判決欠缺上級審糾錯及統一法律見解之機制。 3、草案修正後,將最輕本刑3年以上、未滿5年有期徒刑之犯罪納入協商程序適用範圍,卻未配套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所定「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對於法定刑較高之犯罪,如協商判決仍受僅得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限制,恐使實際宣告刑與犯罪情節、行為不法及責任程度顯不相當,衍生「輕縱重罪」之觀感,並可能影響被害人及社會大眾對司法公正之信賴。 4、綜上,本條是否修正,建請再酌。 十四、草案第455條之48 (一)提案重點 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增訂法院應於科刑辯論終結前,給予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被害影響陳述機會,並得就科刑範圍事項請求詢問被告,審判長除認其有不當者外,不得限制或禁止之。 (二)本部意見 草案強化參與訴訟之被害人程序地位,並兼顧個案處理之妥適性,本部就修法方向敬表贊同。 陸、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草案第44條、第46條之1 (一)提案重點 1.放寬審判筆錄製作方式,明定除由書記官當場製作外,亦得運用科技設備、督導適當人員記錄等其他適當方式製作(修正條文第44條)。 2.書記官部分職務於必要時得由書記官督導適當之人為之(修正條文第46條之1)。 (二)本部意見 本部尊重司法院之評估與大院委員提案,理由同「伍、一、(二)」。 二、草案第88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增訂被告違背法院或檢察官依第116條之2第1項或第3項、第117條之1第1項規定所為之應遵守事項而情況急迫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規定,以強化防逃機制。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伍、二、(二)」。 三、草案第165條之2 (一)提案重點 針對證據之內容為檢察官、自訴人、有辯護人之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所知悉,經其於審判程序同意者,增訂得不適用同法第164條至第165條之1調查證據方式(即物證、書證、錄音、錄影、電磁紀錄等之證據調查程序),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三、(二)」。 四、草案第219條之8 (一)提案重點 將本條「前章」修正為「前二章」。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四、(二)」。 五、草案第273條之1 (一)提案重點 擴大簡式審判程序適用案件範圍。 (二)本部意見 本部建請再酌,理由同「伍、六、(二)」。 六、草案第273條之2 (一)提案重點 增訂簡式審判程序得以科技設備進行。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伍、七、(二)」。 七、草案第284條之1 (一)提案重點 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法將原第14條、第15條及第15條之1移列並修正為第19條、第20條及第21條,配合修正文字;獨任審判範圍增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五、(二)」。 八、草案第288條 (一)提案重點 針對草案增訂第165條之2簡化調查程序之情形,審判長得合併曉示證據名稱使當事人理解以代提示辨認、宣讀、告以要旨或交付閱覽。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六、(二)」。 九、草案第310條之1 (一)提案重點 擴大有罪判決書簡化記載方式之適用範圍。 (二)本部意見 1、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1關於有罪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之規定,係針對犯罪情節較輕微、爭點相對單純之案件,允許判決書採相對簡化之記載方式,以兼顧程序經濟與司法資源配置。草案將適用範圍由現行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之案件,放寬至諭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免刑之案件,惟僅以個案宣告刑作為適用標準,未就所犯罪名之法定刑設有限制,使部分本質上具有重大性之犯罪,亦可能因自白、減刑或其他量刑因素而受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進而適用簡化判決書規定。此類案件縱受較低宣告刑,其犯罪性質、社會影響、法律爭點及公益需求,仍可能與一般輕罪案件有別;如僅因最終宣告刑為1年以下,即將判決理由簡化至與一般輕微案件相同之程度,恐不足以完整呈現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審酌之具體理由。 2、如僅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刑作為得否簡化判決書之界線,亦可能使量刑結果與裁判書製作負擔產生連動。實務上無法排除個案法官為簡化判決書之記載,而從寬適用減刑規定,或於量刑上朝較低刑度裁量之可能。此種制度誘因恐造成量刑失衡,並形成重大犯罪輕刑化之觀感。 3、綜上,本條是否修正,建請再酌。 十、草案第310條之2、第314條、第361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宣示判決筆錄替代判決書及其配套規定。 (二)本部意見 本部建請再酌,理由同「伍、十一、(二)」。 十一、草案第366條 (一)提案重點 增訂第二審法院就具證據能力且經原審合法調查之證據,得逕作為判斷依據,以簡化第二審證據調查程序。 (二)本部意見 本部敬表贊同,理由同「壹、七、(二)」。 十二、草案第455條之2 (一)提案重點 擴大協商制度適用案件範圍。 (二)本部意見 本部建請再酌,理由同「伍、十三、(二)」。 柒、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增訂法院應將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於證據調查辯論與科刑參與之意見,納入判決理由必要記載事項之範圍。 二、本部意見 (一)按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至第3款規定,有罪判決書應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有利被告證據不採納之理由,以及科刑時審酌之情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依同法第455條之46及第455條之47規定,於證據調查辯論及科刑所表示之意見,法院在形成心證及製作判決書時,本即納入上述各款事項綜合審酌。現行實務運作已能落實訴訟參與人之訴訟權益,另行增訂第8款列為強制記載事項之必要性,尚宜審慎研酌。 (二)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格式與應記載事項,涉及法官撰寫裁判書之審判實務,本部尊重委員提案及主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 內政部書面資料: 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大家好: 今天應邀列席貴委員會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扼要報告如下,敬請各位委員指教: 一、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5項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司法警察(官)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有關委員賴惠員等17人提案增列「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病症,致無法於訴訟過程中為完全之陳述,或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之殺人或與其相結合之罪,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前者於訴訟過程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已屬身心障礙強制辯護之保障範圍,後者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增訂,本部尊重大院及業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二、併案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賦予司法警察(官)於符合相關要件而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之權限,並應於執行後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有關委員吳宗憲等18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8人提案新增第4項「被告違背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為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之應遵守事項而情況急迫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本部尊重大院及業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三、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司法警察(官)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經撤回告訴、請求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外,應解送檢察官。 有關委員吳宗憲等18人提案增列「竊盜罪、侵占罪、贓物罪及毀損罪等案件,且犯罪情節輕微者,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本部尊重大院及業管機關司法院意見。 以上報告,敬請委員惠予賜教,謝謝!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一)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四)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修正草案」案。(五)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六)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七)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7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6條第1項至第3項、第38條第1項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鑑於此類兒少性影像案件常有反覆實行無故重製、製造、散布之情形,爰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三章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已規範羈押替代處分及違反規定得命再執行羈押。至於委員建議增訂前開預防性羈押將此類案件納入規範,本部敬表尊重。 二、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修正草案」、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增訂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司法程序參與、迴避或隔離措施、被害人個人資訊隱匿、修正證據調查程序、判決書記載內容、被告違反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所命之替代羈押處分而情況急迫,檢察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拘提等相關司法程序規定,事涉司法院及法務部權管,允宜尊重司法院及法務部意見。 近5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被害人數自1,879人增加至3,378人,其中以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案件為最多,約占總案件數8成7,為有效因應,本部分別於112年及113年修正本條例,對不法拍攝、製造、散布兒少性影像者加重刑責,並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強化通知網路業者移除被害人性影像,未來並賡續透過部會網絡合作建構防護網。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8分鐘,必要時得延長2分鐘,非本會委員詢答時間為5分鐘,並不再延長;上午10點30分截止發言登記。 現在先請登記第一位的吳宗憲委員來進行詢答。 吳委員宗憲:(9時28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司法院。 主席:請高秘書長。 吳委員宗憲:秘書長,我現在先肯定司法院的一件事情,就是你們的報告中有明確支持我提出來的被害影響陳述,也就是當法院在決定要判被告多重之前,應該要給被害人一個說出他心裡話的機會,讓他說清楚這個犯罪對他心理、家庭或是身體造成了人生什麼樣重大的影響,要讓他說清楚。 我從當檢察官到當局長,到現在當立委,我長期在第一線接觸跟陪伴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些家屬是家庭暴力的被害者,有些則是像殺人重案的遺屬,他們常常都會說一句話,他們希望的是,第一個,他們希望法官好好地聽他們把話說完,但是他們常常在法庭上得不到這個機會。還有,他們知道法官不一定會按照他們想的去判,但至少法官能夠知道他們為什麼心裡這麼痛、為什麼過不了這個坎;還有人說,他不怕開庭,但是怕再遇到殺人犯,他不想再遇到殺人犯或殺人犯的律師在法庭上面,用質疑、用逼問的態度來對待他們。所以我的草案其實就是在回應這些被害人他們最深層的需求。 還有,我希望能讓被害人能夠真正地說話,不是用書狀也不是用檢察官轉述。我也希望法院必須認真回應這些被害人的論述,我希望被害人在法庭上不只是一個旁觀者,而是真正能夠參與到判決裡面的人,我們必須提升他的權益。 所以我修法的核心就是被害人要的不只是到法庭上面宣洩他的情緒,而是有三件事,安全、被聽見還有被尊重,我希望他們在法庭上能夠得到這樣的保障。安全就是除了人身安全之外,不要再被二次傷害;被聽見就是他們心裡的想法,他們的這些經歷,他們心裡的痛,法官必須要聽到,而且有義務聆聽,而且有義務回應;被尊重是法院必須用判決告訴他,他說的東西法官有沒有採納,法官採納或不採納的理由是什麼,必須要讓被害人知道。 今天既然司法院支持我的提案,所以我要說的是,我希望能完成相關的配套,讓被害人能夠完整地說完、完整地被聽見,而且能夠論述得清楚,而這個配套其實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是隱私權的保護;第二個是陪同權。 上個月我在質詢的時候曾經有問到幾個東西,就是被害人主動陳述的時候,陪同制度可不可以予以明文?還有個資如何強化?請問一下秘書長,這個部分你們目前有沒有具體的作為或想法?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關於隱私的保護還有陪同的部分,現行法都已經有規定,而且我們也有相關應行注意事項,更要求各法院,尤其是剛剛委員所提到的,當被害人不想碰到某些人,要怎麼去遮蔽、怎麼去隔離,我們都有規定各法院要做到,法律也有規定。關於剛剛所提的陪同,不只是他的親屬可以陪同,甚至可以有特定的要求,像心理師、社工師,都可以陪同到庭。 吳委員宗憲:謝謝秘書長,但是我要講一個問題,就是實務上面跟法律規定說到的及法官做到的,其實還有滿大一段差距,好,我來跟你說為什麼?其實今天我有看到你們回應王世堅委員,就是在個資保護的個案裡面。你說現行法有規定,就像您剛剛說的,譬如說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三,或者是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二,其實都規範得很清楚,要求保護隱私,包括去識別化,這些都有,但是真的有被保護到嗎? 上個會期在談校園割喉案的時候,我當時也有質詢過您,被害人、死者的爸爸(楊爸爸)曾經公開說:整個訴訟裡面,我家的住址在哪裡,我在哪裡上班,全部都被攤開了。所以法律有規定跟實務有沒有做到,其實有很大一段差距。現在造成了什麼情況?一個失去兒子的爸爸,每天都在想,傷害我兒子的人今天會不會跑到我家來殺我?結果我們看到的是,連他的電話、工作地點等等,全部曝光,這個時候就不對了啊!你說法律有規定,或者是有再三地教育法官,但是我們看到的結果卻是這樣,所以是不是應該分卷處理?是不是應該把很多東西在隱匿掉之後,才能夠讓律師閱卷?這是一直以來我想要強調的部分。 還有,你們對國民法官的保護非常非常嚴謹,這個沒有問題,國民法官的所有資料大家都查不到,但是家暴的被害人、性侵的被害人、跟騷的被害人、組織犯罪的被害人,他們被報復的風險難道會低於這些國民法官嗎?我想他們被報復的風險可能更高,但是我們對他們的保障卻不夠。就這個部分,司法院如果說法律有規定了,但是實務卻是這樣顯現出來,這時就變成是怠惰了,秘書長,再繼續努力改善,好不好?可以嗎?你可以承諾我們嗎?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問題,跟委員報告,關於楊爸爸那個案件,真的是我們自己民事判決的疏失。我們一直注重刑事判決結果,但因為他有提起損害賠償,而那是民事判決的疏失,當然,我們一定要改過來。 吳委員宗憲:跟秘書長報告,民眾不懂刑事、民事,他只知道自己的東西被公開,好嗎? 高秘書長金枝:是、是、是。 吳委員宗憲:秘書長,這部分麻煩你一定要處理。 高秘書長金枝:是,我們一定會做到的。 吳委員宗憲:好,秘書長,目前我國有陪同制度,對不對?即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三有規定陪同制度,但是我們現行的陪同制度好像只是流於一個形式,其實我一直很希望我們在處理案件的時候能夠讓被害人自己站出來、主動地把犯罪對他造成的影響說出來,我想這個才是重點。像土城那個毒駕撞死警察的案子,家屬是在法庭上面下跪要求法官判死刑,這個警察的父親劉爸爸說一個人死亡並不是只有一個人死亡,不但他的家庭毀了,他爸爸媽媽的家庭也毀了,然後這個死者太太的爸媽也就是他岳父、岳母的家庭也都毀了,所以他是毀了好幾個家庭。還有臺南凃明誠與曹瑞傑兩位警察被殺死的那個案子,他的姐姐每一次到法院來都說自己好像在夢裡面一樣,每一分鐘他都可能會昏倒在現場。 我今天要講的是訴訟讓這些被害人長期承受非常大的壓力,所以我才會認為這個陪同制度非常重要。你看嘛!像被害人陳述到一半情緒崩潰可不可以暫停?有安全疑慮可不可以遠距?心理師和社工能不能夠坐在旁邊真正地給予支持?犯保要怎麼銜接?重大案件在開庭之前有沒有人告訴家屬接下來的程序會怎麼走?有沒有人協助他們整理過往的主張,而不是法官每一次開庭都要請他一再地陳述?像那個馬來西亞女大生被殺案,被害人的媽媽每次來臺灣,結果法官要他一次、一次又一次地論述他女兒被強姦殺害的過程,這對父母來講是比殺了他還痛苦啊!所以這樣的制度有問題,譬如說,是不是可以有人在陳述完畢之後進行整理,法官就不用一再地重複,他可能只需要就犯罪事實調查沒有很清楚的部分再次詢問,不需要整段重新在法庭上面公開再來一遍。所以我們一直在講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為什麼一定要用覆審制而不用續審制,因為覆審制搞得所有東西要重新再來一次,所有制度重新再來一次,最嚴謹的是在一審的交互詰問,二審沒有像一審有那麼嚴謹的制度,卻反而可以去否決掉一審的判決。其實我從第一年當立委就一直在說為什麼我國的刑事訴訟不走向續審制而是走覆審制。 高秘書長金枝:非常感謝委員願意支持二審走向續審制,其實剛剛委員提到覆審制在二審造成事實重複的調查,當然法官在訴訟指揮的時候可能不夠體貼,我必須要這樣講。尤其像剛剛委員所說的陪同到場,老實說,我覺得被害人並不是很清楚,因為我相信沒有人希望被害,沒有很多人知道這個規定,所以我們一再要求法院務必要清楚地告訴被害人他有這些權利,這是我們一直在努力的方向。 吳委員宗憲:謝謝,這也是我的一個主軸。我要跟你說,我認為這是最大的關鍵,就是在被害人把最痛的事情說完之後,法院有義務要用判決告訴他:你的話我聽到了,我的考量是什麼;你心裡的痛我聽到了,我給你的回應是什麼。而不是永遠就是用「被害人身心受創甚重」那種罐頭式的用語,那個沒有用啦!當事人對那個沒有感覺。所以我希望訴訟參與制度並不只是讓被害人可以參與而已,而是要讓他真的安全、有尊嚴、能夠完整地參與,這是我希望達成的。 其實還有一個案子,就是我們常常在講的那個得到師鐸獎的女教師被殺案,那位張教授的太太被強姦殺害,被告一直到更四審改判無期徒刑,張教授一路走下來長達10年,他說他看到被告永遠有三個律師在幫他,而他是到二審才知道原來犯保可以協助他請一個律師,他之前完全不知道,他在開庭時當場的感覺就是被一群人欺負,然後國家聘了律師和被告一起欺負他這個悲慘的被害人,他的感覺就是這樣。 我一直在想我們的制度把被告保障得這麼完善,但是我們的制度卻忘了被害人。如果司法還有一點點溫暖,我們應該要留給被害人,而不是毫無保留地留給被告,否則世界就不需要正義了,對於犯錯的人,我們來保護他,對於被害的人,大家一起忘記他,這也不是我們司法人能夠接受的事嘛!所以我一直拜託你們要注意這一點。 張教授這10年來一直要告訴法院什麼?就是他一直覺得法官、法院都沒有跟他說改判無期徒刑的原因是什麼,他一直看不到,也不知道原因,這也是我這一次要修法的緣由,因為我認為法院有義務要告訴大家為什麼輕判了,法院要告訴你:我有聽到你的痛苦。