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星期三)9時2分至12時54分 地  點 本院群賢樓801會議室 主  席 林委員月琴 議  程 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討論事項 一、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四)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五)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六)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次會議綜合詢答,僅詢答】 答詢官員 衛生福利部政務次長呂建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張靜倫 衛生福利部心理健康司副司長鄭淑心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簡任技正卓琍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署長遲蘭慧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組長羅素英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黃湘瑩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陳貞卉 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預防科科長莊明雄 數位發展部資源管理司副司長陳玟良 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副署長黃雅萍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副司長許嘉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顧家容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葉沛杰 主席:現在開會。 請主秘報告出席人數。 劉主任秘書厚連:報告委員會,出席委員12人,已足法定人數。 主席:請議事人員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議事錄 時  間:115年7月16日(星期四)9時6分至13時40分 地  點:群賢樓801會議室 出席委員:盧縣一  邱慧洳  陳昭姿  林月琴  王正旭  林淑芬  莊瑞雄  范 雲  張雅琳  蘇清泉  黃秀芳  沈發惠  翁曉玲  林沛祥  王育敏  廖偉翔  許宇甄  蔡其昌  劉建國  涂權吉  楊 曜  邱鎮軍  陳菁徽  陳 瑩    (委員出席24人) 列席委員:郭昱晴  陳培瑜  吳沛憶  鄭正鈐  黃 捷  賴惠員  王安祥  陳清龍  蔡春綢  劉書彬  許忠信  林楚茵    (委員列席12人) 列席官員: 衛生福利部 部長 石崇良  國民健康署 署長 沈靜芬  法規會 參事 陳信誠 法務部 參事 汪南均 主任檢察官 李宗翰 代理科長 江怡柔 內政部戶政司 專門委員 潘營忠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法官 郭躍民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處長 林秋君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副組長 賴純青 財政部賦稅署 專門委員 羅珮儒 主  席:林召集委員月琴 主任秘書:劉厚連 專門委員:游亦安 紀  錄:簡任秘書 江建逸 簡任編審 王鴻儀 科  長 賴映潔 薦任科員 黃俊傑 (委員林淑芬、王正旭、劉建國、莊瑞雄、范雲、張雅琳、黃秀芳及楊曜提出變更議程提案: 因代理孕母涉及第3人的健康權,目前仍待社會對話、凝聚共識,爰提案建議今日會議先行脫鉤處理,審查不涉及代理孕母相關版本,討論事項變更為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案等16案。 本案經會議主席徵詢在場委員後,在場委員表示異議,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予以通過。) 討 論 事 項 一、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案。 二、繼續審查委員黃捷等22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三、繼續審查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四、繼續審查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五、繼續審查委員林楚茵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六、繼續審查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七、繼續審查委員林月琴等17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八、繼續審查委員洪申翰等21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九、繼續審查委員吳沛憶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繼續審查委員林淑芬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一、繼續審查委員郭昱晴等16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二、繼續審查委員張雅琳等21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三、繼續審查委員陳培瑜等18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四、繼續審查委員鄭正鈐等20人擬具「人工生殖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五、繼續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6人擬具「人工生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十六、審查委員王正旭等20人擬具「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案。 (115年1月8日第11屆第4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委員陳昭姿、廖偉翔、涂權吉、王育敏、邱鎮軍、陳菁徽、盧縣一、林倩綺及蘇清泉等9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義川、林淑芬、林月琴、王正旭(黃捷)等5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王正旭等4人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八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淑芬、王正旭及劉建國等3人提出法案名稱、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本次會議有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二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一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九條條文修正動議;委員林月琴等3人提出第十六條條文修正動議。以上共11案。) 決議: 一、本日審查結果如下: (一)照行政院提案通過:行政院提案(下略)第二條、第二章章名、第七條【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予以通過】及第三章章名。 (二)第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予以通過】: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工生殖:指利用生殖醫療,以非性交之人工受孕、胚胎植入及其相關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 二、生殖細胞:指精子或卵子。 三、胚胎: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 四、受術配偶:指下列接受人工生殖者: (一)夫妻。 (二)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以下簡稱結合關係)之女性雙方當事人(以下簡稱女同性雙方)。 五、受術單身女性:指接受人工生殖之無婚姻關係,或無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二條關係之女性。 六、女性受術者:指受術配偶女方或受術單身女性。 七、捐贈人:指無償提供精子或卵子予受術配偶實施人工生殖者,或無償提供精子予受術單身女性實施人工生殖者。 八、無性生殖:指非經由精子及卵子之結合,而利用單一體細胞培養產生後代之過程。 九、精卵互贈:指二對受術配偶約定,以一方受術配偶男方之精子與他方受術配偶女方之卵子結合,使各方之女性受術者受胎之情形。 十、人工生殖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實施人工生殖相關業務之醫療機構。」 (三)第四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王義川、林淑芬、林月琴、王正旭(黃捷)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予以通過】: 「第四條 以取出一方之精子植入另一方體內實施之配偶或結合關係間之人工生殖,除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及其違反之處罰規定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四)第五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17人提案修正通過: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邀集人工生殖、醫學倫理、法律、兒童權益、性別平等或其他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斟酌社會倫理之觀念、醫學科技之發展、公共衛生之維護、生育權及平等權之保障,組成人工生殖諮詢會,定期檢討及評估本法執行之情形。 前項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五)第六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經舉手表決結果,在場出席委員9人(不含主席),贊成者7人,反對者2人,贊成者多數,予以通過】: 「第六條 夫妻或女同性雙方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並通過第八條與第十條所定檢查及評估者,得接受人工生殖: 一、妻或女同性雙方至少一方能以其子宮懷孕及分娩。 二、夫妻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 (二)一方罹患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三、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需同時使用第三人捐贈精子及卵子;女同性雙方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卵子,無需使用第三人捐贈卵子。 單身女性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並通過第八條與第十條所定檢查及評估者,得接受捐贈精子之人工生殖: 一、於我國設有戶籍,且於施術前五年內,每年於我國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 三、具有健康之卵子,無需使用第三人捐贈卵子,且能以其子宮懷孕及分娩。」 (六)第八條:照行政院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八條 夫妻、女同性雙方或單身女性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依人工生殖子女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為評估;專業機構及其評估人員進行評估時,應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並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前項評估,應製作紀錄,並保存之。 第一項專業機構與其評估人員應具備之資格、廢止指定、評估之內容、方式、程序與前項評估紀錄之製作、保存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七)第九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第六條、第八條之一及第九條之一修正通過如下: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為人工生殖機構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 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非以捐贈為目的之生殖細胞冷凍、儲存及提供之行為;儲存對象應為十八歲以上之成年人,但因醫療因素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仍擬繼續實施前二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審查基準、廢止、管理、生殖細胞或胚胎儲存之品質管理計畫、告知同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及第二項機構應為定期查核,並應公布查核結果,其查核相關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八)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一條 捐贈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人工生殖機構始得接受其捐贈生殖細胞: 一、男性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女性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 二、經下列檢查及評估結果為適合捐贈: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三、以無償方式捐贈。 四、未曾捐贈,或曾捐贈而使用其生殖細胞之女性受術者未完成活產且未儲存其剩餘之生殖細胞。 前項第二款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 受術配偶或受術單身女性在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金額或價額內,得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其提供或負擔時,應委請人工生殖機構為之。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人工生殖機構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後,始得接受捐贈。」 (九)第十二條,照行政院提案、委員林淑芬等18人提案及委員林月琴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二條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時,應向捐贈人說明施行方式、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以及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之相關權利義務及醫療風險,並取得捐贈人瞭解及書面同意,始得為之。 人工生殖機構接受生殖細胞捐贈,應製作紀錄,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捐贈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身高、體重、血型、膚色、髮色及國籍。 二、捐贈項目及數量。 三、捐贈日期。 人工生殖機構於徵得捐贈人同意後,得於前項紀錄一併載明捐贈人之興趣、信仰或其他不足以識別其身分之相關資訊,供人工生殖子女知悉其身世來源之用;其記載方式、內容及保存,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十)第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如下: 「第十三條 人工生殖機構對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不得同時或先後提供下列對象使用: 一、二對以上受術配偶。 二、二位以上受術單身女性。 三、一對受術配偶與一位受術單身女性。 前項使用生殖細胞之女性受術者未完成活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得繼續提供其他受術配偶或受術單身女性使用: 一、已放棄實施人工生殖。 二、本人死亡。 三、其配偶死亡。 同一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於提供一位女性受術者成功懷孕後,應即停止提供使用;該女性受術者完成活產者,應即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同一女性受術者於同一治療週期內,不得植入由不同捐贈人捐贈之生殖細胞所形成之胚胎。」 (十一)保留:行政院提案第十條及對應提案條文。 二、「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等16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散會 [image: image1.jpg] 主席:請問委員會,上次議事錄有無錯誤或遺漏之處?(無)議事錄確定。 本日會議議程為:一、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二、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以上兩案採一併說明及詢答。 現在請提案委員說明提案要旨,每位委員2分鐘,請張智倫委員說明。 張委員智倫:謝謝。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官員,大家早。本席今天提案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在於全面加重刑責嚴懲非法持有,斬斷數位性暴力的產業鏈,希望未來可以澈底堵住現行法律的漏洞,保護兒少的身心安全與人格健全發展。 大家都知道近年來數位科技、網路社群迅速發展,連帶兒少性剝削影像的散布販賣,甚至客製化的問題日益猖獗,此類犯罪具備一次受害終生恐懼的嚴重後果,對兒少造成極遠的身心靈受創。然而現行法規對於如無正當理由持有、付費購買,甚至製造或散布兒少性影像的處罰力道沒有非常重,所以我們今天提出三大修法重點:第一,全面提高刑度的門檻。第二、加重持有及付費購買的責任。第三,強化共犯產業鏈的究責。尤其針對利用兒少性剝削牟利的團體,或者是平臺推廣業者,我們加重懲罰,展現國人對數位性犯罪零容忍的決心! 最後,兒少是國家的未來,保護孩子們免於性剝削是全體國人不可退讓的底線。本席希望透過本次修法,做到健全社會防治網,澈底根除兒少性剝削的產業鏈,懇請今天各位委員支持。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衛生福利部呂建德次長併案說明,時間10分鐘。 呂次長建德: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大家早安。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委員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23人建議加害人有本法第2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累犯之虞,警政主管機關應公開加害人資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建議主管機關針對現行依規定登記報到之加害人應評估加害人再犯風險、犯罪情節、被害人類型、居住活動範圍、履行義務情形及保護潛在被害人之必要性,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考量性侵害為刑事案件,加害人是否再犯或累犯之虞涉及司法機關對於再犯或累犯之認定,又查現行本法第52條已規定,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公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爰是否需另訂類似規範,應審慎評估。又加害人個人資料公開尚涉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刑事案件及揭示個資、性侵害加害人更生保護及觀護制度、性侵害加害人資料建檔及公告、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等相關業務,建議通盤考量。 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建議增訂若公開資訊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知情權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任何人不受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限制,並於第48條刪除被害人死亡時由主管機關衡量公共權益免罰規定。為免被害人身分資訊公開後遭二度傷害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侵害,建議審慎評估。 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建議增訂對0至6歲兒童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者,經起訴處後,於1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建檔、增訂司法機關應視個案情節通報被害人所屬學校、僱用機構或家庭規定、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應通知教育人員、教保人員及被告所屬機關、機構規定等,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4條已明定,司法院及法務部須提供本法第2條第1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與第37條至第38條及刑法第91條之1之判決資料、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受刑人輔導、治療紀錄。本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司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已明定被告為教育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機構所屬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爰是否重複訂定司法機關通報規定,建議再酌。至委員建議性侵害案件起訴書資料,因涉司法機關偵查案件資料公開或提供事宜,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建議增訂專責單位統籌並整合各機關通報、處置及追蹤機制,查本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醫療、輔導及相關處置服務;本法第5條第1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被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以及時提供被害人服務及加害人社區監控之用,是否需重複訂定,建議再酌。 五、委員鄭正鈐等22人建議增訂未滿16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追訴權得自成年起算20年,查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已增訂兒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於115年7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2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應無需於本法重複規定。 六、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參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性影像處理中心及主動巡查法律依據、性影像電子行政處分、擴大限制接取情況、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監控等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建議提高以招募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並供人觀覽者、拍攝、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之刑罰及罰金部分,涉刑事量刑衡平性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意見。 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建議提高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引誘、招募、強暴、脅迫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之刑罰及罰金部分,涉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刑事量刑衡平性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意見。 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建議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本條例第32條、第34條至第36條、第38條至第40條、第44條及第45條之罪,加重其刑責及罰金規定,因事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四、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至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因涉法務部權管民法規定,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五、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六、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被害人有安置必要時,得交付適當之親屬、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之被害人情況、犯第36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第38條第1項未遂犯、第40條第1項、第2項,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接受輔導教育等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主席:現在開始詢答,作以下宣告:一、有關本次會議各項書面資料均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二、本會委員詢答時間6加2分鐘,列席委員4加1分鐘,三、10點半截止發言登記。四、委員如有書面質詢請於散會前提出,逾期不受理。五、暫定10點半休息10分鐘。六、循例本日不處理臨時提案。 衛生福利部書面資料: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 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四)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五)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案,(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草案」案,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有關委員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委員黃健豪等23人建議加害人有本法第2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累犯之虞,警政主管機關應公開加害人資訊;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黃健豪等23人、委員王育敏等20人建議主管機關針對現行依規定登記報到之加害人應評估加害人再犯風險、犯罪情節、被害人類型、居住活動範圍、履行義務情形及保護潛在被害人之必要性,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法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立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考量性侵害為刑事案件,加害人是否再犯或累犯之虞涉及司法機關對於再犯或累犯之認定,又查現行本法第52條已規定,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公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爰是否需另訂類似規範,應審慎評估。又加害人個人資料公開尚涉少年事件處理法有關少年刑事案件及揭示個資、性侵害加害人更生保護及觀護制度、性侵害加害人資料建檔及公告、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社區處遇等相關業務,建議通盤考量。 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建議增訂若公開資訊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示警潛在受害者、保障知情權者,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任何人不受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限制,並於第48條刪除被害人死亡時由主管機關衡量公共權益免罰規定。為免被害人身分資訊公開後遭二度傷害及被害人人身安全侵害,建議審慎評估。 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委員魯明哲等18人、委員吳沛憶等17人,建議增訂對0至6歲兒童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者,經起訴處後,於1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建檔、增訂司法機關應視個案情節通報被害人所屬學校、僱用機構或家庭規定、檢察機關於偵辦性侵害或性騷擾案件,應通知教育人員、教保人員及被告所屬機關、機構規定等,查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4條已明定,司法院及法務部須提供本法第2條第1款所定性侵害犯罪、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刑法第319條之2第1項之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50條第3項與第37條至第38條及刑法第91條之1之判決資料、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及受刑人輔導、治療紀錄。本法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司法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項規定已明定被告為教育人員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機構所屬之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爰是否重複訂定司法機關通報規定,建議再酌。至委員建議性侵害案件起訴書資料,因涉司法機關偵查案件資料公開或提供事宜,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四、委員魯明哲等18人建議增訂專責單位統籌並整合各機關通報、處置及追蹤機制,查本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並協調相關機關辦理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被害人醫療、輔導及相關處置服務;本法第5條第1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彙整、統計及管理被害人個案資料與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資料,以及時提供被害人服務及加害人社區監控之用,是否需重複訂定,建議再酌。 五、委員鄭正鈐等22人建議增訂未滿16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追訴權得自成年起算20年,查中華民國刑法第80條已增訂兒少性侵害案件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並於115年7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同年7月22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應無需於本法重複規定。 六、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參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性影像處理中心及主動巡查法律依據、性影像電子行政處分、擴大限制接取情況、強化性侵害加害人監控等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有關多位委員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意見綜合說明如下: 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委員廖先翔等17人建議提高以招募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並供人觀覽者、拍攝、製造、散布、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之刑罰及罰金部分,涉刑事量刑衡平性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意見。 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委員張智倫等18人建議提高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引誘、招募、強暴、脅迫等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之刑罰及罰金部分,涉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刑事量刑衡平性問題,允宜尊重司法機關意見。 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建議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本條例第32條、第34條至第36條、第38條至第40條、第44條及第45條之罪,加重其刑責及罰金規定,因事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相關規定,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四、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委員羅廷瑋等18人、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范雲等16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兒少性剝削案件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至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因涉法務部權管民法規定,允宜尊重法務部意見。 五、委員林月琴等21人、委員王育敏等19人、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翁曉玲等18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犯罪之案件,審判不得公開之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六、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建議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被害人有安置必要時,得交付適當之親屬、主管機關續予追蹤輔導之被害人情況、犯第36條第2項、第36條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第38條第1項未遂犯、第40條第1項、第2項,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接受輔導教育等規定,本部敬表支持。 本部承 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司法院書面資料: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一、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司法院書面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 今天 貴院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本院奉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並對各位委員致力於強化性侵害犯罪防治機制、周延兒少性剝削防制規範,以保障被害人權益,表達感佩之意。茲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 一、關於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 草案增訂第28條之1,規定性侵害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滿16歲者,得於成年後20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之限制。然現行刑法就妨害性自主犯罪,已建立「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之新制加以規範。又追訴權時效期間與告訴期間並非同一制度,非告訴乃論之性侵害犯罪亦不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國家追訴之前提,故本案之規範方式易生概念上之混淆。且成年年齡現為18歲,亦與刑法第80條第3項所採20歲之年齡標準不一致,建請參照該刑法規定及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下稱本件憲判)意旨,再為斟酌。 二、關於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 草案增訂第10條之1第1項前段所載「案件相關資訊」,其內容及範圍尚有不明,建請明確規範,以利適用,並就足以間接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內容,妥為規範其提供後之使用及保存等事宜。 三、關於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5條之5之限制接取,說明欄載明係參酌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之規定。惟受限制接取之網路業者為措施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草案就對其之通知、送達及救濟教示均未規範;如認其性質屬即時強制之事實行為,亦宜比照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賦予相當於聲明異議之救濟途徑,並明定即時處置後通知該網路業者之程序;於第1項第1款無從知悉網路業者聯絡資訊之情形,並宜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以維人民救濟權利並符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建請斟酌。 (二)草案第7條第2項就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增列準用第5條之1,並於說明欄二記載係為使該等案件亦得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限制瀏覽或移除遭散布之性影像,然草案並未準用第5條之2至第5條之5(通知、限制瀏覽、電子送達、限制接取)之規定,建請檢視準用範圍。 四、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其餘草案(委員葉元之等19人案、委員黃健豪等23人案、委員徐巧芯等16人案、委員魯明哲等18人兩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案): 上述草案多涉及主管機關行政裁罰、性影像主動巡查、加害人資訊揭露登錄及社區轉銜處遇等行政權責事項,本院尊重主管機關之意見及 貴院之立法裁量權。 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 一、關於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38條第1項散布兒少性影像罪及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罪,均將法定刑由「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刑亦分別由「500萬元以下」及「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均提高為「2,000萬元以下」。由此可見,修法前兩罪之罰金刑尚有輕重之別,散布罪之處罰較重,惟本次修正後則未再予區分。考量散布兒少性影像可能造成影像持續流傳、廣泛擴散,使被害兒少承受長期且難以回復之二度傷害;相較之下,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者,主要屬於末端之持有、消費行為,二者之行為態樣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並非全然相同。又修正後第38條、第39條之法定刑均較同法第36條第1項實際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之罪為重,相關刑度配置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與整體刑事法體系之刑度衡平,似有再予審酌之必要,建請斟酌。 (二)草案第38條第1項、第39條第1項行為之最輕法定本刑由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擴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因涉及審判中指定辯護人之程序保障,相關義務辯護、法律扶助及人力、資源配置等實務事項,宜一併通盤考量。此外,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甫於113年8月7日修法增設處罰,併予說明。 (三)草案未增訂追訴權時效相關規範,則有無必要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及本件憲判意旨新增此等規範?請再斟酌。 二、關於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32條第1項將非營利之媒介行為提高最輕本刑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擴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因涉及審判中指定辯護人之程序保障,相關義務辯護、法律扶助及人力、資源配置等實務事項,宜一併通盤考量。 (二)草案第32條第1項、第3項之有期徒刑法定刑雖均由1年以上7年以下提高至3年以上7年以下,惟第1項、第3項之罰金刑上限則由300萬元分別調高至1000萬元、500萬元,與修法前二者處罰效果相同之規範有所差異。其罰金刑之差異是否具有規範上之必要性,建請斟酌。 (三)草案第33條第3項對於犯前二項之罪而情節嚴重者,採取不得假釋之規範設計。惟假釋制度涉及刑罰目的、受刑人更生及整體刑事法制之衡平,特定犯罪是否排除假釋,宜從整體刑罰法規範、相關國際公約及矯正機關量能等面向通盤考量,於刑法中予以規範。另「情節嚴重」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其具體適用範圍及判斷標準尚有明確化之必要,建請於條文或至少於說明欄再加敘明或例示,以利適用;且增訂該項後,同條第6項所載「前四項」之文字有無必要配合調整?請再確認。 (四)草案未增訂追訴權時效相關規範,則有無必要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及本件憲判意旨新增此等規範?請再斟酌。 三、關於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32條至第34條增訂第3項後,各該條第4項所載「前二項」之文字有無必要配合調整,建請釐清。另草案第34條第3項規定,組織首謀犯買賣兒少性交易者,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在無其他法定加重或減輕事由時,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為15年,草案將有期徒刑之法定最高刑度逕作為本罪之最低刑度,是否妥適,建請斟酌。又本條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對於組織犯罪首謀者所定「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相較,二者亦有相當差距。考量刑度配置仍應兼顧犯罪行為之不法程度及整體刑事法體系之衡平,爰相關規定之刑度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建請審酌。 (二)依草案第38條第5項修正後之意旨,是否不再處罰同條第3項之未遂犯?敬請確認。 (三)草案第39條第3項將輔導教育由現行「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修正為「十小時以上」,未設上限,似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建請定明上限。 (四)草案將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罪」之法定刑由「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惟同法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罪」之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均具有支付對價之情形,僅行為態樣分別為「觀覽」與「持有」,對兒少性剝削法益之侵害程度似無顯著差異,故現行法既將二者法定刑設計為相同。惟草案修正後將使支付對價觀覽之刑度遠高於支付對價持有之結果,其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再者,草案第44條行為之最輕法定本刑由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至3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擴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因涉及審判中指定辯護人之程序保障,相關義務辯護、法律扶助及人力、資源配置等實務事項,宜一併通盤考量。此外,第44條支付對價觀覽兒少性影像罪,甫於113年8月7日修法大幅加重刑度(由有期徒刑1年以下改為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併予說明。 (五)草案未增訂追訴權時效相關規範,則有無必要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及本件憲判意旨新增此等規範?請再斟酌。 四、關於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現行本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單純無正當理由持有者(如網路免費下載,他人主動傳送等),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罰金。其刑度區分,係考量「支付對價」除具有持有之不法外,並對兒少性剝削市場之形成及存續產生助長作用,具有間接助成產業之效果,故不法內涵較高。然草案將第39條第2項單純持有之法定刑提高至「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反較同條第1項支付對價而持有之「1年以上7年以下」為重,恐輕重失衡,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建請再酌。再者,草案第39條第2項行為之最輕法定本刑提高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將擴大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強制辯護案件之範圍。因涉及審判中指定辯護人之程序保障,相關義務辯護、法律扶助及人力、資源配置等實務事項,宜一併通盤考量。此外,第39條第2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罪,甫於113年8月7日修法加重刑度(由有期徒刑1年以下改為有期徒刑3年以下),併予說明。 (二)草案第39條第2項後段針對「累犯」提高法定刑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所稱「累犯」定義未明,究係指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抑或指再次犯本條第2項前段之罪,建請釐清。又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累犯,其法定刑下限與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相同,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惟二者所侵害法益及不法程度應有所差異,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亦請再酌。 (三)草案未增訂追訴權時效相關規範,則有無必要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及本件憲判意旨新增此等規範?請再斟酌。 五、關於委員蔡其昌等17人、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院總第20號第11020932號)、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上開草案均採「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之設計,惟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18歲,為維持刑事追訴權時效制度之一致性及適用上之明確性,建請改採刑法第80條第3項「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之規範方式,俾免因計算方式不同而生疑義。又上開草案所列罪名均未涵蓋本條例第36條第1項之一般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罪,而本件憲判已明確指出該類性剝削犯罪尚有法制缺口,建請依其意旨再予檢視相關規範範圍。 (二)上開草案明定「犯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罪者,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規定」部分,如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是否使其請求權時效回歸民法第125條15年之規定,或是完全排除消滅時效之規定?建請釐清。 (三)承上,如完全排除時效規定適用,或可使未成年被害人權利獲得充分保護,惟時效制度旨在維持法安定性及避免舉證困難,若完全排除時效限制,將使法律關係無限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是否妥適,建請再酌。 (四)另法務部刻正研修民法消滅時效規定,有關消滅時效長短、起算時點及針對性剝削、妨害性自主之損害賠償事件宜否設特別規定等,涉及民法體系平衡,是否整體併予考量,尊重主管機關法務部權責妥處。 六、關於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上開草案概括以本條例第四章之罪為追訴權時效特別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採「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之設計。關於建議改採「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之規範方式部分,參見前述。又參照本件憲判認為兒童、少年遭受性犯罪後具有延遲揭露之結構性特徵,而要求就追訴權時效制度予以適當調整,惟並未要求將本條例第四章全部犯罪一律納入相同之時效規範。該章所定犯罪態樣及法益侵害程度有別,除強迫或利用兒少從事性交、猥褻、拍攝製造性影像等犯罪外,亦包括持有、支付對價觀覽等相對末端之行為。如不區分犯罪態樣、侵害程度及延遲揭露之可能性,一律適用相同之延長時效規定,其必要性及適當性尚有斟酌餘地,故建請依各犯罪類型之性質及被害人之延遲揭露特性,具體檢視有無納入規範之必要。 (二)另委員翁曉玲等18人之草案所增列「案件未經追訴」之要件,為刑法第80條第3項所無,為維持刑事追訴權時效制度之一致性及避免適用上之疑義,是否確有增加該要件之必要性,請再斟酌。 七、關於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 (一)上開草案均概括以本條例第四章之罪為追訴權時效特別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採「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之設計。關於建議依各犯罪類型之性質及被害人之延遲揭露特性而具體檢視規範必要性部分,參見前述。 (二)另就新舊法適用部分,參照本件憲判意旨,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者,原則上不得因嗣後修法或違憲判決而重新恢復追訴,以維護法安定性及信賴保護。針對委員林宜瑾等19人、委員邱議瑩等16人之草案未設過渡規範,建請參照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規定,就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明定適用新制。 八、關於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 上開草案係採列舉特定罪名之方式界定追訴權時效特別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採「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之設計。惟其所列罪名並未涵蓋本條例第36條第1項之一般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罪,而存在法制缺口,建請依本件憲判意旨再予檢視相關規範範圍。另就新舊法適用之過渡規範部分,本案所載「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顯係「本條例第53條之2第1項」之誤植,建請配合修正文字,並參照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體例規範,就修正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之案件明定適用新制。 九、關於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16人(院總第20號第11022470號)、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第8條之2將限制接取修正為由主管機關「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之,其屬對該提供者之下命處分,較現行規定明確,可資肯定。惟受限制接取之網路業者雖非處分相對人,然為措施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人,且限制接取欠缺外觀上可見之物理強制力,該網路業者可能不知其資訊遭限制及其原因,致無從救濟:於同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主管機關非無從知悉該網路業者,草案就對其之通知、送達及救濟教示均未規範;於同項第1款無從知悉聯絡資訊之情形,亦未設公示送達之規定,措施之效力恐因未合法送達或通知而懸而未決。又如認限制接取措施性質屬即時強制之事實行為,亦宜比照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賦予相當於聲明異議之救濟途徑,並明定即時處置後通知該網路業者之程序,建請斟酌。 (二)另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林月琴等16人之草案第51條第3項之罰鍰規定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第二項……之輔導教育」為要件,然輔導教育之規定已遞移為該條第1項,此處項次似漏未修正,建請確認。 (三)再者,委員陳培瑜等16人、委員張雅琳等16人之草案均概括以本條例第四章之罪為追訴權時效特別規定之適用範圍,並採「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之設計。關於建議依各犯罪類型之性質及被害人之延遲揭露特性而具體檢視規範必要性部分,參見前述。 (四)又委員林月琴等16人之草案未增訂追訴權時效相關規範,則有無必要參照刑法第80條規定及本件憲判意旨新增此等規範?請再斟酌。 十、其餘部分: 至於,兒少性剝削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以及不公開審理之例外,涉及兒少人格權、隱私權保障與審判公開原則之間的權衡,屬立法政策的選擇,本院尊重 貴院之政策決定。 最後,本院對 貴院委員關切相關議題而召開本次會議,表達感佩之意。以上報告,敬請各位委員、先進指教,謝謝各位。 法務部書面資料: 併案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奉邀列席 大院貴委員會併案審查(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四)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五)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七)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九)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併案審查(一)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二)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三)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四)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五)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六)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七)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八)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九)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一)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十二)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三)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十四)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五)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十六)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十七)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代表本部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茲就各案報告如下: 壹、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一、有關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增訂加害人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性防法)第2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者,警察機關應公開犯罪者身分相關資訊,提高社會透明度與增加社會監督力量。 (二)本部意見 1.性防法第2條並無分項,且該條第2款至第4款為名詞之定義,本修正條文規定「加害人有本法第2條第1項所定各款事由之一」其範圍不明,建請釐清。 2.修正條文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者」,判斷主體不明,建請釐清。 3.有關公開被告身分相關資訊範圍,涉及無罪推定原則及社會安全防衛之衡平,尊重大院委員職權及法規主管機關意見。 二、有關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增訂第16條第1項第3款例外可公開被害人姓名或足資識別資訊之規定。 2.修正條文增訂第29條第5項,主管機關應評估並依加害人再犯危險性之高低,公開加害人姓名、照片等個人資料。 3.修正條文第33條規定第29條第4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評估。 4.修正條文第48條刪除第3項「於被害人死亡」之文字。 5.修正條文第52條第1項增訂「身分資訊」之例示規定包含姓名及照片,並將警察機關「得」公開之權限改為「應」公開;另增訂第3項,亦即經判決確定之加害人犯性防法之罪,且為累犯者,警察機關亦應將其姓名及照片等身分資訊公開。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16條第1項第3款,因公眾之知情權而公開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資訊,恐將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是否適宜,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33條部分: (1)增訂之「第29條第4項」係指「第1項照相、採取指紋、採樣去氧核醣核酸之方式與第2項資料之內容、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抑或係「第29條第5項」之誤,建請釐清。 (2)性防法第33條所定之評估小組,本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矯正機關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加害人是否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評估小組,與修正條文第29條第4項欲評估加害人再犯危險性,進行危險程度分級,以決定是否公開加害人個人資料之評估,其目的、內容顯有不同,是否併同於第33條規定,建請再酌。 3.修正條文第52條第3項規定合於刑法第47條之規定者,是否係指經法院依刑法第47條規定判決為累犯且判決確定者,適用範圍不明,建請釐清。 4.本提案其餘部分,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三、有關委員徐巧芯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增訂行為人對0歲至6歲兒童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者,檢察機關於起訴後一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於權管系統建檔。 (二)本部意見 本部已與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要求,定期介接性侵害加害人前科資料,以供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業務需要,且資料範圍不以被害人年齡為限,本條有無再增訂之必要,建請再酌。 四、有關委員鄭正鈐等22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增訂第28條之1,明定性侵害犯罪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滿16歲者,得於成年後20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之限制。 (二)本部意見 1.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第80條第3項已於115年7月7日經大院三讀通過,明定「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或第348條第2項第1款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第一項期間。」業經總統於115年7月22日公布施行,合先敘明。 2.本修正條文規定「性侵害犯罪事件」,依性防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項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與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範圍不一致,且追訴權時效涉及刑罰權之行使,對於何等罪名延長追訴權時效,必須具體特定,「及其特別法之罪」範圍為何,尚欠明確性,建請再酌。 3.本修正條文規定「發生時被害人未滿16歲者,不受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限制。」與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有異,且如發生時為被害人滿16歲但未滿18歲者,是否仍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計算追訴時效期間,建請釐清。 4.本修正條文規定「得於成年後20年內提出告訴」,而依民法規定,成年為18歲,與上揭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之被害人滿20歲起,追訴時效期間始開始計算之規定不同,建請再酌。 5.「提出告訴」係犯罪被害人請求國家訴追犯罪之意思表示,為當事人之訴訟權利;追訴時效係國家對於犯罪得否訴追、審判之限制,為期間之限制,兩者並不相同,修正條文將「提出告訴」與「受刑法第80條追訴時效之限制」併同規定,容有誤會,建請再酌。 五、有關委員吳沛憶等1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增訂被告為教保服務人員或兒少福利機構人員之性侵害案件,除有妨害偵查不公開、另案偵查、法定保密義務或刑事訴訟法規定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通知偵審結果;並規定檢察機關辦理上開案件時,得視個案情接通知被告所屬學校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本部意見 本修正條文第2項與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8點規定之精神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六、有關委員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增訂性侵害案件通報主管機關後,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專責處置、追蹤,建立數據分析,以提高處理效率;第2項增訂司法機關於偵審中,除涉及偵查不公開或有妨害其他案件偵查之虞外,應視個案情節,通報被害人所屬學校、僱用機構或家庭,以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 (二)本部意見 1.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因諸多因素,可能不欲他人知悉遭侵害,修正條文第2項課予司法機關通知其所屬機構、學校等義務,恐造成被害人標籤化及二度傷害,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1項,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七、有關魯明哲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九條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提案修正第3項前段,即指紋、去氧核醣核酸紀錄應予保密,另增訂第3項後段,加害人之照片及個人基本資料,經警政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認有必要者,得以適當方法公開。 (二)本部意見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八、有關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增訂第5條之1至第5條之5,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法律位階,並規定相關限制接取程序。 2.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犯罪,亦準用性防法登記報到、行為人處遇等規定;第2項增訂刑法第28章之1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案件,為性影像處理中心之執行範圍;第3項為文字修正。 3.修正條文第13條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者、接取服務提供者併稱為「網路業者」;並增訂第3項,明定網路業者因配合主管機關、司法及警察機關執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事項,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4.修正條文第31條第1項第1款,增訂加害人經判決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者,如經評估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等處遇之必要者,應自准易科罰金時起,接受處遇。 5.修正條文第38條第7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受強制治療處所之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同條增訂第8項明定得以視訊會議、電話聯繫或其他方式進行轉銜相關作業。 6.修正條文第46條第1項明定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辦理限制接取,並增訂第1款規避、妨害、拒絕網路巡查之網路業者,亦適用第46條行政裁罰及限期改善、限制接取規定。 7.修正條文第50條增訂第4項,規定加害人屆期不履行主管機關要求之處遇,經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期間,如經評估仍認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亦應通知加害人履行;同條第5項增訂連續處罰之規定。 8.修正條文第56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次修法之施行時間。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31條第1項第1款係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加害人,命其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時點,提前自准予易科罰金時起,以免造成處遇之空窗期,本部敬表贊同。 2.修正條文第50條第4項及第5項,將屆期不履行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加害人,經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期間,仍得通知其接受處遇,且得連續處罰,確保規範之實效性,本部敬表贊同。 3.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九、有關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29條增訂第3項關於加害人相片及個人基本資料得例外不予保密之但書規定。 2.修正條文第43條之1增訂於特定目的下,依性防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規定登記報到之加害人,有符合該條第1項第7款規定者,得公開或通知其相片及個人基本資料。 (二)本部意見 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十、有關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增訂第5條之1至第5條之5,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法律位階,並規定相關限制接取程序。 2.修正條文第7條第1項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犯罪,亦準用性防法登記報到、行為人處遇等規定;第2項增訂刑法第28章之1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案件,為性影像處理中心之執行範圍;第3項為文字修正。 3.修正條文第13條將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者、接取服務提供者併稱為「網路業者」;並增訂第3項,明定網路業者因配合主管機關、司法及警察機關執行限制瀏覽或移除網頁事項,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損害賠償責任。 4.修正條文第31條第1項第1款,增訂加害人經判決有期徒刑而易科罰金者,如經評估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等處遇之必要者,應自准易科罰金時起,接受處遇。 5.修正條文第38條第7項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於收受強制治療處所之通知後,認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無繼續強制治療之必要,或收受停止強制治療執行之裁定後,應於一個月內召開轉銜會議;同條增訂第8項,規定得以視訊會議、電話聯繫或其他方式進行轉銜相關作業。 6.修正條文第46條第1項明定由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辦理限制接取,並增訂第1款規避、妨害、拒絕網路巡查之網路業者,亦適用第46條行政裁罰及限期改善、限制接取規定。 7.修正條文第50條增訂第4項,規定加害人屆期不履行主管機關要求之處遇,經函送檢察機關偵辦期間,如經評估仍認有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者,亦應通知加害人履行;同條第5項增訂連續處罰之規定。 8.修正條文第56條增訂第2項,規定本次修法之施行時間。 (二)本部意見 1.有關修正條文第31條第1項第1款,本部意見同上開「八、(二)1」之意見。 2.修正條文第50條第4項、第5項,本部意見同上開「八、(二)2」之意見。 3.其餘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一、有關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5條第1項提高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併科罰金刑上限。 2.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均提高併科罰金刑之金額。 3.修正條文第38條提高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之法定刑度及併科罰金金額。 4.修正條文第39條第1項提高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之法定刑度及併科罰金金額。 (二)本部意見 本提案修正相關兒少性交易、兒少性影像犯罪之法定刑與罰金刑,嚴懲兒少性剝削犯罪,於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情形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二、有關委員徐欣瑩等2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2條第1項,提高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3項提高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前2項被害人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 2.修正條文第33條第1項,提高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或猥褻者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意圖營利者之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增訂第3項,規定犯前2項情節嚴重者,不得假釋;修正條文第4項提高媒介、交付被害人者之法定刑度。 (二)本部意見 1.有關提高刑度部分,於符合罪責相當及比例原則情形下,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惟修正條文第32條「3年以上,7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及修正條文第33條第4項「5年以上10年以下」之法定刑,與刑罰級距未合,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第33條第3項部分: (1)假釋制度涉及犯罪矯正、預防再犯及行為人復歸,草案「情節嚴重」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建請釐清。 (2)如修正條文第33條增訂第3項,則修正條文第33條第4項之「前二項被害人」是否應一併修正,建請再酌。 三、有關委員張智倫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1條第2項提高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罰金刑之金額。 2.修正條文第32條第1項,提高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意圖營利者之法定刑度;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4項修正提高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本條被害人或使之隱避之法定刑。 3.修正條文第33條第1項,提高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或猥褻者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意圖營利者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3條第4項提高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之法定刑。 4.修正條文第34條第1項提高意圖使兒少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交付或收受者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修正條文第34條第4項提高媒介、交付、收受、運送、藏匿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34條第6項增訂預備犯同條第3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處罰。 5.修正條文第35條第1項,提高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以供人觀覽者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 6.