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7"],"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1980-05-06-制定","順序":47,"條號":"第四十條","內容":"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由職業團體選出者，以同類職業團體為選舉區。\n　　國民大會代表由婦女團體選出者，以省（市）婦女團體為選舉區。","法條編號":"01177:01177:1980-05-06-制定:47","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選舉區之劃分原則。","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new"},"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