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55"],"data":{"法律編號":"01126","法律編號:str":"老人福利法","版本編號":"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順序":55,"條號":"第四十九條","內容":"老人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n　　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法條編號":"01126:01126:2007-01-12-全文修正:55","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n　　二、為保障進住機構老人權益，增訂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老人及違反時之處罰規定，列為第一項。\n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再限期令其改善者，如其屆期仍未改善，亦宜有所處置，爰為第二項規定。\n","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