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9"],"data":{"法律編號":"01126","法律編號:str":"老人福利法","版本編號":"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順序":49,"條號":"第四十四條","內容":"為發揮老人保護功能，應以直轄市、縣（市）為單位，並結合警政、衛生、社政、民政及民間力量，建立老人保護體系，並定期召開老人保護聯繫會報。","法條編號":"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49","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條次變更為本條。\n　　二、為加強發揮老人保護功能，爰修正明定相關力量之結合及其聯繫機制。\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