修正條文第36條第1項提高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者之法定刑度及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少被拍攝、製造性影像之法定刑度及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3項提高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而拍攝兒少性影像之法定刑;修正條文第5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 7.修正條文第38條第1項修正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兒少性影像之法定刑度;修正條文第4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 8.修正條文第39條第2項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罰金刑金額;修正條文第3項提高第一次遭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與性相關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之行政罰鍰金額;修正條文第4項提高第二次遭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與性相關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者之行政罰鍰金額。 9.修正條文第40條第1項提高以宣傳品、出版品或其他方法,散布、傳送、刊登或張貼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使兒少遭受性剝削之虞之訊息之法定刑度及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意圖營利者之法定刑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3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 10.修正條文第44條第1項提高支付對價觀覽兒少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法定刑度及併科罰金刑金額。 11.修正條文第45條第1項提高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或其他類似行為之行政裁罰金額及行政處罰;修正條文第2項提高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伴遊伴唱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法定刑度及併科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3項提高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方法,使兒少從事坐檯陪酒、涉及色情伴遊伴唱或其他類似行為之法定刑度及併科之罰金刑上限;修正條文第5項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而犯第1項之罪者之處罰。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33條第2項將意圖營利而以強制手段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少為性交易者,法定刑度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惟修正條文第45條第3項增訂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12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則組織犯罪者之處罰較意圖營利者為輕,建請再酌。又法制用語應為「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非「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併此敘明。 2.修正條文第32條第3項、第33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5條第3項、第36條第5項、第38條第4項第40條第3項、第45條第5項均增訂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處罰,而修正條文第34條第7項增訂預備犯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惟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規定,並無處罰預備犯,且僅有修正條文第34條有處罰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之預備犯,修正條文第34條第7項是否調整,建請再酌。 3.修正條文第35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條第2項、第3項,意圖營利與發起、主持組織犯罪者間之法定刑度,亦有輕重失衡之情形,均建請再酌。 4.其餘修正條文,於符合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情形下,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四、有關委員廖先翔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修正條文第39條第2項,提高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之法定刑,並增訂累犯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 (二)本部意見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提案提高後之法定刑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即不得易科罰金,是否有增訂之必要,建請再酌。又「5年以上10年以下」與刑罰級距不合。此外,「累犯」如係指刑法第47條之情形,則本項與刑法第47條關係為何,建請釐清。 五、有關委員蔡其昌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修正條文規定犯本條例特定之罪者,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時效規定,刑事追訴權時效亦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涉犯本法」之文字,非法律規定所用文字,且如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應規定為「本條例」,是否修正為「犯本條例」,建請再酌。 2.修正條文規定係因兒少性剝削案件涉及被害人於未成年時因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權力關係不對等或未能充分理解權利而未及求助,致民事請求及刑事追訴可能受時效限制,而增訂有關兒少性剝削案件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之規定。惟查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在於尊重既存之事實狀態,及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以避免法律關係久懸未決,若針對犯本條例之罪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排除消滅時效之適用,將使請求權消滅時效永無屆滿之日,可能與消滅時效制度之目的不相符。且僅就犯本條例上開之罪者,排除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之適用,但就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等法益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則消滅時效期間長短之規定,似有失均衡,建請再酌。 3.本修正條文規定刑事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即18歲之日起算,與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係自被害人滿20歲時起算,兩者起算時點不同,建請再酌。 六、有關委員黃秀芳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修正條文規定犯本條例特定之罪者,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時效規定,刑事追訴權時效亦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同五、(二)。 七、有關委員羅廷瑋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3項增訂兒少性剝削案件不公開審理之規定。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以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3.修正條文第55條第4項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二)本部意見 1.刑法第80條第3項之規定為「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第1項期間。」係因第80條第1項為追訴時效期間之規定,故第3項規定追訴時效期間之計算方式,而本修正條文第53條之2「刑法第80條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係指「規定」,並非期間之計算,無「計入」或「不計入」之別,建議參考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之體例及用語,另建議參考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明定新舊法適用,以杜爭議。 2.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八、有關委員林宜瑾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修正條文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消滅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本部意見同上開「七、(二)1」之意見。 九、有關委員林俊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修正條文第1項規定犯特定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期間。第2項增訂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尚未完成前,適用修正條文第1項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修正條文第2項規定目的如欲解決新舊法適用問題,似應就本條例施行前之犯罪行為是否適用修正後規定為斷,而與刑法第80條第3項修正施行無涉,建請釐清。 十、有關委員邱議瑩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本修正條文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所定之罪者,於被害人未滿20歲前之期間,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期間。 (二)本部意見 本提案之修正條文,與刑法第80條第3項規定排除追訴權期間之用語,雖未臻一致,惟目的及體例相同,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又是否參考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規定,明定新舊法適用,以杜爭議,建請再酌。 十一、有關委員林月琴等21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13條之1第1項規定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審判不得公開;第2項規定,如經兒少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公開審判者,除有法定不得公開之原因外,法院不得拒絕。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特定之罪者,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時效規定,刑事追訴權時效亦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53條之2部分,本部意見同上開「五、(二)」之意見。 2.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十二、有關委員王育敏等19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12條增訂第3項,規定兒少性剝削案件,審判不得公開。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特定之罪者,不適用民法侵權行為時效規定,刑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3.修正條文第55條增訂第4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日。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53條之2部分: 本部意見同上開「五、(二)2、3」之意見。 2.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十三、有關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二及第五十三條之三條文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之期間,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期間。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3增訂第53條之2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本部意見 本提案修正條文與刑法第80條第3項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體例相同,本部敬表尊重。 十四、有關委員陳培瑜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條第5項至第7項移列修正條文第3條之1,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法律定位,修正條文第3條之2則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權責。另於修正條文第47條增訂第1款之裁罰規定。 2.修正條文第8條、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規定相關網頁限制接取、網路治理規定。 3.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少時,不得公開。並刪除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於法庭外為訊問之例外規定。 4.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第2款增訂交付適當親屬安置之措施,並為文字修正。 5.修正條文第30條第1項第6款增訂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及給予協助之被害人,包括經法院依第21條裁定其他適當處遇之被害人。 6.因性防法修正草案已明文規定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行為人,準用性防法相關規定,故修正條文第51條刪除第1項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第1項增訂第36條第2項、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第38條第1項未遂犯、第40條之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 7.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期間。 8.修正條文第53條之3增訂第53條之2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9.修正條文第55條第4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本部意見 1.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偵查中訊問當事人,即不公開,故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併規定偵查中訊問兒少,不得公開,其是否有再予規定之必要,建請考慮。 2.有關刑事追訴權時效部分,本部意見同十三(二)。 3.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十五、有關委員翁曉玲等18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少時,不得公開。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2增訂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成年前且案件未經追訴時,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期間。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訊問兒少,不得公開部分,本部意見同上開「十四、(二)1」之意見。 2.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刑法追訴權時效期間,「成年前」係指18歲,與115年7月22日公布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3項「被害人滿20歲前」之規定時點不同,建請釐清。另請審酌是否參考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規定,明定新舊法適用,以杜爭議。 十六、有關委員林月琴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條第5項至第7項移列修正條文第3條之1,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法律定位,修正條文第3條之2則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權責。另於修正條文第47條增訂第1款之裁罰規定。 2.修正條文第8條、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規定相關網頁限制接取、網路治理規定。 3.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少時,不得公開;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係原條文第1項後段移列第2項。 4.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第2款增訂交付適當親屬安置之措施,並為文字修正。 5.修正條文第30條第1項第6款增訂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及給予協助之被害人,包括經法院依第21條裁定其他適當處遇之被害人。 6.因性防法修正草案已明文規定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行為人,準用性防法相關規定,故修正條文第51條刪除第1項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第1項增訂第36條第2項、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第38條第1項未遂犯、第40條之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 7.修正條文第55條第4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訊問兒少,不得公開部分,本部意見同上開「十四、(二)1」之意見。 2.本提案案由載明「增訂追訴權時效停止計算規定」,然修正條文並無此規定,建請確認。 3.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十七、有關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一)提案重點 1.修正條文第3條第5項至第7項移列修正條文第3條之1,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法律地位,修正條文第3條之2則明定性影像處理中心之權責。另於修正條文第47條增訂第1款之裁罰規定。 2.修正條文第8條、第8條之1、第8條之2、第8條之3規定相關網頁限制接取、網路治理規定。 3.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少時,不得公開;修正條文第12條第2項係原條文第1項後段移列第2項。 4.修正條文第19條第1項第2款增訂交付適當親屬安置之措施,並為文字修正。 5.修正條文第30條第1項第6款增訂主管機關應追蹤輔導及給予協助之被害人,包括經法院依第21條裁定其他適當處遇之被害人。 6.因性防法修正草案已明文規定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行為人,準用性防法相關規定,故修正條文第51條刪除第1項規定;修正條文第51條第1項增訂第36條第2項、第1項及第2項之未遂犯、第38條第1項未遂犯、第40條之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其實施輔導教育。 7.修正條文第53條之2規定犯本條例第4章之罪者,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期間。 8.修正條文第53條之3增訂第53條之2施行前,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9.修正條文第55條第4項增訂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 (二)本部意見 1.修正條文第12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訊問兒少不得公開,本部意見同上開「十四、(二)1」之意見。 2.有關刑事追訴權時效部分,本部意見同十三(二)。 3.其餘修正條文,本部尊重主管機關意見及大院委員職權。 參、結語 鑑於未成年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於案發時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法律上之權利,故追訴權時效應有特別規定。大院於115年7月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第3項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2項修正條文,經總統115年7月22日公布施行,使性侵害犯罪之追訴權時效,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充分保障未滿20歲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憲法上之訴訟權,與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之保障兒童、少年身心健康及人格健全成長之意旨相符。 另就民法消滅時效制度,亦有全面檢討之必要,本部前已邀集專家學者就民法消滅時效制度進行整體之研修,並參考日本、德國相關國家之立法例,擬具草案初稿,前於114年11月徵詢各中央機關、地方政府及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刻正進行徵詢專家學者之意見。 感謝大院委員持續關注兒少被害人訴訟權利議題,並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修法草案,完備法制,深化被害人及兒少保護。本部所屬檢察機關對於性自主權侵害、性剝削、性影像等案件,均積極調查、訴追,同時落實被害人保護措施,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並與相關部會協力合作,綿密社會安全網絡。 以上報告,敬請 主席及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內政部警政署書面資料: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書面報告 首先感謝大院各位委員對本署之支持與指導,今天謹就大院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各委員修法版本涉及本署業務部分報告如下: 一、委員陳培瑜等16人及委員張雅琳等16人擬具本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條文略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即製造、重製兒少性影像重罪)判決有罪確定者,納入本法第7條第1項,使其準用本法有關身心治療、輔導教育、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社區監督及處遇機制,並於第31條增列受有期徒刑判決並經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經評估認有施以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必要時,自「准予易科罰金時起」執行之,警察機關亦得併同對其實施登記、報到及查訪等節,本署敬表同意。 二、委員魯明哲等18人及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本法第29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魯明哲等18人草案條文略以,加害人照片及個人基本資料,經警政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對於性侵害犯罪防治認有必要者,得以適當方法公開。委員王育敏等20人草案條文略以,相片及個人基本資料依第43條規定提供查閱,或依第43條之1規定公開或通知者,不受保密規定之限制;並於第4項修正增列對加害人個資保存與利用事項之辦法授權。 (二)本署意見:委員為強化性侵害犯罪預防及社區安全防護,提升民眾自我防範意識,立意良善;惟公開加害人照片及個人基本資料,涉及再犯風險、隱私權、個人資料保護及更生復歸等多面向專業判斷,而公開之要件、範圍及期間尚待明確劃分。允宜與本法第43條之1草案條文(分級公開與通知機制)規範整合,採專業分工,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建立再犯風險評估、分級及資訊公開等機制,警察機關依權責配合執行,以兼顧公共安全與基本權保障。 三、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本法第4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 (一)草案條文略以,針對經評估具再犯風險(中度以上)、犯罪對象為兒童/少年/身障等較難自我防衛者、違反登記報到或處遇義務、累犯、活動地點鄰近學校/兒少托育機構,或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使潛在被害人陷於危險之虞等法定事由之加害人,建立分級公開與通知機制,並明定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依個案評估採取特定人通知、區域通知、或於指定網路專區公開相片及基本個資,且負責陳述意見、複評、更正、移除等程序之控管執行。 (二)本署意見: 1.加害人資訊之公開或通知,其核心前提在於風險之評估及處遇義務之履行情形等,此涉及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心理學等多領域專業判斷。依本法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侵害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轉介更生輔導,並召開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等事項。 2.加害人資訊公開涉及重大權益限制,其法益權衡須就諸多面向加以考量,例如公共安全、加害人復歸社區需求、同住家屬免受騷擾歧視、家內性侵案件可能間接洩漏被害人身分等。警政主管機關職司治安維護與偵查輔助,難以單獨承擔整體政策規劃、專業複評及移除控管之主導權責。 3.爰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再犯風險評估、分級及資訊公開機制,警察機關則依登記、報到、查訪、查閱等法定權責落實辦理,俾使政策規劃、專業評估與執行權責相互契合。 四、委員葉元之等19人及委員黃健豪等23人擬具本法第52條條文修正草案: (一)委員葉元之等19人版本主張將通緝之被告或加害人身分資訊公開,由警察機關現行「得」公開修正為「應」公開,仿照國外制度公開「姓名及照片」;另增列加害人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時,亦「應」公開之。 (二)委員黃健豪等23人版本除將通緝犯公開由「得」改為「應」外,另增列第3項「加害人犯本法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累犯規定者」,警察機關亦「應」比照通緝犯規定,將其姓名及照片強制公開。 (三)本署意見: 1.性侵害犯罪之被告或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既已脫離司法與社區處遇之監控,具有高度之潛在再犯危險。公開通緝犯資訊本屬警察機關協尋罪犯之治安常態措施。本次修法將現行「得」公開修正為「應」公開,賦予警察機關明確之執行義務,本署敬表尊重。 2.有關「情狀足認有再犯之虞時應公開」部分,考量再犯之虞屬高度專業判斷,在具體評估標準未明之情況下,恐使警察機關執行時缺乏明確指引,易生爭議。 3.另有關「累犯加害人一律由警察強制公開照片姓名」部分,考量刑法「累犯」係依前案刑罰執行情形及再犯期間等法定要件認定,與性侵害加害人之再犯風險及危險程度未必相當;個案犯罪情節、犯罪手段、甚至再犯危險性,仍應經專業個案評估。例如二次所犯均為情節較輕微之性犯罪(如性騷擾罪或刑法第227條之1之案件等情形),與二次均犯加重強制性交罪者相比,縱均符合累犯要件,惟犯罪情節、侵害程度及再犯危險性均有顯著差異,若僅以累犯為要件,一律公開姓名及照片等資訊,恐未能反映個案實際風險,且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慮。是以,上述二類加害人身分公開允宜併入前述草案條文第43條之1「分級資訊公開與通知」機制,按本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宜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督導及協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籌風險評估作業,警察機關則依加害人再犯預防跨網絡會議決議配合執行,方符專業分工與體例一致。 五、另有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檢視未涉本署業管,爰尊重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以上報告,敬請指教,謝謝。 數位發展部書面資料: 委員葉元之等19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0案及委員陳亭妃等17人擬具「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 今天奉邀列席貴委員會,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案等10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等17案提出書面報告,並就此向各位委員請益,請各位委員不吝賜教。 為保護兒童及少年,衛生福利部業於114年9月30日、同年12月1日及115年1月26日邀集各部會研商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本部已提出相關建議,偕同衛生福利部修正條文。 至於委員提案,本部說明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張雅琳等16人及陳培瑜等16人提案: (一)第5條之1: 1.第1項第2款: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並非網路內容管理者,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建議修正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符合實務。 2.第2項:尊重委員提案,本部將持續精進技術研發,協助主管機關巡查網路違法內容。 (二)第5條之5: 1.第1項:委員提案增訂本項,防止非法內容流竄,且與現行實務作法相符,本部予以支持。 2.第2項:委員為促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落實限制接取機制,參酌避風港條款之立法精神增訂本項,以保障業者權益,本部敬表支持。 (三)第46條:委員提案修正限制接取之主體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現行實務作法相符,本部予以支持。 (四)建議將各條「限制接取」之文字修正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以符合實務運作。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月琴等16人、張雅琳等16人及陳培瑜等16人提案版本: (一)第3條之1: 1.第1項第2款: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並非網路內容管理者,無法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建議修正為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符合實務 2.第2項:尊重委員提案,本部將持續精進技術研發,協助主管機關巡查網路違法內容。 (二)委員陳培瑜等16人提案版本第8條之1第6項及第7項規定,已訂於第8條之2,爰建議刪除上開兩項規定。 (三)第8條之2: 1.第1項:委員提案將限制接取之主體由主管機關修正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現行實務作法相符,本部予以支持。 2.第2項:委員為促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落實限制接取機制,參酌避風港條款之立法精神增訂本項,以保障業者權益,本部敬表支持。 (四)第47條:委員提案修正限制接取之主體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與現行實務作法相符,本部予以支持。 (五)建議將各條「限制接取」之文字修正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以符合實務運作。 本部將持續與衛生福利部等相關機關合作,防制違法網路內容流竄,並持續精進跨機關合作機制,落實相關法制及管理措施,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並祝 各位委員身體健康,萬事如意,謝謝!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面資料: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有關大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本總處奉邀列席,深感榮幸。謹就上開2項草案與本總處業務相關及意見說明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6人版及張雅琳等16人版提案增訂第5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並設專職人員辦理相關事項。此部分係參考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至第7項規定增訂,本總處予以尊重。 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培瑜等16人版、林月琴等16人版及張雅琳等16人版提案增訂第3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成立性影像處理中心,並設專職人員辦理相關事項。該條文內容係自現行條文第3條第5項至第7項規定移列,並酌修文字,爰本總處無意見。 其餘修正條文部分因權責機關係衛生福利部,且各提案版本修正內容主要涉及違法行為追溯時效、通報機制、罰則、對於犯罪行為人之輔導或教育機制、偵查及審理過程之隱私權保障與安置措施、相關用語之修正及主管機關權責等事項,本總處尊重主管機關及大院審議決定。敬請各位委員指教,謝謝! 教育部書面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1屆第5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審查會,本部承邀列席,深感榮幸。茲就落實性別平等教育部分,提出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一、深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預防與防治 (一)函頒「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本部於113年3月14日函頒「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以協助各級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確實辦理校安及社政通報、校內防治保護、校外資源連結。 (二)納入本部友善校園週宣導重要議題:本部已將「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納入每學年「友善校園週」實施計畫之重點宣導事項,以落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五不四要」原則(「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三)列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核心素養:十二年國教課綱已將「科技資訊與媒體素養」列為核心素養,作為課程發展主軸,相關學習內容均融入社會、科技等相關領域實施。科技領域包含個人資料保護、資訊科技合理使用原則及資訊安全,培養學生個人資料保護、網路資訊安全等識詐知能;社會領域在於培養學生的法治觀念,並探討媒體與社群網路在公共意見形成過程中之角色及影響。 (四)辦理教師培訓及持續發展教案示例:為落實十二年國教課綱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協助教師深化性別平等教育教學之專業知能,推動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建立性別友善之校園環境,本部國教署持續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種子教師培訓,研發及推廣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之教學教案示例,提供現場教師融入課程與教學時運用。 (五)研發青年專屬之案例沉浸式遊戲教材《鍵盤戰青春》:本部於115年3月首創推出沉浸式互動遊戲教材《鍵盤戰青春》,以大專校院常見的網路性騷擾、散布私密影像或個人資料,以及基於性別歧視、貶抑或仇恨所衍生之言論與行為等議題為核心,結合貼近校園生活的劇情設計、多重分支選項及情境式互動小遊戲,讓學生藉由沉浸式體驗,認識數位環境中的潛在風險與不當行為樣態,強化風險辨識能力與危機意識,建立正確的自我保護觀念,並了解多元求助資源與管道,以提升教育宣導成效。 (六)定期辦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相關宣導活動:本部透過辦理防治研討會,採專題講座、實務案例分享、經驗交流及綜合座談等多元形式,協助全國各大專校院教職員工強化對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議題之認識與處理能力,提升校園性別暴力防治量能;本部國教署亦透由辦理「情感教育及校園約會暴力事件防治處理研習」、「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及「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經驗傳承研討會」等研討會納入「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課程主題,及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將「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納為宣導主題,以提升學校教職員工生對於數位性別暴力事件的因應知能。 (七)納入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列管要項:本部定期於每3個月召開性平會,並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專案計畫」列為校園性別事件防治組115年性別平等教育工作計畫之重要工作項目之一,定期列管本部各單位針對相關議題之推動情形、執行進度及辦理成效,透過會議報告滾動檢討,掌握各項工作辦理成果與待精進事項,並依委員建議持續精進相關防治措施,以強化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預防、教育宣導及事件處理機制。 二、完善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遇與教育輔導 (一)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應依法交性平會調查處理:學校依法應將該通報事件交學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於調查處理過程,由學校性平會依性平法第24條、第25條,及防治準則第26、27、28條規定,討論避免報復及預防行為人再度加害等,研議相關措施並據以執行,透過輔導及相關措施,減低學生之犯錯行為。 (二)行為人懲處:學校通報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屬實,由學校性平會依性平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向學校提出處理建議,並依行為事實情節,建議學校移送權責單位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懲處。 (三)命行為人接受諮商輔導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經調查屬實之事件,學校應命行為人接受諮商輔導,並得命行為人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以預防再犯。 (四)強化執行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輔導諮商及防治教育人員專業:本部已自103年即訂有培訓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之課程基準,111年度再度研修執行行為人防治教育人員培訓課程方案,並提醒執行者針對行為人所涉性別事件之「個別教學」的特性,規劃防治教育課程內容,以確保防治教育能有效對應行為人之事件樣態及教育目標,並應事先知悉學校性平會決議之重點及行為人所涉事件之相關調查報告與事件樣態等資訊,以利達成防治教育執行效果。 (五)逐步建置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於113年12月委託執行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2.0─「培訓並盤點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輔導諮商及行為人防治教育之人才」執行計畫,先行盤點前已接受培訓人員名單,並賡續辦理培訓,將逐步至116年達到建置校園性別事件處理之輔導諮商及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之目標。 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部予以尊重並積極配合法規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之政策規劃及推動方向,並將持續以學生最佳利益為核心,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另將積極配合大院審查相關法案及政策方向,虛心聽取各位委員之指導與建議,持續檢視並精進相關制度與執行措施,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書面資料: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書面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女士、先生: 本會奉邀列席貴委員會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之聯席審查會議,針對廣電、電信部分提出書面報告如下,敬請指教: 本會作為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條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規定,監理廣播、電視媒體,倘廣播、電視媒體報導違反前揭法令相關規定,本會將尊重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之結論,依法核處。 同時,本會身為電信事業主管機關,也將依職掌督導IASP業者,於業者辦理電信事業登記時落實行政指導,積極輔導IASP業者配合DNS RPZ自律機制,執行限制接取。 未來,本會將與政府各部會通力合作,就守護兒少、消弭傷害共同努力,齊力建構安全的社會環境。 主席:現在請登記第一位委員陳昭姿進行詢答。 陳委員昭姿:(9時27分)謝謝主席,有請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陳委員早安。 陳委員昭姿:次長早。次長,近日有一些熱門新聞,有一則到今天都還一直在報導,就是臺灣有一位女藝人因為毀損日本國寶而被捕,日本電視臺就直接公布她的姓名跟照片,我看到臺灣民眾的反應是紛紛叫好,甚至開始拿臺灣過去保護性侵犯者來做對比。幾年前就開始有人在「提點子」平臺提案要求公布性侵犯者的照片,當時衛福部回應,可能侵害基本人權、逾越維護社會安寧的必要。 次長,在日本毀壞古蹟者,其姓名、照片要全部公開;而在臺灣的性侵犯,政府還要幫忙顧隱私、講人權,你覺得臺灣社會可以接受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我想這確實有各國民情相關的問題,我先簡單跟委員回報一下,我們現在這個立法最主要……其實並不完全只是加害人的問題而已,也有被害人的問題,因為這裡面整個相關隱私權的保障等等必須要多方考量,但是…… 陳委員昭姿:次長,你可不可以就加害人的部分說明呢? 呂次長建德:我們也會聽各方的意見,這一點我們確實可以來…… 陳委員昭姿:現在也同意將狼醫公告上網了,對不對?大家覺得狼醫做……甚至性騷、性侵也都上網啦,這麼專業的對象。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昭姿:今天我們對比嘛,他在國外被公開他的姓名、照片,在臺灣卻連更嚴重的性侵犯都在保護。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能不能簡單回復一下?根據我們的統計數據,事實上很多性侵害是熟人所為,這裡面會有一個問題,現在一旦公布的話會有連帶的影響和…… 陳委員昭姿:次長,您談的理由我都了解也聽過,但是很多法案及做法就是要檢討,我們就要繼續看嘛!別的國家怎麼不擔心同樣的顧慮呢? 呂次長建德:是、是、是,沒錯。 陳委員昭姿:我們來看一下民進黨執政10年了,從2016年開始,每年性侵通報案件大概平均都破萬,有兩、三年是八、九千,大概是疫情期間啦,疫情期間通報數較低,但是我們心裡都有數,性侵案的通報數本來就存在很多的黑數,次長大概也會同意。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陳委員昭姿:我看到今天排審的法案,也有委員提出說要公布性侵累犯的姓名跟照片,揭露加害者的資訊,衛福部到現在還是持反對的意見嗎?我想要請次長說明得比較明確一點。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就是區分兩個層次,第一個就是我剛剛說的,我們多方評估,對於公布之後…… 陳委員昭姿:有一些理由可以用十年、二十年,但是還是要檢討啊! 呂次長建德:對,另外還有一個就是,如果他是有明顯高再犯可能的加害人,就是他接受輔導、鑑定評估如果有再犯之虞,事實上也確實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加以強制治療,跟社區隔離。我想其中其實是有一些…… 陳委員昭姿:次長,你的意思是說可以檢討,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加害人如果沒有按照規定來強制治療的話,而且有逃亡、藏匿等被通緝的情形,警察機關也可以公告他的身分資訊,因為他有逃亡之虞…… 陳委員昭姿:我想跟次長繼續討論,性侵犯被深惡痛絕,大概沒有人會同情。 呂次長建德:當然。 陳委員昭姿:但是臺灣已經被民進黨實質廢死了,我們臺灣就是空有死刑,但事實上不可能去執行了,最近你也聽到公投的提案,以至於很多人想要用鞭刑來伺候性侵犯,但鞭刑被說是不人道、違反人權,請問次長,你認為化學去勢可行嗎?你看看這張圖表,韓國、美國、歐洲都有針對性侵犯用化學去勢的相關法律,鞭刑本身是處罰,但化學去勢在有些國家被認為是一種治療,我想請教次長,你認為臺灣可以討論嗎?可行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知道目前在國外確實有一些相關的討論,我覺得其中有幾個部分,第一、如果增加化學或物理去勢、鞭刑等等,其實也不光是本部,這一點確實會牽涉到我們國家的刑事政策,我覺得可能要多方討論;另外就是說按照國外的經驗,化學去勢可能只對固著型的戀童症加害人比較有效。 陳委員昭姿:次長,我們可以繼續討論,我的意思是這個令人深惡痛絕的犯行,死刑不可能了嘛!現在就是剩下……有人要用鞭刑,我認為鞭刑爭議也很大。 呂次長建德:對。 陳委員昭姿:就是你要用這些理由。其實前幾年也有民眾連署提案性侵犯要化學去勢,當時法務部引用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認為有人權疑慮,那為什麼歐美、韓國等都在執行?而且我也覺得不要一天到晚拿聯合國的公約來擋,因為聯合國根本不理臺灣嘛!一直拒臺灣於門外,我們為什麼一直要引用它的東西?事實上其他國家也在做,可能他們的解釋並不認為這是酷刑。另外,我想次長你可能也明白,就是化學去勢本身是可逆的(reversible),當然它可能會壓抑性衝動、勃起能力等等,但是停藥之後是可以恢復的,那這個費用,因為那是藥、荷爾蒙,你甚至可以要犯人來自費使用,法務部也說根據國外經驗,就如你剛剛所回答的,化學去勢僅對固著型的戀童症加害人比較有效,那臺灣是不是可以就從這一群有戀童癖的性侵加害者來試行?兒童的定義是12歲以下,請次長看右邊這張圖表,按照統計,每年臺灣也很可怕,也有1,000件兒童性侵害案件,下面深藍的是6歲以下,然後還有6到12歲,這樣看起來大概是1,000件,那是不是請衛福部跟法務部一起來研議提出修法,對這一類型的加害人進行化學去勢的治療?既然法務部也曾經引用,根據國外在執行的經驗,是對某一群尤其是剛剛您提到的固著型戀童症相對有效,但是我所謂的化學去勢,不是說他可以免除其他的部分,要加徒刑或其他形式的治療,都不是用一個來取代所有,所以我想請問衛福部,可以考慮跟法務部一起討論這個可能性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覺得,任何的所謂性侵害,這個基本上法理不容。 陳委員昭姿:可惡到極點嘛! 呂次長建德:那實在是很不人性。 陳委員昭姿:尤其還殺害的,性侵加殺害,這是不可原諒的! 呂次長建德:對,這是對一個當事人、家庭造成……我覺得這個是天理不容。 陳委員昭姿:那你們手握權力,去處理啊! 呂次長建德:但是這裡面,剛剛委員也提到,目前我們會用很多很多方式,包括化學去勢等等這些。可是,就像我也跟委員報告,這個牽涉到我們國家的刑事政策,是不是可以允許我們…… 陳委員昭姿:你們可以考慮,死刑不成,鞭刑你們說不定意見更大啊!現在的化學去勢是個方法,可以討論了,我們不要用二十年來的理由,一再地用,那要用多少年! 呂次長建德:好。 陳委員昭姿:事實上性侵犯也沒有減少,黑數很多我們都清楚。 呂次長建德:是。 陳委員昭姿:可能比想像得更嚴重。我希望衛福部能夠好好思考,是不是增加這個方法,你也可以把它當成是治療。 呂次長建德:是不是也可以允許我們…… 陳委員昭姿:很重要,它是可逆的嘛! 呂次長建德:現在的刑事政策,我們來…… 陳委員昭姿:也並不是傷害他終身啊!是可逆的。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陳昭姿委員的關心,謝謝。 主席(王委員正旭代):謝謝陳昭姿委員的發言,也謝謝次長的回應。 下一位請林月琴召委發言。 林委員月琴:(9時36分)謝謝主席,請司法院代表。 主席:請司法院代表。 林委員月琴:黃法官早。性影像犯罪防治需要各部會一起,才能夠真正把被害人接住。本會期也安排去考察性影像處理中心,就是希望了解實務上有沒有斷點,而且能夠銜接起來,今天的質詢也是希望從各部會的工作,看看這張防護網到底有沒有真正運作起來。 首先我們看兩個具體案例,第一案,被告試圖將手機伸入一名女性的裙底進行偷拍,當場就被發現而且攔阻,沒有偷拍成功。第二個案例,被告將手機深入一名穿著運動短褲的男學生褲管下方,成功拍攝到一張男學生大腿內側的照片。這兩個案例同樣都是被告心懷不軌,未經同意朝被害人的隱私部位進行拍攝,可是這兩個案子的判定有點特別,第一個案子被認定為與性行為有合理聯想,判決妨害性隱私未遂成立。第二案,一審的法官卻判定因為男學生的短褲較為寬鬆、長度接近膝蓋,判決書上是寫社會通念上不會引起性慾或羞恥,所以改判妨害秘密罪。妨害秘密罪事實上可以易科罰金,雖然兩個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是妨害秘密罪可以判拘役或三十萬以下罰金。 所以要問的是:刑法上對於性影像的定義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這個要件如果落在第一線、實務上究竟是如何認定的?剛剛講這兩案的判決非常不同。 黃法官湘瑩:謝謝委員提供相關資訊。確實我們在實務上認定關於偷拍部分,目前最高法院也有一些相關見解可供實務界參考,當然最主要我們是針對客觀上來講,就是針對一般人、針對他這樣的舉動是否有構成,在實務上認為這部分可能已經涉及到會引起性慾,就是關於性隱私有被侵犯到,那我們就會比較傾向性影像這部分的涵攝會比較容易構成,主要是指客觀上的;相對來講就是主觀上,有可能比較是跟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以及跟一般人區別。之所以個案上會有不同,可能就要看個案上呈現的情形,因為這件的話剛好被害人是不同的性別,可能會聯想到…… 林委員月琴:你們是不是也有性別…… 黃法官湘瑩:對,也許會引起…… 林委員月琴:多大程度會受到法官本身性別偏見的影響?如果因為性別不同,可是我被偷拍,如果今天是一個女性,他被偷拍大腿內側,就覺得會引起性慾或羞恥嗎?可是男性的大腿內側就不會嗎?你們有注意到個案間法律認定的落差?如果以法官剛剛講的,這是因為性別的關係,真的讓我覺得蠻驚訝。我認為判斷是不是性影像,不應該只看最後拍出來的照片夠不夠猥褻,而是要看當下的偷拍行為,包括拍哪裡、從什麼角度拍、為什麼要伸進衣物裡面去拍,以及整個行為是否侵害到被害人的性隱私。可不可以請司法院跟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共同研擬,建立更具體的實務判斷標準,以提供第一線的人員參考? 黃法官湘瑩:是,謝謝委員指教,可能剛剛我沒有講清楚,其實目前我們實務上也會針對這個標準要求,就如同剛才委員講的,我們當然要看犯罪行為人在當下的犯罪情節,是不是已經有涉及到被害人的隱私部位,當然不會區分被害人是男或是女,只是剛好這個個案會做這兩方的比較,看起來似乎是跟性別有關係。 林委員月琴:關於性騷擾,只要當事人、被害人覺得不舒服就可以…… 黃法官湘瑩:是、是。 林委員月琴:只是現在有兩個判決,一個沒有成功,一個成功,但都是伸到人家下方去做這樣的拍攝,怎麼認定有這麼大的落差?謝謝法官。 黃法官湘瑩:謝謝。 林委員月琴:接下來請警政署莊科長。 主席:請警政署莊科長。 莊科長明雄:委員好。 林委員月琴:科長好。想請教,兒少性剝削相關案件有性影像專責小隊處理,如果被害人是成年男性,遭到偷拍或性影像外流,這類案件通常會交由哪個單位處理? 莊科長明雄:我們的部分,基本上是回歸一般的刑案或者是專責單位,都有在處理。 林委員月琴:可是我過去曾協助多位遭裸聊詐騙的男性性影像受害者,根據我的了解,實務上成年男性案件可能會像你剛剛講的,被分到一般刑事偵查隊,可是問題來了,案件由一般刑事偵查隊承辦,可是被害人的代號跟性影像案件的系統權限,卻可能還要透過婦幼單位處理,我覺得會權責不清。我想請教目前警政署對於數位性暴力案件,第一線員警的績效是怎麼計算的?哪些工作會被納入? 莊科長明雄:我先回答委員,第一個,我們會單獨由專責小組上傳,是因為怕有些規定跟操作不熟悉,而且我們上傳影像都要認證,要符合司法聯盟鏈認證才能上傳,不是任何一個員警都能上傳,這也是確保那些影像不要被外洩。第二個,你提到偵辦的部分,我們以前也辦過類似的案件,就是地方受理完之後,如果遇到一些科技困境比較高的,會由中央單位如偵九大隊、電偵大隊處理,所以原則上,處理案件跟影像上傳兩個不一樣。至於獎勵規定,其實去年6月14號我們署的防治組也已經訂了獎勵規定,都有一定的級距,包含多少被害人、多少嫌犯,最高還可以專案敘獎到大功。 林委員月琴:我為什麼要這樣問?因為據我所知,現在警方績效的採計,往往是以實際完成警詢筆錄人數計算為標準,這樣的制度設計完全沒有考量到性暴力受害者因為羞恥、害怕或受制於社會眼光而不願現身接受調查的特性,可是對我們來說,性影像很重要的是要能夠趕快下架,不要讓性影像再擴散。因此,如果這樣做的話,就會形成惡性循環,讓員警缺乏誘因去協助那些越難完成的筆錄,也是越需要花時間陪伴、辯護的弱勢被害人。我覺得性影像犯罪的處理不能只看抓到多少人、做了多少筆錄。對被害人來講,真的更重要的是能不能趕快下架、阻止擴散,降低對未來生活的影響。請問警政署對於員警的績效認定,有沒有針對不同類型案件進行設計?可否將員警投入大量心力的被害人保護工作也納入評量?我記得臺北市上次會破獲創意私房,是因為一對姐妹去報案,妹妹是受害人,可是他堅決不要去做,而姐姐一直認為他是受害的狀態,所以就花了很長的時間。如果只是以筆錄能不能完成作為基準的話,我認為不切實際,因為一個員警花了這麼長的時間,最後勸說好久妹妹才願意去進行報案的動作。你們有沒有針對不同案件進行設計,還是通體都一樣? 莊科長明雄:我們其實要看個案的構成要件,如果今天這個案子不需要被害人發動,事實上我們透過一個檢舉信就可以發動了。事實上,就我了解,刑事局發動類似創意私房的案子,並不是依照被害人筆錄來發動,他可能有很多檢舉…… 林委員月琴:對,我是舉那個例子,可是實際上當初報案是因為他的案子在調查的時候才被發現,我看他連要進行報案都有點困難。 莊科長明雄:這個我們可能要了解一下配套,基本上我們的每個同仁每年都有定期訓練,這部分我們也會加強。 林委員月琴:回去就這個部分給我一份報告,因為我覺得這件事情滿重要的,甚至我剛才講,如果是成年女性,不知道你們會是在婦幼,還是在一般刑事偵查。 莊科長明雄:基本上,我們婦幼都有所謂的少年隊,沒有分男女,只要符合這個法規的對象,我們都會偵辦。 林委員月琴:都會是在一般偵查嗎? 莊科長明雄:不見得,就是看他在哪裡報案,由我們專責單位再去把案子併案做處理。 林委員月琴:好,麻煩再把我剛剛提的,提供報告給我,就是未來能不能做不同類型的考量、設計? 莊科長明雄:是,我們納入考量。 林委員月琴:好,謝謝。 莊科長明雄:謝謝委員。 林委員月琴:接下來請衛福部次長。 主席:請次長。 林委員月琴:今天如果一個熱心的民眾在網路上看到明顯是偷拍,未經同意外流的成人性影像,透過性影像處理中心報案、通報,請問你們第一時間會怎麼處理?會先收案保存這個線索,還是一定會先找到被害人,由本人申訴才會處理?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目前大概有兩個機制。第一個,如果是非告訴乃論的話,就不需本人申訴。另外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我們必須要確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問題,因為這裡面如果他的簽署是屬於自願性的話,我們…… 林委員月琴:次長,你這樣回答……因為現在的問題是民眾還沒有提供網址、截圖、申報表,就會先要求申訴人判斷案件是成人或是兒少、是本人還是第三人、當事人有沒有授權,可是如果選了非兒少、非本人、未獲授權,甚至可能連事證都還沒有留下,就沒有辦法繼續通報,可是我一直在講,最重要的是影像要趕快下架、趕快下架,不要讓受害人的影像擴散!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林委員月琴:所以我想問的是,面對一個可能正在快速擴散的違法影像,我覺得我們第一步不應該只是急著確認被害人身分,而是要先對性影像做出預防性處理,避免日後造成當事人更大的傷害,就是不要再讓它擴散下去。 呂次長建德:了解。 林委員月琴:尤其我覺得衛福部這次預告修法,把更多數位的性暴力業務納入性影像處理中心,那是不是先從行政流程開始改善?而不是說你的表單裡面一定要去確認這幾個要項,要兒少、要本人,還要問有沒有獲得授權。 呂次長建德:我了解。 林委員月琴:如果我是路人甲,我看到這個東西,我不知道是哪一個受害的女性,但我希望它能趕快下架、趕快阻斷。所以讓通報先進來,專業判斷往後移,讓被害人或者是協助我們進行性影像防治的熱心民眾,不需要在個別系統當中疲於奔命,我希望你們應該要去處理這一塊。 呂次長建德:好。 林委員月琴:再來,我也收到幾位未成年受害者的陳情,被害人因為擔心性影像事件在校園曝光,希望不要在校內諮商,可是卻被社工要求要先走校內輔導,最後只能自費尋求校外協助。本來政府就應該要去協助他,怎麼會變成一定要先校內輔導?他就不希望讓別人知道啊!而且校內輔導更會讓同學們或是師長們知道。所以想請教,現行針對未成年性影像受害者的輔導流程到底是怎麼樣?有沒有要求第一線社工優先轉介校內諮商資源?如果沒硬性要求,第一線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失誤?是不是學生沒有相對應的心理輔導資源可以用? 呂次長建德:我想確實誠如委員所說的,一般如果是發生在校內的話,我們總是要隔絕嘛。 林委員月琴:對啊,要走校內流程,但他真的就會擔心讓人家知道啊!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遵照辦理,儘量以這個原則,但是委員您自己也是社工出身,其實我們也會跟社工討論評估處遇的方式。 林委員月琴:次長,我真的覺得你們要檢討,因為無論是前端的通報、後續的下架或被害人的心理支持,都應該重新檢討你們現行的制度有沒有不必要的程序門檻,阻斷了我們對受害人的最佳保障,這個我真的很難以接受。 呂次長建德:了解。 林委員月琴:前面談的是性影像發生後的處理,可是兒少性剝削的案子持續攀升,前端的預防同樣重要。 不好意思,我接下來要請教育部。 呂次長建德:OK,感謝委員,謝謝。 林委員月琴:因為每次談數位暴力的防治成效,教育部都會告訴我們辦了幾場講座、比賽,做了多少教材,可是教育部副司長…… 主席:請教育部許嘉倩副司長。 林委員月琴:你們辦了活動,不等於宣導有效,這些教材第一線教師到底有沒有使用?學生接受宣導後,對數位性暴力的認知、辨識能力有沒有提升?這些宣導比賽究竟如何落地,變成具體可量化的東西、可被檢驗的數據成效?教育部有沒有實際評估?因為你們很常畫一張海報,辦畫畫比賽,但是辦畫畫比賽真的就會改變大家的觀念嗎? 許副司長嘉倩:比賽的部分應該是提高學生的興趣,至於宣導成效,其實我們有委託大學來幫我們做相關的調查,我們做前測和後測調查之後發現,其實他們針對暴力防治相關的認知是有提升的,當然這個還是不夠,我們未來會再持續努力。我們最近比較新的是我們有開發一種沉浸式的、互動式的遊戲教材,這個部分可以讓青少年透過遊戲這樣互動的機制,從裡面學習面對這樣的情境時,要怎麼樣尋得求助的管道。 林委員月琴:英國、澳洲都有針對兒少在面對數位性暴力的行為模式認知情況定期追蹤,也能夠掌握目前孩子們在網路的使用經驗。我為什麼要這樣講?甚至我想了解,教育部到底有沒有從民間或者是社政單位那邊知道,現在這些孩子為什麼會有被性剝削的狀況?能不能從真實的案例裡面再回推要怎麼去防治?如果你都不知道真實的狀況,就像我們講被詐騙,但被詐騙是用什麼手法詐騙,你如果都不知道這些詐騙手法的時候,你沒有辦法防範。剛剛提到你們有定期調查,我希望你們提供成效給我看一下。我也要問你們的調查結果到底有沒有調整宣導政策? 為什麼我這樣提?我過去在推所謂的安全教育,常常就看到教育部的很多方法,不是舉辦交通安全拔河比賽,就是交通安全跳繩比賽,我在想這些東西到底能不能改變大家對交通安全的認知?一樣的,如果你不知道性剝削的案例,你怎麼去回推要怎麼去防制?所以也請你們把這些相關的做法、怎麼調整,一個月內給我們辦公室相關的報告。 許副司長嘉倩:好,謝謝委員,委員有建議針對案例轉化成相關宣導教材,這個部分我們回去也會再進行研議,相關的資料我們再提供給委員。 林委員月琴:好,再麻煩教育部,謝謝。 主席:謝謝月琴召委的質詢,也謝謝各級官員的回答。 下一位請陳菁徽委員發言。 陳委員菁徽:(9時53分)謝謝主席,請呂次長,還有心健司副司長。 主席:有請次長跟司長。 呂次長建德:陳委員早安。 陳委員菁徽:之前因為不管是石部長或者是卓榮泰院長,他們在不同的場合都有特別強調,因為健保總額明年破兆,所以他們會再加碼,尤其是心理支持、心理諮商方面,希望預算可以擴增到4.29億元,可是關於加碼的細節,我仔細去看一下他們的發言都沒有提到,可以請次長或是副司長稍微講解一下嗎? 呂次長建德:我是不是先請副司長報告? 鄭副司長淑心:跟委員報告,15歲到45歲青壯世代心理健康支持的方案,其實我們從113年8月1號上路之後,一直都有相當多國人來使用這部分的資源。我們從今年1月到7月為止,其實已經有超過5萬人來使用我們的方案。我們在明年有編列比較多經費,也是考量到以今年來看的話,其實今年使用者會超過我們預估的人數,所以在明年的部分,我們經費有增加一些。 陳委員菁徽:好,所以是因為人數的原因?但我們也接到非常非常多家長,或者是老師、學校等等跟我們反映,這邊也請次長還有副司長看一下數據,現在有很多第一線的,比如身心科醫師發現,13到15歲求診顯著地增加,增加了47%,14歲以下的自殺通報在過去15年間成長了16倍。身心門診裡面,他們發現像國小生診斷出憂鬱症的占比占了10%,還有一個比較傷心的數據是,自殺在過去連續兩年列為0到17歲的第五大死因,已經兩年了。因此我們也想在這邊跟官員建議,既然你們要增加預算,但具體的細節,你們預期使用的人數會變多,你們會考慮把這個年紀再往下延伸嗎?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陳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其實我昨天代表本部出席兒少的委員會,他們確實就有提出這個問題。我想委員也長期關心這個問題,了解主要跟網路成癮、網路上面所導致的霸凌,還有校園霸凌了解問題這些相關,所以確實誠如委員剛剛所說的,身心症還有類似像自殺的議題,確實值得我們關心。我知道委員現在具體建議年齡下修,對不對?這個部分我們是不是回去再研議看看?因為這裡面也牽涉到,主要校園的問題跟教育部有關,我們這邊也有學生輔導,我想可能需要整合。 陳委員菁徽:好,我先講幾個點,因為您昨天也有跟兒少委員會開會。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陳委員菁徽:現在當然兒少權法是以12歲作為少年起點。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菁徽:他可能會在國中的階段突然感受到課業壓力增加,加上你剛剛講的可能網路或者是霸凌,所以在多重的壓力之下,他們變得比較容易有身心的狀況。後來我也去找了2025年在行政院有個青年諮詢委員會,他們其實就曾經跟你們提案,希望可以下修到12歲,並且常態化、制度化。可是衛福部跟教育部當時的回應是,希望提升教職員跟學輔人員的識能,然後你們希望可以建立一個社區精神醫療的綠色通道,可以直接轉介。可是我實際去詢問那個狀況:第一,當然你們會希望提升教職員跟學輔人員識能,可是過去一個月有很多新聞指出,我們面臨最大的教師荒,現在教師的缺口很大,然後已經快要開學了,找不到代課老師的比例大概高達七成。在這麼少的人力之下,當然他們也想要提升他們的識能,可是他們難免還必須再分擔其他人的工作,這是第一個,他們沒辦法做到的。第二,有一些小朋友會說,他們當然不想要讓學校知道,也就是他們如果在學校透過轉介,在校園裡面會不敢開口。所以他遇到問題是,他的問題也許沒有嚴重到一定要到身心科門診,就是一些升學壓力、家庭衝突、同學吵架,或者是同儕之間的壓力而已,他會比較希望可以自己去找,就像剛剛副司長提到的這種心理支持方案就比較自由,他可以不需要讓老師、同學知道。 所以我們也需要一些數據,副司長要不要簡單的講一下,你們從執行到現在,每一個年齡層使用的狀況如何?他們來的原因是怎麼分布的?還有,最後你在心理支持裡面,找到高風險成功被轉介出去的比例是多少? 呂次長建德:我先簡單回答三個重點:第一個,誠如委員剛剛說的,其實這個方案本來是15到30歲,因為成效相當好,所以向上提升到45歲,這裡面主要的作用是作為早篩,是early screening,之後…… 陳委員菁徽:對,所以我在問轉介率啊! 呂次長建德:對,轉介率我等一下請副司長回答。另外第二點,我要跟委員回報,就是因為它的定位是在early screening,可是目前所說12到14歲的問題點可能跟一般的有些不一樣,所以我剛剛說這個會牽涉到我們跟教育部的學輔中心那邊…… 陳委員菁徽:我懂,但是有的家長剛好一個超過15歲跟一個不到15歲,所以他會認為遇到相同的問題,可是卻沒有辦法用政府提供的心理支持去協助小孩。 呂次長建德:瞭解,謝謝委員,我請副司長說明。 鄭副司長淑心:謝謝委員的提問,我大概從三個面向來回答委員,第一個,其實衛福部跟教育部兩個部會的次長都會定期針對兒少心理健康的議題做討論,會有一個交流的平臺,針對不在我們這個方案年齡區間的15歲以下的兒少,當時兩個部會的共識就是,畢竟學生的生活場域有很長一段時間是在校園,所以有關於15歲以下兒少的心理支持、輔導等,是由學校的三級輔導的機制來做處理,如果是高風險、需要進一步醫療的話,就透過轉介到社區的醫療體系來進行進一步的評估跟治療,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有關於15到45歲的方案,剛剛委員有特別提到,不在這個年齡區間的、他又不想在學校接受輔導的話,其實衛福部也有去布建校園以外的心理健康支持的資源,除了我們的方案之外,我們還有「1925」這個24小時免付費的安心專線,以及我們也是有文字協談的服務,當然這個也是不用付錢的。再來,各個縣市都有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裡面也有心理師可以來提供服務,只要跟心衛中心來做預約就可以了。還有一個更重要的是,我們在全國有布建396個社區心理諮商的服務據點,除了中央提供的3次免費之外,其實地方政府也有利用他們地方的財政來提供優惠或是免付費的心理諮商服務…… 陳委員菁徽:副司長,不然這樣子好了,等一下我再發一個公文,希望跟你要到這些詳細的資料,包括你已經執行多久,然後你得到的數據為何,另外回去研擬一下是不是針對往下延伸去做一個試辦計畫,一個月內可以給我報告嗎? 鄭副司長淑心:可以,沒問題。 陳委員菁徽:好,副司長請回。再來要問次長,我們的社工也是有一個很大的缺口,並且流失率很高,這邊是我查到的,審計部的報告跟衛福部提供的報告數據似乎有點對不起來,因為審計部報告的數據是寫到114年到年底的進用人數為6,423人,可是衛福部的說明卻是114年底止進用人數為6,496人,請問這個差距的原因為何?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是不是可以允許我回去再跟辦公室確認一下? 陳委員菁徽:那你會再給我們一份說明嗎? 呂次長建德:對。 陳委員菁徽:第二個,在我們審預算的時候,有非常、非常多位委員不分黨派都在關心,6月17日那時候我們在審你們的預算,很多委員就說要提升社工的值機費、備勤費、緊急出勤費,您的回答是要送行政院審議,可是到昨天我去追,行政院那邊還是沒有收到你們說要送到行政院去審議的這個東西。還有,7月25日你們回復給衛環委員的內容也有講到,你們會去修改風險加給,會去提高。 呂次長建德:沒錯。 陳委員菁徽:當然現在大家覺得社工的風險加給很重要,因為從109年至今,6年都沒有調整過,所以包括你自己講的風險加給,還有我們在審預算時候講的值機費、出勤費、備勤費,到底什麼時候才會送到行政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確實社工同仁在第一線非常辛苦,我跟委員簡單兩個回復:第一個,您剛剛所說的風險加給的部分,我之前已經主持我們相關的……我先跟委員透露一下,我們會分成四級,第一級最高的當然就是所謂的兒少跟保護性社工,第二級是脆弱家庭裡面跟兒少有關的,第三級就是脆弱性,另外還有一般的,我們會分成四級來做風險加給,這是第一點。第二點,您剛剛所說的值機費的部分,其實我們目前都已經簽辦,已經送到部長室,部長那邊一旦簽核之後,我們就會趕快送給…… 陳委員菁徽:所以大概一個月內可以送到行政院?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趕快。 陳委員菁徽:一個月內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趕快,因為我也知道現在公務人員那邊也普遍調薪,這裡面除了調薪的部分之外,另外我們認為風險加給也非常重要,我們會來加速。 陳委員菁徽:好,再來這個也是審計部點出你們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沒錯。 陳委員菁徽:審計部的報告說,你們現在的久任制度無法使人留下來,他有舉了一個例子,他說,衛福部核定了137個資深保護性社工人數,可是實際上所有縣市加起來只有進用32人,僅占核定補助人數的23%,您知道這一點嗎?你知道原因為何嗎? 呂次長建德:這個是不是請副司長來簡單回應一下? 鄭副司長淑心:因為資深社工會有一些條件上的限制。 陳委員菁徽:可是你已經核定給他這麼多的人數…… 鄭副司長淑心:因為它有一個比例。 陳委員菁徽:你的限制是不是應該要修改一下? 鄭副司長淑心:對,我們回去再來討論。 陳委員菁徽:你們回去會討論? 鄭副司長淑心:對。 陳委員菁徽:現在保護性社工流動率也高達17.5%。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菁徽:你在7月29號講到風險加給的同一篇回文,裡面有提到你們會研議社工年資階數……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菁徽:這個你們什麼時候也會送出? 呂次長建德:這個也跟我們剛剛說的風險加給一起…… 陳委員菁徽:會一起送出? 呂次長建德:而且階數本來是七階,我們現在會double到十五階。 陳委員菁徽:好,我希望不要再看到你們開了一個很大的核定人數,結果最後可以符合的人很少,只有23%。 呂次長建德:了解。 陳委員菁徽:最後一個比較重要的是,剛剛有提到院長、部長在外面說,現在獨居的長者根據衛福部的數據大概是70萬。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菁徽:你們已經列冊的是快要7萬。你看你們去幫他裝緊急救援裝置的覆蓋率從112、113、114年緩慢的上升,每年就是1%、2%的上升,最新數據是28.76%,這個是列冊裡面的,只有28.76%裝好了。如果以你們公布的整體數據70萬人來看,只有2.84%。 呂次長建德:了解。 陳委員菁徽:你滿意這個數據嗎? 呂次長建德:兩點回復,第一點、目前這個方案也感謝大院的支持,是從今年才開始實施,你現在所說的是過去,我也承認過去只有7萬,顯然是低估。這是第一點,正因為這樣,所以趕快來通盤檢討。第二點、目前我們也要尊重獨老本身的意願,他真的有風險的話,我們當然希望他能裝。但是我們的同仁去,有的長輩說他比較不願意…… 陳委員菁徽:他沒有這個需求? 呂次長建德:對,他就說他不要,所以我們也要尊重當事人本身的意願。 陳委員菁徽:因為我知道你們現在訪查、風險分級跟裝機有可能是不一樣的時間去的。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陳委員菁徽:你要不要評估一下,既然去訪查,就一次同時把所有事情做好? 呂次長建德:當然。 陳委員菁徽:還有現在你也覺得7萬是嚴重低估了,未來是不是幫自己設一個KPI?我們希望一個月內也可以看到你要幫自己設定什麼KPI。 呂次長建德:好。 陳委員菁徽:是一年、兩年、三年?你多久以內要幫他們裝置完? 呂次長建德:我能回復三個數據,第一個、目前獨老的戶口是117萬戶,這是第一個數據。第二個、目前如果他有需要,我們會做整個general的serve,是70萬,但是按照過去的歷史數據估出來,我們認為剛剛說的7萬是低估…… 陳委員菁徽:對,不一定每個人都要被serve。 呂次長建德:但我們認為這裡面可能有需要關懷的是35萬,所以我們自己的KPI是35萬,但是裡面還有區分低、中、高與極高這四級的level,真的有需要的事實上是extreme。 陳委員菁徽:那個大概幾萬? 呂次長建德:目前我們還在調查當中。 陳委員菁徽:估計10萬? 呂次長建德:10萬有可能。 陳委員菁徽:好,會後我就再跟你要一個報告。 呂次長建德:可以,沒問題。 陳委員菁徽:之後你們…… 呂次長建德:因為目前這個也才剛啟動,所以我們要從那邊撈出來,然後會給委員一個報告,好不好? 陳委員菁徽:好,謝謝次長。謝謝主席。 呂次長建德:感謝陳委員的關心,謝謝。 主席(林委員月琴):謝謝陳菁徽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邱鎮軍委員發言。 邱委員鎮軍:(10時9分)主席好,我一樣請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邱委員,早安。 邱委員鎮軍:次長好。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邱委員鎮軍:我想請問一下,聘請移工的家庭雇主遇到移工失聯或懷孕產生的照顧斷層,目前是由你們提供喘息跟短期替代照顧服務當勞動部的配套,對嗎?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這個案子是由我們跟勞動部兩邊共同合作。 邱委員鎮軍:因為今年5月洪申翰部長有說,勞動部正跟衛福部密集研議重症家庭照護補助方案;6月我也問過他,他表示已經密切跟衛福部討論跟爭取,要儘快整合跨部會會議,提出相關的做法。從5月到現在,你們兩個部會針對重症家庭照護補助方案總共開了幾次會?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跟李健鴻次長至少已經開過5次的會議。 邱委員鎮軍:有沒有什麼結論?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目前有幾個結論:第一個,誠如委員剛剛說的,重症家庭的部分,我們目前優先從CMS 7到8級開始,這是屬於所謂重症的部分,目前估出來符合的大概有11萬,這是第一個數據。 第二個,目前針對他們喘息服務的部分,之前他會分兩段,一般是他申請的部分…… 邱委員鎮軍:整個具體方案什麼時候會出來? 呂次長建德:跟委員報告,因為這裡面又會牽涉到像勞動部有一個多元…… 邱委員鎮軍:大概要多久? 呂次長建德: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希望越快越好。 邱委員鎮軍:外籍看護工家庭申請喘息服務的使用人次,從113年的106萬增加到114年的123萬;短期替代照顧服務,從53萬人次暴增到111萬人次,成長率108%,整體超過234萬人次,這些數據告訴我們,照顧斷層在外籍看護家庭來說,真的是非常真實而普遍的困境。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邱委員鎮軍:洪部長當時也認為52天的喘息服務確實不夠,次長認為,對一個需要365天、24小時照顧的重症家庭來說,這樣夠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當然知道這52天還是有所不足,但我也必須先點出現在有一個問題。根據我們的數據,我們跟勞動部也有在討論,即輕、中、重的等級中,重症家庭使用的人次反而不多。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我也不瞞委員,就是重症家庭在聘僱的時候,他們會怕在使用喘息服務之後,外籍看護工可能就會跑掉。的確,這裡面必須要有一個所謂的喘息,喘息的意思是這裡面會加強,而且我們也特別跟一些…… 邱委員鎮軍:沒有啦!你剛才講的那個問題只是我們自己要考慮的問題,可是太多的問題確實存在。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沒錯。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說,因為你這個方案也還沒出來,我現在只是把這個意見先跟你講,請你們儘快,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好。 邱委員鎮軍:我再請問,部苗擴建工程7月開始公開招標,到現在已流標3次,原因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委員也知道這個部分苗栗那邊的鄉親非常、非常、非常需要,像林月琴委員對這個問題也一直非常、非常關心,這個部分過去因為疫情期間;另外第二個…… 邱委員鎮軍:你不要講疫情期間,我現在講的是7月開始公開招標,你不要講那麼遠啦!到現在已3次流標是為什麼呢?我現在問你為什麼呢? 呂次長建德:主要應該還是標金的問題。 邱委員鎮軍:就是錢不夠,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嗯。 邱委員鎮軍:今年3月我問部長,他說有配套方案,那你們的替代方案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這個部分我是不是先請醫事司……OK,沒關係,我跟委員報告,部苗一案幾次的流標主要還是…… 邱委員鎮軍:那是錢的問題,所以你們準備提高至多少錢?不知道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部分我們會趕快來…… 邱委員鎮軍:儘快,好不好?因為已經流標3次,你不要告訴我等一下可能又十幾次都標不出去。 呂次長建德:了解、了解。 邱委員鎮軍:請儘快,3次之後應該就可以調整了。 呂次長建德:好,OK。 邱委員鎮軍:次長,我再問一下,目前全臺灣在衛福部系統裡面,符合優先採購資格,有賣月餅的身障跟庇護廠商總共有幾家?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 邱委員鎮軍:我告訴你,大概有63家、163個產品。 呂次長建德:嗯。 邱委員鎮軍:按照總統府的說法,因為國務機要費被凍結2,000萬、刪除1,000萬,這些錢本來要跟37個弱勢團體購買中秋月餅,現在都沒有辦法了。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邱委員鎮軍:哪些廠商是總統府已經下訂單,然後突然被抽單的?哪些是只有詢價而已? 呂次長建德:這個我們可能要再了解一下。 邱委員鎮軍:衛福部本身是身障權法的主管機關,優採制度跟廠商資料是你們建立的,這麼多天經過總統府、民進黨上下、民進黨黨員、綠媒側翼鋪天蓋地的提醒你們弱勢會被影響,難道你們都沒去關心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有,我們目前也希望…… 邱委員鎮軍:有關心,那你們為什麼都講不出來?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事實上就有一個平臺,希望能夠來…… 邱委員鎮軍:你說有影響的,你也講不出來啊!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是希望請社會各界…… 邱委員鎮軍:有多少家啦? 呂次長建德:我們每年都會做相關的修正…… 邱委員鎮軍:現在受影響的有多少家?總統府過去每年的中秋送禮,從政府目前公開的資料來看,106年3家;107年3家;108年是0家,沒有半家;109年也是3家;110年3家;111年最多,有8家;112年又沒有了,0家;113年3家;114年6家,過去大概就是3到6家,最多8家,怎麼今年突然變成37家了?如果總統府真的一次向37家採購,我當然支持擴大照顧服務啊!但是請把採購資料拿出來,這37家各買多少?每筆是多少錢?是一起規劃還是拆成37筆分別採購?如果本來就是同一個總統府中秋禮盒的採購需求,是不是刻意拆成多筆小額採購?如果是這樣,就要進一步說明,有沒有涉及採購法上意圖規避採購法而分批辦理的問題。而且總統府過去幾年的訂單重複性非常高,馬利亞體系得標5個年度;愛肯樂活工場4個年度;香園、糕菲、伊甸各3個年度;中外、唐氏症基金會、善愛、小愉兒各兩個年度,其中一個基金會的常務監察員是我們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這樣有沒有長期排擠到其他上百家弱勢朋友、廠商的生存權益?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想應該不至於,那天我們也跟廖委員一起去臺中看馬利亞體系,其實這些基本上長久以來跟總統府這邊……來幫忙…… 邱委員鎮軍:對啦!