我從來沒有要求法官要依照當事人的要求去判,我從來沒有這樣要求,但是請就當事人的論述加以說明,秘書長,這部分你認不認同? 高秘書長金枝:剛剛委員所提的沒有錯,我們刑事訴訟法向來的走向忽略了量刑辯論,最近這幾年量刑辯論開始被重視,在量刑辯論裡面就是被害人陳述,因為我們的刑事訴訟法是三面:法官、檢察官、辯護人,所以檢察官應該要盡到照護被害人的責任,我們以前把責任放在這邊,就輕忽了在審判程序應該照顧被害人的義務,這是我們一定要做到的。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秘書長的認同。關於這些事情,針對家屬要求的任何東西,法官至少要告訴家屬:我聽到你的話了、我是怎麼想、我是怎麼判斷,還有最後要告訴家屬自己的說理,這是法官、檢察官該做的事情,所以這個務必要做到。 還有,今天你們對翁曉玲委員的提案有一個疑慮,翁曉玲委員要求把被害人創傷、家庭狀況、心裡的感覺寫在判決書裡面,你們說這會造成一些細節被公開,所以是不妥的,但是我要跟你們報告,我並沒有說你們的想法完全錯誤,但是其實不公開很簡單,像你說公開了這些東西以後,可能有一些細節、個人資料會洩漏,但是你可以去識別化、你可以不公開私密的細節、你可以分卷處理,就是可以用很多方式去解決這個問題。所以你不能說翁曉玲委員要求把這些東西寫進判決就會讓媒體反覆檢索而造成二次曝光,我覺得有很容易的方式可以解決,我審理過這種案件,也寫過書類,我知道這個要解決很容易,所以我不認為應該用這樣的說法來回復翁曉玲委員的想法。 高秘書長金枝:我跟委員報告,因為這是在判決裡面,要寫在判決理由裡面就要去識別化,跟各位委員報告,我們常常認為去識別化很容易,其實並不容易,而且現在只要知道前因後果,就可以看出所有的內容。所以我們的建議是,當然法官在寫有罪判決、在量刑論述的時候一定要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被害人的陳述中有重要的地方一定要寫在判決裡面,但是委員所提到的是要完全的陳述或者是應該要陳述,我們可能要稍微要保守一點,跟委員做以上的報告。 吳委員宗憲:我們只要上過司法院裁判書類檢索系統就會看到,現在的判決有很多地方都是○○○,一團都是○,並沒有顯示文字,只有當事人可以拿到一個有完整描述的判決書,但是外面拿不到,外面看到的是網路上面已經去識別化後的案子。所以我認為這個東西不是問題,我希望你們可以再思考,而不是就那樣回復翁曉玲委員,我從實務上面來看,我不認為這樣回應他是合理的。 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希望司法院能夠給出幾個承諾,我希望你們做到兩件事情:第一個,在三個月內提出完整的被害人跟訴訟參與人個資還有安全保護規範,我直接把內容秀在PPT上面,就不再論述;第二個,我希望你們在三個月內提出被害影響陳述、陪同跟支持機制。請問你們可以做到這兩個嗎? 高秘書長金枝:可以。 吳委員宗憲:謝謝。最後還有30秒,我再講一個問題。我今天其實講了5個家庭,我在這段時間以來看到這5個案子顯露出我國司法有非常非常多的問題,尤其是對於家屬的那種折磨,像師鐸獎女教師被殺案,被害人已經走了10年,他的先生張教授還在問:我當初在法庭上面的聲音,判決到底寫到哪裡去了?他看不到,他講出他心裡的痛,可是他在判決裡面看不到。馬來西亞女大生的媽媽跨海來臺,一次次地講他失去唯一女兒的痛。我們都有小孩,他跌倒破一個小洞,我就擔心得半死了,結果他女兒被人家殺了、被人家勒死,也被殺了很多刀,對於他心裡的痛,我們必須感同身受。還有土城毒駕殺警案的被害者家屬在法院裡對法官下跪,希望法官真正理解一個犯罪是摧毀多少人的人生及多少家庭,不是只有一條人命的失去,而是他周邊家人的人生都毀了,法官有沒有去想到這個點?另外,校園割頸案的那位爸爸,他失去兒子之後,還要擔心殺他孩子的人會不會跑來殺他;臺南那兩個殉職案的家屬一次又一次走進法院,都希望法院能夠給他們一個交代,但是他們到現在都還等不到,還要承受一次又一次去那邊的痛苦。 所以我真的希望一件事情,對於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或被害人,我希望強調這三件事:安全、被聽見及被尊重。我要讓他們在訴訟參與上面有被聽見的權利、被保護的身分、有人支持的過程及不必要再次受到傷害。被害人的傷口永久公開,我們不要這樣,我們要的是法院如何看待這個傷口,要永久留下來說理,來告訴大家:我的說理是什麼。 最後跟秘書長報告,有關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我從當立法委員的第一年開始就一直在做,也一步一步做到了,但是我還是必須要完成最後的下一哩路,就是讓他們能夠安全且有尊嚴的參與,因為我在當立委之前,我心裡的感受是被害人在訴訟中都被遺忘了,所以我一直想要強化這一塊。請秘書長及各位在場的司法人員想一想被害人家屬承受的痛,而不是只有被告需要被保護。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出來的這四項,絕對是我們司法院要努力向前的。 吳委員宗憲:好,謝謝秘書長、謝謝各位。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吳宗憲委員、謝謝秘書長。 接下來請陳昭姿委員進行詢答。 陳委員昭姿:(9時47分)謝謝主席,有請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有請次長。 陳委員昭姿:次長早。 黃次長謀信:委員早。 陳委員昭姿:次長,今天大概是我第4次以監獄管理員的處境來做質詢。我的資料越來越豐富,我手邊甚至還有我發出的問卷當中300份監獄管理員的心聲,所以我希望你今天能夠真心、用心聆聽,並且真心來回答。次長,我先請教你,可以因為拒絕加班而影響考績嗎?您覺得可以這樣做嗎? 黃次長謀信:當然不可能。 陳委員昭姿:不可以,謝謝你。其實臺灣公務員是很認真,也很辛苦啦!他們多半都會盡力配合,機關就不能把同仁的善意當作隨意。次長,您基本上同意這樣的觀點吧? 黃次長謀信:同意。 陳委員昭姿:請次長看一下簡報上這張圖,臺南監獄管理員告訴我,日前主管發下一份紙本通知,要求所有同仁都簽名,上面寫著什麼呢?「同仁不得拒絕加班,也不得表示無法配合加班,否則將列入年度考績評分」,請問次長,用考績來威脅同仁必須加班,合理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考績評比是綜合整年度各種表現,不可以就單一個案…… 陳委員昭姿:次長,你回答我,他這樣的通知,可以嗎?這樣威脅,他就直接寫啊!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就具體文字,個案上的事實是不是如同委員講的這樣,個案可能要再查一下…… 陳委員昭姿:通知單都有了,我等一下叫我們法案助理給你。次長,如果同仁已經簽了這份文件,算不算數? 黃次長謀信:當然不可以要求同仁不得拒絕加班,因為加班本來就是有必要…… 陳委員昭姿:好,這份不算數,對不對?被迫簽了不算數,您會後去了解一下,好嗎? 黃次長謀信:好。 陳委員昭姿:這樣好了,會後您去了解一下,你可不可以1週內發函給全臺各監所,不得用考績來強迫同仁加班,這樣可以嗎?這樣合理嗎? 黃次長謀信:我們會提醒各監所注意這點,不可以強迫同仁加班。 陳委員昭姿:您1週內發文說明不得用……你把副本也給我,可以嗎? 黃次長謀信:好,我們會來處理。 陳委員昭姿:次長,我在上上週有問司法院秘書長及法務部檢察司,在法院組織法裡有關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其實它只是把書記官及法官在高院與地院間挪來挪去,為什麼會這樣呢?就是有一個總員額沒有增加,地檢署的基本狀況也是一樣的。高秘書長最後說出了,就受限於總員額法,所以總員額法本身是一個魔咒,現在很多人力的問題大概都是受到這個影響。上回總員額法的修法,你還記得在什麼時候嗎? 黃次長謀信:應該是很久以前。 陳委員昭姿:在民國108年。當時為什麼會有這個修法?是因為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結論,所以就提高了司法院的員額,從1萬3,900人提高到1萬5,000人。至於法務部的部分,總員額法是在民國99年制定,16年來一直維持6,900人,都沒有修改,所以次長,我希望你為基層著想。監所管理員的戒護比非常地高,以臺北看守所來說,今年6月收容人有3,390人,可是他們的戒護人力才248人,戒護比是1比13,大家加班加到快發狂了。次長,你也覺得總員額法是你的魔咒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委員在簡報上所列的這6,900人,事實上是我們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總員額的上限。委員關心有關監所的部分其實不在這個上限的範圍內,而是另外在第一類行政院整個總員額的範圍內。 陳委員昭姿:沒有、沒有。次長,我們昨天了開一場記者會,有呈現非常具有完整的資料,當然你可能不一定會看…… 黃次長謀信:我知道。 陳委員昭姿:這個戒護比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黃次長謀信:沒有錯、沒有錯,我的意思是…… 陳委員昭姿:因為現在超收,工作量增加…… 黃次長謀信:這6,900人是單就檢察機關的部分。 陳委員昭姿:工時很可怕。如果要突破這個魔咒,監所管理員到底要多少員額,是不是可以請你給我一個評估過的數據? 黃次長謀信:有關這部分,我們請副署長來答復一下委員的提問。 陳委員昭姿:這個合理的戒護比,大概要增加多少員額,你現在初步有概念嗎?平常有注意嗎? 蘇副署長維闊:報告委員,我們比較合理的數字應該是1比8,會比較讓同仁…… 陳委員昭姿:你的研究報告是1比6到8…… 蘇副署長維闊:對。 陳委員昭姿:你現在改成1比8。就是1比8,所以監獄管理員還缺多少員額,你有概念嗎? 蘇副署長維闊:應該還要再補三千人左右,才可以因應。 陳委員昭姿:對,沒有錯,大概三千多人。如果是1比6到8,大概是2,500到4,500人。 再請問次長,我之前就主張監所管理員的戒護津貼要提升,矯正署署長有來我辦公室作報告,有關監所管理員戒護津貼的提升,他說預計7月底,其實是上個月就要送到法務部,可是我兩天前有請教矯正署,他說上禮拜法務部有提供修改意見,正在依修改意見研擬中。請問法務部,你們有什麼意見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沒有錯。這已報到行政院,因為有一些要補充的資料,行政院請本部及所屬的矯正署來做補充,所以本部人事處及矯正署正在密切就相關資料做一些磋商…… 陳委員昭姿:是補充、禁止還是不准? 黃次長謀信:沒有禁止,只是有些資料要補充而已。我們人事處及矯正署已經在做密切的溝通…… 陳委員昭姿:我全力支持監所管理員要提高戒護津貼,我目前是有你們最完整的資料。 黃次長謀信:針對這部分,本部也是贊成的。 陳委員昭姿:請問法務部,預計什麼時候送到人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昭姿:給我個時間吧! 黃次長謀信:沒問題,現在是8月,就我所知,他們在昨天還是前天都還有就文字的部分在分類…… 陳委員昭姿:什麼時候可以送到人總呢? 黃次長謀信:針對這個部分,要看矯正署大概什麼時候?基本上,他改變了一個策略,原來是一類,而現在把它分為兩類來做不同的津貼…… 陳委員昭姿:這個也可以趕快…… 黃次長謀信:對,這沒問題。 陳委員昭姿:這現況存在很久了。 黃次長謀信:政策上已經訂了之後,現在只剩文字的酌修。 陳委員昭姿:你還是講不出什麼時候可以送到行政院。 黃次長謀信:確定時間的話,現在是8月,也許我們下個月之前看能不能送到行政院。 陳委員昭姿:下個月之前,要這麼久嗎? 黃次長謀信:現在已經8月中下旬了…… 陳委員昭姿:沒有,這個問題存在很久了。 黃次長謀信:我知道。 陳委員昭姿:我第一次質詢時,你們也不在意啦! 黃次長謀信:事實上,他們也送了,只是行政院要我們補資料而已。 陳委員昭姿:次長,很多管理員強調,他們熱到要瘋掉了。 黃次長謀信:我知道。 陳委員昭姿:甚至上班上到起溼疹、毛囊炎、皮膚病或是中暑,連飲水機出來的水全部都是熱的。管理員說希望能夠改善職場環境,讓他們去面對受刑人,而不是面對高溫。所以我想請教你,在中央臺是不是有可能裝設冷氣?有些地方是不是可以裝移動式的冷氣,或是考慮發給風扇背心,有這個可能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有關電風扇的部分,現在當然都有了。關於比較散熱的服裝部分,我們矯正署事實上也有就這部分提高相關的經費,讓同仁能夠購置一些比較散熱的衣服。 陳委員昭姿:你有在研議嗎?你有注重這件事嗎? 黃次長謀信:有,這部分已經提高經費讓同仁去購買了,就衣物的部分。 陳委員昭姿:你是用補助的方式嗎? 黃次長謀信:是吧…… 陳委員昭姿:你們已經啟動這件事情了,是不是? 蘇副署長維闊:跟委員報告,今年管理人員的服裝已經增加2,000元的預算,讓同仁去採購。 陳委員昭姿:每一個人2,000元的預算? 蘇副署長維闊:每一個人2,000元。 陳委員昭姿:我要了解一下足不足夠? 蘇副署長維闊:讓同仁去採購透氣排汗的衣服。 陳委員昭姿:你初步有這些做法? 蘇副署長維闊:對。 陳委員昭姿:次長,請看這份報告,這是矯正署113年做的矯正人員職業傷病預防研究,其中有一個很重要的建議就是,裝備採購應該要更懂得或是更重視第一線執勤人員的需求,尤其臺灣夏季高溫屢創新高,許多舊的監獄悶熱難耐,不但受刑人忍受不了易生衝突,戒護人員穿著不透氣的衣服及長褲執勤,也不比受刑人輕鬆,其實是更辛苦。這還是113年的報告,現在是115年,夏天更長、更熱了,許多管理員甚至很卑微地問我能不能讓他們自費穿冷背心或是風扇背心,他們原本都已經不奢望矯正署了,我聽了非常難過。我非常非常地重視這件事,希望次長能夠把基層的心聲聽進去,剛剛是說開始要處理,但是動作也要快,他們每天都在面對這樣的情況。 次長,請你看一下這張圖,你知道我為什麼放一瓶綠油精在這個投影片嗎?因為有郵政員工向我陳情,他們每天在大太陽底下送信快熱爆了,結果郵政公司給他們超級少的涼水費,甚至防熱設備竟然發給他們綠油精,這個你可以接受嗎?以前還發過薄荷棒!我聽了真的是難以置信。大家來報考公務員國家考試、國營事業,是因為相信國家、相信制度,不然就不會來報考,結果我們國家竟然給員工綠油精來防熱!放綠油精圖片就是要提醒次長不要像中華郵政那麼淒慘,次長,你有聽懂我的意思嗎? 黃次長謀信:完全理解。 陳委員昭姿:我要告訴次長,現在連我認為很糟糕的發綠油精的中華郵政,他們面對員工提案要買風扇背心,雖然現在採購還沒有完成,可是他們已經開始討論員工的提案了。次長,我希望你們要善待基層,不要比爛,我覺得很爛的中華郵政都已經開始動了,你是否能夠研議具體有效的防熱措施跟設備呢?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剛剛副署長也跟委員報告…… 陳委員昭姿:剛剛有提到了一點。 黃次長謀信:甚至我們就服裝部分的預算已經編列每人2,000塊,讓他們的服裝做一些改善,這部分絕對沒有問題。 陳委員昭姿:次長,連我一向詬病的勞動部,現在都鼓勵企業要買熱防護具,有給補助,那矯正署做了什麼呢?因為法警已經開放,據我了解,他可以依據個人的需求穿搭長短袖,在炎熱天氣下,同仁們想要自費購買外界盛行的空冷服、水冷服上班,讓自己上班舒服一點,但是過去卻被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長官一句話說不符合規定就否決了,所以你現在開始要正視這個問題了嗎?你現在研擬的方向除了補助2,000元,讓他們能夠自己選擇嗎?還有什麼規範?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選擇的部分,法務部所屬機關,甚至像檢察機關的法警,可以讓同仁…… 陳委員昭姿:可行的部分? 黃次長謀信:他們可以在經費範圍內決定怎樣材質的服裝是他們可以接受的,我們甚至在檢察機關的法警可以做到這種程度。 陳委員昭姿:所以你可以想像嗎?他們基層也賺不了多少錢,他們竟然不奢望矯正署,說可以讓他們自費購買,連這種心聲都出來了。 次長,我想請法務部具體回復幾件事情,第一個,剛剛你也同意,是不是在一週內發函通知全臺各監所不得用考績強迫同仁加班?還堂而皇之做了,一紙叫他簽名,那他簽了,不算數吧,那個要作廢吧,誰敢不簽呢?簽了的話,現在怎麼辦? 黃次長謀信:我剛剛跟委員報告,考績不是從當下簽不簽來做評斷,而是整年度的績效表現。 陳委員昭姿:你可以在一週內,這個很簡單嘛,觀念上就是這樣。 黃次長謀信:可以,這沒問題,我們可以要求所屬的矯正機關首長不可以做這件事。 陳委員昭姿:你就發函通知,我要一份副本。 黃次長謀信:好。 陳委員昭姿:這個做得到嘛,隨時可以,你回去就可以開始發函了,不得用考績強迫同仁加班,已經簽了也不作數。 第二個,你兩週內是不是可以送出危險津貼提升的提案給人總?你剛剛跟我說到9月底。 黃次長謀信:委員,現在已經8月中下旬,兩個禮拜後就是下個月了。 陳委員昭姿:好,兩個禮拜,你不要再拖了。 黃次長謀信:報告委員,不是拖,那是涉及到我們這次訂…… 陳委員昭姿:可是之前你們本來是承諾7月底要交出去。 黃次長謀信:對,但有一些意見要交換,不是不送,是要補資料,下個月我把它送出。 陳委員昭姿:另外,我要請法務部再正式評估合理的戒護人力比。你剛剛提到1比8,但是你要有一些基礎,你去看看其他國家,像韓國可能1比2到3,美國是1比4到5,日本也是1比3左右。然後你知道晚上的時候,因為你又超收,現在最重要的是超收,他們加時加晚上可能就1比1,000!這個人力比就跑出來,這都是你可以看到的數字,我都看到了,你更可以看到這個數字,你要加快,好嗎? 黃次長謀信:好。 陳委員昭姿:你說9月底之前,你可以快一點。 黃次長謀信:我們儘快,原則上9月之前。 陳委員昭姿:因為你之前承諾7月底要提出來。 黃次長謀信:我了解。 陳委員昭姿:然後請具體研擬監所防熱措施跟增設設備,這一項非常非常重要,這個是人道的問題,請次長一定要做這部分,好嗎? 黃次長謀信:好。 陳委員昭姿:具體地來研議這部分,我看時間來追蹤進度,可以嗎?次長。 黃次長謀信:可以。 陳委員昭姿:我今天提的四項建議案,也請你按照我期待的時程給我資料。 黃次長謀信:好,除了第二件之外,是不是下個月評估書送到行政院,其他的…… 陳委員昭姿:最慢啦,那是最慢下個月。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陳委員昭姿: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主席:謝謝陳委員。 接下來有請林倩綺委員進行詢答。 林委員倩綺:(10時1分)謝謝主席翁召委,先請司法院高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高秘書長,您好。本席今天第一個問題,先就有關於司法跟行政機關的資料斷鏈會不會影響相關的司法正義跟您就教,也就是行政機關相互橫向聯繫的問題。 我們從一個案例來談,高等法院最近審理了一起越南移工過失致死的案件,因為在6月開庭的時候,兩名被告都沒有到庭,後來查詢才發現兩個人早已經被移民署驅逐出境,雖然有發布通緝,但是人都已經離境了,後續的刑事審判要怎麼進行?被害人家屬要如何來追究相關責任?就變得有點困難。依本席的理解,一審判決無罪,但是如果沒有聲請限制出境,法院也認為沒有羈押或境管的必要,不能因為案件還沒有定讞就無限期限制外國人離境,這會涉及無罪推定跟基本人權,但是這個案件暴露出法院知道案件還在進行,結果移民署可能掌握當事人已經逾期居留,依法可以驅逐出境,變成兩套制度各自依法行政之下,資訊沒有互通,就產生被告離開臺灣的結果。 請教一下秘書長,第一個,目前法院跟移民署之間,對於涉案外國人的刑事案件進度是不是還在上訴、有沒有需要到庭,整體來講,有沒有制度化的通報跟查詢機制?第二個,要不要建立分級處理制度?例如涉及重大犯罪,被害人死亡或重傷,被告仍有高度到庭必要的時候,民刑事求償尚未完成的案件,行政機關決定強制驅逐之前,是不是應該要向法院或檢察機關查詢案件的狀態,然後再決定是不是要暫緩執行?這個部分本席認為司法院跟移民署、法務部應該建立一些比較確實的資訊互通平臺,然後即時聯繫。不曉得您對於本席剛才提出意見的看法為何?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委員。其實從這個案件裡面,我們現在已經和法務部、移民署……這個案件的發生,真的是有點斷接,對於這部分怎麼樣如委員所說的,要整個從頭到尾完全聯繫在一起,我們和法務部、移民署已經互相講清楚、說明白什麼時候應該要通報,譬如檢察官起訴送來的資料就要寫清楚,法官對於這個個案是不是要繼續境管或怎麼樣處理,也要說清楚,當然最重要的是移民署跟法院之間彼此有什麼動作,大家也要聯繫清楚,也就是如同委員所說的通報機制,因為這個案件讓我們做了很多的改善。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秘書長。先前就是因為這個案子後,大家發現了資訊斷鏈的狀況,因此你們現在也即時做補救。今天談的其實是這個移民案件,但是法院跟行政機關橫向聯繫也常存在斷點,有沒有可能在其他的領域也發生?本席這邊提醒幾個面向,你們是不是要再做檢視?比如說兒少案件也涉及了社政、教育、警政跟法院;毒駕的案件可能會涉及警政、檢察、法院跟監理機關,在法院做處分之後,相關的行政機關有沒有即時收到資訊?或者是行政機關要採取重大措施之前,有沒有確認整個司法的程序狀態?這個部分各機關如果依照自己的法規來辦理,最後會不會變成共同製造出制度性的漏洞?所以本席要求,法院跟移民、警政、社政、教育及監理等行政機關,針對哪一些類型案件需要即時做資訊的交換,哪一些程序可能需要事前的做查詢,哪些情況要建立跨機關通報機制,是不是可以請司法院做一下檢視?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相關刑事判決,如果行政機關他們有需要的時候,以前早期書記官都是要把判決書寄給相關機關,這個是判決以後。至於剛剛委員所說是在審判程序中,其實我們現在各機關,尤其資訊數位化後,很多數位資訊的聯繫,我們跟警政、跟衛福,尤其是我們少家廳在衛福、精衛法這部分有設立數位系統。我們也期待跟法務部設立一個數位平臺,從最源頭到審判,甚至到將來檢察官的執行都能夠走數位化,大家資料在上面,除非必須要隱蔽,或者有機密問題外…… 林委員倩綺:有個資或某些資訊不能外洩。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應該能夠在平臺上大家共通,這個是我們現在共同在努力的方向。因為很多情形,譬如我們判決寄出去了,但收受的機關有沒有放在平臺上,它可能是用文書存放的方式,這個資訊就會不見…… 林委員倩綺:我想可能在你們建構這個平臺的時候,每一個單位都要針對這個平臺,能夠真的互取…… 高秘書長金枝:對,要能互相介接。 林委員倩綺:而且對他們來講是實際能夠執行的。 高秘書長金枝:對,其實各機關應該都有平臺針對他們所需要資料做存檔或建立,因此哪些資料可以共享、能夠介接,這個是我們現在努力的方向。像我們現在跟衛福部為了精衛法庭,在資料的介接上就很順利…… 林委員倩綺:所以,本席就提醒,你們可能有些已經在做,有些現在還在討論,討論的時候,是不是針對最後在平臺的互通跟順暢性,或者是每一個平臺要怎麼用,大家彼此能夠就這些案件真正達到執行的效能,這個是重要的。 高秘書長金枝:對,謝謝委員。 林委員倩綺:最重要就是要確保整個司法的正義,確保整個司法的程序不會因為行政機關彼此資訊斷鏈失去作用,所以這個部分,後續您是不是可以給本席研究室相關資訊,關於你們平臺的作業流程跟必要的法制精進報告,可以嗎?