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4,"條號":"第三條","內容":"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但監察委員選舉，由省（市）議會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法決定之。\n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立法理由":"本條係遵循憲法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