我們是希望,總統府既然說要擴大辦理到37家,那這37家你今年到底編了多少?依以往的紀錄,頂多就是8家,怎麼今年就變成37家?我覺得很奇怪,次長,你們的優採平臺食品禮盒類有146家廠商、1,060個商品,賣月餅、中秋蛋糕餅的就有63家、163個商品,這還沒有算進餅乾、伴手禮、咖啡、茶葉、果乾、綜合食品等等的禮盒,且這些也都可以當成中秋採購的商品,我不知道為什麼總統府每年只跟3家到8家來購買,是這幾家附加價值特別多還是關係特別好?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應該不是這樣的,就我的理解,像去年也是因為國務機要費被刪,甚至我還到桃園,請企業來協助…… 邱委員鎮軍:我現在只是比較好奇,總統府這37家的名單是在國務機要費凍、刪以前就已經確定了嗎?還是之後才形成的?如果總統府不給資料,你們是主管機關,應該去關心廠商吧!請你們去問廠商,把這37家中可能被影響的團體找出來,協助他們並問清楚總統府詢價的日期、通知的日期、下訂單的日期、預定的金額等等,就會知道影響的層面,或者是如果總統府不會做,你們可以幫他做啊!你們算是主管這個法的單位。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個我們當然都有掌握,不過我覺得問題的根源應該還是,這個本來是要來支持弱勢團體,畢竟他們是需要幫忙的…… 邱委員鎮軍:你不要講到那邊去,我們現在是就事論事,你既然說沒有,那到底是有幾家,你講出來嘛!如果這37家當時只有詢價,根本還沒有下單,那總統府就要講清楚啊!所謂的訂單受影響是什麼意思?反過來,如果已經下單了,契約已經成立,那是誰決定不履行的?立法院沒有叫總統府取消任何一家庇護工場的訂單耶!如果是總統府因為自己的經費配置決定取消,那就說明契約處理跟廠商的實際損失,不能一句立院刪凍,就把責任通通推出去。次長,你要去幫弱勢團體講話,不是在這邊看戲啊!總統府現在公開告訴大家,這3,000萬國務機要費就是要拿來跟弱勢團體買中秋月餅。 呂次長建德:沒錯,就是要跟…… 邱委員鎮軍:我覺得大家就公平一點嘛,就按照總統府的邏輯,我提議總統府國務機要費3,000萬全數公益化、全數優採化,老老實實讓這3,000萬的國務機要費,每一筆錢都用在衛福部的優採平臺,專款專用,來買弱勢團體的產品,而且採購的資格公開、遴選方式公開,採購金額全部公開,受益對象也是公開的,讓大大小小的弱勢機構都有機會拿到總統府國務機要費的訂單,這不是很好嗎?對不對?次長,你身為主管機關,應該不會拒絕總統府的愛心吧?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大家共同關心我們的…… 邱委員鎮軍:我也相信民進黨委員不會反對…… 呂次長建德:但問題是,很明顯的,這3,000萬被刪減,現在我們就算有這個平臺,也要有金錢購買,也要請大院大力支持,大家一起做愛心。 邱委員鎮軍:所以你是支持吧?你是支持把國務機要費跟全數公益化、全數優採化綁在一起,放到衛福部平臺,你支持嗎? 呂次長建德:我支持我們大家一起來幫助弱勢團體。 邱委員鎮軍:不要國務機要費被刪的時候,3,000萬就是弱勢的,沒被刪凍的時候,3,000萬又變成總統自己決定怎麼花。這37家訂單,現在衛福部不要在旁邊看,你不要跟著喊沒錢,要想辦法把總統的形象救回來。去年的採購明細,目前沒有完整公開,我們就拿112年的資料來看……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剛剛已經報告,像去年…… 邱委員鎮軍:112年總統府有一千兩百多萬的採購,品項是優採的廠商也有提供的,但最後卻向一般廠商購買,今年37家弱勢團體對總統府來說這麼重要,為什麼不能把原本向一般廠商採購的預算優先轉向這37家呢?你們衛福部的平臺上,食品禮盒都有啊,以前一千兩百多萬可以給一般廠商,現在37家庇護工場說訂單被取消了,那這一千兩百多萬的採購空間,不能優先留給弱勢嗎?我請你去跟總統府協調,好不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一起來做公益,謝謝。 主席:謝謝邱鎮軍委員發言,所以意思是邱鎮軍委員等一下要去採購我們的月餅。 接下來請廖偉翔委員發言。 廖委員偉翔:(10時23分)謝謝主席,有請呂次長跟法務部的主任檢察官。 主席:請呂次長跟法務部的主任檢察官。 呂次長建德:委員早安。 廖委員偉翔:還有司法院的法官,可能跟你們都有一點關係。 主席:請司法院的法官。 廖委員偉翔:呂次長,今天在審這個法案之前想要問一下,最新的114年統計,性侵害通報的被害人是多少?比前一年多還是少?未滿18歲的是多少? 呂次長建德:現在最新的數據大約一萬多,跟去年的數字相比,大概…… 廖委員偉翔:一萬多是一萬多少?有沒有具體的數字?或者我們的其他單位…… 呂次長建德:一萬五千多件。 廖委員偉翔:一萬五千多件? 呂次長建德:對。 廖委員偉翔:性侵害通報有一萬五千多件?比本席查到的還要多耶! 呂次長建德:對不起,是1萬442。 廖委員偉翔:1萬442? 呂次長建德:正確。 廖委員偉翔:對,本席也是查到1萬442,所以你沒有掌握清楚就對了? 呂次長建德:我記得是1萬啦。 廖委員偉翔:1萬442? 呂次長建德:對。 廖委員偉翔:比前一年多還是少? 呂次長建德:去年是1萬78,所以是略多。 廖委員偉翔:多了嘛,多了一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那未滿18歲的有多少? 呂次長建德:未滿…… 廖委員偉翔:所以今天要討論這個之前,你們都沒有去把數字研究清楚啊? 呂次長建德:大概是3,586。 廖委員偉翔:未滿18歲的,你說多少?3,586嗎? 呂次長建德:4,600。 廖委員偉翔:不對啦,4,712,數字到底是多少?一下子三千多、四千,然後我講一個又說對,你們到底有沒有研究清楚?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4,674。 廖委員偉翔:4,674? 呂次長建德:正確。 廖委員偉翔:好,未滿18歲的有4,674?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對,幾乎等於是這個通報案件裡面,將近有兩個案件,其中一個可能就是未滿18歲的。我想先詢問一下兒少性剝削的通報被害人110年是1,876,對嗎?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114年是3,378。 呂次長建德:對。 廖委員偉翔:那這五年幾乎翻好幾倍,翻倍啊,通報量一直在漲,但是通報這麼多,進到司法之後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那個增加其實是因為兒少性剝削條例,所以那個通報增加主要的是性影像。 廖委員偉翔:是,當然啦,所以我說量增加沒有錯啊,我現在問的是這麼多的量,那進到司法之後呢?根據法務部法務統計資訊網的通報,114年偵查終結了6,082,那我也想問次長,最後起訴了多少人?起訴率是多少?如果次長不知道,可以請相關單位說明。 陳主任檢察官貞卉:委員好,在這邊回復委員,我現在手邊有的是地方檢察署辦理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案件統計,以我現在手邊的資料,我們114年度的時候,新收案件數是1,158件,其中偵查終結是1,387件,起訴是804件。 廖委員偉翔:我剛剛講是包含性侵害通報的部分。 陳主任檢察官貞卉:性侵害通報是另外一個報表,我在這邊也跟委員報告一下,我現在手邊的資料裡面,114年度的性侵害案件,新收件數是5,892件,偵查終結…… 廖委員偉翔:為什麼跟剛剛衛福部講的數字又不太一樣?因為它跟我們查到的一樣,是1萬442。 陳主任檢察官貞卉:我們是以件數,剛剛委員指的是人數。 廖委員偉翔:通報人數,你是以件數? 陳主任檢察官貞卉:對,人數跟件數,統計的不一樣,再來就是他可能先通報之後,先進行譬如說被害人…… 廖委員偉翔:好,沒關係,簡單來講,我想要表達的事情就是最後起訴率大概是33.7%,用人來看的話,換句話說,3個進到偵查的,只有1個走到法庭,這也不只是媒體轉述,是我去查了法務部自己的統計,次長有沒有去分析為什麼沒有辦法走到法庭裡面? 好,沒關係,因為時間的關係,我直接講好了,因為時間快要不夠了。我覺得其中一個原因也跟人力有關,因為2025年的時候,12月保護性社工的需求是2,064人,你們進用了1,570人,所以進用率大概是76%,是所有社工類別裡面最低的,缺了兩成的人,誰陪被害人做筆錄、誰陪出庭?案子越來越多,那人會不會越來越缺、起訴也越來越難?我想這也是今天很多委員想要提出修法的相關一個點,所以這個部分我想要請教一下,我剛剛在問的點是為什麼起訴率會這麼低?沒有被起訴,或是沒有被偵查完成的,你們有沒有去統計這些結案原因的分類表?譬如說是超過時間了嗎?還是怎麼樣?這是為什麼今天要修法的一個很重要的點,對不對,次長?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不過委員現在要問的是起訴率,影響起訴率有很多很多因素,關於起訴的問題,我恐怕還是要請法務部跟司法院答復,因為委員現在所說的是前端的問題…… 廖委員偉翔:現在就是有兩個點嘛,第一個點是你有沒有去了解為什麼起訴率這麼低?它的原因是為什麼?它沒有辦法進入相關程序的原因是什麼?是時間過了,還是你們的人力真的不夠,可能沒有足夠的人力去陪他做筆錄或司法上面的協助,或者是陪伴他而知道他到底發生什麼問題?本席在這裡所講的意思是,第一個,你們有沒有去做所謂的結案原因分類表?有沒有去理解到底是為什麼?原因是超過起訴時間嗎? 呂次長建德:有關於起訴率的部分,是不是請…… 廖委員偉翔:因為今天主要是要討論這個問題,所以我是想要問次長,你們有沒有去做這個,或者去問法務部或司法院等相關單位到底是什麼原因?是司法端的問題、人力端的問題,還是通報端的問題?為什麼會造成這個數字?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誠如我剛剛說的,起訴部分其實還是牽涉到法務部那邊…… 廖委員偉翔:是啊!起訴的沒有問題,我現在是說有很多…… 呂次長建德:至於前端的部分,你剛剛所說的是有關於社工方面,我們目前保護性社工的recruit大概是76%。 廖委員偉翔:對,我剛剛有講76%,就是不足啊! 呂次長建德:也像剛剛陳菁徽委員所說的,目前我們有一些相關的值機費及風險加給,最近已經要簽報給行政院,希望透過整個薪資跟勞動條件的改善,能夠趕快補齊相關的人力。 廖委員偉翔:這個部分你多少時間內可以給本席一個改善方案的報告? 呂次長建德:三個月之內,好不好?三個月之內我趕快…… 廖委員偉翔:三個月會不會太久?一個月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好,OK,一個月,就是我們目前的保護性社工…… 廖委員偉翔:而且還有第二件事情,就是你們要去查,給本席辦公室一個結案原因分類表。 呂次長建德:好,當然。 廖委員偉翔:你們要知道為什麼因此沒有辦法把這個程序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廖委員偉翔:再來下一題,關於今天這個部分,我想請教,目前性防法與兒少性剝削條例都在你們的保護服務司,性暴力防治科管性防法跟兒少性剝削條例,兒少保護科管兒虐,113專線也在這個司? 呂次長建德:對。 廖委員偉翔:但是你們現在組改,我也去看了一下你們在行政院去年12月11號的院會簡報,兒少及家庭支持署下面設保護安置組,寫的是兒少保護、安置服務、住宿式照顧。今年2月你們又宣布要成立所謂的婦女發展及保護服務司,5月呂次長也說將婦女政策移出社家署,另設婦女及保護司。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我把整份簡報看完之後,在6頁的簡報裡面,「性侵害」這三個字或針對這件事情出現了幾次?是零次,裡面好像沒有在討論這件事情。我今天想要請教,組改之後,性侵害防治法是歸誰處理?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又歸誰?兒少保護歸兒家署,性侵害防治如果留在掛「婦女」兩個字的司,兒少如果被性侵、性剝削,這兩邊都沾的案子到底是兒家署要負責,還是婦女司要負責的事情?113又歸誰?我想一個法或主責單位總不能有兩個媽,到底是以誰為主? 呂次長建德:我先簡單回答委員的問題,有關性剝削及性侵害等等這些全部都還是留在保護司。 廖委員偉翔:兒少性剝削及性侵害…… 呂次長建德:但是目前我們為了回應社會各界之前對於有關兒童虐待的部分,兒童虐待原先在保護司,但我們考慮到這也會跟社會安全網裡的脆弱性家庭有關,所以我們未來會把這個部分移到新成立的兒家署,這是第一點。 廖委員偉翔:次長,你可以再講清楚一點嗎?我聽起來覺得有點困惑。 呂次長建德:好,簡單來講,委員剛剛所關心的性侵害及性剝削部分還是維持在保護司。 廖委員偉翔:未來也是在保護司? 呂次長建德:是。第二個,這裡面原先有關於兒童虐待的問題,我們就是把它撥到兒家署的保護安置組,我們的權責分工…… 廖委員偉翔:所以以後婦女發展及保護服務司就是負責你剛剛所謂的…… 呂次長建德:性剝削、性侵害。 廖委員偉翔:性剝削、性侵害?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如果兒少也是有關於這部分的話,那當然也還是在保護司。 廖委員偉翔:兒少如果有牽扯到這兩個也還是由保護司負責? 呂次長建德:當然。 廖委員偉翔:就不是由兒家署來主責? 呂次長建德:沒錯,不是他們。 廖委員偉翔:所以主要都在這裡? 呂次長建德:正確。 廖委員偉翔:OK。再來,我想要問一下次長,今天的議程列了27案,我也一案一案對過,全部都是立委提的,有行政院版本嗎?我想立法院有多急,看提案就知道了,光是第五十三條之二,把追訴時效改成被害人滿二十歲後起算的就有13案。更急的在後面,連憲法法庭都開口了,在8月14日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憲法法庭的書記廳說明,先前修法並未及於關於拍攝兒童、少年性影像之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期間,相關機關應妥速通盤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所以我想要先請教一下,這個事情怎麼這麼卡?我看到的是,可能不是你們完全沒有動,郭彩榕司長在8月14號公開表示衛福部已經完成修法,8月初也已經函送行政院。 呂次長建德:是的。 廖委員偉翔:但是問題就來了,為什麼到現在都還沒有行政院的版本?到底是什麼時候送的?行政院是幾日收文?現在草案在哪個單位?已經開過幾次審查會議,然後你們卡在哪個爭點?預計什麼時候送到立法院來?到底是你們送得慢,還是行政院審得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簡單回答兩個重點。第一個,我們的版本已經在8月6號送達行政院。 廖委員偉翔:對,我剛剛有講。 呂次長建德:第二點,目前就是如委員剛剛所說的,憲判字相關問題的通盤檢討,在我們送的版本裡面都已經含納。 廖委員偉翔:所以現在是卡在哪裡?是行政院的問題嗎?審查太慢了? 呂次長建德:我們8月6號已經送進去,目前也在趕快進行相關的審議工作。 廖委員偉翔:到底為什麼會這麼卡、這麼慢?現在是卡在哪個點? 呂次長建德:沒有吧!我們8月6號送進去…… 廖委員偉翔:沒有?可是你看,你們食安法很快就送到立法院來了,那這個問題到底是卡在哪裡?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現在院那邊已經加緊在做相關的審查工作。 廖委員偉翔:加緊,那時程大概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趕快跟…… 廖委員偉翔:所以你還沒辦法確定時程? 呂次長建德:我們就是如剛剛說的,8月6號我們已經送進去,我相信院那邊會趕快回復和處理。謝謝。 廖委員偉翔:好,次長,但你還是要給我一個時間啦,你們預計大概什麼時候?次長沒辦法回答?還是你回去趕快去催行政院? 呂次長建德:我們會請……我想行政院…… 廖委員偉翔:所以換言之,就是行政院還卡住? 呂次長建德:沒有、沒有,行政院當然是…… 廖委員偉翔:所以我要你說句公道話。 呂次長建德:不會啦,報告委員,我們目前都會趕快,我們知道社會各界對這件事情的關心,我們會趕快進行版本的…… 廖委員偉翔:次長,我看到衛福部的書面報告提到,你們不同意葉元之委員的版本,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現行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已經有規定,所以是否還要另外建立公開制度需要審慎評估。 呂次長建德:對。 廖委員偉翔:可是我想要問一下次長,第五十二條到底規定了什麼?它要求加害人必須先判決有罪確定,而且還要逃亡、藏匿經通緝,警察機關才得公開他的身分資訊。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換句話說,基本上要等到判決確定後,這個人跑了、躲起來了、被公開通緝了,你們才說可以公開,還不是一定要公開,還留了一個裁量權庇護這些性侵犯,我說的是已經定讞的,所以我們這次修法要修的、要處理的是什麼?是對於本法第二條所列的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判決確定後,如果依他的犯罪情節、履行義務情形、活動範圍以及專業評估,已經足夠認定具有高度再犯風險,能不能提早讓潛在的、有再犯之虞的這些加害人……讓被害人可以得到必要的警示?所以想要問一下次長,一個是逃亡、通緝後找人,一個是再犯之前防人,這兩件事情怎麼會一樣?所以我想如果今天政府反對葉元之委員的版本,不要只是告訴我第五十二條已經有規定了,請次長直接回答,現行的第五十二條到底要怎麼保護這些面對再犯風險高的性侵害加害人的潛在被害人?難道一定要等到他再犯案了,甚至逃亡、通緝之後,政府才認為有公開資訊的必要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裡面有兩個重點,第一個就是有關加害人的問題,這不只是簡單的加害人,因為一般是熟人所為,這裡面會牽涉到一旦公告之後,我們也要考慮到被害人自己本身的隱私問題,這個…… 廖委員偉翔:我們不是要公告被害人,而是在講加害人。 呂次長建德:可是這裡面也有牽涉到他整個相關的隱私保護。 廖委員偉翔:次長,我覺得這個聽起來很奇怪,要公開加害人怎麼變成你也把被害人扯進去?我們並沒有要公開被害人啊!次長,針對這部分,你們是不是應該回去好好地檢討?我想也不只在野黨委員提到,剛剛好幾位委員也都有提到有關於公開的部分,是不是你們應該要…… 呂次長建德:針對這個部分,我們回去再做相關的檢討。 廖委員偉翔:我們要保護的是被害人,不是加害人啦,好不好?次長。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 廖委員偉翔:好。最後,我還是要呼籲一下,次長,我們6月的時候有到臺中去看庇護工場嘛! 呂次長建德:沒錯。 廖委員偉翔:你當時也知道有很多問題嘛!有虛擬採購問題,也有不足額的問題。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廖委員偉翔:甚至也都有統計出來,差了至少7億到10億,對吧?次長,你也都頻頻點頭,知道庇護工場的優先採購裡面充滿很多問題。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我也很高興次長這邊,當天我們看了幾家庇護工場,他們可以提供的服務還不錯。次長,當下也想到未來在長照可以納入優採的部分,你記不記得?到獨居老人那裡做清洗及打掃環境的部分,你記得嗎?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後來你也答應本席要檢討嘛!要找這些庇護工場來開會檢討,你們現在進度怎麼樣?據我所知,你們昨天有開會?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廖委員偉翔:對啊!代表本來就有問題,所以你們昨天才找來檢討,對不對?次長。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也非常感謝委員對於這個問題的關心,這裡面就像委員剛剛所說的,有關優採部分的比例,另外還有各個團體之間是不是有灌水的問題嘛!所以我們昨天的會議主要是針對這個部分在檢討;另外,第二個,您剛剛說…… 廖委員偉翔:可是你們昨天好像沒有任何結論,對不對?其實我想要表達的事情是,政府該做什麼就做什麼,尤其是對於這些需要被照顧的相關弱勢團體;但事實上,我們也去看了,他們可以提供的服務也很好,你們應該要儘速的動作,而不是把弱勢團體當作政治操作的手段,我其實看了是蠻生氣的,而且我憑良心講,當天還有相關的庇護工場私底下跟我說,總統府有打電話想要叫他們去開記者會,但他們覺得很不合理,怎麼會把弱勢團體拿來做這樣的政治操作,所以他們不想要參與…… 主席:廖委員,請注意一下時間。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絕對不是這樣。 廖委員偉翔:我跟你說就是這樣,質詢就到這裡。謝謝。 呂次長建德:絕對不是這樣的,也請委員跟我們大家一起來關心公益團體…… 廖委員偉翔:我們一直都在關心啊!我也很高興那天你跟我去現場勘查的時候,有提供很多具體的建議,但是要請你們動作快一點。謝謝。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委員。 主席:作以下宣告:待會盧縣一委員詢答完畢後,我們休息10分鐘。 接下來,請黃秀芳委員發言。 黃委員秀芳:(10時43分)謝謝主席,我們請呂次長。 主席: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黃委員早安。 黃委員秀芳:次長好。次長,我想請教一下,立法院在8月14日有通過有關鞭刑的公投提案,當然還要再經過中選會的審查,是不是會成案可能這幾天就會知道。 呂次長建德:對。 黃委員秀芳:我想請教的是,這提案未來如果成案之後,衛福部要做的,可能未來是誰要去執行,或者是加害人要去接受鞭刑的時候,衛福部可能也需要做一些分析,譬如加害人的身體狀況怎樣,這個應該也是衛福部要做的。所以我想請教,如果鞭刑公投成案之後,衛福部是不是要去做什麼樣的動作,讓社會大眾了解?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心。我想大概3個重點,第一個是有關於鞭刑到底要不要採行?我想社會還有很多很多討論。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新加坡跟臺灣的情況,我覺得也不完全一樣,這裡面最重要的應該會牽涉到有關於我們刑罰政策及刑事訴訟法的問題。針對這部分,本部不便越俎代庖,所以可能還是要請…… 黃委員秀芳:好。如果這項公投成案之後,也要納入11月28日的公投,你們衛福部該做什麼事情? 呂次長建德:誠如剛剛委員所說的,這裡面可能會牽涉到有關於加害人受到鞭刑時,他到底可不可能承受?所以可能會牽涉到有關醫療法的一些相關問題,我們可能會考慮到他的受刑能力…… 黃委員秀芳:所以你們現在已經有在開始討論了嗎? 呂次長建德:針對這部分,我們必須再跟法務部研議。 黃委員秀芳:好。就這個公投案,加害人真的是非常可惡啦,不管是性侵、兒虐,或者是詐騙、詐欺,這些讓所有被害人或者是一般民眾看了之後,都會覺得非常地氣憤,也希望能夠處以重刑啦!多數人應該都覺得要這樣子做。如果這個公投成案之後,後續不論是法務部也好、衛福部也好,都可能要做一些分析,如果要開始實施鞭刑,你們要做什麼樣的一些動作,或者是你們要去分析什麼,也許你們現在就要開始研擬了。 另外,我想請教的是,剛剛有一些委員有特別提到,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當中的性犯罪,譬如他已觸法也接受司法的制裁,在出獄之後可能會遭到永久性的社會標籤,我是認為像類似這樣的狀況可能會導致,譬如更生,他要回到社會的話會更困難,這是第一個;第二個,也許他會增加再犯的機率,就是這個社會已經不容許他,譬如他已經更生了,但不容許他再融入到這個社會當中,也許他再犯的機會就會更高;另外,有關犯罪的狀況,加害人可能是被害人周遭的朋友…… 呂次長建德:沒錯。 黃委員秀芳:或者是親人,通常都是熟人啦!如果今天公開加害人的所有資訊,也許被害人也會因為這樣被暴露,造成被害人二度的傷害。所以我想請教衛福部,針對犯罪防制與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你們要怎麼取得平衡? 呂次長建德:我首先回答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剛剛委員所說有關鞭刑的問題。我還是必須要重申一下,根據醫療法中所謂醫療的部分主要是指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等等這些,這裡面如果有牽涉到有關於鞭刑的執行方式及體況評估,這個可能還是比較屬於刑罰政策,所以這部分可能比較適合由法務部來回答,這是第一個回應。 另外第二個,剛剛委員所說的,我們現在對於高風險性侵害犯罪的加害人,其實我們之前有跟專家學者討論。老實說,目前還沒有一個定論,原因在於兩個:第一個,把他的資訊公開與降低加害人的再犯率,這個中間有沒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老實說,到目前國外的相關研究還認為沒有一定的causality,這是第一個,也就是你用這種方式,他是不是一定就不會再犯?這是第一個問題;另外第二個,我們剛剛有說,一般通常加害人跟被害人之間都是熟識,你現在要把他的資訊公布,人家一定按圖索驥,這裡面會不會反而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而且說難聽一點還會被公審。我們也知道一定要保護,可是這個保護會不會因為這樣的措施,反而造成他的傷害更大?這是我們認為在這個事情上面必須要謹慎考慮的一個原因。 黃委員秀芳:是。我們也認為如果把加害人公布,而不去考慮到被害人的話,也許我們會覺得把他公布很好啊!讓社會去公審。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沒錯。 黃委員秀芳:可是另外一方面,我們要再看到的就是,也許他是被害人的親友或者是朋友,這樣子會不會對被害人造成二度傷害? 呂次長建德:是、是,沒錯。 黃委員秀芳:有的人可能會去猜測,這樣對被害人會是一個傷害,所以我覺得任何一個法條要成立,其實都要非常地嚴謹…… 呂次長建德:一定要小心。 黃委員秀芳:當然很多委員認為一定要公開,就是要資訊公開,可是有時候我們再回過頭來,剛剛次長講的,如果公開加害人,被害人可能也會被按圖索驥連帶地公開了,所以我覺得這個部分其實真的要非常地審慎。 呂次長建德:沒錯,這也是為什麼對這件事情,我們覺得要謹慎為之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怕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黃委員秀芳:另外,這次公投成案有關鞭刑的部分,其中有一項就是詐騙嘛,我認為詐騙這一部分,應該是要加強反詐騙的宣導。與其用鞭刑在加害人身上,我覺得不要有被害人反而是更重要的,應該把所有的資源用在加強反詐騙。就詐騙這一個部分,我覺得應該要把資源投入反詐騙的資訊,讓更多人知道要怎麼樣預防被騙。前幾天我看到有一位雲林縣政府的政風主任,他竟然也會被騙! 呂次長建德:他也被騙136萬。 黃委員秀芳:對啊,所以我覺得反而是應該要讓更多的資訊……可能被騙的樣態非常多,應該讓這些資訊再公開,然後做更多的宣導,這才是更重要的。 呂次長建德:是。 黃委員秀芳:接下來我想請教,剛剛次長有特別提到,如果在11月28日鞭刑公投成案之後,後續不論是衛福部也好、法務部也好,未來可能針對這部分要去執行,可能要去做一些相關的研究分析。次長有特別提到衛福部的部分,我想請教就法務部的部分,因為我們一直講我們就是學習新加坡的鞭刑,鞭刑可能會讓犯罪率減少,很多人會覺得是這樣子。新加坡雖然有鞭刑,某一部分可能減少,可是就整體的治安來講,其實沒有比臺灣好,所以我也希望就衛福部跟法務部的部分,未來如果成案之後,法務部的部分,你們要做的工作是什麼,是不是可以在這個質詢臺報告?另外,在公投之前,是不是也讓更多的民眾了解? 呂次長建德:這邊是不是可以請…… 黃委員秀芳:法務部是不是…… 陳主任檢察官貞卉:委員好,法務部在這邊做一個簡單的回應。鞭刑涉及的是憲法、人權公約的議題,當然我們尊重國家的民主法治,也就是年底的公投。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所以我們還是會依法行政。剛剛委員提到關於新加坡的部分,其實新加坡在打擊詐騙,不是只用鞭刑或是提高刑責單方面而已,他們其實也採取了多項跨部會的整合機制,所以一樣的,我們的各個部會也聯合起來反詐。這個部分我們是採取詐騙零容忍的立場,當然這個是一貫的立場,所以就這個部分委員剛剛有提到,如果年底的公投過後,我們當然會針對……年底公投的部分,我們會視公投的結果,一樣會針對委員剛剛所提到的鞭刑部分,還有相關的憲法、人權公約的議題,做綜合的評估跟審酌。謝謝委員。 黃委員秀芳:針對任何一個犯罪,當然,我們在立法院就加害人加重刑責部分,我覺得大家都可以討論,至於在公開方面,應該要好好地去審思,公布加害者會不會連帶讓被害者也被按圖索驥公布出來?那對被害者是二度的傷害。我覺得這一點真的要好好去考慮一下,不然,萬一修法又通過之後……其實我們不願意看到任何一個被害人又受到二度傷害,所以再請次長針對這一部分,可能在……未來的溝通非常地重要。謝謝。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提示。謝謝。 主席:謝謝秀芳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莊瑞雄召委發言。 莊委員瑞雄:(10時56分)謝謝主席,有請衛福部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莊委員瑞雄:今天法務部也有來…… 呂次長建德:莊委員好。 莊委員瑞雄:法務部就請陳主任檢察官。 主席:請陳主任檢察官。 莊委員瑞雄:我看警政署也要,警政署要請誰比較符合職掌? 主席:警政署副組長嗎?還是…… 莊委員瑞雄:我看,副組長好了。 主席:請許副組長。 莊委員瑞雄:還有數發部,數發部來了副署長,數位產業署的「產業」跟今天的議題比較不符合,我就不要…… 主席:副司長呢? 莊委員瑞雄:來的是副署長,是不是? 主席:副司長或副署長。 莊委員瑞雄:好啦,不然就副署長上來一下好了。 今天我先請教次長,還有幾位各部會的代表。網路科技一直在往前跑,至於兒少的保護,我們似乎一直跟在後面,當然跟過去的時代比較的話,其實都是在進步。今天涉及到整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跟兒少剝削,其實也不只是衛福部的事情,那是牽扯到兒少的保護,涉及到整個犯罪的偵查,甚至涉及到NCC、數發部,對於安全,要怎麼分級、要怎麼審查,這也是大家都有責任的。我今天其實只有三件事要問,我剛剛很仔細地在臺下聽,我反而認為,第一個就是像我們今天在聯席裡面審查這樣的法案,本席……本來我不是想問這一些,可是聽完以後,我還是覺得要把題目變更一下,我簡單寫了幾個題目,就是就網路性影像,我們這樣在審條例,到底有沒有辦法抓得到?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是現在網路上面一鍵式脫衣的高風險AI,我們到底是不是管得到?當然最後面就是孩子受害以後,政府是不是接得住?這當然就是衛福部可能必須要好好去思考的問題。政府現在用AI去抓性影像部分,是不是抓得到?以前都是被檢舉之後,我們再去處理,現在不是,你看在113年的時候,因應社會矚目案件,為了加強兒少保護,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呂次長建德:即時封網。 莊委員瑞雄:引入即時封網與主動巡查機制,但是以現在的成效來看,次長,113年通過之後,你看現在的成效,你覺得……尤其是就政府主動巡查跟主動下架部分,你看成效怎麼樣? 呂次長建德:我也跟委員很老實地報告,確實,我們有一個數字,大概到115年8月,兒童申訴案件19件,成人Deepfake大概65件,占總共的1%而已。 莊委員瑞雄:次長,為什麼剛才開宗明義我就跟你說,科技一直往前跑,我們對兒少的保護是在後面一直追…… 呂次長建德:在追啦,對。 莊委員瑞雄:才會像你現在講說,這樣算一算……資料我有幫你準備好,才1%而已。 呂次長建德:對,1%。 莊委員瑞雄:1%而已,說我們這個實際上跟整個網路世界裡在流竄的差太遠了,我這種算是「老芋仔」了,但是你去看,很多網路上的暗語都是我們本土發展出來比較在地化的,像喝茶、茶資、茶溫,網路的這些暗語,大家都很清楚,問年輕的人都知道啦,我知道你們也意識到了,但問題就是說,你們要等到116年就是明年8月才開始要上線嘛! 呂次長建德:對。 莊委員瑞雄:對於你們這個上線,我現在比較有疑問的是,你們那個標準會是什麼?為什麼還要再等一年?原因是怎樣?其實我覺得這個一定是跨部會啦! 呂次長建德:對。 莊委員瑞雄:以教育部的課程來說,整個AI在網路上這樣氾濫,教育部難道不用在課程裡面多弄一些宣導嗎?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莊委員瑞雄:以前這全部都是由檢察官去判定有沒有妨害風化的問題啊,但現在涉及到的已經不是這個問題了!好,你說明年要上線,為什麼要等到明年?113年就通過了要主動巡查,這不簡單喔,主動巡查的部分,我怎麼想也沒想到主動巡查會變成衛福部的工作,那是因為牽扯到兒少,不然我一直在想這個為什麼是衛福部負責,刑事警察局平常也在查,當然,你說法務部叫檢察官去查這個,他哪有人力?檢察官辦案就是在分層節制底下去做犯罪偵查,他們有分工嘛,但是會把這個丟到衛福部,當然就是希望你們盡更大一點的責任,但問題是你們做得到嗎? 呂次長建德:我很誠實的跟委員報告,其實這個沒辦法,反正通過了我們就是承擔啦,但是誠如委員剛剛所說的,這裡面牽涉到所謂政策工具跟監測工具的問題。 莊委員瑞雄:你們有那麼多人可以去主動巡查嗎? 呂次長建德:這個部分我們當然是委託啦! 莊委員瑞雄:到時候你們要去下架的時候,好像也需要NCC吧? 呂次長建德:對啊,當然,要封網或什麼等等的,也是要透過NCC及數發部,數發部那邊也非常幫忙,他們對於整個屏蔽等等的那些也非常非常幫忙。我現在先跟委員簡單報告一下,這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所謂的提示詞、關鍵字,那個東西確實是像委員所說的…… 莊委員瑞雄:那個不用多久又改了啦,你知道嗎? 呂次長建德:對啦,計畫趕不上變化…… 莊委員瑞雄:你們要去抓以後,AI比你更聰明啦,我跟你講,要犯罪的人很聰明的啦!譬如說我們打詐2.0,雖然是2.0,但也早就輸人家了啦,他們做生意的人都有一個business model,都一直在升級、一直在升級,我們只能從後面去追趕啦!所以我要說的是,你們拖到明年的最主要原因是什麼? 呂次長建德:跟委員報告,我們目前就是密集在找這些專家學者,這裡面其實也牽涉到警政、檢察、被害人團體這些……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 呂次長建德:他們要趕快把所謂的提示詞、關鍵字建起來,我們目前是在這個階段。 莊委員瑞雄:臺灣有很多被害人團體,還有很多社福團體,這些人對我們臺灣做出很多貢獻。 呂次長建德:對,像勵馨…… 莊委員瑞雄:但問題是意見很難整合,很多人關心就會發揮很大的力量,我也知道這個會搞死你們衛福部,但沒辦法,因為對於兒少要更加大支持,我期待你們的這個標準要趕快弄好,不然這個拖到明年…… 呂次長建德:我們現在有一個機制就是調校的程序,調整校正…… 莊委員瑞雄:我怎麼會不知道你們在調校,但問題就是你們這個部分多久才可以下架,以及到時候要怎麼供外界做檢驗?光是你們跟數發部要怎麼去做風險分級跟安全審查的制度就要搞很長時間了啦! 呂次長建德:對啦。 莊委員瑞雄:這個113年就通過了,我希望你們可以做得更好。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因為兒少的保護真的不能等。 莊委員瑞雄:那當然啊! 第二個,現在實在很難去想像,在二零幾年我忘記啦,那個時候的換臉事件,連蔡總統都被人家換臉,對不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莊委員瑞雄:我記得那時候我去質詢之後,要求說這個不能開玩笑,不是因為總統身分,而是連總統都可以都被這樣子,其他的女性更是不得了,當然很快就破案了。問題是我們當初就預想得到,現在網路的app裡面一鍵脫衣也都出現了,這個部分你們也都只能事後去抓人而已啦! 呂次長建德:對啦。 莊委員瑞雄:AI有夠方便的,方便到現在要犯罪的人只要有這個app,我先到社群裡面,你們任何人只要有社群且在社群上有放照片的,我都可以把照片抓下來,一抓下來,app一弄上去以後,一按下去衣服、褲子都脫光光了,一鍵脫衣馬上就生成,AI這麼進步,到最後其實不只脫衣而已,可能還兼做色情影片,這很麻煩啊!以成年人來講當然會提告,還會有一些作為來主動保護自己,但對兒少來講的話,他什麼事情都沒有做,這些影像就在網路上流竄了,對他整個未來或他整個人際關係造成非常大非常大的影響。現在法律可以去處罰製作跟散布,但我覺得最主要的是,政府對於這些平臺部分的對策是什麼?要怎麼去給它們加重?次長是否可以簡單說明一下,你們準備要怎麼管? 呂次長建德:OK,非常感謝委員,具體來說,現在……我跟委員報告,其實在5月8號兒少性剝削防制諮詢會議上就有很多團體提出來,我們具體的做法就是現在正跟數發部有一個所謂技術提供者事前風險分級,我們目前正在做風險分級的工作。 莊委員瑞雄:只有這樣而已嗎?你們現在只做到這裡而已?所以這就是你剛剛說的只有1%啊!我們的工具真的是太少了,我都不願意去苛責衛福部的原因在這個地方啦,衛福部本來就比較著重在事後發生以後如何去保護,至於事前防範的部分,我跟你說,你們做不到啦! 呂次長建德:也確實是這樣,因為委員也知道…… 莊委員瑞雄:光是這個平臺你說你們要管得到,但你們的專業就不是在這裡啊! 呂次長建德:對,事實是如此。 莊委員瑞雄:連檢察官大部分也都是針對犯罪在做事後偵查,主動去防範的部分,其實我反而會覺得……數發部副署長,我覺得這個部分你們要負比較大的責任,譬如說要怎麼樣做風險分級,在那個app、在那個平臺裡面,尤其是安全審查制度,這應該是你們管的啊!當然,出現了之後要怎麼即時下架、要怎麼封網,那個好像又不是你們的部分。請問那個部分是你們還是NCC的權責? 黃副署長雅萍:跟委員報告,我大概從幾個層面來講,誠如剛剛次長提到的,有關於風險分類、分級的部分,其實數發部跟衛福部已經一起在做這個部分的討論,未來衛福部也會將相關可能涉及到一鍵脫衣這樣的一個題目給我們,我們會就市面上大家常用的一些AI模型去檢測,這些檢測報告出來也會公布給大家知道,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剛剛委員垂詢到網路廣告平臺如果有這樣一個情況的時候應該怎麼處理,當然,在事後我們只要有發現,我們就可以讓TWNIC去做封網的動作,或者是停止解析這個網頁,但是我們也有透過……因為之前防詐本來就有一個聯防平臺,針對這些比較大型的平臺業者,我們也會要求他們要先自律,所以其實他們自己本身也會去做事前的網路掃描,如果發現有這樣的狀況,他們就會提早做下架的處理,這個部分跟委員先做個補充。 莊委員瑞雄:我光是想到整個AI這樣高度發展以後,不要說是兒少,光是想到一鍵脫衣,那是多可怕的一件事!各位,每個人有社群而且只要有把照片放上去,每一個人都可能有這樣的風險啊! 呂次長建德:對,暴露在這個風險中。 莊委員瑞雄:我覺得這是很可怕的事情,所以我才提問,剛才次長跟我說兒童案件19件,成人Deepfake有65件,約占1%,我才會說你們大家現在還在研討中,但你應該知道現在呈現的數字跟真正網路世界存在的數字會有多大的落差,那是很可怕的事情啦! 我最後要請教的就是說,這一些被救下來以後,中央應該跟地方做個合作嘛,我看你們今天剛好也在跟地方政府在開會,是不是?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莊委員瑞雄:你們的標準到底是怎麼樣?我現在比較擔心的是,譬如在臺北或新北這種都會區,你們的標準就會訂定的比較高,但是對於比較偏鄉的地方,以各縣市來看的話,如果有立即危險的就會趕快開案,如果沒有立即危險的就轉為一般服務,請問你們的標準到底會怎樣?應該要讓各個縣市有一致的標準。請次長來做個回復 呂次長建德:沒錯!非常感謝委員,目前就您剛剛所說的這個部分,其實也不光今天,我們之前有召集地方政府社會局,趕快將所謂的判斷基準…… 莊委員瑞雄:就是開案的標準啦! 呂次長建德:對,開案標準,而且要全國一致。 莊委員瑞雄:你評估的方式跟時程啦! 呂次長建德:對,一方面是開案的標準,另外一方面就是處遇計畫,就是說如果現在有的話,趕快,這邊其實有分級分類的部分,我們目前在跟地方政府社會局做這個事情的整個標準化。 莊委員瑞雄:所以還是回到我剛開頭問你的那一句話啦,科技一直在進步,而我們的保護只能在後面一直追,你們跟數發部、教育部,甚至是法務部、NCC,我覺得你們的速度真的還是要加快啦,不然我們113年通過修正案,大家說要把整個社會的安全網防堵起來,要即時封網、主動巡查,看起來,本來以為都是法律在後面追,現在有一點不一樣囉,我們政府應該主動出擊這個部分,各部會都要加油,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OK。 莊委員瑞雄: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莊瑞雄召委發言。 接下來請盧縣一召委發言。 盧委員縣一:(11時12分)謝謝主席,有請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盧委員好。 盧委員縣一:次長好。我們今天談了很多,不過對於今天的修法,本席是希望能夠留下三件事情:第一是司法、社政、教育之間的資訊不能斷鏈;第二是被害人的權利不能因為他太晚、沒有勇氣說出口,就被時效關在門外;第三是高風險加害人的處遇與社區監督不能有空窗,而第一線也要有足夠的人力跟預算去執行。講到所謂的空窗,我們修這些法律就是看能不能真正的降低風險,所以今天討論的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及高風險資訊的揭露,看起來像是不同的制度,但其實都是在處理同一件事情,就是社區的監督不能出現空窗,風險也不能在再次發生傷害之後才被看見。所以我想知道次長看見的處遇空窗大概發生在哪兩個類型? 呂次長建德:這個部分主要第一個就是剛剛說的保護性,另外一個就是特別對於兒少這個領域,我想這都是相關比較容易出現的。 盧委員縣一:處遇空窗我爬梳了一下,大概知道是在易科罰金的部分及被移送偵辦的時候會出現處遇空窗。現行法令已經規定有期徒刑如果准予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必等到刑期執行完畢,在准予易服社會勞動時就可以啟動身心治療跟輔導教育等評估處境,可是沒有入監執行的易科罰金,在現行條文中並沒有相同的規定,所以我想說易科罰金跟移送偵辦的時候,是不是他的處遇起點也應該要有這樣的修法方向?你們有沒有同意、支持這個修法方向?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完全支持,而且剛剛委員所說的這些,基本上送到行政院的版本裡面也已經納入了。 盧委員縣一:OK。 呂次長建德:這個確實是……您剛剛說空窗期的部分,透過這個方式可以有效弭平。 盧委員縣一:好,再來就是有關加害人的資訊揭露,有委員的版本已經採取分級制度,就是不是所有的加害人一律公開,揭露的資訊也不是毫無限制。可是要討論的是,面對經專業評估認定有再犯風險的個案,我們能不能依照比例原則,採取分級、分對象、分區域、分期間的必要通知?第二個,對於評估具有什麼級別以上的再犯風險,經常活動在學校、幼兒園或托育機構附近的個案,是否可以研議向特定學校機構一定範圍內做必要對象的通知? 呂次長建德:跟委員報告,現在就是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大家都非常關心性侵害案件的加害人要不要資訊公開,我們剛剛跟黃秀芳委員的答詢中也有提到,因為很多加害人事實上都是熟人,所以會怕的是被害人會不會因為這樣的資訊揭露而被人家按圖索驥,甚至是公審,造成二度傷害,所以這個真的必須要謹慎為之,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剛剛委員所說的,有關於風險的分級,其實現行的性侵害防制法裡面就有部分公告,如果認為有再犯之虞的話,我們的法院事實上就可以有強制治療跟社區隔離的作為,如果還有再犯風險,卻沒有按照規定強制治療,甚至有逃亡、藏匿之虞的話,警察機關在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公告他的身分資訊,包括他的姓名、照片跟所犯罪名,所以這裡面我們都有整個分級的相關設計。 盧委員縣一:昨天三讀通過了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組織法,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條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應獨立編列預算,並置專職人員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所以本席想請問,衛福部是否掌握了全國22個縣市各自編列多少兒少性剝削的防制預算?有沒有預計會核定多少專職人員、實際到職的有多少?