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我們是最後端的審判機關,前面的偵查機關、警政機關,如果大家資料能夠共通,除了機密以外,如果能夠共通的話,就不會發生剛剛委員所說的這種擔憂的現象。所以我們也非常期待法務部能夠跟我們互相共通,其實一個串流過來,大家能輕鬆即時接獲資訊,這都是我們共同在努力的方向。我們會再跟委員…… 林委員倩綺:看起來後續你們跟法務部還要再做更緊密的討論…… 高秘書長金枝:對,沒錯。 林委員倩綺:如果有相關的結果,是不是能把剛才本席所講的有關資訊,還有作業流程及你們要精進的方式,先給本席一個簡要的報告,如果真的有一些實際的進行,請你們後續再補上,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是。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接下來還是跟你們有關的,本席也要提醒,不曉得你們有沒有意會到,AI的訴狀大量進入法院,有些風險控管的議題應該要來處理內外雙軌的制度,也就是本席剛才談的資訊斷鏈會讓訴訟的程序可能發生漏洞,但是另外一個快速正在發生的資訊風險,就是當生成式AI訴狀開始湧入法院,有些錯誤跟虛構、或者是無法追溯來源的法律資訊如果沒有好好控管,整個司法的負擔跟風險會很大。 最近一個案例是桃園地院有法官在判決當中直接提醒當事人要找一個人類律師。我想我們在許多的系統上都有系統提醒跟你確認「你是否是人類?」可是現在看起來,連法院的訴狀都會產生這樣的問題。所以到底你的律師是不是人類,會導致剛才本席所講的資訊錯假及資訊來源不明相關的議題。實際上已經發生了氾濫的AI生成書狀,雖然AI的生成對人有很大的協助,但是可能會發生假設進去的資訊不是那麼精確,甚至AI可能也會自己做一些想像,結果輕微可能會發生前後矛盾、抓不到重點;更深一層,它可能引用根本不存在的法條、判例跟實務見解,在這個資訊爆炸的時代,我想每個人都有可能會產生誤判了。所以雖然AI降低了法律文書的門檻,可以協助整理資料、製作一些時間軸,提供很多的協助,但是很關鍵的是如果最後這樣直接送入法院,也迫使法官、法官助理及書記官要花很多時間去判別、查證,有時可能大家還不知道究竟這個部分有沒有問題,那更遑論查證了! 我們知道司法院今年已經函頒所屬機關使用人工智慧系統的指引,對法院內部人員已經有資安、個資以及人工覆核的要求,但是從剛才那個案例,看起來是臺灣的司法對於律師及一般民眾外部使用的明確AI規範,目前可能還有一些需要再調整、改進的。所以我請教你,司法院目前有沒有掌握AI生成訴狀進入法院的實際狀況?有沒有評估對這一類書狀的審理時間、查證的負擔跟書記官行政工作的影響?第二個部分,司法院有沒有評估法院內部人員跟外部訴訟參與者雙軌AI的規範?基本上目前對於律師跟一般民眾利用AI製作訴狀,還蠻缺乏明確的揭露義務,本席認為如果書狀的重要內容、法律研究或引用的資料是AI生成,應該要課予基本的查證跟揭露的責任。最後,如果明知重大的過失,但沒有查證,結果還向法院提交了AI虛構的法律依據或裁判,司法院是不是應該要跟法務部及律師公會研議一下一些裁罰法的規範?以上這三點,是不是請您做個回應? 高秘書長金枝:我非常非常贊同委員的意見,這個應該是現在各界都會面對的。我先跟委員報告,律師的管理是法務部主管,它一定要對這部分積極管理。然後我可以跟委員報告,其實我們都知道在AI的模型裡面,如果用NotebookLM,它絕對確認資料範圍是固定的,用別的東西可能會有幻覺。委員也有看到我們的指引,法官使用AI是不能夠用一般商用型的,除非我們將來資料是落地的,這個是很絕對的,商用型的資料是出去的,因為裡面有太多個資、機敏資料,所以我們的指引裡面寫得很清楚。萬一律師用AI作成書狀,如同委員說的,我們都知道常常會夾雜一些幻覺或是幻覺的法條,其實這就是法官的責任,當你要用律師的書狀,其實就是法官承擔的責任,你就要去分辨書狀,一定要分辨,其實這個分辨並不難,將來如果我們有資料落地型的AI工具來協助,其實馬上就可以分辨,這個是我們即將要做的事情。 律師對於書狀要負什麼責任,我希望法務部能夠嚴格要求,因為這在世界各國、美國都一直發生,其實這個是妨礙司法的。如同這件案件,其實法官最重大的負擔就是在於律師提出來的書狀,絕對要去查證他所引的資料,一定要,因為你要引他的資料,你一定要查證他所引的資料,這就是負擔…… 林委員倩綺:不知道未來AI可不可以生成到也可以把那個查證的源頭生成出來,不過這是另外一個層次的議題。 高秘書長金枝:對,其實我相信AI的功能真的很強,只是我們怎麼用,前提是我們要注意幻覺的形成,也一定要盡到查證的義務,我相信這是所有使用AI模型都要面對的。 林委員倩綺:這是全面性的問題。AI當然不是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AI沒有規範是問題,可是AI生成的速度跟我們在追的速度,目前很難講。所以當事人如果大量使用錯誤的AI資訊,法院查證的成本也會變高,最重要的是大家最後的腦力、人力可不可以因應,也不是到最後所謂處罰的問題。前面大家有沒有這個能耐、速度和AI相比,我覺得這是一個基本的問題,你們可能在思考本席所建議的方向時,也要考慮到前面那個層次的問題,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會朝這個方面,因為要使用AI,就如同委員講的,這就是我們要面對、解決的問題,謝謝委員提醒。 林委員倩綺:謝謝秘書長。 接下來請法務部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林委員倩綺:剛才法務部也有大概略聽到相關的議題,法務部、司法院都有一些重疊到我們要處理跟因應的狀態,也請你們考量並研究如何因應。最後跟您請教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當中跨部會資料整合的問題,我們也是以一起案件來做個討論。橋頭地檢署偵辦一起現役軍人的酒駕案件,被告原本是緩起訴處分,結果因為沒有依照期限繳納5萬塊的處分金,檢方就撤銷他的緩起訴並起訴,結果這個案件到了法院,卻因為檢方把撤銷緩起訴的處分書寄到被告原本的戶籍地及居住地,沒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透過服役的軍事機關送達,因此法院認定送達程序不合法,撤銷了起訴處分尚未明確,最後裁定公訴不受理,現在這個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入伍,而且役期是到2029年,也不是臨時或短暫的身分變動。 在這個過程當中,被告在偵查、緩起訴或執行期間,發生身分變更的時候,就像剛才我們所講的已經入伍成為現役軍人,有沒有辦法主動即時取得相關資訊?接下來,如果目前檢察機關和國防部、內政、戶政等行政機關已經有資料介接或查詢機制,是不是在實際執行上有一些缺漏,所以沒有辦法直接發揮作用,是不是系統沒有更新,或者是某些技術性問題?這個案件本來應該是可以在事前確認送達程序的瑕疵,結果後來導致這樣的結果,不曉得你對這個案件或者是整體制度有什麼看法?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因為這個案子被告的身分在送達的時候已經是現役軍人,所以按照刑訴準用民訴的規定,的確是應該向他所該管的軍事機關或者長官送達。這個案子後來是向被告的住所及居所地做補充送達,或者相關留置送達,送達本身的確是不合法,所以法院下一個不受理判決沒有錯,因為撤銷緩起訴處分還沒有確定。但是跟委員報告,這畢竟是法院的刑事判決,就檢察官來講,刑事判決回來之後,檢察官還是可以重新偵查,再行做相關的起訴與否決定,所以這不影響被告在實體上的權利,但程序上的確是有瑕疵,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委員有提到送達的部分是不是要跟軍事機關有一些相互的聯繫,事實上,我們跟軍事機關之間有一個聯繫要點,規範彼此相互的聯繫,但前提是檢察官必須要知道這個人目前是現役軍人,所以在我們檢察官的辦案系統裡面,事實上,在資訊介接方面,檢察官有一個系統,理論上是可以查知這個被告目前是否在服役當中,理論上是這樣。但前提是檢察官有沒有去查,所以這個涉及到個案檢察官在被告起訴的時候有沒有敏感度,就是這個被告在這個年歲有可能是在服役當中。 林委員倩綺:這就是敏感度的問題,每個人不一樣。 黃次長謀信:對,所以這是當檢察官的基本認知,我們在各種場合也有提醒檢察官,在有可能入役的年齡,就要上系統去查他目前是不是在服役當中,如果沒有查清楚就會導致這個個案後面送達不合法、撤銷緩起訴不合法,甚至起訴不合法的問題。 林委員倩綺:所以從這個個案來看有沒有一些通案的因應,全面盤點在國防跟戶政機關之間的嫁接,你們再去做一下確認,系統如果有漏接就可以及時補強,系統如果已經完備就檢討整個標準作業流程,還有人員的訓練,特別是針對現役軍人、在監受刑人或收容人等特殊身分的送達規定,是不是也藉這個案子可以再做一些檢視?基本上,我們就從個案來看看,整體通案需要再做一些檢討的部分,本席這邊就提供你這個個案作為制度性檢討的案例,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法律沒有問題,工具也沒有問題,檢察官的專業也沒問題,現在就是他的敏感度問題,就是檢察官在個案終結之前要更敏感地去查覺我剛才跟委員報告的,他有可能是現役軍人。 林委員倩綺:或許可以提供相關的資訊,再提醒一下檢察官。 黃次長謀信:我們會在檢察長會議的時候跟檢察長宣達這件事情。 林委員倩綺:好,謝謝。 主席(林委員倩綺代):下一位請翁曉玲委員。 翁委員曉玲:(10時24分)謝謝主席,首先有請高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好。 翁委員曉玲:秘書長好。這次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本席也提了三個不同的案子,就簡化刑事訴訟程序、簡化裁判書製作的部分,我想秘書長應該會支持我的法案,但是在有關於犯罪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的部分,本席也有看到,你們對於我所提出的有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裡面一些內容,有表示不同的意見。剛剛吳宗憲委員也有幫我這個法案做了一些說明,認為司法院似乎擔心得太多了,因為在我的法案裡面,基本上我是要求有罪判決的理由當中應該要記載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就證據證明力及科刑範圍所表示的意見。為什麼要提出這樣的修法?也是我們希望法官可以真正聽進犯罪被害人的意見,而且不僅是聽進了,他還真的要有所表示,否則我們常常看到的是,就算現在的現行法賦予被害人有訴訟參與權,他們也能夠對於證據能力及科刑範圍去表示意見,但更多的狀況是,也許是法官有聽沒有進,事實上,到底在他真正的量刑過程當中最後的決定是什麼,總應該要給犯罪被害人一個交代,這就是我之所以提出這個修法的原因。 當然司法院的擔心也不是沒有道理,可是我在想,總是有一個方法可以解決吧!就像現在很多法院判決書公開的時候都會有一些去識別化的作業程序。就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我們一起來看看有沒有可能在假設這個法案未來會通過的話,你們在做法上面有什麼樣可以進一步改善的空間?可不可以請你表達一下你的意見? 高秘書長金枝:真的感謝委員。老實說,這就在量刑的部分,記載被害人意見跟證據證明力的意見,如果是不利被告,在整個論述的時候就會出現,重點就是科刑範圍的意見。至於我們所表示的意見,我們擔心如果要讓被害人所陳述的意見字字句句都要出現的話,那絕對是有害的。當然被害人在科刑範圍,就是科刑影響陳述的時候,很重要的部分當然在判決書是應該要記載的。其實我們表達的意見是,不可能把被害人所講的,尤其是情緒激動下說的那些話都放進去,這是我們擔憂的。 翁委員曉玲:是,我曉得,或許未來在逐條審查時候,就現在修法的文字內容也可以再做得更精準,因為我們這邊強調的是,當然不是做逐字稿,每一個字都一定要記載下去,也可能可以透過篩選以及與量刑有關的必要陳述,用摘要陳述的方式來處理。本席希望在推進訴訟被害人權益保障的部分,我們可以有更進一步能夠提升相關被害人權益保障的做法…… 高秘書長金枝:這個我們一定可以做到。 翁委員曉玲:畢竟這對當事人來講,他會覺得他在法庭上面的這些陳述,事實上法官是真的有聽進,而且同時也能夠依照他們……不管是贊成或反對他們的意見,總是可以讓他們知道有一個理由,即法官的理由到底是什麼,這才能夠說服或是讓當事人能夠信服這個判決。針對這個部分,本席希望之後在進行逐條審查的時後,我們跟司法院可以有更進一步的討論,然後大家可以看看在法條文字上面要怎麼修正。我們很希望能夠保障被害人,他不是只是一個訴訟的陪襯,而是真正能夠參與,這也是這次修法裡面我們希望能夠達成的目標。 接下來,我第二個修法的重點是希望能夠減輕書記官的負擔,讓整個裁判書作成當中,可以減輕法官跟書記官等等的工作負擔。秘書長,我也看到你現在有提出司法院會成立一個全國電話中心(call center),預計今年12月就會開始測試,明年1月成立。本席在這裡有幾個問題想請教,第一個,你們有沒有已經編列預算了?對於call center的部分,你們在116年度有編進預算了嗎? 高秘書長金枝:是,有編進,請委員、大院支持,已經編進預算。 翁委員曉玲:本席也是支持call center,如果運作有成,的確可以減輕書記官的工作壓力。但是在這裡還是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未來第一線接電話的人員會是司法院編制內的約聘僱人員,還是用標案的方式外包給外部人員來做?因為人員部分會涉及到接電話的品質,而且他是不是真的能夠去回復民眾,尤其都是訴訟當事人的問題,譬如打電話進來問他們的上訴期限要怎麼計算或補正的正本需要幾份等等問題,所以司法院有相關的人才培育計畫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們不敢稱其為人才培訓,而是這個project到底要怎麼去完成,就如同委員講的,到底誰要進來?坦白跟委員講,我們不要忽視世界各國甚至各公司的電話中心都運作得非常成熟。再過來是重要的部分,如委員所說的,這些人要怎麼回復問題,這個是訓練的問題,司法院要負起訓練的責任。我們沒辦法去招聘一堆人,可是我們可以請人家幫我們招聘一堆人,但這一群人絕對是要經過司法院訓練的。而且跟委員報告,我們司法行政廳現在已經在通盤檢討,total納進了五千多個問題,這個都是要訓練的,並且有的書記官以為將來call center成立了,是不是才把電話丟給他們?我們絕對要築起一道牆,所以一定要在這邊能夠達成。 翁委員曉玲:謝謝秘書長的說明。現在很多人基本上都有被call center接聽進話的經驗,或是透過AI機器人接聽進話的經驗,譬如對於信用卡的消費有問題,感覺帳單好像多了一筆,以我自己個人或親友的經驗,有時候打電話進去,聽到是機器人接電話,或者是自動的電話,一直按不同的鍵,然後轉來轉去,最後乾脆算了,就把電話掛了,因為大家還是覺得能夠直接跟真正的服務人員通電話才可以迅速解決問題。我希望未來call center的成立也能夠做到儘量不要讓當事人覺得一直不斷地轉接,然後轉接到最後乾脆就放棄了,這樣可能就不會有實益。所以這當然是需要你們12月的時候做個測試,甚至可能多一、兩個月的測試,儘量蒐集民眾的意見、當事人的意見,我覺得這可以提升call center的效率。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如果不要機器人回答,要專人回答,那就是費用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是啦!不過最後總還是可能……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一定要訓練到…… 翁委員曉玲:有部分到最後的階段需要專人服務。 高秘書長金枝:對,一定是會有專人回答,因為機器人的回答是制式的,而法院的問題很多不是制式的。 翁委員曉玲:是,沒有錯。接下來本席還要再問另外一個,剛剛林倩綺委員也有問到的時事新聞,提到2023年12月新竹湖口一間早餐店發生火災,29歲消防員進入火場搜救而不幸殉職,其家屬當然就承受天人永隔之痛。檢方調查之後,也認為是兩名越南籍移工涉嫌抽菸而當場引發火災,所以當時就以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起訴,一審法院後來判這兩名越南籍移工無罪。但是本席要強調的是,一審無罪,不代表二審是無罪,所以檢察官對這個案子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這個案件明明還在二審審理當中,可是今年5月20號移民署竟然就將這兩名被告強制驅逐出境送回越南,等到6月高院開庭的時候才發現這兩個犯罪嫌疑人(被告)怎麼不見了,法院一查才知道人早就被移民署送出臺灣,最後只能發布通緝令。 本席要請教秘書長,待會可能還要請教法務部黃次長,移民署的說法是,他們在依法強制驅逐出境之前曾經有通知司法機關,可是因為法院沒有羈押,也沒有限制出境,也沒有通知移民署暫緩執行,所以才把人送走,如果這個說法屬實的話,我第一個要問司法院的就是,為什麼法院在收到移民署通知的時候,明明知道這兩名被告的案件還沒有確定,也知道二審就要開庭了,可是卻沒有採取任何的措施,這中間到底是發生什麼問題?是承辦的法院沒有注意到,還是公文到了法院之後,卻沒有及時送到承審法官,所以才出現了這樣的漏洞?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最大的原因就是因為法官在一審判無罪,判無罪以後,他對人身自由的思考就會不一樣,所以他那時候就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如果說有瑕疵,其實就是在第一審,就在這個地方。因為沒有限制出境、出海,當然,移民署依規定就可以…… 翁委員曉玲:可是問題是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而且二審法院也都已經排了庭了。 高秘書長金枝:不是…… 翁委員曉玲:這件事情為什麼都沒有讓移民署知道呢?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跟委員報告,在法官排定之前,他就不在了,他就出去了。其實最重要的就是一審沒有限制出境、出海,如果有限制……這整個程序裡面,真的要講瑕疵是在這個地方。 翁委員曉玲:所以可能是一審的法官當時沒有做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 高秘書長金枝:對。 翁委員曉玲:接下來要請黃次長。在這個案件當中,其實檢察官已經提起上訴了,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時候為什麼沒有同時針對這兩名越籍的移工聲請限制出境、出海?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案件在審理當中的強制處分權是屬於法官所擁有的。 翁委員曉玲:可是你們也可以聲請吧! 黃次長謀信:我們可以促請法官…… 翁委員曉玲:對,你們有促請嗎? 黃次長謀信:這個個案我不清楚他們有沒有促請,但是這整個過程當中,事實上被告的保全應該是要法院來做處理。檢察官當然可以促請法官做這件事情,但是這個個案有沒有促請,我回去要查看看。 翁委員曉玲:這個案子的確是很荒謬!不好意思,還要再請高秘書長。事實上,我們知道這個環節一方面當然就在於機關的橫向聯繫不夠,二方面就是可能也涉及到移民法的規定,因為移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是,移民署如果知道外國人涉及刑事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在強制驅逐出國10天前要通知司法機關,但是只要沒有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國的話,移民署是「得」強制驅逐出境。所以在這裡就發生了一個問題,就是「得」這個字,當然移民署今天可以主張,因為法院確實也沒有限制出海、出境,所以它認為沒有什麼問題,就直接放人了。可是對於這種案件,之後二審可能還要繼續判、還要繼續審,但是現在被告都已經逃到國外了,不能講逃到國外,他是被放出去國外了,他有可能會再回來接受審判嗎?應該不會了,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機會接近於零。 翁委員曉玲:基本上依照我們的經驗法則來講,他幾乎不可能會再自己回到臺灣來接受審判,所以難怪這個殉職消防員的家屬悲憤地表示,這兩名外籍勞工又不是笨蛋,被告回到越南之後,根本不可能再回到臺灣受審了,發布通緝根本是於事無補。所以像這樣的情況,類似的案子之後是要怎麼結呢?請教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二審已經判決了,因為被告不到庭也可以直接判決,只是將來沒辦法…… 翁委員曉玲:就直接判決,但是判決的話,也不可能有任何的……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執行的問題…… 翁委員曉玲:對,有執行的問題嘛,我們看到這個的確不只是在法律出現漏洞,在整個司法實務的橫向聯繫上也出現了很大的漏洞。像現在這個問題,本席建議未來一定要建立跨機關資訊的勾稽機制,剛剛林倩綺委員也有提到,尤其現在我們臺灣合法的外籍勞工大概是30萬人,非法的外籍勞工大概是10萬人左右,難免會有類似的犯罪案件發生,如果再有這樣的情況,你們到時候不能夠推責,也不能卸責,法院說「這不是我的責任」,然後檢察官也說「不是我的責任」,移民署也說「這不是我的責任」,到底這個責任該是誰去扛?該去追究哪一個機關?我認為這個部分要趕快去進行跨部會的協調,我們希望能夠儘速地把這個漏洞填補起來,在法律還沒有完成修正之前,法務部跟司法院是不是可以答應,你們會儘速地和內政部移民署啟動相關的協調機制?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問題。 翁委員曉玲:好的,當然對於到底是一審法官出了問題,還是到二審,法院的內部程序裡面是不是也出現了漏洞、瑕疵,我希望司法院還是可以針對這個案子去進行檢討。看起來我覺得這個一審法官對於外籍移工沒有作出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在這件事情上面是不是也有一些疏失?相關的承辦法官未來需不需要進入到法官評鑑委員會去做討論?我希望司法院可以針對這個案子再做檢討。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這真的是法官在個案判斷的瑕疵,至於要不要進行評鑑,那當然是另外一回事。 翁委員曉玲:假設有出現瑕疵的話,可能可以進到法官評鑑委員會裡面去做討論嘛,是不是?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沒有,跟委員報告…… 翁委員曉玲:總不能說這個法官在個案的判決上出現問題,司法院都不理不睬,或是認為這個沒有什麼關係,他不過只是犯了一個小小的錯誤。 高秘書長金枝:我跟委員報告,重點是,除非我們要敢去動審判核心,司法行政可不可以動到審判核心?這是我們…… 翁委員曉玲:自從您擔任秘書長來立法院接受備詢,我常常認為您都會用審判核心來當成卸責的藉口,我認為法官的審判核心我們一定要予以尊重,但是這審判核心也不是無限上綱!否則的話,為什麼還是會看到有很多的裁判、判決被高院甚至被憲法法庭認為是有瑕疵的,所以發回審判、甚至認為它是個違憲的判決等等?