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ror":false,"id":["01177:01177:2006-01-13-修正:111"],"data":{"法律編號":"01177","法律編號:str":"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版本編號":"01177:2006-01-13-修正","順序":111,"條號":"第七十七條","內容":"罷免案宣告成立後，應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交被罷免人，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n　　前項答辯書內容，以不超過一萬字為限。","法條編號":"01177:01177:2006-01-13-修正:111","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有關答辯書字數限制移列第二項規定。","現行版":"非現行","版本追蹤":"01177:2002-12-31-修正"},"supported_relations":[],"relations":[]}