有多少名義上是專職人員,可是實際上還是兼辦家暴、兒保、性侵害及其他社政案件?我想知道目前每名人員平均負擔多少案件?所以我有一個具體訴求,希望衛福部能夠在一個月內,向本委員會提出22縣市的盤點報告,至少應該包括兒少性剝削的獨立預算、中央補助與地方自籌的經費、核定及實際到職專職人力缺額跟兼辦的情形、平均案量及本次修法新增業務所需要的人力跟經費評估。 呂次長建德:好,OK。 盧委員縣一:我希望不要再用全國保護性社工的總人數回答,從第三條第一項所要求的兒少性剝削防制的專職量能,看看怎麼落實。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的關心,完全支持委員,也非常感謝委員對於我們保護性社工的支持。跟委員報告,牽涉到地方政府有關於性剝削的部分,如果沒有記錯,大概56位,詳細數字我再跟您回報。在這裡面,其實我們也知道,他的caseloading、案件的負擔量其實真的蠻大,所以也非常感謝委員的支持,我們也會趕快請人總把相關人力予以補足。至於委員剛剛所垂詢的相關數字,是不是容許我會後再趕快提供給委員參酌?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今年7月刑法第八十條已經修正公布,針對特定未成年性侵害案件,法律明定被害人滿二十歲以前不計入刑事追訴權時效期間,可是最主要的是民法在這部分好像沒有一併修正,所以我想請問次長,對於這個部分是不是也支持現行15年的客觀期間限制,還是另外延長時效,至少比照刑法修法的精神,被害人未成年的期間不計入,等到他具備一定自主能力後才開始計算民事求償的部分?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因為民法的修正可能牽涉到司法機關,所以就看…… 盧委員縣一:沒關係,就是讓你知道,希望以後修法的時候,刑事跟民事可以對齊。 呂次長建德:好,我們再跟司法機關、法務部進行相關研商。謝謝。 盧委員縣一:最後就是資訊斷鏈的部分如何補齊,針對第三十二條之一,在野黨跟執政黨的委員都有提出,認為不能再讓司法歸司法、社政歸社政、教育歸教育,然後最後每一個機關手上都是一小塊資訊,沒有人看到完整的風險。所以本席想請教次長,對於偵查中必要取得資訊,以及起訴後司法資訊主動銜接主管機關這兩件事情,衛福部是不是支持這樣的制度化?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其實我們現行其實都有相關的規定,這主要是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第四條,這裡面其實都有規範到,就是我們跟司法院還有法務部相關的一個合作機制。 盧委員縣一:好,謝謝次長。希望真的在下一次傷害之前,先把人接住、把漏洞補起來。 呂次長建德:是、是、是。 盧委員縣一:謝謝。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盧委員的垂詢,謝謝。 主席:謝謝盧縣一召委發言,我們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1時20分) 繼續開會(11時30分) 主席:現在開會。 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張雅琳委員不在。 接著請范雲委員詢答。 范委員雲:(11時30分)謝謝主席,我想請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范委員雲:次長,今天大家在討論性影像四法,次長應該知道,這是我們上一屆……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范委員雲:本來我跟婦女團體要的是專法。 呂次長建德:沒錯。 范委員雲:可是當時行政院覺得專法……就是可能太多法了,有些人從法律上有不同的見解,所以後來變成四法聯防,後來我們就是有刑法、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通過,這是上一屆非常、非常重要的,在性別暴力特別是數位性暴力上的一個成果。 呂次長建德:沒錯。 范委員雲:我想恢復一下大家的記憶,當時我跟婦女團體、跟很多的委員爭取到的是:都能夠有社工的專業服務,第二個就是從重罰拍攝、製作兒少或成人性私密影像者;另外,針對兒少,藉此營利者要加重刑責,付費支付觀看的人也有罪。還有,無論是成人或兒少,要能夠保存證據180天、網站收到通知的時候必須下架,如果沒有做到,每次可以裁罰60萬,還可以按次處罰並祭出斷網,這是之前的部分。 我有看到5月衛福部的預告草案,其中有幾個部分,一個部分就是關於網路主動巡查的法律依據,還有應該要通知單位、機關等等的應記載事項,還有時限的部分,這次要增修影像下架時限還有主動巡查跟通知,我覺得相當好,這也是我跟婦女團體長期的訴求。 呂次長建德:這一點要非常感謝范雲委員跟很多婦女團體對於這個案子的大力推動跟支持,我想這個應該要推動。 范委員雲:我們還是肯定衛福部很快提出來,但是我想今天還是要就我覺得還可以再改善的部分跟次長請教,是不是能夠更進一步達到我們的訴求?我2021年就提案要比照,既然兒少影像下架可以修正為24小時,但當時我們通過的是72小時,因為當時呂次長還不是次長。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范委員雲:我想跟次長講,當時他們講有一些困難,對我們來講是妥協,可是您可以知道,性影像在網路上對一個成人尤其是女性,當然對男性也會傷害,其實傷害是非常大的。 呂次長建德:沒錯。 范委員雲:既然針對兒少我們可以做到24小時,為什麼三年後我們來修的時候,這部分不能夠一起改善?就是針對成人的部分。這是我的第一個問題,即影像下架的時間。 呂次長建德:了解。 范委員雲:傷害已經造成,我們要縮小這個傷害,能做到,我覺得就應該要請網路平臺一起努力配合。另外,這一次我也希望通知業者下架的程序,能不能增加電子文件的方式?因為這是個網路時代,如果還要像傳統書面的話,你就已經希望他下架了,每一分鐘其實對受害人都是折磨,是不是能夠就書面再增加電子文件?這也是很多受害者們希望做到的,就是希望第五條之三的部分能夠增加電子文件的方式。 我想要肯定司長受訪時都有談到這次會做主動巡查,而且網址8月就試運轉。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范委員雲:他也提到如果出來處理,還有檢舉人的話,會比照真人申訴系統,把疑似有兒少性影像的網站內容直接送性影像處理中心。我覺得非常好,我也很肯定司長主動受訪所講的內容。但是我的疑問是一樣的,既然能針對兒少,我們即將試運轉的AI主動巡查,未來也只針對兒少嗎?這個次長可不可以簡要回應一下? 呂次長建德:OK、好。剛剛委員提出3個垂詢,我就逐一回答。您剛剛所說的,確實我們郭彩榕司長已經說到,我們預計明年8月會提出,這裡面有一個比較大的問題,誠如剛剛委員所垂詢的,我們目前是針對兒少,因為這裡面他是被保護的對象,至於成人,這裡面最主要的一個問題是,有沒有牽涉到他自己的意願問題?如果意願可以確認的話,我們當然就會進行相關主動的查察。 范委員雲:了解。我想成人性影像當然有所謂有共識的或者是沒有共識的,沒有共識的話,當然這就是性暴力、數位性暴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范委員雲:我覺得這個疑義是可以釐清的,因為理論上商業的,他一定需要註明這個是自願的等等。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如果是商業的部分,那就沒問題。 范委員雲:可是我們現在所講的是,我們不能假設那些性影像就是合意的行為、同意的行為,所以我覺得為何一滿18歲就不一樣了?這件事情是滿需要思考的。 呂次長建德:了解、OK。 范委員雲:我們可以看一下,2025年整體申訴案件中,其實被害人是主要受害者的大宗,申訴案件有2,478件,被申訴網址有6,687個,而1,521個被害人裡面,成人占82.8%,也就是說,數位性暴力受害者,兒少占17%,當然一定要保護,可是成人占了82.8%,我覺得不要因為他是成年人就沒有辦法得到這樣的保護。 呂次長建德:了解、OK。 范委員雲:所以也跟次長分享一下,2026(今)年美國已經立法把非合意散布性影像跟所謂的Deepfake列為聯邦犯罪,下架時限是48小時內,所以我們現在這個72小時如果跟美國比的話,其實已經不一樣了,而且他們當成聯邦犯罪的話,他們的處理方式是積極的巡邏,臺灣是不是也能夠跟上?這是我今天的質詢想要問的。 呂次長建德:OK,非常感謝委員。我能不能簡單回答一下? 范委員雲:好,OK。 呂次長建德:剛剛有關電子文件的部分,目前我們會朝這個方向走,這個也應該因應數位時代,我覺得這個應該是要朝這個方向走。 范委員雲:好。所以衛福部針對這三點,我剛剛講的其實就是這三點,是不是能夠研議我們在這一波就一起處理?第一個,成人性私密影像比照兒少,他已經來申訴了,要求縮短下架時限,讓數位平臺也能夠保護到,我們上一屆原本的要求是24小時,後來平臺一直希望不要這麼的……你知道對他們來講,這是加重工作負擔,可是他已知受傷害,你讓他1天或是3天受傷害,我們當然是希望越少越好,所以第一個是能不能比照兒少?第二個,我覺得比較容易做到的,就是通知業者下架增加電子文件的方式,縮減被害人等待的時間;第三點,我覺得其實你們也是可以做到的,只要您處理了所謂的自願跟未經同意這部分,能不能一起把主動巡查範圍納入成人性私密影像?這三點次長可以評估一下,能不能在這一波就一起處理?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目前第三點我們來研議;至於第一點,我跟委員報告,目前有關成人性侵害的部分,他的私密影像,現在就是24小時,這個沒問題,可是目前就是說…… 范委員雲:那你的法律沒有跟上喔! 呂次長建德:對,委員,目前最重要的就是私密影像的部分,這個是不是我們來研議,好不好? 范委員雲:好。現在第五條之三寫的是72小時,既然已經做到了,那這次就可以一起修,是這個意思嗎? 呂次長建德:這個我們還是…… 范委員雲:那是性侵害犯罪,是24小時。 呂次長建德:對啦! 范委員雲:可是刑法那個是72小時。 呂次長建德:OK! 范委員雲:兒少的話是全部都…… 呂次長建德:我們帶回去研議好不好? 范委員雲:OK,那我們釐清一下。 呂次長建德:好。 范委員雲:所以這三點,次長可以多少時間內給本席一個初步的報告呢? 呂次長建德:能不能再1個月,好不好? 范委員雲:1個月,好,那就拜託次長了,一起加油,謝謝。謝謝召委。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范雲委員關心,謝謝。 主席:接下來請楊瓊瓔委員發言。 楊委員瓊瓔:(11時39分)謝謝主席,楊瓊瓔發言。邀請衛福部。 主席: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楊委員,午安。 楊委員瓊瓔:次長好。今天的修法涉及到兩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呂次長建德:是。 楊委員瓊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我想修法不能只問刑罰夠不夠重,我們反而更要問被害人保得住嗎?影像能不能下架?加害人找不找得到? 呂次長建德:對。 楊委員瓊瓔:還有下一個孩子能不能被提前保護?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瓊瓔:我想這是今天大家提出討論的一個重點!同時我們現在看到目前的性暴力犯罪方式已經不是只有傳統的一對一犯罪,它已經進入網路化、匿名化,甚至是跨境化,甚至AI生成化的一個時代。 呂次長建德:對,Deepfake。 楊委員瓊瓔:因此我們對於被害人的保護,如果還是停留在案件發生之後,這是沒有辦法去保護的!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瓊瓔:目前我們的狀態是否還停滯在犯罪案件發生之後?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正因為現在是網路時代,我們真的必須要與時俱進,所以我們現在有一個網路影像巡查,那個就是主動出擊,採取預防性…… 楊委員瓊瓔:這個待會兒本席會跟你討論。因為在性侵害案件當中,我們認為最可怕的就是可能存在多次傷害。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楊委員瓊瓔:對被害人來講,這個是非常非常可怕的一件事情。 呂次長建德:沒錯,是長期心理上的陰影。 楊委員瓊瓔:也就是說案件發生的時候是第一次傷害,但是如果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後,這個被害人還是不斷要去重複敘述,而且重複接受詢問,甚至面對個資外洩、影像再散布以及網路霸凌的現象。因此我要請教,現在被害人從通報開始,到接受社工、心理、醫療及司法服務,有沒有單一窗口?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有!目前就是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裡都有一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委員,我過去也在臺中擔任社會局局長,各地方政府都會有單一窗口,就誠如委員剛剛說的,一旦從通報開始,一連串要陪同去醫院進行證據蒐集,還有整個相關的心理、醫療、司法服務,這些全部都是單一窗口。 楊委員瓊瓔:當然我們同樣在地方政府做過事,也了解這些同仁很辛苦。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楊委員瓊瓔:案件很多。 呂次長建德:案件量真的非常非常大。 楊委員瓊瓔:這是讓我們很難過的,人數絕對不夠!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瓊瓔: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我們還要進一步去討論,被害者平均要接觸幾個不同單位?他還要重複說明案情。所以我個人認為,我們是不是應該在法律上面達成有專業人士的陪同?他一次講足這些內容,相關的單位就可以從這個部分去取得他的資料,不要讓被害人一講再講、一傷害再傷害,你的看法呢?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完全同意!就像您說的,一旦遭遇到這種不幸,真的是對被害者莫大的傷害,我們的原則一定就是希望一次陳述就好。 楊委員瓊瓔:一次陳述! 呂次長建德:對。 楊委員瓊瓔:所以本席要跟你討論的是專業人士的陪同,尤其在兒童、身心障礙的人,必須要有專業人士的陪同,是否如此? 呂次長建德:沒錯,在目前的法律裡面,我們也是這樣規定。 楊委員瓊瓔:法律上面寫著…… 呂次長建德:對。必須要有專業…… 楊委員瓊瓔:法律上面寫著被害人保護,這是我們的目的、我們的精神跟我們的目標。 呂次長建德:而且必須要陪同。 楊委員瓊瓔:你說必須要陪同,但是專業人士夠嗎?你有盤點嗎?夠嗎?全國夠嗎?盤點了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目前全國總共有188位。 楊委員瓊瓔:夠嗎? 呂次長建德:除了社政這邊之外,另外整個司法系統那邊也有他們的人力。 楊委員瓊瓔:所以你必須去盤點專業人士的部分。 呂次長建德:是,沒錯。 楊委員瓊瓔:這也是法律賦予必須要做的必要條件。 接下來我要跟你討論剛剛我們所說的,現在不是只有刪一張照片的問題這麼簡單。 呂次長建德:沒錯! 楊委員瓊瓔:2024年的修法已經建立性影像處理中心數位鑑識資料庫,也讓主管機關單位用科技方式主動巡查。我們看到2025年性影像中心接獲檢舉兒少性影像網址數有2,899件,成人性影像網址數是3,692件,下架率是9成。所以本席要請問,我們現在到底做到什麼樣程度?第一個,被害人通報到平臺收到通知必須要多久時間?第二個,通知到限制瀏覽或下架要多久時間?第三個,同樣一份影像如果搬到一個新的不同的平臺上傳,能不能做到一處發現,全網追蹤?請教。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目前的規定就是一旦發生這個情況,24小時之內就必須要讓它下架完成。 楊委員瓊瓔:沒有針對本席的提問。 呂次長建德:在兒少的部分。 楊委員瓊瓔:你說的是通報,然後下架,但他如果將這個影片再傳到其他平臺呢?對不對?現在因為我們在修法,科技這麼方便,能不能只要舉報一網,其他的就能夠通力…… 主席:楊委員,要注意時間。 楊委員瓊瓔:同樣性質的就一次處理?是不是?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楊委員瓊瓔:當然是如此做嘛? 呂次長建德:對。 楊委員瓊瓔:務必要做到喔! 呂次長建德:一定! 楊委員瓊瓔:務必要做到,8月份你們預計要試辦了,現在進度呢? 呂次長建德:我們是預計明年8月,目前就是有關鍵詞、關鍵字這部分,我們現在趕快做一些相關的調整校正。 楊委員瓊瓔:對,腳程不要再慢了,趕快加油!謝謝。 呂次長建德:一定、一定。感謝楊委員,謝謝。 主席:謝謝楊瓊瓔委員的發言。 接下來請邱慧洳委員發言。 邱委員慧洳:(11時46分)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有請呂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邱委員,午安。 邱委員慧洳:次長好。我今天想跟你請教一個議題,就是如果把性侵加害人攤在陽光之下,讓他們的個資,例如照片或姓名全都露的話,是不是對未來一些潛在的被害者會有一定程度的保護作用?所以我第一個問題就是想跟您請教公布性侵犯的照片跟姓名,請問一下次長衛福部的態度?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我們現在大概兩個部分,第一個,目前其實已經有部分公告,現在就是有這個制度,而這個制度是怎麼樣?如果是高再犯風險的加害人,至於什麼叫高?這裡面有一個評估的機制,如果有再犯風險…… 邱委員慧洳:你講的是第五十二條什麼逃亡的那一種狀況。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邱委員慧洳:所以第五十二條……你講的是局部。 呂次長建德:沒錯。 邱委員慧洳:但我現在講的是全面。 呂次長建德:全面的話,報告委員,我之前有回答過幾個委員,我知道大家很希望一次就達到效果,可是這裡面恐怕沒那麼單純,因為有兩個重點,第一個,我們的數據顯示,加害者很多事實上就是熟人,會不會按圖…… 邱委員慧洳:我理解,其實我有做過功課,就是怕公布加害者,然後會讓這些受害者足資辨識…… 呂次長建德:對啊! 邱委員慧洳:然後呈現出他們的身分,造成二度傷害。 呂次長建德:沒錯。 邱委員慧洳:我覺得這個考慮當然值得考量。 呂次長建德:這裡面要有一個平衡。 邱委員慧洳:但是如果只有考量這個點的話,我覺得可以區別。如果公布加害人足資辨識到受害者,一種處理;如果不會足資辨識受害人的話,可能可以考慮另外一種處理。 呂次長建德:OK,如果能夠達到這個效果的話,我覺得確實應該有一個分開處理的方式。 邱委員慧洳:對,因為我覺得這裡有三種意義,一個是公共利益,其次是民眾知情權,再來就是示警潛在的受害者。 呂次長建德:沒錯、沒錯。 邱委員慧洳:所以如果你們有這種考量,你們應該區別對待,也許衛福部就帶回去再做進一步的思考。 呂次長建德:非常感謝委員提示這個方向,確實我們可以分開處理,最主要是被害人的最佳利益,我覺得這應該是top priority。 邱委員慧洳:好,謝謝次長。我現在想跟您請教,因為鞭刑這件事是這陣子蠻火熱的議題。我們在11月28號會辦鞭刑公投,民意的支持度非常高,高達95%,民主進步黨的支持者也高達66%,其實都很支持鞭刑。我想請教一件事,就是衛福部對鞭刑的態度。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裡面會牽涉到到底鞭刑跟整個犯罪率之間的相關性如何。犯罪學裡面已經有很多研究,其實未必盡然,這是第一點,我想委員也是這方面的專家嘛。第二點,現在一旦採取這個方式,我必須要提醒,臺灣目前的人權公約也已經內國法化,這裡面會不會產生人權保障的一個……當然我們最主要還是要保護民眾,可是這裡面有沒有整個扞格的問題?這是第二點。 邱委員慧洳:我了解,我想正面說法、反面說法,我們都掌握得非常清楚,今天站在質詢臺上,我只是想了解衛福部的態度是支持還是反對。當然,這涉及價值選項,我們其實也沒有強迫衛福部一定要接受是或否,只是想了解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對鞭刑這件事的態度。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因為這牽涉到我們的刑罰政策,還有整個牽涉到憲法及刑法,這是刑事法律的…… 邱委員慧洳:我問一句話,是絕對反對還是絕對贊成?還是還在思考中?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這是刑事法律的一個政策問題,這不是衛福部能夠單方面回應的。謝謝。 邱委員慧洳:所以是?答案好像不是絕對贊成,不是絕對反對,也不是還在思考中,好像變成有一點難以回答嗎?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因為這是屬於所謂國家的人權跟刑罰政策。 邱委員慧洳:沒有問題,所以衛福部到目前還沒有形成態度,沒問題,我今天站在質詢臺上,只是想知道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目前的態度。好,我請教另外一個問題,就是這一、兩天很火熱的新聞。有位在臺大急診室等待的病患,結果就在等待12天的過程當中不幸離世了。我想了解一件事,通常急診壅塞有個原因,就是因為上面的病床關床,而關床的理由就是來自於護理人員不足。我想問這個案件有沒有涉及護理人力荒的問題?衛福部有沒有掌握?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據我們的了解跟護理荒應該…… 邱委員慧洳:所以你們目前鎖定的原因跟護理人力荒沒有關係? 呂次長建德:就以這個個案而言。 邱委員慧洳:以這個個案來說沒有關係嘛。 呂次長建德:是的,沒錯。 邱委員慧洳:我想護理人力荒現在在全國普遍的存在,這個案件我覺得可以讓我們去思考,到底病人上不去跟護理人員人力荒有沒有關係?如果沒有也沒有關係,可以讓我們進一步再去思考急診壅塞的問題,如果是護理人力荒所導致的關床要怎麼解決?我最近一直聽到一些醫院的院長說:「得護理、得天下」,感覺是非常的寶貝我們護理人員。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護理人員……沒錯。 邱委員慧洳:非常的疼愛護理人員,但是這幾天也發生一件憾事,我前兩天才陪同衛福部金門醫院一位受霸凌的護理師開記者會,這其實就發生在衛福部的金門醫院,這看起來是一個個案問題,可是他背後其實有一個制度性的問題,例如請假制度的友善性,其次是霸凌的處理跟霸凌申訴機制的妥適性,另外有沒有赴陸被申誡的冤案問題。因為其實他不是公務人員,國家的法規制度並沒有要求他報備,可是這家醫院卻要求他事先報備,衛福部的金門醫院會不會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如果用內規限制他,甚至剝奪他憲法上的遷徙自由,我覺得這個案件看似個案,可是後面有系統性的問題,是不是請衛福部關照?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 邱委員慧洳:一來是讓這個個案得到妥適的照護跟後續的處理,再來就是去檢視這些制度的問題,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可以,沒問題,我知道委員向來都對這個問題非常、非常關心,我覺得金門醫院這個事情應該要通盤的討論和檢討。 邱委員慧洳:好,那這個案件是不是可以讓我們知道多久之後會有後續的結果? 呂次長建德:我們目前正在處理當中,是不是我後續會請醫福會再跟委員做報告? 邱委員慧洳:了解,我們希望不是然後就沒有然後了。 呂次長建德:當然、當然。 邱委員慧洳:真的要有逐步的互動、結果還有改善,能夠讓我們知道。 最後一個問題,食安的風暴我們身歷其中、人心惶惶,當然衛福部也有針對某些食品認為應該逐批檢查,現行的行政規則就有。我們在7月31號也去函衛福部,要求說明哪一些輸入的食品是採逐批檢驗。們的函文有要求提供一些資訊,什麼資訊呢?例如哪一些類別的食物。其實衛福部目前的規則是寫:逐批或者是每半年。對於某些食品你們是採逐批,理由是什麼?還有到底是哪些國外製造業進來的,你們有逐批?哪些國內輸入業的,你們有逐批?我們想知道這些公開的資訊,然後進一步做一些監督,結果你給我們的回函只有左邊綠色的字,就是一個泛泛的統計數字,例如:110年1,680批;114年1,090批。我們想要的是下面這個比較精細一點的表格,而你們只給了一個1,090批,所以這讓我們有一種感覺,索資好像要1塊結果給了5毛。能不能把其他的補給我們?我們不要旁邊那個綠色泛泛的、很抽象的,如114年1,090批的數字。我們需要一些細節性的資料,就像這個excel表格所做的,可能因為你們的法規要求逐批或逐年,對於某些食品你們採逐批,所以有了1,090這樣的數字,那理由是什麼?為什麼針對這樣的食品是採用逐批?因為我們有看行政法規,輸入業者有21項產品逐批或者是每半年,哪些是要逐批?可不可以給我們每一個品項的具體數字?因為這樣子比較精確,後續我們可以做進一步的監督跟思考,以及為什麼這些是採用逐批的原因,還有一些國內、外的製造業或輸入業者,可以嗎?次長。 呂次長建德:OK,感謝委員,我是不是請食藥署來跟委員報告? 遲副署長蘭慧:跟委員報告,我們提供那些數字是因為依據輸入查驗辦法,其實我們是依據風險區分的,基本上我們以檢驗不合格的情形,會有三個層級來調整,所以並不一定是什麼類別或是什麼狀況我們才會採逐批。當然也有一個逐批情形是我們在年度會有監視的相關計畫,如果主管機關有特定的話就會採逐批,但是絕大多數的管控情事是依據這個產品之前輸入的情況,譬如說同一個報驗人或是不是同一個號列?他是不是之前都有一些不合格的情況?我們會從一般抽批改成加強抽批,再不合格的話,我們才會改成逐批。 邱委員慧洳:是,在你回復我們的函文好像並沒有這些具體的數字,可以給我們這些具體的數字嗎?不一定要按照21個類別,因為你們有你們的邏輯跟方式,到底哪一些品項是採逐批,另外到底是不是涉及哪些比較重點,如同你說的高風險食品或什麼的,可以把這些資訊揭露給我們,因為你們就泛泛給了我們這5個數字,我們看不出是哪些品項或者是哪些業者。有這些數字嗎? 遲副署長蘭慧:是,跟委員報告,因為我們主要不會分相關的類別一定要怎麼做,或是哪個品項一定要怎麼做,我們是不是可以把三個階層相關的做法,跟委員做比較詳細的說明? 邱委員慧洳:還有數字。 遲副署長蘭慧:好的。 邱委員慧洳:好不好?謝謝衛福部。 呂次長建德:感謝邱委員。 主席:謝謝邱慧洳委員發言。 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許宇甄委員不在。 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蘇清泉委員不在。 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沈發惠委員不在。 以上這三位委員都改書面質詢。 接下來請王正旭委員發言。 王委員正旭:(11時58分)謝謝主席。今天召委排了性侵害防治法及兒少性剝削條例的詢答,剛剛也聽了好多委員針對這個議題,跟衛福部做非常深入且完整的討論,我相信不管是性侵害或是兒少性剝削防制,都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大家一起努力,希望不要再有類似的案子發生,如果發生的話,也應該讓他有最好的防治跟處理的機制。不過今天可能是最後一次有機會公開跟衛福部詢答,所以今天就想要針對兩個議題,比較緊急需要的部分,來跟有關的司署討論。第一個部分跟醫事司相關,就是完善基層診所法遵的資訊跟協助,不管是資訊專區、社會保險或預防醫療暴力爭議跟隱私權的平衡;第二部分是國健署,有關於平衡菸害防制規範跟創作自由的部分,所以第一部分要請醫事司的卓琍萍簡任技正來討論。 主席:有請醫事司。 王委員正旭:謝謝。 卓簡任技正琍萍:委員好。 王委員正旭:第一部分就是要完善基層診所法遵的資訊跟協助,如果我們看醫事司在網路上的平台,我們可以發現有關基層診所的資訊專區是相對不足的,從這個畫面上可以看到,這些專區裡有法人管理、醫事爭議調解、醫事人員管理等等,可是對於基層診所各項的法遵、常見的法規疑義的說明跟資訊專區其實不是那麼好。如果是醫事人員的管理,有關醫師勞動權益推動的部分,主要在講教學醫院裡面住院醫師的相關勞動權益,那公衛醫師制度當然就會跟公益比較有關係;法人管理主要在講財團法人專區跟相關的財團法人資訊,針對基層診所的部分,沒有提供完善的資訊協助,所以我們在想衛福部醫事司是不是能夠研議基層診所醫師的各種樣態,讓這些樣態在類型化的過程中獲得更好的資訊來源,包括診所負責人,還有合夥的醫師、合作的醫師或受僱的醫師,能有一個完整的資訊平台,讓它來協助大家在診所法遵部分有所加強。因為很多的規範事實上是牽一髮動全身,我們希望讓基層診所的醫師在有完整資訊的情況下來做好的選擇,也有地方讓他們清楚知道,在做這些選擇以後他的相關的權利跟義務,負責人有負責人的權利、義務,合夥、合作或受僱的醫師,也都應該有相關的權利、義務的處理模式,這樣相對會比較完整。其實這個醫師包括西醫師、中醫師跟牙醫師,這些規範都會牽扯到跨部會的法規,我們希望能夠透過衛福部來提供協助跟整合資訊。請問這部分有沒有機會在兩個月內提出來研議,並且讓這個研議的結果讓我們有所知悉? 卓簡任技正琍萍:是,謝謝委員的關心,事實上對於醫事人員的工作條件這一塊,我們非常在意、非常注重跟關心,在各個不同的類型中,包含診所、醫療環境等等當然牽涉到很多不同的法規,包含勞動部的相關法規,也謝謝委員上次有召開一個會議,我們做了一些研討,事實上,勞動部有發函針對相關的法規、規範再作函釋,我們也有函轉各個衛生局,同時也向各個醫師公會揭露相關的訊息、資料,讓各個會員都清楚,後續我們也會規劃在我們的網站上把相關的資訊放進來,讓大家更清楚跟了解。 王委員正旭:是,就如您所提到的,針對基層診所執業醫師的社會保險等保障,最近勞動部也在關心,從畫面上我們可以看到,四萬兩千多位的診所執業醫師裡面還有八千多位,將近20%是沒有投保的,所以我們如何能夠讓這些診所醫師符合法規規範,相關單位可以共同針對基層醫師的診所,有關勞動權或是該有的處理模式,圓滿的來處理,當然我們也希望在這個過程中能夠有充分的時間來討論,同時,也希望用溫和的方式來協助跟處理,這是關於基層診所專區的部分。 再來就是有關於醫療機構隱私維護的部分,我們知道目前醫事司也在討論醫療機構對於醫療隱私權維護的規範,主要是因為之前有一些相關的影像或資訊,對民眾造成一些很明顯的影響。在這個部分,我們也知道目前你們擬訂了一個民眾在就醫過程中,可能需要簽署錄音或錄影同意書的相關草案,我想你應該也很清楚,這個部分對診所的醫師來講其實是蠻困擾的,病患來看一個感冒,結果就需要填寫書面同意書,而這個書面同意書裡面有非常完整的、包括十幾項特定目的的選項,其實病患很難勾選,我來看感冒或一般的疾病,需要簽署這樣的書面同意書嗎?當然知情權很重要,可是如何平衡這個知情權跟實際上的作業,這部分除了持續來草擬同意書的內容,有沒有機會建置一個數位或電子同意的平台跟機制,讓診所的病患跟診所在執行上更方便?這部分不知道醫事司有沒有機會來做這方面的努力? 卓簡任技正琍萍:謝謝委員關心,針對這一塊,我們現在在彙整各界的意見,因為這個規範出去,我們也收到很多聲音,我們有作跨部會討論,並且會跟各個專家、學者作一些內容、文字、法律上的討論,預計9月中旬會公告醫療機構內錄音、錄影告知暨同意規範的草案。 王委員正旭:是,原則上如果能夠在低風險的情形之下有好的處理模式,包括用電子或數位模式來處理的話,一方面比較環保,另一方面在整個資料的蒐集上也相對比較方便,在無紙化的需求之下,希望能有更多元的方式來處理這部分,也希望醫事司持續努力。 卓簡任技正琍萍:是,謝謝委員關心。 王委員正旭:謝謝,請回座。 再來就是有關於平衡菸害防制規範跟創作自由的部分,要麻煩國民健康署的羅素英組長。 羅組長素英:主席、委員,大家好。 王委員正旭:最近大家都關注到一個網路平台上的動畫,因為其中出現了一個菸品的畫面,經過家長跟團體的檢舉以後,衛福部就移請地方衛生局去查明,函請業者要妥善處理,多數的動畫代理商已經做了預防性的下架,石部長也公開表示,有關目前的紅線是畫在菸品品牌要遮蔽、模糊或去識別化,並且要加警語等提示的警訊,經過處理以後就可以再次上架刊播。可是這個事件的發生,其實也提醒我們,菸害防制法第十二條有關廣告宣傳的定義並沒有那麼明確,就是母法上雖然禁止明確呈現菸品品牌,一定要加強……可是其實並沒有明確的子法規或函釋。國健署跟NCC雖然有制訂廣電內容出現吸菸畫面或情節的製播處理原則,但因為一方面它比較像是一種自律參考的行政指導,而不是比較有強力的函釋,而且它是針對廣電業者,如果要適用到電影或網路平台的影視動漫,好像空間是蠻模糊的。因為我們知道,NCC負責的是廣播電視,文化部負責的是電影,那網路平台這些影視動漫的主責機關現在還沒有那麼明確,所以我們很希望衛福部包括國健署,最近能夠再跟NCC、文化部甚至數發部等相關部會一起來研議,如何能夠在尊重創作自由的前提之下來執行菸害防制法有關的法規範,甚至看是不是要建立更明確的指引或函釋。我們相信大家都希望保障創作的自由,可是也要支持菸害防制等健康促進跟保障的法規,我們不希望在衝突的情形之下,扼殺了創作的自由,當然,我們也需要好的子法來讓菸害防制得到最大的保障,所以能不能麻煩國健署召開相關的會議,大家共同面對這個問題? 羅組長素英:謝謝委員跟各界的關心。國民健康署重視兒少健康,也尊重創作自由。委員關心的部分,在新興菸品防制策進會的相關工作小組會議,我們會邀集數發部、NCC等相關單位儘速再研議,也謝謝委員。 王委員正旭:好,那就麻煩大家一起努力,謝謝。 主席:謝謝王正旭委員發言。 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葉元之委員不在。 沈伯洋委員改書面質詢。 接下來請陳瑩委員發言。 陳委員瑩:(12時9分)謝謝主席,麻煩請勞動部。 主席:有請勞動部。 顧專門委員家容:委員好。 陳委員瑩:你好。我們今天要討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修正案,本席在這邊想針對一個很重要但過去卻常被忽略的問題就教。如果今天一名勞工在工作場所遭到主管性侵害,這是不是能夠算是一個單純的刑事案件? 顧專門委員家容:報告委員,如果依照性工法規定,雇主遇到職場性侵害的案件,它其實也是性工法的性騷擾案件,雇主也是要依性工法…… 陳委員瑩:所以很顯然地答案就是這不是一個單純的刑事案件,不能這樣看待。我們在這邊要進一步確認,除了刑事責任之外,這個案件是不是也可能涉及到性別平等工作法…… 顧專門委員家容:是。 陳委員瑩:你剛剛已經有講了。如果今天是主管利用職權對部屬進行性侵害,而且被害人因此產生了恐懼還有精神壓力,甚至他不敢再繼續去工作,這是不是也可能涉及到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處理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 葉簡任技正沛杰:委員剛剛所提到的,像性騷擾一樣也是屬於職安法裡面所提到的職場不法侵害。 陳委員瑩:好。另外,現在職安法已經進一步建立職場霸凌的相關規範了,但是我要在這裡特別釐清,職場性侵害是不是就等於職場霸凌? 葉簡任技正沛杰:這兩個在定義上是不一樣的。 陳委員瑩:如果不是的話,本席也同意,因為兩者的法律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但我要問的是,同一個案件有沒有可能同時成立性侵害、性別平等工作法的權勢性騷擾,以及職場不法侵害甚至職場霸凌?例如主管性侵害女部屬之後,他利用考績、升遷還有工作分配等威脅被害人,然後要求他不可以講出去,這種情況是不是他同時就跨越了三個法律領域?所以如果今天一旦有這樣的犯罪事件,勞動主管機關需不需要介入調查? 葉簡任技正沛杰:有可能這種不法侵害行為是屬於您剛剛提到的複數行為,雇主就應該依照各自的法令規定,比如依性工法還有目前職安法所定的職場霸凌相關規定去調查。 陳委員瑩:是,我特別要提一個令人相當生氣的案例,就是之前發生麥當勞的主管性侵害未成年部屬的案子,這個案子在第一審判決是不起訴,理由是罪證不足,隨後這個案子又經高檢署發回更審。這個案子發生之後,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依照違反性工法規定,對麥當勞開罰新臺幣100萬元,臺灣麥當勞獲報之後,將涉案的這個主管解僱了,但是因為性侵屬於刑事偵查範疇,公司後續僅僅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處理職場性騷擾的調查。 由此可見,職場性侵一定涉及到職場性騷擾,而且也屬於職場霸凌的樣態。被害者的身體已經受到不法侵害了,可是雇主跟勞動主管機關似乎只能事後調查,而且在傷害發生之後,當事人跟家屬面對司法只能自力救濟,調查結果跟報告也沒有辦法提供給司法機關。所以本席要在這裡強烈地建議,行政調查的資料應該要主動提供給受害人跟家屬,在他們面對司法的時候,才可以提供給法院參考。這樣的建議,我不曉得勞動部的看法是什麼? 顧專門委員家容:謝謝委員,這邊就是針對我們性工法相關的規範提出一些建議。依照現在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的申訴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裡面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如果受理職場性騷擾案件,做完的處理結果部分,其實是要用書面通知申訴人跟被申訴人。委員進一步有垂詢或建議,為了進一步保障後續申訴人可能就相關司法的一些資源整備,關於這個部分的話,我們會同有關單位,並跟地方再做相關議題的研議。 陳委員瑩:你們要研議多久?什麼時候可以研議完成? 顧專門委員家容:我們可能跟地方再溝通的部分,委員大概可以給我們兩到三個月嗎? 陳委員瑩:那時候我可能也從這裡畢業了。我想是這樣,那你們起碼是不是在兩週內可以啟動、安排這個會議?你總要開始有動作,不然通常行政機關說兩、三個月,其實有時候都常常壓到很後面。過去有一些單位,甚至部長都交代了,半年過去了沒有進度,部長又要說對不起,然後重新再要求、押一次日期,往返之間可能一年就過去了。本席要求你們兩週內是蠻寬限的時間,我只是要求你們要開始啟動這個工作、啟動這個研議。 顧專門委員家容:好,我們就是先規劃這個會議的相關研議。 陳委員瑩:好,現在是8月,你們啟動之後,我是希望大概在10月中旬可以有一個比較初步的結果。 顧專門委員家容:好,這邊再把相關的一些研議結果回復委員。 陳委員瑩:好,謝謝。這個案子在最近,當然監察院也針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糾正,指出勞動局接獲通報的時候,沒有落實跨局處的橫向聯繫跟性侵害責任通報,而他們也沒有積極督導雇主提供被害人完整的保護。我想要請教,這樣的理由,勞動部認同嗎? 顧專門委員家容:回復委員,其實我們勞動部有建置職場性騷擾通報案件的系統,事業單位如果依法受理了性騷擾的案子,就會上去通報,通報系統就會自動轉給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收到之後,尤其是針對未滿18歲和性侵害的案件,系統都會標註為警示案件,所以後續地方政府都可以去掌握相關案件的督導和督促。 陳委員瑩:你好像沒有回答我的問題耶! 顧專門委員家容:不好意思,是不是可以請委員再…… 陳委員瑩:我是問你們認不認同。你剛剛講的那些都是既定的、本來就規範在那邊的。 顧專門委員家容:不好意思,請委員再…… 陳委員瑩:我是說,監察院有針對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出糾正,指出勞動局在接獲通報的時候,沒有落實跨局處的橫向聯繫還有性侵害的責任通報,也沒有積極去督導雇主,提供被害人完整的保護。我是問你,這樣的理由,你們有沒有認同? 顧專門委員家容:委員,如果是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勞政人員如果在執行職務時,知悉相關案件有涉及性侵害犯罪情事的話,他其實是要去做通報的,所以根據監察院這邊的資料,它糾正臺北市勞動局的重點應該是有這樣的情形。 陳委員瑩:好,那你覺得勞動部主管機關事後的作為真的能幫助到被害人獲得正義和保護嗎?法令有規定到地方主管機關的責任嗎?如果沒有的話,法令的部分是否應該要更強化? 顧專門委員家容:如果是針對性侵害部分的規定,因為…… 陳委員瑩:你知不知道這個案件的被害人後來怎麼了?你知道嗎? 顧專門委員家容:知道,就是自殺身亡。 陳委員瑩:是。所以我才說今天舉這個例子是令人滿生氣也滿遺憾的案子,我們今天是把它拿出來檢討。有關勞動部事後的相關作為,我們講這些當然沒有辦法去幫助那個已經自殺身亡的被害者,但是我們總要預防未來再發生這些事情,所以法規的強化應該是很需要的吧? 顧專門委員家容:是的,如果是針對預防相關職場性騷擾案件的強化,我們可以再…… 陳委員瑩:我再問你,地方勞動局針對職場性侵害的責任通報對象是不是勞動部? 顧專門委員家容:地方針對……不好意思,委員是說…… 陳委員瑩:地方勞動局針對職場性侵害的責任通報對象是不是勞動部? 顧專門委員家容:應該不是。如果是地方收到事業單位的通報…… 陳委員瑩:原則上它不是啦!你也搖頭,不用害怕,你就講原則上不是。它是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當然就是由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來處理嘛! 顧專門委員家容:是。 陳委員瑩:所以接獲通報之後,你們可以採取的行政作為是什麼?地方政府勞動局的橫向聯繫有沒有包括警政單位?過去有沒有聯繫警政單位的案例? 顧專門委員家容:如果是在整個事業單位通報系統上面的話,我們其實是有註記性侵害的案件,轉知地方勞政,它其實也是可以去瞭解到這個是性侵害的案件,地方收到這樣的轉知案件之後,它其實可以進一步再去瞭解,至於相關橫向聯繫的部分,如果涉及性侵害,可能是地方這邊橫向處理。 陳委員瑩:勞政人員就是負責通報的人嘛!我今天關心的重點其實就是行政機關的事前預防和事後作為,性侵害之前幾乎都有性騷擾,在職場上,如果性騷擾防治做得好的話,後續就很難會有性侵害的發生。以麥當勞這個案例,勞動局既然有職權去裁罰新臺幣100萬元,代表雇主確實有違反勞動法令,這就表示我們的職場性騷擾防治做得不夠,所以很多勞工朋友不清楚,甚至會擔心、怕影響到工作而不敢舉發,也因此造成後續更嚴重的性侵害的發生。不幸發生了,勞動機關幾乎也沒有什麼好的因應作為可以去幫助受到侵害的勞工,讓勞工獨自去面對司法,這是很殘酷的事情,他們還要自己去舉證。以這個案例來講,其實就是因為證據不足,讓加害者有機會逃脫其責。我其實很想跟那個加害者講,現在農曆7月,很多好兄弟在外面走動,他真的會受到報應。 本席在這邊強烈要求,事後的調查報告要主動提供給被害者,以幫助勞工捍衛自己的正義。這個部分最後我就請你們回去檢討要如何處理,否則勞政單位被監察院糾正了,糾正完並沒有任何不當之處的話,勞動部是不是可以同意?如果再有職場性侵害發生,你們卻只能依照性騷擾甚至霸凌的處理方式,沒有調查和裁罰,對於這樣的勞動法令,勞工到底還能期待什麼呢?針對這個部分,我今天特別很生氣地在這裡提醒,請你們再加強,好不好? 顧專門委員家容:謝謝委員的垂詢,謝謝。 陳委員瑩:不要忘記那個時間。謝謝。 主席:謝謝陳瑩委員發言。 接下來請劉建國委員發言。 劉委員建國:(12時26分)謝謝主席,請次長。 主席:有請呂次長。 呂次長建德:委員好。 劉委員建國:次長好。上一次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中,我們有要求衛福部運用科技技術,主動巡查兒少性影像犯罪嫌疑的情事,衛福部原本預計在8月要完成系統開發,進入試運作。目前已經8月底了,整個系統運作狀況如何? 呂次長建德:我先跟委員做一個時間的說明,我們正式上路是明年8月,中間需要經過有一些……因為我們現在要用網路主動巡查,需要有關鍵字,關鍵字裡面我們主要會會同司法機關、警察,還有被害人團體等等,我們目前在蒐集這些所謂的提詞(prompt),還有那些關鍵字的搜尋,正在加緊做這個部分。 劉委員建國:明年8月才會建置完成…… 呂次長建德:沒錯。 劉委員建國:也就是要再一年的時間。 呂次長建德:對,還要一年。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請教的是試運作期間,整個系統的運作狀況如何,是否已經主動巡查到兒少性影像,可以完成下架?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test那個部分要到9月,我們9月會來…… 劉委員建國:你們test的時候有沒有預防性下架?下架了幾件?有嗎? 張副司長靜倫:跟委員報告,我們現在在做這個機制,預計9月會做試營運。試營運的案件當然就會連接我們的性影像處理中心來做處理。 劉委員建國:你們的試營運要到9月? 張副司長靜倫:對。 劉委員建國:好,你要一直試營運到明年8月嘛? 張副司長靜倫:對,因為它有一些關鍵字需要校調,有一些科技的變化需要做一些處理。 劉委員建國:但是你們之前答復委員會是8月。 張副司長靜倫:對,本來是希望能這樣,但是因為中間有好幾個轉折,有一些技術發現不太可行。 劉委員建國:不是,你們的希望跟在委員回答的希望不太一樣,你們的希望也不符合我們期待的希望,你們這樣的希望會讓臺灣會陷入很多失望,而且你的試營運需要從今年9月一直試營運到明年8月,有這種試營運期這麼長的嗎?什麼樣的特殊情況需要有這種試營運這麼長的時間?