就這個案子來說,我希望大家可以來檢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委員所提的例子如果是重大瑕疵,是一定送自律的,但這並不是那麼簡單的。其實如同委員所說的,制度上有個地方是可以彌補的,我們也不能說全部都是審判核心,我們也要從制度上去彌補。 翁委員曉玲:好,簡單來說,我們如果從民法善良管理人的角度來看的話,就是法官今天有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包含檢察官也是一樣,都已經提非常上訴了,總是要去了解現在被告的情況是怎麼樣。因為法官跟檢察官是具有高度專業知識、法律知識的司法人員,跟一般的老百姓不一樣,所以我們當然有理由要求司法人員要更能夠善盡他的注意義務,好不好? 接下來還有一個問題,跟大法官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關,這裡可能要請黃次長,秘書長可以先回座。我們知道其實司法院憲法法庭在113年作成了憲判字第8號判決之後,針對該案申請人被判死刑確定,創設了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特別救濟制度。這個部分,事實上我看到了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陸續為5位死囚提出了非常上訴,現在還有多少位還沒有提起非常上訴?還是全部都已經提起非常上訴了? 黃次長謀信:沒有,目前除了1位已經執行完畢,還有1位已經死亡之外,總長大概為4、5位提起非常上訴,其他的檢察總長都還在審核當中。 翁委員曉玲:是不是可以請次長給我一份書面的報告? 黃次長謀信:數字? 翁委員曉玲:就是現在這31名死囚的處理情況到底是怎麼樣。 黃次長謀信:好,沒問題。 翁委員曉玲:本席現在要講的是,剛剛次長也提到,有一名死囚已經過世了,這名死囚是二十多年前曾經犯下擄人勒贖撕票分屍案,早就被判處死刑定讞的受刑人歐陽榕,因為他長期沒有執行死刑,最後病死獄中。可是荒謬的是檢察總長還必須依法為這位已經死亡的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這是不是真的還滿荒謬的?他都已經過世了。理由不是因為他有沒有犯罪,而是因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所要求的一致決,所以變成我們的檢察總長還要為一位已經病死於獄中的死囚,去翻他過去的案件,看看當時的判決書裡面是不是法官一致決。 本席認為這樣的情況就凸顯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荒謬,它非常在意的是程序上面的正義,可是卻沒有注意到所謂的實體正義。我們很期待國家這些高階的法律菁英應該把他的心力投入在去發現真實、發現證據,而不是為了這種程序上面的瑕疵翻舊帳,檢視到底當時每一審的法官是不是都有一致決,其實這是滿荒謬的事情。不知道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對於現在高檢署實際上的實務影響,有沒有增加你們的負擔?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因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出來了,它有憲法位階的效力,所以就總長來講,他也是要依照憲判意旨去做相關的審核。當然這個案子他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得依法判決,這是總長跟法官他們都要各盡法律上的職責。 翁委員曉玲:現在假設一個狀況,如果我們剛剛講病死獄中的死刑犯,你們去翻他過去的判決書,果然發現曾經有一審法院的判決書裡面,有一位法官沒有同意,這個案子是要怎麼樣?要重審嗎? 黃次長謀信:按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它沒有要求歷審、每一次,它只要最後一次確定審有一致決。 翁委員曉玲:只要是最後一次確定審,它不是說要歷審嗎? 黃次長謀信:不是。 翁委員曉玲:所以你們現在只去檢視最後一致…… 黃次長謀信:對,確定三審之後有一致決。 翁委員曉玲:這好像跟我對於憲判字第8號的理解不太一樣喔!總之,對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衍生的大量非常上訴、再審以及救濟的案件,法務部現在已經進行全面盤點了嗎?你們現在盤點進度是如何? 黃次長謀信:跟憲判字第8號有關係的,都是總長在進行盤點,因為這是總長的職責,總長要不要提非常上訴是總長的職責,所以總長他陸續在提。剛才委員有提到有4、5件已經提了,就是他陸續提出來的結果。 翁委員曉玲:希望可以提供本席一份書面報告,我想了解到底這個判決的影響,到現在最高檢、總長這裡,因為是代理總長……現在他們這裡做的情況怎麼樣。 還有講到代理檢察總長,本席要順便請教,現在總統有在進行檢察總長候選人的提名作業嗎? 黃次長謀信:這部分是總長的職權,我不知道。 翁委員曉玲:所以法務部這邊也沒有任何訊息? 黃次長謀信:對,沒有。 翁委員曉玲:你們也還沒有推薦? 黃次長謀信:至少我本人沒有。 翁委員曉玲:本席當然在這邊還是呼籲,希望賴清德總統能夠儘速提出檢察總長人選的名單,不要耽誤整個檢察總長職權的行使。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翁召委。 接下來請張雅琳委員。 張委員雅琳:(10時48分)謝謝主席。我們邀請司法院秘書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早。 張委員雅琳:秘書長早安。今天是想要跟秘書長請教有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有幾件事情想要請秘書長來釐清。這次幾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都有進一步提到要擴張訴訟參與人的程序權利,目前是可以讓訴訟參與人表示意見,但是現在的版本是希望可以讓他聲請調查證據,可以詢問被告或者是證人,也可以去要求檢察官說明他們的理由。 我想當今天我們要進一步把被害人的權利擴張到主動參與證據調查的時候,可能就會碰到刑事訴訟法裡面不同的角色權限配置。現行制度之下,訴訟參與人其實可以取得卷證資訊,也可以到庭參與準備程序跟審判程序,但是在現在的公訴程序裡面,檢察官的工作就是犯罪的追訴以及舉證的責任,所以這兩個角色其實是有差別的。特別是檢察官對國家刑事犯罪追訴權還有客觀的義務,現在如果讓被害人參與的話,可能會有自己的個別利益,也可能會有對於自己案件事實、被告責任以及量刑的看法。所以今天如果訴訟參與人可以聲請調查證據,兩邊對某一項證據是不是有調查的必要、某一個事實是否重要,可能都會有不同的判斷。 我今天看到司法院的書面報告,立場寫得非常清楚,審、檢、辯的三面關係是現行的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訴訟結構。所以想要請秘書長說明,部分提案提到要進一步賦予訴訟參與人證據調查聲請權、證人發問權,甚至是詢問被告的權利,司法院認為被害人訴訟參與權的界線到底應該劃在哪裡?如果今天檢察官認為有些證據沒有必要調查的條件,可是被害人又認為有的時候,這時候又應該要怎麼辦呢?是不是可以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在書面報告陳述得很清楚,沒有錯,因為被害人他是證人,所以我們在書面報告裡面也提到,被害人最重要是要由檢察官來負責照護義務,被害人如果再讓他可以聲請調查證據,會不會跟檢察官衝突?會不會矛盾?會不會不一致?這個在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一定會混亂。同樣地,詰問也是一樣,會不會跟檢察官彼此之間矛盾。還有,一個案件裡面會有很多證人,因為被害人也是證人之一,他對其他證人可以詰問嗎?所以我們建議一定要審慎地去評估。 委員提案裡面的被害影響陳述其實很重要,可以列入。我們現在訴訟法規定的被害人參與,他已經可以獲知卷證資訊,也可以到庭陳述,所以在調查證據跟詰問這一塊一定要審慎評估。 張委員雅琳:好,了解。我下一個問題就是想要請教,您剛剛有提到訴訟參與人同時也是被害人以及證人,被害人他並不是程序的參與人,在很多的案件裡面他也是犯罪事實非常重要的證據來源,特別是像性侵害、家庭暴力這些案件裡面,被害人的證述本身就有可能是法院來認定是不是犯罪事實的部分。如果同一個人一方面是案件的重要證人,他又可以用訴訟參與人的身分來閱卷、聽取其他證人的陳述、知道被告的答辯,法院後續在評價他的證言的時候,就必須去確認到底他的陳述來自於自身對原本事件的記憶,還是看了很多訴訟資訊之後產生的記憶,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委員問到一個醫學上的重點,是記憶,還是自己創造的記憶?他當然是證人,他也是被害人,法官在訴訟指揮上就要去注意。同樣地,對於被害人的陳述跟他在證人的陳述,法官在認定上,這個就是法官非常重要的職責,一定要讓他陳述,可是判斷的是法官,這是整個卷證資料去判斷,所以被害人的陳述絕對要存在,可是同樣地,要不要讓他聲請調查證據跟詰問,這個可能真的要仔細思考。 張委員雅琳:對,我想這個就是剛剛我們講的一個重點,法官就會無法去判斷這到底是基於自己的經驗,還是因為看了太多的訴訟證據之後產生的,這就會造成我們在實務上面的困難。現在有提出這樣子修正的版本,您認為在實務上面有沒有辦法避免呢?是有辦法經過程序設計上面來避免的嗎?還是您覺得是無法的?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程序上,因為訴訟前調查證據、交互詰問就這樣一直走、一直走。當被害人聲請調查證據跟檢察官混亂的時候,甚至打亂檢察官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策略的時候,會造成程序的混亂,法官也會跟著混亂。當然法官還是要判斷,如果立法是這樣通過的話,法官還是要判斷,可是它所造成的程序冗長,我相信是可以預測的。 張委員雅琳:程序冗長以及可能法官在做判斷的時候,會造成非常大的困難。 我也想請教一下,被告的防禦權這次也有提到,現在被告原則上是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及提出的證據來進行防禦,但是如果未來訴訟參與人可以另外提出聲請調查證據,就可能會出現檢察官和訴訟參與人對於不同的待證事實會有不同的證據主張,特別是如果一個案件有超過一個以上的被害人的時候,每一個被害人他們要如何來聲請這些證據?可能就會造成一個非常混亂的問題。 特別的是說,如果檢察官認為某一件事情跟犯罪成立沒有關係,所以沒有調查,但是訴訟參與人認為非常重要,就因此另外聲請調查;或者是檢察官對證人的詰問已經結束,可是訴訟參與人又從另外一個角度提出一系列的問題,面對訴訟的攻防範圍可能就會非常非常的不一樣。我不曉得對於這件事情,您認為有辦法透過程序來保障攻防的平衡嗎?還是您認為基本上是沒有辦法的? 高秘書長金枝:幾乎是不可能,我如果賦予他權利,他當然可以行使。對檢察官,還有另外對被告……因為刑事訴訟有三面關係:法官、檢方、辯方,檢察官要負責照護被害人,其實被害人所有要聲請調查的證據,應該是向檢察官提出;他要詰問,也可以向檢察官聲請,檢察官要盡到照護義務。在整個程序上,因為檢察官要負責起訴,將來在公訴程序上要讓被告定罪,所以他有一定的證據調查、詰問的策略,但是當被害人有聲請調查權還有詰問權的話,彼此之間很難不發生混亂的狀況。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聽起來還是回到……其實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們剛剛所討論到的,就是這整個程序上面跟這三個的架構關係會完全錯亂,可能會造成實務上面審判判斷非常困難,而且程序上面非常冗長,所以被害人得到正義的時間可能也會等待得更漫長。這部分我就先問到這裡。 我還有一個有關於法扶的問題想要請教。我上個禮拜有看到國民黨委員要求法扶不得替特定幾類重大犯罪的加害人辯護,似乎好像也有跟司法院取得一些共識,所以我今天想要釐清一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就有規定,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本來就屬於強制辯護的案件,如果他沒有辦法自己請律師的話,法院依法就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是其他律師來幫他辯護。這個強制辯護是從民國24年就已經有的既有制度,也就是說,這個制度已經差不多要100年了,像是殺人、毒駕致死、強制性交跟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的案件,本來就有相當的一部分是屬於強制辯護,所以今天即使是法扶不幫他辯護好了,我們還是要透過公設辯護人或是幫他找到辯護人才能夠讓審判繼續進行。 所以我想問,你們自己過去有公開表示,其實現在公設辯護制度一直都有人力缺口的問題、找不到人,所以如果今天依法要幫他找到公設辯護人、要強制辯護,可是我們又不讓法扶去派律師的時候,到底要怎麼進行這些案件?這些案件還能夠繼續進行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強制辯護並不等同於法扶。強制辯護一定要存在,這是正當法律程序,只是強制辯護這件事要由誰來擔當?早期是律師或公設辯護人,法扶成立後很多案件就慢慢派給法扶…… 張委員雅琳:對,所以我的問題就是:現在沒有人願意擔任公設辯護人。 高秘書長金枝:這是國家政策,不過法扶所負擔的責任與工作範圍到底多大?雖然這是國家政策。古時候沒有法扶,卻有義辯,即義務辯護人,而義務辯護人也要承擔強制辯護案件。如果這次委員要求法扶對某些案件不能…… 張委員雅琳:不能強制辯護? 高秘書長金枝:對,不能請法扶為辯護律師的話,那麼就一定會走向義辯,義務辯護……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秘書長,我現在的問題在於,如果我們真的要求法扶不做強制辯護,到底……畢竟我們的公設辯護制度長期缺人,這是你們之前說的。因此,不走法扶的話就一定要找公設辯護人,或自己去找律師,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還有義務辯護。 張委員雅琳:義務辯護?我的問題是,不管是義務辯護或公設辯護人,真的有辦法承接現在強制辯護的能量嗎? 高秘書長金枝:如果法扶法就這樣修正通過,那我們當然就要去完成此一艱鉅任務。 張委員雅琳:所以你的意思是,你們找得到人就對了?各地方法院現場都找得到人就對了?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不是我們找得到人,這要用錢,因為義務辯護跟律師公會彼此之間有建立管道…… 張委員雅琳:秘書長,抱歉,我時間真的很有限,而我今天只想確認一個實務問題。也就是如果今天真的要修法讓法扶無法做強制辯護,那麼司法院到底有沒有人……這畢竟是法律規定,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某些特別的案型一定要有公設辯護人,或有人幫他辯護,這是法律規定,所以一定要這樣做。如果今天決定要這樣修,那就要考慮將來現場到底能不能找得到人?如果找不到人的話,會造成什麼樣的問題?其實就是審判無法繼續進行!審判不能繼續進行時,請問被害人跟家屬的正義又要如何保障?我今天的問題就在這裡。 高秘書長金枝:對。如同委員所說,當法扶不能接這些案件時,就是走向義務辯護。其實各法院都有義務辯護人,因為公設辯護人不足,而法扶也無法因應所有案件,當然,也不是所有案件都符合法扶標準,所以這是錢的問題!錢是要花在法扶,還是要花在義務辯護上? 張委員雅琳:我想確定一件事情,有錢到底能不能找得到人?這其實是一個很大的問號。現在我們就算有錢,很多地方也都找不到人! 高秘書長金枝:報告委員…… 張委員雅琳:如果今天往這方向修法的話,那就要先回到實務面,要考慮會不會產生什麼樣的後果?就像我們前面討論修正刑事訴訟法一樣,實務上到底會造成什麼後果,這樣大家才能審慎思考到底要不要這樣修! 再來,就法扶而言,其實法扶的意義本來就不是先判定一個人到底值不值得幫,而是確保法院在判一個人有罪之前,可以把對他有利的事實與法律的問題完整提出來,這是當時設計法扶的前提所在。 我舉兩個案例。一個是過去的王光祿案,原本都已經判刑確定了,可是在法扶律師團的協助下,後續經過救濟程序,最後被判無罪!今年法扶也有一個實際案例,一開始他被認為是詐欺共犯,經過了解才發現原來是一個重度聽覺障礙者。從LINE的對話來看,像在跟人家一問一答,也確實去超商領過包裹,甚至對方也答應要給他50萬的報酬。如果直接看這些書面文字會覺得他是詐欺共犯,但經過了解才發現,一個重度的聽覺障礙者,對於文字、語意跟資訊的理解其實不能用一般人的標準去推論。所以不能因為犯罪類型或社會觀感,就認為這些法律扶助案沒有協助的必要,這是我的想法。 過去有太多案件讓我們看到這些問題,所以您是不是可以直接告訴我,如果今天法扶要往這方向修正的話,那麼公設辯護人,或你剛剛講的義辯,到底能否解決找不找得到人的問題?說沒有人也是你們說的!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是沒有錢,不是沒有人,其實義務辯護就是要錢,這點大家都知道。現在律師很多,他願不願意…… 張委員雅琳:這樣聽起來就是,只要有錢你們就找得到人,對嗎? 高秘書長金枝:就有義辯,義務辯護人。 張委員雅琳:就找得到人?義辯也是要找,不是嗎? 高秘書長金枝:對、對,律師公會有一大堆義務辯護……不能講一大堆,很多律師都有登記義辯,只是他們願不願意接而已。其實各法院的義務辯護是存在的,不是只有法扶。 張委員雅琳:我知道。我現在的問題是:要不要往這方向修法?我覺得司法院自己的立場跟態度也要清楚。 高秘書長金枝:是,我們…… 張委員雅琳:法扶到底要不要這樣修……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要有辯護人,這是最重要的。 張委員雅琳:好,謝謝。 主席(翁委員曉玲):我現在先作會議程序的宣告:現在已經超過11點了,待會沈發惠委員詢答完畢之後我們就休息5分鐘,可以嗎?讓大家去上個洗手間。待會休息5分鐘之後我們再繼續後續的詢答。 現在請沈發惠委員進行詢答。 沈委員發惠:(11時6分)主席,請秘書長。 主席:請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好。 沈委員發惠:秘書長早。今天總共討論七個案子,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的內容涵蓋了被害人的訴訟參與、簡化程序調查、簡式審判、協商程序,還有獨任審判的範圍及裁判書簡化,這幾項制度的修改都在今天這七個草案裡面。其他問題剛才前面有些委員已經問到,至於我個人最關心的,也是幾個禮拜前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裁判書簡化。 針對裁判書簡化一事,司法院必須考量司法資源的配置、法官的工作負擔,同時要兼顧當事人的權益保障。其實光就裁判書簡化而言,各個委員都有不一樣的提案,我知道司法院也有版本,目前正與行政院會銜中。 兩個禮拜前有委員在這裡質疑裁判書簡化是因為法官偷懶,不寫判決書,甚至說要用毒駕修法來交換,這部分要請秘書長在這邊…… 高秘書長金枝:我要嚴謹聲明,不是…… 沈委員發惠:我看那天的狀況,並沒有足夠的時間讓秘書長好好說明,所以是不是請秘書長在這邊說明澄清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很遺憾有這種傳言出現!有關毒駕修法,其實行政院送本院會銜,本院三天內就出去了,因為那是一個重要的法案!而且我們並沒有說法官不寫判決……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等一下再來討論。也就是並沒有所謂的交換,完全沒有什麼毒駕修法交換的情事。至於簡化判決書,也不是司法院所獨創,從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開始,大家就在談判決書簡化的改革。因此,司法院並不是臨時拿來改一改,事實上從106年開始到現在,以我手上的資料來看,已經開過十次以上的會議才做出這樣的結論。不過我覺得還是要讓社會清楚為什麼要做判決書簡化?要解決哪些實務上的問題?我覺得這些要讓社會清楚。 就這次修法而言,第三百十條之一及第三百十條之二這兩條是判決書簡化的主要條文,但這兩條所規範的範圍並不一樣。第三百十條之一是有罪判決諭知二年以下的部分,第三百十條之二是有關簡式審判程序,這兩個一個是一般的審判程序,二年以下的部分,一個是簡式審判程序,這兩條的規範並不一樣,這個部分是不是……有關於有罪判決的簡化,跟簡式審判有罪判決的部分,在適用上面有什麼差別,是不是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有罪判決,被告他不一定認罪,簡式審判程序就是要認罪,這個是最大的區別點,我們這一次為什麼會有第三百十條之二,因為第三百十條之一一直告訴法官說你可以簡化判決,從106年講到現在,法官就很愛寫判決,各位去看我們這些判決寫得「落落長」,告訴他只要寫這個、只要寫這個,就是沒辦法。我們來回頭看看,其實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判決,上訴率有多少?其實上訴率幾近於不到20%,那就表示有80%其實被告跟檢察官都是服氣的,當這種狀況下的話,被告又認罪,前提要被告認罪喔,然後用簡式審判程序,然後對犯罪事實沒有爭執,那我們為什麼還要再去花時間寫判決?只要請法官寫判決,法官一定是多多寫的。 沈委員發惠:簡單講啦,就是第三百十條之一是規範一般、通常審判程序裡面的判決書的簡化,第三百十條之二則是簡式判決裡面的簡化,這兩個部分要分開來討論,才不會讓人家覺得說法官偷懶,好像這個部分法官就不寫判決書,不是,事實上第三百十條之一,在一般審判程序裡面,第三百十條之一還是要有判決書嘛,只是我們把判決書要寫的內容簡化了,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引用檢察官的或什麼樣去簡化而已。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至少在之前我聽到的爭議裡面比較沒有爭議的,因為他還是要寫審判書,只是將審判書簡化而已,但是第三百十條之二,因為是用簡式審判程序,我們就不用審判書了,在這裡規定用一個宣示判決筆錄來替代。 高秘書長金枝:是的。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就要講清楚,因為宣示判決筆錄這個東西,你要講清楚什麼叫宣示判決筆錄,它的門檻是什麼?適用範圍是什麼?這個會有什麼樣的影響?效果上會有什麼樣的差別?這部分請秘書長說明一下。 高秘書長金枝:第一個,它一定要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第二個,它一定不是重罪,死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全部不是,這個一定不是重罪;第三個,一定要為有罪之陳述,再過來,他要對檢察官起訴的事實幾乎是不爭執,像這種案件才適用宣示判決筆錄,可是宣示判決筆錄一定要記載,主文一定要嘛,還有一個重要的,犯罪事實一定要寫清楚。 