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1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114,"條號":"第九十八條","內容":"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n　　犯本章之罪，宣告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114","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宜從其規定，爰予明定，以利適用。又選舉、罷免權為公權，選舉罷免之犯罪乃公權之不當行使，故違反本法宣告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宜併為褫奪公權之宣告。","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