你能類比一、兩項給我們參考嗎?跟我們今天討論的主題比較相容,有什麼樣的機制讓你們試營運需要足足一年的時間?一個試辦計畫頂多三個月、半年、一季、兩季,你的試營運要足足一年的時間? 張副司長靜倫:報告委員,因為我們本來是希望能夠精準地處理,如果這一年的時間可能顯得太長的話,我們再來縮短這個時間。其實試營運的時候已經在上線了,只是還沒有正式跟大家講。 劉委員建國:試營運已經上線了,你剛剛又講你們的試營運9月才開始,對不對? 張副司長靜倫:對,我們希望…… 劉委員建國:不是,你試營運的上線跟你試營運的開始,這是什麼層次上的落差?我聽不太懂,不好意思。 張副司長靜倫:報告委員,因為我們現在還在做幾個關鍵字的找尋,如果發現它跟我們原先預定的標準不太一樣,我們會做一些置換。 劉委員建國:這個原本就有需要滾動式去做一些討論、因應,對不對?8月前,你搜尋到關鍵字,或許9月之後,你原本搜尋到關鍵字已經不敷9月又新出來一些相關連結的字眼,或許8月份的關鍵字眼通通沒有用了,所以你的試營運機制如果要拉長一點,基本上,你的反應速度要非常快,反而你這樣講,我會覺得…… 呂次長建德:委員,我剛才聽一聽…… 劉委員建國:AI已經進入從生成到代理了…… 呂次長建德:沒關係,委員,我覺得…… 劉委員建國:你們還在用以前的電腦嗎?還是怎樣?我聽不太懂。 呂次長建德:這樣聽起來,我回去盯一下進度,我也覺得這樣哪有需要拖到一年? 劉委員建國:對嘛! 呂次長建德:沒關係,我趕快縮短期程,這個不能等。 劉委員建國:對。真的,我無意諷刺,但是因為我聽到這麼講,我會覺得很納悶又覺得很奇怪。 呂次長建德:沒有,那個就是上線之後,趕快調整就好了,這個部分,我回去了解,應該可以提前。 劉委員建國:我後面要跟你問的是,你們主動巡查到兒少性影像,並完成下架的有幾件?等於我這個題目就不用跟你問了啊! 呂次長建德:沒有,委員…… 劉委員建國:你們現在還在搜索。 呂次長建德:不會啦,我跟你說,現在我回去就來…… 劉委員建國:次長在旁邊聽,你就聽懂了嘛!你剛才這樣聽,我跟他的對話,你聽就聽懂了嘛! 呂次長建德:對啦!當然同仁是希望要達到百分之百,這哪有可能百分之百?對不對!當然,準確率,我是覺得他們自己本身……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要達到百分之百,我想大家都會有這樣共同的期待。 呂次長建德:對啦、對啦。 劉委員建國:但是這種事情的應變,基本上不可能你說要準備一年的試運期,你就可以達到百分之百,這是臺語所說的說「騙鬼不吃水」。 呂次長建德:好,沒關係,委員…… 劉委員建國:現在是農曆7月,所以你們說這種…… 呂次長建德:委員,我回去趕快跟保護司這邊…… 劉委員建國:而且這種東西,真的!你剛剛這樣答復,我覺得實在是很沒有道理,這個不是叫希望,這整個就讓大家很失望,好不好? 呂次長建德:好。 劉委員建國:時間過這麼快,等一下快結束以前,你也要跟我說一下,看到底什麼時候可以正式運作,因為那個千變萬化,速度很快。我現在講,因為時間關係,衛福部也有規劃要同步納入成人性影像犯罪案件也適用相同處理的機制,這些措施我想委員會或是本席都支持,也都希望衛福部儘速完善。 同時我還是要請衛福部繼續關注校園電子煙的問題,國健署公布114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國中及高中生的學生,電子煙使用率分別為2.1%及5.1%,推估至少有4萬名以上的青少年在使用電子煙,這個數據應該不只啦,應該是幾倍以上。本席也在本委員會一直強調,電子煙跟喪屍煙彈,也就是一級毒品的依托咪酯深度綁定電子煙,就有高機率接觸到喪屍煙彈,這個我在委員會已經講過N次以上了,青少年接觸到喪屍煙彈,現在恐怕也不是單純的一個吸毒問題。 我今天特別感謝召委排性侵害防治法以及兒童性剝削條例,我這邊提供幾則新聞給各位參考。第一則,各位可以看到,下標就是「假借替女網友治療異位性皮膚炎性侵,男判刑四年半」,這個男子假借替女網友治療異位性皮膚炎,邀他到旅館,拿了一支電子煙給他抽,匡稱抽的時候可以改善他的異位性皮膚炎,女網友不疑有他,不料抽完昏睡不醒,清醒發現下體疼痛、處女膜破裂,憤而報警提告。我們先不討論內容,但是這整個就是一個犯罪行為。下一則「無視瘦弱妹哭喊不要,喪屍狼竟辯她自己脫衣」,也是一個男子先用喪屍煙彈在網路上約到一名未成年少女,在旅館進行性侵,隨後又在自己認識的女性友人有飲酒情況之下,遞給他喪屍煙彈的電子煙吸食,在女子接過電子煙吸食之後,有確認是不是正常的,這個男子當場也吸了一口以示安全,結果這個女子吸了一口之後,在酒精、毒品的雙重加給之下,這個女子馬上就陷入到無意識狀態,沒有安全措施被連續性侵三次。下一則是「拱少女吸食進階版喪屍毒品,趁昏迷輪暴,二惡男遭起訴」,在新北有二男約一名未成年少女,在車上將含有異丙帕酯成分的電子煙彈交給一名女子吸食,吸食之後就失去意識,兩男輪流在車內進行性交。第4案「喪屍煙彈淪為性侵工具!惡男毒害國中少女拍性影像」,這個內容,我再簡單講一下。A男在租屋處,先後兩度邀請未滿16歲的B女到場,A男心懷不軌,提供俗稱喪屍煙彈的電子煙給B女,在吸食後,B女因藥效發作,導致中樞神經受損,整個人陷入昏迷恍惚,肌肉不自主的抽動,最後昏迷在床;A男又再度約B女到桃園另外的住居所故計重施,提供喪屍煙彈,即便B女曾口頭拒絕,A男還是趁他藥效發作,意識模糊,就強行猥褻。 我為什麼要講這4個案件?這些通通是利用電子煙、喪屍煙彈犯案,成年、未成年的女性都有,甚至有的警覺,到最後被騙,都在非自願的情況之下被侵害。現在電子煙加喪屍煙彈在街頭上,又可能隨時害人家的生命,落入這些心存不軌的人的手上,也會變成摧毀人一生的毒器。臺灣已經嚴令禁止的東西,我助理今天在Google上隨便搜一搜,找到這種購買的網頁,到今天這個時間點還存在。請次長、各位長官看一下,當你的親戚、當你的子女、當你周遭的人,一直在這樣的環境下,你看這會造成什麼樣的……令人沒有辦法期待更有希望的青少年的未來。我這個不用挑,Google第1頁就跳出來,點進去還能加LINE,因為這個是國會直播,所以這些資料會被遮蔽掉。我們會後提供給次長,還有數發部跟警政署。現在還在,而且我記得好像前兩天不曉得什麼狀況有被下架,然後不到一天、兩天,它又上來了。 所以我剛剛在講,你們要處理這件事情,在整個系統的開發進入試運作期,怎麼之前在委員會講是8月,現在變成9月?然後要建置完成,開始正式處理時,還要等到明年9月?我看不到希望耶!衛福部在後端用科技下架性剝削影像,但前端賣這種電子產品的網頁一直出現,讓有心人能夠輕易取得這些東西作為毒品的載具,次長,這個到底要怎麼防範?這類事件,你們要怎麼防範?當然不是只有衛福部,NCC、數發部、警政署等所有單位都要動起來嘛!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 劉委員建國:次長,你可以先簡單…… 呂次長建德:OK,誠如剛剛委員說的,喪屍煙彈造成社會的危害真的很嚴重,我們其實有一個跨部會的……就是誠如委員剛剛說的,包括司法機關、海關、數發部,而衛福部這邊,主要會從源頭部分儘量來……不是儘量,我們必須減少違法產品的流通和使用,這邊是不是請國健署再做相關說明? 劉委員建國:好,請說明。我講的是這個你們要主動巡查,你們什麼時候可以時時進行監控與防堵?還是現在都還沒有? 羅組長素英:跟委員報告,有關電子煙防制的部分,確實如委員所關心的,目前我們跟數發部還有相關單位已經有在做相關防查,數發部也啟動了AI巡查,協助找到相關的資訊,確實…… 劉委員建國:你現在是在幫數發部答復?那你就一併答復,數發部從8月1號一直到今天,防堵、下架類似這樣的產品有幾件?我們從6、7、8月……是國健署要幫他們回答的,那就請國健署持續幫他回答,8月1號到今天是26號,一個月時間,防堵、下架這樣的案件有幾件?為什麼這個已經下架了,又馬上起死回生?以這一件來講,你們有掌握到嗎? 陳副司長玟良:委員好。數發部只要接收到相關違法的網域或網頁,一定會立即做下架的程序,但數字部分,可能我們還要再統計後才能跟委員說明。 劉委員建國:8月1號到現在沒有辦法統計,那7月呢? 陳副司長玟良:我們要再統計…… 劉委員建國:不然6月?我們在6、7月就開始討論依托咪酯,對不對?我也講說電子煙跟依托咪酯就是深度綁在一塊,已經是現在進行式,那你們現在看到這個東西,很清楚嘛!這個有被下架,然後又跑上來,這是什麼狀況,能不能答復我一下?這樣的樣態是什麼狀況?你們又是怎麼處理的?它連QR Code都還留著,你沒有辦法回答幾件沒關係,不勉強,但是它已經被下架,然後又馬上跑出來,這是什麼狀況?你們可以怎麼因應、怎麼處置? 陳副司長玟良:委員,只要發現任何網域有需要下架的,我們都會立即做下架的程序,其實我們都持續在做相關蒐集或下架的程序。 劉委員建國:不是,我只是用這個實例講給你們聽,這個之前被下架了,但不到一天、兩天又跑上來了,這個你們到底要怎麼因應、處理?你就簡單跟委員會說明,還是你不曉得有這樣一個樣態? 陳副司長玟良:我們只要有碰到違法就會下架,但數字部分我可能現在沒辦法…… 劉委員建國:我現在已經沒有問你數字了,對不對?我是說現在這樣一個樣態,被下架不到一、兩天又跑上來,是什麼狀況?你們的防堵機制是不是有問題,需要再做調整、修正?如果對照剛剛衛福部答復我的,那個機制要適應一年…… 呂次長建德:委員,前面那個我先跟你保證,不可能一年,我回去趕快…… 劉委員建國:次長,你跟我保證我都相信,但你現在保證不用一年,不然是要多久?11個月? 呂次長建德:給我半年時間,可以嗎? 劉委員建國:半年?好,主席跟所有官員作證。 呂次長建德:我們半年給委員一個交代,謝謝。 劉委員建國:好,半年後,萬一那個機制還是建置不起來,又跟我說那個關鍵字還在搜尋,到時候要怎麼處理? 呂次長建德:就次長負責啊! 劉委員建國:好,半年後說不定我也不能把你怎樣,但是有很多委員在這裡都有看到…… 呂次長建德:我知道委員你…… 劉委員建國:沒有啦!跟那個沒關係,你不要再說到其他部分,我是譬如這樣說,因為人的生命不一定,所以保險多少要保一些,對自己比較有保障。 呂次長建德:好,感謝。 劉委員建國:但是這點要先回答,為什麼下架之後,不到一天又跑出來? 陳副司長玟良:委員好,它其實就是會一直換網域,但我們只要蒐到相關違法網域,就會在兩個小時內做相關下架程序。 劉委員建國:兩個小時?但是這個是從昨天到現在。 陳副司長玟良:是,這個可能要先確定它有相關違法,我們就會立即做下架程序。 劉委員建國:這就是違法,上面這兩支,一個粉紅色的,一個紫色的,就是違法了,很明確的標的物,這就是違法的標的物,不得在臺灣的網站上看到啊! 陳副司長玟良:如果主管機關發現它是違法,我們就會在兩個小時內下架。 劉委員建國:好啦!這樣好不好?我們就講三個月好了,6、7、8月,也不到三個月,相關已經防堵、下架的件數是不是會後給我,好不好?像這個已經認定違法,也要求下架,下架之後沒有多久時間又跑上來,針對這樣的情況,同屬這樣的廣告,你們怎麼處分?多久時間可以掌握到同樣違法的廣告?你們又會採取什麼措施?當然,你們一定是要求它下架,但後續法律上的罰則,你們是怎麼處理的?相關的這些處理報告,也提供給委員會參考,好不好?我的意思是你們一定要時時進行監控跟防堵,機制上,數發部應該都有設定主動巡查,應該都有嘛!這位是? 陳副司長玟良:我們請數產署補充說明。 劉委員建國:好。 黃副署長雅萍:委員好。我們其實有一個防詐聯防平臺,裡面成員大概會有四大網路廣告平臺,然後我們會定期針對各部會有需要的部分,要求網路廣告平臺來處理,針對這個部分,大概衛福部有提出需要有這樣一個關鍵字的巡查,事實上,我們只要有巡查到,都會定期提供衛福部確認,一旦衛福部確認它是,就會通知我們資源司主管的TWNIC在兩個小時之內下架。 劉委員建國:你現在答復我的是剛剛的第一題,但我現在講的是第二題了。 黃副署長雅萍:對,就是委員提到有沒有可以協助做網路巡查的這一塊。 劉委員建國:對、對,兩件事情一樣都要網路上巡查,沒有錯。 黃副署長雅萍:是、是。 劉委員建國:對,但我說的是,像這一種廣告,基本上已經違法被下架了,怎麼不過一天、兩天時間,又馬上跑上來,這部分你們是怎麼樣的一個處理機制? 黃副署長雅萍:跟委員報告,剛剛資源司已經有提到,沒有錯,這些其實就跟詐騙一樣,他們常常會在很多網域一直不斷重新再上架,一旦上架以後有人發現,主管機關只要確認,因為畢竟這個部分還是需要做行政處分才能讓它下架,所以衛福部一旦確認,我們就會立刻做下架的動作。 劉委員建國:衛福部要去做確認? 黃副署長雅萍:對,他必須要確認之後…… 劉委員建國:所以衛福部是在最前端做…… 黃副署長雅萍:做行政處分…… 劉委員建國:巡查…… 黃副署長雅萍:我們也會協助巡查,巡查到了以後,會提供給衛福部確認,畢竟我們在網路上巡查,是沒有辦法做最終確認它是不是就是電子煙的廣告,疑似…… 劉委員建國:這個不是就直接了當很清楚,不然這是什麼東西? 黃副署長雅萍:這個部分還是要請…… 劉委員建國:真的,一次性,有油就有電,流量透明,餘量一目了然…… 呂次長建德:報告委員,程序是這樣,剛剛數發部說他們有在巡查,對不對?因為現在不是只有衛福部而已,各個單位都有,這個案例是衛福部主責,我們這邊一旦收到之後,部長己下達命令了啦,就是寧可錯殺也不能錯放。 劉委員建國:是。 呂次長建德:至於從哪裡來,我們也承認過去有積案,確實比較久,但是大概兩個月以前,我們莊次長主持之後,那個數字已經大幅下降了。反正現在就是如果有這個情況的話,你剛才說的行政處分,我們這邊馬上就處理掉了。 劉委員建國:好啦,沒關係,我剛才不好意思,可能各位剛剛也應該沒有在……你們可能是故意要把我導引到旁邊去啦,我只是說這一個已經被你們下架了,結果不到一、兩天又上架,你們怎麼做後續的處理?這個明顯就是違法嘛!法律上有相關的罰則,你們必須想……這沒有錯殺的問題,我這一題就是沒有錯殺的問題,我這一題就直接給你破題了,就是說你們到底怎麼處理這個已經被你們下架,然後又馬上上架的情形?跑到現在,有人剛剛不管是數發部或其他單位答復我,只要有人在巡版,就會通報你衛福部,你們再去做怎樣的相關因應,對不對?但是已經一天多了啊!就是通通沒有人啊!你們的人就是我啊!我現在提供給你們啊!你們怎麼處理?我們現在就實地操作啊!你們為什麼不答復我這個問題咧?剛剛什麼幾件、幾件,我就說會後再處理了,現在就針對這一題,我就跟你講,像它已經被你們下架了,你們怎麼做處分?然後現在又跑上來了,已經一天多了,那你們各個單位怎麼會通通沒有人主動提供給你衛福部,這個要怎麼做立即的處理?你知道這一天就有多少青少年朋友看到?你知道這一天它的QR Code讓多少人做相關的連結?我是要跟你說,你們因應的速度是有問題的嘛!你跟我講有人,對啊!有人但就沒有人提供給你啊!所以我現在提供給你啊!請問它多久可以下架?如果類似的案件,像這個已經被下架,然後又馬上上架,而且已經過了一天24小時以上了,到現在還沒有下架,那你們整個機制是有問題的啊! 呂次長建德:好啦!委員,這個部分是不是允許我結束之後,直接去找數發部部長,好不好? 劉委員建國:沒有,我沒有好,我就是還沒好,所以才一直問你,因為我跟你問還沒得到答復啊!現在除了依托咪酯,又多一個異丙帕酯,6月才在宜蘭破獲了一個異丙帕酯制毒工廠,這兩種毒品同屬一家族,這已經是很嚴重的警訊,當這種毒品跟電子煙深度綁定的時候,對我們青少年的危害,很難用言語再去形容了。 呂次長建德:當然,我了解。 劉委員建國:我剛剛開場白講說,國健署公布的114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顯示,國中及高中生電子煙的使用頻率分別是2.1%到5.1%,但是我們都很清楚,不只如此,而是幾倍。 呂次長建德:對,沒錯,事實是如此。 劉委員建國:所以相對不是4萬名青少年,而是幾萬名,然後它又被拿來當成性侵的犯罪工具。現在開車也很危險,女性青少年如果吸食電子煙,又更加危險,尤其在青少年的成長過程裡面,可能就因為吸食電子煙而一起match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等毒品。所以你們的速度如果是這樣,就可惜了召委在委員會一直排這些專案的討論,包括修這麼多法,法修一修之後,你們的速度慢到這種程度,不對啊!時間已經到了,對不起,謝謝召委給我多一些時間。次長,是不是這樣,你做一個整合,今天我只有3個題目而已,針對這3個題目,你們是不是可以更具體地整合應該怎麼做、在怎麼樣的期限內可以達到什麼樣的進展,給委員會所有委員做參考,好不好?不然我事後還是會再追。 呂次長建德:好。 劉委員建國:好,謝謝。 呂次長建德:感謝委員。 主席:謝謝劉建國委員發言。 我想衛福部剛剛呂次講了,你可能要真的要邀集數發部,因為這件事情我覺得剛剛劉委員提的這個東西非常重要,否則的話,下了之後又再上,你們又沒有主動巡查,原來前面的巡查都是沒有意義的,最後就還是沒有解決問題。呂次,一個月內可以嗎? 呂次長建德:OK,一個月,可以。 主席:會議詢答全部結束,現在作以下決議:一、說明及詢答完畢;二、委員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兩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三、委員涂權吉、沈發惠、蘇清泉、傅崐萁、王育敏、蔡其昌、楊曜、林淑芬、徐欣瑩、許宇甄、吳宗憲、沈伯洋、張雅琳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委員涂權吉書面質詢: 一、部長,觀音與新屋沿海居民約有將近十三萬人,再加上觀音工業區是全北部最大的工業區,每日的上班人數約三萬人,而觀音工業區又以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化學材料與化學製品製造業為主要工業類別,因此一旦工業區發生事故,自然會有較嚴重的影響,如先前跟部長提及可以處理毒化災的醫療院所之醫療量能以及醫療設備等等,這些都是觀音工業區所需要的協助。但是我們觀音沿海迄今為止仍然沒有大型的醫療院所,而沿海的居民結構又以65歲以上的長者的比例較多,因此不論是長者的醫療需求或是工業區的醫療需求都需要受到重視,再加上部桃醫院新屋分院的量能於2023年就已滿載,這也是當初蔡總統及歷任衛福部部長都支持增建的原因,因此本席要請部長要體民所苦,協助向行政院長爭取我們部桃所需的經費,讓新屋分院增建可以盡速通過行政院核定。本席要請部長說明,目前部桃醫院新屋分院增建綜合醫療大樓的進度為何? 二、部長,目前雖市府有計畫興建桃園市立醫院,也有向衛福部說明計畫內容,在我們的觀音區目前預計會興建桃園市立醫院觀音院區,但是目前的床位數規劃仍受限於腹地以及經費原因,而有關急診的部分亦尚未設立,因此本席要請部長先考慮兩大因素,看看可以怎麼為桃園市立醫院觀音分院提供協助:第一,如前所述,賴總統的健康台灣政策也是因應我國人口結構變遷與醫療照護需求增加,而觀音與新屋沿海地區的長者居多,因此長者的急性或慢性病以及住院治療的比例會增加,自然病床數、醫療設備以及急診室的設置就有其必要性;第二,觀音工業區因為工業類別多以電子製造、金屬化工業為主,因此會有較多化學溶劑的使用,自然也提高工安意外發生的風險,因此急診的設置以及醫療設備應該要至少可以緊急處理毒化災事故就相當重要,所以本席要請部長在一個月內研議並回復本辦公室,衛福部是否有韌性醫療、沿海偏鄉地區醫療補助或其他補助方式可以來協助桃園市立醫院觀音分院設立急診室並增加病床數。 三、針對《醫院設立或擴充許可辦法》中,有關醫療區域之劃分,雖先前有因應未來人口結構改變及城鄉差距變遷等環境變化修正,但是病床數的計算基礎仍以居住人口來計算,惟這樣的計算方式無法實際反映區域實際的生活型態,以觀音、新屋二區為例,雖然當地的居住人口僅將近十三萬人,然而如前所述,每日上班人數高達三萬人,總數就將近十六萬人,而觀音與新沿海卻因為次級醫療區域的劃分而影響當地新設醫院或病床數的增加,這樣除了不但無法增加民眾的醫療可近性,也無法實際反映當地民眾的醫療需求,因此本席要請部長針對這類工業區的實際生活型態,於一個月內研議是否也可以將地區面積及上班人數作為醫療可近性的考量因素之一,重新思考劃分醫療區域要考量哪些因素才可以有效提升民眾的醫療可近性。 四、兒少保護性社工與我國兒少家內與家外的保護有高度關聯性,因此本席要請衛福部說明截至2026年8月前,我國現有的兒少保護性社工數量,並區分公部門及私部門之保護性社工人數;並請說明各縣市編列之員額以及現有人數,以確定我國目前的兒少保護性社工是否仍有人力缺口。 委員沈發惠書面質詢: 今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與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相關修正草案。本次修法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及再犯風險評估機制、兒少性剝削犯罪追訴權時效、性影像下架及網路治理等多項制度。近期刑法第80條完成修正,憲法法庭亦作成相關判決,再次凸顯兒少被害人延遲揭露及司法救濟所面臨的特殊困境。因此,本次修法除了個別條文調整,更應一併檢視不同法律間的制度銜接,確保兒少保護及被害人救濟機制在實務上能夠完整運作。 立法院已於今年7月修正刑法第80條,針對性侵害犯罪,明定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近期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再次指出兒少被害人可能因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受害後的心理創傷,以及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等因素,無法在犯罪發生後即時揭露受害事實,因此追訴權時效制度有必要充分考量兒少被害人的特殊處境。 然而,此次刑法第80條修正主要處理特定性侵害犯罪,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多項提案則進一步涉及兒少性剝削犯罪的追訴權時效。性侵害與性剝削在犯罪構成及行為態樣上雖有不同,但被害兒少同樣可能面臨長期無法揭露,甚至成年多年後才有能力尋求司法救濟的情形,相關法律在追訴權時效上的規範是否完整銜接,仍有必要進一步盤點。 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法務部,就刑法第80條修正後,現行兒少性剝削犯罪追訴權時效的適用情形進行完整整理,並就不同犯罪類型、追訴期間及新舊案件適用等問題提出具體說明,作為本次修法審議及後續制度整合的參考。 此外,兒少性影像一旦進入網路,即可能透過社群平台、境外網站、下載、轉傳及重新上傳而持續流通。即使原始內容已經下架,也可能透過新的帳號、網址或網域再次出現,使被害人持續面臨影像遭散布、觀看所造成的二次傷害。本次部分修正草案因此除縮短性影像下架時間外,也進一步涉及主動巡查、網路資料保存,以及對重複上架網站限制接取等措施。相關制度能否真正發揮效果,關鍵不只是法律明定多少時間內完成下架,更在於主管機關、平台業者、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及司法警察之間,是否已建立明確且有效率的辨識、通報、下架及證據保存機制。 爰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數位發展部及法務部,盤點目前兒少性影像從發現、通報、下架、證據保存至重複上架處理的完整流程,並就本次修法涉及的快速下架、主動巡查及限制接取等措施,提出相應的人力、技術及跨機關執行規劃,使相關制度不僅止於處理單一網址或個別內容,能更完整因應兒少性影像反覆散布的實務問題。 委員蘇清泉書面質詢: 兒少性影像之所以被大量拍攝與剝削,正是因為末端存在龐大的付費購買與觀覽市場(如「創意私房」等論壇)。每一位付費觀看者與持有者,都是持續對被害人施加集體性暴力與二度傷害的共犯。 一、刑罰配置:輕忽末端消費者的共犯結構,將「假釋更生」置於「被害人創傷」之上 1.司法機關將兒少性影像的「購買與觀覽」視為輕微的「末端行為」,是否忽視了付費市場正是誘發兒少被綁架、誘騙、拍攝剝削的根本罪魁禍首? 2.當被害兒少因為性影像在網路上流傳而終身活在恐懼與陰影中時,司法體系為何能優先關心重罪加害人「能否順利假釋更生」與「監獄矯正量能」? 兒少受害者在年幼時遭到侵害,往往因年齡、身心發育未成熟、遭加害人威脅或屬於「家內性侵」等因素,需要漫長的時間(甚至數十年)才能走出心理創傷、取得經濟獨立並勇敢站出來揭發。司法體系強調的「法安定性」,實質上是給予加害人「只要躲夠久就能逃避責任」的法律避風港。當加害人的「法律安定」建立在被害人「終身身心不安」的痛苦之上時,這種法律體系顯然偏離了實質正義。 二、追訴與消滅時效:假「法安定性」之名,剝奪受害者撫平創傷後的求償與追訴權 1.兒少性侵害與性剝削造成的創傷具有長期的延遲性,為何法律要逼迫尚未準備好或仍在受控狀態下的兒少受害者必須在限定時間內提告與求償? 2.為什麼加害人獲得「法律關係確定」的權利,可以凌駕於被害人獲得正義與經濟補償的權利之上? 網路傳播速度以秒計算,違法性影像多存於境外非法網站或社交群組。當行政與司法機關花了大量精力在討交互聯網業者的「送達程序」、「聲明異議救濟途徑」及「免責保護」時,被害人的隱私與尊嚴正以幾何級數在全世界擴散。對於被害人而言,防堵傳播是「生命救援」,時間就是一切。過度強調對違法或不作為平台的「程序保障」,只會給予犯罪網站轉移陣地與備份資料的時間。 三、數位封網與下架:過度捍衛「違法平台正當程序」,置被害人黃金救援時間於不顧 1.在面對跨境非法性影像網站時,政府優先考慮「網路業者的救濟權與通知送達」,是否將業者的商業與程序利益置於被害人的兒少人格權之上? 2.當行政機關因為繁瑣的通知與送達程序而延誤封網下架時,政府是否願意承擔這段時間內被害人影像持續擴散所造成的二次傷害責任? 各機關在加害人資訊公開議題上出現嚴重的「權責推託(甩鍋)」現象。警政署推給衛福部,衛福部則以「涉及多方權益」拖延政策落實。機關反複強調加害人的「隱私權」與「社區復歸」,卻無視了潛在兒少被害人的「安全生存權」。以「可能間接識別家內被害人」為由概括封殺公開機制,更是拿少數特殊個案當作「不作為」的藉口,忽視了透過技術手段(如遮蔽關聯資訊)進行分級防護的可能性。 四、加害人資訊公開:行政機關互相甩鍋,將「加害人隱私」置於「社區兒少安全」之上 1.警察機關與社政機關在風險評估權責上互相推諉,在兩機關「會商與跨網絡溝通」的漫長過程中,社區內潛在的兒少被害人安全由誰來保障? 2.當「加害人的隱私與社區復歸」與「社區兒童不被侵害的知情預防權」發生衝突時,政府為何總是優先選擇保護性侵害加害人的隱私? 爰此,要求相關部門評估後,於一個月內針對本席詢問內容,提出說明回復。 委員傅崐萁書面質詢: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一、建立分級公開與區域通知機制,消除社區盲區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中,為防止高風險加害人利用匿名性接近潛在被害人,本院委員提案建立兼顧再犯預防、公共安全、資訊隱私權及比例原則之「分級公開及通知制度」。現行制度下,相關資訊多由國家機關內部掌握,若社區、學校或托育、安置機構無從辨識,現行制度即難以發揮實質預防功能。參酌美、韓、英等國之實踐,資訊揭露並非僅有全面公開一途,而得依風險程度實施分級公開、向一定區域內之家戶與學校等機構進行區域通知,或特定人查詢等模式。修正案在確保指紋、去氧核醣核酸、身分證編號等敏感資料維持保密的前提下,明定針對中度以上再犯風險、犯罪對象為兒童、少年、身心障礙者等難以自我防衛者,或違反處遇與報到義務之加害人,應於達成防治目的之所需範圍內公開或通知相片及必要辨識資訊,以落實社區防禦之實質功能。 針對放寬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之「分級公開及區域通知」機制,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詳細之可行性評估報告,並研擬符合法律明確性與比例原則之具體資訊揭露作業辦法。 二、修正媒體報導限制條款,杜絕加害人「保護傘」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中,為保障相關揭弊型報導與公共利益,提案增訂若公開資訊係「為維護公共利益、示警潛在受害者或保障知情權者」,得不受媒體報導被害人身分資訊之限制。現行法規為保護被害人,禁止媒體報導任何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在實務上(如校園、幼兒園性侵案),媒體常因報導加害人聘僱機構或職稱恐間接識別被害人而不敢報導,導致此規定變相成為加害人的「保護傘」。為平衡被害人隱私與公共安全,修正案配合修正第四十八條,明定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有防止危險擴大等公益必要者不罰,且刪除現行僅限「被害人死亡」始得權衡之不合理限制。 針對平衡被害人隱私與社區警示、公眾知情權之衝突,請衛生福利部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針對媒體報導加害人資訊之「公益與安全示警豁免條款」研擬具體之裁罰審議基準與實務指導原則。 三、幼兒性侵起訴書通報,嚴防涉嫌人跨縣市流轉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中,為防杜對幼童實施性侵害犯罪之起訴被告,轉移至其他縣市之教育、托育機構繼續任職。以台北市信義區私立幼兒園教保員性侵多名幼兒案為例,嫌疑人於111年犯下第1案時,因處於偵查階段且因證據不足未予起訴,相關聘僱機關與地方政府因刑事定讞前比對資料不對稱而無法得知該嫌犯罪嫌疑,導致其得以轉往他處繼續任職並傷害幼兒。為防堵此一漏洞,本院委員提案要求檢察機關對於對零至六歲兒童為性侵害犯罪行為者,經起訴後應於一個月內將起訴書函送中央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建檔,俾利地方政府即時比對查詢並依法實施限制任職。 針對零至六歲兒童性侵嫌疑人之「起訴書限期函送與建檔機制」,請法務部、衛生福利部與教育部於一個月內,提出跨部會「司法起訴資訊與社政、教育權管系統即時勾稽整合計畫」,以確保防堵高風險涉嫌人流入兒少機構。 四、延長未成年被害人告訴期間,保障司法訴訟權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中,為充分保障受侵害時未滿十六歲之幼年被害人之訴訟救濟權,提案增訂被害人得於成年後二十年內提出告訴,不受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時效之限制。幼年被害人因年齡、智識、心理創傷或長期處於與社會隔絕、權力不對等之環境(如加害人為其法定代理人),客觀上在案發當時難以行使告訴權。現行刑法第八十條一律自犯罪成立起算追訴時效,漏未考量幼年被害人之特殊處境,已對其訴訟權造成不當限制,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旨。 針對未滿十六歲之性侵害被害人追訴時效及告訴權保障,請法務部於一個月內提出研議報告,說明是否同意採納本院委員提案精神,於法條中明定「自成年起算二十年內得提出告訴」之實質保障機制;若否,請提出替代之訴訟權救濟具體方案。 五、落實性侵通緝犯及累犯資訊之強制公開 本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中,為提升社會安全監督,提案將警察機關對於性侵害通緝犯公布身分資訊之裁量用語由「得」修正為「應」;並增訂加害人犯本法之罪且為「累犯」者,亦應比照強制公開其姓名及照片等身分資訊,以保障民眾安全並增加預防危險之效果。國內外研究與實務經驗顯示,性侵害加害人之人格特質極為特異,公開其姓名與照片等資訊,能有效提高社區警戒、增加社會監督並降低再犯率,先進國家如美、英、加等皆已有成功實踐。 針對性侵害通緝犯與累犯之身分資訊強制公開,請內政部(警政署)於一個月內說明目前執行通緝犯公告之現況,並評估將「得公開」提升為義務性「應公開」、以及擴大納入「累犯」之業務可行性。 上述問題請相關部會一週內回覆本辦公室。 委員王育敏書面質詢: 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分級揭露 本次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十案,本席對行政院版本多數修正方向原則支持;惟現行制度最關鍵、也最長期未被處理的缺口,是國家已掌握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的完整登記資料,真正承擔風險的家長、學校、球隊、機構及社區卻未必有合法、及時的資訊入口。本席因此提出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草案,目的不是建立無差別、永久公開的名冊,而是依當前風險,採取定向告知、區域通知或最高風險網路公開的三層分級揭露。 本案不應再被簡化為「公開或不公開」。真正要回答的是:何種加害人仍具具體風險、資訊應抵達何人、揭露哪些最低必要內容、由誰決定,以及如何防止被害人遭反向辨識,並兼顧正當程序與復歸。國家不能把加害人權利具體化,卻把兒少免受性暴力的權利抽象化。為使審查回到制度缺口、權利衡平、跨國實務與可執行條文,請衛福部、內政部、法務部、教育部及運動部就下列事項說明。 一、現行制度已有完整登記資料,卻未能讓資訊及時抵達風險現場 現行法第四十一條已要求特定加害人登記姓名、住址、照片、就學、工作及車籍等資料,第四十三條亦容許基於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提供特定人員查閱。問題出在《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主要以學校、幼兒園、補習班、社福及醫事機構等正式組織為申請場景,並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三個工作日核轉、警察機關七個工作日函復,合計可能長達十個工作日。家長、未立案社區球隊、私人教練工作室、比賽主辦者及對兒少活動有實際管理權的場地提供者,不但沒有直接入口;對於已經開始接觸兒少的情形,也沒有緊急處理時限。 監察院今年五月公布臺中市某國小棒球教練性侵五十三位孩童案;調查發現校方未確實查詢其猥褻前科,教練證逾期後仍續聘。這是制度內「應查而漏查」。七月間調查報導又揭露,有定罪紀錄的教練可轉入未立案社區球隊、私人俱樂部或租借場地繼續接觸兒少,家長往往在接觸後才得知。這是制度外「根本無從查」。兩類案件共同說明,只要求正式機構更認真發函,無法處理加害人改名、轉場、跨縣市、退出證照體系,或以志工、顧問、影子教練名義接近兒少的風險。 制度精進的第一步,是先把政府已掌握的登記資料轉化為可判斷政策缺口的風險圖像。目前僅有登記總量並不足夠,至少應能依犯罪類型、再犯風險、被害人是否為兒少或身心障礙者、重複定罪、違反登記報到或處遇義務及縣市進行交叉統計;若跨機關資料仍無法串接,主管機關也應明確揭示資料斷點與完成時程。 其次,現行查閱制度是否真正可用,不能只看法規上「得申請」,而應以近三年的申請量、申請人類型、准駁與補正情形,以及處理時間中位數、第九十百分位與最久日數檢驗。尤其在風險已經發生或兒少已開始接觸加害人的情形,最長可能達十個工作日的流程,有必要增設緊急分流與更短時限。 資訊入口亦不應只綁定正式機構。家長、社區球隊、私人工作室、賽事主辦者及對兒少活動有實際管理權的場地提供者,都可能是最先發現並阻斷風險的人。制度應逐一釐清其申請法源、受理機關與處理時限,並對目前無從查詢的場景,建立受身分驗證、目的限制及保密義務拘束的合法入口。 二、從防止國家濫權到防止國家失職:人權不能只看見加害人 我國民主化以來,對國家權力保持警戒,重視隱私、資訊自主與復歸社會,是得來不易的人權成果。然基本權不只有防止國家侵害的防禦功能;當國家已掌握具體風險時,也負有在合理範圍內保護人民免受第三人侵害的義務。現行性侵害防治的權利衡量卻容易單向傾斜:加害人的隱私、名譽、住居與就業衝擊總被具體計算;兒少之生命、身體、性自主、人格發展及免受性暴力的權利,卻常被概括成抽象的「公共安全」。人權不能只看見加害人;國家明知特定人經專業評估仍具高度再犯風險,卻未使最可能承擔風險者取得最低必要資訊,同樣可能構成保護不足。 《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四條要求國家採取積極措施,保護兒童免受性暴力、性虐待與性剝削。此非為低位階的政策利益,而是國家同樣必須履行的人權義務。因此,問題不是加害人有無基本權,而是主管機關有沒有把兩端權利放在同一張天平上。資訊不揭露也不是中立狀態;當資料只留在政府內部,資訊落差所造成的風險,實際上由不知情的家長、機構及兒少承擔。 釋字第七九九號雖非資訊揭露案件,其權利衡量仍具重要意義。該號解釋認為,性侵害對被害人人身安全、性自主及人格造成的傷害往往難以回復,且被害人通常難以事先預防,防止再犯、維護社會安全屬憲法上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同時又要求專業評估、法定門檻、正當程序、定期審查及救濟。這不表示拘束人身自由與資訊揭露可以直接類比,卻足以說明人權並未先驗禁止風險預防措施。比例原則要求國家精準作為,不是讓政府自由放任、對於公共安全之風險管理不作為的理由。 本席第四十三條之一版本即是對比例原則的制度回答:限於判決確定且仍在登記報到期間者,以再犯風險、重複犯罪、重大不履行義務及接近易受害者之能力作為門檻,並要求優先採取較小侵害方式。揭露資料排除證件號碼、電話、電子郵件、指紋、DNA、被害人身分及原則上的完整地址,另設陳述意見、年度複評、更正停止、被害人反向識別評估及反騷擾規範。依釋字第六○三號所揭示的資訊隱私權及比例原則,目的重大、要件明確、資料最小化並有更正與救濟的制度,並非當然不得基於公共安全限制個人資料。 行政院如對本席版本仍有人權疑慮,精進方向應是把疑慮轉化為可檢驗的制度控制:逐層辨識定向告知、區域通知與網路公開所限制及保護的權利,將兒少基本權與國家保護義務一併納入,並逐款連結觸發條件與揭露層級。具體指出方案不符比例原則的何一階段,並提出同等有效且侵害較小的替代條文,所謂人權疑慮才是法律論證,而不是拒絕制度化的冠冕說詞。 本席建議,制度設計應將「是否具備揭露評估資格」與「應採何種揭露方式」分為兩階段。被害人曾為兒少可以提高保護強度,卻不宜單憑此一因素自動導向網路公開;仍須結合專業再犯風險、實際接觸兒少的機會及犯罪模式,才能把最小侵害原則落實到個案。 揭露決定若要取得正當性,還必須有明確的決定機關與可受檢驗的程序。較可行的方向,是由警政、社政、治療專業及被害人保護代表共同審查,並明定風險評估方法、書面理由、陳述意見、緊急先行告知、年度複評、更正停止與行政救濟;如改採法院於判決時命令,也須同步建立足以回應現時風險變化的後續複評機制。 被害人與家庭安全則應成為揭露前的獨立判斷,而不是制度啟動後才補救。主管機關應評估資料組合是否可能反向辨識被害人或波及同住家屬,並依風險調整資料粒度、揭露層級與期間;接收者的保密義務、違規處罰、安全計畫,以及降級、暫緩或停止條件,也應在制度啟動前一併完備。 三、國情不同只能調整揭露設計,不能成為拒絕高風險揭露的理由 美國《性犯罪者登記與通知法》以定罪類型建立三級制度,登記期間原則為十五年、二十五年或終身,聯邦制度要求各管轄區建立公開查詢網站;部分州另提供依郵遞區號或地理半徑訂閱之異動通知。其優點是可近性、即時更新及別名辨識,缺點則是過度依賴罪名,容易把公開範圍拉得過廣。臺灣應取其主動通知與異動更新,不宜照抄全面、永久公開。 Duwe與Donnay於二○○八年在《Criminology》發表的明尼蘇達州準實驗研究,觀察到最高風險第三級廣泛通知組的性犯罪再逮捕率為5.2%,低於未廣泛通知比較組的15.5%;再定罪率為3.2%對13.5%,再入監率為2.6%對9.0%。美國司法部CrimeSolutions資料庫將該制度評為「具前景(Promising)、單一研究」。研究非隨機分派且仍有組間差異,不能證明所有公開必然降低再犯;但足以說明,針對專業評估的最高風險者採分級社區通知,是可受實證檢驗的預防選項,不能先以「人權疑慮」排除。 英格蘭與威爾斯的兒童性犯罪者揭露制度不設公開名冊,而以Right to Ask與Right to Know建立雙向入口:任何人可就特定成年人是否可能危及特定兒童向警方查詢,警方掌握風險時也可主動告知;但資訊不必交給申請人,而是交給最能保護該名兒童者。英國內政部指引要求原則上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緊急風險初篩、十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完成後續接觸,並以二十八日為全案完成時限;同時逐案判斷迫切需要、必要性與比例性,原則上給當事人陳述意見,只揭露最低必要內容,接收者負保密義務,全程留下可受司法審查的理由紀錄。這證明「放寬查詢入口」與「全民取得資料」完全是兩回事。 韓國由法院在判決中命令公開或通知,再由中央機關執行網站公開及居住區域家戶、學校告知;同時設最長十年的兒少相關機構就業限制,機構未查核或不依命解聘可受罰。澳洲則不以公開名冊為核心,而以兒少工作資格阻止風險轉場。以新南威爾斯州為例,資格效期五年但期間持續監測,雇主必須線上驗證並與工作者建立連結,資格變更即時通知,家長亦可驗證。澳洲各轄區於二○二五年十一月一致通過全國改革協議;截至二○二六年中,需修法者已建立負面處分相互承認之法源,惟全國系統與執行仍在建置。這些經驗共同說明,揭露若不與接近兒少的工作資格、機構查核責任及狀態變更通知相連,資料即使放上網路,也未必能轉化為保護行動。 最值得優先參考的正是英國雙向入口的制度功能:一方面讓與特定兒童有保護關係者得向警方查詢,另一方面賦予警方在掌握具體風險時主動告知的責任。制度精進應著重申請資格、主動告知門檻、緊急初篩與完整處理時限、實際資訊接收者及最低必要內容,使資訊確實抵達能採取保護行動的人。 四、我國應採兩階段判斷、三層分級揭露 綜合我國缺口與跨國經驗,制度應採兩階段判斷:第一階段判斷是否具備揭露評估資格;第二階段決定維持機關內部管理,或採取定向告知、區域通知、網路公開三層揭露之一;機關內部管理屬不揭露處置,不計入三層揭露。第一階段以判決確定、仍在登記期間、重複犯罪、拒不履行登記或處遇義務、專業風險評估及接近易受害者之能力為門檻。第二階段再依潛在被害人能否特定、風險集中範圍及最小侵害原則決定方式:低風險或揭露將重大危及被害人者維持機關內部管理;已有特定兒童、家庭、球隊或機構風險者,向最能保護者定向告知;風險集中於特定生活圈而對象難逐一特定者,通知一定範圍之學校、托育、補習、體育或照護場所;最高風險、重複犯罪、重大不履行義務且潛在被害人廣泛不特定者,才網路公開。 資料內容應隨層級變動。為避免改名後查無資料,系統應保留曾用姓名、別名及合法更名前姓名,並定期更新照片;但一般網路公開不應揭露完整住址、家屬資料、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與保護無關資訊。區域告知不能只以戶籍地固定半徑機械劃定,應明定接近兒少場域之判斷標準,綜合實際居住、工作、活動頻率、交通路徑、接觸期間及接近能力,並就學校、托育、補習、體育、照護等場域設定可說明、可複評的告知範圍。定向告知之接收者必須接受身分確認、用途限制及保密義務;對截圖轉傳、目的外利用、騷擾、歧視、煽動私刑或其他不當擴散,應依行為態樣及結果設明確罰則,並建立下架、更正與損害救濟機制。任何揭露前均應評估資料組合是否足以反向識別被害人,或波及同住家屬之安全、住居與就業;必要時應降級、遮蔽、暫緩或停止。 對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案件,應另設嚴格規範,原則上排除一般網路公開。若成年後仍被認定具有重大、具體且持續之風險,也應依兒少最佳利益、行為時年齡與成熟度、處遇反應、犯罪模式、被害關係及現時接觸機會,進行更嚴格的個案審查,並縮短揭露期限、提高複評頻率、限制揭露項目。將少年案件與成年人適用同一門檻,反而可能使整體制度因兒少權利爭議失去正當性。 揭露是第一道防線,兒少工作資格是第二道。學校、私人家教、補習、托育、體育、醫療、兒少福利及其他實際接觸兒少之工作或志願服務,都應有可驗證資格;雇主、球隊、活動主辦者及對兒少活動有實際管理或契約審查權限之場地提供者,應依其控制能力負查核義務,主管機關於資格變更時主動通知。唯有如此,才能處理改名、跨隊、跨縣市、未立案團隊及影子教練等現行制度最容易漏接的情形。 五、建請事項暨逐項答覆清單 為避免各機關以概括說明未正面答覆本席,請各主管機關依下列編號逐項書面答覆;共同權責事項應列明主責及協辦機關,不得相互推諉。涉及統計資料者,應敘明統計期間、分類口徑及原始件數;現有資料無法提供者,應說明資料斷點及完成建置或串接之時程;不採本席方案建議者,應提出具體替代條文、配套措施及辦理期限,不得僅以「涉及人權疑慮」或統整性說明答覆。 (一)登記對象及風險資料:請內政部及衛福部提供目前仍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登記報到期間之人數,並依犯罪類型、再犯風險、被害人是否為兒少或身心障礙者、是否重複定罪、是否違反登記報到或處遇義務及縣市交叉分列;如無法交叉統計,應說明資料斷點及完成串接時程。 (二)現行查閱制度實績:請內政部提供近三年依第四十三條申請查閱之件數、申請人類型、准駁及補正情形,並列明處理時間中位數、第九十百分位及最久日數;另請說明現行最長可能達十個工作日之流程如何符合即時預防需求。 (三)制度入口缺口:請教育部、運動部及衛福部分別說明,家長、社區球隊、私人工作室、賽事主辦者及對兒少活動具有實際管理權之場地提供者,目前可依何一法源、向何機關、在多久內取得必要資訊;尚無制度入口者,應提出補正方式及完成時程。 (四)人權影響及比例原則評估:如不支持本席第四十三條之一版本,請衛福部及內政部就定向告知、區域通知及網路公開三層揭露架構,先行逐層提出人權影響評估,將兒少之生命、身體、性自主及國家保護義務一併納入;如主張違反比例原則,應具體指出不符目的正當性、適合性、必要性或損益衡平之何一階段,並提出同等有效且侵害較小之替代條文。 (五)我國版查詢與主動告知制度:請內政部提出我國版Right to Ask與Right to Know方案,具體規範可提出查詢之人、警方應考量主動告知之情形、緊急風險初篩及完整處理時限、資訊接收者與最低必要揭露內容。 (六)身分辨識及即時更新:請內政部及衛福部提出曾用姓名、別名、合法更名前姓名、照片、跨縣市住居與工作等資料之更新機制,並納入非正式志工、影子教練及未立案團隊;另應說明資料正確性之權責機關,以及錯誤資訊如何迅速更正、遮蔽或停止揭露。 (七)兒少工作資格及查核責任:請教育部、運動部、衛福部、內政部及法務部研議兒少工作資格制度,涵蓋正式機構、私人家教、補習、托育、體育、醫療、兒少福利、志願服務及未立案團隊;並明定雇主、球隊、活動主辦者及對活動具有實際管理或契約審查權限之場地提供者的查核義務、資格異動通知,及未查核或明知受禁止仍使其接觸兒少之罰則、契約終止或場地使用限制等。 (八)分階段試辦研議:請行政院統籌相關機關提出分階段試辦方案,明定試辦地點、期間、人力、預算、成功指標、停止條件及獨立評估,優先驗證定向告知、緊急風險初篩、狀態變更通知及兒少工作資格持續查核;並於三個月內共同提出「高風險性侵害加害人分級揭露及兒少工作持續查核政策報告」,完整納入替代條文、分級門檻、程序救濟、資料治理、被害人及同住家屬防護、少年案件、兒少工作資格、跨機關系統與試辦評估時程。 委員蔡其昌書面質詢: 國內外司法實務及心理學術研究均明確指出,兒少時期遭受重大性侵害或性剝削的被害人,由於當時心智與身心發展尚未成熟,往往面臨恐懼、嚴重羞恥感及複雜創傷反應,加上加害人通常處於相對優勢的權力結構,使得創傷經驗長期深埋心中,形成「延遲揭露」的困境。澳洲皇家調查委員會調查顯示,兒少被害人平均須歷經長達24年的時間,才第一次有能力向外界坦承、揭露童年受害經歷;而我國唯一專門提供童年期性侵害成年個案諮商服務的「勵馨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其內部統計亦指出,被害人從遭受侵害到願意打出第一通電話尋求專業協助,平均同樣需要22年的漫長掙扎。監察院過去調查多起案件也一再指出,兒少被害人因幼年時處於極度不對等的權力結構,往往必須等到成年多年後,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與心理力量,才有可能向司法或行政體系揭露受害經過。然而,現行刑事追訴權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制度,在部分案件中卻可能與兒少性侵害「延遲揭露」的特殊性產生衝突。當被害人歷經數十年,終於鼓起勇氣站出來指控加害者,卻因法律上的時效期間已經經過,而無法進一步追究責任,這對被害人而言不僅是沉重的二次傷害,也可能讓加害者因時間經過而規避應負的法律責任。因此,如何排除不合理的時效障礙,讓兒少被害人在真正有能力站出來的時候,仍然能夠獲得司法救濟,是國家完善兒少保護制度、支持被害人創傷復原的重要一環。 本席等原提案規劃刑事追訴權時效自被害人「成年之日」起算,其立法目的,就是希望給予兒少被害人更充裕的時間,讓其在具備足夠的心智與能力後,仍然能夠尋求司法上的公平與正義。針對司法院於書面報告中提出,應配合現行民法成年年齡已下修至18歲進行制度調整的建議,本席尊重並支持司法院從法制一致性及實務適用明確性的專業考量。為避免未來在個案計算追訴權時效時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本席尊重改採刑法第80條第3項『被害人未滿20歲之期間,追訴權時效不開始進行』(即滿20歲前不計入)的規範方式」,讓未成年被害人可以獲得更明確、也更充分的法律保障。此外,司法院也指出,本席等原提案所列排除時效適用的犯罪類型,尚未納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所規範的一般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性影像罪,這項提醒,本席認為非常重要。憲法法庭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此類犯罪同樣具有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案件常見的延遲揭露特徵,既然實務與憲法法庭均已確認其特殊性,現行制度若仍存在時效保障上的缺口,就有必要進一步補強。因此,本席支持在後續實質條文審查時,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納入規範範圍,讓具有相同創傷及延遲揭露特性的犯罪類型,都能獲得一致且完整的法律保護,避免兒少保護安全網出現遺漏。 另外,針對本席提案主張涉犯特定重大性侵害及性剝削犯罪者,不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規定一事,司法院於報告中進一步詢問,「不適用」的具體法律效果究竟是回歸民法第125條一般15年時效,或是完全排除消滅時效。本席在此明確說明,本提案的立法本旨,是「完全排除消滅時效規定」,也就是讓被害人終身都可以依法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原因在於,兒少時期遭受重大性侵害或性剝削所造成的身心創傷,可能伴隨被害人一生;加害人因犯罪所取得的非法利益,以及對被害人身體、人格與性自主所造成的侵害,也不應僅僅因為時間經過,就當然免除其應負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本席也理解並尊重司法院所提出的法理權衡,完全排除消滅時效確實可能使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案件年代越久遠,也越可能面臨證據滅失、證人記憶衰退,以及事實難以還原等司法實務問題。如何在被害人權益保障與法安定性之間取得適當平衡,需要審慎處理。鑑於法務部目前正積極研修民法消滅時效相關規定,包括時效期間的長短、起算時點,以及針對性侵害、性剝削事件是否建立特別時效制度等議題,本席強烈建請法務部加速研議,儘速提出具體的民法消滅時效修正草案,與本次相關修法併案審查,讓政府機關、司法實務、學術界,以及長期陪伴被害人的婦幼及民間團體,都能將實務經驗帶進立法過程,在保障兒少被害人權益、追求實質正義,以及維持社會法安定性之間,找出一套真正周延、可長久運作的制度。 「進步的國家,不應該讓弱勢者的淚水,在司法的高牆前風乾。」兒少保護法制的健全程度,考驗的正是國家對基本人權以及弱勢者保障的決心。對一個曾經在年幼時受到傷害的人而言,國家的司法制度不能只看時間過去了多久,更應該看他是否終於有一天,鼓起足夠的勇氣站出來,說出自己曾經遭遇的一切。法律的進步,應該讓每一個曾經受到傷害的人,在準備好面對傷口的那一天,仍然有尋求正義的機會。本席要感謝司法院及法務部同仁,在本次修法過程中從法制面提出專業意見,也期待相關部會能夠持續秉持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初衷,通力合作、共同推進,加速完善實體與程序法制,補足現行制度漏洞,真正落實司法正義與實質正義,讓我們對兒童與少年所承諾的保護,不只是寫在法律條文裡,而是成為一張真正接得住被害人的安全網。 委員楊曜書面質詢: 壹、數位性暴力入侵校園,衛福部如何完善相關法令規範? 論述:日前媒體專題報導,數位性暴力入侵校園,中部某高中傳出男學生涉嫌利用手機AI深偽(Deepfake)技術,將同校約20名女同學的清晰臉部照片,合成至全裸不雅影像中,並在同儕間惡意散布,不僅引發校園恐慌,更揭露了情色APP透過「看廣告送點數」的零成本行銷模式,正大舉入侵國、高中校園。 問題 根據報導內容,針對此類新興科技犯罪,檢方深入研析後指出,該款APP雖然完全沒有警語及年齡限制,但因其並未「主動」提供教學或誘導民眾違法,單純提供技術工具,在法律上難以直接構成刑法妨害風化等罪,又有律師認為,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雖可透過「重製」規定處罰利用AI等科技方法製作兒少不實性影像的行為,但並未針對「製作」行為設有明確獨立條文;此外,對於持有AI生成兒少不實性影像的行為,相關規範亦有進一步明確化的必要,律師建議,未來修法時,可將利用電腦合成或AI技術製作兒少不實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該類影像的行為,明文納入處罰範圍,以強化兒少數位性隱私保護及嚇阻效果;若涉及兒少影像,也可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追究相關刑責,為此,衛福部的看法為何? 貳、對於生成式AI助長兒少性剝削,衛福部因應措施為何? 論述:有民團指出,2025年全年受理接近2,500件有效檢舉案,其中涉及兒少性虐待與性剝削內容占逾五成;且有58個平台結合AI換臉、一鍵脫衣及圖像生成技術,使用者只需上傳照片並付費,就能取得高度逼真的客製化性影像,甚至設有點數回饋機制鼓勵散布邀請。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這類「生成工具」本身的提供者,欠缺明確的民刑事究責依據。 問題 請教衛福部,就現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民團建議修法將提供、散布此類生成服務的平台業者納入通報下架與裁罰對象,而非只處罰終端使用者,對此,衛福部何時能提出完整的修法草案送至行政院? 參、衛福部設置兒少署、長照署,人力資源是否已到位 論述:立法院院會先前三讀通過衛福部組織法修正案,增設「兒少及家庭支持署」、「社會發展及長期照顧署」;另增設國家中醫研究院、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兩行政法人,此亦為衛福部成立以來首次大幅度組改。 問題:兒少署以規劃、執行與協調托育照顧、早期療育、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家庭支持服務、兒少健康及醫療照護事項;長照署將規劃與執行高齡者、身心障礙者權益與福利、長期照顧(護)及國民年金事項,有民團建議,未來兒少署的預算跟人力都應該從寬編列,從政策面落實兒少福祉,提出具發展性的兒少及家庭政策,充分回應育兒家庭的需求與期待,請教衛福部,少子化已成國安危機,我國已邁入超高齡化社會,兒少署、長照署,人力資源是否已到位,足夠因應龐雜的兒少、長照業務? 委員林淑芬書面質詢: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本次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許多提案都關注兒少被害人延遲揭露,以及追訴權時效過早完成的問題。 ˙今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兒少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未滿20歲以前,不計入刑事追訴權時效;今年8月14日,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也指出兒少性侵害被害人通常無法立即揭露受害事實,舊法未考量這項特性,對被害人的訴訟權保障不足。這項判決所處理的11名聲請人,都是在兒童或少年時期遭受強制性交、強制猥褻、權勢性交、乘機猥褻或拍攝性影像。他們成年後才提出告訴,案件卻因追訴權時效已經完成,遭到不起訴或駁回。這些案件再次說明,兒少沒有立即說出受害經過,不是傷害不存在,也不代表被害人不想追究。兒少可能不知道自己遭遇的是犯罪;也可能受到親屬、教師、教練、照顧者或其他具有權勢者控制,擔心說出來沒有人相信、家庭因此破裂,或自己反而遭到責備。性影像案件的被害人還可能因為曾經自拍、傳送影像,而產生自責與羞恥,不敢向家長、學校或警察求助。等到被害人成年,逐漸理解當年的遭遇,也有能力面對司法程序時,往往已經過了很多年。因此,延後刑事追訴權時效的起算時間,是必要的修正。但是,從兩部會提出的書面報告來看,目前仍有一個沒有處理完成的問題:刑事案件可以追訴,不代表被害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也還存在。 ˙依現行《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侵權行為發生時起,超過十年也同樣消滅。對一般侵權事件而言,時效制度有維持法律關係安定的功能;但是直接套用於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案件,就可能忽略被害人無法及時揭露、求助及提起訴訟的現實。 ˙國家既然承認兒少被害人往往無法及時理解、揭露受害經驗,因而延後刑事追訴權時效,就不應在被害人日後請求醫療費、心理治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時,又以民事請求權已超過時效為由,使其無法獲得賠償。 ˙刑事責任處理的是國家能否處罰加害人;民事賠償則關係被害人能否取得治療、復原及重建生活所需要的資源。兩者目的不同,不能以刑事追訴已經延長,就認為被害人的權益已經獲得完整保障。 ˙衛福部的書面報告表示,對於排除民法侵權行為時效的相關提案,因涉及法務部主管的民法規定,尊重法務部意見。法務部則認為,如果完全排除時效,將使請求權永無屆滿之日,也可能與其他故意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的案件產生不均衡,因此建議再行斟酌。法務部同時表示,已經邀集學者專家全面檢討民法消滅時效制度。 ˙本席理解民事法律關係不宜永久懸而未決,但政府不能只說「全面檢討」,卻沒有提出完成檢討的時間及具體方向。從兒少延遲揭露的特性來看,政策選項也不是只有「完全排除時效」或「維持現行規定」兩種。政府至少可以評估,將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案件的民事時效延至被害人成年後才開始計算、延長最長時效期間,或者從被害人具備辨識受害事實及行使權利的能力時起算。 ˙國外制度也並非一律取消時效,而是依犯罪性質、被害年齡與延遲揭露特性,設計較長或較有彈性的請求期間。法務部既已參考日本、德國制度研擬草案,就應具體說明:目前研修到哪一個階段?預計何時提出草案?是否已將兒少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案件列為特別檢討類型?此外,即使延長請求權時效,被害人也必須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政府應檢視目前社工、警察、檢察官及被害人保護機構,在接觸兒少性侵害或性剝削被害人時,是否明確告知民事求償、犯罪被害補償、法律扶助、心理治療及證據保全等事項;有沒有協助被害人中斷時效,避免權利在等待刑事偵查及審判期間消滅。 為此,本席要求: 一、法務部應於三個月內提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的研修進度、政策方案及預定修法時程,並單獨評估兒少性侵害、兒少性剝削及性影像犯罪被害人的特殊情形。 二、衛福部應會同法務部,盤點近五年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案件中,被害人提出民事求償的件數、結果,以及因時效抗辯而未能獲得賠償的案件數量。政府不能在沒有實證資料的情況下,判斷現行制度是否足以保障被害人。 三、衛福部應統一被害人權利告知內容,讓警政、社政、醫療及司法機關在第一次接觸被害人時,即說明民事請求權時效、法律扶助及相關支持措施,並建立必要的轉介及追蹤機制。 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往往需要多年,才能說出受害經過。國家既然已經承認延遲揭露是這類案件的共同特性,就不能只延長刑事追訴時間,卻讓民事求償繼續受到原有時效限制。刑事責任與民事救濟應一併檢討,才不會出現加害人仍可被追訴,被害人卻已無法請求賠償的結果。 委員徐欣瑩書面質詢: 壹、質詢對象:教育部 主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10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17案審查──教育部防治成效總體檢視 一、引言:報告只見機制、不見成效,要求以數據補實 教育部115年8月26日提出之書面報告,就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臚列了函頒指引、課綱融入、教師培訓、遊戲教材、宣導研討會、性平會列管、人才庫建置等七項機制性作為;就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處遇,也說明了通報調查、懲處、諮商輔導與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等四項處遇流程。 然而,整份報告從頭到尾沒有出現任何一個具體數字──沒有案件量、沒有加害人結構、沒有處遇成效、沒有再犯率。本席要指出,機制存在不等於機制有效,程序完備不等於結果良善。教育部既然自113年3月起已函頒指引施行逾兩年,理應累積相當案例基礎,若連基本量化數據都無法即時提出,恐怕正說明教育部對這套機制的追蹤與究責機制形同虛設。以下逐項要求教育部具結書面回覆,並提供統計附件。 二、113年迄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總體量能檢視 (一)案件與加害人結構 1.自113年3月14日指引函頒迄今(115年8月),依「學校處理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事件指引」通報、處理之案件總數為何?請按113年、114年、115年迄今三個年度分別列出。 2.前述案件中,加害人總人數為何?請依身分別交叉統計: 。學生(並請進一步區分國小、國中、高中、大專校院) 。教師(含代理教師、教學支援人員) 。行政人員、教官、駐衛警、工友等其他校園職工 。家長或校外人士(透過網路對校園師生實施數位性別暴力者) 3.上述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師生、同儕、親屬或權勢關係?權勢性侵害/權勢性騷擾比例為何? (二)處遇與再犯追蹤 1.前述案件之後續輔導處遇措施,具體採取哪些作為?行為人是否均依性平法第26條提報懲處?懲處類型(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之人數分布為何? 2.上述加害人中,再犯人數為何?再犯者身分別(學生/教師/其他職工)各為多少? 3.請提供113、114、115年各年度再犯率,並說明教育部內部是否已建立可供逐年比對、追蹤個案再犯情形的資料庫或勾稽機制。若尚未建立,請說明原因與建置時程。 4.承上,鑑於再犯行為之發現、通報與確認需要時間,請教育部另行提供以個案為單位、至少追蹤滿2年之再犯率,例如「113年確認違規之行為人,截至115年8月為止之累計再犯情形」,以呈現較完整之處遇成效樣貌。 三、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強制性與成效檢驗 1.依教育部書面報告所載,經調查屬實之校園性別事件,學校應命行為人接受諮商輔導,並得命行為人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本席特別指出,「諮商輔導」為強制規定,但「8小時課程」屬於裁量性規定(得命而非應命),請教育部說明: 。113、114、115年迄今各年度,經性平會調查屬實之行為人總數,各為多少人? 。其中被「命」接受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者,各年度各有多少人?占確認違規總人數之比例為何? 。性平會決定是否命令接受該課程之具體判斷標準或情節分級依據為何(例如初犯/累犯、行為嚴重程度、是否已離校等)?未被命令接受者,不予命令的理由分布又為何? 2.承上,請分別提供「經命令接受8小時課程者」與「未經命令者」之後續再犯人數與再犯比率,並請依前項情節分級(而非僅以粗率直接對照),檢視課程之實質預防成效──本席在此提醒,若命令接受課程之個案本身即屬情節較重、風險較高之群體,直接比較兩組粗再犯率恐有選樣偏誤,無法單純以「有上課者再犯率較高」推論課程無效,教育部提供資料時應一併說明分組方式,以利正確解讀。 3.若前述資料顯示現行「得命」裁量空間確實造成相當比例個案未受矯正教育、進而衍生再犯風險,教育部於研議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修正建議時,是否會將「8小時課程改為應命之強制規定」列入建議方向、並向修法主管機關提出?8小時時數是否足敷矯正效果,有無規劃依初犯/累犯分級差異化時數? 四、教育場域性剝削累犯之矯正輔導配套 1.教育部原始書面報告全篇僅論及「數位/網路性別暴力」與「校園性別事件」,並未使用「性剝削」一詞。請教育部先行說明:前述校園性別事件通報案件中,是否有經認定同時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案件?其數量及占校園性別事件總量之比例為何?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就此類案件之權責分工與資料共用機制為何? 2.承上,教育部是否已針對校園性別事件行為人建立「累犯」之分類統計欄位或追蹤機制?若尚未建立,請說明原因及規劃建置時程;若已建立,請具體說明: 。教育場域內經確認之累犯案件數(113年迄今); 。是否對累犯個案採取有別於初犯之加強處遇機制(例如延長輔導期程、提高課程時數、轉介專業心理治療、限制職務或活動範圍等); 。教育部是否建立風險評估工具,用以區分行為人再犯風險等級,並據以分級處遇?若無,是否規劃引進? 3.針對前項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校園個案,教育部與衛生福利部(含地方社政單位)之間的通報、追蹤、資料勾稽機制為何?是否能確保行為人轉學、轉職或跨校、跨縣市後,其處遇紀錄與再犯風險不會因資訊斷點而失去追蹤? 五、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建置:城鄉與族群差異化的必要性 1.教育部報告稱「逐步建置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目標於116年完成。請教育部說明: 。現階段(115年8月)全國22直轄市、縣市人才庫人數,並依資格別(諮商心理師、社工師、輔導教師、防治教育專業人員等)分別列出; 。人才庫建置是否依各直轄市、縣市實際案件量、人口結構、城鄉分布訂有差異化配置目標,或僅採齊頭式平均配置? 。新竹縣目前人才庫人數與推估需求缺口為何? 2.本席要特別提出新竹縣的雙重特殊性,要求教育部正面回應: (一)新竹縣為逆少子化地區:因鄰近科學園區帶動高薪就業人口移入,新竹縣學齡人口成長趨勢與全國多數縣市之少子化走勢有別,校園性別事件輔導諮商與行為人防治教育之實際需求量可能高於全國平均。教育部是否已依此人口結構特性,對新竹縣之人才庫配置採取高於一般比例之建置目標?若尚未評估,請說明評估時程。 (二)偏鄉與原鄉部落無法照搬漢人社會思維:新竹縣尖石、五峰等原住民鄉鎮,其校園性別事件防治工作,涉及原住民族文化脈絡、部落社會結構與家庭型態,若逕行套用一般都會區的性別平等教育教材與處遇邏輯,恐難以有效落地。請教育部說明: 。現行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之培訓課程,是否納入原住民族文化敏感度相關內容? 。是否建立部落/社區協力機制(例如結合部落頭目、耆老、族語人才、部落青少年關懷據點),使性別事件防治教育得以「帶入部落基礎治理」,而非僅由外部專業人員單向介入? 。針對原鄉地區專業人才招募困難之現況(如心理師、社工師駐點意願低、交通與待遇誘因不足等問題),教育部有無專案性的誘因機制或替代方案(例如巡迴輔導、遠距諮商、在地培力等)? 六、結語與具體要求 本席要求教育部於本次委員會審查後二個月內,就上述各項提出書面統計資料,並比照下列格式提供附件: 1.113~115年各年度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量、加害人身分別統計表; 2.113~115年各年度性平會調查屬實案件之處遇措施(含8小時課程命令與否、情節分級依據)與再犯率對照表,並附世代追蹤資料; 3.校園性別事件與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之重疊比例、累犯分類統計機制建置情形與矯正輔導配套說明; 4.全國22直轄市、縣市行為人防治教育人才庫現有人數、資格別分布,以及新竹縣之需求缺口推估與差異化配置規劃; 5.原住民族地區(含新竹縣尖石、五峰)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之文化適配課程內容與部落協力機制說明。 貳、審查法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質詢案由: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面對當前兒少性剝削犯罪全面朝向「數位化、組織化、跨境化及暗網化」發展,犯罪集團結合生成式AI(Deepfake)、加密通訊軟體、虛擬貨幣洗錢與線上誘騙(Grooming)手段,對兒少身心安全造成不可逆的深重創傷。然而,現行法制與行政體系在「境外平台即時封網阻絕」、「科技偵查法源與鑑識量能」、「被害人長效創傷復原機制」,以及「高兒少移入新興都會區(如新竹縣)基層警政社工人力嚴重緊繃」等面向,仍存在顯著的制度性斷鏈與執行盲點。為督促主管機關完善法制配套、落實實質防護網,特提出本院書面質詢。 質詢議題 一、跨境阻絕機制遲滯:落實「動態科技封網」與境外非法平台實質經濟制裁 ‧制度與執行盲點: 1.當前兒少性影像及性勒索(Sextortion)案件中,高達八成以上的散布管道均架設於境外伺服器、加密社群(如Telegram)或暗網論壇。 2.衛福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現行通知下架機制對境外平台缺乏實質拘束力,平台常「已讀不回」;即便啟動DNS RPZ(停止解析)機制,犯罪集團透過更換網域名稱(Domain Hopping)、鏡像網站或跳轉跳板即可於數分鐘內死灰復燃,行政處分與封網速度嚴重落後於數位擴散速度。 ‧質詢要求: 1.請衛生福利部會同數位發展部與法務部,於本次修法明定「緊急行政處分」與「動態科技封網(Dynamic Blocking)」法源依據,建立跨部會24小時快速阻斷解析與網域扣押標準作業程序(SOP)。 2.請法務部研議針對長期拒絕配合下架兒少性影像、牟取不法暴利之境外平台,結合反洗錢與打詐機制,採取境外金流凍結、第三方支付阻斷及廣告收益攔截等「實質經濟制裁」手段,杜絕境外犯罪溫床。 二、科技偵查工具與量能受限:完備數位取證法源,嚴守線上巡邏司法界線 ‧制度與執行盲點: 1.兒少性剝削犯罪型態已從傳統實體侵害,轉變為線上遊戲誘騙、AI換臉生成猥褻影像及私密照勒索,並高度利用虛擬資產進行會員分層收費。 2.第一線檢警在查緝暗網論壇與加密通訊時,常因缺乏合法授權之科技偵查工具(如通訊端還原、線上即時監控軟體)而受限於取證瓶頸;若無完備法源支撐,極易因程序正義爭議導致犯罪集團於審判中脫罪,形成「法律刑責雖加重,實務卻抓不到人」的困境。 ‧質詢要求: 1.請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說明,本次修法如何與數位科技偵查法制銜接,明確賦予第一線檢警對重大組織型兒少性剝削犯罪合法運用數位鑑識、加密通訊解析及線上採證之法律授權。 2.請法務部與警政署嚴格界定「網路防制誘騙巡邏」與「違法陷害教唆」之司法採證界線,確保第一線偵查人員打擊暗網犯罪之證據能力與合法性,防止犯罪者利用程序漏洞規避刑責。 三、被害人支持體系斷鏈:杜絕司法二度傷害,打破心理復原補助時數上限 ‧制度與執行盲點: 1.兒少被害人進入司法調查與審理階段,常因各院檢「司法詢問員」調度與專業度落差,被迫經歷多次重複訊問,加劇心理創傷;且偵查過程中稍有不慎,被害兒少身分資訊極易於校園或社群中外洩。 2.性剝削被害兒少承受之心理創傷具高度延遲性與長期性(如長期恐慌、PTSD及信任崩解),但地方主管機關現行心理諮商補助多設有僵化的次數或經費上限(常見僅補助6至12次),諮商期滿後常因補助中斷導致創傷復原機制斷鏈。 ‧質詢要求: 1.請衛生福利部全面檢討現行心理復健補助機制,針對兒少性侵害及性剝削被害人建立「公費全額支持之長效創傷療癒專案」,輔導期程與諮商次數應回歸專業身心評估,嚴禁設定僵化上限。 2.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全面落實減少兒少重複陳述(一站式詢問)機制,並於法案中嚴懲洩漏被害兒少身分資訊之行為,完備就學轉銜與隱私保護。 四、新竹在地新興都會困境:正視高兒少比例之數位曝險,專案補足基層婦幼警政與社工員額 ‧制度與執行盲點: 1.高幼年人口結構與數位接觸早:新竹縣為全臺幼年人口比例與出生率名列前茅之年輕城市,竹北、竹東等核心城鎮匯聚大量雙薪科技家庭,學童接觸平板、智慧型手機、線上遊戲與社群軟體之年齡層顯著偏低,遭線上交友誘騙(Grooming)或私密照勒索(Sextortion)之曝險機率遠高於一般傳統都會。 2.第一線防護量能嚴重超載:新竹縣總人口已突破59萬人且持續淨移入,但地方社福中心兒少保護社工、性防專責人員與縣警察局婦幼警察隊之編制員額,長期受限於舊有財政收支劃分法與人事編制框架,導致第一線人員平均承辦案量嚴重超載,難以維持深度追蹤與即時介入量能。 ‧質詢要求: 1.請衛生福利部與內政部警政署正視新竹縣等「人口快速淨移入、兒少人口比例高」之特殊都會結構,於中央專案補助與員額調配上,專案挹注經費補足新竹縣「兒少保護社工」與「婦幼專責警力」員額缺口。 2.請教育部會同衛生福利部,針對新竹縣各級中小學全面推動「親師生雙軌數位素養專案」,將「防範深偽AI性影像」、「遊戲點數誘騙防杜」及「私密照勒索求助管道」納入常態化校園實務宣導,從教育源頭強化數位防護韌性。 質詢總結與辦理期限: 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與性暴力是國家不可妥協的底線,法制改革不能僅止於宣示性的刑度調整,必須同步完備科技執法工具、跨境封網阻絕能力、無上限的長期創傷療癒機制,以及充實基層第一線防護人力。請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數位發展部、教育部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上述質詢要點,於兩週內向本院及本聯席會議提出具體精進規劃與法案調適書面答復。 委員許宇甄書面質詢: 日前有病患因肺炎送進台大醫院急診,等待12天仍無法住院,最後不幸過世。死亡原因仍須調查,但「需要住院的病人,在國家級醫學中心急診等了12天仍等不到床」本身,就是嚴重的醫療體系警訊。更何況急診壅塞、護理人力不足、病床開不出來,都不是今天才發生。衛福部早就知道、早就開過會、也早就喊過改善,問題卻一路惡化到今天。 1.衛福部去年2月光為急診壅塞就至少召開3場會議,並公開宣布要強化院內病床調度、區域聯防及分級就醫。一年半過去,現在竟然還有病人等12天進不了病房。次長,當初宣布的三大策略,究竟哪一項真正解決了問題? 2.媒體報導,台大急診仍有上百人等待住院。問題到底是「沒有床」,還是「有床卻因護理人力不足開不出來」?衛福部有沒有掌握台大核定病床數、實際開床數,以及因人力不足關床的數量?連真正塞在哪裡都說不清楚,衛福部憑什麼一直叫民眾分流? 3.一個病人在急診等24小時、72小時、甚至7天,衛福部有沒有任何強制介入標準?什麼情況必須啟動跨院轉診、區域調床或主管機關介入?如果病人等到第12天,中央仍只是「請醫院自行處理」,那中央主管機關到底在管什麼? 4.台大現在說要對急診滯留超過72小時病人加強監測,但真正的問題不是「第72小時以後怎麼多量幾次血壓」,而是為什麼病人會被迫在急診待超過72小時。衛福部是否會就本案啟動根本原因分析,逐日釐清病床排序、轉院評估、人力配置與決策流程,並公布改善期限? 委員吳宗憲書面質詢: 質詢對象: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司法院(請兩個月內答復) 案由:聚焦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創傷知情司法之落實 今日係就併案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草案等案,內容聚焦於加害人資訊公開、追訴權時效延長、罰則調整等議題。本席則係針對一線減少被害人二度傷害、提升證詞品質、落實司法近用權的「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創傷知情司法」此二項議題,參酌相關實證研究,提出下列質詢,請衛福部、法務部、司法院於兩個月內研議答復: 一、擴大司法詢問員適用對象之必要性 我國司法詢問員制度自2015年入法、2017年正式施行迄今將近9年,法源僅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9條所定「兒童或心智障礙之性侵害被害人」,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僅屬準用,適用範圍明顯過於限縮。反觀英國、紐西蘭等國之司法中介人制度,適用對象早已擴及所有在司法程序中具溝通需求之人,不限特定罪名或被害人身分。國內最新研究(葉家琪、黃蘭紋,2026,刑事政策與犯罪防治研究第43期)訪談11位資深司法詢問員發現,多數受訪者均支持將適用範圍擴大至其他類型犯罪之兒少及身心障礙被害人、高齡者、語言溝通障礙者,甚至納入兒少加害人,顯見擴大適用範圍已是實務第一線之共同呼聲,絕非枝節議題。請問衛福部、法務部、司法院:是否評估於修法之際,一併檢討擴大適用對象? 二、提升法院端啟動司法詢問員比例之必要性 前述研究指出,司法詢問員案件來源以地檢署及警政機關為主(約占6成),法院主動啟動比例僅約1成,顯示制度運作長期以偵查端為主要主導機關,審判端明顯落後、亟待補正。部分司法人員甚至存有「我也受過相關訓練,不必再額外聘請司法詢問員」之心態,忽略第三方專業檢視之價值,此一認知落差若不積極導正,弱勢被害人在審判階段之保護將出現明顯缺口。請問司法院:是否掌握全國各地方法院近3年實際啟動司法詢問員之案件數與比例?對於法官角色定位認知不足之情形,司法院有無具體之訓練、考核或誘因機制,以提升法院端使用司法詢問員之意願? 三、建立統一分級酬勞給付機制之必要性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專業人士資格及協助辦法」,司法詢問員酬勞係於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區間,由承辦機關視案件繁簡自行支給,實務上各縣市法院、地檢署、警察機關標準落差極大,甚至出現「有標準卻無落實」、「同工不同酬」之情形,且與司法詢問員實際投入之前置資料整合、會前會、詢問、事後報告等時間成本嚴重不成比例,長此以往必然衝擊專業人力之留任意願與制度永續性,不容再拖延處理。請問衛福部、法務部:是否研議建立全國統一之分級酬勞與績效獎勵基準,依個案年齡、特殊族群、需求強度、法律複雜度等要素核定給付標準? 四、恢復並常態化回流訓練與同儕支持機制之必要性 司法詢問員完成初、進階訓練後,理應持續進行回流訓練以維持專業能力,惟受訪者普遍反映,回流訓練於疫情後即未能恢復常態,亦缺乏同儕即時互助與案例研討機制,導致詢問員僅能仰賴個人經驗累積自我調整,長期恐嚴重侵蝕其維持中立、專業與同理之核心能力,直接影響弱勢被害人證詞品質與司法程序公正性。相較之下,紐西蘭、英國均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專業機構常態辦理回流訓練與督導,我國明顯落後於國際水準。請問衛福部:是否有具體時程恢復並常態化司法詢問員回流訓練?是否評估建立區域性同儕督導平台,以利實務經驗交流? 五、訂定友善詢問空間全國統一標準之必要性 受訪司法詢問員多次反映,各機關提供之詢問空間色調冷硬、隔音不佳、桌椅固定,甚至直接沿用偵訊室,被害人一進入即感到壓迫,難以建立安全感,直接影響證詞完整度與真實性。此與創傷知情司法所強調「安全」、「以人為本」之核心原則明顯扞格,屬制度設計上之基本缺失,理應優先改善。請問衛福部是否會同法務部:研議訂定全國一致之友善詢問空間設置標準(如色調、照明、隔音、輔具配置等)? 六、系統性導入創傷知情司法之必要性 創傷知情司法(Trauma-Informed Justice)自1990年代起已在美國少年司法、專門法院、警察與檢察實務廣泛採納,美國律師協會更於2024年發布創傷知情辯護接案指南,要求律師及事務所全體人員接受創傷知情訓練。反觀我國,據國內法學論著(李佳玟,2025,台灣法律人第45期)指出,相關實踐目前仍停留在倡議與個別實務工作者努力階段,尚未被提升為普遍性政策,律師界對創傷知情辯護之實踐仍屬陌生。今日法務部書面報告雖多次強調避免被害人二度傷害,惟均屬個案裁量層次之敘述,並未提出系統性導入創傷知情方法之規劃,顯示我國在此議題上明顯落後於國際趨勢,亟需急起直追。請問法務部、司法院:是否評估將創傷知情方法之基礎知能,納入檢察官、法官在職教育及新進人員培訓之必修課程?對於律師辦理性侵害、兒少性剝削案件之創傷知情辯護能力,法務部有無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等管道提供訓練之規劃? 七、建立被害影響陳述(VIS)標準作業流程之必要性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3項後段及第455條之47已明定被害人得於科刑辯論前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惟現行實務並未搭配創傷知情之準備流程。被害人可能在未受充分程序說明、不知悉自身可能於陳述中遭辯方詰問或質疑之情形下逕行提出VIS,一旦內容涉及爭執犯罪事實或情緒性言詞,反可能遭忽略甚至加深被害人之二度創傷與挫折感,此一制度缺口若不儘速補正,恐使立法美意適得其反。請問司法院:是否研議訂定VIS準備與提出之標準作業流程,包含事前程序說明、陪同與休息安排、可能遭詰問之心理準備等,並將此列入在職訓練內容? 八、召開跨機關協調會議之必要性 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創傷知情司法,本質上處理的是同一個問題:弱勢被害人如何在充滿專業術語與壓迫感的司法程序中,不被二度傷害地把話說完、被聽懂、被相信。然而此二項制度橫跨衛福部(列冊培訓、經費核撥、友善空間標準等)、法務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訓練認證、友善空間等)、司法院(法官在職教育、VIS配套、法律扶助等)三個機關之權責,若無專責整合機制,各機關僅能就自身權責範圍內局部改善,制度缺口將持續存在,被害人保護實效必然大打折扣,且改革時程恐無限期延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衛福部均係中央主管機關,負有建立、彙整全國性侵害防治體系之法定職責,司法詢問員制度與創傷知情司法之整合推動,實屬衛福部責無旁貸、無可迴避之權責。爰要求衛福部應主動召開跨機關協調會議,邀集法務部、司法院、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就司法詢問員修法定位(含法源基礎擴大、專職化推動、三級分流機制建立)以及創傷知情司法之系統性導入,盡速提出整體時程規劃,並向大院報告。 委員沈伯洋書面質詢: 案由:鑒於台北市勞動局未按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優先處理麥當勞性侵案業經監察院糾正,以及今日媒體揭露之台北市社會局對被害女童協助不周之問題,爰請衛生福利部說明兒少性侵害事件之預防及跨法規處理機制。 說明: 1.查台北市勞動局於113年知悉未成年少女疑似遭性侵害,卻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動向社政或教育機關橫向聯繫、確認學校端是否介入或個案保護是否完整,導致悲劇發生;爰就地方政府機關未能及時通報,現行機制有何補救辦法? 2.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6條規定,地方政府應設立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惟當事人若未成年,囿於心智尚未成熟、不知如何應變,或應變能力有所不足,而未能善加利用防治中心所提供之服務,建請衛生福利部可研議相關指引,以協助未成年被害人。 3.今日媒體報導,台北市1名10歲女童與有智能障礙、以援交為生的媽媽同住,去年中旬被媽媽的熟客盯上,多次遭到猥褻;業經通報後,全案拖了8個月,卻仍然卡在「等待面試、入住評估」階段,就此部分,爰請衛生福利部說明應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4.以上,請於一周內回復意見。 委員張雅琳書面質詢: ‧8月14日憲法法庭作成115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再次指出兒少性犯罪具有不同於一般犯罪的特殊性。兒少被害人可能因年齡、心理創傷或與加害人間的權力不對等,無法在受害當下立即求助;現行《刑法》第80條第3項雖已規定部分性犯罪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但拍攝兒少性影像等性剝削犯罪並未納入,憲法法庭亦明確要求相關機關妥速通盤檢討。追訴權時效處理的是被害人長大後能否進入司法,但兒少性影像一旦遭購買、下載、分類、保存,甚至在論壇或群組中反覆流通,被害人可能長期處於不知道何時、又有誰正在觀看影像的持續性傷害之中。請衛福部說明,除依判決意旨補足兒少性剝削犯罪追訴權時效保障外,是否將同步檢視現行制度對於兒少性影像反覆流通、長期存在所造成損害的救濟是否充分,並將第一線被害實務納入本次修法及後續政策檢討。 ‧不同兒少性影像犯罪態樣造成的侵害程度並不相同,若僅以「有無持有」作為主要區分,難以充分反映重大案件的傷害程度。影像數量、涉及被害兒少人數、影像形式、是否付費取得、是否系統性搜尋與分類、是否加入非法平台或交換網絡、是否反覆下載保存等,都可能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規模及對被害人的持續性侵害。本席先前質詢法務部時即提出,針對付費購買、大量持有、涉及多名被害兒少、加入非法平台、反覆下載分類等重大態樣,研議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務部亦已表達願意研議。請衛福部說明對重大兒少性影像犯罪增訂懲罰性賠償制度之立場;如原則支持,應儘速彙整第一線被害實務及性影像反覆流通造成的持續性傷害,並會同法務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盤點重大犯罪態樣與實務案例,共同研議制度設計及適用要件。 ‧兒少網路安全不能只停留在受害後的申訴、通報與下架。現行《兒少法》第46條已有兒少網路內容防護、內容分級、過濾、申訴及業者自律等機制,《兒少法》修正草案第59條也開始出現「適齡服務」概念,但目前對於兒少可能使用的平台,尚未形成一套具體、系統性的前端設計標準,例如兒少帳號應採何種預設隱私、陌生人能否搜尋與接觸、私訊與群組如何限制、直播功能如何開放,以及推薦與搜尋機制應如何降低風險。台灣展翅協會今年公布的網路誘拐分析指出,266名兒少性剝削被害人中有154人、約58%遭遇過網路誘拐,其中又有35%進一步遭到性勒索。網路誘拐往往不是一開始就索取性影像,而是以同齡朋友、戀愛、遊戲、打工或共同興趣逐步接觸兒少,因此真正的風險不只是「有沒有不當內容」,還包括陌生成人是否容易找到兒少、取得個資、直接私訊或拉入群組,以及平台推薦機制是否反而增加接觸機會。請衛福部及NCC說明,我國是否將建立針對平台前端功能與產品設計的兒少適齡服務標準,而非僅依賴事後移除與業者自律。 ‧目前國際制度已逐漸由「事後下架」走向「事前設計」:歐盟透過《數位服務法》及兒少保護指引,要求兒少高度隱私、安全與保障,並對預設私人、陌生接觸、推薦及年齡保障提出具體措施;英國《Online Safety Act》及Ofcom兒少規範要求先進行兒少可及性判斷與風險評估,再依風險採取年齡保障、內容、推薦、功能及申訴措施,且服務重大變更前須重新評估;澳洲則要求特定社群平台採取合理措施,防止16歲以下建立或持有帳號,將責任放在平台而非兒少或家長。各國共同方向都是:兒少安全不能完全交由孩子自行判斷、家長自行管理,而應要求平台在產品設計、帳號設定及功能開放階段即負起適齡保護責任。請衛福部會同NCC、數發部、教育部,並邀集iWIN、兒少團體及平台業者,正式盤點我國「兒少網路適齡服務」制度,至少就不同風險服務應採取何種年齡保障、兒少帳號預設隱私、陌生人搜尋與接觸及私訊、群組、直播等高風險功能設計、推薦與搜尋機制降低誘拐與性剝削風險,以及平台是否應定期進行兒少權利與安全風險評估並公開結果等事項,提出具體制度規劃。 主席:「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7案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繼續審查。 本次會議到此結束,現在散會。 散會(12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