沈委員發惠:對,這個我知道,即使是所謂的宣示判決筆錄,裡面的要件也講得很清楚,它的要件包括哪些。 高秘書長金枝:對,也要寫事實。 沈委員發惠:但這個是我國獨創的嗎?還是參照外國立法例?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在日本的簡化判決裡面就有這樣子的作法。 沈委員發惠:其實我看你們這個就是按照日本的制度啦。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我們的少事法,還有保護令,都有,其實我們本國就有這種,只是我們要讓它…… 沈委員發惠: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有類似的規定,但是不太一樣。 高秘書長金枝:對。 沈委員發惠:你們這個基本上就是日本所謂的ちょうしょはんけつ,調書判決啦,你們就是按照日本調書判決的立法例來立法啦,也不是我們獨創的。日本的調書判決也不是新的東西,事實上在一九六○年代開始就實施了,到現在已經有五、六十年的歷史了。只是我國現在要採取這種宣示判決筆錄制度,我們在制度的設計裡面,其實它不是完全省略裁判的內容,它有一些要件,不過在這個部分,我看好像……這個分兩個部分啦,剛剛講第三百十條之一的部分,一般審判程序,這部分法務部有意見,法務部對於為什麼你們限於二年以下的判決,這個期限,不只法務部有意見啦,各個委員的版本也有不一樣,有的是一年,有的是……請問你們為什麼訂在二年?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訂在二年,當然是我們看所有案件整個上訴的狀況來決定。另外,法務部擔憂的是法官會輕判,法務部對於法官的量刑,應該是檢察官,不是法務部,對法官的量刑是有監督責任的,量刑不當本來就可以上訴。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是不是請黃次長說明一下?法務部的意見寫得很清楚啦,你們認為怕這樣子會造成一個誘因,一個量刑失衡的誘因。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法務部基本上贊成判決書的簡化,但是我們不贊成不寫判決書,暫時不寫判決書,這一點我們是不贊成的,但簡化這件事是贊成的。剛才提到第三百十條之一,其宣告刑在二年以下都可以用簡化判決,這為什麼會造成輕刑化呢?就如同剛剛委員所提到的,法官就容易為了要做簡化的判決,宣告刑…… 沈委員發惠:為了要簡化,所以他就把本來二年的…… 黃次長謀信:宣告刑降低,就會造成一個普遍性的輕刑化的結果。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要請司法院回應,因為這是一個滿關鍵的問題。 高秘書長金枝:我覺得我必須嚴正抗議,法務部太輕忽法官的價值了,其實第三百十條之一,它的簡化判決到現在都沒有發生效用,法官的判決在簡化判決裡面還是寫得「落落長」,只要法官寫判決,他就愛寫可以秤重的判決。 沈委員發惠:不是法官愛寫啦,是這個法官……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因為我們是得簡化,我們只是得簡化,其實同儕之間的競爭,那是一個很大的壓力!另外,我希望檢察官不要忽視自己監督的力量,量刑太輕就上訴啊! 沈委員發惠:這個部分請法務部說明。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及秘書長報告,檢察官不會去輕忽法官職權的價值啦,我們要講的是,宣告刑二年以下,本部是贊成的,我們只是認為法定刑的部分要做一些限制,一些重罪的狀況之下,你不可以把宣告刑宣告到二年以下,還去簡化,所以在宣告刑之外,我們另外加一個法定刑的限制,特定重罪不要用這一套來簡化判決。 沈委員發惠:好,了解。 黃次長謀信:其他比較輕罪的,你宣告二年以下,我們是贊成的。 沈委員發惠:所以你認為除了用刑期以外,你還要再加一個法定刑的限制。 黃次長謀信:對,對法定刑的限制,針對特殊的重罪,你不要用簡化判決。 沈委員發惠:這部分我想司法院也不會反對啦,所以其實還需要再協商,但是比較關鍵的,剛剛次長所講比較關鍵的就是第三百十條之二,你不贊成都不寫判決書,也就是說,你們不贊成目前司法院版本所提出來的所謂宣示判決筆錄來取代判決書的部分,你們是…… 黃次長謀信:宣示判決筆錄取代部分,因為他們現在…… 沈委員發惠:你們的意見是這樣,你們的書面意見是說,你們認為因為用宣示判決筆錄,但是上訴之後,你就要寫判決書。 黃次長謀信:對。 沈委員發惠:所以我為了上訴,所以我就…… 黃次長謀信:因為我根本沒有拿到判決書。 沈委員發惠:沒有拿到判決書,我就上訴,所以會變成實質上達不到簡化的效果,就會變成每一個……我要先做一個宣示判決筆錄,然後人家上訴,上訴之後,我再寫判決書,會變成本來要簡化的反而變成雙重的。 黃次長謀信:會送兩次,他必須要送達一次筆錄,然後再送…… 沈委員發惠:好,這個部分請司法院回應。 高秘書長金枝:我覺得,不好意思,這樣會不會引起記者在寫,其實我覺得法務部太輕忽法官了。我們試想一個簡單的竊盜案件,量刑是拘役,被告認罪,然後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沒有爭執,然後量刑也是檢察官你的責任,你要去看這個量刑妥不妥適,不妥適就要上訴。其實這種案件,我相信上訴率的部分,我們剛剛報告過,適用簡式程序,上訴率低於兩成。 沈委員發惠:好。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這個有什麼理由呢?不會有太多理由的,最重要的是,我的裡面是事實,是跟檢察官起訴事實要一樣,我要寫清楚犯罪法條。跟委員報告,為什麼我們一再呼籲,這個條文要拜託委員,因為現在是寫百分之百的判決,上訴率只有兩成,我們如果能夠只寫百分之七十的判決,我相信一定會有三成沒有上訴,這真的是拜託委員,功德無量! 沈委員發惠:好。秘書長,我了解。法務部也不是找你們麻煩,我想講這個部分,我想次長還有話要說,不過第一,我的時間到了;第二,我要講…… 黃次長謀信:委員…… 沈委員發惠:好、好。次長講。 黃次長謀信:上訴率低是因為法院的判決理由充分記載了,我檢察官才甘願臣服了嘛,所以才不上訴,你現在是完全不寫,我無從去審酌這個判決我心服與否,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們今天討論很多被害人影響陳述,很多委員都要求被害人相關的陳述在判決書裡面要詳細的記載,現在反而是判決書不記載,甚至可以沒有判決書,甚至要簡化被害人相關的影響陳述,這是不是跟我們今天討論的條文反而某個程度上是相扞格的?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我一定要發言。 沈委員發惠:好,請。 高秘書長金枝:當一個被害人…… 沈委員發惠:很抱歉,後面的同仁,我占到大家的時間。 高秘書長金枝:當一個被害人必須做量刑的受害影響陳述,這是絕對法官一定要寫判決的,我相信這種案件不可能不寫判決,因為它不是如同我們講的認罪又簡單,其實各位可以去想,我們這個社會上多少犯罪真的是很輕、很輕的刑,可是法官花在這邊的時間,他就是要花時間,所以我們只是僅僅要求,沒有錯!次長可能說以前有理由,可是如果一個竊盜2,000塊,那種理由,我看你也不會看吧?其實我們重要的是,真的有這種輕刑又認罪,事實又簡單,我們要不要花時間?拜託、拜託! 沈委員發惠:好,秘書長,了解,這個部分,我想司法院跟法務部有一些部分是有共識的,有一些部分沒有,但是我要講的重點是這樣子,今天我們在這邊談,我要講的是,拜託我們召委,司法院的案子目前會銜行政院,行政院一直遲遲沒有通過,不是因為怠惰,不是因為大家所說的怠惰,而是就是這些爭議,這些爭議卡在這裡,其實兩院正在密切的溝通當中,不只這個,有關於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去年9月就已經送到行政院,到目前為止也還卡在行政院,也不是因為行政院怠惰,而是因為在這些法律見解上面,剛剛我們看到他們這樣子的說法,其實都是有道理,有道理的情況之下,連我們審判機關跟檢察單位都還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情況,我們立法委員來做決定是怎麼樣,我是覺得不太妥當。所以我是覺得我們要審查這個條文的時候,真的要給他們時間給司法院、給法務部時間,就這樣子的歧見來做一些溝通,設計出一個真的能夠簡化判決,又能夠保障權益,又不會造成這些訴訟多餘負擔的狀況。還要再講嗎? 高秘書長金枝:真的要拜託法務部,其實可以註記意見,其實註記意見送出來,一定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沈委員發惠:好,秘書長,你要拜託法務部,不是在我立法院拜託。 高秘書長金枝:我已經拜託他很多次。 沈委員發惠:請你們再密切跟行政院做這些溝通,有必要的時候,我們就還是公開讓法界人士來參與、讓實務界人士來參與,大家來看看實際上司法院做的這個主張比較有利於判決簡化跟人民權益的保障,還是法務部的主張比較符合。我覺得我們有必要這樣做,而不是在立法院這邊溝通,我今天是很不得已,我所知道你們的意見、不同的歧見,在這裡讓大家知道為什麼這個案子送到行政院會銜這麼久還沒有出來,絕對不是因為怠惰,以上,謝謝。 主席:謝謝沈發惠委員今天的詢答,非常有意義,因為真的可以就是將一個法案可能呈現的三方不同見解,司法院、法務部,甚至立法委員這裡的提案,大家不同法律見解都多元的呈現,而且彼此互相的來把自己理由說清楚,非常有價值。不過我一直還是認為這個會銜制度其實存在一些問題的,因為其實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是司法院,既然會銜法務部、會銜行政院,法務部有意見,其實法務部也提出自己的版本,也沒有禁止你們不能提刑事訴訟法對案,可以吧?應該是可以的。這樣的話,就是不要再去阻擋司法院的版本,大家的版本全部都進來立法院,一起充分討論,我覺得這樣更好,否則用技術性這樣的杯葛去壓著司法院的案子,其實真的不是那麼妥當。以上是本席的意見。 我們先休息5分鐘。 休息(11時26分) 繼續開會(11時31分) 主席:接下來有請莊瑞雄委員進行詢答。 莊委員瑞雄:(11時32分)謝謝主席。有請我們司法院高秘書長。 主席:有請高秘書長。 莊委員瑞雄:還有刑事廳許廳長。 主席:請許廳長。 莊委員瑞雄: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黃次長。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好。我看剛剛沈發惠委員的質詢很精彩,司法院跟法務部各自講出自己的看法還有擔憂,其實都是好事,高秘書長有一個好處,就是輩分高,而且在講一些民眾聽得懂的話,這個是好事,我看你們的對話裡面,其實我發現問題的爭點在什麼地方,你看以這一次我們說要讓司法官減壓,其實要讓民眾很清楚地了解我們簡化的是判決書,不是在簡化品質,我們要減少的是這些文書,不是要減少老百姓的權利,這個如果定調清楚的話,我會覺得你跟黃次長大家的想法其實都是一致的。本席發現比較奇怪的一個現象是,我們一直在說法官過勞,覺得案件太多、判決書怎麼寫都寫不完,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一,我看1990年的時候,那個時候就已經針對部分的案件,本來就可以簡化判決書。在2004年的時候,再去簡化,證據原則上連內容都不用全部重寫,證據名稱寫一寫都可以,我看2017年的司改國是會議,到最後你們編了這一本書,我今天還特地把這本書拿來,叫做「裁判書類簡化及通俗化推動要覽」,針對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你們最後編了一本書,我是覺得很可惜,這個制度講了三十幾年,本來你們就是可以簡化,也不是強制法官簡化,法律的問題很複雜,有關社會高度爭議的,或者法官認為相關法律見解要寫得更清楚一點的,就去寫,沒有人限制你,但有一個問題,本席真的發現一個問題,就是假設大家都考上司法官,我們先去候補、試署,到最後才成為正式法官,假設這個判決拿給我們,大家都寫10頁,黃謀信法官,你好意思寫3頁?高秘書長,我們都是法官,你說:不然我寫2頁。你敢嗎?其實有法律授權都可以,但重點在「得」,以你們的那個文化來看,我們三個都是當法官的,我們會怕啊!黃謀信說:莊瑞雄寫10頁,我寫3頁好嗎?高秘書長,你會覺得寫1頁就可以嗎?可以嗎?第一個,以你們的文化來講,這樣寫的人,到最後會不會被人家講說,第一,偷懶;再者,你們內部有考核,還有維持率的問題,如果這個文化沒有改變,我聽了你們兩個的對話,我會認為很有價值的地方,就是如果你們內部法官自己的心魔沒有拿掉,我看要推動這個是很困難,不然不會講了三十幾年的制度,大家一直在講減壓。 我想核心問題許廳長也很清楚,你們都是從基層上來做到廳長、秘書長,你們也煩惱這樣的判決寫下去之後,擔心法務部、檢察官沒有尊重你們、會輕忽你們,就會有這樣的牢騷、苦水跑出來。現在要把六個月改為兩年,這樣可以減壓,我要告訴法務部跟司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尤其立法院,有哪一次沒有支持你們?司改的部分,有哪一次沒有支持的?立法院吵吵鬧鬧,有啊!因為有政治嘛!可是真正制度要往前走的,我看不管誰執政,在立法院大家都是給你們支持的,所以問題出在哪裡?出在你們內部。我不知道秘書長的看法如何?不要說一個制度下去之後,擔心外界會說你們偷懶,你也不用怕人家說你偷懶啊!哪有偷懶?立法院的法律明文規定這樣就可以,也沒有人強制你一定要簡化,複雜的問題、社會高度爭議的問題,本來就應該要好好交代清楚,所以我覺得問題出在你們內部考核上,第一,你們怕人家說;第二,怕維持率的問題,一審法官簡式判決寫完以後,到二審全部被撤銷,以後也就沒人敢這樣寫,你知不知道?所以秘書長,你的看法如何?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委員指到重點,法官本來對自己的要求就很高,當法律規定他要寫判決的時候,沒有錯,依據第三百十條之一規定,他可以簡化,可是在簡化論述中,因為對自我的要求,他會闡述得很清楚,這也是為什麼第三百十條之一,就像委員剛剛說的,從民國幾年推到現在,司法院也一直鼓勵、一直鼓勵,但就沒辦法發揮一定的讓法官減壓的效用,所以我們在這次提出第三百十條之二,希望針對爭執性很低的判決,是不是就讓法官寫清楚犯罪事實跟犯罪法條?真的,法官的自我要求,絕大部分的法官自我要求太高,同儕之間的議論他也會聽在耳裡,所以我們必須釜底抽薪。 第三百十條之一條文真的如委員所說的,從民國幾年講到現在,為什麼沒有發生效用?法官還在案牘勞形,還在花這麼多時間寫判決,這也是我們一直在檢討的,所以我們才說從上訴維持率來看,是不是可以再找出一個更好的方法,讓法官把精神維持在一案裡面?對於這次委員願意這樣修法,我們真的非常感謝。 莊委員瑞雄:是啦!你想一下,一個判決要如何簡略,到最後判決主文還是一定要有,也一定要交代犯罪事實,而這些犯罪事實也一定要有證據,然後法官也要跟當事人說明為何對你有利的不採認,這都要講清楚,因為攸關當事人權益。但是你剛才說法務部,現在說檢察官輕忽,你剛才的說法是你們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我沒有說他輕忽喔! 莊委員瑞雄:有啦!你剛才就是這樣說,所以黃謀信才會吐槽你。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我沒有講法務部輕忽,我只是說第三百十條之二,現在講之二…… 莊委員瑞雄:沒關係,你批評法務部檢察官,應該批評時也要批評……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啦! 莊委員瑞雄:他如果覺得你們不對,批評你們也應該啊!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我沒有做這樣的批評。 莊委員瑞雄:你變沒有了?好啦!那你舉個實例,你剛才講的,我看你對檢察官好像有一點抱怨,舉個實例好不好?很清楚的實例,讓社會知道。 高秘書長金枝:我對檢察官沒有抱怨,我只是抱怨他們不同意第三百十條之二而已,我對檢察官沒有抱怨喔! 莊委員瑞雄:喔!你的意思是在這個地方就對了!其實我一直這樣覺得,我們這個不是強制要求法官一定要全部簡化,沒有!就是有一些重複的可以簡化;或是如果被告認罪,那個判決該存在什麼樣子,還是不能免,但是有一個地方我必須簡單這樣講,就是現在你說的宣示判決筆錄,這你可以去推,大家也覺得要簡化,但是這個判決裡面,最主要是要讓老百姓、被判刑的人知道為什麼被判刑,我覺得這個很重要。你們現在這個方向,我可以支持,尤其是一些沒有爭議的案件,不然你叫法官浪費一大堆時間寫一大本判決書,這也很奇怪,但是一個法官的判決,讓被告知道為什麼被判刑,這是一個好事。 另外,我還有一個問題提問,就是你們不如把現在的範例給老百姓看,告訴他們現在的判決書長這樣,將來簡化後,會長成什麼樣子,兩相比較,有一個比較組,知道以後會怎麼演變,這樣就不用像現在大家在這裡對話,你說一說後,我的感受是覺得你剛才說的有點在怨檢察官,但你說沒有,我想這是好事,代表經過休息5分鐘後,你們有溝通,或者大家心領神會,都有感受到彼此的意思其實是一樣的,這也很好,所以在你簡化以後,希望拿一份簡化後的範本讓老百姓對照,知道未來的判決書會省掉哪些,這是第一個。再來,如果被告不服,可以如何要求比較完整的判決書;如果要上訴,又該怎麼辦?我覺得以這兩份來比較,比現在我們光用文字、條文在這裡討論會更有意義,不知道你的意見如何?就是這個宣示判決筆錄既然要推動,這樣很好,但現在的判決書是怎麼樣,改革之後、法律通過之後,以後的判決書會寫成什麼樣,這個很合理吧? 高秘書長金枝:對,跟委員報告,因為現在的判決書,對於被告的證據那段論述會寫很多,將來宣示判決筆錄他能夠這樣做,第一個一定要被告認罪,其次一定是三年以下刑期,然後宣示判決犯罪事實一定要寫清楚,因為這跟既判力有關。再者,因為他認罪了,所以再過來就是他的犯罪法條要清楚,其實…… 莊委員瑞雄:等一下,我看黃謀信次長一直在搖頭,請黃次長也講一下你的看法。其實這是好事,我覺得把大家不同的看法跟擔憂拿出來講非常好啦! 黃次長謀信:跟各位報告,現在簡式判決是要擴張到五年以上重罪以外的罪,除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這些重罪不適用之外,其他所有犯罪都要用筆錄來代替判決,所以幾乎所有很大宗的刑事案件都有可能會落入用筆錄來代替判決的範圍。 莊委員瑞雄:所以你的擔心是怎麼樣? 黃次長謀信:那會因為沒有判決書,所以會變成兩階段,第一階段是只有筆錄代替判決,而檢察官不知道該不該上訴,因為理由是什麼其實他不是很清楚,或者是被害人要請求檢察官上訴,被害人也不清楚,只有當我們不服的時候,他再補送判決書,所以它是兩階段的。在這個狀態下是兩階段的,所以我們在講兩階段反而更造成我們實務上的一些繁瑣、程序上的重複。 莊委員瑞雄:這樣很麻煩耶!一個司法改革裡面涉及到院跟檢,檢察官偵查犯罪,法院做實體審判,我看現在法務部代表跟司法院代表的看法不一樣啊!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我們支持你,但你們的方向要走到哪裡去?本來我以為只是司法院內部文化的問題,就是說法律明文授權給你可以去簡化,但是你不敢用,我看別人寫10頁,所以我不敢寫3頁、我不敢寫2頁,因為涉及到考評。我如果真的這樣寫下去以後,檢察官一看到會說怎麼變成這樣?我到底要不要上訴?不如我都上訴,這樣以後不會被罵,最後就變成你們內部文化的問題,司法院也有內部文化的問題,變成檢察官都說我無所適從,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看一看還是不清不楚,你的判決書沒有交代啊!為求保險起見,案子只要一下來,檢察官就全部都上訴,這樣一來我們就達不到這樣的目的啦!現在高秘書長又在搖頭,你說的時候黃謀信在搖頭,黃謀信講完換你搖頭,我講完你也搖頭,這樣我們哪會有共識?現在該怎麼辦,請說。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判決筆錄犯罪事實一定是明確的。 莊委員瑞雄:那一定有的嘛! 高秘書長金枝:一定有嘛!而且也要被告是認罪的,然後在整個審判程序中,檢察官是參與的喔!不是只有被告跟法官,檢察官是有參與的啊!對於整個陳述的內容,檢察官是知道的啊! 莊委員瑞雄:站在檢察官的立場,檢察官可能也要看……就是說雖然檢察官有參與,但是他要知道判決書是怎麼做出來的啦! 高秘書長金枝:所以說一定是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被告要認罪,就這麼簡單,你如果橫生枝節、另外追加不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檢察官會產生疑惑的時候,不可能法官會做這種判決。 莊委員瑞雄:糟糕,黃次長又搖頭了,請黃次長說明。 黃次長謀信:簡式判決現在刑訴法規定是以有罪為前提沒有錯,但是它不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換句話說,法官可以在檢察官不同意的狀況下,被告認罪他就可以下簡式判決,在簡式判決連動到暫時免寫判決的狀況之下,檢察官也許不同意做簡式,那他就會上訴,他就先上訴再說嘛,因為他看不到判決書啊!會有這個狀況產生,因為它不需要檢察官、當事人的同意,它跟協商判決不一樣,協商判決基本上是雙方當事人同意了,經過協商,那是檢察官同意,但簡式判決本身不需要檢察官同意,法官就直接下簡式判決了。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跟委員報告…… 莊委員瑞雄:我的時間也到了,這樣我要怎麼支持你們?司法改革我們都很支持你們,現在的問題在於司法院跟法務部的意見分歧。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相信委員也很了解在刑事案件裡面哪些是小案件,小案件的部分我們還是在寫判決,就像剛剛次長講的,其實對於稍微複雜的,法官用這個的可能性會很低。我們現在來看,其實在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當中,小案件占很多,我們從上訴率來看就可以知道,其實我們只是要減省被告認罪……犯罪事實可以說將來看它的發展,它絕對連稍微複雜的犯罪事實都不可能,一定是簡單的犯罪事實。 莊委員瑞雄:秘書長,這樣我聽懂了,你在闡述你的看法的時候,黃次長也搖頭啦!搖頭並不是說他完全把你否定,而是他有他的擔憂存在。立法院是一個民意機關,其實你們司法改革的方向我們都支持,可是以司法院跟法務部這樣的對話,在互相沒有辦法達到共識的情況之下,哪怕是一個被告,被告不是只有他的人權而已,外面常常還有一個叫做告訴人,這樣涉及到人民權益的時候,我們立法機關也擔心當事人的權益,或者說一般老百姓的權益受損,所以你們說好再來好不好?謝謝。 主席:謝謝莊委員。 看起來就是司法院跟法務部好像很難談好,建議要不然就提出A版、B版吧!如果是這樣的話,至少在司委會對於各種不同的法案,我們就可以加速推進,希望在下個會期之前一定要能夠看得到兩院的版本。今天送出去了,好。 我們先處理會議時間,上午會議時間繼續進行到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詢答結束為止。 接下來有請王世堅委員進行詢答。 王委員世堅:(11時50分)謝謝主席,我請司法院高秘書長、法務部黃次長。 主席:請高秘書長、黃次長。 王委員世堅:高秘書長,在我看來你是好為人師啦!我很少來到司法委員會,這一次真的讓我活生生看到你是當場訓斥法務部,照說審、檢、辯三方是平等的,所以我不想跟你多講什麼,我只是提醒你,現在社會上對於公職人員的信任度,不好意思,司法院跟立法委員是在同一等級,我們的信任度大概三成,大概是公職人員裡面最低的啦!我們還稍微比你們高一點點,也就是有七成的民眾不相信我們的司法,當然這是指司法判決。檢察官、法務部還比我們略高,他們大概四成,所以這一點我要提醒你,他們的信任度是四成,我希望不要發生信任度三成的去教訓信任度四成的,兩邊要互相折衷,你們挑個時間另外搭個擂臺,生死狀簽一簽,你們兩邊看要怎麼去打嘛,不要在立法院,因為立法院不是只有有法律專業的才可以進來,你剛剛那麼一教訓,我有點不敢上臺質詢,為什麼?因為我不是念法律的嘛!但是司法就是要讓人民都能夠理解整個過程,我引用黃仁勳這句話,他說未來的人類要有三種能力,第一個能力就是敘事力(storytelling),要釐清邏輯,精確傳達核心價值。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要講到人民都能夠懂,不要高高在上,用作之君、作之師那個方式去教訓其他單位,好不好?法律固然要有專業,但是也容許我們有一些人民有不同的感受。比方我舉例,蔡總統在三年前就講過司法改革的領頭羊就是國民法官制,所以三年前在蔡總統任內,國民法官制就實施了,這三年多來,國民法官制其實頗受好評,但是我比較不懂的是,這三年來國民法官總共有489件收案,裡面有157件、高達36%被司法院轉軌了。我先做一個比較,日本的審判制是國民裁判員制度(等同於我們的國民法官制)實施了16年,總共受理的案件2萬167件,16年來兩萬件,轉軌的件數也不過65件。天啊!所以到底我們的司法院有沒有尊重國民法官制?這一點我打了很大的問號。剛剛看你的態度,我就知道你們就是不尊重,你們認為法律一定要法律的專業,所以你們不准國民法官制轉軌的原因就是審查程序太繁複,需要高度的專業,但是審查程序繁複,我們可以延長審理時間,不是嗎?要高度專業,有很多需要用鑑定的,只要讓被害人可以詢問鑑定人就好。我不跟你多浪費時間,我還是簡單地……不好意思,召集人,因為我剛才提案說明遲到了,所以是不是請給我幾分鐘讓我簡單說明一下我的提案? 我提的是刑事訴訟法增訂條文,我提了四點。1985年聯合國通過被害人司法基本原則宣言,裡面第四點講得很清楚,犯罪被害人應受同情及尊重之對待,其所受之損害應得透過司法程序迅速獲得救濟;第五點還規定,司法及行政機關應建立制度或採取必要之加強措施,使犯罪被害人得透過迅速、公平而且方便之正式、非正式程序,以獲得救濟。我們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7號解釋也認為「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此項權利自亦包括人民尋求刑事司法救濟在內,是故人民因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加害之行為人因而應負刑事責任者,被害人有請求司法機關予以偵查、追訴、審判之權利,此項權利之行使國家亦應提供制度性之保障」。所以大法官都解釋了,刑事程序被害人的保護不僅是國際潮流,也符合我們國家刑事人權保障的重要指標。 我提了這四點,我認為要增訂這四點,簡單說明如下:第一點,我認為要增訂第五十一條之一,新增建構資訊防火牆,阻絕合法文書淪為二次傷害,讓被害人可以要求將文書去識別化,保護他們的個資。他們已經一度被害了,如果個資再外洩,就是二度被害。第二點,我希望落實知的權利,強化跟檢察官的實質溝通效能,也就是說,犯罪被害人真正需要的往往不是重要的刑罰,其實最重要的是要知道案件如何進行、證據如何評價、判決如何形成,這些應該讓被害人能夠適度地知道,讓他能夠適度地跟檢察官溝通。第三點,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九,我認為要明定補充詰問權,也就是引進被害人的視角來拼湊犯罪事實的全貌,被害人畢竟在犯罪現場,很理解,所以如果我們為了發現具體事實,應該明定檢辯雙方在詢問完畢以後,訴訟參與人得聲請審判長許可,就是你們司法這邊許可了,他應該可以詰問證人或鑑定人,以避免證人虛偽或者避重就輕的回答,因為他在場,他非常清楚。最後,我又再增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五十,讓被害人可以直面、直接面對被告,要求釐清動機,並兼顧緘默權、保障權、情緒平復……我們應該賦予訴訟參與人經許可後(還是要貴院許可),可以就犯罪動機、對損害之認知、犯後態度等事項,直接向被告進行詢問。我覺得增訂這幾點才能夠確保被害人在司法訴訟過程當中應有的權益。我再一次強調,法律是為人民服務,被害人最無辜,加害人要敢做敢當,當然,他們可以辯護。 我也另外再補充一點,你回去查查看,去年用在法律扶助的錢,我們公家編了15億,這15億裡面竟然有八成是用在這些加害人,尤其死刑犯,剩下35位死刑犯每一位都聘請3位律師,多可惡!可惡到極點!已經罪證確鑿、罪無可逭了。所以我再一次請你回去查清楚,我們這15億是要幫助弱勢受害時沒有辦法自己爭取,也沒有錢聘請律師,我們是要扶助這些人才對。如果被告、加害人沒有錢,來申請也OK,但是比例不是這個樣子,哪有讓死刑犯還聘3個律師,吃飽太閒! 高秘書長,你照這樣子繼續強硬下去,有一天你可能會當到院長。我再一次提醒你要認清楚,司法、法律必須專業沒有錯,但是法律不外乎就是要服務人民,要跟人民站在一起,你要以人民不懂法律的視角來做裁判、來做表達,這才是正確的,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謝謝。 主席:謝謝王委員。 接下來我們有請洪孟楷委員發言。 洪委員孟楷:(12時2分)感謝主席。王世堅委員慷慨激昂。大家知不知道一個小知識,孟楷跟王世堅委員是同月同日生,我們都是1月1日摩羯座?所以實事求是很重要。 主席:我也是摩羯座。 洪委員孟楷:那我們一起努力。請秘書長。 主席:請秘書長。 洪委員孟楷:還有法務部次長。 主席:再請次長。 洪委員孟楷:一樣嚴肅的議題,針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本席一開始開宗明義做提案說明的時候就已經講了,執政權再大,也大不過憲法,五權分立是我們中華民國很基本的憲法框架,因此我們一定要尊重這樣的憲法框架。憲法框架就是各院做好各自的角色、各自的工作,更重要的就是要以臺灣人民的福祉為最優先。 我先看到一個部分,剛剛王世堅委員有提到法扶的使用。沒有錯,法扶是要保障弱勢,希望大家不要有法律的資訊落差,但絕對不是讓加害者把律師請好請滿,藉此想要逃避應有的制裁。 本席之前有提過一個案件,即土城員警劉宗鑫所長被毒蟲撞死,在上個禮拜、六天前還在做延押庭,結果這位毒蟲居然還講反正繼續延押、沒有任何意見表達,所以兩秒鐘後法官又再繼續延押,但更重要的是他居然利用法扶,可以請三名律師、請好請滿,而且這三名律師形象非常的鮮明,都是廢死聯盟相關的律師,所以其實他的用意很明顯,他就是想要逃脫死刑的制裁及處罰,但我們要問的是當一個毒蟲駕車故意殺人,以此衝撞員警、制伏員警的時候,一審已經判死刑了,法院二審到底會不會還是堅持這樣的判決?還是法院有可能讓他開脫,這個人民不知道,可是公平正義就在這邊。也因此,本席現在提到兩個部分,我想要請秘書長來回答,這個案件他是故意殺人,一審大家已經看得很明確,但現在另一個部分是我們也針對相關的刑罰來做修法,毒駕跟酒駕最大的不同是吸毒已經是犯罪了,吸毒還開車上路,那更加是惡上加惡、非常可惡,如果你吸毒駕車而撞人、致人於死的話,很抱歉,你應該要付出相同的代價。因此,法務部現在提出來的版本是從三年到十年增加為五年到十二年,但本席不認同;本席的版本是毒蟲駕車、毒駕致死,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做的修法我們會做,因為現在已經進入朝野協商,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共識的話,該院會表決的我們一定會表決,但更重要的是立法院敢修法,法院敢不敢判,我想這才是關鍵。秘書長,您支不支持毒蟲駕車致死,最高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此來嚇阻毒蟲,你吸毒不要開車上路;你開車上路如果撞到人,不要跟我講你是不小心,不要跟我講你是無意識,不要跟我講你是無差別,沒有!吸毒駕車已經是不定時炸彈了,你在路上都是一個殺人兇器、都是一個災難,我們就以最高的標準要求你不要開車上路,這樣的修法方向你可以接受嗎? 高秘書長金枝:我想最重要的是刑罰要如何規定,這尊重立法院,因為這是立法權所在。 洪委員孟楷:我的態度很明確,我是要告訴所有臺灣2,350萬生活在此的人,你要遵守我們的法治,如果你敢吸毒,那你已經犯罪,但你吸毒之後不要開車,你吸毒還開車,沒入車輛;如果你吸毒開車還致死,最高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罰則很重,所以告訴你不要這樣做!我們也不是完全沒有option,不是僅唯一死刑,假設修法通過之後,回過頭來看球在法官手上,法官可以依照各個個案之情節輕重緩急來裁定,到最後是死刑、無期徒刑還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這是一個態度的問題,對大家共同來講是不要做這件事情。 高秘書長金枝:我相信這是立法權,我們絕對尊重。 洪委員孟楷:那之後法官敢不敢判?我們現在看到很多的司法院法官,即便我們給了工具,但法官到最後不敢判,或者判的還是以最低刑度,那就好像是最低消費,不是啊!我們希望法官能夠重判、嚴懲,讓這些真正犯罪者不要逃離法律應有的制裁。 高秘書長金枝:是,我想這個是死刑、無期徒刑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絕對是依事實來適用法律,當然有時候外界可能對量刑不滿意,尤其是進入國民法官的話,其實大家互相學習,我相信各位可以看到量刑的趨勢,因為它有一個階段,我不能說他一定是死刑、他一定是無期徒刑,他也要依很多事實跟證據來評量。 洪委員孟楷:對廢死聯盟、廢死團體,我尊重他們的言論,但是很抱歉,臺灣社會現在就是沒有廢死的空間,也因此我該捍衛的、該堅持的,我一定會堅持。 另外一個部分,今天司法院第2頁的報告裡面有講到,我覺得這很值得法務部、民進黨政府及現在執政黨來參考,第2頁開宗明義講:近來大量集團式詐騙或洗錢等類型化、高重複性犯罪,已嚴重排擠司法資源之有效運用,從110年四十多萬件到114年已經成長36.2%,達到55萬件。詐騙、洗錢等這種高型態集團化的犯罪,連今天司法院的報告都有點出來是非常嚴峻,我們才會想要用更積極、有效的方式來對付詐騙集團,一個是抓到之後我們要重判,讓他知道在臺灣犯罪要付出高額代價,另外一個部分是讓你知道有高額代價要付出,因此不敢在臺灣犯罪。所以本席也提出所謂的鞭刑打擊詐騙公投,現在也已經正式在立法院成案,今年年底有可能會有這個公投,公投如果真的通過的話,立法院跟行政院都有責任要推動修法,因為這是人民公投的決定。我現在只想要再提醒,如果真的鞭刑打擊詐騙公投通過,確實有鞭刑的刑責進入時,法院也要敢判,這才是真真正正五院各自分立、各自責任分屬,能夠有效讓臺灣社會更加進步的關鍵。秘書長,可以認同嗎?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法官是依法判決,法律通過了,除非將來有違憲、另外的情事發生,法官就是依法來判決。 洪委員孟楷:好。不好意思,讓次長站比較久。本席回歸到草案,有幾個部分我只是簡單講一下,因為本席也看到我自己的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四以及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原則上,我看到司法院跟法務部都是尊重我們的提案,並且都是表達可以接受。所以對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四,本席認為既然現在已經有相關的席位,能夠再更明確,讓被害者或是其家屬在法院審理時有一個明確隔離的席位,我覺得這是好的方向,即便司法院已經提出目前雖然沒有法令規定,但是已經有做,如果有做那樣更好,是不是能夠將其法制化,讓它更加明確,各級法院都可以有這樣的設置?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七是被害者或其家屬陳述意見的部分,我也看到法務部跟司法院都是尊重、都是同意的,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本席也會堅持這一條,因為能夠適時在審理過程裡面,讓被害者或被害者家屬陳述意見、表達意見,這對於法官的判決是會有公正的幫助。 另外,本席有看到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也有陳述意見,這部分也是同意,反正這幾個部分有同意的,如果我們有共識的話,在逐條審查的時候,我一定會有所堅持,也希望司法院、法務部能夠再針對本席所提出的其他幾個條文可以溝通的部分,我們再做一些溝通,希望在逐條審查時我們能夠有更實質的進展,好嗎?謝謝。 主席:謝謝洪孟楷委員。 接下來有請楊瓊瓔委員進行質詢。 楊委員瓊瓔:(12時13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司法院。 主席:請高秘書長。 楊委員瓊瓔:秘書長,我們來討論法扶基金,我們為了保障經濟弱勢人民的訴訟權益,司法院每一年常態性來編列預算,用公帑來挹注法扶基金會,但是我們看到現行法扶資源的配置出現了嚴重明顯的失衡,也就是法扶案件當中高達九成涉及到刑事被告,同時真正協助犯罪被害人的比例大概只有一成。有鑑於本席認為如果像蓄意殺人、毒駕致死、詐騙、性侵、虐童的,這樣的重大犯罪我們應該重新來調整他適不適合適用在法律扶助的必要性,我們應該要將有限的資源、有限的公帑優先用於真正需要司法救濟的經濟弱勢及犯罪被害人,這也是我們成立法扶基金會最重要的宗旨及目標,也就是保障弱勢司法的權益。所以我個人要請教秘書長,司法院是否支持蓄意殺人、毒駕致死、虐童、性侵及重大詐騙排除在法律扶助的適用範圍,請來說明。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剛剛委員講的這些都是強制辯護,是不是要由法扶來做?我不覺得是一定,因為…… 楊委員瓊瓔:謝謝你。 高秘書長金枝:法扶沒有,還有義辯,他就是一定要有辯護人,只是我們資源要怎麼分配的問題而已。 楊委員瓊瓔:對。我非常感謝秘書長,你的見解也是因應了社會大眾,很多人問我為什麼被害人得不到這些資源,他又是弱勢,為什麼被害人是這樣的情勢?但是刑事被告竟然幾乎九成是用到我們的公帑,我感動的是聽到秘書長的論點跟我一樣,那接下來該怎麼做呢?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犯罪被告因為無罪推定是世界原則,所以他一定會有辯護人,只是辯護人,尤其是強制辯護,那是分配的問題,要在法扶呢?還是要放義辯?還是要放在法院的公辯?我覺得這是分配的問題。 楊委員瓊瓔:對。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對於…… 楊委員瓊瓔:我們因應民情要怎麼分配,您的看法? 高秘書長金枝:我知道。委員剛剛提到的這幾大犯罪是不是要由法扶來承擔,我覺得這是一個立法政策的問題,我們司法院尊重,因為這是立法政策。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也同意剛剛本席所說的這個方向? 高秘書長金枝:對。就是我尊重,我不能說,因為…… 楊委員瓊瓔:你尊重,我要謝謝你的尊重,我們希望能夠真正讓我們的公帑是運用在當時成立的目標,也就是保障弱勢司法的權益,這個非常重要,我們朝這個目標來做。 接下來我要請教,書記官長期壓力這麼大,所以當時在葉金鳳擔任法務部長的時候,我們開始啟動法務部跟司法院……司法院的動作比法務部還早了半年,加了助理的名額進來,但是我們看到書記官的目的是要做什麼?他的核心精神是要協助法官審理案件,他的工作量應該是如此。但是現在書記官要做什麼?聽電話,聽了這麼多的電話,所以你們也看到了書記官的辛苦,而且負荷不了、案件delay,這樣的惡性循環,終於你們要成立全國電話中心,什麼時候開始試辦?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預計12月開始試辦。 楊委員瓊瓔:1月份要正式上嘛?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希望。 楊委員瓊瓔:1月份正式運作?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希望能夠,因為這中間像剛剛委員也有質詢到,電話內容要怎麼設計,這是非常重要的。最重要是如委員所說的,我們希望書記官不要因為接聽電話而打斷他整個工作流程,而且接聽電話是有他的專業性,他不要被抱怨…… 楊委員瓊瓔:對。秘書長,你現在講到一個重點,今天有了全國電話中心的目的就是要減輕書記官的壓力,好好的協助這些審判核心工作,這才是他當書記官的重點。所以我們非常希望你不是只有把這個人力搬到那個人力,不是!而是你要重新好好的去盤點書記官的人力不足,到底量體還有多少?真正釜底抽薪去解決這些問題,才是我們成立全國電話中心的目的,是不是? 高秘書長金枝:是。所以剛剛有委員提到,其實我們所有人數受限制,所以我們…… 楊委員瓊瓔:現在總共多少人?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我們法定員額是1萬5,000人。 楊委員瓊瓔:實際員額呢?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已經快接近1萬5,000了,所以我們現在是想方設法,因為我們要增員太難了,所以一定要用各種方法,可是書記官一個人要做兩個人的工作…… 楊委員瓊瓔:好,謝謝秘書長的回答。我想我們共同的目標,第一個,整體性探討書記官的工作量,接聽電話拉出來之後,他的量體人力到底是足還是不足要做整體規劃。同時,在全國電話中心裡,整個規劃必須要讓人民善用,而且是適用的,這非常重要,我們也期待12月的試辦成功,1月份正式上路,謝謝。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委員支持。 主席:謝謝楊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有請范雲委員發言。 范委員雲:(12時20分)謝謝召委,我第一題先請黃次長,待會再請高秘書長。 主席:請黃次長。 黃次長謀信:委員好。 范委員雲:次長,您好。今天主要是追蹤我4月30號首次質詢、7月22號再次質詢的主題,就是請法務部研議各國經驗關於性侵罪裡面所謂國際說的積極同意定義,7月22號的時候剛好就是您嘛! 黃次長謀信:對。 范委員雲:您已經承諾兩個月內會提供可行性報告,次長,還記得這件事嗎? 黃次長謀信:我知道,就是「only Yes means Yes」這個原則嘛! 范委員雲:對。 黃次長謀信:我們當時承諾要再去搜尋委員提到的法國與丹麥的立法例,不要專門只引美國的立法例。 范委員雲:對,謝謝次長都有記得內容,就是不要只看美國的,我們看丹麥與法國這些在性別平等方面相當不錯的國家。我今天主要是:第一個,怕你們忘記,因為兩個月快到了;第二個,也再次告訴您為什麼我特別關心這件事。次長,您知道我們的國際公約,就是CEDAW公約已經國內法化嘛? 黃次長謀信:當然。 范委員雲:其中裡面有談到性別暴力的定義,就是基於性別歧視與權力壓迫,定義的部分我就不再講,我是特別提到裡面的第三十五號一般性建議其實就是在講這個部分。它有提到確保對包含婚內強姦、熟人強姦或約會強姦等性犯罪的界定以缺少自願同意為基礎,並將脅迫情形要考慮在內,所以這所謂的缺少自願同意就是我們現在討論的這一題。因此,CEDAW的第二條就是,締約國應該採取一切適當辦法推行相關政策,也請法務部要落實這個公約,再次研議各國立法經驗,評估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是不是應該要採積極同意,所以這部分次長基本上可以同意吧? 黃次長謀信:跟委員報告,我們上次已經承諾會在兩個月內(9月22號)以前把相關的評估意見送到貴委員會及委員的手上。 范委員雲:好,也希望你們在這過程中可以多看已經國內法化的CEDAW公約,他們對於剛剛我所講的自願同意的各種論述,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 范委員雲:謝謝,請回。我們就期待你兩個月……應該是什麼時候會…… 黃次長謀信:922。 范委員雲:922給我們報告,希望這一次能夠比上次更嚴謹,能夠清楚看到各個國家,好不好? 黃次長謀信:好,謝謝。 范委員雲:謝謝。再來請高秘書長。 主席:有請高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好。 范委員雲:您好。我今天也是想了解法官學院怎麼辦理CEDAW的各種相關訓練,我們知道法官學院其實有一些課程,包含我看到有法官職前研習班,也有2024年增設了強化CEDAW於法院之運用專班,還有你們也有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實施計畫,有一個計畫已經結束了,還有一個計畫正在進行中。這部分秘書長應該了解,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關於這個實施計畫,細節我不了解,可是這是我們正在執行中的。 范委員雲:好。您知不知道關於CEDAW的應用跟司法院的關係,目前最被大家詬病的問題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其實CEDAW這種理念真的是我們必須要讓法官們學習、貫徹,我相信這個得要內化成自己的……我不敢講信仰,可是自己必須要有思考模式,這是我們司法院一直在藉由課程、演講,希望法官不是只看到法律,而是要去了解所處理的當事人之間的問題。 范委員雲:秘書長很了解。我想請問您,您如何知道法官到底懂不懂CEDAW啊?你們訓練了半天,到底他們懂或不懂,你們的判準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可能外界第一個就看判決的形成,這個是法官對外的語言表示。 范委員雲:就是從法官的判決,對不對? 高秘書長金枝:對,還有他的整個審理過程。 范委員雲:如果司法院重視這個東西的話,你們有什麼機制來確定?譬如說我們跟其他國家比,我們的法官真的懂了CEDAW,而且有落實在判決中,你這個指標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我相信各位都能夠了解,能夠考上法官,他的資質都不錯、他的學習能力也應該不錯,可是我們要尊重他的獨立性,所以就司法院來講,我們就是廣設課程,而且是要要求…… 范委員雲:我自己也是老師在上課,上了半天,有時候學生在滑手機嘛,所以到底如何知道學生有沒有學到?當法官要上課的時候,他在法官學院也是學生,那到底他有沒有學到CEDAW,你們怎麼判斷?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整個是學習課程的設計,我相信這跟學習課程設計有關係…… 范委員雲:秘書長,我們不用繞來繞去,作為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我要判斷…… 范委員雲:你怎麼知道法官有沒有了解CEDAW、有應用在你剛剛講的判決還有過程,你有沒有任何的機制跟指標? 高秘書長金枝:最簡單地,看判決就知道。 范委員雲:你們怎麼看他有沒有運用到CEDAW?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們司法院對於法官是不是有了解CEDAW,當然是從判決來看。 范委員雲:那依你們的了解,你知不知道結果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我們要講說正在學習中! 范委員雲:不是,那他到底學習好了沒有? 高秘書長金枝:就是只能要求他一直學習,因為我們不可能……這個一定是一直學習,然後從…… 范委員雲:一直學習,然後學到最後有沒有及格都不知道!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從他…… 范委員雲:一直開課,不知道作為學生的法官是在滑手機還是有學到CEDAW。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上課他是不是滑手機,我當然不能講,可是從判決的呈現…… 范委員雲:那判決怎麼呈現他有沒有了解CEDAW?時間不夠了,真的沒有辦法在這邊繞了,您剛剛很多答案都答得這麼好、這麼直接,還被稱讚,這題的話…… 高秘書長金枝:不是,因為委員問的一定要從判決來看。 范委員雲:判決你們有在看嗎? 高秘書長金枝:有!我們都在統計呀。 范委員雲:指標是什麼?那您講個指標,指標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他對於這個……等於判決分析一樣。 范委員雲:那分析的結果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我們還有再進步的必要! 范委員雲:不是,現在的情況如何嘛,目前的結果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我當然不能說我很滿意。 范委員雲:那你不滿意的指標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我覺得就是個案裡面法官關於這些的思考度,你如果問我個人,我覺得必須精進! 范委員雲:好,但是您還是沒有跟我說指標啦。 我先跟你講一下,國際審查委員已經多次說,CEDAW的培訓不應該只是必修科目,更應該從學校法律系所,但那個部分不是你們管的,而檢察官以及法官的職前培訓部分,與法務部也有關,那法官這部分當然是你們的法官學院。我們也去查了你們的上課情況,你們有44%的CEDAW或性別主流化課程是線上學習,我問了曾經幫你們上課的老師,他們真的不知道線上學習的效果如何,因為是線上嘛。那現場會不會比較好?我們假設比較好,但是因為你們沒有任何的評量機制,所以真正的效果不確定,只知道人數,我們看到你們的指標就只有辦理場次跟課程參訓率。 但是今年國際公約的國際審查委員……他們都是聯合國的CEDAW國際審查委員,他們再次提到,你們應該要強化裁判書引用CEDAW的數量跟品質;然後國際審查主席說,臺灣把CEDAW國內法化,但是司法部門是否真正落實CEDAW是一大問題。如果我們來看裁判書引用CEDAW的數量跟品質,那真的非常抱歉,非常少!而且專家們、司法改革團體認為你們的數據混水的可能性很高,就算有混水好了,跟兒童權利公約、兩公約、身障公約比起來,CEDAW公約引用非常少!兒童的權利都比較被重視,兒童權利公約引用超過1萬件,CEDAW只有298件。而且要跟秘書長講,不是法官引用的,而是受害端這一端引用的,而且高度集中在引用同一個案例,因此很多時候算起來還不完全算是。所以你們的法官幾乎很少引用,更不用跟兒童權利公約、兩公約、身障公約比,為什麼對婦女這麼重要的CEDAW幾乎不被你們的法官了解、也很少被引用?這真的是一大問題!是不是一大問題?它難道不比兒童權利公約跟身障公約重要嗎?而且幾乎都不是你們的法官在引用。 高秘書長金枝:我只能跟委員報告,因為CEDAW公約如果已經內化成我們的法律,法官就可能不會用CEDAW公約來…… 范委員雲:不是,CEDAW公約已經國內法化,但是從來沒有被引用。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的意思是,我們的具體法條如果跟它符合,當然法官就…… 范委員雲:他如果根本就不懂這個法條跟相關的精神,他就不會引用嘛…… 高秘書長金枝:對,所以…… 范委員雲:不然為什麼兒童權利公約引用超過1萬次? 高秘書長金枝:對,如委員所說的,其實我剛剛已經跟委員承認…… 范委員雲:那婦女有比兒童不重要嗎?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 范委員雲:沒有嘛,對啊!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這個如委員所了解的,司法院關於這個是一直在呼籲,各種…… 范委員雲:不是,我剛剛講呼籲可能沒有用嘛,就是你沒有指標、你沒有在了解、你沒有在精進,那個指標是什麼?剛剛這個指標你也沒有說出來,是我告訴您的,秘書長,而且這個指標很難看啊! 高秘書長金枝:沒錯,可是我必須說,他沒有引用是因為我們相關規定有了呢?還是我們的法官完全忽視?我覺得…… 范委員雲:那你現在連法官懂不懂CEDAW都沒有辦法判斷,光是上課,我剛剛講線上課程快要占一半,他真的可能同時在做其他事嘛,即便上完課,上完了、註冊完了、出現在什麼場次裡頭,雖然那個3小時、幾小時做到了,他可能沒有學到任何東西啊,是不是有可能? 高秘書長金枝:我不能說沒有可能,可是我覺得不要輕忽…… 范委員雲:可能性不低吧?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我跟委員報告…… 范委員雲:但是從這個數字來看,我們真的懷疑法官懂不懂CEDAW相關的國內法。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就如同委員所說的,我們一直…… 范委員雲:他比較懂兒童權利公約啦。 高秘書長金枝:對,沒錯,其實從這幾個看來,對於把CEDAW公約內化進來,也是如委員所了解的,我們一直在強化,可是我不敢說法官是不是完全catch到,這是真的努力再努力…… 范委員雲:因為你完全沒有一個機制了解他是不是知道了CEDAW公約。 高秘書長金枝:就只能……當然,我們希望能夠…… 范委員雲:我們不能只希望啦!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跟委員報告,要讓法官了解一定是上課嘛。 范委員雲:對,除了上課之外,你如何知道上課有沒有效果?為什麼你的法官學院跟您這邊沒有任何更進一步的機制呢?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我相信對法官來說,上課學習就是一個最重要的來源…… 范委員雲:對,但我自己也是大學老師,上課很可能學生都在滑手機。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法官的學習重點是他要應用在他的裁判,我不可能…… 范委員雲:他沒有應用CEDAW公約,我們怎麼在鬼打牆,我們兩個在這邊重複,時間已經超過了……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們實際上…… 范委員雲:那您說我們的改善機制是什麼,好不好?秘書長,改善機制是什麼?如何增加CEDAW的應用,它不能夠離兒童權利公約……298件對1萬1,800件。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當然法官是靠上課,就如同委員所說的,我們可能不是線上上課,如果所呈現的數字讓外界認為法官太不重視,當然對法官的學習過程,我們就會強制。 范委員雲:那你用什麼方式來精進呢?來看他們理不理解?可以想出個方法吧? 高秘書長金枝:最重要就如委員所說的,第一個,法官是優秀的…… 范委員雲:我們當然認為法官很優秀! 高秘書長金枝:對,他就是要來上課,然後上課…… 范委員雲:你們本來就規定他有時數嘛。 高秘書長金枝:對,可能如委員所說的,他線上有沒有專心啊…… 范委員雲:不管是線上或者是實體,你要有一個機制嘛。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就線上上課來講,是有機制的,只是他有沒有學到,這是我們現在要問的,那法官有沒有學到,就等於他在裁判上、他在審判過程中,他有沒有表現。 范委員雲:審判是一個自然的落實? 高秘書長金枝:對。 范委員雲:這個我們可以回來監測,但我們不可能直接影響他的審判,他要獨立判斷。 高秘書長金枝:是,沒錯。 范委員雲:可是培訓有沒有效果?我想時間有限,這個部分是全國律師聯合會跟台北律師公會逐步去核對,其實這都是當事人自行引用,298件很少是你們的法官……而且高度引用同一個判決,基本上就是……我們直接來講,我覺得全體法官涵蓋率當然應該是你的評量指標,但是你要有評量監督機制,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可以。 范委員雲:去上課到底有沒有學到,你要找出評量監督機制,最後你要全面盤點、系統性的去研析CEDAW到底是面臨什麼挑戰?為什麼大家都沒有引用?以增進CEDAW國際委員來臺灣,我們請他們來,每次都有提到司法院,好不好?不應該浪費他們寶貴的意見。 高秘書長金枝:是。 范委員雲:那多久之內可以……我想不是立刻可以達到,但作法要不要出來?多久之內可以給本席報告? 高秘書長金枝:可不可以給我們3個月的時間? 范委員雲:3個月生出方法?兩個月可不可以?方法,3個月?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這個還要跟法官學院大家共同有共識…… 范委員雲:3個月,現在是8月中。 高秘書長金枝:對,我11月提出。 范委員雲:11月中? 高秘書長金枝:對。 范委員雲:好,月中,不要再底了。 高秘書長金枝:其實最重要是我們提出來要做到。 范委員雲:對,要做到,我也不希望你應付我,好不好? 高秘書長金枝:對,重點在這個地方。 范委員雲:好,那就3個月,要有具體的方法。 高秘書長金枝:好,我們會方法…… 范委員雲:不要再像我們今天這樣子,好不好?無限循環。 高秘書長金枝:對,沒錯。 范委員雲:好,謝謝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好,謝謝委員。 主席:謝謝范雲委員。 接下來是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鄭正鈐委員不在。 接下來請林淑芬委員發言。也提醒林淑芬委員,今天外委會的委員質詢時間5分鐘,麻煩請您掌握,謝謝。 林委員淑芬:(12時37分)謝謝召委,請秘書長。 主席:請秘書長。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好。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好。兩個禮拜以前我在這裡質詢你們,我問你司法院有沒有利用行政院需要跟你們會銜,然後提刑法毒駕的修法案,然後你們趁這個機會要求交換行政院也要同意一起會銜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你當時說絕對沒有這件事,你還說這個是對你們很大的侮辱,絕對沒有,你不但在我質詢的時候否認有交換這一件事,事後你們還發布新聞稿,再次的表示沒有交換這一件事,對吧? 高秘書長金枝:是的。 林委員淑芬:那你現在呢?現在我再問你一次,你還會不會否認你們拿司法院需要跟行政院一起會銜刑法毒駕修法,然後要求行政院交換,也要同意會銜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法?你今天現在再說一次,有沒有?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絕對不會用代價,行政院關於毒駕的修法過來,我們三天就會銜,然後當然…… 林委員淑芬:好,我現在問你有沒有?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啊。 林委員淑芬:沒有?來,你來看這一張是什麼?我今天要拿證據給你看,這個是訊息,這個是LINE,這是6月18號貴院傳了一段文字訊息給行政部門,訊息的內容在這裡,經請示秘書長,其裁示如下,請參考:第一,須於今天內傳最終定案版修正草案到本院。第二,請告知上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減輕負擔)的確切會銜時間,本院才會將刑法修正案列入下週院會。你們6月18號列入,你們通過送到……你們的新聞稿是說6月25號於你們的院會通過,司法院院會通過,來,看清楚了沒? 高秘書長金枝:我沒有做這樣的裁示喔! 林委員淑芬:這段文字的內容這麼清楚,要求行政院要確切的告知,行政院對今天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什麼時候要一起會銜,司法院才要將刑法毒駕的修法案排入司法院的院會審議,這明擺著就是交換,不是嗎?要求行政院要同意你們今天的刑事訴訟法的修正草案,你們才要同意行政院的刑法毒駕修法案,文字的內容你看清楚,經請示秘書長,秘書長就是你啊!經秘書長裁示,裁示的也是你啊!不是嗎?你裁示,人家請示你,你裁示,要求行政院要交換,他要我會銜毒駕的修法,那我要簡化裁判書的修法,他也要給我一起會銜,你在這裡說沒有,你說絕對沒有!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 林委員淑芬:證據在這裡,你還可以繼續說沒有?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你還說這是對你們的侮辱,請問現在是誰在侮辱誰?難道不是你在侮辱全國民眾嗎?難道不是你在侮辱全國兢兢業業工作的法官嗎?司法院的高層在這裡、在國會殿堂可以這樣子的說謊,你要人民如何相信司法?難怪大家都在講司法要改革,剛才王世堅委員講的,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非常低,比立法院還要低,但是看來看去,最該改革的是司法院的高層。秘書長,證據在這裡,你要不要跟人民道歉?跟認真努力的法官道歉?這不是交換,什麼是交換?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絕對沒有裁示剛剛委員講的事情。 林委員淑芬:那這個是什麼?6月18號…… 高秘書長金枝:好,那我就這個…… 林委員淑芬:這個字眼是不是請示你,然後你裁示的?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委員……好,如果要說的話,我們是要請他們告訴我們確切的會銜時間而已…… 林委員淑芬:你可以在這裡硬拗,你這裡說本院才會將刑法修正案列入你們6月25號的院會。 高秘書長金枝:委員可不可以請我們的刑事廳…… 林委員淑芬:你們刑事廳?這裡面有寫刑事廳嗎?這裡講的是請示你高大秘書長!經你高大秘書長裁示耶!你還說,當天我質詢你,你說絕對沒有!現在說好,我叫廳長來解釋,是你要解釋,不是廳長要解釋! 高秘書長金枝:因為我確實沒有做這樣的裁示,可是…… 林委員淑芬:那你的意思是,表達意見的人…… 高秘書長金枝:表達意見的文字,所以我要請他來跟委員解釋……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你剛才跟兩個禮拜前講話講得很兇,就像剛才王世堅委員指教你的,你剛才備詢的時候可以當場訓斥法務部,或許王世堅委員講的意思是,你對法務部次長講話非常的不客氣,但是或許你自己不知道,你經常就是這樣子講話,所以你個人交代下去,人家原封不動的把你的原意講給行政院的人聽。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這個是一段LINE,在很多LINE裡面的一段LINE…… 林委員淑芬:一段LINE,沒有錯啊,你承認這個是事實吧! 許廳長辰舟:是有這個LINE,但這個LINE跟你講的交換是完全兩回事。 林委員淑芬:第一個,你們承認這個LINE的內容是真的存在…… 許廳長辰舟:這個LINE是好幾通LINE裡面的其中一段。 林委員淑芬:第二個,你們解讀這幾個文字,但你們的解讀跟社會大眾的解讀不一樣。 許廳長辰舟:這個怎麼會是交換呢?他是要求告知什麼時候審查跟會銜。 林委員淑芬:就是交換,請告知你們刑事訴訟法何時要一起會銜,我們才要將你們的毒駕修法一起會銜在院會通過。 許廳長辰舟:事實是22號收到會銜,我們25號就召開院會,這跟我們院會向來的習慣是不符。第二點…… 林委員淑芬:對,沒有講錯啊!6月18號你們問行政部門的人…… 許廳長辰舟:請求他們…… 林委員淑芬:然後6月22號…… 許廳長辰舟:什麼時候可以審查跟告知會銜日期,跟交換怎麼會是一樣的呢? 林委員淑芬:行政院的人不願意跟你們一起會銜,然後公文就給你們,你們也只能6月25號趕快通過毒駕…… 許廳長辰舟:怎麼會?我們可以簽延不會銜,院會我們可以排啊!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的意思是,廳長,這個跟你無關,你不要跳進來護航你們的秘書長啦! 許廳長辰舟:這個不是護航,我們在講的是一個事實。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這是你的事情,不要躲在部屬的後面啦!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在國會殿堂,我們不能夠這樣講。 林委員淑芬:請你答詢,秘書長,你應不應該跟全國人民道歉?攸關人民交通安全最重要的毒駕修法竟然是你拿來交換的籌碼,重點是交換! 許廳長辰舟:報告委員,毒駕的草案我們積極幫助來研擬…… 林委員淑芬:6月25號…… 許廳長辰舟:22號收到公文,25號就會銜。 林委員淑芬:就是你們那一天講的,下週院會就是6月25號。秘書長,我繼續問你,行政院就是不同意交換,所以今天沒有看到兩院一起會銜的刑事訴訟法修正版本,沒有嘛!因為行政院不同意,人家不願意啊!你剛才還躲在廳長後面,叫廳長上前線,這件事情是你,不是廳長。 許廳長辰舟:他是告知會銜時間,跟交換會銜是兩件事情。 林委員淑芬:這一段文字交給媒體、交給全國民眾去解讀,看你們拗不拗得過去。我現在要講回到這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秘書長,你就是絕對死不認錯、絕不道歉,是不是?你先回答我。 高秘書長金枝:有錯,一定要認錯,也應該要道歉。 林委員淑芬:這段文字有沒有錯?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我真的必須要說,我沒有躲在任何地方。 林委員淑芬:我問你這一段文字有沒有錯,這樣的講法有沒有錯?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只是希望……因為我們只是問,你東西來,我們就…… 林委員淑芬:沒有,不要再硬拗,你就告訴我,你覺得你這樣寫沒有錯,你也可以這樣子講啊! 高秘書長金枝:這個是我們同仁…… 林委員淑芬:或者你可以這樣講:我心直口快,講太快了,我沒有這個心,或許表達不恰當,我很抱歉。但是你認為你這樣子講完全都沒有錯嗎?你這樣講都不用道歉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我們怎麼可能用交換,如果要交換,我們為什麼要…… 林委員淑芬:什麼叫做他們要告訴你們會銜時間,你們才會將刑法的毒駕修正案列入下週院會?這個不是要求交換,那是什麼?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如果…… 林委員淑芬:如果人家不要呢?你也無可奈何啊! 高秘書長金枝:我們本來就列入啊! 林委員淑芬:沒有,6月18號你要求人家這樣做,人家6月22號不理你,你也只能摸摸鼻子啦! 高秘書長金枝:所以老實說…… 林委員淑芬:好了啦,不要在這裡自取其辱了……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 林委員淑芬:不要再硬拗了啦!不要在這裡胡說八道,你是司法院現在的最高主管耶!幾年沒有院長、副院長,你現在是秘書長,是最高的主管,你這樣身先士卒做給其他的法官看嗎?你要叫每個法院法官大家都上行下效學秘書長亂講就好了嗎?大家都學秘書長講話不用負責任就好了嗎?你這樣子是可以的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沒錯,你說當時我們是有修刑事訴訟法的需要,可是我們只是問他們可不可以告訴我們而已,我們沒有什麼條件的問題。 林委員淑芬:不要在這裡講沒有什麼條件,他要先告訴你時間,你才會把他納入院會…… 高秘書長金枝:可是…… 林委員淑芬:這個不是叫開條件,什麼叫開條件?不要再講了,我知道你死鴨子嘴硬,絕不道歉、絕不認錯,在這裡硬拗,然後做給全國的法官看,以後他們都要學秘書長這樣做,做給全國人民看,難怪司法的信任度、人民的觀感比立法院還要慘。 高秘書長金枝:報告委員,我們還請他…… 林委員淑芬:比立法院還要慘,不要在這裡拗了啦!這次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一有一個簡化判決書的修法,本來是有罪判決,諭知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罰金或免刑者,其判決書得僅記載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條文。現在就是你們的核心了,就是你剛才還說謊,很嚴重的,你們要修法放寬,把「六個月以下」改成「兩年以下」。我隨便到網路上拿一件簡化判決書給大家看長什麼樣子,這是公開的資料,只有兩頁,現行的版本是判六個月以下可以簡化判決書,都是很輕微的罪,大家也不會有意見。簡化判決書上面有主文;二、犯罪事實;三、證據名稱;四、應適用之法條;五、上訴之曉示。這個裡面少了什麼?這個裡面不會記載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是什麼、對於被告有利的證據不採納的理由是什麼、科刑時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事項所審酌的情形,為什麼加重、減輕、免除的理由都不用寫,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的理由是什麼,給予緩刑的理由是什麼都不知道,均非必要記載事項。六個月以下輕罪簡化判決書,大概全體人民都有共識,減輕法官負擔,更何況是輕罪,大家都有共識,沒關係。可是你們現在不是這樣子,現在只要是兩年以下的判決書全部簡化,完全不必寫理由。 我現在要跟你討論,什麼罪可以判在兩年以下?第一種,現今社會高度關注的,譬如食安事件,不要講中聯油脂這個個案,一般的就好了,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處七年以下;第二項,有第四十四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者也是一樣七年以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是什麼來看一下,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第十款處七年以下,是指「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中聯油脂就是這一項;或者是「攙偽或假冒」、「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立法者所訂的法定刑度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可不可以判兩年以下?因為就符合你們的簡化判決書了,為什麼判兩年以下不用寫理由?有沒有可能判決兩年以下?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啦!他的罪責是符合兩年以下,當然有可能啊! 林委員淑芬:各位聽清楚,「攙偽或假冒」、「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你七年以下還是有可能會被判兩年以下。法定刑七年,但是判決在兩年以下都有可能啊! 高秘書長金枝:有可能。 林委員淑芬:但是你的判決書全部簡化以後,有罪的理由全部都看不到了。我剛剛唸的,你認定犯罪事實的理由…… 主席:麻煩林委員,你的時間要掌握好,已經超過10分鐘了。 林委員淑芬:好。對於你審酌他的情形,給他加重或減輕,或者是免除,有沒有?我們不知道;理由是什麼?不知道。你有沒有給他緩刑、沒收或保安處分?理由是什麼?不知道!通通都不知道。你覺得人民可以接受嗎?判刑兩年以下的相對都是重罪的,這樣子可以嗎?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 林委員淑芬:再譬如說,詐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我們立法院修法,一修、再修、又修,都要加重刑責的詐欺罪,第四十三條…… 主席:林委員,是不是可以就請司法院這邊回答?因為之前…… 林委員淑芬:我最後就這個很具體地講一下。抱歉主席! 主席:好,快! 林委員淑芬:你詐欺人家的財物100萬,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吧?立法者訂定的刑度,被害金額超過100萬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可不可以判兩年以下?可不可以? 高秘書長金枝:除非有減輕事由,法定事由…… 林委員淑芬:對嘛!可以嗎? 高秘書長金枝:要符合法定減輕事由。 林委員淑芬:那如果他判了兩年以下,簡化判決書需不需要把他為什麼減輕寫出來?需要嗎?可以不用哦!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要啊! 林委員淑芬:不需要! 高秘書長金枝:當然要啊! 林委員淑芬:照法務部的修法版本……你今天端不出來,但你請吳宗憲委員提了,我們召委都看不下去了。兩年以下可以簡化判決書!他認定犯罪的理由,對於有沒有就刑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或者是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以至於減半,或者是加重、減輕、免除,以至於緩刑的理由是什麼,簡化判決書通通都不用寫。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任何要簡化…… 林委員淑芬:通通都不用寫!枉費我們立法院在這裡每天都在加重刑責,沒效!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他如果低於法定刑,他一定要寫清楚他的要件、他的理由、適用的法律。 林委員淑芬:你的現行的、拿出來的、端出來的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的修法版本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十條嗎?抱歉!我剛剛忘了。 主席:現在司法院都還沒有送出任何的版本。 林委員淑芬:有、有、有!他送不出來,但他有公告在網站上。你們的版本就是通通都不用寫。司法院如果用這種簡化判決書的方式,然後不寫原因、理由,為什麼用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給他減半?為什麼用第五十七條和第五十八條給他減輕其罪?你通通都沒有寫,判在兩年以下,我們被害人、這個社會可以接受嗎? 我再舉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 主席:林委員,今天時間真的已經超過太多了,不好意思!我想您的這個例子司法院那裡都清楚……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真的要結束了。第二百二十一條的強制性交罪…… 主席:逐條審查還可以再討論。 林委員淑芬: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一樣可以判兩年以下,然後沒有寫理由。天啊!人民覺得法定刑就三年以上,你怎麼可能判兩年,沒有寫理由,然後他不知道?我覺得這是在傷害人民的情感。 高秘書長金枝:跟委員報告,應適用之法條在裡面一定是要寫的,是一定要的!因為委員提出來的…… 林委員淑芬:沒有!你們的版本就是不用。來!我最後再講這個修法會有什麼風險。他就是請吳宗憲委員提案,吳宗憲委員有稍微加一個附帶條款,但是這個修法會有高度的道德風險。判決書簡化,然後寫成2頁,明示、暗示被告認罪,然後判兩年再給緩刑,全部皆大歡喜。然後社會大眾不明白為什麼重罪會變成兩年、為什麼重大犯罪被法院減刑、法院認為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可以引用的理由是什麼?不知道!結果這樣判下去,你們擴大了簡化判決書,都沒有寫理由,受傷的是司法公信力…… 高秘書長金枝:沒有!檢察官他要盡到監督的責任,檢察官是可以上訴的啊! 林委員淑芬:是社會大眾的正當法律情感。人民現在對你們司法已經不信任了,現在更是雪上加霜、更不信任。 高秘書長金枝:我相信在司法裡面,檢察官是扮演重要的角色。 主席:好,請林委員…… 林委員淑芬:司法裡面?黑白講! 主席:林委員,我想今天的會議時間已經要結束了,林委員的質詢時間已經到了。 林委員淑芬:法官是整個司法審判的第三者,不是檢察官說了算!如果法官是檢察官的起訴書說了算,就不需要法院了。秘書長在這裡黑白講! 主席:我想林委員所提的意見,司法院應該都已經聽到了,先前很多委員針對這個案子已經有提出相關的意見了……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再講,降低法官工作量的配套,我們很重視…… 主席:林委員,我想請你尊重我作為主席,你的發言已經停止了,我現在要按下停止鍵了。 林委員淑芬:降低法官的工作量,但是也不能損及人民的權益、不能損及司法的公信力、不能傷害人民的正當法律情感…… 主席:好,謝謝林委員。 林委員淑芬:主席,我跟你報告,勞逸不均的問題沒有解決,你看勞逸不均…… 主席:您的問題可以會後再提書面質詢…… 林委員淑芬:很多庭長、審判長的工作分案量都會交給其他法官…… 主席:今天會議的時間,我在這邊要進行宣告了…… 林委員淑芬:他們的智商法院、行政法院…… 主席:林委員,請你尊重主席的裁示! 林委員淑芬:跟一般法院行政上的分配不均,所以你要從這裡解決! 主席:好了!不好意思!現在所有登記發言委員都已經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林委員淑芬:你們要從總額管制去解決,你們要引進輔助工具去解決,而不是優先在這裡…… 主席: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副知本會…… 林委員淑芬:判刑2年,免寫理由,這個是不行的啦! 主席:麻煩請司法院回座,今天的會議到這邊結束…… 林委員淑芬:這樣不行啦!還在這邊說謊,交換還不道歉,還硬拗!還修法產生更多的問題!立委跟你們講…… 主席:蔡其昌委員、許宇甄委員、傅崐萁委員所提書面質詢,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包租代管政策是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擴大租屋市場供給的重要政策工具,透過政府與民間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合作,協助房東出租住宅,也讓房客取得相對穩定的租屋服務。隨著包租代管規模持續擴大,政府除了推動案件數量,也必須同步建立風險管理與權益保障機制,確保業者經營出現異常時,不會影響房東及房客最基本的租金、押金與居住權益。 目前政府對租賃住宅服務業者已有資格、契約、營業保證金及業務管理等規範,但現行制度主要是在業者正常營運的情況下進行管理。當包租代管規模持續擴大,政府更應該思考,如果業者發生重大財務或營運異常,甚至無法繼續提供服務時,房東與房客的契約關係、租金、押金及住宅管理服務如何受到保障。 其中,最重要的問題就是房東與房客的租金及押金安全。包租與代租在法律關係及資金流向上本來就有所不同,未來制度改革不能用單一方式處理所有案件,而應先釐清不同業務模式的權利義務及資金流向,再建立相對應的保障機制。對於業者代收、代管的租金及押金,政府應研議建立與業者自有資金適當隔離的機制,並明確規範專戶管理、款項範圍及業者發生強制執行或清算時的法律保障,讓民眾的款項具有清楚的法律及財務界線。 現行營業保證金制度也應重新檢討,但營業保證金與租金、押金的資金隔離,應該分別處理不同風險。營業保證金的功能,是在業者違約或造成損害時提供一定程度的代為賠償保障,目前最高繳存額為新臺幣500萬元。未來檢討時,不宜單純以業者代收多少租金、押金作為提高保證金的依據,而應考量管理戶數、業務型態、履約風險及過往違約情形,避免與資金隔離制度產生重複性的資金負擔,也避免提高中小型業者進入市場的門檻。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業者無法繼續經營時,政府有沒有完整的退場及轉銜機制。包租代管涉及大量房東與房客,不能等到業者確定停止營業後,才開始尋找其他業者接手。政府應建立從風險預警、限期改善、限制新增案件,到啟動轉銜及正式退場的完整機制,並事先建立備援業者及案件轉銜SOP,降低租金、押金及住宅管理服務中斷的風險。 但退場機制也必須尊重房東的財產權及契約自由。政府不能因為維持房客居住穩定,就直接要求房東在原契約終止後,必須繼續出租住宅或接受新的業者管理。對於房東願意繼續出租的案件,政府應協助房東、房客及接手業者完成契約接續;如果房東依法決定收回住宅自用或不再出租,政府則應協助房客尋找適當的替代住宅,提供必要的租屋媒合及轉銜協助。 因此,未來研議租約接續機制時,應以「契約權利優先」及「居住服務不中斷」為原則,明確規範已支付租金如何認定、押金如何移轉、原租約如何處理及修繕責任如何承接。房東如果選擇繼續出租,應確保服務能夠順利轉銜;房東依法收回住宅時,也應確保房客獲得合理的替代租屋協助,避免把所有問題留給房東與房客自行處理。 此外,包租代管涉及中央與地方不同的政策執行模式,內政部也應建立全國一致的處理標準,明確規範中央、地方政府及相關執行單位在業者發生營運異常時的權責,並建立單一窗口,讓民眾能夠迅速取得租約、租金、押金及轉銜相關資訊。 本席認為,包租代管政策走到現在,政府的政策思維也應該跟著市場規模提升。過去重視的是「有多少戶加入包租代管」,未來更要關心「這個制度能不能長期穩定運作」。爰要求內政部儘速提出業者風險分級及預警機制,檢討營業保證金制度,建立租金及押金安全管理機制,並完成業者退場、租約接續及案件轉銜SOP,同時研議業者案件過度集中所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政府推動包租代管,最重要的是讓房東願意出租、讓房客能夠安心居住,即使業者發生經營問題,也應確保住宅服務及雙方基本權益能夠受到制度保障。 委員許宇甄書面質詢: 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認定,舊《刑法》第80條未考量兒少性犯罪被害人延遲揭露的結構性困境,過度限制其請求國家追訴犯罪之權利,因而宣告違憲。然而,判決同時基於法安定性及禁止不利溯及既往,原則上不使已完成的追訴權時效重新起算,卻又對本案11名聲請人所涉13案例外給予救濟。如何兼顧被害人權益、被告權利及法律安定性,司法院與法務部均有責任提出明確答案。 一、憲法法庭已確認兒少性犯罪存在延遲揭露的結構性問題。請法務部提出歷年兒少性犯罪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而不起訴的件數,並說明其中有多少案件可能受到本判決影響。若目前沒有統計,法務部何時完成清查?沒有掌握受影響人數,如何制定後續救濟及配套措施? 二、判決第46段認為,追訴權時效完成後,國家已終局不得追訴,事後恢復追訴將不利於行為人;第50段卻又認為,為使11名聲請人獲得有效救濟,可以優先於被告既有的時效利益。三位未參與評議的大法官更提出相反法律意見,主張已消滅的追訴權不得因違憲宣告而重新恢復。請司法院說明:同樣受到違憲法律限制,為何「有無聲請釋憲」可以決定追訴權能否恢復?此項差別的憲法依據及界線究竟何在? 三、今年7月22日修正《刑法》第80條,已將部分兒少性犯罪於被害人滿20歲前排除追訴權時效計算,但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等性剝削犯罪仍未納入,憲法法庭因此明確要求相關機關通盤檢討。請法務部說明是否修法、納入哪些犯罪及何時提出草案;司法院亦請說明,是否已就審判實務及追訴時效範圍提出具體修法意見。 四、本判決將13件確定終局裁定廢棄,發回各該管轄法院重新裁判。但相關犯罪距今可能已逾20年,即使法院最終准許提起自訴,被害人仍須面對物證滅失、證人記憶衰退及卷證不足等舉證困境。請司法院說明,對此類陳年兒少性犯罪案件,是否已有證據調查、被害人保護及訴訟協助機制?法務部又將如何協助保存、提供既有偵查卷證及相關資料?憲法法庭既強調「有效權利救濟」,就不能只讓被害人取得重新裁判的形式機會,最後仍因年代久遠而無法實現實質救濟。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一、審查委員賴惠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委員洪孟楷等2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審查委員王世堅等16人擬具「刑事訴訟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 四、審查委員翁曉玲等21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六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審查委員吳宗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審查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警政署身為警察大家長,面對法律通過卻遲未落實,究竟替基層警察爭取了什麼? 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人員人事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針對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等相關危勞勤務人員的退休保障進行調整,其中明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依退休年資計算,任職滿15年者為43.25%,逐年提高,任職36年以上最高可達80%。 本席要特別強調,這不是立法院憑空創造出來的福利,而是因為警察、消防等第一線人員,長期承受高工時、高風險、高壓力的勤務環境。 我們每天要求警察打詐、掃黑、查毒、維護治安;颱風、災害、重大事故發生時,也是警察站在第一線。國家不能在需要警察的時候告訴他們「使命必達」,談到退休保障的時候卻開始跟他們斤斤計較。 行政院當初對這項修法提出覆議,理由包括政府財政負擔、退撫基金及世代公平等問題。但我要請問今天代表警政署出席的警政監:警政署到底站在哪一邊? 警政署是全國十幾萬警察同仁最直接的中央主管機關,警政署長更被所有警察同仁視為「大家長」。當基層員警的退休權益受到影響時,警政署不能只是告訴我們「這是行政院的政策」、「這是銓敘部的權責」,然後兩手一攤。 本席要問: (一)針對提高警察退休所得替代率,以及行政院後續遲遲未能完整落實相關退休保障,警政署長本人究竟有沒有正式向內政部長、行政院長反映?爭取過幾次?提出過什麼具體主張? 不要只告訴本席「尊重行政院政策」,本席要知道你們替基層警察做了什麼。 (二)你們有沒有向行政院清楚反映警察工作的特殊性? 警察不是一般的朝九晚五工作。輪班、夜勤、危險勤務、重大刑案、街頭暴力,甚至執勤殉職、受傷的風險,都是警察職涯的一部分。 如果連這樣的危勞職務,國家都不願意建立合理而穩定的退休保障,未來我們憑什麼要求年輕人投入警職?又憑什麼要求現在的員警繼續留在第一線? 本席在此也要提醒今天坐在這裡的各位警政高階長官,這件事情並不是只有「退休警察」才需要關心。再過幾年、十幾年,你們自己也會退休。 今天如果警政高層對基層警察的退休權益保持沉默,將來受到影響的也包括你們自己。 警政署不能只當行政院政策的傳聲筒,更應該成為全國警察的後盾。 立法院已經用修法表達對警察危勞工作的肯定,現在本席要問警政署一個非常簡單的問題: 你們敢不敢代表全國警察,正式向行政院長要求依法落實警察退休權益? 如果敢,請告訴本席,你們準備怎麼爭取、什麼時候爭取;如果不敢,那本席也要請警政署說清楚:連自己的大家長都不敢替警察講話,那全國第一線警察辛苦工作的退休保障,究竟還能指望誰替他們說話? 二、警察有比一般人民更大的公權力,就應該接受更嚴格的監督;為何違法查詢、造假紀錄可以一再發生? 最近警察風紀案件接二連三發生,而且本席要提醒警政署,這些已經不是一般的員警個人失序,而是涉及利用國家賦予的公權力、資訊系統以及人民對警察的信任來從事違法行為。 最近北市刑大科技犯罪偵查隊長涉嫌接受昔日警界學長請託,利用職務關係取得民眾個資,初步清查涉及上百筆資料,甚至涉嫌收受超過百萬元賄款。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他不是偷偷登入自己的系統查一、兩筆資料而已,而是涉嫌利用長期辦案建立起來的檢警互信,以案件名義夾帶與案件無關的資料,讓檢察官協助調閱。 換句話說,連檢警合作制度以及彼此之間的專業信任,都可以被拿來當成違法查個資的工具。 另外,台北市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副所長李俊良,也遭檢方起訴涉嫌協助鍾文智製作不實報到紀錄,而且不是一次、兩次,檢方起訴認定的不實紀錄高達95次。 本席要問警政署:一個員警如果能夠違法查詢上百筆資料;另外一個副所長如果能夠連續製作95次不實紀錄,請問警察機關內部的監督制度到底在哪裡? 難道每一次都要等到檢察官發現、媒體揭露、案件爆發之後,警政署再記兩大過、免職、移送司法,這就叫做「警紀管理」嗎? 本席要強調:事後嚴辦當然重要,但是好的警紀制度,重點不是出事後砍掉一個人,而是要讓他在第一次、第二次出現異常時,系統就能夠發現。 所以本席要具體請問幾個問題。 (一)警政署現在對警察查詢人民個資,到底有沒有建立真正有效的「異常查詢預警機制」? 例如,同一名員警短時間大量查詢與承辦案件無關的人員資料;反覆查詢特定職業、特定區域、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查詢數量突然大幅增加,系統能不能主動跳出警示?還是現在仍然要靠督察、政風事後抽查? 廉政機關自己的防貪指引都已經明確提出,對於資訊系統查詢次數與業務需求顯不相當者,應列管並針對異常資料進行清查。 警察手上掌握的是戶籍、車籍、刑案甚至其他高度敏感資料,警政署的標準難道可以比其他公務機關還低嗎? 本席具體要求警政署建立「異常查詢自動預警」制度,而不是等出了事情才回頭翻紀錄。 (二)除了「查詢多少次」,更重要的是:查詢的理由是真是假,誰來確認? 北市刑大這個案件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就是如果真的有人可以把私人要查的資料包裝成「辦案需求」,甚至夾帶在正式案件中,那麼今天即使每一筆系統都有留下紀錄,也沒有用。 所以涉及大量個資調閱、跨機關查詢,或者非例行性資料調取,是否應建立第二層主管覆核,甚至抽查實際案號、偵辦對象與查詢資料之間是否具有合理關聯? 否則只要在系統上填一個「因公查詢」,四個字就變成通行證。 (三)警政署對於警察與退休警察、特定業者、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接觸,有沒有風險控管機制? 這次案件偏偏又涉及昔日警界學長轉任民間企業後,再回頭請託現職警察。 警察退休當然可以從事任何合法職業,但是退休人員仍然掌握警界人脈,如果利用昔日長官、部屬、同事關係要求現職員警協助查詢資料,這就是非常典型的利益衝突與風紀風險。 警政署過去自己就曾把與特定對象建立私誼、接受不當請託及利用職務取得不當利益列為警察風紀風險。那本席要問:制度寫了這麼多年,為什麼同樣的問題今天還在發生? 最後,本席要提醒警政署:我們願意支持警察增加待遇、改善退休保障、改善執勤環境,因為絕大多數第一線警察確實非常辛苦。 但也正因如此,更不能讓少數違法員警,把幾萬名認真工作的警察一起拖下水。 警察的尊嚴來自專業,警察的公信力來自自律,而人民願意把這麼大的權力交給警察,前提就是相信這些權力不會被拿去交換私人利益。 所以本席要求警政署,不要再只是告訴我們「個案已經依法嚴辦」。本席要的是制度改革。 請警政署具體說明:針對警用資訊系統異常查詢預警、案件與查詢資料勾稽、主管覆核,以及員警與特定利害關係人接觸的風險管理,現行到底有哪些機制?這兩起案件發生後,準備增加哪些新的防弊措施? 而且本席要求警政署針對這兩案進行全面制度性檢討,不能只處理涉案員警,更要回頭查清楚:為什麼第一次沒有發現?為什麼第十次沒有發現?甚至到了第九十五次、第一百筆資料,制度還沒有把人攔下來? 如果這個問題不回答,再多的「嚴正查處、絕不寬貸」,都只是出事以後的標準答案而已。 上述問題請於一周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經請示秘書長,其裁示如下,請參考: 一、須於今天內傳最終定案版修正草案至本院。 二、請告知上開刑訴修正草案(減輕負擔)的確切會銜時間,本院才會將刑法修正案列入下週院會。 林委員淑芬:我現在發現我們的召委跟高金枝秘書長交情很好哦!秘書長才會請吳宗憲委員提案哦! 主席:議程所列討論事項7案,均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林委員淑芬:秘書長才會請吳宗憲委員提案哦! 主席:現在散會,謝謝大家。 林委員,我對你的交情基本上已經跟別的委員交情是不一樣了啦!是不是? 林委員淑芬:但你們兩個更好啊!我就只是多2、3分鐘啊! 主席:我沒有說「吐槽」,我今天只是維持一個會議的秩序…… 林委員淑芬:現在後面都沒有人要質詢啦! 主席:我一開始就講,外委會的委員質詢時間是5分鐘,你已經超過3倍的時間…… 林委員淑芬:但是認真開會的話,就登記第二輪發言啊! 主席:我非常尊重,但是我認為…… 林委員淑芬:我講的問題就不是問題嗎?這是…… 主席:不要影響到大家開會的時間。 好,就這樣!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3時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